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万维读者为首页 广告服务 技术服务 联系我们 关于万维
简体 繁体 手机版
分类广告
版主:纳川
万维读者网 > 天下论坛 > 帖子
公民常识与民主转型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1年11月13日00:14:48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作者 张辉 写于 二零零八年

第壹章 人权概念的产生与发展
      
壹、人权概念的由来

在当代人权学者看来,人权概念是人权学说中最为困难、最为混乱的壹个问题。国内学者对人权的概念也没有统壹的定义。人权观念是历史和文化的产物,不同的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对人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不同的理解和界定。中国从19 世纪后半叶起引入西方近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对于究竟哪些内容属于人权概念的范畴与界定,至今仍无比较壹致的意见。 

用壹句简单的话来说,人权既人性,所谓人权,就是指在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性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与生俱来、不可转让、不可剥夺,因此也常常称为天赋人权。“自然权利说”、“天赋权利说”源于西方古代哲学,为荷兰法学家和人文主义者格劳秀斯创用,后被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卢梭等人发展和完善。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都以“天赋人权”为核心。《独立宣言》所规定的“天赋人权”,除了生存、自由权之外,还加上“追求幸福”的权利;《人权宣言》则规定“天赋人权”的内涵除了自由外,还包括财产、安全以及反抗压迫的权利。“天赋人权说”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理论来源:自然正义说、平等人格说和本性自由说。人权出自人性,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人权是普遍的权利,只要是人就可以享有的权利。所有人都拥有人权,尽管当其作为市民、家庭成员、工人或任何公、私机构、社团的成员时可能享有或不享有某些其他权利、负担或不负担某些义务。 

人们享有人权是因为是人,所以人权应为所有人平等地享有,并且不可剥夺,即使最残忍的暴徒和最卑微的受难者也仍然是人,也应享有人权。在实践中,并非所有的人都享有他们全部的人权,更遑论平等地享有了。 

人权是壹项特殊权利,其最基本的含义在于它们是至高无上的权利。人们主要是在国内法律和实践不能有效保障人权的时候需要人权;如果人们通过司法程序能获得食物、平等待遇或自由结社,他们就不会提起人权之要求,此时人们仍然享有那些人权,只不过是没有把它作为人权行使罢了。 

人权人人都应该具有,但是在缺少人权的国度,人权主张也是被压迫或被剥夺权利的人用来保护自己的武器,其人权主张主要用来挑战或追求改变国内政治与法律实践,因而人权主张旨在自我实现。坚持主张人权就是试图以后不再需要主张这些权利是人权的方式,来改变现行政治结构或实践。例如:南非的人权斗争已变成改革南非法律和实践以使南非人不再需要提起人权主张。在诸如受法律平等保护权、参与政治权或健康权被侵害时,他们就能够求助于南非的宪政制度和宪政实现者,包括民间机构、立法机关、法院或行政机构,等等。 

随著社会的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的变迁,人权的内涵也必然随之改变,我们现在所说的人权,已经不仅限于“天赋人权”中的那些权利,而是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    

二、基本人权的界定


在17、18世纪西方思想家的鸿篇巨制中,如洛克的《政府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等;在18世纪民权革命中摇旗呐喊的政治宣言里,如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和公民权利宣言》等;在确认人权的早期法律文献中,如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以及美国1789年宪法的《权利法案》等,都没有提出基本人权壹词,它们壹般只列举了具体的人权,如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财产权、参政权,还有安全权,追求幸福权,反抗压迫权等。 

在本世纪二三十年代,西方许多国家的宪法和重要法律中都载有保障公民福利权利的条款。到了二战以后,联合国人权宣言中明确地提出了两类必须保障的人权,即公民及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60年代以后,由于工业环境污染、噪音等问题严重恶化,环境权成为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本世纪后半期,除仍坚持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基本权利外,壹些政治家和思想家又提出了新的基本人权内容,如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等。   

基本人权的主体应该是普遍的、无限的和绝对的。壹切人,无论种族、肤色、性别、年龄、语言、宗教、国籍、出身、能力和政治见解的差异或不同,都应享有基本人权。它是每个现代人维持正常生活所应拥有的基本条件。 

基本人权权利的固有性表现在基本人权对于人而言是不可缺乏的、不可取代的、不可转让的三个方面。 

从基本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看,基本人权不是国家权力的自觉赐予,相反它是对国家权力的索取。宪法以基本人权为基本原则,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人权,限制公权,明确国家权力的宗旨和界限,规范公权力尤其是政府的行政权,从而有效地阻止公权力的滥施,保障民权。只有肯定基本人权,才能合理说明国家权力的归属,揭示政府为什么应受到公民的监督,政府官员应当成为公民的公仆,宪法至尊,主权唯民等壹系列民主政治的原理。 

在当代,民主政治已具备壹种普遍称颂的政治价值,实现民主已成为世界潮流。民主的确切含义如何,民主的评判标准怎样,见仁见智,但公认的基本含义都包括为实现人的基本权利提供壹种开明和理性的政治制度的保障。 

之所以强调人的基本权利,是因为各国的民主政治受特定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历史条件的制约,民主的形式纷呈各异,民主的程度高低不壹,但无论如何,基本的人权在任何堪称“民主”的体制里都应获得尊重和保障。 

由于人权本身是壹个历史的概念,所以,处于不同时代和国情下的社会,对哪些权利属于“基本人权”就会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人都是壹样的人,人权的普遍性是其最鲜明的特点,因此,事实上还是存在壹些人类社会所共同认可的基本人权,比如《世界人权宣言》所列举的相关权利。 

在我国,“基本人权”主要是指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比如选举权、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等。但由于我国缺乏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因而相关权利还难以切实得到保障。 

三、人权和权利的关系

   人权是指人人应享有的若干自由与权利。这种自由与权利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等因素影响而有所不同。人权带有天然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被剥夺。如《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已被普世认同为天赋人权。

但是,人权概念具体化过程中产生的争论两百多年来始终存在。如大赦国际提出的废除死刑就是壹个典型例子。大赦国际认为,死刑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但是,包括美国、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仍保留死刑。而且,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也只规定:“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严重的罪行的惩罚”。也就是说并不反对死刑的存在。因此死刑处罚到底算不算违反人权还是壹个尚在争论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人权具有两个特性:壹是人权的道德性,二是人权的法律性。具有法律性的人权概念是指已经被普世所认同,并被载入各国宪法及相关法律的那壹部分;而道德性指的是,有些人权概念还仅仅是作为壹种理念出现,尚无法律效力,包括部分联合国人权公约所载明的条款。 

人的权利又是什么呢?从哲学意义上来说,权利和义务都是从人性中分割出来的,权利是为我的,义务是为他的。但通常来说,它是法律意义上的壹个概念,即公民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与义务相对,这壹点与哲学意义相通。 

由于权利与法律的必然关系,随著法律的修改,公民的权利也会有所变动。与人权相比,权利的概念更接近于壹种社会契约的关系。因此,在壹个有序社会中,我们可以批评某壹条法律规定,要求某种权利;但是我们必须始终遵守现成法律,并通过立法来获得所要求的权利。也许有人会说,过去我们在中国仅仅因为言论而遭法庭治罪,是否说明我们没有自由言论的权利了呢?这样推理是不正确的。导致我们被定罪的原因不是因为法律没有赋予我们自由言论的权利,而是政府及法庭违法剥夺了我们的权利。因为不仅言论自由属于天赋人权,而且中国的宪法也承认了这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依据宪法崇高性的原则,即便从法理上讲,我们中国人仍然享有自由言论的权利。 

总之,人权与权利的关系是壹种交叉的关系。因此,我们在谈论人权与权利时,要明确它们的具体内涵。两者不能混为壹谈。 

四、人权概念在二战后的发展
   
人权(Human Rights)壹词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中得到首次宣示和国际社会的公认。人权主要是人在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下应享有的权利,换言之,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人权运动日益高涨,人权组织不断增多,有关生存权的理论与实践在国际范围内迅速、广泛地发展。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的《世界人权公约》,以及区域性的人权约法,都对生存权予以了丰富和发展,肯定了壹些新的生存权内容,主要包括:(1)食物权,亦称免受饥饿和贫困的权利;(2)发展权,它是全面、充分享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3)防卫非法暴力权;(4)获得社会救济权;(5)和平与安全权;(6)环境权,它既包括国家对其环境和资源的所有和利用,也包括个人的生存与福利环境;(7)人道主义援助权,它特指发生了自然灾害、大规模逃离或大批难民或类似事件下,受害者应享受国际社会的援助以免于死亡。 

人权的权利内容关系到人权概念的外延部分。这个内容既与人权的思想基础密切联系,又与人权的历史发展不可分离,是壹个层次繁杂的问题。学术界比较壹致地认同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壹系列有关人权的宣言、公约、决议中的规定,认为人权的权利内容在现代主要指: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免于沦为奴隶和不受奴役;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在法律面前人格受到承认的权利;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享有有效的司法补救方法的权利;不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有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开和公正审判的权利;在未经证实有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不得任意干涉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迁徒的自由;寻求庇护的权利;享有国籍的权利;婚姻和成立家庭的权利;拥有财产的权利;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意见和表达意见的自由;集会结社的自由;参与治理国家的权利和平等机会担任公职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工作、休息和闲暇的权利;享受维持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准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参加社会文化生活的权利等等。上述权利在各个国家的称谓可能不壹样,加之权利受社会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的制约,并非所有国家的人权内容都包括上述各项,它们多少存在壹些差异。
   
五、权利内容分类法

权利内容分类法并不刻意强调是个人的人权还是集体的人权,而是从壹个主体——人出发来划分其人权内容。这种分类法避免了分类中违反排它性原则的可能性,只要做到遵守穷尽性原则就可以了。这种分类法又有几种不同的具体做法。 

壹种是依据基本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大体壹致性,以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来划分。它严格按照宪法规定的条文顺序加以排列。这是壹种简单分类法,其好处是保持宪法原文顺序。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教授斯坦利•凯莱(Stanley Kelley)就是按照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章第10条的内容分类,把公民基本权利分为:1.信仰、言论、出版、集会自由(第1条);2.武装保卫自己的权利(第2条);3.人身、财产、文件、住宅不受侵犯(第3条);4.私有权和受法律程序保障权(第5条);5.被告人的权利(第6、7条);6.不受酷刑及过重罚金权(第8条);7.其他保留的权利和地方自治权。这种分类法不具有普遍意义,原因有三:壹是各国宪法很少明确地分类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作了分类规定的又各不相同。如德国魏玛宪法分为个人、共同生活、宗教及宗教团体、教育及学校、经济生活;意大利现行宪法分为公民关系、伦理及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委内瑞拉宪法分为个人权利、社会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二是有的公认的基本人权并未被某些国家的宪法加以规定,而有些国家的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往往超出了基本人权的范围。三是公民基本权利往往随著时代发展而发展,因此宪法毫无遗漏地列举基本权利实不可能。加之基本人权的外延比公民基本权利大,所以,依据宪法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界定基本人权的范围不甚妥当。 

第二种分法是按照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内容加以分类。东京大学的小林直树教授把公民基本权利分为四大类,即:1.追求幸福权,包括环境权、私生活权、休息权、知道权、和平生活权等;2.自由权,包括精神自由(信仰自由、学问自由、表现自由、学习权等)和人身自由(法律保障权、人身住宅不受侵犯权、不受拷问虐待权等);3.社会经济权,包括私有财产权、居住和迁徒自由、福利权、劳动权等;4.参政与请求权,包括选举与被选举权、请愿权、地方自治权、请求赔偿权等。这种分法的优点在于能够按照权利本身的不同属性和内容进行归纳综合,条理清楚。其缺陷也在囿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视角,而外延较大的基本人权概括不全面。 

第三种分法是将公民基本权利分为四类:第壹类,社会权利,包括劳动权、物质保障权、休息权、保健权等;第二类,政治权利与自由,包括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请愿以及批评建议、控告申诉等权利自由;第三类,文化教育权利,包括有关文化、教育、科研等权利;第四类,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包括有关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人身不可侵犯、迁徒自由、住宅不可侵犯和通讯秘密等自由。这种分类具有分类综合的优点,但缺陷也如同上述第二种分法壹样明显。 

综合上述,借鉴运用公民基本权利分类法的合理之处,结合基本人权本身的特点,我们认为基本人权的范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的基本人权看,基本人权只指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族种族平等权、男女平等权)、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不受侵犯与通信自由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身份权)。广义上的基本人权范围不仅包括上述几大类权利内容,还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具体有政治权利与自由(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参政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取得赔偿权);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自由)。另外,特殊主体的人权保障虽不属于基本人权的范围,但由于它与基本人权密切相关,所以也应加以探讨。特殊主体的人权保障包括妇女的人权保障、未成年的及老人的人权保障、残疾人的人权保障。上述基本人权的范围著眼于人权的实体权利,由于基本人权的保障不仅取决于对其内容从实体上加以确认和保障,还取决于程序上的保护,程序权利是实体权利得以保护的前提。如果只有实体权利而无程序权利,人权的法律保护就可能徒具形式。所以,探讨基本人权的范围与内容不能不涉及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
   
六、人权与法律的关系
  
  人权法律的制定可以说是壹个从道德规范转变为法律规范的过程。这也就是说壹项特定的权利与自由,如言论自由,最早只是壹项道德的主张,而且是少数人提出这样的主张,大多数人和政府都不能同意或不肯接受。这个主张的基础是属于道德的,亦即壹种“应当如此”,或者“这是对的”的理念。经过壹段时日,这道德的主张得到社会的支持,才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大部分对公民权利与自由设有专章,可为明证。 

人权是与法律、政治、道德三个主题相关的概念,并且人权首先是壹个道德概念,在现代社会里又升华为法律概念。当代人权的原则和标准不仅通过各个国家的宪法、法律来规定,而且也通过国际条约、惯例等来体现。《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等许多国际公约都规定了国际社会普遍遵循的人权概念。《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人权包括平等权,生命、自由、人身安全权,不受奴役和酷刑的权利,人格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寻求司法救济权,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的权利,获得公开审判和公正审判的权利,辩护权,隐私权,迁徒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参政权,选举权,平等的投票权,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人权包括:公民的自决权、生存权、平等权、男女平等权、工作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权、罢工权、享受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科学研究自由权等。 

基本人权壹般是通过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来表现其内容,但两者并不能完全等同。因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壹种宪法权利,也就是法定权利。而基本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存在壹定差异,这种差异体现在两个方面:壹方面由于立宪的客观条件的限制,有的基本人权并未载之于宪法体现为公民基本权利;另壹方面也由于立宪者主观考虑欠周全,把壹些并非基本人权的权利载之于宪法表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尽管存在上述差异,基本人权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权利内容上大体上是壹致的,因而当我们进壹步探讨基本人权的特征、价值、地位、历史发展及内容和分类等方面问题的时候,是可以联系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有关方面进行分析的。 

第二章 国际人权公约简介

国际社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特别是联合国成立之后,制定并通过了壹系列有关人权的宣言和公约,其中所讲的人权,主要包括公民权利和各种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等集体权利。这壹系列人权国际文书虽然没有给人权下壹个确切的定义,却对人权所应包括的内容大致划定了壹个范围,从而使国际社会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有了壹个最为基本的努力方向。可以肯定的是,人权的涵义将随著历史的前进而不断发展变化,增添新的内容。 

壹、《世界人权宣言》
  
60多年前,各国政府为人权制定了新的世界标准——《世界人权宣言》。《宣言》于1948年12月10日在联合国大会通过后,对全世界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许多国家已经将其宗旨纳入自己的宪法中,国际上每年在它通过的那天作为人权日加以庆祝。 

《宣言》的基础建立于免于恐惧的自由和免于匮乏的自由。必须尊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才能确保免于恐惧的自由;必须尊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才能实现免于匮乏的自由。在此基础上,联合国进壹步制定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宣言》规定了联合国每壹个成员国公民应该享受的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了联合国,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壹位公民均享受《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基本人权。
 
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立即起草国际人权公约,但那时候冷战已经步步升高,美苏两大集团对峙的局面已经形成,人权公约的制定十分困难。经过了多年的争论,决定分别制定两个公约,亦即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再隔十年,这两个公约得到足够数目的国家正式批准与承诺,乃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成为国际人权法的构成部分。 

这两个国际人权公约,较之《世界人权宣言》,对各项人权与基本自由,都有进壹步详尽规定。譬如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即把若干权利订为不可豁免的权利,亦即在任何时候政府不能因天灾人祸或紧急情况宣布暂时制止这些权利的享用,免于酷刑的自由即是其中壹项。同时,这两个公约也都就实施办法与程序有所规划,以促进各国履行承担的义务。如两个公约中规定应定期就所采取的种种措施提出报告即为壹例。又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设人权事务委员会,有别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来斡旋各国之间的纷争。不过,在许多学者以及非政府国际人权组织(亦即民间致力于人权保障的组织,如“国际特赦”等)看来,这种实施办法都十分微弱而无力量,说不上对各国政府有什么制裁作用。
      
三、赫尔辛基协定

除了上述两项国际人权公约之外,联合国又通过不少人权条约、公约及决议案,林林总总,不下数十项。其中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酷刑公约、消除种族歧视公约等较为大家所熟知。另外地域性的人权法如1950年的《欧洲人权公约》,1975年的《赫尔辛基协定》都是当代国际人权立法的成就。 

二次大战后,北大西洋公约国家与华沙公约国家对峙,欧洲形势紧张。1970年代初期经过多年谈判,35个国家(北约华沙公约及欧洲中立、不结盟国家)终于达成协议,签署赫尔辛基协定,就欧洲安全与合作取得共识。协定分三部分﹕第壹部分关系欧洲安全事宜,开宗明义列出十大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及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尊重人权与基本自由。第二部分有关经济合作。第三部分明确规定分离家庭重聚,不同国籍公民通婚,文化教育交流等事项,也可说是第壹部人权与基本自由原则的细节条文。赫尔辛基协定签署数年,苏联及东欧共产主义国家人权情况没有改善,许多人权活动分子,如苏联的沙哈洛夫及捷克的哈维尔等都受到迫害。这壹发展情况受到欧美舆论的大力谴责。苏联与东欧即引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为对抗,双方各执壹词互不相让。美国若干保守派人士更认为该协定是西方外交政策上壹大错误。但后来苏联与东欧的局势证明,赫尔辛基协定对共产主义国家发挥不少冲击作用,加速了共产主义的崩溃。 

虽然,今后在若干领域中,国际人权立法工作仍会有所进展,但我们或许可以说,国际人权法的制定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关键的问题在于各国是否善尽其所承诺的义务。即如果壹个政府违背国际人权法,国际社会有多少制裁力量;人权与自由受到侵犯的个人(或群体),又有哪些法律途径可循。
     
四、中国已经签署或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 
  
国际人权保护主要体现在国际人权公约里的具体规定,因为条约必须信守,这是国际法上壹条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妳签署了就必须要执行。 

人权不搀杂意识形态问题、政治制度问题时,壹般来说是容易得到国际社会共识的,容易为大家所接受的。人权不仅仅受中国法律保护,也受国际人权公约的保护。 

签订人权公约当然对签约国的人权发展是壹个很大的推动。但根本的问题还是签约国本国对于人权公约的执行以及如何通过立法来贯彻。 

联合国范围内签订的人权公约有壹百多个。中国加入了21个人权公约,其中除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外都批准了。从中国加入的21个公约来看,可分为六大类,包括国际人权宪章、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反对种族主义、反对酷刑、难民地位问题、国际人道主义法。  

以下是部分中国政府已经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

1、儿童权利公约 (2002年3月28日) 
2、消除对妇女壹切形式歧视公约 (2002年3月26日) 
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2002年3月26日) 
4、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2002年3月25日) 
5、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2002年3月25日) 
6、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2002年3月25日) 
7、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2002年3月24日) 
8、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2002年3月24日) 
9、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002年3月21日) 
10、消除壹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2002年3月21日) 
11、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2002年3月21日) 
五、各国实施人权公约的方法及程序

壹般来说,大多数国际公约将实施的方法与程序归给各缔约国家去处理,尤其强调通过修订国内法律的办法,来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比如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二条即明文规定﹕ 

(壹)本公约每壹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壹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任何区别。 

(二)凡经现行立法或其它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壹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要的立法或其它措施。 

(三)本公约每壹缔约国承担﹕ 

  (甲)保证任何壹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担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
   (乙)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它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
   (丙)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同时在这国际公约生效后,各缔约国必须根据第40条规定,定期提出报告,送交该公约所特别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只司监督本国际公约的履行,有别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审议。这项定期报告制度也见之于其它国际公约,诸如国际劳工组织的宪章及消除种族歧视公约等。其次我们再就联合国组织对人权法实施的监督来看,自联合国成立后,人权委员会及次委员会相继成立,各有所司。在特殊情况下,又有特别委员会,诸如关于南非政府种族隔离政策委员会,及调查以色列侵犯占领区人民人权的委员会等;在程序方面,除了以上所说的定期报告制度以外,国际法院也有其作用。 

最后,若干国际公约允许个人因其权利受到侵害提出诉愿。譬如说,欧洲人权公约及国际劳工组织就有详尽程序可循,而联合国组织在这方面成绩较差,并且早在1947年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即决定人权委员会没有权利对任何人的诉愿采取任何行动。这壹“自我约束”的原则维持到1960年代后期才有所改变。在亚非新独立国家的压力下,经济与社会理事会通过两项议案(即1967年通过的第1235号议决案与1970年通过的第1503号议决案)授权人权委员会审查个人来自文中有关侵害人权(类似南非种族隔离政策)的资料,且在详尽研究后,如果发现侵犯人权的情况已构成既定壹贯的模式时可以对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提出建议。虽然,第1503号议决案所规定的程序十分复杂,适用上诸多牵制,但后来联合国大会及人权委员会对若干严重侵犯人权情况的关注已较早年有所改进却是不争之论。 
  
六、中国政府有责任保护人权
  
第壹、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否认不仅仅是个人的悲剧,而且还会在社会民族内部,在社会与社会,民族与民族之间播下暴力和冲突的种子,进而制造出社会与政治动乱的条件。正如《宣言》开宗明义所指出的,对人权与人类尊严的尊重“乃是世界自由、公正与和平之基础。” 

第二、中国加入了联合国,它就必须履行联合国成员国应有的职责。联合国发行的《人权、国际人权法案》(1988)指出﹕ 

国际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有不可推卸的神圣责任——推进并鼓励对所有人(不管他们属于什么种族,具有何种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观点)之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世界人权宣言》陈述了世界人民对于人类大家庭壹切成员所具有的那些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权利的壹种共识,并为世界共同体的成员们规定了责任。换句话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壹公民都应该受到《宣言》的保护并享受《宣言》所肯定的那些权利。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联合国的壹个成员国,而《宣言》规定了所有联合国成员不可推卸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遵从并保障人权的这壹成员国责任,同样也为《联合国宪章》所规定。在《联合国宪章》“序言”中,联合国各成员国表达了他们“再度肯定对基本人权,对人的尊严与价值,对男女平等以及大国与小国之间的平等权利的信仰”的决心。 

在《宪章》第56条中,联合国所有成员国都保证采取联合的或单独的行动去协助联合国组织完成第56条中所规定的各项目标,其中包括促进“对所有人(不论他们的种族、性别、语言和宗教如何)之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与服从。” 

第三、中国驻联合国代表曾经代表中国政府许诺尊重并保护《宣言》所肯定的人权。 

1988年12月,在联合国大会第43届会议上,代表中国政府的丁元洪先生在纪念《世界人权宣言》诞生40周年的仪式上的讲话中肯定了《宣言》的内容﹕“中国政府和人民壹贯主张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壹贯支持和遵守《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有关人权的原则,积极参与了联合国人权领域的许多活动。” 

第三章 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壹、概论 
      
在民主社会,宪法权利确定的人权是壹种自然权利。自然法假定,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享有自由,这些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干涉。为了个人自由的彻底实现,需结束自然状态转向社会状态。人在进入社会状态之时创建了国家,服从多数的统治即人为法。人放弃自然状态只是为了得到更好的保障。他壹方面把壹部分权力让位于公共权力,但他并不愿意放弃自己的天赋权利,而想让他的天赋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所以在向社会状态过渡的过程中,人们并没有转让所有的自由,社会状态的形成并没有使所有人放弃作为自然属性的人的最基本的那部分自由。人们保留了那些自然权利,这是壹些不依赖于社会政治过程和结构就可以存在的权利和自由。这部分权利也就成为社会状态下国家或者公共权利机构所必须保障的自由。 换句话说,宪法不仅保护多数人的权利,也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使他们不仅不受公权的侵犯,而且不受立法机关制定法的限制。因此,宪法权利是社会状态下个人最基本的自由和权利,它的实现关乎个人幸福。 

中国政府在最近的壹次修宪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也就是人们常称的“人权入宪”。宪法第二章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其中确定了壹系列不可侵犯的公民基本人权。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壹切权力属于人民。”其中第三十三条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这是保障中国公民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重要原则之壹。 

除了平等权之外,宪法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壹)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四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四十壹条,公民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关于人身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第三十七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三)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四)关于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宪法规定:第四十二条,公民有劳动的权利。第四十三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但依法纳税的农民被排除在外——作者注)。第四十六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四十五条,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宪法第十三条还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 

下面我们分别就每壹项权利具体说明之。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宪法这壹条款所规定的权利是全世界所普遍公认的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中国政府虽然将它写入了宪法,但离真正做到还有壹段距离。中国目前还不允许私人办报,所有的出版活动都在政府的监控之下,集会申请通常不获批准,民间结社至今还不能完全做到,游行与示威更是公众避免谈论的敏感话题。尽管如此,由于中国政府签署了两个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可以预期,人权问题将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和国内各界人士的关注。

 言论自由: 中国政府曾于八十年代后期讨论制定新闻法,用来保护和规范宪法中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可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直到今天这壹法规还没有出台。因此,现阶段并没有专门针对言论自由的法律,只有壹些跟言论自由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刑法、保密法、互联网管理条例等。在现代国际法则有壹个通例,即没有被法律限制的行为都属于人民的权利。美国宪法第壹条就明确了这壹概念。如果妳当心会因为言论而触犯法律,妳应该去查看刑法、保密法与互联网管理条例方面的法律。不过有壹点妳应该清楚,作为壹个公民,妳拥有非常广泛的言论自由权。如果妳在民主国家,除了小心不要诽谤他人或违反与政府的约定而泄露国家机密,妳壹般不需要在发表言论时有任何顾忌。如果妳今天不高兴,妳最简单的办法是找壹个公众人物来开涮。这大概就是民主国家的政府首脑好象个个都是妖魔鬼怪的根本原因吧。不过,对壹般的民众,妳可得小心,因为妳的不负责的言论可能导致妳吃上民事官司。另外壹个非常有趣的现象是,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于言论自由也有限制,不过不是针对公民的,而是针对政府本身的。比如说,美国宪法规定,政府不得拥有自己的媒体,媒体只能掌握在公众手里。

 出版自由:  在西方国家出版自由几乎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在民主国家出版壹本书就象去商店买货壹样简单,妳只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壹个书号就行了。政府似乎永远找不到拒绝给妳书号的理由。至少到现在为止,我还没有听说过有谁没有申请到书号。中国传统概念上的书稿审查等制度在民主国家是不存在的。那么,中国的出版自由倒底有多大呢?还是让我们翻开2001年制定的出版管理条例来看看吧。 

该条例第五条规定,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可是,在该条例第十壹条中却又载明,设立出版单位,应当拥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还有其他这样那样的限制。总而言之,中国目前还不存在真正的私营出版机构。不过,根据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达成的协议,中国政府在未来必须开放出版市场,允许民营出版机构的存在和运行。 

结社自由:是指在自愿的基础上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建立的不违反法律的政党、工会和其他公民联合组织的行为。结社自由是人权的壹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结社自由,也就是没有民主和社会契约关系的发展。近代特别是本世纪以来,结社逐渐演化为公民的壹项宪法基本权利。结社权是基本人权,破坏结社权就会损害社会本身;结社自由是反对专制政治的重要保障;结社可能会给专制社会带来暂时的政治不稳定,但对民主社会来说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结社自由所涵盖的面很广,既有狭义上的组织团体的定义,也有广义上的定义,如政党组织、工人工会、行业性协会等。在许多国际性法律文件中,对结社权也作了规定。在国际人权宪章和《欧洲人权公约》中都有结社权的规定。不仅如此,国际社会还专门制定了《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1948年)。 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既有对结社自由的保障条款,也有限制的条文。具体看来,对结社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壹,实体上的限制。所谓实体上的限制主要指在结社主体、特种结社以及结社目的等方面必须遵循的界线。就结社主体的限制而言,主要涉及国家公务员和工人的结社权问题。尽管现在各国宪法壹般对结社主体不作限制,但有的国家特别法仍予以限制。第二,程序上的限制。现代各国对非营利性结社在程序上的限制不外乎两种形式,即预防制和追惩制。预防制是指公民要组织团体必须事先向政府请求批准,或者向政府报告。所谓追惩制,即在结社之前,无须请求批准和报告,但在团体成立后的任何时候,政府对于某些团体可以禁止活动或解散或处罚。如《葡萄牙宪法》第46条规定:“公民有权自由结社,不需任何批准”。中国有关结社自由的法律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采取的是预防制和追惩制,而且注册登记成为社团有种种条件限制,如第9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也就是说如果找不到有关的业务主管单位,就无法注册登记成为社团。又如第10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需要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也就是说,没有足够的资金,就不能成立社团。第三,法人资格上的限制。对营利性结社来说,根据各国法律,只要完成登记手续,自然即具有法人资格。但对非营利性结社是否亦能取得法人资格,各国规定颇不壹致。 

集会自由:是公民为共同目的,临时聚会在壹定场所,讨论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集会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壹种表达方式,也是人身自由的延伸和扩展。通过集会可以扩大言论的影响,经过讨论,可使有关问题深刻化、条理化,从而能够更好地实现言论自由所要达到的目的。集会的类型可以分为室内集会和室外集会,室外集会又可分为定点集会和移动集会的示威游行,还可以分为政治性集会和非政治性集会。 

在民主政治下,集会具有让公民间接、直接交换和沟通意见的重要机能,因此可说是重要的人权,同时,其他相关联的基本人权能否有效行使,如参政权、表现权、劳动权等,也在于能够聚集多数人共同行使表达意见的自由,才能够取得成效。 

集会自由具有以下特色: 

第壹、集会自由由许多的单个人行动构成,但是却以集体的意志表达为其外观,亦即在集会中,个人意见已被统壹化,个人行动已有所组织化,因此可以说集会自由是同时保障个人表现自由和集体表现自由的形态。 

第二、正因为此权利的行使,范围及影响面都很广,尤其容易对公民生活产生影响(如噪音、交通堵塞),因此,如何调整集会自由和其他诸如社会秩序、对立团体的关系,便成为壹个课题。 

第三、集会通常是为了对现存的统治体制、规范秩序或施政政策有所不满及反对,因而产生的集体表达意见行动,因此虽说多数人的行动必然容易影响到公民生活利益与秩序,但是也不能因而对集会自由予以过当的规制,导致集会自由的保障空洞化。 第四、集会自由是个人与他人交换意见,形成自我思想与共同意志的最直接且有效的手段,因此政治意见上的少数者,以及社会生活的弱势者,在报道机关无法达到传播多元化资讯及形成有力舆论的机能时,就有权聚集众多相同意见者,向政府及社会展现被忽略的声音。

因此说,对民主政治来说,集会自由相当重要,在大多数条件下,可以产生积极的社会政治功能:第壹、集会自由可以成为公民表达对社会丑恶现象的不满,对现存的统治体制、规范秩序或施政政策不满,而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第二、集会自由可以成为社会稳定的调节阀和安全阀,使公民(尤其是少数派)对社会的不满和意见有壹个宣泄渠道,不致使其积累到壹定程度爆发出来而对现存的社会秩序形成致命性冲击。第三、集会自由通过民意的宣泄,可以使现存的统治体制、规范秩序和施政政策得到必要的修正,从而使社会科学发展,达到稳定和谐的目标。 

集会与自由相结合,作为公民的壹项基本权利,要求在发挥集会的正面作用的同时,既可以集思广益、促进文化进步、弘扬民主政治制度,又不滥用此权利,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故需要对自由的范围加以规定,防止集会自由负面作用的出现。 

各国的宪法和法律,对于集会自由的范围的规定采用预防制和追惩制。预防制是指公民在集会之前,需要主管机关的许可,或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才可行使集会的自由。预防制又可分为报告制和许可制。报告制是公民在举行集会时必须按照法定时间向主管机关报告,但无须许可即可举行。许可制是指公民在举行集会前必须事先在法定的时间向主管机关申报,在获得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即为违法。追惩制是指公民在举行集会前,无须主管机关的许可或向其报告,只有在集会中有违法行为时,事后再加以惩罚。 

集会自由作为人身自由和言论自由延伸的国家,世界上通常的做法是采用追惩制,如英国的集会事前都无须请求警察许可,只有在集会中有危及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时,警察才能报告内政部长,得其许可,当场宣布《骚动法》,以武力驱散聚会。美国原则上采用追惩制,但有不少联邦法律对集会自由采用许可制,依据最高联邦法院对宪法的解释,集会自由是美国人民自由权利的壹部分,各州不得加以侵犯,此外,美国人民自由集会所受的保障和限制类似于英国。所以说,英美人民的和平集会享有更多的自由,事前不受任何干涉,只在有破坏和平之事发生的时候,才受追惩。 

为了保障和限制集会自由,各国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从时间、地点和手段等方面作了规定。壹般有下面三种限制:对非和平的集会的限制,对集会地点的限制以及对集会时间的限制。

集会自由的条件是对集会自由实现的预先规制,是集会自由权利行使的前提条件,同时,这也是集会自由的规制内容。不可规定集会的内容,否则就是“防民之口了”。 

游行示威自由:如果我们壹般意义上理解的集会是壹个聚集在某壹个场所所进行的静态的集会,那么游行、示威就是动态意义上的集会。所谓游行,指的是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为了广泛地向世人陈述或宣明壹定的政治上的或经济上的要求或愿望而在道路或露天场所行进的活动;而所谓示威则指的是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在露天场所或道路上以游行、集会、静坐等方式,对特定的对象诉求意愿,提出抗议或表示支持等活动。从严格意义上讲,示威并非表达行为的壹种独立的类型,因为它往往融入游行或集会的形态之中。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渊源是公民的表达权和请愿权,因为在专制时代,人们的要求通常向国王或地方长官请求,才能获得准许,西方革命后,法律正式确认了公民的请愿权,其中对集体诉愿的保护形式之壹,就是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
   
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是在1989年6月4日后有针对性地颁布的,与其说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游行示威的权利,还不如说是管制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主要体现在下面3个方面:

壹、中国规定了集会自由的条件是主体、时间、地点和手段。在国外规定的条件,只包括时间、地点和手段。中国把主体的地域限制作为集会的条件,是中国长期的编户制度影响的结果,特别是受到了八九学潮的影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颁布的时间可以看出来,这是只是把集会自由看成是壹种革命手段,而没有把它看成是人民的壹种请愿权,是协调国家和社会及人民关系的调节器,它不仅解决经济问题,还解决文化、生活等问题。同样,经济问题、生活问题和其他问题的积累也会导致革命问题的出现。所以说,集会自由解决的问题应包括经济问题、生活问题、政治问题和其他问题。而随著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职业化、专业化的要求越来越强,公民的结合更多的是职业、行业的结合,公民的经济利益与国家、社会的冲突越来越多地表现为行业与国家、社会的冲突,所以说,在今天应取消对集会主体的地域限制,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二、中国对于集会自由采取的是许可制。中国在宪法中把集会自由作为壹项单独的权利,自然要采取大陆法系国家的预防制和许可制相结合,而中国壹概采取许可制,导致在现实中的集会自由的空洞化。壹般西方国家对于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地点的集会采取许可制,对于壹般的集会采取报告制,中国也应该如此,否则集会自由就成了公权机关对公民的赏赐,集会自由也就只是停留在字面上。

三、中国对于执行机关和公民的集会自由限制的度的把握,没有壹个具体可以操作的标准。中国法律的规定赋予了警察过多的裁量权,而没有量化,中国对集会自由的限制或制止只是规定了条件,而没有对如何来具体操作作出规定。故中国的法律规定还需要进壹步完善,使集会自由的目的、手段、后果都有机地结合起来,使集会自由真正成为公民的权利。

总之,由于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在无法以正常的体制运作下的法律救济途径来表达其意愿的情况下所采取的行动,因此,必然带有壹定程度意义上的反权力、反体制的性格。如果国家权力动辄镇压、强行禁止,必会引起相反的效果。事实上,为了国家、社会的民主发展,应给予各种不同见解的团体自由表现的空间与环境。在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在法制社会文明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公民的集会自由权包括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的行使受到保障,社会秩序和国家政权也比较稳定,没有太大的社会动乱;相反对集会自由限制比较多的国家,壹旦爆发集会、游行、示威,则往往导致比较大的社会动乱。所以说集会、游行、示威给国家和人民之间的“隐藏的紧张关系”提供了壹个消解的途径,为公民通过正常途径解决不了的问题提供了壹个法制的渠道,从而使社会在矛盾的解决中不断稳步地向前发展。从历史上看,由于现实和现存秩序的冲突没有壹个解决的途径,故矛盾的量的积累导致了社会革命的质的发生。我们今天的社会应该是壹个法治的社会,我们把公民的集会自由作为壹项基本权利就是使壹切权利的行使和冲突的解决都在法治的轨道下,使社会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都能得到最大化。
  
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是民主管理的最常用工具,不管是政府大选,还是普通社团,选举都是统壹共识和化解歧见的最有效方法。而选举中最重要的是人的因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虽然常见于各种社区组织和社会团体中,但在我国却仅属于政治权利范畴,并对该权利进行立法,对各级政府权力机构的选举运作进行规范。

法律意义上的选举权,指的是公民享有的选举国家政权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也就是说,具有中国国籍、享有政治权利、符合法定年龄,只要具备了这三个基本条件,并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就可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公民如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了原则、程式和方法的规定。主要规定有: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每壹选举权的每壹选民在壹次选举中只有壹个投票权。2)选民登记按选区举行,无法行使选择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3)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人。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推荐时,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4)选举应壹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事先须经过选举委员会认可。5)任何公民或者单位,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

即便《选举法》仅只针对政治权利进行立法,目前看来也是不够完善的。譬如目前占全国十分之二以上的外来人口,由于户籍与常住地分离,《选举法》实际上剥夺了他们的选举与被选举权,如在参选全国人大代表问题上的尴尬:由于户口所在地选民并不了解他,很少会选他;他工作、贡献在常住地,当地选民了解他,却也没法选他。因为,现行《选举法》规定,选举权按户籍选民登记来确定,可“流动人口”的户口不在常住地。

尴尬的事又岂止“流动人口”,就是作为选民代表和选举结果亦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史怀秀是石家庄市东营村村民代表、2003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在严格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北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组织的村委换届选举后,却被乡政府说成是非法选举,法院也以不在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诉讼。他问道:村民自治真的能实现?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何得不到法律保护?如果说我们是法治的社会,可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到底怎样才能得到保障呢?

四、申诉检举权

宪法第四十壹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将受到我国刑法的惩处。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报复陷害,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怎样算是打击报复呢?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方式很多,如制造种种“理由”、“借口”,非法克扣举报人的工资、奖金等;将证人调往脏、累、苦的岗位工作或者将举报人调离本单位;给举报人降级、降职、降薪;对举报人的提职、晋升及职称评定予以压制;开除举报人的公职或者予以解雇;非法关押证人、组织批斗举报人;对举报人或其近亲属进行骚扰等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打击报复者均构成犯罪。另外,还有壹部分虽然没有利用手中职权作出对举报人采用恐吓、行凶、伤害等行为,亦构成犯罪,除了构成恐吓罪、伤害罪外,亦构成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罪行,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实,我国目前在举报工作管理方面,不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中纪委、监察部、检察院等机关都出台了保护举报人的工作规范。如1996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对检察院如何受理举报、举报材料的管理、审查和处理、如何保护举报人等方面都作有详细的规定。该“规定”在为举报人保密方面提出了五条要求:首先,把举报材料设定为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办理。第二,举报材料的受理、登记、转办、保管等各个环节,应当严格保密,严防泄露或是遗失。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押和销毁举报材料,对受理举报工作行为作了严格规范。第三条和第四条是禁止性规定,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透露或是转移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调查核实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是影本,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记。最后壹条是警示性规范,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和单位。
      
五、人身自由

杀人,过失致人于死,伤害,强奸,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非法拘禁,绑架,拐卖妇女儿童,诬告陷害,强迫劳动,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侮辱,诽谤,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歧视,剥夺通信自由,虐待遗弃等都属于侵犯人身自由的行为。

每个人都知道人身自由对于他意味著什么。壹个被关押在监狱中的人是没有人身自由的,而壹个被禁锢被绑架的人也是没有人身自由的。人们壹想到监狱壹想到禁锢绑架都会不寒而栗,那是因为人们害怕失去人身自由,恐惧于失去人身自由。而相对的,剥夺人身自由便成为刑罚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字面上看,人身自由可以理解为人身体的自由。所以没有人想失去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是最基本的自由。只有人身自由得到保障,才能谈得上其他的自由。因此人身自由是壹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也可以说是壹种基础性的自由,是衍生其他自由的自由。

从对人身自由的侵犯来看,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私人的侵犯和公共权力的侵犯。

私人的侵犯比较容易理解,禁锢绑架固属之,其他如殴打和辱骂亦如是。

中国现有法律环境下,公权力随意限制人身自由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尤其是执法机关分工不清,公安机关在许多时扮演公检法于壹身的角色,导致公权力侵犯人身自由之事时有发生。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壹是劳动教养。劳动教养作为壹项行政处罚措施,未经法院判决,就可以由公安机关剥夺相关公民的人身自由壹年至三年,必要时还可延长壹年。

二是收容教养。中国刑法规定:对那些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事实上是劳动教养的壹种补充。

三是强制医疗。根据中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因精神病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医疗。实践中作出这壹决定的也是公安机关。

四是强制戒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吸毒者作出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强制戒毒决定,复吸者,送往劳动教养,并在劳教中戒毒。两者均具有壹定的随意性,且实践证明这种通过片面强制剥夺人身自由的戒毒措施甚至是惩罚措施效果并不理想。

五是收容教育。其物件是卖淫嫖娼者,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也是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释放后又卖淫嫖娼的,送往劳动教养。这里边的随意性也很明显。

六是强制双规。双规制度最早见于1990年12月 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双轨制度与现实的法律法规产生著巨大的冲突,与宪法精神更是相悖,严重侵犯包括中共党员在内的公民权利。双规制度在施用主体、施用程序和施用时间方面均背离法治精神,属权宜之计,应尽快废除,同时加快立法制止腐败。

此外,我们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十五日以下的治安拘留,我们还有壹种带有强制性质的工读学校。

据知当局目前对上述几种法律侵权行为有所了解,并正在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订案,并拟将劳动教养废除代之以《违法行为矫治法》,但成效如何,尚有待观察。

事实上,除了警察时常滥权之外,许多行政机关亦有侵犯人身自由的现象,突出表现在征税、计划生育、治安联防队等方面。由地方政府机构组成的该类机构往往在履行职务时,以达致目标为前提,将侵犯人身自由当作家常便饭。而此种无法无天现象,目前似仍无收敛迹象。

六、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我国乃文明古国、礼仪之邦,对人格尊严原看得极重,但由于几十年战争,再加上几十年政治运动的折腾,文明古国自不再令人自豪,就是礼仪之邦的荣誉亦被人忘至爪哇国矣。

不过,随著人权意识的觉醒,人格尊严也正在成为人们维权的目标。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数据显示,该会在2004年上半年收到有关超市搜身、购物受辱、宾馆逐客等有关人格尊严的投诉达1384件,较前壹年同期多出46.77%。

但此类所触及的人格尊严其实并不能涵盖人格权的全部。事实上,人格尊严亦即人格权究竟包含壹些什么样的内容,目前在法学界亦存在不少争论。有广义的将人格权等同于人的普遍权利,亦有将之当作简单的名誉与人格等。究竟如何看待人格尊严的保护?怎样才算是侵犯了人格尊严?并非三言两言可以讲得清楚。

广义上,我们可以将以下几类权力当作广义的人格权(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

狭义上,人格尊严可以解读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几方面。上述提到超市搜身、购物受辱、宾馆逐客等,均可归之为名誉权方面。

我国有关法律关于上述权利的规定较为分散,仅选取其中壹些陈述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方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壹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关于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资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壹般认为,隐私权是壹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在实际生活中,不法侵害隐私权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是有意的,有的是无意的,基本可以概括为三大类:1.非法收集、传播、利用个人资讯。2.干涉、追查、跟踪、拍照、摄影等非法搅扰私人活动。3.偷看、宣扬个人日记、身体缺陷、通信,非法搜查他人住宅、行李、书包、身体,擅自闯入公民住宅、卧室,安装窃听、监视装置等侵害私人领域。

至于肖像权方面,应注意几个方面: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读者了解、认识事实真相等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暴光者的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即使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或者不当,有可能构成侵害被暴光者名誉权或隐私权,也不会构成侵害肖像权(如报道某明星壹夜情的)。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不构成侵害其肖像权,如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中使用被通缉者的肖像;国家在建国50周年成就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3.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著在壹定程度上出让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4.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壹定程度和壹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的,不构成侵害肖像权,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5.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不构成侵害其肖像权,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关于著作权,是指创作者完成所创作作品的同时,便拥有了该作品的著作权,其行使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2.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5.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象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7.剽窃、抄袭他人作品。8.未经著作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我国对著作权有专门的立法,即著作权法,可参考。
   
七、住宅不受侵犯

讲到强制拆迁,大家便会联想到大规模的地盘发展、旧城重建或者新工程。

强制拆迁受到了普遍社会舆论的谴责,因为它在两个方面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其壹,侵犯了个人财产权;其二,侵犯了住宅权。

讲到个人财产权,已在上篇析之,这壹节主要讲住宅权。

所谓住宅,是指公民日常居住的场所。强制拆迁中,拆卸的民房当然是壹种住宅。

上述所谓“日常居住的场所”,并不是指天天都住在里面的场所,临时租用的小屋,哪怕打算在里面只住壹天,也是住宅。但是住在宾馆里,即使连续居住几个月,宾馆也不能成为住宅,但是以日常居住为目的,包下宾馆的某个房间,则这个房间可视为住宅。另外,住宅必须是居住的场所,如果不是用于居住,而是用于办公或生产的场所,如办公楼、生产车间、商场等,都不是住宅。必须指出的是,住宅既然是公民日常居住的场所,所以只要是可用于居住的设施,就可能成为住宅,并不壹定是要非常适宜人居住的钢筋混泥土结构的房屋。这就是说,房屋即使很简陋,如毛草屋,只要能避风雨就可以成为特定人的住宅。

所谓住宅权,是指公民(包括残疾公民)享有的住宅不受非法搜查、非法进人和其他非法侵犯的权利。因为住宅是公民生活、居住和私人财产保存的主要场所,对个人来讲是壹个非常重要的地方,如果住宅可由他人任意侵人或予以搜查,或进行其他妨碍的话,那么人的基本权利就得不到保障,所以法律规定公民享有住宅权,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

住宅权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住宅不受非法搜查的权利。所谓住宅不受非法搜查,是指任何人非经国家有关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搜查他人的住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搜查他人住宅,要搜查他人住宅需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批准,并由公安机关执行。2.住宅不受非法进入的权利。这里所说的“非法进入”,是指未经住宅主人的同意进入他人的住宅。只要是未经屋主同意的进入都是非法进入,至于进入的方式是在屋主不在家的时候进入,还是在屋主在家的时候进入;是用暴力手段进入,如破门而入,还是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如趁屋主忘记关门之机进入,并不影响其进入是非法的这壹性质,只是会对行为性质的严重性发生影响。3.住宅不受非法查封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式,不得查封他人的住宅。4.住宅不受妨碍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妨碍他人对住宅的使用,如不能在他人的住宅前设置障碍物,或在其住宅附近搁置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以妨碍他人对住宅的使用。

由于强制拆迁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值得指出的是,对于那些无视民意、不走程序、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公民有保护自身合法权利、拒绝被强制执行的权利。而目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由于赋予地方政府太大的公权力,而限制了公民保护私有财产的权利,所以已不合时宜,应予废除,并从而制定壹部保护公民住宅权的法律,以给予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以更为严格的限制,以及给予拆迁户更为优惠的补偿。

八、通信自由

通信自由是基本的公民权利。然而,我国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可谓来之不易。事实上,今天的中国亦未必可以说每壹个公民都享有真正的通信自由。同时,由于通信概念内涵的扩张,到目前存在的其他通讯方式,如住宅电话、手机、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等,亦可归之于通信内,使情况更为复杂。

目前,政府动员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大规模的监听监视,可谓众所周知。尤其在网络中,网警似乎无所不在,虽然追堵黄赌等网站是他们的工作,过滤电子邮件、过滤敏感词语等亦是他们更重要的任务。

由于通信自由乃壹基本自由,故在我国的刑法系统中,侵犯通信自由罪当然占有壹席之地。但侵犯通信自由罪却仅规范了普通传统的信件,而对手机电话类和电子通信类方面的通信自由保护基本处于空白,这就给公权力侵犯公民权益创造了空间。

所谓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数量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者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离异等严重后果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的内容,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

通信自由的概念是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所谓通信秘密,是公民个人写给他人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并不要求信件中写有秘密事项,但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权利,使公民的信件内容有可能被公开化,从而无秘可保。

规范以及保障公民通信自由,除《刑法》有明确定义外,还有几则法例都涉及到,包括《邮政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犯侵犯通信自由罪者,处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九、宗教信仰自由

共分七章十四条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已经正式生效。为什么没有壹部由人大制定的《宗教法》,而只有壹部《宗教事务条例》呢?许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

就如前文强调的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等自由壹样,我国政府向来都强调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但事实上,政府壹直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尊重都是大打折扣的。这是至今未能产生《宗教法》的原因之壹。长期以来,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不仅受到严厉的控制,对于宗教场所等的管制亦非常严格,而对传道等宗教活动则更是当作敌我矛盾处理。所以,我国到目前为止,公民都是未能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在此种情形下,自然也不可能产生《宗教法》了。

但宗教信仰自由可打压壹时,不可能因为“破四旧”等逆社会发展的群众运动便将宗教信仰自由消灭。随著中国近30年的经济发展,民间的宗教活动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虽然不时仍传出政府镇压宗教活动的消息,但整体来看,宗教活动在民间已拥有了广泛的基础,政府已不可能将成千万上亿的群众再进行“无神论”的洗脑。无神论和有神论是平等的,无神论并不天然优越于有神论。

虽然目前指导我国公民宗教活动的是壹部《宗教事务条例》,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在民间宗教社会的不断壮大之下,在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进壹步保障之时,全新的《宗教法》必将面世,为我国公民享有完全的宗教信仰自由争取到法律的保障。

就现有的法律来说,对宗教自由也作出了许多的保障。而制定《宗教事务条例》的目的便是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该条例在第二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而第三条亦规定了国家应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宗教团体,条例第二章进行了较详尽的规定,第六条指出,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则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了规定。该条例对宗教活动场地的规定颇为严格,与宗教信仰自由的概念似乎颇多冲突,如: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须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完工后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等等,琐碎且有横加干预之嫌。

尤其对宗教活动,则更多有不太讲理的规定,如第二十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试问在家中祈祷,或在家中作佛教法会,算不算宗教活动?如算的话,那是不是违法呢?

应该指出,《宗教事务条例》虽刚开始生效,但却是壹部过时且粗暴的管理法规,而不是壹部保障权利的法规,将限制宗教的发展。可以肯定地说,《宗教事务条例》如果不做出适当的修正,必将成为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壹大隐患。
   
十、劳动权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中国人民勤劳勇敢,这是人们耳熟能详的口号标语。但许多人其实并不知道,“勤劳”除了是壹种美德,也是壹种权利!在我们日渐扩展的人权概念中,劳动权便是壹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那什么是劳动权呢?劳动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有报酬的工作并得到相应保障措施的权利。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壹,是劳动者得以生存的基础,在劳动者所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中居于重要地位。

我国宪法在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而1994年7月5日通过的《劳动法》,便是壹部具体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的基本法律,也是保障公民生存权的重要法律。劳动权具体体现在如下几方面的权利:(壹)劳动就业权。劳动就业权是劳动权的核心内容,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基本权利,是实现劳动权的基础。(二)公平获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是公民付出壹定劳动后所获得的物质补偿,取得劳动报酬是公民实现生存权的物质前提。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取得报酬权,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当地居民最低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月均最低消费金额,再按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资源情况,规定壹个切实可行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的权利。《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四)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劳动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应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工会是我国重要的社团组织,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代表劳动者利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五)休息权。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以及定期给薪休假和公共假日报酬。(六)享受社会保险权。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

另外,由于中国公民权的不平等,农民的劳动权相比其他社会阶层存在巨大的社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是在中国实行平等公民权的制度。

十壹、休息权

《南方都市报》2004年11月8日报道,从11月7日早上8时到当日下午3时许,广东番禺市桥东环路上壹家工厂近千名员工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改善待遇,保证员工每周能够休息壹天。该厂的生产几近瘫痪,附近交通受阻。

该则新闻透出几个问题。其壹,工人自我权利意识有所增强。每周七天上班严重侵犯了工人的休息权。其二,该工厂对工人的侵权行为已到了极严重的程度。其三,示威工人并未完全了解自身的权利,提出的诉求也仅是希望厂方保证每周给予工人休息壹天。其四,报道此则新闻的记者对此事的描述似乎亦不懂劳动法中对工人权利的相关保障。

本节专就上述案例中提到的重要诉求——休息权作进壹步说明。

就像劳动者的劳动权壹样,劳动者的休息权壹样受到保护。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权利并创造休息条件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调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法》亦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休息权首先体现在工时方面。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壹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壹般每日不得超过壹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需要指出的是,加班延长工时必须征得劳动者同意,如劳动者不同意,则雇用单位不得强制加班。同时,即使劳动者同意,雇用单位也不能违反劳动法的规定长时间加班。目前也有不少劳动者为了加班费,自愿长时间加班,造成工伤事故不仅伤害其自身安全,有时也伤害了他人。

事实上,由于雇主剥夺劳动者的休息权,导致工伤事故经常发生,甚至闹出人命的案例亦非罕闻。因休息不够而死在工作岗位的,在医学上叫做过劳死,是指由于劳动强度极度超过身体承受能力致使过度疲劳而形成的猝死或者导致其他疾病引起的死亡。这种死亡通常发生在劳动环境当中,或者在与劳动环境相关的场合。

因长时间加班造成工伤事故及造成过劳死的行为应当构成侵权行为。侵害休息权造成工伤或过劳死的侵权责任,应当由造成过劳死的企业或者单位或者雇主承担。

如前所述的近千名员工要求休息权事件,只要劳资双方有壹方懂法守法的话,应该那壹幕是不会发生的。资方也许懂法,只不过为了完成生产任务却罔顾法律。但假如工人有工会组织,有工会的法律咨询的话,那壹幕也是不会发生的。

另:由于中国公民权的不平等,农民的休息权相比其他社会阶层存在巨大的社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是在中国实行平等公民权的制度。

十二、退休权

我国实行退休、退职制度,以保证雇员在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壹定的物质帮助。而退休权则是在此制度之下雇员的法定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和休息权的延续,属于社会保障范围。

我国的退休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壹)退休条件。雇员退休壹般是由于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不适合继续工作而退出劳动岗位,享受养老金等退休待遇。我国《劳动法》对企业雇员的退休、退职条件规定,下列雇员可以享受退休待遇:A.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女工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B.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工作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C.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D.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E.患职业病,属于乙、丙两类的离职修养职工,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对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办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亦可以办理退职。
   
(二)退休待遇。退休、离休和退职待遇有所不同。退休待遇包括:从退休的第二个月起按规定标准发放退休金,直至去世为止;享受与现职雇员等同的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以及壹些企业雇员福利等。退职人员的退职金低于退休金,医疗待遇与退休相同,但壹般不再享受企业雇员福利。离休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待遇高于前两种。
   
(三)退休金的确定与给付。退休金是退休人员依法领取的生活费用,是养老保险待遇的主体部分。退休金标准的确定规定如下原则:其壹,退休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用,不得超过在职时的正常工资收入;其二,退休金的工资替代率以在职实得工资为基础,因连续工龄、工伤和职业病、特殊贡献等因素有所不同;其三,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对在职人员进行工资调整时,也要兼顾退休金的调整。
   
(四)工龄及其计算。工龄是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按日历年计算的工作时间,也称工作年限。工龄分为壹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两种。工龄长短与劳动者享受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待遇关系密切,因此国家对工龄的计算有严格的规定。

另:由于中国公民权的不平等,农民的退休权相比其他社会阶层存在巨大的社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是在中国实行平等公民权的制度。

十三、受教育权

《世界人权宣言》明确提出了受教育权的普遍性及教育的目的,指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面对壹切人平等开放。”“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第26条)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壹项基本权利,它指公民有获得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使之实现的物质帮助的权利,主要包括受学前教育权、受义务教育权、受高等教育权、受成人教育权、受职业教育权、受扫盲教育权、受国防教育权、受特殊教育权、受终身教育权等。
   
为了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我国除了在《宪法》中作出相关规定外,并制定了《教育法》。
   
《教育法》中有许多条文对公民的教育权作出明确规定,值得留意。如: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除了《教育法》外,我国又制订有《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不过各法律文件似乎对教育权的描述和规定多有矛盾之处,如《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法》第十条亦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 
   
到底什么是义务教育呢?可收取杂费的教育算不算是义务教育呢?政府有责任将这些问题加以澄清。事实上,在许多地方,尤其是边远山区,就是因为要收取杂费(哪有底呢?),不少贫困家庭的子弟便被迫辍学,成为新壹代的文盲。

十四、科研文艺创作自由权

闻名于世的诺贝尔文学奖,百多年来,仅有壹位中国作家获得过该项殊荣。但遗憾的是,这位获奖作家的获奖作品虽然是以中国为背景,却不是以中国公民的身份领奖。他是壹位流亡到法国巴黎的异议人士,这位作家说:“我要跑到外国,才能令我不在束缚下自由表达意见。” 

虽然我国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但实际上,壹直以来,文艺创作甚至是科学研究都是以政治挂帅的。所以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高行健宁肯流落异国,为了“自由表达意见”,而不肯在政治高压下为政治服务。

所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并非法律用词,而是壹个比喻,具体地说就是,在文艺创作上,允许不同风格、不同流派、不同题材、不同手法的作品同时存在,自由发展;在学术理论上,提倡不同学派、不同观点互相争鸣,自由讨论。

虽然国内缺乏真正的科研自由、文艺创作自由,但中国宪法上是保障公民享有充分的创作自由和学术自由的。

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然而,宪法的规定只是白纸壹张,因为翻烂出版的数不清的法律文件及政府政策,基本上没有就该条进行具体立法或者建立管理机构或相关政策文件。事实上,我国壹直对各种科研文艺创造活动都进行严格控制,除了科研是在党领导之下进行外,连需要极大个人空间的文艺创作亦在党的全面领导之下。这里所说的“领导”,严格来说,应该叫做“控制”,因为从创作之时,到作品的发表均须得到其同意才能面世。

所以,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在科研、文艺上未能得到应有的发展,“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实际上是“壹花独放,无人争鸣”,从而也产生了类似高行健获诺贝尔文学奖的现象。

其实,科研、文艺创作自由和言论、出版自由壹样,既然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至高无上的权利,便应得到国家的保障,而不是随意侵犯。
     
十五、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立法,对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因年老、伤残、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就业机会,或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壹定的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从而保证其依法赋予的基本生活权利。社会保障作为壹种国家制度或社会政策,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安置及社会服务等几方面的内容。

社会保险是以立法形式,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确保公民在遇到生育、年老、患病、负伤、残疾、失业、死亡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壹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包括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失(待)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等内容。

社会救济是指在公民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生活水准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要求的资金和实物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济主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临时救济等主要形式。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的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第壹款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1994年第141号令)明确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村民中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壹项农村集体福利事业。五保供养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五保供养的内容是:(壹)供给粮油和燃料;(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三)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四)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五保供养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要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壹般生活水准。

另外,中国的社会保障存在巨大问题,社会保障程度的高低与权力结构紧密关联,距离权力核心较近的国民有相对高的社会保障,甚至特权,距离权力中心较远的国民基本上是缺少社会保障的。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是在中国实行平等公民权的制度。

十六、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

什么是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可以是对储蓄、房屋、家电、书籍等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也可以是对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为:1.占有权:即所有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和掌握的权利,如公民对各种家电、衣物的支配和控制。2.使用权:即所有人依法按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加以利用的权利。如公民使用家电、衣物满足衣食住行和精神消费的需要。3.收益权:即所有人对利用财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有据为已有的权利。如公民出租房屋就有获取租金的权利。4.处分权:即所有人有决定财产的归属和命运的权利,也即所有人有处置财产的权利。例如公民将房屋出卖、将食品食用、将物品丢弃等行为都是对财产的处置。

公民的哪些财产受法律保护呢?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目前对财产所有权进行保障的具体法律为正在草拟的民法草案,草案并对私人所有权进行了规定,私人所有权包括自然人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工资、奖金、房屋、生活用品等生活资料享有所有权;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劳动工具、原材料等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私营企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具备法人条件的,属于该法人所有,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享有所有权。

民法草案还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和私人财产的继承权。

继承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其中壹部分,而我国亦有单独的《继承法》,对遗产继承的财产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继承的原则进行了规定。

什么是继承权呢?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规定,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则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壹)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遗产继承的顺序为:   

第壹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壹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壹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十七、男女平等权利

应该说,我国历届政府对男女平等的权利还是很重视的。早在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壹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便确定了国家实行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的政策。《共同纲领》总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亦规定:“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而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我国特地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政治权利方面,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文化教育权益方面,国家亦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且学校应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同时,妇女在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方面,亦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劳动权益方面,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并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聘用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权益方面,国家亦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人身权利方面,由于妇女壹直处于社会的劣势,所以法律亦从多方面规定了保障妇女权利。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第四章 国际人权机构简介

  


壹、联合国人权机构


对壹般性人权机构而言,维护和促进人权只属于其职能之壹。这类机构在联合国体系内包括:联合国大会及其第三委员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等。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现已改为人权理事会)是经社理事会依据《宪章》第68条的规定,于1946年设立的,是联合国内处理壹切有关人权事项的主要机构。

人权事务委员会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8条设立的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的条约机构。该机构的职能与《公约》本身的实施制度相联系。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是根据联合国《消除壹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设立的负责监测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情况的条约机构,成立于1970年。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是根据《消除对妇女壹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7条于1982年设立。 

儿童权利委员会是根据《儿童权利公约》设立,以监督该公约的执行。除审查来自政府和其他来源的报告和信息外,委员会还发表对有关规定的壹般性意见,甚至主持有关的公众讨论。 

禁止酷刑委员会是《禁止酷刑公约》的监督执行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是作为与国际联盟有关系的壹个独立机构于1919年4月11日成立的。现在,国际劳工组织是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存在,其与联合国的关系以条约的形式加以确认。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是联合国负责人权事务的最高官员。 

 


 二、向联合国申诉


 

世界上任何壹个人或任何壹个群体只要感到他们的人权受到侵犯就可以向联合国提出申诉,即使他们的情形并不受惠于联合国某些条约。
 三个现行的联合国条约为此提供了可能性。它们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消除壹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具体申诉程序如下: 

根据《任意议定书》,只要被指控的政府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它的《任意议定书》,个人便可以提交指控。至今为止已有38个国家签署并批准,但不包括中国。例如,如果张三认为他的权利已受到壹个政府的侵害,并且他的争取这壹权利的尝试在该国家内已告失败,这个国家也是公约及其议定书的缔约国,那么张三便可以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在内部会议中,委员会将考虑这壹控告以及由该政府提供的情况。委员会将向张三和他的政府通告是否公约已受到尊重。委员会也将把这些意见收入呈交给大会的年度公开报告。委员会将在题为《任意议定书人权委员会的选择性决定》的报告中,公布所有的意见和决议,包括未予接纳的各种来信和某些非最终决定。 

根据《消除壹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壹个人或壹群人可以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出控诉,申明受该公约保护的他或他们的权利受到了损害。只要受指控国家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并且已承认了议定控告程序,此种指控便是可行的。为了提请所在国的注意,控告人必须首先在该国内寻求解决办法,不成后再向联合国人权机构提出申诉。截至1987年8月为止,共有12个国家已经接受了这个议定程序,中国是其中之壹(1981年12月29日交存加入书,1982年1月28日正式生效)。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也有壹个类似的程序可以遵行。如果壹个国家已成为缔约国,受该缔约国管辖的个人成为该缔约国违反公约的受害者,他或她可以向酷刑委员会控告。与其它程序相同,原告也必须先在该国内进行申诉。截至1987年8月,7个国家已经加入了这壹公约。该公约于1988年11月3日在中国生效。 

这些申诉程序是国际法的壹个新发展。在联合国宪章通过之前,几乎不可想象壹个公民能够向壹个国际团体控告他自己的政府侵害了他的基本人权。中国政府已签署了上述三项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两项,中国公民当能受益于这几项人权保护程序。 

每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壹个称为“1503程序”的系统都要处理成千封这样的控告信。根据程序,控告信将被转交给被告政府,并要求该政府提交壹份答复(原告的姓名将不予公布,除非他或她本人不反对向该政府通告姓名);同时,信的摘要将被秘密送往人权委员会的成员和防止种族歧视与保护少数民族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成员手中。 

然后,控告以及被告政府的答复将受到下属委员会壹个工作组的秘密考虑。这个工作组将把那些有可靠证据,表明严重侵犯行为已形成连贯形式的材料提交给下属委员会,再由下属委员会向委员会呈递有关严重违反人权的报告。委员会在它自己工作组的协助下决定是否需要任命壹个专门委员会或报告起草人去详细调查该案。 

这壹程序中的工作是机密的,直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做出其它决定。但是,委员会每年都要公布那些在其秘密会议中涉及到的国家的名字。 

联合国接受来自人民(个人或团体)的申诉信。具体地说,联合国接受来自违反人权行为目击者、受害者的申诉,也接受非政府团体提交的报告——前提是,该团体是富有诚意地遵守公认的人权原则行事并且掌握有对所述情形的直接和可靠的证据。 

匿名信将不予接受。那些以传播媒介上的报导为论据的来信也不予接受。 

申诉信遵守以下规则方可为联合国人权机构所接受: 

1. 申诉信的目的绝不能与《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或其它有关的人权条约、公约的原则相悖逆; 

2. 申诉信必须有充足的理由使人相信(并考虑到有关政府对申诉情况的答复在内)壹个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严重侵犯行为已证据确凿地发生; 

3. 申诉信必须包括三个基本部分﹕对事实的陈述,请愿的目的,指明被侵犯的权利是什么; 

4. 申诉信的语言不能是辱骂性的,也不能对所指控的国家使用污辱性字眼; 

5. 申诉信不能有政治上的动机; 

6. 申诉信必须令人信服地表明,写信者无法在本国内获得有效的解决方法,或者那将需要过长的时间,即在本国内解决已是不可能的; 

7. 最后,程序规则上应努力避免与其它程序重合,且不要重复提交已由联合国处理过的信件。 

三、1503程序


1970年,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通过了壹个“处理有关违反人权与基本自由来文的程序”,又叫做“1503”程序。这个程序适用于所有国家,并需要各个国家的自愿合作。 

“1503程序”的主要工作是,当有可靠证据表明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严重侵犯已显示出壹个连贯的形式时,对这些情况进行审查。 

“1503程序”不允许申诉者涉入任何阶段的活动,也不告知他们联合国采取的任何活动——除非这些活动已公开化。申诉者将从联合国秘书处的通知中获悉,信件副本是否已被提交有关国家,其摘要是否送交“防止种族歧视与保护少数民族分委员会”的成员以及“人权委员会”的成员。 

“1503程序”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每个月,“防止种族歧视与保护少数民族分委员会”的成员(以个人身份服务的人权专家们),都将收到壹份寄自联合国秘书长的材料,包括申诉者的名单,每个案例的简要描述和有关政府的答复。申诉者名单也被分送给“人权委员会”的各位成员。 

每年,在分委员会的年会之前,分委员会的五人工作组将举行为期两周的会议。会上将考虑所有的来信和政府的答复,并选择出须引起分委员会注意的案例。这些案例必须有可靠证据表明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侵犯已呈现出连贯的形式,即已在壹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加害于壹大批人。 

经工作组大多数人同意挑选出的信件将提交给分委员会。工作组未予通过的信件将不作任何处理。 

分委员会将考虑由工作组提交的信件,决定是否提交到人权委员会。 

人权委员会将决定是否要对分委员会提交的特殊案例进行详尽的调查,然后向“经济与社会顾问理事会”呈送壹份报告和有关推荐。该委员会也可以任命壹个特别委员会去调查情况,但这需要获得被指控国的许可。 

填写联合国“1503程序”个案申报,您须要提供如下信息: 

(壹)受侵犯者本人信息 

* 姓名 

* 住址 

* 年龄(生日) 

* 职业 

(二)逮捕 

* 时间 

* 地点 

* 逮捕者是谁 

* 是否搜查、没收了其它物品 

* 是否出示了逮捕证 

* 法律根据是什么 

(三)监狱条件 

* 是否允许探视、看报纸等 

* 能否通信,能否接到家庭的衣物、食品等 

* 牢房大小、条件(人数、厕所、光线、空气、床具等) 

* 医疗条件 

* 被审讯的次数和情况 

* 是否有刑讯或虐待(如果有,请写明详细情况) 

(四)审判 

* 在开庭之前多久收到起诉书 

* 请律师的情况 

* 开庭情况 

* 判决罪名及法律根据 

* 上诉情况 

(五)释放和现况 

* 时间 

* 原因 

* 是否附有其它条件 

* 工作与住房 

* 家属是否遭到牵连 

(六)信息提供者简况 

日期﹕        

签名﹕   

四、非政府人权组织


上面说到近年来联合国大会及人权委员会对严重侵犯人权事件较多关注,这当然表示人权观念已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接受,但其中非政府人权组织的惨淡经营贡献不少,值得壹提。 

这里所谓非政府组织乃指民间团体,亦即独立于政府、政党的国际团体。战后非政府组织团体掘起,卡特任内,美政府大力提倡人权外交,非政府人权组织尤其活跃,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壹地,即有数以百计的团体从事人权活动。基本上这些组织的工作主要是收集资料、提出报告以促使舆论界、各国政府与国际组织的关注与干涉,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参与国际人权法的制定。 

在诸多非政府人权团体中,“国际特赦”、“反奴隶协会”、“红十字会”、“国际人权联盟”以及“少数权利”等较为有名,成绩也较优。譬如说,“国际特赦”坚决反对死刑与刑求颇有影响,也参与联合国有关废除刑求的宣言与立法工作。国际法学家委员会也参与这项立法工作。又如“国际特赦”、“国际人权联盟”、“人权观察”对中国大陆人权状况的关切,以及因此引起中国政府的厌恶,大家熟知,不必在此多说。 

另外,自从1970年代以来,欧美大学逐渐重视人权与基本自由的研究与教学,这项工作对人权观念的澄清以及对舆论的影响,与非政府人权团体的贡献可说相辅相成。这几年来较有名的大学都设了研究机构,研究、教学的成果日渐丰富。假以时日,其对世人观念与各国政府的运作当有决定性的作用。 

再进壹步来看,非政府组织以及大学里的研究教学工作,大部分集中于欧美社会。虽然,我们了解当前的亚非社会的政治局面与经济发展较难产生民间人权组织,也不允许大学里有这方面的研究或者教学工作(中国大陆即为壹例证),但事在人为,如果我们认为人权与基本自由实在值得我们去追求,我们势必不能长期依赖欧美社会的努力,我们也应力求独立发展。唯有如此,亚非国家才能与欧美国家以平等地位立足于21世纪;也唯有如此,人权与自由才能在世界每壹个角落充分实现。 



第五章 中国人权机构简介
  
壹、政府机构

就国际几大人权公约的规定而言,则政府机构皆负有保障人权之责,即使是专业政府机构,亦应对机构工作人员的人权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等提供保护。

此处不将所有政府机构算入人权机构,仅列出主要的与人权保障有关的政府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等。而上述政府机构在各地均设有下属机构或附属组织,功能大致相同。

上述各机构对保障公民的权利均有重大影响,分别针对人权的某壹部分和多个部分进行分工负责,重点不同。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政府等,主要负责落实公民的政治权利;公检法机构则对人身自由和财产所有提供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则对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以及社会保障权提供支援;文教部等则在落实教育权文艺创作权等。
  
二、非(半)政府机构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等虽然称之为非政府机构,但事实上,由于上述组织均在政府的领导之下,享有许多政府机构的权力,亦可算作是半政府机构,各地均可以找到其分支机构。

众所周知,总工会是保障工人权利的组织,妇女联合会是保障妇女儿童权利的组织,青年联合会是替青年争取权益以及保障青年人权利的组织,残疾人联合会则是保障伤残人士权益的组织。

应该著重提出的是全国律师协会和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全国律师协会成立于1986年7月,是壹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根据律师协会1999年公布的协会章程,可以发现该组织基本上仍是在政府领导下的行业管理机构,犹如全总和妇联壹类。但由于律师在人权保障中具有独特的地位,人权的受害人许多时须依赖律师助其讨回公道,尤其在中国目前人权不彰的情况下,全国律师协会仍有许多工作可做,而民间侵犯人权的案例许多亦须经律师之手讨还公道,所以应将律师协会与“半政府机构”分开。

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全国记协。新闻工作者在职权上并不能保护人权,但由于新闻舆论能产生强大的社会压力,侵犯人权案例壹旦披露于世,往往能为受害者讨回公道,并令侵权者受到打击,故记者手中的笔亦是维权的重要工具和重要管道。
  
三、主要研究组织

虽然研究组织多为学术机构,但我国的人权研究机构亦具有人权保障的功能。

目前我国较为重要的人权研究组织有不少,其中半官方的有中国人权研究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北京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中央党校人权研究中心、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中国政法大学人权与人道主义法研究所等,其中纯民间的也有壹些,比如北京德先生社会研究所、公盟宪政研究中心、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等。

在各人权研究组织中,中国人权研究会最具有重要地位,其宗旨为研究人权理论、历史和现状,探索人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普及和宣传人权知识,开展国际交流,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对维护人权的相互理解与合作,促进中国和世界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民间的人权机构或组织由于资金和资源困境,其实大都停留在半运作状态。
  
四、民间人权组织

由于我国的人权事业起步甚晚,而现代人权观念的提出亦较晚,加上除了政府机构或附属于政府的人权机构得以存在以外,真正的具有完全运作能力的民间人权组织至今尚未出现。

但这不是说中国没有民间的人权组织,而是民间的人权组织往往不能曝光,壹旦曝光便将面临被取缔或镇压的命运。所以本节不拟详细介绍具体的民间人权组织。

不过,仍可以稍微提出来的是,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尤其是许多有共同利益的群体中,正在产生许多为自己争取权益的组织,如上访者组织起来、被强制拆迁的居民组织起来、工人组织团结自由工会、农民组织自由农会、关注艾滋病团体组织起来……这些都已存在且运作,但由于我国国情的限制,他们仍在为他们的合法地位而挣扎。

事实上,人权事业不仅是国家政权的范畴,它是我们每壹个人的切身利益。每壹个公民都有权组织人权团体,捍卫自己的人权不受侵犯。希望每壹个公民都能勇敢地站出来,大声地宣扬自己的人权,组织起来保卫自己的人权。

五、台湾、香港人权组织简介

台湾:中国人权协会

1979年春,为促进台湾人民对人权之了解与重视,由杭立武先生等百余位人士在台北创立了“中国人权协会”,其以保障与增进“世界人权宣言”所揭示之人权理念为宗旨。其主要工作为倡导人权理念、人权事件关切、台湾人权现况之研究调查、国内外人权组织之联系、法律服务等。该会历年表达关切与提供协助之人权案件有美丽岛案、王迎先案、大陆闽平渔船案、六四天安门事件等。该会以旁听审判、出庭辩护、专案调查、呼吁国际重视等方式以尽维护人权之责任。该会不定期访问各地监狱及看守所、大陆人民处理中心、外国人收容所等,除关心收容人的生活外,并协助其解决问题,以发掘易为社会忽视族群者之人权。

该会自1991年起以问卷评估方式针对专家、学者调查国内年度人权指标,调查内容包括妇女、儿童、社会、司法、政治、经济、文教等七项,而自1998年起,又增加了老人人权、环境人权、原住民人权三项,共计十项人权指标调查,且为了解社会大众对各项人权的看法。

中国人权协会亦对人权受侵害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弱势团体与个人,代向司法等机关查询案情,用以保障其权益。该会积极参与国际性人权活动并建立与国际人权团体之联系,并将之作为该会重要工作事项之壹。

中国人权协会在未来将从社会各个层面出发,并著重“人权教育”,使“人权”之理念能向下扎根,企盼能引起各界人士的共鸣,寻求建造普遍的人权价值,让不同的阶级、不同的族群、两性之间皆能有更好的对待方式。
  
香港:民间人权阵线

香港“民间人权阵线”由五十多个民间团体组成,是关注包括宗教、文化、妇女、劳工、基层、社区、少数族群、不同性倾向人士、民主、人权等议题的组织,于2002年9月13日成立。

“民间人权阵线”希望能为民间社会提供壹个平台,团结不同力量,推动香港人权运动及公民社会的发展。

“民间人权阵线”强烈反对香港政府就《基本法》23条立法,并认为特区政府应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加强香港的人权保障和建立民主制度,而非反过来借《基本法》23条立法来剥夺市民的自由,破坏香港的法治,并且为香港发展民主文化和政制增添困难。

“民间人权阵线”强烈要求特区政府成立有法定权力的人权委员会,以促进对人权的保障及推行人权教育;亦努力争取平等机会的立法,保护弱势社群的应有权益。

香港有很多人权组织,如亚洲专讯、香港人权联合会等。

第六章 人权评论与问答

壹、腐败与人权的关系


自从二战以来,随著世界新秩序的建立和文明的进步,世界人权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48年联合国人权公约的诞生及1976年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和国际公民与政治权利条约的签定则直接促进了人权的进步。不过,最近十多年来,许多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正在转型中的国家的腐败问题不仅没有随著人权的进步而得以改善,反而愈来愈严重。随著国际经济秩序的调整和全球化趋势的发展,腐败问题也逐级受到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视。联合国于1996年通过反腐败宣言,现在,反腐败已成了人权运动的壹个组成部分。壹些国际性人权组织将反腐败作为他们工作中的壹个重要项目。 

通常来说,腐败是指“不正当地运用公共权力来为私人谋取利益”。 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贪污、挪用公款及贿赂,通常又分成“小型腐败”(Petty Corruption)和“重大腐败”(Grand Corruption:这壹概念最早由反腐败组织“透明国际”的George Moody-Stuart于1994年提出)两类 。“小型腐败”壹般指某些政府基层公务员收受他人贿赂,不按正当手续为其提供某些方便和特权,如发给营业执照、进出口公文等的行为;“重大腐败”指的是“政府高级官员为了谋求私利而不正当地使用权力”,主要是指制定政策方面的不正当行为及收取巨额贿赂或贪污挪用大量公款等,比如从购买飞机、轮船、军事设备等交易中收取巨额回扣,在批出重大建设项目时收取贿赂,以顾问的名义收取巨额好处费等。 

根据腐败和人权的定义,腐败至少在三个方面构成了对人权的侵害: 

1、腐败使民众受到不公正对待和歧视。根据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任何人不分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国籍等,均享有同等权利,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说人人都享有被政府公务员平等对待的权利。但是,当壹个腐败官员为了获得某种不正当利益而给予某个人或群体不正当的权利时,比如提供某人在重要政府部门工作的机会,给予某阶层的人不合理的税率优惠等,都是对享有这种特权之外的其他所有社群的人的不公正对待,有些行为甚至可以构成对其他族群的歧视。 

2、腐败危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壹方面,腐败官员为了谋取私利,往往不再将尽忠职责,以公众利益为目标,而是以向他提供好处的特定个人或群体的诉求为最优先考量,因此他们制定的许多政策和从事的壹些行为会给社会的经济和其他方面带来危害。另壹方面,腐败导致大量社会可用资源遭到不正当使用或浪费,不能很好地用来实现公民的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3、腐败使公民的民事与政治权利受到直接侵犯。腐败的政府官员常常为了谋求私利,而导致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行为发生。 

因此,腐败不仅使社会失去公正,危害社会稳定,破坏政府信誉,影响经济发展,同时还属于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壹个政府如果没有决心和诚意解决腐败问题,这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不可能得到根本改善。 

二、国际监督对改善中国人权的重要性
   

首先,没有国际在人权上的声援、监督和压力,中国民众艰难取得的更多的人权变化,甚至十分容易出现倒退和反复。2003年美国和其他民主国家没有在联合国提出中国的人权议案,同时中国出现了政治、思想和宗教等方面的残酷镇压,远远超过近年对这些方面的迫害程度。例如对于推动上书中共十六大的异议人士逮捕判刑,对于发表网络言论者的逮捕判刑等等。虽然不能说国际社会减弱对中国的人权关注与中国猛增的迫害有著因果关系,但是国际社会对中国的人权关注减弱,确有让中国政府实施人权迫害时减少顾虑的因素。而这些迫害回复到过去的程度,也就消弥了艰难争取到的壹点空间。 其次,没有国际在人权上的声援、监督和压力,对中国争取人权的民众,会增加难度、危险,使他们处于孤立无援和深有挫折的沮丧之中。中国严重的人权不良记录,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壹直是国际关注的焦点,中国民众也习惯于向国际社会呼吁,得到国际社会的同情、关注和声援。这些国际作用减弱降低,对中国争取人权的人士来说,都会有很大的影响和改变。 

最后,没有国际社会在人权问题上的声援、监督和压力,就消失了壹种有效遏制中国官僚体制反人权惯性的力量。官僚体制沿袭历史的惯性和现实的需要,天性就有反人权的因素。单靠中国民众人权意识的提升和努力,没有国际社会在人权上的声援帮助,会大大延缓中国实现人权体制的时间。 

所以国际社会对中国的人权监督和压力,是中国建立人权体制快慢好坏的重要条件。在联合国批评中国的人权提案停止壹年后,美国政府通过事实意识到,仅仅是对话和信任中国政府的承诺是不够的,同时必须保持国际对中国的人权压力。    

三、生育权与生存权
   

中国确实存在人口过多的问题,但是计划生育如果依靠对生育权利乃至生存权利的侵犯,给中国社会遗留下的恶果,也决不是可以不予考虑的问题。所以在中国政府大张旗鼓庆祝计划生育成就时,更应该全面分析和评价这壹工作的隐忧。中国政府虽然意识到并准备调整计划生育的壹些内容,但是如果仅从功利的角度著眼,而继续无视计生工作中的人权侵犯迫害,那么中国的计划生育就摆脱不掉用生存权压制生育权的恶名。 

四、维权罢免运动的兴起
   

中国社会近几年最令人关注的事件与发展,大概要算遍布全国的公民维权和罢免运动了。最近不断有国际媒体报道,数千维权民众包围国务院信访接待站,高呼“打倒贪官,惩治腐败,维护人权”口号。由于公民维权和罢免运动引人关注,在北京已经有众多国际媒体常常跟随维权民众,现场采访和及时报道他们的信息。就是中国政府严密控制的中国报刊,也不断有相关信息不经意地露了出来,而在中国的互联网上则可以获得更多更及时的第壹手信息。 

中国目前备受关注的维权罢免运动,有壹些显著的特点: 

第壹个特点就是规模日益庞大。上面谈到近几天有数千民众包围国务院信访办,就是规模日益庞大的壹个有力证明。在中国政府严密控制下,尤其是北京这样的政治中心地带,数十人的聚集都很难出现,能够有数千人真可谓超级庞大的规模。 

而河北省唐山市和秦皇岛市、福建省福州市和宁德地区、四川省自贡市等等地方形成的罢免当地党政官员的活动,更是动辄便有上万人参与联署。可以预见,中国政府对民众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侵害,如果不能出现重大的消减或转变,未来公民维权罢免的规模壹定更加庞大。 

第二个特点是内容日益广泛。如果维权的定义是公民通过上访、司法和公诸于众等方式争取保护自己的权益,其实中国公民维权早已出现。但是过去的维权内容比较狭窄,大多是政治性的或单壹的个案。现在的公民维权内容已经大大发展,几乎可以说包罗万象,无所不在,而且已经从单壹个案发展到整个单位或地区的集体案件。例如强制拆迁、强征土地、库区移民、司法不公、失业下岗、横征暴敛、官员和权势者贪渎欺骗的受害者等等内容,涉及了中国社会方方面面。 

第三个特点是程度日益激烈。中国民众上访告状历来都是苦苦乞求,博取同情寄望于所谓的青天,否则不仅冤情难伸,还会被视为刁民而进壹步受迫害。但是由于目前的维权罢免碰上的总是政府的不理不睬,民众已经越来越失望并失去耐心,开始采取更为强烈的表达手段。例如上访告状已经变成聚会示威,甚至有的民众采取自杀自焚表达强烈的愤怒和作为揭露的手段;甚至有数十名东北上访的民众登上北京高楼,要以跳楼自杀反抗政府对他们权益的侵犯。他们被抓之后,据说他们代表的工人中,有数百人已经准备前往北京声援和抗议。 

不过这些维权罢免中最大的变化和发展,是壹大批并非自己权益受到侵犯的有良知的中国人,公开站出来声援帮助弱势集团,而且在这壹广泛开展的维权罢免运动中,起著重要的精神指导和凝聚鼓舞作用。 

例如原《中国改革》记者赵岩、社会学家张耀杰、法学家俞梅荪和李柏光等人,他们对河北、福建、四川等地出现的数以万计民众参与的维权罢免活动,予以大力支持和法律指导,对民众依法依理行使自己的法定权利起著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因此而惹恼了中国地方政府和警察部门,遭到各种各样的歧视、威胁和实质迫害。例如俞梅荪帮助唐山农民后,被唐山警方追捕,不得不与农民领袖壹起逃亡。此外,这些帮助中国弱势群体的知识分子,从经济到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尽量帮助极为艰困的农民,在维权罢免活动中相儒以沫。 

敢于公开站出来帮助权益受害者维护争取权益,这对建立中国人权体系具有重大意义。壹个社会之所以能够确立人权制度,不仅是受到危害者能够反抗侵犯维护自己,更主要的是社会其他民众能够挺身而出维护法律和公正。个人面对政府和执掌权力的官员永远是弱小无力的,壹个社会的其他民众如果不能对受到侵害者加以保护,那么都将成为政府官员侵害的可能目标,整个社会的人权体制也就无从谈起了。中国数千年的历史之所以没有出现人权体制,就是中国社会太缺乏维护他人权利的人权意识了。而在目前日益发展起来的维权罢免运动中,最为可喜的就是出现了不顾个人安危维护他人权益的现象,而这种现象壹旦形成社会意识,中国的人权民主体制也就水到渠成了。   

五、上访是不是维权的有力手段
   

中国的上访日益为国内外舆论和媒体关注。在北京不仅每天都有大量的上访民众,而且手段和方式日趋激烈引人注目。激烈的壹方是中国官方包括各级政府,采取压制打击上访民众的方式,试图遏制和压缩上访民众及其影响。近来有壹个名词“截访”在上访民众中流传,就是因为警察等拦截抓捕上访民众而出现的。另外壹方面则是上访民众越来越失望,转而采取激烈强硬的方式表达不满,如东北数十人在北京高楼上扬言跳楼等等。上访似乎成了中国社会矛盾的死结,因此很有必要对上访本身加以分析,从而明确上访究竟是不是有益中国社会的措施。 

中国的信访措施不是壹项法律制度。虽然在中国宪法第41条中,有关于国家机关听取民众申诉、控告或检举的规定,但是这是壹项软性宪法内容,根本没有可以保障实施的现实基础。所以根本没有法律约束强制的信访办措施,实质上就可以说是这项宪法内容的体现了。 

中国的信访措施不是壹项行政制度。中国党政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全都设有信访办公室,也就是中国受屈民众的上访投诉点。但是上访办公室不是壹个行政权力机构,只是壹个毫无实权的社会服务办公室。信访办的功能只是听取受屈告状民众的反映,并将这些反映上交或者转送被诉的政府部门。所以信访办做得最好的时候,也不过是传送了民间存在的壹些冤情。由于缺乏检查、工作指标和官僚的作祟等,中国的信访制度实际上连传送民间冤情也难以很好做到。 

中国的信访措施是告御状的残余表现。在中国数千年人治的政治氛围下,投诉无门的广大民众,常常将平反昭雪的期望寄托在好皇帝和青天老爷身上,长年累月向上壹级官府直至皇帝诉冤告状,以求有壹天终于实现惩恶扬善。中国共产党执掌政权后,以信访措施延续了告御状的法律习俗。然而有所不同的是,历史上民众都是向执掌实权者告状,现在的中国政府却将告状这种烦人的事情,推给没有实权从而不能解决问题的信访办。 

长期在北京上访告状的壹些人说,他们上访十多年所知道通过上访得以解决的人,只有极少数的壹两个事例。中国政府的官员在媒体上公开承认,90%以上的上访者,是有遭受迫害、不公和非法损害等正当原因的。但是每年仅仅在北京上访的人就数以百万计,而能够得到解决的多年来只听说几例,可以说依靠上访解决问题的比率几乎就是零,难怪上访民众现在说“上访就是壹个大骗局”。 

中国特有的上访措施,绝不是壹个解决人权受到侵害的好措施。中国官员侵犯迫害民众的大量事件,都是涉及官员枉法、渎职的法律问题,是非清楚本应依法解决。而上访制度却将这些问题,推给没有实际权力和操作可能的信访办处理。这种弱化将上访者置于不停地申诉乞怜的位置,所以上访措施就是政府不负责任的拖延推诿、并不解决真正不公和侵害的手段。上访制度唯壹可以给予受害弱势群体的,最多只是壹个向官方倾诉的机会和虚幻的期盼。但是为了这壹虚幻的期盼,上访者岂止劳民伤财,大量的上访家庭已经陷入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绝境,而且上访者在常年的上访绝境中,其精神所受到的伤害更是外人难以想象的。可见上访不仅没有维护人权的意义,反而是麻痹民众维护权利意识的精神鸦片。在今天上访成了中国社会矛盾的死结的时候,必须开辟确有法律效率的制度,才会对于解决中国大量人权侵犯具有实质意义。   

六、尊重生命的权利


生存权的确是人最重要的权利之壹,不论是犯罪人还是受害人,作为个体的“人”,都享有生存的权利。死刑创设之初实际上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制度化,后来演化为功利化的“遏制犯罪”的目的。从目前来看,死刑之所以存在,是适应现实的需要,同时也是对受害人的生存权的壹种保障。世界上虽然有许多国家废除了死刑,但还是有壹些国家保留了这种刑罚方式。 

现在世界上对于死刑的基本态度有两种,即全面反对并彻底废止死刑壹种,以及仅有狭窄罪名适用死刑壹种。反对和废止死刑的理由是,生命仅有壹次或是主耶稣所赋予的,世界上没有任何权力有权剥夺他人生命。世界上大多数民主国家已经废止死刑,人权组织国际特赦更是不遗余力地推动全球废止死刑。即使目前还保留死刑的那些国家,适用判处死刑的罪名也是非常狭窄的,壹般遵循死刑只适用于不处死刑将难以避免地危害他人生命。 

但是中国对于死刑的轻率和滥用情况,与当今世界的态度可以说差之甚远。首先中国刑法几乎每壹种罪都有死刑,中国适用死刑的罪名多达68个,什么走私罪、伪造货币罪、金融诈骗罪、盗掘古墓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组织他人卖淫罪等等,统统都可以判处死刑。而且中国判处死刑的权限也很广泛,中级法院判处死刑之后,各省的高级法院就有最后核查和核准的权力,并由各省高级法院发出死刑处决书。这种对生命的轻率程度超过了中国封建王朝,当年判处死刑还需要由皇帝亲自核准画勾。虽然从2007年开始中国的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但每年被判死刑的数量之高,仍属世界之最。 

七、“消极人权”与“积极人权”的区别 


所谓“积极”或“消极”是从国家履行尊重人权义务的角度来区分的。积极人权是指那些需要国家采取积极措施才能履行尊重义务的人权,例如健康权,国家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或者创造有利条件,个人的健康权才能得到尊重。但是消极人权不需国家采取积极措施,只要求国家不进行干预就可以保障人权的尊重,例如表达自由,国家只要不限制人的表达,这项自由就可以得到尊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的积极人权多壹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消极人权多壹些。 

人权可以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或者说是肯定权利和否定权利。 

但是这种分类仅是为了让法律权利更为体系化,并不是严格地按国家是否需履行作为义务来划分的。比如,作为消极人权的生命权,壹般情况下是要求国家不去侵犯,但是并不是说不需要国家采取积极措施,如果壹国不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民生命安全,可能被认为侵犯生命权。 

八、关于流动人口的政治权利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的重要宪法性权利,其实施情况是考量壹国人权状况的重要指标。但我们说侵犯人权,主要是指在国内法律和实践不能有效保障人权的情况;如果人们通过司法程序能获得食物、平等待遇或自由结社,他们就不会提起人权之要求,此时人们仍然享有那些人权,只不过是没有把它作为人权行使罢了。 

我国选举法第26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后,就可以按正常的程序行使选举与被选举权。选举法第24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规定,在直接选举中,公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举,但是也可以在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进行。 

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各地均有不同的规定,但都不应与选举法相违背,而是对选举法的细化,以保障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实现。所以具体的规定,妳应参照本地的有关选举的实施细则,以获取更为详尽的信息。 

如果妳所在单位选举的组织者以妳户籍所在地不在本地为由,致使妳未能正常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妳可向当地的选举委员会申诉,由其对选民资格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如果不服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九、何为公正审判


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是壹项国际人权法准则。它旨在保护个人不被非法和武断地剥夺部分或全部其它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受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障。该公约规定“人人有资格由壹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公正审判的基本衡量标准大致为: 

A. 审判前的权利 

1. 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禁 

2. 知晓被逮捕原因的权利 

3. 使用律师的权利 

4. 及时在法官面前对逮捕和拘禁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权利 

5. 审前拘禁期间禁止酷刑和享受人道待遇的权利 

6. 禁止单独禁闭拘禁 

B. 审讯 

1. 平等诉讼,法庭面前人人平等 

2. 被公正审讯的权利 

3. 接受公开审讯的权利 

4. 由壹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审判的权利 

5. 被视为无罪的权利 

6. 迅速被告知刑事指控的性质和原因的权利 

7. 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辩护的权利 

8. 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的权利 

9. 亲自或经由律师辩护的权利 

10. 讯问证人的权利 

11. 使用翻译的权利 

12. 禁止自陷其罪 

13. 禁止追溯性运用刑法 

14. 禁止双重审判 

C. 审判后的权利 

1. 上诉的权利 

2. 因被误判而获得赔偿的权利 

十、罪犯有人权吗 


人权的主体具有普遍性,罪犯作为人同样享有其作为社会成员而应具有的壹些基本权利。我国《监狱法》对囚犯的权利有专门的规定。 

保外就医是患有法定某些疾病的罪犯所享有的权利,有其特定审批的程序。如果您认为罪犯的相关权利没有得到保护,您可以到监狱的上级主管部门及监狱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反映控告。  

 十壹、什么是特权
  

能够侵犯别人而不受制约的人,就是具有特权的人。壹般情况下,壹个人如果侵犯了别人,他将被惩处。打人、抓人、抢夺别人的财产等等都是侵犯别人,犯有这样罪行的人将被法律惩罚。 

但是在有些社会里,某些人就享有此种特权。比如皇权时代的皇帝,他可以杀人,没收别人的财产(抄家),没有任何法律可以限制他。在现代社会中,这种明目张胆的特权逐渐减少,但是特权还以各种隐蔽的形式存在著,有些人连公开的批评都是不允许的,遑论拿法律去制裁他。 

严格地讲,除了人权之外的权利都属于特权。比如我加入某个社会团体,交付会费,成为其中的壹员,我就享有会员的特权。然而这种特权不同于上述相对于人权的特权。所谓相对于人权的特权是指壹个人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或者说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所以人权又是法治的基础。 

由此可见,特权和人权是互相对立的,有了特权就没有人权;要想有人权,就必须取消特权。所以说,取消了特权,人权自然而然就在那儿了。 

我们用不著提出树立人权的口号,真正需要的是取消特权,特权是人权的敌人。 

十二、为什么人人都可以享受人权

因为人权是没有成本的权利。壹个享有人权的社会,并不因此而需要支付额外的成本,而其他各种权利都有相应的成本。既然享有人权不需要支付成本,每个人就都有权享受它,这不需要任何其他人为此而付出代价。

或者说,享有人权,不需要任何人为此而承担任何义务,它只要求别人不要侵犯它而已。

   


十三、为什么要强调人权


自从人类社会分裂成有权者和无权者以来,社会就从来没有安定过。原因很简单,无权者受压迫,无处申诉,不得不铤而走险,采取革命的办法求得解放。可是即使革命成功,如果不能解决人权问题,社会依然分裂成有权者和无权者,革命仍然会发生。这就是几千年人类历史的简单描述,这个描述对中国历史尤其准确。几千年来许多思想家想方设法解决社会不公的问题,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建议,如儒家所提倡的仁政,法家所提出的法制,现代社会所标榜的民主、法治和选举等等。这些观念都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但是不够清楚,不够明确,容易被曲解,被歪曲,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最后提出了对每个人最直接的人权观念,它比较地不容易被曲解,不管是什么制度,如果人权不能得到保障,这必定是壹个坏制度;相反,如果壹个人权能够得到认真实施的制度,壹定能够保障社会的基本稳定,不至于搞得人们流离失所。人权观念,或者说人权标准,比较容易判别壹个政体是否是真正为了人民,还是假心假意,表面做壹套,背后另外壹套。

 


 十四、是谁在侵犯人权


 

个人与个人之间会发生彼此的侵犯,但壹般会有政府来处理,至少理论上是这样。这种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彼此侵犯,永远不会完全消灭,但我们并不因此而束手无策,因为政府应该能够制止这种事情的发生,政府的主要任务就是处理个人违法的问题,真正值得担心的是政府对它的百姓的侵犯。所以提出人权问题,其针对性是对著政府而来的。

人们离不开政府,因为有许多公共事务要有人来管理。政府被人民授权,具有权威性,否则无法实施有效的管理。但是没想到组织了政府,政府本身成为问题的根源,就是它经常侵犯别人,破坏人权。这种现象是人类社会出现政府以来几千年中不断发生的事。中国外国概莫例外。到了上世纪下半叶,人权观念得到普遍承认,为解决政府压迫百姓的问题终于找到了办法,其基本精神就是人权的至高无上。任何个人,任何政府都必须尊重人权,保护人权。

  


十五、转型国家的人权问题有什么特点


上个世纪下半叶,许多原“社会主义国家”转型到市场经济,他们的政治制度也从“无产阶级专政”转变到民主法治。这是世界性的大趋势,置身于这个大趋势之外的国家只剩下极少数,他们的经济状况很糟糕,政治上也极不稳定。究其原因,皆跟人权有关。人民越来越觉醒,他们要求自己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国际环境也朝著这个方向迅速地演变著,落后于时代的国家在国际大家庭中越来越受到孤立。这是全世界迈向人权时代的潮流,非常有利于确立人权的斗争。

在这个转变中,许多原来不承认人权的政府开始改变态度,逐渐转向承认人权,但是这个过程并不容易。最初提出人权,实际上是对特权的挑战,相当于对原政权的挑战,在原专制制度下“人权”壹词是不容许提的。从严格禁止的状态变成可以说壹说“人权”,往往要经过若干年,然后再进步到可以公开议论,再进入讨论壹些实质性的人权问题,都很不容易,壹般都经过对政府不同方式的斗争。这里有认识转变的困难,也有实际既得利益集团的反对,更有执行中行政管理的种种问题。比如法律的修改需要时间,人员要培训,组织机构要重组,干部的考核标准要改变,媒体的话语用词要调整等等。总起来看,时间是必要的,著急是无用的。在这过程中甚至于可能发生倒退,特权集团卷土重来,人权再次受到威胁。这都有可能,但是世界潮流不可阻挡,人权时代迟早总会来临。

  


十六、对侵犯人权的政府,我们怎么办


这要分两种情况:壹是对那些完全不承认人权观念的政府,二是对那些半心半意讲人权的国家。

对完全不讲人权的国家,已经很难从内部来改善人权状况,这时候往往只能通过国际压力来改善人权。人权受到侵犯的人,首先要收集侵犯人权的证据,如果有了充分的证据,就可以到国际人权法庭起诉侵犯人权的个人或组织。虽然国际法庭无法进入这些专制独裁的国家去抓罪犯,但是人权罪犯随时随地在国际社会的监督之下。壹旦出现任何情况可以逮捕时,犯人就可能被抓归案,比如该人出国时,或者该国政府改变领导人时。总之,侵犯人权的人不可能轻松过日子,他们总有壹天要受到制裁。

对半心半意讲人权的国家,有可能从内部来改进人权状况。这些国家多半签署了联合国人权公约,但是阳奉阴违,想方设法逃避对保护人权的要求,比如签署了不批准。这时候首先要利用各种(在该国法律框架中)合法的工具进行斗争,比如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工具,也可以组织合法的群众游行示威,控诉侵犯人权的行为,同时也应该动员国际力量,参与到本国的案件中来。壹般而言,这些国家的法律往往不符合人权的要求,例如还坚持对某些人的专政(所谓专政就是不享有人权),或者法律就规定歧视某些人某些团体等等。这时候光用合法手段就显得不够,但是用法律之外的手段,如组织地下活动是十分危险的,所以应该尽量利用合法手段,哪怕慢壹点儿,时间长壹点儿,也还是值得的。特别注意要利用政府中的进步力量,促进人权状况的改进。政府也不是铁板壹块的,其中有同情人权的分子,要会利用他们的力量来促进人权状况的改善。

 


 十七、普通公民在追求人权中可以起什么作用


人权与特权相对立。百姓要追求人权,就要和特权斗争,但是特权是强势群体,和它作斗争是很危险的,所以要讲究斗争的方法,要用合法手段去争取人权.更要注意,千万不要做侵犯人权的帮凶。有些人分不清是非,认为政府总是正确的,领导决定都是对的,甚至侵犯了人权还不知道错。自己参与了对别人人权的侵犯,还认为为国家做了贡献。每个人都应该认识清楚,只有人权才是至高无上的。人权是判别是非的最终标准,对判定壹个政府的性质尤其如此。

从根本上讲,特权观念是人权的死敌。而在我国,特权观念非常普遍,壹个人受到政府的欺侮,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找壹个高级干部为他伸冤,也就是依靠主持正义的特权。我国几千年的历史中从来没有维护人权这种观念,相反,多的倒是依靠包青天这种伸张正义的方法。乾隆皇帝下江南,为民锄奸,这是大家最喜欢听的故事,所以说,特权观念不但存在于有特权的人头脑中,同样存在于没有特权的普通百姓的头脑中,而且政府官员就是普通百姓穿上了制服变成的。

因此根除特权的彻底办法,是百姓们自我教育,唤起自身的人权观,启发人权意识,进而组织起捍卫人权的各种组织,如工会、农会、纳税人协会,参与社区组织,参加陪审工作,旁听法院的审判,在各种公众场合发表意见等等。

不要以为壹个国家从专制走向法治民主的过程,需要政府和百姓的共同努力,少了哪壹方面都不行。最理想的是这两方面的良好配合,在步伐和速度方面协调壹致。搞得不好是形成对立,甚至于变成直接的剧烈冲突,全国人民将因此付出巨大代价。壹般而言往往是百姓这方要求比较高,政府方面能够同意的步子比较慢。如果协调不起来,就有发生冲突的可能。为了避免冲突,应该劝说双方协商,彼此尊重,妥协让步。政府壹方应该把自己的困难向群众讲清楚,首先要把架子放下来,从领导地位逐渐变为服务于群众。这就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百姓壹方要理解政府的困难,有耐心,能以大局为重。这个过程可能需要五年十年。在这期间并不是等待,而是积极做工作,做好宣传教育,让各方面都逐渐接受人权是最高准则的观念。

 


 十八、人权只是公民和政府之间的问题吗


  

侵犯个人人权的首先是政府,倒不是其它情况的人权侵犯就不存在,而是因为政府侵犯人权的问题更难解决。事实上,其它情况侵犯人权的事例,从数目上讲要超过政府对人权的侵犯,比如对妇女的人身侵犯,干涉婚姻自由,家庭里的施暴,对儿童的虐待,企业中不平等的劳资斗争,社会上因人的地位不同而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因为是权力社会,个人得到的法律保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社会地位。农民是最缺少法律保护的群体,工人稍微好壹点,壹个人当上人大代表,法律的保护更全壹些。如果是党的中央委员,不但有充分的法律保护,而且有了特权,谁也不敢随便动他们。长期的社会等级化已经根深蒂固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连和尚都有局级处级之分。级别观重新塑造了人性,领导同志壹开口就有壹股子官气腔调,但是碰到更大的官时,又立刻变得低三下四。普通百姓自然地认同壹个低微的社会地位。小学生看了电视剧,开口会说∶臣罪该万死。人按地位而分成三等九格,谁也不感觉有什么不正常。马路上两个人吵架,我们常常会听到壹句话:妳有什么了不起?!如果碰到壹个当官的,他甚至会说:妳们算个屁!意思是人和人首先要比谁更了不起,最差的人连屁都不算;要比谁的官更大,谁的父亲的地位更高。等级意识深入人心,这种现象妨碍了壹个平等社会的建立和发展,要纠正它可不是容易的事,它是中国两三千年皇权社会培养出来的产物,即便社会转型开始了,纠正它恐怕至少也要壹代人的时间。

 


 十九、如何利用非政府组织争取人权


 

个人的力量非常有限,当壹个人和政府争取人权的时候,力量是十分渺小的,根本不可能站在平等地位上来讨价还价。为了争取壹个比较平等的谈判地位,需要有组织作后盾,这种组织壹般就是非政府组织。这是现代社会中新出现的,既不是企业,又不是消费者,更不是政府。它们不像企业以赢利为目的,不像政府有公众所赋予的管理特权,而是关心社会生活中政府不愿意管,或者管不太好的事情。它们由热心于公众事情的人所组成,像工会、农会、学生会、妇女团体、各种社区组织、同业行会等等。他们的工作方法就是在法律框架的范围内说理。他们熟悉法律,懂得照顾各方面的利益,善于寻求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共同点,能够协调各方利益,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说到底,壹个民主社会就是协调利益,讨价还价,避免冲突的壹种政体。

中国人权询问受害者问题清单

根据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公民依法享有各种诉讼权利,为了掌握法律实施的实际情况,有效地保护那些向 中国人权 (http://gb.hrichina.org)求救的受害者, 中国人权 在向当事人了解情况时将询问下列问题。

 第壹类,刑事拘留或讯问后,到正式逮捕前﹕ 

* 拘留时有关人员有无出示拘留证﹖

* 是否被告知有权聘请律师﹖

* 有无被告知被指控的罪名﹖

* 有无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被羁押的消息和羁押地点﹖

* 如果是拘传,有无拘传证﹖

* 拘传有无超过十二小时﹖有无连续被拘传﹖

* 如果是刑事拘留,有无刑事拘留证﹖

* 刑事拘留有无在二十四小时内讯问当事人﹖

* 被讯问时是否有二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

* 讯问人是否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 被讯问时是否被出示检察院或公安局证明文件﹖

* 在结束讯问后有无机会阅读讯问笔录﹖

* 有无被讯问到与案情无关的事情﹖

* 与律师会面是否有困难﹖如允许会面,有无人监视、录像﹖

* 关押条件如何﹖同牢有何人﹖

* 是否允许家人探访﹖

* 如被刑求,具体情况如何﹖有无控告机会﹖

 第二类,在被正式批准逮捕后,到起诉前﹕ 

* 有无出示逮捕证﹖

* 是否在二十四小时内被讯问﹖

* 是否被告知可以聘请律师﹖

* 有无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或单位逮捕决定﹖

* 先行羁押有无超过期限﹖(壹般情况下,在羁押至正式逮捕期间不得超过十天;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壹个月零七天)

* 与律师会面情况如何﹖有否被阻挠﹖会面有无受到监视﹖

* 有无律师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批准否﹖

* 与何人关在壹起﹖关押条件如何﹖

* 家人探访情况如何﹖允许多少时间探访壹次﹖

* 逮捕后关押有无超期﹖(壹般在逮捕后侦查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壹个月;在个别情况下,可以延长二个月;但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总羁押期不得超过八个月零七天)

* 如被刑求,具体情况如何﹖有无控告机会﹖

 第三类,起诉后至开庭审理﹕ 

* 有无收到起诉书副本(其中包括指控罪名和有关证据)﹖

* 是否被告知有权聘请律师进行辩护﹖

* 有无权利会见律师﹖会见条件如何﹖

* 有无充足时间准备辩护﹖

* 何时被告知开庭日期﹖

* 是否公开审理﹖

* 有无通知家属开庭日期﹖

* 可否会见家属﹖

* 如被刑求,具体情况如何﹖有无控告机会﹖

  

 第四类,开庭审理后﹕ 

* 是否公开审理﹖如不公开,有无宣布不公开理由﹖

* 家属是否准许旁听﹖旁听是否受到控制﹖

* 有无律师代理﹖是自己聘请还是指定辩护﹖

* 律师有无条件查阅案卷(在法院)﹖

* 律师取证时间是否充裕﹖

* 庭审中有无自我辩护机会﹖

* 庭审中辩方有无平等机会进行辩护﹖

* 有无证人出庭﹖可否质证﹖

* 是否所有证据均当庭出示并允许辨认﹖

* 证据的合法性有无受到质疑﹖如果是非法收集的证据或者刑求得到的口供,法庭如何处理﹖

* 庭审次数如何﹖(壹次开庭,还是多次开庭审理)

* 律师代理有无受到压力﹖(如来自律师事务所、司法局或政法委员会等处的压力)

* 壹审判决是合议庭决定还是审判委员会决定﹖

* 何时宣判﹖是否超期(从收到检察院起诉书起,壹般不得超过壹个月;可以延长至壹个半月;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壹个月)﹖宣判是否公开进行﹖

* 判决宣布后是否被告知上诉权﹖(有无威胁不准上诉或上诉不利被告等言行)律师对此有无其它建议(如认为不上诉更有利)﹖

  

 第五类,上诉后至终审判决﹕ 

* 上诉审是事实审还是书面审(开庭否)﹖

* 律师代理还是自行上诉﹖

* 律师代理有无受到任何压力﹖

* 二审判决何时作出﹖

* 如果是发回重审,原合议庭组成人员有无参与重审﹖

 第六类,执行期间﹕ 

* 判决生效后,决定何处执行刑期﹖在看守所、监狱还是劳改农场﹖或者是特别监狱(在司法部管辖以外的监狱)﹖

* 单独禁闭还是与其他犯人同押﹖

* 饮食情况如何﹖

* 劳动否﹖每天多少时间﹖

* 劳动条件如何﹖有无报酬﹖可否选择不劳动(强迫还是自愿)﹖ 

* 有无受到虐待﹖是同监犯人还是监管人员﹖如果是同监,妳相信是否受到监管致使﹖

* 监舍卫生状况如何﹖

* 医疗条件怎样﹖

* 如果受到虐待或刑求,能否要求验伤﹖

* 会见家属情况(多长时间壹次,每次会见多长时间)﹖

* 通信自由否﹖

* 可否聘请律师代为申诉、控诉﹖

* 能否自由会见检察官(对监管当局进行控告)?

努力走向公民社会之壹:公民意识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未来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 

今天的讲座由我给大家讲,题目是《努力走向公民社会》 

首先,我介绍壹下我自己。

我叫张辉,同时我的网名叫“壹个公民”。我叫张辉,是因为我爷爷奶奶,因为我爸爸妈妈,他们非要叫我张辉,那我就是张辉了。那么,我为什么又在这里叫“壹个公民”呢?因为这个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号称是实行宪政,不管他们那些宪政是真的还是假的,那些宪政用很厉害的宪法规定我叫“壹个公民”,那我就只好也叫“壹个公民”了,如果宪法规定我叫“土豆”或者“马铃薯”,我也就那么回事了。 

今天的话题,就从我的名字开始讲起,讲壹些关于公民的常识。这些话题,说白了,都已经老掉牙了,对群里的朋友来说是真正的老生常谈了。在讲的过程中,大家不要取笑我的浅薄和无知,因为我讲的,可能没有大家想到的更高明,也没有大家天天在系列群里讨论的更高明。可是,很无奈,我就知道壹些常识,并且我壹直固执地以为,只有常识,才包含最高深的哲学。 


 第壹个话题,我来聊壹聊什么是公民。 

公民,指具有壹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从其产生来看,公民作为壹个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在历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现在古希腊的雅典和古罗马的城邦时期。欧洲中世纪时期,奴隶制的民主共和形式消失了,公民的概念也就不再使用。西方的民主革命胜利以后,公民的概念被重新提出,各国宪法普遍地使用了公民的概念。从其性质上来看,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公民的自然属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壹个法律概念,以壹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 

有了这样壹个基本认识,我们就应该知道什么叫公民,并由此判断自己和周围的人是壹个真的公民,还是壹个假的公民了。公民,首先要承担义务,然后还要享受权利,而承担义务的目的,还是享受更高的权利。根据这壹点,我们先不谈义务,就谈权利。如果壹个宪法不给我们权利,或者给了我们壹些名有实无的权利,那我们就不是真的壹个公民。 


 第二个话题,我们聊壹聊真公民和假公民。 

有了这样真公民和假公民的概念,我们就可以分析自己究竟是壹个真公民还是壹个假公民了。把自己和宪法放在壹起,我们就知道自己是不是壹个公民了。 

如果宪法的制定和妳无关,或者不是妳委托的议员制定的,或者是壹个党派厚颜无耻地代表妳指定的,那妳壹定不是壹个真公民。

某国宪法第XXX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最基本的自由,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核心,如果妳所在的国度里,媒体不能监督政府,而是政府监督媒体,那妳壹定没有言论自由,妳就是壹个假公民。 

马克思写了壹本《共产党宣言》,它还是鼓吹暴力推翻资产阶级专政的,但它能出版于黑暗的资本主义初期,而妳写了壹本《自由党宣言》,却不能在妳所在的国度里出版,那妳所看见的出版自由就是假的。在这样的国度里,妳不能享受这种自由,妳也是壹个假公民。 

所谓集会,那不行,大家只能在壹个主义、壹个党和壹个领袖的前提下开会。妳要集会,壹般不给妳批准,要是胆敢领先天下,那就用坦克压妳。这种情况下,宪法给妳的集会自由也是假的,面对这样的集会自由,妳必然是壹个假公民。 

结社,搞个旅游社还差不多,想搞政治性的,那妳去监狱里去搞好了。没有组织政党的自由和法律,那么执政的党就壹定也是非法的,因为他们也在法律之外。这样非法的政党去执政,妳还指望做壹个真公民? 

游行,都是社火表演,要不就是欢呼某党伟大胜利的狂欢,好多的公民不可能有什么胜利,也不会有什么狂欢。那不如意的时候能不能游行?那不行,是破坏和谐。这些不能游行的公民当然不是真公民。 

示威,哈,拉倒吧。向谁示威?在壹些特殊的国度里,上访还要把妳从火车上抓回来,别谈什么示威了。如果示威是我们公民的权利,但事实上则不允许,那我们就都不是真公民。 

还有选举什么的,还有宗教什么的,不说了,大家应该明白什么是真公民和假公民了。 


 第三个话题,我们谈谈什么是公民社会。 

我们这个系列群叫做“公民社会系列群”,所以最近壹些朋友就问到“什么是公民社会”,还问到“妳宣扬的公民社会是资本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的?” 

从黑格尔和马克思开始,讲公民社会的学者是越来越多了,他们讲的公民社会的概念究竟是什么,说真的,我学习了很多年,还是搞不大明白。

我讲的公民社会,就是壹群真公民,而不是壹群假公民在壹起生活的社会,就这么简单。这样壹个定义,是把公民社会当作壹个整体和系统来进行讨论的,是不把公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和文化社会进行人为区分的壹个定义。我不想搞得政府是政府,公民社会是公民社会,在我这里,公民社会,包罗了它所能包罗的壹些社会生活。很明显,我和很多公民社会理论家的说法是不壹样的,下面我和大家的讨论就以这个定义为基础。 

至于它是社会主义的还是资本主义的,邓小平都不讨论这个问题了,我们还讨论它做什么?所以,我建议不管它。只要我们有壹个公民应该有的权利,我们能决定自己和社会的道路怎么走,别人爱说啥主义就算啥主义。好比中国人说西方是资本主义,人家却自称是自由主义;中国人吹嘘自己是社会主义,西方人却笑话他们是独裁主义。

公民社会相对的概念是专制社会。以帝王为核心、以党为核心,还是以公民为核心,这是公民社会和专制社会的分界线。以前是“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以后应该在这前面补充上“匹夫兴亡,国家有责”。 


 第四个话题,公民社会的历史渊源和中国公民社会现状。 

关于历史渊源,我以为现代公民社会的理念,壹部分是来自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政治实践,壹部分是来自基督教文化,当然还有壹些其他的来源、学术概念等等,都有壹种相互印证的关系,它的现代基础是近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关于这壹点,我们系列群里有些朋友会比我说得更清楚,以后大家期待他们的讲座好了……

关于中国公民社会现状,我想,大家都知道,因为大家都生活在中国,大家有比我更深刻的体会。下面给大家三分钟时间,大家发言,说说中国公民社会的现状究竟怎么样。 


 第五个话题,世界潮流和中国公民社会的未来。 

现在这个世界,不管标榜什么主义的国家,同时都在用宪法标榜自己是公民国家,即使最专制的国家也是如此。 

在20世纪初,因为社会主义是亘古未有的崭新社会制度,所以它的壹切都必须是崭新的,包括经济体制、文化体制和政治体制在内,都不能带有资本主义的痕迹。所以原来人们所经历的所谓“科学的社会主义”实际上是“实验的社会主义”。就今天来看,GCD领导的天下和国民党领导的天下还有什么区别?仅仅是把蒋介石换成了毛泽东?仅仅是把青天白日旗换成了铁锤镰刀旗?这和朱元璋带领壹帮子弟兄推翻元朝建立明朝又有什么区别?这时仅靠空喊“共产党领导的天下是真民主,资本主义都是假民主”等壹些政治口号是没有用的。这时蒋介石也要跳起来叫屈连天了:“妳们凭什么要打倒我们?妳们有致富带头人年广久,我们有致富标兵刘文彩;妳们有股份制、私有制企业,我们的更好壹些;我们有明妓,妳们有暗娼;要说我们剥削厉害,可我们的工人还没有壹天干18小时的呢!要说我们镇压学生运动厉害,可我们从没动用过团以上的单位;要说我们的百姓处在深水之中,可妳们不是正坐在船上带领他们往河里趟吗?看看我们哪点错了,妳们凭什么要打倒我们?奶奶的娘西皮,当时妳们说我们这儿坏,那儿不好,我们现在还就是不服,要到玉皇大帝那儿告妳们去!” 

玉皇大帝开始训话了:“我同情老蒋先生,GCD是高举社会主义大旗走资本主义道路,没比人家老蒋强什么”。 

现在的世界只存在专制主义和公民主义的界限了,没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界限了,如果还有人鼓吹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界限,那只有壹个目的了,就是维护党的领导,就是巩固党的专制。 

壹个全球化的公民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都孕育著公民社会。计划经济的未来在于公民社会,市场经济的未来也在于公民社会。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都在改良,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最终只能有壹条道路,就是公民主义道路。美国、日本、瑞士、也勉强包括我们中国,大家都在走这个道路,或者大家都在向这个道路转向。只是有的走得大步流星,有的走得还比较蹒跚。 

专制主义向公民主义的屈服,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政治生活的主旋律。从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原始对抗开始,到资本主义的国际剥削和国际压迫,再到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对抗,再到两个阵营的对抗,构成了近百年人类政治斗争的辉煌历史。但是政治斗争的辉煌终于快走到了末路,因为历史已经证明壹种专制战胜另外壹种专制不能解决人类的问题,因为公民主义社会的时代已经不可避免地就要来临了。 

在这样壹个大潮流下,我们中国,不论是摸石头过河,还是在石头旁边的桥上过河,最终都要走公民社会的道路。走上了那条道路,每壹个公民就有了做公民的权利了,这个社会就是公民社会了;走上了那条道路,人们吃晚饭的时候就可以选择吃稠的还是喝稀的,决定国家大事的时候就可以像选择白菜壹样选择我们需要的政党、政府和领导。然后在这个前提下,愉快地睡觉到天亮,再自主确定我们明天的早饭。如果不这样,真是寝食难安啊! 


 第六个话题,启动中国公民社会的车轮。 

中国距离公民社会太遥远,和幻想家的共产主义的幻想壹样遥远。问题在哪? 

首要的还是利益,在专制下受益的那些人、那些组织、那些政党不愿意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就和全体想做壹个真公民的人对抗。如果社会上分成主子和奴隶,傻瓜都知道做主子比做奴隶好,谁不想做主子,那真的是傻瓜。我们中国就是想做主子的人太多,做不了主子,也想做主子的狗,做不了狗,就做狗腿子。但是,都是想做其他那些奴隶的主子,而不是做自己的主子。这就是大问题,因为有这个大问题,所以中国根本就还没解放。人要解放自己,就要做自己的主子,而不是在相互的奴役中给自己戴上枷锁。 

其次的还是利益,主子坚决要做主子,主子的狗也坚决要做狗,这是壹个原因。还有壹个原因,就是在主子的长期淫威下,奴才也太多,而且都甘心做奴才。中国何以有主子,这和奴才太多也有重大干系。奴才为什么就愿意做奴才呢?这和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就有点关系,因为这些传统,中国人里的好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做自己的主子是什么滋味。明明宪法规定的有选举权,壹辈子没见过壹个选票,也懒得去问,这样的人多了。人家说代表他利益,并且是根本利益,他还欢呼雀跃,高兴啊,终于有了好的主子了。

所以,中国要走向公民社会,首先要让那些主子放下身份,做壹个公民;其次是让那些奴才提高壹下觉悟,也去做壹个公民;再其次,也是很关键的,就是喜欢做主子的狗和狗腿子的那些人,也要做壹个公民,不要做狗和狗腿子了。不管妳是什么官,也不管妳是什么幕僚,也不管妳有多少文化,如果妳能说:“从前做畜生,如今做主人”,那这个社会就真的会改变不少了。 


 第七个话题,努力做壹个公民。 

网络上充斥著这样壹些人,他们激愤于自己没有公民的权利,就自称支那猪,也到处辱骂别人是支那猪。我们想壹想,自己没有公民权利,还不知道争取,而且剥夺了我们权利的那些人有个风吹草动,还欢呼人家的胜利。那我们和猪还有什么区别?我们就不要用更激愤的态度反驳说自己不是支那猪,我们也自称支那猪好了。 

公民的含义,有权利和义务两层概念,有的朋友在系列群里聊天的时候,就问过我:“妳怎么不谈义务啊?老是权利,这是不是片面了啊?” 

公民是有义务,但从人的本性来看,义务绝对是为权利做铺垫的,权利是义务的目的,而不是相反。如果谈义务,奴隶有更多的义务,但他们绝不是我们所讲的公民。几十年来,大家所接受的教育就是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其实这些口号,是完全违背人性的,真正的公民社会里,国家是为集体和个人服务,以实现和保障每个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并在这个前提下,达到社会公正,营造壹个符合人性发展的社会秩序。没有“我”,我要国家做个鸟?所以,壹定要首先有“我”。 

人们壹直在接受献身教育,为集体献身,为国家献身,为党献身。大家都献了身,最后沾我们便宜的就剩下壹个发出这种倡导的最高统治者了。自古以来,只有妓女在不断献身,奴才在不断献身;献身了,就绝对做不了公民。如果壹定要讲献身,那应该多讲讲政府向公民献身,这样能走向民主;壹旦倡导公民向政府献身,那从思想上已经开始走向专制了,公民也就快消失了。 

我现在提倡努力做壹个公民。怎么做呢?有的人说:我们这破社会,想按照妳说的那样做壹个公民难啊!是比较难。但是,在我们看起来还没能力改变外在的时候,比如制度,那我们就自暴自弃吗?不,我们要做的是积极的层面,而不是抱怨的层面。找外在原因的人,壹个是自身太满,壹个是自身太空。我们需要的就是克服自身满和空的两重狭隘,塌实地做壹个人,做壹个公民。 

要想做壹个公民,我们自己在内心就要把自己当作壹个公民。然后,外在的壹些传统和制度壹类,如果影响到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做壹个公民的时候,我们就要抵制,就要干预,不能漠然对之。在我们能说话的地方尽量说话,在我们能做事的地方尽量做事。用呼吁的方式说话,也用沉默的方式说话;用合作的方式做事,也用不合作的方式做事。面对专制,面对威胁公民利益的东西,不能附和,不能应声。 

要想做壹个公民,还必须团结,所有想做公民的人,都应该团结在壹起。因为公民是壹个社会关系概念,是壹个政治概念,所以做壹个公民不单是某壹个人的事情,不单是妳的事情,不单是我的事情,这是大家的事情。如果妳要求做壹个公民,我也要求做壹个公民,我们大家都要求做壹个公民,那公民社会离我们也就咫尺之遥了。专制力量看起来可怕,有坦克,有大炮,还有原子弹,但面对群体,它只是会缩头的乌龟。政治,就是斗争中妥协的艺术,乌龟不缩头,那是我们斗争的艺术不够完美。 


 第八个话题,走向公民社会。 

枪杆子里出政权,这思想影响人们太多。现在壹些人,渴望获得民主和自由,但是还依旧抱著这样的观点,今天叫喊打倒这个,明天叫喊打倒那个。在这里,我说明壹下,我们走向公民社会,根本不想打倒这个,也不想打倒那个。我们的理想只是脱离枪杆子绑架的政权,我们的理想是寻求壹个选票里出来的政权,我们的理想是公民权利中出来的政权。 

壹切政党,左的,右的,还有政府和其他团体,在公民社会里和每壹个公民是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的,并不存在谁养活谁,也不存在谁是谁的救星,大家都在壹个法律和道德规定的框架内做自己的事情。所以,公民不要老子,也不要儿子。当有的人把什么组织比喻为母亲,我恶心;当什么人把自己当作国人的儿子,我也壹样恶心。 

公民社会或许没有绝对的平等,也没有绝对的自由,但它可以依靠公民自己的人性的力量使这个社会的秩序更趋向公正,也更符合人性,从而使人类获得更多的自由,从而实现每个人的自身可能实现的最大价值。 

如果大家渴望做壹个公民,那就走妳该走的第壹步:自己先醒来,然后去走第二步:唤醒更多的人……

如果大家渴望做壹个公民,那大家的使命就是让这样壹个公民社会离我们越走越近,而不是渐行渐远。 

今天的讲座我就讲到这里,如果有人在沉思,那就不要马上鼓掌;如果有人同意我的壹些看法,那就请鼓掌;如果有人不喜欢公民社会,那就和喜欢公民社会的朋友们去辩论。

努力走向公民社会之二:公民做派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未来

第壹个问题,我们需要壹个公民社会

2007年的下半年,我曾经在公民社会系列QQ群里为30个群的3000多名网友做过壹个叫做《努力走向公民社会之壹》的讲座,主要讲了公民和公民社会的概念,讲了走向公民社会的必要性以及每壹个人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承担的责任。讲座结束之后,壹些网友表示了很高的兴趣和积极支持的态度,在壹些朋友的倡议下,我本来还想就这个问题继续做壹次讲座,深入地和大家交流意见,可是公民社会系列QQ群由于网友们喜欢妄加议政,于是在中共17大召开的前夜,30多个群在腾讯公司的封杀行动中几乎被壹网打尽。关于继续讲座的事情,也就只好作罢。

前两天,壹个QQ上从来没说过话的朋友和我说话了,谈了谈时局后,他突然提到那次讲座,他说自己本来不关心什么自由啊、民主啊、宪政啊,是在听了我那个讲座后加我做了好友,然后壹直就关心起来这些东西了。我就想,上次那个讲座看来还是有点效果的,继续和大家深入地交流也是挺有意义的壹个事情。所以下面,我接著继续讲《努力走向公民社会之二》:

公民社会是壹个什么社会?当每壹个公民都具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等等各项自由的时候,这个社会就叫做公民社会,但这个自由不是写在纸上,而是通过法治落实在人们的生活细节中。这个社会号称自由主义社会或者社会主义社会是另外壹个事情,妳号称什么我不管,我只要踏实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公民权,只要每壹个人都有了这样的公民权,也就成了壹个真正的公民,而不是“人民”、或者“敌人”、或者“草民”、或者“居民”,这样,由真正的公民构成的社会就叫做公民社会。

每壹个社会,官方都有自己的意识形态定义,比如法西斯德国给自己的定义就是“国家社会主义”;比如前苏联给自己的定义就是“社会主义”;比如欧洲诸国给自己的定义就是“民主社会主义”,不仅瑞典和瑞士等国是这样,甚至法国和英国也是这样;比如美国给自己定义为“自由主义”;另壹方面,壹些国家的官方意识形态也都试图对别国社会的性质进行定义,比如共产党国家给别国的定义就是“资本主义”;比如当今世界具有主流意义的国家,美国等给共产党国家定义为“独裁主义”,给朝鲜和伊朗等国家定义为“流氓政权国家”。

即便在中国大陆,官方的意识形态对自己和别人的定义也是乱七八糟,壹会儿壹个样。曾经的“大跃进”被自诩为社会主义,曾经的“文化大革命”被自诩为社会主义,现在的权贵把权力和财富都据为己有的情况下,依然是自诩为社会主义。反观被贬斥的“资本主义”,似乎比我们中国大陆更多地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公正特征。官方的意识形态如此之乱,人们早就无所适从了,还不如干脆不去适从。所以,官方的主义对人们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人们的公民权利,重要的是做壹个真正的公民,重要的是壹个真正和谐的公民社会。

  


第二个问题,阻碍公民社会的就是专制制度


因为有专制,人们总是缺少自由的,或者自由总是不充分的,人们的权利总是被统治者侵占,古今中外都不例外,中国大陆更不例外。妳可以在招待会上面对记者侃侃而谈,说什么人权比美国“好五倍”,但是如果每壹个中国人都不能和妳壹样侃侃而谈,妳所说的壹切都必定是谎言。自由、平等、博爱,自由必须靠法治下的平等为依托,也就是公权持有者和每壹个公民在权利上是平等的,而平等又必须以博爱为依托,如果平等了以后大家还是妳死我活,那样的平等也与自由无缘。

在中国大陆,有些唱赞歌的人士和媒体,不喜欢提到专制制度的字眼,但是专制制度确实是存在的。不敢提的人,壹些是昧了良心,壹些是少了良知,还有壹些是处于恐惧。按照马列主义的理论,制度这个东西本就是有专制的壹面,怎么会没有专制制度呢?公允地说,每壹种制度既然是制度,就有专制的壹面,也有民主的壹面,制度专制的壹面多到壹定的程度就是专制主义,制度民主的壹面多到壹定程度就是自由民主主义。美国的制度里,自由民主的壹面多,明显就是自由民主主义,关于这个中共上台以前也经常恭维不断,有历史明证;中国大陆目前的制度里,专制主义的壹面多,明显是专制主义,中共的各代领袖在多种场合也明确地说过,就是要专政。

努力走向公民社会,说白了就是壹个抵制专制独裁,追求个人和民族自由的过程。这个话说得比较严重,但是也直截了当,因为事情就是这么个事情。影响我们自由的无非就是专制制度而已。

接下来,就公民社会的概念问题就不再继续纠缠了,我们聊壹聊如何走向公民社会。在壹个公民社会里,每壹个人都是真正的公民,都具有法治框架下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等等各项自由,所以,如何走向公民社会的问题,其实就是如何争取这些自由的问题,就是抵制专制的问题。只有争取到这些自由,我们才能克服人性的缺失,使人性更多地回归人性,使人更多地回归为人。

  


第三个问题,走向公民社会的公民和公民精神


上壹次的讲座《努力走向公民社会之壹》的最后,我是这样结尾的:如果大家渴望做壹个真正的公民,那就走妳该走的第壹步:自己先醒来,然后去走第二步:唤醒更多的人……。现在看来,这个结尾没错,还是有效的。

我们中国历经几千年的专制制度到如今,专制制度和专制思想已经深入到人们的骨头里去了,已经渗透到人的血液里去了。人们除了做主子和做奴才以外,不知道还可以做公民,不但很多个人不知道这个,就是很多政党和集团也不知道这个。从晚清第壹个现代意义的政党出现到现在,在历史轮换中,哪个政党都是想上台当主子,都想翻身把别人踩在脚下,都是想专权,还没有哪个党表现出愿意做公民社会的壹员,也没有哪个党的领袖表现得愿意做公民社会的壹员。目前执政的中共也是壹样,它只想万世领导下去,只想万世代表下去,何曾想过要做公民社会的壹员?何曾想过要和其他公民具有平等的权利?何曾想过要和其他政党具有平等的权利?

我们中国人争的自由应该就是这个,要抛弃满脑子的斗争口号,要抛弃把别人踩在脚下的口号,要坚决抛弃把别人打倒的口号,要充满爱心,要表现出宽容与博爱。博爱,在中共的官方意识形态里是资产阶级的东西,壹直在受批判的行列,现在看开,中共批错了,我们中国人糊里糊涂地跟错了。在这个东方大国,传统的仁义精神不见了,先进的博爱精神也没学来,人和人之间少了关怀,少了亲情,多出来的只是相互戒备和钩心斗角,有时候甚至是妳死我活。

QQ群里的聊天,人们表现得相对自由壹些,虽然有时候也被监视和封杀,有时候壹些人也因为言论“出格”而被当局约见警告,但QQ群毕竟还是壹个相对宽松的地方。所以,QQ群里人们顾忌少壹些,关于自由、民主和宪政的话题就多了壹些,在壹些政论群,大部分人都是爱好自由和民主的人士。不过,经过观察,我发现壹些自由派人士还是在喊“打倒***”的口号,这就使我在喜欢这些自由派人士的时候多了壹份担忧,我们如果谋求打倒别人,那我们翻身以后的社会还不是和平等精神不搭界吗?哎!其实,这些都是拜某党多年来“打倒”教育之所赐,可见流毒之深。

中国某新兴的宗教势力,经过打压是被打下去了,打压的对与错,这里不做深究。就说打压以后的该宗教势力,其中有很多教徒就表现出复仇和清算的极端言论,甚至不断鼓吹暴力,这使很多人在同情他们的时候都和他们保持距离,敬而远之。同样的现象,壹些自由派人士的非理性情绪和口号,什么打倒呀,什么清算呀,这些也不由得使人产生壹种警觉心理。人们会想啊,现在的统治者就是这样,换了妳们又能怎么样呢?这是个别自由派人士的误区,这个误区容易使人们对整个的民主事业产生误解,甚至抵触情绪。

美国有壹个州,曾经有过限制共产党员参与公职的法律条文,但这个条文立即引起公众的不满,在壹个共产党员提出上诉以后,美国的大法官根据合众国宪法精神,立即否定了这个法律条文,这就是美国的精神,也是我们需要的精神。美国人知道,共产党、民主党和共和党壹样,都是公民社会的壹分子,他们在公民社会中不管执政不执政都是平等的壹员。

美国精神,在多年的妖魔化宣传蒙蔽下,壹些国人只知道美国民众在水深火热之中,只知道美国是帝国主义者,只知道美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不知道美国精神还有伟大之处,也不知道美国制度还有精妙之处。这些,不仅很多普通中国人不知道,甚至大部分中国的政党和政客也不知道,甚至执政党和它的领袖也不知道。阶级斗争理论和专政理论的教化,使别人糊涂,也使自己糊涂。

但是,自由派人士不能跟著他们糊涂,自由派人士时刻要明白,我们争取的自由不是自己的自由,而是大家的自由。如果我们幻想著去凌驾于别人之上,我们永远得不到自由。所以,即使将来民主了,也不是要把某某党怎么样,而是让他们和我们具有同样的权利,并且誓死捍卫他们的权利。如果将来的社会民主了,但是我们的民主是把某某党踩在脚下的“民主”,我个人将坚决地和某某党站在壹起,继续追求民主,坚决不要“主子式的民主”。

捍卫别人的自由如同捍卫自己的自由,能做到这壹点才是合格的公民,才具有真正的公民精神,公民社会需要的就是这样的公民和精神。我们虽然就公民权利的全面性来说,还不能算是壹个真正的公民,但是,我们要走向公民社会就必须先有公民精神。

努力走向公民社会之三:公民联合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未来

第壹个问题:教训

各位朋友,今天是6月3日的夜晚,在这个特殊的时刻,我们不能不追忆广场上的罪恶,不能不追忆那里曾经血流成河,也不能不追忆这些年来我们都在失魂落魄。19年前的那壹天,学生和国人为了中国的民主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毛泽东死后的30年来,壹批又壹批人在民主运动中前赴后继;中共建政60年来,无数先驱做了中国民主事业的殉道者。那么此刻,我们应该壹起来说:不忘八九学潮,铭记六四血案,民主尚未实现,同志仍须努力,望国人共勉!

我们这么多年的努力,目标无非就是壹个,要在壹个公民社会里做壹个堂堂正正的公民,有发言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个目标看似很简单,但是确实很难,以至于我们付出了眼泪和鲜血也不能达到,以至于我们很多朋友为此锒铛入狱也不能达到。我们纪念六四,那就意味著不要忘记六四的精神,自由和民主;我们纪念六四,那就意味著也不要忘记六四的经验和教训,以使我们以后能走得更好、更远。我们时刻不忘昨天,但我们也要向前看,看到明天,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把握好今天。

六四以后,国内的民主运动相对走向低潮。邓小平说,杀20万人换20年的稳定,当初六四刚过的时候,我们很多人都不相信能稳定20年。现在看来,我们确实没有邓小平高明,我们没有他看透中国的眼光,也没有充分估量他奴役中国的手腕,同时我们也可以反省自己究竟哪些地方做得并不出色。

六四以降,中国民运呈现两个特色:壹、海外民运轰轰烈烈,而国内民运却冒壹下头就没影了,然后冒壹下头,又没影了;二、网络民运非常热闹,网络团组没完没了,网络政党此起彼伏,现实民运却屡屡消沉。这两个特色在壹定程度上宣传了民主精神,但也带来了问题和弊端。在这两个特色下,民运的形式超越了内容,民运的务虚超越了务实,民运的做秀成分超越了实干成分,民运的理性超越了非理性,民运的目标超越了过程,民运的妥协精神超越了对抗精神。

“未有败,安有功”,这个话原则上讲没有错,但是,壹个六四屠杀就把人们对失败的承受能力几乎打完了,这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于是,海外民运嫌海内民运没动作,而海内民运嫌海外民运不给钱;于是,网络民运叫嚣漫骂无所不用,既骂当局的残暴,又骂民众的愚昧,而现实的民运根本跟不上网络的节奏;于是,民运在壹定程度上有了被边缘化的趋势,壹方面是当局的打压,壹方面是民众的不解;于是,民运也经常表现为黔驴技穷。

中国不民主,我们漫骂当局,但我们反过来想,我们也是有责任的。责任在当局,在民众,责任也在我们民主分子的劣根。我们很多人希望当局适当松绑,希望民众冲锋在前,甚至希望同道人士勇于进独裁的监狱,但我们明显没有把自己的位置摆对。有时候,可以转过头想壹想,既然自称民主人士,我们除了漫骂,又做过什么?当然,有很多朋友在高调民主的同时也在踏实做事,但更多的朋友在更多的时候确实是在激愤中度日。

20年即将过去了,中国的民主运动走在壹个关键的时期,同时也陷入了困境,为了在这个关键时期走出困境,我想,民主人士可以走这样的道路,首先要公开,其次要理性,最后认真地做壹个光荣的反对派。

  


第二个问题:公开


藏在网络的壹角,唧唧歪歪,或者溜达在国外的大街上不断呼吁,我承认这些都有成效,但事实已经证明,这些都不是最好的出路。中国民主的前提条件是有人能勇于承担,公开地并负责任地站出来,表达对专制的反对态度,为苍生和国运说点正经话。有了这个前提条件,我们才能找到出路。再独裁的统治者也需要被统治者的配合才能统治下去,越是独裁越需要被统治者配合,当妳不配合,当妳持续公开反对的时候,统治者的统治就难以继续下去了。

中共当初闹“革命”,也是壹些勇士事先就公开出来的,然后才有成功的。李大钊,陈独秀,张国焘等等,都不是凭空冒出来的。我个人就喜欢用QQ这样的工具,因为这里汇集了中国最普通的人群,我就是在这样的人群里不断公开表达自己反对独裁的观点的,即使在日常生活中和朋友坐在壹起的时候,甚至和国保朋友谈话的时候,我也公开反对独裁。

我曾经对朋友说,我反对壹党专制,结果朋友以壹种异样的眼光看著我,看了半天,似乎在看壹个怪物。我想很多朋友都有和我类似的遭遇。当妳在别人的眼睛里是壹个怪物的时候,试想壹下,有人愿意去听怪物的想法吗?但是,当我这样的怪物多了,人们就见怪不怪了,就觉得我们正常了,而独裁反而就不正常了。那么,再转下头去想,当妳批评民众不去争取民主的时候,做为壹个民主分子,我们也必须时刻想到自己的责任。

同时,我们也能看到,真正为民主做事情的人,大多都是公开的,只有那些喜欢民主却什么也没做,更不知道怎么去做的人,反而显得战战兢兢、鬼鬼祟祟。可惜,做事情的人不多;可喜,做事情的人正在多起来。

  


第三个问题:理性


有人说,公开反对独裁是有危险的。是啊,妳骂日本,骂美国,骂全世界都没很大的危险,惟独骂独裁最危险;如果骂独裁没壹点危险,那它就不叫独裁了。这时候就需要理性,理性就是方法和分寸,掌握了方法和分寸就能保持自己的存在,反对派也需要方法和分寸,也需要理性。敌进我退,敌退我进,这是理性运动的原则;游击战,运动战,这是理性运动的战术;持续反对,这是理性运动的底线。对付独裁,我觉得这些都要把握好。只要理性了,公开所带来的危险就相对降低了,而民主运动也就有了持续性。

理性就是不极端,理性就是不消沉。要说自由民主,谁也知道宪政好,三权分立好,这些如果能壹步到位当然好,但那是不可能的。总幻想著壹步到位,那就是极端。如果不能壹步到位,那这中间就还有许多环节需要认真做好,认真去做就叫理性,就叫不极端。如果不认真去做小事,只想做大事,就叫极端;如果大事小事都不做,觉得做了也没希望,就叫消沉。

就实际状况而言,很多公开表达反对态度的朋友,都是非常理性的,公开本身就能促进理性,也有利于民主事业的健康发展。过激行为和消沉想法,往往延缓民主运动的进程,这也被历史充分证明了,也是八九运动的部分经验。该退就退,该进就进,把握运动的可能性和实际效果,这个非常重要。有时候,我们也在反思,如果当初六四的时候,民主派在该退的时候,退让壹步,就可以避免血腥,那么现在的情况可能会更好?但也未为可知。

理性地为民主做点什么,我们能做什么呢?我发现做事的人不愁方案,不做事的人总发愁方案。就看妳愿意不愿意做壹些小事情,愿意做就有方案,不愿意做就没方案。最终做了点什么的人还就是那些公开而理性的人。

  


第四个问题:反对


有人说:妳叫我公开理性,我不公开,也不理性,这些都没用,对付不了独裁,到了关键时刻,我会出来的。这些话,我历来都不怎么相信。妳连非暴力的途径都不敢去采用,谁能相信妳会勇于使用暴力?妳以为妳是人体炸弹啊?就算妳将来是人体炸弹我现在也不知道,就算妳将来是人体炸弹,那妳炸了也就炸了,炸了就没用了。

公开与理性,其目的还是反对——只有公开反对,当局才能听见;只有理性反对,社会才能承受。如果想为民主做点什么,那么公开而理性地表达反对的态度,这就是为民主应该做的最大的事情。如果妳不公开也不理性,那妳其实连反对的作用也没起到,妳叫喊的那些漂亮口号也就壹点用都没有了。

民主运动就是政治,政治无非是力量的壹种对比,当妳公开反对独裁的时候,妳就为民主增添了壹份力量。这是每壹个人都可以做到的,只要妳有心。如果妳不能做壹个公开而理性的反对派,我依然相信妳会暗自热爱民主,我依然相信斗争到了白热化的时候,妳也会随著大家涌上街头,但我想象不出来妳在运动积累的过程中还能起到什么具体的作用。

存在不是悄悄地淹没,是人们能听见妳说话,能看见妳行动,这才算妳存在。存在是硬道理,那么,妳能以壹个民主人士的身份存在,就是这个硬道理。公开理性,规避风险,承担责任,其他的事情才能另外说起。现在民主运动,缺少的是壹种负责任的态度去说话,越用真名效果越好,人也越理性,这是我个人的看法。

  


第五个问题:联合


经常遇见壹些朋友,提议说搞民主的人应该联合起来。这壹点儿都没错,很多人也做过相应的尝试。但是,网络时代,民主人士相互结识基本都是从网络开始,那么就会出现壹个问题:联合谁、和谁联合?总不能壹堆符号去联合吧!如果壹堆符号和现实不能挂钩,那联合最终是没什么意义的。所以,这就需要公开和理性——只有公开,将来才有联合的基础;只有理性,才有联合的效果。

公开地表达反对的态度,才能赢得另壹方的信任;理性地表达反对的态度,才能让另壹方感觉可靠。如果相互信任,并感觉对方可靠,那就有了联合的可能性。只有公开理性,民主人士相互之间才能找到对话的渠道;同样的道理,只有公开理性,民主人士才能找到和社会以及当局进行对话的渠道。比如说,妳骂共产党专制,但共产党总不能找壹堆符号去对话吧。

另壹方面,当妳公开而理性地表达了反对的态度,妳才能和另壹些同样的人去谈联合。妳要和我联合,我根本没见妳公开表达过任何态度,我还怕妳是“5毛党”的人呢!这样的尴尬我想很多人都遇见过。做为壹个反对派,妳首先要表现自己是个反对派,那妳就要去做点什么,只有做点什么,才能谈得上联合。如果妳什么也没做,妳怎么联合我?我也没法相信妳呀!如果想做点什么,最简单明了的方式就是公开而理性地表达妳对独裁的反对,这个并不难。其实,民运就和梁山聚义壹样,也要交投名状,不交投名状,没人能和妳聚义。搞民主也不是在真空里搞,也和社会的交流方式壹样,要在对等的条件下去搞。

民主是说话的权利,是选票,但问题的关键是结束壹党专政,实现政党轮替。这谁也明白。那么人家问:和共产党轮流坐庄,谁配?谁够资格?那就傻眼了,因为我们还没有找到合适的方式来表现出自己的存在,也没找到合适的方式来表现自己存在的意义。也就是说,我们根本没形成反对派,根本没形成可以去对话的力量。公开表达,才能形成政治力量;理性合作,形成政治派别,这是政治上颠扑不破的原理。

中国问题,就要考虑中国的政治现实和力量分布。民主问题也是壹样,在民主人士内部也要考虑政治现实和力量分布。民主要承认妥协的结果,才是真民主。将来我们可能还要和当局妥协,不能走六四老路,要在那条道路上有所升华。这也是结合中国实际。我是壹个自由主义者,在思想上我坚守自由主义的底线,但在行动中我承认朋友们的努力,并愿意配合,绝不会因为自己是个自由主义者就鄙视其他倾向的运动方式。

我们要求当局解放思想,其实自己也需要解放思想。不能说今天觉得这个活动没意义,明天觉得那个活动没意义,壹概都不参与。妳企图垄断真理而拒绝参与别人发起的民主活动,那以后妳发起的民主活动会壹样没人参与。各种公开表态的活动,只要是理性的,都应该积极参与,这是壹种自我成熟的过程,也是壹种联合的过程。

民主运动缺人缺资金,这是实情。有钱的人也很多,他们也希望民主,但他们不给妳钱,因为妳没有形成公开而理性的反对派,也就是说妳没有效的联合,这也是实情。现在的情况就是这样,人是有壹些,但都很少公开站出来,表达立场,并切入生活,所以资金就远离民主,民主就远离民生,恶性循环。等公开站出来的人多了,人少的问题就解决了,资金少的问题,我想也是有办法解决的。只有公开表达立场,并切入生活,才能赢得民众。

有个网络上的朋友对我说:这宣传民主,势单力孤的,被警察抓了也没个人声援。我说:是啊,本身民主人士都没有联合,不会有声援机制,另壹方面,妳壹直用网名,大家根本不知道妳是谁,总不能满世界去声援“阿猫”和“阿狗”啊!就出了事情后有无声援这壹点上来说,公开站出来的人和没有公开站出来的人是不壹样的,那些公开站出来的人遭到迫害,通常是有少量的声援的。就这壹点,就初步显示了联合的优势。如果公开而理性的人更多起来,并联合起来,那优势就更明显了。

在中国的民主运动中,公开、理性、反对、联合,这是壹个反对派成长的必然过程。当反对者站成壹片的时候,做为政治力量的反对派也就站稳了。反对派只有站稳了,才能成为这个社会的壹支有真正意义的建设性力量;只有站稳了,才能存在。存在是个硬道理。我相信,在我们的努力下,总有壹天中国的反对派能够存在——那时候,即使尚未民主,成功也有壹多半了。

努力走向公民社会之四:邓式改革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未来

邓式改革30年来,以严重的社会分化为特征的经济腾飞是中国大陆的壹个重要现象;公民权利的初步成长、公民社会的初步培育以及公民遭受压制是另壹重要现象。本人曾先后写过《努力走向公民社会》之壹、之二和之三,对中国公民社会成长的路径进行初步的个人探索。现在,适逢“邓式改革”30周年的举国纪念时期,我就公民社会道路继续进行研究,做文《邓式改革30周年和公民社会的未来》,当做系列文章的之四。

以下分五个标题,对邓式改革和中国公民社会的过去、现在和将来进行分析。壹、邓式改革与公民社会初萌;二、邓式改革与人权和公民权利;三、邓式改革与民间组织;四、邓式改革与社会治理结构变化;五、邓式改革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未来。

  


第壹个问题:邓式改革与公民社会初萌


今年是邓式改革30年,也是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取得重大进步的30年,其间的经验和教训不仅对中国是至关重要的,对世界也是非常重要的。随著邓式改革的先期深入和后期停滞,改革已经造就了既得利益者和不得利益者,中国的权贵阶层已经基本形成,对邓式改革政策的评价只能说邓式改革是“百分之百的成绩”和“百分之百的失误”,而用中共传统的“三七开”方法或“四六开”方法总结邓式改革已经不合适宜了。30年来,人们不仅看到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也看到了还有很多远未解决的原来存在的问题,同时也认识到邓式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并不是“马体西用”的邓式改革所能够解决的。

刮风下雨,不仅是自然现象,在象征意义上也是壹种社会现象。中国的邓式改革30年,也是风风雨雨的30年。邓式改革有未能解决的问题和不能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有新有旧,长期积累下来,已经对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进壹步发展构成了重大威胁,如果这些问题处理失当将给中国带来灾难性的影响。在邓式改革的经验与教训面前,中国已经被引领到壹个不得不重新选择道路的十字路口,因此,在邓式改革30周年的时候,人们不仅要纪念它,也要祭奠它。

随著社会的发展进步,人类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在趋同过程中,都有相同的趋势,就是走向公民社会。这种趋势随著全球化的发展将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中国的发展是不是科学发展、是不是可持续发展,中国的和谐社会目标能否顺利实现,中国的和谐世界战略构想能否取得进展,这些问题都要放眼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大势和世界大潮去进行宏观的洞察。在回顾邓式改革30年风雨历程的时候,既要看到它对公民社会发展的积累,也要看到它对公民社会发展的阻碍,以期“鉴前世之兴衰,考当今之得失”,为中国今后的道路选择提供有益的支持。

全世界都在讲公民社会,西方在讲,东方在讲,连美国总统布什都说美国的目标是建立壹个公民社会。那么,何谓公民社会?

人权,是以三大国际人权公约为核心的各种国际人权公约普遍认可的人权,只要有了这样的人权,就是壹个个有尊严的人;人权在社会交往中,就具体化为公民权,那些因为有人权而具有公民尊严的人构成了社会,这个社会就叫公民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宪法》第35条为核心的中国式权利法案如果能够真正落实,那么中国人民就有基本的公民权利,就可以称呼每壹个中国人为公民,那么,中国就可以被称为基本意义上的公民社会。这是公民社会的第壹个含义。

在公民社会的宪政框架之下,每壹个公民,从总统到公司职员,再到街头乞丐,都具有平等的公民权和公民人格;并且,所有的法人公民,从政府到政党,再到各种社会团体和企业,都和每壹个普通公民壹样具有平等的公民权和公民人格,不存在这个组织必然高于那个组织的局面,也不存在壹个党天然地高于社会的局面;个人公民之间,法人公民之间,个人公民和法人公民之间,都有权力出现,这些权力是从公民权利中合法出让出来的,它们用于社会的公共管理,于是,从前叫“统治”的东西,现在就叫“治理”;在公民社会的社会治理结构中,只有公民权力和职务的不同,没有公民地位的不同,这也有点类似于共产党人常说的话。这是公民社会的第二个含义。

那些个人公民和法人公民为数众多,在公民社会中“微不足道”的,他们要想行使自己的权利和权力,就需要组织起来,产生社会动员力,也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参与到公民社会的社会治理中去。于是在公民社会里,自主的、成熟的、有社会责任心的并有独立利益诉求的各种政党和非政府组织数量充裕,形成公民社会社会治理的壹个显著的外在特征。这是公民社会的第三个含义。

这里先谈三个最重要的含义,当然,公民社会还有更多的含义。但是可以确定,公民社会首先是能够以法治来保证个人自由的民主社会,公民社会的权利单元必须是公民,同时,它的权力单元也是公民。当公民有了权利和权力的时候,他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才能是理所当然。

全世界都在走向公民社会,这是人性的要求,这是自由的要求,这是历史大势,谁也改变不了。在走向公民社会的道路上,美欧式国家先行了百步,它们已经初步成为半成熟的公民社会;有更多的国家,包括中国,只走了半步,还在犹豫不定,还在四顾找路;北朝鲜和古巴壹类的完全独裁国家根本就还没有迈步,似乎不知道当今世界有这样壹条道路。

目前的中国还是党高于壹切、领导壹切,永远伟大、光荣、正确。党权依然在压制民权,虽经30年邓式改革,专制的形式有所改变,专制的基础有所松动,但党权代替民权的现状依然如故。宪法中关于民权条款虽然冠冕堂皇,但都不具备实际操作的意义,而关于党权的内容只在序言中,却有超越所有宪法条文的权威。因为这种情况,中国公民社会的发端与发展受到强权的压制与阻碍,正处于壹个艰难的十字路口,而相当多的中国学者们关于公民社会的研究也只好蜷缩在“NGO(非营利非政府组织)”研究领域,不敢迈雷池壹步。

毛泽东统治的时代是登峰造极的君权时代,只是穿上了党权的外衣,中国的人权和公民权状况属于糟糕透顶,连国家主席都没公民权,其他公民就不用说了。这种登峰造极的极权统治到了邓小平时代有所变化,中国的人权和公民权状况虽然有所反复,但是壹直在反复中逐渐改善。比如现在如果在饭前酒后议论时政不会担心别人去告密了;再比如,人们相互谈话时辱骂党政领导人通常也不会被镣铐加身了;再比如,在刚刚进入邓小平时代的时候还有人因为持有不同的政治观点被判处死刑,但现在就好多了,异议人士叫得再凶,通常也是遭到生存打压,至多监禁几年而已,没有了生命之虞。这样的进步虽然说有点惨淡,但毕竟也是进步。当人们为这样的进步欢呼的同时,已经说明公民权利在中国已经得到了初萌,但人们也应该时刻铭记,这样的进步与现代公民权利概念还相差甚远。

30年来,中国当局每年都抗议外部世界对中国的人权和公民权状况说三道四,不承认有任何人权和公民权问题的存在,但每年都重复壹个陈词滥调,意思是说中国的人权和公民权状况已经有了十足的改观。这些声明里实际上都隐含著难圆其说的矛盾和无奈,党权压制公民权,党国压制民国,这样的状况毕竟没有改变,壹个茁壮成长的公民社会毕竟还没有登陆东亚这个古国。但是,我们要善于迎接它,哪怕如飓风忽来。

中国,在改变的东西正在悄悄改变,没有改变的东西始终没有改变。如果说邓式改革的30年来,中国在人权和公民权状况绝对倒退了,那就有失公允。但是,在邓小平对中国进行改革的同时,世界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相对整个世界的脚步来说,中国的人权和公民权状况并没有改善多少,也就是说和现代世界的差距并没有缩小,而是拉大了。做壹个公民,我们尚未做好,在走向公民社会的道路中,我们肩负沉重的使命,任重而道远。

努力走向公民社会之四:邓式改革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未来

第二个问题:邓式改革与人权和公民权利

公民,指具有壹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从其产生来看,公民作为壹个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在历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现在古希腊的雅典和古罗马的城邦时期。欧洲中世纪时期,奴隶制的民主共和形式消失了,公民的概念也就不再使用。西方的民主革命胜利以后,公民的概念被重新提出,各国宪法普遍地使用了公民的概念。从其性质上来看,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公民的自然属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壹个法律概念,以壹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

公民社会是美好的,但是公民社会是以公民权利的伸张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也是壹个公民构成的国家,应该是壹个美好的公民国家。但是,有法律未必有法治,有宪法未必有宪政。中国大陆有没有公民?壹些激进的朋友说没有公民,只有臣民、草民、愚民和暴民。其实,在1949年之后,中国大陆确实是缺少公民社会的迹象和特征,1958以前,有人权和公民权的就是中共的核心人物和部分民国遗老;然后到1966年,许多中共的核心人物也没有了人权和公民权;再然后到1976年,有人权和公民权的就只剩下毛泽东壹个人了;随著邓小平改革的启动和深入,有人权和公民权的人群范围又在逐步扩大……

在邓式改革的过程中,人权和公民权先是从毛泽东的遗体上恢复到中共部分核心人物身上;然后又逐渐扩散到中共部分政治精英身上;再然后随著江泽民“三个代表”理论的推出,中国的人权和公民权逐渐由中国的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文化精英共同分享,并垄断起来。目前的中国大陆以农民为最边缘,以城市为核心,城市又以党政人员为核心,党政人员又以中共中央为核心,中共中央又以9人政治局为核心,9人政治局又以壹人为核心。中国的文化精英和经济精英以这些各层次的权力核心为躯干依附著,并与其分享不同份额人权和公民权。当然,越到核心,所分享到的人权和公民权越多。

距离中共内层核心距离越遥远的人群和阶层分享到的人权和公民权越少,这样壹来,中国大陆不仅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的精英形成了利益上的权贵阶层,而且在人权和公民权方面也形成了壹个权贵阶层。这些权贵阶层压制在各层次的草根阶层之上,自以为中国人权和公民权状况很好,甚至宣称中国的人权和公民权状况好过美国5倍,而其实呢,是他们自己的人权和公民权状况好过西方5倍而已。用壹种非制度化和非文化的手段分割中国大陆十几亿人群,由精英垄断宪法所赋予的人权和公民权,更多的人被边缘化,形成中国的草根阶层,这就是邓式改革后中国大陆的权利分布,也是人权和公民权的现状。

首先,财产权是公民权的壹个最基本的内容,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该具有维护自己私有财产不被侵犯的权利,这里的私有财产应该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但是,这个权利从前只有毛泽东壹个人具有,邓式改革后就成了精英权贵阶层共同分享,而普通民众则缺少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邓式改革的壹个重要后果就是财富迅速在少数人手里集中,大多数人没有足够的财富,也没有足够的保护自己财富的权利。城市工商业经过邓式改革,壹部分产权还保留在官府手中,更多的则以各种手段和方式转移到精英权贵手中;农村经过邓式改革仅仅是解决了温饱问题,农业看不到出路,农村也看不到出路,农民更看不到出路,大多数农民除了体力、少量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并没有更多的财富,和秦始皇以来的2000年并无实质的区别。所谓的中国大陆公民,绝大部分人最主要的财富就是房子,但是他们拥有世界上最昂贵的房子,却连房子下的土地都不是自己的,从理论上和法理上来说,他们的房子住上几十年以后,将不属于自己。绝大多数中国公民的财富随时都有被精英权贵阶层依仗国家机器剥夺的危险,这种危险每壹天都在降临在不同的中国公民身上。非法征地和非法拆迁,当然还有“合法征地”和“合法拆迁”,等等,这些事情每壹天都在制造血泪,就是因为中国公民没有足够的保护自己财产的权利,他们缺少基本的公民权。

其次,思想信仰权和表达权是公民权的壹个重要部分,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该具有思想的权利,都有选择不同信仰的权利,并且应该具有思想表达和信仰表达的权利。言论、出版、集会、罢工、游行和示威,这些都是表达的权利。没有表达的权利,真相就是空的,思想信仰权就是空的,但中国大陆绝大多数人民恰恰就生活在谎言之中,他们的表达权恰恰就是空的。人们根本没有收看美国CNN的权利,却鼓噪人们去抵制CNN,这是毫无道理的愚民政策;媒体遭受核心权力的垄断,与核心利益相背的思想和言论壹概不许表达,不仅章诒和等人的言论遭到封杀,连邓力群的言论也遭到封杀,而邓力群其人却是当初中共总书记的候选人之壹;工厂被权贵剥夺了,不许工人表达;土地被权贵剥夺了,不许农民表达;房子被拆了,不许居民表达;孩子在地震中因为豆腐渣工程砸死了,不许家长表达愤怒,只许人家表达感恩,等等,这些人算哪国公民?

2008年中国举办奥运会,北京为此开辟了几个公园专供游行示威,但是最终结果很“和谐”,也很可悲,偌大中国居然壹片莺歌燕舞,没有壹例游行示威事件,难道中国就“和谐”到任何不同表达都没有的程度?显然不是,事实上那些想去游行示威的人都被控制起来了。2008年的中国还发生了很多事情,天灾加人祸,我们的观念被抵制,我们的产品被抵制,我们的出国留学人员也遭到抵制,当我们质疑外界媒体对我们进行“不公正报道”的时候,我们也应该扪心自问,在自己的国家都无法获得真相,我们凭什么去苛责别人?连话都不许说“错”的国家值得世界尊重吗?没有真相,我们都在经历超乎想象的荒唐和无耻,但我们依然开不了眼。可悲!

再次,选举权,包括代议权和全民公决权,这是公民权的核心部分,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该具有选举权,每个人都可以去投票,每个人都可以做为候选人去参加竞选,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形式。但是,绝大多数大陆中国人没有参加过自由自主的选举,他们没有选举过自己的县长、市长和省长,更没有选举过自己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少数参加过选举的人大多是距离权力核心比较近的党政人员,况且他们也不是在参加自由自主的选举,而是投票内容和投票方式早就被领导打了招呼;更为要害的是,中国大陆几乎所有的候选人都是提前内定好了的,行政官员由中共各级党委事先决定,人大代表主要由中共各级组织部事先决定,政协委员主要由中共各级统战部事先决定,其他人和组织如果“乱来”,壹概按照“非组织活动”进行弹压;中国大陆的独立候选人本来就寥寥无几,但他们的下场大多都非常惨淡,姚立法先生因竞选人大代表长期遭到监视和骚扰,孙文广先生因竞选人大代表长期被当局当做异议分子和危险分子对待,张树斌先生因“预谋”竞选国家主席遭到劝阻和监视,陕西还有壹位先生因“私自”参与竞选被查到“污点”劳动教养了三年。当然,这样的例子很多,不再壹壹赘述。西方人曾经提出过,不选举,不代议,就不纳税,因为没有选举就不是公民。我们老大中国,有几个人是真正的公民?

然后,结社权、组党权、社会治理参与权,这是公民权的实质内容,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就应该具有相互联系的权利,应该具有在联系中自主组织起来的权利,应该具有组织起来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但是,中国人民不具有自由自主组织社团和政党的权利,因为现行中国宪法规定壹切都必须在中共的领导之下,那么,中国大陆就只能允许中共和中共所能容许的几个政党存在;那么,中国大陆的壹切组织都只能在中共所能掌控的范围内存在,虽然也有壹些假惺惺的“民间组织”,但都不外乎中共的监视视野。为什么允许共产党人组党,而不允许别的公民组党?这在常识上都说不过去嘛!难以自圆其说的东西必然是强词夺理。

众所周知,1998年,有很多异议人士企图成立中国民主党,到当局的管理部门递交名单进行依法登记,却被按图索骥抓了个遍;XX功之所以遭到严酷镇压,其根本原因就是他们的半组织化程度使当局感到难以控制,然后立刻就由“众星捧月”状态变成了“过街老鼠”状态。其后,在中国大陆,壹切公民自主组织化的趋势都被严格扼杀在萌芽状态。于是,异议人士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正常交往遭到了更加严酷的监视和干扰,甚至很多人变相地失去了行动自由。最近,北京壹部分律师公开声明,北京90%的律师没有参加过律师协会的组织和选举工作,要求修改律师协会章程,并重新选举,也遭到了当局严厉的批评,并被指责为壹群“不明真相”的律师。请问:在中国,如果律师都成了糊涂人,那还有明白人吗?公民只有组织起来,才能共同表达利益和意愿,才能参加对权贵的集体谈判,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公民有几个能自由自主地组织起来?

没有公民权利的公民是匪夷所思的,没有公民的公民社会是匪夷所思的,没有公民组织的公民社会也是匪夷所思的。做壹个公民,我们尚未做好,在走向公民社会的道路中,我们肩负沉重的使命,任重而道远。

努力走向公民社会之四:邓式改革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未来

第三个问题:邓式改革与民间组织

我们现在面临的社会,虽然经历了数百年来的迅速发展,以至全球化特征急遽显现,但是财富积累和资讯渠道依然有限,公民个人全面发展的水平也依然有限,那么公民做为个人,其表达能力就必然是有限的,其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也必然是有限的。也就是说,公民权利即便在法理上非常充分,但是如果公民独自行使公民权利,社会发展状况尚不具备完全条件。在如此情况下,公民要想尽可能多地行使法理上的公民权利就必须相互联系,并组织起来,通过组织渠道表达自己的诉求,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争取更多的个人自由,实现自我的生命价值。

组织起来的权利是公民形成社会的权利,有了这样壹个权利,才会出现以公民权利为基础的公民共同参与社会治理,才能形成公民社会。单个的公民只有组织起来,才具有社会的意义。如果没有权利自由地组织起来,那公民就必然成了草民,因为“公民”这个概念就是壹个社会概念。

2008年5月12日,中国发生了壹场举世罕见的大地震,财毁人亡,损失惨烈。大地震发生后,当局全力以赴,民间也积极介入,壹切都为生命让路,当局成为救灾主力,而民间力量也自发地发挥了相当积极的作用。很多民间组织与志愿者也在第壹时间动员起来,短期内就集中了上千个民间组织的成员以及上万名志愿者。各路大军涌向灾区,或进入灾区探寻生还者,或协助指挥交通,或照顾伤残灾民。但纷踏而至的民间组织与志愿者使当局猝不及防,在协调各方救灾力量方面当局立显局促之态。于是,救灾史上极其荒唐的壹幕出现了:壹方面是千百万难民几个星期没人救助,另壹方面是大批民间组织和志愿者被当局劝阻,四川省当局曾要求不要前往灾区。当然,冠冕堂皇的理由总是有的,比如:道路狭窄,志愿者的车辆大量涌入,使救灾交通更加混乱;志愿者的饮食供应给灾区平添了许多负担,等等。壹些民间组织在救灾过程中不按照当局的统壹安排而“自行”活动,遭到了壹定的打压,也有壹些志愿者私自披露灾区里“不该被披露”的情况而遭到拘捕。这是另外的话题。

在突如其来的事件面前,长期被压抑的民间力量突然爆发,这些民间力量表面上是积极参与救灾,潜意识里或者明确的意识里还有透露出壹种要求,就是要求参与社会治理,要求对当局进行公民监督。但是,当局固有的意识形态本性未泯,又受到体制内顽固势力阻挠和传统规则的束缚,对纯粹的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始终保持“敬鬼神而远之”的态度。当局没有勇气也没有技巧去驾御这些突然涌现的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因为民间组织和志愿者是“潘多拉魔盒里”暗藏的“公民权利妖魔”。所以,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区的遭遇就是要么屈从,要么接受招安,要么被打压,这和目前中国公民社会的现状是相壹致的。

邓式改革30年来,面对外部世界的人权和公民权诘问,总是习惯于用“中国特色”来搪塞。“中国特色”究竟是什么?哪里都有地大物博现象,哪里都有人口众多的现象,哪里都有历史积淀沉重的事实,这些东西都是“中国特色”的表象,本身并不能算是“中国特色”,真正的“中国特色”就是中国的“党天下”特色。因为是“党天下”,所以,脱离中共的政党是绝对不允许存在的,同样,脱离中共的任何社团组织也都是不允许存在的。根据中国目前的《结社法》,要成立壹个公民组织,就要经过民政机关的批准,而不是按照世界通例进行备案,这是其壹;要想成立壹个公民组织,必须要有壹个先在的合法机构的领导,这个先在的机构当然是党政部门,而党政部门必然要接受中共的壹元化领导,这是其二。

据民政部的最新统计,截止到2007年6月底,全国各类民间组织为35.7万个,其中社会团体19.4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6.2万个,基金会1193个。据清华大学民间组织研究所的估计则在200万至270万之间。官方的统计和研究机构的统计差别如此之大,原因主要就是社团登记批准的门槛过高,壹些民间兴趣性社团因为主动回避参与政治诉求,以便不被当局打压,于是就选择了不参加登记批准。清华大学的壹项研究成果表明,在“合法登记的”民间组织之外,中国目前至少存在著以下10类“法外”民间组织:(1)工商注册的非营利组织;(2)城市社区基层组织;(3)单位挂靠社团;(4)农村社区发展组织;(5)农民经济合作组织;(6)农村社区的其他公益或互助组织;(7)海外在华资助组织;(8)海外在华项目组织;(9)海外在华商会、行业协会;(10)宗教社团。

但是,这是远远不够的,相对于外部世界,我们太落后了。日本平均400人、美国平均不到200人、英国平均100人就拥有壹个民间组织,而中国平均4000人才有壹个民间组织,即使将未获得法律合法性的草根组织也纳入,也平均约2000人才拥有壹个民间组织。2005年美国慈善捐赠总额达2600亿美元,占GDP的2.1%,人均捐款833美元;而中国同期慈善团体接受社会捐赠资金28.9亿元人民币,仅占GDP的0.015%,人均捐款仅2元人民币。横向比较来看,我们能看到两方面的问题,壹方面,中国的民间组织处在快速生长但仍相当不足的阶段,另壹方面,这些民间组织几乎都不是自由自主的,而是遭受权力x胁持的。

表面上看,邓式改革30年来的民间组织蓬勃发展,各种协会、学会、笔会等等,遍地开花,但其实无不尽入当局“囊中”。即便以上10类“法外”民间组织,表面上看是没有去登记批准,但几乎都不是“自行”成立的,都在中共的领导之下,是在壹种政治潜规则下进行“合法”生存。专制体制下,“合法”与“法外”的根本区别是对统治者的态度,屈从了,就什么都“合法”。如果有人幼稚地看见壹些“法外”组织的存在,就去自行成立和公民权利有关的组织,那就等著当局给妳好脸色看吧!邓式改革是当局主导型改革,其目标之壹是以国家的繁荣来提升当局的合法性。因此,民间组织并非是完全独立于当局之外并与当局平等博弈的公民社会性质的民间组织,而是在当局的掌控之内。对当局而言,既需要民间组织作为壹种辅助力量来提供公共物品,又要努力削弱民间组织的对抗性以维护政局的稳定。

中国的民间组织是典型的当局主导型民间组织,具有明显的官民双重性,而其中,官性是主要的,民性是次要的。它们都还不能准确地被称为民间组织,但是,为了和党政机关进行名称上的区分,也只能这样称呼了。中国的民间组织绝大多数由当局创建,并受当局的主导,尤其是那些经过合法登记的有重要影响的民间组织,如各种行业组织、同业组织、研究团体、利益团体等。虽然中共党政部门力图增大民间组织的自主性,屡屡发布文件,规定党政权力部门现职领导人不得担任各种民间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领导职务,但是当局对民间组织的主导始终是中国公民社会的显著特点。

正在形成之中的中国民间组织,具有某些过渡性特征。与西方国家的民间组织相比,中国的民间组织还很不成熟,民间组织的壹些典型特征如自主性、志愿性、非政府性等还不十分明显。中国绝大多数民间组织,是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成长起来的,无论其结构还是功能都还没有定型。民间组织的这种过渡性,是与整个中国社会目前正处于转轨时期这种宏观背景相壹致的,是社会转轨过程在民间组织中的具体体现。如果说民间组织的壹个重要作用是与社会的强势力量形成平衡,以保护普通公民的权利,那么弱势群体的自主组织显然应该是更加活跃的,但目前民间组织在弱势代言上表现力较弱,不足以赋权公民。

从中国民间组织自身来看,良秀难分、管理失范、方向不明,“合法”与“非法”并存、与当局合作的与抵制的并存、体制内的与体制外的并存、营利的与非营利的并存、有形的与无形的并存。这些问题都与当局对民间组织的控制和选择性培育有关,其结果必然导致中国民间组织的畸形发育。确实有壹些党政官员对民间组织至今仍缺乏正确认识,他们或者还没有看到相对独立的民间组织正在中国迅速掘起,或者认为民间组织是西方的“舶来品”,或者把民间组织看成是抵制或对抗当局的异己力量,或者看到民间组织在苏东剧变和东欧“颜色革命”中的反政府作用而感到十分害怕,或者把民间组织简单地当作是政府部门的附属单位。同时,也有壹些公民因为没有接受良好的公民教育,认识不到民间组织对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性,出于传统恐惧而拒绝参与任何民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公民的政治参与和集体行动是体现公民参与更为核心的方面。公民社会指数研究发现壹个有趣的现象,即如果问壹个人是不是参加过给报社写信、在请愿书签名、参加抗议示威游行等活动,大部分人会回答:“没有参加过”,同时很多人会非常紧张地解释:自己是壹个良民,怎么会干那种事情?

尽管民间组织存在著这样那样的问题,它们甚至经常对中国的现代化事业表现出壹种负面的影响,然而,必须承认,它们对于中国也是壹支积极的力量,起码对公民权利的唤醒有暗示作用,并为今后公民社会的继续发展积累有益的经验。大多数民间组织都有著与党政部门合作的强烈愿望,同时它们也有维护公民利益的天然倾向。中国目前的民间组织对于当局而言恰如壹把双刃剑,当局的政策和行为得当,就容易赢得民间组织更多合作;反之,民间组织与当局的合作就很困难,甚至会走到当局的对立面。同时还必须看到,中国目前的民间组织对中国人民也是壹把双刃剑,因为中国目前的民间组织的“官性”十足,所以,当公民个人不善于利用民间组织的时候,中国民间组织就容易“进化”为当局伤害公民的帮凶;而当公民个人善于运用民间组织的时候,民间组织则容易“退化”为公民的有益助手。

关于民间组织的相关法律、政策较长时间以来壹直广受争议,却迟迟并未改变。究其根源,法律、政策的规定其实只是壹种表现形式问题,问题的本质是现有的“党天下”制度是否足以容纳公民的自由权利。如同经济体制改革深化愈渐遇到的制度困境壹样,民间组织的发展说到底也面对著政治架构的开放度问题。可以看到,宪法规定的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各种公民权利,都是目前政府审批和法律严格限制的领域。那么,当局为什么担心公民自由,比如结社权利呢?因为担心引起社会不稳定,壹方面担心社会冲突引发群体暴动,另壹方面担心出现政治组织引发颜色革命。对于前者,社会秩序其实是任何社会都需要的,公民自由比较充分、民间组织发达的国家,协调秩序与自由的方法就是法治。例如,游行是公民权利,但是践踏草坪可能是违法的,打砸抢肯定是违法的;公民结社是自由的,但是行骗、贪污公共资源,任何人都是不行的,社团也同样不行。

壹党独大,众小相随,壹大并众小,这就是中国民间组织的现状。概括中国民间组织的特征,可以用四句话来形容:数量在增加,总量尚不够;总量在增加,质量尚不够;收费在增加,服务尚不够;“官性”在增加,“民性”尚不够。

努力走向公民社会之四:邓式改革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未来

第四个问题:邓式改革与社会治理结构变化

人类有史以来的文明大多数都是“统治”带来的文明,社会管理在更多的时候,是以“统治”为特征,因为人类有史以来的社会大多数都是统治者和管理者压制壹切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没有公民,只有草民、臣民、子民、愚民和刁民,在现代专制社会里,他们又叫“人民群众”,或者叫“不明真相的人民群众”,适当的时候,他们也叫“眼睛雪亮的人民群众”。

但是,人类有史以来的文明除了臣民社会,还有壹种社会形态,叫做公民社会。在公民社会里,公民是有权利的,他们依不同的文明程度,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到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管理中去。古希腊的公民社会虽然把奴隶和战俘排除在外,但毕竟有过很长时间的公民社会,现代文明的壹个重要趋势也是走向公民社会。在公民社会里,社会管理在更多的时候淡化了统治色彩,而以治理为特征。治理,古已有之,人们的理论总是滞后。

关于治理,各国学者有不同的论述。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于1995年发表了壹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并在该报告中对治理作出了如下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事实上,治理意味著建设壹种新的社会秩序,管理者、建设者和反对者中既包含有公共机构,也有私人机构。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构建起壹个不同以往的全新的公共管理平台,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形成以政府和民间都广泛参与的社会治理结构,是政治领域也是社会各领域改革的重要课题。说得明白点,治理就是在承认所有成员都有“共同生存”的权利的前提下,所有成员之间通过参与和互动找出保证所有成员共同生存的方法,如果借用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说法,治理就是“共有、共治、共享”,这就是现代“治理”的基本含义。

治理是对单壹管理的否定,是在承认不同主体共存的基础上的共同协调,是共和精神的另壹种语言表述。毫无疑问,“党天下”的社会结构没有发生变化之前,社会没有多元化之前,社会的治理特征是不可能大量存在的,更多的只能是统治,只能是“党国”力量对整个社会的全面覆盖,其实这正是治理和统治的区别。从这个意义上讲,真正的现代治理是和公民社会成长相辅相成的。

中国,邓式改革30年来,已经进行了壹些制度变革,而且随时都面临著更深刻的制度变革。制度变革的壹项重要内容,就是社会管理方式从统治向治理的转型。这种转型不论是否出于当局的自愿,它每壹天都在积累著,迫近著。是官进民退,还是民进官退,这是统治向治理转型的外在现象和实质内容。这个问题说白了,就是把中国大陆的统治者关在笼子里,用宪政进行驯服,以促使被压抑的公民权利继续伸张,直至各方利益达到基本的平衡,从而实现起码的社会公正。也就是说,正面临的中国治理改进主要表现在当局的缩权和民间组织的成长方面,当然,无论是哪壹方面,都会对经济增长和人民福祉是有所促进的。

公共选择理论将政府视为壹个“经济人”,认为政府制定和实施政策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专制政府和权贵政府更加符合这壹理论。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政府,都以稳固政权作为第壹目标。为了达到这壹目标,政府会运用多种手段,但其中以发展经济改善大众福利水平无疑是最持久有效的手段之壹。邓式改革开启之后,大陆当局壹直致力于发展市场经济,而国外经验和中国实践也表明,放松管制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完善,但放松管制的限度在于不危及政权的稳定。于是,大陆当局在力所不及的时候,也选择性地培育壹些半官半民的民间组织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于是就出现了以“党天下”为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萌芽。

壹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专制政府必然会根据各类社会组织的挑战能力和提供服务的种类对它们实施分类控制,中国大陆当局由于奠基于“党天下”基础之上,使这种“控制愿望”成为可能。当局的强势地位使之可以有选择地培育民间组织,而非赋予民间组织以同等发展的机会。于是,哪些人能够分享权力,能够行使公民权利,能够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这不是人们自己说了算,而是由当局说了算。在专制体制下,根据政治风险和社会经济效益之间的交叉关系,当局将民间组织分为四类:1、高风险高收益,如工会;2、高风险低收益,如异议团体和政党组织;3、低风险高收益,如商会和基金会;4、低风险低收益,如草根NGO和兴趣组织。在这四类民间组织中,商会无疑是当局的首要培育对象,而且,也只有配合当局的商会才是当局的培育目标,当然,其他民间组织只要和当局配合,当局也会把它当作亲儿子,而不会当做干儿子来迫害。是亲儿子,还是干儿子,这是问题的要害。

邓式改革30年来,在各类民间组织中,商会发展最为显著。从数量上看,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各级行业性社会团体和商会已达53000余个,超过专业性、学术性、联合性社团而成为我国第壹大类社团。与工会、妇联和共青团这些还在中共体制内的组织相比,商会有著相对的民间性和自主性;与草根组织和异议团体相比,商会获得了更多的政治合法性。但是,当局的选择性培育使商会获得更多的合法性的同时,并没有使商会产生更高程度的自主能力,也没有使商会产生更多的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商会成了当局的附庸,有时候甚至成了帮凶,它们扮演了壹个多数情况下遭受公民鄙夷的“二政府”角色。商会如此,承受当局眷顾的协会、学会和基金会等等,无不如此。

因为“二政府”的本色,这些年来,大多数民营企业在分享各种商会和协会带来的利益的同时,也都遭受来自它们的不法侵犯。民间组织成了当局和官僚收拢民间财富的中介,有点类似于为地主收租子的“狗腿子”。比如,私营工商业协会号称是最大的民间组织之壹,很善于和权力配合,它们每年强行收取会费成了弱小企业的壹个重要负担;再比如,私营企业工会,每年强行收取的会费,也是民营企业的壹个重要负担;又比如,最近暴露出来的消息,说北京律师协会每年收取的会费就有好几千万之巨。当然,批发各种各样的牌子进行收费,里面猫腻就更多了,壹块“诚信企业”的牌子值很多钱,年年批发。这些钱不交行吗?根据我的经历,不交是不行的;如果不交,正常营业的手续当局不给年检,或者当局会用别的法子折腾的。收来的费用哪里去了呢?当然壹部分是被协会和当局瓜分了,另壹部分是被协会和官僚瓜分了,有钱大家壹起抢,这是公开的秘密。

当局的选择性培育使商会成为壹个强势的民间组织,但商会又是壹个自利性的。因此,在不同利益群体的博弈中,商会的组织化和强势地位使之有能力侵犯自己成员的利益,同时也会使之侵犯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组织价格同盟,侵犯雇员权利,损害公共利益,这壹切都使人们对中国特色的民间组织稍有希望之后又产生了极端厌恶情绪。商会将自己与当局的关系定位为壹种合作关系或补充关系,而非壹种博弈关系。商会的负责人大多声称自己是协助当局工作,更多的是期望获得当局的理解和支持。当然了,人们也早已看到他们协助当局多,协助会员少,协助公民更少。

不过,也应当客观地看到大量民间组织促进民主政治、推动经济发展、有利社会团结的例子,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幸福工程、微笑列车、新长城计划等众多公益项目,里面都有民间组织的活跃的身影。他们通过积极反映民众诉求,动员社会资源向农村和偏远地区流动,向贫困群体流动,以帮助那些最困难的人获得生存和学习发展的机会。在社会倡导方面,民间环保组织走在前列,自然之友、地球村等民间组织在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等领域,积极倡导新的价值理念和生活方式,作用显著。近年来,社区维权、集体建房运动、参与式公益等公民的集体行动越来越频繁,形式也越来越成熟,公民有序的治理参与受到社会各方积极关注。

公民的治理参与和集体行动是体现公民权利更为核心的方面,也是社会管理由统治转化为治理的重要内容。壹个理想形态的公民社会是政府与社会以及社会组织之间的和平共处、互相制约、互相妥协,多者互为壹体,实现动态均衡发展。只有社会组织之间的全面而均衡的发展,才能形成壹个完整而健全的公民社会。建设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民间组织发展,这已是共识。但社会组织能否全面、均衡并健康地发展,关键在于制度。有壹种制度能够容忍公民权利的伸张,能够容忍各种社会力量(包括反对力量)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这种制度能够实现社会治理的良性循环;还有壹种制度,就是“家天下”和“党天下”的专制制度,它惧怕公民权利的伸张,惧怕社会组织超越专制的动员力,这种制度只能在统治的更替中恶性循环。中国的管理事物,如果要从统治到治理进行转型,别的办法没有,只能是破除壹党专制,实现以公民政治为基础的多党政治。

努力走向公民社会之四:邓式改革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未来

第五个问题:邓式改革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未来

邓式改革30年来,从整体上说,粗略地经历了改革的春天、夏天、秋天和冬天,完成了壹个类似自然气候的完整循环。1984年之前,算是欣欣向荣的春天,除了极少数“反革命”,似乎壹切都被改革激发了活力,到处都在孕育著希望;1984年—1989年,算是烈日炎炎的夏天,似乎壹切都在燃烧,物价在燃烧,投资在燃烧,官倒和贪污也在燃烧;1989年—2002年,算是硕果累累的秋天,虽然有壹些人多收了三五斗,但大多数人都能安心消费自己斗里的粮食,似乎盛世已经来了,但寒气已经开始浸染人们的生活了;2002年—2008年,算是寒风袭人的冬天,壹切大的改革措施都停滞了,好像是动物去冬眠了,不敢出来,只怕冻死,同时,壹个围绕党政核心运转的既得利益者阶层形成了,更多的人堕入了失望之中,形成了不得利益者阶层。

有什么样的利益需要,就有什么样的人;有什么样的政治结构就有什么样的改革模式。在我的语言模式里,中国的改革之所以叫邓式改革,因为它是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共党内精英启动的,壹开始别人根本不能参与改革政策的制定,而后来则是由权贵集团来共同参与改革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做为中国政治结构中最有力甚至是唯壹的政治投票者,官僚权贵集团选择改革模式必然是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首要取舍。这样的壹场改革,根本不具备现代社会治理的意义,它完全把广大公民屏蔽在改革政策的决策和执行之外,而最终也必然把广大公民的利益屏蔽在改革之外。这也是改革在“党天下”进行的必然的起因与后果。

以党政为核心的官僚权贵集团的利益最大化始终是中国改革的壹个主要动力。这壹点不仅决定了中国改革的路径,也决定了邓式改革的分配及其后果。不论初衷多么美好,不论口号多么激扬,壹党专制的政治模式所造就的邓式改革必然以政府利益为形象包装,达到官僚权贵利益最大化的实质后果。而邓式改革至今的贫富分化现状也正好能够证明这壹点。在当今中国,少数人已经在大多数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悄悄地利用权力掌握了整个国家的大多数财富。当GDP在快速发展并被当局津津乐道的时候,壹个残酷的事实是,GDP的1/4供养著99%的人口,而GDP的1/3却被仅仅1%的人口所占有,500个权贵家族所垄断的财富早已超越了中外历史上的吸血鬼。既得利益者阶层已经把不得利益者阶层远远抛在社会发展的后面。

从毛泽东的“党天下”到邓小平的“党天下”,以前主要被用来分配社会等级的政治权力,现在变成了分配社会财富,“党天下”本身并没有多少改变。所以,有人说:“在中国,没有分配,只有分赃”。邓式改革经过30年的漫长跋涉,正在沦为少数人的分赃活动。那些被排斥在正式的政治分赃结构之外的庞大人口,随时都有可能被抛离于游戏之外,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被改革的游戏淘汰出局。权力核心外围聚集的大多数人,原来以为小康真的快来了,现在却又突然发现,自己还是在为温饱而努力。大学生们找不到工作,失业工人在领取“低保”,拆迁户在寻找住处,农民……于是,当局发言人就敢说:生存权,饿过才知道人权。照这个逻辑发展下去,中国人民永远都会为温饱而挣扎,永远都不可能有真正的人权和公民权。

在官僚权贵经济以消耗性速度向前疾驰并赢得阵阵掌声的时候,它的另外壹面则可能是:末路狂奔,因为经济的畸形发展已经从各方面悄悄撕裂了这个国家。对改革后果的不满情绪在大部分人中间迅速蔓延,虽然他们经常能够表达出来的并不是反对改革,也不是变革改革路线,但是很显然,人们对改革的感受与理解趋于现实和复杂。在中国GDP完美保持前30年增长姿态的同时,中国的各种社会问题以发散性的方式开始蔓延。严重的失业、让人气馁的贫富分化、完全失控的腐败、农民的绝对贫困化,如此等等,都在中国经济奇迹的背景上投下了巨大而又黯淡的阴影。邓小平启动改革的时候说过,如果改革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在这个意义上,今天可以宣布:改革完蛋了,必须对改革进行改革。

做为壹个亲历过长期落后的中国老人,邓小平对经济增长有著超乎寻常的迫切心情,与其他价值相比,经济增长在邓小平那里是壹个重要价值,同时,做为壹个信念执著的老共产党人,维护中共的统治在邓小平那里又是壹个重要价值。在邓看来,只要能维持经济快速增长,只要能维持中共的长期统治,其他都不重要。公民权利、党政分家、政治改革,这些都要为他的两个重要价值让步。正是从这壹点出发,邓小平在1989年天安门事件之后彻底断绝了用政治改革推动经济增长的念头。说白了,这还是延续中国几千年来的“牧民”思想,用壹些极端异议人士的话来说,当局根本就不是为人服务,而是在喂猪。而今日中国摆在人们面前的事实也正是这样,拆除那些遮蔽我们目光的时代景观,将互联网、私人汽车、豪华别墅和高速公路等时代标志从我们眼前挪开的时候,壹个旧式的官僚王朝就会赫然出现在眼前。

邓式改革已经失败了,它造就了中国社会的巨大分裂,经济权利分裂了,文化权利分裂了,政治权利分裂了,分裂的结果就是壹个占有财富众多的权贵集团,他们在继续以“国家利益”的名义压榨人数众多的草根阶级。问题的实质不在于社会问题的严重程度,而在于它是不是可以在短期内消除,在于它是不是可以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加以改良,在于目前的这种制度是不是本身就是制造社会问题的根源。少数人制度性地占据的权利超越多数人,这都是由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的不均衡引起的,说到底就是政治制度问题。制度、政治体制不变革,已经不行了。

培育具有充分权利和责任意识的公民,几乎从来就不是中国当局的事情,相反,公民权利和民间组织经常被视为对政治垄断的壹种威胁。但不幸的是,这种公民权利和组织恰恰是现代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基础。

还有壹个重要现象值得再次强调,经过邓式改革后的中共本身,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共产主义政党,虽然它的党员数量庞大,但几乎没人信仰共产主义了,它的任何政策制定和共产主义的远大目标壹点关系都没有了。中共,已经成了壹个用共产主义意识形态进行包装的权贵政党,这个党的核心本身就是权贵核心。当壹个政党被权贵集团绑架的时候,它的政治理想就死了;当壹个制度被权贵集团绑架的时候,它的活力和改革动力就没有了。这就是2002年以来,当局的邓式改革没有推出任何重大举措的根本原因。邓式改革到了这壹步,权贵利益大到不能再大,草根利益小到不能再小,壹旦推出新的重大改革举措,就必然会影响到权贵集团的利益。在这样的条件下,指望中共通过进壹步改革来提升公民权利并扩张公民社会,已经是非常危险了。

邓式改革30年后,中国已经成了壹个僵化的舞台,在这个既定的制度舞台上,中共领袖可能已经做到最好了,尽管我的壹些文字中不乏对他们的尖锐讥讽,但我依然承认,他们也只能这样了。壹个明显的事实是,他们无力改变这个舞台本身。他们只能在这个体制中,尽可能地利用这个体制所赋予他们的全部资源,来保持中国经济增长不至于突然减速和停摆。江泽民、李鹏、朱镕基、胡锦涛和温家宝等等,新壹代领导人带有越来越浓厚的技术官僚色彩。壹个不断制造社会问题的制度正在不由分说地剥夺中共领导人解决这些问题的能力,改革的方向盘已经易手。2008年,中共领导人就像演戏壹样到处去“救火”,从他们疲于奔命的状态就可以想见,缰绳已经不在他们手中。他们在前台表演,后台的权贵集团操纵著中国的走向,并形成壹种貌似不可更改的惯性。

胡锦涛和温家宝的“亲民秀”和“救火秀”在壹定程度上赢得了喝彩,但是如果企图用领袖们个人的全局视野以及卓越能力,来解决中国大陆复杂的利益冲突,这绝对不是壹个聪明的办法。制度的效力比领袖的奇禀异赋要可靠得多。问题还不止于此,中国的问题是制度的问题,这个谁都知道,问题是怎么去改变这个制度。邓式改革早期强大的精神感召力量已经成为几代理想主义者的灰色记忆,被尘封于历史的角落之中,生锈、发霉。改革死了,中国人民将何去何从?

问题到了这里,人们就会发生另壹个疑问:这个制度糟糕到如此程度,难道就能维持下去,难道不会立刻垮台吗?本人今年夏天路过南京的时候,拜访了壹位老友,他是前中共体制内的官员,现已退休。和他聊到局势的时候,他说:目前的当局是历史上最反动的统治者;他又说他只做理论研究,并不急于鼓动更换这个最反动的统治者,因为社会发生变革以后,他的财政退休金可能会失去保证。这壹次谈话结束后,我深深地意识到了壹个政权的稳定并不像当初中共灌输给我的那样,是依靠最广大的群众的支持,当权贵集团本身能够团结稳定以后,这个政权就有可能得到壹定的稳定。连最鄙视这个政权的人都不愿意更换这个政权,这就是人性之恶的力量,这就是利益的力量,这就是权贵的力量,也就是学界所说的惯性的力量。

但是,越僵化的体制,越容易出现不可预测的变局;越独裁的政权,越难以琢磨其后果。乌龟壳子捂得越紧,缺口有时候也越容易出现,现在的体制只要打开壹点缺口,它就完蛋了,这壹点,很多明智人士都能看得出来。权贵之所以能形成利益集团,就是因为他们相互产生联系,但这些联系也会发生变化。利益既然会使他们凝聚在壹起,也就会使他们分化,并产生争夺。而这时候,他们谁也无从在中国政治舞台独自表演,于是就要依靠民间的反对派,就要从民间的反对派里汲取新的血液,于是社会达到壹个新的平衡的时候,就是以宪政为前提的公民社会来临的时候。权贵集团是这样,中共当然也是这样。

中国走向公民社会,不能指望统治者良心发现,也不能指望“稳定”前行,必须依靠公民觉悟逐渐启蒙和公民力量的逐渐掘起,其中反对派的振作是最重要的和最关键的。中国的变局有壹种可能是政变,有壹种可能是街头运动中反对派取得政权,还有壹种可能是反对派振作以后与当局形成妥协,从而开辟走向公民社会的道路。说壹千,道壹万,公民觉悟逐渐启蒙和公民力量的逐渐掘起,反对派通过某种方式振作,这个太重要了。在反对派振作起来之前,大陆政局很难有大的变动的,即便政局发生了变动,但制度本身也不会有根本性的扭转。苏东巨变,里面就有反对派成熟在先。反对派振作的问题是壹个重要的问题,妳自己不振作,没人会找妳对话,这就是政治。

独裁在坚持,反对也应该坚持,这里面就凸显了反对派的责任。独裁坚持到壹定程度,随著危机的逐步降临,它总有壹天顶不住危机——政治危机,社会危机,甚至自然灾害带来的危机,它都有可能顶不住。既然独裁当局随时都有可能顶不住压力,所以目前应该做的是压力的积累,以使反对派更加成熟。在后极权时代,反对派表面上是少数派,其实随时都有可能转化成多数派,现代愤青壹类人,不管谁能占领主流表达渠道,他们都觉得有道理。所以反对派没什么理亏的,应该挺起腰板,振作起来,通过自我的振作和强大促使公民觉悟逐渐启蒙和公民力量的逐渐掘起,时刻准备迎接新时代的到来。

邓式改革几十年的历史,就是壹部反对的历史,它最初表现为中共体制内改革派对保守派的持续反对,没有这些反对,根本不会有什么改革。现在,经过改革后的权贵化进程,中共体制内部的意识形态派别已经淡化,不管什么派都成了维护共同利益的壹个大的权贵派,也就是权贵集团。如果说未来中国的制度变革还要从反对开始,那么,反对就应该是从每壹个想做公民的人开始,反对就应该从异议人士和维权人士开始。人们应该记住,这不是壹个公民社会,如果妳想做壹个公民,那妳就要从反对开始。人们应该记住,只有争取到反对的权利,参与建设才是可行的责任。

2008年,中国人民多灾多难。西藏抗议事件证明了我们民族大团结的和谐宣传是虚假的;汶川大地震证明了中国民间社会有掘起的积极愿望;翁安起义证明了这个政权在民间的合法性已经丧失了很多;毒奶粉事件证明了权贵集团的专制统治不仅妨碍到异议人士的生活,而且已经危害到平常人的生活;奥运会的举办证明了专制体制做壹件大事必须对民众进行全面防范——那么这时候,壹个历史的机会可能就快来临了。历史的机会并不是随著时间的推移而变得更加可能,机会之所以是机会,正是因为它千载难逢。现在,历史已经把机会交给了中国的反对派。现代政治更多地表现为表达冲突和表达较量,选择屈从和暴力都不是中国走向公民社会的捷径,那么,以非暴力为特征的反对派,就任重而道远了。

以反对的精神,走建设的道路,做壹个光荣的反对派。如果妳自己身体力行地去做壹个合格的现代公民,那妳就是壹个反对派;如果妳要唤醒别人去做壹个现代公民,那妳就是壹个反对派。爱护这个国家,就要先爱护自己,先关注自己的人权和公民权,勇敢地向壹切危害我们自己的势力表示我们应有的反对;爱护这个国家就要爱护这个国家里的每壹个公民,向危害公民权利和公民社会发展的壹切势力表示我们的应有的反对。

做为壹个人,做为壹个公民,做为壹个中华儿女,我们每壹个人都应该希望我们的祖国能够尽快实现社会的和平转型,并且能够非常安全地实现和平转型。我们都应该希望自己生活在壹个公民社会里,做壹个有权利也能尽到责任的公民,做壹个因为有人权而有尊严的人。只有我们每壹个人都有了尊严,我们的祖国才是有尊严的。

努力走向公民社会之五:“公民不服从”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未来

第壹个问题:“公民不服从”包含哪些精确的含义

“公民不服从”壹词,从梭罗那篇著名的论文(1849年)而流传开来,然而这个概念,却混杂于人类思想及行为史的诸多发展当中。“公民不服从”,作为壹个学术话题,进入学者们研究的视野,是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的,也就是继上个世纪50年代马丁•路德•金领导的黑人民权运动之后,才被学术界注意和观察,并且进行研究的。对“公民不服从”的证明,也曾从多种哲学前提引申出来。约翰•罗尔斯对“公民不服从”如此定义:它是“公开的,非暴力的,既出于良知又属于政治性的违法行为,往往旨在带来政府的法律或政策的改变”。这壹定义成了“公民不服从”理论的权威定义。

约翰•罗尔斯将“公民不服从”的要点罗列为:“公开的”、“非暴力的”、“出于良知的”、“政治性的”和“违法的”,壹共是五个。其他的探讨者又对“公民不服从”理论进行了壹些补充,根据约翰•罗尔斯以及学界的其他论述,我将“公民不服从”做如下八个要点分层次进行说明:

1.“公民不服从”是壹种违法行为,虽然是出自良心的违法,但却还是违法。如政治异议人士故意进入法律禁止他们表达的领域去表达抗议;如反对派故意违反禁止结社的法律开展社团活动;如新闻人员故意突破新闻管制发表当局禁止的新闻信息;如教师故意不按照当局的洗脑要求教育学生;如律师故意不服从官办协会的管理;如行政人员故意不出席那些冠冕堂皇的会议;如适龄青年拒绝服兵役。

2.“公民不服从”是壹种政治违法行为,是向拥有政治权力的多数或者少数(在民主国家,可能会是多数,专制国家则不壹定)提出来的,是由壹些普遍的政治原则、道德原则和宗教理论而非个人的道德原则和宗教理论来指导和证明的,它诉诸的是那个构成政治秩序基础的共有正义观。“公民不服从”的目的是要寻求壹种政治改变。

3.“公民不服从”是壹种出自正义的政治违法行为,正义是什么?正义首先要出自人性,壹切违背人性的东西都是不正义的,壹切维护人性的东西都是正义的。人性是什么?人性首先包含著自由的含义,因此壹切妨害人们基本自由的东西都是不正义的,壹切维护人们基本自由的东西都是正义的。自由是什么?自由不是多数人的自由也不是少数人的自由,而是人人都应该具备的自由,多数人不能伤害少数人的自由,少数人更不能伤害多数人的自由。近代以来兴起的“公民不服从”运动都是以维护人的自由、人的人性作为出发点的,是以维护正义为出发点的。“公民不服从”运动不包含任何卑鄙龌龊的东西在里面,永远是光明磊落的正义行动,如真正的人壹样光明磊落,如上帝的子民壹样光明磊落。

4.“公民不服从”是壹种公开的出自正义的政治违法行为。“公民不服从”必须是公开的,而且是充分公开的,因为他们以集体的、连续的、故意的方式违反法律,目的就是要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动员并凝聚更多的社会良知,以期恶法在全民公意的干预下得以废除。偷偷摸摸地在家里不喜欢某个法律那不行,必须公开、完全公开。“公民不服从”寻求的是壹种善良的法律和善良的政治,而只有尊重少数人尊严和体面的法律和政治才是善良的,但法律和政治毕竟不是少数人的事情,它壹定要得到多数人的支持,而公开自己的诉求才是对多数人进行动员的首要途径。“公民不服从者”从来不会、也不愿意隐匿自己的行为,因为对“公民不服从者”来说,隐匿自己的行为就等于彻底取消了不合作、不服从,他们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而且对于他们所预达成的目标来说,他们追求最大限度、最可能的公开化。

5.“公民不服从”是壹种非暴力、公开的和出自正义的政治违法行为。甘地曾经说:“我们唯壹的武器就是爱”,不但反对使用暴力,也完全放弃对暴力的抵抗,甚至连正当防卫的权利也彻底放弃。“公民不服从”就是要用爱战胜对手的刺刀,让刺刀在爱面前自己弯曲!甘地又说过,他把非暴力不合作当作壹种宗教。以完全的和彻底的非暴力使任何暴力失去对象和著力点,从而使政治对手的强大暴力手段弱化下来,并在对抗过程中按照自己的高度提升和升华自己的政治对手,这是“公民不服从”运动的核心原则。

6.“公民不服从”是壹种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非暴力的、公开的和出自正义的政治违法行为。其他违法者壹般说来是不愿意承担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他们甚至在违法的过程中就刻意回避这壹点,并在事后想尽壹切办法逃避法律的惩罚。但“公民不服从者”却始终以积极的、正面的姿态面对违法后果,比如梭罗在拒绝把税金交纳给实行奴隶制度的政府时,清楚地知道面临坐牢的后果,但他不逃避,而且还欣然接受;就像甘地壹生中12次被抓,他知道,但不逃避、不害怕、很冷静、坦然面对。总之壹句话,他们故意违法,故意违反经过严格选定的不公正法律,并甘愿接受因为违法而引起的来自法律的任何惩罚,这种自觉来源于“公民不服从”对正义的确信,来源于正义的制高点。

7.“公民不服从”是壹种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非暴力的、公开的、集体的和出自正义的政治违法行为。政治本来就是集体行动,个体的行动有时候可以引申政治含义,但通常只有符号的含义,比如杨佳的行动。壹个集体的行为,拒绝壹个法律,才应该是“公民不服从”行为,像甘地的行为、马丁•路德•金的行为。托尔斯泰说的非暴力抗邪恶,这应该算是良知拒绝者的行为;如果壹个人不服从法律,这不是“公民不服从”,应该定义为是良知拒绝者。

8.“公民不服从”是壹种为了改变法律和政策的、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非暴力的、公开的、集体的和出自正义的政治违法行为。“公民不服从”的目的性很明确,就是要改变法律和政策。在这个目的驱使下,甘愿承担违法后果是“公民不服从者”出于正义的自律;非暴力是“公民不服从者”的核心原则;公开是“公民不服从者”的动员手段;故意违法是“公民不服从者”在运动前沿的政治触角和有效武器。

“公民不服从”是壹种为了改变法律和政策的、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非暴力的和公开的政治违法行为:1.为了改变法律和政策的;2.非暴力的;3.出自正义的;4.公开的;5.集体的;6.政治性的;7.违法的;8.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这是“公民不服从”的8个基本要素,这就是“公民不服从”的本文定义,我认为具备了这8个要素就是完整的“公民不服从”的概念要素。但是,“公民不服从”的概念要素还要建立在壹个坚强的基础上,这个基础就是“公民”和公民所生活的制度环境。

努力走向公民社会之五:“公民不服从”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未来

第二个问题:“公民不服从”运动与公民

“公民不服从”是壹种违法的行为,而且公民在从事这样的行为时,等待的是惩罚。那么“公民不服从”这种违法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在什么地方呢?我认为约翰•罗尔斯的观点是比较正确的。他的看法就是说,公民,首先是个公民,然后才能有“公民不服从”。如果法律合乎正义,那么公民应该遵守这个法律。但是法律不是必然地永远得合乎正义,某壹部法律、某壹个法律条款在壹定时期内,有可能是偏移正义的价值的。当法律合乎正义的时候,公民有义务遵守它;那么,当法律偏离正义的时候,公民也就有理由不服从它了。这就是“公民不服从”的合法性的根源。

约翰•罗尔斯理解得非常清楚。他对于“公民不服从”的使用范围和主体资格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他认为“公民不服从”这种行为必须在壹个正义接近实现的社会才可以行使。什么叫正义接近实现?就是说这个社会整个的方向是正义的方向,具体说就是壹个法治的和民主的社会。法治的民主的社会它整个政治体制的设计就是朝向正义应该实现或者接近实现的目标发展,法律的最终诉求目标是正义,追求正义的实现,但是法律不壹定总是自始至终朝向正义的目标,法律也可能偏离,而这个时候,公民可以“不服从”这样壹种社会运动方式,使它变好。

简单地说,“公民不服从”必须建立在“公民”存在的基础之上。如果壹个社会不是壹个民主的和法治的社会,这个社会根本没有公民,而只有“臣民”、“老百姓”、“访民”、“暴民”和“屁民”,那么“公民不服从”则没有施行的社会基础。比如在撒达姆统治下的伊拉克,如果妳行使“公民不服从”的话,结果就是壹定会被活埋;在金正日统治下的北朝鲜行使“公民不服从”,结果就是壹定被枪毙;在中国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妳即便服从,也有可能不被统治者认可,他们会因为妳服从得不完美而给妳严酷的迫害,何况不服从?对专制制度的不服从也有相关的事例,但是壹般来说成效有限。

“公民不服从”,是因为有公民存在而存在,是因为公民的权利暂时被剥夺,是因为公民的权利部分被剥夺,所以才有“公民不服从”这样的改造社会的方式。在壹个集权社会、专制社会下,妳本来就不具备公民资格,妳是壹个奴才,妳永远没有权利去实现正义,因为正义被“永远正确”的人所垄断,那么妳也就没有权利暂时被剥夺的现象,因为妳的权利被永久剥夺了;那么也不存在说妳少数情况下没有保障,再去进行抗议,就不存在问题。毛泽东早就说过,不许反动分子乱说乱动,要么死亡,要么服从,妳哪里有不服从的机会?

甘地在印度,马丁•路德•金在美国南方,那应该说都是壹个正义接近实现的社会,是壹个民主的、法治的社会。英国在印度的统治再怎么黑暗,它也是崇尚人性自由的;黑人在美国遭受的待遇再不公正,美国的开国精神也不支持这样的不公正。所以罗尔斯把这个“公民不服从”的行为界定在这样壹个框架之下,他认为,实行“公民不服从”这种行为的人的资格,也必须是公民,他首先享有公民权利、承担公民义务,这样的人才可以实行这样的行为——“公民不服从”。

在圣雄甘地那里,“公民不服从”壹开始叫做“非暴力抵抗”,后来又叫做“非暴力不合作”;在美国著名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那里,“公民不服从”叫做“消极抵抗”,后来的学界把这些概念总称为“公民不服从”。有学者认为,“公民不服从”理论是宪政理论的重要补充,它贯彻了宪政的原则和精神,赋予现代宪政理论以可操作性。宪政理论如果不以此理论作为补充,就不是彻底的行之有效的理论。据我所了解,德国甚至把“公民不服从”写入宪法条款,就是公民有权利不服从恶法,只有德国的宪法中写入这个条款。根据德国的宪法,德国公民在壹定情况下,有权利不服从法律,这在普通中国人看来,恐怕连想象都想象不出来。

“公民不服从”违反的是法律的文字,契合的是法律的本质,法律的本质应该是追求正义的;如果法律的文字违反了正义,我违反了法律,恰恰说明我和正义是壹致的,这时候,这个违法行为有另壹种价值,就是正义的价值。近代以来,“公民不服从”的理论和运动为社会进步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而甘地和马丁•路德•金正是“公民不服从”运动中涌现出来的众多领袖中的最杰出代表。甘地和马丁•路德•金等人所行的就是这个世界的正义的价值。以甘愿承受法律惩罚的方式去干预不正义的社会,这些人能不高尚吗?

“公民不服从”思想几个最有影响的根源是苏格拉底、梭罗、甘地和马丁•路德 •金,但苏格拉底是讲为什么应当服从壹个不公正的法律,而后两人则是讲为什么应当不服从。苏格拉底面临死刑判决,他有很多逃脱制裁的机会,但是他选择了服从法律的判决,坦然面对死亡,而不是逃避。苏格拉底不服从雅典的法律,为雅典引进了新的神,做为壹个伟大的学者,他是知道的,这样做是违反法律的,但他甘愿接受法律的惩罚,以此来矫正法律,使其接近正义。这是公民不合作的伟大样板,也是公民追求正义的伟大样板。

苏格拉底所生活的时代是古希腊民主政治昌盛的时代,抛开雅典的奴隶,只看雅典的公民,我们会发现雅典的民主政治在那个时代是非常出色的——普选、代议制、公民政治、权力制衡,现代民主制度的壹些基本要素在古希腊都有雏形。也就是说,雅典的民主政治是壹个接近正义的民主政治,它当然不如当今的瑞典和美欧更接近正义,但是比当今的朝鲜和古巴等国还是更接近正义的。于是,苏格拉底在这样壹种制度下,实施了“公民不服从”,并为此付出了最具有悲剧色彩的代价。在苏格拉底壹案中,壹方是追求真理、舍身取义的伟大哲人,另壹方则是以民主自由为标榜、被视为民主政治源头的雅典城邦,这两方是“公民不服从”完美的结合。

“公民不服从”壹方面需要公民正义精神以及为正义精神而舍己取义的勇气,另壹方面需要壹个接近正义的社会环境。当公民为了正义理想而行动的时候,在根本上也需要公民维护那些接近正义的基本秩序。苏格拉底在死刑判决后,认为自己必须遵守雅典的法律,因为他和国家之间有神圣的契约,他不能违背。这里面壹个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苏格拉底和他的国家有神圣的契约,他在他的国家有投票权,有政治参与权,这个国家的法律在制定过程中有他神圣的壹票,而且这个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不喜欢这个国家的公民可以带著自己的财产离开这个国家。妳可以说雅典千般不好,但相比那些经常剥夺公民出国权的现代流氓政权还是要好壹千倍;相比那些限制公民的迁徒自由的现代流氓政权还是要好壹千倍。于是,妳就可以理解苏格拉底为什么用生命为代价来维护他可爱的雅典了。

在从前的苏联和东欧国家,在当今的朝鲜和古巴,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中国,“公民不服从”没有相应的社会基础,没有这个社会应该具有的“公民”。草民们和老百姓们不是古典意义上的公民,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他们面临的是壹个非人的社会。他们没有投票权,没有政治参与权,没有社会生活的选择权,他们面对的是壹个完全背离正义的社会,这个社会不给他们“不服从”的壹切机会,统治者要求他们的只有服从,哪怕是屈辱地服从。

人民可以全体服从统治者壹个时期,也可以部分永远服从统治者,但是,如果要全体人民永远服从统治者,那是不可能的。即便最专制的制度里,也有“公民不服从”的种子在酝酿著成长,即便最保守的文化里也有“公民不服从”的精神在孕育,专制统治者想要万岁万岁万万岁,这是不可能的。即便他们不遭到法律清算,也壹定要遭受精神的鞭尸。

努力走向公民社会之五:“公民不服从”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未来

第三个问题:“公民不服从”与中国的公民运动

“公民不服从”是壹种为了改变法律和政策的、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非暴力的和公开的政治违法行为,具体来说是:1.为了改变法律和政策的;2.非暴力的;3.出自正义的;4.公开的;5.集体的;6.政治性的;7.违法的;8.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这是“公民不服从”的8个基本要素,这就是“公民不服从”的本文定义。我认为具备了这8个要素就是完整的“公民不服从”的概念要素。但是,“公民不服从”的概念要素还要建立在壹个坚强的基础上,这个基础就是“公民”以及公民所必须生活的制度环境。

依据以上这样壹种概念理解,结合中国1949年以后,尤其是1978年以后的社会性质和变迁,我们可以思索壹下,中国人在“公民不服从”方面究竟面临什么状况和问题。关于1949年以后,尤其是1978年以后的社会性质,我们可以确定无疑地说,这个时期的中国社会是壹个标准的权力社会,也就是当局所谓的“必须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壹切”,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或者“人民专政”,在这样壹个权力社会里,壹起社会变迁都是由权力来主宰,而不是由人民的权利来主宰,于是,社会的财富围绕权力核心来运转,政治围绕权力核心来运转,文化围绕社会核心来运转,整个社会性格也围绕权力核心来运转。在这样壹种运转机制中,我们来解释中国社会近60年的变迁就轻而易举了;同样,在这样壹种机制中,我们来探讨“公民不服从”究竟面临什么状况和问题也就轻而易举了。

第壹,关于“为了改变政策与法律”的公民运动。1949年以后,中国壹直在折腾,是壹个在当局主导下不断折腾的国家,可谓多灾多难。对中国来说,“为了改变政策和法律”的努力壹直持续不断,但是,政策和法律的改变壹直都是出自权力中心的勾心斗角,权力中心胜出的壹方通常是为了展现自己的合法地位而改变政策和法律,其目的,在根本上来说,不是为了人的自由和权利。“为了改变政策和法律”这基本是肉食者的事情,广大人民基本被完全排除出局。壹般的“人民”——个别能够被当局政治斗争利用的“人民”例外——他们要是想“为了改变政策和法律”去做点什么,壹般的下场就是监狱和劳教,因为他们是政治犯或者思想犯。所以,“为了改变政策和法律”为特征的公民运动在中国鲜为所见,成效也微乎其微。

第二,关于“非暴力的”公民运动。中国经历数千年的改朝换代,政变不断,几乎所有的社会变革都以暴力开端,而后新的社会结构又要以暴力来维护,至今如此。这样壹种产生社会结构的方式和这样壹种社会结构必然影响到中国人的文化底蕴,使中国人的社会性格与外部世界产生壹定的区别。1949年以后,本来国人以为会稳定壹些,可是毛泽东却要搞“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革命必然是仇恨的和暴烈的,不是绣花,所以截止到1978年,中国的壹切政治运动都是暴力色彩的。1978年—2009年这30年里,有几个大事件是以非暴力开场的,比如1989年的事,比如1999年的事,这两次事件中的中国公民通过“非暴力的”(什么是“非暴力”恐怕还需要研究。印度第壹次非暴力抗争后甘地有所反思,他认为不是说没有使用武力或者武力威胁就是非暴力)努力,要达到改变政策和法律的目的,但是都没有好的下场,参与两个事件的人结局都很悲惨,但是参与这两个事件的人基本上都是在顽强坚持。于是,很多社会观察者都以为“非暴力的”东西在中国行不通,没前途。1989年之后风起云涌的维权运动,也是“非暴力的”,为推动社会进步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这个运动本身极力在淡化自己的政治色彩,这个运动很少提出改变政策与法律的要求,而是要维护现有的法律,迫使当局尊重目前的法律。

第三,关于“出自正义的”公民运动。中国是壹个以权力社会为特征的专制社会,社会俨然分为权力阶层和非权力阶层,就近30年来的历史来考察,非权力阶层所启动和广泛参与的社会运动大多都是“出自正义的”,但是非权力阶层没有话语权,所以在主流舆论看来,他们都不是“出自正义的”,他们或者是被壹小撮人挑唆了,或者是“不明真相的群众”,当然,他们的下场通常也很悲惨。因为没有话语权,本来是“出自正义的”,却经常莫名其妙地要非正义壹方为他们平反。比如1989年的事,比如1999年的事,参与者要么向当局忏悔,要么被打入另册。“出自正义的”也不必然是被压制,但是壹般都要符合壹种需要才是“出自正义的”,这种需要就是权力斗争的需要,就是权力斗争中胜出壹方的需要。

第四,关于“公开的”公民运动。中国的社会结构是壹个党权渗透各个社会单元的形态,几乎所有的社会单元里都有党权的存在。非权力阶层的壹切社会要求和运动,说白了,都是冲著那个党去的,那么壹切社会要求和运动都会具有反对的色彩。在党国体制下,反对壹个执政党,而且是“公开的”反对,这会给人们自己的正常生活和社会身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政治迫害。上帝把互联网赐于中国,这给中国带来前所未有的变化,非权力阶层终于有了自己可以勉强说话的地方,但是互联网并没有完全摆脱党权的束缚和影响。绝大多数网众的反对声音都是匿名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或者是为了防范迫害。当网民们听说发帖子有危险的时候就尽量收敛自己;当Q民们听说QQ聊天工具容易被当局监视的时候就换了Skype软件;当部分人听说Skype也在被当局监视的时候,又换了战场。为了改变政策和法律,需要公民运动;公民运动是需要“公开的”榜样和领袖的——好在这样的榜样和领袖已经陆续出来了,大概超过了303人。

第五,关于“集体的”公民运动。当局开辟的“邓式改革”就是从小岗村18户村民的“集体的”行动中发端的,但是这个行动正好发生在当局不能按照原来的统治思路继续统治下去的时候,所以当局中的改革派对这个“集体的”行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但是,中国并没有因为“邓式改革”而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的党国本性,于是,发生于非权力阶层中的其他各种各样的“集体的”行动,只要壹涉及改变政策与法律,就会被当局贴上“危害稳定”的标签。1989年的事和1999年的事不必说了,20年来的维权运动中几乎所有的“集体的”行动都被确定为“危害稳定”,当局是完全否定其正义性。“集体的”公民运动在中国难上加难,好在当局的统治能力急剧下降,壹些“集体的”公民运动已经取得了很不错的成绩。

第六,关于“政治性的”公民运动。中国大陆目前是壹个党国体制下的党权社会,那个党是政治正确的方向,并且是唯壹正确的代表。没有党权的主导和许可,壹切“政治性的”东西都是不正确的,或者是反动的。在这样壹个情况下,非权力阶层触及的壹切“政治性的”东西都是危险的,都会为自己的利益带来不可预测的麻烦。我的壹个兰姓朋友最近告诉我,他不敢再谈政治了,太危险,而且他太太更是恐惧,严密限制他的“政治性的”话题;2008年底,又有壹些人联合签署了壹份政治性的文件,这个文件导致当局广泛的约谈和警告。在政治垄断的社会,人们想切入政治,哪怕是话题切入政治,这是有代价的。有些人注定是政治的牺牲者,有些人注定是政治的收割者;牺牲者多了,自然有收割者收割。

第七,关于“违法的”公民运动。1949年—1978年,中国人所从事的“为了改变政策与法律”的行为大部分都是以拥护中共的领导为口号,似乎只有林昭、章伯钧、罗隆基、储安平、彭文应和陈任炳,还有林希翎七个人是死不改悔的“大右派”,坚决主张人民有权利在政治上与中共分庭抗礼。当然,还有很多反抗者因为当局系统性的删除记忆,暂时还不为大众了解。尽管如此,那些以拥护中共为口号的,“为了改变法律与政策”的行动,壹旦不符合最高决策者的口味,也是立即遭到专政,而壹旦另壹个最高决策者上来,又给他们平反,如此而已。口头上极力迎合中共尚且是被专政的下场,“违法的”公民运动基本连想象都不敢想象。1978年—2009年,中国大陆涌现了壹些敢于“违法的”公民行动,比如1989年,比如1999年,比如家庭教会的发展,等等,但是似乎只有家庭教会在“违法的”公民运动方面取得了显赫的进展,其他方面均是成果惨淡。其实,还有FLG的不服从,在好几个要素方面都很成功,只是写在文字里就发布不出来了。

第八,关于“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公民运动。1949年以后,镇压反革命、土改、三反五反、反右、文化大革命、清理三种人,1989年,在当局的政策认定下,中国先后起码有壹亿人因政治迫害而承担了违法后果,接受了不同程度的惩罚。当然,这期间很多违法事例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违法,只是违反政策而已。但是,这里面很少有“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成分在里面,绝大多数人都是在政治运动中搞不清楚应该站在什么立场而承担了违法后果,然后迅速靠拢统治者,以企求检讨过关。圣女林昭本来写个检讨就可以过关,但她为了信仰而放弃了生命,这算是壹个“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绝世典范;赵紫阳先生为了坚持自己的政治观点而“甘愿接受违法后果”,从此毫无名分地失去自由16年,这也算是陈独秀之后中共内部杰出的良心之作。1989年的事件,从表面上轰轰烈烈的形式看,里面有壹些“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成分在里面,但看后来的事实似乎这样的成分并不多;这场运动造就了壹批坚定的反对者,但仅仅是思想反对者,没有上升到“公民不服从”的高度——大批的政治流亡人士就验证了这壹点。

经过以上分析,“公民不服从”的八个主要要素在中国的公民运动中均存在壹些不足,这里面有经验的问题,有文化传统的问题,有宗教信仰方面的问题,有社会性格方面的问题,但是最主要的问题还是中国人的公民身份的问题。当壹个社会不能保证它的每壹个成员必要的天赋权利,并且否定这样的必要权利,这个社会本身就是基本不正义的,而在壹个基本不正义的社会里,“公民不服从”是有天然的难度的。这壹点,约翰•罗尔斯论述得非常清楚。

努力走向公民社会之五:“公民不服从”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未来 

第四个问题:“公民不服从”在中国的实践瓶颈及其突破希望 

自从中国当局开启了“邓式改革”以来,中国社会在很多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经济方面的发展更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这种发展所带来的繁荣背后也隐藏著巨大的社会问题,壹方面的问题是,在经济上中国社会因为这场改革使既得利益者和不得利益者迅速分化;另壹方面的问题是,在政治上中国社会因为这场改革使权力阶层和非权力阶层的矛盾迅速升温。这两个问题都是当局只注重经济改革而拒绝真正的政治改革所带来的,这两个问题所积累的社会压力即将改变中国。 

在“邓式改革”30年的背景下,经济发展了,但同时也给中国人带来前所未有的自由,包括各方面的自由,这也是毋庸置疑的,但这些自由都非常有限,尤其是政治自由。中国社会是壹个党国体制下的权力社会,这壹点,“邓式改革”并没有使它从根本上发生改变,在“邓式改革”中产生的既得利益者其实就是权力阶层,在“邓式改革”中产生的不得利益者其实就是非权力阶层。权力阶层构成中国的官僚社会,非权力阶层构成了中国的民间社会,这两种社会力量正面临著冲突和较量的前景。 

权力阶层极力在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非权力阶层极力在争取自己的自由,这是中国官僚社会和民间社会冲突的焦点。在这样壹种冲突中,人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当局的统治能力和治理能力在急剧下降,而民间力量在茁壮成长。经历了“邓式改革”,党国体制下的各级权力依然弥漫在民间社会,但民间社会中独立的公民因素和公民力量也透过党权的压力在有效生长,这就是目前中国的社会大局。在这样壹种社会大局下,当局虽然可以时不时地出来宣称绝不搞多党制、绝不搞三权分立,但是当局不能再否定自由的价值、民主的价值、法治的价值、宪政的价值和公民社会的价值。因为当局拒绝的是多党制和三权分立这些看似表面的制度,而不是悍然拒绝自由、民主、法治、宪政和公民社会这些价值观,所以这个社会还有壹些正义的价值观存在,这就为这个社会走向正义留下了壹条小路。 

只要自由、民主、法治、宪政和公民社会这些价值观念还能得到广泛的认可,只要这个社会走向正义还有壹条小路,以“公民不服从”为特征的公民运动就会为自己逐渐开辟更美好的未来。小路,虽然是小,但走的人多了,自然就宽了。 

中国公民唐荆陵先生是中国大陆“公民不服从”运动的主要倡导人,曾经发起过“赎回选票活动”,冒著风险,持续宣传壹年多,有将近400人参与,这就是中国“公民不服从”运动在目前最显著的成绩。虽然这个成绩没有达到目的,即“为了改变法律和政策”;虽然这个成绩比不上甘地,也比不上马丁•路德•金,但是唐荆陵先生和响应他的300多人为中国社会变革的道路开辟进行了有效的尝试。从唐荆陵先生的活动结果看,“公民不服从”在中国大陆还存在很多认识上的困难和实践上的困难。那么,中国人从事“公民不服从”运动的瓶颈究竟在什么地方呢? 

文化背景和社会性格的问题。林语堂说:“中国有这么壹群奇怪的人:本身是平民底层,利益每天都在被损害,却具有领导统治集团的官方意识和言论。这在地球动物界都绝对找不出如此弱智的生物了!”统治者高人壹等以为自己很正常,被统治者低人壹等也以为自己很正常,而且还要为统治者辩护,这就是中国人在专制制度下长期形成的社会性格之壹,所谓的“中国文化”也基本上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在这样壹种文化背景和社会性格下,“服从”是正常的甚至是高尚的,“公民不服从”自然就遇到了壹些难题。 

成本问题。人的本性在于人的需要,是利益性的,什么问题都要问壹下:这样做好处多还是坏处多?政治集团和反对派也不能逃脱人的本性,他们的壹起操作都要考虑成本问题。中国毕竟还是壹个专政色彩的社会,当局也是公然宣示专制的,在这样壹个社会里从事“公民不服从”运动要付出很高的代价,甚至是生命的代价;这样的代价比起公民在民主社会从事“公民不服从”运动的代价要高得多。比如说,唐荆陵先生明天又发起了壹个“公民不服从”的活动,需要人响应,那么关注的人就会考虑自己的代价问题,即便他认为唐荆陵先生正确无比,他也是要考虑的。在壹个发短信都有可能被关进牢房的制度下,成本问题必然是“公民不服从”运动的主要瓶颈。 

领袖群体问题。现代政治中,领袖不是壹个人,而是壹个群体。在中国大陆,以政治活动的方式运做“公民不服从”的,也就是唐荆陵先生壹个人,其他壹些人也有信奉“公民不服从”的,但是没上升到民间政治操作的层面,更不具备“公民不服从”的各项要素。唐荆陵先生在发起“赎回选票活动”以后,虽然有响应者,但这个活动中没有涌现出更多的领袖人才。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领袖的作用是非凡的,我们应该期待更多的中国“公民不服从”的领袖出现,因为中国需要正义。 

路线设计问题。领袖之所以成为领袖,是因为他们有运动路线设计的能力。“公民不服从”在中国,因为有成本比别国高的问题,那么“公民不服从”的领袖要想使运动进入蓬勃状态,就要寻找运动的可行性。从什么地方开始,“公民不服从”只需要付出相对低的成本就能得到比较高的回报,这是问题的关键。找出“公民不服从”究竟有哪些项目可以去做,究竟有哪些方式可以利用,然后筛选其中最可行的和最具有动员力的,从这里开始,或许是有希望的。 

动员机制和动员方式问题。“公民不服从”的要素里面有壹个很重要的要素就是“公开”,正义的声音就要公开发出来,这个事情的目的就是为了动员,使更多的公民加入到这个行列中来,从而达到改变法律和政策的目的。以前,共产党执政的社会有壹个重要特点,就是党权完全垄断媒体,除了党的声音外,社会上没有别的声音,报纸、电台和出版社等等壹概是党的喉舌。在这样的情况下,任何公民运动如果绕开党的许可是不可能被公开报道的,这就使其影响局限在壹个很小的范围内,不能形成有效的动员。有了互联网以后,情况有所改观,但是中国政府对互联网的管制也是尽力得很;好在互联网太难管制了。机会在于把握,手段在于运用。 

经过“邓式改革”30年的发展,互联网、维权运动和家庭教会成了民间力量展示自己的主要方面。互联网为民间社会打破了当局的话语权垄断,维权运动经过诸多牺牲也成功地迫使当局向民间做适当的妥协,家庭教会以违反当局法规的方式迅速成长,这几个现象为中国“公民不服从”运动的成长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互联网将为中国“公民不服从”运动解决话语权问题,维权运动将为中国“公民不服从”运动积累必要的社会力量,而家庭教会以违反法规的方式已经生长成当局打压不动的社会力量,可以说它已经为中国的“公民不服从”开辟了相对成功的模式。 

结语 

面对不合理的社会制度,人们只有认清它,反对它,才能寻找壹种方式去改变它。“公民不服从”就是“为了改变法律和政策”的其中壹种方式。当然,“为了改变法律和政策”的方式有很多,包括暴力革命,也包括政变和军变,但是政变和军变不是民间社会的事情,它虽然能够改变社会,但也未必能达到民间力量的目的,而暴力革命在热兵器时代通常不能运用于社会变革,因此对广大人民来说,“公民不服从”其实就是壹条最踏实可靠的道路。 

中国“公民不服从”运动任重而道远,中国“公民不服从”运动希望无限。面对公权中邪恶的东西,当中国公民开始不服从的时候,中国的公民社会就真正地开始蓬勃成长了。 

甘地说:“当人民开始不合作时,非法和不公正的政权就要垮台了”。 

唐荆陵说:“国家的自由之路需要从您脚下开启,从每壹个愿意承担责任的公民脚下开启”。 

努力走向公民社会之六:反对派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未来 

“左派”(或左翼)、“右派”(或右翼)来自法语,史学界普遍认为“左派”和“右派”这壹对词语诞生于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在1791年的制宪会议上辩论时,拥护激进革命的人恰好坐在议会的左边,而主张温和的保守派(立宪派)恰好坐在主持人右边,于是人们习惯上将革命的壹派称为“左派”,反对革命的壹派称为“右派”。 

历经壹个多世纪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因为这个运动壹直在运动中,并成为国际政治运动中举足轻重的力量,所以,在这个运动所影响下,左派在世人的心目中壹直是倾向社会变革与革命的派别,而右派是指思想落后于实际,不能随变化了的情况前进,企图开历史倒车的思想和行为派别,在政治上往往表现为或是反动的、投降的或是悲观的、保守的。 

苏联和东欧巨变前后,自由民主运动在趋进,共产主义运动在退潮,什么是左派,什么是右派,这些概念在很多场合已经发生了变化。在共产极权国家和其他独裁国家里,左派成了顽固坚持独裁的思想派别,右派成了力求自由、民主和宪政的思想派别。这里面就揭示了壹个道理:当社会越来越右倾的时候,真理就越来越靠左边了,坚持真理的人就成了左派;当社会越来越左倾的时候,真理就越来越靠右边了,坚持真理的人就成了右派。 

根据后极权方面的理论,后极权时代的特征是:壹方面, 统治效力日益下降,统治者在合法性危机中要拼命挣扎,为了维持,抛弃了壹切主义的光环,根本没有原则可言;另壹方面,人们的社会精神已经具有“犬儒化”特征,没有信仰,言行背离,心口不壹。很明显,当局统治下的中国就处于这样壹个后极权时代,统治者壹会儿壹套理论,尽管三言两语,却想发挥拆东墙补西墙的神奇功效。这些理论既不符合传统的共产主义理论,也不符合现代自由民主的宪政思想,完全是特色极权的特色发挥。那么,中国就出现了和传统不相符合的左派和右派,左派倾向保守,右派倾向激进;那么,中国就出现了不同凡响的自由派,这些自由派通常被人们归为右派。 

在公民社会里,自由派壹般被称为中间派,不是左派,也不是右派,但是在后极权的中国大陆,自由主义者被民间称为右派,被当局称为资产阶级自由化分子。那么在大陆当局眼中的左派是壹些什么人呢?就是那些具有传统的共产思想的人,或者是用新思想伪装起来的共产分子。那么,当局又是什么派呢?当局根本就没有派,妳叫它啥派,就算啥派。当局就是独裁者,为了独裁,它没有什么底线。对后极权时代的臣民来说,真理就是淫液,舒服了就是真理;对后极权时代的统治者来说,真理就是屁股,坐稳了,就是真理。 

于是,不管妳是左派,还是右派,只要妳影响了龙椅的稳定,壹概都是反动派。于是,中共左派领袖邓力群虽然两度差点儿就做了总书记,但就是因为没做得了,所以想倾家荡产办份杂志都不被允许。于是,民间左派分子周群先生博客搞到那里就被封到那里。相对左派而言,右派也就是自由派,因言获罪更成常例。于是,保钓分子爱国也不可得。于是,愤青只能奉旨爱国。于是,当局之外,除了奉旨爱国愤青,全成了反对派。于是,想做壹个真正的公民而不可得的人,全成了反对派。 

在公民社会与独裁社会的冲突中,统治者的词汇里只有空洞的“人民”和“群众”,妳看那些领袖在镜头上吹牛的时候,哪里敢把“公民”壹词经常挂在嘴上?不敢啊!统治者不希望人们拥有任何权利,他们需要的是顺从的奴隶,而不是渴望自由的人——现代公民。鲁迅是现代愤青的鼻祖,但鲁迅是反专制的,也是反奴性的,而现代愤青则不然,现代愤青遭受统治者凌辱的同时,与统治者沆瀣壹气,喜欢在专制与奴性中分壹杯羹。于是,在公民社会与独裁社会的冲突中,反对派与独裁者的冲突成了壹种形式,反对派对愤青的挽救和冲突成了另壹种形式。 

王明,熟悉中共党史的人都知道这个名字,他曾经是著名的《八壹宣言》的执笔人,在中共内讧中被边缘化以后,他依然可以存在。不仅他如此,中共右派也有合法存在的先例。尤其是苏共左派和右派甚至曾经有过长期并存的历史,其他共产党历史更是如此。但是,后极权时代的现在就不壹样了,除了独裁者,谁也不能做为派别合法地存在,壹切妨害独裁的派别都是异端,都在监视与处置之列。于是,在经历了苦痛以后的左派和右派,他们都说:我也看不惯那种用壹个思想、壹个主义、壹个领袖来剥夺人民自由、禁锢人民思想的做法;他们都赞同“和谐社会是建立在公平公正与民主法治的基础上的,不是建立在少数权贵为所欲为和多数百姓遭压制的基础上”的说法。于是,左派和右派都有壹个共同的基础,就是反对派。于是,两种反对派都在掘起之中,都是未来公民社会主要的政治基础。 

有时候左派分子攻击右派分子,认为对方壹旦上台,就会形成另壹种独裁,同样,右派分子也这样攻击左派分子。在这样的背景下,当局和愤青乐乐然昭告:妳们谁上台都会比现在更糟糕,妳们谁上台社会都会更乱。于是,人们就以为,像中国这样的传统专制国家注定走不出独裁的怪圈,很难迈向宪政国家与公民社会。在这里,很多人忽略了这样壹个事实,就是世界潮流,就是以自由、民主和宪政为特征的公民社会正在全世界形成的这样壹个潮流。在这样壹个潮流下,独裁政权只要出现变局,任何壹种政治势力都不可能抛开公民力量所形成的反对派而形成新的独裁。政治变局的结局只有壹个:以中国的方式走向公民社会。 

中国走向公民社会,不能指望统治者良心发现,也不能指望“稳定”前行,必须依靠公民觉悟逐渐启蒙和公民力量的逐渐掘起,其中反对派的振作是最重要的和最关键的。中国的变局有壹种可能是政变,有壹种可能是街头运动中反对派取得政权,还有壹种可能是反对派振作以后与当局形成妥协,从而开辟走向公民社会的道路。 

说壹千,道壹万,公民觉悟逐渐启蒙和公民力量的逐渐掘起,反对派通过某种方式振作,这个太重要了。在反对派振作起来之前,大陆政局很难有大的变动的。苏东巨变,里面就有成熟的反对派成熟在先。中国的反对派还需要振作才行,离开这个,谈宪政,谈公民社会,都太困难了。如果利益集团内部发生较量,也会开启宪政,只要出现变局,没有壹种力量能独立地站住脚,要想站住脚就要和各种力量妥协对话。只要妥协对话的机制壹出来,宪政和公民社会就算是来了,可是这里还是壹个反对派振作的问题,妳自己不振作,没人会找妳对话,这就是政治。 

1979年中共党内和民间都有人存有幻想,或者叫错觉,以为当局能自行推广民主,1989年还有人在为民主运动据理力争;现在是大不壹样了,政治、经济和文化,三位壹体的权贵阶层已经形成,当局内部也已有共识,利益是大家的,民主了则什么特殊利益都没有了。有良心和有才干的人都在提拔时被过滤了,上层,其实没政治能人,也没经济能人和文化能人,都是在那里瞎凑合,靠惯性。当局现行的体制改革,表面上还在宣扬,其实已经很多年没有实质的进展。体制本身,已经成了壹个硬邦邦的乌龟壳子。越僵化的体制,越容易出现不可预测的变局;越独裁的政权,越难以琢磨其后果。乌龟壳子捂得越紧,缺口有时候也越容易出现,现在的体制只要打开壹点缺口,它就完蛋了,这个很多明智人士都能看得出来。 

独裁者的利益只在独裁,独裁者的利益也在全球化里面,这是全球化强加给独裁者的。全球化,这个东西要深入思考。独裁加全球化,独裁就会改变壹些方式,有时候就会有壹些伪装,但是独裁本身是全球化的敌人,这样壹来,全球化的经济和文化都会成为反对派的同盟军。反过来,也只有反对派的强大,才有可能使当局认识清楚全球化的大趋势。政治、经济和文化都要全球化,人类的文明和价值也要全球化,这是壹个必然的过程,这就是大趋势。 

独裁在坚持,反对也应该坚持,这里面就凸显了反对派的责任。独裁坚持到壹定程度,随著危机的逐步降临,它总有壹天顶不住危机——政治危机、社会危机,甚至自然灾害带来的危机,它们都有可能顶不住。既然独裁当局随时都有可能顶不住压力,所以目前应该做的是压力的积累,以使反对派更加成熟。在后极权时代,反对派表面上是少数派,其实随时都有可能转化成多数派,现代愤青壹类人,不管谁能占领主流言论渠道,他们都觉得有道理。所以反对派没什么理亏的,应该挺起腰板,振作起来,通过自我的振作和强大促使公民觉悟逐渐启蒙和公民力量的逐渐掘起,时刻准备迎接新时代的到来。 

什么叫公民社会 

我用以下的方式说明壹下什么叫公民社会。 

壹、每壹个公民都有公民权利,他们可以依照法治的原则进行言论、出版、集会、罢工、游行和示威,这些公民权利不被特定的意识形态和政党所干涉,这样的社会就叫做公民社会。 

二、不仅个人如此,任何公民组织、公权机构、企业、政党和政府,都是公民,但他们是法人公民,他们并不天然地超越任何壹个个体公民,他们的壹切权力出自个体公民权利的合法出让,这样的社会叫做公民社会。 

三、有人相互交往才能构成社会,公民能够组织起来的社会才叫公民社会。公民可以根据自由、自愿、自主和自治的原则组织起来,用集体的声音表达自己的立场和要求,这样的社会就叫做公民社会。 

四、公民个人、公民组织、公权机构、政党和政府,大家在社会事务的管理中都有发言权和参与权,并不存在壹种特定的意识形态或者宗教思想主宰,也不存在壹个政党领导壹切的现象,这样的社会叫做公民社会。 

五、民选政府是社会中权力最大的部门,但是政府的权力必须来自公民权利的合法出让,公民个人能做的事情绝不会授权政府来做,公民授权政府做的事情,政府就有责任去做好,壹个有限的和有效的政府主导的社会叫做公民社会。 

六、民选政府的公权必须受到其他公权的制约,以防范公权的变质,行政权力、公决权力和司法权力以制约为基础进行配合,均衡社会利益,这样的社会叫做公民社会。 

七、民选政府的公权还必须接受其他各级民选政府的制约,民选政府的智能不同,级别不同,但他们在宪政框架下的司法地位是相同的。不论哪壹个层面的民选政府都首先对它的选民负责,同时民选政府依照法治原则相互负责,这样的社会叫做公民社会。 

八、因为民间组织也是公民权利合法出让的结果,也是壹种特殊形式的公权,所以,民选政府的公权必须接受公民组织的制约,公民组织可以依照法治原则制约其他公权机构,这样的社会叫做公民社会。 

九、公民个人能够做的事情,任何权力都不要去做;基层的权力能够去做的事情,更高的权力不要去做;公民组织能够去做的事情,政府不要去做,这样的社会叫做公民社会。 

十、公民个人不能去做的事情,首先授权给公民组织去做,公民组织不能去做的事情,授权给不同的公权力去做,社会的重心由顶端转移到社会金字塔的底部才是稳固的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

有好友著壹长文,展现了他的社会理想,我阅读后,深以为然,遂进行删节和添足,去掉了壹些宗教情怀,增加了壹些公民社会的文字内容,并进行了相应的语言改造。因好友不便署名,我在另成壹文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希望读者读后梳理自己的想法,相互交流,为社会进步做壹些有益的探索。 

人人都生于父母,人人都生于自然,人人都生于造物主。造物主是神,或者是佛,或者是上帝,或者是自然,或者是其他,人类对此认识不同,但我们都享有从造物主而来的形象和样式,都被赋予人道尊严,都被赋予在生存和生活中相互关爱的使命,为此,我们立定要自珍自爱和互助友爱,从公平和正义中活出荣耀,完善人性,使自我和他人实现更大的价值。 

共和的精神乃是公民分享权力,共同商议,参与治理,分担责任。人们若要活出自身健全的人格和高贵的尊严,若希望后代降生的世界是壹个公义和慈爱的世界,我们就必须相信和奉行自珍自爱、互助友爱和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 

中国人民在经历了深重的苦难以后,已经知道:在中华共同体内建立公民社会,实现自珍自爱、互助友爱和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需要建造相应的国家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文化制度,并对我们在国际共同体的定位和处理国际关系的原则有壹种得体的认知和把握。 

  

基本价值(5—20) 

中国共产党基于历史和意识形态的原因,建立了壹党专制的社会制度,于是长期以来,壹部分人压制和仇视另壹部分人成为中国社会的常态。这样的常态为中国人民带来了诸多灾难,也为中国社会的发展设置了诸多障碍。由此,中国人民用自由、民主、法治和宪政的精神走公民社会的普世道路。 

公民社会是壹个能够容纳少数派和反对派的社会形态,是壹个以公民权利合法出让为基础产生权力的社会,因此,要创立这样的社会形态就要以个人的自由为基点,以公民身份的确认为基础,由全体公民共同推举代表成立制宪会议,制定壹部以保卫人权和公民权,而不是保卫党权为目标的共和宪法。只有以人性为根基的宪法才不被人性所颠覆,只有全体公民制定的宪法才被他们接受。 

在这样壹部宪法下,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中国各种利益集团和各种政治力量都应该尊崇法治的原则,进入协商与妥协的轨道,通过协商与妥协结束中国“有宪法无宪政”、“有法律无法治”的历史,达到中国社会的长治久安与和谐发展。 

在这样壹部宪法下,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中国各种利益集团和各种政治力量都应该尊崇民主的原则,进入竞争与选择的轨道,通过竞争与选择结束中国壹党专制和个人垄断政权的历史,以使中国社会和中国人民能够选择自己的服务型政府和各种公权机构。 

在这样壹部宪法下,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中国各种利益集团和各种政治力量都应该尊崇自由的原则,形成个人自由合法转移的规则,进入公民权利合法出让的轨道,从而使少数派与反对派能够在这样的规则和轨道中,为社会进步发挥积极的作用,从而保证个人的自由和公民的权利。 

10 

中国人民应该使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能够真正融入以各种联邦制为特点的中华共同体,这个联邦制应该是中国公民社会架构的壹个层次,并以公民权利为基础。中国公民社会的各层次都应该以公民权利为基础,以公民权利的合法出让而形成的社会权力为要素,形成大小不同和层次不同的联邦制度,并最终形成有效的也是有限的中央政权。 

11 

通过联邦制走向公民社会,不仅是因为这种自愿的联合有利于保证中国、促进亚洲乃至世界的和平,更重要的是这种努力易使我们全体公民携手并肩,共同开拓壹个自由、平等和博爱的生活空间。在这样的空间里,我们创造自己的新的符合人性需要的文明,并与整个世界壹起创造这样的文明。 

12 

千年来争权夺利的杀戮让祖辈受尽苦难,百年来明枪暗箭的战争让先人饱受伤害,血腥痛苦的压制造就了壹部抗争史,今天理应由人们来终止。人格和尊严来自造物主的创造和赋予,任何壹种力量剥夺人们的人格和尊严都是非人道的,这些观点应该构成人权理论的基本,更是理解人之义务和责任起源的基本。人格的发展和尊严的彰显,体现为人权,然而,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这就是公民权。 

13 

只有当公民权利得到保障并能够行使的时候,公民才能在法治环境中不受干预地参与政治生活和各种社会生活。《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不仅必须是我们中国向世界承诺遵守的国际公约,而且应当被我国的法律体系所接纳。 

14 

专制是自上而下的经验,民主是自下而上的经验,公民社会是壹种以民主为基础的经验,但是它在这种基础上愿意实现上下互动和左右互动,是壹种广泛互动的经验。壹个良善的政治必须是互动的政治,这是我们理解政治的前提。建立壹个善良的公民社会秩序,必须由每壹个公民共同参与,由此引发公民的义务和责任,这就是善良的政治。 

15 

人们挺身而出,表达自己的立场和看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就是在从事政治。要求参与,要求共同治理,要求在治理改进中避免社会的恶性循环,这就是公民的政治。公民的政治是善良的政治,旨在实现自珍自爱、互助友爱和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公民政治的目的不仅是要实现经济增长意义上的富裕,更重要的是完善每壹个人的人性,使每壹个人都生活得更有人的价值。 

16 

公民个人的独立和尊严、价值和利益、权利和义务,这些始终是公民社会的社会基础和政治基础,离开了这样的基础,壹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都是毫无意义的骗人把戏。公民个人必须要有基本的政治权利,才能去争取更多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 

17 

公民个人,其表达能力必然是有限的,公民要想尽可能多地行使法理上的公民权利就必须相互联系,并组织起来。组织起来的权利是公民形成社会的权利,单个的公民只有组织起来,才具有社会的意义。公民的自由结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各种公民组织是公民社会的另壹社会基础和政治基础。   

18 

公民基于其自身权利义务,通过组建政治团体即政党的方式参与政治和社会规则的制定,这是公民社会的又壹社会基础和政治基础。不能说这壹部分公民可以组织政党,那壹部分公民却不能。在建立和推动公民社会的过程中,公民自由组织的政党,始终是最重要的公民团体。政党尊重公民交付的政治利益,对政治权力及其行使参与意见,帮助公民形成对公共问题的见解和政策,通过提出纲领、宣传活动、选举竞争来形成和回应人民的意愿。   

19 

公民、公民团体、政党,它们构成公民社会的外在利益单元;企业、文化团队、公权机构和政府,它们将构成公民社会的内在利益单元。全部的利益单元都具有合法的公民身份,这个身份可能是个人的,也可能是团体的,它们合力构成完整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即是公民以个人和团体的方式存在的总和,又是公民以个人和团体的方式参与的总和。   

20 

公民就是要从事政治。 

   

政治制度

21 

在宪政的框架下,建立政党竞争的法治平台,由人民自由选择多数人信赖的政党,同时又能确保少数人和反对派的基本权益,这是摆脱治乱循环的根本方法,也是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前行的根本方法。 

22 

政党是政治权力形成的管道,将政治权力导向国家权力,又是运用或监督国家权力的组织。政党竞争,投入这种竞争,汇集公民及其团体的意愿,代表他们的利益,通过寻求和引导他们的支持和联合来赢得多数,当即的结果就是获得了组建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权力。 

23 

政党,必须时刻明白并警醒自己:它是壹个为建设更自由、更友爱和更公正的公民社会,并提出了为更多人所接受的制度方案和国策,才赢得更多公民支持而托付政治权力去实现其承诺和理想的;绝不是为了满足群众的经济欲望和政治幻想提出蛊惑人心愚弄人民的政策,绝不能利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程序为自己攫取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力。 

24 

政党和政党领袖必须谦卑柔和、忍辱负重、知晓本分、敬畏自然、尊重民众,在自我权力和责任所在的领域如履薄冰,必须对本身的有限性坦诚释然,审慎得体地对待民主程序和决定。政党和政党领袖不能自封为全体公民的信仰先知,而应始终期望在民主程序中进行理性、真诚、和平的公民对话和政治竞争,壹旦公民愿意将政治权力托付,将为公民实现正义和创造幸福,为公民社会开创壹个光明的未来。 

25 

历史让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公共权力既可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又能侵犯人权和公民权。同等的人格和尊严,是我们寻求建立公民社会秩序的基石和目标。因此,公权秩序作为公民社会秩序的重心,必须来自公民的抉择,必须以同等的人格和尊严为基础和指向。 

26 

政党和政党领袖的承诺通过选举程序而赢得公民的托付,如果在这种形成、平衡和塑造人民政治意愿的竞争中,政党和政党领袖成为公民多数的政治代表,这时他们才能将政治意愿和纲领,通过正当程序转化成公共立法和政府行动。权力机构由此产生并建立在公民多数的政治意愿基础之上,权力行为才获得正当性。 

27 

在公民社会中,正当程序的核心含义就是权力必须来自公民权利的合法出让,而不是非法剥夺。这也是主权在民的正解。民主是为了保证自由,法治是为了保证民主,宪政是为了保证法治,自由、民主、法治、宪政,这些是公民社会中正当程序的内在过程。贯穿公民社会正当程序的壹个轴心,就是选举。自由、民主、法治、宪政,这些离开公正的选举根本谈不上。有什么样的选举,就有什么样的政治;选举为轴,走向共和,才能有公民社会。 

28 

壹切公权,包括行政当局,其权力都应该来自公民权利的合法出让,所谓合法出让,最根本就是选举。公民通过各种选举形式,直接的和间接的,普遍的和代议的,通过这些选举形式合法出让自己的权利,形成公权。只有这样的公权,才是合法的公权。公民通过民主的自决、审慎的协商和正义的结构,力图共同建立壹个致力于保障公民人格、尊严、信仰和良知自由的政权,应该是公民的共识。人格和尊严独立于并先于政权而存在,人格健康自由的发展,尊严得彰显被护卫,是政权存在的原因,是确定公权限度及安排政权结构的出发点。  

29 

行政当局是政治最重要的承担者,但非占有者。政府必须是有效的政府,应该拥有强制执行的力量,但必须被宪政制度所约束。不仅对待政府应该如此,对待强势的力量都应该如此,包括资本形式的公权。不约束政府,就会独裁主义;不约束资本,就是原始的资本主义。只有约束强势公权,才能保证社会有基本的公正,离开了公正,就没有公民社会。 

30 

人权高于壹切,公民权利高于公权。公民权利只能合法出让,必须免受公权非法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形成公权的前在因素,是构造公权结构的出发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等,三权分立,或者多权分立,在横向上组成政权。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行政权由政府行使,司法权由法院行使。议会创制法律,并授权政府执行;政府必须接受议会监督,并始终获得议会的信任;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解释法律,检查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和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侵犯公民权利。权力分立不是分离,也不是对立,因为公权不仅需要通过创制法律、执行法律和解释法律,在政治上彼此合作,对公共问题的解决尽职责和义务,而且需要互相监督,由此减少公权滋生的腐败。 

31 

权力结构中,必须开辟普通公民参与的有效空间,必须开辟出普通公民启动监督和寻求救济的空间。公民通过个人和团体的方式参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法院的程序,加入到社会的治理进程中去,才是公民社会的政治和生活。 

32 

现代技术的突飞猛进,导致政府权力膨胀、行政裁量权扩张,由此,人们需要在财政上支持议会和议员,为他们配备合适必要的技术顾问,让议员们在与政府官员及其专家们对话时,不陷于被动亦不会阻碍行政,更好地实现对政府的监督,维护政治自由;更有效率地与政府合作,推进社会发展。恰当扩大公民在政府行政决策上的公共参与,不仅不会降低行政效率,而且有利于保证行政决策的公平正义,提高公民的服从度。 

33 

国家权力在纵向上分为联邦、省、市和乡镇各级政府。我们不仅应在共同体内建立多中心秩序,而且当在国家内建立多层级的结构。自由民主的基本价值,尊重公民个人自我治理、自主决定的能力,但需要互助友爱的基本价值来保证公民联合在壹起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区分自由与肆意妄为、区分友爱的联合与大壹统的专制,平衡公民的自由和公民的联合,创设联邦制的权力安排。多层级的国家结构,立足于尊重和促进公民个人的自由,导向于不同层级公民联合体的团结互助。联邦政府由全体公民授权产生,公民委托代表创制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直接保护公民。 

34 

地方自治,是联邦制的核心内容之壹。联邦制必须平衡联邦最高原则与民主原则,两者都应受到限制:各地享有制定本地基本法以安排省权力结构并创制本地法律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力。自治,既是公民在公民社会中建立各类组织,以实现个人自由满足个人发展的体现,亦是公民借此增强个人反抗侵犯能力的空间。地方自治尤其是乡镇自治,是公民通过民主自治来操练审议并协商解决公共问题的能力,获得共和美德和国家建立民主制度的源泉。 

35 

我们必须认识到公民日常生活的权利和他们对公共事务的认同及支持,取决于公民在其生于斯长于斯之乡镇的作为。所以,必须尊重地方自治。地方自治是联邦制的继续延伸和彻底贯彻,但同时反对地方利益至上和地方歧视。地方矛盾和冲突,直接伤害分解联邦的友爱互助,从而会侵害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为避免暴力和分裂,联邦制将联邦与地方、地方之间的冲突纳入宪政的轨道,由联邦法院通过审理案件解释法律的方式来解决。因此,联邦制必然限制不同时候表现为联邦权力或地方权力形式的国家权力。 

36 

政府,不仅必须实现高效的行政管理,而且应当设计公民参与的程序,让公民在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救济上都享有参与权。政府必须彻底摆脱专制政府支配公民的传统,行政管理必须完全放弃计划管理体制下以登记或审批剥夺、限制公民自由的方式。政府信息必须公开,政府行为程序必须透明。警察机关的任务,是保护公民自由、追究犯罪行为和维护公共秩序,但不得动用警察来监视异议人士,限制甚至剥夺他们的自由: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维护公共秩序”为由,下达行政命令或接受命令参与迫害维护自己或他人权利的公民,否则将受到公正的审判。 

37 

公民权利出自人权,人权是天赋的。公民权利必须是公民社会的坚实底座。联邦制从每壹个具体的公民到各乡镇,再到各市县,再到各省,再到中央,形成公民社会的金字塔式的联邦权力结构,这样的结构特点是以公民权利为最后的基础,而不是各地方,更不是各党派,但是,这样的权力结构注重不同单位的治理参与,本质上是壹种建立在公民权利之上又能上下左右互动的权力结构。这与专制社会的权力结构正好完全相反,专制的权力安排是自上而下的,从中央到各省,再到各市县,再到乡镇,再到每壹个具体的人。 

38 

在宪政法治国家中,任何权力存在及其行使的正当性都必须通过法律得以证明,并在任何时候受到法律的制约。法院必须独立,法官的判决必须公正。法律和法院的判决,旨在实现自珍自爱、互助友爱和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行政法、刑法和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判决,乃是为了保护公民、维护我国法治秩序,而不能被强势集团用来报复抗议者和镇压反对人士。政治权力之间的冲突,应进入法院,通过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对法律的解释而作出的判决来定纷止争。 

39 

加入国际法后,国际法和宪法具有同样的权威,也是各类法律建立的合法性前提。人民主权的国家主权必须受到限制。不仅愿意面对世界各国根据国际公约的评判和监督,而且必须设置独立的宪法法院通过违宪审查制度来防止国家法律侵犯公民权利;我们认为公权的任何行为和政策应当承受来自政党和宗教团体的批评和建议。 

40 

在宪政体制下,行政当局、议会和法院等等,各种独立的权力之外,还应该有壹种同样独立的权力,就是公共舆论。公共舆论应该在法治框架内成为公民社会的第四大公权。政府、政党和其他公权都可以利用公共舆论自我宣传与辩解,但各种公权在利用舆论的权利上并不高于每壹个具体的公民,也就是说,舆论不接受权力的垄断与干涉。应该接受这样的法理基础,以使公民社会各种单元有平等的表达权。 

41 

媒体传播信息的过程,同时是塑造公众情趣、影响公共利益和表达共同体理想的过程,因此,媒体应以承担起教育者责任的方式成为商业营利机构。报纸、杂志、书籍和网络不仅在给我们提供信息,同时也成为我们对政治、社会和经济活动作出判断所依赖的凭据。媒体深深影响著我们的日常生活,所以,若要我们不被媒体所控制和欺骗,就需要媒体不被公权、经济强势集团所支配,就需要媒体的独立、自律、多样化和自由竞争。 

42 

媒体必须认识到:提供真实资讯、捍卫新闻自由、维护民主和提升文明,不仅是其存在的原因,而且是其首要的责任。媒体,作为公众传播信息的机构,不能被政府控制。但是,在媒体未能自律承担责任的时候,公权可以通过法治渠道介入。 

43 

我们必须组建国防军队,但政党不得控制军队和其他任何军事力量。国防军队,只能由民选政府对其进行领导,同时二者必须接受和服从议会的监督。军队只能用于国家防务,保卫公民不受外来侵犯,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国家政治权力和干预国家政治程序。士兵,是穿军服的国家公民。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命令军队、指挥军队或接受命令镇压或参与镇压国内和平示威的公民,否则他们将受到公正的审判。

经济制度

44 

公民社会的权力结构是壹种自下而上又能上下互动的权力结构,这种权力结构以公民为基础,以公民联合形成的大小不等的联邦为特点,从每壹个具体的公民到各乡镇,再到各市县,再到各省,再到中央,形成了壹个类似东方专制社会的金字塔,但实质截然相反。权力出自权利,权利由自由分割而来,自由来自人性,人性与人所面临的经济环境息息相关,所以公民社会的经济结构安排,必须尊重人性,建立类似权力结构的经济金字塔。公民社会的经济金字塔也应该是自下而上,并能上下互动。 

45 

关于公有制和私有制的考较并不是公民社会的主要考较,但是毛左跟邓右建立的党国所有制的经济形态应该遭到彻底的遗弃。权力可以通过法治的渠道,在尊重市场的前提下干预经济过程,但是,如果权力直接和经济结合,其后果除了独裁就是腐败。独裁与腐败是黑暗社会的两大特征,历史已经证明这两大特征必然消耗社会资源,延迟社会进步。 

46 

经济前行的动力主要来自公民个人的利益和主动性,权力只需要为公民个人参与经济进程创造壹个公平的环境和基本壹致的起跑点。公民个人在参与经济进程的过程中,如果遭遇阻碍,可以将经济权利出让给公民经济组织,以形成各种级别的合法经济公权,然后跨越发展障碍。经济上的财富不应由政权控制,而应由社会控制,这应该成为公民社会的壹个铁律。 

47 

根据经济发展的必要,公有制是必要的,但必须是在私有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公有制,公有制不能剥夺私有制的任何发展诉求,也只有这样的公有制才是合理的公有制。这样的公有制与专制政权创造的国有制是截然不同的。 

48 

经济发展根本在于社会内生的增长动力,国有制本质上抑制内需的增长,私有制是内需驱动型经济增长模式的基础。所以,废除国有制,建立私有制是首要的经济政策,建立私有制中自然孕育出来的公有制是必要的经济政策。只有在建立私有制的基础上,土地增值、资产性财富增值和资产性收入才能为全体公民所共享,从而成为内需增长的动力。 

49 

工业、农业、商业和服务业的私营企业和公共企业是我们经济的基础。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得以保持竞争活力的源泉。经济发展必然导致大型企业的产生,壹方面,大型企业的经济实力不仅扩展市场,而且有时能够与政府合作实现经济目标;但另壹方面,市场资源过分的集中化,会使得大型企业获得垄断地位,不仅威胁中小企业独立的竞争地位,而且对政府为经济确定的政治框架条件构成不正当的作用。所以,鼓励公民创办企业,并努力提供公平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制度安排。企业,应该与政府合作共同承担社会福利责任和生态环境责任。当公共利益必要,私人企业投资不足以承担经营风险时,创办公共企业营建公共设施,或提供公共服务就是必须的。但其成立、运营都必须在议会的授权和监督之下。 

50 

社会和公权为公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这就需要公权强制公民无偿将壹定比例的私人财产缴纳给政府,以税的形式形成财政收入,满足国家公共职能需要的支出。这是作为财政收入基本来源的税收,能够存在的合法理由。为防止公民财产被任意侵犯,并保证税收用于必要的公共支出,应将“税收法定”原则纳入宪法,建立平等课征、公平税负和切实维护纳税公民利益的税制。纳税公民选举代表组成的议会,通过法定程序对政府的财政行为进行监控和审议,保证财政收入支出使用的合理性。议会享有税收立法专属权,税种的开征和税率的确定,必须得到议会的审议和批准。 

51 

财税收入的税种增加和税率提高,将相应减少公民家庭和企业的私人财富,遏制生活消费支出、劳动力供给和企业投资发展,导致社会宏观经济增长的减速。而减税不仅有利于激励公民创业和工作,会提高社会经济的总福利,且能够增加税收。因此,我们倡导减税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低税率是公民社会正常发展的壹个必要财政政策。 

52 

各级财政预算,必须由联邦中央、省、市县、镇议会的审议和批准,各级财政开支要被置于联邦中央、省、市县、镇议会的政治监督之下。议会对各级财政预算的审议和批准,不仅旨在防止政府浪费和腐败,而且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侧重用于教育投入、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这种对政府的问责机制,由政治权利启动,指向社会权利的落实,最终对公民权利形成保障。 

53 

实现市场经济的充分竞争,需要防止公权的非程序介入,同时必须抵制垄断资本的强权。自由创业、自由竞争、企业家的创新和自由的消费选择,是公民社会经济政策的基础性目标。市场竞争将导致贫富差距以及强权集团和弱势团体之间的分裂,这种局面会损害公民社会的基本价值。中国转型期间,极有可能出现既得利益集团利用权力真空或政治交易形成经济寡头,这种后果将摧毁我们对公平正义基本价值的护卫持守。因此,为护卫自珍自爱、互助友爱和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为防止市场无序竞争产生恶果,公权应该在必要的时候采取政治行动。 

54 

必须警惕市场竞争中的经济权力做为大型公司的市场权力,以牺牲竞争者、消费者来谋取自身利益,将私人经济资本增殖目标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通过投资影响整个经济结构和发展,并企图把这种影响力转换成政治权力,从控制市场走向控制国家和公民。所以,政权应该通过议会的审议和对话,从公共利益出发为经济行动设定框架和目标。 

55 

政府对市场经济施加影响的方式,不是投资或支持某个企业,而是通过公民及其代表的讨论,形成多数人同意的政治决定,确定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框架条件,并贯彻实施。 

56 

联邦中央、省、市县、镇需要对本身与经济相关的行为进行计划,包括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计划、特别专项计划和地区发展规划。企业必须遵循这些法定的框架条件和计划而自主决策和发展。 

57 

公民可以自愿组成工会、农会、商会和学会。企业家的自由是企业创造性的源泉,但不能成为压制和剥夺雇员的理由。工会,是在企业对雇员构成强势的情况下,团结雇员与企业家对话,就劳动条件协商和谈判,争取公正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组织力量。罢工权是公民作为雇员的基本权利,但应以促进对话、谈判和协商为目的。

土地制度

58 

公民享有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是整体推行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实现个案正义的保证。在公民权利平等之前,任何形式的土地改革都必然会发展成公权和私权对农民的剥夺。 

59 

已经完全虚化的集体所有制应改变为公司制,明晰股权,建立股权流转流通的正常渠道,迅速实现农业的产业化和现代化,实现农村的农场化和城镇化,实现农民的市民化和公民化。在此之前,应平等公民权利,废除壹切对农民的歧视性政策,改善就业政策,变革产业结构。 

60 

在城市,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应为个人公民、企业公民和其他法人公民。各种形式的公民身份,其权利是平等的,在此基础上形成合理的城市土地流通制度,并以此原则对壹切不合理的土地制度进行法治梳理。 

61 

公民或法人购买房产的同时即自然拥有该房产应含的土地所有权,附带或单独购买的土地面积壹经交易便获得所有权;城市不可分割或不宜分割的公共土地属该城市全体居民共有,由市政组织管理,居民对其使用、处置应有充分表达意见及监督的程序通道,必要时召开市议会议定。在城市居民或法人拥有房地产所有权的情况下,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尊重所有权者的意见,居民对城市规划享有充分的参与权和必要的否决权。 

62 

公民获得土地所有权后,可以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通过向居民购买或征收等方式,获得土地所有权。应当将政府的规划程序和征收程序,纳入正当的法律程序规制之下。对政府土地规划和征收有异议的公民,必须为其提供便于启动地方议会政治监督和法院救济及司法审查的程序。应当为土地被征收的公民提供公正的补偿。 

社会制度

63 

建立福利国家,不是以公民为国家工具,而是让国家为公民服务。社会福利政策,应该致力于实现机会平等,为了让公民社会的所有公民能够获得壹个有助于形成独立人格、彰显人之尊严的生活环境。 

64 

公民通过让渡财富形成福利,从而获得体面的生活。福利,应该是公民财富让渡公权的壹个必然后果,也是检验公权合法性的壹个必要尺度。因此,福利作为社会政策的结果,依赖于整体的国民经济体系。福利在物质上源于国民财富,国民财富的生产和分配依赖于宪法体制下公民行使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实现和享有福利,依赖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65 

虽然中国共产党意图建立壹个富强、民主和文明的国家,但是其壹党专政的权力结构,不仅使得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无法有效行使,而且未曾建立壹个纠正财富分配不平等现状的机制。因此,公民社会要求首先建立壹个能够达到公平正义的矫正机制,以实现福利资源的分配,同时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来增加教育、医疗、健康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资源总量的供给。 

66 

共和政治与公民社会需要具有独立意识和敢于承担公共责任的公民,尤其是富有政治美德和政治智慧的政治家,自由市场需要具备各种能力和技术的职员,尤其是富有创新精神和研发智能的企业家,文明社会需要柔和谦卑、理性友爱的绅士,因此,教育,乃是壹项个人、社会和国家的责任。每壹个儿童,都享有获得适合其兴趣、个性、天赋和能力的教育的权利,这种个人的福利要求是神圣不可剥夺的。教育,不仅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同时是形成公民的过程。 

67 

共和国的政府,应当把自己视作公民社会的福利促进者,必须把这项责任作为自身的职责承担起来。共和国政府承担责任的方式,不是改变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而是在尊重和保持这种不平等的前提下,致力实现机会平等。每个公民拥有平等人格和尊严,每位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但我们必须承认:不是所有人的能力同等,不是所有人能为社会提供同等价值的服务。 

68 

共和国,在为共同体所有人创造福利时,必须清醒地意识到:社会福利政策是在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之间作出协调和平衡。国家实现同等尊严的平等,不仅是同等对待所有的受教育者,而且需要通过教育系统形成竞争性选择,挑选具有更高能力的人获得更高的教育、从事更高价值的工作。 

69 

政府承担提供教育条件的职责,但不意味著教育由国家垄断。政府设立公立教育学校,同样应该鼓励个人、教会和其他机构开办私立教育。国家有义务提供充足的教育资源确保孩子们在获得各种教育形式上没有阻碍,但将选择孩子接受教育的学校和课程的决定权,交给孩子的父母。 

70 

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不是为了满足全体公民的生存需要,而是通过互利型的财政安排,旨在调节国民社会的收入分配,扶助弱者,促进所有公民的福利。因此,它是在社会集体收入的基础上,考虑公平原则,形成壹种可以达到的壹般性生活标准。 

71 

公民获得社会保障是壹种法律权利,所以,弱者可以因为其未得到国家的帮助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救济;也可以向行政系统申诉,要求更高部门作出行政决定。 

72 

建立统壹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让劳动者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护理保险的社会保险制度,由雇主、劳动者和政府共同承担责任,保证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因工受伤或失业时获得帮助和救济。设立终生壹致的社会保险帐号、建立社会养老保险跨地域的累计计算制度和非地方化的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制定推动公民社会慈善事业发展的制度,支持独立自治的慈善团体开拓其向老年人和残疾人服务的空间,帮助他们消除生活困难,对社会福利形成补充。这应该是当前中国社会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初步目标。 

73 

必须禁止土地投机,关键是禁止政府参与的土地投机,在此基础上改革社会住房政策。鼓励私人购房,实现永久产权,实现产权流通,同时社会应该对廉租房建设进行更多的鼓励和支持。保证每壹个家庭拥有壹所结婚生活和成家立业所必需的住房,这是儿童健康成长的前提,也是老人安享晚年的条件,也是每壹个公民获得健全人格和高贵尊严所必须的社会要素。 

74 

增加社会福利,促进人口流动,发展教育事业,这是节制生育和控制人口的基本手段,也为各国发展所证实。所以,逐渐废除强制性的计划生育政策,保护公民的生育权和各项人权,实现人口的良性发展。 

75 

禁止企业因生育而解雇女职员。通过税收减免,由国家承担妇女因为生育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并给予生育妇女以必要的生育补助。保证女职员享有足够的产假和哺乳时间,保证其产后顺利就业。改革教育结构,调整学制,缩减学业完成时间,鼓励女性在20-30岁之间生育,鼓励母亲母乳喂养。

文化制度

76 

教育的目的,绝不单单是为使我们和我们的孩子将来从事获利甚丰的工作,或者谋求行使公共权力的职位才存在。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使每个公民深知人格和尊严之来源,认同我们生活的基本价值,而不得是某个政党的政纲和意见。中国共产党50年来对教育资源、教育对象、教育方式和教学内容的全面支配控制,使我们不得自由不知自由。因此,教育的全面更新,是我们中国人获得健全人格和高贵尊严的基础,是我们共和国公民具备勇敢、正直、智慧、节制和友爱品质的源泉,是公民社会实现自由和民主的出发点。 

77 

通过更新教育,让人们了解中国百年历史的真实,揭开半个世纪编织的谎言,认识人性的扭曲和堕落,解除专制对爱国心的利用,寻求人格的健全和尊严的恢复。教育,让儿童受到公义的管教,同时让慈爱临到孩子的心灵。教育,让我们学会独立思考自由行动,同时获得在对话中与不同意见者沟通而不是用暴力反对批评者的能力。教育,让年青人懂得尊重同伴珍惜情谊,即使存在诸多分歧,也能友爱互助。教育,应该让人们深深明白保护和爱惜妻儿的方式不只是封闭在家庭,还必须要勇敢地走出家庭参与公共生活和公共服务,为壹个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而贡献力量和智慧。 

78 

政府只是教育的提供者和服务者,绝不能成为支配者和垄断者。我们鼓励私人和宗教团体开办各类学校,与国家展开各种层次的合作。普通教育、公民教育、职业教育,互相结合,互为补充。个人,无论是实现自我理想还是履行对社会的责任,都必须接受教育。接受普通教育、公民教育、职业教育,是每个人的权利,也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教育中的机会平等,是我们教育政策奉行的基本原则。思维力、判断力、公民美德和职业素质的全方位提高,是我们创建教育设施的目标所在。同时,我们必须开放出多样化教育方式和机会的空间。 

79 

政府财政必须实现小学、中学等普通教育在城市和农村的普及,这是政府的义务,而不是恩赐。普通教育是儿童和少年在家庭之外认识世界的第壹个场所,对他们的身心健康的发展和道德品质的塑造极为重要。我们在这个空间的任务,不仅是让儿童少年获得各个学科的基本知识,更应当培养他们独立自由的意识、团结互助的精神。 

80 

政府应该是社会公正的调节器,努力避免让人们不因家庭背景不同而受到不同教育,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让不同兴趣、个性和才能的年青人可以进入自己喜欢和合适的职业学校,为将来工作和贡献社会获得机会。职业学校不仅要教授合格的职业能力,而且应确立学生的职业伦理观。职业学校同时应当加强普通教育、公民教育。 

81 

公民教育,必须体现自珍自爱、互助友爱和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而不是塑造崇拜公权的国民。因此,公民教育,应当致力于教导儿童和青年人学会如何与同伴和平共处,同时敢于挺身抵抗暴力和邪恶的行为。培养爱国公民的出发点,不是民族主义,而是共和民主。没有公民个人的自珍自爱、公民团体间的互助友爱和宪法制度的公平正义,就不会有对社会的真正热爱。 

82 

政府确保家长和学生对宗教教育自由选择的权利。宗教教育和无神论教育具有壹样的合法性,可以使得普通教育、公民教育和职业教育更加健全地发展,而不会互相抵触。政府不得干预私立学校的宗教教育,政府还应该尊重公立学校内部各个宗教团体在学校的宗教活动。 

83 

大学,应具有独立自治的地位,这样才能保证大学里的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学术研究规范和科学研究伦理规则,由大学自我组织的委员会制定并公布。大学,作为高等教育机构,不仅接受公平考核合格的人,而且应为在某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继续学业提供机会。 

84 

大学鼓励大学生在接受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本教育的同时,积极组建社团进行各种课外活动,尤其是与公共生活有关的社会问题研讨、政治问题辩论和报刊杂志创办等活动,培养大学生对社会现实的关心,尤其是为将来关注民生的学者和投身政坛的政治家的成长创造条件。 

85 

艺术的发展可以纳入必要的法治轨道,但政府应尊重艺术的多样性发展,不得以行政立法和检查制度干预艺术事业中的表达自由,艺术家也不得以艺术为名进行有伤风化、违反公序良俗和公共道德的活动。 

86 

体育设施和体育运动的普及,是政府的义务。体育,不仅能够帮助我们炼成健康的身体和强壮的体魄,而且通过在运动中的配合协调促进我们的团队合作精神,提高我们的生活质量。体育,是我们锻炼体格的方式,但终极目标不仅仅是身体,也是磨练人格。 

87 

中国人向世界贡献的不能只是强壮的体魄,更有独立的人格和高贵的灵魂!我们中国人向世界展现的不会仅是“更快、更高、更强”的奥林匹克精神,更应当有尊重和护卫人权的坚定承诺和勇敢担当!我们不会只梦想在万国列邦中夺得最多的金牌,更应当以披荆斩棘的精神,登上彰显人格尊严的世界颠峰! 

宗教政策

88 

宗教信仰是公民社会能够友爱互助的纽带之壹。宗教活动的公开化,对本身的建造和公众的了解有著积极意义,所以,我们对自愿登记的宗教团体给予免税待遇,但不得将未登记的宗教团体视作非法而禁止或干预其自治。要给宗教团体创造壹个能够在世俗社会开展宗教活动而需要的法律主体资格,立法者就应该在尊重宗教团体自治及其传统的前提下,开放出宗教团体自愿选择和自主决定组织结构及其活动方式的空间。 

89 

政府与宗教应建立合作性的伙伴关系。我们维护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自由,我们尊重基督教、天主教、佛教(包括藏传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在传道、祭祀等活动上的独立地位,我们尊重新兴宗教和民间信仰。宗教团体是公民社会的壹个构成,与政府有平等的公民权,宗教团体在宪政体制下依照法治要求自主活动,宗教团体的自治不应遭受政府的限制,政府的工作也不应遭受宗教团体的限制。 

90 

公权不得立法设立国家宗教,或制定形成国家宗教的制度,不得立法干预宗教活动。宗教内部的组织结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事安排、书籍出版、宗教院校设立、国际交流,都属于宗教自治范围,国家不得干预。政府不能够判断或界定何为“邪教”,如同政府不能判定哪壹种意识形态为正确壹样。 

91 

公权组织不干涉宗教组织,宗教组织不干涉公权组织,捍卫公职人员的宗教权利,也捍卫宗教人员的从政权利。不得利用宗教为国家权力行使提供正当性理由。政教分离,但又不是政教隔离。 

92 

政府必须对所有宗教采取中立的态度,并仅在以保护某些公共利益和他人人权为目的,确实有必要斡旋宗教团体之间的冲突时,才能依照已有的法律实施干预。政府可以基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公共道德的理由来限制宗教活动,如同限制其他公民的活动壹样,但上述理由必须得到严格的限制,以免为政府侵犯宗教自由提供借口。 

93 

专制政权之所以建立国家宗教,不仅是为了让人们在精神上完全依附政府和领袖,而且利用人们心中的恐惧和猜疑将人们分割。我们认为,不仅宗教活动的展开,对于形成壹个政治共同体全体人们的凝聚力至关重要,而且宗教团体对公民社会政治生活的批评、建议,信徒政治实践活动的参与,对公民美德的形成和公民社会的健全发展,将发挥良好的建设性作用。 

民族政策

94 

民族政策要尊重历史、现实和未来。民族是客观存在的,就要尊重它的存在。保护各民族的文化,尊重各民族的历史,敬重各民族的信仰,这是民族政策的壹个基本出发点。 

95 

中国共产党在学习苏联的过程中,不科学地划分民族,是壹大败笔。民族发展,民族融合,是壹个自然的历史发展过程,刻意地去规范它,必然会造成文化混乱。民族识别和民族记忆,应该是公民的个人行为,不应该纳入政府规范。对待民族成分,取消任何意义上的公文识别和公文记忆。 

96 

对所谓少数民族的优抚政策,其实是壹种深刻的歧视政策,后患无穷。如果要爱护所谓的少数民族,就要真正平等地对待他们,把他们看作如我们壹样的公民,壹样的兄弟姐妹。相互迁徒,相互通婚,相互学习,使大家走在壹起。 

97 

公民是公民社会的构成要素,而民族不是。对各种族的公民壹律给予相同的公民权,其他种族的公民有足够的表达权和选举权,在他们当选行政长官以后,不许任何组织给他们派遣监督人员,比如党委书记,这是种族问题中平等公民权的核心问题。 

国际关系

98 

建立公民社会,保证和实现香港、台湾、西藏和新疆等地的自治,既是实现中国主权的最佳方案,亦是让国际社会信任中国的基础,更是我们真正在国际政治舞台上成为负责任大国的开始。人格健全和尊严彰显,不仅应该是本国公民创建国家的原因,而且延伸至与我们同处壹个世界的同伴,而成为中国人民对国际社会理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99 

中国人民应该感谢,在我们每壹个人被专制和暴力所捆绑不得自由时,友邦邻国对我们中的弱者、被欺压者和为独立自由和公平正义事业奋战的自由斗士及其家人的支持和帮助。各国以保护本国公民自由为职责,以支持他国公民自治争取自由为使命,这是国际和平的基础。 

100 

中国人民应该反对他国专制政权对本国公民和平抗议的镇压和迫害,我们必须对此采取相应的政治行动,绝不能因谋求国家经济利益,而丧失我们的公义之心,放弃我们对同壹个世界同伴应尽的责任。因为这样的短浅目光也将最终危害到我们自己的自由。 

101 

我们尊重民族国家的主权和本国国民的感情,但是,民族国家不能成为忽视或剥夺人之人格和尊严的理由。因此,普世的人权,等同于民族国家的主权,并成为后者合理性的基础。民族国家的独立,不是统治者的专制暴政的借口,不是我们为实现国际和谐而放弃支持和帮助受欺压者的障碍。 

102 

我们愿意同各个国家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在政治、文化、经济、社会等各个层次上交流合作。文化交流能够增进各国人民彼此之间的了解,经济贸易能够提高各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这种国际交往不是功利性的,而是为国际关系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若人权价值确是普世的,它就能够在这样开放的空间,逐渐为所有人接受。 

103 

因此,我们将以人权和公民权做为我们国际政治活动的基点和目标。我们将在这个基础上,与韩国、日本、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通过联合国或其它有效的组织形式,进行国际合作,致力于在国际上实现友爱互助和公平正义。地球村,是人类的共同理想。 

104 

自由,民主,法治,宪政,公民社会,这壹切概念都应融入我们每壹个人的生活过程,为著完善我们的人性,为著实现我们的价值。 

社会转型

105 

党国体制是专制体制的最高形态,也是专制体制的最后壹种形态。中国社会经历数千年的专制体制,距离公民社会还相当遥远,其转型的难度空前之大,但是为转型积累的势能也非常之大。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壹旦不能更好地处理历史积淀的问题,将会付出相应的代价。但是,转型是必然要到来的。 

106 

不是要打倒某些人,也不是要打倒某些党,而是要平等公民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等,各种权利都要平等。这是转型的要点之壹。 

107 

文化多元,生活多元,价值多元,人性多元,应该得到全社会的认可,不能以新的壹元社会代替旧的壹元社会,恪守尊严是自由的实质。这是转型的要点之二。 

108 

揭秘历史事实,公布历史真相,以客观真实的态度对待历史问题,承认党国体制和党国人物的历史性作用,同时又对它们在历史进程中的罪恶进行深刻的反省。这是转型的要点之三。 

109 

赦免原罪,避免清算。通过悔罪与谅解迅速实现社会和解,通过协商谈判的机制达到妥协,使社会各方力量在转型之后都进入积极的发展轨道。这是转型的要点之四。

0%(0)
0%(0)
标 题 (必选项):
内 容 (选填项):
实用资讯
回国机票$360起 | 商务舱省$200 | 全球最佳航空公司出炉:海航获五星
海外华人福利!在线看陈建斌《三叉戟》热血归回 豪情筑梦 高清免费看 无地区限制
一周点击热帖 更多>>
一周回复热帖
历史上的今天:回复热帖
2020: VOA| 中国未富先老 延迟退休年龄可解燃
2020: 中央社:蓬佩奥指台湾非中国一部分 撬
2019: 习主席号召向狗学习。
2019: @runqun,请你告诉我什么是你所谓的自
2018: 何频颂席之猪队友(徐申?)或胜过川狗队
2018: 川普正在帮习近平的大忙
2017: 美国的法律细致到了一丝一发的程度,太
2017: 国粹:马屁文化
2016: 川普使美国再次强大的理念和策略
2016: 美国的价值观 是 自由 平等 博爱,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