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萬維讀者為首頁 廣告服務 技術服務 聯繫我們 關於萬維
簡體 繁體 手機版
分類廣告
版主:納川
萬維讀者網 > 天下論壇 > 帖子
中國農民的基本特徵 一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1年11月09日01:34:24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作者 獨立農會 寫於不同歷史時期 整理於二零二一年

前言 

本文屬於漫談性質的文章,匯集了不同的農民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的觀點,反映了不同時代不同背景的中國農民的生活,充份的論述了中國農民的基本特徵。

  土改的本質

  作者 蔡詠梅 寫於 二零一零年

  土改前農民是自由民,土改後不僅土地得而復失,      而且被牢牢地拴在土地上,逐漸變為壹種新式農奴,   國家則變成新的唯壹農奴主數年前,前中國社斗院副院長于光遠來香港演講,題目的經濟改革。他說:改革後,   大家生活得比過去地主還好。那時我們在陝北搞土改,不吃糠的就算是地主。聽到此,   我第壹個念頭就是:那妳們共產黨人當年為甚麼要搞土改?進而想問:土改自然使地主   和地主的子孫倒了楣,淪為萬劫不復的賤民,那農民呢?他們又得到了甚麼好處?

  中國農民的悲慘狀況終身難忘

  我曾在我們四川安縣的農村當過三年知青,這短短歲月為我壹生留下了許多終身難   忘的回憶,而最難令人忘懷的是中國農民的悲慘狀況,而那已是土改後二十年了。不說   農民壹貧如洗,連溫飽都未能實現。生產隊中除了幾家勞動力很強的,其他農民可以說   全年沒有吃過幾頓飽飯,連裁秧打穀子最吃重的農忙時候,也只能吃半乾半稀的瓜菜飯。   在田裡勞動時為填飽肚子,他們常摘未熟的豆莢生著吃;挖紅薯壹邊污壹邊吃,吃得滿   嘴唇污泥。而農民還告訴我,這日子已很好了。他們是與六○年時大災荒相比。這個生   產隊本兩百多人,大饑荒餓死了壹百多,有的甚至是全家死絕。農民向我回述那段悲慘   可怖的日子時,仍餘悸猶存。

  那時每個趕場天,在我們生產隊通往黃土場的壹個並不很陡的山坡上,總會發現壹   兩具倒斃的屍體,都是餓得虛脫了的農民趕場回家,因衰竭無力氣爬完這道坡,壹倒下   去就再也站不起來。那條山坡路我走過很多次。每壹次我想到我腳下的路上曾倒斃過很   多餓殍就背心發涼,甚至在夏季。

  要把我聽過見過的農民的悲慘故事壹壹寫下來,需要寫厚厚壹本書。

  當過知青的人現在回憶起他們的苦日子總是充滿自憐自哀,仿佛是世界最可憐的人,   其實比我們更可憐的是農民。當年許多知青面對比我們低下的農民常不免有壹種沾沾自   喜的優越感,而這種優越感有時甚至可以用來平衡知青受屈的心理。

  農子農孫被拴死在土地上

  記得有壹次我和生產隊隊長及隊上幾個男社員有事上四十里外的縣城,因為要上飯   館,我帶了糧票,而農民都是用帕子包了大米去換飯。我們知青是城裡來的,因每年要   回家探親為理由可以排了大米去公社調換糧票,但農民沒有這種特權。在上街吃飯要糧   票的時代,我們安縣的農民出路都是帶著大米,用壹塊布包了,然後到那種可以換飯的   鄉鎮小飯鋪,用飯鋪的秤小心秤個六兩或八斤白米換壹碗沒鹽沒菜的白飯。這種大米換   飯的方式只在鄉鎮小縣城通行,在我長大的成都就從未聽說過這回事。那次我就想,這   些農民如果要到成都怎麼辦?

  這種制度的設計似乎已把農民牢牢地束縛在他們的土地上了。我們生產隊的農民的   活動範圍幾乎不超過方圓幾十里,最遠不過是到縣城看病,或到鄰近的德陽、綿陽這類   中等城市挑化肥,賣竹編籮筐。到城市生活是他們連想也不敢想的事。知青常以譏笑玩   弄農民的愚昧為樂,現在才明白這種愚昧是因為他們的貧困,以及被強迫隔絕於城市文   明之外的生態造成的。

  兩三年後,知青開始陸續回城。我有個男同學回城時,隊上的男青年農民很羨慕他,   說我們這壹輩子只有在鄉下完事了,男同學即回答他說,“因為妳們是龍(農)子龍   (農)孫嘛!”話很刻薄,但卻是冷酷的現實。

  壹直到人民公社解散,土地實行承包,農民才首次可以自由地前往城市,但他們被   城裡人稱為“盲流”(現在叫民工)。他們享受不到城裡人的種種福利,干的卻是城裡   人不層於干的髒臭累話路,他們是城市中的邊緣人,社會的二等公民。

  前幾日讀賈平凹新出的自傳小說。作者訴說毛澤東時代壹個陝西農家少年在貧窮,   在城鄉分隔的歧視環境中掙扎奮鬥的悲哀,令人傷感也令人深思。按那個時代的階級分   類,賈平凹應該是翻了身的貧下中農,政治上的紅五類,但是他們未感受到做人的尊嚴。

  土改是農民命運的分水嶺

  某日與人閒聊,談到農村改革,我突發疑問:怎麼會是土地承包?土地不是土改時   已分給了農民,農民連地契都拿到了嗎?後來參加互助組、合作社,農民不是拿土地、   拿犁具耕牛入股嗎?就是後來成立人民公社,不是說為集制所有制,社員共有嗎?現在   人民公社解散了,農民不是該拿回他們的土地?有人說,土地是國有的。那何時收歸國   有,法律依據又何在?我以此詢問過許多人,包括大陸的農業專家,但沒有人可以回答。

  這個問題太大,最好讓學者們去研究,但我們卻很容易認清這樣壹個事實,即土改   前後農民的生態的戲劇性大變化。土改是中國農民命運的分水嶺。土改前,農民可能沒   有土地,但他壹定是自由的,他可以為甲地主做長工,或為乙地主做佃農,也可以不種田到城裡打工做小生意,甚至可能因勤儉奮鬥自己當上地主。在   走投無時也可以去當兵吃糧或落草為寇。土改後,農民有了自己的土地,但兩三年后土   地失去,而且隨之失去的是自由,不能離開被限定的土地(合作社、公社生產隊),不   能隨自己意生產耕作,有個時期壹點自留地,多餵兩隻母雞,當官的就會來割資本主義   尾巴。《中國青年報》記者盧耀剛在他的《大國寡民》壹書中說,“合作化不久,就是   高級社,就是人民公社,再加上戶藉制度,農民被牢牢地管住了。”可以說土改前,農   民是自由民,土改後農民實際已逐漸成為壹種新式農奴,而國家成了最大而且唯壹的新   農奴主,大概也是人類有史以來最大的農奴主。

  土改前租地主的佃農向地主交租,土改後全中國的農民向國家交公糧,不知公糧算   不算地租?

  農民史無前例的被依附於土地

  中國是幾千年傳統農業國,以農為本,農民從來是第壹等國民,近代工商業興起,   務農仍然是不被人看輕的職業。我父親解放前即因羨慕農家樂壹度萌生過下鄉務農的貪   頭(幸好未實行)。土改後至今中國農民的社會地位如何?工農差距與城鄉差距如何?   有目共睹,已不必贅說,總之,如壹九五三年梁漱溟為農命所說,工人與農民“有九天   九地之差”。梁漱溟為這句實話受到周恩來的批判和毛澤東的當眾羞辱。

  土改似乎是壹出黑色滑稽戲,壹個大諷刺,也像壹場大騙局,打著平均地權耕者有   其田的旗號,用暴力血腥的手段無償剝奪了幾百萬地主和自耕農(富農)的土地,讓幾   萬萬無土地的中國農民歡天喜地,但繞了壹大圈,最後竟變成了有史以來最大的土地兼   並最大的土地集中。中國農民空歡喜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這句描述皇權之強大的   話首次真正成為不折不扣的歷史現實。

  後來這個大農奴主壹手釀造出慘絕人環的大飢餓,幾千萬農民在這場人禍中默默餓   死,竟然無災民成群逃荒流竄城市,亦無陳勝吳廣揭竿而起。原因很簡單,不是今天的   中國農民更逆來順受,而是當今國家權力之網鋪天蓋地,密而不漏,為歷史所未有。試   問當此現實,中國何處去尋水泊梁山?這場大劫難早已因幾百萬地主和自耕農土地被無   償剝奪而成為全體中國農民無所逃遁的宿命。農民從土改中沒有得到甚麼,除了奴役。

  橫徵暴斂

  作者 中國網友 寫於 二零二一年

  縣誌是地方志最多的壹種,記載壹縣之地理、經政、前事、人物、文化等五大類,細分為地域、氣候、沿革、山川、關獈、里甲、圩市、城池、官署、學校、廟壇、亭閣、橋梁、物產、古蹟、職官、兵防、食貨、戶口、田賦、風俗、前事、人物、科舉、仕進、封贈、著作等內容。這麼多的篇目肯定讀不完,所以是選讀。因為研究農民負擔問題,著重讀記載田賦的部份。

  清代農民種田要交多少皇糧呢?對此,以廣西容縣為例。因為容縣自明清至民國到現在,其沿革都未有改變,且我能夠找到兩部容縣誌,壹部光緒二十八年《容縣誌》,壹部是壹九九三年《容縣誌》。關於清代容縣的田賦,在光緒二十八年《容縣誌》卷九《經政志壹田賦》中有詳細的記載。清代田賦有實物秋糧米、貨幣白銀兩部份,要感知清代的稅率,要對大米的價格折算為白銀的兩,再折算為現代的人民幣,需要使用到庫平制、市制、國際公制三種計量單位。為方便計算,引用書中的數字全部改用現代記數法表示。各種單位換算包括:1庫平斤=596.82克=16兩,1兩=37.7994克=10錢,1錢=10分,1分=10厘,1厘=10毫,1毫=10絲,1絲=10忽,1石=10斗=100斤,1斗=10升,1升=10合,1合=10勺,土地1頃=100畝,1清畝=0.9216市畝。壹九四九年後,田賦改稱為公糧。因為當局推行統購統銷政策,以很低的價格收購農民大量的“餘糧”,所以統購統銷制度下的餘糧是田賦的擴張,與公糧合稱“公購糧”。當局低價收購農民的糧食,也具有田賦的性質。

  兩部《容縣誌》裡有壹大堆人口、土地、田賦、公購糧等數字,讀懂這些數字的方法就是逐項驗算。驗算完光緒二十八年《容縣誌》卷九《經政志壹田賦》的計算量與壹個中學生壹個月的數學作業差不多。壹九九三年《容縣誌》則記載有壹九五零年之後,特別是實行統購統銷政策之後,當局瘋狂地搜刮農民的糧食的具體數字。

  壹、下則民田的田賦

  清代容縣有下則民田共161990.629畝[1],占田畝總數190361.425畝[2]的85%。

  每畝征畝銀0.009兩[3],共征銀

  161990.629×0.009=1457.91566(兩)(地畝銀之壹)每畝征折色秋糧米0.0428石[4],每折色米1石折銀0.348兩[5],折算為銀兩,得0.0428×0.348=0.01489(兩/畝)(每畝秋糧米折銀之壹)共征秋糧米

  161990.629×0.0428=6933.1989(石)(秋糧米之壹)秋糧米折銀

  6933.1989×0.348=2412.75322(兩)(秋糧米折銀之壹)折色秋糧米1石科里甲、均徭、驛傳、兵款(四差銀)0.314兩[6],征銀數為:

  0.0428×0.314=0.01344(兩/畝)(每畝四差銀之壹)共征銀

  161990.629×0.0134392=2177.02446(兩)(四差銀之壹)折色米1石加征胖襖、魚線膠、藥材、翎毛、鋪墊、水腳銀0.00813兩[7],征銀數為:

  0.0428×0.008133=0.00035(兩/畝)(每畝加征銀之壹)共征銀

  161990.629×0.00035=56.38771(兩)(加征銀之壹)附:康熙五十年,容縣丁人數4867.8丁,征丁銀1031.278兩。之後實行攤丁入畝政策,雍正五年奉文將丁銀攤入地畝內徵收,丁隨糧納,計每石民米該占丁0.727丁[8]。

  如何丁銀1031.278兩攤入地畝內?按下則民田的折色秋糧米肯定是民米,共6933.1989石,折丁數為6933.1989212×0.727=5040.4(丁)

  又每丁征銀0.21186兩,得丁銀數為

  5040.43562×0.21186=1067.86669(兩)(唯壹的丁銀總數)此數比1031.278兩多36.58869兩,無法再考究為什麼有這壹差異,但把下則民田的秋糧米看作民米應是正確的。把1031.278兩分到下則民田共161990.629畝內,得1031.278÷161990.629=0.00637(兩/畝)(丁銀攤入田畝數)把地畝銀、秋糧米折銀、四差銀、加征銀、丁銀攤入地畝銀相加,得下則民田科率為0.009+0.01489+0.01344+0.00035+0.00637

  =0.04405(兩/畝)。(下則民田每畝征銀數)

  按當時1石秋糧米折銀0.348兩,轉換為實物田賦是0.1266石/畝,即每壹畝田賦約13斤秋糧米。不過這僅是名義上的田賦,還要加入徵收的成本,在後邊有說明。

  未加入丁銀時的折色秋糧米折銀加地畝銀等項共征銀161990.629×0.03768=6104.08105(兩)(下則民田征銀數,未包括丁銀)二、清代田賦之上則歸民職田的田賦

  上則歸民職田共292.914畝[9],占田畝總數190361.425畝的0.154%。

  每畝征畝銀0.009兩[10],共征銀

  292.914×0.009=2.63623(兩)(地畝銀之二)

  每畝科折色秋糧米0.3652石[11],每折色米1石折銀0.348兩[12],折算為銀兩,得0.3652×0.348=0.1270896(兩/畝)(每畝秋糧米之二)共征米

  292.914×0.3652=106.972(石)(秋糧米之二)

  米折銀

  106.9721928×0.348=37.22632(兩)(秋糧米折銀之二)科率

  0.009+0.1270896=0.13609(兩/畝)(每畝秋糧米折銀之二)地畝銀加折色秋糧米折銀兩項共征銀

  292.914×0.13609=39.86256(兩)(上則歸民職田征銀數)三、清代田賦之中則官學僧道田的田賦

  中則官學僧道田共2284.78畝[13],占田畝總數190361.425畝的1.20%。

  每畝科地畝銀也是0.009兩[14],共征銀

  2284.78×0.009=20.56302(兩)(地畝銀之三)

  每畝科折色秋糧米0.1656石,每折色秋糧米1石折銀0.348兩[15],折算為銀兩得0.1656×0.348=0.0576288(兩/畝)(每畝秋糧米折銀之三)征米

  2284.78×0.1656=378.360(石)(秋糧米之三)

  米折銀

  378.359568×0.348=131.66913(兩)(秋糧米折銀數之三)科率:

  0.009+0.0576288 =0.06663(兩/畝)(中則官學僧道田每畝征銀數)地畝銀、折色秋糧米折銀兩項共征銀

  2284.78×0.0666288=152.23215兩。(中則官學僧道田征銀數)四、清代田賦之屯田的田賦

  屯田共11761.72畝[16],占田畝總數190361.425畝的6.18%。

  不徵地畝銀、四差銀、不加征,每畝征折色秋糧米0.0734石[17],每石折色秋糧米折銀0.35兩[18],折算為銀兩,得0.0734×0.35=0.02569(兩/畝)(折色秋糧米折銀之四)(屯田的科率)征米

  11761.72×0.0734=863.310(石)(秋糧米之四)

  米折銀

  11761.72×0.02569=302.158587(兩)(秋糧米折銀之四)五、清代田賦之附征田的田賦

  附征田包括部份“下則歸民田”和“猺田”,共14031.38畝[19],占田畝總數190361.425畝的7.37%。

  不科地畝銀、不科四差銀,亦不加征,每畝僅征折色秋糧米0.0746石[20],每石折色秋糧米折銀0.38兩[21],折算為銀兩,得0.0746石/畝=0.0746×0.38=0.02835(兩/畝)(每畝秋糧米之五)(科率)共征米

  14031.38×0.0746=1046.7410(石)(秋糧米之五)米折銀

  14031.38×0.02835=397.76156(兩)(秋糧米折銀之五)六、對上述數字的驗算

  原文:“實征折色秋糧米9328.5895石,折銀3287.194兩[22]。”將各田畝征數用電腦中的計算器驗算如下:

  6933.1989+106.9722+378.3596+863.3102+1046.7409=9328.582(石)2412.75322+37.22632+131.66913+302.15859+397.76156=3281.56882(兩)上述計算的結果,秋糧米比書中數字9328.5895石少0.0076石(7斤6兩),折銀數比書中數字3287.194兩少了5.62518兩,差異微小。

  又原文:“實徵地畝四差及續編胖襖魚線膠鋪墊水腳等銀3714.7726兩[23]。”將各田畝征數驗算如下:

  1457.91566+2177.02446+56.38770+2.63622+20.56302=3714.52708(兩)此數比書中數字3714.7726兩少了0.24552兩,也是差異微小。

  又原文:“應徵丁差銀1031.2921兩”[24],“合計地丁實征折色銀8033.2595兩[25]。”驗算如下3281.56882+3714.52708+1031.278=8027.37390(兩)差異微小,說明理解了書中各數字之間的關係。

  驗算結果與書中數字差異微小,說明基本理解各個數字的關係。

  七、嘉慶年間提高田賦

  雍正間容縣的田賦,總計是8033.2595兩,這是上交戶部、工部(加征魚線膠等銀)的數額。收稅的成本,比如辦事的吏書的工食銀、紙墨錢、將零粹銀子鑄成的標準銀錠的費用,將銀錠上解朝庭的費用等,全由民眾分擔。這些費用是有彈性的,成為縣太爺和吏員貪污的機會,壹兩加收七八錢是常例。對交稅的小戶,收稅的吏員使用大戳計量,致二三分銀收到二三錢銀。大戶交得多的,又有官設銀店收取高額熔銀費用。到嘉慶年間,田賦浮收現象非常嚴重。

  嘉慶九年(1803年)四月,容縣鄉紳控於梧州府,狀告官吏刻意多收田賦,知府下令禁官設指定銀店,但仍未能控制。嘉慶十壹年,知府又再下令整改,仍未能控制。嘉慶十二年,書吏鍾泰串通舊役,坐樻勒收,鄉紳又控於梧州府。知府魏札調懷集知縣審訊二次,蒼梧縣令審訊二十二次,到十二月知府自審,查明其歷年串同舞弊細節,並定下加耗比例為42%。秋糧米折銀價,民米由0.348兩/石提高到1.03兩/石,職米由0.348兩/石提高到0.3738兩/石,官米由0.348兩/石提高到0.403兩/石,猺米不變(0.38兩/石)、屯米不變(0.35兩/石)[26]。民米折銀價提高,應該是因米價上漲的結果,1.03兩/石作為嘉慶年間正常年景的米價。

  如何將提高的銀數加入雍正年間的田賦之中?

  下則民田秋糧米科率為0.0428石/畝,乘以增加值1.03-0.348,得0.0428×(1.03-0.348)=0.0428×0.682=0.02919兩(用電腦的計算器算出)加入到下則民田原稅率0.04405兩/畝中,得

  0.02919+0.04405=0.07324兩/畝(用電腦的計算器算出)上則歸民職田秋糧米科率為0.365石/畝,乘以增加值,得0.365×(0.3738-0.348)=0.00942(兩/畝)

  加入到上則歸民職田原貨幣稅率0.13602兩白銀/畝中,得0.13602+0.009417=0.14544(兩/畝)

  中則官學僧道田秋糧米科率為 0.165石/畝,乘以增加值,得0.165×(0.403-0.348)=0.00908(兩/畝)

  加入到中則官學僧道田原貨幣稅率0.06642兩/畝中,得0.06642+0.00908=0.07550(兩/畝)

  屯田之稅率不變仍是 0.02569兩/畝。

  附征田之貨幣稅率不變仍是 0.02835兩/畝。

  按梧州府批文加收42%之後,各田真實稅率分別為:

  下則民田0.10340兩/畝;

  上則歸民職田0.20652兩/畝;

  中則官學僧道田0.10720兩/畝;

  屯田0.03648兩/畝;

  附征田0.04025兩/畝。

  上述結果才是容縣嘉慶年間的真實田賦,其徵稅成本由業主負擔。如以以貨幣形式對比,嘉慶年間的田賦比雍正年間的田賦高得多。但是從秋糧米折銀的角度看,雍正時每石秋糧米折銀0.348兩,嘉慶時下則民田秋糧米折銀1.03兩/石,即米價提高了。比如以下則民田的真實稅率進行實物和貨幣對比比較,雍正時下則民田名義稅率為0.04405兩/畝,加42%得真實田賦0.06264兩/畝,按當時每石秋糧米折銀0.348兩,實物田賦為0.17999石/畝;嘉慶時,下則民田貨幣田賦為0.10340兩/畝,按每石秋糧米折銀1.03兩,得實物田賦為0.1010石/畝。可見,經雍正到嘉慶壹百年間,貨幣形式的田賦提高了,但是由於米價上漲,折算這實物後田賦反面降低了。

  容縣的坤紳在嘉慶時狀告官吏刻意多收田賦,出了大力,所以該項田加稅少,秋糧米折銀由0.348兩/石提高到0.3738兩/石,差不多沒有提高,但該項田的部田賦原來就比較高,在嘉慶時提高田賦後,上則田也還是比下則民田的田賦高得多。

  按各田比例,用加權平均公式計算平均田賦如下:

  0.10400×85%+0.20652×0.154%+0.107203×1.20%+0.03648×6.18%+0.04025×7.37%=0.08840+0.00032+0.00129 +0.00225+0.00297=0.09522(兩/畝)

  清代容縣的平均田賦有多高?可以從銀兩、秋糧米化為人民幣去感知。0.09522兩白銀,乘以37.7994換算為現行的國際單位,得3.5994克。按2012年12月22日折銀每克6.060元人民幣,值人民幣21.81元。按嘉慶時米價1.03兩/石,0.09522除以1.03得 0.092450石,即是9.2斤秋糧米。這是庫平斤,乘以1.2換算為市斤,得11.04市斤大米。除以0.7換算為稻穀,得15.77市斤稻穀。人民幣21.81元/畝和15.77市斤稻穀/畝的兩數相除,得每市斤稻穀的價格為 1.38人民幣元,這與二零壹二年十二月的中國稻米市場行情基本相符。

  通過白銀的價格將清代的田賦折算為實物的稻穀的市斤,是為了與壹九五零年後的公購糧進行比較,因為公購糧是收實物的。

  咸豐四年至同治三年,容縣會黨首領割據容縣城,所有地畝糧米各冊蕩然無存。同治四年,知縣徐延旭令民自報田畝,只徵得六千餘兩。之後,知縣陳師舜組織查田,全部田畝改為民田,分九個等級,將原額8033.259兩分攤,不再加入嘉慶年間提高下則民田折色秋糧米折銀部份,另加42%徵收[27]。

  八、代替清代田賦的公購糧有多高?

  因為民國時期連年內戰外戰,所以民國壹朝不是壹個正常的朝代,田賦肯定高於清代。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清代的田賦改為公糧,且全為實物形式。另外,當局又實行統購統銷,大量低價收購對農民的糧食,名義上是收購農民的餘糧,對田賦進行十倍以上的擴張。雖然叫做收購,但價格只有真實價格的壹半。官方不斷提高農民的“賣糧”任務,而且把大多數糧食調出。成立人民公社之後,農民因為失去了土地所有權,也失去了對於糧食這壹重要財產的處分權,當局需要收購多少糧食,只需給幹部們下壹道命令,農民的糧食就會順利“入庫”。

  壹九九三年《容縣誌》寫道:

  “1955年上半年開始實行糧食‘三定’(定產、定購、定銷)。根據農戶土地的數量、土質和自然條件優劣,評定出單位面積常年產量,然後從定產數中扣除種子、口糧、飼料三項後即為餘糧。國家定購餘糧80%~90%,對於富農的餘糧定購率適當提高到95%,統購數量在正常年景下三年不變。全縣11個區146個鄉鎮,糧食常年定產103123.8萬公斤,三項扣除後有餘糧1789.57萬公斤,定購1467.79萬公斤,為餘糧82%,平均每人負擔43.6公斤。[28]”

  用“糧食常年定產103123.8萬公斤”這壹個數字,和1954年容縣的的田畝(水田)數349600畝,計算得單位面積產量為1031238000÷349600=2949.77(公斤/畝)

  這個結果結果嚇我壹跳,畝產水稻2949.77公斤是天文數字。懷疑是錯了小數點的位置,應該是10312.38萬公斤,平均畝產可能是294.977公斤。查壹九九三年《容縣誌》,壹九五五年,容縣全縣水稻平均畝產為290公斤[29]。在壹九五零年代沒有化肥的條件下,水稻的單位面積產量不會有大增加,可以把103123800公斤這個數字看作是1950年代容縣年度糧食總產量。用年產糧食103123800公斤這壹數字,計算容縣農民年人均可支配糧食是多少?

  壹九五五年,容縣征公糧9690500公斤[30],人均負擔為27.70公斤,畝均負擔為27.72公斤。“收購餘糧”14677900公斤[31],人均負擔為41.96公斤,畝均負擔為41.98公斤。公購糧合計24368400公斤,人均負擔69.67公斤,畝均負擔69.70公斤,或139.4市斤。

  當年人口數為349779人[32],田畝數為349600畝(同上年,田畝兩年記載壹次)[33]。先是每畝留種25公斤,乘以田畝數,得種子糧總數為25×349600=8740000(公斤)

  再按年總產量103123800公斤減去公購糧、種子,得103123800-24368400-8740000=70015400(公斤)全縣人口349779人,1950年代容縣農業人口比例為95% 左右[34],去掉非農業人口,則農業人口數大約為332290人,人平均可支配糧食數為70015400÷332290=210(公斤/人)=420(市斤/人)稻穀磨成大米,出米率為70%,420市斤磨出大米294市斤。每年365天,每天只有0.8市斤大米,肯定是吃不飽的,0.80市斤大米只夠成年人壹頓飯。讀過上述數字,也就知道自當局對糧食實行統購統銷之後,容縣農民就沒有吃飽飯的可能了。

  壹九五六年,征公糧9062000公斤[35],人均負擔25.61公斤,畝均負擔26.54公斤。“收購餘糧”無數據,而按1955年定下的“壹定三年不變”之說法,應該和1955年相同。

  壹九五七年征公糧公糧9723000公斤[36],人均負擔26.83公斤,畝均負擔28.47公斤。“收購餘糧”14310000公斤[37],人均負擔39.49公斤,畝均負擔41.90公斤/畝。公購糧合計24033000公斤,人均負擔66.32公斤,畝均負擔70.37公斤,或140.74市斤。

  當年人口數為362337人[38],田畝數為341500畝(取上年數據)[39]。

  每畝留種子25公斤,乘以田畝數,得種子糧總數為25×341500=8537500(公斤)

  再按年總產量103123800公斤減去公購糧24033000公斤、種子8537500公斤,得容縣農民壹年可支配的糧食數量為103123800-24033000-8537500=70553300(公斤)也按農業人口比例為95%,乘以人口數362337,得農業人口數362337×0.95=344220(人)

  年人平均可支配糧食為

  70553300÷344220=205(公斤/人)=410(市斤/人)因為人口增加和耕地減少,人均可支配糧食比上年又減少。

  壹九五八年,由於人民公社的建立,當局對於農民的糧食進行掠奪的過程更加容易了。全年征公糧9749000公斤,人均負擔26.68公斤,畝均負擔29.80公斤。“收購餘糧”28150000公斤,人均負擔77.045公斤,畝均負擔86.06公斤。公購糧合計37899000公斤,人均負擔103.73公斤,畝均負擔115.86公斤。

  壹九五八年人口數為365361人[40],田畝數為327100畝[41]。農民人均可支配糧食是多少?

  每畝留種子25公斤,乘以田畝數得

  25×327100=8177500(公斤)

  再仍然按年總產量103123800公斤,減去公購糧37899000公斤、種子8177500公斤,得容縣農民壹年可支配的糧食數量為103123800-37899000-8177500=57047300(公斤)也按農業人口比例為95%,乘以人口數365361,得農業人口數為362337×0.95=347093(人)

  年人平均可支配糧食為

  57047300÷347093=164(公斤/人)=328(市斤/人)農民年壹年只有328市斤稻穀,229.7.4市斤大米,每天只有0.63市斤大米。

  對於這幾年對農民糧食的掠奪,《容縣誌》寫道:“1958年人民公社化時期,糧食由大隊統壹管理,以大隊為單位交納公購糧。當時,受‘大躍進’影響,浮誇風盛行,隊與隊之間互打高產擂台,放‘高產衛星’,虛報糧食產量。‘容縣高產衛星’最高畝產上報1.5萬公斤,參照浮誇數對糧食進行大收大購。1957年糧食徵購實際入庫1431萬公斤,1958年下達任務3005萬公斤,完成2815萬公斤,比1957年增購96%;1959年又下達任務3286萬公斤,入庫3602萬公斤,比1957年增購151%。全縣1884個集體食堂,實行糧食供給制,壹日三餐集中開飯,又吃了過頭糧,加上大辦鋼鐵,大辦水利也耗用了不少糧食。造成1959~1961年糧食緊缺,出現嚴重糧荒。糧食缺,肉類少,農村人口普遍營養不良,不少地方出現水腫、乾瘦、婦女子宮脫垂、小兒營養不良等病症以及不正常死亡現象[42]。”

  壹九五九年征公糧9703000公斤,人均負擔26.79公斤,畝均負擔29.66公斤。“收購餘糧”36020000公斤,人均負擔99.44公斤,畝均負擔110.12公斤。公購糧合計45723000公斤,人均負擔126.28公斤,畝均負擔139.78公斤[43]。當年人口數為362228人[44],田畝數為327100畝(取上年數據)[45]。每畝留種子糧25公斤,乘以田畝數327100畝,得種子糧總數為25×327100=8177500(公斤)

  再按年總產量103123800公斤,減去公購糧45723000公斤、種子8177500公斤,得容縣農民壹年可支配的糧食數量為103123800-45723000-8177500=49223300(公斤)也按農業人口比例為95%,乘以人口數362228,得農業人口數為362228×0.95=344117(人)

  年人平均可支配糧食為

  48869800÷347093=141(公斤/人)=282(市斤/人)282市斤稻穀可以磨出197.4市斤大米,每人平均每天只有0.54市斤大米。

  每天只有半斤米下肚,肯定飢餓到極點,有人餓死是肯定的。1959年到1961年,容縣連續三年人口減少,平均年增長率是—19.02‰。1958年有人口365361人,1959年有人口362228人,比上年減少3133人。1960年有人口346502人,比上年減少15726人。1961年有人口344904人,比壹年減少1598人。三年累計減少人口人20457人[46]。

  用數字進行對比,是最能夠說明問題的科學方法。清代雖然有地主,但是壹縣之糧食即使有很大部份轉到地主手上,也還是大部份留在地方。毛澤東登基之後,田賦全部收取實物,然後將大量的糧食外運。清代在嘉慶後,容縣田畝的平均田賦是0.0952兩/畝,按嘉慶時米價折合實物秋糧米是12市斤/畝,或者稻穀17市斤/畝,而壹九五九年公購糧是139.78公斤/畝,即279.56市斤/畝。再嚴格地區分壹下清畝與市畝,按1清畝等於0.9216市畝,以清畝計算容縣壹九五九年的公購糧,為257.64市斤/畝。這兩個數字,反映了兩個相隔四十年的朝代的田賦和高低簡直是天壤之別。在清代,土地所有人向朝庭交納的田賦是15.77市斤稻穀/畝,而在壹九五九年的公購糧是257.64市斤稻穀/畝。注意到從清代到壹九五零年代,中國大陸尚未有化肥使用,糧食單位面積產量的增加不會很大,最多每畝增加數十斤,但是田賦卻增加二百多斤。請記住壹組數字,清代容縣的田賦是每畝16市斤稻穀,壹九五九年的公購糧是每畝257.642496市斤稻穀,農民負擔的公購糧是清代田賦的十六倍。直到算是回歸“正常”之後的壹九六零年到壹九六九年,容縣年平均公糧8242000公斤[47], 年平均收購餘糧16396500公斤,公購糧合計24638500公斤[48],畝負擔82公斤,即160斤[49],是清代田賦的十倍。可以想象,從壹九四九年到壹九七九年的三十年時間,當局從農民手中護取的公購糧折算為白銀,已經大大超過滿清二百七十年的田賦的價值。

  壹九四九年以來,毛澤東統治集團對於中國農民的橫徵暴斂的很多數據,就寫在各地用簡化字編寫的縣誌里。毛澤東的暴政,白紙黑字明明白白的記載著,雖然被刻意淡化,但仍然是中國歷史上最大的暴政記錄之壹。這壹段已經過去了五十多年的歷史,在不久的將來肯定要被清算。

  索     引

  1.光緒二十八年《容縣誌》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田分九等,下則民田包括下上則、下中則、下下則三等,為低等級之田。

  2.光緒二十八年《容縣誌》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3.光緒二十八年《容縣誌》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4.光緒二十八年《容縣誌》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5.光緒二十八年《容縣誌》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6.光緒二十八年《容縣誌》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7.光緒二十八年《容縣誌》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8.光緒二十三年《容縣誌》二十八年《容縣誌》卷九《經政志》第1頁。

  9.光緒二十八年《容縣誌》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10.光緒二十八年《容縣誌》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11.光緒二十八年《容縣誌》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12.光緒二十八年《容縣誌》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13.光緒二十八年《容縣誌》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14.光緒二十八年《容縣誌》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15.光緒二十八年《容縣誌》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16.光緒二十八年《容縣誌》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17.光緒二十八年《容縣誌》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18.光緒二十八年《容縣誌》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19.光緒二十八年《容縣誌》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20.光緒二十八年《容縣誌》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21.光緒二十八年《容縣誌》卷九《經政志田賦》第3頁。

  22.光緒二十八年《容縣誌》卷九《經政志田賦》第4頁。

  23.光緒二十八年《容縣誌》卷九《經政志田賦》第4頁。

  24.光緒二十八年《容縣誌》卷九《經政志田賦》第4頁。

  25.光緒二十八年《容縣誌》卷九《經政志田賦》第4頁。

  26光緒二十八年《容縣誌》卷九《經政志田賦》第6頁。

  27.光緒二十八年《容縣誌》卷九《經政志田賦》第6頁。

  28.壹九九三年《容縣誌》第十七篇《糧油》第壹章《糧油收購》第壹節《糧食統購》,附該頁圖片(局部)29.壹九九三年《容縣誌》第五篇《農業》第三章《農業生產》第三節《作物種植》。

  30.壹九九三年《容縣誌》第十四篇《財政稅務》第壹章《財政》第壹節《收入 容縣歷年農業稅徵收統計表》。

  31.壹九九三年《容縣誌》第十七篇《糧油》第壹章《糧油收購》第壹節《糧食統購》。

  32.壹九九三年《容縣誌》第三篇《人口》第壹章《總量分布》第壹節《總量 容縣人口統計表》。

  33.壹九九三年《容縣誌》第五篇《農業》第二章《生產條件》第壹節《耕地 容縣部分年份耕地面積和人均占有耕地演變情況表》。。

  34.壹九九三年《容縣誌》第三篇《人口》 第三章《人口構成》第二節《行業職業構成》。

  35.壹九九三年《容縣誌》第十四篇《財政稅務》第壹章《財政》第壹節《收入 容縣歷年農業稅徵收統計表》。

  36.壹九九三年《容縣誌》第十四篇《財政稅務》第壹章《財政》第壹節《收入 容縣歷年農業稅徵收統計表》。

  37.壹九九三年《容縣誌》第十七篇《糧油》第壹章《糧油收購》第壹節《糧食統購》。

  38.壹九九三年《容縣誌》第三篇《人口》第壹章《總量分布》第壹節《總量 容縣人口統計表》。

  39.壹九九三年《容縣誌》第五篇《農業》第二章《生產條件》第壹節《耕地 容縣部分年份耕地面積和人均占有耕地演變情況表》。

  40.壹九九三年《容縣誌》第三篇《人口》第壹章《總量分布》第壹節《總量 容縣人口統計表》

  41.壹九九三年《容縣誌》第五篇《農業》第二章《生產條件》第壹節《耕地 容縣部分年份耕地面積和人均占有耕地演變情況表》。

  42.壹九九三年《容縣誌》第十七篇《糧油》第壹章《糧油收購》第壹節《糧食統購》。

  43.壹九九三年《容縣誌》第十七篇《糧油》第壹章《糧油收購》第壹節《糧食統購》。

  44.壹九九三年《容縣誌》第三篇《人口》第壹章《總量分布》第壹節《總量 容縣人口統計表》。

  45.壹九九三年《容縣誌》第五篇《農業》第二章《生產條件》第壹節《耕地 容縣部分年份耕地面積和人均占有耕地演變情況表》。

  46.壹九九三年《容縣誌》第三篇《人口》第壹章《總量分布》第壹節《總量 容縣人口統計表》,在第三篇《人口》 第二章《人口變遷》 第壹節《自然變動 容縣歷年人口自然增長情況表》中是減少11623人。

  47.取十年平均數,壹九九三年《容縣誌》第十四篇《財政稅務》第壹章《財政》第壹節《收入 容縣歷年農業稅徵收統計表》。

  48.壹九九三年《容縣誌》第十七篇《糧油》第壹章《糧油收購》 第壹節《糧食統購》。

  49.按壹九六四年水田畝數計算,忽略清畝與市畝差異。壹九九三年《容縣誌》第五篇《農業》第二章《生產條件》第壹節《耕地 容縣部分年份耕地面積和人均占有耕地演變情況表》。

  土地制度

  作者 趙振軍 寫於 二零一四年

  摘要:農地集體所有制的制度屬性實際上構置了壹個陷阱:人們往往只注意到表面的使用權,而背後的所有權卻被掩蓋了。在徵地過程中,農民表面上只是賣掉了使用權,但實際上是連同所有權壹起讓渡了,這是壹個極具欺騙性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土地使用權的交易是明的,土地所有權的喪失是暗的,而拿走使用權就拿走了所有權才是最要命的。這正是農民失地貧困成為“三無”人員和“圈地運動”愈演愈烈的制度根源。

  關鍵詞:農地集體所有制陷阱農地徵用農地股份制隨著社會轉型和農村改革的發展,圍繞農村土地制度的問題引起廣泛關注。特別是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深入,農地被大量徵用及其所導致的嚴重後果更是近年來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那麼當前的農地制度到底出了什麼問題?圍繞農地制度產生的壹系列問題為什麼愈演愈烈?

  壹、農地集體所有制的制度特性:農地集體所有制陷阱的理論根源集體所有制是中國社會主義公有制在農村的主要實現形式。土地是農業生產最主要的生產資料,農村集體所有制最主要的就是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中國憲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從理論上說,農村集體是由農民組成的,集體所有就是農民所有。但深究農地集體所有制運作的實際過程就會發現,集體所有與農民所有並不是壹回事,原因就在於農地集體所有制是壹種特殊形式的所有制。

  在農地集體所有制下,農民雖然法律上是土地的主人,但實際上他能把握和切實感受到的卻只是土地的使用權。在壹般所有制中,所有權與使用權的關係是簡單直接的:所有權決定和產生使用權,使用權根植於或依附於所有權。但在農地集體所有制中兩者雖然背後的連接實實在在--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權正是基於其集體所有權才獲得的,但表現出來的卻是像霧像雨又像風,虛無飄渺,撲朔迷離。從理論上看,好像是農民的農地集體所有權產生了他的農地使用權,但實際上農地集體所有制的特殊性卻起到了隔斷土地使用權與所有權的鏈接的作用。農地集體所有制的基本規定是“農地集體所有、農民承包經營”,這造成了壹種假象:集體掌握所有權,農民行使使用權。兩種權力“井水不犯河水”,各自獨立行使。這已經是嚴重的誤解,但更嚴重的問題還在後面:集體本來是由個體農民構成的,集體的權力來自於農民的權力。但壹旦以集體的名義存在的時候,集體好像成了壹個獨立的東西,“外在”於具體的農民之外,可以獨立存在並行使所謂屬於集體的權力--土地的所有權。似乎農民有了使用權就是妳的土地權益的具體表現或體現,是妳的所有權權益的實現結果,好像使用權就是農民在這種所有制中的全部權力,所有權是別人--“集體”的事情,有了使用權妳就不必再關心所有權了,兩種權力互不統屬。這樣,農地集體所有制實際上演變成了兩種互相分裂的權力--農民的使用權和集體的所有權(處置權)。獲得了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就此失去了對自己土地所有權應有的敏感。但問題在於在所有制中所有權和使用權這兩種權力是不平行的:所有權決定使用權,使用權依賴於、受制於所有權。放棄所有權的訴求必然意味著經濟利益上的被剝奪。農地集體所有制的這種制度特性正是導致當前徵地過程中農民的土地權益被肆意侵犯的制度原因。

  在實際的徵地過程中,土地徵用的巨大熱情當然首先導源於嚴重偏低的土地價格。但在人地矛盾如此尖銳的中國,徵地補償價格為什麼會如此低廉?除了其他原因之外,實際的或潛在的邏輯之壹就是農民沒有土地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徵地壹方購買支付的,或者確切地說,農民賣出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實際上大多數情況下徵地壹方付出代價得到的也確實只是土地的使用權)。因為作為交易壹方的農民,土地的所有權並不由他個人直接控制和掌握,他能夠拿出來交易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所以至少表面看來那些“正常”的徵地過程是壹個“公平”的交易過程:徵地壹方用壹個相當低廉的價格購買了這塊土地的使用權;農民以壹個雙方基本認可的價格賣了自己對那塊土地的使用權。雙方交易的是土地的使用權,使用權當然要比所有權低廉。

  然而在這個表面平靜的現象背後壹個巨大的事實卻被悄然掩蓋了:屬於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哪裡去了?

  表面上看,在徵地過程中買方購買的是土地的使用權,農民賣出的表面看來也是這塊土地的使用權。但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權是以背後的所有權為基礎的,所有權在形式上又以使用權為憑證和依託。使用權實際上是壹個符號,代表著或體現著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這個符號在其他條件下也許沒有特別的意義,但農地集體所有制卻賦予它極為豐富的內涵。當徵地行為發生的時候,徵地壹方獲得的土地使用權仍然是壹般的土地使用權,但對於處於集體所有制下的農民來說,他賣出土地使用權的同時也就喪失了土地所有權。也就是說,徵地過程中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對交易雙方是不對等的:對徵地壹方來說,他交易的就是他得到的,始終是土地的使用權;但對農民壹方來說,直接交易的是土地使用權,但壹旦交易完成,農民失去的實際上不僅是土地使用權,還包括隱身在使用權背後的土地的所有權,是以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所有權為主的全部土地權益,而且是永久失去!

  在這裡,農地集體所有制的特定製度屬性實際上構置了壹個陷阱,在這種制度設計下,人們往往只看到甚至只感受到表面的土地使用權,而背後的土地所有權卻被掩蓋了:表面上看,農民擁有的是土地的使用權,但這種使用權是以背後的人人有份的集體所有權為後盾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壹般邏輯是所有權決定使用權,但在農地集體所有制下的真實邏輯卻是所有權“依附”於使用權,“掛靠”在使用權的名下。使用權喪失(賣掉)以後,所有權也就無處寄託和體現了。所以,農民表面上只是賣掉了使用權,但實際上是連同所有權壹起讓渡了,這是壹個極具欺騙性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土地使用權的交易是明的,土地所有權的喪失是暗的,而拿走使用權就拿走了所有權才是最要命的。對於農民的土地權益來說,這才是農地集體所有制最為重要和本質的制度特性,也是農民失地貧困成為“三無”人員(無業無地無保)和“圈地運動”愈演愈烈的病根。

  當前徵地過程中按照原用途確定補償標準本身就是建立在這種不合理的集體所有制陷阱的基礎上的。法律規定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民是土地的所有者。但按原用途計算補償價格表明,無論是徵地壹方還是官方都沒有把農民當作土地的所有者對待,補償價格並沒有包含所有權,而只是支付了“原用途”的價格。在實際徵地過程中,買方是按照耕地的原用途計算並支付買價,但在買賣行為發生後農民已經不可能再按原用途使用這塊土地,即原用途已經結束。土地在未來的產值與原用途已經沒有關係,不能再用原用途推算。特別重要的是,在買賣行為發生後,農民失去的表面上看是土地使用權,可以用比所有權低的價格購買。但問題在於,使用權喪失以後農民的對這同壹塊土地的所有權也就沒有了。所以,認為購買的是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就可以相對低價並不合理。這種認識顯然正是受了農地集體所有制陷阱的蒙蔽,在徵地壹方,則是不自覺或無意識地利用了這個陷阱。

  當農民喪失所有權以後,意味著他已經永遠不可能獲得土地可能的用於其他用途的收益,土地在未來的可能的增值已經與他永遠無關。按照壹般的所有權的邏輯,本來作為土地的所有者,他應該是有權分享土地的未來收益和增值的。而實際上,由於社會發展,由於土地資源的有限性,土地的未來增值已經不是壹種潛在的可能收益或不確定收益,而是壹種穩定的可預期收益。所以徵地行為對農民土地未來收益的剝奪不僅是對農民的可能剝奪,而且是現實剝奪,或者對農民看得見的未來的實實在在的剝奪。因此,鑑於農地集體所有制下土地使用權與所有權的這種特殊關係,徵地過程或土地交易過程必須考慮農民的當前農業收益以外的那些潛在收益或可能收益,並把這些收益作為土地定價的重要依據,否則就是對農民的剝奪或搶劫行為。

  在關於當前徵地問題的討論中,除了徵地壹方,幾乎社會各界都認為當前的徵地補償價格太低,提高徵地補償標準成為共同的呼聲。但有關各方卻都沒有發現補償太低的根本原因究竟在哪裡。所以就頻頻糾纏於所謂的“前三年產值”的多少倍這樣的枝節問題,甚至國家救濟失地農民的政策也只是專注於提高這個倍數和標準,延伸的做法也不過是關注徵地補償款的分配細節。但從農地集體所有制的制度屬性看,這根本就是不得要領。離開或看不到農地集體所有制陷阱,放棄土地所有權的訴求,執著於派生的使用權永遠不可能根本解決失地農民的貧困破產,也不能從根本上遏制“圈地”運動的擴張和土地腐敗的蔓延。

  由於在農地集體所有制下農民個人只有使用權或能直接把握的只是使用權,農地所有權雖然也屬於農民,但由集體行使或代行,並不直接由農民個人掌控,農民對農地所有權沒有概念或感覺,所以才“崽賣爺田心不痛”。農民賣地好像是賣的別人的地,沒有農民覺得自己賣了自己的地。農民說賣了自己的地,也不過是說賣了屬於自己的土地使用權或賣了自己使用的那塊地。在農村,農民所謂的“自己的地”實際上都是指的屬於自己使用的那塊地,農民從來不把土地看成真正屬於自己的東西。所以在農村當徵地過程發生,農民在被拿走土地的時候,他感到的只是使用權的喪失,是以後沒有地種了,並沒有把這個問題上升到財產權的高度認識,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財產權也沒有了,自己的土地永遠成了別人的。專家學者們也只是看到了表面的現象,關心農民以後的生計,但為什麼造成生計困難卻沒有想到根在農地所有權的暗地流失。農地集體所有制陷阱不僅陷進了農民,也陷進了專家和學者。

  改革開放以來僅農地徵用壹項農民就損失了數萬億元人民幣。這種對農民的巨大剝奪之所以能夠發生,地方政府成為市場主體是原因之壹,而在理論上的合法性卻有賴於農地集體所有制陷阱。正是農地集體所有制陷阱使得主管部門、專家學者和農民紛紛迷失,對地價失去了根本的判斷力,喪失了“基準價”,進而丟掉了抗衡徵地暴力的根本武器。在農地集體所有制下,農民雖然法律上是土地所有權的實際承載者,但實際上他能把握和切實感受到的只是使用權。土地所有權雖然法律上或理論上屬於農民,但他無法直接和實際操控和行使。由於與所有權的這種若即若離的關係,農民不能理直氣壯地維護自己的土地權益,再加上農村組織制度上的缺陷,相對於徵地壹方,農民的抗爭處於明顯弱勢,在與徵地壹方的博弈中,農民“師出無名”,幾乎是“出師未捷身先死”,很難有效抗衡和抵禦外部對自己土地權益的這種侵犯。在這種土地制度下,徵地過程中農民感受到的只是使用權的喪失,而實際上他的所有權也已經壹並喪失了,這是壹個極具欺騙性的過程。而徵地壹方及相關各方卻無意間利用了這壹制度陷阱肆無忌憚地獲得巨額暴利。由於沒有發現低價的根源,不能從根本上予以抵制,所以儘管普遍認為地價偏低,卻拿不出有力的論據反對。結果補償價格就只是在具體的青苗估算等細節問題上糾纏,即使農民壹方占有上風也不過蠅頭小利,買方即使再“大度”也仍然是巨大的贏家。徵地運動愈演愈烈,表面上或直接的動因是低價刺激,實際上農地集體所有制下所有權與使用權關係的特殊性才是“圈地運動”瘋狂擴張的根本原因。前者提供了徵地運動的巨大動力,而後者剝奪了土地主人保護土地的合法權力和最強大的武器。

  二、農地集體所有制的實踐邏輯:農民是怎麼喪失所有權的?

  1、土地賣了比自己種著合算,所謂談判也就是“矇事”

  有研究人員在山東泰安、淄博、濱州等地的農村調研同樣證明了農地集體所有制陷阱的巨大危害:儘管農民普遍對自己在土地交易過程中的無權強烈不滿,但同時卻又覺得真要較真自己又理不直氣不壯:因為“土地是國家的”,自己只是受權使用。何況土地在自己手裡1畝地1年收入也不過幾百塊錢,搭上時間和精力,還要承擔市場風險。賣出去弄好了就是幾萬塊,還可以省出時間出去打工。所以農民覺得即使賣得低點也比自己種著合算。

  所以就出現了這樣的怪事:農民壹方面認為地價太低,賣地賣得心疼,另壹方面卻又想方設法、甚至偷偷摸摸去賣地。在濱州某縣調查時筆者就多次聽說這樣的事情:壹旦聽說某單位要買地,周圍的農民就會千方百計托關係找朋友與買地方接洽,希望能把自己的地賣給對方。徵地過程成了典型的買方市場,徵地壹方姜太公釣魚,根本不愁買不到地。農民在土地交易中甚至唯恐自己開價高了嚇跑了開發商,做不成這筆買賣,賣地農民自降地價,自相殘殺的事情時有所聞。用農民自己的話說就是,(當有人來徵地的時候)“誰有本事誰使,誰賣了誰沾光”。

  土地徵用的過程特別是對於那些非公益性質的徵地過程來說,本來應當是壹個完整的市場交易過程。但在實際的徵地過程中,交易雙方誰也沒有真正的市場交易的概念。不僅官方和以官方為後盾的開發商如此,甚至在農民自己看來所謂談判也就是“矇事”,多弄壹點是壹點。本來專家學者們還以為徵地補償價格太低,竭盡全力為農民奔走呼籲,但作為當事人的農民自己卻反倒好像撿了便宜,得了不義之財,即使談判抗爭也是“外強中乾”--做做樣子嚇唬嚇唬開發商,爭取多“蒙”點錢,對方要是真的頂住,農民自己就會主動妥協讓步。

  在農地集體所有制陷阱下,表面看好像是因為土地產值農民自己種不如賣了合算,實際是因為農民沒有所有權,農民的“算計”只是在土地使用權的圈子裡轉悠。結果就是農民再“精明”也註定是撿了芝麻丟了西瓜,因為即使他算計到骨子裡也只是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而最重要的土地所有權並未進入他的視野。今天農地集體所有制下的農民對土地所有權根本就沒有感覺,這與土改前農民拿土地當命根子很不壹樣。特別是那些40、50歲以下的農民從來也沒有意識到土地對自己的就業、保障等的重要性,或者意識到了也認為那不是自己的東西,根本靠不住,不如趁著開發的機會先拿到現錢再說,免得過了這個村可就沒了這個店。至於拿到現錢以後靠什麼活命,特別是年老、有病和發生意外以後怎麼辦根本就不去想,或者想了也認為不可能靠土地去解決。因為在土地集體所有制陷阱下,農民從來就沒覺得這是自己的東西,又怎麼可能指望它頤養天年?“賣了錢裝到自己口袋裡,不賣土地是村裡的,最多歸自己耕種,妳說哪個合算?”

  地方政府之所以敢於明目張胆地不經農民同意就擅自徵地,表面上是“漠視被徵地農民的利益”,侵犯農民權益,實際上更根本的原因在於在這些官員的潛意識裡,土地是“公家”的,政府(也就是他們這些“父母官”)就有權力隨時決定土地的命運。既然土地是“公家”的,和妳商量是給妳面子,給妳補償是對妳恩賜,“別給臉不要臉”(這是壹些徵地官員掛在嘴邊的話),要犯還嫌飯涼,毛病不少!甚至連小浪底水庫這樣舉世矚目的國家重點項目土地徵用手續都不合法,[1]由此可見當前土地制度的欺騙性有多大。

  2、“村民們對土地權利的歸屬有著非常清楚的認識”

  農地集體所有制陷阱不僅在經濟上直接構成了對農民的剝奪,更嚴重的後果還在於它在觀念和思想上的毒害。據研究表明,“村民們對土地權利的歸屬有著非常清楚的認識,田又不是妳的嘛,屬於集體的,劃給妳,只是暫時妳在使用”。[2]本來,憲法明確規定農地集體所有,但這種特殊的所有製造成的陷阱卻給農民造成了這樣的印象:農民集體所有不等於農民所有。土地是屬於集體的,不是妳自己的!那個集體對於構成它的農民來說成了“彼岸”,成了壹種異己的力量。“在土地管理法對土地集體所有性質的明確規定下,農民(已經)不可能宣稱其個人對土地有著某種所有權”;[2]同時,“在強勢的政府面前,亦不可能通過指責政府行為與國家政策相背離來提升其談判地位,……農民在無法以所有者身份跟鎮政府討價還價的條件下,所採取的策略即是變通交易原則,將對土地產權的訴求轉變為對基本生存權利的要求”。“生存權成為農民在面對地方政府時最為強硬的權利訴求”。[2]於是出現了壹種與壹般市場交易迥異的奇怪現象:農民討價還價的理由往往並不是直接指向土地買賣的市場交易過程本身,而是交易過程中的程序瑕疵;農民抗爭的最有力的武器不是交易顯失公平,而是自己在土地被徵用以後的基本生存權力這壹道義武器--其實這也正是實際過程的真實寫照。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於“基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制度,農民不可能直接向政府提出產權要求,而是(只能)策略性地將其轉變為對基本生存權利的訴求,它成為農民與政府討價還價的最為強硬的道義武器”。[2]但問題在於,“在與政府(國家)的交涉中,基本生存權固然是最為強硬的理由,但它的基本性同時也意味著它極低的閥限”。[2]於是農民的抗爭從開始就決定了結果,“給妳漲了壹點,妳再去鬧呢,也莫得好大個理由了”。[2]農民抗爭的目標不過是最基本的繼續生存下去的權力,而實際上,絕大多數抗爭甚至連這個最低目標也沒有實現。

  另外,農民在這裡對自己維護自己的合法土地權益時使用的這個“鬧”字傳神地表達了在集體所有制陷阱下農民所受到的深刻毒害:連農民自己都把自己正當的維權抗爭看成了“鬧”,就更不用說外界特別是地方政府和官員們對這件事情的看法了。其實真實的情況遠比這糟糕:農地集體所有制陷阱不僅陷進了農民,連專家也被搞得暈頭轉向,有人,在集體所有制下,“如果農民作為個體,其擁有的僅是對土地的使用權,而絕非所有權或者說產權”。[2]所有權的承擔者就只剩下了那個虛幻的共同體形式了,內部所謂集體的代表和外部政府與開發商等各種覬覦農地權益的勢力爭先恐後、肆無忌憚地攫取和掠奪也就不足為奇了。

  3、倒逼還是內生?

  有研究人員認為,相對於被徵地的農民,作為農地流轉中介的(地方)政府與城市土地開發商之間有更多利益上的相互依賴性,也更容易結成利益共同體。這種關係“倒逼”到政府與農民的關係中來,農地產權就會喪失任何規則的保護,就出現了現在經常見到的局面,政府總是站在開發商壹邊,在徵地時千方百計壓低地價,降低徵地補償費的標準。解決的辦法是掐斷政府與城市開發商之間的這條土地關係紐帶。[3]

  這好像找到了解決問題的辦法。但掐斷了政府與城市開發商之間的這條土地關係紐帶就能保證失地農民的權益嗎?另壹個問題是,政府與城市開發商之間的這條土地關係紐帶能掐斷嗎?

  其實對農民來說,徵地過程實際上分成了兩個過程:外部性過程和內部性過程。相應地,農民在徵地過程中的利益受損既有外部性原因,也有內部性原因。在外部,徵地過程表現為土地所有者即農民(集體)與徵地壹方(地方政府和土地開發商)的關係;當這個關繫結束,土地所有者壹方拿到補償款或賣地款以後還有第二個過程,即收益在“集體”內部的分配問題。實際上,這兩個過程都可能對農民的土地權益產生重大影響,其中的任何壹個過程失控都足以構成對失地農民的致命剝奪。

  當前所謂提高補償標準實際上只是針對了第壹個過程,即外部性過程。如前分析的那樣,即使只是針對這個外部性過程的對策即提高徵地補償標準也根本就是驢唇不對馬嘴,在農地集體所有制陷阱幫助掩蓋了普通農民的土地所有權的前提下,放棄土地所有權的訴求,執著於派生的使用權註定不可能從根本上維護農民的土地權益。

  第二個過程則更是完全被忽略了。基層“集體”組織以農民代表的名義擅自獨立與徵地壹方交易,把農民隔離於談判過程之外,剝奪了農民的土地處置權甚至知情權。這樣即使提高了農地補償標準,失地農民也不壹定就能擺脫困境,他壹樣可以拿不到賣地款!或者只拿到極少的補償,依然難免窮困破產甚至淪為流民的命運。

  因此僅僅討論外部市場問題是不夠的,影響農民土地權益的還有內部問題。也就是說,即使解決了外部市場問題,土地收益還存在壹個在農民“內部”怎樣分割的問題:農民與“集體”或“集體”的代表--鄉村基層幹部以及其他鄉村精英的利益分配問題仍然沒有解決。而這恰好是當前農民土地權益受損害的另壹個重要根源:農民之所以出賣土地拿到極低的補償,當然首先是徵地壹方給出的價格太低;但另壹方面,這極低的補償還要受到鄉村基層“集體”組織的層層剋扣,農民最後到手的往往是蠅頭小利。在許多地方,農民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地到底賣了多少錢?當前絕大多數農民關於土地的抗爭,原因往往在於後者--對於“集體”暗箱操作、貪污腐敗的不滿和抗議。

  顯然,無論是外部性過程還是內部性過程對農民造成的剝奪,都與當前的農地制度設計有關,或者說,都根源於農地集體所有制陷阱:由於這個陷阱的存在,在面對外部性過程的時候,農民沒有談判權,在土地交易的市場上淪為任人宰割的羔羊,土地交易形成了壹個奇怪的市場:作為土地主人的農民沒有談判權,作為徵地壹方的開發商遁形,作為交易中介的地方政府赤膊上陣,直接代表開發商與鄉村基層幹部談判決定土地交易價格,談判的結果大多數情況下秘而不宣,賣地的農民不知道自己的地賣了多少錢。作為農民代表的鄉村基層幹部在上級政府、自己的頂頭上司的強大權力壓力和腐敗利益驅動下實際上不是來談判,而是來接受壹個預定的價格,是來“簽字”的。

  這樣,在第壹個過程中農民就已經開始不可避免的被剝奪了。在接下來的第二個過程即內部性過程中,農民的噩運還在繼續:由於集體所有制陷阱的存在,屬於這個集體的任何壹個農民雖然都有確定不移的土地所有權,卻都不能確定自己真實的所有權指向。於是在第壹個過程中他們被隔離在談判交易過程之外成了局外人,在接下來的第二個過程中的被剝奪也就不可避免:他們大多數情況下不知道自己的所有物被出賣的真實價格!甚至自己的土地已經被賣了,農民還不知道!

  所以在徵地過程中農民利益被剝奪不是外部倒逼,而是農地制度內生的結果。內生是根本的,倒逼是輔助的。倒逼和內生都根源於農地集體所有制的先天缺陷,根源於農地集體所有制陷阱。要真正“掐斷政府與開發商之間的土地關係紐帶”,切實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就必須切實改革農地集體所有制。不解決這個根本問題,政府也是壹個經濟人,即使掐斷了政府與開發商之間的利益紐帶,政府本身也會成為侵犯農民土地權益的入侵者,也可能與其他什麼商結成利益聯盟去侵犯農民利益,農民利益還是沒有保障。

  三、集體所有制去魅化

  農地集體所有制陷阱是農地集體所有制內生的壹種制度屬性。在計劃經濟時代,集體所有制陷阱雖然也造成農民所有觀念的錯覺,但在高度集權的體制背景下,“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根本壹致”,農地集體所有制陷阱“英雄無用武之地”,缺乏興風作浪的相應條件,對社會經濟發展和農民利益並無大礙;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利益分化和社會成員(部分)對經濟利益的追逐,制度的任何漏洞都會被人為放大,集體所有制陷阱這樣的根本缺陷更會受到格外追捧,成為有關各方藉以謀取暴利、蠶食農民土地權益的極好武器。所以必須高度重視農地集體所有制的這種制度缺陷,實事求是地認識和看待農地集體所有制,從農村社會發展的實際出發,選擇理想的農地公有制實現形式,有效規避農地集體所有制陷阱。

  但在相當長的歷史時間內,在城市(工業)主要實行全民所有制,農村(農業)實行集體所有制,是中國社會主義公有制採取的兩種基本形式。經過漫長的歷史發展,農地制度逐漸被人為地賦予意識形態屬性,農村的集體所有制在人們的思想深處已經成為社會主義公有制在農村的主要體現,農地集體所有制被神聖化了。甚至雖然隨著改革的深入,公有制可以有多種實現形式已成共識,但這種有“多種實現形式”的公有制卻主要還是指的城市的公有制或國有企業的公有制,也就是過去所說的全民所有制,往往並不包括農村的集體所有制。

  資本主義也有計畫,社會主義也有市場,所有制的具體形式並不是判定社會性質的根本標準。從歷史上看,集體所有制並非社會主義的專利,實行集體所有制更不壹定就意味著社會主義,兩者沒有必然聯繫。中國歷史上的村社所有制,上個世紀30年代閻錫山在山西實行的土地村公有案,以色列的集體農莊制度,都是集體所有制。但這些顯然都不是社會主義,它們更不壹定代表先進的生產力發展要求。所以,人為地強制賦予集體所有制意識形態屬性,違背了土地制度發展的歷史邏輯。那種把農地集體所有制看作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神聖不可動搖的觀點不過是壹廂情願的教條主義。

  從某種意義上說,當前農村實行的這種農地制度是壹種不完全的農地制度,是壹種農地制度從過去計劃經濟體制的“壹大二公”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壹種中間狀態。雖然這種“土地集體所有、農戶承包經營”的經濟制度“與人民公社時期農民幾乎沒有任何決策權和剩餘控制權相比,它賦予農民壹定程度和壹定範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使用權)……,有效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不論是對農業生產的促進、農民收入的提高,還是整個農村經濟的推動作用來看,都是很大進步”。[4]但它既不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在農村的唯壹實現形式,更不是最後形式或最高形式。

  作為公有制的實現形式,集體所有制是壹個工具,它本身並不自然帶有制度屬性,就如壹切武器壹樣,既可以用來匡扶正義,維護公正,也可以用來殺人越貨,助紂為虐。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整個社會實行的是從上到下的集權體制,“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根本壹致”,集體經濟組織與外部的經濟聯繫和利益糾葛基本上不屬於完全的市場行為。集體經濟組織的領導人相當於國家下屬的壹個分支機構,代行日常管理職權,並不掌握獨立的經濟權利,特別是所有權。但市場經濟條件下則完全不同,社會的每壹個“單位”都演變成了獨立的經濟實體,有自己相對獨立的特殊利益。這種情況下指望上級的權威保證集體經濟組織的廉潔高效已經失去了制度合理性,建立在這種邏輯基礎上的集體經濟組織領導者的公正清廉只是眾多可能的選擇之壹。所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繼續推行農地集體所有制,必須附加新的條件和限制,對屬於集體的所有權進行清晰的劃分和界定,並給予可靠的制度保證,其基本的政策取向就是實行經濟上的股份制和政治上的民主制。

  首先是經濟上的股份制。批評農地集體所有制,分析其造成問題的機制和原因並不意味著否定公有制,更不代表推崇私有制。實際上,私有制也並不壹定如某些學者想象的那樣,不僅私有化不壹定高效率,[5]甚至私有制不壹定就是農民的理想。按照“使股份製成為公有制主要實現形式”的思想,借鑑股份制中的金股制度,改革農地集體所有制,實行國家與個體農民共同所有的農地股份制是農地制度改革的壹種理想選擇。[6]

  其次是政治上的民主制。“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實現形式的種種探索必須要有農民政治上的民主權利的落實為保障”。[7]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集體所有制必須與現代民主制度共生才可能健康生存,否則就可能走向它的反面,產生專制和奴役。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民主制度,是有效防止少數人以集體的名義肆意侵吞公共利益,成為吞噬集體中個體利益的怪獸的可靠武器,也是當前農地改革在政治制度上的基本要求。

  掠奪農民

  作者 中國網友

  人類把自己生活的星球稱為“地球”,儘管這個星球的表面大部分被水覆蓋。這是因為,水不是懸在空中的,它也是以地為依託的。地者,土也,土地是人類生存最基本的物質基礎,領土是構成國家的基本要素之壹,領空和領海是領土向空中和海上的延伸。土地對於人類的重要性可想而知。

  古人云:“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以正政也。”土地是政權的根本,只有正確的土地政策才可以鞏固政權,可見土地對於政權是多麼的重要。

  馬克思視經濟為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的物質基礎,農業為國民經濟的基礎,因此農業就成了社會存在和發展的第壹層基石。土地對於農業來說,更是須臾不可離開的物質基礎。

  因此,管理好土地,制定好正確的土地制度,就成了任何壹個政權必須慎重考慮的重大原則問題。

  土地有以下三大特點:

  第壹個特點是固定性。何為固定性?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土地是固定在確定的空間、固定在壹定的位置上的,是不可移動的、移動不了的;二是它的面積和體積是固定不變的,不會增加,也不會減少。無論是整個地球上的全部土地,還是某壹塊土地,都是如此,毫無例外。

  第二個特點是雙重所有性。自從國家產生以後,地球上可利用的土地基本上被瓜分完了,成為“領土”。當然還有沒被瓜分的土地,如南極洲和北冰洋及公海下的土地,那是人類的共同財產,目前還不歸哪個國家所有。這裡所說的雙重所有,是指在壹國之內的國土的所有權,它壹方面確定為這個國家所有,其他國家不得侵占。這是就國與國之間的關係來說,國界是界限分明的。儘管還存在著領土爭端,但絕大部分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已經基本確定下來。這是第壹層次上的所有權。

  第二層次上的所有權是指在壹國之內土地歸誰所有問題。這個問題很複雜,在歷史上呈現不同的情況,有壹個發展過程。遠古時期雖然沒有國家,但氏族部落也有壹定的地盤,養活壹個人大約需十平方公里的土地。只是由於那時人口稀少、地域廣闊,又靠採集、狩獵、捕撈維持生計,所以對土地的固定要求並不強烈,基本上處於游牧狀態。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養活壹個人僅需壹平方公里的土地,飼養家禽後又縮小為半平方公里。到了現代,由於科學技術的發展,僅需壹畝地就可以了。在中世紀,國土中的耕地和宅基地歸本國內的國民私人所有,歸自家所有的土地具有占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全部權能;除自耕農外還有佃農,在租佃關係中土地和勞動力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了分離。到了近現代,由於生產力的發展提高,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被打破,商品經濟(市場經濟)逐漸發展起來,生產主要不再是為了自家食用,而是為了給社會提供使用價值、自己得到交換價值——利潤和貨幣。土地集中占有使用進行協作生產就成了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於是出現了富農和租地農場主,以及僱農和農業工人。

  馬克思預測,私有制必然被社會所有制所取代,但並不消滅個人所有制,“而是在資本主義時代的成就的基礎上,也就是說,在協作和對土地及靠勞動本身生產的生產資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礎上,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馬克思《資本論》第壹卷1972年版832頁)。但是,這種社會所有採取什麼樣的具體形式,根據馬克思的設計,它必須是壹種國有化前提之下的社會佔有,而這個國有化中的國家必須堅持共產黨的領導,所以馬克思主義所設計出來的所有制在共產黨統治的國家的實踐中成了國家所有制,實際上也就是政府權貴的私有制。那麽不否定個人所有制的社會所有制,是否真的存在?是否已經出現了呢?它確實已經出現了,那就是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在原始個人所有權的基礎上滋生出壹種新的所有權——法人所有權,實現了真正的社會佔有。國際資本市場的建立,跨國公司的出現,使得這種社會所有制突破了國家界限,成為名副其實的真正的社會所有制。但這種社會所有制並不否定個人所有制,而是在保留個人所有權的前提下建立起來的,把個人所有和社會所有巧妙地結合了起來。土地屬於不動產,在主權和個人所有權不變的基礎上,外國組織或個人也可以租用使用權,從事農業生產。

  遺憾的是,共產黨通過暴力革命建立的所謂社會主義國家卻沒有走這條道路,而是用國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冒名頂替了社會所有制。在中國,則是通過土地改革不但消滅了封建地主,而且把進行資本主義經營的富農也消滅了,形成了個體自耕農壹統農業經濟的局面,但這絕不是民主革命的任務。平均地權,實現耕者有其田,這是古已有之的思想。但是,封建土地占有制度絕不是任何人主觀創造的,而是隨著生產力的逐步提高歷史長期發展的結果,有其歷史合理性。因此,平均地權實現耕者有其田決不能採用剝奪的辦法,只能採用贖買的辦法。當然,平均地權實現耕者有其田以後,隨著生產力的提高仍然需要把土地集中使用,進行資本主義的集約化經營,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得到土地的農民出租土地(土地入股),然後到農場裡去做工,這樣壹方面能夠更大地發揮土地的效用,挖掘土地的潛力,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另壹方面,農民不但可以得到財產性收入,而且還可以得到工資性收入,有了雙重收入。然而,原社會主義各國幾乎都走了農業集體化的道路,把農民的土地,無論是祖輩遺傳下來的,還是土地改革中分得的,都劃歸集體所有了。中國共產黨在拉攏農民對付國民黨的時候成立了互助組與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在互助組和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時,土地入股還能夠分紅,到了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土地就完全歸公了,不再分紅了。雖然名義上歸集體所有,但事實上農業生產合作社並沒有實際的所有權,從種植計劃到收穫物的處理,合作社都沒有自主權,都必須按政府統壹的計划進行。甚至直到現在,村集體仍然沒有對土地的處置權。

  第三個特點是三種用途——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公用事業。

  土地作為生產資料,這是都公認的,沒有分歧意見。不管是農業生產,還是工業生產,或者是第三產業,都不能在空中進行,必須占有壹定的土地,土地就成了各種生產最基本的生產資料,毫無例外。土地作為農業生產資料,比其他產業更重要,因為它需要大面積的土地從事種養業,而不像二三產業和公用事業那樣需要面積小壹點的土地蓋廠房或辦公室。

  土地作為公用事業,如道路、行政事業單位的辦公用地等,都屬於這壹類。這也是社會所需要的,得到公認的。

  土地作為生活資料,則是被很多人漠視的,包括壹些政府在內。其實這個問題並不複雜,如同各種生產活動和公用事業不能在空中進行,必須占有壹定的土地壹樣,任何人都不可能在空中生活,都必須有立足之地、休息之地、生兒養女之地、修養生息之地。民眾住室的宅基地就屬於生活資料。如果說並不是每壹個公民都需要具有作為生產資料的土地的話,那末,作為生活資料的住室宅基地則是任何人不能沒有的,否則他就成了沒有家的流浪漢。家是每壹個人寧靜的港灣,他理應具有壹份屬於自己的宅基地,這是任何組織或個人無權剝奪的。大自然創造了人,同時也給他提供了修養生息的場所——宅基地。正因為如此,所以在社會主義改造過程中並沒有把城鄉民眾的宅基地收歸國有或集體所有。據壹些專家考證,國家並沒有頒布過這樣的文件,並沒有發動過這樣的運動。可是後來糊裡糊塗地也被公有化了,這顯然並沒有法律依據,不能說是合法的。

  正是由於在土地所有權上存在著上述種種問題,所以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時常被侵犯。侵犯者不是別人,而是政府。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歸集體所有,這是在憲法上早有規定的,政府理應遵照執行。但是,無論在改革開放前,還是在改革開放後,政府侵犯這種所有權的事情卻屢屢發生,這類政策文件壹再頒布。既然歸集體所有,集體就應該具有占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全部權能。但是,在實際上,農村集體只有對土地的使用權和部分收益權,始終沒有處置權,然而處置權才是所有權的核心權利。目前中國對耕地的管理,從根本上說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憲法第十條規定: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能,缺壹不可,否則就是不完全的所有權,就是對所有權的侵犯、剝奪。對歸集體所有的土地,國家應該制定有關法律,保護其各項權能。但奇怪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卻做出了如下規定: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第十條規定村集體對所有的土地只有“經營、管理”權。

  在第十四條規定土地在承包期內進行調整的,以及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須報上級政府“批准”。

  對財產所有權的買賣、轉讓,是所有者的壹項重要權能。這樣的規定,就是剝奪了村集體對歸自己所有土地的收益權和處置權。既然土地歸集體所有,承包合同是集體與村民簽訂的,為什麼進行調整時和轉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時還須經上級政府批准呢?政府的手為什麼伸得這麼長呢?難道所有者不知道如何處置自己的財產對自己有利?這種“群氓”觀點豈不是對群眾的最大侮辱嗎?

  更為嚴重的是,中國現行的國家根本大法竟然把國民作為生活資料的宅基地也收歸集體所有。第十條規定: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宅基地屬於農民的生活資料,不是生產資料,即便是對農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化的時候,宅基地也不是公有化的對象,怎麼在現行憲法中做出這樣的規定呢?這豈不是沒收了農民的基本生活資料了嗎?

  即便是對耕地的使用權,也受到各種限制,因為在計劃經濟時期土地如何使用,產品如何處置,村集體都沒有自主權,必須遵從政府的統壹計劃,光是通過工農產品的剪刀差就把農民相當壹部分勞動成果掠奪走了,約23萬億。改革開放後,聯產承包責任制也是在得到政府認可後才推廣開的,承包期和十八億畝耕地不許他用都是政府定的,村集體沒有決定權。政府徵用歸集體所有的土地,不但不都是為了公共事業,而且政府通過低價徵收所有權、高價出賣使用權從中獲得巨大利益,成為地方政府主要的財政來源,約占百分之五十左右。由此造成的兩千多萬新“三無”(無土地、無社會保障、無工作)對象,成為發生社會動亂的主要群體。政府濫用徵用權,實際上變成了壹種買空賣空、投機倒把的不當行為。如海南,從集體徵用土地每畝只給幾萬元的補償,壹轉手賣給開發商高達70萬元,土地收入占財政的58%。全國2010年地方土地財政收入兩萬七千億,占地方財政的百分之五十。土地差價轉嫁給購房者,其中40%歸開發商所有,60%歸地方政府所有。這才是形成房價畸高的壹個主要原因。由此形成的高房價使群眾望而生畏。

  然而奇怪的是,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對此卻緘默其口,在出台的有關政策中不著壹字、有意迴避,只是在限制群眾購房上大做文章,真是南轅北轍。

  其實,土地問題才是形成高房價的根本問題。只要放開土地管理,建立真正的民主制度,結束中共的專制統治,落實農民土地所有制,讓農村集體對歸自己所有的土地擁有全部權利,建立起房基地所有權買賣市場和耕地使用權買賣市場,把最重要的土地資源盤活,同時輔之以政府廉價房廉租房的建設,自然就會抑制住房價畸高的發展趨勢。

  放開土地管理會不會導致侵占十八億畝耕地這條紅線呢?

  不會。不但不會,而且還會增加耕地的面積。這是因為,城市化是必然的發展趨勢,如果將目前九億多農村戶籍人口中的七億多轉入城鎮,每戶按四口人計算,就可以騰出壹億八千萬戶的房基地,每戶按擁有壹畝房基地計算,就是壹億八千萬畝。這壹億八千萬戶七億多人口進入城鎮就不需要這麼多房基地了,按五層樓房計算,只需壹億八千萬畝的五分之壹,即三千六百萬畝就夠用了,其餘壹億四千多萬畝可以復墾為耕地。這樣壹來,原有的十八億畝耕地不但沒有減少,反而增加了壹億四千多萬畝,變成了十九億四千多萬畝,何樂而不為?這個概算可能不準確,但無論如何城鎮民居樓房總比鄉村平方占地少,這是確定無疑的。不管城鎮民居樓房是多少層,鄉村每戶民居占地多少,後者都大於前者,前者都只是後者的幾分之壹。

  以中國農村戶籍人口九億多和耕地十八億畝計算,人均只有壹畝多地,其中有14個省人均不足1畝,600多個縣人均不足半畝。以目前的農業勞動生產率,每畝淨利潤平均只有186元。因此,只靠這麼少的耕地無論如何也是實現不了小康的,唯壹的出路是減少農業人口。如上所述,如果把七億農業人口轉為城鎮人口,餘下的兩億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就會翻好幾番,達到近十畝耕地,以平均四口之家計算,每戶就會擁有四十畝,建立家庭農場達到小康水平就不成問題了。

  七億農業人口離開農村轉入城鎮後,其原有的土地應如何處理呢?有兩種辦法:壹個是,原來的耕地使用權和房基地的所有權不變,分別通過使用權市場和所有權市場變現,為進城籌措資金。原住民可以貸款購買,政府制定優惠政策,以低息鼓勵購買。同時鼓勵城鄉大款們投資農業,購買土地使用權或所有權,進行集約化經營,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另壹個是,離開農村轉入城鎮的人原有的土地,由原農村集體組織收購,政府以貼息貸款予以鼓勵,收購以後如何處理由收購方自己決定,政府不再干預。

  房產和地產壹樣具有雙重性質,既可以作為生活用品,也可以作為投資用品,特別是商品房。如果只把房屋當做單純的生活資料,政府為了抑制需求,就必然出台政策千方百計限制人們購房;如果也把它當做投資品,用作保值增值,就沒有必要出台限制政策了。既然房地產業已經按市場對待,形成了壹定規模的房地產市場,政府就應該按市場規律進行宏觀調控,不應該出台限購政策,而應該規範和促進房產二級市場的發展,以滿足流動人口和低收入人群的需要。房價的高低同其他商品壹樣是由生產(建築)成本和供需關係共同決定的,抑制房價畸高的發展趨勢也只能從這兩方面著手,即:壹方面放開土地管理,盤活土地資源,政府不再買空賣空從中牟利,以此降低生產成本;另壹方面,要放開土地供應,促進房產的開發,提供更多的房源,活躍房產市場。只要這樣做了,房價畸高的發展趨勢就會得到有效抑制。地方財政來源完全不必局限於對土地的徵收、賣出,用開徵房產稅來彌補才是正確的出路,這部分收入可以用於建築公租房和廉租房,解決弱勢群體的住房困難。

  中國的農民為工業化已經貢獻了30 萬個億,其中75%來自剪刀差,13%來自農業稅,12%來自農民儲蓄;改革開放後,地方政府通過強制剝奪農民土地級差收入30個億,共60個億。這就充分說明,中國農民已經為中國的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同時也正因為中共這樣壹次又壹次的剝奪農民,才導致“農民真窮,農業真困難,農村真危險”,以致至今仍然是阻礙全面實現小康的最大障礙。建立民主制度,落實農民土地所有權,修改錯誤的規定,把土地歸還給農民,把最重要的資源怕盤活,就成了當務之急。

  剝奪農民的基本權利

  作者 中國網友

  中共用土地革命作為口號欺騙農民,讓農民去充當炮灰,得到政權之後便讓農民成為撤底失去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機會與經濟自由的農奴。中國好像有壹首愛國歌曲,其中有歌詞:“我們生長在這裡,每壹寸土地都是我們自己的,無論誰要搶占去,我們就和他拼到底”。可見,愛國的壹個重要內容是保衛自己的土地。那麽,“土地是我們自己的”,有著什麽洋的內涵?

  土地是人生存發展的第壹自然要素,沒有了土地,人便失去生活的根基。什麽是家,當然是父母,是兄弟姐妹,是親情,但家還有另外壹層意思,是指為了生活起居並建立於土地之上的房屋。回家是回到父母身邊,也是回到自己生活相依的居所。故鄉蘊涵的詩意,有祖傳的老屋,耕作的田土,可以抓魚捕蝦的小河,能夠摘取果實的野樹。人們愛家,愛故鄉,很大程度上是愛這壹片屬於自己的,世世代代生生相依的土地。

  “土地是我們自己的”,首先表現在土地是具體的個體私有的,是有永久產權,可以轉讓繼承,不能輕易剝奪的。擁有土地私有的權利,是人民成為國家主人的重要體現和根本基礎。

  也許人們沒有祖傳老屋,沒有壹隅田地,但是人們可以在國家之內的任壹荒蕪之地開墾,以求立足謀生之地,不會受到阻撓,並有土地產權,所以人們是國家的主人。也許人們不願到荒蕪之地生活,但可以購買己開發的土地,購買費用是對土地原開發費用的補償,同洋獲得土地產權,則人們是國家的主人。也許人們希望在集中了經濟活動的城市生活,以便利工作和享受繁華,人們願意支付因為經濟集中而產生的土地溢價,可以購買到屬於自己私有的土地,則人們是國家的主人。如果人們不願開墾不願購買,租地耕種租地生活,但只要人們有開墾購買的權利,有獲得土地私有的權利,即便人們暫時還無私有土地,人們仍然是國家的主人。如果人們無力開墾無力購買,政府還得給人們壹塊生存之地,當然更是這個國家的主人。

  “土地是我們自己的”,還表現在公有的土地,雖然不為具體個人所有,卻是每壹個人在不侵犯他人權利基礎上,可以自由使用,有著使用權或享用權的。

  家鄉的河流,有大有小,它不是誰的或誰家的,卻是每壹個人可以前去洗衣淘米,游泳嬉耍的。門前的道路,有寬有窄,它是公共道路,為任何壹人出行提供方便,而不論妳是步行還是騎馬,趕著牛車還是開著卡車。山峰峽谷,古樹瀑布,大自然的美景,是每壹個人可以觀賞,遊玩的。所以,“公有”是私有產權的集合,並通過這種私有產權派生出個體的使用權或享用權。“公有”與“官有”遠不相同,也與“政府或國家所有”存在重大差異。

  當突然有壹天中國人突然發現,所有的土地都不是自己的,而是政府的,國家不允許任何個人擁有土地產權,於是這個國家所有的人都變成政府的租客,這個國家的土地還能是“我們自己的”?

  妳要建房,得向政府購買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20年40年70年不等,到期妳還得重新買。讓不讓妳買,價格是多少,要由政府定,妳只是這塊土地上的臨時住客。妳要耕作土地謀生,妳得向政府承包,政府可以包給妳,也可以不包給妳,今天可以包給妳,明天不壹定包給妳。雖然現在的承包有的要付費,有的不要付費,但政府是主,可以隨便抉定,妳是奴,只能服從,則清楚明白。妳在河中偶然拾得壹根烏木,本來便如妳在河中抓了壹條魚,屬於私有。但對不起,妳要交給國家,國家所有便不知是誰所有,很大可能是官有。大自然的恩賜便無法及於具體個人。妳要觀賞風吹草低的美妙,山川河流的雄偉,卻處處被圈起,處處要收費,祖國的象徵,如“長江黃河”,“泰山黃山”,便與妳無緣。妳以熱愛祖國的山河來表達妳的愛國情懷,便不免顯得滑稽可笑。建立於公共土地之上的公共道路,如果有著萬千收費關卡,有著禁摩限電的種種規定,個人於公共土地的使用權便受到侵害和限制,公共土地的公共屬性,便成為政府擁有的商品屬性。使用權不是來源於所有權,而是來源於金錢購買。公有的土地還能是“我們自己的”?

  國與家與個人最重要的聯繫是土地的聯繫。國家的體現之壹,是壹塊有著邊界的屬於全體人民所有的土地。沒有具體的個人的土地所有權,國家便與人民相分離。中共要求“領土完整”的土地,只是屬於統治者所有的土地,而非是人民“自己的土地”,國家能指望人民為了統治者的土地,與攻城掠地的外敵“拼到底”?

  如果說,中國的社會主義改造把所有的私有土地收歸國有,集體所有,但因為沒有土地市場,只是把私有的土地變成公共所有,從理論上來說,土地還是人民所有。那麽,當土地市場出現,且政府是唯壹的所有者和唯壹的賣家,賣的又只是有時限的使用權時,土地便與人民沒有太大關係。國家成為統治者的地盤,人民只能不斷的用錢來購買在這塊土地上生活的權利。這是壹個人民的國家嗎?顯然不是!

  土地黨有制度

  作者 中國勞工論壇 寫於 二零一二年

  中國的農民應該從烏坎事件中吸取教訓,應該清醒的認識到只有建立真正的民主制度以及真正屬於農民的土地所有制才可以真正的得到實質上的利益保障。烏坎是廣東壹個普通的小村,卻自2011年起承載了無數人的希望。壹次示威抗議折射出鄉村土地轉讓的種種問題,壹場選舉承擔起了中國基層民主試驗的重擔。可民主非但沒有解開利益的死結,反而使自己焦頭爛額。烏坎給理論界帶來很多困惑。民眾關心烏坎,是關心政府對待民眾維權的態度,理論界則在探討民主體制。中國的很多學者,都未能觸及烏坎問題的本質。那麼,烏坎問題的本質是什麼?

  壹、烏坎村民爭什麼?

  烏坎村民用准暴力的手段抗爭,是爭土地的收益權和處置權。產生這種抗爭有兩個現實原因,壹是名義上土地集體所有,如何處置土地,應該由集體決定,但被村政府代行,村民失去了土地處置權,土地收益則被村政府侵占和私分。二是中國土地市場並未建立,政府是徵收農民的土地,而不是跟農民做土地買賣。雖然政府說是要用市場價徵收,但市場價不是政府規定的,是由買賣雙方討價還價形成的,規定價格便不是市場價了,哪怕中共號稱是市場價。能夠自由的不受協迫的討價還價,是市場公平交易的核心。土地與其它商品不同,其它商品通過物移,會使商品的價格趨向壹致,土地不能物移,地段不同的土地價可能差額巨大(級差地租)。所以真正的市場經濟,土地是沒有統壹的市場價。政府與每壹土地所有者個體平等的自由的討價還價,正是市場經濟的表現。但中國還不是真正的市場經濟,比如那些被拆遷的人爭的,不單是補償的多少,還有能夠自由討價還價的權利。所以表面上看,征遷矛盾是政府與拆遷戶的利益矛盾(補償多少),實際上是權力與權利的矛盾,是計畫經濟與市場經濟的矛盾。

  迫於強大的民意壓力,烏坎村民當時爭得了真正民主選舉村長的權利,烏坎實行了真正的民主選舉。但村民只是爭得土地處置和收益不由村政府決定,暗箱操作,並通過民主這種形式,使每壹村民都能得以參與。而在計畫經濟的大環境沒有改變之前,即還沒有建立真正的土地市場之前,這種民主選舉或可解決村集體內部的分配問題,卻無法解決村集體與政府之間的非平等交易的問題。村民以為選舉了,村官就要代表村民把因不平等交易而被政府拿走的地要回來,但村官無這等能力,於是烏坎的民主岌岌可危。

  理論界認為烏坎村民是在爭民主選舉權利,並爭到了民主選舉權利,由此歡呼出現了中國民主的曙光,是中國民主進程中的標誌性事件。當這種民主岌岌可危時,理論界則產生困惑,各種解讀紛紛出現。但烏坎村民是在爭目前學界所理解的那種民主嗎?

  二、集體所有制是不是公有制?

  從壹般的意義上說,生產資料集體所有有什麼特徵?A,它是基於機器化集約化生產而產生的。機器化集約化生產可以大幅提高生產效率,但個體資本不足,由此產生生產資料集體所有的生產組織。B,集體生產組織中的個人資本都是自願和自由參與的。C,組織管理權由所有權派生。包括經營決策權和資產處置權等。個人管理權的大小與其資產擁有多少相聯繫。D,集體所有是建立在個人所有的基礎之上,利益由參與個體分享,責任由參與個體分擔。所以世界上存在生產資料集體所有的經濟組織,卻不是公有制或公有制的初級形式,而是擴大了的私有制。西方的股份制企業,企業資產既是眾多股東出資,也歸眾多股東所有,卻仍是私有制企業,並沒有人說它是公有制的企業。

  但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不符合上述特徵。它不是因機器化集約化的生產需要組建起來的;它不是農民自願和自由組建起來的;它的利益享受和責任承擔主體是模糊的;它的管理權不是來源於所有者或勞動者,而是來源於行政權力(這壹點最重要)。說到底,中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政府為了控制農民,獲取管理權而通過行政權力強制建立起來的。表面上看,是經濟組織,生產組織,實際上是行政組織。不單是農業生產組織,以前人們所稱呼的鄉鎮企業,說是集體企業,實際上是行政企業。它沒有特定的社會個體利益享受者,也無特定的社會個體責任承擔者。它的產生來源於行政命令(包括資金也是由政府指令貸款獲得),當然管理權也來源於行政權力。但是很多人把這種行政性經濟組織稱為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承包製實行之後,農村集體組織作為壹個生產組織已經解體,生產經營決策權已不存在。但土地所有權仍歸集體,由於集體的管理權仍是來源於行政權力,土地集體所有,虛化或模糊了實際上的個體所有。本來所有權派生管理權(農村承包製實行之後,管理權主要表現為資產特別是土地的處置權),但中國農村集體制度管理權是行政權,它依憑國家的強制力,高於或決定所有權。所以烏坎村民爭的是土地產權實質上的私有,而非是爭民主。是把不符合壹般特徵的集體所有制組織,力求恢復為符合壹般特徵的集體所有制組織。

  烏坎村民爭得了民主選舉的權利,就壹定能使集體所有制組織全部恢復它的壹般特徵嗎?不能。由於土地集體所有並不是基於集約化生產的需要建立起來的,目前的農業生產也不是集約化的生產,土地可以分割,而且分割與現在的農業生產特點更相適應。如果村民確實爭得了土地處置權,他們也可決定土地是分給個人,還是仍歸集體,但村民並無這壹權利。集體所有仍不能做到名實相符。所以烏坎的民主,或只可解決土地收益分配的透明和公正,卻沒有爭到完全的土地私有(私有不壹定是分給個人,而是村民有決定分給個人還是仍歸集體的權利)其實,中國的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都是政府所有。中國並不存在共產黨所謂的公有制。只有通過國家強制力建立起來的虛假的集體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經濟組織。由於所有者的模糊化,管理權的行政化,都是政府所有制,說集體所有或全民所有,全是壹種忽悠。烏坎村民和中國的所有農民或無上述認識,但在土地利益驅使下,正在打破這種欺騙。烏坎的民主化運動是私有化運動。

  三、村委會是經濟組織還是行政組織?

  烏坎村民爭土地處置權和收益權,是爭經濟權利。他們要求民主選舉,是把村委會當作壹個經濟組織,只有通過選舉,才能落實個體作為所有者的收益權和處置權。這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其集體經濟組織的題中應有之義。但中國的村委會是行政組織與經濟組織的混合,而人們目前所理解的民主,都是針對行政組織,即政府而言,政府權力須來源於政府管轄地城範圍內的民眾賦於。經濟組織不是壹個地城組織,它的管理權力不是來源於居住地的民眾,而是經濟組織中的個體,如果是資本合作的經濟組織,權力來源於資本所有者。如果是勞動合作的經濟組織,權力來源於勞動者。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實行民主,比如股東大會,成員大會,這是因集體經濟組織是自由自願組建起來的,沒有民主,個人的所有權,或收益權不能得以具體化,集體經濟組織無法組建起來,民主是個人經濟權利的表現。

  問題是,烏坎村民既是土地的所有者,又是居住地的居民,村委會既是經濟組織,又是行政組織,所以人們很容易把經濟組織中的民主,即個人經濟權利的落實,與行政組織中的民主,即公共事務中的民主相混淆,把爭人權與爭民主相混淆。烏坎村民是在爭人權(財產及財產處理權),而非是爭目前學界所理解的那種民主。當然,從廣義民主上看,爭人權也是爭民主,即自已的事自已作主,自已的財產自已作主,而不由政府作主。但人們還是壹般的把爭公共事務的民主,理解為民主運動。

  政企不分是中國經濟體制的最大問題。人民公社解體之後,土地所有權仍不明晰,行政權力滲透於農村經濟組織,經濟組織或受行政權控制,或依附於行政權,無法成為獨立的經濟主體。不單是農村經濟組織,那些改制後的國企,以及政府強制組建的勞動組織(如城市計程車公司等),都完全在行政權的控制之下。它在帶來政府完全控制資源,控制社會的同時,也會帶來社會所有矛盾都表現為官民矛盾。如果村委會是脫離行政控制的經濟組織,村民與村政府的矛盾是經濟組織內部的矛盾,政府完全可以持中立,並運用法律調節矛盾。但村委會又是行政組織,村民與村官的矛盾就表現為村民與政府的矛盾(這種經濟組織內部矛盾表現為官民矛盾的另壹個典型例子是計程車司機與政府的矛盾),並由經濟體內部的利益紛爭演變為壹場反政府運動。而在私有制經濟組織中,利益矛盾比如勞資矛盾是不會演變為反政府運動的。

  顯然,把經濟組織與行政組織分開,行政權力從經濟組織中撤離,是經濟改革的範疇,當然也可說是政治改革的範疇,卻不是民主改革。村委會作為行政組織,當然也承擔壹些村級公共事務,比如公共道路,公共水利設施等,也要通過民主選舉,使這些公共事務的處理符合村民的意志。但村民對這種民主的訴求,在現階段很微弱。也不是中國目前所面臨的最緊迫的問題。

  四、烏坎能實行自治嗎?

  中國的體制是壹個政府領導指揮管控社會的體制,村委會只是這壹領導指揮管控系統的末端。下級服從上級,全國服從中央,既是這壹體制的特徵,也是這壹體製得以有效運行的條件。政府能夠有效的調動資源(比如土地),有效的指揮人民(比如農業生產),有效的控制思想(比如進行思想教育),都依賴於權力自上而下的指揮,和自下而上的服從。烏坎實行民主選舉,村官要對村民負責,但村官又必須對上級負責,兩者相矛盾,在中國這種政府領導指揮管控社會的體制沒有徹底改變之前,自治無法實現,民主也很難持續。

  中國政府為什麼徵收農民的土地?因為中國現在的政府是發展國家資本主義與權貴資本主義的主體,為了實現各級政府官員的經濟利益,必然要求並且實際上擁有調動土地資源的權力,村委會既是政府的末端,又實際控制著土地,按政府的指令給土地(當然也按政府政策得補償),就是村委會作為基層政府的職責。所以後來查烏坎賣土地,也是查那些未經政府管理程序批准,只是少數官員私下決定的賣地。那些經過管理程序批準的賣地,則不在清查範圍。但經過政府管理程序批準的賣地,就符合村民的意志嗎?如果象土地處置這樣的大事,村民或村民的代表還是村官都不能作主,而要政府決定,那烏坎的民主還是真正的民主,烏坎的自治還是真正的自治嗎?同時也給人們帶來困惑,實行了真正的選舉,就實行了民主自治嗎?

  村官通過選舉產生,他要代表村民,同時他又是政府各項政策指示,甚至是上級官員意志的具體落實者。村民意志與政府意志(包括上級官員意志)的矛盾,民主自治與政府領導指揮管控社會的矛盾,交織在村官身上。這就是烏坎民主陷入困境的真正原因。在體制末變之前,烏坎民主肯定走不下去。

  學界有壹理論,認為中國民主可由基層開始,逐步向上延伸,此即所謂的漸進,初看,似乎很實在,但這隻有在私有制和政府不是領導指揮管控社會的體制中,才有可能。比如像西方民主國家那樣的制度。在政府是經濟發展主體,是社會行為指揮主體,是思想推行和控制主體的條件下,任何層級的民主都是虛幻的,即便因某種原因在某個層級實行了真正的民主選舉,也決難持續長久。

  所以實行私有化,使政府領導指揮控制社會的工作,轉變為維護社會秩序和提供公共服務的工作,是現階段比之民主更緊要之事,也是實行真正民主的前提。但是中共不願放棄權力,不願放棄對資源,對社會的指揮控制,或只有通過選舉,才能逼其放棄權力。如果民主不能達到迫使中共放棄權力,只是選舉,在政府(官員)權力仍然很大的體制沒有改變之前,權力含金量過高,會使權力的爭奪白熱化,也使權力掌管者在權力爭奪過程中,可以運用的手段大大增加,陰謀與不擇手段就會盛行。這種民主確實可能產生混亂。中國政治前景堪憂。只有建立真正的民主制度以及屬於農民的土地所有制,才可以真正的保障農民的利益。

  掠奪土地

  作者 劉軍寧 寫於 二零零七年

  共匪建立的所謂的土地公有制比土地私有制更不合理,近年來,農民的境況問題在民間引起了越來越多的關注。在中國,農村的許多地方存在著程度不同的農民負擔過重、農民權益得不到保護、農民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政治身份得不到落實等等問題,這些問題似乎並不僅僅是由某些特定的政策因素、人為因素造成的,而是有其更深層的原因。這裡要討論的是土地的所有權問題,以及土地財產權在農民問題中的重要性。

  說到土地問題,人們常常聯繫到土地私有化。但是,土地問題,不只是土地私有化的問題;而是中國公民,尤其是農民,對土地所有權的問題。如果個人的財產權是天經地義的,那麼,這樣的財產權中是否應該包括對作為財產的土地所有權?當今中國這麼多的土地是屬於誰的?明確而言,根據中國現行憲法,中國所有的土地只有壹個所有者,且姓公,即壹切土地最終歸國家所有。這樣壹來,農民沒有寸土,必須向國家繳納“地租”,才能獲得土地的使用權。由此可見,土地的所有權問題在中國由於土地被完全壟斷而顯得極其嚴重且迫切。然而國家有什麼理由占有所有的土地呢?只是因為國家手中擁有暴力機器就該獨占壹切?難道公民,尤其是農民的財產權中不應該包括占有土地的權利嗎?時至今日,還能根據共產主義意識形態繼續認為,包括農民在內的公民個人就不應該享有包括占有土地在內的私人財產權嗎?

  有人提出疑問,土地壹旦私有,會不會出現個人濫用土地的現象?如果土地所有權歸農民所有的話,農民不珍惜自己的土地怎麼辦?如果落實公民的土地所有權,現行的土地應該如何分配?土地不屬於農民,農民當然沒有理由去珍惜它。也就是說,有能力珍惜土地的人沒有權利,有權利珍惜它的人沒有能力。農民使用自己土地的效率,就壹定比國家向農民出租土地的效率低嗎?我們相信每個人會更珍惜他們自己的東西,絕大多數人會珍惜自己的土地。但國家做不到這壹點,不可能非常珍惜地使用土地。由於種種原因,國家沒有能力管好這麼多土地。中國生態環境的惡化,特別是荒漠化問題說明,國家獨占了所有土地,卻沒有能力來兼顧、來管理。

  有壹種常見的假定認為,即農民不配享有土地所有權,因為他們不能很好地使用土地。這個問題無論是從效率的角度,還是從法權的角度都是站不住腳的。的確,包括土地在內的任何財產都有被濫用的可能,像其他任何財產的所有權壹樣,但國家可以通過對土地所有權的規範,來防止對土地所有權的濫用。同時,即使農民有濫用地權的現象,也不足以證明農民不配享有土地所有權。就像壹個人擁有壹把刀子,雖然刀子的所有權歸屬某個人,但是法律仍然可以禁止他用這把刀去傷人。國家應該把土地所有權還給農民,同時可以對土地所有權的使用作壹些限制,以確保土地的所有權不被濫用。在土地所有權問題上,很多人都擔心,如果把土地給了農民,農民破壞性地使用怎麼辦?這壹假設的前提是,農民沒有能力合理地使用自己的權利。

  土地財產權的在根本上是壹個人的基本權利的問題,而不是壹個效率和效果的問題。財產權利的正當性與財產的使用方式和效果是分離的。就像不能因為刀子可能被用來傷人就剝奪擁有刀子的權利壹樣,不能因為土地可能會被濫用,就剝奪公民的土地所有權。後者的不當不能影響到前者的正當性。不能因為土地所有者對土地的使用不當就剝奪其土地所有權。再比如,壹個人擁有壹台電腦,我們能夠因為他使用不好就剝奪其對電腦的所有權嗎?壹個學習電腦出身的人能對壹個擁有電腦但是不會使用的人說:“妳不配擁有這個東西,妳是學電腦的,另外壹個人比妳用電腦用得好,電腦壞了他還能修,所以,妳的電腦的所有權必須屬於他的。”這樣的立論成立嗎?

  現實中,由於中國的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得不到保障,中國政府就自動獲得了支配農業生產的特權,表現為政府強行命令農民栽種某種農作物。這樣,農民就喪失了自主使用土地的正當權利。這種現象的存在恰恰說明農民沒有所有權。如果農民擁有所有權的話,他會決定自己的土地種什麼。如果水果賺錢,他們自然會種水果;如果不賺錢,政府強行讓他種,他肯定會賠錢。政府的這種行為已經大量坑害了農民。例如在壹些地方,當地政府命令只准種蘋果、獼猴桃,到最後賣不出去,政府又不提供擔保。政府即使擔保也是拿農民的錢擔保,因為政府本身不能創造財富。當地政府憑什麼這樣做?因為土地是國家的。如果土地是農民自己的,政府就失去了瞎指揮的權力。所以現在的土地制度既不公平,也沒有效率,反而對農民造成傷害。這樣的例子太多了。

  如果實施土地徹底私有,會不會導致土地的兼併和集中?土地兼併和過分集中的現象在歷史上確實有過。歷史上許多豪強地主依仗政治權力來兼併土地,這正說明土地所有權沒有得到充分的承認和保障。中國的土地兼併壹直是以權力為依託的。歷史上,平均而言,靠自己致富的人擁有的土地不會比官員擁有的土地多。假如某個無官職的商人很有錢,他甚至不能比當地的最高官員更氣派,否則的話,他就倒霉了。所以中國古代的土地兼併恰恰反映了土地財產權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充分尊重土地的產權就意味著,把權力從土地的交易當中排除出去,杜絕利用權力來強行兼併土地。土地財產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之後,強行兼併應該能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有人認為,中國人多地少,土地國有可以保證每個農民都可以承包到壹些土地,這可以保證農民之間的公平。如果土地私有的話,會不會使很多人因土地的買賣、沒有土地種而陷入貧困?土地稀缺最典型的例子是台灣。台灣有沒有因為土地集中造成民不聊生的情況?沒有。那麼為什麼在中國個人獲得土地所有權之後就壹定會造成這種情況?只要土地所有權落實得好、保護得好,應該可以避免這種情況。就中國的現狀而言,土地所有權已經充分集中了,已經集中到無以復加的地步了。所以任何打破這種土地高度集中局面的任何解決方案,都比國家是土地的唯壹擁有者要公平。如果說讓每個農民都能從國家那裡租到壹些土地耕種,這看上去很公平。其實這種公平是非常脆弱的,甚至是不公平的。在人多地少的地方,假如人均只有三分地,那麼壹年到頭來從土地中收穫的產出,不夠交付地租和各種稅費,在這樣的情況下,土地對於農民來說就是負擔。所以這樣的公平是沒有意義的。在中原不少地方,很多農民的人均耕地面積壹畝都不到,這些地方生活費用相對很高,可是糧食的產量卻有限,每年把有限的收成全部賣出去,也不能夠反過來抵消各種農業稅費和各種攤派。

  在國家是土地唯壹的擁有者的情況下,每個農民都是國家的佃農,而且農民沒有權利解除這種租賃關係。聯產承包責任制劃歸農戶的田就歸農戶使用,農戶使用也得使用,不想使用也得使用,不使用也得繳租,這是公平的嗎?這不是強買強賣嗎?有的地方負擔得起,比如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土地的產出除了繳地租以外還有剩餘;可是有的地方壹家四五口人只有壹兩畝地,他即使種經濟作物收成也是很有限的。在這種情況下,農民肯定就傾向於不租賃這個土地。那怎麼辦?他們不能把承包的土地賣掉,同時還必須向國家、各級官員繳納各種攤派和賦稅。這是平等的公平還是平等的不公平?壹般都認為,搞土地公有制主要是出於社會公正的考慮。但是,把所有人的田都剝奪了為國家所有,所有的人都失去土地,這是更公平還是更不公平?

  有人提出,國家已經把土地租給農民使用,實際上通過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讓渡給農民了,已經沒必要去爭論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問題。這樣的論證是錯誤的。因為租用土地不等於擁有土地。每個地主都是把田租出去讓佃農耕種的,沒有壹個地主自己種壹百畝地。既然地主是把田租出去,國家也是把田租出去,那就看不出國家和地主有什麼區別?區別是這個國家只有壹個地主,所有的佃農都沒有其他地主可以選擇,國家這個地主可以任意設定地租。如果國家無償地讓農民耕種土地,那麼國家比地主慷慨。如果國家收的租金比地主收的租金還高,那麼這公平嗎?還是僅僅是以公平的名義?如果公平已經實現了,人們為什麼要討論三農問題?

  有人擔心土地私有化,可能會重複歷史上那種人身依附關係和剝削關係。如果這種擔心有道理的話,目前的情形最值得擔心。現在中國的土地已經集中到了壹個登峰造極的地步了。任何私人連立錐之地的所有權都沒有。所有的人在土地上都依附於國家,尤其沒有遷徒自由的農民。所以,打破國家的土地壟斷,也在很大程度上意味著打破國民、尤其是農民對國家的人身依附。

  有人提出,現在若要進行土地私有化改革,就是應該按照目前每壹個農民耕種土地的多少,把土地分給農民。那是落實土地所有權的具體方案問題。在制定方案之前應該把道理探討清楚。道理講清楚之後,再去探索具體的實施方案。所以,道理在前,實施方案在後。現在中國有很多人都在討論中國實現民主化之後財產權的立法的問題,而財產權的核心是市民、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如果沒有這壹條,如果土地不能私有,那麼財產權就會大打折扣。土地所有權作為公民基本的生存權,從某種意義上講比人身自由權更為重要。政府的設立就是為了保護財產,只有為保護財產而設立的政府才具有正當性。無論古代還是近代,財產權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土地所有權。所以,在憲法和法律上肯定和保障擁有土地所有的權利先於在政策層面上的土地私有化具體方案。

  當然,把土地所有權的道理講明白了,不等於就自動有了合理的土地私有化方案。而且合理的方案也未必能有效貫徹下去。但是,不論能否貫徹下去,土地財產權的道理都必須講好、講透。

  追溯歷史的根源,國家為什麼有這麼大的力量把全部的土地都收起來歸國家所有?共產主義思想幫了很大的忙。共產主義主張壹切東西歸大家所有。可壹切東西歸大家所有是抽象的,脫離具體個人的大家沒有辦法具體擁有這麼多東西。結果,歸大家所有就變成了歸國家所有,歸國家所有就變成了歸黨所有,最後變成歸各級政府官員所有。中國在上個世紀五十年代的土地改革經過了兩個步驟:第壹個步驟是,用共產主義思想解除了農民的道德武裝,放手讓農民去搶富豪的土地和財產。按照中國人本來都有的道德標準,壹個人去搶另壹個人的東西是不道德的。但是,按照共產主義價值觀,“打土豪、分田地”這不僅不是不道德,而且是最革命的、最高尚的。奪取別人的包括土地在內的財產本來是壹種野蠻的、違反法律與道德的搶劫行為。但是共產主義意識形態卻把人性中最惡的壹面調動出來。人性中本來也有無償占有別人東西的衝動。共產主義思想為這種衝動解除了壹切法律與道德的羈絆。它先鼓勵妳去搶別人的,它不說妳搶來以後歸誰,也沒有說搶來以後不歸妳。農民的理解是,我搶來以後就歸我,農民都去搶。等農民搶完了以後,毛澤東說是我讓妳們去搶的,妳們得接受我的指揮,搶來的東西壹切要歸黨。毛澤東把農民搶來的土地通過建立所謂的合作社先集體化,再通過人民公社國有化。

  任何壹部民法都絕對不允許打土豪分田地的,哪怕土豪的田地來歷不當,也不能以打土豪分田地的方式來解決,而是應該用法律在尊重每個人的財產權的基礎上來解決。“打土豪分田地”這個號召既衝垮了法律的防線,又衝垮了道德的防線。先放縱妳不尊重別人的財產權,反過來全部沒收妳的贓物。農民先是被騙去打土豪分田地,後來又成了受害者,失去了所有的土地。

  還有人認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本來就對中國農業和農民有嚴重影響,在此刻提出土地私有化無疑是雪上加霜。的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確使得中國土地所有權的改革變得更加迫切。中國的農業為什麼落後?因為中國的土地國有制落後了。迎接世界貿易組織的挑戰的最好辦法是讓農民真正享有土地所有權,把農民從土地的束縛中解放出來。這樣,世界貿易組織不僅不是挑戰,而且是變革的契機。如果用國有制把農民進壹步束縛在土地上,農民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的處境,當然會雪上加霜。這是壹個最根本的方面。

  壹個國家的農業固然要依賴自然條件和人口素質。但是更重要的還是土地所有權和土地制度。中國有很多有利的自然條件。自然條件的優勢,是在土地國有條件下能夠最大限度地煥發出來呢,還是在民間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條件下能夠最大限度地煥發出來?是讓市場來自由配置的情況下能夠激發出來,還是靠鄉黨委的指揮能夠煥發出來?中國農民之所以受害,就是受害於沒有土地所有權。在現行戶籍制度與人口政策下,農民被迫高價租種國家的土地。農業生產的成本由於高額稅費本來就很高,世界貿易組織使這個成本變得更高。所以減輕農民負擔、緩解壓力的最好辦法就是讓農民獲得土地,讓他們在自己的土地上來應對世界貿易組織的挑戰。這個時候他會用自己的創造力來迎接這個挑戰。他們會找到最適合他們種的農產品,或者選擇把土地賣掉,到城市工作。

  土地的流轉可以加速中國的城市化。在中國現代化的進程中,只要農民永遠是農民,中國就沒有現代化。農民賣掉土地得到壹些錢到城市去,即使壹時找不到工作,也能先租個房子住下。所以妳可以看到,土地所有權的過度集中對農民的束縛是雙重的,壹方面剝奪了他們的土地,壹方面又用戶口把他們捆在不屬於自己的土地上。中國農業要應付世界貿易組織的挑戰,只能是徹底地解放農民,把土地還給他們,把人身自由權、遷徒權還給他們,恢復農民作為平等公民的政治身份。

  有些人已經察覺到,中國的農村制度本質上是為共匪掠奪農民服務的。比如說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常常是走過場,村委會的產生,要麼是根據上面指派,要麼存在很多腐敗現象。村委會的威信也不高,村民也不怎麼服從。如果土地還給農民,整個農村的治理方式要有徹底的變革。有人把新的治理方式稱為村鎮共和制。首先讓農民成為自由民,然後讓自由民通過選舉自己管理自己,使每壹個村莊都成為壹個小的共和體。這樣中國才有希望,中國也才會有真正的選舉。不然中國的選舉就會失去選舉應該有的意義。因為根據中國的法律規定,選舉出來的村委會要接受黨支部書記的領導,鄉黨委鄉政府的指導,這樣的村委會是“僕人的僕人”,不可能有威信。

  這種村鎮共和制與過去的鄉紳自治的相似的地方是自治。但在鄉紳自治中,很多人沒有自由民的身分。這樣的自治不是建立在個人的充分自由與自主的基礎之上,公民的許多基本權利,尤其是政治權利,沒有落實。這樣的自治,通常由壹小撮人來包辦代替。在村鎮共和制下,每個人都是自由民,與市民有平等的自由。公民個人之間在身分上是完全平等的。與中國土地所有權的缺失密切相關的壹個問題是高度中央集權的大壹統政治秩序。把土地所有權歸還給農民後,農民擁有了自由民的身分,就應該在農村實行自治。所以切實改革土地所有制,不僅牽涉到農民的問題,而且牽涉到由來已久的中央集權政治秩序。中國原來的政治秩序是壹個由上至下的秩序,下面對上面基本沒有或者說完全沒有發言權。土地所有權改變了之後,這壹套就行不通了,它就變成了逐級上升的秩序。在中國,要歸還給農民土地所有權,就要破除大壹統的政治秩序,就要實行農民自治,就要建立壹個實行地方自治的國家。

  即使實現了這種自治以後,農村的有些問題還是需要國家來解決,比如要國家提供某些公共設施、保障安全等。的確,要修建壹條貫穿全國的高速公路,是當地人無法做的。但當地修水管、建學校、架電線、管治安等,這些是他們自己可以做的。

  另外,中國老百姓和政府都非常關心政治穩定的問題,歷史上中國政治動盪的主要原因之壹就在於中國農村。共匪對農民的掠奪可以成功主要是因為農民沒有土地所有權,缺乏自治。如果讓農民獲得屬於他們自己的土地,讓農民真正擁有高度自治的權利,自己解決自己的問題,處理自己的事務,這對於中國的安定、社會的進步、人民的福祉,都是壹件善莫大焉的好事。農民在取得所有權和人身權之後,他們可以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務,在比較透明的治理體制下進行管理,腐敗相對會減少。而不自治的時候,他們沒有辦法有效監督統治他們的人。中國落實農民土地所有權與破除中央集權大壹統、確立聯邦主義政治秩序是聯繫在壹起的。

  中共剝削農民

  作者 中國網友

  毛左思恩寫了壹篇題目叫做《鳳陽小崗村的現狀》的文章,把率先在全國實行“包產到戶”的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作為私有制失敗的例子進行了不遺餘力的批判。在作者眼裡小崗村成了又髒又亂的落後典型。作者指出,主流媒體所宣傳的小崗村的變化都是編造的謊言,他說要是沒有政府和社會的支持,小崗村根本不可能有任何變化,小崗村的“水泥大道、村小學、自來水、電話,還有衛星電視接收系統等等,都不是小崗村人用自己的辛勤勞動獲得的,而是由政府、企業和社會等無條件地施捨給小崗村的!”為了證明社會主義的優越性,作者列舉了黑龍江省的興十四村、河北省的周莊人民公社、江蘇省的華西村、湖北省的洪林村、河南省的劉莊村和南街村等幾個至今仍在實行所謂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村莊,用它們的變化遠遠大於小崗村的事實來證明私有制不如公有制。作者故意漏掉壹個社會主義制度的典型,就是天津市的大邱莊。他為什麼要漏掉這個曾經紅極壹時的社會主義典型是大有深意的,我將在稍後的議論中指出其原因。

  我決不否認,今天的小崗村確實不如毛左所說的那些社會主義典型,可是,用它們之間經濟發展上的差距來證明社會主義的優越性,只能說明毛左完全缺乏經濟學常識。讀者只要上谷歌地球搜索壹下,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小崗村和那些典型村莊的差別。除了黑龍江省的興十四村以外,其它村莊都位於城市的近郊,與城市緊密相連:河北省的周莊鄉位於晉州市城東,江蘇省的華西村位於張家港市西南,湖北省的洪林村位於洪湖市城北,河南省的劉莊村位於新鄉縣的城南,南街村位於臨穎縣城南。這些村莊與城市發展連為壹體,有的甚至已經成為了城中村。有這樣的區位優勢,其經濟怎麼可能不發達?昆明市六甲鄉的福保村,由於有同樣的區位優勢,不搞社會主義不是也發展得很好嗎?2002年,福保村工農業總產值超過6億元,上繳利稅1500萬元,平均每個勞動力創造稅金就達到1萬元。事實說明,福保村的經濟發展並不比毛左列舉的那些社會主義典型差。縱觀全國,像福保村這樣迅速發展的私有制農村,可以說成千上萬。如果非要比較所有制的優劣,毛左列舉的這些典型村莊不應該和小崗村比,而是應該和1978年以前它們自己的經濟狀況比。那時中國是純粹的社會主義公有制,而且這些村莊同樣占有得天獨厚的區位優勢,如果公有制真的優越,它們怎麼會都是些“生產靠貸款,吃糧靠返銷,生活靠救濟”的三靠村?它們之所以有今天的發展,完全得益於鄧小平打破公有製鐵飯碗的改革開放,而不是什麼社會主義公有制優越性!小崗村與它們不同,遠離城市經濟圈,離最近的小港口城市明光市也還有20公里,不具有區位優勢,沒有人願意到小崗村去投資,經濟當然難以發展。由於這些典型村莊緊鄰城市經濟圈,在市場、人才、信息、管理、交通方面都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只要籌集到羅斯托經濟起飛理論必需的啟動資金,經濟發展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情,與村裡的土地是不是集中管理根本就沒有關係。由於這些典型村莊的黨委書記都是些狡猾的政壇騙子,他們最擅長的就是打社會主義的招牌標新立異吸引眼球,因此獲得上級領導的支持,從而獲得銀行大量的政治性貸款。據網友揭露,僅南街村就獲得了銀行高達16億元的貸款,已經嚴重資不抵債。試問,如果小崗村也能得到16億的政治性貸款,經濟怎麼可能發展不起來?毛左“誰是照妖鏡”質問我說:“那妳解釋壹下銀行為什麼不貸款給小崗村的原因吧。”我知道他的用意,是想讓我通過分析銀行選擇性貸款的動機,讓我明白土地集中使用才能得到銀行的信任,正因為小崗村分散使用土地,所以銀行才不願意給村民貸款,這就使小崗村的經濟發展失去了銀行的支持。如果銀行貸款的動機真的如此簡單的話,那麼毛澤東時代全世界的銀行都會爭著向中國貸款了,因為那時全國的土地都是集中使用的。既然土地壹集中使用,銀行就會貸款,那麼中國廣大的農村,早就把土地集中起來了。他們之所以不集中使用,是因為農民太傻,還是因為真的是像康帕內拉所說的,是因為國王包藏禍心故意不讓農民集中使用土地?這些都是毛左無法解釋的。然而,他們要想以理服人的話,就不能迴避這些問題。

  毛左肯定會說:“黑龍江省的興十四村不是也遠離城市經濟圈嗎?它怎麼就發展起來了呢?”下面就讓我們來看看,小崗村和興十四村的差別吧。

  這裡借用壹下馬克思的觀點:擴大再生產需要壹定的原始資本積累。正是在原始資本積累方面,小崗村的條件遠遜於興十四村。興十四村面積3.3萬畝,其中耕地1.68萬畝、樹林1.13萬畝、草原4000畝,198戶村民,956人,人均耕地17.57畝。小崗村下轄23個村民小組,擁有849戶人家,3823人,耕地面積8713畝,人均耕地2.28畝。不算1.13萬畝的樹林和4000畝的草原,光人均耕地面積這壹項,興十四村就是小崗村的7.7倍。小崗村人和興十四村人同樣都耕作壹年,前者只能解決溫飽,後者卻可以進行原始資本積累。由此可見,興十四村有足夠的自然資源進行原始資本積累,而小崗村卻不具備這個條件。由於自然資源不足以為擴大再生產提供原始資本積累,小崗村人就只能外出打工掙錢,依靠辛勤的勞動壹點壹滴地積累資金創業。如今,已經有壹些過去外出打工的小崗村人回到家鄉創辦了企業。這正是中華民族吃苦耐勞、奮發圖強優良品德的體現,毛左們卻誣衊小崗村人是“靠社會施捨過日子的乞丐”!毛左顛倒黑白、混淆是非的價值觀對中國社會的危害是多麼的巨大啊!

  毛左不懂經濟學,不知道區位優勢和自然資源在經濟發展上的重要意義,把南街村、華西村等的發展歸功於公有制,是無知無識的集中體現。思恩在文章中極力讚揚公有制,他說:“河南省臨穎縣的南街村,象小崗村那樣採用分割土地單幹3年之後,就已經認識到分田到戶單幹不可取!於是,又立即進行了‘走回頭路’的改革,即由倒退重新前進到了合作化集體干!南街村人在農業生產中實行統壹規模經營,建立集體農場;分設四個專業隊,僅用70多人從事農業生產;實現了耕播收打機械化,種植區域化,品種優良化,管理專業化;形成了林、田、路、電、渠、水、機械七配套,達到了旱澇保豐收;最近幾年小麥畝產都在450千克以上;村辦集體企業26個,大多數勞動者從事工副業生產,1991年村辦企業產值達億元以上,1992年實現產值2.1億元,1995年完成產值12億元。”從以上這段引文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毛左對社會主義是徹底無知的!他們以為土地的集中管理和生產的統壹經營就是公有制了,殊不知,這是對馬克思主義的褻瀆!

  馬克思主義的精髓是反對剝削、消滅剝削,公有制就是實現其目的的直接手段,南街村等示範村搞公有制也不能違背這個馬克思主義的根本目的吧,否則就不值得毛左去稱頌了。那麼,我們來看看這些共產主義示範村有沒有剝削。

  南街村面積1.78平方公里,共有848戶人家,3180人。思恩說:“南街村人在農業生產中實行統壹規模經營,建立集體農場;分設四個專業隊,僅用70多人從事農業生產;……”實行農業規模經營後,70多個人就幹完了全村的農活。問題是,那些沒有參與農業勞動的村民,要不要分享那70幾個人的勞動成果?如果不讓他們分享,那麼憑什麼要把土地無償送給那70幾個人使用?如果讓他們分享,那不是對70幾個勞動哲的剝削嗎?

  也許毛左會辯解說:“其餘人並不是不參加勞動,他們被分配到工業領域去了。全村實行統壹分配,不分工業還是農業,所以就不存在剝削了。”這種回答並不能使人感到滿意,就算本村人沒有受到剝削,難道剝削就不存在了嗎?南街村有26個工廠,職工總數11000人,遠遠超出了南街村3180人的人口數量,這說明大部分工人是外來務工人員。村民共有三塊收入來源,壹是工資獎金;二是油、米、肉、魚之類食物;三是分紅。第壹項是村民和外來務工人員都有的,後兩項就只有本地村民才有資格享受了。所謂分紅,就是分配資本利潤。資本利潤靠什麼作保證?靠資本家對生產資料的所有權來保證。

  法國社會主義宣傳家普魯東說,所有權就是盜竊!如果這句話對個人所有權來說是正確的話,那麼對集體所有權難道就不正確了嗎?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勞動創造價值,剩餘勞動創造剩餘價值,資本家的利潤來源於資本家對勞動者剩餘價值的無償占有。因此,馬克思主張用暴力革命把資本家的生產資料搶奪到勞動者的手中,實現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公平社會。按照馬克思主義理論,南街村的生產資料應該歸那11000名勞動者所有,因此外來務工人員也有權享受分紅的待遇!本村農民除了勞動工資以外分到的實物和紅利都是非勞動所得,違背了馬克思主義的公平分配原則。可是,如果讓外來務工人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南街村村民的收入就會大幅下降,免費醫療等公共福利也將難以為繼,社會主義的神話就必然破產。出於這樣的考慮,所有社會主義示範村都沒有也不可能公平對待外來務工的勞動者,都在悄悄維持著本地人對外地人的剝削。對於這樣壹個明顯違背馬克思主義原理、存在著嚴重剝削現象的社會制度,毛左們還在為之歡呼讚頌,是眼睛有毛病還是大腦有問題?難道他們可以說,壹個人剝削工人算剝削,壹群人剝削工人就不算剝削了嗎?

  毛左的共產主義示範村根本就沒有公平可言,當地村民不僅剝削外來務工人員,而且還剝削周邊其他村的村民。江蘇華西村只有2000人,也剝削著壹萬多名外來務工者。當地村民住的確實是環繞鮮花的別墅,可外來務工者住的卻是圍著鐵絲網的四個人擠壹間的工棚;當地村民的孩子上幼兒園確實不要錢,可外來務工者的孩子上幼兒園卻要“3390元,比城裡都貴。”2001年,華西村的土地不夠用了,就打起了周邊其他村的主意。華西村黨委書記吳仁寶是個比黃世人還狡猾的老狐狸,他利用周邊村民對華西村富裕生活的羨慕又不明底細的條件,誘騙他們合併到華西村。合併完成後,吳仁寶就悄悄地把新合併進來的村民的土地據為華西村所有,使得那些村民都成為失地農民。過了六年村民們才知道自己上當受騙了。村民們的生活不但沒有任何改善,原來清潔的環境也受到了嚴重污染。“並村十年,他們富了十年,我們這裡落後了十年。”村民周毅感嘆道:“以前涇浜村的路都是柏油路,現在路也沒人修;以前村裡的碼頭上很多人洗衣服,現在那條河,連拖把都洗不了。”2010年8月18日,受騙的村民聚集起來準備向吳仁寶討回公道,可是政府出動警察,為吳仁寶保駕護航大肆抓捕村民,周邊村民的土地就這樣被吳仁寶成功侵占了。吳仁寶把華西村規劃成三片,合併進來的那些村莊被規劃成“錢莊”和“糧倉”,華西村被規劃成“天堂”。是啊,“錢莊”和“糧倉”都是為“天堂”服務的,這就是吳仁寶的真實想法!天堂和地獄是壹張紙的兩個面,有人在天堂享福,就壹定有人在地獄受苦。毛左的眼睛只看到了在“天堂”享福的吳仁寶,卻看不見在地獄受苦的芸芸眾生。

  實行社會主義的那些示範村還有壹個共同的特點,就是政治上推行獨裁主義。不管是華西村的吳仁寶,還是南街村的王宏斌,或者是洪林村的葉昌保,村裡的壹把手幾十年沒有更換過,村民連選票是什麼樣子都沒有見過,領導任職實行著事實上的終身制。他們乾坤獨攬、任人唯親,儼然成了封建王國的土皇帝。根據復旦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周怡2004年的研究數據,吳仁寶四個兒子可以支配的可用資金占華西村總量的90.7% ,華西村所有重要的領導崗位都被吳仁寶的家人占據著。號稱中國最後壹個人民公社的河北省周莊共有10個隊,由周莊農工商合作社管理。“這些隊長都是20年前任命的,這幾年對個別不稱職的隊長進行過調整,並沒有採取過選舉制。” 所謂不稱職不過是指不合領導心意而已。合作社主任韓建明甚至恬不知恥地說,“老是換人也不好。”當然,所謂好還是不好,都是領導說了算,村民是沒有發言權的。

  現在我來回答毛左思恩為什麼在提社會主義示範村時有意漏掉曾經紅極壹時的天津大邱莊。大邱莊的黨委書記叫禹作敏,此人好衝動行事,長期的帝王生活使得他忘乎所以,以為他就是天下的老大。1992年12月大邱莊裡的壹個公司在查賬的過程中,禹作敏的心腹非法拘禁並打死了業務員危福和,死者全身創傷380處。因為危福和是外來務工人員,在禹作敏的心目中自然低人壹等,因此他決定包庇罪犯。1993年1月,當檢察院來調查取證時,禹作敏又犯了壹個致命的錯誤,他捨不得化錢收買辦案人員,像現在的地方幹部駕輕就熟的那樣,讓辦案人員去為他編造藉口開脫罪犯,卻用簡單粗暴的方法把六名檢察官關了13個小時,其間還不給任何飲食。隨後,當檢察院對四名疑犯發出拘傳令時,前來執行公務的公安幹警又被大邱莊設卡拒之門外。事態由此惡化。1993年2月18日凌晨,天津有關方面動用400名全副武裝的武警封鎖了通往大邱莊的所有通道,禹作敏命令全村壹百多個工廠的工人全部罷工,上萬農民手持棍棒和鋼管把守小村的各個路口,與武警全面對峙。這當然是雞蛋碰石頭,最後禹作敏被以多項罪名判處了20年有期徒刑,死於監獄。大邱莊這個社會主義示範村從此退出了毛左的視線,這就是思恩不好意思提大邱莊的隱情。

  讀到這裡,我想讀者已經知道了毛左推崇的社會主義是什麼東西了!那裡沒有公平、沒有民主,有的只是壹部分人對另壹部分人的剝削,以及土皇帝的為非作歹!把專制主義當作社會主義來崇拜和宣傳,難道不是禍國殃民的行為嗎?當然是,中國農民有充份的理由推翻共產黨的統治。

  壓迫農民

  作者 中國網友

  所謂“三農”問題,按官方和主流媒體(包括學術刊物)的說法,就是農業、農村、農民問題,這些問題成了影響國家和經濟社會向現代化展開的阻滯因素,因而也成了政府和學術界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其實,“三農”問題早已存在,並非時下因學術討論熱烈之故而產生。當壹個“問題”為社會各界所注目,也就意味著這個“問題”已成為決定經濟社會發展方向的重大因素。

  近年來,以若幹個中央“壹號文件”為標誌,中央開始提倡“反哺農業”,取消了兩千餘年壹以貫之的農業稅,並對農村基礎設施不斷增加財政投入。這些固然是可喜的變化。然而,雖然“三農問題”學界談得很多,論者的視角大多集中在經濟學和社會學,但是農村的憲政建設與法治的落後不僅是經濟與社會落後的結果,同樣也是經濟和社會落後的重要原因。長期以來,中國農村壹直是壹個被憲政和法治“遺忘的角落”。不僅農民的憲法權利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和保障,而且制度性歧視加重了農村的貧困,導致了難以解決的“三農”問題。可以肯定的是,沒有憲政制度安排和行政法治的實質性改善,那麼無論如何重視農村的經濟和社會建設,都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歸根結底,中國大陸的農村建設離不開憲政與行政法治的制度保障。

  中國農村究竟涉及哪些憲政問題?

  壹、 農村的土地問題,包括農村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農村土地徵收與補償等問題。土地制度可能是新農村建設的首要問題,徵地補償也壹直是近年來引發激烈社會衝突的首要因素。周其仁教授曾經說過:農村集體土地是農民剩下的最重要(如果不是唯壹)的財產,因而完善土地制度是農民致富的最直接和最重要的手段。

  二、 農民的自由權和平等權,包括遷徒自由、戶籍制度、計劃生育、集會自由與結社自由、受教育權、醫療和社會保障、公共資源的分配等壹系列問題。現在,戶籍制度對人身自由的束縛以及城鄉二元結構所帶來的巨大不平等已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重視,也是憲法經常討論的話題,更何況自由和平等本身就是現代憲法所要全力保障的終極目標。需要在此強調的是突出農民的結社自由以及基礎教育的重要性,因為我們關注的農村的制度建設,最終目標就是讓農民通過有效的制度來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不用事事依賴自上而下的中央保護。這是我們為什麼強調農民選舉自己中意官員來管理自己,農民組建自己的團體來爭取和維護自己的權益。和基層選舉壹樣,結社自由也是村民自治的壹個組成部分,或至少是其必然的延伸。只有充分保障農民的政治權利,農民才能徹底擺脫自己的“弱勢”地位,才能有效地利用政治和社會過程保護自己。這才是農村建設的長遠之計。當然,許多農村資源相當匱乏,農民自治未必能解決所有問題:諸如基礎教育等關係農民和農村命運的事情,中央該管的還得管起來。

  三、 村民自治和農村選舉,涉及村民選舉、村黨委和村民委員會的關係、村委會行使權力的法律保障、村民監督、宗族等傳統因素與村民自治的關係的壹系列問題。人言“人多力量大”,但是為什麼人數最多的中國農民反而成了弱勢群體?這個問題值得深思。從根本上,它說明民主機制不完善,因為民主程序是壹種多數主義規則,多數選民通過選舉代表自己利益的議員通過對自己有利的法律統治國家,因而多數人在民主國家應該是強勢而非弱勢群體。近年來,村民自治與村莊層次上的“多數人暴政”之間的關係,都已經引起憲法學研究的關注。相對來說,以農民工為主的流動人口的選舉也開始突顯頗具“中國特色”的問題,但還沒有引起充分的注意。在中國目前多達壹兩億的農民工當中,有些長期居留在城市,有的則和當地保持不同程度的聯繫。如何對待這個群體的選舉權?他們究竟應該在實際工作和居住地的城市投票,還是通過某種方式在戶籍所在地投票?要求農民工回到戶籍所在地投票固然是不現實的,而目前所採用的委託投票制度又是基層選舉不規範的壹個重要因素。

  四、 農村治理模式的改善與改變。選舉固然重要,但是壹次選舉顯然不能解決農村的所有問題。更重要的是,農民在選舉後必須對村幹部和基層官員保持有效的監督,否則就如盧梭所說的,他們只能在選舉的那壹天做壹次主人,其餘的時間仍然是奴僕。在這方面,壹些地方的制度創新的成功經驗值得關注。我們之所以主張農村民主自治,無非是因為中央的資源和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時時刻刻都盯著全國各地地方官員;如果農村憲政和法治有缺陷,那麼無論中央的法令如何完善,農民的權利必然遭到侵犯。

  儘管中國的“三農”問題所處的制度環境屬於憲政稀缺類型,但是通過政策安排或制度轉型還是能實現對農民的利益保護的。在現代化進程中,政策安排與制度轉型只能依靠前現代方法與機會型的現代憲政之路。所謂“前現代”,就是寄託於“小崗故事”及科思所及的“邊緣革命”的再現,藉助政治權能來推開與因應農民的願望;所謂“機會型”的憲政之路,則取決於知識精英是否願為建立壹個真正自由繁榮的社會而努力。

  中國是壹個農村人口占絕大多數的國家,農民的權益不容漠視,這也是壹個最基本的社會正義問題。

  農民宣言

  作者 中國網友 寫於 二零一三年

  我們,中國農民--世界上最大最古老的農民群體,忍辱負重地過了五六千年,跨進新千年之後,我們再也不願沉默,再也不能沉默,再也不會沉默了!

  中華民族過去所有的歷史,說到底是我們這個群體受人擺布的歷史。

  在過去所有的歷史中,不管形式有何不同,我們都生活在社會最底層:在領主制度下,我們曾是農奴;在豪強統治下,我們做過徒附;在公社體制下,我們成了完全受禁錮的社員。

  在過去所有的歷史中,不管形式有何不同,我們都扮演著附從的角色:在歷次起義中,我們是改朝換代的工具;在近代革命中,我們是被聯合的對象;在建國以後,我們是"二等公民"。

  在過去所有的歷史中,不管形式有何不同,我們都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生產者:春秋戰國以前,我們在領主井田制下從事自然生產;皇權社會時期,我們在地主租佃制下從事自然生產;人民公社時期,我們在集體經營制下從事自然生產。

  因此,過去所有的歷史我們都沒有擺脫也不可能擺脫馬鈴薯般的存在狀態。在這種狀態下,政治上受擠壓經濟上受盤剝的命運就難以避免。

  但我們又是過去所有歷史和推動歷史發展的主體。我們為過去所有的歷史提供了物質和精神基礎,我們在過去所有時代中都是反抗暴政、抗擊侵略的基本力量,我們在過去所有的革命中差不多都是主力軍。

  中華民族過去所有的歷史說到底是我們農民創造的歷史。連歷史上最優秀的人才包括最傑出的領袖人物也大都是從我們農民中產生的。

  過去有人將我們說成是有種種缺點的群體,諸如自私、狹隘、保守、落後。等等,等等。可恰恰就是這樣壹個群體支撐了中國幾千年。其實,壹些所謂的缺點恰好就是我們這個群體區別於其他群體的特點,如果要人為地消滅這些特點,就必然扼殺這個群體的創造力,造成民族大悲劇。當然我們也有自己的局限性,但哪壹個群體沒有自己的局限性呢?而哪壹個群體能和我們在歷史上做出的貢獻與付出的代價相比呢?

  這是壹個沒有炮火硝煙但卻撼天動地的時期。改革開放加上市場經濟,再加上全部的新時代因素,就推動我們走上歷史的大舞台。

  我們走上前所未有的大創造舞台。在改革時代我們創造的新生產力可能超過過去所有時代的總和,我們創造的新經濟現象是過去所有時代不敢夢想的,我們創造的新政治事物給鄉村社會注入了生機,我們創造的新文化因素給鄉土氛圍帶來新氣象。

  我們走上前所未有的大變動舞台。從經濟關繫到人情關係,從所有制到產業結構,從鄉村政治到社會基礎,從生產方式到生活方式,從家庭組合到社會組合,從農民到牧民,從勞作到思維,從觀念到現實,都發生著驚人的變化。壹切都在變動,壹種變動接著另壹種變動,壹個變動引出壹系列變動。所有據說是不可能變動的東西都在或遲或早地開始變動,連我們幾千年來壹直居住的村落也開始搖動。

  我們走上前所未有的大分化舞台。經濟的分化,人群的分化,文化的分化,社區的分化,思想的分化,行為的分化,農村所有的壹切,我們所有的人都或遲或早地走向分化,連居住在偏遠落後山區的山民也在捲入分化。

  我們開始向馬鈴薯的存在狀態挑戰,走組織起來的道路,尋求聯合的途徑,這種組織是農民自主基礎上的組織,這種聯合是保持農民個人自由前提下的聯合。

  迄今為止發生的壹切變化都建立在我們有了財產權利(儘管是不完全的)和獨立人格(不完全的)的基點上。我們有了財產權利,才有了發展的權利;我們有了獨立的人格,才有了選擇發展的自由。

  迄今為止我們取得的最大成就是開始意識到農民是壹個具有獨立利益的群體。其實,我們歷來就有獨立的群體利益,但過去壹直沒有意識到或沒有明確意識到,現在終於明確意識到了。我們終於意識到農民這個群體有任何階層、任何集團也代表不了的獨立利益。而我們壹旦意識到這壹點,也就意識到了這個群體的歷史使命,我們才正式有了群體的自我意識。

  過去人們認為農民不開化,我們確實有不開化的問題。但那是因為長期以來缺乏獨立的自我意識,壹旦獲得這種意識,我們也就開化了。

  過去人們認為農民只能依附於人,我們確實有依附於人的問題。但那是因為很長時間內沒有意識到獨立的群體利益,壹旦意識到了,我們就不會依附於任何人了。

  迄今為止,我們取得的所有進步表明拉開了千年蛻變的序幕。我們在變動中遭受的種種痛苦必將成為更大變革的催化劑,我們正在改變受人擺布的歷史,但我們仍然受人擺布。我們所獲得的自主權仍然是不充分的自主權。我們的改革還任重道遠。

  然而改革的總趨勢是無論如何不會逆轉了,我們這個群體是無論如何不會走回頭路了。我們已經用自己的英勇和智慧為改革作出了重大貢獻,我們必將用自己的才智和雄猛將改革帶向更新的境界。

  走進新千年,我們面臨的任務不僅僅是從自然經濟向市場經濟、從貧窮向富裕、從愚昧向文明、從封閉向開放、從村落向城市的轉變,更重要的是實現從傳統農民向現代公民的轉變。我們要告別傳統時代,我們要在脫胎換骨的新生中徹底結束受人擺布的歷史。

  伴隨傳統農民向現代公民的轉變,從農的人數將大大減少。但無論怎樣減少,我們都必須牢記農民是壹個具有獨立利益的社會群體,都必須牢記自己要有獨立的群體意識,時刻保持獨立思考的頭腦,自己代表自己,自己保護自己,自己治理自己,自己發展自己。

  伴隨傳統農民向現代公民的轉變,整個農村社會也將告別村落傳統。公民化的現代農民必須牢記自己有四大基本權利:這就是財產權利、土地權利、民主自治權利、組織起來的權利。這四大權利是不可讓予、不可剝奪的天然權利;讓予了我們就失去生存和發展的依託,剝奪了我們就會遭到更嚴重的剝奪。

  在新千年裡,我們將要失去的只是傳統農民的枷鎖,而要獲得的卻是整個中國和世界。

  全中國農民聯合起來解放自己!

  壹 我們農民的第壹次宣言

  世世代代,中國農民就壹直生活在喜馬拉雅山東北面這塊廣袤的大陸土地上。在中原的黃土地上,在東北平原的黑土地上,在東南的丘陵地帶,在青藏高原,在蒙古高原,在四川盆地,在連綿的太平洋西海岸帶上,在整個中國的田野大地上,到處都有我們先民活動的痕跡。我們的歷史可以遠溯到五六千年前的新石器時代,我們的歷史就是河域文明發展演變的歷史,我們的歷史就是這個國家的歷史,我們的歷史就是中華民族的歷史。

  我們從遠古走來。從那大大小小的遠古村落、帳篷、漁艙中走來,從石器時代、青銅器時代、鐵器時代走來,從領主制度下、皇權統治下、公社體制下走來,走進新千年裡,匯集成世界上最大最古老的民族公民群體-中國農民群體。

  現在,這個群體就要發表自己的宣言了。

  這是中國農民也是世界農民有史以來的第壹次宣言。

  歷史上有過許許多多的宣言或類似宣言的文件,但沒有壹件是我們的,或是以我們的名義發出的,包括歷史上農民起義軍寫的文告也是以別的名義發出的。

  歷史上的宣言大都是某種社會組織和會議的產物,這次宣言不是任何組織和會議的產物,而是我們這個歷史最古老、人數最龐大的民族農民群體的心聲,是幾億中國農民的心聲。

  中國歷史和世界歷史上沒有任何壹個宣言出自這麼大的人群。

  有人可能會問:妳們既然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壹個群體,為什麼以前壹直沒有而遲遲到現在才發表這個宣言呢?

  這是因為,在改革前的幾千年裡,我們壹直沒有或基本沒有自主意識,而老是處在被別人認識的位置上。在這種情況下,怎麼可能有自己的宣言呢?

  這是因為,在改革前的幾千年裡,我們壹直是作為其他群體的附屬物出現的。從沒有獨立的社會地位,也沒有意識到自己應該有獨立的社會地位。在這種情況下,怎麼可能有自己的宣言呢?

  可是現在不同了,我們越來越有了自我意識,有了自主意識,有了自我反思的意識,越來越意識到我們作為壹個區別於其他社會群體的獨立群體的存在,有我們自己的利益,自己的要求,自己的希望,自己的好惡,因此也越來越意識到自我表達的重要性,宣言正是壹種自我表達的形式。

  這是我們體現歷史主體精神的宣言。幾千年來,我們這個群體是事實上的民族主體,但是我們過去壹直沒有意識到也沒有主體的表達意識,現在我們不僅意識到了,而且要通過宣言表達出來。

  這是滿載我們幾千年來甜酸苦辣情感的宣言。幾千年來,我們這個群體流了多少血.灑了多少汗,受了多少屈,經受了多少磨鍊,付出了多少代價,才終於走到今天這壹步,我們終於等到將長期的鬱悶壹吐為快的時候了,我們終於等到向世人傾訴的時候了!

  這是高揚我們這個群體幾千年來不屈不撓奮鬥精神的宣言。幾千年來,我們這個群體為了生存,為了反抗壓迫,為了追求幸福,堅韌不拔、頑強不屈、捨生忘死、壹代接壹代地奮鬥著,開拓著,摸索著,才終於達到今天這樣的進步,我們終於能向世人展示我們的精神旗幟了。

  這是凝聚著我們這個群體幾千年來鄉土道德的宣言。我們這個群體儘管有這樣那樣的缺點,但幾千年來,我們堅守自己的道德傳統,如勤勞、勇敢、智慧、節儉、信義、仁愛、尊老撫幼、親戚相助、鄰里相友等。我們正是依靠這些道德力量的支持克服了壹個又壹個的困難,才終於走到今天這壹步。

  這是我們走向解放的宣言。尋求解放,走向解放,為解放自身而奮鬥。這是我們的歷史使命和崇高追求,也是我們幾千年來奮鬥、付出、犧牲的冥冥指向,是最高天意的召喚。我們實在經受了太多的束縛、壓迫和桎梏,我們必須打破枷鎖,我們必須獲得自由,我們必須解放自己。這種解放是指人身、政治、經濟、社會的全面解放,是公民權利的完整體現和高度張揚。

  我們這個群體所有的歷史情感、歷史精神、歷史意志、歷史道德,包括我們的包袱和缺點在內,都凝結在這個宣言裡了。

  我們在時間上已經從過去的千年進入新的千年,因此,這也是我們的跨千年宣言,是我們告別舊千年、跨進新千年的劃時代宣言。

  在這個宣言裡,我們想抒發新千年的壹點情感,壹點憧景,壹點理想,壹點信念。

  在這個宣言裡,我們想介紹新千年的壹些打算,壹些念頭,壹些籌劃,壹些想法。

  在這個宣言裡,我們想傾吐新千年的幾點希望,幾點請求,幾點切盼,幾點期待。

  我們要通過這個宣言和新千年進行對話,將自己對新千年的心裡話宣示出來,昭告於天下,昭告於世人!

  我們再不請別的階層作我們的代言人了,我們要自己堂堂正正地向世界發布我們的宣言了。

  這是我們農民的第壹次宣言,這是我們這個最大最古老的民族農民群體的第壹部宣言,這是中國農民走向解放的宣言。

  二 關於財產的宣言

  財產是財富的物質形態。分為生活和生產資料兩大類,但不少財產兼有兩種性質,用作生活便是生活資料,用作生產便是生產資料。如房屋、糧食、包括土地在內都是如此。

  人們只有擁有壹定數量的財產,才能夠生存和發展。要生活就得有起碼的生活資料,要生產也得有起碼的生產資料,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擁有的財產越多,質量越好,人們的生存和發展水平也就越高。

  所以,人們不斷改善生存條件和追求發展的過程實質上也就是不斷獲取財物的過程,離開財產談生存和發展沒有多大的意義。

  謀求生存和發展是人類的基本權利,人類擁有這種權利和其它動物擁有生存本能壹樣,是天賦的、不可讓予和不可剝奪的。與此相聯繫,獲取和擁有財產則是人類保證其生存和發展權利的基本權利,人類擁有這種權利和其它動物擁有覓食和積存食物的權利以保證其生存壹樣,也是天賦的,不可讓予和不可剝奪的。

  反過來說,人們壹旦喪失了獲取和擁有財產的權利,也就同時喪失了生存和發展的權利。正如其它動物壹旦喪失了覓食和積存食物的權利也就同時喪失了生存的權利壹樣。由於其它動物只有生存本能而惟有人類具備發展自己的潛力,所以人類的財產權利與動物的食物權利相比,前者是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的統壹,而後者只有自然屬性;前者具有推動人類和社會不斷發展的意義,而後者只有維護生命延續的意義。

  從天賦的角度看,既然人們的財產權利是不可讓予和不可剝奪的,也就不應該喪失。但從歷史和現實看,對人們財產權利的剝奪卻是時有發生的,有時在個別人之間發生,有時在群體之間發生,有時甚至以國家或某種意識形態的名義進行大規模的剝奪。所以人們財產權利的時有喪失又是現實問題,正如其它壹些動物覓食和積存食物的權利由於某種原因時有喪失也是現實問題壹樣。

  喪失了財產權利也就喪失了生存和發展的權利。由於人的發展是全面的,所以喪失了財產權利就不但喪失了物質和經濟上發展的權利,往往同時連精神、政治、文化的發展權利壹道喪失了。這就提出了壹個問題:即人們天然的財產權利和現實社會中這種權利經常受到侵犯的矛盾問題。解決這個矛盾的惟壹出路就在於:人們在享有財產權利的同時還必須擁有保護財產的權利。這裡有兩方面的含義:其壹是法律的,即獲取和擁有財產的權利得到法律的確認,受到法律保護;其二是能力的,即自己有能力保護自己的財產權利。如果既沒有受到法律保護也沒有自我保護的能力,那麼這種財產權利也就不成其為真正的權利,隨時有被他人侵犯的危險。正如壹些弱小動物覓食和積存食物的權利隨時有被其它大動物(包括人)侵犯的危險壹樣。所以享有財產權利和擁有保護財產的權利是不可分割的。

  既然財產權利是人的基本權利,那麼我們農民當然也就享有這種權利,這是我們謀求生存和發展不可讓予、不可剝奪的天然權利。

  其實,我們自古以來就是擁有自己財產的群體,不管這份財產有多麼微薄,都是我們能獨立於世、生存發展的基礎。不然怎麼被稱為小私有者呢?沒有財產的農民嚴格地說不是農民。

  可是,我們的財產在歷史上也多次遭到過這樣那樣的侵犯:劣紳地霸的巧取強奪,貪官污吏的苛捐勒索,昏君權貴的橫徵暴斂,軍閥土豪的打劫榨取,都對我們的財產造成直接間接的侵犯。特別在王朝末落時期、戰亂時期、外族入侵時期、酷烈的階級搏鬥時期,這種侵犯更是頻仍地赤裸裸地發生。歷史上的"跑馬圈地"就是利用權勢公然搶奪農民地產的"典範"。

  但集體化時期藉助國家政權對農民財產侵犯的全面性、快速性和大規模性,可能在歷史上還是首次。在短短的時間內,不僅土地充公,其它基本生產資料充公,不少地方甚至連生活用品都充了公。

  集體化運動乃至人民公社體制下農民的處境雄辯地說明了財產權利作為基本權利對我們的重要性。失去了這個基本權利,我們就不但失去了發展的權利,而且必然要導致壹系列相關權利的失去,最終連人身自主權也沒有了。並在壹定情況下嚴重威脅起碼的生存權,20世紀60年代初"三分天災、七分人禍"導致農民大量非正常死亡,就是突出例證。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這壹方面因為財產權利是基本權利,其它種種權利都建立在財產權利的基礎上,壹個失去財產權利的農民就必須仰仗他人(包括集體)生活,在這種情況下,很難談到其他權利;另壹方面,既然作為基本權利的財產權利能被剝奪,其他權利直至起碼的生存權利遭到威脅就是應有之義了。

  集體化時期我們的財產權利遭到全面剝奪的教訓是極為沉痛的,而改革以來農村取得的最大成就就在於農民已經成為壹定意義上的財產主體。

  集體化時期的最大教訓不是我們喪失了財產權利,而是我們缺乏保護財產的權利,我們的財產既沒有受到法律保護自己也沒有保護的能力,遭到剝奪是必然的。改革以來我們的財產權利得到相當恢復,但沒有全部恢復,土地應當是農民最大的財產,但我們卻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我們作為財產主體的法律地位還沒有確認,我們仍然缺乏財產的法律保障也缺乏保護財產的實際能力。因而直至現在被剝奪的威脅並沒有根本解除:我們的承包地屢被侵犯,壹些基層幹部以種種藉口侵犯甚至強占我們其他財產的事情還時有發生。

  所以,我們在希望恢復完全財產權利的同時也希望從法律上確認我們作為財產主體的地位,保障我們的財產權利神聖不可侵犯。絕對不能以任何藉口、任何名義、任何冠冕堂皇的理由來侵犯我們的財產權利。除非我們自己心甘情願地放棄和轉讓這種權利,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也必須由法律來認可而不能由任何個人和團體去判斷。

  但更重要的是培養我們自己保護財產的能力。自古以來我們就缺乏這種能力,因而財產屢被侵犯,現在我們要自覺地培養這種能力。

  我們必須樹立財產權利是基本權利、天然權利的意識,認識到她的神聖不可侵犯性;必須樹立財產權利是作為其他權利基礎的意識,認識到我們的政治權利、文化權利、人身權利乃至整個生存發展權利都要建立在這個基礎之上;必須樹立財產主體的意識,認清我們農民、也只有我們農民才是農村財產的主體。

  我們只有樹立深刻的財產權利意識,才能理直氣壯地保護財產權利,才能理直氣壯地維護我們作為農村財產主體的地位。

  我們必須學會保護自己的財產權利,這就要掌握保護財產權利的武器,包括法律武器、組織起來的武器、民主自治的武器。沒有財產權利,也就不可能有民主法制的權利,但有了財產權利,卻必須依賴民主法制的武器去保護;失去了財產權利的集體化組織是我們農民的桎梏,但有了財產權利的農民卻必須依賴自己的組織去保護,馬鈴薯的存在狀態是難以保護自己的財產的。

  我們只有掌握了保護財產權利的武器,才有能力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侵害,才有能力維護我們作為農村財產主體的地位。財產權利意識和保護財產的能力應該是統壹的。

  我們獲得了財產權利,也就獲得了致富的權利。我們要運用財產權利不斷獲取財產,積累財產,發展財富,追求富裕。我們農民富裕了,農村富裕了,整個國家也就富裕了。並不是大河有水小河滿,恰恰相反,是小河有水大河才能滿。

  我們獲得了財產權利,也就獲得了不斷發展自己的權利。我們要在擁有財富的基礎上追求自身的全面發展,追求政治、文化、精神的全面發展。民有財產不是萬惡之源,恰恰相反,是我們自身和整個社會全面發展的前提。

  沒有財產權利或喪失了財產權利的農民不成其為農民,但有了財產權利的農民卻不能濫用這個權利。我們不能在行使這個權利時危害他人的、國家的和社會的利益,我們擁有的財產權利只能是相對的、受制約的、合法的權利。

  沒有財產權利或喪失了財產權利的農民不可能獲得發展,但有了財產權利的農民卻不能保證肯定獲得發展。現實給我們提供的情況是:壹方面大多數農民憑藉有限的財產權利擺脫了貧困,獲得不同程度的發展,但另壹方面是群層差距在擴大,相當壹部分農民仍然在生存線上掙扎。

  財產權利既是相對的,就不是萬能的,恰恰相反,它本身就有壹定缺陷。

  糾正這種缺陷既需要我們農民努力,更需要政府的調節。

  我們要在擁有完整財產權利的基礎上克服財產權利的局限性,走向無限的發展。

  三 關於土地的宣言

  土地是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土地遠比財產具有更廣大、更深沉的意義。土地是所有財富的本源,是地球上所有物體的承載者。地球上的陸地占3/10,海洋占7/10,海洋的面積比陸地的面積大得多,但是不要忘記,海洋也是在土地上奔騰不息的海洋。

  人們可以消滅壹切財富,但是如果還有土地的話,人們就可以重新獲得需要的財富,然而如果人們毀滅了土地,那所有的財富都得跟著毀滅而且人也就毀滅了。

  人們可以發展壹切壯麗的事業,可以創造出難以想象的豐功偉績,可以製造成無比輝煌的物器,但所有這些都得以土地為基地,最後都得回歸土地。

  人們探索太空,已登上月球,還會登上火星,然後再登上什麼別的天體,但所有這些探索都以地球為大本營,而且都要返回地球。當然,人們探索太空就是為了開發太空,向太空發展,在遙遠的將來人們可能會離開地球,到其他星球去生活,而且可能不止到壹個星球去生活,人們將在星球之間來回穿梭。但是人們不能忘記,地球是人類出發的基地,另壹方面,人類到任何壹個天體去生活也得在土地上生活,人類還是離不開土地。

  有位哲人說:比陸地大的是海洋,比海洋大的是天空,比天空大的是人心。因為人的思想可以不受任何空間限制地自由遨翔。但是我們卻要說,任妳的思維自由想象,但妳的思維是妳頭腦的思維,而妳生活在土地上,妳的思維即使超出宇宙最後還得落到腳下這塊土地上。

  海洋常常波浪滔天,怒濤洶湧,所以人們懾於海洋的威力而不敢輕視海洋;大地是沉默的,是那樣的恭順和溫柔,所以人們敢於輕視大地。但不要忘記,海洋的怒濤洶湧不見得能對人造成多大威脅,可是沉默溫柔的大地壹旦怒吼起來,那肯定會對人類造成大的危害:大地震可以將整個城市變為廢墟,岩漿噴發可以將壹座城池埋於地下。真正能翻洋倒海的不是海洋而是承載海洋的土地。

  由此可以得出以下幾個結論:

  1.土地是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2.土地是地球上所有物質和財富包括人類在內的母體和承載體。

  3.人類可以藐視壹切,但是不能藐視土地,藐視土地就是藐視人類的本根。

  4.地球產生了人類,人類反過來成了地球的主人,但迄今為止包括將來相當長的壹段時間內,人類的命運還掌握在地球的手中(思維的命運還掌握在物質的手裡)。

  5.人類即使將來逐步脫離地球到其他星球去生活,地球還將是人類的重要基地,而且人類終究不能脫離土地而生活。

  6.所以人類必須尊重土地,必須愛惜土地,必須按土地規律和土地相處。

  如果說土地是整個人類的本根,那麼土地就不僅是我們農民的本根,而且是我們的生命;如果說整個人類是土地的主人,那麼我們農民就不僅是土地的主人,而且是維護者。

  現在,經過了幾千年對土地的愛恨悲歡感受,又經過改革以來幾十年對土地種種現實問題體驗的我們,進入21世紀之後,在土地問題上要說些什麼呢?

  我們必須像愛護財產那樣愛護土地。土地具有財產的屬性,而且是極其重要的財產組成形態。我們承包的耕地和使用的宅基地是主要的生產資料和重要的生活資料,我們必須像愛護自己的財產那樣愛護它,看守它,使用它,防止別人盜竊它,強占它,危害它。

  我們必須像愛護生命之根那樣愛護土地,時時護理它,侍弄它,澆灌它,給它增加營養,使它不斷強壯,讓它保持青春。

  這就需要我們和土地建立更穩固的關係。目前的土地承包使土地關係難以穩定,農民也就難以對土地進行有效的保護和建設,相反卻滋生了許多侵權和破壞問題,造成土地的大量流失和大批失地農民。我們希望進壹步深化土地制度的改革,建議實行農民土地所有制,讓地權真正穩定下來。

  實行農民土地所有制,我們對耕地和宅基地獲得了永久使用權和所有權,有了地契法律保障,不用再擔心土地的調整或收回了。才能真正像對待自己的財產和生命之根那樣對待它,以主人和維護者的身分對待它,對土地的養護和建設自然就能作長遠打算了。在此基礎上,我們會細心地愛護土地,使用土地,保管土地,調養土地,不斷使它肥美起來。

  更重要的是,我們可以理直氣壯地保護自己的土地,任何人也難以用似是而非的理由剝奪我們的土地使用權了。

  我們也可以理直氣壯地處置自己的土地了。土地作為最大的不動產,我們可以出售,可以出租,可以抵押,可以置換,還可以入股的方式進行土地投資經營。土地作為我們最大的不動產的價值才能真正體現出來。

  我們可以更放心大膽地向非農業轉移,向城鎮轉移。如果轉移出去後工作和生活都比較穩定,我們就可以把土地轉讓出去,如果在外面站不住腳,我們也還有退路。

  我們認為,實行農民土地所有制,是改革以來承包製演變的必然趨勢,是從根本上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措施。

  中華民族的土地是中華民族共同的家園,維護好這個共同的家園需要政府、其他社會群體和我們農民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尊重土地規律,尊重農民和土地的歷史關係,按照土地規律管理土地。

  改革以來,儘管農民和土地的關係發生了種種變化,但土地作為農民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生命本根這壹點沒有變;儘管我們對土地的感情因人因地發生了種種變化,但大多數人還得靠土地為生這壹點沒有變,看重土地、不願輕易放棄土地的思想沒有變;儘管前前後後轉移出去的農民從數字來看比較可觀了,但其中還有相當壹部分人是屬於不穩定轉移。這就是現實。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必須充分考慮這些現實。我們希望能出台壹部反映國民意志的《土地法》。

  土地是沉默的,但土地的運動是有規律的;我們農民不是能言善辯的,但我們對土地的脾性是深知的。我們喜歡土地的沉默,我們要尊重土地的運動規律。

  改革以來,我們創造了許多業績,獲得了不少財富,但我們必須牢記,所有這些業績和財富都是憑藉土地的寬厚和支撐取得的。

  在新千年裡,我們將有越來越多的人走出土地,告別土地,但我們永遠不能忘記,土地是我們前進的基地,而我們走得再遠、飛得再高也離不開土地。

  四 組織起來的宣言

  組織,這是人類謀求生存和發展必不可少的手段。人類所以有力量,從壹定意義上說就是由於他善於組織和善於利用組織。

  整個人類就是壹個有組織的屬類,是壹個擁有各種各樣的組織並不斷發展組織的屬類。

  但不能就此得出結論說只有人類才有組織。事實上,不少其它動物也有某種組織或類似組織的東西,組織對這些動物來說同樣也是謀求生存的壹種手段。比如,蜜蜂就有嚴格的組織,猿猴群內部也有壹定組織。不過,和人類比較,動物的組織是壹種生存本能,它們不懂得也不需要隨時地發展組織,因為動物只有生存本能而沒有發展意識。

  由此可以得出四個結論:

  1.組織對人類和其它不少動物來說都是謀求生存的手段。

  2.由於只有人類才有發展意識,所以也只有人類才需要也才能自覺不斷地發展組織。

  3.由於人類在發展意識的驅使下不斷地發展組織,所以人類也就善於利用組織維護自己和發展自己。

  4.人類和其它動物比較的重要優勢是:人類懂得並善於發展組織和善於利用組織發展自身,而其它動物既不懂得也不善於這樣做;人類中壹部分人群和另壹部分人群文明程度高低不同的重要依據是:文明程度高的人群,其組織的意識和利用組織發展的能力要強,文明程度低的人群則要弱。

  由此可見,組織的權利乃是人類和動物謀求生存的天然權利,是不能以任何理由剝奪的天賦之權。

  人類要發展自己和保護自己,就必須發展自己的組織;而人類中某壹群體要發展自己和保護自己,也必須發展自己的組織。

  我們農民要發展自己和保護自己,當然也就必須發展自己的組織,必須走組織起來的道路。這是我們天然的權利,也是現實生活提出的要求。

  幾千年的歷史告訴我們,我們要想改變自己在政治經濟上軟弱無力的地位,就必須改變自己的馬鈴薯存在狀態,必須走組織起來的道路。

  我們也正在走組織起來的道路,我們再也不願做馬鈴薯了。我們既發展了壹些經濟組織,如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公司加農戶;也發展了壹些自治性組織,如村民議事會、村民代表會議。這些組織在發展我們的經濟和政治、保護我們的利益、維護我們的權益方面,都不同程度地發揮了作用。

  我們只有組織起來,才能從根本上保護自己和發展自己。歷史已經反覆證明,馬鈴薯狀態只能造成我們的貧弱無力,即使人數再多,也既無法保護自己也無法發展自己。歷史和現實也已多次證明,只有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礎上的自我組織才能有效地保護我們的利益,發展我們自己,而僅靠傳統的基層組織既難從經濟上也難從政治上做到這壹點。

  我們只有組織起來,才能實現真正的民主自治。村民自治是法律授與我們的權力,但村民自治必須有壹定的組織形式。這種組織形式要能充分地表達我們的政治意志和管理村社大事的意志,而類似"村民議事會"這樣由我們選舉產生的民議組織才能做到這壹點。

  我們只有組織起來,才能實現由農民向公民的轉變。傳統農民的重要特徵就是經濟上的馬鈴薯和政治上的馬鈴薯,沒有組織意識更不會自我組織,也就談不上表達自己的意願,為自己作主。而現代公民的重要特徵就是以有組織的壹員而存在,通過組織表達自己的意志,為社區公民作主。

  我們追求的組織是為了共同利益的自願合作式組織。經濟上是互惠基礎上的合作關係,政治上是民主基礎上的聯合關係,是我們自己組織自己,而不是過去那種行政強制或包辦的組織,為了別人的某種目的來組織我們。

  我們正在走組織起來的道路,我們正在組織起來。但我們同時也清醒地看到,我們現有的組織還存在不少問題,我們組織得還很不夠,我們還必須進壹步組織起來,進壹步發展我們的組織,在組織起來的道路上邁出更大的步伐。

  我們要發展更多的經濟組織,發展能適應我們參與市場競爭需要的具有多方面的經濟組合功能、服務功能的組織,鞏固和提高已經建立起來的組織,提高組織的契約化、制度化、整體化、社會化水平,多發展壹些能將專業服務和全程服務、技術服務和市場服務、產前產中產後服務高度結合起來的經濟組織。

  我們要發展更有利於實現民主自治的政治組織。發展能充分傳達我們農民對村務村政大事意見的民意代表組織,能充分集中農民的政治智慧、管理意志的自治組織,能充分反映我們選舉意志的自治班子。

  我們要發展將經濟和政治功能合為壹體的群眾自組織,比如建立農民協會。這種農民協會既不同於單純的經濟合作組織,也不同於單純的自治民議組織,而是將農民的經濟合作和政治合作融為壹體的群眾性組織。

  這種農民協會在經濟上要為我們提供全程性、社會性的服務,在政治上要傳達我們的要求,保護我們的權益,反映我們對村務國政的意見,能代表我們和政府溝通對話,和部門進行談判,和企業訂立契約。

  有人可能會提出這樣的看法,建立農民協會,有這個必要嗎?

  我們認為不但有必要,而且很有必要。工人有工會,商人有商會,為什麼我們農民這個最大的公民群體不應當有自己的農會?我們多年來深受沒有能直接代表我們農民利益的組織之苦,我們需要這樣的組織,尤其是在發展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今天,在經過改革開放的風雨磨鍊後,我們深深感到農民協會這樣的組織對我們來說實在是太有必要了。而且這是農民應有的權利,是我們保護自己發展自己天然應有的權利。

  我們要更好地組織起來。同時也希望政府支持我們組織起來,有關部門為我們組織起來提供便利條件,社會為我們組織起來創造寬鬆環境。

  五 農民自治的宣言

  按照憲法和有關法律,我們農民享有以村自治的權利。而自治,只能是民主的自治。民主,說到底就是我們自己決定自己的事情;但這種決定並不是由每個農民直接去決定,那是不可能的;而是通過選出能體現我們意志的領導人,推選民議組織並通過這種組織形式表達我們的意志來實現的。自治,說到底就是我們自己來管理自己;但這種管理並不是由每個農民直接去管理,那也是不可能的。而是委託由我們選出的領導人去管理,並通過民議組織監督管理來實現的。民主是自治的基礎,沒有村民民主就不可能實現真正的村民自治,自治也只能是以村為範圍的民主治理權限。

  我們農民有自治的能力嗎?有些人是懷疑的。我們的回答是,沒有任何壹個群體天生就具備自治的能力,但任何壹個群體也可以通過實踐獲得。農民以前也並沒有經過專門的工業訓練,但鄉村工業不是也引入注目地掘起了嗎?有人可能會舉出農民文化程度低以及諸如此類的缺點,我們認為這些缺點不是主要的,主要的是實踐,是參與。從某種意義上說,歷史上的鄉村就是自治的鄉村,不過壹般是由鄉村的地主、紳士來治理,多數窮苦農民缺乏參與權,現在我們追求的是大多數農民參與的自治。事實上,今天的農民有沒有自治能力已不是壹個理論問題,而是壹個實踐問題了。近年來,部分農村實實在在開展的民主選舉、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已經證明了農民的自治力。至於壹部分農村出現的賄選和少數人操縱選舉的現象,畢竟是村民自治初期難以避免的問題。況且此種現象即使在有長期基層自治傳統的國家也很難完全避免,藉此否定農民的自治能力就更說不通。

  農民搞自治會出亂子嗎?有些人像害怕農民組織起來壹樣,也害怕農民搞自治會鬧出什麼亂子來。我們的回答是,通過村民自治的辦法可解決過去難以用行政手段解決的許多老大難問題,從而消除積累矛盾,淨化鄉村政治,使大家氣平心順,只能有利於鄉村秩序建設而絕不是相反。

  其實,問題也不在於我們農民想不想自治和能不能自治,問題是我們在長期的歷史磨鍊中,在改革開放以來經歷的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中越來越認識到,我們必須搞村民自治,我們必須走民主自治的道路,我們必須學會自己管理鄉村。就像我們必須組織起來壹樣。

  組織起來、村民自治實際上是相輔相成的。壹方面,只有組織起來才能實現村民自治;另壹方面,村民自治的進程也就是不斷完善農民組織的過程。

  我們已經開始的自治實踐距全體農民實現名副其實的自治還有很長的路程。但我們既已走上了這條符合歷史必然性的道路,就只能義無反顧地走下去。

  那麼,我們在通向自治的進程中有哪些希望和打算呢?

  我們希望進壹步健全有關村民自治的法律。比如需要進壹步明確村民自治和國家政權組織的關係,自治村村政府和鄉以上政府的權限劃分。再比如,需要進壹步明確自治村內部有關組織的地位和權限,如村民委和村議會的地位和權限,村議會和村民委究竟哪個是自治村的最高權力機構,各有哪些權限?村議會要不要有常設組織以及如何行使監督權?還有黨組織和村民委、村議會的關係問題。現在相當壹部分村由支部書記說了算,村民自治組織等於虛設,這很不利於村民自治的發展。亟須規範黨組織和村民自治組織的關係。這樣才能保證村民自治的理性化、規範化和制度化。

  我們農民還必須努力提高自己的自治素質。我們雖然有自治的信心,但這並不等於說就已經完全具備這方面的能力水平了。我們還需要通過實踐加強素質培養、技巧訓練,另壹方面也要向書本學習,向好的經驗學習,在培訓中學習,掌握全面的自治本領。

  我們要在推進自治的道路上邁出更大的步伐。農民大選、村務公開、村民議事複決、罷免不稱職的村委領導人等實踐活動都要不斷擴大範圍,並要逐步走向制度化。壹方面要推動國家的有關法制建設,另壹方面要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構建更為具體、更能體現村情社意的選舉、罷免、施政、村務公開、代議和複決、日常監督等自治制度。

  村民自治是全面的自治,不僅包括政治方面,也包括經濟、文化和其他村社事務等各個方面。我們要逐步學會以自治宗旨處理整個村社事務。培養每個農民對公共事務的關切心、理解力、參與熱情、監督責任、奉獻精神。只有成為敢於自治和善於自治的農民,才能成為既有自由獨立人格又有國家整體觀念的公民。村民自治必將成為改造傳統農民和農村社會的偉大政治工程,隨著這種改造,農民的政治觀念和農村社會將會發生劃時代的變化。

  六 從貧窮走向富裕的宣言

  幾千年來,我們農民壹直和貧窮作鬥爭,擺脫貧窮壹直是我們這個群體的夢想,變窮為富壹直是我們追求奮鬥的目標。這個鬥爭從未停止過,這個夢想從未間斷過,這個目標從未放棄過。

  可幾千年來,貧窮又壹直和我們相伴為生,農民走過的歷史,就是壹部貧窮史,我們壹直沒有擺脫過貧窮。

  但我們擺不脫貧窮,我們的社會地位就不可能從根本上提高;我們實現不了富裕,我們的命運就不可能從根本上改變。

  也許我們能在壹定的情況下獲得某些社會權利,但如果我們擺不脫貧窮,我們就不能從根本上獲得做人的權利。

  也許我們能在某種意義上翻了身,但擺不脫貧窮,我們就不可能在根本上翻了身。

  也許我們能在壹定時間內獲得某種尊嚴甚至權威,但如果我們擺不脫貧窮,我們就不可能從根本上樹立起我們這個群體的尊嚴。

  幾千年的歷史、近代的歷史、共和國成立後的歷史共同教導我們說:壹個國家要想在世界上真正站起來,必須首先在經濟上站起來;壹個公民群體要想在整個民族中改變自己的地位,必須首先改變自己的經濟地位。

  經濟是基礎,經濟決定壹切,包括個人人格和群體人格在內。"人窮志短、馬瘦毛長","人敬的富的、狗咬的破的"。這是鄉下人說了多少年的口頭禪。窮,妳就得矮三分,妳就難以昂首闊步地做人。

  所以我們必須擺脫貧窮,所以我們必須奔向富裕。

  農村改革給我們開闢了和貧窮作鬥爭的新道路,這就是發展商品經濟的道路。改革以來,我們沿著這條道路和貧窮開展了前所未有的大規模的鬥爭。

  經過幾十年的奮鬥後,我們取得了明顯成果。加上政府的幫助,行之千年的皇糧國稅取消,壹些惠農政策的出台,使多數農民生活寬裕了,其中壹少部分人富了起來,我們整體的經濟形象和經濟地位有了明顯改善。

  但我們還沒有完全站起來,我們還有相當壹部分兄弟處在貧困之中,其中壹部分人甚至還過著赤貧的生活。另外,經濟差距在擴大,包括地區差距、社區差距、群層差距、城鄉差距都在擴大。

  所以,我們不能盲目樂觀,不能固步自封,我們要在現有基礎上繼續和貧窮作鬥爭。

  我們必須進壹步加大發展商品經濟的力度,組織起來向大市場挺進,向市場的廣度和深度挺進,全方位地開發市場,利用市場,向市場要財富。

  我們必須將農業資源的全面利用、充分利用和節約利用、安全利用結合起來,發展集約型、循環型、綠色型農業。將傳統的精耕細作和現代的集約經營結合起來,將少數地區的經驗轉化為多數農民的自覺行動,向集約經營要效益,向充分利用、發展利用、持久利用資源要財富。

  我們必須繼續走好"科技興農"的道路。改革以來我們在科技興農道路上已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但同時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農業的科技水平總的來說還比較低。科技在幫助我們脫貧方面已做出重大貢獻,但科技在今後幫助我們致富方面還是不可替代的利器。

  我們必須繼續向非農產業領域轉移發展。以我們如此龐大的人口,以農業現有的可利用資源,無論採用何種手段,大多數農民光靠農業實現富裕是不可能的。所以必須進壹步擴大轉移、深化轉移和穩定轉移。擴大轉移就是要開闢更多的非農業轉移空間;深化轉移就是要提高轉移的檔次和層次;穩定轉移就是要由不穩定的兼業性轉移向穩定的分離性轉移發展。

  有壹種說法:富裕農民的根本出路是減少農民。這是很有道理的。只有許多農民轉移了出去,才能談得上規模經營,發展家庭農場、合作農場,出現小型農場主,以農為業才會真正致富。

  我們壹定要提高自身的素質。人的素質提不高,致富的路子再多也用不上。提高素質是指提高整體素質,包括文化素質、科技素質、經營素質、交往素質等。我們要積極主動,想盡壹切辦法,採取壹切措施提高自己,學文化、學科技、學經營、學交往、學開放的市場思維,學我們過去不熟悉現在必須熟悉的壹切知識,要想人富,必須 "腦富"。令人擔憂的是,由於青壯年的大量外出,好多農村留守老人和婦女甚至輟學的兒童成為從農的主力軍。這實際上意味著農民素質在下降。這種情況亟須改變。

  我們壹定要將勤儉持家和經營求富結合起來。自力更生、勤儉持家是我們農民幾千年來的傳統,正是依靠這種傳統,我們才壹代又壹代頑強地生存下來。但要從貧窮走向富裕,光有這個武器還不夠,過去不夠,在發展市場經濟的今天更不夠。必須將這個武器和經營的武器結合起來。把勞力用到更能賺錢的地方,把資金投到更能帶來資金的地方,把資產活化起來變成更多的資產,這樣財富才能逐步積累起來。

  我們壹定要走聯合起來共同致富的道路。像聯合奔市場才能提高競爭力壹樣,只有聯合起來求富致富,才能克服壹家壹戶勢單力薄的局限性,容易富也好共同富。這種聯合不是行政的捏合,而是共同經濟利益、經濟取向下的經濟要素的結合,是農民自發自願互助互利的經營性結合。勞力的聯合,資金的聯合,技術的聯合,銷售農產品或購買農資的聯合,或這些因素兼而有之的聯合。

  然而光有我們這個群體的努力還不夠,我們的努力離不開政府和社會的支持。特別是消除絕對貧困、縮小相對貧困、實現共同富裕,沒有有力的政府領導和社會支持是根本不行的。我們渴求出台更有利於農民求富的大政策。比如進壹步提高對農業的保護力,讓種地真正有利可圖。再如實行農民土地所有制。土地是農民的最大財富,但沒有所有權的土地就不可能成為這種財富。我們擁有了對土地的所有權,才能擁有最基礎、最基本的發展和求富權。

  七 從愚昧走向文明的宣言

  幾千年來,在壹些人的眼裡,我們農民不僅和貧窮聯繫著,而且和愚昧聯繫著。

  我們真的愚昧嗎?

  幾千年來,我們農民講忍讓,講誠信,講禮節,講鄉風道德,講為國為家的責任,我們反抗壓迫,抵抗侵略,進行革命,多次扮演了推動歷史前進的主力軍角色,多次為促進中華民族的昌盛、挽救中華民族的危亡做出重大貢獻,怎麼能說我們愚昧呢?

  從另壹方面看,我們也確實存在文化落後和開化程度低的問題。這是貧窮、閉塞、教育貧乏、生產力落後造成的。從壹定意義講,文化落後和開化程度低就是壹種愚昧,壹種文化性愚昧。

  但我們正在改變自己,我們在改變落後的文化形象方面已取得不少成績,許多農民已不再是沒見過世面的"土包子",不再是見識短淺、不講衛生、不知文明為何物的"鄉巴佬",我們正在從愚昧走向文明。

  另壹方面我們也必須正視自己身上仍然存在落後和愚昧的東西,包括在壹些地方壹些人身上所表現出來的物質進步和精神愚昧的反差。我們從愚昧走向文明的進程中還需要付出極大的努力。

  但我們必須從愚昧走向文明,正像必須從黑暗走向光明壹樣。在這個問題上我們不能猶疑,不能徘徊,我們要想從根本上改變我們的形象,就必須徹底擺脫愚昧走向文明。

  從愚昧走向文明的前提是要從貧窮走向富裕。富裕雖然不等於文明,但沒有壹定程度的富裕就談不到文明;貧窮的人不見得沒有文明行為,但不擺脫貧窮就難以從根本上走向文明。富裕是文明的基礎,文明是富裕的精華,只有文明的富裕才能光芒四射。所以我們要擺脫愚昧走向文明,就必須首先擺脫貧窮走向富裕,在實現共同富裕中走向共同的文明。

  從愚昧走向文明就必須高揚市場經濟文明的大旗。我們的改革是市場取向的改革,當代的文明說到底是市場經濟下的文明,也只有市場經濟大潮才能蕩滌壹切愚昧污濁的東西,才能粉碎壹切陳腐落後的習慣。市場經濟創造著新的文明而淘汰著落後過時的文明,創造著現代大農業文明而淘汰著傳統的小農業文明,創造著商品經營的文明而淘汰著自然生產的文明,舉凡過去在我們農民身上表現得特別明顯、特別頑固的土、昧、陳、偏、狹等缺點,都屬於市場經濟大潮的淘汰之列。

  從愚昧走向文明就必須破除愚昧。如不信科學、不懂法律的愚昧;固守傳統不接受新鮮事物的愚昧;閉目塞聽、孤陋無知的愚昧;為履行種種陳規陋習不惜傾家蕩產的愚昧。等等。這些愚昧在不少農民身上還不時地表現出來,它毒化著農村風氣,製造出壹些可笑可悲甚至駭人聽聞的愚蠢行為,嚴重妨礙我們走向文明,所以必須進行破除。

  壹些農民兄弟要勇敢地起來破除陳舊習俗。不少規矩和習俗從歷史看是壹種民俗文化,有它存在的價值,但隨著時代的變遷,有的就成為陳規陋習,而當履行這些習俗的行為演變成攀比之風時,就乾脆成為壹種愚昧了。如因大操大辦婚喪事負債纍纍的;因賀壽隨禮嚴重影響生活的;為死者建奢侈陰宅的;燒冥錢焚化人民幣的。等等。這些愚昧習俗使不少人深受其害,知其弊而不能脫其苦,必須團結起來,合力破除,奮起衝決羅網才行。

  全體農民要向形形色色的愚昧和落後宣戰。向迷信賭博之風宣戰,向文盲科盲法盲宣戰,向不講衛生的習慣宣戰,向孤陋寡聞宣戰,向落後的老傳統宣戰,向小生產者的偏狹保守宣戰,向種種陳規陋習宣戰,向過去人們印象中的"土包子"、"鄉巴佬"宣戰,向昨天的農民形象宣戰!我們要在向愚昧和舊我宣戰中走向文明。

  我們要走向科學的文明。科學既是愚昧的剋星,又是化解愚昧的靈明之星,科學是文明特別是現代文明的重要特徵。只有不斷地走向科學,才能不斷地走向文明和現代文明。而要走向科學,就必須學習科學,用科學知識來武裝頭腦,用科學的靈明來化開愚昧的心靈,用科學的智慧來戰勝迷信的邪穢,用科學的聖水來澆醒沉醉的靈魂。

  我們要走向民主的文明。民主和科學壹樣,既是戰勝愚昧的武器,又是文明特別是現代文明的重要特徵。只有不斷地走向民主,才能不斷地走向文明和現代文明。而要走向民主,就必須學習民主,在實踐中推進民主,弘揚民主,用民主精神來淨化鄉村空氣,用民主辦法來治理鄉村環境,用民主風氣來取代封建性愚昧風氣。

  科學和民主,這既是中華民族在21世紀要高揚的兩大文明旗幟,也是我們農民在21世紀要高揚的兩大文明旗幟。我們越來越深信,越來越堅信:文明就是科學+民主。我們要走向文明,就必須走向科學和民主;而我們走向了科學和民主,我們也就走向了文明。

  我們要走向的文明是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兼而有之的文明。沒有物質文明,精神就文明不起來;而有了物質文明,卻不等於就有了精神文明;只有物質文明加上精神文明,才能構成光彩奪目的文明。我們既要向物質睏乏和精神貧窮宣戰,也要向物質富有和精神愚昧宣戰,我們要擁抱的是繁華似錦的物質文明和光芒耀眼的精神文明。

  我們要走向的文明是人的文明和環境文明相互融合的文明。人改變著環境環境也改變著人。破破爛爛的傳統村落和現代化的文明村民是難以統壹在壹起的;可有了現代設施的村莊,也不等於就有了具備現代文明意識的村民,住在現代設施村莊裡的意識落後的村民還可能有意無意地扮演破壞者的角色;只有現代型的村莊和具有現代文明意識的村民有機結合,才是真正的現代村莊文明。我們追求的是花園式村莊和精神美好的村民的統壹。

  我們要走向的文明是經濟文明、政治文明和文化文明統壹起來的文明。經濟文明不等於政治文明,經濟發達的鄉村也會有腐敗的鄉村政治現象;但政治文明必須有經濟文明作支撐,很難設想壹個經濟貧窮落後的鄉村有文明的鄉村政治;經濟文明是文化文明的基礎,政治文明推動著文化文明,而文化文明又有其自身的獨立性,並對經濟和政治有很大的促進作用。富裕的鄉村經濟、清明的鄉村政治和健康蓬勃的鄉村文化的結合,才是完善的現代鄉村文明。

  我們在追求新文明的同時還必須學會轉化傳統文明。傳統的鄉土文化中有過時的東西,有愚昧的東西,但還有不少需要弘揚和轉化的東西。通過弘揚可延續傳統文化中的精華,通過轉化可使傳統文明改變形式獲得新生。

  八 從封閉走向開放的宣言

  我們這個群體封閉了幾千年。

  這幾千年的封閉和幾千年的自然經濟生活是壹脈相承的。幾千年來,我們已習慣了這種封閉,習慣了封閉的村落,封閉的土地,封閉的人際關係。從壹定意義上說,傳統的我們已與封閉融為壹體。

  農村改革打破了我們的封閉。不!農村改革首先是打破了我們的自然經濟生活,使我們走上了商品經濟的道路,而商品經濟的發展才打破了我們的封閉。於是我們走出大山來到平原,走出農村來到城市,走出內地來到沿海,走出國門來到國外,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我們開放的步伐也越來越大。

  我們壹旦嘗到了走出封閉的甜頭,我們對過去那種封閉生活的弊病也就有了越來越清醒的認識:

  封閉就意味著不開化,而不開化就意味著愚昧。長期的封閉生活同時也就封閉了我們的觀念,我們既不了解自己所處的地位,也談不上對別的群體的了解。我們缺少比較意識,對任何事物的判斷超不出社區經驗範圍,然而我們自己對這種判斷卻很自信。在別人看來我們不開化,而我們自己卻意識不到這種不開化,所以我們也最容易受人利用,甚至會被壹些野心家瘋狂地利用,淪為犧牲品自己卻渾然不覺。

  封閉就意味著落後,而落後就意味著挨打。由於封閉,長期以來我們缺乏和各方面的交流,我們的村社與村社之間也缺乏交流,不少經驗難得推廣,這就必然造成落後,落後又往往是包括政治、經濟、文化、意識的全面落後,而封閉又使我們不知道這種落後,這就必然要挨打。這種挨打包括政治壓迫、經濟剝削、人格歧視等,既包括挨外國人的打,也包括挨國內其他群體人們的打。

  封閉就意味著貧窮,而貧窮就意味著卑賤。封閉性的自然經濟壹方面造成生存空間狹小,而隨著人口的增多越來越狹小。外面豐富的資源我們利用不上,社區內好利用的資源越來越少,不好利用的資源又因為缺乏技術和資金利用不了;另壹方面因為缺乏市場,本來很有限的產品還賣不上價錢,甚至賣不出去,加上其他種種社會原因,就造成我們農民幾千年來的貧窮,而幾千年來的貧窮又是我們幾千年來地位卑賤的根本原因。

  所以,我們要克服不開化的愚昧,我們要避免落後的挨打,我們要消除貧窮的卑賤,就必須走出封閉,從封閉走向開放。我們正在從封閉走向開放,我們在開放的道路上已邁出重要步伐,但我們還要進壹步開放,深化開放的程度,拓展開放的廣度,走向更好更大的開放。

  迄今為止我們的開放主要集中在經濟方面,在新千年裡,我們的開放要向經濟、政治、文化、思維意識全面擴展。

  政治上的開放就是要加強和政府、社會的政治溝通,關心國家大事,關心國內外政治經濟大事,自覺參與國內政治生活,提高我們的政治參與度和發言權。加強社區之間、地區之間政治建設的交流,借鑑國內外農村政治管理的經驗。

  文化上的開放就是要走出傳統鄉土文化的圈子,充分利用現代媒體及其他途徑,加強和其他社會群體的文化交流,擴大文化視野,豐富文化生活,引入現代文化,學習借鑑城市文化,改造升華鄉土文化。壹般來說,文化開放依存於經濟開放的進程,經濟發達地區的文化開放程度也相對要高;但文化開放又有自己的獨立性,有的經濟發達地區文化卻現出壹種滯後和退化性。因此,要按照文化發展規律結合經濟開放來推動文化的開放。

  思維開放既是整個開放的先導,沒有思維認識上的開放,壹切開放都無從談起;同時,思維開放和其他方面的開放又表現為壹個相互推動的過程。當政治、經濟、文化開放到壹定階段,就要求思維有新的突破,就要求全面地清算傳統的封閉思維和封閉觀念,以期發揮更大的牽導作用。在新千年裡,我們農民的思維必須從村落局限、鄉土局限、親族血緣局限、"壹畝三分地"的局限、農業農村局限中完全解脫出來,我們要徹底摒棄那些坐村觀天、守家在地、守田為業、窮窩難捨、離土不離鄉的觀念,從根本上樹立鄉國壹體、城鄉同家、市場交流、四海取財、各業皆為我業的觀念。我們要確立全新的開放式思維,我們要和傳統的封閉思想進行徹底決裂。

  我們要在開放上更為主動,變適應性開放為出擊性開放,變引進來的開放為輸出去的開放,變他人開發我的資源的開放為我開發他人的市場的開放。要充分利用農民和農村可以利用的壹切開放優勢,以我為主,主動出擊,將剩餘勞動力轉移出去,將產品打出去,將資金輸出去,將企業辦出去,將政治、文化影響擴散出去。

  在新千年裡,我們要樹立更宏偉的的開放雄心,更新式的開放思維,更博大海涵的開放精神。同時我們期望社會的理解,政府的支持,其他群體的共同參與。我們的農村向全社會開放而我們也希望整個社會向我們農民開放,消除壹切傳統的或現實的人為障礙,在共同開放中振興我們的共同家園--中國。

  九 從村落走向城市的宣言

  不管我們農民有多少人意識到,我們的傳統村落開始了它的瓦解過程。

  這個瓦解過程是伴隨鄉村企業發展、小城鎮(農民城)掘起、村莊改造以及打工大軍的出現而開始的。

  由於各地發展不同,所以瓦解的進程也大不相同。在沿海發達地區,許多傳統村落事實上已經徹底瓦解了,這些農村已經變成了都市式的村莊;在次發達地區的壹些農村,傳統村落正在瓦解;在落後地區的壹些農村,瓦解過程剛剛開始。

  傳統村落開始了瓦解,延續幾千年的傳統村落開始了瓦解的進程,這對世世代代居住在村落中的農民來說,不能說不是壹件驚心動魄的事。傳統村落的瓦解意味著我們要失去世代居住生活的家園--這怎能不使人感到驚心動魄呢?

  但傳統村落的瓦解畢竟體現著歷史性的巨大進步,我們不能害怕這種進步,我們不應拒絕這種進步,我們只能歡迎這種進步。

  伴隨傳統村落的瓦解,我們的生活方式和活動方式將會有根本性改變。

  伴隨傳統村落的瓦解,傳統的鄉村文明將會有根本性的蛻變。

  伴隨傳統村落的瓦解,我們傳統的農民形象會消失,新的農民形象將會塑立起來。傳統村落瓦解過程的開始,也就是我們從村落走向城市的開始。換句話說,我們農民的城市化過程,也就是傳統村落的瓦解過程。

  從村落走向城市,這是圓我們幾千年來的夢。共和國成立前的幾千年裡,我們農民壹直用仰視的目光看城市,那對我們來說完全是另壹個世界;共和國成立後的幾十年來,我們壹直用羨慕的目光看城裡人,那對我們來說完全是另壹個天地生活的人群。從鄉村進入城市,從鄉里人變為城裡人,那曾是我們世世代代的憧景之夢。

  從村落走向城市,這是生存環境的根本性轉變。自古以來城市和鄉村的生存環境就大不相同,近現代工業社會的降臨更使兩者拉大了差距。城市不僅意味著繁華的生存環境,而且代表著現代的生活方式;農村不僅意味著單調的生存環境,而且代表著落後的生活方式;從村落走向城市,也就意味著從單調傳統的生存環境走向繁華現代的生存環境,意味著生存環境的根本改變。

  從村落走向城市,這是完成文明轉換的壯舉。在古代人眼裡,鄉村和城市的文明等級差別很大;在現代人眼裡,城市體現著現代文明,而鄉村在很大程度上代表著傳統和落後。所以,從村落走向城市,這是從落後走向先進、從傳統文明走向現代文明的宏偉壯舉,是文明的巨大跳躍。

  而且我們的人口壓力、環境壓力、資源壓力和改變生存條件的趨勢動力共同推動著我們從村落走向城市。不是我們想不想實現城市化,而是我們必須從城市化中尋求出路,必須通過城市化才能改變我們的處境。我們越來越堅信:從村落走向城市最終實現城市化既是我們的發展趨勢,也是歷史賦予我們農民的偉大使命,更是我們集幾千年的夢想和奮鬥的歸宿。

  我們正在從村落走向城市。先是通過發展小城鎮、或通過被動的城中村走向城市,後是多向的、大規模的湧向城市尋求就業門路。包括向縣城涌動,向大城市的衛星城涌動,向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涌動這是壹場空前的從農村向城市的移民運動。這場移民運動大約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就開始了,其持續性和規模性都是歷史上沒有的。每年捲入這場移民運動的人口有兩三億之多。

  這是壹場十分奇特的移民運動。奇就奇在這是壹種候鳥式的移民,即在城鄉之間來回移動。其實我們並不願意這樣做,但面對現實又只能這樣做。大量的"留守兒童"、"空巢老人"就是這種流動的副產品(按官方的數字,2008年農村的留守兒童就達到5800萬)。

  所以從村落走向城市的過程既是改變我們命運的過程,也是充滿艱辛不乏悲情需要付出很大代價的過程。包括在家留守兒童教育的荒廢,隨父母打工兒童教育的邊緣化,正常撫養、家庭倫理的缺失。流動打工者年老後歸無所養,歸無所依等等。這種代價不僅是我們農民的,也是民族的。

  因此,我們呼籲政府和社會對我們的城市化運動多些關愛,多提供些人性化的政策,多創造些接納的條件。包括落戶條件、安居條件、就業條件、教育條件、醫療養老條件等等。幫助我們實現真正的、穩定的、有幸福感的城市化。

  從村落走向城市的運動,也是整個民族走向文明的運動,帶來的不僅是新生的公民,也是新生的民族。讓我們壹起來參與和實現這壹文明轉換的壯舉!

  十 從農民走向公民的宣言

  我們是農民。

  我們是中國農民。

  我們是世界上最大最古老的農民群體。

  我們正在從農民走向公民。

  農民不是公民嗎?

  傳統農民不可能是公民。從傳統的角度看,"農民"這個詞本身就是壹種歧視性的稱呼。在古代西歐,英語peasant(農民)是指卑賤、附庸、不開化的小農,還兼有流氓、壞蛋的意思;在古代中國,從官方態度看,農民、農業長期被尊為"國本",但在人們的成見中,農民往往和愚、懵、氓、草、土聯繫著;在傳統體制下,由於戶籍制度的影響,"農民"這個稱呼的身分歧視更為明顯,社會上流行的"二等公民"的說法就充分反映了這種歧視。直到後來的"農民工"、"農民企業家"的稱呼,仍然延續著這種根深蒂固的身分歧視。諸如此類的稱呼表明:作為壹個農民,妳的職業變了,但身分不能變,即使妳當了國務院總理也是個農民總理。而公民首先意味著身分地位上的平等,傳統農民在身分地位上和其他階層的人就不平等,怎麼能說是公民呢?

  傳統農民事實上也不是公民。資產階級革命前的歐洲農民不包括在公民社會之內,在革命中,農民只是公民(資產階級及其他城市階層)的附庸而已,革命後的很長壹段時間內,大多數趨於破產的小農充其量也只能是下層公民。中國的古代和近代談不上公民權問題,在傳統體制下,公民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行政權和極左運動的侵擾。農民在公社內部沒有任何自主權利而言,在公社外部又被作為"二等公民"對待,長期在經濟、社會身分上遭受著歧視。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就不可能成為名副其實的公民。

  但我們要決心告別這不是公民的傳統農民時代了。

  我們中國農民要決心告別愚民、懵民、草民、土民和二等公民的歷史了。

  我們這個最大最古老的農民群體決心向民族公民群體邁進了。

  我們也正在向民族公民群體邁進,我們在市場經濟的催逼下,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在改革開放的推動下,在經濟民主和政治民主精神的鼓舞下,正在開闢自己的公民通道,樹立自己的公民地位,塑造自我的公民形象,我們正在從農民走向公民。

  從農民走向公民,這意味從身分農民到職業農民的遷躍。多少年來,作為農民的我們首先感到的是社會地位的卑下,身分的不平等,這種感受常常壓倒職業區別的感受。而別的群體也首先是從身分角度看待我們,因身分地位而卑視我們。特別是在公社體制下,這種感受尤其強烈。身分決定壹切,農民身分就決定了妳壹生不可能過幸福的生活,所以只要改變了農民身分也就改變了壹切,而爭取農民身分的改變也就成為許多農民夢寐以求的壹切。走向公民,消除了我們傳統的不平等身分,加上經濟等條件的改變,今後的農民就只剩下壹種職業的含義了。

  從農民走向公民,這意味著徹底告別苦難屈辱的傳統農民史。幾千年來,我們農民受剝削、受壓迫、受欺負、受歧視,經濟上貧窮,政治上沒有權利,文化上落後,是壹部充滿苦難和屈辱的歷史。從農民走向公民,社會地位得到全面提升,社會處境得到根本改善,從而結束苦難屈辱的歷史,徹底告別傳統的時代。

  從農民走向公民,這意味著農民的全面解放,包括身分的解放,經濟的解放,政治的解放,環境的解放,全面的社會解放,在解放中追求公民群體的自由,追求群體中每個人的自由。

  從農民走向公民的意義巨大,前景美好,但最終完成這壹轉變卻絕非易事。這個轉變的過程,是充滿自我與非我、新我與舊我、個人與社區、社區與社會、傳統與現實的鬥爭與磨合的過程,是我們農民的自我分化和自我否定的過程,是壹個痛苦的新生過程。要充分估計到這壹過程的艱難性,學會利用有利條件,克服不利因素,強化素質訓練,加速轉變進程。

  我們必須充分利用市場因素、經濟民主因素塑造公民成長的經濟基礎,推動民主法制建設,創造公民成長的政治條件;我們要將經濟基礎的塑造和政治條件的創造結合起來,濃化公民成長的社會環境;我們要運用經濟民主手段與民主法制武器和壹切不利於公民成長的社會因素作鬥爭,和鄉村那些專斷的、腐敗的、毒害生靈、遏制自由的種種惡勢力作鬥爭。只有這樣,健康因素才會生長起來,有利於公民發育的環境才會形成起來。

  我們必須逐步培養自己的公民意識。從農民到公民,主體意識的轉變既是內在動力又是主要標誌,公民意識不可能突然生成而需要逐步培養,培養公民意識必須和破除農民意識結合起來。要破除仰仗父母官、盲目從眾、迷信權力、家長專斷的農民意識,培養自主自強、獨立判斷、相信法律、自治民主的公民意識;要破除我附庸別人的農民意識,培養我和別人平等合作的公民意識;要破除別人為我當家作主的農民意識,培養我為自己當家作主的公民意識;要破除家是家、村是村、國是國的農民意識,培養家村國壹體的公民意識。如此等等。

  我們必須逐步培養自己的公民素質。公民素質包括公民意識、公民知識和公民行為能力在內。其中,公民意識是公民素質的主要體現,沒有公民意識或沒有完整的公民意識就不可能成為真正的公民。但僅有公民意識不具備壹定的公民知識和公民行為能力,也不可能行使自己的公民權力,履行自己的公民職責。要加強對公民知識尤其是民主法制知識的學習,掌握行使公民權責的武器,積極參與公民活動,通過實踐鍛煉能力,培養能力。我們必須將組織起來、農民自治和從農民走向公民的進程結合起來,這實際上也是三位壹體的東西:只有組織起來才能實現農民自治,而只有實現農民自治才能完成從農民向公民的轉變;從農民走向公民的進程就體現為自覺組織起來的過程,就體現為農民自治的實現過程。

  我們還需要政府和全社會的支持。從農民走向公民是關繫到世界上最龐大人群改造的偉大工程,光靠農民的努力不可能完成,只有農民的努力和政府的支持、社會的協力配合才可能完成,而政府的支持尤為重要。我們希望政府能給我們提供好的學習實踐環境,幫助我們提高素質,支持我們履行公民職責。

  從農民到公民,我們的再生工程正在拉開序幕,舊的農民在死亡,新壹代的公民性農民正在成長起來。

  從農民到公民,我們不想再做農民,也不想再做"二等公民",我們要做真正的公民。

  從農民到公民,我們有充分的理由堅信我們的公民前途。

  當我們最終不但成為中國公民、也成為世界公民時,歷經幾千年之久的古老的中國農村巨影也就隱退,現代化、青春式的中國農村和農民將展現在世界面前!

  侵犯農民

  作者 何景熙 寫於 二零零六年

  近年來,中國違法違規徵用、占用農民承包土地所引發的土地糾紛案件日漸增多,失地農民上訪、反抗事件也不斷發生。以四川省為例,2003年3月以來,四川省檢查機關立案查處與破壞《土地承包法》有關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的罪犯53人,僅2004年1至10月全省就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11,664件。被國內媒體稱為“新圈地運動”的“後遺症”已經成為影響鄉村秩序穩定的社會問題。從上述事實中不難看出,中國“三農”問題的焦點已從農民增收轉向農地的征占糾紛。

  近幾年中央政府不斷出台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強調穩定農民土地承包製,但為何此類事件不但屢禁不止,反而愈演愈烈?筆者認為,從社會結構演變中不同利益群體為獲取資源而發生利益衝突的角度來分析這壹問題,才能得到實質性的解答。鄉村農地作為資源配置權力和利益的基礎,其產權勢必成為難以迴避的話題。

  壹、文獻綜述

  關於中國鄉村農地產權問題的爭議,有如下壹些主要觀點。

  溫鐵軍認為,無論解放前或解放后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如土地改革前農村的土地占有權與農民租佃使用權的“兩權分離”,以及80年代農村改革以來的土地村社所有和農民承包使用的“兩權分離”,都不過是在人地關係高度緊張這種內生制約因素下的農村基本制度的表現形式而已。中國目前“城鄉分割對立的結構”也不過是在農村人地關係高度緊張下,在土地分割細碎的、分散的小農經濟條件下,為實現國家工業化的需要而派生出來的結構。因此溫鐵軍反對農地私有化,其理由是土地是農民的社會保障,農地私有化不能解決“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的問題。李昌平與溫鐵軍持同樣看法,也反對鄉村土地的私有化。(溫鐵軍,2003;李昌平,2000)秦暉認為,溫鐵軍關於農地是農民的社會保障、因而不能私有化的觀點,在邏輯上完全不能成立。所謂社會保障不能私有化,指的是社會保障的義務不能私有化,國家必須承擔社會保障的義務,必須承擔轉移支付的義務,但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從來就是個人的;而現在在土地問題上卻沒有任何國家義務可言,國家既未行使任何轉移支付功能,也不承擔任何保障義務;政府規定土地不能買賣,強迫農民自己種田保障自己,這本身就和取消公費醫療、但強迫人掏錢看病是壹樣的。他還認為,溫鐵軍有關農村之所以出問題是因為土地兼併而造反的觀點,是中國歷史上最大的神話。事實上,每次王朝末世的狀態都和現在的情形有些類似,不是農民沒有土地,而是農民不願種地;王朝危機都是農民主動拋荒,離開土地逃離故鄉,而絕對不是農民沒有土地可種而造反。(秦暉,2002)已去世的澳籍華裔教授楊小凱認為,中國“三農”問題的“癥結”是土地制度。在“中國改革面臨的深層問題──關於土地制度改革”壹文中楊小凱強調:“中國目前存在的“三農”問題,根本癥結就在於農村土地不屬於農民所有,從心理上,農民不認為自己種的地是自己的,所以沒有長遠投資於土地的打算。”楊小凱認為,土地制度改革是目前中國農村改革必須正視的焦點問題,這是主要矛盾,其它是次要矛盾。(楊小凱,2002)黨國印認為,土地“承包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分割,承包合同越是長期化、固定化,承包權對所有權的分割程度就越高。在中國土地承包權是有價格的,這個價格的存在便證明承包權對所有權的分割作用;承包權對應所有權的價格越高,承包權對所有權的分割程度也就越高。他指出,“只要使用權與所有權發生分離,就有使用權“蠶食”所有權的可能性,甚至使所有權完全喪失”,“承包製也因此包含了蛻變的可能性,其表現是在承包權與所有權關係的人為操作中,弱化承包權,強化所有權(其實質是鄉村權勢階層的所有權),並使土地轉移的過程受到更多的非市場力量的控制。”他還列舉了承包製蛻變的4種具體形式。(黨國印,1998)黨國印強調,承認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將提高農民的社會歸屬感,並有利於鄉村社會的穩定。中國大部份農民很窮,如果連壹小塊土地的財產權也得不到尊重,農民對這個社會還會有什麼留戀?沒有土地財產權,農民就沒有什麼不能失去的,這個社會還能穩定麼?……農民的土地財產權越是得到尊重,就越有利於農村社會的穩定。(黨國印,1999)但黨國印不主張農村土地的私有化:“如果僅僅考慮新古典主義通常涉及的變量,那麼,將耕地所有權完全劃歸農民無疑會大大提高農業生產效率,並大大促進中國農村進步。但是,在當前中國國情之下,如果推行這壹制度,會加強改革反對派的符號資源優勢(這是新古典主義經濟學沒有認真研究過的變量),可能阻礙中國改革。土地私有化還會大大加快普通農民從土地上被拋出的速度,從而引發極嚴重的社會後果。”(黨國印,1998)姚洋則“將農地制度看作是國家和農戶之間博弈的結果”,“國家在農地制度中仍然保留壹定的角色,是因為它的利益,如保障充足的糧食供應等,可能因為地權個人化程度的加深而受到損害……,對農地使用和土地流轉限制最多的地區,也是國家糧食採購所依賴的重點產糧區。在與糧食生產無直接關係的領域,如土地的調整,國家對農民的自發選擇給予了高度的忍耐”(姚洋,2000)。姚洋將鄉村農地產權制度選擇與資源的(農民)個體稀缺性、土地租賃市場發育程度聯繫起來並作了理論與實證研究。他用自己構造的“壹般均衡模型”對1981年至1993年間4省83個村的土地調整作了經驗研究並證實:當土地非常豐富時,生存不再成為問題,土地調整因此也失去了意義;只有當土地資源適中時,調整土地才對最貧窮的農戶擺脫生存壓力有所幫助,因此才成為集體決策的選擇。姚的模型預測:地權的個人化程度隨農民收入和非農就業機會的增加而提高,因為收入的提高增加了農戶擺脫生存壓力的能力,而非農就業機會的增加降低了農戶對土地的依賴。(姚洋,1999)申靜、王漢生從社會學的角度對四川中部壹個村莊集體產權的實證研究表明,鄉村產權關係並非如經濟學者認為的“劃分明確且壹經形成便相對穩定的關繫結構”,而是“個體行動者與其所處的社會環境不斷互動的過程”,故鄉村“產權作為行動者基於對經濟品權利的相互認可而形成的行為關係,必然是壹個動態的均衡過程。”(申靜、王漢生,2005)二、本文的研究假設

  針對上述有關鄉村農地產權制度孰優孰劣的討論與爭議,筆者認為,首先,當前農地資源的稀缺程度對鄉村農地制度安排或者供給具有決定意義,而中國各區域──大到省區、小到村莊──農地資源的稀缺程度是很不相同的,因此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實行整齊劃壹的制度安排。對於任何壹個地區乃至村莊,只要能切實保障憲法賦予農民的權利,使農民滿意從而保障社會秩序的穩定,就是好農地制度安排。其次,很多地方“三農”問題的突出矛盾已由過去農民費稅負擔過重轉向農民承包地被征占後引發的農民與政府的衝突。這類現象的日益普遍化表明,現行農地制度已經不再是單純的經濟問題而是必須高度重視的社會問題。為此應當研究鄉村土地問題,特別是土地與鄉村社會穩定之間的關聯性。再次,鑑於中國各區域鄉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巨大差異,因此應該對此問題有多種區域比較模式的實證性研究。

  筆者以西部發達農業區──成都平原鄉村的農地制度安排與徵地中的社會衝突的關聯性為目的作實證性調查研究。根據已有的相關研究文獻,提出如下需要通過經驗事實加以檢驗的假設:

  1. 村莊裡資源的稀缺程度與農民失地誘發的社會衝突相關聯;2. 制度安排和農民組織化程度決定失地農民與其他利益集團之間的博弈結果,各利益集團之間的博弈結果影響城鄉社會秩序;3. 實現公平博弈的制度安排之核心是鄉村農地產權問題。

  三、農地資源減少與村民的態度

  素以“沃野千里、天府之土”著稱的成都平原,是中國西部人口稠密的農業發達地區。近年來,這壹地區鄉村土地資源銳減乃是不爭的事實。1997年3月至9月,筆者及其課題組在成都市所轄的12縣(市)鄉村地區從事有關勞動力就業問卷式抽樣調查時,平原農村的人均耕地尚有1.03畝/人(何景熙、羅蓉,1999);而2004年7至8月在成都平原的大龍村(綿陽郊區)、新生村(成都青白江區)和世豐村(成都新都區)做抽樣調查時,卻發現這3個村莊(以下簡稱“三村”)的人均耕地面積已經下降為0.6畝/人。在63個樣本農戶中,與1982年第壹次土地承包時相比,土地減少的有43戶,占全部樣本的68.3%;土地沒有變化的為20戶,占31.7%。必須說明的是,上述樣本中,無壹農戶的土地面積增加。

  筆者在調查中發現,“三村”人均耕地減少的主要原因是,人口增加導致人均土地面積減少,再就是建企業、道路和學校征占土地。如世豐村耕地的減少主要緣於修建學校、工廠的徵地(14%);新生村則因為人口增多(11.6%)以及修建學校、道路(7%);而大龍村的主要原因是人口增加(25.6%),建企業和修建道路各占徵地的7%。在“三村”中,大龍村人均土地最多(0.85畝),其中30.5%的農戶人均耕地都在1畝以上;而新生村農戶土地最少,人均耕地面積僅為0.4畝,其中最少的壹戶人均僅為0.1畝地,人均承包土地面積少於0.5畝的農戶占被調查農戶的71.4%。新生村農戶土地的減少始於1980年代初期起土地被大量徵用,目前全村耕地僅餘570畝,人均只有約4分地。2003年新生村被徵用的土地為160畝,鎮上建中、小學、醫院等都是占該村的耕地。徵地後整個村耕地不得不重新調整,以確保每戶的土地基本均等,村民獲得了壹些土地補償費[1],以及其他補償,如減收水費、農稅等。土地被徵用後部份村民在原日新鎮(2001年撤銷鎮建制,歸併彌目鎮)的周邊建起商鋪,就近經商;但也有部份村民因耕地減少,經濟狀況更差了,這部份村民主要是壹些家庭負擔重、無本錢做生意、又不能外出打工的人。

  通過“三村”調查,筆者還發現,人均耕地面積減少與村勞動力的農業工時呈反向關係,而與非農工時呈正向關係,即人均耕地面積越小,農業工時越少,非農工時則越多。換言之,耕地面積減少導致勞動力在農業上的不充分就業程度增高,從而迫使農民在土地以外尋找就業出路。這是否意味著農民不再依戀土地並自願接受徵地呢?事實並非如此。

  在“三村”調查中,筆者發現村民對徵地表現出完全不同的幾類態度。在新生村和世豐村,村民對徵地壹般持無所謂或反對兩種態度。世豐村的壹位婦女說,她並不在乎征多少地,經追問才知道,她的壹兒壹女都已成家立業,大女兒在成都市有壹個家具廠,小兒子在成都市開了壹個純淨水店,她和老伴留在村里,每天花壹小時打理莊稼,農忙時就請人幫忙。新生村壹位中年婦女也持無所謂的態度,因為她的獨生女兒加入了壹個歌舞團,在全國巡迴演出,每年寄回家1萬多元錢;這位婦女在村里在開了家縫紉店,老伴又干搬運工,還能兼顧自己田裡的莊稼。用她的話來說,種承包田只是壹種責任──不讓土地荒蕪而已。也有不少村民對徵地持反對態度。世豐村的壹位婦女對耕地的不斷減少很是擔憂。當她估算今后土地不能養活壹家人的時候,激憤地說:“現在和國民黨的時候有什麼區別?”這位女村民不到40歲,僅有小學文化程度,並未經歷過國民黨統治年代,她對國民黨的了解主要來自於共產黨的宣傳教育。新生村另壹位年輕婦女對筆者說,由於身體不好,她不能外出打工,只好在家種田;但2003年後她家的土地銳減,以前她壹個人忙都忙不過來,而今卻有好多時間閒著無事。她憂心忡忡地說,靠丈夫壹個人在外打工的錢怎麼夠家裡的開銷?女兒壹天天長大,上大學的學費該到哪裡去找?

  上述訪談記錄表明,對家境不同的村民來說,承包土地的價值是完全不壹樣的。在那些勞力少、體質差、子女教育負擔重或無壹技之長的村民家庭里,土地是他們唯壹可以指望依賴的生存保障,也就是說,土地對他們的稀缺程度極高,因此他們對家庭承包地日益減少感到揪心,自然對各種形式的徵地流露出不滿乃至抗拒。反之,那些家境很好,特別是家庭成員有技術有能力且已在城市取得穩定的職業和較高收入的村民,對徵地的態度就比較緩和壹些。由此可以推斷,農民個人農地資源的稀缺程度越高,對徵地經濟補償的期望值越大,從而與徵地方發生衝突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四、農民、鄉村幹部與政府官員三方對徵地的不同看法多年來,筆者壹直從事成都平原鄉村社會調查,在1996年至1997年抽樣調查期間僅記錄到個別鄉村土地被徵用、占用的案例(何景熙,2000:198-214)。2000年以後的調查卻發現,鄉村農地被征占現象已較為普遍,由此引發衝突事件也時有所聞。筆者在調查中發現,徵地已經成為訪談中壹個十分敏感的話題,為了獲得真實可靠的資料,調查往往需要依靠相當熟識的人士協助。2004年10月,獲悉C市郊區發生鄉村徵地“風波”後,筆者與調查小組藉助熟人關係,終於獲得了發生在C市郊區鄉村徵地的3個案例的相關資料。應當事人的請求,我們在敘述這些故事時隱去了真實的地點和人名。

  訪談實錄1:鄉村幹部對徵地的看法

  時間:2004年10月5日

  地點:D鎮某某園

  訪談對象:X村A村民組長H

  1. 徵地的基本情況

  A村民組共有農戶87戶,村民230人左右。徵地是在1995年左右開始的,最初徵地較少,到2000年11月以後開始大量徵地,當時征了78畝耕地,加上非耕地共計82畝多。目前A村民組剩餘土地不到100畝(含自留地、非耕地等),剩餘土地中只有15畝左右繳納水利費,基本是無田可耕。

  土地徵用由國土局出面,有壹部份是電力局搬遷占用,剩下的賣給了開發商,用於房地產開發。H雖然聽說過土地拍賣,成都的報紙上也登過拍賣公告,炒地皮的人員也來考察過,但實際運作起來的並不多,常見做法還是開發商或企業看中土地後由國土局按照省、市政府相關文件出面徵用。另外,由於該村地處市政府統壹的規劃區內,當地政府為避免今後徵地糾紛,故不支持土地流轉,A村民組也就沒有土地流轉的情況。

  徵地補償共分3類,壹次性的土地補償費為2萬8千元/畝,青苗補償費半年為7百元/畝,另外還有壹些房屋拆遷的相關費用。H向我講述了這樣壹個徵地奇聞:2000年大量徵地剛開始時,政府對農民裝修的牆磚、地磚、吊頂等損失給予壹定補償;為了獲得這多賠的15元/平方米,家家戶戶都在半夜三更趕著在牆上多貼些瓷磚,甚至連豬圈內也貼得滿滿當當,敲壹下空空作響;當時路邊擠滿了出售劣質瓷磚的攤販,生意火爆。後來政策變了,這類損失不再賠付。通常村民的壹處住房拆遷會虧2萬元左右。

  2.徵地後農民的就業

  A村民組徵地後,農民都自謀職業。失地農民中現在未就業者約占壹半,其中女性和老人居多,也有年輕人。政府未組織失地農民外出務工,但曾安排他們參加再就業培訓,不過參加者很少,農民普遍反應培訓項目不實用,純粹是“走過場”。H說:“對我們來說,象電腦這樣完全是高科技的東西怎麼可能在幾天、十幾天之內就學得很好嘛!要不就是木工、水電工壹類的(培訓),早就濫市了,學了也沒什麼用場。”村里外出打工的人通常有壹定文化和技術,不願意走得太遠,就在本鎮或鄰鎮打工,出了本區的只有3個人,其中兩人在成都,還有壹個在北京,干的是餐飲行當。村里還有壹些外出的人屬於中專生、大學生,他們畢業後不願意回家鄉,他們的家人基本上留在本地,村里只有壹戶人跟隨子女到了成都,其土地未被徵用,請了熟人幫忙照應,戶口也未轉出去,以便保留今後分配集體資產的名額。H說,現在村裡的鄉鎮企業已名存實亡,集體經濟積累(資產)還有,但是已經不多,最多也就是在每年年底發點“過年錢”。

  3.徵地安置情況

  在H看來,補償問題已經不是主要問題,現在最重要的就是住房安置問題。作為失地農民,他們每人可以得到1萬3千到1萬4千元的安置費。2001年以前,安置農民的辦法是由農民自己出錢在政府劃定的區域內建安置房。當時在D鎮的中心區域新建了幾條街道,統壹建造上層住屋下層商鋪模式的安置房,生意興隆,人氣旺盛,本村民組有23戶人家修建了安置房。

  後來政策變化了,不允許再這樣自建安置房,而是由政府統壹修建居民小區作為集體安置房,讓農民購買,每人有25平方米的配額,配額以內的面積按每平方米2百元購買,超過配額的面積再給20平方米的優惠(5百元/平方米),超出此數的房屋面積就按市場價格計算。以4口之家為例,若這家人選擇住150平方米的房屋,其中1百平方米配額的價格是200元/平方米,然後還有20平方米能以500元/平方米的價格購買,其它30平方米就得按市場價(大約800元左右/平方米)購買。現在,集體安置房還未建好,失地農民或租房或投親靠友,在10個月內可以得到每月8百元的過渡費,最近又改為每年800元,而實際操作時只給了壹年過渡費,超過壹年的就不再補了,由農民自行負擔。

  4.社會保障問題

  H說,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沒有得到解決。早期失地的農民有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政府只是鼓勵勸說而沒有強行要求其繳納社保,但實際參加社保的人少之又少。農民覺得,沒了土地就沒了穩定的基礎,安置費是以後的生活來源,現在子女教育費用又高,捨不得拿來買社保。後期失地的農民不再有土地補償費,只有安置費,政府將這筆補償費用於繳納社保費,同時失地農民也要繳納部份社保費用。其具體方案是:男性滿60歲、女性滿50歲,每月在社保局領取社保費;不到年齡者自行繳納,男性40歲、女性30歲以下,自己繳納10年(政府補貼10年);男性40歲、女性30歲以上,自己繳納10年、政府補貼5年;醫療保險包含在社保之中,只要繳納社保費用就可以納入醫療保險,不受年齡限制。因為社保繳納和領取有嚴格的年齡限制,農民對社保的態度仍然不積極。

  5.H對徵地的態度

  H認為,本隊村民還是願意土地被徵用而不願種地:“田裡挖不出金娃娃,壹畝田壹年賺不到2千塊,還要賠人工、精力,最多也就是勉強維持,在鎮上或附近打工機會多,零敲碎打賺的都比這個多。”村民還是願意遷移到鎮上,只不過在補償及安置費用問題上有意見。H說:“農民大道理懂得不多,但錢這個字還是認得很清楚,地沒了,不能錢也沒有啊!不然二天(註:四川方言中“二天”指今後或將來之意)吃啥穿啥呢?”當我問H對現在農民頻繁上訪、鬧事問題的看法時,H說,這是事出有因的,現在的政策說變就變,農民又不可能把政策推翻,“雖然明明知道,最後還是只有吃下啞巴虧,但是鬧壹下說不定政府會給點兒優惠條件,不鬧就啥都沒有。”

  訪談實錄2:農民對徵地的看法

  時間:2004年10月3日

  地點:C市郊區某某廠軌枕車間

  訪談對象:車間主任B、農民工A、L。

  某廠軌枕車間現有工人3百多人,其中農民工占壹半,失地農民則占這些民工的壹半以上。該廠不招正式工,廠里所有打工的農民工統壹由包工頭(相當於民工中介)管理。包工頭負責民工的所有傷殘賠付,承擔壹切風險,廠方向包工頭支付壹定的民工用工款項和農民工工資。廠方與農民工之間沒有直接的合同關係。農民壹般通過熟人或已在廠中工作的親友介紹,與包工頭搭上線。他們參加企業組織的短期培訓後便開始上班。目前企業開始改制,今後工廠將與農民工建立直接的契約關係,不再由包工頭管理。由於農民工能吃苦且工資較低,所以該廠有擴大招收農民工的趨勢。

  B是X區人,家裡有不到2畝的土地。1992年為建企業徵地,給出的條件是壹次性賠付每人1萬元;40歲以下的青壯勞動力安排在徵地企業中工作,40歲以上的則壹次性賠付;不願意接受安排就業的人可以參加當地政府組織的免費培訓(電工、焊工之類的初級技能培訓)。當時B中專畢業,被招進該廠,從此住在D鎮上。當我問他對徵地的態度時,B反覆強調政府政策的剛性作用:就算自己有疑惑,有不滿,也只能作罷,更何況自己文化程度不算低,也就沒有過多地去爭什麼。

  農民工A本是D鎮某村村民,家中有5口人(父親、母親、妻子、女兒和A)。從2003年9月起,A所在的村民組徵地用於果園栽種、花卉盆景種植,如“黃金梨”等。A家有3畝左右的地被征,徵地條件是每年每畝給予青苗補償625元,所有農業稅收費用還得自己繳納,現在A家餘下大概6至7分地,送給壹位本村朋友種蔬菜。全家人已搬到D鎮,住在出租屋裡,壹家人靠干臨時工維持生計。A的女兒在市內的壹所中專上護士專業。A在該廠當焊接工,月收入6百元左右;妻子在廠里做清潔工,每月有2百元的工資;母親在廠醫院中藥房打雜,父親在D鎮蹬三輪、打些零工,兩人每月有7百元左右的收入。其家庭總收入每月為1千5百至1千6百元左右,除去租房、生活費和女兒的學雜費外沒有餘錢,勉強維持生活。

  A說,當初徵地時有統壹的政策,附近鄰居家家都壹樣,不存在滿不滿意的問題,政府怎麼賠償,就怎麼過日子。現在農產品漲價,稅費減少,如果能返還承包土地的話,還是願意回村務農;因為在鎮上無固定工作,工資也就不固定,不如那份土地來得實在。家人希望女兒以後能留在城市工作,這樣以後若條件允許還可以去投靠女兒。但是A說,他不稀罕城市戶口。

  車間農民工L原系D鎮污水處理廠附近的村民,家中4口人(老母親、妻子、女兒和L),有2畝左右的耕地。2003年他家的地被徵用來辦廠,現已建成的廠區內有機械廠等。當時徵地開出的條件是壹次性給予補償每人1萬3千元,因為占用的土地還包括自己的私房,因此額外獲得住房拆遷補償及住房安置費共計10萬多元。此後L開始自謀職業。最近當地政府要求失地農民退還那1萬3千元補償費,用於繳納社保費,具體辦法尚未最終確定;初步通知說是男性滿60歲、女性滿50歲後可每月領取210元社保金。L壹家現住在D鎮購買的商品房中,其購房款來自於10萬多元的住房補償和安置費。L在廠里是臨時工,收入不穩定,壹般在4百至5百元左右,最多不超過6百元;妻子無業,與老母親在家操持家務;女兒已工作,在M鎮壹家台資廠當會計,每月工資6百元。

  L說,他對家裡的地被征並不滿意,怕的是坐吃山空,不願意失去唯壹的生活來源保障;但是在政府面前沒有爭取更多補償的可能,也只能接受。當被問及是否願意再務農時,L只是反覆說,既然已經沒有土地也就不再考慮這個問題了。我問,假如能夠把土地返還給妳,妳作何打算?他非常肯定地回答,寧願賣掉現有房產,留下傍身的救命錢,有了土地,油鹽柴米至少不缺!在鎮上生活,花銷大;居民小區與自己的生活習慣不符。L對自己的女兒期望不高,不過還是希望她以後就在鎮上成家。

  訪談實錄3:國土局官員對徵地的看法

  時間:2004年10月6日

  地點:C市郊區某國土局

  訪談對象:國土局土地儲備辦幹事W

  W向我介紹了當前徵地的壹些情況。

  1.土地徵用基本情況

  目前D鎮徵用的土地主要用於辦企業(如台資廠、××鋼廠廠區遷入等)、房地產開發、居民安置房建設、道路擴建、學校擴建等。徵地中涉及的賠償和安置問題嚴格按照市級文件和市級統壹標準執行。現在區政府已取消了安置費和土地賠償費,但在操作過程中各鎮都是根據徵地的實際情況和相關條件來決定是否支付這些費用。換言之,現在對農轉非失地農民來說,只能獲得住房拆遷補償費和青苗費。

  2.徵地補償

  按照農民房屋構造的不同,住房拆遷補償從每平米50元到240元不等,例如,磚瓦房結構的住房是230元/平方米;青苗費壹次性賠償7百至8百元,持有專業種植戶證明的農民會得到更高的賠償。農民對今後的住房安置可有兩種選擇:壹是購買政府統壹修建的集體安置房(居民小區),每人有25平方米的配額,配額內按每平方米2百元購買,超過25平方米的另有25平方米的優惠(6百元/平方米),餘下的面積按市場價格計算;另壹選擇是農民自行解決住房,可與政府簽訂住房貨幣化安置協議,則獲得每人25平方米、每平方米6百元的補償費。

  3.社保安置

  最近政府取消了壹些賠付項目,用於支付農民加入社保所需的費用。主要分為幾個等級:未成年級別,即16至18歲以下的農民(各鎮的實際執行標準不同),政府壹次支付每人2萬元,社保由本人自理;青壯年勞動力級別,即男性18至45歲、女性18至30歲,政府負責繳納其15年的社保費用,餘下年份的費用自理;退養級別,即男60歲、女50歲以下農民,政府全部負責支付社保費用;最後就是男滿60歲、女滿50歲的農民全部納入社保。

  4.農民對徵地的態度

  W認為,從現有情況看,本鎮農民願意搬遷,其實在土地徵用之前純農戶已經很少了,非農從業人口越來越多。另外,因為D鎮集中了化工、鋼鐵、機械、化肥、洗衣粉等大型企業,噪音、粉塵等污染問題嚴重,農民為自身健康著想,也盼望能換個好壹點的環境。但是W說,由於農民素質的限制,在經濟賠償方面與政府有很大的分歧,總覺得政府工作人員、基層幹部欺騙自己,希望人多勢眾會得到更大的好處。作為政府工作人員,W感到為難,因為某些農民的難處顯而易見,但政策制定並非自己說了算,而且土地徵用後對地方經濟的改善確實有幫助。他感慨地說,這真是“耗子鑽風箱,兩頭不是人啊!”。

  W認為,現在農民最迫切的願望是政府能包攬今後的所有問題,那些上了年紀和文化程度不高、缺乏技能的人主要希望解決其社保和就業安置。農民們認為,“妳拿走了我的地,就要負責我進棺材之前的生活”。農民的這壹“低”要求超過了政策允許的範圍,也不符合中國現在的實際情況,所以矛盾突出。

  5.上訪、鬧事情況

  現在,只要在拆遷補償或安置上壹有分歧,農民就鬧事,採取圍堵政府大門、堵截交通、阻礙施工等過激手段來表達不滿。2004年初開始,小規模鬧事不斷,規模大、鬧得滿城風雨的也有3、4起。該年5、6月D鎮某村農民鬧事,當時拆遷費、補償費都已支付,各項協議也簽好,連房子都開始拆了,施工隊進場建了圍牆,農民把砌好的圍牆推倒,阻止施工,還多次上訪,因為村民們覺得入住集體安置房不合算,要交物管費、清潔費等,而且不能象私人修的住宅那樣在底樓建商鋪,因此要求自己修建安置房。最後逮捕了幾個人,其中壹個婦女還被判刑。中秋節前後,某村10人集體到北京上訪,因為有1百多畝田未拿到壹筆補償費。他們要求象另壹個村壹樣,每人每畝多拿7千元,但開發商不願額外支付。這事鬧得沸沸揚揚,至今未解決。

  五、訪談分析

  上述3個訪談從不同角度描述了C市郊區同壹地域發生的徵地“風波”,體現了不同角色對徵地事件的看法或態度。如果說國土局幹部W代表徵地壹方,那麼農民工A和L是被徵地的壹方;村民組長H則是介於兩者之間的第三方,他既是分享集體土地利益的眾多村民中的壹員,又是必須按上級政府指示辦事的基層幹部。H的角色決定了他在接受訪談時既能比較客觀地反映事件的來龍去脈,又表達了村民的某些不滿情緒,同時也能看出他對此事謹慎小心的態度。

  3類角色對土地徵用雖有不同的看法和態度,但有壹點是共同的,即鄉村土地是集體所有,而非農民個人所有,因此都能接受政府徵用土地的既成事實。H認為,村民還是願意土地被徵用而不願種地,因為“田裡挖不出金娃娃”;村民B、A和L都承認政府政策的剛性作用,就算有疑惑,有不滿,也只能作罷,A的看法還反映出個體對群體行為的從眾心理。村民的態度表明,他們對自己承包土地的最終歸屬沒有信心,因為土地是集體的,他們只有使用權沒有最終處置權,不能自行轉讓、出賣而獲得收益;面對強勢政府,農民在征不徵地的問題上幾乎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他們與政府博弈(談判)的焦點只能集中在徵地補償的條件上。由於徵地補償政策的不穩定,導致了補償款在時空上和政策上的差異,這便成為引發村民不滿和“鬧事”的原因。

  國土局工作人員W壹方面是基層辦事人員,甚至可能出身於農民家庭(許多縣、鄉政府的工作人員是本地農家出身),深知農民的疾苦和農地對他們的重要性,所以承認“某些農民的難處是顯而易見的”;另壹方面W必須按上級指示辦事,而站在政府的立場,W就將徵地“風波”歸咎於農民素質不高,“妳拿走了我的地,就要負責我進棺材之前的生活”,希望“政府能夠包攬今後的所有問題”,這種“要求超過了政策允許的範圍,所以矛盾突出”。在W的身上可以看到在徵地事件上他所面臨的角色衝突。

  從上述分析可見,土地被征的農民壹方覺得政府的補償不公平;而政府則覺得農民的要求太高,超過了政策允許的範圍,不切實際,甚至歸咎於農民的素質問題。其實,對於這樣的爭議是不難找到答案的,如果是產權明晰的市場交易,無論價格高低,只要交易雙方自願成交,就是公平的,何須鬧事、上訪?即使有交易上的糾紛,雙方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對簿公堂,與政府部門無干。從調查的情況來看,D鎮的徵地“風波”問題恰好出在這裡。

  首先,該鎮的徵地用途是工業、商業、住房壹類,按照國家規定,土地應當掛牌在市場上拍賣,拍賣後應當給予農民足額補償(包括應繳納的農民社保費)。

  其次,市場拍賣意味著出賣方是村集體而買方是用地的開發商,政府作為規則制定者只應充當“裁判員”。但在D鎮政府(國土局)卻成了土地的買方,直接與農民對局,於是農民有意見或有不滿,要求政府包攬壹切就很自然了。

  再次,由於鄉村集體土地的產權只把使用權落實到農戶,而未界定土地的個人處置權(出租、轉讓、繼承權)。這種產權虛置使政府面對土地糾紛時不得不隨時制定新的政策和辦法。如果新政策、措施和辦法比過去的壹套對農民有利,農民當然樂於接受;但如果出現相反的情況,農民就覺得不公平,會找政府論理,達不到目的就會發生糾紛乃至上訪、鬧事。政策的不確定性導致農民預期的不確定性,並在壹定程度上引發了農民對政府的信任危機。於是農民就只能以機會主義的態度和行為來應對徵地政策頻繁的變動。

  最後,由於D鎮的徵地未通過市場公開交易,其結果政府和村民都付出很高的交易成本。政府工作人員為“說服”村民、處理糾紛等費盡心力;村民為此付出了“鬧事”代價(成本)。事實上,這類交易成本甚至高到難以用錢來計量(對社會秩序的的負面影響更是難以用經濟價值來量化)。當徵地工作結束時,雙方都可能會有得不償失之感。

  六、簡短的結論

  第壹,當前成都平原鄉村農地征占中的糾紛或衝突與農地資源對農民家庭的稀缺性,即承包地是否農民是唯壹的生存保障密切相關。失地農民家庭農地資源的稀缺程度與徵地中衝突發生的頻率及衝突大小密切相關,農民家庭承包地越少且無其他可以憑籍的謀生手段,則他們期望獲得農地的補償費越高,因而與政府博弈中產生衝突的可能性(發生率)越大。而鄉村人口增加以及人均農地資源的減少,又提高了農民家庭農地資源的稀缺程度,從而增大了土地糾紛和衝突的發生率。

  第二,當前成都平原鄉村農地征占中的糾紛或衝突與現行農地制度安排存在關聯性。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是農地集體所有制下農民家庭土地承包責任制的核心。在具體的操作層面上,鄉鎮政府和村幹部對農地的分割、出讓具有最終支配權。現行鄉村權力結構為政府通過行政權而不是通過市場徵用農地提供了便利條件。在徵地問題上,農民只能在徵地的補償費數額上,而不可能在徵地的合法性問題上與政府博弈。而徵地補償政策的變動導致農民對政府信任度下降。鑑於當前區域性徵地系當地政府行為而非公開的市場行為,故農民通常不承認徵地的公平、公正、合理性。這就是現行農地制度安排易於引發土地糾紛和衝突,從而影響鄉村社會秩序穩定的重要原因。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欲消除當前日益增多的鄉村土地糾紛和衝突,穩定鄉村社會秩序,必須推行以下兩方面的改革:

  其壹,政府應提供新的農地制度安排,即修訂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民家庭為期30年的土地承包期延長至70年至99年,並嚴格保障在承包期內農戶享有完全的使用權、處置權(出讓、繼承)和收益權;為了保障之承包期內農戶這壹權利,應由政府依法(《憲法》關於保障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的條文)頒土地證予以確認。

  其二,在鄉村農地承包權明晰的基礎上,建立統壹、公正、透明的土地市場,實現公平的市場交易。徵地、拆遷到定價和支付的全過程應由土地承包人與用地方直接議價或者由土地承包人委託民間中介機構進行。政府部門壹定要退出土地市場,只當“裁判員”不當“運動員”。[2] 政府在未來土地市場發揮的外部監督機制,將保證交易的自願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中國農民面臨的困境

  作者 洪朝輝 寫於 二零零四年

  權利貧困是中國農村貧困現象的主要原因,而農民權利的貧困主要表現為土地財產權利的貧困。本文分析了農村土地產權的三大特徵,即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虛置和多元,國家壟斷的土地處分權的膨脹和隨意性,以及農戶實質享有的土地財產權的被剝奪,這三點構成了農民土地財產權利貧困的制度因素。筆者進而將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貧困分為土地的使用權利、處分權利和收益權利的貧困等3類,逐項加以分析,從而討論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缺失與農民貧困化的因果聯繫,認為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貧困直接導致了農民的失地、失業、貧困、無家可歸、苛捐雜稅以及失去社會保障。筆者借鑑美國的歷史經驗與教訓,在本文中提出了解決中國農民土地財產權利貧困的3大方向和選擇。

  土地使用權是土地財產權的基礎,土地處分權是土地財產權的象徵,而土地收益權則是土地財產權的實質。所謂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貧困就是“農民使用土地、處分土地和獲取土地收益的權利被排斥或剝奪,因而缺乏獲取土地使用權、處置土地財產、決定土地用途和享受土地轉讓收益的應有權利”。

  壹、中國農民土地產權貧困的制度因素

  過去幾十年以來,中國農民的土地產權經歷了3次歷史變遷。1950年代初,土地改革使農民有了土地所有權,實現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但好景不長,1950年代中期推行初級社、高級社和人民公社,又逐步剝奪了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完成了由私返公的土地集體化[6]。直到1980年代初,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才對土地產權作了壹次不徹底的變動,於是農戶重新獲得了土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但仍然沒有完整的所有權[7]。1990年代以來,由於政府大規模的徵地、各利益集團無止境的圈地,導致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使用權日益喪失,廣大農民再度淪為無地無業的赤貧者[8]。目前,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利和經營權利正面臨著來自三大方面的威脅,即政府徵地、利益集團圈地和所在鄉村幹部賣地。

  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的制度原因首先在於農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者的地位虛置,導致其農村土地法人地位的模糊和土地產權主體的多元,農村集體不能有效保護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在法律上,中國的《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和《農業法》都規定了農村的土地所有權,其基本要旨是農村土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9]。而農村集體所有的涵義包括3方面,即村農民集體所有[10]、鄉鎮農民集體所有[11]、以及村內兩個以上的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農民集體所有[12]。但在現實中,“農村集體”或“農民集體”是壹個看不見、摸不著的“抽象的、沒有法律人格意義的集合群體”[13],它不同於農民集體組織,也不是法人或自然人,因此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於是,在具體執法中,有關部門就把“農民集體”與農民集體組織混為壹談,比較流行的做法是賦予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這壹非經濟組織以法人地位,讓它掌握實際的土地所有權,控制所有“農民集體”的意志,而“農民集體”中的每壹個農民卻失去了直接的參與權與決策權。這樣的制度環境為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腐敗、專權提供了條件;壹個村的土地權利“含金量”越高,土地的所謂“集體所有權”就越有可能轉化為村幹部的個人支配權。[14]

  其實,村民委員會並非集體經濟組織,它僅僅是壹個社區自治團體,並不具備作為產權主體的法人資格。[15] 因此,有學者提出,應該剝奪村民委員會的經濟權力,還村委會作為壹個村民自治組織的本來面目。[16]

  除了村民委員會以外,其他壹些集體經濟組織如鄉鎮企業等也要求行使土地所有權,它們可以不經農民集體的同意,擅自分割和瓜分農村土地,由此既導致農戶利益受損,也鼓勵和促使鄉鎮政府或村委會對鄉鎮企業進行行政干預[17];而這種干預對農民集體而言往往是“前門拒狼(鄉鎮企業)、後門進虎(鄉村政府)”,因為無論是鄉鎮企業、還是鄉鎮政府,都可能是農民土地權益的侵犯者。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的多元和模糊,必然導致責、權、利的邊界不清,影響長期投資土地的動力,鼓勵各級政府隨意低價徵用農村土地,影響農民對土地收益和風險的不穩定預期,並最終推動多元主體對農民巧取豪奪。[18]

  這種不正常的制度架構導致農村的土地產權出現了兩個荒誕現象。其壹,作為“農民集體”組成要素的農民個體事實上不能履行土地所有權。儘管農民無時無刻不想爭取和保護自己的土地權利,但在政府眼裡,這些現實存在的“個體”是完全可以忽略的,政府只承認那看不見、摸不著的“農民集體”。因此,被那個抽象的“農民集體”取代了的農民個體及其群體就始終無法成為土地所有權的法律主體。其二,由於法律上規定的土地所有者是壹個虛幻的“農民集體”,它自然不可能具備法律人格,更不可能具體行使對土地的有效監督和管理,這樣就事實上造成了司法意義上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虛置。[19]

  針對這種荒誕的現象,有人提出,應該在法律上將“農民集體所有”解釋成“農民共同所有”;然而,“農民共同所有”的實質就是私人所有,這與憲法堅持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性質是對立的。[20]

  顯然,如果不改變現有憲法的所有制規定,法律上土地產權規定的故意模糊、法規執行的隨意性和行政部門的專斷,就是必然的結果;而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被侵犯,並且由於農民土地權利的貧困日益導致農民物質生活上的貧困,也就難以避免。除了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多元、虛置和模糊以外,無限膨脹的國家權力和隨意無常的政策法規,也影響了村民自治組織代表農民、保護土地的能力,導致村民與國家機構在土地權利博弈的遊戲中往往處於必敗的地位。[21]

  表面上,中國的憲法規定“農民集體”享有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但憲法的修正案、《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對這種虛擬的所有權作了致命的限制,導致“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成為壹種擺設。這些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買賣和轉讓土地[22],也不能出租和抵押土地[23],但國家可以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24]。除了國法之外,壹些由政府、政黨和行政機關所制定的“土法”和政策法規對“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還有種種干預和限制,不僅無所不包,而且隨意性極大,具有超越法律的效力。[25]

  這樣,在各類法律和法規的重重限制下,“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產權徒有其名,並無其實。首先,名義上的“土地所有人”其實沒有土地的處分權,不得自由買賣、租賃、轉讓和抵押土地,而實際上控制著農村土地最終處分權的是政府,只有經過政府徵用之後,“農民集體”才能轉讓所屬土地;其次,土地所有者並沒有土地的收益權,因為政府徵用土地時發放的補貼只是壹種政府單方面規定數額、用行政強制手段迫使農民接受的壹次性“補償”,由於“農民集體”根本無法對屬於自己的土地自主和自由地定價,政府計算“補償”時往往會低估土地真正的市場價值,農民卻不能拒絕接受這種按十分不公平的價格計算的“補償”;再次,在政府與農民就土地權益所作的博弈中,政府永遠處於超越法律的絕對優勢地位,具有“天然”的自行賦予的強制力和決定權,農民無法與行政權力的控制者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土地是否徵用、土地徵用的用途和徵用價格,只能而且必須服從政府的意志。

  由於“農村集體”的土地產權法律上的模糊和虛置,導致農民難以利用現有的法律與法規抵制各利益集團利用“國家”的名義對農民土地所有權的侵犯,結果“農民集體”所擁有的土地所有權出現了有限、虛擬和無力自保的特徵;而政府或壹些濫用“國家”名義的既得利益集團,卻成了農村土地的終極所有者、最高仲裁者和絕對控制者。[26]

  影響農民土地經營權利的另壹基本因素是農民所擁有的實質性的土地產權不被尊重和承認,影響了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的有效運用,導致農民經營土地權利的貧困。目前在理解農民的土地權利問題上,存在壹個流行的誤區,以為由於農民個人沒有土地的所有權,所以他們就沒有土地的財產權。

  其實,所有權不等於財產權,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權、使用權、流轉權和收益權事實上已經構成了實質性的土地財產權。[27]

  2003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土地承包法》),允許“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28]

  也就是說,農民依法享有對土地的支配權和處分權。由此可見,目前農民所合法擁有的土地承包權是壹種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的結合,應該被界定為壹種特殊的和實質的土地產權。[29]

  既然“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是虛置的,那麼農戶的土地使用權就應當具有相對的實質性和獨立性。土地使用權應該作為獨立的財產權,可以創造財富、收穫地租、索取剩餘。隨著現代產權理論的發展,財產權越來越傾向於被定義為控制權[30];誰擁有控制權,誰就擁有實質的產權。既然農戶所合法地擁有土地使用權、承包權和流轉權,這些法定權利實際上已經取代了“農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使土地所有權高度弱化,並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實行了實質性的分割。[31]

  但是,在徵地和非法圈地的狂潮中,農戶的土地產權遭到了無情的剝奪與侵犯,農民們不僅難以保障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占有權,更無法維護自己應有的對土地的處分權和收益權。而且,由於現行法律對“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也未作明確規定,更不能有效地保障農民的土地權利免遭侵犯,結果依附於土地所有權的農戶土地使用權和承包權,自然也就處於朝不保夕的危險境地。同時,在現實中,壹方面農民日益將土地的使用權視為實際的所有權,視地如命,誓死保衛;但另壹方面,面對政府的徵地和外力的“侵犯”,農民往往只能消極性地抵制,“表達他們對社區之外占有土地的不承認,造成保護合法產權的高額成本,並因此使土地貶值”[32],最終的受害者其實還是農民本身。

  由於“農民集體”事實上無法履行土地所有者的法人職能,農戶的土地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又得不到保護,加上政府和各利益集團對農村土地的不合理、不公平的徵用,導致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和經營土地權利不斷受到排斥和剝奪,農民的貧困也因此成為必然。[33]

  二、農民土地使用權利的貧困

  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是農民土地產權的基礎和核心。沒有土地的使用權和承包權,農民的土地產權就成為空話,農民的土地處分權和收益權也就無從談起。顯然,農民使用土地權利的有無、多少和長短,直接影響農民的經濟收入與物質利益。儘管在理論和法律上,中國的農戶好像合法地擁有土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但在現實中,農民承包土地的權利處處受到侵犯和歧視。[34]

  首先,婦女的土地承包權利經常被剝奪和歧視。目前,農村婦女不僅在土地承包的數量上與男性農民不同,而且在土地承包期內,若婦女出嫁,她們的承包地往往被沒收。[35]

  “中國婦聯”婦女研究所的研究表明,承包責任田、土地入股分紅、徵用土地補償、宅基地分配這4大權益是農民立身存命的根本,但農村婦女卻往往難以享受,其應有權利還常常遭到侵害。尤其是適齡未嫁女、有女無兒戶、外村娶來的媳婦和“農嫁非”的出嫁女,這4種婦女群體是農村土地承包和承包調整中權益最容易遭到剝奪的壹群。“中國經濟改革研究院”課題組在問卷調查中發現,有7.2%的受訪婦女目前沒有土地,其最主要的原因分別是“出嫁後失地”(占45%),“國家徵用後失地”(占17%),從未分配過土地(占31%)。進壹步的分析發現,在出嫁女、離異婦女、喪偶婦女這3類婦女群體中,每個群體的土地權益依這壹排序由前向後遞減。[36]

  其次,對承包土地的變動實行行政強制手段,土地的發包和調整程序不公正、不透明。例如,對外出務工農民的承包地往往非法剝奪,抵頂欠款。同時,隨意改變農民的承包土地現狀,往往行政性地任意規定幾年重新調整壹次承包地,經常在村委會負責人變更時隨意解除、改變土地承包合同。另外,當第壹輪耕地承包合同期滿後,地方當局拒不落實第二輪承包的政策(將土地承包期延長到30年),並拒不發放土地承包權證書,導致農民的承包地長期處於“非法”狀態。壹些地方還對農民的承包地實行雙重強制,壹方面強行收回農民的承包地,強迫實行“土地流轉”,強制租賃農戶的承包地,或迫使承包方放棄或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另壹方面又強力阻止農民依法轉讓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在這方面人為設置重重的行政障礙,不許農民的土地脫手。[37]

  再次,地方各級政府對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利往往保護不力,導致農民的冤屈無處伸張。[38]

  壹些地方行政、司法機關和村級自治組織對侵犯農民土地使用權和承包權的現象,故意擱置不處理,實行“五不”政策(壹是基層法院不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訴訟;二是農村土地承包仲裁管理機關不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請求;三是鄉(鎮)政府不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四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受理農民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來信來訪;五是村級組織不執行仲裁、司法結論,或名義上執行,實際上拖延不辦)。[39]

  最後,曾經流行過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也在壹定程度上侵犯了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使用權。“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理念是農民將所承包的土地在相關企業中入股,長期分紅。例如,自1996年起,四川省三聖鄉紅砂村採用土地入股方式,參與花卉公司的花卉種植;到2003年8月,紅砂村將所有的1,100畝土地以出租形式入股,農民的好處包括各大花卉公司每年支付村民每畝1,500元的租金、村民將獲得由土地承包權入股的保底分紅、出租土地的農民還可以在花卉公司工作。[40]

  但實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後,農民不再直接擁有土地財產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變為土地股份合作制企業中的股份。這樣,建立在股份收益上的保障和過去建立在土地實物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障,有了很大差別。後者的保障相當於物權的保障,而前者的股份收益保障僅僅是壹種債權保障,其保障程度取決於土地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收益水平和股份分紅,很不穩定。壹旦土地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效益不佳,股份分紅很低,而農民又難以收回自己的土地,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必然受到侵害。即使土地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效益很好,在“集體股”壹股獨大的情況下,企業內部很容易形成少數村幹部“內部人”控制的局面,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也同樣會受到侵害。[41]

  土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是農民生存和發展的根本,口糧田是農民的保命田,更是農民賴以生存的社會保險,而責任田則是農民改善生活的基本手段。壹旦農民的土地承包權遭到剝奪或使用權受到侵害,農民的貧困就難以避免。

  三、農民土地處分權利的貧困

  農民是否享有對土地財產的處置權利和對土地用途的決定權利,是農民土地產權的象徵,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壹大標誌。但現行的法律法規在實踐中常常嚴重侵犯農民對土地的處分權。

  首先,農民缺乏自主決定土地用途的權利。現行的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同時法律“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42] 另外,依照《土地承包法》第17條的規定,農民有義務“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43]

  這樣,農民的土地就只能用於農業,哪怕是無利可圖、增產不增收、賠本經營;而且各級政府部門都有權干涉農民自主安排的生產經營項目,或強迫農民購買政府部門指定的農用生產物資,乃至規定農民必須按政府部門指定的渠道銷售農產品。[44]

  限制農民改變土地用途的此類規定已經成為農民貧困化的壹大原因,因為目前中國農村的耕地收益呈邊際遞減狀態,無論農民投入多少人力物力,在現有土地上的耕作收益仍然無法滿足農民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若強行規定農民只能將土地用於農業經營,無異於強迫農民維持貧困的生活。權利的貧困影響了機會的貧困,而機會的貧困直接導致財產的貧困。

  其次,農戶轉讓土地的權利也受到法律限制,制約了農民轉營其他行業或遷居進城的機會。在東南沿海工商業比較發達的地區,農村居民另有謀生途徑,往往沒有足夠的精力從事農業生產,但還是要承擔由土地帶來的稅費,因此土地已成為負擔。[45]

  儘管《土地承包法》允許土地流轉,但目前農村土地所有權虛擬的問題並未解決,而且土地的最終處分權仍然為政府及其代理機構所控制。所以,農民的承包地能否自由和公平地流轉,顯然面臨相當多的障礙。[46]

  《土地承包法》雖然規定“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但同時又規定,“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47]

  這樣的制度限制要求農民進城時必須無償地放棄承包地,這樣就使進城農民以往在土地上的投資無法通過土地買賣收回,也令尚未進城的農民失去在土地上投資的興趣。更重要的是,這壹限制實際上是對進城農民土地流轉權利實行不公平的剝奪,結果是他們壹旦進城就成為名符其實的無產者,甚至可能淪為城市貧民。[48] 這樣的規定事實上阻礙了農村居民進城謀生。

  再次,越演越烈的政府徵地也嚴重剝奪了農民處分土地的自主權,成為造成農民貧困的壹大根源。1990年代以來,中國的“圈地運動”造成數千萬農民失地失業,平均每年流失的耕地數量為1,000萬畝以上,人為征、占耕地數量為500萬畝,按人均2畝耕地計算,13年間失地農民數量至少達6,500萬人次。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提供的數據表明,1987年至2001年,中國非農建設占用耕地3,394.6萬畝,其中70%以上是徵地,這就意味著至少有2,276萬畝耕地由原來的農民“集體所有”變成了政府所有。按照《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間,占用耕地將超過5,450萬畝,這意味著失地農民的隊伍還將急劇擴大。[49]

  這種運用國家權力對農民及其“集體”土地產權的徵用,充滿了不公正、不公平和不合理。現行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而且“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50]

  這樣,“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就隨時可以被政府以“徵用”為理由而變成“國家所有”,然後政府再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建設單位[51],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處分權實際上掌握在政府手中。雖然各國都有政府徵用土地的制度和實踐,但中國這種“徵用”卻與各國的正常情況不同。在中國,“徵用”農民的土地常常是藉助政府的行政權力對農民強制性剝奪,而且“徵用”的目的也未必是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目的,而可能是政府部門與房地產開發商勾結強占民地圖謀暴利。

  例如,山東省升華玻璃廠需要建廠土地,當地政府於2003年2月強行徵用山東省新泰市谷里鎮北谷里村壹百餘戶村民的口糧田。農民的這些承包地原來都有長達30年的承包合同“保障”,但當地壹位土地管理部門的官員認為,雖然依照法律和規章制度,徵地需要經過每個村民的同意並簽訂協議,但只要政府認為必要,哪怕只有村委會幹部的認可,國土管理部門也照樣可以發放徵地文件和證書。在新泰市的這個強制徵地案中,當地派出所竟然還出動了6輛警車,將不同意徵地的農民拘留了十幾天。於是,儘管徵地手續尚未辦妥,升華玻璃廠就在這塊搶占的土地上舉辦動工的奠基儀式了。

  由於不少地方政府官員急於取得政績以謀求升遷,所以往往在資金和土地尚未準備妥當、項目可行性研究也未完成的情況下,就強行推動壹些工程項目的開工,於是就出現了對農民的土地“先用後征”的違法用地情形,甚至到了工程剪彩時徵用土地的手續還未完成,就連壹些國家重點工程也是如此。[52]

  第四,農民的土地產權日益成為私營企業“圈地”的犧牲品。目前將農民的土地納入私人的公司化經營已經成為壹種趨勢。不少村委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往往越俎代庖,搞“捆綁式”的土地流轉,不讓農戶與有關的公司或企業直接談判,侵犯了農民的自由意志與參與權利,這樣在農村土地市場發育的過程中土地的真正所有者農民卻不具備市場主體地位和自主決策權利。

  在農民與公司的談判過程中,任何徹底放棄土地承包權和使用權的合同都會傷害農民的根本利益。有專家指出:如果能夠通過“公司加農戶加基地”的方式組織生產經營和配置土地,就應該儘量不實行土地租賃或土地轉讓;如果適宜與農民簽定產品合約的,就應當儘量不簽定土地要素合約;如果適宜短期土地租賃的,就儘量不簽定長期土地租約。[53]

  但在許多情況下,公司與農民談判時並不遵行這3條原則,經常損害農民的權益。中國農業部副部長齊景發也認為,正在興起的公司加農戶加基地的發展模式,將使這些“基地”上的農民從此演變為“基地”的依附,其產品的供銷渠道完全由這些公司控制,農民將失去選擇權和自主權,僅僅成為“基地”的生產工具。[54]

  在推進農業的公司化、企業化、產業化經營中,壹些公司、企業進入農業的真正目的並不是經營、開發農業,而是為了圈占並長期支配農民的土地。這些公司、企業與鄉、村幹部合謀聯手,以“促進土地規模經營、發展農業產業化”為藉口,由集體經濟組織出面,將農民成千上萬畝的土地強制收回或租回後,再長期承包或租賃給這樣的公司、企業,從而達到長期控制農民土地的目的。農民試圖收回自己的這些承包地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他們的就業和生活可能失去保障。[55]

  另外,公司化的農業經營可能會構成對家庭經營的不公平競爭,將打擊相對落後地區的農戶經營者,使其難以生存而日益走向貧困化。[56]

  第五,農民的土地處分權還不斷遭到基層農村政府和村委會組織的侵犯。由於農民在土地流轉和處置過程中的發言權和參與權被剝奪,結果基層政府和村委會組織在這方面的權力膨脹,“黑箱作業”大行其道。[57]

  據中國農業部副部長齊景發介紹,至2000年年底,中國已有98%的村民組實行了第二輪土地承包,確認土地承包期為30年的占92%;然而,此後3年中,全國農村已有5%以上的土地被轉包、出租或出讓,在東部省份更達到10%以上,這種大規模的土地流轉多以強制流轉和超期流轉的方式進行,為農村幹部的腐敗提供了溫床。[58]

  這方面的壹個惡劣的案例是,湖南省臨澧縣陳二鄉政府強行收回了農民的1萬畝承包地,廉價租賃給湖南洞庭白楊林紙有限公司種植楊樹,交換條件是這家公司支付的土地租金交給鄉政府支配。該公司和陳二鄉政府簽訂的合同明顯不利於農民。按照鄉政府簽訂的這個合約,陳二鄉必須為企業提供相對集中連片、而且適宜三倍體毛白楊生長的土地1萬畝,租賃時間為20年,土地租賃價格僅為每畝128元,土地經營權證交企業持有。為了“落實”合同,陳二鄉政府採取了強制手法,先讓各村報了壹份“土地租賃簽約委託書”,從而命令各村“全權委託鄉人民政府與湖南洞庭白楊林紙有限公司統壹簽訂租賃合同”;接著各村委會又對農戶承包地作了大調整,每人僅留7至9分口糧田,其餘土地壹律交給村委會,並要求農戶在統壹印製的“土地流轉申請書”上簽字、按手印。鄉政府從該公司取得了這壹萬畝土地的租金後,根本不給土地的合法主人──農民,而是用抵銷農民“欠”鄉政府和村委會稅費的名義,把這筆地租留給鄉政府開支了。[59] 顯然,農民壹旦失去了土地的處分權和自主權,必然在生活上淪為貧困群體。

  四、農民土地收益權利的貧困

  農民的土地收益權是農民土地財產權的實質,如果農民不能有效地擁有土地收益權利,對他們來說土地就只是壹種沒有價值的擺設。由於土地是有值物品,所以土地使用人和承包人可以而且應當通過處置土地和轉讓土地使用權而獲得土地收益。[60] 但在現實中,農民的土地收益權無法得到保障,土地流轉的真正價值不能得到切實體現與補償。

  首先,作為土地所有者的農民無法參與徵地費用補償的決策過程,補償多少、何時補償、補償多久,完全由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確定。例如,《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61],但在現實中,多數村委會往往不經過任何民主程序就將土地轉讓,並機動地長期用於對外發包,甚至故意泄露土地招標、承包標底的秘密,取悅於徵地單位,從而讓村委會的經辦人獲取不當利益。[62]

  其次,農民失去了被徵用土地補償決策的參與權利,其經濟利益必然受損,在這種情況下,徵地的補償標準普遍偏低。《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63]

  而在浙江省湖州地區的白雀鄉,當地農民每畝得到的徵地補償還不足2萬元,僅相當於白雀鄉2001年農民人均收入的4.2倍,比國家規定的少了壹半。必須指出的是,農民失去的是永久的土地所有權,而土地徵用者在二級市場上把低價征來的土地再拍賣給房地產開發商,壹畝有70年使用權的土地地價就高達幾十萬元,這是壹種超過容忍極限的對農民的殘酷剝奪。[64]

  第三,徵地單位和農村集體肆意剋扣農民的土地轉讓收益。目前,在土地轉讓過程中壹般是對村民集體和農戶這兩方面實行補償,許多徵地補償費經過村委會截留後,實際到達被徵地農民手中的已經很少。這種藉助國家權力對農民的土地財產進行不對等補償的國家徵用,直接損害了農民的利益。例如,湖北省襄荊高速公路荊州段給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是每畝500元,僅為法定最低標準4,800元的10.4%。浙江省上虞市2000年土地出讓收入為2.19億元,可付給農民的徵地補償費僅為可憐的591萬元,只占總數的2.7%。而且,徵地補償費還經常被層層剋扣,湖北省襄荊高速公路徵地補償費下撥後,被省襄荊公路指揮部剋扣837萬元、被荊門市指揮部剋扣1,502萬元、被荊門市東寶區剋扣190萬元、有關鄉鎮共剋扣1,192萬元,這筆補償費到農民手中之前已被截掉了45%。[65]

  第四,有關部門還極力壓低地價,推行“廉地引商”政策,慷農民的血汗利益之慨,以“改善”所謂的投資環境。目前,不管是體現公共利益的國家重點工程,還是以營利為目的房地產開發,壹概都是由政府以較低的價格強制性徵用農村的土地,土地的這種低價流轉往往以低於正常水平的價格出租或發包,而農民得到的徵地補償費遠小於政府收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樣做是不等價、不平等的土地產權交換,嚴重剝奪了農民的財產權利。同時,許多地區不惜犧牲農民利益,壓低地價,以地引商,普遍以“優惠政策競賽”來招商引資,他們只講“為老闆鋪路”,不講“為農民服務”,寧可得罪農民也不願得罪投資商。[66]

  而且,由於土地徵用成本低,部份地方出現土地征而不用、多征少用等現象,不僅浪費了大量土地,而且損害了農民的根本利益。[67]

  中國國土資源部提供的數據表明,2002年上半年群眾反映的徵地糾紛、違法占地等問題占信訪接待部門受理總量的73%,其中40%的上訪人訴說的是徵地糾紛問題,在這之中又有87%反映的是徵地補償安置問題。國家信訪局2003年受理土地徵用的初次來信來訪案件高達4,116件,大部份也是集中在失地失業問題上,其中沿海地區的浙、蘇、閩、魯、粵5省占了41%。這意味著城市化和工業化速度愈快,失地農民問題就愈突出。安徽、江蘇等省土地問題專家和基層群眾普遍認為,“貨幣化安置”的通行做法不能使農民“失地有業”,農民也無法用這麼低的補償去創業。[68]

  第五,不僅徵地的決策不公開、徵地的補償不公平,而且徵地的補償標準不統壹。中國農民長期信奉的是“不患寡而患不均”,因此對同壹地區不同補償標準的現象尤其敏感。目前,壹些村民委員會往往對同壹區塊或同壹項目內不同用途的徵地實行不同的補償標準,旨在取悅相關的政府部門和企業,換取更多的特殊優惠,其結果是農民為此付出相當大的經濟代價。例如,1998年,在浙江省湖州市湖織公路建設的沿線鄉鎮,土地徵用補償標準從0.45萬元/畝到0.60萬元/畝不等,而在同壹區塊內的高速公路徵地,則執行了1.35萬元/畝的徵地標準;更有甚者,浙江省湖州市區的壹個鎮以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為名,用土地置換戶口的辦法把934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鎮政府所有,而農戶竟然未得分文的土地補償費。這樣,土地徵用補償標準的隨意性和不壹致性,導致農民持續不斷的集體上訪,嚴重激化了社會矛盾,影響了社會穩定。[69]

  農民土地的價值在於能源源不斷地生產出農作物及其它物品。如果壹畝農地生產作物的預期產出價值是每年1千元的話,那麼,這塊農地的實際價值至少相當於今後幾十年內預期產出價值的總和。徵用具有長期使用權的農民的土地,不僅意味著取消農民當年的農產品預期收益,也剝奪了農民在這塊土地上今後幾十年的預期收益。[70] 土地乃農民的資產,剝奪農民的土地收益權利,就是剝奪農民的資產,而資產被剝奪就必然導致農民生活的貧困。

  五、農民土地產權貧困與農民的生活貧困

  事實證明,哪裡有侵權,哪裡就有貧困,權利貧困與生活貧困密切相關。上述的農民土地使用權、土地處分權和土地收益權的貧困,直接導致農民的生活貧困,加劇了農民的貧困化。[71]

  民以食為天,食以土為本。農民的失地首先直接導致失業,因為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生產資料,被政府徵用就意味著農民失去了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意味著收入來源渠道的減少、甚至斷流。據浙江省湖州市城市規劃區內42個行政村的調查,2001年底集體耕地比1992年初減少41%,人均減少0.41畝。同期因土地被徵用而需要安排就業的農村勞動力有1.12萬人,但通過政府協助安置的勞動力僅為806人,只占7.2%;除了失去土地後自謀職業者外,這42個行政村仍然有0.59萬人處於失業和半失業狀態,占53.1%。

  土地被徵用的農民因知識水平、文化素質、專業技能等方面的差異,無法與城市勞動力競爭較好的職位,在勞動力市場上必然處於劣勢地位,所以,失地、失業農民的收入水平與城市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不斷拉大。[72]

  例如,在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潘墩村1千多農民當中,有700多人因徵地而失去耕地。該村的失地農民有的去外村承包土地,有的騎摩托車非法拉客,有的則到處上訪。該市馬尾區儒江村村民倪仕炎說:承包地全被征掉了,我們現在是農民不像農民、市民不像市民,出門是寬闊的馬路、抬眼是工業廠房,雖有路可走,但無地生存。

  各級政府之所以熱衷於徵地,是為了“低征高出”、“以地生財”。[73]

  例如,上海市開發浦東地區時,每征壹畝糧田向當地農民補償2.3萬元,每征壹畝菜地補償2.8萬元,然後平均每畝地再投入6至7萬元完成“七通壹平”工程,土地徵用及開發成本每畝不過10萬元,但政府將開發後的土地出讓給房地產開發商或工業企業時的售價卻是每畝20至30萬元,每畝獲利高達10至20萬元,是農民獲得補償費的許多倍。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陳錫文估算,計劃經濟時代的工農業“剪刀差”讓農民付出了6,000至8,000億元的損失,而改革開放以來通過低價徵用農民的土地,最少使農民蒙受了2萬億元的損失。[74]

  在江蘇省徐州市銅山縣,潘塘鎮兩山口村的農民1997年以前人均有1.3畝土地,1998年當地政府興建“食品城”開發建設項目,大量徵用該村土地,現在村民人均只有0.4分地。當地壹位農民於剛永久失去了3畝多土地的使用權,得到的補償費僅為1.5萬元,現在全家居住的地點雖然在行政區劃上改屬潘塘鎮街道辦事處管轄,但是他們還是農民身分,而且沒有了土地,只能靠打工生活。[75]

  失地、失業必然導致農民收入急劇下降。在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前新宅村,過去全村人均1畝多地,當地為興建飛機場而徵地後,每人剩下不足2分地。村幹部徵地前保證每畝補償6,500元,但占了地後就變卦了。雖然補償費前後追加了20多次,但每畝補償額仍然不足3千元。而且,地壹占,農民就被“壹腳踢”了,全村無壹人被安置就業。壹位66歲的農民張桂生只好到城郊蹬三輪車拉貨,壹天只能掙3、4元錢,他住在低矮潮濕的小屋中,屋裡只有壹袋麵粉和壹碟霉味撲鼻的醃鹹菜。安徽省阜南縣三塔鎮擴建、辦廠占去了大量良田,塔北村農民余立軍的5畝承包地被占掉2畝多,被鎮政府用於建設保鮮庫供3家企業之用。徵地後起初由工廠每畝補貼余立軍300公斤糧食,按集市價格抵交他該納的稅費。但後來這個工廠垮了,7年多來失地補貼成了泡影,但他的2畝多承包地仍被企業的住宅區占用,他四處奔走卻投訴無門。[76]

  失地、失業、苛捐雜稅不僅導致農民的收入減少,而且逼使他們離鄉背井、流入城市,成為城市貧民的主力。農民失去土地財產權利的直接後果是失去土地,而失去土地意味著無家可歸,許多當年有地有業的農民現在不得不加入城鄉的貧民階層。[77]

  以四川省自貢市為例,1993年該市開始建設“高新技術開發區”,當初計劃徵用土地10平方公里。10年來自貢“高新區”已經徵用了約5平方公里的土地,其中緊鄰自貢城區的紅旗鄉有上千戶農民因此離開了生養了幾代人的土地。紅旗鄉處在城鄉結合部,原來這裡的農民較為富足。以白果村八組為例,全村280人擁有土地303畝,主要種植糧食和蔬菜,再加上壹些副業,農民的人均年收入達到2千元。自從1995年他們的土地被徵用以來,農民領取的每人8千元安置費早已用完,現在只能自謀生路。例如,黃永農和村裡的幾個農民只能靠在高檔住宅“藍鷹花園”的建設工地附近揀垃圾度日,每天最多掙5至6元錢。1995年徵地前黃永農有1畝地,種植水稻和蔬菜,衣食無憂,再加上養豬養雞,每年能有2千元純收入。土地被占用後他每個月只能領到80元左右的生活費,這個數額比自貢市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143元還低得多。[78]

  而且,從1997年開始,該村失去土地的村民又不得不失去世代居住的住房。幾百戶農民與“高新技術開發區”簽訂了房屋拆遷協議,暫時搬進了周轉房,但周轉房陰暗潮濕,屋頂漏雨,道路泥濘。失去土地的紅旗鄉農民曾經把今後富裕的希望寄托在“高新區”新開辦的工廠身上,期盼能早日進廠打工掙錢。可是,土地被徵用5年多了,在這個所謂的“高新技術開發區”並未出現農民們期盼已久的工廠,反而是蓋上了成片成片的商品房。[79]

  過去幾十年來,各地政府推動的“萬畝果園基地”、“中國蔬菜之鄉”、“某某開發區”等現象非常普遍,這都是以農民被迫低價出讓土地使用權為條件的。同時,農村基層政府政出多門,對農民不合理的集資、攤派、提留名目繁多,也構成了對農民權利的侵犯和對農民收入的掠奪。

  除了失地、失業、稅費、貧困、無房以外,農民也沒有任何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這樣,失地、失業農民的生活就更加困難。[80]

  眾所周知,中國的農村長期以來就從未建立過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農民們即使因土地被徵用而失地失業,而政府通過低價徵地獲得了大量收入,但仍然沒有充份的把失地失業的農民納入健全的社會保障的範圍。現在,壹些地方尚在局部試驗的農民養老、醫療、失業等基本社會保障體系的復蓋率很低,而且這些試驗往往採取“農民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支持”的做法,農民們基本上不認同。壹項統計表明,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只占總人口的11.5%。於是,大批失地失業的農民正持續不斷地加入底層貧民的行列,成為城市化進程中壹個新的社會弱勢群體。[81]

  無形的權利很容易被忽視,但權利貧困必然導致有形的生活貧困。遺憾的是,許多學者只從表面上探討“三農”的危機,將“農民太苦、農村太窮”的原因歸結為攤派太多、稅費太重、官員太腐敗、農民太無能等表面現象,從如此角度來觀察“三農”問題,提出的解決辦法只能是治標不治本、事倍而功半。

  六、農民土地財產權力貧困的治理方向與選擇

  鑑於農民貧困的根本原因是權利貧困,鑑於“富也權利、窮也權利”的現實,可以認為,解決農民貧困的根本之道應該而且必須是賦予農民權利、維護農民的權利、發展農民的權利。為了解決目前農民在土地財產方面的權利不足,筆者提出三個治理方向與選擇。

  第壹,土地徵用規範化。國家徵地是任何壹個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但是象中國目前如此模糊的法律、隨意的執法和不公的補償,古今中外確實罕見。鑑於徵地問題已經成為侵犯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重要“元兇”,所以,建立國際公認的土地徵用規範乃是中國的當務之急。美國的土地徵用經驗值得中國借鑑。筆者以為,中國需要在制度上和技術上作出壹些必要的安排。首先,中國的憲法需要對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作出明確規定。美國很注重在憲法層面上保護公民的財產。如美國憲法的第五修正案規定:“沒有正當的法律程序(dueprocess of law),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沒有公平的補償(justcompensation),不得徵用私有財產供公共使用”。[82]

  儘管中國農民的承包地在法律上不屬於“私有財產”,但如前所述,農民承包地所具有的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已經構成了特殊的土地財產權,應該如同私有財產壹樣得到憲法的保護。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建立“正當的程序”以及如何界定“公平的補償”。

  根據美國的經驗,有關政府徵用土地的正當法律程序應該涵蓋下列原則和步驟,目的在於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其壹是正當性。必須依照嚴格的法律程序,依法評估國家徵地的正當性。在美國,政府無償徵地的範圍十分嚴格,只限制在土地區劃(Zoning)、建築與健康法規(Buildingand Health Code)、轉移要求(Set-back

  Requirement)、土地分割(Abatement)、污染(Pollution)以及出租管制(Rental Control)等。[83]

  根據中國國情,政府徵地必須嚴格區分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國家的強制性徵地權主要應是公益性的,包括水利、交通、國防、義務教育、公共衛生、公檢法設施等,而商業開發和企業行為不能藉助國家的行政權力強行徵地,而是必須通過向國家、向農民購買租賃等市場方式取得,其價格也應由市場決定。[84]

  尤其是應該防止“權錢勾結”,阻止那種借政府的行政資源和司法強制以公益性目的為名低價徵用農業用地,然後再把徵用來的土地高價出售於商業用途的做法。[85]

  二是公開性。政府必須以公告的形式書面陳述需要徵地的具體理由,並需要提出反證,說明如果不在特定的時間和地點徵地將產生什麼負面後果。同時,政府機構必須舉行公開的聽證會,農民可以在聽證會上質疑政府的徵地理由,並有權要求政府放棄徵地行為。[86]

  三是互利性。政府機構對所征的農民土地要作財產評估,並向農民提交評估報告、提出補償價格,而農民則有權討價還價(counter-offer)。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政府可將案件送交法院處理。獨立於政府的法庭可以要求雙方聘請獨立的資產評估師(Appraisal),提出評估報告,並由法庭作出調解。如果雙方仍然不能達成壹致,法庭負責組成民事陪審團,確定合理的補償價格。判決生效後,政府必須在30天內支付補償金,並同時取得被徵收的土地財產。[87]

  除了正當的法律程序以外,土地徵用的公平補償(justcompensation)問題也是保障農民權益的壹大主題。結合美國經驗,中國土地的公平補償主要應該體現在三大方面。其壹是主體的公平。儘管中國農民承包地的所有權主體是多元的,包括農民集體(村委會和村民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如鄉鎮企業)及農戶本身,但徵地補償對象必須以農戶為主,對農戶實行全額、對等的補償辦法,因為農戶才是土地的實質使用者、經營者和受益者。必須防止農村基層幹部對徵地補償費用的層層截留、剋扣和盤剝。[88] 同時,還要考慮農民失去土地後的就業保障和社會保障,用土地換社保[89],對農民的補償可採用按年分期補償的辦法,為農民建立長期受益的社會保險機制[90],並由此改革現有的土地徵用補償費壹次性貨幣發放的辦法,應該在農村按年齡段分類建立社會保障體系。[91]

  其二是客體的公平。徵地的補償不能僅限於土地本身,還應包括土地之上的壹切附加物,如莊稼、建築和水井等;還需要包括與土地有關的無形資產(goodwill),如特定土地的形像和聲譽等。[92]

  鑑於失地農民無屋可住的悲慘情景,徵地部門需要實施留地安置政策,按壹定比例向土地被徵用的村核撥建設留用地,為失地無屋農民建造商住樓,提供農民就地創業的機會。[93] 其三是估價的公平。其基本準則是法律要求補償的價格應當以公平的市場價值為依據。[94] 在美國和西方其它國家,這主要依靠獨立的資產評估師提出評估報告。[95]

  所以,制定中國財產評估師的考核規則、推動財產評估師的產生機制、培育財產評估師的人才環境,已經成為國家徵用土地能否公正、公平和公開的重要條件。

  第二,土地市場化。土地徵用的規範化可以為土地的市場化提供制度化環境,而推動和實施土地的市場化則是落實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壹大保障。[96]

  中國的《土地承包法》允許農戶自由流轉土地的使用權和承包權,為土地市場化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安排;但是,土地流轉只是土地市場化的萌芽,離成熟的土地市場化要求仍然存在相當距離。大致而言,土地市場化至少需要滿足下列三大要素。

  壹是土地用途自由選擇。既然農民在法律上享有土地的使用、處分和收益等權利,就應當充分尊重農民對土地經營用途的自由選擇,包括種什麼、種不種、種多少、種多久。沒有農民對土地用途的自由選擇,土地市場化只能是“空中樓閣”。同時,由於農民處於天然的弱勢,國家不能阻礙農民運用上述權利,而且應當運用適當的法律手段積極保護農民行使自主的權利。當外力侵犯農民自由選擇土地用途的權利時,國家要通過法律法規加以制止和懲處。[97]

  二是土地自由交易。土地自由交易的前提是土地市場的自由開放,目前中國的土地交易基本上沒有西方社會那種正規的市場條件,“壹級市場”由國家控制,“二級市場”長期不許農民進入,農民在土地交易中始終處在被排斥和被剝奪的地位。土地是農民生存的最後壹道防線,也是是否出現“陳勝、吳廣起義”的關鍵因素。若政府長期、持續地低價強制購買農民的土地,農村的穩定就無法保證。[98]

  推動土地市場的開放和土地交易的自由,有助於減少政府、企業、村民自治組織的中間盤剝,提升農民在土地市場中的主體地位,又能發展壹支專業的地產經紀人隊伍,可嚴格地按照土地市場的專業規範推動農地的自由流轉。

  三是土地自由抵押。土地作為壹種商品自由交易的前提是農民擁有抵押土地的權利。所以,目前中國必須賦予農民土地的物權,允許農民用土地抵押,促使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變成壹種准商品。[99]

  問題是目前農民需要貸款時能抵押的只是土地的承包權而不是所有權,而銀行允許土地承包權的抵押是壹種很大的金融風險,這種承包權在現實中的不穩定更增加了銀行的抵押風險。因此,將農民的土地承包權演進為所有權是推動土地抵押的必要保證。

  四是土地自由兼併。土地市場化必然導致土地的兼併,而農村土地只能通過市場化的兼併才能達到優化組合和規模經營。目前,城市中的企業兼併比比皆是,並由此必然導致企業所在的土地的大量兼併,為什麼城市可以兼併,企業可以兼併,而農村土地就不可以兼併呢?目前農村的兼併僅限於土地的承包權,其弊端在於,承包權只有30年,而投資的收益是不受承包年限約束的,30年後的資產增值誰來受益,又如何計算?於是,土地私有化又是壹個難以迴避的議題。[100]

  第三,土地產權多元化。政府徵地的規範化、土地經營的市場化有助於推動土地產權的多元化,為中國出現壹個充滿活力和選擇的農村土地結構創造條件。土地產權的多元化是維護農民權益的重要因素,因為土地產權的多元化意味著農民選擇權利的自由化,既包括選擇參與,更包括選擇“退出”。[101]

  土地產權多元化主要涵蓋三個創新土地制度、保障農民權利的因素。首先,它對現行的土地承包製度構成挑戰。過去幾十年來土地承包製阻礙了農民更多的選擇權利和自由,因為它模糊了土地所有者的主體地位,三十年到六十年的期限限制了土地投資的長期性與穩定性,小塊土地的分割特點影響了土地的規模經營,而且承包合同導致農民稅費義務的剛性化。這種“壹刀切”的壹元化土地使用體制窒息了土地制度的生機,影響了農民積極性的充分發揮,無法提供財產安全和激勵機制,抑制了農民財產積累的衝動。所以,急需設計與實施壹種與農村多元化經濟相適應的多元化土地產權制度。[102]

  人們需要建立壹種基本的觀念:不管壹個制度安排和政策設計是多麼完美、有創意、又得人心,只要它是壹種強制的壹元化制度,就不是壹種有生命力的制度。壹種好的制度設計必須容許民眾具有選擇的權利和退出的權利。

  其次,土地產權多元化能夠促進新土地制度的實踐。壹旦土地承包製的壹元選擇能夠打破,將有助於推動各種新土地制度的創新與實踐。例如,土地租賃制能提供農民租賃收成的新選擇,取代土地承包製所規定的剛性義務,有助於土地經營能力較強的農民選擇分成經營和租賃經營的方式,而不是“壹刀切”地實行勞動計酬的經營方式。這不僅能夠照顧弱者、激勵強者,更是體現農民土地經營權利的壹大象徵。[103]

  另外,土地股份合作制也能促進土地產權的多元化選擇。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以股份制為名、以按股分享土地資本收益為實的財產制度,農民以交出土地使用權為代價,獲得按照人口分配的企業收益的成員權,由此能夠體現土地農轉非的增殖收益和社會保障的股權。但是,它的主要弊病是企業的收益分配權與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的交換並未通過公開的市場交易,所以多數農民所擁有的股權只是“虛股”,不能轉讓、繼承、抵押,屬於殘缺產權,它與1953年至1955年推行的“以土地入股、按土地分紅”的初級社類同,但又與初級社的“入股自願、退股自由”的原則相違背,因為土地股份合作制實行的是人去股消,沒有退出權。但是,有缺陷的多元實踐畢竟比僵化的壹元統制要好。[104]

  再次,土地多元化提倡價值中立的制度選擇,不論制度形式的“好”與“壞”,只講制度效能的高與低。土地產權多元化意味著農民有權選擇任何壹種制度形式,包括土地的人民公社制、集體所有制、家庭承包製、租賃合同制、永佃制、股份合作制、甚至私有制。在多元化的制度環境下,土地私有化或土地公社化的兩極制度都應該成為壹種選項,但不應該是唯壹的選項,國家不僅應該允許壹些地區保留集體勞動的工資計酬制,也應該允許個別地區試驗土地私有制。允許“左中右”不同體制的存在、提供農民切合自身需要和條件的土地制度,才是土地產權多元化的題中應有之意。

  例如,基於中國各地區土地狀況、經濟發展和人文環境的多樣性和複雜性,土地的產權形式也必須具有相應的靈活性和變動性。在發達的東部地區,農民種地的經濟成本高、比較利潤低,但農民流轉土地的市場價格高、離開土地從事非農產業的機會多,這樣,土地的租賃制、股份制和私有制就有助於農民完成土地和身份的雙重轉型,而且由此產生的土地抵押和兼併也有助於加速東部農村的城市化和工業化。[105]

  但在中西部地區,土地貧瘠、農民困苦,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唯壹資源,貿然推動土地私有化將導致兩極迅速分化;而且,由於西部土地的價值較低,願意兼併西部土地、投資西部土地的企業和個人相對較少,所以,維持西部土地的家庭承包體制、維護西部農戶的合作傳統,不失為目前適宜中西部農村土地產權的較好模式。[106]

  總之,徵地規範化、土地市場化和產權多元化是三大相互關聯的土地制度安排,因為只有規範了農民土地徵用的程序、保證了土地交易的公平,才能推動土地交易的市場化、促進土地租賃、抵押和兼併的健康發展;同時,只有在土地徵用規範化、土地經營市場化的制度環境下,理性而充滿活力的土地產權多元化才有可能。尤其是,規範化、市場化和多元化的土地制度能夠切實維護和保障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因為規範的徵地能夠保證農民土地轉讓的公平、公正與公開,自由的土地市場能夠有助於農民在市場機制下自主選擇土地的占有方式、使用途徑、處分方法和收益多寡;同時,產權的多元化能防止壹元化的強制,有利於不同地區、不同時期、不同能力的農民自主選擇土地的產權形式。這樣,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保障最終有助於在根本上減緩和根除農民的貧困,有利於中國農村運用權利的槓桿,提升農民的生活水平、社會地位和政治參與。

  十九大之後,中共《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審議,在將耕地承包期再延30年的基礎上,將以法律形式確定農地的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中共官媒宣稱這將使農民的身價上漲。不過外界認為,這種做法會使本該非常簡單的土地複雜化,同時,還會造成新壹輪圈地運動升起,最終吃虧的還是農民。

  壹部關乎6億人的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被提交給十二屆中共人大常委會初審。據稱將以立法的形式對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進行所謂三權分置。

  根據這個修正案,土地的所有權仍然歸集體所有,農民則只擁有土地的承包權,也就是使用權。但經營權歸實際經營者,也就是說,農民可以把耕種或經營的權利轉讓給其他人。

  實際上,由於農民進城打工,在中國2億3千萬戶承包土地的農民中,早已有1/3將土地轉給了別人經營。因而這次的修正案,只是將既成事實加以所謂法律追認。

  根據西方學者的分析,這可能引發新壹輪的圈地運動。

  土地就是擁有權和使用權,為什麼這樣做三權,可能跟中共利益集團想侵占農民的土地有關係,讓城市的資本,讓中共官僚的資本得以去大規模的收購農民承包權中的壹部分經營權,到時候承包經營的時間慢慢延長,原來承包的人他的權力就沒有,最後取得經營權的人取得大面積的土地後,就可能不需要管原來的農戶了,跟所謂的集體來承包,這就是圈地運動。

  這還會造成本來壹些不願意把自己土地轉包出去的農民,由於自己周圍的土地轉出去造成大量的機械化生產,或建成其他東西,也不得不失去自己心愛的土地。

  中共黨媒稱,這個修正案草案會使6億農民的身價上漲。

  不過有學者,最終吃虧的還是農民,這在前些年已經有了前車之監。

  就像以前把農田變成開發商的地後,賺的大錢實際上都被土地開發商和政府拿去了,農民可能開始發壹點小小的財,生命賴以生存的土地被別人拿走,農民最後還是被剝奪了自己的財產。

  另外,草案規定,承包權和經營權都可以用來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也就是說,壹處土地可以兩次用來擔保貸款。

  長期關注和報導土地問題的中國學者認為,經營權用來融資,等於用租來的房子進行抵押貸款,是完全錯誤的。

  目前中國農地抵押貸款規模越來越大,外界認為,這不但損害了農民的利益,銀行的風險也會越來越大。這為高利貸者搜刮農民土地提供了法律依據,最終造成土地兼併。

  壹些專家認為,農地制度安排本來需要簡化,現在反而更複雜了,這種所謂農地〝三權分置〞,帶來的問題可能比解決的問題還要多。

  部份學者認為,這個草案因為沒有改變土地所有權的問題,也就不能解決壹些實際問題。

  土地的所有權在國家手裡,就不能根本的改變國家強行收回農民土地的做法,也不能改變現在這種鄉鎮、縣在開發項目過程中霸占農民的土地,它也解決不了環境保護的問題。

  中國本來自古就私有的土地,在中共治下已經經過了幾番折騰。

  1950年,中共為了拉攏農民,將地主的土地沒收後,分給農民,當時中共黨魁毛澤東估計因此死了2-3百萬人。但分給農民的土地卻好景不長,不到3年又被中共合作化,變成集體統壹管理和經營。1978年,又改為把土地分給家庭耕種,有了所謂的農民土地承包製,並延續至今。

  要想解決土地給中國社會帶來的各種矛盾,只有把農業用地的所有權還給農民才是根本。

  十九大之後中共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表示中共將實行住房供地和宅基地改革,他有關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的說法,引發外界關注。有學者指出,這是中共權貴在強拆民宅遭遇抵制後,採取的迂迴饞食農民宅基地的辦法。

  姜大明在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議上表示,中國將實行宅基地改革,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的〝三權分置〞,以後宅基地的所有權歸集體、農戶擁有資格權、使用權則適度放開。

  他聲稱,這是壹項重大的理論和實踐創新。

  不過,部份研究中國經濟的學者認為,這次所謂的創新等於是在剝奪農民對宅基地的使用權。

  這些東西都是中共在玩弄文字遊戲,在愚弄中國人民,它的集體就是中共,就是村書記,就是中共基層官員。

  農民的所謂資格權也不能說是壹種權力,中共的所謂集體擁有權才是真正的權利。

  妳如果是擁有者的話,妳就有使用權力,也有資格去轉讓,這些都是在蠶食農民的權利,使用權轉讓出去,就使得其他有錢有勢的人可以去大肆的收購,把宅基地轉為其他用途,這樣農民又壹次被盤剝。

  中共在打江山時用耕者有其田哄騙農民為它賣命,不久就全部收回,後來通過人民公社把土地變成所謂集體所有後,還給農民留下了宅基地,這壹次宅基地也要拿走了。

  根據中共黨媒的報導,宅基地改革後,政府不再為農民無償提供宅基地,而農民可以有償退出宅基地。

  有學者認為,這個措施,除了剝奪農民的宅基地之外,還有其他的目的。

  壹個目的就是給地方政府它們的財政做壹些充血,因為目前中共這個體制下的很多鄉、鎮、縣這幾級的地方政府都處在壹種面臨破產的狀態。

  中共這壹次的宅基地改革所涉及的,應該是經濟發達城市的周邊地區。

  這些農村的住宅用地,它的價值是很高的,它讓農民在土地開發的過程中得到壹定的利益,它就不會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城市周邊引起比較尖銳的官民矛盾。

  前些年的壹次又壹次血腥的強拆圈地運動,給中共的執政形象造成了很壞的影響,現在通過這種軟手法把宅基地收走後,讓農民在壹棟大樓里享有壹點點的所謂資格權,到時候再趕妳走,壹張白紙的資格權,影響就不大了。

  據報導,姜大明還稱,他們將研究制定在權屬不變、符合規劃的條件下,非房地產企業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作為住宅用地的辦法,要利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

  中共這種做法是為了緩解中共權貴在城市製造出的房地產泡沫。

  他們催生了房地產泡沫,從中賺了很多的錢,造成現在房地產價格居高不下,把中共中央政府、銀行、財政金融都綁在壹起了,讓宅基地進入市場流轉,進入市場來延緩這個泡沫。

  目前,中共官媒正在高調宣傳這種所謂〝政府將不再是居住用地的唯壹提供者〞,〝住房供地,政府將不再壟斷〞的宅基地改革,是重大利好消息。

  不過,大陸壹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土地專家卻認為,這並不是真正打破了壟斷,只是打破了原來住房供地都是國有建設用地而已,因為以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也需要經過政府徵地轉化為國有建設用地。而這次等於明確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也將參與住房用地供應。

  四川瀘縣正在嘗試通過宅基地改革,打破按戶無償分配、探索跨區分配和有償退出等等方法。

  這次宅基地改革,將完成中共對農民土地的全面掠奪。

0%(0)
0%(0)
標 題 (必選項):
內 容 (選填項):
實用資訊
回國機票$360起 | 商務艙省$200 | 全球最佳航空公司出爐:海航獲五星
海外華人福利!在線看陳建斌《三叉戟》熱血歸回 豪情築夢 高清免費看 無地區限制
一周點擊熱帖 更多>>
一周回復熱帖
歷史上的今天:回復熱帖
2020: 民主基石,公正不偏。
2020: 總統必勝之路官司很容易打到最高法院
2019: 畢竟這題,妖妖也想一整晚才想出來,要
2019: 中美貿易戰:12月15號會不會再加關稅?
2018: 罪證:徐賊申畜,特徵日顯:
2018: 高考政審?毛澤東幽靈從棺材爬出來了
2017: 三大航母艦隊在中國門口耀武揚威之下,
2017: 也難為小習見外賓需要借用大清皇宮一用
2016: 美國大選揭曉後和女兒的討論
2016: 床鋪的勝利是美國民主的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