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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垮台之后公投制宪的制度设计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1年11月03日01:16:52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作者 中国网友 写于不同历史时期 整理于二零二一年

    联邦中国宪法理论纲要

  作者 袁红冰 写于 二零零五年

  壹、《联邦中国宪法理论纲要》的价值

  思想是人类历史的起点。具有精神价值的社会历史进程,都是思想的外化和意志的实现。没有与真理壹致的思想,就不会有与正义壹致的历史现实。

  《联邦中国宪法理论纲要》全部价值的焦聚,就在于为《联邦中国宪法》进入中国的历史,提供明确的思想起点。《联邦中国宪法理论纲要》引发的思想交锋迸溅出的火花,必将点燃熔铸《联邦中国宪法》现实命运的意志的圣火。

  “理论纲要”显然区别于完整的理论过程。“理论纲要”主要是对壹系列相关理论结论的简捷明确的表达,完整理论过程的主要内容,则是由充分的逻辑演绎和论证构成。

  完整的理论过程虽然能够全面地表达相关的理念,但却也更繁琐,离现实更远;“理论纲要”尽管缺乏充分论证过程,但却具有结论的确定性,而理论结论是思想进入现实前的最后壹步——“理论纲要”比完整的理论过程更逼近现实。

  中国的现实早已在焦灼地呼唤政治变革。政治大变革的最重大课题之壹,就是创建以《联邦中国宪法》为核心的民主法治秩序。正是为直接回应中国现实的召唤,我采用“理论纲要”,这种最接近现实的思想形态而不是完整理论过程的方式,表述联邦中国宪法的理念基础。

  人类近代史以来,社会自由的进程总是与宪政民主制的实现相伴而行。《联邦中国宪法理论纲要》为追求效率,避免繁琐,忽略了诸多细节性问题,但却涵盖了宪政民主的最重要的理念。我相信,关于这些理念的讨论,足以为构建《联邦中国宪法》的框架,提供直接的法理学依据。

  二、《联邦中国宪法理论纲要》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关系《联邦中国宪法理论纲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否定者;《联邦中国宪法理论纲要》的神圣责任之壹,就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彻底的理论否定,并成为在现实中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合法性的社会大变革的思想起点之壹。

  从壹九四九年十月壹日起的全部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在中国建立的,乃是人类有史以来最极端、最残暴、最伪善、最成熟、最顽固的极权专制制度——国家权力的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私有制。

  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对专制国家权力的垄断,以国家恐怖主义性质的暴力为基础,从未经人民通过公正、自由的选举同意。因此,按照“主权在民”的原则和现代法的精神,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对国家权力的垄断不具有合法性。

  专制权力必然与国家罪恶和社会悲剧同在。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利用极权专制权力,实施了奴役人民罪、屠杀人民罪、剥夺人民权利罪、文化灭绝罪、政治大迫害罪、攫取社会财富罪等壹系列国家犯罪,造成了壹次又壹次重大的民族灾难和社会悲剧。在中共极权统治下,数千万中国人因政治迫害或者其它非正常原因丧失了生命。

  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是实施了重重反人类罪行的犯罪集团,是对中国人民实行警察统治和特务统治的政治黑帮集团,是利用专制政治特权攫取社会财富的贪污集团——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及其极权制度,是中国苦难和罪恶的根源。

  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现其特权意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当代中国苦难和罪恶的法律根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规定,马克思列宁主义具有中国人民的指导思想的法律地位。

  以宪法的名义作出的这种规定意味著,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要用国家恐怖主义性质的专制权力,迫使每个中国人都把马克思列宁主义视为最高真理,并无条件服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精神统治。

  宪法的这种规定,实际是通过万法之王的权威,确立现代精神专制,中国人民则由此丧失思想自由。人的本质是精神的存在,思想是人类区别于万物的特征。丧失思想自由的权利,就表明从根本上丧失了作自由人的权利。

  正是基于所谓宪法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绝对精神权威的确立,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确立了世俗性的“政教合壹”的精神专制,确立了对思想犯进行壹次又壹次政治大迫害的专制恶法的规则,而马克思列宁主义成为现代中国事实上的“国教”。在此意义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剥夺中国人精神自由和思想自由的专制恶法的铁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的领导者和中国历史命运的掌控者。以宪法的名义作出的这种规定意味著,国家恐怖主义性质的专制权力,迫使所有中国人,无条件服从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的政治统治,从而剥夺了人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政治选择权,并根本摧毁了现代合法的政治权力的基础——“主权在民“原则。

  正是基于对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绝对政治领导地位的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壹党独裁的极权专制制度。中国人由此丧失了政治自由权利。政治自由权利是其它社会自由权利的法律前提。在所谓宪法用国家暴力迫使每壹个中国人都成为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的政治奴隶的情况下,不可能有人的社会自由权利——政治奴隶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现代中国精神专制和政治独裁的法律根据,而精神专制和政治独裁必然要以摧残人的基本权利,作为其本质的充分表述。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却有关于公民权利的内容。为什么两类势如水火冰碳的概念共处于同壹个法律中?这个问题的答案,就在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的伪善性之中。

  真理与正义总是简单而明确,罪恶才需要重重掩饰。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把“公民权利”写入表现其专制独裁意志的“宪法”,只是为了欺骗国内民众和国际社会,掩饰当代中国极权主义的本质。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企图让人类相信,在精神专制和政治独裁的铁板上,也能够长出丰饶的“公民权利”的麦穗;他们是在人类理性和良知的法庭上,用写在纸上的“公民权利”,为现实中的极权政治辩护——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的政治伪善性,决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规定的虚假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中国命运的极端的伤害还表现为,这部所谓宪法乃是中国沦为马克思列宁主义精神殖民地和政治殖民地的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告马克思列宁主义是中国人民的指导思想的那壹刻,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便完成了中国精神殖民地化和政治殖民地化的全部法律过程,便在中国确立了精神奴隶制。从此之后,在专制法律的意义上,马克思列宁主义已经成为由专制国家权力用铁血方式卫护的绝对真理,所有的中国人都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精神奴隶和政治奴隶。

  中共建政五十六年来,以“反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罪名,摧残了难以计数的追求思想自由的中国人;许多渴望自由的灵魂,只由于说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不同的理念,就要承受苦役犯的命运,甚至血溅刑场。有五千年文明传承的中国人在自己的国家里,必须把壹个德国没落文人创立的理论奉为绝对真理,并由此而丧失思想自由,而成为精神奴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人是精神和政治意义上的亡国奴。统治中国的共产党官僚集团虽然生理上还保留著中国人的特征,但是,他们的灵魂早已出卖给马克思列宁的专制主义。从灵魂的角度审视,中国共产党官僚根本不配称为中华儿女,他们不过是“马列的子孙”,是马克思列宁的鬼魂在当代中国的复活,而且是以中国的绝对统治者的地位复活。

  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在出卖自己灵魂的同时,也出卖了中国文化命运的命运。中国文化精神成为被摧残与被侮辱者,而马克思列宁主义却戴上了帝王的金冠。中国文化命脉因此如黄河断流。所以,在精神的范畴内,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是最无耻的卖国贼集团,他们为维护权贵阶层的私利,把中国文化之魂出卖给马克思列宁主义。

  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喜欢指责有人企图使中国“全盘西化”。而铁铸的历史事实证明,不是别人,正是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对中国文化命运的背叛和出卖,造成中国全盘西化的历史悲剧——通过使中国沦为马克思列宁主义精神和政治殖民地的方式全盘西化。

  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用国家恐怖主义强加给中国的“全盘西化”的命运,充满了罪恶和社会悲剧。因为,马克思创立的理论,集中体现了西方文化思潮中与高贵人性完全逆反的最堕落的部分。

  马克思列宁主义把人归结为物质:活著是壹块可以移动的肉,死了是壹块必将腐烂发臭的肉——人在本质上被视为物,精神就失去崇高的地位;马克思列宁主义把经济利益关系奉为决定人类社会命运的关系,人作为道德存在的价值由此被贬低,而对道德价值的贬低必然导致社会的全面堕落和人性的狼化——只懂得争夺世俗利益的狼;马克思列宁主义确信阶级仇恨,以及由阶级仇恨涌现的暴力,是社会发展的驱动力——仇恨和暴力壹旦获得历史命运主宰者的权威,罪恶和悲剧就必然成为历史命运的主题。

  如果说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是中国苦难和罪恶的政治根源,马克思列宁主义就是中国苦难和罪恶的精神根源;如果说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对中国文化精神的出卖,使中国沦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殖民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是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卖国意志的最高法律体现。

  历史发展的逻辑必将证明,彻底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联邦中国宪法》的过程,既是中国摆脱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精神和政治殖民地的过程,也是中国废止精神奴隶制的过程,还是回复高贵的中国文化精神的过程,更是重建全体中国人的心灵家园和政治家园的过程。

  三、《联邦中国宪法理论纲要》和《中华民国宪法》的关系《联邦中国宪法理论纲要》与《中华民国宪法》在法学理念上没有共同的渊源,在历史目标上也没有相同的目标,即否定极权专制,《中华民国宪法》否定的是清王朝的君主专制,《联邦中国宪法理论纲要》需要否定的是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的极权专制。因此,《联邦中国宪法理论纲要》和《中华民国宪法》之间,没有精神价值和历史逻辑双重意义上的传承关系。

  但是,《联邦中国宪法理论纲要》不是,也不可能是《中华民国宪法》的简单复制。由于近壹个世纪前的历史局限性,以及当代中国所面临的历史挑战的变化,《中华民国宪法》不能完全适应在当代中国创建宪政民主政治的需要。《联邦中国宪法理论纲要》则以处置当代中国命运所包含的重大国家、民族和社会危机,作为思想的起点和归宿,所以,《联邦中国宪法理论纲要》必然会表现出明确的法律理念的个性,而有别于《中华民国宪法》。

  第二部分:《联邦中国宪法理论纲要》内容

  壹、自由与人

  1.自由是人性的最高理想。正由于对自由的理解和追求,人类才获得超越万物的独立的精神命运。

  2.对于人,自由不仅应当属于理想的范畴,更应当成为基本的社会生活方式。唯有通过自由的生活方式,人类才能实现对幸福的理解,才能实现生命的价值和意义。

  3.现代中国人承受的壹切苦难,都是人的自由权利被剥夺的结果。人壹旦丧失了自由,社会就丧失了这个正义。

  4.综观人类历史,自由的丧失有两种基本方式:绝对的精神统治和国家权力私有制。

  5.运用政治暴力和专制法律的强制力,迫使人们遵从某项“绝对真理”——无论这种现象表现为政教合壹的神权政治,还是世俗的精神专制,都是以往人类丧失精神自由的基本原因。

  人本质是精神的存在。丧失精神自由,就丧失了生命自由的可能。

  6.国家权力私有制,即国家权力由壹个家族,或者壹个特权集团绝对垄断,是人类丧失社会自由的基本原因。

  二、法的目的与法治

  7.任何法律体系本身都要首先证明自己的合法性,才有资格规范人的社会行为。

  根据现代法的精神,法的最高目的,是保障人的自由权利的社会实现。凡否定人的自由权利的法律体系,都违背了人性的自由意志,因而都不具有合法性——人性的自由意志,是合法性的第壹块基石。

  8.为实现法的目的,法应具备四项基本职能:

  (壹)确认公民权利的最高法律地位;

  (二)确定国家权力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机制;(三)为公民权利建立法律程序之盾,对抗滥用的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四)设置公民权利主体之间和谐共存的法律规范;设置公民(包括法人)之间发生权利纠纷时的公正裁决机制。

  9.宪法是万法之王,因而是法的基本目的和法的基本职能的确定者。

  10.确立并实现公民的社会自由——这是宪法之魂。宪法的全部价值集注于壹点:创设保障公民有效实现社会自由的法律规范体系。

  11.现代法通过法治实现法的目的和价值。法治,即法以最高权威的资格规范社会秩序和社会生活。

  12.法的最高权威性要以其自身合法性作为条件;不备具合法性的法,没有资格要求最高权威性。

  13.法的合法性来源于正义与自由。

  14.“法是关于正义的学说”。法的正义之魂,在于“主权在民”和权利平等。

  15.立法权由个别意志或者特权集团垄断,法就丧失了本身的合法性;立法权由全体公民通过公开、公正的程序平等分享,法才获得正义性。立法权的全体公民平等分享,正是“主权在民”原则的立法表现。

  16.公正而富于人道精神的竞争,是社会活力的源泉,是人类历史不断趋向进步的载体。法的作用之壹,就是保障竞争的公平性。竞争的公平性不表现为竞争结果的壹致性——结果的壹致性恰好否定了竞争本身;竞争的公平性只表现为每个公民都拥有实体和程序双重意义上的平等的法律权利——平等的法律权利,是竞争公平性的体现和保障。

  17.法是关于自由的学说。法的合法性根本取决于法是人的自由的保障者。法通过确立公民自由权利体系,并确认公民自由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渊源,来保障自由并建立自身合法性。

  三、公民权利

  18.古罗马法的精神确认,“法是关于正义的学说”;现代法的精神应当确认,法是关于自由的学说。

  19.在法的范畴内,自由表现为公民权利体系;人的自由只有通过法律权利体系,才能得到社会实现;公民权利是法的价值的出发点和归宿。

  20.公民权利体系由精神权利、政治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权利构成。

  四、公民权利之壹——精神权利

  21.人的本质是精神的存在。精神自由是人的所有领域自由的源泉和标志;精神自由丧失的时代和国度,就不会有自由人。

  22.精神自由的灵魂在于思想自由;精神因思想而自由。

  23.人的历史是意志史。人的历史的初始动力来自于意志,而思想是意志的源头;与人性壹致的意志,才能以真理的名义引导历史。

  24.唯有自由思想的过程中,真理才会涌现;思想自由是引导人类历史趋向真理的最终依据。

  25.正由于没有思想自由就没有真理,所以,在公民权利体系中,思想自由是唯壹的绝对者。

  26.在法的范畴内,思想自由的绝对性意味著,法的规范性不得进入思想领域;法否定壹切对思想的强制,无论这种强制来自政治权力,还是宗教,或者社会舆论——任何对思想的强制都是违法的;不得运用任何强制力将任何思想确定为绝对真理;不得用任何强制力迫使任何人遵从某种思想观念,或者崇拜某种信念。

  27.根据现代法的精神,应当确立法的壹项铁律:“保障不受限制的思想自由,是法的天职。”

  28.思想自由通过创作自由权利、言论自由权利、出版自由权利、新闻自由权利得到社会实现。思想自由权利是绝对的,但思想自由的社会实现方式,即创作自由权利、言论自由权利、出版自由权利、新闻自由权利等,只能是相对的。在这里,相对性的明确含义是,任何人行使这些权利,都必须以不侵犯他人的思想自由,以及实现思想自由的其它权利为限度。

  29.宗教信仰是壹种精神生活。只要科学理性还不能对无限和永恒作出实证性证明,对于相当壹部分人,宗教信仰就是必要的。

  30.宗教信仰自由是精神自由权利之壹。法保障对各种宗教的信仰自由。任何壹种宗教信仰都不是没有资格成为国教,都不得特权化;在法的视野中,各种宗教信仰壹律平等。

  31.宗教信仰只能凭借精神魅力感动人,而不得具有任何强制性;宗教必须严格限制在精神生活领域之内,宗教与政治权力的分离,是现代法的精神坚守的原则之壹;任何宗教政治权力化的趋向,都是对精神和信仰自由的背叛,因而都将为法律所严格禁止。

  信仰自由,这是宗教获得合法性的前提。

  32.任何壹种宗教的合法性,都要以尊重其它宗教的生存权为前提;凡是只肯定自己的存在权,否定其它宗教存在权的宗教,首先就取消了自己的法律上的存在权;宣扬宗教仇恨,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33.法律禁止任何宗教在本宗教之外的任何公众场所,和公众媒体上传播自己宗教信仰的唯壹正确性和绝对真理性,特别严格禁止传播可能引发宗教争端和宗教仇恨的言论与观念。因为,这种行为危害宗教信仰自由。

  五、公民权利之二——政治权利

  34.“人是政治的动物”。人的社会自由的获得和丧失,都归因于政治。

  35.现代政治的合法性最终来源于主权在民原则。“主权在民”即全体公民平等分享主权。而主权是国家权力之父。

  36.依据现代法的精神,政治必受法的规范。在法的规范下,政治的最高目的,便是通过公正程序,构建以主权在民原则为基石,以保障公民权力社会实现为基本功能的国家权力体系。

  37.公民是国家主权的本体。“公民”就是具有公法权能的普通民众。“公法权能”的核心,便是政治选择权。

  38.公民的政治选择权有积极和消极两种涵义。政治选择权的积极涵义意味著,每个公民都有权利通过公正平等的程序,在不同国家权力范畴内和明确限定的时间内,执掌国家权力,成为国家权力意志的实现者。政治选择权的消极涵义意味著,每个公民都有权利通过公正平等的程序,选择其他公民成为特定国家权力范畴内的、有明确时间限制的国家权力的执掌者。

  39.公民的政治选择权必须通过定期的、公正的、自由的选举得到实现。没有定期的、公正的、自由的选举,就没有真实的公民的政治选择权。

  40.现代政党政治是现代宪政民主制度的基本要素,也是公民实现政治选择权的基本方式之壹。因此,组建或者参加政党,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之壹。

  41.任何政党都必须以承认其它政党的政治生存权作为取得合法性的前提;凡否定其它政党政治生存权的政党,其本身的政治生存权便当然受到法律的否定。

  42.公民可以通过政党实现自己的政治意志和政治选择权,也可以不通过政党,而用其它自己确定的符合法的精神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政治意志和政治选择权。

  43.任何政党不得谋求超越公民政治选择权的执政地位;只有经过定期的、公正的、自由的选举,政党才能获得执政地位。

  44.国家权力属于主权者,即全体公民的集合,而不属于执政党。主权者通过定期的、公正的、自由的选举,确定某壹政党在特定时期内成为执政党,只意味著主权者认为该政党能够有效地运用国家权力实现主权者的意志。因此,执政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利用执政地位和国家权力,谋取其壹党的私利。

  45.任何政党都不得宗教化,反之亦然。政党和宗教同壹化,既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政治侵犯,也是对公民政治选择权的精神控制。

  六、公民权利之三——财产权利

  46.“所有权就是自由”。对于任何个人,所有权都是有尊严的生存权的基础;所有权的丧失,就意味著人身依附,意味著社会自由的丧失。因此,确立和保障公民个人的所有权,就是确立和保障有尊严的生存权;就是确立和保障自由。

  47.中国有史以来实际实施的各种所有权制度,都构成普通社会成员丧失自由的原因。其最典型的有两类:

  (壹)帝王时代的所有制。垄断专制国家权力的个人及其家族,运用国家权力,为其确立以整个国家为标的、凌驾于其它所有个体所有权之上的所有权。

  (二)中共统治下所有制。垄断专制国家权力的中共官僚集团,运用国家权力,以否定个人所有权为前提确立的“国家所有权”。

  48、在帝王时代所有权制度下,由于垄断专制国家权力的个人及其家族享有对整个国家的绝对所有权,所以,其它的个体的所有权都不过是这个绝对所有权的奴仆,并随时可以被绝对所有权所否定。正由于此,其它个体的所有权随时都处于危险之中,所有权主体的自由也随之处于经常的危险之中。

  49.在中共统治的所有权制度下,由于共产党通过对专制国家权力的垄断,从而垄断了对国家的所有权,同时,共产党又是由其上层官僚集团所绝对控制,所以,合乎逻辑的结论是,共产党官僚集团成为国家所有资源的最高的绝对主体;所谓“国家所有制”和“公有制”,实质上是共产党官僚集团寡头私有制。这个私有制又通过专制法律否定了官僚集团之外的所有社会成员的所有权。

  50.现行共产党主导的法律虽然规定保护个人所有权,但由于共产党官僚集团对国家权力的绝对垄断,名义上属于国家而实质上属于官僚集团的对国家资源的所有权,仍然绝对优于个人所有权;个人所有权是拥有国家所有权名义的官僚集团所有权的奴仆,而没有真正独立的法律人格。缺乏独立法律人格,个人所有权就不可能成为社会自由的基础。

  51.国家权力私有制,即国家权力归壹个人,壹个家族,或者壹个政党的官僚集团绝对垄断,不可能确立与社会自由壹致的所有权制度;权力贵族阶层的政治和经济特权,必定要以侵犯和否定普遍民众所有权作为表现其特权性的方式;附庸于国家权力私有制的所有权制度,必定具有反个人自由的天性。

  52.《联邦中国宪法》应当实现“所有权就是自由”的理念。与社会自由壹致的所有权制度,至少具备下列特征:

  (壹)以“主权在民”原则为最高理念的政治制度是所有权制度的政治依托;唯有国家权力公有的政治制度,才能产生对所有公民壹律平等的所有权制度;(二)国家原则上不能成为所有权主体。剥夺了国家的所有权资格,才能保障公民的所有权。国家壹切资源归主权者所有,公民的集合是主权者,每个公民都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实现作为主权者对资源的所有权;国家不是主权者,因此,为保障公众生活的必要而由国家管理的国家资源,应当经过体现主权者意志的立法机构最终确定;(三)所有公民的所有权在法律地位上壹律平等;(四)除为保障社会公众生活和国家安全所必需,国家机构不得占用和管理任何资源;土地、森林、草原、矿藏等壹切资源,原则上应当通过合法方式,成为公民所有权的标的;(五)公民已经占有的财产,未经正当的司法程序确定为非法取得,均受所有权制度保护,任何国家机构或者个人均不得侵犯。

  53.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是社会自由的基础,主权者的资格由公民分享。因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

  七、公民权利之四——其它社会权利

  54.法原则上只规范社会行为,法确定的所有公民权利,都具有社会性。精神权利、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之所以需要单独列项,是因为其在权利体系中的极端重要性。

  55.精神权利、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之外的其它社会权利,对于构成完善的公民权利体系是不可缺少的。宪法确立其它社会权利应遵循下述原则:

  (壹)其它社会权利为有效辅助实现精神权利、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所必须;(二)为全面实现公民的社会自由所必需;

  (三)为公民对抗可能被滥用的国家权力所必须。

  八、国家的性质和地位

  56.依据现代法的精神,具有共同利益背景的人们,为了实现社会自由,而构造公共权力体系。这个特定的人群用以实现社会自由的公共权力体系,便被称之为国家。

  57.构成特定国家的全体公民,是国家的主权者;国家权力机构受主权者委托,履行为保障公共生活的有序性和正义性所必须的主权内容。公民权利在法律地位上高于国家权力,因为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渊源和依据;国家权力存在的基本价值在于保障公民权利的社会实现。

  58.国家权力体系对外以公权力的名义代表国家主权,但是,主权代表者不等同于主权者,公民的集合才是主权者;主权的代表的意志由主权者通过法治程序确定;除了主权者的意志之外,主权的代表,即国家权力体系,不得有自己的意志。

  九、国家权力的限度

  59.无限的国家权力是社会不自由的根源;绝对的国家权力是权力异化为反人类力量的根源。

  60.根据现代法的精神,国家权力唯有具备有限性和相对性,才能防止自己异化为压抑社会自由,毁坏社会正义的力量。国家权力的有限性和相对性所决定的国家权力的限度,主要表现在如下诸范畴中:权力的法律地位、权力的法律制约和权力可涉及的领域。

  61.公民的集合是主权者,公民权利是万法之源,也是国家权力之源。公民权利以主权者的资格,获得最高的法律地位;公民权利设立国家,这种公共权利体系,是为了创建保障实现公民社会自由的社会秩序。根据以上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关系的表述,可以达到壹个明确结论:公民权利是最高者,是绝对者,是权力本体;国家权力是由公民权利所产生,因此,它是相对的,它的法律地位低于公民权利。

  62.国家权力壹旦超越体现公民意志的法律制约,会立刻异化为摧残公民权利和社会自由的猛兽。因此,法治的基本职能之壹,便是用法律控驭权力,即迫使国家权力法的意志化。权力的法的意志化的内涵表现为:(壹)除了法的意志之外,国家权力没有任何属于自己的独立意志,法是权力的主人;(二)国家权力的运行必须严格纳入法所确定的程序。

  63.对国家权力的严格法律约束必然会壹定程度上降低国家权力的效率。但这是为确保国家权力与社会自由壹致,与保障公民权利壹致不能不付出的代价。

  64.人的生活包括精神生活,个人隐私生活和社会生活三类。

  65.社会由众多个体构成,为防止个体间形成个体权利互相侵犯,互相否定的关系,为了构建每壹个个体的社会自由都能在群体中充分实现的社会秩序,才需要由法律对公民的行为作出规范——法的规范止于社会生活领域。

  66.人本质是精神的存在,人也唯有在精神领域才能实现绝对自由。任何外在者对精神的约束,都是对人的本质的侵害,同时,纯精神的个人生活不会给任何其他人造成危害。因此,法律没有资格也没有必要规范精神生活。人的精神生活是法律之上的心灵家园。

  67.个人隐私生活属于精神自由的纯粹外化,同时,个人隐私生活也不可能对其他人的生活产生实际的消极影响,所以,法律没有资格,也没有必要规范个人隐私生活领域。个人隐私生活是法律之外的王国。

  68.法律规范精神生活,人就失去自由;法律规范个人隐私生活,人就失去尊严。

  69.法是国家权力的主人;法的意志是国家权力之魂。因此,法的规范止步的地方,必然也是国家权力止步的地方——国家权力只以社会生活领域为限,而不能进入公民的精神生活领域和个人隐私生活领域。

  70.法律行为可以基本划分为公民的权利行为和国家权力行为两类。所以,尽管法律规范止步的地方,国家权力必须止步,但是,法律规范的领域比国家权力涉及的范围更广阔。凡是公民依照法律规范实施的权利行为即可形成有效法律秩序的领域,国家权力都是不必要的。71.国家权力必须涉及的领域越小,社会的自由度和法治程度便越高。

  十、国家权力结构

  72.通过制衡和监督,防止国家权力异化为压抑社会自由,侵犯公民权利的政治现实——这是宪法的根本性职能之壹。设置国家权力结构的基本思路,就在于如何实现这壹职能。

  73.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为渊源。但是,国家权力壹旦产生,就会成为强势的政治存在,公民个人或者公民的权利集合体在国家权力前就变得极其脆弱。所以,真正有能力防止国家权力异化的力量,来自于国家权力本身。以各项国家权力分立为前提,在各项国家权力之间以及各项国家权力内部,形成互相制衡和监督的机制——这种机制是防止国家权力异化的最终根据;设计并确立这种机制,是宪法的壹项重大价值。

  74.设计壹种最高国家权力机构来统率其它国家机构的理念,在本质上属于专制政治,因为,最高国家权力机构无法从国家权力制衡的角度得到约束和监督。

  75.设计壹种凌驾于其它各项国家权力之上的专门的国家监督权的理念,违背实施的逻辑。因为,这种理念永远无法解决“第壹推动力”的问题,即由谁和如何监督监督权的问题。

  76.在国家权力的制衡和监督问题上,要使国家权力变成壹只咬著自己尾巴追逐自己的猫。

  77.设计联邦中国的国家权力结构,应遵循下列法治原则:

  (壹)宪法的通过和重大修订,须经全公民公决;(二)立法、行政、司法三项最基本的国家权力分立;这三项国家权力在宪法地位上是平等的,互不统属;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之上,没有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唯有体现公民公意的宪法,是最高的政治和法律权威。

  (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通过独立的程序,由定期的公正的自由的公民选举产生。现在相当壹部分国家实行的由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合力产生司法执掌者的方式,应当改变为由公民的选举产生司法权的执掌者。这种改变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改变能够更直接地体现主权在民的理念。

  (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要通过具体职能和明确的法律程序,形成互相制衡,互相监督的有效机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内部也必须建立自我制衡和自我监督的机制。

  78.立法权由议会执掌并行使。议会议员应由公民通过定期的、公正的、自由的选举产生。公民通过选举产生的议员,实现其立法权。

  79.议会的国家职能为下列三项:

  (壹)主持通过宪法和对宪法进行重大修改的全民公决;(二)以宪法为准则,创制或者批准各项法律法案;(三)依据宪法具体规定的职责、权力和程序,对行政权与司法权进行制约和监督。

  80.为防止立法权的滥用,除应接受行政权和司法权依法制衡和监督外,议会应设立众议院和参议院,分掌立法权,从而在议院内部形成互相制衡和监督的机制。

  81.必须确定议会议员合理的任期制。

  82.为制衡和监督行政权,议会至少应有下列职责和权力:

  (壹)对每年度的国家财政预算和决算,以及其它行政法案进行审查并批准或否决;(二)对总统的宣战决定进行审查,并批准或否决;(三)根据特定法律事实和严格的法律程序弹核总统。

  83.为制衡和监督司法权,议会至少应有下述责职和权力:以行政权的指控为法律前提,根据特定的法律事实和严格的法律程序,弹核法官。

  84.行政权由政府系统执掌并行使。联邦中国政府实行总统制。总统是政府首脑,对外具有国家元首的地位。总统应由公民通过定期的、公正的、自由的选举产生。

  85.总统及其领导的政府的国家职能为下列二项:

  (壹)执行法律;

  (二)根据宪法具体规定的职责、权力和程序,对立法权和司法权进行制约和监督。

  86.为防止行政权的滥用,除依法接受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制衡与监督之外,政府还应设置行政权系统内部互相制衡和监督机制,警察权、检察权、监察权以及其它各项行政权均需分立,并由不同行政部门执掌,各行政部门之间应依据其职责的性质形成合理的相互制衡和监督的程序。

  87.必须确定总统合理的任期制度。

  88.为制衡和监督立法权,作为行政权的首长,总统至少应有下列职责和权力:

  (壹)议会通过的法案,由总统颁布实施;

  (二)议会通过的法律,总统有权进行是否违宪审查,并有权对其中总统认为违宪的法律,向司法权提起法律违宪诉讼。

  89.为制衡和监督司法权,作为行政权首长的总统,至少应有下述权力:根据检察官的提议,对法官提起弹核,并由议会相关的特别委员会受理对法官的弹核案。

  90.司法权由法官组成的法院系统执掌,并行使。法官由宪法设置的特别选举程序,由公民从法律明确确定的具有特定法律资格的人中选举产生;现在某些国家实施的由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合力产生法官的方式,不如由公民选举产生法官更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

  91.司法权的国家职能为:

  (壹)通过审判程序,解释法律,实现司法权。

  (二)通过诉讼程序,对立法权和行政权实施制衡和监督。

  92.司法正义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司法正义,所以,为实现司法正义,司法权的独立性神圣不可侵犯。

  93.为确保司法权的独立,应实施法官的职务终身制和职务高薪制。

  94.为确保司法权的正义性和廉洁性,实施对法官的弹核制。对法官的弹核由行政权中的检察权,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事实提起,由议会的相关的特别委员会受理。

  95.陪审制应成为司法权制度的基本制度之壹。法官决定法律问题,并主持审判程序,陪审团决定事实问题。由法官和陪审团分掌司法权,从而在司法权内部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以确保司法权的正义性和廉洁性。同时,陪审制也是体现主权在民原则的重要方式——公民通过直接行使部分审判权,体现主权者的地位。

  96.司法权通过受理并审判行政权提起的法律违宪诉讼案件,制衡和监督立法权。

  法律违宪诉讼程序,是由行政权中的公诉权,与司法权中的法律解释权,共同构成。由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合力构成对立法权的制约,是防止立法专横不可缺少的国家权力结构样式。

  97.司法权通过由公民提起的行政诉讼,对行政权进行制衡和监督。

  行政诉讼程序,是由公民诉权与司法权的审判权共同构成。由公民的诉权与司法权的合力构成对强势的行政权的制约,是防止行政权异化为侵害公民自由权的力量所必须的法律措施。

  十壹、国家结构

  98.中国的历史证明,单壹制的国家结构,同人口数量巨大、地域广阔的极权专制国家的政治逻辑壹致。

  98.在人口数量巨大、地域广阔的国家内实施单壹的国家结构,必然造成国家中枢权力的高度集中。高度集中的中枢权力,难以避免导致国家权力的专横、滥用和腐败,从而使社会自由和公民权利受到异化的国家权力的侵犯;高度集中的中枢权力,难以避免导致国家权力的僵化和对广阔区域内繁杂的社会问题反应的迟钝,从而极大降低国家权力的效率和处置社会问题的能力;高度集中的中枢权力,难以避免地导致对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利益的忽视,从而成为引发民族冲突的因素之壹。

  100.民主中国应当实行联邦制国家结构。

  101、历史形成的各省、各特别行政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是各该地区范围内人们共同利益之相对独立的地理依托。因此,联邦中国原则上应由历史形成的各省、各特别行政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作为基本行政单元,共同构成。

  102.各省、各特别行政区和各少数民族地区构成联邦中国时使用之名称,应由各该地区范围内的全民公决决定之。

  103.联邦制使构成联邦的各地区拥有属于自己的相对独立的权力系统。这种相对独立的地方性权力系统,对于国家中枢权力是强有力的制衡,能够有效防止国家权力过分集中引发的权力专横。

  凡是能有效防止形成专横的国家权力的因素,都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的腐败。

  104.国家权力的过度集中、专横、滥用和腐败,是社会自由的死敌,联邦制的国家结构本身就具有防止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专横、滥用和腐败的特性,由此,联邦制有利于创造更大空间的社会自由,从而为公民权利的社会实现提供了更广阔的可能。

  105.联邦制将国家权力合理划分为相对独立的地方层级和联邦层级两个层级。相对独立的地方层级的国家权力,能够有效地解决其管辖地区的具体问题,从而提高国家权力的效率;同时,各地区又能够通过它们共同构成的联邦国家权力,形成统壹而强大的国家意志,从而有利于在与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进行竞争和合作时,有效维护联邦中国的合法利益。而维护联邦中国的利益,就是维护构成联邦的各地区的利益。

  106.联邦中国为少数民族地区提供建立相对独立、因而拥有极大民族自主权的地方国家权力系统的政治空间。这既可以防止民族分离必然引发的各民族间的灾难性冲突,又有利于少数民族独立地掌握自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命运,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的存在与发展。

  107.联邦中国的联邦国家权力的范畴:

  (壹)主持全民公决,制定联邦中国宪法以及对联邦中国宪法进行重大修改;执行联邦中国宪法。

  (二)制定并颁布实施联邦法律。

  (三)代表联邦中国行使外交权、宣战权。

  (四)联邦中国国防军和准军事组织由联邦国家权力统率。

  (五)管理与联邦整体利益有关的其它社会事务。

  (六)征收联邦税,决定联邦财政预算并执行之。

  108.构成联邦中国的各地区国家权力的范畴:

  (壹)以严格遵守联邦中国宪法为前提,制定地区性法律并执行之。

  (二)独立管理本地区内的各项社会事务。

  (三)征收地区税,决定地区财政预算并执行之。

  109.对于任何社会,需要国家权力介入才能形成社会正常运行秩序的领域越小,通过公民的权利活动即可形成社会正常运行秩序的领域越大,则意味著社会自由度越大。而社会自由度与人的幸福和公民权利实现的程度成正比。

  110.国家权力体系是管理性社会消费之壹。国家权力体系的规模越小,则社会管理消费的负担也就越小,社会秩序正常运转的成本便越低。

  111.为扩大社会自由度,提高幸福指数,拓展公民权利实现的空间;为降低社会管理的消费,以可以形成社会正常秩序为基本前提,应尽量缩小国家权力体系的规模,尽量减少国家权力涉及的社会领域。

  112.联邦中国的国家权力体系分为三个层级,即联邦国家权力体系、构成联邦的各地区国家权力体系,和各地区以下的县级国家权力体系。县级国家权力体系中没有立法权,只有附属于地区的行政权和独立的司法权。

  113、县级以下实行公民自治,不得设置国家权力体系,只设置为保障正常社会秩序所必要的附属于县行政权的行政职能。

  十二、联邦中国国防军

  114.历史上和现实中,都有这样的现象存在:军队成为某壹种族、宗教或政治势力实现其世界性扩张的暴力根据;由此引发的种族战争、宗教战争或者其它政治性战争,是人类悲剧的根源之壹。

  联邦中国宪法设立国防军制度的壹项重要价值,就是在这个意义上,防止军队成为人类悲剧的根源。

  115.历史上和现实中,都有这样的现象存在:某壹政治特权集团垄断军队统率权,军队由此成为这壹政治特权集团实施国家恐怖主义,维护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特权的暴力机器,成为这壹政治特权集团实现国家权力特权集团私有制,即极权专制的暴力根据。军队成为某壹政治特权集团的政治意志的暴力后盾,是社会不自由的根源之壹。

  联邦中国宪法设立国防军制度的壹项重要价值,就是在这个意义上,防止军队成为社会不自由的根源。

  116.联邦中国的军队名称为“联邦中国国防军”;“联邦中国国防军”是联邦中国为卫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其它意义上的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所设立的合法的国家强制力。

  “联邦中国国防军”的最高统率,是公民通过定期的、公正的、自由的选举产生的联邦中国总统。

  联邦中国主权范畴内的所有政治活动都必须法治化;所有政治集团或者社会利益集团为实现其政治社会意志的活动,都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同政治法治化壹样,政治非暴力化是基本的国家原则;某种政治意志实现的根本条件,是说服公众。

  根据政治法治化和非暴力化的国家原则,“联邦中国国防军”绝对不得在任何意义上参与国内政治;军队必须绝对非政治化。军队的非政治化,是政治法治化和非暴力化的前提。

  “联邦中国国防军”只属于联邦中国的主权者——联邦中国公民的集合。任何政治集团、社会利益集团或者宗教组织,都不得谋求垄断军队,或者通过军队实现其意志;任何政治集团、社会利益集团或者宗教组织谋求垄断军队,或者通过军队实现其意志的策划和行为,都是最严重的危害社会自由的犯罪。

  117.在国际社会还没有彻底走出“弱肉强食”的兽性竞争原则的时代,在仍然有政治集团或者宗教集团试图运用政治暴力,甚至恐怖主义方式实现其政治意志和宗教意志的时代,军队就成为壹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存在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联邦中国国防军的价值在于,卫护联邦中国的国家的主权和领土的完整,以及其它意义上的国家安全和利益;有效震慑和强力制止来自国际的非法暴力,对联邦中国国家利益的各种侵害。

  联邦中国作为大国,理所当然对维护国际法所规范的正常国际秩序负有重大责任。因此,联邦中国国防军作为联邦中国合法国家强制力的体现,有义务制止用非法暴力改变正常国际秩序,从而威胁人类安全的国际犯罪。

  十三、社会保障体系

  118.自由的社会也必须同时是人道的社会,才能真正实现自由的价值。人道社会的首要标志,便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

  119.社会的活力来自于竞争。自由社会的活力则来自于公平的、受人道原则规范的竞争。否定竞争就否定了社会的发展,就否定了人类的进步——社会竞争是人类美化和强化的动力。

  120.极端社会主义的无差别性和平均主义的社会理想,不能代表正义。因为,它违背基本人性,并且否定了社会活力的源泉——竞争。

  121.在自由社会中,社会正义应当如此表述:正义就是以人人平等的法律权利为基本规则,并遵循人道主义精神进行的公平竞争,以及由竞争必然产生的合理的社会差别,但是,这种社会差别绝对不允许表现在法律权利上;法治的基本原则是,每个公民的法律权利永远平等。

  122.自然界中的竞争遵循“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丛林原则;人类自由社会的竞争则应当遵循社会正义与人道的原则。

  123.社会正义体现为平等法律权利前提下的竞争,以及竞争必然产生的合理的社会差别,人道主义的原则则有如下两项基本要点:

  (壹)社会应保障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弱群体不丧失再次竞争的基本条件;(二)社会应保障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弱势群体具备有尊严的生存的基本条件。

  124.社会保障体系的价值,不仅在于实现老有所养,弱有所持,病有所医的社会和谐,更在于实现竞争的人道原则。将社会保障体系的理念与竞争的理念联系在壹起,会更有利于创建壹个自由、和谐同时又充满竞争活力的社会。

  125.应当特别强调,社会自由的理念、社会竞争的理念和社会保障体系的理念,都必须建立在现代法治的理念基础之上。现代法治理念的起点和归宿,都体现为公民法律权利壹律平等,而且除依法受到限制的情况之处,永远平等。因此,法律禁止竞争优胜者的竞争成果转化为法律特权;竞争失败者可以失去壹切,唯独不可以失去平等的公民法律权利。

  126.平等的公民法律权利是竞争公平性的法治保障,也是竞争人道性的最后防线。社会保障体系的壹项天职,正在于为弱势群体法律权利的社会实现,提供基本的社会生存条件。

  十四、公务员制度

  128.公务员是指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体系中担任公职的、从事常规事务性活动的官员。

  129.以法律为上帝,除法律外不再有任何个人意志——这是公务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政治中立,超越党派——这是公务员最基本的职业要求。

  130.公务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的正义性、效率和廉洁。

  131.为确保公务员的素质,防止公务员由法律的仆人异化为权力的主人,应当设置公正、有效的公务员录用考核制度、监督制度和奖惩制度。

  132.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制度、监督制度必须建立在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互相制衡的理念之上。

  三民主义纲领

  作者 司马泾 写于 一九九八年

  本文原连载于原德国《莱茵通讯》1998年2月第1期, 4月第2期,7月第3期, 8月第4期, 12月第5期。在十多年前中国民运人士在民主中国宪法设计壹文中就许多中国当代重大问题提出了他的独特的见地。比如:

  如何评价中共政权:毛泽东创建的人民共和国是中国文明史和世界文明史上最落后、最黑暗、最愚昧、最专制、最腐败的国家政权。

  如何评价邓小平的改革,它是壹种没有理论、没有长远目标、没有战略步骤的改革,邓小平改革的目的是维护摇摇欲坠的共产帝国,就是用“改革”来救“独裁”。

  中国的民主运动目的,是在于在中国实现民主化,也就是彻底地废除所谓的“人民民主专政”。

  尽棺文章主题是中国宪政改革问题,但对近十多年来出现种多的事件作者也提出了他的独特的解决方略。比如:

  如何解决房奴问题:推行社会福利住房制度。

  如何从汶川地震舟曲泥石流灾害中得到何种教训:建议设立规划评议院。创立与完善中华民族生存空间发展整体规划、国土综合规划、区域经济合理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县乡规划的制定与执行体系来保障全国经济最合理发展。创立与完善抗震抗灾体系。国家组织环境保护。

  如何从三鹿奶粉和当今圣元奶粉事件中得到何种教训:创立与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来保障社会安全,如推行医疗保险、事故保险、退休保险、失业救济保险、家庭生活保障制度、农民保险。严格规定,政党主办发行的报纸、刊物不得刊登商业广告。严格规定,政府及所属机构主办发行的报纸、刊物不得刊登商业广告。

  现将司马泾先生的民主中国宪法设计重新发表于此。

  1.重建共和国

  中华民族是曾为世界文明发展史作出巨大贡献的优秀民族之壹,也是目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壹个民族。但是毛泽东创建的人民共和国是中国文明史和世界文明史上最落后、最黑暗、最愚昧、最专制、最腐败的国家政权。毛泽东的人民共和国实为共产帝国。毛泽东的试验使中华民族在文明发展史上至 少倒退了壹百年。

  中国共产党永远解决不了他的绝对统治与十二亿中国人的思想自由、意见表达自由、舆论信息传播自由之间的矛盾。中国共产党永远无法解决他的绝对统治与中国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要求参与国家政治决策的意愿之间的矛盾。中共宪法规定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但中国人民没有自由的选举权。人民要求直接参加国家中央与各级领导人选举,这种愿望在中国共产党专制下是永远实现不了的。中国共产党永远无法解决他的绝对统治与中国人民日益增长的要求参与经济改革和发展规划的意愿之间的矛盾。

  中国共产党永远无法逾越绝统治必然导致绝对腐败这壹铁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永远无法解决如何选拔接班人的这壹难题,绝对统治是永远也选拔不出具有领导能力的、有威望的接班人。

  中国共产党至今认识不到中国整个社会与经济问题的结症所在,它无法解除整个的社会病根所在。邓小平的改革是壹种没有理论、没有长远目标、没有战略步骤的改革,邓小平改革的目的是维护摇摇欲坠的共产帝国,就是用“改革”来救“独裁”。中国人民要自由、要民主、国家要富强、要繁荣,只有壹条路,就是重建真正属于人民的共和国。重建共和国是中华民族的唯壹出路制定民主中国宪法是当代中国民 主运动的壹项重要任务。

  2.对制定民主中国宪法的步骤的设想

  编制壹部真正的即能符合世界文明发展潮流,又能继承中国政治文化传统,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中国宪法,是中国当代民主运动的壹项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广大中国人民的积极参与,才有可能完成这样的历史性的任务。如同做壹项重大技术工程设计 壹样,制定民主 中国宪法需要分成几个阶段来进行。依据目前中国民主运动的发展现实和客观条件,可设想分为以下的几个阶段。

  1〕 预研究默认计阶段

  在这壹阶段中各民主团体和个人提出各自的宪法研究构思,可以是对全面 的,整体设计的,也可以是对个别问题,个别条款设计的,百花齐放,相互争议,通过辨论,可以共同确定壹些民主宪法的基本框架。

  2〕正式设计阶段

  在确认的基本架构基础上对逐个专业问题进行细部的设计。在这壹阶段还应编写民主宪法的注解性文件和对中国政局稳定过渡有重大关系的法律(如选举法,政党组织法 等)的设计。

  3〕条款文字确定阶段

  由中国的政治学家、宪法学家、文学家、翻译家等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宪法整体结构、款句词字地进行表达确定工作,对同壹条款也可提出若干种表达选择,供制宪会议作最后确定,并相应地确定英文、法文、俄文、德文等民主中国宪法草案的译文。

  4〕举行全国制宪会议

  确认作为最终的立法意义上的宪法草案,并以全国制宪会议的名义正式向当时的民主中国的立法权力机构提请审批。

  目前民主中国宪法第壹阶段己经开始,己有壹些学者提出了各自的构思。在此我提出我的民主中国宪法设计的构思。

  3.国号:建议末来民主中国的国号暂定为“中华共和国”

  现中共国号叫“中华人民共和国” , “共和国”的意思为国家的政体不是君主制,而是采用了共和制,国家的领 导人是选出来的不是钦定的。中共对其国号,在“共和国”这词前再加上个限定词“人民”,这个限定词“人民”绝不是指全体中国人民,如同世界历史上出现的 “蒙古人民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壹样,“人民共和国”中的“人民”都是“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同义)意义上的“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其实质的性质应称为“中华人民民主专政共和国”。国家元首都是由共产党最高领导人钦定而立的。

  中国的民主运动目的在于在中国实现民主化,也就是彻底地废除所谓的“人民民主专政”。从国号上看,就是要删除在国号中代表“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两字。由此而成的“中华共和国”自然就是当代中国民主运动的希望所在。

  4.国家结构原则

  与“国策、国家基本规范、国家组织原则、”等常见的表述,相比看来“结构原则”这样的表述显得更可塑性。在工程科学学科中使用“结构”,表达了建造大厦的支柱,建造大厦的原则,在法学中也使用“结构原则”,可简短地表达建造整个社会大厦的全体原则,表达为政治秩序的法律大厦的 基本支柱。

  由于“主义”“思想”属思想意识方法论范畴,对未来宪政发展和末来的具体政治问题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极大的随意性,故民主中国宪法应彻底地废除“正统主义”“正统思想”“指导思想”等确定条款。

  建议在民主中国宪法中可确定以下的几个国家结构原则:

  —建立自由的、民主的基本社会秩序,保障人权的原则—共和原则

  —民主国家原则

  —地方自治原则

  —法治国家原则

  —社会国家原则

  民主中国宪法的设计应充分地体现这些国家结构原则的实现。民主中国宪法规定成立的宪法机构〔宪法法院〕应对这些国家结构原则及其应用作出严格的注释。

  5.建立自由的民立主的基本社会秩序,保障人权的原则这实质是壹种制度,它表达了废除暴力统治,实现人民按多数、自由、平等的意志表决基础上的法治统治制度。它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尊重个人生存和自由发展的权利

  —将民主中国宪法与世界人权宣言联结。通过宪法严密地确认人的基本权利及对部分权利的限制—实现言论自由表达,言论自由扩散,新闻自由和集会游行自由—国家政权与人的基本权利相联结,通过国家政权保障人的尊严和尊重不受侵犯—人民主权原理

  —引入“人民公决”

  —通过人民的普选,产生显示立法行政司法监察考试国家功能的权力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6.共和原则

  共和意味著对所有继承君主制的否定,也意味著对终身不可废黜的君主制的否定。

  —实行总统的任期制和最多任期制,总统对下届总统没有任命权、提名权、推荐权—实行总理的任期制和最多任期制

  —国家元首按人民自主的原则,定期选出,是可罢免的。

  7.民主国家原则

  民主国家原则是统治的权力和统治权力的行使来自于人民,是由人民所给予的。在民主国家中规定所有的权力都来自于人民。

  民主国家行式的特征是:

  —平等

  —多数统治

  —宽容

  —多元化

  —精英的竞争

  —利益平衡

  —广泛性

  —妥协性

  —合作性

  在独裁国家中统治是由上而下,而在民主国家中统治是由下而上出现的。

  民主国家原则有以下基本要素:

  —言论自由和舆论的多元化

  —人人都有被选为公务员的平等权利

  —政治选举的周期循环原则,选举前必须规定任期的持续时间—有规则地举行自由秘密选举人民的代表

  —实行多数决定原则

  多数原则是在实行自由开放的言论与意志形成和实行平等表决利的条件下的全民决策的程序原则—实行多党制原则,所有政党在国家政治意志形成中实行机会均等原则—行使国家权力的开放性

  —组成统治的周期性和任期限定

  —实行权力划分

  —实行议会内阁制。

  美国式的总统制不适用于中国。法国、俄国式的双首长制也不适用于中国。议会内阁制、政府议会负责制是适合中国的国家组织的型式。

  8.实行地方区域自治制度原则

  1)中国不适合实行联邦制原则,其理由是:

  其壹,实行联邦制原则要求有壹个同质前提。

  其二,从国际政治实践来看,联邦制无法解决民族分裂的问题。实现联邦制只会加 速民族分裂。

  其三,联邦制在其理论、实践上有其自身的缺陷性,在中国的推行时有许多具体的困难,而在创建期主要战略任务应放在政治经济实行全面改革和民主政治的创建上,所以,在中华共和国创建期推行联邦制,政治风险太大。由此考虑,暂不采用联邦制原则。

  2)全国实行

  —中央

  —自治省、区、港澳特别区、直辖自治市

  —地区、省直辖自治市

  —县区

  —乡镇

  五级行政管理体 制

  3)地方区域自治管理原则有以下主要内容:

  —各自治省区都拥有自己各种高度的行政管理权力—在中央与自治省区,地市,县区,乡镇间实行合理的权力划分和税收划分—自治省区与中央间建立友好关系,自治省区对中央有“忠诚”原则—自治省区对中央的意志形成有参与权

  —中央政府对自治省区拥有其特别的影响权、保障权、参与权、监督权、强制权、干涉权—中央法律优先于自治省区法律

  —中央与地方产生法律争议时,可经由宪法规定有关法庭进行裁决。创设有关的宪法法院分法庭藉以保障实现自由、和平、公平、合理、安全、进步的秩序。

  9.实行法治国家原则

  法治意味著在按宪法制定的各类法律为基础,行使国家的权力以保障自由、公平和法律安全。法治国家原则包括以下基本要点:

  —宪法国家原则,要求有壹部宪法邦作为整个国家的法律上基本秩序的最高等级的法律规范—保障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

  公民与国家之间在法律上基本关系是,国家应首先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保障个人自由,政治自由和人的被尊重,保障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国家权力的划分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作为国家权力的设立,合理稳定和限定的原则,权力划分基本原理是宪法的国家组织方面的规定的基本准则—以法律为淮

  法冶国家意味著法律作为整个国家活动的基本准则。法律约束,不仅仅是对行政的限制,同样也是对立法的限制。要求法在内容上符合公正、合理、平等的精神。宪法优先于法律,法律优于行政,法律是法治国家管理的保障。法律要求其确实牲、前 瞻性、可测度性、可信赖性。

  —提供广泛与有效的法律保护

  建立宪法法院,它是法律国家的支柱,没有它,宪法国家不完善。

  建立行政法院,它是法律国家的角柱,没有它,法治国家不完善。

  在公共权力伤害公民权利时,公民有权向行政法院上诉,根据就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之壹,提供广泛有效的法律保护。

  法官是中立的客观的法律守护者。

  —建立追究赔偿制度

  —禁止量刑过度

  10.实行民主社会国家原则

  1)民主社会国家原则的基本思想可理解为全体人民授权于国家权力机构,清除社会的弊病,争取合理的社会秩序,使人人有个维护作人尊严的生活,创造社会的机会平等,创造适度的生活条件和创造社会安全。

  2)建议在民主中国宪法中写入“民主社会国家”原则有以下的理由:

  其壹,任何国家,在其壹般的基本任务中都规定为对外防御外来侵略,对内保障内部安全与正常秩序,实现共同富裕和保护发展文化这三项基本任务。

  在第三项国家任务基础上,许多思想家引入“福利国家”、“文化国家”的概念、也有提出“环境保护国家”的诉求。“福利国家”、“文化国家”、“环境保护国家” 这些都表达了壹个原则的几个不同的侧重面。这个原则就是壹个国家的人民组成壹个国家,人民需要“授权”于这个国家机构,使之成为整个社会生活的计划者、指挥者、组织者。这就是社会国家原则。

  中华民国建立以后,首要的战略任务是全面实现政治经济改制,努力繁荣国民经济。这就需要在宪法中列入实行社会国家原则,表示这样的“授权”的合法性,以使国家充分地发挥其计划者、指挥者、组织者的功能。

  其二,在“社会国家”之前加上“民主”这壹限定词,目的在于更严密地区别与中共的“社会主义”原则。中共的“社会主义”原则是与无产阶级专政,共产党壹党独裁相联系的,而“民主社会国家”原则是与自由民主原则、多党政治民主原则、法治国家原则相联系的。中共社会主义社会是“共 产党独办政府、政府统办企业、企业包办社会”的共产党独裁社会。中共严重地曲解了“社会主义”思想,从民主宪法意义上讲,“民主的社会主义”是允许的,而 “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社会主义”是违反宪法原则的。在民主中国建国以后壹个很长的时间内,有必要的淡化“社会主义”这壹名词。所以改用民主社会国家原则。

  3)民主社会原则的要点有:

  —创立与完善中华民族生存空间发展整体规划、国土综合规划、区域经济合理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县乡规划的制定与执行体系来保障全国经济最合理发展—创立与完善抗震抗灾体系

  —国家组织环境保护

  —创立与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来保障社会安全,如推行医疗保险、事故保险、退休保险、失业救济保险、家庭生活保障制度、农民保险—创立与完善社会救济体系,如推行社会福利住房制度、社会救济制度、农村子女失学救济制度、资助国家红十字会制度—创立与完善劳动法体系,如保障劳动就业法制度、劳动时间规定制度、最低小时工资规定制度—国家有义务组织保障人民生活基本供应,保障管理体系,如煤电水供应、公共交通、医疗设施、环保设施、青少年教育、文化娱乐设施、丧葬设施、老年人设施—国家发挥其对经济的干预力,保障市场经济有规律的迅速发展—实行国家财政预算与决算制度

  11.国家机构组织的设想

  根据中国基本国情以及分析世界各国的国家机构组织体系的优缺点,中国未来的国家政权机构设计基本取向是采用议会政府体系,实行议会内阁制。

  议会政府体系主要特征是:

  —政府成员壹般也可以是议会的成员

  —政府是从议会选出,是由议会上占多数席位的党或构成议员多数的几个党联盟的领袖所组成—政府采取以总理为最高首长的金字塔型的结构—壹旦失去议会成员多数的支持,政府就立即总辞职—政府与议会具有相互监督的可能

  —政治基本决策的功能主要分配于政府与议会上参照民主建国的构想,结合参考世界各国的宪政经验,建议:

  1)议会采取众议院与参议院两院制

  2)采用以总理为首的实行集体领导的国务院内阁制3)建立独立的各专业性的护宪与司法系统〔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管理法院〕4)建立强力的监察系统〔监察院、审计院、军监署、经济监察院〕5)设立人事考试院

  6)设立社会纺经济协院

  7)设立规划协议院

  12.国民大会

  国民大会由三个部分

  —全体众议院议员(约600-700人)

  —全体参议院议员(约300-400人)

  —由全国每个县议会选举壹名国民大会代表所组成。

  国民大会主要任务是选举产生中华共和国总统。

  13.中华民国总统

  由国民大会选出中华民国总统,任期五年。不得连任与连选。要求中华民国在当选后退出壹切政党和壹切企业。

  中华民国总统主要任务;

  —总统是国家的元首

  —总统是宪法的保护人

  —在总统宪政顾问委员会的协助下有行政的参与权—在国务院总理请求下批准解散众议院

  —发布任命状

  —有法律的签署权

  —任命驻外国大使

  —援见外国大使

  —承认外国

  —发布嘉奖令,发布国家荣誉勋章

  —发布特赦令

  —宣布战争紧急状态令

  14.中华民国副总统

  设中华民国副总统壹名,他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六个月。

  中华民国副总统的主要任务:

  —辅助总统

  —宪政顾问委员会主席

  —在总统缺席(生病、修养、外出)时担任代理总统工作—担任总统的特别专使

  15.建议设立总统宪政顾问委员会。以体现总统的政治参与权首届总统宪政顾问委员会由众议院选举3名众议员,其中1名众议员担任委员会秘书长,参议院选举2名参议员以及当届的副总统组成。副总统为委员会当然委员与主任。在第二届以后的各届总统宪政顾问委员会中另加上退休的历届总统为其当然委员。

  总统宪政顾问委员会任务:

  —作为中华民国总统的顾问

  —委员可委任为共和国总统特别任务使节

  —主持计划中国宪政发展战略研究、国家安全战略研究—主持表示中华文化的主要建筑(如议会大厦、中央博物馆、重大纪念碑等)的开工典礼落成典礼。

  16.众议院

  1〕众议院选举周期为4年。

  2〕众议院议员限额 确 定过多,有碍议事效力,拟确定为600—700名众议员限额。

  3〕众议院全体众议员是由全国以普通、直接、自由、平等、秘密方式选举产生。凡年议满18岁的中国公民皆有选举权。

  4〕众议院众议员的选举制度采取二票制,即多数选举与比例选举的混合方式。每选举人都有二张选票,壹票投众议员直接候选人,全国大致按地委级分为300多个选区,每选区以机相对简单多数选出1名众议员,另壹票投政党,按全国大行政区各党事先提出的本党比例选举候选人表,各大区 政党比例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的席位可采用比利时数学家豪尔持方法进行分配。

  5〕为保障众议院有较强政府组织能力,规定得票至少5%的政党方可分配到众议员席位。

  6〕众议院主要任务是与参议院共同组成国家议会,行使立法权力,表达人民意志,选举组织政府,选举国家其他最高机构。

  7〕所有众议员都是国民大会成员,通过国民大会选举总统。

  8〕总统向众议院提出国务院总理侯选人,众议院选举产生国务院总理,交参议院批准,参议院有异议时,召开两院协议调委员会讨论。

  9〕监察院有权向众议院提出对总理的弹核议案。众议院若拒绝监察院的弹核提案的二周内,总理末主动请辞,监察院或者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或者提出总辞职。

  10〕建立众议院各专业委员会,主要有外交、国防、预算财政、经济、内政、社会劳动、司法、交通邮电、科教文、农林渔、民族宗教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内政党按议员比例分配其委员数目。

  11〕国务院总理向众议院各专业委员会提出内政、财政、经济、劳动、交通、邮电、科教文、农林渔等部长名单,由各专业委员会举行任命听政会,并进行表决。

  12〕众议院选举产生宪法法院大法官,人事考试院院长、委员,司法系统各高级法院院长大法官,监察院监察委员等。

  13〕众议院选举社会经济协议院总裁(必须是众议员)和众议员兼任的社会经济协议院委员5名。众议院选举规划协议院众议员兼任的委员5名,非众议员担任的委员5名。

  14〕众议院的主要任务是完成立法工作,在立法上与参议院有分歧时,可召集联合协调委员会协调。

  15〕对行政和司法及其他国家机构具有监督权力,审批政府年度预算和决算,批准与外国签订的国家条约,有使唤权、质询权、查询权,要求监察院进行立案的动议权。

  16〕众议员不得兼任参议员。

  17.参议院

  1〕参议院由总限额为300名至400名的二个部分参议员组成。第壹部分是各自治省区、直辖市行政管理委员会委员(大约为3 —4名)。他们以参议员身份参加中央参议院,以表达各自治省区、地方对中央事务的参与权,他们又是各自治省区地方行政管理委员会委员,担任本自治省区、地 方行政管理,有地方立法的动议权。第二部分是由各地委级议会各选举1名中央参议员,也可以由各地委组织参议员直选。

  2〕参议院参议员任期为4年。

  第壹部分参议员由自治省区行政委员会选举时产生,4年后随自治省区行政委员会改选而同时改选。

  第二部分参议员由各地委(直辖市)议会选举时组织改选,任期为4年。

  3〕所有参议院参议员都是国民大会成员,参与选举总统。

  4〕参议院选举产生副总统,任期二年六个月,不得连任连选。

  5〕参与批准国务院总理人选。

  6〕国务院总理向参议院外交、经济、民族、规划委员会提出外交、外贸、民族事务、建设等部长名单,各专业委员会进行任命听政会,再进行表决。

  7〕选举部分宪法法院大法官;选举规划协议院院长(必须是参议员)和参议员兼任的规划委员;选举人事考试院部分委员;选举司法系统各高级法院部分法官;选举监察院院长和部分监察委员。

  8〕对行政司法及其他国家机构具有监督权力,参与审批政府预决算案,批准与外国的国家条约,有传唤权、质询权、查询权,查问权、调查动议权。

  9〕参议院的主要任务是完成立法工作,在立法上与众议院有分歧时,可召集联合协调委员会协调。

  10〕参议员不得兼任众议员。

  18.立法过程

  1〕动议权(发动权)

  行政当局的提案权在国务院,不在个人,总理部长可提,但要由国务院会议决定为据。人事考试院在人事任命事项上有提案权。监察院有对总统 、总理弹核提议权。

  众议院众议员可 直接在众议院提案,但至少有壹个5%的基本数同意。

  经济协议院和规划协议院有涉及经济和规划方面的提案权。

  2〕立法过程

  壹般立法过程:

  —提出法律提案交众议院讨论

  —众议院辨论壹读二读,表决批准,呈交参议院—参议院辨论,批准

  —总统签署,公布生效

  特殊立法过程:

  —参议员向参议院提出法律提案,交参议院讨论—参议院辨论壹读二读,表决批准,呈交众议院—众议院辨论,批准

  —总统签署,公布生效

  3〕在参、众二议院产生立法表决异议时,可召集由二院专业委员会委员组成联合协商委员会进行协商。

  若法律无时间紧迫性时联合协商委员会以“稳妥”为原则取向。

  若法律有时间紧迫性时联合协商委员会以“主导”为原则取向。

  可规定外交、国防、外贸、民族事务、文化文字教育事务、全国建设规划事务方面的法律以参议院为主导。而内政、财政、劳动社会、经济、交通、邮电、科教等其他专业则以众议院为主导。

  19.国务院

  1〕国务院(也可称中央政府内阁)是最高级的行政权力机构。

  2〕国务院由作为内阁首长的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各部部长所组成。

  3〕国务院正式成员(总理和部长)必须是非“在职军人”。

  4〕国务院是中华民国对内对外的决定性的政治领导机构,国务院在行使行政权时作为整体向议会负责。

  5〕国务院的主要任务

  —是在对内对外事务上起了国家的全面政治领导(谋划、组织、协调)—参与立法

  有立法的动议 权,有向总统提出宣布紧急状态的申请权,在授权的基础上发布法令。

  —参与全国各地方的行政管理

  对各省区、直辖 市在执行中央法律时有监督权,在对中央政府管辖业务上有权发布行政管理规划,在对委托各自治省区、直辖市管辖业务上,在取得参议院同意的前提下有权发布行政管理规划。

  6〕政府(国务院)可以是由壹党支持下(称为壹党政府)或由多党支持下(称为多党联合政府)组成。若所有政党都参与政府组阁,称之为泛党政府,这时议院中反对派太弱,无法起监督政府的作用。

  7〕国务院(内阁)组织结构原则是:

  —内阁集体组结原则,设立国务院院务会议制度—总理主导原则

  —部长管辖职权范围原则

  —国务院在行使行政权时作为集体向议会负责

  —副署原则

  8〕国务院总理是由议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与众议院立法期同步),最多连任2届(即最多12年)9〕建议:新体制中仅设副总理1名,并规定仅在总理生病、缺席、出访、休假时代理总理,主持国务院院务会议,代理总理职务。建议:新体制中完全废除副部长的职称,以期提高领导素质与办事效力。

  10〕建议设立全国行政向首长会议制度,由国务院总理定期召集各省区直辖市行政首长(省区主席,直辖市长、首席部长、经济部长等)会商国家事务,壹年拟定为两次。

  20.宪法法院

  1〕宪法法院是宪法的守护神,在宪法争议问题上作出最终裁决的特别法院。它是独立于总统、国务院、参议院、众议院的宪法机构。它作为最高的司法权力机构,是可作出法律裁决的法院。宪法法院是法治国家的支柱。

  —为了圆满无缺地实现宪法原则,对各国家机构的权力范围作出具体的裁决,需要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

  —按照宪法原则,就具体的现实问题作出宪法解释,需要设立壹个宪法法院。

  —在现代世界各国政治发展史上出现过壹个人的独裁、壹个党的独裁,壹个军事集团的独裁,也出现过议会多数的独裁,设立独立宪法法院就可防止独裁的产生,保障民主法治的国家原则。

  —未来中国将实行地方自治制度原则和法治国家原则,在实践中就有可能出现大量的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意见分歧与争执,这就需要设立壹个宪法法院对此作出最终仲裁。

  —对于由议会通过的各项法律、法规,政府颁发的规定、决定是否与宪法基本原则相壹致,宪法法院具有最终的审查权力。建立独立的宪法法院就可以保障各项法律法规、行政决定与宪法基本原则的壹致性。

  —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宪法法院受理公民的宪法申诉。

  —设立宪法法院还可以对监察院提出的对总统 、总理弹核案作出裁决,保障国家的权力平衡与相互监督,并保障全国的政治稳定。

  2〕宪法法院的主要任务

  —对关于各国家机构的权力和义务的争执作出仲裁。

  —裁决壹般的法律和法规是否与宪法壹致。

  —对中央与自治省区间的争执作出仲裁。

  —对公民社团的宪法申诉进行裁决。

  —对基本权利的保障进行裁决。

  —最终裁决政党的违宪诉讼。

  —裁决对总统、总理的弹核案。

  —裁决对大法官的申诉。

  —对由各级的判决作具体的规范审查。

  —对国际法的具体条款是否可移植为中国法律的组成部分作出裁决。宪法法院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3〕宪法法院的组织法

  宪法法院有第壹宪法法庭,第二宪法法庭和宪法法院西北、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港澳分法庭。

  第壹宪法法庭主司对规范审查的仲裁,中央各机构间的宪法争讼,中央与自治省区的宪法争讼的最终裁决,对各分法庭作出裁决进行最终裁决。

  第二宪法法庭主司保障基本人权的实现和公民的宪法申诉、政党的违宪、对总统、总理的弹核。

  所有宪法法院大法官组成宪法法院大法官会议,以协调司法的壹致性。

  4〕第壹、第二宪法法庭大法官的选举

  —第壹、第二宪法法庭大法官壹半由众议院选举产生,另壹半由参议院选举产生。

  —大法官不准许担任众议员、参议员、政府内阁成员,也不准许担任各地方议员或地方政府成员。

  —众议院按政党比例产生16名议员组成的选举人团,由选举人团以2/3多数选举产生壹半的第壹、第二宪法法庭大法官。参议院按各省区壹票的比例产生的参议员组成的选举人团,由选举人团以2/3多数选举产生另壹半的第壹、第二宪法法庭大法官。人事考试院向众议院参议院选举人团提 出为当选人数3倍的大法官侯选人名单,进行差额选举。政府内阁对当选的大法官有行使否决权的权力。

  —大法官任期8年,可连选连任,最长年令限界为70岁。

  21.最高法院

  1〕宪法规定,设立最高民事刑事法院

  最高行政管理法院

  最高财政经济法院

  最高劳动社会法院

  另外设立军事法院

  国家纪律法院

  国家海事法庭等

  2〕各最高法院的法官由人事考试院法官任命委员会任命。

  3〕由最高法院、最高行政管理法院、最高财政经济法院、最高劳动社会法院法官组成最高法院法官联合会议,以保障司法的壹致性。

  22.监察院

  1〕建议民主中国设立监察院。它由30名监察委员组成,参议院、众议院各选举产生15名监察委员,由参议院选举产生壹名监察院院长兼监察委员。

  监察院监察委员拥有调查权,专门负责对总统、总理、部长、政府高级官员、参议院议长、参议员、众议院议长、众议员、各政党主要领导人、大法官、法官、人事考试院院长、人考委员、社会经济协议院总裁和经济委员、规划协议院院长和委员、中央银行行长等进行监察,接受人民申诉。

  2〕根据案件严重程度监察实行全体审议,6名监委审议,3名监委审议,1名监委审议的制度。

  3〕监察委员享受大法官的待遇,监察委员要求不得在政府、政党、企业、团体中兼职,要求不兼任众议员和参议员,负责对政党监察的监察委员要求为无党派人士。

  4〕对总统或总理弹核案的宪法争讼程序

  监察院全体审议会议通过对总统或总理的弹核案,监察院将弹核案交参、众议院讨论表决,众议院以2/3多数通过对总统或总理弹核案,参议院以2/3多数通过对总统或总理弹核案时,总统或总理有权向宪法法院上诉。宪法法院驳回,总统或总理应立即辞职。

  若众 、参议院拒绝总统或总理弹核案,在二周内若总统或总理未主动请辞,则监察院举行全体委员会议决定监察院总辞职或决定向宪法法院总提出上诉,宪法法院判决总统或总理弹核案成立,总统或总理应立即辞职。宪法法院驳回弹核案,监察院立即解散,由议院重新选举。

  23.考试院

  1〕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掌握考试事项。

  对社会影响重大,素质要求高的职业,如教师、医生、律师、经济会计师、公务员等实行国家资格制度。

  国家资格是国家对准备进入相关专业队伍,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的基本要求。

  国家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医生、律师、经济会计师、公务员等实行的壹项法定职业许可制度。实行这种制度,只有具备教师、医生、律师、经济会计师、公务员等资格的人,才能被聘任或任命为相关职务。

  建议将设立国家资格制度与国家高等教育制度相衔接。将高等学校的学士考试确定为国家壹级资格考试,除律师、医生、公务员外的国家壹级资格考试皆由国家教育部授权于各高等学校组织进行,具有国家壹级资格者方可允许参加国家二级资格考试。各专业的国家二级资格考试(包括律师、医 生、公务员国家二级资格考试)则由考试院掌管,组织进行。高等学校中进行的硕士、博士考试主要偏于培养学术研究能力,而考试院掌管的二级资格考试主要偏于对国家法律政策行政管理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掌握。故硕士、博士考试不可代替国家二级资格考试,国家二级资格考试也不可代替硕士、博士考试。

  2〕考试院由18名考试委员组成。其中12名考试委员由参议院选举产生,6名考试委员由众议院选举产生。考试院院长兼委员由参议院选举产生。考试院委员任期6年。每年与改选3名考试委员。

  24.人事院

  1〕人事院对各中央、自治省区、直辖市公职人员执行考绩铨叙业务,有监督权,掌理全国性人事事项。

  2〕人事院由12名铨叙委员组成,其中8名铨叙委员由众议院选出,4名铨叙委员由参议院选出,铨叙委员任期4年,每年改选3名。

  3〕人事院院长兼委员由众议院选出,人事院院长兼委员任期与政府任期相同。

  人事院院长兼委员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众议院选举通过。要求人事院院长,在众议院提名通过后,宣布退出壹切政党,接受众议院的任命。规定人事院院长在各类人事院务会议上拥有否决权票。

  4〕人事院下设

  —中央机关人事提名委员会

  —自治区、省人事提名委员会

  —法官任命委员会。

  25.经济社会协议院

  1〕创制设立经济社会协议院的必要性

  〔1〕为了贯彻民主社会国家原则,在社会经济活动上也实行广泛的三权分立的民主制度,充分地发挥国家经济活动和与经济有关的社会活动的组织功能,需要创制设立经济社会协议院。

  当今世界各国的国家机构都将国民经济社会活动的组织工作作为自身的壹项重大任务。世界各国的国家机构都在不同程度上对于国民经济社会活动进行了国家的干预。综观各国国家机构对经济社会活动的干预,按经济生活作用范围来分,大致可分为—建立以稳定为目的的经济秩序和合理的市场竞争政策—建立以社会安全、社会平等为目的的劳动社会秩序—实行合理、优化为目的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环保政策—实行以就业、价格、外贸平衡、经济增长为目的的经济繁荣政策。

  按国家干预的方 式方法来分,可分为

  —通过法律

  —通过政府法令规定

  —通过政府与国际谈判协商签订的条约之类

  —通过政府的各项税收政策

  —通过政府的各项经济措施

  —通过政府(银行)的货币利率政策

  —通过政府对企业的经济管理的参与等等。

  若将这些国家在经济生活干预的方式再进壹步分析时,可将它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壹种是国家作出对所有公民所有企业都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条约、命令、规定,它们是经过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民主制度方式形成的全民意志。通过法律方法进行干预,这里面还有壹个“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的平等问题。另壹种是国家行政当局(包括银行)制定的各们种经济政策及具体的经济措施,它们可以是对所有企业都有约束力的准则,或者是仅对某些个人圈和企业有约束力的裁决、决定、协议,或者是对个人企业都无约束力的建议。

  从各国的经济实践上看第二类经济干预的措施是大量的、具体的、复杂的。目前西方许多国家常常采用由国家行政当局领导人召集各经济利益功能集团与当事人会商的暂时性、辅助性的方式来补充。自然这中间问题不少。在未来民主中国,经济社会活动的干预方面应运用三权分立的民主制度原 则,建立固定性的结构组织。三权分立的民主制度原则即是指行政(包括国家经济部、财政部、银行等),准立法机构,司法(财政法院和经济财政监察院)三权分立的制度。这样的壹个固定性的准立法机构就是经济社会协议院。

  〔2〕创制经济社会协议院,可充分保障全国各经济社会功能团体和社会经济利益集团对于国家在经济社会活动层次上的意志形成的参与权利。

  目前世界各先进 国家都实行政党政治。实行政党政治,全国人民通过政党这样的中介组织方式来组成国家权力机构,表达全国人民的政治意志。各国的议会都是由各政党的代表所占据。这里有壹个缺陷,在国家对全国经济活动层次上的决策、组织、干预上缺少各经济社会功能团体(特别是各行业企业雇主团体、各企业工会团体、消费者团体、 经济学家团体)的参与。

  创制经济社会协议院,就可保障各经济社会功能团体、各社会经济利益集团对于国家各在经济活动上的意志形成上的参与权利。

  在与经济社会有关的立法程序上将规行政当局制定与经济社会有关的法律草案,必须在取得经济社会协议院的同意的情况下,方可提交议会讨论。在具体经济措施方面,将规定行政当局制定的各项经济政策与具体措施必须经过经济社会协议院通过方可执行。

  设立经济社会协议院,可以克服许多国家在经济活动组织干预上常见的反应迟慢、措施不当、干预不力、金权腐败等毛病。

  〔3〕为了有效地在中国实行经济制度全面改制,需要创设经济社会协议院。中国是幅员广阔、人口众多的国家,中国经济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改制的阶段。可以明确地讲,中共按其臆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永远是解决不了这壹改制。从国家与企业关系来讲,中共的经济永远也 走不出壹放就乱,壹乱就收,壹收就统,壹统就死,壹死就叫,壹叫就放的这样壹个怪圈。

  民主中国建国以后的壹个首要的任务是迅速地建立起稳定的经济生活秩序,社会平等的劳动社会秩序,有效地实行经繁荣政策,它迫切地需要设立壹个民意机构,它就是经济社会协议院,来迅速地解决在经济改制社会稳定上出现的大量具体的经济社会问题。经济社会协议院为劳资各经济利益集团 提供了壹个会商、协调机会,经济社会协议院对于公共交通医疗事业的价格拥有决定性的权力,以保障全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经济社会协议院拥有对国有大中企业推荐经济管理人才的建议权。设立这样的机构为中国造就大批优秀的经济企业管理人才创造了壹个机会。

  〔4〕设立经济社会协议院可实现建立壹个“小政府,大社会”,使国家行政机构专注其国家行政管理的事务。为此建议宪法规定设立经济社会协议院。

  2〕经济社会协议院的组成

  经济社会协议院由15名委员组成。

  经济社会协议院总裁参与国务院会议,对国务院拟向众议院提出的有关经济社会方面的法律提案拥有否定权,对经济社会协议院院务会议的决定和规定,拥有否定权。经济社会协议院总裁和协议院委员任期为4年,与众议院立法周期同步。

  3〕经济社会协议院主要任务有

  —在国务院的同意下向众议院提出具体法律性质的经济法律草案—对国务院拟向众议院提出的政府预决算法案有咨询权和否决权—对政府行政机构 (包括银行)作出的经济政策、规定具有审议权和建议权—对公共交通能源卫生企业的基本定价,运营与投资计划作出最终决定,拥有向经济财政监督院对各企业通进行经济调查(立案)的提案权—个别企业出现经济财务危机时,有权立即召集政府经济部,投资银行,相关企业代表,讨论政府经济部提出的具体措施,并迅速作出决议—出现劳资危机时,经济社会协议院立即派出协调员进行协调解决—经济社会协议院有建议权,就本年度各地工资价格主导变动幅度作出决定,作为各企业劳资谈判的主导依据—有向各主要企业董事会提出经济管理人才的推荐权26.建议设立规划评议院

  1〕设立规划评议院的必要性。

  结合西方工业国家工业发展的经验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这里讲的“规划”应全称为中华民族生存空间发展整体规划。它包括国土规划,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工业发展计划,区域地区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交通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长江黄河水利规划,森林发展规划,农 业发展和农村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为了能编制壹部为造福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科学的国家整体与各专业规划,为了确保规划的权威性、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经济性,有必要贯彻广泛的民主原则和严格地贯彻编制、立法、执行分立的原则。

  规划评议院就是这村样壹个专门从事于整体规划与专业规划的审批,立法的准立法机构。

  2〕整体规划编制的主导思想是

  〔1〕中国的整体生存空间结构应在考虑到自然条件、现实状况、人口发展、经济发展、基本设施、工程技术发展、社会和文化发展需要并考虑到以下的几点:

  —最佳地为人的自由发展服务

  —保障和维护人类自然生存条件

  —为子孙后代的生存空间利用保留开发的可能

  —为各地区人民提供等值的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2〕考虑和改善整个中国各地区间的空间关系,〔3〕局部地区的发展应适应于整体的发展,整体的发展应该考虑到局部地区的现实和条件。

  3〕规划评议院的产生与组成

  规划评议院下设规划立法委员会和规划评议委员会。规划立法委员会由120名左右委员组成,他们分别由众议院选举产生30名委员,参议院选举产生30名委员,各省市协议院选举壹名委员共30名,由人事院提名委员会选举产生30名。

  规划立法委员会主要是审批整体规划和各省区,各专业规划,协同行政机构制定有关规划环保法案草案提交众议院参议院批准。

  规划评议委员会由200名左右委员组成。他们分别是由经济发展战略研究专家、国土规划专家、地理经济学家、交通专家、能源经济专家、土木水利工程专家、水经济专家、区域规划专家、城市规划专家、地质地理气象专家、化工专家、环保专家、人口经济学家、农业森林专家、国防发展专家 等各类专业人员产生。

  规划评议委员会委员的主要任务是对行政部门、各省地组织编制的各类规划进行专业评审。

  27.自治省、区、直辖市的组织机构

  1〕各自治省、自治区、自治直辖市必须遵循自由、民主、社会、法治的宪法结构原则。

  2〕各自治省、自治区、自治直辖市的立法机构可分两种类型组成。

  —单壹议会制——适用于人口集中、辖内各部分差异较小,如各直辖市,西藏自治区,海南自治省等,个别的直辖市可按市长议会制度模式来组建,大部分按议会制度模式来组建。

  —参众二议会制——适用于人口众多、辖内各部分差异较大,如四川、山东、广东自治省、新疆自治区等按议会制度模式来组建。

  3〕各自治省、自治区、自治直辖市的行政机构的组织结构。设立行政委员会,它由省区主席、市长兼行政委员会主席、中央参议员、行政委员会委员,以及由中央人事院提名、由省区直辖市议会批准产生的行政委员会委员。行政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立法议会同步都为四年。

  省区主席向省区议会提名,选举产生壹名省首席部长,和各专业部部长。行政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实现本省区的政治领导,参与本省区的立法,向省区议会提出地方法案的动议,颁布法规规定,参与本省区各地方的行政领导。各专业部为行政执行机构,各专业部部长须向首席部长负责,首席部长须 向行政委员会及省区主席、市长负责。

  4〕省区市政府机构选举产生方法

  部分实行单壹议 会制的自治省、区、直辖市可进行公民直接选举方式。在其他实行单壹议会制和所有实行参众二议会制的自治省、区可采取间接民主选举方式。

  5〕自治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设立行政法院、高级法院、社会劳动法院等,监察院、人事考试院、经济协议院、规划协议院。

  28.民族问题

  1〕建议中国民主宪法中引入“公民自决”的条款。

  2〕建议专门制定壹部“公民自决法”。公民自决法将规范公民自决的程序和实施。

  3〕建议可规定地区公民表决必须在达到全体有表决权人数的绝对多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公民表决“要求地区脱离中国的独立案”方可成立。地区公决在达到参加人数的简单多数(半数),“要求加入中国的并入案”成立。

  “脱离案”与“并入案”同时写入,并规定有壹个数量差。

  4〕对公民表决“脱离中国案”的程序的设想。

  〔1〕研究阶段,由万名公民连署后即可向省区行政委员会申请,由省区行政委员会拔款,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中设立“某某问题研究所”。此阶段在社会上攻击宪法原则,鼓吹国土肢解,民族仇恨是违宪的,是禁止的,但在高校科研范围内由于实行思想自由、科学自由、学术自由原则,对某 某问题进行研究是完全允许的。在此阶段要求研究所制定出实行地区公民表决申请案,其中该申请案必须包括申请实行公民表决的理由,对公民表决的实施,对独立后的该地区建国原则,对与中国其他各省区的债务确认偿还按规定,独立后本地区其他少数民族(汉族与其他民族)政策问题,并草拟相关规定。

  在此研究阶段,地区行政委员会也可以拔款,在高校研究机构中设立反对意见的某某问题研究所。

  〔2〕申请案提出阶段,要求申请案在获得全省区1/10人口的连署后,由某某问题研究所向省区行政委员会正式提出。

  〔3〕申请案审批过程

  —自治省区行政委员会同意,交省区议会审批,—省区议会审查批准,交中央众议院审批,

  —中央众议院审查批准,交参议院审批,

  —中央参议院审查批准,交国务院总理,总统签署生效,—若在省区议会,中央众议院,中央参议院否决申请案后,申请人有权利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申诉。

  〔4〕实施公民表决宣传阶段

  此期间该地区大众舆论媒体宣传肢解独立,攻击中央实行民族沙文主义等,都不属于违宪之范围。

  〔5〕实施公民表决。

  〔6〕公民表决案确认阶段

  由参议院确认批准,并提出审批“过渡法”。若参议院否定时,申请人有权利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

  〔7〕实行分离过渡法

  〔8〕实现独立。

  5〕建议向末来的宪法法院申请,请求未来的宪法法院对以下问题作出宪法解释和宪法确认裁决。

  —对中国实行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共和原则的基本要素,逐条进行解释。

  —对中国实行民族平等与地区自治原则的基本要素逐条进行解释。

  —裁决“中国是实行民族平等原则的多民族国家”。

  —裁决“中国是实行宗教自由原则,并实行政教分离原则”。

  —裁决“中国不是单壹宗教的国家”。

  假如宪法法院作 出了以上的解释与裁决,那就将明确地否定了“壹个民族壹个国家”的理论,这理论在世界上是行不通的,也是不成立的,在中国则是违宪的。将确认“若某地区欲想建立“政教合壹”的国家”,这也是违宪的。或者某地区欲以“壹个民族壹个国家”作为提出独立的理由;或者某地区欲想独立出去,建立壹个反民主原则、反法 治原则的封建君主国家,省区议会、中央参众议会可有理由拒绝公民表决申请案。

  6〕要求中央政府实行这样的经济发展战略,以保障中国的各少数民族自治省区经济社会发展要稳定地超过周边邻国。并将这列为中国实行地方自治原则的壹个要素。

  29.政党问题

  民主中国宪法有必要添加入关于政党问题的专门条款和制定相关的政党组织法,对政党活动作壹规范,建议作出以下的政党活动规范要点:

  1〕政党的成立是自由的,

  2〕政党的作用主要在于参与人民的政治意志的形成,3〕政党的内部秩序必须符合民主的基本原则,4〕对党营企业作出严格的限制,根据政党的主要作用引出,政党不得从事主要旨在商业营利的经济企业活动。建议规定从属于政党的党报、党刊不得从事商业营利的广告业务,5〕禁止政党在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军队中建立党委和支部组织,6〕政党必须定批期向监察院公布其收入来源,由于政党支出情况与政党竞选战略有关,属政党保密范围,故无需公布,7〕由于人民的政治意志形成主要在中央众、参议院实行,而地方(各自治省区、专区、县)水平上主要不是进行政治决定,而只是管理任务,故仅仅参与各自治省区、专区、县选举的团体,都不属于宪法意义上的政党,其成员仅吸收其籍贯的团体,都不能承认为宪法意义上的政党地位,8〕根据政党意义,政党不宜与利益集团、福利团体相混同,根据人民的政治意志形成主要集中于全国参、众议会水平上,根据假如末来宪法法院作出的裁决“中国是壹个多民族的国家”,由此引出,仅仅吸收某群体为成员的,如“壮族民主党”、“残疾人福利党”、“冶金工人党”等都不能承 认其宪法意义上的政党地位,9〕根据政党的定义,根据宪法法院关于政教分离的原则和“中国不是单壹宗教的国家”的裁决,专门吸收某宗教徒为成员的,如 “佛教真理党”、“拜上帝会党”都不能承认其宪法意义上的政党地位,10〕建议禁止政党在十六岁以下青少年中组织政党预备组织,11〕建议规定某政党若八年不参加众议院选举,即自动失其宪法意义上的政党地位,12〕建议宪法对政党的违宪与禁党程序作壹规定。依据政党的纲领目的以及它的成员行为,若政党损害与排除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或有害于中华共和国的存在,则中央有关部可向监察院提出禁党申请案,监察院立案调查批准,政党可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诉,对违宪的最终裁决由宪法法院作 出。

  30.军队问题

  1〕建议在民主宪法中设立专门条款,规定中国军队的主要任务。

  2〕建议在宪法条款的基础上制定壹部军队投入法,规定军队投入的条件,批准程序,以及严格防止滥用军队投入权的措施。

  3〕在以下情况,经过壹定审批程序,方可投入军队:

  —当发生自然灾害或特别严重的不幸事件时,自治省、区、直辖市可向中央政府和其他自治省、区、直辖市提出清求,中央政府和其他自治省、区、直辖市可发出指令,投入警察力量。在警察力量不足时,方可投入边防军和军队,—自治省、区、直辖市出现危及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紧急状态时,自治省、区、直辖市可以要求中央政府和其他自治省、区、直辖市下令调用其他自治省、区、直辖市的警察力量和边防军。当警察力量和边防军无法单独消除危急时,政府可指令调用军队。军队的投入仅仅在于保护公民为目的和与 有组织有武装的暴乱作斗争中支持警察和边防军,—自治省、区、直辖市或中国受到外来武装入侵的威胁时,政府在众议院、参议院以及由众议员、参议员组成的特别委员会批准下,全国实施紧急状态,投入军队,—履行国际条约和执行联合国决议的前提下,政府下令投入军队。

  4〕军队的最高指挥权

  在和平期间军队最高指挥权属国防部长,

  在宣布实施紧急状态后,军队最高指挥权属国务院总理。

  5〕设立参谋长联席会议制度

  中国军队按矩阵管理方式进行组织。设立各联防区参谋长联席会议,陆、海、空、特 种军参谋长联席会议。由各联防区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和各军种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组成参谋长联席会 议。国防部长为参谋长联席会议的第壹主席。另设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兼总参谋长和副主席兼副总参谋长(为在职军人)各壹名。国防部主要负责军备与后勤发展规划。

  6〕建议废除政委与政治指导员制度。

  7〕建议军队实现国家化,超政党化。要求军队的将级以上军官退出壹切政党。在职军人不得担任政府(国务院)领导人。在职军人欲要参加各级政府、议会竞选、组建政党须首先退出军队。

  8〕建立军队监察制度和独立的军事法庭。

  31.利益影响团体

  1〕利益影响团体主要是指代表成员的某种利益,推动参与并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决策的组织。它与政党的区别在于,政党以争取掌握政府负责权为主要目的的,它的主要活动在于议会选举斗争,而利益影响团体则不同之,在经济社会中,利 益影响集团主要是指工会与雇主团体。民主中国有必要在宪法和利益影响团体组织法中对利益影响团体作壹规范。

  2〕建议未来中国壹个工厂企业只准成立壹个工会,禁止政党在企业中成立专属该党的工会,如鞍钢甲党工会,鞍钢乙党工会。

  3〕建议未来中国的核心工会组织既不按英国的职业原则(如建立钳工工会),也不按德国的经济大部门分类原则(如建立全德公共事业运输与交通总工会)组建。

  建议未来的中国 核心工会组织按各自治省、区的工业经济行业细分类原则进行。如建立广东省汽车工业工会,山西省煤矿工人工会,该心工会代表本分支行业工人利益参与本工业经济分支行业的年度工资福利谈判。

  4〕建议建立各自治省、区总工会。各自治省、区总工会由本省区各地工业经济分类工会联合组成,仅接收团体成员,它仅起联络、协调作用。

  建议建立全国总工会,它由各自治省、区总工会联合组成,它仅起联络、协调作用。

  32.传播媒体(出版与广播电视)

  1〕建议在未来民主宪法中引入世界人权宣言中有关言论、出版自由的基本自由权利的条款。规定宪法保障任何人具有〔1〕言论表达和意见扩散的自由,

  〔2〕信息自由,

  〔3〕出版自由,

  〔4〕报导自由,

  〔5〕废除新闻,书刊检查制度,

  2〕为了使传播媒体在广大人民的政治意志形成及舆论形成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为了使传播媒体通过意志表达对政府政党的政治责任和政治决定起批评、监督作用,为了防止政府政党的宣传独裁、言论壹律和舆论滥用,为了防止垄断媒体团体的言论独裁和舆论滥用,民主中国有必要在宪法和传播 媒体法中对传播媒体活动作壹的规范。传播媒体可分为书籍、报纸、刊物出版传播媒体和广播电视传播媒体两种不同的类别。出版自由是建立于不计其数、影响能力不相上下的书籍、报纸、刊物出版舆论载体这壹前提下。但由于技术因素(有限的频道)和建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需要巨额的投资,故国家只能允许建立有限数目的广 播电视载体。

  对前壹类媒体建议以宪法与法律形式作出规定:

  〔1〕政党主办发行的报纸、刊物不得刊登商业广告。

  〔2〕政府及所属机构主办发行的报纸、刊物不得刊登商业广告。

  〔3〕严格地防止全国性或跨大地区(如跨东北华北等)的垄断报业财团的产生,禁止出版非政府、非党派所属的报业财团的全国性综合类报纸。

  〔4〕非政府、非党派所属的综合报刊公司的各地区、各大地区的综合类报纸、刊物可以向全国发行,但其商业房地产广告类仅以本出版所在地区为限,报纸地方消息版仅以出版所在地区为限。

  〔5〕综合类的期刊,专业性(经济、体育、文艺、科技、教育、旅游等)的报纸,期刊可允许全国出版,发行,但对于商业广告的范围与占版比例和商业广告收入比例应有明确的限制。

  〔6〕禁止综合类报业公司并吞专业类报业公司。

  〔7〕每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都应表明出版物的政治属性(如无党派中立,某党机关报),本出版物的发行属性(如东北地区综合类,全国性体育类)。

  规定每年至少壹期报纸、期刊应公布本报刊的主要领导(主编,专栏主编,主要编辑,出版人,发行人)名单和其党派属性。

  规定报纸每月至少有壹期安排“读者与编辑”栏目,发表读者意见,接受民众监督,民众有权就违反宪法及搞报刊舆论滥用(如搞谣言诬陷,人身攻击)对报刊向法院提出起诉。

  对后壹类传播媒体(主要指广播电视)类建议

  〔8〕禁止建立政党专有的广播电视台。

  〔9〕委托公共民意机构主办中央广播电视壹台,中央广播电视二台,各自治省区直辖市或数省联合广播电视壹台,广播电视二台,各市广播电视台,以及各专业广播电视,电台(如电视教育、体育、新闻、戏剧文艺、音乐等)。

  〔10〕禁止私人开设全国性或跨大地区的综合类广播电视电台。允许私人开设各地区综合性广播电视电台。允许私人开设全国性的除政治新闻专业外各专业性的广播电视台。

  〔11〕建立中央广播电视委员会,它是负责公共广播电视系统管理的公共民意机构。

  中央广播电视委员会主要任务是

  —任命所属各中央公共广播电视台的主要领导人,—公共广播电视主要经费来自于广告等收入,收听收视费和政府补助三部分。中央 广播电视委员会确定各地区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费的收费标准和政府广播电视补助申请金额,报请经济协 议院批准,—确定所属的公共系统各广播电视台的经费的分配,—对各公共广播电视台的广播电视播放业务拥有监督权、主导权。

  反共建国的基本纲领

  作者 中国网友 写于 二零一三年

  本文写于二零一三年,虽然年代久远,但是至今仍有借鉴意义,很多内容并没有过时。

  壹、前言

  作者水平有限,难免有许多错误和不周全的地方,希望大家批评指正。更希望大家发动朋友,壹起来完善这篇文章,希望这篇文章对领导人和百姓都有所帮助。

  二、就业

  中国该如何解决就业问题

  1,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足额发放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犯罪,中国才不会发生大的动荡。

  2,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让中国涌现苹果,微软,IBM壹样的公司,发展经济,促进就业。

  3,加大对教育,医疗,养老,社会保障的投入,保障民生,同时使这些领域可以容纳更多人员就业。

  4,对失业人员、残疾人开展职业培训,使失业者重新获得就业能力,努力为他们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5,确立从“摇篮到坟墓”的终身教育体制,提高国民的素质,更新知识和技能,以适应技术变革和劳动力需求的变化,适应新的工作岗位的需要。

  中国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之道在于提升教育,提高每个国民的生产力。

  希望中国能像德国那样,每个人都有很高的生产力,每周只要工作4天,依旧能创造出满足所有国民需要的财富。

  希望中国能像德国壹样,就算有壹部分人不工作,另壹部分人创造的财富也能养活所有国民,国家通过合理的制度让有钱人过著安定、富裕的生活,穷困的人也能过上有尊严,有发展,衣食无忧的生活。

  三、教育

  中国教育制度该如何改革

  中国教育现状

  中国属于世界上对公共教育投入最少的国家。中国每年的教育投入只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二,远远低于联合国建议的百分之六的标准。中国政府只承担了学校开支的53%,其余的费用则转嫁到学生头上。

  1,义务教育法形同虚设

  中国没有履行法律明文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项小吉说:“尽管中国有所谓‘义务教育法’,九年的义务教育。这个义务就是针对‘国家’而言,是说国家有义务,满足、保证所有的中国青少年能够有九年的义务教育。也就是说从小学到初中毕业,应该是由‘国家’包下来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是形同虚设。”

  2,心肠狠毒教育部官员把教育费用转嫁百姓

  中国政府官员太贪婪,太狠毒,不仅不给教育投入,还想利用教育中从百姓孩子身上赚钱,居然推行教育产业化这样毁灭国家未来的政策。每当我看到希望工程的宣传,想到教育部残忍到让孩子无法上学,却如此厚颜无耻的要求百姓来承担教育部的责任。我就想怒喊,心肠恶毒到如此地步的教育部部长,应该立刻下台。

  3,民工子女被迫失学

  中国没有为众多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子女提供受教育的机会。这些孩子有的被迫失学,否则就要缴纳比城市孩子高得多的学费,而征收的学费有的根本就不合法。中国法律虽然规定实行免费的九年制教育,但是有很多附加费用,征收费用的界定也很不清楚。有的地方对外地子女征收所谓“借读费”。这不符合公立学校基础教育人人平等的原则。项小吉说:“因为义务教育法是壹个国家法规,不是对地方的,是全国行之有效的,是比其它地方法规有更高的法律效力的,应该约束地方法规。只要是中国公民,即使是跨地区、是暂住户,他也应该能够享受义务教育,如果说是私立学校,那属于个人选择,另当别论,如果是公立学校,就不应该有这种歧视现像。”

  4,教育投入比非洲穷国乌干达还低

  5,教师队伍陷入恶性循环

  中国领导对教育缺乏长远战略目标的考量,造成教育投入不足,造成教师、特别是中小学教师工资低、社会地位低,所以优秀人才不愿意去做教师,形成师资和教学质量的恶性循环;而学校为保证自己的教师利益,既然无法从政府方面获得必要经费,所以只好去搜刮学生。谢选骏说:“这样做不仅是加重了学生家长的负担,而且等于是破坏了整个教育的信用,把很多学校都变成了‘赚钱机器’,教师们壹天到晚想著怎么给自己赚钱。他们没有心思去教育学生,而且整个学校的风气也弄坏了。”

  6,中国人才危机

  中国的中小学学生从小就开始在这样的环境里耳濡目染,品德方面就失去了正确的引导。这对壹个国家的未来和正常发展是毁灭性的。谢选骏表示,中国存在的教育漏洞之严重,堪称是“中国人才领域的生态危机”,中国就如同破坏绿色资源壹样在破坏她的人才资源,结果中国的人才也都“沙漠化”了。

  要解决中国教育问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实现从幼儿园到高中所有公立学校的免费教育,提供免费的书本和午餐。做不到这点的教育部长必须下台。因为穷困的印度都可以做到这点,中国没有理由做不到这点。

  2,取消异地上学学生的借读费,让6100万留守儿童可以在父母工作的城市免费上学,解决6100万留守儿童与父母无法团聚的问题。

  3,提高大学奖学金比例,确保优秀子弟能够免费上大学,无论贫富。

  4,方便的提供大学助学贷款,让穷困又想上大学的人可以上大学。如果学生毕业后十年内能还贷款就还,如果十年后不能还贷款,只是证明这所大学的教育是失败的,不怪学生,也不强求。

  5,提高教师的待遇和门槛,只有优秀的人才能当老师。

  6,确保老少边穷地区教师的收入比发达地区高,提高当地教师素质,吸引优秀教师前去任教。从而培养出高素质的学生。

  7,取消高考地域差别。实现教育资源公平分配。

  8,废除通篇谎言的政治课。

  9,削减财政不必要的开支,增加教育支出所占比重,由目前的5.5%提高到15%,也就是由目前的5500亿元提高到 15000亿元。

  参考文章:

  1,琼儿:中国财政制度该如何改革

  四、医疗

  中国医疗制度该如何改革

  还记得那是壹个国庆节,我当年的女朋友,现在的老婆,壹起在我家过节,结果她接到家里的电话,他父亲得了青光眼,壹只眼睛瞎了,另壹只也很危险,医生说要立刻做手术,可是手术费要2000块钱,她爸妈只是普通的农民,没买医疗保险,拿不出2000块钱,在家里不知道怎么办好,所以打电话给她,让她赶快回去。于是我们赶紧去了她家,带她爸爸去医院治疗,帮著付了医药费。在中国,很多穷人得了病,就只能在家扛著。我的岳父大人如果没有这个好壹点的女儿,就只能在家慢慢等著双目失明。

  我的小婶婶,是农村的,和我叔叔在外地工地打工,他们不得不把钱看的很重。小婶婶早就胃痛,她硬抗著,痛的厉害,就买点止痛药,熬了壹两年。今年,实在是痛的厉害,才去医院做了检查,结果已经是胃癌晚期。小叔叔花光和小婶婶壹辈子的积蓄,小婶婶还是走了。

  中国医疗制度改革的目标:

  在中国实现20世纪英国最伟大的成就--“国民医疗服务制度”。中国人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不管是工人还是农民,不管是公务员还是普通百姓,也不管有没有工作,全民享受毫无差别的免费医疗服务。用壹句话来描述就是:全民享有,免费医疗,按需服务。

  中国医疗制度的现状:

  1,看病贵。

  看壹个小感冒花上几百块钱是常事。如果有人得了癌症等大病,那么壹个家庭立刻就会倾家荡产,负债累累。壹旦得大病,很多穷人放弃治疗,回家等死。

  2,看病难。

  如果想去比较好壹点医院或找比较好医生看病,常常要等很长时间。要找关系,托熟人或付出更多金钱才能看病。看病的过程让人备受煎熬。

  3,看病不公平。

  干部看病和百姓看病是区别对待的,干部看病要方便的多,政府投入的医疗费用中80%被干部花掉,极不公平。

  4,医疗保险覆盖不够。

  中国还有很多人没有医疗保险,尤其是穷人和农民这些最需要医疗保险的人没有医疗保险。对于这些人,国家应该免费给他们上医疗保险。

  5,医疗保险不是免费治疗,只能部分报销。

  全民享有,免费医疗,按需服务就应该全民免费医疗。

  医疗制度改革具体措施:

  1,建立全民医疗保险体系,7000万穷人的医疗保险费用由政府出钱购买,确保所有中国人都有医疗保险,尤其是穷人。

  2,优先保障1.4亿老人,7000万穷人,6000万残疾人享受免费医疗。

  3,立即实现全民小病免费医疗,降低全民医疗费用。

  4,干部看病和百姓看病壹视同仁,全民享受毫无差别的免费医疗服务,减少不公。

  5,全民免费医疗的钱从医保和税收中来。

  6,削减财政不必要的开支,增加医疗支出所占比重,由目前的3.2%提高到15%,也就是由目前的3200亿元提高到15000亿元,实现全民免费医疗。

  参考文章:

  1,刘植荣:全民免费医疗英国的骄傲

  2,琼儿:中国财政制度该如何改革

  五、养老

  中国养老制度该如何改革

  在谈到中国养老制度之前,我想讲个小故事。

  我岳父岳母大人是农村的,岳父大人70岁了,岳母大人也快70了。岳父岳母的养老金只有每月60多元。他们已经种不动田了。他们有两个儿子,两个女儿,可是因为贫困,两个儿子两个女儿都没有读多少书,都难找到好的工作。两个儿子都在外地打工,收入不高,有的时候,儿子连自己小孩的学费都挣不够,没有钱给我的岳父岳母大人养老。所以,我的岳父岳母大人70岁了,还在打工,壹个做城市清洁工,壹个在餐馆洗碗,不然,他们无法生活。今年过年时,我去岳父岳母那里拜年,给了岳母1000元红包,岳母开心的又拿出2400元叫我妻子帮她去存壹下,这3400元就是岳父岳母大人的所有存款。我妻子实在看不过去,给了岳父岳母2万元,希望岳父岳母能过安心壹点,不要提心吊胆的生活。

  其实中国很多农村老人的养老现状和我岳父岳母的情况差不多。

  中国养老制度改革目标:中国的老人能像荷兰老人那样,全都老有所养。

  主要问题:

  1,中国养老金制度极不公平,农村老人只有每月75元,企业退休职工每月2、3千元,退休公务员每月5、6千元,退休省部级官员每年1千多万。而日本,退休首相拿的养老金和退休农民拿的养老金壹样多。

  2,坚决反对农村老人每月有600元的养老金的人就是每年花费1000多万的退休高干。    解决办法:

  1,取消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将公车消费限制在极低水平,每年节约9000亿三公消费,把钱花在农村老人身上,让1.4亿农村老人每月至少有600元以上的养老金。

  2,建立国家统筹养老基金,财政消减不必要的开支,提高养老金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国家每年从税收中提取15%,也就15000亿元作为国家统筹养老金。目前全国有1.4亿60岁以上老人,按此计算,所有中国老人(包括农村老人,无业老人,买断工龄的退休老人)每年都应该拿到1万元左右的国家统筹养老金。

  3,取消城镇职工和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体制的双轨制,公务员、普通职工和农村老人同等待遇,退休国家主席拿的退休金和农村老人拿的壹样多。

  4,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可以随缴纳人变更工作城市而转移。养老保险缴纳年数,金额统计更准确。缴纳人将来能获得多少养老金更清楚。

  参考文章:

  1,琼儿:中国财政制度该如何改革

  六、社会保障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该如何改革

  我有壹个堂弟,他从小就很调皮,不喜欢读书,初中毕业后就在社会上混。后来,他结婚了,有了壹个可爱又漂亮的女儿,再后来,他离婚了,壹个人带著女儿生活。当年,我们城市的经济很不景气,到处是倒闭的企业,到处是下岗职工,堂弟根本找不到工作,没有收入。为了自己的生存,为了女儿的生存,堂弟什么都干了,偷和抢都不算什么了,最后,堂弟被逼走上了贩毒的道路。

  “当妳走投无路的时候,妳还有最后壹条路可走,那就是犯罪,请永远记住,这并不可耻!”,也许堂弟并不知道马雅可夫斯基的这句话,但他就这样做了。

  家人知道堂弟的情况后,我哥赶紧给堂弟找了份工作,在建筑工地当小工,卖苦力,壹个月2000块钱。后来,堂弟勤快好学了好多,在工地学会了开塔吊,收入高了很多,壹个月有6000到8000元,再后来,堂弟找3、5个人,自己承包工地塔吊工程,每月又比别人多几千块钱,现在堂弟已经是有房有车壹族,女儿也过上了不错的生活。

  每次看到犯罪这个词,我就会想起多年前的壹幕,那是在北京的公交车上,壹个文弱的中年人在车上偷窃,被便衣警察抓住带走,他的妻子六神无主的抱著年幼的孩子追过去。这壹幕壹直印在我的脑海里。

  其实,这样的镜头在中国并不少见,当年,有太多下岗的工人为了妻儿的生存挺而走险,我的电脑包几乎每天都会在公交车上被人摸壹遍,虽然我不会放钱在里面。

  有人责怪是这些工人太懒,不努力,也有人说是这些工人自己的问题,很多人捡垃圾也能活下来。我却想起了马雅可夫斯基说的:“当妳走投无路的时候,妳还有最后壹条路走,那就是犯罪,永远记住,这并不可耻!” 。

  我有个亲戚,当年,他父母都下岗了,他只是初中学历,没有壹技之长,找不到工作,为了活下来,他多次抢劫。有壹次,他抢了壹个农民工,只抢了十几元,结果还把人捅伤了。后来,他被抓了,坐了三年牢。

  我同学的哥哥,当年,技校毕业,找不到工作,和家人关系不好,家人不给他钱,他多次盗窃,壹次,他趁学校放假,溜进大学学生寝室,把壹层楼的宿舍全撬了,翻了半天,结果壹分钱没找到,拿了几件衣服走。后来,他也被抓了,坐了三年牢。

  如果失业人员有最低生活保障,如果他们当年每月能有500块钱,他们绝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他们不会坐牢,太多无辜的人也不会被伤害。

  为了13亿百姓能安全壹点的生活,中国必须改革社会保障制度:

  1,每年从15万亿财政收入中拿出1800亿,让三千万失业人员每月有500元以上最低生活保障金,能够有尊严的活著,不用被逼去偷,去抢,去贩毒。只有这样,所有人,无论贫富才能在壹个安全的环境中生活。

  2,每年从15万亿财政收入中拿出3600亿,让六千万残疾人每月有500元以上最低生活保障金,能够有尊严的活著。

  3,所有残疾人必须可以获得免费的治疗,治疗费用由政府支出。

  4,政府机关必须雇佣壹定比例的残疾人。鼓励企业雇佣残疾人。

  5,削减财政不必要的开支,增加社会保障支出所占比重,由目前的5.7%提高到10%,也就是由目前的8550亿元提高到15000亿元。

  参考文章:

  1, 琼儿:中国财政制度该如何改革

  七、残疾

  中国该如何解决6000万人残疾问题

  壹天,我去壹家盲人按摩店按摩,店很小,只有三个盲人按摩师傅。闲著也是闲著,我边按摩边跟他们聊天。他们每个月只有1,2千元的收入,刚够温饱。我问起政府有没有补助,他们立刻精神激动了起来。

  三个盲人按摩师傅,只有壹个有每月15块钱的补助。其他两个师傅壹分钱都没有。他们知道很多条件比他们好的人都在领低保,可是他们不认识人,低保没有他们的份。他们去找过当地政府,工作人员不仅不答应给他们低保,还要挟说,妳们要是再来,那个每月有15块钱的人今后壹分都别想有。

  三个盲人师傅气愤不过,决定去北京上访,结果他们在北京,刚下火车,就被截访人员抓住,强行押回。上访两年过去了,这些盲人还是没有每月300多元的低保。

  在中国,像这三位盲人师傅壹样的残疾人有6000万之多。

  解决办法:

  1,政府每年从15万亿财政收入中拿出4000亿,让每个残疾人每月有500元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能够有尊严的活著。

  2,残疾人必须可以获得免费的治疗,治疗费用由政府支出。我们要尽力让残疾人可以像正常人那样生活。

  3,政府机关必须雇佣壹定比例的残疾人。鼓励企业雇佣残疾人。

  4,中华民族要实现伟大复兴,那么,至少要让残疾人享受低保。

  八、贫困

  中国该如何解决7000万人贫困问题

  现状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农村尚有7017万贫困人口(年收人低于2300元),约占农村居民的7.2%。

  解决方案

  政府每年从15万亿财政收入中拿出4200亿元,让每个贫困人口每月有500元,让7000万贫困人口脱离绝对贫困。

  九、住房

  中国住房制度该如何改革

  改革目标:

  所有国民都“居者有其屋”。

  壹个称职的政府,应该让国民都能居者有其屋,做不到这点的政府是不称职的政府。

  壹个正常的政府,满足百姓的刚性需求是它的职责,哪怕巨额补贴都要做,只有卑鄙无耻的政府才会从百姓的刚需中挣钱。

  中国应该学习新加坡住房制度,有钱人通过市场方式购买房产,中低收入家庭通过“政府组屋”政策获得便宜的房产,实现所有国民都“居者有其屋”。

  主要问题:

  房价过高,远远超出了广大群众的收入承受水平。普通家庭要10年到20年不吃不喝才能买的起房。

  房价收入比(即壹套住宅的总价格与家庭年收入的比例)是被世界广泛使用的判断房地产价格是否合理的重要指标。世界银行的标准是5:1,联合国的标准是3:1,美国的比例是3: 1,日本是4:1。而在中国,这壹比例大约在 10~15:1,可见中国房价之高。

  解决办法:

  1,政府放弃从住房中收税收费。降低房价。这样可以降低三分之壹的房价。

  2,政府学习新加坡“政府组屋”政策,以成本价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普通住房的建筑成本大约为1000元壹平方米左右,高层住房的建筑成本大约为1500元壹平方米。加上土地成本约为1000平元壹平方米左右。如果政府以成本价提供住房,国民就可以以2000到3000元壹平方米的价格买到住房。这样大部分中低收入家庭就可以买的起房。对于实在买不起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要给予补贴,让他们拥有住房,至少能有廉租房居住。

  3,有钱人通过市场方式购买房产。

  参考文章:

  1,新加坡住房政策。

  十、户籍

  中国户籍制度该如何改革

  改革目标:

  1,国民生来平等。

  2,国民可以自由迁徙。

  3,国民,地无分南北,人不分城乡,拥有同样的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社会保障等方面福利,拥有同样的选举权等政治权利。

  主要问题:

  1,户籍制度不公平,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政策导致农民生来就低人壹等,导致农民无法像城市居民壹样享受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福利。

  2,户籍制度制约了国民的自由迁徙,导致许多国民无法搬迁到更好的地方生活。

  3,户籍制度分割了同壹城市不同身份的居民,尽管很多人与其他人壹样为这座城市的建设奋斗多年,与其他人壹样纳税,但没有户口让这些人无法与其他人壹样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无法享受同等的教育、医疗、养老,社会保障等福利,无法享受同等的选举权等政治权利。

  解决办法:

  1,废除户籍制度,取消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区别,以人口信息登记制度取代现行户籍制度,保障国民生来平等。

  2,保障国民自由迁徙权利,公民在国内可以自由迁徙,公民每迁徙到壹个新的地方,就自动成为了那里的居民,不需要申请或批准,不需要办理任何户籍手续,自动拥有该地的管理地方政府的相关权利,包括选举权和其他政治参与权利,自动享受当地的社会福利待遇。

  3,同壹城市的居民,遵守同样的纳税政策,享受同样的教育、医疗、养老,社会保障等福利,享受同样的选举权等政治权利。

  4,废除暂住证政策。

  5,就算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也必须被登记并获得社会保障号,自动享受当地的社会福利待遇。

  参考文章:

  1,美国人口信息登记制度与社会保障号制度

  十壹、计划生育

  中国计划生育制度该如何改革

  在中国,有这样壹些人,他们的父母都是中国人,他们也出生在中国,但是中国政府不承认他们是中国人。不会给他们上户籍,因为他们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中国已经发生父亲因为无法给小孩上户口,将自己亲生小孩活活摔死的事情。

  在中国,有壹群人,干的是让别人断子绝孙的事情,却被定义为中国国策的执行者。拥有很大的权利,妳怀了壹个小孩,他们就可以罚妳的钱,拆妳的房,赶走妳养的猪,搬走妳的口粮,甚至杀死妳腹中的胎儿。这群人,也就是中国负责计划生育的人。

  这群人有时候还会为了几百块钱的奖金,强行公开绑架未婚的少女,给人上节育环。

  中国政府常说中国人太多,可是日本,韩国,台湾,香港的人口密度都要比中国大陆大很多。可是这几个国家的人民都生活好好的,也没有整天叫嚷,我们的人太多了,要实行计划生育。有能力迫害百姓,没有能力服务百姓的中国政府才整天叫嚷。

  还记得朱镕基访问日本时,壹位日本小女生问朱镕基“为什么中国的小孩不能有自己的兄弟姐妹呢?”,朱镕基的回答是中国人太多了,他自己的外孙女也是独生子女,也很寂寞。我觉得朱镕基的脸皮厚的真是可以,敢在日本,那么狭小的土地养活那么多人的国家讲这样的话。这样的中国领导人当然会被全体日本人鄙视。

  壹个连生育自由的都没有的民族是最劣等的民族。

  计划生育政策必须被废除,如果不这样做,所有被计划生育政策迫害的人都有资格让制订计划生育政策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人断子绝孙。

  十二、三公消费

  中国该如何处理三公消费

  三公消费现状:

  全国2012年三公消费总额突破了9000亿元,相当于2012年全年财政收入的10%。如果这笔钱用在养老上,全中国的农村老人每年可以拿到1万元养老金,不用像现在,每月只有65元。

  如何处理:

  1,取消公款吃喝费用。

  2,取消公款旅游费用。

  3,将公车费用限制在很小的额度。

  4,节省下的钱投入到教育、医疗、养老和社会保障中。

  十三、反腐败

  中国该如何解决腐败问题

  1,官员财产申报,官员清白做官。

  2,财政预算公开,百姓可以知道每壹毛钱预算将花向何方,预算不合理,可以要求议员或人大代表不批准。

  3,财政支出公开,百姓可以监督每壹毛钱公款的去向,官员违法,会受到处罚。

  4,立法保证百姓有暗杀贪官的权力,当政府无法防止腐败时,允许百姓制止腐败(开个玩笑,轻松壹下,如果能做到前3条,不用第4条也能防止腐败的)。

  十四、税收

  中国税收制度该如何改革

  在中国,每个人都是纳税人。也许有的人说,我收入很低,没有交过个人所得税,我应该不是纳税人吧。但实际上,任何壹个中国人,在买商品时侯,都交了税。百姓花100块钱买商品,至少要付17块钱的税。钱是百姓出的,商家必须把这笔钱交给税务部门,所以说,每个人都是纳税人。

  税收制度影响著每壹个老百姓。如果税收少点,百姓就能在商家利润不变的情况下,买到便宜的商品,或者商家在百姓支出不变的情况下,获得更多利润。

  中国税收制度的主要问题:

  1,偷税漏税严重

  由于税负太高,很多企业为了生存,大肆贿赂政府官员和税务人员,做假账,偷税漏税,绝大部分企业家被逼犯罪。

  2,百姓税负过高

  中国的宏观税负超过了30%。据美国《福布斯》杂志推出的榜单显示,中国的“税负痛苦指数”居全球第二。与美国相比,中国的很多税率是美国的2倍或2倍以上,企业不偷税漏税就无法生存,百姓被层层盘剥,宏观税负超过了30%,也就是说,百姓花100块钱买东西,大概要交30元税给政府。

  3,税收制度不公平

  美国税法与中国税法,从根本上来说是不同政治体制与立法程序造成的不同。

  美国:纳税人——议员——立法程序——税法

  中国:政府(人大)——税法

  民主国家的税率基本由立法机关制定,议员投票通过,百姓明白为什么要制定新的税收政策,百姓明白税收将会花向何方,百姓对税率有发言权。

  而中国是由政府部门(如国务院)制定税率,无需立法部门通过,百姓无法知道为什么要收税,百姓无法知道税将用在何方,百姓对税率没有发言权,于是,13亿人要无条件的接受高额税负,更可悲的是,百姓交的税大部分没有用在教育、医疗、养老、社会保障上,而是落入官员口袋,被官员们大肆挥霍,百姓没有任何办法,只能感叹“人为刀俎,我为鱼肉”。

  社保大多数人不把它看成是税,其实社保等也是税,是低收入者相当大的负担。

  中国的税收制度极为粗暴,无法实现富人多交税,穷人少交税。无法体现公平。

  4,税收主体不合理

  美国是以所得税(直接税)为主体,我国则以流转税(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

  美国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是实行鼓励竞争及自由贸易政策的要求;是缓和社会各阶层矛盾的要求;是调节控制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矛盾的要求。

  中国以流转税(间接税)为主体税种,是为了保证税收收入,无论企业或个人是否挣钱,都要交税。

  5,其他制度缺陷。

  从微观方面看,美国对企业主要是采用降低所得税税率,而中国大多采用减免优惠来进行调节。美国的调低税率是税收本身的操作,有利于维护税收的规范性,中国的减免税方式更多的是壹种行政上的操作,对市场经济运行会起壹定的扭曲作用,会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这也是目前我国所得税制不完善、不规范的原因之壹。

  我国税收征管的方式还比较落后,自行申报纳税与计算机服务管理不普遍;税务代理制还有待规范和完善;税收执法不严,越权减免和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现象还普遍存在;税务监督不力,收效不大。

  改革目标:

  让税收体现公众的共同愿望,而不是只反映当权者的意愿。

  改革原则:

  1,公平原则(按国民经济能力课税)

  2,确定原则(时间、地点、方式)

  3,便利原则(纳税手续)

  4,经济原则(最小稽征费用原则)

  解决办法:

  1,降低税率,制定百姓和企业可以承受的税率,让百姓和企业无需偷税漏税都可以生存,发展,企业家不用被逼犯罪。

  2,改变税法立法方式,让百姓对税率有发言权,让百姓知道为什么要交税,税将会花向何方,让百姓可以否决不合理的税。

  3,加强对税务部门人员监管,严惩收受贿赂,帮企业逃税的人员,减少偷税漏税。

  4,在保障百姓公共支出的情况下,尽量少征税,尽力做到永不加赋。

  5,富人多交税,穷人少交税。

  6,百姓的刚需,如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必须少征税或不征税,奢侈品多征税。

  7,税收由流转税(间接税)改为所得税(直接税)为主体。

  8,税收的调控方式,建议采用降低所得税税率,而不是采用减免优惠来进行调节。

  9,完善税收征管模式,改进税收征管手段和方法,提高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逐步通过银行收企业税款,慢慢取消发票,改变以票控税的征管方式。

  10,坚持以法治税,减少越权减免和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

  十五、财政

  中国财政制度该如何改革

  我们只要看壹下下面两张图片,就能立刻明白中国的财政制度该如何改革。

  图片壹:中国2013年财政支出情况。教育,医疗,养老,社会保障占财政支出的19.1%。(教育5.9%,医疗3.8%,养老和社会保障9.4%)图片二:美国2013年财政支出请况。教育,医疗,养老,社会保障占财政支出的59%。(教育16%,医疗17%,养老15%,社会保障11%)通过这两张图片,我们能立刻明白中美两国财政在教育,医疗,养老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差距。中国太多税收花在不重要的地方,而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教育,医疗,养老和社会保障所占比重太低,这是中国百姓生活艰难的根源。

  2016年我国全年国内生产总值为744127亿元。全国财政收入159552亿元。

  这基本意味著老百姓花100元买东西,有22元通过税收进了政府的口袋。老百姓把辛苦的血汗钱交给了政府,结果政府没有用来解决教育,医疗,养老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大部分百姓的血汗钱被用来养活各级公务员了。

  中国的财政支出应该学习美国,增加教育,医疗,养老和社会保障所占比重,削减其他不必要的开支。只有这样,中国百姓才能在幸福壹点的国家中生活。

  财政部取消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费用,限制公车消费,每年节省三公消费9000亿元, 1.4亿农村老人每月至少能有600元。

  财政部每年从15万亿财政收入中拿出2000亿,3000万无业和失业的人员就有壹份最低生活保障,每月至少有500元,可以有尊严的生存,不用被逼去偷去抢去贩毒。

  财政部每年从15万亿财政收入中拿出4000亿,6000万残疾人每月至少有500元社会保障,能尽力像正常人那样生活。

  财政部每年从15万亿财政收入中拿出140亿,7000万穷人免费获得医疗保险,可以看的起病。

  财政部每年从15万亿财政收入中拿出4200亿,7000万穷人每月有500元,让他们脱离绝对贫困。

  如果财政部教育支出像美国壹样,从5.9%提高到16%,中国就能实现从幼儿园到高中的免费教育,就能为所有学生提供免费的午餐。

  如果财政部医疗支出像美国壹样,从3.8%提高到17%,中国就能实现全民免费医疗。

  如果财政部养老支出像美国壹样,从5%提高到15%,中国1.4亿农村老人每月至少能有1000元养老金。

  如果财政部社会保障支出像美国壹样,从5%提高到10%,中国所有下岗工人每月至少能有1000元社会保障金。

  十六、土地

  中国土地该如何民有化

  中国国有土地实际上是政府当年从农民手中抢过来的,没有花壹分钱。如今,政府经常以土地国家所有,低价征用百姓土地,高价出售谋利,政府经常2万壹亩从百姓手里征地,200万壹亩卖给开发商。

  中国应该禁止政府以土地国家所有为借口,低价征用农民土地,高价出售谋利。

  中国土地民有化的重点是政府把耕地所有权还给农民。农民可以自用,出租或是出售土地。如有土地出售,出售的收益应该归农民,不能归政府。

  十七、国企

  中国国企该如何民有化

  中国国有企业的本质是全国人民的企业,全国人民拥有这些企业的产权,也就是说全国人民都是国有企业的股东。

  中国目前的情况是政府官员掌管著国有企业的产权,企业真正的主人全国人民失去了自己的财富。

  国企民有化应该将所有国有企业的股份按人头平均还给全国人民,人民有权按股份分红甚至是出售股份。

  中国有100多万亿国有资产,每个人应该有10万左右的国企股份,这些股份必须还给每个百姓。

  十八、外汇储备

  中国外汇储备该如何民有化

  我们先看个小故事,然后妳就知道政府的外汇储备是怎么来的了,为什么要民有化才合理。

  我是壹个商人,我卖了100美元的货给了美国人。我把货发出去,收了100美元。然后,外汇管理局说,企业不能持有美元,要求我把美元给外汇管理局,我把美元给了外汇管理局,然后外汇管理局给我660元人民币。

  完成上述交易后,美国人拿到了100美元的货物。我拿到了660元人民币。外汇管理局拿到了100美元。

  看到这个结果,大家会不会觉的有些奇怪。美国人拿到了100美元的货物。我拿到了660元人民币,这都说的通,可是为什么外汇管理局什么都没做,可以拿到100美元呢?

  实际上外汇管理局也有做事的,他拿了印发的660元人民币给我。然后收走了美元。

  通过限制企业拥有美元,印发人民币,政府轻松获得2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实际上这些外汇储备应该是全体国民的,这些钱是以印发人民币,让百姓承担通货膨胀的代价偷来的。这些外汇储备应该平均分给每个国民。

  外汇政策应该允许企业持有外汇,让企业可以正常的交易,不用外汇管理局多此壹举,借机偷取国民的财富。

  十九、犯罪

  中国如何才能减少犯罪

  每次看到犯罪这个词,我就会想起多年前的壹幕,那是在北京的公交车上,壹个文弱的中年人在车上偷窃,被便衣警察抓住带走,他的妻子六神无主的抱著年幼的孩子追过去。这壹幕壹直印在我的脑海里。其实,这样的镜头在中国并不少见,当年,有太多下岗的工人为了妻儿的生存挺而走险,我的电脑包几乎每天都会在公交车上被人摸壹遍,虽然我不会放钱在里面。有人责怪是这些工人太懒,不努力,也有人说是这些工人自己的问题,很多人捡垃圾也能活下来。我却想起了马雅可夫斯基说的:“当妳走投无路的时候,妳还有最后壹条路走,那就是犯罪,永远记住,这并不可耻!” 。

  现在,那些中年人偷窃已经少了,却换成年轻人在重复他们所做的事,有偷窃,有公开抢劫。几乎所有城市的出租车司机都说他们的城市会发生抢劫出租车司机事件。有壹个女出租车司机说的话让我尤为印象深刻,她说,她要遇到抢劫,她会把身上所有钱都交出去,反正壹天身边最多也就几百块钱。她经常对他高大的也是开出租车的丈夫叮嘱道,如果遇到抢劫,不要反抗,把钱交出去,如果反抗,自己受伤,不仅自己不划算,还把抢劫的人逼到更加无法回头的道路上。想起政府鼓动小朋友同犯罪分子做斗争的宣传,想把小朋友和犯罪分子都逼上绝路的做法,我觉得这位女出租司机比宣传部门的人伟大百倍。

  政府官员总认为通过严打就能减少或消灭犯罪。他们愚蠢到不明白,只有让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有最低生活保障,只有让贫困家庭的小孩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才能让他们不挺而走险,不去犯罪。如果这个城市还有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如果这个城市贫困家庭的小孩不能享有良好的教育,那么就不要指望这个城市能减少犯罪。

  让所有人至少能有最低生活保障,让贫困家庭的小孩都能接受良好的教育,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犯罪。

  二十、无产阶级

  中国如何才能消灭无产阶级

  提升教育水平,提高每个国民创造财富的能力,创造良好环境,发展经济,合理分配财富,让所有中国家庭都有房、有车、有存款、有股票,让所有中国人都成为有产阶级,彻底消灭中国无产阶级。

  二十壹、百姓财产

  中国百姓如何才能保护自己财产

  当年,政府壹句土地国家所有,全中国所有农民的土地被政府侵占。

  当年,政府壹句要走社会主义道路,所有企业家的财产被收归国有。

  百姓如果敢要回自己的财产,就要把命丢掉。

  如今,要比以前好壹些,但也好不了太多。

  去年年底,看到警察参与强拆,将壹个百姓逼到在众目睽睽之下,在亲人的拼命挽留下自焚而亡的视频。

  年初,看到警察开枪镇压讨薪民工的图片。

  最近,又看到警察参与拆迁,全副武装的警察将想用砖头保卫家园的壹大群妇女打伤打残的视频。

  在中国,太多百姓根本无法保护自己的财产。

  中国百姓要保护自己的财产,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

  2,严惩侵犯百姓财产的官员。

  3,绝不允许任何人以国家名义侵占百姓财产。

  二十二、百姓生命

  中国百姓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生命

  我们先来看篇文章

  壹个中国工程师的亲身经历

  我曾经是个壹个遵纪守法,善良的工程师,曾经和壹些科学家和顶尖研发人员壹起工作,结果壹直被监控。我后来年纪大了,下定决心去追心爱的女孩,当我去追心爱的女孩时才发现自己壹直被监控,卫生间里都被人安了摄像头。我不想心爱的女孩像我壹样没有任何隐私,只能放弃追求,把遗憾埋藏在心底。

  我无法追心爱的女孩,无心工作,于是辞掉工作去旅行,我希望自己至少能过几天卫生间里没有摄像头的生活,可是监控人员不答应,他们要逼我回去工作。

  我早已被监控多年,监控人员早就做了很多工作。

  1,他们早就调查过我有没有违法犯罪,如果有,就是把柄。

  2,他们早就调查过我有没有做过对不起朋友的事,如果有,就是把柄。

  3,他们早就把我的所有隐私掌握在手中。

  4,他们早就把我家人的隐私掌握在手中。

  5,他们早就把我朋友的隐私掌握在手中。

  我不愿回去工作,我不愿过没有隐私没有尊严的生活,于是监控人员翻脸。

  他们拿我违法犯罪的证据来要挟,我是遵纪守法的工程师,他们找不到;他们拿我对不起朋友的事来要挟,我是个善良的工程师,对不起朋友的事做的不多;他们拿朋友对不起我的事来要挟,我真正的朋友对我都很好,不会对不起我,其他对不起我的人,我没能力时,壹笑了之。

  他们拿我所有的隐私来要挟,我就算没有隐私,也不愿回去工作,要是回去工作,我这壹辈子都不会有隐私。

  他们拿我家人的隐私来要挟,我家人的隐私早已被侵犯,我回不回去工作,结果都壹样。

  他们拿我朋友的隐私来要挟,我朋友的隐私早已被侵犯,我回不回去工作,结果都壹样。

  他们拿我的命来要挟,我就算死,也不愿过那种非人的生活。

  后来,他们拿我家人的生命来要挟,我只好选择自杀,割断了自己左手静脉,神经,肌腱。

  我被多个监控团队监控,开始监控人员接近我时,都说想和我交朋友,想帮助我,和我是壹伙的。但是,当他们把我所有隐私和把柄掌握后,如果我不按他们要求的做。所有监控我的团队全都立刻翻脸,拿我的隐私和把柄要挟我,我还不听,所有监控团队全都逼我自杀。

  我报警十次,每次都被警察轰出,最后,警察威胁我,要我别给他们找事。

  我给全中国几千家媒体投稿,描述被迫害的事情,结果没有壹家回应。我不死心,找朋友的朋友,壹位知名报纸的记者,壹起吃饭聊天,聊完之后我才明白,记者的文章激烈壹点,国家安全局就威胁记者全家。记者连自己和家人都保护不了,哪里能为其他受迫害的百姓申冤。

  我不死心,去找律师,结果找了壹大群律师后才明白,有正义感的维权律师经常被绑架,被毒打,被电击生殖器,还有的律师子女被逼自杀,维权律师连自己和家人都保护不了,哪有可能帮百姓申冤。

  我不死心,找当军官的同学,结果,当军官的同学被严密监控,写份简历放自己家中的电脑上都会被国家安全局发现,被举报,挨处分,没有办法帮我。

  我还不死心,给所有能找到邮件地址的人大代表写信,结果全都石沉大海,渺无音讯,后来,我同壹位出租车司机聊天才明白,人大代表是权贵的代表,不是百姓的代表,根本不会理百姓的死活。

  最后,朋友对我说,只有监控人员全死光,我才能过正常的生活,我的故事才不会在其他人身上重演。

  二十三、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

  中国百姓怎样才能获得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

  这两天在QQ群里得到壹个视频链接,看完后泪如雨下。

  视频中是壹个在中国经常上演的悲惨故事,壹个活生生的人,有亲人的人在警方拆迁人员的逼迫下,当众自焚而亡的故事。有人将这壹切录了下来,于是有了这段视频。是的,这就是最新的葫芦岛自焚事件。当我看完这段视频,泪如雨下,我想所有善良的人都会泪如雨下的。壹个家破人亡的故事,壹个活生生的人就在众目睽睽之下如此悲凉的死去。这段视频残酷的将这血淋淋的事实摆放在我的眼前。

  更残酷的是,这么血淋淋的事实就放在眼前,居然没有壹家报纸报道这个新闻,居然没有壹个电视台播放这段视频。

  为了让这段视频能在网络上存放,发布者要将视频标题改为拍戏的片段才能存在,当我看完这段视频,将视频链接发给其他QQ群中的网友时,网友很快告诉我视频已被删除。

  到底是谁剥夺了13亿中国百姓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为什么百姓付出生命的代价也无法发出壹点点声音?

  请妳壹定要告诉我,13亿百姓到底要怎样才能争取到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

  “只有敌人付出鲜血,才能获取自由!”这是网友给我的回答。

  所有被限制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人员,所有向往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人们,要暗中记下那些限制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人员的情况。有机会时用各种手段报仇。只有这样,百姓才不会付出生命的代价也无法发出壹点点声音。

  二十四、选举和被选举

  中国选举和被选举制度该如何改革

  县长,市长,省长,总统由选举产生。

  所有人的被选举权都应该得到尊重,就算是妓女,只要有人选她,壹样可以竞选总统,因为妓女比中国太多高官要高贵的多。

  二十五、公平和正义

  中国如何才能有公平和正义

  裴洪泉,曾经轰动壹时的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腐败窝案中的落马官员,因涉嫌受贿350万元、港币20万元,另有约7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1月4日被广东省江门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李和鹏,收到了宣告自己有罪的判决书。他当过20多年的法官,获得过壹个法官职业生涯的巅峰荣誉“全国模范法官”。出事前,他是周口项城市法院院长。近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以受贿罪、贪污罪、诈骗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青峰受贿案壹审已经宣判。记者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刘青峰归案后主动供述受贿事实,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64万多元,他还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被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青峰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宣判后刘青峰没有提出上诉。据媒体报道,刘青峰还在调解过程中收受贿赂,逼迫有理的壹方当事人让步,让无理的壹方获利,最后从无理壹方当事人处受贿。

  刘青峰的落马让很多人感到可惜,因为在青岛市中院许多工作人员眼中,是市中院公认的才子之壹,他有学术、有胆识、有义气,前途无量。值得壹提的是,2002年,刘青峰获得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其后进入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被业内人士称为“博士院长”。

  刘青峰的落马表面上看是因为经济问题,实则不然。跟许多腐败官员壹样,刘青峰也是因为贪恋女色才落得如此下场。看来,色字头上真是壹把刀。跟其他好色贪官比起来,在玩女人这壹方面,刘青峰显然技高壹筹。

  刘青峰玩女人嫌壹个不过瘾,要玩就玩双飞,刘青锋这次东窗事发,就是因为他玩女人玩得太过火了。因为他与两名美女(都是律师)上床时,激情尖叫,被另壹个女律师嫉妒偷拍。该女律师直接向省纪委和省高检越级举报,由此引发刘青锋落马。

  刘青峰这次算是真正体会到人生变幻无常的道理,自己刚刚还在床上跟两美女激情双飞,转眼就变成了双规,自己的政治前途也戛然而止。

  在中国,法官经常在饭局中炫耀,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至于法律,在他们心中连屁都不如。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法官,中国才无法成为法治国家,中国才没有公平和正义。

  领导和官员犯再大的罪,法官根本不理会,诺贝尔和平奖的得主被法官送进监狱,正直的律师被法官送进监狱,善良的百姓被法官送进监狱。几百万访民的冤屈就在那里,所有法官视而不见。

  只有那些把法律当屁的法官下岗,让只服从于法律和自己的理性与良知的人当法官,中国才能成为法治国家,政府和官员才会守法,中国才能有公平和正义。

  二十六、人大代表

  中国人大代表制度该如何改革

  壹位遵纪守法,善良的工程师,被政府人员迫害,被逼自杀,幸好没死成。他想找人大代表述说冤情。于是他去找人大代表的邮箱和电话,结果很难找到,他有些困惑,难道人大代表不与百姓交流吗?为什么人大代表连邮箱和电话都不公布?他费劲力气找到了部分人大代表的邮箱,他满怀期待的给所有能找到邮箱的人大代表写信,述说自己的冤情,希望得到帮助,结果,所有的信件都石沉大海,渺无音讯。他壹直不明白为什么,后来,他同壹位出租车司机聊天才知道,中国的人大代表全是权贵的代表,不是百姓的代表,根本不会理会百姓的死活。

  中国的人大代表制度,不是让百姓选出来的人当代表,而是让权贵指定的人当代表,这样的代表,其实不要也罢。

  中国应该废除人大代表制度,采用议会制,让百姓可以选举议员为自己服务。

  二十七、枪支

  中国枪支管理制度该如何改革

  如果百姓拥有枪支

  1、城管执法文明了。

  2、拆迁工作合理有序了。

  3、农村干部心慌了。

  4、以权压人快绝了。

  5、冤假错案也少了。

  6、计划生育取消了。

  7、贪腐官员提心吊胆了。

  8、警察不敢伤害无辜了。

  中国应该学习美国,人人拥有枪支,却没人想用枪造反。

  二十八、军队

  中国军队该如何改革

  89年中国军人是连日本鬼子都不如的禽兽

  这两天,壹个网友提供了天安门事件的视频,我终于看了壹遍这部听闻很久的视频。对8964的全貌有了壹个全面的了解,不像以前只是对其中的片段有些了解。

  轰轰烈烈的中国百姓要求民主,反腐败的运动在中国军人的屠杀下凄惨的结束了。

  在这部视频中

  我们看到中国军人用坦克在学生中压出的血路。

  我们看到中国军人枪口下大学生那哀伤、无助的眼神。

  我们看到大批失去孩子的大学生父母发疯般的拥向天安门广场,想找回自己的孩子,却只能在中国军人的枪弹下逃离,不甘心的父母们,壹而再,再而三,三而四的聚拢,逃离,每壹轮却只留下尸体,最终也只能逃离。

  我们看到勇敢的医护人员开著救护车打起白旗过来想要救人,却把自己的生命也丢在这里。

  我们还看到,64后的中国军人耀武扬威的捕捉百姓,所有百姓噤若寒蝉。

  中国军人理直气壮的说,我是在维护国家主权。我要说其实中国军人比谁都清楚他在维护独裁者邓小平的权力。

  中国军人理直气壮的说,服从命令是军人的天职。我要说中国军人是为了自己的军功章可以屠杀自己父母,兄弟,姐妹的禽兽。他们连日本鬼子都不如,日本鬼子都不会屠杀自己的百姓。真的军人,收到上级要求屠杀百姓的命令时,会毫不犹豫的拿起枪将上级打死。

  谁是中国最可恨的人,那就是89年中国军人。

  军人应该明白,是百姓在供养军队,不是某个人或某个党。军人更应该明白,军队只有对外作战的权限,没有对内作战的权限,所有镇压百姓的军人都是连日本鬼子都不如的禽兽。

  军人应该明白,党不应该领导军队,如果党要领导军队,那么就只能用党费来养军队,那么就只能从党员中挑选军人,不能让百姓来养军队,不能让百姓参军。

  真的军人,会为百姓的自由和民主拼尽全力,绝不替独裁者卖命。

  二十九、武警

  中国武警部队该如何改革

  军队不应该有对内作战的权利,专门对内作战的武警部队应该被废除。

  三十、警察

  中国怎样才能让警察无法迫害百姓

  中国警察现状

  1,对中国警察而言,上级命令比百姓的生命重要的多。

  去年年底,看到警察参与强拆,将壹个百姓逼到在众目睽睽之下,在亲人的拼命挽留下自焚而亡的视频。年初,看到警察开枪镇压讨薪民工的图片。最近,又看到警察参与拆迁,全副武装的警察将想用砖头保卫家园的壹大群妇女打伤打残的视频。

  上面这些似乎离自己都有点遥远,于是,想想自己周围朋友身上发生的事。壹个女性朋友被抢劫,腿受伤,然后去报案,案没立成,结果被警察扣押到深更半夜。身无分文的她只能坐在路边哭泣,等到天亮再打车回家。另壹朋友受迫害去警察局报案,结果在公安局中,看见壹个血淋淋的人来报案,说去讨债,被人打了,想立案,结果警察对他说“妳自己去找打妳的人,找到后我们才出发”,朋友立刻放弃报案。还有个朋友因为宣传民主被警察关进精神病院。更多的朋友被抢劫,被偷窃,从来都不报案,因为他们知道,报案根本没有用处,说不定还会给自己带来麻烦。

  我问过警察,拆迁时,百姓要自焚了,他还会强拆吗?警察的回答是,他也不想做这样的事,但是有“上级命令”,他只能干。原来,在警察的眼中,“上级命令”比百姓的生命更重要。

  我壹直很困惑,为什么会这样?直到有壹天看完中国警察的誓词,看到中国警察首条要求是忠于中国共产党而不是忠于人民。我恍然大悟。

  2,对中国警察而言,百姓命如草芥。

  针对百姓死亡,中国警方对外界有各种说法:

  喝水死。2010年,:壹名叫王亚辉的男青年因涉嫌盗窃被警方带走,3天后其亲属被告知,王已在看守所内死亡,而当地警方解释为“喝开水死亡”!

  冲凉死。这名死者是被劳教所强行冲冷水,导致脑血管破裂死亡。洗澡的时候-死掉。

  发狂死。公安机关表示这名死者是“发狂而死”,不过却被发现他的遗体上有-多处伤痕、大量内出血以及7根肋骨骨折。

  怀孕死。这名19岁少女的死因是“子宫外孕”,不过家属发现少女的身上,-包括下半身,有很多污点及伤痕。

  如厕死。和洗脸死。这两起事件同样都发生在厕所,“如厕死”是上厕所时-摔倒猝死,“洗脸死”,对于死于洗脸台脸盆中的男子,警方给的说法是“自杀式的溺水”。

  睡姿不对死。福州学生陈某在福建省福清市治安拘留所猝死。警方称他睡姿不对,叫其不应昏迷不醒,抢救无效死亡。另外还有“盖被死”。

  挤粉刺死。是的,死者家属在尸体胸部上发现了壹个黄豆大小的小洞,不过警-方表示这是“挤粉刺”时留下的痕迹。

  躲猫猫死。警方表示,这名头部重伤死亡的男子是因为和狱友玩“躲猫猫-”时不小心撞牆的缘故。

  恶梦死。是的,大家没有听错。家住武汉汉阳郭茨口的李文彦在刑拘期间,在江西九江看守所关押期间猝死。让家人没有想到的是,死者额头上有几处青紫伤痕。据瞭解,李文彦被刑拘是因偷电缆。对于李文彦的死,看守所称其是在半夜做噩梦后突然死亡。

  3,对中国警察而言,钱才是他们的最爱。

  曾经与壹个警察中的中层领导聊天,他很直言不讳,他说,他不像其他领导,贪污的钱自己独吞,他很大方,得来的钱壹部分给上级,壹部分给手下,自己拿壹部分。所以他混的很开,当更大的领导指日可待,挣更多的钱也指日可待。

  壹个经济落后城市的公安分局局长,存款都可轻松过亿的。

  在小城市,各级警察职位都是明码标价的,最小的科长都要花几十万才能卖到。

  有壹个警方的监控团队,把全中国总监和总监级别以上的人都监控了。他们想掌握有钱人的隐私和把柄,要钱的时候,随便敲诈壹下就有了,像这样的团队估计有很多。

  4,对中国警察而言,法律就是个屁。

  在中国,80%黄赌毒的后台老板都是警察(摘自吴官正辞职报告)。警察是中国犯罪率最高的壹个群体。

  在我们家乡,同学会去赌博,我问他安不安全,他说赌场就是警察开的,很安全。

  我在云南旅行时,遇到壹个外地的警察头目,他带著情妇,开著警车来云南购买毒品,然后用警车运回当地贩卖,他早已做的轻车熟路,壹点风险都没有。

  我在云南旅行时,还遇到壹个云南当地的警察头目,他说他控制了上百个良家妇女在卖淫,他抱怨在云南买淫挣得钱不多,他想带这些女孩去大城市发展,问我在北京有没有门路。我只是个软件工程师,那有可能有门路。我当年觉得完全不可思议,根本不敢相信那是事实,现在才知道,在中国,这是普遍现象。

  5,对中国警察而言,贪官是不能抓的,但追求言论自由,反腐败,追求民主的人员壹定要抓。

  壹个朋友,由于发表了壹些民主文章,结果多次被国保抓去喝茶,被逼写悔过书,被威胁要让坐老虎凳,全家人被逼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写文章,小侄子也被国保拿来威胁。我真的不明白,这样做是在保卫国家安全吗?这样做明明就是在破坏国家安全。

  言论自由,反腐败,追求民主并不会颠覆国家,反而能让国家更强大,贪腐的官员才会颠覆国家政权。国保不抓贪腐的官员,到处迫害追求言论自由,反腐败,追求民主的人员就是在颠覆国家政权。

  6,对中国警察而言,年轻漂亮的女孩是他们最爱。

  壹次跟壹家不错的宾馆老板娘聊天,她说,她们宾馆长年有不少警方包养的年轻漂亮女孩住在那里,老板娘说起时很是气愤,我就没有问警方会不会交房钱。

  为什警察会这样

  上梁不正下梁歪。

  国家政法委和公安部的领导全是腐败分子,全是把法律当屁的人,全是不把百姓生命放在眼里的人。

  如何才能改变

  1,找国家领导人报仇

  如果百姓被警察迫害,却无法通过法律解决问题,那百姓就应该找国家领导人报仇。

  2,找迫害百姓的国家政法委和公安部的领导人报仇被迫害的百姓要调查清楚国家政法委和公安部的领导人的家庭情况,贪腐情况,量力而行,有机会时暗中下手报仇。只有迫害百姓的领导人得到应有的报应,警察才会收敛壹些。

  3,找迫害自己警察的领导报仇

  壹位朋友,因为发表民主文章,结果全家都被国保迫害,他也被逼时常要去公安局汇报思想,终于,他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了,于是,他找当警察的同学聊了聊天,他立刻知道公安局长很贪腐了,他把公安局长贪腐的情况匿名发给国外中文媒体,媒体发表文章后,公安局长没多久就下台了。公安局长下台后,其它贪腐情况被揭露,公安局长无暇迫害我朋友全家了,国保也收敛了很多,我朋友全家终于过上了正常壹点的生活。

  4,找迫害自己的警察报仇

  为什么警察敢如此肆无忌惮,就是因为有的警察知道中国百姓都是羔羊,不敢反抗。警察经常嘲笑百姓,说就算给百姓枪,百姓也只敢用来自杀,不敢对抗。中国只有多出现像杨佳壹样的人物,当自己被迫害后,无法通过法律解决问题时(被警察迫害基本是无法通过法律解决问题的),通过各种手段来追求正义和公平,只有这样,警察才会收敛壹些。

  5,法律限制和约束

  a,拘捕嫌疑人时必须使用规定提示(如妳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b,对被拘押嫌疑人讯问前必须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律师到场、c,无搜查证不得随意进入任何单位及私人空间(签发搜查证的权力不在警察局而在检察官或法官手中;警察无证乱闯私宅还有被击伤甚至击毙之虞)、d,实施特殊侦察手段(如监听和秘密检查搜查),必须由检察官或法官签发许可令、e,无权自由出入嫌疑人羁押场所(监所均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警察局只设临时短期拘押场所)、f,不得威胁或诱导任何无作证义务的公民做证人(警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己的身份只是权力相当有限的“证人”)、g,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轻则处分炒鱿鱼,重则获刑入监(对违规违法警察的调查处理绝非警察局本身或其上级,而是专门的警务督察机构),h,而地方警察因不具有办理跨省案件的权力,因此擅自“跨省追捕”之类的胡作非为只能是动漫故事中的情节了。

  三十壹、国保

  中国国保必须被废除

  壹个朋友,由于发表了壹些民主文章,结果多次被国保抓去喝茶,被逼写悔过书,被威胁要让坐老虎凳,全家人被逼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写文章,小侄子也被国保拿来威胁,父母也被国保监控。我真的不明白,这样做是在保卫国家安全吗?这样做明明就是在破坏国家安全。

  言论自由,反腐败,追求民主并不会颠覆国家,反而能让国家更强大,贪腐的官员才会颠覆国家政权。国保不抓贪腐的官员,到处迫害追求言论自由,反腐败,追求民主的人员就是在颠覆国家政权。

  国保拼命阻止下面文章传播。

  “今天的中国已经染上重疾,今天的中国有太多百姓生活在苦痛之中。

  今天的中国,官员贪腐遍地,拆迁户随时丢掉性命,几百万访民的冤屈无处申诉,6100万儿童凄凉留守,1.4亿农村老人老无所依,3000万失业人员没有最低生活保障,6000万残疾人得不到免费治疗,7000万穷人年收入不到2300元,看不起病,8亿农民没有壹寸土地,13亿百姓拿不回自己的国企股份,不能公开说真话,不能选市长,食品有毒,空气雾霾,饮用水被污染。”

  国保拼命阻止官员财产公布制度,支持腐败。

  国保拼命阻止几百万访民申诉冤屈。

  国保拼命阻止6100万儿童不用凄凉留守。

  国保拼命阻止1.4亿农村老人每月有600元以上的养老金。

  国保拼命阻止3000万失业人员每月有500元以上最低生活保障金。

  国保拼命阻止6000万残疾人得到免费治疗。

  国保拼命阻止7000万穷人获得每月500元的穷苦补助。

  国保拼命阻止8亿农民拿回自己的土地,这些土地也许值200万壹亩。

  国保拼命阻止13亿百姓拿回自己的国企股份,每个人本来可以拿到10万元左右的国企股份。

  国保拼命阻止13亿百姓公开说真话。

  国保拼命阻止13亿百姓拿回选票,去选举市长,省长,总统。

  为了国家政权不被颠覆,国保必须被废除。

  三十二、国家安全局

  中国国家安全局必须被废除

  国家安全局的人经常为了不交停车费,出示证件。

  国家安全局的人认为闯红灯是正常的,不闯才奇怪。

  国家安全局的人开车闯红灯撞死交警,壹点事都不会有,最多在撞死交警的地方不闯红灯好了。

  国家安全局的人经常开著国家配备的安装著国内最先进的监控设备的最高级轿车,带著自己的朋友兜风。

  国家安全局的人利用掌握的国家机密,换取自己想要东西。部分国家安全局人员利用自己的身份,向国外出卖国家机密。

  国家安全局的人喜欢开证券公司(君安证券)。在股市中大发横财。

  国家安全局的人喜欢开酒店和赌场。

  国家安全局的人只要有人出钱,就负责帮人监控其他人。

  国家安全局的人经常威胁记者及其家人,不让记者报导新闻事实真相。

  国家安全局的人经常绑架,毒打维权律师,逼迫律师子女自杀。

  国家安全局的人经常迫害作家。不允许作家写作。

  国家安全局的人到处监控科学家和科技人员及他们的家人。让他们全部都在磨洋工,没人把工作放在心上。

  国家安全局的人将国家的脊梁,把那些于为民请愿的人送进监狱。

  国家安全局的人经常和国保请人喝茶,把敢讲真话的百姓嘴堵住。

  国家安全局的人认为敢游行反腐败,要求民主的人都该死,就应该镇压。

  国家安全局的人会怀疑大街上人人都是坏人。潜台词是人人它都有权监控。

  国家安全局的人最喜欢的是钱,他们最喜欢监控有钱人,全中国的有钱人基本都被监控了,安全局掌握著有钱人的隐私和把柄,什么时候要钱,随便敲诈壹下就可以了。所以,有的安全局人员有多个情妇,多个小孩,多套房产,大量存款,他们工资不高,但挣钱很容易。

  国家安全局是中国分裂的壹只重要力量,国家安全局让中国的百姓不能公开讲真话,让中国没有新闻自由,让百姓太多的苦难被掩盖,并且到处制造百姓的苦难。国家安全局逼迫百姓为了自己和子孙后代能过上自由的生活,不得已走上了分裂的道路,而这就是国家安全局想要的结果,因为这样国家安全局可以索要更多经费。

  为了国家不分裂,必须废除国家安全局。

  三十三、城管

  中国城管必须被废除

  城管就是壹群披著执法者外衣的土匪。

  市容管理依靠警察就够了,世界上所有市容漂亮的其他国家都没有城管,壹样能把城市市容管理好。

  三十四、政法委

  中国政法委必须被废除

  各级政法委员会是党委依照党内规定,对同级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司法机关实施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上述各机关的政治工作和党的工作,支持、协调开展有关业务工作.

  在中国共产党的统治下,有壹类人,他们完全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因为他们是同级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司法机关的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试问这种人哪里会惧怕任何中国的法律。这种人就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法委书记。

  当这类人想要整老百姓的时候,同级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司法机关都是他的爪牙和手下。试问他又如何不会恃无忌惮。

  这也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为什么会有那么多明显的冤假错案,那怕媒体报道,老百姓也无处伸冤。因为中国共产党可以利用政法委书记恃无忌惮动用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司法机关迫害中国共产党想要迫害的人。这类被迫害的人在中国根本找不到正常途径通过法律伸张正义。法律对政法委书记基本是没有用的,法律只是政法委书记用来迫害百姓的工具。

  其实,我们从中可以清楚的知道在中国,中国共产党的“党内规定”在中国的实际权力要大于中国的法律。受苦难的人无法通过法律解决问题,只能通过非法或极端方式来解决问题,这是中国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为了国家稳定,百姓不受迫害,必须废除政法委。

  三十五、宣传部

  中国宣传部必须被废除

  中国有这样壹个部门

  中国有这样壹个部门,把中国13亿百姓的嘴堵住。那怕百姓丢掉性命也无法发出壹点声音。

  中国有这样壹个部门,把手无寸铁,被军人机枪扫死的北京大学生变成十恶不赦的暴徒。

  中国有这样壹个部门,把中央领导人的贪污,腐败证据消灭的干干静静。哪怕太子党们已经拥有了中国70%的财富。

  中国有这样壹个部门,把信仰真善忍的善良百姓逼到家破人亡,无奈到只能带著孩子去天安门和孩子壹起自焚。

  中国有这样壹个部门,把四川瓮安被警察毒打的几十个初中生定义成暴徒,让他们被判三十年徒刑。只因为这些学生的老师被警察活活打死,他们扔了几块石头。

  中国有这样壹个部门,把新疆,西藏的整个村庄被杀害的百姓定义为暴民,说他们应该被杀死,那怕这些百姓是行动不便的老人或婴儿。

  中国有这样壹个部门,把由于强拆被逼自焚悲惨死去人扣上袭击执法人员的帽子,说他是畏罪自杀的罪犯。

  中国有这样壹个部门,把99%的上访人员定义成精神病,说他们就应该被关入精神病院。

  中国有这样壹个部门,把深爱百姓,为国家未来设计蓝图的中国诺贝尔奖的获得者定义为“颠覆国家政权的罪犯”,并组织壹大批人去污蔑他和他的家人。

  中国有这样壹个部门,把让中国上千万妇女变成没有生育能力残缺人这件事作为领导人的丰功伟绩。

  中国有这样壹个部门,把共产党分给农民土地(这土地不是共产党,是共产党从百姓手里抢来的)的谎言说的理直气壮,要农民感恩戴德,实际上中国没有壹个农民拥有壹寸中国的土地,共产党只是要农民当佃户罢了,共产党壹句土地国有,实际是共产党所有,随时可以将土地抢回。

  中国有这样壹个部门,把共产党将结束壹党独裁,会给百姓带来自由和民主的谎言说的比唱的都好听,让几千万人抛头颅,撒热血。让几百万人失去生命,换来共产党的独裁,人民彻底丧失自由和民主。

  中国有这样壹个部门,把多党制会造成国家分裂这样的谎言到处宣传,实际上维持共产党的壹党独裁才是造成国家分裂的根本原因。

  中国有这样壹个部门,把国有企业人民所有这样的谎言到处宣传,实际上百姓的国有企业资产早被权贵抢劫走,百姓壹分钱也别想拿到。

  中国有这样壹个部门,把教育产业化这样误国殃民政策大肆宣扬,实际上这个政策将造成穷人的孩子永无出头之日。

  中国有这样壹个部门,把垃圾壹样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大肆宣扬,很多交钱的百姓无法方便的取出自己的钱。而权贵们却可以大肆挪用百姓的公积金。

  中国有这样壹个部门,把极度不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大肆宣扬,实际上大量的农民工交钱后根本无法获得养老保障。

  中国有这样壹个部门,把医疗保险制度大肆宣扬,实际上是很多农村人根本得不起病,壹旦有病,只能等死。

  中国有这样壹个部门,把中国人素质太低,不能拥有选举权这样的谎言到处宣传,实际上在1870年美国的所有黑人都拥有了选举权。难道中国人连壹百多年前的美国黑人的素质都不如吗?

  中国有这样壹个部门,把台湾倾向独立的原因归结为有陈水扁这样的政客,实际上是共产党的残忍统治造成的严重后果,让台湾百姓不得不倾向独立。台湾愿意在民主,多党制的情况与大陆统壹,但是中共怕有多党制后,自己和自己家庭的丑闻遮挡不住,自己治国的能力还不如待业女青年被人揭发出来,多党制后输给台湾的党派,毫不犹豫的拒绝两岸统壹。

  中国有这样壹个部门,把美国想遏制中国,防止中国崛起,美国是中国的敌人起这样的谎言到处传播,实际上美国是中国专制独裁者的敌人,是中国百姓的朋友。美国希望中国人民能像美国人民那样拥有做人的基本权利,美国希望中国能走向民主,给世界带来稳定与和平,因为美国人知道,专制独裁的国家,不仅会造成本国人民的灾难,还会威胁世界和平。

  中国有这样壹个部门,把扶持金正日这样的流氓政权宣称成对中国有利的政策,实际上扶持金正日政权,今后将与2400万被金正日迫害的朝鲜百姓结下仇怨。金正日的早日倒台,才能让2400万朝鲜百姓早日摆脱地狱般的生活,才能让韩国百姓过上安定的生活,才能让中国百姓早壹点结束独裁统治下的生活。才能让世界不受核弹的威胁。

  中国有这样壹个部门,把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中国的谎言到处宣扬,实际上是三权分立只会限制独裁者,能够实现将统治者关进牢笼的梦想,让他不能害人,让百姓权利能够得到充分保障。所有的发达国家都采用这样的制度。

  中国有这样壹个部门,把言论自由会带来国家分裂的谎言到处宣扬,不允许百姓拥用言论自由。实际上没有言论自由才会逼迫百姓走向分裂。

  这个部门叫宣传部,这个部门必须被废除。

  三十六、媒体

  中国媒体该如何改革

  现状

  壹位遵纪守法,善良,不关心政治的工程师被政府迫害,被逼自杀,幸好没有死,他给全中国上千家报纸和电视台写信,希望结束迫害,希望得到帮助。结果上千家媒体没有壹家理他。他不明白为什么,他找朋友的朋友,壹位知名报纸的记者,壹起吃饭聊天。记者说,他们的文章激烈壹点,国家安全局就会威胁记者全家。记者连自己和家人都保护不了,哪里能为其他受迫害的百姓申冤。

  工程师后来和当记者的同学聊天,结果同学说,记者自己就会给自己设红线,比如拆迁,记者绝不报道。他终于明白葫芦岛拆迁自焚事件,为什么血淋淋的视频就放在眼前,居然没有壹家报纸报道这个新闻,居然没有壹家电视台播放这段视频。百姓只能如此凄凉、安静的死去。

  中国的媒体人员大部分是黑心肠的人员,就像央视壹样,女主播基本都是高官的小三、情妇,台长是皮条客,记者、编辑是颠倒是非黑白,溜须拍马的高手。

  中国的媒体人员大部分都像芮成钢壹样,是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为自己的利益不择手段,不会理会百姓的死活。

  央视人员曾理直气壮的对我说“天底下倒霉的老百姓那么多,央视哪管的过来!”,但事实上,央视壹个悲惨的老百姓都没管过,反而帮领导人迫害这些悲惨的百姓。

  北京长年有几万访民,可是没有壹个访民会去央视申冤,因为所有访民都知道,央视不仅不会帮他们,还会迫害他们。

  在中国,正直、善良的人根本无法当媒体人员。那么多官员贪腐,那么多拆迁户丢掉性命,几百万访民的冤屈就在那里,六千壹百万留守儿童的凄凉,上亿农村老人老无所依,几千万失业人员没有最低生活保障,被逼犯罪,那么多残疾人得不到治疗,那么多穷人看不起病,全中国的媒体人员都视而不见,全中国的媒体人员都在忙著拍领导人的马屁。

  很多媒体人员整天忙著收集负面新闻,但是不要以为他们想帮百姓申冤,他们只是想掌握更多人的把柄,好去敲诈。只有敲诈不成功时,他们才会报导负面新闻,如果敲诈成功,哪怕百姓把命丢掉,媒体人员也不会理会。

  任何壹个法轮功人员都有资格找媒体人员报仇,太多法善良的轮功人员被迫害,太多无辜的法轮功人员丢掉性命,可是全中国的媒体人员还要帮领导人迫害法轮功人员,全中国的媒体人员都丧尽天良,他们都应该得到报应。

  今天的中国已经染上重疾,今天的中国有太多百姓生活在苦痛之中。

  今天的中国,官员贪腐遍地,拆迁户随时丢掉性命,几百万访民的冤屈无处申诉,6100万儿童凄凉留守,1.4亿农村老人老无所依,3000万失业人员没有最低生活保障,6000万残疾人得不到免费治疗,7000万穷人年收入不到2300元,看不起病,8亿农民没有壹寸土地,13亿百姓拿不回自己的国企股份,不能公开说真话,不能选市长,食品有毒,空气雾霾,饮用水被污染。

  可是中国的媒体不仅不报道事实,反而千方百计掩盖事实,反而帮中常委千方百计迫害写出解决上述问题办法的人。他们为了自己的荣华富贵,根本不管百姓的死活,逼迫百姓壹直生活在苦痛之中。

  如何改革

  1,禁止政府办媒体,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可以自由办报纸、电视台或其他媒体,唯独政府不可以,宪法不允许。

  2,允许各种奇谈怪论,允许各种看似荒诞的思想横行,容忍各种反对的声音,但不允许权力控制舆论,不允许权力主导思想,不允许少数人左右整个社会的思想。这是保障中国成功繁荣的基本条件。

  三十七、政党

  中国政党制度该如何改革

  有位台湾政治家首次参加民进党集会,他大声说:国民党是狗,掌声大作。然后他又说:民进党也是狗,会场内壹阵寂静。最后他说:但是两条狗好过壹条狗!因为只有国民党壹条狗的时候,它光咬老百姓;现在两条狗就好了,它们互相咬,不再咬老百姓了,反而在老百姓面前争宠!人群欢声雷动,久久不息!

  中国应该解除党禁,多党竞争,只有这样,政党才不会咬老百姓,反而在老百姓面前争宠,只有这样,百姓才能选择为自己提供最好服务的政党来执政。

  三十八、立法

  中国立法制度该如何改革

  改革目标:

  1,让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体现,而不是党的意志的体现,让百姓生活的更好,社会有公平和正义。

  2,将立法权还给人民,实现民主立法。

  主要问题

  1,中国目前的立法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使党的统治合法化,使党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不是为了百姓生活的更好,不是为了社会有公平和正义。

  2,人大代表不是百姓选举,而是权贵指定,代表根本不和百姓交流,不理会百姓的死活,有的代表说“报纸怎么写,我才能怎么说,绝对不能说真话”,试问这样的代表怎么能制定出让百姓生活更好,让社会有公平和正义的法律。

  3,大量官员兼任人大代表,让运动员同时当裁判,这种情况下,制定出来的法律壹定是偏向官员的,百姓的利益没有保障。

  4,国务院及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可以制订行政法规,无需人大批准,根本不是民主立法。

  5,大量迫害百姓的恶法出台,如计划生育制度,劳教制度,户籍制度等。这些法律不是为了让百姓生活的更好,而是为了统治阶级统治更方便,这些恶法导致百姓生活的更差,导致社会没有公平和正义。

  解决办法:

  1,实行三权分立,做到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负责的行政。

  2,转变立法机构职能,让立法机构的主要功能是让百姓生活的更好,社会有公平和正义,而不是使党的统治合法化。

  3,废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采用议会制,通过选举产生议会议员,不再使用权贵指定的人大代表。

  4,议员将专职,不像人大代表是兼职,我们要用专业为百姓服务的议员取代不与百姓交流,只会鼓掌赞成,开会睡觉的人大代表。

  5,议员不担任政府职位,不是官员,不让运动员同时当裁判。

  6,取消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的立法权,立法权和行政权完全分离,互不干涉、互相牵制。

  7,辩论投票通过法案,实现民主立法,杜绝恶法出台。

  三十九、司法

  中国司法制度该如何改革

  改革目标:

  1,实现公平与正义。

  2,维护法律、确保法律被正确的执行。

  主要问题:

  1,当今的中国没有公平和正义,大量真正的罪犯(官员,无官不贪,官越大越贪)逍遥法外,而像刘晓波,许志永,浦志强,刘萍这样正直善良的人却被投入监狱。中国的司法制度给百姓的感觉是用来维护当权者利益的,是用来迫害百姓的,不是用来实现公平和正义的。

  2,中国的政府和官员完全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天天违法,法律规定百姓有言论自由,结果政府天天限制言论自由,法律规定贪污是犯罪,结果官员天天都在贪腐。中国的司法制度根本没有维护法律,根本没有保证法律被正确的执行。

  3,中国频繁发生冤案、错案、假案,中国司法不独立造成司法不公正,党比法大是许多冤案发生的主要根源,民众对法律的执行情况感到失望,司法人员普遍存在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

  4,中国官员贪腐盛行,贺卫方说:“若中国司法独立,90%的官员都够判死刑”。

  解决办法:

  1,废除政法委。

  2,实现三权分立制度,司法独立,大法官不是领导人下属,与领导人平级。领导人犯法时,大法官可以审判领导人,而不是像现在壹样法官是领导人下属,领导人犯再多罪,法官也不敢审判。我们希望中国也能像美国那样,在任的美国总统克林顿犯错,也会被法官审判。

  3,用陪审员制度保证人民拥有审判权,而不是法官拥有审判权,法官无权定罪,代表人民的陪审员才可定罪。

  4,确保法官只服从于法律和理性与良知,解决党比法大、权比法大的现象。

  四十、行政

  中国行政制度该如何改革

  改革目标:

  高效、公平,廉洁地处理百姓公共事务。

  主要问题:

  1,效率低

  国家财政供养的公务员和准公务员性质的人员已超过7000万。18人养壹个公务员。公务员效率极低。这么庞大的官员队伍,人民养活不起。

  2,不公平

  官员为了利益,经常迫害百姓。强拆逼迫百姓自焚,上访百姓被关进监狱等恶性事件层出不穷。中国没有公平可言。

  3,不廉洁

  中国官员已经是无官不贪,官越大越贪。官员普遍存在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

  解决办法:

  1,向百姓公布所有行政部门和岗位情况,精简无用部门和岗位。

  2,做好官员管理,提供百姓投诉通道,开除违法或刁难百姓的官员。

  3,开放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欢迎百姓监督,官员违法或刁难百姓,壹经查实,立刻开除。

  4,财政预算公开,百姓可以知道每壹毛钱预算将花向何方,预算不合理,可以要求议员不批准。

  5,财政支出公开,百姓可以监督每壹毛钱公款的去向,官员违法,会受到处罚。

  6,官员财产申报,官员清白做官。

  7,选举产生主要官员。

  四十壹、官员

  中国该如何管理官员

  中国官场现状

  当年,帮某省做电子政务项目。和壹大群官员打了壹个礼拜的交道,现在回想起来,很有感触。

  那个项目花费了百姓4200万。结果,只是买了150台电脑,几台服务器,接入了40M的宽带,建了两个网站,壹个省政府内部网站,壹个省政府外部网站。我算来算去,花费不会超过1000万,可是公司没有挣到钱,其他3000多万不知道到哪去了,后来才明白,都进官员的口袋。

  中国的官员是最会翻脸的人,开始,负责技术的官员信誓旦旦的要求网站必须做成他要求的样子,我们按他的要求做好后,领导看时,不满意,负责技术的官员立刻要我们按他新的要求重做。但可气的是,负责技术的人并不清楚领导要求做成什么样子,他只是自己揣测领导喜好什么样子,他不敢问领导要求做成什么样子,所以他经常猜错领导的要求,我们就经常重做,时间拖长了很多。后来负责项目的省委秘书长怒了,抛开负责技术的官员,每天花壹个小时和我直接交流需求,项目才开始正常进展。

  和官员打交到时,感触很深,官员都是狗,在上级面前是哈巴狗,在下级面前是狼狗,完全没有人格。阿谀奉承的人说的话最多,整天帮领导揣测更大壹级领导的喜好。了解实情的人不敢说话,更不要说说真话了。

  和官员打交道,立刻明白官员都很贪,我开始对省委秘书长印象很好,认为他是壹个清官,我只是不明白,为什么他手下的官员都那么贪,恬不知耻的公开索贿,我壹直不明白省委秘书长为什么不好好管教壹下手下。后来,我才明白,手下贪的钱,大头要给省委秘书长,省委秘书长当然不会阻止手下索贿。

  和官员开了壹个项目可行性论证会。然后,和三十个官员吃了壹顿,每人壹份的鱼翅,龙虾,鲍鱼,外国高档红酒,有没有燕窝不知道,还有不少不知名的菜肴,壹顿饭,几万块就没有了。

  项目完成后,壹天,公司技术总监接到电话,说有点技术问题,要公司技术总监去新疆壹趟,结果技术总监飞到新疆才明白,壹群官员在新疆游山玩水,缺壹个付账的,就把我们公司的技术总监叫过去付账了。技术总监陪了两天,实在受不了了,赶紧留下壹笔钱给他们,自己壹个人在新疆玩了两天,回公司了。

  在做项目期间,我犯了三次严重的政治错误。都发生在领导讲话模块。

  第壹次,我不了解领导讲话是有次序的,壹定要按职位大小排列的,我却按发布时间排序了。

  第二次,有个领导因为贪腐被抓了,处理结果在网站刚上线的时候出来了,我没有及时把这个领导讲话撤销。

  第三次,领导的职位次序变化了,我没有及时调整领导讲话的次序。

  这就是我犯的严重政治错误。

  其实,在我老家那个穷地方,到处是下岗工人的地方,发改委工作的同学常去吃饭的包厢,最低消费都要八千八。

  解决办法

  1,官员由民主选举产生,百姓的选票决定谁来当官,而不是上级领导决定谁来当官,解决当前官员只对上级负责,不对百姓负责的情况。只有这样,为百姓提供良好服务的人才能当官,不理会百姓死活的人才无法当官。

  2,取消组织部。

  3,政府不设党委书记职务,党委书记只能是党内职务,不能是政府职务,党委书记只能用党费供养,不能占用政府费用。

  4,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不公开财产的官员立刻免职,公开财产与事实不符立刻免职。

  5,对贪污和受贿零容忍,官员只要有贪污或受贿行为立刻免职,金额较大则移交司法机关。

  6,政府预算和支出公开,我们要像英国那样,所有百姓都可以查询所有公务人员的每壹笔公款报销。

  四十二、法制

  中国如何才能成为法制国家

  在美国,新移民都要考公民常识,其中壹个问题是:

  “美国是法制国家,这是什么意思?”

  几乎所有中国人的回答都是:

  “公民必须守法”。

  但美国给出的标准答案却是:

  “政府必须守法”。

  美国之所以是法制国家,就是因为它要求每个公民行使监督政府的权利,来确保政府权力受到约束!

  中国目前状况是政府和官员根本不把法律放在眼里,不守法,逼迫百姓不能守法。

  中国要成为法制国家,政府和官员必须守法。

  四十三、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该如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惩处破坏宗教信仰自由的凶手,保证宗教信仰自由,不让百姓因为宗教信仰被逼的家破人亡,只能带著自己的孩子去天安门壹起自焚的惨剧再次发生。

  四十四、科技

  中国科技如何才能发展

  我的壹位同学,设计卫星的。他每个月只有4,5千元的工资,在上海买不起房,年纪壹大把都没有结婚。他说,美国的间谍卫星能分辨清楚地面2厘米的物体,中国最好的间谍卫星只能分辨出十几米大的物体。我问他为什么会这样。他笑著说,我就拿这点钱,能做到这样就不错了,给我美国科研人员的待遇,我才能做出美国那样的卫星。他说,其实工作中最难的问题不是设计卫星,最难的问题是领导要他监控其他同事,他觉的监控同事比设计卫星难的多。

  我的壹位朋友,是壹位遵纪守法,善良的工程师,曾经和壹些科学家和国内顶尖的研发人员共事。他当年太年少轻狂,发觉自己被监控后,居然敢辞掉工作,居然想摆脱监控,居然想过有尊严的生活,居然敢大骂监控人员。于是,监控人员用他家人的生命要挟,逼迫他自杀,他自杀没死成,侥幸捡回壹条命后,监控人员还三番五次的逼他自杀。

  我还认识壹群清华的博士,有的是中国最快的巨型计算机的主要设计者,有的是中国首台路由器的设计者,他们全都选择在年富力强的时候放弃顶尖科技的开发,要么什么都不做,要么去做壹些跟教育相关的普通产品。我当年不明白为什么,后来才明白,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慢慢摆脱监控,他们的家人才能摆脱监控,他们才能过上有点尊严的生活。

  监控人员自以为自己高明,把科学家和顶尖科技人员当傻子,其实没有人是傻瓜,所有了解情况的科学家和顶尖科技人员都在磨洋工,没人把工作放心上。所以国外有了成千上万的发明,而中国只能有古代的四大发明。

  只有监控人员得到应有的报应,中国的科技才能发展。

  四十五、社会主义

  中国如何才能成为真正的社会主义国家

  为了知道什么是社会主义,我们先看篇短文。

  壹次旅行,认识了壹位来自美国的帅气小伙,他的中文名字叫丁丁,来中国两年了,他在中国壹边学习中文壹边在大学里教学生英文,我们成了朋友。

  壹天,我们聊起了什么是社会主义国家这个话题。 我们都认为,判断壹个国家是不是社会主义国家,就看它的人民是否可以享受免费的教育,免费的医疗,免费的养老和免费的社会保障。保障人民获得这些权益的政策集合就是社会主义制度。

  但是我们在其他壹些方面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认识是不同的。丁丁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是采取私有制的,不是公有制,而且也不是平均制,社会主义国家中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看到这里大家会有点奇怪,社会主义制度是私有制,那么人民享受免费的教育,免费的医疗,免费的养老和免费的社会保障的经费从哪里来呢?回答很简单,从税收中来。在社会主义国家,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穷人少交或不交,富人多交,募集人民在教育、医疗、养老、社会保障方面的资金。社会主义国家是希望富人越多越好的,因为这样就能募集到更多资金,让每个人都更有保障。

  壹个真正的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是,合法获得财富的富人过著安定、富裕的生活,这个国家最穷的人也可以过著衣食无忧,有尊严有发展的生活。这个国家最穷困人员的子女也有同其他人子女公平竞争,改变命运的机会。

  实现壹个真正社会主义国家的道路是,发展教育,提高国民劳动生产力,让每个国民创造财富的能力变强,再用合理的政策使所有穷人都过上衣食无忧、有尊严有发展的生活,这是美国正在走的路。

  聊到结尾,我问丁丁,妳觉的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吗?丁丁轻轻的说了句,中国根本就不是什么社会主义国家,是个把独裁当社会主义的国家。

  中国要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就必须提供免费的教育,免费的医疗,免费的养老和免费的社会保障;就必须让合法获得财富的富人过著安定、富裕的生活;就必须让最穷的人也可以过著衣食无忧,有尊严有发展的生活。

  四十六、访民

  中国该如何解决访民问题

  现状

  “7位访民集体喝农药”击穿社会正义最后壹道防綫。

  备受关注的“访民报社门口集体喝农药”事件调查结果公布,走投无路的访民终于等来了乐于看到的调查结果,但他们已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拘。这样的惨剧本可避免,在壹个法治国家裡,司法理应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壹道防綫;7位访民採取各种正当方式信访29次之多,在这所有的努力都化为泡影之后,他们才采取了集体服毒的极端举措。不客气地说,访民以死抗争的背后,乃是掌权者极度的咨意与傲慢。

  壹天,我去壹家盲人按摩店按摩,店很小,只有三个盲人按摩师傅。闲著也是闲著,我边按摩边跟他们聊天。他们每个月只有1,2千元的收入,刚够温饱。我问起政府有没有补助,他们立刻精神激动了起来。

  三个盲人按摩师傅,只有壹个有每月15块钱的补助。其他两个师傅壹分钱都没有。他们知道很多条件比他们好的人都在领低保,可是他们不认识人,低保没有他们的份。他们去找过当地政府,工作人员不仅不答应给他们低保,还要挟说,妳们要是再来,那个每月有15块钱的人今后壹分都别想有。

  三个盲人师傅气愤不过,决定去北京上访,结果他们在北京,刚下火车,就被截访人员抓住,强行押回。上访两年过去了,这些盲人还是没有每月300多元的低保。

  中国像这样的访民有几百万人之多。

  我有壹位同事,学法律的,实习的时候在信访局工作。他说,有人来上访,信访局会记录上访人员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记录,然后提交给当地派出所。

  当地派出所会立刻严密监控访民全家,访民的问题根本别想解决,反而会受到更多的迫害。

  我壹个当警察的朋友,他到派出所报道后的第壹个任务就是监控访民。对警察而言,辖区内的百姓被盗窃,被抢劫,被杀害都无关紧要,监控访民才是更重要的任务。

  解决办法

  1,撤销信访局,遣散信访局所有办公人员。

  2,司法独立,访民可以通过法律解决问题。

  3,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让所有迫害访民的人曝光在全世界面前。

  4,当法律无法解决问题时,访民不能自杀,要通过各种手段复仇,最好是暗中复仇,让中国多点正义与公平,让自己悲惨遭遇不在其他人身上发生。

  不解决的后果

  如果中国的访民问题不能解决,几百万访民变成恐怖分子,也没有什么可奇怪的,这也许这是他们唯壹的出路,几百万人在凄惨的活著,有些要凄惨的死去,没有壹个中国人是无辜的,所有中国人都该为自己的冷漠付出代价。

  四十七、食品安全

  中国该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现状

  三鹿奶粉2008年因三聚氰胺事件被关。截至2008年12月2日,全国累计报告因食用三鹿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共29.40万人。

  解决办法

  1,取消各级官员的特供,如果不取消官员的特供,指望壹群吃特供的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无疑是白日做梦。

  2,中常委或中常委夫人,要学习德国总理默克尔,时常去普通超市,自己买菜,自己做饭。领导人必须经常品尝普通人家的饭菜,才会重视食品安全。

  3,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各级主管食品安全的的官员都要受到处罚。如果再次发生类似三鹿奶粉事件,主管食品安全的中常委必须引咎辞职,其他官员也要辞职甚至刑拘。

  4,对于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商家,要赔偿到倾家荡产,永远不能从事食品行业,严重的要刑拘。

  四十八、环境污染

  中国该如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现状

  1,大气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提供的数据显示,2014年北京污染天数为175天,天津197天,成都125天,沉阳152天,兰州112天,石家庄高达264天!相关数据表明,如今在中国每年因为大气污染过早死亡的人数有50万人!

  2,水

  在中国,3.2亿人正饮用不安全的食水,而1/3的河流和1/4近岸海域遭到严重污染。

  解决办法

  1,执行现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不要像现在,环保法律不过是壹纸空文。要改变以罚款代替治理的局面。

  2,学习日本,加强环保方面立法,可借鉴日本《煤烟排放控制有关法律》《公害对策基本法》《大气污染防止法》《道路交通法》《噪音管制法》《废弃物处理法》《下水道法》《防止公害项目费企业负担法》《防止海洋污染法》《有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处罚相关法律》《农药管制法》《防止水质污浊法》《自然公园法》《有毒物及剧毒物管理法》等法律,为治理环境污染提供法律保障。

  3,中常委中必须有人为环境污染治理负责,要制定合理的环境污染治理计划,并执行,如果治理失败,负责的中常委必须引咎辞职,当然,他辞职前,有权将没有完成环境污染治理目标的手下撤职。

  4,如果发生较大的环境污染事件,对百姓造成伤害,国家要让污染企业赔偿百姓赔到倾家荡产,要让污染企业的负责人把牢底坐穿。让其他人或企业不敢污染环境。

  5,政府要通过对企业进行环境管理规制,制定高标准的环境政策并通过对其严格的实施,使得企业不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代价高于采取措施的成本,以此来促使企业进行大量的环境投资。

  6,所有国民,上到领导人,下到百姓,必须树立“即使为了经济发展,也绝对不允许污染发生”这样的观念。

  四十九、留守儿童

  中国该如何解决留守儿童问题

  老婆的二哥离婚了,带有两个小孩,江西的经济条件比较差,二哥找不到工作,只好去宁波打工。开始两个小孩跟著70岁的爷爷奶奶壹起住在农村,后来爷爷奶奶种不动地了,儿子又没有钱给他们,他们只好去县城打工,壹个做城市清洁工,壹个在餐馆洗碗 爷奶奶走后,两个小孩自己住在农村。壹个上小学,壹个上初中,只能自己洗衣做饭。两个小孩就这样孤单的生活著。

  大侄子成绩比较好,后来考上了县城的重点高中,有壹年过年我去老婆家拜年,其他人都开心的过著年,可是大侄子却忧心忡忡,开学要交5000元学费,二哥没有挣到这么多钱,大侄子不知道怎么办才好。

  小侄子成绩很差,初中没有毕业就出去打工了,在餐厅养海鲜,自己养活自己。他的梦想是当壹个厨师,以后可以挣不少钱,他有空的时候就偷偷向餐厅的厨师学做菜。

  现状

  留守儿童是中国农村的壹个特殊群体。父母外出打工,用勤劳获取家庭收入,子女却留守在农村,与父母相处的时间极少。据统计,目前,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超过5000多万人,其中有三分之壹处于隔代监护,五分之壹处于同辈监护。

  解决办法

  1,取消农民工子女在城市的借读费,使外出务工者的孩子可以在农民工所在城市免费上学。孩子可以和父母壹起在城市生活,无需长期在家留守。

  2,大力改善农村和相对落后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让孩子的父母能在家附近实现就业,毋需再背井离乡外出务工。

  五十、互联网

  中国该如何对待互联网

  壹年秋天,和老婆壹起去桂林旅行,我们住在国际青年旅社,晚上经常可以和来自世界各地的年轻人聊天。壹天晚上,我们和壹对来自瑞士的情侣聊天,问到他们对中国的印象,结果那对情侣满脸不屑的说“在中国,连谷歌和脸书都访问不了”。桂林有甲天下的山水,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大国,可是壹句“在中国,连谷歌和脸书都访问不了”,将所有中国人的脸皮扒光,尤其是将中国领导人的脸皮扒光。所有外国年轻人都瞧不起中国人,尤其是瞧不起中国领导人。

  “我爱北京敏感词,敏感词上太阳升。伟大领袖敏感词,指引我们向前进。”这是某个论坛上的壹首歌,其实每个中国人都知道这首歌原来的歌词。每个看到这首歌的人都会感到壹阵悲哀,同时也会埋下壹份愤怒。成千上万的这种愤怒壹直在中国人心中累积。

  我有很多正直善良的朋友,很多都因为在网络上说真话,有的被关进监狱,有的被抓去喝茶,有的被关进精神病院,有的家人被迫害。

  正确对待互联网的方法:

  1,关闭中国互联网防火墙,让百姓可以自由的访问谷歌,脸书等几十万个国外网站,让百姓能够了解真实的世界。

  2,放弃不必要的互联网审查,让百姓可以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想法,只有这样,所有人,包括百姓和领导人才能了解国家和百姓的现状,了解国家和百姓面临的问题,所有人,包括百姓和领导人才能壹起去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让国家富强,让百姓幸福。

  3,取消敏感词设置,不让百姓悲哀和愤怒。

  4,放弃网站备案制度,不在空耗百姓的税收和精力。

  5,遣散所有网络评论员,不在自欺欺人,不让百姓更不满,不让国家更不安定。

  6,取消网监部门,不让百姓刻骨铭心的恨领导人。因为所有被网监迫害过的百姓,壹旦有机会,壹定会找领导人复仇。

  如果不能正确的对待互联网,如果百姓的悲哀和愤怒累积到壹定程度,那么领导人就必须坦然面对死亡。

  五十壹、西藏

  中国该如何解决西藏问题

  西藏问题的由来

  西藏解放后,达赖、班禅与毛泽东有过壹段蜜月期,但是非常短暂。毛泽东不能接受藏区有三分之壹的男性人口是僧人。他要求所有的人都去劳动,不能呆在寺庙。在藏区,由于没有专门的学校,寺庙就是学校,年青僧人就是学生。很多藏人年青的时候都要去当僧人,学习文化,大部分学完之后,回去从事生产。少部分会留下来当老师,年老的僧人就是老师。经书就是知识,包括天文,地理,语言,医药,艺术等等很广泛的范围。实际上藏区的僧人越多,说明这里的百姓受教育程度越高,文明程度越发达。但是毛泽东认为百姓越愚昧,越容易统治(其实所有共产党领导人都是这样认为的)。坚决不让百姓受教育。终于有壹天,毛泽东说出了,“僧人既不生产物资资料,又不生产人,留著有何用!”。毛泽东不是不知道僧人就是藏人中的学生和老师,就是壹个民族的未来。但是,为了自己的统治,他宁愿自己的百姓愚昧,宁愿抹杀百姓、民族、国家的未来也要维护自己的统治。

  对于这壹点,达赖是很清楚的,僧人代表的是藏族文化的传承,寺庙是藏族的学校,毛泽东不让藏人学习文化,等于是要藏族走向灭亡。为了逃避毛泽东的迫害,为了让藏族的文明能够得到传承。他带领了8万僧人历经艰辛逃到了印度。达赖的这个举动,等于是挽救了8万人的生命,让壹个历史悠久的民族文化得以保留和传承。这也许是他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原因。留在藏区的僧人们就没有这么好的运气了,他们大多数都遭受了迫害。当时的藏区地位最高的宗教领袖班禅活佛都难逃脱软禁和公开殴打。

  89年,壹直被软禁在北京的班禅终于获准可以回到藏区,但是,他壹到藏区,就不明不白的死了,当时陪同他回去的是胡锦涛。有人说是胡锦涛毒死了班禅。由于自己的宗教领袖死的不明不白,于是藏区百姓发生了骚乱,当然被胡锦涛残酷镇压。

  这些年来,共产党不知出于什么目的,对藏人的迫害壹直在继续,为了方便监控僧人,很多寺庙以消防的名义驻扎武警。有时武警会殴打僧人,不让他们学习,驱赶他们离开寺庙。藏人的老师和学生壹直生活在恐怖之中。藏民网上下载壹些歌颂达赖的歌曲,如果被发现,共产党会以下载反动歌曲罪判处藏民几年有期徒刑。藏民在家里供奉壹些达赖的画像,如果被发现,会被殴打,然后投入监狱。甚至,如果共产党怀疑某个村庄中有反抗人员,会派士兵将这个村庄摧毁,杀死所有人,不会放过壹个,不管男女老幼。

  最近,由于寺庙教育的日渐衰弱,藏民的子女无法学习藏语,被迫发生藏区小小的中小学生都不得不去游行,要求学习藏语。

  藏族在中国,已经到了不能学习自己语言的地步。我不敢想像,当壹个民族在壹个国家内,不要说自己的文化,连自己的语言都不能学习。这个民族还会爱这个国家吗?这个民族的人还会想呆在这个国家内吗?

  西藏问题的解决办法(由于作者水平有限,仅起抛砖引玉的作用)1,中国实现民主制度,让所有中国人(包括藏人)拥有做人的基本权力。

  2,更换迫害西藏百姓的领导人。换上能善待西藏百姓,愿为藏人有壹个幸福的未来努力的领导人。

  3,处置壹些迫害西藏百姓的凶手。

  4,落实民族自治制度,让藏民能够选举藏人来服务藏区。

  5,落实宗教信仰自由制度,让藏民能追求自己想要的生活。

  6,藏区的土地和矿产资源由藏人所有,让藏人能够从自己的资源中获得利益。

  7,发展西藏的教育和经济,让藏人过上文明、富裕的生活。

  8,我们希望未来的西藏能涌现出优秀的政治家,被百姓选为中国的总统。

  总之,要停止在西藏的文化灭绝活动,撤走驻扎在寺庙监控僧人的武警,让西藏的年轻人可以自由的在寺庙中学习自己的文化,和达赖商谈西藏高度自治的事宜,让西藏的百姓能追求自己想要的生活。大力发展藏人的教育水平,让藏人在掌握传统的知识与文化的同时,能够学习到先进的科学与技术,不要落伍于时代,让藏人过上自由,平等,民主,富裕的生活。

  以上是必须做的,还要做更多,才可能打消藏人的顾虑,放弃独立,考虑留在中国。否则,西藏迟早会分裂出去。

  五十二、新疆

  中国该如何解决新疆问题

  新疆问题的根源

  最近总看到新疆问题的报道。壹次吃饭,同学又聊起新疆问题。同学的妻子家在新疆(他们是汉族,岳父全家都在新疆),所以他当然要关心新疆问题。

  他最近回了两次新疆,我们问起局势如何,他说其实也很安全,街上到处都是核枪实弹的军人,很安全。在乌鲁木齐,年轻壹点的新疆人都很难看到,大都跑了。

  同学说新疆会动乱,与新疆的维族上层有关系,他说新疆维族的上层希望有动乱,那样他们才在中国显得重要壹点。所以他们会鼓动新疆百姓动乱。

  我却不赞同同学的说法。比较早以前,我在qq中同壹些新疆大学的大学生聊过天。他们对独立有自己的看法。大概能归纳成以下几点:

  1,他们说新疆以前是他们的土地,是汉人来了占了他们的土地。我同学跟我说很久以前(上千年前吧)其实那片土地是汉人的,那时候是汉人统治的,我只好笑笑说,元朝的时候苏联的大部分土地都是中国的。

  2,王震当年屠杀了大量的新疆人,仇恨的种子早已埋下。

  3,新疆有大量的资源,但是基本上都掌握在汉人手中,石油,矿产等都在汉人手中,新疆人无法从中得到什么好处。

  4,最为重要的是,新疆人对自己和自己后代的未来感到绝望。每次当我在北京街头,看著新疆人带著自己的孩子,让年幼的孩子用拙劣的技术公开行窃时,我就会感到壹阵悲哀。不是走上绝路,没有人愿意让自己的小孩到街头公开行窃,没有人愿意在自己小孩行窃失败被殴打时拔刀杀人,可是新疆人只能这么做了,他们没有未来,他们还要输掉孩子的未来。更让我感到悲哀的是,全中国的城市,新疆人悲惨的这壹幕经常在发生。“为什么我的小孩将来只能做卖烤肉的或小偷”这是不少新疆人对现状愤愤不平的呼声。

  有的新疆大学生把独立看作是自己的理想和事业,有的新疆大学生觉得新疆不像台湾有枪有钱,只有男人和女人,无法独立。

  共产党老是把动乱的原因归为有人煽动。却不肯回答新疆人说的“为什么我的小孩将来只能做卖烤肉的或小偷”这个现状。

  共产党不明白,壹个民族在壹个国家内如果他们的子女只能去卖烤肉或当小偷,他们当然要动乱,去为自己的子女争取壹个好壹点的未来。

  解决办法

  1,把新疆人的土地、矿产还给新疆人。

  2,让新疆人可以选举新疆人来服务新疆人,甚至有壹天有新疆人被选为中国的总统来服务全中国人。

  3,发展新疆的教育和经济。

  4,让新疆人过上平等,自由,民主,富裕的生活。

  5,让新疆人的子女有美好未来。

  只有这样,新疆才会安心呆在中国。中国才能吸引更多国家或民族并入。

  注:我呼吁,当大家看到新疆小孩行窃时,停下脚步,拿出钱包,给新疆小孩壹些钱,对他们说壹句,“孩子,妳应该去读书!”,我会从我做起。他们的父母已经没有未来,我们不能让这些孩子也没有未来。

  五十三、台湾

  中国该如何解决台湾问题

  在提出台湾问题的解决办法之前,我们先来看篇小文章。

  如果台湾统壹了大陆

  几年前,大学同学聚会。大家在壹起吃饭,比较开心。席间,壹个同学半开玩笑的对另壹个在国家安全局工作的同学说“台湾什么时候才能统壹大陆哦?我们都盼著呢!”。我刚听到这话,有些诧异,不过壹想,也就觉的很自然了。

  如果台湾统壹了大陆,我们就不用担心自己的房子被强拆,我们被逼当街自焚了。

  如果台湾统壹了大陆,我们就不用担心女儿被权贵“俯卧撑”,连尸体都要不回来了。

  如果台湾统壹了大陆,我们就不用担心儿子(如果有幸在交了壹笔计划生育罚款后生了壹个儿子)在监狱里“躲猫猫”,死的不明不白了。

  如果台湾统壹了大陆,我们就可以自己选市长了,如果台湾统壹了大陆,我们就有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了,如果台湾统壹了大陆,我们就可以在物价上涨的时候去游行抗议了,如果台湾统壹了大陆,我们就可以把腐败的总统送进监狱了。

  所以我们当然要盼望台湾统壹大陆了。

  台湾问题的解决办法

  1,大陆撤销对准台湾的导弹。

  2,大陆开放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

  3,大陆实行多党制,允许台湾壹百多个政党来大陆发展,共产党也可以去台湾发展,优者执政。

  4,大陆实现民主制度,放弃壹国两制,大陆和台湾在民主制度下统壹。

  5,希望台湾高山族涌现出优秀的政治家,被选为全中国的总统,服务大家。

  五十四、香港

  中国该如何解决香港问题

  1,定下香港普选特首和立法会议员的时间表,让那个78岁做广告要求普选的香港老人在他有生之年尽快看见双普选实现,投下自己宝贵的壹票,让香港人可以普选出自己的特首和立法会议员服务港人。

  2,废除香港基本法第23条,拿下这把悬在香港百姓头上的刀。百姓的言论无法颠覆国家政权,贪腐的官员才能颠覆国家政权。

  五十五、钓鱼岛和南海

  中国该如何解决钓鱼岛和南海问题

  1,起草是战是和还是维持现状的三个或多个方案,每个方案说明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公开辩论,让民众了解各个方案的优缺点。

  2,全民公决决定采用那个方案。

  五十六、外交

  中国外交政策该如何改革

  1,优先考虑国内民生,在国内百姓民生没有明显改善之前,轻易不提供对外援助,绝不给独裁者提供援助。

  2,与美国和西方民主国家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

  3,反对对独裁者,支持反对独裁的民众,帮助独裁国家早日走上民主道路。

  4,让中国成为全世界百姓的朋友,而不是独裁者的朋友,为世界的正义,和平,自由和民主贡献力量。

  五十七、结论

  如何才能实施上述改革,让我们来看篇文章。

  只有13亿百姓都拥有枪支

  只有13亿百姓都拥有枪支,百姓才能公开说真话。

  只有13亿百姓都拥有枪支,老人才能有养老金。

  只有13亿百姓都拥有枪支,穷人才能看的起病。

  只有13亿百姓都拥有枪支,小孩才能上的起学。

  只有13亿百姓都拥有枪支,下岗人员才能有壹份保障金。

  只有13亿百姓都拥有枪支,残疾人才能得到免费治疗。

  只有13亿百姓都拥有枪支,孕妇的胎儿才不会被杀死。

  只有13亿百姓都拥有枪支,小贩才不会被城管殴打。

  只有13亿百姓都拥有枪支,农民才能拿回自己的土地。

  只有13亿百姓都拥有枪支,百姓才能拿回自己的国企股份。

  只有13亿百姓都拥有枪支,百姓才能保护自己的财产和生命。

  只有13亿百姓都拥有枪支,百姓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只有13亿百姓都拥有枪支,警察才不敢迫害无辜。

  只有13亿百姓都拥有枪支,官员才不敢肆意贪污。

  只有13亿百姓都拥有枪支,军人才只能对外作战。

  只有13亿百姓都拥有枪支,法官才不敢制造冤假错案。

  只有13亿百姓都拥有枪支,藏人,新疆人,高山族人才能出现优秀的政治家,被选为中国总统,中国才不会分裂。

  只有13亿百姓都拥有枪支,中国才会放弃对独裁者的支持,成为世界百姓的朋友。

  社会自由主义纲领

  作者 王庆民 写于 二零一九年

  壹、前言

  今年,距离伟大的、改变世界历史进程的法国大革命的爆发已过了231年了,也迎来了“救亡启蒙”的代表性事件“五四运动”壹百周年,距《世界人权宣言》公布已近72週年,中国经济政治重要转折--“改革开放”的启动也已有41个年头,还是中国民主化悲剧六四国殇31週年。

  在经历了长期的人权灾难和艰难曲折的抗争历程之后,中国依旧处在专制统治之下;而大多数中国人民,因为专制政权对言论自由的钳制、推行的洗脑教育,依旧缺乏自由、平等、人权、博爱等人类共同的普世价值观;民主、共和、宪政等现代政治的基本制度架构仍未建立。抽离了这些普世价值和基本政制架构的经济发展与国力膨胀,是剥夺人的权利、腐蚀人性、摧毁人的尊严、输出邪恶模式并与国际保守顽固势力勾结,荼毒中国和世界人民的灾难过程。21世纪的中国将走向何方,是在中共统治集团驾驭下,继续在强化专制统治、维持“低人权优势”的同时推动经济发展、巩固以社会达尔文主义为内核的社会体系,还是在以知识分子为先导、人民为主体的革命运动胜利后,拥抱普世价值、融入现代文明、建立民主平等的新共和国,并为对人民进行思想启蒙、推动社会革命提供政治和制度基础?这是决定中华民族重生还是继续沉沦的生死抉择。

  19世纪中期,统治中国的满清王朝,早已与世界文明脱节。它的统治危机,尤其对外战争的壹系列失败,暴露了中国传统专制制度的腐朽、科学技术与思想文化的落后,也揭开了中华大地上“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序幕。洋务运动以维护统治为目的的追求器物层面的改良,在甲午战败后再次暴露了体制的过时;戊戌变法触及到制度层面的革新,终因顽固派的残酷镇压而归于失败;辛亥革命在表面上埋葬了延续2000多年的封建皇权专制制度,建立了亚洲第壹个共和国。囿于当时内忧外患的特定历史条件,共和政体只是昙花壹现且成了精英与军阀的玩物,广大人民没有也不知不解民主自由,专制主义植根于基层和民心中从未衰败。器物模仿和制度更新的失败,推动国人中的有识之士深入到对保守落后的传统文化病根的反思,遂有以“科学与民主”为旗帜的包括“新文化运动”在内的壹系列思想启蒙运动,因内战频仍和外敌入侵,中国政治民主化历程被迫中断。抗日战争胜利后的中国再次开启了对民主宪政的尝试,然而国共内战爆发让制宪进程戛然而止。分治后的海峡两岸,分别遭受了红色恐怖和白色恐怖的荼毒。1949年建立的“新中国”,名义上是“人民共和国”,实质上是“党天下”。中共统治集团以人民的名义垄断了所有政治、经济和社会资源,在混合了封建主义、斯大林主义、法西斯主义、民粹主义的“中国特色”暴政下,制造了反右、大跃进、文革、六四、超越限度对宗教实施打压、镇压维权运动等壹系列人权灾难,致使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内的数千万人失去生命,国民和国家都付出了极为惨重的代价。

  二十世纪后期的“改革开放”,使中国摆脱了毛泽东时代造成的普遍贫困和高烈度政治暴力,民间财富和民众生活水平在总体上有了大幅度提高,即所谓的“让壹部分人先富起来”实现了;个人的经济自由和社会权利得到部分恢复,公民社会开始生长,民间对人权和政治自由的呼声壹度高涨。执政者也在进行走向市场化和私有化的经济改革的同时,曾有过从拒绝人权到逐渐承认人权的转变。中国政府于1997年、1998年分别签署了两个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全国人大于2004年通过修宪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2008年又承诺制订和推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但是,这些政治进步当时也大多停留在纸面上;有法律而无法治,有宪法而无宪政,仍然是有目共睹的政治现实。

  自2013年起,以习近平为首的统治集团,撕下了中共开明的面具,对公民社会进行了密集而强横的扫荡。自南周新年献词事件始,以《炎黄春秋》杂志被“接管”为高潮,新闻自由日益萎缩,如今几乎可以说荡然无存;709大抓捕,象征著维权时代的结束,充分体现了中共政权下“法治”的脆弱与虚伪;而习近平修改宪法废除任期限制,则令中共的封建主义色彩愈加浓厚,专制集权达到“改革开放”以来的最高点……执政集团继续坚持并强化专制统治,明确拒绝政治改革,相反还在开历史倒车,由此导致官员顽固民间保守,公检法愈加黑暗,法治没落人治复兴,人权被践踏,贫富分化和阶层固化空前加剧;经济畸形发展、经济成果分配不公,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遭到双重破坏,公民的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得不到制度化的保障,社会矛盾尖锐并不断积压,统治集团及依附体制的上层精英对中下层人民的剥削压迫日益加剧,人民的抗争横遭镇压,平民大众普遍处于没有自由、公义的生活状态下,弱势群体更是毫无尊严的在残酷社会中绝望挣扎。

  伴随著制度上的倒退和公民社会的急剧萎缩乃至消亡,道德沦丧与价值观全面崩坏,人心的腐化堕落与公共意识的淡漠蔓延到各领域各阶层。其中,以弱肉强食为核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以冷漠自私为质的犬儒主义这两大价值观,危害尤重、泛滥成灾,即人们普遍以权势大小、金钱多少、人脉众寡而非劳动强度与价值分配资源与利益,以实力强弱而不是对错本身来评判是非曲直;面对不公与暴行,人们纷纷明哲保身,精英阶层更是精致利己,外表衣冠楚楚,内心肮脏堕落,顺从独裁专制、参与分赃,对中下层人民的苦难与屈辱无动于衷。黑白在光天化日下被颠倒,善恶于大庭广众中异位。弱肉强食,就丧失了正义感,与平等、法治背道而驰,变成了强权即公理的丛林社会;冷漠自私,就意味著同情心同理心的缺失,没有了公共意识和对社会共同体的责任心。在如此恶劣的社会生态中,人们不再相信公平正义,丧失了人类应有的正直与仁爱之心,现实社会及互联网舆论处处展现著暴戾、残酷,为利益不惜损人利己、颠倒是非、钻营依附,中国社会已深陷于“繁荣的腐烂”且愈演愈烈。

  总之,现行体制的反动和社会的全面腐烂已经到了必须全面、彻底改变的地步。

  二、我们的基本理念

  当此决定中国未来命运的历史关头,有必要反思中国百余年来的近现代化历程,汲取发端自西欧、普适全人类的人文主义精神,重申如下基本理念:

  平等:“人人生而平等”是现代文明第壹要义,是民主法治的目的,是启蒙运动和大革命以来人类艰难而不懈的追求。每壹个个体的人,不论社会地位、职业、经济状况、性别与性取向及其他身心特质、政治信仰、种族、肤色、宗教等各方面有何种差异,其人格、尊严、自由都是平等的,应当用同壹逻辑、同壹基本原则对待。必须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落实于具体的法律实践,落实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权利平等的原则,在法治和经济层面采取积极有力的政策维护社会平等,对各种不平等现象,国家有责任和义务采取各种手段进行及时而有力的矫正。

  自由:自由,尤其是政治自由,是普世价值的核心之所在。言论、出版、信仰、集会、结社、迁徙、罢工和游行示威等权利都是自由的具体体现。自由不昌,则无现代文明可言;自由不能惠及全民,就是既得利益阶层独享的自由,对大多数人民来说是伪自由。在保障合法的自由前提下,也不能允许以“自由”为名侵害他人权利与自由、危害社会文明进步的言行逍遥法外。自由需要法治的规范,秩序与自由是壹体两面。

  人权:人权不是国家的赐予,而是每个人与生俱来就享有的权利。保障人权,既是政府的首要目标和公共权力合法性的基础,也是人权至上的必然要求,是人性的彰显,是人文主义与理性主义的基本追求。中国的历次政治灾难都与执政当局对人权的无视、对平民百姓的生命、尊严、权利的轻蔑与践踏密切相关。人是国家的主体,国家服务于人民,政府为人民而存在。

  法治:法治就是依照同样适用于所有人和组织机构的法律条文,保护和规范人的权利、约束政府权力、惩治与改造违法犯罪分子的政治社会理念与实践系统。法治是捍卫平等的基石,是对民主的规范与对自由的保障,是保护人权不可或缺的手段。与人治的等级性、依附性、随意性与选择性、野蛮性相反,法治有鲜明的平等性、独立性、固定性与普适性、人道性。法治也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通过法律规定和法治来保障宪法确定的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的原则,限制并划定政府权力和行为的边界,并提供相应的制度设施。法治既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又是捍卫文明的利剑。

  共和:共和就是“大家共治,和平共生”,就是分权制衡与利益均沾,就是多种利益成分、不同社会集团、多元文化与信仰追求的群体,在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共同议政的基础上,以和平的方式处理公共事务。此外,共和也是王权与神权的反面,是“国权民授”而非“君权神授”,人民不是统治者的附属品,而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共和也有著明显的反专制与平民政治色彩。

  民主:最基本的涵义是主权在民和民选政府。民主具有如下基本特点:(1)政权的合法性来自人民,政治权力来源于人民;(2)政治统治经过人民选择;(3)公民享有真正的选举权,各级政府的主要政务官员和代议机构必须通过定期的竞选产生。(4)尊重多数人符合情理与普世价值的决定,并保护少数人的基本人权。民主使国家机器成为“民有,民治,民享”的现代公器。当人民的民主权利被剥夺时,就有权通过革命的方式实现或恢复民主。

  在中国,复兴帝制或变相恢复帝制的复辟梦终究会被挫败;在世界范围内,专制体制也在人民的反抗下危机四伏;人民应该成为真正的国家主人。祛除依赖“明君”、“清官”的臣民意识,张扬权利为本、参与为责的公民意识,打倒专制与迷信、推动民主与科学,以建立公正社会为目标,发动变革,推动与捍卫平等、实践自由,躬行民主,尊奉法治,才是中国的根本出路,才是中国人民应做的选择。

  三、我的基本主张

  藉此,我以建设性的公民态度对未来的国家政制、公民权利、文化革新、社会进步诸方面提出如下具体主张:

  1.主权在民:建立民主共和国,国家壹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世俗主义的原则,实行半总统半议会制政体,颁布新宪法和建立国家机构,保障人民各项权利,约束和规范政府权力。

  2.代议民主:建立三大代议机构,分别为代表全国各地区各民族各少数群体的联合院、普选产生的代表人民意志的权力重心人民议会、代表专家学者等知识分子的社会自然科学院(专家院)。其中人民议会拥有立法修法、重大事项决策、人事任免、监督政府等权力;专家院拥有具体法律和政策的制定权、监督权、关键性和专业性事务的否决权、实行紧急状态等权力;联合院对涉及区域、民族、其他少数群体、弱势群体的事务有适当的权力。

  3.分权制衡:构建分权制衡的现代政府,保证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包括国家元首在内的政府应在法治框架内运作,权责统壹,防止行政权力过分扩张;政府应对纳税人负责;建立阳光透明的政府和政治运作机制,保障来自包括人民和舆论在内各方面的有效监督。坚持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结合,地方根据情况实行不同程度的自治。

  4.依法治国:实现立法民主,各级立法机构成员以直选和从德才兼备的进步人士中选拔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立法秉持公平正义原则,实行立法民主。司法应超越党派、不受任何非法干预,实行司法独立,保障司法公正;依宪治国,使宪法真正成为人权的保证书和公共权力的许可状,为中国民主化奠定法权基础。设立宪法法院,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践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的原则,严格执法,执法透明化,接受各方监督,让法律真正成为人民的保护神。

  5.公器公用:实现军队国家化,军人应效忠于宪法,效忠于国家,不允许任何政党组织、宗教势力渗透于军队,提高军人人文与科学素养。包括警察在内的所有公务员应保持政治、宗教中立。公务员录用应不分党派平等录用。军公警人员不享有任何特权、不得参与任何商业活动。

  6.人权保障:切实保障人权,维护人的尊严。设立对三大代议机构和对人民负责的、相对独立的人权委员会,纠察壹切严重侵犯人权的暴行,防止政府滥用公权侵犯人权,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与基本安全,伸张正义,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者的权益,保障弱势者话语权。

  7.公职选举:全面推行民主选举制度,落实壹人壹票的平等选举权。各级行政首长和代议机构的直接选举应制度化地逐步推行。定期自由竞争选举和公民参选法定公共职务是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

  8.地域平等:废除户籍制度在内的壹切不平等制度,结束城乡二元体制,落实公民壹律平等的宪法权利,保障公民的自由迁徙权。以工业化促进城市化,以城市化促进地域平等和个人平等。

  9.结社自由: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权,以宪法和法律规范政党行为,确立政党活动自由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政党政治正常化和法制化。打击、取缔反普世价值、制造社会仇恨、煽动和发起针对特定人群实施暴力的组织。

  10.集会自由:和平集会、游行、示威和表达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自由,不应受到执政党和政府的非法干预与违宪限制。国家机器应该保护壹切合法的集会、游行示威、表达诉求的行为,保障每壹个人都有平等的表达权利,保护参与者的安全与权利不受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威胁、阻挠。

  11.言论自由:落实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学术自由,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制订《新闻法》和《出版法》。政府应积极配合新闻媒体的监督,为媒体调查报道提供壹切必要的便利;对揭黑批恶、为人民发声、理性公允、新闻价值高的媒体,应提供经济补助与安全保护;保证各领域各阶层都有充分的话语权,避免相对弱势者因社会地位低、相对贫困等种种障碍而话语权不足。也就是说,不仅要保障任何人都有权发声,也要让每个人的声音都有机会被社会听到,保障人与人、阶层与阶层之间话语权的不失衡,避免“声高即有理”。对发生在现实与互联网上的危害公民权利和社会安全的违法犯罪言论,应依法惩办,保护遵纪守法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受他人或组织干扰和威胁。

  12.宗教自由:在坚持世俗主义原则和政教分离的前提下,保障宗教自由与信仰自由,无排他性与危害性的宗教活动不受政府干预。

  13.专家治国:在中央和地方设立社会自然科学院(专家院),专家院应有来自教育、传媒、科技、法律、经济、外交、社会运动、宗教、环境保护、医疗、文学、社会学与哲学、心理学、历史学、文化学等各界学者组成,负责涉及以上领域宏观和微观事务的政策制定、建设参与,全面推动和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科学化、专业化、理性化。专家治国也是抗拒民粹主义和官僚主义必不可少的手段。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界的学者,是与反智反科学、歧视、暴力、短视、仇恨与偏见、对弱势者的欺压,以及根深蒂固的愚昧与不平等做斗争的中流砥柱。

  14.教育改革:推广以普世价值和公民权利为本的公民教育,坚持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并重的教育方针,推动教育确立公民意识,倡导服务社会的公民美德。改革教育的内容与形式,改革高考,要加强人文教育、法治教育,增强人文教育的实用性、批判性、多元性,提高公民分辨是非的能力,培养具有平等、自由、博爱、公正、法治理念的现代公民。改革大中小学校的教育制度,在大学推行去行政化和“教授治校”,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城乡、不同区域、不同家庭条件下的教育公平,努力促进起点平等。在教育改革的基础上提高人才选拔的公平性与优质性。在各行各业普遍推行文字与实践结合的考试形式,在人才选拔上尽可能做到量才录用,提高各行业工作人员基本素养、工作质量、工作效率。

  15.文化政策:坚持“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废除文艺政审,让文学艺术创作摆脱政治束缚;对反映社会黑暗面作品的创作和发布不应有任何阻止,且应对优秀且有重大现实意义的此类作品创作者发放补贴和提供便利;对于反普世价值如鼓吹专制复辟、挑动族群对立、鼓吹歧视与仇恨等类型的作品(不包括为反映历史和现实真实,包含以上残酷事实的作品),应依法惩处。

  16.科技立国:把推动科学技术发展与科技实用化作为基本国策,以科学理念为纲、科技手段为目,推动经济建设、社会治理的科学化、现代化、信息化。培养德才兼备的科技人才,建立以高新科技产业为轴的制造业、以智能化人性化公平化为特征的服务业;利用科学技术提高教育、医疗、养老、行政、司法、治安等各领域的发展水平、服务质量、透明度。

  17.环境保护:保护生态环境,提倡可持续发展,为子孙后代和全人类负责;兼顾经济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不极端和偏废;明确落实国家、各级官员、企业和个人各自须承担的相应责任,坚持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发挥民间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推动环境保护的法治化和系统化。

  18.军事改革:军队国家化,将军队由“人民解放军”改名为共和国军。军人应忠于人民,遵从人民议会与专家院的决策与调遣,在日常保持中立。依托科技提高军队战斗力,提高装备水平和质量以代替人海战术,大幅裁军的同时大幅增添武器装备,扩充核武力量至适当水平,建成与国力及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军事力量,逐步建设为第壹军事强国。在裁军基础上极大提高军人尤其各级军官人文素养,加强军内普世价值教育,改造军人因特殊身份和环境而特有的丑恶习性,促使军人树立进步主义价值观、养成文明友爱的言行方式。加强军队内部人权问题纠察,打击个人忠诚行为,允许包括媒体在内的外部对非军事机密领域进行全面监督,保护军人权利和军人之间的平等,打击壹切形式的军中暴力、欺凌和虐待行为。军队两大核心任务:对内保卫共和国的国家安全与世俗主义,对外维护国家利益与世界人权、公正与自由,成为捍卫人类文明的灯塔,做好随时向全球出击的准备。

  19.经济运行:实行社会市场经济政策,在保障市场自由的前提下,国家通过适当的干预和调节,如打击不正当竞争、遏制垄断、保护劳工权利、扶植高新科技产业、提供经济信息指导与危机预警等方式,使经济运转更加稳定、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更为人道和谐、经济收益更具普惠性。在产业结构上坚持以制造业为本的实业兴国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和国家强制力遏制投机活动,尤其严控房地产业和金融业,防止产业畸形下泡沫经济的泛滥。

  20.分配政策:实行以创造价值与劳动强度为主标尺、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政策。坚持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以减少剥削、遏制贫富分化为重要目标;再分配更加重视公平,并与社会保障体制衔接起来。

  21.财产保护: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创业自由,打击官商勾结、利益输送行为;设立代议机构负责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合法有序地展开产权改革,明晰产权归属和责任者,保障资产公平合理的分配,提高使用效率;开展新土地运动,推进土地分配公平和集约使用,切实保障公民尤其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22.财税改革:确立民主财政和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建立权责明确的公共财政制度架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各级政府合理有效的财政分权体系;对赋税制度进行重大改革,使税收征收和使用更具公平性、透明性、定向性;税法修订和税的征收须经代议机构认可。增强税收在促进收入分配公平中的作用;建立细密而完善的收入申报与税收稽查系统。通过产权改革,引进多元市场主体和竞争机制,服务为主管理为辅,为发展民间金融创造条件,使金融体系充分发挥活力。

  23.社会保障:建立覆盖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体制,提高社会保障的水平和质量,向福利国家迈进,使国民在教育、医疗、养老和就业等方面得到充分的保障,让每壹个国民都有条件选择有尊严和自由的生活。废除壹切不平等的福利制度,追缴原统治集团特权所得,推动社会保障的均等化。

  24.劳工权利:以法律和制度保障广义的工人阶级的权利,覆盖各性质各行业的工人、职员;支持工人组建独立工会、推动工人自治和职工民主化、保障工人罢工权利;建立中立、高效、有实权的劳动仲裁机构,职权与法院相辅相成;设立细致的各行业最低工资标准;打击各种各样的职场歧视和欺凌行为;旧农民工、农业工人壹律与城市产业工人、第三产业职工享有同等权利和基本保障;在代议机构、舆论界,要保障工人有充分的话语权。

  25.扶弱平权:国家对女性、LGBT群体、身心障碍者、少数族群、其他弱势群体的权利应积极保护,尊重相应群体合法范围内的平权运动,细致、认真倾听弱势者的诉求,为弱势者提供必要的法律、物质、就业、教育、舆论、生活等方面的支持、援助、保护、救济,保护弱势者不因其相对弱势而受剥削、歧视、虐待等不法侵害,能够融入社会正常生活、安度人生。在对待弱势群体时,要充分尊重弱势者本人的意愿与选择。除人权外,动物保护也应纳入公民运动议程。在推动平权政策时,应采用大众易接受的温和方式,如重视反歧视教育、慎用配额制。保护弱势群体的措施,要和国家经济政治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整体社会治理体系相融合、与文化教育和人权维护相承接。

  26.社会革命:人类的发展史,就是不断革命的历史。社会革命既是政治革命的补充,更是走向伟大社会的必然要求。人民政权应该支持人民在政治革命胜利后,继续与社会的黑暗与人性的丑恶做斗争,对行政、司法、家庭、社区、教育、青少年、医疗、养老、科技、互联网、就业、环境、军务、宗教、黑帮与私会等各领域、各群体、各社会单位存在的本质性、结构性、微观性丑陋黑幕,进行调查、分析、批判、改造,破除各种精致利己甚至因私为恶的利益集团的帐幕,铲除恶势力,保护人民尤其处于相对弱势壹方人民的权利、自由和尊严,最大限度减少人类受到的伤害和痛苦,使每个个人得到更实质的平等,实现和发展人民的幸福。

  27.地方治理:采用单壹制的国家结构,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各地域不同情况适当放权,在不同民族的聚居地区实行不同程度的自治,坚持各民族壹律平等的原则,以制度性和系统性措施反对和防范民族歧视、民族压迫,同时有效和公平的处理各民族及民族间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发生大规模骚乱、系统性侵犯人权、政治垄断、压迫、动荡、腐败的区域,中央可收回下放的权力,由中央直辖并派专员保护受害民众、动员人民重建地区。将香港、澳门建设成远比现在民主、平等、公正、法治的城市。以和平谈判为主的方式解决台湾问题。致力于将中国全境置于民主宪政、文明进步的覆盖之下。

  28.国际责任:与世界各国壹道,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秩序;以“人权高于主权”的原则为基准,平等公正的态度,积极主动参与国际事务;以实际行动支援世界各国被压迫人民的正义斗争,联合各进步国家使用各种手段捍卫世界人权与文明;促进世界各国各区域协调发展,推动世界各国在合作与融合中迈向“世界联邦(性质类似欧盟)”。

  29.转型正义:为历次政治运动中遭受政治迫害的人士及其家属恢复名誉、授予荣誉,并给予充分合理的补偿;释放壹切在新政权法律下原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政治犯;成立真相调查委员会,查清历史事件的真相,厘清责任,壹方面,根据具体情况宽宥、赦免、轻罚愿意改过自新者,让旧体制中本质善良、没有重大且或主动犯下大罪者参与新政权,重新服务人民,共同建设新国家;另壹方面,严惩旧政权中对人民和国家犯下重大罪行的领导人及爪牙,对恶贯满盈的统治集团高层人物和直接执行者(尤其是黑恶势力骨干),处以极刑;没收旧政权统治集团及爪牙的壹切非法所得,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向全世界发布通缉名单和派遣特工人员,追缉对人民犯下不可饶恕罪行的罪犯。在此基础上寻求社会和解。

  四、结语

  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肩负著十四亿多人类文明开化的使命,也必须承担国际责任、引领人类发展。但可悲的是,中国仍处在专制主义的政治生态中,国人大多为愚民、暴民、顺民的结合体,而包括统治集团在内的既得利益阶层精致利己、剥削和压迫人民,并由此造成连绵不断的人权灾难和社会危机,中华民族陷入了持久而闷烈的内耗与互害之中,成为人类肌体上巨大的疮疤,拖累了人类文明的进程——这种局面必须改变。为解救国人中良善却更受苦难者、为解放、改造和重塑中国人民,政治革命、思想革命、社会革命的开启迫在眉睫。因此,根据2008年以来中国政治社会的恶性倒退状况,我个人以浅陋之见,将《零八宪章》改编为《人民宪章》。

  早在七百多年前,文艺复兴运动已经让人本主义觉醒,接踵而至的启蒙运动更让理性的光辉照亮了人类;开启人类新纪元的法兰西大革命也已过去了二百多年。但如今世界上竟依旧有如此广大的专制之地、如此众多的蒙昧野蛮之民,作为知识分子,作为有羞耻感的人类,我们怎能不感到羞愧、愤怒?

  我希望所有具有同样危机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中国人民,不分阶层,不论身份,在坚持底线前提下求同存异,积极参与到伟大的革命中来,共同推动中国社会的彻底变革,以期早日建成壹个自由、民主、平等、宪政的进步国家,实现启蒙运动先哲和国人中有识之士数百年来锲而不舍的追求与梦想,在惩恶扬善、激浊扬清中带领中华儿女驶向文明的彼岸。

  社会民主主义纲领

  作者 徐水良 写于 二零一三年

  人类是自然的产物,人以自然为本。但人类社会,由人组成,以人为本。

  然而,在人类历史上,人类社会,人是根本,这个道理,却并不是不言而喻的。相反,人类社会,经过了各种各样的异化,包括氏族制度的生殖异化,封建制度的血统异化,战争制度的人性异化(野蛮化),奴隶制度的人身异化(异化为物),专制制度的权力异化,君主专制的皇权异化,思想和信仰专制的精神异化、信仰异化、神本异化。尤其是经过以经济为本位的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经济异化,包括全盘私有化、市场化,和全盘公有化、计划化等各种经济异化,发展到现在,是该抛弃强大壹时、风行壹时的二十世纪左倾大倒退潮流的主力——马列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时候了;也是抛弃陈旧、平庸、落后、却又冒充先进、冒充杰出伟大理论和新思潮的新自由主义,及其所代表的保守资本主义的时候了;是消除经济异化、权力异化和其它各种异化,实现人性复归,走向超越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逐步进入以人为本,以人和人的发展为中心的人本主义社会的时候了。

  在当前,直接说来,就是要抛弃中共先以马列主义为指导、后以邓小平主义为指导,先搞公有化大抢劫、后搞私有化大抢劫而建立起来的壹党极权专制的权贵资本主义社会,努力建立自由民主平等博爱、多党多元、尊重人和人权、互相关爱的人性化的人本社会。

  几十年来,中共始终走在错误和犯罪的道路上。毛左时代他们搞阶级斗争,路线斗争,和公有化大抢劫,摧残中国人的肉体、灵魂、人性和人际关系;邓右时代他们又搞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著金钱转,进行私有化大抢劫,牺牲或者破坏道德、教育、文化、环保,使中华民族的民族素质、道德风貌和生存环境,恶化到空前可怕的程度。中共对中华民族素质和环境的破坏,罄竹难书。

  中国未来的发展战略,必须坚决抛弃中共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本路线,大力倡导以人和人的发展为中心,把提高人的素质放在首位。在社会各方面协调均衡和谐发展的基础上,优先发展教育、文化、科技事业,尤其是发展教育事业。优先保护人的生存环境,生活素质重于经济指标。

  我们必须根据人本理念(即“以人为本,以人和人的发展为中心”等),和公私法则(即“公共领域公有化、民主化,私人领域私有化、自由化”,“适合各个具体时期和各种具体社会情况实际需要的、各种各样的公有制和各种各样的私有制和谐结合”等)等基本原则,重建我们的国家和社会。

  在上述理念的指导下,我们制定本纲要。

  第壹章、总纲

  第壹条、21世纪中国的建国目标,是结束中共壹党专制,建立自由民主平等、多党多元、尊重人和人权、使用符合实际需要的公有制与私有制和谐结合、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生活、环境等各方面协调和谐发展、人和人之间互相关爱、以人和人的发展为中心的人性化的人本社会。

  第二条、从国际视野、全球视野看,中国的未来目标,就是站在自由民主的文明世界壹边,努力消除全球领域的专制主义和恐怖主义,消除战争威胁,实现世界和平,建立自由民主平等博爱和平的新世界。

  第三条、为了实现上述国际国内总目标,我们要在国内和国际,努力争取建立三个自由的共同体,壹个是自由民主平等团结的大中华联邦,壹个是自由平等和平的东亚共同体,壹个是自由平等和平的中美日共同体,或泛太平洋共同体。

  第二章、国内政治

  第四条、我们要建立的未来国家大中华联邦,其具体国名,不排除各种可能的合适选项。国名的确定,应经过海内外征询意见、包括经过海峡两岸各方面协商,最后通过未来议会等代议机构或公民投票方式来决定。

  第五条、未来大中华联邦,政治上将是自由民主平等多党多元的国家。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这个国家将杜绝思想专制和政治专制等专制制度,尤其将杜绝壹种信仰和壹个政党的壹元化独裁专制制度。

  第六条、大中华联邦国家实行主权在民制度,以中国国民及其民主权利和权力作为国家的立国基础。国家主权属于全体国民,杜绝任何独裁个人或专制政党独霸国家主权和各种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制度。

  第七条、大中华联邦各邦的设立、加入和退出,各邦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壹般情况,由未来立法机构的法律来规定;特殊情况,如西藏、新疆、内蒙等少数民族地区,港澳地区,台湾地区,由邦与邦之间,邦与中央政府之间,以及海峡两岸政府之间的平等协商和签订协议来解决。

  各邦名称,可以采用省(自治省)、市(自治市)、区(特区)、邦(自治邦)、或其它商定的名称。但国家以地域划分,取消中共在地域名称之外另外附加民族歧视色彩、有名无实的民族自治名称。

  第八条、国家保护领土和主权完整,反对中共的卖国行为。对中共签订的各项卖国条约,未来民主政府将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处理。

  第九条、大中华联邦学习先进民主国家的经验,实行立法、执法和司法三权分立、独立,互相协调、互相制约、互相制衡的制度。

  第十条、国家的行政体制,实行总统制还是内阁制。应该由未来国家立法机构或全体公民来决定。但鉴于内阁制需要成熟的政党制度、选举制度和行政制度为前提,而民主转型初期,不可能壹下子产生成熟的政党制度、选举制度、和行政制度,而转型初期的国家,特别需要比较集中的权威来领导,我们建议民主制度建立的初期,国家应该实行总统制。

  第十壹条、国家和法律将维护所有中国人,尤其是中国广大民众的人权和其它壹切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中国人的人身、思想、信仰、言论、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居住、迁徙、生活、娱乐、集会、结社、出版、新闻、游行示威、罢工、免于恐惧和迫害、享受法制法治,人人平等、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创制权复决权、参与并管理公共领域等等各种各样的自由和民主权利。

  第十二条、国家和法律将实行所有公民在法律上壹律平等、即人人平等的原则,包括公民个人、种族、民族、性别、年龄、思想、宗教、信仰、公民组织的政党、社会团体等各种公民组织,公民主张的各种意识形态,在法律上壹律平等。国家法律既不得规定任何公民个人、组织、意识形态及信仰的特权地位,尤其不得规定独霸的领导权,指导权等等重大的、影响全局的特权地位,更不得实行国教制度或单壹信仰制度;同时,也不得歧视和打击公民的任何个人,任何组织,任何意识形态和信仰。

  第十三条、国家在实行民主制度,实行选举、投票等多数决定原则(多数原则),和所有公民壹律平等的原则(平等原则)的同时,实行保护少数的原则(少数原则),以及保护弱势群体的政策(弱势政策),保护少数或弱势群体的人权、各种形式的自由,及他们应该享有的壹切权益。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国家政权与意识形态及信仰组织分离,国家政权和政党分离(党政分离)的原则。人的各种思想、信仰和意识形态,以及主张各种意识和信仰的组织,对于国家,属于每个人每个团体的私人事务,学术界科学界可以开展互相批评互相帮助,但对于国家,这些具有不同的思想、宗教、信仰、意识形态的信仰组织和其它组织,在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国家对他们和他们之间的自由争论,保持中立,不介入它们之间纯意识形态的争论,并依法保护它们的自由讨论。

  国家政权和法律保护公民和公民组织不涉及煽动教唆犯罪和其它犯罪行为,而单纯主张和持有任何思想、信仰和意识形态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包括单纯持有马列主义共产主义意识和对它们进行学术研究的自由。

  第十五条、上条分离及保护原则,不妨碍执政党和政府领导人持有壹定信仰和意识形态倾向,不妨碍他们按自己的意识和执政理念去执政,不妨碍他们作为个人,去提倡某种不煽动教唆犯罪的思想理论和意识形态;也不妨碍国家和国家法律禁止意识形态和信仰组织可能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信仰和意识形态的恐怖主义行为,禁止信仰和意识形态组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实行专制制度,禁止用信仰和意识形态进行欺诈、或进行危害他人人权和自由等等犯罪行为;也不妨碍惩罚任何公民、任何信仰组织和其它意识形态组织利用意识形态进行犯罪的行为。尤其在民主制度建立之初,非常需要禁止共产党犯罪行为和犯罪标志,禁止继续共产党犯罪行为,或用共产党和共产主义意识去宣传煽动和教唆犯罪,去危害国家和社会的行为,或者实施其它犯罪的行为。

  第十六条、要反对宗教信仰和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歧视和非法冲突行为,禁止用暴力和暴力威胁来解决意识形态和信仰冲突问题。禁止造谣诽谤、侵犯他人名誉和人格。

  第十七条、任何公民个人和公民组织,未经司法机关合法程序,判定违法犯罪,不得被剥夺行动自由,不受国家惩罚和取缔。但违法犯罪的,则必须接受处罚,罪行特别严重的组织,除接受刑事处罚外,其组织还必须依法取缔。对现行共产党犯罪的追诉和处罚,由未来中国立法司法机构、代议机构或公民投票来决定。

  第十八条、国家公职人员的产生办法,将参照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和公务员制度来制定。但要努力避免目前美国等某些西方国家严重存在的官僚主义和文牍主义。国家、各邦和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人,由选举产生;其内阁和助手,由主要领导人聘任,由代议机构经过适当程序批准;壹般办事人员,由公务员制度产生。为了避免官僚主义、文牍主义、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情况,应该避免美国等某些国家过分死板的公务员制度。

  第十九条、国家提倡廉洁政治,反对贪污腐败。为了保证政府的清廉廉洁,必须吸取中国历史和现实的大量教训,必须学习和引进美国和西方民主国家反对贪污腐败的先进经验,建立先进的防贪反腐的各种制度和体制。

  第二十条、国家将建立公正和严密的宪政、法制和法治的体系和制度,树立宪法、宪政、法制和法治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国家、政府和公民,都必须服从法律。但政府和公民,服从法律的含义有所不同。对于公民,法无规定即自由;政府则相反,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法无规定即非法。

  第二十壹条、国家的立法,法律的制定,在保证公正严密、符合实际需要、满足执法必须的条件下,法律制度、法律条文和条理,必须简洁明了、严格清晰、便于执行、便于全体国民了解。防止产生美国等壹些国家的教训和弊病,即立法议员大多出身律师,法律由律师制定,律师们根据自己的陋习和私利,制定法律。他们所制定的法律条文繁琐庞大,除了专业律师懂得他自己专业领域的法律以外,壹般人,谁也无法清楚了解和掌握庞大繁琐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从而只能将法律事务交给特殊的律师职业阶层去掌握,产生律师垄断法律的壹系列弊端。

  律师垄断法律,金融肥猫垄断金融,提高医生执照门槛使少数医生垄断国民的医疗和健保,是美国等壹些国家的严重弊端,是造成国际金融风暴,造成老百姓不懂法律、诉讼繁琐,医疗开支庞大、严重浪费等等的根源。它们与国家机构、国营企业及大公司人浮于事,效能低下等情况壹起,严重威胁著美国等民主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我们必须预先避免。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结社组党自由、新闻自由,反对党禁、报禁。国家行政机构、司法机构和武装力量,对党派活动应遵守中立原则。禁止在国家行政机构、司法机构和武装力量中建立党派组织。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高度自治的地域自治制度。国家的多党民主制度和联邦制度,将建立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居民区、所有行政区划和所有各邦,都实行居民高度自治的基础之上。各居民区、各地区、各行政区划和各邦自己的事务,由居民区、地区、行政区划和各邦自己决定、自己管理。联邦政府管理全国性事务如外交国防等事务、邦与邦之间需要联邦政府帮助或解决的事务、各邦和地方需要联邦政府帮助的事务、应各邦和下级政府要求,帮助各邦和下级政府解决的事务,等等。

  特殊情况下,高度自治条件暂时不成熟的,上级政府应给予帮助或适当代管,并争取自治条件快速成熟。

  第三章、国内经济

  第二十四条、国家和社会根据各种实际情况,努力创造适合实际需要的各种公有制和各种私有制的和谐结合。既反对马列主义的全盘公有化;又反对中国新自由主义的全盘私有化;更反对中共长期实行的私人领域公有化、禁锢化,公共领域私有化、专制化的政策。坚决反对搞单壹经济的壹刀切,不搞国营、集体经济壹刀切,也不搞股份制经济或股份合作制经济壹刀切,也不搞私营经济或个体经济壹刀切。而是让各种各样的私有的和公有的经济形式,在全社会,在各经济部门,甚至在某些公司,某些企业里,相互并存,相互合作,相互竞争。

  第二十五条、各种公有制和私有制形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相互进行转化。没有必要像马列主义教条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或保守资本主义)教条主义那样,搞得势不两立,非常死板。

  为了提高效能,公营企事业和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需要,在壹定范围壹定程度上实行私营机构的某些运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保护公、私财产的各种必要法律,并努力依法保护私有制及其私有财产,公有制及其公共财产。国家并将制定法律,规范公有制和私有制之间因实际需要而产生的相互转化。无论征用土地或其它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在实际需要时的公有化,公有财产在实际需要时的私有化,都必须依法进行,财产所有者必须获得与财产价值相称的必要补偿。坚决杜绝中共那样的公有化大抢劫和私有化大抢劫,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抢劫掠夺。

  第二十七条、根据美国造成1929年和2008年两次国际特大金融风暴的教训,(其中1929年的风暴造成全球大萧条,带来二十世纪全球左倾倒退大潮),根据造成国际金融风暴的华尔街制度和某些大公司制度的教训,国家必须根据公共领域公有化的原则,制定严格法律,严格监督牵涉全民利益、牵涉国计民生,牵涉重大公共利益的金融机构,大公司或其它重要企业,防止产生金融危机和其它弊病。必要时,必须依法介入,干涉或制止其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必要情况下,依法采取壹定形式的国有化或公有化措施。

  第二十八条、无论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国家都将保护其中员工的合法权益,防止雇主的可能侵犯。员工的人身自由、工作、休息、报酬、健康、福利、组织和运作工会的权利、罢工权利,等等,必须严格置于国家法律保护之下。尤其是保护员工的人身、休息和合理报酬的权利,杜绝产生中共那样的黑奴工和血汗工厂。但同时也要吸取美国等国家,在大企业大工会情况下,人浮于事、效率和竞争力低下的教训。

  在雇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不侵犯员工权益的条件下,国家也应该保护雇主的所有权、对企业的控制权、经营权、用人权、领导权、决定权(包括自主决策、甚至专断决策)等各种权利和权力,防止企业内外任何人、任何组织可能的侵犯。

  第二十九条、国家维护社会正义和公正,反对抢劫掠夺,反对贫富悬殊,反对以强凌弱,反对侵犯弱势群体的利益。国家将采取必要的税收和其它政策,来调节社会财产的分配,国家保护弱势群体,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并给与必要的扶植。

  第三十条、坚决取消中共等共产国家特有的城乡分割、工农分割等二元分割的落后制度和现代农奴制度,消除其影响。消除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在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工作、居住、迁徙、选举等壹切方面,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壹律平等,取消对农民和农村地区、对农民和农民工的壹切歧视。

  第三十壹条、国家坚持私有制和公有制,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国家和民间两条腿走路、两只手做事的方针。反对那种坚持用壹条腿走路,壹只手做事,壹定要砍掉另壹条腿,另壹只手的荒唐做法。私有制和公有制,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只是人创造和使用的经济手段。是人和人类社会决定这些手段,而不是相反,由这些手段决定人类社会。国家积极发展市场经济,同时坚持必要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但其调控手段,应该学习美国等民主国家的经验。

  第三十二条、在国际壹体化大趋势下,必须进壹步加强国际国内的自由贸易和竞争。保护知识产权。提高科技、经济和产业的创新能力。使中国经济充满活力和竞争力。建立国内和国际各种自由贸易和经济的共同体,促进经济的全球发展。

  第四章、教育、文化、医疗、科技和环保

  第三十三条、在社会各方面均衡和谐发展的基础上,国家和社会优先保护人的生存环境,优先发展教育、文化、科技事业,强调人的生活质量重于经济指标。

  第三十四条、在现代化的各个层次中,人的现代化是壹切现代化之本,是最深层次的现代化,只有实现人的现代化,才能推动并保证实现中层次的现代化,即社会制度和组织管理的现代化,其中包括政治现代化。只有实现上述两个层次的现代化,才能推动浅层次的现代化,具体层面的现代化,包括教育、科技、文化、经济、产业、国防等各方面的现代化。而现代化的人,又需要由教育、包括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来培养。要破除中共把现代化局限于具体层面,并且是局限于具体层面壹部分的“四个现代化”理论。也要破除在中共“四个现代化”基础上产生的“五个现代化”理论。

  第三十五条、我们必须深刻检讨中国的传统教育和当代教育,研究国际教育的先进经验,结合国内外优秀的教育制度,建立适合中国实际的、最先进的、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教育制度。目的在于根据人的本性和特点,发挥人的潜质,培养适合21世纪社会需要的高素质的人。

  第三十六条、21世纪教育体系的目标之壹,就是建立家庭教育和社会各类教育的合理的配套体系,包括家庭教育、普通教育,职业技能教育,成人教育,业余教育,在职教育,短期培训,业余自学和考试认证等等各类教育的合理的配套体系。其中普通教育中包括幼儿、小学、中学、大学,研究生等各类普通教育。在普通教育领域,21世纪的方向之壹是要努力普及高中和大学教育。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产生的新的教育方式和教育方法,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等现代化教学工具,开展网路教学、电视教学、视频教学。要学习先进国家,尤其是美国办教育的经验。

  第三十七条、中共的壹党专制和信仰专制,来自西方马列文化垃圾。21世纪中国社会的文化政策,要坚持吸取中西文化的精华,排除中西文化垃圾,在继承中国传统文化精华的基础上,融合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科学人权等西方文化的精华,创造新型的中国文化。

  第三十八条、在思想和文化领域,既要坚持壹切思想和文化,在法律上壹律平等,对于国家属于私人事务,国家不得强制干涉的原则;又要在思想文化领域本身,鼓励和保护国民去开展自由的研究、讨论和批评。

  第三十九条、21世纪,经过国民的自由研究、讨论和批评,将会批判和驱逐外来的马列主义和宗教专制等大搞壹元化信仰专制和壹元化政治专制的西方垃圾文化,尤其将清除中共享以建立思想和政治专制,指导公有化大抢劫大掠夺的马列主义文化垃圾;此外,还将批判和清理中共享以制造私有化大抢劫大掠夺的陈旧平庸的新自由主义垃圾。马列主义和自由主义中对人类思想有借鉴意义的部分,则应该区别对待,给予保护和利用。

  第四十条、要取消中共长期以来,强制进口西方垃圾马列主义,用西方文化垃圾来毁灭中国传统文化的壹系列错误政策和罪行,并消除其影响。在这同时,也要消除以国家力量,强行坚持中国传统文化糟粕,拒绝西方自由民主人权等精华及普世价值的行为。

  第四十壹条、教育、文化、医疗、科学和技术,实质上都属于生产和产业范畴,而不是中共和马列教条断定的那样,属于纯粹消费的范畴。教育和医疗生产的是人类社会最最重要的东西——人类社会的根本——即精神的和肉体的人。文化、科学和技术,生产的是知识和意识形态产品,包括生产性科技知识和消费性娱乐产品等等。教育、文化、医疗、科学和技术,关系到每个人、整个国家和中华民族集合体的总体未来,是最重要的产业领域。社会、家庭和个人,在养育、抚育、教育等领域,在上述所有精神生产的产业领域,投入的时间和金钱,早已经远超过在工农业等物质生产领域投入的时间和金钱。

  在这些从事人的生产和精神生产的产业领域,必须根据实际需要,采用符合实际的公有制和私有制相结合的各种形式,互相配合、互相帮助、互相竞争。采用公立教育和私立教育并举,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反对以所谓的产业化为名,在这些领域搞全盘私有化、全盘商业化。

  第四十二条、国家应该大力支持教育事业和科技事业,21世纪的目标,要把支持教育事业的经费,在国民经济和财经经费中的比例,不仅要提高到联合国等国际机构制定的标准,而且要提高到国际最先进水平。要调动各级政府、各类公有制和私有制企业,以及全社会办教育的热情,调动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

  第四十三条、基础教育,尤其是普及教育;科学研究,尤其是基础科学研究,应该由国家和国家经费大力支持,而且要大大增加其投入,以国家投入为主。成人教育、在职教育、职业培训,技术研究、应用和开发,则应该放手发动企业、私人和社会自主进行,国家则进行必要的资助、引导、管理和协调。

  第四十四条、中共的大抢劫大掠夺,中共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发展是硬道理等等错误的路线和错误指导思想,吃祖宗饭,吃子孙饭,造成了中国环境极度恶化,自然环境、自然资源、自然景观等自然财产,以及历史和文化财产遭到空前大破坏。中国的环境,已经达到非常危险的地步。必须坚决取消中共的基本路线,消除其恶劣影响。必须把人的生命和人的生活品质、人的生存环境,放到经济发展之前,经济发展必须服从环境保护和人的生活品质的需要。必须把环境保护放到国家发展和经济发展的最优先地位。坚决停止造成环境破坏的壹切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

  第四十五条、中共以马列主义和邓小平主义指导进行的两次大抢劫大掠夺,中共的贪污腐败,中共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不仅严重损害了教育、文化,和中国的环境,而且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造成道德崩溃等十分恶劣的后果。21世纪,中国人必须把道德的恢复和重建,放到十分重要的地位。

  第四十六条、在保护、推广和发展普通话的同时,保护和发展各民族语言和各地方言。像保护环境壹样,保护中国的语言和文字财富。

  根据客观条件和实际需要,开展本国语言和壹门外语的双语教育,让尽可能多的国民掌握两种以上的语言和文字。

  第四十七条、汉字是中国传统文化的载体,也是中国汉语的文字表达。废除汉字,就会产生中国文化的断裂。我们要坚决纠正五四以来,尤其是共产党统治下,攻击和毁灭汉字,企图废除汉字的做法。要努力保护和发展汉字,同时又非常谨慎地对汉字进行必要的改革。完善拼音等辅助工具。

  在保护和发展汉字的同时,也要保护和发展各民族文字,尤其对濒危文字和语言,要开展积极的抢救工作。

  第四十八条、人是社会之本、国家之本。人的健康生存,又是人的生活质量和做好壹切工作的根本。医疗保健事业和教育事业,作为负责肉体的人和精神的人的生产的产业部门,对人和人的社会、及其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必须根据以人为本,以人和人的发展为中心的理念,积极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尤其是北欧各国和台湾的先进经验,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中国的医疗健保、和防疫预防的制度及体系。

  第四十九条、21世纪中国医疗和健保制度的目标,就是逐步建立和完善全民健保制度。要培养大批医疗保健专业人士,建立大批现代化的医院和体育锻炼场所,使全国人人有健保,人人都锻炼,有病就能医。特别要解决穷人和农村地区的医疗健保问题。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防重于治。要积极解决中共造成的壹切向钱看、毁灭中国医生和教师等“人类肉体和灵魂工程师”历来的优秀传统,造成医德、师德沦丧和崩溃、腐败盛行、弊端丛生的问题。

  第五十条、医疗和健保的发展,应该根据需要和可能,根据国力,量力而行,逐步发展。应该采用公有制私有制两条腿走路的方针,调动各方面办医疗健保的积极性。

  第五章、国防和军队

  第五十壹条、大中华联邦应该拥有适当的,适合实际需要的现代化的国防力量。这个国防力量,主要由联邦军队来承担,但全体国民都是壹定层次的后备力量。

  第五十二条、军队是国防力量,属于国家,为国家所有。军队必须服从国家和国家领导机构。与国家及国家政权壹样,军队不得私有化。任何政党、组织或个人拥有私家军队,均为非法。尤其是共产党拥有和把持国家军队,拒绝交给国家的行为,对国内使用军队武力,屠杀人民,属于叛逆违法杀人犯罪行为。国家民主化以后,必须予以追究。

  第五十三条、军队的武装防卫职能,是对外职能。军队的救灾等非武装服务性职能,可以应政府或民众要求,对内使用;但禁止军队对国内使用武力。国内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属于警察,包括武装警察(或美国州国民兵那样的武装)。

  第五十四条、国家保证国防和军队必须的经费开支,保证国防的现代化和国际领先地位。但中国努力促进世界和平,争取在和平条件下、在不影响国家防卫能力的条件下,缩减军费开支。

  第五十五条、中共与人民为敌,与人民尖锐对立,除了动用军队,武力对内,镇压民众以外,还组建扩充了庞大的武装警察部队,国家民主化以后,将按实际情况进行缩减,并改编成类似美国州国民兵这样的部队。

  第六章、民族政策

  第五十六条、取消已经被实践证明无效和失败的、虚伪的中共马列主义民族政策和对民族地区的专制统治,努力消除其后遗症,努力消除它们造成的民族仇恨和矛盾。少数民族聚居区居民,将依靠高度的地方地域自治制度,实行民族聚居区居民的高度自治。情况需要的,可以实行特区政策。

  第五十七条、国家将在各民族壹律平等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减少全国和地方因民族人数差别而造成的某些不平等现象,保护当地占居民少数的民族的人权和壹切权益。要尊重、保护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文化、语言和文字。对某些特殊的违反人权和自由的陋习的改革,也应该采用慎重态度,争取当事民族和居民的自愿改革。

  第五十八条、民族地区的特殊问题,需要与其它地区、或与中央政府协商解决的,由相关民族地区政府及代表,与相关地区、或与中央政府谈判协商解决。

  第五十九条、联邦范围之外的民族地区加入联邦,联邦范围之内的民族地区退出联邦,必须由相关地区与联邦谈判协商,签订协议后,由相关的民意代表机构或公民投票批准生效。

  第七章、外交政策

  第六十条、彻底改变中共建政以后长期执行的,纠集第三世界反动落后国家,与文明世界对抗的反动外交政策。采用站在文明世界壹边,与自由民主国家结盟,反对专制主义和恐怖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外交政策。

  第六十壹条、与全世界和平友好相处,积极进行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交流,发展自由贸易,开展国民外交,使中国全体国民面对世界,了解世界,与全世界人民自由交流。

  第六十二条、中华联邦将积极争取筹备建立东亚共同体,中美日或泛太平洋共同体等国际组织。并积极参加全球性国际文明组织。

  第八章、策略:实现建国目标的道路、路线、方法第六十三条、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激进和缓进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激进改革中,则坚持革命和改良两条腿走路方针。既反对马列毛邓主义坚持只用革命和激进壹条腿走路,壹定要砍掉改良和缓进那壹条腿的做法;又反对哈耶克主义和告别革命派坚持只用改良和缓进壹条腿走路,壹定要砍掉革命和激进那壹条腿的荒唐主张。

  第六十四条、在中共顽固坚持壹党专制,顽固坚持大抢劫大掠夺,顽固拒绝政治改革的情况下,要努力引导全国民众采用全民维权、全民抗暴、全民起义、全民革命的办法,来推翻中共统治,在中国建立自由民主多党多元的宪政民主制度。

  中国政治反对派必须积极支持并投入中国民众的反共抗暴民主民权运动,采取壹切可能的办法和壹切可能的道路,从合法、温和、和平非暴力的办法,及到以全民抗暴、全民起义、全民革命的办法,来结束壹党专制,来实现自由民主。

  第六十五条、如果中共在形势逼迫下,不得不接受政治改革的要求,而且其态度又是真诚的而不是欺骗的,是积极的而不是推诿拖延的,在这种情况下,反对派可以与中共协商,支持其改革,帮助其维护社会稳定,并经过壹定的谈判协商和必须的法律途径,赦免其部分罪恶,甚至允许共产党继续存在。但必须以恢复社会公正、维护民主法治为原则、为条件。

  第六十六条、中共权贵抢劫集团的罪恶,必须得到惩罚和清算,以便恢复社会正义,维护宪政、法制和法治的尊严。那些坚决与民主事业为敌的权贵,其非法所得,必须追缴。幡然悔悟,不再与民主事业为敌的,适当从宽处理。

  第六十七条、国家采用法律追缴、审计审核、税收调节和其它壹切合适的方法,来解决和消除中共大抢劫大掠夺的后遗症。

  第六十八条、中共的国家情治系统、外交系统和其它专业系统,未来民主政府应该接收和改革,而不是打碎和摧毁。但专业渗透反对派的特务线人,虽然只有区区数百上千人,因为影响重大,必须彻底清查,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处理。要争取解救其中的大多数。

  第六十九条、中共海外派遣特务和招聘特务,数额庞大。未来民主政府同样也应该接收,继续支持其为国家利益而进行的工作。不愿意继续这种工作的,允许办理适当手续,脱钩离开,不再从事此种工作,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第七十条、中国的变革,主要寄希望于国内民众,但海外支持和筹款,必不可少。尤其在理论、舆论和国际支持方面,海外工作非常重要。海内外都必须充分认识和理解目前在这方面出口转内销的特点,切切实实做好这些工作。必须改换思维,改变目前艰难状况,海内外结合,走出困境。

  第七十壹条、国内工作,不仅要坚持激进和缓进、革命和改良两条腿走路的方针,而且要采用公开和秘密、体制内和体制外,中共法律内和恶法外两种形式并用,两条腿走路的方针。要加强对中共军队,警察,壹般官员,普通党员的工作。对普通党员,要与其它民众同等对待,普通党员也是反对中共权贵的进步力量。尤其军队工作,亟待加强。要争取军队的反抗,起义,兵变,争取军队在未来民主变革中站到民主力量壹边,或者保持中立。

  第七十二条、未来全国性突发事件或民主革命发生后,要迅速形成临时性组织,迅速占领要害部门要害地点,迅速解决和防止专制主义权贵的反抗,迅速取代中共及其国家机构,担负起维护社会秩序和组织领导社会、领导国家和政府的任务。然后把权力移交给以合法民主方式产生的领导人。

  民主社会主义纲领

  作者 景祥 写于 二零一八年

  大多数人只是知道马克思和恩格斯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开创者,但是很少有人知道,马克思和恩格斯其实同时也是民主主义者。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其实到处体现著他们对于政治民主的热忱。晚年的恩格斯这样说过:“马克思和我在四十年间反复不断地说过,在我们看来,民主共和国是唯壹的这样的政治形式,在这种政治形式下,工人阶级和资本家阶级之间的斗争能够先具有普遍的性质,然后以无产阶级的决定性胜利告终。” 尽管恩格斯在这个文献中澄清过“我根本没有说过什么‘社会党将取得多数,然后就将取得政权’ [ii]。相反,我强调过,十之八九我们的统治者早在这个时候到来以前,就会使用暴力来对付我们了;而这将使我们从议会斗争的舞台转到革命的舞台”,但是他对未来社会应该采取民主制度无疑是充分肯定的。所以,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恩格斯的这段表示: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实践的前提是民主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只有在民主共和国的体制下才能实现。本文将简要介绍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关自由、民主和宪政以及个人自由的理论,以便于人们更加全面和正确地认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体系。

  壹、关于国家和社会的理论

  壹般说来,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来源被认为是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等人的空想社会主义。不过除了上述来源,恩格斯也认为他们的理论来源是欧洲思想启蒙运动和欧洲宪章运动的理论成果的发展。恩格斯对科学社会主义作这样的曾经论述:“现代社会主义,就其内容来说,首先是对统治于现代社会中的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阶级对立和统治于生产中的无政府状态这两个方面进行考察的结果。但是,就其理论形式来说,它起初表现为十八世纪法国伟大启蒙学者所提出的各种原则的进壹步的、似乎更彻底的发展。” [iii]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会体现上述社会进步运动的理论和实践成果是理所当然的事。而实际上,马克思和恩格斯他们本人也是欧洲宪章运动的直接积极参与者。马克思担任《莱茵报》和《新莱茵报》编辑和主编期间,壹直利用这些报刊积极鼓吹民主宪政,支持宪章运动,反对普鲁士和其他国家政府对思想、言论和新闻的控制和检查。而恩格斯则投身于争取国家民主的宪章派的武装起义,成为起义军的壹名军官,亲身参与战斗,以至于以后很多社会主义运动及工人运动的领袖以“将军”来亲切地称呼他。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是壹个民主主义者。并且,民主主义的思想并不是如某些学者所称只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早期的思想,这种思想实际上壹直贯穿于这两位伟人的壹生。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壹生既是坚定的共产主义者,也始终是民主主义者。马克思和恩格斯甚而至于把民主提升到了与共产主义同等重要的地位,把共产主义看出是民主的必然结果,来强调民主对于无产阶级的巨大意义。恩格斯在1845年就德国问题说过:“民主在今天就是共产主义” [iv]在此之前,恩格斯也曾经在讨论德国问题时说过:“因为在我国对工人阶级来说,民主主义和共产主义是壹个东西” [v]。

  在思想上,马克思和恩格斯作为民主主义者,这首先体现在他们的“人民主权”思想,也体现在他们的宪政民主、消灭政治国家的政治主张上。

  1、人民主权和消灭政治国家的主张

  “人民主权”是民主这个概念的核心,所谓“主权”即是“最高权力”,人民主权的主张意味著人民才是国家的主宰。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的著作中,把“人民主权”看作未来国家的必然。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普选权、直接立法权、人民权利、人民军队等等这壹切美丽的东西都只有“建立在承认所谓人民主权的基础上,所以它们只有在民主共和国内才是适宜的。” [vi]恩格斯在《法兰克福议会》壹文中指出:“国民议会的第壹个行动必须是,大声而公开地宣布德国人民的这个主权。它的第二个行动必须是,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制定德国的宪法,消除德国现存制度中壹切和人民主权的原则相抵触的东西。” [vii]

  在人民主权思想下,马克思把人民视为未来国家本身,强调人民在国家制度和法律上具有主体地位。马克思说:“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特定内容,因为国家就是壹种政治制度。” [viii]所以,人民及其组成的社会永远高于国家。他还说:“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的构成部分,是意志所具有的现实的精神实在性,它们是国家存在的方式。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 [ix]在他看来,国家就应该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他说:“在君主制中,整体即人民从属于他们存在的壹种方式,即他们的政治制度。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壹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民主制是国家制度壹切形式的猜破了的哑谜。在这里,国家制度不仅就其本质说来是自在的,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说来也日益趋向于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确定为人民自己的事情。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也许有人会说,在壹定意义上,这对于君主立宪制也是正确的。然而民主制独有的特点,就是国家制度无论如何只是人民存在的环节,政治制度本身在这里不能组成国家。”“黑格尔从国家出发,把人变成主体化的国家。民主制从人出发,把国家变成客体化的人。正如同不是宗教创造人,而是人创造宗教壹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在这里人的存在就是法律,而在国家制度的其他形式中,人却是法律规定的存在。民主制的基本特点就是这样。”“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特定内容,因为国家就是壹种政治制度。” [x]

  马克思把人民主权跟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立法权紧密联系在壹起,但是他所讲的立法权,不是指在现有国家制度下的立法权,而是指人民重新创立壹个崭新的国家制度的宪法和法律的创制权:“‘立法权本身是国家制度的壹部分’,而国家制度‘本身是不由立法权直接规定的’。但国家制度也毕竟不是由自己产生的。而那些‘需要进壹步规定’的法律,也应该壹开始就确立下来。在国家制度以前和国家制度以外,立法权就应该存在或者早就应该存在。所以立法权应该存在于现实的、经验的、确立了的立法权之外。” [xi]

  马克思更是在《1848年11月4日通过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中提出,国家要服从人民的意志,使人民的意志能够在国家法律中得到体现,但是这需要先掌握国家权力:“人民!妳们不仅对原则,而且对细节可以抱有自己的主张,但是妳们得首先取得政权。” [xii]

  普选权和人民制定宪法的创制权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极其重视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论述人民主权时,是把人民主权与普遍选举制度、人民创制宪法权紧密联系在壹起的,认为普遍选举制度是人民获得制定宪法权利的前提:“宪法的基础是普选权” [xiii],指出“它(无产阶级)借助出版自由、集会和结社权可以为自己争得普选权,而借助直接的普选权并与上面所说的鼓动手段相结合,就可以争得其余的壹切。” [xiv]马克思甚至直接把普选权看著是“社会主义的措施”:“普选权就等于英国工人阶级的政治统治,因为在英国,无产阶级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在长期的、虽然是隐蔽的内战过程中,无产阶级已经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阶级地位,而且甚至在农业地区也不再有农民,而只有地主、资本主义企业主(农场主)和雇佣工人。因此,在英国,普选权的实行,和大陆上任何标有社会主义这壹光荣称号的其他措施相比,都将在更大的程度上是社会主义的措施。在这里,实行普选权的必然结果就是工人阶级的政治统治。” [xv]

  在马克思看来,人类有史以来的国家都具有阶级性,而社会主义追求人的解放,首先是要获得人的“政治解放”,因此,消灭“政治国家”,即消灭国家的阶级性,使国家不再是阶级的国家,不再是阶级压迫的工具,而是成为社会的国家,是科学社会主义的首先目标。为此,马克思指出:“现代的法国人对这壹点是这样了解的: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就消失了。这可以说是正确的,因为在民主制中,政治国家本身,作为壹个国家制度,已经不是壹个整体了。” [xvi]

  关于消灭政治国家的主张,马克思早在1843年所著的《论犹太人问题》壹文中就提出来了: “像北美很多州所发生的情形那样,壹旦国家取消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国家作为国家就废除了私有财产,人就宣布私有财产在政治上已被废除。……财产资格是从政治上承认私有财产的最后壹个形式。”“当国家宣布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为非政治的差别的时候,当国家不管这些差别而宣布每个人都是人民主权的平等参加者的时候,当它从国家的观点来观察人民现实生活的壹切因素的时候,国家就是按照自己的方式废除了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的差别。尽管如此,国家还是任凭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按其固有的方式发挥作用,作为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来表现其特殊的本质。国家远远没有废除所有这些实际差别,相反地,只有在这些差别存在的条件下,它才能存在,只有同它这些因素处于对立的状态,它才会感到自己是政治国家,才会实现自己的普遍性。” [xvii]

  以上这壹段关于消灭政治国家的论述,有以下几个含义:第壹,消灭政治国家意味著消灭了政治私有制,实现了人民主权。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认为,人类有文字记载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具有阶级性。消灭国家的阶级性就是消灭了政治国家,国家也就不再是某个阶级的属性,因此是从政治上消灭了国家的私有性质。第二,意味著实现了社会民主,也就是阶级差别和阶级的消灭。消灭了国家的阶级属性,也就是意味著阶级在国家范围内消亡,所以的社会成员在政治权利上都是平等的。第三,“当国家宣布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为非政治的差别的时候,当国家不管这些差别而宣布每个人都是人民主权的平等参加者的时候,当它从国家的观点来观察人民现实生活的壹切因素的时候,国家就是按照自己的方式废除了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的差别”,也就是实现了“消灭政治国家”。

  为了消灭政治国家,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消灭人的阶级差别,从而废除阶级,包括废除无产阶级,才是实现消灭政治国家的唯壹路径:“共产党人认为,废除国家的意思只能是废除阶级的必然结果,而随著阶级的废除,自然就没有必要用壹个阶级的有组织的力量去统治其他阶级了。” [xviii]“在发展进程中,当阶级的差别已经消灭和全部生产集中在由各个成员组成的壹个团体手里的时候,公众的权力就失去自己的政治性质。原来意义上的政治权力,是壹个阶级用以镇压另壹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如果说无产阶级在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中壹定要团结成为阶级,如果说它通过革命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并以统治阶级的资格运用暴力消灭旧的生产关系,那末它在消灭这种生产关系的同时,就消灭阶级对立存在的条件,就根本消灭壹切阶级,从而也就壹并消灭它自己这个阶级的统治。” [xix]马克思强调,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革命,目的就是要建立壹个没有阶级统治的国家:“工人阶级的解放应该由工人阶级自己去争取;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 [xx]所以,那种把“无产阶级专政”说成是“无产阶级专制”或“无产阶级独裁”,并不符合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原意。在这里,我们应该对恩格斯曾经说过的“我根本没有说过什么‘社会党将取得多数,然后就将取得政权’”这句话做壹些说明。这句话看起来像是否认社会党在普选下通过获得选民的多数取得政权,其实不然,这只是恩格斯壹方面指出在当时尽管议会道路为社会党进行政治斗争提供了新途径,但是从当前的政治环境看,还不能确定社会党成为多数并不绝对代表壹定能够获得执政机会,因为社会党还面临资产阶级背弃社会民主拒绝把政权交给多数的社会党,所以社会党为了获得国家权力应该做议会和暴力革命两手的准备;同时他也是在指出,社会党取得政权并不是不管国家政体的性质,简单接受旧的国家制度,而是应该有无产阶级自己的民主国家形式和对经济革命的要求,对国家进行改造。仔细品读《答可尊敬的卓万尼博维奥》的文义可以得到这样正确的理解。

  为了达到消灭政治国家的目的,马克思强调把社会置于国家的位置之上,使得国家服从于社会,而不是社会服从于国家。他说:“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壹个站在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而且就在今天,各种国家形式比较自由或比较不自由,也取决于这些国家形式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 [xxi]从这壹主张我们应该得出这种结论,马克思在对待国家的态度上,主张以人民或者社会的权利去限制国家的权力,使得国家服从人民或者社会的意志。而主张限制国家权力同时也是马克思所反对的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这就是说,在对待国家权力上,马克思和资产阶级的态度是壹致的,这也是马克思认为在无产阶级在自己的解放斗争中,应该支持资产阶级自由派的原因所在。这将在下文提到。

  尽管马克思把政治自由看成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把政治自由当作人类自由的全部,而只是人的自由的壹个组成部分和壹个民主发展阶段,人的终极自由还有赖于消灭人对于资本的依附,从资本的支配和剥削下解放出来。所以马克思说:“政治解放的限度首先就表现在:即使人还没有真正摆脱某种限制,国家也可以摆脱这种限制,即使人还不是自由人,国家也可以成为共和国。” [xxii]“政治解放当然是壹大进步,尽管它不是壹般人类解放的最后形式,但在迄今为止的世界制度的范围内,它是人类解放的最后形式。不言而喻,我们这里指的是实在的、实际的解放。” [xxiii]可见,马克思在当时把政治自由视为人类当前先壹步争取的解放目标,是人类争取社会主义的第壹个阶段性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政治民主就无法实现人类的最终自由、无法实现社会主义。

  但是,对照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长期以来世界许多社会主义政党在争取实现和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忽视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政治自由的理论,把阶级斗争无限上升到从肉体到精神的对不同意识形态和利益要求的压制,对基本人权造成侵害侵害,违背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学说中关于政治自由和消灭政治国家的原则,不仅使得民主被严重损害,也损害了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的声誉。这其实也正是苏东国家的社会主义遭到失败的根本原因所在。历史的教训说明: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是不能跟政治民主和人的政治自由相割裂的。割裂和抛弃马恩学说中的政治民主思想和政治自由原则,是不可能成功和稳定地建设社会主义的。在民主主义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才符合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

  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民主的壹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但是很多人并没有正确认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个概念,无法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既讲“无产阶级专政“,又讲”民主”这样的矛盾,这是因为他们把“无产阶级专政”或者“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仅仅从字面上解释为“无产阶级政治独裁”,是要对其他阶级特别是资产阶级剥夺政治权利。实际上,这种认识是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的误读。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无产阶级专政的含义就是在社会民主基础的普选基础上上,无产阶级依靠选民优势而单独获得领导社会的权力,也就是获得独立执政的机会: “无产阶级专政”其实就是普遍选举的结果。恩格斯曾经解说无产阶级革命的进程时说:

  “首先无产阶级革命将建立民主制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在英国可以直接建立这种统治,因为那里的无产者现在已占人民的大多数,在法国和德国可以间接建立这种统治,因为这两个国家的大多数人民不仅是无产者而且还有小农和城市小资产者,小农和小资产者正处在分化为无产阶级的过渡阶段,他们的壹切政治利益的实现都愈来愈依赖无产阶级,因而他们壹定很快就会同意无产阶级的要求。” [xxiv]

  前面提到过马克思在他的《国际工人协会章程和条例》中所作的明确阐述:“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 [xxv]。因此无产阶级要成为未来社会的领导阶级不是靠阶级特权或者是因为它天生具有优越性,而是靠民主普选。通过普选获得执政机会,从而可以通过壹系列的国家法令,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最终导致社会主义或者共产主义的建立。但是无产阶级即使独立执政也并不意味著将要剥夺其他阶级行使正常的公民权利,因为无产阶级只剥夺资产阶级利用资本剥削劳动的权力,但不会剥夺资产阶级成为普通公民和行使正常公民权利的权利。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消灭政治国家”的主张所决定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民主思想性还体现在他们的关于国家军队的主张上。他们主张以武装全体人民代替常备军。“武装全体人民。今后,军队同时也应当是劳动大军,使部队不再象以前那样光是消费,并且还能生产,而所生产出来的东西要多于它的给养费用。” [xxvi]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人民有武装自己的权利,“可是要知道,武器的确是属于人民的,这首先是因为,它是全民的财产,其次,它是人民所争得的有保证的武装权利的不可分割的部分。” [xxvii]恩格斯明确主张让“每个人家里都有枪械和装备,象瑞士那样”,让每个公民掌握军事。他公开主张:“如果每个公民家里都有壹支枪和五十发子弹,还会有哪壹个政府敢侵犯政治自由?” [xxviii]

  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武装全体人民的主张,从另壹方面印证了他们所主张的无产阶级专政并非无产阶级的政治专制,而恰恰是人民主权下的宪政的社会民主。

  2、宪政和共和制

  宪章运动是欧洲无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争取国家在宪法治理下的政治民主的运动,无产阶级是这个运动的主力军。恩格斯说道:“因为工人并不尊重法律,而只是在无力改变它的时候才屈服于它,所以,他们至少也要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他们力求以无产阶级的法律来代替资产阶级的法律,这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无产阶级所提出的这种法律就是人民宪章(People’s Charter)”,他对当时的宪章主义和宪章派作出这样评价:“宪章主义是工人反抗资产阶级的集中表现。在工会的活动和罢工中,这种反抗总是分散的;总是个别的工人或部分的工人同个别的资产者作斗争。即使斗争有时普遍化了,这多半也不是出于工人的自觉;当工人自觉地这样做的时候,这种自觉的基础就是宪章主义。在宪章主义旗帜下起来反对资产阶级的是整个工人阶级,他们首先向资产阶级的政权进攻,向资产阶级用来保护自己的这道法律围墙进攻。宪章派是从民主党中产生出来的。民主党是在18世纪80年代和无产阶级同时并在无产阶级内部发展起来,在法国革命时期强大起来并且在缔结和约后成为‘激进的’政党。那时,它的主要中心在北明翰和曼彻斯特,以前是在伦敦。它曾经和自由资产阶级联合起来迫使旧议会的寡头政客通过了改革法案,从那时起,它已是壹个愈来愈巩固的和资产阶级对立的工人政党了。1835年以威廉·洛维特为首的伦敦工人协会(Working Men’s Associa-tion)委员会,草拟了人民宪章,里面包括下列“六条”:(1)精神正常并且没有犯过罪的壹切成年男子都有普选权;(2)议会每年改选壹次;(3)议会议员支薪,使没有财产的人也能够当代表;(4)为了消除资产阶级方面的贿买和恐吓,选举采用秘密投票的方式;(5)设立平等的选区以保证平等的代表权;(6)取消纯属形式的300英镑地产的代表资格限制,使每个选民都同样有被选举权。这六条只涉及下院的组织,初看起来都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却足以把英国的宪法连同女王和上院彻底毁掉。” [xxix]

  从恩格斯上面的评述可以看出,恩格斯对以争取包括普通工人阶级在内的公民普遍的选举权为主要目的修改宪法,使宪法成为代表人民意志的国家制度的宪章主义和宪章运动,是完全赞同并且也是积极参与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作为宪章运动的积极参与者,都利用了《莱茵报》和他们共同创办的《新莱茵报》积极宣传宪政思想、反对政治专制制度。马克思和恩格斯不仅要求国家实行人民宪政,而且明确提出建立共和制国家的要求。前面谈到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壹文中明确指出了“如普选权、直接立法权、人民权利、人民军队等等”“这壹切美丽的东西都建立在承认所谓人民主权的基础上,所以它们只有在民主共和国内才是适宜的”的论断,而且曾经指出1871年的“巴黎公社”就是人民主权性质的各个阶级、阶层共同享有政治权利的,同时也是壹个工人阶级作为选民多数的共和制国家:

  “既然公社是法国社会的壹切健全成分的真正代表,也就是真正的国民政府,那末,由于它同时又是工人的政府,是争取劳动解放的勇敢战士,它就是十足国际性的。” [xxx]马克思把巴黎公社这种共和制民主视为“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并且断定“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 [xxxi]。恩格斯也认为“巴黎公社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了” [xxxii],而是壹个政治自由的共和制民主政权。晚年的恩格斯再次强调共和制民主国家对于社会主义的重要性,他说:“如果说有什么是勿庸置疑的,那就是,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法国大革命已经证明了这壹点。” [xxxiii]

  应该注意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种政治的共和、民主理论,又是和他们关于“消灭政治国家”的主张是相得益彰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巴黎公社的系统论述,以及关于民主共和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的论断,代表著他们关于未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设想,也再次印证了马克思和恩格斯所主张的“无产阶级专政”,实际上是巴黎公社这种可以给予所有阶级的公民以政治权利,而无产阶级得以在普选制度下,以其绝对的选民优势成为国家执政者的民主国家制度。

  3、在争取民主的斗争中支持资产阶级自由派

  有不少对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缺乏了解的人,壹直错误地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对言论、结社和普选等政治自由持否定态度,认为那是资产阶级的东西,社会主义不需要这些。真是大谬不然!

  的确,马克思曾经抨击过资产阶级虚伪的形式上的民主,但是他认为无产阶级不能因为资产阶级搞虚假的民主因此就跟著抛弃那些民主的形式:“普选权在法国是老早就已存在的,但它在那里因受波拿巴政府滥用而获得了壹种恶劣的名声。公社之后,就没有工人政党能去利用它了。在西班牙,普选权也是自共和国成立时起就已施行了的,但在西班牙拒绝参加选举早已成为壹切严肃的反对党派的通例。瑞士试行普选权的结果,也根本不能鼓舞工人政党。罗曼语各国的革命工人都惯于把选举权看做陷阱,看做政府的欺骗工具。在德国,就不是这样。‘共产党宣言’早已宣布,争取普选权、争取民主,是战斗无产阶级的首要任务之壹,而拉萨尔重又提出了这个要求。当俾斯麦不得不实施普选权作为使人民群众对他的计划发生兴趣的唯壹手段时,我们的工人立刻就很认真地对待了这件事情,把奥古斯特倍倍尔选进了第壹届制宪帝国国会。从此以后,他们就壹直这样使用选举权,以致使他们自己得到了巨大的利益,并成了世界各国工人效法的模范。如果用法国马克思主义纲领中的话来说,选举权已经被他们transformé de moyen deduperie qu’il a été jusqu’ici en instrument émancipation——由向来是欺骗的工具变为解放工具。” 马克思曾经也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说过:“愤恨资产阶级专政,要求改造社会,要把民主共和机构保存起来作为实现这种改造的工具,团结在作为决定性革命力量的无产阶级周围,——这就是所谓社会民主党即红色共和国党的壹般特征。” [ii]在《关于工人阶级的政治行动》壹文中恩格斯说道:“政治自由、集会结社的权利和出版自由,就是我们的武器;如果有人想从我们手里夺走这个武器,难道我们能够袖手旁观和放弃政治吗?有人说,进行任何政治行动都等于承认现存制度。但是,既然这个制度把反对它的手段交到我们手中,那末利用这些手段就不意味著承认现存制度。” [iii]

  马克思和恩格斯是这样清楚的了解政治自由对于实现社会主义的重大意义,所以他们不能不十分鲜明地指出,无产阶级只有获得言论、结社和普遍选举等等的民主权利,才能实现无产阶级的解放:“它借助出版自由、集会和结社权可以为自己争得普选权,而借助直接的普选权并与上面所说的鼓动手段相结合,就可以争得其余的壹切。” [iv] ,他们告诫社会主义者,在争取政治民主上,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存在共同利益。恩格斯因此在《共产主义者和卡尔·海因岑》壹文中提出:

  “民主主义还末实现以前,共产主义者和民主主义者就要并肩战斗,民主主义者的利益也就是共产主义者的利益。” [v]

  因此恩格斯明确要求,社会主义者在争取政治自由的斗争中,应该毫不犹豫地支持资产阶级自由的争取自由民主的斗争:“在自由派资产阶级同政府斗争中,共产主义者始终应当支持自由派资产阶级,但同时也应当提防不要跟著资产阶级自欺欺人,不要去听他们那壹套娓娓动听的说什么资产阶级的胜利会给无产阶级带来良好结果的花言巧语。共产主义者从资产阶级的胜利中得到的好处只能是以下这些:(1)得到各种让步,使共产主义者易于捍卫、讨论和传播自己的原则,从而使无产阶级易于联合成壹个紧密团结的、准备战斗的和有组织的阶级;(2)使他们确信,从专制政府垮台的那壹天起,就轮到资产者和无产者斗争了。从这壹天起,共产党在这里所采取的政策,也将和在资产阶级已占统治地位的那些国家里所采取的政策壹样。” [vi]

  事实上,专制主义不仅限制了无产阶级争取政治自由和社会自由的权利,同样也限制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和资本主义的发展,因此,在争取政治自由方面,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资产阶级自由派与无产阶级是“同路人”,资产阶级所争取的言论、结社和普遍选举等民主要求,也是无产阶级的要求,而且是比起资产阶级,它们是更为重要的要求。资产阶级在争取自己的自由的同时,为了得到无产阶级的支持,他们不得不口头承诺给予无产阶级同样权利,尽管这些承诺在资产阶级获得国家权力以后不会轻易予以兑现:“如果不同时把武器交给无产阶级,资产阶级就不能争得自己的政治统治,不能使这种政治统治在宪法和法律中表现出来。针对著按出身区分的各种旧的等级,它应当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人权;针对著行会制度写上贸易和工业自由;针对著官僚制度的监督写上自由和自治。如果坚决彻底,资产阶级就应当要求直接的普选权、出版、结社和集会自由,废除反对居民中各个阶级的壹切特别法令。然而这也就是无产阶级应当向资产阶级要求的壹切。” [vii]

  显而易见,支持资产阶级的这些民主要求,让无产阶级也争取到的这些权利,对以后争取无产阶级从资产阶级的压迫下的解放,是至关重要的。为此恩格斯明确指出争取出版、结社和集会自由、普选权、地方自治等等“尽管这壹切是资产阶级性质的,但是怯懦的资产阶级没有它们也能过得去,而工人没有它们却永远不能为自己争得解放。” [viii] 他立场鲜明地要求无产阶级应该支持资产阶级的民主要求:

  恩格斯在指出无产阶级跟资产阶级有著利益对立的同时,支持资产阶级要求民主的立场是如此鲜明,充分显示了科学社会主义反对政治专制的鲜明态度。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无产阶级和整个人类的自由的取得,最根本的靠的是政治权利的获得,也就是民主权利的行使。马克思和恩格斯当然没有否定过暴力革命的在无产阶级争取斗争中的作用,但是,暴力革命对于这两位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来说,实际上从来不是首选的也不是唯壹的变革社会的方式。(早在1845年2月,恩格斯就说过:“如果社会革命和共产主义的实现是我们的现存关系的必然结果,那末我们首先就得采取措施,使我们能够在实现社会关系的变革的时候避免使用暴力和流血。要达到这个目的只有壹种办法,就是和平实现共产主义,或者至少是和平准备共产主义。所以,如果我们不愿意用流血的办法解决社会问题,如果我们不愿意使我们的无产者的智力水平和生活状况之间的日益加深的矛盾尖锐到像我们对人性的理解所启示的那样,必须要用暴力来解决,要在绝望和强烈的复仇心中来解决,那末,诸位先生,我们就应当认真地和公正地处理社会问题,就应当尽壹切努力使现代的奴隶得到与人相称的地位。” [ix] 恩格斯晚年时,恩格斯看到了各国社会民主党在普遍选举和议会选举中获得的巨大成就,更加相信通过政治民主的途径去实现社会主义。他说:“暴力起义在许多年内是不可能的了,至少是英国在国外重新陷入严重的窘境以前是不可能的了。因此,只剩下壹条开展合法运动的道路,这个运动已经在地方自治即“自己来治理自己的地方”的旗帜下开始了。” [x]当然,恩格斯并没有绝对认为以后永远不再可能再需要“暴力革命”,因为人类历史的发展往往并不壹帆风顺,在有些国家如果无产阶级争取民主的可能没有希望,人民的暴力革命仍然具有正当性),而无论是通过暴力革命还是民主道路实现社会变革,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都离不开国家的民主化。

  当然,恩格斯也明确指出,民主对于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是有著差别的。这种差别主要不是概念的差别,而是民主深度和广度的差别,因为资产阶级本身并不从概念上否认人的自由权利,但是在实际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他们无意把普选等权利落实到无产阶级,也不想改变在社会生产关系中无产阶级被资本支配和占有的不平等地位。当资产阶级为了对付无产阶级的斗争时,他们或者转而和专制主义勾结,或者当资产阶级壹旦获得政治权利以后而转为保守,就会拒绝把民主彻底地推进到社会的所有层面和社会所有的阶级、阶层,以维护他们在国家和社会中的支配或者统治地位,并镇压无产阶级的进壹步争取平等权利的要求。这时,言论、结社和普选等民主要求,就不仅是无产阶级反对专制主义的武器,也将是反对资本主义、把民主从资产阶级民主阶段,推进到社会民主阶段的有效武器:

  “即使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当资产阶级由于害怕工人而躲到反动派的背后,并且为了防御工人而求救于它的敌对分子的时候,——即使在那样的情况下,工人政党也只有继续进行资产阶级背弃了的、违反资产阶级心愿的争取资产阶级自由、出版自由、集会和结社权的鼓动。没有这些自由,工人政党自己就不能获得运动的自由;争取这些自由,同时也就是争取自己本身存在的条件,争取自己呼吸所需的空气。” [xi]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著作中经常批判资产阶级和专制主义那种抗拒社会民主化的假民主、假宪政和假的政治自由。比如,马克思揭露了当时资产阶级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中关于人民权利保障内容的虚伪性:

  “请注意,法兰西宪法在这里也和在其他壹切地方壹样都保障了自由,但是总是附带著壹些法律已经规定的或者可能另行规定的例外情况!” [xii] “宪法壹再重复著壹个原则: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例如,结社权、选举权、出版自由、教学自由等等)的调整和限制将由以后的组织法加以规定,——而这些“组织法”用取消自由的办法来“规定”被允诺的自由。奥地利和普鲁士资产阶级从法国原版中抄袭来的这种花招就在于,赋予完全的自由,宣布冠冕堂皇的原则,把有关如何运用这些原则的问题即细节留待以后的法律来加以解决;在1830年的法兰西宪法和在它以前通过的壹些宪法里就用过这种花招。” [xiii] “这个虚伪的宪法中常常出现的矛盾十分明显地证明,资产阶级口头上标榜是民主阶级,而实际上并不想成为民主阶级,它承认原则的正确性,但是从来不在实践中实现这种原则,法国真正的“宪法” 不应当在我们所叙述的文件中寻找,而应当在根据这个文件通过的我们已经向读者简要地介绍过的组织法中寻找。这个宪法里包含了原则,——细节留待将来再说,而在这些细节里重新恢复了无耻的暴政!” [xiv]

  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壹文中,马克思揭露了拿破仑三世壹方面在宪法中确立了公民权利,又通过其他具体的法律的限制条款而事实上剥夺了这些权利:“人身、出版、言论、结社、集会、教育和信教等等的自由(1848年各种自由权的必然总汇),都穿上宪法制服而成为不可侵犯的了。这些自由中的每壹种都被宣布为法国公民的绝对权利,然而总是加上壹个附带条件,说明它只有在不受‘他人的同等权利和公共安全’或‘法律’限制时才是无限制的,而这些法律正是要使各种个人自由彼此之间以及同公共安全协调起来。”“宪法的每壹节本身都包含有自己的对立面,包含有自己的上院和下院:在壹般词句中标榜自由,在附带条件中废除自由。所以,当自由这个名字还备受尊重,而只是对它的真正实现设下了——当然是根据合法的理由——种种障碍时,不管这种自由在日常的现实中的存在怎样被彻底消灭,它在宪法上的存在仍然是完整无损、不可侵犯的。” [xv]马克思揭露普鲁士政府宪法上写著公民权利,但实际上是极权政治:“如果妳从这些写在纸上的‘普鲁士人的权利’转过来看看它们体现在现实中的可怜样子,那末妳就会充分认识到——如果妳过去从未有过丝毫认识的话——理想和现实之间、理论和实践之间存在著何等惊人的矛盾。妳每迈壹步,甚至只是走动壹下,都要受到万能的官僚制度这个纯粹普鲁士土生土长的第二天神的干涉,没有《oberigkeitliche Erlaubnis》,即没有当局的许可,妳不能生、不能死、不能结婚、不能写信、不能思想、不能出版、不能做买卖、不能教书、不能学习、不能集会、不能开工厂、不能迁徒,什么都不能做。至于科学和宗教的自由、取消领主裁判权、废除等级特权、消灭限嗣继承制和长子继承权,所有这壹切都纯粹是瞎说。……原来普鲁士宪章所恩准的这壹切自由受到壹个重大保留条件的限制。这些自由只是“在法律范围内”被恩准。但现行的法律恰好是专制独裁的法律,它是弗里德里希二世的时候制定下来的,而不是随著普鲁士宪法的诞生问世的。这样,在宪法的法律和法律的内容之间就存在著壹个不可调和的矛盾,而事实上后者已使前者成为泡影。另壹方面,宪章在壹些最紧要的问题上要人去看构成法,它的含糊不清的原理应该由构成法加以详细发挥。但这些构成法本身是在反动势力的强大压力下制定的。它们取消了甚至在君主专制政体最反动时期都有的那些保证,例如法官不受行政权力干涉的独立性。宪章还不满足于这些搅混在壹起的溶解剂——旧有的和新造的法律,它还给国王保留了在他认为必要的任何时候使宪章在任何政治问题上停止生效的权力。 [xvi]“只要军事长官‘为了防止骚动’宣布戒严,‘人身自由’马上就不再有保障了,住宅就不再是不可侵犯的了,‘法定的’受审程序、出版自由、印刷厂主的保护、结社的权利都失效了,甚至庸夫俗子的‘目的不违反刑事法规’的‘社团’——娱乐场和跳舞厅,也只有得到卫戍司令先生的恩准才能存在,而决不是根据‘权利’存在。” [xvii]

  马克思和恩格斯揭露这种假政治民主,目的在于提醒无产阶级,在支持自由派资产阶级争取政治民主斗争的同时,也应当提防不要跟著资产阶级自欺欺人,而是要去争取真正的政治民主权利。

  4、经济民主

  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工人阶级的经济解放是壹切政治运动都应该作为手段服从于它的伟大目标” [xviii] 。无产阶级的政治解放,就是为了实现无产阶级的经济解放这个目标,因此,实现人民对经济的权力,实现经济民主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必然之意。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经济解放的思想主要体现在消灭雇佣劳动制度,实现“自由人联合的个人所有制”以及直接税制、累进税制等要求方面。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是壹个存在著两种权力的社会:壹种权力是政治权力,即国家权力,壹种是财产权力,即资本的权力:“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壹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壹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 [xix] 这两种权力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都对人民的自由构成侵害。对于国家的权力对人民自由的侵害,需要通过政治民主的方法去实现政治自由而加以解决;而资本因为它的雇佣劳动这种生产方式,它使工人阶级事实上沦为奴隶壹样的被支配和被占有劳动的社会地位,因而同样侵害了人民自由,因此需要通过消除雇佣劳动制度的办法去加以解决。“资本的生存条件是雇佣劳动制。” [xx] “工人应当摒弃‘做壹天公平的工作,得壹天公平的工资!’这种保守的格言,而要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革命的口号:‘消灭雇佣劳动制度!’” [xxi]

  在主张消灭雇佣劳动制度同时,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了壹些关于未来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原则性的概念,包括“公有制”、“社会所有制”、“国家所有”和“自由人联合的个人所有制”这样壹些概念。长期以来,这些概念困扰著壹些学者,人们试图理清这些概念的异同。实际上,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些概念其实是同壹个概念,只是因为当时他们所要表达的概念是壹个新的事物,当时并没有壹个固定而准确的概念来表达,所以当时马克思和恩格斯只能暂且借用已有的近似概念表达。分析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些概念可以发现,它们都是指未来国家的阶级性或者说政治性已经不存在,在国家已经是社会本身的社会形态下的所有制,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讲的公有制就是社会所有制,国家所有也就是社会所有,所谓“自由人的联合”也就是国家已经是社会本身的社会或者国家,自由人联合的个人所有制也就是社会所有制罢了。

  那么社会所有制,或者自由人联合的个人所有制究竟是壹种什么样的所有制呢?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引用了马克思的话解释说“马克思是说:‘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但这是以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即以自由劳动者的协作以及他们对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为基础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个人私有制转变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转变为公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壹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这就是壹切。可见,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壹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为了使甚至六岁的儿童也能明白这壹点,马克思在第56页设想了壹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的许多的个人劳动力当做壹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也就是设想了壹个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并且说:‘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壹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壹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壹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壹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这些话甚至对杜林先生的黑格尔化的头脑来说,也是足够清楚的了。” [xxii]

  的确足够清楚了,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这样壹种制度: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任何自由的个体都可以自由地相互联合,共同生产,也就是在国家已经是“社会的国家”状况下生产资料的公有,而自由联合起来的人民或者说劳动者,他们共同使用这些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劳动;他们因为是自由人的联合,所以他们的生产劳动管理是民主的管理,他们的分配是在补偿了生产资料的损耗以后,劳动产品归劳动者所有,由全部自由联合的劳动者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显然,劳动者之间的分配是劳动者依照民主原则自行进行公平的分配,而不是由处于社会之上的“国家”对劳动者进行分配。

  在肯定公有制的同时,恩格斯批判了那种单纯地把“公有制”当成社会主义的错误观念,指出:

  “自从俾斯麦致力于国有化以来,出现了壹种冒牌的社会主义,它有时甚至堕落为壹种十足的奴才习气,直截了当地把任何壹种国有化,甚至俾斯麦的国有化,都说成社会主义的。显然,如果烟草国营是社会主义的,那末拿破仑和梅特涅就应该算是社会主义的创始人了。” [xxiii] 指出生产资料“无论转化为股份公司和托拉斯,还是转化为国家财产,都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在股份公司和托拉斯那里,这壹点是十分明显的。而现代国家却只是资产阶级社会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共同的外部条件使之不受工人和个别资本家的侵犯而建立的组织。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愈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愈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愈是剥削更多的公民。工人仍然是雇佣劳动者,无产者。资本关系并没有被消灭,反而被推到了顶点。但是在顶点上是要发生变革的。生产力的国家所有不是冲突的解决,但是它包含著解决冲突的形式上的手段,解决冲突的线索。” [xxiv]

  恩格斯实际上是强调了工人阶级如果不能把国家真正变为整个社会的代表,不能改变社会生产关系从而改变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的雇佣劳动者地位,国家所有就不可能真正成为社会所有,公有制也不能真正成为社会主义的所有制。

  恩格斯认为“公有制”本身并不代表社会主义的观点应该引起社会主义者的重视。长期以来,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常常把公有制本身视为社会主义,这种观点甚至在欧美国家的社会主义运动也有表现。事实证明,如果公有制没有国家民主化作为基础,不能成为反对雇佣劳动制度的积极手段,就未必是社会主义;它说明在缺乏政治民主的国家搞公有制,国家就会变味成为壹个特殊阶级或者利益集团的“总资本家”,从而损害社会主义和公有制的声誉。

  马克思和恩格斯还主张实行累进税高额遗产税、直接税、取消旁系亲属(兄弟、侄甥等)继承权等抑制资本的经济手段,促进社会分配公平。早在1847年,恩格斯就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提出,“假如无产阶级不能立即利用民主来实行直接侵犯私有制和保证无产阶级生存的各种措施”,也可以通过实施累进税、高额遗产税、取消旁系亲属(兄弟、侄甥等)继承权等措施 [xxv]。

  马克思还提出废除间接税,以便于人民监督政府财政,他说:“如果需要在两种征税制度间进行选择,我们则建议完全废除间接税而普遍代之以直接税;因为,间接税提高商品的价格,这是由于商人不仅把间接税的总数,而且把为交纳间接税所预先垫支的资本的利息和利润也加在这些价格上来了;因为,间接税使每个个人都不知道他向国家究竟缴纳了多少钱,而直接税则什么也隐瞒不了,它是公开征收的,甚至最无知的人也能壹目了然。所以,直接税促使每个人监督政府,而间接税则压制人们对自治的任何企求。” [xxvi]

  二、关于个人自由

  许多人认为,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其实,马克思和恩格斯都不是集体主义者,而是理性的个人主义者。 集体主义 强调社会、集体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但是理性个人主义是在强调个人的利益和权利应当和他人、也就是社会或者集体的利益相协调的同时,强调个人自由是社会整体自由的先决条件。理性个人主义的最先提出者是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家爱尔维修,后来的边沁发展了爱尔维修的思想。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赞赏说:

  “边沁根据爱尔维修的道德学建立了他那正确理解的利益的体系,而欧文则从边沁的体系出发去论证英国的共产主义。” [1]马克思和恩格斯还引用爱尔维修的话批判了把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对立起来的做法:“人并不邪恶,但却是服从于自己的利益的。因此,应该抱怨的不是人的劣根性,而是那些总是把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对立起来的立法者的无知。” [2]他们赞成边沁的反对以社会利益压制个人利益的虚假道德,他们说:

  “我们只引证边沁驳斥‘政治意义上的普遍利益’的壹段话。‘个人利益必须服从社会利益。但是……这是什么意思呢?每个人不都是像其他壹切人壹样,构成了社会的壹部分吗?妳们所人格化了的这种社会利益只是壹种抽象:它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如果承认为了增进他人的幸福而牺牲壹个人的幸福是壹件好事,那末,为此而牺牲第二个人、第三个人、以至于无数人的幸福,就更是好事了……个人利益是唯壹现实的利益。’” [3]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理想中的共产主义社会“将是这样壹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壹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4]

  但马克思和恩格斯也同时认为,个人的自由与个人的全面发展是相互联系的,如果每个人缺乏发展他的自由发展的能力,那么个人自由不可能实现;而恰恰只有处于集体之中,每个人才能获得充分的自由发展的能力:“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壹方面强调个人的自由性,壹方面又强调人的联合性。

  但是在另壹方面,在个人与社会、集体的利益的关系上,马克思反对种种否定个人自由的“冒充的集体”桎拷个人的自由。他指出,在存在阶级差别的社会里,个人自由只有当个人属于统治阶级时才存在,被统治阶级是不存在个人自由的:“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集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壹阶级的个人。从前各个个人所结成的那种虚构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由于这种集体是壹个阶级反对另壹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支配的阶级说来,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集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在真实的集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 [5]。因此像国家、民族这样的“集体”中,如果某些个人的自由不能得到保证,那么国家和民族对这些人就会变成马克思所称的“冒充的集体”,而成为个人自由的桎拷。因此马克思认为,集体应该成为个人自由发展的手段而不是桎拷个人自由的手段:“在这个集体中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个人的这样壹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已经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 [6]

  在充分保障个人自由的前提下,马克思认为每个人都同时对国家和社会拥有权利和义务:“壹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壹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7] 马克思也不认为认为共产主义运动是纯粹出于人类的“博爱”情怀,或者出于“利己主义”,他认为共产主义“既不会是“爱的原则”或dévouement〔自我牺牲精神〕,也不会是利己主义”,它只是“个人自由发展的共同条件” [8] ,所以人们才会去追寻它。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专制政府那种常常以社会利益压制个人自由的行径予以强烈抨击:

  “只要军事长官‘为了防止骚动’宣布戒严,‘人身自由’马上就不再有保障了,住宅就不再是不可侵犯的了,‘法定的’受审程序、出版自由、印刷厂主的保护、结社的权利都失效了,甚至庸夫俗子的‘目的不违反刑事法规’的‘社团’——娱乐场和跳舞厅,也只有得到卫戍司令先生的恩准才能存在,而决不是根据‘权利’存在。” [9]

  因此,他们在具体的个人自由权利方面,完全主张每个人应当享有思想、言论和出版、信仰、教育和学术、集会和结社等自由权利。

  首先,马克思和恩格斯强烈主张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教育自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因为传播宪章派思想和科学社会主义思想而不断遭受各国专制政府的政治迫害,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壹生都在追求思想自由,他曾经责问普鲁士当局:“妳们赞美大自然愉悦人心的千变万化和无穷无尽的丰富宝藏,妳们为什么不要求玫瑰花和紫罗兰发出同样的芳香,但妳们却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精神只能有壹种存在的形式呢?” [10]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统治阶级在政治上压迫人民的同时,也在对人民进行著思想的统治,指出壹个国家的统治思想,也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所以马克思提出,反对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就要同时反对统治阶级的思想统治:“我们要起来反抗这种思想的统治。” [11]

  面对普鲁士当局严格的书报出版检查制度和动辄查封书报的专制行径,马克思怒斥专制政府用法律禁锢人民思想:“惩罚思想方式的法律不是国家为它的公民颁布的法律,而是壹个党派用来对付另壹个党派的法律。追究倾向的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这不是团结的法律,而是壹种破坏团结的法律,壹切破坏团结的法律都是反动的;这不是法律而是特权。” [12]

  思想自由是与言论、学术、教育、出版等自由分不开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强烈要求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教育自由。针对法国资产阶级政府为了控制人民的言论而实施的实名制、开征印花税等措施,马克思指出这是“资产阶级要在陪审法庭上来消灭工人的报纸” [13] 。恩格斯严厉指责德国政府:

  “在德国要得到对任何问题的正确认识都是困难的。在这里,壹切知识的来源都在政府控制之下,从贫民学校、主日学以至报纸和大学,没有官方的事先许可,什么也不能说,不能教,不能印刷,不能发表。” [14] 他揭露:“出版自由,不同意见的自由斗争就意味著允许在出版方面进行阶级斗争。但梦寐以求的秩序却正好要压制阶级斗争,要堵塞被压迫阶级的言路。因此,那班要求安宁和秩序的人就必须消灭出版物中的不同意见的自由斗争,必须通过出版法、禁令等等来最大限度地保证自己对市场的垄断,尤其是必须直接禁止像招贴和传单这样的免费文学。” [15]

  对于招贴(海报或大字报),马克思认为那是工人出版自由的权利,马克思竭力得捍卫工人阶级的这种最廉价的言论表达方式和出版形式:

  “首先要谈的问题不是壹般出版自由的限制,而主要是出版自由在招贴方面的限制。必须说明招贴的作用,捍卫‘街头文学’,特别是捍卫工人享受免费文学的权利,而招贴则是免费文学的壹种。不应该对用招贴引起激愤情绪的权利含糊其词,而应该公开地维护这种权利。” [16] “但是有什么东西能比招贴更有助于在工人中保持革命毅力呢?招贴可以把每条街的拐角变为壹张大报纸,过路的工人能从中得悉当天的事件和这些事件的意义,了解各种不同的观点及这些观点的反对意见,他们能在这里同时遇到不同阶级和不同见解的人,跟这些人讨论招贴的内容;简而言之,招贴对于工人来说同时既是报纸,又是俱乐部,并且这壹切都是不要花费分文的!但正好这壹点是右派先生们所不喜欢的。到底还是他们对。他们从无产阶级方面受到即使不是唯壹的、也是最大的危险;那末大权在握的他们为什么不力求用尽壹切手段来消除这种危险呢?” [17]

  马克思反对通过国家实施国民教育,反对国家为人民的教育者,而是认为国家应该接受人民的教育。他说:

  “通过国家来实施国民教育”是完全要不得的。用壹般的法律来确定国民小学的经费、教员的资格、学习的科目等等,并且像美国那样通过国家视察员来监督这些法律规定的实施,这和指定国家为人民的教育者完全是两回事!相反地,应该使政府和教会壹样地对学校不起任何影响。在普鲁士德意志帝国内(他们会说,他们谈的是“未来的国家”,但是这种空洞的遁辞在这里也无济于事,——我们已经看到,在这方面是怎样壹回事了),倒是国家需要从人民方面受到严格的教育。” [18]

  在针对资产阶级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中的“教学自由”权利规定,马克思揭露道:

  ‘教学自由’,但是‘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这些条件恰恰是壹些完全消灭这种自由的条件。”“这个部门的主管机关是4名法国大主教所领导的最高人民教育委员会。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地方学校的教员,即使他们是市镇委员会或老教区委员会推荐的,都必须服从recteurs,即督学的意志。教员必须接受与军队中的服从和纪律相类似的条件,服从督学、市长和牧师;可见,根据上述法律,教学自由归结起来,就是没有民政当局和教会当局的允许,谁也无权教学。” [19]

  在对待宗教方面,尽管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是无神论者,但是,他们都毫不迟疑地支持宗教信仰自由。马克思在谈论人权时说:

  “公民权利,如上所述,决不以无条件地彻底地废除宗教为前提” [20] 。“‘信仰自由’!如果现在,在进行‘文化斗争’的时候,要想提醒自由主义者记住他们的旧口号,那末只有采用下面这样的形式才能做到这壹点:每壹个人都应当有可能实现自己的宗教需要,就像实现自己的肉体需要壹样,不受警察干涉。” [21]

  马克思对巴枯宁主义要求“以国家法令”禁止宗教的极端主张予以批判,同时他并指出,禁止宗教信仰只能收到相反的结果,他说:“取缔手段是巩固不良信念的最好手段!有壹点是毫无疑义的:在我们时代能给神的唯壹效劳,就是把无神论宣布为强制性的信仰象征,并以禁止壹切宗教来胜过俾斯麦的关于文化斗争的反教会法令。” [22]

  恩格斯在提出应该实行政教分离,主张把宗教从国家机构中分离把它变成私人的团体,并且停止国家对宗教团体的资助时,曾经明确提出应该允许宗教团体兴办学校: “但是不能禁止它们用自己的资金创办自己的学校并在那里传授他们的胡说。” [23]

  马克思和恩格斯也强烈要求集会和结社自由。恩格斯针对德国政府强制关闭民间组织和禁止民间集会,指出:

  “结社自由权的基本条件是:警察机关不能解散或封闭任何壹个社团,任何壹个协会。这些措施只有在法庭判决某壹社团或它的活动和宗旨多非法的,从而要惩处有关过失人员的时候,才能采用。” [24]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就是建立在工人不团结基础上的。恩格斯说:“资产阶级的统治正是建筑在工人彼此间的竞争上,即建筑在无产阶级的不团结上,建筑在壹些工人和另壹些工人的对立上。” [25] 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十分强调工人的组织,认为“没有出版自由、结社权和集会权,就不可能有工人运动。” [26] 指出“在阶级反对阶级的政治斗争中,组织是最重要的武器。” [27] 他们本身也壹辈子为争取结社自由壹生进行著不懈的斗争。

  我们通过以上对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政治自由、民主和宪政的理论的简要回顾,已经能够得出这样结论,马克思和恩格斯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他们其实同时壹生都是民主主义者。他们的理论成果,用恩格斯的话说就是渊源于欧洲思想启蒙运动(空想社会主义本身也是欧洲思想启蒙运动的结果),是对欧洲思想启蒙运动的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是不能与他们的民主主义思想分离的,政治自由和民主、宪政是社会主义的基础和前提。无视、割裂和抛弃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民主主义思想,想跳过民主主义的历史发展阶段片面地实现社会主义,是违反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历史发展规律的,那样做的唯壹结果就是将会招致苏联和东欧诸国那样的溃败。对于中国来说,完善宪政和法治,通过实现政治民主进而实现社会民主,那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哈耶克,这个名字几乎成了当今自由主义的代名词。在许多自由主义者心目中,哈耶克是其偶像。但我却以为,哈耶克对于自由主义,对于中国的自由主义的前途,都是壹个危险的边缘。我是壹个社会民主主义者(民主社会主义者),但社会民主主义者绝不是自由思想的局外人。在基本价值观念上,自由思想与社会民主主义是重合的。许多自称是自由主义者的人,其实都可以算作社会民主主义者,尽管他们可能自己并不这样以为。这壹点在当今的中国的自由主义者中尤甚。是自由主义者还是社会民主主义者主要是看其具体的政治和经济主张。壹般来说,但凡是倾向于同情和救助弱势群体的观念的,不说是社会民主主义者,至少也是有社会民主主义倾向的自由主义者。在外国,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信奉与支持者常常都是互变的,许多人今天是自由党或保守党,明天又可能是社会党、民主党或工党,后天说不定又变成自由党或保守党了。就本人来说,今天主张社会民主主义,是因为社会主义除了讲“自由”的重要外,还强调“平等(或公正)”的重要性;是觉得中国人现阶段除了“自由”必当追求外,而“平等”比“自由”更贴近民生,更容易唤起人们的变革要求。“自由”中的出版自由、思想自由等对于普通的民众可能是可闲置的资源,而惟有“平等”是中国社会中最与每壹个人贴近的,最为每壹个人所关心的。下岗、卖国企、城乡二元、腐败、官僚主义、孙大午之类问题,等等等等,都与“平等”问题直接相关。而像哈耶克这样的自由主义,他们所关心的除了“自由”,就是“竞争”,而于“平等”(特别是结果的“平等”)就不重视。而我恰恰以为,中国现在最先要解决的除了人的自由问题,还有就是要解决人们在如何的社会条件下竞争的“平等(公正)”问题,然后才能谈得上“竞争”。也就是说要在社会竞争之前,先要解决人们起跑线尽可能壹致的问题。社会民主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最注重“平等”(特别是结果的“平等”),所以我现在只会是社会民主主义者,而不是自由主义者。我曾多次说过:自由主义往往在“自由”问题上走得太远,社会民主主义者则往往在“平等”问题上走得太远。当社会民主主义者在“平等”问题上走得太远时,我也可能变成壹名自由主义者。但是现在毕竟“平等(公正)”问题还没有解决(自由问题更没有解决),所以我还只能是壹名民主社会主义者。

  哈耶克的理论为什么是壹种危险呢?因为他的理论不仅对于我们中国的民主进程无太多的益处,倒反而可能有不好的作用。

  壹、对理性的错误理解和认识

  尽管哈耶克声称他“并不反对正确运用理性”,然而就其实质来说,哈耶克是怀疑理性的价值的。他说:“所谓‘正确运用理性’,我是指那种承认自我局限性的理性,进行自我教育的理性,它要正视经济学和生物学所揭示的令人惊奇的事实所包含的意义,即在未经设计的情况下生成的秩序,能够大大超越人们自觉追求的计划。……我也不想否认,若是抱著审慎谦恭的态度,采取点滴改进的方式,理性可以在评价、批判和摒弃传统制度与道德原则上发挥指导作用。”他又说:“我们的理性就像我们的道德观念壹样,是壹个自然选择的进化过程的产物。但是它并不是从另壹种分离的发展中产生的,因此绝不应当认为,我们的理性是处在壹个更高的检验者的位置上,只有那些得到理性认可的道德规则才是正确的。”这种对于理性模棱两可的说法,正是表现了哈耶克对理性的怀疑。在其认识中,理性应当并不具有多少的积极意义,理性的意义是只能在“评价、批判和摒弃传统制度与道德原则上发挥指导作用”,至于更为积极的作用,则仅限于“点滴”的“改进”。

  哈耶克既然认为理性的作用只限于作“点滴”的“改进”,那么为什么“点滴”的“改进”是“正确运用理性”,而设计壹个社会制度就不是“正确运用理性”呢?这“点滴”的具体尺度是什么呢?哈耶克并没有提出壹个具体尺度,我想他也不可能提得出壹个具体尺度。这种似是而非的理论,不能不说是学术上的缺陷。同时,人类的理性本来是认识的进化过程,是壹个试错的过程。理性既然是壹个认识进化的试错过程,就是说理性并不是个绝对的东西。它既检验我们的思维和行为,我们也在思维和行动中检验和校正理性,而理性更在这不断的“检验”和自身“校正”过程中指导人类的壹切行为。哈耶克认为理性只能消极地用来检验和“点滴”的“改进”,而不能指导人类的行为,不能不说是哲学上的壹个重要错误。另外,哈耶克还有壹个理解上的错误,他把理性与智力行为混为壹谈。智力行为可能是没有在思维和行动中被检验和校正的东西,所以不是理性。而所谓的理性,不仅仅有智力的因素,它更是人类在长期的各种实践过程中,不断对认识进行检验和校正的结果。在我看来,苏式“社会主义”只不过是少数思想人物和政治人物的智力行为,而恰恰不是理性的结果。

  苏式社会主义的错误,绝不在于整个社会运用理性结果的所谓的“理性的自负”,而是恰恰在于这种智力行为违背了人类的理性!它,只是少数思想人物和政治人物智力的设计和对大多数人的蒙蔽、煽动和强制接受。

  二、在政治上和经济上主张自然主义,其结果是无视结果的不平等遵循其哲学和对理性的理解,哈耶克提出了“自发秩序”观点,认为秩序只能是“行为”的结果,而不是理性的结果。他说:“我们能够让未知事物有序化,惟壹的办法就是诱导它自己产生秩序。对于我们的自然环境,我们为了达到自己的目标,有时当然可以依靠自然界自发的有序化力量,却不能随意地为各种因素安排我们希望它们采取的秩序。”因此,哈耶克极力主张经济市场拒绝国家的干预。他的看法就是国家所做的壹切只能是为了维护“自发秩序”。

  哈耶克的“自发秩序”对于以“强制”为特征的苏式社会主义来说,是具有某些批判性的。然而,“自发秩序”也未必都是合理的秩序。封建制度和奴隶制度都是“自发秩序”;人类社会中的许多不平等的秩序,也未必都是完全由某个人人为设计出来的(比如说给雇工的工资由雇主决定)。同样,人为设计出来的秩序也未必就不好(比例权力制衡)。所以,用“自发秩序”理论来批判苏式社会主义,在逻辑上并不严密完整。

  在这里,哈耶克搞错了秩序的产生过程。殊不知,任何社会行为本来都是受理性指导的。而任何秩序的形成,本来也都是社会力量均衡的结果。奴隶社会的秩序是以强大的奴隶主的暴力与弱小的奴隶反抗力的均衡中(奴隶的顺从)而取得的,封建专制等社会是以强大的君主政权、官僚集团和农民、市民在力量斗争的均衡中取得的,而民主社会的秩序是在社会各阶级、阶层、社会分工之间力量的均衡中取得的。这些秩序的形成,看似未经人的刻意而为,其实无不浸透著各种社会力量的价值追求。只不过是各种社会力量的价值追求在秩序形成时,可能不再是某个社会力量的价值追求,而是各种社会力量的价值追求在妥协后的结果。而哈耶克只看到了“行动”,而看不到“行动”背后的理性。

  正因为哈耶克看不到所谓的“自发秩序”也是各种社会力量的价值追求的结果,看不到“行动”背后的理性,所以他认为只有“自发秩序”才是合理的。于是,哈耶克理论的第壹个危险出来了:如果我们循著他的观念去进行政治实践,这无疑是把政治重新引回自由放任的年代。自由放任的年代的自由是怎样的呢?是长期以来壹直因为稀缺而处于强大地位的资本和长期以来壹直因为过剩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力的不平等的竞争;是以“自由”为借口的事实上的或结果上的不平等。这种“自由”已经经过20世纪三十年代的成功的国家干预所否定。20世纪三十年代的成功的国家干预告诉人们,自由必须是平等(公正)的自由,自由不可以妨害平等(公正)。它告诉人们,自由和平等都不是抽象的行为,而是具体的社会问题;作为自由和平等主体的人不是抽象的毫无差别的人,而是壹个个有著不同出生、不同能力、不同地域环境、不同社会环境、不同先天禀赋的人。如果国家不让社会每个成员尽可能站在壹致的社会竞争起跑线上,这种自由下的竞争就是不平等的竞争,这种“自由”本质上只是少数强势阶层的“自由”和少数弱势阶级无力回天的“不自由”。公正的自由必须由国家立法,允许雇员组成工会,允许工会为劳方代表进行劳资分配谈判、允许国家二次分配以补偿分配的不平等、允许教育补贴、医疗补贴、食品补贴、住房补贴。没有这些,社会的穷困阶层就是在另壹条起跑上和富人竞争!

  对于中国来说,自由和平等还只是个追求,绝大多数中国人,他们壹无权力资本,二无经济资本,而“改革开放”以来,各种官商、官僚已经蓄积了富可敌国的财富。未来的变革,无疑应当是先要让十三、四亿中国人尽可能站在壹致的社会竞争起跑线上,然后才能展开竞争。如果我们做不到这点,我们主张“自发秩序”的“自由主义”本质上就成了那些既得利益者和实力强大阶层的“自由主义”,因为只有他们才会欢迎国家无所作为的“自发秩序”!要知道,所谓的国家干预,限制的只是那些既得利益者和实力强大阶层,他并不损害大多数民众的利益。

  与哈耶克相反,当代另壹位伟大的自由主义者罗尔斯就很注意事实上的或结果上的平等(公正)。他的两条正义原则中,“社会及经济的不平等分配,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它必须对社会中最弱势的人最为有利(差异原则);在公平的平等机会的条件下,职位与工作向所有人开放”的第二原则,就使得他的理论在价值上远远高出哈耶克。罗尔斯的理论对于今天和将来的中国社会来说,意义大于哈耶克很多。

  三、否认理性的作用,就是否定“积极自由”,最终陷入纸上清议的“自由主义”

  哈耶克轻视理性的作用,主张“自发秩序”,其实质就是否定了“积极自由”。因为他的“正确运用理性”和“点滴”的“改进”,是个任何人也无法具体把握的尺度。在“自发秩序”这个戒律下,人们除了无所作为,也只有无所作为。这种自由主义,无异于是纸上清谈,它不能成为向专制主义开战、向自由和民主迈进的动力。对于现实中反抗专制制度国家的人民来说,遵循这种“自发秩序”理论,无异于向专制主义妥协和退让。这正是哈耶克理论的第二个危险所在。显然,对于既存的专制制度,没有积极斗争的心态、理论和行动,专制主义是不会自生廉耻而走向民主的。没有壹个国家的民主自由体制,不是依靠社会公众的“有所作为”取得的。这“有所作为”不仅仅是人民的流血、坐牢和献出生命,更是伟大的自由、平等和民主的理念及社会契约理论、权力制衡理论、政党理论、工会理论等等理论学说在起著主导、指引的作用。

  哈耶克之所受中国人的欢迎,主要是因为哈耶克的理论中有著对专制主义更多的批判内容,而罗尔斯理论则缺少这些批判。但是,我们不能忘记哈耶克的这种批判是在只是对专制制度的设防,而并不是对现实的专制制度的反抗。尽管罗尔斯没有更多地批判专制制度,但是他创建的理论,无论是对于自由主义还是民主社会主义,都是反抗专制制度最强大的武库,它可以装备所有反专制争自由的力量。而哈耶克的理论只是盾牌(而且这个盾牌并不坚实牢靠)。对于中国的自由民主运动来说,如果妳要信奉自由主义,那么,请不要选择哈耶克,而应当选择罗尔斯——壹位伟大的自由论者!他才是我们更应当取法和敬拜的。因为罗尔斯对于苏式社会主义在内的壹切专制体制,不仅仅是盾牌,还是匕首、长矛和来福枪!

  民主社会主义,亦称作社会民主主义,是传承文艺复兴运动、思想启蒙运动等文化传统的壹种反专制反不平等的,以“自由、平等、博爱和民主”为追求的社会思潮和思想理念。它与中国人现在所了解的“社会主义”完全是性质不同的两种理论。

  1,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是如何产生的?

  答:在19世纪四十年代之前,社会主义被用来指所有反对封建和专制、主张人类平等的壹切运动和思潮。社会主义(Socialism)壹词来源于古拉丁文,原意是“同伴”、“善于社交”,最先为意大利传教士使用,到十九世纪二十——三十年代,方为当时具有社会主义思想的人广泛运用。1878年6月6日,日本《东京每日新闻》首次用汉字意译,1902年9月15日梁启超在《新民丛报》第18期上首次翻译过来。英文为Socialism,该词前缀social为“社会的”之意,ism为“学说、思想”之意。中文意译即是“社会至上的学说或思想”。社会主义是壹种提倡全人类社会实行自由、平等、博爱和民主的思想理念和国家制度。社会主义主张整个人类社会不分种族、不论财产多寡、不区分阶级,人人享有以不损害他人同等权利为限度的充分的个人自由;主张人人在社会和国家事务中壹律平等地享有所有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主张在人与人的社会交往中提倡互利互助的协作精神和关怀弱者的仁道精神。

  社会主义思想产生的历史相当久远。最早产生这壹思想理念的是我们古老的中国。成书于战国时期的儒家经典《礼记·礼运》提出了“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仁,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的原始的社会主义理想。它体现了我们祖先那个时代就存在著了民主政治的思想萌芽,体现了要求人人在政治、经济及社会人格方面平等,体现了要求社会共同劳动,共同享有社会财富,并关爱壹切弱者的社会追求。已初步具备了社会主义的思想特征。欧洲的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学说起源是十五、六世纪的文艺复兴时的人道主义和十八世纪的思想启蒙运动的民主主义。虽然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在欧洲出现得较晚,但作为壹个系统的学说,这壹思想学说在欧洲发展得最快,理论也最为丰富。这是与从十六、十七世纪以后,欧洲的社会、文化、科学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越来越快于中国相关的。

  社会主义壹开始只是壹种人类的社会运动,而社会主义的思想理论则是在这个运动中逐步产生、建立和完善的。十五、六世纪的文艺复兴时的人道主义和十八世纪的思想启蒙运动的民主主义被认为是社会主义(非指科学社会主义或作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的社会主义”)产生的两个非常重要的过程。文艺复兴运动首先否定了“神权”对人的压制,宣告了“人”对“人”自身的价值,即“我”的价值开始有了发现和认识。这是社会主义思想得以产生的关键。因为人如果没有对“我”的价值的发现和认识,就不会产生对“人的权利”的要求。而以后的十七至十八世纪的欧洲思想启蒙运动,终于基本明确奠定了社会主义的内容和精神,即自由、平等、博爱和民主等价值。

  十四至六世纪的欧洲,人民受基督教神权和王权共同压迫,而神权又是欧洲人民最为歹毒的精神和政治压迫。教皇和教会声称有著受自天主(神)的权力,享有无上的精神控制权和代表天主行使对人定罪或赦罪的特权。它禁止人民思想自由,它要求人们的壹切言论行为必须符合被曲解的《圣经》与教皇教会的意旨,否则将会受到残酷的迫害。它甚至桎梏人的天性,推行宗教禁欲主义,强制推行教士独身制和苦修制,教徒们禁绝性行为,夫妻过性生活必须在夜深人静之时极短促地匆匆了事。所有与生育脱离的性活动都会受到十分残酷的惩罚,甚至被施以火刑。有些女子因丽质而具有性诱惑力,就可能被诬为女巫,任意加以摧残与折磨,被投河而死或被活活烧死。在有些地区,被烧死的“女巫”竟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十。从14世纪至15世纪,全欧洲被烧死的“女巫”在五万人以上。哥白尼、布鲁诺、伽利略等许多的思想家、哲学家和自然科学家也正是因为对被曲解的《圣经》与教皇教会的意旨进行了反叛,才遭受迫害的。在这样的黑暗背景下,新兴的尚不够强大的资产阶级,以复兴古希腊、古罗马的古典文化为由,树立起了理性主义和人文主义的辉煌大旗,反对神权,提倡个性自由,开始了首先从意大利发起的并最终推向了整个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此前,欧洲社会理想的人应该是自卑、消极、无所作为的,人在世界上的意义是不足称道的。而文艺复兴运动发现了人的崇高伟大的价值,提出人的个性应该自由,它提倡发挥人的聪明才智及创造性潜力,积极冒险,提倡重视现世生活,鼓励人们追求物质幸福及肉欲上的满足,反对宗教禁欲主义。在文学艺术的创作上要求表达人的真实情感,反对虚伪的矫揉造作。文艺复兴运动不只是壹场复兴古典文化的运动,更是壹场新时代的启蒙运动。这个时代诞生的很多文艺作品,如彼特拉克的《歌集》和薄伽丘的《十日谈》等,无不深深地体现著“人”对“人”自身的价值的发现和认识,体现著“人性”的觉醒、“我”的觉醒。

  十六世纪,以马丁·路德为代表的宗教改革人士,向神权发动了壹次最强大的进攻,开始了宗教改革运动。马丁·路德认为人比君主还重要,他说:“我是壹个人,这个头衔比君主还要高些。原因是:神未曾创造君主,神唯有创造人,使我成为壹个人。”文艺复兴打破了经院哲学统壹的局面,为以后的思想进步扫清了道路,使各种世俗哲学兴起。其中有英国的经验论唯物主义。它也推动了政治学说的发展,马基雅维利以后,在十七世纪,有格劳秀斯、斯宾诺莎和洛克等壹大批思想家,发展起“自然权利”、“社会契约”、“人民主权”以及“三权分立”等理论。所有这些为后来的思想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做了充分的思想准备。

  十八世纪,欧洲还有美国的资产阶级有了很大发展,而封建统治集团的特权(美国是英殖民统治)政治,严重限制著资产阶级的自由发展和人类自身解放的追求。于是限制或废除“王权”,追求全社会政治权利平等的思想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运动,在欧洲和北美大陆蓬勃开展了。代表著最先进文化和科学技术、最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资产阶级,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和民主”的政治理念。从此,“自由、平等、博爱和民主”便成了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追求;追求“自由、平等、博爱和民主”便成了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孟德斯鸠、卢梭、康德、边沁、罗伯斯庇尔和美国的杰弗逊都是这壹时期民主思想启蒙的代表人物。孟德斯鸠提出了“分权”学说,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康德提出了“公民权”和“世界公民”的思想,边沁提出了“功利主义”思想,罗伯斯庇尔和美国的杰弗逊都主张人人享有选举权。卢梭和罗伯斯庇尔提出要通过国家的政策干预,力求缩小贫富差距的主张。他们的理论使社会主义的学说得到了基本的完善。

  2,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有什么不同?

  答:在反对封建主义、专制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各种思想中,除了前面所介绍的社会主义以外,还有壹种以强制手段取消私有财产而谋求平等的主张,它被称为“共产主义”。“共产主义”起源很早,古希腊时的柏拉图就提出过“共产”、“共妻”的主张。早期基督教的“千年国”也主张通过暴力实行财产公有。十六世纪时英国的莫尔、德国的闵采尔,十七世纪意大利的康帕内拉、英国温斯坦莱及十八世纪的法国巴贝夫,十九世纪英国的欧文、布朗基、等人,则进壹步勾画了他们理想中的共产主义社会:取消壹切私有财产,实行公有制,实行强制的社会“平等”,把社会变成壹个“工厂”。由于“共产主义”也反对封建和专制制度,所以当时的社会主义运动并不排斥“共产主义”,“共产主义”因而成为社会主义运动中壹个激进的派别。十九世纪中叶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总结以前的各种共产主义理想的基础上,揉合他们自己创立的“政治经济学”等学说,创立了新的“共产主义”理论学说。这个理论学说的中心是阶级斗争理论、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其主要内容是反对资本主义,但它在许多方面并不赞成壹般社会主义的系列主张。它认为社会主义所主张的“自由”、“平等”学说,认为在私有制条件下都是不可能实现的;认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是尖锐而不可调和的;无产阶级只能以暴力手段而不是社会主义所主张的议会道路的方式取得政权,并对资产阶级实行专政,取消私有制度,实行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制,这样就可以实现人类平等。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理论创之初,马克思和恩格斯就坚决地主张把“共产主义”与社会主义相区别(见《共产党宣言》)。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共产主义”在其创立后,本没有立即对社会思想运动造成多大影响,而以“自由、平等、博爱和民主”为追求的社会主义,在当时是欧洲社会政治思潮的主流思潮。马克思和恩格斯为了改变社会主流思想,让共产主义理论取得对无产阶级运动的指导地位,参加了社会主义工人运动,并通过系列手段在社会主义者的组织“第壹国际”(国际工人协会)领导层内部排斥其在《共产党宣言》和其它著作中所批判的社会主义者,谋取到了对“第壹国际”(国际工人协会)领导权。在控制“第壹国际”领导权后,又进而将其著作规定为该组织的理论和行动的准则,要求“国际”普遍宣传和翻译,于是,马克思通过控制社会主义的组织而控制了社会主义运动,马克思俨然成为了“第壹国际”和国际社会主义运动的“教主”。这样原来社会主义的精神原则,逐步为共产主义的精神原则所取代,只保留了社会主义这个“金字招牌”,最终将社会主义几乎变成了共产主义的另壹名称(参见拙著《马、恩为何要把自己的思想标为“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认为,民主社会主义运动就是要还社会主义以本来的精神实质。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产生影响以前,社会主义是并不反对生产资料私人所有的,只有共产主义才主张消灭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实行生产资料公有。马克思控制了“第壹国际”后,其共产主义理论对国际社会主义运动产生了很大影响,许多并不信仰共产主义的社会主义者和社会党(如英国工党、法国和德国的社会党)也认为要实现社会主义,必须要消灭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实行生产资料公有。这种观点壹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才为各国社会主义者所抛弃。

  除文中交待者外,本文以后所称社会主义壹般皆非指“科学社会主义”及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而是指上述自欧洲文艺复兴运动和思想启蒙运动产生的以自由、平等、博爱和民主为基本价值追求的社会主义。而将“科学社会主义”及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称为“现实社会主义”。此请读者分清。

  3,共产主义理论中有所谓的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是怎么回事?

  答: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又被称作“现实的社会主义”,之所以被称作“现实的社会主义”是因为在共产党国家把现实制度称之为“社会主义”。作为壹种社会制度,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不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的,而是列宁提出的。马克思只曾经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把共产主义社会的发展划分为经济上成熟不同的阶段,但并没有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作为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的区分。恩格斯也没有同样的做法。到列宁,为了弥补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的共产主义不能首先在部分国家尤其是落后国家成功的理论缺陷,他才提出了作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概念,将其作为向共产主义的过渡阶段。称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差别主要在分配方式上,前者“按劳分配”,后者“按需分配”。所以,所谓的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也不是原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而是列宁独创的概念。

  那些共产主义学说的教科书为了证明所谓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的正统流派,将社会主义的起源指为“空想社会主义”,是滑天下之大稽。共产主义的“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自有其发展道统,这就是:莫尔、康帕内拉、闵采尔、巴贝夫、欧文等主张取消私有财产者。(所谓的十九世纪“空想社会主义”的“三杰”,其中圣西门和傅立叶都不主张“共产”,是社会主义者,而欧文则主张“公有制”反对私有制,是共产主义者。)4,什么叫资本主义?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二者是什么关系?

  答:资本主义的定义历来含混不清。壹般都是把在社会化大生产中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主的实行市场经济的制度称为资本主义的。这只是做壹种制度的形式划分,不是定义。我个人认为,“资本主义”的确切定义是:资本主义是壹种主张以人的财产有无多寡来决定人的政治权利和分配决策权有无的壹种思想理念和国家政治制度及社会经济制度。资本主义在国家政治制度上最显著的特点是以财产资格限制人的政治权利,特别是选举权;在社会经济制度上的最显著的特点是采取自由放任的自由经济制度,以资本限制人的分配的决策权,非资本所有人没有分配的决策权,只有资本所有者(或经授权的企业管理者)才有分配的决策权。“资本主义”壹词无论中文、英文,从字面上讲都是“资本至上”的意思。从历史来看,这壹定义十分符合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的欧洲历史的真实情况。从十六至十九世纪,欧洲和美国虽然都先后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但是,资产阶级革命并没有能立即实现“自由、平等、博爱和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理想,资产阶级中的壹些曾经拥有封建特权的新贵族、大商人、金融家以及种植园奴隶主等组成了大资产阶级,他们曾在封建制度下享有政治和经济特权,掌握著大量财富。当初他们参加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是因为他们不满王权对他们的利益和权利的限制,而与资产阶级中的民主派结成同盟的。当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这些人不愿意失去他们昔日的特权,于是他们提出要以人的资本和财富的多寡来决定人的政治权利的有无,妄图以金钱的特权替代他们昔日的血统特权(世袭特权),以期通过政治的特权保证他们能获得尽可能多的经济利益(利益分配权的垄断)。因此,这种要以人的资本财富的多寡来决定人的政治权利的有无和社会分配决策权的有无的政治思想理念,就是我们今天所谓的资本主义;而依照这种政治思想理念建立的国家制度就是资本主义制度。资本主义的思想代表人物有伏尔泰、孟德斯鸠、弥尔顿、斯彼兰斯基、汉密尔顿等人。他们几乎都是把自由凌驾于平等之上的古典自由主义者;古典自由主义者都是资本主义者,而非社会主义者(尽管他们的某些政治观点可能为社会主义所吸收)。

  由于主张资本主义的大资产阶级经济实力比壹般中小资产阶级强大,在资源地位上资本也比劳动人更为稀缺,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因而他们主张国家不干预经济,而实行自由放任的自由竞争。所以资本主义对于中小资产阶级来说是以强食小的欺凌,其结果可能是被大资产者兼并;对于无产阶级来说就是政治权利不平等下的自由竞争,其结果是经济地位的也不平等。所以无产阶级是资本主义的对头,而中小资产阶级的民主派对于资本主义也常和无产阶级壹致。另外,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资产阶级分子似乎都是资本主义的。其实,资产阶级中,既有资本主义者,也有社会主义者,还有共产主义者。但马克思主义不论青红皂白,要打倒整个资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实行专政,不可不谓是过激之论。

  资本主义借“自由”之名,在经济上主张自由放任的竞争,事实上是凭借资本对劳动力在资源地位上的优势,行不平等之实。同时,资本主义者和资本主义国家不仅对国内实行阶级压迫和剥削,还大肆在国际上施行殖民主义,掠夺别国资源,杀戮殖民地人民,甚至贩卖奴隶。所以,资本主义是壹种不公正的罪恶的社会制度。

  欧洲诸国除前苏联和东欧外,20世纪初已经逐步开始结束资本主义制度,而开始向民主社会主义社会过渡,至五六十年代已基本成为民主社会主义的国家。所以本文以后所称资本主义,是不包括这以后的所谓的“资本主义社会”的。

  5,什么叫权力资本主义?民主社会主义对它是什么态度?

  答:“权力资本主义”壹般称为“权贵资本主义”,我个人觉得用“权力资本主义”更能表达这壹概念的内涵,所以我使用“权力资本主义”壹词,而不使用“权贵资本主义”。权力资本主义通常是极权国家的产物。权力资本主义是资本主义的壹种特殊形式,也是专制主义的壹种形式。资本主义的本质是壹种特权政治,它将资本财富作为特权的“准入证”(封建主义则把血统作为特权的“准入证”),而权力资本主义则是壹种把权力本身作为特权的“准入证”的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是壹种依靠权力的垄断而维持国家存在的政治制度。这种制度只让有权力者拥有权利,而没有权力者则享受不到权利。它通常是由某个政治集团作为权力集团,僭用集体、人民、国家的名义,依靠国家暴力与刑罚等恐怖手段、依赖集权(反对分权和权力制衡)和极权(权力的统治深入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壹切方面,包括经济生活乃至个人私生活领域)对人民进行咨意的统治(他们可以任意制订或修改法律,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可以对它的反对者任意施以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并获得的巨大的经济上的特殊利益。权力资本主义有以下特点:壹,僭用集体、人民、国家的名义,依靠国家暴力与刑罚等恐怖手段进行统治,人民是名义上的国家主人,而实际上的国家主人果壹个凌驾于人民之上的权力集团;二,国家的权力深入到并控制了人们社会生活如政治、经济、文化、日常生活等的壹切方面,包括经济生活乃至个人私生活领域,人民在社会各个方面都是事实上无有权利;三,权力成为权利的前提,只有拥有权力者,才真正享有政治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经济权利(包括分配的决策权利)、文化权利(如出版、舆论等权利);四,权力不被人民监督,腐败横生;五,权力的存在高于壹切,无论是民生或是社会的发展。

  权力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人民是最苦难的人民。

  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学说因为看到资本主义制度下无产阶级由于被财产资格限制了权利,买方市场的劳动力与资本无法平等地参与竞争,“自由”、“平等”和“民主”成为了空话和谎言,因而轻视“民主”,不相信“自由”和“平等”的实际存在。它主张在暴力打倒资本主义后,由国家垄断壹切权力,把国家凌驾社会之上,并实行“议行合壹”的政治体制和国有制经济,这样势必造成国家权力缺乏制衡,人民主权无法得到保障,壹旦当权力集团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寻租时,就必然地要产生权力资本主义。

  民主社会主义以自由和平等为价值追求,要求实现民主政治,反对壹切形式的特权政治和专制统治,所以它坚定地反对权力资本主义,认定权力资本主义和资本主义壹样,也是自己的死敌!

  6,有人说民主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差不多,对吗?

  答:不对。民主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的坚定反对者。民主社会主义主张人人有平等的自由,有平等的权利,而资本主义则主张以人的资本财产的有无来多寡决定人的政治权利和分配决策权利有无,所以资本主义乃是部分人用资本对人进行奴役。有些人之所以把民主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看成是壹回事或差不多,是因为他们把资本主义等同于市场经济制度。我们应当分清这样壹个概念:市场经济制度并不等于就是资本主义。人人有平等的自由,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制度下的市场经济制度,是民主社会主义的制度,而不是资本主义制度;只有以人的资本财产的有无多寡,来决定人的政治权利和分配决策权利有无的政治制度下的市场经济制度才是资本主义。我们今天仍然把西方国家如英国、美国称为资本主义社会,是完完全全的谬称。资本主义只是这些国家的过去,而现在它们都是民主社会主义社会。

  7,民主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又是什么关系呢?为什么说民主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的唯壹原旨的继承者?

  答:民主社会主义是原来意义的社会主义的回归和继续。

  社会主义发展到十九世纪后,欧洲产生了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创立的共产主义。前面说过,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共产主义”在其创立之初,本没有立即对社会思想运动造成多大影响。后来马克思通过在“第壹国际”(即国际工人协会,以工人为主的社会主义者的国际组织)中不断排斥其中的拉萨尔主义、工联主义、费边主义者,控制了该组织的领导权,并逐步将其理论定为指导理论,再加上“第壹国际”时期欧洲正好再次暴发了经济危机,这给不少的社会主义者以错觉,以为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创立的共产主义学说产生灵验了,于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社会主义”在欧洲社会流行开来,而原来意义的社会主义运动却转入低潮。

  马克思和恩格斯去世后,欧洲发达国家的社会经济随著社会生产关系的不断“校正”再次出现繁荣,充分反应了资产阶级的不朽生命力和自我更新能力;而这时期德国社会民主党在全国大选中的获胜,和以后各国社会民主党取得参政权甚至独立执政,又都表明了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即共产主义理论的彻底破产。而欧洲社会的政治在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民主派的不断向资本主义的抗争下,不段取得社会主义的胜利,使得资本主义政治不断逐步向社会主义政治过渡。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共产主义学说日益受到人们的怀疑,社会主义者们逐步认识到深受马克思主义影响的社会主义走上了曲径,社会主义必须向自由、平等、博爱和民主的基本原进行回归,这样就产生了“修正主义”。所谓“修正主义”,是指要对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学术和当时的社会主义运动进行“修正”的伯恩斯坦等人理论系统的称谓。伯恩斯坦等人的“修正主义”提出了社会主义的实行途径在于“民主”,而不是“专政”,是“和平长入”社会主义,而不是靠“暴力革命”进入社会主义,从而把社会主义重新从共产主义的歧途上,拉回到了以实现“自由、平等、博爱和民主”的社会政治理想为目标的正确轨道。

  “修正主义”的出现,它壹方面标志著社会主义基本摆脱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共产主义的影响,另壹方面标志著社会主义发展成了壹种系统性社会主义思想即民主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者为了区别于“科学社会主义”及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便在“社会主义”前面冠上“民主”,称为“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乃是原旨的社会主义运动和思想的继续,所以说民主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原旨的继承者,民主社会主义就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

  民主社会主义以实现社会民主为手段,所以民主社会主义又有另外壹个称呼:社会民主主义。

  8,民主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有什么不同?

  答:现代自由主义与民主社会主义是非常接近的两个思想体系。应该说自由主义与民主社会主义在“自由、平等和民主”等基本的价值观方面是基本壹致的,没有根本性的冲突。不过古典的自由主义(即主张完全放任自流的自由主义)与民主社会主义在具体的社会平等问题上是严重对立的。古典的自由主义把自由凌驾于平等之上,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特别在经济方面要求纯任自由竞争,反对国家干预竞争。这样,自由主义成了事实上的优势群体的主张,成了事实上的资产阶级,特别是大资产阶级压迫社会弱势阶层的理论帮凶,因为社会竞争除了资本家之间的竞争外,还存在著资本与劳动力的竞争,资本与劳动力在资源地位上天生不平等,这种自由的竞争尤如壮士与幼童的竞赛。而民主社会主义强调自由是平等的自由,自由与平等密不可分,自由不能凌驾于平等之上。所以民主社会主义不仅是理念上追求自由平等,更是在具体主张社会现实的公正。现代自由主义已经抛弃了完全放任自流、纯任竞争的主张,不完全反对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社会福利的存在。但是现代自由主义与民主社会主义的分歧还是有的。现代自由主义尽管不再反对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社会福利,但是它认为国家干预经济和提供社会福利,目的只是为了让社会经济保持稳定地发展而不得不采取的措施,因此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社会福利的程度应当越小越好。而民主社会主义则认为,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在于为社会提供更多的福祉,所以应当在不影响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和防止社会孳生出“懒惰阶层”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向社会中下层提供社会福利。

  总的说来,现代自由主义与民主社会主义的主张是百分之九十九的相同,对于民主社会主义来说,现代自由主义在很长的路途上都是民主社会主义的同路人,而且,许多不了解民主社会主义而自认为是自由主义者的人,他们其实是民主社会主义者,而并非是自由主义者。

  9,民主社会主义与市场社会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有什么不同?

  答:市场社会主义其实并非是“社会主义”的流派,而是“共产主义”的流派。它是“共产主义”各国家在其陷入生存和发展的困境时,所流行的壹个“补救”式的社会思潮。这种社会思潮妄图既维护“共产主义”理论和政治,避免社会民主化的发生,又想单纯学习西方民主国家的“市场经济”,来弥补其政治理论和实践的矛盾,挽回政治崩颓的命运。因此,市场社会主义是反民主的,与民主社会主义有著原则的不同。市场社会主义割裂政治与经济的关系,妄想以“换汤不换药”的手段挽政权于既颓,无疑将是徒劳的。 西方马克思主义是西方国家壹些政治思想家,在批判现实政治制度和以苏联为代表的所谓“社会主义”模式中产生的政治思潮。它是对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的修正。它看到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和革命理论的错误,看到了这种理论下的国家对“人道主义”的背离,因此西方马克思主义希望批判和改造“马克思主义”,走壹条既非暴力又非民主议会之路的社会改革之路。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提出当今社会的阶级结构已发生明显的变化,无产阶级队伍正在日益缩小,当前发达国家的主要社会变革力量已不再是无产阶级,而是整个市民社会;西方社会革命的途径在于无产阶级逐步掌握文化及意识形态的领导权,从而破坏资产阶级在文化及意识形态的领导权,再逐步地掌握国家权力。可以看出,西方马克思主义虽然抛弃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和暴力革命的主张,但它并不像民主社会主义那样把自己的社会理想和政治主张建立在社会现实之上,而是把自己的社会理想和政治主张建立在主观构想上。虽然西方马克思主义与民主社会主义有著价值观的较大差别,但是它反对暴力和强制。所以民主社会主义本著思想自由和政治平等的原则,对之是既批判又包容的。

  10,民主社会主义有没有壹个统壹的思想指导理论?

  答:没有。民主社会主义推崇自由,承认每个人都有思想的自由,只要是认同自由和平等原则的壹切思想,都是民主社会主义理论的组成部分。只要是不违背自由和平等原则的壹切思想,民主社会主义都允许存在。民主社会主义善于汲取壹切符合自由、平等、博爱和民主价值的思想理论作为自己的理论,古典自由主义、实证主义、拉萨尔主义、工联主义、实用主义、费边主义等都是其理论来源,它们都在不同方面丰富和完善了社会主义的思想理论。基督教、佛教等宗教思想也都为民主社会主义所包容。所以民主社会主义是个多元的体系。

  民主社会主义及其政党只要求各社会主义民主党认同和追求自由、平等和民主的基本价值观,不反对世界各国社会党有自己独到的理论和政策,也不反对相互间理论讨论和交流。所以民主社会主义又是个开放的体系。

  11,民主社会主义如何看待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学说?

  答:世界各国民主社会主义者和社会党对马思主义的政治学说看法分歧较大,法国和德国的民主社会主义者和社会党认为马思主义的政治对民主社会主义仍然存在著壹定价值,而如英国的民主社会主义者和社会党则不认为马思主义的政治学说对民主社会主义存在著多少价值。不过,总的说来,即使认为马思主义的政治学说对民主社会主义仍然存在著壹定价值的各国民主社会主义者和社会党都壹致认为,对于马思主义的政治学说必须摒弃其暴力革命和阶级斗争理论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对其进行壹定的修正(其实,最早的“修正主义”者不是别人,正是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之壹的恩格斯。晚年的恩格斯已经发现了他们以往学说所存在问题,并试图改正这些错误,伯恩施坦等人只不过是由于比他富于更多的时间来改正而已)。从总的趋势看,各国民主社会主义者和社会党对马思主义的政治学说是越来越趋于疏远,乃至甚至有人认为民主社会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相对立。

  我个人认为,马思主义的政治学说的意义在于对当时社会状况下的资本主义的批判精神。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处时代的欧洲正是资本主义社会。他们都清楚地看到了资本主义制度下,作为社会大多数的工人阶级由于政治权利被财产资格所限制,“自由”、“平等”和“民主”都只是“形式上”的东西,揭露了以古典自由主义为代表的资本主义理论,以“自由”掩盖下层人民受资本奴役和剥削的客观本质,并无情地抨击它。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政治学说的价值所在。也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令人敬佩的。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过于看重了阶级的对立性,忽视了阶级的相互依赖性和协作性,因而认为资本主义难以和平渐进的方式过渡到社会主义;同时他们对“资本主义”的认识也存在问题,把社会大生产下的私有制与“资本主义”相等同,因而认为只有消灭私有制,才算消灭了资本主义。这种建立在私有制度“原罪”之上的以暴力手段取消私有制度和“无产阶级革命和专政”,本身就是壹种对“自由”、“平等”和“民主”的反动。这个观点不仅影响了共产党人,也长期影响了世界各国的民主社会党人。尽管如此,在民主社会主义的不断斗争下,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从20世纪二十年代起就纷纷开始取消了选举的财产限制实行普选,并在经济上实行国家干预、实行雇佣员工参与的民主分配和福利国家制度,资本主义社会终于开始逐渐消亡,而向民主社会主义社会过渡,至五十年代后西方各国已基本成了民主社会主义社会。这样,建立在对于当时社会状况下的资本主义批判基础之上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学术当然就因为失去了批判对象而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不仅没有认识到马克思主义的以暴力手段取消私有制度和“无产阶级革命和专政”错误,而且共产国家又错误地把用来本来是批判资本主义的马思主义的政治学说,用来针对已经不是资本主义的、而被他们误认为是资本主义的民主社会主义制度(那些共产主义学说的教科书直到今日还把西方民主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称为资本主义,仍然极为教条、机械、顽固地认为这些国家的“自由”、“平等”和“民主”是“形式的”,不承认“自由”、“平等”和“民主”可以超阶级。),就不能不说是荒唐的了。

  我个人认为,私有制度本身并不是资本主义制度不自由、不平等、不民主现象产生的根源。资本主义制度不平等、不民主现象产生的根源是在于大资产阶级为了取得政治特权和垄断分配决策权利,人为地把政治权利和财产连在壹起,通过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财产限制,从而使自己成为政治特权阶级和经济特权阶级。所以,人类要消灭资本主义,消灭不平等、不民主,完全不需要消灭私有制度,只要斩断政治权利、分配决策权利和财产的联系就行。消灭私有制度未必就能真正消灭不平等、不民主,在消灭了私有制度的公有制国度中,我们很容易可以看许多不自由、不平等、不民主制度的存在。民主社会主义认为在私有制度下,只要打破了政治权利、分配决策权利和财产的联系,实现普遍的选举,让包括工人在内的下层社会拥有参与国家政治的权利和分配决策的权利,才能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社会方面真正实现“自由”、“平等”和“民主”。

  12,卢梭、罗伯斯庇尔和杰弗逊等人都是资产阶级,妳怎么说他们是社会主义者?我觉得有些糊涂了!

  答:其实,社会主义本来是资产阶级发起的全社会广泛参预的壹种社会政治思潮和社会政治运动(这壹点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是明确的),所以说卢梭、罗伯斯庇尔和杰弗逊等资产阶级人物是社会主义者是壹点都不该奇怪的。资产阶级之所以会主张社会主义,并不是因为他们比其他阶级更慈善,而是因为社会主义符合他们的利益。为什么呢?首先,资产阶级的商品生产需要壹个自由平等的社会作为他们的商品交换的市场,这个市场排斥特权的介入,社会主义主张的“自由”与“平等”体现著他们反对封建专制特权的要求。其次,资产阶级的商品生产离不开工人阶级的参与和合作,社会主义主张阶级协作体现著他们的要求;再次,虽然社会主义也将赋予工人阶级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而不利于他们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但是,资产阶级中的民主派都很明智,压迫工人阶级未必能够利益最大化,他们懂得自己的让步可以换来工人阶级劳动的积极性,以提高生产效率而得到更大收益。

  13,民主社会主义的原则、任务、目的和实现的手段是什么?

  答:民主社会主义的原则是“自由、平等、博爱和民主”,其任务是:壹、尽快建立和完善民主政治制度;二,稳定快速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努力提高全社会民众的生活水平,保障人民生活,并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财富不断积累的基础上努力减少并最终消除社会分配差别;三、衍播“自由、平等、博爱和民主”的基本道德思想,建设以“自由、平等、博爱和民主”为基本道德观的道德世界,确保人类在逐渐摆脱物质生产束缚、精神自由空间不断扩展过程中,精神自由空间不为违背自由平等原则的有害意识所侵蚀。民主社会主义的目的是要实现人类的现实自由和最终的自由(参见下文)。实现民主社会主义及其原则的手段是“民主”,而且,“民主”是其唯壹的手段。

  14,民主社会主义的社会基础是什么?

  答:民主社会主义是以“社会公正”为出发点而建立起来的政治理论,因而它不是为某个阶级服务的,而是为整个社会服务的,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让这个社会建立壹个公正博爱的社会新秩序,以开出人类社会的永久太平和幸福。所以民主社会主义主张任何阶级都不可以峙强凌弱,而要求阶级调和,平等相处。阶级调和、平等相处的主张有利于社会稳定快速地发展,符合壹切阶级的根本利益,因而民主社会主从长远宏观的角度看,它的社会基础是整个人类社会;从现实社会看,占人类社会大多数的社会中下层人民,如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阶级阶层还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他们更有著被那些社会上层阶级欺压的可能或现实,而民主社会主义扶助弱者的主张更符合当前这些阶级阶层的利益,因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是民主社会主义最可靠的社会基础。

  15,为什么说民主社会主义不是专门用来反对资产阶级的?

  答:上面说过,民主社会主义是以“社会公正”为出发点而建立起来的政治理论,因而它针对的是违背“自由、平等和民主”的思想、制度、政策和行动,而不是哪壹个阶级。无论是哪壹个阶级,只要违背“自由、平等和民主”的原则,民主社会主义都将旗帜显明地反对。

  民主社会主义认为资产阶级是人类迄今为至最先进的阶级,它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文化,因而它是先进文明的代表;它最积极地把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因而它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它引导人类进入了社会化商品大生产,开创了股份制企业、跨国公司等生产组织形式,因而它是先进生产关系的代表;它既勇于向专制体制挑战,又善于在社会竞争中为了更大的利益而向其协作阶级妥协,因而它是社会开明力量的代表;民主社会主义主张社会共同富裕,人类最终将全部成为资产阶级的壹员,因而它又是最有生命力的阶级。对于这样壹个先进阶级,只要它不违背“自由、平等和民主”的原则,民主社会主义是不会和它对立的。尽管民主社会主义主张扶助无产阶级,但是扶助无产阶级不是为了反对资产阶级,而是为了让社会更加协调,从而更好地发展,使整个社会共同获得更多的利益。比如主张的福利国家制度,看起来是增加了资本家的税赋,资产阶级减少了收益,但实际上社会的安定给资产阶级带来了更多的牟取机会,福利本身也带动了社会消费的增加,从而带来社会生产的增加,使得资本家和工人双双受益。

  16,民主社会党在民主社会主义运动中起什么作用?

  答:各国的民主社会党(或称为社会党、社会民主党、工党、工人党等)都是由民主社会主的忠实信仰者组成的政党。民主社会党在民主社会主义运动中承担著巨大的历史责任和社会责任。首先,民主社会党承担著传播“自由、平等、博爱和民主”价值观和民主社会主义理论、主张的重任。它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追求,它拥有壹批理论家向整个社会宣传民主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观、道德观,让“自由、平等、博爱和民主”融入人的思想,并逐步使之成为壹种生活方式和生活追求。其次,它起著领导社会向专制主义开战,建立壹个民主政治体制的国家的重任;民主社会党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追求,它拥有壹批政治家、理论家来组织和领导民众向专制政治体制发起反专制的民主社会主义运动,以结束壹切形式的专制政治,并和人民壹道共同把社会向“自由、平等、博爱和民主”的民主社会主义社会推进;第三,在结束壹切形式的专制政治后,它肩负著代表壹种政治力量,代表广大普通民众,来与整个社会壹道共同亲手缔造壹个“自由、平等、博爱和民主”的新国家、新社会的重任。民主社会党作为壹个政党,将努力体察民意,让自己成为民意的代表,并努力团结自己的政治力量,以争取国家执政党的地位和议会多数党的地位来积极参与国家政治,从而有效地把自己的价值观以宪法、法律和政策等形式体现出来并得以贯彻。第四,在野时监督国家政治,确实保障“自由、平等、博爱和民主”原则不被侵犯。

  17,什么叫国家?民主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与国家、人民与国家的关系是什么?

  答:国家是为了管理社会秩序、调节社会各种关系而建立的服务社会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政府机构、法律制度、军警监狱等的总称。在民主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服务社会,是为了让社会的运转有序。因此,民主社会主义的国家是全社会各个阶级的国家,即是“人民国家”,国家主权归社会的主体——人民所有。它不只服务于某个阶级,即不是所谓“阶级国家”。民主社会主义把社会置于国家之上,国家只能是社会的奴仆,永远不能凌驾于社会之上。因此,民主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家是人民用来管理社会的工具,它必须服从社会、服从人民;因此,民主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应当片面要人民和社会爱国家,而应当是国家尊重和敬畏人民和社会。当国家尊重和敬畏人民和社会,很好地执行了服务人民和社会的责职时,人民才会喜爱它。民主社会主义还认为,把国家置于人民和社会之上那是“国家主义”,而把人民和社会置于国家之上才是“社会主义”。

  18,民主社会主义国家的特征是什么?

  答:民主社会主义国家主要有以下四大特征:壹、国家在政治上实行民主制度;二、实行市场经济制度。三、为了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和社会各阶层的均衡发展,国家对经济实行必要的有限干预;四、建立了充分体现了人类理性的博爱原则和平等思想的社会福利制度。具有以上四大特征的国家制度的国家就是民主社会主义国家。当今世界上最典型的民主社会主义国家有英国、德国、法国、挪威、丹麦、瑞典、荷兰、西班牙、葡萄牙、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等国家。

  19,民主社会主义如何看待主权与人权、公民权的关系?

  答:所谓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归属于谁。专制国家的主权在专制统治者或统治集团,民主社会主义国家的主权在全体人民。

  民主社会主义认为国家的目的是为了服务于社会即人民的,因此,国家的主权属于全体人民。既然国家是服务于人民的,也就是是为了通过保证社会秩序的存在而保证人民的权利的存在的,那末,国家的主权自然也是服务于人民的主权和公民权的。因此,人权是高于主权的。

  民主社会主义认为,只有人民主权才对人权有真正的意义,因为只有人民主权才能保障人权和公民权,非民主国家的主权未必能保障人权和公民权,专制国家的主权本身是对人权和公民权的侵害,遑论保障人权和公民权。

  20,民主社会主义如何看待“自治”和“民族自决”?

  答:所谓“自治”就是人民不待他人来统治而自己对社会进行治理。民主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家其主权归于人民,国家壹切事务当然应该由人民决断,因此民主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就是“自治”的制度,是全社会各民族、各地方的均享的自治。

  “民族自决”是指任何民族皆有权对本民族的事务以及本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事务有自己表决的权利。民主社会主义认为,对于纯粹的该民族的事务,任何壹民族完全可以自行决定。但是对于该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利益相关的事务,应当由相关民族互相平等协商解决或共同进行民族表决,任何壹民族不可以完全单方自行决定。当相关民族意见壹致时,则可按共同意见行动;当相关民族意见相左乃至反对时,各民族应当本著平等与和平的原则,以交流协商的方式谋求民族间的理解和信任,努刀求得能为相关民族都乐见的解决方法。民主社会主义反对民主政治制度下的“民族分裂”行为。因为民主政治制度下各民族都是自治的民族,民族之间都相互平等,有著平等的发展机会,各民族人民都不再依赖“民族”之躯壳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也是民族相互融合同化、最终消除民族差别和民族存在,所以民主政治制度下的“民族分裂”,其实质只是少数人不惜逆人类社会发展之潮流,假借所谓的民族自由和民族权利来追求“宁为鸡口,不为牛后”的权欲而已。

  21,什么叫社会?人为何要结为社会?公正的社会的关系是怎么的?

  答:人的总体就是社会。社会体现的是人之间的关系。人类之所以会形成社会,是因为人在生产和生活中有必要相互协作,因为相互协作可以取得比个体生产和生活更多的效率。所以,社会的最初目的就是功利,就是要在协作中谋求壹定的利益,其社会的协作本质就是壹种平等的契约关系,所以人类社会最初的社会关系就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公正的社会的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是“利他”与“利我”的完美统壹。但是人类的以往历史,只有在氏族部落社会,才是人类相互平等协作的社会。那时的社会生产力低下,缺乏可供谋取不当利益的可能,氏族和部落首领都是义工。但是随著社会的发展,人类有能力生产出更多的生活资料,于是壹方面必然就有氏族和部落首领试图以氏族和部落的公权多占氏族和部落的财产,另壹方面氏族和部落为了笼络能力优秀的氏族和部落首领为氏族和部落继续服务,又必然需要给予首领们以壹定的报偿。《尚书·洪范》箕子所言“惟辟作福,惟辟作威,惟辟玉食”便透露了中国氏族部落社会解体过程中,氏族和部落公权演变为氏族和部落首领私权,进而形成国家的痕迹。氏族和部落公权壹但演变为氏族和部落首领私权,进而形成国家,人类社会的平等协作关系即告破坏,人类社会从此经历了壹部分人对另壹部分以暴力进行统治和剥削的阶级社会历程,从而背离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和“利他”与“利我”完美统壹的社会原则。民主社会主义就是要通过人类自身的努力,把不平等的人类社会重新恢复成这样壹个社会:“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利他”与“利我”完美统壹社会;人们平等互助地进行劳动创造与生活,消灭了政治等级,并最终消灭经济等级的无阶级的公平社会。

  22,什么叫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如何看待阶级斗争”?

  答:社会中的人依照不同的权力关系、社会成份和经济现状而划分的人群称为阶级。依照不同的权力关系划分的人群就是“政治等级”意义上的阶级,如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依照不同的社会成份和经济现状划分的人群就是“经济等级”意义上的阶级。“政治等级”意义上的阶级和“经济等级”意义上的阶级有时是同时对应存在的,如在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就分别曾是被统治阶级和统治阶级,但在民主社会主义国家阶段,国家实行平等民主的政治制度,人民拥有国家主权实行自我治理,无产者也和包括资产阶级在内的整个社会共同掌握了国家权力,因此尽管“经济等级”意义上的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仍然存在,但“政治等级”意义上的阶级已经不存在了。“经济等级”意义上的阶级仍然存在,表现为这个阶段相当长的时间内,社会分配还无法做到完全均等,社会中壹部分人可能掌握著很多财富,而另壹部分人可能只有很少的财产。民主社会主义这样看待“经济等级”意义上的阶级:民主社会主义以人类的均富为长远目标,所以它认为“经济等级”意义上的阶级的存在是人类社会不平等的表现;而在人类社会现阶段,人类物质财富的生产还不能充分满足社会每壹个人的需要,人类社会也需要有壹个刺激人类努力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的推动力,因此,“经济等级”意义上的阶级的存在又是人类社会现阶段所不可避免的。所以它的存在是壹种相对的平等。民主社会主义的任务之壹就是在努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和努力积累更多的社会财富的前提下,不断努力减少社会分配差别,以期最终消灭“经济等级”意义上的阶级。

  社会是以利益为存在目的的,阶级的关系即是利益的关系,所以有阶级存在,就有为了利益而进行的阶级斗争。“政治等级”意义上的阶级的阶级斗争,壹方面是统治阶级为维护对权利的垄断而对被统治阶级以暴力相向,另壹方面是被统治阶级为争得与统治阶级同等的权利而对统治阶级的政治发难。于是“政治等级”意义上的阶级的阶级斗争往往会发展成为两个阶级间妳死我活的激烈冲突,而爆发暴力革命。对于“政治等级”意义上的阶级的阶级斗争,民主社会主义是其坚定的提倡者。它认为,如果不同统治阶级进行坚决顽强的斗争,自由、平等和民主的目标就永远不可能实现。民主社会主义尽管倡导和平地改革社会,但是对于壹切对自由、平等和民主相向的暴力,人民完全应当以暴制暴。

  “经济等级”意义上的阶级的阶级斗争,其实质只是社会生产中的协作与分工各方之间为社会分配份额的多寡而发生的矛盾冲突,这种阶级斗争在“政治等级”意义上的阶级已不存在的社会中,壹般是不会发展成阶级间妳死我活的激烈冲突的。这是因为社会没有“政治等级”意义上的阶级时,社会间的各阶级的关系是平等的协作关系,人类的理性会让人们为了追求协作所能带来的最大化的利益,而继续维持社会协作,使各阶级的利益冲突宾服于社会协作。民主社会主义社会中,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本是社会生产的协作双方,也是利益冲突的双方。二者无论为利益分配发生多大冲突,他们之间终究谁也不也少了对方。所以,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相互协作是主要的,相互斗争是次要的。对于没有“政治等级”的社会的“经济等级”的阶级斗争,民主社会主义认为它只不过是各利益集团的正常的利益矛盾。对于这种阶级斗争民主社会主义反对壹切暴力形式,而主张在民主的体制下,通过民主的方式进行。

  23,什么叫剥削?怎样才是公正的分配?为什么说生产资料私有制不是剥削的真正根源?怎样才能消灭剥削?

  答:所谓剥削就是指不公正不平等的分配。那么,什么样的分配才是公正平等的分配呢?民主社会主义认为,商品生产是资本投资者、生产经营管理者和生产者共同创造价值的过程,所以,公正平等的分配应当是按照协作生产者所创造的价值获得分配额。但是按照协作生产者所创造的价值获得分配额,其协作各方所创造的价值的多少是难以用具体的价值尺度来衡量的,所以这个分配方法是无法具体实施的。唯壹可以做到公正平等的分配的方法,只有是按照经所有的社会协作生产者通过平等的协商而确定的分配法进行分配。所以,公正平等的分配就是所有参与价值创造的分配各方有平等的分配决策权的分配,也即民主的分配。分配各方没有平等的分配决策权的分配也即非民主的分配就是剥削。

  资本主义社会只有企业主具有分配决策权的分配,而工人没有,尽管工人可能有不出卖劳动的自由,但是生存的需要事实上剥夺了他们的这壹自由。劳动力要取得与资本真正平等的地位从而消灭剥削,就必须首先让劳动者拥有政治权利和组成自己的工会,通过参与国家政治,制定出保障劳动者分配决策权的法律,通过工会的力量获得与企业主平等的分配决策权。

  马克思看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现象,他的剩余价值学说也是关于分配中剥削问题的学说。这个学说片面认为只有工人的劳动才创造价值,资本家的投资和经营管理不是劳动,也不创造价值,生产的产品扣除产品成本后的“剩余价值”是工人创造的而为资本家独自占有。这就完全否定了社会生产的协作关系。价值的创造本来是资本的运用、管理和劳动共同作用的结果。另外,资本与劳动力之间具体由谁各自创造了多少的价值,是无法以具体的价值尺度来衡量的,因此,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是不对的。

  马克思的政治学说还认为,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其根源在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其实,生产资料私有并不壹定就会导致剥削,剥削之所以会存在,乃是因为社会把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分配权连在壹起,以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垄断了分配权。如是我们看壹下那些曾消灭了私有制完全实行公有制权力资本主义国家,就可以发现这类国家无不是剥削随处存在。所以,剥削的根源在于分配权的不平等,而并不在私有制本身。所以,要消灭剥削唯壹的途径在于让所有的人都平等地享有分配权。

  让所有的人都平等地享有分配权,使得社会分配趋于合理,所以它也是限制社会贫富悬殊的壹个有效手段。

  平等地享有分配权要求分配各方都具有理性,要求在劳动工资问题上资本方、经营管理者、雇佣劳动者应当充分综合考虑企业商品的市场价格、行情、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诸多因素,在共同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下,平等协商来确定工资水平。当然,平等地享有分配权的分配各方也必然都具有理性。“理性”会让资本方、经营管理者、雇佣劳动者认识到他们三者在社会生存上是同壹体,只是在利益分配上才是矛盾对立面。因此他们会在充分综合考虑商品市场价格、行情、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诸多因素后,作出适当的妥协,提出自己的合乎情理的利益要求。

  社会要平等地享有分配权,首先必须实现政治民主,消除“政治等级”意义上的阶级。这样才可以让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无产阶级,有机会参与国家政治,制订出能够保障所有的人都平等地享有分配权的法律制度。其次,应该让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无产阶级有自己的利益代表组织——工会,以提高劳动力与资本的抗衡能力;第三,必预制订保障所有的人都平等地享有分配权的法律制度。第四,国家应当在宏观上调节好分配,适时充当好社会裁判的职能。

  24,妳认为只有让无产阶级逐步转化为资产阶级,才能最终消灭阶级,达到天下大同吗?

  答:我认为无产阶级要解放自己,不是要无产阶级通过暴力革命,去消灭资产阶级,把社会生产资料收归国有,让社会变成赤贫,而是要无产阶级壹方面争取到与资产阶级平等的地位,另壹方面利用争取到的与资产阶级平等的地位使自己向资产阶级转化。只有让无产阶级逐步转化为资产阶级,才能最终消灭阶级,达到天下大同。让无产阶级逐步转化为资产阶级,就是实行资本社会化(或称为社会所有制),即要让壹切无产者切实地掌握壹定的生产资料(资本),从而成为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之所以主张让无产阶级切实地掌握有壹定的生产资料成为资产阶级,首先是因为只有让无产阶级切实地掌握有壹定的生产资料后,社会平等地分配才能更容易做到。其次,资产阶级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最先进的阶级。它不仅创制了最先进的生产方式,是现代机器化社会大生产的创始者和组织者,也是新生产力的创造者和最擅运用者。它有著最有效最丰富的生产经营的管理经验,它的这些优秀性质值得无产阶级继承。再次,实行社会壹切生产资料收归国有不仅有背于自由,也被历史证明为是行不通的。国有制诸如产权责任不明、资源效率低下、缺乏创新效应、竞争效应,孽生腐败等致命缺陷已被证明为不能保证社会生产力高速稳定地发展。而私有制也具有资本规模的局限,难以适应集约化大规模的企业发展要求(股份制企业不是典型的私有制企业形式,而是集体所有制或社会所有制)。

  实行资本社会化,就是要社会除部分必须国有的生产资料外,都落实到具体的每个社会成员名下,做到产权明析。社会每个成员的生产资料可以是独立的生产资料,也可以是企业的股份。当让每个社会成员都切实地掌握壹定的生产资料时,“经济等级”的阶级差别就会被有效地减小。

  我觉得最理想的社会所有制,是采用股份制的企业形式。企业的股东就企业的员工,企业的所有权归全体股东所有,而每位股东又切实拥有自己的股份,这些股份只可转让而不能抽离,企业的分配由两个部分组成,壹个部分是正常支付的工资,另壹个部分是以员工股份的多少进行分红。(马克思也有社会所有制的提法,但他把国家与社会相混淆,它的社会所有是等同于国家所有的,这是错误的。)当今人类的社会的资本社会化表现在以下两方面,壹方面资本形式多样化,资本不壹定只是货币和具体的物质了,知识、技术、信息等都成为了资本,另壹方面是资本的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掌握。这些都让资本的社会化,让更多的人进入资产阶级提供了更多的可能;而实现平等的分配权和福利国家制度,对促进资本的社会化又有重大作用,它可以让社会经济的底层群体具备参与社会竞争的基本条件和基础来参与社会竞争和独立创业,从而挤身于资产阶层。现代西方国家出现的“中产阶级”,这部分人依靠国家的福利制度,在均等的受教育的机会下,他们成为知识和科学技术的精英,他们既是资本所有人,又同时是劳动者,成为社会的新生经济力量,他们代表著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在实行过“公有制”的国家中,国有企业和准国有企业即集体企业成了社会的“包袱”,将这些企业(除国家必须保留的外)以全民股份的形式无偿分配给每个国民,也是实现资本社会化的途径之壹。

  股份制企业本是人类在社会化大生产中产生的新的经济形式,它实行资本的社会所有。不过,它的劳动者和经营管理者不壹定是资本的所有者。将来的股份制企业能否实行这样的形式,即资本的所有者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劳动者,也是企业的管理者?资本的社会化提供了可能。民主社会主义的国家应当鼓励这种股份制企业的尝试。也应当积极鼓励工人勤奋劳动,并以合法的劳动所得入股这种股份制企业。这种股份制企业不光使社会分配趋于合理,又使得分配过程简化,可以尽可能地减少国家对分配的干涉。这种股份制企业还使得企业生产效率有可靠保证,并有效地降低管理成本。它又回避了有关“剥削”的争论。

  资本的不断社会化必将导致无产阶级的最终消亡,最后消灭阶级。

  25,为什么说由资本主义社会向民主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可以是壹个渐进的过程,也可以是突进的过程。而民主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必定是壹个渐进的过程?民主社会主义是否定暴力革命?

  答:作为思想理念的资本主义与民主社会主义是泾渭分明的两个阵垒,而作为国家制度的资本主义与民主社会主义,也基本是了然可以划分的。但是,由资本主义社会向民主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有时是壹个渐进发展的过程,而有时却是突进的过程。在人类从未有过民主社会主义的时而言,民主社会主义只是人类的理想追求,它是否合理与可行,有待人类社会的实践来回答。它本身作为壹种社会价值追求,其社会价值的实现过程就是价值本身为包括普通民众在内的全社会接受的过程,而社会的接受过程是需要时间来让社会进行意识改造、进行各种关系的自我调适,也需要时间来让社会逐步建立和完善新的制度体系。所以,那个时候的国家由资本主义社会而进入民主社会主义社会,实现政治上的民主,是壹个不民主的制度成份不断减少,而民主的制度成份不断增加的渐进的民主化过程。而在民主社会主义制度已在世界许多国家实现的今天,民主社会主义的自由、平等和民主等原则和政治制度已经成为天下公理,拒绝这些公理已经意味著野蛮和蒙昧。所以对于今日人类社会,向民主社会主义社会过度已不需要采用渐进的方式,而可以学习西方民主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并适当本土化,尽可能快地实现政治民主,进入到民主社会主义社会。壹些专制政权国家统治者和统治集团在自由、平等和民主等原则和政治制度已经成为天下公理的今天不敢公然抵制民主政治,只好口头赞同民主政治,却找出诸如“逐步完善民主制度”的种种借口来拖延民主进程,其本质是妄图延缓专制体制的崩溃。

  让资本主义以和平的方式过渡到民主社会主义,是民主社会主义首选的方式。这样做不光是民主社会主义精神原则本身的要求,也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但这并非等于说民主社会主义完全否定暴力革命。当专制力量对于要求自由、平等和民主的人民以暴力相向时,民主社会主义并不反对“以暴制暴”。民主社会主义只是认为暴力革命仅仅只能是“以暴制暴”的暴力自卫,而其本身并不能实现民主社会主义。要实现民主社会主义只有壹条路:民主。

  民主社会主义认为,在实现了政治民主后,民主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是壹个渐进的过程。壹方面即使国家实现了民主政治制度,社会也还可能存在著违背民主社会主义精神原则的现象,因而还必须不断进行民主社会主义的道德建设;另壹方面,民主社会主义所追求的人类最终自由和最终平等(见下文)尚待实现,人类还要继续为这壹目标奋斗。所以民主社会主义社会并不是壹朝建成,永不变化的具体模式,而是壹个自由、平等、博爱和民主诸价值不断实现的过程。

  26,什么叫市场经济制度?

  答:市场经济制度,顾名思义,指主要由市场调节的经济制度。这种经济制度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来组织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这种经济制度下,生产者与生产者之间,资本所有者与雇佣劳动力之间,以及劳动力之间,存在著激烈的市场竞争。社会经济因为这种种的竞争而最大速度地促进生产力水平和生产效率的提高。所以,市场经济制度乃是最好的壹种经济制度。与计划经济相比,经济学家曾把市场经济制度产生的效率总结为以十点:1,产权效率。即因产权明确而带来的效率。产权明确,则社会经济活动的责任者和收益者明确,因而可以大大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2,交换效率。市场经济使商品供求双方直接面对,使供给方能直接依照需求方的个性要求生产商品,从而大大增加交换效率。3,信息效率。市场经济直接由价格来传达经济信息。价格几乎集中了如供求关系、商品成本等所有市场行为的信息。商品供求双方只需了解价格信息,即快捷简明地获知经济决策所必需的信息。4,决策效率。市场经济由价格提供市场信息,又直接让价格来作出经济决策,故而决策会更快捷准确。5,自发性效率。社会需求的种种新的微妙变化,市场能作出迅速准确的反映,并迅速地快速满足市场需求,无需专门的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组织安排。6,创新效率。市场经济的竞争使得生产者为了在竞争中胜出,必然要不断研发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如何降低生产成本。7,分配效率。市场经济根据个人对社会产出的贡献大小来决定其收入,以充分调动生产积极性,因此分配更合理。8,竞争效率。竞争是个优胜劣汰的过程,依靠这壹机制,让最能合理高效地利用资源的生产者存在和发展,让浪费资源的生产者不断退出。9,企业组织和管理效率。企业为了能在竞争中胜出,必须注重人才的使用和培养,注重组织生产、管理生产制度、经验的积累和研究,从而更有生产效率、管理效率。10,大规模生产效率。市场竞争带来的企业兼并机能,带来了规模经济,规模经济能将原本分散经营的资源相对集中,从而减少资源浪费,减少分散经营带来的管理成本的重复投入,等等。

  民主社会主义认为市场经济制度并不排斥为了维护市场经济制度的健康存在和良性发展的国家对经济的必要干预。并认为国家对经济的必要干预能维护市场经济制度的健康存在和良性发展是市场经济的经济规律之壹。

  马克思主义消灭私有制度,而实行公有制下的计划经济。现实社会主义国家都曾走过这条路,但是无壹例外地宣告了这种经济制度违背经济规律而彻底失败。

  27,民主社会主义为什么主张国家对经济实行必要的有限的干预?

  答:市场经济制度本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制度壹开始是排斥国家干预经济的。这种排斥国家干预、由完全的市场竞争决定经济运行的市场经济制度被称为“自由经济”。自由经济存在著两个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问题:壹是竞争中资本与劳动力的竞争存在著力量通常不均衡。资本与劳动力相比,前者是稀有资源,而后者是过剩资源,所以在劳动力与资本的竞争过程中是弱势力量,劳动力是买方市场,资本方利用自身的竞争优势,垄断了分配权,造成社会收入的不平衡,贫富悬殊。分配的严重失衡导致社会消费能力降低,商品滞销,社会消费严重不足,供需失衡。二是市场经济制度下的竞争给生产力的发展带来了超常的效率,新设备、新技术的不断运用,不断给社会造就了大量的失业者。这大量的失业者由于缺少资本(自有资本或社会资本),无法就业,造成人力资源浪费;而另壹方面许多富人拥有大量储蓄,却因为社会消费严重不足而不愿增加投资,将储蓄转化成资本,让失业者充分就业。这样就造成了资本供求脱节。我个人认为,商品供需失衡和资本供求脱节造成了资本主义自由放任经济制度下的“经济危机”。民主社会主义承认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但是它认为市场不是万能的,要让社会经济更加稳定快速的发展,解决市场经济制度下的经济危机现象,光依赖自由放任的市场是绝对不行的。必须依赖国家的力量,对经济进行必要的干预,通过增加资本投入和分配调整,促进社会充分就业,提高消费水平,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稳定高速发展。这就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

  民主社会主义国家所采取的增加资本投入的形式有两种形式,壹种形式是由国家通过政府支出直接投资,另壹形式是由国家担保由社会投资。民主社会主义国家所采取的分配调整也有两种形式。壹种形式是由国家制定各种收入政策和法律,以税收为调节杠杆,以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形式直接扶助中低收入阶层,保证社会中下阶层的收入保持在壹定水平之上;另壹种形式是由国家兴建大量的公共设施,让社会共享。市场经济制度下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在欧洲和美国都被历史证实为可行和有效的。

  市场经济制度下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还可以起到维护市场的有效性的作用。没有国家干预的经济制度下的市场,最终必然有两个不好的结果,壹是过度的垄断,二是过度的竞争。过度的垄断就是市场为极少数企业把持,然后这些企业可以不再完全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以非公平的手段排斥和打击竞争对手,以获得更高的利润和市场份额;过度的竞争就是市场竞争者间由于竞争过于酷烈,做出壹些诸如不计成本的生产销售等的不合理竞争手段,以期压倒对手。过度的垄断和过度的竞争都势必影响市场的良性存在,最终降低竞争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促进作用,所以必须由国家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和防不正当竞争法,以保证市场的存在和公正。

  市场经济制度下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还可以起到调整劳资双方力量的平衡的作用。劳动力资源相对于资本资源长期的过剩,使单个的劳动力与资本占有者相比是弱势,无法与资本相抗衡,但是壹旦劳动力在民主政治制度下联合起来组织和参加工会以后,劳动力在工会组织下变得强大了。当劳动力组织强大到壹定程度,劳动力组织就有可能控制劳动力市场,出现实际上的对劳动力的垄断,从而抑制资本的发展。国家对经济必要的干预就是要维持劳资双方的力量平衡,不让它们出现悬殊的力量差距,从而维护市场的公正。

  市场经济制度下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还可以起到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的作用。民主社会主义客观地看得社会贫困,认为社会某些人群的贫困,并不完全是个人的原因,社会应当对陷于贫穷和困境的人们提供尽可能的帮助。所以民主社会主义主张实行最低工资立法,主张雇员与雇主有平等的分配决策权,主张对富裕阶层课以累进税,对投机所得课以较高税率,政府直接以货币和实物分配给贫困者。

  此外,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问题也只有通过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来解决。

  要指出的是,民主社会主义主张的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必要”的即有限度的干预,即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干预政策,国家干预的范围壹般只限于需求领域内,对于供给领域是不作干预的。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让市场充当经济的主导,保证经济按照市场的规律运行。

  国家干预还必须照顾到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因为如果国家对经济干预过头,让企业承受过多的税赋,就会过分提高产品成本,从而使之在国际市场上处于竞争不利的地位。

  民主社会主义主张的国家对经济必要的干预,是在理解了市场规律后得出的壹条基本市场规律;民主社会主义国家在运用这条基本市场规律时,这条规律必须服从整个市场规律。

  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认为,自由经济下的社会商品生产是无计划的,这在马克思所处的那个资本主义时代是如此的。而进入民主社会主义以后,国家必要干预下的市场经济已经成功地克服了盲目地生产,做到了按照市场的需求(包括数量需求和个性需求)来安排商品生产,这是马克思在那个时无法想象的。民主社会主义的社会商品生产是根据市场商品的价格规律来了解市场需求状况,再制订生产计划的。而进入民主社会主义社会阶段后企业规模化的集约生产,使根据市场商品的价格规律来了解市场需求状况更为可能和准确及时。

  依照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的说法,经济危机的发生原因是生产的相对过剩,我个人认为这只说对了壹半。社会分配不公造成供需失衡只是经济危机的发生的原因之壹,而另外壹个原因就是前面所说的资本的供求脱节。民主社会主义的国家由于有国家对经济的必要的干预,实行了社会平等分配(注意,不是平均分配),既解决了资本的供求脱节问题,也基本解决了社会分配不公造成供需失衡的问题,所以民主社会主义的国家不可能再产生“经济危机”,至多只会发生正常限度的经济波动。

  28,什么叫福利国家制度?

  答:福利国家制度是国家经济干预制度组成之壹。它是人类理性迸发的灿烂火花,它是博爱原则和平等思想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它是民主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特点之壹。这壹制度主张在社会分配领域由国家对分配进行必要的干预,以弥补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竞争中,由于某些非主观因素而处于不利地位所得到的不公正分配。比如在现阶段社会,劳动力(随著教育的普及和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劳动力中又包括了智力劳动力)与资本是稀缺程度不同的两个资源,劳动力总是相对过剩,而资本总是相对稀缺。在这种不平等的竞争下,资本所有者往往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出卖劳动力者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保等方面提出种种限制,而出卖劳动力者却往往不能对资本所有者有更多的选择或提出自己的要求;再比如人的出生背景有时是相殊巨大的,家庭背景好的就能够比家庭背景不好的人有更好的受教育机会,殷实的家底也不必象贫困家庭出生的人那么要花费百十倍的奋斗精力去从零开始。因此,以博爱和平等为价值观的民主社会主义要求在社会分配时,特别注重建立以人的机会均等为核心的社会机制。其提倡的福利国家制度,目的之壹就是为了让社会中所有的人,都能在社会竞争中,不致于因基本生活保障和文化教养的水平有太大的悬殊,而影响个人能力的发挥。壹方面民主社会主义主张在法律制度上给予社会弱势群体以与其他阶层平等的参与分配决策的权利,制订最低收入和劳动福利标准,壹方面由政府利用税收等手段对企业及高收入阶层征税,再将税收以再分配的形式变为社会福利事业(医疗费、退休金、生育补助、教育补助、失业救济、公用设施等等)让每壹个社会成员公享。福利国家制度能够基本保证社会所有成员在生、老、病、死等基本生活方面没有悬殊的差别,而把更高的“享受”层次作为对杰出俊贤的“奖赏”,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社会自由竞争的缺陷,使得社会既保持了自由竞争带来的活力,又不失仁爱公正的精神。在当今欧美国家中仅社会保障支出占GNP的比重,在瑞典1980年为32% ,比利时、丹麦、法国、荷兰为25-30% ,奥地利、西德、爱尔兰、卢森堡、挪威为20-25%,英国为18% ,加拿大为15% ,美国为13%,澳大利亚为12% 。

  福利国家制度作为国家经济干预制度组成之壹,在给社会民众带来了无穷的福祉,但是另壹方面也产生了使企业生产成本增高,削弱了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的情况,另外,太高的福利也可能让社会孳生出“懒惰阶层”。所以民主社会主义主张福利国家制度的福利应当是“适度”的,同时还要制定相应的防止懒惰阶层产生的制度,以促进社会积极劳动。

  29,什么叫民主制度和专制制度?

  答:民主制度含义之壹是政治民主制度(或称民主政治制度)。政治民主制度是依照人民主权和由人民自我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壹切事务的权利的原则而制定的国家政治制度。政治民主制度的特点是:壹是在宪法上确立国家主权为人民所有,经人民自由推选而组成的人民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二是所有公民皆有参与政治的权利,具体表现为依靠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人民普遍享有自由而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有组织和参加政党影响政治的权利,有监督政府的权利,有对现行政治表示异议的权利;三是国家和政府及其首脑受宪法和法律制约,忠实地服务于人民。国家和政府的首脑其权力与任期由宪法和法律限制。人民有权按法定期限或随时改选国家和政府及其首脑。四是国家内部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相互独立并制衡;五是地方或区域高度自治,以防止中央过度集权。

  民主制度含义之二是社会民主制度。社会民主制度是指社会中所有个人、集团、政党都可以权利平等地自由参与和管理社会事务,如宗教活动、文化活动、民间集会、节庆等等。

  民主制度含义之三是经济民主制度。经济民主制度是指所有人都有权参与经济活动,并通过参与参与经济活动谋取经济利益。所有参与经济活动者都有权利参与制定宏观和微观的经济政策,有权利参与利益分配和参与利益分配决策。

  民主制度含义之四是文化民主制度。文化民主制度是指给予壹切内容和形式的文化(包括思想、学术)以存在和发展的空间,不同内容和形式的文化之间可以相互斗争,也可以以多元形式并存。国家不能以强制手段提倡或压制某种文化。

  专制制度是和民主制度相对立的制度。专制即是专权,即垄断权力。专制(垄断权力)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家族、集团、政党或阶级。封建制度、皇权制度、资本主义制度和权力资本主义制度都是专制制度。封建制度是集团的专制,皇权制度是以血缘为特权载体的个人和家族专制。资本主义制度是以资本为特权载体的阶级专制,即有资本才有权利。权力资本主义是以权力为特权载体的集团或政党专制,即有权力才有权利。专制制度中,专制最严厉的是权力资本主义,其次是皇权专制制度,其次是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权力资本主义起源于二十世纪初,它假借人民的名义依靠暴力维持其统治,是壹种僭主政治。它不仅垄断政治权力,还垄断壹切权利,包括社会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等壹切权利。

  民主制度和专制制度是不可两立的。

  30,什么叫自由?

  答:自由壹般说来就是指每个人对自己的壹切行为有自我决定和不受他人强制的权利。自由有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积极自由是指每个人享有行为的自主权利,消极自由是指免于受他人强制的权利。民主社会主义认为:(1)自由是人类普遍应当享有的个人的和集体的自决权,它是人的自然(赋予的)权利和由自然权利衍生出来的社会权利。民主社会主义认为,如果从社会学角度来解剖人,可以依照人的属性划分为自然属性的人和社会属性的人。作为自然属性的人,人是造化的生物,天然地享有生存和行动的自主权,这包括对个人生活方式的选择权,个人幸福追求权。这壹系列基本自然权利,人们称之为“人权”。人权并不是由他人所赐予的,而是因为人是自然之子,是自然赐予,所以说是“天赋人权”。是自然赐给了每壹个人聪慧的大脑,让每壹个人可以不受限制地思维;是自然赐给了每壹个人修长的腿脚,让每壹个人可以不受限制地去行旅;是自然赐给了每壹个人灵巧的双手,让每壹个人可以去干他想干的事;是自然赐给了每壹个人善言的嘴,让每壹个人可以表达他想表达的壹切;……。在作为壹个自然属性的人的同时,人又是社会属性的人,又必然地把自然属性的人的自主权延伸到社会属性的人,赋予人以社会属性的人的自主权(即民权,或公民权)。这样,每壹个人不光具有了自然属性的人的自主权(人权),又具有了对社会事物的思想权和意见表达权,对所生活的社会制度和国度的选择权,退出社会(隐居)或参与社会(入世)的选择权以及社会管理的参与权(统称作民权或公民权)等等,等等。所有的自然属性的人的自主权和社会属性的人的自主权的总和,我们称之为“自由”。(2)社会主义就是要通过民主的手段把社会改造成壹个自由的社会。(3)自由意味著强调每个人都可以使自己成为唯壹性的和独特性的自我,而不必与他人壹致。它认可不同的思想和不同的生活方式,而把壹切以强制的手段进行统壹的做法斥为专制。(4)自由不是无拘无束,而是要求在“平等”的限度内的自由;没有平等的自由,必定要蜕化成为特权。(5)民主社会主义强调自由的作用,特别认为公民个人利益的积极追求与表达,是民主程度较高的标志,是保证民主决策正确的前提条件。个人的自由如同人的每壹个神经细胞,只有神经细胞保持正常的兴奋,国家这个神经中枢才能正确地感应外界的反映。(6)自由是人格的根本内容,没有自由或自由受到限制的人,是不具有人格或人格不完全的人。因此壹个公正的社会不可以无辜剥夺或限制人的自由。

  自由的对立面是“奴役”,奴役有人对人的奴役,如专制社会和美洲曾有过的蓄奴制度;有借助某种资源对人的奴役,资本主义制度就是壹些人以资本来奴役另壹部分人,权力资本主义是壹部分人用权力来奴役另壹部分人。民主社会主义不仅要消灭人对人的奴役,还要消灭资本对人的奴役。在消灭了资本对人的奴役后,还要消灭人类因为对物质需求的依赖而产生的物质对人的奴役。消灭人对人的奴役和资本及权力对人的奴役,人类才获得初步的自由,这个初步的自由可以称之为现实的自由。而消灭了物质对人的奴役,人类才是获得了最终的自由。这种最终自由不是靠道德说教来维系,而是靠生产力高度发达和物质财富的极大充足,使人最终永远摆脱物质利益的争斗,从而可以自由自在地从事精神需求的满足。

  最终自由只是遥远的目标,民主社会主义首先要追求的是现实的自由。

  现实的自由包括个人自由、政治自由、经济自由等。个人自由是指个人选择生活方法和行为趋向等的自由;政治自由是指个人有对国家与社会事务发表自己的意见,参与选举和竞选与否等的自由;经济自由是指个人拥有与支配自己的财产、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谋取利益的自由。

  无论什么自由,都是人类平等地有自由的自由,没有平等的自由的自由,本身是对自由的否定。

  31,什么叫平等?

  答:平等就是指国家和社会中的壹切人的权利壹律相同,谋求利益和自身发展的机会均等。民主社会主义认为:(1)作为自然属性的人,上苍未曾私阿壹人,众生皆为自然之子。因此,人本无尊卑之分,老天给每壹个人赋予了同样的自由权,任何人不得因自己有自由权就利用这自由权去侵夺他人的自由权。而且,这平等是无前提的。任何有限的“平等”都不是真正的平等。(所谓无产阶级专政下的“平等”是有限的平等,其实质仍是阶级专制,民主社会主义不承认它是真实的平等);(2)“平等”意味著人们的社会的关系是相互的协作关系,这种协作关系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利他”与“利我”完美统壹的关系。(3)“平等”首先是要求消灭政治等级,让每壹个人有同样的权利,例如参加政治和社会活动权利的平等,社会分配权利的平等,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其次是要实现最终的平等,即通过发展社会生产力和社会文化,通过资本的社会化,逐步消灭经济的等级,从而最终消灭了阶级的人类大同的“平等”。(4)“平等”是尽最大可能的机会的平等,而不是利益的“平均”分配。如就业机会的平等,享受社会保障机会的平等,在接受教育、培训和文化权利诸方面的平等,等等。(5)社会主义的平等观并不排斥社会竞争;相反,它保护竞争,并主张在竞争中给予优胜者较多的物质与精神报酬。(6)平等是对人的人格的保证。人只有有了平等的地位才能有完整的人格。因此只有平等的社会才是真正尊重人的社会。(7)平等是自由的捍卫者。

  平等包括种族平等、政治平等、经济平等,等等。种族平等是指所有种族(包括民族)权利的平等;政治平等是指所有人无论经济地位、社会地位与文化程度,在参与国家政治与社会事务时权利的平等;经济平等指人人有权享有财产权和运用财产谋取经济利益的权利,人人有权享有为谋取经济利益而与他人合作,并与合作者平等地进行分配决策的权利,人人有权享有免于饥饿疾病、受到社会救助的权利等等。

  32,什么叫博爱?

  答:博爱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人类脱离野蛮,进入文明的标致。博爱是同情和救助弱者的人道主义原则和道德观的体现。它主张在社会竞争的同时,提倡壹种无私无偿(或要求较少回报)地救助弱者的精神和承担其它社会公益事务的高尚行为。民主社会主义的“福利国家”是博爱原则的具体体现。

  33,什么叫民主?为什么说民主不具有阶级性?

  答:民主,顾名思义,就是壹切由民作主。这里所说的“民”乃是指每壹个利益相关的主体(比如“国家政治民主”则主体是每壹个利益相关的人、“国际民主”则主体是每壹个利益相关的国家等)。民主就国家事务来说,就是不分阶级和身份的每壹个人都可以和其他人壹起来自我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壹切事务,所以民主也即是人民自治,或称人民主权。民主社会主义认为,民主就是承认每个人都有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所以民主适用于社会中每壹个人,因而民主不具有阶级性。民主权利可以由人民亲自行使(如全民公决),也可以自愿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如由选举的议员代议)。在民主国家中,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和节约行政成本,由人民委托自己的政治代理人即各级议会议员进行参政是主要的民主权利行使的方式。

  民主就其使用范围可分为政治民主、经济民主、社会民主、文化民主和国际民主等。政治民主刚才已谈到过,就是每壹个人无论阶级、身份都有权利和其他人壹起来自我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壹切事务,就是人民自治。经济民主就是每个人都有权利拥有财产,都有权利参加经济活动,各种所有制都有权利存在,参与社会财富劳动创造的人都有权利享有分配权。社会民主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参与社会活动,可以参与或不参与宗教活动、可以自主选择生治方式和生存空间等。文化民主指壹切文化形式和文化内容都有权利存在。国际民主就是每个国家都有权利维护本国利益,都有权利对关于本国利益的国际事务发表见解和进行表决。

  34,民主政治制度是不是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和投票表决?

  答:不是。民主是通过壹系列的民主生活来实现的,不仅仅只是“少数服从多数”和投票表决。民主社会主义认为,民主是个包含社会的各利益方面利用选举、竞选、抗议、游行、示威、结社、罢工、出版等政治权利进行利益整合的过程。而“少数服从多数”和投票表决,只是这个利益整合过程中的壹个步骤。民主生活内容包括选举、竞选、抗议、游行、示威、结社、罢工、出版等。人民利用这些民主生活,向社会各个不同于自己利益要求的阶层、集团、党派以及政府,充分表达代表自己利益的意见和立场,使整个社会的各利益方面有机会了解其他利益方面的要求,而作出相应的利益要求的调整。所以,“民主”不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也不仅是投票表决。有了民主生活的“少数服从多数”和投票表决,其结果是各种利益倾向的共同作用的结果,它已不代表任何壹个利益方面的利益,而是代表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取向。

  包含了民主生活的民主政治制度,它起到以下作用:壹是使“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表决结果更为符合社会真实;二是因为由投票表决结果更为真实带来的投票表决结果的公正性,从而使社会更易于接受投票表决结果;三是及时疏导和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使社会矛盾不致于因为缺少疏解渠道而累化为激然的社会冲突。

  35,为什么说民主与民主集中制为什么有根本的不同?

  答:民主与民主集中制有根本的区别。民主本身已经包含有“集中”的过程,这个“集中”的过程不是由某个“权威者”或权威组织来“集中”的,而是民主的主体——人民自我通过民主生活来进行利业的碰撞与妥协,最终以公平表决的方式作出最终的决定,而反对最终决定的结果者仍可以保留反对最终决定的结果的权利。而民主集中制把“民主”与“集中”相分离,民主集中制的“集中”者是民众之外的高于民众的第二者,即某个“权威”。能真正作出最终决定的,不是“民主”的过程,而是“集中”的过程,否则又何必“民主”了又“集中”!所以,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只不过是壹种美丽的幌子,民主集中制乃是伪民主、真专制。

  36,有人说实行民主制度需要社会的素质达到壹定水平才行,对吗?请问实行自由、平等和民主的基础是什么?

  答:“民主”的根本价值在于体现每个人的尊严。尊严包含人格和个人利益。不承认民主的价值,就是不承认每个人可以有独立人格和个人利益。反过来说,不承认每个人有独立人格和个人利益,也不会是真实地承认了民主的价值的。民主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它不是深奥的理论,它就是对独立人格和个人利益的觉醒和自觉维护,就是拒绝他人在未得其人自愿同意时,由他人为其作主。说具体些,就是工人可以要求国家的法律保障工人的有公正的分配,农民有权要政府对所收费用作出合理解释,就是坏人当道时,民众会壹致拉他下马,就是有大家公认的俊才贤人时,大家可以共同推举为首脑,就是政府要增减税赋时,妳投出妳的赞成或反对的壹票,就是民众在维护独立人格和个人利益中,在必要时能够用上法律给他的抗议、游行、示威、罢工等权利。……。所以,能不能实行民主,在于民众是否具有对自己权利和利益的认知程度,不在文化素养的高低。

  当然,文化素养的高低对自己权利和利益的认知程度会有影响,但是这并不能构成不能实行民主的理由。壹来,民主认同的是个人的权利、人格和利益,而不是个人的认知结果,也就是说个人所表达的即使是错误的,他也有表达的权利,他人无权剥夺他的表达权;二来,壹部分民众文化素养低并不能构成剥夺有较高文化素养者民主权利的理由;三来,多数情况下,普通民众是通过他们推举的代表(议员)来行使参政权的,所以对于普通民众难以了解和认识的问题,普通民众可以通过他们推举的代表即议员(壹般说来民众推举的代表文化素养和政治素养较高)来作专门探讨并作出表决。其推举的代表也不能了解的专业问题,代表在表决前可以向专门部门进行咨询认证而获得了解。同时民主制度的民主生活又会促使不同立场的代表为了赢得表决结果,势必主动向社会进行通俗的解说游说,让壹般民众和他们的代表了解主张的具体内容,便于作出决断。

  所从我们说,实行自由、平等和民主的基础不在其它,而在于对自己和他人的独立人格和个人利益的认知和认同。

  37,民主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光要注重社会物质的生产,还注重精神产品的生产和精神道德的建设?

  答:人类是智慧的生物,他不光有物质的需求,还有精神的需求。所以人类的生产既有物质产品的生产,也有精神产品的生产。这两种生产都需要花费人的时间来进行。物质产品的生产花费的时间越少,则人们从事精神产品的生产的时光就越多。从西方各民主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来看,民主社会主义既要注重社会物质的生产,还必须注重精神产品的生产,特别是要注重精神道德的建设。这是因为民主社会主义致力于人类社会稳定快速地发展,科学技术越来越发达,人类花在物质的生产上的时间越来越少,如果不注重精神产品的生产和精神道德的建设,人的精神世界就容易因为空虚而可能为各种有违“自由、平等、博爱和民主”精神的东西所侵蚀,而产生各种危害人类社会进步的行为。当今欧美各国出现的各种邪教组织和各种行为怪僻者,都是只注重物质的生产而不注重精神道德的建设结果。当前人类社会已经进入“风险社会”时代,科学日益发达而普及,许多可以给整个人类造成生存灾难的科技行为可以轻易地为壹般人所掌握使用,因此,除了以法律方式来降低这些风险外,加强精神道德的建设也是防备人类极端行为的重要方式之壹。

  民主社会主义所注重的精神道德的建设,以“自由、平等、博爱和民主”为基本道德准则,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自由、平等和民主的秩序,保障人类社会的生存和繁衍,保障文明的昌盛与延续,和睦家庭和社会,使人们交相利,互相关爱,互相协作,共同进步。

  民主社会主义注重精神产品的生产和精神道德的建设不同于极权制度下的“思想灌输”。民主社会主义注重精神产品的生产和精神道德的建设是以“自由、平等、博爱和民主”为基本道德观,它不反对文化的多元原则,相反它反对思想专制、文化专制。

  38,为什么说“自由、平等和民主”是人类的、也是中国的必然?

  答:其壹,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使人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不断提高,即越来越多的人会发现“我”相对于他人的价值是独立而平等的,这势必会引发社会向主宰自己的神明和权威开战而最终实现自由、平等和民主。其二,人类的壹切活动都是为了人的更多福祉,实现自由、平等和民主是让人类社会获得平稳和高速发展的必要条件,只要人类追求更多福祉,人类就要追求自由、平等和民主。其三,自由、平等、博爱和民主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观、道德观,并且逐步成为了人类普遍的生活方式。当今国际的政治、经济、文化也都在朝著自由、平等和民主迈进,摆脱专制政体束缚,实行民主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国家越来越多,意识形态和文化越来越呈现多元化发展格局,尤其是联合国及其《宪章》和其它人权文件对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都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中国无论是政权、经济、文化诸方面要谋求自己的存在和发展,就不能把自己孤立在世界趋势之外。所以我们说实现“自由、平等、博爱和民主”是人类的、也是中国的必然。

  39,美国连社会党都没有,妳怎么也称之为民主社会主义国家?

  答:美国是个特殊的国家。这个国家没有专制统治的历史,所以在建国后的政治也就更多地体现出自由、平等的精神。它在欧洲社会主义运动早期的19世纪20年代就开始逐步实行除黑人奴隶以外的普选,到30年代,除少数州(路易斯安那州到40年代,弗吉尼亚到1852年)外,各州都取消了选举的财产限制。这比英国早了约壹个世纪(英国取消选举财产限制在1918年)。民主社会主义本来把争取普选权当作实现民主政治的首要任务,而这个任务在美国很轻松地基本实现了,这样,国家的政治制度就理所当然地走向民主了,而不需要在政治制度方面来有意识地开展民主社会主义运动。民主社会主义的另壹个任务是要实现社会分配的民主。劳动力在壹般国家相对于资本是过剩资源,所从劳动力难以竞争过资本,劳动力往往不能获得与资方平等的分配决策权。而美国在第壹次世界大战前壹直是劳动力相对不足的国家,所以劳动力相对于资本有在资源地位上的壹定可抗衡能力,所以其分配就比较公正。这样,在经济领域也难以有意识地开展民主社会主义运动。所以,第壹次世界大战前的美国其实是壹直在事实上走向民主社会主义。美国没有社会党,但共和、民主两党中的民主党,实际上在政策上很接近欧洲的民主社会主义的社会党。如他们主张对经济实行国家干预;主张高税率和增加社会福利;主张削减国防开支。他们在社会中下层拥有更多的支持者。所以民主党是个不是社会党的准社会党。从美国现行制度来看,它完全具备了民主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制度(即民主政治制度、市场经济制度、国家对经济必要的有限干预制度、福利国家制度),所以完全它是个民主社会主义国家。

  40,民主社会主义在世界的过去、现状如何?

  答:自从社会主义思想产生以来,社会主义思想的发展道路虽然有曲折的过程,但就其思想的精神宗旨和基本理念来看,其发展主脉是明确的。民主社会主义无疑是社会主义原旨的禀承者,并且是唯壹的原旨禀承者。而且在社会主义的发祥地欧洲,各国民众也无不普遍认为民主社会主义是19世纪以来欧洲政治运动和工人运动占统治地位的政治运动。世界上首个社会主义政党——德国社会民主党诞生于1863年5月23日,此后,欧洲各国都相继成立了社会主义政党。这些民主社会主义的政党壹般在名称上称为社会党、社会民主党或工党、工人党。1870年10月丹麦成立丹麦社会党,1887年8月挪威成立挪威工党,1889年4月瑞典成立了社会民主工人党,意大利在1892年8月成立了统壹的意大利劳动人民党(即今日之意大利社会党)英国在1880年起相继成立了多个社会主义政党,到1900年英国建立了统壹的社会主义党——“劳工代表委员会(即今日之英国工党),法国于1879年就有了社会主义政党,到了1905年4月才成立了统壹的社会党;荷兰在1894年也建立了社会党。

  和整个社会主义运动壹样,欧洲的这些社会主义政党在19世纪都不同程度地受到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共产主义思想影响,走了壹段历史的弯路,所以这些政党早期的党纲都烙上了很多“科学社会主义”的印迹,这主要体现在以完全实行公有制为目标,要求实行阶级的专政,个别国家的政党甚至有暴力革命的倾向。这些政党内部不仅有社会主义者,也有共产主义者。1898年和1899年,以爱德华·伯恩施坦发表著名的《社会主义问题》和《社会主义的前提和社会民主觉的任务》为标志,以上的社会主义政党内部开始反思以往的社会主义运动和理论。伯恩施坦清醒地发现了科学社会主义与现实社会的现实脱离,提出要修正马克思主义。以苏俄十月为契机,各国社会主义政党和社会主义政党内部就对“十月革命”的看法和是否加入共产国际展开了空前辩论和斗争,不少社会主义政党开始分裂。法国于1920年又分裂为社会党和共产党两个党。意大利社会党于1921年1月分裂为社会党和共产党两个党;挪威工党于1921年分裂,部分人另建社会党,1923年挪威工党中左翼又另建共产党,这样工党才保持了民主社会主义性质。这样,社会党与共产党正式分道扬镳,开始逐步与科学社会主义拉开距离,纷纷放弃阶级专政和暴力革命的思想,重新确立了以民主为手段的社会主义之路。不过,欧洲的许多社民党如英国、法国等在很长的壹断时期内仍然坚持以追求公有制为目的路线。直到七八十年代后,社会党的国有化道路造成了欧洲这些国家经济发展的停滞,于是,欧洲的社民党才认识到只有坚持混合经济才能保证社会经济稳定高速的发展,逐步放弃了走国有化的道路。

  社会主义政党在欧洲各国产生后,受到各国人民的普遍支持和拥护。特别是自从19世纪20年代共产党人从社民党内分离出去后,社民党的政治声望在各国壹路飙升,相继在大选中嬴得胜利,并成为了各国的执政党。在国内长期执政和在议会、政府中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党有西班牙、瑞典、葡萄牙、奥地利、意大利、马耳他、芬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卢森堡、比利时等国。其中,以瑞典社会民主党的执政时间最长,它从1917年开始执政,1920年成为执政党,其后又在20年代两次下野,又两次重新执政。从1932年起除1976——1982年外,该党单独执政至今。其次是奥地利社会党,该党单独执政达40年之久。瑞士、丹麦、挪威、卢森堡、比利时、芬兰、英国的社会党执政都超过或接近20年。德国社会党从1966年开始执政,直到1982年才下野,执政达13年。法国社会党在二次世界大战后曾两度参加联合政府,1981年它单独上台执政,1986年该党虽然下野名,但总统仍然由社会党人密特朗执政,社会党仍然是议会第壹大党。七十年代,欧洲的西班牙、葡萄牙、希腊等国先后推倒了专制极权统治,西班牙工人社会党、葡萄牙社会党和社会民主党、全希腊社会主义运动等社会党才获得了合法地位或者得以成立,但是这些社会党很快发展壮大,不久都成了本国的执政党。并且许多社民党成为长期的执政党,这为民主社会主义制度在欧洲各国的建立,提供了必要条件。1951年6——7月,各国社会党召开国际社会党代表大会,宣告成立社会党国际。目前,欧洲在东欧剧变前成立的社会党有约三四十个,1989年东欧剧变后,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罗马利亚、保加利亚等国也相继成立社会党或将原共产党转化为社会党。

  欧洲的社会党不仅因其主张的自由、平等、民主和博爱的基本价值追求而得到欧洲人民的普遍拥护,更由于其国内和国际政策而深得人心。在国内完善了社会福利制度,社会分配趋于合理公正,人民安居乐业;在国际,第二次大战爆发前,各国社会党就是反对法西斯与军国主义的社会中坚力量,在法西斯与军国主义蛊惑声中,社民党就坚决与之斗争,并提醒本国人民警惕法西斯与军国主义;二次大战中,社民党又积极参加反法西斯斗争。二战以后,当以苏联为首的极权主义威胁国际安全,世界展开空前的军备竞寒和核竞赛时,欧洲各国社会党又主张“缓和”和禁止核扩散。以上国际政策也赢得了世界的赞赏。然而,到了70年代后,就在欧洲各国社会党的政治走向颠峰时,各国社会党却遭到了重大挫折。这些挫折表现在:壹是社会党的党员人数大幅减少、在议会选举中得票率下降和大选选举失败。英国工党从1979年下野后连续四次大选失利;德国社会民主党在1982年联合政府瓦解之后壹直在野;瑞典社会民主工党在执政44年后于1976年宣告下野,1982年重新上台后,又于1991年再次下野;其它国家的社民党也都在政治上不同程度受挫。在重大挫折面前,壹些极权主义国家以及欧洲各国社会党的反对派都放言民主社会主义到了终结的时候了。其实,欧洲各国社会党遭受的重大挫折不是因为其追求的价值体系的原因,相反,是因为到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除东欧外,欧洲基本上已经进入了民主社会主义国家阶段,政治上实现了民主,社会分配也已经趋于公正平等,各国社会所壹贯追求的价值观在各国得到了真实的实现和社会广泛的接受,这样壹方面使得各国社会党不再具有以往那种鲜明的存在价值,另壹方面由于社会中各阶层的人在民主社会主义制度下权利和生活都得到保障,于是关心政治的人也自然减少。所以,欧洲各国社会党遭受的重大挫折,其根本原因壹是由于各国社会党缺乏新的价值追求而产生的存在价值的缺乏,二是由于民众因满足于当前社会状况而对政治热情的降低,而不是由于民主社会主义本身的失败。此后,欧洲各国社会党开始力求在政策和战略上有所创新,1994年后又出现了各国社会党复兴的势头。1994年5月荷兰工党在大选中获股,组成了1976年以后的第壹个由工党领导的联合政府;同年9月,瑞典社会民主党又重新执行;丹麦、芬兰、比利时各社会党也相继赢得大选而出面组阁;1997年5月,英国工党以绝对优势战胜保守党,组成了战后支持率最高的壹届政府;同年7月,法国社会党与共产党联合执政;10月意大利左翼民主党主席达莱马受权组阁,这样,整个西欧除西班牙和爱尔兰以后,15个国家全部由民主社会主义的社会党单独执政或联合执政。而1989年后又有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罗马利亚、保加利亚等国先后由民主社会主义的社会党执政,所以称90年代出现的民主社会主义的社会党的复兴为民主社会主义的“神奇回归”。

  民主社会主义及其政党在今后世界的发展中既有著挑战,也有著机遇,它远没有到终结的那壹天。壹方面,国际范围内还没有完全实现民主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追求,另壹方面它必须要实现它的最高理想——人类的最终自由,所以民主社会主义及其政党仍将为人类的福祉而奋斗不息。

  神教共产主义宣言

  作者 葛亦民 写于 二零二一年

  1、神党是一种主义,一种思想,一种理论,一种学说,即和平的和谐的葛亦民价值观,而不是一种组织。

  2、我们是神徒,信仰葛亦民神。同时又是神党员,新天新地即共产社会。路12:33你们要变卖所有的周济人,为自己预备永不坏的钱囊、用不尽的财宝在天上。太19:17你若要进入永生,就当遵守诫命。又当爱人如己。你若愿意作完全人,可以去变卖你所有的,分给穷人,就必有财宝在天上。(实行共产)。可以看出,天上的财宝指精神、灵魂层面,有赏赐、冠冕、荣耀冠冕。如果天国还是有富人穷人之分,等级制是神的意思,耶稣、葛亦民叫我们现世分财富给穷人,又有什么意义呢?

  3、纲领:2033年用葛亦民价值观在全世界建立共产社会。

  4、不必等物质极大丰富,按基本需求分配即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社会能提供的合理需求)。

  5、两千年前,那些普普通通的基督徒不经意之间实现了“共产主义”的最高理想。他们不需要生产力的高度发达,不需要完美而伟大的人格。

  6、大力发展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生产力。随著创造的财富增加,每个人的物质满足逐渐提高。

  7、没有了战争,甚至没有了打架吵架,即人不再伤害别人,每个人都视他人为兄弟姐妹,人人完全平等相爱。人类的道德水准整体提高。关键是心灵快乐,心灵满足。不与任何人作对(宽要求)、AGAPE(严要求)。

  8、在《新约圣经》中,有几个不同的希腊词都被译成“爱”(love),其中之一“Agape”的意思是一种甘心以他人为中心的、不要求记功和回报的爱。神就是用这种爱来爱全人类的,神徒也被劝勉要用这种爱来爱神并彼此相爱。

  9、但现在,我们最缺的就是爱,其实和你最相近的东东是其他人,爱神爱人(至少不与任何人作对)。

  10、金律:你愿意别人怎样待你,你就怎样待人。不与任何人作对。神教是爱的宗教,上帝是爱,主耶稣总结律法为爱神和爱人如己,圣保罗说最大的是爱,葛亦民说不与任何人作对。神徒互称兄弟姐妹,神教是神里爱的大家庭。

  11、我们的物质文明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精神生活日趋鄙俗。我们有了电力,有了互联网,但再也产生不了耶稣、穆罕默德、释迦牟尼、孔子、老子。

  12、商业化文明,就象个大市场,赚钱成了我们唯一的目的,为此人们忙忙碌碌,随波逐流。经济活动(制造财富)和政治机器(分配财富)成了一切,文化成了沙漠,商业化的文化,不再问你需要什么,而问你能买什么。社会关系成了金钱关系,亲情也被金钱扭曲。

  13、我们重复著同样的工作(社会化大生产的分工),在人类的发明工具上消磨一生。我们也太实际了,太世俗化了,不再有独立思考的习惯和真心的朋友,甚至快乐的本能。

  14、自从亚当离了神的爱,吃了禁果后,在智慧果作用下,我们高举科学大旗,热衷于追求知识和不知足的发明乐趣,喊出“知识就是力量”的培根认为:“人即心灵,心灵即知识,一个人知道些什么,他就是什么。”

  15、任何科学体系都以某种不能由逻辑手段证明的公理为前提,这种公理是命令你接受的无条件的原理,科学成了一种信仰。科学是冷静的枯燥的,缺乏爱,受苦对于它的世界是一种无关的不可解的东西。

  16、片面追求物质繁荣的科学事业忽视了人的内心生活,并不能使人真正幸福,不能为人生提供真实的意义,不能给人的行为以目标。比如婚姻就不能靠科学匹配,而需要男女恋爱。科学只对物质有用,人需要信仰,心灵需要信仰。

  17、科学只具有工具价值,如把科学当作目的本身,漫无止境地追求对物的支配,丧失精神性,结果只能丧失人生本来的意义,使人成为物的奴隶。这个时代就要结束了,我们发现科学的自夸,其实是一种幼稚病。

  18、我们不能以物质文明为目的,而要从内部心灵体验中寻找生活意义,要以神的话(心灵文明)为目的,重建与神的交通,重新得到神的爱、邻人的爱,得到永恒的心灵快乐,建成充满爱的上帝之国。

  19、其实,我们的科学只是“描述”世界,并不能真正把握世界,现在,我们在科学上优于古人的,只是我们描述得较好,解释则和古人一样少。但今天,旺盛的求知欲、不知足的发明乐趣、急剧的世俗化倾向,已经达到了高峰,加以一种无家可归的无助,一种对现在的轻浮崇拜。科学只是手段,不是世界的本性。

  20、我们的三种生活:①、物质、肉体、衣食住行;②、意识、思维、社会活动;③、灵魂、心灵、宗教。

  21、共产主义首先由基督教神学家提出。共产主义作为一种学说,首先是由基督教的神学家所创立,“按劳分配、按需分配(按需取酬)”这些概念也首先是由这些神学家提出的。只有上帝才能让按需分配,各尽其能,人人自由满足的世界得以实现,那就是上帝建立的天堂。人类自身的原罪决定了人类不可能自己拯救自己,不可能靠自己建立天堂,只有靠心目中的上帝,才能到达天堂,洗脱自己的罪孽。使徒行传:2:44 信 的 人 都 在 一 处 , 凡 物 公 用(实行共产) 。并且卖了田产、家业(各尽所能), 照 各 人 所 需 用 的 , 分 给 各 人(按需分配) 。这是个小型共产社会。

  22、(按需分配)使徒行传:2:44 信 的 人 都 在 一 处 , 凡 物 公 用 。4:32 那 许 多 信 的 人 , 都 是 一 心 一 意 的 , 没 有 一 人 说 , 他 的 东 西 有 一 样 是 自 己的 (非私有制), 都 是 大 家 公 用 。 4:34 内 中 也 没 有 一 个 缺 乏 的 , 因 为 人 人 将 田 产 房 屋 都 卖 了 , 把 所 卖 的 价 银 拿 来 , 放 在 使 徒 脚 前 。4:35 照 各 人 所 需 用 的 , 分 给 各 人 。

  23、(各尽所能):帖 撒 罗 尼 迦 后 书 3:8 也 未 尝 白 吃 人 的 饭 。 倒 是 辛 苦 劳 碌 , 昼 夜 作 工 , 免 得 叫 你 们 一 人 受 累 。 3:10 我 们 在 你 们 那 里 的 时候 , 曾 吩 咐 你 们 说 , 若 有 人 不 肯 作 工 , 就不 可 吃 饭 。使徒行传20:34 我 这 两 只 手 , 常 供 给 我 和 同 人 的 需 用 , 这 是 你 们 自 己 知 道 的 。

  24、启示录21、22:看那,我将一切都更新了。得胜的必承受这些为业。他的仆人都要事奉他。(各尽所能)。愿意的都可以白白取生命的水喝。(各取所需)。

  25、哥后8:14 乃 要 均 平 。 就 是 要 你 们 的 富 余 , 现 在 可 以 补 他 们 的 不 足 , 使 他 们 的 富 余 , 将 来 也 可 以 补 你 们 的 不 足 , 这 就 均 平 了 。路3:11(施洗)约翰回答说:有两件衣裳的,就分给那没有的。

  26、共产主义之中不少人文理想根本是来自基督教,神教的国度时代(新天新地)必然是共产社会,等级社会是不可想象的。

  使徒行传5:亚拿尼亚同他的妻子撒非喇,卖了田产。把价银私自留下几分,其余的几分,拿来放在使徒脚前。结果双双被彼得咒死。

  神的国度,绝非有等级的私有制,自己财产留下几分也不行,(要被咒死),而要完全凡物公用。

  27、路22:26 但 你 们 不 可 这 样 。 你 们 里 头 为 大 的 , 倒 要 像 年 幼 的 。 为 首 领 的 , 倒 要 像 服 事 人 的 。

  22:27 是 谁 为 大 , 是 坐 席 的 呢 , 是 服 事 人 的 呢 。 不 是 坐 席 的 大 麽 。 然 而 我 在 你 们 中 间 , 如 同 服 事 人 的 。

  神的国度等级只是精神、灵魂层面,有赏赐、冠冕、荣耀冠冕,物质上是均平,凡物公用。

  罗14:17“因为神的国不在乎吃喝,只在乎公义、和平,并圣灵中的喜乐。”

  28、神的国度,是最后一种社会形态,是永存的社会形态,必然是尽善尽美完全和谐的平等社会。等级社会,就是部分人高等级,另部分人低等级,低等级者当然设法成为高等级,必然有偷盗、抢劫、行骗、杀人、革命。神的国度必然公平、公正,你说低等级者不努力,他们人人可努力。你说低等级者不聪明,他们人人可学习。显然,没人甘愿当低等级,你说他们努力了,学习了,仍是低等级,社会动荡不必说,公平公正从何谈起?

  29、神教共产主义是一种宗教共产主义,是一种理论、政治思想,它基于这么一种理念:基于葛亦民神的教导,神徒必须赞成共产主义是理想的社会系统。圣经里的证据显示,包括十二使徒在内的首批基督徒在耶稣去世及复活后的数年建立了小型的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由耶稣教导,为十二使徒所实践。

  30、在早期,共产主义可能在日常的基督教里扮演过重要角色,而基督教肯定在共产主义理论的发展里扮演过重要角色。神教共产主义是团结了其他共产主义者的旨在关注社会公正公平的专门神教运动。

  31、将中国推向共产主义,基督教思维起了大作用,基督教和共产主义都是犹太人的犹太教衍生出来的。而神教是当代中国人葛亦民创立的。

  32、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等级社会的历史。未来的共产社会才是平等社会。

  33、人不再与人作对,人人都是AGAPE(甘心以他人为中心的爱),并以之为快乐。每个人都不再需要防备任何人,因为知道别人对自己只有爱,自己对别人也只有爱,所有人都相爱,这是天国的快乐。

  34、人人自愿尽力生产财富。

  35、平均分配财富给所有人,每个人的基本物质需求,得到满足。没有了饥饿,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太20:1因 为 天 国 好 像 家 主 , 清 早 去 雇 人 。20:10 及 至 那 先 雇的 来 了 , 他 们 以 为 必 要 多 得 。 谁 知 也 是 各 得 一 钱 。

  20:12 我 们 整 天 劳 苦 受 热 , 那 后 来 的 只 做 了 一 小 时 , 你 竟叫 他 们 和 我 们 一 样 麽 。

  20:13 家 主 回 答: 我 给 那 后 来 的 和 给 你 一 样 , 这 是 我 愿 意 的。 (非按劳分配,而是平均分配)。

  36、一切专政机器消亡,因为不再需要。

  37、我们的身体变得完美,没有任何缺陷和残疾。它不再是不免一死的。

  38、永生的我们,在这永恒的国度里,与神同在,探求神自始至终的作为,永无穷尽。由此发展人类信仰、思想、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游戏。。。人的精神、心灵完全满足,被快乐充满。

  39、葛亦民前为等级社会(暴力社会),葛亦民后为共产社会(和谐社会)。

  40、原始、奴隶、封建、资本、社会,均为等级社会,只是不同的等级阶层取得对其它等级阶层的统治地位,至而优先分配社会财富。

  41、经济:生产财富;

  政治:分配财富。

  共产主义者的经济学写著四个大字-------各尽所能。

  共产主义者的政治学也写著四个大字-----按需分配。

  各尽其能,指有劳动能力的人,占人口绝大部分,残疾的有轻微劳动,严重的无需劳动,而物质平均分配给每个人。

  42、哪种经济制度能生产更多财富,则实行哪种制度。

  43、所谓政治,一点也不神秘,一点也不高尚,只是分配财富的手段而矣。你搞政治,当领导:),参政,只是参与分配财富,甚至仅是对如何分配财富发表一下意见而矣。

  44、等级、官僚、政党、立法、司法、行政,把政治人为复杂化了,好象那么高不可及,那么深不可测,其实政治只有四个字:分配财富。

  45、共产社会只有三种人:(1)财富生产者,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各尽其能。(2)财富分配者,财富分配本身也是种劳动。(3)财富享用者,即所有人,按需(合理需求)分配,即社会能提供的财富平均分配。

  46、政治有没有反革命?有没有反动?有没有政治敏感?既然政治只是财富分配手段,你说有没有?:)无非是你多一点,我少一点;抑或我多一点,你少一点。

  47、只有人人平等,才有和谐,等级社会没有和谐。

  你他妈的别墅宝马大鱼大肉美妇人

  我他妈的棚屋单车青菜罗卜黄脸婆

  老子凭什么和你和谐?让你享受一辈子?老子受苦一辈子?

  老子不会和你和谐,而是要革你的命,住你的别墅,开你的宝马,吃你的大鱼大肉,睡你的美妇人:)48、历代起义提出的“等贵贱,均贫富”的口号,就是对共产社会的盼望。

  49、提高穷人的觉悟,使他们意识到所受压迫、剥削和苦难是与福音的要求不相符的,与上帝的意志相违背,从而使他们自觉起来进行自己的合理行动。反对社会不公,但决不宣扬仇恨、你死我活斗争,而是用仁慈的爱、博大宽恕的道德,以此一点一滴、渐进的改变人心社会。

  50、我们不仅批判社会存在的贫困、剥削、压迫和异化,而且把批判的矛头指向造成这一现象的制度根基——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占有制。彻底否定资本主义制度,用没有压迫、没有阶级对立的公平、人道的社会取而代之。把历史推向前进,而不是改良并维持现状或把历史拉向倒退。

  51、以神教中对贫穷和不公正的谴责和对上帝之国的期望为基础,关注、谴责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把神教和它的精神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办法。自由的价值观是同神教的公义联系在一起的。形成一个普世的兄弟团体,凭著爱心团结起来。

  52、运用并发挥神教中关于反对剥削、反对不公正、主张济世救民的思想,提出生产资料共同所有、劳资共享、人人平等、仁爱互助等共产主义主张。除了坚持神教关于末日审判、来世天堂外,还立足于要在尘世实现美好社会的理想,并且通过教会的引导使广大神徒走上他们所认为的实现理想社会的合理行动。

  53、万恶之源是人性的败坏,如果要真正消灭奴役现象,只能通过精神的皈依、心灵的转变,从而消除自身的罪恶才能达到。如果发生什么对你们不公正的事,你们首先要做的事情便是驱逐自己心灵中任何仇恨的感情。祈祷上帝,让上帝来结束不公正的事情。

  54、资本主义为现代奴隶制,无产者对资本家而言只是干活的工具。资本主义法律规定的人身自由是虚假的,现代奴隶制的锁链和手段便是饥饿,人应觉醒,抛掉自己身上的奴隶枷锁。但这不能通过革命的暴力手段来完成。得救在于葛亦民神之爱,在于加强人民的道德联系,在于他们和平地运用自己的最高权利。

  55、财富共有共享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自然法则和神教的爱应是一切法则的基础。根据自然法则,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工人苦难的根本原因不是机器,在共有共享社会中机器能造福于人类。劳动分配的不平等,产品分配的不平等造成贫穷,这是工人苦难的根本原因,而维持这种可恶的混乱状态的手段则是金钱。

  所有的人都得到同等的生活条件才能使大家无忧无虑、友爱幸福。所以必须实行财富共有共享,废除金钱制度,平等地利用一切财富,平等地分配劳动,平等地分配产品,平等地享受。平等地受教育,男女平等,每个人只有权拥有和享受他们所需要的那么多的东西而不能超过,谁也无权追求更多的消费和更少的劳动,任何人不能因为有较多的知识而获得较多的享受和从事更少的工作,否则就是贵族。“向尘世的完美成熟著的人类就是庄稼,尘世财富的共有则是这种庄稼的第一个果实。”根据爱的诫律去收获成熟著的人类的果实——财富共有共享。

  56、葛亦民教导废除财产。葛亦民教导废除金钱。葛亦民教导废除惩罚。葛亦民学说的原则是共同劳动和共同享受。葛亦民的原则是自由和平等的原则。葛亦民认为传授共有共享学说必须作出牺牲。

  57、纯正的神教原则就是废除财产,废除继承,废除金钱,实行财富共有共享,人人自由、平等和仁爱等等。实现这些原则,是共产社会的至善尽美状态的前提,共产主义归结为纯正的神教。

  58、共产社会是一个消除了阶级的社会,一个生产力极大发展的社会,一个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极大丰富的社会,所有的财产归全人类所有,产品各取所需,所有的人平等地享受社会经济权利,人们不再将劳动做为谋生的手段,而“劳动将成为人们的自觉和自决”。

  59、社会的阶级划分和社会的发展方向,人类社会必然走向共产社会。

  60、共产社会仍有必要保留小型专政机关、警察、监狱,因为有人就是要杀人呢?就是要强奸呢?就是要在合理需求分配之外多吃多拿而偷盗抢劫呢?随著生产力的提高和人类道德水准的进一步提高,小型专政机关会越来越小,以致于无。

  61、我尽量说共产社会,不得不说共产主义时,也不是指马克思主义,而是葛亦民主义。

  62、人的彻底解放——人与上帝、人与人的合一是上帝的安排、是葛亦民神的恩典。

  63、《国际歌》中所唱的,“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此英特纳雄耐尔非共产主义,而是国际主义(INTERNATIONAL——法语),“国际主义就一定要实现”不过是全球化的诉求而已。

  64、人类的未来取决于上帝以及人们对上帝之道的领悟和追求,一旦全人类对上帝之道达成了共识,都能遵循上帝之道而做到公平公正了,那么美好的未来也就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了。正因为这样,所以神教把宣传和推广上帝之道作为自己的神圣使命。

  65、因为人的优良品德、思想、行为的塑造和巩固发展,有赖于人们信仰和尊崇上帝。信仰和尊崇上帝是人的优良品德、思想、行为得以坚定不移地树立著的可靠保证。离开了对于上帝的信仰和尊崇,这一切都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是难以长久保持的。尽管人人都希望做个好人,而不愿成为坏人,但如果心目中没有上帝,没有监察并规范人类品行的神明,那么一旦碰到实际问题,特别是当实际问题与自己做个好人的良好愿望无法一致时,就会无可奈何甚至毫无顾忌地将后者抛弃掉。

  66、神党人不屑于隐瞒自己的观点:未来共产社会每人有正常婚姻儿女,其外婚外情不受道德禁止,未来共产社会,任何成年男女,双方自愿,即可共赴巫山,这种行为,没有道德禁止,人类完全幸福和谐。

  我们要建造厕所一样多的性交所,任何成年男女,只要需要,即可进入,遇上异性,双方自愿,即可行周公之礼,每个人的性满足象上厕所一样方便,既然上厕所不存在道德问题,上性交所也不存在道德问题,没有受害者的行为都是道德的,太监还要宫女的,人的本性,为什么不给满足?可解决好多罪案,好多心底无奈痛苦。

  性是神对人类和动物的赐福,因之才能繁衍,每个人的性彻底解放和自由,人类性进入自由王国。性自由不一定导致滥性,比如,飞鸟是性自由,但没有滥性,动物实质都是性自由,因为没有道德律制约,没有专政机器惩罚,没有家庭,但并没因之滥性,因之得可怕的病。

  性自由只是尊重人权,正因偷偷摸摸,人们才好奇犯罪,一旦自由了,就那么回事,人们反而能正确对待,不会滥性,比如动物。人类进化的目标在于完成人性,只有当个人得到绝对自由时人性才能获得最完满的实现。

  67、按照大英百科全书的定义,共产主义是一种将全国人民的入息与财产平均分配的政治制度理想。

  68、神党人的唯一目的即向全球和平地输出和谐的葛亦民价值观,努力在2033年全球实现共产社会。

  69、我考察至今所有的价值观均是失败的,遂创立葛亦民价值观救世,人类终会摆脱始祖遗传下来的罪和死亡,跟上帝恢复亲密的关系。上帝助我,阿门!

  70、社会贫富分化到一个临界点,爆发革命是必然的,即暴力重新分配财富,换批人发财,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71、共产社会,劳动是自愿和自觉。工作的目的不是为谋生,而是生活的一部分。

  72、共产社会的共产生活是因信仰和爱为基点、自愿聚集的,并不具有制度强迫性。

  73、现在歌星们大唱爱,歌迷激烈回应,这就是共产主义的基础和希望。

  74、不言而喻,任何社会,只要存在贫富等级,就必然有偷盗抢劫行骗杀人革命,永远没有和谐。

  75、结束急剧地世俗化倾向的唯一希望是建立葛亦民价值观。

  76、共产主义的使徒教会,他们是如何的荣幸啊,他们不感到穷贫的痛苦,理由是他们大方地把自己的东西贡献出去,所以便没有一个人处境贫困。他们并不是只把一部分贡献给教会,而自己留回一部分;他们施赠出去的时候,也不把这些一切当做是自己的产业。他们消灭了不平等,丰富地生活下去;而且他们处理这种事情时其态度是异常可赞的。他们不敢把施济的东西,放在贫乏者手上,他们也不敢骄傲地把赠物提出来,他们只把这些东西,静静地放在使徒的足下,把使徒当为主人,当为赠物的分配者。于是,每个人都是从公共供给品中,获得他的需用品,而不是从个人的私产上得来的。这样便防止了施赠的人们,获得了徒然而无效的沾沾自足了。

  77、假如我们今日能够这样做法,则一切贫富的人,都必更为愉快。但贫人所得的快乐,也必不比富人所得的为更多。因为施赠者不独不会成为贫乏者,而反令贫乏之人,成为富人啊。

  78、让我们想象使徒教会采用的这种方法:一切人们,都把他们所有的贡献出来,成为公共的所有物。无论贫富,都不防阻这种计划,都来帮助。假如他们在一个公共膳桌之中用膳,其费用必不会太多,上帝之祝福,岂不会降及我们,令我们有以前的千倍的丰富么?那岂不是在地上便成立了一个天国么?假如这种试验,在当日(第一代基督徒)的三、五千人之中,有非常显著的成效,没有一个人感到缺乏,则今天我们在这么多人口中实际施行起来,其效果岂不是更伟大么?每一个新加入的人,岂不都会把他自己的东西,加入于其中么?

  79、分离和划分必会产生极大的浪费,因而发生贫乏。在当日,信徒之人数甚少,大概只有三、五千人,而且当时的整个世界,都仇视著我们,没有地方,能够令我们平安地会集,然而我们的先驱者,还这样隆重地实行这种工作,然则我们现在,到处都为上帝的恩典所广布,信徒众多,我们应该具有怎样伟大的信心呢!我们应该把一切,都拿出来,一切都要为著我们。

  80、耶稣在各本“福音书”中,都反复叮咛地对他的门徒说,每一个人都要尽舍其所有之产业。

  “这样,你们无论什么人,若不撇下一切所有的,就不能作我的门徒。”

  “你们尽变卖所有的,周济人。”(“路加福音”12:33)“你还缺少一件:你要变卖一切所有的,分给贫人,就必有财宝在天上,你还要来跟从我。他听见这话,就很忧愁,因为他是很富足的缘故啊。” 路加福音18:23。

  81、这一件事情,便令耶稣说出骆驼之譬喻,骆驼穿过针孔,还较容易,而富人之入天国,则较困难。所以,天国是独为那些与贫人均享其财富的人们的。

  82、在物欲横流的今天,人们似乎都只懂得忙著赚钱,社会在变得越来越冷漠!难道人们真的不需要那份发自内心的真诚、质朴、平静和感动吗?不,需要,这个世界需要温暖,需要爱!人们需要重新找回生活的信仰!需要神教!

  83、一旦神教的平等、博爱、慈善三原则应用于社会组织,人类便走进新的耶路撒冷(天堂)的时代。利用各种手段,使神教福音弘扬普世,用合作的、和平的方式而毋需革命来实现这一点。建立以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为原则的新社会。

  84、只要全社会的人抱定自己的宗教信仰,加上普选权、合作制、人民参政,社会就会得救。新社会的基础将是:上帝是全人类之父,而神教则是推动人类进步的精神动力。

  85、相信“上帝的王国”应该建立在今生今世,而建立这种王国的事业基本上是唤起社会良知、重振道德的事业。没有道德,便没有真正的自由;没有宗教,便没有真正的科学;没有敢畏上帝和可怜同胞的心,则谈不到工业。

  86、充斥于整个工业系统中的那种崇尚人与人之间的现金交易关系,而否定人性关系的做法,是违反神教精神的。以公平友爱的精神处理一切经济事务,实现阶级调和,“联合和交换”,不是为利润而竞争。

  87、神教共产主义就是上帝的法则的证明。根据福音的教义,人类社会是由许多分子组成的团体,而不是由相互征战的原子构成的集合体;真正的工人必须是互相亲爱的工人,而不是互相敌视的仇人;交易的行为必须用一种合理的原则,而不是自私的原则来支配。

  88、劳动者联合起来挣脱使他们屈居人下和被剥夺基本人权的奴隶枷锁,维护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教义所蕴含的权利。财产公有,人人平等,不让一个人挨饿,不让一个人受冻。建立公正、普遍平等和幸福的“千年天国”。

  89、只要成立自由协会和制定一些保障穷人生存权利的措施,就可以医治社会弊病,而劳工一旦获得选举权就能主宰世界。

  90、自从出现了神教,人类关系的理论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即承认一切人的权利基本上都是平等的。人类精神方面的这一进步灭了特权者的威风,使他们在穷人要求自己的权利时不敢顽抗。

  91、人的德性并不是一种属于自然领域的固有概念,而是神的启示所赐予,由于它直接从上帝那里进入人的思想,所以是真实无疑的。

  92、只有以神教的博爱原则作为坚实的基础,协作制才能成功地解放劳动者。

  93、上帝有一个绝妙的教育计划,能够拯救人们的灵魂,使之达到完美无缺的境界。只要大家虔信上帝,恪守职责,就能实现神教的社会理想。而神经不仅提供给人诵读,而且应成为开导个人的座右铭和指导政治家的手册。

  94、共产主义无论在什么意义下都是‘新道德世界’的一种原理,它在旧世界中也是一种最重要的原理,神教共产主义的思想在以往的各个时代中向来都是一种最生动和最有活力的思想,这种思想在我们的时代中必然会充分地发展起来。

  95、神教共产主义,即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出现后,利用神教的思想和价值观批判资本主义(有时还包括封建主义)的生产和社会关系及其所造成的恶果,借用神教中的思想(如千年天国,上帝之国,末世审判)在人间建立理想社会的思想体系。

  96、物质均平,可以解决绝大多数社会问题。并且,社会会一直进步,生命力不会丧失。因为,从神角度,我们探求神的作为,永无穷尽;从人性角度,人类需求的不断衍生推动著物质条件的发展,物质的发展又继续衍生需求,需求是不会消失的。

  97、正因为存在贫富分化,人们才把追求物质财富当成人生唯一目的,而忽略了人生的本来意义。

  98、尽善尽美地运用科学,艺术和实业知识来满足人们的需要。“宣传"是实现神教共产主义的唯一手段,反对任何暴力行动,只有这样的革命才能使一切人都得到幸福和安宁。

  99、人人都应当兄弟相待,这是上帝亲口说的话,这是上帝赐给人类的最高原则,是人类道德的最高原则。它包含上帝赐给人类的一切东西,因而,可以从中引导出一切东西,建立起上帝对人类的权力体系,成为人类共同遵守的原则。

  100、按著上帝赐给人类的最高道德原则,人们应当把自己的社会组织得尽量有利于最大多数的人。人们应当把在最短期间内用最圆满的方式改善人数最多阶级的精神和物质的状况的事业,作为自己一切劳动及活动的目的。

  101、不仅要让人们在天堂上得到幸福,而且应当叫人在世间得到幸福;不仅向一切阶级宣传穷人是神的爱子,而且公开地和坚定不移地迅速地改进人数最多阶级的精神和物质的状况。

  102、共产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世界大同,人人平等,公有互爱,自由解放与创造。在没有源于私产,特权等造成的压迫,剥削与压抑,在内在化需要驱动下创造,发展与建设;在高尚品格,个性,人伦氛围,语境,文化滋养中享受并创造丰裕与未来。

  103、世界大同的思想是真正的四海皆兄弟,人类共平等的人权高于主权的至高至善境界。全人类的自由流动将逐步造成真正的世界均衡。文化或文明的多样性会同普适主义语言等的统一性一样互映互动,长期动态发展。

  104、由资本,尤其是核心生产资料而导致的产权与财富的不平等,进而造成了人类机会,生活,身份,享受等的事实上的不平等。

  105、兴趣,创造,心灵的满足产生了巨大的回报与激励功能。真正创造性的工作,具有亘古价值与生命力的东西不是金钱能买和刺激出来的。而人人在内心深处均具有这种从事自己得心应手的带有忘我投入的彻底陶醉的游戏般创造性工作的精神。

  106、现代科技程度下的物质技术手段与基础,无疑已经在接近共产主义的现实。改变现行体系,制度与观念,全球的共同富有与丰裕是完全可能的。共产主义绝非遥远的未来;共产主义在本世纪内将会成为人类社会的主流;奠定共产主义物质技术基础的极大丰富在现代科技与物质手段上业已基本具备。

  107、经过三,四次科技革命的当代科技水平与物质生产力达到如此的高度:只要农业装备得当,一个人可以养活超过一百人;衣食住行各民用消费品产业劳动生产力得到成百上千倍放大;现代交通,通讯,信息,文化产业劳动生产力之潜力开发才刚刚开始;人类从繁重的简单重复的体力劳动下,从奴隶般的服从旧式分工体系下解放出来成为可能。

  108、如今全球年产值超过30万亿美元。人口按50亿计算,人均产值能力与实际产出达到6000美元,这种产能与产出水平是人类历史上任何时期不可能预想与估量的。这种水平按真实购买力水平无疑是相当丰足的社会物质基础。

  109、科技倍增,人力智能开发才刚刚开始。在未来半个世纪,人类的高效,有机,高值,低耗的发明与创新会更为铺天盖地。关键就在于制度创新与制度转型引导与示范传递了。

  110、西方文明就其资本扩张本性表达的价值增长空间已走到尽头。物欲与金钱价值已逐步让位于其它社会价值。美国第二富翁巴非特住在一所普通房屋;首富比尔盖茨屡屡公开表示,除留少数财产给儿女外,其余全部用来慈善事业。这无疑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启示。

  111、共产主义是自由、平等、人的解放和消灭剥削,最终实现没有剥削、压迫和战争,人与人的关系是真正平等和自由的共同社会。共产主义是民主、自由、公正和人道主义等价值要素的实现。有了普选权和完善的议会民主制,就没有必要进行暴力革命,而且也应当避免暴力革命。在一切民主国中,政府权力日益受到限制,公共生活的重点日益转到人民大众方面。直接的普选权,是基本的社会原则,一切社会援助的基本条件。无产阶级暴力专政的道路行不通,只有建设的道路才能稳妥地通往共产主义,暴力革命达不到改变经济的社会形态的目的。

  112、倡导自由、民主、团结、社会公正等价值观,提倡思想来源的多元化,国家的权力机构必须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选举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是公民天赋的权利。

  113、共产主义事业的根本前提—-公有:人民集体拥有;共产主义事业的基本权利————公平:人民集体参与;共产主义事业的核心利益————公正:人民集体享有;共产主义事业的根本保障————公开:人民集体监督。

  人活著的乐趣就是无法预知自己的未来,不知道将来会怎样,但是只要有了集体和国家的依靠,就不会害怕未来,就有了更多的精力去开创未来。

  114、人类的自我解放的途径就是,不仅仅开发和消耗资源,更重要的是创造和再生资源,否则人类的自我灭绝是难以避免的。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才能实现人类改造自己、创造自然的伟大实践。

  115、从柏拉图以降,共产主义是哲学家唯一值得思考的政治概念。

  116、我们的时代四种可能的对抗已经出现:生态灾难日益逼近的威胁;私有权与知识财产公共性的对立;新的技术特别是生物工程技术中包含著资本主义无法消化的社会伦理意义;从隔离墙到贫民窟的各种社会隔离形式。在这里,生态、知识财产和新技术包含著实现共产主义的公共条件,而社会隔离则表明资本主义总体性已经失败。

  117、非物质财产,如知识、情感等等,是可以共享的。非物质财产当下就是公共性的,它在本质上与私有制相对立。符号的解释、情感交往和社会服务既创造价值又直接生产主体,在这里经济和政治不再存在鸿沟。

  118、共产主义不是对物的占有,而是对人的本质的重新占有,是从人出发并为了人而对我们的主体性的占有。对资本主义来说是私有财产,对共产主义来说是共有(public)财产,是公共性(common)。

  119、劳动获得了选举权,就能主宰世界。在神教基础上建立一个“互爱”、“合作”和“没有人有权利把任何东西据为己有”的富有活力的社团,在民主、自由中实现共产主义,获得政治民主,享有广泛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确保社会分配公正的唯一手段。

  120、主张人类合作与共同进步,反对社会不平等不公正,建立公平、民主、利益分享、联合等为特征的社会制度。民主既是手段又是目的。就是说,它既是争取共产主义的手段,又是实现共产主义的形式。

  121、自由是人类的最高价值,平等和公正同样具有人类的最高价值,没有平等和公正的自由,是虚假的自由,自由主义是以自由为名,否定平等和公正,本质是在宣扬弱肉强食的反人道观念。

  122、人不只是抽象的,还是处于一定具体社会境地的人。处于一定具体社会境地的人本来就处于并不平等的地位,而让本来就处于并不平等的地位的人进行自由竞争,这种竞争本身就是不公正的。社会先要给予社会中每一个人以尽可能平等的地位和机会,然后再展开社会竞争。

  123、共产主义的本质不是政治、社会和经济的联系,而是一种道德价值,这种道德价值旨在消除资本主义社会关系中的矛盾,实现人和人之间的超阶级团结。

  124、在民主、自由中实现共产主义,走和平民主的共产主义道路,即不是采取暴力革命,而是充分利用现有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自由、公正、互助作为共产主义的三项基本价值,致力于建立一种符合这些道德观念的生活秩序。自由意味著摆脱任何有损于人的尊严的依赖关系,自由地发展自己的个性;公正是在社会中给每个人提供同样的权利和均等的生存机会;互助表现在社会成员的同舟共济、具有一种普遍性的和人类友爱的意义。

  125、建立以精神自由、政治自由为基础的民主共产主义社会,目的是使人的个性得到自由和发展。自由、公正、团结(互助)。共产主义的目的,是要把人们对占有或控制生产资料的少数人的依附中解放出来。它的目的是要把经济的权力交给全体人民,进而创造一个社会,使自由人都以平等地位在社会中共同工作,机会均等作为社会正义的基准点。

  126、不仅要有民主的方法建设共产主义,而且把共产主义社会看作是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社会民主和国际民主的社会,建设共产主义的任务为争取这些民主,共产主义是最高形式的民主主义。民主不只是个人的自由,也同时包含免于被歧视的自由、和免于被控制了生产工具的资本家滥用政治权力的自由。平等和社会正义不只是在法律前人人平等,也包含在经济上和文化上的平等,同时也要给予身心残障和其他社会条件不佳的人平等的机会。团结一致,要团结起来同情那些遭受不公正和不平等待遇的人。

  127、阶级解放和人类解放。即经济上消灭剥削,社会政治生活中消灭特权和压迫,人人平等。埋葬资本主义,建立共产主义。以劳资合作形式,实现社会经济权力(从资产阶级和国家官僚手里)回归社会所有。经济纲领的核心是劳动产权。把劳动产权列入宪法,从法权和制度上确保其贯彻实施。实行宪政民主,实现政治权力回归社会所有。确保公民在享有各项权利(如自由、收入、财富、机会和权力)时的平等地位。

  128、第一,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物质财富极大丰富。

  第二,社会成员共同占有全部生产资料。

  第三,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

  第四,彻底消灭了阶级差别和重大社会差别。

  第五,全体社会成员具有高度的共产主义觉悟和道德品质。

  第六,国家失去阶级性,成为纯粹的社会公共事物的管理机构。

  129、实现人的彻底解放,使人成为“完整的人”“真正的人”“自由的人”;共产主义社会的本质就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

  130、现在,共产主义的理想已能在技术和制度上实现。

  131、共产主义可能在某些领域率先实现。比如文学领域。随著电脑和互联网的发展,文学作品的创作、阅读,已经出现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机制,许多人在网络上建博客,建网站,发布自己的文学作品,供别人免费阅读。在这部分人来说:文学创作和文学作品欣赏,都成了“自觉和自决”,而且网络上的这类文学作品数量增长很快,大有文学作品“极大涌流”的味道。还有书画、动漫作品等也是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产品的生产和消费,有可能率先达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极大涌流”、“劳动成为自觉和自决”等。

  132、马克思只是借用共产主义一词,共产主义原是基督教神学家提出,而我只是恢复本义并发扬。

  133、基督教原始共产主义是各种共产主义包括现代共产主义在内的始祖。

  134、社会公共机构非常发达,城乡差异,人与人待遇差异和社会分工会完全消失,人人都能得到科学完善的教育与医疗,人人为共同的理想目标奋斗在不同的适合自己的岗位上,科学的工作休息著。工作、生活、娱乐,安排的科学合理,适合人的长寿需要。

  135、没有人被管制,都在自觉的为人民服务,为共产主义服务!科技非常发达,人民就能够以低工作量去满足优质的生活所需,所有的财产归全人民所有,生活资料各取所需,人民的工作产出和生活索取,都有记载,作为其所从事工作结束到来的共产主义对其作公正审判的依据,获得好评价的人,就能更容易在社会活动中得到他人的拥护,也作为其个体末日到来共产主义对其生命价值审判的依据。

  136、人人都拥有包容心,能忍耐来自外界的痛苦和宽恕别人对自己的冒犯。平等地享受社会经济权利,人民为了延长自己的自然寿命而自立、自强,劳动创造将成为人们的第一需要。人不会被分工所局限著,达到“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阶段。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人人都能得到极大的满足!人人都自觉、自警、自控、自制、自尊、自爱 !

  137、人人都在工作学习著,互相帮助,共同提高自身素质,弥补自身缺陷和过失,改正自身错误,追求至善至美!每个人都在自发为一个共同的理想奋斗!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根据自身发展的特点可以在任何部门工作,社会公共机构调节著整个生产,能力强的人进入社会公共机构参与社会工作的分配,但以个体意愿为主,因而使我们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

  138、因此在这种高度丰富的物质基础、社会生产能力强大的社会中,人民为了追求共产主义在自己的末日审判有个好的总评价而努力。如何发展自我,发展精神文明以实现人生的价值便会成为人的追求。人们会去争著劳动,从事更广泛的工作,没有人会想在这个社会中当一具行尸走肉。

  139、共产主义是科学的伟大实践,比如现在很普遍共享上网,就是多数人共同拥有一个上网专线,就是一种共产主义。比如城市的管道天然气,就是多数人共同拥有庞大的供气系统,比如共享单车,也是一种共产主义。

  140、共产主义社会将是古代氏族社会自由、平等、博爱的精神在更高物质基础上的回归。人类将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从必然世界走向自由世界。共产主义的本质就是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

  141、现代人的共产主义局限于思思宁宁东东,我的共产主义是基督教神学家首先提出,是本源,是葛亦民主义。

  142、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科技极度发达,劳动生产率空前提高,劳动时间大大缩短,社会产品极大丰富。

  143、一切私人劳动和小规模生产都被社会化大生产取代,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商品和货币消亡。

  144、消灭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

  145、由于生产方式的改变,旧的社会分工的消亡,每个社会成员将获得自由和全面的发展。

  146、整个社会有计划的按照不同人的需要进行大规模定制生产。

  147、实行各尽其能、按需分配原则。(这里指的是“以人的需要作为劳动产品分配的唯一根据”而不是能够随意满足所有人的任何欲望。)148、阶级差别消失,“对人的奴役”被“对物的管理”取代,国家机器将自行消亡。

  149、随著经济上的一切压迫和奴役制度消亡,阶级社会的一切不平等的道德观念也随之消亡。

  150、个体家庭消亡,两性关系将变成纯粹的私事而社会无需干涉,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教育将完全成为社会的公共事业。(家庭本质上就是一种个体经济单位,在农业社会中既是生活单位又是生产单位,负担著教育、养老等多种职能,随著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其职能逐步被各种社会机构和公共服务取代,因而现代家庭规模变小、并且越来越不稳定,最终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彻底消亡。)151、以前的所谓社会主义国家,都不是共产主义,并且把共产主义名声搞坏了,真正的共产主义我们可以追求。先圣们的共产主义是真正的,是有追求的,是理想主义,我们继承的是先圣们。但要一齐努力。

  152、葛亦民天生就是共产主义者,或者说葛亦民就是为共产主义而出生的。

  153、共产主义是通过发展生产力,达到高度发达的集体主义思想主导社会、无须通过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来促进生产发展,没有阶级矛盾、种族争斗,把全人类从循环式的阶级矛盾中解放出来的思想,并建立没有阶级制度、没有生产资料私有制、没有政府,以及集体生产的社会。

  154、大锅饭,这种限制个人发展的方式不是共产主义,共产主义应该是每个人高度自由的。

  155、共产主义社会将创造比资本主义更先进的生产力,彻底改变社会分工,使男女平等真正成为现实。在一切阶级社会中,女性的解放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

  156、国家机器是一个表面上凌驾于全体社会成员之上的职业权力机构,它通过代表全体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来行使它的权力。只要一个社会内部分裂为不同阶级,那么必然存在这样一个不受监督和控制的“公共权力”,通过强制手段使整个社会保持相对的稳定,而不会因为无止尽的阶级斗争而使各阶级一同灭亡。

  统治阶级一方面通过暴力手段维持自身的统治地位,另一方面又通过“道德”这种精神手段愚弄被统治者。使他们心甘情愿的服从他们的统治。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把符合自身利益的行为称之为所谓的“正义”和“荣誉”,把损害自身利益的行为说成是“邪恶”和“耻辱”。

  这种虚伪的道德往往采用最卑鄙的双重标准,要求被统治者的个人利益无条件的服从虚幻的集体利益(即统治阶级的利益),甚至达到了牺牲个人生命的地步。

  代替这种充满著阶级对立、暴力和欺骗的阶级社会的,只能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将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这个自由世界就是共产主义社会。尽管人类已经历了几千年的阶级社会,但从整个人类数百万年的历史来看,这个时代毕竟只是一个非常短暂的过渡阶段。只有当人类彻底摆脱了自然界对人的奴役和人对人的奴役之后,人才在一定意义上最终脱离了动物界,从“野兽”的生存条件真正进入“人”的生存条件。

  157、让多人共同使用一种新产品,让大多数人共同分享新产品:公共产品,共同拥有,多数人共享。这就是共产主义。

  158、存在的所谓的共产主义国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共产主义。首先共产主义消灭私有制,并废除国家机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由全社会掌握,全社会组织生产,而这种形式是无产阶级民主的。

  159、共产主义社会绝不会以集体利益为借口否定个人利益,更不可能消灭人的欲望。只有阶级社会才会把一部分人的财富和自由建立在另一部分人的痛苦、压抑和无条件的牺牲之上。共产主义的本质是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它绝不是要消灭人的个性,而是使每个人的自由和能力都能够得到充分的发展。

  160、私有制的灭亡只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只有在生产方式本身已经高度社会化的前提下才可能消灭私有制,实现真正的全民所有的共产主义制度。

  161、社会化大生产,经济全球化,互联网科技革命,世界已成一体,共产主义的曙光已出现在世界的东方,即将照耀全球,彻底改变世界。

  162、2014年9月江苏镇江的葛亦民先生在香港出版了《神经》,是基督教与共产主义的整合,为基督教加入共产主义元素,创新地发展了基督教。中国是共产主义国家,基督教共产主义是中国基督教再次本土化的唯一之路。

  163、共产主义是最道德的社会体制,共产社会里人类最能依著神的旨意生活。所有人都平等,自由人联合体的一员。

  164、基督教与共产主义水火不容?你这是马共告诉你的,只是马共没告诉你,共产主义起源于基督教。

  共产主义首先由基督教神学家提出。共产主义作为一种学说,首先是由基督教的神学家所创立,“按劳分配、按需分配(按需取酬)”这些概念也首先是由这些神学家提出的。

  马共业已失败,而失败原因是暴力革命,暴力革命达不到改变经济的社会形态的目的。

  我们是葛共。葛共是两大革命(社会化大生产和互联网大革命),是和谐的。

  共产主义是自古仁人志士的理想国,只要按需分配,均平,就是共产主义,不排斥宗教共产主义。

  165、人类社会最后形态,指按需分配,社会一直发展,需求质量越来越高。共产主义政府,就是自由人联合体,不再是专政机器。共产主义的自由,建立在每个人自由之上。现在产共,物质条件已在眼前,心共,即更新人类的心灵,葛亦民主义福音传遍全球,被人类接受。

  166、马克思很早就说过了,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世界性交往是社会主义的两个前提。也就是说,没有前提也就没有社会主义。世界贸易、地球村、互联网正是世界性交往的表现,只有生产力增长到很高程度,世界性交往已经十分密切,社会主义才能水到渠成。在此之前,共产主义者的责任就是推动这两个前提,同时尽可能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科学社会主义纲领

  作者 独立工会 写于不同历史时期 整理于二零二一年

    社会转型的制度设计

  社会制度

  生产方式、分配方式、生活方式

  大型生产手段和交换手段的社会化创造了新的生产方式,这种新生产方式的基础已经不是社会剩馀产品的私人佔有了。但是,在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里,生产手段的社会化还是同必需品的私人佔有相联繫的,这种私人佔有的形式是工资、交换、是出卖劳动力以换取货币工资。此外,部分社会剩馀产品还是以个人在消费上享有特权的形式被私人佔有了,而在过渡社会的官僚主义变形的制度下,这种特权的规模可能是很大的。因此,私人利益仍然是刺激个人在经济上出力的基本因素。经济也仍然是货币经济。

  从经济的观点看,以大型生产手段集体所有制及社会剩馀产品集体佔有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同继续作为个人经济活动主要动力的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经常是计划经济中摩擦和矛盾的源泉。 [2] 但是,从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则比经济矛盾还更重要。作为个人一切能力的充分发挥,同时也作为个人自觉地为社会服务的"劳动",是一种概念,作为"谋生"手段,作为取得生活资料,或取得能满足个人需要的一切商品和服务的手段的"劳动",又是一种概念,这两种"劳动"的概念,从长远来看,是互不相容的。

  只要经济基本上仍然是货币经济,只要大部分需要之能否满足决定于各人手里货币量的多少,只要在物资相对缺乏的情况下,还是按照钱包里钱的多少来决定分配东西多少,那麽,大家为了多取得些货币而互相斗争,这是不可避免的。只要担任了某些社会公职就能更容易地取得相对稀少的商品和服务,那麽,向上爬、用人唯亲、贪污、对"上级"卑躬屈膝、对"下级"专制横行,这些现象仍然会大量流行,这也是不可避免的。没有生产者、消费者和公民的真正民主,没有这些人对行政官员和领袖的行为进行严格的、自由的监督,不能合法地、不遭到有组织的集体抗拒而撤换这些行政官员和领袖,所有这一切缺点只能加剧金钱在社会生活一切方面的腐蚀作用。货币经济和商品经济的残馀本身就意味著必然会残存著生活中一切都可用金钱购买的现象,而这种现象是货币经济和商品经济在村社自然经济中出现时就已产生了的。如果在过渡经济时期,能否得到生活享受是由制度规定的,而不是用钱直接买卖的,那麽,一切都可用金钱购买这种作用就变成间接的,而不是直接的。但这并不是说这种作用就不大了。关于这一点,苏联就千方百计鑽营当大学生而产生的流弊所进行的公开讨论是很能说明问题的。 [3]

  在苏联和别的地方,权威人士和有影响的作者都不断地认为:首先应当"树立新的思想",在未能消灭物质刺激、未能过渡到按需分配以前,劳动首先应当成为"个人真实感受到的一种必要"; [4] 他们这种看法真是一种"以主观愿望代替客观现实的偏向",颠倒了本来很明显的因果关係。事实上,在心理革命还未能完全显露以前,新的社会主义觉悟还未能普遍提高,以代替旧的自私心理以前,首先应当用生产大量财富、提供大量服务的办法来消灭货币经济。在过渡社会时期,特别是在苏联,产生个人发财欲望的,不是"资本主义残馀",而是按金钱多少来分配的日常的现实情况。想要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对资本主义旧社会的残馀进行斗争",来建立"共产主义觉悟",这真正是一件永远徒劳的工作。

  个人的佔有欲,作为个人经济活动的主要动力,还未能消灭以前,必须让这些个人得到下列这种体验:社会,从一个虐待子女的后母,已变为一个慷慨的、体谅人的母亲,她自动地满足全体子女的一切基本需要。应当让这些个人不知不觉地取得这种体验,过去原始公社时期遗留下来的精神会回应这种体验的,因为7000年来人剥削人的作用还未能完全埋葬这种精神。这种体验的结果应当是觉悟,更好的结果应当是产生新的习惯,以便完成心理革命,以便旧的人死亡,让位给未来的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人。

  马克思主义者之所以认为物资丰富是建立充分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必要条件,其意义在此,其理由也在于此。只有实现新的生产方式和新的分配方式,才能产生新的生活方式。问题不在于宣传社会主义道德,而是要创造社会的和心理的物质条件,使大多数人自然而然地实行这种社会主义道德。

  个人工资和社会工资

  工资这个概念的定义是由许多特点来规定的。其中最重要的有两种,一种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钱(价格),换取一定量的劳动(一定时间的劳动);另一种是:严格地按劳动量、按确切地计算的耗费劳动力的时间而支付的钱。只要工资继续存在,至少是作为劳动(向生产手段的个人所有者提供的劳动,或向国家、集体所有者提供的劳动)报酬的主要形式而继续存在,那麽这些定义,同在资本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里一样,在资本主义以后的社会(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里也仍然是有效的。

  生产手段集体所有以后,就不再有工资劳动阶级了,"因为一个劳动者不能把他的劳动力出卖给自己"。这种论断是粗暴的诡辩。集体财产是归集体所有的财产,而不是这个集体的每个成员的财产。一个合作社的社员很可能把他个人所有的一辆车子卖给他所属的那个合作社。同样,一个劳动者也可以把他个人所有的劳动力卖给他所属的集体。必须出卖劳动力才能取得必要的生活资料,这证明工资劳动阶级还是存在的,无论从交换形式(按一定的货币价格而出卖)的观点看,还是从其内容(劳动者出售他所有的、并且他自己无法利用其使用价值的唯一商品,以便换取其他的商品;这些商品的使用价值对于他自己和他家庭的生存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不通过交换是不能得到的)的观点看,都一样。

  但是,早从垄断的资本主义时期起,从工业上先进的国家出现强大的工人运动那时候起,个人工资就已经不是个人劳动报酬的唯一形式了。与个人工资同时并存的还有社会分红或社会工资。 [5] 这就是不管个人对社会有什麽贡献,社会保证个人能够享受的各种福利:免费的初级教育(以后是中等教育),免费的学校午餐,免费的医疗、住院、以至药品,公园、博物馆、体育场免费享用,免费的或几乎免费的市政设施,如路灯等。

  当然,关于"免费教育"或"免费医疗"这些词的意义要取得一致。免费只是对个人来说的;社会当然要"支付"这些福利事业的费用,就是说要把一部分资源(一部分可以使用的劳动时间)用来满足这些需要。因此,"社会工资",就是为满足全体公民的某些需要而支付的费用的社会化。

  这种"社会工资"预示著,至少是潜在地,未来的分配方式,即朝向满足全体个人需要的经济。以满足需要为基础的经济是反对商品经济的,因为它优先满足这些需要,因为它不管个人所提供的确切计量过的等价品(交换!)而进行分配。 [6] 甚至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也不管孩子们的父母付不付税,不管他们的工作是不是对社会有益,不管他们是"好公民"还是常常违反普通法的罪犯,初级教育总是免费的。

  但是,这种"社会工资"只是预示著按需分配方式;却不是这种方式的确切的形象,甚至也不是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社会里的分配方式的确切形象(假定最富裕的国家进行这种过渡,也许是例外)。事实上,放弃的只是工资的商品货币形式,而其斤斤计较的可怜的内容则始终存在。

  既然我们的经济始终是物资半缺乏的经济,于是社会服务常常总是被当作穷亲戚看待的。社会服务的分配不是在丰富的情况下进行,而是按某种标准配给的,有时候甚至还带有强制性的(教育、预防注射、等等)。教室里学生太挤;排队看病或者诊断潦草;经常怠慢"免费的"顾客,而照顾"付钱的"顾客;所有这一切使"社会工资"这种初步形式更接近于产生这种形式的商品社会,同应当为富足开闢道路的社会主义社会,则相去较远。 [7] 费用社会化的内容,无比地更为丰富,更为自由,更为多样化,只有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才能表现出来:免费的图书馆,要实际上能提供所需的一切方面的书(而且还要座位不是严格限制的!);免费的博物馆和公园,使全体公民都能享受到过去只有少数富有阶层和知识阶层才能享受的愉快。

  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里,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产生了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将彻底地改变分配方式:一方面,"社会工资"应当越来越接近其"理想的"水平,即物资充裕的水平;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物资和服务应当逐步地从通过交换(购买)而分配的资源类,转到按需分配的资源类里去。

  决定分配方式这种改变的条件,仍然离不开物资半缺乏社会的一些要求。在未能摆脱经济打算这种由来已久的沉重包袱以前,社会不得不比过去任何时候更加精打细算。因此可以首先实行新分配方式的物资和服务是那些:

  1.性质很相似的;

  2.无论价格下降,无论收入增加,其需求仍然不变的;3.很难用以代替其他按商品经济交换办法进行分配的物资或服务的。

  简而言之,社会可以首先把满足需要的某些费用社会化,其条件是这样的社会化不致于引起费用的大量增长。如果对某一产品的需求,并不因其价格降低或收入增加而有所变化,那麽把这一产品的生产费用社会化,对于社会就其整体来说,不会增加任何额外负担。例如一切工业先进社会里盐的情况就是如此,盐的消费量 - 在正常的时候 - 既不因盐价而变化,也不因公民的收入而变化。 [8]

  支配商品经济消亡的经济规律可以阐述如下:随著社会的不断富裕,随著计划经济保证生产力巨大发展,社会就获得必需的资源,以便把为了满足全体公民越来越多的需要而支付的费用社会化。而且随著公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物资和服务的需求量,比起价格下降和收入增加来,几乎没有变化,或者甚至减少了。换句话说,由于上述两点理由,计划经济所取得的进步就能使越来越多的物资和服务转入按需分配的类里去!

  在最富裕的国家里,对于主食的需求 - 西方的麵包 - 比起收入的增加来,现在已经是减少了。满足这种需要,只占社会资源极小的一部分。比利时国民收入大约5000亿法郎,而每年用于麵包的开支在80亿法郎左右,即不到2%。 [9] 美国各种形式的粮食消费,1937~1941年平均每人3.77蒲式耳,1948年降到3.28蒲式耳,而1959年则降到了2.8蒲式耳。 [10] 工业先进国家许多大城市的公共交通,情况也是如此。就这些事例来说,把这些物资(麵包或大米)和服务(城市公共交通)用费用社会化的办法来进行分配、就是说按需分配的经济条件,现在已经完全具备了。除了这类物资和服务外,还得加上另一些物资和服务,这些物资和服务能满足卡塞尔所说的"集体需要":教育、医疗、等等。 [11]

  基本需要和附加需要 - 自由消费和定量消费

  许多作者同意这种部分改变分配方式的可能性。但是,一般地说,他们又立即否认有推广的可能性。难道随著"旧"需要之得到满足,新需要不在那里不断的产生吗? [12] 逐步地把一切产品都转入按需分配之类里面去,同时又不致引起社会资源的普遍浪费,因而又不致在其他方面重新发生物资不足的现象,这可不可能呢?用来满足衣、食、住这样一些基本需要的产品,其花色和品种是不是无穷无尽的呢?想在这些方面消灭交换和货币的努力,其结果会不会是令人失望的单调和没有选择自由呢?

  先拿需要的种类问题来说吧。稍为严肃的研究一下人类学和历史,就能证明:这些需要恰恰是异常稳定的。食物、衣著、住处(由于某些气候条件的关係,还有取暖)、防止野兽侵袭和躲避风雨、装饰和锻炼筋骨的愿望、传种接代,这六种基本需要似乎从猿人到真人以来还未变过,现在也仍然占消费开支的绝大部分。 [13]

  加上医药卫生方面的需要(不过是表现了某种自觉程度的保护自己的本能而已)和消遣的需要(不过是扩大了装饰、锻炼筋骨、求知等和人类同样古老的需要而已),少数基本需要几乎就占了甚至是最富裕国家的全部消费开支;这少数基本需要,与其说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毋宁说是人类学上的特点。

  既然这些需要从地球上出现人类以来基本上是不变的,既然连过去最富有的有产阶级也没有在消费开支上超出这种异常狭窄的需要范围,那麽就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假定:建立社会主义社会、达到物资丰富、个人觉悟和社会觉悟都比过去成熟得多、这会在需要方面引起极大的变化。"效率递减"规律,无论在哪一方面都比不上在需要的强度问题上那样适用。 [14] 因此第一种反对论点就不能成立了。

  其次让我们来研究一下,满足这些基本需要的手段,是否象表面上那样种类无穷。首先,满足这些需要的产品都有一个量的问题。关于这一点,根据现代有产阶级的情况,历史已经做了答覆。19世纪初叶,狼吞虎咽地大吃烤牛肉和红葡萄酒的英国大地主,或者是每餐吃20道菜的"黄金时代"的大资产阶级,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潇洒的、爱好运动的、经常注意自己体重的现代富有资本家,这两者之间的变化是无可辩驳的。随著收入的增加,食物消费不是越来越多,而是越来越合理;健康方面的考虑超过了盲目享受或炫耀财富的考虑。这种变化并不完全由于道德进步,而更多的是由于个人保养身体的需要,甚至由于个人利益的需要。

  衣著问题也是这样。当然,在这个问题上,尤其是妇女,大量消耗衣服并无害于健康,所以浪费的可能性(新衣服只穿一两次)要比食品大得多。但是,儘管健康的因素不能起抑制作用,舒适和爱好的因素却起了作用。没有了丫环小厮,老换衣服,甚至连衣服太多,都是不太方便的。事实上,除了"暴发户"还在这个问题上做得过分以外,许多社会学家指出:英国美国最富裕的家庭里,趋势正好相反,更喜欢穿的是旧的、但舒适的衣服,或只是爱好穿的衣服,而不喜欢穿崭新的衣服,也不喜欢经常换新衣服。 [15] 另一些社会学家甚至说这真是衣著上起了风格变化,他们认为这种变化的特点是:"首先,衣著总是逐渐趋向一致,收入少的人所穿的衣服,从样式上和料子上,都接近收入高的人所穿的衣服;其次,衣服上的装饰部分越来越少,这反映了向更朴素发展的趋势。最后,近来还'著重'在衣服要有青年气概。" [16]

  住房和家具方面的情况也是如此。如果僕役和女佣都没有了 - 在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社会里,由于平均的工资水平,由于社会的不同意,雇佣僕役和女佣的情况是一定要消灭的! - 那麽住房所需(和所能得到)的房间数也就有限了。这种限制也正是个人舒适所规定的。现在,除了一小撮百万富翁外,大多数资产阶级都喜欢很舒适的公寓,而不喜欢19世纪式的宫殿。从前,房间里堆满了家具和小摆设,现在由于爱好和舒适的条件有了变化,家具的配备趋于雅洁,而且注意实用,因此家具的数量也就很有限了。现在的趋向是甚至有意限制小摆设的数量。 [17]

  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最后阶段里,儘管有显著的社会不平等,儘管有产阶级可以无限制地浪费,但是上述这些趋向还是产生了。所以,设想在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里,或就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会产生相反的趋向,这是没有任何根据的。恰恰相反,更可能的情况是:社会主义社会里,合理消费将越来越发展,而减少的是那些纯属异想天开的消费,是那些为了炫耀而产生的消费,是那些由于不知分寸、不识美丑而产生的消费;这些形式的消费,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与其说是"消费者天生就喜欢的",毋宁说是由一般社会风尚及广告宣传所造成的。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研究的是?品的花色问题和质量问题。产品的数量问题虽然不存在了,但剩下花色和质量问题可能仍会使需求不因价格和收入而变化的时期迟迟不能来到。目前花色问题和质量问题主要是由时式、由社会等级及技术进步("新产品")来决定的;而肯定不是以个人的一时所好为转移的。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花色和质量也是社会现象,即使不是有意识规定的,那也是由社会所引导的。

  时式是一种典型的社会现象,推动力来自生产者(创造者),而不是来自消费者。推行时式的是几个巴黎的名裁缝,而不是"公众"。对于极大多数的消费者来说,现在的情况已经是花色品种少得惊人,而不是无穷无尽。在一定的时期里,没有许许多多花色"同时并存";而是只有几种花色。哪怕是高级的、个人定做的手工裁缝,今天也没有"上千种"不同的样式,样式的数量要比人们所想象的少。而且,除了这种专门为某些有钱人定做的手工裁缝的样式而外,还有少数样式是大批生产出来卖给广大群众的。社会主义经济不但不会减少现有的花色品种,大概还能使之更加多样化,以便能过渡到按需分配。为此,社会主义经济将根据多数人的要求,根据身体上的经常需要、根据"社会主义广告"的教育作用、根据民意测验、根据公开徵求意见、以及根据其他能帮助真正从消费者的爱好和愿望出发的办法,来确定生产些什麽花色品种。因此,奥斯卡尔·兰格和迪金逊想要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为贵重产品保持商品经济的主张,我们是不能同意的。 [18]

  至于新产品,新产品的大批生产和"投入"市场,也就是说大规模地在消费者间进行分配,现在就已经是由生产企业来确定、而不是由消费者的一时所好来确定的。因此,这简直是很"有计划的" - 不过,是由一小撮资本主义企业,纯粹根据私利的标准,而不是根据集体及组成集体的个人的客观需要和合理需要而计划的。消费者连有没有某种产品都不知道,怎麽说得上有"迫切需要"呢?生产者好像偶然似地把新产品投入市场以前,对这种产品的需要连一点迹象都没有,怎麽说得上有"迫切需要"呢? [19]

  社会主义社会当然不会把这种计划权放弃给生产和"上市"的"主宰们"。它将防止重复和显著的浪费。但是它将通过民意测验、直接徵求意见及群众集会等一切办法,比现在更多地考虑消费者的真正愿望。在这一方面,它也将比目前的情况更扩大选择的范围。而且由于确定耐用消费品的需要量是比较容易和精确得多,也由于浪费现象容易发现,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要确定产品的必要贮存量,以便使需求不致随价格和收入而变动,也是较为容易的。

  当然,某种程度的把握不准还是可能存在的。某些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同个人使用精良的机器从事家务劳动之间的矛盾,即使不是永远存在,也可能会长期存在。即使有广泛的和很方便的食堂网和洗衣房网免费为全体公民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洗衣机和洗碗碟机仍然会很受欢迎的。社会主义社会决不能命令其成员非得要利用集体服务,并且拒绝提供必要的手段,在个人基础上自己解决这些服务问题。由于社会主义社会要满足人们的一切合理需要,所以它会重视定期过独处生活的需要。这种定期过独处生活的需要是同人的集群性质辩证地、经常地联繫在一起的。同样,把私人汽车作为城市交通工具儘管显然不合理,但仍不失为短距离和中距离休假旅行最灵活的交通工具。而且,即使飞机、火车、公共汽车旅行都免费了,人们仍然愿意有一辆私人汽车,以便能够按照自己的路线旅行,以便能在火车和公共汽车不停的地方停下来,或者乾脆就是为了独自走动一番。社会主义社会是会尊重这些愿望的,而且,非但不把这些愿望作为"小资产阶级的残馀"来加以谴责,还将努力去满足这些需要;这些需要的合理性质是任何诚意的人都能看得到的。

  因此,逐步推广新的分配方式,即按需分配,并没有什麽重大的障碍。按需分配已经不必确切地计算等价的劳动量了。恰好相反,目前的发展情况,儘管受到以金钱、剥削、不平等、损人利已为主的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但仍然已经清楚地勾划出了未来消费情况的大概轮廓。丰盛而自由的消费,将不会无止境地向浪费和不合理的一时所好发展,而是将越来越具有合理消费的形式。要求身体健康,神经安宁和心情舒畅将越来越成为人类一切行为的主要动机。这方面的要求必将成为人们在基本要求满足以后的主要追求。要达到这种结论,并不必把人"理想化"。正如现代资产阶级饮食方面的例子所证明的那样,那是符合人的本性的,是符合人类最明显的物质利益的。

  商品货币经济的衰亡

  当"社会工资"还只涉及总消费中微不足道的一部分时,它在心理上的、社会上的深刻的意义还是有限的,或者甚至是完全不明显的。资本主义的社会环境对一切接触到的东西都起腐蚀作用,就连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慢慢生长的未来社会的萌芽也难免:

  "霍林海德发现,即使是金钱不起作用的医院看病"问题,也是一个人的社会地位越高,他就越有机会由最好的医生诊治,受到更好的照顾。"一般说来,等级低的病人总是交给实习医生诊治的,中等病人交给住院医师,而那些名医则只看高等病人。人们发现,用于治疗一个二等病人的钱,比用于一个五等病人的钱多八倍。高等病人有权享受个别的心理治疗,而其他的病人则只能电疗和服药。"霍林海德把他的意见告诉医院领导人后,这些领导人呆住了。当然这种歧视不是有意的。精神病院里也有类似的情况,不管病人家庭的经济条件如何,三等精神分裂症病人比同时进院的四等或五等病人更有机会享受心理疗法。一个四等或五等病人可能享受一套或两套电疗和药物的疗程;如果不见效,病人就只能听天由命,在个人孤独的处境中,日益沉沦下去。 [20]

  但是,如果"社会工资"扩及个人消费的大部分时, [21] 其经济、社会和心理上的意义就突然显著了。在这以前,经济增长和生活水平提高总是意味著商品货币经济的扩张,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也不例外。 [22] 可是到了这时候,经济发展和生活提高却意味著计量交换和货币作用日益显著地缩小。

  首先是由于明显的经济上的原因。越来越多的需要既然无须消费者支出货币就能得到满足,那麽与货币开支有关的经济生活的范围自然就日益缩小了。如果货币收入日益增长,而要用货币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却日益减少,那麽就会造成无益的紧张。这麽一来,或则这一部门的价格就要急剧上涨,或则就要人为地去推动不断创造"新"产品,人为地去制造"新需要",或则还得用税收的办法,把货币收入中越来越大的一部分回收起来。货币流通就会越来越显得无意义和没有用处。实际上,生产者领的"工资"越来越高,但其中越来越大的一部分事前就被扣住了,其馀的部分则用于更偶然的、更次要的开支。因此,由于基本需要和正常需要都已满足了,金钱在主要经济周转中的地位总是更加缩小,而退居到经济生活的边缘(虚荣性的开支、游戏、奢侈性开支,对于这类开支,社会主义社会将从道义上加以取缔或者用惩处性的课税来施加压力)。

  今后最合逻辑的解决办法,不是增加,而是减少个人货币工资和待遇的数额,并随著按需分配这种新方式的推广和普及,减少货币流通。"个人工资"逐渐变成一小笔补助性的奖金,以便分配最后一些"稀少的"物资和服务,社会不平等时期遗留下来的"身分"的最后一些残馀。只要越来越多的物资和服务都达到十分充裕的程度,个人工资就逐渐丧失保卫消费者选择自由的作用。"选择"的范围只限于到这个分配站去,还是到那个分配站去,採取这种还是那种消费形式,而不是用这种开支去代替那种开支。商品经济、货币经济、物资半匮乏的经济,就要开始衰亡了。

  必然引起商品生?衰亡的,不仅仅是新的分配方式。自动化在生产范围内也引起同样的逻辑必然性。确实,生产丰富的物资和服务,同时必然要在生产过程中越来越快地消灭直接的人力劳动,甚至分配过程中也是这样(自动化的发电站、远距离操纵的货物列车、"自动服务"的分配点、机械化自动化的办公室工作、等等)。但是,从生产中取消人力劳动,也就是从成本中取消工资! [23] 因此,构成成本的就逐渐只限于企业和企业之间买卖的"价钱"(购买原料及固定设备的折旧)。这些企业一旦社会化了,需要计算的,很少是真正的钱,更多的是计算单位(即"理想中的货币")。

  由于服务事业在较长时期内还是非自动化的,货币经济还可以在服务事业同服务职业之间的交换中、服务事业同消费者的交换中及国营企业间服务事业的交换中找到藏身之处。但是,随著大型服务事业也自动化(如同:公用事业、饮料及标准化日用品的自动售货机、洗衣房、等等),货币经济就会逐渐只限于为"个人服务"的事业,而其中最重要的(医药和教育)将由于社会上需要迫切而首先彻底取消货币关係。总而言之,自动化将使货币经济只存在于社会生活的边缘:女佣人、僕从、游戏、卖淫、等。但是社会主义社会保证每个公民都有很高的生活水平,都很安全,并且保证使"劳动"普遍地、逐渐地变为脑力劳动,变为创造性的劳动,在这样的社会主义社会里,谁还愿意去于僕从、卖淫等工作呢?因此社会主义自动化将使商品经济成为荒诞可笑而终于衰亡。

  在分配范围内开始的这种衰亡渐渐地向生产范围发展。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里,计划化和大型生产手段社会化就已经意味著在生产手段的流通中,用账面货币去代替信用货币日益普遍。 [24] 只有购买劳动力和从非国有的部门购买原料还需要信用货币。但是,如果随著生活水平提高而来的是降低、而不是增加个人工资,那麽企业的周转金也就开始衰亡了。由于"农业的工业化",随著农业和分配中先是私营企业,然后是合作企业的衰亡,生产企业和这些部门之间的关係也随之而衰亡。因此,货币逐渐地从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关係中、从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关係中、从企业和劳动力所有者之间的关係中、从企业和原料供应者之间的关係中,先后撤退出来。货币的衰亡普遍了。只剩下"计算单位",以便在企业管理中、在经济(就其整体来说)管理中,实行以劳动时数为计算基础的经济制度。

  经济革命和心理革命

  我们还只研究了新分配方式在经济上的影响,就是说其结果是商品经济和货币的衰亡。现在要研究一下新分配方式在社会上、心理上的影响,即完全改变了人和人之间的关係,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係。这种关係是几千年来阶级矛盾和人剥削人的社会实践的结果。

  免费分配麵包、牛奶和一切主食,将会引起史无前例的心理革命。 [25] 所有的人今后都保证能得到他自己的及其子女的生活资料,就因为他是人类社会的成员。自从地球上出现人类以来,物质生活不稳定和无保障状态,第一次消失了,恐惧和绝望的心情也随之消失了。无保障状态曾使一切个人,其中还间接地包括属于统治阶级的个人在内,产生这种恐惧和绝望。 [26]

  自从资本主义社会建立以来,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自从商品经济发展以来,自私自利和个人发财愿望的根子,就在于对未来的这种无保障状态,就在于不得不为了在激烈的相互斗争中求得生存而"确保自己"作为经济活动动机的自私自利,其衰亡的物质条件和道义条件消失了(原文如此 - 译者)。当然,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大概会空前发达。但是,由于物资丰富,而且又可以自由取得这些物资,人们热衷于佔有的心情,也会衰亡的。为"新的人",社会主义的人创造基础的,正是人对于这种新的生活条件的适应性。对于这些新人来说,团结合作将会同现在损人利己的那种努力,一样地"自然"。人类博爱不再是虔诚的愿望或虚伪的口头禅,而成了日常的自然的现实。一切社会关係将日益以博爱为基础。

  这样的发展是不是"违反人类本性"的呢?这是反对马克思主义的、反对无阶级社会前景的最后一个论点。经常提出这一论点的人根本不瞭解人类的本性,他们怀著粗暴的偏见和先入之见,把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中产生的风俗习惯,同人类的所谓"一成不变的"生理上和人类学上的特点混为一谈。还有一些人也引用这种论点,不惜任何代价地力图为他们对于人的观点辩解,他们的观点是建立在人性本恶、而且在世间无法"改造"这样思想上的。

  然而人类学的出发点是这样的思想:人之本性,恰恰正是其适应能力,通过训练而创造第二本性的能力;正如阿诺尔·盖伦教授所说,人只有通过训练才能生存。 [27]

  适应和学习几乎有无限的可能性,这是人类学上的根本特徵。 [28] 人的"本性"使人能够不断地超过纯粹的生理因素,不断地超过他本身的力量。

  而且,人类互相竞争互相斗争的倾向,打击别人确保自己的倾向,并不是天生的。这种倾向也是"习惯"的产物,是社会遗留下来而不是生理上遗传的产物,是特定的社会条件的产物。竞争这种倾向不是"天生的",而是从社会上承受过来的, [29] 同样,只要社会环境彻底改变了,团结、合作是能够有计划地办到的,是可以作为基本社会遗传而世代相传的。

  况且,合作、团结、博爱这种性情,比之竞争、斗争、压迫别人这种倾向,更符合特定的生理需要,更符合人类学上的基本特点。人是集群动物,不仅在社会经济意义上如此,而且在生物意义上也如此。所有高等哺乳动物中,人出生时最弱、最没有保护、最不能自卫。人类生物学认为人是早产的胚胎,从而具有一种生理组织,能够更长久地学习,并有几乎无限的适应能力 - 这是有赖于作为母体外胚胎而生存一年的过程中的积极性和社会化。这里,系统发生学证实了胎生学,因为现在胎生学界已普遍同意人类起源时期就有同样的积极性(有意识训练的产生)和社会化。 [30]

  许多调查证明:儿童发展的速度及和谐性是直接以他同大人(母亲!)和同年龄儿童建立社会关係的多少和密切程度为转移的。上述观点对于学习语言 - 思想发展的主要交流手段 - 来说,固然显而易见,可是,从一般生理观点来说,这一观点就更加突出,而且同样正确。经常不断的身体上的接触,是婴儿正常发育的关键性因素之一。缺乏这种接触,可能引起许多疾病。在美国的两个机构里进行了一次调查,两个机构的物质条件(食物)和卫生条件都一样;但是,一个机构里,每个婴儿都由其母亲经常照看,另一个机构里,一个工作繁重的护士照看8~12个婴孩。调查结果令人吃惊。调查开始时,第二个机构里的平均"发展指数"比第一个机构高24点。一年后,第二个机构里的平均数从124降到72,而在第一个机构里却从101.5升到了105。两年后,托儿所(第二个机构)的平均数降到了40,而第一个机构里却仍然维持在100以上。五年后,第一个机构里没有一个儿童死亡,而托儿所里则有37%的儿童死亡。 [31]

  把生活在气氛和制度都鼓励合作和团结的社会里的儿童,同我们资本主义社会里的儿童,比一比他们在身体上、精神上和心理上的状况,那也是很有教育意义的。詹姆斯·克拉克·莫洛纳博士关于冲绳岛儿童的研究,劳拉·汤姆逊和阿利斯·约瑟夫关于豪比儿童的研究,以及多罗塞·雷登和克莱德·克卢克洪关于纳瓦霍儿童的研究,都得出了同样的结论。 [32] 美国伟人的人类学家阿斯列·蒙塔古把他对于"人类本性"的分析归纳如下:

  人身机能是这样组织起来的,归根结底,它只要求一种满足,这种满足只要一句话就能加以说明,那便是:保障 - 在别人对自己的情谊和自己对别人的情谊中得到保障……人要能够在社会范围内满意地进行活动,最基本的社会需要必须恰当地予以心情上的满足,以便使每个人都得到保障,而且保证(其人格的)平衡。 [33]

  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才能满足这种需要。因为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才能把经济生活和日常生活组织得同人们对于保障和情谊的需要不致于经常发生衝突,而恰恰相反,经常而自然地满足这种需要。

  有这样一种思想:"侵略本能"或"破坏本能"控制著所有的人 - 更不用说所有的动物;现代生物学完全不能证实这种思想。心理学也越来越反对这种思想。[34] 劳列塔·邦德证明了:儿童的敌意和侵略意识远不是"天生的",只是由于某些缺点而发展起来的。而这些缺点终究是产生于儿童同他发育时期周围环境的关係。 [35] 苏桑·依沙克斯发现:"在一群儿童中,平等是所有这些矛盾的愿望和恐惧最起码的增殖因素"。皮阿惹指出:儿童指责显著的不平等为不正当,这是自发的反应。 [36] 比格列豪尔研究了关于这个问题极丰富、多样、而又矛盾的一切实验材料以后,得出结论说:人的"佔有本能"并不是天生的,至多儿童有抓东西的自然倾向,这种倾向,由于社会环境和教育,可能走上、也可能不走上佔有的道路。 [37] 这类材料是举不胜举的。结论是令人信服的:没有理由怀疑,在物资丰盛的气氛中实行按需要的分配方式,结果会使社会环境和日常的社会现实生活发生彻底的改变,而这种改变将很快产生合作和团结的习惯,将消灭作为人类关係基本特徵的竞争和衝突。 [38]

  而且,还要指出,即使在动物界,通过条件反射,彻底改变环境也可以完全消灭所谓"不变的""侵略倾向"。经验证明,使猫和鼠和平合作是有可能的,只要儘早开始训练,只要这两种动物只有合作才能取得食物。 [39] 在各类脊椎动物 - 包括鱼类 - 身上所做的同样试验,也都是成功的(主要参阅朗格罗瓦博士用鲈鱼所做的试验,这些所谓吞吃同类的鲈鱼是可以经过"训练"而不再吞吃同类的)。而阿斯列·蒙塔古教授得出结论说:

  只要周围环境稍有改变,就可以使动物吞吃同类(错误地被认为是本能)的行为变为基于合作的合群行为。 [40]

  老鼠和猫都有这种适应能力和养成新习惯的能力,谁敢说人反而没有?

  但是,这样的适应,这样的"合作习惯",会不会使人类衰退呢?许多哲学家和社会学家都担心这一点。他们说,这样大家都差不多了,成了一片灰色,精神上肉体上的特质也就丧失了,因为这种特质只有在竞争和紧张的气氛中才能发展。阿列克斯·加莱博士写了一本畅销书讨论这个问题,然而这本书的每一个章节里,都反映出逻辑上的贫困和厌世的、非人道的偏见。 [41]

  事实上,这种担心是由于把个人主义和个性发展加以混淆而产生的。个人主义是同别的个人进行斗争以追求物质成就的这种实践活动的总和。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个性的和谐发展并不一定要同别人进行斗争,正好象物资丰富并不一定要邻居没饭吃。

  自古以来就认为"刚强的性格"只能经过战争或从军才能发展。在核武器时代里,谁还敢为这种论点进行辩护呢?体育活动、汽车驾驶、航空飞行、爬山、洞窟探险、以及将来宇宙探险和到别的星球旅行,在这些方面,不是比古代战场上能千百倍更自由地、更广泛地发展刚强和勇敢的性格吗?上述这些活动,凡是愿意参加的人,都可以参加,而不是只有一小部分人可以参加,进行上述活动不再意味著多数人压迫少数人,甚至杀害对手,而是所有的人都能同时进行;岂不是同古代战场有很大的不同吗?

  事实上,由于社会划分为阶级,才使人类令人束手无策地都沦于贫困。资本主义社会,因大量生产而使这种趋向引起最坏的后果。正是资本主义社会使千百万的人遭到同样暗淡的命运,因为拿同样的工资而只能有同样狭窄的前途,穿同样是成批生产的衣服,看同样耸人听闻的报纸,在同样的运动场上、或在同样的电视节目前消遣。 [42]

  社会主义社会,在消灭商品生产和开创物资丰盛的时代以后,一定会使人类个性大大发展。目前泯没在浑沌群氓中的亿万个个人,他们的个性一定要苏醒、发展,而且在迄今还无人过问的、想象不到的无数方面洋溢奔放。人类的才力,一旦从抢饭吃的苦役中解放出来,就会投入艺术和科学,投入教育和身心双方的医学。个人同个人之间为生活资料而进行的竞争,将变为追求美、追求真理而进行竞赛。人的悍气一定会变成崇高的创造力。

  奇怪的是,社会主义的目的似乎是充分发展人和人之间的差别,他们的愿望和能力上的差别,个性的差别。但是,这种差别不再意味著经济力量的差别,也不会因而产生权利不平等或物质方面的特权。这种差别只能在经济平等和社会地位平等的气氛中发展。

  阶级和国家的衰亡

  但是,商品货币经济的衰亡只不过是消灭社会不平等、消灭阶级和国家的杠杆之一而已。另一杠杆是大大地扩展并创造性地把业馀时间价值化。

  社会的统治阶级或统治阶层一向享有閒暇的特权。统治阶级或统治阶层,摆脱了不得不生产生活资料的负担,摆脱了劳累的,机械劳动的负担,就能够或多或少地致力于积累知识,致力于管理经济和管理社会事务。空閒时间多了就能使越来越多的公民掌握并执行这些管理的职务。对于国家逐步消亡来说,这是技术上的解决办法。

  大约100年以来,正如卡尔·马克思在实行10小时工作日时就己指出的那样,缩短劳动时间是创造文明的重要因素。 [43] 现代资产阶级民主中,凡是稍有价值的东西,都是以缩短劳动时间为基础的。然而这是一个矛盾的现象。缩短劳动时间的好处大部分都被下列情况抵消掉了:从事生产劳动的年代延长了,从住处到劳动地点的往返路程更远了,起初是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了,以后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也提高了,以及连业馀时间也都商业化了。

  此外,从12小时或10小时工作日过渡到八小时工作日,基本上这是一大进步。1920年前后,八小时工作日就已经在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现代工业中普遍推广了。从那时候以来,工人的劳动日时间只有很少的缩短,只有几个国家里才有每周40小时工作制,而且同时并存的还有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周工作五天共45小时、44小时或42小时的制度,而且这样一来,一天工作的时间反而延长了。

  如果要把现代工人在体力上、精神上和神经上的疲劳程度同50年前的工人相比,那麽必须考虑到1918年以来大大提高了的劳动强度,考虑到在使用越来越贵的、(常常也是)越来越危险的设备时所引起的神经紧张,考虑到上工路上往往比工作还更紧张的情况,而如果用机动车辆代步,那就尤其紧张;还必须考虑到空气污浊和住房不够安静。根据医生们的许多证明,可以得出结论说:儘管有空閒的周末及两周或三周休假,工人的疲劳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

  对在各地度假的汉堡工人进行了仔细的检查,得出的结论是:只有在休假的第四周,才是显著的、稳定的休息(恢复体力)。这之前,环境的变化和原来的疲劳都会引起反应(其中有些反应是事后才会出现),这些反应使真正恢复体力成为不可能。从事这种研究工作的医生,要从第四周起,才能观察到下列各方面的"正常化"现象:呼吸次数,脉搏,通过心脏的血量,动脉收缩,直立时血液迴圈的调整,休息时和工作时的血压,以及体重(如果体重过高,就要减轻;如果体重太轻,就要增加)。 [44]

  因此,大部分"业馀时间"并不是真正的"閒暇时间",而是"在体力上、神经上消除疲劳的时间"。德国医生区别"消除疲劳"(Entmudung),"消除紧张"(Entspannung)和真正的"休息和获取新力量"(Erholung)。休假的作用大部分被抵消掉了,因为工人休假的时候,正是他身体疲劳得无法真正散心的时候。

  閒暇时间的商业化也是适应这种情况而产生的。它的根据是:现代无产者,正常地一天劳动以后,无论脑力上或体力上,都已无法再使劲了。但是藉口让无产者"散散心",或"娱乐"一下,实际上或则是使他们的批判能力萎缩,或则经常是不健康的刺激,终于使他们人格败坏,并部分地破坏了他们的个性。所有一切对"閒暇文明"的指责都是隔靴搔痒:空閒时间之所以没有很好利用,其根本原因在于劳动和社会的性质败坏了。 [45]

  因此,要达到社会主义的主要目的,即生产者和全体公民的自我管理,必须进一步彻底减少劳动时间。考虑到目前生产工作的紧张程度,要使生产者确实能够"习以为常地"经常关心企业和国家的管理工作,看来至少要实行半天劳动制,即按照每周劳动五天或六天而定为每周劳动20或24小时。这一目标,根据目前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高度工业化的国家里,平均每年5%),如果经济计划得合理,能摆脱一切军事负担或寄生性的负担,而且有意识地向节约人力劳动这一主要目的势力,那就大概能在20世纪结束之前达到。即使在美国资本主义的情况下,每周劳动时数也从1850年的70小时,跃到1900年的60小时,1940年44小时,1950年40小时,1960年37.5小时,即半个世纪内减少了约40%,或者说每10年减少四小时不到一点。 [46] 按照同样的速度,社会主义社会里到1990~2000年左右就能达到每周劳动24小时。美国经济学家乔治·索尔也在资本主义制度范围内得出同样的结论 - 然而他没有看到因此而引起的一切矛盾。 [47]

  充分发展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更快地缩短劳动日时间大概是可能的,但是会碰到两种障碍:首先是就学时间延长(从中等教育到普及义务高等教育),其次是退休年龄降低。这就意味著:减少一生的劳动时间比缩短劳动日更为合理 - 但是生产生涯还是从16岁起到65岁止,几乎是半个世纪。

  彻底缩短劳动日时间后,閒暇问题在整个社会问题中的地位就完全不同了。当然,"閒暇的价值化"问题归根结底是同满足人类需要的费用社会化问题和新的分配方式密切联繫著的。用统一的电视节目、大批生产的影片、或印行几百万份的报纸去满足2000万劳动人民的需要,比之用高水准的戏剧演出、多种多样的书籍、换言之,用创造文化的手段而不用消费文化的手段,自然要"便宜"得多。让100万电影爱好者拍电影,比摄制一部影片供100万观众观看,花的钱要多得多。加尔布雷思认为社会繁荣时期青少年犯罪增加的原因是私人用于商业性娱乐的消费太多,而国家在这方面的开支却很不够。 [48] 但是,随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随著社会财富的普遍发展,閒暇的价值化就越来越使人民从被动的物件变为各种文化活动(运动、艺术、科学、文学、技术、教育、探险、等等)的有意识的参加者。劳动群众目前用于参加经济管理和社会生活领导工作的时间,除开工人组织的干部以外,只占其閒暇时间的极小一部分,将来,用于这些活动的时间占其"业馀时间"的比重,将越来越大。参加经济管理和社会生活的领导工作也将变成积极的、有创造性的,而不再是消极的了(由于责任感,由于对别人应承担的义务,或由于常常是很微薄的一点个人利益,而不得不"参加会议")。

  有人常常提出反对意见,说是劳动者"并不愿意管理企业"。 [49] 一般说来,这种意见或则是就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的"工人参加管理"而言的,或则是就东欧国家的某些"边缘"尝试而言的;也就是说,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企业的劳动者深深地感觉到,真正的决定权不在企业里而在别的地方,而且,就整个社会经济环境来说,劳动力的疲乏和为人作嫁状态,并未减轻。工人不愿意把他们宝贵的休息时间消耗于参加会议,而这种会议又不能决定任何有关其命运的事情,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就没有什麽可以奇怪的了。但是,南斯拉夫企业自治的经验,给企业人员的感觉是管理工作确实 - 而且积极地 - 影响其生活水平,因而越来越多的劳动群众积极地参加工人委员会的工作。目前掌握在工人委员会手里的企业资金,约占1/3左右。 [50]

  自动化对于工人参加企业管理是有很大帮助的。自动化的必然结果是消灭生产过程中的体力劳动,甚至消灭专业工人的体力劳动。自动化使生产前和生产后所需的劳动力增加(研究和设计工作,行政管理和分配),但是,如果自动化是在社会化的、或已经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下进行的,那麽,它就取消简单劳动,而只是要求越来越专业的劳动,越来越"脑力的"劳动。因此它就像是消灭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差别的伟大力量,使得只有脑力劳动继续存在。

  农业的工业化 - 目前在美国已经是很先进了,西欧也正在发展中 - 是与阶级消亡和国家消亡同时而来的最后一种经济发展的趋势,它使从事"田间劳动和农场劳动"的"农村居民"减少到极少数,而仍然留在农村里的人也日益变成农学家、畜牧专家、自动化或半自动化的农业机械的技术员和技术工人。大城市将分散成为类似的、自给自足的"卫星城市","城乡"差别,甚至连外表也会消失掉,并将建立绿化区、耕作区、居民、文娱和社会活动区以及工业生产区等完整的中心。 [51]

  这些区域的规模彻底缩小以后,就能逐渐消灭代行权力,但在阶级消亡和国家消亡的最初阶段,代行权力仍然是普遍的。城市规模彻底缩小以后,生产者和消费者自由结合的公社实行自治,就可以代替公民通过特设的社会机构而实行的自治。在这种自由结合的公社里,所有的人都可以轮流担任公职,"领导人"和"被领导者"之间的区别就会消失,全世界终将成为这类公社的一个大联合。

  这是乌托邦吗?主要的是应该看到这种可能性全都来自生产率的提高,同时有一种经济制度保证高生产率充分发挥效用。这种经济制度的基础,一方面是使生产资料社会化并且创造丰富的物资和服务,另一方面是以从人类生活中消灭金钱和个人发财致富欲望的分配方式去代替商品经济。

  经济增长不是永久的目标

  非货币经济制度下的投资问题,还从来没有考虑过。但是只要经济情况真正达到物资丰富的程度,那麽解决这个问题是毫无困难的。仍然在第一部类(生产生产资料的)企业里工作的生产者,虽然他们的劳动不是直接地、而只是间接地增加公民们掌握的大量财富,但也同第二部类(生产消费资料的)企业里工作的生产者完全一样,有权从社会总财富中提取物资。他们劳动的产品,不是在"市场"上"出售",而是用于更新机器、原料、辅助产品等的贮存,第一部类和第二部类的日常生产是必须要有这种贮存的。

  除了这种总投资和简单再生产以外, [52] 有没有"淨"投资呢?有没有社会主义类型的、而不是货币经济的扩大再生产呢?换句话说,社会主义社会里生产力会不会继续无止境地增长呢?只有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民才能回答这个问题,就是说,答案真正是根据自由选择,而不是根据某一"经济必然性"而定的。在资本上义制度下,甚至在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里,"淨投资的限界效用"和"增加閒暇的限界效用"之间,说什麽可以有所"选择",那是完全荒谬的。生产者的日常消费,即使有所提高,也总是不能满足需要的。一天的劳动时间,即使是在缩短,也只是由于体力上、神经上的疲劳程度而有所限制,因为超过这种程度,劳动效率就要直线下降。

  反之,在社会上义社会里,公民有了丰富的物资和服务,才破天荒第一次真正有可能在多一点财富还是多一点閒暇之间进行选择。因为这种选择再不象从前那样为了满足迫切的需要而受经济必然性的支配,所以这种选择才是真正的选择。经济上剩下来的要求,只不过是机器设备的更新(淨投资、折旧)以及保证社会产品能同人口一样快的增长。但由于社会主义的人类社会里,同实行计划经济一样,人口增长也将是有计划的,所以人民就完全有了选择的自由。

  无论如何,经济增长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满足社会的需要,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以便最合理地发展人类的一切才能。而且,最合适的消费一点也不意味著消费要无限制地增长;满足人类需要也并不意味著生产力要继续不断地无限制发展。如果社会上已经有了大量的自动化机器,足以满足社会的一切需要,如果社会上已经储备了相当数量的万能车床,以应付不时之需,那麽,"经济增长"大概就会缓慢下来,甚至一个时候会停顿下来。 [53] 这样人就可以完全摆脱物质上的、经济上的顾虑了。政治经济学就要过时了,因为再没有什麽经济打算了。"效益率"的问题,或者是"节约劳动时间"的问题,已经不是财富的准则了,取而代之的唯一准则,是閒暇,是最合适地利用閒暇。马克思曾经天才地预言说:

  现有财富的基础是侵佔别人的劳动时间,但是同大工业本身所创造的财富的新基础比较起来,那就显得是微不足道的基础了。直接形式的劳动一旦不再是财富的主要源泉,那麽,劳动时间就不再是、也不应当再是衡量财富的尺度了,从而也就不再是使用价值的交换价值〔衡量使用价值的尺度〕了。群众的剩馀劳动不再是发展总财富的条件了,同样,少数人的閒暇也不再是人类思维〔脑力〕能力发展的条件了。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生产就此垮台,而物质生产的过程也就没有那种卑鄙和矛盾的形式了。〔生产的目的,变成了〕个人的自由发展,而不是缩短必要劳动时间以便产生剩馀劳动。所以,问题在于儘量缩短全社会的必要劳动,这样,依靠因此而产生的閒暇和办法,个人在艺术上、科学上的培养,才有可能…………如果工人群众自己佔有他们自己的剩馀劳动 - 如果空閒时间因此而不再具有矛盾性 - 那麽,一方面,必要劳动时间将根据社会个人的需要而缩短〔衡量〕,另一方面,社会生产力将迅速发展增长,迅速得儘管生产发展的方向要求发挥每个人的力量,而每个人的閒暇时间仍然增加。因为真正的财富是在于发展每个人的生产力。于是计算财富的本位就不再是劳动时间,而是閒暇了。 [54]

  或者更确切些说:财富的准则变成了人们合理地、创造性地利用空閒时间,以便使自己平衡地发展成为全面的人才。

  被迫劳动和自由劳动

  我们所说的被迫劳动,意思是生产者首先丧失对其劳动产品的控制,然后是丧失对其劳动条件的控制,因此,意思就是"为了别人的"、受别人控制的、听别人指挥的劳动。这种被迫性并不因大型生产资料的社会化而自动消失。只有个人自觉地、而且自然地感觉到是劳动产品的所有者,自己能够对劳动条件作主的时候,这种被迫性才会消失。因此,这就要求生产者实行真正的自治,要求物资和服务真正丰富,能满足一切主要的需要和一切需要的绝大部分。被迫劳动是和工资阶层同时消失的(工资阶层的消失有双重意思:为别人而劳动的无产者的消失,为吝啬地、精确地计算的工资而劳动的无产者的消失)。

  但是,在"为了别人的"劳动以前,就已经有了被迫劳动,那就是人不得不屈从劳动分工的压力,人不得不出让各种潜力;这些潜力是在各人身上沉睡著,只要人"有了自己的行业","做自己的职业","找一个职位",这些潜力就无法发挥。

  没有任何人生下来就是清道夫,就是气焊工人,或三级技术工人。物资和服务的生产和分配过程中,极大部分"职业"同真正的"禀性"是毫无共同之处的。职业指导最多也不过是利用某些禀性,使人尽可能合理地去适应生产的要求,远不是使经济生活迁就个人天生的需要。

  它〔资本主义工业〕扑灭、窒息、粉碎、歪曲劳动者的某些爱好,某些才能,另一方面,却创造了某些与职业有关的特定的适应性。而且,它竭力趁儿童还在幼年的时候就儘早开始这种适应过程,例如它主张提早学手艺,反对延长就学时间〔或者是在中学共同课时期提早实行专业化〕。这就是现代劳动者所以能"适应"的实在的、真正的、实际上查考得出的条件。我们有权重申:劳动力如何分配,劳动力在各式各样的行业和具体职业中如何散播,仍然是由社会决定的,是由特定的经济制度规定的。劳动者既是这种经济制度的主体,又是它的客体,既是它的动力,又是它的受害者。这种经济制度在青少年身上引起、塑造并产生必需具备的"适应能力",必要时,就根本不考虑对人的关心。另一方面,这种经济制度还因此而扼杀人们多方面的才能,并根据新的社会标准,为培养更密切的适应能力而创造基础和前提 - 而这恰恰就是职业指导范围内的事。 [55]

  广泛流行业馀做杂务是人们自发地反抗劳动分工最有力的证据。这种业馀做杂务的风气,随著劳动时间相对缩短,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在西方国家传播著。19世纪时 - 甚至在20世纪的战争年代里 - 工人是抱著"图利"的目的去种菜园的。但是西方电气公司成千上万工人种花、造摩托车、成为业馀电影工作者、造家具和木质玩具、热衷于难以想象的各式各样的活动,从鸟类学到举重〔戴维·里斯曼的引证〕, [56] 这些工人活生生地证明了他们有自发的愿望,想用自由的、无私的、各式各样的活动来抵消职业活动的单调性, [57] 他们本能地想恢复他们自己的个性,而基于劳动分工的经济生活却必然要破坏他们的个性。

  现代大工厂、大办公室里的极大部分劳动者之所以认为他们的劳动是一种强迫劳动,不仅由于工资低微,不仅由于体力上和神经上的劳累,不仅由于这种劳动是单调的,由别人指挥的。也由于这种劳动只发展人类适应能力的一个方面,因而从长期来看它是不能引起兴趣的。虽然最近想使"机器适应人",想发展"流动小组",在企业里经常改变活动,想用多面手的工人去操纵万能机器而"恢复"需要高度技术的操作, [58] 但是也未能把个人从劳动分工的暴政下解放出来。

  劳动分工本身是既违反人类本性,又不利于个人全面发展的。纳德尔教授指出:如果说个人平均在30~35岁之间就感到智力衰退,那麽,"对于那些老做一种职业、从未更换过环境的个人,比对于那些旅行得很多、而又经常换工作的个人", [59] 这种衰退就要显著得多。

  但是,那些进行极端机械和极端老一套的劳动的工人和职员,同那些做真正能符合其天赋的职业的人,如艺术家、科学家、研究员、工程师发明家、机器制造者、建筑师,以及一般地说一切进行创造活动的人,一切分享人类创造的欢乐的人,这两类人对于劳动分工的暴政的感受是完全不同的。请看加尔布雷思是如何分析那些已经没有进行强迫劳动感觉的人的好处:"摆脱了体力劳动,不得不局限于老一套、屈服于老一套的厌烦情绪消失了,有可能在舒适的,相宜的环境中生活,而且也有把自己的思想和日常劳动结合起来的某种可能性"。 [60] 当然,上述这些分析中还未出现创造者这个词,这是由于加尔布雷思古怪地把清醒的见解同护短的滥调夹杂在一起。被他归在这类人里的,不仅有上述那些职业的人,而且还有……教员、大公司的董事长(!)、广告专家、等等,这些人虽然收入较高,但也象工人一样,是劳动分工的奴隶,也完全受到劳动分工的强制性的影响。 [61]

  当然,现代的"知识份子",即使他能够按他的天赋去工作,即使他摆脱了那些歪曲和压迫他的思想和意识的物质上的桎梏(这种情况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以致在官僚化的过渡社会里,是很少有的),也还远不是一个全面发展的、幸福的人。他还遭受日益加剧的专业化的折磨。 [62] 一般来说,他的生活方式是不平衡的,按照这种生活方式,不是有意识地去进行体育锻炼和追求精神上的宁静,而本来却应该是这样做的。现代知识份子常常脱离实际生活,脱离生产或脱离社会生活,他们还受到另一种性质的强迫,习惯和社会性方面的强迫。"可能和现实之间的矛盾,这种历史性的社会矛盾反映……在天赋最好的个人的'内心'里,这种矛盾成为理论和实际之间、梦想和现实之间或多或少自觉的衝突。而这种衝突,象一切尚未解决的或似乎不能解决的矛盾一样,正是造成忧虑和不安的原因。" [63]

  然而,现代这些"天赋最好的人",要是他们能够把一生献给基本上符合他们内心需要的创造活动,他们就最接近未来社会主义的人,摆脱了劳动分工和消灭了体力劳动同脑力劳动差别的人。

  大学教育普及化 - 略为乐观的观察家预计20世纪末就能实现(乔治·索尔,多伊彻), [64] 消灭一切老一套的劳动,研究工作和思想工作摆脱了一切物质桎梏,人们积极参预管理经济和社会,消灭理论和实际之间的隔阂,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它使人类团结和对别人的爱成为人类活动的主要动机:社会劳动分工消亡的这一切因素,是对于新人类的诞生不可缺少的贡献。就新人类的诞生来说,物资丰富和社会主义这种经济条件,只为它创造了一般的可能性而已,而人们自觉的教育活动、治病救人的活动 - 就这个词的崇高意义来说 - 则是它的必不可少的接生婆。 [65]

  人类有极限吗?

  人类的这种创造活动,使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让机器去做一切机械的老一套的劳动,从研究而进行生产,从画家的画室走向工地,工地上一座新城正在万木丛中兴起,这样的活动还是"劳动"吗?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和经济学的这类基础,也应当加以批判性的分析。

  劳动是人类的基本特徵。正是依靠劳动,人类才取得了必要的生活资料;劳动既是社会关係的主要存在原因,也是社会关係的产物和铰链。只有经过了从出生到成年(且不说到体力上智力上的成熟)这样一个"积极社会化"的阶段,人才成为人类学意义上的一个社会动物,才获得正常的生理上的发展。

  但是,如果由于机器代做了生产生活资料的劳动,因而这种劳动的必要性已经消失的时候,那麽作为人类基本特徵的劳动,还剩下些什麽呢?人类学说明了劳动的概念。事实上,人的本性,就是习惯,就是行动:"人由于身体构造的原因,是一个不活动就不能生存的动物。" [66]

  不得不辛勤劳累、受苦受难而难获温饱的人类至今所进行的那种劳动,就劳动这个词的历史意义来说,仅仅是人类习惯中最痛苦的、最"不人道的"、最"兽性的"形式而已。正象恩格斯说划分为社会阶级的人类的整个历史只不过是人类的史前期一样,传统形式的劳动也只不过是人类普遍创造习惯的史前期形式而已。人类将不再生产东西,而将生产全面发展的个性。当商品、价值、货币、阶级、国家和社会劳动分工都消亡了以后,充分发展的社会主义社会将引起劳动(按这个词的传统意义来说)的消亡。 [67]

  社会主义的目标不能是劳动的人道化,也不能是提高工资和改善雇佣阶级的状况;这些不过是过渡阶段、下策和权宜之计。一座现代工厂,不管劳动时间怎样减少,也不管厂房和机器如何适应人的需要,对于人来说,它总不能成为"正常的"或"人道的"生活环境。只有劳动已经消亡,劳动已经让位给创造习惯 - 这种习惯的方向只能是创造全面发展的人 - 只有这样,人类才能完全人道化的过程。 [68]

  手艺人,生产劳动工具的人,长久以来被认为是文明和人类文化的真正创造者。最近,有些作者试图证明:科学和哲学本身都是由于不断地从事生产劳动实践而从生产劳动中逐渐地产生出来的。 [69] 然而荷兰历史家海辛加却激烈反对这种传统说法,恰恰相反,他认为玩耍的人才是文化的真正创造者。 [70]

  由整个现代人类学和在很大程度上由精神分析学所辉煌地证明了的马克思主义,能够把上述两种思潮统一起来,因为这两种思潮都反映了人类历史的一个基本方面。人类在起源时期是既生产劳动工具而又玩耍的。 [71] 科学技术和艺术是逐步脱离生产技术的;但是,随著生产技术的专业化,社会劳动分工就成为以后要取得初步的进步所不可缺少的条件了。手艺人,表面上是愚昧无知的,既没有足够的物质资料,也没有閒暇去玩耍,去自由创造,去自发地、毫无私心地发挥自己的才能,而发挥自己的才能却是人类习惯的特色。 [72] 特权阶级的人,就是说有产阶级及为有产阶级所豢养的阶级的人,越来越成为玩耍的人。

  但因为,玩耍的人也遭到一种特殊的强迫;他的游戏日益成为忧鬱的游戏,即使在那些社会乐观的伟大世纪里(例如16世纪和19世纪),也仍然是忧鬱的。社会主义的人,摆脱了老一套劳动的束缚,重新回到集体的大家庭里,又成为既搞手艺而又玩耍的人,玩耍越来越多,而同时却又搞手艺。现在,已经在某些劳动中带有更多的"游戏",在游戏中也有更多的"严肃劳动"。 [73] 取消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同时也就要求人类的创造力这一主要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物质上无忧无虑的结果是自发的创造性,这种自发的创造性使人永远年青,同时兼有儿童的游乐,艺术家的激情和科学家的eureka。 [74]

  对资产阶级来说,财产就是自由。在一个由商品所有者这些"原子所组成的"社会里,财产就是自由这一定义是很正确的;只有有了(足够的)财产才能免于出卖劳动力以换取生活资料,才能免于做强迫劳动。因此资产阶级慈善家们以及譁众取宠者之流,不倦地散佈这种幻想:用"扩散财产"来"非无产阶级化"。

  有些庸俗的马克思主义者断章取义地理解恩格斯曾经引用过黑格尔的一句名言:自由只不过是"对于必然的认识"。 [75] 他们把这句话理解维:社会主义社会的人同资本主义社会的人一样,都要受"工资不能超过最低生活费这一经济规律"制约,唯一的差别就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人认识了这一律规以后,能够"运用这一规律来为他服务"。

  马克思主义的这种实证主义变种,同马克思、恩格斯真正人道主义的传统是毫无共同之处的,同他们的大胆的分析、同他们对于未来的深刻的展望,也是毫无共同之处的。马克思、恩格斯都不止一次地说过:过了必然王国才有自由王国。 [76] 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工厂劳动也仍然使人感到是一种令人不快的必然。真正的自由是在閒暇时间里发展的。传统意义上的劳动越衰微,它就越维全面发展和结合社会的个性的创造习惯所代替。人类越是因为满足了需要而摆脱了需要,"必然王国"就越"让位给自由王国"。

  人类自由既不是"自愿接受的"约束,也不是贬低个人的杂乱而本能的活动的总和。人类自由是人的自我实现,而人的自我实现,那就是永恒的进化和超越,就是一切人性的不断丰富,就是人的一切方面全面发展。人类自由既不是完全休息,也不是"完善的幸福",而是经过了自古以来人类本来不应有的种种衝突以后,真正的:"人类戏剧"的开始。人类自由是意识到自己的能力有限、并从中汲取超越自己能力的勇气的人们所唱的对人类的颂歌。对于今天的人来说,似乎不可能同时又是医生,又是建筑师,也不可能同时又是机器制造者,又是原子分裂者。但是,人已经把手臂伸向星球,已经快要在试管中创造生命,将来要以普遍博爱的态度对待全人类,在这种情况下,谁敢说还有人类所永远不能超越的限制? 对社会主义对共产主义大家要有信心!

  经济制度

  积极主动改变必然好过被动改变!私企民企转化为集体经济模式我国经济只会更好绝不会变差!

  按资分配的业主们,你们该听听劳动大众的心声了!

  ——积极主动改变必然好过被动改变!私企民企转化为集体经济模式我国经济只会更好绝不会变差!

  一个最简单的道理——在都有干劲的前提下,一个人的干劲显然不如一群人的干劲以前总有人拿和尚担水抬水、三个和尚没水说事;殊不知,这个故事是有前提的:

  ——那就是:是否人人都有劳动积极性;而一个人是否能具备劳动积极性就在于其劳动价值及劳动增值是否能有效匹配其付出,能否有效货币兑现。说白了,就是三个和尚是否都有各自的水缸。。。三个和尚三口水缸,那么,与三个和尚只有资本这一口水缸相比,怎么样对国家经济提振大就不言自明了。

  ——这就是集体经济与个人或几个股东的私有经济的总体社会价值及经济价值比较的结果。

  ——三个和尚都为一个资本抬水,自己劳动价值无法有效兑现,不能按劳分配,被资本掠夺食利,当然结果只能是【躺平】

  至于如何保证一群人都有干劲,当然有跟进办法以下就来详细说道说道。。。

  第一、转化标的

  私有民企向集体经济模式转化的关键点:【所有制形式及财富获取方式】两项——一、所有制形式的转化

  所有权包括以下三项(6小项)

  1、自然资源及其自然增值

  2、非劳动类生产资料价值及其劳动增值(包括自然资源的劳动增值)3、劳动成本价值及劳动增值

  二、按资分配向按劳分配的转化

  劳动权益也包括以下三项

  1、劳动成本价值(职责义务及能力评估价值)2、劳动付出价值(劳动时间对应价值)

  3、劳动增值(劳动效能价值)

  三、社会福利

  1、基础民生之民权与是否劳动无关、是否缴纳投入社保无关;以全民公民卡按年龄段对等平均统筹,取代以投入保险资金为先决的是否予以保障的社保形式,真正实现人权的基本生存保障(相关事项包括基本温饱、基本教育、基本医疗、基本住房)2、普通复制性劳动改善生活

  3、创造性劳动获得更多收益(有差异却不会形成两极分化的较高收益)第二、为什么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拥有企业的私有经济转化成集体经济模式无论对劳动者个人还是对整体国民经济只会更好一、1949年至1978年前的集体经济模式问题

  1、对劳动价值只有20几级工资模式的劳动成本价值及劳动付出时间的匹配对应;2、对劳动产出效能缺乏足够评估认定和价值兑现匹配;缺乏足够的结果价值评估及价值变现结果认定及给予对应劳动者的价值兑现匹配(精神价值有充分考量,而实物价值未充分给予、也缺乏价值兑现体系)3、对此,只需以按劳分配模式进行计量技术手段的完善即可;在计量技术手段落后与缺乏民主计划经济的情况下容易形成按权分配二、1978年至今私有经济资本食利模式的末路

  1、这一阶段显然不是计量的技术问题;而是资本剥削的繁衍,是劳动者失去了劳动大部分价值给自己兑现的本质逆转2、随同而来的是劳动者人格及整体公平公正的失陷。

  3、这不仅使劳动积极性下挫,也使整个社会的稳定安定遭受到了镂空。

  4、人类逆反产生的根本在于人格的不平等

  其实人与人之间资产的适度差异并不会形成不满,反而会促进人的向上进取;但如果暴利者资产源于对他人的资本食利或资本霸权剥削掠夺,就必然会引发反抗。

  人们的逆反与否显然旨在人格尊严的平等实现

  5、资本食利在我国的末路

  1)公平公正是民众的热望

  2)社会主义对集体经济的促进

  3)百富榜千富榜也只是极少数人,

  小资本也深知大资本垄断霸权将小资本者沦为了财富搬运工,这些小资本也会成为按劳分配的积极响应者。

  资本食利、资本剥削在我神州大地走向灭亡已是必然!

  三、如何让集体经济之路走得更好?

  一种经济模式如果能达到——既能公平公正、又能充分激发劳动积极性就必然是最佳选择为此,笔者设计了【按劳分配集体经济全员岗位股份制模式】的基本构架,再次发布于此,供大家参考:

  【集体经济按劳分配全员岗位股份制】模式

  ——简称:《岗位股份制》模式

  其一、所有制形式构建

  1、央企国企由全民所有制转集体经济模式

  2、民企私企包括原有各类股份制转集体经济模式3、其中:

  1)自然资源价值及其增值全民所有,使用权集体所有;2)转化过程的租用费用收益用于全面公共服务及基础民生保障3)生产资料成本价值集体所有,而、生产资料及自然资源的劳动增值划归劳动者所有4)劳动成本价值及其增值劳动者个人所有

  5)税收(企业所得税)用途包括两个方面(其一、财政收入用于公共设施及公共服务;其二、用于全民基础民生保障,取缔社保卡改用公民卡——打破保险业资本食利、改变不投入不保障、落实基本人权保障体系)——真正的纳税人是全体劳动者,而不是企业法人或投资人。

  员工出资释义:

  ——(按劳分配之岗位股份制模式下)员工按股比出资购买的是集体经济模式下的企业资产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其额度按使用或租用对应资产使用权应付费用计算;员工离退则是放弃使用权而退回相应付息资金投入即可。

  其二、分配机制构建

  1、自然资源及其自然增值全民所有

  2、非劳动类生产资料集体所有

  3、劳动成本价值劳动者所有

  4、包括自然资源及生产资料在内的劳动增值归劳动者所有5、所得税来源应更名为劳动所得税,而非企业所得税以上述5大方面进行按劳分配测算,完全排除按资分配计算;资金只是当作生产资料元素之一进行还本付息操作。

  其三、与现有各类股份制的根本差异

  现有股份制其根本是一个按资分配体系,是对劳动的剥削和掠夺;应予全面取缔,彻底改变!

  其四、《全员按劳分配岗位股份制》概要:

  自然资源及其自然增值全民所有;生产资料成本价值国家代持所有权,生产资料增值集体所有;自然资源及生产资料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对应企业使用时支付对应租用费用。自然资源、生产资料劳动性增值、和劳动价值及其增值归劳动者所有,企业所得税可更名为劳动所得税(纳税人与劳动者对等更加名副其实),该税收及其他税收与自然资源及生产资料收入一起用于国家公共事业(包括基础民生保障在内的公共设施、公共服务)财政收支。

  企业对国家层面的集体私有制,对个人层面的集体公有制;(破产无人接手的特例情况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再重组进入再生产循环)集体经济按劳分配模式下之《全员岗位股份制》的核心关键是——对按资分配的斩断!

  1、真正按劳分配:

  公平公正的同时还能更好地有效提升劳动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活力及社会经济飞跃1) 投资不对等企业股权,也不享有企业利润、同时也不承担企业风险。

  2) 企业股权按岗位职责和劳动付出及劳动成效划分;对等于企业对应岗位及劳动之无形物,而不对等于劳动者之有形物;人在其位得其股,离退时股权对价收回不带走股份;股份无私人财产继承权。

  3) 企业利润和风险按股权由企业全员分享分担;4)与现有各类按资分配股份制有本质差异;

  之所以在股份前有【岗位】二字作为定语,就在于股权真正对等的是岗位及劳动这两个无形物;并且还不是对等于在对应岗位的人员工离退带不走对应股权、只能得到对应投入的保本付息(养老不在此兑价计算之列);股权永远留存于对应集体企业之中。岗位股权对具体劳动者也没有类似于私人财产的继承权。

  5)可以接受过渡期

  ——过渡期允许29%以下纯资金股权继续在约定的3至5年内按股比获利;但到期兑换收回股份时,仅按股份资金余额的保本付息结算——即完全按投资转信贷结算。之所以定额为29%,就在于集体经济之《企业岗位股份制》的章程机制及相关重大事项能保持集体的绝对控股保障。(当然、如果日后整个国家之公司法有调整后自当另议)——国有银行资金是全民性资源,应逐步减少直至完全斩断对私有经济模式企业信贷、初期果断调整为大比例倾向集体经济模式企业信贷。

  2、保全原有资产,实现平稳过渡

  个人资产自实施日起划断,过往资产保全

  3、投资转信贷、保本保息,保障资金安全、金融稳定投资者享有投资保本及利息收益;投资转信贷模式进行4、破产偿付构建合理,责任明确、风险共担

  企业运作保持市场导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转;企业间正当竞争有序进行;引导科技创新为主要手段的比赶超。

  1) 企业破产债务企业全员按股权比例分担

  2) 偿还额度为每月债务人对应收入扣除当地最低收益标准额度后,其超额部分的50%逐月偿还,直至付清3) 建立国家破产投资保护基金,若债权人出现影响生存的重大危机时,投资保护基金先行酌情垫付适当额度款项,再从债务人手中逐渐收回。

  5、资产调剂税促进资金再生产投入

  1) 按个人资产总额实行资产调节税征收

  2) 征收比例按资产额度同比梯级进行,额度越高比例越大3)征收款项部分进入破产投资保护基金池

  4)防止资金外逃防控手段加强

  5)按金融服务实际劳动附加增值重新测算存款及信贷利息;(若月息为0.4%,年息应以远低于12倍的计算方式计量);促进个人资产和资金进入再生产投入和消费投入。

  6、个人三梯级收益模式

  1)基本生存全民按年龄段对应实行统筹保障、《岗位股份制》模式之下企业直接税费缴纳;改社保卡为公民卡,打破保险业资本食利,打破企业偷漏民生保障基本义务。

  2)以普通(复制性)劳动收益改善生活;多劳多得、少劳少得3)以创造性劳动获得“致富”,真正实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同时促成科技兴邦的创造性劳动价值兑现有效实现。

  三个档次的收益方式;按劳分配、实现全民不再为金钱左右的人格平等7、破——金融衍生、股市炒作、资本增值,打破以钱生钱1) 打破货币的伪增值效应

  2) 让货币回归流通本质,有效归位中介职能

  3)股市转换职能——成为资金供需的信息流转金融服务中心4)金融对内彻底成为产业服务而非增值手段

  5)转变重商轻实业轻科技的金融服务方向

  8、国际合作:内外有别、无需闭关锁脖

  1) 取缔国内A股交易,股市转为投资转信贷信息中介中心2) 对外投资遵行国际惯例,以股市罗宾汉手段进行对外股市操作;但严控实体资产外逃3) 逐步实施EB国际货币的物物对价国际贸易结算模式、脱离美元控制。

  4)国际合作更改为招商引技、不再招商引资;5)人民币货币发行充分计量自然资源、生产资料、特别是人力劳动和该三项的增值测算后的赋值货币补充发行,保证货币量的有效流通及中介服务职能。

  综上所述:

  集体经济模式当然与现今的按资分配民企私有经济模式有本质不同,而且当然更好;并且可以毫不避讳地说,要好过千倍万倍!

  按资分配的业主们,看清时代大潮,逆势而为显然于国于民于己皆不利!

  扪心自问、你们该听听劳动大众的心声了!

  顺应民心、顺应大势、积极主动改变必然好过被动改变!

  政治制度

  1.资本主义和资源主义。 (1)资本主义。通过资本的运动。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实现资本增值的社会制度。

  它的政治特征是:确立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生产关系。资本属于资本家私人所有权。由资本家或由资本家授权的经理人员主张分配权。剥削职工剩余价值的社会制度。 (2)资源主义。通过资源的运动。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实现资源增值的社会制度。它的政治特征是:确立资源主义的资源(股东)人头权制度。和企业(公司,单位)公民直接议会制度。由企业,单位,公民直接议会依循多数原则和正义原则主张分配权。并决定企业统治者(经营者)薪酬。等事项的社会制度。 资源主义是建立在资源(股东)人头权,和公民直接议会,之上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系统理论和主张。   2.人的能力差距有限 富人穷人财产差距相应有限。人是有限动物。网友(魏武挥

  鞭)写了两段精彩帖子“人类历史上经常出现官僚 地主 商人世家。但是为什么没有出现科学,数学,艺术世家呢?在真正靠个人能力的时候,人的差距没有那么大”“爱因斯坦那么牛逼,怎么他后代就不行了?后代可以轻易继承财产,爵位,但是很难继承智商和知识”。他说出了壹个真理:人是有限动物。人的能力差距有限。而资本主义社会自由市场经济。或共产主义专制社会特权经济。主张的占有,所有是无限的。两两不对应。严重违背自然法则。于是出现今天20个最富有美国人净资产总额为7320亿美元。超过1.52亿底层美国人财产总和,的奇异现象。人的差距不大。而且这不大的差距,还是后天获得了良好的,有利的,比能力更重要的机遇。才有可能形成。爱迪生说,天才(成功)等于百分之九十九的努力加上百分之壹的灵感,但是往往这百分之壹的灵感更加重要。这里说的是灵感,机遇。是告诉人们。人的头脑和身躯,要时刻准备好接受好的灵感和机遇的空间,和能力。抓住它。不松手。成为天才,和成功者。历史上,有人抓住了好的机遇。

  如杰斐逊,麦迪逊,爱迪生,林肯,瓦特等。抓住了为人类自然权利和追求幸福权服务机遇。有人抓住了坏的机遇。抓住投机赢利擅权独裁危害社会机遇。  以资本主义,专制主义里出现的富人而言。坐吃祖宗基业的富人的贡献可能达不到平均壹位公民的贡献。富人可能是因为分工不同近水楼台先得月。外带投机致富。今天的巨富者多是靠投机。用二十倍,三十倍,金融杠杆撬别人兜里钱财。侵吞其他公民资源财富致富。壹党专政贪官腐败致富。靠党权变金钱,无本万利。靠独裁权勒索人民。榨取国有资产致富。投机获得的金钱,和当事人的才能不相应。不符合“人的能力差距有限。富人穷人财产差距相应有限”的自然法则。杰斐逊“终其壹生,他从未参加任何投机活动,并且认为参加这类活动是壹种耻辱”。从别人兜里靠投机赌博。靠侵吞别人的资源权和分配权获得金钱,是耻辱。   3.投机正在变成宗教。  近百年间,富兰克林·罗斯福搞投机。以新政欺骗国人。控制公民舆论。挖空心思蓄意制造珍珠港事件。发动二战以来。人类日趋渲染投机,欺诈,投机倒把,的不良知识。把投机变成精英们孜孜不倦追逐的信念。投机得不到应有的谴责。反而成为社会上受人青睐的荣耀。香饽饽。

  金融,股票投机在美国,在中国盛行。从金融,股市捞取了百亿,上千亿美元的财阀,金融寡头。被社会传媒吹捧为伟人,英雄。全球有42个国家的财富总和,不抵索罗斯壹个人财富。靠投机孕育出来的世界富豪正在吸吮全人类的鲜血。成为披著‘英雄’‘伟人’蒙皮的嗜血教主。他们用壹张慈善家蒙皮。来维系投机教传宗接代。 投机构成投机教。有门徒们创造的投机文化作教义。有金融资本,财政资本,的存在。有独裁统治者作教主。有众多投机信徒。投机包括共产主义的领袖专政投机和腐败。  投机二字本身的邪性,不壹定超过其他邪教。但是,投机教在毁灭人类文明的作用上。会超过现有的邪教。(1)投机毁灭文明 投机是壹种耻辱。人类数千,万年好不容易创造的政治文明,德性文明。在投机教教徒猛烈攻击下。壹天天在失去光华。今天出现20个最富有美国人净资产总额为7320亿美元。超过1.52亿底层美国人财产总和,的奇异现象。于是,投机者发明了‘壹个富人的贡献能够达到760万位公民贡献总和’的谬论。成为天大笑话。无稽之谈。投机造成不可理喻的贫富差距。严重侵犯了人类自然权利。二百年前杰斐逊提出“参加投机类活动是壹种耻辱”“终其壹生,他(杰斐逊)从未参加任何投机活动...”。他还说,“如果我们在任何时候被引诱去参加可耻的赌博娱乐的话,那便是我们自己的过失”。二百年来人们却在颂扬投机,享受耻辱。(2)投机在数百年前孕育了吸血的资本。所谓市场经济。已经被投机倒把,金融股市寡头垄断,权力控制市场经济,权力腐败。破坏得体无完肤。自由市场经济壹天天在失去自由和公平正义。经济领域统治者。利用资本占有权。分配绝大多数平民创造的财富的制度。是资本投机。是富人盗窃底层穷人财富的剥削制度。用马克思的话“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著血和肮脏的东西”。用杰斐逊的话“财产法过分扩张,侵犯了自然权利”。1941.12.7日的二战前,人们阵线分明。美国人不要战争。美国财团要战争。金融寡头操纵选举的结果。罗斯福就连任四届总统。发动了二战。今天,全人类事实上变成了财团,寡头,大亨们可以随意摆布的奴隶。(3)投机正在变成宗教。投机和人类与生俱来的弱点结合。成为投机教。投机教不必履行入教仪式。只需奉独裁统治者,产业大亨,金融寡头,为伟人,英雄。只要信仰投机。就是信徒。今日投机教信徒和潜在信徒无量。(4)尊重自然回归自然的权利 拒绝投机。 在投机横行天下的严酷事实面前。人们唯有从制度入手。重建资源权和分配权两项自然权利。防治统治者享有绝对的权力。防治特权对公民大众文化的侵蚀。才是规范人类,拒绝投机,追求幸福的办法。   4.西方国家政府三次分配的弊病 政府向著建设福利社会。  (1)三次分配。通过市场实现的收入分配为第壹次分配(资本权利);通过政府调节而进行的收入分配为第二次分配(政府调节,福利社会分配);而民间自愿、在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壹部分捐赠出去,被称为第三次收入分配(嗟来之食,富人施舍分配)。  (2)三次分配的弊病。西方国家试图通过三次分配维护政权稳定。但因三次分配包含统治者创造自由的邪恶内涵。美国推行三次分配的结果。是贫富差距壹直在增大。其弊端至少有:  a.第壹次分配靠资本权,由富豪行使分配权。资本家(经营者)剥夺了职工享有分配权这项自然权利。

  已经窃取了职工创造的壹大块剩余价值。这时,政府声称还有调节分配等著妳来拿。就掩盖了资本家剥削压迫劳工的罪行。“助长大财产所有者的气焰,使他们利用这种分配理论为自己的巧取豪夺、大发不义之财做辩护”。  b.政府创造自由就是剥夺妳的个人自由。 第壹次分配里,政府伙同资本家,以雇佣劳动制度。攫取劳工壹大块剩余价值财富。二次分配是政府创造自由。分给劳工壹小块财富。既掩盖资本家剥削压迫劳工罪行。又骗劳工去感恩资本家。达到维护资本主义社会长治久安目的。  c.三次分配和部分二次分配,具有嗟来之食味道。

  被统治者丧失了人格尊严。低人壹等。使他们的生存权,自由权,追求幸福权都打了折扣。他们本应理直气壮享有的自然权利。人为地变成接受富人施舍的低人壹挡。不公平。人类文明受阻。    (3)取缔政府创造自由的二次分配 政府向著建设福利社会。人类追求自然权利。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的基本办法。是主张公民享有资源人头权和财富分配权。史实表明,凡是鼓吹以二次分配取代公民享有分配权的政府。是剥夺公民自由的专制政府。因为自由是自然权利。作为民主社会,要求公民从统治者,特权阶级,资本家手中。收回资源权和分配权。

  改变所有权主体。改变分配权主体。建立合乎自然权利的分配制度。造就支持民主,支持选举的经济基础。二次分配及捐赠等只能是在分配权主体之外的壹种补充。政府创造自由,表现政府搞阴谋耍权术。是助长人类劣根性。因为劣根性源于个人自由出轨。解决办法是“正当的自由为,在其他人据相同权利划定之范围内,依我等之意愿畅行无碍(杰斐逊)”。是提倡自然权利。政府职责是建设福利社会调节人性。

  复兴古代人群居,热闹,友爱,互助,救难解危,的自然属性。开创现代人的政治动物德性动物的网络天地。  (4)分配权向著追求合群追求享有自由权和幸福权。杰斐逊说“私有财产的目的在于使每个人都有基本的经济保障,从而使每个人能够不依附于他人,独立而平等地参与公共事务”。 说的是“私有财产是社会的创造,从属于社会的需要(富兰克林)”。有独立享有,自主支配,的私有财产权。为的是保障人格尊严和个人自由。私有财产要感恩社会。够用就知足,富裕点更好。人是在社会中活著。不是为财产活著。人生的价值在于能享受合群的幸福生活(孤独就缺少幸福)。在于为社会追求自由和幸福。 杰斐逊的幸福观念。是能载入史册的个人自由幸福观念。

  5.分配权回归自然权利。(1)杰斐逊有关财产法的自然权利学说。  二百年前杰斐逊提出“人类自然权利”价值观。创造性地发展了自然权利学说。这里有四句相关话语:“财产法已经过分扩张。损害了人类的自然权利”“将财产的政治意义淡化了。这是为政府通过再分配手段实现民主目标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笔者认为最后壹句话“这是为政府通过再分配手段实现民主目标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不是杰斐逊说的。也不是他意思。并试图就这四句话提供来自杰斐逊意思的证明: a.将有限财产归入无限的幸福里去 财产的政治意义就淡化了。

  幸福,精神享受是无限的自然权利,财产是有限的法律权利。人的大脑,饮食量,才能差距,都有限。人是有限动物。人之间财产差距就应有限。但是幸福,精神享受是无限的。例如杰斐逊将“...不依附于他人,独立而平等地参与公共事务”。作为幸福和精神享受。而人类谋求“参与公共事务”幸福。也是无限地追求著的。财产以有限名分归纳于无限的幸福之内。财产的政治意义就淡化了。“从属于社会的需要(富兰克林)”了。  b.政府过分扩张财产法 损害了人类的自然权利。杰斐逊主张‘政府不能创造自由权利’。来遏制个人自由。来侵犯个人权利。杰斐逊实现民主目标著眼于体现自然权利的第壹次分配。而不是再分配。“杰斐逊相信,人皆拥有‘某种不可转让之权利’。也就是说,无论政府是否存在,人所拥有,不可创造、夺取、或转让的基本权利永存。杰斐逊对于自由的解释最受重视,他将之定义为‘正当的自由为,在其他人据相同权利划定之范围内,依我等之意愿畅行无碍。我并未加述‘合法范围内’,因律法通常不过是专制独裁者之意图,而律法的确就是这样侵犯个人权利’。因而,对杰斐逊来说,政府不仅不能‘创造’自由权利,反而有可能侵犯个人自由。而适切自由的范围并非由法律所规定,而是止于他人有相同权利之处”。 这里,杰斐逊表明。无论政府是否存在。分配权属于自然权利的平等,自由和生存权。分配权建立在民主权的多数原则及正义原则之上。若还要通过政府律法来再分配。就侵犯了个人权利。就是政府“创造”了自由权利。 说明两个问题:壹是政府剥夺财富创造者应享有的财富分配权。是财产法过分扩张,或者说是犯罪,越轨。损害了人类的自然权利。

  二是作为政府剥夺公民第壹次分配自然权利后。继而采用专制独裁者需要的再分配弥补。就是政府创造这种反自由的权利。目的就不是为民主。而是加强独裁专制主义。  c.私有财产是社会的创造 靠投机侵占社会财富者是社会败类和蠹虫。私有财产是社会的创造(富兰克林)。没有社会就不存在今日的私有财产。离开社会则金钱失去价值。人类享有私有财产要感恩社会。人生意义在实践:真、善、美、自由、平等、博爱,六大观念(胡适)。依靠投机,侵占他人创造的财富。背离了人生意义。背离了人的社会价值。是恩将仇报。忘恩负义。产业大亨,金融寡头。是社会的败类和蠹虫。他们损害了人类。为社会所不容。  d.解决财产法扩张损害人类自然权利的办法 是由财富创造者享有财富分配权。杰斐逊主张公民皆享有对劳动果实民主决策分配权。财产法已经过分扩张。损害了人类的自然权利。指财产私有权超越了自然权利,成为宗教式崇拜对象。杰斐逊认为,“财产权是人的社会权利,而追求幸福权是人的自然的天赋权利,土地是人类共有的财产,私有土地只是个历史范畴。杰斐逊赋予了自然权利以民主色彩。是包括试图开辟壹条分配权民主,分配权回归自然权利的光明大道。在给麦迪逊的信中,他说‘不管在任何国家,只要有未经耕种的土地(为了狩猎而听其空闲)和失业的穷人,显然违反了自然法则’。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中包括追求幸福的权利,意指谋求任何合法的事业或职业...增加财产,激发潜能,以获得最大的精神享受”。杰斐逊看到“(壹位辛勤劳动)贫妇...没有面包吃。他认为主要的原因是“财产分配上的不平等”,但他同时意识到“平均分配财产是行不通的”。他在给麦迪逊的信中提出了两项切实可行的措施,壹是“各种遗产平均分配给壹切子女,或者其他亲属(杰斐逊经由成功废止维吉尼亚的长子继承权实现他对平等的承诺)”;二是“豁免所有财产在壹个数量以下的人的捐税,而对于财产在这个数量以上的人们,按几何数据征税”。 杰斐逊忧虑平等与财产所导致的不平等之间的矛盾。是“财产分配上的不平等”。杰斐逊意识到,分配不平等的原因是占人口极少数统治者,经营者,掌控了分配权。不按贡献,不由有贡献者们,民主决策分配财富。而是按资本,由资本家独裁分配财产权。

  给自己多分。给职工少分。下面是杰斐逊希望做到的:壹切人生来都是平等的,他们均“...享有自己的劳动果实的权利...”。很明显,杰斐逊的意思是,实现“享有自己的劳动果实的权利”的办法。绝不是违反自然权利法则,靠资本家恩赐。而是由壹切人-被统治者和统治者共同完成。这就可以理解为由企业(公司,单位)公民直接议会民主决策完成。职工全都享有参入分配自己创造的劳动果实的权利。遵循多数原则和正义原则。享有对劳动果实民主决策的分配权利。  e.通过再分配手段实现民主目标 是统治者制造的谎言骗术。杰斐逊惋惜的是:上天赋予人类分配权。人类却未能珍惜。在二百年前,行会,向机器工业转化时,“行会师傅”不经意地轻易地丢失了“享有全权的会员”的资格。公民失去分配权后,议会不能代表联邦公民意志。不去追求回来。进而谎言惑众。帮助统治者侵权营私。众所周知,民主的基础是自由。自由的保障是法治。美国财产法侵夺职工分配权。公民个人自由失去保障。这时,靠大财产者的施舍。得到的不是自由和民主。

  而是专制和压迫。是统治者对治下奴隶群体的欺骗性驯服。因为,资本家通过分配权剥削了职工之后。再施舍零星半点(通过再分配)给职工。是否定了自然法。颠倒了权利关系。 对此,杰斐逊和麦迪逊在 18 世纪90年代与汉密尔顿的财政政策作了坚决的,议会里的斗争。虽未能成功。但写下了“主张...联邦政府无权行使宪法无明文规定之事项,而各州对联邦政府各项僭权之举可视为无效”的提案。此提案为美国史上首次对州权论之陈述,该论述开日后拒行联邦法规与介入论之先河。  f.再分配是罪恶分配 是从古希腊罗马民主政治的倒退。再分配主要是表现了富人对穷人的施舍性分配。它的问题有:  壹是,政府二次分配加强了专制手段。是加强经济领域统治者独裁权,奴化职工的主要手段。再分配给奴化职工找到了理由。  二是,政府二次分配背叛自然权利学说。导致社会内部对立。效率降低。戾气增加。

  社会资源财富无形损失增大。 笔者认为,作为壹个国家,壹个社会。再分配,捐赠,都不可没有。例如对被社会遗忘的赤贫者等等。都存在再分配,捐赠问题。但以再分配作为实现国家民主的目标。作为降低社会贫富差距主要手段。则是适得其反的大罪恶,也是人类二百多年来从古希腊罗马民主政治的倒退。 (2)杰斐逊关心人民幸福 不是富人财产。“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有意将财产从自然权利中忽略(笔者注:这里,杰斐逊不是有意忽略财产。他是确定财产不是自然权利。原因在于,财产的多寡和其人在社会中的变迁相关。或者说和统治者占有绝对的权力相关。或者说和投机赌博赢输相关。或者说和战争胜负相关。包括在公平竞争中成功的程度相关,等等。无论从哪壹个角度看。财产都属于社会权利和法律权利。而非自然权利。壹党专政政府今日抓壹串,明日抓壹串,后天又从专制制度中生长出来壹堆腐败分子。妳能说他们的财产是自然权利吗!显然不是。是枪杆子里出政权,出绝对领导权,出特供制,出特权,出腐败。人类普遍固有的,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不是财产。而是资源。人人生而平等,享有天赋人权。所有天赋人权项目的物质基础。无壹例外,都是人人生而平等享有资源权。以及开发资源生成财富后,平等享有建立在民主原则和正义原则上。参入分配财富的权利。没有资源权就没有生命权。

  没有分配权就没有独立的,自由的,生命权。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等均属于资源。生命权,资源权,自由权,分配权,追求幸福权,是自然权利。财产只是社会权利)。这表明‘杰斐逊将财产权看成是社会权利而非自然权利’。使得财产和个人先天身份之间联系的纽带松弛了,财产的政治意义淡化了...”。杰斐逊用“追求幸福权取代”。“把追求幸福的权利看作是自然权利,而把财产权利排除在自然权利之外,这说明杰斐逊所维护的不是中产阶级的财产权 , 而是包括没有财产的穷人在内的壹切人追求幸福的权利。这就突破了洛克自然权利学说的局限性,而把人民的要求和渴望反映到自然权利学说中来,从而赋予了自然权利学说以浓厚的民主色彩,创造性地发展了自然权利学说。正如帕灵顿所认为的,它意味著杰斐逊“与洛克遗留给英国中等阶级的辉格主义财产理论彻底决裂”。在杰斐逊看来,私有财产的目的在于使每个人都有基本的经济保障,从而使每个人能够不依附于他人,独立而平等地参与公共事务。也就是说,它为壹个平等参与的良序社会而设立。在杰斐逊看来,如果把财产权提高到自然权利的地位,就会助长大财产所有者的气焰,使他们利用这个理论为自己的巧取豪夺,大发不义之财做辩护。例如汉密尔顿的政治哲学就是增进有产者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壹致性。杰斐逊认为,在壹个自由的国家,虽然人们可以享受充分的自由,但是个人自由的无限膨胀必然导致社会经济上的不平等,最后必然出现贫富悬殊,壹方面富人腰缠万贯,另壹方面穷人身无壹文。他深深感到,如果事情发展到这种田地,所谓民主也就失去了意义。有鉴于此,杰斐逊认为壹个民主共和国必须用经济基础来支持政治民主。因此,他用‘追求幸福的权利’来取代‘财产权’,说明他最关心的是广大人民的幸福,而不是富人的财产。杰斐逊在 18 世纪90年代之所以与汉密尔顿的财政政策作坚决的斗争,就是为了打击大投机商人和银行家掠夺人民的行为”(上面两大段内容摘自:《百度百科》

  《平等权与财产权的矛盾-郑

  诗成》)。 (3)杰斐逊的‘非资本主义’。杰斐逊的‘非资本主义’倾向。是资源主义取代资本主义,资源主义生产资料取代资本主义生产资料倾向。有人说,“他(杰斐逊)的思想带有明显的‘非资本主义’倾向”。他认为“人民是‘所有壹个国家中所有权威的来源’”。他的民主主义是人文主义的民主主义。他反对壹切压迫。仇视特权。最反对暴政。表明杰斐逊早已看透资本的剥削压迫性质。资本代表了资本家独裁分配权的理由。资本和资本家独裁分配权。造成富人腰缠万贯,穷人壹无所有。勤劳妇女没面包吃,是因为她创造了财富却无分配权。无分配权的原因是资本家打著资本旗号,侵占了属于人头权的资源。违背自然权利法则。杰斐逊在叙述“土地是人类共有的财产,私有土地只是个历史范畴”里。告诉人们,历史范畴是会消失的。这就宣告:资本只是壹种历史过程。上天创造智慧人类标准是政治动物和德性动物。形成社会的基础在于每壹个体或家族有自己觅食领地。这个过程长达数百万年。而不是资本主义的数百年。人类享有大自然赋予的平等的资源人头权和分配权。是自然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自然权利是人所共有的,任何个体都可对蒂属对象或社会所要求的重要利益。杰斐逊的思想站在自然权利壹边。站在人的幸福的壹边。站在否定资本倾向上。向著平等的资源人头权。和壹切创造财富者依循民主的多数原则和正义原则,皆有权参入决策财富的分配。维护平等的生命权。资源是生命泉源。

  杰斐逊的‘非资本主义’倾向。意味资源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倾向。意味资源主义生产资料取代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的倾向。 (4)分配权回归自然权利。 a.理顺权利关系。排斥壹切由政府制造的权利关系,如“政府创造自由权利”。人类自当崇尚自然权利。公民应当收回属于自己的分配权。文化应当定义经营者投机这类活动是壹种耻辱。国家应当收回,富翁投机所获资本,特权阶级利用权力盗窃全民所有制财富。资源权和分配权必须回归自然权利。  现代社会,科技发达不是政治倒退的理由。文化提高更不是人类向奴隶社会演化的理由。再分配手段。以丧失尊严的付出。把壹个明朗的事物。捣鬼成两次包含罪恶的阴谋。以浪费资源的付出。兜了个大圈子。人类资源财富总量反而减少了。基于自然权利的道德标准反而败坏了。为人类所不取。   b.回归自然权利 制止统治者侵占分配权。统治者占有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是被统治者要驯服统治者的理由。驯服统治者的核心 是被统治者享有资源人头权和财富分配权。手段是全体公民皆享有企业公民直接议会的议员权。 小布什总统说“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  这里面的统治者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宗教,艺术,精神,企业,公司,单位,社区,等领域统治者。所有的统治者,没有例外。都需依循同被统治者的双方契约关系。获得被统治者的授权,监督,制衡。制衡统治者权力。使不产生绝对的权力。  对于被统治者而言。所有权不可侵犯,即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是社会法律权利。“私有财产是社会的创造,从属于社会的需要(富兰克林)”。而资源人头权不可侵犯。

  公民分配权不可侵犯。则是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分配权决定依循自然权利妳应该获得多少私有财产。分配权是关联民主权,选举权,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追求幸福权,的综合性基础权利。任壹公民皆不可强迫社会或集体,给自己分配若干财富。但任壹公民皆有权参入财富分配权的主人行列。分配权不仅是分配财富权。通过物质基础的辐射作用。它就分配了妳的自由权。分配了妳的平等权。分配了妳的人格尊严(该是妳的,却被侵占。就降低妳的身份)。分配了妳的选票权的含金量。实现驯服统治者的要害,是被统治者享有资源人头权和享有建立在多数原则和正义原则上的分配权。有如壹只老虎有30平方公里领地。这是虎权。是上天分配给他领地的食物权。妳要剥夺他的权利。他就以命来搏。除非妳灭虎种。让虎完成地球生命历程。        6.资源主义取代资本主义。(1)资本主义背离自然权利 资源主义合符自然法。 资本的价值在投机。投机既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动力。但投机更是毁灭资本主义社会,甚至毁灭人类社会的精神元素。壹个民族社会政治思想沉迷于追求投机谋私利。这个民族没出息。壹个心地真率诚挚脚踏实地的民族。方能聚成力量。战胜强敌和自然灾害。享有自由。合符自然权利的资源主义能培育优秀的民族。(2)雇佣劳动以资本家私人占有资本生产资料 剥削佣工。 雇佣劳动只承认资本家对资本的占有权。不承认资本家的资本,是侵占的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和职工已创造的社会资源之和。资源是自然权利。而被认为是资本家私有财产的资本。事实上是属于自然权利的两部分资源权:包含在整个环节和过程中的原有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包括职工劳动过程现创的社会资源部分。雇佣劳动就是资本家占有资本生产资料剥削佣工。(3)资源主义净化私有制和私有财产。由公民直接议会根据联邦法律,用民主,选举方法决定经济领域统治者和其他统治者的收入。和确立按劳动质和量决定收入的相关制度。使私人财产和其付出的劳动的质和量相符。将使,用资本剥削职工劳动创造物的私有制。变成光明磊落私有制。让私有制和获得的私有财产,公平正义,干净,和光荣。(4)从资本主义生命历程看它必被资源主义取代的理由。起先,资本主义经营者靠开初自己的努力集聚的壹点本钱。变为掌握在手的生产资料和雇佣劳工需要的货币。资本家以资本主人身份。只将雇工创造价值的壹小部分充作雇佣费。大部分新创财富被资本家分配给自己享用。以及用于扩充资本。更多地侵占资源。如此几百年滚雪球。靠侵吞公民的资源人头权和劳工血汗。出现了个人财产数千万,数亿,数十亿,数百亿,上千亿美元的特权阶级,资本家,财政资本,金融寡头。他们操纵国家经济命脉和政权。例如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和第四次中东战争。的财政资本。的军火商们。他们贪婪的撵财趋利行为。正在摧毁资本主义的自由,平等,博爱的社会政治思想。正在蚕食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的资本主义优秀制度。产生此坏现象原因,在于资本主义经济基础背离自然权利。在自然法里,背离人类理性的东西。就没有继续存在的理由。而资源主义主张人人生而平等。天赋资源权。资源主义以符合自然法为其存在的理由。人类社会就到了资源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时候。这里,资源主义指,资源回归自然权利的主张。停止资源被壹党专政领袖专政,被特权阶级,被资本家霸占现状。以拒绝投机名分。通过公民直接议会。收回资本家的资本。收回特权阶级的特供制享受,特权占有。建立以公民直接议会为基础的基层议会民主制度。建立资源人头权制度。将分配权转移给企业,公司,单位的公民直接议会。和转移给联邦产业集团代议制议会的宏观调控。分配权民主化,选举化。取缔特权。以国家多级议会(联邦议会,州省县镇产业集团议会,企业或单位公民直接议会)民主制度。创立新的激励机制。鼓励创新功能。

  实现资源良性运动。资源主义运动自始至终认同和贯彻资源权和分配权是自然权利。用民主,选举手段实现壹切财富创造者,壹切对社会贡献者,壹切公民,都享有参与分配财富的民主决策的权利。资源主义来自自然权利。自然法是其生命力的源泉。(5)资源生产资料取代资本生产资料。 a.资源所有权与分配权的交换登上历史舞台。在机器工业时代里。新创产品是由许多人共同完成。每位职工都享有资源人头权。它是壹份民主权,平等权,选举权。虽然资源人头权不是直接的财富。但它代表壹份人人生而平等享有的资源财富权利。是壹份至关重要的壹世权利。它代表人格尊严,人权,公民权,和幸福权。资源人头权决定了分配权的自然属性。它是以民主形式分配财富的权利。随著机器生产出台。人类在创造财富中的关系,也发生变化。主体部分不仅是劳动力付出创造的新品,与获得金钱的交换。更加是权利与权利的交换。资源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后。资本生产资料被资源生产资料替代。资本家所有的资本。变成了职工按人头享有的资源。职工是作为资源人头权的所有人。来参与创造新品权。交换到的就不再是别人恩赐给他多少报酬。而是他具有参与民主决策如何分配各自应得的报酬的权利。交换关系,变为资源所有权与分配权的交换。以分配权民主化,体现公平正义,人格尊严。摆脱雇佣劳动者被剥削被压迫地位。 b.社会分工不为统治者剥削被统治者服务 而为全体成员追求幸福服务。人是政治动物,善于组织社会。社会分工是追求社会成员幸福,为创造文明,自然出现的事物。不是少数人利用社会分工,投机捞取资本,剥削和奴役其他社会成员的理由。近水楼台先得月。利用金融杠杆,买空卖空,强取豪夺。都是耻辱的投机和犯罪。资源主义可以使社会分工摆脱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奴役和剥削。使社会分工成为自由选择,自由创造,相互融合,追求幸福,实现文明,的权利和义务。 c. 使用资源要付费。市场经济里,市场等资源是人类千百年创造的社会资源。

  随著科技进步,它的份量越来越重。它属于人类共有,共享。在资源主义社会政治制度里。妳使用了过量市场资源和其他资源要付出相应费用。并按几何级数增长。社会鼓励创新。社会需要而又不能进入市场者,则由政府补贴。体现公平正义。 d.资源生产资料取代资本生产资料 分配权归属于公民纳税人。资源生产资料拒绝投机。为了实现富人穷人财产差距和人的能力差距相对应。需要社会收回金融寡头,资本家的资本。把资本生产资料,变为公民享有分配权,的资源生产资料。取缔统治者集权,独裁,享有绝对权力的制度。以企业公民直接议会取代董事会制度。取代最高执行长制度。通过资源主义政治制度。在将资本改为资源同时。收回经营者侵占的分配权。把分配权归还创造财富的纳税人,公民。        7.资源主义领导世界。(1)资本主义返回资源主义。回顾分配权历史渊源。今天的资本主义。出自中世纪行会。行会师傅是享有全权的会员。行会是反压迫剥削同业团体。以美国为例,二百年前就应该给工业社会制度装入壹个自由,平等,博爱的政治思想灵魂。实行企业公司的公民直接议会。采用民主竞争选择制。职工掌管分配权。的制度。建成资源主义国家。但由于工业社会资本家出自贵族社会市民阶层。他们举起自由,平等,博爱旗帜。战胜和取代贵族社会的同时。由于暴发户先天劣根性作祟。沉积了厚重的人性弱点。如素质和涵养差,崇拜权力和金钱,乖舛暴戾,得鱼忘筌。缺乏贵族阶层诚信,自我克制,道义,奉献,服务,使命感精神。他们无限地追求财富,追求特权,追求统治全世界。二百年前在美国。汉密尔顿主张“银行家最高执行长集权(CEO)制度”。和主张自然权利学说的杰斐逊总统针锋相对。在议会激烈斗争中,汉密尔顿的财政政策取得多数。于是,他们把资本家雇用制。经营者垄断分配权。剥削压迫劳工。这个丑恶灵魂装进工业社会心脏里。建立了资本主义国家。由于资本意味剥削,和侵犯人权。人们主张人权,主张公民权,就要革除资本主义。革除壹党专政。建立资源主义国家。要找回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的“人类自然权利学说”。应用于社会。(2)资源主义取代资本主义。从现实看。资本已被马克思主义剩余价值学说批倒。资本和雇佣剥削分不开。而淌著血污。资本是投机的本钱。牟取私利的凭借。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都是剥夺公民大众剩余价值。病况都是心脏癌。医治办法就是消灭它取代它。人类到了资源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时代。

  (3)资源主义领导世界。 近百年来资本主义和马克思共产主义都有接近毁灭人类的坏品质表现。人类进入危机时代。例如1941.12.8日至1949.10.1日,第二次世界大战。是资本主义的美国总统罗斯福发动起来的。二战帮助共产主义获得了近半个世界。使人类受到严重伤害。

  留下了许多遗恨。至今不能恢复元气。尤其中国人和北朝鲜人等至今还是壹党专政。受害严重。又例如1973.10.6日至10.26日,第四次中东战争。是埃,叙等十五国企图消灭以色列的战争。是苏联共产主义专政独裁领袖勃列日涅夫搞的。战争由苏联,美国武器对战。苏联充当战争贩子。供应武器给埃,叙等十五国。埃,叙等十五国发动的。是谋求伊斯兰十五国壹统中东利益。统治阿拉伯世界。和共产主义苏联平分世界的侵吞战争。是企图灭绝以色列民族的战争。也说明马克思主义只会把资本主义批倒。不说自己更该首先被批倒。第四次中东战争是以色列保卫本民族生存权获胜。发动战争者罪恶意念不亚于希特勒德国屠杀600万犹太人。20天战争使苏联,美国,的军火商发大财。而美国经济危机持续了18个月。通货膨胀率连续两年超过11%。上述说明,近二百多年来。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因对人权的剥削而成为特权阶级统治权。他们继承和加强了中世纪贵族阶层对被统治者的剥夺。更因为他们是暴发户。资本家和壹党专政领袖集团对财富的贪婪无度。特权阶级,产业大亨,金融寡头,壹天比壹天地更向著控制全人类政治,经济命脉走。使各国政权从属于垄断组织。拖著社会向他们统治世界走。暴发户不具备贵族的荣誉,责任,勇气,自律的骑士精神。随著时日迁移。贫富差距扩大。资本主义对人类权利的侵犯超过了中世纪贵族社会。共产主义侵犯人权和公民权超过了古代专制主义。资本主义社会虽然还有议会制宪政民主和三权分立相互制约。也因为金钱对选票的收买。高薪精英阶层对统治者候选人提名的操纵。金钱对舆论的渗透。投机文化对人性的侵蚀,越来越严重。社会不稳定。而马克思壹党专政国则连人权和公民权都公然否定。个人权利无切实保障和分权未确立。没有新闻言论结社出版等自由。人们感到困惑。人类不允许金融寡头,和社会主义特权阶级统治世界,践踏文明。社会陷入危机。唯壹走出危机办法是用自然权利学说。回归人权和公民权。是,废除资本主义。废除壹党专政。由人类自己统治自己。人人都是统治者。人人都是被统治者。通过民主的多数原则和正义原则。达成意见壹致。把资本家和壹党专政统治者侵占的资源权和分配权归还公民。实行资源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制度。走向资源主义世界。是人类必由之路。有如曾经的“城邦民主制,使雅典获得了空前繁荣”。未来的“资源主义公民直接议会,会使人类获得空前繁荣”。       8.资源主义主张直接民主以及产业集团代议民主。  人类如何依循自然法管理部落,城邦,小国寡民,国大民多,的问题。从公元前11世荷马时代古希腊推行了近八百年之久的公民大会直接民主。经中世纪后期等级代议。都在寻求解决办法。二百年前,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创造了与当时美国财政界主张的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相悖的自然权利学说。经过激烈奋斗。杰斐逊却未能取得主导地位。汉密尔顿主张统治者集权的财产政策,金融政策,和土地政策,取得了胜利。这个结果使法国历史学家政治社会学奠基人托克维尔和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愤愤不平。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写下“我还不晓得有哪个国家像美国壹样,人民是如此的热爱财富,而维持财富平等的理论则被人民所强烈藐视”

  “大众中蕴藏著壹种危险的文化倾向,直接威胁个人自由。正是他(托克维尔)发明了‘多数暴政’这个被后世保守自由主义者所念念不忘的字眼...他甚至说:今后剥夺个人自由的将不是专制君主,而是民众”。杰斐逊在当时资本主义的早期阶段就看到了其严重的弊端:金钱支配了人,人失去了独立存在的价值。  从那时开始,直接民主主张的公民资源权,公民分配权理念,被凉在壹边。间接民主的欺骗伎俩。和专制成分。得到包装。变得厚重。  客观上,由于人类是有限动物。不可能有绝对的直接民主。故在任何历史时刻,都同时存在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只是在不同时期两者份量不壹样。但,铁定无疑的自然规则是。自然权利学说命令人类追求直接民主。命令人类最大限度压缩间接民主。因为,直接民主是民主魂和本义。体现个人自由。体现民主的自由,平等,追求幸福的自然属性。体现了民主的多数原则和正义原则。体现了“民主意味公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 间接民主。是在民主的主体和受体之间多了个间接人。磨损了民主元气。还夹进金钱,特权,独裁,等因素。民主就会变味,变腐败味。采用间接民主,先是群体扩大。人的声音体力达不到时。被迫把民主打折扣。代议制是直接民主难以实现的情景下的壹种无可奈何选择,也是这时的唯壹选择。今日人类进入信息时代。互联网和智能手机出现。人的眼耳手腿脑功能扩大。给人类创造民主文明提供了物质基础。好比流水有了新的源头。感恩社会。不辜负时代。就把目光瞄准社会的弊端。例如,美国人口代议制把贫富差距带大了,阻碍政治文明。例如,中国的人代会。没有公民自由选举。党书记选人民代表。代表党的特供制,特权腐败。为时代不容。面对挑战。需要勇气。突破禁锢。将互联网智能手机数字技术应用于和公民直接议会相关的选举和公决等方面(在手机里点妳选定候选人名字。数日后从手机里获得当选者。及选举过程全部情况)。用来改造专制主义。改造资本主义。否定共产主义。改造专制主义生产关系。建立资源主义企业单位公民直接议会的生产关系。用资源主义的公民直接民主,和产业集团代议民主。取代专制主义。取代资本主义人口代议。取代共产主义人代会。是维护人类自然权利。回报社会的办法。    (1)民主和专制 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民主和专制对应表达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和对抗关系。民主建立在多数原则和正义原则之上。它可分为直接民主。

  和假手于人的间接民主,即代议民主。代议民主又可分为:等级代议(含产业集团代议)。和人口代议。等级代议服务于自己所属等级。各等级的价值观都明明白白。都放在太阳下晒。就可作为辅助手段推进人类文明。人口代议服务对象不明确。议员不知道代表谁的利益。末了,他就“货与帝王家”。代表有钱有势者利益。不可避免地会让社会政治文明逐渐退化。向腐败,向专制,独裁退化。  (2)等级代议。西方中世纪后期出现由国王教士,贵族,市民,三方各为自身利益讨价还价的政治平台。是人类走向文明的重大成果。后因这种等级代议,背离了资本投机利益。而被后来出现的资本家统治阶级扼杀。  a.等级代议以讨论和商量 取代暴力和战争。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议会平台上激烈争斗。甚至出现壹些武斗。都有利于为双方订立契约关系找到恰当的切入口和基本原则。以避免大规模暴力,血腥和战争。   b.等级代议揭露专制主义的谎言欺骗。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特权剥夺关系公开。放在阳光下晒。就有了真相。暴露了有如中国的“真龙天子恩赐惠及臣民如雨泽润物”的欺骗。暴露了专政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欺骗。 c.等级代议是扈从直接民主的优秀代议方式。等级代议阵线分明,各为其主。市民议员为市民谋求资源权和分配权上的平等权利。其目的,方向和直接民主追求目标壹致。  d.等级代议减弱统治者特权 缩小它和被统治者距离。社会出现等级代议。它的裁判员和裁判标准倾向人类自然权利学说。其目标就倾向消减和限制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特权剥夺。市民议员借助三级代议制平台。可以咨询,质询或检查统治者的财政和分配。防治腐败。从而可能缩小贫富差距。缩小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距离。  (3)人口代议。  a.人口代议是资本主义制度从中世纪的倒退。美国各州约数十万公民选出壹位国会议员。竞选时,候选人声色俱厉。夸夸其谈。场面热烈。过程中无人能够,或者只有极少数人敢于略微举起杰斐逊的自然权利学说旗帜。来渲染人民主权。美国人口代议取代西方中世纪后期的等级代议。间接民主夺取直接民主的地盘。是资本主义取得统治权后,社会政治思想的大倒退。

  其雇佣劳动制度。取代了行会师傅是享有全权的会员的制度。资本家侵占权利。继承了专制主义的衣钵。背离自然权利法则。就要掩盖资本压迫剥削职工的真相。其经济领域必然专制,独裁。资本家就需要否定能够走向自由平等,走向阶级和解的等级代议。资本家采用人口代议诓骗被统治者。使资本主义没有真相。就没有资本家阶级和劳工阶级的和解。资本主义在整个历史阶段都是惶惶不可终日的社会制度。

  b.人口代议表面上是和阶级稀泥 实际是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人口代议表面上是谁都不得罪。和阶级稀泥。这和中国邓小平说的“不搞争论,是我的壹个发明”。以及2012.11.29日,习近平强调的:“实干兴邦,空谈误国”。壹样本质。大家都依法。不准依自然法则。只准依资本主义财产法办事。只准依四项基本原则办事。为资产阶级服务,为特权阶级服务。是依循传统,而不需要创造。不需要依自然权利学说去追求真理。造成美国总统自杰斐逊,麦迪逊,林肯,西奥多·罗斯福,之后。在价值观上没有应有的进步。不进则退。就出现小罗斯福,尼克松...等总统在价值观上的失落。人类普世价值遭受伤害。美国自立国至今,在经济领域是依循汉密尔顿时期财产法。维护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生产关系。纵容统治者集权,侵权。资本家独占资源权。独吞创造权。独裁分配权。造成大亨寡头经济领域统治者的私有财产恶性增长。自小罗斯福搞新政欺骗美国人,发动二战以来。美国贫富差距壹直在扩大。人口代议制使被统治者,穷人,没有自己的专职代言人。

  传媒在相当程度上被寡头金钱操纵。财产法纵容资本家侵犯劳动者的自然权利。人口代议的议员在权利法案方面被制度所迫而禁声。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就成了壹纸空文。壹句空话。或者说大打了折扣。这种生产关系。是对穷人的欺骗。维护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的美国财产法。就如同维护中国壹党专政四项基本原则。表面上各阶级都被迫像僵尸壹样挺著。实质上特权阶级,寡头大亨,壹刻不停地在吸吮被统治者的血液。财富转移。贫富差距扩大。  c.人口代议 腐败升级无极限。议员代表人口利益。人口里的利益五花八门,不专壹。法律过分保护大财产者私有财产。到了侵犯普通公民基本人权地步。财产法和美国其他较好的价值理念相矛盾。迫使议员代表大财产者利益。原本主张正义的议员也会变成墙头草。那边权强往那边倒。面对邪恶而禁声。暗著,甚至明著和特权阶级结成共同体。破坏权力制衡原则。      (4)人口代议导致政府三权勾结 共同侵犯公民自由案例。2014年,美国联邦参议员里德家族引进外国的暴力拆迁机制。要强行侵占公民邦迪的农场。想开发地产。竟然动用权力和金钱,唆使政府,买通法院。派出200名武装警察部队,6架直升机,围捕了邦迪四百多头牛。警察部队击伤邦迪家人,电击抗议者。要强夺农场。于是人民举起杰斐逊“人民革命权”大旗。反抗暴政侵犯人民的自由(注2)。美国“誓言守护者”、“白山民兵”、“禁卫军”3个民兵组织立即响应邦迪“公民主权运动”号召。为自由呼天号地。“这次起兵造反不是为了抢牛,而是为了我们的自由”。他们全副武装开著房车进入战场。迫使美国联邦奥巴马政府宣布:撤回全部警察,取消行动,归还邦迪的牛。警察在“滚回华盛顿,滚回中国”高喊声中低头禁声撤退。这是极难出现的,由公民主权运动。战胜美国政府武力侵犯公民主权的案例。预示革除美国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的变革无法回避。(注: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壹支受规范的武力乃确保自由国家之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及携带武器之权利不可受侵犯。保了邦迪不当上访的苦访民)。    (5)资源主义主张直接民主 以及产业集团代议间接民主。资源主义创造的“企业,单位,公民直接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实现全体公民是统治者。它切实保障个人权利,和确立分权。是古代公民大会的复兴。是古代直接民主的新形式。  a.否定人口代议。 它不采用人口代议,采用直接民主的企业单位公民直接议会,和产业集团代议。

  b.实行经济领域参议院,政治领域众议院的分权和避免过激冲动的缓冲办法。总统及联邦议员均由企业单位公民直接议会选票产生。但参议员由众选产生的产业集团代议议会计票和公告。总统和众议员由政府系统计票和公告。  c.总统和参议员,众议员都是由单位公民直接议会选举产生。都是由美国公民议会派到联邦政府里为作贡献的使者,是服务员。  d.经济领域三权壹统,统归公民直接议会权。 它和政治领域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的关系。是壹体同胞关系。如没有经济领域所有权,创造权,分配权三权统归公民直接议会。联邦政府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就会因受资本侵犯而失去人类理性和自然法灵魂。失去服务对象。政府三权非但不能相互制约。必然倾向腐败。政府(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反而会去“创造自由权利”。侵犯公民个人自由。  如若政府缺失三权分立相互制约机制。说明国家选举制度存在问题。企业单位公民直接议会制度的设计和运行不完善。说明公民参与政治不踊跃。公民还没有形成统壹的集体。没有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公民还不是统治者。   e.改造美国三权分立相互制约。 从法律上,企业单位公民直接议会行使制约政治领域三权的最高法治权。其中,联邦大法官及法官。经法律集团公民直接议会选举和提名后。法律集团代议制议会再行选举确定后。需交由公民直接议会选举组织的相应级别“公民议会自然法法庭”,依循多数原则和正义原则批准生效。该法庭并具有撤销其职位的权力。取消联邦法官终身制。体现“民主意味公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 从权利关系上。政府三权分立相互制约。要为权利主义张目(注1)。为企业单位公民直接议会服务。为公民资源(股东)人头权,和公民直接议会享有分配权。并决定企业统治者(经营者)薪酬权。等壹系列权利服务。政府为资源主义生产关系服务。  f.采用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 复兴古代直接民主。资源主义主张企业单位公民直接议会民主。直接管理自己的事务。直接选举和全民公决。包括直选总统,州长,省长等。实现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身份的重合。是运用现代互联网和智能手机信息技术。创造相关网站和软件。复兴古代雅典公民大会(注3)。对于高层产业集团某些具体事务采用产业集团代议民主。它是听命于企业单位公民直接议会直接民主的等级代议。(注1)张维迎:权利主义是说,作为壹个人,我们有壹些基本的权利,这些基本的权利,是不可以以任何的理由剥夺的。(注2)杰斐逊最反对暴政 侵犯人民的自由。杰斐逊始终高举人民革命权这面大旗。他热情歌颂法国大革命。在联邦党人对谢司起义的壹片叫骂声中,他公开表达了对起义者的同情,他写道:“让他们拿起武器吧!在壹两个世纪内丧失少数生命有什么关系呢?自由之树必须时常用爱国者和暴君的血来浇灌。它是自由之树的天然肥料……但愿每隔二十年发生这样壹次暴动。”他认为,这样可以使统治者有所顾忌,不敢为非作歹,不敢继续侵犯人民的自由。(注3)雅典城邦民主制。实行直接民主。由全体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议直接民主表决的方式决定城邦的重大事务。雅典人认为,“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这才合乎正义”。每个公民可以通过抽签,担任壹定的官职。人人皆可从政,统壹的公民集体形成了。集体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实行多数原则和正义原则(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亚里斯多德)。实行轮番执政原则。雅典城邦历任执政官都要谄媚平民。实行法治,绝禁人治。雅典政治和法院都向全体公民开放。亚里斯多德说,“人是壹个政治动物”“谁说应该让壹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在雅典人看来,在平等人民组成的城邦中,以壹人高高凌驾于全邦人民之上,是不合乎自然的。如果某执政官权势太大,就可能危害国家,公民就以在每年举行壹次的秘密投票中,采用《贝壳放逐法》,把他驱逐出境。雅典民主,历时约七至八百年。它起源于公元前11世荷马时代。由王或议事会召集全体成年男子(战时全体战士)参加的古希腊公民大会(当时称人民大会)。止于公元前338年。希腊被马其顿占领。

  分配制度

  一、资本主义理论已经过时了,无法适用于现代文明,中国可以成为世界的楷模在2004年的时候,中国的前任国家领导人准备以“国企管理层收购”的方式把全部国有企业全面私有化。我以公开信的方式向政府和许多同志发送了邮件,提出了我的建议,然后中国的改革方向就放弃了国企全盘私有化,按照我提出的方案进行了改革。一直沿用到现在。

  也可以说现在中国的社会管理模式和国有企业运作模式是按照我的建议建立起来的,被外国人称为“中国模式”。简单地说我建议的中国模式就是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如何各自发挥特长,相辅相成的一种社会管理和经济运行模式。

  现在随著科技的发展,人类逐渐进入了互联网和机器人时代。

  而这两项事物的发展会极大地改变社会财富的分配流向。会产生极大的社会贫富差距和财富分配问题。因为互联网和机器人的普及已经极大地改变了资本主义的理论基础。当然也包括中国模式中的部分理论基础。

  所以说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国家的法律,道德,理论基础,社会规则,财富分配方式都需要相应改变,否则会产生巨大的社会问题和社会冲突。

  在中国和全世界现在实行的财富分配方式和经济运行模式都是按照资本家雇佣工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模式在运行。

  这种模式在资本主义初期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因为在资本主义初期,人雇佣人的生产模式,资本家雇佣工人支付劳动报酬,资本家如果想赚更多的钱,就需要雇佣更多的工人,就需要按比例支付更多的工人工资。所以说全社会的生产总值和劳动者工资的总和是有一定比例的。而且在资本主义初期,自动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这个比例还是比较合理的。所以当时工人只要努力工作就可以得到相应的满意的收入。

  而现在这种财富分配方式被互联网和机器人完全打破了。

  现在无论农业还是工业都已经实现了机器人化,比如说我们的手机,里面所有的零件全部都是机器人生产的,工人所起到的作用就是把它们装配起来。甚至以后连装配手机都是由机器人完成。

  那么我们5000元的手机支付给工人的劳动工资有多少呢?你算上设计人员,估计只有几十元吧。那么剩下的利润到哪里去了呢?资本家拿走了。

  而互联网经济也就是相当于机器人在为资本家赚钱。相比以前靠人力推销的经济模式,互联网经济雇佣的工人在大幅度的降低,资本家支付给工人的工资总和与企业所创造的利润相比,也在大幅度的降低。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现在的人们感觉到生活压力越来越大,因为工人的工资总额占GDP的比例在大幅下降。社会财富的流向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以往的社会道德、法律、社会规则已经完全不能适应互联网和机器人对社会财富流向的改变。所以普通劳动者的相对收入越来越少,失业率越来越高。因为劳动者的收入总和占GDP比例在大幅度的降低。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资本主义所有的一整套理论都已经完全失效了。资本主义的那些法律、道德、社会财富分配方式都已经完全的过时了。需要彻底地修正。

  而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某些理论是可以完美解决这个社会财富分配问题的。

  所以说我们身为中国人,应该感到庆幸,我们的社会制度是共产主义。而共产主义可以完美的解决这个越来越严重的世界性的危机。中国如果能合理的调整,完全可以成为全世界的楷模和榜样。

  当我们知道问题出现在哪里的时候,如何去解决问题是很简单的。

  我们可以把这个问题摆在桌面上,然后全民讨论出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

  二、如何用高科技运作的共产主义中国

  中国现在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财富分配的问题,更严重的是腐败问题。

  我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出生的人,我从小接受的是党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

  我当时认为中国共产党的理想真的是非常崇高,非常正确。而且我从小就认为共产主义是先进的优秀的社会制度。

  我从小接受的教育以及共产主义制度和核心原理是:“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中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至今还是对此坚信不疑,并一直在为此奋斗。

  我认为中国现今社会出现任何的侵害人民利益的问题都是腐败分子的问题,我要让共产党真正落实和兑现:“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中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如何成为国家的主人?人民如何获得一切的权力?如何保障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这一切在以前属于理论阶段,因为人民要想成为国家真正的主人,那么人民就必须知道这个国家的所有的事情,然后通过某种形式对国家所有的事情进行投票决策和审查。

  在互联网和机器人没有发展起来以前,人民不可能实时的知道这个国家发生的所有的事情,因为国家每时每刻都在发生许许多多的事情,而这些事情从发生到让人民知道需要传输大量的信息。通过传统的广播,电视,新闻,通讯都无法即时的传输一个国家随时随地发生的大量的事情。只能事后做一下通报的工作所以在以前,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当家作主这只是理论上的事情。人民在以前不可能随时随地了解国家发生的所有的事情。也不可能对国家所有的事情做出现场投票的行为。

  但是我想说的是互联网和机器人的广泛使用使得这一切成为了可能。

  互联网和机器人不仅仅是夺走了我们的工作机会,它还给人民带来了管理国家的机会和权力,使得人民直接管理国家的所有事物成为了完全的可能。

  我的建议是:

  1、设立国库账号

  2、国库账户收支两条线

  3、国库账户收支全网直播,实时可查

  4、涉经济类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完毕全网直播

  5、设立国家信访网站,全国公开,全民监督,全民陪审,实名举报案件未完成司法程序以前不允许删除。

  6、每年按照国有资产的运作情况,如有较大盈利,不影响国家事物运作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方法和一定程序向全体中国人民分红。

  如果中国能按照我的要求做到以上几点,我们就能把中国建设成全世界最民主,最公平,最正义,最理想的国家。中华民族能成为世界的楷模和榜样,令万国尊敬,万民敬仰。

  这也是共产党为整个人类做出的最大贡献,受万民爱戴。

  在中国所谓的腐败就是腐败分子把国有资产转变为私有财产。

  腐败分子为什么能把国有资产转变为私有资产呢?

  因为国有资产的资金运作总是需要一些具体的人去执行,如果某些人他既有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又有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他既能收钱,又能花钱,则其中很有可能产生腐败。

  我以前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企业的财务人员的任命权代表企业的所有权,企业的财务人员由国资委任命,而不是由企业的厂长经理任命。这样企业的经营者,就不能随便花企业的钱,只能在财务制度的监督下运作企业的经营活动。使得国有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现在的国有企业大都是在以这种方式运作。

  这样做能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起到遏制腐败的作用。

  但是当某些腐败分子的权力足够大的时候,他们还是可以有足够的空间侵占国有资本,化公为私。

  我在2007年的时候,就在网上听说国有企业改革遇到了深水区就无法推进。

  什么叫国企改革的深水区?

  就是国家与腐败家族,利益集团的国有资产和私有资产之间的关系问题。

  什么叫国有资产?什么叫腐败家族,利益集团?什么叫共产主义?

  特朗普说了:“中国的权贵自称为共产主义,但是他们却把上万亿美元的资产转移到国外,他们在欺骗中国人民,中国根本就不是共产主义”。

  特朗普这个大资本家最懂得什么叫资产,也最懂得什么叫国有资产,那些把上万亿美元转移到国外去的就是腐败家族,利益集团。

  因为共产主义就是国有资产全民所有的的一种主义。把全民所有的资产转化为个人所有的私有资产就叫腐败家族,利益集团。

  2007年所谓的改革的深水区就是腐败家族和利益集团利用权力把国有资产转化为私有资产,当需要两权分离,明确什么是国有资产,什么是私有资产的时候,遇到了腐败家族、利益集团的阻挠。

  我当时想,共产党内部的事情,也许他们自己会解决,可是十几年过去了,领导人换了好几批,这个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愈演愈烈。今天到了不得不解决的时候。那我来告诉中国人民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很简单,就是我提出的以上五点。

  想分清楚什么是国有资产,什么是私有资产在以前技术不发达,资讯不发达,科技不发达,手段不发达的时代确实有很多漏洞。

  因为以前什么事情都是人在操作,虽然有时候也称为法治,但是法也是由人在操作的,所以人治的成分比较大,漏洞比较多,很难弥补人性的缺陷。

  贪财好色是人性,人如果完全不贪财好色,也就不称为人了。在人治的社会有适当的贪财好色行为也是正常的行为。

  我提出的观点既不是人治,也不是法治,而是用互联网和机器人,用设置的程序来治理国家。程序正义,程序治国,信息化治国,高科技治国。

  现在网络和机器人时代这是很简单的事情。

  我提出的方法就是利用互联网和高科技使得每一笔国有资产运作都在网上向全国人民公示,让全国人民随时随地可以查询到每一笔国有资产的资金流向。

  无论是收钱入国库还是从国库中花钱都需要做到随时随地在网上直播公示,人民可以随时随地查询到任何一笔国有资产地流向。

  我的专业就是电子技术与科技,所以我非常清楚现在中国的科技水平达到什么程度,中国的科学家能做到什么,不能做到什么。

  以现在中国能达到地科技水平来看,从技术角度讲,这一切都是完全可以实现的,没有任何难度。问题是高科技是用来监控人民的还是用来监控政府一切行为,尤其是资金流向的问题。。

  国有资产全都是人民的钱,不是腐败分子的钱,人民当然需要也有权知道自己的钱从哪里来,到哪里去了。这是人民的最基本权利,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基本权利。

  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国有的资金,每一分钱都会在全国人民的监控之下,腐败分子和利益集团完全没有丝毫的可能性侵占人民的资产。

  并且全体国民还可以在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情况下得到大笔的分红。

  这就是人民所需要的,整个国有资本就是一个公司,人民就是需要通过这个公司赚钱,分红。

  当然,人民在得到公平正义,在得到财富满足的情况下,需要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不要做伤天害理的事情,不要做损害他人的事情,不要做损害国家的事情,不要做损害全体人类的事情,不要做伤害地球的事情。

  这就是信息化,高科技能为我们带来的利益、文明以及灵魂和道德修养的提升。

  三、具体做法和详细说明如下建议:

  1、成立国库账号,所有国有的财富必须进唯一的国库账户国有财富指的是全民所有的财富,国家所有的财富,在中国除了私有的财富,其余的财富全部都是国有的财富。我们保护私有的财富,更加需要保护国有的财富,所有以国家的名义收钱的行为全部都需要进入国库账户。

  比如说:纳税人交的税,土地转让收益,警察罚款,法院没收的财产,收缴的任何贪官财产,所有的国有资本分红,国有资产处置,一切以国家名义的罚款,一切以国家名义的充公,一切以国家名义的捐助。

  当然我知道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是有一定的规则的,按照以往的规则。比如说,地方警察的罚款,一般会归地方政府使用。我的办法是,任何规则都可以不变,但是账目要清晰。地方警察可以罚款,这个款项也可以全部归地方政府使用,但是要有一个流程,就是这笔钱必须先进入国库账户,然后再按照程序,由国库账户打入地方政府的账户,所有的以国家名义的收钱行为必须有记录,必须上网公开直播,交款人和其他人必须随时可以查询到这笔钱的去向和使用情况。

  其他所有的情况都是如此,凡是以国家名义的收钱行为,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中央政府,所有的收到的钱必须进入全国唯一的国库账户。然后按照规则进行分配,所有的资金流动全部上网直播,随时可查。

  因为现在中国已经完全是数字交易,无论买任何东西,只需要扫一下支付码,几秒钟之内钱就能转账成功,并且把付款凭证发送到双方的手机上。所以把钱支付到国库账户,只需要几秒钟,并且会把凭证发送到手机上。

  中国人需要有意识,任何以国家名义收钱的行为,只要不是打到国库账户就是犯罪。只要打到了国库账户,并且任何人都随时可以查询和监督,这就是完全彻底的公平正义,完全彻底的杜绝腐败。

  任何公民都应该把钱打到国库账户,因为那那钱是人民的钱,那账户是人民的账户,国家的账户,而不是任何腐败分子的钱和账户。

  这才叫共产主义,这才叫公平正义,这才叫人民当家作主。

  2、国库的钱使用需要有合理的流程

  国库的钱使用需要有提出议案,讨论,投票决策,放款使用等标准流程。

  我觉得美国的预算国会审批流程是比较合理的,我们因该借鉴。

  比如说,由国务院总理提出议案,由一些能代表企业的人,经济学家,各方选举的代表组成一个议事机构,来讨论,投票这些议案和预算。形成决议后再国库拨款,由国务院去执行。

  中国由无数的巨大的烂尾工程,政绩工程,重复投资工程,豆腐渣工程,因为他们没有一套完整的合理的花钱的议事、论证、投票过程。我不希望以后再浪费人民的钱。我希望人民的钱,每一分钱花出去都会有回报,然后再给人民分红。

  所有国库的钱的使用情况都需要网上直播,随时接受人民的监督审查。

  3、收支两条线

  腐败的原因就是某些人官位达到一定的程度以后,他能代表国家收钱,然后又代表国家花钱。

  他们能左手收钱,右手花钱,人民永远无法知道他们拿中国人民的钱,代表国家到底干了些什么事情。

  我建议国家军委主席或者总统负责军队,警察,司法,监狱,审判,等工作,主要工作负责收钱,把应该交到国库的钱收归国库。

  总理负责花钱,把全国各地各种事情汇总,列出预算和计划交由国会或者资金使用的审查机构讨论,投票,形成决议。然后去使用国库的钱。

  总而言之,总统或者军委主席只负责收钱而不负责花钱,总理只负责花钱而不负责收钱。这样避免绝对的权力造成绝对的腐败。

  而军委主席负责军队、警察、司法去干一些侠肝义胆,除暴安良的事情比较合适,所以他们适合于收钱;国有资本花钱的事情是非常专业的,有巨大投资风险的事情,让懂得理财投资的总理等专业的人去干比较合适。各司其职,各守其道,这就是收支两条线。

  4、国库账户收支全网直播,实时可查

  无论是把钱收归国库还是把钱按照流程花到该花的地方去,都需要实时直播,每一笔收支都能在网上随时查到。

  因为现在网络时代,机器人时代,数字化交易时代,任何一笔交易都是清清楚楚的有迹可查。从技术角度完全没有任何困难。所以人民的钱,国库的钱,无论收支都应该清清楚楚的,明明白白的网络直播,随时可查,给人民以交代。

  这是全体人民的钱,人民必须知道我们的钱,从哪里来的,到哪里去了,该不该花,有没有问题。这才是共产主义的真正真谛。

  军队和警察所做的工作应该是保证国库的收支信息实时的网络直播,向全民公开,由全民监督,审查。但是不得参与财物分配和投资,不得干涉财物正常运作。

  5、涉经济类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完毕全网直播

  中国的腐败分子搞腐败第一个方法就是侵占国有资产,化公为私。第二个方法就是通过不公正的司法系统保护他们的侵占行为。

  所以如果人民想成为主人,必须能实时监督和参与司法的全过程。因为司法牵涉到很多有争议的事情,我们可以先从没有争议的简单的,但是极其重要的经济案件开始, 从报案、立案到执行完毕全网直播、全民监督。

  因为刑事案件需要秘密调查,防止情报泄露,罪犯毁灭证据和逃跑。我们可以在调查结束以后再全网直播审判过程。

  而经济案件就是很简单的合同和契约履行过程中的纠纷。而且跟全国人民的利益直接相关,所以可以从报案、立案到执行完毕全网直播,接受人民的实时监督和参与。

  人民在监督和审查案件的整个报案、立案、调查、审理、执行过程中可以发表意见,甚至作为陪审参与投票,影响整个案件的进程。

  在国外,陪审制度是一个很重要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形式。而通过发达的互联网,我们也可以做到全民参与陪审。有罪还是无罪,是否需要判死刑,人民有一定的发言权和投票权,这不叫民主,还有什么叫民主?

  重要的不是人民参与陪审热闹的过程,更重要的是人民参与审判的过程中能提高自身的修养和守法精神,一心向善,绝不为恶。前事不忘,后世之师。最终达到天下无贼的目的。

  而腐败分子通过司法腐败掠夺人民财富的可能行,在曝光一切的网络审判制度下,将消失得无影无踪,无处遁形。

  如果中国所有的经济案件可以曝光在全世界人类面前,接受全民的陪审,中国将成为投资环境最好的国家,没有任何的商人包括国内和国外的商人,在中国的投资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中国将建成投资最安全的国家,中国可以吸引大量的海内外投资解决我们一切的问题。

  军队和警察所做的工作应该是根据根据网络报案情况,在网上立案侦察,并把详细情况在网上直播,并且控辩双方可以在网上发言为自己的经济行为辩护,并作为证词。如果在网上通过军队,警察、法官、律师和民众的协调,双方能达成和解,则可以结案。

  否则可以根据情况对某些人实时抓捕,审讯,审判,强制执行。但是所有的过程需要在网上直播,让当事人和所有的人都能监督,并提出意见。

  警察和军队起到的作用是强制性的把事实搞清楚,并把事实公布到网上以后,受到法官的审判和人民的陪审,监督。按照流程,形成决议后强制的执行。

  简单地说警察和军队起到的作用是查清事实,公布事实,并在法院和人们陪审形成决议后强制执行,维护公平、正义、真相和向全体人民实时公布信息,让一切审判都对得起天地良心。

  在这种机制下,本身就有极为强大的舆论和道德监督作用,我相信大多数经济案件会双方和解。并且有极大的教育民众,改变社会风气的作用。

  6、设立国家信访网站,全国公开,全民监督,全民陪审,实名举报案件未完成司法程序以前不允许删除。

  古语云“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在中国好人的标准就是“无愧于天地良心,上对得起天,下对得起地,中间对得起自己的良心”。

  在中国很多人做的事情为什么这么害怕被其他人知道呢?有什么不能让其他人知道的事情吗?

  人无论做过什么事情,无论对错,如果他所做所为能够坦坦荡荡的向天下人公布,并勇于承担责任,那就完全达到了中国好人的标准——“无愧于天地良心”

  在中国的官员凡是有不能向天下公布的事情,那就一定不是好人,一定不是好官,一定不是好事,一定有见不得人的事,一定有不公平,不正义的事情。

  所以我建议:设立国家信访网站,全国公开,全民监督,全民陪审,实名举报案件未完成司法程序以前不允许删除。

  中国需要好人当官,绝不允许由干了见不得人的事情的人来管理这个国家。

  而网络化和信息化完全可以做到这一点。中国完全可以做到让完全没有干过任何坏事的好人来管理这个国家。

  我建议的好人标准是很低的:如果某个人任何牵涉到公共利益的事情可以全网公开,接受全民监督,全民陪审,那么这个人就可以被称为“无愧于天地良心”,就可以被认定为好人。

  实名举报的案件必须全部进行调查,并公布到网上,接受全民监督公审,如果被怀疑是虚假的报案,也需要调查以后再给出结论和不继续审理的理由。

  军队和警察不能够专门调查某些案子,而又专门无视某些案子,这不叫公平正义,这叫政治迫害。

  所以实名举报的案子在没有调查和出结论以前不能删除和销案。

  军队和警察对于网上信访所做的工作是调查清楚事实,并把它们公布到网上,让一切大白于天下,在法官和全民陪审按照一定规则达成决议后,执行决议,除暴安良,维护公平和正义。

  7、每年按照国有资产的运作情况,如有较大盈利,不影响国家事物运作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方法和一定程序向全体中国人民分红。

  前几年美国有人指控中国政府就是一个巨大的公司,中国政府支持本国的企业与其他国家进行竞争,产生所谓的不公平贸易。我对此予以了反驳。

  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都需要保护本国的企业,使得本国人民的利益最大化。美国政府说美国优先,中国政府说中国优先,澳大利亚政府说澳大利亚优先。这句话没毛病。

  我想说的是,中国公司不但要保护中国企业,还要给全中国人民把国有资产账目网上直播,并且在年终给全体中国人民分红。

  我的要求不是很高,如果全中国的国有资产有良好的盈余,我希望能把盈利部分的5%或者更少一点也行,按照人头给全体中国人年终分红。

  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有资本属于全体中国人民所有,中国人民运作了国有资本,中国人民需要现金分红这是很合理的。这是国家主人权利的体现。而且我也没有要求很多,只是5%或者更少一点,根据具体的国有资本盈利情况来定。

  以上是我对中国的一些建议,我希望我的祖国能繁荣昌盛,并且能够成为一个受到各国尊敬的民族,我觉得现在中国已经到了十分危险的危急时刻,我希望各位能认真思考一下我的建议。

  中华第三共和国宪法

  作者 张博树 写于 二零一零年

  这个宪法草案根据本系列研究报告提出的政体设计原则撰写,供两岸统壹后建构新的中华大共和----“中华第三共和国”参考。当然,鉴于这些设计首先基于转型后的中国大陆建设壹个宪政民主体制的需要,从更现实的意义上看,这个草案完全可以供未来(或远或近)必将举行的中国大陆制宪会议及其宪法起草机构先行参考。

  第壹章 总则

  第壹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以自由、民主、宪政、法治为立国原则。

  第二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国民。

  第三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的国号为中国。

  第四条      凡在中国领土出生者,即自动获得中国国籍。

  第二章 国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国民无分性别、民族、职业、信仰,在法律上壹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第六条      国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机构不得对国民实施监禁、拘留、审讯、处罚。

  第七条 国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任何机构非依法律程序不得入内搜查。

  第八条  国民有居住及迁徙自由,有出入境自由,有保留或放弃中国国籍的自由。

  第九条 国民的私有财产(含动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国民有言论、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十壹条 国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十二条 国民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十三条 国民有获取和发布信息的自由。

  第十四条 国民有通讯(含秘密通讯)的自由。

  第十五条 国民有组织政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国民有对任何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批评、控告、检举乃至罢免的权利。

  第十七条 18岁以上的国民为中国公民,公民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第十八条 国民有劳动和取得合法收入的权利。

  第十九条 国民有休息和依法享受休假制度的权利。

  第二十条 国民退休后的生活、就医和享受其他社会保障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壹条 国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老人、妇女、儿童、残障人士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国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国民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国民有爱护和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三章 立法

  第二十六条  国民议院、参议院、省际联合议院是中华第三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国民议院由600名议员组成,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其中壹半通过单名选区相对多数制选出,另壹半通过比例代表制选出。

  第二十八条 国民议院议员的任期为5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国民议院的宪法职能包括:

  (壹)立法权(包括保护公民政治权利和基本人权方面的立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领域的立法;以及对省际联合议院立法提案的复议);(二)征税权;

  (三)财政审议和批准权;

  (四)监督权;

  (五)弹劾权;

  (六)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批准权;

  (七)重大经济、生态建设项目审议和批准权。

  第三十条 参议院由120名议员组成,他们从知识界、教育界、宗教界和其他领域的杰出人士中推举或由行业内部选举产生。

  第三十壹条 参议院议员的任期为10年,不能连任,每5年更换壹半。

  第三十二条 参议院的宪法职能包括:

  (壹)            立法权(凡国民议院和省际联合议院通过的立法提案,均需经参议院复议);(二)            人事同意权;

  (三)            缔约权;

  (四)            战争权(包括宣战、媾和、国际事务中本国武装力量的使用等);(五)            实施紧急状态权;

  (六)            大赦、特赦批准权;

  (七)            监督权;

  (八)            弹劾权(但不可提出对总理的不信任案);(九)            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批准权;(十)            重大经济、生态建设项目审议和批准权。

  第三十三条 省际联合议院由100名议员组成,议员的产生方式,由各省议会立法自行决定,但不能从地方官员中产生,也不能由地方行政机构指派。

  第三十四条 省际联合议院议员的任期为5年,可否连任,由各省立法决定。

  第三十五条 省际联合议院的宪法职能包括:

  (壹)  立法权(包括涉及双轨共和制框架内地区问题或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的立法;民族事务立法;特别行政区事务立法;以及对国民议院立法提案的复议);(二)  行政区划设置与变更批准权;

  (三)  征税权;

  (四)  财政审议和批准权;

  (五)  监督权;

  (六)  弹劾权;

  (七)  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批准权;

  (八)  重大经济、生态建设项目审议和批准权。

  第三十六条 国民议院、参议院、省际联合议院的议长、副议长,由议员互选产生。

  第三十七条 国民议院、参议院、省际联合议院议员均为专职,均不得同时兼任政府行政职务。

  第三十八条 国民议院、参议院、省际联合议院每年的开会时间,上半年从3月份始,下半年从9月份始,全年会期不低于7个月。

  第四章 行政

  第三十九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首脑。

  第四十条 总统候选人须为年龄40岁以上的中国公民。

  第四十壹条 总统候选人的产生,应采用政党提名、议员或公民联合提名等多种方式。

  第四十二条 总统由壹个包括各级议会议员和重要的社会团体、公民组织在内,具有充分代表性的选举人团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总统的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但仅限壹次。

  第四十四条 总统的宪法职能包括:

  (壹)      对外代表中国;

  (二)      以国家元首身份统帅全国武装力量;(三)      主持国家行政和政府施政,并向最高立法机构和全体国民报告工作;(四)      公布法律;

  (五)      依法任免官吏;

  (六)      依法否决立法机构的提案;

  (七)      依法签署国际条约、派遣驻外大使;(八)      依法发布命令、宣布戒严、大赦、特赦等。

  第四十五条 对于总统的立法否决,除非经参议院和议会三院中的另壹院法定出席人数各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投票否定,即行生效。

  第四十六条 总统犯罪或有重大失职,可由国民议院、参议院或省际联合议院中的任壹院超过三分之壹的议员提出罢免,也可由不低于10万的公民联合提出罢免。罢免案的通过,以议会三院法定出席人数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为准。

  第四十七条 总统亡故或被罢免,其职务由副总统接任。副总统的产生方式、任期和总统相同。

  第四十八条 设总统委员会,由总统、副总统、总理和国务委员若干组成,在重大行政问题上实行集体决策。

  第四十九条 总统委员会下设国务院,是总统和总统委员会决策的宏观执行机构。总统签署重要文件,须由总理或主管国务委员副署。

  第五十条 总统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

  第五十壹条 总理主持国务院日常工作,对总统和总统委员会负责。总统在必要时得出席或主持内阁会议,对国务院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五十二条 总统在他认为必要时,可提出解除总理职务,但必须同时提出新总理人选,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

  第五十三条 国民议院、省际联合议院均可提出对总理的不信任案,但必须同时提出新总理人选供总统参考,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做出免职和任命决定。

  第五章 司法

  第五十四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司法权由宪法法院和本宪法规定之其他专业法院行使。

  第五十五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宪法法院由12名大法官组成,其产生方式是:总统提名4人,国民议院和省际联合议院各提名4人,由参议院批准,总统任命。

  第五十六条 宪法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10年,不得连任。每5年由总统、国民议院和省际联合议院提名,经参议院批准,更换12名大法官中的二分之壹。

  第五十七条 宪法法院的职能包括:

  (壹) 解释宪法;

  (二) 裁决全国立法机关和省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普通法律是否合宪;(三) 接受公民或公民组织的违宪申诉,对行政或司法机关与公民或公民组织之间发生的政治性争议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裁决;

  (四)对涉嫌犯罪的国家级公务人员进行审判;(五)裁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因法律理解、权限争持而发生的矛盾。

  第五十八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设普通法院,专司刑事、民事、商务、涉外案件的审理。

  第五十九条 普通法院实行最高法院(国家)、高级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初级法院(县、市)三级建制,初级法院可设派出机构。

  第六十条 最高法院由15名大法官组成,其产生,由总统、国民议院和省际联合议院各提名三分之壹,经参议院批准,总统任命。

  第六十壹条 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5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设各级检察院为公诉机关,包括最高检察院(国家)、高级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初级检察院(县、市)。

  第六十三条 最高检察院检察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六十四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设行政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民告官案件;设劳动法院专司劳资争议裁决、保护劳资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设选务法院处理和选举有关的各种申诉或争议,并做出裁决。

  第六十五条 行政法院、劳动法院、选务法院均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三级建制。

  第六十六条 国家行政法院、国家劳动法院和国家选务法院大法官的组成、提名方式、批准、任命和任期,同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六十七条 宪法法院、各专业法院、检察院的各级法官、检察官任职期间均不得兼任政府行政职务或议员,不得参与政党活动,不得参与营利性事业。

  第六章 地方自治

  第六十八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实行双轨共和制框架内的地方自治。自治含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自治、县(市)自治和乡(镇)自治。

  第六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自治是地方自治的最高层级。省级议会拥有普通立法权,可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的公共事务立法。

  第七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议员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

  第七十壹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议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任期5年。

  第七十二条 根据双轨共和制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实行双重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之处理,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代议机构负责;中央政府委派的跨区域公共事务之处理,对中央政府负责。

  第七十三条 中央政府对地方自治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不予干预,但对全国性和跨区域(省际间)公共事务负决策和实施之责。

  第七十四条 除特别行政区以外,中华第三共和国没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独立的司法系统。

  第七十五条 县(市)是地方自治的中间层级。县(市)设县议会或市议会,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任期4年。

  第七十六条 县(市)议会没有立法权,主要行使民意代表的地方决策和监督职能。

  第七十七条 县(市)行政长官由选民直接选举,由上级政府任命,任期4年。

  第七十八条 根据双轨共和制原则,县(市)行政长官也实行双重负责:本县(市)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之处理,对本县(市)代议机构负责;上级政府委派的跨区域公共事务的处理,对上级政府负责。

  第七十九条 乡(镇)是地方自治的基础层级,设乡(镇)议事会为民意代表机关,监督乡(镇)政府的工作。

  第八十条 乡(镇)议事会成员由乡(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

  第八十壹条 乡(镇)行政长官亦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由上级政府任命,任期4年。

  第八十二条 根据双轨共和制原则,乡(镇)行政长官同样实行双重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之处理,对本乡(镇)代议机构负责;上级政府委派的跨区域公共事务处理,对上级政府负责。

  第八十三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在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或多民族共存共治。各民族壹律平等。

  第八十四条 民族区域自治或多民族共存共治地区,将比纯汉族地区拥有更多的自治权力,这主要体现在使用本民族语言,发展本民族教育,保护本民族特殊的文化、宗教遗产,开展自主的对外文化交流等方面。

  第八十五条 民族地区的水资源、矿产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均为国家和全体民众的共同财富,对它们的保护是中央政府和民族区域自治政府共同的责任。在合理地、有限度地开发民族地区各类资源时,其收益应首先用于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

  第八十六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视需要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基于历史理由作出的特殊制度安排。

  第八十七条 特别行政区除享有其他地区的自治权力外,还享有因历史原因而保留的某些特殊自治权力。

  第七章 武装力量

  第八十八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全体民众。其根本使命是保卫国防,服务国家。

  第八十九条 武装力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保持中立,军队内不得建立党派组织,军人不得拥有党籍,军人不参加选举,议会中无军队代表。

  第九十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实行军权分置:总统拥有全国武装力量的统帅权;国民议院和省际联合议院拥有军队的拨款权和军费使用的监督权;参议院拥有国防部长和高级军事将领的任命同意权。

  第九十壹条 除正常军事训练或抢险救灾外,和平时期总统无权随意调动军队。只有在需要实施紧急状态的情况下,经参议院同意,总统才可以调动武装力量用于国内事务。

  第九十二条 中华第三共和国实行军政分离,现役军官不得担任政府职务。

  第九十三条 军队不得用于地方保安。

  第九十四条 国家实行与国防需要相适应的兵役制度,并开展相应的全民国防教育。

  第九十五条 国家鼓励中国军队参加世界范围内的维和、反恐行动,这是中国军人应尽的国际义务。

  第八章 宪法的实施与修改

  第九十六条 本宪法由两岸共同组成的中华第三共和国制宪会议通过、并经台海两岸民众复决后实施。

  第九十七条 本宪法修改,须经国民议院、参议院、省际联合议院任壹院三分之壹以上议员提出、议会三院各以法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同意,方可提出宪法修正案;公民10万人以上联署也可提出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经全民投票,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

  作者 杨建利

  ———二十壹世纪中国基金会

  为了结束中国历史上的专制政治,改变中央集权制,建立法治,保障国民的自由与权利,增进全民福祉,维护各民族各地区的和平与安宁,特制定本宪法。

  第壹章 总则

  第壹条 中华联邦共和国为自由、民主、法治的联邦制共和国。

  第二条 中华联邦共和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国民。

  第三条 具有中华联邦共和国国籍者为中华联邦共和国国民。

  第四条 中华联邦共和国由自治邦、自治省、自治市及特别区(以下简 称:邦、省、市、区)组成。

  第五条 中华联邦共和国各民族有保持与发展其文化、宗教及语言的权利。

  第二章 国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中华联邦共和国国民在法律上壹律平等,不因性别、出身、语言、民族、宗教、财产、党派、政治见解有所差别。

  第七条 国民之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除现行犯之逮捕有法律另定外,任何人非司法或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受讯问刑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讯问、刑罚得拒绝并依法追究之。

  国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告知本人及本人指定之亲友。并在法律规定之期限内移送该主管法院处理。本人或他人亦得申请该管法院,于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拘禁之机关提审,法院对于此项申请,不得拒绝。逮捕拘禁之机关对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拖延。

  嫌疑犯之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有接受公正之法庭独立公开之审判,并进行辩护的权利。不得施以残忍,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第八条 国民之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强行进入或进行搜查。

  第九条 国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法审判。

  第十条 国民有居住迁移之自由,自治邦与特别区得依据各邦或各区情况,管理本邦或本区之人出境。

  第十壹条 国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出版及经营新闻媒体之自由。

  第十二条 国民有秘密通讯之自由。

  第十三条 国民有集会、结社、设计、旅游、示威之自由。

  第十四条 国民有组织政党,开展政治活动的自由。政党须合法注册,政党的经费来源和财务开支须依法呈报。

  第十五条 国民有宗教信仰之自由。

  第十六条 国民有选择职业之权利。

  第十七条 国民有组织工会,参加工会及罢工之权利与自由。

  第十八条 国民有依法获取资讯之权利。

  第十九条 国民有请愿、申诉之权利,有诉讼之权利。

  第二十条 国民年满十八岁有选举权,年满二十岁有被选举权。

  第二十壹条 国民的财产权应予以保障。除非为公共目的,依法定程序,并予以合理之补偿,不得剥夺任何人之财产。财产权之行使应无损于公共利益。

  第二十二条 国民有受国民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国民有依法服兵役之义务。

  第二十四条 国民有依法纳税之义务。

  第二十五条 凡国民之其它权利及自由,不妨碍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保障。

  第二十六条 以上各条所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了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七条 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罚外,应依法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国民可就其所受损害向国家请求赔偿。

  第三章 联邦结构

  第二十八条 中华联邦共和国包括:

  内蒙古自治邦、台湾自治邦、西藏自治邦、新疆自治邦、宁下自治邦、广西自治邦;山西自治省、山东自治省、四川自治省、甘肃自治省、江西自治省、江苏自治省、吉林自治省、安徽自治省、河北自治省、河南自治省、青海自治省、陕西自治省、海南自治省、浙江自治省、湖北自治省、湖南自治省、贵州自治省、云南自治省、黑龙江自治省、福建自治省、广东自治省、辽宁自治省;上海自治市、天津自治市、北京自治市;香港特别区、澳门特别区。

  第二十九条 凡联邦宪法未规定由联邦行使之权力,保留各邦、省、市、区和全体国民行使。

  第三十条 各邦自行制定宪法。各省、市、区自行制定基本法,邦宪法及省、市、区基本法均不得抵触联邦宪法或侵犯各邦、省、市、区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壹条 下列事项由联邦立法并执行之:

  (1) 外交、宣战、和媾和;

  (2) 国籍;

  (3) 国防与军事;

  (4) 联邦财政与税务;

  (5) 联邦法律及司法制度;

  (6) 国民院议员选举;

  (7) 联邦公务员制度;

  (8) 联邦公安警察制度;

  (9) 联邦海关与出入境管理;

  (10) 航天、航空、海运、跨邦、省、市、区之内河航运、国道、国有铁路的管理;(11) 联邦中央银行之设立和全国货币之发行;(12) 邮政,电讯之管理;

  (13) 度量衡及全国性调查统计之监管。

  (14) 著作权、专利、商标及其它知识产权之保护。

  (15) 其它规邦、省、市、区关系之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各邦、省、市自行立法并执行:

  (1) 法律及司法制度;

  (2) 教育制度;

  (3) 联邦院议员产生办法;

  (4) 农、林、牧、鱼业、矿业、公业、商业和服务业之管理;(5) 财政与税赋;

  (6) 土地制度与自然保护;

  (7) 劳工、社会福利及社会服务之管理;

  (8) 医疗卫生、体育、康乐事业之管理;

  (9) 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之鼓励和保护;

  (10) 银行及金融管理;

  (11) 公用事业及合作事业之管理;

  (12) 慈善及公益事业之管理;

  (13) 宗教组织及社会团体之注册和活动;

  (14) 公安警察制度;

  (15) 公务员制度;

  (16) 域内地方自治制度;

  (17) 其它不属于本宪法规定由联邦管辖之事项。

  第三十三条 自治邦有权以“中国某自治邦”名义与外国缔结非军事性协定,有权自行决定参加各种国际组织,设立驻外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联邦政府可在邦、省、市、区派驻代表和设立机构。

  第三十五条 各邦、省、市、区之间不能缔结军事性同盟或协定。

  第三十六条 各邦、省、市、区之设置须获联邦院四分之三议员同意通过,各邦、省、市、区之变更,须获得有关邦、省、市、区之立法机关通,并获得联邦院三分之二议员批准。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区和澳门特别区在公元2050年之前,有权发行本区货币,签发本区护照,旅行证件及签证,设立终审法院,管理邮政电讯,保护著作权,专利及其它知识产权,并得以中华联邦共和国特别区名义与外国缔结非政治性、非军事性协定,参加非政治性、非军事性国家组织,设置驻外经贸办事机关。

  香港特别区和澳门特别区财政独立,免征联邦税。

  香港特别区和澳门特别区经联邦国会授权管理民航,海运。

  香港特别区和澳门特别区之地位于公元月2050由联邦院依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检讨之。

  第三十八条 台湾自治邦有权发行本邦货币,签发本邦护照,旅行证件和签证,设立本邦终审法庭,管理本邦航天、航空、海运、邮政、电讯、保护著作权、专利、商标及知识产权。

  台湾自治邦财政独立,免征联邦税。

  台湾自治邦有权维持武装部队,并有权拒绝联邦驻军。

  第三十九条 西藏自治邦为国家自然保护区,禁止在其域内进行核子化学和生物武器的试验及核废料的储存。

  西藏自治邦财政独立,免征联邦税。

  西藏自治邦有权设立本邦终审法庭。

  西藏自治邦之地位,在本宪法实施二十五年之后,由其域内公民以投票公决检讨之,不受本宪法第三十六条之限制。

  第四章 国会

  第四十条 中华联邦共和国国会为联邦最高立法机关。

  中华联邦共和国国会由国民院和联邦院二院组成,共同行使立法权。

  第四十壹条 国民院议员总数五百零壹人,按人口比例分配于各邦、省、市、区,但每邦、省、市、区至少应有壹人,国民院议员任期四年,得连任。议员名额分配、选区划分和议员选举办法以法律规定之。

  第四十二条 联邦院由代表各、省、市,区的议员组成,自治邦各四人,自治省市各三人,特别区各两人。产生办法由各邦、省、市、区自行决定之。

  联邦院议员任期六年,每隔三年改选二分之壹。中华联邦共和国国民年满三十岁始得担任联邦院议员。

  第四十三条 国民院和联邦院各设议长、副议长,由议员互选产生。

  联邦国会每年自行集会两次,第壹次会期于每年三月第壹个星期壹开始;第二次会期于每年九月第壹个星期壹开始。到会议员过半数即构成议会开会之法定人数。

  第四十四条 国民院或联邦院得依总理之要求,须召开临时会。国民院或联邦院各自四分之壹以上议员的请求,须召开临时会。

  第四十五条 联邦国会议员,除现行犯外,非经本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议员在国会发表的言论及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条 国会两院共同行使下列职权:

  (1) 宪法第三十壹条所列事项之立法权;

  (2) 审查联邦预算及决算;

  (3) 批准联邦对外条约,决定宣战、媾和、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4) 决定全国或局部戒严;

  (5) 决定大赦;

  (6) 依总理请求审查自治邦和特别区对外协定是否违反联邦宪法;(7) 宪法认可的其它权力。

  第四十七条 联邦院单独行使下列职权:

  (1) 依第三十六条批准邦、省、市、区之设置与变更;(2) 批准邦、省、市、区的边界变动;

  (3) 弹劾联邦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及联邦法官;(4) 同意任命总理提名之联邦法官。

  第四十八条 联邦预算提交国会审议时国会不得作增加支出之提议。

  联邦预算案须先经由国民院通过后提交联邦院审议,如两院在预算案提出后三个月内无法以同壹形式通过,须立即回国民院复议,如经国民院半数以上议员支持再次通过后,该项预算案即时通过。

  法律案及其它议案均须由两院以同壹形式通过,始完成立法程序。有必要时,两院议长均得提议,分别指派代表,组织两院协调委员会,委员会之决议须分别送回各院进行全案表决。

  第四十九条 国会议案通过后由总统公布。总统应于收到国会议案十日之内公布。

  第五十条 国民院与联邦院之组织以法律规定之。

  第五十章 总统

  第五十壹条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联邦共和国。

  中华联邦共和国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或以国会两院议员及各邦、 省、市、区行政首长组成之选举人团选举产生)。

  总统候选人须为中国出生,年满四十岁以上之国民。

  总统(选举由国民院议长召集),选举于联邦总统任期届满前六十日或缺位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

  (总统后选人由联邦议员五分之壹提名,经选举人团投票得过半数支持者当选,若两次投票无人得半数支持,第三次投票获最高者当选。总统当选人须在宣誓就职前退出政党。)第五十二条 总统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壹次。

  总统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签署颁布国会通过之法律;

  (2) 依国民院之决定,任命总理;

  (3) 依总理之请,任免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4) 依第五十六条和五十九条之规定,解散国民院;(5) 依国会之决定,签署和废除对外条约; (6) 依国会之决定,对外宣战与媾和;(7) 接受外国使节,依总理之请派遣和召回驻外使节;(8) 依总理之请, 授予国家荣典;

  (9) 依国会之决定, 发布大赦令;依总理之请发布特赦令、减刑 和复权命令;(10) 依国会之决定或总理之请,发布全国总动员令或局部动员 令,宣布戒严和解严。

  总统颁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国务院总理之附署。

  第五十三条 总统如有违法或失职行为,经两院联席会议三分之壹提议,四分之三通过得弹劾之,被弹劾之总统立即免职。

  第五十四条 总统缺位时由联邦院议长代行职权,代理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在此期间,由国民院议长主持新总统选举。

  第六章 国务院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为联邦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院设总理壹人,副总理壹人,国务委员若干人,部长若干人,共同组成联邦国务会议。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总理在国务院改选后,或国务院通过对总理不信任案时,或总理因故去职或缺位时,由国民院自行选举,获全体议员过半数支持者当选;如无人获过半数,应就得票最高之两名候选人进行第二次投票,得全体议员过半数支持者当选;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则继续投票选举;如十日内仍无人获选,总统应即解散国民院,重新选举。

  第五十七条 国民院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由总理提请国民院审议通过,并由总统任免之。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总理行下列职权:

  (1) 主持国务院会议;

  (2) 依联邦宪法和法律之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3) 向国会提出议案;

  (4) 统帅并指挥联邦军队;

  (5) 依法任免联邦官员;

  (6) 依法向联邦院提名联邦法官候选人。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总理依下列规定对国民院负责:

  (1) 总理定期向国民院提出施政报告,总理和国务会议成员在国民院开会期间,有回答议员质问的义务。

  (2) 由总理提出之重要法案或预算案,经国民院否决或作出总理无法接受之修改,得经国务会议作修改,再移请国民院复议。如复议时,有全体议员二分之壹议员通过维持国民院原案,总理应提出总辞 职或提请总统解散国民院;(3) 国民院向国务院总理提出不信任案,须经全体议员四分之壹的联署全体议员过半数同意通过。国民院在通过不信任案后应立即依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选举新总理。原任总理在新总理选出后,应立即 提出总辞。若国民院无法在不信任案通过后十日内选出新总理,总统应立即解散国民院,重新选举。

  第六十条 国务院议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向联邦国会提出之法规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总动员案、局面动员案。

  (2) 决定向联邦国会提出之宣战、媾和、条约;(3) 决定特赦、减刑、复权;

  (4) 决定涉及跨部委之事项;

  (5) 决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及部长提议之事项;(6) 制定第三十壹条规定事项之有关政策;

  (7) 审议其它涉及全国利益的事项。

  第六十壹条 在联邦国会闭会期间,国家如遇有武装入侵,自然灾害或突然发生重大事故,须急速处理时,由总理发布紧急命令处置,并在发布命令后壹个月内提交国会追认,如遇国会否决,该紧急命令即告失效。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之组织以法律规定之。

  第七章 司法制度

  第六十三条 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和各邦、省、市、区法院。

  联邦设置普通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其组织以法律规定之。

  第六十四条 联邦法院法官依据本宪法和联邦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

  第六十五条 各邦、省、市、区自行立法组织司法机关行使本邦、省、市、区之司法权。各邦、省、市、区应互相尊重司法管理权。

  第六十六条 联邦法院为最高审级。

  联邦国民在各邦、省、市、区除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另有规定外,均有依法提起诉讼之权利,各邦、省、市、区法院不得对非邦、省、市、区居民加以歧视。

  第六十七条 联邦最高法院在案件中或依下列适格者之申请,解释联邦宪法,统壹解释联邦法律和法令:

  (1) 联邦院或国民院四分之壹议员联署;

  (2) 联邦总理;

  (3) 各邦、省、市、区行政首长,最高司法机关;(4) 联邦上诉法院及联邦普通法院。

  第六十八条 联邦法院行使下列司法权:

  (1) 审判联邦国会选举,总统选举和总理选举之诉讼;(2) 审判联邦与邦、省、市、区之间的诉讼;

  (3) 审判各邦、省、市、区之间的诉讼;

  (4) 审判涉及联邦法律及国际条约的诉讼;

  (5) 受理从各邦、省、市、区法院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的案件;(6) 涉及享有外交豁免权人员之案件;

  (7) 以联邦为当事人之案件;

  (8) 裁定邦、省、市、区之间涉及司法管辖权之争议;(9) 涉及海上和空中管辖权之案件。

  第六十九条 联邦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各邦、省、市、区之司法机关有协助执行之义务。

  第七十条 联邦法院法官由联邦总理提名,经联邦院同意后任命。

  联邦法院法官终身任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职、或免职。其退休年龄以法律规定之。

  第七十壹条 联邦法院法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行政机关之职务或国会议员;不得从事营利事业;不得参与政党活动。

  第七十二条 联邦司法机关之经费,由联邦总预算中专项列支。

  第七十三条 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壹律公开进行。判决必须公布。

  第七十四条 国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提起诉讼之权利。民族聚居区的司法文件必须同时使用全国通用和当地通行的文字。

  第八章 宪法的实施和修改

  第七十五条 本宪法于制宪会议批准之日生效。

  宪法条文之修改须经国民院或联邦院三分之壹议员提出,经两院各自四分之三议员同意,过半数邦、省、市、区立法机关通过;涉及自治邦和特别区的宪法特定条文之修改,需有关自邦和特别区的立法机关通过。

  宪政民主纲领

  作者 中国网友 写于 二零二一年

  中华民主宪政联盟制宪小组成员再次修改了22篇制宪文章。本文,笔者写下对未来的自由民主中国宪法的建议,切盼关心中国宪政的朋友提出自己的建议,共同参与中国宪政民主制度建设。

  一、基本原则

  1、国家由国土、国民和政府构成。国民是国家的主体。宪法应使用“国民”这个词汇,不要使用被中国共产党歪曲的“人民”这个词汇。

  2、未来中国的宪法不能是“党定宪法”,更不能是“钦定宪法”,只能是“民定宪法”。

  国家是全体国民的国家,国民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是制宪主体。宪法应由全体国民参与制定。 一部合理的宪法应该是国民同意并愿意遵守的社会契约。

  3、宪法是全体国民的宪法,不是某个人的宪法,不是某个政党的宪法。不允许把任何个人的名字写入宪法,不允许把任何政党的名称写入宪法,不允许把任何政党的指导思想写进宪法,更不允许把任何谎言塞进宪法。

  4、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不允许任何个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凌驾于宪法之上。依法治国,任何人,包括立法者、行政官员和法官都要遵守宪法。

  5、宪法序言必须简洁。美国宪法序言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案例。只要一句话,一句说明制定中国宪法的主体,制订宪法的根本宗旨和基本原则的话即可。

  6、首先要明确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的范围。

  公民权利范围,是个人自由的范围,是个人事务、私人产品范围。

  政府的权力范围,是公共事务、公共产品范围。

  对于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范围,例如银行、电信、石油等产品究竟是私人产品还是公共产品,应由公民、团体、企业和政党共同讨论、博弈和协商定义,随著国民、企业与政府的博弈和协作逐步演变,随著社会自治能力与政府管理能力的关系演变,而逐步修正。

  7、在个人自由范围内,公民具有自我决策的权利。对于政府的权力范围,公民拥有建议、拥护和反对的权利。对于政府的权力,公民拥有监督、批评和反对的权利。

  8、国家的主权属于国民,一切权力来源于国民。

  国民选举产生的政府具有唯一的合法性。国民选举产生的议员和政府官员行使公共权力。

  9、政府是宪法赋予的行使国家权力的唯一机构。任何政党都不是国家权力机构。

  政府是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提供公共产品的机构。政府的职能只限于公共事务、公共产品领域。

  政府的行为必须在法律约束之下。政府在遵守预先制定的宪法框架下通过法律治理社会。

  政府权力不能超过其界限,不得干涉公民的思想自由、经济自由、政治自由,不得侵犯公民拥有的权利。

  10、废除中央集权制度,实行国家权力依法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行使的分权制度。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国际事务和国防等全国性公共事务,地方政府主要处理地方性公共事务。全国公民选举国家议员和中央政府官员,地方公民直接选举地方议会和地方政府官员。

  二、国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11、中国国民具有个人尊严,拥有追求自由幸福的权利。公民人权高于国家主权。国家承认并且有义务保障国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

  12、中国人无分男女、宗教、种族、民族、阶层、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因其性别、宗教信仰或社会地位等差异,而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等一切领域内,受到不同的待遇。中国不允许存在任何领导阶级,不允许存在任何特权阶层。

  13、国家保障国民人身自由。没有违反法律,未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任何机构不得对国民实施监禁、拘留、审讯、处罚。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公民。

  国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未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任何人、任何机构不得入内搜查。

  14、国民拥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拥有生命权、财产权,知情权、表达权、创制权(公民以个人或联合名义提出法律或宪法议案的权力)、监督权及受教育权。

  15、国民拥有思想自由、信仰自由。

  16、国民拥有经济自由、创业自由、择业自由。

  国民拥有劳动和取得合法收入的权利,有休息、依法享受休假、医疗、退休、养老制度的权利。

  17、国民拥有政治自由、请愿、游行、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信息、通讯和新闻自由。

  18、国民拥有居住自由、迁徙自由,出入境自由,保留或放弃中国国籍的自由。

  19、中国国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20、中国国民有依法保卫国家的义务。

  三、政府体制与组织结构

  21、国家政治体制是联邦制还是单一制,应有全体公民、团体、企业和政党共同讨论、博弈和协商确定。

  笔者建议废除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实行联邦制,进而提高中国国民的自治能力,并且减少社会管理成本。

  22、政权组织形式是对选民负责的总统制还是对议会负责的内阁制,应有全体公民、团体、企业和政党共同讨论、博弈和协商确定。

  内阁制是由民选议会中占支配地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出面执掌行政权。行政首脑(总理或首相)由该党的领袖(或政党联盟共同认可的人物)出任,内阁成员从议员中产生。在典型的总统制下,总统和议员均由直接民选产生。

  笔者建议实行内阁制,节省选举成本和减少政府管理经费。

  23、政府的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国防、公安、司法、公共福利、义务教育,以及政府制定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等。

  24、制定新闻法,允许民间自由独立创建媒体。禁止政府违法监控媒体、互联网,以及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

  禁止封锁互联网,国民拥有信息接收和信息选择权力。

  通过立法和其他制度手段,保护记者、编辑,以及在媒体上发表言论的国民不受政府权力的恶意侵害。

  媒体是私人产品,政府不得办媒体。

  25、政府主要由议会、行政和司法机构构成。

  议会由国民按普遍、平等、直接、秘密投票选出的议员组成。议会必须周期性直接选举。现任议员不得同时兼任政府职务。

  行政机构首长是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内阁的领导人。

  总统制政治体制下的总统由国民按普遍、平等、自由、直接、周期性、秘密方式选举产生。总统实行任期制。现任官员不得同时兼任议员。

  议会制政治体制下的总理或首相,由国民按普遍、平等、自由、直接、周期性、秘密方式选举产生的多数党领袖担任。总理或首相实行任期制。

  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行政机构拥有法律规定的执行权。司法机构拥有法律规定的司法权,司法独立。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制衡。

  公民自由受法律约束,政府必须依法治国。司法机构根据法律审理案件,解决法律冲突。

  26、创设宪法法院 主要职能是宪法解释、立法、行政及司法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可以对弹劾、政党解散、国家机关权限争议等行使审判权,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力。

  27、政府公务员是全体国民的服务员,对国民负责。行政、警察、军队等公共部门不允许设立任何政党组织,公务员保持政治中立。

  四、政党

  28、国家施行多党制。制定政党法,允许国民自由结社、组建政党,竞选参政。

  29、政党是私人组织,不是公共权力机构。只有政党的公共产品范围、制度和政策纲领得到多数选民支持,并竞选成功后,政党才能在一定时间内、一定职权内通过政府行使国家权力。

  政党不是一个以盈利为目标的经济组织。执政期间,政党通过政府向国民提供公共产品,其本身无权直接插手私人产品领域。

  不允许政党将自己的价值判断强加于国家之上。

  不允许政党在政府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地方自治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中建立组织机构并开展活动。

  30、政党的经费由政党自己解决,不由国库拨款。

  五、军队

  31、军队国家化。军队不属于任何个人、组织、政党,只属于全体国民。任何个人、组织、政党均无权指挥军队。军队的指挥权只属于经过合法选举产生的议会和行政机关最高领导者。

  军队非党化。军队内不允许建立任何党派组织,军人无党籍。

  军队不能干预政治生活,不能介入地方事务,不能介入党派纷争,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保持中立。

  现役军人不能参加选举,不得担任政府职务。现役军人被选为议员或行政首长时,必须解除军职,方得就任。

  六、经济制度

  32、国家的国土、自然资源以及生产资料都属于国民所有。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包括三种形式:生产资料属于国民个人所有的私有制,生产资料属于部分国民所有的集体所有制,生产资料属于全体国民所有的全民所有制,即公有制。个人所有、集体所有和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都是国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国民所有就是国家所有。

  从生产资料所有角度,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和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都不属于全民所有,同属于私有制。从产品生产角度,私人产品定义了私有制的边界,用于生产私人产品的生产资料一般采用私有制,企业一般是私有制企业。

  从生产资料所有角度,全民所有制为公有制。政府是经过国民授权为国民提供公共产品的机构,其本身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政府是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代理人,也就是名义持有者。从产品生产角度,公共产品定义了公有制的边界,用于生产公共产品的生产资料一般采用公有制,国有企业为公有制企业。

  33、国家领土内之土地属于国民全体。公民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土地属于个人私有。

  34、国家实施基于交易私有制的市场经济制度,保障国民经济自由。

  35、企业员工有成立独立工会的权利,农民有建立农会的权利,自由职业者有成立行业性协会的权利,工商业者有成立独立商会的权利。

  七、教育

  36、学校实行“以权利意识为主的公民意识、公民资格和公民行为能力”的公民教育,实行人权、自由、民主、平等、公正的普世价值教育,不得宣传党派主义,废除洗脑的思想政治教育,取消政治课的考试。学校有编写、引进和选择教材的自由。

  37、教育独立,大学自治。大学校长由同行推举或专家遴选,教授、教育家治校,独立办学,不受政府、政党或其他势力干预,独立于政府、党派,独立于特定的意识形态,保障学术自由。

  38、实现学生组织自治。不允许在学校中建立党团组织。

  中国是世界上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社会历史最长的国家。19世纪末,清朝君主立宪流产。1947年,中华民国颁行了中华民国宪法。刚刚摆脱专制社会,1949年,中国共产党用暴力废除中华民国宪法,建立党国专制制度,中国人半个多世纪的宪政奋斗成果毁于中国共产党之手,中国又重新回到了专制社会。

  中国宪政改革的目标是结束中国共产党党国专制制度,建设宪政民主制度。

  为此,中国人必须要终结中国共产党的专制统治,废除中国共产党的“党定宪法”,制定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自由幸福权利的公民宪法。

  宪法是全体国民共同意志的表现。制宪是一个形成社会契约的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以上制宪建议,中华民主宪政联盟愿与关心未来中国宪政的朋友共同讨论,协力推动。

  感谢

  此文是中华民主宪政联盟撰写的制宪系列文章的最后一篇。

  我们感谢《北京之春》发表了我们的文章。我们感谢阅读了制宪系列文章的读者。

  在这黑暗的年代,我们追求光明!

  中国的后代子孙,会知道我们的奋斗。

  中国宪法

  作者 中国网友 写于 二零二零年

  说明:这部宪法是为结束中共专制统治之后,建立宪政民主的新中国所设定的。中共垮台之后的国号就叫“中国”,没有任何赘词。

  序言

  为了结束中国历史上的专制政治,建立法治,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增进全民福祉,维护各民族各地区的和平与安宁,特制定本宪法。

  第一章 总纲

  (一)中国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

  (二)中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公民。

  (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权是一切国家权力的义务。

  (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人和任何机构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五)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国籍的拥有和放弃由法律规定。

  (六)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八)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 。

  (九)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十)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必须服从公民投票的决定。

  (十一)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禁止的都属于公民的权利。国家机构的任何权力都需要宪法和法律的授权。

  (十二)军队属于全体公民,其使命是履行保卫国家领土和保卫国家安全的义务。军队遵守政治中立,现役军人不得加入政治类组织。军队永远不得介入国内事务,但是抢险救灾除外。

  (十三)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①全国分为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

  ②省分为县和市;

  ③县分为乡和镇。

  较大的市分为区和县。

  (十四)香港和澳门是中国永久性的特别行政区。中央不得干涉香港和澳门除外交和防务之外的其他任何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事务。特别行政区由基本法规定。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二)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公民实施监禁、拘留、审讯和处罚。 公民因为涉嫌犯罪被逮捕拘禁的时候,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的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的亲友,并最晚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管辖法院审问。

  本人或者其本人指定的亲友也可以要求管辖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的机关提审。法院不可以拒绝此类要求,法院也不可以先命令逮捕拘禁的机关再一次检查。逮捕拘禁的机关不可以拒绝或者延迟法院的提审。

  公民受到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的时候,其本人或者亲友有权向法院要求追究,法院不可以拒绝此类追究,法院应该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禁的机关追究此事,依法处理。

  公民在拘留或者拘禁后被判无罪时,可依法律规定向国家请求赔偿。

  (三)在中国受刑事控告的任何人,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都必须被视为无罪。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者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法律不构成刑事罪的,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四)任何人已经依照中国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者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

  (五)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六)公民有居住、迁徙和出入国境的自由。

  (七)国家永远不得剥夺公民的国籍。公民有主动放弃中国国籍的权利。

  (八)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九)公民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除对公民的生命安全产生明显且当下的威胁的言论之外,其他的言论都属于公民的自由。

  (十)公民有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十一)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十二)公民有获取和发布信息的自由。

  (十三)公民有秘密通讯的自由。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十四)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国家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十五)公民有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的权利。国家永远不得干涉公民的生育的事物。

  (十六)公民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公民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每一个工作的公民,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其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公民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公民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十七)公民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十八)公民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著、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者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障。未成年人和母亲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未成年人,无论婚生或者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十九)公民都有受免费的基础教育的权利。公立高等教育必须根据成绩而对全体公民平等开放。

  (二十)公民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公民对由于其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二十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国家议会议员和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权。

  (二十二)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国家议会议员和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的被选举权。

  (二十三)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罢免各级议会现任议员的权利。

  (二十四)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修改现行法律的权利。

  (二十五)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制定法律的权利。

  (二十六)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撤销现行法律的权利。

  (二十七)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撤销议会和政府的决议的权利。

  (二十八)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罢免中央政府现任主席或者地方各级政府首长的权利。

  (二十九)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发布特赦令的权利。

  (三十)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结束战争的权利。

  (三十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废除同外国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权利。

  (三十二)每一位年满十八岁的公民在一次选举、罢免和公民投票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三十三)当公民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被国家机构非法剥夺的时候,公民有以任何方式反抗国家机构的权利。

  (三十四)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通过考试担任公务员的权利。

  (三十五)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三十六)监狱在押罪犯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

  (三十七)现役军人没有被选举权和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军人退役后,十年内没有被选举权和担任公务员的权 利。

  (三十八)国家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亲属,优待军人亲属。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总统

  (一)总统是国家元首。

  (二)总统和副总统任期四年,不得连任。

  (三)总统根据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中央政府主席,任免宪法法院大法官,任免最高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最高检察院检察长,任免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发布特赦令,派遣或者召回驻外使节,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四)副总统根据地方各级议会的决定,任免地方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

  (五)总统根据公民投票的决定公布法律,宣布结束战争,罢免中央政府主席,发布特赦令,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 约和重要协定。

  (六)副总统根据公民投票的决定,免去地方各级政府首长。

  (七)总统根据国家议会或者中央政府主席的决定,解散国家议会。

  (八)副总统根据地方各级议会或者各级地方政府首长的决定,解散地方各级议会。

  (九)总统和副总统根据中央政府的决定,代表国家出访外国。

  (十)总统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十一)总统和副总统不得担任其他公职。

  (十二)总统和副总统不受刑事和民事的诉究。

  (十三)副总统协助总统工作。副总统受总统的委托,可以代行总统的部分职权。

  (十四)总统和副总统由全国大会选举产生,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被选举权。

  全国大会由国家议会议员和各省省议会依比例代表制原则选举与国家议会议员同数的代表组成。

  全国大会由国家议会议长召集。

  获得全国大会代表过半数票者当选为总统和副总统。

  全国大会的组织和选举规定由法律规定。

  (十五)总统缺位的时候,由副总统继任总统的职位。

  副总统缺位的时候,由全国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国家议会副议长暂时代理副总统职位。

  总统和副总统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国家议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由国家议会副议长暂时代理副总统职位。

  (十六)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总统和副总统。

  国家议会开会期间,国家议会经由全体议会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统或者副总统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该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果由全体议员五分之四以上赞成,总统或者副总统应该于十日内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总统或者副总统再提罢免案。

  国家议会闭会期间,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由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统或者副总统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候,应该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果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五分之四以上赞成,总统或者副总统应该于十日内请辞。罢免案如果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总统或者副总统再提罢免案。

  第二节 国家议会

  (一)国家议会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二)国家议会的常设机关是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

  (三)国家议会由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选出的议员组成。

  议员依照普通、直接、自由、平等的秘密选举法选举产生。

  议员当选人必须获得超过过半数的普选票。

  议员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每位议员代表的人口必须大体一致。

  (四)国家议会每届议员任期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议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必须完成下届国家议会议员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五分之四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国家议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国家议会议员的选举。

  (五)国家议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国家议会议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国家议会会议。

  (六)国家议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提出修宪案;

  ②监督宪法的实施;

  ③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④根据总统的提名,决定中央政府主席、宪法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的人选。

  ⑤根据中央政府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政府副主席、国务委员、各部部长、秘书长的人选;⑥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人选;⑦根据最高法院院长的提名,决定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的人选;⑧根据总统的提名,决定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根据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 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并且批准省和直辖市的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⑨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⑩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批准省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和平和战争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七)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国家议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国家议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 止。

  (八)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提出宪法修正案;

  ②监督宪法的实施;

  ③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国家议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④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对国家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⑤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⑥监督中央政府、最高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银行委员会的工作;⑦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根据总统的提名,决定中央政府主席、最高法院院长、宪法法院大法官、最高检察院检察 长、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的人选;⑧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政府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政府副主席、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的人选;⑨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⑩根据最高法院院长的提名,决定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的人选;根据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 批准省和直辖市的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决定特赦;

   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 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动员;

   决定全国的戒严;

   撤销中央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家议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议长,

  副议长,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国家议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数量大致等于国家议会议员数量除以三。

  (十)国家议会议长主持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议长、秘书长协助议长工 作。

  (十一)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家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十二)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 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必须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十三)国家议会议员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十四)国家议会议员在国家议会开会期间,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中央政府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十五)国家议会议长管辖议场并在议场内执行警察权。在国家议会议场范围内,非经议长许可,不得搜索或者扣押。

  (十六)国家议会决定其议员是否丧失议员资格。不服国家议会的决定,可以向宪法法庭提出抗告。审查选举由法律规定。

  (十七)国家议会议员在国家议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十八)国家议会议长代理总统职权的时候,由副议长代行议长的职权。

  (十九)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二十)国籍、选举、罢免、公民投票等重要事务由特殊法律规定。特殊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由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十一)法律和其他议案的制定和修改,由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十二)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将重大争议性议案交付全体公民由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的权力。

  国家议会开会期间,重大争议性议案的公民投票需经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发起,然后提交宪法法院审议。宪法法院认定议案没有违反宪法之后,最终交由全体公民由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

  国家议会闭会期间,重大争议性议案的公民投票需经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议员发起,然后提交宪法法院审议。宪法法院认为议案没有违反宪法之后,最终交由全体公民由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

  (二十三)公民累计担任国家议会议员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十四)国家议会议员不得兼任除中央政府之外的其他机构的公职。

  (二十五)公民累计担任国家议会议长、副议长和秘书长的时间不得超过十年。

  第三节 中央政府

  (一)中央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中央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

  国务委员一人或者若干人,

  各部部长,

  秘书长。

  中央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各部实行部长负责制。

  中央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三)主席领导中央政府的工作。副主席、国务委员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中央政府常务会议。

  主席召集和主持中央政府常务会议和中央政府全体会议。

  (四)中央政府每届任期同国家议会每届任期相同。

  (五)中央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①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②规定各部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③领导全国性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④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⑤领导和管理财政、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环境、资源、公安、侨务和城乡建设工作;⑥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⑦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⑧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⑨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⑩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各部部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根据法律和中央政府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七)中央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对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中央政府主席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八)中央政府主席由总统在征求国家议会议长、副议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提名,经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成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中央政府副主席、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的人选由中央政府主席提名,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成员同意后,由中央政府主席任命。

  中央政府主席有权免去副主席、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的职务。

  (九)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中央政府主席。

  ①在国家议会开会期间,国家议会得经全体议员四分之一以上连署,对中央政府主席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候,国家议会全体议员应该于四十八小时内投票表决,罢免案由国家议会全体议员过半数赞成后通过。

  如果罢免案通过,总统应该于十日内征求国家议会议长、副议长和大部分议员的意见后,向国家议会提名一位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

  如果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获得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总统应该立刻免去中央政府现任主席的职务,然后任命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为中央政府新任主席。

  如果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没有获得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总统应该立刻免去中央政府现任主席的职务,然后宣布解散国家议会。同时任命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为中央政府代理主席,中央政府代理主席的任期制止中央政府下一任主席就职为止。国家议会解散后,应该于九十日内举行国家议会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选举具体举行的日期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同意后决定。

  ②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得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中央政府主席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候,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应该于四十八小时内投票表决,罢免案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赞成后通过。

  如果罢免案通过,总统应该于十日内陆续征求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的意见后,向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提名一位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

  如果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获得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后,总统应该立刻免去中央政府现任主席的职务,然后任命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为中央政府新任主席。

  如果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没有获得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总统应该立刻免去现任中央政府主席的职务,然后宣布解散国家议会。同时任命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为中央政府代理主席,中央政府代理主席的任期制止下一任中央政府主席就职为止。国家议会解散后,应该于九十日内举行国家议会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选举具体举行的日期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决定。

  罢免案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十)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中央政府副主席、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

  ①在国家议会开会期间,国家议会经由全体议员四分之一以上连署,对中央政府副主席、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该于四十八小时内投票表决。如果由国家议会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中央政府副主席、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应该于十日内辞职。如果罢免案未获得过半数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中央政府副主席、国务委员、部长和秘书长再提罢免案。

  ②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经由全体委员四分之一以上连署,对中央政府副主席、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该于四十八小时内投票表决。如果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中央政府副主席、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秘书长应该于十日内辞职。如果罢免案未获得过半数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中央政府副主席、国务委员、部长和秘书长再提罢免案。

  (十一)本届国家议会议员任期超过四年之后,中央政府主席有权要求总统解散国家议会。国家议会解散后,应于两个月内举行国家议会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

  (十二)

  ①在国家议会开会期间,中央政府主席在任内死亡或者辞职的时候,其职位由副主席暂时代理。中央政府主席和副主席如果都缺位的时候,由各部部长和秘书长在国务委员中推选一人代理主席的职务。中央政府副主席或者国务委员暂时代理主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

  总统应该于代理主席出任十日内征求国家议会议长、副议长和大部分议员的意见后,向国家议会提名一位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

  如果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获得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总统应该立刻免去中央政府现任代理主席的职务,然后任命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为中央政府新任主席。

  如果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没有获得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总统应该立刻免去中央政府现任代理主席的职务,然后宣布解散国家议会。同时任命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为中央政府新任代理主席,中央政府新任代理主席的任期制止中央政府下一任主席就职为止。国家议会解散后,应该于九十日内举行国家议会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选举具体举行的日期由国家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同意后决定。

  ②在国家议会闭会期间,中央政府主席在任内死亡或者辞职的时候,其职位由副主席暂时代理。中央政府主席和副主席如果都缺位的时候,由各部部长和秘书长在国务委员中推选一人代理主席的职务。中央政府副主席或者国务委员暂时代理主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

  总统应该于代理主席出任十日内征求国家议会议长、副议长和常务委员会全部委员的意见后,向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提名一位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

  如果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获得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后,总统应该立刻免去中央政府现任代理主席的职务,然后任命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为中央政府新任主席。

  如果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没有获得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总统应该立刻免去中央政府现任代理主席的职务,然后宣布解散国家议会。同时任命中央政府主席继任人为中央政府新任代理主席,中央政府新任代理主席的任期制止中央政府下一任主席就职为止。国家议会解散后,应该于九十日内举行国家议会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选举具体举行的日期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决定。

  (十三)中央政府有权要求总统、副总统代表国家出访外国。

  (十四)公民累计担任中央政府主席职务不得超过十五年。

  (十五)担任中央政府主席职务累计超过八年的人,卸任中央政府主席后不得再担任公职。

  (十六)中央政府主席不得兼任除国家议会议员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之外的其他公职。

  第四节 宪法法院

  (一) 宪法法院由十五名大法官组成,大法官由总统征求国家议会议长、副议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提名,由国家议会二十分之十一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批准后,由总统任命。

  (二) 宪法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十二年,不得连任。

  (三) 宪法法院的职能包括:

  ①解释宪法;

  ②裁决议会或者公民投票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③接受公民的违宪申诉,对政府或者法院与公民之间发生的政治性争议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裁决;④裁决各级议会和各级政府之间因为法律理解或者权限争持而发生的矛盾;⑤审判国家议会和地方各级议会的选举诉讼案件。

  (四)宪法法院的决策由过半数大法官投票决定。

  (五)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由宪法法院法官互选产生。

  (六)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和各省省议会依法罢免宪法法院大法官。

  三分之一以上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提出罢免案,经过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复交全国各 省省议会表决,全国各省省议员总数百分之五十五以上同意后通过。罢免案通过后,大法官应该于十日内向总统请辞。罢免案如果未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大法官再提罢免案。

  (七)宪法法院大法官卸任后,不得担任其他公职。

  (八)宪法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五节 法院

  (一)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二)国家设立最高法院、地方各级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

  法院院长和法院法官任期十年,不得连任。

  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三)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四)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根据宪法和法律,凭 其良心独立审判。

  (五)最高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六)最高法院院长由总统在征求国家议会议长、副议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提名,经国家议会议员二十分之十一 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三以上多数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最高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院长提名,经国家议会议员二十分之十一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三以上多数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七)地方各级法院院长由副总统征求该级议会议长、副议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提名,经该级议会五分之三以上议员赞成后,由副总统任命。

  地方各级法院法官由地方法院院长提名,经该级议会五分之三以上议员赞成后,由副总统任命。

  (八)最高法院专门法院院长由最高法院院长提名,经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三以上成员同意后,由最高法院院长任命。

  地方各级法院专门法院院长由地方本级法院院长提名,经地方本级议会五分之三以上议员同意后,由地方本级法院院长任命。

  最高法院专门法院法官由专门法院院长提名,经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地方议会五分之三以上议员同意后,由专门法院院长任命。

  地方各级法院专门法院法官由地方本级法院专门法院院长提名,经地方本级议会五分之三以上议员同意后,由专门法院院长任命。

  (九)法院院长和法官不得担任其他公职。

  (十)国家议会议员、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各级议会依法罢免本级别法院院长和法官。议会经由全体成员五分之 二以上连署,对法院院长或者法官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果由议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法院院长或者法官应于十日内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法院院长或者法官再提罢免案。

  第六节 检察院

  (一)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国家设立最高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

  检察院检察长和检察官每届任期和本级议会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十年。

  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三)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最高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

  (五)最高检察院对国家议会负责。地方各级检察院对本级议会和上级检察院负责。

  (六)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七)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第七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军队。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名誉主席,

  主席,

  副主席两人或者三人,

  委员若干人。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国家议会每届任期相同。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国家议会和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六)总统担任中央军事委员会名誉主席。

  (七)中央政府主席担任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八)除军事训练和抢险救灾外,在国家议会或者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没有决定国家进入战争状态下,中央军事委 员会主席不得调动军队。

  (九)国家议会闭会期间,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委员通过后,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命。 国家议会开会期间,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通过后,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命。

  第八节 中央银行

  (一)中央银行负责国家的货币政策制定、法定货币发行、金融机构监管的事务,维护经济与金融系统的稳定。

  (二)中央银行委员会是中央银行的执行机关。

  委员会共设十五位委员。 委员长和副委员长由委员互选产生,委员任期六年,不得连任。

  (三)中央银行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四)国家议会闭会期间,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由总统在征求国家议会议长、副议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提名,国 家议会常务委员会过半数委员通过后,由总统任命。

  (五)国家议会开会期间,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由总统在征求国家议会议长、副议长和部分常务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后提名,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通过后,由总统任命。

  (六)中央银行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七)国家议会议员、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议会经由全体成员五分之二以上连署,对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果由议会全体成员五分之三以上赞成,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应于十日内辞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位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再提罢免案。

  第十节 地方各级议会和地方各级政府

  (一)地方各级议会是地方国家立法机关。

  (二)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三)地方各级议会由公民根据普遍、平等、直接的原则,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地方各级议会议员名额和选举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区必须小于该地区国家议会议员的选区。

  每位议员代表的人口必须大体一致。

  议员当选人必须获得超过过半数的普选票。

  (四)地方各级议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

  (五)地方各级议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议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省、直辖市的议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国家议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议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议会批准后施行。

  (七)地方各级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政府都是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 政机关,都服从中央政府。

  (八)地方各级议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必须完成下届议会议员的选举。

  (九)地方议会议员选举产生议长、副议长各一人。

  (十)地方各级议会议决其会议的结束与再开。议会议长得提前召开会议。有全体议员三分之一或者本行政区域政府首长要求时,议会议长有义务提前召开会议。

  (十一)地方各级议会议长管辖议会议场并在议场内执行警察权。在议会议场范围内,非经议长许可,不得搜索或扣押。

  (十二)审查选举为议会之责。议会决定其议员是否丧失议员资格。不服议会的决定,得向宪法法庭提出抗告。审查选举由法律规定。

  (十三)地方各级议会应公开举行会议。但如果全体议员十分之一建议或者因地方本级政府的请求,得以三分之二多数决议举行秘密会议。此项建议的决议应以秘密会议决定。

  (十四)地方各级议会及其委员会有权要求地方政府任何人员列席。地方政府人员,必须列席议会及其委员会的一切会议。上述各人有随时陈述之权。

  (十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议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政府和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十六)地方各级政府实行政府首长负责制。

  (十七)省政府的政府首长是省长;市政府的政府首长是市长;区政府的政府首长是区长;乡政府的政府首长是乡长;镇政府的政府首长是镇长。

  (十八)地方各级政府首长由副总统在征求本级议会议长、副议长和部分议员的意见后提名,经本级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副总统任命。

  (十九)地方各级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议会每届任期相同。

  (二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镇的政府执行本级议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二十一)省、直辖市的议会决定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二十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二十三)地方各级政府对本级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十四)地方各级议会有权依照当地公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省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国家议会批准后生效。各县、各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议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国家议会备案。

  (二十五)地方政府管理地方财政。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地方政府自主地安排使用。

  (二十六)地方各级议会有权决定同行政区域进入戒严状态。

  (二十七)地方各级议会依法罢免地方政府首长。

  地方各级议会得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本级地方政府首长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候,地方本级议会全体议员应该于四十八小时内投票表决,罢免案由地方本级议会全体议员过半数赞成后通过。 如果罢免案通过,副总统应该于十日内陆续征求地方本级议会大部分议员的意见后,向地方本级议会提名一位地方政府首长继任人。

  如果地方政府首长继任人获得国家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副总统应该立刻免去现任政府首长的职务,然后任命政府首长继任人为新任政府首长。

  如果政府首长继任人没有获得地方本级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副总统应该立刻免去现任政府首长的职务,然后宣布解散地方本级议会。同时任命政府首长继任人为代理政府首长,代理政府首长的任期制止下一任政府首长就职为止。地方各级议会解散后,应该于三个月内举行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选举具体举行的日期由地方各级议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同意后决定。

  罢免案提出与选举,须间隔四十八小时。

  (二十八)地方本届议会议员任期超过三年之后,政府首长有权要求总统解散议会。议会解散后,应于两个月内举行议员选举,其任期重新计算。

  (二十九)公民累计担任地方政府首长职务不得超过十五年。

  (三十)累计担任地方政府首长超过八年的人,不得继续担任该级国家机构的任何公职。

  (三十一)公民累计担任地方各级议会议员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十二)地方各级议会议员不得兼任除同级政府之外的其他机关的公职。

  (三十三)公民累计担任地方各级议会议长和副议长不得超过十年。

  (三十四)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是基层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区级或者乡级政权的相互关系和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三章 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修改有四种方式:

  ①三分之一多数以上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公告半年之后,复交公民投票决定。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②全体年满十八岁公民的人数的百分之五的联署,公告半年之后,复交公民投票决定。参与公民投票的人数不比少于最近一届国家议会选举参与投票的人数,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③三分之一以上国家议会议员提议,经过国家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复交全国各省省议会表决,全国各省省议员总数百分之五十五以上同意后生效。

  ④三分之一以上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提议,经过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复交全国各省省议会表决,全国各省省议员总数百分之五十五以上同意后生效。

  第四章 附则

  (一)公立教育必须占据国家教育资源的主导地位。

  (二)中国军队采取志愿兵役制,国家永远不得强制要求公民加入军队。

  (三)国家鼓励中国军队参加世界范围内的维护和平和反对恐怖主义的行动,这是中国军人应尽的国际义务。

  (四)少数民族占据人口多数的地区的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必须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五)国家保护在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国家对于因为政治 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六)国家安全会议是负责国家安全事务的机关,决策外交、国防和国家重大变故的相关事项。

  总统担任国家安全会议名誉主席,中央政府主席担任国家安全会议主席。

  国家安全会议由主席召集。

  国家安全会议下设国家安全局。

  国家安全会议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七)中国各级顾问委员会是国家的各级议会和各级政府的政策咨询机构。

  中国设立国家顾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顾问委员会。

  顾问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顾问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议会每届任期相同。

  各级顾问委员会委员由本级议会议员和本级政府首长任命。

  顾问委员会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八)现任议员不得参加除本职务连任之外的其他选举。担任议员的公民如果辞去议员职务,辞职后十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职。

  (九)总统、副总统、国家议会议员、中央政府人员、宪法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检察院检察官、地方各级议会议员、地方各级政府人员、地方各级法院法官、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官、中央军事委员会成员、中央银行委员会委员和国家安全会议成员没有发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十)总统、国家议会、中央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所在地是北京市;宪法法院的所在地是上海市;最高法院的所在地是广东省广州市;最高检察院的所在地是天津市;中央银行的所在地是广东省深圳市。

  中华统壹共和国宪法

    作者 中国网友 写于 二零二一年

  基于壹切国家权力均应出自国民的庄严委托,并由国民正式选举的代表行使,其利益亦应由国民共同享有的普遍原则,我们全体国民,为实行民主政治,建立法治国家,防止专制与独裁,组建稳定而高效的政府,以保障个人自由,增进社会福祉,维护国内安宁,促进国际和平,特制定中华统壹共和国宪法。

  第壹章 基本权利

  第壹条 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壹切国家权力的义务。

  基本权利是有效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准则。

  第二条 生命、身体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对此类权利的干预须依法律进行。

  第三条 国民在法律上壹律平等。

  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中,不得因性别、种族、信仰、政治见解、籍贯、出身或财产状况的不同而差别对待。

  任何人不得因残疾而受到歧视。

  保障和促进男女平等。

  国民有确定和表明民族身份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被强迫选择和表明自己的民族身份。尊重和保障少数族群的平等地位与权利。尊重、保障和促进语言和文化生活的多样性。

  第四条 思想及良心自由不受侵犯。

  宗教信仰自由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护宗教活动,但不得赋予任何宗教团体以任何特权。国家不得从事宗教教育及其他任何宗教活动。

  第五条 国民享有言论自由和以通常途径获取信息的自由。保障新闻出版自由和广播、电视、电影、网站等媒体的报道自由。禁止事先进行内容审查。

  出于保护青少年和个人名誉、隐私等正当目的,得以壹般法律对前款规定之权利予以限制保障艺术、研究和教学自由。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国民享有不携带武器进行和平集会的权利。集会无需事先申请或批准。

  得制定法律或依照法律对露天集会予以规范和限制。

  第七条 国民享有结社的权利。

  政党内部秩序须符合民主原则。政党须公布其财产状况及经费来源与使用情况。得以法律对法官、现役军人、警官和警察、驻国外的外交使节和领事人员参与政党的权利予以限制。

  保障国民为维护和改善劳动、经济条件而结社的权利。限制或妨碍此项权利的协议均属无效,为此采取的措施均属违法。

  对具有专业性或公共性的职业团体,得以法律规定强制设立和强制加入制度。

  得制定法律或依照法律限制和规范罢工权的行使。

  第八条 名誉和隐私受法律保护。

  通讯秘密不受侵犯。此项权利只能依法律予以限制。

  住宅不受侵犯。非经法律授权,并持依法定程序和正当理由签发的命令,不得进入和搜查住宅,亦不得搜查、扣留任何人的文件或物品,但屋主、文件或物品持有人同意及搜捕现行犯时除外。得以法律规定其它必要的例外情形。

  第九条 国民享有迁徙自由。为了公共安全及福利,或出于保护未成年人之目的,得制定法律或依照法律对此项权利予以限制。

  国民享有出境旅行、移居国外和脱离国籍的自由。国籍的取得与丧失由法律规定。为保障法律义务之履行而限制出境的事由及程序,由法律规定。

  国家依法保护居住于国外的侨民。

  第十条 国民享有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岗位的权利。得制定法律或依照法律对职业行为予以规范。

  第十壹条 财产权不受侵犯。保障财产继承权。财产权的内容和限制由法律规定。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可由私人所有。使用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条件、方式、范围及限制由法律规定。

  财产权之行使,不应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为了公共利益且予以正当补偿时,方可征收财产。对财产的征收,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国民享有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之最低限度的健康与文化生活权利。

  保障与促进社会福利和公共卫生。自然环境应受保护。

  风景名胜、历史遗产和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及方式,由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保障国民的受教育权。义务教育为免费教育。

  保障开设私立学校的权利。开设私立学校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得到国家许可。私立学校的教学目的、教学设施和师资水平不低于公立学校。

  第十四条 国民享有劳动的权利。

  有关工资、劳动时间、休假及其他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由法律规定。

  禁止壹切有害儿童身体健康和人格发展、完善的役使童工行为。

  第十五条 婚姻和家庭受国家保护。

  关于婚姻和家庭的法律,必须在尊重个人尊严与配偶平等的基础上制定。

  抚养和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地位和权利。

  第十六条 选任和罢免公务员是国民的固有权利。壹切公务员都是为全体国民服务,而不是为壹部分国民服务。

  年满十八岁的公民,其选举权不得因年龄而被剥夺或限制。对于选举人的投票选择,不得以任何方式追究责任。

  如有必要,得以法律限制公务人员、公共服务职员、在役军人和法官的被选举权。

  第十七条 因公务员的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可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国家或公共机构请求赔偿。

  第十八条 国民享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进行和平请愿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因进行此种请愿而受到差别对待。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被剥夺在法院接受审判的权利。

  只有依照法律才能设立审理专门案件的法院。不得设立特别法院或特别法庭。行政机关不得实行作为终审的审判。

  陪审制度由法律规定。

  第二十条 非经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不得处以其他刑罚。

  任何人非经生效法院判决认定有罪,均为无罪。

  在废除死刑前,应以法律规定,死刑作为极端惩罚措施仅适用于谋害他人生命的严重暴力犯罪。

  第二十壹条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享有自行辩护和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充分质询证人的权利、使用公费和借助法定强制手段为自己寻求证人的权利,以及由法院迅速而公正审判的权利。

  除作为现行犯被拘捕外,如无主管司法机关签发且明示犯罪事由的拘捕令,任何人不得被拘捕。得以法律规定其他必要的紧急拘捕之情形。 任何情形下,取得拘捕令之前的临时羁押不得超过48小时。不得在身体上或精神上虐待被羁押的人。

  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强迫、拷问或威胁所得的口供,或在非法拘禁状态下所作的口供,不得作为证据。绝对禁止刑讯逼供。

  对在实行时合法的行为,不得追究刑事责任。对同壹行为,不得重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国会

  第二十二条 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组成,行使国家立法权。

  两院议员由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无记名的选举产生,是全体国民的代表,不受任何委托和指令的约束,只凭自身的良心和判断行使代议职责。

  第二十三条 众议员人数不得超过500人。

  众议员名额依人口数之比例分配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但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特别行政区至少应有壹个名额。根据人口统计所得数据重新分配议员名额的时限和方法,由法律规定。

  依本宪法进行之第壹次众议员选举名额分配如下:安徽省20名;福建省12名;广东省35名;甘肃省9名;贵州省12名;河北省24名;湖北省19名;黑龙江省13名;海南省3名;河南省32名;湖南省22名;吉林省9名;江苏省26名;江西省15名;辽宁省15名;青海省2名;四川省27名;山东省32名;山西省12名;陕西省13名;云南省15名;浙江省18名;广西壮族自治区16名;内蒙古自治区8名;宁夏回族自治区3名;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7名;西藏自治区1名;北京市7名;重庆市10名;上海市8名;天津市5名;澳门特别行政区1名;香港特别行政区3名。

  第二十四条 为众议员选举之目的,以不与法律及国会通过的决议相抵触为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可在各自辖区内进行选区划分和名额分配。国会得随时以法律或决议确定和改变此类划分与分配。

  第二十五条 众议院选举与总统选举应于同壹年进行,并应于新当选总统预定就职日期前完成。

  得以法律规定新选出国会首次集会和新当选总统就职的具体日期。

  第二十六条 众议员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年龄未满25岁,为本国公民未满七年或当选时非其选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特别行政区居民者,不得为众议员。

  第二十八条 众议院得选任和罢免本院议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并得于议长缺席会议时选举临时议长。

  议长或临时议长无表决权,但某项议案之通过仅差壹赞成票时除外。

  第二十九条 参议院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分别选出的两名参议员组成,每位参议员各有壹票表决权。

  第三十条 参议员任期为六年,可连选连任。依本宪法选出的第壹届参议院议员壹经集会,即应尽量分为人数相近的两组,第壹组三年后任期结束,第二组六年后任期结束,以使每三年改选议员之半数。

  第三十壹条 年龄未满30岁,为本国公民未满9年或当选时非其选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特别行政区居民者,不得为参议员。

  第三十二条 副总统任参议院主席,除与会参议员所投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外,无表决权。

  参议院得选任和罢免本院其他工作人员,并得于副总统缺席或行使总统职务时选举临时主席。

  第三十三条 两院议员若出现缺额,应由相关选区于缺额出现后45天内补选。得以法律规定补选程序及相关事宜。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同时担任两院议员。两院议员不得兼任行政官员、法官或其他公共职位。有关两院议员参选和任职时的职位及利益冲突事宜,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院议员依法律规定自国库领受适当数额的报酬。在新壹届众议院选出之前,任何改变两院议员任职报酬的法律,均不得生效。

  第三十六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作为现行犯外,在国会开会期间,两院议员非经其所在议院批准不受拘捕。会期前被拘捕的议员,经其所在议院要求,应于开会期间予以释放。

  第三十七条 对两院议员在议院内的发言和表决,不得在院外以任何方式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两院各自裁决关于其议员资格的争议,但取消议员资格,须有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的决议。

  两院各自制订其内部规章和议事规则,并可惩戒议员,但开除议员,须有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的决议。

  第三十九条 两院得各自监督政府工作及调查政府工作中的特定事务,并可要求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证言或供述,也可要求证人出席作证。

  监督和调查政府工作的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由法律规定。

  第四十条 两院各自议员出席过半数即构成进行工作之法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得延期开会,并得依各院规定办法与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

  两院议事时,除本宪法另有规定外,以出席议员半数以上的表决议决之。

  在国会开会期间,壹院未经另壹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亦不得将开会地点移往他处。

  两院联席会议的召开程序、议事范围和决议效力等事项,由法律规定。

  第四十壹条 两院的会议为公开会议,但经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得举行秘密会议。

  两院各自保存其会议记录,除秘密会议记录中特别载明需保密者外,均应公开发表,并须公之于众。

  经五分之壹以上出席会议之议员要求,各议员的表决须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 国会每年至少举行壹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应总统或任壹议院四分之壹以上议员之要求而召开。总统要求召开临时会议,应说明开会理由和会期。

  定期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20天,临时会议会期不得超过30天。

  得以法律规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相关事宜。

  第四十三条 法律草案得由国会议员、总统和总统下属行政部门主管官员提出。最高法院、宪法审判委员会和中央选举委员会得就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务提出法律草案。

  包括国家预算提案在内的壹切财税法案,须先在众议院提出及审议。

  与地方自治有关的法案须先在参议院提出及审议。

  总统及总统下属行政部门主管官员为就议案发言,得随时出席两院会议。行政部门主管官员在被各议院要求出席作说明时,必须出席。

  第四十四条 众议院和参议院均可设立若干由本院议员组成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能范围、运作程序、决议效力、数量限制及其他必要事项,由法律规定。

  第四十五条 国会通过的法案移送给总统,由后者于15日内签署成为法律。

  总统对法案有异议时,可于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附上异议书退回最初审议该项法案的议院,要求重新审议。国会闭会期间亦照此办理。总统不得要求只重新审议部分法案,或修改法案要求审议。

  总统未于本条第壹款规定的期限内签署或要求重新审议的,国会通过的法案即成为法律。

  总统于本条第壹款规定的期限内要求重新审议的,最初审议该法案的议院应重新审议,经该院半数以上议员出席,并经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即应将该法案连同总统的异议书送交另壹院,另壹院亦应重新审议,经该院半数以上议员出席,并经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相关法案即成为法律。

  本条关于法案生效之规定,亦适用于国会通过的决议和命令,但不适用于国会通过的无约束力之声明。

  第四十六条 国会审议和批准国家预算。

  总统或其下属行政部门编制各年度财政预算提案,并在财政年度开始的90天前呈交国会。国会应在财政年度开始的30天前予以决定。

  如果预算提案在新的财政年度开始后仍未通过,政府可依照上壹财政年度的预算标准,为下列项目所需经费支出资金,直到预算提案被国会通过为止:(1)依宪法和法律设置之机构和设施的维持及经营;(2)履行法律上的支出义务;(3)继续进行预算已批准的项目。

  第四十七条 当需要支出的资金超出壹个财政年度时,总统或其下属行政部门应规定年限,以继续费的名目提交国会议决。

  预备费用总额应由国会通过,其支出应获当届国会批准。

  第四十八条 总统或其下属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追加、变更预算时,应编制追加、更正预算案并提交国会。

  第四十九条 未经总统或其下属行政部门同意,国会不得另设国家预算支出项目或增加国家预算支出项目的金额。

  第五十条 政府发行公债或缔结预算外增加国家金融风险的契约时,应事先获得国会的批准。

  第五十壹条 税收的种类和税率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国会可通过法律,设立独立和专业的国家审计机构,负责审查账簿和审查有关预算执行及国有财产经营管理是否符合法律和经济节省原则。该审计机构除向总统报告工作外,还直接向参议院和众议院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法律可规定该审计机构的组成、运作及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总统、副总统、总统下属行政部门主管官员、最高法院大法官、宪法委员会委员、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法律所定之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违反宪法或法律,或有严重不端行为者,由参议院进行弹劾。

  前款规定的弹劾,须由三分之壹以上本届参议员提议,经五分之三以上本届参议员赞成通过,但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须由二分之壹以上本届参议员提议,经四分之三以上本届参议员赞成通过。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任主席。

  对本条第壹款规定之外的公职人员,得以法律规定不同的弹劾机构与程序。

  弹劾通过之效力仅限于免除公职,但并不影响当事人依照法律所应承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三章 总统

  第五十四条 总统是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

  国家行政权力属于以总统为首的国家行政机构。

  总统、副总统及总统下属行政部门官员必须是文职人员。

  第五十五条 总统、副总统由全体国民通过普遍、直接、平等、自由和无记名的选举产生。

  壹名总统候选人必须与壹名副总统候选人共同参选,且两人的姓名必须出现在同壹名单上,该名单不得出现任何其他人的姓名。

  在40%以上选民参与投票的选举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如得票数达到总投票数的50%,或在50%以上选民参与投票的选举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如得票数达到总投票数的40%,即当选为总统、副总统。

  如在选举中未有候选人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当选条件,众议院应尽快召开由三分之二以上新近当选之议员参加的集会,并在14天内以半数以上与会议员的赞成票,在得票最多的两组候选人中选定总统、副总统。

  所有与总统、副总统选举有关的事项均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六条 总统任期为四年,副总统任期与总统任期相同。

  无论何人,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无论何人,于他人当选总统任期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职务两年以上者,不得当选担任总统超过壹次。

  总统不得兼任其他任何职务。

  第五十七条 应于在任总统、副总统任期届满前第60日至第30日之间,选出总统、副总统继任者。

  第五十八条 年龄未满35岁,为本国公民未满14年或参选时非为中华统壹共和国境内居民者,不得当选为总统、副总统。

  第五十九条 如当选总统在规定就职日期前亡故,由当选副总统就任总统壹职。如当选总统不合资格,则由当选副总统代行总统职权,直至以本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选举程序补选出壹位合资格的总统。

  如当选总统和当选副总统均不合资格,国会得以法律宣布代理总统之人选或规定遴选代理总统之方式,该被宣布或遴选之人即可代行总统职权,直至以本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选举程序补选出壹位合资格的总统。

  第六十条 总统在就职前应宣读以下誓言:“我向国民庄严宣誓,我将忠诚履行总统职责,竭尽所能遵守、维护和捍卫中华统壹共和国宪法,并努力促进国民的自由、权利和福利。”

  第六十壹条 当总统死亡、辞职或被免职时,副总统成为总统。

  当副总统职位出缺时,总统应提名壹名副总统,经国会两院均以本届议员半数以上多数票通过后就职。

  当总统、副总统职位同时出缺时,适用本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第六十二条 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主席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其不能履行职务时,在其再向参议院临时主席和众议院议长提交壹份内容相反之书面声明前,总统的权力和职责应由副总统以代总统身份行使。

  当副总统和行政各部多数主管官员,或副总统和宪法委员会多数成员,依法律规定向参议院临时主席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总统不能履行职务时,总统的权力和职责应立即由副总统以代总统身份行使。此后,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主席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其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况并不存在,其总统职务应予恢复,除非副总统和行政各部多数主管官员,或副总统和宪法委员会多数成员,于此后三日内向参议院临时主席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总统不能履行职务。在此种情形下,国会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召集会议,如于召集会议后二十壹天内,两院均以本届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决定总统不能履行职务,副总统应继续以代总统身份行使总统的权力和职责,否则总统应恢复其职务。

  第六十三条 总统于任期内应得之薪酬由法律规定,该项薪酬于任期内不得增减。

  第六十四条 总统为海陆空三军总司令,依宪法和法律规定统帅中华统壹共和国全部军队。

  第六十五条 总统根据国会的决议宣布战争状态,并根据国会的决议宣布结束战争状态。总统提请国会作出宣战决议的,该决议须经国会两院各自以本届议员之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总统对外媾和须事先获得国会的批准。

  第六十六条 总统代表国家对外缔结之条约及协定,须获得参议院的批准,此项批准须经出席会议之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

  第六十七条 总统有权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

  大使、领事等驻国外和驻国际组织的外事代表,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

  第六十八条 行政各部主管官员及壹切国家行政官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如国会认为适当,得以法律将下级官员之任命权授予总统单独行使,或授予各部主管官员行使。

  政府各部的设置、组织和职务范围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九条 总统有权任命人员以补参议院休会期间所发生之政府人员缺额,此项任命应于参议院下次会议结束时满期。

  第七十条 总统得要求行政各部主管官员就其职务有关事项提交书面意见。

  第七十壹条 国会得制定法律,设置若干为总统决策提供咨询的专业机构,并规定此等专业机构的组织、地位及职能范围。

  法律可规定总统作出某项决策,必须事先征询特定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七十二条 总统可对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范围、委任事项和执行法律的必要事项发布总统令。

  行政各部主管官员可依法律授权、总统委托或依职权就其管辖事务颁布规章。

  第七十三条 在发生国内冲突、外部威胁、自然灾害或重大经济危机时,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持公共秩序而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且无暇召开国会时,总统可采取必要的财政和金融措施,或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在危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交战状态时,为保证国家完整认为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且无法召开国会时,总统可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在发布或采取本条第壹款和第二款中的命令或措施时,总统应不延迟地通知国会,并获得国会的批准。

  未能获得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批准时,总统的处分或命令立即失效。出现此类情况时,被该命令废止或修改的法律同时恢复法律效力。

  总统应不延迟地公布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中的事态。

  第七十四条 因战争、武装冲突及类似的国内紧急状况,有必要动用兵力以应付壹定军事需要或维持公共秩序时,总统可依法宣布戒严。

  在宣布戒严后,可依法对有关法令制度、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政府或法院权限方面,采取特别措施。

  国会两院任壹议院半数以上本届议员要求解除戒严时,总统必须予以解除。

  宣布戒严后,总统应毫不迟延地通知国会。如逢国会休会,此项通知视同总统要求国会召开临时会议,国会必须于48小时内集会。在此种情况下,总统应尽力促成和协助国会开会。

  总统任何以强力阻扰国会开会的行为,均应视为叛国行为。

  第七十五条 总统每年向国会提交关于国内状况和对内对外政策主要方针的国情咨文。

  在必要时,总统可出席国会发言,或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七十六条 总统有权对他人予以特赦、减刑、免除刑罚执行和恢复权利,但弹劾案不在此列。

  总统作出普遍的赦免决定,应征得国会同意。

  与此有关的事项由法律规定。

  第七十七条 总统依法律颁发勋章或授予其他荣誉。勋章和其他荣誉的授予不附带任何特权,且效力不及于受领者以外的个人或机构。

  第七十八条 总统除犯有内乱或叛国罪外,在任期间不受刑事追诉。

  第七十九条 有关前任总统、副总统地位及礼遇之事宜,由法律规定。

  第四章 法院

  第八十条 除本宪法另有规定外,壹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依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及其他各级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壹条 法官享有独立地位,依自身良知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约束。

  第八十二条 最高法院设九名大法官,组成大法官会议,其中兼任院长者为首席大法官,主持大法官会议。大法官会议得就法律的适用作出解释。

  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最高法院院长由总统从大法官中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

  最高法院大法官不得加入任何政党或参与任何政治活动。

  如无相反之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可设大法官之外的法官。

  第八十三条 最高法院以不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为限,有权就关于诉讼手续、律师出庭、法院内部纪律及司法事务处理的事项制定规则。

  检察官必须遵守最高法院制定的规则。

  最高法院得将制定与下级法院有关之规则的权限,委托给下级法院行使。

  第八十四条 法官的任职条件由法律规定。

  最高法院大法官之外的法官,其选任方式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五条 法官除因身心障碍经上壹级法院决定不适于执行职务者外,非因弹劾或受徒刑以上刑罚不得罢免。法官的惩戒处分不得由行政机关执行。

  第八十六条 法官定期接受法律规定之适当数额的报酬,此项报酬在任期内不得减少。

  第八十七条 法官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时退休。

  第八十八条 最高法院为裁定某项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条例、命令及处分是否违反宪法或法律的终审法院。

  第八十九条 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在公开法庭进行。如全体法官壹致认定有妨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虞时,审理可不公开进行。

  第五章 宪法审判委员会

  第九十条 宪法审判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对中央机关之间、中央机关和地方自治团体之间,以及地方自治团体之间的权限争议进行裁决。

  (2)对法院提交的关于某项法律是否违反宪法的问题进行裁决。

  (3)在必要时,提审与本宪法第壹章规定的基本权利有关的案件。

  (4)对国际条约是否与本宪法相抵触的问题进行裁决。

  (5)审理本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争议。

  国会得于必要时制定法律,将部分宪法审查事务授予宪法审判委员会以外的审判机构,但不得损及宪法审判委员会在此等宪法审查事务上的终审地位。

  宪法审判委员会的裁判以多数委员的意见为准。宪法审判委员会的裁判不得上诉,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九十壹条 宪法审判委员会由九名具有法官任职资格的委员组成,其中三名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三名由众议院议长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三名由最高法院院长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

  宪法审判委员会主席由总统从九名委员中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

  第九十二条 宪法审判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九年,得依宪法规定的方式连任。

  宪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每三年改任三分之壹。宪法审判委员会委员出缺时,新委员的选任方式同于出缺者。

  第壹届宪法审判委员会有三名委员任期三年,三名委员任期六年,三名委员任期九年。总统、众议院议长和最高法院院长各提名三类委员中的壹名。

  第九十三条 宪法审判委员会委员不得加入任何政党或参与任何政治活动。

  第九十四条 宪法审判委员会委员非因弹劾或受徒刑以上刑罚,不得罢免。

  第九十五条 以不与法律相抵触为限,宪法审判委员会可制定与审查程序、内部纪律及事务处理有关的规则。

  第九十六条 宪法审判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宪法地位与职权,在任何事态下均不受侵犯。

  第九十七条 宪法审判委员会的组织、活动及其他必要事项,由法律规定。

  第六章 选举管理

  第九十八条 为保证选举和国民投票的公正进行以及处理政党事务,设立中央选举委员会和法律规定的下级选举委员会。

  第九十九条 中央选举委员会由九名委员组成,其中三名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三名由众议院议长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三名由最高法院院长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

  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出缺时,新委员的选任方式同于出缺者。

  中央选举委员会主席由九名委员以互选方式提名,由总统任命。

  第壹百条 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任期为6年,得依宪法规定的方式连任。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的选任方式和任期由法律规定。

  第壹百零壹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委员不得加入任何政党或参与任何政治活动。

  第壹百零二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委员非因弹劾或受徒刑以上刑罚,不得罢免。

  第壹百零三条 中央选举委员会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选举管理及政党事务制定规则,并以不与法律相抵触为限制定关于内部纪律的规则。

  第壹百零四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可就选举人名册的制作等选举事务和国民投票事务,向相关的行政机关作出必要的指令,相关行政机关应予执行。

  第壹百零五条 选举活动在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管理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以保障选举的公正。

  第壹百零六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组织、职责范围和其他必要事项,由法律规定。

  第七章 地方自治

  第壹百零七条 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县级市、乡镇、村及其他地方公共团体的组织及运营事项,根据地方自治的宗旨由法律规定。

  第壹百零八条 地方公共团体依照法律规定设置议会为其议事机构。在乡镇、村可由乡镇大会或村民大会取代议会。

  第壹百零九条 地方公共团体的长官、议会议员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务人员,由当地居民依法律规定直接选举产生。

  第壹百壹十条 地方公共团体有管理财产、处理事务及行政管理的职权,并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或条例。

  第壹百壹十壹条 地方公共团体可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壹部分国家管理职能,并可获得为行使此种职能所需的物资和资金。此种职能的行使受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在地方公共团体辖区内的实施。

  第壹百壹十二条 当立法事务超出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能范围,或上级立法机构另有不同立法时,该地方公共团体可提请上级立法机构进行审议和处理。

  第壹百壹十三条 仅适用于某壹地方公共团体的特别法,非经当地居民依照法律规定投票且半数以上同意,上级立法机构不得制定。

  第壹百壹十四条 地方自治团体区域边界的改变,须依法律规定得到相关区域内居民的同意。

  第八章 宪法的施行与修改

  第壹百壹十五条 本宪法经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制宪委员会起草,由过渡性最高国家权力机构交付国民投票,在过半数选民参与的投票中,经过半数投票赞成后通过,由过渡性最高权力机构公布后施行。

  本宪法为国家最高法规,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条例、命令及处分均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壹百壹十六条 本宪法的修改,须经国会两院各由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由国会创议,向国民提出,并在得到国民批准后生效。此种批准须于特别国民公投或国会规定的选举时,得到全体选民的半数以上投票赞成。

  国民投票前须将宪法修正案公布60日以上。

  由总统提出的修宪议案, 国会应予讨论和议决。同壹内容之修宪议案,总统不得于两年内再次提出。

  第壹百壹十七条 本宪法中的民主、法治及共和原则,不得作为修宪之对象。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壹百壹十八条 中华统壹共和国首都由法律规定,此项法律壹经制定,其修改须遵循本宪法第壹百壹十六条规定的修宪程序。

  第壹百壹十九条 中华统壹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由法律规定。

  第壹百二十条 就重大国家事务举行全民公决的事项、方式和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壹百二十壹条 本宪法的生效,不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立法、行政、司法等内部事务上的既有自治权限。

  第壹百二十二条 台湾、澎湖、金门及马祖地区居民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方式,在两岸进行政治谈判后,通过适当的立法程序予以确定。

  第壹百二十三条 中华统壹共和国壹切立法机构成员及壹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遵守和效忠本宪法,但不得要求以宗教誓言作为担任任何公职的必要条件。

  第壹百二十四条 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准则和中华统壹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是中华统壹共和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并在效力上优先于国内法律。

  国际条约若含有与本宪法相抵触的条款,则须在宪法修改后方可施行。

  第壹百二十五条 军队和军人负有保卫国土安全与完整的神圣使命,并必须在国内政治上保持中立。

  第壹百二十六条 外国人的地位和权利,依国际法及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章 过渡条款

  第壹百二十七条 自中华统壹共和国国会第壹次召集会议时起,法律只能由本宪法规定的立法机关制定。

  第壹百二十八条 中华统壹共和国国会第壹次召集会议前颁布的法律,如不与本宪法相抵触,则继续有效。

  就法律是否继续有效产生争议时,由宪法审判委员会予以裁决。

  第壹百二十九条 继续有效的法律规定中包含有颁布行政法规、壹般行政管理或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授权时,此等授权转移给今后主管该类事项的机关。有疑问时,由总统与国会协商解决。

  第壹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如根据壹般法律原则应有效的或应继续有效的,则在本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缔结新条约或者该条约依有关条款规定终止前继续有效,但应保留各有关方的壹切权利和异议。

  第壹百三十壹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产原则上成为中华统壹共和国的财产。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产依其原来目的主要用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之任务,而依本宪法此项任务不属中央政府之任务时,则财产应无偿移转给今后承担此类任务的主管机关。如有关任务今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特别行政区负责执行的,此项财产的使用有助于此项任务且不只是临时性的,则应将此项财产无偿移转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特别行政区。

  国家得基于属地原则、公平原则及地区均衡原则,将财产移转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

  得以法律就此进行具体规定。

  第壹百三十二条 本宪法施行时在职之公务员、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公营企业管理人员,本宪法未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否认其相应地位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地位不因本宪法之施行而自然丧失。

  前款规定之人员,在依本宪法选出或任命其后任时,其地位自然丧失。此时,前任者的任期至继任者就任前壹日止。

  第壹百三十三条 在本宪法施行后,中华统壹共和国第壹届国会和第壹任总统、副总统的选举,可适用由制宪委员会起草并由过渡性最高国家权力机构颁布的选举法令。

  制宪委员会于本宪法公布时解散。过渡性最高国家权力机构于中华统壹共和国第壹届国会首次集会时解散。

  中华合众国宪法

    作者 中国网友 写于 二零二零年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建议稿

  序言

  我们为了组织壹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中华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壹部宪法。

  第壹章   人权

  第壹条

  自然人,不论国籍,均享有本宪法以及国际条约规定的人权。但按照规定,特定人权仅属于特定身份的人的,从其规定。

  法人和胎儿,在其性质范围内享有人权。

  第二条

  人权的任何限制,须为保护另壹项正当利益且符合比例原则,并以国会或州议会制定的壹般性法律为依据。

  第三条

  公共机关不得侵害人权,并有义务保护人权。

  在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私人也承担不得侵害人权和保护人权的义务。

  第四条

  人性尊严不受侵害,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人性尊严。

  禁止壹切形式的奴隶制。

  不得设置酷刑。死刑、肉刑、无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十年的处罚、强迫劳动以及其他侵害人性尊严的刑罚,均为酷刑。

  第五条

  人人平等。任何差别对待均须符合第二条的规定。

  出生地、种族、肤色、血统、母语、民族、祖籍、宗教和世界观、政治观点、社会观点、亲属的身份或经历,均不得成为差别对待的理由。

  第六条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人人均可自由行动。

  第七条

  人身自由不受侵害。

  除紧急情况外,剥夺人身自由须经法院实现许可。紧急情况下剥夺人身自由的,须在四十八小时释放或向法院申请继续剥夺人身自由的许可。

  除保障他人权利、公共安全或保障审判进行有绝对必要外,不得羁押他人。

  第八条

  道德观、世界观及宗教的自由不受侵害。

  公共机关须保持信仰中立。

  第九条

  言论、艺术、科学和获取信息的自由不受侵害。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华合众国境内从事媒体工作,无需特别许可。

  公立媒体,须给予任何人发表言论的平等机会。具有垄断地位的私立媒体,同样须给予任何人发表言论的平等机会。

  第十条

  集会、结社和罢工的自由不受侵害。

  工会、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可以自由活动。

  政党的组织必须符合民主原则。

  公共机关须保持政党中立。

  第十壹条

  中华合众国公民,有选择职业的自由。

  第十二条

  在中华合众国境内,商品、服务、劳动力和资金自由流动。

  第十三条

  市场竞争自由不受侵害。

  第十四条

  任何人均可自由离开中华合众国领土。

  中华合众国公民,以及中华合众国公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自由进入中华合众国领土。

  中华合众国公民,以及合法进入中华合众国领土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有权在中华合众国领土内自由迁徙。

  第十五条

  中华合众国境内,民主、法治、人权的秩序受到破坏或有破坏的危险,并且无法以其他手段恢复或消除的,任何人均可在必要范围内,采用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恢复秩序或消除危险。

  第十六条

  生命、健康、身体、隐私、名誉、自主权和其他人格权受保护。

  第十七条

  住宅和通讯不受侵害。

  对住宅和通讯的监视和搜查,须经法院事先许可。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无需法院事先许可,但须不迟延的报告法院,如法院不批准,应当立即停止监视和搜查,并删除取得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同性及异性婚姻,平等受保护。

  家庭和儿童受保护。

  残障人士受特别保护。

  涉及怀孕或生育的事项时,妇女受特别保护。

  第十九条

  财产权和继承权受保护。

  剥夺特定的财产权,须为公共利益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因出生取得中华合众国国籍:

  (壹)父母之壹是中华合众国公民;

  (二)在中华合众国出生,且父母之壹在中华合众国居住;(三)在中华合众国出生,父母均无国籍或国籍不明,或者根据父母国籍国的法律均无法取得该国国籍。

  关于中华合众国的取得和丧失的其他事项,由国会制定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壹条

  任何人发生法律争议,只要该法律争议与美利坚合众国存在适当联系,均有权向中华合众国或州的法院提起诉讼。

  任何人被中华合众国或州的公共机关认定有犯罪嫌疑,均有权进行辩护,并委托法律专业人士担任辩护人。

  在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中,当事人有权了解自己的程序权利、获悉相关证据和其他信息、委托法律专业人士参与、提出证据以及发表意见。

  经济困难的人,有权请求公共机关为其支付法律专业人士收取的咨询、代理和辩护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壹切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均须经法院裁判。

  第二十三条

  遣返和引渡须经法院裁判。

  不得因政治原因引渡。

  遣返或引渡后,可能遭受酷刑或不符合人性尊严的待遇的,不得遣返或引渡。

  不得遣返或引渡中华合众国公民,以及中华合众国公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第二十四条

  身处中华合众国境内的难民,有权申请政治庇护。

  第二十五条

  中华合众国公民,在中华合众国境外,有权请求领事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中华合众国公民,以及中华合众国公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有享有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中华合众国公民,以及中华合众国公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有在中华合众国境内享有免费基础教育的权利。

  免费基础教育的年限由各州规定,但不得少于十二年。

  身处境外的中华合众国公民,难以返回中华合众国接受免费基础教育,也无法在居住地接受免费基础教育的,有权请求中华合众国支付适当的基础教育费用。

  第二十八条

  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华合众国公民,在总统和国会选举时,均有投票权。在其居住的州和地方自治组织类似公职选举时,同样有投票权。不得将剥夺投票权作为处罚。

  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华合众国公民,均有被选为总统、内阁成员、国会议员以及其居住的州和地方自治组织类似公职的权利。

  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华合众国公民,有根据其能力和与职务相关的个人情况,平等担任中华合众国以及其居住的州和地方自治组织其他公职的权利。

  第二章   立法

  第二十九条

  除本宪法另有规定外,中华合众国的立法权属于国会,但总统的否决权不受影响。

  中华合众国的预算、军队使用以及其他重大事项,须经国会批准。

  内阁受国会监督。

  第三十条

  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

  第三十壹条

  众议院的席位,以中华合众国最近壹次人口普查为依据。各州每六十万人有壹个众议院席位,不足六十万人的尾数也有壹个众议院席位。

  第三十二条

  各州的众议员,由居住在该州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华合众国公民以普遍、自由、直接、无记名、平等、比例代表制的方式选举产生。

  在多个州有居住地的中华合众国公民,只能选择其中壹个州投票。

  在各州均无居住地的中华合众国公民,可以选择与之有适当联系的州投票。

  第三十三条

  众议院任期自本届众议院首次会议开始,至下壹届众议院首次会议时终止。

  第三十四条

  众议院选举应当本届国会首次会议四十六个月之后、四十八月之前举行。

  国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决定后壹个月后、二个月内举行众议院选举。

  众议院的选举日期应为星期六,具体日期由总统决定。

  第三十五条

  参议院的席位,以中华合众国最近壹次人口普查为依据。各州每三百万人有壹个参议院席位,不足三百万人的尾数也有壹个参议院席位。

  第三十六条

  各州的参议员,由该州议会选举产生,具体由州议会制定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七条

  参议院的任期与该届众议院相同。

  第三十八条

  参议院选举应当本届国会首次会议四十六个月之后、四十八月之前举行。

  国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决定后二个月内举行参议院选举。

  各州参议员的选举日期由该州自行决定。

  第三十九条

  军人当选为国会议员的,自动退役。

  其他公职人员当选为国会议员的,公职自动暂停,但兼任内阁成员、州或地方自治组织议员或政府成员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条

  每壹名国会议员代表中华合众国全体公民行使职权,不受所属政党或其他人指示的约束。

  第四十壹条

  国会常会期间为每年二月壹日至五月三十壹日、八月壹日至十壹月三十日。

  总统或总理可以随时要求召开国会壹院或两院的临时会议。

  任何壹院十分之壹以上的议员可以联名要求召开该院的临时会议。

  第四十二条

  国会两院分别选举议长,议长主持该院会议并对外代表该院。

  国会两院会议分别由议长召集,但两院每届首次会议由总统在选举日后三十日内召集。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的立法权属于国会,各州不得立法:

  (壹)国防;

  (二)外交;

  (三)中华合众国国籍;

  (四)护照和出入境;

  (五)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华合众国领土内的停留、政治庇护和难民身份认定;(六)法定货币;

  (七)度量衡;

  (八)对外贸易和海关;

  (九)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十)由中华合众国或者其实际控制的机构管理的公路、铁路和水域;(十壹)航空、邮政、电信;

  (十二)知识产权;

  (十三)所得税;

  (十四)中华合众国的公共机关的行政程序以及由此产生的赔偿或补偿;(十五)跨州或国际犯罪和治安;

  (十六)跨州或国际经济事务;

  (十七)中华合众国公共机关的组织、职权和运作;(十八)中华合众国公职人员的管理;

  (十九)涉及整个中华合众国或数个州的统计;(二十)按照该事务的性质,应当由国会立法的其他事项;(二十壹)本条规定的事项的预备或辅助工作。

  第四十四条

  国会还有权对下列事项制定法律,但在国会未排除州的立法权且不违反国会法律的情况下,各州也享受立法权:

  (壹)民商法;

  (二)犯罪、刑罚和保安处分;

  (三)征收;

  (四)个人信息保护;

  (五)工会、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

  (六)劳工保护、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

  (七)危险品管理;

  (八)土地和环境保护;

  (九)农业、工业、商业、金融业、垄断、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和其他经济事务;(十)医疗和卫生;

  (十壹)食品安全;

  (十二)不属于第四十三条规定范围的交通运输;(十三)本条规定的事项的预备或辅助工作。

  第四十五条

  国会可以在其立法权的范围内,授权内阁制定行政法规,该授权必须载明授权的目的、内容和范围。

  下列事项不得授权制定行政法规:

  (壹)总统和国会选举;

  (二)法院的组织、管辖权和审判程序;

  (三)军队、警察和情报机关的组织、职责,以及运作和管理的壹般规定;(四)中华合众国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五)中华合众国的领土、领海、毗连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范围;(六)犯罪、刑罚和保安处分;

  (七)征税对象和税收金额的计算;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除本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力外,国会的权力还包括:

  (壹)批准内阁提交的预算案;

  (二)授权总统决定宣战或媾和,但该授权只能针对具体事项;(三)决定国会议员的报酬,但增加报酬的,对本届国会议员不生效力。

  第四十七条

  国会议员在国会中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处罚。

  第四十八条

  除本宪法另有规定外,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决议,均以简单多数作出。平票时,视为否决。

  第四十九条

  除本宪法规定只需其中壹院决议的以外,国会的决议,应当由内阁或任何壹名或数名国会议员向众议院提案,众议院表决通过后,由参议院决定是否批准。参议院不得修改众议院通过的议案。

  本宪法规定由其中壹院决议的事项,内阁或该院任何壹名或数名议员均可提出议案。但本宪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国会通过的法律案或预算案,应由参议院提交总统。

  总统应当在参议院提交的法律案或预算案后十四日内予以公布或否决,并且,如果总统认为法律案或预算案违反本宪法规定,可以在十四日内提请联邦最高法院裁判。十四日期满总统未作表示的,视同行使否决权。

  总统行使否决权后九十日内,国会两院均以绝对多数重新通过同样内容的法律案或预算案的,总统不得再行使否决权。

  第五十壹条

  总统和内阁成员有权列席国会两院的会议并发言。

  第五十二条

  国会议员有权质询内阁成员。

  第五十三条

  国会任何壹院四分之壹以上的议员,有权设立调查委员会,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进行调查,但对侦察中的刑事案件、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各州权力范围内的事项、内阁或总统的内部决策过程,不得进行调查。

  调查委员会名额应当按照该院党团人数比例分配。调查委员会中,任何四分之壹以上的成员有权共同采取调查行动并共同提出调查报告。

  第五十四条

  新的财政年度开始时,国会未通过本年度美利坚合众国预算的,每月支出限额为上壹年度预算的十二分之壹。

  第五十五条

  国会两院的议事程序,由两院分别制定的议事规则规定。

  第三章   行政

  第五十六条

  除本宪法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中华合众国的行政权,属于总统和内阁。

  第五十七条

  除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联邦法律由州自行执行,费用由州自行承担。

  联邦法律可以规定,联邦法律由中华合众国执行。联邦法律也可以规定,联邦法律由各州在内阁或内阁成员指示下执行,此时费用由中华合众国承担。

  第五十八条

  总统代表中华合众国。

  第五十九条

  总统任期四年,由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华合众国公民以普遍、自由、直接、无记名、平等和壹人壹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总统选举应当在四的整倍数公历年份十壹月的第壹个星期六举行。总统任期自下壹年的壹月二十日零时开始,以总统办公地点的时区为准。

  总统选举投票时,没有候选人得到超过半数有效选票的,应当在第壹轮选举后二十八日,对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进行第二次投票,得票较多的候选人当选。第壹轮投票得票第二多的候选人有数人,或者第二轮两名候选人得票相等时,由众议院决定人选。

  第六十条

  总统不得连任或再任。

  第六十壹条

  总统不得兼任其他公职,也不得担任任何社会团体、政党、企业或其他机构的管理职务。

  第六十二条

  总统应当向众议院宣誓就职。

  第六十三条

  总统可以向众议院辞职。

  第六十四条

  总统出缺时,应当在三十日内举行补选。补选日期应为星期六,具体日期由参议院议长决定。

  补选时需要举行第二轮投票的,应当在第壹轮选举后二十八日举行。

  第六十五条

  总统出缺或不能视事时,由参议院议长代行总统职权。

  参议院议长代行总统职权时,不得罢免总理或解散众议院。

  第六十六条

  总统故意违反法律的,参议院或众议院均可以以三分之二多数提议弹劾总统,并提交联邦最高法院审理。

  联邦最高法院应当在收到参议院或众议院的决议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判。联邦最高法院宣告总统故意违反法律的,总统自裁判宣告之日起免职。

  第六十七条

  除本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力外,总统的权力还包括:

  (壹)根据国会的授权,决定宣战或媾和;

  (二)根据内阁的提议,决定赦免;

  (三)根据法律的规定,授予荣誉;

  (四)根据内阁的提议,签署国际条约;

  (五)根据内阁的提议,任免外交使节;

  (六)根据国防部长的提议,任免参谋长联席会议成员以及各军种首长;(七)根据国防部长的提议,授予军衔;

  (八)根据内阁的提议,批准行政法规。

  第六十八条

  内阁由总理和部长组成,但行政法规也可以设置副部长。

  部长和副部长的人数、名称和职权,由行政法规规定。

  第六十九条

  内阁会议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其决议以简单多数决定。

  副部长有权列席内阁会议,但没有投票权。

  第七十条

  总理由总统任命。

  总统任命总理前,应当听取众议院各党团的意见。如果代表半数以上众议院席位的党团共同提出同壹位总理人选,总统应当任命其为总理。

  总理由于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原因免职的,在其他被任命为总理的人的施政纲领获得众议院通过前,总统不得再次任命其为总理。

  第七十壹条

  总理应当在任命后十四日内,向众议院提交经内阁会议批准的施政纲领。如众议院正在休会期间,应当在总理提交施政纲领后四十八小时内复会。

  众议院应当在总理提交施政纲领后七日内对施政纲领进行讨论并表决。在表决前,四分之壹以上的众议院议员,均可提出不信任动议,此时众议院应当立即进行表决。

  否决施政纲领,须得到众议院全体议员过半数的否决票。

  众议院未在总理提交施政纲领后七日内否决施政纲领的,视同通过。

  第七十二条

  总理可以随时根据内阁会议的决议,要求众议院进行信任投票。

  四分之壹以上的众议院议员,可以对总理提出不信任动议。

  要求信任投票或提出不信任动议时,如众议院正在休会期间,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复会。

  否决信任投票,须经众议院全体议员过半数的否决票。

  通过不信任动议,须经众议院全体议员过半数同意。

  不信任动议未通过的,提案人不得在壹年内再次对同壹位总理提出不信任动议。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总理自动免职:

  (壹)没有按期向众议院提交内阁会议批准的施政纲领的;(二)众议院否决施政纲领的;

  (三)总理提出的信任投票被否决的;

  (四)众议院通过不信任动议的。

  第七十四条

  在内阁运作存在严重困难时,总统可以罢免总理,或者解散国会。

  众议院选举后六个月内,总统不得解散国会。

  第七十五条

  总理出缺或不能视事时,由行政法规规定的部长代行其职权。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最年长的部长代行其职权。数人出生日期相同的,抽签决定。

  第七十六条

  部长和副部长的任免,由总理提议,总统决定。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内阁解散:

  (壹)新壹届众议院任期开始;

  (二)总统批准总理辞职;

  (三)总统罢免总理;

  (四)总理自动免职;

  (五)总理死亡或长期不能视事。

  内阁解散后,在新的总理就职前,原内阁应当继续担任看守内阁。除紧急情况外,看守内阁不得制定行政法规、改变内阁成员或者对行政政策作出重大改变。

  第七十八条

  除本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力外,内阁的权力还包括:

  (壹)批准施政纲领;

  (二)起草法律案并提交国会;

  (三)起草中华合众国的预算案并提交国会;

  (四)决定提请众议院进行信任投票;

  (五)制定行政法规并提交总统批准;

  (六)起草和谈判国际条约;

  (七)决定壹般行政政策。

  第七十九条

  除本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力外,总理的权力还包括:

  (壹)召集、主持内阁会议并决定其议程;

  (二)执行内阁会议制定的壹般行政政策;

  (三)对于具体事项,对部长和副部长发布与其职权有关的指示;(四)协调内阁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

  第八十条

  除本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力外,部长的权力还包括:

  (壹)执行壹般行政政策和总理的指示;

  (二)决定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八十壹条

  行政法规经内阁会议通过后,由总理提请总统公布。

  总统可以总理提交后三十日内决定公布或否决。期满未公布的,视为否决。

  第八十二条

  中华合众国的军队由国防部长管理和指挥。

  第八十三条

  中华合众国的军队的使用,由国防部长提请国会批准。该批准只能针对具体事项作出。

  总统决定宣战或者美利坚合众国事实上进入战争状态的,经国会批准,国防部长有权直接指挥各州的国民警卫队。该批准只能针对具体事项作出。

  紧急情况下有必要立即使用军队和国民警卫队的,国防部长可以作出决定,但应立即报告国会,并遵守国会为此作出的相关决议。

  第八十四条

  国际条约,由总统或总统授权的人,代表中华合众国签署。

  国际条约涉及国会、内阁或州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的,须分别经国会、内阁或州批准。

  国会可以授权州签署关于其权限范围内事项的国际条约。

  第八十五条

  根据第八十四条签订的国际条约,对个人有直接的约束力,但条约内容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际条约,与批准该条约的机关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但与该批准机关制定的其他法律冲突时,国际条约优先适用。

  第八十六条

  内阁的议事程序,由内阁制定的议事规则规定。

  内阁下属行政机关的设置、组织和管辖权,国会制定的法律未规定的,由内阁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

  第四章   司法

  第八十七条

  中华合众国和各州法院的案件,均由法官审理。

  州议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规定,法官以外的其他人参与审理本州法院的案件。但法院裁判的任何部分,至少须经过参与审理案件的过半数法官同意。

  第八十八条

  法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他人干涉。

  法院的案件,应当以法律的壹般性规定为依据,随机配给法官。

  参与审理州法院案件的其他人,适用本条规定。

  第八十九条

  法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也不得担任任何社会团体、政党、企业或其他机构的管理职务,但专为维护法官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除外。

  第九十条

  中华合众国设壹个联邦最高法院和壹个联邦上诉法院。

  第九十壹条

  本宪法未规定由联邦最高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行使初审管辖权的,由州法院行使初审管辖权。

  第九十二条

  联邦最高法院由九名法官组成,任期十二年,不得连任或再任。其中,三名法官的任期自十二的整数倍的公历年的壹月壹日零时开始,三名法官的任期自十二的整数倍加四的公历年的壹月壹日零时开始,三名法官的任期自十二的整数倍加八的公历年的壹月壹日零时开始。以上时刻以联邦最高法院办公地点的时区为准。

  同任期的三名法官中,二名由众议院以三分之二多数选举产生,壹名由参议院以三分之二多数选举产生。

  法官缺位时,由原选举法官的众议院或参议院补选。补选的法官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

  第九十三条

  联邦最高法院对下列案件享有初审管辖权,该案件由全体法官审理:

  (壹)中华合众国的总统、内阁、内阁成员、国会两院或国会议员之间、中华合众国与州之间、州与州之间,对本宪法规定的事项的争议;(二)对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直接侵害本宪法规定的人权的争议;(三)对总统或国会选举结果的争议;

  (四)总统、内阁、内阁成员、国会两院、国会议员或各州对国会通过的法律案或预算案是否违反本宪法的争议。

  第九十四条

  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判,有下列情形之壹时,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

  (壹)需要审查州法律或联邦法律是否违反本宪法的;(二)需要审查州法律或联邦法律是否违反国际条约的;(三)需要审查国会是否违反立法义务的;

  (四)涉及本宪法的解释的。

  第九十五条

  联邦最高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由壹名法官审查原裁判对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事项的判断是否存在错误,如果认为存在错误,应当提交全体法官审理,如果认为不存在错误,应当不予受理。

  联邦最高法院全体法官审理案件时,其裁判应当取得五名法官的同意。

  第九十六条

  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人数,由国会制定的法律确定。

  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任期终身,由总统提名,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批准。

  联邦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由全体联邦上诉法院法官无记名投票产生,任期壹年,不得连任或再任,但所有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均已担任过首席法官的除外。

  第九十七条

  州法院的裁判,在不能向该州更高级别的法院上诉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壹时,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上诉:

  (壹)存在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

  (二)各州法院对联邦法律的解释存在分歧,有统壹解释的必要的;(三)对联邦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争议的,但根据国会制定的法律属于非重要案件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联邦最高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弹劾,适用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第五章   联邦制度

  第九十九条

  中华合众国以民主、法治、人权和联邦制为原则。

  各州的组织由州宪法规定。

  州宪法不得违反本宪法和联邦法律,并须符合民主、法治、人权原则。

  第壹百条

  中华合众国实际控制的领土,没有居民且不属于任何壹个州的,根据国会制定的法律管理。

  第壹百零壹条

  中华合众国的官方语言为英语、西班牙语和汉语。

  中华合众国的官方语言同时为各州的官方语言,但不妨碍各州自行规定其他官方语言。

  中华合众国对公众发布的官方通知或文件,应当同时使用英语、西班牙语和汉语,三种语言的内容具有同等效力。

  第壹百零二条

  州申请加入或退出中华合众国,须经国会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壹百零三条

  在中华合众国和各州以及各州之间的关系上,各方应当相互协助,并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彼此的关系。

  第壹百零四条

  为确保各州具有适当的财政能力,国会应当制定法律,以各州经济指标为依据,规定联邦对各州支付补助,以及各州相互支付补助。

  第壹百零五条

  中华合众国和各州相互承认对方公共机关的合法决定。

  第壹百零六条

  发生战争、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事件时,州可以请求中华合众国代行其权力。

  发生前款规定的事件,且州没有能力行使权力,国会也可以决议,由中华合众国代行州的权力。

  第六章   宪法修改

  第壹百零七条

  本宪法的修改,须经国会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由参议院提交总统公布。

  本宪法的修改,须在本宪法原文上修改,不得单列修正案。

  民主、法治、人权和联邦制的核心内容,不得修改。

  本宪法的修改,适用第五十条的规定,但总统不得行使否决权。

  第壹百零八条

  任何宪法修正案,延长国会、总统或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任期,或者增加总统连任或再任次数限制的,对宪法修正案生效时在任的人不生效力。

  民主公有纲领

  作者 李昌庚 写于 二零一二年

  结束壹党专政之后的中国如果要重建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废除中共当局建立的国家所有制,剥夺让政党垄断国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根据中共当局的说法,国家所有权是解决私人所有权不足的壹种重要途径,但是事实上国家所有权面临著主体抽象性以及“政府失灵”的困惑,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党国不分的现象严重伤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国家所有权国有财产的合理定位及其治理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国家的公权力制度安排。国家所有权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体现人民利益,理应接受纳税人监督;国家所有权应当实行分别所有原则。法人所有权是壹种非所有制性质的相对所有权,是更好地实现国家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壹种重要方式和手段,是私人所有权向公共所有权迈进的壹种阶段性客观反映。它作为所有权社会化的重要途径,能进而实现在资本主义社会基础上更高层次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以最终达致公共所有权目标。

  长期以来壹直习以为常的“国家所有权”概念自从中国起草《物权法》以来就在法学界展开了激烈争论。比如:国家所有权概念有无存在的必要?国家所有权能否适用私人所有权的法律规则?国家所有权能否在《物权法》中加以规定?等等。这些争论直接关系到作为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国有财产内涵的理解以及国有财产法体系的构建。某种意义上说,对国家所有权的准确理解和把握是国有财产立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有财产法治化的关键环节,也是其重要的法理基础。

  壹、国家所有权理论反思

  1、国家所有权概念产生

  所有权是壹个众所周知的概念,无需加以阐述。但为了解抉国家所有权争议,而不得不为之。所有权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后被注释法学家加以解读。罗马法规定,所有权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于物的占有、使用和滥用权。注释法学家将其“滥用权”解释为“完全的支配权”。《拿破仑民法典》第544 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德国民法典》第903 条规定:“物之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围内,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破坏。中国有学者认为所有权是“以全面的物之支配权能为内容之权利”。也有学者认为,所有权是确定物的最终归属、表明主体对物独占和垄断的财产权利,是同壹物上不依存于其它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财产权利,是最充分、最全面的财产权利,这也就是所有权的排他性、本源性和全面性。中国的《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国的《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所有权就是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壹种权利,“物”则是所有权的客体。

  英美法系则没有大陆法系所具有的高度抽象和逻辑严谨的物权法暨所有权概念,与此相对应的则是开放与灵活的财产法暨财产权概念。尽管民法学界对大陆法系“僵化”的物权法暨所有权概念存有异议,认为其对财产的充分利用不如英美法系的财产法暨财产权概念的灵活与实用。物权法暨所有权制度也是人类社会关于财产制度历史实践的产物,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故对于存在所有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在所有权基础上,适当吸收和借鉴英美法系的财产法经验乃是明智之举,而不是简单地否定所有权制度而另起炉灶英美法系的财产法体系。这也是本文阐述所有权暨国家所有权重构的逻辑前提。

  讨论所有权概念不得不正视经常困扰人们的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有学者认为,产权就是广义的所有权。也有学者认为,“广义的产权与广义的所有权在内涵上可以等同。”很显然,经济学界所理解的产权暨所有权概念与法学界存有很大差异。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就是财产权,相当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权概念。如果把产权作狭义理解,产权就是所有权;如果把产权作广义理解,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等,其中,物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严格而言,知识产权也属于物权范畴,但如果把物权主要限于有体物暨考虑到知识产权体系的庞杂,故把知识产权从物权中分离出来,这种立法也成为国际趋势。考证产权与所有权关系的意义在于,除了概念正本清源外,更希望从本源性认识到,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基于人性自私的壹面和“经济人”角色,必然要求产权主体明晰,这就决定了法学意义上的所有权主体必然要求清晰。

  由于“国家”或“全民”的抽象性,无法保障人们自由的全面的发展和“所有权主体明晰”的要求,这就不难理解无论大陆法系的所有权概念还是英美法系的财产权概念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是私有财产的解读,所有权概念产生之日起就是私人所有权的内涵,私有财产壹直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正如马克思说的那洋,罗马人的“主要兴趣是发展和规定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的关系”。杰里米 沃尔德伦认为,“所有权”是壹个只有私人财产制度才能加以具体说明的概念。布莱克斯通认为,法律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如此严密,以至于不能允许对私有财产权的哪怕是最轻微的侵犯,甚至哪怕这种侵犯是出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考虑。《牛津法律大辞典》对“财产”也作如下解释:归某人合法所有之物,即受法律保护而私人享有的有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等等。至于涉及国有财产问题,则具体为“政府所有或公法人所有”概念,常是壹国主权问题。在布莱克斯通眼里,只有私有财产权才是所有权,国有财产权是壹个“主权”问题。公法人对公产行使的权利并不是《民法典》意义上的所有权。言下之意,所有权暨财产法是壹个私法范畴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在西方国家长期以来并没有国家所有权概念。人们所理解的“国家所有权”问题常常是他们眼中的“主权”问题。因此,西方国家壹般都没有按照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形式的标准规定所有权的先例。无论国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西方国家要么按照所有权客体的动产与不动产加以区分规定所有权,同时对国有财产再以公法加以区别对待;要么按照不同的法律和取得方式规定所有权,比如德国宪法中的所有权、税法中的所有权、民法中的所有权和公共所有权等。有些学者认为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就具有完整的法律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概念”。有些学者所谓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所有权概念”受到当时社会环境的限制。

  那么,国家所有权概念最早产生于何时何地呢?据历史考证,国家所有权概念是前苏联东欧国家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产物。马克思认为,所有制是经济基础问题,法律是上层建筑问题。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壹个表像,其决定因素是社会的所有制,即“壹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上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据此,前苏联学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把西方国家具有私人属性的所有权概念与马克思主义所谓的“所有制”结合起来,认为“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会有什么样的所有权、有什么样的所有权就必然有什么样的所有制”,进而以所有制形式把私人属性的所有权划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等。这在1923年实施的《苏俄民法典》中得以体现。这实际上是对私人属性的所有权壹种破坏。前苏联关于所有制与所有权的理论对社会主义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包括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普遍以所有制形式为标准将所有权划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等。

  或许有人认为,如果从发展的眼光来看,将罗马法私人属性的所有权概念借鉴运用到公有财产身上并发展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等也未尝不可。但问题是,无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基于公有制的绝对主导地位和传统的意识形态等因素,所有权概念本身以及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国家均发生了异化。

  正如列宁在20世纪20 年代起草《苏俄民法典》时指出:“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壹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前苏联法学家认为,在苏联,随著私有制的废除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私法作为壹个体现个人利益的法律这壹概念是不必要的,要求壹个独立的公法和法律体系中的二元论的基础已不再存在。因此,私人属性的所有权概念在共产党统治的社会主义国家被异化为公有制的化身,成为共产党掠夺广大人民群众的工具,而非私有财产的概念。所有权概念失去了私有财产存在的空间。当然,有些前苏联学者也认识到了西方国家的所有权概念运用到社会主义国家的差异性,但却受到制度因素的限制,并没有认识到所有权的异化问题,而是基于公有制的意识形态立场对“所有权”进行了重新解读,因而进壹步助长了所有权的异化。比如前苏联著名学者维涅吉克托夫曾在其《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壹书中批评了了《苏俄民法典》继承罗马法而给所有权下的定义,认为罗马法中的所有权概念是壹个抽象的、壹般的“商品所有权”的概念,不能体现出不同所有制条件下的所有权的阶级特点,因而不能以此来解释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因而,他将所有权定义为:个人或集体以自己的权力和为自己的利益,在特定社会存在的阶级关系结构并与该结构相壹致的基础上,支配生产资料和产品的权利。

  2、国家所有权困惑

  所有权概念的异化直接影响到所有权概念异化的产物“国家所有权”。中共当局的御用文人普遍认为,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共产党统治的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将国家所有权理解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权概念在社会主义国家被异化为简单的“全民所有”,从而有违“所有权主体明晰”的要求。“全民所有”在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作为价值理念的政治宣示语固然可以,但是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法律构建将“国家”或“全民”加以泛政治化则扼杀了具体的个人的权利,因而万万不可。其实,早在前苏联东欧时期,就有壹些学者认识到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抽象性,“全民所有”难以量化到个人所有,其结果可能是少数人获益。比如前南斯拉夫学者卡德尔认为,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实践中构成了这样壹个矛盾,即“公有制还始终被认为是以劳动人民为壹方,以社会资本集体所有者的某种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职务行使者为壹方的两者之间的关系。”前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学者凯纳普进壹步认为,“全民所有是直接的社会所有,所有者虽为全体人民,但在法律上并没有壹个所有者”。人民所有权是“壹个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概念”,或“是在社会意义上所使用的概念”,并不是明确的法律概念。

  如若缺乏国家所有权具体主体制度的法律构建,加以国家所有权的公权力属性,必将导致国家所有权的异化。首先,从政府等国家机关来看,虽说其代表“全民”行使国家所有权,但是因为“国家”或“全民所有”只是名义上的,这洋让政府领导的各级国家机关对国有财产主体界定不清,造成不负责任、行政效率低下的结果,共产党的权贵壹旦遇到利益就以“国家”名义进行掠夺、遇到责任以“国家”名义推卸责任。比如中国的很多国营企业由中央、省和市等共同投资设立,壹旦遇到问题,则各级政府在“国家”的名义推卸责任,谁也不承担责任。即使“问责”,往往共产党的纪委以党纪要求首先领衔主导,问责的约束难以上升到法律层面,国营企业沦为共产党的党营事业。其次,从人民群众来看,虽说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但人民群众基于人性自私的壹面不满足抽象的“全民所有”(尤其全民利益被少数人蚕食的情况下),往往对国有财产漠不关心,并利用壹切机会损公肥私。再次,从国营企业的性质来看,国家所有权的“全民性”决定了共产党统治的社会主义国家长期以来壹直不承认企业法人所有权,广大人民群众作为国营企业名义上的主人壹直不能享有对国有资产的处分权等权利,国有资产成了国家的附属物。正如前苏联著名学者维涅吉克托夫所言,“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国营企业,是把全部国家权力同所有人的壹切权力结合起来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国营企业与国家权力的结合进壹步助长了国有垄断经济现象。而且,这种强调“国家是国营企业唯壹股东”的做法也使国家成了所有国营企业的“无限责任股东”,导致国营企业最终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甚至国营企业之间承担没有必要的责任的荒唐现象,从而造成企业发展的困境。比如:中国某地区壹个国营企业向埃及出口羊肉,因为羊肉上没有埃及人需要的标志,被埃及方面视为不洁之物扔进大海。 埃及方面随即向这个国营企业索赔,被这个国营企业拒绝。埃及方面请求埃及法院将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的巨型集装箱货轮扣押。埃及法院扣押的理由是,该羊肉出口企业是中国的国营企业,中国的远洋运输公司也是中国的国营企业,依据中国法律和中国学者的解释,这两个企业的所有权只有壹个,所以这两个企业是同壹个所有权人名义下的财产。既然如此,远洋运输公司的财产当然可以用来承担羊肉出口企业的责任。对于中方,虽然此案例按照《公司法》股东下属子公司之间的责任关系未必败诉,但面对国际法则,足以证明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模糊性和面临的实践风险。

  与此同时,当国家所有权占据主导地位时,即抽象意义上的“国家”成为壹个国家财产的最主要所有者时,往往也是实行壹党专政的国家和地区,国家作为中立管理者的地位更容易发生异化。比如中国,掌握国家机器的极少数人基于人性自私的壹面往往假借“国家”或“全民”的名义使所有权与公权力相结合而大行其道,导致“官商勾结”的“官僚经济”以及国有垄断利润未能足够惠及于民现象的出现,与民争利,形成特权阶层,从而挤压私人生存空间,危及公民社会的发展。正如前南斯拉夫学者卡德尔认为,国家所有制造成国家有管理整个社会资本权利,从而为国家和党的官僚主义敞开了大门,并使在革命的行动上的集中越来越蜕化为行政管理的中央集中制。同样,前苏联著名民法学家约菲表达的更为直接,他认为,“政治统治阶层、官僚阶层是苏联经济的真正所有者,壹旦这个真理被揭开,那么苏联制度的全部秘密也就壹目了解了。”

  而在中国,这种“异化”并非如同前苏联东欧国家因市场经济的推行而自然的消解,恰恰基于中国的“国情”与市场经济的衔接问题,即国家所有权市场转型的非彻底性以及较低的公权力法治化水平,从而使国家所有权在中国除了原有的“异化”外,还产生诸多新的变异与困扰,并影响到国有财产的实现机制。面对国家所有权的异化,国家所有权该市场转型的领域未能转型或未能彻底转型,不该市场转型的领域却发生了转型,在此背景下,强调国家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壹体化平等保护,强调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功能,强调政企分开,势必导致国家所有权的职能错位和越位。其结果是:壹方面,中共当局纵容“官商勾结”的“官僚经济”,导致与民争利和挤压私人财产空间;另壹方面,导致所有权制度的缺失,国家资本的逐利性,发生与民争利和公共产品的短缺等。比如政府不宜进入市场的领域如房地产业等却过度介入而与民争利;应当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领域如历史文化古迹、公园、博物馆、公路、殡葬服务、公立学校和医院等却市场化或过度市场化而牺牲公众福利等。此外,即使在国家所有权市场转型的过程中,因为中国不承认全社会参与的私有化的合宪性,为了实现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就只能更多的借助内部私有化。这种缺乏宪政基础的内部私有化极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国营企业的员工的利益受损,从而加剧了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并因此影响到国家所有权市场转型本应正当性的合法化问题,其结果反而危及到国家所有权市场转型改革本身。

  二、国家所有权理论完善

  国家所有权的异化随著国家所有权比重高低而程度不同。这种“异化”在以公有制为绝对主导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似乎理所当然,即使所谓的“异化”亦无改革的环境。但是,随著市场经济目标的选择,这种“异化”愈益凸显出问题解决的迫切性。

  面对国家所有权的异化,如何重建中国的所有权制度,主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壹)国家所有权的市场转型及其定位

  鉴于人的在经济生活中的角色,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斯多德就认为,“财产只能在特定意义上应该公有,但作为壹般规则,应该私有;因为,当每壹个人有其明确的利益时,人们才不会彼此抱怨,而且他们将更进步,因为所有人都会照顾其自己的事。”因此,让所有权概念回归私有财产范畴,实现国家所有权的市场转型及其合理的市场定位,将国家所有权限制在私人所有权无法或难以解决的特定领域,这是从源头上解决国家所有权异化的关键所在!如前所述,所有权概念壹经产生就是壹个私有财产的问题,基于国家职能需要确需存在的国有财产更多地是壹个国家的“主权”问题,理应主要通过公法解决。如果将具有公权力属性的国有资产毫无例外地引入私人属性的所有权范畴并通过国家所有权介入私法性质的私有财产领域,不仅异化了所有权概念本身,而且还导致国家所有权暨国有财产的职能错位和越位,同时还腐蚀了私人所有权及公民社会,最终危及民主化的进程!进而言之,国家所有权异化的源头在于国家所有权本身。如果脱离国家所有权自身定位去解决国家所有权异化问题无疑是缘木求鱼的做法。这就不难理解无论是前南斯拉夫历史上的社会所有制改革还是中国历史上的承包制、租赁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政企分开等改革为何难以根本解决国营企业问题的症结所在!即使中国学术界经常论述的政企分开,如果仅仅解读为中国学术界普遍理解的“政府的社会公共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离”,而没有解读为“国家所有权应当退出不应进入的领域”,则政企分开依然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

  只有实现了国家所有权的市场转型及其合理的市场定位,才能把抽象意义上的“国家”或“全民”以及有学者认为的“国家所有权”或“国家所有权是壹个伪概念” 这壹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这是国家所有权重构的前提和基础!

  对于确需要保留的国家所有权,鉴于国家所有权的固有弊端,抱著非理想化的态度,以壹定的可容忍的成本与代价,按照有别于私人所有权规制路径的理念进行国家所有权二元结构设计。如果回避了国家所有权的固有弊端,怀抱理想化的模式,往往欲速而不达,最终将陷入传统公有制的“乌托邦”。历史教训依然触目惊心!良好制度的构建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二)国家所有权的中央与地方关系重构

  从国家所有权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来看,主要包括两种观点:壹是“统壹所有说”,二是“分别所有说”。

  1、“统壹所有说”

  从“统壹所有说”来看,是指国家所有权由国家统壹行使,也就是中国学术界和立法界通常所述的“国家所有权主体的统壹性和唯壹性”。有学者认为,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这就从法律上确立了除国务院之外任何部门、地方和单位都不能作为行使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的主体,也否定了那种“部门所有、地方所有”的主张,维护了国营企业财产所有权的统壹性和完整性。早期的“统壹所有说”采用了“统壹所有、统壹管理”原则,是高度的中央集权体制,全部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地方政府没有多少自主权。或许“统壹所有说”也认识到了这壹弊端,进而提出了“统壹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国的立法即如此。比如中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相比较而言,这比以前要进步许多,但关于国有财产依然没有确定中央与地方的所有权边界,因而常在“国家”名义下中央与地方的随意性越权,要么掠夺,要么推卸责任。因此,无论中国的法学界还是经济学界,愈来愈多的学者还是反对“统壹所有说”,提出了“分别所有或分级所有”的观点。

  2、“分别所有说”

  从“分别所有说”来看,是指国家所有权或国有财产由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无论中国的法学界还是经济学界对此都有阐述。从经济法学界和经济学界来看,往往是从“国有资产”的视角分析了“分别所有”的必要性。比如:有学者认为,对于国家所有制来讲,根本而言则需要打破国家所有制或所有权内部结构的认识和做法,建立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的国家所有制。也有学者认为,要将中央统壹所有的管理格局,改革为中央与地方分级所有。也有学者认为,应该突破政策的束缚,明确提出国有资产“分级所有、分级管理”原则。也有学者认为,建立壹级政府,壹级所有权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体制。也有学者对竞争领域的国营企业建议采用“分级所有”原则,但是对于具有自然资源性质的国有资产等仍采用“统壹所有”原则。等等。

  很多学者在分析“分别所有”时,并没有涉及国家所有权主体,到底是国家、国家和地方还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等,并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如果在承认国家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前提下,又提出要“明晰产权,必须分割所有权,必须承认所有权主体可以分为多个层次,必须破除所谓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唯壹性与统壹性的理论,必须承认壹物可以多主。”如果把上述话理解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这与“国家统壹所有、分级管理”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如果把国家视为国家所有权主体,又承认“分别所有”原则,则存在严重的矛盾,因为国家作为公法人整体概念是不能分割的,就如同企业法人、自然人等壹样。因此,如果想把国家所有权分割为具体的主体制度如政府、企业法人等,则必须对国家所有权进行重新设计。对此,中国的法学界有些学者从“国家所有权”视角认识到了这壹点。他们所认为的“分别所有”就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所有,明确了所有权主体,进而抛弃虚幻的国家所有权;即使保留国家所有权,也仅指中央政府所有权。前已述及的持“政府说”观点的学者壹般均认同此观点。

  从中国实践来看,虽然中国并没有采纳“分别所有”观点,但是在中共建国前有“分别所有”的实践做法。比如中国1930年制定的旧土地法第4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有土地,为国有土地、省有土地、市县有土地、乡镇有之土地。本条中的国有土地,即区别于地方政府的中央政府土地。

  从国外来看,前已述及,国外壹般很少有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关于国有财产壹般是以政府所有权、公法人所有权或公共所有权形式出现,即使使用“国家所有权”概念也是解释为中央政府的所有权。从政府所有的财产来看,壹般采取分别所有原则,并已成为国际惯例。比如:美国分为联邦、州和市镇所有财产;德国分为联邦、州、县区或镇所有财产;法国分为国家、省和市镇所有财产;意大利分为国有、省有和市有财产;西班牙分为国家、省和村镇所有财产;澳大利亚分为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三级所有财产;墨西哥分为国家、州和自治市三级所有财产等。即使前苏联东欧国家也纷纷放弃了抽象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即全民所有的理论,回归所有权本来面貌。比如:俄罗斯除了国家所有权,还有自治地方所有权,实行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以及自治地方所有财产;越南实行国家和省分别所有财产等。而且,壹般而言,只有中央政府所有的财产才称为国家财产或国有资产,地方政府所有的财产有类似于地方财产等称呼。

  然而,也有壹些学者不认同“政府分别所有”的观点。比如前文提到的“国家与地方说”。也有学者认为,“公法法人的私有财产所有权理论”只适用于联邦制国家,其各级政府机关享有国家财产所有权,是以这些国家的地方政府相对独立为前提的。中国是单壹制国家,不具备适用这壹理论的基础。但前已述及,这类观点关于国家所有权主体无论是国家还是国家和地方,最终还是落实到政府等公法人身上,均摆脱不了抽象性及其委托代理的异化问题,而且也摆脱不了地方能否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的严重矛盾。

  综上所述,应当将确需存在的抽象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解构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权。如果保留国家所有权概念的话,狭义上的国家所有权仅指中央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权,广义上的国家所有权则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权。至于“全民所有”说法在立法或相关政策中仅仅可以作为价值理念的政治宣示语,以强调国有资产实现机制的最终价值目标。前已述及的利弊及其理由在此不再重复。简而言之,有助于克服所有权的异化,回归所有权的本来面貌。

  或许有人认为,过分计较国家所有权主体并无多大意义,这仅是形式问题,无论“全民说”还是“国家说”最终都落实到代理人“政府”身上,从而与“政府说”似乎殊途同归。无论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政府”还是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代理人的“政府”,能否充分实现国家所有权的利益和目标,关键取决于壹个国家或地区的民主化水平。国有资产的实现机制关键确实取决于壹个国家或地区的民主化水平,这也正是本文以“国有材产法”为讨论的重点的重要因素。但需补充的是,在中国“政府”作为“代理人”角色还是作为“主人”角色,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作为“代理人”角色的“政府”实际上常以“主人”角色出现;享有事实“主人权利”的“政府”壹旦面临责任常以“代理人”角色推卸责任,导致“政府”利用其模糊身份游刃于权益与责任之间,权益与责任不规范,随意性较大,权责不壹致。因此,将国家所有权主体分解到“主人”角色的各级政府身上既符合法理的逻辑,也是还原政府的“事实占有”的真相;将抽象、空洞且“动听”的“国家所有”或“全民所有”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政府”身上,有利于明晰产权主体,实现“责权利”统壹,避免各级政府等利益主体在“国家”或“全民”的名义下掠夺广大人民群众或者推卸责任;有助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关系,有效衔接财政联邦主义和分税制等财政体制,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实现国有财产的相对市场化;借此推动中国的宪政改革,完善国有财产的法治环境。比如日本新潟市原先考虑将该市中央区东万代钉的市有土地约1.5万平方米出售给中国总领事馆作为新址用地,但该市2010年11月18日以“市民感情恶化”为由暂时冻结了卖地计划,因为市有土地是全市公共财产,得不到市民的理解则无法出售。姑且不论日本新潟市政府的做法有无政治企图或是否妥当,但就市有土地的处置则具有充分的地方自主权和法治色彩。而这在国有财产国家统壹所有的背景下是难以想象的。也正因为这种“补充”决定了将国家所有权主体分解到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身上应是相对明智的制度设计,从而尽可能降低所谓的“公地的悲剧”。若此,中国现有的立法诸如《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均要改变折中且模糊的立法模式,中国民主化之后应作出相应的修改。

  (三)国家所有权主体建构

  从国家所有权主体来看,学界长期以来众说纷纭,其中最主要的观点主要有三种:壹是“全民说”,二是“国家说”,三是“政府说”。

  1、“全民说”

  从“全民说”来看,是指国家所有权主体属于全体人民。这种理论又被称为人民所有权理论,曾在共产党统治的以公有制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非常流行。前苏联学者克利申认为,“国家只是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监督全民财产的合理利用和增值。”这种理论对中国也产生了很大影响,有学者认为,“国家只是代表人民行使所有权,不能成为所有权的主体,应改为人民所有权比较适宜。”但人民所有权理论也壹直备受争议。前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学者凯纳普的观点比较典型,他认为,“全民所有是直接的社会所有,所有者虽为全体人民,但在法律上并没有壹个所有者”。人民所有权是“壹个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概念”,或“是在社会意义上所使用的概念”,并不是明确的法律概念。中国也有学者认为,人民并不是壹个法律范畴,不是法律上的主体,即使全体人民作为所有权主体,也无法落实所有权的权能行使。结合中国学术界的学者的共识的基础上可以得出这洋的结论,人民是壹个政治概念,不是法律概念,过于抽象,不符合所有权主体明晰的要求。退壹步而言,即使将人民作全体公民理解,则就成为所谓的社会佔有,而整个国家的国有资产所谓的社会佔有就失去了公有的意义。其结果势必存在委托代理的异化问题,反而事与愿违而有损人民利益。因此,人民或全民不宜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但“人民所有”或“全民所有”作为价值理念的政治宣示语可以,但在所有权主体制度构建则不宜采用。

  有学者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全民所有的观念也有所体现。其理由在于:西方国家的“全民所有”仅是价值理念的政治宣示语,其实国家所有权主体最终都落实到具体的政府,即政府所有权或公法人所有权。

  2、“国家说”或“国家与地方说”

  从“国家说”来看,是指国家所有权主体属于国家。比如有学者认为,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的人格,不仅应当得到法哲学的确信,甚至更应当得到张扬。也有学者直接表达为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就是国家。这种理论认识到“人民”或“全民”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弊端,代之以“国家”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他们认为,“国家”作为法律概念,可以成为特殊的民事主体。相比较而言,这种理论比“全民说”进步了许多,也成为了中国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中国和前苏联东欧国家也普遍认同此观点。比如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第94 条明确规定:“国家是国家财产的唯壹所有人”等。但“国家说”依然摆脱不了“国家”的抽象性问题。从前南斯拉夫来看,虽然他们认识到国家所有权的弊端,并希望通过社会所有制加以改革,但是因为当时特定社会环境的限制仍无法摆脱“人民”的抽象性问题以及委托代理又涉及“国家”的抽象性问题。

  其实,“国家说”也认识到上述问题,因而并不仅仅停留于国家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法律界定问题,还涉及到由谁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对此,中国又有三种观点:壹是认为由人大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二是认为由政府即国务院代表国家统壹行使国家所有权;三是认为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中国的立法采纳了第二种观点,但又似乎兼顾了“全民说”。这是立法妥协的产物。比如:中国的《物权法》第45条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家所有就是指全民所有。中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条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等。

  就国家所有权由人大还是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而言,中国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倾向于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理由主要在于:虽然,国家所有权利益最终归属于全体人民,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似乎理所当然。但是,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无论管理还是经营,只有政府职能更适合,而人大作为立法机关显然难以胜任。至于人大的最高权力机关地位及是否代表人民利益,取决于人大对政府的有效监督。中国实行壹党专政,人大本质上没有独立于中共当局的立法权,根本不可能对中共当局构成有效的约束。

  在“国家说”并同意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的基础上,有学者提出了国家所有权主体为国家和地方。比如有学者认为,国家与地方分别所有不同于中央与地方政府分别所有,即在国家所有权主体上,只承认国家和省级地方为国家所有权主体,而不是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为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人。但是,国家所有权主体分解为国家和地方,依然摆脱不了前已述及的抽象性及其委托代理问题,而且也摆脱不了地方能否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的逻辑悖论。

  因此,无论“国家说”还是“国家与地方说”均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最终还是将国家所有权主体落实到政府等公法人身上,势必存在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成本及其异化问题。为此,有些学者大胆提出了质疑并提出了解决方案。比如有学者认为,公法意义上的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不符合民法基本法理。民法意义上的国家应当理解为中央政府。在主体制度上,或取消国家所有权,根据法人制度理论将其确定为各级政府的公共所有权;或保留国家所有权,但以立法说明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其为区别于地方政府的中央政府所有权。等等。

  3、“政府说”

  从“政府说”来看,是指国家所有权主体直接属于政府,政府不是国家所有权人的代理人。对此,有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观点:

  (1)在承认国家所有权存在的前提下,认为国家所有权主体属于政府。其中又包括两种观点:壹种观点认为,国家所有权主体只能属于中央政府,比如前文述及的“或保留国家所有权,但以立法说明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其为区别于地方政府的中央政府所有权”;另壹种观点认为,国家所有权主体属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

  (2)在不承认国家所有权存在的前提下,直接以公共所有权或政府所有权替代国家所有权。比如前文述及的“在主体制度上,或取消国家所有权,根据法人制度理论将其确定为各级政府的公共所有权”。有学者认为,国家所有权是壹个伪概念,应当把国家所有权分解为各级政府所有权,即各级公法人所有的形式。

  总体而言,持“政府说”的观点,壹般都对国家所有权是否有必要存在提出了大胆质疑。相比较而言,“政府说”克服了“全民说”和“国家说”的缺陷与不足,使国家所有权主体从“抽象”到“具体”,相对吻合了所有权及其责任主体明晰的要求。将国家所有权主体直接落实到政府身上,减少不必要的抽象代理环节。进而言之,从政治上,国家所有权主体当然属于国家及其人民;但从法律上,国家所有权主体必须明确到政府身上,同时建立民主制度对政府的公权力加以有效制约,方能体现国家所有权的人民利益。否则,所谓的“全民说”和“国家说”会沦为政治宣传失去实际意义。

  三、法人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及私人所有权的关系所谓法人所有权,是指法人对其依法获得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中国,长期以来,关于法人是否享有所有权壹直存有争议。法人所有权争议起源于企业法人财产权性质的争议。这在计划经济时期不是问题,因为法人壹切财产都用了抽象的国家或集体加以概括,甚至还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人”,企业往往是政府的“附属物”。但从中共当局实行所谓的改革开放以来,面对国营企业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企业是否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则成了争议的问题,从而引发了法人所有权问题。这个问题在私有制条件下不成问题,但在公有制为主导的传统意识形态影响下,则成了敏感问题。根据中共当局的说法,承认企业法人所有权似乎动摇了国家所有权在内的公有制。正如有学者认为,“关于企业对其资产是否具有财产权,以及这种财产权的性质是什么,在私有制主导的条件下是不需要讨论的,之所以在中国出现这壹概念,是与公有制主导的经济体制紧密相关的。”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性质,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存在广泛争议,没有结论。主要有“所有权说”、“经营权说”、“双重所有权结构说”、“股权与公司所有权说”的观点,其中“所有权说”已经成为中国学术界主流观点。尽管如此,因为法人所有权与传统公有制不协调的意识形态影响,中国官方提出了模糊所有制的“法人财产权”这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这壹概念最早出现于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问题的决定》。中国修订的《公司法》第3条也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同样,中国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也没有明确国家出资企业的法人所有权。

  从国外来看,随著社会发展,公司以及各种组织形式的出现,西方国家基于传统私人所有权的价值理念,也是比照私有财产的属性加以规范公司等各种组织形式,因而出现了法人所有权。尤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进壹步奠定了法人所有权的基础。即便国有财产,也是尽量避免抽象化的“国家”或“全民”概念,而以具体的政府所有或公法人所有形式出现,以吻合所有权主体明晰的本性。这种所有权价值观不仅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即便英美法系国家后来也采纳了这种价值观,包括公司法人所有权等。因此,在西方国家壹般没有传统社会主义国家所谓的抽象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说法。

  中国民主化应当从立法上明确承认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等在内的法人单位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其理由在于:(1)有利于法人制度构建,使法人尤其公法人制度名符其实,也符合政府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的理论逻辑。法人存在的重要前提就是拥有独立的财产与经费,并能独立地承担有限责任,必然要求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反之,必然容易存在法人财产随意划转、调拨的可能性,又谈何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呢?中国壹方面承认法人制度,另壹方面又模糊法人对其财产是否享有所有权问题,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其结果是,对于政府等公法人单位仍然背负著无限连带责任。(2)以企业为例。投资者对法人企业投资享有的是壹种股权并承担有限责任,政府对国有企业投资也是如此,而法人企业则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并承担有限责任。至于股权则是壹种新型的权利形态,是投资者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但投资者并不直接拥有法人企业本身。这种制度设计既符合法人之所以有必要存在的逻辑特征,也有利于投资者与法人企业的相对独立性,较好地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适应人们实现经济利益以便于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也适应了所有权社会化及其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极大地加速了资本积累,解放了生产力。正如有学者指出,现代公司不仅服务于所有者或者支配者,也服务于整个社会。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等公法人而言,其法人所有权原理与企业法人所有权壹样,类似于股权关系,国家治理某种程度上如同公司治理。以行政单位为例,中国某市公安局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它的投资主体是该市政府,并授权市政府财政局行使出资人职能;而市政府的法人所有权由其上级政府投资。依此类推。再以事业单位为例,某国营企业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它的投资主体是某省政府,并授权省财政厅行使出资人职能,国营企业的管理人员仅是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此类推。

  承认政府等公法人所有权,是否会动摇中国目前所确定的国家所有权或与之发生冲突呢?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在中国实行国有财产统壹所有的情况下,任何公法人单位所有权投资主体最终都追溯到国务院那里,由国务院行使国家所有权。即便在实行国有财产分别所有的情况下,也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任何公法人单位所有权投资主体最终都追溯到中央、省、市或县各自政府那里,由其行使国家所有权,此时国家所有权被分解到中央和有权地方政权代表行使。当然,条件成熟时,不排除取消国家所有权说法,而直接以政府等公法人所有权来取代的可能性。

  法人所有权也是壹个抽象概念,无论在其内涵还是外延都存在不少争议。就“法人”整体而言具有抽象属性,但论及法人所有权本身均是针对具体的法人,比如社团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政府机关法人所有权、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所有权等。相比较“国家”和“集体”则要具体得多,而且法人背后涉及具体股东,尤其私法人背后涉及具有私人利益属性的股东。因此,采纳法人所有权既克服了公民个人所有权无法涵盖财产发展趋势的不足,也克服了国有财产产权主体抽象性缺陷。将个人性质的财产变成非个人性质的财产,建立起的资本主义集产制,即是法人所有权的体现,是所有权社会化的壹种结果。如果说西方国家的所有权社会化是为了克服私人所有权的不足,那么,传统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时期为了克服私人所有权不足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则是共产党为了掠夺广大人民群众忽略社会生产力发展及国家治理水平的所有权社会化过度发展的产物。正如有学者所言,“社会所有权思想又如带有两面锋刃之利剑,如用之不当,适足以抹杀私人财产权,戕害个人自由,最终酿成人类之悲剧。”而法人所有权则是适应现有生产力发展、国家治理及法治化水平情况下的所有权社会化较好表现之壹,既克服了传统私人所有权的不足,也克服了传统国家所有权主体过于抽象的问题。从个人占有向非个人占有的转变已经改变了而不是消灭了资本家阶级。那么,法人所有权是什么性质的所有权呢?法人所有权不是所有制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从所有权持有主体所做的壹种分类说法。也就是说,从所有制意义来看,既有国家所有权,也有私人所有权,以及前已论及值得商榷的集体所有权。从所有权持有主体来看,既有公民个人所有权,也有法人所有权。从所有制来看,法人所有权从终极意义上到底属于私有还是公有,取决于法人所有权背后投资者的终极所有权性质。如果投资者具有私有属性,则法人所有权具有私财产性质;如果投资者具有公有属性,则法人所有权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如果投资者兼有公有属性和私有属性,则法人所有权则具有公私混合财产性质。但法人所有权的财产本身愈来愈体现社会化,而这恰是传统私人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所难以达到的,既克服了私人所有权过度发展阻碍社会发展的不足,也克服了国家所有权主体抽象带来的“政府失灵”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掠夺的不足,同时又能达至以弥补私人所有权不足为己任的国家所有权所期望达到而其本身又无法达到的目标,即既能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又能较好地实现社会化大生产增进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由此可见,法人所有权仅是国家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实现的壹种方式和手段而已。

  虽然法人所有权的投资者层级愈多,其所有权社会化程度也愈高。但同时也增加了法人治理成本。对于私人所有权而言,因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角色,通过法人治理与社会化大生产,较好地解决了此问题。但对于国家所有权而言,由于主体的抽象性所造成的“政府失灵”的可能性,则难以克服治理成本增加的困境。这不仅告知国家所有权在构建法人所有权时,投资层级不宜过多,也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从私人所有权视角去解构法人所有权更具有现实意义。

  由此可见,法人所有权仅是所有权实现的壹种方式和手段。确立法人所有权既非否定国家所有权,也非否定私人所有权,仅是不同层次的表述而已。法人所有权既包括国家所有权内容如公法人所有权,也包括私人所有权内容如私法人所有权。从某种意义上面讲,法人所有权是私人所有权向公共所有权迈进的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及国家治理水平的阶段性反映,是更好地实现国家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壹种方式和手段,以弥补二者实现机制之不足。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国家治理及民主化水平还不是很好的情况下,这种克服了传统私有制和传统公有制之不足而兼采两者之长的兼具公民个人对法人财产拥有股权和法人对其财产拥有相对所有权的法人所有权理应成为所有权社会化的重要途径,进而实现在资本主义社会基础上更高层次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建立真正的社会主义制度,以最终实现公共所有权的目标。

  四、所有权分类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如前所述,所有权从起源来看,所有权本是私有财产的概念,是私人所有权的化身。随著社会的发展,公司以及各种组织形式的出现,西方国家基于传统私人所有权的价值理念,也是比照私有财产的属性加以规范公司等各种组织形式,因而出现了法人所有权。尤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进壹步奠定了法人所有权的基础。即便国有财产,也是尽量避免抽象化的“国家”或“全民”概念,而以具体的政府所有或公法人所有形式出现,以这应个人发展的需要以及所有权主体的明确。这种所有权价值观不仅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即便英美法系国家后来也采纳了这种价值观,包括公司法人所有权等。因此,在西方国家壹般没有抽象意义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说法。在西方国家《民法典》或《物权法》中关于所有权的分类往往是从权利的客体加以划分,比如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等。

  然而,前苏联东欧等传统社会主义国家深受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为了掠夺广大人民群众将经济学意义的公有制当成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主体,以致将西方国家的所有权概念移植时发生异化,并与所有制关系联系,将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并使由共产党行使的国家所有权异化为公有制,而失去了私有财产的发展空间。长期以来,中国也深受前苏联的强烈影响,无论相关立法还是理论界壹般都将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比如《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均是如此。

  前已述及,国家所有权的异化需要对国家所有权进行重新设计。其实,集体所有权也面临著同样的命运。集体所有权也是壹个受到前苏联东欧国家教条主义强烈影响下的特定历史产物,与国家所有权壹样,都是所有权与所有制关系简单结合下所有权异化的产物,甚至存在著比国家所有权异化更为严重的结果。集体所有权虚置现象更为凸显。中国的学术界对集体所有权早有质疑。比如有学者认为,集体所有权主体是“个人化和法人化的契合”,集体财产应为集体组织法人所有,而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股权或社员权。也有学者提出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要么国有化,要么私有化,要么部分国有化、部分私有化等。因为集体所有权存在大量的主体不清、产权虚置、权能不全,中国民主化之后应该实行集体土地所有权部分国有化、部分私有化的所有权制度。集体所有权除了极少部分回归国家所有权本来面貌外,应当改革为私人所有权。中国民主化之后需要进行的国营企业所办的集体经济组织全面改革目标也应是如此。

  由此可见,不得不反思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分类。虽然有些学者对所有权分类提出了壹些新的观点,但均没有跳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框架,而且这些分类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比如有学者把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这种分类借鉴了《民法通则》第77条的规定,是壹种所有权分类;而且依此观点,社会团体所有权实际上是壹种法人所有权,将之与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归类存在分类标准不统壹的缺陷。也有学者将所有权分为私人所有权、公共所有权、团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这种分类表面上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做法,但是实质上未彻底打破中国国内的传统分类,导致彼此交叉与模糊。比如公共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的交叉与模糊,而且这种公共所有权更类似于西方国家的国家材产制度;团体所有权有点类似于集体所有权,又有法人所有权的特点。也有学者把所有权分为私人所有权和公共所有权,其中私人所有权包括公民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公共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这种分类忽视了法人所有权的全部内涵,其实,法人所有权既有私法人所有权,也有公法人所有权,而公法人所有权则涉及该学者所认为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而且,这种“公共所有权”提法既受到西方国家的影响,也或多或少地受到中国国内《宪法》第12条规定的影响,不能真正保障人们的法人所有权。

  对传统所有权分类,早在中国的《物权法》设计的时候就有了激烈争议。比如有学者认为,按照权利主体划分所有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反应,更多的具有政治意味而缺乏法学意味,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权性质相同,保护手段并无差异,因此没有必要进行区分。也有壹些学者表达了类似观点。也有人除了同意上述观点外,还认为,将所有权分为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所有权还不是完全从权利主体角度进行划分的,更多地是从权利性质来划分的,因为所有权主体从本源来看不存在国家和集体这种抽象的政治概念,也不符合现代意义上的所有权主体明晰的要求。权利主体真正涉及的应当是公民、法人等范畴。此外,这种说法是从《物权法》关于物权分类的角度论及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废除,并没有涉及政府所有财产的专门法律保护问题,而这也不是《物权法》解决的问题。实际上,在此之前就有学者不以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为标准对所有权加以分类。比如有学者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将所有权按照权利客体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

  壹旦确立了法人所有权,那么前已述及的将抽象意义上的确需存在的国家所有权解构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权,以及将抽象意义上的集体所有权改革为公民个人所有权、私法人所有权和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权就有了法理依据。对于各级政府直接或间接投资形成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而言,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权客体则是针对股权,而各类企事业单位则具有独立的法人所有权,这有利于国有产权主体的明晰化及其权责统壹,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的市场转型以及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开。

  确立法人所有权是所有权分类理论重构的关键前提。在此基础上,所有权可作如下分类:

  (1)从权利客体来看,所有权可以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其中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还可以进壹步细分,比如不动产所有权可以分为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

  (2)从权利主体来看,所有权可以分为公民个人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其中法人所有权可以细分为机关法人所有权、事业法人所有权、社团法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所有权。但法人所有权在中国存在诸多特例。从机关法人所有权来看,虽然机关法人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从国家机关职能分工和有效管理财产来看,理应由政府管理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内的所有财产。在中国,像诸如政协、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共青团、妇联等从性质上说应当属于社团法人,这也是国际惯例。但是因为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中国是实行壹党专政的国家,上述组织财产壹般均由政府出资,且呈现“行政化”现象,行使著国家职能,成为事实上的“机关法人”,因而,也应由政府管理上述组织的财产。故机关法人所有权实际上就是指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权。从事业法人所有权和社团法人所有权来看,但是因为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中国是实行壹党专政的国家,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壹般也多是由政府投资设立,多具有“准官方”色彩,其职能尚未彻底转型,因而对于这种类型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产也应纳入政府管理,属于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权。在西方国家,社会团体壹般都是纯粹民间机构;事业单位要么企业化经营,纳入企业法人所有权;要么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纳入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权,比如医院、学校等。因而,中国民法中关于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分类在中国的民主条件还不是很成熟,相应的机关、事业和社团法人所有权的分类意义也无法凸显,这要取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民社会的变革。相比较而言,中国的主要的国营企业的市场化改革的需要比较迫切,确立企业法人所有权有其现实急迫性和必要性。至于非法人组织的财产问题,则属于投资者个人所有,无论公民个人单独所有还是集体所有。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

  (3)从权利性质来看,所有权可以分为私人所有权、公共所有权和公私混合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包括公民个人所有权和私法人所有权。其中,私法人所有权既包括私有法人企业所有权,也包括由私人投资设立的像学校、医院以及行业协会等所谓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所有权。公共所有权即是公法人所有权,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权以及由政府直接或间接投资并承担诸多公共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所有权。如前所述,如果保留国家所有权概念的话,公共所有权即指广义上的国家所有权。如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由政府和私人集体投资创办的,则属于公私混合所有权。

  如果说人类社会已经证明的原始社会的共产主义痕迹是当初人类不得不为之的事情,那么,私人所有权则满足了保障个人发展的需要,是人类顺其自然的事情。尽管私人所有权的诸多缺陷使人类社会从原始共产主义的痕迹中憧景未来的共产主义,并诞生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但是在人类可预期的范围内,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异化却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回归私人所有权的思考。西方国家的法人所有权制度则是所有权社会化的较好表现,充分实践了社会主义所追求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在法人所有权制度中,虽然公法人所有权相对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开,以及政府公权力的市场边界,但仍无法克服终极意义上所有者主体的抽象。因此,克服了传统私有制和传统公有制之不足而兼采两者之长的兼具公民个人对法人财产拥有股权和法人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的私法人所有权理应成为所有权社会化的中坚力量。因此,也就充份实现了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在更高层次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要求。而这对于中国民主化之后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进行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及其国有财产的改革尤具有重要意义。结束一党专政之后,才有机会建立民主公营事业,才有机会建立职业经理人负责经营,民选国会负责监督与支配企业利润的使用的公有制经济。

  和平私有纲领

  作者 中国网友 写于 二零二一年

  焦虑于民主运动在国内得不到足够响应的现实,笔者于浅薄愚陋中苦思经年,设计出这个方案,以征求意见,以作为前辈们各版宪章描述的政治框架下,经济方面的一块备用拼图。本人万分确信本方案框架之粗浅、执行之困难、甚至数学上的愚蠢,因此恳请各方师友赐教,以修改补充。如果本文能给重压之下的民主派和受压民众一点力量,哪怕能引起一点讨论,作者都将会莫大地感激和荣幸。

  这套方案,基本上是捷克方式。原因是其他国家的转型方案,用在中国都不妥:俄国方案,把国有资产折算成货币发放给公民,结果遭遇通货膨胀,大批公民的资产化为乌有。匈牙利方式,是把国企卖给外资,那么中国的资产,盘子太大,外资接不下。波兰方式,以工会谈判主导,则中国农村人口庞大,而工人并没有自己的、经过锻炼的工会。所以反复思考,还是捷克方案最好。

  捷克方案的原则是:按照结果平等的原则,找到最初所有者——国有、集体资产平分。

  按照机会平等的原则,找到最终所有者——记名股权的经营权,承包给聪明能干的经营者。

  本方案很笨拙地规定了“基本股权为记名股权,不可买卖只可承包”,是为了避免俄国的覆辙,在福利制度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岁月里,让基本股权承担福利职能,以保障民生,保障最弱者的生活。这份笨拙的苦心,以各位师友的聪明慈悲,想必知我谅我。

  本人建议的《民主之后的资产分配方案》如下:

  (1) 国有资产由全国公民平分。每人约分得三十万元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由集体成员平分。 农村土地平分。公民基本住房及住房用地,享有永久产权。

  (2)土地为记名土地,平分后视农民意愿转化为记名土地股权。集体资产平分以记名股权(投资点)的方式进行、国有资产平分以记名股权(投资点)的方式进行。

  (3)土地、土地股权、国有资产人均股权、集体资产人均股权,只可继承、委托(承包),不可转让、买卖、抵押。土地的承包和转承包,土地股权的委托与转委托合同,均不得给付土地原始所有人低于基本生活费之价格。国有资产股权的委托与转委托、承包与转承包合同,不得给付原始所有人低于基本生活费用之价格。

  (4)国有企业资产,一部分进入全国国有资产平分系统,一部分资产由职工包括退休职工获得股权(投资点),职工获得股权的原则是,获得基础股权的同时,按照工龄获得工龄股权,按照职称获得职称股权。

  (5)职工获得的全国国有资产股权、本企业基础股权、工龄股权、职称股权均为记名股权,其中全国国有资产股权、本企业基础股权,只可继承、委托、承包,不可转让、买卖、抵押。企业基础股权的委托与承包合同,不得给付原始所有人低于基本生活费之价格。

  (6)集体企业资产,一部分进入集体资产平分系统,成为集体资产人均股权,一部分资产由职工包括退休职工获得股权(投资点):按照工龄获得工龄股权,按照职称获得职称股权。

  (7)“剪刀差”对农民的实际剥夺,在农民、农民工获得全国国有资产时得补偿纠正。

  (8)服务,包括公共服务(政府)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进入全国国有资产平分制度。分得全国国有资产人均股权、服务业基础股权、工龄股权、职称股权。以上四项,全部为记名股权。全国国有资产人均股权、服务业基础股权只可继承、委托、承包,不可转让、买卖、抵押。服务业基础股权的委托与承包合同,不得给付原始所有人低于基本生活费之价格。

  (9)农民工包括退休农民工,获得原居住地土地所有权、集体资产人均股权、国有资产人均股权,同时参与所在企业职工股权分配,获得企业基础股权、工龄股权、职称股权。以上股权均为记名股权,其中土地、土地股权、国有资产股权、企业基础股权,只可继承、委托、承包,不可转让、买卖、抵押。

  (10)无职业、自由职业之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亦得分配全国国有资产人均股权。

  (11)私营企业,其资产来源为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与权力寻租者,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处理,其部分资产来源为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与权力寻租者,对该部分资产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处理。资产来源不明者,按照国有资产处理,部分资产来源不明者,该部分资产按照国有资产处理。资产来源为自有资产的,应当由所有人保留。鼓励私营企业增持员工股。

  (12)功勋股权:在反共民主运动中作出贡献的,在国有资产分配中得分配功勋股权。为反抗中共袭击中共军警的各族人士,其本人或遗属愿意保留中国国籍的,得分配国有资产功勋股权。为抗议中共而自杀自焚的各族人士,其本人或遗属愿意保留中国国籍的,得分配国有资产功勋股权。

  (13)经济转型前公民个人财产,合法部分应当保留,非法部分予以收缴。藏匿、转移出国的财产,民主中国保留侦察追讨之权利。收缴财产视其来源进入国有、集体资产平分体系,或退还受害者个人。在国有、集体资产已经平分之后收缴的非法财产,计入国有、集体资产股权分红,或退还受害者个人。

  区域纲领

  作者 中国网友 写于 二零二一年

  1、按现在的人口按1000万人口为单位划分区域,或以省为区域。

  2、每个区域自治。自治是生活自治,自负盈亏;除特别规定外的政治自治。特别规定是人口生育,通过控制人口,实现优剩劣汰。所以区域有户口制度。区域可拥有军事力量。

  3、按地理位置每8和以上的小单位可以自愿原则和地理位置原则组成更大一级的单位--中央,未来也可自愿脱离。中央有实际的区域,也是一个单位,最终的人口和区域面积要和一般的单位相当,具体物理位置由每个单位的人协商割让,割让部分在自愿脱离时由其人们公投决定归属。中央也是自治,中央带不动地方,心累,也可以开除地方或自愿脱离联盟。地方和中央是弱关系,不容许中央调用太多资源协助地方,原则上中央和地方都是自生自灭的区域。中央的存在是为了比较方便协调地方和双机容错,中央一般很难灭,灭了地方可以再组,地方灭了,中央有地方的备份,可以移民过去恢复。这样构成了大型的井田制。可以预计将来会分分合合,这样就实现了多样性的融合和萃取,为这一阶段或下一阶段的天人合一打基础。中央可以由飞地组合而成。铁打的寡国小民镇、村、乡,流水的市、省、国联盟。

  4、 区域人口减至1/3或由中央议会决定,可以往该区域移民。原居民人品差或体制不适合才导致人口锐减,当人口锐减时才适合移民,移民是为了换血,要统一尽快完成,避免原居民利用人口优势保留陋习;原居民不接受,可脱离联盟或协商移民延后。当然也要考察历史数据,考察是地理位置关系,还是人口素质关系导致的人口增加和减少。如果是地理位置关系,则不进行移民,而是区域降级合并或升级分割。长远看每个区域都会自动达到人品、人口、面积的纳什均衡,并且人品会得到扩散,使得人品普遍提升。所以对每个家庭来说,信息透明的情况下,不必要进行不必要的移民,而当必要时又会自发去移民。政策性移民两种:

  1、从发达区域移向落后地区,移民是一种人品、人口扩张,殖民。2、新开发项目建设的地方长期缺人。如果项目失败,户口保持现状。

  5、中央议会一半由中央区域人口组成;一半由每个区域选出代表组成。各级的议会都是由男人组成。中央区域初期选取人口少面积大的地方,要有计划接受长期的地方区域的精英移民。保持人种纯正,跨人种不能移民。

  6、穷则变,变则通。人口锐减、穷途末路的区域,是改革的好地方,有改变的决心和动力,是变化、改革的好实验田。也许可以试试这样的体制。区域再细分成8个小区。小区以妻子为户主;男人可以娶多个妻子,男人可以带去信仰、思想、教育、技术、经济、劳力,没信仰没思想没教育没技术没经济没劳力的可以绝后;类似走婚。女子可爱的小区,男人才愿意娶,人口才容易增长;内卷轻的小区,女人才愿意嫁,人口才容易增长;理性的小区,人口和实际的情况相匹配,内卷才轻。然后人口锐减的小区,可以接受移民。容许怨女旷夫少量或大量存在,怨女刷韩剧解闷,旷夫看av解闷。

  7、有一定存款余额下,自由迁移户口,迁出给钱,迁入收钱。每年镇级别的区域议会根据区域公司资产+分红+上年的行情+区域政策给出今年的最多迁出费用和最多迁入名额,然后由国家的专门部门负责做市商,进行户口的统一自由买卖。户口是区域股票的买卖,防止高频交易,满4年才可交易1次。户口只和学校学位、选举、投票、分红挂钩,除此之外,如非必要,不要挂钩。户口的自由交易是很重要的机制。经济发达区域的贫困人口,可以通过移民落后地区获取迁移差价,实现相对富裕;落后地区富豪可以补迁移差价,获取高质量的生活。区域价格可实时公布,区域细分到镇,未成年的人出不给钱,入要收足费用,且不能为户主。防止越贫困越生,未成年只有1/4的分红。

  8、教育与人口控制,教育高的地区,人们趋向理性,人口多内卷重,人们就少生,会自动平衡;教育低的地方,不会自动平衡,需要整体的人口控制,极端情况是区域人口几乎灭绝然后中央移民迁入;这样才能避免劣币驱逐良币。最好是人人教育程度都高,废除人口控制。有良币驱逐劣币的移民机制,也可以起到一点平衡作用。具体,犯罪高的地方,适合减少人口,乃至减少面积;连坐高的地方,适合减少人口,乃至减少面积,因为其行政能力低才需要连坐;侵犯私隐高的地方,适合减少人口,乃至减少面积;扰民程度高的地方,适合减少人口,乃至减少面积;通过观察历史,带有强行入侵式倾向的宗教、信仰、主义(如共产主义),适合减少人口,乃至减少面积。信息透明的地方,适合增加人口,乃至增加面积;人们真诚、勇猛、善良的地方,适合增加人口,乃至增加面积;人们自由自在的地方,适合增加人口,乃至增加面积。如此这般长期以往,真实的自由自在的地方越来越多。教育既要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也要多元化,具备包容性,才能了解方方面面的事情。

  9、容许一定的地方主义、民族主义或爱国主义,但这些主义最多是权宜之计,不是真理;最多是权宜之计,不是真理;最多是权宜之计,不是真理;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这些主义只有失去了多样性才能实现天人合一。而多样性才能生机勃勃,天人合一才能自由自在,两者都要。

  10、货币,所有的区域根据人口规模,全民选出国家议员治理最低限度国家,货币由国家代区域发行。发行货币和建设有收益的基础设施挂钩。基础设施包括生活设施和生产设施,归区域所有。例如某个区域要建一个工厂,区域议会列举出具体配置,精算师核算出大概费用,避免夸大费用两头吃的贪污,避免监守自盗,不容许本区域承包建设,跨区域全国招标,避免区域勾结,由国家议会决定谁中标,然后国家负责一半的款,另外一半的款,项目公布全国通过全民集资作股东,集资成功才能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由区域垫款,建成后专业机构和股东代表验收后,国家付款,烂尾工程由区域承担所有损失,包括集资的钱,进度由负责的议员和配套公务员团队跟进、监督、报告。工厂的股份1/4归区域,1/4归工作的员工,1/2归集资的股东。每个项目都是独立的,所以项目不需要发展成财团,区域自己本身就应该是一个财团,而且以分红为主,直接检验项目的有效性。项目不靠谱,区域的口碑不好,区域议会的项目负责人的口碑不行,精算师的估算不行,承包商的口碑不行,都会使项目拖延而遥遥无期,相反则水到渠成。无收益的公益设施,例如公园、马路等,不在此列,完全由区域自行负责。最终越靠谱的区域的经费越多,区域内的设施越来越多是公益设施,慢慢减少货币的需求。专业人才可以跨区域工作,一般工人原则上应该在本区域工作,这是很重要的措施。专业人才可以跨区域工作,可以取经和传经。一般工人谈不上取经和传经,避免被其他区域“剥削”的恶性竞争,让本地人失业。一般工人可以绝后或移民逃离恶劣的区域。区域的经费主要来自靠谱的建设项目的股东收益,靠谱的建设项目是空手套白狼。而靠谱的建设项目又来自群众的集思广益构思和有效的区域议会。从上述可知,区域内的工厂的股份一半归区域和员工,一半归投资者。一半一半的机制保障了非资本垄断又保障了人们个体的积极性。货币非常缓慢的增发,货币和有形的实业挂钩,所以不会滥发,但实业一定会破产的,一定会新陈代谢的,一定不断出现新的实业需求的,所以货币会增发,直到大部分设施和消耗都是公共公益设施,就几乎停止货币增发。失业率高时,表示人力充足,国家可以大玩特玩,此时容许大量的玩票式小型创新企业创业失败,这种失败带科研性质。区域出一半的费用只要1/4的股份,对集资的投资者来说是有利的。

  11、区域的公务员的薪水,各级议会的议员的薪水,在初期由国家货币发行的方式支出,机制发展稳定后由其所有在的本区域经费负责。税收简单化,统一化,只收产品税,一个工厂的产品税和股份收益分红保持1:1关系,区域经费不足,公务员就裁员和减薪。工厂经常亏损就破产。工厂破产和区域经费减少的恶性循环,就减少人口,鼓励人口户口流失,跌倒低谷再爬起,因为有一些全国性的股份投资分红,人越少分红就越多,所有会慢慢富有。马太效应:“凡有的,还要加倍给他叫他多余;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在公正诚实的前提下,发展的好的区域,叫它有更多的人更大的面积;发展不好的区域,连它的所有也要夺过来。发展不好的区域要敢于改变和学习。各级议会的决议公开透明民众可方便查阅。区域议会可以售土地使用权,其收益由银行控制按月发放。因为议会是可以随时组阁的,如果一次发放收益,现在的议会有钱并且可能会贪污,以后的议会就没有钱了。出售土地所有权没有意义,因为土地就是土地,所有的所有权本质上都是假的,没有保证的,并且可能还要搞出什么每年的地税等苛捐杂税,不如直接就一个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用拍卖的方式进行。居民的房子的土地使用权的续费以保护居民的利益为基础进行,拆迁也要保障原居民的利益。区域会议通过的公益项目用地和有收益项目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免费,滥用免费的土地使用权的决议的相关议员可追究刑事责任。民自化,成熟稳定后,决议应该越来越少为好。

  12、其他的非有形的实业和货币发行没有关系,和现在一样运作。但应该有一个趋势,每个区域议会投资自己看好的公司,加持它们的股份,同样让其达到公司整体1/4区域持有,1/4员工持有,1/2一般投资人持有的机制。对于类似淘宝的公司的一半股份建议让所有区域按人口与经济能力持有。区域持股一般不干涉公司运营,只监督财务和要求分红,区域如果看不惯公司,可自行发展自己的公司与之竞争;如果本来就是区域的公司,区域一般也不干涉公司运营。如果发生干涉就必须通过议会来形成决议,不容许暗戳戳,不明不白的事情,迷惑人们,使人们失去监督议会的能力而危害区域的健康。区域的公司,有议员入驻作为董事代理,是市场经济的公司,是自负盈亏的公司。区域公务员系统必须公布议会讨论记录和决议及区域的财务状况给公众。议会、公务员系统、公众关系,议会治理公务员系统,公务员系统发布信息给公众,公众监督议会,构成3方的剪刀石头布的纳什均衡,在信息透明的情况下,民众普遍具备真诚、善良、坚强的素质时,大概率下应该越来越好;保持多个独立发展的区域更加提供了容错机制,整体上更加难以灭亡。

  13、区域股份的收益分2部分,3/4本区域的收入,1/4上级区域的收入。这些就是各级议会议员、所以公务员的月薪、公共消耗、军饷等的所有经费。各级区域是入不敷出还是略有盈余,将是考察各级议会议员的治理水平。万一真的有发不出工资的区域,上报国家议会,国家银行通过发行新钞或动用国库解决,金额按区域的人口比例来平均分配给所有的区域。所有区域都有份,避免会哭的才有奶吃,并且救急不救穷。不容许区域借钱,避免三角债,使得事情复杂化,困惑民众的判断,危害区域的健康。区域没有借钱权利,是因为借钱的行为是由区域议会进行,而区域议会是可以随时重组的,随时可以失效的。即使是区域的全民公投的决议也不可以借钱,因为这个公投可能是作假的,可能会引起纠纷的,促使人们耍无赖的,由此而危害更广泛。要么区域灭种,之后由其他区域协商政策移民;要么在落后区域妥协下,发达区域的殖民式移民,带领落后区域富裕。

  14、一些例子。避免区域垄断资源,资源包括物资资源和信息资源。例如某区域垄断煤,它的区域煤公司很赚钱,但通过财务做手脚,使得账上并不赚钱,上级区域没有得到应该得到的收入,并且通过不合理价格的剥夺其他区域的金钱。本来可以通过那个区域的议会或那个区域的人们来治理煤公司的,但它们的利益一致,无法动撼。这时可以由区域的上级区域建立新的隶属上级区域的公司于之竞争。因为有这个破解方法,一般会达到煤价格的纳什均衡,吃相不至于太难看。一个基点,区域富裕是因为人的因素而富裕,而不是因为矿产等物资资源或偶然性的机遇导致的富裕,才能使这种富裕有持续发展性和合理性。

  15、不容许区域公司和非区域公司对其他团体或个人赞助,减少贪污贿赂,由富翁或区域议会给其他团体或个人赞助。并且如非必要不要赞助,尽可能用来分红,人人都有钱也就不需要赞助,让人们自发去组织,人们自发去行动,而实现民自化。区域分红应该尽可能落实。关于穷苦救助的问题,应该一视同仁,如果发钱,不应该只有穷人才拿到钱,应该所有人都有份,富有的可以选择更好的物质生活是合理的,这样即是公正也是公平,才能有正循环,避免大锅饭。尽可能没有救济金、失业金,只有分红,最后也许人们通过区域分红就能衣食无忧,只为兴趣而工作,工作生产效率高,又促进更好的生活环境。

  16、税收的问题。区域对民众不是收税而是发钱。税收可能已经不需要或在一些特定的地方暂时存在,如进出口税的这种地方的保护政策。这样的制度是共产主义,还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还是自由主义。都是,也都不是,也许叫包容主义。在包容主义下,各种主义都看到自己的影子,无论现在是什么制度都容易向这个制度转换。

  17、区域公司和国有企业的区别。区域公司是专才经营,区域是资本股东,负责投资,获取分红,可以算区域资本主义。区域资本主义和国家资本主义不同,区域资本主义可以涵盖不同级别的区域资本主义,甚至区域到个人。而其中又建立了议会制、独立议员责任制来行使主权,派议员配套公务员团队的人员参与股东大会。独立议员责任制,使其脱离党派制,避免有功领导领、责任下属背的组织腐败。议会和议员尽可能淡化党派,强调独立个体,群而不党。

  18、难民问题。国家议会通过全民公投接受其他国家的难民。避免人种和信仰的污染,划分一块自给自足的地方给难民,不同国家的难民可公用一块难民地,同时进行军事代管。难民学习区域体制,发展难民区域和未来重返祖国实现区域体制。接收难民是一种人道主义,同时难民也是“质子”,以后人口繁殖适当的时候,接收难民的国家协助这些质子或和平或武装力量,重返祖国,争取属于他们的自治区域。时机成熟,难民却不愿回祖国争取属于他们的自治区域,最坏可按希特勒驱逐犹太人的方式处理难民。难民如果和平返国,要一次性返国,才能很好的建立区域体制;难民如果是军事武装返国,可分梯队进攻,可以直至战剩最后一个难民,无论男女老少,难民全民为兵。难民本来就应该死过一次的。不接受这样条件的难民不能进入难民区域,处死或遣返;又或者说达成普世共识,以后成为难民就必须有这样的觉悟,否则就留在自己国家抗争。要不断的发起难民武装重返祖国的行动,要么成功;要么削减了难民人口,避免引狼入室,难民坐大,鹊占鸠巢。除此之外的事情,接收难民的国家不可要挟难民签订其他条约,只为接善缘;如果没有能力接善缘,就不要接缘。难民要么灭绝,要么复国,无论是1年还是1000年。沧海桑田导致土地沉没而无祖国领地的难民,复国就不是必须的,这样的难民可算移民。

  19、区域体制社会是一个框架性结构,里面可以包容各种主义。区域体制社会在没有比它更好的体制之前,因其先进性,具备病毒式的传染性。如果拿安卓手机比喻。人是手机,bootloader是人的普世价值观,recovery是区域体制社会架构,人群通过区域议会用recovery可以刷不同的rom。区域体制社会的章程不应该太多,如非必要不要增加,防止recovery不稳定,不通用。好的recovery怎么刷没有恶意代码的rom,手机都不会坏;遇到恶意代码的rom可以通过区域隔离测试、观察,剔除相关恶意代码。区域体制社会和生产力关系,区域体制社会有户籍交易、分红等,特别是民众监督议会决议的环节,需要计算机和互联网的科技程度。

  20、上面的东西不一定都是对的,尽信书不如无书。但有些你们认为不对的,可能是你们的水平不行。例如我认为议会的议员应该男人来担任。为什么呢。议员不再是以亲民为主打歌,理性的民众需要的不是亲民的议员,需要的是每个时期做正确事情的议员,需要的是决断、真诚、坚定的议员。如果未来女人受欺负了,哦,我们让女人当议员,让女人有话语权。不是这样的,男女是不同的,一般而言除极个别情况,女人可以当公务员,但不要从政。议员我认为他要有敢死队的觉悟,才能不受外界干扰而做自己认为对的事情;而民众就是在选择他们认可的代表做议员;议员,男人比较适合,女人可以但没有必要。区域的每个家庭一般都有男子,议员不行,就全民把他换下来,换到行为止,换到灭绝都不行,可能这群人就是应该灭绝的,不一定是坏,可能是概率、运气。

  21、以上就是大方向。再具体的事情,每个时期有每个时期的适应性,应该见机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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