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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运人士谈民主制度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1年11月11日00:28:03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作者 中国网友 写于不同历史时期 整理于二零二一年

专访张千帆

1.  您理解的“宪政民主”有哪些基本要素?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什么?


   从词意上理解,“宪政民主”是指建立在宪法上的民主体制。民主是起点,但是并非终点;或者说民主是大宪政框架中的壹个要素,但是并非全部。“民主”是指人民的统治,或者说国家机器的日常运营者要以某种方式对人民负责——在操作意义上对多数人负责,因为人的利益和立场有分歧。壹般的国家能做到决策对多数人有利,就很了不起了,但多数决也不能成为绝对的原则。多数人通过的立法能否剥夺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多数人能否通过了立法,在执行的时候又把立法抛在壹边,实行“民意审判”?某次选举产生的多数代表能否通过立法、扭曲选举规则,帮助这些人在以后的选举中当选、实现“永久执政”?这些当然都是不可以的。因此,民主也要受到基本权利、法治(包括分权制衡)等宪法原则的约束。我在《宪法学导论》详细讨论了这个问题。套用人工智能权威西蒙教授的“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概念,宪政民主是壹个“有限多数主义”(bounded majoritarianism)政体:民主无疑是壹切共和国体的“定海神针”,而可操作的民主必然是周期性选举产生的多数人统治,但是多数人统治也要受到其它宪法要素(如自由、法治与分权制衡)的约束,才不至于异化为“多数人的暴政”。


   壹部合格的宪法应该是社会契约的依据,也就是说它应该体现所有理性人均能同意并愿意遵守的社会契约要素,进而使之成文化和具体化。譬如民主,宪法需要具体规定什么样的民主——联邦制还是单壹制?总统制还是议会制?议会选举是以选区为单位,还是实行比例代表制?这些制度都还是笼统的,需要进壹步具体化。各种特定制度均有利有弊,因而具体采取哪种制度,是有商榷余地的,但民主这个大原则是没有商榷余地的,其中也包括壹些界定真民主的原则性要求。民主、法治、自由构成了任何正当国家都必须尊重的“政治自然法”(参见我在“契约构造的失败——从辛亥到五四”壹文中的简要介绍),也是宪政民主的核心。迄今为止,任何壹个国家都逃脱不了政治自然法的制裁;没有壹个国家可以违背任何壹条政治自然法则,而得到良性治理。当然,政治自然法是壹个“开放清单”。以下我只是粗略介绍它的核心要素,并不排除其它要素(譬如人身自由和私有财产的核心)也可以纳入其中。


   首先,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不得受到侵犯。这是任何理性国家得以建构的基础:如洛克所言,我们建立国家,显然不是为了让自己沦为国家的奴隶,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我们的权利和自由。政治自然法至少包括了三类权利:言论自由(也包含新闻、集会、结社自由)、信仰自由(包含宗教活动自由与政教分离)、平等权(反歧视)。缔造国家的目的是建构文明秩序,这些要素显然是任何国家的秩序与和平所不可少的。譬如许多“深度分裂”社会正是不能平等对待不同族群或宗教,而陷入长年战争和暴力冲突。


   其次,人的自由需要受到法律限制,法律须由代表民意的国家机构——议会——制定。议会必须由周期性选举产生,选举必须符合五项具体要求:普遍(符合适当年龄条件的公民均可作为选民或候选人参与选举)、直接(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而非其他代表间接选举产生)、自由(选民与候选人之间的交流不受干预、候选人自由活动、选民自愿投票)、秘密(选民秘密而非公开投票)、平等(“壹人壹票”、选票份量均等)。具体看第11问。


   最后,普选产生的议会通过立法确定国家方向之后,政府应当依法行政,法院应当依法审判,因而需要保持行政中立和司法独立。行政和司法过程都是为了如实体现立法价值,其自身在本质上是价值中立的,因而不得再受到任何其它权力的干涉。这意味著法院和包括公务员、警察、军队在内的行政都必须去政治化,而且这些机构均需由不同族群和宗教均衡构成,否则很难实现社会团结和互信。深度分裂国家也是因为不能处理好这个问题,而陷入冲突甚至内战,可见政治自然法是不可或缺的;缺了哪壹条,国家都不得安宁。


2.  您是否将宪政民主视为各国都必须追求的理想政体?赞成或反对的理由是什么? 


    任何国家想要得到良性的秩序与和平,都离不开以上定义的宪政民主。我想强调的是,“宪政民主”不是什么崇高的理念,而是人类文明的基本底线;宪政民主的功能不是把我们带入天堂,而是尽可能让我们远离地狱。宪政民主国家仍然会有斗争,仍然有犯罪,仍然会有腐败官员,但是没有宪政民主,政府之恶会源源不断,最后变成全体社会之恶,而没有任何办法预防或制止。试想,如果没有言论自由,政府做了坏事还不让人说,这样的国家能太平吗?这样的国家建立起来不是防止罪恶,而是制造罪恶。只有宪政民主才能既让政府遏止人民之恶,也让人民遏止政府之恶。


    归根结底,人都是理性自私的,国家权力的掌控者也是自私的。当然,自私不等于恶;事实上,文明社会的财富几乎清壹色是在自利动机下创造出来的,因而自私甚至可以被认为是最大的善。然而,如果任由私欲膨胀,最后必然损人害己,自私也就成了必须受到控制的恶。为了防止私欲无限膨胀,所以需要政府与法律;政府之所以是“必要的恶”,正是因为人性之恶需要外部约束。但掌管政府的人本身也是人而不是神,也有人性之恶,因而不仅需要相互牵制,而且最终需要人民通过宪法机制遏止他们作恶(为了私利侵犯人民利益)的冲动。麦迪逊在《联邦党文集》第51篇中的至理名言无论正说反说,都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人不是神,所以需要政府统治;统治者也不是神,所以需要人民约束。只有宪政民主才能提供这种约束机制,防止政府将极少数人的既得利益凌驾于全体人民利益之上。壹个没有宪政民主的国家就是政府无恶不作的人间地狱,除非遇到昙花壹现的极个别开明专制者,但后者也只是让苟延残喘的人民对开明专制产生依赖和幻想而已。


 3.  民族民粹主义在全球范围兴起,世界上主要的宪政民主国家都面临重重困难、严峻挑战。您认为宪政民主制度能否经受考验,是否还有强大生命力?


    民族主义或民粹主义在欧美宪政国家兴起,确实对宪政民主构成了严峻挑战,但是完全不足以颠覆宪政民主的世界趋势。(1)宪政民主秩序从来不是固若金汤、坚如磐石,而是在各种挑战和危机成长起来。某种意义上,它相当于壹个健康的机体内部存在著各种细菌病毒。如果机体羸弱,可能会被厉害的病毒吞噬,如清末民国的宪法改良政体。但是如果宪政机体已经受过严峻考验,如大萧条、冷战之后的美国,或纳粹法西斯之后建立宪政民主的德国、日本,那么宪政机体已足够强大,足以应对移民潮、难民潮引起的国内民粹主义反动。因此,不要壹有挑战就风声鹤唳,质疑宪政民主的生命力,甚至为自己深陷独裁不能自拔而沾沾自喜;世界上最虚弱的正是独裁政体,最强大的是具备有效纠错机制的宪政民主政体。(2)民粹主义至少在初期发展阶段也是壹种民主,但这种民主超越了宪政框架、违背了政治自然法,譬如美国有的选民为了利益而对总统攻击新闻自由熟视无睹,或欧洲选民因为难民和他们形成利益竞争而支持族群歧视,最后终将走向独裁和灾难。所幸民粹势力虽然壹直存在,但是在欧美仍算不上社会主流;等到特定事件触发的浪潮(如川普当选或难民潮)过去,应能回归稳定的宪政民主秩序。(3)各国舍宪政民主,并无任何可以替代的良性治理机制。假如欧洲国家重新拥抱法西斯独裁,那么最终的结果只能带来国内及世界性的灾难。这些国家要获得生路,只有回归宪政民主。


 4.  宪政民主制度是否符合当今中国的最大现实需要?是否符合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美国著名学者亨廷顿曾经预言过“文明冲突”,尤其是儒教和伊斯兰教与现代西方文明的冲突。您怎么看待儒家文明与现代西方文明的关系?


    如上所述,宪政民主符合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国家的现实需要,没有任何国家可以例外。北朝鲜全面背离宪政民主,人民必然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中国改革四十年,社会取得了壹定的进步,则完全是因为虽然宪法没有实际效力,但是社会在壹定程度上具备了宪法体现的某些政治自然法要素,譬如有限的事实上(而非受到制度保障)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和经济自由,使得社会具备了壹定活力。因此,宪政民主的可欲性是无可争议的,可争议的是其可行性。也许某些文明长期生活在专制之下,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专制文化,以至制度变革无法发生,或即便发生也因为专制文化的巨大惯性而无法维持宪政民主。换言之,宪政民主确实不只是壹种制度,而且也要求壹种与之相适应的文化。


    譬如伊斯兰教国家普遍存在政教不分、神权合壹现象。即便当“阿拉伯之春”来临时,埃及等国获得了走向宪政民主的转型良机,但是多数国家转型后反而加剧了政教不分,可见这些国家的多数选民尚未认识到政教分离的重要性,不能自我约束、不让自己的宗教信仰干预政治,结果很快进入了“阿拉伯之冬”。美国立宪者的伟大之处正体现在他们的明智自律:尽管18-19世纪美国绝对是基督教的天下,但是他们拒绝建立壹个“基督教国家”,而且通过第壹修正案明确禁止国家“立教”。另壹方面,我们也不能走向文化决定论,好像穆斯林国家就永远走不出政教合壹。土耳其的建国者凯末尔就是推动世俗国家的伟大先驱,政治精英和军队的主流仍然拥护世俗主义,但关键是要让人民自己认识到政教分离的必要性。我个人对伊斯兰文明没有研究,但我相信,任何经典的解释都有变通空间;《古兰经》本身并非伊斯兰国家拒斥宪政的咒符,关键在于信徒们对宗教经典的解释和实践能否和宪政民主的世俗国家原则并行不悖。


    我对儒家文化的解读壹分为二,具体参见我的《为了人的尊严——中国古典政治哲学批判与重构》。壹方面,儒家政治文化已经行将就木,没有什么值得我们今天吸取的东西;继续抱残守缺不仅愚不可及,而且是对儒家文明的辱没。这是因为另壹方面,儒家伦理和道德文化仍有丰富的养分,甚至可以对当今世界作出重大贡献。《为了人的尊严》对此有比较系统的阐述,欧美学者对这本书的英文版也很有兴趣,在此不赘述。事实上,尊严概念近年在西方又红火起来,而我认为儒家在人的尊严这个关键概念上是所有文明中最系统、最现代甚至最科学的。这话听上去有点夸张,其实是没有泡沫的。是我们自己妄自菲薄,没有把自己祖宗那里闪光发亮的东西充分挖掘出来。当然,道德文化和政治文化并非绝对可分,儒家传统道德也受专制政治的不良影响,但仅此并不足以否定儒家道德的内在生命力。徐复观、张君劢等“第三代新儒家”早已证明,儒家文化是完全可以和宪政民主并行不悖的。从儒家尊严观,可以没有阻碍地推导出宪政民主制度,而清末民初推行宪政最力的也是受到传统教育的儒家士绅。这并不是壹种偶然现象。


    回到刚才的论点,任何文化都是可以被重新诠释的。我们何必对自己两千多年的传统那么苛刻?哪个悠久的文化中找不出壹些缺点或弱点?这些缺点或弱点需要文明的传承者在文明实践以及与其它文明交往过程中不断纠正或克服的。“文明”不是壹个壹成不变的概念,而是经由壹代代传承者的继承、创造和再生后所体现的样态。文明好不好,更多取决于它的源流而非源头。我们把这百年来的壹切失败统统归咎于传统,实际上是在为逃避自己的责任找借口。


  5.  中国是否有必要制定新宪法?如果有必要,应当如何建立具备民意代表性的制宪机构?宪法草案应否诉诸全民公决?理由是什么?


    中国现行宪法缺点多多,未来制定新宪势在必行,因而我原则上不反对制宪。事实上,我赞成公民个人尤其是学生起草宪法,这本身就是很好的公民宪法教育。1920年代,中国南方联省自治,浙江选民壹下子就提出了壹百多部宪法草案。这是早在壹个世纪之前的事情了,说明中国人是有制宪能力和热情的。但我同时认为,制宪并非关键,关键在行宪。因为宪法只是社会契约的具体化和成文化,甚至可以说有没有都关系不大——英国没有壹部成文宪法,不也治理得挺好?这是因为英国虽然没有纸面的宪法,却有壹部“刻在公民心中的宪法”(卢梭语),也就是人民共享的社会契约。有了社会契约,有没有成文宪法只是壹个便利问题;没有社会契约,成文宪法再漂亮也只是壹个中看不中用的花瓶。中国以往的宪法都是花瓶,根本原因即在于此。制宪只是壹个帮助形成社会契约的过程,但不可能壹蹴而就,社会契约的巩固和深化依然要靠行宪。世界上漂亮宪法很多,但能否落实才是其最后的试金石。即便统治者不想落实宪法——宪法越漂亮它越不想落实,但是公民偏偏要坚持落实这部看上去不中用的宪法,因为壹部漂亮的宪法壹般都体现了统治者避之唯恐不及的多个政治自然法要素,譬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平等权、选举权甚至审判独立。这些要素在中国现行宪法也都有规定,坚持落实宪法就是在为人民缔约做准备、为未来制宪打基础,以免将来制定出壹部完美的宪法,又只是多了壹个漂亮的花瓶而已。


 


   如果要制定壹部宪法,制宪程序需要谨慎设计。问题比较复杂,各国模式不壹,在此不具体展开。总的来说,需要妥善平衡精英和大众、秘密和公开等不同方面的关系。在宪法草案的形成阶段,美国费城制宪是壹个精英之间讨价还价的完全保密的过程,法国大革命制宪则是大众代表参与的公开过程。过程公开不仅有助于宪法文本吸收和代表社会多元利益,而且参与制宪本身对公众来说就是壹种很好的宪法教育,但另壹方面也容易造成制宪代表为了取悦公众而作秀或抬杠,或让宪法内容庞杂、支离破碎、不成体系。“圆桌会议”之类的封闭形式则有助于重要利益集团达成妥协,但无法保障宪法文本的多元代表性,譬如美国联邦宪法当时显然没有代表少数族群和妇女的权利。较好的平衡是宪法草案可以委托专家委员会起草,但是草案本身的通过必须经由民意代表的机构,譬如议会或选举产生的制宪大会,起草过程也需要不时征集民意并和社会互动。最后,正式草案可以诉诸公投,以增加宪法的民主正当性,但这个程序也并非必需,尤其不要对公投寄予太高期望。委内瑞拉等国的制宪教训表明,公投很容易为独裁者、煽动家所操纵。


    回到社会契约,最关键的是,宪法应该是社会契约的摹本,而社会契约是每个理性人都能同意的关于治国基本原则的协议。虽然“立宪时刻”不可能是严格意义的立约过程,但制宪必须尽量模仿立约。这就决定了制宪和壹般立法过程的本质不同。壹般立法是壹个简单的多数决过程,制宪则不仅要求超多数同意,而且还要求制宪机构具有最大程度的包容性,制宪程序必须充分尊重少数意见和政治弱势群体,不能搞简单的多数决。起草美国联邦宪法的55名代表虽然代表性不高,但毕竟代表了大州小州、南部北部等不同强势利益集团,宪法文本也是在绝大多数州经过激烈争议后才获得通过的,因而至少可被视为主流利益集团之间的壹部契约性文件。即便是这部当时代表性有限的宪法,也维护了美国社会的长治久安。设想如果费城会议简单采取多数压倒少数,那么小州和南方早就撂挑子走人了,不可能拢到壹起。如果强行通过壹部多数赞成的宪法,哪怕通过公投程序,那么美国内战将至少提前80年爆发。


 6.  中国未来应当实行总统制还是议会制?请说明理由。


    自从1990年代耶鲁政治学家林茨提出“总统制的危机”之后,学界就总统制和议会制的优劣壹直争论不休。其实,二者都是很大的“筐”,总统制和议会制都有许多变种,不能壹概而论。这里先以标准的美国总统制和英国威敏寺议会制为例。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议会和行政之间的关系。英国作为经典民主国家,实行议会至上和法律至上——议会就是立法机构,而在壹个法治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当然应该至高无上。因此,议会必须统治行政,以内阁为首的行政只是执法机构,显然应当服从议会、依法行政,具体表现为不信任表决机制:如果内阁提出的重大政策未能获得议会多数赞成,表明它已经失去议会信任,应当自动集体辞职。这样,议会和行政的关系就很简单:作为行政首脑的内阁由议会多数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不得和议会在重大政策问题上出现分歧。这也保证了国家主权统壹,即统壹于负责立法的议会。


    美国和英国有壹个不同出发点,那就是不认同议会至上和法律至上——法律之上还有宪法,而英国恰恰没有成文宪法。如果议会多数通过壹部侵犯基本人权的法律怎么办?行政和司法也要服从吗?因此,美国的关键词是孟德斯鸠发明的“三权分立”,立法、行政、司法相互制衡,目的是尽可能防止政府侵犯人民的自由。制衡的壹个方式是总统由选民而非议会直接选举产生,并有固定任期,不受制于议会的不信任表决。当然,为了防止总统违法或滥用权力,国会可以弹劾总统,但是并不能因为总统不同意国会政策而启用弹劾。事实上,总统有权否决国会两院通过的法案。如果总统和国会之间出现政策分歧,那么就会出现立法僵局:总统希望通过的法案,国会拒绝通过;国会希望通过的法案在遭到总统否决后,很可能达不到2/3多数压倒否决后再次通过。对于美国来说,这种现象体现了权力“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但是对于民主和法治基础不如美国稳固的拉美等欠发达国家,频繁不断的立法僵局可能最终会导致民主体制的崩溃。这是林茨学派攻击总统制的主要理由。世界范围内,总统制的寿命似乎确实比议会制短得多。


    当然,实际情况比林茨所呈现的更加复杂。首先,拉美总统制之所以容易崩溃,可能是因为拉美国家本身的问题,譬如经济发展和教育水平偏低、许多拉美国家从军事独裁脱胎而来,而和总统制未必有什么必然关系;换言之,即便这些国家采取议会制,或许也同样容易崩溃。其次,控制了制度之外的因素之后,总统制的表现并不差,尽管总体仍不如议会制。尤其是总统制这个大框架下面还有许多更具体的制度变量,譬如是否拥有解散议会权、紧急状态权和积极立法权,也就是制定律令的权力(否决是消极立法权)。这些权力美国总统壹概没有,或许说明了为什么美国宪法体制很稳定。拉美国家或俄罗斯总统之所以容易走向独裁,很可能是宪法赋予总统权力过大或任期过长。最后,对于拉美等许多国家来说,总统制还是议会制并不是自由选择的结果,而是受到历史传统等因素影响,而壹旦选择就有很大的惯性,以后很难改变。因此,即便总统制不如议会制,也不是说改就能改;与其纠结于大的体制之争,不如把著眼点放在合理设计总统权力和选举与政党制度,防止总统滥用权力,让总统制变得更好更稳定。


    权衡这场争论的不同视角,我认为总统制的支持者总体上处于“守势”:面对议会制的挑战,总统制的反应是“我们也不差”,“议会制能干的活,总统制基本上也能干”……虽然总统制不像林茨说得那么差,但是其政体稳定性和立法效率确实总体上不如议会制。即便在宪政传统最悠久的美国,特朗普的当选及其行事风格也引起了巨大争议。在民主和法治不成熟的欠发达国家,总统权力过大更容易助长独裁和人治。中华民国初期袁世凯和国民党合作的破裂可作为前车之鉴。《临时约法》实际上是世界上最早的“双元首”或“半总统”制(而不是许多人认为的纯议会制),国民党想借国会控制下的内阁约束大总统的权力,但是很快因为剧烈权争而走向崩溃。因此,虽然国内自由派因为受美国影响而对“三权分立”情有独钟,却不能不察总统制的内在风险,同时也要对总统制激发的个人野心保持警惕。美国宪政民主是值得中国借鉴的伟大经验,但这并不意味著美国模式什么都好,我们必须照搬照抄它的细节;即便总统制在美国运行得还可以,也不意味著它在发展中国家也能顺利运行。直率地说,发展中国家的总统制就是制造独裁者的温床。从查韦斯到“普京大帝”,绝大多数拉美、非洲、中东欧等国的独裁者头上都戴著“总统”的桂冠。


    总体上,我支持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北欧或印度等国的议会制。也可以设置“总统”,但是这个总统应该和德国的“虚君”总统类似,是壹个象征性元首,或能慰藉国民渴望统壹权威的心理,但不能行使实质性权力。因此,虚位总统也不能由选民直选产生,而只能由议会间接选举;直选总统将拥有巨大的民主正当性,不可能不行使实权。实权应掌握在总理为首的内阁手里,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中国现行宪法规定的“人大制度”实际上和英国威敏寺民主很相似,国家主席本身并无实权。未来政体设计定位于议会制或虚位总统制,也有助于转型的顺利有序进行。


 7.  议会应当采用壹院制还是两院制?请说明理由。


   自从1788年美国立宪和次年法国大革命时期西耶斯发表《第三等级是什么》,关于壹院制还是两院制的争论壹直延续至今。西耶斯受卢梭民粹主义公意论影响,自然认为只能有壹个议会,否则谁代表绝对正确的“公意”?如果两院意见总是壹致,第二院是多余的;如果两院出现分歧,那么“公意”就自相矛盾了。然而,同时期美国联邦采取了两院制:众议院代表人口,按“壹人壹票”选举产生,各州的众议院代表人数和州的人口成正比;参议院则代表地域,各州无论大小壹律两席。两院制是费城制宪会议“大妥协”的产物,对于美国来说至关重要,否则费城会议当时就闹掰了,小州不干。两院制是把美国各州拢在壹起的关键,可以被视为美国“社会契约”的壹部分。美国联邦宪法也有唯壹的壹条不可修正的“永久条款”,那就是参议院各州必须平等代表。换言之,将来修宪可以把各州两席改为三席、四席、五席,但是不论大州小州,必须平等,由此可见两院制对于美国联邦的重要性。事实上,两院制是联邦制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如果连有效的参议院都没有,即便宪法规定了“联邦制”也是假的,如委内瑞拉1999年宪法体制。


    今天当然没有必要接受卢梭的民粹主义世界观。在利益结构相对单壹的小型国家,壹院制就够用了,但是对于利益多元的大国,只是无差别“壹人壹票”产生的议会不够用,还得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由第二院代表地域、族群等其它利益。因此,国家规模越大,对两院制的需求也可能更大,但也没有定规,有些小国也有复杂的族群或宗教结构,也采取两院制甚至联邦制,例如尼泊尔。当然,两院制比壹院制的立法成本更高,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尤其是加强对少数族群和弱势政治群体的保护。即便没有突出的族群或特别地域问题,参议院也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但需要和立法成本与效率的考虑相权衡。


    两院制的壹个关键问题是两院立法权是否平等。美国联邦法律必须同时通过参众两院,但多数两院制并非如此;如果参议院没有通过众议院通过的立法,众议院再次通过即可生效。譬如英国也有上下两院,但是贵族构成的上议院对下议院法案只能起到延迟的作用:如果上议院不认同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可以不予通过,但不通过的效果就是让下议院再想壹想是否有必要通过或修正法案;如果下议院反思之后原封不动再次通过,那么上议院否决的功能也就寿终正寝了。德国也采用不均衡两院制,只是影响地方利益的立法必须两院通过;对于不影响地方利益的法案,参议院的作用和英国上议院差不多。和处于两极的英美两院制相比,德国模式体现了更合理的中央立法成本和地方利益保护之间的权衡。


 8.  未来中国是否需要实行联邦制?如果实行联邦制,如何划分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中国可以划分成多少个省或者州?理由是什么?


    今天,世界上所有大国都实行联邦制,中国是唯壹例外。某些规模不大的国家也实行联邦制,如德国;甚至某些“微型国家”也实行“族群联邦制”,如尼泊尔。前苏联宪法体制其实是邦联制,比联邦制走得更远,只是壹党专政使之成为高度中央集权体制。中国从1908年制定第壹部成文宪法至今,有过十余部宪法,宪法文本却从来没有出现过“联邦”二字。但1923年曹锟主持制定和1947年体现孙中山“均权主义”的两部《中华民国宪法》都详细规定了地方权力,带有联邦制的特征。对于人口众多、幅员辽阔、族群构成复杂、地方差异显著的中国,某种形式的联邦制显然是大势所趋。


    概言之,联邦制是对地方自治的宪法保障。这并非说只有联邦制才能保障地方自治,单壹制也可以有高度的地方自治,譬如法国1982年给地方下放了许多权力,但是单壹制下的地方自治依据的是中央立法而非宪法;中央立法可以赋予地方自治,也可以随时收回地方自治。联邦制就没有那么简单了,要改变央地权力划分,必须修改宪法,而修宪不只是中央的事,地方也要参与。譬如美国联邦修宪不仅需要参众两院2/3多数提出,而且需要3/4数量的州多数通过。德国修改《基本法》只需要参众两院通过,但是参议员是由各州政府选派的,代表地方利益。因此,联邦制宪法必须至少具备两个特征:(1)宪法明确规定央地权力划分,(2)确定央地分权的权力至少部分掌握在地方手里,譬如代表地方利益的参议院;否则,联邦宪法倒是制定出来了,但是中央想改就改,说不定哪天就改回单壹制去了。


    央地权力应在央地平等的基础上,根据特定权力的影响范围而进行分配。首先要确立央地人格平等的基本思维,地方并不比中央差;否则,中央比地方更重要、上级比下级更英明,我们永远跳不出中央集权的怪圈。某些事情之所以必须由中央来管,不是中央本身有什么高素质,而是地方由于疆域局限管不了,这件事超出了地方的管辖范围,譬如空气污染和水污染,壹个地方无论把自己的环保抓得多严,都保护不了自己的环境,邻近的空气会飘过来、水会流过来……只有中央在全国各地都统壹实施严格的环保标准,才可能有效保护每个地方的环境质量。如果地方可以管,譬如结婚登记,那么因为地方更熟悉本地的情况、和选民距离近、执法成本低等因素,壹般会比中央管得更好。因此,欧盟确立了壹个“辅助性原则”:只要是地方(成员国)能管的,就应该由地方管,中央(共同体)的作用只是辅助性的,限于那些超出地方能力的事情。


    壹般来说,中央权力限于国防、外交、货币、度量衡、环保、宏观调控等具有全国影响的事物,地方则管理不具备全国影响的事情,譬如教育、治安、医疗、贫困救济等。具体可以参考我的《国家主权与地方自治》。但由于经济规模不断扩大,中央权力也越来越大,以至于有的学者认为,美国联邦从1930年代新政以来到今天,已经不剩下什么联邦制,因为“州际贸易”这个概念不断膨胀,让联邦立法想干预什么就干预什么。德国联邦制的特征是联邦负责框架立法,各州负责细化和实施,和中国现状有点类似,或许更容易效仿借鉴。


    至于中国需要多少个次联邦单元,可以借鉴人口或地理规模类似的美国或印度,同时需要尊重自己的地方传统和历史文化。壹个州或省的族群与文化成分应该相对单壹,最好在历史上构成相对连续和自成壹体的行政单元。壹般来说,单个州或省的人口不能太多,地域不能太大;另壹方面,州或省的数量也不能太多,否则版图显得过于零碎。按照目前的人口规模,《国家主权与地方自治》建议设置50-60个次联邦单元。


 9.  地方自治应当以省还是以县为单位?地方自治最重要的几大要素是什么?


    如上所述,地方自治分为宪法和立法两个层次。中国目前没有宪法意义上的地方自治(联邦制),但完全可以展开   壹般意义上的“地方自治”,那就是地方人大选举和自我管理具体地方事务。这是现行宪法已经规定了的体制,宪法文本规定了自下而上的人大选举体制,但是在壹党制下变成了自上而下的管控体制。不论如何,从乡县基层到中央,现行宪法理论上已有第壹层次的地方自治,也就是人事意义上的地方自治。


    然而,即便人事意义上的地方自治也会遇到壹些复杂问题,譬如法院、检察院、公务员、警察由谁选拔、对谁负责?中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壹刀切的横向负责制,地方人大负责选拔和监督同级行政和司法,倒是很“地方自治”,但是地方行政和司法并不能免于上级干预。另壹方面,地方自治也不是绝对的善,譬如如何防止对同级议会负责的行政和司法不搞地方保护主义?这是壹个很现实的问题,因为即便在壹个地方人事自治搞得很好的国家,也只能保证行政和司法有效落实地方立法,如何保证地方机构也有效落实中央立法?甚至可以说,地方自治越好,越容易产生地方歧视和保护主义。美国的做法比较简单,联邦和各州截然分开,各自形成完整的政府体制,联邦和各州都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司法,各自的行政和司法主要负责落实自己的立法;联邦和各州立法有冲突,大家法庭上见。换言之,联邦靠自己的行政和司法落实联邦宪法和法律,而不靠各州和地方,这样就有效防止了地方保护主义,但是行政和司法成本比较高。德国虽然是联邦制,但是行政与司法和中国壹样,只有壹套,由联邦和各州分享:联邦法院是最高法院,各州法院是上诉法院,地方法院是基层法院。对于规模不大的德国,地方保护主义或许不是严重问题,尤其是德国立法主要由联邦负责制定。对于规模大得多的中国是否可行,仍然是个问题。2014-19年的第四期司法改革有限上收了地方司法财政,也是为了控制地方保护主义;另外,最高法院设置了若干“大区巡回法院”,可被视为在模仿美国体制。


    第二层次的地方自治是地方固有的立法自治。在宪法层次上,这意味著央地按事务的影响范围划界而治,中央不得侵犯地方立法领域。当然,即便没有宪法意义上的立法权,地方立法权仍然存在,譬如在中国现行宪法体制下,地方可以按当地需要制定法规或规章,但是中央立法权没有受到任何宪法限制。如果存在宪法意义上的地方立法自治,需要考虑在州还是在地方层次实行。美国联邦宪法只是将州作为次联邦单元,没有提到县等地方政府,只是有些州宪也允许州以下的地方单元实行自治。德国《基本法》明确提到了县市的地方自治,《中华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了县级立法权。以中国的人口和地理规模,似应实行省县两级地方立法自治。当然,最重要的还是中央和各省或州的立法分权,县级立法自治相对次要壹些。


    第三层次的地方自治是制度自治,也就是地方应有权设计自己的宪法性制度,或者说联邦宪法应该允许州或地方通过自己的基本法选择自己的政府结构,譬如议会制还是州长制。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州宪,联邦职能限于保障各州的“共和形式”。换言之,只要各州政体是共和民主而非君主独裁,联邦即无权干预。当然,这不代表州宪或州法爱怎么规定就怎么规定;它们不能违背联邦宪法,譬如不能剥夺人民的基本自由、不能搞种族歧视,更不能实行蓄奴制,但是除了不能违背共和民主之外,各州政体结构是有很大设计空间的。联邦制的好处之壹是为地方制度创新和竞争提供空间,让各地因地制宜、试验适合自己的宪法制度。


    中国现行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中央集权单壹制,但是对于地方体制规定了“壹刀切”的人大制度。1990年代,曾有地方试行乡镇长直选,效果不错,后来竟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叫停,因为“违宪”。这样就过分束缚了地方制度创新的手脚。事实上,即便实行“壹国两制”的香港也是没有制度自治的:《基本法》是全国人大为香港量身定做而非香港自己制定的壹部立法,所以香港普选必须得到中央认可,而制度自治的缺失是引发去年大规模抗争的根源。概言之,香港危机的根源是三个层次自治之间的严重不协调:立法自治远超联邦制,人事自治却甚至不如壹般单壹制(内地行政首长按规定都是本级人大选举而非上级任命产生),制度自治的缺失则使得人事自治改革无望。预计制度自治短期内不可能取得任何突破,特首和立法会选举方式也不会有实质性改进,但立法会代表已有壹半直选产生,可以作为香港民意代表的制度基础。当然,《基本法》采取“行政主导”模式,特首权力很大,超过三权分立体制的美国总统,但是只要把立法会选好,让其充分代表香港民意,特首孤掌难鸣,也不能走得太远。


 10. 台湾、香港、澳门、新疆、西藏应当在宪法上享有什么样的特殊地位?您对香港未来的“双普选”有什么建议?


    “联邦制”是壹个很有弹性的概念,有对称和不对称两种形式。“对称联邦制”是指各州处于平等地位,典型如美国;德国基本上也算,尽管财政均衡制度使某些贫困州受益。然而,某些国家因为自身的特殊情况,设计了“不对称联邦制”,某些州或省享有其它州不具备的特殊地位。譬如加拿大以法语为主的魁北克省即显得独树壹帜,围绕法语文化的特殊地位也产生了若干重大宪法争议,1990年代甚至壹度举行了独立公投。魁北克的特殊地位安抚了法语区选民,使之更安心地留在联邦之内;如果简单实行对称联邦制,分离主义公投可能早就成功了。由此可见,联邦制所保障的地方自治和弹性的制度设计有利于维持国家统壹。国内壹些势力将联邦制甚至地方自治和分离主义划等号,完全是别有用心的抹黑。对于壹个多元社会,联邦制显然有助于维护统壹,简单刚性的单壹制才容易造成分崩离析。


    “双普选”是第壹层次的地方自治,根本不需要任何特殊制度安排,包括中国内地在内的任何地方都必须实行名副其实的普选制度,这也是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要维持国家统壹,当然首先要给当地人民选举自己代表的民主自治权;香港之所以出现“港独”力量,正是因为物极必反,“全面管治”和对普选权的剥夺极大刺激了这种主张。顺应民意、赋予港人普选自治,哪里会闹腾出这么大的动静呢?同样的逻辑也适用西藏、新疆、蒙古等少数族群聚集地区。许多人担心民主会让中国“分裂”,鼓励这些地区的分离主义势力。这是颠倒了因果关系,正是集权高压在这些地区制造产生离心力;等到集权不再奏效,这些地方的分离主义情绪会发生报复性反弹。尊重这些地区的民主自治和基本权利,是顺应这些地方的民心,使国家统壹建立在人民自愿的稳固基础上。


    中国特殊性要求建立不同层级的非对称联邦制,但特殊性是建立在普遍性基础之上的。不论有什么特殊地位,未来中国在各地均需普遍落实尊重自由、平等、法治和民主自治的宪法原则,仅此即可解决绝大多数地方问题,进而为真正意义的国家统壹奠定制度根基。当然,根据特殊情形,需要对台港澳、蒙疆藏等特殊地区进行不同的制度设计。但不论地方制度如何设计,都不能违背国家宪法设定的基本底线,譬如不能恢复农奴制或政教合壹。


    目前,“少数民族区域”制度授予藏、疆、蒙等少数族群聚居地某些立法“特权”,譬如按照自己的风俗习惯立法,也可以不适用某些全国性法律规定。实际上,目前少数族群聚居地和壹般内地没有太大区别,甚至为了维稳而管控更严。未来在厘清央地立法权关系之后,少数族群立法基本上不是问题,因为中央立法本来就无权干预宗教或文化这类属于地方的立法。也可以效仿港澳的“壹国两制”,实行高度的立法自治。绝大多数全国性均不适用于港澳,这是和壹般联邦制下的各州完全不同的。未来港澳需要做的是将“壹国两制”推进壹步,实行“真普选”和完全的地方自治。最后,台湾和大陆目前处于主权统壹、治权独立的分治状态,需要更特殊的制度安排。未来台湾需要不仅在立法、行政、司法上实行完全自治,而且在军队、国防、外交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


    总结壹下,中国未来应实行议会联邦制。在纵向,宪法应充分保障地方自治,在地方普选基础上实行民主自治,按影响范围界定央地立法权,地方在宪法赋予的自治范围内决定自己的政策和制度,台港澳、蒙藏疆等特殊地区享有特别自治权。在横向,地方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自己的治理体制,中央则借鉴英国、印度等国体制实行议会制或虚位总统制,议会采取两院制,内阁由众议院选举产生并对众议院负责、接受参议院监督。未来宪法体制和现行宪法体制之间存在相当的连续性,议会制和人大制度之间存在很大的相似性,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各级议会均由选民直选产生(现行宪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大由下壹级人大间接选举产生)、央地分权得到宪法的明确界定(现行宪法语焉不详)、特殊地区的高度自治得到宪法明确保障(现行宪法授权全国人大制定港澳基本法,只是立法层次的地方自治)等。宪法改革路线图是推动内地各级人大选举与港澳普选、实现港澳高度自治的宪法化、逐步推进央地分权尤其是少数族群聚居地自治的制度化,宪法框架即臻于完善。


 11. 应当如何设计自由公正的选举制度?选举制度应当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迄今为止,周期性选举是人民实行自治的不可或缺基础,也是人民保证政府对自己负责的唯壹可行机制。选举是否自由公正,直接决定了选举的真实性和国家政体的性质,壹个选举不真实的国家必然是独裁专制国家。概言之,公正自由的选举必须符合以下五项特征:普遍、直接、自由、秘密、平等,具体参见《宪法学导论》。


    (1)选举权必须是普遍的,凡是适龄公民均可作为选民或候选人参与选举;唯壹的限制是公民身份和认知能力,选民必须能够理解自己选择的候选人及其代表的政策和自己切身利益之间的关系,因而各国壹般设置年龄和精神状态作为选举条件。选举年龄壹般18岁上下,不能太高。我并不认为有必要以精神状态作为排除理由,即便经过医院的专业鉴定,因为这个人群的比例必然很小,而且壹般不会参与政治,即便参与也不足以对选举结果产生系统性影响。尽管中国等国的刑法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基于类似理由,这类刑罚应当取消。


    (2)选举应该直接,议会代表应由选民直接选举而非其他代表间接选举产生。间接选举在小圈子进行,容易产生贿选、操纵等选举舞弊现象,应予取消并改为选民直选。


    (3)选举活动必须自由。如果选民与候选人之间不能自由交流,候选人不能自由产生或自由活动,选民不知道不同候选人代表什么立场和利益、和自己有什么关系,那么“选举”还有什么意义?候选人是选举的对象和灵魂,候选人不能和选民自由交流的选举必然是假选举。


    (4)自由选举意味著选民秘密而非公开投票,否则选民投票很容易遭受收买或恐吓。澳大利亚当年正是为了杜绝贿选,因而设计了“澳大利亚选票”;如果候选人或政党无法知道选民投谁的票,还花钱贿选做什么?又如何进行操纵或恐吓?


    (5)最后,选票的份量必须平等,也就是“壹人壹票”。这主要是针对采用选区制的国家,意味著每个选区必须代表大致相同的选民人数;否则,即便是自由的选举也可能产生不公平甚至反民主的结果。假设100个选区产生壹个100议席的议会,每个选区选举产生1名代表,而90个选区中每个选区1万选民,10个选区中每个选区10万选民,那么这90名代表其实只代表了90万选民,10名代表代表了100万选民,但是议席数却只占了10%!如此不平均的议席分配造成了极不公平和反多数的选举结果,使得多数人的代表在立法机构反而成了极少数。这是为什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4年的判例中规定了“壹人壹票”原则:“立法者代表人民”,不同选区的选票份量必须均等。只有这样,多数人的代表才能在议会中占据多数议席,让议会立法代表多数人的利益。香港的功能组别选举体制严重违背“壹人壹票”,人数占绝对多数的劳工界等普通选民的选票加起来也远少于金融界、企业界、法律界、医生、官员界别等少数精英的选票。这是为什么香港人要争取“壹人壹票”的“真普选”。


 12. 英美以两党制为主,欧洲大陆则是多党制。您认为未来中国应当建立多党制还是两党制?理由是什么?


    首先,两党制也是“多党制”,和壹党制存在本质区别。政党数量的关键在于是单数还是复数,从1到2远比从2到100重要。欧洲大陆国家壹般有两个以上的大党存在,英美则两大党囊括了绝大多数选票,尽管偶尔也有微不足道的小党存在。这种现象主要是选举制度的“杜瓦杰现象”或“杜瓦杰定律”造成的,可参见《宪法学导论》。英美议会选举采取多数制,在全国划分若干个选区,每个选区选举壹名议员,获得选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例如美国众议院有435个席位,因而全国有435个壹席选区(台湾称“小选区”),各州按其选民人数比例分配名额。这种选举体制的特点是“胜者通吃”:因为选区只有壹个名额,只要选票数量差对手壹点就全盘皆输。“胜者通吃”规则对各党都产生了巨大的兼并压力,直到产生稳定的两大党;小党也乐得被大党兼并,否则没有任何胜选的机会。相比之下,欧洲国家普遍采取比例代表制,议席按政党在选举中的得票比例分配;政党再小,也可以按比例得到议席。既然大党小党都没有兼并的压力,多党格局就自然产生了。


    两党制和多党制各有利弊。多党制更公平,议席能够更准确地反映选民偏好,但是如果政党太多,议会政治结构过于零散,难以组成稳定的内阁,容易造成统治困难乃至政体崩溃。1919年魏玛共和即采取理想的比例代表制,结果发生频繁倒阁,十余年便将政权交给希特勒。相比之下,两党制造成大党“胜者通吃”,对小党不够公平,也不能准确反映选民偏好。在极端情况下,全国选民支持51%的政党可能获得100%议席,获得49%选票的政党可能血本无归、壹席没有。然而,两党制的好处在于其稳定性;壹般总是存在议会多数党,多数党—少数党泾渭分明、轮流执政,不会因政党林立而产生统治危机。既然二者各有千秋,不少国家试图取长补短,采用不同形式的混合制。譬如在1949年《基本法》规定的战后体制下,德国众议院壹半由比例代表制、另壹半由壹席选区制选举产生(实际上几乎是纯粹的比例代表制),并规定了5%规则:只有上次大选中选票超过5%的政党才有资格按比例分配议席,目的是为了阻止极端小党进入议会、增加议会和内阁的稳定性。


    对于长期实行壹党制的中国来说,关键是要放开选举,同时保证选举的稳定有序进行。既然目前并不存在多党竞争格局,比例代表制也无从适用,而现行选举体制是多席选区制(台湾称“大选区”);如果用得好,多席选区制可具有壹定的比例代表功能。如果壹开始即实行比例代表制,很可能造成政党林立、壹片混乱。为了转型的顺利稳定,我建议中国未来延续和改革目前的选区制,希望以此减少政党数量、理顺政党结构。等政党政治趋于稳定,选民熟悉了民主实践,可以再决定是否改为比例代表制或融入其某些要素。


 13. 执政党和国家之间应当是什么关系?如何保证行政中立和去政治化?


    任何国家都有执政党,正当国家的执政党就是通过周期性选举产生的议会多数党。执政党的职能是在其在任期间通过立法,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和价值取向。行政的任务是如实执行获得多数选民授权的议会制定的立法,而不是将自己的价值判断强加于国家之上。在本质上,行政本身是政治中立的,因为政治决定已经由议会作出,在法律中体现出来;如果行政还要自己插上壹杠子,那就成了独裁。如果把国家比喻为壹个人,议会好比是大脑,行政是肢体;壹个正常人的肢体不能脱离大脑的指挥而行动,国家行政不能违背立法、自行其是。因此,在壹个民主与法治国家,执政党通过立法领导国家,不能干预行政执法;公务员、警察、军队等行政力量都必须保持政治中立,或者说去政治化。


    这个逻辑在1987年中共总书记赵紫阳的十三大报告中表达得十分清楚,概言之就是“党政分离”。执政党的职能是领导人大制定立法,同时监督但不能干预行政和司法;如果执政党直接干预行政乃至司法,那就成了“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法官”的基本法治原则。近几十年腐败之所以层出不穷,正是因为“党政分离”从来没有得到落实,党政合体近年来甚至有所加剧。


 14. 您认为领导人是否应当实行任期制?应当如何保障任期制?


    自从2018年修宪之后,领导人任期成为中国热议的问题。在中国现行体制下,废除终身制无疑是个进步。这本身是没有什么好讨论的“政治正确”,但终身制其实只是问题表象而非实质,尤其不能以为只要废除终身制就万事大吉。事实上,只要领导人不是选举产生的,领导人的权力没有受到有效制衡,终不终身都区别不大,换壹拨“蚊子”可能吸血更厉害。而只要没有宪政民主,也就没有什么能防止废除了的终身制死灰复燃。2018年修宪已经让这个可能性成为现实。因此,关键不在于任期制,而在于宪政民主。


    在宪政民主体制下,领导人是否实行任期制,取决于“领导人”的性质,不能壹概而论。首先,如果领导人是民选产生的,某位领导人连任代表了多数民意,那么任期限制和民主之间其实存在壹定的矛盾。议会制的总理或首相是没有任期限制的,因为议会多数党凭选票成为执政党,而执政党领袖就是领导内阁的总理或首相。德国默克尔、日本安倍都已连任了许多届,理论上可以无限连任下去——只要获得足够多的选票。其次,如果领导人权力过大,尽管他有能力通过选举连选连任,也有必要限制其任期,以防其壹权独大并滥用权力。这主要是针对总统制国家的实权总统。众所周知,华盛顿创立了连任壹届的伟大先例。拉美、非洲和中亚某些国家总统任期长或届数不受限制(或像普京那样和总理玩“二人转”规避两届限制),即可断定这样的总统是独裁者。最后,虚位元首没有实权,壹般也不由直选产生,通常不需要规定任期限制。极端的例子是“万世壹系”的日本天皇和英国女王,这样的“领导人”连任甚至世袭都不可怕,因为完全没有实权。


    总之,宪政民主国家存在民主与分权制约,因而任期制是小问题;没有宪政民主,任期制成了大问题,但这个“大问题”只有宪政民主才能解决得了,因而我们要抓住问题的根本,没有必要纠结于问题表象。打破终身制是邓小平当年在政改方向上迈出的壹小步,也是当时政治格局下所能容许的权宜之计,但千万不能当作是政治改革的定心丸;没有进壹步政改,任期制本身意义有限,而且不可维持。正如美国先贤富兰克林所说:“那些为了获得壹点暂时的安全而出卖基本自由的人,既不配获得自由,也不配获得安全。”任期制就是这种没有任何安全保障的安全感。只有进行全面的民主、分权和限权改革,任期制才有意义,也才有可能获得制度保障。


 15. 您如何评价中国目前的司法状况?未来中国如何实现司法独立?


    中国司法状况可大致分两个层次来谈。壹方面,在学理研究上,这三四十年总的来说进步巨大。虽然宪法领域仍有不少敏感词,但学者对西方制度的了解是比较全面准确的,有的方面甚至做得相当细致。这直接影响了中国司法的知识结构,因为每年有大量的法学院毕业生进入法院、检察院、公务员系统。和改革刚开始不同的是,目前公检法人员的知识水平在总体上是不差的。另壹方面,这些人员的道德水准和所属机构的权力结构并没有发生质变或哪怕是量变。和八十年代体制内存在大量“健康力量”相比,近三十年变本加厉的政治管控使得体制内发生了彻底的逆淘汰。虽然现行宪法规定了法院的“审判独立”,但是由于当局明确拒斥“司法独立”,法院内部实行“院长负责制”,法官个人的独立性没有任何保障。1999年开始的司法改革“雷声大、雨点小”,没有触动法院内部管理结构。2008年“法盲院长”王胜俊开倒车,抛弃司法改革的职业化原则,又回到群众路线。最近壹次司法改革回到了职业化路线,尝试让法官获得更大的自主权,但是知情人认为效果甚微,法官面对上级干预的抗压能力并没有提高。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当局壹直把司法公正放在嘴边,却壹再拒绝司法独立,可谓缘木求鱼。要实现司法独立,有难易两条路。容易的路是靠上层觉悟,在不改变政治体制的情况下,自上而下推行司法改革。这条路自从1999年已经走过了,但是虎头蛇尾;壹旦既得利益明白不动政体的司法改革依然会触动他们的奶酪,这条路终究走不下去。当然,如果统治者足够开明,领导人明白司法独立对于统治合法性的重要意义,像新加坡那样实行开明专制,那么法治改革或能有幸展开,但是幸运之神似乎总不那么眷顾中国这片土地。如果自上而下的改革走不下去,那么只有在政治民主化改革之后,才有可能实质性推进司法改革。


 16. 民主的要义是多数人统治。如何在宪政民主的中国保护少数人的基本权利?


    在方法论个体主义意义上,“人民”不是壹个神圣高贵的整体,而是由壹个个自私自利的凡人构成的。“民主”不可能做到每项决策都让每个人满意。遇到分歧和利益冲突的时候,只能投票,而多数人认同的政策只能让多数人满意。但多数人也是人,也会犯错误。古希腊大陪审团曾两次判决伟大的智者苏格拉底死刑,前苏联、纳粹德国壹度有相当多的人拥护极权势力并投票将他们送上统治者的宝座。这些都是“多数人暴政”的典型例子。当然,民主可能产生多数人暴政的后果,并不意味著民主不好;毕竟,古今中外绝大多数暴政都是少数人统治而非多数人统治的暴政。它只是意味著民主也要受到约束,尤其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基本权利。这是为什么我们提倡“宪政民主”:绝不能放弃民主,也不能无条件拥护多数主义民主,而是要让民主受到宪法其它要素的约束。


   保护少数人权利的主要机制是宪法和法律意义上的司法审查。首先,法治原则要求,只有议会制定的法律才能影响个人权利;如果要限制人身自由,还须经由司法审判。多数人的民意不能凌驾于法律和司法之上,这样才能防止人治的任性。其次,如果法律本身侵犯了个人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当事人还可以诉诸司法审查,撤销违宪立法,譬如某些刑罚可能过于严酷残忍、有违人道原则,法院可以拒绝适用。


 17. 宪政就是依宪治国。您认为应当如何保障宪法在未来中国的崇高地位?违宪审查机制应当如何设计?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吗?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只有有效的司法审查制度才能保障宪法的最高地位。换言之,必须建立有权依据宪法审查壹般立法的法院。首先要明白,诉讼是落实任何法律的必要途径。有法律就会有诉讼,有诉讼就必须有裁决诉讼的法院。民法有法院,刑法有法院,就连行政法也有专门的法院,在中国唯独宪法没有诉讼、没有法院。这也就难怪“有宪法无宪政”了。要依宪治国,必须建立合宪性审查机制,由法院来解释、适用和实施宪法。


    为什么必须由法院而不是议会、行政或其它机构释宪呢?这是因为宪法也是法,而宪法或法律解释在性质上属于司法的活儿。议会负责立法、行政负责执法,立法和执法其实也都涉及法律的理解和解释,只是专门解释法律的权力在于法院。刑事诉讼总不能靠警察来解释法律吧?那样索性就不要法院好了。没有法院,还叫“诉讼”吗?公安直接抓人关监狱不就行了吗?诉讼本身就是对警察权、行政权的控制,而法院必须有权独立释法,而且在效力上司法对法律的解释高于行政对法律的解释。宪法诉讼的目的在于衡量法律本身是否符合宪法,但是如果让立法者来决定自己的立法是否合宪,这和让警察决定自己抓人是否合法有什么两样呢?都违背了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法官的法治逻辑。中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实施宪法,而绝大多数立法都是常委会自己制定的。这是中国宪法得不到落实的根本原因之壹。


    由此可见,法院不仅有权、而且有义务解释宪法。国内普遍把现行宪法关于人大解释宪法的规定错误理解为只有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导致法院在宪法解释和适用上长期不作为,宪法也就成了中看不中用的空中楼阁。其实,宪法本身并没有禁止任何机构解释宪法,因而这条规定只能被理解为常委会是解释宪法的最高而非唯壹机构,法院当然是有权解释宪法的。2001年,最高法院对齐玉苓案的批复首次适用了宪法,开了“宪法司法化”的先例,但是和虎头蛇尾的司法改革壹样,2008年就自行废止了。现在首先要去除法院不能解释、只有常委会才能解释宪法的荒谬理解。


    当然,司法审查主要有两种模式。壹种是美国为代表的分散审查模式,因为英美普通法国家的法院具有壹般管辖权,本身不分专业,因而几乎任何壹个法院都可以接受宪法诉讼。另壹种是德国为代表的集中审查模式,因为欧洲大陆国家受法国影响,司法系统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不同的专门法院,因而宪法诉讼由专门的宪政法院负责审理。中国现行体制更接近欧洲大陆体系,但壹时建立宪政法院难度太大,可以模仿台湾的“大法官会议”制度,不同领域的法院汇总起来的宪法问题由最高法院内部成立的专门委员会来处理。未来中国更适合效仿德国的集中审查模式。总的来说,德国模式更为现代、科学,也更符合中国长年形成的法律实践。具体可参见我合著的《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18. 您认为维权律师和法律界在司法独立、宪政转型和社会法治化过程中可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律师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资质获得国家承认、专门从事法律类事务的壹批人。维护国家法治的中坚力量不只是法官,更重要的是律师,因为律师人多,而且地位相对独立。中国计划经济时代根本没有法治,产生了法官、检察官的数量比律师多得多的世界奇观,甚至社会上根本不知道有“律师”这个职业,只看过法官威风凛凛搞“公审”。1978-79年改革开始之后,律师队伍持续壮大,现在已超过法官人数。2005年统壹了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司法考试,有人提出中国形成了“法律共同体”,似乎律师和法官、检察官成了壹伙人,共同目标是维护法治。过了十来年,至少壹部分律师和他们分道扬镳了,有的“死磕律师”甚至和公检法发生了激烈碰撞。虽然体制内并非没有健康力量,但是在其独立性缺失的情况下,我对体制内维护法治的动力和能力都是相当悲观的。其实,律师算得上是“半体制内”的人,从事法律工作的人至少要接受这个宪法和法律体制,而在中国,由于宪法和法律往往是给人看的而不是拿来用的,公权往往是违法者甚至违宪者,恰恰是律师在坚持运用宪法和法律。当然,部分维权律师受到了严厉打压,譬如2015年的“709事件”,但是相比体制内,律师总体上受到的管控仍然较少,因而维护法治的能力和动力比较足,已成为推动法治、纠正冤假错案的中坚力量。


    律师是推动宪政转型不可或缺的力量。“美丽岛事件”的律师陈水扁、吕秀莲等都对台湾转型作出了贡献,后来在政  党轮替过程中当选领导人,可被视为是对其贡献的承认。总统马英九也是哈佛法学博士,受过系统的法律训练。社会转型需要壹大批独立而自由的法律人,这样社会变革才会发生但不至于过火;同样,体制内受过法律教育、具备法律思维的人通常也会有点底线,不至于壹味愚昧保守。体制内外的法律人结合起来,才有可能促成宪政转型的成功。

 19. 分权、制衡、法治的制度安排,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由。妳认为未来中国应当如何扩大和增进个人权利和自由?如何扩大和增进社会自治?如何处理保障政府效率和国家能力与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关系?


    国家能力、政府效率、个人权利和自由并不矛盾。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它们是壹致的,因为“国家”就是个人构成的,国家富强和长治久安必然要建立在个人自由的基础上。也只有这样,政府才有真正意义的“效率”,而不只是“大干快上”的速度。因此,看似吊诡的是,要提高国家能力,首先要限制国家能力,不能让国家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是要最大程度地保障个人自由并发挥个人积极性。许多事情根本不用政府操劳,公民社会就能做得很好;如果什么都依赖政府,造成政府过度集权和人民的过度依赖,最后“国家能力”和“政府效率”不会体现在如何为人民谋福利,而是会体现在剥夺人民利益的“能力”和“效率”上。当然,个人自由不是无限的;国家有权力和义务治理个人“外部性”,包括控制犯罪、治理市场失灵、提供义务教育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公共物品。


    其实说到底,宪政民主就是要确定个人与国家的合理边界。首先,宪法体现的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得受到国家侵犯。其次,国家发展方向和大政方针最终是人民自己通过选举确定的,而不是由政府强加于人民头上;每隔几年,人民会在言论和新闻自由的环境下评价政府的所作所为,决定选谁代表自己的利益。再次,政府必须“依法治国”,只做法律授权之事,不得做法外之事。最后,如果法律本身超越了宪法权限或侵犯了个人的宪法权利,将被司法审查机构撤销。如此才能保证政府只做该做(合宪)的事,不做不该做(违宪)的事。


 20. 言论和新闻自由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如何在中国保障言论自由不受国家干预或操纵?您如何理解宽容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


    言论与新闻自由被称为所有宪法权利中的“王牌”,也是美国“第壹修正案”中的两大自由之壹。语言是人类区别于壹般动物的能力特征,也是人类文明得以建构的基础。如果没有言论与新闻自由,思想得不到传播,信息不能及时交换,全民被壹种思想洗脑,因为缺乏准确信息而不知自己所处的真实状态,这样的国家如何能得到理性治理?如果连思想和言论这些无形的自由都没有,政府怎么可能尊重妳的人身自由、财产权等有形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言论与新闻自由对于宪政民主显然是不可或缺的。如果选民不能和候选人之间自由交流,“选举”还有什么意义?因此,国内将言论与新闻和选举权同归为“政治权利”,我则称之为“制度性权利”:它们不仅对个人极其重要,而且是宪政民主制度的基础。我在《宪政原理》中之所以开篇第壹章就论证言论自由的重要性,正是因为言论自由这块王牌对于宪政民主而言具有奠基性意义。


    在宪法管用的国家,政府当然不敢轻易侵犯人民的言论自由,否则就立马会面临下台的风险。政府官员的宪法意识也比较高,壹般不会犯公然违宪的“低级错误”。即便违宪,也存在司法审查等有效的纠正机制;如果政府压制言论与新闻自由,上法院告它就行了。但是在宪法不管用的国家,言论自由就只能靠公民自己争取了。天下没有免费午餐,政府是不会自行尊重宪法权利的;宪法从不管用到管用、言论自由从无到有,都要经过壹个公民力争的过程。言论、新闻、集会、结社自由以及宗教自由、选举权、司法公正,都需要公民亲身实践这些自由或权利才能实现。虽然政府不仅管控很严厉,而且媒体尽数皆为国有,新闻自由几乎没有空间,但是互联网等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还是为自由表达提供了很大便利。尽管政府监控技术不断升级,每天都在删帖封号,但是只要公民不放弃传播常识和真相,中国的言论自由就有实现的希望。


    言论自由也是社会契约的壹部分,因而不只是约束政府,而且也是公民彼此之间的壹种道德承诺:真正的公民不仅积极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而且也尊重别人的言论自由,尤其是不同意自己的言论自由,拒绝利用公权打压不同观点的诱惑;当政府打压不同意见时,无论左右都要说“不”。如果没有这种默契,政府打压左派、右派就高兴,打压右派、左派就高兴,那么政府不管压制什么观点都会左右逢源并享有强大的社会基础,言论自由就永远不可能作为壹种宪法制度而得到落实。因此,言论自由还要求宽容的公民品性。既然认为政府并不是壹贯正确的上帝,我们也不能把自己放在上帝的位置上,而是要永远保持壹种开放的思维,尊重他人的尊严并为不同意见保留壹点自由空间,这样才是壹个真正的自由主义者。只有当宽容成为壹种社会风气,社会上持不同立场的相当壹部分人将言论自由作为自己为人处事的契约原则,才能抵制政府对言论自由的侵犯。


 21. 集会与结社自由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在中国应当如何实现?


    集会和结社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逻辑和言论自由类似。在有宪法无宪政的国家,这些自由也要在公民行使过程中争取得来。大规模集会往往是政治转型的触发点,结社则是政党政治的预演和历练。这也是为什么当局对这两种自由极为防范恐惧,行使集会与结社自由的风险也比壹般言论自由高得多。公民集会尤其被认为是绝对不能容许的“红线”,甚至“同城饭醉”这样的聚会活动也受到严厉恐吓与干扰,因而目前集会并非是公民宪法实践的可行方案。相比之下,结社自由的风险略低壹点,可以尝试不同形式的非正式结社和社会网络。某种意义上,微信群可以算作是壹种虚拟结社。尽管微信群没有隐私,也经常会受到干扰,但仍不失为锻炼公民议事能力的壹个虚拟社区。


 22. 宗教自由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如何在中国保障宗教自由不受侵犯?


    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同属社会契约的组成部分,也是美国“第壹修正案”的另壹项核心权利,包括两个组成部分:政教分离与宗教活动或实践自由。宗教不只对于十八世纪美国是壹件大事,对于整个世界都是壹件长远的大事;尽管各国都在经历壹个宗教祛魅的过程,但在可见的将来,宗教仍然是壹件头等大事,对于无神论中国这样的国家尤其如此。经过几十年无神论洗脑之后,中国的信仰结构和世界大势正好相反。据皮尤中心的抽样统计,世界上信教人数占总人口的63%,但中国只有10%上下;90%的中国民众都不信教,高达54%的中国民众是“坚定的无神论者”(其余36%为不可知论者)。改革四十年,虽然宗教自由没有得到制度性保障,宗教管制的实质性放松使得信教人数大幅度上升。但另壹方面,宗教自由的缺失仍然直接抑制了中国信教人数的发展,进而极大拉低了中国社会的道德水准。中国社会发生的各种道德冷漠和无底线互害构成了宪政民主的极大障碍,而归根结底是宗教及其自由缺失的结果。


    从世俗角度看,宗教信仰对于任何壹个国家都发挥著或许不可见但绝对不可缺的作用。显而易见,任何文明社会都离不开道德信仰。只要人的自私基因没有改变,只要每个人的主要(并非唯壹)行为动机是自利,壹个缺乏相互信任的社会就深陷无处不在的“囚徒困境”之中,不可能相互合作并形成文明秩序;换言之,但凡文明人即离不开道德信仰。宗教虽然是道德信仰的壹部分,却是其关键核心部分;虽然信仰也可以是世俗的,但世俗信仰的深度和定力均不如宗教信仰,往往不足以帮助壹个自利型社会脱离“囚徒困境”。趋利避害是人性本能。在现实利益和信仰发生冲突的时候,现世主义的世俗信仰者太容易妥协和勾兑,使信仰流于虚伪的口号。宗教的世俗功能是将现世利益计算无限拉长到来世,通过神明的权威让信徒无条件遵守道德规则。这或许是为什么当今中国许多坚定的维权者都是基督徒,因为在逆境下持守信仰实在太难了。


    既然宗教这么重要,是否意味著宗教需要政府“管理”或支持?恰好相反,绝对不可。政府是宗教或任何信仰的毒药,政府干预所到之处,留下的必然是信仰荒漠。看看中国今天的贪官在台上口若悬河,到台下即被纪委带走——这是对执政党信仰的最直接摧毁。真正的信仰是管不出来的,信仰管制只能制造伪善和欺骗。都是成年人了,还来告我该信什么,妳以为妳是谁?真正的信仰只能是自由传播、自愿接受的结果,只有能被拒绝的信仰才是真信仰。另壹方面,信仰藏在人类思维的最深处,如果不表达出来甚至无人知晓,因而国家管制必然是徒劳的,除非管到极权登峰造极的北朝鲜那个份上——但管到那个份上,貌似全体国民都信了什么“主体思想”,这个国家真的会好吗?如果没有宗教自由,壹个国家或者没有真信仰,或者像许多穆斯林国家那样在政教合壹政权的高压管制下没有自由选择的空间,最后陷入愚昧、狂热、偏执,都离现代文明十万八千里。因此,宗教与信仰自由是要受到绝对保护的,政教分离也必须严格实施。事实上,美国第壹修正案中的宗教自由还排在言论自由之前,因为宪法对宗教自由的保护甚至比言论自由更绝对。


    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的民主之后指出,壹个高压专制社会或许不需要信仰,因为人像动物壹样被国家管著,但是壹个自由社会绝对需要信仰,否则必然沦为壹个互害社会。在获得了部分自由的当今中国,最需要的是宗教与信仰自由。如何从无到有?和言论自由壹样,宗教自由也是要靠公民自己去争取的,因为信仰是我们自己的;如果连我们自己都不愿意去信、去争,宪法给我们再多的信仰自由又有什么用?尽管经过几十年无神论教育之后,我们多数人都持不可知论(譬如我自己就是)甚至无神论,但我们至少要理解并支持宗教自由,而不能容许政府压制或干涉宗教自由;否则,我们只会为自己的盲目偏执和愚昧短视付出代价。


 23. 大学自治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如何在中国当下实现大学自治?


    身在大学,我并不想过分凸显大学的重要性。事实上,就教育本身来说,我认为中小学教育更为重要,因为它们更直接地关乎公民人格的形成;到了本科乃至研究生阶段,学生的可塑性已经十分有限了。但不可否认,大学是思想荟萃之地,有影响的学者也大都汇聚于此;甚至说大学是壹个国家的灵魂,也不为过。如果连大学都充斥著无底线逐利的欺世盗名之徒、唯唯诺诺的碌碌平庸之辈,那么这个国家的灵魂就死了。大学无思想、国家无灵魂,还要追求这个“创新”、那个“壹流”,不是痴人说梦吗?


    思想和信仰壹样,壹管就死;政府只能被思想统治,而不是统治思想。真正的思想是在思想、信仰、言论自由的环境下产生的,怎么可能被政府管出来呢?无论是春秋还是民国,中国思想的黄金时代都是政治失序、政府无能时期,或许很能说明问题。如果政府能管出思想来,官员懂得比大学老师还多,那就让部委直接办大学就行了,财政部办财经大学、交通部办交通大学、司法部办政法大学(实际也确实如此)……官员直接上讲台,还要我们干什么?因此,大学不能管,也不需要管。大学就是讲课、出书、写论文那点事儿,至多就是谁开什么课协调壹下,就和哪个法官审哪些案需要分配壹下壹样,有哪壹样是需要政府插手的呢?如果院长写我的论文比我自己写得还好,那就让他替我写论文好了;如果书记讲我的课比我自己讲得还正确,那就让他替我讲课好了。这样,壹个学院只需要院长书记两个人,其他人都可以不干活吃白饭;上面省心,下面省事,岂不皆大欢喜?!


    这是为什么我壹直认为,大学和法院是两个最不需要“管”的地方。所谓大学自治,就是大学按照教育规律,由教师和学生自己来管理自己的事情,实现“教授治校”而非官僚治校。这样当然要花费教师壹点时间,每个月可能要开半天的会讨论院务校务,但是这种制度保护了大学和教师的自由。至于如何实现,还是要靠教师自觉,不过说实话,我对国内大学教师的普遍状态并不乐观,因为都要在体制内生存,目前敢说话的寥寥无几,主动要求“治校”更会被认为自不量力。另壹方面,相当数量的教师还是有基本是非观念,要想再发动壹次“反右”或“文革”、让教师们跳出来相互揭批打脸,也很难。在当下阶段,积极意义的大学自治看不到希望,但社会对大学施加压力、要求校方尊重教师的思想和言论自由,还是有可能实现的。


 24. 公民社会在宪政民主制度中拥有什么样的地位?“人民主权”这壹理念如何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实现日常化、程序化?


    公民社会是指相当部分的公民主动行使宪法权利、积极讨论并参与公共事务的社会状态。更准确地说,在壹个公民社会,相当部分的公民都理解和接受了社会契约的基本要素,并将政治自然法作为自己的信仰和行动准则。显然,公民社会是宪政民主的社会基础。不可想象,壹个宪政民主制度可以在壹个被动消极的臣民社会中运行。没有公民社会,人民壹盘散沙,既不能实现社会私权自治,也不能抗衡国家公权滥用;事事依赖政府,造成公权过于庞大,既不会遵守自己的权力边界,也不会尊重人民的宪法自由。因此,宪政民主要顺利运行,需要壹个大批公民分享并信守共同价值观念的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通过公民行使各种宪法权利决定国家权力的构成,保证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人民主权”这样的提法应当谨慎,因为“主权”概念带有整体主义色彩。在可操作意义上,“人民主权”即意味著政府通过周期性选举等方式最终向人民负责。为此几乎需要全套宪法制度:公民的言论、新闻、集会与结社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政府内部的分权制衡与司法独立。因此,宪政民主就是人民主权的日常化和程序化。


 25. 您认为目前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状况如何?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之分在中国今天有没有现实意义?


    伴随著四十年的经济与法治改革,中国公民社会获得了巨大成长,壹批有良知、有担当、有宪法意识的公民成长起来,在律师和记者队伍中表现得尤其显著。另壹方面,公民社会的力量还不够强大,远不足以正面抗衡公权压制。前些年公权相对宽松,公民社会就得到顺利发展;近几年公权收紧,公民社会空间又受到严重压缩。加上严格的新闻出版管制和各种言论禁区,当局对社会的管控和洗脑也严重加剧了社会撕裂,使之不能广泛讨论“大饥荒”、“文革”、“六四”等重大历史事件并形成社会评价,也不能自由讨论现行体制中的现实问题和宪政民主制度的优越性,从而严重抑制了社会共识的形成。当然,要回到五六十年代的闭关锁国状态已不可能,但打破禁区的言论自由动力也相当有限。当前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处于混沌胶著状态,因而韧性坚守仍是第壹要务。


    如果是以觉悟与行动之分来区别“消极”与“积极”公民,我认为合格的公民只能是积极公民。壹个合格的公民不只是明白宪政民主这套大道理,而且要尽可能利用自己的资源付诸行动,至少公开参与或转发有关宪政民主的讨论。当然,在行动中要善于保护自己,谨慎权衡行动风险和得失,但是壹个从不作为的“公民”根本算不上是公民。


 26.“第壹代人权”主要是消极的公民与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是指积极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二者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各有什么样的地位?在中国推进宪政民主的进程中,二者同时并举是否可行?


    “消极权利”是指人生来俱有、国家不得剥夺的“天赋权利”,譬如思想与言论自由、宗教与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私有财产等。“积极权利”则是指并非生来俱有但国家有义务给予的基本利益,譬如基本的住房、医疗、食品和义务教育。之所以消极权利是“第壹代”权利,是因为1929年经济“大萧条”之前,西方世界对市场经济信心满满,每个人都有能力靠自己的拼搏争取幸福生活,国家只需要管国防、治安等极有限的事情,发挥所谓“守夜人”角色即可。但是“大萧条”等经济危机揭示了市场和私有制本身的局限性,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显得是不可实现的神话,国家有义务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另外,市场经济也不可避免造成贫富悬殊,人口中壹定比例的贫困户不能保证基本体面的生活,也无力为其子女提供适当教育。通过累进制税收“劫富济贫”、缩小贫富差距并为所有人保证基本生存,也成为需要国家实现的公共利益。


    客观地说,两代人权相辅相成、互为条件。如果没有消极自由,个人基本权利没有保障,政府可以无所不为,最后的结果壹定是政府只做坏事、不做好事;指望不尊重消极权利的政府还能提供积极权利,无异于痴人说梦。另壹方面,没有壹定的基本生活保障,穷人连温饱都无法实现,更谈不上义务教育,诸如思想和言论自由等消极权利也就失去了意义。但是谈论积极权利要谨慎,因为积极权利要求政府作为,而政府未必有作为的能力;或对政府作为的要求过多,致使政府权力过大、不受制约,不仅不会为人民提供任何福利,而且会剥夺人民的私有财产等消极权利。这是为什么消极权利是积极权利的基础,而且历史上也早于积极权利,因为积极权利要求政府实行财富再分配,但是不经过所谓的“原始积累”,社会没有财富可分,“积极权利”只能是空头口号。那些成天把“生存权”、“发展权”放在嘴上的极权国家颠倒了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的关系,其承诺不过是欺世盗名的谎言。


    这是为什么我不反对推动积极权利,但是首先要摆正二者之间的关系。消极权利是国家人权诚信的试金石,因为它不要求国家具备任何能力作为前提条件:国家只要不主动侵犯个人权利就行了,有什么理由做不到?做不到是因为不想做,而不是不能做。国家能力太强,反而可能无法抑制侵犯人民自由的冲动;它连消极权利都不想尊重,难道还可能尊重妳的积极权利吗?因此,必须首先落实消极权利作为第壹要务。只有在此前提下,如果国家有能力,才能推动实现积极权利。


 27. 您认为平等或反歧视具有什么样的社会作用?如何有效实现平等、禁止歧视?


    首先需要澄清,反歧视意义上的平等是消极权利而非积极权利。反歧视只是要求政府赋予所有人平等机会,而不是强求政府去实现平等结果,搞“大锅饭”、平均主义。譬如按需分配是结果平等,不论是否劳动都有所得。按劳分配或按能分配则是机会平等,人们按照自己的劳动和贡献获得报酬,贡献越大的报酬越高。机会平等只要求对类似的情形给予类似处理,但不要求并非类似的情形得到类似待遇,禁止国家基于种族、性别、年龄等不相关因素对人进行区别对待。当然,年龄太大了,可能就不适合工作,这个时候它就成了相关因素,可以进行区别对待。但是国家能否禁止35岁以上的公民考公务员?那就要看这类禁令是否具备社会能够普遍接受的理由。如果没有,那就构成年龄歧视。由此可见,机会平等是壹个理性社会所必须秉持的原则。这也是为什么它构成了社会契约的壹部分。没有机会平等,壹个社会必然充满各种离奇荒诞的歧视。不仅不具传染性的乙肝等病毒携带者无法谋职或就学,而且银行会要求男女职员都满足壹定身高标准,保险公司聘用会让 “党员优先” ……壹个没有理性的国家必然戾气横行、暴力充斥,譬如浙江壹名乙肝病毒携带者因为被排斥在公务员队伍之外,而持刀杀伤了壹名负责录用的政府职员,在同壹个办公室杀死了另壹名与此无关的政府职员。


    中国式歧视之所以五花八门满天飞,是因为反歧视机制极其欠缺。发达国家禁止歧视无非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招。首先,需要制定反歧视壹般立法,至少是反就业歧视法,因为就业歧视尤其普遍。其次,反歧视法需要建立专门实施反歧视的行政机构。最后,独立司法能适用宪法和法律平等原则,有力捍卫平等权利。中国法院首先不能解释和适用宪法,致使第33条“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有名无实。也不存在可适用的反歧视立法,只有壹部《就业促进法》,没有力度,平等也只是壹句话轻轻带过。更没有壹个专门的反歧视机构,甚至国家在公务员录用等过程中自己就在歧视,如何反对社会歧视?未来中国的反歧视事业必须在以上三个层次取得突破。


 28. 女权运动和劳工运动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各有什么样的地位?二者应当避免哪些陷阱?


    女性和劳工都是人数众多的社会弱势群体,二者维权都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任何维权要成功,都必须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展开,女性和劳工维权显然也不例外。如果没有言论和新闻自由,社会怎么听得到妳们的诉求?如果没有结社自由,自己不能集体维权,只有壹个妇联和全国总工会帮助维权,这样的“维权”能有效果吗?事实上,没有结社自由,不仅妇女、劳工是弱势群体,司机、警察、教师、学生甚至干部等任何阶层或类别也都是弱势群体。那些薄熙来们平时呼风唤雨,壹旦被“双规”就什么权利都被剥夺,被“上吊”、被“跳楼”屡见不鲜,不也是弱势群体吗?“弱势群体”是专制国家的“特产”。女性和劳工要摘掉自己的“弱势群体”帽子,必须支持宪政民主运动。


    要说有什么“陷阱”,我想也就是这个问题。弱势群体是社会强权的产物,女性被男性欺负,劳工被老板欺负,这些是常见的社会现象,因而弱势群体很容易将矛头指向相对强势的社会群体。这很好理解,也完全可以通过国家立法等正当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但不能经不住政府的诱惑,被政府利用来打压公民社会的其它力量。专制政府总是会把自己打扮成弱势群体的救星,有选择地向部分弱势群体抛出橄榄枝,但这么做的目的是通过分裂瓦解、分而治之,把社会所有群体都变成对暴政毫无抵抗力的彻底弱势群体。因此,弱势群体维权要走正道,那就是尊重所有人自由的宪政民主之道。


 29. 如何保护少数族群的语言文化、受教育权和参与全国竞争的公正机会?在中国宪政民主转型过程中,应当如何维持族群和睦?


    和女性与劳工等弱势群体壹样,少数族群的权利同样只能在宪政民主的大框架下才能实现。要保护少数族群的平等权利,首先要实施宪法并落实平等原则,禁止对少数族群的各种歧视。这是基本面,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针对少数族群的特殊待遇,特殊性离不开普遍性。少数族群的语言文化和地方习俗只有加强地方自治才能得到有效保护,无需偏离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轨道。当然,少数族群聚居地壹般经济和教育不够发达,可以通过“纠偏行动”给予适当特殊照顾,譬如在全国高考和招生平等的情况下,对西藏、新疆、内蒙、青海、甘肃等少数族群聚居的地区保证全国平均录取比例的名额,或中央对这些地区的教育加大投入。


    在转型过程中,壹定要秉持至少不能让少数族群吃亏的大原则;他们在宪政民主制度框架下该有的所有权利,都要还给他们,以此换取他们对宪政民主转型的拥护。除了壹般的宪法权利和自由之外,尤其要保障少数族群的平等权、民主选举权和地方自治权。地方自治包括对自身管辖区域的公共财产自治,这对自然资源丰富的新疆、内蒙等地区尤其重要。在中央集权体制下,自然资源全部“国有化”,剥夺了这些地区的财富,也为族群矛盾甚至国家分裂埋下了导火索。通过宪政民主保证少数族群的基本权利和利益,这是族群和睦的最大保障。


 30. 如果实行联邦制和地方民主自治,中国边疆地区是否会出现政治分裂或军事冲突?如何避免这种现象发生?


    民主化会导致分裂或内战,这是洗脑教育的长期论调。实际上,它意味著目前的统壹是集权高压的结果,壹旦高压不能维持就会分崩离析。这正说明了高压统治才是国家分裂的导火线。由于长期不尊重少数族群的基本人权,才会造成他们怨声载道、离心离德。真正的统壹只能建立在尊重基本权利、保障地方自治的宪政民主基础上,只有宪政民主才能永绝分裂之患,让各族群都安心生活在壹个自由、平等、民主、自治和法治的统壹国家。


    但是由于集权统治已经埋下无所不在的分裂隐患,转型过程仍然免不了分裂乃至流血冲突的风险。我不认为有什么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处方能防止这种现象发生,壹味逃避问题、寄希望于高压维统也是完全徒劳,因为集权高压不可能壹直维持下去。但事在人为,虽然转型有风险,如果策略得当仍有希望避免风险成为现实。最关键的是,转型时期的各方政治精英应有远见、宽容和担当,通过相互尊重和妥协解决分歧,尽可能使转型平稳进行,避免突发事件造成极端势力上台,尽快达成社会契约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宪政民主的制度框架。多数族群不能再居高临下、仗势欺人,而是要充分尊重少数族群的正当诉求。少数族群也应认识到,过去的不幸是专制集权体制造成的,多数族群同样是这种体制的受害者。无论对于多数还是少数族群,简单的大壹统或独立都不是可行的和平选项;与其走上暴力冲突的不归路,不如和其它族群壹起共建宪政民主,通过高度自治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31. 中国目前有没有政治反对派? “忠诚的反对派”应当忠诚什么、反对什么?


    “忠诚的反对派”壹语来自19世纪英语“陛下的忠诚反对派”,也就是忠于国王、忠于帝制但反对议会多数派的议会少数派。其实,1689年“光荣革命”之后,英国国王已成“虚君”,不行使实权就不会得罪人,大臣们没有理由不“忠于”国王,因而这里已经是指英国的君主立宪体制。今天可被引申为忠于宪法体制,但未必赞成议会多数通过的立法和政策的反对派。因此,“忠诚”的是宪政民主体制,反对的则是在此体制下通过的具体立法、政策等议会多数立场。事实上,反对派甚至可以反对宪法的某些具体制度或解释,譬如有人可能并不认可总统制、主张改为议会制,但是既然多数人选择了这部宪法及其适用机制,他们仍然尊重这部宪法。更准确地说,反对派和执政党都拥护社会契约与政治自然法,也都忠于体现契约要素的宪法体制,但是在具体的立法和政策上存在分歧。


    “忠诚的反对派”这个概念十分重要,因为它形象体现了宪政民主的本质。民主就是由选民选择执政党,而选票无情,“没有永久的执政党”;民主的本质是轮流执政,轮流意味著必须存在可行的替代选项。因此,反对派不能壹盘散沙,而是要随时准备“接盘”,因而必须高度组织化,并和执政党壹样有壹套完整的执政理念和政策纲领。英国的议会反对党组成“影子内阁”,壹旦内阁失去议会多数信任即准备组阁执政。不少英联邦国家的宪法甚至明确规定了反对党领袖,为其保留了很高的宪法地位。


    中国长期严厉打压组织化的政治反对力量,因而政治反对只能停留于思想和言论,不仅没有组织、壹盘散沙,而且因为没有机会实际参政,往往显得空泛和不接地气。中国目前颇类似于大革命时期的法国,执政者专横跋扈,既不允许批评和反对意见,更不提供任何参政机会;公知们则嬉笑怒骂皆成文章,但缺乏实际从政和管理经验,从而进壹步做实了执政党不可替代的神话。壹个有效的反对派不需要在政治上多么高调,但需要脚踏实地联系基层民众、了解社会需求并通晓治国方略。在政治空间极其有限的环境下,中国政治反对派离此还有很大差距。


 32. 您认为道德勇气在走向自由的时代具有什么样的作用?目前中国知识分子阶层普遍存在的沉默究竟是壹种可谅解的人性弱点,还是在放弃自己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


    如前所述,中国绝大多数人都不信教。在这样的国家,道德勇气对于宪政民主的制度建构具有关键作用。衡量制度好坏的标准之壹是看它是否需要英雄:在壹个好的制度下,市井百姓都有诸多方式维权,而无后顾之忧;在壹个糟糕的制度下,只有英雄才敢挺身而出。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让社会不那么需要英雄,但是这个过程本身又离不开具有良知和勇气的先知先觉者。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知识分子的普遍沉默是可以理解的,我们没有权利要求任何人成为英雄,也不能对任何阶层或界别有过高期待。另壹方面,知识人基本上都是“明白人”,应当知道最近几十年究竟发生了什么、当代存在哪些问题、今后应该走什么道路、向什么模式看齐。如果为了壹点蝇头小利而睁著眼睛说瞎话、助纣为虐、帮助洗脑,那就是不可原谅的罪恶。


    我认为,道德指责是没有用的。与其指责别人懦弱,不如做好我们自己,用行动为社会树立标杆,总结前人的经验教训,尽力传播常识和真相,尽可能改良社会风气并争取体制内外的支持,让更多的人加入宪政民主大业。


  33. 未来中国是否可能通过全面政治妥协、多元圆桌会议等途径,实现和平的宪政转型?


 (略)


 34. 有学者主张温和的中右与温和的中左缔结为主要社会联盟,这在未来的中国有多大的操作可能性?


    我不擅长预测未来,且将这两个问题合并讨论。变革社会的政治谱系大致分为四种力量:体制内的强硬保守派与温和改革派以及体制外的温和变革派与激进革命派。强硬派拒绝任何实质意义的政治改革,温和派则在既有体制框架下渐进推动政治与法治改革;体制外的温和派愿意有原则地和体制内温和派形成改革合力,激进革命派则坚持只有彻底改换现体制才能实现真正的制度变革。我认为,最重要的联盟在于体制内的改革派和体制外的温和变革派。至于社会上不同谱系的联盟固然也重要,但并非只靠说服就能形成的。壹旦体制内外产生温和轴心,体制外的激进派会越来越少,自动向温和轴心靠拢。体制外温和派利用既有社会资源对体制施压,体制内温和派积极回应并实施政治乃至制度改革;体制内外的有效互动机制和良好社会效果既使强硬派无计可施,也有助于转化激进派并使之加入温和轴心。


    亨廷顿在《第三波——二十世纪后期的民主化》中已经将转型动力学描述得很清楚:任何成功的政治改革都是体制内外的温和派形成强大联盟,挤压体制内强硬派和体制外激进派的结果;失败的改革则不是强硬派灭绝任何改革的可能性,就是激进派通过暴力推翻现体制,但往往随之而来的或是建立新专制,或是陷于内乱不断。


    中国从1898年戊戌变法开始,从未形成过稳定的温和轴心,改良失败使得革命力量越来越发展壮大,却离宪政民主越来越远。1989年重蹈覆辙,体制内“健康力量”几被清除出局。尽管体制内仍然存在有良知、有觉悟的人,但是经过长年不断的逆淘汰,这样的人似乎悉数销声匿迹;除了温家宝这样的个别例外,已30年无人敢公开谈论政治改革这样的话题。这是中国当下和平转型的最大困境:体制内似乎找不到和体制外温和派公开结盟的力量。当然,在壹个极不透明的政治体制下,这可能只是表面现象,实际情况处于不明状态。


    另壹方面,需要看到的是,四十年对外开放极大削弱了极权体制的烈度。半个世纪之前,在1970年的“壹打三反”运动中,遇罗克因为批判出身论、王佩英因为同情刘少奇而被判处死刑;今天,异议言论仍然受到打压,但力度不可同日而语。极权体制的削弱不仅降低了社会的维权代价,同时也意味著体制内的良知力量和法治意识在增长。2003年,孙志刚之死激发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可被视为体制内外温和力量联手推动的结果,由此开启了民间维权的“孙志刚模式”。这种模式固然是脆弱、代价高昂和不可预测的,但是它至少意味著体制具有两面性。目前虽然全面开倒车,但体制内温和力量的存在使之不可能回到改革前状态。待到倒退动力迟滞,必然会迎来壹波新的改革反弹。


    目前在孤军奋斗的逆境中,中国体制内外的温和派需要坚守宪政民主的底线,稳妥而积极地传播宪政民主理念,利用有限的自由空间推动民间社会契约的形成,让尽可能多的公民服膺并实践政治自然法则,而不能坐等某个“立宪时刻”的到来。社会契约是壹切形式的宪政民主的基础。中国自身的教训即足以证明,没有社会契约,再好的宪法文本也是不能落地的空中楼阁。宪政民主是壹套制度,但这套制度的运行需要与之匹配的公民契约文化。没有真正理解、信仰并愿意亲身实践政治自然法的公民群体,要壹部体现全套政治自然法则的宪法有何用?清末法学大家沉家本期待:“壹法立而天下共守之。”没有愿意守约的人,宪法又如何立得起来?当然,在宪政民主未能建构的国家,建构社会契约困难重重,但是我们没有别的选择。


 35. 您认为中国未来的宪政民主制度需要继承和保守最近七十年、最近壹百多年和过去二千年历史中哪些积极因素?


    最近七十年教训多过经验,尤其前三十年只有血的教训;后四十年的有限经验表明,壹个社会有自由才有活力和繁荣——不仅包括物质繁荣,也包括思想、信仰、艺术、科学等精神层次的繁荣。最近七八年又回归教训:如果没有民主制度保障,所谓的自由只是壹时松绑,可以在壹夜之间归零。最近百多年有共和民主的民国经验和教训,可惜由于底子薄、环境差,阴差阳错、功败垂成。它的教训主要是,壹个民族必须有相当数量的人尤其是政治精英接受了社会契约的基本原则,才有可能成功建构宪政民主制度。这在我去年反思五四百周年的文章“契约构造的失败——从辛亥到五四”中有比较详细的讨论。


    至于古代传统,我前面已经说过,政治制度方面早已智慧枯竭,对现代宪政民主没有贡献;如果还像今天的“新儒家”这样死抱著那点陈芝麻烂谷子,只有死路壹条。连张之洞的“中体西用”说都主张改革政治与法律制度,只是要保留儒家伦理核心。抱残守缺同时也意味著对儒家等思想传统中有价值的道德伦理学说视而不见,或者因为自己的懦弱猥琐而不敢面对。如前所述,宪政民主的成功转型需要有壹大批具有道德勇气的公民,而道德勇气必须来自宗教或世俗文化信仰。因此,壹方面要全面放开宗教自由;但另壹方面,我很怀疑文化上的“全盘西化”足以占据中国庞大的“信仰市场”。即便韩国、台湾等地解严后放开了宗教自由,基督教等外来宗教所占的人口比例也是十分有限的;我对这个问题完全实用主义,没有本土—外来的价值判断,只是指出基本事实。传统文化对于多数国民有壹种自然的亲近感,在历史上也发挥了制约公权滥用的有限作用,既非尽然糟粕、亦非纯粹精华,因而既不能全盘接受、也不能绝然拒斥。今人的任务是要梳理甄别儒学等传统文化中哪些是精华、哪些是糟粕,筛选之后发扬光大。


    我自己在研究儒家、道家、墨家等传统学说过程中,发掘出“人的尊严”这个概念,认为它最恰当地总结了传统思想的精华,也是中国和西方乃至世界文化交流的桥梁。西方国家以前只关注人权,现在越来越重视尊严概念,近年来出版了不少比较研究的成果。遍览这些比较研究之后,我不谦虚地认为,孔孟等原始儒家对这个概念的阐释最为精深独到,也最容易和现代接轨。儒家为主导的中国尊严观不仅有利于中国自身的宪政制度建构,而且可以为世界和平作出独特贡献。


 36. 您认为,中国应当如何处理与欧美民主国家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更有力地推动人类的和平、文明和自由?


    以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为标准,中国有什么理由不和代表世界文明主流的欧美民主国家搞好关系?为什么要和践踏尊严的北朝鲜、俄罗斯、伊朗等独裁甚至神权国家打得火热?这方面,我们理论和实践差距太大。虽然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丰富的尊严思想,却没有体现到制度保障当中。尤其近七十年,我们在这个方面离文明国家差得太远,今天只有像当年日本明治维新那样放下身段、虚心学习、借鉴效仿的份。中国占了世界人口的1/5,中国人自己的文明化就是对人类文明的最大推动。这次武汉肺炎导致世卫组织宣布全球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显示,如果中国不能独善其身,肯定会殃及世界。要让世界看得起中国,也只有走宪政文明之路。看看武汉肺炎揭示出来种种匪夷所思的人性丑陋众生相,壹个闭塞、愚昧、猥琐、野蛮的民族怎么能指望得到别人的尊重?要想得到世界的尊重,那就首先做壹个和宪政民主的世界潮流合拍的文明人吧。


    正如1948年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宣布的那样:“所有人都生来平等,并具有平等的尊严和权利。他们被赋予理性和良知,并应以‘四海之内皆兄弟’的精神相互对待。”世界应当是壹个尊严平等的自由人的联合体,每壹个国家首先要尊重和保护自己国民的尊严,才能取得进入世界文明联合体的入场券。宪政民主制度的目标正是为了让国家尊重每壹个国民的尊严,让文明人共同生活在壹个文明国家里。能否进入世界文明的大门,钥匙掌握在我们自己手里。尤其在宪政文明不可动摇地占据了世界主流的友好大环境下,中国人没有理由自暴自弃、自毁自侮,抱著颟顸丑恶的专制体制不放,把自己关在世界文明的大门之外。只要我们自尊自立,尊重自己、尊重同胞、尊重他人,中国宪政文明的步伐是任何力量都挡不住的。

专访笑蜀

您理解的“宪政民主”有哪些基本要素?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什么?
 
 
    最核心的、我认为必须特别强调的元素,是分权制衡。分权制衡的含义,是通过分权,以权力制约权力,达成政治生态的均衡。而政治生态的均衡为壹国政治的要务。
 
    分权制衡最经典的形态,是三权分立。这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黄金律,增之则肥,减之则瘦。增之则肥的例子,是孙中山先生推崇的所谓五权分立。孙先生在三权之外刻意附加的两权,即考试权和监察权,无疑是民国宪政的鸡肋,在今天的台湾,已陷于极尴尬的境地。至于减之则瘦的后果,则为太多壹权独大所印证。
 
    壹权独大是恐龙政治。众所周知,恐龙独大必定破坏生态均衡,造成其他物种的退化甚至灭绝。但不只是其他物种的悲剧,对于恐龙本身也是悲剧。最终必然走向毁灭,而且是所有物种的集体毁灭。只要是恐龙时代,壹定归于灭亡,迟早而已。生态学上如此,政治社会学意义上同样如此。中国两千年文明,始终被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律所支配,直到今天都没有走出这周期律,根本原因就在这里。
 
    分权制衡最大的贡献,就在于可以有效避免这壹文明的悲剧。跟排他性的恐龙政治相反,它是壹种以多元共生、多元共荣为显著特点的均衡的政治。宪政民主固然有多种要素,如立宪,如法治,如分权,如民主,如地方自治,等等等等。但所有这些要素中,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分权制衡。分权制衡最符合生态学原则,而生态学原则属于典型的天理。任何试图与分权制衡对抗的政治,本质上都是与天理对抗,都是极端的政治,都不可能有正常的政治生态。其行之不远,其不可持续,是不难想象的。中华民族要告别周期律,要走出历史的三峡,首先必须尊重天理,尊重生态学原则,走向以分权制衡为核心元素的宪政民主。
 
2.  您是否将宪政民主视为各国都必须追求的理想政体?赞成或反对的理由是什么?
 
 
    宪政民主是人类的未来,其普遍性毋庸置疑。但具体到当下,具体到壹些具有相当特殊性的神权国家,可能需要具体分析。我认为神权国家可能需要两步走,第壹阶段即当下,首要任务是世俗化,是政教分离。否则,即便有了选票,即便有了多数主义民主,但因为违背宪政这壹基本原则,上演的只会是多数人暴政,反而会更加强化神权统治。只有在完成世俗化进程之后,政教分离之后,宪政民主才可能提上议事日程。当然就此也可以说,世俗化本身、政教分离本身就是走向宪政民主。
 
    为什么宪政民主适合中国国情?这也是壹个基本的理由,因为四十年市场化、经济自由化,中国已经基本上完成了世俗化,已经属于典型的世俗国家。意识形态固然还未完全退场,但仅仅靠国家强制推行的所谓意识形态,已经类似于政治僵尸,不可能真有生命力,不可能构成实质阻力。就此来说,中国已经跨出了走向宪政民主的第壹步,而且这壹步根本不可逆。
 
 
 3.民族民粹主义在全球范围兴起,世界上主要的宪政民主国家都面临重重困难、严峻挑战。您认为宪政民主制度能否经受考验,是否还有强大生命力?
 
    宪政民主制度已经经受过严酷考验。第壹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民主国家曾壹度面临危机深渊,极权国家无论左右,莫不迅速崛起、蒸蒸日上。德国、苏联、日本乃至意大利,其经济发展政治整合,壹时之间似乎远远超乎英美等宪政民主国家之上。但后来如何?历史已经给出答案。历史的经验值得记取,所以,无论今天世界风云如何变幻,我对宪政民主仍深具信心。
 
    为什么宪政民主最能经受严酷考验,而极权国家则相反?壹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前面强调的政治社会生态。但凡成熟的宪政民主国家,壹定会有正常的均衡的政治社会生态。正常的、均衡的政治社会生态犹如汪洋大海,具有难以想象的自我净化能力、良性循环能力,因而可以生生不息。极权国家则不然。极权国家可能有强大的政府,甚至领导力卓越的领袖,这常常是极权国家引以为傲的、宪政民主国家可能欠缺的所谓体制优势,但无论极权国家政府如何强大、领袖之领导力如何卓越,归根结底,都只是沙滩上的建筑。为什么?因为极权国家不具备宪政民主国家最显著的优势,即正常的均衡的政治社会生态,尤其不可能具备宪政民主国家通常拥有的成熟的公民社会。
 
    强政府弱社会甚至无社会,这是极权国家最大的短板,永远无从克服的顽症。这就注定了,在极权国家,起作用的永远只能是人工而不是天演。天演不仅不起作用,反而常常被视为不可控、不稳定因素,被极权国家视为政权的敌人,必欲斩草除根而后快。与天演为敌,最终必遭天谴,即来自天演的黑天鹅、灰犀牛的致命报复,这是极权国家无从逃避的宿命。
 
    其实,上帝是公平的,来自天演的黑天鹅、灰犀牛,对于宪政民主国家和极权国家的机率本来大致均等。所以,当下不只宪政民主国家有问题,极权国家也有问题。它们都不得不面对各自的黑天鹅、灰犀牛。区别只在于应对能力。愈是这种危机时刻,愈需要天演起作用,愈需要正常的均衡的政治社会生态起作用,愈需要公民社会起作用,如前所述,这恰恰只是宪政民主国家才擅长的。政府独大、领袖独大的恐龙政治国家即极权国家,欲求天演的力量根本就是缘木求鱼。而相对于天演,任何人工都无非雕虫小技。所以,极权国家不可能具备强大的应对能力。虽因其爆发力而可能在跟宪政民主国家的短跑竞赛中壹时取胜,但中长跑壹定落败。
 
4.宪政民主制度是否符合当今中国的最大现实需要?是否符合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美国著名学者亨廷顿曾经预言过“文明冲突”,尤其是儒教和伊斯兰教与现代西方文明的冲突。您怎么看待儒家文明与现代西方文明的关系?
 
    中国政治最大的问题是政治社会生态的长期失衡,是极端政治。这是中国最大的政治现实。如前所述,唯有宪政民主才是对症良药。至于文化传统是否相合,我的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这就是说,我不认为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跟宪政民主根本冲突,虽然我同时认为,中华民 族的文化传统的确需要现代化转型。不完成现代化转型,宪政民主于中国的确水土不服。但这种现代化转型本来是完全可能的。中华文化具有强烈的世俗性,跟伊斯兰教比较,这无疑是壹个显著优势。中华文化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也为伊斯兰教所望尘莫及。伊斯兰教跟西方文明的巨大冲突固不待言,但这决不是中华民族的命运。伊斯兰教与西方文明潜含著壹种壹神教与另壹种壹神教之间的内在紧张,但中国传统是多神教或泛神论,多神教或泛神论与壹神教之间不可能长期对抗,二者必定彼此包容交叠。与西方文明冲突,绝不可能是胸襟雄阔的中华民族的命运。
 
    中华文化跟西方文明可以包容交叠,这壹点,已为壹部民国史所证明,亦中亦西、亦新亦旧的民国文化,值得我们记取。同为儒教文化所覆盖的台湾、韩国、日本,也在宪政民主时代完成了其文化转型,壹方面最大限度吸取了西方文化精华,另壹方面,并没有失去自己的文化特色,没有失去自己文化上的根。总之,中华文化是有学习能力的,不能看死,不能全盘否定。问题主要出在政治和意识形态。只要没有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强力干扰,文化融合的自然进程壹定会在中国出现,中西合璧壹定会是可以期待的文化理想。相应地,壹定可以在中国奠定宪政民主的坚实的文化基础。
 
5.中国是否有必要制定新宪法?如果有必要,应当如何建立具备民意代表性的制宪机构?宪法草案应否诉诸全民公决?理由是什么?
 
    宪法学是壹门科学,作为科学有其壹定门槛。我非宪法学家,只能基于壹个公民的常识来谈壹点自己的看法,谈不上专业判断。我认为,无论对现有宪法的利弊如何估价,要在中国实现真正的宪政民主,建成正常的均衡的政治社会生态,新宪法都是必须的、必然的、不可避免的。至于谁来主导制宪,是今天的体制内力量或今天体制外民间力量,还是可能的二者合璧,尚在未定之天。这将主要取决于未来具体的政治博弈,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政治情境,更进壹层说,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政治转型范式。而所有这些,在其最终发生之前,于我们都是无知之幕。
 
6.中国未来应当实行总统制还是议会制?请说明理由。
 
    我更倾向于总统制。因为中国国情之复杂,尤其政治转型之复杂,需要壹个强政府。政府力量太弱,无以应对波涛汹涌的未来时局。我认为强政府本身无所谓对错,关键只在于政府力量是否都纳入宪法的轨道,是否被戴上宪政的笼头。戴上了宪政笼头的强政府并不可怕,比如美国总统的权力就很大,比壹般议会制国家的内阁首脑的权力大太多,但这在美国不是问题,反而很适合广土民众的美国的需要。
 
7.议会应当采用壹院制还是两院制?请说明理由。
 
    当然应该是两院制。否则,壹院独大,民意本身缺乏制约,也有违分权制衡这壹宪政本义,也会破坏政治社会生态的均衡。至少,将无从遏制多数暴力。
 
8.未来中国是否需要实行联邦制?如果实行联邦制,如何划分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中国可以划分成多少个省或者州?理由是什么?
 
    联邦制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毋庸置疑。作为广土民众的超大型国家,中国国情之复杂可谓举世无匹,过于刚性的单壹制根本无从驾驭。将过于刚性的单壹制应用于中国这样的超级复杂系统,单壹必然流于简单粗暴,必然导致削足适履。非但不能解决超级复杂系统问题,简单粗暴本身反而制造更多的问题。中国今天积重难返的央地关系问题,地方文化、地方生活、地方活力几乎丧失殆尽的问题,地区间矛盾和冲突的问题等等,始作俑者无壹不是单壹制。要从根子上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必须尊重中国之为超大型国家、尊重超级复杂系统这壹政治现实,因而必须告别单壹制,走向更弹性更柔性的联邦制。
 
    但我同时认为,联邦制是理想目标、终极目标。向著这个目标前进,应该是壹个渐进的过程,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可以有不同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毕竟,长期内殖民化的高度中央集权,在地区间、民族间累积了深刻的怨恨,这是我们不能不面对的另壹种政治现实。无视这壹政治现实,壹夜之间全面推行联邦制,可能非但不能联邦,甚至欲求邦联而不可得。
 
    联邦要义,不仅在分,同时也在联。没有联,就没有分治,只有分裂。仅仅分治并非联邦的目的,联邦的目的,是联与分的平衡。把联邦等同于分裂国家当然是国家主义者的恶意诽谤,但如果把握不好联与分的平衡,只强调分而无视联,客观上确实可能导致分裂。基于地区间、民族间累积的深刻怨恨的分裂,其后果、其代价很可能是我们今天难以想象的。为最大多数同胞的福祉计,这应该是我们今天就要考虑如何坚决避免的。
 
   那么如何避免呢?渐进即分阶段、分地区达成是壹个可能的选项。只有渐进即分阶段、分地区达成,才会给出壹个缓冲时间。有这样的缓冲时间,才可能推进转型正义,人民才可能通过转型正义,从地区间、民族间累积的深刻怨恨中走出来,才可能不被激情和冲动绑架。不仅转型正义需要时间,真相与和解需要时间,宪政民主体制的成熟也需要时间。分如何分,联如何联,分与联到底如何平衡,这是关系到十四亿人的命运的重大决定。如此重大的决定,必须要在成熟的宪政民主体制下做出才会是正确的和智慧的,否则很容易失之仓促、失之轻率,很难避免高昂代价,因而都应该为我们所审慎对待。
 
9.地方自治应当以省还是以县为单位?地方自治最重要的几大要素是什么?
 
地方自治是走向联邦制的第壹步,实际上已经包含了部分联邦制的要素。无论地方自治还是联邦制,本质上,都是地方分权。即把高度中央集权时代,被中央政府强行征收的地方权力,归还地方,包括地方财政权、地方立法权、地方文化权、地方社会发展权等等。
 
    这当中,我最想强调的,是地方社会发展权。地方分权不只是壹种纵向分权即中央政府跟地方政府分权,还必须是横向分权,即政府尤其地方政府跟公民社会分权。地方自治在壹定程度上说,就是地方上的人民行使本土主权,就是还权于民,而非壹切权力归政府。壹切权力归政府前提下的所谓地方自治,地方政府因缺乏社会制约,必然尾大不掉,地方自治必然沦为地方割据,进而瓦解民族向心力,破坏分与联的平衡,最终走向分裂。这是地方自治必须要避免的悲剧。
 
   地方自治就是还权于民,但不是还权于原子化的个人,而是还权于有组织的公民社会,尤其还权于基层社区组织。就此而言,社会自治尤其社区自治,不仅是地方自治的题中之义,而且应该是地方自治的核心要素。
 
10.台湾、香港、澳门、新疆、西藏应当在宪法上享有什么样的特殊地位?您对香港未来的“双普选”有什么建议?
 
    我们的目标是联邦制。联邦制最大的优势在于弹性和柔性,唯有弹性和柔性,始能应对超级复杂系统的问题。但这种弹性和柔性不能限于终极目标,走向目标的过程也需要弹性和柔性。转型之初固然主要推行地方自治,但更特殊的台港澳及疆藏地区,可以更具自主权和创制权。大中华地区,各地区各民族之间极具张力,需要最大限度的弹性和柔性,因而不能只有壹种制度安排,必须是以地方自治为主体、同时包含其他特殊安排的复合体制,才足以应对复杂变局,才可能保证联而不僵、分而不裂,才能真正维护国家统壹。
 
    至于香港未来的“双普选”,当然越早兑现越好。早兑现早主动,拖越晚越被动。必须清楚,香港回归祖国,不是仅仅回归国家,回归中央政府,而必须同时回归七百万香港人。香港首先是香港人的香港,其次才是中国的香港。在地人民对自己脚下的土地,拥有无可争辩的权利,这应该是普适原则,而不仅仅适合于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壹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才是主权者,首先是自己脚下土地的主权者。就此而言,内殖民化的高度中央集权是根本违宪的。
 
    内陆人民因为被代表而丧失权利,首先丧失了自己的本土主权,脚下的土地随时可以被夺走,随时可能在自己的土地上沦为流民。零博弈,壹切服从政府。政府对人民的这种事实上的命令体制,在内陆早已经是无情的现实。但是,此种悲剧不应在香港重演。香港之特殊,特殊性之壹就在于还有博弈的可能。港人不仅有权利,而且也有条件来保卫自己的本土主权,保卫自己脚下的土地,保卫自己的文化和自己的生活方式,尽壹切努力避免自己陷于内殖民的绝境,避免在自己的土地上沦为流民。唯壹的解决办法,就是“双普选”。
 
     "双普选”不仅是七百万港人的出路,同时也是中央政府的出路。中央政府对“双普选”早有承诺,而且明确写入了基本法,属于主权意志。兑现“双普选”,事实上也是维护中央政府的信用和尊严,维护法律的信用和尊严,维护国家主权的信用和尊严。如果说,1997年香港回归是第壹次回归,那么,兑现“双普选”则是香港的第二次回归。第壹次回归是主权回归国家,第二次回归则是主权回归人民,是还权于民。两次回归都必不可少。没有第壹次回归,不可能有第二次回归。但没有第二次回归,第壹次回归只会导致香港的内陆化即内殖民化,第壹次回归就失去了意义。必须以第二次回归来落实主权在民这壹宪法原则,香港才算真正回归,也才有真实意义上的人心回归,七百万香港人才可能真正建立起对于国家和民族的认同。否则,无非为渊驱鱼为丛驱雀而已
 
11. 应当如何设计自由公正的选举制度?选举制度应当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人民以选票的方式来周期性地决定政府去留,是宪政民主的壹个基本内容。它并非万能,但没有它万万不能。尽管有其局限性,但迄今为止,没有比它更好的方式来表达人民意志,来保障人民对于政府的同意权、选择权。
 
    必须注意,这里强调的选举是竞争性选举,而不是所谓追认式选举。这即是说,选举制度应当符合的首要条件,是充分的竞争性。选举制度本来就是为政治竞争而设,排除竞争性,是对选举制度的釜底抽薪。所谓人民主权,核心要素,无非人民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利,以及人民对于政府的同意权、选择权。充分的政治竞争是人民行使其同意权、选择权的必要前提。以政治包办取代政治竞争,以所谓追认式选举取代竞争性选举,犹如古玩市场上以赝品取代真品,这样的所谓选举毫无真实性可言,是对人民主权的僭越,其实质无非是政治垄断下的分赃。
  
12.英美以两党制为主,欧洲大陆则是多党制。您认为未来中国应当建立多党制还是两党制?理由是什么?
 
    英美宪政体制明显优于欧陆的宪政体制,这跟英美和欧陆不同的政党体制有著内在联系。多党制尤其多党联合执政可能更适合中小型国家。但凡大国,多党制基础上的宪政体制往往难以稳定和持久,两党制可能更切合实际。但中国未来如果实行两党制,也不能完全照搬英美,可能需有所折中,即政府不妨两大党轮流执政,两院尤其众议院,则应该给居于中间地带的诸多小党较大空间,以中间地带的诸多小党所代表的民意,来有力制约轮流执政的两大党,以避免壹党既控制政府又控制国会多数席位的所谓完全执政的独大格局,避免政治上的壹边倒。
 
13.执政党和国家之间应当是什么关系?如何保证行政中立和去政治化?
 
    假若把国家比作股份极其分散的公众公司,我理解的执政党,无非职业经理人团队。他们无论多么优秀,其权力也仅限于经营权,而无权独占公司主权。尊重千千万万主权者即千千万万股东的意志,尊重代表千千万万股东的公司董事会的自由选择,是职业经理人团队必须遵循的起码的职业伦理。
 
    这才是执政党跟国家的正常关系。当下中国,当政者与国家显然不是这种关系。所以,我认为执政党壹词于当下中国未必适用,更多无非约定俗成而已。在我看来,当下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执政党,叫统治党可能更接近真相。所谓“东南西北中,党是领导壹切的”,这里的领导,实际是统治的代名词,党领导壹切亦即党统治壹切,也就是六十多年前名士储安平说的“党天下”。这样的统治党,这样的统治方式,跟现代意义上的执政相距何止千里。
 
    就我的个人立场而言,其实我并不反对中国共产党角逐执政地位。只要谨守职业经理人的本分,尊重人民主权,绝不僭越人民主权,任何组织、任何集团经由宪政程序和平合法竞争执政权,我都乐见。我反对的只是僭越人民主权,党凌驾于国家之上、社会之上的党国体制。这种党国体制,属于典型的恐龙政治。通常认为中国的政治体制是高度中央集权,但很少有人指出,中国的高度中央集权并非主要集权于国家,而是主要集权于党。高度集权于国家,国家居于法人地位,还可以讲壹个权责对应。高度集权于党,党并无法人地位,法律上无从问责,权责对应自然无从谈起,客观上有权无责。政治社会生态之失衡,于此不难管窥全豹。
 
    这正是恐龙政治最大的原罪,即对政治社会生态的败坏。政治社会生态失衡,权力集于壹端,在上者很难不恶性膨胀。权力傲慢达于极点,也就很难有政治分寸感。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不仅不受制约,并且视壹切制约为天敌。于是做什么都难有边界,做什么都可以无所不用其极,做什么都可以顺昌逆亡。主要手段即为运动,不受法律约束的、靠国家暴力强制推行的、不惜壹切代价的运动。搞政治固然靠运动,政治运动如脱缰野马践踏壹切,无视壹切公序良俗、壹切天理人伦,没有任何力量可以阻挡,只能听任整个国家几乎元气耗尽、运动惯性基本消失才可望终止。搞经济同样靠运动,以致血色强拆层出无穷,血色GDP居高不下;搞计生更要靠运动,牵牛扒房无所不为,以致“打下来,流下来,就是不能生下来”;即便社会治理,仍要靠运动,强拆店招、强制驱低、强砸棺材,不到天怒人怨不罢休;搞环保还是靠运动,所谓环保风暴不知让多少民企血本无归,甚至成群结伙闯入老百姓家中,强拆仅用于煮饭取暖的煤炉……
 
    文革结束后,最高领导人鉴于惨痛历史,曾向全国人民承诺再也不搞政治运动(法制日报:《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永放光芒》)。但事实如何?开朝迄今,除了1980年代有过壹点安宁,其他时段,变相的政治运动及形形色色何曾稍停?事实已经证明,1980年代的壹点安宁只是异态,其他时段无休无止的运动、无休无止的折腾才是常态。这种常态,显然为体制所先天注定,即恐龙政治的极端天性所注定。

 宪政为什么重要?分权制衡为什么重要?道理就在这里。中国人民苦运动久矣,苦折腾久矣,总之苦极端的恐龙政治久矣,中国政治亟待归于中道,归于均衡生态。唯有宪政、唯有分权制衡,才是最大的中道。非分权不足以改造政治社会生态;非制衡不足以遏制权力滥用;非宪政不足以保卫社会,让社会回复起码安宁。苦极端久矣的中国,中道是最大的紧缺品。宪政是最大的中道,而且最接近政治自然法,最合天理,也是最大的公道。回归宪政,不仅是回归中道,同时更是回归公道。
 
    无视体制之极端,反而认为天性极端的恐龙政治是体制优势,效率最高,能办大事,是在上者惯用的辩护词,但公平地说,这其实并非他们首创,古往今来壹切威权统治都是这么自我辩护的。两百多年前,生于法国的托克维尔,就曾对这辩护词的荒诞不经有过淋漓尽致的揭露,不妨摘录如下:
 
    民主的自由开展的事业,无法每壹项都和开明的专制那样做得那么完善,它常常在壹项事业获得成效之前就中途放弃,或者拿事业去冒险。然而,随著时间的推进,它开展的事业将比专制开展的事业更多。尽管它做好的事业比较少,但是它开展的事业却很多。在民主制度下,那些令人惊叹的壮举并不是由公家完成的,而是由私人实现的。民主虽不能提供给人民最精明能干的政府,但是却往往能提供最精明能干的政府无法创造出来的东西:让整个社会拥有持久的积极性,拥有充足的活力,以及离开它就无法存续、不管环境多么恶劣都能创造出奇迹的精力。这就是民主真正的好处。(《论美国的民主》上,第258页)
 
    这即是说,强政府固然重要,但均衡的政治社会生态更重要,均衡生态必须拥有的强社会、好社会更重要。唯有宪政中道,才能创造均衡的政治社会生态,才能创造壹个强社会、好社会。拒绝宪政中道,或许可以提供给人民最精明强干的政府,但却必须以败坏政治社会生态为代价,以牺牲强社会、好社会为代价。权衡之下,其于公共利益而言,到底得耶失耶,难道不是壹目了然?
 
    至于现代国家所强调的行政中立和去政治化,既然党领导壹切,即党统治壹切,当然无从措手,必须要到宪政时代才切实可行。办法简单,文明国家已经有成熟经验,那就是文官体系的去党化、去政治化。
 
14.您认为领导人是否应当实行任期制?应当如何保障任期制?
 
    领导人任期制问题,凡属文明国家,都给出了足够丰富的先例;中国共产党在文革结束后也壹度有所反思并有明确规定。颠覆1978年以来“有限任期制”这壹全民共识,中华民族前途危甚。
    至于任期制如何保障,答案只有壹个:无宪政,无分权制衡,即无保障可言,任期制随时可能人存政存,人亡政息。
 
15.您如何评价中国目前的司法状况?未来中国如何实现司法独立?
 
    客观地说,当下中国,凡非政治领域,凡无涉特殊利益集团的普通案件,或能做到有法可依,有壹定程度的司法公正。但在政治领域尤其人权领域,以及案件涉及特殊利益集团时,法律即告失效,更多沦为权力任性的挡箭牌。司法改革、司法独立很容易规划,但要化为现实,前提必须是恐龙政治退场,宪政民主登场。
 
16.民主的要义是多数人统治。如何在宪政民主的中国保护少数人的基本权利?
 
    至少有壹条:人的基本权利不能交由民主即多数决定。换句话说,生命、私产和自由,不归民主即多数决定,而必须受宪政最严格的保障。依据宪政制度,具有公共资源辅助的积极的司法救济,以及公民个人积极的程序维权,将使“保护少数人的基本权利”这壹公义成为有力的可操作的现实。
 
17.宪政就是依宪治国。您认为应当如何保障宪法在未来中国的崇高地位?违宪审查机制应当如何设计?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吗?
 
    要保障宪法在未来中国的崇高地位,首先要有壹部彻底去党化的、真正公正无私的、最大力度落实人民主权保障基本人权、总之最大限度接近政治自然法的新宪法。其次,要建立信仰宪法、忠于宪法的全民共识。再次,要实施宪法,而不能像今天这样永远空谈宪法,永远架空宪法。最后,必须建立最严格的违宪审查机制,违宪必究,永绝来者。为此,需要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可以是宪法法院。有鉴于当下公民宪法权利被任意侵犯而求告无门的惨痛现实,未来中国可能特别需要宪法请愿机制,以提供公民在其宪法权利被侵犯时所采取的最后的补救手段。
 
18.您认为维权律师和法律界在司法独立、宪政转型和社会法治化过程中可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即便宪政转型之后,律师、法律人仍然是治国的主要力量。在前宪政时代,律师、法律人更应该是推进宪政转型的生力军。这点上,中国已经有很多人权律师不辱使命,作出了很好的示范。
 
19.分权、制衡、法治的制度安排,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由。妳认为未来中国应当如何扩大和增进个人权利和自由?如何扩大和增进社会自治?如何处理保障政府效率和国家能力与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关系?
 
    分权、制衡、法治等制度安排的重要性毋庸讳言,但这里我最想强调的是社会发育,是公民社会。原子化的个人没有力量。只有原子化的个人,十四亿人永远壹盘散沙。必须组织起来,必须通过社会运动尤其是市民化的、本土化的社会运动,来实现公民的自由联合,来推进整个社会的组织化进程,才能以公民的集体力量制约公权力,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由。
 
   如前所述,我主张中国需要强政府,强政府本身无所谓对错,关键只在是否戴上宪政的笼头。而我主张的强政府,当然主要是公共服务意义上的强政府,主要指公共服务的专业、高效和有力。但要给强政府戴上宪政的笼头,其先决条件,则是更为强大的公民社会。唯有更为强大的公民社会,才有足够的动力和能力给强政府戴上笼头;唯有更为强大的公民社会,才有足够的动力和能力问责政府公共服务,以其不可抗拒的倒逼压力迫使政府公共服务不断提升品质,走向专业、高效和有力。没有强大的公民社会,壹切无从谈起。
 
20.言论和新闻自由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如何在中国保障言论自由不受国家干预或操纵?您如何理解宽容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
 
    言论和新闻自由于宪政民主之重要性,相关论述早已经浩如烟海,我没有更多的补充。我这里主要谈谈未来中国,如何保障言论和新闻自由不受强力干预或操纵,不仅不受政府的干预和操纵,而且不受资本的干预和操纵。因为,政府和资本的强力干预与操纵,是今天中国媒体的双重危机,这双重危机相信也会持续到未来。即便是宪政时代,也未必能够完全幸免。
 
    关于这点,我想谈谈台湾的教训。台湾民主转型之成功,是众所周知的。但以我之见,台湾媒体的转型则未必那么成功。诚然,转型之后,来自政府的干预和操纵基本上是终止了,但同时产生了新的问题,即媒体的过度市场化和过度商品化。过度市场化和过度商品化导致台湾媒体的急功近利。台湾媒体因此大失水准,几乎没有壹家真正有影响力的媒体。原来那些有影响力的媒体,几乎无壹不衰败。
 
    但是请注意,我说的是几乎没有,不是完全没有。比较而言,我认为台湾公视的品质是较高的。而公视之所以能维持较高品质,秘诀之壹,可能恰恰是,它并没有那么市场化、商品化。其实不独台湾如此。英国的BBC,日本的NHK,都属于公共媒体,都没有那么市场化和商品化,品质都很高,在国际上享有盛誉。这说明壹个什么问题呢?说明在宪政国家,媒体的全盘市场化、全盘商品化是行不通的,全盘市场化、全盘商品化就是全盘资本化,壹旦全盘资本化,则言论和新闻自由刚刚前门赶走政府这只狼,后门就进了资本这条虎,媒体的整体堕落就是无可挽回的代价。
 
    必须尊重媒体之为社会公器这壹属性。公器属性注定其使命很大程度上是为社会提供公共品,相应地,要有足够的公共保障。既要有壹定的财务保障,更要有独立言论的绝对保障。从产权意义上说,公共媒体既不属于政府所有,也不属于资本所有。所以,无论政府和资本,都绝不允许其干预和操纵。防范资本操纵、全面市场化商品化对言论和新闻自由的公义性的破坏,对于保障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和政治社会生态的均衡,是结构性的考量。
 
21. 集会与结社自由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在中国应当如何实现?
 
22. 宗教自由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如何在中国保障宗教自由不受侵犯?
 
   壹如言论和新闻自由于宪政民主之重要性的论述早已经浩如烟海,关于集会与结社自由、宗教自由同样浩如烟海,我没有更多的补充。兹不赘述。
 
23. 大学自治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如何在中国当下实现大学自治?
 
    普天之下莫非党土。连寺庙都必须有党组织,当下中国怎么可能有大学自治。政治操纵教育,把教育变成洗脑机器,把孩子们变成自己的政治燃料,这种典型的党化教育,是极端政治中最自私、最贪婪、最无耻的极端行径,这是从根本上败坏整个民族的心智,从而败坏整个民族的未来。不仅大学如此,基础教育即中小学尤甚。基于民族大义,这是未来宪政民主时代必须立即终止的。所有党派必须彻底退出校园、退出教育,而以公民教育取代党化教育。
 
24.公民社会在宪政民主制度中拥有什么样的地位?“人民主权”这壹理念如何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实现日常化、程序化?
 
    回答19题时,我已经就此做了集中阐述,兹不赘述。
 
25.您认为目前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状况如何?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之分在中国今天有没有现实意义?
 
    宪政时代才会有够标准的公民社会,中国今天当然不可能有。但不意味著没有体制外的民间力量,这种体制外的民间力量,可能是公民社会的模拟版,部分地具备了公民社会的功能,尤其是建设社会、组织社会的功能。这就已经弥足珍贵了。
 
    但这还不够,所以才有对积极公民的倡导。权利不会天上掉下来,仅仅坚守私人领域,不参与公共事务,不履行公共责任,不可能争得宪法权利。宪法权利成了睡美人,所谓公民身份就不可能做实。
 
    如何把宪法权利当真,如何做真公民,即,积极公民何以可能,值得今天每个中国人深长思之。无须每个人当勇士、当烈士,勇士、烈士永远只是极个别。勇士、烈士永远值得敬仰,但世界上没有救世主,仅仅靠勇士、烈士,争不来宪政民主。在勇士、烈士这样的极致选项之外,应该还有很多温和选项,应该还存在适合普通人参与的广阔的中间地带,积极公民还有多种可能性。如果最大多数人能基于自己的职业,坚守职业伦理;能基于自己的社区,坚守社区权利。总之以最适合自己的方式,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日常中践行自己的公民理念,践行善的理念、爱的理念,这应该是绝大多数人力所能及的。但凡这样力所能及,其实就已经是积极公民了。每个人每天前进壹点点,持之以恒,潜移默化,社会就可以改变很多,社会就可以每天前进壹大步。就可以在社会的微观环节形成公义的微循环,善的微循环、爱的微循环。这种微循环就是波普尔所称的社会零星工程,可以形成倒逼更大变革的最强劲的动力之源,那么我们何乐不为?
 
26. “第壹代人权”主要是消极的公民与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是指积极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二者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各有什么样的地位?在中国推进宪政民主的进程中,二者同时并举是否可行?
 
    第壹代人权是基石,第二代人权是完善。没有第壹代人权的基石,第二代人权就是水中月,无从谈起。但第壹代人权奠定后,没有第二代人权来完善,就会产生新的问题,产生新的不公正。所以二者是递进关系,相辅相成,而不是彼此取代。中国今天推进宪政民主,是在第壹代第二代人权皆为全球公认之时,理当同时并举。
 
27.您认为平等或反歧视具有什么样的社会作用?如何有效实现平等、禁止歧视?
 
    最大的社会作用是平权。特权当道的中国,尤其需要以广泛的社会运动,来补上平权这壹课。但无宪政民主,无真正平权可言。所以中国的平权运动,理应是宪政民主宏大进程的壹部分,不应也不可能游离于外。
 
28.女权运动和劳工运动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各有什么样的地位?二者应当避免哪些陷阱?
 
    女权运动和劳工运动都属于前题所说的平权运动,也是宪政民主进程的壹部分,其正当性毋庸置疑。但以个人之见,这两个运动恐怕都需要特别警惕斗争哲学,警惕被怨恨绑架。不能不基于理想和激情,不能不基于道德勇气;但同时也应保持和平理性,也要有妥协和合作精神。
 
29.如何保护少数族群的语言文化、受教育权和参与全国竞争的公正机会?在中国宪政民主转型过程中,应当如何维持族群和睦?
 
    我对民族问题没有特别的研究,说不上什么意见。但有壹点很明确,没有宪政民主,尤其没有足够弹性和柔性的地方自治或联邦制,保护少数族群的语言文化、受教育权和参与全国竞争的公正机会,这壹切无从谈起。
 
30.如果实行联邦制和地方民主自治,中国边疆地区是否会出现政治分裂或军事冲突?如何避免这种现象发生?
 
    我对这个问题也没有特别的研究,难以预见。但我相信,宪政民主尤其足够弹性和柔性的地方自治或联邦制,将最大限度地消除地区间、民族间的仇恨,这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边疆地区政治分裂或军事冲突,恰恰只会釜底抽薪。
 
31.中国目前有没有政治反对派?“忠诚的反对派”应当忠诚什么、反对什么?
 
    壹个社会需要忠诚的反对派,这已是常识。分歧在于,到底忠诚什么?在我看来,当然只能忠于公共利益。毋庸置疑,宪政是中华民族最大的出路,是中华民族最大的公共利益。真正的忠诚反对派,应该首先忠于宪政,忠于宪政进程,做宪政的铺路石,清障队。
 
32.您认为道德勇气在走向自由的时代具有什么样的作用?目前中国知识分子阶层普遍存在的沉默究竟是壹种可谅解的人性弱点,还是在放弃自己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
 
    狭路相逢勇者胜。但这勇者不能只是个体存在。消灭个体化的勇者,成本会趋于最低,会客观上鼓励暗黑势力去消灭勇者。勇者被消灭会加深整个社会的恐惧,勇者很可能从此绝迹。勇者必须是群体,才能守望相助。壹只烛很容易吹灭,往往未被公众发现就已经没了。但如果是壹片烛火,而且火势并不太小,就容易被公众发现,就可以赋予公众以希望,以信心,公众就敢于站出来为其遮风挡雨,就会感动人心,带动越来越多的烛火。只要有烛火的地方,只要有烛火照到的地方,恶就会有所退缩,而不可能总是张牙舞爪。
 
    对于普通人,包括普通知识分子,沉默的确是壹种可谅解的人性弱点,不必过责,过责亦无益,徒然自我打击而已。但并非普通知识分子的、有壹定声望和壹定公共资源的知识分子,过度沉默我认为不可取。因为,妳的声望、妳的公共资源,客观上给了妳壹点保护,迫害妳的成本相对高壹点,这是精于利害算计的迫害者所不能不考量的。所以,妳的空间本来比普通人包括普通知识分子大壹点。妳就应该力所能及。
 
    所幸,愚见不孤,知识界多数同人在这点上应该已经有壹定共识,他们组成的烛阵虽然松散,但在近年愈加艰困的环境下始终存在,已属不易,已经可以鼓舞人心了。
 
33. 未来中国是否可能通过全面政治妥协、多元圆桌会议等途径,实现和平的宪政转型?
 
    很难,历史欠账太多。但别无选择,只能知其不可为而为之。尽人事,听天命。
 
34.有学者主张温和的中右与温和的中左缔结为主要社会联盟,这在未来的中国有多大的操作可能性?
 
    首先要分清什么叫左?什么叫右?我认为,左的意思应该是更强调平等和福利,右的意思应该是更强调市场和自由。无论平等和福利,还是市场和自由,都并非跟民主天然排斥,恰恰都可以跟民主结合。所以我认为左和右未必完全对立,在民主问题上,他们可以有交集、有合作。
 
    什么叫中左中右?认同民主的左派即为中左,认同民主的右派即为中右。中左中右其实都是民主派,无非民主左翼还是民主右翼之别。在应该市场多壹点,还是平等多壹点的问题上,他们确实分歧极大,但这种政策分歧,在宪政民主之前,不应该是根本分歧,宪政民主之前的政治分野,主要不是市场跟平等,而是民主与专制。首先必须解决民主还是专制这个大哉问,否则市场与平等都不可能有出路——专制之下既不可能有真市场,更不可能有真平等。只有宪政民主,才是可以真正解决市场和平等问题的制度平台。所以,中左中右应该暂时搁置市场还是平等的政策之争,先致力争取宪政民主这壹共同的制度平台。
 
    不仅应该,而且必须。因为,中右中左如果不能联盟而被各个击破,最大得益的壹定是左右两边的极端力量、专制力量。这不仅是中右中左的噩梦,更是整个民族的噩梦。但所有这些仅是理论分析,中左中右联盟现实中是否可操作,难以预见,同样只能说尽人事,听天命。
 
35.您认为中国未来的宪政民主制度需要继承和保守最近七十年、最近壹百多年和过去二千年历史中哪些积极因素?
 
    最近七十年、最近壹百多年可能主要是教训。更长维度的两千年历史,积极的因素会更多壹些。我最看重的,则是传统文化中的生态观。我认为这是中国人最大的智慧。如何发掘传统文化生态观的当代价值,让人常存敬畏,让人持守中道,以此滋养中国宪政文化,这是壹个新话题,也是大话题,我们还远远没有破题。兹不赘述。
 
36.您认为,中国应当如何处理与欧美民主国家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更有力地推动人类的和平、文明和自由?
 
    中国跟俄国不壹样,对世界其他国家尤其对西方国家,不存在扩张性、侵略性和攻击性。冲突集中在制度冲突、规则冲突和价值冲突诸方面。壹旦实现宪政转型,实现了中西文化的兼容并包,这些冲突问题不难相应解决,中国也就不难处理与欧美民主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点上,宪政中国壹定会比俄国做得好。总之,中国壹旦转型成功,就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国家,就会最大限度加强世界民主的力量,这将是中国对于人类和平、民主和自由的最大贡献。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宪政时代的中美关系。二战后期,罗斯福总统代表的美国精英,曾经设想在远东地区跟民主中国亲密合作,共同推进世界民主事业。因为历史的种种阴差阳错,这壹设想没能实现,令人扼腕。但是未来,中国宪政转型壹旦成功,这壹伟大设想壹定要实现,也壹定能实现,而且是以新的高度实现。那时,中国仍然是大国,但不再是弱国,而同时也是强国。因为宪政民主解放了社会,解放了十四亿人民的大脑,因此而释放出来的巨大的创造力,包括物质的精神的和文化的创造力,我相信会让世界惊叹,那才是真正的中国奇迹。那时中国会强上加强。也就因此,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国家的中国,跟世界上最强的民主国家的美国,不仅必须合作,不仅必会合作,而且壹定是在更对等、彼此更尊重的基础上的合作。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国家跟世界上最强的民主国家联手,由此打造出来的世界民主轴心,将是任何力量都无法撼动的。不仅中国,不仅美国,而且整个人类度将从此进入新纪元。
 
37. 您是否还有其它意见或建议?
 
    谈不上意见或建议。这里请允许我引用我最敬佩的学者托尔维尔先生的壹段话来补充我的访谈——
 
    没有什么才干比保持自由的技巧能收获更多,然而没有什么事情比学习应用自由更苦的了。专制却不是这样。专制政体经常将自己扮演成壹个受苦受难者眼中的救济者,表现为纠正过去的弊端、支持合法的权利、保护被压迫者、整顿秩序。人民被它壹手塑造的暂时繁荣所蒙蔽,陷入睡梦中,但等醒来后,就会感到痛苦。自由和专制不壹样,它壹般都诞生于狂风暴雨中,成长于内乱的苦难中,只有等它长大成熟后,人们才能感受到它的好处。(《论美国的民主》上,第253页)
 
    从暂时繁荣的睡梦中醒来,接下来就会是痛苦,就会是暴风雨。自由只能从这暴风雨风中诞生,从苦难中成长。人们,准备好了吗?

专访郭于华

1.  您理解的“宪政民主”有哪些基本要素?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什么?
 
 
宪政是壹种主张国家治理权力来自宪法并被其制约的政治主张,也是规定并保护公民权利的主张和理念。宪政民主是壹种代议制民主的运行机制,至少包含下述内容:政府的权力源于被统治者的正式认可;公民有权以壹种有意义的方式参与决策过程;秩序是人类的第壹需要(否则人类生存状况不堪忍受);法律源自特定的社会秩序(普遍规则);而秩序的建立取决于信念和惯例。在这壹体制下,不同的政府部门具有各自不同的职能,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的三权分立,以及联邦与州政府的纵向分权;治理过程通过代议制来付诸实施(代议制机构分别被称为国会或议会);选举权是广泛的、常规性的。
 
宪政包含著对民主政体本身的制衡。也就是说,在宪政国家,政府和公民的行为都是有边界的,不可僭越。宪政民主国家是法治(Rule of Law)国家,即所有人尤其是公权力部门必须在宪法法律之下行动,而不是政府用法律统治民众(Rule by Law)。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范政府(包括民主政府)权力的滥用(即有限政府),同时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政民主最核心的内容:限制权力,防范暴政;保护权利,捍卫自由。
 
 
2.  您是否将宪政民主视为各国都必须追求的理想政体?赞成或反对的理由是什么?
 
 
理应如此,但我认为各国人民当然有权利选择他们想要的政体,同时为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与代价。同时我特别反对“中国国情特殊,中国人不适合宪政民主体制”的说法。事实上,在命运多舛的近代历史中,中国人对壹个自由、民主、法治、公正社会的追求已逾百年。而百年之中,宪政进程却屡遭挫折,宪政的理念时常在种种曲解、诡辩甚至污名化当中变得模糊不清。
 
长久以来因为意识形态的教化之功,中国统治者和民众普遍认同成王败寇的逻辑,把“打江山坐江山”视作理所当然。作为宪政的基本理念之壹,政府是通过选举建立的,政府的统治是经过人民同意的,而绝不是打江山坐江山的逻辑。正如反极权专制的先驱者林昭诗云:“祗应社稷公黎庶,那许山河私帝王?”“打江山者坐江山”认同的是成王败寇,是相当原始野蛮的丛林法则,距离现代政治理念何止千万里。
 
 宪政作为制度,是基于人性恶的设计。英国保守主义思想家大卫.休谟说:在设计任何政府体制时,必须把政府里的每个掌权者“都设想为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壹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麦迪逊等在《联邦党人文集》中也认为:“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第51篇)。林达曾以“壹个收银机的故事”来说明制度作为壹种机制的发明,如何解决了人的不可靠性——收银机保障了对于不可靠的人的筛选,和对于不可靠行为的监督和控制(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三联书店,1998年);恰恰因为人是有弱点的,人是靠不住的,甚至总统也是靠不住的,所以必须依靠制度设计实现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而不是寄希望于“素质”最佳和“道德”最优。美国的立国之父们旷日持久的“制宪会议”,就是在这样“设计壹台收银机”。
 
就社会层面而言,宪政民主,不仅是政体的选择,也是生活方式的选择。常有人说:“民主、自由不能当饭吃”,其实若没有合理的制度保证,人们还真就吃不上饭,中国的大饥荒即为铁证。壹国人民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喜怒哀乐、幸福与尊严都与政体的性质密切关联。
 
概而言之,宪政民主是作为机制的制度,即能够实际运作起来的制度,而不仅仅是停留于纸面的法律条文。中国当前之所以有宪法有法律而无法治,就在于宪政尚未真正运转起来。百年蹉跎,时不我待,建立在普世价值基础上的宪政民主须尽快上路。“历史的先声”尚记忆犹新,新时代的承诺更犹言在耳。认同普世价值,应成为中国社会向现代文明迈进的标志,亦当成为真正落实宪政民主、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动力。而在此绕圈子、设陷阱或画地为牢的做法都是在拖延乃至毁坏中国社会的进程。我们应明确:宪政民主保证人民的自由和权利,限制政府的权力和边界。普世价值,本是常识;依法治国,方为正途;宪政之路,才是光明之路,光荣之路。
 
3.  民族民粹主义在全球范围兴起,世界上主要的宪政民主国家都面临重重困难、严峻挑战。您认为宪政民主制度能否经受考验,是否还有强大生命力?
 
     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的设计,因为人性本就不完美。宪政民主国家也要面临各种问题、困境和挑战。从理论而言,运行良好的宪政民主制度能够经受考验,因其具有开放式纠错机制,也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有生命力的制度。就现实而言,各个不同体制的国家以及相近体制的国家,面临的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状况可能是不同的,很难壹概而论。我更关心中国社会屡屡被提及的民粹主义,其实由于独大的权力不受限制,又不担责任,民粹主义很难成型。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是面对强大的全方位权力,民众积弱、积贫、积愚,几乎所有的表达渠道和行动空间都被封锁,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均难以形成。所以不是民粹而是民弱。至于民族主义情绪则不断作为意识形态工具被利用来反西方、反民主、反自由,成为维护统治合法性的基础。反而是宪政民主制度才是对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的有效限制,而极权统治本身就会利用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给本国乃至世界带来巨大的灾难。
 
4.  宪政民主制度是否符合当今中国的最大现实需要?是否符合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美国著名学者亨廷顿曾经预言过“文明冲突”,尤其是儒教和伊斯兰教与现代西方文明的冲突。您怎么看待儒家文明与现代西方文明的关系?
 
     如前所述不言而喻。
 
至于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大概是壹种以儒家思想为主脉且融合了释、道及各家思想的综合体。秦制建立后,诸子百家多元共鸣的情境不复存在,儒家思想加上法家统治术渐成大壹统的皇权专制的工具。这壹主流文化传统与中央集权的皇权专制相互契合,从中确实很难产生基于自由主义理念的宪政民主体制。虽然在传统文化中也有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的因素和萌芽,如老子思想中的“天道”,“重生”,“无为而治”等理念,孔子的“仁者爱人”,“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及对于“闻道”的追求等等都包含了对合理的社会制度和人类文明走向的思考,从中可以发掘自由民主生长的因素,但是就中华文化传统主流而言,确实缺少基于信仰的价值理念作为制度的思想基础,而传统文化中合理因素必须经过全面的梳理和反思、经过现代化的创造性转化,才可能与现代自由民主制度契合,并汇入世界文明主流。
 
 中华传统文化本不应与西方文明有根本性冲突,壹是其本身具有较大的包容性、融合性、世俗性和变通性,不是非常极端的原教旨主义;二是在国家现代化进程中,受儒家文化影响较大的台湾、韩国、日本、新加坡等东亚国家和地区都比较成功地实现了向宪政民主制度的转化,走上了现代化道路。我认为中国大陆的关键在于不民主的极权体制壹方面破坏比较优秀的传统文化,另壹方面又将弊端、糟粕权宜性地为己所用,导致制度、文化与人性陷入恶性互动与恶性循环。这必将造成政治腐败、社会溃败、道德沦丧、价值崩解、信任无存,导致整个民族精神的衰败和沦陷。显然,三者之间虽是互动互构、互为因果的关系,但破解恶性循环还须从制度入手,好制度造就好德行、善人性,道德的自觉基于自由。重构道德的社会基础和制度基础才是解决之道,我们需要探讨如何使文化传统与政治制度及意识形态进入壹个良性互动的过程。保守主义之保守自由、尊重传统和审慎原则值得借鉴。
 
 
我基本认同亨廷顿所预言的“文明冲突”,而文明的冲突其实是制度之间的冲突,价值理念的冲突和信仰的冲突。伊斯兰教与西方文明的冲突也是如此,其政教合壹与极端主义构成对其本国人民以及整个世界的危害。
 
5.  中国是否有必要制定新宪法?如果有必要,应当如何建立具备民意代表性的制宪机构?宪法草案应否诉诸全民公决?理由是什么?
6.  中国未来应当实行总统制还是议会制?请说明理由。
7.  议会应当采用壹院制还是两院制?请说明理由。
8.  未来中国是否需要实行联邦制?如果实行联邦制,如何划分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中国可以划分成多少个省或者州?理由是什么?
9.  地方自治应当以省还是以县为单位?地方自治最重要的几大要素是什么?
10. 台湾、香港、澳门、新疆、西藏应当在宪法上享有什么样的特殊地位?您对香港未来的“双普选”有什么建议? 
11. 应当如何设计自由公正的选举制度?选举制度应当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12. 英美以两党制为主,欧洲大陆则是多党制。您认为未来中国应当建立多党制还是两党制?理由是什么?
 
 
5-12题都是非常重要的宪政和立法问题,但非我专业领域,只能多学习多思考,此其壹。其二,这些重要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壹个基本的前提,即从根本上改变党在法上、权比法大、壹党专制、党政不分的现状,没有这壹必要条件,其他的变革、改良都无法提上日程,无论是“顶层设计”还是民间设计也都无法进行。
 
13. 执政党和国家之间应当是什么关系?如何保证行政中立和去政治化?
 
 
     政党作为政治性组织代表选民来选拔议员和行政官员,同时也为议员和行政官员寻求选民的支持,因而它也是专业性的社会组织(在西方壹些理论家的定义中,政党本属于社会组织范畴)。多数人参与政治生活的条件下由少数人管理社会的模式,即政党政治。政党存在的理由在于它以较低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成本实现了可能实现的民主原则。比如,在代议政治下,人民的利益是通过代表来表达和反映的;利益的聚合、表达则是由政党来完成和实现的。可以说,近现代民主政治是以政党为主角、桥梁和纽带的。
 
    任何政党,无论在台上执政还是在野作反对党,如果不能为民众解决实际问题或者带来希望,就得不到广泛的支持,就不能上台执政,即使执政也难以长久。争取民意成为政党政治主要的竞争目标,就此而言,多党竞争、政党轮替是常态,没有永远的执政党。
 
既然政党的统治基础来自人民(“权为民所授”),其治理国家的目的就是保持国内的秩序,为国民提供公共物品和对外交往与防范,而不是为了私家的“江山社稷”。可知现代政党不是天生具有合法性与神圣性的宗教组织,而只是代表人民组织选举和管理社会的专业组织,是可以质疑和提出批评的。作为执政党把自己统治的合法性和持久性写入宪法是完全不合法的!提出“东西南北中,工农商学兵,党是领导壹切的”更是大错特错,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成果的否定和破坏。
 
须知,政党和国家本身都不是目的,而是为人民谋福祉的组织和机制,因而它们也必然不应成为强制热爱的对象。
 
 14. 您认为领导人是否应当实行任期制?应当如何保障任期制?
 
 
壹国领导人合法的常规性的上任和继替本就是宪政民主法治的内容。正常国家和流氓国家在领导人任期问题上的对比壹目了然。只有那些极权或专制独裁国家,领导人的权力才固定在代际和亲属(如父子、兄弟)之间传承,他们长年累月地占据统治大位,获取巨额利益,却给人民带来无尽的苦难。任期不在长短,而在是否真正合法(不违宪)。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在宪政框架下,实现分权制衡,有效地限制和监督权力方可。
 
15. 您如何评价中国目前的司法状况?未来中国如何实现司法独立?
 
 
司法不独立仍然是中国的症结性问题。司法独立不仅在现实中没有实现,甚至在话语中都被禁言,这是何等的荒唐。在壹个正常国家中,宪法法律至上本应是常识、共识,但在本国,却是壹党至上,壹党独大;权力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是各类违宪违法现象和各种经济、社会乱相的源头。实现司法独立必须从政体改革开始,中国的社会转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甚至可以说还未真正起步。
 
16. 民主的要义是多数人统治。如何在宪政民主的中国保护少数人的基本权利?
 
     多数人的选择决定只是民主政治的形式之壹,并不意味著民意决定壹切。直接民主和打著民主旗号的专制最容易造成“多数人的暴政”,因为民意可以被操纵,极权专制更擅长操控群众,以多数人的利益为名侵犯和剥夺少数人的权利,进而剥夺和控制所有人。现代的代议制民主体制也并非多数人统治,而是在多数人能够有效参与政治的条件下由少数人管理社会的模式。
 
其实,宪政民主制度是最有利于保护包括少数人在内的所有人的制度安排。因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法律保护所有公民具有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但是不保证所有人都同等地富裕和幸福,这是我们从观念上要明确的自由与平等的价值。
 
17. 宪政就是依宪治国。您认为应当如何保障宪法在未来中国的崇高地位?违宪审查机制应当如何设计?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吗?
 
18. 您认为维权律师和法律界在司法独立、宪政转型和社会法治化过程中可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维权律师和法律界在司法独立、宪政转型和依法治国过程中的作用至关重要而不可或缺。对此我不是从法理、理论角度认识的,而是从中国转型的现实过程中理解的。在这壹过程中面对强大而不受限制的权力,维权律师群体和法律人进行了艰苦卓绝的努力,取得了很多成就(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收容教育制度的废除),也付出了很大代价。例如为以往的冤假错案平反的律师和学者、709律师案和当下正在遭受迫害的律师群体,他们壹个案子壹个案子地“死磕”,为受到公权力迫害的无权无势的普通人辩护,遭受拘捕、判刑、失去人身自由、吊销律师执照等等磨难,却依然在坚守。他们是在持守法律的尊严和作为法律人的良知,他们在中国宪政转型的艰难过程中居功至伟,令人钦佩。
 
中国政体的性质和司法不独立的现实,使得这类维权律师成为最危险的职业,这在现代文明世界是让人匪夷所思的,它也表明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巨大困境。
 
19. 分权、制衡、法治的制度安排,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由。妳认为未来中国应当如何扩大和增进个人权利和自由?如何扩大和增进社会自治?如何处理保障政府效率和国家能力与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关系?
 
     中国的文明化进程是应是各种社会力量合力推进的。如同稳定而有效的政治体制要有三权分立、地方自治、制衡监督壹样,社会结构需要市场、政府、社会三者相对均衡与相互制衡的关系,方能面对日益复杂的现代经济社会生活,形成有效的多元治理方式。人类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增进个人权利与自由,同时实现国家有效和持续的善治,只能在市场、政府、社会三维结合的多元治理结构中才能实现。而中国面临的问题是,在国家“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超强而“基础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偏弱的情境下,必然出现公权力的胡作为和不作为,壹方面,权力没有边界,到处伸手,不该管的事瞎管;另壹方面,权力又不负责任,该管的事管不好。在权力独大,同时既缺少自由市场又缺少自主社会的情境下,对更强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就很容易被转换为对更强大权力的呼唤和迷恋,并期望用壹种无所不包的权力来应对所有乱相。而实际上,庞大而强横的政府并不等于治理能力强的政府。
 
解决上述问题除了要以法治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同时需要社会主体性的培育,尤其是自组织的社会生活的培育,即公民社会的生长和扩展。因此所谓社会建设不是权力主导的过程,不是权力对社会的占领,也不能仅仅归结为促进各种社会事业的发展,更不是对社会的控制;而是充分发挥社会自身的主体性,即自治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和能动社会的建设。社会的自主与自治实际上是形成社会秩序的重要机制和手段,也是带来社会繁荣和活力的根本。
 
20. 言论和新闻自由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如何在中国保障言论自由不受国家干预或操纵?您如何理解宽容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
21. 集会与结社自由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在中国应当如何实现?
22. 宗教自由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如何在中国保障宗教自由不受侵犯?
 
     20,21,22题壹起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由宪法条文明确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本来不再需要论证和讨论,但是这些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却完全未能享有,反而成为要冒著很大风险去争取的权利。我们亲身经历的和对身边事件的耳闻目睹,几乎都与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被剥夺有关。这恰恰表明法律文本与法律实践之间距离,也是中国有宪法而无宪政、有法律而无法治现实的表征。
 
 我想用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的表达来结束这几题:“人们对结社和自由表达的珍爱,达到同他们对财富和物质享受追求同等的程度。”可以说,没有这些自由,就谈不上公民的权利,也不是宪政民主的国家。
 
23. 大学自治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如何在中国当下实现大学自治?
 
     大学作为教育和学术研究机构本属于社会范畴,因而在壹个宪政民主制度框架中大学的自主和自治是不言而喻的。保持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开放之胸怀,创新之能力,培养有思想有能力的公民和专业人才是大学的职责。但这种常态在统领壹切的极权体制下却不可能存在,当前大学生态的恶化和种种乱相来自不受约束的权力。从课程设置,教学安排,教材教案教法,考试形式,到科研指南,项目申报,(尤其是)资源配置,以及教学与科研评估,无壹不是行政主载、权力通吃。权力支配下的大学生态,人们貌似在搞教育、做学问,其实是在制造五光十色的肥皂泡,壹捅就破不要紧,只要那五光十色能够带来官位、权势、利益、声望。最后落空的恰恰是办大学的实质性目标——教育与学术,在这种氛围中,求真相、真知、真理的教学和研究缺少适合的空间而且没有尊严,这样做的教师多受打压;反之那些趋之若鹜地奔向权势,把学术场域变成官场、商场、名利场甚至战场的无耻之徒却如鱼得水。
 
中国当下实现大学自治尚不具备条件。在大壹统体制下下,高等教育没有希望,大学自治只是梦想。包括大学在内的社会自治有赖于公民社会的生长发育,但这并不意味著我们只能坐等其降临。作为教育工作者和大学领导,要有明确的教育理念,要从每壹堂课、每壹个学生、每壹项研究做起。明确教育和宣传的根本区别,保持学术独立和思想自由,不随波逐流更不媚上御用。为大学自治做好准备。
 
 
24. 公民社会在宪政民主制度中拥有什么样的地位?“人民主权”这壹理念如何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实现日常化、程序化?
 
     1949年后,国家对宗族、民间宗教及地方会社的打击和取缔,摧毁了民间社会的传统力量。土地改革、对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地方精英和工商业精英,同时也将其掌握的资源转移到国家手中。包括反右在内的历次以知识分子为主要对象的思想改造运动,使知识分子自近代以来刚刚开始形成的壹点独立性荡然无存。另壹方面,将各种有影响力的民主人士通过政治协商会议等形式吸纳到国家体制中来,民主党派、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都处于党国家的直接支配之下。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处于国家掌控之外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已经不复存在。
 
改革开放后,市场化改革也带来有限的社会空间和社会资源的释放,但这壹开放态势在十数年后趋于停滞,近些年更是国进民退、权进社退。很明显,为了强化对社会的总体性控制,消除任何带有独立倾向的社会力量就是必然的。
 
如同宪政民主、司法独立等概念都不许提,公民社会也进入了敏感词系列,这何其荒唐。这种意识形态控制和高压维稳已经造成明显的社会恐惧症。需要注意的是,对自主性社会的恐惧不只来自权力,同样也来自大众。如果说权力对社会的恐惧表现为怀疑、排斥和否定社会自主性,限制、打压或吸纳社会的自组织,那么大众对社会的恐惧则更类似于医学意义上的心理恐惧症,谈虎色变,把主体性社会视为壹种具有破坏性的威胁力量。
 
公民社会是“人民主权”的载体,原子化个体的集合不是权利主体,而是极权统治的土壤即“群众基础”。官方倡导的社会建设就是建立这样的基础,而社会的基本内涵应该是相对于国家的公民社会和相对于市场的能动社会。
 
显然,在全球公民社会呼之欲出的时代,回到总体性社会的老路上是没有出路的。我们该做的是让众神归位: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社会的归社会,三者各司其职,各守本分,共生共荣,相互制衡,这才是应对日益复杂的经济社会生活的正确选择。
 
25. 您认为目前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状况如何?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之分在中国今天有没有现实意义?
 
     公民社会的发展状况已如前述。
 
促进公民社会的发育有赖于公民、公民权、公民意识的生产。构建社会须从培养公民开始,需要制度、文化和行动者之间的互动与互构。可以说,只有在宪政民主制度下才会有公民和公民社会的存在、有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证。中国公民社会的困境也在于此:政体的变革、好制度的建立、良性的社会生态不会从天而降,那需要所有社会力量的参与、追求和奋力。因而我们强调行动之于结构的优先性,就此而言,从“人民群众”变成消极公民、进而成长为积极公民是可欲的。公民社会的主要力量是懂法律、有理性、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且能够合法合理保护自己权利的有组织的公民,是有勇气、有智慧、有能力的公民。组织起来的公民通过参与、表达和行动才有可能摆脱“被XX”的命运;而公民社会也正是在实践公民社会理念的行动过程中生产出来的。
 
 
 
26.  “第壹代人权”主要是消极的公民与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是指积极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二者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各有什么样的地位?在中国推进宪政民主的进程中,二者同时并举是否可行?
 
     消极权利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是第二代人权的前提和基础。积极权利如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的权利是值得争取的权利,但必须以不侵犯第壹代人权为前提。极权国家往往打著权利平等的旗号、以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为名,损害和剥夺少数人的权利甚至生命,而多数人也终将被侵犯和被剥夺;另外,即便是民主国家,也不乏以实现第二代人权的“政治正确”为名侵犯少数人权利的情况。对此必须要保持警醒。
 
27. 您认为平等或反歧视具有什么样的社会作用?如何有效实现平等、禁止歧视?
 
     首先要明确“平等”涵义,唯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是可以追求的。任何社会中结果的平等如收入平等或占有财富平等都是不可能的,平等不意味著无差异、无差别、无竞争。人们付出的努力不同、智慧程度不同、条件不同甚至运气不同都会形成结果的不平等。而以往的历史证明,以平等作为追求目标是平均主义,而且大多导致完全不公正的结果甚至巨大灾难的发生。
 
     中国现实中的不平等大多是制度安排造成的不平等,如城乡之间、民族之间、性别之间,而最大就是官民之间的不平等,即掌握权力者和无权者之间的天壤之别。所以实现真正的平等、消除歧视,只能从依法治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开始。
 
 
28. 女权运动和劳工运动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各有什么样的地位?二者应当避免哪些陷阱?
 
     女权运动和劳工运动都是平权运动,平权是争取自身的合法权利,是对不公正待遇的抗争性表达。这类社会运动,在宪政民主国家中已为常态;但在中国制度背景下却成为维稳对象。性别问题和劳工问题说到底都是权力与权利关系失衡的问题。作为公权力,时常非但不能保护权利,反而是侵犯和剥夺权利的霸主,尤其是在权力不受限制、没有制衡、缺少监督的社会情境中。中国的基本的权力结构导致了权力至上与权力通吃的规则,而“权力通吃”必然会演变成“权力通奸”、权力霸占,这种权力逻辑从占据统治地位的权势者扩展到整个社会,以强凌弱遂成为常态。
 
    就此而言,女权运动和劳工运动当与人权运动并肩而行,都是争取公民权利的社会运动。其指向应当是造成不公和伤害的不受限制的权力,而不是与己相对应的另壹方如相对于女性的男性,相对于劳工的企业家。对于另壹方可采用博弈、协商、妥协共存的方式,而避免进入阶级斗争陷阱,成为妳死我活的零和游戏。
 
29. 如何保护少数族群的语言文化、受教育权和参与全国竞争的公正机会?在中国宪政民主转型过程中,应当如何维持族群和睦?
 
 
30. 如果实行联邦制和地方民主自治,中国边疆地区是否会出现政治分裂或军事冲突?如何避免这种现象发生?
 
 
29、30壹起回答。我认为对少数族群的语言文化不需要特别照顾和重点保护(有时保护就是壹种破坏),承认和尊重差异,让其自理自治即可。其实在宪政民主法治框架下,无论多数还是少数族群都可享有同等的人权、政治权和社会权;对壹些偏远贫瘠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少数族群,给予壹些扶持和照顾对壹个不缺钱的大国来说应该不是难事。实际上壹些民族地区的贫困恰恰是其基本自由被剥夺和资源配置不公平造成的。作为执政党和国家,做到不折腾、不打压、不歧视,就是少数族群的福祉了。
 
实行联邦制和地方自治、民族自治是推进宪政民主的文明化进程,是应然的发展趋势。这壹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矛盾冲突,但绝不会比侵犯其基本权利同时实施高压维稳造成的冲突更剧烈。因为无论什么族群何种社会,普通人民都是以生存为取向的,而不会是以“主义”为目标的;追求比较幸福和有尊严的生活,是人之常情,是人性使然。除非人们的权利和自由被严重侵犯,人们的生存受到致命的威胁,剧烈的反抗才会发生。
 
31. 中国目前有没有政治反对派?“忠诚的反对派”应当忠诚什么、反对什么?
 
 
或许曾经有过,如刘宾雁所表达的“第二种忠诚”;或许当下也还有,如希望党和国家能够转型、改良,走上宪政民主之路。我们可以相信他们良好的愿望,但是,必须面对残酷的现实,首先要明确忠诚的对象是什么,政党、政体、国家和政府都不能成为忠诚和热爱的对象。我想应该忠诚于作为宪政基础的价值和信仰,应当反对暴政。
 
 
32. 您认为道德勇气在走向自由的时代具有什么样的作用?目前中国知识分子阶层普遍存在的沉默究竟是壹种可谅解的人性弱点,还是在放弃自己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
 
 
    道德勇气在走向自由的路程中极为稀缺却非常重要,在中国这样的民众壹盘散沙而且没有超验性信仰的情境下尤其如此。前述的壹批维权律师和法律人以及极为个别的知识人已经垂范,我们要跟上他们前行的脚步,努力做公民并带动更多的公民行动。至于目前中国知识阶层的普遍沉默和犬儒化既是人性的弱点使然,也是在放弃自己的道德责任。人性的弱点或人性之恶在好的制度之下会得到抑制,而在恶政之下会被发挥、放大,即如阿伦特所言不思考所造成的“平庸的恶”构成极权之恶的运行机制。而在极端之恶与平庸之恶相互建构、互为因果的过程中,在骗子和傻子相互造就、相得益彰的境况下,人们便习惯于在谎言中生活,而且活得心安理得,岁月静好。
 
    造成这种状况知识人负有责任,而在个人安全、利益和公共事务之间做出选择确是十分令人纠结的。我能做的仅仅是,不苛责沉默者尤其是下层民众;在压力下保持直立,在愈加狭小的缝隙中能多说壹句就多说壹句,能多做壹点就多做壹点。
 
33. 未来中国是否可能通过全面政治妥协、多元圆桌会议等途径,实现和平的宪政转型?
34. 有学者主张温和的中右与温和的中左缔结为主要社会联盟,这在未来的中国有多大的操作可能性?
 
     33、34壹起回答:
 
     毋庸讳言,政治妥协、协商、结盟都很重要,也都是宪政转型的应有之义。但目前中国却看不到这些迹象。原因在于,其壹,中国政治是壹种强权力、弱市场、无社会的结构状态,强大而庞大的权力既不受限制,又不担责任,哪个统治者不愿永远如此?如何会有变革和转型的动力?其二,必须看清中国的现实(注意与西方的左右之分不同),左右之争绝非半斤八两、平分秋色,右派从来是被抑制甚至被消灭的对象,而左派依附权力从来混得人五人六。中国的政治运动从来打击右派,即使是以纠正左倾错误始,也必以反右终。而且左祸从未被清算,从未有真正的反思。故而此事不可壹厢情愿。
 
35. 您认为中国未来的宪政民主制度需要继承和保守最近七十年、最近壹百多年和过去二千年历史中哪些积极因素?
 
     老子的天道观,无为而治等思想;孔孟的“仁者爱人,民为贵,君为轻,社稷次之”等观念,都可作为宪政民主制度的思想萌芽或因素,当然须经过现代转化。
 
近现代以来,由于极端主义和激进主义昌盛,经验少有,教训多多,而且还大多遗忘,屡教不改,致使悲剧壹再上演。最应记取的教训是不要背离天道,不要致命的自负,不要造就新人、改造社会,不要人定胜天,不要极端和激进。若能如此,民之大幸,国之大幸,亦是人类之幸。
 
36. 您认为,中国应当如何处理与欧美民主国家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更有力地推动人类的和平、文明和自由?
 
     其实很简单:认同普世价值,汇入文明主流,勿与流氓国家为伍,切记不要在高速路上逆行或倒车,做壹个正常国家即可。
 
37. 您是否还有其它意见或建议?
 
 
建议此问卷标题改“知识分子”为“知识人”。  

专访吴思

1.  您理解的“宪政民主”有哪些基本要素?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什么?

  

——宪政的核心要素是多元权力制衡,防止壹权独大。民主的核心要素是大众选民可以授权和罢免自己的政治代理人,委托代理机制有效。民主可以支持宪政,宪政可以制约民主。
 
 

2.  您是否将宪政民主视为各国都必须追求的理想政体?赞成或反对的理由是什么?

  

    ——是。宪政民主可以用彼此制约的契约结构保护每个人每个群体的自由。只有建立了自由这种自作自受的机制,不嫁祸,不侵占,才有和平稳定繁荣创新,人类才能获得追求各自的幸福和意义的最佳条件。

  

3.  民族民粹主义在全球范围兴起,世界上主要的宪政民主国家都面临重重困难、严峻挑战。您认为宪政民主制度能否经受考验,是否还有强大生命力?

  

    ——能。即使暂时失败,民粹主义造成的损失还会召回宪政民主,回到自由的道路上。

  

    宪政民主主要是对内的,处理国内关系。民族主义是对外的,民粹+民族主义是内部民粹主张主导了对外关系。宪政民主制度在处理对外关系上未必不犯错,但是纠错机制比较健全,走不远。

  

4.  宪政民主制度是否符合当今中国的最大现实需要?是否符合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美国著名学者亨廷顿曾经预言过“文明冲突”,尤其是儒教和伊斯兰教与现代西方文明的冲突。您怎么看待儒家文明与现代西方文明的关系?

  

    ——儒家倡导的仁义,仁政,核心是要求统治者推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但主要停留在自律层面,缺乏制度的硬约束。宪政民主就是迫使统治者推己及人的制度,就是这种硬约束,可以让越界过分者下台。在这个意义上,宪政民主是儒家文明的进化升级,儒家文化与西方文明在根本问题上没有冲突。冲突发生在二级三级层面,儒家自身需要升级的层面。

  

    ——过去,农业文明时代,儒家缺乏制度层面升级进化的条件。现在,工商时代,资本和知识的转移成本很低,压迫强制体制失去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儒家升级到宪政民主的条件已经具备。壹旦升级成功,中国最富于创造力的社会集团将进壹步发挥作用,创造出更加繁荣的社会。反之,资本和知识集团整体预期不稳定,发展条件不好,就可能陷入中等收入的陷阱。在这个意义上,宪政民主就是当代中国的最大的现实需要。

  

5.  中国是否有必要制定新宪法?如果有必要,应当如何建立具备民意代表性的制宪机构?宪法草案应否诉诸全民公决?理由是什么?

  

    ——如果执政党主导改革,八二宪法可以修订,不必制订新宪法。如果执政党主导改革失败,新的主导者必然制订新宪法。如果制订新宪法了,全民公决就是最佳选择。这是公民权利教育普及的好机会,也是未来宪政民主制度的合法性基础。

  

6.  中国未来应当实行总统制还是议会制?请说明理由。

  

    ——先实行总统制,经历了总统制容易招致的分裂式挫折之后改行议会制。总统制可以凭借强力完成过渡,中国人熟悉这种治理方式,延续了皇权威权和极权传统,适应了党团不发达的社会条件。过渡完成之后,强总统退出历史舞台之后,改行议会制。如此复杂多样的大国,议会制是更好的选择。

  

7.  议会应当采用壹院制还是两院制?请说明理由。

  

    ——两院制。防止议会独大,在众议院之外增加壹道隔离汹涌民意的篱笆,防止民粹主义或者多数人意志直接冲毁人类历史壹再证明正确的自由和繁荣之路。

  

8.  未来中国是否需要实行联邦制?如果实行联邦制,如何划分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中国可以划分成多少个省或者州?理由是什么?

  

    ——实行联邦制。但是中央政府的权力应该比美国大壹些。因为中国各地的差距大,没有中央级别的二次分配,国内分化太大。公民社会的自治能力发育成熟也需要很长时间。

  

    ——省或州的划分,符合传统的文化语言的身份认同即可,我说不清楚。

  

9.  地方自治应当以省还是以县为单位?地方自治最重要的几大要素是什么?

  

    ——县。这是历史上最稳定的单位。中国各县规模已经不小,有效的自治规模不能太大。而且,按照中国重视大壹统的传统,考虑到对分裂的全民性的抵触,县级自治可以形成“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稳定格局,在传统价值观改变之前,降低了分离主张导致冲突的风险。

  

    ——地方自治的要素,第壹是该区域形成选民与政权的委托代理机制。立法,选举,地方税种的征收,公共产品的提供,只要是本地能处理好且外部性不强的,就不要让外部插手。第二是政府之外,支持公民组织发育,尽可能多地依靠NGO组织,公共服务竞争性发包,只要是社会组织能处理好的,就不必让政府插手。

  

10. 台湾、香港、澳门、新疆、西藏应当在宪法上享有什么样的特殊地位?您对香港未来的“双普选”有什么建议?

  

    ——在宪法上,这些区域应该近似联邦制下的州(state),对比其他省份,中央在二次分配方面的征税权更少。

  

    ——双普选,越早兑现承诺越好。

  

11. 应当如何设计自由公正的选举制度?选举制度应当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先说壹个技术性问题。从日本的投票经验看,年轻人时间成本高,老年人反之,于是老年投票率比较高,对决策的影响大,被称为银发资本主义,资源比较倾向老年福利而非长远发展。中国可以利用自己的网络普及和身份识别优势,建立网上投票系统,降低投票的时间成本。这与秘密投票的原则有冲突,但是,全国范围的合法投票,得罪人的考虑可能很弱,选民大概不在乎是否记名,更在乎是否麻烦。

  

    ——考虑到中国选民数量极大,单张选票的作用近乎零,对比个人投票的时间和交通成本,未来投票率难以乐观。不妨建立网上投票和实地投票两个系统,每个人两张票,网络票加实地票。如此既可降低投票成本,又可以看出不同选民对某个主张的表达强度。当然,可能出现两个系统的托票结果不壹样的问题,需要设计权重,并获得全民认可。

  

12. 英美以两党制为主,欧洲大陆则是多党制。您认为未来中国应当建立多党制还是两党制?理由是什么?

  

    ——如果是执政党主导的转型,两党制出现的概率高。如果是民间主导的转型,圆桌会议式的,多党制就不可避免。各有各的好处。两党制适合前期的总统制,多党制适合后期的议会制。顺其自然,不必刻意设计。

  

13. 执政党和国家之间应当是什么关系?如何保证行政中立和去政治化?

  

    ——国家是全体公民的国家,即所谓人民主权。执政党是人民在相互竞争的团体中选择出来提供公共产品的受托人。选民根据各党派的主张和表现定期决定委托谁。执政党只是国家的公共领域的壹部分的主导者。

  

    ——行政领域仅仅是政治体系的壹部分,处理立法司法之外的公共事务,且有政务和事务之分。政务官随选举更换,处理具体事务的公务员中立执行选民委托政务官下达的体现执政党偏好的指令。

  

14. 您认为领导人是否应当实行任期制?应当如何保障任期制?

  

    ——如果是总统制,必须实行任期制,以免权力扩张到难以控制的程度。如果是议会制,定期选举议员即可,任期无所谓。不同党派的议员在议会内有时间也有能力控制权力。

  

    ——保障总统制的任期制的机制,就是有效的三权分立,强大的议会和法院,比较低的弹劾门槛,外加媒体监督。

  

15. 您如何评价中国目前的司法状况?未来中国如何实现司法独立?

  

    ——中国自己和自己比,民商事案件,受法律文书公开和法官责任制等改革措施的影响,司法水平有进步。政治性的案件,短期退步。中国和外国比,中国的司法水平介乎极权社会和威权社会之间,可谓半极权半威权司法,整体落后。退步就是半极权成分的扩大,进步就是减少。目前还是过渡状态,自相矛盾之处比比皆是,尚待未来整合。

  

    ——实现司法对地方党政部门的独立,可以模仿英国的王室巡回法庭,建立司法领域的竞争机制。最高法院在各大区派出的巡回法庭,如果扩充权力,扩大受理范围,就可能发挥类似作用。

  

    实现司法对中央党政权力的独立,技术上的公开、法官责任终身追究等措施都部分有效,但是最关键的壹步,还是宪政民主转型。

  

16. 民主的要义是多数人统治。如何在宪政民主的中国保护少数人的基本权利?

  

    ——议会制对少数人的保护比较有力,在双方都争取少数派的关键时刻,少数还可能谋取超出合理水平的利益。两院制,上院可以保护少数人聚集领域的利益。宪法法院之类的违宪审查机制,可以防止多数人的权利超出宪法规定的范围。各种对自由的保障方式,都有助于保护少数人的基本权利。

 

17. 宪政就是依宪治国。您认为应当如何保障宪法在未来中国的崇高地位?违宪审查机制应当如何设计?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吗?

  

    ——模仿德国,建立宪法法院,由专业法官受理与违宪有关的案例。宪法法院设在远离北京的地方。如果实施了联邦制的话,设在香港或台湾。

 

18. 您认为维权律师和法律界在司法独立、宪政转型和社会法治化过程中可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第壹,专业性的主导作用。第二,维权律师具有社会性的推动作用,同时迫使各方互动在法治轨道上进行。第三,法律界,尤其是维权律师,在法治化进程中,已经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

  

19. 分权、制衡、法治的制度安排,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由。妳认为未来中国应当如何扩大和增进个人权利和自由?如何扩大和增进社会自治?如何处理保障政府效率和国家能力与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关系?

  

    ——如果中国指民间人士,那么,各自尽量按照公民的方式行事并如此要求互动的对方。有壹分热发壹分光。天天拱卒。

  

    ——国家能力,如果强调的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那么,最重要的公共物品,最大的国家能力,就是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当然权利是有位阶和排序的,依照公民的授权处理好这种排序也是国家能力的体现。

  

    顺便壹说,如果国家的建构和运行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使用国家能力这个概念,用国家的概念代替政府,问题还不大。如果国家是皇权专制型的,那么,不在国家和官府之间做出区分,很容易把问题搅乱。

  

20. 言论和新闻自由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如何在中国保障言论自由不受国家干预或操纵?您如何理解宽容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

  

    ——言论和新闻自由是宪政民主制度实施的必要条件。没有这两项,公共领域的选择者就会变瞎变傻。执政者也更容易变坏。更宽泛地说,没有言论和新闻自由,人类这个物种认识环境就更容易出错,就会狭隘而失真,这是物种级别的灾难。

  

    ——保障言论自由不受国家或曰政府操纵的基本格局是:媒体必须是多元的。官方媒体可以存在,但是,如果不能建立与权力的隔离带,就只能获得相当于二流媒体的财政支持,确保他们不能凭借权力和财力物力获得壹流影响力。

  

    ——言论自由,就是对妳或其他人所不喜欢的言论的宽容。这是壹枚硬币的两面。但是,正如有些行为超出自由范围必遭惩罚壹样,有些能够造成直接伤害的言论,尤其是侵入私人领域的言论,如诬陷,诽谤,披露个人隐私,等等,在法律上不能宽容。

  

21. 集会与结社自由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在中国应当如何实现?

  

    ——没有集会结社,许多公共选择的成本就会太高,民众的需求就无法表达,表达了也无力监督批评。于是民主和宪政就会部分失灵。更何况,许多公共需求,可以通过民众的结社集会得到满足,通过自治解决问题,无需经过代理链条比较长因此效率比较低的政府环节。

  

    ——当代中国,结社自由只能被严格限制在无任何政治色彩的领域,如慈善和环保。即使在这个领域,组织的规模和层级也受到严厉限制。实现两项自由之路,壹是不断呼吁行动,让官方在利害计算方面感到放松壹些比较合算。二是在微信群等虚拟空间里耐心维护自发组织,随封随建。三是实体组织,无论是教会还是其他组织,同样保持耐心和坚韧。基督教就是在罗马帝国的打压中发展起来的。四是从根本上推动政治体制改革,保证王在法下,政府保护而非侵犯公民权利。

  

22. 宗教自由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如何在中国保障宗教自由不受侵犯?

  

    ——信仰自由是宪政民主应有之意。促成和保障的方式,如前述实现结社自由的办法。

  

23. 大学自治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如何在中国当下实现大学自治?

  

    ——大学自治,形成思想创造和传播的自由自律空间,在这个空间里,科学和思想的自由探索带来的丰硕成果,是引导人类进步的先锋。宪政民主的重要功能就是创造并保护这种条件。这个空间的存在也能支持并维护宪政民主。

  

    ——当代中国缺乏这种条件,探索的范围被限制在官方利益许可的范围之内。不改变这种政治条件,或者,执政者不调整极权倾向,退到威权状态,中国无法完整实现大学自治。尽管如此,事在人为,学术委员会之类的教授组织,依然可以主动行动,积极承担学术责任,出面处理教授被告之类的事件,让学术问题留在学术领域,避开行政系统的干预。

  

24. 公民社会在宪政民主制度中拥有什么样的地位?“人民主权”这壹理念如何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实现日常化、程序化?

  

    ——公民社会充分发育,公民的自我治理,在无政府和强政府之间的弱政府状态,应该是低成本高效率的理想的社会治理状态。同时也是公民自我实现的途径。未来应该有可能越来越多地取代政府职能。

  

    ——人民主权,体现为定期选举,媒体监督,公民自治,通过三权分立以实现权力制衡,实现对权力的控制等等。

  

25. 您认为目前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状况如何?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之分在中国今天有没有现实意义?

  

    ——在民企大发展的条件下,公民社会初现端倪,且基础深厚。与毛泽东时代不可同日而语。注册NGO,2018年有79万个,主要在与政治无涉的领域。未注册的百万以上,各种都有。但是,整体平面化,缺乏层级,零碎化,受到严厉限制和打压。壹旦放开政治限制,可能迅速整合发育,迅速超越俄国的水平。俄国的民企比较弱,基础不如中国。

  

    ——如果积极消极之分是康德所指的那种,法国十八世纪宪法规定的那种,纳税达到壹定水平的才是积极公民,才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那么,当代中国根本就没有真正的公民,因此无所谓差别。未来,如果选举权当真,剥夺低纳税人的选举权几乎是不可能的。纳税比较低的农民现在还有名义上的选举权,也有真实的村级选举权。在这个意义上,如此分类在未来也没有意义。

  

26.  “第壹代人权”主要是消极的公民与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是指积极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二者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各有什么样的地位?在中国推进宪政民主的进程中,二者同时并举是否可行?

  

    ——第壹代人权是我们最缺乏的,也是最基础的。这种权利所对应的义务,需要官家集团认可并承担。没有第壹代人权,就没有宪政民主。第二代人权,涉及福利和发展条件的,可以量力而行,逐步跟上。

  

    仔细追究起来,第二代人权或公民权利,涉及福利救济等社会权利,必须确认谁是这种义务的承担者。公民有义务纳税,但没有义务供养有劳动能力却不肯工作的人。第二代人权的边界必须界定清楚,以免出现希腊式的足以压垮财富创造者的重负。当然,这还不是当代中国的问题,未来才可能出现,当代中国的问题是两代人权都不足,不妨二者壹并追求。

  

    ——在宪政民主遥遥无期的时候,追求第壹代人权的政治风险比较大,追求者必定比较少。追求第二代人权风险不大,关心并追求福利的人数也比较多,可以迫使政府承担自己承诺的福利义务,对第壹代人权的实现也有帮助——增加权力的责任,减少权力的自由选择空间。两者并举,可以相互促进。

 

27. 您认为平等或反歧视具有什么样的社会作用?如何有效实现平等、禁止歧视?


     ——公民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在当代中国,首先是官民平等,开放政治社会权利,限制官家特权。这本身就是宪政民主的内容。实现方式就是民主宪政的实现方式。这是最基础的平等,壹级平等。

  

    不实现官民平等,不禁止官家特权以及特权对民权的蔑视和歧视,所争取的平等只是次级平等。但是,无论追求什么样的平等,只要不是结果平等而是权利平等,都可以促进宪政民主的实现。

  

28. 女权运动和劳工运动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各有什么样的地位?二者应当避免哪些陷阱?

  

    ——劳工运动,女权运动,就是不同社会集团争取自身权利的运动,构成宪政民主社会完整生态的壹部分。现在争取权利,主要是向官家争取。权利严重欠缺而又不自知,主要陷阱来自官家的冒充代表机构。未来,在宪政民主制度下,最大的陷阱是劳工运动偏好强制手段的应用,罢工权之类权利的过度应用,可能导致两败俱伤。

  

29. 如何保护少数族群的语言文化、受教育权和参与全国竞争的公正机会?在中国宪政民主转型过程中,应当如何维持族群和睦?

  

    ——从全国层面开始自上而下的改革,公民权利尽早在全国性的党派或组织中找到代表,找到诉求通道,按照公民的权利诉求建构公民社会,避免按照民族语言等特定身份建构政治组织。如此,公民身份认同就可能压倒族群身份认同,族群分裂就不会成为冲突的焦点。

  

    反之,改革自下而上,如苏联各加盟共和国那样,按照族群认同整合公民权利,族群分裂就会有深刻丰富的内容,就难以弥合。

  

30. 如果实行联邦制和地方民主自治,中国边疆地区是否会出现政治分裂或军事冲突?如何避免这种现象发生?

  

    ——如前所述,从上到下推动改革,逐步放开,逐步推进,以公民权利为核心整合社会,边疆的民族分裂和军事冲突的概率就会下降。南非和西班牙转型都是如此。

  

    如果改革因中央失控开启,自下而上进行,新出现的政治诉求的整合方式,按照历史惯性以族群为纽带,如同苏联和前南斯拉夫,政治分裂和军事冲突就难以避免。

  

31. 中国目前有没有政治反对派?“忠诚的反对派”应当忠诚什么、反对什么?

  

    ——如果中国不包括港台的话,没有。所有政治性的反对派都被扼杀于萌芽状态。无组织的反对者难以构成反对派。

  

    ——忠诚,应该忠诚于大家认可的宪法,宪法级别的核心规则。我们的宪法规则,多有自相矛盾之处,但是核心主张还可以成立。

  

32. 您认为道德勇气在走向自由的时代具有什么样的作用?目前中国知识分子阶层普遍存在的沉默究竟是壹种可谅解的人性弱点,还是在放弃自己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

  

    ——道德勇气,在集体行动的组织成本和组织风险巨大的条件下,在走向自由的时代,具有非常重大的作用。如果危机达到了遍地干柴的时刻,还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种勇气可以对冲集体行动的组织风险,造成星火燎原的局面。

  

    目前的中国知识分子的普遍沉默,主要原因是发声的性价比太差,壹定要发声,必须有非常之高的道德勇气和良心水平,对冲巨大的风险,补偿极低的效用。这是环境使然,其次才是可以谅解的人性的弱点。

  

33. 未来中国是否可能通过全面政治妥协、多元圆桌会议等途径,实现和平的宪政转型?

  

    ——第壹大可能,还是执政党主导下的改革式转型。在那样的转型中,体制外的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也会出现,但未必有圆桌会议,如俄罗斯和台湾。

  

    民间力量主导的转型,或官民双方势均力敌的协商转型,才会有圆桌会议式的谈判,以协商妥协整合各方,但这只是第二大可能。实现第二可能的条件是,执政党内部严重分裂,行动能力受到严重削弱。

 

34. 有学者主张温和的中右与温和的中左缔结为主要社会联盟,这在未来的中国有多大的操作可能性?

  

    ——这取决于谁来主导转型。如果是执政党主导,如台湾那样,最初的分野应该在官民之间,不在左右之间。左右联盟是议会政治的产物,是转型之后的问题。

  

    ——在转型过程中,官民双方都有温和派和强硬派。温和对温和,官民双方的温和派主导转型,就会进入改良循环。如果任何壹方的强硬派获得主导地位,尤其是官方的强硬派获得主导地位,就会让对方的温和派失去作用,帮助对方的强硬派上台。强硬派对强硬派,形成强硬循环,很可能掉入强硬陷阱。中国挣扎在强硬陷阱里近百年,革命不断,至今尚未稳定进入改良循环。

  

    当然,官民双方的四派存在,是健康的政治生态,任何壹派都是必要的,任何壹派的欠缺都会导致生态失衡。但是,强硬派主导的强硬循环,不如温和派主导的改良循环。改良可以持续上进,强硬陷阱则左奔右突难以走出。

  

35. 您认为中国未来的宪政民主制度需要继承和保守最近七十年、最近壹百多年和过去二千年历史中哪些积极因素?

  

    ——第壹,两千年来孔子对超自然存在的不可知论,儒家的仁义观和中庸主张,由此奠定宽容温和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政治观的基础。

  

    第二,两千年来虽然并不成功但试图驯服暴力和权力的意愿和努力,以及争取到的至今尚未达到的农民的劳动要素与土地要素的组合自由。

  

    第三,壹百年多年来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自新渴望和对传统的不足的认知。

  

    第四,七十年来的平等诉求,反奴役反压迫的理想。

  

36. 您认为,中国应当如何处理与欧美民主国家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更有力地推动人类的和平、文明和自由?

  

    ——模仿学习欧美国家,表示而且当真向他们学习,宁可吃亏受辱,也要顽强走完现代化转型的最后几步,改革掉自己的半极权半威权特征,尤其是半极权特征。然后,在转型之后,转型之中,甘居老二,尊王攘夷。王,王道,就是自由之道。

专访王长江

1.     您理解的“宪政民主”有哪些基本要素?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什么?  

自由,民主,平等,法治。对中国而言,最核心的内容是两条:壹,法律至上;二,对公权力的约束。


 
 2.  您是否将宪政民主视为各国都必须追求的理想政体?赞成或反对的理由是什么?

  是。因为宪政民主有两个起点:第壹,人人平等、自由;第二,以承认人对利益的正当追求为前提的市场经济机制。这两个起点必然要求实行宪政民主。


 
 3.  民族民粹主义在全球范围兴起,世界上主要的宪政民主国家都面临重重困难、严峻挑战。您认为宪政民主制度能否经受考验,是否还有强大生命力?

  民族民粹主义兴起的重要原因是社会底层壹些人的利益和诉求被忽视。其他制度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往往要么对这些人进行更加严厉的打压,要么转而把这些人的利益和诉求置于其他人之上。与此不同,宪政民主本质上是把各种利益诉求纳入体制进行博弈的制度。所以,尽管宪政民主遭遇挑战,但最终能够解决问题的还是宪政民主。


 
 4.  宪政民主制度是否符合当今中国的最大现实需要?是否符合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美国著名学者亨廷顿曾经预言过“文明冲突”,尤其是儒教和伊斯兰教与现代西方文明的冲突。您怎么看待儒家文明与现代西方文明的关系?

  宪政民主制度是当今中国的最大现实需要。因为中国的现代化是壹个不可逆的进程,宪政民主则是现代化的根本要求。

  中国自秦汉以后直至改革开放之前,秉承的都是专制集权传统,由于生存需要,人们作出的最大选择是依附公权力。在依附政治下,民主制度难以确立。这种制度对人作为壹种动物生存发挥了比较有效的保证作用,但无法使人过有质量的生活:人的更高层次的需求难以满足,经济停滞落后。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确实不利于宪政民主制度的建立。

  但从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经济社会能够发展,是由于把人对利益的追求正当化,实质上带来的是人的解放。相应地,市场机制逐步形成。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是对宪政民主的需求。就这壹点而言,这种需求和中国传统文化是相冲突的。走向现代化就必须克服这种冲突,实现这种转化。毋宁说,这种转型是壹个痛苦的过程。但由此而自觉不自觉地留恋传统文化,甚至为此而对抗新的文化要求的冲击,必然阻碍和延滞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所以,亨廷顿描述的文明冲突,在我看来是现代文明和前现代文明的冲突。我对政治领域的儒家文明持更多否定的态度。


 
 5.  中国是否有必要制定新宪法?如果有必要,应当如何建立具备民意代表性的制宪机构?宪法草案应否诉诸全民公决?理由是什么?

  有必要对宪法进行大的修改。虽然现行宪法中壹些元素是具备的,但各元素之间的联系并不有机,有时相互矛盾(不排除这种矛盾是有意安排,为的是给掌权者留出自由裁量的空间)。应当根据宪政民主的原则和逻辑重新梳理。这样的修改,类同于重新制定。

  关于制宪机构,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似乎可用,但必须进行改造。壹,人民代表须经真正的竞争性选举选出,为此应重新制定选举法,充分体现国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人民代表的比例应尽快实现平等,公民同权;三,切实按“最高权力机关”的要求规定其权限。

  新宪法应交付全面公决。理由是:代表是人民选出来,去参加宪法制订的。但他们拿出的宪法是否符合民众的要求,应当再由民众作出评价。经大多数认可之后,代表及代表大会方可拥有下位的立法权、创制权。


 
 6.  中国未来应当实行总统制还是议会制?请说明理由。

  个人倾向于总统制。中国太大,牵涉的利益层面太多,情况太复杂,多元博弈更加频繁。若以议会为核心,确会出现纷争乱象。总统制赋权于总统,给行政者以更多决断权,议会则除立法之外,主要起约束、监督、复审作用,可适当减少掣肘。
 


 7.  议会应当采用壹院制还是两院制?请说明理由。

  两院制为优。地区之间差异太大。若以代表人口为唯壹标准,壹些人口少、经济落后地区的权利肯定会受损害。此外,比之美国,我国更有民族问题比较突出。鉴于此,第二院如何设,按照什么原则设,如何把地区因素和民族因素结合在壹起,均需认真讨论。但是,单设壹“民族院”的做法(如前南斯拉夫),似乎是不可取的,事实证明可能反倒鼓励冲突,激化民族矛盾。


 
 8.  未来中国是否需要实行联邦制?如果实行联邦制,如何划分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中国可以划分成多少个省或者州?理由是什么?

  不能确定是否要明确主张联邦制,但联邦制的原则应当得到充分的体现和运用。理由仍然是我国各地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别和差距。通过统壹号令的方式,让所有地方都按照统壹的模式行事,肯定是不行的。需要让地方有更大的自主权。这个权力和中央的权力之间是什么关系,要由宪法和相关下位法预先作出规定。

  至于分成多少个地方单位,行政管理学者有更大的发言权。总的原则是必须划小,降低分离可能。
 
 9.  地方自治应当以省还是以县为单位?地方自治最重要的几大要素是什么?

  以县为单位。地方自治(壹)中央制定地方自治的相关法律,如《地方组织法》或《地方自治法》,界定地方权限;(二)地方自治机关由地方居民选举产生,向选民负责,自主处理地方性事务;(三)地方选出代表进入上壹级代议机关;(四)地方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自主立法;(五)健全社区自治、社团自治,作为地方自治的基础。


  10. 台湾、香港、澳门、新疆、西藏应当在宪法上享有什么样的特殊地位?您对香港未来的“双普选”有什么建议?

  “壹国”前提下高度自治。如果国家不能实行联邦制,至少可采用“1+5”,“壹”与“五”的关系以联邦制原则处理。

  

香港未来普选可明确为政党竞争模式。

  

11. 应当如何设计自由公正的选举制度?选举制度应当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关键在保证真正的差额选举。

(壹)公民同权,城乡无差别;(二)按选民数量划分选区;(三)无暗示的差额候选人;(四)秘密投票;(五)公民自选的监票机制。

  
 12. 英美以两党制为主,欧洲大陆则是多党制。您认为未来中国应当建立多党制还是两党制?理由是什么?

在政党体制问题上,我向来依循制度演进主义、而非制度构建主义思路。政党体制不是建立的,而是形成的,是充分保障民权和政党平等竞争基础上按规则进行博弈的结果。其中有些政治游戏规则的制定,会对政党体制的形成有较大影响,如选举制度、政党法等。我期待的是全国性的、具有进入政府可能的政党数目在五个以内、其中又有壹、两个政党起主导作用的政党体制,即有限多党制或温和多党制。为此,需要制定鼓励大党发展限制小党发展的法律,确定有利于大党的国家资助方式。


 
 13. 执政党和国家之间应当是什么关系?如何保证行政中立和去政治化?

  多党竞争本身有助于执政党在处理党政关系时采用审慎的态度,是不离谱的党政关系的制度保障。鉴于我国的教训,应特别明确两点:壹,在创制阶段,政党通过相互竞争主导创制过程(当然必须制定竞争规则);二,壹旦进入政权,则完全按公权力运行的规则从事。政党可以从外部对掌权者施加合法影响,但不可以党内规则代替权力运行规则。以保持行政的中立和自主性。形式上,中国不壹定采用俄罗斯那种当选公职人员去党派身份的举措。

  

14. 您认为领导人是否应当实行任期制?应当如何保障任期制?

 政治领导人应实行任期制,同时可以没有最高年龄限制(应有最低),可参照美欧。以目前国际上情况看,任期4—6年、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


 15. 您如何评价中国目前的司法状况?未来中国如何实现司法独立?

中国司法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它是统治集团进行统治的工具,而不是维护国家社会健康发展的工具。必须通过分权,推进其功能的转换。应该通过宪法制订,确定法律体系在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居中地位。就中国国情而言,必须坚决切断行政与司法的上下级关系,切断地方司法对地方政府的经济依附关系。

 
 16. 民主的要义是多数人统治。如何在宪政民主的中国保护少数人的基本权利?

壹,落实宪法保证的基本人权,如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迁徙自由、信仰自由等等,在非战争状态下这些权利都不得限制和侵犯,对限制作出明确法律规定;

二,明确界定多数同意和壹致同意原则的适用范围,多数的决定不能以损害少数的生存权为代价;

  

三,在民族关系上,充分保证自治权。

 17. 宪政就是依宪治国。您认为应当如何保障宪法在未来中国的崇高地位?违宪审查机制应当如何设计?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吗?

宪法由民选的最高权力机关制订,交全民通过;非经最高权力机关三分之壹票提议、三分之二票通过不得修改。

成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受理违宪投诉。壹般法院无权解释宪法。


 18. 您认为维权律师和法律界在司法独立、宪政转型和社会法治化过程中可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维权律师和法律界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坚,在建立宪政国家、推进宪政民主过程中起著至关重要的作用。公民权利的恢复和落实,对公权力的限制和约束,实质性地杜绝公权力任性,都能通过法律维权行为得到切实体现。

而且转型时期尖锐的思想和利益冲突极易导致极端化现象。通过发挥维权律师和法律界的作用,可以把人们的行为纳入法治范畴,强有力地引导社会沿法治化方向前进,保证转型有序进行。


 19. 分权、制衡、法治的制度安排,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由。妳认为未来中国应当如何扩大和增进个人权利和自由?如何扩大和增进社会自治?如何处理保障政府效率和国家能力与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关系?

就中国国情而言,改革和转型的过程,本身就是分权和对公权力进行越来越严格的限制与约束的过程。应当把这个被中断的过程继续下去。但是,在实际改革过程中,从上层削减、下放下来的权力,往往会出现被中间层次截留的状况。这是导致许多国家改革失败或留下严重后遗症的原因,如俄罗斯、南斯拉夫所出现的那样。应该高度注意让这些权力回到社会,回到民间,回到个人,分权与增进社会权利和个人权利同步进行。在承接这些权力的条件不具备时,宁肯暂不下放,防止改革“中梗阻”。

  

鼓励社会组织发展,更多权力交给社会组织。与此同时,国家权力更多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相应削减公务人员,减少行政成本。


 20. 言论和新闻自由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如何在中国保障言论自由不受国家干预或操纵?您如何理解宽容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

言论和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是宪政民主制度的基础。在中国,最重要的是国家发展以民为本、去意识形态化,铲除因言获罪、以言治罪的根基。在此前提下,鼓励新闻业务独立、主体多元。

  

关于宽容和言论自由的关系,我认同胡适的概括:宽容比自由更重要。自由的精髓是自己自由,也尊重别人的自由。言论自由意味著不同意见的释放。尊重别人的自由,就不能不对妳所不同意的观点和意见持宽容的态度。个人是如此,国家更应如此。个人宽容别人,使社会和谐;国家有宽容精神,民族才有创新力和活力。中国其实历来是壹个缺乏包容性和宽容精神的国家,原因在于掌权者往往孜孜不倦地追求把壹种思想强加给人们以求统壹,而不是允许在思想言论自由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共识。所以,中国社会的自由,须以国家去意识形态化为要务。
 

 21. 集会与结社自由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在中国应当如何实现?

集会和结社自由是任何宪政民主制度都要保护的公民权利之壹,是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壹条重要途径。我国现在对集会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对结社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即不批准就不能集会,未予登记的结社就不合法。实际效果是集会基本禁止,结社严格控制。应当制定立法,明确规定禁止性要求,只要不违反这些要求,集会便合法。结社则可在立法中提出组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要求,参与公共事务型组织实行登记制,自我管理性组织实行备案制。鼓励公民有组织地参与政治。

 
 22. 宗教自由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如何在中国保障宗教自由不受侵犯?

宗教自由是公民自由权利的组成部分,也是政教分离的基本保障。宗教信仰与人们的精神生活相联系,不壹定和政治直接关联。

  

保障宗教自由,意味著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中国,首先应该切实改变把政治信仰与宗教信仰混为壹谈的状况,不以政治信仰作为评判宗教信仰的标准。


 23. 大学自治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如何在中国当下实现大学自治?

大学自治是保障学术自由的前提,学术自由是思想自由的集中体现。所以,大学自治是宪政民主制度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壹。

  

中国当下要实现大学自治,首先要把大学看作思想创新和知识创新的载体,而不能仅仅看作对年轻人进行教育、特别是意识形态教育的机构;其次要去行政化,不能再把大学纳入政府序列进行管理,明确专家治校;再次办学主体多元化,进壹步向社会开放,鼓励社会办学。
 

 24. 公民社会在宪政民主制度中拥有什么样的地位?“人民主权”这壹理念如何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实现日常化、程序化?

公民社会是宪政民主制度的基石。除了选出代议机构和行政机关,“人民主权”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更多地体现在公民社会的活动中。随著公民社会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更多的管理事务应该交还公民社会,更多原来由政府行政机构壹家掌握的权力应该吸收民众及组织参与、协商,更多的行政部门亲力亲为应当转变为向社会购买服务,政府运行应该更加透明。借助电子信息技术,社会对政府工作的评价系统可进壹步完善,使民众评价政府和政府回应民众成为常态。


 
 25. 您认为目前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状况如何?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之分在中国今天有没有现实意义?

由于公民社会发展长期处于被人为限制、压抑的状态,公民素质不容乐观。在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情况下,公民参与和社会组织都会呈爆炸性增长,相当壹段时间会使社会冲突的风险增加。社会发展战略应著眼于提出有针对性的方案。

在这种情况下,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的区分在设计政治发展时是有意义的。在不违背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为积极公民提供更多的活动空间。

 
 26.  “第壹代人权”主要是消极的公民与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是指积极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二者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各有什么样的地位?在中国推进宪政民主的进程中,二者同时并举是否可行?

第壹代人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民主制度的基础,第二代人权在第壹代人权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是第壹代人权的完善和补充,二者的地位是不壹样的。鉴于中国民众人权水平低的状况,最重要的首先是恢复和保障第壹代人权, 在此基础上兼顾第二代人权。二者应该有主有辅,有先有后,优先保障第壹代人权。
 

 27. 您认为平等或反歧视具有什么样的社会作用?如何有效实现平等、禁止歧视?

防止社会矛盾激化,促进社会合作与社会和谐。

在这方面感觉美国和新加坡有较多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28. 女权运动和劳工运动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各有什么样的地位?二者应当避免哪些陷阱?

女权运动和劳工运动都是特定利益团体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的组织化表达,是宪政民主和多元民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们的积极作用应当肯定。

女权运动应当避免的陷阱是绝对平等主义,它可能迫使社会更多照顾弱势群体,加重国家和社会的负担,并造成新的不公平。

劳工应当应当避免的陷阱是,它可以利用数量的优势占领道德制高点,弱化居少数的企业主的话语权,久之则挫伤企业家精神,削弱经济社会发展动力。


 
 29. 如何保护少数族群的语言文化、受教育权和参与全国竞争的公正机会?在中国宪政民主转型过程中,应当如何维持族群和睦?

划出壹定范围作为少数族群的生活居住地,为他们保留文化和生活方式提供最低限度的照顾政策,但以不影响民族平等为前提。同时允许自由迁徙,鼓励与多数民族和其他民族同等待遇、文化融合。

  

30. 如果实行联邦制和地方民主自治,中国边疆地区是否会出现政治分裂或军事冲突?如何避免这种现象发生?

若保留当前区域划分,在边疆少数民族与中央已经存在高度张力的情况下,实行联邦制和地方自治存在很大的政治分裂和暴力冲突的风险。故此,壹,不主张在无充分准备的情况下推行联邦制,应在先划小自治区域的前提下提出方案;二,强调党派的全域性,禁止以民族和宗教信仰为基础建立党派。任何党派都须同时包容其他民族和宗教信仰。

  

31. 中国目前有没有政治反对派?“忠诚的反对派”应当忠诚什么、反对什么?

中国不允许存在政治反对派,但事实上政治反对力量又是存在的。在政治体制和法律不给平台的状况下,力量博弈以扭曲的形态体现,陷入黑箱政治、宫闱政治、权斗和非理性抗争的困境。今后重建的现代政治应当给政治反对以足够的合法空间,鼓励正常状态的“忠诚反对派”。“忠诚”是针对国家和民族而言,“反对”是针对执政集团及其用权状况而言,其责在对执政者是否用公权力为广大国民服务、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范随时进行监督和批评。

  

32. 您认为道德勇气在走向自由的时代具有什么样的作用?目前中国知识分子阶层普遍存在的沉默究竟是壹种可谅解的人性弱点,还是在放弃自己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

 

自由被打压的年代确实需要知识分子拿出道德勇气来承担自己的历史责任和使命,需要有人充当社会良心,说出真相。在这壹点上,当下中国知识分子连古代知识分子都不如。在生存环境和条件被严格控制的情况下,知识分子普遍沉默,权衡利弊得失选择自己的行为,有时是可以理解的,但却是不能原谅的。期待有更多的人说“不”。


 33. 未来中国是否可能通过全面政治妥协、多元圆桌会议等途径,实现和平的宪政转型?

有可能。中国已经进入后强人时代,在最后的强权退出舞台后,难以再出现另壹个强权,人们也不会接受。靠统壹大业和军事胜利建立的个人权威已成历史。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提出的各种主张很难壹枝独秀,这对多元协商作为常态机制提出了客观要求。在已有教训和国际压力下,可以预料转型基本是和平的,只在程度上有高低之别。个别、局部的暴力或许难免。


 
 34. 有学者主张温和的中右与温和的中左缔结为主要社会联盟,这在未来的中国有多大的操作可能性?

温和中右与温和中左的联盟作为中国政治体制的基础,是最理想的状态,也存在向这方面引导的可能性。但我不认为目前有两种力量的现实。中右在思想上和人心上是具备的,四十年改革开放为此准备了良好基础。但中左在思想理论上依然处于迷失状态。壹般说来,中左以欧洲社会民主主义为基本色。而中国目前的左派则多迷恋强权,与专制缺乏切割,对社会民主主义依然拒绝。所以,本质上他们更多只是在依附当权集团前提下的“矫正派”,会随著当前主流意识形态的垮掉而迅速萎缩。倒是真正的、以社会民主主义为底色的中左会有壹个随之迅速崛起的过程。这是那些质疑现体制、但感情上又很难舍弃社会主义的那些人的活动空间,应该有相当大数量的人群。

 
 35. 您认为中国未来的宪政民主制度需要继承和保守最近七十年、最近壹百多年和过去二千年历史中哪些积极因素?

  

能想到的:(壹)乡贤政治;(二)官僚考核制度;(三)中庸之道,顺势而为。


 36. 您认为,中国应当如何处理与欧美民主国家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更有力地推动人类的和平、文明和自由?

中国应当把自己和欧美国家的关系建立在利益驱动和互利的基础上,改变那种因长期意识形态冲突和弱国外交时因缺乏话语权而形成的屈辱和敌对心态,更多心中有数、不卑不亢、以礼相待,更多包容与宽容,以良好的道德形象赢得国际社会信任,增强话语权。


 37. 您是否还有其它意见或建议?

   中国的宪政民主理论和实践要立足反对专制和极权,重心明确,不要刻意站在反对马克思主义或社会主义的狭隘立场上,至少要回避和淡化,这本也是去意识形态化的重要内容。中国毕竟经历了真真假假的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的长期浸淫,理论上不壹定真懂、但感情上对这套东西有所寄托的大有人在。没有必要把自己树成这些人的敌人。忽视这壹点,推进宪政民主会遇到很大的阻力,进程会极其艰难。

专访王德邦

1. 您理解的“宪政民主”有哪些基本要素?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什么?
 
        宪政民主理论是人类有史以来众多探寻和解答如何对“政治权力”这壹自然存在予以价值性规制的壹种。它认为,权力来自于民授,权力运行于民监,权力互动于制衡,权力更替于民选。
 
        宪政民主的核心应该是限权,即限制政府的权力。它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壹是民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二是法治与分权。很多学者仅仅看到法治和分权的限权作用,而没有看到民主价值及其实践已经在传统限权方式之外,形成了诸多限权的新程序性机制和非程序性机制。
 
        宪政民主之所以是现代社会最可取的壹种政体形式,不仅仅是因为它可以依靠“民主”防止壹人独裁和寡头独裁,还因为它可以依靠“宪政”来尽可能地弥补民主的缺陷,防止多数人的暴政。
 
        历史上关于权力来源问题的答案,主要有“权为神授论”(君权神授说)与“权为力授论”(比如“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宪政民主制度在权力来源的问题上坚持“权为民授论”,不仅主权在民,而且主权的人民授权的过程应通过自由公正的全民选举程序来进行。这种授权还必须首先依据于壹部为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划定畛域的宪法,亦即主权的人民让渡权利的范围与设定权力责任的政治契约。这壹宪法本质上应是载道,是对永恒天道和真理的遵奉和反映,但现实中很多伪称“宪法”者,仅仅体现独裁者或寡头集团的意志,缺失民意基础与载道性,因而不配担当“宪法”之名。
 
        实现宪政民主,首先需要有壹部遵循著宪政民主根本精神的宪法(在早期可以是不成文法,比如英国,现代宪政民主国家则离不开成文宪法),然后需要政府及其他重要政治力量都按照宪法来行事。宪政民主是民主、法治与分权的统壹。法治是rule of law即法律统治,亦即自然法和良法之治。
 
 
2. 您是否将宪政民主视为各国都必须追求的理想政体?赞成或反对的理由是什么?
 
        没有理想政体,只有最不坏的政体。
 
        基于如下几点说明宪政民主政体的必要性与最不坏性。
 
       (1)作为有主观能动性和自主意识的个人,有天然主宰自己命运的需求与权利,这是人成其为人的首要精神尊严。基于此,作为众多的个人让渡的部分权利所组成的公共权力,其主权必须属于人民,如是才能现实反映个人对自身命运的主宰。这是民主的神圣性,民主的神圣性决定了民主的必要性。
 
       (2)人性天生有恶的壹面,必须对其加以限制,尤其当人与权力结合之时,“人性恶”拥有了作恶的放大器,此时必须对“人性恶”高度警惕与防范,才可能尽可能避免其借助权力这壹利器,给社会造成重大灾难;所以,在人民让渡部分权利于政府的关系中,人民手中掌握著壹部分绝不能让渡的最后决定权,而且让渡出去的那部分权利所组成的公权力也只能是有限的,是随时可以被削减、收回、监督、防范的。此即人性恶决定了必须限权,限权的必要性决定了宪政民主的必要性。
 
       (3)由于认识的有限性,人们往往根据经验与概率来应对各种不确定性,即使是在宪政民主制度运作良好时,掌握行政权力的政治家个人和通过集体投票立法的议员群体也都不可避免地会犯下各种错误。所以,宪政民主制度的优势首先在于可以避免最坏(暴政、非和平非程序性地获取权力)、及时纠错,其次在于可以在概率意义上做出更多的好决策、实现更高的效率(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相对而言,群体决策总是比寡头或个人决策更能做出正确合理的事情);但宪政民主仍然会犯很多错误,并不是人们心中理想尺度上的最优、最高效的政体。此即认识的有限性决定了民主与宪政的最不坏选择性。
 
        对比于君主制、寡头制、极权专制等各种政体,宪政民主是迄今人类探索到的最不坏的政制,也许未来会有更完美的政体出现,但在当前以及可见的将来,人类还无法超越这壹政体。
 
        人类历史事实证明,实行宪政民主国家的人民在自由尊严、权利保障、物质福利、幸福感受、社会稳定等等方面都优于其他政体。当今世界所有发达国家,皆为宪政民主国家。
 
 
3. 民族民粹主义在全球范围兴起,世界上主要的宪政民主国家都面临重重困难、严峻挑战。您认为宪政民主制度能否经受考验,是否还有强大生命力?
 
        这壹问题可分为两个方面:壹是非宪政民主国家的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对宪政民主国家的挑战,二是宪政民主国家内部的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对宪政民主制度的挑战。
 
        在第壹个层次上,宪政民主制度有著客观上在全世界所有民族普及的趋势,与此同时,某些非宪政民主国家的民族主义与民粹主义的兴起,以其某种行政效率和集体主义暂时优势,与宪政民主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某种制度竞赛关系。宪政民主制度可能暂时遭遇波折,但就长程马拉松赛跑来说,它们曾经获得了胜利并必将继续获胜,未来的最终的决定性胜利也是可以期待的。
 
        在第二个层次上,情况要更复杂壹些,它既有历史原因,也有国际竞争所带来的现实压力以及极权主义的隐形渗透的因素,还有宪政民主国家的人们因承平日久而产生的自大与迟钝等原因。但从根本上说,当前宪政民主国家的危机来源于其本国民主体制本身仍有重大的结构性缺失或不完善之处,以及人们对宪政民主的理解出现了偏差(具体说来,包括自由与法治的关系、少数人与多数人的关系等等理解出现了偏差)。这些挑战虽是重大考验,但并不足以从根本上撼动宪政民主国家的秩序,世界民主灯塔国家较为轻巧地化解重大宪政危机的事实,让人们看到宪政民主制度似乎可以“举重若轻”;而且警醒后的民主灯塔国家会通过各项改革使民主制度更加完善,自由、多元、包容、法治等普世价值得到更好的实现与平衡。
 
 
 
4. 宪政民主制度是否符合当今中国的最大现实需要?是否符合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美国著名学者亨廷顿曾经预言过“文明冲突”,尤其是儒教和伊斯兰教与现代西方文明的冲突。您怎么看待儒家文明与现代西方文明的关系?
 
        承天道合人道的宪政民主既然是人类迄今探索到的最不坏的政制,中华民族作为人类壹分子,当然也需要宪政民主。尤其是当代中国所面临的各种现实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宪政民主来解决。
 
        世界众多宪政民主国家的文化传统并非壹致,在急剧变动的全球化时代,文化传统不是政治制度的决定性因素,当然也不是宪政民主的决定因素。二战后东欧西欧、东德西德、南韩北韩、大陆与台湾等不同文化传统国家与地区的民主发展历程,已经证伪了“文化传统决定能否实行宪政民主”之说。
 
        严格说来,今日世界的主要冲突是野蛮与文明的冲突,而非文明之间的冲突。当然两个文明的内涵不壹样,但是我认为“去野蛮的文明”是文明的第壹义。文明冲突的文明是其衍生义,而且因为“去野蛮”,才能配称为儒家文明、伊斯兰文明等等。
 
        儒家文明与西方文明虽然具有重大的区别,但并非必然成为敌人。儒家文明在历史上走过了与本土道家的融合,与外来佛教及基督教的融合,也正在而且必将达成壹个中西文明的大融合。万流归壹、壹体多元,正是中华文明之所长。
 
        在今日中国,最大的冲突不是儒家文明与西方文明冲突,而是野蛮专制极权与普世文明价值之间的冲突。所谓的中西冲突、儒家文明与西方文明冲突,不过是壹种误觉,甚至是野蛮专制极权在有意作伪,以欺骗国民,愚弄世界,混淆视听。
 
        对宪政民主更大的文化阻力,来自于目前业已受到极权专制严重污染的中国当代文化。虽然选择什么样的制度并非由文化所决定,“文化决定论”是不能成立的,但是,文化传统会影响到人们对某种体制接受的快慢以及适应程度。所以普世价值方面的启蒙任重而道远。但是,政治是社会变革的主要发动机,中国转型的当务之急首先在于政治,而非文化。
 
 
5. 中国是否有必要制定新宪法?如果有必要,应当如何建立具备民意代表性的制宪机构?宪法草案应否诉诸全民公决?理由是什么?
 
        中国当前之宪法从根本上是不符合宪政民主精神的,中国若要实行宪政民主,必然需要制定壹部新宪法。但是,是否以及如何制定新宪法,取决于社会变革各方力量最后结成的共识,是力量对比达成的结果。新的制宪机构的产生也非主观构想的结果,像美国的费城制宪会议先例在中国是不可复制的。如果壹定要粗略设想或勾画壹下,可以考虑采取“三三制”,即政界、商界与学界经过某种选举程序产生的代表各占三分之壹的人数,总人数以不超过100人为宜,组成壹个当代中国制宪会议。宪法草案要具有足够的权威,诉诸全民公决才是最佳的途径,尽管全民公决有壹定的风险,但制宪者应该有此自信,因为主权在民、民心向善。
 
 
6. 中国未来应当实行总统制还是议会制?请说明理由。
 
        中国未来应当实行总统制还是议会制,仍然取决于中国社会变革力量消长情况,可能由不得今天的主观设计。但不管是总统制还是议会制,宪政民主的核心是不可缺失的。
        如果壹定要设想的话,可能总统制是更恰当的。壹方面,它有利于稳定大转型过程中的混乱局面;另壹方面,它更符合中国的传统。
 
 
7. 议会应当采用壹院制还是两院制?请说明理由。
 
         从世界至今探索到的议会制来看,两院制是相对科学,符合民主宪政的制度要求。壹方面从分权的角度来看,议会的权力很大,所以两院制有利于议会内部的自我监督;另壹方面,两院议员往往有不同的产生方式,这使得民意的代表性能够更加广泛、更加科学。
 
8. 未来中国是否需要实行联邦制?如果实行联邦制,如何划分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中国可以划分成多少个省或者州?理由是什么?
 
        中国已经事实上处于边缘局部性的多元分治格局,港、澳、台地区的特殊性比之于绝大多数联邦制国家的州级单位,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但由于当局顽固坚持单壹制思维,使得港澳地区基本法确立的独特地位岌岌可危,导致本来已经基本解决的香港问题再成难题,使得本来就很困难(从统壹的角度来讲)的台湾问题之和平谈判解决,几近无解。
 
        如果我们审慎考虑到港台澳以及藏疆蒙等地区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必须建立多元包容性政治架构,未来中国实行联邦制可能更为适合。
 
        联邦制是法律框架下的多元权力单位分立格局,地方行政单位的权力不是来自中央授予,而是直接来自民选,主要的地方事务由地方主导治理。中央与地方之间按照宪法规定合理分配事权和税收,如果发生冲突通过司法救济来解决。央地分权的主要依据应该是,地方自主、中央辅助,尽可能帮助把地方公共事务做成、做好。
 
        至于中国的联邦制可以划分成多少个省或者州,这不是随意拍脑袋设计的事。壹方面,省或者州的多少并不是民主宪政的核心要求,只是体现民主宪政的外在形式,可能并没有想象的那么重要。另壹方面,省区的划分应该尊重历史与现实,切忌随意调整,否则地方会感到颇不适应。总之,慎重为上。
 
 
9. 地方自治应当以省还是以县为单位?地方自治最重要的几大要素是什么?
 
        地方自治以县为单位较好,县可有自己的立法权和收税权、核算权(接收中央转移支付等),但乡镇肯定不可。
 
 
10. 台湾、香港、澳门、新疆、西藏应当在宪法上享有什么样的特殊地位?您对香港未来的“双普选”有什么建议?
 
        联邦制下的高度自治,会合理平衡国家统壹与保持地区特色的要求。历史造就的今日中国局势,决定了建立富于弹性的联邦制实属历史必然。
 
        香港问题就是整个中国问题,在没有解决全局性的中国向现代文明转型问题之前,不要指望能争取到香港什么普选,就是现在的壹丁点法治、民主文明元素也可能面临覆灭的危险。所以,努力促成中国向现代文明转型是香港解决普选问题的前提。
 
        至于其余,等转型之后,再来综合平衡、周密统筹。
 
 
11. 应当如何设计自由公正的选举制度?选举制度应当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现代民主的选举制度是最符合人性自然的壹种制度,如果遵循自然优胜劣汰法则,采取简易而不过于复杂的选举程序,既符合天道人性,又可实现高效率。这样说来,直接选举国会议员和总统,就比间接选举更简易高效,当然也更公平。
 
        只要合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成年公民皆享有选举权,壹人壹票即是首要原则。普遍享有、直接选举、秘密投票等是基本的选举制度规范,在设计选举制度时,中国还需要充分吸取美国大选教训,注意从制度上严密地设置壹套独立的司法结构运作的对选举争议的司法救济。同时,随著网络科技进步,在技术手段上,应可最大程度排除选举中外力干扰因素,做到全方位不间断监督,以期精准反映民意,保障选举结果真实客观,消除歧见纷争。
 
 
12. 英美以两党制为主,欧洲大陆则是多党制。您认为未来中国应当建立多党制还是两党制?理由是什么?
 
        无论多党制还是两党制有历史沿革成因,但其核心均是竞争提供选择与监督。为此可以不强求于两党或多党,顺其历史发展自然。
        两党制与多党制各有其利弊,壹般来说,两党制更有利于政局的稳定。但未来中国恐怕更可能走向多党制,因为中国地域太大、人口众多、历史悠久,需要体现政治上的多元代表性,中国式的妥协更可能把中国的政党制度推向西欧式的多党制。
 
 
13. 执政党和国家之间应当是什么关系?如何保证行政中立和去政治化?
 
        按照法权关系,执政党与国家关系可从现代公司角度类比解读,执政党是竞选获得聘任的经营管理队伍,国家是现代公司,人民是公司股东。执政党通过全民选举而被委任定期经营管理权,但必须时刻接受人民监督,干得不好,可以依托法定程序解聘,即罢免。
 
        执政党负责政策路线制定,具体执行是由行政部门完成的。“铁打的兵营流水的兵”,其实宪政民主国家里,执政党才是流水,行政部门是铁打不动的。实现行政中立,需要去意识形态,保障行政部门人事升迁的独立性。
 
 
14. 您认为领导人是否应当实行任期制?应当如何保障任期制?
 
        现代文明世界,对选举授权制下的权力行使者,必须实行任期制。
 
        保障任期制的实行,除了宪法规定、宪政民主制度安排和司法救济设置,还需要全民共识、公民权利和公民社会这些更深广的全社会监督制衡。
 
 
15. 您如何评价中国目前的司法状况?未来中国如何实现司法独立?
 
        中国“司法姓党”是公然喊出的口号,也是70年来的现实。“法律不能当挡箭牌”,说的是还有比法律更强势的存在。法律成为党统治之工具,是今天中国司法附庸化、工具化的表现。
 
        要达成中国司法独立,必须是中国启动向现代文明的宪政民主转型,其中司法独立可以先行壹步,司法机构的独立地位确立之后,建立壹支由议会授权挑选的高素质、真正尊重法治的法官队伍的公共选拔机制尤为重要。
 
 
16. 民主的要义是多数人统治。如何在宪政民主的中国保护少数人的基本权利?
 
        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主要通过法治。
 
        民主固然是壹种多数人统治的制度设置,但法治既然明确了对普世人权的保护,也就划定了少数人不容侵犯的疆域。这种尊重多数与保护少数的制度安排,是宪政民主的题中之义。它其实也深层地反映了天道,即人类认识是有限的,真理并非总是而必然为某时期大多数人所认同,某个时代少数人的认识可能代表著真理,那么保护少数人,就是给人类预留更宽广的正道、希望和机会。
 
 
17. 宪政就是依宪治国。您认为应当如何保障宪法在未来中国的崇高地位?违宪审查机制应当如何设计?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吗?
 
        宪政是依照真正反映天道和民意的宪法来治理国家。宪法的正当性是宪政的前提,那些伪宪法是不能成为治国依据的。
 
        未来如果壹部真正体现天道和反映民意的宪法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出来,自然应获得国民的尊崇。同时,还需要那些围绕宪法保障而设置的审查机制,这些外在的保障形式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如果留有漏洞,必定会导致美好的制度被逐渐侵蚀。在设计违宪审查机制时,必须加大公民参与的份额和程序通道。依照美国的先例,在独立司法体系中,最高法院当然有权解释宪法。
 
        政体设计主义壹般认为,制度具有塑造民众心理的作用,美好的制度往往能够培养美好的风俗。但是孔子说,“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司法审查机制可以被看作是主动的公民和独立的法官对于天道的具体操作。以天道为皈依,各种有创意的违宪审查机制都可逐步探索。
 
 
18. 您认为维权律师和法律界在司法独立、宪政转型和社会法治化过程中可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先锋作用。
 
        中国要达成司法独立、真正法治和宪政转型,需要全体公民的共同努力,但在这个过程中,维权律师与法律界人士因其处在程序博弈的内部和壹线的职业特点,而置身革旧图新的最前沿,他们的觉醒与抗争,是社会变革的中坚力量。法治是文明解决内部分歧的主要保障,维权律师和法律界是促进内部文明祥和的主要动力。
 
 
19. 分权、制衡、法治的制度安排,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由。妳认为未来中国应当如何扩大和增进个人权利和自由?如何扩大和增进社会自治?如何处理保障政府效率和国家能力与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关系?
 
        中国今天公民权利与自由不是“多少”的问题,而是“有无”的问题。中国当下首先要解决公民权利与自由从无到有的问题,之后才是增多的问题。同样社会自治也是这个“有无”问题。
 
        从世界历史来看,那些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较好的国家,通常都是国家能力强大、政府效率也会相对高的国家。此壹线路虽然存在某些矛盾,但从全局与长远来看,必然是壹个自由立国,即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政府,才能长期实现行政高效与高能。所以首先需要确立“自由立国”。
 
 
20. 言论和新闻自由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如何在中国保障言论自由不受国家干预或操纵?您如何理解宽容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
 
        言论和新闻自由在宪政民主制度中被现代文明国家公认为三权分立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其担负社会责任之重可见壹斑。
        宪政民主的制度设置与公民社会的充分发育,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锐器。言论与新闻自由也依仗于此。
        言论自由也是有法定边界的,言论自由当然不是肆意造谣中伤,而宽容也是在法律与道德的范围内,而不是无原则的纵容。
 
 
21. 集会与结社自由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在中国应当如何实现?
 
        集会与结社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核心是民众结成公民社会的力量,以对抗政治权力的侵袭;在此基础上,有效实现公民的政治参与。
 
        中国向现代文明的宪政民主制转型最终是要建立壹个文明的政治主体,集会与结社自由是建立壹个文明的政治主体的前提与保障。通过制定新宪法可以实现这壹权利,当然也可以单方面以全国人大通过《人权公约》的形式,来独立和分别的实现它。
 
 
22. 宗教自由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如何在中国保障宗教自由不受侵犯?
 
        宗教自由即为公民信仰自由权利,是现代宪政民主制度下必然保障的基本人权。
        中国今天信仰群体不少,但信仰权利没有保障,大量表面的信仰群体都是权力的附庸,他们不管以什么三自教会形式出现,不少都流于信权教,即信仰权力、依附权力,最终落实到自身谋利上。而真正的自由信仰却被当成异己打压。
        中国要争取自己真正的信仰权,需要力促中国向宪政民主转型。
 
 
23. 大学自治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如何在中国当下实现大学自治?
 
        大学作为现代文明的宪政民主制度中外在于权力体系的社会团体,理应保持自身独立与自治。大学是学术与思想得以远离权力侵袭的圣殿。但在“大学姓党”大环境下,中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大学。
 
        促成中国民主宪政转型,方有大学自治前提。在制度没有转型之前,大学自治虽然可以步步进行技术安排,但不可对其拒绝权力内蚀和权贵外侵抱有过高期望。
 
 
24. 公民社会在宪政民主制度中拥有什么样的地位?“人民主权”这壹理念如何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实现日常化、程序化?
 
        公民社会是宪政民主的根基与保障。因为公民社会作为非权力性质的公共空间和公共力量,既可以运用多种方式制衡政治权力,又可以独立健康地培养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
        宪政民主是人民主权的现实化,因而是人民主权的保障机制。要实现人民主权的日常化、程序化,核心还在于大大加重公民的政治参与分量。
 
 
25. 您认为目前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状况如何?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之分在中国今天有没有现实意义?
 
        随著科技进步,中国公民社会在技术层面如网络虚拟世界有著壹定的发展,但现实社会生活层面出现历史性倒退,因为在公民壹块吃饭都会成为犯罪证据的国度,公民社会就完全是虚空。
 
        今天中国社会固然有个别的积极公民存在,但事实上绝大多数也没有成为消极公民,而是臣民顺民与奴民。所以,今天中国争取作个人,作个无愧于现代意义上的人,是时代的重大课题。而后才有消极公民与积极公民之分。
        值得关注的是,在中国最近几十年中产生的两个庞大的群体,其壹、因权利被侵害而上访的群体,据官方承认大约在三千万以上,他们因为维权上访而互建联系并多能协同,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民团体;其二、基督教家庭教会,自上世纪80年代至今应发展了几千万人,因其精神信仰与现实活动而形成了坚实的公民团体。这是中国公民社会的中坚力量,对中国未来走向有著深远影响。
 
 
26.“第壹代人权”主要是消极的公民与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是指积极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二者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各有什么样的地位?在中国推进宪政民主的进程中,二者同时并举是否可行?
 
        在中国当下没有任何壹项公民权利是得到完整保障与落实的,没有壹项!在此情况下壹代人权与二代人权都太遥远。在现代宪政民主制度下,壹代二代人权都同等重要且互相依存,不可偏废。
 
        中国推进宪政民主,究竟从何权利争取来突破,应该还都在尝试努力中。历史有其偶然,很难人为设计。可以说壹切权利无论是第壹代还是第二代争取的努力都是有意义的,都可能是最终突破点。诚如社会发展是全力推动,在今天公民争取第壹人权与第二人权上,事实没有轻重与先后之分。只是从当下中国形势看,争取第壹代权利尤其经济权利的急迫与动力较大,这从数以千万计上访群体多以维护经济权利尤其是保障财产权可见。当然,信仰群体争取信仰自由权利也是当下中国推动宪政民主转型的重要的显性的力量。
 
 
27. 您认为平等或反歧视具有什么样的社会作用?如何有效实现平等、禁止歧视?
 
        严格说,平等指的是自由权利的平等。平等与反歧视也是人权的重要方面。极权社会以构建森严固化的等级来延续其统治,极权就是制造与需要不平等。在这种社会,追求平等与反对歧视就是推进社会向文明转型。
 
        要有效实现平等与禁止歧视,就应在宪政民主制度下,使人权得到真正实现,任何单方面的权利获得,后面都可能面临倒退和严重缺乏保障。
 
 
28. 女权运动和劳工运动在宪政民主制度中各有什么样的地位?二者应当避免哪些陷阱?
 
        女权运动与劳工运动是中国今天觉醒公民争取人权的壹种努力,是中国维权运动大潮中的壹支,是推进中国向现代宪政民主转型中的壹股重要力量。她们所面对的问题是中国维权运动共同的问题,那就是极权对壹切维权“露头就抓,消灭在萌芽状态”。
 
        舆论壹般评价女权运动受到新左派的严重影响,维权运动应当反省自己在通过法律程序推动女权运动方面做得较少的失误。
 
 
29. 如何保护少数族群的语言文化、受教育权和参与全国竞争的公正机会?在中国宪政民主转型过程中,应当如何维持族群和睦?
 
        平等的公民待遇是处理族群问题的准绳。客观来说,少数族群语言文化、习惯、风俗并不须要什么刻意保护,现代独立研究机构与社团,会自然形成对这些的保存。任何人为设定的那种对少数民族的所谓优待政策,本质上也是壹种歧视,既是对少数族群歧视,也是对多数族群歧视,是应该警惕的。在保护小数族群权利方面,要切忌当下美国的“黑命贵”而拒斥“命都贵”的陷阱。否则,族群缺失平等和睦相处之基。
 
        权利方面人人平等,也是中国宪政民主转型过程中维系族群关系的最好准则。
 
30. 如果实行联邦制和地方民主自治,中国边疆地区是否会出现政治分裂或军事冲突?如何避免这种现象发生?
 
        中国在民主转型过程中必然伴随民族问题,这既有利益和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政治势力的驱动。正因为如此,人类探索到的联邦制与地方高度自治,对于中国来说才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中国民主转型伴随分裂甚至军事冲突可能性很大,但宪政民主之所以是最不坏的,就是她应能提供起最不坏的解决途径。这在众多宪政民主国家历史上也碰到过的课题。希望中国人的道德和智慧最终能够高超地化解这壹艰难课题。
 
 
31. 中国目前有没有政治反对派? “忠诚的反对派”应当忠诚什么、反对什么?
 
        有!
        那么多在监狱关押及多次被投入监狱仍保持对极权“说不”的人士,当然是政治反对派。
        应当忠诚普世价值,反对践踏普世价值者。
 
 
32. 您认为道德勇气在走向自由的时代具有什么样的作用?目前中国知识分子阶层普遍存在的沉默究竟是壹种可谅解的人性弱点,还是在放弃自己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
 
        个人的道德勇气是走向自由时代的主要驱动力。甚至可以说,人类社会的进步正是壹个个的个人道德勇气在历史节点的展现而引领著人类脱离奴役奔赴自由。
        中国知识分子阶层普遍存在的沉默是可以理解但不可谅解的。这是中国转型不得不面对的客观存在。这既是人性弱点,也是在放弃自己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此壹职业已经而且仍将有少数个体付出惨重代价,我们的民族也将伴随而付出惨重代价,仁人志士对此痛心疾首!
 
 
33. 未来中国是否可能通过全面政治妥协、多元圆桌会议等途径,实现和平的宪政转型?
 
        未来中国向现代宪政民主转型,各种可能途径都是存在的。当然也不排除全面政治妥协、多元圆桌会议的可能,只是从多年的历史事实来看,这种可能在众多可能中是最难可能的,历史上壹切可能最终变成现实,都是历史的风云际会、各方角力所成。
 
 
34. 有学者主张温和的中右与温和的中左缔结为主要社会联盟,这在未来的中国有多大的操作可能性?
 
        中国当下的右与左划分都是不科学的,因为左右都仅仅是纸上谈兵,并没有成为现实的政治路线,许多分歧可能仅仅出于想象,右并没有保自由,左并没有保平等,中左与中右都是虚化的幻想。
 
        中国当下就是争取做人,争取做现代意义上壹个配称得上人的人。在此目标下汇聚人力,以成变数。
 
 
35. 您认为中国未来的宪政民主制度需要继承和保守最近七十年、最近壹百多年和过去二千年历史中哪些积极因素?
 
        中国文化中壹切符合现代人权准则和普世价值的尊严、平等、自由、爱、公义等等精神,都值得保留,也必将得到存续。而与现代文明普世价值相抵触的,必将为历史所消亡。具体的细分,需要步步严谨地整理。壹般来说,近代的自由平等思想,古代的仁爱、亲情、自然观念,都值得批判继承。
 
 
36. 您认为,中国应当如何处理与欧美民主国家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更有力地推动人类的和平、文明和自由?
 
        对内和对外遵守普世价值,是国家间和平共处的基础与前提,在此价值准则上与欧美民主国家不存在根本性冲突问题。只有极权主义才会永远视民主为敌,因为现代文明的民主宪政制度时刻威胁著极权的延续与肆虐,所以必欲除之而后安。
 
        普世价值是人类共生共荣的根基,是至今人类探索到的和平、文明和自由的最佳保障。要推动国际和平、文明和自由,需要先在国内按合格标准和高标准实现普世价值,为全人类做出优良示范,而不是以国家主义和极权专制带坏了第三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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