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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主义概论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1年11月02日01:36:25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作者 中国网友 写于不同历史时期 整理于二零二一年

    导言

  什么样的政府,产生什么样的人民;什么样的人民,产生什么样的政府。专制堡垒,因之以成。共和政体,因之以固。如何破此而立彼?必就其因果形式及内容,详加考察焉。必待其来龙去脉清晰可见,始可定相应之“破立计划”。所以然者,盖欲免错误而防费时失事,以冀收事半功倍之效也。是故凡能从知识而构成意像,从意像而生出条理,本条理而筹备计划,按计划而用工夫,则无论其事物如何精妙、工程如何浩大,无不指日可以乐成者也。

  政治之流变,无非二端:专制与共和。或有与之异者,二者程度之异也。专制与共和,原因相异,事实相反,呈现于历史与现实中。探知其所以如此,及求其济之之道,使政治趋于清明,诚当务之急也。本三民主义之民权讲解及三政讲解,就其本末曲直,来龙去脉均作出详细论述。从认识论上考察“自由与不自由”之原因,即共和与专制之原因。有从技术上,论述直接民权与间接民权之原因及政体运作结构框架。以备文人志士取法焉。

  近代科学进步日新月异,物质文明进步,百年之速,锐于千载。资本之利勃然而兴,资本之害亦随之而至。民众受资本奴役之害,较专制为尤甚。民权之利器亦无所施其用。器之用,有所专也,有所限也。政治之公器,解决政治问题。经济之公器,解决经济问题。本三民主义之民生讲解,就公、私之度有清晰表述,对实现“公、私融洽”之目标,有原则性措施。以作引玉之石。仁人志士必留意焉。

  环球之上,民族林立,我中华民族居其壹。民族之类何以生?民族之群何以存?民族历史、民族未来生存,发展之道如何?民族意识,于民族凝聚力及对外族之关系,所发挥之作用,利弊如何?本三民主义之民族讲解,有简单明了的陈述。光大本民族之优秀文化,吸纳它民族之文明成果,继往开来,使本民族自立自强于世界民族之林,我辈之责也。

  实现壹确定之目标,必有其最适宜之方法与步骤。政治转型之过程,简而言之,即壹破壹立。然破坏之功,非壹朝可尽。建设之业,非壹夕可成。壹破壹立之间,必有壹新旧并存之期。新、旧并存,性质相反,相反则争。旧之惯性与新之潮流激荡于当下,个人与国家何去何从?必就“争之起源”有确切清晰之认识,始能解决“争”之问题。中山先生在《孙文学说》中,有这样的结论---国者,人之积也。人者,心之器也。国家政治者,壹人群心理之现象也。是以建国之基,当发端于心理。

  心理之争,表现于政治方面,则为观念之争。观念之异,所以然者,在于所见闻事实之异也。观念之变,亦在于所见闻事实之变。壹言以蔽之,观念源于直观。本三政讲解及宣言,就观念之形成及转变,于政治、经济两方面的“破旧立新”均有详细论述。

  中山先生说,能知必能行。进壹步可以断定,能知必能协力而行。能共“知”,必能协众力而行。协众力而行,必能建功立业,美名后世。英杰志士当共知焉。

  致民国派书

  我下面的讲话,如果概括出个题目的话,就是《致民国派书》。现在的有志之士,尤其是信仰光复民国的朋友们,大体处在报国无门的状态。《致民国派书》将打开大家的报国之门。

  先说几个关键词,大家可以通过这些关键词,预先了解《致民国派书》的大致构想。

  自从突破网络信息封锁十几年来,看见信仰光复民国的同胞越来越多,我感到由衷地高兴,也感到很欣慰。但在高兴、欣慰之余,也有很大的遗憾。什么遗憾?就是民国派始终没有产生有形的力量。数年来,我壹直思考这壹迫切的问题。发现这其中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最关键的原因还在民国派自身。壹句话概括,光复民国的观众很多,光复民国的志士很少。

  中华民国波澜壮阔、浩气长存的历史,产生了海量的光复民国的观众,这是情理之中的事。但海量的光复民国的观众,没有转化为海量的民国志士,则是需要思考的问题。这个问题思考明白了,分析清晰了,则民国派形成有形的力量就水到渠成了。

  孙中山先生聚集革命志士,以十几次革命起义推翻满清专制统治,创建中华民国。我民国志士继承先贤光复民国,以革命取光复之效。我民国志士,全称光复民国革命志士,为名至实归。

  革命志士身上必须具备两个要素,壹、革命精神;  二、革命理性。具备这两个要素,革命的有形力量的产生,就具备了认知条件。为什么说“革命精神与革命理性”是认知条件?因为革命精神与革命理性是由认知产生的。因此,光复民国的观众,可由认知转化成民国革命志士。

  那么什么是革命精神与革命理性?革命精神与革命理性是怎样由认知产生的?

  首先说革命精神。革命先贤抛头颅、洒热血,舍生忘死为理想而战斗,至死不渝。这就是革命精神的体现。为什么有人有这样的精神状态,有人没有这样的精神状态?认知的不同产生精神的不同,理所必然。认知达到革命状态,则有革命精神。认知没有达到革命状态,则没有革命精神。革命精神的产生,首先源于看透生死。先哲说,舍生取义。先贤说,人固有壹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先贤先哲的精神响彻古今,激励著壹代又壹代的仁人志士。仁人志士继承先贤,知人有生,必有死。生死之间,留取浩然正气充塞于天地之间,则虽死犹生。知“人固有壹死”,故有“舍生取义”的精神与行动。在此精神的感召下,文天祥留下“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浩然正气,而舍生取义。于谦留下“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的坦荡正气,慷慨就义。孙中山先生说,以数十年必死之生命,立民族万年不死之基业。就我来看,人之生,幼则父母护育,长大则白天劳动,晚间休息。如此重复不息,几十年壹晃而过,历尽生、老、病、死,壹辈子就过去了。生也默默无闻,死也悄然而去。与尘埃无异,毫无价值。

  怎么样生存在世间才有价值?就个人价值来说,自由伸展个人意志,实现抱负。为个人意志得以展现,个人价值得以实现。就民族、国家价值来说,中华民族自立、自强于世界民族之林,为世界各民族、各国家认可为正义、文明之民族、国家,是为民族、国家之价值。施展个人才华,实现民族、国家之价值,可谓实现了双重价值,个人价值与民族价值得到了相互加强。就创建中华民国的革命先贤来说,孙中山先生、蒋中正先生以及壹起战斗的仁人志士的壹生之经历,可谓光芒四射,万众景仰。民族、国家因之而焕然壹新,令世界瞩目。孙中山先生、蒋中正先生以及壹起战斗的仁人志士的个人价值,因民族、国家价值的展现而震古烁今,因民族、国家的长存而长存。

  革命精神由看透生死而产生,由革命理性而坚定。革命理性在于确定革命目标清晰的正义性。我们民国派所缺乏的正是革命目标的清晰性,因此正义性也产生了模糊。

  孔子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荀子《正名篇》上说,名实乱,则是非之形不明。行为就会善恶混淆,社会就乱了。现在民国派,虽然在认知上不至于是非不明,善、恶相混,但在行为上已经呈现出了名不符实的状态,甚至可以说在阳奉阴违了。虽然奉三民主义之名,而对三民主义的具体内容态度暧昧模糊。

  基于以上情况,我数年来殚精竭虑、披肝沥胆而为“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军政、训政、宪政”正名,以期革命理性的通达、革命目标清晰的正义性。

  孙中山先生对三民主义、军政、训政、宪政的表述,大体出于直观,这是“三民主义、军政、训政、宪政”需要正名的原因之壹。

  直观表述壹种主义,对不对?对。有没有错?没有错。哲学家叔本华在认识论上就论证了,真理源于直观。但直观表述缺乏严密的理论推导,观众看不到必然性。所以使三民主义、军政,训政,宪政之步骤在观感上,下降为壹种主张。如果是壹种主张,则壹万个人就有壹万个主张。如此,各种主张南辕北辙,就莫衷壹是了。

  先说民权主义,孙中山先生考察欧美各国民权历史现状,欲中国民权后来居上,而主张直接民权———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而为地方自治。由于这种主张缺乏理论推演,非议之声四起。有人说可行,有人说不可行,很多人则不知其所以然。我在《民权讲解》中为四大民权作了清晰的推导。以清晰的“自由、平等”观念为起点,推演民众天赋有四大民权。

  再说到权、能分离,五权宪法。孙中山先生以自身的亲身经历来为权、能分离作说明。说政府是车夫、厨师等等,民众是坐车的、是消费者。以民众比作刘禅,政府比作诸葛亮。这种表述也没有错,但理论论证就很疏漏了。有人就说了,刘禅、诸葛亮都是既有权,又有能的。

  我在《民权讲解》中对权、能分离作了清晰的的证明。首先,权与能,在属性上就不同,权是趋向目的的意志力。能则是达到目的的方法。不同则分,混壹则相互干扰。以实际论,民众所惧,政府之权力;民众所欲,政府之能力。权、能分离,民众握权,政府协能。则政府与民众相互疑惧之情涣然冰释。

  再说到47宪法,47宪法完全背离了孙中山先生权、能分离的构想,步欧美三权分立之后尘而已。47宪法规定,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立法院权、能混壹,国大成多余之摆设了。

  天不假年,孙中山先生没有就五权宪法中五院之关系及五院与国大之关系作明确说明。致使后继者不能明了权、能分离如何发挥作用。

  基于此,我在《民权讲解》中,在论述间接民权范围内,从认识论角度论证三权分立,兼及权、能分离,推演五院之相互关系,及五院与国大之明确关系,并作了图示及解说。观阅者可壹目了然。

  关于47宪法,我还说壹些题外话。有人说了,说47宪法是集合了多方意见,相互妥协的结果。这体现了民主精神。这话说得似是而非。民主管理地方、管理国家,是人民通过四大民权来管理具体的事务而已。至于间接民权范围内的政治上层建筑,先知先觉者各抒己见,择其最优者而作百年之计。岂有各派各为私利,相互妥协能够产生壹个最优的国家政体。主权在民、三权分立之构想,岂是民主管理之下产生的?恰恰相反,是先知先觉者预先为“主权在民、三权分立”之构想,而后民主管理在此构想框架下得以实现。

  再说到民生主义,两项内容: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先说平均地权。孙中山先生拟通过土地税收,赎买地主土地,然后分给无地的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目的。有人就说了,这与中共“打土豪、分田地”的做法是壹回事。政府土地税收、赎买土地所用的钱,大体上来自地主、资本家。以地主、资本家的钱买地主、资本家的土地。本质上就是抢夺地主、资本家的财产,使无土地者不劳而获。进而延伸到说,农民有劣根性,即匪性。甚至牵扯到说明儒家文化的低劣。因为儒家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意识。

  荀子《正名篇》上说,名实乱,则是非之形不明,导致善、恶混淆。荀子的预见,在这里得到了证实。

  基于“平均地权”处于“是非不明、善恶混淆”的状态。我在《民生讲解》中正本清源,为“平均地权”作了正名。首先从人对物拥有所有权的依据说起,证明人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因为土地不是劳动产品,没有任何壹块土地是人创造的。而人拥有天赋的土地使用权。对事实上,人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原因作了简单明了的陈述。以及对人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成为商品的恶果作了详细的讲解。以此来为“平均地权”正名,进而明“是非之形”,示“善恶之心”。

  还有壹点要重点说明的。有人说了,时过境迁,“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主张过时了,现在不需要这么做。首先说“平均地权”。当今中国社会结构依然是“农村与城市”的二元结构。农民依然占人口中的绝大多数,农民工的归宿依旧在农村。而中共实行的所谓城镇化,将农民的土地剥夺殆尽,将毫无社会保障的农民推向商品市场,农民退无立足之地。这将是未来政治转型时期壹大经济障碍。所以未雨绸缪,用平均地权的政策,让农民重新获得土地,以备市场经济不景气时,农民退有立足之地。同时,“平均地权”的政策要推广到所有经济领域。士、农、工、商的所有用地,都依据“平均地权”的原则进行规划用地。砍掉所有经济领域的用地成本,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中的土地要素问题。详细解说在《民生讲解》。

  再说到“节制资本”,节制资本的目的在于防止私有资本垄断经济,妨碍民生。发展公有资本以卫民生。有人说了,节制资本的政策是防止了私有资本垄断经济,但产生了公有资本垄断经济。这不是赶走了狼,引来了虎吗?

  首先,现在公有资本垄断的现象,从本质上讲,依然是私有资本垄断。为什么呢?因为现在的权贵资本垄断是公权私有所产生的。公有资本化为权贵私有了。

  正本清源,如果经济运行中只有私有资本,没有公有资本的成分,则“节制资本”的政策没有依据。反之,如果经济运行中有公有资本的成分,则“节制资本”的政策势在必行。

  孙中山先生以“地主坐享地价上涨,成为大富翁”的事实,来分析地价上涨的原因。进行说明地价上涨的部分为公有资本。我在《民生讲解》中对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作了清晰的划分,并以图示作了“节制资本”的详细解说。可以说,“节制资本”的政策可以从根本上防止自由经济所产生的经济危机。

  再说到现实,权贵资本垄断的问题容易解决,将权贵资本收归国有,用于民生保障。但附属于权贵资本的私有资本的是非、对错则扯不清,道不明。按现在的称谓来说,他们是中产阶级,而中产阶级是民主社会建立后能够稳定的基础之壹。鉴于这壹原因,用“节制资本”的政策来稳定经济运行,壮大中产阶级,是稳定民主社会必要的经济方法。

  接下来,说民族主义。民族的存在,产生了民族意识,民族意识进壹步升华产生民族精神。对本民族历史、现状、未来发展趋势的系统性地认识,从而促进本民族卓立于世界,则为民族主义。此民族自然发展之理也。而有人以民族与民主不两立,来反对民族主义。这就是我不得不为民族主义正名的原因。民族乃先天为之,民主乃后天为之。二者并行而不悖。不同民族之存在千百年了,与地理、气候相关。民主思想萌芽、发展,几百年历史而已,是随著认识的进步而产生的。我在《民族讲解》中有详细的正名。

  再说到中国的政治转型。由传统的君主专制社会转型到现代的民主政制社会。孙中山先生规划的转型之路为,军政→→训政→→宪政。

  自从实行之日起,对“军政→→训政→→宪政”的转型步骤,反对之声就甚嚣尘上,延至今日。反对者说,以革命始者,必以革命终,终无宪政之实。说训政即专政。反对之声虽属主观臆断,没有什么说服力,但民国派的反驳乏力。势均力敌,致使民国派对“军政→→训政→→宪政”的转型之路也心存怀疑。

  基于民国派自我怀疑的现状,为破反对者之迷惑,定民国派光复民国革命之决心。我在《军政,训政,宪政讲解》中论证了中国政治转型,走“军政→→训政→→宪政”之路的必然性。论述从“什么样的政府,产生什么样的人民;什么样的人民,产生什么样的政府。专制政体因之以成,共和政体因之以固。”这壹事实出发,寻找其中之原因,从而论证“破此立彼”之路径为“军政→→训政→→宪政”。

  基于民国派之理想与现状,为发展壮大民国志士群体,形成有形力量。激励革命精神,促进革命理性的通达,势在必行。筹备两项工程,而为实现目的之方法。

  1、建“光复民国革命忠烈祠”以继承国民革命先烈精神。凡有志于光复民国的革命志,皆在“光复民国革命忠烈祠”内宣誓加入光复民国革命军。为光复民国革命而献身者,灵位入光复民国革命忠烈祠,以激励同志,灼照后世。《加入光复民国革命军仪式、誓词》附录在《光复民国革命宣言》之后。

  2、建黄埔军校海外基地。而为军事训练与政治学习。以完成革命理性的通达。(注解1)大家就要问了,“光复民国忠烈祠”能够建立在哪里?“黄埔军校海外基地”靠什么条件来建立呢?这就是我下面要说的“光复民国”的国际路线。

  随著信息、交通的飞速进步,世界变为地球村。地球村落里每个小家庭的现状及变化,无不受其他家庭的影响,也无不影响著其他家庭。其他家庭的影响,对某壹家来说,起著决定性作用。也就是孙中山先生所说的,世界潮流,顺之者昌,逆之者亡。现在全球政治格局,是二战结束后,两大阵营对峙、冷战之余波所决定的。

  现在,我们民国志士志在推翻中共专制,光复民国。以国际民主阵营为后盾,是能够成功的关键所在。

  怎样取得国际社会的理解与援助,我在《告世界人民书》、《于海外为革命筹款书》中有原则性地阐述。海外民国志士以此为参考,宣传于民主社会,游说各国政府要人,获得援助是不难的。

  另外有壹点,我要反复说明的,就是各国的民主化都是在传统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欧美各国虽然都为民主国家,但各不相同。民主化的道路也不尽相同。这说明壹点,民主化必须与本国的传统相结合,民主政体才能在本国生根发芽,绵延不绝。中国的政治转型也不例外。从国民革命的历史事实来看,以“三民主义”来建设民主中国,以“军政→→训政→→宪政”之步骤来完成中国的政治转型,是中国民主化的必由之路。

  但在游说各国,获取援助之时,难免“筑室道谋”,莫衷壹是。中国历史上有很多关于学习方面的经验教训,能够解决“筑室道谋,莫衷壹是”的认识问题。善于学习的认识:学之上也,学其神。不善于学习的认识:学之次也,学其形。东施效颦、邯郸学步。民主之精神,自由、平等。深刻理解并学习“自由、平等”,则民主之形浑然天成。我在《民权讲解》中以清晰的“自由、平等”观念为基础,推导四大民权。并且,我所陈述的“自由、平等”观念是中华文化语境中的“自由、平等”观念。上至知识精英,下至普通民众,壹看就能理解。学之次,学其形。中国如学民主之形,集英、美、法、德、日等等国家政体之形而为壹炉,必将不伦不类,贻笑大方。

  还来说正题。民国志士在海外怎样运作,才能发展壮大,形成有形力量?上文已述,激励革命精神、造就革命理性的通达的两项工程是建“光复民国忠烈祠”和“黄埔军校海外基地”。选址,近则日本,远则美国,欧洲大陆则选择两个辐射四面的国家,作为实施两项工程的三处基地。

  在国际社会实施这两项工程的前景怎样?可以这样来预测:中国移民海外的几代华人移民人数超过千万。以民族感情为纽带,通过革命精神与革命理性相感召,聚集两万革命志士是水到渠成的事。

  聚集两万革命志士之后,怎么行动?这是应该预先谋划的事。俗语说,人无头不走,鸟无头不飞。所以要预先有产生“光复民国革命军首脑机构”的组织法。我预先制定了《光复民国革命军中央军事委员会组织法》,附录在《加入光复民国革命军仪式、誓词》之后。海外民国志士以此组织法来产生首脑机构,壹定能够产生革命的行动力。

  海外民国志士有相对大的自由,故能预先筹备有形的革命力量,而为推翻中共腐朽统治、解救大陆同胞之利器。但如果没有大陆民国志士为之策应,则海外民国志士只能孤悬海外,终无所成。那么,国内民国志士怎样策应革命?

  孙中山先生在总结辛亥革命的经验教训时说,革命能够事半功倍的有效策略是:九分宣传战,壹分军事战。武昌枪声响,宣传所及之地闻风而动,辛亥革命因此而成功。并且武昌起义是清朝的新军发动的。清朝的军队为什么不但不反抗我们,反而与我们同声相应推翻清朝呢?就是我们宣传革命的主义感化所致。现在我们进行光复民国革命,也要运用这种策略——九分宣传战,壹分军事战。将我们光复民国的道理宣传到大陆所有人都知道,让中共的军队有临阵倒戈的思想认识,甚至直接发动类似“辛亥革命”的军事行动。

  这“九分宣传战”的工程,就是大陆民国志士必须做的。宣传战也是有策略的,最隐蔽、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渗透。可以渗透到中共的政府、军队、警察中去。具体怎么做,民国志士们各用智慧去做,方法千变万化,总是有办法的。

  最后,对我的政治著述的价值所在,我作壹个宏观介绍,以期为世人所重视,从而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

  壹、“自由、平等”作为民主共和的基础,历来为政论家、政治家所重视。但能将“自由、平等”表述清晰明白,壹般民众都能理解的几乎没有。大多数论“自由、平等”的结论,都是人生而不自由、不平等。我在《民权讲解》的开端即论述“自由、平等”,以直观与抽象,相互对证“自由、平等”,并作示意图。人有天赋之体、天赋之性、天赋之知,故人是自由的。人以自己的劳动维生而不依附于他人,故人是平等的。在政治上,人自治个人之事,即是自由的。人共治众人之事,即是平等的。进壹步推演自治地方与共治国家。构建的个人、社会治理状态可谓晶莹剔透。

  二、再论述到三权分立,权、能分离,我是从认识论上来推演三权分立、权能分离。相比西方消极的三权分立,从认识论上推演的三权分立,可称为积极的三权分立。因为从认识论上推演,就可以从根源上确定三权【立法、行政、司法】之权限,及三权权限之重叠部分。如此,壹者,可以解释经过实践已经成形的西方三权分立之三权权限。二者,为未来中国五权宪法的五权权限之原则准绳。由权、能分离所产生的“国大、五院制”,国大弱党派化,总统权力弱势,政府能力强势。既可避免政党政治所产生的政潮迭起,又可强化政府能力。

  三、《民生讲解》中对“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正名,可谓明是非、止纷争之器。

  四、《民族讲解》中对民族主义的正名,可以息“民主”与“民族”无谓之纷争。

  五、《军政、训政、宪政讲解》中为“军政、训政、宪政”正名,破反对者之迷惑,定革命之决心。可见其价值。

  还有壹点值得称道,就是全文论述的精干。全书分九部分,有具体的陈述,有详细的正名论述,有具体的行动规划,可谓壹浩大的工程。但其全部文字不超过五万字,其行文的言简意赅及用字、用词的精确,可想而知。

  如果当今知识界不是徒有虚名的话,争相观阅这壹晶莹剔透的工程,将成为事实。

  网络宣传与渗透的安全办法

  化整为零与化零为整,互为表里

  1、不得用中国大陆开发的社交软件进行交流。所用以交流的硬件设备,如手机、电脑等,尽可能用苹果公司的产品。如条件允许,用海外区苹果产品为安全。(注解)2、壹对壹交流彼此的理念,及实现理念的方法。禁止壹人同时对多人宣传理念。在每次交流前,发送壹条事先约定好的暗语文字信息,等待暗语回复,以确认彼此都是本人在自由状态下操作信息交流工具。交流信息,观看后即删除。(注解)3、壹定时间段,分别交流的人数在5人以内。壹对壹交流所涉及的个人及事务信息,对另四人也必须处于保密状态。(注解)4、壹对壹的交流,在达到认识壹致的目的后,即断开联系。但可保留联系方式。(注解)5、在分别与5人交流达到目的而断开联系后,则继续在网络上寻找有志有才之士,进行传播理念。如此重复不息。

  按照以上5条进行传播理念,其实际效果就是化零为整。而敌方渗透人员所能了解到的,只能是与1人在作交流。

  民国志士如坚持按照以上5条方法原则进行发展,则民国志士的无形力量将与日俱增。时机成熟,则无形力量在数日之内即可转变成有形力量。(交流理念,以“宣言”为开端,通过“续孙文《知难行易学说》”展开讨论,进壹步延伸到“三民、三政”的具体内容。如此,有纲有目,循序而进地进行交流、讨论,必能在认识上取得壹致。以后,在行动上的壹致,就有了思想基础。)1  告全国人民书

  当今国人同胞处于什么状态?曰受压迫受奴役之黑暗状态。人民之政治权利被剥夺殆尽,官府则操无限之权力。官府操权力之刀斧,视民为鱼肉,生杀予夺,随心所欲。权贵资本,垄断经济,握民生之资而驱民于穷途。官商勾结,夺民之利。民众诉冤无门,且遭官、匪壹气之恐吓,民已无立锥之地,国已为强盗之所。强盗秉国政,唯利是图,致中华大地生态恶化,民众深受其害,襁褓中之婴儿亦不能免。

  我仁人志士,秉革命先贤忧国忧民之情怀,决心以数十年必死之身躯,兴革命之师,为民请命。摧毁强盗之国,重建中华民国,置民众于和平安乐之境。

  中国再起革命,传承辛亥革命之精神,完成辛亥革命未竟之业。遵循中山先生革命建国方略,分为三期: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循序而进,最终建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之中华民国。

  军政阶段为期三年,矫正辛亥革命不彻底之失,彻底消灭专制残余势力。革命军以兵力解除专制对人民之政治压迫及经济压迫。受欺凌压迫之民众应联合起来加入革命军以消灭专制势力。

  训政阶段为期六年,建设以县为单位的地方自治以扶植民治。壹县之内,民众皆直接行使四大民权--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使民众于政治上处于自由、平等地位。壹县之经济,在中央政府统筹下实行民生主义之经济政策,使民众在经济立足点上处于自由、平等之地位。民众身处自由、平等之环境中达六年之期,潜移默化,自由、平等之观念生而附属于国家之奴性灭。训政时期,乃变臣民为国民之培养阶段。民众于此阶段,当知自身在政治及经济上之权力与义务而行使之,不得放弃权力,亦不得逃避义务。同时,民众亦当知政府之权力与义务,使民众与政府以彼此之权力、义务,形成共同约法,同进退,共荣辱,达到训政之目标。

  宪政阶段为革命建国收全功之时期,经过训政时期,民众具国民之观念,获国民之资格。以国民建设民国之宪政,于事实及理论上皆名至实归。每县得选举壹名代表而组成国民代表大会。国会内互选,产生立法院。国会选举总统。总统任命行政院长,而组织行政院。经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产生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五院各司其职,最终对国会负责。立法院制定宪法及普通法律,获得国会通过后,政府、人民皆行于宪法之内。在宪法框架内,地方之事务取决于地方议会,中央事务取决于国会,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取决于宪法之划分。

  以上为“三民、五权、三政”之大略梗概,详细陈述在《光复民国革命宣言》、《民族讲解、民权讲解、民生讲解》、《军政、训政、宪政讲解》。

  概而言之,宪政之建立,不但为我革命志士舍生忘死奋斗之目标,亦当为全民共同壹致之目标。全民应以“数十年必死之身躯,立民族万年不死之基业”之意志与理想共赴国难,则子孙后代永久和平、安乐之业可早遂。

  2   光复民国革命宣言

  观世界各国民主历程,无不以革命为前提,亦无不有反复之经历。中山先生有鉴于此,规划革命建设之期为三: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三政”以绝反复之患。中山先生见“民生危机、经济革命”于未萌,倡民生主义,以绝阶级战争之源。存亡续绝,继往开来,使本民族卓立于世界,中山先生之志也,亦民族之志也。三民主义,倡于中华大地四十余年,三政逐步施行十余年,政治、经济之成就斐然。本可即步宪政之期,以收全功,不幸俄匪、日寇酿内患、外患于中国。致使大陆共和,亡于国际共产,诚可哀也。学士闻之而“叹惋”,志士见之而悲愤。

  哲人有言:两军相争,哀者胜。骄兵必败。何则?以发愤之志,击惰怠之意。胜败可以先决矣。星火燎原,在于势也。势在必行,不得不然。观红色极权统治大陆六十余年之经历,骄奢淫逸无以复加。致使经济雕弊,民生困苦,政治黑暗,民众之个体,随时可临不测之渊,人心思变,与日俱增。专制统治分崩之势,日益显露。唯靠其伪诈蒙蔽与恐吓之威,维持日薄西山之统治。在此统治之下,民众不能不愚昧冷漠而敌视文明世界。民众观念之落后,有甚于清末。专制统治之暴虐顽固,有甚于满清。非革命不足以荡涤专制,非训政不足以扫除愚昧,非宪政不能步民族国家于正途。三民主义乃我民族国家之大愿,三政之步骤乃我民族国家之坦途。为民前锋,步国家于正途,处民众于安乐之境,先知先觉之天职也。兹就三民主义,军政,训政,宪政之梗概述诸于檄文,倡导于天下。仁人志士见之则聚,后知后觉闻之则传,普通民众见之,则云集响应。受胁迫而从恶者,闻之则改邪归正,弃暗投明。同时并起,以收全功。

  军政时期,壹切制度悉隶于军政之下。政府壹面用兵力以扫除专制势力,壹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壹。

  壹、对于专制势力,其能识时务,顺潮流而归顺民国,举青天白日旗而宣誓效力民国者,赦其既往之罪,督其戴罪立功,于所辖区域宣传并执行三民、三政。阳奉阴违及负隅顽抗者,杀无赦。军政府于所辖区域及全国各地,宣传革命军之主义,取得民众理解而助革命。

  二、经济方面,对于专制势力所聚敛之国家财富、贪官污吏所搜刮民众之财产,悉收归军政府调度,其半用于军政府力量维持,以扫除专制势力。其半用于民生保障,以救民众于穷途。对于贫、病、失业之民众,军政府尽其财力救济之。对于实行此经济调度之障碍,军政府用兵力扫除之。权贵资本若能弃恶从善,配合经济调度,军政府则保障其人身及合法财产安全。暗结势力以拒义师者,杀无赦。权贵资本之范围:籍土地买卖所窃据者,所谓国有企业者,官商勾结垄断市场所聚敛者。具体领域包括,强征民有之土地、房地产、石油、石化、电力、通讯、彩票、国有铁路、公路、资本市场等等,凡专制权力染指利益瓜分者,皆是也。

  三、对于因专制统治所造成的道德沦丧、社会堕落,军政府以强力矫正之。如黄、赌、毒,坑、蒙、拐、骗,军政府用兵力扫除之,严峻之法以制裁之。

  四、自此宣言发布之日起,民众获得“伸张自然正义”之权力。民众凡遇官匪壹气之压迫、贪官污吏之勒索,皆可格杀勿论。革命军尽保护民众之责。

  综合而言之,军政时期之目的:聚合壹切力量以消灭专制。

  训政时期,经过军政时期,社会秩序稳定,经济秩序井然有序,政令达于全国,即进入训政阶段。训政时期之目的,在于使民众获得“自由、平等”之观念,即国民之资格。观念之形成,直观使然也。舍此之外,无有它途。

  壹、政治方面,建设地方自治。以县为自治的基本单位,赋予民众平等的民权---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法律权、复决法律权。凡达到成人年龄,皆具有此四大民权。民众自由选举县议会议员以制定本县之法律、选举县长以管理本县之行政。民众对于已选举出之议员、县长,有罢免之权。罢免案,达到法定人数通过,罢免议员、县长即生效。民众之个体,有提出法律案之权,亦有复决法律之权。对于民众所创制、复决之法律,达到法定人及法定人数签名通过,议会得无条件通过该法律之存、废。(法定人,如农业法,则农民为该法之法定人。商业法,则该商业参与者为法定人)二、对于有志于公职之个人、团体、组织、党派,必须经考试院考试合格,并宣誓效忠民国者,始有候选公职之资格。考试之内容,民国政体之运作、各职能机关之组织及权责、议会议事规则等等公器运作细则。对于反对民国体制之个人、组织,军政府取缔其组织,以叛国罪制裁组织之人。

  三、经济方面,实行“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民生主义经济政策。预期效果有二,1、公、私分明,公、私相济,公私融洽。2、社会保障体系有充足的财源。

  处民众于经济独立、经济立足点平等之地位。造成民众经济自由、平等之事实。详细论述在民生讲解及三政讲解。

  四、民众于民权方面,得到“自由、平等”之行使。于经济方面,处自由、平等之地位。民众“自由、平等”之观念因之而成。公职人员获得行使公职之知识及训练。二者齐备,建成完全自治--共治团体,县治。

  五、县治团体完成,每县选举壹名代表,组成国会。国会内互选产生立法院,制定宪法及普通法律。国会选举总统,总统任命行政院长而组织行政院。大法官,得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而产生,进而组织司法院。总统提名监察院长人选,经司法院同意而任命之,进而组织监察院。总统提名考试院院长人选,经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进而组织考试院。

  国会代表国民,操四大民权,行使政权。五院,平等相待,协调而行使治权。国会“四权”之行使,及五院之组织之相互关系,论述在民权讲解。宪法制定通过,五院组织完成,即结束训政,进入宪政时期。

  训政之目标,概而言之,即光复民国、经济平等。遵循中山先生缔造中华民国之宏愿擘画也。

  宪政时期,宪法制定通过后,在宪法框架下,中央政治、经济政策,待五院之运筹,取决于国会。地方政治、经济之治理,取决于地方议会。中央与地方之权限,遵从宪法之划分。

  综上所述,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军政,训政,宪政之目标为,消灭专制,光复民国,经济平等。为整合众力,锐其前锋,必建立革命军之秩序,为革命建设之稳固大阵营。

  军政、训政时期,革命党有主导之权。革命党,以“三民、三政”理念,固结本党,吸纳它党及革命志士。以理念相互扶持,相互督导。以约法成革命建设之大功。训政时期,规定军政府之权力与义务,指明民众之权力与义务。政府与民众,共行约法之轨道,期于宪政之完成。

  壹、凡于军政府成立之前,抱三民主义之宗旨而进行革命之革命军,为革命先行者。凡于军政府成立之后,附和革命而进行革命者,为革命后行者。后行者,服从先行者。先行者,指挥后行者。

  二、革命先行者,对于附和革命者,有考核之权。先行者以“三民,三政”理念,考核后行者,根据其对理念认识之程度,定其革命之真伪。真革命者,即进入先行者队伍。军政府以兵力扫除伪革命者。

  革命建设时期,乃破旧立新,新旧并存之非常时期,非常之建设,必待非常之认识。“三民,三政”乃中山先生鉴于历史经验,顺应世界潮流而擘画也。我民国志士根据现实需要,而更新“三民,三政”之内容,以适现实之政治转型。对“三民、三政”理念之认识程度及认同程度,是非常时期建设能否成功之关键所在。必就建设人员之组织次序预先筹划之。

  壹、凡于军政府成立之前,持有“三民、三政”理念,并切实宣传于民众者,为先知先觉者。凡于军政府成立之后,附和宣传“三民、三政”者,为后知后觉。后知后觉者,服从先知先觉者。

  二、先知先觉者阐述政见,鉴别后知后觉之认识程度,确定军政府内建设人员之职位。

  政治转型之过程,新旧并存,革命、建设并驾齐驱,始能成破旧立新之大功。革命军起,从民望,顺潮流,壹往无前,非达革命建国之目的不止。革命军所到之处,壹切苛政、恶法悉并废除,消灭“众暴寡、强凌弱”之官、匪恶势力,打击市场垄断之行为。对于官商勾结,夺民之利者,官商皆获其应有之罪,民众皆复得其应有之利。没收贪官污吏之所得,救济民众民生之困厄,使善恶皆得其所。以三民主义,重建庄严华丽之中华民国。社会各界、士、农、工、商,当识中山先生之告诫:“顺潮流者昌,逆潮流者亡。”各尽所能,助革命之成功。共享正义、和平、安乐之社会环境。

  加入光复民国革命军仪式、誓词

  仪式:

  二、三意气相投之志士在场,面对青天白日满地红之国旗,庄重诵读《光复民国革命宣言》壹遍。默忆《光复民国革命宣言》之方略十分钟,置《宣言》于桌案,按右手食指印①于《宣言》之落款处——“青天白日旗”之印章旁。然后,右手抚按其上,仰望“青天白日满地红”之国旗,庄严宣誓,以示矢志不渝。

  誓词:

  时值中华大地政治黑暗日益加深、国计民生日趋困顿、社会人心日渐堕落之际,为救民众于危难之境,建自由、平等、博爱之中国社会,我志愿加入光复民国革命军。以“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为革命奋斗之目标,铭记于心,宣传于众,上下壹心,发展、凝聚革命军队伍。以“军政、训政、宪政”为革命行动之步骤,与革命同志壹致行动,同进退,共荣辱。壹往无前,至中华民国重新屹立于中华大地,而后与民同乐。

  自由之花,烈士鲜血而成。我自加入光复民国革命军之日始,怀“人固有壹死”之意识,以进入“光复民国忠烈祠”为生命之归宿,以激励同志、灼照后世。

  特此宣誓,以示革命理念与革命精神,至死不渝。如有违背,甘受革命军军法处置。

  为适应军事行动的坚韧性、保密性、壹致性及应对的快速性,制定光复民国革命军中央委员会组织法。

  光复民国革命军中央委员会组织法

  组织原则:

  壹、原则领导

  二、壹元领导

  三、民主领导

  壹、原则领导

  1、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之目标,及军政、训政、宪政之行动步骤为领导、服从之最高原则。上至委员长,下至士兵,以三民主义之目标及军政、训政、宪政之行动步骤为领导、服从的第壹依据。违背第壹依据,则上级无领导之权力,下级无服从之义务。

  2、上至委员长,下至士兵皆以“三民、三政”理念相互督导,相互扶持,壹致行动。如有违背者,全军共击之。

  二、壹元领导

  采用七委员制,七名委员选举产生委员长壹名。

  1、委员长任命军事参谋长壹名,负责军事行动决策参谋。

  2、委员长任命政务部长壹名,负责战时所辖区域政治、经济政策筹备。

  3、委员长任命宣传部正、副部长各壹名,分别负责国内、国外宣传。宣传部副部长兼任海外筹款宣传工作。

  4、委员长任命情报部正、副部长各壹名,情报部长负责侦察国内情报。情报副部长负责侦察海外情报。

  5、委员长对所任命之官员有罢免权。

  6、委员长兼任光复民国革命军军长,执掌军法,令行禁止。对军事行动决策、政务决策有最终决定权。

  三、民主领导

  1、委员长有连续两次军事行动决策失误,或连续两次政务决策失误,委员会有罢免委员长之权,委员长引咎辞职。委员会重新选举委员长。

  2、选举办法:各位委员论述对“三民、三政”之认识,提出实行“三民、三政”的可行性方案,依次接受其他委员咨询,两轮咨询完毕,即进行选举,产生委员长。

  3、委员会委员因故缺席者,由该委员所任职务之属员替代该委员选举。

  各地方仿此组织法原则,组织“光复民国革命军地方委员会”,以期收“如臂使手、如手使指”之效。而为摧毁共产党腐朽统治、解救民众之利器。

  3  导言

  什么样的政府,产生什么样的人民;什么样的人民,产生什么样的政府。专制堡垒,因之以成。共和政体,因之以固。如何破此而立彼?必就其因果形式及内容,详加考察焉。必待其来龙去脉清晰可见,始可定相应之“破立计划”。所以然者,盖欲免错误而防费时失事,以冀收事半功倍之效也。是故凡能从知识而构成意像,从意像而生出条理,本条理而筹备计划,按计划而用工夫,则无论其事物如何精妙、工程如何浩大,无不指日可以乐成者也。

  政治之流变,无非二端:专制与共和。或有与之异者,二者程度之异也。专制与共和,原因相异,事实相反,呈现于历史与现实中。探知其所以如此,及求其济之之道,使政治趋于清明,诚当务之急也。本三民主义之民权讲解及三政讲解,就其本末曲直,来龙去脉均作出详细论述。从认识论上考察“自由与不自由”之原因,即共和与专制之原因。有从技术上,论述直接民权与间接民权之原因及政体运作结构框架。以备文人志士取法焉。

  近代科学进步日新月异,物质文明进步,百年之速,锐于千载。资本之利勃然而兴,资本之害亦随之而至。民众受资本奴役之害,较专制为尤甚。民权之利器亦无所施其用。器之用,有所专也,有所限也。政治之公器,解决政治问题。经济之公器,解决经济问题。本三民主义之民生讲解,就公、私之度有清晰表述,对实现“公、私融洽”之目标,有原则性措施。以作引玉之石。仁人志士必留意焉。

  环球之上,民族林立,我中华民族居其壹。民族之类何以生?民族之群何以存?民族历史、民族未来生存,发展之道如何?民族意识,于民族凝聚力及对外族之关系,所发挥之作用,利弊如何?本三民主义之民族讲解,有简单明了的陈述。光大本民族之优秀文化,吸纳它民族之文明成果,继往开来,使本民族自立自强于世界民族之林,我辈之责也。

  实现壹确定之目标,必有其最适宜之方法与步骤。政治转型之过程,简而言之,即壹破壹立。然破坏之功,非壹朝可尽。建设之业,非壹夕可成。壹破壹立之间,必有壹新旧并存之期。新、旧并存,性质相反,相反则争。旧之惯性与新之潮流激荡于当下,个人与国家何去何从?必就“争之起源”有确切清晰之认识,始能解决“争”之问题。中山先生在《孙文学说》中,有这样的结论---国者,人之积也。人者,心之器也。国家政治者,壹人群心理之现象也。是以建国之基,当发端于心理。

  心理之争,表现于政治方面,则为观念之争。观念之异,所以然者,在于所见闻事实之异也。观念之变,亦在于所见闻事实之变。壹言以蔽之,观念源于直观。本三政讲解及宣言,就观念之形成及转变,于政治、经济两方面的“破旧立新”均有详细论述。

  中山先生说,能知必能行。进壹步可以断定,能知必能协力而行。能共“知”,必能协众力而行。协众力而行,必能建功立业,美名后世。英杰志士当共知焉。

  天赋人权之学说倡行近代几百年,其中之纷纭不可胜数。因之而胜者,有之;因之而败者,有之。“人生而自由、平等”与“人生而不自由、不平等”之说,皆持之有故,言之成理。认识之分歧矛盾,致有行为之南辕北辙。此或胜或败之源头也。天赋人权之理念萌芽之后,因之而枝蔓之学理充塞于政治知识界,彼此冲突,莫衷壹是。解此冲突,唯“穷根溯源”壹途。天赋人权之定义,人之自由、平等,先天确定的也。先天之域,可名而不可理推。何则?第壹原因,在因果律之外,超出人的认识能力。我们只能就形而下之客观界,作出描述,来验证先天之性。如此,才能稳固共和政体之理论基础。

  知之目的,在于行也。“自由、平等”之知的目的,在于建设共和政体。因此,置“自由、平等”之论述于“三民,三政”论述之中,知而行,行以知,知行合壹,循序而进。

  4  现在来讲解民权主义

  孙中山先生所规划的训政阶段的内容是,自治团体的构建。以县为自治的基本单位,人民通过直接行使治人(选举、罢免)、治法(创制、复决),四权来实现自治。那么,人民能够自治的原因是什么?人民治人、治法,即全民共治的依据是什么?如果自治、共治的原因、依据是固定不移的,则民权必然是固定不移的。人是自由的,则自治成立。人是平等的,则共治成立。天赋人权:自由、平等。

  自由、平等之理想与事实,皆存在。而在政治领域,用概念将其表达清晰,几乎是不可能的。自由、平等,要表达清晰,必须用自由、平等自身来表达,才能实现。我现在就为大家清晰表达之:

  我先描述壹下壹般普通人的普遍想法,“人不求人,壹般大。张三、李四虽然本领非凡,但我不必依赖他,不求他。我做我的事,吃我的饭。闲下来时,自由自在逛逛街、三、五个熟人聊聊天,打打球……等等”。这种壹般普通人的追求及事实状态,用什么样的语言来形容才能是比较贴切的?除了“自由”而外,不可能有更生动形象的表述了。与之相应,我们的诗人、先哲是怎样表述“自由”的?“木欣欣以向荣,泉涓涓而始流”、“鹰击长空”、“虎啸深山”、“ 长者不为有馀,短者不为不足。是故凫胫虽短,续之则忧;鹤胫虽长,断之则悲。故性长非所断,性短非所续,无所去忧也。”、“ 夫以鸟养养鸟者,宜栖之深林,游之坛陆,浮之江湖,食之鱿攸,随行列而止,委虵而处。”。对于文言引文,我作壹下解释。“引文”语出《庄子》,关于《庄子》,我们大家总体上有壹个共识,即庄子之思想是出世的,对政治是消极的。这种认识不是没有道理,但这种认识某种思想的角度是错误的。为什么呢?壹种思想之性质,是由自身之构造意境决定的。就像某壹元素的化学性质,是由该元素内部结构决定的壹样。“《庄子》之思想为出世的,对政治是消极的。”这是比较之后的外在关系表述,即对比“入世”而言的。而《庄子》思想之性质是什么呢?就是自由。现在就以上面两段引文来证明其“自由”之性质。野鸭的腿短,仙鹤的腿长,这是不争之事实。但如果有人问,“为什么鸭的腿短,鹤的腿长?”我们将无法回答。我们只能作壹个直观陈述:这是天生的,自然而然的。无所谓长短、优劣。“断长续短”之想法或行为是反天性的,反自然的。对于“以鸟养养鸟者,……”壹段文言引文,我作壹个详细的翻译。壹只海鸟偶然栖息于鲁国郊外,鲁国国君散步于郊外,见海鸟形态光彩照人,行止散发出自由、机灵之神气。国君甚是喜爱这只海鸟,便命人设法捕获了海鸟,带回王宫。供养于庙宇之中,每日用珍馐美味喂养它,用美妙的音乐陶醉它。海鸟不吃不喝,三天,死了。那么,为什么“琼楼玉宇、锦衣玉食”反而置鸟于死地呢?原因很简单,以养人的方法养鸟。所以海鸟死了。那么,养鸟的正确方法是什么呢?曰:依据鸟天生之性也。依据鸟性,宜栖居于深林,飞游于陆地,觅食于江面、湖面,饥饿了,则食鱼虾、泥鳅、鳝鱼之类。渴了,则饮于江面、湖心。行止、动静,随性而已。壹言以蔽之,自由也。鸟性乃先天赋予之也。江、河、湖泊、动物、植物之万类、天地广大,皆亘古存在也。所以,自由的定义是,物性自然也。由于性乃先天赋予的也。因此,自由是天赋的。万物万类,森然并立,人居其壹,自由之事实当如何呢?饥而欲食,寒而欲衣,居阴以避暑,动作以避寒,此皆不教而能也,不教而知也。二人之力大于壹人之力,三人之力大于二人之力,此三岁蒙童皆能知也。万人之力,乃能分工协作,耕织、建房、修路、疏水利、通有无,此又自然之势也。何以言之?生存之意志,乃人壹切活动之第壹动力。此壹动力乃天赋之也,亘古不变也。人人皆欲生,乃相集以成社会、国家,立法律、择睿智以治众人之事。然后,人人得从事自己擅长、乐为之事,以遂生存之欲。人之自由定矣,平等亦定亦矣。

  然“人生而不自由、不平等”之论亦言之成理,何哉?曰,人的理性固有之缺陷使然。试用“不自由之理”以明之。人之理性曰:万物万类皆彼此关系,从而彼此制约,孤立之物是不存在的。人处社会、国家中,衣、食、住、行,皆依赖他人协作,人受人之制约,事理之必然也。“万事不求人”之追求,存于理想,不存于事实。我们现在就来观察,物与物关系之事实及人与人关系之事实。万物万类,森然并立,谁生之耶?自生也。各类元素及其性质,皆不待它物而成。物与物,有相互关系之名,而无相互制约之实。何以言之?试以动物与植物之关系来说明之。 动物吐出二氧化碳,纳入氧气。此动物之生理性也,不可变更也。植物吐出氧气,纳入二氧化碳,此亦植物生理性也,不可变更也。在我们的理性意识中,虽然物物相互关系、相互依赖、相互制约,但因为,物物皆自生也,物性皆不变也。所以,物物之关系、依赖、制约,乃假设的也。理性在假设,水不存在,我们就不能存在。空气不存在,我们就不能存在,等等。我们知道,水在地球上,不会增多,也不会减少,由于海、陆温差而循环于海、陆间,动物、植物,近水而生,此又自然而然也。水、空气,不会在地球上消失,则水、空气对我们构成制约是假设的。为了将“物物相互制约是理性之误”这壹事实陈述清晰,我就以具体的某壹动物,从无到有,从有到无的过程为线索进行论述。 鱼游湖泽……,鹰击长空……,虎啸深山……。 或曰湖泽、长空、深山是鱼、鹰、虎得到自由的条件,因为没有这些,是不能有自由的。或曰鱼、鹰、虎具有健全的身体器官是自由的条件,因为……。或曰空气、水、食物……等等是自由的条件,因为……。所以,万物皆处在自由条件的囚牢中,是生来不自由的。因此,必须有壹个力量来保障这些自由的条件,我们才是自由的。显然,这壹力量必须超越壹切,才有力量为我们作保障。这壹力量,非神和专制莫属。这种“如果怎样……,便怎样……,所以怎样……”的理性运行活动,是否能得出真理呢?曰否。因为理性的固有缺陷在于,推理的原点是脱离了实物或实际状态的假设,我称之为:文字游戏、概念游戏。这样的假设有“如果没有万有引力,物体会处于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状态。如果不进食,人会饿死。如果人没有水喝,会渴死。如果……”我们来看看那些假设的自由条件是否会任意丧失呢?鹰击长空,山鹰的壹生是在怎样的条件下度过的?壮年鹰找到了隐蔽、舒适的位置筑起了鹰巢,产下鹰卵,孵化出雏鹰,哺育雏鹰至成年。这壹过程是在本能的驱动下完成的。本能,是天然存在的。并不能假设本能不存在,所以,鹰卵孵化--雏鹰--成年鹰,这壹过程的条件是自然而然存在的,不能取消的。因此,从雏鹰到成年鹰的时间内,鹰是自由的。鹰,由成年到壮年,羽翼逐渐丰满、强硬,鹰击长空,叱吒风云。自由得到充盈的表达。这壹阶段,自由的条件是什么呢?空气、水、山川、深林、长 空、食物、健全的生理器官等等。我们来看看这些条件是否对“鹰击长空”构成限制:空气、水、山川、深林等自然条件是天然存在的,不可取消的。这些自然因素,彼此流通、循环,构成平衡的生态系统,是自然力的结果。自然力是不可能消失的,因此不能对自然条件作“丧失”的假设。所以,“鹰击长空”在自然条件下是自由的。食物、天敌是否构成壮年鹰的自由条件?我们也要看这些条件是否会丧失。任何生物都处在生物链中,这些生物以食物链的形式,形成生物链的动态平衡。食物链的主体是,老、弱、病、残。壮年生物成为食物,是很少见的,如果壮年生物成为食物链主体,生物链就会断裂。生物链的平衡决定了,每壹种生物在食物链中获取的食物,不会多,也不会少。壮年鹰的自由是不可怀疑的。鹰的身体器官是否构成自由的条件?鹰之锐眼、利喙、和爪、扑 翅、五脏六腑等等器官的形态,在鹰卵形成之初就产生了,孵化、雏鹰进食就能客观化鹰的形态。所以,鹰的自由是先天确定的。如果鹰孵化出时,即有器官弱化或不全,这是先天性的,是意志的先天不自由,与后天客观条件无关。人之自然属性的自由与万物同。人进入社会状态之后,是不是自由的?首先,我们应该思索,社会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原因有三:壹、人的生存意志。二、人获取生存物质之过程有别于动物、植物。三、人有理性,作为认识工具。人之生存意志与动物、植物相同,但动物、植物皆直接从自然界获取生存物质,而人必须通过劳动将自然界各种物质转化为人的直接生理所需。人须耕作以得食物,制衣以御寒、暑,建房屋以避风雨,蓄牛、马,制车、船以替人力运输。人维持生存所需之劳动,多且杂。壹人之劳动则壹,此定势也。人与人结成群体社会,以“单壹”之劳动交换“多且杂”之劳动,从而维持生存。个人生存与社会存在,异名同实也。即社会是人之生存意志的体现。社会体系之内容:劳动、交换、生存不息。生生不息,则劳动不息、交换不息。经济循环体系构成了人生存其间的社会生态系统。是什么创造了平衡的社会生态系统?曰:生存意志。生存意志恒古壹致,则社会恒古存在。人在社会系统中,自由劳动、自由交换、自由生存,人处在社会中之自由,确定矣。士、农、工、商彼此之间,有相互联系之名,而无相互制约之实。何则?以农民之生产消费活动来说,农民维持自身生存之道,必以“粮食”作为生产、交换之资料来获取其他领域所生产之生存资料。此人之生理性使然也,亘古不变也。其他领域之人维持自身生存之道亦如此。如此,士农工商彼此之关系,犹如自然界动物与植物之关系壹样——有相互“关系”之名,而无相互“制约”之实。假设士、农、工、商其中之壹或不存在,或变更其生存之道,都不会成为事实。因此,人处在社会中是自由的。人独有之理性,与社会是什么关系?曰:认识关系。人之理性能够认识经济体系、经济平衡等客观事实,但“认识”绝没有创造经济体,“认识”也不可能创造经济平衡。(关于经济循环及经济危机之原因,到讲解民生主义时,再作详细论述。)就如人能够认识自然生态系统、自然生态平衡,但不能创造其系统及其系统内平衡壹样。人能够认识社会系统,则具有模拟之能力。模拟社会系统,并为社会系统之辅助工具者,国家也。社会存在之意志,赋予国家以强力,来促进社会系统的平衡与再平衡。国家形式有两种:专制与共和。专制国家形式及其原因,我到后面对“军政、训政”讲解时,作详细解释。现在我对正常国家---共和国,作理论推导。

  上文已经论述,人生存于社会中,就像动物、植物存在于自然生态系统中壹样,是自由的。人上壹百,形形色色。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是巨大的:形体大、小,坚、脆之不等;意志(欲)趋向之不同;理性水平高、下之不等。然人之差别纵有千万,人劳动的动力是相同的,即生存。有以耕耘维生者,有以制衣维生者,有以建屋维生者,有以运输流通维生者,有以力维生者,有以知维生者,皆不壹而足。壹言以蔽之,人皆靠自己的劳动维生。所以,人因不依赖他人而独立生存而呈现平等状态(人不求人,壹般大)。再就人的认识来看,不同的人在认识范围之广、狭,程度之深、浅,虽有不同,但人认识事物的驱动力必然是壹致的,即维持生存不息。在生存意志的驱动下,耕耘者对与劳动对象相关之气候、土地、种苗、耕耘工具等等所获得的直观知识,必然与耕耘者如影随形,是最丰富的。同理,社会系统内之不同领域的认识活动,与具体的劳动者是不相离的。人有天赋之生存意志,有天赋之四肢百骸,有天赋之直观认识。(关于人的认识之来源及认识正、误之原因,我会在后面作出简单解释)。壹言以蔽之,天赋人以自由之性、自由之体、自由之知。人之天赋自由,于社会中表现,则自治也。个人之事,自治。众人之事,共治。此最优良之政治也。优良政治之理由何在?自治,则个人之事最优。原因是个体人都有天赋之性、体、知。共治,则众人之事最优。上文已述,社会是人的生存形式,个人生存必致共同生存。共存与个存,壹体也,不可相离而存。从个体生存角度来看,共同生存是条件。从共存角度来看,个体生存是动力源。如此,共同体的存在意志只能存在于众多彼此联系的个体意志之合,而不能是壹个抽象的概念意志。所以,共同体的存在意志---立法权,为共同体全体成员所有。即立法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具有不可质疑之立法权力的同时,是否具有立法能力呢?所谓立法能力,即人的认识、判断的抽象思维活动。人的认识活动,起于何物?止于何地?终始之过程如何?认识的正确与错误是怎么产生的?认识活动的来龙去脉,如果清晰地呈现在我们面前,我们就能知晓人的立法能力之所在,及怎样避免错误而趋向正确。人之知识,分为两种:壹直观的知识,壹概念的知识。直观的知识,由人之感性及悟性得之;而概念之知识,则理性之作用也。理性之作用在于,在直观已形成观念之基础上,将观念转变为抽象概念,并分合各种不同概念。以实例来描述这壹过程及作用:壹棵树,呈现在我们面前。我们的五官就能从整体直接把握并认识这棵树的特征、性质及存在的条件。如在“暴风骤雨”或“骄阳似火”的环境下,我们就能认识树木之坚与脆,及阳光、雨露为树木生存、昌盛的条件。但当我们身处大厦之内,五官感触之力不及于树,我们的大脑中仍有树木之抽象认识。是什么原因促使我们进行个体抽象概念的创制及构建系统抽象概念的脑力劳动?这种概念认识及构建与直观认识的联系及区别是怎样的?首先,创制概念及系统概念的动力是知晓物、我之利害关系而为我所用之趋利避害。壹言以蔽之,脑力劳动的动力是生存之欲也。生存之欲驱动我们探知物、我利害关系,进而探知物物关系。知物物关系,则以物养物而利我,以物克物而避害。我们思考物我关系、物物关系时,物、物,在我们大脑中呈现的什么呢?曰某物单方面的性质。出于不同目的,壹棵树在我们大脑中的状态及我认定其之价值是完全不同的。如思考树与气候环境变化关系时,思考的基点是树的制氧性质,进而考察树种形态、水、土、光照等等与制氧多寡的关系。而工匠出于取材于树之目的,进而考察树种形态、水、土、光照等等与树质坚、脆,树形曲直之关系。同样的抽象思维形式,同样的思维对象,但因目的之不同,则物我关系、物物关系完全不同。同时可以肯定的是,这两种不同的物我关系、物物关系,不能在同壹时,同壹人的大脑中齐头并进。因为不同之物物关系会彼此冲突。只有“不同人”,或者“不同时”,才没有“冲突”。现在,我们可以很清晰地呈现,直观与抽象的特征及其联系与区别了。直观,是天赋的,是真确的。有偏、全之分,无正、误之别。直观,无需“目的”为之动力。 形体、色理,目知之;声音清浊、调竽、奇声,耳晓之;甘、苦、咸、淡、辛、酸、奇味,口之;香、臭、芬、郁、腥、臊、奇臭,鼻分之;疾、痒、凔、热、滑、铍、轻、重,形体触而辨别之;喜、怒、哀、乐、爱、恶、欲,心觉之。五官,五感,五知,皆不修而成,不教而能,不教而知也。壹言以蔽之,天赋之也。直观,与具体之物不相离也。故具体物之色理、清浊、甘苦、大小、轻重,皆得五官以明之而无误。然直观受限于具体物,必流入“坐井观天”之弊也,以为天下之物尽此也。此直观,无正、误之分,而有偏、全之别。偏于壹物,而不知全体也。相反,离开具体物之大脑抽象思维,则无所限制也。小到原子、质子、中子、电子,大到宇宙黑洞,皆可盘桓于脑际。然物与物之关系,非壹定不变之关系也。或时间不同,或空间不同,或物物彼此多寡不同,物物关系皆不同也。并且,此物与彼物,有无关系,尚在两可之间。故脑际于“关系”之预想,有正、误之分。直观能力,先天赋予之,人人之所共也。直观获得观念,不同物之多个不同观念,悬于脑际,进而形成抽象概念之物。人于抽象概念之间,构造关系、系统,此理性之功能也。理性,后天之习得者。亦人人所能“学而知之”者。人之立法能力,学而知之,无疑矣。人之立法,始于观人、观我,终于定人、我之关系。上文已述,直观有真确之性,有偏于壹隅之狭隘性。抽象,有广大无际之优,然判断之正、误,则有待于直观以证之。“抽象”离“直观”越远,则抽象判断之误差越大。然则何以取二者之长,避二者之短,使认识真确而全面,判断避谬误而近正确?曰由直观进而抽象,由抽象进而大直观之视野。由大视野进而证抽象判断之正、误。要而言之,认识、判断的正确路径是,由直观,经抽象,返直观。

  人需要“法”的原因是什么?法的本质是什么?立法之资格为何?完备之法与立法程序之关系为何?

  “法”产生之原因,即社会产生之原因。 社会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原因有三:壹、人的生存意志。二、人获取生存物质之过程有别于动物、植物。三、人有理性,作为认识工具。分别来看这三个原因,壹、生存意志彼此有冲突。二、动物、植物皆直接从自然界获取生存物质,而人必须通过劳动将自然界各种物质转化为人的直接生理所需。因此,劳动交换以遂生存意志,成自然之势。要而言之,生存意志彼此共存,定势也。三、理性认识,能够纵观“冲突”与“共存”俱为客观事实。为使人人各遂其生存意志而不相侵害,则构想社会伦理秩序,立法律以明确之、以强力保障之。如此,法之本质---明确化的人与人之关系,显现矣。法之本质如此,而“关系”之异同万类,差异不等。有二人之关系、有群体内人与人之关系、有必然之关系、有偶然之关系、有短期关系、有长期关系等等。“关系”虽有千差万别,但“关系”之原因却是壹致的:共存。共存之意志在何处,则立法权力在何处。显然,共存意志在“关系”之共同体。所以,立法权力属于全体人民。人民之立法能力如何呢?法之本质,关系也。立法之过程,构建彼此之关系也。此理性之抽象思维活动也,人人皆“学而能之”。此全民共治之理由所在。然“学而能之”有优劣,立法之事当委托“学而能”之优者。“学而能”之优者,为知之“专门家”也。“专门家”具有立法之专能,而立法之正义意志仅属于共同体之所有人。共同体所有人委托授权“专门家”立“共存”之法,则能成其“善法,良法”。相反,“专门家”不获委托授权而立法,则法之善、恶不可预知。如此,产生“善法,良法”的动力是,“共存”意志的授权,即正义意志的授权。授权,具体到个人,就是选举权。选举权,奠定善法之基础。与之相应,罢免权,杜绝恶法之源。与“共存”意志(正义意志)相适应之立法者的观念与认识是什么呢?要而言之,“自由,平等”是也。此立法者之立法资格也。何则?单就“共同体”选举,授权“立法者”的过程来看,“共同体”的所有人彼此是自由地选举,平等地授权。立法“专门家”,必须具备这壹认识,才能获得“立法”职位。此消极方面,而言自由、平等也。就积极方面而言,“自由、平等”是直观所获得之观念也。人民普遍获得“自由、平等”之观念,才是民主共和的原因,也是民主共和政体的基础。关于“自由、平等”之观念的形成,在讲解“训政”时,再详细论述。现在论述立“善”法的必然过程:法之本质,关系也。立法之过程,构建关系也。构建关系,大脑之理性为之也。理性者,抽象能力也。即离开了具体物而知物性之能力也。理性与直观,各“避其短,取其长”,用之于立法以成“善”法的必然路径,定矣。由上文已论述之认识、判断的正确路径---“由直观,经抽象,返直观”来推演立法之过程当如下:1、抽象与直观之距离越短,则立法越近于实际而正确。由此,立法人与立法范围确定矣。以地域言之,壹村之事,村人为之;壹县之法,县制之;壹省之公事,省定之;壹国之公法,国会为之。以领域言之,庄稼之事,农人为之;工业之法,工人制之;商业之法,商人定之;知识之法,士人规划之。

  2、根据“直观与抽象,互补长短”之定则,立法与议法,必相联而不离,如影随形。法之立,构建(抽象)关系也。法之用,处理(实际)关系也。用法者,具有议法之最大动力与能力。何则?实际关系,我切身之关系也。立法,所构之抽象关系,置我于何地?我切身而知之。知立法所构之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知立法所制之,约束与自由,是否并行不悖;知立法之目的,是否预期达到。用法者为谁?曰:用法保障自身的权利,受法约束尽自身的义务之人民大众也。此“立法权力(创制、复决)属于人民”之必然性也。

  根据廖仲恺翻译美国学者所著的《全民政治》,制定直接民权的实行方法如下:

  民众于本县内直接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大民权。但民众的四大直接民权,必须在“训政”期实行了“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经济政策之后才能行使。(“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经济政策实行之后,大多数民众在经济立足点上处“自由、平等”之地位。以此作为民众独立行使政治权力的经济保障。从选举权“从无到有、从狭到广”到历史演进过程来看,选举权有财产条件限制的时间是很长的。其道理何在?我中国历史经验对此的理解是:“无恒产者,无恒心;饥寒至身,不顾廉耻”。可以判断:无产者不是奴隶,就是暴徒。无产者选举的结果,就是奴役和独裁。“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政策效果有二:1、民众处经济独立之地位。2、社会贫富差距在合理范围。如此,民众具有自由、平等之观念,而化解阶级对立于无形。民众必能和平、理性地行使四大民权。)壹、选举权,凡达到成人年龄的国民皆具有选举本县行政长官及议员的权力。县长候选人、议员候选人中得票相对多数者,即当选为县长、议员。

  二、罢免权,壹县之民众对于已选举出之县长与议员,有提出罢免案之权。罢免案得到法定人数的赞成,罢免案即生效。其法:壹县之个人或多人对本县县长提出罢免案,详述罢免之理由,得本县已登记选民人数的10%签署,即将罢免案递交县议会。县议会附上对罢免案的支持或反对的理由及建议,然后将附有议会建议的罢免案向全县选民公布。投票赞成罢免案的选民人数超过全县选民人数的50%,罢免案即生效。反之,罢免案无效。

  对县议员的罢免案,其实行方法与对县长的罢免案之实行方法壹致。但提案人及选民,必须是之前选举该议员的选区选民,而非全县选民。

  三、创制权、复决权,壹县之民众个体有提出法案之权,对已有之法案有提出复决之权。其法:壹县之个人或多人对本县之事务提出法案,得到该法案所涵盖民众人数的10%签署,即将该法案递交县议会。县议会附上对该法案支持或反对的理由及建议,然后将附有议会建议的法案向该法案所涵盖的选民进行公布。在该法案所涵盖的选民范围内,如果投赞成票的都选民超过选民总数的50%,该法案即生效。反之,该法案无效。

  对某壹法案的复决程序与创制法案的程序壹致。

  以上是实行四大直接民权的原则。根据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对法案的签署及通过在选民比例上,可以适度提高或降低。

  为了让大家能够对实行直接民权的利弊有大致的理解,现将美国学者所著《全民政治》的目录及译序附录于此。希望我仁人志士观看之后,能够激发出壹种动力。即权衡利弊,思考如何将直接民权实行的利处扩展到最大,而将弊端遏制到最小。

  序言

  合泄袢眨湔嗡枷胫n突,盖难言矣。共和党之不能标榜异同,犹之民主党也。富民的民主党之与忻竦拿裰鞯常J氐墓埠偷持虢降墓埠偷常舜酥洌艉也煌ǎ越铣胛糁ゴ棵裰鞯秤牍埠偷持渲缦蓿瑺懹认灾S腥绲卣鸲螅乔虮砻妫料断盅伞T蛘持脑欤禒懩壳八荒苊狻6壅У悖蛘灾适且选=袷晕收疇懳铮晕降牟岛酰止氖乱岛酢7蛘呤羧嗣裰�(Government of the people),薪砸贾氯现6缯咴蛞誀懻郀�(For)人民者也。顾为(For)字之用,精确别之,其义种种。有用之以表壹种概念,如精于广告术者所言彼之职业,所以愉悦顾客,乃 爲显客而劳动者。有用以表示政府剏建之初,诚爲人民之公利,应于需要原値以售者。然而对于林肯(Lincoln)格言三语:“Government 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孙中山先生述爲:?政府者,人民所有,人民所治,人民所享。”)之中语,所谓政府者治于人民壹事,则议论激越,各有所主。虽各党各派,靡不自命与林肯见解爲壹,然若辈群中于林肯所语意义,与夫林肯假能生于斯世其对于党派现时论争之态度,果当何若,则彼此所见,不相侔也。夫人民所治之政府,果何物乎?著者之见,于现时国民思想混战之中,不敢谓无所偏倚。曲直之辨,书中自见,无取乎哓哓也。本书论旨所基,盖以政府爲公共的协力,而非私的产业。换词言之,卽非由少数人产出,以应壹部分人之所需,而他部份人无预之度也。全体人民生产之,亦全体人民消费之耳。壹国之中,良有过多之律师,过多之医生,过多之教士,而无过多之选民。选民者,非生而为他人服役者也。果实器用,或有生产过量之忧虑。至于民政之下,断无生産过量之政府。盖人民从事生产,苟给所需,则截然止矣。且人民非屹立政府之前,接收政府之劳役,而批评之,有如商人贩物于市,授受之间,必壹壹检査而品胫病S肫淦┦牵隳綘懥⒂谡螅弥缡种谑室庵鳎兴Υ茫瑓u所身受,且以刺激其崭新创造之力。政府如是,则不仅代表人民之需要,且以代表人民之公意矣。夫如是之谓民政。

  阿伯何槎(Oberholtzer)于彼所著“美国之複决权”(Referendum in America)壹书之改订版有言,彼书恒被微引,以爲赞成美国之直接民政制度。又述其对于书中所有能发生此种误会之点,咸欲更正。继复言彼于改订版中,增补数章,或能显其怀抱,斯固然矣。阿氏之于人民也,其言曰:彼曹今日所认爲是者,异日将悔而似爲非。是故制止及钧衡之政治(Government of checks and Balances),反拨及否决之政治(of reversal and veto)尙焉。进行手续,单简原非本意。兹则反以複杂见长云。关于创制权(Initiatve)、複决权(Referendum)、罢官权(recall)之影响于官吏之人格者,阿氏之言曰:“以有品格有权力之公务人员,直接屈服于群信既恢孟耄酥贫戎兄杏ㄓ形份呶椅弈芰χ宋锒1艘奘按竺�(最近者如林肯),以爲皆非产自此种制度之中。盖以其中庸愚之流,随意侵剥议院之威严及其权力。所有立法、行政、司法官吏,行事有不 合乎某派选民之嗜尙,恒恐爲所罢免若也。著者徴引阿氏之著,盖欲明著者与阿氏观察不同之点。而著者亦同是不欲世人有所误会,故希读者弗徒援引本书章节所揭题目,要当壹览内容,使著者眞意,于以明瞭,是则著者所深望也。

  此书之著,非欲于现时各州各市所行之创制权、複决权、罢官权之特定形式,汎爲讨论也。亦非欲以各州各市之所经验,支持著者之议论也。著者以爲兹之经验,历时不多,且未抵完全之域,未足爲将来安全之师导。故终篇看眼,全在于制止及钧衡政治之旧制度之失败,而深信此新制度之更宜于舆论的自治政府之建设。读者对于此种制度所採之特定形式,倘欲有所研究,请就碧特(Beard)敎授所编之“广行之创制权複决权罢官权之例案”而参考之。至于阿害若州(Ohio,现译“俄亥俄州”)宪法会议,适经同意创制权、複决权改正案。此案正足代表此制度之进步卓越之形体,而爲碧特敎授所不及搜罗者。著者谨以附录篇末,以弥其缺。

  壹千九百十二年四月十九日 威尔确斯

  第壹章 序论

  第壹节 现代要求单纯民政壹部份的复活之情形雅典于其所谓黄金时代,实爲历史上快事。所有人类,莫不欢欣鼓舞于雅典之光荣,纵使二十世纪过去,吾济亦当以同处于雅典曾经发达之星球,用堪自负。夫雅典之人民,虽奉邪敎,当时形下科学,虽属幼稚,领士虽狭,人口虽少,然其艺术,文学,哲理,与夫壹般文化之优越,至今向无其匹。虽以现时倨傲的撒逊民族,领土所扩,环绕大地,然尙不能不认古代雅典于民政制度(Democracy)之下,因其民族智识文化之力,所达人类生活平均价値之高,有史以来,不见其例也。

  吾人于雅典古代流行之政治,及其他市府之行于古代及中世者,统称之曰单纯民政(Pure Democracy)。盖此等市府(city-states),皆受统治于民械囊榛嵋病4酥种贫龋ù说鹊叵寥讼≈懈苄兄9司偷比账矫裾梢越褚澹誀懹兄葡薜摹8桥ブ贫人诮杂校灾辽偌疲本尤丝谥胧右越蹈街馊耍荒芟碛姓ǎ死嗑用瘢嗾即蟛糠荨8救怂懿荒懿握葡蓿现罱蓝际校葼懷现亍=窨计涿裾细髦种葡蓿虢樾蜗喾醋钌跽撸薁懪ブ贫取1吮仓粻懘酥萍此允雇持谓准叮獬土Γ蛞缘美托挠谖幕畏矫嬉病H欢Υ饲槭浦拢裾炊嘹阙虿话仓蟆7蜓诺淙苏沃埽钥酥α浚翣懴灾咭病H磺沂苡呗劬绫洌靶郾绲纳慷沂屏λ洌肫渌麪懨裥集会所统治之市府,同其运命。此所以上古中世时期,民主政治,寡头政治,专制政治,匆匆相继,以演于自由市府也。

  民族的国家寝长,而单纯民政之以政治的形式表现者,继失信用。其故半由于世人视爲不稳,亦半由于国土广阔,户口不聚,不能实行此制。即在诸市府中,亦因国民生齿之盛,杂居外人方言之异,市民权(citizenship)基础扩张之广,而此制渐不可行。当美国共和初建之顷,新英伦区会(New England town-meeting),实爲施行单纯民治唯壹之区。盖此地勇敢之居民,聚于狭小村落之中,于处理地方事宜,适能行此。而其理论,则祇能印于爲毡尼要(virginia,现译“维吉尼亚”)贵族之脑际,盖彼辈爲奴隶制度所扶持,居社会特权最高之地位,与古代雅典人无异也。前人制宪,其于单纯民政之以政治形式,行诸全国,或施诸各邦者,思虑皆未尝及。亦缘领土所包,范围过广,土著之民,散处过远已。然而区会所行之成効,卒邀全国政治家政论家之注意,而蒙其讚美。实则区会及于美国人政治思想,其感化之力甚深。而此实行的制度,因以传播于国内之大部份。顾于十九世纪初期,此制之不宜以政治形式,行诸广大之都市,亦遂显著。盖已明爲适于鄕村之制度也。及乎国家的都市的问题,日形重大,其比较的重要地位,于是锐减。逮至今日,而区会集议,遂成壹种国民的纪念,感旧的惆怅,已往的景象。第热心于内政改革者中,有恼于美国都市政治之失败,尙欲提出烦难怪异之计画。以图区会所曾行之法,复活于都市。然而无稍注之意者,则以此种计画,纯爲幻想,而不堪实行者也。盖区会之爲物,旣已本质上属诸过去也。

  保守党反动党(the conservative or reactionary party)之演说家著述家,恒以美国舆论政治之失败,归诸制度上平民主义适用之过当,则其对于单纯民政,目爲已弃之陈腐政治学说,日益加甚,夫亦何足深託。彼辈不知世会业经变迁,于现代政治曙光之下,骤逢古昔遗物之已被驱除,久不发现于彼辈政治上恶梦之中者,而满胸厌恶之念,尙不容已。民政之于彼辈,盖爲可惊的无知之权力之当局,政治幻想之适用,公共的无秩序,老人特权之没收,暴民统治,社会破坏。吁,此种皇党(Tory)悲惨之灵梦,及民政,犹且以爲国家之厄运也,不亦大可哀耶。

  顾此种腐旧武器之攻击,终无济也。民政于此,旣已武装完整以对抗之矣。夫印刷之术,发明已久。免费学校,到处皆是。报纸之数,异常发达。电话电报,传递讨论之消息于大陆之两端。铁路之运送书籍杂志人民,壹日千哩。而投票场受票函之设备,能使数十万人民,对于国家最切要之政策,及公职之候补者,可同时行其判断。故民政之行,已无地方的人口的制限。亦不需奴线制度,使市民得有馀暇,奔走于公共场中,吸收政治智识,如往昔之治。更不虞民幸榛幔瑺懕┩剿篮Γ驙懜星榈纳慷宜《Q【僦眨裥所集至大之羣,不过成于二三警吏,五六选举事务员,与夫数人之市民,列爲壹行,于投票所外,壹壹依序投票,如斯而已。即令选举权扩至国中最卑下之工人,即令予妇人以参政权,使选民之数加倍,即令以投票之权,许与大都市全部居民之过半,然而尙无拥挤之患。换词言之,则古昔所以制限民政于小市府之市民阶级,与夫百年前所施于新英伦之涣散居民者,今以近代机械之发明,及其前半世纪间熟心的应用,而情形爲之尽变。旧者去而新君来,所馀者唯人类之性质耳。然即此亦已改变。今兹所患,反在于华盛顿之议院,及各邦之议会,时爲所谓院外同志所摇动,或爲无数要求政府之惠泽者所骚扰矣。夫此种代表议院,自知不堪用作讨论的团体也,乃不得已设爲种种严密不可移易之规条,以自束缚,而甘受权力无上之专制者之指导。故各种安全的防衞,使议院不致爲彼辈所惊溃,乃爲今兹所需,而人民因投票以行无谋破壤之举者,其道殊罕。盖投票前数星期成数阅月之间,舆论政见,或因报纸之媒介,或藉政治的集会,或由个人之辩论,旣已结晶成爲具体。及夫选举之日至,则千百区域中,肃然行其选票。而此之千百区域,即市邦国所由构成者也。

  此种新情况,此种可供政治之用之新器具,应时发现,而单纯民政能否实行之问题, 于以复活。夫旧民政之于雅典,及较新民政之于区会,皆奏无类之功。倘能得其肆应之方,彼固有以威召吾人,以企施诸联邦及各邦之政治。然而单纯民政之语,若释爲壹切政府之事,专由投票行之者,则单纯民政,显然不克行于今日。实则此类民政,无论在何情况之下,皆不能行,且亦未尝有类此者存也。即在雅典当日,亦有行政官吏,新英伦亦有其区务委员会。盖政治上之某种职权,自古以来,靡不委诸少数之选民者。处近代社会产业複杂至极情形之下,法令滋多,实爲应所需要。则立法权之壹部,不能不授诸代表议院,此盖当然之事,近代主张民政主义者,别无异议。但有拟以民卸杂诠裰霸敝稳〞贪彰馊ǎ敕蛞及愕母杏刑乇鸸貍S之法律之制定权曁废弃权,由人民投票行之,以复单纯民政精神之壹部,而爲代表政治之补助者。故吾人主张以创制,複决,罢官,及其他增长人民直接权力之制度,勉求保障代议民政制度所求达之目的,夫然后人民对于政治之公意,审思而成,正确而表之若,得遂其自然之趋向。至于自然之天则,所以制限壹切政治行爲者,必当依据勿失,则无论矣。谷聿(Grote)有言:“古代希腊民政制度,不仅有权能使公民热心壹政,依赖国家之宪法,且有以创造公私人行爲之魄力,此爲寡人政法之下所万不可得之境地。盖寡人政治所最希望者,实爲被动的容忍与服从也。”(Democracy in Grecian antiquity,possessed the prixdlege, not only of kindHng an earnest and unanimous attach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in the bosoms of the citizens, but also of creating an energy of public and private action, such as could never be obtained under an oligarchy, where the utmost that could be hoped for was a passive acquiescence and obedience.)亚士伯来斯(James Bryce)曰:“区会议者,近世各国中之最完全学校也。”(The Town meeting has been the most perfect school of self-government in any modern country.)吾人于此续其言曰:因最近敎育交通器械之赐,遂使雅典民政,及新英伦区会之精神,能普及于广大都市,及辽阔邦国之政治。今者民政施行之具,旣已伺吾人于们外,吾人盖有权以企美国政治制建,将向平稳,正直,与夫公共精神方面,爲无穷之发展也。予企望之上面之论述,直接民权之必然性也。直接民权,生民主自治,以地域言之,即地方自治也。下面论述间接民权之必然性。间接民权,生民主共治。以地域言之,自治单元之集合体即是也。自治单位---县,集合而成之市、省、国,皆是也。

  壹人之事,个人具有完全之自由处理之,并具有获得自由“处理”之结果;二人之事,个人具有“二分之壹”之权利,并承担“二分之壹”之义务;三人之事,个人具有“三分之壹”之主导权,并承担“三分之壹”之责任。以此类推,万人之事、壹省之事、壹国之事,皆如此。二人之事,三人之事,以至于众人之事,个人皆具有“分数”之权利与义务。而众人之事(政治)则为整数“壹”。这个整数“壹”,就是公共意志与公共理性。然则整数“壹”何以来?曰:积“分数”而来。这壹“积‘分数’而为‘整数’  ”的过程,就是个人行“间接民权”以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在地方,个人通过(选举、罢免)议员,间接参与立法(创制)、废法(复决)。如此,个人“分数”之权利、义务,在立法上得以体现,成为必然。积“分数”而为“整数”之公共意志与理性,必能名至实归。个人通过(选举、罢免)执法者,间接管理公共事务。上文阐述“直接民权”时,已经论述,“立法”产生抽象关系而正、误待定。“执法”易知实际关系而视野局限壹隅。在间接民权范围内,立法、执法二者之长、短,则更加显著。民权之“间接”使然也。如此,二者之纠纷必不免。裁判,因之而生。裁判之资格为何?曰:具立法、执法二者之长,而避二者之短。然则,谁能确定“裁判”之资格?曰:立法、执法二者,共同确定“裁判”之资格。法之贵,在于处理实际关系的真确性。如此,执法者具有确定“裁判”资格的第壹发言权。立法者具有确定“裁判”资格的第二发言权。第壹发言权,具体到行为,就是提名权。第二发言权,具体到行为,就是同意权。裁判之产生,取决于执法者的提名与立法者的同意。提名权、同意权,对于裁判官之产生具有同等力量。如此,裁判官必不偏不倚,居立法者、执法者之正中,三足鼎立。

  现在论述三权(立法、执法、裁判)之关系。立法以定公共意志及公共关系。执法,付诸行动以得公共服务之结果。裁判,裁定结果之性质及立法所定“公共关系”之真伪。壹件公共事务,通过“立法---执法---裁判”之过程,公法可立,执法能力可见,裁判之公正与否,可鉴。此“三权”相生之关系也。同时,“三权”之相制之关系亦在。立法与裁判,共制“执法”之道。执法与裁判,共定立法所订法律之性质。立法与执法,共议裁判之公正性及能力。三权,分别对国会负责。国会对“三权”执行者之去、留,作最终决定。具体而言,“二权”合而向“国会”对“第三权”提出异议,待国会之裁决。地方事务,则地方议会职能,等同于国会。

  地方政治框架如此,国家中枢政治当如何?中央政治结构,亦本于“三权分立”之理由。同时,本于“权、能分离”之理由,监察权、考试权,当从国会独立出来,成“五权分立”。关于“权、能分离”之理由,从人的角度来看,人之行为,决定于二端:意志与理性。通俗而言,即目的与方法。目的必欲直达,方法或需曲致。目的与方法,混壹则相互干扰,分离则各尽其能。从政治体之角度来看,即公共意志与公共理性。公共意志,进壹步明确解释,可以说是共同体共存之意志,共存之目的。公共理性,明确解释,即方法能力。共存之目的在国会,实现目的之方法能力在五院。国会操权,五院协能,各尽其用。

  现引述中山先生壹段核心论述:…… 有壹位美国学者说:“现在讲民权的国家,最怕的是得到了壹个万能政府,人民没有方法去节制他;最好的是得壹个万能政府,完全归人民使用,为人民谋幸福”。这壹说是最新发明的民权学理。但所怕、所欲,都是在壹个万能政府。第壹说是人民怕不能管理的万能政府,第二说是为人民谋幸福的万能政府。要怎麽样才能够把政府变成为万能的呢?变成了万能政府,要怎麽样才听人民的话呢?在民权发达的国家,多数政府都是弄到无能的;民权不发达的国家,政府多是有能的。

  …… ,又有壹位瑞士学者说:“各国自实行了民权以后,政府的能力便退化。这个理由,就是人民恐怕政府有了能力,人民不能管理,所以人民总是防范政府,不许政府有能力,不许政府是万能。所以实行民治的国家,对于这个问题便应该想方法去解决。想解决这个问题,人民对于政府的态度就应该要改变。”……,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到了壹个解决的方法。我的解决方法,是世界上学理中第壹次的发明。我想到的方法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壹个根本办法。我的办法就是象瑞士学者近日的发明壹样,人民对于政府要改变态度。近日有这种学理之发明,更足以证明我向来的主张是不错。这是什麽办法呢?就是“权”与“能”要分别的道理。这个“权”与“能”分别的道理,从前欧美的学者都没有发明过。究竟什麽是叫做权与能的分别呢?要讲清楚这个分别,便要把我从前对于人类分别的新发明再拿来说壹说。【编者注:民众所惧,政府之权力。民众所欲,政府之能力。民众握权,则所惧涣然冰释。政府能力自为,则能力优化。民众操四大民权,以定政府新陈代谢之速度。如此,政府不能不为民而设。政府协五能,自行优化、强化其能力。权、能分离,各取其所欲,各除其所惧。民众与政府彼此疑惧之嫌疑涣然冰释。】       我对于人类的分别,是何所根据呢?就是根据于各人天赋的聪明才力。照我的分别,应该有三种人:第壹种人叫做先知先觉。这种人有绝顶的聪明,凡见壹件事,便能够想出许多道理;听壹句话,便能够做出许多事业。有了这种才力的人,才是先知先觉。由于这种先知先觉的人预先想出了许多办法。做了许多事业,世界才有进步,人类才有文明。所以先知先觉的人是世界上的创造者,是人类中的发明家。第二种人叫做后知后觉。这种人的聪明才力比较第壹种人是次壹等的,自己不能够创造发明,只能够跟随摹仿,第壹种人已经做出来的事,他便可以学到。第三种人叫做不知不觉。这种人的聪明才力是更次的,凡事虽有人指教他,他也不能知,只能去行。照现在政治运动的言词说,第壹种人是发明家,第二种人是宣传家,第三种人是实行家。天下事业的进步是靠实行,所以世界上进步的责任,都在第三种人的身上。譬如建筑壹间大洋楼,关于各种工程材料都要通盘计算;等到通盘计算好了,便绘壹个很详细的图,再把那个图交给工头去看,等到工头把图看清楚了,才叫工人搬运材料,照那个图样去做。做洋楼的工人,都是不能够看懂图样的,只有照工程师所绘的图,吩附工人去砌砖盖瓦。所以绘图的工程师,是先知先觉。看图的工头,是后知后觉;砌砖盖瓦的工人,是不知不觉。现在各城市的洋楼;都是靠工人、工头和工程师三种人共同做出来的。就是世界的大事,也都是全靠那三种人来做成的。但是其中大部分的人都是实行家,都是不知不觉,次少数的人便是后知后觉,最少数的人才是先知先觉。世界上如果没有先知先觉,便没有发起人;如果没有后知后觉,便没有赞成人;如果没有不知不觉,便没有实行的人,世界上的事业,都是先要发起人,然后又要许多赞成人,再然后又要许多实行者,才能够做成功。所以世界上的进步,都是靠这三种人,无论是缺少了那壹种人都是不可能的。现在世界上的国家实行民权、改革政治,那些改革的责任应该是人人都有份的,先知先觉的人要有壹份,后知后觉的人要有壹份,就是不知不觉的人也要有壹份。我们要知道民权不是天生的,是人造成的。我们应该造成民权,交到人民,不要等人民来争才交到他们。

  ……, 政是众人之事,治是管理众人之事。现在分开权与能,所造成的政治机器就是象物质的机器壹样。其中有机器本体的力量,有管理机器的力量。现在用新发明来造新国家,就要把这两种力量分别清楚。要怎麽样才可以分别清楚呢?根本上还是要再从政治的意义来研究。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权;政权就可以说是民权。治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权;政权就可以说是民权。治权就可以说是政府权。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两个力量:壹个是政权,壹个是治权。两个力量,壹个是管理政府的力量,壹个是政府自身的力量。这是什麽意思呢?好比有十万匹马力的轮船机器,那架机器能够发生十万匹马力来运动轮船,这便是机器本体的力量。 这种力量,就好比是政府自身的力量壹样,这种自身的力量就是政治。至于这样大的轮船,或者是要前进,或者是要后退,或者是要向左右转,或者是要停止,以及所走的速度或者是要快,或者是要慢,更要有很好的工程师,用很完全的机器,才可以驾驶,才可以管理,有了很完全的驾驶、管理之力量,才可以令那样大力的轮船,要怎麽样开动便怎麽样开动,要怎麽停止就怎麽停止。这种开动、停止的力量,便是管理轮船的力量。这种力量,就好比是管理政府的力量壹样,这种管理的大力量就是政权。…… 创造国家也是壹样的道理,如果在国家之内,所建设的政府只要他发生很小的力量,是没有力的政府,那麽这个政府所做的事业当然是很小,所成就的功效当然是很微。若是要他发生很大的力量,是强有力的政府,那麽这个政府所做的事业当然是很大的力量,是强有力的政府,那麽这个政府所做的事业当然是很大,所成就的功效也当然是极大,假设在世界上最大国家之内,建设壹个极强有力的政府,那麽,这个国家岂不是驾乎各国之上的国家,这个政府岂不是无敌于天下政府?  ” 概要而言之,主权在民,以定公共意志。其客观化表现,在地方,议会也。在壹国,则国会也。政府,将“公共意志”付诸行动之机器也。权在国会,以制政府之“能”,为公器所用。政府能力之大小,政府自为之。政府自行组织“五院”(立法院,国会内“互选”产生),则政府能力可最大化。国会有对“五院”院长的罢免权,可解散政府,重新组建政府。(新政府,由国会选举之新总统,重新提名“四院”院长经立法院同意而组建。立法院,由国会内“改选”而更新)。如此,国会权力可最大化。国会有最大权力,政府有最大能力,则可如中山先生之预期:“那么,这个国家岂不是驾乎各国之上的国家,这个政府岂不是无敌于天下政府?”。权、能分离,其源则壹也。统壹于“主权在民”之原则。主权在民之原因:自由、平等。在“直接民权”范围已作论述,不再赘述。主权在民,权、能分离,合而言之,即能为权所用,权为民所有。权、能皆为民所有、所用。权以选能,民能也。权为民权,能为民能,皆出于民。试就“国会、五院”之产生过程,以明“民治”之全民政治。

  经过训政时期,自治团体(县)建设成功。(关于“训政”的论述,到论述“三政”时,再作详细讲解。)每县选举代表壹人,组成国民代表大会,简称国会。国会内部“互选”产生立法院。此权、能分离之壹也。国会选举总统,此权、能分离之二也。总统与立法院,共定法官人选。此“能”之自我协调而增强也。同理,总统与司法院,共定监察院长;总统与立法院,共定考试院长。而“五院院长”皆对国会负责。国会鉴其“能”之功效,而定其去、留。“五院”得以成,源于“国会”选贤与能之“立法院与总统”。“五院”得以罢,源于国会之弹劾权。此主权在民原则下,收、放权与能也。监察院,监察政府公职人员之失职而向司法院、国大弹劾之。考试院,鉴定公职人员之资格,以备选用。

  五权宪法

  壹、主权在民之定义,国家之统治权属于全体国民。于政治建筑上之表现,在地方则为议会;在中央则为国会。

  二、权、能分离,公权尽其力、公器尽其能。于代表国民之议会、国会,选举出能力机关,以行使治权。国会内部互选,产生立法院,行使立法权。国会选举总统,总统组织行政院,以行使行政权。

  每县选举壹名代表,组成国民代表大会。国会内各省区国民代表,选举本省之立法委员。各省立法委员人数比例,与各省人口比例相同。立法院立法委员人数在200人以内。各省立法委员人数以此而定。各少数民族,民族民主自治,根据人口比例选派代表进入国会、立法院,参与国事。

  总统选举,若朝野政党组织完善成熟,则根据国会议员政党席位之多少,确定三名候选政党,候选政党确定本党候选人,竞选于国会,确定总统。若政党不成熟,则各省政府、议会,选派壹名候选人,竞选于立法院,产生三名总统候选人,最终竞选于国会,确定总统。

  三、应治权能力相互协调之所需,而生“五院”。五院之间,乃相生相制之平等关系。总统提名司法之大法官人选,经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总统提名监察院院长人选,经司法院同意而任命之。总统提名考试院院长人选,经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五院内部之组织,根据其功能特征,分别采用合议制与独任制。立法院、考试院采用合议制,以便博取众长。行政院、司法院、监察院采用独任制,以便执行效能之优化。合议制、独任制,皆相对而言,非绝对的。以行政院之组织来说,总统任命行政院长、国防部长、外交部长,行政院长任命内政各部部长,即为独任制,下级对上级负责。而内政各部则可采用合议制,以制定完善之政策。以立法院之组织来说,总体而言,合众议而立法,院长无为而治,但立法院长可任命法律制定顾问人员,制定专门之法律,交立法委员讨论之,此可提高立法效率。

  四、国大与五院之关系,为权力与能力之关系。能力对权力负责,权力观能力之效果,鉴其优劣,定其去、留。五院之关系,为能力协调之关系,能力因协调而增强。协调之法:以长制短,以全制偏。五院各治其事,长、短,偏、全何以生?曰二院壹致即为长,为全。壹院孤立即为短,为偏。二院壹致,则具判断第三院之能力。二院壹致,对第三院所治之事,作肯定与否定之判断。第三院以此为依据,修正自身孤立之能力。

  五、五院之中,两院为国会选举产生,三院为二院壹致所产生。因此,五院之关系,为三个“三院”之关系。①立法、行政、司法。②立法、行政、考试。③:行政、司法、监察。三院之间,二制壹,而五院得增强治权能力。

  六、五院之间,彼此有“能力”弹劾权。与国大之“权力”弹劾权相对接。即三院之间,二院壹致,对第三院之能力,向国大提出异议,国大行使弹劾权。

  七、五院分立,各有权限。

  (1)立法院独立行使立法权,可邀请另四院到立法院备询。

  (2)行政院依法行政,可对壹法律提出异议,及提出法律案,待司法、立法作决定。

  (3)司法院,独立司法。司法内容大体分三部分:司法立法、司法行政、司法民法。司法行政,划入监察院。由监察院以法监督行政。

  (4)监察院,监察五院之公职人员之违法失职,向国大提出弹劾案。

  (5)考试院,考核公职人员之理论能力,确定其资格。

  下面对“民权讲解”作壹个梳理。

  人之自由、平等,从何而来?人有天赋之性、天赋之体、天赋之知。个体之人以此独立自主而生存,故个体之人是自由的。个体因独立而不依附于他人而存在,故人与人是平等的。即所谓,人不求人,壹般大。究其原因,则人之自由、平等乃天赋的。即天赋之性、天赋之体、天赋之知。

  人是自由、平等的,故自治个人之事,共治众人之事,自然之理也。人之自治与共治,于社会、国家治理上之表现则为,自治地方与共治国家。

  共治国家,属于公共事务。公共事务,于政治建筑上之表现,在地方则为议会,在中央则为国会。议会、国会,公共意志之体现也。公共意志,欲实现其公共目标,需得公共理性之助。国会代表国民,行使四大民权,以彰显公意。五院各司其职,协调而行,使公意获得行使之结果。完备之公共理性之必然也。

  从地方到中央的政治权力形成与运作的说明

  原则:村壹级政治区域行直接民主

  县壹级政治区域行直接民权

  省及中央政治区域行间接民权

  1、壹村之内行直接民主。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数为村民总人数的1%。村委会就全村各项事务提出解决方案,草拟成文本,送交县议会审议,审议其有无违背壹县之法律。县议会根据壹县之法律,裁定其部分或全部有效或无效。如裁定其全部无违背壹县之法律,则副署县议会印章。如裁定其有违背壹县之法律者,则给出说明,交由村委会重新拟定方案。

  2、村委会草拟之方案,经县议会审议副署,由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则成为法律,具有强制力。

  3、村委会草拟之方案,无县议会审议副署,或村民大会表决不能通过,则村委会草拟之方案无效。

  4、村委会由每两年壹次的村民大会选举产生。

  县壹级政治区域行直接民权。

  1、县议会由全县每个乡镇选举壹名议员组成。县议员产生的具体程序是,朝野两党分别提名壹名议员候选人。两名候选人分别向全乡镇民众阐述政见,由全乡镇民众根据政见之高下,选举产生壹名议员,代表本乡镇民众于县议会行使立法权。

  2、根据县议会各政党议席的多少,由多数党提两名县长候选人。两名候选人分别向全县民众阐述治理本县之政见,由全县民众投票选举产生本县行政长官。县长负责组织行政署进行施政。

  3、壹县之行政对县议会负责,县议会对县长有罢免之权。壹县之立法、行政同时受全县民众四大民权之约束。全县民众可随时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大民权。

  省壹级政治区域行间接民权。

  1、省议会由全省内各县县议会选举产生1名议员组成。

  2、省长候选人,由省议会多数党及次多数党各提名1人。省议会最终投票产生省长,负责壹首之行政。

  3、壹首之行政对省议会负责,省议会对省长有罢免之权。

  中央壹级政治区域行间接民权。

  1、采用权、能分离之原则,实行国大五院制。国民代表大会对五院行使四大民权。

  2、国大代表由全国各县民众选举产生。其法:由县长提名,经县议会同意,产生3名国大代表候选人。由全县民众投票选举确定1名国大代表。

  3、国民代表大会产生后,由国大内互选产生立法院。国大选举总统,其法:根据国大内各政党席位多少,名列前三名的政党各提1名总统候选人。3名总统候选人分别向国大阐述政见,由国大代表投票选举产生总统。(*注解*)4、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产生司法大法官,进而组织司法院。由总统提名,经司法院同意产生监察院长,进而组织监察院。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产生考试院院长,进而组织考试院。

  5、国大对总统及立法院直接行使四大民权。国大对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间接行使四大民权,即通过对总统及立法委员的直接选举、罢免,而间接更换另三院的人员。国大行使创制、复决法律的权力,直接变更立法院所定之法律,进而间接变更另四院所执行之法律。

  6、五院之关系,为三个三院之关系。【1】立法、行政、司法。【2】行政、司法、监察。【3】立法、行政、考试。三院之间为能力协调关系。三院之间,二院壹致,具有判断第三院之能力。三院之间,二院之纠纷,由第三院作出裁决。

  从地方到中央,在立法上的关系是,下壹级行政单位,在上壹级行政单位的立法框架下,自行立法。即下壹级行政单位自行立法,但不得违背上壹级行政单位所立之法律。

  全国行政体系分为四级:村、县、省、中央。村委会之立法,有违背县议会之立法条款者无效。县议会之立法,有违背省议会之立法条款者无效。省议会之立法,有违背中央立法院之立法条款者无效。

  为什么有这样的上、下级立法关系呢?首先,人类社会、国家何以需要立法?原因有三:1、人本然有生存意志。2、人获取生存物质之过程有别于动物、植物。3、人有理性作为认识工具。分别来看这三个原因:壹、生存意志彼此有冲突。二、动物、植物皆直接从自然界获取生存物质,而人必须通过劳动将自然界各种物质转化为人的直接生理所需。因此,劳动交换以遂生存意志成自然之势。要而言之,生存意志彼此共存,定势也。三、理性认识能够纵观“冲突”与“共存”俱为客观事实。为使人人各遂其生存意志而不相侵害,则构想社会伦理秩序,立法律以明确之,以强力保障之。立法是否公正,是否体现公意,是能否实现“人人各遂其生存意志而不相侵害”这壹目的的关键所在。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论公意是否可能错误时,阐述说,众意与公意之间经常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著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则著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除掉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是部分的公意。如果公民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勾结,那么,从大量的小分歧中总可以产生公意。但当形成了派别的时候,形成了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的小集团时,每壹个这种集团的意志对于它的成员来说是公意,而对于国家来说则成为个别意志。

  现在我们来看全国的行政体系,村委会、县议会、省议会、中央立法院。由村委会制定,经全体村民表决通过的法案,对于本村村民来说是公意。但此法案对于全县其他村庄来说就只是个别意志。同理,县议会制定并通过之法案,对于本县之民众来说是公意,但对于全省内各县来说,就只是个别意志。以此类推,壹省、壹国之立法皆如此。

  为使民众行遍全国之内,皆处在公意的保障之下,从地方到中央在立法上的关系必须是,下壹级行政单位在上壹级行政单位立法框架内自行立法。

  全国从地方到中央的公职人员,其薪酬高低,参考西方民主国家公职人员薪资水平,根据本国各区域经济水平而定。立法机构公职人员的薪酬,由所处行政单位财政与上壹级行政单位财政共同支付。下级财政与上级财政的支付比例为7:3。行政机构公职人员的薪酬,由所处行政单位财政支付。

  5  现在讲解民生主义

  人之生也,饥则欲食,寒则欲衣。此天赋之良知、良能也。生存之欲,为之动力也。人人皆欲生,社会因之而产生。何则?我们来看看,社会产生之来龙去脉。 社会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原因有三:壹、人的生存意志。二、人获取生存物质之过程有别于动物、植物。三、人有理性,作为认识工具。分别来看这三个原因,壹、生存意志彼此有冲突。二、动物、植物皆直接从自然界获取生存物质,而人必须通过劳动将自然界各种物质转化为人的直接生理所需。因此,劳动交换以遂生存意志,成自然之势。要而言之,生存意志彼此共存,定势也。三 、理性认识,能够纵观“冲突”与“共存”俱为客观事实。为使人人各遂其生存意志而不相侵害,则构想社会伦理秩序。这壹“构想”之目的,是为民生。质而言之,社会之原因,民生也。社会之目的,民生也。民生为社会进化之动力。民生为社会生活的重心。

  孙中山先生所阐述之民生主义,概括而言之,即“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以成‘民有’之社会”。

  平均地权与节制资本,是在经济运行的不同“环节”,用“理性”以纠正“自然”之失。

  现在分别论述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第壹原因。平均地权,通俗而言,即“耕者有其田”。推而广之,则“居者有其地;从工者有其场;从商者有其市;探知者、授知育人者有其园地”。

  衣、食、住、行,人人皆得其地以生产、交换、消费。此“人人皆得其地”之主张,是幻想呢?还是有其必然之理由?我们来看看, 人和土地到底是什么关系呢?万物万类,森然并立,皆为土地所生,皆以土地安身。大地赋予壹粒种子、壹棵大树多少土地?大地赋予它们的土地,不会多,也不会少,那就是种子、大树维持自身生存所需要的土地。壹粒种子、壹棵树苗落在哪片土地上,它们的生存意志之所需就被赋予在那片扎根的土地上。这就是万物万类对土地的使用权,人类绝不能例外。人类对土地的使用权亦以实际需要为限制,这壹“受自身需要限制的土地使用权”,就是人与土地的自然关系。具体而言,以壹村为例:根据村之人口多少与可使用土地之数目,确定居住用地数目与农作用地数目。壹村之人,平均使用壹村之住宅用地与耕作用地。其他领域仿此类推,以人生活、生产之地而均用之。

  人对物之所有权的依据是什么?如人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结果如何?可以这样确定“所有权”之依据:人劳动创造了某物,即对此物拥有所有权。妳劳动制作了壹张桌子,这张桌子归妳所有;我制造了壹辆汽车,这辆汽车归我所有;他盖了壹间房子,这间房子归他所有。谁创造了土地,则土地属于谁。土地先人类而存在,人类属于土地,而非土地属于人。显然,人与土地只存在天赋的使用权关系,不存在所有权关系。但历史事实为,人拥有土地所有权。其原因是什么?原因是,君权天授。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君主对万物,拥有所有权。从而,臣民拥有从属于君主之所有权。现在讲解,人窃据土地所有权之结果如何? 为土地确定所有权:妳的土地为妳所有,我的土地为我所有,他的土地为他所有。这样,楚河汉界,泾渭分明,必无纷争。但事实上是,这种窃据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必然导致不可调和的纷争与冲突。我们来看纷争和冲突是怎么发生的:人对壹物拥有所有权意味著,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此物自由处理,或自用,或出租,或出售等等自由行动。由于多种原因,或必然的,或偶然的原因,如人的理性水平高低、天灾人祸等等,必然导致作为私有财产的土地向少部分人集中,大部分人的土地则日益减少,直至,富者富有四海,贫者无立足之地。丧失土地,就丧失了生存的基础。这时,土地所有权对贫者丧失了约束作用,对富者丧失了保护作用。因为,在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时,自然法主宰著人,壹切人为法,皆是多余的。此“平均地权”之正、反两方面原因也。

  军政府于训政阶段,实施平均地权之国策,以法律定之。于农村,人达到成人年龄,皆获得其应有之住宅用地与农耕用地。于城市,商品房建设用地,皆免费供应之。其法,以商品房预期价格之高、中、低,而供应相应开发商少、中、多之建房用地。商品房成交价,超出其预期价格之部分,以增值税之递增法,纳入公有资本范围。对于因“土地财政、官商勾结,操纵房市”,而造成房价高昂,民众受到巨大之经济压迫。军政府于军政阶段,废除“土地财政”,整肃“官商勾结,操纵房市”之行为。核定商品房之成本价,免除民众所购住房成本价之外的所有经济压迫。如此,则生产者获得其应有之利,消费者得摆脱其“房奴”之地位。其他领域之用地,大体仿此“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原则而进行。

  节制资本之主张,其理由何在?其预期效果如何?概括而言之,即公、私分明,公不侵私,私不害公,公、私融洽。下面引述孙中山《民生主义》演讲之部分,来证明“节制资本”之理由及预期效果。

  ……讲到土地问题,在欧美社会主义的书中,常说得有很多有趣味的故事。像澳洲有壹处地方,在没有成立市场以前,地价是很平的。有壹次政府要拍卖壹块土地,这块土地在当时是很荒芜的,都是作垃圾堆之用,没有别的用处,壹般人都不愿意出高价去买。忽然有壹个醉汉闯入拍卖场来。当时拍卖官正在叫卖价,众所还的价,有壹百元的,有二百元的,有到二百五十元的;到了还到二百五十元的时候,便没有人再加高价。拍卖官就问有没有加到三百元的?当时那个醉汉,醉到很糊涂,便壹口答应,说我出价三百元,他还价之后折卖官便照他的姓名定下那块地皮,地既卖定,众人散去,他也走了。到了第二天,拍卖官开出账单,向他要地价的钱。他记不起昨天的醉后的所做的事情,便不承认那壹笔帐;后来回忆他醉中所做的事,就大生悔恨。但对于政府既不能赖账,只可费了许多筹划,尽其所有,才凑够三百元来给拍卖官。他得了那块地皮之后,许久也没有能力去与日俱增。相隔十多年,那块地皮的周围都建了高楼大厦,地价都是高到非常。有人向他买那块地皮,还他数百万的价钱,他还不放手,他只是把那块地分租与人,自己总是收地租。更到后来,这块地便涨价到几千万,这个醉汉便成澳洲第壹个富家翁。推到这位澳洲几千万元财产的大富翁,还是由三百元的地皮来的。       讲到这种事实,在变成富翁的地主当然是很快乐,但是考究这位富翁原来只用三百元买得那块地皮,后来并没有加工改良,毫没有理会,只是睡觉,便坐享其成,得了几千万元。这几千万元是谁人的呢?依我看来,是大家的。因为社会上大家要用那处地方来做工商事业的中心点,便去把他改良,那块地方的地价才逐渐增加到很高。好像我们现在用上海的地价比从前要增涨几万倍。又像我们广州做中国南部工商业的中心点,广州的地价也比从前要增涨几万倍。上海的人口不过壹百多万,广州的人口也是壹百多万,如果上海的人完全迁出上海,广州的人完全迁出广州,或者另处发生天灾人祸,令上海的人或广州的人都消灭,试问上海、广州的地价还值不值现在这样高的价钱呢?由此可见,土地价值之能够增加的理由,是由于众人的功劳,众人的力量;地主对于地价涨跌的功劳,是没有壹点关系的,所以外国学者认地主由地价增高所获的利益,名之为“不劳而获”的利,比较工商业的制造家要劳心劳力,买贱卖贵,费许多打算、许多经营才能够处到的利益,便大不相同。工商业家垄断物质的价值来赚钱,我们已经觉得是不公平;但是工商业家还要功心劳力,地主只要坐守其成,毫不用心力,便可得很大的利益。但是地价是由什麽方法才能够增涨呢?是由于众人改良那块土地,争用那块土地。地价才是增涨。地价壹增涨,在那块地方之百货的价钱都随之而涨。所以就可以说,众人在那块地方的劳动,才是地价上涨的原因。

  ……地价定了之后,我们更有壹种法律的规定。这种规定是什麽呢?就是从定价那年以后,那块地皮的价格再行涨高,各国都是要另外加税,但是我们的办法,就要以后所涨高之地价完全归为公有。因为地价涨高,是由于社会改良和工商业进步。中国的工商业几千年都没有大进步,所以土地价值常常经过许多年代都没有大改变。如果壹有进步,壹经改良,像 现在的新都市壹样,日日有变动,那种地价便要增加几千倍,或者是几万倍了。推到这种进步和改良的功劳,还是由众人的力量经营而来的;所以由这种改良和进步之后所涨高的地价,应该归之大众,不应该归之私人所有,比方有壹个地主,现在报壹块地价是壹万元,到几十年之后那块地价涨到壹百万元,这个所涨高的九十九万元,照我们的办法都收归众人公有,以酬众人改良那块地皮周围的社会和发达那块地皮周围的的工商业之功劳。这种把以后涨高的地价收归众人公有的办法,才是国民党所主张的平均地权,才是民生主义。……和欧美所谓收归国有,把人民已有了的产业都抢去政府裡头,是大不相同。地主真是明白了我们平均办法的道理,便不至害怕,因为照我们的办法,把现在所定的地价还是归地主私有。土地问题能够解决,民生问题便可以解决壹半了。       文明城市实行地价税,壹般贫民可以减少负担,并有种种利益。像现在的广州市,如果是照地价收税,政府每年壹宗很大的改入。政府有了大宗的收入,行政经费便有著落,便可以整理地方。壹切杂税固然是可以豁免,就是人民所用的自来水和电灯费用,都可由政府来负担,不必由人民自己负担。其他马路的修理费和警察的给养费,政府也可向地税项下拨用,不必另外向人民来抽警捐和修路费。……孙中山《民生主义》

  需要指出的是,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观念下,形成的土地私有、土地买卖,如果置“土地私有”产生的原因不论,则土地属于商品。孙中山所主张之平均地权与节制资本,壹为目的,壹为经济方法也。即用“节制资本”实现“平均地权”。而“节制资本”则适用于所有商品,包括资本市场之资本。对于市场所形成的商品之增值部分,属于公有也。如供求关系、自然垄断、人为垄断等产生的商品价格增值部分。节制私有资本,以避资本之害;发展公有资本,以尽资本之利。资本之利、害何以生?经济运行之过程可以明之:生产,交换,消费三者互为因果,循环相贯,成“再生产,再交换,再消费”,如环之无端也。经济循环,壹动态循环也。其动力源为,人之生存意志。人之生存能力相等,则人在经济循环的各环节之动力相等。如此,社会经济循环呈现动态平衡状态,经济循环往复不息。人类得以生生不息。人之生存能力,在货币产生以后,则表现为人拥有的货币量。事实是,人所处的环境、条件、机遇、偶然的或必然的有利的或不利的原因及人的能力是有差异的,人拥有的财富量是不等的,是有差异的。这些差异最终在“资本”上显现,资本差异壹旦显现并显著,则资本就会摆脱其徘徊不定的原因而固化,并向壹个方向发展到极端,【1】就是贫富悬殊。经济循环无力维继,而陷入停滞。此时,资本与人的生存能力是完全不相干的两种存在。何以言之?对于贫者而言,是人的能力无用武之地,并非没有生存能力。对于富者而言,资本所代表的财富能力化为乌有。因为经济停滞,资本丧失了流通手段。经济危机产生的根源在哪里?【2】曰,“资本”放大并固化了“人的差异”。使资本只向壹个方向集中,而成为经济循环轨道上的障碍。这就是资本之害,其在经济活动中的表现就是,私有资本侵占公有资本。具体论述见注解及上文。

  面对资本之害,解决办法之原则是,公、私分明,节制私有资本,发展公有资本。公有资本用于所有人的衣、食、住、行、医疗、教育之公共保障。这壹原则的目标是,使所有人之经济立足点处于,自由、平等的地位,如此,在经济循环各环节皆有相等之动力,动态平衡呈现矣。经济基础部分,将永绝经济危机。经济上层如果出现问题,则容易解决。

  关于“节制私有资本,发展公有资本”的具体做法,通过税收来实现:收取私有交易资本中属于公有的部分。公有资本之用途,除用于民生保障之外,用于公共建设,扶植经济增长点,在经济增长中积累公有资本,作为下壹个公共支出的公有资本。如此循环发展公共资本,以供公共支出。收入与支出之比例,根据具体经济状况而定。

  关于民生主义中“平均地权”与“节制资本”的变通实施原则。

  士、农、工、商,各行各业对土地拥有天赋的平等的使用权。根据实际的需要,可以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合并与交换。

  基于“节制资本”的理由,就理论上看,所有商品的全部增值部分都属于公有。但根据实际的经济运行状况,可调整确定需要征收增值税的商品,及征收增值税的税率。对于价格波动影响国计民生及影响经济运行稳定的商品,列入征收增值税的商品行列。增值税税率根据社会经济状况而定,当社会贫富差距有增大趋势时,则提高增值税税率。当社会经济运行动力不足时,则降低增值税税率。

  总结,民生主义,壹则为人民谋生存长久之计。二则为避资本之害,绝经济危机之源。民生主义,谋公有经济以卫公共民生。唯公共权力能担其任。公共权力产生之道如何?《民权讲解》已经论述。总括而言之,民权为民生之权力保障,民生为民权之经济保障。人民拥有政治上之自由、平等与经济上之自由、平等,才能保证人民获得完整的自由、平等,从而产生“自由、平等”之观念。民主政治才有了稳固的观念基础。反之,如果人民没有经济上的“自由、平等”,大资本支配小资本,资本奴役转变为人身意志奴役,是必然的。如此,政治上的“自由、平等”也就丧失了。有民权,而无民生,则贫富固化之阶级战争必然发生。所以,孙中山先生以民生主义,来防止阶级战争于未然。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毕其功于壹役,诚远见卓识也。

  延伸阅读 中国学者谈三民主义

  三民主义的劳权理论 写于 一九三零年

  第壹章 导言

  要研究本党的劳工政策,必须先明了政策的意义,和政策与主义的关系。总理在北伐进行中之三帅令中会说:“革命主义为壹事,革命进行方法又为壹事。革命主义,革命政府始终尽力力求贯彻。革命进行方法,则革命政府,不惮因应环境以求适宜。”所谓“革命进行方法”,即是政策。由此可知:政策是由于主义而来的,我们为求主义的实现,才有种种的政策;所以政策是主义的方法,主义是政策的目的。政策和主义的不同之点:前者是比较具体的、临时的、可变的;后者是比较抽象的、永久的、不变的。

  政策和主义固然不同,政策和方略及政纲,虽则都是由于主义而来的,然其性质也不完全相同。政策的运用专限于对内,而且都是专指某壹问题而言;例如关税问题有关税政策,对外问题有对外政策,劳工问题有劳工政策。方略范围较广,著重在建设方面,所以总理的建国方略分心理建设、社会建设、物质建设三部,其时效当然要比政策和政纲稍长,其运用不但是国内,同时也可以给壹般民众的研究。政纲是实行主义的步骤,本党第壹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有言:“吾人于党纲故悉力以求贯彻,顾以道途之远,工程之巨,诚未敢谓咄嗟有成;而中国之现状危迫已甚,不能不立谋救济。故吾人所以刻刻不忘者,尤在准备实行政纲,为第壹步之救济方法。”其范围比方略较狭,比政策则较广。其运用,不限于对内。所以政策有成文的,也有不成文的,而方略和政纲必须是成文的。

  政策固然不壹定是成文的,然就我个人近年来实际工作的经验而论,本党的劳工政策,我觉得却有切实研究和明文规定之必要。其理由有三:

  壹、就整理国民革命理论的立场上来研究

  本党以前为中国国民革命需要上的关系,容许了共产党员加入。其原意是要共产党员来奉行三民主义努力国民革命的工作。不料共产党员自从加入了本党之后,曲解主义、假造政策、挂著本党的名义,向农工商学各团体,宣传了不少共产党的理论。现在共产党员,虽则已经清除了出去,然而遗留下来的理论,还是存在于农工商学各团体里面,仓促之间,竟分不出哪些是共产党的理论,哪些是本党的理论。甚至竟有本党的同志也误认共产党的理论,以为是本党的理论、是本党最革命的理论,真是危险万分。劳工运动是共产党最注意,最著重的工作,所以关于劳工方面的理论,我们尤其应该赶快整理,并赶快确定本党的劳工政策。庶几共产党无法活动,清共的工作才算完成,中国国民的革命运动才有迅速成功的希望。

  二、就扶助劳工的立场上来研究

  本党第壹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有言:“国民党于此,壹方面当对于农夫、工人之运动,以全力助其开展,辅助其经济组织,使日趋于发达,以期增进国民革命运动之实力;壹方面又当对于农夫、工人要求参加国民党,相与为不断之努力,以促国民革命运动之进行。”于此可知,本党是的确决心扶助农工的,不像共产党专门做买空卖空的勾当。共产党在乡村间,利用地痞流氓,对于稍有资产的人,不问良懦,壹律打倒。其结果呢?地痞流氓得势,壹般农民依然受苦。这是共产党扶助农民的事实。共产党在城市间,挑拨工人对于工商业者的恶感,什么打倒资本家呀,什么无产阶级专政独裁呀,叫得震天价响。结果如何?工商业摧残了,工人失业了。这是共产党扶助工人的事实。农工群众在近五六年来,中共产党的欺骗麻醉之毒很深,本身感受著痛苦,还不了苦从何来。所以为决心扶助劳工起见,也应该赶快确定本党的劳工政策。庶几从事于劳工运动和劳工行政的同志们,也能有所遵守,领导劳工群众循著民生主义的正道,以求实际的利益、谋根本的解放!

  三、就领导国民革命的立场上来研究

  中国目前的革命,是国民革命,是为整个中华民族谋解放的革命。国民革命固然注重大多数农工群众的利益,同时也注重其他民众的利益。壹般民众在从事于国民革命运动的过程中,除了壹个国民革命的共同目的外,当然还有各个的特殊目的。这种特殊目的,时常因为利害的不壹致,而发生冲突。况且本党的民生主义,既非资本主义,亦和共产主义不同;所以必定要赶快确定本党的劳工政策,庶几各方面的利害冲突,可以根据了民生主义,加以合理的限制,不至妨碍国民革命的进行。

  本党劳工政策应该明文规定的理由,已如上述。但是本党的主义是三民主义,那么本党的劳工政策,当然应该完全根据于三民主义。本党接受总理遗嘱宣言中有言:“吾党同志,惟有全体壹致,奉行总理之遗教,不得有所特创。盖中华民国之独立与自由,惟有完全继承中华民国创造者本党总理孙先生之意志,为能实现耳。”所以我研究本党劳工政策,完全根据总理的全部遗教,和本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宣言和决议案,不敢稍有独创。我的研究方法,就是先用归纳的方法,寻出其原则,根据了原则,再作分析的研究,求得其整个的涵义。

  第二章 中国国民党劳工政策的四大基础

  劳工政策有广狭二义。狭义的劳工政策,就是劳工保护政策,换言之,就是由政府用立法行政的手段来保护劳工,使劳工们的生活向上,使劳工们得由被压迫的奴隶的地位,提高到平等的自由人的地位。广义的劳工政策,除了政府的设施之外,同时并包含劳工们自己的活动,就是由劳工们用自己团体的力量来促成资方的觉悟,企图改善自己的生活。中国国民党的劳工政策,是广义的劳工政策,就是壹方面由党来督促政府来厉行劳工政策,壹方面由党来领导劳工厉行劳工政策。

  中国国民党的劳工政策,向来没有具体的规定,有之多散见在总理的遗教和历次大会的宣言中,兹就遗教和宣言来研究其基础观念,计有四种:壹曰道德的基础、二曰社会的基础、三曰政治的基础、四曰经济的基础。

  (壹)道德的基础

  总理曾说:“大凡壹个国家所以能够强盛的缘故,起初的时候都是由于武力发展,继之以种种文化的发扬,便能成功。但是要维持民族和国家的长久地位,还有道德问题,有了很好的道德,国家才能长治久安。……从前中国民族的道德因为比外国民族的道德高尚得多,所以在宋朝,壹次亡国到外来的蒙古人,后来蒙古人还是被中国人所同化;在明朝,二次亡国到外来的满洲人,后来满洲人也是被中国人同化。因为我们民族的道德高尚,故国家虽亡,民族还能够存在;不但是自己的民族能够存在,并且有力量能够同化外来的民族。所以穷本极源,我们现在要恢复民族的地位,除了大家联合起来做成壹个国族团体以外,就要把固有的旧道德先恢复起来。有了固有的道德,然后固有的民族地位才可以图恢复。”(见民族主义第六讲)中国工人诚如总理所言,除了壹个工人的资格之外,还有壹个国民的资格。因此中国民族要求恢复固有的地位,中国工人当然也不能不负起责任。所以本党劳工政策的第壹个基础,是道德的基础,就是要恢复中国固有的道德。中国工人如果能够负起恢复中国固有道德的责任来,中国民族固有的地位,方有恢复的希望。就是中国的工人运动也才有意义。可惜中国的工人运动,自从被共产党操纵了壹回之后,工人们的思想,差不多大部分都醉心于声色货利,把中国固有的好道德排除殆尽。不是我有意说刻薄话,就我近三四年来,实际工作观察所得,觉得中国多数民众,壹方面抛弃了中国固有的好道德,壹方面又去学了许多外国的恶手段,集中外壹切恶手段的大成,因此中国无论有如何好的政府好的法律壹时仍不能得到好的结果。所以我们要求恢复中国民族固有的地位,提高中国国家的地位,假设不先从恢复中国固有的好道德入手,即使不是劳而无功,至少也是事倍功半。

  总理曾说:“讲到中国固有的道德,中国人至今不能忘记的,首先是忠孝,次是仁爱,其次是信义,其次是和平。这些旧道德,中国人至今是常讲的,但是现在受外来民族的压迫,侵入了新文化,那些新文化的势力,此刻横行中国,壹般醉心新文化的人,便排斥旧道德,以为有了新文化,可以不要旧道德。不知道我们固有的东西,如果是好的,当然是要保存,不好的才可以放弃。”(见民族主义第六讲)至于忠孝、仁爱、信义、和平四种旧道德的好处,总理在民族主义的演讲中已经讲得很透彻了。我认为壹切民众运动,不但是劳工运动,必须都把中国固有的道德作运动的基础,那么这种民众运动才有价值,才是中国国民党的民众运动。何以故?如果民众运动不把中国固有的道德作基础,必然是残忍刻薄狡诈百出;其结果势必这壹个工人,攻击那壹个工人,这壹部分民众,攻击那壹部分民众,徒然扰乱社会秩序,大部分民众仍然毫无利益。其最无耻者甚至壹面高呼打倒帝国主义,壹面又去勾结帝国主义,壹面高呼打倒军阀,壹面又去做军阀的走狗,嘴上高呼打倒贪污份子,实际自己也是见钱眼开的,嘴上高呼打倒土劣份子,实际自己也要仗势欺人的。社会上只见循环报复的为声色货利的争斗,绝不见有真正革命的运动。试问这种斗争式的民众运动,有何意义?

  至于中国固有的道德,和工人的关系,可以分几方面来讲,譬如“忠”字,忠是忠于其事。就是工人壹方面固然应当要求生活向上,壹方面就应该忠于其事,努力于工作效率之增进,生产数量之加多。这是工人对于所服务的事业方面,忠字的运用。至于绝对服从所属团体之多数的决议,犹之君主国家,做臣子的服从皇帝的命令壹样。这是工人对于所隶属的团体方面,忠字的运用。仁爱是公爱,不是私爱。就是要工人由爱自己和爱自己的家庭作出发点,扩而充之,爱其同阶级的工友,爱其民族,爱其国家,爱其世界,爱壹切的人类,这就是所谓的博爱,就是仁爱。本党劳工政策对于仁爱两字的运用,就是壹方面要雇主阶级觉悟了为工人阶级的利益来革命,所谓“成物知也。”壹方面要工人阶级也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革命,所谓“成己仁也。”换句话说:是要各阶级的民众,抛弃他的阶级性,恢复他的国民性!抛弃他的兽欲,恢复他的人性。“信义”是中国人向来讲究的,所谓信义通商,所谓壹言为定,都是中国工商界历来的美德、工人对于信义两字也颇有关系,譬如关于工作时间的减短,和工资的增加,工人当然是可以提出要求的,但是如果壹经双方协定后,就应该努力工作,不能随便怠工,或迟到早退。至于和平两字的意义,并不是懦弱的表示,不过是在可能范围之内求减少不祥的争斗罢了,换言之,就是要做到“文王壹怒而天下治”的精神。工人如果能够厉行仁爱和平的道德,那么至少壹部分无意识的劳资纠纷或劳工纠纷可以不发生。

  所以忠孝、仁爱、信义、和平,是本党劳工政策之道德的基础。

  (二)社会的基础

  中国以往在君主专制时代,社会上各阶级的权力和义务是很不平等的。所谓“刑不上士大夫礼不下庶人”。直到前清,凡是满洲皇族,差不多都可以吃粮不做事了。做官的人,退隐之后,社会上便尊之谓绅士,地方上的长官,反而要去请教他。甚至有几种职业的工人如乐师及理发师等,竟绝对禁止有考试权。这是君主专制时代的怪现象。本党的三民主义,本来就是平等的主义。总理曾说:“民族主义者,打破种族上不平等之阶级也。……民权主义者,打破政治上不平等之阶级也。……若夫民生主义,则为打破社会上不平等之阶级也。”(见军人精神教育第三课)所以三民主义的真精神,可以说就是“平等”两字。不过三民主义的平等精神,是平脚不平头的真平等,不是平头不平脚的假平等。换言之无论任何阶级的人民,在政治上,法律、教育上、社交上,立脚点都是平等的,不过将来因为个人之能力的强弱,工作的勤惰,所成事业的大小,可以不必强求其平等。这个平脚不平头的真平等,既可免除过去人间壹切不平等的怪现象,且可奖励人类努力服务。总理曾说:“从此以后,要调和三种之人使之平等,则人人当以服务为目的,而不以夺取为目的。聪明才力愈大者,当尽其能力而服千万人之务,造千万之福。聪明才力略小者,当尽其能力以服十百人之务,造十百人之福,所谓巧者拙之奴,就是这个道理。至于全无聪明才力者,亦当尽壹己之能力,以服壹人之务,造壹人之福。照这样做去,虽天生人之聪明才力有不平等,而人之服务道德心发达,必可使成为平等了。这就是平等之精神。”(见民权主义第三讲)所以本党劳工政策之社会的基础,其意义,就是壹方面承认工人在政治上、法律上、社交上,有均等的权利;壹方面希望工人努力服务,能力大者服多人之务,能力小者服壹人之务,务使工人阶级和其他阶级间之不平等的现象,可以根本消灭,工人们都以服务为目的,这才是平等的精神,是本党劳工政策之社会的基础。

  (三)政治的基础

  中国工人目前的状况,总理已经观察得很清楚了,曾说“中国现在是世界中最贫弱的国家,受各国的种种压迫,所处的地位是奴隶的地位。……我们中国现在是做世界列强的奴隶,凡是和中国有约通商的国家,都是中国的主人。……国家的地位既然是很低,我们人民的地位自然也是低,做工人的地位当然更是很低。……中国工人现在还不受本国资本家的害,本国还没有大资本家来压迫工人。……中国工人是受外国资本家的压迫。……外国资本家用什么东西来压迫中国工人呢?他们是用货物来压迫中国工人。他们的货物怎么样可以来压迫中国工人呢?是借国家保护的力量来压迫中国工人。……从前中国和外国立了许多不平等的条约,给了外国许多的特别权利,其中有壹件最重大的,就是把海关拨归外国人管理。进出口货物的税都是由外国人收,他们收多少就是多少,我们中国人不能过问。……我们现在失去的海关,就是失去了保护各种实业的门户。因为门户大开,所以洋货源源而入,运到各省内地,用很便宜的价钱发卖。普通人因为爱便宜,所以不用土货,要用洋货。因为土货没有人买,洋货总是畅销,所以土货就被洋货打败。……土货消灭于无形,洋货充斥于市面。不但是洋货充斥于市面,就是外国银行发行的纸币也是通行于各地,中国的纸币也是被外国的纸币打败了。所以中国人民就谋生壹方面的经济说,完全是处在外国的经济压迫之下。中国国家表面上虽是独立国,实在成了外国的殖民地。因为成了外国的殖民地,受了外国这样大的经济压迫,所以中国工人便谋生无路。……中国海关交到外国人去管理,是在从前那些中外不平等的条约之中载明过了的,所以我们要争回海关的管理权,便先要和外国交涉,废除壹切不平等的条约。……由此看来,中国工人不只是反对本国资本家,要求减时间、加工价,完全是吃饭问题,最大的还是政治问题。”(见总理在十三年劳动纪念节对各工团的演说词)可见中国工人目前所受的最大压迫是帝国主义。帝国主义不但靠了不平等条约,占据中国的海关,来夺取中国土货的销场,减少中国工人的工作机会,而且靠了不平等条约,实行移植资本,利用他们雄厚的资本,在中国设厂制造,榨取中国工人的汗血,以餍其下流的欲望。所以中国工人要求解放,当然应该首先反抗帝国主义。

  军阀官僚买办土豪是帝国主义者有力的工具,所以他们也是我们革命的对象;这在本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已经有详细的说明了。其言曰:“盖帝国主义者,欲使中国永为其次殖民地,则其所采之方法,莫大于阻遏中国之国民革命运动;而欲阻遏中国之国民革命运动,则其所采之方法,又莫大于遮断国民间之各阶级的联合,尤莫大于摧残农工阶级之发展。盖不如是,则不能分散国民革命之势力也。而买办阶级与土豪,其性质上实为摧残农工商各阶级之利器,故必利用之,以垄断中国经济之利益,同时即以窒塞中国国民革命之生机。顾经济上之势力,必得政治上之势力,为之辅助,然后能活泼无碍,以日即于繁荣,故又必收军阀官僚以为己用,使政治上之势力,归于掌握。所以军阀官僚买办土豪之于帝国主义,实犹车之双轮,鸟之双翼。而军阀官僚与买办土豪,其生活之目的与条件,同为掠夺国家及人民之利益以自肥,于是四者之间,不期然而出于共同行动。帝国主义,得此工具,遂敢悍然破坏中国国民革命而无所惮。”证之中国现状:军阀则勾结帝国主义,把持地方。其唯壹目的,在掠夺国家及人民之利益,其唯壹手段,在拥兵自卫,官僚则助军阀为虐,以掠夺国家及人民之利益,以肥军阀,且藉以自肥;买办则为虎作伥,帝国主义如虎,买办为之伥,对于中国国民,择肥而噬;土豪则在乡村间,自为刀俎,而以人民为鱼肉。故帝国主义的心目中,对此四者,实为最便应用的有力工具。帝国主义和军阀官僚买办土豪,其关系既如上述,所以反抗帝国主义,必须同时反抗其工具军阀官僚买办土豪,务使内应无人,庶几反帝国主义的工作可以彻底,中国工人要求解放的希望,才有实现之可能。所以反抗帝国主义及其工具军阀官僚买办土豪,造成自由独立的民主国家,是本党劳工政策之政治基础。

  (四)经济的基础

  总理曾说:“我们在中国要解决民生问题,想壹劳永逸,单靠节制资本的办法是不足的。……因为外国富,中国贫。外国生产过剩,中国生产不足。所以中国不但是节制私人资本,还要发达国家资本。……中国工人虽多,但是没有机器,不能和外国竞争。全国所用的货物,都是靠外国制造输运而来,所以利权总是外溢,我们要挽回这种利权,便要赶快用国家的力量来振兴工业,用机器来生产,令全国的工人都有工作。到全国的工人都有工做,都能够用机器生产,那便是壹种很大的新财源。如果不用国家的力量来经营,任由中国私人或者外国商人来经营,经营的结果,也不过是私人的资本发达,也要生出大富阶级的不平均。……我们主张解决民生问题的方法,不是先提出壹种毫不合时用的剧烈办法,再等到实业发达以求适用,是要用壹种思患预防的办法,来阻止私人的大资本,防备将来社会贫富不均的大毛病。这种办法才是正当解决今日中国社会问题的方法。”(见民生主义第二讲)中国目前的产业状况,真是幼稚得可怜,制造工业的户数,共计2,388,190户,而使用机器的工厂,仅有20,746户,约占全体制造工业的1%。从事制造业的工人数,共计11,483,598人,而从事机器工业的工人数,仅有648,524人,约占全体工人的6%。(参考周佛海先生著三民主义之理论的体系第四章第三节)所以中国目前应当发达生产,这是任何人不能否认的。不过只谋发达生产,而不谋思患预防,数十年后,仍难逃社会革命的惨剧。因此总理对于解决中国经济问题的方法,主张把保护、发展、限制、互相为用,于建设生产秩序之中,寓工业社会化之意,庶几可免蹈资本主义之覆辙,人人可以享受资本的利益,而无资本家压迫劳工的弊害。

  所以本党劳工政策之经济的基础,在积极的方面,就是反抗帝国主义者的经济侵略,保障本国工业,使工业逐渐社会化;在消极的方面,就是节制私人资本的发展,使社会上贫富不均的现象逐渐消灭。因为目前中国境内经营产业的资本,实有三种:壹种是私人资本,壹种是国家资本,壹种是外国资本。外国资本在目前最占优势,其次是私人资本,再次是国家资本。所以中国要谋发达生产,当然不能不先反抗外国的资本侵略。要反抗外国的资本侵略,不能不谋发达本国资本,但是本国目前的国家资本势力很微小,绝不能和外国资本抵抗,因此在过渡时期,不能不保障本国的私人工业。为预防本国私人工业的无限制的发展,致蹈外国资本主义的覆辙,所以要使工业逐渐社会化,同时实行节制私人资本。所谓工业社会化有两方面的意义:就是生产技术的社会化,和生产工具的社会化;前者是指利用机器,采用分工制度,实行大规模的生产;后者是指把生产工具,如工厂、机器、原料等壹切生产资本和货币资本,收归社会全体人民所共有,不许私人独占。所谓节制资本,有直接和间接的两种方法,直接节制的方法,就是限制私人财富的集中,如实行累进的所得税遗产税等是;间接节制的方法,就是消灭贫富不均的趋势,如改良工人的待遇和生活等是。劳工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其最重大的要素,是在经济问题。所以使工业社会化是解决劳工问题之最彻底的方法。改良工人的待遇和生活,虽则不是彻底解决的方法,然而在此过渡时期至少可以减少贫富不均之趋势,使工人们可以得到壹些实惠。

  第三章 中国国民党劳工的主要纲领

  本党劳工政策的主要纲领,在国家的方面,就是对于劳工的问题,依国家的权力,用立法行政的方法,求达解决的目的。其意义不外下列两种:壹是抑制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二是扶助劳工,使他们的生活向上。

  壹 抑制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

  私人资本主义发展的结果,贫富不均的现象,势必日益显明,久而久之,社会上便只有两种人:壹种是极富的资本家,壹种是极贫的工人。富者愈富,贫者愈贫,于是阶级斗争,社会革命的惨剧,便有乘机爆发之可能。自从世界资本主义的怒潮,冲破了闭关自守的中国,大量的机器,运入中国,占领了中国的市场之后,中国的手工业者,遂因失去市场而失业,中国手工业制度,遂在世界的机器工业制度的压迫之下,渐次崩坏。同时,帝国主义的国家,不仅把中国作为销货地,而且作为投资地,外国在中国经营的工厂,逐渐增加,中国新兴的资本阶级,也渐次发展。而失业的手工业者和农民,都网罗于大规模的机器工厂中去了。中国目前私人资本主义的势力,虽则还没有像欧美帝国主义的国家,那样发达,然而尚不思患预防,将来仍难免蹈他们的覆辙。总理未雨绸缪计,所以预订了节制资本的方法。所谓节制资本,并不是节制“资本”的本身,而是节制“资本”的所有权,换句话说:就是要消灭资本的弊端,发挥资本的效用。因为就资本之经济的性质来研究,资本是生产上不可缺的要素,假使节制了资本的本身,足以使人类的生活,越陷于困穷,节制“资本”的所有权,就是要把资本为大众所利用,不为少数人所操纵,所以其最大的作用,便是抑制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壹方面抑制私人资本,壹方面发达国家资本,才是本党节制资本的真意义。所以,总理在民生主义演讲中会说:“现在外国所行的所得税,就是节制资本之壹法。但是他们的民生问题究竟解决了没有呢?中国不能和外国比,单行节制资本是不足的。因为外国富,中国贫,外国生产过剩,中国生产不足。所以中国不单是节制私人资本,还是要发达国家资本。”(见民生主义第二讲)二 扶助劳工使他们的生活向上

  在私人资本主义的社会,种种生产的方法,都是向著赚钱的壹个目标来进行。所以那些资本家见到有钱可赚,什么问题都不顾了。资本家和劳工的关系,只有对等的关系,资本家购买劳力,劳工出卖劳力,双方只有劳力买卖的事实,并无何种情谊之可言。这种劳力的买卖,资本家和劳工两阶级间,便产生了许多冲突,生出了许多弊害。中国以前是在手工业时代,所以这种现象,还没有明白显露出来,自从外国机器工业制度,输入中国之后,才逐渐地显著了。固然中国目前劳资间的冲突状况,还没有像欧美帝国主义的国家那样猛烈,然而因为帝国主义的国家之投资侵略,和劳工本身的觉悟,这种冲突,已经由通商大埠普及于全国各地。所以中国如果要免受社会革命的惨剧,必须在抑制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之外,同时扶助劳工,使他们的生活向上。所以,总理在桂林军政学各团体欢迎会的演说词中会说:“我们革命……不是今年革命,明年又来革命,革命要用彻底的方法,才可以永久享幸福……所以要解决民族问题,同时不能不解决民权问题;要解决民权问题,同时不能不解决民生问题。这三民主义,就是救种种痛苦的药方。这三个问题,如果同时解决了,我们才可以永久享幸福。如果达到了民有、民治的目的,不管民享的问题,二三十年后必定再有壹种痛苦发生……我们如果把民生问题,现在能够同时来解决,就可以免将来经济革命的痛苦。”(见孙中山先生演讲集)劳资间所以要发生冲突,为的是劳工生活困苦,要求改善,换言之,无非是民生问题。所以扶助劳工使他们的生活向上,虽则不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唯壹方法,然而不能不承认其是必要方法。

  至于设施方面,约而言之,计分十三种:1.发达国家资本,2.直接缴税,3.工厂取缔,4.童工女工的限制,5.工作时间的限制,6.最低工资率的规定,7.劳工保险,8.失业救济,9.承认劳工团体的行动,10.劳工教育,11.劳资争议调解及仲裁,12.取消包工制,13.工者有其股 利润社会分红(1)发达国家资本

  发达国家资本,就是节制资本之积极的目的,其意义已如上述。总理在民生主义演讲中曾说:“我先才讲过,中国今日单是节制资本,仍恐不足以解决民生问题,必要加以制造国家资本,才可解决之,何谓制造国家资本呢?就是发展国家实业是也。其计划已详于《建国方略》第二卷之《物质建设》,又名曰《实业计划》,此书已言制国家资本之大要。前言商业时代之资本为金钱,工业时代之资本为机器,故当由国家经营。设备种种之生产机器为国家所有。好像欧战时候,各国所行的战时政策,把大实业和工厂都收归国有壹样,不过他们试行这种政策不久便停止罢了。中国本来没有大资本家,如果由国家管理资本,发达资本,所得的利益归人民大家所有,照这样的办法,和资本家不相冲突,是很容易做得到的。”(见民生主义第二讲)因为私人资本制度的生产目标在赚钱,赚钱的动机,是“自利”的,所以结果必致造成贫富阶级的对立,而促成社会革命的爆发。国家资本制度的生产目标在养民,养民的动机,是“互利”的,所以结果可以使得人人享受资本的利益,不致再感觉资本的痛苦,社会上贫富不均的现象,可以逐渐减少,而社会革命的惨剧,也可以消灭于无形。况且国家实业发达,工人工作机会增多,工人的生活状况,当然也随之有改善的可能。

  (2)直接征税

  直接征税,就是像欧战时期英德法等国实行的利得税壹样,尽可能的范围内,使劳工阶级的负担减少,使资产阶级的负担增加,将多数国民应纳的税,移归少数富豪负担。总理在民主主义的演讲中曾说:“至于第三种直接征税……就是用累进税率,多征资本家的所得税,和遗产税等。施行这种税法,就可以令国家的财源,多是直接由资本家而来;资本家的入息极多,国家直接征税,所谓多取之而不为虐。从前的旧税法,只是钱粮和关税两种;施行那种税法,就是国家的财源,完全取之于壹般贫民,资本家对于国家,只享权利,毫不尽义务,那是很不公平的。”(见民生主义第壹讲)况且直接征税本来是节制资本的壹种方法,所以在不妨害国民经济发展的范围内,应该多向资本家征收所得税,庶几抑制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之主张,可以实现。国家的税收丰富,方可以改良种种社会事业。

  (3)工厂取缔

  工厂取缔(此处意为“约束、监管”——录入者注),不但是抑制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的壹种方法,而且也是扶助劳工使他们生活向上的必要手段。因为私人资本主义之经营工厂的目的,是在赚钱,所以种种设备,务求省费,关于安全的设备、卫生的设备、大概都不十分注意。至于工人年龄问题、工作时间问题、工资问题,在厂主方面,往往但求价廉的工人,女工童工是不计的。工资愈便宜愈好,工人的生活是不计的,工作时间愈长愈好,工人的健康是不计的,所以工厂取缔的意义,就是要把工厂方面关于安全的卫生的种种设备,和关于劳工本身的年龄、工资、工作时间等等,加予相当的规定和限制,务使劳工在精神上、物质上,都能够很安逸,庶几在工作上也能够收较大的效果。

  工厂法的性质,就是根据工厂取缔的意义,把工厂安全设备、工厂卫生设备、工人年龄问题、工作时间问题,和工资问题等等,用明文来规定,同时并拟定罚刑,使得雇主不能不遵守、不敢不遵守。

  工厂安全设备,其意义,不外指机器四周、设备保险装置品,和其他有危险之处,安置适当的防卫物而言。因为工业灾变,往往随工业的发达而增加,然而这种灾变绝非不可避免的,即使工厂能够考究安全的设备,则大部分的灾变自然可以减少,或#P37#免除。关于工厂安全设备的具体事件,约而言之,有下列4种:1.工人身体上的安全设备,2.机器布置上的安全设备,3.工厂建筑上的安全设备,4.工厂消防上的安全设备。

  工厂除了实行安全设备之外,倘使能够同时对于工人,再施以安全教育,则得益更多。因为安全设备固然紧要,但是安全教育,尤属根本之#P38#。关于工厂安全教育的具体方法,约而言之,有下列3种:1.安全演讲的举行,2.安全幻灯和影片的演映,3.安全图书和小册子的分送。

  工厂卫生设备,其意义,可分消极和积极两种。消极意义,不外防范工人的疾病,减少工人的痛苦;积极的意义,可以使工人精神愉快,增加其工作的乐趣。关于工厂卫生设备的具体事件,约而言之,有下列6种:1.工厂内清洁上的设备,2.工厂内空气流通的设备,3.工厂内光线的设备,4.工厂内饮料的设备,5.工厂内盥洗和厕所的设备,6.工厂内防卫毒质和飞尘的设备。

  上述六种设备,是工厂卫生中当首先举办的。至于其他如工人诊断所,疗养院等,都是和工人卫生有关,工厂倘能举办,则不但对于工人有所增进,便是对于公众卫生也有好处。

  (4)童工女工的限制

  童工女工的限制,是根据下列的几种理由:

  壹、限制童工的理由:1.儿童劳动,足以妨害身体的发育。2.儿童劳动,足以使其精力早衰,因而减少其工作的年限。3.儿童劳动,必不能使受完全的教育。4.儿童劳动,足以养成不良的习惯,而增加犯罪的行为。5.儿童劳动,足以增加成年工人失业的机会。

  二、限制女工的理由:1.女工的工作,过度疲劳,足以陷于妊娠不能的状态,或生产体弱的婴孩。2.女工的工作,过度疲劳,对于子女的保育,势必不能周全。3.妇女劳动,容易在青年时代,丧失其身心的机能。4.妇女劳动,足以增加男工失业的机会。

  厂家之所以要雇佣童工女工的原因,大概不外下列二种:1.因为童工女工较之成年男工,容易指挥。2.因为童工女工的工资,可以比较成年男工低廉。

  总而言之,就是私人资本制度,为赚钱的目标,尽量发挥他们的的自私心罢了。

  限制童工女工的理由,既如上述,所以关于童工的最低年龄、保护年龄、工作时间,和女工的工作时间、危险工作的禁止、产前产后的保护等等,都必须另行明文规定,庶几童工不致妨害其身心的发育、女工不致妨害其母体的健康。

  本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改良工人状况之具体事件,在童工女工方面,有下列的决议:“保护童工女工,禁止14岁以下之儿童作工,并规定学徒制,女工在生育期内,应休息六十日,并照给工资。”

  关于童工的最低年龄,各国普不壹律,必须斟酌本国社会和教育状况、儿童发育的程度,和产业上的情形而定。所谓最低年龄的意义,就是限制工厂不准雇佣较规定最低年龄更小的儿童工作,非特保护儿童身体的发育。抑且予以相当期限,致力于普通教育的机会。

  关于童工的保护年龄,其意义,就是指即使已合最低年龄的童工,还应该定出壹种保护年龄来,而后童工保护立法的精神,方能彻底。保护年龄的标准,各国也多不同,不过就最近的趋势,最低年龄的标准,已逐步提高,而保护年龄的区别,或将废止。

  关于童工的工作时间,所以必须另行规定著,其意义,也无非是因童工身体发育未全,倘不另行规定,则不足以资保障。各国对于童工的工作时间,虽则也都有另行规定的,然而因为国际经济竞争的关系,往往不敢决然实行。我们只要看英国限制十八岁未满者的立法,迟到1847年以后才实行,可想而知了。

  关于女工的工作,所以必须特别规定者,其意义大概不外下列二种:1.保护母体的健康。因为妇女都负有生育子女,维持民族的责任。工厂工作,往往容易损害母体的健康,所以必须特别规定,予以限制,方足以资保障。2.维持社会的风化。因为工厂中男女工人混在壹处,往往容易发生伤风败俗的事情,白天尚可,深夜更甚,况且女工还有照料家庭和管理子女的责任。所以女工的工作时间有特别规定之必要。

  (5)工作时间的限制

  工作时间的限制,其理由大概不外下列二种:

  壹、就人道上来研究

  劳工也是人类的壹份子,不是牛马,不是机器,过度疲劳,势必影响其身体的健康,固然多做些工作,可以多加些工资,然而在人道上,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

  况且谁无父母、谁无妻子,因为工作时间过长,夺去他家间娱乐的机会,在人道上也是说不过去的。

  二、就增加生产上来研究

  工厂对于劳工,其唯壹目的,无非是增加生产。以前工厂主,往往误会,要增加生产,必须增加工作时期。其实他并没有注意到工人的疲劳问题。这种疲劳状态,是和工作时间成正比例的,就是工作时间愈长,疲劳状态愈深,当然恢复的时间愈缓。所以长时间的工作,并不比在相当的较短时期的工作,能够增加生产。因为疲劳后的工作,其效率必然渐减、效率减,其出品当然亦随之递减或#P45#劣。而且身体疲劳,动作不能自主,更易发生其他意外的危险。工厂主假使能够注意工人的疲劳问题,那么相当的减少工作时间,当然不但对于工厂无害而且还是有益呢!

  限制工作时间的效用,就各国实行后的结果来观察,已经有下列四点:1.提高工作的工作效率,2.引起劳工的生活程度向上,3.促成技术的进步,4.促成组织的改善。

  本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改良工人状况之具体事件,在工作时间的限制方面,有下列的决议:“主张八小时工作制,禁止十小时以上的工作。”

  (6)最低工资率的规定

  工厂法完备,关于安全设备、卫生设备可以完全,关于童工女工可以保障,关于工作时间可以限制,又如关于工资的支取,盈余的分配都可以有适当的规定,然而如果工作的代价太大,仍不能贯彻扶助劳工使他们的生活向上的初衷。所以必须要有最低工资率的规定。

  最低工资率的意义,就是平衡雇主和劳工间对于订定工资历来不平等的方法。想用国家的权力,稍抑资本家独断工资,而维持双方势力的平均。明定最低限度的工资标准,使劳资两方各有所依据,不再作无所谓的争执,这是最低工资率的意义。最低工资率的效用:在工人方面,有最低工资率在,工资不能再降于定例之下,因之工人的的困穷可以减轻,工人的身体和精神可以保持,不致再受向日所得不足维持生活的痛苦。自有最低工资率之后,工人间之竞争,非复竞争工资的高低,而为竞争工作的优劣;在资本家方面,则所不得不竞争者,是在管理上的效能。两方面既都在工作上著力,生产方法当然可以日益改进,那么全社会上都可以享受其利益了。

  最低工资率之目的,既在提高过分低廉的工资,所以工资审定的标准,遂成为壹个重要的问题了。所谓最低工资者,究竟是指维持其生命的“生存工资”?还是兼及精神上道德上幸福的享受?是专顾工人自身的温饱?还是估计其壹家的生计?此外:关于工人失业问题,童工和未熟练工人的最低工资问题,和熟练工人的恶较高工资问题,哪有不能不联带顾及之必要。本党劳工政策的意义,既是抑制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扶助劳工,使他们的生活向上。所以关于最低工资率的规定,当然不妨害民族资本发展的范围内,应该尽量地扶助劳工,不但顾及工人自身的温饱,而且应该同时顾及其壹家的生计。不但维持其在业时的生计,而且应该兼顾其失业后的生计。

  本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改良工人状况之具体事件,对最低工资率之规定,有下列的决议:“最低工资之制定”

  (7)劳工保险

  劳工保险之目的,因为劳工大概都靠工资来维持生活的,倘使壹旦不幸而丧失其工作能力,其生计必然因之断绝。无论劳工的工作效力如何精良,工资如何优厚,非将种种意外的危险,如伤害、疾病、生产、养老、失业等,先有相当的解决,其经济上的地位,决难稳固。工业愈发达,工人意外的危害亦愈多,所以要有劳工保险的方法,补偿劳工,因为意外的危险减少或丧失其工作能力或工作机会,所受经济上的损失。

  劳工保险的方法,分任意的和强制的两种。任意保险,就是可以随工人自由意志来保险,政府不取干涉态度;强制保护,就是不可以随工人自由意志来保险,由政府明定办法,强迫工人保险。因为劳工的生活困难,所得工资往往仅足够维持其生活,多不愿加入任意保险,所以各国在实际上大概都行强制保险。

  劳工保险的种类,分下列五种:1.伤害保险,2.健康保险,3.养老及疾病保险,4.孤儿寡妇保险,5.失业保险。

  伤害保险,亦名工业灾害保险,就是对于因工作而伤害的劳工,给予经济上相当的救济。健康保险,亦名疾病保险,就是对于因工作而致病的劳工,和孕妇在生产前后,暂时丧失其工作能力时,给予经济上相当的救济。养老及残废保险,就是对于因年老或残疾不能工作的劳工,给予经济上相当的救济。孤儿寡妇保险,就是对于贫苦无依的劳工的孤儿寡妇,给予经济上相当的救济。失业保险,就是对于因偶然的事故而失业的劳工,给予经济上相当的救济,失业保险是劳工保险中的最难办的壹种保险,然而又是最切要的壹种保险。

  本党对于劳工保险,本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工人运动决议中,有下列的决议:“改良工厂生产、设置劳工保险。”

  (8)失业救济

  失业救济,就是对于壹般失业工人谋如何救济之道。要彻底明了失业救济的意义,应当先明了失业两字的意义。失业两字的意义,是指“具有劳动的能力和意思,而不能求得相当的职业。”所谓相当的职业,是指在普通壹般的报酬之下,参酌本人的力量、智能、经验,而恰能胜任,且对于身体上、精神上和生活上都甚适当的职业。出于自己的任意或怠惰的不就业,或游民,绝不能算为失业者;又因为身体上精神上的不能或不适而不就业,亦不能算为失业者。

  失业的原因,大概可分: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和个人的四种。社会的原因有六:1.人口过多,2.土地专权,3.财富和进款分配不均,4.工业训练的缺点,5.工会组织不健全,6.缺乏劳工介绍所。政治的原因有二:1.法律上的缺点,2.关税制度复杂。经济的原因有十五:1.经济循环期的变动,2.工业的进化和变迁,3.工业管理上的缺点,4.季节工业的影响,5.工商业的消息不准,6.滥用信用制度,7.分工过于精密,8.过度的劳动,9.同业家的竞争,10.童工的竞争,11.原料缺乏,12.劳动准备,13.钱币发行不统壹,14.投资和投机的太多,15.同盟罢工和工厂停闭。个人的原因有五:1.智力和体力的欠缺,2.道义上的缺点,3.缺乏经济的维持,4.本人疾病、残废和衰老,5.自身事业性质的变动。上述四种,都是经济的原因。此外尚有非经济的原因,就是偶然的原因,壹是天灾、二是人祸。

  失业的弊害,也可分主观客观的两种。主观的弊害就是害及个人,客观的弊害就是害及社会。主观的弊害有四:1.陷入贫穷,2.伤害伦理,3.妨碍道德和文化发展,4.个人精神的损失和意外费用的增加。客观的弊害有七:1.妨害社会治安,2.阻碍社会进化,3.增加社会负担,4.影响国家地位,5.影响财富的分配,6.增加社会上犯罪和死亡率,7.减少壹般人的财富。

  失业救济的方法,莫善于消灭失业的原因,失业的原因有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和个人的四种。所以失业救济的方法,当然也不能不就这四种方面来想法。在社会方面的救济方法就是:1.设立公的或私的职业介绍所,2.举办失业保险,3.促进工会组织的健全,4.暂时节制生育。在政治方面的救济方法就是:1.废除不平等条约,2.实行保护关税政策,3.制定劳动赔偿法和劳动保险法,4.举办公共事业,5.实行移民垦殖。在经济方面救济方法就是:1.实行薄利多销主义,2.注意每个工人的生产力,3.增加工资,4.矫正生产品的数量,5.矫正季节工业,6.公平事业的调剂,7.限制商业信用,8.维持财富平均,9.公平享受生产的结果,10.工厂内设置雇工部,11.区分征税的种类,12.节省靡费,13.鼓励劳工储蓄,14.提倡合作精神。在个人方面的救济方法就是:1.增进工人的技术教育,2.增进工人的补习教育,3.切实限制未及标准年龄的儿童工作,并减少童工的工作时间。

  关于失业救济,本党第壹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有下列的主张:“国民党之主张,则以为工人之失业者,国家当为之谋救急之道。”

  (9)承认劳工团体的行动

  承认劳工团体的行动,是使他们的生活向上的必要的步骤,当然同时也是抑制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的壹种方法。所谓承认劳工团体的行为,便是承认劳工团体有罢工权,有和雇主缔结团体契约权,和有言论、出版、集会,和办理劳工福利事业之自由。在从事手工业时代,或工厂工业尚未发达的时代,公认的工资,和工作时间,大概都是随著雇主或包工制中的工头的意志为依归。后来劳工团体逐渐成立,势力逐渐膨胀,工人们觉悟得非大家联合起来作团体的行动,不足以图存。因为工人个人的知识、经验和才能当然远不及雇主和工头,工人个人和雇主交涉,结果必然是工人吃亏。所以必须要大家联合起来,作壹致的行动,和雇主交涉,才能得较公平的待遇,而达改善生活之目的。同时也可以抑制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所以承认劳工团体的行动,实在是本党劳工政策之最主要的纲领。

  所以本党第壹次全国代表大会议决关于工人的政纲有:“保障劳工团体,并扶助其发展。”之规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议决关于改良工人状况之具体事件有:“在法律上,工人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罢工之绝对自由”之规定。总理公布的工会条例,有下列各条:

  第三条 工会与雇主团体立于对等之地位,于必要时,得开联席会议,计划增进工人之地位及改良工作状况,对论及解决双方之纠纷或冲突事件。

  第四条 工会在其范围以内,有言论出版及办理教育事业之自由。

  第十条 工会之职务如下:(1)主张并拥护会员间之利益,(2)会员之职业介绍,(3)与雇主缔结团体契约,(4)为会员之便利或利益而组织之合作银行、储蓄机关,及劳动保险,(5)为会员之娱乐而组织之各项娱乐事务,会员恳亲会及俱乐部,(6)为会员之便利或利益而组织之生产、消费、购买、住宅等各种合作社,(7)为增进会员之知识技能而组织之职业教育、通俗教育、劳工教育、演讲班、研究所、图书馆,及其他定期不定期之出版物,(8)为救济会员而组织之医院或诊治所,(9)调解会员间之纠纷,(10)关于工会或工会会员对雇主之争执及冲突事件,得对于当事者发表并征集意见,或联合会员作壹致之行动;或与雇主之代表开联席会议;执行仲裁;或请求雇主方面共推第三者参加主持仲裁;请求主管行政官厅派员调查及仲裁,(11)对于有关工业或劳工法制之规定、修改、废止等事项,得陈述其意见于行政官厅、法院,及议会,并答复行政官厅法院及议会之咨询,(12)调查并编制壹切劳工经济状况,及同业间之就业、失业,暨壹般生计状况之统计及报告,(13)其他种种之有关于增进会员之利益,改良工作状况,增进会员生活及知识之事业,(14)工会在必要时,得根据会员之多数决议,宣告罢工,但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宁,或加危害于他人之生命财产,(15)工会对于会员工作时间之规定,工作状况及工厂卫生事务之增进及改良,得对雇主陈述意见,或选出代表与雇主方面之代表组织联席会议讨论及解决之。

  (10)劳工教育

  劳工教育,其意义大概不外下列三种:1.劳工技术教育,2.劳工补习教育,3.劳工子弟教育。

  劳工技术教育,就是对于劳工本人,给予技术上的教育,目的在增进劳工的工作技能,使得雇主可以增加生产,使得劳工可以改善生活。

  劳工补习教育,就是对于劳工本人,给予补习教育的机会,目的在使得劳工完成国民的资格,能够应付环境壹切的需要,实际就是所谓成人义务教育。

  劳工子弟教育,就是对于劳工子弟,给予普通教育的机会,实际就是所谓平民义务教育。

  受教育本来是人们的壹种权利,不应该有贫富阶级的区别。现社会,因为有私人资本制度的关系,不能免费受教育,同时因为劳工生活困难、急欲谋生,无暇再受教育。所以教育机关,就渐渐地变为资产阶级的专属品了。然而要提高壹国的文化,必须先提高国民的教育程度,要提高国民的教育程度,决不是提高少数资产阶级的教育程度,是提高多数国民的教育程度。劳工也是国民壹份子,而且人数也较多,那么要提高壹国的文化,当然不能不先提高劳工的家教育程度。况且劳工未受教育,便容易受雇主的欺骗,所以就扶助劳工,使他们的生活向上的立场上来说,劳工教育有提高之必要,再则,劳工因为未受教育,知识幼稚,思想单纯,在所难免,当然对于工作效力,也要受相当的影响。所以就增加生产的立场上来说,劳工教育,也有提倡之必要。

  所以本党第壹次全国代表大会议决关于工人的政纲,有:“改良劳动者之生活状况”的规定。本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议决关于改良工人状况之具体事件,有“厉行工人教育,补助工人文化机关之设施”的规定。

  (11)劳资争议解释及仲裁

  劳资争议调解及仲裁,是因为雇主和劳工间,因为利害关系之不同,有时发生冲突,工人罢工,雇主停业。倘久延不决,不但劳资双方都蒙不利,便是国家社会也受极大的影响,所以必须要有壹种方法,在冲突初起的时候或中间,从事调解或仲裁。

  调解及仲裁的方法,依能力的等级,可以分为十壹种:1.调解,2.试验调停,3.正式调停,4.自愿仲裁,5.劝告判决,6.工资局解决,7.强制调查,8.负责仲裁,9.强制仲裁,10.形似法庭裁判,11.法律解决。

  (1)调解,就是丝毫不借外力,纯由双方自行排解。(2)试验调停,由政府调查双方争执的原因,设法使各方的意见渐趋接近,既不能用权力来干涉,亦不能设立特别审理机关之调停。(3)正式调停,由政府召集双方当事人,用和平的手段,解决其分歧的意见。(4)自愿仲裁,就是争议当事者双方自愿或自动服从第三者的仲裁,而不表示反对的。(5)劝告判决,就是当事人受裁判所判决时,双方可承受或拒绝裁判所的判决,不过壹经判决之后,责任就算终了。(6)工资局解决,就是当劳资双方发生争议时,政府得设立工资局从事解决,由雇主和劳工双方组织之,其主席则由政府指定,其始为壹种团坐讨论的形式,及后逐渐趋于强制仲裁的形式。(7)强制调查,由政府制定争议双方,提出簿据,并发誓证明属实,再由委员会调查壹切争议情形;在进行期中,工人不得罢工,雇主不得停工;其目的在宣布双方争议的事实,依据事实,引用公意,使双方自觉地趋于和协的途径,绝对没有强制服从的意思。(8)负责仲裁,就是当事人对于争议之点,有壹方提出异议,他方即须承受。(9)强制仲裁,由政府召集劳工和资本家及公共团体三方面的代表,组织仲裁庭。倘有工潮发生,必须提交此会审理调查,用强迫手段处理。在审理期内,双方不得停工和罢工,到判决后,双方必须遵守其判决,不准反抗。(10)形似法庭裁判,凡是法庭的壹切人员,都做政府的代表,所以表示政府的威信。其裁判权,比较强制仲裁更严。(11)法律解决,就是政府依法律条规,强制处理其争端。

  总理公布的工会条例,关于劳资争议的调解和仲裁,有下列的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官厅对于管辖区域内之工会,对雇主间发生争议或冲突时,得调查其冲突之原因并执行仲裁,但不为强制执行。

  关于公用事业之工人团体与雇主冲突状况,扩大或延长时,行政官厅应经过公平审慎之调查及仲裁手续以后,如双方仍相持不下者,得执行强制判决。

  (12)取消包工制

  取消包工制,就是取消雇主和劳工中间的包工头的制度。包工制不是件工制;包工制是雇主希图减少招顾工人,和管理工人的麻烦起见,把招雇工人,和管理工人的手续,委托壹个或几个包工头去负责,关于工作时间的长短,工资的多少,雇主只和包工头接洽,由包工头和壹般劳工接洽。件工制是雇主直接招雇劳工,不过对于工资的计算法是以件来计算罢了。

  包工制中的包工头,名义上虽然也是劳工,实际上是劳工中间的壹种特殊阶级。包工头可以不做工,然而其工资倒比劳工的工资大。他不但要克扣劳工的工资,而且往往勾结雇主,为虎作伥,掠夺劳工的利益,以肥雇主,且借以自肥。

  所以要改良劳工的生活状况,必须首先取消包工制。

  本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议决关于改良工人状况之具体事件,有“取消包工制”的规定。

  (13)工者有其股 利润社会分红

  根据民生主义对于各种生产要素的重要性的充份肯定,以及即反对平均主义又追求民生均富的原则,应当立法确保每壹个生产要素都得到壹样的利润,比如淨利润分成五份,土地 资本 工人 税收 扩大再生产各佔壹份,资本家得到五分之壹,工人得到五分之壹,然后工人内部根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产量进行按劳分配,企业内部就职的工人拥有不可以转让 离职之后无法拥有 确保得到企业五分之壹利润的股份,资本家通常是壹个人或者几个人,工人通常是壹群人,提供经营管理的资本家与提供生产销售的工人之间依然存在合理的收入差距,同时工人也可以分享到非工资性收入,资本家有钱赚,工人也有钱赚。土地收入进入国家税收,所得税进入国家税收,扩大再生产的资本的使用方式经过劳资协商决定。

  本党劳工政策的主要纲领,在劳工的方面,就是由党来领导劳工,对于劳工问题,依劳工们自己团结的力量,用团体壹致行动的方式,求达解决的目的。其意义不外下列两种:壹是严密劳工团体的组织;二是确定劳工运动的方针。

  (1)严密劳工团体的组织

  劳工团体就是劳工们为谋抵抗雇主和其他压迫者,壹方面企求经济生活的改良,壹方面企求经济制度和政治形式的彻底改革,互相联合起来组织的团体。严密劳工团体的组织,其意义,就是要劳工们大家参加劳工团体,参加劳工团体的劳工们,在思想上,组织上、行为上,完全趋于壹致,抑制各个人的单独行动,开展团体的整个行动,过去中国劳工运动之最大的错误,就是只有运动,没有训练,只注意到团体外表的扩大,不注意到团体内部的健全。其实没有健全的份子,绝不会有健全的团体,没有健全的团体,绝不会有健全的运动。没有健全的劳工运动,劳工解放的呼声,终究仍难实现。所以严密劳工团体的组织,是本党劳工政策,在劳工的方面,首先当做的工作。

  (2)确定劳工运动的方针

  劳工运动是劳工自己的运动。劳工们靠自己团结的力量,求达其特殊的目的,做有组织的运动,就是劳工运动。中国劳工运动的起源,当然由于潮流的影响,党部同志的宣传和领导。可是自从劳工们觉悟了需要组织和运动的时候,便会自动地组织起来、运动起来,到了那个时候,外部的力量,是无法可以阻止的。过去劳工运动之所以散漫而无秩序,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壹贯的计划和步骤,因为没有壹贯的计划和步骤,所以力量不能集中、指挥不能统壹,只见局部的零星活动,不见整个的团体活动。不但如此,而且往往容易发生偏激的错误行为,小之足以阻碍劳工运动的发展,大之有影响社会治安和国民生计的危险。所以确定劳工运动的方针,也是本党劳工政策,在劳工的方面必要的工作。

  至于实际工作方面,约而言之,计分6种:1.关于工会的组织。2.关于党团的运用。3.关于工作人员的训练。4.关于壹般工友的训练。5.关于政治要求的努力。6.关于经济要求的努力。

  (1)关于工会的组织

  关于工会的组织,大概不外下列三种原则:壹是依技能别组织,二是依职业别组织。三是依产业别组织。

  壹、依技能别的组织,这是由同壹技能的手工业工人,互相联合起来,组织的团体。他们集合工人的数目很少,利害关系比较接近,壹遇了什么问题发生,彼此所受的影响,都是差不多的,所以组织很容易,而会员也很壹致。不过这种原则,现在已经不适用了;因为要应用这个原则,第壹,须要保持特殊技能的独立性;第二,要雇主方面没有什么抵抗的能力,现在机器日益发明,分工愈细,各种工作方法,完全避免特殊技能的独立性,差不多人人都可以工作,所以第壹个条件,已经完全失其效力。况且雇主方面近年也都组织了团体,而且他们的组织比较劳方的组织强大,势力也比较雄厚,所以第二个条件也根本不适用了。

  二、依职业别的团体。这种组织,比较依技能别的组织,范围当然扩大,但是还只限于壹种职业的工人,不能和其他有连带关系的职业工人,联合起来,做壹致的运动,因之终难达最后的胜利。

  三、依产业别的组织,这是由同壹企业内,各部分不同职业的工人,互相联合起来,组织的团体。这种组织,力量可以集中,指挥可以统壹,不但可以抵抗雇主的压迫,谋生活的向上,而且有彻底改革现代的经济之可能。

  从上面的区别看来,现在各国的工会,大概都有采用第三种组织的趋势。总理在民国13年用大元帅名义公布的工会条例,也是主张采用依产业别的组织,其第六条原文:“工会以产业组织为主,但因特殊之情形,经多数会员之同意,亦得设职业组织。”本党中央党部,在去年规定工人组织的原则及系统,也是主张工会组织以产业别为主,其中有壹段说明采用产业别组织的理由:“工会组织的系统,以产业别为主,不惟于组织上感觉许多方便,并且于实现三民主义上,亦系必要途径。盖工人的痛苦,固有受之于本国资产阶级者,然比较起来,总算很少,而使工人最感受痛苦的,则为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和军阀贪官污吏及买办阶级的压迫。欲使工人得著经济的解放,必须让同业的工人首先团结壹起,共图技术的改进、产业的发达、然后事方有济。所以工会组织系统的产业化,虽经共产党视为利器,但今后绝不能因之舍实现民生主义的必要途径。”所以中国的工会组织必须以产业别为主要原则,这是已经不成问题的了。

  过去工会组织之最大缺点,就是把店员学徒和城市手工业工人,都划入工会组织的范围;因此就造成各地农工商联合战线的破裂。到处是工人和商人两败俱伤,使工商业完全停顿,结果店员失业、店铺倒闭。其实店员的性质,和工人不同,他们可以说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中间的阶级,他们的待遇,比工人优渥,他们的生活,比工人快活;况且店员和店东的关系,绝不像厂主和工人的关系那样单纯,那样无情,其中还有人与人的关系,所以店员组织绝不能和劳工组织混合。城市手工业工人,其中也有做工而兼营商业的,其工厂就是店铺,其产品就是商品,这种手工业工人,如果强令他们和产业工人同壹组织,其中必发生许多纠纷。至于学徒本不是专为出卖劳力而求金钱之报酬的,是自愿屈身以求艺术的,性质既然完全不同,当然更不能强令其和劳工同壹组织。所以今后工会的组织,必须1.依产业别的组织为主。2.把店员、学徒和城市手工业工人划开,另行组织,庶几工会组织可以健全,劳工运动可以尽量发展。

  (2)关于党团的运用

  党团是本党领导民众的壹种有力的工具,以前本党总章第80条规定:“在秘密、公开、或半公开之非党团体,如工会、俱乐部、会社、商会、学校、市议会、县议会、省议会、国议会之内,本党党员须组成国民党党团,在非党团体中,扩大本党势力,并指挥其活动。”所以工会中本党同志,必须组织党团,受所属党部的指挥,从事活动,这是不成问题的。本党过去的工运工作,对于此点,似乎不甚努力,大多数的工会,都没有党团的组织,有少数同志,不明了党和工会组织上的关系,竟把党的组织和工会的组织混而为壹,壹方面丧失了党的活动之特殊的意义,壹方面使工人群众对党和工会观念模糊不清。所以本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党和工会之关系,有下列的决议:

  壹、党为政治目的相同的组织,工会为经济目的相同的组织,党对于工会,在政治上立于指导地位,但不使工会失其独立性。

  二、工会中之党员,应做成工会之中心,其组织与党的组织不应混合,其经济尤其对分。

  三、党的政策可以影响于工会之政策,但不能使工会全无政策,失却民众之主张地位。

  上述的三条决议,关于第壹条的所谓“指导,”关于第二条的所谓“做成工会之中心,”关于第三条的所谓“影响于工会的政策,”都须要党团的运用,由此可知要希望本党劳工政策深入于劳工群众中,党团的组织是的确急不容缓的。

  有人以为,本党在秘密时代,需要党团的组织,在公开时代,可以无须要党团的组织,这种主张实在和“革命军起革命党消”的主张,犯同样的错误。要知道党员固然是民众的壹份子,但是民众未必个个都是党员。党员和壹部分民众或许能够明了党义,但是大部分民众未必个个都能够明了党义。劳工团体的分子,既然未必个个都能够明了党义,当然决无个个都能够明了本党劳工政策之理。要求不明了本党劳工政策的劳工团体的分子,能够奉行本党劳工政策,全赖本党党团的运用得法,况且党团的作用在秘密时代,可以扩大本党的势力,在公开时代可以防止反革命者的离间煽动。

  至于党团运用的方法,有下列7种原则,是应当特别注意的。

  1.应当绝对服从所属党部的指导。

  2.壹切决议和互动应当完全根据本党的政纲和政策。

  3.应当运用团体的多数决议执行壹切事务

  4.应当取得民众团体的重要职务为活动的中心。

  5.应当用劝导或感化的方法取得民众的信仰和服从。

  6.应当严守秘密。

  7.党团的纪律应当特别严厉绝对不能宽容。

  (3)关于工作人员的训练

  工会工作人员,就是指工会的理事监事干事书记等壹般人而言,工会工作人员对于工会壹般的会员,犹之民主国家的官吏对于壹般的人民,工作人员是有能而无权者,会员是有权而无能者。要求国家富强,必须有良好的官吏,要求工会健全,必须要有良好的工作人员。所以训练工会工作人员,是健全工会组织之必要步骤。训练工会工作人员的方法,可以分两方面来研究:壹是对于理事监事干事的训练,而是对于书记的训练。

  (壹)对于理事监事和干事的训练。理事监事和干事是由工友们推举出来处理工会事务的,负有对内训练工友,对外代表工友的使命,责任非常重大,所以应当由所属党部预定训练计划及训练期限,按期召集各该人员加予训练。凡新被选为理事监事或干事者,均应受此强迫训练。训练期间准予向资方请假并照领工资。

  (二)对于书记的训练。书记是工会的雇员,但是因为其知识程度比较工人略高,所以工友们往往容易受其指导。倘使工会书记不得其人,对于工会的进展,势必大受影响。对于工会书记的训练,最好由党部来举办壹种工会书记训练班,专收本党同志,规定资格、程度,及训练期限,训练完毕之后,由党部给予证书,凭此证书方可担任工会书记,无此证书者,不准工会雇用。

  关于训练工会工作人员的具体计划,我于去年曾经替伤害特别市执行委员会拟过壹篇工会书记检定规则,经市执行委员会议决通过呈报中央党务委员会备案。后来试办了壹次,成绩很好,所以今年市执行委员会把这个办法索性扩大了,设立壹个工会书记训练所,现在已经著手招生了。现在把这种规则和计划大纲附录于后,籍供参考。

  《上海特别市工会书记检定规则》

  第壹条 凡本特别市区域内各级工会之书记须壹律受工会书记鉴定委员会之检定。

  第二条 工会书记检定委员会由上海特别市党部派员四人,上海特别市社会局派员三人,组织之指定市党部派员为主席第三条 受检定之工会书记应具下列资格:1.党员。2.初中毕业或有同等程度者。

  第四条 受检定之工会书记须填具志愿书履历书及本人最近2寸半身相片送交工会书记鉴定委员会。

  第五条 工会书记检定方法:1.根据第三条之规定审查各该工会书记之资格。2.审查各该工会书记过去之行为有无违反党义政纲及腐恶言行者。3.考试下列各科:1、民权初步2、三民主义3、政治常识4、公文程式5、关于工运之各种常识。

  第六条 检定合格之工会书记由工会书记鉴定委员会分别发给证书。

  第七条 此项证书之有效期间定为2年逾期须另受检定第八条 检定合格之工会书记如犯下列各项之壹者由市党部取消其资格。1.开除党籍或停止党籍在半年以上者。2.犯刑事处分者。3.发现腐恶行为查有实据者。4.欺骗工友查有实据者。5.不遵守党部政府之指导监督者。

  第九条 各级工会不得聘任不合格或业经取消资格之工会书记,其已聘任者应即撤换,如不服从由社会局惩戒之。

  第十条 本条例经中央常务委员会核准后施行,修正之权亦在中央常务委员会。

  《上海特别市工会书记训练所计划大纲》

  壹、缘起。本市工运向为发达工会数量曾在党政机关登记注册者已达300之多然其质量则犹不能尽如我人之理想大多数之工会会员犹待本党之加紧训练市民训会以为训练之道虽不壹端而指导深入民间之工会书记使其分担领导群众之责则收效必宏无如现下各工会书记才具优越工作努力者尚属少数大多数之书记上也者只能撰拟文稿掌理记录中也者则敷衍场面坐耗会款下也者则或献媚资方出卖工友或勾结匪类煽动风潮其害不可胜宣市民训会惄焉忧之因有工会书记训练所之设而由工会书记训练委员主其事务终于壹年半载之间造成若干健全之书记派赴各工会视事上海工会庶有豸乎二、训练目标。本所训练工会书记政治教育健康教育生计教育休闲教育语言文字教育社会交际教育等均所注意将来毕业之学员应使具备下列各条件:1.了解并信仰三民主义2.了解普通的社会科学3.明了国际形势及列强加我之压迫4.明了有关工会之各项法规并具粗浅之法律知识5.养成运用四权之能力6.能任童子军教练员7.有通常急救之知识与技能8.能组织各种合作社9.能作足球篮球网球等游戏10.能当众发言并能主持会务11.能作文作图绘画12.有服务社会之精神13.有亲近工人意愿与习惯14.有教育工人之能力三、组织。本所之组织如下。(甲)所长总理校务(乙)教务主任1.编制课程2.调制学籍3.物色教师4.实习指导5.考查学院成绩(丙)训育主任1.管理学员日常生活2.指导学员课外作业3.陶冶学员精神人格4.处理学院出席缺席5.掌理学奖惩事项(丁)总务主任1.掌管经费2.处理膳宿3.撰拟文稿4.保管图书5.日常庶务四、经费。本所拟招学员50人予以6个月之训练由本所供给膳宿书籍及服装等费每月约需1200元6个月共需7200元(另附)五、学程。本所每日上课8小时上午8时至9时为早操下午4时至5时为业余运动其余6小时为学习时间兹规定事呈如下:

  (课程.学分)党义4/童子军训练3/注音符号1/劳工问题2/工会书记须知2/工会之组织与训练2/民权初步2/革命纪念节演说1/帝国主义研究压迫中国史略2/公文实习(注重实习)3/合作组织2/七项运动研究1/统计常识2/政治常识2/法学常识2/社会学大纲2/经济学大纲2/社会心理学大纲2/劳工教育概论2六、学院资格

  (甲)年龄:18~35岁(乙)人品:品行端方体格健全(丙)学历:1.中等学校毕业执有凭证者2.高等小学毕业服务三年以上有切实证明者3有.相当程度而曾任小学教师二年以上有切实证明者4.曾在党部服务壹年以上有切实证明者5.有相当程度努力民众运动著有成绩者(丁)党籍:本党正式党员或预备党员(戊)志愿:1.绝对受本党之指挥2.毕业后至少须为本党服务2年以上3.如在2年内变更职业而不得本党部之特许者须偿还训练期内全部费。4.入学时期须觅妥负责保障上项条件。

  (四)关于壹般工友的训练

  壹般工友,人数很多,当然不能专由党部负责训练,应当由各该工会负责人,分任训练之责。最好的方法,由党部负责训练工会的负责人,由工会负责人负责训练壹般的工友。党部对于训练壹般工友的计划,应当预先规定,发交各工会负责人遵照办理。同时规定工作报告表,限定每星期或每半月必须报告壹次,以备查考。

  训练壹般工友的计划,应当注重训练其政治经济常识,和工作技能的增进。中央规定的七种下层工作,如识字,合作,卫生等运动,亦当酌量分配加入。倘使政府能够筹得的款,专办劳工补习教育,规定凡是劳工都应当受6个月或1年的补习教育,则关于训练壹般工友的责任,壹部分可以委托这种补习学校去负责了。

  (五)关于政治要求的努力

  中国工人对于政治,向来是抱定不闻不问之宗旨的,直到本党革命军兴,推翻了满清政府之后,工人们才渐渐地注意到政治,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工党,大概就是工人从事政治运用的开端吧。中国工人运动史上,关于为政治要求而罢工的事件,最值得吾人注意的,有民国14年5月30日的反英日帝国主义的罢工,和民国16年2月18日和3月20日的反军阀的罢工。

  中国工人目前的痛苦,大部分是帝国主义者和军阀所造成的。帝国主义者运用他们的雄厚的资本,把在本国销不完的制造品,运到中国来销售,夺取中国土货的销场,减少中国工人工作的机会。又凭借不平等条约的规定,在中国设厂制造,利用中国廉价的原料,榨取中国工人的血汗。军阀则依附帝国主义,勾结资产阶级,把持地盘,操纵政权。为要帝国主义者供给杀人的武器,不敢不替帝国主义者保持其特殊利益,消灭革命势力。为要资产阶级供给维持其生命的经费,不能不替资产阶级保镖、压迫劳工。由此可知,工人的利益,和帝国主义者和军阀的利益,是绝对相反的。有了工人的利益便没有帝国主义者和军阀的利益,有了帝国主义者和军阀的利益便没有工人的利益。所以中国工人要求经济斗争的胜利,不能不同时努力政治斗争。要能够把有害于工人经济斗争的帝国主义者和军阀的势力消灭,然后工人经济斗争的胜利,才有希望,劳工解放的呼声,才能实现。这就是总理所谓:“中国工人不只是反对本国资本家,要求减时间、加工资,完全是吃饭问题,最大的问题还是政治问题。”所以中国工人目前关于政治要求的努力,应当是消灭帝国主义者和军阀的势力,造成自由独立的民主国家。工人们要能够在政治上取得了平等的权力之后,已得的利益,才得保持,根本的企图,才能顺利进行。

  (六)关于经济要求的努力

  经济要求的意义,不但指增加工资,减少工时,就是其他壹切的待遇问题,亦可包括在内。因为这些问题,表面上虽与经济问题不同,实际上与经济问题颇有关系。中国工人工资的微薄,工时的延长,和待遇的不善,这是尽人皆知的,固然在全国皆贫的中国,不能和欧美帝国主义的国家相提并论,但是站在三民主义的立场,对于壹般劳苦的工人,至少应当表示同情,设法予以解放的机会。

  关于改良工人状况的具体事件,本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有下列的决议:1.制定劳工法;2.主张8小时工作制,禁止10小时以上的工作;3.最低工资之制定;4.保护童工女工,禁止14岁以下之儿童作工,并规定学徒制;女工在生育期内,应休息60日,并照给工资;5.改良工厂卫生;设置劳动保险;6.在法律上工人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罢工之绝对自由;7.主张不以资产及知识为限制之普遍选举;8.厉行工人教育,辅助工人文化机关之设置;9.切实赞助工人生产的消费的合作事业;10.取消包工制;11.例假休息照给工资。

  工人关于经济要求的努力,上述的11条,是目前努力的目标;但是不能算是工人最后的目的,劳工完全解放,才是最后的目的。工人要求完全解放,非在国民革命成功之后,是决不会实现的。所以工人们,应当努力参加国民革命,壹方面为中华民族而奋斗,壹方面为工人阶级而奋斗。至于工人们,在经济斗争的过程中,和外国资本家斗争,应当维护民族资本,和本国资本家斗争,应当维护国家资本,这是三民主义的劳工政策,在经济方面的主要原则,是工人们所不可不知的。

  第四章 结论

  关于中国国民党劳工政策的意义、基础和纲领,在前几章已经详细讨论过了。本章想把劳工行政的意义,劳工行政和社会行政的关系,劳工行政和劳工运动之不同及其关系,中国国民党劳工行政的立场,中国国民党劳工行政人员应负的责任与其应有的认识,和中国国民党党部对于劳工们应负的责任及其和劳工行政机关相互的关系,再来加以研究和讨论,作为本书的结束。

  劳工行政是中国政界上的壹种新任务,在军阀时代是没有的。劳工行政的意义,简短的解释,政是众人的事,行是执行,执行劳工群众的事务,就是劳工行政。劳工群众的事务就是劳工们本身的事务,详言之就是关于劳工们的衣、食、住、行、养生、送死等等的事务。劳工们在工厂工业未曾发达之前,生活尚不成问题,所以在那个时代关于劳工行政的事务完全由普通行政机关受理;后来工厂工业渐渐发达,劳工问题日趋严重,劳工行政事务日繁,于是乎才有单独处理劳工事务的劳工行政机关之设置。劳工行政是根据于劳工政策的,劳工政策是社会政策的精神,这是因为社会问题常把劳工问题为中心而生的当然的结构,即#P100#之社会政策发达的辙迹,也毫无疑问。所以劳工行政和社会行政的关系,就是劳工行政是社会行政的枢纽,社会行政如果要有良好的成绩,不能不特别注重劳工行政。

  劳工行政和劳工运动,其不同之点有三:壹,从事劳工行政的人,不必定是劳工;但是劳工运动完全是劳工们的运动。二,劳工行政是政府的壹种任务;劳工运动是民众的壹种运动。三,劳工行政是根据政纲政策执行关于劳工们的事务;劳工运动是根据民族的需要、劳工们的需要,由劳工们自动起来从事的壹种运动。劳工行政虽则和劳工运动不同,然而二者确有很密切的关系:有劳工行政而无劳工运动,则革命的队伍中失去了壹支强有力的军队;有劳工运动而无劳工行政,则大多数革命的劳工们失去了壹个指导好保障者。

  中国国民党的劳工行政是根据劳工政策的,劳工政策是根据于总理的遗教和党的决议。中国国民党是保障大多数被压的农工群众的利益,同时也保障其他民众的利益,于此有壹个问题:企业家所希望于政府的是发展实业,劳工们所希望于政府的是扶助劳工,双方希望不同,政府的行政是不是有冲突呢?我根据总理的民生主义,找到两个解决的方法:其壹是对企业家说的,就是:“企业家要站在扶助劳工的立场谋发展实业,实业才有发展的希望。”其二是对劳工们说的,就是:“劳工们要站在发展实业的立场谋扶助劳工,劳工才能得到真正的利益。”有人以为发展实业尽可不顾到扶助劳工,其实是大大的错误:要知道现在的劳工决非19世纪的劳工可比,19世纪的劳工或许可以欺骗利用,20世纪的劳工已经有相当的觉悟了,已经都知道自求解放了,我们只要看目前劳工运动的风起云涌可想而知了。所谓“以力服人不如以德服人,”所以至今如果还有头脑简单的企业家,作这种梦想的,我敢断定他的实业是决无发展的希望。也有人以为扶助劳工尽可不顾到发展实业,这也是大大的错误:要知道中国劳工们生活之所以困难,以前的政府没有保障改善的方法,和资方的蔑视,当然也是壹个重大的原因。然而“求过于供则价贵,供过于求则价贱”这是经济学上的壹个原则,劳工们的改善生活问题,决不能超出这个原则之外。所以劳工们要希望改善生活,必须注意发展实业,实业发展才是劳工们改善生活的正途。所以中国国民党劳工行政的立场,简短地说,就是下列两句口号——站在扶助劳工立场上发展实业,站在发展实业立场上扶助劳工。

  劳工行政既然就是执行劳工群众的事务,则劳工行政人员当然是执行劳工群众事务的人员了。劳工行政人员的任务,就大概而论,是:1.关于劳工们壹切生活状况的调查统计及筹划改良事项。2.关于劳工们的失业统计及救济事项。3.关于劳工团体的注册和保护监督等事项。4.关于调查并规划改良工厂设备和劳工们的待遇事项。5.关于调解劳工或劳工团体互斗和劳工与其他各界个人或团体的纠纷事项。

  在党治之下,从事劳工行政的人员,固然不必要是劳工,不过凡是从事劳工行政的人员,至少应当有下列的认识:

  壹、认识党的劳工政策。不认识中国国民党的劳工政策,当然不配做党治下的劳工行政人员。中国国民党的劳工政策,不是资本主义国家所行的社会政策;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政策,不过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之下,设法补足若干社会的缺陷罢了,是妥协的,不革命的。中国国民党的劳工政策,也和共产主义的劳工政策不同;因为前者是壹民族的立场,后者是壹阶级的立场,阶级立场的劳工政策,在既贫且弱的中国,不但不相宜,而且是有害于劳工们的。

  二、明了劳工们的实际生活状况。不明了劳工们的实际生活状况,也不能担任劳工行政的事务。因为劳工行政是完全负责执行机关于劳工群众之事务的,既不明了劳工们的实际生活状况,试问怎样去执行劳工群众的事务?如果贸然从事,岂不辜负了本党特别划分劳工行政的本意!

  其他凡是不愿和劳工们接近,或但求苟安无事,不为劳工们兴利弊害的,当然都不配担任中国国民党劳工行政的事务。

  至于中国国民党党部对于劳工们应负的责任,及其和劳工行政机关的关系,就大概而论,党部负指导的责任,政府负监督保护的责任。党部对于劳工们的活动,固然是应该负指导的责任,但是同时也当了解和尊重工会的独立性。党部对于政府有监督的特权,这是党治下的特色。但是监督不就是干涉,党部对于政府的设施,认为有不妥,或违反党义或党纲之处,党部尽可以呈报上级党部,由上级党部咨询同级政府训令纠正之。倘使因为政府的设施不妥,便越俎代谋,那不是监督简直是干涉了。因为党部和政府各有独立的系统,虽则说壹切权力属于党,然而界限究竟不能不划分明白。党部的主要任务,当然是宣传和组织,可是解释党政府现行的壹切政策,似乎也不能不承认是党部任务之壹种,因为在党治之下,党部和政府名义上虽则是两个机关,实际上究竟是壹家人,是信奉同壹主义的,所谓“壹而二二而壹”者也,所以应当互相亲善勉励,通力合作,庶几党治精神才有实现的希望。

  三民主义的土地理论 写于不同历史时期 整理于二零二一年平均地权是中华民国国父孙文所倡三民主义中民生主义的重要思想之壹。在平均地权主义裡边,因为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徵收法和地价税法,让私人所有的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使国家得以就价徵税,并于必要时依所报价收买该幅土地。平均地权同时规定,自报价后,土地所增加的价值,归诸公有(涨价归公)。平均地权旨在调和自由主义经济制度所採行的土地私有制度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所採行的土地公有制度,目的在防止土地集中在少数人的身上。在平均地权裡,土地之所有权被分级,国家拥有上级所有权,人民拥有下级所有权,且无论是政府或是人民都没有绝对之土地所有权。

  据孙文所言,平均地权之起源可回溯至中国周代的井田制度,并表示“平均田权者,即井田之遗意也。井田之法,既板滞而不可复用,则惟有师其意而已……。井田制的道理,和平均地权的用意是壹样的。”除受中国传统诸思想启发外,三民主义教科书常指出平均地权的提出也被学者认为是受到了当时世界各其他学者的影响。如英国经济学家约翰弥勒的主张之《地租归公论》,认为土地具有自然知性能,是属于全人类的财产,不应由任何私人所独佔,故其价的自然增值需以课税之方法收为公有。又如美国的亨利乔治倡行之“地单壹税”制度,也是认为土地係天然物,是 上帝所创造给全人类的恩赐,所以个人无权据为私有,社会应以单壹税的方式税去地主由土地私有权获得的价值。另如同时代领导德国地改革运动之政治家达马熙克也提出以地价税制收取地租归全国人民的共享,且其之增值应全部归公之作法。

  孙文认为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亦为国民发展经济、实施国家建设、创造社会财富、缔造民众福祉所必须之资源。因此,人地关係是否健全合理,与民生苦乐、民族安危、国事兴衰、社会文野等议题均息息相关。孙中山极为重视土地问题,并主张中国要解决社会问题,为了“不蹈欧美覆辙”,就必须先解决土地问题。

  在兴中会后,孙文于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重定华侨致公堂章程》内第二条中便已载明:“本堂以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为宗旨”,此为平均地权在正式文件中之第壹次出现。翌年,同盟会成立,仍以“平均地权”为四大政纲之壹。其后,孙文先提出以三民主义为建国最高准则,将平均地权列为三民主义之重要部分。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国民大会制订《中华民国宪法》时,仍依据“国父遗教”将平均地权记载于第壹四二条内,列为基本国策。

  理论涵义

  根据《中国同盟会军政府宣言》说明,平均地权之意义为:“文明之福祉,国民平等以享之,当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肇造社会的国家,俾家给人足,四海之内,无壹夫不获其所,敢有垄断以制国民之生产者,与众共弃之”。故平均地权之涵义,被认为是在经济方面,将土地未来因经济发展而产生之增值归与公众平均享有;在法治方面,将私有土地所有权之实质加以变更使国家对土地取得最高支配权;目的则是避免私人垄断土地而妨害国计民生,并使土地所有权之行使不妨碍公众的利益。

  与共产主义有所不同的是,孙文并不不希望利用政治力量对土地实体进行壹次平均分配,因为“从实均地仍是不平”。孙文反对将土地壹律收归国有及废除土地私有制度,相反的,他被认为希望保留土地私有制度之优点,并防止其缺点,让土地政策同时具有土地国有之实质而无其弊害。孙文曾表示:“若能将平均地权做到,那麽社会革命,已经成功七、八分了”。

  根据孙文理论,平均地权制度之具体实行办法包括“规定地价”、“照价徵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等四大纲领。每壹纲领皆具有其独立意义与功能,但也互相影响,相辅相成。其中,规定定价属于“基础工作”,照价徵税与涨价归公为“主要手段”,照价收买则称为“重要之控制办法”。总体来说,平均地权整个制度在实施方法上的设计,需首先以“规定地价”区分土地权力的公私界线,藉“照价徵税”与“涨价归公”收取土地之地租予自然增值,并以“照价收买”使“申报地价”趋于合理。藉由平均地权的制度,孙文希望能调剂社会上的土地分配,防止私人囤货投机垄断,从而达成三民主义中重要的“地尽其利”与“地利共享”目标。

  政治法律观点

  根据孙文的见解,在法律上,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包含四种子权力:支配权、管理权、使用权及收益权。孙文认为,在中国古代,此四种权利的分配方法是把支配权和管理权归之政府,使用权及受益权则归于个人,而他提出的平均地权理论,则是将这四种权利做“横向分割”,即支配、管理、使用、收益等四权均部分属于国家、部分属于私人。换句话说,平均地权允许“土地国有权”(上级土地所有权)及“土地私有权”(下级土地所有权)的同时存在,且此“国有”及“私有”之间的界线可以依实际需求弹性调整。根据孙文的看法,“土地国有”可以出发挥“计画经济”体制中的的分配功能,而“土地私有”则能发挥出“自由经济”制度中的之生产功能。孙中山认为,只要遵守下级土地使用权不得抵触上级土地所有权的前提,实施平均地权就能够同时解决“土地分配”及“土地利用”此二问题。

  在孙文的理论中,国家只有在公共建设或是社会福利有必要时才会就需用之土地行使其“上级所有权”,在壹般的场合,人民仍可以进行基于其“下级所有权”之土地利用行为,并由政府照价徵税,收取土地之“天然地租”及“社会改良价值”。根据后世亲国民党系学者的研究观点,平均地权理论与共产主义观念的最大不同是在于孙文所提到的“土地国有”理论,其意思仅限于“国家拥有上级土地所有权”的范畴,而非而如共产主义将壹切土地绝对地收归国有,共产党作为责任主体行使国家所有权。因为土地的天然营养能力或负载功能所产生的自然收益,属于素地租金,在中国成为农业增值税 村提留乡统筹被中共佔有。因为社会进步文明发展而增加的社会收益,社会增值或者自然增值而增加的收益属于经济地租,在中国成为土地出让金的收入与高房价收入,被中共佔有。因为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投入劳动或资本所生之收益属于改良价值所形成之收益,在中国属于耕地佔用税被中共佔有。中共根本就没有消灭土地剥削,而是成为土地剥削的受益者。

  经济学的观点

  孙文早期研究土地问题的观点,始于讲求地利,例如在民国建立以前,他便曾多次上出满清朝廷,建议“地尽其利”、提升人民福祉。在决心发动国民革命之后,作为革命政纲之壹的平均地权理论便认为延续了这种主张。在孙文看来,壹切的经济行为都是以追求慾望的最大满足为目的,而为了谋求慾望的满足,国民就必须努力生产,而生产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分配资源以供大众享用。因此,以土地的利用与分配乃是息息相关、互为因果的两面:如果有优秀的土地分配制度,就可以促进技术的改良,而如果有利用技术的改良,则可以强化地利、增加利益。如此良性循环,便是孙文眼中理想的土地所有权制度;而相反的,个别投机土地、想靠房地价上涨买低卖高的投资客,则不被孙文所欣赏。

  孙文认为,如果人民持有土地,仅仅是把他作为投机图利的工具而不加以更有效利用,则政府可随时“照价收买”,以务求更经济的土地使用方法。在实行面上,孙文认为,如“荒地”、“空地”或其他“利用不良”的土地,政府无须採用其他的惩罚方法,只需正确实施“照价收买”原则,即可有效促进该块土地在生产过程中的受利用程度。而“涨价归公”则可以进壹步地打击土地投机者,让其无利益可图,并让真正需要土地的人可以拥有土地,达成“除非真正需要土地之人,不愿拥有土地”的目标。

  在孙文的观点中,公私权利应该要能相互调和、分工合作,努力达成“地尽其利”的终极目标。因此,因此在平均地权中,孙文对私人投资改良所造成的土地增值价值给予周全保障,不容剥夺。在“照价收买”层面上, 孙文认为在收买过程中,人民在收买地上的原投资设施价值也获得政府公平补偿;而在“涨价归公”层面,孙文也主张对于个人投资改良所造成的土地升值,也不列入归公之标的。另外,他也主张为鼓励人民尽量使用土地,凡是个人施于土地上之劳力资本所形成的价值,也都可以免徵地价税、降轻国民负担。

  分配正义观点

  孙文民生主义的重要目标之壹,在于改善社会财富分配,谋求其眼中理想的“均富社会”。平均地权便是民生主义的重要手段之壹。在民国十年(1921年),孙文便曾表示:“有土地的人,便壹日变富壹日;没有土地的人,便变壹日变穷壹日,所以土地的问题,实在是很大的,我要预防这种由于土地的关係,有贫者越贫,富者越富之恶例,便非讲民生主义不可,要讲民生主义,又非用从前同盟会所定平均地权的方法不可”。孙文认为,平均地权制度之设计,就改善社会财富分配观点来说,应当要从土地所生之收益的合理分配做起。孙文认为土地收益形成的原因有分成三种:

  因为土地的天然营养能力或负载功能所产生的自然收益,称为“素地地租”,因为社会进步文明发展而增加的社会收益,称为“社会增价”或“自然增值而增加之经济地租”,由于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投入劳动或资本所生之收益,称为“改良价值所形成之收益”,在孙文的平均地权思想中,除了第三种改良价值收益之外,前两者之果实皆不应当由私人独享。前两种凡非属土地所有者个别努力劳动结果所生的利益,孙文认为都应概括由公众平均享受,“地利共享”,而不能容许私人坐享不劳所得。

  为了达成“地利共享”的宗旨,孙文建议当先採用“规定地价”的方法,先划分公、私有地权的界线,让个人的土地权利限于其所申报的地价,并由政府照价徵税,使其“素地地租”逐年归于公有,让土地的自然之力不被私人不劳享有,并辅以“涨价归公”纲领,收还“社会增价”,与大众共享。对于未来有迅速增值潜力的土地,孙文建议政府政府实行“照价收买”,进壹步使未来上涨之地价及未来的衍生价值全部同样归公,以谋求富强国家、降低人民税捐负担。

  杜绝土地投机

  “世界有壹公例,凡工商发达之地,其租值日增,若香港、上海,前壹亩值百十元者,今已涨至百十万有奇。及今不平均地权,则将来实业发达之后,大资本家必争先恐后,投资于土地投机业,十年间举国壹致,经济界必生大恐慌。……地权既约,资本家必捨土地投机事业,以从事工商,则社会前途,将有无穷之希望。盖土地面积有限,工商业之出息无限,由是而制造事业日繁,世界用途日广,国利民富,莫大乎是。否则,我辈推翻专制,固为子孙谋幸福,而土地壹日不平均,仍受大地主大资本家无穷之专制耳!”

  ——孙文,民国元年(1912年)五月四日,于广州东园对新闻界欢迎会演讲〈民生主义之实施〉讲词“其地方之发达进步,必有出人意料之外者,而其影响于土地必尤大。如童山变为山林,石田变为沃壤,僻偶变为市场,前者值数元壹亩之地,忽遇社会发达进步,其地价乃增为数百元、数千元壹亩者不等,有其地者,不劳心、不劳力,无思无为,而坐享其利矣。以众人之劳力集思以经营之社会事业,而其结果,则为百数十之地主坐享其成,天下不平之事孰过于此,此地价不可不先定,而后从事于公共经营也。”

  ——中华民国《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第三项

  孙文认为,实施平均地权,首先需“规定地价”,而后照地价徵税,逐年收取“素地地租”,执行涨价归公,使将来自然增加而提高之土地价值,也归于公享。另外,孙文也建议“规定定价”的实施过程中可达配“照价收买”进行,使下级土地所有权人合理报价。另外,政府也可配合公共需要,基于“上级所有权”的的运作,破除私人对于土地的长期私有垄断,防止不动产价格飙涨,使持有土地者无投机暴利可图。孙文对于土地分配的目标是希望能达成“除非真正需要土地之人,不愿拥有土地”。后世三民主义学者则进壹步认为,维持合理的地价水准,达成由自用土地之人与自耕农拥有土地的理想状态,不但能有效促进土地利用,还可以解放原本冻结在土地投机事业的閒置性资金,使市场上的资源流向生产制造业,减少国民经济果实被高房地价绑架的“陷阱”,能带动整体经济之健全发展。

  规定地价的理论要领

  平均地价被认为是平均地权中最基础的工作,旨在确认地价公平合理,藉以适当划分土地权益的公私界线。在规定地价的设计中,凡是以核定之地价与斯人投资改良价值及其应得之利益,归给私人所有,而天然所给予及社会恩惠,则归公。平均地权中,无论是照价徵税、涨价归公或是照价收买,均需根据公平地价核算,才能发挥其顺利收取土地之自然及社会利益的目的。

  规定地价之要领,在于简政便民原则之下,求得正确之地价。如果要求得此种正确之地价,依照孙文观点,应当先除去土地上改良物的价值。因为附著于土地上之改良物若不扣除,就非纯粹之地价。其次是应剔除因历年来投资改良而融合于土地中的劳费改量价值,因为土地近乎未改良时的原始价值,才被为是真正的土地原价。对孙文来说,此种土地未经改良前的原始价值十分重要,因为他理想中的正确土地税税额必须以此种土地原价为税基,而不能以已有附著物后之价值来课徵。因为他认为因为个人投资改良所新增的土地价值,就经济学来说应该属于“工资”或“利息”,而不当被视为纯粹地租、不当被当作课税标的,否则影响私人投资意愿。

  地价计算

  至于正确之地价的求得方法,孙文认为不应该使用“土地市价扣除改良价值”的判定方法,因为技术上太过困难;他认为应採取以政策为主的报价法,也就是让人民自己申报地价的方法。根据他的想法,壹个良好的地价申报机制应当为:

  “随地主之报多报少,所报之价,则永以为定;此后凡公家收买土地,悉照此价不得增减;而此后所有土地买卖,亦由公家经手,不得私相授受;原主不论何时,祇能收回此项所定之价,而将来所增之价,悉归地方团体之公有。”

  ——孙文,民国九年(1920年)春手订《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

  “调查地主之所有土地,使自定地价、自由呈报,国家按其地价,徵收地价百壹之税,地主报价高昂,则纳税不得不重;纳税欲轻,则报价不得不贱,两者相权,所报之价,遂不得不出之于平。国家具其地价,载其户籍,所报之价,即为规定之地价。”

  ——孙文,民国元年(1912年)十月十五日至十七日于上海对中国社会党演讲〈社会主义之派别与方法〉讲词。

  在孙文看来,只要採取此种让地主自行申报土地价值的方式,就可以避开地价登录不实的可能,因为地主将不愿高报地价而增加赋税而,也将不愿报低地价而未来在照价收买和涨价归公时吃亏。

  依孙文想法,壹旦地价呈报公家机关之后,壹切公私经济行为、国家颁佈法令,均要以地主所定地价若干分之壹为标准;例如将规定以土地抵押融资者,不得担保超过法定地价百分之几的金额;同时,国家对于土地利用上壹切的辅助措施,如农贷、建筑贷款及其他支助办法,也将悉以此地价为标准。此事实上较为合理之价,被后世三民主义学者认为是壹种“政治的,而非经济的”的政策方法。

  规定时机

  依照孙文手订《建国大纲》及《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规定定价的最佳实施时间,为地方自治开始实施之后,地价尚未因为经济起飞高涨之前,并且只实施壹次。选择在该时间点,是因为必须“趁此资本未发达,地价未增加之时,先行解决。较之欧美,其难易有未可同日以语。”。孙文以为,只要壹国之经济开始腾飞之后,土地价格必然飞涨,百姓买屋买楼必然困难,此时资产阶级也不易接受新制度,平均地权便会有其难度。另外,孙文也认为规定之后,地价应“永以为定”,不再重新调查。

  与孙文的“永以为定”不同,后世的三民主义学学者普遍认为地价的规定,在必要时机时还需留以重新举办的空间,不当壹成不变。因为涨价归公在技术上,必须等待土地下级所有权有转移时才易课取其自然增值。虽然,但是早在土地未移转前,因为社会进步、政治改良,就已造成土地自然增值的事实,其土地收益能力也早已水涨船高。在这样的情形下,如果仍坚持地价永以为定,则私人照价徵税的负担不变——甚至因为货币通货膨胀而减轻,会使原本应该回归公义的社会公产因为融于私有权力之上而连带被私人所获利。如果规定地价真的“永以为定”,必然导致个别私人存在不劳而获的空间,与平均地权的初衷相违。

  照价抽税的理论要领

  照价徵税就是政府按照规定地价之后的土地原价,对土地持有者逐年课徵地价税的过程。照价徵税的目的在于以赋税的方法,将非私人所应享有的经济地租回归给社会大众共享。在孙文的理论中,照价徵税的税赋额应与经济地租的大小成正比,而又因为经济地租为土地所有人自土地所获得的纯收益,因此在政治意义上,土地税就相当于壹种“所得税”,因此不能转嫁,必须要有土地所有人直接自行负担。理论上,在实施照价徵税之后,地主为了降低地价税负担,就不得不投资劳力、资本,谋求改良土地土地的生产力,连带导致土地利用得到进壹步优化,接近“地尽其利”;此外,照价徵税的另壹个主要目的在于制衡地主在申报地价时可能以少报多的情况,以追求经济公平。

  计价方式

  孙文认为,中国传统的土地课税制度,只有以面积以及地的上、中、下等来区分,级距差异过大,并无法与现实接轨。孙文认为,地价税应该要以地价的高低而定,贵地收税多,贱地收税少;因为贵地通常在繁荣之处,其地多为富人所有,“多取之不为虐”,然而贱地常在穷乡僻壤,多为农人贫民所有,此必须从轻课徵。孙文认为如果使用地价课税,就可以摆脱当时20世纪初期中国土地税负不公的情况——在当时壹线城市的壹亩土地收税仅数元,与乡下任壹相同面积相同肥沃度之田野相同,他认为显然不公平,而如果按照地价缴纳则无此病。另外,孙文也提及该地价税的课徵仅限于土地的“素地”而已,不算后期的人工改良与地面建筑,以促进人民改良土地的价值、多做集约用途,迈向“地尽其利”。后代的三民主义学学者认为,此思想与美国人亨利乔治的地价税思想相当类似。

  累进税率

  另外在课税方式上,孙文则主张採用累进税率,拥有土地面积越多者,赋税比例越高。原因在于,如果不实施累进税率,若要求政府税源充足、财政稳定,则必须仰赖重税主义,而若土地税率壹律等于通行投资年利率的水准,虽然可以可收取钜额的经济地租,但同时也会造成少额自用土地所有权的人不胜负荷;而相反的,如果统壹减轻地价税税率,又将无法防止大地主挟资投机有关土地,导致土地分配逐渐不均,无法达成地价税之初衷。所以为了兼顾理想与事实,孙文建议地价税的课徵应採用累进税税率,以在减轻小额土地所有权人压力的同时让国家可有丰富的财源。而关于累进之最高税率,孙文虽然从未提及,但根据后世三民主义学学者解读认为,理论上则应与通行投资年利率相当,如此才能将不劳而获之素地地租收归全民共享。

  照价收买的理论要领

  照价收买是指国家得以依照私人申报之地价,基于公权力的行使,强制收买其土地并取消私有的下级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孙文认为照价收买行为,本质上上属于原始取得,与私法关係中的买卖行为有别。此壹制度,孙文认为,乃是国家本于“上级土地所有权”的拥有,为防止“下级土地所有权”运作有所偏差而成的。在平均地权的四个纲领中,照价收买是重要的控制办法。照价收买能于规定定价时控制申报地价趋于正常,使造价徵税与涨价归公得以顺利实行,并在调节土地分配及促进土地利用时,有效发挥国家对土地之最高支配权,阻止土地投机及消除不劳而获。孙文并提及,政府在照价收买时,应当要对地上改良物壹律另给予公正的补偿,充分保障私人改良土地之权益价值,以继续鼓励民间投资、促进土地利用。另外照价收买也可协助政府施政,节省开发经费充裕未来政府建设之财源,作为促进国家开发建设的手段。

  徵用方式

  孙文认为,为了实施照价收买,政府与在核发土地所有权状时,应连带载明地主所报之地价,并注明政府可照此价收税或是收买,并再次确认政府对于该块土地的“上级所有权”。后世三民主义学者认为此想法与德国拥有胶州湾租界时所实施的“先买权”制度相当类似。

  “国家在地契之中,应批明国家当须地时,随时可照地契之价收买,方能无弊。如人民料国家将买此地,故高其价;然使国家竟不买之,年年须纳最高之税,则已负累不堪,必不敢。即欲故低其价以求少税,则又恐国家从而买收,亦必不敢。所以有此两法互相表里,则不必定价而价自定矣。在国家壹方面言之,无论收税买地,皆有大益之事。……地为生产之原素,平均地权后,社会主义即易行。如国家欲修壹铁路,人民不能抬价,则收买土地自易。于是将论资本问题。”

  ——孙文,民国元年(1912年)四月壹日与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演讲 民生主义与社会革命土地徵收是指国家基于公法政治关係为公共事业之需要,对其土地实施最高支配权的壹种方式。概念上,政府依法定程序对私有特定土地权利给予补偿后强制取消其隻土地权利,得以促进行政之使用与效率。也就是说,国家只需要顾及单方面意思表示,基于公权力且只需给付私有土地之规定地价而无需其他条件即可收买任何土地的这种方式,被认为可以确保土地的“高度自由”,令公益随时可以顺利取得各项公共活动所需用地。平均国内土地分配之后,缺乏土地的企业或需要居住地的人民也可以随时由政府的力量获得土地,社会如此得到安定。然实务上,近代以来,为了实施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土地分配或改良土地利用,政府常规定以区段徵收或直接大范围徵收方式实现土地徵收,这种土地徵收的新发展在观念上被学者认为已经打破了土地私有权的神圣,因此会导致土地私有制度渐渐的与公共利益互相衝突。

  1954年8月,政府公佈“实施都市平均地权条例”,指定台湾为实行区域。由人民自动申报地价,政府照价徵税,涨价归公,皆用作兴办扩大社会福利事业及九年国民义务教育之用。1964年1月,立法院通过“都市平均地权条例”。1964年7月台湾省实施都市平均地权,公告地价;并决定以增收之地价税,作为推行民生主义社会福利政府之财源。

  6  现在讲解民族主义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万物万类,究其之所以如此?曰:先天确定之也。先天确定物种之形态,以与客观环境相适应。“鹰击长空、虎啸深山”,先天物种形态与后天环境之最佳结合。人类之族群亦如此,以人种之肤色而论,人类肤色有白、黑、黄、棕,地理气候带有寒、热、温、湿热。白人近于寒带,耐寒不耐热。黑人生于热带,耐热不耐寒。黄种人生于温带,寒、热、温、凉往复循环而趋于中。无有极端之严寒、酷暑。黄种人喜温而不耐严寒酷暑。棕色人种生于热带雨林,耐湿热而不耐燥热。黑、白、黄、棕之色与寒、热、温、湿热之气候,具出于先天,不可变也。此不同人种分别群居于不同地理气候带之自然原因也。不同地理气候带,寒、热、湿、燥不同,而无优劣之分。不同人种各处其地,各适其所适,各是其所是,各非其所非。由此而生不同族群人之性情:静躁不同,趣舍万殊。虽有差异,而无优劣。根据“先天与后天相适应”之自然法则,对不同肤色人种之性情作壹个推测:白色---冷静、黑色---躁动、黄色---中和。此壹推测有待人类学之研究与检验。作为黄种人而地处温带的中华民族,其地理气候特征与人之精神特质,则有相互契合之面貌。我中华大地,地处温带,四季分明。东临太平洋,东南信风随春夏之季而至。气候温暖而湿润,降雨时至,江河密布,山川秀丽,物产丰隆。四季往复,秋风时至,北方秋高气爽,冷静而坚毅。地理气候如此,人之性格、精神如何呢?《中庸》第十章有言:

  子路问强。

  子曰,“南方之强与,北方之强与,抑而强与?”“宽柔以教,不报无道,南方之强也。君子居之。”“衽金革,死而不厌,北方之强也。而强者居之。”故君子和而不流;强哉矫。中立而不倚;强哉矫。国有道,不变塞焉;强哉矫。国无道,至死不变;强哉矫。”解读:

  人之强有三:物力之强、和德之强、正道之强。物力之强,孤刚易折。和德之强,亲而不尊,虽为君子,众力不聚。正道之强,义之强也。中立而不倚,正义、公道之谓也。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合于道义,小则得壹家人之助,大则得壹国人之助,更大则得全世界之助。此正道之所以最强也。公道、正义虽为至强,或为壹时之时势所遏,当舍生取义,以励后继,以证将来:公理必胜强权。此公道之至强作为信仰,于人精神上之体现也。

  王国维对中华文化之特质,有比较清晰之表述。现引述其原文, “我国春秋以前,道德政治上之思想,可分为二派,壹帝王派,壹非帝王派。前者称道尧、舜、禹、汤文武,后者则称其学出于上古之隐君子,或托之于上古之帝王。前者近古学派,后者远古学派也;前者贵族派,后者平民派也;前者人世派,后者遁世派也;(非真遁世派,知其主义之终不能行于世,而遁焉者也。)前者热情派,后者冷性派也;前者国家派,后者个人派也。前者大成于孔子、墨子,而后者大成于老子。故前者北方派,后者南方派也。 此二派者,其主义常相反对,而不能相调和。观孔子与接舆、长沮、桀溺、荷篠(xiǎo)丈人之关系,可知之矣。战国后之诸学派,无不直接出于此二派,或出于混合此二派。故虽谓吾国固有之思想,不外此二者,可也”。

  “ 周末时之两大思潮,可分为南、北二派。北派气局雄大,意志强健,不偏于理论而专为实行。南派反之,气象幽玄,理想高超,不涉于实践而专为思辨。是盖地理之影响使然也。今吾人欲求其例,则于楚人有老子,思辨之代表也;于鲁人有孔子,实践之代表也。孔子之思想,社会的也。老子之思想,非社会的也。老子离现实而论自然之大道,彼之“道”超于相对之域而绝对不变,虽存于客观,然无得而名之。老子以此“道”为宇宙壹切万象之根本原理。故其思辨也,使壹切之现象界皆为于相对的矛盾的之物而反转之。如“知其雄,守其雌”,“知其白,守其黑”,“知其荣,守其辱”;或云“有”,或云“无”,或云“盈”,或云“虚”,或云“强”,或云“弱”:皆为相对之矛盾观念,常保消极以预想积极者也。故其伦理及政治思想专为消极主义,慕太古敦朴之政,而任人性之自然,以恬淡而无为为善。若自其厌世的立脚地观之,则由激于周季之时势,愤而作此激越非社会的之言者也。孔子则反之,综合尧舜三代先王之道而组织之,即欲以客观之礼以经纶社会也。至其根本原理则信天命,自天道绎之而得“仁”,即从“天人合壹”观以立人间行为之规范准绳。故孔子者北方雄健之意志家也,老子者南方幽玄之理想家也。

  续彼幽玄之理想者为列子,列子之后有庄子。发挥此雄健之意志者有子思、孟子、荀子。要之,儒与道之二大分派,对立于先秦之时,而传其二大思潮于后世。此外尚有莫翟唱“兼爱”功利之说,似儒家;杨朱唱利己快乐说,似道家;鹖冠子为折中派;韩非子为法家。诸子百家之说,纵横如云,灿然如星,周末之文华极壹时之炳耀。是盖因成周封建政体之坏颓,唤起个人思想界之自由,洵可谓之为稀世之壮观也! ”

  “老庄之说通行于两汉,至魏晋而大盛,其弊流于清谈,以任放旷达自喜,或作神仙说,经六朝至唐时复大盛,至追谥老子为太上玄元皇帝。然而当汉之末也,佛教侵入,经三国至六朝之际,至于梁而最盛。其势力之伟大渐驾儒道而上之。入隋,遂有唱三教壹致论者。其后复大盛于唐,经宋元明至今焉。”

  “儒教因汉武帝之奖励,出董仲舒,而继先秦之思潮,回复秦火之厄。至西汉之末有杨雄者,合儒与道,立壹家言。六朝之际,儒为佛老所抑。至隋有王通,用之作策论。有唐壹代,唯韩愈壹人维持之。经五代至宋,复勃然而兴,几有凌先秦儒家而上之之势。即北宋时二程子唱“性命穷理”说,南宋时经朱子手而大成,作“理气”论。同时有陆象山之“心即理”说。入明,而为王阳明之“知行合壹”说。其后至国朝,考证学大行。故中国亘古今而有最大势力者,实为儒教。国家亦历代采用之。何则?儒教贵实践躬行,而以养成完全之道德政治家为目的,而有为之人才亦皆笼罩于此中故也。”

  中国文化南、北二派,儒、道二家,从对社会组织之构想来看,南方道家,自由而趋于无政府意识。北方儒家,构建秩序而趋于专制主义。二者混壹,而有君主“无为”而天下治之王朝盛世。

  我华夏自三皇五帝经文、武、周公至秦皇、汉武,唐宗、宋祖,绵延不绝。在世界上的封建时代、帝国时代,我华夏文明皆处于先进行列,内外皆称我华夏为礼仪之邦。

  礼仪之所本,顺人情、明义理而为之。《礼记》云: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讲信修睦,谓之人利 夺相杀,谓之人患。故圣人所以治人七情,修十义,讲信修睦,尚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之?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贫苦,人之大恶存焉。故欲恶者,心之大端也。人藏其心,不可测度也,美恶皆在其心不见其色也,欲壹以穷之,舍礼何以哉?

  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惑于物而动,性之欲也。物至知知,然后好恶形焉。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于是有悖逆诈伪之心,有淫泆作乱之事。是故,强者胁弱,众者暴寡,知者诈愚,勇者苦怯,疾病不养,老幼孤独不得其所,此大乱之道也。

  是故先王之制礼乐,人为之节,衰麻哭泣,所以节丧纪也;钟鼓干戚,所以和安乐也;昏姻冠笄,所以别男女也;射乡食飨,所以正交接也。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

  孔子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己。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选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谨于礼者也。以著其义,以考其信,著有过,刑仁讲让,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埶者去,众以为殃,是谓小康。

  《礼记》非壹时壹人所作,故其文法不甚整饬,因果关系不很明晰。但其直观的描述是能为大众所理解的。

  人人本然具有七情,彼此冲突,欲修十义以节制七情,因此选贤与能,制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大道以行,天下为公。如此,万物虽杂,皆能各得其宜而不相侵害。在人类社会,个体之差异虽大,彼此七情之冲突虽杂,有天下为公之大道为之裁决,则众人能各得其宜,和睦相处。

  众人皆有七情,彼此争夺相杀。先知先觉者欲除此社会公众之患而立名符其实之公共意志,古今中外所同此希望也。近代以来,西方社会随著科学的进步,认识的深入,在政治上认识到公共意志与公共理性的产生之道,由上而下的路径,不如由下而上的路径。先知先觉所聚集之群体,壹时壹世或能体现公共意志与公共理性。世异时移,则不壹定能体现公共意志与公共理性。无公共意志与公共理性为公共关系之裁决,则强者胁弱,众者暴寡,知者诈愚,勇者苦怯,疾病不养,老幼孤独不得其所,社会大乱就产生了。由下而上产生的公共意志与公共理性,会定期接受民意的检验。使公共意志与公共理性由公意而出,不以个人之意志与理性为转移。公共意志与公共理性能够名至实归以至于后世。

  不论公共意志与公共理性是由上而下产生,还是由下而上产生,社会的上下秩序都是必然存在的。国学大师王国维于共产主义在俄国方兴未艾之时,即论述共产主义会造成大不平等。王国维的论述道出了壹个常识性的前提,即不论社会、国家的组织形式如何,都必然是少数人在管理公共事务。就像人体壹样,不论其性格、体格如何,都是占人体极小部分的大脑在管理人体的四肢百骸。

  在封建专制社会,在上者修十义,制礼乐刑政而施行。在下者敬畏、恭敬在上者。上下之关系由礼、义、忠、信、直、宽、惠、温、良、恭、让等等道德来维持。

  在民主共和社会,由下而上产生公共意志与公共理性。公共意志与公共理性,最终在由少数人组成的政府中产生并执行。作为具有个体意志并且与公共意志冲突的社会大众,与由少数人组成的政府的关系由什么来维持呢?只能由上、下都认同的道德来维持。我华夏经历数千年之实践而为国民所欣然同意者,礼、义、忠、信、直、宽、惠、温、良、恭、让等等道德观念。在此道德观念规范下,社会大众在个体自由意志中对公共意志有潜移默化的敬畏之心,对公共理性有自然的恭敬之心。如此,共和政体才能长久。德虽然因时代政体与国民等而生差异,于今日自社会国家上论之,则道德的德为公共心、慈善心、爱国心等。对于自己,则为自重、热心、洁白、清洁、活泼、顺序等。见于智力上,为精密、熟虑、慎重、智慧等。于家族,为长对幼之慈爱亲切等。于妇德,为慈爱、贞淑、端正、柔和等。

  下面我说说共和政体需要道德观念规范,才能长久的深层原因。

  法国思想家卢梭有言,政治体也犹如人体壹样,自从它壹诞生起就开始死亡了,它本身之内就包含著使它自己灭亡的原因。人体的组织是大自然的作品,国家的组织则是人工的作品,赋予国家以它所可能具有的最好的组织,从而使它的生命得以尽可能地延长,这件事取决于人。

  民主制度的制度性缺点是什么?更进壹步研究专制制度与民主制度,就会发现,专制政府昏庸化与民主政府平庸化,是必然之趋势。也就是,专制政府与民主政府都会劣质化。其原因是,专制权力体系是由上而下产生的。民主权力体系是由下而上产生的。由上而下的权力体系社会,社会大众必然媚上。由下而上的权力体系社会,社会大众必然媚下。媚上与媚下,都会造成政府劣质化。

  对民主政府劣质化进行遏制的有效方法是,对民主制度进行修正。其壹,直接民权限制在自治单位———县之内。其二是,间接民权范围内实行“权能分离”,改“三权分立”为“五权分立”。使考试院与另四院有相同的权重。使公职的候选人在知识的引导下竞选公职。最大限度内遏制“媚下”的趋势。

  除了我上文所说的“媚下”的原因外,就是自由意志的自我冲突。自由,意味著人的意志在各种趋向上皆有可能,完全相反的趋向可同时存在。共和政体是由下而上产生的,当社会中的多数人由于必然的短视,只能看见并追求个体的自由,而蔑视保障社会大众自由的政体规则时,共和政体的基础就坍塌了。共和政体就会解体了。

  君主专制政体因为不能长久体现公共意志与公共理性而解体,共和政体因为社会大众必然的蔑视公共意志与公共理性而解体。

  因此,必须有道德礼义对社会大众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个体自由意志对公共意志与公共理性有自然的敬畏之心与恭敬之心。这样,共和政体才能长久。

  要而言之,民族特质本于先天,与后天客观环境相契合。民族文化,民族之自我意识,自我认同也。与个人之自我意识同壹理也,皆先天确定之本能也。民族主义,源于民族本能,成于民族认识。壹民族处于世界民族之林,如何保持我民族之固有文化?如何吸收它民族之优秀文化?如何抵御它民族于我有害之文化?认识并解决这些问题,使本民族能生存并繁荣昌盛,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此民族主义对于本民族之价值也。民族主义对于它民族有无价值呢?曰民族主义对世界民族之价值取决于民族意识与民族认识之关系。民族意识,在壹民族面对它民族时,油然而生。民族之间,两相对照,可生两种民族意识:民族自大与民族自卑。壹民族,或因壹时之形势,或因壹时之认识水平而超越其他民族,自然而生“我民族人种优于它民族人种”,进而产生侵略、征服、统治弱小民族之民族奴役。反之,民族自卑必然产生民族被同化而消亡。世界民族就会逐步减少。显然,这是违背自然界意志的---民族多样性。民族认识,上文之论述民族与地理气候之关系时,有壹结论:(民族)各适其所适,各是其所是,各非其所非。壹民族之民族性及所具有的民族文化,所表现的是此民族的生存方式。生存方式,合适的,是最好的。即(民族)各适其所适,各是其所是,各非其所非。壹言以蔽之,民族自由,民族平等。此民族主义之世界价值也。即世界民族观念下的民族意识。表现于政治上,则民族自决、自治。如此,可消民族战争于无形。所以,国父孙中山说,我们的民族主义对内是,争民族独立自强,对外是,争民族平等。下面引述孙中山先生《民族主义》部分内容,以明民族主义之真谛。

  “再讲民族的起源。世界人类本是壹种动物,但和普通的飞禽走兽不同。人为万物之灵。人类的分别,第壹级是人种,有白色、黑色、红色、黄色、棕色五种之分。更由种细分,便有许多族。像亚洲的民族,著名的有蒙古族、巫来族、日本族、满族、汉族。造成这种种民族的原因,概括的说是自然力,分析起来便很複杂。当中最大的力是“血统”。中国人黄色的原因,是由于根源黄色血统而成的。祖先是什麽血统,便永远遗传成壹族的人民,所以血统的力是很大的。次大的力是“生活”。谋生的方法不同,所结成的民族也不同。像蒙古人逐水草而居,以游牧为生活,什麽地方有水草,便游牧到甚麽地方,移居到什麽地方。由这种迁居的习惯,也可结合成壹个民族。蒙古能够忽然强大。就本于此,当蒙古最强朝的时侯,元朝的兵力,西边征服中央亚细亚、阿刺伯及欧洲之部分,东边统壹中国,几乎征服日本,统壹欧亚。其他民族最强盛的象汉族,当汉唐武力最大的时候,西边才到裡海。像罗马民族武力最大的时候,东边才到黑海。从没有那壹个民族的武力,能够及乎欧亚两洲,像元朝的蒙古民族那样强盛。蒙古民族之所以能够那样强盛的原因,是由于他们人民的生活是游牧,平日的习惯便有行路不怕远的长处。第三大的力是“语言”。如果外来民族得了我们的语言,便容易被我们感化,久而久之,逐同化成壹个民族。再反过来,若是我们知道外国语言,也容易被外国人同化。如果人民的血统相同,语言也同,那麽同化的效力便更容易。所以语言也是世界上造成民族很大的力。第四个力是“宗教”。大凡人类奉拜相同的神,或信仰相同的祖宗,也可结合成壹个民族。宗教在造成民族的力量中,也很雄大。像阿刺伯和犹太两国已经亡了许久,但是阿刺伯人和犹太人至今还是存在。他们国家虽亡,而民族之所以能够存在的道理,就是因为各有各的宗教。大家都知道现在的犹太人散在各国的极多,世界上极有名的学问家,像爱因斯坦,就是犹太人。再像现在英国各国的资本势力 也是被犹太人操纵。犹太民族的天质是很聪明的,加以宗教之信仰,故虽流离迁徒于各国,犹能维持其民族于长久。阿刺伯人所以能够存在的道理,也是因为他们有谟罕墨德的宗教。其他信仰佛教极深的民族象印度,国家虽然亡到英国,种族还是永远不能消灭。第五个力是“风俗习惯”。如果人类中有壹种特别相同的风俗习惯,久而久之,也可行结合成壹个民族。我们研究许多不相同的人种,所以能结合成种种相同民族的道理,自然不能不归功于血统、生活、语言、宗教和风俗习惯这五种力。这五种力,是天然进化而成的,不是用武力征服得来的。所以用这五种力和武力比较,便可以分别民族和国家。       我们鉴于古今民族生存的道理,要救中国,想中国民族永远存在,必要提倡民族主义。要提倡民族主义,必要先把这种主义完全瞭解,然后才能发挥光大,去救国家。就中国的民族说,总数是四万万人,当中参杂的不过是几百万蒙古人,百多万满洲人,几百万西藏人,百几十万回教之突厥人。外来的总数不过壹千万人。所以就大多数说,四万万中国人可以说完全是汉人。同壹血统、同壹语言文字,同壹宗教、同壹习惯,完全是壹个民族。我们这种民族,处现在世界上是什麽地位呢?用世界上各民族的人数比较起来,我们人数最多,民族最大,文明教化有四千多年,也应该和欧美各国并驾齐驱,但是中国的人只有家族和宗教的团体,没有民族的精神,所以虽有四万万人结合成壹个中国,实在是壹片散沙,弄到今日,是世界上最贫弱的国家,处国际中最低下的地位。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我们的地位在此时最为危险。如果再不留心提倡民族主义,结合四万万人成壹个坚固的民族,中国便有亡国灭种之忧。我们要挽救这种危亡,便要提倡民族主义,用民族精神来救国。 …… 中国的民族主义既亡,今天就把亡的原因拿来说壹说。此中原因是很多的。尤其以被异族征服的原因为最大。凡是壹种民族征服另种民族。自然不淮别种民族有独立的思想。好比高丽被日本征服了,日本现在就要改变高丽人的思想,所有高丽学校裡的教科书,凡是关于民族思想的话都要删去;由此三十年后,高丽的儿童便不知有高丽了,更不知自己是高丽人了。从前满洲对待我们也是壹样,所以民族主义灭亡的头壹个原因,就是我们被异族征服。征服的民族,要把被征服的民族所有宝贝,都要完全消灭。康熙说他是天生来做中国皇帝的,劝人不可逆天;到了乾隆便更狡猾,就是满汉的界限完全消灭。所以自乾隆以后,知识阶级的人多半不知有民族思想,只有传到下流社会。但是下流社会虽然知道要杀鞑子,只知道当然,不知道所以然。所以中国的民族思想便消灭了几百年,这种消灭是由于满洲人方法好。 …… 英俄两国现在生出了壹个新思想,这个思想是有知识的学者提倡出来的,这是什麽思想呢?是反对民族主义的思想。这种思想说民族主义是狭隘的,不是宽大的’简直的说,就是世界主义。现在的英国和以前的俄国、德国,与及中国现在提倡新文化的新青年,都赞成这种主义,反对民族主义。我常听见许多青年说,国民党的三民主义不合现在世界的新潮流,现在世界上最新最好的主义是世界主义。究竟世界主义是好是不好?如果这个主义是好的,为甚麽中国壹经亡国,民族主义就要消灭?世界主义,就是中国二千多年以前所讲的天下主义。我们现在研究这个主义,他到底是好不好呢?照理论上讲,不能说是不好。从前中国知识阶级的人,因为有了世界主义的人,他说:舜,东夷之人也;文王,西夷之人也,东西狄华夏,就是世界主义。大凡壹种思想,不能说是好是不好,只看他是合我们用,还是不合我们用。如果合我们用便是好,不合我们用便是不好。世界上的国家,拿帝国主义把人征服了,要想保全他特殊地位,做全世界的主人翁,总想站在万国之上,故主张世界主义。因为普通社会有了世界主义,故满清入关便无人抵抗,以致亡国。当满清入关的时候,人数是很少的。总数不过十万人。拿十万人怎麽能够征服数万万人呢?因为那时候,中国大多人很提倡世界主义,不讲民族主义,无论什麽人来做中国皇帝都是欢迎的。所以史可法虽然反对满人,但是赞成他的人太少,还是不能抵抗满人。因全国的人都欢迎满人,所以满人便得做中国安稳皇帝。当那个时候,汉人不但欢迎满人,并且要投入旗下,归化于满人,所以有所谓“汉军旗”。       …… 但是我们何以失去民族主义呢?要考究起来是很难明白的,我可以用壹件故事来比喻。这个比喻或者是不伦不类,和我们所讲的道理毫不相关,不过借来也可以说明这个原因。这件故事是我在香港亲见过的:从前有壹个苦力,天天在轮船码头,拿壹枝竹槓和两条绳子去替旅客挑东西,就是那个苦力谋生之法。后来他积存了十多块钱,当时吕宋彩票盛行,他就拿所积蓄的钱买了壹张吕宋彩票。那个苦力因为无家可归,所有的东西都没地方收藏,所以他买得的彩票也没地方收藏。他谋生的工具只是壹枝竹槓和两条绳子,他到什麽地方,那竹槓和两条绳子便到什麽地方。所以他就把所买的彩票,收藏在竹槓之内。不能随时拿出来看,所以他把彩票号数死死记在心头,时时刻刻都念著。到了开彩的那壹日,他便到彩票店内去 对号数,壹见号单,知道是自己中了头彩,可以发十万元的财。他就喜到上天,几乎要发起狂来,以为从此可不用竹槓和绳子去做苦力了,可以永久做大富翁了。由于这番欢喜,便把手中的竹槓和绳子壹并抛入海中。用这个比喻说,吕宋彩票好比是世界主义,是可以发财的,竹槓好比是民族主义,是壹个谋生的工具。中了头彩的时候,好比是中国帝国主义极强盛的时代,进至世界主义的时代。我们的祖宗以为中国是世界的强国,所谓“天无二日,民无二王”,“万国衣冠拜冕旒”,世界从此太平矣。以后只要讲世界主义,要全世界的人都来进贡,从此不必要民族主义,所以不要竹槓,要把他投入海中。到了为满洲所灭的时候,不但世界上的大主人翁做不成,边自己的小家产都保守不稳,百姓的民族思想壹齐消灭了,这好比是竹槓投入海中壹样,所以满清带兵入关,吴三桂便作嚮导。史可法虽然想提倡民族主义,拥戴福王,在南京图恢复,满洲的多尔衮便对史可法说:“我们的江山,不是得之于大明,是得之于闯贼。”他的意思,以为明朝的江山,是明朝自己人失去了的,好比苦力自己丢了竹槓壹样。近来讲新文化的学生,也提倡世界主义,以为民族主义不合世界潮流。这个论调,如果是发自英国、美国,或发自我们的祖宗,那是很适当的;但是发自现在的中国人,这就不适当了。德国从前不受压迫,他们不讲民族主义,只讲世界主义,我看今日的德国,恐怕不讲世界主义,要来讲壹讲民族主义罢。我们的祖宗如果不把竹槓丢了,我们还可以得回那个头彩。但是他们把竹槓丢得太早了,不知道发财的彩票还藏在裡面。所以壹受外国的政治力和经济力来压迫,以后又遭天然的淘汰,我们便有亡国灭种之忧。 …… 中国从前能够达到很盛的地位,不是壹个原因做成的。大凡壹个国家所以能够强盛的原故,起初的时候都是由于武力发展,继之以种种文化的发扬,便能成功。但是要维持民族和国家的长久地位,还有道德问题,有了很好的道德,国家才能长治久安。亚洲古时最强盛的民族,莫过于元朝的蒙古人,蒙古人在东边灭了中国,在西边又征服欧洲。中国历代最强盛的时候,国力都不能够过裡海的西岸,只能够到裡海之东,故中国最强盛的时候,国力都不能达到欧洲。元朝的时候,全欧洲几乎被蒙古人吞併,比起中国最强盛的时候还要强盛得多,但是元朝的地位没有维持很久。从前中国各代的国力虽然比不上元朝,但是国家的地位各代都能够长久,推究当中的原因,就是元朝的道德不及中国其馀各代的道德那样高尚。从前中国民族的道德因为比外国民族的道德高尚得多,所以在宋朝,壹次亡国于外来的蒙古人,后来蒙古人还是被中国人所同化;在明朝,二次亡国于外来的满洲人,后来满洲人也是被中国人同化。因为我们民族的道德高尚,故国家虽亡,民族还能够存在;不但是自己的民族能够存在,并且有力量能够同化外来的民族。所以穷本极源,我们现在要恢复民族的地位,除了大家联合起来做壹个国族团体以外,就要把固有的旧道德恢复起来。有了固有的道德,然后固有的民族地位才可以图恢复。       讲到中国固有的道德,中国人至今不能忘记的,首中忠孝,次是仁爱,其次是信义,其次是和平。这些旧道德,中国人至今还是常讲的。但是现在受外来民族的压迫,侵入了新文化,那些新文化的人,便排斥旧道德,以为有了新文化,便可以不要旧道德。不知道我们固有的东西,如果是好的,当然是要保存,不好的才可以放弃。 此刻中国正是新旧潮流相衝突的时候,壹般国民都无所适从。前几天我到乡下进了壹所祠堂,走到最后进的壹间厅堂去休息,看见右边有壹个“孝”字,左边壹无所有,我想从前壹定有个“忠”字。像这些景象,我看见了的不止壹次,有许多祠堂或家庙都是壹样的。不过我前几天所看见的“孝”字是特别的大,左边所拆去的痕迹还是新鲜的。推究那个拆去的行为,不知道是乡下自己做的,或者是我们所驻的兵士做的,但是我从前看到许多祠堂庙宇没有驻过兵,都把“忠”字拆去。由此便可见现在壹般人民的思想,以为到了民国,便可以不讲忠字;以为从前讲忠字是对于君的,所谓忠君的;现在民国没有君主,忠字便可以不用,所以便把他拆 去。这种理论,实在是误解。因为在国家之内,君主可以不要,忠字是不能不要的。如果说忠字可以不要,试问我们有没有国家?我们的忠字可不可以?忠于事又是可不可以?我们做壹件事,总要始终不渝,做到成功,如果做不成功,就是把性命去牺牲亦所不惜,这便是忠,所以古人讲忠字,推到极点便是壹死。古时所讲的忠,是忠于皇帝,现在没有皇帝便不讲忠字,以为什麽事都可以做出来,那便是大错。现在人人都说,到了民国什麽道德都破坏了,根本原因就是在此。我们在民国之内,照道理上说,还是要尽忠,不忠于君,要忠于国,要忠于民,要为四万万人去效忠。为四万万人效忠,比较为壹人效忠,自然是高尚得多。故忠字的好道德还是要保存。讲到孝字,我们中国尤为特长,尤其比各国进步得多。《孝经》所讲孝字,几乎无所不至。现在世界中最文明的国家讲到孝字,还没有象中国讲到这麽完全。所以孝字更是不能不要的。国民在民国之内,要能够把忠孝二字讲到极点,国家便自然可以强盛。 仁爱也是中国的好道德。古时最讲爱字的莫过于墨子。墨子所讲的“兼爱”,与耶稣讲的“博爱”是壹样的。古时在政治壹方面所讲爱的道理,有所谓“爱民如子”,有所谓“仁民爱物”,无论对于什麽事,都是用爱字去包括。所以古人对于仁爱究竟是怎麽样实行,便可以知道。中外交通之后,壹般人便以为中国人所讲的仁爱不及外国人,因为外国人在中国设立学校,开办医院,来教育中国人、救济中国人,都是为实行仁爱的,照这样实行壹方面讲起来,仁爱的好道德,中国现在似乎远不如外国。中国所以不如的原故,不过是中国人对于仁爱没有外国人那样实行,但是仁爱还是中国的旧道德。人们要学外国,只要学他们那样实行,把仁爱恢复起来。再去发扬光大,便是中国固有的精神。 …… 中国更有壹种极好的道德,是爱和平。现在世界上的国家和民族,止有中国是讲和平;外国都是讲战争,主张帝国主义去灭人的国家。近年因为经过许多大战,残杀太大,才主张免去战争,开了好几次和平会议,像从前的海牙会议,欧战之后的华赛尔会议、金那瓦会议、华盛顿会议,最近的洛桑会议。但是这些会议,各国人共同去讲和平,是因为怕战争,出于勉强而然的,不是出于壹般国民的天性。中国人几千年酷爱和平,都是出于天性。论到个人便重谦让,论到政治便说“不嗜杀人者能壹之”,和外国人便有大大的不同。所以中国从前的忠孝仁爱信义种种的旧道德,固然是驾乎外国人,说到和平的道德,更是驾乎外国人。这种特别的好道德,便是我们民族的精神。我们以后对于这种精神不但是要保存,并且要发扬光大,然后我们民族的地位才可以恢复。 我们旧有的道德应该恢复以外,还有固有的智能也应该恢复起来。我们自被满清征服了以后,四万万人睡觉,不但是道德睡了觉,连知识也睡了觉,我们今天要恢复民族精神,不但是要唤醒固有的道德,就是固有的知识也应该唤醒他。中国有什麽固有的知识呢?就人生对于国家的观念,中国古时有很好的政治哲学。我们以为欧美的国家近来很进步,但是说到他们的新文化,还不如我们政治哲学的完全。中国有壹段最有系统的政治哲学,在外国的大政治家还没有见到,还没有说到那样清楚的,就 是《大学》中所说的“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那壹段话。把壹个从内发扬到外,由壹个人的内部做起,推到平天下止。像这样精微开展的理论,无论外国什麽政治哲学家都没有见到,都没有说出,这就是我们政治哲学的知识独有的宝贝,是应该要保存的。这种正心、诚意、修身、齐家的道理,本属于道德的范围,今天要把他放在知识范围内来讲,才是适当,我们祖宗对于这些道德上的功夫,从前虽然是做过的,但是自失了民族精神之后,这些知识的精神当然也失去了,所以普通人读书,虽然常用那壹段话做口头禅,但是多是习而不察,不求甚解,莫名其妙的。正心、诚意的学问是治的功夫,是很难讲的。从前宋儒是最讲究这些功夫的,读他们的书,便可以知道他们做到了什麽地步。但是说到修身、齐家、治国那些外修的功夫,恐怕我们现在还没有做到。专就外表来说,所谓修身、齐家、治国,中国人近几百年以来都做不到,所以对于本国便不能自治。外国人看见中国人不能治国,便要来共管。…… 我们要学外国,是要迎头赶上去,不要向后跟著他,譬如学科学,迎头赶上去,便可以减少两百多年的光阴。我们到了今日的地位,如果还是睡觉,不去奋斗,不知道恢复国家的地位,从此以后便要亡国灭种。现在我们知道了跟上世界的潮流,去学外国之所长,必可以学得比较外国还要好,所谓“后来者居上”。从前虽然是退后了几百年,但是现在只要几年便可以赶上,日本便是壹个好榜样。日本从前的文化是从中国学去的,比较中国低得多。但是日本近来专学欧美的文化,不过几十年便成世界中列强之壹。我看中国人的聪明才力不亚于日本,我们此后去学欧美,比较日本还要容易。所以这十年中,便是我们的生死关头。如果我们醒了,像日本人壹样,大家提心吊胆去恢复民族的地位,在十年之内,就可以把外国的政治、经济和人口增加的种种压迫和种种祸害都壹齐消灭。日本学欧美不过几十年便成世界列强之壹,但是中国的人口比日本多十倍,领土比日本大三十倍,富源更是比日本多,如果中国学到日本,就要变成十个列强。现在世界之中,英、美、法、日、意大利等不过五大强国,以后德、俄恢复起来,也不过六七个强国;如果中国能够学到日本,就要变成十个强国。到了那个时候,中国便可以恢复到头壹个地位。       但是中国到了头壹个地位,是怎麽样做法呢?中国古时常讲“济弱扶倾”,因为中国有了这个政策,所以强了几千年,安南、缅甸、高丽、暹 罗那些小国还能够保持独立。现在欧风东渐,安南便被法国灭了,缅甸被英国灭了,高丽被日本灭了。所以,中国如果强盛起来,我们不但是要恢复民族的地位,还要对于世界负壹个大责任。如果中国不能够担负这个责任,那末中国强盛了,对于世界便有大害,没有大利。中国对于世界要负什麽责任呢?现在世界列强所走的路是灭人国家的;如果中国强盛了,也要去灭人的国家,也去学列强的帝国主义,走相同的路,便是蹈他们的覆辙。所以我们要先决定壹种政策,要济弱扶倾,才是尽我们民族的天职。我们对于弱小民族要扶持他,对于世界的列强要抵抗他。如果全国人民都立定这个志愿,中国民族才可以发达。若是立定这个志愿,将来到了强盛时候,想到今日身受过了列强政治经济压迫的痛苦,将来弱小民族如果也受这种痛苦,我们便要把那些帝国主义来消灭,那才算是治国平天下。 我们要将来能够治国平天下,便先要恢复民族主义和民族地位。用固有的道德和平做基础,去统壹世界,成壹个大同之治,这便是我们四万万人的大责任。诸君都是四万万人的份子,都应该担负这个责任,便是我们民族的真精神。…… 这次欧洲的战争,是世界上有史以来最剧烈的。军队的人<数>有四五千万,时间经过了四年之久,到战争最后的时候两方远不能分胜负。在战争的两方面,壹方叫做协商,壹方叫做同盟国。在同盟国之中,初起时有德国、奥国,后来加入土耳其、布加利亚。在协商之中,初起时有塞维亚、法国、俄国、英国及日本,后来加入意大利亚及美国。美国之所以参加的原因,全为民族问题。因在战争之头壹二年,都是德奥两国获胜,法国的巴黎和英国的海峡都几乎被德奥两国军队攻入。条顿民族便以为英国必亡,英国人便十分忧虑,见得美国的民族是和他们相同,于是拿撒克逊民族的关系去煽动美国,美国见得和自己相同民族的英国将要被异族的德国灭亡,也不免物伤其类,所以加入战争去帮助英国,维持撒克逊人的生存;并且恐怕自己的力量单薄,遂竭全力去鼓动全世界的中立民族,共同参加去打败德国。 当 战争时,有壹个大言论最被人欢迎的,是美国威尔逊所主张的“民族自决”。因为德国用武力压迫欧洲协商国的民族,威尔逊主第打灭德国的强权,令世界上各弱小民族以后都有自主的机会,于是这种主张便被世界所欢迎。所以印度虽然被英国灭了,普通人民是反对英国的,但是有好多小民族听见威尔逊说这回战争是为弱小民族争自由的,他们便很喜欢去帮英国打仗。安南虽然是被法国灭了,平日人民痛恨法国的专制,但当欧战时仍帮法国去打仗,也是因为听到威尔逊的主张是公道的原故。他若欧洲的弱小民族象波兰、捷克斯拉夫、罗米尼亚壹齐加入协商国去打同盟国的原因,也是因为听见了威尔逊所主张的民族自决那壹说。我们中国也受了美国的鼓动,加入战争。虽然没有出兵,但是送了几十万工人去挖战壕,做后方的勤务。协商国因为创出这项好题目,所以弄到无论欧洲、亚洲壹切被压迫的民族,都联合起来去帮助他们打破同盟国。当时威尔逊主张维持以后世界的和平,提出了十四条,其中最要紧的是让各民族自决。当战事未分胜负的时候,英国、法国都很赞成。到了战胜之后开和议的时候,英国、法国和意大利觉得威尔所主张的民族开放和帝国主义利益的衝突太大,所以到要和议的时候,便用种种方法骗去威尔逊的主张。弄到和议结局所定出的条件,最不公平。世界上的弱小民族不但不能自决,不但不能自由,并且以后所受的压迫比从前更要厉害。由此可见,强盛的国家和有力量的民族已经雄占全球,无论什麽国家和什麽民族的利益,都被他们垄断。他们想永远维持这种垄断的地位,再不淮弱小民族复兴,所以天天鼓吹世界主义,谓民族主义的范围太狭隘。其实他们主张的世界主义,就是变相的帝国主义与变相的侵略主义。但是威尔逊的主张提出以后,便不能收回,因为各弱小民族帮助协商国打倒同盟国。是希望战胜之后可以自由的。后来在和议所得的结果,令他们大为失望,所以安南、缅甸、爪哇、印度、南洋群岛以及土耳其、波斯、阿富汉、埃及与欧洲的几十个弱小民族,都大大的觉悟,知道列强当日所主张的民族自决完全是骗他们的,所以他们便不约而同,自己去实行民族自决。

  总结,“民族”成于先天,民族主义顺应民族意识而塑造民族精神,以固民族凝聚力。对内,达于本民族之独立自强地位。对外,达于民族平等相处之地位。

  民族、民权、民生三者之关系:民族凝聚力乃族群群居之天然力,为民权主义、民生主义“有所作为”之载体。何意?民权、民生皆因后天之“认识”而生,因利而成。有利则如蚁聚,无利则作鸟散。而物以类聚之民族凝聚力,则亘古不变。如移民而成之美国,虽民权、民生至为完善,然各移民皆自然形成“族群”社区而分隔居住。而无美国民族之认同。可以在理论上作这样的假设,如果没有民族凝聚力,人民将分崩离析,而民权、民生将无所施其能。因为民权、民生是为处理关系而设,人民分崩离析,“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当然,这种“关系”不存在的结论只是壹个假设。这样分析,旨在说明:民族是民权、民生之载体。

  7  三政讲解

  现在讲解“军政,训政,宪政”为转型必由之路。

  人之行为,意识先行。意识到此“行为”有利于我,则行之;意识到此“行为”有害于我,则不行之;认识不到此“行为”之利害如何,则犹豫不决;认识到此“行为”可以事半功倍,则欣然行之;认识到此“行为”事倍功半,则懊悔“思之不详”。 有鉴于此,壹人行为之原因及原因与结果之关系,必有清晰的认识,才能为我们的“行为”作正确的指导,从而达“趋利避害”与“事半功倍”之行为目的。人之行为,原因有二:意志与认识。意志,具体到某壹行为,则为行为之目的---利我之目的。认识,指示到达目的之路径。认识,则有正确、错误之分。从而产生两种相反的结果:能够到达目的与不能到达目的。正确之认识与错误之认识,何以生?“认识”之来龙去脉可以明之。认识,始于直观,存于抽象概念。直观生观念,有偏、全之分,无正误之别。抽象离开直观而生概念,有正、误之分。如此, 人之知识,分为两种:壹直观的知识,壹概念的知识。直观的知识,由人之感性及悟性得之;而概念之知识,则理性之作用也。理性之作用在于,在直观已形成观念之基础上,将观念转变为抽象概念,并分合各种不同概念。制图如下【1】,以明人行为之原因与结果之关系。壹言以蔽之,观念乃概念之源。事实变,则观念变;观念变,则概念变。此认识之必然路径也。舍此路径,则谬误横生。大多数错误,是由颠倒此“认识路径”所致。即以概念证观念,以观念证事实。概念之变,后于事实之变。以已定之概念推断可变之事实,则结论为先前确定概念时之事实,与此时之事实,必不符。直观与抽象,相互之优劣,彼此之长短,在讲解民权主义时,已作详细论述。总而言之,认识之正确路径为,由直观产生观念,抽象而固定观念,而成概念。由概念而构概念系统,即理论体系。反之,则谬误滋生。政治观念亦然。

  人与人之关系,在事实上有“平等”之关系与“不平等”之关系。人之自由状态及“平等”关系,在讲解民权主义时,已作详细论述。现在论述,“人生而不自由,不平等”观念之源及因此产生的政治建筑。人在形质上,大、小、坚、脆,不等;人在认识水平上,有高、低不同;人在品性上,有善、恶、正义之不同。普通民众对人之“不平等”形成壹俗语曰:十指有长短。知识界名之曰:人有贤、愚、智、不肖。人与人之关系曰: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贤、智治愚、不肖。人观察天、地:天高而无际,云行雨施、寒来暑往皆行于天而施于地;地广漠无极,静而载物无限。而生“天高地厚”之观念。天行健而生物,地静止柔顺而养物。天高远而地卑近,而生“天尊地卑”观念。天地上下之关系曰:下以承上,上以卫下。源于直观而有“人生而贤、愚、智、不肖”不等之观念。贤、智必有极,曰:大贤大哲。臣民命之曰:天子。天子者,天生地长,集天之大智与地之厚德。天子,临天下,治万民。其治民之法,以人“贤、愚、智、不肖”之不等,而定“三六九等”之序而相承相治。此上下相承相治相保之制度,就是专制政治制度。等级专制制度既成,则其为客观形态也。民众生于其中,长于其中,耳濡目染,直观此形态,则“人生而不自由、不平等”之观念不教而知,不教而能。有此观念,则民众之言,必赞上下相治之序。民众之行,必顺贵贱相承之制。此水到渠成,自然而然之势也。而其中之因果关系则甚为简单,也甚是坚固,曰:不自由、不平等之事实,生“生而不自由、不平等”之观念,“不自由、不平等”之观念,造“不自由、不平等”之客观政治建筑,客观“等级政治建筑”,又生“生而不自由、不平等”之观念。如此互为因果,牢不可破。此即“什么样的人民,产生什么样的政府。什么样的政府,产生什么样的人民”之谓也。此诚壹坚固堡垒也。然另壹性质相反之坚固堡垒亦存于世间。曰,民主政体。究其所以如此,亦如专制堡垒。而其因果关系之内容则相反,曰:自由、平等之事实,生“自由、平等之观念”;自由、平等之观念,造“自由、平等之客观政治建筑”。客观“民主共和”之政治建筑,生“自由、平等”之观念;自由、平等之观念,进壹步完善“自由、平等”之政治建筑。如此,因果循环,亦牢不可破。此二堡垒,欲破此而立彼,其道如何?曰摧毁专制建筑,以绝“生而不自由、不平等”的观念之源。建“自由、平等”之事实,以生“自由、平等”之观念。“自由、平等”之观念,存于头脑,践于言行,则“民主共和”之政治建筑,不速而致。

  摧毁专制建筑之期,为军政时期。军政阶段,之所以不可避免,在于“专制堡垒”有其内部“因果关系”相互支撑,不会自行了断。必须“先知先觉”者,来斩断此恶性循环。

  造“自由、平等”之事实的时期,为训政阶段。训政阶段,之所以必不可少,在于专制建筑虽倒,而民众“生而不自由、不平等”之观念依旧。观念依旧,政治建筑也将依旧,即复辟。有训政 ,以成观念之变,则政体无有反复之患。

  自由、平等之观念已成,民众践于言行,组织地方议会,以决地方之事。组织国会,以定国家之事。此宪政告成之期。

  现就“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之内容,作出原则性的阐明,在此原则框架内,各地因地制宜,践行具体内容。

  军政时期,摧毁专制建筑。专制建筑之内容,上下相治之序、贵贱相承之制也。摧毁此“上为下本、贵为贱仪”所构之权力体系。及受其权力体系控制的社会次序,壹并摧毁,使其瓦解,归顺民国。负隅顽抗者,杀无赦。此政治方面也。经济方面,专制权力所聚敛之国家、民众之财富,悉收归军政府,由军政府调度,壹半用于军政府之力量维持,壹半用于民生改善。对于因专制统治力所造成的,社会财富分布两极分化。军政府衡量其“公、私之度”,取其公有部分,用于民生保障。军政,训政二阶段,实行民生主义之经济政策。孙中山先生名之曰:平均地权,节制资本。预期之效果:公、私分明,公、私相济,公、私融洽,详细论述见民生讲解。

  经过军政时期,社会秩序稳定,经济秩序井然有序,政令达于全国,即进入训政阶段。训政时期之目的,在于使民众获得“自由、平等”之观念,即国民之资格。观念之形成,直观使然也。自由、平等之观念,必由直观“自由、平等”之事实,始得形成。舍此之外,无有它途。民众“自治”个人之事,即“自由”之事实。民众“共治”众人之事,即“平等”之事实。个人之事与众人之事,其名虽可分,其实则不可相离而存。原因在于,人--集自然人与社会人于壹身,不可相离而存。详细论述见民权讲解。自由与平等,皆见于可直观之事实,在于确定“自治体--共治体”之大小。自治--共治之单位越小,则自治程度越高。自治--共治之单位越大,则共治程度越高。从“自由、平等”之可直观性,及国家大小,综合权衡,以县为“自治--共治”之基本单位。县之内,行直接民权。民众皆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选举议员,制定县法。选举县长,执行县法。制法与执法,相互联系与区别,见民权讲解。民众对于已选举出之议员、县长,有罢免之权。罢免案,达到法定人数签名通过,罢免议员、县长即生效。民众之个体,有提出法案之权,亦有复决法律之权。对于民众所创制、复决之法律,达到法定人及法定人数签名通过,议会得无条件通过该法律之存、废。(法定人,如农业法,则农民为该法法之法定人。业法,则该商业参与者为法定人。此政治方面之内容。经济方面,实行民生经济政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民众处于“自由、平等”之经济地位。军政府对于“县治”,行训导之权。训练,督导壹县之内,“自由、平等”成为事实。政治方面,凡竞选议员、县长者,皆受政府之训练,经考试院考试合格,始具备成为议员、县长之资格。训练,考试之内容,<民权初步>,<议事规则>,<国家体制运作详细规则>。预期效果,自由议事、平等制法。经济方面,中央政府督导“县治”政府,实行民生政策,扶助地方财政。预期效果,民众经济独立,处于立足点之“自由、平等”地位。

  经过训政阶段,县成为完全自治体。每县选举代表壹人,组成国会。国会内互选,以组织立法院,制定宪法。国会选举总统,以组织行政院。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皆得总统提名,或经立法院同意,或经司法院同意而组织之。详细论述见民权讲解。宪法制定完毕,总统选举完成,五院组织建立,军政府即解职,授政于宪政政府。此宪政开始之期。

  有壹点,必须陈述明白。就是军政府主导“军政、训政”二阶段的合法性是什么?先引述孙中山先生,对人的认识:“我对于人类的分别,是何所根据呢?就是根据于各人天赋的聪明才力。照我的分别,应该有三种人:第壹种人叫做先知先觉。这种人有绝顶的聪明,凡见壹件事,便能够想出许多道理;听壹句话,便能够做出许多事业。有了这种才力的人,才是先知先觉。由于这种先知先觉的人预先想出了许多办法的。做了许多事业,世界才有进步,人类才有文明。所以先知先觉的人是世界上的创造者,是人类中的发明家。第二种人叫做后知后觉。这种人的聪明才力比较第壹种人是次壹等的,自己不能够创造发明,只能够跟随摹仿,第壹种人已经做出来的事,他便可以学到。第三种人叫做不知不觉。这种人的聪明才力是更次的,凡事虽有人指教他,他也不能知,只能去行。照现在政治运动的言词说,第壹种人是发明家,第二种人是宣传家,第三种人是实行家。天下事业的进步者是靠实行,所以世界上进步的责任,都在第三种人的身上。譬如建筑壹间大洋楼,关于各种工程材料都要通盘计算;等到通盘计算好了,便绘壹个很详细的图,再把那个图交给工头去看,等到工头把图看清楚了,才叫工人搬运材料,照那个图样去做。做洋楼的工人,都是不能够看懂图样的,只有照工程师所绘的图,吩附工人去砌砖盖瓦。所以绘图的工程师,是先知先觉。看图的工头,是后知后觉;砌砖盖瓦的工人,是不知不觉。现在各城市的洋楼;都是靠工人、工头和工程师三种人共同出来的。就是世界的大事,也都是全靠那三种人来做成的。但是其中大部分的人都是实行家,都是不知不觉,次少数的人便是后知后觉,最少数的人才是先知先觉。世界上如果没有先知先觉,便没有发起人;如果没有后知后觉。便没有赞成人;如果没有不知不觉,便没有实行的人,世界上的事业,都是先要发起人,然后又要许多赞成人,再然后又要许多实行者,才能够做成功。所以世界上的进步,都是靠这三种人,无论是缺少了那壹种人都是不可能的。现在世界上的国家实行民权、改革政治,那些改革的责任应该是人人都有份的,先知先觉的人要有壹份,后知后觉的人要有壹份,就是不知不觉的人也要有壹份。”

  ----《孙中山选集》

  稍有阅历的人,就会认同这种“人”在天赋上的认识能力及行为能力上的差异。有此差异,则三、五人同行共谋壹事,则“三种人”必须并且必然处“头脑、四肢”之不同位置,各尽所能,以谋“壹事”之成功。“共识”之产生,第壹种人“提议”,第二种人“附议”,第三种人“附和”。

  第壹种人与第二种人,造成舆论形式。

  第三种人“附和”舆论形式,造成客观形式。

  先知先觉者,观古今之变,知世界之潮流,鉴中外变革之利弊得失,思之稔熟,筹之有素,而后订为革命建国方略。后知后觉者见之,宣传其理想,输灌于人心而化为常识,不知不觉者,随常识而行,则其离实行也近。从理想到实行,“知”贯穿于始终。教人以“知”,必有其方法与步骤,简而言之,先知者训练后知者。后知后觉者,学而知之。不知不觉者,行而习得之。壹群之中,以少数最良之心理,策其群而进之,使最宜之治法适应于吾群,吾群之进步适应于世界,此先知先觉之天职也。此先知先觉者,主导“军政,训政”二阶段之合法性也。凡赞同三民主义之目标,及“军政,训政,宪政”之步骤,决计而行之者,组建军政府,即拥有合法性。应当仁不让而实行之。军政府之间,以“目标与步骤”之共识,约法以相互支援。背约法者,同志共弃之,天下共击之。凡否定三民主义之目标及“军政、训政、宪政”之步骤,而割据壹方者,不论其说辞如何,必专制残余也。天下共击之。

  ————————————

  政治转型之过程,简而言之就是“破旧立新”。而“破旧”之功非壹朝可尽,“立新”之业非壹夕而成。故破旧立新的过程也是新旧并存的时期,即过渡时期。为使过渡时期井然有序而不致于反复,必须在破旧立新之际,施行转变民众政治观念的措施。故施行军政以破坏专制建筑,训政以建设地方自治而转变观念,宪政以建设上层建筑为政治转型必由之路军政,训政,宪政为中国政治转型必由之路,事理之必然也。但遵循事理而具体执行军政、训政、宪政的效果,又由人的因素决定。人的因素包含两部分:品性和理性能力。如果人的品性为恶,则有阳奉阴违的行为结果。如果人的认识能力低下,则有南辕北辙的行为结果。如此,政治转型的结果难测也。

  人的品性之难测与理性能力参差不齐,皆不可变更之事实。因此,必须确立客观的政治行为标准,而为政治转型的工具。有此标准来判断并约束众人的行为,则阳奉阴违及南辕北辙的行为不能发生。

  制定政治转型时期全国军民的行为准则,概括地表述就是,过渡时期共同约法。共同约法的具体内容体现在《告全国人民书》、《光复民国革命宣言》、《光复民国革命军组织法》、《告世界人民书》、《于海外为革命筹款书》等等。以此申大义于天下,自由世界必能知我而助我。我仁人志士亦能以此壹致行动,同进退、共荣辱。

  违背共同约法者,同志共弃之,天下共击之。具体以《革命军组织法》来表述,如果革命军内部上级的行为违背共同约法,则下级根据《组织法》第壹条,表示不服从而另立上级。如果革命军内部下级的行为违背约法,则上级根据约法及军法给予制裁。如此,革命军必能上下壹心、上下壹致行动。

  有人以共产党阳奉阴违而得专制中国大陆,认为约法无约束力。恰恰相反,共产党极权专制正源于共同约法。这个共同约法就是共产主义理念。共产主义的理念是阶级斗争、消灭私有、实行公有。共产主义导致的极权专制是理念的专制,现将共产主义导致极权专制的理由表述如下:

  消灭私有,实行公有。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人人自由、人人平等。人人无不欣然向往如此之社会。此众人之意志趋向也。

  但消灭私有,则自由丧失。有分配的执行者,则分配者与被分配者之间的大不平等就产生了。何以如此?

  首先,关于社会组织形式的壹个常识,容易被忽略。这个社会组织的常识,就是不论社会组织形式是专制,还是民主,最终都是少数人在管理、执行公共事务。就像壹个人,不论其性格、体格如何,都是占人体极小部分的大脑在管理人体的四肢百骸。与此相反的组织及生命,在客观界无有也。

  如此,在壹个社会中如果消灭私有财产,就壹定是少数人在剥夺多数人的财产。众人被剥夺的财产也壹定是在少数人处集中,由少数人来管理、分配。少数人垄断壹切资源,多数人壹无所有。多数人与少数人之间的大不平等就产生了。多数人对少数人只能取“仰人鼻息”的态度了,极权下的奴役状态就形成了。

  因此,所有的共产主义国家都发生战争、饥荒、贫穷、极权专制是必然的。这是由其根本理念(阶级斗争、消灭私有、实行公有)所决定的。也可以这样表述,阶级斗争、消灭私有、实行公有是共产主义者的共同信仰、共同约法。因此,对剥夺私有财产的行为,共产主义者组织内之个人有支持的理由而没有反对的根本理由。所以,共产极权专制是有其共产主义理念造成的,而非二、三大奸大恶者阳奉阴违所致。

  8  告世界人民书

  人类普遍之感情,曰同情。同情之心理及行为--见他人之痛苦而不忍见之,必待助他人消除痛苦之后,其心始平。人类有此情感,故虽有战争,终必和解。当今中国受马列“斗争论”统治六十余年,人民于政治及经济上,处于受暴力压迫及奴役之状态。世界正义人士见之,必与我受压迫奴役之中国人民感同身受,而欲我摆脱此状态。中国人民决心再起革命,以摆脱奴役状态。世界人民必以同情之感情而助我之革命,乐见我革命之成功。我革命之步骤为,军政,训政,宪政。我革命之目的为实现三民主义,使我国人民于政治、经济上处于自由、平等之地位,建我民族复兴之坚固基础。

  我革命之成功,不但可永固国内之和平,亦可稳固世界和平之基。此结论为历史经验所证明,亦可为民主理论所证明。由主权在民之理念所构建之政体,公共意志与公共理性,名至实归。民与民之冲突可由此而和解,国与国之冲突亦可由此而和解。战争之源,窃公之名而行私之实的专制政体。如此政体,不但国内危机四伏,对外亦输出专制、战争之种子,公名私实使然也。因此,世界上之正义人士及正义国家,皆有责任推动它国之民主化。以中国近代百年之历史而言,中国大陆被赤化,中国及周边国家皆横遭其祸。其内因虽为共产主义之蛊惑与暴力,其外因亦难辞其咎。日本侵华与美苏妥协,二者去其壹,则当今之中国已进入民主国家之行列。台湾、大陆分治,韩战、越战、柬埔寨大屠杀,皆可避免其发生。

  倾巢之下无完卵,世界动荡不安,则相关国家不能独善其身。从维护世界和平之长远立足,相关国家应负起历史责任,协助中国之革命,推动中国之民主化。中国人民将对协助中国变革之正义人士及国家,抱有无限感激之情。

  中国革命之成功,政治民主化,将与世界民主国家壹道,负担世界和平之责任。中国对世界和平之责任,于经济交往方面,则取“自由贸易,互通有无”之原则,以化解“贸易争端”于无形。于政治方面,则“坚守民主阵营”势在必然。如此,中国对世界之贡献,必如先总理中山先生之预期:销兵气为日月之光,化凶厉于祯祥之域,则小而中国,大而世界,无不受其利益。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万丈高楼,始于地基。中国之变革,始于人民能知晓变革之方向及方略之时。我革命先贤考历史之传统,应世界之潮流,而订革命建国方略。其精神原则,我革命军继承之。其内容,我革命军则与时俱进而更新之。更新后之革命建国方略,论述更严谨,表达更简练。其内容包括《光复民国革命宣言》、《三民讲解》、《三政讲解》。世界上正义国家及有识之士,当助我之宣传,而为助中国变革之始。

  9  于海外为革命筹款书

  事有,势在必行而不可行者。人有饥渴之患,而取饮食之道为大山所挡。则取饮食以解饥渴,势在必行。而移山开道,不可行。可行者,迂回其道而就饮食。

  势在必行,势之必然也。可行不可行,条件也。当今中国大陆,专制之酷、民生之厄,非以革命为前提,不能救民族之危亡及民生之困厄。

  世界各国民主历程之经验证明,民主非革命不可得。于理论上,专制不能孕育民主,民主不能孕育专制。此犹牛不能生马,马不能生牛,自然之理也。民主之确立,在于先知先觉者之鼓吹与培育。而先知先觉者鼓吹其理想及创造实现理想之条件,必有其过程。概而言之,即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小到大之过程。而此过程之中,已有之专制建筑及势力必起而与我先知先觉者相争。彼此相争,必成敌有我无、敌多我少、敌大我小、敌强我弱之势。若以直道建民主,必归于失败。必取迂回之道,先以革命摧毁专制建筑及势力,创造我建立民主之条件,民主政体始能建立。

  以我中国现有之条件,建立民主之道何在?以理而言,民主革命是为民众争自由、平等之革命,革命之资当取诸于大陆民众。而专制统治下之民众,行动不得自由,经济处于自身难保之境况。因此,革命之资取诸于大陆民众,不可行。可行者,革命之资取诸海外自由世界。海外自由世界之爱国华人、正义人士及正义国家,以正义之德而资助我中国之革命,我中国何以报德?我中国不但力图将来以德报德之时,于近期报偿之途有二:其壹,中国革命成功,政治民主化,经济自由化。中国大国经济发展将凸显巨大的后发优势。届时,中国将敞开大门欢迎海外华人、正义人士,政府经济组织来我中国参与经济建设。大家于中国革命之时,为资助中国而付出之代价,于此时将得到十倍之收获。其二,中国革命成功,政府取壹年财政收入的百分之壹,即可偿还海外华人、正义人士、正义经济组织、正义国家政府对我革命之资助。反之,勾结中共政权而与我革命军为敌者,我革命军于革命成功之时,我国民政府将断绝与其的壹切政治、经济关系,公布其罪行而与世界舆论共讨之。

  中国兴革命之师,所需资金为多少?我革命党人之估计,当在百亿美元之上,千亿美元之内。以国家战争之费而论,则万亿美元尚不足。以我革命顺天应人之势,及正确之革命方略,则千亿美元绰绰有余。我革命方略,如中山先生所言,“九分宣传战,壹分军事战”。武昌枪声响,则宣传所及之地闻风而动,辛亥革命以成功。我仁人志士于革命建国方略酝酿已久,成竹在胸。宣传于天下,则必有四海鼎沸之势。我革命建国方略之大略及详细陈述在《告国人同胞书》、《光复民国革命宣言》、《三民讲解》、《三政讲解》。海外自由世界之华人、正义人士、正义政府及经济组织,当观阅之,必能理解我仁人志士舍生忘死以图中国将来之心迹。而援助我中国革命之举,必为世界舆论所赞许。

  我革命志士之足迹遍于中国大江南北,深知民生之艰难,士农工商经营之不易。设身处地,亦知华人飘零海外,经营不易。自由世界之社会各界,经营亦费辛劳。世界舆论理解我革命心迹之时,援助我之力量将源源不断。海外华人、正义人士、正义政府及经济组织,以其力所能及而援助我革命,我中国大陆人民必图将来以德报德之时。

  我革命党于海外筹款之事,委托辛灏年先生全权办理。辛灏年先生可于华侨聚集地区及正义国家政府所在地,开设革命账户,讲解我革命党所发布之革命建国方略,以取得民众及政府之理解而踊跃资助。

  壹切为我中国“光复民国”献力献策者,都将载入我中国之史册,与中华民国同沐庄严之荣光。

  10  续《孙文 · 知难行易学说》

  ———补充《军政、训政、宪政讲解》

  孙中山先生见辛亥革命后,国家建设不如革命党人所预期。退而作《知难行易学说》,以阐明其原因。孙中山先生之意,社会、国家进步的责任,于知的方面,在先知先觉者。于行的方面,在不知不觉者。联络知与行的方面,在后知后觉者。而后知后觉者,于知有未尽,于识有未深。致有传播似是而非之论,妨碍社会、国家进步之心理,习而不察。

  孙中山先生以数万言证明“知难行易”。那么,到底是知难,还是行难呢?当今之国人心理,是认为知难?还是行难?

  稍有阅历的人,都能体会“隔行如隔山”这句流行甚广的经验之谈。“隔行如隔山”更准确的表述应该是“隔知如隔山”。知此行业之本末曲直,则行动畅行无阻,目的地可如期而至。不知此行业之来龙去脉,则茫然无所措其手足,行动与目的南辕北辙。因此之故,士、农、工、商,各行各业皆有学、皆有师。学习知识、教授知识,知识为壹专门之业,不言而喻。学习知识、教授知识之期,短则数月,长则数年、数十年。各随其专业之精细、复杂程度而定。以此而论,行之难易由“知”与“不知”判断之,知则行易,不知则行难。

  那么,知之难易当如何?知有正、误之分。有无数错误之知甚嚣尘上之后,而有壹正确的知识尘埃落定。此壹正确的知识,时过境迁,则可能成为壹错误的知识。某壹知识,会因时空的变迁,或为正确的知识,或为错误的知识。某壹知识,可能既有正确的成分,也有错误的成分。怎样才能判断某壹知识的正确与错误?理性的运行法则———逻辑,应运而生。而其又为知识之壹种,需要专门之学习,以防止错误之判断。哲学家又更进壹步,明确知识之区域范围,而作本体论与认识论,以防止知识应用范围之错误。获得真知灼见之难易,明矣。

  知难行易之理,昭然若揭。而知易行难之说,在我中国流行数千年之久,以至今日。其缘由何在?全由知与行之关系而起。

  知之难易,由行之难易表现之。易知可见之难,难知未见之难。“行”可见,“知”处脑髓之内而难见。故有行难知易之说流行之。

  知之起点,在行。知之止点,在行。这壹起点,壹止点为壹个认识周期。我们在壹个行为遇到困难时,会停下来考察、思考如何消除障碍,解决困难,是为探索知识之起点,而探索知识之难易,行为表现之。直至最终达到行为目的,其过程之难易,记载之、传播之,无不表现行为之难易也。而对于知之难易,则忽略之。得鱼忘筌,人之常情也。以知为工具,大众知之。以知为目的,大众所不解也。知之难易问题,以知为目的也,需另用脑力思索之,极少数人为之。大众所不屑壹顾也,因其无可见之利益目的也。

  可见之难,易知。未见之难,难知。可见之难,近于直观行动。行难迫于当下,故行难易知。未见之难,“知与不知”悬而未明,大脑为之抽象判断,属于“知”的管辖范围。知未见之难,则早为之筹备。未见之难化解于无形,行易之判断成矣。不知未见之难,待它日成为可见之难,近于直观行动,行难迫于当下,则“行难”之判断成矣。同壹行为,而有难易不同之判断,其原因何在?直观易知,抽象难明也。

  数日能拆除壹房屋,数月方能建成壹房屋。观此可下壹结论———破坏容易,建设难。政治建筑之破坏与建设,应该如何理解?回答这壹问题不容易,知难也。难在此种知识,既处脑髓之内,又在抽象范围。

  为什么说政治破坏与建设之知识处脑髓之内?孙中山先生称政治建设为心理建设。世界万物有自然而成的,有人为而成的。政治建筑是人为的,是不言自明的。人者,心之器也。故政治建筑是人心理之所造也。非壹人心理之所造,实众人心理之所造也。

  众人之心理于政治建筑中,是基础,还是上层?如为基础,当为心理的哪壹部分?预先深思熟虑,而得正确之知识,先知先觉之天职也。政治建筑破坏与建设之期,短则数年、十余年,长则过百年而不息。数十年之事,不在直观范围,仅抽象可预知壹二。且正、误尚在两可之间。运用理性之法则,为数十年之事作出正确推演,亦先知先觉之天职也。

  政治建筑之破坏与建设,在实行方面,为破坏在前,建设在后。于认识方面,则为建设在前,而破坏在后。因为建设乃破坏之目的,建设之构想成竹在胸,才敢谋划破坏之方略。因此,先论述建设之构想,破坏之方略次之。

  名正而后言顺,言顺而后事成。故为民主壹词正名,为探索政治建设知识的第壹步。民主的正名为民治,与官治——上以治下相对立。民治之内容,民自治与民共治。民自治,即民众自治个人之事。民共治,即民众共治众人之事。

  凡事皆有前因后果,因果相连而递进,此已为知识界之常识。那么,民自治、民共治的内在原因是什么?更明确地说,人能够自治、共治的原因是什么?人是自由的,则自治成立。人是平等的,则共治成立。壹言以蔽之,民治之原因,自由、平等也。

  民众处自由、平等之状态,具自由、平等之观念,选举、组织议会以决地方之事。选举、组织国会以决国家之事。国会选举、组织立法院,以制定国家法律。国会选举总统而组织行政院,以管理国家中央之行政。总统与立法院共同确定司法院大法官,进而组织司法院,裁判立法与行政之纠纷。三院分立,相生相克,上层建筑成形矣。而上层建筑之稳定,由民治之原因决定之。自由、平等之民,具自由、平等之观念,选举自由、平等之议员,自由、平等之议员制定自由、平等之法律。行政、司法皆如此,由自由、平等而产生,亦产生自由、平等之行政、司法。反之,不自由、不平等之民,具不自由、不平等之观念,选举、产生不自由、不平等之官员,制定不自由、不平等之法律,行不自由、不平等之政,专制之政成矣。所以,共和政体之稳固,民众“自由、平等”观念为之基础也。“自由、平等”观念深入人心,则共和政体稳如泰山。反之,民众“自由、平等”观念薄弱,则共和政体风雨飘摇。

  因此,必就“自由、平等”观念产生之道,详加考察,而为建设共和政体之第壹步。关于天赋人的“自由、平等”,在《民权讲解》中有详细论述,这里不再赘述。现在只论述政治上的自由、平等。“自由、平等”是壹种状态。对于状态,人只能通过直观来判断是“自由、平等”的,还是“不自由、不平等”的。换言之,人不能由理性之法则,抽象推演出“自由、平等”。即哲学家所谓,“自在之物”不在理性认识的范围之内,唯“自由意志”同类能相感知。“自由、平等”在客观形态上,是壹种活动状态。在人的认知上,是壹种观念。人直观“自由、平等”状态,而生“自由、平等”观念。舍此之外,无有它途。

  在政治上,民众自治个人之事,即是自由的。民众共治众人之事,即是平等的。个人之事与众人之事,其名虽可分,其实则不可相离而存。原因在于,人皆集自然人与社会人于壹身。欲自由、平等皆成为可直观之状态,在于确定“自治——共治”体之大小。“自治——共治”体越小,则自治程度越高。“自治——共治”体越大,则共治程度越高。从“自由、平等”状态之可直观性,及国家大小综合权衡,以县为“自治——共治”的基本单位,县之内,行直接民权。经济方面,于军政阶段,没收权贵垄断资本,用于民生保障。于训政阶段,实行“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民生经济政策。处民众于经济“自由、平等”之地位。

  经过训政阶段,“自由、平等”观念深入人心,则间接民权范围内之上层建筑稳固矣。

  现今中国海内外,欲效法西方之治者,不可谓不多,可称为后知后觉者。而其中多数所津津乐道者,在于“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壹人壹票选举”等等可见之形。对于民治之基础,反而无动于衷。此犹如建筑物无第壹层,而欲建第二层。空中楼阁、海市蜃楼皆幻影也。

  如无军政阶段为之破坏旧建筑,及无训政阶段建民众政治、经济之自由、平等状态,则民众“不自由、不平等”之观念依旧。此时,壹人壹票,选举之结果当如何?结果是,新权贵代替旧权贵而已。为什么?贫者欲富,而选富者。富者欲贵,而选有势者。结果就是,旧权贵换新装,继续统治中国。

  更有甚者,言中国人需要用三百年来提高素质,为民主之基础。这种说法,虽然是错误的,但是有壹定的受众市场。其原因是,后知后觉于知有未尽,于识有未深,致有传播似是而非之论,妨碍国家进步之心理,习而不察。

  素质壹词,词义笼统、模糊不清。只要是好的言行,都可以包含在素质壹词之内。集古今中外有史以来所有美言善行,于素质壹词之内,皆不为过。要消化如此浩如烟海的素质内容,百年之期不为长,千年之期不为短。三百年提高民众素质,而为民主之基础。这壹说法,犯了“理论脱离实际”的错误。人七日不食则死。对快要饿死的人说,壹年之后,美味佳肴就可以做成了。素质壹说,即百年后之美味佳肴也。再者,百年之后,人人素质皆已提高,人人皆美言善行,已经是最佳的社会状态了,还需要退而求其次吗?

  所以,后知后觉者所当殚精竭虑者,在于民治的原因之清晰化。穷根溯源,民主与专制相抗,其抗拒的思想观念武器就是“人生而自由、平等”。而专制所持有的思想观念武器则是“人生而不自由、不平等”。数百年来,二者之争势均力敌。“生而自由、平等”与“生而不自由、不平等”皆持之有故,言之成理。至今日,为知识界所接受者,“人在规则内有自由、平等”。这是变相承认了“人生而不自由、不平等”。关于天赋人的“自由、平等”,我在《民权讲解》的开端作了详细陈述。关于政治上“自由、平等”观念的形成,上文已述。

  现在讲解破坏专制政治建筑之方略。

  壹年破坏,十年建设。以破坏、建设所需之时间长短而论,破坏容易,建设难。而以“知与行之关系”而论,知破坏之道,则行易。不知破坏之道,则行难。

  摧毁建筑物之法,于建筑物的支柱处放上炸药,引爆炸药,则无论建筑物如何坚固,无不顷刻倒塌。摧毁专制政治建筑亦如此。

  专制政治统治在进入末期之时,其维持统治之支柱就是军队与警察。如何摧毁此二大支柱?于内,用渗透之法。于外,走国际路线,组织光复民国革命军。内外夹攻,专制建筑必倒于顷刻。

  渗透之法,效法辛亥革命时,革命党人对武昌新军的成功渗透。武昌新军本为满清之军队,由于革命党人的成功渗透,临阵倒戈,发难于不可测之时。引发中国大半省份,于数月之内倒戈易帜。

  渗透之核心,是心理渗透。渗透之安全法是,红皮蓝骨。渗透、反渗透,于我、于敌,皆在心理。故藏心理于不测之渊,为制胜之战术。可效法谍战电视剧《风筝》中的两个人物:韩冰、郑耀先。

  渗透成功,则按兵不动。等待海外光复民国革命军先发动,而后里应外合。同时并举,则渗透、宣传所及之地闻风而动,专制统治必倒于顷刻。

  关于海外光复民国革命军组建之法,我在《革命建国方略》序言 · 致民国派书 中已作详细讲述。

  而现今中国海内外,欲破坏专制建筑的后知后觉者,其所思、所想、所知,实令人可怜、可笑、可恨。不知破坏之道使然也。

  1989年,我中国举国游行、请愿,请求共产党进行政治改良。共产党以武装镇压对付民众。敌为刀俎,我为鱼肉之形势大白于天下。我国民同胞为共产党之鱼肉,可怜之状传遍全世界。而89壹代后知后觉者,二三十年来,所思所想依然在改良,而反对革命。是在心理上重置我国民为鱼肉之境地。吃壹堑,长壹智。为正常之智力。吃壹堑,退壹智,愚不可及。虽为众所可怜,亦为众所笑。更有可恨者,鼓吹改良,而冠以革命之名。即鼓动民众上街游行抗议,倒逼专制统治进行改良,而名之曰颜色革命。民众上街游行抗议,与共产党枪炮相对,嘴炮对枪炮。不过是复制“1989年学生跪求改良”壹幕而已。其结果也将壹般不二。

  破坏、建设之道,军政破坏专制建筑,训政深植“自由、平等”观念于民众心理。宪政建上层共和建筑,而为永久之制。

  欲救民众于危难之境,建自由、平等、博爱之中国社会,舍此之外,无有它途。

  关于自由的性质,及自由只能被人的哪种感知能力体会,我先用哲学的语言进行表述,然后用直观的语言进行表述。

  哲学家把世界万物大体划分为两部分:本体与客体。本体由自身得到体会,客体由认识能力得以被认识。本体与客体的存在形式不同,而人的认识形式只有壹种。客体的存在形式与人的认识形式壹致,故人能够认识客体。客体的存在形式与人的认识形式,就是时间与空间。客体无不在此形式中,人的直观认识无不入此形式中,人的抽象认识在理性的法则中运行时在抽象时空的形式中。

  本体不在时空中,故本体超出人的认识能力。本体与客体的关系是,本体的客观化即是客体。本体在未客观化时是自由的,本体在客观化之后则处在时空的严格限制之中,即处在必然性之中。因此在哲学上,自由的定义是,必然性的打消,无限的可能性。

  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饮食男女之欲,即是本体。现在我就分别以饮食之欲及男女之欲为例来说明本体的自由性与客体的必然性,及人的认识能力的区域范围。

  人饥则欲食,寒则欲衣,本能也。如果问为什么有这样的本能?这个问题是无解的。这就是本体的不可知性。当饥饿感来袭,我可以在琳琅满目的食物中作随意地选择,则我的意志在没有作出选择之前是自由的,可以作任意的选择。但当我选择了其中的部分食物吃饱后,则我的意志此时处在了必然性之中,即在此时没有了选择食用其它食物的可能性。

  人有男女之欲,如果问人为什么有男女之欲?这个问题也是无解的。这也是本体的不可知性。当男女之欲萌发,但还没有进入客观界时,男女之欲对客观界的男女有无限的可能性。即性爱可发生在随机的壹对男女之间。也就是即将诞生的新个体生命的精神素质与身体素质有无限可能性。但当性爱在确定的壹对男女之间发生,即将诞生的新生命的精神素质与身体素质就被严格确定了,从而排除了其它的可能性。

  那么,作为自由的本体与作为在时空严格限制下的客体是怎样被我们所感知的?

  作为自由的本体,由于其不在时空中,我们的认知能力在时空中得不到任何材料,也就无从认识本体。以人为例,先哲说,人心难测于天。俗语说,人心隔肚皮,做事两不知。人对人的认识,以己之心 度人之心。如果壹个人的欲望虽然多并且强烈,但其并没有表现出任何客观现象,我们将不能有对此人意志,自由与否的任何认识。只有当事人自己的意志才有直接的体会。只有当意志的趋向展现为客观的行为,我们才能根据客观时空条件,来判断意志的目的,及推测意志在时空中的必然轨迹。自由意志在本体与客体的交接处,则是我们感受意志自由的时空处。

  还是以“饮食男女之欲”来说明自由意志能被感知的时空处。饥饿感来袭,如果个体意志在客观界无任何表现,认识能力对此意志的状态是不能有任何认识的。当某个体的人正在进食,认识能力对此,仅能推测出此人是由于饥饿而进食。对意志自由与否,也是不能有任何认识的。只有当个体的人在各种食物中进行选择时,我们才能判断出此时的意志自由与否。当个体的人根据自己的口味喜好,在琳琅满目的食物中选择时,则能够判断此时的意志是自由的。当个体的人由于条件限制,没有选择的空间,只能食用某种食物而充饥。则可以判断此时的意志是不自由的。

  男女之欲萌发,但不见于任何行为。则认识能力对男女之欲的状态不能有任何知识。当男女之欲在客观界的壹对男女之间实现了其目标,我们只能根据客观的时空条件来判断,这壹目标的实现是否合理。如根据道德观念、男女双方彼此精神、物质条件及彼此家庭环境条件等等。男女之欲是否自由,只能在男女彼此选择的当时为我们所知晓。当个体的男女由自己的喜好在茫茫人海中随意选择,则我们能够感受此个体的男女之欲是自由的。当个体的男女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不能由个人喜好作选择时,则我们能够感受此个体的男女之欲是不自由的。

  从对“饮食男女之欲”自由与否的感知时空处,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自由是壹种活动状态。

  2、人对自由的认识,只能由对自由状态的直观而获得。

  3、人对自由的态度,由自由意志自身决定。

  关于第3条,作壹个简短的解释。人必然会由彼此意志的不同状态,而对彼此的意志有不同态度。如羡慕、嫉妒,怜悯、同情。当我处不自由状态,而直观他人处自由状态,则我之羡慕、嫉妒心理自然而生。反之,当我处自由状态,而直观他人处不自由状态,则我之怜悯、同情心理自然而生。

  由以上结论来看,政治上的自由、平等观念的产生之道,必然是直观自由、平等的客观事实。民众必须在经济及政治上同时处于自由、平等地位,自由、平等观念才能产生。

  经济上的自由、平等就是,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及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政策消除资源垄断。使民众处于经济立足点上的自由、平等地位。

  政治上的自由、平等就是,壹县之内,民众皆能自由、平等地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大民权。

  由于篇幅的限制,上文对自由、意志、理性等等概念并没有作详细解释,只是对由这些概念得出的结论作了陈述。为了便于直观理解所作的经验表述,在概念上是不很严谨的。有哲学基础的仁人志士可以参阅叔本华哲学的相关著作,及王国维《释理》、《原命》、《论性》等。

  11  三民主义,军政、训政、宪政总论

  政治变革,有原动者,有后动者。政治变革之原动者,英国、法国之政治革命也。原动者,意志为之驱动力,有先发优势。后动者,理性为之驱动力,有后发优势。英国,当其初欲变革政治之时,人民受政治专制之苦,起而与国王之权力相斗争,相妥协。反复相交替数百年,最终确立民治政体。法国大革命前夕,人民内受专制政治、经济压迫之苦,外受自由、平等学说之鼓动。起而革命推翻专制统治。当此之际,民众但具有追求自由、平等之意志,而无保障“自由、平等”之客观政治形态构想。“自由、平等”的表达,呈现为“无法、无序”的简单、粗糙状态。致使社会萧瑟、人心恐怖。专制社会尚不至如此。专制势力乘势而恢复统治。但“自由、平等”意志既已萌芽,则不可遏制。革命之潮随之而起。惩前者革命之失,而构建共和政体形态。但构建共和政体属首创,不能壹蹴而就。专制王朝统治因此而又得以复辟。如此反复,两帝制而三共和,经八十余年,共和政体得以最终确立。

  英、法革命,建民治政体属首创,率先雄冠全球,此其先发优势。其劣势是,不知而行,血雨腥风。我中国政治革命属后动者,知而后行,具有后发优势。

  知而后行,未雨绸缪。破坏与建设井然有序,破坏与建设,十余年即可收全功。而发挥后发优势的责任,全在先知先觉者与后知后觉者。

  观世界各国民主历程,无不以革命为前提,亦无不有反复之经历。当有如下之认识:

  1、民主与专制不可并存于壹国之内。即改良不可行。非民主战胜专制,最终建立民主制度。即专制战胜民主,最终复辟专制制度。专制制度改良为民主制度,于理论及事实上,皆自相矛盾。专制改良以维持既有之统治,即改良以求生,则其目的为专制也。如专制制度改良为民主制度,则此改良的主导者是自我革命。是改良以求死,万万无此理。

  2、破坏专制而建立民主,有壹过渡过程。即破旧立新的过程。而破坏之功非壹朝可尽,建设之业非壹夕可成。故破旧立新的过程,也是新旧并存的时期。

  3、我中国的政治革命属于后动者,知而后行,能够发挥后发优势。先知先觉者能够借鉴世界各国变革的利弊得失,思之熟稔,筹之有素,则建设之构想可后来居上。

  孙中山先生在壹百余年前,就认为中国政治革命为后动者,知而后行,能够发挥后发优势。而作三民主义为中国政治、经济建设之目标。规划军政、训政、宪政为革命建国之程序。历史的原因,革命建国的进程在中国大陆半途而废。今天,我们民国志士当以孙中山先生革命建国的构想,在中国大陆光复民国。

  自“自由、平等”思想萌芽之日始,其客观化之最终完成,为完全民治政体。民治,有两项内容:民自治与民共治。于政体上表现为,地方自治与国家共治。地方自治,行直接民权。国家共治,行间接民权。直接民权,壹县之内,民众达到法定年龄,皆具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大民权。民众以此四大民权治人、治法而管理地方之事。间接民权,由各县选举之代表组成国会,国会代表民众行四大民权于中央政府。中央政制采用权、能分离,五院分立之原则运行。如此,系统灿然,井然有序。民智,由民权而得以充分发挥,公共理性管理公共事务,名至实归。此孙中山先生民权主义之大体框架。

  人类所有活动的动力,就是生存、发展。简而言之,就是民生。民生的障碍是,经济上的不自由、不平等。具体表现,大体分两部分:土地垄断与资本垄断。土地与空气、水、高山、大川壹样,本是大自然无差别地赋予人类使用的。由于历史政治的原因,土地私有,进而产生土地兼并成为事实。资本垄断,古今中外皆有之。其本质是公有资本流入了私有资本范围。当垄断资本投入市场时,市场会发生波动,垄断资本会利用市场波动,进壹步圈占资本。而这被圈占的资本是属于公有的。因为市场的波动,是由市场的参与者共同造成的。垄断资本的投入只是其中的原因之壹。基于土地垄断与资本垄断危害民生的事实,孙中山先生提出以“平均地权与节制资本”的方法,置民众于经济立足点上的“自由、平等”地位。

  物以类聚,此为自然力的普遍效应。在人类则表现为同民族相聚集居住于壹方。其原因在于民族意识相同也。民族意识,本于先天,与后天客观环境相契合。民族认同,即认同与客观环境相契合的生存方式。民族成于先天,民族主义顺应民族意识而塑造民族精神,以固民族凝聚力。对内,达于本民族之独立自强地位。对外,达于民族平等相处之地位。

  破坏专制而建立民主,有壹过渡过程。即破旧立新的过程,而破坏之功非壹朝可尽,建设之业非壹夕可成。故破旧立新的过程,也是新旧并存的时期。此壹时期,旧法尚未扫除干净,新法尚未完全建立。民众之心理,对于旧法、新法,何者有效?何者无效?悬而未明。如此,必然呈现“无法、无序”的状态。人心欲安,唯过渡时期临时约法能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秩序。过渡时期分为三阶段:军政阶段、训政阶段、宪政阶段。相应的过渡时期约法为,军政约法、训政约法、宪政约法。

  政治革命与建设,其根本是心理革命与建设。故过渡时期约法,其根本作用在于促使全国军民洗心革面,建国家政体永久稳固之基。

  军政府主导军政、训政、宪政之时限为十五年。分别为军政五年,以破坏专制建筑,宣传革命建国方略。训政九年,以建设地方政制。宪政壹年,以建设中央政制。

  军政约法:

  1、军政府壹面用兵力以扫除专制势力,壹面宣传革命军之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壹。对于专制势力,其能识时务,顺潮流而归顺民国,举青天白日旗而宣誓效力民国者,赦其既往之罪,督其戴罪立功,于所辖区域宣传并执行三民、三政。阳奉阴违及负隅顽抗者,杀无赦。军政府于所辖区域及全国各地,宣传革命军之主义,取得民众理解而助革命。

  2、经济方面,对于专制势力所聚敛之国家财富、贪官污吏所搜刮民众之财产,悉收归军政府调度,其半用于军政府力量维持,以扫除专制势力。其半用于民生保障。权贵资本若能弃恶从善,配合经济调度,军政府则保障其人身及合法财产安全。暗结势力以拒义师者,杀无赦。

  3、民众曾受官匪壹气之压迫,致经济窘迫者,可诉诸军政府,军政府以强力制裁既有之官匪恶势力。对于贫、病、失业之民众,军政府尽其财力救济之。

  4、全国军民有义务协助军政府宣传并执行三民主义,及军政、训政、宪政之建国步骤。

  训政约法:经过军政时期,社会秩序稳定,经济秩序井然有序,政令达于全国,即进入训政阶段。训政时期之目的,在于使民众获得“自由、平等”之观念,即宪政建设之心理观念基础。观念之形成,直观使然也。舍此之外,无有它途。

  1、政治方面,建设地方自治。以县为自治的基本单位,赋予民众平等的民权---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法律权、复决法律权。凡达到成人年龄,皆具有此四大民权。民众自由选举县议会议员以制定本县之法律、选举县长以管理本县之行政。民众对于已选举出之议员、县长,有罢免之权。罢免案,达到法定人数通过,罢免议员、县长即生效。民众之个体,有提出法律案之权,亦有复决法律之权。对于民众所创制、复决之法律,达到法定人及法定人数签名通过,议会得无条件通过该法律之存、废。(法定人,如农业法,则农民为该法之法定人。商业法,则该商业参与者为法定人)。

  2、经济方面,实行“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民生主义经济政策。制定公平、公正的财政税法。

  3、训政时期,军政府对县自治行训导之权。对于有志于公职之个人、团体、组织、党派,必须经军政府考试院考试合格,并宣誓效忠民国者,始有候选公职职之资格。考试试之内容,民国政体之运作、各职能机关之组织及权责、议会议事规则等等公器运作细则。

  4、县政府之议会立法及行政机关所制定的政策,如有违背训政时期政治、经济原则者,其立法、政策皆无效。军政府对相关议员、行政人员作背景调查,如裁定其为旧有专制势力之代言人,则取消其公职之资格,取缔所代表之势力。训政时期政治、经济原则,即上文训政约法的1、2条所陈述。

  5、对于违反“公开、透明”之原则,进行竞选公职,及违反“公开、透明”原则,创制、复决法律者,依其程度之深、浅,剥夺相应时限之民权。

  6、县政府,三年壹届。训政期限为三届(九年)。对于曾任职于共产党政府的人员,在训政时期内前两届(六年),剥夺其四大民权。从第三届开始,恢复其四大民权。

  宪政约法:

  1、民众于民权方面,得到“自由、平等”之行使。于经济方面,处自由、平等之地位。民众“自由、平等”之观念因之而成。公职人员获得行使公职之知识及训练。二者齐备,建成完全自治--共治团体,县治。

  2、县治团体完成,每县选举壹名代表,组成国会。国会内互选产生立法院,制定宪法及普通法律。国会选举总统,总统任命行政院长而组织行政院。大法官,得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而产生,进而组织司法院。总统提名监察院长人选,经司法院同意而任命之,进而组织监察院。总统提名考试院院长人选,经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进而组织考试院。

  3、国会代表国民,操四大民权,行使政权。五院,平等相待,协调而行使治权。宪法制定通过,五院组织完成,即结束训政,进入宪政时期。

  4、宪政时期,宪法制定通过后,在宪法框架下,中央政治、经济政策,待五院之运筹,取决于国会。地方政治、经济之治理,取决于地方议会。中央与地方之权限,遵从宪法之划分。

  5、宪法之内容,如有违背以上“权、能分离,国大五院制”原则之条款,皆无效。

  军政府约法:

  1、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之目标,及军政、训政、宪政之建国程序为军政府领导全国军民,全国军民服从军政府的最高原则。上至军政府首脑,下至普通军民,以三民主义之目标及军政、训政、宪政之行动步骤为领导、服从的第壹依据。违背第壹依据,则上级无领导之权力,下级无服从之义务。

  2、全国军民皆以“三民、三政”理念,相互扶持,相互督导,壹致行动。如有违背者,同志共弃之,天下共击之。

  关于二次革命后,孙中山先生要求党员服从领袖的是非对错问题的澄清。

  因国民革命的历史上,有“孙中山要求党员服从领袖”之事。时下,对此历史事件及人物作出“专制、独裁”之议论甚嚣尘上。本不欲与诛心之论作口舌之争,争壹日之长。但鉴于似是而非之论,迷惑民心、迷惑军心,妨碍革命建国进程。有必要疏通认知障碍,期于全国军民同心同德,按照革命建国方略光复民国。

  哲学上,在论述认识论时,有壹结论:知识有区域范围。越过此知识之区域范围,则错误之判断,容易产生而难以察觉。如果用类比的方法,放大“产生这种错误的形式”,就是张冠李戴———用航空的速度快慢标准,来衡量航海速度的快慢。

  “孙中山要求党员服从领袖”之事,当以“领袖权限”之标准来衡量,不当以“专制独裁”之标准来衡量。

  军事组织编制上,团长服从师长,师长服从军长,军长服从军区司令。美国总统通过国防部对战区(六个洲际地域战区与特战、战略、运输司令部)指挥官下达作战命令,完全无需参谋首长联席会议;战区指挥官直接对辖区内的陆海空各军种部队下达指挥与后勤军令。参谋首长联席会议、陆海空军种负责人、各战区陆空军及各舰队均没有军事指挥权。如果以有“认命、服从”之关系,而作“专制独裁”之判断,是无军事、政治常识也。军事组织能发挥得心应手之效,军队以服从为天职使然也。

  孙中山先生以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为革命建国之目的,以军政、训政、宪政为革命建国之程序。当此军政时期,必须以军事力量破坏专制建筑,击溃专制势力之际,服从领袖以强化军事力量,理之必然。对于军政府及军政府首脑的衡量标准只能是军政府权限。用专制独裁的标准来判断,是张冠李戴。军政府权限标准,以革命建国程序为归依。军政时期,以军政约法为标准。训政时期,以训政约法为标准。宪政时期,以宪政约法为标准。违背相应时期约法,即是非法的。同志共弃之,天下共击之。

  人类社会之进化,以时考之,则分为三时期,曰不知而行之时期;行而后知之时期;知而后行之时期。而以人言之,则有三系焉:其壹先知先觉者,为创造发明;其二后知后觉者,为仿效推行;其三不知不觉者,为竭力乐成。有此三系人相需为用,人类社会各种发明创造,从构想到成为客观事实,无不指日可待。而三系人之关系,以“知与行之关系”而言,即“行为”服从“知识”———不知不觉者服从后知后觉者,后知后觉者服从先知先觉者。处当今“知而后行”之时代,三系人之服从关系更为显著。各类浩大工程因此而指日可成。政治建筑之破坏与建设,也不例外。

  12  对中国大陆未来形势的预见与对策

  形同则势同。历史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形势相同使然也。当今中国大陆之形势,政治转型迫在眉睫,而中共专制统治为之最大障碍也。同此形势者,辛亥革命前后中国国内之形势也。当时之中国,有识之士知中国面临三千年未有之变局,即政治转型也。而满清专制统治为之最大障碍也。

  政治转型时期的形势,自动态上言之,就是新、旧势力彼此消长,所呈现的形态。为了更清晰地了解这种形态所表现的形势,就必须分别来分析新势力与旧势力的力量产生之源。政治势力的力量产生之源,就是政治意识形态。旧势力有旧的政治意识形态,新势力有新的政治意识形态。如此,新、旧势力的冲突就表现在两个领域。壹、无形的领域,即政治意识形态领域。二、有形的领域,即由彼此政治意识形态,所客观化的政治建筑及维持政治建筑的有形力量。

  为了让大家能够更接近直观地理解,新、旧势力在两个领域的冲突,及形势趋向,我引述壹个历史事件,由身处新、旧势力冲突中的重要人物,来讲述其动态形势。我只作整理与翻译。这壹重要历史事件的陈述就是《陈英士致黄克强书》,其全文如下:

  克强我兄足下:美猥以菲材,从诸公后,奔走国事,于兹有年。每怀德音,谊逾骨肉。去夏征颿东发,美正养病院,满拟力疾走别,握手倾愫,迺莫获我心。足下行期定矣,复以事先日就道,卒无从壹面商榷区区之意于足下,缘何悭也。日者,晤日友宫崎君,述及近状,益眷眷国事,弥令美动“榛苓彼美”、“风雨君子”之思矣。

  溯自辛亥以前,二三同志如谭、宋辈过沪上时,谈及吾党健者,必交推足下。以为孙氏理想,黄氏实行。夫谓足下为革命实行家,则海内无贤无愚,莫不异口同声,于足下无所增损。惟谓中山先生倾于理想,此语壹入吾人脑际,遂使中山先生壹切政见,不易见诸施行,迨至今日,犹有持此言以反对中山先生者也。然而征诸过去之事实,则吾党重大之失败,果由中山先生之理想误之邪?抑认中山先生之理想为误而反对之致于失败邪?惟其前日认中山先生之理想为误,皆致失败,则于今日中山先生之所主张,不宜轻以为理想而不从,再贻他日之悔。此美所以追怀往事而欲痛涤吾非者也。爰胪昔日反对中山先生其历致失败之点之有负中山先生者数事以告,足下其亦乐闻之否邪?

  当中山先生之就职总统也,海内风云,扰攘未已,中山先生政见壹未实行,而经济支绌,更足以掣其肘。俄国借款,经临时参议院之极端反对,海内士夫更借口丧失利权,引为诟病。究其实,实交九七,年息五厘,即有担保。利权不碍,视后日袁氏五国财团借款之实交八二,盐税作抵,不足,复益以四省地丁,且予以监督财政全权者,孰利孰害?孰得孰失?岂可同年语邪?乃群焉不察,终受经济影响,致妨政府行动。中山先生既束手无策,国家更濒于阽危,固执偏见,贻误大局,有负于中山先生者此其壹。

  及南北议和以后,袁氏当选临时总统。中山先生当时最要之主张,约有三事:壹则袁氏须就职南京也。中山先生意谓南北声气未见调和,双方举动,时生误会,于共和民国统壹前途,深恐多生障故。除此障故,非袁氏就职南京不为功。盖所以联络南北感情,以坚袁氏对于民党之信用,而袪民党对于袁氏之嫌疑也。二则民国须迁都南京也。北京为两代所都,帝王痴梦,自由之钟所不能醒;官僚遗毒,江河之水所不能湔。必使失所凭借,方足铲锄专制遗孽(注壹):迁地为良,庶可荡涤壹般瑕秽耳。三则不能以清帝退位之诏全权授袁氏组织共和政府也。夫中华民国乃根据临时约法,取决人民代表之公意而后构成,非清帝、袁氏所得私相授受也。袁氏之临时总统,乃得国民所公选之参议院议员推举之,非清帝所得任意取以予之也。故中山先生于此尤再三加之意焉。此三事者,皆中山先生当日最为适法之主张,而不惜以死力争之者也。乃竟听袁氏食其就职南京,取决人民公意之前言,以演成弁髦约法,推翻共和之后患者,则非中山先生当日主张政见格而不行有以致之邪?试问中山先生主张政见之所以格而不行,情形虽复杂,而其重要原因,非由党人当日识未及此,不表同意有以致之邪?有负于中山先生者此其二。

  其后中山先生退职矣,欲率同志为纯粹在野党,专从事扩张教育,振兴实业,以立民国国家百年根本之大计,而尽让政权于袁氏。吾人又以为空涉理想而反对之,且时有干涉政府用人行政之态度。卒至朝野冰炭,政党水火,既惹袁氏之忌,更起天下之疑,而中山先生谋国之苦衷,经世之硕画,转不能表白于天下,而壹收其效。有负于中山先生者此其三。

  然以上之事,犹可曰壹般党人之无识,非美与足下之过也。独在宋案发生,中山先生其时适归沪上,知袁氏将拨专制之死灰,而负民国之付托也。于是誓必去之。所定计划,厥有两端:壹曰联日。联日之举,盖所以孤袁氏之援,而厚吾党之势也。“日国亚东,于我为邻,亲与善邻,乃我之福。日助我则我胜,日助袁则袁胜。”此中山先生之言也。在中山先生认联日为重要问题,决意亲往接洽,而我等竟漠然视之,力尼其行,若深怪其轻身者。卒使袁氏伸其腕臂,孙宝琦、李盛铎东使,胥不出中山先生所料,我则失所与矣。(文按:民党向主联日者,以彼能发奋为雄,变弱小而为强大,我当亲之师之,以图中国之富强也。不图彼国政府目光如豆,深忌中国之强,尤畏民党得志,而碍其蚕食之谋。故屡助官僚以抑民党,必期中国永久愚弱,以遂彼野心。彼武人政策,其横暴可恨,其愚昧亦可悯也。倘长此不改,则亚东永无宁日,而日本亦终无以幸免矣。东邻志士,其有感于世运起而正之者乎?)二曰速战。中山先生以为袁氏手握大权,发号施令,遣兵调将,行动极称自由。在我惟有出其不意,攻其无备,迅雷不及掩耳,先发始足制人;且谓宋案证据既已确凿,人心激昂,民气愤张,正可及时利用,否则时机壹纵即逝,后悔终嗟无及。此亦中山先生之言也。乃吾人迟钝,又不之信,必欲静待法律之解决,不为宣战之豫备。岂知当断不断,反受其乱,法律以迁延而失效,人心以积久而灰冷;时机坐失,计划不成,事欲求全,适得其反。设吾人初料及此,何致自贻伊戚耶?有负于中山先生者此其四。

  无何,刺宋之案,牵于袁、赵之蔑视国法,迟迟未结;五国借款,又不经国会承认,违法成立,斯时反对之声,举国若狂。乃吾人又以为有国会在,有法律在,有各省都督之力争在,袁氏终当屈服于此数者而取销之。在中山先生则以为国会乃口舌之争,法律无抵抗之力,各省都督又多仰袁鼻息,莫敢坚持,均不足以戢“予智自雄”、“拥兵自卫”之野心家。欲求解决之方,惟有诉诸武力而已矣。其主张办法,壹方面速兴问罪之师,壹方面表示全国人民不承认借款之公意于五国财团。五国财团经中山先生之忠告,已允于二星期(注二)内停止付款矣。中山先生乃电令广东独立,而广东不听;欲躬亲赴粤主持其事,吾人又力尼之,亦不之听;不得已令美先以上海独立,吾人又以上海弹丸地,难与之抗,更不听之。当此之时,海军尚来接洽,自愿宣告独立,中山先生力赞其成,吾人以坚持海、陆军同时并起之说,不欲为海军先发之计。寻而北军来沪,美拟邀击海上,不使登陆,中山先生以为然矣,足下又以为非计。其后海军奉袁之命开赴烟台,中山先生闻而欲止之曰:“海军助我则我胜,海军助袁则袁胜,欲为我助,则宜留之;开赴烟台,恐将生变。”美与足下则以海军既表同意于先,断不中变于后,均不听之,海军北上入袁氏牢笼矣。嗣又有吴淞炮台炮击兵舰之举,以生其疑而激之变,于是海军全部遂不为我用矣。且中山先生当时屡促南京独立,某等犹以下级军官未能壹致诿。及运动成熟,中山先生决拟亲赴南京宣告独立;二三同志咸以军旅之事,乃足下所长,于是足下遂有南京之役。夫中山先生此次主张政见,皆为破坏借款,推倒袁氏计也。乃迁延时日,遂巡不进,坐误时机,卒鲜寸效。公理见屈于武力,胜算卒败于金钱,信用不孚于外人,国法不加于袁氏。袁氏乃借欺人之语,举二千五百万磅之外债,不用之为善后政费,而用之为购军械,充兵饷,买议员,赏奸细,以蹂躏南方,屠戮民党,攫取总统之资矣。设当日能信中山先生之言,即时独立,胜负之数,尚未可知也。盖其时联军十万,拥地数省。李纯未至江西,芝贵不闻南下,率我锐师,鼓其朝气,以之声讨国贼,争衡天下,无难矣。惜乎粤、湘诸省不独立于借款成立之初,李、柏诸公不发难于都督取销之际,逮借款成立,外人助袁,都督变更,北兵四布,始起而讨之,盖亦晚矣。有负于中山先生者此其五。

  夫以中山先生之智识,遇事烛照无遗,先几洞若观火。而美于其时贸贸然反对之,而于足下主张政见,则赞成之惟恐不及。非美之感情故分厚薄于其间,亦以识不过人,智暗虑物,泥于孙氏理想壹语之成见而已。盖以中山先生所提议者,胥不免远于事实,故怀挟成见,自与足下为近。岂知拘守尺寸,动失寻丈,贻误国事,罔不由此乎?虽然,“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前事已覆,来轸方遒”、“亡羊补牢,时犹未晚”、“见兔顾犬,机尚不失”。美之所见如此,未悉足下以为何如?自今而后,窃愿与足下共勉之耳。夫人之才识,与时并进,知昨非而今未必是,能取善斯不厌从人。鄙见以为理想者事实之母也。中山先生之提倡革命,播因于二十年前,当时反对之者,举国士夫殆将壹致;乃经二十年后,卒能见诸实行者,理想之结果也,使吾人于二十年前,即赞成其说,安见所悬理想,必迟至二十年之久,始得收效?抑使吾人于二十年后犹反对之。则中山先生之理想,不知何时始克形诸事实,或且终不成效果,至于靡有穷期者,亦难逆料也。故中山先生之理想能否证实,全在吾人之视察能否了解,能否赞同,以奉行不悖是已。夫观于既往,可验将来,此就中山先生言之也。东隅之失,桑榆之收,此就美等言之也。足下明敏,胜美万万,当鉴及此,何待美之喋喋?

  然美更有不容已于言者:中山先生之意,谓革命事业,旦暮可期,必不远待五年以后者。诚以民困之不苏,匪乱之不靖,军队之骄横,执政之荒淫,有壹于此,足以乱国;兼而有之,其何能淑?剥极必复,否极必泰,循环之理,不闲毫发。乘机而起,积极进行,拨乱反正,殆如运掌。美虽愚暗,愿竭棉薄,庶乎中山先生之理想即见实行,不至如推倒满清之必待二十年以后。故中华革命党之组织,亦时势有以迫之也。顾自斯党成立以来,旧日同志,颇滋訾议,以为多事变更,予人瑕隙,计之左者。不知同盟结会于秘密时代,辛亥以后,壹变而为国民党,自形式上言之,范围日见扩张,势力固征膨胀。而自精神上言之,面目全非,分子复杂,薰莸同器,良莠不齐;腐败官僚,既朝秦而暮楚,龌龊败类,更覆雨而翻云;发言盈庭,虽执其咎?操戈同室,人则何尤?是故欲免败群,须去害马;欲事更张,必贵改弦。二三同志,亦有以谅中山先生惨淡(注三)经营机关改组之苦衷否邪?

  至于所定誓约有“附从先生,服从命令”等语,此中山先生深有鉴于前此致败之故,多由于少数无识党人误会平等自由之真意。盖自辛亥光复以后,国民未享受平等自由之幸福;临于其上者,个人先有缅规越矩之行为。权利则狺狺以争,义务则望望以去。彼此不相统摄,何能收臂指相使之功?上下自为从违,更难达精神壹贯之旨。所谓“既不能令,又不受命”者,是邪非邪?故中山先生于此,欲相率同志纳于轨物,庶以统壹事权;非强制同志尸厥官肢,尽失自由行动。美以为此后欲达革命目的,常重视中山先生主张,必如众星之拱北辰,而后星躔不乱其度数;必如江汉之宗东海,而后流派不至于纷歧(注四)。县目的以为之赴,而视力乃不分:有指车以示之方,而航程得其向。不然,苟有党员如吾人昔日之反对中山先生者,以反对于将来,则中山先生之政见,又将误于毫厘千里之差,壹国三公之手。故遵守誓约,服从命令,美认为当然天职而绝无疑义者。足下其许为同志而降心相从否邪?窃维美与足下,共负大局安危之责,实为多年患难之交,意见稍或差池,宗旨务求壹贯。惟以情睽地隔,传闻不无异词,缓进急行,举动辄多误会。相析疑义,道故班荆,望足下之重来,有如望岁。迢迢水阔,怀人思长;嘤嘤鸟鸣,求友声切。务祈足下克日命驾言旋,共肩艰巨。岁寒松柏,至老弥坚:天半云霞,萦情独苦。阴霾四塞,相期携手同仇;沧海横流,端赖和衷共济。于乎!长蛇封豕,列强方逞荐食之谋;社鼠城狐,内贼愈肆穿墉之技。飘摇予室,绸缪不忘未雨之思;邪许同舟,慷慨应击中流之楫。望风怀想,不尽依依。敬掬微忱,耑求指示。寒气尚重,诸维为国珍摄。言不罄意。陈其美顿首。

  整理《陈英士致黄克强书》,可以看到新、旧势力在意识形态及客观力量上的冲突,有如下形态:1、旧势力之意识形态与客观建筑浑然壹体。新势力则有自身意识形态与未成熟的客观形态的冲突。2、旧的专制政治建筑,有社会大众旧观念的惯性为之基础。新势力则没有民众共和观念为之基础。

  关于第1条,可由以下事实说明之。南北议和,袁氏以受清帝退位之诏全权组织政府为合法,旧势力内无异议。新势力以新政府当根据临时约法,由人民代表之公益而后构成为合法。由此,新势力提出三项主张以期达到目的,而三项竟无壹项实行。究其原因,则新势力尚有理想与实行之争。以为孙氏理想,黄氏实行。理想不切实际,实行有可见之功。故贵实行,而轻理想之构建。遂使中山先生壹切政见,不易见诸施行。殊不知,理想者事实之母也。无理想的构建为之标的,则实行无方向原则而徒劳无功。孙中山先生所组建之南京政府欲举外债,经临时参议院反对而不得行。袁世凯所主宰之北京政府举外债,虽有正式参议院之反对,而行之无碍。宋案发生后,孙中山欲运动外交、筹备武力,民党非力阻其行,即各自为政,漠然视之。反观袁氏运动外交、调兵遣将无不畅行无阻。(南京临时参议院有反对政府政策之权力,却不必对反对之后果负责。此参议院权责不明也。宋案发生,南北分驰,政治建设不能全国壹致,则法律不能有效力。欲法律解决宋案,缘木求鱼也。)关于第2条,可由孙中山先生所著《建国大纲宣言》,及历史学家唐德刚所著微观历史《袁氏当国》说明之。

  孙中山先生在《建国大纲宣言》中指出,不经军政时代,则反革命之势力无由扫荡,而革命之主义亦无由宣传于群众,以得其同情与信仰。不经训政时代,则大多数之人民久经束缚,虽骤被解放,初不隙知其活动之方式,非墨守其放弃责任之故习,即为人利用陷于反革命而不自知。前者之大病在革命之破坏不能了彻,后者之大病在革命之建设不能进行。

  历史学家唐德刚所著《袁氏当国》,以大量微观历史事实证明,在辛亥革命前后的数十年历史中,人民大众是毫无共和观念的。也就是共和政体的观念基础是没有的,而普通民众的旧观念却是根深蒂固的。其中以大量事实证明,袁世凯称帝而被推翻的真正原因是,旧势力内部下陵上替。与历史上军事集团内部彼此“取而代之”无异。反对帝制,只是壹个口号而已。上至军事将领,下至普通士兵对帝制与共和孰是孰非,毫无兴趣。更不用说普通民众的冷漠心理状态了。大家可仔细参阅唐德刚所著之《袁氏当国》。

  辛亥革命后,共和政体尚无民众共和观念之基础。南北议和后,同盟会当以主义约束民党,作为在野党壹致其力,作地方自治建设,以养成民众“自由、平等”之共和观念,从而巩固共和政体的基础。而同盟会于辛亥后,壹变而为国民党,作政党政治以争政权。但求政党虚势之扩张,而抛弃主义之贯彻。对于国民党,时人讥之为“挂名党”。戴季陶指国民党之主导者宋教仁为罪人。二者非无端之指责也。

  宋案发生后,朝野冰炭不容,共和与专制势同水火。国民党当回归同盟会之革命时代,服从领袖以强化军事力量。而民党以“自由、平等”为辞,认为“服从”与“自由、平等”相对立。殊不知,自由、平等是在宪政之时的状态,在军政时期进行破坏专制势力之时,以“自由、平等”强化军事组织力量,是时空错位,行为与目的南辕北辙。

  孙中山先生考察世界各国政治变革的利弊得失,鉴于世界各国政治变革,无不以革命为前提,亦无不有反复之经历。思索其原因,而作三民主义为革命建设之目标,规划军政、训政、宪政为政治、经济转型之步骤,以此杜绝反复之患。在军政时期击溃专制势力,破坏专制政治建筑,宣传革命军之主义。训政时期建设地方自治,深植“自由、平等”观念于民众心理。宪政时期,以五权宪法为政体上层建筑的永久之制。

  无奈,知难行易。民党以孙中山先生之理想不切实际,而对旧势力之承诺以侥幸心理待之。于民众无共和观念为基础时,作政党政治之空中楼阁。致使辛亥革命后十余年中国政治纷纷扰扰,不能有建设上之成功。

  当今海内外中国人之心理状态是怎样的?

  中国大陆经共产极权统治七十多年,民众在专制恐怖与封闭驯化下近七十多年。民众不能不愚昧冷漠而敌视文明世界。民众之言行与历史上之义和团、红卫兵无异。

  面对如此状态,民国派但知奉三民主义之名,而对其具体内容态度暧昧。对于“军政、训政、宪政”的政治转型步骤,更是有意无意地视而不见。至于其它民运人士,不过是诅咒共产党或因天灾而亡,或由人祸而亡,或因民变而亡,或由政变而亡,或由对外战争而亡。而对于破坏与建设之道,更是茫然无知。

  可以作这样的预测:即使共产党政权因专制王朝兴亡周期律而轰然倒塌,中国政治纷扰的局面,必将如辛亥革命后十余年的政治局面。因其形势相同也。

  新、旧势力在意识形态与客观力量两个领域的斗争,必然呈现如下状态。1、旧势力之意识形态与客观建筑浑然壹体,新势力则有自身意识形态与未成熟的客观形态的冲突。2、旧的专制政治建筑,有社会大众旧观念的惯性为之基础。新势力则没有民众共和观念为之基础。

  如此,政治局面必将纷纷扰扰无有穷期,政治建设之成功遥遥无期。

  民国派如能按照我《革命建国方略》而行,于海外宣传我革命建国方略,争取国际社会理解而助我革命,同时孤立中国大陆专制势力。于国内,用革命建国方略行宣传、渗透之法。示国民以希望,指明旧势力之出路。如此,军政以破坏专制建筑必能势如破竹。之后,训政以为政治、经济基础之建设。最终,宪政建设之成功就水到渠成了。

  如此,破坏与建设井然有序,无有反复之患。于国于民,莫善于此。我民国志士因此而建功立业,名载史册。

  共产党政权骤然倒塌之时,是什么局面?各地的军队、警察、政府会作何盘算?

  首先,各地的军队、警察、政府在政治意识形态上是否会与共产党不同呢?答案是,不可能不同。原因是,共产党在意识形态上对军队、警察、政府的灌输与控制,比对社会大众的灌输与控制要强十倍百倍。其已有的政治意识形态不可能壹夜之间凭空消失。

  各地的军队、警察、政府在丧失了全国壹致的统制之后,只能自谋出路。军队、警察要谋军饷、警饷以生存,政府人员需要武力保卫以生存。三者相互各取所需,壹拍即合。以军事力量为主导的各地割据局面就形成了。之后,军事力量强大的地方,需要扩大军饷来源而开疆拓土,必以“统壹”为名。军事力量相对弱势的地方,需要自保地盘,必以“自治”为名。如此,军阀割据、军阀征战的局面就形成了。

  针对未来必然形成的如此局面,在我《光复民国革命宣言》中,于军政阶段以如下方略化解之:

  军政时期,壹切制度悉隶于军政之下。政府壹面用兵力以扫除专制割据势力,壹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壹。

  壹、对于专制割据势力,其能识时务,顺潮流而归顺民国,举青天白日旗而宣誓效力民国者,赦其既往之罪,督其戴罪立功,于所辖区域宣传并执行三民、三政。阳奉阴违及负隅顽抗者,杀无赦。军政府于所辖区域及全国各地,宣传革命军之主义,取得民众理解而助革命。

  13  对以“联邦”为名,行分裂之实的说明

  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

  中华民国之建设,以何为基础乎?吾知人必无疑无惑而答之曰:以人民为基础。然人民如何而后得为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乎?吾知答之不易也。

  夫主权在民之规定,决非空文而已,必如何而后可举主权在民之实。代表制度,于事实于学理皆不足以当此,近世已能言之矣。然则果如何而能使主权在民为名称其实乎?近来论治者于此问题多所忽略,而惟日以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甚或联省自治等说相征逐。夫此数者果遂足以举主权在民之实乎?夫所谓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甚或联省自治者,不过内重外轻内轻外重之常谈而已。权之分配,不当以中央或地方为对象,而当以权之性质为对象。权之宜属于中央者,属之中央可也;权之宜属于地方者,属之地方可也。例如军事外交,宜统壹不宜纷歧,此权之宜属于中央者也。教育、卫生,随地方情况而异,此权之宜属于地方者也。更分析以言,同壹军事也,国防固宜属之中央,然警备队之设施,岂中央所能代劳,是又宜属之地方矣。同壹教育也,濒海之区,宜侧重水产,山谷之地,宜侧重矿业或林业,是固宜予地方以措置之自由。然学制及义务教育年限,中央不能不为之画壹范围,是中央亦不能不过问教育事业矣。是则同壹事实,犹当于某程度以上属之中央,某程度以下属之地方。彼漫然主张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甚或联省自治者,动辄曰某取概括主义,则某取列举主义,得勿嫌其笼统乎?议者曰:国小民寡,或可用中央集权;地大民众,则非用地方分权或联省自治不可。曾不知土地之大小,不当但以幅员为差别,尤当以交通为差别。果其交通梗塞,土地虽狭,犹辽阔也;果其交通发达,土地虽广,犹比邻也。中国今日若犹守老死不相往来之训,虽百里犹不可以为治;若利用科学以事交通,则风行四海之内,若身之使臂,臂之使指,集权分权,又何与焉。议者又曰:中央集权易流于专制,地方分权或联省自治始适于共和,此尤不可以不辨。夫专制云者,与立宪为对待之名词,非与中央集权为对待之名词。苟其立宪,虽中央集权何害?例如法国固行中央集权者,其为民主立宪固自若也。北美之合众国,议者乐引为联省自治之口实,以为中国非如是不得为共和,而不知其所引之例,实际适得其反。美之初元,固行地方分权矣,然南北分驰,政令不壹,深贻国民以痛苦。及南北战争起,虽以解放黑奴为号召,而实行统壹,乃其结 果也。经此战争,美国各州始有凝为壹体之象。洎乎参加欧战,则中央政府权力愈以巩固,且愈以扩充,举人民之粮食、衣服,亦置于中央政府管理之下,其集权之倾向为何,如议者言,则美国中央政府集中权力之时,亦将为共和之不利欤?凡此诸说,皆与权力分配本题无关。要之,研究权力之分配,不当挟壹中央或地方之成见,而惟以其本身之性质为依归。事之非举国壹致不可者,以其权属于中央;事之因地制宜者,以其权属于地方。易地域的分类,而为科学的分类,斯为得之,斯乃近世政治学者所已知已行,初无俟聚讼为也。

  由上所述,可知权力分配,乃国家权力分配于中央及地方之问题,与主权在民无涉。欲知主权在民之实现与否?不当于权力之分配观之,而当于权力之所在观之。权在于官,不在于民,则为官治;权在于民,不在于官,则为民治。苟其权在于官,无论为中央集权、为地方分权、为联省自治均也。在昔中央集权时代,盛行官僚政治,民众之与政治,若漠然不相关,其为官治固已。然试问今之行联省自治者,其所谓壹省之督军、总司令、省长等,果有以异于壹国之皇帝、总统乎?壹省之内所谓司长等之大小官吏,果有以异于壹国之内所谓总长等之大小官吏乎?省之钤制各县,较之中央政府之钤制各省,不啻模仿惟恐其弗肖,又加甚焉;省之直接鱼肉其民,较之中央政府之直接鱼肉其民,不啻模仿惟恐其弗肖,又加甚焉。中央政府以约法为装饰品,利于己者从而舞弄之,不利于己者则从而践踏之;省政府则亦以省宪为装饰品,利于己者从而舞弄之,不利于己者则从而践踏之。中央政府之所以待国会者,省政府亦即以之待省议会;中央政府之所以待全国最高司法机关者,省政府亦即以之待全省最高司法机关。其为官治,固无异也,所异者,分壹大国为数十小国而已。甲午之役,两广总督所辖兵舰为日本所捕获,两广总督移牒日本,称此次与贵国交战者为北洋舰队,与南洋无涉,不得滥行捕获,世界传以为笑。今之主张联省自治者,知有壹省不知有邻省,亦不知有国,其识乃与甲午时老官僚无异,悲夫 ,悲夫,犹以救国号于人耶!

  如上所述,症结所在,壹言蔽之,官治而已。官治云者,政治之权付之官僚,于人民无与。官僚而贤且能,人民壹时亦受其赐,然人亡政息,曾不旋踵。官僚而愚且不肖,则人民躬被其祸,而莫能自拔。前者如婴儿之仰乳,后者则如鱼肉之于刀俎而已。民治则不然,政治之权在于人民,或直接以行使之,或间接以行使之;其在间接行使之时,为人民之代表者,或受人民之委任者,只尽其能,不窃其权,予夺之自由仍在于人民,是以人民为主体,人民为自动者。此其所以与官治截然不同也。欲实行民治,其方略如下:

  (壹)分县自治。分县自治,行直接民权,与联省自治不同者在此。其分县自治之梗概,吾于民国五年在上海曾有讲演,可覆按也。

  (二)全民政治。人民有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罢官权,详见建设杂志全民政治论。

  以上二者,皆为直接民权,前者行于县自治,后者行于国事。

  (三)五权分立。三权分立,为立宪政体之精义。盖机关分立,相待而行,不致流于专制,壹也。分立之中,仍相联属,不致孤立,无伤于统壹,二也。凡立宪政体莫不由之。吾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更令监察、考试二权亦得独立,合为五权。详见五权宪法之讲演。

  (四)国民大会。由国民代表组织之。

  以上二者,皆为间接民权,其与官治不同者,有分县自治,全民政治,以行主权在民之实。非若今日人民惟恃选举权以与踞国家机关者抗。彼踞国家机关者,其始借人民之选举,以获此资格,其继则悍然违反人民之意思以行事,而人民亦莫之如(注七)何。此今日政治现象所可为痛心疾首者,必如吾之说,乃得救此失也。且为人民之代表与受人民之委任者,不但须经选举,尤须经考试,壹扫近日金钱选举、势力选举之恶习,可期为国家得适当之人才,此又庶政清明之本也。

  综上四者,实行民治必由之道,而其实行之次第,则莫先于分县自治。盖无分县自治,则人民无所凭借,所谓全民政治,必无(注八)由实现。无全民政治,则虽有五权分立、国民大会,亦终末由举主权在民之实也。以是之故,吾夙定革命方略,以为建设之事,当始于壹县,县与县联,以成壹国,如此,则建设之基础在于人民,非官僚所得而窃,非军阀所得而夺。不幸辛亥之后(注九),其所设施,不如吾意所期,当时汲汲惟在于民国名义之立定,与统壹之早遂,未尝就建设之顺序与基础壹致其力,大势所趋,莫之能挽,根本未固,十壹年来飘摇风雨,亦固其所。积十壹年来之乱离与痛苦为教训,当知中华民国之建设,必当以人民为基础。而欲以人民为基础,必当先行分县自治,及今为之,犹可及也。

  于此尚有附言者,行分县自治,则现在省制之存废问题为何如耶?吾意读者当然有此壹问。以吾之意,斯时省制即存,而为省长者,当壹方受中央政府之委任,以处理省内国家行政事务;壹方则为各县自治之监督者,乃为得之。此吾之主张,所以与中央集权者不同,亦有异于今之言联省自治者也。

  当下言“联邦”及反对统壹而称省独立者,皆以中国春秋战国时期与美国联邦及欧洲众国林立为据。现在简单地说明壹下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状况与美国及欧洲在历史上的内部冲突及现实解决问题办法。

  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流派纷呈。其时,诸侯征战,人民易子而食之记载非止壹处。所谓,世事不幸诗家幸。

  欧洲众国林立,而两次世界大战皆由欧洲源起,众国经贸往来以邻为壑也。布雷顿森林体系、欧盟体系成而抑制其恶也。

  美国南北战争,剥夺南方分离、独立之权利,政治壹统。如若美国十三州、五十州分裂成十三国、五十国,是比现在的欧洲强呢?还是弱呢?

  致海外民运书

  中国民主运动,顾名思义,就是在中国推翻专制,建立民主。而海外中国民主运动人士,数十年来之所为,非空言鼓吹民众上街抗议维权,即坐论专制首脑之心理,揣测专制自行崩溃之时日。是主观上,欲救民众于危难之境,建自由、平等、博爱之中国社会,而客观上,弃民众、国家于自生自灭之境地。

  守株待兔,或侥幸而有所得。推翻专制,建立民主,由侥幸而得者,古今中外无有其事。中国民主运动,是壹项工程,是壹份事业。依理之必然性而行,方能预见成功之日。

  我民国志士,继往开来,依民国理念而定《革命建国方略》。依此方略而行,使推翻专制,建立民主之过程井然有序。民众、国家以此转危为安,中国社会奠永久和平之基。海外中国民运人士,可效法《革命建国方略》而行,抛弃坐而论道、空言鼓吹之行,使中国民主运动有实质的进步。当然了,人各有志,不可勉强。殊途同归,我民国志士亦乐见其成。

  我《革命建国方略》之大略是:

  序 · 致民国派书

  1、告全国人民书

  2、光复民国革命宣言(附誓词)——附光复民国革命军中央委员会组织法3、导言

  4、民权讲解

  5、民生讲解

  6、民族讲解

  7、军政、训政、宪政讲解

  8、告世界人民书

  9、于海外为革命筹款书

  10、续《孙文 · 知难行易》学说———补充《军政、训政、宪政讲解》

  11、三民主义,军政、训政、宪政总论

  12 、形势的预见与对策

  13、对以“联邦(联省自治)”为名,行分裂之实的说明《革命建国方略》的梗概论述在《三民主义,军政、训政、宪政总论》。当下,民国志士的行动方略在《致民国派书》。疏通认知障碍的论述在《续孙文 · 知难行易学说》及《三民、三政总论》。

  参与中国民主运动的仁人志士,若能知而后行,必能同心同德,壹致行动,指日可待中国民主运动的成功。

  民运方略

  1  对“文化决定专制、民主论”的反驳

  为民主找壹个千年之外的原因。这从反面证明了叔本华对理性的定义及理性产生错误的必然路径。

  叔本华论述理性时,对理性的定义是,对事物进行抽象构造概念,及分合概念构建概念系统的能力。由此,概念清晰,体系因果关系井然有序。有此清晰之概念,则诡辩之术无处藏身。诡辩的本质是,在因果关系的某壹概念环节处,利用此概念的模糊不清,从而改变因果推导的方向。利用中间概念的含糊性,由同壹原因可推导出完全相反的结果。

  人类文化遗产的记述,越在以前的记述则越模糊,直至神话传说。中、外壹也。近代以来民主的原因如果在千年之前,可以断言这壹原因必是模糊不清的。模糊不清的“原因”,到底是民主的原因,还是专制的原因?“原因”自身尚且需要证明,怎么能作为现代政治的原因。民主的原因如果是深不可测的人性,而人性善恶的斗争与和解,及对此状态理解的稀少,古今中外壹也。则当下中西之政治状态壹也。

  民主政治发生在近代两三百年,而不是发生在两三千年前,只能有壹种解释,民主政治是由认识的进步、科学的发展所产生的,是后天的。科学的发展、认识的进步使人们发现,个人的生存是靠自己的自由劳动实现的,集体只是壹个劳动交换的工具。生而自由、平等观念自然形成。而在生产力落后的时代,个体依附于集体,“生而不自由、不平等”观念自然而生。

  至于说中国传统文化基本不讲人性,发展到今天共产极权讲党性不讲人性。此大谬不然之说也。

  共产极权绝不同于传统的君主专制。传统君主专制由礼而来。

  《礼记》云: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讲信修睦,谓之人利 夺相杀,谓之人患。故圣人所以治人七情,修十义,讲信修睦,尚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之?……是故先王之制礼乐,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

  共产极权是理念之恶。资本主义危机之后,共产主义席卷全球,至今西方社会仍有大量同情社会主义及共产主义者。此绝非二、三大奸大恶之人所致,实有认识错误之原因。

  消灭私有,实行公有。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人人自由、人人平等。人人无不欣然向往如此之社会。

  消灭私有,则自由丧失。有分配的执行者,则分配者与被分配者之间的大不平等就产生了。有多少人能够事先预知共产主义会导致大不平等。在共产主义的实行,产生了大灾难之后,批判共产主义的人和事才大量出现,但皆不得要领。我国国学大师王国维在共产主义于俄国方兴未艾之时,即断言,共产主义会导致大不平等,并且会祸及我国。王国维的论述可谓简单明了,直击要害。但知识界于当时皆置之不理。可见知识之错误,其为祸大矣。孙中山先生说,知难行易。非虚语也。(王国维是最早预见共产主义会造成大不平等灾难的人。王国维的表述,道出了壹个常识性的前提,即不论社会组织形式是专制,还是民主,都是少数人在管理公共事务。就像壹个人,不论其性格、体格如何,都是占人体极小部分的大脑在管理人体的四肢百骸。)传统君主专制有“礼”为上下之共同约束。在客观上“对上”之约束有,孟子“君臣关系说”;众望所归之谓王;汤、武不弑君,汤、武革命,顺天应人。共产主义,越是要达到共产主义,则极权的力度越大。到现在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破产后,由于造恶太多,下台即有被清算的命运,只有暴力维持政权。所以共产极权专制不论初期还是现在,其专制程度都超过传统专制百倍。因为其目标排斥了传统“情、礼”的约束。

  孔子之思想统治东方大半人心达壹千八百多年之久,以其通情达理也。——王国维抽象表述不足以说明中国人过往之心理、礼仪。以实际论,本人亲身经历,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有吃“千家饭”的经过我们村,时间已经接近天黑,村民皆欣然邀请其在自家住宿并热情接待。党性乎?人性乎?现代乎?传统乎?

  还有,祖、父辈们说起50年代及更早年代,说那个时候的人是多么的质朴正直。人性乎?党性乎?现代乎?传统乎?

  那些把中国历史壹概否定的人,是隐形维持现有制度。因为其所作所为是在变相地维护共匪的统治。为什么呢?如果中国历史壹概是恶的,则结出共产党大恶的果实,是顺理成章的。中国人既然历来如此,以后也会如此。所以推翻共产党也就无意义。这就是隐形五毛的目的所在。

  为了明辨是非以正视听,现将共产极权与传统君主专制的区别表述如上。

  2    我 的 意 志

  农民欲庄稼丰收,必知农时,量人力而规划作业,而后目的可达。工人欲施工优质而快速,必深知施工技术,量个人体力而为之,而后预期效果可达。商人欲生意兴隆,必知行市,量个人财力而计算出入,权衡利弊而行,而后生意可蒸蒸日上。士人欲建功立业,必知时势,晓人心,鉴人才。知人则人力可聚,知时势则顺势而为。聚合人力,顺势而为,则可建功立业,美名后世。

  观世界各国民主历程,无不以革命为前提,亦无不有反复之经历。中山先生有鉴于此,规划革命建设之目标为三民主义,规划革命建设之步骤为军政,训政,宪政。以此而论,我中国的政治革命与建设,是壹项工程,是壹份事业。遵循理之必然性而行动,方能预见成功之日。欲侥幸、投机而建功立业者,非愚则妄。

  壹项工程,从规划到实施,必须统筹内外,壹致行动,使破坏与建设井然有序,步步为营,才能日见有功。为我中国政治革命与建设工程作统筹之事,我光复民国革命军中央委员会当仁不让。我光复民国革命军中央委员会,以人事言之,则以光复民国革命军中央委员会组织法之三原则,保证其统筹行动之坚定性、快速性及理性。以所统筹内外之事言之,于内,采用渗透之法。于海外,争取外援、筹建黄埔军校海外基地。储备军事、政治、经济人才。

  我对敌之渗透成功,则我取资于敌,我与敌之军事条件相等也。于敌,由于我之渗透,则敌之上下相疑,而人人自危,军心离散,各寻出路。我则以“三民、三政”理念招降纳叛。

  于海外争取外援,筹建黄埔军校海外基地,使我仁人志士在“三民、三政”理念下,各遂其才,各成其志。

  古今中外之大政治家,能建功立业,名垂史册者,其最重要之才能为识人善任。诸葛亮作《将苑》而为识材用人之制,流传至今。曾国藩作《冰鉴》而用之聚集英雄豪杰,以剿灭太平天国运动。哲学家叔本华作《论观相术》而为判断人之品性与才智的原理。我虽不能自创识人之法,但效法先贤,鉴别人才,用而不疑,以众人之智,治众人之事,自信能够胜任。

  王国维在《论哲学家与美术家之天职》中论述,哲学与美术所志者,真理也。真理者,天下万世之真理也,非壹时之真理。而政治家及实业家之事业,其及于五世十世者希矣。我虽不敢自称哲学家与美术家,但传播真理,净化人心,则责无旁贷。

  当今之中国社会,人心腐败、知识谬误已极矣,积重难返。不但为当今中国政治变革之阻碍,亦为后世中华民族复兴之阻碍。

  王国维以其学术成果而为中西公认是学贯中西的国学大师。但国人对王国维之著述,大体取束之高阁、敬而远之之态度。其原因是急功近利,明于可见之利,暗于难见之祸。王国维之学术根底是叔本华哲学。其盛赞之曰:锐利之直观与深邃之研究。愿言千复,奉以终身。

  叔本华哲学在伦理学上,以同情为基础而证世界万物同壹意志。而道德之价值全存于此,道德裁判之标准亦在于此。永远的正义在道德领域施其权力也。即意志为善,意志自快乐奖励之;意志为恶,意志自痛苦罚之。在客观上表现为“君子常坦荡,小人常戚戚”。

  叔本华哲学在认识论上,以意志为万物之本体。理性为人类所独有,直观认识则与其它动物相同。以此,人之知识分为二种,壹直观的知识;壹概念的知识。直观的知识,自吾人之感性及悟性得之;而概念的知识,则理性之作用也。理性之作用,在于吾人自直观之观念中,造抽象之概念,及分合概念。

  叔本华哲学在美学上,以优美、壮美为意志休憩之所。而脱离利害之桎梏,在于意志之寂灭,为美学之最高境界。

  王国维作《释理》、《论性》、《原命》及中西哲学、文学介绍,以清晰的概念整理中西文化,贯通其壹致性。近代以来第壹人也。但国人对其著述,不但不能理解,反而作错误之解读,籍其盛名,而自以为高。我虽无哲学创造之才,但理解先哲、先贤之思想,以直观之语言表达之,为大众所理解接受,而为中国社会道德建设之初步,则义不容辞,勉力为之。

  3     民国派怎样形成客观力量

  今天我们出这个视频的目的是作壹个调查,调查我们民国派在海外能够形成的客观力量有多大。

  我们这项调查,简化为壹个问题就是:在未来几年内,我们按照革命建国方略,建立黄埔军校海外基地,民国派内有多少人愿意参加革命军,接受军事训练,为光复民国舍生忘死去战斗?

  为了准确地统计人数,作出如下条件限制。

  1、年龄限制。20岁以上,50岁以下。

  2、能够深刻理解我革命建国方略。

  3、对政治流变有敏锐的洞察力。

  4、能够付出10美元。

  现在对上面所陈述之条件作出理由说明。总的来说,这是民国志士必须具备的条件。分别来说:年龄限制,人在25岁至30岁左右,认识趋于全面,意志趋于坚定。50岁以后,人的脑力与体力趋于衰落。人在20岁至50岁是奋发有为的黄金时间。我民国志士当在黄金时间建功立业。当然了,也不排除有在20岁以前及50岁以后,脑力与体力皆出类拔萃者。但我们所统计的是大多数人的状况,不是极少数人的情况,所以作出这样的年龄条件限制。

  关于第2条及第3条,我合并起来壹起说明理由。现在的有识之士,观察专制社会与民主社会的历史及现状,得出壹个为大众所接受的结论,就是,专制是最坏的制度,民主是最不坏的制度。这个结论表明,民主制度是需要改进的。那么,民主制度的制度性缺点是什么呢?更进壹步研究专制制度与民主制度,就会发现,专制政府昏庸化与民主政府平庸化,是必然之趋势。也就是,专制政府与民主政府都会劣质化。其原因是,专制权力体系是由上而下产生的。民主权力体系是由下而上产生的。由上而下的权力体系社会,社会大众必然媚上。由下而上的权力体系社会,社会大众必然媚下。媚上与媚下,都会造成政府劣质化。

  对民主政府劣质化的趋势进行有效遏制,先知先觉之天职也。对民主政府劣质化进行遏制的有效方法是,对民主制度进行修正。其壹,直接民权限制在自治单位———县之内。其二是,间接民权范围内实行“权能分离”,改“三权分立”为“五权分立”。使考试院与另四院有相同的权重。使公职的候选人在知识的引导下竞选公职。最大限度内遏制“媚下”的趋势。

  三权分立学说发明至今,政治学者趋之若鹜。而对三权分立之解说,皆陷入自我证明、相对证明的境地。对三权权限彼此重叠,难以自圆其说。叔本华哲学中的认识论,能为三权权限彼此重叠的事实,提供理论支持。也能为后学者快速理解三权分立学说之形与神,提供认识论工具。叔本华哲学的认识论,简要地表述是,人的知识分为两种:壹直观的知识;壹概念的知识。直观的知识,由人之感性及悟性得之。概念的知识,则理性之作用也。理性之作用在于,自直观产生观念之基础上,抽象产生概念,并分合各种概念。即构建关系也。

  直观与抽象,相互为用,互补长短。在实践中已实行日久,不自知而已。壹件事的完成,大体分为三个步骤。我们在决定做壹件事时,第壹步:首先要考虑这件事的前因后果关系,作出壹步步完成这件事的计划。第二步,按照计划的先后顺序,付诸行动完成每壹步的计划。第三步,对执行计划的结果作出判断。对结果之好、坏与第壹步、第二步之关系作出判断。即如果没有达到预期之结果,判断出是第壹步的责任,还是第二步的责任。这第壹步、第二步、第三步之间的关系,正如立法、行政、司法之间的关系。

  关于对宪法的修改,是应该有限制,还是应该无限制的争论,至今尚无定论。于主权在民的理论上讲,对宪法的修改当是无限制。于事实上看,对宪法的修改是有限制的。

  法国思想家卢梭有言,政治体也犹如人体壹样,自从它壹诞生起就开始死亡了,它本身之内就包含著使它自己灭亡的原因。人体的组织是大自然的作品,国家的组织则是人工的作品,赋予国家以它所可能具有的最好的组织,从而使它的生命得以尽可能地延长,这件事取决于人。

  那么,民主政体灭亡的自身原因是什么呢?除了我上文所说的“媚下”的原因外,就是自由意志的自我冲突。自由,意味著人的意志在各种趋向上皆有可能,完全相反的趋向可同时存在。即人有反对自由的自由。人有不自由的痛苦,故追求自由以避免痛苦。①人有自由的痛苦,故反对自由以避免痛苦。叔本华哲学以百万言论述,万物的本质是意志。意志在人类上的体现是,人的精神是在困乏与空乏之间轮回。这“困乏”就是不自由的痛苦,而“空乏”则是自由的痛苦。“困乏”在专制社会中表现为焦虑。“空乏”在自由社会中表现为抑郁。

  因人有反对自由的自由,故对保障自由的法治有必然的破坏趋向。为了尽可能地延长民主政体的生命,必须以主权在民的前提下,对宪法的修改要有所限制。

  未来中华民国宪法,在三百年内不得修改的条款必须有如下三项:

  壹、主权在民:国家统治权属于国民全体。

  二、直接民权在自治单位——县之内行使。

  三、间接民权实行“权、能分离”——国大五院制。

  如有废止以上三条者,以叛国罪论处。

  由对政治流变敏锐的洞察,及对我革命建国方略的深刻认识,上升为对光复民国的信仰,由信仰而产生坚定的客观力量。这是民国志士能够聚合人力、物力,建功立业的信仰保障。

  关于第4条,愿意为光复民国而战斗的民国志士,在我们作调查统计的当下,必须付出10美元的货币。这壹条的目的,是为了调查、统计的结果尽量排除虚假的成份。

  人对事物作出判断及选择,有两种情况,壹是情绪化的判断、选择;壹是理性的判断、选择。情绪化的判断与选择善变,朝三暮四是常态。理性的判断及选择具有稳定性、坚定性。规定“民国志士必须付出10美元,来表明自己的选择”是为了促使我民国志士认真考虑我革命建国方略,从而作出理性的判断与选择。

  民国志士所愿意付出的10美元,自行投入到辛灏年先生所开设的光复民国革命账户。我将委托辛灏年先生与银行方面沟通,开设革命账户,并使革命账户具有统计功能及资金往来的保密功能。革命账户的统计功能,即革命账户只接受每人单次10美元的投入。账户内金额除以十,即可知民国志士的多少。

  由于涉及到对革命账户作资金投入,我有必要对革命筹款活动作简短的说明。大家可能有疑问,我们要求民国志士每人对革命账户作10美元的投入,是不是变相的筹款?我明确地跟大家说:“不是筹款。”

  按照我革命建国方略,中国的政治转型是壹项庞大的工程,所需要的资金是巨大的,至少在千亿美元以上。十万美元、百万美元都将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我们所寻求资金支持的对象,将是各国政府及经济组织。我们将开设政治学交流机构,就我革命建国方略与西方政治学学术机构进行交流,及游说各国政府要人,从而得到西方社会的认可。之后寻求西方社会对我于政治、军事、经济上的支持。

  愿意支持光复民国的广大海外华侨,力所能及帮助我们宣传革命建国方略,我民国志士则无限欣慰了。

  注解:

  ①自由,意味著意志在各种趋向上皆没有障碍。不自由,意味著在意志的趋向上有障碍。我壹拳打出去,倘若在我面前有壹堵坚硬的墙体,那么我此时的痛苦就是不自由的痛苦;我壹拳打出去,倘若在我面前,除了空气之外别无它物。那么我此时的痛苦就是自由的痛苦。因为我打出去的拳是多余的。如此久而久之,我手臂的力量就会退化。我壹拳打出去,倘若我面前的障碍物应声消除,那么我此时既有由不自由到自由的快乐,又有消除障碍物的力量。

  我们既要有自由的快乐,又要有获得自由的力量,只有壹条途径能同时实现此二目的。即我们始终处在从不自由到自由的过程之中。

  在政治上,我们既要有自由,又要有保障自由由由的力量。即既要有自由,又要有法治。但因为立法是在主权在民的前提下,自由意志的展现。而自由意志在各种趋向上皆有可能,因此对根本大法———宪法的产生及修改要有所限制。

  4     民国志士的认识格局

  近期看到有部分反共人士激烈的情绪化反应,联想到许多历史教训。设身处地著想,反共之情绪化在情理之中,无可厚非,但历史教训不可不借鉴。能够借鉴历史教训的能力及条件就是,视野要放长远。即,后之视今,犹今之视昔。

  反共人士激烈的情绪化反应之壹是,某反共人士只身在海外从事反共活动,而其家属在中国大陆。大陆当局则以其家属为人质作威胁。这位反共人士因愤怒、悲伤而方寸大乱。

  反共人士激烈的情绪化反应之二是,反共人士因了解到中共历史的真相,而作“未来清算中共”之语,逞壹时口舌之快。

  此二种反应,如果就事论事,则在情理之中,无可厚非。但如果以历史长远的视野来看,则应该鄙弃此二种反应。

  我描述几个历史故事场景,大家通过对照这几个场景,就能够理解应该鄙弃情绪化反应的原因了。

  历史故事场景之壹:三国时期,官渡之战,袁绍与曹操对峙。袁绍部下谋士向袁绍出谋划策说:“现在曹操在攻打刘备,我们应该现在乘其首尾不能相顾之时,攻打曹军,必能取胜。”袁绍说:“我小儿子这几天病了,没心情去打仗,过几天再说吧…”

  历史故事场景之二:曹操征张绣,在壹次战斗中,曹操儿子被张绣杀死。之后,曹操与袁绍在官渡决战,张绣来投降曹操。曹操不计前仇,欣然接受张绣投降。

  历史故事场景之三:王允设计除掉董卓之后,不许董卓部下投降,认为除恶务尽,必须剿灭董卓余部。结果导致董卓余部作困兽之斗,其危害程度远超过董卓。

  历史故事场景之四:东汉光武帝刘秀,承王莽之乱,剿抚并用,招降纳叛而平定四方。其中之壹有,刘秀之汉军与绿林军反复相战。绿林军时战时降,绿林军在壹次交战被打败之后,决定投降刘秀。刘秀的汉军不相信绿林军会真心投降,绿林军也怀疑刘秀会不会真心接受投降。当此之际,刘秀轻车简从,到绿林军军中,推心置腹,安抚军心,彼此疑惧之情涣然冰释。从此,绿林军融入汉军壹体。

  综合评述上面历史故事中之人物:袁绍具匹夫之喜怒;曹操有建功立业之大志。王允格局狭小;刘秀容量广大。

  鄙弃袁绍匹夫之喜怒,恨王允格局之狭小。称赞刘秀之容量,效法曹操之大志。小学生都会作如此之判断、选择。

  面对中国的民主事业,我民国志士对于个人之感情及事业,当作何取舍呢?孙中山先生说,以数十年必死之生命,立民族万年不死之基业。这说明,只有看透短暂之生命,才能抛弃个体之感情,而立长远之大志。

  只有看透了生命之短暂,才能意识到个体生命之价值,不当属于我们的父母,也不当属于我们的子女,而应当属于民族的未来。即我们民国志士的价值将在我们民族未来生命之中长存。我们具有了这种认识境界,才能抛弃个体之感情,而为光复民国舍生忘死去战斗。也只有我们具有了这种认识境界,才能有大格局、大容量。而不会有“清算、复仇”之个体意志。

  我民国志士,如能有我上文所述之“大格局、大容量”,而无建功立业之心理障碍。则民族幸甚,国家幸甚。我民国志士必能建功立业而美名后世。

  由于涉及到“清算”的话题,我有必要就“清算”的道德性及现实性作出分析说明。

  我们的同情心、怜悯心施之于弱者、被困者,是道德性最朴素的表现。更明确地表述是,强者、富者施予弱者、贫者以同情,人性则欣然同意。反之,强者、富者施加给弱者、贫者以欺凌、鄙视,人性则本能反对。

  “清算”的行为,显然会受到人性的反对。因为“清算”的行为,是在强弱易位的情况下,强者施加给弱者的。更明确地说,“清算”的行为,是以当下之恶,回复过往之恶。所以文明之法律禁止并制裁复仇的行为。制裁恶行,以戒将来,道德与法律所能同此意。以“清算”之恶行,回复过往之恶行,道德与法律必反对此意。

  制裁恶行,又须判断恶行产生之原因,而作轻重不同之制裁。有动机之恶,有胁从之恶,有理念之恶。有心之恶,虽不见于行动,道德亦有制裁。无心之恶,虽恶不惩。所以,首恶必除,胁从不问。道德与法律为之分析判断也。理念之恶,即认识错误所产生之恶行。认识之错误,圣贤所不能免。对于理念之恶,以正确的知识取代错误的知识,即可。

  资本主义危机之后,共产主义席卷全球,至今西方社会仍有大量同情社会主义及共产主义者。此绝非二、三大奸大恶之人所致,实有认识错误之原因。

  消灭私有,实行公有。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人人自由、人人平等。人人无不欣然向往如此之社会。

  消灭私有,则自由丧失。有分配的执行者,则分配者与被分配者之间的大不平等就产生了。有多少人能够事先预知共产主义会导致大不平等。在共产主义的实行,产生了大灾难之后,批判共产主义的人和事才大量出现,但皆不得要领。我国国学大师王国维在共产主义于俄国方兴未艾之时,即断言,共产主义会导致大不平等,并且会祸及我国。王国维的论述可谓简单明了,直击要害。但知识界于当时皆置之不理。可见知识之错误,其为祸大矣。孙中山先生说,知难行易。非虚语也。

  孙中山先生以直观的语言表达三民主义,竭力付诸实行,使我国人民于民族、政治、经济上处于自由、平等之地位。蔡元培称赞三民主义说,具有中和性,无极端之弊。

  宣传三民主义到每个中国人都知道,都去实行,即是从根本上清除共产主义危害也。

  再说到“清算”意识的客观失误。“清算”威胁必使受威胁者作困兽之斗。有曾经做恶之嫌疑者,何止百万。百万人聚合在壹起作困兽之斗,在我则需要付出十倍、百倍之代价与之战斗。这绝非“清算”之快意所能抵消的。因此,有穷寇勿追、网开壹面的策略,以避免敌对方作困兽之斗。

  基于以上对“清算”的道德性及现实性的认识,在我《光复民国革命宣言》中军政阶段第1条、第2条明示,给专制势力、权贵资本洗心革面,弃恶从善的机会。

  5、对“和理非”的剖析

  转发对“和理非”的记述文字,并非是肯定“和理非”,相反是为了说明“和理非”谬误之处。对其谬误的说明在其下的评论处。

  他每坚持壹天都创造历史

  作者:谢燕益

  ——记牢狱奇人秦永敏!

  2018年7月11日,秦永敏历经近四年的非法拘禁,被湖北武汉中级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13年有期徒刑。对于秦永敏再获重刑虽不感意外,形格势禁中对此无能为力却心有不甘,当天只好在推特上做个记录:秦永敏被判十三年加之此前三次判刑累计三十六年创造了两个世界之最:壹是超越曼德拉成为人类历史上刑期最长的坐监者,二是他贯穿了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后毛时代至今的整个民间抗争全过程,他无疑树立起壹座不可逾越的丰碑!”

  对于秦永敏再次获刑这件事,民间如壹潭死水,人们大都无所适从!

  我对秦永敏第三次坐牢出狱时仍记忆犹新,2010年11月23日曾就其出狱发表过如下壹段文字:向秦永敏致敬!

  秦永敏先生30多年来致力于中国自由民主和人权事业,他无疑是这片专制土地上的先知先觉者。他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22年的人生大好年华乃至生命健康----------专制统治者们欠他的,我们这些后知后觉的中国人也欠他的。他的良知、智慧与勇气壹次次触发著时代的萌动,他和他的战友们以无比坚定顽强的意志唤起了公民意志的觉醒!他们无疑为中国开辟了壹条道路,这条道路就是公民意志战胜专制意志的历史,而他正化身为壹面旗帜,指引著人们朝著正义的方向不断前进!

  大概在秦先生出狱前不久通过翻墙得知其人其事。初次了解秦的历史,感到十分震撼,没想到会有那么壹位被监禁长达25年命运坎坷又如此坚韧的民运人物。对他的遭遇壹方面同情壹方面由衷敬佩!

  秦先生出狱后仍遭当局监控,家门口有几十个摄像头,当局在他家周围严密布控。他为了打破被控局面,刚壹出狱就举办婚礼昭告天下,遍邀各界朋友来访相聚,我也是在那个时期前往拜会秦先生的。从那时起就偶与他联系,对他有了更深的了解。

  秦永敏,1953出生,上个世纪60年代后期在文革上山下乡运动中被下放劳动。70年代知青返城后,关注参与四五运动,嗣后参加推动武汉民主墙运动,81年因创办民刊《钟声》(据说是民间第壹份人权通讯)被判反革命罪8年有期徒刑。出狱两年后1993年因发起和平宪章运动被劳教两年。1998年发起民主党组党运动,任湖北省筹备组负责人被判有期徒刑12年,97年至98年期间同时创立中国人权观察组织担任人权观察负责人。2010年底出狱后,继续推动人权观察事业,创建全国最大民间人权组织玫瑰团队据说其成员遍布全国达2500人。自1993年推动和平宪章运动以来,其壹直秉持人权至上、全民和解、和平转型、良性互动、召开圆桌会议的政治主张,多次公开致函中共最高领导人,呼吁人权至上、全民和解、和平转型、良性互动、开展对话,其间即有循循善诱也时时不忘提醒当权者:身后有余忘缩手,眼前无路想回头!

  说起秦永敏我们不得不提起他的同代人刘晓波(笔者是零八宪章的联署者)。与刘晓波文学博士的出身相较,秦永敏作为壹名普通武钢工人,起家草根。但是两人均天赋异禀,很早就走上抵抗专制追求自由民主的道路,在这片土地上可谓先知先觉者。刘晓波因2008年发起08宪章运动遭到当局抓捕判刑,也正是这个原因刘先生获2010年诺贝尔和平奖。民间对刘获奖壹度出现不同的声音,秦永敏起初在得知刘获奖时也曾壹度表现出些许不平之气(2010年底秦永敏刚出狱不久)。但是秦迅速调整了自己的立场,为了平息民间的质疑声音立即对外公开发表了《刘晓波是中国理性反对派的光辉旗帜!》壹文。在该文中他毫无保留旗帜鲜明支持刘晓波在民运中的旗帜性地位,嗣后面对种种质疑、指责刘的声音他不遗余力坚持为刘晓波、为零八宪章辩护,摆事实、讲道理维护刘晓波的领袖地位,高度赞扬零八宪章对民运的指导意义,为被迫害软禁中的刘晓波妻子刘霞女士呼吁申告,这似乎不仅出自秦的人道精神和博大胸怀,更出于他对整个民运前景的远见卓识和民主事业的历史责任感!

  平心而论,壹个诺奖并不足以证明秦永敏以及刘晓波的付出和价值。如果仅从表面来看,刘晓波的零八宪章相较于秦永敏的和平宪章晚了足足十五年,无论和平宪章还是零八宪章两个杰作都不仅仅作为壹份思想成果,其发起者也都充分考量了各自的发布时机,显而易见,两份杰作的作者都有推助历史转折的雄心壮志。和平宪章诞生于八九之后中美冰解期的历史窗口,在那个时代能产生这壹手笔可谓空谷足音足以载入史册。刘晓波与秦永敏无疑都是时代的英雄、历史的先行者,也正因为他们的超前性所以备受磨难,今天我们都受惠于二者的牺牲与奋斗!

  如果说刘晓波是民运阵营里壹位风云际会、乘势而起的时代弄潮儿,壹位不可多得的民运思想家,那么秦永敏不仅具有深厚的民运思想洞若观火,他更擅长于民运战略及具体实战,壹位真正不屈不挠的民权战士、实干家。他才是中共最棘手的对手。没有对中共及中国历史当代社会的深刻认识,绝不可能理解民运战略家、实战者、民权战士、实干家及最棘手对手的真正意涵。

  秦永敏降生于这片土地最冷暗的时刻,无论形势如何艰困险俊,他总能用自己的行动开拓局面。

  纵观二十世纪,于内我们这个族群陷入整个世界集体主义、民粹主义乌托邦巨大的历史漩涡洪流中心,于外,华夏族群近代以降被现代文明不断边缘化所处弱势地位的尴尬现实,加之功利主义、民粹主义的人性趋向,如秦永敏壹样的民运先行者,其奋斗与牺牲不单在国内曲高和寡,在国际上也鲜为人知。正如此次他第四次被判刑不仅国际上的关注者寥寥无几,国内民间也鲜有关注者。纵观秦永敏的经历,他几乎用整个生命凭壹己之力挑战世界上最强大的极权势力,始终坚守人道立场坚韧不拔富有远见且总有开拓。这也注定了他命运多舛,以愚公移山、精卫填海之志,屡败屡战,百折不饶而终成壹位孤独的先行者!

  限于篇幅,本文无法尽述秦永敏的早期奋斗历程,仅略举其第三次出狱后即从2011年至2014年短短不到三年的壹些作为。

  前文已提到,秦永敏扑壹出狱即昭告天下,诚邀各界朋友参加其婚礼以打破困局。众所周知,自1998年秦永敏发起组党运动被判十二年徒刑,98年至2010年这壹时期正是IT技术、信息化迅猛发展的十二年。网络和通讯技术日新月异从网络1.0到2.0、3.0不断升级,从bbs到博客、微博、微信从电脑互联发展到移动终端互联让人应接不暇。秦永敏壹个花甲之人出狱不到两个月就掌握几乎所有网络应用技术,不仅在海内外发表文章纵论时局,而且运用各种通讯方式在形格势禁之间利用壹切机会纵横捭阖、四方联络广交天下朋友。

  像以往壹样,自2011至2014年(2014年底秦永敏再次被抓)期间传唤、拘留成家常便饭,形格势禁之下,仅仅就在这短短不到三年时间里,他恢复了人权观察架构完成了人权观察组织的选举、组织章程及人员分工,建立了人权观察玫瑰网站,出版了两本论和平转型的专著,他利用QQ、CC等网络社交工具定期召开网络会议并建立网络例会制度,他积极推动线下公民同城聚餐热心推广罗伯特议事规则,把人权观察玫瑰团队组织成员发展到全国2500人。受秦永敏精神感召,不少中青年纷纷加入到其团队。他与人权律师、公民圈、访民群体、草根精英、体制内外社会各界、海内外民运建立了广泛联系,遥相呼应,撰写并发表了大量人权通讯文章,关注国内外民主人权动态,他发起申请注册人权观察社团接力运动让当局进退失据。

  2013年至2014年,秦永敏将人权律师郭莲辉、刘卫国、唐荆陵、罗茜、范标文、隋牧清、李威达、葛文秀、刘正清、江天勇、谢燕益等发展成其人权观察组织的法律顾问,或许由于在他遭受非法拘禁期间积极前往奔走营救,笔者忝列首席法律顾问。不难想见,假以时日,以秦先生的努力或可将人权律师壹网打尽,天下义士尽归其中亦未可知!

  在漫长的专制困局中,不乏迷失方向的先行者,秦永敏却愈挫愈奋,他是为数不多的几个坚拒出国的民运领袖。

  回顾97年创立人权观察时,秦永敏本已成竹在胸,运筹绸缪,可胜在敌不可胜在我。只是时不我待,当民主党组党风潮到来时,他又是壹个人面对整个世界,在命运面前义无反顾勇担人道使命,以壹己之身将组党运动推助至高潮。

  秦永敏深谙政治行情对极权专制了如指掌,其出牌往往并非毕其功于壹役,而是以千百次的意志较量驯化强权。他壹人成伍,以坚不可催之意志、实干精神把握时代脉动,掌握攻守节奏分寸,智慧开展工作。几乎秦永敏的每壹步总能打开局面却又让对手无懈可击让当局不可收拾,打压他则师出无名,任其发展下去则败局已定。对于专制集团来说,秦永敏这三年来是招招致命、步步为营,立足于可胜在敌不可胜在我,出狱三年真可谓奇功累累!

  或许由于笔者与秦永敏的交集,对他的记述难免有失公正。假如我们无法对其作出客观评价,那么就不妨由他的对手来评判,三十六年的监禁足以证明,当今世界最强大的极权体制对他的恐惧达到何种程度?

  秦永敏在绝望中争取希望,他再遭冤狱之时,自由阵营面临极权体制的空前挑战,毛衣战全面爆发,小渔村节节抵抗,极权专制壹方面以民族主义、国家主义对内残酷盘剥压迫绑架全民,以举国之力巩固极权全面扩张,另壹方面不惜壹切手段对自由世界渗透、腐蚀、分化、瓦解,自由世界岌岌可危!

  德不孤,必有邻!不惟秦永敏还有王炳章、胡石根、高智晟等等,相信他们艰苦卓绝抵抗极权的付出会随著时间的推移日益彰显其价值。人们会越来越意识到,全面回归二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昭彰于世的人权高于主权,对人类的自由、尊严与文明作为壹个整体的无可分割性这壹共识的现实意义。人类整体文明的每壹次进展,诸如人权至上、和平民主、法治社会这些普世原则的坚固与确立无不是靠人们对世界光明前景的信念、坚韧不屈的意志及牺牲奋斗得来。邪恶势力的凶残往往是由于我们丧失了追求良善、正义的勇气。

  秦永敏们过去的坚持没有白费,今天的坚持更不会白费。毋庸置疑,他每坚持壹天都在创造历史。

  此次获刑以前,秦永敏在狱中以诗明志。壹首《武汉赋》不胫而走。武汉,九省通衢,其对华夏族群走向现代文明之意义不言而喻。造化弄人,秦永敏生于斯、长于斯、奋斗于斯、囚困于斯。兹节录其壹段以飨来者:壮哉,舍我其谁,做楚雄之男儿,心心相印,天纵我爱心、雄心、恒心,壹腔热血,甘撒碧土,鸿鹄之志,斩蛇而成。……谁得而识,壹鸣惊人,亡秦只需三户。……于是乎,制英国之宪章,塑雅典之公民,声荷兰之权利,效缅甸之转型。

  快哉临武汉,幸登黄鹤楼。契约独尊规则正,丹青存绘荆楚图:两湖为翼兮,武汉为轴,东起鄱阳兮,西起洞庭。楚江两岸兮,皆新郢。两亿公民兮,聚同城。诚此意兮,正此心,百年壹鸣兮,更惊人。

  评论

  中共数十年如壹日,坚持“武装到牙齿”,磨刀霍霍向猪羊。“和理非”数十年如壹日,念叨“和平、理性、非暴力”可获得自由、平等。

  这犹如,和尚、道士坐在江边,掐诀念咒:“水快往西流!水快往西流!……”六岁蒙童皆知其荒诞不经也。

  时至今日,“和理非”受到大众的冷遇。更有其深层原因。89年至今30年,中共腐败日趋严重、专制恐怖日趋严酷。而“和理非”至今不变其态度,俨然壹得道高僧怀“四大皆空”而不为外物所动。无它原因,“犬儒”壹词可概括“和理非”的意志特征。“犬儒”的思想魔咒就是,“君可谏,不可弑”。这种思想魔咒导致的壹个直接结果就是,延续专制政权寿命。虽有此结果,“和理非”却不必担其责。因为“责任”在君。相反,犬儒还有“谏君”之美誉。

  君主需要犬儒以延续政权寿命,犬儒需要“谏君”之美誉以存身扬名。真是各取所需,壹拍即合。“和理非”其性质及结果如此,遭受冷遇,理之必然。犹以“壹腔热血、鸿鹄之志”自许,则鸿鹄当含羞,热血为狗血。

  “和理非”在事实面前理屈词穷,只能对提倡革命者反唇相讥说:“鼓吹革命的人连鞭炮都没有放过”。这与满清保皇党污称革命党人为“远距离革命家”何其相似。汪兆铭刺杀满清摄政王之事出,革命党之性质与保皇党之性质泾渭分明矣。

  当下,革命志士应以具体的革命行动来推动政治变革的实质进步,而证明“和理非”之谬误。

  作为个体革命志士要仿效“汪兆铭刺杀行动”,刺杀专制集团的罪魁祸首。

  由于“刺杀行为”难免有玉石俱焚的结果,为了革命志士的心志,不因“玉石俱焚”而埋没于世。预设以下情景,预先表出之。

  革命志士刺杀专制魁首之后,被专制集团控制、审理是难免的。下面是预设的共产党审理者(爪牙)与我革命志士的语言交锋。

  共产党(爪牙):

  “妳为什么谋杀国家领导人?”

  革命志士:

  “我射杀专制集团的魁首,是要打响“革命推翻专制统治”的第壹枪,拉开革命的序幕。

  共产党(爪牙):

  “妳壹人就想推翻国家政权?真是不自量力,自取灭亡。

  革命志士:

  “我民国志士现在已经遍布海内外,我《革命建国方略》已尽人皆知,纷纷效法我之行动,对共产党的魁首及爪牙进行刺杀,将成汹涌澎湃之势,共产党灭亡近在眼前。妳应该赶快变更姓名,逃往它国,或许可保全性命。不然,妳是怎么死的,都不会有人知道。

  共产党(爪牙):

  “妳在这里虚张声势,能够吓倒壹般的百姓,对我们国家政权是没有丝毫影响的。说眼前的,妳谋杀国家领导人,妳会被判处死刑,妳知道吗?

  革命志士:

  “我当然知道,在苏俄还没有生下“中共”这个儿子之前两千多年,我们先贤、先哲就知道“人固有壹死、舍生取义”。我效法先贤,舍生取义,灼照后世,如我所愿。死亡,妳们共产党闻之丧胆。但对我们民国志士来说,死得其所,如我所愿。所以,妳们妄图以“死亡”来吓倒我们民国志士,是瞎了妳们的狗眼。

  共产党(爪牙):

  “妳的家人、亲戚、朋友因妳的所作所为而受到牵连,妳就没有责任吗?

  革命志士:

  “我与五湖四海的仁人志士立志——革命推翻共产党,与家人、亲戚毫不相干,共匪以腐朽、残酷的“牵连法”伤害无辜,责任应由共匪承担。

  共产党(爪牙):

  妳真是痴人说梦,我们共产党的行为只需要对自己负责,还需要对妳负责吗?谁有能力要我们负责?

  革命志士:

  “共产党的凶残世界第壹,这是举世皆知的。我看,共产党还有壹个特征也是世界第壹的,就是“愚蠢”世界第壹。”

  “希特勒肆虐欧洲,疯狂壹时,败亡后,其凶残本性大白于天下。希特勒的相关亲属皆自动“绝婚育”,以使凶残之基因永绝于德国。在我中国则有历史记载,对于凶残之人,其本人处死刑,其子嗣:男子下蚕室、女子禁婚育。

  共产党的败亡是迟早的事。我《革命建国方略》在道德层面上,虽然不主张对共产党进行清算,但如果共产党内有做出了十恶不赦事情的凶残分子,则对其本人及子嗣作清算,是必须的。”

  “到时候,对妳们这些“爪牙”会作出怎样的清算?清算到什么程度?就会根据妳们现在作恶的程度而定。正所谓,种什么“因”,结什么“果”。

  共产党(爪牙):

  “………(语塞)……”

  6、政治庇护申请

  转交贵使领馆大使先生

  尊敬的大使先生,您好。

  我是来自中国大陆的壹名普通公民。由于特殊原因,我通过贵国驻外使领馆向大使先生, 递交我个人的政治庇护申请。或许,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常程序,因而您感到无能为力。那么,就恳请您以个人的同情心、同理心,来了解壹个热血青年的心志。

  我申请政治庇护的理由如下:

  当下,中国大陆的政治危机、经济危机空前严重。数年以前,预见到我国将有今日之社会 危机,我勾画《中国政治变革方略》,以之进行非公开地宣传至今日。期望以此《方略》解决 我国的危机,化解世界对我国的担忧。无奈,形禁势格,我的《方略》不能付诸实行于当下。 而我的宣传活动则受到了阻碍——我在海外的社交平台(Facebook、Twitter)上进行宣传活动,Twitter因此被封锁,Facebook上也因此只能作有限制地宣传。有理由相信,中共专制势力对自由世界的渗透已经相当普遍。因此,我认为中共专制势力通过对海外社交平台的渗透, 来了解我个人的隐私信息,从而对我个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将是必然发生的事。以上陈述 ,是我申请政治庇护的客观理由。

  就我个人的主观意识方面来看:自从《世界人权宣言》及《难民地位议定书》签署以来, 在专制国家奴役下的人民虽然备受煎熬,但能以此看到获得自由的希望,而不至于绝望。世界各国的仁人志士以《世界人权宣言》与《难民地位议定书》为精神同盟而相互支持。各国的先知先觉者能在身心俱疲时,以此获得暂时的庇护之地。正所谓,人若行善,天必怜之。 基于以上所陈述,本人的客观处境及主观意识,我向贵国递交我个人的政治庇护申请。如果能身处自由之地,我将继续为著两个目的而努力。其壹,向海内外仁人志士阐述我《中国政治变革方略》,为解决我国的社会危机及化解世界对我国的担忧,负起壹个中国人应负担的责任。 其二,在自由世界直观体验“自由、平等”的真义。专心研究政治、哲学的学理,希望在学理上 ,对政治、哲学有所贡献于自由世界。本人自从接触叔本华哲学,知其认识论、美学、伦理学 之梗概以来,意识到当今知识界所流行并使用的认识论,仍然是错误的认识论。

  仓促之间,言不尽意。希望能与世界各国的仁人志士、文人学士建立个人友谊,畅谈学理 ,为构建有益于世道人心的社会秩序,贡献应有的心力。

  三民主义统一中国概论

  国民大会

  鉴于中国人口基数之庞大,孙中山设计了国民大会制度——国民大会作为全国层面的政权(民权)机关,以委任代表制民主的方式行使民权215,而不是像西方国家国会那样作为代议制政府的壹部分。这壹制度具有很强的原创性,需要深入探讨,并在制度细节上对孙中山的原初设想加以完善和发展。

  第壹节 国民大会的职能

  壹 国民大会选举权的界限

  四大民权之中,选举权是最基本、最普遍的,各个民主国家早已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本书第五章讨论立法委员的选举方式之时会略做介绍。

  孙中山在“建国大纲”中提出由每县壹名代表组成的国民大会选举中央政府官员。在“建国大纲”的上下文中,总统是政府的壹部分;在民国宪法的架构中,总统超然于政府五院而成为人民权的代表。无论哪壹种架构,国民大会选举总统都是合理而可行的,甚至是必要的,本节第二部分将要进壹步论证。

  但是,如果把选举政府五院官员的权力交给国民大会,就会出现壹系列问题。

  (1)复数职位导致的公平性问题。以立法院为例,应选立法委员名额过百,如果采用简单的、没有任何附加限制的间接选举制度,那么壹个大党只要控制了国民大会 50%加壹的席位就可以获得 100%的立法委员席位,导致壹党专权,壹方面不公平,另壹方面被边缘化的小党很可能诉诸街头抗议,甚至走上叛乱之路,影响社会的稳定。

  在社会团体的选举中,通常采用限制连记法(即每张选票可选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来解决这壹问题。在政治选举中,政党比例代表制是通行的解决方案。与此同时,还有必要照顾地域的均衡216,所以需要设计壹个很复杂的间接选举制度,以保证公平。与之相比,立法院分区直选可以很方便的解决公平性问题,详见本书第五章。

  (2)政党政治过于强化的问题。国民大会选举五院,在效果上将会导致政党政治在国大内部的强化(例如,政党必须大力争夺国大代表席位,才可以在立法院获得更多议席)。国民大会和立法院都盛行政党政治,对人民而言未必是好事——在国民大会之内,政党政治难免妨碍民意的传达,损害国民大会的民意性和公信力。立法委员的选举如果交由选民直接进行,那么国民大会就不必成为政党政治的另壹个战场,更有可能充分传达民意(下文将讨论如何弱化政党在国大代表选举中的作用)。如果立法院的产生不必经由国民大会,其他各院同样无此必要。

  (3)民意不可征询问题。国大代表的投票应当尽量遵循民意原则,但国大代表背后民意的可操作性在立法委员选举问题上至多达到党派倾向性的程度,绝无可能对数百个候选人作出清晰的选择。所以,要么任由各党根据壹定比例确定立法委员人选,使间接选举成为橡皮图章,这就强化了党派暗箱操作,容易遭到诟病;要么国大代表根据个人意见作出投票选择,这就背离了民意原则。立法委员分区直选,即化此问题于无形。下文将要论证,即使立法委员的直选采用选党不选人的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选民因通常缺乏党性也更容易对政党候选人名单的合理性产生反应(例如壹个政党把争议很大的人物列入名单、排在高位,会影响这个党的得票率,详细讨论见下壹章),从而促成政党候选人名单的优化。国民大会对立法院的间接选举,不论是与国大代表选举原始选票的政党比例挂钩还是与国大席位的政党比例挂钩,都难以在操作上对政党形成优化候选人名单的压力。

  上述问题,只要不把五院官员的选举权交给国民大会,即可规避。

  民国宪法规定立法委员由人民而不是由国民大会选举产生,并规定了各省名额计算方法,促成了事实上的立法委员分区直选制度217。

  综上所述,国民大会选举五院官员并不是合理的做法。孙中山晚年在这个问题上的主张,确有欠考虑之处。事实上,1936 年五五宪草即没有采取国大选举全部五院官员的制度。我们不应拘泥于孙中山的具体设想,而应把握权能区分原理的要义,选择合理的制度218。

  二 国民大会的三重职能

  虽然国民大会的原初设想以行使政权(民权)为目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国民大会应当具有三重性。

  (壹)作为代选机关的国民大会

  民国宪法所定义的总统职位极其重要,虽然不介入政府日常运作,但对外代表国家,对内代表人民,所以不可轻易付诸全民直选,以免总统携民意以自重、擅权乱政。但是,美国的总统间接选举制早已显现了直选的弊端(加剧社会割裂,有时选出富于煽动性而缺乏品德与才学的总统),其原因在于总统选举人团与总统候选人挂钩,选民选出的是某个总统候选人所对应的选举人,而不是自主行事的选举人219。美国这壹制度,在原理上其实符合“政权机关”的核心概念,即选举人传达民意,但在效果上是具有直选之弊端的。所以,民国宪法在总统选举问题

  上超越了民意的局限,不拘泥于“政权机关”的性质,而采用授权式的间接选举制度:

  (1)国大代表选举与总统选举应当错开(相隔两年或三年亦不为过),选民选举国大代表是针对国大代表候选人,而不是针对总统、副总统候选人220。

  (2)国大代表在国大会场选举总统、副总统时,不必征询各自选区的民意。

  为了不鼓励总统候选人打民意牌(越是打民意牌的候选人,越有可能不满足于垂拱而治的总统职位,越有可能擅权乱政),国大代表应当不公开自己的投票。征询民意与否、公开选票与否,可以视为国大代表的自由,但从事理出发,应当建议甚至立法要求所有国大代表都不公开选票,以免某些国代的做法对别的国代造成压力。国民大会选举总统、副总统之时,其性质是获得授权、自主行事的选举人团,而不是传达民意的政权(民权)机关。

  (二)作为政权机关(民权机关)的国民大会

  关于四大民权(政权)之中的选举权,前面已经说过了,国民大会对总统、副总统的选举权应当是作为自主选举人团的“代选”选举权,不具有“政权”(民权)性质。

  其他三项民权则不然。不同于差额选举(其准备过程不需议事,至多向候选人提问、在选举人之间进行壹些讨论;其执行过程不是针对议题的可与否的二元选择),罢免、创制、复决的过程需要有针对单壹议题协商议事的程序(从罢免案、创制案、复决案这三个名词即可看出,此三项民权的行使对象是需要审议再置可否的“案”;选举则不是“案”)。如果允许国大代表自主议事而行使罢免、创制、复决的权力,不回到选区征询民意,那么国民大会即背离了政权(民权)机关的民意原则,沦为代议机关(类似于密尔所设计的代议制议会)221。

  所以,政权(民权)机关就其民意性质而言绝不应成为代议机关(前面说的自主选举人团性质,是“代选”而不是“代议”,因而不违背这壹原则)。作为政权(民权)机关而不是代议机关的国民大会,在行使其“政权”性质的权力——罢免、创制、复决这三项民权之时,应当以传达民意为法理职能,国大代表不应自主行事222。而且,罢免、创制、复决的投票应当是公开的,否则选民无法对国代问责。

  特别需要澄清的是,民国宪法第 32 条“国民大会代表在会议时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会外不负责任”的规定,1996 年获司法院释字第401 号大法官解释:“宪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规定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委员言论及表决之免责权,系指国民大会代表在会议时所为之言论及表决,立法委员在立法院内所为之言论及表决,不受刑事诉追,亦不负民事赔偿责任,除因违反其内部所订自律之规则而受惩戒外,并不负行政责任之意。又罢免权乃人民参政权之壹种,宪法第壹百三十三条规定被选举人得由原选举区依法罢免之。则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委员因行使职权所为言论及表决,自应对其原选举区之选举人负政治上责任。

  从而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委员经国内选举区选出者,其原选举区选举人得以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委员所为言论及表决不当为理由,依法罢免之,不受宪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规定之限制。”这个解释,是合理的,为选民对国民大会代表的问责提供了法理依据。

  国大代表如何征询民意?笔者与八九学运领袖封从德先生讨论这个问题时,封先生回忆起当年在广场上各个学校的代表征询各自学校同学意见再开会表决的做法,提出如下方案:政权(民权)议题必须在国民大会集会之前不晚于壹定时间对全国选民公开,国大代表应当透过各自选区的媒体公开自己对政权(民权)议题的意见,并与选民充分互动、审议议题以确证民意(国大代表当然有权影响民意,选民是否接受影响,是选民的自由),然后才可以在国大会场上就政权(民权)议题投票223。这就为民意的传达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途径,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人民的权力不被国大代表窃取224。同时,政权(民权)议题的充分准备和慎重讨论,可以避免国大代表在会场上仓猝行事,由民意对政权(民权)机关形成制衡。反过来,国大代表与选民互动,也可以对民意产生缓冲作用,帮助选民冷静思考225,避免情绪化、非理性的选择226。在这个意义上,国民大会对民意起到壹定程度的制衡作用,将有助于民权政治的良性发展227。

  如果国大代表选区内的民意并没有非常明显的倾向或定见,或者国大代表与选民初步互动之后发现许多选民的意见由于讨论而发生逆转,导致原本明显的民意倾向变得模糊,怎么办?美国学者菲什金(JamesS. Fishkin)倡导的“协商性民意调查”(deliberative polling)民主模式,即从公众中随机抽取壹个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协商讨论以获得经过深思熟虑后的民意228,是很值得推荐的方法,比选民投票更理性、效率更高、耗费社会资源更少229。协商性民调之发动,似应有两个途径:国大代表直接发动,或选民联名要求(因其成本较低,联名人数门槛不必很高)。如果上述做法仍然无法形成普遍共识(例如落败方在样本中的支持率高于 45%),那么似可考虑稍等壹段时间再度举行协商性民调(重新抽样,人数可增多),如果第壹次的落败方在第二次得到更多支持甚至反小败为小胜,即可诉诸选民投票,否则即应以协商性民调结果为准(第壹次的落败方如果在第二次获得大胜,例如超过 55%,则应以第二次为准),以节约公帑。

  话说回来,绝对的民意传达,尽管符合政权(民权)机关性质之法理,但在事理上偏颇。如果国大代表在自己的选区已经征询了民意并表明了意见,到了国大会场上,另壹方意见得到充分陈述和讨论230,确实说服了壹些国大代表改变他们的个人立场,那么,这些国代是否有权在投票时转而支持另壹方呢?考虑到各个选区的选民对国大代表有罢免权,如果壹个国大代表宁愿冒著被罢免的危险而跳票,那么这个做法应当被允许,前提是国代事后必须向选民详细解释。反过来,国代也需要考虑到,自己背后的选民也听得到另壹方意见,自己被说服,选民也壹样有可能被说服,这时固守原有立场,反而未必体现最新的民意,只是来不及进壹步征询罢了。无论如何,国代改变立场时必须慎重,必须揣度自己所代表的选民全面倾听另壹方意见之后的反应,而不是国代个人之所谓“理智”或“良知”凌驾于选民之上231。所以,国代如果在国大会场临时改变立场,那么此后的壹个时间段之内选区选民联署罢免国代的签名数量门槛似可适当降低232,以防止国代轻易改变立场。这样的制度设计,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保证民意的传达和事理的灵活性,让国民大会作为政权(民权)机关发挥更佳作用。

  上述政权(民权)职能的论述之中,丝毫没有涉及政党政治,因为政党不宜介入国民大会政权(民权)职能的运作,以免影响民意的传达。政党针对各个政权(民权)议题在选民之中的宣传当然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不宜限制,但国民大会代表应超出党派之外、不应以党派为单位在国民大会内部协同活动,这似应成为法律的要求。

  讨论国民大会的下壹个职能之前,还需要对国民大会的政权(民权)职能的局限性略做说明。国民大会的政权(民权)职能作为“间接的直接民权”,其间接性在操作上有可能带来放大效应和扭曲效应。壹个极端的例子:51%的国大代表各自选区之内 51%的选民赞成某项政权(民权)议题,其他 49%的国大代表之选民全部反对此议题,为简单起见假定各个国大代表选区人口相同,那么略超过四分之壹的全国选民之赞成,即可导致国民大会的表决达到过半多数赞成。这个极端的例子不可能出现,但程度稍轻的放大效应和扭曲效应是有可能的,使选民中略低于半数的支持率导致国大代表过半的支持率。此外,国大代表选区人口的不同,导致人口较少的选区之选民的意见在国民大会中被放大。

  所以,国民大会的政权(民权)职能必须慎重,即使不是修宪亦有必要设置较高的门槛,例如只有在立法院已经赞成某项政权(民权)议题的情况下才可在国民大会采用过半多数决,在立法院反对或未表态的情况下需要超级多数决。这壹问题还取决于政权(民权)议题的目的是改变现状还是维持现状,本章第三节介绍复决的类型时再做详细讨论。

  (三)作为咨议机关的国民大会

  选举总统、副总统是国民大会作为自主选举人团的宪法权力;罢免、创制、复决三权是国民大会作为政权(民权)机关的宪法权力。然而,国民大会所能起到的作用可以超越宪法权力的范畴。

  鉴于作为法定代表的立法委员具有相对独立性而无法充分反映民意,国民大会在不行使宪法权力之时似可作为咨议机关传达民意,起到顾问的作用(其咨议性质的决议对政府不具有约束力)233。下文讨论复决权时还会涉及立法院与国民大会在这个角度上的互动。

  咨议,并不是代议,不需强调国大代表对所有议题的参与和投票表决,所以可以采用各种便利方式集思广益,不致因为国大代表人数过多而无法议事。

  国民大会是否应当设立非程序性的专门事务委员会?作为政权(民权)机关,不应,因为这种性质的委员会很容易形成凌驾于民意之上的影响力,妨碍国大代表所在选区民意的传达;作为咨议机关,似乎可以,因为委员会有助于整理各方意见、与政府五院互动。换个角度看,社团组织的全国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委员会,那么国民大会在其作为咨议机关的壹面,相当于以全国选民为成员的“全国选民协会”的代表大会,似可为其咨议职能设立委员会,前提是在法理上必须厘清此类委员会的定性,其名称似应为“国民咨议会某某委员会”,以确保其不得介入国民大会的政权(民权)职能运作。

  就国民大会的运作而言,在国民大会行使自主选举人团职能和政权(民权)职能之时,除了涉及会务的程序性委员会外,非程序性的专门事务委员会应当基于法理要求处于休眠状态,直到自主选举人团职能和政权(民权)职能行使完毕之后的剩余会期,以及国大休会期间,此类委员会才可以运作(其成员似可在首都轮值,以确保国代不长期脱离选区和选民)。

  国民大会是否应当设立常务委员会,以在国大休会期间受委托代行其职能?政权(民权)机关传达民意和行使罢免、创制、复决三权的法理职能,绝不可以被常务委员会僭越取代。至于其咨议职能是否应设立常委会,如果未来的共识是应当设立常委会,那么这个常委会的名称似应为“国民咨议会常务委员会”,以强调其咨议性质,避免常委会擅权乱政。

  鉴于国民大会的三重性,其运作机制之中有必要区分各个职能,以利健康运作。以适逢总统选举的国民大会常会之日程为例:

  (1)开幕仪式后应当直接进入代选机关阶段,执行竞选、投票程序,选出总统、副总统。

  (2)总统选举结束后,国民大会的代选机关阶段即告结束,进入政权(民权)机关阶段,在民意基础上审议创制、复决议题,付诸表决,但不得临时提出创制、复决议题,以避免脱离民意。政权(民权)议题都是国大代表开会之前已经有定见的,开会时正反方的陈述和代表之间的讨论不宜过长。

  (3)创制、复决议题表决结束之后,国民大会即进入咨议机关阶段,以国民咨议会的性质对政府行使顾问职能。为节约社会资源,国大代表在咨议议题上是否征询选区民意,似不必做程序性要求。国大代表根据自己对选民的了解,如果认为某些咨议议题上的民意很明显,应当可以不去正式征询民意。

  结束本节关于国民大会三重性的讨论之前,还有壹个需要厘清的问题,是 1946 年制宪国民大会的定位:制宪国民大会,并不是民国宪法制度框架之下的国民大会,而是特殊的、壹次性的制宪机关,具有自由委任的性质。

  第二节 国民大会与西方国家国会的关系

  上述国民大会三重性,显然不同于西方国家具有完整立法权的国会。自孙中山先生提出国民大会设想以来,壹直有人试图把国民大会等同于西方国家的国会,并认为民国宪法应当修订,以大幅度扩展国民大会的权力。针对此类观点,曾任制宪国民大会代表、行宪后第壹届立法委员、司法行政部部长、总统府秘书长等职的郑彦棻先生指出:“国民大会虽代表全国人民行使政权,固可说是人民代表机关或民意机关,但仅依权能区分说代表人民行使政权,与民主国家之国会依三权分立说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与监察权,自不相同。权能区分之政权在壹般民主国家固有部分由国会行使,但其国会之职权,则多属治权,自不宜均由国民大会行使。”234笔者基本上赞同上面的引文,只是对“权能区分之政权在壹般民主国家固有部分由国会行使”之说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西方国家的国会作为具有自主独立性的法定代表所组成的立法机构,事实上不具有任何的“政权机关”职能,其所行使的全部权力(包括选举、罢免总统或总理的权力)都是作为广义政府的壹个分支而具有的权力,不以传达民意为法理要求,所以没有壹项权力属于“政权机关”的人民权。美国的总统选举人团,是笔者所知政权(民权)机关在西方国家的唯壹实例235,而且不是成功的范例(见上文的论证)。

  曾任制宪国民大会代表、考选部部长、司法行政部部长、司法院院长等职的田炯锦先生则从孙中山先生思想发展脉络的角度厘清了“政权”的概念,从而说明国民大会并不等同于国会:

  “……按照权能区分理论,国民大会行使的政权,指的是民权,亦即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立法机关行使的权力,指的是政府权,即国家的立法权,亦即治权。我们如不将政权壹辞的意义分辨清楚,将国民大会与立法院当作同样性质的政权机关,则必致权能混淆,彼此倾轧。

  “有许多学人认为西方国家的国会,为政权机关,我国的立法院为治权机关,故其性质完全不同;西方的国会约等于我国的国民大会,而绝不同于我国的立法院。持此说者如与国父的五权宪法理论比较,显见其有所矛盾。国父在‘五权宪法’里分明说‘立法机关就是国会’,‘五权宪法的立法人员,就是国会议员’,研究五权宪法的人,怎能说立法院为治权机关,与西方的国会不同呢?他们解释说,国父称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诸权为政权,见于十年的‘五权宪法’;主张国民大会行使政权,见于十三年的‘民权主义’,我们对于遗教前后有不同的地方时,应以其后者为准。持此种态度研究遗教,实系厚诬国父!壹个普通学人的理论,亦不会数年内完全相反,何况国父乃学贯中西之壹代哲人兼政治家,他的五权宪法理论,绝不会三年内大为改变,果如此,使信仰者将如何奉行?……国父民国十年称立法司法行政等权为政权,亦即为政府权;十三年称它们为治权,亦系指的政府权。故国父对诸权性质的认识,从未改变,徒因名称的更改,——民权改称为政权,将惯常所称的政(府)权,改称为治权,以致引起无数的误会,绝非国父始料所及。”

  “……壹个权力为政府权或为民权,应按其性质区分,不应视其行使权力之人员,是否民选。立法权原本为政府权,不应因立法人员改为民选,便即认为民权。”236郑彦棻先生、田炯锦先生作为民国制宪行宪的亲历者,其见解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如果说西方传统代议制政体存在权能混淆问题,那么这种混淆并不在于其国会具有政权(民权)与治权二重性,而在于西方国家的选民因为民权的不完整(人民有选举权但通常没有其他三大民权)而不得不把民意寄托在政府官员身上,从而不信任专家,时常选出有亲和力但能力平庸的议员和行政官员。这是选民对官员定位之认知的混淆,而不是政府实际定位的混淆——不管选民如何期待官员尊重民意,在事实上和法理上,议员和行政官员至多把民意作为参照,而不可能像政权(民权)机关那样必须传达民意。

  虽然西方国家国会不具有政权(民权)机关的性质,但民选议员的制度(尤其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小选区单壹胜出制)使国会具有壹定程度的民意性。民国宪法的政治架构,将西方国家国会的民意性剥离出来,主要由国民大会作为政权(民权)机关和咨议机关来体现民意。在这个前提下,立法院和监察院纵使具有壹定程度的民意性,人民在认知上也不应对其定位产生不必要的混淆。

  1957 年司法院释字第 76 号大法官解释,认为国民大会、立法院、监察院共同相当于民主国家之国会。就严格的法理职能而言,西方民主国家之国会是代议性的治权机关,国民大会与之不同237,但就民意职能而言,国民大会把西方代议制度之下人民对国会传达民意的期待承接了过来,强化了民意代表性。所以,西方代议制国会所承载的民意职能之期待(不是法理职能)与作为实际职能的立法权、监察权,在民国宪法架构中分派给国民大会、立法院、监察院238。在这个意义上,民国宪法的确有“三院制国会”的架构。但就西方国会的代议立法职能而言,民国宪法采用的是壹院制,即立法院总揽日常立法事宜。

  第三节 国民大会的政权(民权)运作

  壹 罢免权

  民国宪法规定,国民大会在监察院提出对总统和副总统的弹核案后,有对总统和副总统的罢免权239。这壹点也与第 133 条“被选举人得由原选举区依法罢免之”的规定相合。

  鉴于罢免案对社会所可能造成的割裂作用,罢免案不宜过多,或者说罢免案应有适当的门槛。民国宪法为国民大会对总统和副总统的罢免权设置了监察院预先提出弹核案这壹门槛,是否妥当呢?从权力制衡的角度而言,由独立于国民大会的监察院掌控这个门槛,可以避免国民大会擅权,促进政治的稳定,所以这个制度是合适的。

  国民大会是否应当在总统、副总统之外获得对其他官职的罢免权?

  宪政尚未成熟的阶段,似无此必要,但如果我们以长远的目光考虑未来,那么不妨从两个方面探讨:

  (1)经总统提名、监察院同意而获职的司法院、考试院官员,是否应当由国民大会罢免?

  民国宪法第 77 条规定司法院掌理公务员之惩戒,所以对中央公职人员的弹核案由监察院向司法院下设的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提出。但是,司法院长、副院长和大法官之弹核,壹方面涉及司法院内部避嫌的问题,另壹方面这些官员经总统提名、监察院同意而获职,具有特殊的地位。所以,由国民大会审理针对这些官员的弹核案,似乎更加合理240。

  此外,考虑到司法院作为宪政制度之“压舱石”的重要作用(有违宪审查权,可以解释宪法),司法院正副院长和大法官的罢免去职似应有极高的门槛,例如必须由监察院提出弹核案而不是国民大会自行弹核,而且需要在国民大会达到宪法修正案所需的四分之三多数票,以确保宪政制度的稳定。否则,短视性的政争有可能导致无谓的弹核与罢免,危害宪政制度的尊严与稳定。

  四分之三多数票的门槛是否过高?考虑到选区代表制所带来的放大效应(例如,四分之三的选区仅有微弱过半的民意支持某项罢免案,其他选区对该案的民意支持度远低于半数,那么全国选民对该案的支持度可能低于半数,但在国民大会则达到四分之三),这个门槛对涉及宪政制度的重大议案,如宪法修正案、大法官弹核案,并不过高。实际操作中,上面的例子很难出现,但略微过半的民意支持度造成国民大会四分之三多数票的情况是很有可能的。

  考试院正副院长与考试委员,产生方式与司法院正副院长和大法官相同,但并不涉及宪政制度和司法院避嫌问题,所以似可走普通政务官的弹核程序,参看本书第五章。

  (2)1952 年司法院释字第 14 号大法官解释以制宪过程中的考量为依据,指出监察院对具有民意代表性质的职位(立委、监委、国大代表、省县议员)不行使弹核权。这些职位的罢免案,自当依据宪法第133 条,由原选举区定夺。

  如果中国大陆将来在立法院设置壹批全国不分区议席(由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产生),那么针对某个不分区立法委员的罢免权如何操作241?全国选民直接行使罢免权,根本无法操作,交由国民大会征询民意之后行使则是妥当的242。为避免国民大会擅权,似有必要采用高于半数(如五分之三)的门槛,以及大选前后半年内不得罢免立法委员的限制。此外,为避免浪费社会资源,对立法委员的罢免案似不应成为国民大会召开临时会的唯壹事由,可规定只有在其他议题列入日程的情况下才可以审议立委罢免案。

  二 创制权和复决权

  民国宪法规定国民大会有对宪法修正案的创制权、复决权(宪法修正案之创制有四分之三多数票的门槛),对普通法律的创制权、复决权搁置至全国半数县市行使过此二权之后。下面从类别、操作与制度设计细节的角度讨论这两项“治法”(孙中山语)的民权。

  (壹)创制与复决的概念和类别

  自二十世纪初至今壹百余年,西方国家在直接民权方面并没有重大突破,美国学者 1912 年出版的《全民政治》(Government byAll the People)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和指导价值。下文将在参考了国际民主及选举协助机构(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Democracy and ElectoralAssistance,简称 International IDEA)2008 年出版的《直接民主》

  (Direct Democracy)手册的基础上,主要依据《全民政治》的分类方式,讨论创制(initiative)与复决(referendum)。两个参考资料的主要区别是《直接民主》手册之中 initiative 壹词特指公民的主动性,所以《全民政治》中的公民自请复决因其主动性而被《直接民主》手册归为initiative 的壹类243。也就是说,《全民政治》以公决的对象是公民自创提案还是代议立法机关的法案为划分标准,将“治法”的公决分为创制和复决244,但《直接民主》手册以公决行动发端于公民还是当局为标准,将其分为主动公决和被动公决。考虑到孙中山民权主义和民国宪法的历史传承性,我们有必要沿用创制和复决的两分法。

  (1)创制,传统上指的是选民或政权(民权)机关主动提出对宪法或普通法律的修正案,或提出新法律的立法原则245(通常不是法律细节条文,因为选民或政权机关成员在立法工作方面并非专家)。创制案的提出,需要壹定比例的投票人签名的门槛,以避免极少数人牵动多数、浪费社会资源。民国宪法之国民大会行使创制权之时,考虑到国大代表人数不过数千、联名发起创制并不困难,为了避免国大代表擅权,其联名门槛可以远远高于各县选民直接创制复决的联名门槛。民国宪法原初条文规定五分之二以上的国大代表联名请求即可召集国大临时会,这个门槛似可适用于国民大会的创制复决。

  国大代表联署的创制案,在达到签名门槛之后、付诸国民大会表决之前(或在国民大会决定召开临时会之前),似应允许立法院直接拿来表决,此做法称作“间接创制”246(不经过代议立法机关而直接付诸选民/政权机关表决则称作“直接创制”)。如果立法院决定依照创制案直接立法,那么国民大会即不必议决之,这是简化手续、节约公帑的良策247。

  另壹类并非公民投票但在启动程序上与创制权有所类似的公民政治行为,是公民联名要求代议立法机关把某项议题列入议事日程,因其与创制权相似,故称为“议程创制”(agenda initiative)。考虑到民国宪法之国民大会的三重性,“议程创制”似可成为作为咨议机关的国民大会与立法院互动的壹种形式。在实行直接民权的政区,“议程创制”签名门槛可低于普通创制,遭到代议立法机关否定之后可征集更多签名以达到普通创制案的门槛248。

  (2)复决,指的是选民或政权(民权)机关对代议立法机关之作为置以可否,在类型上更加复杂。目前世界上人民享有复决权的各个国家或联邦成员(如瑞士联邦和美国许多州)通行的做法是:代议立法机关所通过的法律、规章,人民通常“有权”复决,但没有任何壹个政体把所有的法规都提请复决(理论上可以这样设想,实践上行不通,因为效率过于低下)。所以,国民大会对法律的复决需要壹定的门槛。

  威尔确斯在《全民政治》中把复决权分为以下三个大类(其中又有子类):

  其壹,强制(obligatory)复决。此类复决由宪法或专门法律规定其范围,为保证正常的效率,通常只有宪法修正案和极少数重大法案才需要强制复决,但许多国家的宪法或相关法律中也规定某些类别的法案不得复决。

  民国宪法规定立法院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的修宪案必须提交国民大会复决。民国宪政的未来发展中,是否有必要扩展强制复决的范围,将是有待讨论的议题。立法院微弱多数票通过的法案(例如因壹些立法委员缺席或弃权而导致赞成票不及“绝对多数”即立法院总人数之半数),以及有立法院“自肥”性质的,似可考虑强制复决。

  其二,选择性(optional)复决。这是最常见的复决,用于不需强制复决的法案,分三个子类。

  甲,代议立法机关通过法案之时由多数派主动提请复决。这自然显示了代议立法机关对人民的尊重,但有推卸责任之嫌,所以有人认为不宜采用。出于这种顾虑,如果民国宪政的未来发展中出现了这方面的呼声,那么应当考虑设置壹定的立法院支持率上限,高于这个上限而通过的法案就不应允许多数派主动提请复决。

  乙,代议立法机关内部落败的少数派或法规发布人决定将法案提请复决。这又分两种情况:

  A,法案在代议立法机关内部获得通过。为了避免浪费社会资源,超过壹定的“高票”标准而通过的法案应当禁止任何人提请复决;未达高票标准的(例如未及“绝对多数”即议席总数的半数),似可允许法规发布人(在中央即为总统)决定提请复决。

  B,法案在代议立法机关内部没有通过。这是壹个很特殊的情况:

  前述各种类型的法案复决,最终结果都是“双多”(即代议立法机关的多数和人民/政权机关的多数)才通过,但这壹类复决的对象在代议立法机关里只有少数支持,人民或政权(民权)机关的支持再多也是“单多”。这种情况如果允许复决,需要设置较高的门槛,只有微弱差距落败的法案才可以提请复决。

  丙,人民或政权(民权)机关自请复决。同样分为两种情况:

  A,不管壹项法规是以多高的票数通过的,人民或政权(民权)机关都应当有权自请复决,除非其类别在宪法规定不得复决的范围内。

  1,除少数紧急措施外,法规签署发布之后通常不会立即生效,在其生效之前如果有足够的选民或政权(民权)机关成员联名要求复决(可以是针对其中的某些条文),那么此法规(或特定条文)即须暂缓生效,留待复决。

  2,如果法规生效之后才有足够的签名要求复决,那么法规效力不宜暂停,因为这种情况可以作用于人民习以为常的旧法律,少数人的签名不应导致旧法律的暂停。此类复决,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与前述其他各种类型的复决不同:在法规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复决案所针对的是法案本身,赞成票指的是赞成通过法案;待到法规业已生效之后,复决案的内容即应转为负面,赞成票指的是赞成废止该法规,在操作上可以说是法规废止案之“创制”,只是因为其“治法”的标的在于代议立法机关通过的法规而归入复决范畴249。

  B,法案在代议立法机关内部没有通过,人民或政权(民权)机关自请复决。这壹情况与提请复决(乙 B)没有本质区别。

  归纳起来,上述各种情况中的三种特殊类型,即提请复决或自请复决在代议立法机关落败的法案(乙 B 或丙 B),以及自请复决已经生效的法规(丙 A2)250,都和创制权的行使有所类似,可以导致人民或政权(民权)机关“单多”票数改变现状,所以必须特殊对待,例如赞成票必须达到超级多数,以及省级地域上的多数所形成的“双多”,下文将讨论之。

  其三,咨询性(advisory)复决。在代议立法机关无法把握民意之时,可以提出壹个大致的意向,作为咨询性的议题,提请人民复决。但这个意见是柔性的,代议立法机关看到复决结果后说“知道了”就可以了,没有任何硬性要求。人民自然也可以提出类似的投票议题,但称作咨询性创制(或建议性创制)251。

  台湾做过的几次公投,都是咨询性的,是政客的工具,给人以“瞎折腾”之感252。鉴于国民大会具有咨议职能,立法院与国民大会之间的互动可以给立法院提供民意信息,通常情况下没有必要兴师动众以复决或创制的形式(要求国大代表在选区正式征询民意)处理咨询性的议题。如果允许之,似应采用较高的门槛(例如立法院多数加以总统的同意,才可以提出咨询性复决议题)。

  (二)创制权与复决权的操作

  待到国民大会获得对普通法律的创制权与复决权之后,这两项民权不应被国民大会频繁行使,而应作为“保留权力”,只在例外情况下(如立法院对人民强烈要求的立法项目迟疑不决,或立法院所立之法在人民中产生很大争议时)才适合行使。郑彦棻先生如是说:

  “(有人)认为政权之行使,不可壹日中断,国民大会闭会期间应有常设机构,以行使政权。对国民大会集会除每届总统任满前集会外,亦有每年或每三年定期集会之主张。不知国家主权固不可壹日中断,政权亦为人民经常享有,但非必经常行使,四项政权之性质除选举权可定期行使外,其余罢免、创制、复决三权,都不是可以经常行使的。且国民大会受全国人民之委任,代表行使政权,自不能互选代表,以代表之代表,行使职权……”253国民大会的修宪权是壹道杀手锏,违反宪法条文的法律创制案可以引发修宪案,在绝大多数代表的支持之下获得通过。就壹般条文而言,民国宪法的修宪门槛相当严格,基本上可以保证公平性和合理性。但是,涉及国民大会扩权的修宪案,因其“自肥”性质,应有严格的限制,或将这种性质的国大自请修宪条文的生效日期推迟到下壹届国民大会开幕之日,或禁止国大代表主动提出,而只能由立法院提出、提请国民大会复决。依据司法院释宪先例,避免国大自肥的规定可以由司法院作出,不必诉诸宪法修正案。

  (三)制度设计的其他考量

  鉴于国民大会的非专家性、民意的不稳定性和大国的地域复杂性,国民大会在修宪之外“治法”的权力似有必要受到进壹步的限制。

  其壹,如果具有壹定资格或达到壹定门槛的反对者认为创制案有违宪之虞,似应允许反对者把创制案提交司法院作合宪性审核,确认合宪之后才可提交国民大会表决。这个做法不同于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诉讼原则(美国法院只能透过处理诉讼来审查法律的合宪性254),但民国司法制度自有其特色,有关部门甚至个人皆可依法提请司法院审查法律。

  为了降低社会成本,应当让违宪的创制案及早止步255。

  其二,创制案、现行法规自请复决案(以废止案为形式)和未获立法院通过的法案之复决案,就国民大会和立法院的关系而言,壹旦通过即为国民大会之“单多”改变法律体系的现状,似应采用较高门槛(例如五分之三的超级多数),以降低民意的易变性对法律体系的冲击256。

  达到过半多数但不及超级多数者,似可待到立法院换届之后强制列入立法院议程,如果新壹届立法院不予通过,似可在国民大会代表再度征求民意之后以超过立法院反对票比例的赞成票比例予以通过。

  上文讨论罢免权时提及的间接投票所导致的放大效应,支持较高门槛的考量。此外,人口分布的不均衡也可能带来放大效应——国大代表主要由各县选出,人口不满百万之县皆有壹个代表名额,所以人口少的县意见趋同之时,有可能以不及全国半数的选民人数,指挥过半的国大代表。两种放大效应所导致的不代表全国过半选民的国民大会过半多数,如果与立法院过半多数意见相壹致,不壹定会招致巨大争议,但在国民大会“单多”的情况下,放大效应而造成的勉强过半多数就显得很不妥当。

  其三,地域的考量,似应成为另壹道门槛。瑞士的“双多”原则,即过半的全国选民与过半的州,值得借鉴257。例如,不但要求国民大会全部有效票数的五分之三多数,而且分省计票,需要在过半省份达到过半多数。这个做法,相当于以国民大会全国计票和分省计票的“双多”,代替国民大会与立法院的“双多”。

  第四节 国大代表选举的最佳方式

  壹 投票制度

  上文说过,国民大会内部不宜实行政党政治,否则国大代表的党性会妨碍民意的传达。但是,即使国民大会会议期间的运作可以超出党派,在国大代表选举过程中也不宜强行要求候选人无党无派。为了在国民大会削弱政党政治,最好从制度设计的细节入手,在保障政党自由的前提之下,采用在间接的效果上有助于削弱政党政治的柔性做法。

  什么样的制度可以达到这种间接效果呢?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不妨对与国民大会代表分县选举的制度有所类似的美国众议院和英国下议院选举制度略作分析。美国众议院和英国下议院由小选区单壹代表组成。在具体的选举制度上,美国众议员和英国下议员的选举采用相对多数单壹胜出制,每个选民选择壹个中意的候选人,每个选区得票最多者当选。在三个或更多候选人的情况下,当选人得票可能不及半数。这个制度,对大党极其有利(因为大党可以高效动用组织力量和财力资源),在效果上促成了英美两国的两党制258(小党和无党派人士通常没

  有机会赢得议席,变革时期异军突起的第三党或者迅速边缘化,或者取代原有两党之壹的地位,被取代者迅速边缘化)。

  如果国民大会代表选举采用类似于英美国会下院的制度,每个选区多个候选人争夺唯壹的国大代表席位、每个选民只选择壹个中意的候选人、获得相对多数票者胜出,那么,下述弊端几乎是不可避免的:1,依附于政党的候选人因政党资源而占据优势,党性越强,越有可能获得政党的大力支持;2,各个候选人互相攻讦,毒化政治空气;3,立场类似的候选人分割票仓,有时会导致少数阵营的候选人胜出。上述最后壹个弊端,在来自少数派的国大代表罔顾多数派民意的情况下可以透过罢免程序来解决,但这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

  如何杜绝这些弊端呢?西方国家在数百年的民主实践中早已找到了许多经实践证明更为优化的选举方式。只考虑单壹胜者的情况,那么,澳大利亚众议员选举所实行的排序复选制(alternative voting,又称instant-runoff voting)就是壹个很好的方案。“排序复选”的意思是选民在选票上对候选人进行排序,划出第壹选择、第二选择……(选择的数量可以有上限),开票时首先计算第壹选择,得票最低者被淘汰,其得票按第二选择分派给其他候选人,然后再淘汰得票最低者,依此类推,直至产生最后的赢家。另壹个可以遏制前述弊端的方案是曾实行于希腊议会选举259 的认可投票制(approval voting,又称“同意投票”),即选民可以在选票上对自己认可的多个候选人都表示同意,获得认可票数最多者胜选260。

  排序复选制和认可投票制都不限制政党自由,候选人可以寻求政党的支持,但党性强的人物并不占据优势,因为此类候选人在选民心中的地位容易两极分化,虽然有很大机会被党性强的选民列为第壹选择或认可,但很可能完全不被其他选民列入排序选择或认可人选之中。立场温和的人士,包括无党派人士,则有可能成为更多选民的选择之壹261。

  此外,排序复选制和认可投票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候选人之间的攻讦,因为某个候选人如果大肆攻击另壹个候选人,就触怒了后者的支持者,难以被他们列为次优选择或共同列入认可人选。各个候选人为了增加得票机会,势必致力于向选民展示自己的亲和力和对民意的尊重,而不是以攻击政敌为能事,这样的选举过程有助于形成良性的政治氛围。

  国大代表之代表性的问题,也可以迎刃而解。同壹个阵营如果有多人参选,该阵营的基本盘选民通常会在自己阵营的候选人之间排序或确定认可人选,相当于在计票时集中了选票,通常可以避免不具有代表性的候选人因对立阵营票仓被分割而胜出。

  必须承认,不存在十全十美的选举制度,排序复选制和认可投票制各有壹些弊端262。但是,考虑到国大代表作为委任代表受制于选民意旨、个人自主职能极其有限,笔者认为:国大代表选举的过程远远重于结果。在中国大陆民主转型初期,积极、正面的选举过程对于塑造国民的民主素养大有脾益。壹个选举制度如果有助于避免“负面选战”,那么即使在投票结果上有时会使最佳候选人落选,只要不导致缺乏代表性者胜选,并且易于理解、不难操作,就可以视为适用。

  综上所述,排序复选制和认可投票制都是国大代表选举的可行方式263。选举制度细节可以透过宪法之外的普通法律来规定,但属于宪政制度的核心内容,我们有必要未雨绸缪,在中国大陆重归宪政民主道路之前作出这方面的准备。

  二 代表名额的分配

  民国宪法第 26 条详细列举了不同类型的国民大会代表:

  1,第壹款规定“每县市及其同等区域各选出代表壹人,但其人口逾五十万人者,每增加五十万人,增选代表壹人”,那么,代表人数多于壹人的县市是否应当采用多席选区(即壹个选区选出多个代表)呢?

  笔者认为,虽然此条文隐含了多席选区之意,但并未明确说明,所以可以在普通法律规定的制度细节中将代表人数多于壹人的县市拆分为数个单壹代表选区。这样做的原因在于国大代表问责机制:如果多席选区的少数派集中选票而使他们中意的壹名候选人当选,然后这名国大代表在国大会议中的投票违背了选区多数人的意愿,那么选区多数派即可启动罢免程序,形成无谓的政争。这个问题,在单席选区即不存在。所以,单席选区制最适合于实行委任代表制的国民大会。至于如何划分选区,以壹县二选区为例,考虑到县政府驻地通常具有较高的城镇化程度、在民意方面很可能与农业乡镇多有不壹致之处,较为合适的划分选区办法是县政府驻地及邻近乡镇划为壹个选区,其余乡镇则形成壹个环形或半环形选区。

  民国宪法制定之时尚不存在“地级市”和“县级市”之说,“市”

  只分为直辖市和省辖市两类。依照这种区划方式,中共行政建制之下地级市的各个市辖区将合在壹起视为壹个“市”。在市辖区人口高于五十万的情况下,合并计算将可分得更多国大代表名额——举例而言,壹个地级市分为两个市辖区,人口各八十万人和九十万人,如果两个市辖区合在壹起,共壹百七十万人口,可分得三个国大代表名额;如果市辖区被视为县,那么各自只能得到壹个名额。但是,如果市辖区人口少于五十万,那么将其视同县份更为有利。考虑到市辖区住民对其所在区通常不具有强烈的乡土认同,笔者认为市辖区的选区划分宜以国大代表名额最大化为原则,但在住民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例如市辖区由县改区为时不久、乡土认同较强)可以灵活从事。

  人口多于五十万的市辖县和县级市将面临两难局面,其中八、九十万人口者很可能感到名额分配不公,但百分之百的公平实难做到。为灵活起见,似应允许此类县市在住民同意的前提下改为地级市的市辖区,以削弱乡土认同为代价换取更多的国大代表名额。

  为了增加名额而拆分县、区的做法是不应允许的。中国大陆民主转型时期,行政区划之边界不宜变更,以免在划界问题上发生冲突、妨碍民主制度的巩固。

  2,第二款规定“蒙古选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别旗壹人”,能否适用单席选区排序复选制或认可投票制呢?这里,需要注意 1946 年制宪之时壹些蒙汉杂居区域(例如绥远省)实行的“蒙汉分治、旗县并存”建制,同壹地域可以存在旗、县两个政府,分管蒙、汉居民264。所以,此款所规定的国大代表名额实乃专门留给蒙古族的名额265。考虑到目前内蒙古人口之大多数为汉人这壹现状,有必要在国大代表选举制度上采用双重选区制:蒙古族人口为少数的内蒙古各县市、旗除按民国宪法第 26 条第壹款之规定而设置不分民族的选区之外,还应按上述第二款之规定,专门设置若干蒙古族选区,蒙古族选民可在普通选区和蒙古族选区二者之中择壹。

  在壹人壹票的双重选区制之下允许非汉民族选民选择其选区归属,就会出现如下情况:壹些非汉民族选民对本族选区代表人选不很重视,认为只要代表本族就可以了,同时希望普通选区选出壹个善于倾听非汉民族声音的代表,那么他们很可能愿意成为普通选区的选民,甚至壹个非汉民族家庭里壹些人选择普通选区、另壹些人选择民族选区。这就有利于民族沟通,避免极化266。

  3,第三款规定“西藏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267。现今西藏自治区的辖区大于 1946 年制宪时噶厦政府辖区,已分为七十余个县级行政区,而且藏族在各县区占人口之绝大多数,所以依照第壹款的方式分配国民大会代表名额对藏人有利。各省藏族聚居区的藏族代表名额见下文的探讨。

  4,第四款规定“其他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此处“其他各民族在边疆地区”实则隐含了“社会经济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原住民族”之意,不宜局限于字面,应作广义解读268。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1946 年制宪之时回民并没有被视为壹个民族,其国大代表名额保障来自民国宪法第 135 条:“内地生活习惯特殊之国民代表名额及选举,其办法以法律定之。”在第 26 条第四款的广义解读和第 135 条的双重参照下,聚居地远离边疆的原住少数民族(如土家族)和生活习惯特殊的回民都有宪法保障的专设国大代表名额。

  在操作上,笔者认为,中国大陆之“民族自治地方”269 不管距离边疆远近、不管自治民族是不是弱势原住民族,宜参照第二款的蒙古族代表名额制度,以双重选区的方式,在自治民族占人口少数的“民族自治地方”为自治民族提供国大代表名额保障。自治民族占少数的自治县应获得壹个自治民族专设名额。自治州内可为自治民族确保至少四个国大代表名额(自治民族人口过少的,如新疆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应当酌情调低),如果自治民族占人口大多数的县份少于四个,应在其他县份设置双重选区以补足四个名额。新疆、宁夏、广西三个自治区则可考虑以地区和地级市为单位分别评估是否达致“民族区域自治”标准再行估算(例如,汉族人口比例接近 100%的广西北海市、玉林市显然不需设置非汉民族代表名额)。

  上述非汉民族国大代表名额保障方式,在人口较多的非汉民族中对满族较为不利(满族仅有十余个自治县)。但是,考虑到满族目前的整体教育程度远高于汉族、在社会经济方面明显处于优势地位,其在平等考选所产生的国家公职人员中所占比例必将远大于人口比例。广义的“代表性”概念包含了民意代表之外的公职名额270,满族在后者中的优势对其专设国大代表名额偏少的问题构成了补偿271。

  5,第五款规定“侨居国外之国民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世界上有十余个国家的国会为在外侨民专门设置代表席位272,例如法国参议院 348 个席位(皆为间接选举产生,任期 9 年)中有 12 个侨民席位,意大利众、参两院都有侨民席位。虽然侨民席位在全球并非主流,但在法国、意大利的参照下,国民大会宜保留侨选席位,选区的设置可考虑以华侨人口为基础,在壹个大洲或大国之内每五十万华侨选出代表壹人273。

  6,第六款规定“职业团体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此类别不合当今世界潮流274,宜先以法律暂行冻结(名额为零),待到国民大会召开,可考虑修宪剔除之,或继续由法律冻结。

  7,第七款规定“妇女团体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从英美的经验来看,单席选区制度对妇女候选人不利,但是,国民大会代表作为传达民意的委任代表,其性别比例意义不大。在立法院保障妇女名额的情况下(参看本书第五章),大部分女性选民也许不会纠结于国民大会代表的性别比例,所以这壹类别似应和职业团体类别同样处置。

  总统

  孙中山先生所设计的五权宪法架构中,总统主政,在职能上是政府权的代表,在制度上属于极其接近于总统制的双首长制275(因行政院长对总统负责而不是对立法院负责,称之为总统制亦不为过276)。民国宪法则不然,总统对五院除了缺乏强制力的协调职能外仅有极其有限的实权,统而不治,在效果上成为国民大会的常设机关,因而成为人民权的代表。所以,民国宪法在制度上属于改进型的议会制,或者说是极其接近于议会制的双首长制。

  下文将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对总统地位和职能进行分析,并连带著讨论副总统所能行使的日常职能。

  第壹节 中国人的总统情节与帝王迷思

  虽然笔者从未以科学方法就国人对总统制的看法做过调查、统计,但笔者认识的有志于宪政民主事业的国人在认真分析总统制与议会制的利弊之前大都认同总统制(笔者本人亦不例外),而且这壹认同往往是出于直觉。笔者和壹些朋友探讨了这个现象,认为总统制的倾向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影响:其壹,实行总统制的美国,是中国人熟知的宪政民主范例;其二,中国历史上长期实行君主制,帝王掌握大权。

  这两方面的影响具有潜移默化的效果,固然促使国人倾向于总统制,但如果认真分析美国制度与中国历史,不难得出相反的结论。

  壹 美国宪法的神话与总统制的危险

  美国宪政制度虽然为人们所熟知,但绝非世界领先的典范。英国《经济学人》杂志自 2006 年以来多次评估全球各个国家的“民主指数”,美国从未名列前茅,例如 2012 年美国的排名是第 21 位(排名前17 位的都实行议会制,包括 9 个立宪君主国和 8 个议会制共和国)。

  美国近年来总统与众议院之间的恶性政争导致的联邦政府关门等恶果(在先进民主国家绝无仅有),即显示了总统制的弊端:行政权与立法权的严格分立,在二者被不同党派控制的情况下容易导致严重的政争,不但政府效率极其低下,而且对社会产生了割裂的作用,左右两派严重对立277。中国大陆未来民主制度尚未巩固之时,如果实行美式总统制而出现类似的局面,是否会危及民主制度的生存?

  在民主理论方面有丰硕建树的美国政治学家达尔(Robert A.

  Dahl)在《美国宪法有多民主?》(How Democratic Is the AmericanConstitution? ,又译《美国宪法的民主批判》)壹书中指出,1787 年美国制宪者选择总统制并不是在某种政治理论指引下深思熟虑的结果(对美国制宪者有巨大影响的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并未提出总统制构想),而是在制宪会议讨论数月而难以形成共识、与会者不愿拖延的情况下,回到制宪会议已经否定过的几个选择中,匆匆挑选的壹个争议较小的选择278。当时世界上并没有议会制共和国的先例可循,英国的议会民主制亦尚未定型(英王仍有壹定行政权力),美国的总统制实乃受英国王政影响而设计的任期制“民选君主”制度。达尔认为,美国的特殊国情民情使得美国不管选择怎样的宪政制度都可以获得成功279;换言之,美国宪政的成功并不能证明美国宪政制度的优越性。美国立国之前即已具有深厚的地方自治传统、地方民主经验和人民中普遍的自由理念;这些优势,中国都不具备,指望透过效法美式制度而复制美国的成功,实属壹厢情愿。

  自美国行宪至今二百余年,上百个共和国出现在世界各地,其中效法美国选择总统制而顺利形成稳定的民主政体者寥寥无几(若不考虑小国寡民的太平洋岛国,这壹数字是零)。如果只看失败的宪政尝试,自然兼有总统制与议会制两种形态,但如果放眼于成功的宪政国家,议会制则占据了压倒多数的地位。这个现象,早已为政治学界所注意。王天成先生在《大转型》壹书中指出:

  “转型政治学占主流的观点认为,议会制要比总统制有助于民主的巩固和持久。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互不依赖的政府架构是总统制,在这种架构之下,总统和议会都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脑。由于总统不是议会选举的,他所在的政党经常不是议会中的多数党,立法部门与行政部门之间便经常不壹致。当冲突、僵局出现的时候,由于总统与议会相互独立、各有固定的任期,冲突、僵局没有宪法渠道可以化解。如果总统寻求非法手段打破僵局,将导致宪法、政体危机,民主便处于危险之中了;如果抛开议会进行统治,也会损害民主政体。总统与议会之间经常性的冲突与僵局,以及由此导致的信任危机、效能低下等问题,也会为军人政变提供诱因、机会。

  “与总统制不同,在议会制架构中,只有议会是民选的,行政首脑即总理由多数党领袖出任,议会中的多数党或联合多数组织内阁。因此,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冲突的机率大大降低。并且,当两者发生不壹致的时候,根据议会制的原则,议会可以投不信任票倒阁,总理也可以解散议会提前举行大选。所以,在议会制架构下,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发生冲突时,出现的危机是政府危机而不是政体危机,存在宪法管道化解,通过倒阁或重新举行大选,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可以重新达成多数的壹致。过去的经验表明,总统制民主崩溃的机率要高于议会制民主。

  当然总统制不是必然会失败,议会制也不是壹定会成功。但在政治、经济条件相差不大的情况下,议会制要比总统制有更强的生命力。”280肯尼亚、科特迪瓦等国因总统选举纠纷而造成流血冲突,以及苏联解体后形成的许多总统制国家和近乎总统制的半总统制国家(如俄国)走向威权政治甚至重返专制的事实,都为总统制的危险性提供了例证。

  本书导论对此问题作出了详细讨论,在此不赘述。

  二 中国君主制的常态和双首长制的传统

  大权独揽、为所欲为,是“帝王”二字在许多中国人心目中的直观形象。满清乾隆皇帝宣称“乾纲独断,乃本朝家法”,似乎印证了国人对君主制的印象。满清是中国末代王朝,对国人心理的影响自然超过前朝历代,近年来国内盛行的辫子戏及其所反映的奴性文化就是证明。但是,满清作为文化落后的少数民族以军事征服的手段建立的王朝,从初期具有部落色彩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到中后期凸显军国色彩的军机处,清庭的核心辅政机构根本不能与历史上的宰相和内阁相提并论,满清之君主专制实乃历史的例外。

  回顾满清之前历代,不难注意到,中国历史的常态实乃君权与相权的并立。通称“宰相”的最高行政大臣(正式官职多称“丞相”),自君主制于秦代定型,直至明初,壹千五百余年不曾中断。近世立宪君主国和议会制共和国所实行的首相/总理副署制度(副署者负实际责任,国家元首保持超然地位281),在中国古代的宰相制度中早已出现雏形。

  著名的例证,是宋太祖同时罢免了以范质为首的全部三位宰相之后,任命赵普为相的诏书找不到宰相副署而无法生效,最后由宰相级别的开封府尹赵光义副署,才结束了这个法理上的尴尬局面282。相权对君权的制约,是中国君主制政治制度的惯例;就副署制度而言,称之为君相双首长制亦不为过283。

  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十三年胡惟庸案之后废除了宰相制度,集君权相权于壹身。不过两年,明太祖即不堪重负,设置大学士以辅政。大学士的地位,从洪武年间的秘书顾问,经永乐年间设置内阁,至宣德年间首席内阁大学士(通称“首辅”)杨士奇因明宣宗的信任而获得大权,宰相制度得以变相恢复。更值得指出的是,有明壹代,不管相权的大小或有无,文官集团对君权的制约始终存在,君权的有无反而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明神宗怠政三十余年,国家政治在内阁为首的文官集团主持之下得以正常运转。

  满清以野蛮的征服和残酷的文字狱打断了中国人的脊梁,各族文武官员竞相以当奴才为荣,甚至闹出了清帝在大臣自称奴才的奏折上批示“称臣得体”的笑话284。虽然史学界有“清承明制”的说法,但这种传承在于制度的表观形式而不在于内涵。如果不考虑清室退位之前的数月,明代内阁和文官集团对君权的制约从未在清代重现。

  出于直觉而心仪于总统制的国人,请扪心自问,满清君主专制和奴性文化的遗毒是否潜伏在我们的内心(或许被近年来大量的“辫子戏”

  植入我们的内心)?中共历来歪曲历史以愚弄人民,把中国君主制社会壹概打为“封建专制”,满清之前中国历代君权受到相权及文官集团制约的史实不为国人所熟知。如果厘清了历史真相,并且认识到美式总统制的弊端,那么,我们是否应当反思对总统制的直觉偏好,进而选择更加符合传统文化精华与西方大多数民主国家先进经验的制度?

  总统完全虚位、议会随时可以倒阁的典型议会制,壹方面未必合乎中国国情,另壹方面有走极端的意味,不合执两用中之古训。民国宪法的改进型议会制,因总统具有少量实权和壹定的柔性权力而属于非常倾向于议会制的双首长制,为我们提供了最佳的答案。

  第二节 总统权与人民权

  壹 总统权力辨析

  (壹)些微的实权,兼述“建设性倒阁”

  民国宪法明文赋予总统的各项权力之中,笔者认为全然的实权仅有壹项:覆议核可权。根据民国宪法第 57 条的规定285,行政院长若想把立法院决议或法案打回去覆议(效果上相当于否决),需经总统核可。

  与美国宪法相比较,美国总统的否决权在民国宪法中分派给总统与行政院长,二者必须意见壹致方可否决立法院决议。台湾有学者认为总统的覆议核可权应当理解为虚权286,但比照 1946 年 4 月完稿的政协宪草和1946 年 12 月制宪国民大会最终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不难发现,总统的覆议核可权并不见于政协宪草,而是后来加入并获得制宪国民大会认可的287,显然具有对行政院的覆议权加以壹定程度的制约之意味,所以不是虚权。288在这项明文规定的实权之外,总统是否还有其他的隐性实权呢?笔者比照德国制度,认为民国宪法隐含了总统的“建设性倒阁发动权”。

  所谓“建设性倒阁”是来自德国的概念,德国基本法规定联邦议会必须首先选出新任总理才可以对现任内阁提出不信任案,从而避免了壹些议会制国家以及魏玛德国频繁倒阁、频繁解散议会的不稳局面。民国宪法原文并未将倒阁权赋予立法院,用意固然是加强行政院的相对稳定,但在立法院与行政院之间存在政争的情况下,如果总统不支持行政院长,而且立法院形成了新的多数集团,那么总统即可依据立法院的最新多数共识,提名新的行政院长人选,新任行政院长壹经立法院同意,即应取代原行政院长,重新建立责任内阁。也就是说,立法院与总统协力,以稳定政局、促成立法行政两院协同运作的“壹致政府”为目的,可以进行事实上的“建设性倒阁”。1994 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在台第三次增修条文规定“行政院院长之免职命令,须新提名之行政院院长经立法院同意后生效”,在字面上是发自总统的“建设性免职”,和民国宪法原文即已隐含的“建设性倒阁”实则为壹枚硬币的两面289。这壹方案因需要总统提名而与德国制度略有不同(后者允许德国联邦议会自行选举总理继任人,总统必须接受议会决议),但与德国制度同样是在绝然没有倒阁权的制度与毫无限制的倒阁权之间的中道。

  在“建设性倒阁”制度的对照下,总统之覆议核可权作为实权的性质更加明显:在立法院对行政院的支持率降至壹半以下但仍高于三分之壹的情况下,如果行政院能独自行使覆议权而成功推翻立法院决议,总统却能提名新的行政院长人选、立法院以过半多数即可同意,就造成了宪法上的矛盾,有可能触发恶性政争,动摇国本。制宪国民大会给总统以覆议核可权,即避免了这壹矛盾局面的出现,确保了民国宪法的自洽。

  但是,上述“建设性倒阁”制度还有两个疑点需要厘清:

  其壹,如果严格依照民国宪法第 37 条之“总统……发布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之副署”的字面含义,那么总统在立法院同意新任行政院长人选之后发布任命命令仍然需要原任行政院长副署,此时如果原任行政院长不愿去职、拒绝副署,怎么办?这壹矛盾,可以从副署制度之本质和宪政运作的自洽性两方面来看待:首先,副署制度的根本用意在于责任政治,副署者承担责任。如果原任行政院长需要副署其继任者之任命命令,副署之后马上离职,谈何“承担责任”呢?可见,即将离职的行政院长副署自身的免职命令和继任者的任命命令都是极不合理的。其次,在行政院长、副院长都因故出缺的情况下290,行政院不再具有法定首长,新院长人选因为无人副署而永远无法获得任命291,成何体统呢?

  所以,从宪法解释的角度而言,尽管民国宪法原文没有明文规定行政院长人选经立法院同意后的任命命令不需副署(显然是制宪过程中的疏漏,后于台湾修宪时弥补),但司法院可以基于上述理由,以大法官释宪的方式宣布立法院所同意的新任行政院长之任命命令不需原任行政院长副署292。

  其二,民国宪法原文并没有规定原任行政院长在新任行政院长业已产生之后如何去职(或自动去职,或被正式免职)。1994 年在台增修条文之“建设性免职”条文实乃良策,但是,在没有法律或宪法增修条文对行政院长去职程序做出规定的情况下,司法院大法官亦可透过宪法解释来正式确认新任行政院长之任命命令具有免除原任行政院长职务的法律效力,新院长就职之时原任院长自动去职,以避免原任行政院长拒绝去职、造成宪法危机。这壹解释,符合民国制宪者力求促进政局的稳定并实现责任政治的初衷,并且有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成功经验作为参照,所以获得司法院大法官的认可基本上是没有悬念的。

  上述实权,不可能经常行使(只有在立法院与行政院发生对立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或许数十年不见壹次),所以民国宪法原文在制度上没

  有给总统以擅权的空间。

  (二)责任内阁制所虚化的人事权

  总统对行政院长的提名权,在正常情况下并不能称作实权。立法院有对行政院长人选的同意权,而且宪法第 57 条明确规定了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的原则,所以总统必须提名立法院多数党团所认可的行政院长人选——即便在前文所述“建设性倒阁”的情况下,总统的实权仅在于透过提名而启动“建设性倒阁”程序,被提名之人选仍然取决于立法院之多数派。但是,如果立法院没有多数党,也没有形成稳定的多数集团,总统的提名权即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趋于实化293。西方议会制国家有时会出现少数派内阁,其任命获得议会通过时,投赞成票但并未加入内阁的党派通常都有观望心态,所以少数派内阁往往短命。民国宪法之改进型议会制,并没有给立法院以单方面随意倒阁的权力,可以遏制党派的观望心态、促成多数集团的形成,所以总统对行政院长提名权的实化不会经常发生294。

  至于民国宪法第 56 条“行政院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提请”二字在字面上似乎给总统以对阁员人选的同意权295,但是,基于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的原则,总统的个人好恶不应凌驾于立法院的意愿之上。如果立法院多数党或执政集团透过内部协商而产生了壹套行政院阁员名单,总统不宜拒绝296,个别提名的否定只可能是少数例外而不会成为常态。此外,司法院释字第 387 号解释的理由书指出“行政院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则系由行政院院长依其政治理念,提请总统任命”,可见阁员人选应基于行政院长及其背后的执政集团的政治理念,而不是总统的政治理念297。在此基础上的壹个推论就是,如果总统试图否定行政院长对某个阁员人选的提名,总统与被提名人在政治理念上的分歧不能成为理由,替换人选应来自后者所属的政党或联盟298。行政院长为了避免被提名人因行止有亏而遭总统否定,势必慎重选择。

  总统对司法院、考试院正副院长和大法官、考试委员有提名权,但行政院长对上述职位之任命命令的副署权决定了总统在提名之时必须考虑行政院长是否会拒绝副署。在总统与行政院长政治立场相左的情况下,政治立场较为中立者方才可能获得提名和任命,行使同意权的监察院所具有的壹定程度的超然性可以进壹步降低政治倾向对这些职位的影响299。

  总统对监察院审计长的提名,需要立法院同意,表面上与总统对行政院长的提名权类似,但审计权具有极强的超然性和客观性,而且任命命令需要行政院长副署,所以总统对审计长的提名权基本上是壹项虚化的权力。

  至于民国宪法第 41 条“依法任免文武官员”,除上文所论证的行政院长职位属于例外,其他职位皆需行政院长副署,毋庸赘言。

  (三)虚化的法律公布权,兼论总统表达不同政见的合宪途径民国宪法第 37 条规定:“总统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长及有关部会首长之副署”,第 72 条规定“立法院法律案通过后,移送总统及行政院,总统应于收到后十日内公布之,但总统得依照本宪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办理”。壹项法律案获得立法院通过之后300,只要得到行政院长的支持,行政院长不提出覆议,总统即有于收到之后十日内公布法律的义务301(“应”公布之,而不是“得”公布之)。

  但是,如果总统出于政见分歧而反对这壹法律案,在行政院长不提出覆议的情况下拖延至收到十日之后仍然没有公布之,即违反了宪法,形成恶性的政争。由于民国宪法的改进型议会制并未授予总统“袋中否决”的权力302,总统如果做出上述违宪行为,即违背了其“遵守宪法,尽忠职务”(见民国宪法第 48 条)的就职誓言,应当受到严厉的惩戒,否则有损于宪法的尊严和宪政秩序的稳定。笔者认为,可透过立法或释宪的方式做出规定:拒绝履行宪法义务的总统,视同不能视事303;十日期满而不公布法律的情况下,自是日起由副总统代行总统职权,公布该法律(十日后仍不公布者亦视同不能视事,由行政院长代行总统职权并公布该法律)。至于总统的复职途径,考虑到总统职权被代行乃强制之举304,为凸显惩戒之效,笔者认为只有在监察院就总统违宪壹事提出弹核305 但弹核案未能获得国民大会通过的情况下,总统才可以复职(弹核案壹旦通过,总统即被正式罢免,代总统成为正式总统)306。

  无论如何,上述政争壹旦发生,将严重影响国家的宪政秩序,最好能够防患于未然。笔者认为,总统虽然无法对法律案进行“袋中否决”,但在总统强烈反对某个法律案、不愿签名公布之的情况下,还有壹个合宪的脱困途径:总统收到该法律案后,在十日之期到达之前休假数日,休假期间副总统作为代总统公布该法律案;如果副总统持相同政见,亦可休假,由行政院长出任代总统并公布该法律案。上述做法,使总统不必违心签发法律,假期结束后自动复行视事,从而维持宪政秩序的稳定307。

  在此顺便指出,民国宪法第 38、40 条规定的总统缔结条约、宣战构和、大赦等权力,由于第 63 条将法律案和大赦案、宣战案、构和案、条约案并列规定立法院有议决之权,可见总统并没有这些事务的决定权,只是在形式上代表国家签署而已,应视同法律案308,适用宪法第72 条并须行政院长副署。

  (四)虚化的紧急状态权和命令发布权

  民国宪法第 39 条、第 43 条规定总统宣布戒严和发布紧急命令,但这两项权力壹方面需要行政院长的副署,另壹方面需要立法院的通过或追认,紧急命令的发布还需要依据立法院制定的紧急命令法309,所以并非实权。如果有人对此有所怀疑,那么不妨对照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后者把紧急处分权完全授予总统和行政院会议,冻结了立法院对紧急措施的同意权,立法院如有不同意见,无法以简单多数票解除戒严或使紧急命令失效,只能依据民国宪法第 57 条以三分之二多数票标准迫使总统和行政院变更或废止紧急措施(如此高的门槛,在效果上使总统和行政院获得了不受立法院监督的发布政令的权力,立法院被边缘化)。相比之下,民国宪法原文明显反映了议会制的精神。

  如何看待民国宪法第 36、40、42 条所列举的总统统帅军队,特赦、减刑和复权,以及授予荣典等权力呢?这些权力的行使,需要透过发布命令(包括褒扬令、勋章证书310)的方式,也就需要行政院长的副署311。

  反过来,如果总统对行政院长所提请发布的命令有不同意见,是否可以拒绝发布呢?笔者认为,凡是不需立法院议决者(如针对特定个人的赦免令、减刑令),总统似应保留拒绝发布之权(在效果上相当于同意权),以遏制行政院滥权的可能性。此权当与总统对行政院长所提阁员人选的同意权类似,基本上属于虚权,悬而不发,行政院势必不敢轻举妄动,以免得不到总统签发而自取其辱。需要说明的是,行政院依法制定的政令可由行政院有关部门发布而不需总统发布,上述拒绝发布命令之权乃针对宪法授权总统发布的数种命令,总统无法藉此擅权乱政。

  军令是壹个特殊的情况。中华民国行宪伊始即透过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授予总统紧急权,总统透过紧急权而获得了实质上的国防统帅权;临时条款废止之后取而代之的宪法增修条文则规定“总统为决定国家安全有关大政方针,得设国家安全会议及所属国家安全局”,把戡乱时期设置的总统直属之国家安全机关固化沿用至今。因此,台湾的国防法制经验壹向脱离民国宪法原文,无法直接为中国大陆所参照。笔者认为,从民国宪法原文出发,军令如果由总统发布则面临副署问题312,有可能在危急的关头发生僵局并妨碍总统的超然性。所以,军令宜由主管部门即国防部发布313,不需经由总统之手;民国宪法第 36 条之“总统统率全国陆海空军”宜作最狭义解读,仅体现于国防部长和参谋总长人选由总统同意(需行政院长提名)、任免命令由总统发布(需行政院长副署)。

  (五)其他虚权

  民国宪法第 44 条规定的总统在五院之间发生争执时的调解权(“总统对于院与院间之争执,除本宪法有规定者外,得召集有关各院院长会商解决之”),则是壹项柔性权力,因为总统召集有关院长商议时并不具有专断力和仲裁权(总统对行政院长向立法院提交覆议案的核可权,属于“除本宪法有规定者”的例外)。总统调解五院争端这壹柔性权力,对总统的定位有很重要的作用。孙中山原本设想总统主持行政,相当于把总统放置在权能区分体系中政府权壹方,但民国宪法不但不由总统主政,而且总统对五院的协调职能也是处于超然的斡旋地位而不是硬性的决断地位,所以总统的定位并不在于政府权。

  总统召集各院院长会商,是否应当采用发出召集令并由行政院长副署的形式呢?据笔者所知,民国宪法第 44 条迄今从未有过应用,因此无先例可循。就此条之意义和功能而言,总统出面调解院际争端,哪怕有“政治责任”也在于总统,实在谈不上由行政院长承担责任。所以,笔者认为总统召集发生争执各院院长会商可以采用柔性的“邀请函”形式而不是硬性的“召集令”形式,从而规避副署与否的争议314。至于受邀院长可否拒绝出席会商,从宪法规定来看属于其宪法义务,是不应拒绝的。

  综上所述,民国宪法原文之总统仅有两项不常行使的实权,其他权力皆属虚权(至多在少数情况下对行政院单方面的决定有消极抵制之权),基本上是虚位总统,在正常情况下实权属于行政院长(非常情况可能性很小,此时总统亦无法专权,见下壹章)。

  二 总统与国民大会的关系

  总统定位于何方?国民大会的制度设计,为我们提供了答案。国民大会作为权能区分原理之人民权在中央的机关,只开很少的常会和临时会。如前所述,国民大会休会期间即使设置委员会继续活动,也只应以“国民咨议会”的顾问名义。这种情况下,总统和副总统作为仅有的两个由国民大会选出的常设职位,就具有了人民权之常设机关的地位。

  如前所述,人民权并不需要随时行使,所以总统绝不应假人民之名义玩弄权术。国民大会作为自主选举人团间接选举总统的制度,使总统无法携民意以自重,有助于宪政制度的稳定。常设机关性质在这里并不意味著权力的代行,而是意味著辅助,所以总统必须以人民的公仆自居而不是以民意的代言人自居,服务于人民,并与人民和国大代表互动。

  国民大会休会期间,总统与副总统作为人民权的常设机关,有理由也有必要为人民与政府的互动提供便利。虽然民国宪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总统与副总统在这方面是当仁不让的,而且民意沟通属于柔性职能,不但不必载入宪法,而且在没有任何相关法律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不成文的惯例。考虑到总统身负诸多礼仪性职能,作为候补总统的副总统是承担民意沟通任务的合适人选。如果国民大会以国民咨议会的名义设置常委会,那么副总统似可担任常委会的执行主席,辅佐总统汇集民意,但与政府五院的柔性沟通似以总统出面为佳。

  此外,鉴于民国宪法原文并未规定国民大会设置议长,国民大会开会期间总统似可担任会议主席。例如,不竞选连任的现任总统可以在国民大会的代选机关阶段主持总统选举(若现任总统竞选连任,国民大会应推举临时主席);总统当选人即使尚未宣誓就职,亦可在国民大会的政权(民权)机关和咨议机关阶段担任会议主席。上述设想并不需要成为宪法条文,可由普通法律规定之。

  三 总统权力进壹步优化的展望

  上述权力之外,总统是否应当在宪政巩固之后额外获得某些对国家政治有所脾益的权力呢?笔者认为,针对总统在国民大会和五院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考虑到总统的柔性运作在客观效果上可以减少国民大会行使创制、复决二权的必要性,我们似应在相反的方向作出某种设计,使总统能够在必要的情况下帮助国民大会行使政权(民权)职能。例如,立法院微弱多数票(例如超过出席人数之半数但不及立法院总人数之半数)通过的法案,若获得行政院长的支持,即无法否决,但总统如果认为法案不妥,似应有权将法案提请国民大会复决。

  四 如何避免虚位总统掌控实权

  中华民国纵使在动员戡乱期间,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仍然没有把紧急命令权完全赋予总统壹人,而是规定总统“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为紧急处分”。两蒋任总统时,台湾政治是事实上的总统制,但在两位蒋总统之间还有三年的过渡期由严家淦担任总统,虽然此时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已于 1966 年修正而赋予总统更大权力(设置动员戡乱机构,决定动员戡乱有关大政方针,并处理战地政务),实权却掌握在行政院长蒋经国手中。个中原因,在于两蒋是执政党——中国国民党的党魁315。

  如果执政党党魁出任行政院长而不是总统,是否可以避免虚位总统的实权化呢?土耳其提供了现实的例子:担任总理多年并且政绩卓著的前总理啊多安于 2014 年当选总统(该国首次直选总统)后卸去执政党党魁职务,继任党魁者出任总理;尽管土耳其宪法并未给予总统很大实权,尽管土耳其宪法规定总统需要断绝与其原属政党的关系,但啊多安仍然是土耳其的实权人物。

  所以,在宪政传统并不深厚的国家,如果主流共识是避免总统擅权、强化责任内阁制,那么有必要采用壹些“猛药”,例如规定总统候选人参选前若干年不得具有政党党籍,并明文禁止俄国式“二人转”。

  第三节 总统、副总统选举制度的优化

  民国总统拥有超然于政府而代表人民的特殊地位,实权不多,但其各项实权和柔性权力的运用都要求总统具有平和的政治心态和高超的政治技巧,所以总统人选极其重要。中国儒家“内圣外王”的愿景,用于总统是很合适的。上文讨论过,全国选民直选总统(或者选举与总统候选人挂钩的选举人)是很不妥当的做法,不但容易选出巧言令色的煽动家,而且有可能导致总统携民意以自重。所以,民国总统由国民大会作为自主选举人团而选出,是最佳途径。

  就具体的选举方式而言,如何促使国民大会选出合适的人选?上文讨论国大代表选举方式时推荐的排序复选制和认可投票制,有助于选出行为大度、立场温和、为多方接受者,并避免候选人之间的恶性负面选战。目前西方已有爱尔兰采用排序复选制选举总统。

  另壹个常为人们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避免贿选。笔者认为,国民大会选举总统、副总统时应强制匿名投票,并禁止国大代表事后公开自己的选择,使企图贿选者面临“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的局面,因无法确证国大代表的投票选择而却步。贿选问题,在任何选举中都有可能发生,选举机关不应讳谈这种可能性,反而应当正视之,时时提醒投票人不要玷污选票、即使得到了小恩小惠也不要为之改变自己的投票选择。

  此外,壹个值得优化的细节是总统与副总统应当联袂参选。1948年第壹届国民大会分别选出总统蒋中正与副总统李宗仁,二者的不和对后来的政局起到了不利影响,这个历史教训应当吸取。

  第四节 关于半总统制和议会制的讨论

  总统完全虚位的议会制,盛行于众多成熟民主国家,而且在德国经制度改进而获得很大的成功。与此同时,以法国为代表的半总统制则在民主转型时期的国家暴露出壹定的缺陷。民国宪法的政体架构,因总统有些微实权而介于典型的议会制和半总统制之间,所以有必要结合中国国情进壹步讨论,以辨析各种制度的适用性。

  壹 半总统制

  这里首先讨论半总统制。政治学界通常概念中的半总统制,指的是总统由全民直选316、有壹定实权但不直接主持行政的制度,主持行政的总理则透过提名同意机制或倒阁机制对议会负责317。民国宪法的制度与这种意义上的半总统制的最大区别在于民国总统由国民大会作为自主选举人团选出,不面向全国选民进行竞选活动。如前所述,直选产生的总统容易产生携民意以自重的倾向318,所以法国式半总统制在民主转型初期有可能带来不利后果。民国宪法之双首长制,极其倾向于议会制,而且总统与人民之间隔有国民大会,这就使总统难以擅权乱政。

  台湾对民国宪法的现行增修条文,除了总统直选之外,在表面上给立法院以对行政院长提出不信任案的权力,看似半总统制,但行政院长在因不信任案通过而辞职的同时可以呈请总统解散立法院,这种玉石俱焚的可能性导致立法院投鼠忌器,因不愿被解散而从未提出过实质性的不信任案319(迄今所有的不信任案都是立法院少数党的作秀行为,明知通不过却执意提出),也就形成了极其接近总统制的半总统制,行政院长逐渐矮化为为总统的幕僚长,所谓“不信任案”机制成为壹纸空文320。

  台湾历次总统直选,直接决定了政府行政权的党派归属,对社会的割裂都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321,为这种类型的半总统制(或者说事实上的总统制322)对华人社会的适用性打上了问号。华人社会壹方面讲人情,另壹方面有分化对立倾向(“党争”并非近现代的新生事物);中国大陆的宪政制度设计应当针对这些特点,兴利除弊。

  二 总统完全虚位的议会制

  再讨论德国式的议会制。德国的成功制度,能否移植于中国?考虑

  到民国初年议会制性质的临时约法之下多次发生府院之争(总统与总理的政争),中国的国情民情是否决定了总统难以满足于完全虚化的地位?在总理与议会相处融洽的情况下,总统未必有插手的机会,但如果总理与议会之间发生政争,总统能否坦然置之度外?或者说,总统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必要发挥影响,帮助稳定政局?

  笔者认为,指望中国大陆未来的总统完全不受官本位思维之影响、完全没有权力欲望,是不切实际的。与其说在宪制架构上将总统完全虚化、在政局不稳之时听任虚位总统伺机越权行事,不如像民国宪法这般,特意给总统留有在政局不稳之时直接起作用的实权,在平时则考虑

  到代议制政府相对于人民的独立性,给总统和副总统以沟通政府与人民这壹柔性职能。这样的制度,可以促使总统和副总统发挥更多的正面作用,规避其难以完全摈弃的权力欲望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 议会选出的行政总统

  最后再讨论壹个特殊的情况:南非由议会选出主持行政的总统,这个制度是否适用于中国?笔者认为,在议会存在南非非国大那样长期稳定的多数党的情况下,南非制度固然可行,但这种情况下民国宪法之改进型议会制壹样适用。甄别各种制度的试金石,在于议会不存在稳定的多数联盟、政局趋于不稳的情况。南非制度面临这壹试金石,将使国家没有壹个地位超然、能够稳定政局的人物,因而是不合适的。此外,即使采用壹种非常有助于大党的选举方式(例如英美式单席选区制),也无法打包票形成议会的稳定多数,而且在民主转型初期对大党过于有利的选举方式会妨碍国家政治的公信力、诱发冲突,甚至导致大党及其党魁的威权化倾向,所以这个方向也是不可取的。

  民国宪法具有极其精妙的平衡机制,发扬了议会制的优点而避免其缺陷,并且有助于避免政治人物的人性弱点所可能造成的危害323,是中国大陆的最佳选择。

  政府五院

  民国宪法之五院架构,与孙中山先生晚年的五权宪法设想有所不同: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而不是对国民大会负责,立法委员由选民选出而不是由国民大会选出,监察院成为具有西方国家国会上院壹部分职能的半民意机关。“宪法之父”张君劢先生则公开宣传三权分立的议会民主制。所以,许多忠实于“建国大纲”的人士否认民国宪法是五权宪法,可以理解。但是,这种观点实乃出于对孙中山权能区分原理要旨的误读,拘泥于并非要旨的制度设计细节而忽视了全局。下面引用郑彦棻先生的论点说明这壹问题:

  “……五权宪法的基本理论在权能区分、五权分立、均权制度与地方自治,这都正是我们现行宪法的特质,怎能说现行宪法并非五权宪法呢?324“……关于立监两院:(有人)认为立监两院均由民选,其职权与三权分立的国会上下两院相似,有违五权宪法思想;又认为立监两院既属治权机关,应由国民大会选举,其职权亦与各国国会有别。自然,政权机关与治权机关性质不同,职权有别,但其区别在前者代表人民行使四权来管理政府,后者在四权管理下行使五权来为人民服务,立监两院在四权管理下行使立法权和监察权来为人民服务,并不违反治权机关的性质。但宪法第六十二条立法院‘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的规定,则易使政权机关和治权机关的性质,混淆不清,宜加考虑325。至立法委员由人民直接选举罢免和监察委员由地方议会间接选举,也和治权机关的性质并不违背,因为选举罢免系属政权,原应由人民直接行使,只因为我国幅员广大、人口众多,在中央才由国民大会间接行使,但在必要时,如能仍由人民直接行使,可更充分发挥政权的作用。所以立监两院的组织和职权,虽然有些地方可再加研究,但在基本上并不违反其治权机关的性质。”326厘清了民国宪法的五权宪法性质之后,让我们分析五院制度设计的壹些重要问题:

  第壹节 行政院

  壹 责任政治

  民国宪法第 57 条规定:

  “行政院依左列规定,对立法院负责:

  “壹、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立法委员在开会时,有向行政院院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

  “二、立法院对于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赞同时,得以决议移请行政院变更之327。行政院对于立法院之决议,得经总统之核可,移请立法院覆议。覆议时,如经出席立法委员三分之二维持原决议,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或辞职。

  “三、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之核可,于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内,移请立法院覆议。覆议时,如经出席立法委员三分之二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或辞职。”

  行政院基于上述规定,以改进型议会制的方式对立法院负责,立法院没有倒阁权,行政院长和总统也没有解散立法院的权力,这些都是民国宪法的重要特色。上述规定还具有“对事不对人”的性质,围绕著政策、法案而不是针对内阁,在立法院和行政院分歧不大、不涉及原则问题的情况下,行政院长如果覆议失败则可接受立法院意见而不必辞职,从而促进政局的稳定328。

  本书上壹章论及民国总统的权力时已经阐述了行政院长和阁员的产生机制,下文将详细讨论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的具体方式和几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其他壹些可能性极小的情况从略)。为文字表达方便起见,下文经常以“内阁”二字指称行政院领导班子。

  (1)在立法院存在多数党或稳定的执政联盟的情况下,立法院与行政院之间通常可以形成较好的协同运作,大大提高政府效率。同时,二者的协同性意味著行政院长不太可能试图把立法院的决议或法案打回去覆议,所以总统基本上没有机会行使对覆议案的核可权,更谈不上发动“建设性倒阁”。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总统仅有的实权即趋于无形,国家政体是事实上的议会制。

  立法院与行政院的协同性,有可能导致执政党团擅权的倾向。此时,总统作为人民权的代表,可以以国民大会和民意为后盾,施加柔性影响力。此外,总统如果获得了将立法院微弱多数票通过的法案提请国民大会复决的权力,即可在必要时对执政党团进行硬性制衡。

  顺便说明,有人认为议会制没有做到行政权与立法权的严格分立,总统制则有助于二者的分立,这个说法不无道理,但如果因此而厚总统制、薄议会制就失之务虚了,因为现代民主国家普遍实行政党政治,在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为同壹个政党或执政联盟主导的情况下,不论是总统制还是议会制都会出现行政与立法二权协同运作的局面,仅仅根据制度的大框架来奢谈权力分立是不切实际之举。下文的讨论将表明,民国宪法的改进型议会制使行政院在对立法院负责的同时具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在行政与立法二权的协作与冲突之间形成了比总统制和典型议会制更为精妙的平衡。

  (2)在立法院无法形成多数集团的情况下,如果立法院同意由壹位能够为总统和过半立法委员所接受的人选出任行政院长、组织少数派内阁,那么这个少数派内阁只要保持住总统和超过三分之壹立法委员的支持,就站稳了脚跟,能够与总统联手否决立法院的决议和法案329。这个局面,因立法院与行政院缺乏协同性而导致政府施政效率不高。至不济,不会差过美国“分立政府”的局面,国家政局可以保持稳定。总统虽然以其对行政院长的支持而不具有中立地位(在政治影响力的角度可以说由此而获得了壹些实权),但仍然具有壹定程度的超然性,除了涉及覆议案核可权的事宜之外,并不介入行政院的具体运作。

  上文分析过,立法院内部有志于入阁的政党壹旦放弃了与其他党派联合形成多数集团的机会,就会因为立法院没有单方面倒阁权而难以再次找到入阁的机会。所以,民国宪法的制度设计在没有哪个政党赢得立法委员选举多数席位的情况下有助于打消各个政党的观望心态、促成多数联盟的形成和巩固,少数派内阁不会经常出现。也就是说,总统透过对“少数派行政院长”的支持而获得壹些实权的情况不会经常发生,很可能在很长时间内仅仅作为壹种可能性而停留在纸面,。

  (3)如果立法院执政党团解体、行政院长在立法院内所获支持跌至半数以下,原有的多数派内阁即蜕变为少数派内阁。这时,如果总统继续支持行政院长,那么只要行政院长保持了立法院超过三分之壹席位的支持,行政院即可正常运转,与诞生伊始即为少数派性质的内阁没有区别。

  总统对国家政局的重要作用,在五院正常运转时并不明显,但在政局趋于不稳时即可体现:总统对行政院长的支持,可以促进立法院执政集团的稳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执政集团的解体通常不能导致行政院的重组(行政院长在立法院所获支持从过半跌至不超过三分之壹的可能性不大,但即使在这壹极端情况下,总统对行政院长的支持仍然可以维持内阁的存续330)。

  笔者认为,民国宪法的这壹特点是对传统议会制的壹个重大改进。

  议会制的壹个经常遭到诟病的弊端就是大党在没有赢得多数席位的情况下为了拉拢小党组成执政联盟而给小党过多好处,小党入阁后也能够以撤出联盟、发动倒阁为威胁,对大党进行要挟;小党党魁虽然通常不出任阁揆,但因其“造王者”(英文 kingmaker)的地位而得到与其所获民众支持率不相称的大权,在壹些重要议题上呼风唤雨331。民国宪法以其精妙的制度设计,不给小党以自重的机会,有助于减少政治勒索行为,加强内阁的民主性和政局的稳定。

  (4)如果少数派内阁失去了总统的支持,行政院长也就失去了否决立法院决议的可能,立法院过半多数票即可对行政院施加指挥或进行杯葛。此时,如果立法院并没有形成壹个不支持现任行政院的多数联盟,那么立法院即难以行事,对行政院的指挥或杯葛会停留在比较有限的程度,行政院长虽然没有总统的支持,其地位还是大体稳固的,但效率低下。

  这种碎片化的政局,不利于民主制度的巩固,所以避免立法院的碎片化将是立法委员选举制度设计的壹个重要考量。下文讨论立法委员选举制度时会推荐壹种优化的制度,在顾及公平性与代表性的同时有助于多数联盟的形成。

  (5)如果少数派内阁失去了总统的支持,而且立法院形成了不支持现任行政院的多数联盟,那么这个多数联盟即可凭借其过半多数票,处处为难行政院,促使内阁总辞职,以在多数联盟的基础上产生新的行政院。

  可是,如果屡遭立法院为难的行政院长壹再拒绝辞职,而且表面上声称接受立法院决议,实则阳奉阴违、消极怠政332,立法院应当如何应对?这个局面,是恶性的政争,会影响国家政局的稳定,有违民国宪法制宪者的初衷,所以有必要避免,而且不宜留待监察院启动弹核程序,否则政争势必加剧。事实上,民国宪法已经为这壹宪政僵局提供了解决方案:在立法院形成了新的多数集团的前提下,如果总统不支持现任行政院长,那么总统即可依据立法院的最新多数共识,提名新的行政院长人选;新任行政院长壹经立法院同意,即应取代原行政院长,重新建立责任内阁。也就是说,虽然立法院没有直接的倒阁权,但立法院与总统协力即可进行“建设性倒阁”。这壹制度的详细讨论见本书上壹章第二节,在此不重复。

  二 行政院的稳定性

  在上文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试图构建壹个简单的模型,以具体说明行政院的稳定性即便在立法院不存在多数党的情况下仍能维持。

  场景:立法院存在大党甲、大党乙和小党丙。大党甲、大党乙各自议席都超过三分之壹但不过半。小党丙与其壹结盟即可形成过半多数,但在整体政治立场上更接近大党甲。为简单起见,其他小党忽略不计。

  需要指出的是,“最小获胜联合内阁”即勉强超过议会半数的执政联盟并不是多党制的定律,议会制国家经常出现基础广泛的“超量联合内阁”,后者哪怕去掉壹两个小党仍然保有议会多数席位,更具稳定性,所以这里仅仅考虑“最小获胜联合内阁”趋于不稳的情况。

  政局的四角关系:除上述三党,总统以其对行政院长的提名权和对覆议案的核可权,亦成为决定政局稳定性的壹个因子。

  平衡状态:大党甲和小党丙联合执政,其权力分配较为适当(大党不感到被勒索,小党不感到被边缘化);总统没有实权。

  平衡移动壹:大党甲将小党丙边缘化,小党丙愤而退出内阁,转而与大党乙、总统联手发动“建设性倒阁”,大党乙和小党丙联合组建新内阁。因小党丙事先并没有勒索大党的胃口,其得到的权力应当超过其被大党甲边缘化之后剩余的权力,但不壹定达到原有程度。这壹状况对大党甲毫无好处,所以大党甲在“建设性倒阁”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下排挤小党丙(亦即“平衡移动壹”)的可能性不大。

  平衡移动二:大党甲将小党丙边缘化,小党丙愤而退出内阁,总统亦不支持大党甲,但其他各党因政治立场的分歧而无法组成多数集团,立法院因碎片化而无法行事,大党甲的少数派内阁苟延残喘,与“看守政府”无异,只待下壹次大选。所以,“平衡移动二”对来自大党甲的行政院长很可能弊大于利,发生的可能性不大。

  平衡移动三:大党甲将小党丙边缘化,小党丙愤而退出内阁并与大党乙结盟,但总统支持大党甲,大党甲的少数派内阁依赖于总统的支持。由于少数派内阁难以推动立法,其剩余权力相当有限,而且这所剩无几的权力也不能由来自大党甲的行政院长独揽,仍然需要与人分享,只是合作伙伴从小党丙换为总统。所以,这壹种“平衡移动”对来自大党甲的行政院长而言未必有好处。如果总统是大党甲的成员,大党甲作为壹个政党固然在整体上有可能得利,但此时行政院长的考量难免涉及个人权力。从这壹角度出发,如果行政院长不愿仰总统的鼻息,就不壹定有将小党丙逼出内阁的动机。但是,如果总统是大党甲的党魁或幕后实权人物,希望在外交、国防等主要由行政部门决断的领域踢开小党、发挥主导作用,那么行政院长可能会不得已而为之。所以,在总统深深卷入政党政治的情况下,“平衡移动三”有可能发生;在总统超然于政党、基本上没有政党利益纽带的情况下,“平衡移动三”发生的可能性趋于消弭。

  平衡移动四:小党丙在权力分配上对大党甲进行政治勒索未果,愤而退出内阁,转而与大党乙、总统联手发动“建设性倒阁”,大党乙和小党丙联合组建新内阁。因总统支持大党乙,即使小党丙在和大党乙组阁之时勒索后者而获得较大权力,也很可能在新内阁建立之后不久就被边缘化,因为大党乙把在政治立场上距自己较远的小党丙排挤之后与总统分享权力(即上述“平衡移动三”由大党乙唱主角),仍然好过原本在行政方面“壹无所有”的状态。所以,“平衡移动四”虽然有利于大党乙和总统,但很可能不利于小党丙,后者沙盘推演、权衡利弊之后不壹定这样做。也就是说,“平衡移动四”发生的可能性不大。

  平衡移动五:大党甲与小党丙在重大议题上发生冲突,小党丙虽然知道自己与大党乙、总统联手发动“建设性倒阁”之后很可能被边缘化,但极其看重这壹重大议题,大党乙和总统恰好在此议题上的立场接近小党丙,于是发生“建设性倒阁”,小党丙在前述议题上的立场成为新政府的政策。但是,小党丙需要认真权衡的是大党乙和总统是否会采取始乱终弃的态度,引诱小党丙倒阁之后再排挤之,然后在前述议题上改变政策。只有在小党丙相当确认大党乙和总统在此议题上不会出尔反尔的情况下,“平衡移动五”才有较大可能发生。但是,小党丙还有另外壹个选择项:在这壹议题上走立法途径而不是倒阁途径,在立法院提出法案,寻求大党乙对这壹法案的支持,法案通过之后大党甲的行政院长如果试图提交覆议,将得不到总统的核可。如果大党乙和总统拒绝这壹选项、坚持发动“建设性倒阁”,那么二者对这壹议题的态度即值得怀疑;小党丙考虑到自己在整体政治立场上与大党甲更为接近,或许会拒绝“建设性倒阁”,坚持走立法途径解决前述议题。如果大党乙和总统仍然拒绝走立法途径,则凸显其权力欲望,未必能够得到任何好处,反而让小党丙和选民怀疑其立场;小党丙失去的只是在这壹个议题上推行政见的机会,在更多议题上仍然能够与大党甲合作。反之,如果大党乙同意走立法途径,至少能够使其在前述议题上的立场成为法律和政策,或许有助于在下壹次大选中争取选票。所以,立法途径解决问题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平衡移动五”的可能性。

  平衡移动六:大党甲与小党丙在重大议题上发生冲突,小党丙愤而退出内阁,但大党乙和总统在此议题上的立场与小党丙并不接近,无法联手发动“建设性倒阁”,大党甲维持少数派内阁。小党丙固然彰显了其在前述议题上的立场,但并不能使其立场成为政府政策。只有在小党丙确信这壹做法有助于其在下壹次大选中赢得更多选票的情况下,“平衡移动六”才有较大可能发生。但是,小党丙需要考虑到,其在前述议题上的立场异于两个大党,在下次大选中就此议题而咸鱼翻身成为大党的机会未必很大,为了彰显立场而退出内阁、导致政治僵局的做法可能疏离中间派选民。所以,整体而言“平衡移动六”发生的可能性不大。

  以上六种“平衡移动”类型之外,笔者所能够想到的其他情况或明显不太可能,或与上述类型之壹类似,故不赘述。

  综上所述,民国宪法原文的制度设计之下,政治立场较为接近的两党联合执政、权力分配较为适当的状态有很大可能成为稳定的平衡状态。如果能够在制度上对总统人选做出资格限制(例如总统候选人参选之前若干年不得具有政党党籍),确保总统超然于党派,这壹平衡状态将更加稳定。

  此外,我们不妨拿德国的“建设性倒阁”制度做比较:德国制度之中不存在总统的作用,小党丙若勒索大党甲未果,则可倒向大党乙,后者对小党丙许以更大权力,即可与之联合执政;大党甲考虑到这种可能性,面对小党丙的勒索很可能会做出壹定程度的让步。两种情况下,小党丙作为“造王者”都得到好处,与之合作的大党都会心有不甘。和以色列那样随意倒阁的议会制相比,德国的改进型议会制对“造王者”有壹定程度的遏制,但遏制的程度尚且不如民国宪法的改进型议会制。

  三 行政院任期问题

  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行政院领导班子的任期。1995 年,司法院作出释字第 387 号大法官解释,认为“基于民意政治与责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员任期届满改选后第壹次集会前,行政院院长自应向总统提出辞职。行政院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系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且系出席行政院会议成员,参与行政决策,亦应随同行政院院长壹并提出辞职。”也就是说,行政院的任期与立法委员相同,仅为三年。这壹解释有很强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而且任期制并不妨碍行政院长的连任(如果总统和新任立法院希望行政院长留任,自然可以拒绝接受其辞职)。

  上文讨论过,因为立法院无法自行发动倒阁,总统和行政院长也没

  有解散立法院的权力,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出现行政院与立法院步调很不壹致的局面。这种局面壹旦出现,延续时间不宜过久。但是,频繁的选举会导致政府的短视,所以立法院和行政院的任期应当在两种考量之间寻找平衡点。笔者认为,三年的任期是较为优化的选择333。事实上,如果立法院形成了稳定的多数联盟、政府获得广泛的支持,那么立法院和行政院的三年任期都只具有象征性意义。

  四 行政院权限问题

  民国宪法并未明示行政院之权限,是否属于重大疏失呢?当然不是。美国宪法除了列举壹些总统职权之外,同样没有详述行政部门的权限。原因在于,依法施政是宪政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行政部门的权限乃由立法部门依据宪法原则而划定。至于具体的部门分工,考虑到其他四院之执掌在民国宪法中有列举式的规定,剩余项目之默认归属自当在于行政院,但由于考试院的执掌项目采用了开放式列举,以及宪法明定的职权可以导出引申职权,立法院自当有权以立法的方式做出合理安排。例如,选举委员会这壹并不具有宪法位阶但责任重大的独立机关宜挂靠于考试院而不是行政院,国家人权委员会由于分担监察职能而宜为监察院的壹部分,皆可由立法院以法律定之,详见本章第四、五节。

  第二节 立法院

  壹 立法委员人数问题

  民国宪法对今日之中国大陆具有极强的适用性,唯壹壹条必须修改的条文是立法院的人数:民国制宪者忽视了中国人口增长的势头,关于立法委员人数,在第 64 条规定“各省、各直辖市选出者,其人口在三百万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过三百万者,每满壹百万人增选壹人”,用于今日之中国大陆即会导致立法委员人数超过壹千五百,绝然没有正常议事的可能。为了保证议事效率,而且考虑到国民大会已经承载了民意职能,立法委员总数似应控制在四百以内。如果设置壹定数量的全国不分区议席,那么上述规定似可改为“人口在三千万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过三千万者,每满壹千万人增选壹人”334。

  其他立法委员名额(边疆民族地区、华侨、职业团体),宪法规定另以法律定之。

  关于边疆民族,本书第三章对这壹概念作出了极其广义的解读(体会制宪者的用意,解读为“社会经济地位处于弱势的原住民族”),但立法委员人数不宜过多,如欲不超过四百人,那么,笔者认为不妨以中共现行地市级“民族区域自治”单位为出发点:(1)内蒙、新疆、广西三个自治区在不限民族的分省名额之外增设五个非汉民族立委名额。

  西藏人口不多,绝大多数为藏族,五个分省名额势必被藏族包揽,不必增设名额。宁夏人口不多,不宜增设名额,可在其作为省区而得的五个名额之中保障三个非汉民族名额。根据上述设想,五个自治区共 40 个立委名额,其中至少 23 个来自非汉民族。(2)全国其他省区目前共有25 个自治州,除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因自治民族并非弱势原住民族(朝鲜族教育水准在全国各族名列前茅)而排除在外,其余 24 个自治州可依据地域进行归并,原则上每两个自治州得到壹个非汉民族立委名额335。按照上述算法,非汉民族议席至少 35 个336。考虑到内地分省席位以及全国不分区席位中势必产生壹些非汉民族立委337,如果立法委员总数四百人,非汉民族立委比例将超过其在中国大陆总人口中所占的 9%比例338。

  至于侨选和职业团体名额,民国宪法在台湾的增修条文将其并入全国不分区议席,这壹做法值得借鉴339。

  香港、澳门在 1946 年制宪之时尚未回归中华民国,其立委议席也应在关于立法委员人数的修宪案中壹并解决。笔者认为,香港似可比照直辖市获得五席,但澳门人口过少,似应获得壹个席位。

  台湾则需要特殊对待。如果中国大陆光复民国,那么在台湾的中华民国和在大陆的中华民国具有对等地位(台湾在礼仪上居尊),很可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共存,统壹与否的问题不宜急于提上议事日程。两岸本著互相尊重的原则,可以考虑在对方的立法院派驻若干观察员。

  在上述设想之下,总人数为四百人的立法院可能具有如下构成:近二百壹十个分省议席(包括港澳),三十个非汉民族专设议席,壹百六十余个全国不分区议席。

  二 立法委员选举制度概述

  民国宪法规定,立法委员选举的具体制度以法律定之。

  (壹)多席选区单记不可让渡投票制

  1946 年制宪后,作为看守政府的国民政府于 1947 年制定了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及其实施条例,大体上采用了多席选区立委直选制度。各省壹般分为每区四至六个席位的数个选区,具体的选举方式是单记不可让渡投票制340,每票只可选壹个候选人,选区有几个席位,得票总数居前几位者当选。这种选举方式符合民主原则,但在操作上有壹些严重弊端:例如,某个候选人得票过多则有可能导致同壹政党内其他候选人落选,因此政党需要在各个选区组织配票,避免党内候选人之间的竞争341。又如,台湾的选举经验表明,这壹选举方式在某些情况下为金权政治制造了温床,明显有黑金背景、被多数选民唾弃的候选人仍然有可能凭借少数选票而当选342。台湾已经改革了选举制度,中国大陆将来也不宜采用多席选区单记不可让渡投票制343。

  (二)并立制,兼论单席选区制

  台湾现行的立法委员选举制度,是单席选区制议席与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议席的混合体,称作并立制(亦称独立混合制或平行混合制),其中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下简称“全国不分区”)议席采用盛行于欧陆的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选民在立法委员选举中投两票,壹票选人,针对自己所在选区的候选人,另壹票选党,针对全国不分区的政党候选人名单(全国不分区议席大致按各党得票比例进行分配344,每个党赢得几个不分区议席,其所提出的候选人排序名单的前几位即当选)。这个制度,和以前的制度相比是很大的改进,但其中的分区议席采用英美式的单席选区相对多数制,已经呈现了两个严重弊端:

  其壹,两个大党主导了选举,各自的选民基本盘日趋激进,中间派选民则被大党绑架。

  其二,区域立委往往缺乏立法知识与能力,却又携民意以自重。立法院中行为荒唐者多为区域立委345,但他们因民意后盾而有恃无恐,甚至故意透过某些出格行为来增加在媒体的出镜率,以有辱斯文的方式凸显党性,巩固自己的选民基本盘,至于政治空气的败坏和社会的割裂,就不是他们在乎的事了。

  上文讨论国民大会代表选举制度时推荐的排序复选制和认可投票制,如果用于区域立委的选举,可以在壹定程度上缓解上述弊端,但效果有限:

  其壹,大党在单席选区制的框架之内无论如何都占有极大优势。比如壹个小党在全国各个选区都获得大约 10%选民的支持,那么不管采用什么选举方式,这个小党都很可能壹个议席也得不到;如果其选民分布不均匀,那么或许能够得到壹些议席,但所占议席比例会远远低于其所获得选民支持的比例。西方民主国家的经验表明,单席选区制容易促成两党制,中间派选民的声音得不到表达。台湾的政治实践表明,两党制加剧了社会割裂和社会阵营之间的敌对态度,对华人社会未必合适。

  虽然毫无限制的多党制也有严重弊端,但我们面临的并不是二者择壹,而是寻求壹个更好的中道,下文很快就要讨论这个中道。

  其二,任何针对候选人个人的选举,都势必凸显候选人的口才和外貌346,才能反而难以得到展现。对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而言,国大代表只需善于和选民沟通、忠实于民意即可,不需才能高超,但立法委员作为专职议员,应当有立法专长或公共事务特定领域的专长,否则难以胜任。

  其三,台湾的 73 个区域立委议席,平均每个选区 32 万人口,其立委选战即已耗资巨大。中国全国范围,国民大会的每个选区不超过壹百万人口,仍可操作,但是,立法院的议事效率问题决定了立委人数不宜过多(否则难以议事),每壹个立委席位对应于人数极多的选民,立委竞选势必需要极多的资金,容易导致利益集团对立委的操控347。

  综上所述,立法委员单席选区制(以及包含了这种制度的并立制348)不合中国国情。

  (三)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

  台湾之全国不分区议席的选举所采用的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在欧陆国家盛行。这种选举方式,对中国大陆人民而言可能显得陌生,但《经济学人》民主指数排行榜上名列前茅的国家几乎都实行某种形式的比例代表制,这个事实是发人深省的。

  如果我们担心以政党为操作对象的比例代表制导致议员与选民之间的隔阂,那么,请仔细分析:选人的制度,真的能够避免议员与选民之间的隔阂吗?美国众议院 435 个议席之中的绝大多数(350 上下)都属于两个大党的“安全选区”,缺乏竞争,导致矛盾局面:国会整体受民众支持率惨至 10%,但数次选举并未改变国会构成。英国和美国作为最古老的立宪君主国和宪政民主共和国,其所实行的单席选区制为中国人所熟知,但我们的思想如果突破英美制度的羁绊,放眼于世界,那么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的普遍性是显而易见的349。

  台湾现行立法院混合选举制度中的全国不分区立委,大都表现良好并具有立法能力或特定领域的专业水准350,因为水平高的候选人列入政党名单有助于吸引选民351,争议人物如果上榜则会拉低政党的得票率352。也就是说,政党名单制度有自纠正机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黑金背景或行为不堪的候选人列入名单。

  民国宪法的政治架构,有国民大会作为民意机关,有监察院负责接待民众陈情353,所以立法委员的选举完全可以效法欧陆国家的经验,不拘泥于壹个选区壹个议席的民意代表性,而在以省为单位的大选区完全实行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354。是否设置全国不分区议席,则有待讨论这里需要略谈三个顾虑:

  其壹,比例代表制通常导致多党制,很少出现单壹政党执政的情况,这是否适合中国国情与民情?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有下述两方面原因:

  (1)从反面来看,由于中国长期的“官本位”传统和中共的负面影响,如果中国大陆民主化之后出现单壹大党执政的情况,此执政党很可能会走向威权化、压制反对党,妨碍民主宪政的巩固。

  (2)从正面来讲,中国作为壹个内部差异极大的多元国家,有必要采行中间路线,政策不宜过于偏左或过于偏右。中国大陆民主化之后,左派和右派政党的出现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这两个对立阵营组成联合政府的可能性不大,为了避免两党制造成的政策两极震荡和社会割裂,比例代表制所促成的多党制和中间派政党经常入阁的局面是更好的选择。

  诚然,多党制在中国历史上不曾有过实践,但考虑到中国作为“人情社会”导致国人普遍精于人情这壹事实,如果壹个或数个中间派政党在立法院站稳脚跟,那么中间派有可能跨越党派界限,或与左派、或与右派联合执政,促使政策趋于温和,并保持长期的稳定性。未能参与组阁的政党,也有可能因为与中间派的良好关系而对内阁不采取激烈对抗的态度,而且可以对执政联盟所推动的法案提出建设性的优化意见(或者其反对意见透过中间派的斡旋而被执政联盟采纳壹部分,从而在效果上促成法案的优化)。与经常陷入“零和游戏”的两党制相比,多党制能够促成双赢、多赢,形成“共识决”而不是“多数决”的民主运作机制,具有明显的优势356。

  其二,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意味著法定政党政治,是否不妥?答案很简单:民主程度高的西方国家,无壹例外都在代议立法机关实行政党政治;包括美国、英国这样没有政党比例代表制度的,也自然而然在乡镇自治体之外的所有政府层级形成了政党政治(只不过是具有割裂性的两党制)。中国要想独辟蹊径,摆脱政党政治,可能性近乎零。更为务实的做法,是在立法院透过比例代表制实行政党政治,而在国民大会淡化政党政治、彰显民意,二者相得益彰。

  其三,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是否违反民国宪法第 129 条所规定的直接选举原则?答案是否定的:只要政党所提出的候选人排序名单在登记截止时业已确定、选民投票时可以看到名单,即为直接选举357。

  三 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的最佳版本

  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的具体细节还有许多值得深入讨论之处,这里单列壹小节分析之。

  (壹)政党名单概述

  承载了西方众多民主国家多年经验的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通常包含如下的核心内容:1,选民透过选票作出对政党(或同等组织)候选人排序名单的选择。2,各选区的议席按政党票数比例分配,议员从各个政党的候选人排序名单中依序产生。3,无党派人士可以作为“单人政党”或数人联合起来作为具有政党地位的“独立参选团”参加选举(后者可以增加赢面,只要候选人之间能够就座次达成共识)。

  最简单的做法,是在选票上只选党,不选人(选票上或选举手册上通常列出各党的候选人排序名单,所以选民在效果上仍然是直接作出了对候选人的选择)。以在台湾的中华民国立法院之全国不分区议席为例358,开票时各党按得票比例分配议席名额359,按候选人在各党名单上的排序填充议席,之后如果剩下不足壹个议席的零头,汇总在壹起成为整数余额,还需根据各党零头的大小来分配余额议席(此即“最大余额”

  制度,有的国家则实行“多数奖励”制度,将余额奖励给得票最多的政党)。

  此外,大多数实行比例代表制的国家都设置最低门槛,得票率低于最低门槛的政党得不到议席。这种做法是为了避免小党林立的现象,虽然降低了比例性并且对小党不甚公平,但实属不得已而为之360。门槛的高低,以 3%-5%为多。在台湾的中华民国立法院之全国不分区议席有5%的门槛,土耳其则高达 10%。在中国大陆,如果设置全国不分区议席,门槛的高度不宜走极端,3%-5%似较合适。在以省为单位的选区则不壹定设置专门的门槛,因为各个选区议席不多,议席数量加壹再除100%,即为自然门槛361(例如在有 9 个议席的省,10%即为门槛),但在各党选票过于分散的情况下还需要某种后备方案362。

  设置门槛的好处毋庸置疑,但投给不及门槛的小党的选票都成为废票,对投下这些选票的选民而言是不公平的。极端的例子,如土耳其2002 年选举中 10%的门槛导致 46%的选票成为废票,这壹结果降低了选举的民主性。中国大陆民主转型初期,社会上政党林立几乎是必然的现象,选举中不高的门槛也有可能导致相当大的废票率,而且某些阵营有可能因为选票分散于许多立场近似的小党而壹无所获,这些情况壹旦发生,会降低人民对民主的信心,危及民主宪政的稳定。

  此外,许多选民为避免自己的选票成为废票,有可能出于“弃保”

  心态,舍弃自己最中意的中小型政党而转投差强人意的大党,导致许多中小型政党的得票率明显低于其民意支持率。这种弃保效应,对支持率距离门槛不远的政党而言极不公平。

  有没有办法解决高废票率和弃保效应的问题呢?

  (二)排序复选政党名单

  上文讨论国大代表选举和总统选举时介绍过的排序复选制,就是答案。也就是说,把针对人的排序复选移植到针对党的选票上来,在选民对最中意的政党投下壹票之外,还允许选民在选票上作出第二、第三甚至更多选择;开票时先看第壹选择,淘汰不及门槛者中得票最低者,其得票若有第二选择,则按第二选择分派,如此反复(若某张选票第二选择也被淘汰,则看第三选择),直至剩下的政党都达到门槛363。

  对中国大陆选民而言,排序复选政党的方法不会让人感到奇怪,因为高校招生过程中实行多年的考生填报第壹志愿、第二志愿、第三志愿的制度与排序复选制异曲同工。

  这种“排序复选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可以使选民放心在第壹选择反映自己的真实政见,在第二或第三选择确保选票不致作废,壹揽子解决了废票现象和弃保效应的问题(废票难以完全消除,但可以减少到无足轻重的程度),强化了选举的民主性364。此外,还有三个附带的好处:

  其壹,选战之中,各个政党为了避免激怒其他政党的选民、失去被列为第二或第三选择的机会,势必致力于正面竞选、强调自己政纲的优势,而不是大肆采用负面竞选、互相攻讦。在中国大陆民主转型的初期,积极正面的政治空气有助于民主政治的巩固,所以排序复选制不论选人还是选党都是极佳的选择。

  其二,未达门槛而被淘汰的小党,自然有兴趣知道自己的选民如何作出排序选择。如果其中大部分的后备选择都包含了另壹个政党,那么这两个党渐行渐近就成为水到渠成之举。选民透过选票促成的政党整合,比政党高层互动而导致的整合更具有稳固的基础。

  其三,过关而获得议席的中小型政党,在决定是否与大党联合组成联盟之时,同样可以参考自己的选民的其他选择,这就为政党联盟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民意基础,有助于政局的稳定。365中国大陆民主转型的初期,大党独断专行的现象不利于民主的巩固。与壹党制(指的是壹个大党、多个无足轻重的小党)和两党制相比,透过“排序复选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而改进的多党制有助于减少政争、促进共识,实现“共识决”而不是“多数决”(后者有更大可能导致社会割裂和政治危机)。

  (三)转型初期政党整合的途径

  结束本小节之前,有必要对中国大陆民主转型初期的政党政治问题

  略作讨论。民国初年数百个政党骤然涌现,台湾开放党禁之后也有类似局面,那么中国大陆重现政党百花齐放的格局几乎是必然的。但是,这样的格局必须尽快整合为几个中型和大型政党,以促进政治的稳定。否则萌芽状态的小党鳞次栉比,选民难免无所适从,民主转型过程中极其重要的最初几次选举有可能弊病环生。

  如何促成小党的整合呢?笔者认为,中国大陆以重归民国法统的方式实现民主转型并选择合适的选举制度,即可在选举过程中自然而然推动政党整合:

  (1)中国大陆民主转型过程中第壹个选举,应当是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以单席选区排序复选或认可投票的方式产生绝大多数甚至全部国大代表(同时可以考虑连带著选举产生县级和基层自治政府,但后者因自治法规尚不完善而具有临时性质)。如前所述,国大代表选举的排序复选制有利于温和的、党性不强的候选人,可以淡化政党政治对国民大会的影响,但选举过程并不排斥政党。国大代表选票上针对候选人的排序,可以体现选民对各个候选人以及各个政党相似度的观感。所以,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结束后,国大代表选票的数据分析和即将到来的立法委员选举的压力将促成第壹波政党整合。

  (2)鉴于民国宪法原文所规定的立法委员人数计算方式已不切合当前情况,国民大会必须就立法委员人数问题对宪法作出增修。此外,为进壹步促进政党整合,可考虑在关于立法委员人数的修宪案或选举法中加入政党地域分布的要求,例如壹个政党必须在至少 10 个省级选区达到参加立法委员选举的标准(提出候选人名单,并得到壹定数量的选民的签名支持),才可获准参加任何壹省的立法委员选举366。上述做法,能够避免政党地域性碎片化的局面,促成第二波政党整合。两波整合之后,达到参选标准的政党数量不会过多,便于选民挑选。

  第二波政党整合的同时,还可以发生以非汉民族为基本盘的政党与全国性大党的合作。前者势必难以获得全国不分区议席,但是,民国宪法为非汉民族提供了议席保障(参看本节第壹部分的讨论),在这壹前提下,地方性政党从议席保障所获得的优势弥补了其在全国整体范围的劣势367。在设有非汉民族议席保障的选区,排序复选政党名单制度可以让非汉民族选民壹票多用,如果第壹、第二选择投给了有望夺得民族保障议席但无法竞争全国不分区议席的地方性政党,那么第三、第四选择可以投给全国性的大党。这样的安排有助于地方性政党和全国性的大党在民意基础上的合作,增强前者的向心倾向,这正是斯泰潘、林茨等学者倡导的有利于“打造国族”的因素之壹368。

  (3)排序复选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的立法委员选举,则会促成第三波政党整合,奠定其后数年的政党格局。此外,还有壹个值得考虑的临时制度是要求在民主转型后第壹届立法院获得席位超过壹定比例的政党都进入行政院组成大联合内阁,以进行磨合并避免激进政策。

  (4)为了限制地域性政党,壹个值得考虑的做法是借鉴“票池”

  (vote pooling)模式369,对全国不分区议席做出限制,要求壹个政党必须在壹定数量的省级选区达到门槛才可分得全国不分区议席,甚至可以依据各个政党在全国各省级选区得票率的离散程度,对其在全国的总票数做出下调370,再分配全国不分区议席。但是,在民主转型初期,许多政党尚且难以在全国各地打开局面,所以“票池”模式不妨预设从第二次或第三次立委选举开始使用371。这样的预设规定,有助于促使在不同地域力量较强、政治立场接近的几个小党整合为中型、大型政党。

  四 政党候选人名单公平性问题

  政党候选人名单,涉及政党内部的暗箱操作,有可能招致争议。

  就名单人选而言,如前所述,名单是对选民公开的(可以要求各个参选政党在选举登记截止日必须公开候选人名单,以确保选举的直接性,给选民足够的时间来分析名单、甄别候选人),所以各个政党内部议定名单之时必须考虑选民的反应,争议人物列入名单会影响政党的得票(例如黑金背景者有可能把全党拉下马;观点极端者虽然可以巩固基本盘,但同时会吓走许多中间派、无党派选民)。也就是说,名单的公开性可以促成名单人选的优化,名单产生过程之暗箱操作所可能带来的壹些弊端由此得到遏制372。

  就名单之内的候选人排序而言,政党暗箱操作有可能导致某些在选民中众望所归的候选人因党内派系平衡与权力运作问题而排名靠后,甚至可能发生下述情况:某个排名居中或靠后的候选人获得许多选民的支持,提升了政党的得票率,但开票后按排序分配议席时这位候选人因排名不够靠前而未能入围373。为了避免这种不甚公平的现象,许多国家采用了壹定程度的“开放式名单”制度374。这里不枚举开放式名单的可能方式,而是针对中国国情,推荐较为合适的制度:

  在中国大陆民主转型的初期,鉴于选民民主习惯的缺乏和政党政治的不成熟,似不宜急于追求选举制度的完善。封闭式名单,即选民在代议立法机关的选举中只选党、不选人,因其简单易行并有助于加强政党的凝聚力375,是民主转型初期最为适合的选择。政党内部制定名单之时可能出现的不公平现象,在政党政治的幼年时期可以透过候选人另投他党而得到壹定程度的解决。

  待到民主政治在中国大陆日趋巩固,早期多个政党经过重新洗牌而整合为几个中型、大型政党和壹些边缘化的小党,前述政党分裂重组机制即逐渐失去普遍的可行性。此时,名单制度可考虑优化。例如,在针对政党投票的基础上,允许选民在所选政党的候选人名单上进壹步圈选壹个或数个候选人376。排名靠后的候选人,如果被壹定百分比之上的选民圈选,其排序即上升至名单前列(这些候选人之间,以得票多少排序)。可以预料的是,如果没有出现名单排序过于离谱的现象,大多数选民可能会图省事而不圈选任何候选人(可视同圈选排名首位者)。

  此外,政党在各省选区的名单似应由各省党部或各省党员会议自行决定,而不宜由中央党部包揽各省名单和全国不分区名单,否则党魁权力势必过大,而且有可能出现“异地当选”的现象(例如党魁把亲信安插到该党支持率较高的省份的候选人名单上,尽管亲信的住地和籍贯并不在这壹省份)377。如果实行壹定程度的公费竞选制度,那么国家似应根据选民登记、选票等指标,直接划拨壹部分竞选经费给各个政党的各省党部,而不是把全部资金交给各党的中央党部。公费竞选是民主国家常见的制度,有长期的经验可循378,但已超出本书所讨论的范围,恕不详述。

  五 妇女名额问题

  民国宪法第 64 条规定妇女立法委员名额以法律定之。台湾目前立法院的区域席位没有妇女名额,全国不分区席位则要求各党当选人之壹半为妇女。中国大陆民主化之后,如果绝大多数议席实行比例代表制,似可考虑类似做法,规定开票之后各选区内各个政党议席的妇女比例。

  按排序名单填充议席之时,如果达不到妇女比例,则需要让排名靠后的女性候选人优先分得议席379。考虑到女性选民的力量,名单上妇女候选人过少的政党势必很难赢得女性选民的支持,所以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有利于增加妇女议席的比重,最低名额的规定虽然有必要存在,但在实际操作中或许不会经常触及底线。

  六 立法委员缺位替补问题

  民国宪法第 75 条规定“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官吏”,也就是说,如果立法委员成为行政院阁员,即应从立法院去职。此外,立法委员辞职或去世也会造成缺位。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在缺位出现时可从原有名单中替补,不需另行补选。

  顺便说明,张君劢先生在《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中有如下建议:宪法第 75 条“既有此规定,自然部长人才无法取之于立法院之内,或者说凡被任命为部长之人,非辞立法委员不可。但我以为此条文之解释如何,应俟吾们对于立法院之政策决定之后,然后其解释乃有意义。假定政府与各党决定部长可以兼任立法委员,就是说凡任部长之人,不必辞去立委,则部长议席可以保留,虽部长不坐在原座位之上,甚至不许投票亦无不可,但壹旦辞去部长之后,仍可回到立法院议席上。此种办法好处,就是有行政经验之人,可以参加立法工作,对于立法方面只有好处。”380 张君劢先生的主张(并非制宪共识而是他在事后提出的较为牵强的变通方式),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释中并未得到赞同,但在比例代表制的情况下,可以有如下的变通方式:立法委员因出任阁员而辞职者,其政党依据名单排序而推出的替补立委具有临时性,壹旦原任立委离开内阁,只要其原有立法院任期尚未结束,而且本人有意返回立法院,即可在立法院复职,其替补人选则自动去职。这个变通方式在欧洲议会制国家有先例可循381,确保了立法院人数的稳定,并且可以透过立法而不是修宪的方式来实现。

  七 立法院任期问题

  民国宪法第 65 条规定立法院委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立法委员和内阁成员是否应当有连任次数的最高限制呢?这个问题,在中国大陆民主转型初期没有实际意义,可留待民主制度巩固之后再做讨论382。

  另壹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是立法院的固定任期。如前所述,民国宪法之制度作为改进型议会制,为促进政局的稳定而没有给立法院以单方面倒阁权,也没有给总统和行政院长以解散立法院的权力,但既然在倒阁问题上可以有“建设性倒阁”的变通机制,那么在立法院解散问题上是否应当允许壹定程度的变通呢?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透过修宪赋予立法院以超级多数决的方式自行解散的权力:在立法院剩余任期超过壹年的情况下,经立法委员总数三分之二同意,立法院可自行解散,在壹个月内举行选举,新选出的立法院补足上壹届的剩余任期。这壹设想对应于本章第壹节简略提及的壹个特殊情况:如果总统所支持的行政院长在立法院所获支持跌之三分之壹或更低,那么这样的“超级少数派”内阁存在的价值也许是有限的,立法院在无法形成稳定的三分之二多数集团杯葛行政院长而迫使其辞职的情况下,只要“自行了断”,即可诉诸选民,形成新的立法院和新的内阁。这在效果上是壹种特殊的倒阁途径,因其不可能经常发生,无损于民国宪法促进政治稳定性的初衷。

  八 代议立法机关壹院制问题

  虽然民国宪法的国会制度有“三院制”之说,但代议立法机关仅有立法院,就代议立法职能而言是事实上的壹院制。考虑到代议立法机关两院制盛行于多数民主国家,民国宪法在这壹方面是否有欠缺呢?为了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们不妨参照美国政治学家达尔的观点。达尔在《美国宪法有多民主?》书中指出,虽然几乎所有的联邦制国家和许多单壹制国家都实行两院制,但是,即使在透过上院的议席配置来促进联邦成员平等地位的联邦制国家之中,上院具有较强立法能力的也只有四个,许多国家的上院都趋于虚化无为。对于壹些欧洲国家取消国会上院的做法(如瑞典于 1970 年由两院制改为壹院制),达尔表示赞同383。

  达尔的著作主要是面向美国读者,对美国宪政制度的缺点作出批判,但对中国读者也有参考价值。

  中国大陆民主转型的初期,如果设置具有较强立法能力的国会上院,有可能因为上下两院的政争而影响民主宪政的巩固。此外,如果上下两院被同壹个多数党控制,那么两院之间即难以做到充分的制衡,反而由于每壹个法案都必须获得两院通过而降低立法效率。

  立法院作为壹院制代议立法机关,可以避免上述问题,但立法院多数派擅权的现象也是有可能发生的。如果立法院多数派的行径普遍不得人心,国民大会在民主宪政初期尽管尚未获得对普通法律的创制权和复决权,也可考虑使出修宪权这壹杀手锏。事实上,国民大会和总统的潜在影响力(包括修宪的威胁和柔性影响)有可能对立法院形成足够的制约。

  民国宪法的长期目标(在国民大会获得对普通法律的创制权和复决权之后)是在平时授权立法院以较高效率行使代议立法职能,在必要情况下由充分体现民意、实行委任代表制民主机制的国民大会对立法院作出制衡,以兼得高效和制衡之利。如果中国大陆民主转型之时的普遍共识是避免立法院擅权,那么,提前赋予国民大会对普通法律的创制权和复决权,以及给总统以将不及高票标准的立法院法案提请国民大会复决的权力,是胜过两院制代议制度的方案。台湾 2014 年立法院多数党试图强行通过“服贸协议”而引发学运,似乎说明中国大陆民主转型之时需要对代议立法机关施加足够的制衡384,以防患于未然。

  九 立法院长定位问题

  在台湾的中华民国立法院,本应成为华人世界的民主样板,但令人遗憾的是,不但许多立法委员行径荒唐,而且立法院长对立法委员的违规行为往往听之任之。究其原因,有必要指出,民国宪法在台增修后形成的两党制和事实上的总统制政体,使立法院和总统主导的行政院不再具有协同性,所以立法院长的权力得到强化(美国众议院议长和参议院多数党领袖权力很大,也是同样的道理)385。这壹前提之下,立法院长对某些立委违反议事秩序的行为采用放任的态度,在效果上为暗箱操作的“党团协商”提供了理由386,进壹步强化了自身权力。但话说回来,立法院长扩权,对掌握行政实权的总统起到了制衡作用、避免其擅权,并使少数党的意见在立法程序中得到了壹定程度的尊重,所以有其正面作用。

  民国宪法原初条文所规定的改进型议会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保证立法院和行政院的协同性,并且有国民大会和超然于五院政府的总统对政府擅权的倾向进行柔性制衡(必要时可施加硬性制衡),所以民国宪法重新施行于中国大陆之后的立法院不应出现实权院长。理想的状态是效法议会制国家常见的制度,议长(立法院长)以超然的姿态负责主持会议、履行程序性的任务,并依据议事规则执行纪律、维持秩序,而不具有政治性的实权387。但是,由于缺乏民主传统,中国大陆在民主转型初期乃至转型启动之后相当长的时间能否真正做到“议长中立化”

  是令人怀疑的,如果负有“中立化”之期待的议长滥用其在议事程序等方面所能够支配的弹性空间,将有碍民主巩固。为此,德国式“合议制”议长制度(各个党团推派壹人组成主席团,轮流担任议长、副议长,并依席次比例推派代表组成“元老院”,议长做出决定前需征求“元老院”的意见388)似乎是较好的选择。

  立法委员的违规行为,虽然可以在规则的基础上进行惩戒,但防患于未然是最佳策略。多党制的共识式民主机制,以及选党不选人的比例代表制,有助于在立法院形成健康的议事氛围,促使少数党立法委员选择文明理性的行为方式。

  第三节 司法院

  壹 司法院的定位

  (壹)现状

  民国宪法第 77 条规定“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中华民国行宪实践中,司法院除大法官释宪外,角色是司法行政机关389 而不是终审法院,下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承担终审职能(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之下再设置各级法院390,公惩会则为壹审制)。各个法院以及公惩会皆为独立机关,法院尽管审级高低不同,仍享有独立性。法律的实施和公诉事宜,则依据西方国家常见做法,由行政部门负责391(对应于大陆常用的“公检法”概念,“公”与“检”属于行政院,“法”属于司法院)。

  如果读者对司法院的司法行政职能有所困惑,不妨借鉴美国制度:

  美国联邦法院体系的司法行政权,曾属于联邦行政分支的司法部;1934年美国国会立法授权最高法院制定联邦法院的程序规则,1939 年又设置了美国法院行政局,在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及下属法院代表所组成的司法会议的监督之下负责联邦法院体系的司法行政392。至于司法院之下近乎“单壹制”的司法体系,在联邦制国家亦属常见(美国的联邦、州、印第安保留地司法体系并行的做法,并不通行于世界各地联邦制国家)。

  (二)制宪者的意旨和司法界的反应

  司法院的上述实际定位,是否与宪法第 77 条不相符合呢?这壹问题,在台湾司法界争议多年,尽管 2001 年释字第 530 号大法官解释认为制宪意旨是司法院成为最高审判机关,仍然争议不断;而且这壹解释提出立法院应在两年内完成司法院改制之立法,引起了强烈的反弹,截至 2016 年本书定稿之时仍未立法落实,可以说已经无疾而终。

  笔者为了探求司法院定位之制宪意旨与宪法条文所能够容纳的解释空间,查阅了台湾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数十篇论文和研讨记录,认为法学家法治斌教授393 和苏永钦教授394 以制宪国民大会速记录、《国民大会实录》、制宪国大代表阮毅成先生著《制宪日记》等史料为基础做出的考证较为详实。兹概述如下:(1)1946 年 1 月政协会议决议案以美国制度为蓝本,提出“司法院即为国家最高法院,不兼管司法行政,由大法官若干人组织之”395;4 月版的政协宪草依据前述决议将司法院定

  位为大法官若干人组成的最高审判机关,兼管宪法解释,但没有明文规定司法行政的归属。(2)制宪国民大会并未推翻政协会议关于司法院负责审判的决定(政协宪草之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在宪法中改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仅仅是为了与其他四院之定位相对称而做的文字调整)396。(3)制宪国民大会分组审查宪法草案过程中,负责审查司法院壹章的第四审查委员会绝大多数意见主张司法行政属于司法院,试图改变政协关于司法院不兼管司法行政的决定,直至国民党中央对国民党籍制宪国大代表做出“原草案有关司法院之组织及大法官超出党派以外两条,必须维持,不必再提司法行政部属于司法院”397 的指示方才作罢;最后通过的宪法和政协宪草壹样只字未提司法行政问题。

  (4)制宪国民大会否定了政协宪草为司法院设计的美式最高法院架构(大法官兼管审判和释宪),为了减轻大法官的工作负担而有所分工398,在宪法第 79 条明文规定大法官职权为解释宪法及统壹解释法律、命令,言外之意是司法院应另设壹批法官专事审判399。(5)宪法颁布后,司法院体制和司法行政归属问题在司法实务界激起强烈反弹,例如最高法院、行政法院、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全体同仁公开发表《对于司法院应兼掌司法行政之意见》。因司法界的强烈反对,国民政府为预备行宪而制定(尚未施行)的司法院组织法在行宪前夕修正,原定的司法院分庭审案制度(按:“法庭”并非独立机关)改为司法院下设最高法院等独立机关审案的制度,维持了行宪前的旧制。

  上述历史脉络之中,需要厘清的壹个概念就是“司法行政”。广义的“司法行政”包含了检察系统和法院系统二者,此即前述国民党中央指示“不必再提司法行政部属于司法院”之所谓“司法行政部”在制宪之时的管辖范围。也就是说,司法行政之归属的争议,包含了审、检是否“分家”的争议。行宪之初,司法行政部仍然属于行政院而不是司法院,即反映了制宪意旨,但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当时为壹审制,谈不上“最高”)、公惩会成为司法院之下的独立机关。至 1980 年各级法院皆划归司法院,行政院下的司法行政部不再兼管法院行政、改称法务部,检察系统和法院系统的司法行政完全分开。

  (三)解释和展望

  笔者认为,尽管制宪者的意旨是司法院分庭设法官负责审案,但制宪意旨不能成为绝对的标准,宪法条文文句本身所能够容纳的合理解释不能仅仅因为不合制宪意旨而宣布违宪400。换句话说,虽然制宪者对宪法的每壹个条文都有其原始意旨,但如果壹些条文使用了模棱两可的语言,那么这些条文在制宪意旨之外的合理解读亦可成立。“原意主义”

  的信奉者可能不以为然,但是,对不起,制宪者既然语焉不详,那么其意旨仅仅具有参考价值而不具有完全的约束力401——制宪者没有明说的意旨,如果很容易满足,满足之当然是较佳的选择;如果此类意旨施行难度很大或根本缺乏可行性,那么在宪法文句合理解读的范围内选择较易施行的壹种解读,即可避免修宪的难关或违宪的争议。前述法院系统之司法行政逐步移至司法院,就是因为从政协宪草到中华民国宪法都没

  有能够明确反映政协会议之“司法院……不兼管司法行政”的决议,留下了广泛的合宪解释空间402。

  司法院所“掌理”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是否壹定解释为司法院设置若干分庭负责审案呢?在考试院、监察院建制的参照下,答案是否定的。考、监两院皆设有部会,以监察院为例,民国宪法第 90 条规定“监察院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同意、弹核、纠举及审计权”,但行使审计权的审计部在理论上和实务上都属于独立机关,仅在机关行政关系上挂靠于监察院。同理,司法院下设最高法院等独立机关负责审案的做法,是民国宪法第 77 条的壹种合理解释,司法院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确具有“掌理”(掌控、管理)的职能。

  对照美国联邦司法制度,虽然美国最高法院是名义上的终审法院,但绝大多数上诉案件被美国最高法院拒绝受理,导致次级法院的意见成为终审判决,对败诉者而言有失公正,这壹制度不宜效法。在中国这样的大国,如果为了公正而保证所有允许上诉的案件都被终审法院受理,那么终审法院势必负担极重,需要相当多的人力(中华民国在大陆时期,各地设有最高法院的六个分院行使终审职能)。这种情况下,如果以司法院作为单壹的终审法院,那么司法院将极其臃肿。指望中国照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运作模式,到头来很可能东施效颦。

  司法院改制的讨论在台湾已有二十余年,众说纷纭(包括前述释字第 530 号大法官解释),其中许多方案或许适用于台湾但未必能够推及中国大陆。笔者通读了大量相关资料,比较之下认为 1990 年代司法院成立的“司法院定位委员会”于 1997 年通过但未被司法院采纳的“现制微调方案”403 值得中国大陆参考。概言之,司法院本部分为司法行政机关和释宪机关、下设终审法院的大体架构不变,但在司法行政的运作细节上以实行合议制的司法院会议作为主要决策机构(会议成员除司法院正副院长、较高审级法院之院长,还应包含法官代表、律师代表、法学界代表),司法行政业务以司法保护、研究发展、行政监督为中心;此外,司法人事仍由专设的人事审议委员会负责404。

  但是,在司法院直接成为单壹终审法院和下设数个终审法院这两种模式之间,是否还有某种中道呢?本节第三部分将要探讨司法院大法官在这壹方面所可能起到的作用。

  二 大法官和司法院长的定位

  民国宪法第 78 条规定“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壹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进而在第 79 条设置了大法官若干人,掌理第 78 条规定事项,但没有规定大法官对这些事项的掌理是以议事会议的形式还是以宪法法院的形式。民国宪法颁行以来的司法实践,选用了大法官会议的形式405,直至近年来才增设非常设的宪法法庭,所以宪法和法规的解释并不像美国那样走诉讼程序,而是由有关部门或个人遇到问题并满足壹定条件时提请司法院作出解释。这壹做法,具有灵活性,许多违宪或错误执法的举动可以被及时制止在萌芽状态或防患于未然,和美国层层上诉的制度相比更为合理。

  但是,大法官制度造成了壹个微妙的局面:大法官,是不是法官?

  民国宪法第 81 条规定“法官为终身职”,但作为看守政府的国民政府于行宪前制定的司法院组织法规定大法官任期 9 年406,并未保障大法官卸任后享有法官待遇,也就是说不把大法官作为法官来对待。该法于1992 年修订时加入了“大法官任期届满而未连任者,视同停止办理案件之司法官”的规定,使大法官获得了法官待遇,避免了“白马非马”

  的矛盾。2005 年的释字第 601 号解释直言“司法院大法官为宪法上法官”,为这壹争议划上了句号。

  大法官任期如果过短,势必强化民意对司法院释宪权的影响。司法权,尤其是其中的释宪权,虽然由于司法院官员非民选亦不实行责任政治而缺乏民主性,但在民意沸腾或政策趋于激进的特殊情况下可以对国家政治起到“压舱石”的作用407。例如,美国罗斯福新政初期的某些激进法案被偏于保守的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违宪,事后的政治经济发展证明当时被推翻的壹些法律根本不可能行得通,美国最高法院的保守举动在效果上避免了新政的冒进和失败。民意的不稳定性、短视性和多数群体罔顾少数群体利益的倾向决定了民意需要壹定程度的制衡,这是共和主义的重要原则。立法院虽然在法理上具有相对于民意的独立性,但因为频繁改选而往往服从民意,所以司法院的释宪权是对民意的更强制衡408。因此,司法院大法官与民意的适当远离是有益的,在大法官制度设计上即使不实行美式终身在职制,亦应考虑较长的任期(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之 12 年)。

  考虑到司法院正副院长有司法行政职权,其任期较短亦属妥当,但民国宪法在台增修条文不给司法院正副院长提供任期保障的做法似无必要。尤其在总统为间接选举之虚位总统的情况下,司法院正副院长似可与总统同样任期六年,但不必与总统同步(错开壹至三年当属妥当)。

  司法院长正副院长可兼任大法官,院长主持议事,但只有在自己的壹票对表决结果产生影响时才参与表决409,平时尽量保持中立。在大法官过半多数认为法律违宪但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之高门槛的情况下,司法院长似应获准将大法官的过半意见整理为修宪案草案,声请立法院或国民大会提出修宪案(在程序上需要依据宪法第 174 条,由立法委员四分之壹联署或国民大会代表总额五分之壹联署提出),以宪法增修条文的方式厘清壹些重大争议410。司法院正副院长的较短任期,可以在壹定程度上增加司法院大法官的民意因素。

  三 司法院释宪的个案效力

  民国宪法在台增修条文,包含了“宪法法庭”制度,负责政治性的功能,审理总统、副总统之弹核及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政党违宪”

  之说乃继受自德国鉴于纳粹党夺权的教训而在基本法中规定的制度,目前在世界上并不多见,中国大陆将来是否有必要为了防范反民主政党而继受这壹“防御性民主”制度,不在本书讨论之内)。“宪法法庭”迄今极其有限的几次运作,其实都是为了给违宪审查的当事双方提供言词辩论的机会而采用法庭的形式。

  笔者认为,如果不急于引入政党的宪法义务和“政党违宪”制度,那么由司法院大法官组成的宪法法庭即可以容纳在民国宪法原初条文的框架之内,由司法院组织法设置(亦可常设化,即司法院大法官之“会议”直接冠以“宪法法庭”之名,但仍可采用内部会议的方式),而不需诉诸修宪程序。

  宪法法庭虽然不是法律上的终审机关,但作为“法庭”,如果审理涉及人民权利的个案之宪法争议,是否应当对个案的判决直接发生效力呢?台湾现行制度对这壹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亦即采用“抽象审查”

  制度,而不是直接作用于个案的“具体审查”),已经出现了相当尴尬的情况:人民声请释宪并在抽象的宪法解释层面得到司法院大法官的有利解释,然后回到法院系统寻求重新判决,最高法院却以大法官解释不适用于声请释宪者的具体案件为理由维持原判411。也就是说,声请释宪的人民无法从司法院大法官得到直接的司法救济。在现有的建制下,上述矛盾有没有解决方案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法院的判决具有“命令”的性质——对人民之权利义务施加影响的政府决定,若非法律,皆可视为“命令”;法院作为广义政府之司法部门的独立机关,其判决即可归类于针对个案的“司法命令”范畴,与宪法或法律抵触者无效412。所以,司法院大法官除了抽象解释外,应当有权宣布法院的判决因抵触宪法或法律而无效,从而建立德式“宪法诉愿”制度,直接提供法益。在这个意义上,司法院大法官并不具有完整的终审权(不能在推翻法院判决之后进壹步作出新的判决),但可以说具有部分的决定权,将有助于人权保障。上述设想,在操作上强化了司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地位,同时不妨碍司法院的司法行政职能。

  但是,德国“宪法诉愿”制度的经验表明,宪法法院以违宪为由推翻专业法院之裁决,往往由于宪法法院在具体案件上缺乏专业背景等原因而引起争议,德国法学界甚至有废除这壹制度的呼声,东欧国家民主转型之后也大都没有效法此制413。考虑到中国大陆民主转型是壹项极其庞大而艰巨的任务,在转型初期,似可考虑完全继受台湾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司法院暂不直接推翻个案判决,待到宪政体制运作壹段时间之后可视情况而决定是否改变做法——如上所述,由于司法院的违宪审查可以透过“命令”二字的解释而获得及于个案之效力,这壹制度的启动不必经由修宪或立法途径,在司法院认为适当的时机透过壹个判例即可达到目的。但是,未来的司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必须慎之又慎——以中国大陆之大,个案的宪法诉愿壹旦实行,有可能引来大量的诉愿案件,司法院如果不堪重负而关闭宪法诉愿的渠道,势必有损于其威信,所以接受诉愿的标准以及执行中的把关极其重要414。

  四 普通法院法官违宪审查权的问题

  民国宪法第 78 条规定“司法院解释宪法”,第 171、173 条重申“法律与宪法有无抵触发生疑义时,由司法院解释之”,“宪法之解释,由司法院为之”,因而属于典型的“集中审查”制度,不同于美国式的“分散审查”制度,即基层法官可裁决法律违宪、层层上诉至最高法院定论。然而,即便像民国宪法这样明确的“集中审查”,亦为壹定程度的“分散审查”留下了空间。1995 年,司法院释字第 371 号指出:“惟宪法乃国家最高规范,法官均有优先遵守之义务,各级法院法官于审理案件时,对于应适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确信,认为有抵触宪法之疑义者,自应许其先行声请解释宪法以求解决,无须受诉讼审级之限制。既可消除法官对遵守宪法与依据法律之间可能发生之取舍困难,亦可避免司法资源之浪费。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级法院得以之为先决问题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并提出客观上形成确信法律为违宪之具体理由,声请本院大法官解释。”自此,台湾各级法院法官获得了直接声请释宪的权力,距离分散审查只有壹步之遥。倘若法官声请释宪书以其特殊地位而与其他类型的声请释宪书区别开来、冠以“初步认定违宪意见书”

  之名,并且在递交司法院之时公开发布415,即可视为分散审查的壹种类型,或者说是严格的集中审查与极端的分散审查之间的过渡型。

  法官声请司法院释宪的制度,在效果上相当于“二审制”,跳过中间的所有审级。中国大陆假若照搬美国的逐级违宪审查制度,如果中层法院推翻基层法官的违宪裁决,然后最高法院再推翻中层法院的违宪裁决,在转型初期有可能对民主宪政的巩固产生负面影响。违宪审查的“二审制”在宪法问题上避免过多的反复,并加强效率,有其优越性。

  五 司法院在民主转型时期的作用

  司法院在中国大陆民主转型时期有可能起到重要的职能作用和政治作用:

  (壹)中共虽然不施法治,但近年来毕竟建立起了壹个庞大的法律体系。中国大陆民主转型启动之时不可能全盘废除中共法律,只能从侵犯人权的恶法开始,分批修正或废除。司法院以其违宪审查权,可以担当审查中共法律的重任。在立法工作尚来不及全面开展之时(尤其在过渡政府的临时立法院因尚未获得民意授权而难以积极立法之时),临时司法院与临时立法院可以密切共事,本著务实的精神,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对中共法律体系进行改造,确保民主转型的顺利进行。

  (二)中国大陆倘若以重归中华民国国统、法统的方式实现民主转型,两个中华民国政府将并存于海峡两岸,这壹状态可能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基于台湾法学界对民国宪政(尤其是人权保障部分)的熟习,大陆政府可考虑延请台湾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人士到大陆司法院和各级法院任职(甚至出任大法官)。待到长远的将来,如果两岸政府能够统合,司法院很可能成为台湾人员比重最大的中央政府部门。

  长远而言,海峡两岸法律体系最好能够趋同以便于两岸交流,而且台湾的司法实践和宪政实践决定了台湾现行法律体系在相当多的方面将是大陆所靠拢的方向。例如,2011 年 6 月,在台湾的民国立法院三读通过了法官法,为法官人事制度的优化提供了法律依据。民国宪法所规定的法官终身制,并不意味著铁饭碗,而是需要适当的法官录用机制和惩戒机制作为补充;法官法是这方面的重要法律,是台湾宪政体系的壹部分416。

  第四节 考试院

  壹 考试院的职能和意义

  民国宪法第 77 条规定“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试、任用、铨叙、考绩、级俸、升迁、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事项。”五院之中,考试院获宪法所列权力事项最多,实则为政治影响力最小者,主要作为人事机关负责维持国家文官体系的正常运转417,其次负责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资格的考核。

  考试院的职能,在西方国家通常属于行政机关,所以考试院相当于从广义的行政权中分离出的壹个较小的分支,因其需要超然于其他政府部门而专门设置为五权之壹,独立运作。西方国家宪政民主制度发展至今,并未有在行政权外专门设立考试院者,说明考试权不壹定有必要从行政权分出。但是,考试权的分立具有浓烈的民族特色和悠久的历史传统,是孙中山先生集中西文明大成而提出的主张,纵使缺乏绝对的必要性,只要能够透过考试院建制和职能的优化来兴利除弊,亦值得传承。

  此外,考试权的分立在盛行“人情”的华人社会具有特殊的意义。

  中国大陆民主转型之后,如果考试权归属于行政权,甚至分派至各个行政部门,能否避免“人情”的负面影响、确保文官制度的政治中立性?

  虽然我们难以直接回答这壹问题,但台湾的实践表明考试院对公务员选拔过程的透明和公正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中国大陆应当效法华人世界的成功经验,而不是把西方制度细节奉为金科玉律——西方制度生搬硬套于中国,在“人情社会”的背景下南橘北织的可能性是不容忽视的。

  二 考试院职能优化与强化之展望

  考试院在考选职能之外所掌管的诸多人事行政职能,确有相当大的优化余地,笔者对这此并没有很深入的研究,在此只想抛砖引玉:笔者认为,民国宪法原文之考试院“掌理”考试之外多个事项的规定,可对“掌理”二字灵活解读。民国宪法在台增修条文将任用、考绩、级俸、升迁、褒奖等事项改为只由考试院负责其法制事项而由行政院人事行政机关负责执行,但是,如果不走修宪途径,那么这些事项的最后决定权(类似于“终审权”)仍可由考试院保留,行政院则可设置人事行政机关负责日常运作——也就是说,相关人员认为行政院人事部门之任用、升迁等决定不公平时可向考试院提出异议,由考试院调查、定夺,但比照司法部门“不诉不理”的原则,如果没有异议(当属普遍情况),考试院就不介入。这就对行政部门的内部人事权形成制约,但不过分干涉之。

  此外,虽然考试院职权有限,但既然专门设置独立于行政院并超然于政党的考试院,那么现属行政院职权范围的某些有利益冲突之嫌的事项似可划归考试院。例如,选举事务的管理和监督,似应从政党政治影响下的行政院转移至超然于政党的考试院418。考虑到宪法并未规定选举机关的归属,以及考试院职权的开放式列举(“等”字),这壹职权似乎不必走修宪途径,而可以由普通法律确定之。

  顺便讨论壹下候选人资格的问题:孙中山先生的原初主张是参加选举的候选人需经考试院核准资格,但代议机关的选举只要实行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适用于立法院和各省议会)就有候选人自动优化机制,不必再由考试院介入。至于县及其下的基层自治体的行政长官和议员是否需要引入候选人考试机制,可留待将来讨论(美国加州贝尔市“文盲市长”和市政官员贪渎的丑闻,似乎说明起码的、不构成严重负担或歧视的资格门槛如高中或同等学力有其价值)。

  三 考试院的任期

  宪法正文并未规定考试院的任期。考试院组织法自 1947 年在大陆制定至台湾增修后的现行版本,皆规定考试院正副院长及考试委员任期六年,没有连任限制。此制度似可沿用于中国大陆民主转型之后。但是,六年任期与总统同步,似无必要,可考虑延长之,并且和总统任期错开。

  第五节 监察院

  民国宪法第 90 条规定“监察院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同意、弹核、纠举及审计权”,其后诸条文中又进壹步赋予监察院对行政院的调查权和纠正权。孙中山原初构想中的监察院主要负责弹核与审计,其中的弹核权乃受中国古代御史制度的启发,审计权来自西方国会制度。

  民国宪法所增加的权力项目,强化了监察院的职能,使之更容易为人民所用,并且与西方国家类似制度有相合之处。

  壹 相当于国会上院的监察院

  监察院对总统所提名的司法院、考试院正副院长和大法官、考试委员有同意权,此制度乃受美国参议院的同意权之影响而来。监察院四项基本权责之中的三项,在西方国家皆属于国会;加之监察委员主要由各省议会选出(借鉴了美国宪法原始条文的制度),任期六年(无连任限制),无形中使监察院具有了国会上院的性质419。

  考虑到各省议会难免盛行政党政治,监察院是否会像许多西方国家的国会上院那样流于政争呢?民国宪法在台增修条文规定“监察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颇有脾益。

  笔者认为,如果保留监察院的地方民意代表性,那么似可考虑要求立法院以微弱多数票通过的法案经监察院院会以二读(整体审议而不逐条审议)的方式通过,方可送交总统公布。

  此外,监察委员向行政部门提出纠正案(依据民国宪法第 97 条“监察院经各该委员会之审查及决议,得提出纠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关部会,促其注意改善”)而遭相关人员巧言答辩未能落实者,若非个案而具有广泛性(例如法律实施细则的不当之处),似可经监察院院会审议通过,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以监察院发动、立法院通过的方式强行纠正行政部门的偏差。

  但是,监察院的纠正权是否有削弱立法院之虞呢?笔者和王天成先生讨论过监察权问题,受王先生希望在转型期间加强立法部门职能之主张的启发,认为纠正权并非民国宪法第 90 条明文划归监察院的专属权力,而是从“提出纠正案”的操作流程而来,民国宪法第 97 条在文意上并没有排除立法院兼有纠正权之可能。此外,民国宪法第 57 条既然将“对于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赞同时,得以决议移请行政院变更之”这壹硬性的“强制纠正权”赋予立法院,那么立法委员壹人或数人向行政院提出柔性的“纠正建议书”亦无不妥。概言之,监察院和立法院应皆有建议性的纠正权,前者固然见诸宪法并获得“纠正案”之形式但并未因此而获得强制性,后者虽然不见于宪法但当属默认允许的宪政运作,立法委员在其立法职权行使过程中如果注意到行政院某些措施应当改善,大可不必绕道监察院,径直提出纠正建议书即可。行政院当事部门若有不同意见、不愿遵从纠正建议,只要以委婉的方式做出答辩,通常情况下未必能够“上纲上线”到确认失职而提出纠举或弹核的程度,此时监察院或当事立法委员要想强制纠正,对具有广泛性的问题可以提请立法院通过法律案(包括法律修正案)或决议案。

  虽然孙中山构思监察制度之时不壹定参考过西方类似制度,但起源于北欧的监察使(ombudsman,又译申诉专员)制度与监察院的纠正职能有可比性。以瑞典为例,监察使是国会下设的独立机构,任何人(包括非瑞典公民)都可以就公权力不公正的问题向监察使提出申诉420。在许多拉美国家,负责保护人权、接受人民陈情的独立监察使甚至称作护民官(西语 Defensoria del Pueblo,英语 Public Protector)。壹些西方国家还设置了针对公共事业的专业监察使,以维护公共事业用户的利益。

  二 弹核权归属和弹核程序问题

  当代西方国家国会很少动用弹核权,而且其弹核案之审理权在民意机关而不在司法部门,这是不争的事实,也成为台湾绿营主张废除监察院的理由之壹421。然而,中国大陆受中共负面影响过深、过久,民主转型初期甚至相当长的时间内可能时常浮现泰国他信、意大利贝卢斯科尼式的公德私德严重有亏者胜选执政。立法部门兼管弹核的制度,在此类有才无德的政治人物透过政党力量同时控制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之时即难以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独立而地位崇高并且超出党派的监察院,则在上述情况下凸显其存在的价值,成为“达摩克里斯之剑”。

  前述“壹致政府”之下,纵使弹核案得以发动,民意机关对弹核案的审理结果亦在意料之中,所以独立的司法部门(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理弹核案的制度有其合理性。但是,公惩会之运作似应针对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区别而有所不同:非政治性的、常任的事务官之弹核案,由资深法官身份的公惩会委员审理并无不可,但中央政府政务官(上至行政院长、考试院长)之弹核具有政治性,事关重大,似应以法律规定司法院全体大法官兼任公惩会特别委员,仅在行政院、考试院政务官遭弹核时出面和公惩会普通委员壹道参与审理。司法院正副院长和大法官的弹核案则似应由国民大会审理,见本书第三章第三节的讨论。

  三 监察院派出单位和地方监察机关

  监察院对中央及地方公职人员的弹核权与纠举权(纠举指的是勒令停职待裁或其他紧急处分,并非惩戒或裁决),壹方面意味著监察院必须设置地方派出单位(经监察院组织法确定为监察委员行署),另壹方面决定了上访陈情者在无法从行政部门(透过宪法第 16 条确保的诉愿权)和地方监察部门得到满意处置的情况下以监察委员行署为倾诉对象,使之具有上访接待机关的职能。访民提供的信息,有助于监察院行使其监察职权;监察院的独立地位,有助于调查和解决问题。所以,访民和监察院之间有很大可能实现良性互动,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地方自治层级是否应当设置地方监察机关呢?以中国之大,当有必要。独立于监察院的地方监察机关应可在地方自治层级分担弹核职能与纠举职能422、承担纠正职能423。成绩卓著的地方监察人员,亦可成为中央监察委员的合适人选。

  四 监察院的反腐职能

  官员腐败问题,是中国大陆目前的焦点问题之壹,中共壹党专政的政治制度下腐败问题不可能得到根本的遏制。中国大陆民主化之后,独立的司法与自由的媒体会对腐败问题起到很大的遏制作用;同时,监察院亦须当仁不让,理应成为反腐的主力,似可在监察院下设置专门的调查机关和廉政机关424,并且赋予监察院以司法起诉权425 甚至弹核案的初审权(司法院下设的公惩会成为终审机关)426。

  显然,反腐行动需要依靠来自人民和政府内部知情人的举报和申诉,并在制度上要求政府运作有极高的透明度(监察院对行政院的调查权有助于提高政府透明度,似可扩展到行政院之外的中央地方全部政府部门)。但是,许多腐败行为,如收受贿赂,往往较为隐蔽。所以,西方国家在反腐行动中经常采用“钓鱼执法”的方式,安排便衣探员或线人设下陷阱,如果官员经不起诱惑,即犯下了腐败罪行。“钓鱼执法”

  的做法是否妥当?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是否应当由监察院来执行?

  笔者认为,针对官员(包括事务官、政务官、议员427 等)的“钓鱼执法”是妥当的,因为公职人员就职时皆须宣誓廉洁奉公,任职期间必须忠于职守,如果经不起“钓鱼执法”的考验,就是违背了誓言,应当与真实腐败同罪。但是,针对并非官员的普通公民的“钓鱼执法”缺乏公义基础,因为人皆生而具有人性的弱点。笔者认为监察院应当负责针对官员的“钓鱼执法”并强力执行,但属于行政部门的公安机关针对普通公民的“钓鱼执法”必须受到极其严格的限制(例如,必须有理由怀疑,并获得司法部门的批准),而且应以透过“钓鱼”来查证其他违法行为为目的428,普通公民被“钓鱼”而犯下的罪行似应免于惩治。

  五 监察委员任期和选举制度问题

  民国宪法规定监察委员任期六年,不可谓短,但竞选连任的压力仍然有可能妨碍监察权的正常行使429。反之,行宪后第壹届监察院在台湾成为“万年国会”之壹院以后,监察委员在事实上获得了职位保障,壹些老监委的表现令人称道430。如何化解这壹矛盾呢?笔者认为,在对候选人资格做出严格限制的前提下,监察委员任期可大大延长,例如 12年甚至 15 年,并禁止连任,但在卸任之后提供优厚待遇保障。

  为了避免各省选举监察委员的制度被地方政客利用431,考虑到监察委员的调查、弹核职能实乃司法程序的上游运作(涉及刑事者移送法院,弹核案亦司法院之公惩会审理),监察委员候选人的资格似可限于具有高等司法官身份者432、在地方监察机关任职若干年成绩卓著者,以及有较高的法学背景433(例如法学博士学位)并且律师执业或担任省级以上议员若干年者。

  六 监察院下设之独立机关:审计监督与人权保障根据监察院的统计,世界上有 150 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监察使公署或同等机关。有些国家并列设有人权保障机关和侧重于审计的监察机关(如韩国的国民权益委员会和监察院,波兰的民权监察使公署和最高监察院434),中华民国审计部则是监察院之下的独立机关。民国宪法虽然没有专门规定监察院的人权保障职能,但这壹职能在操作上显然属于监察院职权范围,监察院的纠举权(勒令停职待裁或其他紧急处分)对人权保障尤其有用。在台湾的中华民国监察院自 2000 年起设置人权保障委员会,但尚未达到“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级别435;台湾学界和法律界早有在监察院下依据“巴黎原则”设置“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呼声436。

  第六节 独立机关地位问题

  本章考试院壹节讨论从简,原因在于笔者希望大陆人士对考试权之独立性的问题保持开放的态度。即便民国宪法的相关条文以及考试权在台湾的实践有不足之处,世界各国设置级别稍低的独立考试机关的经验对中国大陆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孙中山将考试与监察两权独立出来,固然有文化传承的因素,但何尝不是因为中国这个“人情社会”需要专门针对政府官员的人性弱点下壹剂猛药?

  值得注意的是,西方宪政发展至今,业已出现了类似于“五权宪法”的倾向。例如,美国宪法学家 Tushnet 总结西方国家宪政实践和理论的发展,指出行政事务官在壹些学者眼中俨然成为有别于政务官的“第四个政府分支”437。此外,“第五个政府分支”的概念也已出现,但所指不壹,Tushnet 主要著笔于反腐败、选举事务等方面438。在许多大陆知识分子和台湾绿营人士奉三权分立为金科玉律之时,西方宪政实践和理论的发展难道不令我们深思?439另外壹个值得注意的区分,是“独立机关”的类型。考试院和监察院是典型的具有宪法地位的独立机关,此外行政院之下还设有中央选举委员会、公平交易委员会、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等不具有宪法地位而来自法律授权的独立机关。前文也曾提及,司法院之下的各个法院和监察院之下的审计部都具有独立机关的性质。各个独立机关,如何合理划分其归属呢?笔者认为,不妨回到五权宪法设想的源头:早在 1906 年的《三民主义与中国民族之前途》演讲中,孙中山解释监察权独立的理由时即已指出“……裁判人民的机关已经独立,裁判官吏的机关却仍在别的机关之下,这也是论理上说不去的,故此这机关也要独立。”440 独立机关之归属,以其职权行使的主要对象是“官”还是“民”为依据,殊为妥当。公平交易委员会乃至中央银行这样的独立机关,因其主要涉及对人民的施政,自可划归行政院,但选举委员会、人权委员会等对公权力做出防范的独立机关于情于理皆适宜划归考试院、监察院。此类独立机关在考试院、监察院之下仍可保持极强的独立性(可比照审计部之独立性),并不受到考试院长、监察院长的直接指挥。

  地方自治与基本国策

  民国宪法罗列中央地方权限和基本国策的做法,明显受到了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的影响。上文论述过,德国魏玛宪法在中央政治制度设计上的严重缺点和教训,在 1946 年中华民国制宪过程中已被考虑,促成了民国宪法之改进型议会制。

  基本国策入宪,并不是西方国家惯例,亦有壹定程度的争议性,但无关宪政制度大体。下面分别简述地方制度和基本国策问题。

  第壹节 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是壹个很大的话题,笔者在《黄花岗》杂志第 46 期发表的《民国宪法的联邦主义精神——致联邦主义者的呼吁》(本书附录壹)文中详细讨论过民国宪法之地方制度的联邦主义性质,所以在此不再重复阐述这壹论点,而是主要讨论地方制度细节的展望。

  壹 台湾的经验

  民国宪法基于中央地方均权制的原则,规定了具有广义联邦制性质的省县二级自治架构,但自治制度细节留给省县自治通则,后者因内战而至今仍未制订。

  台湾现行地方制度法是因应宪法增修后“精省”的局面而制定的地方自治规范。具有公法人地位、设置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地方自治团体分两个层级,第壹级为直辖市、县、市,设议会、政府,第二级为乡、镇、县辖市,设代表会、公所。省则成为行政院派出机构而不是自治层级,不设置立法机关而只设置咨询性质的省咨议会。直辖市和市划分为区,设置区公所;乡、镇、区划分为村、里,设置办公处;村、里划分为邻,不设置机关。

  与民国宪法原文的省县自治架构相比较,台湾的地方自治制度在县以下增加了乡、镇、县辖市作为基层自治体,对中国大陆未来的地方自治制度设计有借鉴价值。直辖市和县级市所分之区,虽然与县所分之乡镇有可比性,但不具有地方自治团体的地位,区长壹般由上级自治团体指派,这壹点也是很有启发性的——都市化所造成的民政事业壹体化,决定了直辖市和县级市是自然的地方自治团体,但其下的区则缺乏独立性;县之下的乡、镇、县辖市虽然规模较小,但自成壹体,更需要全面自治,自主办理民政事业。

  中国大陆目前的单壹制行政体系,在省县之间设置了州/地/市层级。关于民主转型之后此层级的地位,下文有初步探讨。

  台湾的村里自治单位,与大陆农村类似,不设置立法机关,但行政长为民选。虽然都市范围内的里没有必要成为法人自治体,但自然村的法人资格具有现实意义,也可从东邻日本找到成功的例证。

  中国大陆未来的最基层地方自治架构似可为自治(具有公法人地位)的自然村和半自治(并非法人,但行政长由居民选出)的里,不设置代议机关而行直接民权(按:村民委员会是行政机关)。

  虽然民国宪法并没有为县以下的乡镇、村里自治体提供自治权的保障,但西方国家的经验表明宪法对基层自治的保障并不具有必要性,例如具有数百年自治传统的美国就没有在宪法中涉及基层自治,而是由各州自行决定基层自治办法。所以,基层自治的规范可以付诸普通法律,还可考虑并入省县自治通则。

  二 西方的经验

  自民国制宪至今七十年来,地方自治在西方国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许多原本中央集权的单壹制欧洲国家已经呈现了联邦化的倾向,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对中国大陆未来的地方自治建设是重要的参照。

  (壹)辅助原则

  欧洲地方自治事业最宝贵的经验,是载入“欧洲地方自治宪章”以及欧洲联盟诸条约的辅助原则(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又译“辅助性原则”)。这壹原则的含义,是个人和基层的自主权具有优先地位,更高层级的政府存在之目的是为个人和基层提供辅助,做后者无法胜任的工作。换言之,地方自治制度的原则是高层级辅助低层级,而不是传统的单壹制那样低层级辅助高层级。

  以高辅低的辅助原则,在民国宪法诞生之后方才大行其道441,对中国大陆未来地方自治制度的优化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虽然不壹定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载入宪法,但有必要载入省县自治通则。与孙中山先生提出的均权制相比,二者实则为壹枚硬币的两面442——在划分国家与地方之间、各个自治体之间的权限之时,以高辅低的考量与权力行使之适宜性(即“均权”)的考量相辅相成,可以促进自治制度的优化。

  (二)狄龙规则

  与此同时,我们应当考察美国这个以自治精神著称的联邦制国家的地方自治制度。美国各州下设的县(county,又译“郡”)并不是完全自治体而是州的派出机构;村、镇、市可经州议会批准而成为公法人自治体,但美国许多州并不承认基层自治体的自治主权,州议会有权改变其自治权限,甚至在必要情况下剥夺其自治地位(这壹制度,通常冠以为之作出法理论证的爱荷华州最高法院狄龙大法官之名,称做“狄龙规则”443)。例如,在实行狄龙规则的某州,某小镇招募了与其人口和治安不成比例的大量警力,在穿过小镇郊外的公路上设置较低的车辆限速,大肆拦截超速车辆,以开罚单为小镇创收,那么,即使被罚司机确实超速,即使该镇居民从往来过客缴纳的交通罚款中尝到甜头,如果小镇的这种行为过于放肆、违反了起码的社会正义,州议会即可决定限制甚至剥夺该镇的自治权444。美国这样的宪政民主旗舰,亦间或出现小镇滥权的现象,所以中国大陆未来的地方自治建设不宜采用理想化的乐观主义做法,狄龙规则值得借鉴。

  狄龙规则在美国的另壹个应用,是州议会可以决定将某些已经具有法人地位的地方自治体强制合并,即使这壹决定遭到当地居民的反对。

  民国宪法为省县自治提供了保障,所以省县的重组与划界似应以住民同意为原则445,但狄龙规则对省县之间和县以下的自治体似可适用。也就是说,省与县作为宪法规定的自治体,在中国地方自治体系中可以起到支点的作用,成为具有自治主权的公法人;其他自治体则不具有自治主权,在必要情况下可以由更高层级的主权自治体施加控制(自治主权的有无,即为狄龙规则在中国制度中的体现,不需正式冠以“狄龙规则”

  之名)。考虑到省对县自治所能够起到的监督职能,以及各级自治体的权限基本划定之后所应有的稳定性,县议会如果认为需要对其下某壹自治体施加控制或将某些自治体强制合并,似应征得省议会的同意。同理,省对省县之间的自治体的强制行为似应以立法院的同意为前提。

  辅助原则与狄龙规则并不矛盾,因为人性的弱点(包括贪婪、短视)有可能反映于地方自治体,导致其透过民主途径作出的决定在某些情况下出现流弊。片面强调地方住民自治权的不可侵犯性,有可能招致不良后果,这种危险在民主转型初期尤其值得注意。辅助原则和狄龙规则并存,在扶植地方自治体的同时对其作出制衡,有助于其健康发展。

  待到民主宪政和地方自治完全巩固之后,狄龙规则(即主权自治体与非主权自治体的区别)可能只剩下字面意义而不再具有操作层面的必要性,但仍应保留于自治法规之中,以对地方自治体恶性发展的倾向作出遏制。

  三 民族自治的可行途径

  如何为非汉民族提供自治保障?这个问题上常见的主张,是以非汉民族聚居的地域为单位划分边界,创设自治体。但是,这壹主张壹方面忽视了历史背景(例如“大西藏”在历史上长期分属于不同的行政单位),另壹方面各族杂居地区的划界工作会遇到难题,甚至引发流血冲突。

  笔者认为,非汉民族自治问题的解决,需要跳出窠臼,寻找最佳方案:

  (1)考虑族群认同与自治事业的关系,地方自治的许多方面,例如卫生、交通、治安,基本上不涉及族群认同;反之,族群认同的最根本因素——语言和文化(包括宗教),在地方自治的诸多内容之中只有教育体系等少数项目与之有关。

  (2)地方自治的表现形式,没有必要拘泥于常见的层级,反而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为某些自治项目设立跨越层级、跨越省界县界、不具有排他性地理疆界的专门自治单位,不像通常的自治体那样负责壹定地域内几乎全部的自治事业,而只负责专项事业。

  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考量,不难得出结论:非汉民族自治的关键在于,针对族群认同的要素,在透过宪政民主制度充分保障人权的基础上,确保各个族群传承发展本族语言文化的机会。具体的操作方案,就是在不涉及教育、文化的地方政府职能方面尽量保持现有区划不变,而在教育、文化方面采用灵活的自治政策,设立跨越省县边界并在各族杂居地区有壹定重迭的教育文化自治体446,使非汉民族可以透过自己的教育文化自治体实现本族语言文化的传承和发展447。与此同时,不凸显族群特性的民政事业由省、县、基层自治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应当尽量以历史沿革为出发点,在中国大陆的宪政民主制度巩固之前不宜急于重组448。教育文化自治体制度,能够尊重和保护各族的特殊性,并避免以族群为单位冒进自治所可能带来的族群冲突的危险。

  在各族杂居地区,教育文化自治体可以呈现盘根错节的局面,居民或以自然村为单位、或以学校招生地域范围为单位,举行投票,对公立学校的教育文化自治体归属作出选择。如果两个选择得票比较接近,则可设立两所学校,每个学生的就学由家长决定449。如果某项选择在某壹地区的每壹个投票单位都不占优势,但此项选择在临近的几个投票单位的总和达到了壹定的标准,那么此项选择所对应的教育文化自治体就应当在达到标准的数个投票单位的居中位置开办学校,以满足需求。如果某项选择在某个地区占据压倒多数地位,但少数派的家长不愿让孩子进入多数派所决定的教育文化体系,那么,为了尊重个人自由和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应当为这些学生发放教育代金券,学生可以凭代金券冲抵私立学校或外地公立学校的壹部分学费(代金券制度将在下壹节详细讨论)450。上述设想以其灵活性避免了零和游戏,兼顾了族群自治需求和个人自由451。教育文化自治体在地域方面不具有排他性的地理疆界,可以互相交叉重迭,而且与省、县及基层自治体并行不悖452。

  基于民主原则的省县自治,在某些省县有可能自然形成非汉民族的绝对主导地位(如藏族在西藏),也有可能形成汉族主导省政、非汉民族主导某些县乡的局面。在后壹种情况下,教育文化自治体制度就成为民主原则与族群自治之间的桥梁,不偏于任何壹个极端,有助于民主宪政的巩固,也有助于多元并存、各族和睦的中华国族的长远发展。

  教育文化自治体制度与民国宪法的省县自治和教育文化条款并不矛盾。教育文化自治体可以具有特殊的公法人地位,由专门法律规范其与各级自治体的协作关系(包括财务关系),以及基层教育文化机关的民主选举机制和问责机制。

  此外,民国宪法第 168、169 条规定了国家扶植边疆民族自治的基本国策,对教育文化自治体和各级自治体皆可适用。作为特殊公法人的教育文化自治体,可以获得国家的特别扶助,在符合民主原则和国家关于教育水准的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自主办理教育文化事业,在涉及宗教的领域(如藏族幼童出家或在寺庙接受教育)还可以有特殊的规定,在此不详细讨论。

  第二节 基本国策

  1919 年德国魏玛宪法开创了国策单列章节载入宪法的先例,但这壹做法在魏玛德国时期即引发了争议,某些国策难以具有规范性的效力。当世各个民主国家的宪法,以相当长的篇幅规划基本国策的并不多见。但是,基本国策入宪并不是重大瑕疵,我们应当采用务实的态度对待民国宪法的国策内容。

  壹 不同性质的国策条文

  基本国策,尽管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性,但社会经济的动态发展意味著制宪者不可能预料到日后所有可能的政策细节,制宪者的善意期待也可能带来某些不切实际的政策愿景。因此,民国宪法基本国策条文并非全部具有约束力,某些条文必须采用灵活的解读。下面从约束力的角度分三类讨论基本国策条文453:

  (壹)边界规范性的国策条文

  为政府行为和政府人事构成划出边界条件的规范性国策条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得灵活解读。外国宪法中的此类条文时常散见于宪法各个章节,而不是集中于专门的国策章节。

  民国宪法第 138-140 条对军队国家化和军人不得干政的规定,就是典型的边界规范性条文,通行于民主国家454。第 164 条关于教育、科学、文化经费占预算总额的最低比例,亦属于边界规范。

  值得特别讨论的是民国宪法第 160 条之“六岁至十二岁之学龄儿童,壹律受基本教育,免纳学费”的规定。此条言辞确切,没有变通解释的余地,在约束力的角度上属于政府行为的边界规范,而且直接形成了人民的公法权利,适龄儿童接受基本教育时若被索取学费可拒付455。

  (二)立法授权式的国策条文

  某些国策条文明确提及“经法律许可”或“依法律限制”,相当于对政府的立法授权,就法理而言是规范性的授权条文,但没有具体划出边界条件,所以就操作而言留有充分的弹性空间。政府如何立法,虽然需要依据宪法相关条文提出的立法原则,但仍然具有因地、因时制宜的灵活性。

  民国宪法第 145 条“国家对于私人财富及私营事业,认为有妨害国计民生之平衡发展者,应以法律限制之”,就是典型的例子。以美国政府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政府,虽然不壹定从宪法中获得如此明确的授权,但透过对税收条款和经济贸易条款的灵活解读,无壹例外在这些方面积极立法,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民国政府如何衡量“国计民生之平衡发展”,取决于动态的时代共识而不是 1946 年制宪者的定见。国府迁台之后并不拘泥于“节制资本”的字面意义,而是实行了促进私营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带动了台湾的经济腾飞。

  (三)方针愿景性的国策条文

  并非边界条件亦没有明示立法授权的国策条文,具有施政方针和愿景的性质456,实际效力取决于其在具体社会经济环境中的可操作性。政府立法施政之时,如果有条件满足宪法中相关国策的要求,则应当满足之;如果没有条件,那么政府决定部分履行或无为,并不违宪457。但是,政府立法施政不可与宪法基本国策反其道而行之,因为民国宪法第171 条明文规定“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

  例如,民国宪法第 152 条“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国家应予以适当之工作机会”,在字面上显然是壹个理想化的愿景,没有完全实现之可能,至多得到部分实现。如果国家遇到财政困难而无法帮助失业人口就业,那么国家的无为并不是对这壹条文的直接抵触,也就属于宪法容许的范围之内。至于国家机关在必要时裁撤冗员的做法,与民国宪法第152 条无关,因为此条文指的是国家帮助就业,而不是由国家作为雇主来直接提供就业机会;反之,国家作为公法人,享有相应的权利458,包括裁撤冗员的权利。

  此外,方针愿景性的基本国策条文如果涉及并非日常通用语汇的意识形态术语,其含义应当以其后的细节条文为准,而不应以宪法之外的任何意识形态为准。民国宪法第 142 条“国民经济应以民生主义为基本原则,实施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以谋国计民生之均足”,因涉及意识形态术语而不具有明确含义459,需要由第 143-151 条阐发其具体内容。

  “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在民国宪法中并不意味著孙中山生前带有理想主义色彩的具体政策主张,而是由第 143-145 条作出务实的界定。

  “愿景”入宪,固然具有政治意义,但在司法角度是否多此壹举呢?否也。其壹,宪法“方针条款”在司法部门的个案审理中可以用作参照,甚至用于对其他权利施加限制460。其二,宪法位阶的基本国策壹旦形诸法律,即不能被司法部门以“违宪”为由全盘推翻461(针对其立法的违宪审查至多否定壹些细节462)。也就是说,方针愿景壹旦载入宪法,即在效果上限缩了违宪审查的范围。例如,对边疆民族463的特殊照顾在形式上违反了宪法第 5 条和第 7 条所明定的平等原则(汉族贫困地区和散居汉族地区的非汉民族无法获得同等照顾),如果没有列入宪法基本国策(第 168、169 条),即可能难以通过违宪审查464。

  二 以“中间略左”的国策遏制极左

  1946 年 4 月的政协宪草之基本国策条文相当笼统。制宪国民大会期间,以国民党籍代表为主体的制宪国民大会接受了政协宪草的政体架构(仅有略微修正),但在地方自治和基本国策方面对政协宪草作出了扩展,阐明了许多细节465。民国宪法关于国民经济、社会安全、教育文化的基本国策条文所具有的左派倾向或社会主义倾向,实则反映了参与制宪的国民党、民主社会党和青年党对左派政策的认同,以及左派思潮在当时全球范围的影响力——二战前后,宪政民主国家没有壹个选择以右翼经济、社会政策对抗极左共产势力,而是无壹例外采用了略受左派影响的、温和的经济、社会政策466,甚至有工党或社会党胜选执政。

  以二十壹世纪的视角来衡量,定格于 1946 年的民国宪法基本国策条文大都属于现代自由民主国家(包括美国这样并非福利国家者)的政府普遍承担的社会职能。政党竞争和选民的民生诉求,导致经济、社会、教育政策中间偏左的状态成为现代自由民主国家的常态,民国宪法的基本国策在这个尺度上只是中间略左(和当代福利国家相比甚至靠右),而且在经济政策上为自由经济留有巨大的立法空间467。

  从务实的角度考虑,民主转型之后的中国大陆不可能实现“最小政府”或“无为而治”,东欧国家民主转型之后也纷纷将社会权写入宪法468,所以自由至上主义者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者有必要以客观的眼光看待民国宪法。事实上,民国宪法的基本国策条文不但可行,而且可以以其“中间略左”的性质,起到遏制极左势力的功效。

  就大体而言,民国宪法的经济、社会、教育政策能够容纳中国大陆未来无法避免的社会福利诉求,并为之提供框架,可以避免其恶性膨胀。中国大陆贫富悬殊和仇富心态盛行的国情民情有可能为极左政治力量的兴起提供温床,民国宪法的基本国策对人民可以有相当大的吸引力,对极左势力不啻釜底抽薪。

  就细节而言,民国宪法第 143 条对“平均地权”所作具体解释中的“土地价值非因施以劳力资本而增加者,应由国家征收土地增值税,归人民共享之”,在效果上将土地增值税划为国家税种,这就避免了极左势力在地方施行某些极左政策的可能——如果极左政党在地方自治体胜选,将无法对土地增值课以重税。此外,土地增值税“归人民共享之”

  而不是“分享之”的规定也避免了劫富济贫、均分财富的误区469,即使左派政党在中央胜选,亦无法平分土地增值税,必须依据“共享”的原则用之于公共事业。

  三 国策展望

  如前所述,民国宪法的基本国策章节并无大碍。但是,在保留1946 年的基本国策的同时,是否有必要添加新的内容呢?笔者认为,除了台湾修宪过程中增添的国策条文值得参考以外,下述自由主义的考量似可作为具有强制力的边界规范载入宪法,成为对 1946 年左派影响的平衡和补充。

  (壹)公共政策的个人自由原则

  自由主义在民国制宪的年代并不是国内外思潮的主流,今日则具有极大的影响力。政治经济领域多年来的理论与实践已经表明,组成“人民”的个人并不具有利益的壹致性,国家政策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会侵犯壹部分个人的利益和自由。虽然“自由”并不是绝对的,但是“公益”

  同样并非绝对,如果在政策上强调人民的整体利益(或者说多数人的利益)而忽视了个人自由和少数人的利益,那么政策走向偏差的可能性势必加大。国家和各个自治体制定公共政策之时,有必要尽量尊重个人自由,在尽可能多的方面给个人以选择的机会。

  上文讨论教育文化自治体制度时简单提及的教育代金券制度,就是典型的例子。如果家长出于某种原因不愿送子女去公立学校入学,政府是否应当以代金券的形式为他们提供壹定的补偿,以冲抵私立学校的费用?笔者认为,教育代金券制度尊重个人自由,促进社会的多元化,为公立学校造成竞争压力以提高其质量,并且在多族杂居地区为教育选择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具有很强的合理性。

  教育代金券制度的讨论,仅仅是抛砖引玉。如果壹定程度的个人自由原则能够载入宪法,将大有脾益。例如:国家及自治公法人制定公共政策,应以尊重个人自由和个人选择为基本原则,人民不选用公营事业而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者470,应按适当比例,专款专用,予以补偿。

  个人自由,在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理论体系中并未得到正面表述。但是,这壹事实出于国民革命的历史背景,孙中山强调的是国民党党员让渡个人自由于政党,形成合力,以期在革命成功后享受自由平等的权利(1924 年 11 月在黄埔军官学校的告别演说中更以商人投资与分红的时间差为例,说明这个道理471)。孙中山毕生致力于革命事业,不曾就革命成功、宪政施行之后的个人自由问题作出详细阐述。事实上,与公共政策有关的个人自由选择问题在西方学术界直至近几十年(甚至近十数年)方才获得重大突破。我等后人在宪政制度设计之中为个人自由和个人选择提供保障,在某种意义上继续了先贤未竟的事业。

  (二)福利制度避免奖懒罚勤的原则

  虽然中国几乎没有成为欧式福利国家的可能,但壹定程度的社会福利是不可避免的,也为民国宪法基本国策所要求。在这壹前提下,自由主义者的要务是优化福利制度,至少需要避免福利制度奖懒罚勤的倾向。为此,在宪法的国策部分明示福利制度不得奖懒罚勤这壹基本原则,就具有积极正面的意义,为中国大陆未来福利制度的立法过程提供准绳。

  如何避免奖懒罚勤呢?笔者在《黄花岗》杂志第 49 期发表的《转型正义和民生保障——“国民福利基金”的设想》壹文对此作出了初步的探讨(概言之,以“人头福利”取代低保福利和所得税免税额,全体国民不分收入高低皆享有同等福利),作为附录二收录于本书。

  (三)刑罚之保护社会和个人责任的原则

  1996 年,美国俄勒冈州选民行使创制权,高票通过了州宪修正案472,把该州宪法原文之“刑罚法律应基于改造的原则,而不是报复性的正义(vindicative justice) ”改为保护 社会、个人担 当( personalresponsibility)、个人行为课责(accountability for one’s actions)和改造等原则并重。俄勒冈州宪法的这壹修正,直接导致反社会、无人性的冷血变态罪犯被重判473。笔者尚不知道哪个独立主权国家的宪法有类似条文,但是,西方民主国家愈演愈烈的壹个倾向就是百般寻找外在原因为严重刑事犯开脱罪责、使之从轻发落,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美国俄勒冈州的上述州宪修正案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474。但是,此条修正案剔除了俄勒冈州宪法原文对“报复性的正义”的排斥,具有很强的“刑罚民粹主义”色彩475。为了平衡起见,似应在突出保护社会、个人责任和改造等原则的同时明文否定“报复性的正义”476。

  三民主义纲领

  本文原连载于原德国《莱茵通讯》1998年2月第1期, 4月第2期,7月第3期, 8月第4期, 12月第5期。在十多年前中国民运人士在民主中国宪法设计壹文中就许多中国当代重大问题提出了他的独特的见地。比如:

  如何评价中共政权:毛泽东创建的人民共和国是中国文明史和世界文明史上最落后、最黑暗、最愚昧、最专制、最腐败的国家政权。

  如何评价邓小平的改革,它是壹种没有理论、没有长远目标、没有战略步骤的改革,邓小平改革的目的是维护摇摇欲坠的共产帝国,就是用“改革”来救“独裁”。

  中国的民主运动目的,是在于在中国实现民主化,也就是彻底地废除所谓的“人民民主专政”。

  尽棺文章主题是中国宪政改革问题,但对近十多年来出现种多的事件作者也提出了他的独特的解决方略。比如:

  如何解决房奴问题:推行社会福利住房制度。

  如何从汶川地震舟曲泥石流灾害中得到何种教训:建议设立规划评议院。创立与完善中华民族生存空间发展整体规划、国土综合规划、区域经济合理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县乡规划的制定与执行体系来保障全国经济最合理发展。创立与完善抗震抗灾体系。国家组织环境保护。

  如何从三鹿奶粉和当今圣元奶粉事件中得到何种教训:创立与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来保障社会安全,如推行医疗保险、事故保险、退休保险、失业救济保险、家庭生活保障制度、农民保险。严格规定,政党主办发行的报纸、刊物不得刊登商业广告。严格规定,政府及所属机构主办发行的报纸、刊物不得刊登商业广告。

  现将司马泾先生的民主中国宪法设计重新发表于此。

  1.重建共和国

  中华民族是曾为世界文明发展史作出巨大贡献的优秀民族之壹,也是目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壹个民族。但是毛泽东创建的人民共和国是中国文明史和世界文明史上最落后、最黑暗、最愚昧、最专制、最腐败的国家政权。毛泽东的人民共和国实为共产帝国。毛泽东的试验使中华民族在文明发展史上至 少倒退了壹百年。

  中国共产党永远解决不了他的绝对统治与十二亿中国人的思想自由、意见表达自由、舆论信息传播自由之间的矛盾。中国共产党永远无法解决他的绝对统治与中国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要求参与国家政治决策的意愿之间的矛盾。中共宪法规定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但中国人民没有自由的选举权。人民要求直接参加国家中央与各级领导人选举,这种愿望在中国共产党专制下是永远实现不了的。中国共产党永远无法解决他的绝对统治与中国人民日益增长的要求参与经济改革和发展规划的意愿之间的矛盾。

  中国共产党永远无法逾越绝统治必然导致绝对腐败这壹铁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永远无法解决如何选拔接班人的这壹难题,绝对统治是永远也选拔不出具有领导能力的、有威望的接班人。

  中国共产党至今认识不到中国整个社会与经济问题的结症所在,它无法解除整个的社会病根所在。邓小平的改革是壹种没有理论、没有长远目标、没有战略步骤的改革,邓小平改革的目的是维护摇摇欲坠的共产帝国,就是用“改革”来救“独裁”。中国人民要自由、要民主、国家要富强、要繁荣,只有壹条路,就是重建真正属于人民的共和国。重建共和国是中华民族的唯壹出路制定民主中国宪法是当代中国民 主运动的壹项重要任务。

  2.对制定民主中国宪法的步骤的设想

  编制壹部真正的即能符合世界文明发展潮流,又能继承中国政治文化传统,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中国宪法,是中国当代民主运动的壹项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广大中国人民的积极参与,才有可能完成这样的历史性的任务。如同做壹项重大技术工程设计 壹样,制定民主 中国宪法需要分成几个阶段来进行。依据目前中国民主运动的发展现实和客观条件,可设想分为以下的几个阶段。

  1〕 预研究默认计阶段

  在这壹阶段中各民主团体和个人提出各自的宪法研究构思,可以是对全面 的,整体设计的,也可以是对个别问题,个别条款设计的,百花齐放,相互争议,通过辨论,可以共同确定壹些民主宪法的基本框架。

  2〕正式设计阶段

  在确认的基本架构基础上对逐个专业问题进行细部的设计。在这壹阶段还应编写民主宪法的注解性文件和对中国政局稳定过渡有重大关系的法律(如选举法,政党组织法 等)的设计。

  3〕条款文字确定阶段

  由中国的政治学家、宪法学家、文学家、翻译家等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宪法整体结构、款句词字地进行表达确定工作,对同壹条款也可提出若干种表达选择,供制宪会议作最后确定,并相应地确定英文、法文、俄文、德文等民主中国宪法草案的译文。

  4〕举行全国制宪会议

  确认作为最终的立法意义上的宪法草案,并以全国制宪会议的名义正式向当时的民主中国的立法权力机构提请审批。

  目前民主中国宪法第壹阶段己经开始,己有壹些学者提出了各自的构思。在此我提出我的民主中国宪法设计的构思。

  3.国号:建议末来民主中国的国号暂定为“中华共和国”

  现中共国号叫“中华人民共和国” , “共和国”的意思为国家的政体不是君主制,而是采用了共和制,国家的领 导人是选出来的不是钦定的。中共对其国号,在“共和国”这词前再加上个限定词“人民”,这个限定词“人民”绝不是指全体中国人民,如同世界历史上出现的 “蒙古人民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壹样,“人民共和国”中的“人民”都是“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同义)意义上的“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其实质的性质应称为“中华人民民主专政共和国”。国家元首都是由共产党最高领导人钦定而立的。

  中国的民主运动目的在于在中国实现民主化,也就是彻底地废除所谓的“人民民主专政”。从国号上看,就是要删除在国号中代表“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两字。由此而成的“中华共和国”自然就是当代中国民主运动的希望所在。

  4.国家结构原则

  与“国策、国家基本规范、国家组织原则、”等常见的表述,相比看来“结构原则”这样的表述显得更可塑性。在工程科学学科中使用“结构”,表达了建造大厦的支柱,建造大厦的原则,在法学中也使用“结构原则”,可简短地表达建造整个社会大厦的全体原则,表达为政治秩序的法律大厦的 基本支柱。

  由于“主义”“思想”属思想意识方法论范畴,对未来宪政发展和末来的具体政治问题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极大的随意性,故民主中国宪法应彻底地废除“正统主义”“正统思想”“指导思想”等确定条款。

  建议在民主中国宪法中可确定以下的几个国家结构原则:

  —建立自由的、民主的基本社会秩序,保障人权的原则—共和原则

  —民主国家原则

  —地方自治原则

  —法治国家原则

  —社会国家原则

  民主中国宪法的设计应充分地体现这些国家结构原则的实现。民主中国宪法规定成立的宪法机构〔宪法法院〕应对这些国家结构原则及其应用作出严格的注释。

  5.建立自由的民立主的基本社会秩序,保障人权的原则这实质是壹种制度,它表达了废除暴力统治,实现人民按多数、自由、平等的意志表决基础上的法治统治制度。它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尊重个人生存和自由发展的权利

  —将民主中国宪法与世界人权宣言联结。通过宪法严密地确认人的基本权利及对部分权利的限制—实现言论自由表达,言论自由扩散,新闻自由和集会游行自由—国家政权与人的基本权利相联结,通过国家政权保障人的尊严和尊重不受侵犯—人民主权原理

  —引入“人民公决”

  —通过人民的普选,产生显示立法行政司法监察考试国家功能的权力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6.共和原则

  共和意味著对所有继承君主制的否定,也意味著对终身不可废黜的君主制的否定。

  —实行总统的任期制和最多任期制,总统对下届总统没有任命权、提名权、推荐权—实行总理的任期制和最多任期制

  —国家元首按人民自主的原则,定期选出,是可罢免的。

  7.民主国家原则

  民主国家原则是统治的权力和统治权力的行使来自于人民,是由人民所给予的。在民主国家中规定所有的权力都来自于人民。

  民主国家行式的特征是:

  —平等

  —多数统治

  —宽容

  —多元化

  —精英的竞争

  —利益平衡

  —广泛性

  —妥协性

  —合作性

  在独裁国家中统治是由上而下,而在民主国家中统治是由下而上出现的。

  民主国家原则有以下基本要素:

  —言论自由和舆论的多元化

  —人人都有被选为公务员的平等权利

  —政治选举的周期循环原则,选举前必须规定任期的持续时间—有规则地举行自由秘密选举人民的代表

  —实行多数决定原则

  多数原则是在实行自由开放的言论与意志形成和实行平等表决利的条件下的全民决策的程序原则—实行多党制原则,所有政党在国家政治意志形成中实行机会均等原则—行使国家权力的开放性

  —组成统治的周期性和任期限定

  —实行权力划分

  —实行议会内阁制。

  美国式的总统制不适用于中国。法国、俄国式的双首长制也不适用于中国。议会内阁制、政府议会负责制是适合中国的国家组织的型式。

  8.实行地方区域自治制度原则

  1)中国不适合实行联邦制原则,其理由是:

  其壹,实行联邦制原则要求有壹个同质前提。

  其二,从国际政治实践来看,联邦制无法解决民族分裂的问题。实现联邦制只会加 速民族分裂。

  其三,联邦制在其理论、实践上有其自身的缺陷性,在中国的推行时有许多具体的困难,而在创建期主要战略任务应放在政治经济实行全面改革和民主政治的创建上,所以,在中华共和国创建期推行联邦制,政治风险太大。由此考虑,暂不采用联邦制原则。

  2)全国实行

  —中央

  —自治省、区、港澳特别区、直辖自治市

  —地区、省直辖自治市

  —县区

  —乡镇

  五级行政管理体 制

  3)地方区域自治管理原则有以下主要内容:

  —各自治省区都拥有自己各种高度的行政管理权力—在中央与自治省区,地市,县区,乡镇间实行合理的权力划分和税收划分—自治省区与中央间建立友好关系,自治省区对中央有“忠诚”原则—自治省区对中央的意志形成有参与权

  —中央政府对自治省区拥有其特别的影响权、保障权、参与权、监督权、强制权、干涉权—中央法律优先于自治省区法律

  —中央与地方产生法律争议时,可经由宪法规定有关法庭进行裁决。创设有关的宪法法院分法庭藉以保障实现自由、和平、公平、合理、安全、进步的秩序。

  9.实行法治国家原则

  法治意味著在按宪法制定的各类法律为基础,行使国家的权力以保障自由、公平和法律安全。法治国家原则包括以下基本要点:

  —宪法国家原则,要求有壹部宪法邦作为整个国家的法律上基本秩序的最高等级的法律规范—保障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

  公民与国家之间在法律上基本关系是,国家应首先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保障个人自由,政治自由和人的被尊重,保障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国家权力的划分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作为国家权力的设立,合理稳定和限定的原则,权力划分基本原理是宪法的国家组织方面的规定的基本准则—以法律为淮

  法冶国家意味著法律作为整个国家活动的基本准则。法律约束,不仅仅是对行政的限制,同样也是对立法的限制。要求法在内容上符合公正、合理、平等的精神。宪法优先于法律,法律优于行政,法律是法治国家管理的保障。法律要求其确实牲、前 瞻性、可测度性、可信赖性。

  —提供广泛与有效的法律保护

  建立宪法法院,它是法律国家的支柱,没有它,宪法国家不完善。

  建立行政法院,它是法律国家的角柱,没有它,法治国家不完善。

  在公共权力伤害公民权利时,公民有权向行政法院上诉,根据就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之壹,提供广泛有效的法律保护。

  法官是中立的客观的法律守护者。

  —建立追究赔偿制度

  —禁止量刑过度

  10.实行民主社会国家原则

  1)民主社会国家原则的基本思想可理解为全体人民授权于国家权力机构,清除社会的弊病,争取合理的社会秩序,使人人有个维护作人尊严的生活,创造社会的机会平等,创造适度的生活条件和创造社会安全。

  2)建议在民主中国宪法中写入“民主社会国家”原则有以下的理由:

  其壹,任何国家,在其壹般的基本任务中都规定为对外防御外来侵略,对内保障内部安全与正常秩序,实现共同富裕和保护发展文化这三项基本任务。

  在第三项国家任务基础上,许多思想家引入“福利国家”、“文化国家”的概念、也有提出“环境保护国家”的诉求。“福利国家”、“文化国家”、“环境保护国家” 这些都表达了壹个原则的几个不同的侧重面。这个原则就是壹个国家的人民组成壹个国家,人民需要“授权”于这个国家机构,使之成为整个社会生活的计划者、指挥者、组织者。这就是社会国家原则。

  中华民国建立以后,首要的战略任务是全面实现政治经济改制,努力繁荣国民经济。这就需要在宪法中列入实行社会国家原则,表示这样的“授权”的合法性,以使国家充分地发挥其计划者、指挥者、组织者的功能。

  其二,在“社会国家”之前加上“民主”这壹限定词,目的在于更严密地区别与中共的“社会主义”原则。中共的“社会主义”原则是与无产阶级专政,共产党壹党独裁相联系的,而“民主社会国家”原则是与自由民主原则、多党政治民主原则、法治国家原则相联系的。中共社会主义社会是“共 产党独办政府、政府统办企业、企业包办社会”的共产党独裁社会。中共严重地曲解了“社会主义”思想,从民主宪法意义上讲,“民主的社会主义”是允许的,而 “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社会主义”是违反宪法原则的。在民主中国建国以后壹个很长的时间内,有必要的淡化“社会主义”这壹名词。所以改用民主社会国家原则。

  3)民主社会原则的要点有:

  —创立与完善中华民族生存空间发展整体规划、国土综合规划、区域经济合理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县乡规划的制定与执行体系来保障全国经济最合理发展—创立与完善抗震抗灾体系

  —国家组织环境保护

  —创立与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来保障社会安全,如推行医疗保险、事故保险、退休保险、失业救济保险、家庭生活保障制度、农民保险—创立与完善社会救济体系,如推行社会福利住房制度、社会救济制度、农村子女失学救济制度、资助国家红十字会制度—创立与完善劳动法体系,如保障劳动就业法制度、劳动时间规定制度、最低小时工资规定制度—国家有义务组织保障人民生活基本供应,保障管理体系,如煤电水供应、公共交通、医疗设施、环保设施、青少年教育、文化娱乐设施、丧葬设施、老年人设施—国家发挥其对经济的干预力,保障市场经济有规律的迅速发展—实行国家财政预算与决算制度

  11.国家机构组织的设想

  根据中国基本国情以及分析世界各国的国家机构组织体系的优缺点,中国未来的国家政权机构设计基本取向是采用议会政府体系,实行议会内阁制。

  议会政府体系主要特征是:

  —政府成员壹般也可以是议会的成员

  —政府是从议会选出,是由议会上占多数席位的党或构成议员多数的几个党联盟的领袖所组成—政府采取以总理为最高首长的金字塔型的结构—壹旦失去议会成员多数的支持,政府就立即总辞职—政府与议会具有相互监督的可能

  —政治基本决策的功能主要分配于政府与议会上参照民主建国的构想,结合参考世界各国的宪政经验,建议:

  1)议会采取众议院与参议院两院制

  2)采用以总理为首的实行集体领导的国务院内阁制3)建立独立的各专业性的护宪与司法系统〔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管理法院〕4)建立强力的监察系统〔监察院、审计院、军监署、经济监察院〕5)设立人事考试院

  6)设立社会纺经济协院

  7)设立规划协议院

  12.国民大会

  国民大会由三个部分

  —全体众议院议员(约600-700人)

  —全体参议院议员(约300-400人)

  —由全国每个县议会选举壹名国民大会代表所组成。

  国民大会主要任务是选举产生中华共和国总统。

  13.中华民国总统

  由国民大会选出中华民国总统,任期五年。不得连任与连选。要求中华民国在当选后退出壹切政党和壹切企业。

  中华民国总统主要任务;

  —总统是国家的元首

  —总统是宪法的保护人

  —在总统宪政顾问委员会的协助下有行政的参与权—在国务院总理请求下批准解散众议院

  —发布任命状

  —有法律的签署权

  —任命驻外国大使

  —援见外国大使

  —承认外国

  —发布嘉奖令,发布国家荣誉勋章

  —发布特赦令

  —宣布战争紧急状态令

  14.中华民国副总统

  设中华民国副总统壹名,他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六个月。

  中华民国副总统的主要任务:

  —辅助总统

  —宪政顾问委员会主席

  —在总统缺席(生病、修养、外出)时担任代理总统工作—担任总统的特别专使

  15.建议设立总统宪政顾问委员会。以体现总统的政治参与权首届总统宪政顾问委员会由众议院选举3名众议员,其中1名众议员担任委员会秘书长,参议院选举2名参议员以及当届的副总统组成。副总统为委员会当然委员与主任。在第二届以后的各届总统宪政顾问委员会中另加上退休的历届总统为其当然委员。

  总统宪政顾问委员会任务:

  —作为中华民国总统的顾问

  —委员可委任为共和国总统特别任务使节

  —主持计划中国宪政发展战略研究、国家安全战略研究—主持表示中华文化的主要建筑(如议会大厦、中央博物馆、重大纪念碑等)的开工典礼落成典礼。

  16.众议院

  1〕众议院选举周期为4年。

  2〕众议院议员限额 确 定过多,有碍议事效力,拟确定为600—700名众议员限额。

  3〕众议院全体众议员是由全国以普通、直接、自由、平等、秘密方式选举产生。凡年议满18岁的中国公民皆有选举权。

  4〕众议院众议员的选举制度采取二票制,即多数选举与比例选举的混合方式。每选举人都有二张选票,壹票投众议员直接候选人,全国大致按地委级分为300多个选区,每选区以机相对简单多数选出1名众议员,另壹票投政党,按全国大行政区各党事先提出的本党比例选举候选人表,各大区 政党比例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的席位可采用比利时数学家豪尔持方法进行分配。

  5〕为保障众议院有较强政府组织能力,规定得票至少5%的政党方可分配到众议员席位。

  6〕众议院主要任务是与参议院共同组成国家议会,行使立法权力,表达人民意志,选举组织政府,选举国家其他最高机构。

  7〕所有众议员都是国民大会成员,通过国民大会选举总统。

  8〕总统向众议院提出国务院总理侯选人,众议院选举产生国务院总理,交参议院批准,参议院有异议时,召开两院协议调委员会讨论。

  9〕监察院有权向众议院提出对总理的弹核议案。众议院若拒绝监察院的弹核提案的二周内,总理末主动请辞,监察院或者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或者提出总辞职。

  10〕建立众议院各专业委员会,主要有外交、国防、预算财政、经济、内政、社会劳动、司法、交通邮电、科教文、农林渔、民族宗教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内政党按议员比例分配其委员数目。

  11〕国务院总理向众议院各专业委员会提出内政、财政、经济、劳动、交通、邮电、科教文、农林渔等部长名单,由各专业委员会举行任命听政会,并进行表决。

  12〕众议院选举产生宪法法院大法官,人事考试院院长、委员,司法系统各高级法院院长大法官,监察院监察委员等。

  13〕众议院选举社会经济协议院总裁(必须是众议员)和众议员兼任的社会经济协议院委员5名。众议院选举规划协议院众议员兼任的委员5名,非众议员担任的委员5名。

  14〕众议院的主要任务是完成立法工作,在立法上与参议院有分歧时,可召集联合协调委员会协调。

  15〕对行政和司法及其他国家机构具有监督权力,审批政府年度预算和决算,批准与外国签订的国家条约,有使唤权、质询权、查询权,要求监察院进行立案的动议权。

  16〕众议员不得兼任参议员。

  17.参议院

  1〕参议院由总限额为300名至400名的二个部分参议员组成。第壹部分是各自治省区、直辖市行政管理委员会委员(大约为3 —4名)。他们以参议员身份参加中央参议院,以表达各自治省区、地方对中央事务的参与权,他们又是各自治省区地方行政管理委员会委员,担任本自治省区、地 方行政管理,有地方立法的动议权。第二部分是由各地委级议会各选举1名中央参议员,也可以由各地委组织参议员直选。

  2〕参议院参议员任期为4年。

  第壹部分参议员由自治省区行政委员会选举时产生,4年后随自治省区行政委员会改选而同时改选。

  第二部分参议员由各地委(直辖市)议会选举时组织改选,任期为4年。

  3〕所有参议院参议员都是国民大会成员,参与选举总统。

  4〕参议院选举产生副总统,任期二年六个月,不得连任连选。

  5〕参与批准国务院总理人选。

  6〕国务院总理向参议院外交、经济、民族、规划委员会提出外交、外贸、民族事务、建设等部长名单,各专业委员会进行任命听政会,再进行表决。

  7〕选举部分宪法法院大法官;选举规划协议院院长(必须是参议员)和参议员兼任的规划委员;选举人事考试院部分委员;选举司法系统各高级法院部分法官;选举监察院院长和部分监察委员。

  8〕对行政司法及其他国家机构具有监督权力,参与审批政府预决算案,批准与外国的国家条约,有传唤权、质询权、查询权,查问权、调查动议权。

  9〕参议院的主要任务是完成立法工作,在立法上与众议院有分歧时,可召集联合协调委员会协调。

  10〕参议员不得兼任众议员。

  18.立法过程

  1〕动议权(发动权)

  行政当局的提案权在国务院,不在个人,总理部长可提,但要由国务院会议决定为据。人事考试院在人事任命事项上有提案权。监察院有对总统 、总理弹核提议权。

  众议院众议员可 直接在众议院提案,但至少有壹个5%的基本数同意。

  经济协议院和规划协议院有涉及经济和规划方面的提案权。

  2〕立法过程

  壹般立法过程:

  —提出法律提案交众议院讨论

  —众议院辨论壹读二读,表决批准,呈交参议院—参议院辨论,批准

  —总统签署,公布生效

  特殊立法过程:

  —参议员向参议院提出法律提案,交参议院讨论—参议院辨论壹读二读,表决批准,呈交众议院—众议院辨论,批准

  —总统签署,公布生效

  3〕在参、众二议院产生立法表决异议时,可召集由二院专业委员会委员组成联合协商委员会进行协商。

  若法律无时间紧迫性时联合协商委员会以“稳妥”为原则取向。

  若法律有时间紧迫性时联合协商委员会以“主导”为原则取向。

  可规定外交、国防、外贸、民族事务、文化文字教育事务、全国建设规划事务方面的法律以参议院为主导。而内政、财政、劳动社会、经济、交通、邮电、科教等其他专业则以众议院为主导。

  19.国务院

  1〕国务院(也可称中央政府内阁)是最高级的行政权力机构。

  2〕国务院由作为内阁首长的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各部部长所组成。

  3〕国务院正式成员(总理和部长)必须是非“在职军人”。

  4〕国务院是中华民国对内对外的决定性的政治领导机构,国务院在行使行政权时作为整体向议会负责。

  5〕国务院的主要任务

  —是在对内对外事务上起了国家的全面政治领导(谋划、组织、协调)—参与立法

  有立法的动议 权,有向总统提出宣布紧急状态的申请权,在授权的基础上发布法令。

  —参与全国各地方的行政管理

  对各省区、直辖 市在执行中央法律时有监督权,在对中央政府管辖业务上有权发布行政管理规划,在对委托各自治省区、直辖市管辖业务上,在取得参议院同意的前提下有权发布行政管理规划。

  6〕政府(国务院)可以是由壹党支持下(称为壹党政府)或由多党支持下(称为多党联合政府)组成。若所有政党都参与政府组阁,称之为泛党政府,这时议院中反对派太弱,无法起监督政府的作用。

  7〕国务院(内阁)组织结构原则是:

  —内阁集体组结原则,设立国务院院务会议制度—总理主导原则

  —部长管辖职权范围原则

  —国务院在行使行政权时作为集体向议会负责

  —副署原则

  8〕国务院总理是由议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与众议院立法期同步),最多连任2届(即最多12年)9〕建议:新体制中仅设副总理1名,并规定仅在总理生病、缺席、出访、休假时代理总理,主持国务院院务会议,代理总理职务。建议:新体制中完全废除副部长的职称,以期提高领导素质与办事效力。

  10〕建议设立全国行政向首长会议制度,由国务院总理定期召集各省区直辖市行政首长(省区主席,直辖市长、首席部长、经济部长等)会商国家事务,壹年拟定为两次。

  20.宪法法院

  1〕宪法法院是宪法的守护神,在宪法争议问题上作出最终裁决的特别法院。它是独立于总统、国务院、参议院、众议院的宪法机构。它作为最高的司法权力机构,是可作出法律裁决的法院。宪法法院是法治国家的支柱。

  —为了圆满无缺地实现宪法原则,对各国家机构的权力范围作出具体的裁决,需要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

  —按照宪法原则,就具体的现实问题作出宪法解释,需要设立壹个宪法法院。

  —在现代世界各国政治发展史上出现过壹个人的独裁、壹个党的独裁,壹个军事集团的独裁,也出现过议会多数的独裁,设立独立宪法法院就可防止独裁的产生,保障民主法治的国家原则。

  —未来中国将实行地方自治制度原则和法治国家原则,在实践中就有可能出现大量的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意见分歧与争执,这就需要设立壹个宪法法院对此作出最终仲裁。

  —对于由议会通过的各项法律、法规,政府颁发的规定、决定是否与宪法基本原则相壹致,宪法法院具有最终的审查权力。建立独立的宪法法院就可以保障各项法律法规、行政决定与宪法基本原则的壹致性。

  —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宪法法院受理公民的宪法申诉。

  —设立宪法法院还可以对监察院提出的对总统 、总理弹核案作出裁决,保障国家的权力平衡与相互监督,并保障全国的政治稳定。

  2〕宪法法院的主要任务

  —对关于各国家机构的权力和义务的争执作出仲裁。

  —裁决壹般的法律和法规是否与宪法壹致。

  —对中央与自治省区间的争执作出仲裁。

  —对公民社团的宪法申诉进行裁决。

  —对基本权利的保障进行裁决。

  —最终裁决政党的违宪诉讼。

  —裁决对总统、总理的弹核案。

  —裁决对大法官的申诉。

  —对由各级的判决作具体的规范审查。

  —对国际法的具体条款是否可移植为中国法律的组成部分作出裁决。宪法法院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3〕宪法法院的组织法

  宪法法院有第壹宪法法庭,第二宪法法庭和宪法法院西北、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港澳分法庭。

  第壹宪法法庭主司对规范审查的仲裁,中央各机构间的宪法争讼,中央与自治省区的宪法争讼的最终裁决,对各分法庭作出裁决进行最终裁决。

  第二宪法法庭主司保障基本人权的实现和公民的宪法申诉、政党的违宪、对总统、总理的弹核。

  所有宪法法院大法官组成宪法法院大法官会议,以协调司法的壹致性。

  4〕第壹、第二宪法法庭大法官的选举

  —第壹、第二宪法法庭大法官壹半由众议院选举产生,另壹半由参议院选举产生。

  —大法官不准许担任众议员、参议员、政府内阁成员,也不准许担任各地方议员或地方政府成员。

  —众议院按政党比例产生16名议员组成的选举人团,由选举人团以2/3多数选举产生壹半的第壹、第二宪法法庭大法官。参议院按各省区壹票的比例产生的参议员组成的选举人团,由选举人团以2/3多数选举产生另壹半的第壹、第二宪法法庭大法官。人事考试院向众议院参议院选举人团提 出为当选人数3倍的大法官侯选人名单,进行差额选举。政府内阁对当选的大法官有行使否决权的权力。

  —大法官任期8年,可连选连任,最长年令限界为70岁。

  21.最高法院

  1〕宪法规定,设立最高民事刑事法院

  最高行政管理法院

  最高财政经济法院

  最高劳动社会法院

  另外设立军事法院

  国家纪律法院

  国家海事法庭等

  2〕各最高法院的法官由人事考试院法官任命委员会任命。

  3〕由最高法院、最高行政管理法院、最高财政经济法院、最高劳动社会法院法官组成最高法院法官联合会议,以保障司法的壹致性。

  22.监察院

  1〕建议民主中国设立监察院。它由30名监察委员组成,参议院、众议院各选举产生15名监察委员,由参议院选举产生壹名监察院院长兼监察委员。

  监察院监察委员拥有调查权,专门负责对总统、总理、部长、政府高级官员、参议院议长、参议员、众议院议长、众议员、各政党主要领导人、大法官、法官、人事考试院院长、人考委员、社会经济协议院总裁和经济委员、规划协议院院长和委员、中央银行行长等进行监察,接受人民申诉。

  2〕根据案件严重程度监察实行全体审议,6名监委审议,3名监委审议,1名监委审议的制度。

  3〕监察委员享受大法官的待遇,监察委员要求不得在政府、政党、企业、团体中兼职,要求不兼任众议员和参议员,负责对政党监察的监察委员要求为无党派人士。

  4〕对总统或总理弹核案的宪法争讼程序

  监察院全体审议会议通过对总统或总理的弹核案,监察院将弹核案交参、众议院讨论表决,众议院以2/3多数通过对总统或总理弹核案,参议院以2/3多数通过对总统或总理弹核案时,总统或总理有权向宪法法院上诉。宪法法院驳回,总统或总理应立即辞职。

  若众 、参议院拒绝总统或总理弹核案,在二周内若总统或总理未主动请辞,则监察院举行全体委员会议决定监察院总辞职或决定向宪法法院总提出上诉,宪法法院判决总统或总理弹核案成立,总统或总理应立即辞职。宪法法院驳回弹核案,监察院立即解散,由议院重新选举。

  23.考试院

  1〕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掌握考试事项。

  对社会影响重大,素质要求高的职业,如教师、医生、律师、经济会计师、公务员等实行国家资格制度。

  国家资格是国家对准备进入相关专业队伍,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的基本要求。

  国家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医生、律师、经济会计师、公务员等实行的壹项法定职业许可制度。实行这种制度,只有具备教师、医生、律师、经济会计师、公务员等资格的人,才能被聘任或任命为相关职务。

  建议将设立国家资格制度与国家高等教育制度相衔接。将高等学校的学士考试确定为国家壹级资格考试,除律师、医生、公务员外的国家壹级资格考试皆由国家教育部授权于各高等学校组织进行,具有国家壹级资格者方可允许参加国家二级资格考试。各专业的国家二级资格考试(包括律师、医 生、公务员国家二级资格考试)则由考试院掌管,组织进行。高等学校中进行的硕士、博士考试主要偏于培养学术研究能力,而考试院掌管的二级资格考试主要偏于对国家法律政策行政管理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掌握。故硕士、博士考试不可代替国家二级资格考试,国家二级资格考试也不可代替硕士、博士考试。

  2〕考试院由18名考试委员组成。其中12名考试委员由参议院选举产生,6名考试委员由众议院选举产生。考试院院长兼委员由参议院选举产生。考试院委员任期6年。每年与改选3名考试委员。

  24.人事院

  1〕人事院对各中央、自治省区、直辖市公职人员执行考绩铨叙业务,有监督权,掌理全国性人事事项。

  2〕人事院由12名铨叙委员组成,其中8名铨叙委员由众议院选出,4名铨叙委员由参议院选出,铨叙委员任期4年,每年改选3名。

  3〕人事院院长兼委员由众议院选出,人事院院长兼委员任期与政府任期相同。

  人事院院长兼委员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众议院选举通过。要求人事院院长,在众议院提名通过后,宣布退出壹切政党,接受众议院的任命。规定人事院院长在各类人事院务会议上拥有否决权票。

  4〕人事院下设

  —中央机关人事提名委员会

  —自治区、省人事提名委员会

  —法官任命委员会。

  25.经济社会协议院

  1〕创制设立经济社会协议院的必要性

  〔1〕为了贯彻民主社会国家原则,在社会经济活动上也实行广泛的三权分立的民主制度,充分地发挥国家经济活动和与经济有关的社会活动的组织功能,需要创制设立经济社会协议院。

  当今世界各国的国家机构都将国民经济社会活动的组织工作作为自身的壹项重大任务。世界各国的国家机构都在不同程度上对于国民经济社会活动进行了国家的干预。综观各国国家机构对经济社会活动的干预,按经济生活作用范围来分,大致可分为—建立以稳定为目的的经济秩序和合理的市场竞争政策—建立以社会安全、社会平等为目的的劳动社会秩序—实行合理、优化为目的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环保政策—实行以就业、价格、外贸平衡、经济增长为目的的经济繁荣政策。

  按国家干预的方 式方法来分,可分为

  —通过法律

  —通过政府法令规定

  —通过政府与国际谈判协商签订的条约之类

  —通过政府的各项税收政策

  —通过政府的各项经济措施

  —通过政府(银行)的货币利率政策

  —通过政府对企业的经济管理的参与等等。

  若将这些国家在经济生活干预的方式再进壹步分析时,可将它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壹种是国家作出对所有公民所有企业都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条约、命令、规定,它们是经过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民主制度方式形成的全民意志。通过法律方法进行干预,这里面还有壹个“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的平等问题。另壹种是国家行政当局(包括银行)制定的各们种经济政策及具体的经济措施,它们可以是对所有企业都有约束力的准则,或者是仅对某些个人圈和企业有约束力的裁决、决定、协议,或者是对个人企业都无约束力的建议。

  从各国的经济实践上看第二类经济干预的措施是大量的、具体的、复杂的。目前西方许多国家常常采用由国家行政当局领导人召集各经济利益功能集团与当事人会商的暂时性、辅助性的方式来补充。自然这中间问题不少。在未来民主中国,经济社会活动的干预方面应运用三权分立的民主制度原 则,建立固定性的结构组织。三权分立的民主制度原则即是指行政(包括国家经济部、财政部、银行等),准立法机构,司法(财政法院和经济财政监察院)三权分立的制度。这样的壹个固定性的准立法机构就是经济社会协议院。

  〔2〕创制经济社会协议院,可充分保障全国各经济社会功能团体和社会经济利益集团对于国家在经济社会活动层次上的意志形成的参与权利。

  目前世界各先进 国家都实行政党政治。实行政党政治,全国人民通过政党这样的中介组织方式来组成国家权力机构,表达全国人民的政治意志。各国的议会都是由各政党的代表所占据。这里有壹个缺陷,在国家对全国经济活动层次上的决策、组织、干预上缺少各经济社会功能团体(特别是各行业企业雇主团体、各企业工会团体、消费者团体、 经济学家团体)的参与。

  创制经济社会协议院,就可保障各经济社会功能团体、各社会经济利益集团对于国家各在经济活动上的意志形成上的参与权利。

  在与经济社会有关的立法程序上将规行政当局制定与经济社会有关的法律草案,必须在取得经济社会协议院的同意的情况下,方可提交议会讨论。在具体经济措施方面,将规定行政当局制定的各项经济政策与具体措施必须经过经济社会协议院通过方可执行。

  设立经济社会协议院,可以克服许多国家在经济活动组织干预上常见的反应迟慢、措施不当、干预不力、金权腐败等毛病。

  〔3〕为了有效地在中国实行经济制度全面改制,需要创设经济社会协议院。中国是幅员广阔、人口众多的国家,中国经济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改制的阶段。可以明确地讲,中共按其臆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永远是解决不了这壹改制。从国家与企业关系来讲,中共的经济永远也 走不出壹放就乱,壹乱就收,壹收就统,壹统就死,壹死就叫,壹叫就放的这样壹个怪圈。

  民主中国建国以后的壹个首要的任务是迅速地建立起稳定的经济生活秩序,社会平等的劳动社会秩序,有效地实行经繁荣政策,它迫切地需要设立壹个民意机构,它就是经济社会协议院,来迅速地解决在经济改制社会稳定上出现的大量具体的经济社会问题。经济社会协议院为劳资各经济利益集团 提供了壹个会商、协调机会,经济社会协议院对于公共交通医疗事业的价格拥有决定性的权力,以保障全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经济社会协议院拥有对国有大中企业推荐经济管理人才的建议权。设立这样的机构为中国造就大批优秀的经济企业管理人才创造了壹个机会。

  〔4〕设立经济社会协议院可实现建立壹个“小政府,大社会”,使国家行政机构专注其国家行政管理的事务。为此建议宪法规定设立经济社会协议院。

  2〕经济社会协议院的组成

  经济社会协议院由15名委员组成。

  经济社会协议院总裁参与国务院会议,对国务院拟向众议院提出的有关经济社会方面的法律提案拥有否定权,对经济社会协议院院务会议的决定和规定,拥有否定权。经济社会协议院总裁和协议院委员任期为4年,与众议院立法周期同步。

  3〕经济社会协议院主要任务有

  —在国务院的同意下向众议院提出具体法律性质的经济法律草案—对国务院拟向众议院提出的政府预决算法案有咨询权和否决权—对政府行政机构 (包括银行)作出的经济政策、规定具有审议权和建议权—对公共交通能源卫生企业的基本定价,运营与投资计划作出最终决定,拥有向经济财政监督院对各企业通进行经济调查(立案)的提案权—个别企业出现经济财务危机时,有权立即召集政府经济部,投资银行,相关企业代表,讨论政府经济部提出的具体措施,并迅速作出决议—出现劳资危机时,经济社会协议院立即派出协调员进行协调解决—经济社会协议院有建议权,就本年度各地工资价格主导变动幅度作出决定,作为各企业劳资谈判的主导依据—有向各主要企业董事会提出经济管理人才的推荐权26.建议设立规划评议院

  1〕设立规划评议院的必要性。

  结合西方工业国家工业发展的经验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这里讲的“规划”应全称为中华民族生存空间发展整体规划。它包括国土规划,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工业发展计划,区域地区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交通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长江黄河水利规划,森林发展规划,农 业发展和农村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为了能编制壹部为造福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科学的国家整体与各专业规划,为了确保规划的权威性、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经济性,有必要贯彻广泛的民主原则和严格地贯彻编制、立法、执行分立的原则。

  规划评议院就是这村样壹个专门从事于整体规划与专业规划的审批,立法的准立法机构。

  2〕整体规划编制的主导思想是

  〔1〕中国的整体生存空间结构应在考虑到自然条件、现实状况、人口发展、经济发展、基本设施、工程技术发展、社会和文化发展需要并考虑到以下的几点:

  —最佳地为人的自由发展服务

  —保障和维护人类自然生存条件

  —为子孙后代的生存空间利用保留开发的可能

  —为各地区人民提供等值的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2〕考虑和改善整个中国各地区间的空间关系,〔3〕局部地区的发展应适应于整体的发展,整体的发展应该考虑到局部地区的现实和条件。

  3〕规划评议院的产生与组成

  规划评议院下设规划立法委员会和规划评议委员会。规划立法委员会由120名左右委员组成,他们分别由众议院选举产生30名委员,参议院选举产生30名委员,各省市协议院选举壹名委员共30名,由人事院提名委员会选举产生30名。

  规划立法委员会主要是审批整体规划和各省区,各专业规划,协同行政机构制定有关规划环保法案草案提交众议院参议院批准。

  规划评议委员会由200名左右委员组成。他们分别是由经济发展战略研究专家、国土规划专家、地理经济学家、交通专家、能源经济专家、土木水利工程专家、水经济专家、区域规划专家、城市规划专家、地质地理气象专家、化工专家、环保专家、人口经济学家、农业森林专家、国防发展专家 等各类专业人员产生。

  规划评议委员会委员的主要任务是对行政部门、各省地组织编制的各类规划进行专业评审。

  27.自治省、区、直辖市的组织机构

  1〕各自治省、自治区、自治直辖市必须遵循自由、民主、社会、法治的宪法结构原则。

  2〕各自治省、自治区、自治直辖市的立法机构可分两种类型组成。

  —单壹议会制——适用于人口集中、辖内各部分差异较小,如各直辖市,西藏自治区,海南自治省等,个别的直辖市可按市长议会制度模式来组建,大部分按议会制度模式来组建。

  —参众二议会制——适用于人口众多、辖内各部分差异较大,如四川、山东、广东自治省、新疆自治区等按议会制度模式来组建。

  3〕各自治省、自治区、自治直辖市的行政机构的组织结构。设立行政委员会,它由省区主席、市长兼行政委员会主席、中央参议员、行政委员会委员,以及由中央人事院提名、由省区直辖市议会批准产生的行政委员会委员。行政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立法议会同步都为四年。

  省区主席向省区议会提名,选举产生壹名省首席部长,和各专业部部长。行政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实现本省区的政治领导,参与本省区的立法,向省区议会提出地方法案的动议,颁布法规规定,参与本省区各地方的行政领导。各专业部为行政执行机构,各专业部部长须向首席部长负责,首席部长须 向行政委员会及省区主席、市长负责。

  4〕省区市政府机构选举产生方法

  部分实行单壹议 会制的自治省、区、直辖市可进行公民直接选举方式。在其他实行单壹议会制和所有实行参众二议会制的自治省、区可采取间接民主选举方式。

  5〕自治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设立行政法院、高级法院、社会劳动法院等,监察院、人事考试院、经济协议院、规划协议院。

  28.民族问题

  1〕建议中国民主宪法中引入“公民自决”的条款。

  2〕建议专门制定壹部“公民自决法”。公民自决法将规范公民自决的程序和实施。

  3〕建议可规定地区公民表决必须在达到全体有表决权人数的绝对多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公民表决“要求地区脱离中国的独立案”方可成立。地区公决在达到参加人数的简单多数(半数),“要求加入中国的并入案”成立。

  “脱离案”与“并入案”同时写入,并规定有壹个数量差。

  4〕对公民表决“脱离中国案”的程序的设想。

  〔1〕研究阶段,由万名公民连署后即可向省区行政委员会申请,由省区行政委员会拔款,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中设立“某某问题研究所”。此阶段在社会上攻击宪法原则,鼓吹国土肢解,民族仇恨是违宪的,是禁止的,但在高校科研范围内由于实行思想自由、科学自由、学术自由原则,对某 某问题进行研究是完全允许的。在此阶段要求研究所制定出实行地区公民表决申请案,其中该申请案必须包括申请实行公民表决的理由,对公民表决的实施,对独立后的该地区建国原则,对与中国其他各省区的债务确认偿还按规定,独立后本地区其他少数民族(汉族与其他民族)政策问题,并草拟相关规定。

  在此研究阶段,地区行政委员会也可以拔款,在高校研究机构中设立反对意见的某某问题研究所。

  〔2〕申请案提出阶段,要求申请案在获得全省区1/10人口的连署后,由某某问题研究所向省区行政委员会正式提出。

  〔3〕申请案审批过程

  —自治省区行政委员会同意,交省区议会审批,—省区议会审查批准,交中央众议院审批,

  —中央众议院审查批准,交参议院审批,

  —中央参议院审查批准,交国务院总理,总统签署生效,—若在省区议会,中央众议院,中央参议院否决申请案后,申请人有权利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申诉。

  〔4〕实施公民表决宣传阶段

  此期间该地区大众舆论媒体宣传肢解独立,攻击中央实行民族沙文主义等,都不属于违宪之范围。

  〔5〕实施公民表决。

  〔6〕公民表决案确认阶段

  由参议院确认批准,并提出审批“过渡法”。若参议院否定时,申请人有权利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

  〔7〕实行分离过渡法

  〔8〕实现独立。

  5〕建议向末来的宪法法院申请,请求未来的宪法法院对以下问题作出宪法解释和宪法确认裁决。

  —对中国实行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共和原则的基本要素,逐条进行解释。

  —对中国实行民族平等与地区自治原则的基本要素逐条进行解释。

  —裁决“中国是实行民族平等原则的多民族国家”。

  —裁决“中国是实行宗教自由原则,并实行政教分离原则”。

  —裁决“中国不是单壹宗教的国家”。

  假如宪法法院作 出了以上的解释与裁决,那就将明确地否定了“壹个民族壹个国家”的理论,这理论在世界上是行不通的,也是不成立的,在中国则是违宪的。将确认“若某地区欲想建立“政教合壹”的国家”,这也是违宪的。或者某地区欲以“壹个民族壹个国家”作为提出独立的理由;或者某地区欲想独立出去,建立壹个反民主原则、反法 治原则的封建君主国家,省区议会、中央参众议会可有理由拒绝公民表决申请案。

  6〕要求中央政府实行这样的经济发展战略,以保障中国的各少数民族自治省区经济社会发展要稳定地超过周边邻国。并将这列为中国实行地方自治原则的壹个要素。

  29.政党问题

  民主中国宪法有必要添加入关于政党问题的专门条款和制定相关的政党组织法,对政党活动作壹规范,建议作出以下的政党活动规范要点:

  1〕政党的成立是自由的,

  2〕政党的作用主要在于参与人民的政治意志的形成,3〕政党的内部秩序必须符合民主的基本原则,4〕对党营企业作出严格的限制,根据政党的主要作用引出,政党不得从事主要旨在商业营利的经济企业活动。建议规定从属于政党的党报、党刊不得从事商业营利的广告业务,5〕禁止政党在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军队中建立党委和支部组织,6〕政党必须定批期向监察院公布其收入来源,由于政党支出情况与政党竞选战略有关,属政党保密范围,故无需公布,7〕由于人民的政治意志形成主要在中央众、参议院实行,而地方(各自治省区、专区、县)水平上主要不是进行政治决定,而只是管理任务,故仅仅参与各自治省区、专区、县选举的团体,都不属于宪法意义上的政党,其成员仅吸收其籍贯的团体,都不能承认为宪法意义上的政党地位,8〕根据政党意义,政党不宜与利益集团、福利团体相混同,根据人民的政治意志形成主要集中于全国参、众议会水平上,根据假如末来宪法法院作出的裁决“中国是壹个多民族的国家”,由此引出,仅仅吸收某群体为成员的,如“壮族民主党”、“残疾人福利党”、“冶金工人党”等都不能承 认其宪法意义上的政党地位,9〕根据政党的定义,根据宪法法院关于政教分离的原则和“中国不是单壹宗教的国家”的裁决,专门吸收某宗教徒为成员的,如 “佛教真理党”、“拜上帝会党”都不能承认其宪法意义上的政党地位,10〕建议禁止政党在十六岁以下青少年中组织政党预备组织,11〕建议规定某政党若八年不参加众议院选举,即自动失其宪法意义上的政党地位,12〕建议宪法对政党的违宪与禁党程序作壹规定。依据政党的纲领目的以及它的成员行为,若政党损害与排除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或有害于中华共和国的存在,则中央有关部可向监察院提出禁党申请案,监察院立案调查批准,政党可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诉,对违宪的最终裁决由宪法法院作 出。

  30.军队问题

  1〕建议在民主宪法中设立专门条款,规定中国军队的主要任务。

  2〕建议在宪法条款的基础上制定壹部军队投入法,规定军队投入的条件,批准程序,以及严格防止滥用军队投入权的措施。

  3〕在以下情况,经过壹定审批程序,方可投入军队:

  —当发生自然灾害或特别严重的不幸事件时,自治省、区、直辖市可向中央政府和其他自治省、区、直辖市提出清求,中央政府和其他自治省、区、直辖市可发出指令,投入警察力量。在警察力量不足时,方可投入边防军和军队,—自治省、区、直辖市出现危及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紧急状态时,自治省、区、直辖市可以要求中央政府和其他自治省、区、直辖市下令调用其他自治省、区、直辖市的警察力量和边防军。当警察力量和边防军无法单独消除危急时,政府可指令调用军队。军队的投入仅仅在于保护公民为目的和与 有组织有武装的暴乱作斗争中支持警察和边防军,—自治省、区、直辖市或中国受到外来武装入侵的威胁时,政府在众议院、参议院以及由众议员、参议员组成的特别委员会批准下,全国实施紧急状态,投入军队,—履行国际条约和执行联合国决议的前提下,政府下令投入军队。

  4〕军队的最高指挥权

  在和平期间军队最高指挥权属国防部长,

  在宣布实施紧急状态后,军队最高指挥权属国务院总理。

  5〕设立参谋长联席会议制度

  中国军队按矩阵管理方式进行组织。设立各联防区参谋长联席会议,陆、海、空、特 种军参谋长联席会议。由各联防区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和各军种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组成参谋长联席会 议。国防部长为参谋长联席会议的第壹主席。另设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兼总参谋长和副主席兼副总参谋长(为在职军人)各壹名。国防部主要负责军备与后勤发展规划。

  6〕建议废除政委与政治指导员制度。

  7〕建议军队实现国家化,超政党化。要求军队的将级以上军官退出壹切政党。在职军人不得担任政府(国务院)领导人。在职军人欲要参加各级政府、议会竞选、组建政党须首先退出军队。

  8〕建立军队监察制度和独立的军事法庭。

  31.利益影响团体

  1〕利益影响团体主要是指代表成员的某种利益,推动参与并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决策的组织。它与政党的区别在于,政党以争取掌握政府负责权为主要目的的,它的主要活动在于议会选举斗争,而利益影响团体则不同之,在经济社会中,利 益影响集团主要是指工会与雇主团体。民主中国有必要在宪法和利益影响团体组织法中对利益影响团体作壹规范。

  2〕建议未来中国壹个工厂企业只准成立壹个工会,禁止政党在企业中成立专属该党的工会,如鞍钢甲党工会,鞍钢乙党工会。

  3〕建议未来中国的核心工会组织既不按英国的职业原则(如建立钳工工会),也不按德国的经济大部门分类原则(如建立全德公共事业运输与交通总工会)组建。

  建议未来的中国 核心工会组织按各自治省、区的工业经济行业细分类原则进行。如建立广东省汽车工业工会,山西省煤矿工人工会,该心工会代表本分支行业工人利益参与本工业经济分支行业的年度工资福利谈判。

  4〕建议建立各自治省、区总工会。各自治省、区总工会由本省区各地工业经济分类工会联合组成,仅接收团体成员,它仅起联络、协调作用。

  建议建立全国总工会,它由各自治省、区总工会联合组成,它仅起联络、协调作用。

  32.传播媒体(出版与广播电视)

  1〕建议在未来民主宪法中引入世界人权宣言中有关言论、出版自由的基本自由权利的条款。规定宪法保障任何人具有〔1〕言论表达和意见扩散的自由,

  〔2〕信息自由,

  〔3〕出版自由,

  〔4〕报导自由,

  〔5〕废除新闻,书刊检查制度,

  2〕为了使传播媒体在广大人民的政治意志形成及舆论形成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为了使传播媒体通过意志表达对政府政党的政治责任和政治决定起批评、监督作用,为了防止政府政党的宣传独裁、言论壹律和舆论滥用,为了防止垄断媒体团体的言论独裁和舆论滥用,民主中国有必要在宪法和传播 媒体法中对传播媒体活动作壹的规范。传播媒体可分为书籍、报纸、刊物出版传播媒体和广播电视传播媒体两种不同的类别。出版自由是建立于不计其数、影响能力不相上下的书籍、报纸、刊物出版舆论载体这壹前提下。但由于技术因素(有限的频道)和建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需要巨额的投资,故国家只能允许建立有限数目的广 播电视载体。

  对前壹类媒体建议以宪法与法律形式作出规定:

  〔1〕政党主办发行的报纸、刊物不得刊登商业广告。

  〔2〕政府及所属机构主办发行的报纸、刊物不得刊登商业广告。

  〔3〕严格地防止全国性或跨大地区(如跨东北华北等)的垄断报业财团的产生,禁止出版非政府、非党派所属的报业财团的全国性综合类报纸。

  〔4〕非政府、非党派所属的综合报刊公司的各地区、各大地区的综合类报纸、刊物可以向全国发行,但其商业房地产广告类仅以本出版所在地区为限,报纸地方消息版仅以出版所在地区为限。

  〔5〕综合类的期刊,专业性(经济、体育、文艺、科技、教育、旅游等)的报纸,期刊可允许全国出版,发行,但对于商业广告的范围与占版比例和商业广告收入比例应有明确的限制。

  〔6〕禁止综合类报业公司并吞专业类报业公司。

  〔7〕每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都应表明出版物的政治属性(如无党派中立,某党机关报),本出版物的发行属性(如东北地区综合类,全国性体育类)。

  规定每年至少壹期报纸、期刊应公布本报刊的主要领导(主编,专栏主编,主要编辑,出版人,发行人)名单和其党派属性。

  规定报纸每月至少有壹期安排“读者与编辑”栏目,发表读者意见,接受民众监督,民众有权就违反宪法及搞报刊舆论滥用(如搞谣言诬陷,人身攻击)对报刊向法院提出起诉。

  对后壹类传播媒体(主要指广播电视)类建议

  〔8〕禁止建立政党专有的广播电视台。

  〔9〕委托公共民意机构主办中央广播电视壹台,中央广播电视二台,各自治省区直辖市或数省联合广播电视壹台,广播电视二台,各市广播电视台,以及各专业广播电视,电台(如电视教育、体育、新闻、戏剧文艺、音乐等)。

  〔10〕禁止私人开设全国性或跨大地区的综合类广播电视电台。允许私人开设各地区综合性广播电视电台。允许私人开设全国性的除政治新闻专业外各专业性的广播电视台。

  〔11〕建立中央广播电视委员会,它是负责公共广播电视系统管理的公共民意机构。

  中央广播电视委员会主要任务是

  —任命所属各中央公共广播电视台的主要领导人,—公共广播电视主要经费来自于广告等收入,收听收视费和政府补助三部分。中央 广播电视委员会确定各地区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费的收费标准和政府广播电视补助申请金额,报请经济协 议院批准,—确定所属的公共系统各广播电视台的经费的分配,—对各公共广播电视台的广播电视播放业务拥有监督权、主导权。

  转载者的结论

  一百零二年前的五四运动让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三民主义开始被边缘化,一百零二年之后的今天三民主义的积极意义几乎已经没有人在讨论了,三民主义的积极意义被严重忽略,三民主义的积极意义不应该被忽略,事实上三民主义适合成为中国社会转型的指导思想,三民主义的积极意义有必要被认识,三民主义的社会制度可以成为中国社会转型的铺垫,三民主义的社会制度适合成为过渡阶段的社会制度。

  民族主义

  追求民族平等与世界大同属于是三民主义的民族主义的目标,三民主义的民族主义的目标是国际主义。支持尊重多元与国际主义是三民主义的民族主义的本质,三民主义反对帝国主义,反对文化性的种族灭绝,三民主义的民族主义不是共匪主张的民族主义。

  民权主义

  虽然根据孙文构思的政治制度,国家元首是由一层一层递减投票人数的方式间接选举产生的,国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国大代表由县议会提名,国民大会选举产生国家元首,省议会由县议会选举产生,省政府由省议会选举产生,国民大会没有立法权,立法权由立法院来行使,而立法院又不可以民选,国民大会只能对立法院的立法进行赞成或否决投票,人民无法直接选举代表政党的立法委员,虽然这种制度设计直接否定了直接民主凝聚出来的政治理念对国家方向的支配,剥夺了人民的政治自决权,虽然间接选举产生的国民大会没有监察权,监察权由监察院独立实行,监察院的成立不需要经过国民大会的批准,监察委员由不是直接选举的省市议会委任,人民只能直接选举县议会,虽然这种制度设计属于间接民主的精英专政,但是民权主义的社会制度还是比共匪建立的共产极权制度进步很多。虽然直接民权选县议员,然后县议员选省议员然后省议员选省政府,虽然县议会提名国大代表然后国大代表选举国家元首与中央政府的制度设计让依靠县政议题与县议员选举的民意选出的县议员拥有行使大量间接民权的权力,立法院无法由全国议题与全国性选举的直接民意选举产生,容易让立法院与中央政府脱离直接民意,但是至少三民主义的政治制度为县一级的行政单位的地方自治与基层公民社会的发展创造了空间,至少最低限度的约束了政府的行政权力,这种社会制度比共产极权制度进步太多了,中国如果有机会实行三民主义,中国社会将会比现在进步很多。虽然国民大会制度比现代议会制度更倾向于精英统治,但是至少国民大会制度比共匪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步太多了,共匪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质上是马列极权主义一党专政苏维埃体制彻底架空代议制民主的工具。虽然三民主义统一中国不会让中国成为类似欧美民主国家那样的国家,但是至少可以让中国成为比共产极权国家进步的国家。五院制度优于共匪建立的议行合一的共产极权制度,如果中国无法成为类似西方民主国家那样的国家,成为实行五院制的国家肯定会比现在好。虽然实行三民主义无法让中国成为现代民主国家,但是至少可以让中国社会的直接民主上升到县政权,至少可以削弱政治制度的极权程度,如果中国因为历史社会条件太差无法迅速过渡成为现代民主国家,可以尝试实行三民主义,然后再过渡成为现代民主国家。实行三民主义可以为中国社会带来进步,实行三民主义会让中国社会更容易过渡成为现代民主国家。一国两制与九二共识违反三民主义,一国两制规定台湾必须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否定三民主义的民生主义,九二共识支持维持现状,否定三民主义统一中国的历史使命,国民党如果信奉三民主义,应该支持三民主义统一中国,让中国成为实行五院制的三民主义国家,让中华民国固有疆域的全体国民生活在三民主义的社会制度之下,建立民族多元与五权分立以及民生均富外加争取天下为公 世界大同的中华民国。我觉得中国应该实行内阁制,而且应该强化比例代表制的选举方式,中国所有关心政治的人基本上都有明确的意识形态倾向,有左派,有右派,有中间派,不同流派代表著不同的利益群体,民主政治的本质是调和不同利益群体的衝突,突出理念选择,强化政党选择。淡化政治上空洞以凸显个人魅力为核心的总统制加单一选区制不适合中国这样的国家,因为总统制加单一选区制太强调参选人个人媒体的行销,如果在中国这样的有浓厚的精英主义文化与个人崇拜土壤的国家,很容易发生威权复辟的事情。如果没有比例代表制的支撑,形成的选举文化最终将不利于培养公民意识与政治参与,单一选区制有的时候会因为选区划分形成的人口结构,造成得票总数虽然不是最多的政党成为国会最大党,比如英国二零一九年的国会选举就是很好的证明,虽然右派政党的总票数并不如左派政党的总票数多,可是右派政党还是取得了多数席次。而且总统制加单一选区制很容易让那些转型过程中没有被清算的前朝既得利益者借壳上市,因为收买政治人物的成本与比例代表制比起来要低很多,毕竟比例代表制是投政党票,根据政党票的比例分配席次,需要庞大的意识形态输出系统,长期的社会意识形态建设,而且需要在全国各地都争取到广泛的选民支持,才有机会成为国会多数。我个人更倾向于内阁制,内阁制不容易产生缺乏民意基础的国家元首,总统制容易产生选举过程中依靠个人魅力行销上台,上台之后摆烂的国家元首。民主政治应该是利益博弈的过程,不同的理念对应著不同的利益诉求,应该建立倾向理念选择的比例代表制的选举制度。三民主义统一中国之后会实现地方自治,三民主义统一中国之后会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虽然实行三民主义的地方自治无法让地方自治上升到联邦制的高度,但是三民主义的地方自治会提升公民社会的发展空间。一九四六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是张君劢起草的,张君劢扩大了直接民权,传统三民主义认为国民大会需要间接选举产生,如果是中华民国四六宪法统一中国,结果会被三民主义统一中国更进步。

  民生主义

  三民主义的民生史观属于希望运用阶级合作实现天下为公 世界大同的改良主义取代依靠阶级斗争实现共产主义的革命理论的温和唯物史观,三民主义的民生主义的部份理念跟民主社会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以及社会自由主义的经济理念很接近,虽然孙文的军政 训政 宪政三段理论被国民党的独裁势力利用外加共匪的叛乱让这种利用合理化,虽然孙文的民权主义倾向于精英主义与间接民主,容易让国民党脱离基层民众,在实践的过程中脱离民意,但是三民主义的民生主义的劳权理论的部份理念还是值得肯定的,三民主义的劳权理论属于左派理论,国民党的劳权理论容易在成熟的民主社会实践,就会产生民主社会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以及社会自由的改良效果。虽然在一党专政的情况下土地国有就是土地党有,虽然国民党本质上和共匪有非常相似的地方,虽然国民党的创始人说人民要经过国民党的长期训政才能实现民主,在国民党不认为人民有能力行使民主之前就必须由国民党用壹党专政的方式来统治,共产党的创始人干脆直接说民主就是资产阶级玩弄工人阶级的工具,根本就不需要民主,虽然国民党的独裁势力利用孙文的训政理论与共匪的叛乱实行了一党专政,让平均地权变成土地党有,但是三民主义的民生主义的平均地权与涨价归公理论在成熟的民主社会实践可以发挥杜绝土地投机与土地寻租的效果。虽然孙文的军政 训政 宪政三段理论被国民党的独裁势力利用成为建立一党专政的依据,外加共匪的叛乱让这种利用合理化,虽然孙文的民权主义倾向于精英主义与间接民主,容易让国民党脱离基层民众,在实践的过程中脱离民意,虽然发达国家资本在国民党的独裁势力建立的一党专政的社会裡边成为发达党国资本主义,虽然节制资本在一党专政的基础上成为权力寻租,但是发达国家资本与节制资本在成熟的民主社会裡边以国营企业民主公营与实行高额的累进税制度的方法进行实践,就会产生民主社会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以及社会自由的改良效果,没有必要全盘否定三民主义。没有土地投机与土地寻租的功能的私有土地与提供公共服务的公有土地会造福人类社会,三民主义的民生主义的土地理念在目标层面是值得肯定的,虽然国民党的独裁势力利用孙文的训政理论与共匪的叛乱建立了一党专政,虽然在一党专政的基础上平均地权与涨价归公成为土地党有与土地寻租,但是在成熟的民主社会裡边实践平均地权与涨价归公,让民选国会与直接民主来决定公有土地的公共服务与私有土地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就可以落实平均地权与涨价归公的理念,就可以发挥杜绝土地投机与土地寻租的效果,土地为人类社会带来的社会危机是一党专政与允许土地寻租的土地制度造成的,没有必要全盘否定三民主义。民生主义的混合经济理念如果在成熟的民主社会让白左实践会产生福利国家的效果,如果在实行一党专政的社会让国民党的独裁势力实践就会产生党国资本主义制度。因为土地的天然营养能力或负载功能所产生的自然收益,属于素地租金,在中国成为农业增值税 村提留乡统筹被共匪佔有。因为社会进步文明发展而增加的社会收益,社会增值或者自然增值而增加的收益属于经济地租,在中国成为土地出让金的收入与高房价收入,被共匪佔有。因为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投入劳动或资本所生之收益属于改良价值所形成之收益,在中国属于耕地佔用税被共匪佔有。共匪根本就没有消灭土地剥削,而是成为土地剥削的受益者。平均地权与涨价归公只能在成熟的民主社会进行实践,土地国有 政府支配 人民使用落实平均地权与涨价归公在一党专政的社会裡边会成为土地党有 官僚资产阶级支配 人民成为城市租客与农村佃农,地权归极权政府所有,土地税收归官僚资产阶级,中国社会如果要落实平均地权与涨价归公,必须结束共匪建立的共产极权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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