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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者谈公民权利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1年11月16日00:47:59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作者 中国网友 写于 二零一八年

  民主制度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和漫长的演变过程,在人类历史中,不同的社会形态对民主制度的影响也是非常深刻的。因为历史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地缘的环境不同,民主制度在不同国家产生了各种不同的政体。比如英国,虽然君主只是虚君,但至今保留君主制;比如美国,是总统制,比如法国是法国式的半总统制,还有意大利式的,还有日本式的,还有北欧式。从荷兰的尼德兰革命后,经过了四百多年的历史演进,世界主流国家普遍确立了民主制度。近代以来,世界主流国家继承了过去数千年的历史积累,通过革命的或者改良的方式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民主制度,逐步演化成现行的大同小异的民主制度。

  现代民主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最高政治成果。

   大量统计显示,经济成功和长治久安的国家,大多是民主国家;经济贫困和动乱不止的国家,大多是专制国家。政治民主与经济成功以及社会稳定是相互促进的和相辅相成的。另壹项统计显示:

  区域性冲突和世界大战,往往由专制国家挑起。

  可见,民主政治不仅有利于本国稳定,也有利于世界和平。世界主流国家把发生在二十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看做是民主国家同专制国家之间的斗争,虽然苏联这样的极权国家也加入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并与民主国家并肩作战,但这并不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基本性质,因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人类社会的主要敌人是德意日轴心国,它们都属于法西斯极权的性质,而且结成同盟进行反人类的战争。经过较量,第二次世界大战是民主国家取得了胜利,是民主对专制的胜利。这说明专制制度不得人心。

  中华民族具有数千年的文明史,既曾经历过秦皇汉武的鼎盛时代,也曾经历唐宗宋祖的繁荣时代,“大治”、“中兴”、“盛世”这类词汇,频频出现在历史记录中,耳熟能详,甚至“路不拾遗”和“夜不闭户”的和谐景象也数百年壹现,成为国人的荣耀。然而,王朝更迭,周而复始。国家每经历周期性动乱,国民便经受周期性惊扰。鼎盛为不能保存,繁荣不能持久,这里面的原因只有壹个:历代王朝都实行政治专制,权力集中,权力垄断,缺少约束的权力带来腐败,而绝对的权力必然带来绝对的腐败。假以时日,王朝必然为之腐朽,连带之下,国家必然为之没落,国民必然为之遭殃。

  到了十九世纪中期,列强的坚船利炮架进了大清朝的国境,国门洞开。在两次鸦片战争失利后,中华大地上终于揭开了“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序幕,但是,大清朝的洋务运动仅仅是追求器物的改进而鲜有制度的革新,终于导致了甲午战争后的割地赔款,戊戌变法和预备立宪虽然触及了制度的问题但终因顽固派的镇压与抵制而归于失败,终于导致了辛亥革命的爆发。辛亥革命在表面上埋葬了延续 2000 多年的皇权制度,新的专制主义旋即卷土重来,并接踵而至。陈独秀领军的新文化运动推动国人对文化和制度的病根进行反思,但是,频繁的国内战争和外敌入侵,再加上国际法西斯主义和国际共产主义的侵扰,“科学与民主”的启蒙进程和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壹次又壹次被迫中断。抗日战争胜利后的中国虽然再次开启了宪政历程,然而又被国共内战葬送。

  1949 年建立的“新中国”实质上是“党天下”。

  中国共产党以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为名垄断了所有政治、经济和社会资源,制造了镇反、土改、反右、大跃进、文革、六四、打压民间宗教活动与维权运动等壹系列人权灾难,致使数千万人失去生命,中华民族为此付出了极为惨重的代价。

  中国社会经历了四十年的邓式改革,毛泽东时代壹些核心的东西还在核心之中。中国共产党的统治方式在本质上没有改变,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在本质上也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时代和时代的器物符号。体制依然是党国体制,社会依然是权力社会,以党权为中心的四项基本原则依然在中国社会的中心地带发挥著自己的本能作用,可谓阴魂不散。也就是说,邓小平的改革并没有使政治制度的问题得到根本的解决,中国依然是专制制度,没有走出无产阶级专政(也叫人民民主专政)的藩篱,而无产阶级专政实质上就是共产党专政。这就使中国社会又壹次进入了似曾相识的治乱循环之中。现在人们可以看到,邓小平的改革路线虽然发展了中国的经济,积累了整个社会的财富,但是它催生了中国的既得利益阶层和不得利益阶层,贫富分化加剧,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官民矛盾时常处于激化状态,而法律得不到贯彻,制定法律的人在普遍违反法律,统治者的统治能力在持续下降,而道德沦丧也无以复加,似乎只能继续沦丧下去。

  中国人民面对的是壹个企图解决市场问题的垄断体制,这个体制注定是壹个不能解决问题而又在不断制造问题的体制。当权贵集团的分赃过程完成之后,这个社会必然会发生变化。壹个冲突重重的社会是不可持续的,但其问题并不是永久不可解决,而是在等待解决的时机,关键是人们用什么方式去解决它。不断发生的历史事件,总有壹件要促成历史性转折。中国人民为什么走不出治乱循环的陷阱?就是因为缺少民主制度。要解决专制制度的积弊,必须求助于民主制度的良方。

  说到底,只有民主制度,才能救中国。这不仅是人类历史的启示,也是中国历史的总结。

  声音,壹个来自普罗大众的声音,正在世界的范围内响起。从斯大林的故乡第比利斯到蒙古高原的乌兰巴托,从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到群山之国的喀布尔,从高度发达的西欧罗巴到正在起步的中亚细亚,从突尼斯到埃及,再到利比亚,这个声音高呼:民主,民主!这壹声音昭示著:民主已经成为全人类共同认可的价值观,也是共同追求的目标!民主是世界潮流,人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有权管理国家和社会,有权决定国家和社会的管理者并迫使他们对人民负责,这就是民主。

  在当今社会,民主本来是壹件很简单的事情,也是人们所渴望的事情,但是“肉食者”却害怕民主,他们习惯于寄生的生活方式,从而乐于搅乱大众的思想,使之成为壹池混水。贬低民主的价值,歪曲民主的内容,这已经成了可鄙者惯用的伎俩。为此,本人借鉴各种资料,编辑《公民知识手册》,希望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讲壹些关于民主的常识和道理。不期成为照亮大众迷梦的语言火炬,只希望读者从中开始进行思考。

  关于自由的基本理念

  壹个谈论民主和民主制度的小册子,为什么要先谈自由呢?因为自由是先于民主的价值。在当今的政治文化中,自由与民主都是核心价值与核心概念,但是民主是为著自由或更多自由而运转的,民主制度中的各种要素都是为著自由或更多自由而产生的。自由好比是太阳,民主制度的各种要素好比是众多行星。离开了自由,所谓的民主将变得毫无意义,偏离了自由,所谓的民主将变得不太民主。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首先是壹部争取自由或更多自由的历史。

  人的本性正是自由的深刻根基,没有任何人在本性上是在寻求壹种被奴役的状态,没有人天生愿意做别人的奴隶。无论对人的本性怎么解释,自由都是符合人性的。不自由的状态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不符合人性需要的,当然,我的不自由可能会符合妳对自由的需要,而这,显然也是对自由的违背。人从自己的本性出发,所做的壹切都是在寻求更多的自由,并以此得到福祉。绝不会有人在失去了更多自由以后能获得更多福祉,自由和福祉完全是成正比例的。在人类历史上不乏专制主义者向人们兜售放弃自由的伟大理由和成功案例,但极左的或者极右的专制主义者公然宣称放弃自由可以获得福祉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在法西斯主义和斯大林主义破产之后,反对自由的声音只是角落尘埃,甚至,连卡扎菲这样的独裁者都要谎称自己是为利比亚人民寻求自由。甚至,连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社会理想都是这样的,他们在《共产党宣言》说:代替那存在著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壹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壹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文艺复兴,是 14 世纪至 16 世纪在欧洲兴起的壹场有关艺术、文学、自然科学和建筑等各方面的思想文化运动。它带来壹段科学与艺术革命时期,揭开了近代欧洲历史的序幕,并结束了欧洲黑暗时代,被认为是中古时代和近现代的分界。文艺复兴的核心价值是什么?就是从神到人的回归。

  文艺复兴之后的近现代社会之所以接连不断地发生巨大变革,就是因为人类行为的根本惯例将会战胜那些试图限制和管制他们的事物,人类行为的根本惯例就是自由,它出自人性。鸟的自由,就是顺应鸟的本性去做壹只鸟;人的自由,就是顺应自己的本性去做壹个“人”。鸟如果被关进笼里,那它就不是壹只真正的鸟了。它成了玩物,成了欣赏品。人如果被关进社会的牢笼,那人也不是壹个真正的人,他也会成为玩物和奴隶。自由就是人可以象壹个真正的人壹样生活,而不是过“非人”的生活。如果妳感觉到自己的生活的不象人的生活,那就是不自由的,如果别人也看到妳的生活不象人的生活,那妳同样是不自由的。

  奴隶没有把自己当做人,所以奴隶是不自由的。

  奴隶没有把奴隶主当做人,所以奴隶主也是不自由的。

  民主是壹种能够对各种价值观兼容并蓄的制度体系,但民主显然不是自由主义者的壹统天下,世界上也不应该存在对其他价值观进行权力干预的自由主义者。民主主义者如果不是自由主义者,也将为自己和社会带来诸多困境。回顾国际共运史可以看到,共产主义的领袖们在初衷上都没有什么大的问题,列宁为了实现他那种样式的民主,走上了“红色罗波斯比尔”人生道路,甚至斯大林和毛泽东这样的共产魔王也是怀抱改造社会的美好理想走上革命道路的。但是共产主义者采取名为无产阶级专政实为壹党专政的手段注定不能解决平等公民权利的问题,这也就决定了他们壹定会走壹条从侠客到魔王的道路,这是壹条走向奴役的道路。当共产党领袖们为了他们所谓的民主以大多数人的名义去剥夺少数人权利的时候,大多数人的权利也就荡然无存了。中共的壹位高级将领说,民主社会的历史是壹个弃恶扬善的历史,但是他也应该能看到,专制社会的历史都是弃善扬恶的历史。

  对于人来说,自由即本性,本性即自由。如果不自由,人类的生命也将变得不完整,如果不自由,人们的幸福也将变得不可靠。就拿生命权利来说,每壹个人的生命都属于自己,他有权决定自己生命的延续方式,也就是生活方式。如果别人强迫妳按照他规定的方式去生活,那他就等于是部分地主宰了妳的生命,或者叫剥夺了妳的部分生命。

  毛泽东式的极权统治要求数亿人民按照他规定的方式去生活,给每个人指定壹个工作岗位,甚至连出门都要开介绍信,这实质上就是剥夺了数亿人民的部分生命。就拿财产权利来说,人类的所有财富都是每个具体的人创造的,本来就就应该归属于这些具体的人,如果壹部分人非法剥夺了另壹部分人的财富,这就等于剥夺了别人的劳动和劳动成果,本质上属于奴役。任何奴役,都绝非自由。有些奴役方式,因为没有镣铐加身,所以人们经常认识不到它就是奴役,但它真的就是奴役。举两个例子:其壹,假如妳不信仰共产主义了,想退出共产党,但是退出之后显然会遭遇壹些政治迫害或者其他迫害,那么这些压力就使妳不方便退出,妳还得假装在共产党内,这时候妳的生命无形中就被组织剥夺了壹部分。别人占有了妳的生命,当然是奴役;其二,假如妳的亲人在集贸市场卖蔬菜,城管队员看见后二话不说就把蔬菜夺走,这种现象从表面看是执法不规范,或者是非法抢夺,但根本上也是奴役。因为城管队员把别人的合法劳动非法地占有了,也等于把别人的生命过程非法占有了。

  自由必须是每壹个人的自由,民主必须建立在平等公民权利的基础上,这是专制主义者所难以理解的,即便他们理解了也只得假装不理解了。尊重自由和权利的社会就必然是多元社会,多元社会的社会单元通过对自由和权利的深刻尊重而形成相互平衡,达到多元共和。从多元到共和,多元是表现分歧关系的,共和是表现伴生关系的,多元是外在的,共和是内在的,而权利始终是它们的轴。权利是什么?权利就是自由的根本性内容,是自由的根本性表现。

  是自由?还是被奴役?这在真实的社会中并不是空洞的概念,公民权利平等,就是自由,否则就值得怀疑;思想方式、表达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可以选择,就是自由,否则就值得怀疑。

  贝多菲的壹首诗: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生命、自由和幸福是三位壹体的,让我们为自由和更多自由而努力吧。

  关于民主的基本概念

  如果要宣传民主的价值观,我们首先要告诉别人什么是民主。如果妳说两党制是民主,也许人们不信服,如果妳说多党制是民主,也许人们壹样不信服;如果妳说直接选举是民主,也许人们不信服,如果妳说间接选举是民主,也许人们更不信服。如果妳说权力制衡是民主,也许人们不信服,如果妳说最高权力归属于人民代表机构,也许人们更不信服。

  虽然大多数人说美国的民主制度是最好的,但也有很多人说北欧的民主制度是最好的。当代的民主制度不是整齐划壹的,民主制度中有各种要素,这些要素怎么组合,孰轻孰重,在各个国家也表现不壹。有总统制的,有总理制的,有议会制的,有壹院制的,有两院制的,加拿大还有总督,英国还有女皇,日本还有天皇,确实很难说哪壹种民主制度就更好,或者最好。民主是什么?民主这个耳熟能详的词到底指什么呢?它所包含的内容对每个人的利益到底何在呢?正如“壹千个读者,就有壹千个哈姆莱特”壹样,不同的人总会从不同的角度来解释这个抽象的概念。

  对于每壹国具体的民主制度,虽然众说纷纭,对于民主制度的要素组合与政治设计,虽然各执其词,但是,民主就是民主,因为民主制度斑驳陆离的制度设计背后有它们共同的东西存在。这就是生命、自由和幸福。尊重每个生命的存在,这是民主制度进行设计的前提,关乎每个人的自由,这是民主制度进行设计的关键,促进每个人的幸福,这是民主制度进行设计的目标。

  近代以来关于民主的理论大多是从自然权利谈

  起,生命、自由和财产属于自然权利,不容剥夺,能保证这些自然权利的制度设计,就是民主。我们也可以换个角度谈这些问题,就是说,自然权利必须用自治的方式来实现。每个人都有主宰自己生命的权利,每个人都必须具有相同的自由,每个人都可以用他自己的方式寻求幸福,这就是自治。保证每个人可以用自己的方式决定自己的命运和前途,这就是自治。从根本上说,自治,就是民主。自治,必然意味著多元,所以从表面上看,人们可以在多元的生活方式进行选择,就是民主。举例来说,如果壹个人愿意用行乞的方式进行自己的生活,那么民主的制度设计应该保证这个人所选择的生活方式,它不能禁绝或者非法干涉这种乞讨的生活方式,只能要求这种生活方式不去非法妨碍别人的生活方式。假如妳发现美国有壹万人弹著吉他在行乞,这并不能证明什么,只能证明美国是个民主的国家,它允许人们选择这种生活方式。恰恰相反,毛泽东曾经壹度剥夺了人们行乞的权利,这只能证明毛泽东是个搞极权统治的暴君,而事实上,毛泽东的这种极权统治曾导致中国大陆饿死了几千万人。令人遗憾的是,直到今天,中国大陆都不能善意地保护乞讨者的权利,每每遇到奥运会和世博会壹类的盛事,乞讨者总是被驱赶出大城市,有些被管理人员直接丢弃在城市远郊的路边,甚至出现过多起乞讨者因此被冻死和饿死的恶性事例。当然,在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巡的时刻,各地官员总是把赶走乞丐当做壹项重要内容,以美化城市,这已经是司空见惯了。如果妳明白了自治就是民主的道理,现在妳还能说中国是民主的吗?

  在人类生活中,自治不是壹个人的自治,而是每壹个人的自治,社会成员在壹起进行自治生活,就必然要发生权利交换,这就是公共生活。公共生活不是独立于个人的生活,不是大多数人的生活,它是所有社会成员具体生活的壹部分,对公共生活的管理就是公共政治。在民主制度下,公共生活不能脱离个人自治而存在,而是相反,公共生活必须建立在个人自治之上,并为个人自治提供保障和规则。民主,就是承认“公民对国家政治的决定权并建立制度来保障这种民主权利的实现”。这句话首先谈的是“公民对国家政治的决定权”,然后才是“并建立制度来保障这种民主权利的实现”,前者是民主的实质,而后者在实际生活中也许比前者更重要,因为它保证了前者的实现。所以,某种意义上来民主就是民主制度的简称。

  美国的先驱们总结得很好,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有、民治、民享。但是,以此来理解民主制度有些抽象,是对于那些深受专制主义熏陶的人们来说,尤其如此。现在我们知道,民主还可以有更简单的理解方式,就是在个人生活层面和公共生活层面去理解。在个人生活层面就是保证每个人的生活自治,每个人可以用自己的方式决定自己的命运和前途;在公共生活层面就是保证公共政治服务于个人的生活自治。简单地说,认可人做自己的主人,认可公民自由生活,认可公民对国家政治的的决定权和管理权并建立制度来保障这种权利,这就是民主。对于民主壹词,让我们把它的汉语意思扩张壹下,就是:人们自己做自己的主人,或者:公民自己做主。自己做主是需要前提的,对于壹个顾客而言,自主的前提意味他对商品的知情权和商场的选择权。而对于公民来说,自主的前提意味他要对国家政治生活的知情权和对政府的选择权。既然承认公民是国家和社会最初的主人,他们拥有最终的权力,同时国家有义务建立民主制度来保障主人行使权利。那么,公民就有选择政治家和政党的权利,也有选择政府的权利。如果政府不能让人民日子过得好,那么人民就有权要求更换执政者。所以,民主制度中,最重要的往往就是壹人壹票的自由选举制度。在壹些名为民主实为专制的国度里,统治者经常象人们灌输的是另壹种关系,他们把自己称为管理者,把老百姓称为被管理者,把自己成为救星,要求老百姓对他们感恩戴德,在他们眼里,只有被他们养活起来的老百姓,从来没有公民。

  当今世界,民主已经成为全球人民追求的普世价值观,哪怕再专制的统治者也不得不扯起“民主”

  这个旗帜来遮羞。于是,他们就利用民主这个概念的抽象性来迷惑大众,甚至无耻的宣称自己的独裁制度就是民主,为此他们会创造出壹些好听的词汇来形容,如人民民主专政等。我们来看看当今世界最不民主的这个国家吧,北朝鲜自称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它是人民的吗?显然不是,它是民主的吗?显然也不是。民主,简单而直接的说:承认全体公民对国家政治的决定权并建立制度来保障这种民主权利的实现。后者甚至比前者更显示的重要,因为只在口头上承认但不采取制度来保障甚至是戕害这种权利的制度,则是虚无的,反动的。历史已经证明,专制制度下的统治者也会把民主的口号喊得振天响,它称自己的政府“人民政府”,认同民有;标榜“人民当家做主”,认同民治;自称“壹切权力属于人民”,认同民享,自称“为人民服务”。而在实际的生活中,政府通常是党国体制中的权贵集团实现统治人民,谋取利益的工具,他们不给人民选举权,却声称是人民的代表,从而架空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在没有监督和只对上级负责的前提下,政府只会为权贵集团服务。

  有没有选举权?怎么选举的?选举是否自由?选举是否公正,这些对于没有参加过民主选举的人来说,理解民主也是困难的。那么,我们也可以用另壹种方式来检验什么是民主,什么是专制。

  毛泽东历来承认中国是专制社会,他甚至直接说就是独裁,而邓小平继承毛泽东的思想提出了中国社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这四项基本原则就是专制的原则,而非民主的原则,也可以当做民主与专制的试金石。第壹,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用壹种思想去指导全社会的思想,连思想都受到限制,这当然是专制而非民主;第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壹个政党独霸社会的管理权和决定权,这违背了公民权利平等,当然是专制而非民主;第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壹部分人以“人民”的名义对政治进行垄断,必然导致经济垄断和文化垄断,当然是专制而非民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共产党所谓的社会主义制度其实就是其他三项,核心是共产党的领导,其他三项是专制而非民主,那么所谓的社会主义制度也就可想而知了。

  世界各国的民主制度,虽然要素组合与政治设计各不相同,国家机构的名称也有很大区别,但真正的民主制度不仅基本原则上相同,而且在要素组合与政治设计也具有诸多共性,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内容:壹人壹票和自由公正的选举,军队国家化,言论自由,新闻开放,法治宪政,三权分立,政党竞争,独立工会,私有制度等这些内容是民主制度的骨架,保障了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程度,这些内容建设的越完善,人民享有的自由度就越高。

  关于法治的基本概念

  现代民主制度不止是壹个技术手段那么简单,它是在人本主义、人文主义、人道主义和自由主义等壹系列价值观的催生下产生出来的。如果壹定要问:为什么壹定是民主制度?那么也可以简单地反问:如果不是民主制度的话,那么谁又甘受别人的奴役和凌驾呢?谁又有资格来统治别人,并且可以将这种统治权力授予自己的下壹代?

  嗯,既然人人都应该是自由的,那么人人也应该是平等的,如果人和人之间不平等,权利上有巨大差异,那就没有自由。嗯,既然人人应该是平等的,那么人人也应该是博爱(互相关爱)的,如果人和人之间不互相关爱,而是相互欺压,那就没有平等。可见,自由、平等和博爱必然导向民主。然而,民主显然也不是简单的价值观念,民主是制度,是壹系列制度的组合,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正如技术手段那么简单。嗯,民主的技术手段就是法治。

  在古希腊时期就有人治与法治之争,柏拉图主张人治,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近代法治理论创建过程中,康德提出了提出了壹些法治思想:立法权属于人民,人民制定法律以限制壹个人对另壹些人的专横。但卢梭应该算是近代法治理论的奠基者,他多次强调,法律是公意的行为,君主不能高于法律。卢梭的法治理论主要包括:人民拥有立法权;法治与共和政体相结合;法治意味著平等。而法治理论成为宪法规定的原则是英国人在 16、17 世纪的首创,18 世纪美国人接过法治口号反对英国的殖民统治,1776 年美国独立宣言中用很多具体事例控诉英国破坏法治的罪行,1787年美国宪法确认法治原则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法国 1791 年宪法以 1789 年法国人权宣言作为序言,而人权宣言为近代法治原则奠定了基础,也为近现代国家宪法确认法治原则提供了样板。所以,继美法两国宪法之后,各民主国家的宪法都以不同的方式确认了法治原则。

  法治思想经过不断的完善和充实,日趋完美。就当今来看,法治思想包括两个主要原则。第壹原则:平等权利,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普通人、总统、政府、企业和法人等,概莫例外。

  第二原则:公正原则,法律必须帮助那些弱势的人,不仅要求在权利的起点上实现平等,而且在权利的终点上也努力减少差距,从而实现基本的公正。法治是做什么的?英国当代最为著名的法官-丹宁勋爵-在其法官生涯中,壹再阐明这样的立场:“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仔细想来,丹宁勋爵确实感悟了法治的真正精神。公正就是公平与正义,其中包含“兼顾”的含义。只有每壹个人的本性、自由和权利受到应有而相应的尊重,并且有自我发展的机会,那才称得上是和谐公正的法治社会。

  法治原则是作为人治原则的对立物产生出来的,它和人治原则壹样,都属于国政治理的手段,但两者泾渭分明,不可含混,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制度。有中国大陆学者认为:法律要由人制定,要有人执行;任何统治者不能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进行统治,因此他们认定法治和人治不能截然分开,只能相互结合。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其错误就在于简单地从是否有人的作用和是否运用法律来作为区分人治法治的标准。应该说,在治理国家中有人的作用不等于人治,有法的存在不等于法治。希特勒上台实行法西斯统治,那时候,魏玛宪法照样存在。划分法治与人治的最根本的标志是这样的: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凡是法律权威屈服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两者不能混淆。

  正如潘恩所说:“在专制国家国王便是法律,同样的,在民主国家中法律便成为国王”。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是不成文法,法官的判决书对后面的案例之判决有约束力,这是不是人治?不是。因为在英美法系,判例就是法,壹旦成立,就具有普通的指导意义,不仅对被裁决者有约束力,对法官本人也有约束,因为判决后,该判例就独立于法官本人,获得了独立性,以后法官本人也要以判例为依据,如果不依从,乱判就是人治,所以,判例法也是法治。

  在民主社会中,法治精神当然要依托诸多法律条文来实现,而法律也是经过正当程序进行表决的结果,它以公共意志的形式体现了多数人的意志,但是法律壹经实施,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多数人,还是少数人,全体社会成员都要无条件服从。不能因为谁是领袖或执政党,就可以在法律规范外自行其是。假如“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壹理论是成立的,那么民主社会中,这壹理论谈的是立法层面,而绝非执法层面。在现代专制社会中,有些国家也有非常完备的法制体系,也有方方面面的法律条文,但这仅仅是“人治”之下的法制,而绝非“法治”。人治这壹概念描绘的是个人、少数人或某政党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手段,对社会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人治所指的,就是专制社会中的国政治理手段。

  在专制社会中,立法过程通常就存在人治的问题,法律往往不是经过正当程序进行表决的结果,比如中国大陆现在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在没有立法权限的情况下,有些部门和有些地区为了自身利益进行立法活动,重庆和上海等地立法征收房产税就是壹例。再壹个问题,专制社会的立法往往用法律形式确定某些人、某些政党或某些团体垄断地位,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垄断地位。通过立法,确定永久的执政党;通过立法,制定准入门槛,确立官僚经济的行业垄断地位,等等。

  第三个问题,如果法律成了攫取利益的障碍,统治者往往置法律于不顾,比如以前,毛泽东非法囚禁国家主席刘少奇,比如现在,警察绑架合法公民。这都是人治的壹脉相承。“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壹理论不仅在立法层面是成立的,在执法层面也是成立的。把个人、少数人或某政党将自己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随意性很大,就是人治。

  据知情人记载,1954 年宪法讨论会上毛泽东说过这样的话:“世上本无事,洋人自扰之。没有宪法的社会,是最好的社会。中华五千年,从来没有宪法,也没见什么损失嘛!汉唐强盛,有宪法吗?满清准备玩宪法,结果亡的更快。教训是深刻的嘛!可我们有不少同志,就是迷信宪法,以为宪法就是治国安邦的灵丹妙药,企图把党置于宪法约束之下。我从来不相信法律,更不相信宪法,我就是要破除这种宪法迷信。国民党有宪法,也挺当回事,还不是被我们赶到了台湾?我们党没有宪法,无法无天,结果不是胜利了吗?所以,迷信宪法的思想是极其错误的,是要亡党的。我们伟大光荣正确的党也是历来不主张制定宪法的,可是,建国后,考虑到洋人国家大都制定了宪法,以及中国知识分子还没有完全成为党的驯服工具的情况、人民群众还受国民党法治思想毒害的悲惨国情,为了争取时间,改造和教育人民群众,巩固党的领导,还是要制定宪法的嘛。制定宪法,本质上就是否定党的领导,在政治上是极其有害的,在不得以而为之的情况下,我们壹定要化害为利,最大限度的缩小宪法的约束,坚持党的领导。当然啦,将来如果有壹天,条件成熟了,有人提议废除宪法,永远不要制定宪法,我会第壹个举手的,不举手的肯定是国民党。公安机关不是汇报说国民党很难抓吗?我看,到了壹定时候,他们会自己跳出来的,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当然啦,宪法制定是制定了,执行不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还要以党的指示为准。只有傻瓜和反党分子才会脱离党的领导,执行宪法。如果没有我们党的领导,谁会执行现在这部宪法?有人不是说,敌对势力最尊重宪法吗?敌对势力如果把党赶下台,头壹件事肯定就是废除这部宪法,这妳们能否认吗?如果党不领导宪法,党就得下台;党下了台,宪法也就完蛋了。同志们,妳们说,党不领导宪法能行吗?如果哪个人连这么简单的道理都不懂,那我们也只好说:这个人比工农群众还无知,需要到广阔天地接受工农群众的再教育、再改造! 我们的党,好比诸葛亮,对于‘宪法’这个阿斗,是怀有极其复杂的感情啊!不公开承认阿斗的领导地位是不好的,是无法向人民群众交代的;如果不把阿斗当摆设,也是不好的,是无法让党随意向人民群众发号施令的,也是迟早要被司马懿抓去砍头的。所以,我考虑再三,决定在全国所有学校取消宪法课,开设政治课,让全国人民明白,第壹,阿斗还是有的,诸葛亮也受他的领导,不会胡作非为的,放心好啦;第二,诸葛亮是最厉害的,是会呼风唤雨、撒豆成兵的;不听他的话,后果会非常严重的,严重到比地球爆炸还可怕!”

  毛泽东是否真的说过以上的荒唐话还需要更多的解密资料来验证,但说没说过似乎也不太重要,因为毛泽东确实是无法无天,他在文化大革命中的所作所为,已经证实了他破坏法律实施已经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比上面那些话,只有过,而无不及。

  关于宪政的基本概念

  有法律而无法治,这壹现象产生的原因就是政治对法律的干涉,政治对法律的干涉当然是通过政治家进行的。帝王将相、政治领袖、军事强人和政党等,政治家最容易通过政治行为破坏法律的创制和实施。这就要求专门立法,规范人类的政治行为。法治,对应的是人类生活之各种强制性规则,包括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环保的和婚姻的等等,是壹个广泛的概念。宪政也是法治的壹部分,它所覆盖的领域相对要狭窄壹些,对应的只是人类的政治行为,本质上就是要求人类的政治行为符合法治精神。法治精神要求人们的政治行为也必须符合法治的两个原则,就是平等原则和公正原则。平等原则要求政治权利平等,比如美国,以各州人口为基准选举众议院议员,组成众议院,实现了平等原则;但美国又规定,不论各州人口众寡,以每州两名代表的名额组成参议院,这就照顾了人口较少的州,实现了公正原则。

  如果人类的政治行为在平等与公正的原则下受到法律的强制性规范,通常就叫做宪政。宪政之所以叫做宪政,是因为解决政治规范这壹问题的法律,主要就是宪法。但是,没有宪法未必就没有宪政,因为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也可以用其他方法解决政治权利平等和公正的问题,英国的成文宪法并不存在,但从政治实践来看,又是宪政比较发达的国家,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所以,当今学者认为英国有宪法但不成文,壹是由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来体现,有些虽然是普通法律,但内容则涉及国家政治制度,二是由壹些历史文件,判例,惯例,制定法构成,这些文件反映了英国宪政发展的历史道路。在英国宪权发展中比较重要的文件有:1215 年的大宪章,是国王和封建领主战争的结果,国王被打败,签订大宪章,对国王权力进行限制约束,如国王没有经贵族会议同意不能征税,这壹规定壹直沿袭下来成为现在议会的重要权力,尽管宪章的目的是保护封建领主的权利,但包含很重要的原则,即国王权力是有限的,这是宪政的壹个重要原则。同样的道理,有宪法未必就有宪政,因为很多宪法并没有解决政治权利平等的问题,更谈不上公正。比如中国大陆的当前宪法就是这样,它首先确定中国是壹个必须由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把其他的党派和政治人士对公共事务管理的决定权和参与权彻底否定了;其次,它还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把壹部分听话的国人划分到“人民”的行列中,把另壹部分不听话或者不太听话的国人划分到“敌人”的行列中,而且这种划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这样壹种情况下,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只能给国家的政治生活带来混乱。

  宪政是政治哲学、法哲学最重要的概念之壹。尽管对于什么是宪政并没有壹个统壹的认识,但历史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却使人们对宪政的概念基本上达成了壹些共识,比如,保障权力的健康行使,保障权利的正常行使等等。因此,人们常常从权力和权利两个维度来理解宪政及其运行。宪政是什么?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或者说,宪政以宪法为形式,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标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学界对宪政的概念可以有多种解释。但是很显然,宪政也可以简单地归纳:宪政就是用宪法来规范政治,而不是用政治来规范宪法。

  宪政的要素在细节上是非常复杂的。阿兰·S·罗森鲍姆将这些要素归结为:(1)明确限定政府的权力;(2)设置壹套司法结构,使其具有裁决纠纷的最终权力;(3)体现多数人统治的原则;(4)划分政治权力,脾使立法权与执行权得以分立;(5)创设实现机会平等的措施;(6)保证人们可以获得使社会活动得以有序进行的知识;(7)确认壹套‘自然权利’来保护公民的正当个人目的,使之免受干预;(8)保护国家,以杜绝其公民表现出来的双重效忠;(9)保护宗教自由,同时确认人们对上帝及其所创造的宇宙的最高义务;(10)尽管有第(9)条要求,还是应让公民自由选择自己的终极目的。仔细分析以上要素,综合宪政发展的历史与观念,人们基本可以发现,宪政是主张以宪法体系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政治理念与实践。作为宪政两个最基本的方面,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两个维度是西方宪政现代化的产物。1789 年法国公布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第 16 条规定:“凡是各项权利未得到可靠保障,权力没有分立的社会,都不存在宪政体制”。这是第壹次完整准确地以现代政治语言表述的宪法性文件,它从权利保障与权力限制两个方面申明了现代政治的双重主题。在现代以前,人们努力从权力与权利两个维度认识宪政,并以各种各样的语言表达出来;在这之后,人们基本上找到了两条交织的线索,构成了理解西方宪政的两把钥匙。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权力与权利两个主题构成了现代西方政治主流话语体系的两个基本主题。时至今日,权力的分配与限度,权利的行使与保障已经成为西方政治发展的两条线索。围绕著限制权力、保障权利,现代宪政亦得以不断发展。

  中国大陆是壹个政治高于法律的国度,毛泽东时代叫做“政治挂帅”,胡锦涛时代叫做“党的事业至上”。2007 年 12 月 26 日,胡锦涛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提出“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带领广大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胡锦涛这壹说法把党的利益放在第壹位,引起了部分法律界人士的非议,但是这显然不是法律界人士在抠字眼,因为中共建政以来的政治传统就是这样的,胡锦涛只是用新的词汇包装了毛泽东的思想。当下的中国法律不能仅仅用法治眼光去观察,甚至不能用法制眼光去观察,必须从政法的角度去理解。

  在这里,法律只是政治的附庸。政法不仅是壹个系统,主要地是壹条战线,即所谓政法战线。战线就是战线,它不是花言巧语,而是战斗的前沿。

  政法战线就是把法律当做政治斗争的前沿,如此而已。

  有御用学者反复论证,认为中国走上了宪政的道路,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我可以很明白地说,这是胡扯。民主就是民主,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的区分,宪政就是宪政,也没有社会主义宪政和资本主义宪政的区分。所有这些区分是别有用心的或者是收了政治红包的。

  列宁所开创的社会主义制度中不可能有民主和法治,也不可能有宪政。

  人的本性不变,人与利益的相关性不变,但利益本身在变,具体的利益在变,具体的自由在变,具体的权利和义务都在变,也就是说,社会公正的标准也在变。我们说,法治的两个原则是平等和公正,但是法治需要不断通过政治进行调整才能完成这样的使命。法治的精神不变,但法治的细节必须反映时代的潮流,需要与时俱进,适应不断变化的生活。权利与权利的冲突,权力和权力的冲突,还有权利与权力的冲突,这些冲突在平等权利的基础上经过调和而达到社会公正,就是道德与法律的成果,这个成果主要就是法治进步。法治的发展与进步是这么启动并进行的呢?

  这当然是依靠人们的政治参与来解决。不可否认,法治的每壹发展与进步都是人们的政治成就。政治的核心问题就是解决权利与权利的冲突,权力和权力的冲突,还有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如果说法治的原则是平等和公正,那么壹个法治社会的政治就不能使无序的,它必须遵循壹定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宪政。

  当政治用宪政来进行规范的时候,政治才是合理的政治,只有合理的政治才能促进法治的发展与进步,从而使社会达到平等和公正的目标,从而使保证人类拥有更多的自由、人性和尊严。另壹方面来说,政治没有规范,就是危险的政治。自从列宁开创了无产阶级专政这样壹种政治模式以来,因为政治而死于非命的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斯大林杀完了党外的敌人就开始杀党内的敌人,毛泽东斗完了党外的敌人就开始斗党内的敌人,北朝鲜的金日成和柬埔寨的波尔布特也是如出壹辙。对当今的中国而言,实行宪政以规范政治,并重建政治伦理,已经成了当务之急。

  关于公民社会的基本概念

  在中国流行的公民社会概念大致有三种:壹是三分法,它将社会分成政治、企业和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三驾马车中的壹驾;二是二分法,它将社会分成政府和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权力之外的权利社会,三是不分法,它将社会看做壹个整体,民主达到壹定标准的社会就是公民社会。在公众视野中,人们没有学者那么神妙,他们简单地把公民社会理解成壹个整体,是民主社会壹个新形态和新阶段的新型表述。在壹般人看来,公民社会首先要有合格的公民,这些公民享有公民权利,然后去承担了公民义务,然后才有公民社会。也就是说,自由、民主、法治和宪政的总和,就是公民社会。正如共产极权社会是专制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壹样,公民社会是民主社会发展的崭新阶段,可能也是最高阶段。

  公民社会是以平等公民权利为基础的、凸显公民价值为目的的民主社会,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启蒙运动留下的丰厚遗产的体现,它代表了人类文明发展历史进程中的壹个崭新阶段。公民社会不是壹种意识形态,不是壹种模式,它是壹系列社会元素组合后形成的壹个民主社会阶段性新标准。

  就当前来说,世界上也不存在壹个公民社会的样板,每个国家公民社会元素的分配各具特色,瑞典、挪威和丹麦是民主社会主义的样板,更侧重于实现人民的福利指标;美国是自由主义和多元主义的样板,更侧重于个人自由和文化多元的指标。

  公民社会是以公民权利平等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多元社会。由于公民权利的平等,公民社会将呈现多元平衡和多元共和。权利的共和、信仰的共和、文化的共和、经济的共和和政治的共和,等等,更重要的是生活的共和。从多元到共和,多元是表现分歧关系的,共和是表现伴生关系的,多元是外在的,共和是内在的,而权利始终是它们的轴。在以往的历史中,共和是壹种权力关系,周召共和就是极端的共和样板,中外概莫能外;在公民社会中,共和不仅是权力的共和,也将是权利的共和,而且是权力和权利相互之间的共和,是在平等的前提下形成的壹种权力和权利安排。

  以往的共和在根本上讲是权力的政治分赃,中国在清帝退位以后,政治野心家们大多都是在寻找壹条权力共和的道路,政治协商会议和联合政府都是这样壹种思路,当这些思路不能求得权力共和的时候就进行国内战争。当然,国内战争的口号是人民共和,但其结果却连权力共和都没有达到,而是可悲地形成了共产专制。

  现代民主国家在某些发展时期也存在很多权利不平等导致的各种社会现象。其中,马克思所抨击的资本与劳动之间的不平衡现象是确实存在的,并成为人类历史的壹大罪恶,关于马克思,我想人们没有必要因为共产主义的全面失败而彻底否定。做为伟大的思想家,马克思在很多方面都是对的,但是怎样处理资本和劳动的矛盾方面,马克思显然是错了。马克思只看到资本和劳动的关系在当时的社会中尖锐对立,却没有看到民主制度自我调节的功能,没有感悟到民主化过程是壹个弃恶扬善的过程,他为未来错误地开出了壹个无产阶级专政的药方。马克思主义诞生于民主社会的资本主义时期,它洞察了资本和劳动的尖锐对立,为今后的历史发展带来了两个后果,壹个是促进了民主制度的自我完善,壹个是促成了共产极权制度的建立。

  回顾国际共运史可以看到,共产主义的领袖们在初衷上都没有什么大的问题,甚至斯大林和毛泽东这样的共产魔王也是怀抱改造社会的美好理想走上革命道路的。但是共产主义者采取名为无产阶级专政实为壹党专政的手段注定不能解决平等公民权利的问题,这也就决定了他们壹定会走壹条从侠客到魔王的道路,这是壹条走向奴役的道路。当共产党领袖们以大多数人的名义去剥夺少数人权利的时候,大多数人的权利也就荡然无存了。这壹点,中共早期的领袖陈独秀被驱赶后有很好的醒悟,后来中共的壹党专政实际完全印证了陈独秀生前的相关预言。中共的壹位高级将领说,民主社会的历史是壹个弃恶扬善的历史,但是他也应该能看到,专制社会的历史都是弃善扬恶的历史。从世界格局来看,民主社会和专制社会几经较量,甚至发生过两次世界大战,双方都在血与火中走了过来,但走法却大不壹样。民主社会经过坎坷把民主完善起来了,为此不惜吸收共产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壹些有益营养,而专制社会却往往是在坎坷中变得更加专制。从另壹个角度来说,民主发展的后果是社会更加多元,而专制发展的结果是社会更加壹元。

  民主必然包含自治,自治下的开放才是真正的开放,真正的开放就必然造就多元社会。多元是自治和开放的结果,而当今民主社会的发展也验证了这壹点,越民主的社会越自治,越开放,也就越多元。邓小平的开放政策只是要打开国门,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它最大的问题是没有解决对内开放的问题,就是公民自治的问题。邓小平和慈喜太后壹样局限于对政权的把持,他不明白开放的核心首先是通过公民自治实现对内开放,以此消除各种社会壁垒,这才是真正的开放和真正的解放。相比于共产党人的呆板,社会民主党人早就认识到这壹问题的严肃性。早在 1928 年汉森就阐述了他的人民之家理想:“在壹个好的家庭里没有特权者或者被冷落的人,没有宠儿,也没有后娘养的。这里没有人看不起人,也不会为了获得个人好处而损害他人利益。在这里强者不会压迫、掠夺弱者。在好的家庭里有的是平等、关照、合作与互助。实行大型的人民或公民之家将意味著拆除所有把公民分成有特权的与被冷落的、统治者与依赖他人的、富人与穷人、占有者与被占有者、掠夺者与被掠夺者的社会和经济壁垒。”

  中共的部分开放促进了中国社会的部分多元,而公民社会是壹个公民自治的社会,因而也是全面开放而多元的社会。公民社会的政治将最大限度地根基于公民自治型政治,不仅对各政党开放,而且对全体公民开放,制度设计将使公民将有更多参与政治的机会和平台。各种政治力量按政治规则和政治伦理运行政治,既杜绝壹党政治独裁,又杜绝政党政治对公民政治的反叛与异化。公民社会的经济将最大限度地根基于公民自治经济,以公民自治经济为基础依照市场规律发展协作经济、规模经济和全球化经济,以此解决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实现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大平衡。公民社会的文化将对大限度地根基于公民自治型文化,公民文化服务公民生活,传统的和现代的,本国的和别国的,属灵的和属世的,等等,都将根据公民自身的需要而扬弃,并不根据统治的需要而确立。以平等公民权利为基点,以自治和开放为要点建设多元的公民社会,这样的社会必然能打破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的无序竞争现象和垄断现象,必然能解决信仰的不平衡、意识形态的不平衡、文化的不平衡、经济的不平衡和政治的不平衡等壹系列人类问题。

  马克思所设计的目标也是“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壹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但是马克思所谓的科学共产主义因为夹杂了阶级镇压所以更加空想和更加不实际,带来的危害也更多。放眼未来,共产极权很快就要被完全淘汰出局,而历史也已经昭示,人类的出路就是平等公民权利,建设多元的公民社会。在以往的历史中,没有壹种自由像公民壹样更加自由,没有壹种平等像公民壹样更加平等,也没有壹种东西更像公民壹样不断创造自己全面发展的条件。人们曾经把所谓的资本主义社会批臭了,好,我们可以不喜欢它,人们又曾经把所谓的社会主义社会批臭了,好,我们也可以不喜欢它。现在,让我们远离专制,努力走向公民社会吧。

  关于公民的基本概念

  公民社会是以公民权利平等为基础,以自治和开放为特征的多元社会。自治、开放和多元,这些也许是很麻烦的概念,但是公民这以概念绝对不是很麻烦的。首先是公民,然后是社会,才有公民社会,这样理解大概没有错。

  壹般来说人们是这样定义公民的:公民,指具有壹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但是这样壹个定义似乎不够,因为在专制国家里生活的人,他们也有壹个国籍,也有该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壹个国民,不可能壹点权利都没有,中国大陆国民也是有那么壹点点法律权利的,卡扎菲统治下的利比亚国民也是有那么壹点点法律权利的,甚至北朝鲜国民也是有那么壹点点法律权利的,但他们都不是现代公民。在现代文明中,公民权利必须是平等的权利,只有背负这样的公民权利,才能称得上公民。如果人的法律权利不平等,就意味著壹部分人在法律上已经居人之下了,他们必须被人统治,被人压迫,当然,现在都美其名曰“被人领导”或者“被人代表”,而另壹部分人则具有法律规定的“领导地位”和“代表地位”。

  人如果在法律上就处于被统治和被压迫的状态,那显然就是被奴役状态,揭开漂亮的词语包装,就这么简单。人如果被奴役,就与现代公民无缘了。打个比方来说,如果妳在法律是就是壹个“被领导”的低级地位,而且上位的机会被法律永远排除,那么妳就成了“领导者”英明背后的花絮,妳就成了“领导者”的工具,而人壹旦成为永久的工具,就是被奴役。对不关心政治的人,这个比方可能有些难懂,那么再打个比方:如果妳是个四处漂泊的农民工,那么妳的工资待遇、社保医保和其他待遇就会比城市工人差壹些,虽然妳们干的都是壹样的活,但因为体制给妳们的身份不同,妳的待遇就是差壹些,这说明了什么呢?

  这说明了妳的壹部分劳动被别人制度化抢劫了,那么很显然,在进行这壹部分劳动的时候,妳就是壹个不带枷锁的奴隶。

  在历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现在古希腊的雅典和古罗马的城邦时期,这期间,虽然奴隶被排除在公民之外,但是只要具有公民身份,大家的权利大致都是平等的,也就有了公民壹说。欧洲中世纪时期,奴隶制的民主共和形式消失了,公民的概念也就不再使用。西方的民主革命胜利以后,公民的概念被重新提出,各国宪法普遍地使用了公民的概念,而且随著时代的进步,公民这壹概念内涵外延也有所变化。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公民作为壹个法律概念,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公民以壹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成为国家事务的决定著和管理者,此为现代公民。从其产生来看,公民作为壹个法律概念,从来都是和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专制制度下也有公民壹说,但这通常属于盗用,目的就是为了欺骗。比如金日成宪法中的朝鲜公民,有具有什么公民的意义呢?也许在金家父子的眼里他们连壹件武器的重要性都不如。

  根据以上所述,在民主制度下的法治精神中,我们才能找到现代公民。没有权利平等这壹起点,就没有现代公民。也就是说,在专制国家中,没有公民,只有老百姓。但是,专制国家的统治者从来不承认自己是专制国家,他们往往说自己的国家是更民主的国家,或者是特色民主的国家,他们总是壹口咬定自己的国家里也有“公民”,因为他们那里也有宪法,对公民权利也有相关的规定,甚至花样繁多,比美国宪法规定的权利还要多。但是,仔细观察壹些专制国家的宪法权利,看看人们行使这些权利的实际情况,也能拨开云雾,初见端倪。

  下面,我们根据宪法权利的落实情况来看看,妳是否是壹个真正的现代公民,妳是否生活在壹个民主国家。第壹例:如果宪法的制定和妳无关,或者不是妳委托的议员制定的,或者是壹个党派厚颜无耻地代表妳制定的,那妳不是壹个真正的公民;第二例:马克思写了壹本《共产党宣言》,它还是鼓吹暴力推翻资产阶级专政的,但它能出版于黑暗的资本主义初期,而妳写了壹本《自由党宣言》,却不能在妳所在的国度里出版,那妳所看见的宪法规定的出版自由就是假的,妳就不是壹个真正的公民;第三例:如果宪法规定妳有集会自由,但是妳只能在壹个主义、壹个党和壹个领袖的前提下开会,而妳要集会,却不予批准,甚至会劳教妳,这种情况下,宪法给妳的集会自由也是假的,妳就不是壹个真正的公民;第四例:

  如果宪法规定妳有结社自由,但妳只能搞旅游社壹类,想搞真正独立的组织尤其是政治性的,那就会进监狱,在这样虚伪的宪法权利面前,妳就不是壹个真正的公民;第五例:宪法规定妳有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妳连进京上访都会被关进黑监狱,那么妳就不是壹个真正的公民。

  中国政府在最近的壹次修宪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也就是人们常称的“人权入宪”。宪法第二章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其中确定了壹系列不可侵犯的公民基本人权。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壹切权力属于人民。”其中第三十三条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这是保障中国公民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重要原则之壹。除了平等权之外,宪法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但是,从宪法权利的具体落实情况来看,中国人距离公民这壹神圣身份还很遥远。别的不说,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再看看自己,什么都能明白。

  中国距离公民社会太遥远,中国人距离公民身份太遥远,简直和幻想家的共产主义幻想壹样遥远。

  问题在那? 首要的就是利益,在专制下受益的那些人、那些组织、那些政党、不愿意放弃自己的即得利益,就和全体想做壹个真公民的人对抗。

  如果社会上分成主子和奴隶,傻瓜都知道做主子比做奴隶好,谁不想做主子,那真的是傻瓜。我们中国就是想做主子的人太多,做不了主子,也想做主子的狗,做不了狗,就做狗腿子。但是,都是想做其他那些奴隶的主子,而不是做自己的主子。这就是大问题,因为有这个大问题,所以,中国根本就还没解放。人要解放自己,就要做自己的主子,而不是在相互的奴役中给自己戴上枷锁。 其次的还是利益,主子坚决要做主子,主子的狗也坚决要做狗,这是壹个原因。还有壹个原因,就是在主子的长期淫威下,奴才也太多,而且都甘心做奴才。中国何以有主子,这和奴才太多也有重大干系。奴才为什么就愿意做奴才呢?

  这和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就有点关系,因为这些传统,中国人里的好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做自己的主子是什么滋味。明明宪法规定的有选举权,壹辈子没见过壹个选票,也懒得去问,这样的人多了。人家说代表他利益,并且是根本利益,他还欢呼雀跃,高兴啊,终于有了好的主子了。

  所以,中国要走向公民社会,首先要让那些主子放下身份,做壹个公民,其次是让那些奴才提高壹下觉悟,也去做壹个公民。再其次,也是很关键的,就是喜欢做主子的狗和狗腿子的那些人,也要做壹个公民,不要做狗和狗腿子了。不管妳是什么官,也不管妳是什么幕僚,也不管妳有多少文化,如果妳能说:“从前是百姓,如今做公民”,那这个社会就真的会改变不少了。如果每壹个人渴望做壹个真正的公民,那么通往公民社会的道路就会越走越近,而不是渐行渐远。

  关于私有制的基本概念

  重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民主制度的重要特色,也是最具实质性的原则。从 18—19 世纪以来,各民主国家都在宪法中明示: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最早是 1789 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 17条之即“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但法国1793 年重新颁布的《人权宣言》中“神圣”二字删除了,因为财产权在法律上是对所有人开放的,但在财产的实际占有上,不可能人人平等。这壹部分人的财产权可能和另壹部分人生存权、平等权发生冲突,可能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在这种冲突中,财产权并不具有绝对的至上性,需要权利之间的妥协,需要各种作出限制。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被视为后自由主义宪法的蓝本,其 153 条规定:“所有权,受宪法之保障”。

  美国宪法表述比较具体,第四条修正案:“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第五条修正案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

  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从历史上看,西方国家几次大的革命都与捍卫私有财产权有关。英国的第壹部宪法性文件《大宪章》就是贵族为了限制王权特别是征税权而同国王斗争的结果。法国的波旁王朝可以任意没收工商业界的财产归国王所有或者赏赐给他们的宠臣、情妇,所以,1789 年的法国革命首次提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口号。18 世纪美国的独立战争就是因为英国殖民者颁布《印花税法案》等法令,侵犯了民众的财产权和既得利益而导致北美殖民地人民的反抗。民主革命的伟大成果之壹就是用法治的精神确定了私有财产地位,以致各民主国家的宪法中都有了关于私有财产的条款。各民主国家的宪法对私有财产的规定综合起来有三层意思:壹是政府承诺并且保护私有财产。

  二是不绝对排斥征收私有财产,按照宪法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服私有财产,如迁受灾害、战争。三是可以征收私人财产,但不是随意的,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并且是有偿的。

  保护私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就是规定了政府公权力的范围,为私人保留了自治领域。私有财产权是抵制政府权力扩张的坚固盾牌,因为它是政府权力不可逾越的领域。按照启蒙思想家的理论,政府存在的正当理由就是保护公民的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各种权利。人如果没有权利占有和支配自己劳动的成果,也就失去了维护生命的正当手段。人的生存就失去了动力和条件。所以,财产权是永恒的。哲学家吴德曾经说过,没有财产权与经济自然,国家便成了唯壹的老板。不论妳名义上有多少政治自由,如果没有财产权就没有条件去行使这些自由,有了财产权,公民就有了改进生存条件,追求幸福,追求自由的权利。从另壹角度说,如果以政府的名义剥夺人们的私人财富,最终也必然会把人们的自由和生命强制性“充公”,因为离开了人以后,“公家”并不能再做什么,财富的再生产需要由具体的人来进行,这样壹来人就不得不成为生产工具的壹部分,也就不可能成为自己的主人。现在可以回头去看看共产极权时代的经济理论,在那些文字里,人早已被描述为生产力的壹部分。当然,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家说人是生产力中最能动的壹部分,但这又有什么用呢?把人当做经济发展的工具,这本身就已经不人道了。当前的中国不多谈这些传统的理论了,但是问题依然如故,执政者满口都是发展经济,而对人权状况淡然视之,实际上是传统理论的延续。

  公民存在的前提,必须以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存在为前提,对生命的自主权,对生活方式的自由选择权,人如果没有这两样就与牲畜相似了,谈不上公民。奴隶制度下的奴隶,说白了,也就是这样。北朝鲜人说:“生命属于金日成将军”,这话壹出口,他就已经成了奴隶。好,现在再来谈财产。生命不是静止的,是壹个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就是支配财产的过程,只有对财产具有自由支配权,才能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生命、自由和财产在人类活动中本来就是三位壹体的概念。

  如果劳动成果不归妳所有,妳没有任何自有财产,不能支配任何财产,那么自由对妳而言也就根本谈不上。中国的“人民公社”时期,农民的农具、牲口和家用锅碗瓢盆都被公社化了,他们连吃饭喝热水都不得不在公社食堂,他们还能有什么自由?

  我创造的财产属于我所有,由我来做主,由我以各种合法的方式使用和享用,这样壹种说法显然是合理的,但这本质上就是私有制。共产主义者认为私有制是壹切罪恶和不平等的根源,这在壹定意义上是对的,从历史来看,人类几乎所有的罪恶都是为财富而来。但是,人类为了自身能够更好地生活下去,也不得不追求更多的利益和财富,而利益与财富就这样成了人类进步的动力。

  连恩格斯也说:“文明时代从它的存在的第壹日起直至今日的起推动作用的灵魂: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微不足道的单个的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壹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按照恩格斯的说法也可以这样说,如果剥夺了微不足道的个人财富,就等于去掉了文明时代的推动力,也就等于进入了壹个野蛮时代。果然,从列宁开始创立无产阶级专政以来,共产极权制度以各种方式开始剥夺人们微不足道的个人财富,使部分国家的人类文明在壹瞬间掉入到中世纪以来最黑暗的野蛮时刻。因为剥夺了个人财富,连人们对食物的使用权都被剥夺,苏联、中国和朝鲜等各主要的极权国家都发生过大饥荒,中国为此死亡数千万人。

  从人类精神文明的发展来讲,财产权既是推动政治文明,制度文明的推进器,同时,它也是构成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私有财产权是指个人拥有的全部的财产所有权,不仅包括物权(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还包括债权、营业权以及无形财产权(特许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甚至还包括思想权和知识权。在共产极权制度下,政府可以没收物权(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还包括债权、营业权以及无形财产权(特许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但是它们难以没收思想权和知识权,因为思想和知识这类财富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在这样的情况下,思想和知识如果不能被用来歌颂政府就成了极权政府的敌人,于是对知识份子的大规模戗杀就成为必然。中国的“反右运动”就把几十万有独立想法的知识分子揪出来批斗,或者送去劳改。柬埔寨的波尔布特干脆把大批有“不良思想”的知识份子从肉体上加以消灭。在邓小平时代的中国,人们对“知识越多越反动”这壹说法进行了壹些反省,但是极权制度本身不会从根本进行反省的,它只会换壹种方式对抗各种思想的威胁。所以直到现在,众多的异议人士仅仅因为思想和观点,还是会被关进监狱。

  民主制度大概是这样的,在私人领域实行自治管理,算是私有制,而在公共领域实行公共管理,算是公有制。妳看民主国家就是这样,妳自己的事情就自己做主,壹票制;如果是大家的事情,大家壹起做主,壹人壹票制。专制制度恰恰与此相反的,个人的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被统治者以“公有制”的名义剥夺了,妳的言论自由被言论审查限制了,妳的迁徒自由被户籍制度限制了,妳家的房子也随时会被人家拆掉。但是,专制制度下的统治者却在公共领域却实行了私有制,也即公共权力私有化,他们不允许妳参与竞选,他们不允许妳组织政党,他们甚至不允许妳游行示威和罢工。对个人的财富剥夺以后,必须用专政的手段保护这种剥夺,这就必然导致政治上的专制,这已经被历史反复证明。再换壹个角度说,因为没有政治上那壹票的权利,专制制度下的所谓“公有制”根本也不是什么公有制,只能是政府所有制,或者官有制。妳连壹票的权利都没有,对妳来说哪里有“公有”?政府所有制在经历了反复的分配之后,壹定会演变成权贵所有制。也就是说,谁有更多的权力,这些被剥夺来的财富最终就是谁的。中国共产党在建政之后对社会进行了壹轮又壹轮的改造,资本家、地主和农民的财富都被聚集在政府手中,然后呢,大家都明白,邓小平让壹部分人先富起来,而最容易富裕起来的人就是大权在握的那些人和他们的孩子,终于,中国社会的大部分财富又合法地装进几百个家庭的私人腰包里了。所以说,共产极权之下没有任何公有制。

  世界上有没有公有制这种东西呢?有。在民主国家,山脉和海洋有可能是公有的,公路可能是公有的,机场也可能是公有的,火箭和卫星可能是公有的,军队是公有的,甚至很多企业也可能是公有的。但是,民主国家的这种公有制建立在壹人壹票的基础上,这种公有制是建立在政府公有的基础之上,正因为如此,民主国家的公有财产最终在所有的公民那里都有平等的决定权和管理权,是私有制的壹种升华,而不是对私有制的背叛。

  随著人类文明的发展,个人对很多事情是无能为力的,个人对财富的掌握和使用从来就不是无限的。财产权往往伴随著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它的使用也往往应服务于公共福利。在个人无能为力、难以进入的领域和不乐意进入的领域,为了公共福利的需要,公共事业就是必要的,公共财富的积累就是必要的,比如在航天领域,比如在环保领域,都是必要的。在今后的文明进程中,个人无能为力、难以进入的领域和不乐意进入的领域也许会越来越多,公共财富的积累也许会越来越多,按照社会主义理论来讲,民主国家的社会主义程度也会越来越高,但公共福利最终也是为个人生活服务的,它没有任何理由对个人生活进行非法侵犯。真正的公有制必然伴随著政治上的平等,必然是壹人壹票,就这么简单。

  关于主权在民的基本概念

  最初提出主权在民这样壹种观点的是17时机英国思想家霍布斯,但他并不主张民主。霍布斯认为:

  人民把权力交给主权者,人民则成为臣民;主权者享有无限的权力,权力神圣不可侵犯,臣民在政治上思想上都要绝对服从,对“元首”的命令,要象医生开了药片壹样,整片地吞下去,不能品尝,也不能分析检查,否则就可能发生谬误,也可能发现真理,发现谬误会引起的怀疑,发展真理会激动感情,两者都可能破坏和平安全,他甚至主张,为了和平,必须牺牲真理;主权是不能分割的,必须由君主独裁,“权分则国分,国分则不成其为国”。霍布斯用他独特的主权在民理论维护君主专制的,但他的著作在君主专政复辟的时代被政府下令烧毁,这是专制制度对他的嘲笑。

  主权,通常是指国家固有的对内对外保护独立自由的权力,是对最终统治权力的高度抽象。从这个意义上讲,主权更重要的是指壹种观念、壹种理论、壹种原则。主权在民,又称“壹切权力属于人民”。它集中表达了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的政治理念,确立了人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

  明确提出主权在民并进行系统阐说的是法国思想家卢梭(1712~1778)。卢梭认为,主权意味著执行公意,主权者是由组成国家的个人组成的。

  当国家根据社会契约建立之后,所有公民的壹致同意便是公意的表示。由于国家是契约的产物,那么国家权力只能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和认同,这才是政府及其权力存在的唯壹合法依据,政府行为壹旦违背人民的授权和公意,就失去了统治的合法性。

  1776 年 6 月 12 日通过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说:

  “所有的权力都属于人民,因而也来自人民”。

  1776 年 7 月 4 日通过的的《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壹旦对这些目标(指天赋人权)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壹个新的政府”。这就是“主权在民”原则的具体运用。1863 年林肯在葛底斯堡阵亡将士墓前用六个字概括了主权在民,这两个字就是“民有、民治、民享”:“我们要使这个国家在上帝的福佑下得到自由的新生,要使这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永世长存”。林肯用“民有、新治、民享”这三句话来说明“主权在民”的全部含义,这种解释,成为西方国家普遍流行的定义。这壹定义,在民主国家的政治制度中得到了最好的诠释。

  主权在民论宣告了君主、贵族对于国家所有权的破产。此后,主权在民就成了民主政治的第壹原则。它始终站在政治伦理的最高点,对壹切政治行为进行道德审视。自 1789 年法国《人权宣言》宣示“国民是壹切主权之源;任何个人或任何集团都不具有任何不是明确地从国民方面取得的权力”以来,主权在民在各民主国家的宪法中以得到普遍认同,成为各国宪政制度构建的根本价值取向。美国宪法在其序言中开宗明义写道:“我们美国人民为美国制订并确立了这种宪法”。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和通过公民复决来行使国家主权”,以天皇为国家象征的日本国宪法第壹条也规定:“天皇的地位”基于主权所存在之日本全日本国民。1947 年 12 月 22 日通过的意大利宪法第壹条规定:“意大利是壹个建立在劳动基础上的民主共和国。主权属于人民,人民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和形式内行使主权”。2002 年意大利宪法法院宣布:根据宪法第 1 条,唯壹的主权主体是人民,而非国家。1975 年 6 月 7 日通过的希腊共和国宪法规定:主权在民为政府的基础。

  壹切权力来自人民和民族,并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1976 年 4 月 2 日颁布的葡萄牙共和国宪法规定:统壹而不可分的主权属于人民,人民依照宪法规定行使主权。1978 年 12 月 6 日西班牙公民投票批准的西班牙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西班牙人民,国家权力盖源于此。1982 年 11 月 7 日公民投票通过的土耳其宪法第六条规定:主权无条件地属于全体国民。1986 年菲律宾宪法规定:菲律宾是壹个民主共和国,其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壹切权力来源于人民。1987 年 10 月 29 日公民投票通过的大韩民国宪法第壹条规定:大韩民国是民主共和国;大韩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壹切权力来自国民。

  上面所讲的,即是说明主权在民首先是壹种理论,这种理论提出后,随著民主制度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最终,主权在民原则变成了制度化的社会实践,成了壹种看得见和摸得著的事情。

  从法律的含义来看,主权在民意味著每个公民都平等地拥有国家主权的壹部分,对于国家事务有同等的发言权。但是,从管理的角度看,主权不可能由所有公民共同行使,无论是美国这样的大国,还是梵蒂冈这样的小国,都只能由公民中的壹部分专门人才和专门机构来代行主权在民,即通过“授权”的形式来解决这壹问题。公民通过自由公正的选举,依照正当程序把自己的权力授予代表,由这些代表行使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权力,人民享有国家主权的“所有权”,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罢免不称职的代表或其它政府官员,这就是主权在民原则制度化的过程。在不同的民主国家,这个过程不完全壹样,但从大的方面来讲,则是壹样的。既:经过人民授权,政府才有最终的合法性。

  在当今世界,民主国家与专制国家并存,便有壹个有趣的现象。在通常情况下,民主国家的公民们并不讨论人权更高还是主权更高的问题,因为主权在民已经制度化地融入了自己的生活过程,他们有权决定私人领域的壹切事情,也有权依照正当程序决定并参与公共管理,在他们那里主权和人权通常不发生冲突。但是在专制国家,人们总能碰到人权更高还是主权更高的问题,人权和主权在这里经常发生冲突,为什么会发生衝突?因为在专制制度下,国家的主权并不完全属于人民,同时人们也缺少人权,这就使得主权和人权都不在实际的生活过程中,而人们面对虚无缥缈的东西时最容易发生辩论。更为重要的原因是,民主国家是国际社会的主流,各种侵犯人权的现象经常引起民主国家的批评,但专制国家的统治者往往拒绝国际社会的批评,并美其名曰“事关主权,决不让步。”以主权为幌子,在国际上行骗,已经难以为继,但在国内,该骗术还有壹定市场。

  人权本来就是先于主权和政权的,没有人权,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主权和政权。如果主权在民得以制度化实现,并浸透在人们的生活点滴中,那么人权和主权并无高下之分,只有先后之别。结论就是如此。

  关于有限政府的基本概念

  政府,俗称“官府”、“衙门”、“公家”等,是壹个政治体系,于某个区域订立、执行法律和管理的壹套机构。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狭义的政府仅指行政机关。壹个国家的政府通常还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有限政府是指政府自身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严格限制和有效制约。法治的最重要的政治职能就是铲除无限政府,确立和维持壹个在权力、作用和规模上都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的“有限的政府”。与有限的政府相对立的是无限的政府。

  有限政府的第壹层意思就是,政府的权力必须来源于人民,必须经过人民的授权。公民通过自由公正的选举,依照正当程序把自己的权力授予代表,由这些代表行使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权力,人民享有国家主权的“所有权”,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罢免不称职的代表或其它政府官员,这就是主权在民原则制度化的过程。在不同的民主国家,这个过程不完全壹样,但从大的方面来讲,则是壹样的。既:经过人民授权,政府才有最终的合法性。当今世界,依照国际法具有主体地位的政府有二百多个,有民主政府,也有专制政府,这些政府只要得到国际社会的任何,在国际法领域就是合法政府,可以在国际舞台上纵横驰骋。但是在国际法上合法的政府,并不是这里所说的合法政府。在国际上,壹个政府是否合法,不看它是否得到了本国人民的授权,而是看它是否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尤其是看它是否得到了主流大国的承认。这里所说的合法政府是壹个政治概念,是指那些得到本国人民授权的政府。前者讲的是“承认”,后者讲的是“授权”,就这么壹点点区别。

  当今世界,任何壹个政权在其初建阶段有独特的过程,也许是革命的过程,也许是改良的过程,也许是革命与改良混杂的过程,甚至可能是军事政变的过程,从历史上看,这些过程都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任何政权的更迭都不是空穴来风的,而是有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原因的。

  也就是说,任何政权更迭的背后都有强大社会力量的支撑。但是,不论革命、改良,还是政变,政治家和政党在政治变动之后应该把权力还给人民,建立宪政民主制度,保障公民权利,通过自由公正的普选获得人民的授权,才是合法的。在政治上来说,壹个政府如果要自称合法,其权力的来源是有条件限制的,这个条件就是得到人民的授权。列宁和俄共在十月革命胜利后先是参与立宪会议,后因立宪会议的多数人不同意他们的主张就破坏立宪会议,拒绝宪政民主,实行壹党专政,侵犯俄人权利,所以列宁和俄共的政府在政治上是非法的,它没有得到俄国人民的授权。

  中国共产党在 1949 年革命胜利后,也是违背了建政前的民主承诺,拒绝宪政民主,实行壹党专政,通过镇压反革命等壹系列政策在全社会制造恐怖气氛,从来没有搞过自由公正的普选,所以中共政权在政治上也是非法的。非法的政权是枪杆子里出来的,合法的政权是选票中出来的,枪杆子里出来的政权要想合法化,必须通过自由公正的普选这壹关。可惜在二十壹世纪的今天,中国社会的政治思维依然相对落后,甚至有御用文人司马南跳出来说:要想轮流执政,请拿 3000 万人头来换。真是中华民族的悲哀。

  有限政府的第二层意思在时间上体现,政府必须定期更换,定期获得人民重新授权。其他的政治人士被制度化地排除,而壹部分政治领袖和他们的后人持续把持公共权力,这就不是有限政府;其他的政党被制度化地排除,而只允许壹个政党组建政府,这就不是有限政府。在专制制度下,壹个政治领袖或者壹个政党数十年把持政权,生杀予夺,这在当今国际政治现实中也是司空见惯的。北朝鲜共产党领导人金日成把国家元首的位置传给儿子,儿子又要传给孙子,在这样的景象下,北朝鲜政府就不是有限政府。相比之下,毛泽东身后的中国共产党就要比北朝鲜共产党好很多,但中共依然不是有限政府,因为中国共产党还没有搞自由公正的普选,而是换了壹种叫做“集体接班”的传宗接代方式。毛泽东等前壹辈革命家已经相继故去,但现政权中当家人的主要还是老壹辈革命家的儿孙,或者是和他们有裙带关系的人。中国大陆不实行普选,但每过五年就要“选举”壹次,实际上是任命和推选。在“两会”召开的时候,妳观察参会名单就容易发现,投票“选举”的是那壹拨人,“候选人”也是那壹拨人,而平时主理政务的也是那壹拨人,换来换去就那壹拨人。内部循环而已。

  有限政府的第三层意思在空间上体现,政府必须有所不为,甚至有些领域永远不能进入。在文明政治中有这样壹种精神,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违法;对公民而言,法无限制即自由。政府的规模有多大,机构设置有多少,职能范围有多广,立法要合乎什么程序,执法要合乎什么规范,违法了要受到什么惩罚,这些都有明确而严格的法律条文做出有效限制,这就是有限政府。在当今中国大陆,“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违法;对公民而言,法无限制即自由”这样壹种理念近年来也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尤其是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后。但是壹纸《行政许可法》并不能在中国大陆建立有限政府,许多基础性的工作远远没

  有完成,有些根本没有进行,尤其是行政管理的理念、方法、制度等都存在诸多问题。在政府的实际工作中往往还是这样,既:“对政府而言,法无限制即自由;对公民而言,法无授权即违法”,与普世价值正好相反。特别是基层政府,它们做什么事情首先考虑的不是法律是否授权的问题,而是政治是否正确的问题,这就必然造成对普通国民的人权伤害。在壹党专制之下,虽然也会有诸多法律条文限制政府的行政权力,但是因为政治高于法律,所以法律的有效性就打了折扣。

  当然,有限政府,不是仅仅是说法律能够有效约束它,没有这么简单。有限政府最前置的含义是说,有壹些东西它不能侵犯。就是:生命、自由和财产。美国《独立宣言》对“自然权利”作了这样解释:“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他们“造物主”那边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必须注意,这些权利是不可转让的,公民不能把这些权利转让出去,政府也不能侵犯这些权利。美国宪法通过修正案的方式确定:“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要求申冤的权利”。这就是著名的“不得立法”条款,它用最简单最直截了当的语言规定,国会不得起草通过可能侵犯民众个人基本权利的法律。国会万壹“壹不留神”通过了有可能侵犯民众个人权利的法案,那就是违反了宪法,这样的立法行为和由此立出的法,就是非法的,就不能成立。这就是“非法之法不是法”的意思。很显然,这壹条款的矛头不是对准政府的,而是对准国会的。这倒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宪法正文中已经有过类似条款了。

  美国宪法第 1 条第 9 款规定,联邦议会“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和追溯既往的法案”。紧接著,在第 10 款中,惜墨如金的美国宪法又重复了壹遍,规定各州也不得通过这样的法案或法律。可见,这是美国宪法壹以贯之的精神,但也正是我们中国大陆所缺少的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经常通过壹些侵犯民众基本权利的法律和文件,比如通过壹个《决定》的方式立法禁止某种宗教活动。

  再比如,在 2011 年的大学生运动会前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官网公布文件规定,5 月 1 日至 9月 30 日,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手段讨要工资,否则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有法律专家评论说:禁止上访讨薪,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任何权力禁止上访。但有什么办法?这就是中国。

  有些人认为有限政府会妨碍决策的有效性,这是错误的看法。有限的政府与有效的政府并不对立,相反,有限的政府是有效的政府的前提。希特勒的独裁政府不是有限政府,看起来决策很快很有效,想对谁发动战争就随意发动,但最终给德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苦难,并导致了德国的战败,这不是真正的有效;斯大林的极权政府搞个“肃反”决策也很快,斯大林个人说了就算,但是导致千万人头落地,这也不是真正的有效;毛泽东的极权政府根据毛泽东的个人意图马上就能做出决策搞个“大跃进”,然后几千万人饿死,这也不是真正的有效。事实已经证明,无限政府是什么事情都做得出来,而且往往很快见效,人民也很快遭殃,大跃进、文革之类的“伟业”,就是这类政府的最典型的注脚。没有限制的权力,必然要导致对权力的滥用,从而败坏了政府的能力,甚至导致政府被革命力量颠覆,苏联东欧是例子,萨达姆和卡扎菲也是例子,也是前车之鉴。

  真正有效的政府,必然是有限的政府。有限的政府,它的权力界限非常清晰,不该它做的,它就不必要去做,人民知道它没有相关权力,也就不会责怪它。如果壹个政府的权力很大,边界也不清晰,该不该它做的事情,它都要去做,最终就是很多事情都做不好,而民众知道它的权力很大,就会责怪它。比如各国共产党就是这样,壹旦政权在握,总是要领导壹切,人们的油盐酱醋、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生老病死,它什么都想管,壹旦管不好,人们就会骂它,甚至想把它轰下台去。在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往往就有这样的现象,工作不顺心都会大骂共产党,当然是悄悄骂,人们大多不敢公开骂。反过来再看有限政府,有限的政府责任非常明确,不该它做的事,它可以不做,但该它做的事情大多也做得很快很好,很有效率。妳看日本政府救灾快不快?妳看法国政府轰炸卡扎菲快不快?妳看美国政府斩首拉登快不快?都很快。所以应该有这样的结论:壹个合理的政府,理所当然地只能是有限的政府,不仅因为它政治合法,而且因为它真正有效。

  有些乐于为专制制度辩护的人可能会说;绝对的无限政府是不存在的。那么最后有必要说明壹下:

  判断有限政府与无限政府的尺度在于,壹个政府或者壹个政权在权力、职能、规模上是否受到来自法律的明文限制;是否公开愿意接受社会的监督与制约;政府的权力和规模在越出其法定疆界时,是否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

  关于三权分立的基本概念

  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壹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三权分立亦称三权分治,是民主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是当前世界上各民主国家广泛认可的壹种民主政治思想。 三权分立原则最初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有明确表述,在古希腊的政治生活中也有所实践。在近代历史上,孟德斯鸠在总结前人思想和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三权分立作了系统的阐述。

  启蒙思想家的主权在民和三权分立理论,在 18 世纪的西方引起重大的社会反响。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美国比较彻底地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根据美国 1787 年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弹核总统和联邦法官;总统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级官员、执行各项立法,拥有军事统帅权和外交权,总统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总统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长不对国会负责,在紧急状态下总统可采取宪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联邦法院由若干终身任期的大法官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门,对宪法和各项法案有最终解释权,有权裁决涉及国家和各州之间的重要案例。

  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比较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1863 年林肯在葛底斯堡阵亡将士墓前用六个字概括了主权在民,这两个字就是“民有、民治、民享”:“我们要使这个国家在上帝的福佑下得到自由的新生,要使这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永世长存”。林肯用“民有、新治、民享”这三句话来说明“主权在民”的全部含义,这种解释,成为西方国家普遍流行的定义。这壹定义,在民主国家的政治制度中得到了最好的诠释。主权在民论宣告了君主、贵族对于国家所有权的破产。

  主权在民就成了民主政治的第壹原则。它始终站在政治伦理的最高点,对壹切政治行为进行道德审视。主权在民就要求建立壹个有限政府,而有限政府就是说政府不能侵犯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它只能为著保护人们的权利而成立,并且人们能够通过法律有效约束它。怎么才能有效约束呢?就是从技术上把政治权力分开,使之相互制衡,也就是三权分立。在民主国家,人民有最终的主权,他们能决定、选择和参与公共事务,政府依照公民的需要而成立,但是政府掌握了权力以后就会变成壹个强大的身外之物,壹旦遇到各种机缘,它就有可能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利,那么在选票之外,也就需要对政府做出更有效的限制。经过千百年的政治实践,人们发现了这个窍门,要想对政府做出更有效的限制,就是把它们的权力分开,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相互配合,然后再共同服务于全体公民。

  三权分立的基本政治功能,就是在技术上实现主权在民的民主制度,并且能有效防止权力自我扩张导致专制回潮的问题。在现代政治文明中,所谓政治民主的重要内容之壹就是“三权分立”的制度。“三权分立”对于国内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于避免专权现象和减少腐败,对于促进地方政权的建设,对于保证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对于政党和非政府组织推动社会进步等等,都起了很大的作用。三权分立制度在各民主国家的具体模式不尽相同,但体现的基本精神是壹致的,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国家职能部门分别拥有其特定的权力,并在相互牵制中达到权力的平衡。现在,不少国家根据自己国情,积极吸取三权分立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努力建成高效、廉价的国家政治体制。权力制衡思想根源来自壹种理念:即便掌权者是由人民选出来的,但他们也可能是不可靠的!可以这么说,权力就象病毒壹样,受到的制约越少,病毒就复制传播更快。三权分立就是在国家的权力体系内建立免疫机制,每壹种权力都是另壹种权力成为病毒后的抗体,这样才能保证权力体系的基本健康。

  壹个简单的问题,壹张大饼需要由三个人来分,如何作到尽可能的公平呢?最好的选择当然是让公众选择三个人去做这件事,并让这三个人都站在公众的视线内,接受公众的监督。但是,这还不够,必须让他们三个人分工,壹个人负责提分饼的方案,壹个人负责切饼,万壹分饼的人和切饼的人相互勾结起来营私舞弊,就有第三个人根据公众的要求做出公正的评判。这样,他们三个人做的这件事才能在符合公众利益的前提下达成壹致,从而保证了饼分配的公正性。这个问题说明了什么?它展示了从人民主权到有限政府,再到三权分立的逻辑,也形象地表现了权力制衡的重要性!

  当壹个人,壹个机构或著壹个组织权力无边的时候,它对人民利益的侵害也许就会随之而来。那怎么办呢?惟有走分权之路,并让不同的国家权力机构相互制衡,不让壹方过于强大,在制度内容设计的时候,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让立法和行政机关相互制约。这样,当壹个国家机关发生侵权时,另壹个国家机关可能会制衡它,并纠正它,而公民可向另壹国家机关寻求保护。血的事实告诉我们:在权力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公民才是安全的;权力自由了,人民就有祸了。分权制的实质就是限制权力、防止权力过分集中,防止强人独裁专断以保障“有限政府”,并实现“人民主权”的目标。

  古往今来的历史证明:在和平的环境下,对人民造成最大伤害的不是杀人的强盗,也非不可抵抗的天灾,而是人祸,人祸就是权力没有受到制约的统治集团,其可怕后果就是千万人死于非命,至于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例子就不胜枚举。这世界上没有壹个人是大救星,也没有壹个政党是救世主,人们不能期盼壹群“纯洁的公仆”来“为人民服务”,而必须让权力出自人们的选票,必须著眼于来自权力机构内部的免疫机制。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人民公仆”是不存在的,只有新式的帝王将相,如此而已。

  在壹个民主国家的权力体系中,至少要体现出现任政府和国会之间的制衡,并且保证司法权的独立。但是,民主国家的权力分立显然不是三权分立这么简单,它包括各种权力的分立和制衡。不承认任何绝对的权力,这是民主国家政治制度的设计思路。所以,民主国家不仅有三权分立,还有地方自治与中央权力的制衡,还有执政党与在野党的相互制衡,还有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制衡,还有宗教社会与世俗社会的制衡,还有媒体与社会的制衡,还有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制衡,还有律师和检察官的抗衡,还有陪审团与检察官的抗衡,甚至还有人民武装与国家武装之间的制衡。这些制衡构成了民主制度更加健全的免疫系统,使民主社会产生了强大的免疫力、活力和发展力。在民主社会在与专制社会的竞争中,民主社会依靠强大的免疫力、活力和发展力,已经把专制社会的价值观逐渐抛在了人类文明进程之外。

  中国大陆当前的政治制度也借鉴了民主国家三权分立的壹些经验,立法权由人大掌握,政府部门行使行政权,而司法权由法院来完成,那么这是民主制度下的三权分立吗?显然不是,因为在中国,不管是人大,政府或法院他们并不能独立存在,都必须服从凌驾于司法权,立法权和行政权之上的中共党委。中国实行的是执政党任命官员制度,司法,立法和行政机构的首脑必先是中共党委班子成员。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不管是司法,立法或行政机关都无法单独行使其权力,而中共的最高机构是政治局,换句话说:壹切权力归政治局!三权分立的精髓是不承认绝对的权力,但中国的政治体系中存在壹个领导壹切的绝对权力。

  中国的政治体系不是分权制衡,而是分工负责,所有的权力机构都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序言之精神,但是这就出现了权力的核心,出现了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打个比方,人大,政府和法院,在加上壹个只能出主意的政协,其作用不过是壹个公司的四个部门,他们上面都有个共同的法人代表——中国共产党。而民主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行使机构则是三个独立的法人,它们依据民意产生,相互制衡,对人民负责,最终实现了人民主权这壹政治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构,但这个最高权力机构也要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问题。但是,如果没有共产党的领导,中国也不应该存在壹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本身就意味著壹种不受约束的国家权力可以合法存在。谁控制了这壹不受约束的权力,谁就必然成为专制统治者。所以我们的宪法不仅是序言的问题,也有条文的问题。

  关于普选的基本概念

  在人类历史上,民主是在民主运动的推动下逐步完善起来的,普选也是在普选运动的推动下逐步成熟起来的。19 世纪中期,英国有以男性普选权为主要诉求的宪章运动,提倡无论男性的种族、阶级都有参政选举的权利。19 世纪的民主运动自由主义者和社会民主主义者,尤其在北欧,使用了口号“均等共有选举权”。许多社会原先都对投票权有种族要求。比如,非白种人不能在种族隔离 制度的南非投票,这种情况在 1994 年多党选举后才结束。在民权运动之前,美国南方黑人只是在理论上有投票权,但有很多手段使他们无法实现普选权。3K 党 在美国内战之后成立,很大程度是要求胁迫阻止黑人投票。从全民普选的历史看来,虽然不同地方的制度或多或少有制度上的问题,人为的黑幕和贪污,但全民普选仍然是最尊重最多数人的,比较公平的方法,文明的象征,也是全球各国的发展趋势。根据瑞典壹个国际组织的纪录和研究,至 2007 年,全球已有 185 个国家的人民可投票选举国会,包括埃及、印度、南非、以色列等,更有 108 个国家的人民可投票选举国家最高领导人,包括总统、总理、首相等。

  在民主国家,每到普选的日子无异人民盛大的节日,人民不仅要选举包括总统在内的国家行政机构的官员;他们不仅决定新壹任的中央官员,也同时决定各级的地方官员。普选的日子往往也是人民最扬眉吐气的日子,他们用壹张张的选票,决定新壹届的政府或立法单位的成员,充分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愿望。“如果妳不为民服务,我们就用选票罢免妳;如果妳工作不尽心,我们就用选票撤换妳”。各国人民这种对参与国家管理和决定自己前途命运的热情,在选举的时候通过壹张张选票充分的体现出来。普选依据的是壹个朴素的民主原则:无选举不成代表!如果承认政府不过是实现公共事务管理的服务机构的话,那么民众选举政府官员就是顺利成章的事情。

  在现代社会里,专制国家在制度建设方面也借鉴壹些民主制度的经验,但基本都是“挂羊头,卖狗肉”,专制国家通常也有所谓的人民代表,但专制国家的人民代表通常是官僚系统的壹部分,他们的产生过程基本上和官员壹样,是由“上级”决定的,都是任命制的产物。所以,这样的人民代表是虚伪的人民代表,所以他们最大的作用不是代表民意,而是强奸民意,他们在党国需要的时候,唯壹要做的就是把右手或左手举起来做机械运动。不妨想想中国大陆的人大代表,当妳认真去想的时候,妳也许想不起来谁是妳选的代表,妳也许想不起来妳是否投过票,妳也许想不起来有哪位人大代表主动找妳听取过意见,妳也许不知道怎么联系所在社区的人大代表,妳也许不知道他们能为妳解决什么问题,当然,妳更不知道自己为什么不能成为人民代表候选人,或者市长候选人。

  专制国家的官员实行的任命制,壹个官员的产生是由他的上级决定,他要做的不是对人民负责,而是对上级负责。专制制度下的官员,无法真正做到尽全力为人民服务。上级任命制决定他首先要负责的是其上级主管,上级的喜怒哀乐决定了下级的前途,所有的下级官员们都是唯上是从。

  上级需要亩产壹万斤的政绩,那么他们就拿出亩产十万斤的“政绩”,至于这种政绩使多少人家破人亡,他们往往不管。

  我们做学生的时候,班上有个叫班长的学生官。

  壹般说来,当班长是由老师直接指定的,班长往往不能服众,甚至和同学们有对立情绪,还有些喜欢去给老师打小报告,小小年纪就学会诌上欺下。这种班长壹般对同学的指责不是很在意,往老师那儿跑的很勤快。但当出现几个班长候选人,班长要由全体同学选举产生的时候,气象又不同了。几位班长候选人大概都会不约而同的把同学们放在主体地位,他们“竞选”的口头语往往是:

  如果我当了班长,我壹定为同学们……怎么著,怎么著,这种“民选”班长对“舆情”和“规则”都十分看重,如果有人对他的工作提出质疑,他便会耐心辩解,并按照“规则”改进工作。选举和任命的区别有多少呢?这个小例子就能多少说明点问题。从班长选举的这个例子,见微知著,人们可以推论出下面两个非常重要的观点:第壹,只有普选产生的官员才能得到认可,才能解决合法性的问题;第二,只有人民选举的官员才能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

  普选也许不能选出光荣、正确、伟大的政治家,它甚至会选出平庸的政治家,但是普贤将彻底消除专制制度下那种官员由上级任命所造成的各种灾祸。普选会让当选的官员真正发自内心地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自己是得到人民信任才被人民委托去行使这种权力的,壹旦人民不再信任妳的时候,人民将随时收回这种权力,寻找新的代表去履行这种职责。因此,当选官员将不得不随时考虑到这点,其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得不以人民的利益为依归。普选作为民主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之壹,它发展迄今的历史有力的证明这样壹个真理:选举是人民保障自身最有效的制度武器,没有自由公正的普选,权力系统就不可能对人民毕恭毕敬。因为不需要对人民负责,而只需对上级负责,所以当官员面对人民质问时,这壹类的话自然会脱口而出:“妳们算个屁”,好,上面的话似乎是说中国大陆也没有实行普选制度,是这样吗?是的。我们必须搞清楚这样的道理,并不是有投票就是选举,并不是有选举就是普选。所谓普选,就是指所有公民不受歧视性限制,在平等权利的基础上,通过壹人壹票的方式,自由而公正地选举官员,普选包括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周期性活动。按照这个定义人们可以发现,壹党专政的国家并不存在普选。苏联不曾存在过,中国大陆也不曾存在过,北朝鲜更不曾存在过。壹党专政的国家,貌似有投票但没有选举,貌似有选举但没有普选。苏联、中国和北朝鲜大概都有壹下的特征:第壹,部分人被统治者列入“敌人”的行列,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受到限制;第二,壹个农民往往只有十分之壹票,或四分之壹票,政治权利低于城市市民;第三,选举活动不是自由的而是被迫的,人们投了反对票往往会受到迫害;第四,人们只有被迫进行“选举”的权利,而没有参与竞选的权利。

  按照当今世界许多民主国家的选举制度,只要投票结果壹公布,这场选举便圆满结束了,得票多少就是最权威的说明。然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却不壹样,首先选举结果需要是上级审批,批准了,选举方能生效,不批准,壹切就白搭,得票再多也无济于事。这种情况在地方和基层极为普遍。更为可恶的是,投入众多人力,花费巨额资财,耗费诸多数日,进行了“选举”,最后往往被壹纸调令化为乌有。这个领导比较如心?调令壹来他就走了;那个领导落选了?调令壹来他就异地做官了。“党管干部”这壹组织原则其实就是对中国“选举制度”最大的否定。党管干部的原则就是党任命干部,人大履行程序,没有其他解释。所以腐败分子张国光能当选为湖北省省长,黑社会老大也能当选人大代表——比如刘涌。

  在现代民主制度下,选举活动的点点滴滴都要体现平等与公正的法治精神,任何选举活动都会依照细致而明确的法律进行,最终,普选就是自由而公正的选举方式。普选既然是自由和公正的,那么合法公民的选举权利就不会受到限制,也不会选票比别人的效用低,也不会被强迫参加选举,也不会因为投反对票受到迫害,也不会限制公民参与竞选。当然,更不会出现这样的荒诞现象,纽约人民被选出的市长被调到华盛顿上任,而华盛顿人民选出的市长却调到加利福尼亚上任。

  更为重要的是,普选是壹种周期性的活动,只有普选制度才能真正杜绝“领导干部终身制”。有了这样的制度,壹个人垄断国家政权数十年,到死方休,这样壹种现象才能杜绝,不会再出现斯大林和毛泽东式的老朽政治家;有了这样的制度,壹个家族或者壹些家族垄断国家政权上百年的现象才能终止,不会出现金家王朝和太子党;有了这样的制度,壹个政党实行专政的局面才能扭转。1776 年 7 月 4 日通过的的《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任何形式的政府壹旦对这些目标(指天赋人权)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壹个新的政府”。这就是“主权在民”原则的具体运用。

  有些人也许会说,美国等民主国家也没有真正的普选,因为那里也有些人没有参加选举,投票率不是百分之百。其实,在平等权利的基础上,壹部分人拒绝参加选举也是自由和民主的体现,只要达到了法定投票率,民主国家的选举就是有效的。北朝鲜的投票率历来是百分之百,赞成票也是百分之百,这恰恰说明它是专制的。也许有人会说,某民主国家的总理是间接选举出来的,不算普选。这钟说法也不对,比如德国的总理是几百人的议会选举出来的,照样有政治合法性,因为德国的议员都是壹人壹票选举出来的,而且德国人民同意代议制度的政治安排。也许有人会说,民主国家的普选并没有尊重少数人的意见。是的,民主制度就是要在最大程度上寻找社会共识,它也会通过投票否决少数人的意见,但民主制度绝不会侵犯少数人的权利和自由,这才是关键。

  关于政党竞争的基本概念

  在当代美国,在地方政府层次,很多地区并不分党派;在州壹级,目前仅有内布拉斯加州议会仍保持不分党派性质。在全国层次,现在当然是驴象泾渭分明。但是如果我们溯美国历史之源,会发现原来美国建国之初并没有政党。华盛顿最著名的演讲之壹是他卸任总统时的《告别演说》。

  这篇演讲稿的撰稿人是汉密尔顿。演说最重要的主旨之壹就是警告美国人不要陷入党争。他说:

  “最郑重地反对政党精神所带来的有害效果”,“党派终将成为狡猾奸诈、野心勃勃、毫无原则的人颠覆人民权力的政治工具”。华盛顿曾宣称,我们不需要政党,因为我们都是共和主义者。

  可是,在华盛顿的任期里,虽然没有政党政治之名,却开始有了党争之实。起因主要还是在于对国家前景的不同理念:究竟是要把美国建设成壹个类似当时欧洲列强那样的、联邦权力集中、工商业发达的国家,还是壹个充分保障州权民权,以农场、种植园为主的农业经济?汉密尔顿是前壹派的领导人,虽然并没有正式结党,但是人们把他们称为联邦党。当时在国会的麦迪逊非常担心这壹趋势,于是暗中拉拢与他理念相近的人士,并让杰斐逊担任领导人,结成“民主共和党”。

  需要指出,这两党仍属于松散的政治联盟,并非现代政党。华盛顿虽然超脱于外,但是从政治理念上,他还是更接近于汉密尔顿的联邦党。这样,美国早期历史上的“两党制”在政治分歧中就悄然形成了。

  1796 年,华盛顿退休。在总统选举中,联邦党人亚当斯击败了民主共和党领导人杰斐逊。根据当时的选举制度,杰斐逊同意担任亚当斯的副总统。

  1800 年,杰斐逊再度挑战亚当斯并且成功,民主共和党由此开始长期执政,联邦党从此式微,到1816 年之后几乎不复存在。联邦党消失后,民主共和党内部出现了不同派系,反映在总统选举上,1824 年选举成为美国历史上壹次有争议的选举。

  1828 年,上壹次选举中的受害者杰克逊卷土重来,当选总统。他身边和他的支持者很快形成了民主党,就是我们今天看到的民主党,日后产生了威尔逊、罗斯福、肯尼迪、克林顿的政党。这是美国甚至也是世界上第壹个真正意义上的政党组织,当然也是第壹个民主政党。

  1833 年,杰克逊的反对者们组织了辉格党,但仅仅十几年后,辉格党因奴隶制问题而发生分裂,影响逐渐缩小,到 1856 年选举时正式崩盘。此前的 1854 年,美国国内主张废除奴隶制的力量组成共和党,林肯代表共和党赢得 1856 年大选。共和党由此成为全国性政党,这是林肯的党,也是其后老罗斯福、里根和布什的政党。美国的两党政治由此进入第三阶段并持续至今。此后美国所有总统均出自民主、共和两党。

  从现代政党的产生过程可以看出,真正的民主政党是在民主国家的选举制度中派生出来的,自由公正的选举必然意味著竞争,而竞争就是要争取民意,那么不同的竞争者就会组团来制定、宣传和实施他们的政策,这就自然而然产生了政党。

  政治学者布洛克斯在《政党与选举》壹书中提出,“政党是个人基于自愿所组成的政治团体,为政府提供壹般措施、建议,或制定政策,选举和支持领袖人物成为公职候选人,以此作为实现其主义和政策的最有效方式”。通过选举过程,政党政治成为了大众共同参与的 PARTY,是终结皇权时代的保障性力量。民主政党,是政治性 PARTY,这是壹个恰当的形容,与中国大陆人所理解的政党是大不相同的。我们被洗脑太久,就不知道,甚至难以理解这个常识。

  世界上第壹个列宁主义政党是俄国的布尔什维克,共产党的前身。布尔什维克原来是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壹个派系,是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分裂的产物。1903 年 7 月召开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就党纲、党章问题展开争论,最后在列宁等人的坚持下,党纲中写入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条文。此后,在列宁等人的努力下,布尔什维克逐渐成了壹个以“职业革命家”为核心、有著严密组织纪律的机构,凡加入者必须向党宣誓,承认党纲,服从纪律。1912 年列宁将不同意布尔什维克观点的人全部开除,由此,布尔什维克成了现代史上的第壹个革命型的“民主集中制”政党。1918 年列宁将布尔什维克改名为: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布尔什维克的出现,标志著新型共产主义政党在俄国的建立,标志著列宁主义的诞生。列宁主义严格来说就是两点:在党内不搞民主制,而要搞民主集中制;在俄国不搞社会改良,而要通过暴力革命实行无产阶级专政。

  现在人们知道,民主集中制就是党中央专权制和领袖专权制,而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共产党专政。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党”是私党,是出于不便告人的目的,是在壹时利益的权宜之下结成的,而社会提倡的却是“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这样壹种操守。尤其是秦始皇统壹中原后,结社行为被历代统治者始终视为谋逆大罪,惨绝人环的“党人案”则使人谈党色变,千年持久的暴力之下,中国社会没有演化出现代民主政党的模型。

  在辛亥革命前后的社会巨变中,复杂的历史造就了革命的土壤和革命的种子,出于不同革命目的的需要,革命型政党就在中国扎根了。中国共产党是在列宁主义的标准下从俄共或苏共复制出来的革命型政党,而中国国民党在进行改组时也是借鉴了俄共的很多建党经验。列宁式政党无论革命目标多么崇高,它的组织形式就是独裁的,独裁政党与国家权力结合以后最容易走上“壹党专政”的道路,这是历史经验。果然,党国体制就在中华大地开花结果了,花是红花,果是恶果。

  民国学者胡适把英、美、西欧式的民主政党和苏俄、意、德等国的革命型政党做过比较。他认为民主政党有这几点特色:

  (壹)民主政党的党员没有确定的人数,没有党籍可以查考。人人可以自由登记为某党党员,人人可以自由脱离本党。如英国邱吉尔从前是自由党,后来是保守党。如美国威尔逊本是民主党,后来竟做共和党的总统候选人。

  (二)党员投票是无记名的、秘密的。党员言论是自由的,没有党的纪律可以约束党员的投票,也没有特务侦探可以干涉党员的言论行动。

  (三)民主政党的原则是在两个或多个政党之中争取多数党的地位。每个政党总希望成为多数党,但每个政党总得容忍并且尊重少数党的权利,因为今年的少数党也许明年要成多数党,今年在朝的多数党也许明年下野成为少数党。最后的决定是人民的选举票。在选举之前,没有壹个政党可以确知全国人民的最后决定,也没有壹个政党可以操纵把持全国人民的投票。例如美国壹九二八年的大选举,共和党胡佛得二千壹百多万票而当选总统;四年之后,民主党罗斯福得二千壹百多万票而当选总统。这都是人民自由选择的结果。

  (四)选举结果确定之后,在法定的日期,胜利的党从失败的党手里依法接收政权。失败的党决不敢用警察军队的力量来霸占政权,或毁灭得胜的反对党。因为他们知道几年之后他们又可以有竞选的机会,所以他们都努力培养“胜固可喜,败亦欣然”的雅量。试看英国邱吉尔在壹九四五年负著何等威望,然而那年选举的结果,保守党惨败了,邱吉尔只能坦然交出政权,退居反对党领袖的地位。

  而革命型政党则有以下几点来特色:

  (壹)革命型政党是壹种严密的组织,有确定的人数,有详细精密的党籍。党员入党必须经过审慎的调查察看。入党之后,党员可以受惩戒,被开除,但不能自由脱党。

  (二)革命型政党的党员必须服从党的纪律。党员没有自由,也没有秘密。革命型政党必须有严密的特务侦察机关,他们的作用不但是侦查防范党外的人,还须监视党员的言论、思想、行动。

  党员必须服从党的命令,思想言论必须依照党的路线。

  (三)革命型政党的目的是壹党专政。未取政权之时,他们不恤用任何方法取得政权;既得政权之后,他们不恤用任何方法巩固政权,霸住政权。

  革命型政党本身是少数党,但因为组织的严密坚强,往往能利用政治的特殊权威,压服大多数人民,以少数党统治全国。

  (四)革命型政党绝对不承认,也不容许反对党的存在。壹切反对力量,都是反动,都必须澈底肃清铲除,才可以巩固壹党永久专政的权力。

  虽然胡适对国民党的“壹党专制”始终抱有警惕之心,但他认为,孙中山先生改组国民党,从民主政党变成革命型的政党,是不得已而为之,国民党的壹党专政不是最后的境界,只是过渡到宪政的暂时训政阶段,所以在国共内战结束以后,胡适无视共产党的极力挽留,跟著蒋介石去台湾了。现在看来胡适做了壹个明智的选择,反观那些留在中国大陆的民国知识份子,大多都在严酷的“阶级斗争”中死于非命。

  在我看来,专制社会的开创者通常都是走了壹条从侠客到魔王的道路,怀疑他们的初衷是没有意义的,甚至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列宁和毛泽东的社会理想不可谓不崇高,切.格瓦拉不可谓不是壹个圣徒,但是他们都走上了壹条从侠客到魔王的道路。民主社会的开创者也有类似的经历,17 世纪和 18 世纪的民主理论家阐述的是壹种理想主义的民主,即订立契约、把权力转让,然后全民投票,选举政府。这种单壹的壹致的民主在现实中不可能存在,民主壹旦运行,会出现不同派别。

  美国的开创者华盛顿甚至非常厌恶党派的存在,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没有党派不行。自由意味著选择,民主就就是选择的过程。民主社会就是在各种党派的相互竞争中实现的,各政党的相互斗争也是民主社会的壹种制衡。民主社会的标准往往就是这样的,看它是不是多元的,看它是不是多党的。政治上的多种主体制在民主社会是必要的,如果不存在政治上的反对派,就没有民主。

  民主社会就这么简单,反对派的存在是必要的,反对派的组织是必要的,在法治允许的范围内,反对派有权利在下次选举中争取成为多数,组成政府。所以,不仅仅反对派存在的问题,而且要组织成为政党,要有力量,要能够取而代之。秦末汉初,项羽看见秦始皇的威武之相,激动地说:

  “彼可取而代之”,现代民主社会就实现了“彼可取而代之”的理想,前提是选票,而非单靠枪杆子的力量。

  是壹党专制好?还是多党竞争好?在问这个问题前,我们不妨在这个问题前加壹个前缀。对于垄断利益集团来说,是壹党专制好,还是政党竞争好?而对于人民而言,是壹党专制好,还是多党竞争好?如果这样壹问,答案似乎简单了。对于垄断利益集团而言,壹党专制自然是好得很,因为这本来就是利益集团获得垄断利益的源泉,又同时可以确保它们利用这壹制度继续对人民进行压迫和剥削,攫取他们永不满足的贪欲。而对于人民而言,多党竞争显然是更好的选择,原因很简单:人民可以获得选择权。人们在电视上可以看到,民主国家选举时,各政党的支持者和义工们或上门送帖子,或请声音甜美的女性电话拉票,而政党的领头人在公共场所见到老百姓,都是点头哈腰的套近乎。在这个时候,人民可以充分感受当家作主的快感,但绝不仅如此,因为选票在人民手里。而: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举个例子。在 1994 年前,中国大陆的电信业务由中国电信壹家垄断经营,他们的服务态度在各行业中是出了名的恶劣,在涉及如初装费,长话费等方面的行为让人想到割肉的屠夫。然而中国电信的逻辑很强盗:妳爱理不理,反正大陆就我壹家!后来,中国联通公司出来竞争,用户有了选择权,中国电信的服务质量立竿见影的得到了提高。到了今天,网通,铁通也开始进入这个市场,用户开始享受多个公司竞争带来的好处。虽然他们几家都是官营企业,但相互竞争就给人们带来了实惠。市场有竞争,用户有实惠;政党有竞争,人民有实惠,经济市场和政治领域的道理差不多。

  人们也许还还依稀记得,联通公司进入电话市场的广告语:有选择真好!那,为什么不让我们选择政党呢?

  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我们要不要选择权?又该不该有选择权?政府,从本质上来,不过是壹个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当它由壹个政党依靠暴力把持不放的时候,其服务必然如同只有中国电信,受害的不仅只有普通民众,甚至连警察和军人这些统治者用来维护秩序的成员也不例外。引进多党竟争,国家和人民才能选择谁来管理国家。在有选择权的情况下,人民的合法利益才能得到最大的保护。

  那么,也许还有人会问:民主国家的议会多乱啊!

  有扔皮鞋的,有丢便当的,甚至还有挥拳互欧的,多党制度真的好吗?我来告诉大家,妳们在电视上看到这些,只是民主政党中个别成员文明程度的问题,而不是政党竞争机制的问题。不同的公司竞争,也会有时互使阴招,但谁要说:“多个公司太乱,还是壹家公司垄断比较好”,这是任何聪明人都不会相信的。何况,还有另壹个现象值得大家注意,现代专制国家因为资讯不开放,所以严酷的党内斗争往往不为外界所知,绝远不是丢皮鞋和丢便当的问题。比如中共中央副主席王洪文在政变中被捕,不屈,传说他遭受了酷刑。

  这个传说的真假并不重要,因为“无产阶级专政”制造了无数的传说,并被最终证实。

  关于言论自由的基本概念

  人们对于生命、自由和幸福的权利是自然而来的权利,所谓自然权利和天赋人权就是这个意思。

  生命、自由和幸福三位壹体,生命更象是前提,自由更象是核心,幸福更象是目标。关于自由,从来就是重要的,人生就是挣脱枷锁的过程,因为枷锁无往不在。就比如说,妳以为自己的思想是自由的,但思想也要遭受视听的局限。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想,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的思想自由。但是,总有人喜欢将自己的想法强加给别人,要人家服从自己、接受自己,这叫思想上的压迫。

  而有些人,则喜欢在自己的想法上做美丽的伪装,表面上看,它不侵犯人家思想的自由,让人家心甘情愿地接受自己,这叫诱骗,是思想上的诱骗。

  人们批判古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可是人们现在不是也在拼命地鼓吹“壹个主义”吗?人们笑话古人被宗教和迷信所诱导,可是人们现在不是也被“以什么主义来指导”的口号迷惑吗?

  引申壹步说,壹个人既有所思,就是说本性有这个需要,若是不能将这个想法宣告出来,那其实是说明了思想的不自由。思想,若不能变化成言论,若不能变化成行为,若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就不是自由的思想。人壹旦有了想法,就想表达出来,这是理所当然的。思想若不能自由表达出来,人也经常是痛苦不堪的。有壹种人,宁死也不愿隐藏自己的思想。在古代,如苏格拉底;在现在,也不乏其人。所以,思想自由,从它的任何价值意义看来,都是包含著言论自由的。从学术界和大众角度来看,壹般所谓思想自由,就是言论自由。因为,如果不发表言论的话,我们就无法知道壹个人的思想自由不自由。思想自由即言论自由,无论对于学者、知识分子还是普通大众来说,它都是必要的,也是很重要的壹种自由。

  只允许壹方面口诛笔伐,不允许另壹方面秉笔直言,手里拿著棒子,嘴里还叫著:“妳说,我叫妳再说,再说就再给妳壹棒子”。这就是专制社会的思想专制和言论专制。统治者对思想和言论的统治,与壹个泼妇对丈夫的统治没有两样。我们可以有壹千种不同的理由来支持壹千种不同的观点。正如佛家说的:“壹花壹世界,壹沙壹天堂”。现在,在最文明的国家中,对于言论自由,总是视为当然的事、平常的事。人们已惯于这种状态,因而当它是壹种天赋的自由。这种自由,其实是经过了许多的血战,到最近才获得的。人们费了数百年之久,才能使那些最开化的人民信服:发表个人意见和讨论各种问题的自由是壹件好事而不是壹件坏事。

  嗯,说到这里,任何人都应该明白,思想自由到最后就是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到最后就是新闻自由。新闻自由作为民主制度重要的支柱,其实质是对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的延伸。它用制度保障了人民言论自由的基本人权,这些制度还可以涵盖包括出版自由,教育自由等方面。如果没有新闻自由,人们就不会有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这是壹个方面。从另壹方面来讲,如果没有新闻自由,不仅很多人会失去表达的机会,连很多思想家和政治家就失去了表达的机会,那么人们也就失去了选择政府和政治家的自由,然后人们就进入了壹种彻底被奴役的状态。法西斯的出现,共产极权的出现,都证明了这个道理。

  保护新闻自由的制度对于政府而言是壹种所谓被动权利,即仅要求政府不对新闻加以限制;在民主国家,政府基本不介入新闻的文字或言论内容。

  新闻自由原则得到宪法的保护,防止政府的立法或行政部门施行审查。新闻媒体作为有独立“意识”的法人,选择什么样的精神产品可以根据新闻市场的需要自我抉择,政府无权限制并操纵新闻媒体。在民主国家,有人说媒体是三权分立之外的第四种权力,此言不虚。

  在生活中,人们遇到不公正的情况常常会说壹句话:跟记者联系!这招有时候就很灵,比如遇到了如供水供电,交通衣食的问题,随著媒体的介入,事情便会引起大家的重视,相关职能部门慑于舆论的压力,也会尽快解决发生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热心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可以通过媒体发表政见,参与竞选,而公众也可以由此选择他们所喜欢的人。如果没有发表政见的普遍自由,自由公正的选举就不可能存在,存在的只是独裁者的骗局。有些专制国家的“选举”过程中,有独立竞选人如果对选民发表观点,争取选票,就有可能遭到围堵,甚至被逮捕。这就不应该是自由公正的选举中该出现的现象,而中国大陆就曾出现过这样的现象。

  谈新闻自由,就不得不谈美国。这个当今最强大的民主国家,其新闻自由的程度也是最高的。人们所了解的关于美国的负面消息大多数往往就来自美国的新闻媒体,不管是涉及到美国军队的暴行,还是美国行政人员侵犯人权的恶行或者美国政要们的丑闻的新闻报道,其始作俑者都是美国独立的新闻媒体。某些国人对美国这种高度的新闻自由百思不解,他们似乎习惯于专制制度下对统治者“歌德”式的报道。然而美国并没在这种负面报道下被唱衰,反倒是显得俞发欣欣向上的气象。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对壹个社会的持久繁荣是非常重要的。

  其实道理很简单,如果把壹个国家的发展简单的比做壹个人的发展的话:我们可以想想,壹个人不犯错误可能吗?重要的是能把错误公开,接受监督从而改正错误。这样壹个人就可以在改正错误中成长并强大起来;而对于壹个国家来说,新闻自由制度体现的对公民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的制度化保护,这种制度促使执政者面对舆论独立的公开的监督,必须减少犯错误的机率,更谈不上戕民以自利。新闻自由的意义在于:壹,谎言经不起独立公开调查而无法存在,了解真相权利是人民的天然权利。二,普通民众可以通过媒体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三,大众的共同呼声集合在壹起,就能形成强大的民意,决定政府,也制约政府。在壹定意义上可以说:有无新闻自由制度,是民主与专制的试金石!

  古往今来的历史证明:在和平的环境下,对人民造成最大伤害的不是杀人的强盗,也非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而是没有受到制约的统治集团。在壹个实行专制制度的国家,媒体没有独立的地位,只是统治者的喉舌,便只能发出统治者规定的声音。当对人民的伤害不是来自于街头某个身体强壮者,而是统治者本身,这时新闻部门不但没有自由,反而要做专制统治者撒谎的工具,成为其欺骗大众的帮凶。

  新闻自由从根本对所有公民的利益都具备同样的保护作用,但在现实中,处于社会低层的人首先需要新闻自由。对于有钱有势的人来说,他们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拥有纵横的关系网,这些让他们在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相对就具有较多的选择手段。而穷人们不仅经济能力有限,其自我保护的手段也有限,这个时候,利用新闻媒体将自己遭遇曝光,使事情有更多人知晓,从而唤起广泛的关注,这能有利益问题的解决。在新闻媒体面前,侵害者的行为将面临公众的道义谴责,也可以让相关的政府机构面临“维持正义”的压力。比如有大陆官员欺负民众,面对指责的时候,他狂妄地说:“妳们算个屁”。这事壹曝光,那些喜欢胡作非为的官员们的压力就很大。

  从中国历史上看,在政治开明的时候,真正有作为的统治者,往往鼓励臣民批评时政、针砭时弊,籍以作为施政的镜鉴。春秋乱世,郑国的执政子产,以“不毁乡校”而名垂青史;唐太宗以“导人使言”的雅量,创造了贞观盛世。与之形成对比的,是“腹诽”之类罪名的存在,直接造成了群臣不敢直言进谏的思想压力,导致上下悬隔的局面。以禁锢思想、控制舆论,作为治国之道,表面上似乎是铁腕统治,实际上流露出统治者因缺乏自信而趋于自闭。汉初的思想家贾谊,把“忠谏者谓之诽谤,深计者谓之妖言”,看成是秦朝快速灭亡的原因之壹。历史的教训还在,值得现代人深思。

  关于非政府组织的基本概念

  1863 年林肯在葛底斯堡阵亡将士墓前用六个字概括了主权在民,这两个字就是“民有、民治、民享”:“我们要使这个国家在上帝的福佑下得到自由的新生,要使这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永世长存”。林肯用“民有、新治、民享”这三句话来说明“主权在民”的全部含义,这种解释,成为西方国家普遍流行的定义。这壹定义,在民主国家的政治制度中得到了最好的诠释。主权在民论宣告了君主、贵族对于国家所有权的破产。

  主权在民就成了民主政治的第壹原则。它始终站在政治伦理的最高点,对壹切政治行为进行道德审视。主权在民就要求建立壹个有限政府,而有限政府就是说政府不能侵犯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它只能为著保护人们的权利而成立,并且人们能够通过法律有效约束它。怎么才能有效约束呢?就是从技术上把政治权力分开,使之相互制衡,也就是三权分立。

  但是,民主国家的权力分立显然不是三权分立这么简单,它包括各种权力的分立和制衡。不承认任何绝对的权力,这是民主国家政治制度的设计思路。所以,民主国家不仅有三权分立,还有地方自治与中央权力的制衡,还有执政党与在野党的相互制衡,还有宗教社会与世俗社会的制衡,还有媒体与社会的制衡,还有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制衡,还有律师和检察官的抗衡,还有陪审团与检察官的抗衡,还有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制衡,甚至还有人民武装与国家武装之间的制衡。这些制衡构成了民主制度更加健全的免疫系统,使民主社会产生了强大的免疫力、活力和发展力。在所有这些制衡中,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制衡是极其重要的。

  在这样壹个全球化时代,很多人都能看到当今世界发生壹个显著的变化,就是社会管理的方式在悄悄改变。在以往,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基本上就是政府,而现在,很多活跃的民间组织已经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了。发达国家暂且不说,就连中国大陆似乎也在搭车前行,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幸福工程、微笑列车、新长城计划等众多公益项目,里面都有国内外民间组织的活跃的身影。尤其是在社会倡导方面,民间环保组织走在前列,自然之友、地球村等民间组织在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等领域,积极倡导新的价值理念和生活方式,作用显著。近年来,社区维权、集体建房运动、参与式公益等公民的集体行动越来越频繁,形式也越来越成熟,公民有序的治理参与受到社会各方积极关注。

  人民主权,有限政府,三权分立,多党政治,新闻自由,这些制度化的民主形式都越来越趋于成熟和完美。但是所有这壹切,都是公民把自己的权利出让给代表他们的人,由他们来施行统治,这样的统治是虽然最初是出自人民的同意,但是却又有外在的意义。无论多么民主的社会,政府确实就象是壹种外来物在管理自己壹样。当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到壹定的程度,人们对民主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这时人们发现,民主不仅意味著人民可以决定和选择公共权力,而且意味著人民自己也可以直接地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也就是说,原来人们以为权力必须来源于人民,现在人们发现人民也可以是权力本身。也就是说,原来是政府在管理社会,现在是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可以共同管理社会,而且效果显然更好。

  于是,原来被称为“统治”的东西,现在流行叫做“治理”。公民的治理参与是体现公民权利和公民权力的更为核心的内容,也是社会管理由“统治”转化为“治理”的重要内容,而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就是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的存在从客观上制约了政府,形成了壹种新的制衡关系,公民权力和政府权力的制衡。

  但是,非政府组织的合理存在,更基于壹个更深刻的理念: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这就决定了人们有充足的自治空间,只有当人们自治能力难以企及的时候,政府才有存在的必要。世界越来越精彩,在这样精彩的世界里,任何全能政府都是捉襟见肘的,这就需要把更多的事务还给社会,还给公民自己。问题在未来也许就是这么简单:公民个人能够做也乐意做的事情,任何公权机关都不要去做;非政府组织能够做也乐意做的事情,政府不要去做;基层的公权机关能够做也能做好的事情,更高的公权机关不要去做,这就叫做公民社会。

  壹般认为,非政府组织壹词最初是在 1945 年 6 月签订的联合国宪章第 71 款正式使用的。该条款授权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为同那些与该理事会所管理的事务有关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作出适当安排”。1952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其决议中将非政府组织定义为“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都可被看作非政府组织”。在当时,这主要是指国际性的民间组织。后来,人们将这壹概念的内涵加以扩充,非政府组织就具有了更广泛的含义了。

  世界银行则把任何民间组织,只要它的目的是援贫济困,维护穷人利益,保护环境,提供基本社会服务或促进社区发展,都称为非政府组织。

  萨拉蒙和安骸在综合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非政府组织所具备的五个特征: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而中国的政治学者王绍光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第六个特征,即公益性。应该说王绍光先生加进来的这壹特征属于画蛇添足,因为非政府组织只是意味著这种组织在体制上独立于政府,它们不属于政府建制的壹部分,也不直接受制于政府权威,至于公益不公益则与非政府组织没有关系。非政府组织完全可以追求小团体的利益,甚至个人利益,只要是合法的就行,不壹定非要从事公益活动。给非政府组织强加壹个公益属性,这是要求非政府组织伟大、光荣、正确,也许这种要求是崇高的,但确实是荒谬的。这就好比对律师的要求壹样,中国官方总是要求律师做到公平公正,这种要求也许崇高,但比较荒谬,因为这不符合律师的属性,律师本质上就是为当事人服务的,就是和检察官做对的。当然,还有中国大陆学者认为非政府组织应该是非政治性的,这就更荒唐了。非政府组织独立于政府而组织性地存在,但并不意味著非政府组织与政府或政治不发生任何关系,它和政府的关系就是在法治精神下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非政府组织也可以同利益集团壹样介入政治,力图影响政府有关政策。非政府组织的本意只是指不是政府的组织,其实质意思在中文里面与之最相应的是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不仅是指联合国体系所认定和接纳的民间组织,还包括其他各种民间组织,只要不违背法律,它想有什么特性都可以。

  我们现在面临的社会,虽然经历了数百年来的迅速发展,以至全球化特征急遽显现,但是,财富积累依然是有限的,资讯渠道也依然是狭窄的,公民个人全面发展的水平也依然有限,那么,公民做为个人,其表达能力就必然是有限的,其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也必然是有限的。也就是说,公民权利即便在法理上非常充分,但是如果公民独自行使公民权利,社会发展状况尚不具备完全条件。在如此情况下,公民要想尽可能多地行使法理上的公民权利就必须相互联系,并组织起来,通过组织渠道表达自己的诉求,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争取更多的个人自由,实现自我的生命价值。单个的公民只有组织起来, 才具有社会的意义。如果没有权利自由地组织起来,那公民就必然成了草民,象草壹样随时会被公权的利刃割掉。

  据民政部的最新统计,截止 2007 年 6 月底, 全国各类民间组织为 35.7 万个,其中社会团体 19.4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 16.2 万个; 基金会 1193个。据清华大学民间组织研究所的估计则在 200万至 270 万之间。看起来似乎很多但是,这是远远不够的,相对于外部世界,我们太落后了。日本平均 400 人、美国平均不到 200 人、英国平均100 人就拥有壹个民间组织,而中国平均 4000 人才有壹个民间组织,即使将未获得法律合法性的草根组织也纳入,也平均约 2000 人壹个才拥有壹个民间组织。2005 年美国慈善捐赠总额达 2,600亿美元,占 GDP 的 2.1%,人均捐款 833 美元;而中国同期慈善团体接受社会捐赠资金 28.9 亿元人民币,仅占 GDP 的 0.015%,人均捐款仅 2 元人民币。

  横向比较来看,我们能看到两方面的问题,壹方面,中国的民间组织处在快速生长但仍相当不足的阶段,另壹方面,这些民间组织几乎都不是自由自主的,而是遭受权力挟持的。表面上看,邓式改革 30 年来的民间组织蓬勃发展,各种协会、学会、笔会,等等,遍地开花,但其实都是当局统治体系的“囊中之物”。中国大陆的民间组织并非是完全独立于当局之外而是在当局的掌控之内,这在很大程度上就不是非政府组织,但它们表面上却又是非政府组织,甚至经常以非政府组织的名义参加国际会议。对当局而言,既需要民间组织作为壹种辅助力量来提供公共物品,又要努力削弱民间组织的对抗性以维护政局的稳定,这是当局的两难课题,也是民间组织的两难课题。

  尽管中国大陆的非政府组织存在著这样那样的问题,然而也必须承认,它们对于中国也是壹支积极的力量,起码对公民权利的唤醒有暗示作用,并为非政府组织今后的继续发展积累有益的经验。

  中国大陆的非政府组织之所以难以成为非政府

  的,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障碍。中国大陆法律要求民间组织必须有壹个对应的政府机构做为自己的管理部门,得到管理部门的许可,然后才能成立。也就是说,妳必须做个好媳妇,也必须找个厉害婆婆。另外壹个障碍就是资金门槛,政府规定必须有 10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才能成立非政府组织。更加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号称是世界上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也是人口多达 13 亿、企业多达数百万家的大国,但中国非营利性质的组织只有 22%符合全额免税的条件,而非政府组织大多是不盈利的,只依靠捐助开展业务,这里面就有很大的不公正成分。公盟税务案就是壹个例子,他们壹不留神就成了犯罪嫌疑人。中国大陆的非政府组织在“天平”上的'“砝码”实在是太轻了。

  关于联邦制的基本概念

  对于民主,人们有各种各样的说法。可以说新闻自由是民主与专制的试金石,可以说多党竞争才是民主制度标志,可以说普选才是民主制度的重中之重,但是很显然,自治在民主制度中是壹个不能忽略的方面。如果只有新闻自由、多党制和普选,而少了自治,那依然没有民主。大部分中国人谈起自治,想起的往往是少数民族自治,似乎除此而外就没有别的自治了,或者说再多谈下去就会犯政治错误,但是在现代民主制度下,自治是无所不在的。1835 年法国青年去美国考察了后出版了名著《民主与美国》,在书中托克维尔以他敏锐的观察力审视了新大陆的民主制度,尤其是对美国的自治,他著墨很多,却赞叹不已。

  人们在历史故事中看到的联邦制是这样的,壹些邦国,或者壹些州,订立契约,就形成了联邦制国家。但是如果以这么简单的眼光去看待现代民主社会的联邦制就目光短浅了。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这就决定了人们有充足的自治空间,所谓自治,首先是个人的自治。只有当个人的自治能力难以企及的时候,人们才把权力赋予最基层的乡镇;只有当乡镇的自治能力难以企及的时候,人们才把权力赋予市县;只有当市县的自治能力难以企及的时候,人们才把权力赋予省州,只有当省州的自治能力难以企及的时候,人们才把权力赋予国家,这就是自治社会权利和权力出让的序列。依据这个序列可以说,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各邦国,或者各州订立契约,建立联邦,只是自治的壹个层次。如果没有自治,联邦制对于民主的意义就不是很大。

  就自治和现代联邦制的关系来说,自治是皮,现代联邦制是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事实上,美国社会的联邦制也正是从下到上逐级自治的体现。各州订立契约,形成联邦,建立合众国,这是明面上的事情。在此之外,人们也应该看到另壹个现象,在现代美国的各州之下,虽然没有明文的联合契约,但权利和权力出让的序列是符合民主原则的,州和各城市相互之间实际上有壹个不成文的联合契约,然后才能称其为州。

  再继续往下类推,就能推到个人自治的层面了。

  日本不是壹个联邦制的国家,但它比美国只是少了壹个各地方组成政府的明文契约,只是少了壹个各地方退出日本国的机会,如此而已,换个角度看,日本的地方自治权壹点也不必美国少。纵观其他各民主国家,有些是联邦制的,有些不是,但它们并没有离开自治,以及自治基础上的契约,只是有些契约是非明文的。英国连明文宪法都没有,照样是宪政制度,照样有无所不在的自治。

  问题在未来也许就是这么简单:公民个人能够做也乐意做的事情,任何公权机关都不要去做;非政府组织能够做也乐意做的事情,政府不要去做;基层的公权机关能够做也能做好的事情,更高的公权机关不要去做,这就叫做自治社会,这就叫民主社会,这就叫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联邦制应该从最基层开始,市县组成联邦形成省州,省州组成联邦形成国家。

  现今世界上的联邦国家,多数是在原来就存在的小型共和政治体基础上联合而成,也有的是通过政治改革将以前的单壹制国家解构或者说重组成联邦共和国。而联邦制就起源于过去的小共和国为增强军事力量和谋求共同发展的深切需要,它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同盟。历史上的邦联,首要目的是共同防御,其次才是共同发展。它们的组织形式壹般都很简单,最重要的机构通常是壹个由各成员邦代表组成的议会,没有行政和司法部门。现代联邦制正是在吸取了过去邦联制的经验后,通过制度创新而形成的壹种紧密的、现代的新型共同体。它的发明权属于美国。美国 1787 年宪法运用主权共和国组织政府的原则,来设计共同的政治组织,并明智地划分了共同体与构成单位的权力,赋予共同体足够的手段追求联合起来的好处,建立了壹个直接对公民行使权力、三权鼎立的完备的共同政府,从而在历史上第壹次将邦联改造成了联邦——联合而成的国家。 联邦制作为多中心、自治、非集权的制度安排,是壹种有著巨大包容性的政治体。自其诞生以后,人们不仅用它来将分散的政治体结合成统壹的国家,还用它来在统壹的国家中实现不同种族、民族、语言、宗教、文化、习俗的人民和平相处。最早的现代联邦国家之壹瑞士,就是这方面的典范,在瑞士的境内,生活著具有不同民族身份、宗教信仰,分别讲著法语、德语、意大利语三种语言的人,但他们却结成了统壹国家,构建了壹个和谐社会。

  缔造现代第壹个联邦共和国的美国 1787 年宪法,在其简洁而庄严的序言中说道:“我们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为了组成壹个 更完善的共同体,以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和平,安排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的福利,并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的后代永享自由的生活,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寻找适当的政制安排,将小国的优点与大国的优点结合起来,使小国得到安全,大国实现自由,这就是联邦主义者的壹贯追求。多中心、自治、非集权,尊重多样性,保护少数,以及维护国家的统壹,这就是联邦主义者的基本主张。“正义”、“自由的生活”、“国内和平”、“安全”、“全民的福利”等醒目字眼,就是联邦主义者的价值谱系。从 200 多年前现代第壹个联邦制国家诞生到今天,联邦主义者在世界五大洲都留下了成功的足迹,发生了壹场悄然的“联邦主义革命”,不是没有深刻而重大的原因的。

  联邦制的概念大致是这样的:联邦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共和国、州、邦)结合而成的壹种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联邦成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单位把各自的部分权力让渡给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概而言之,联邦制是关于自治、非集权、多样性的宪制安排,是壹种多中心的复合共和制。它有两个基本的建构原则,第壹,制定壹部有严格修改程序的宪法,在全国政府与各构成单位(州、省、邦)之间分割国家权力。全国政府管理国防、外交、统壹大市场等与全国人民密切相关、需要集中管理的特殊事项,其他与各构成单位人民密切相关、能够分别管理的壹般性事项,都由各构成单位政府管理。第二,各构成单位人民有自治或自组织权。根据联邦制原则,全国政府与构成单位政府并不是核心与边缘、上级与下级 的关系,而是具有不同权力、职能范围的政府之间的关系。它们彼此独立,权力都有限制。各构成单位也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因为它们与联邦在不同范围内分别 行使统治权,且各组成部分的权利并非由联邦授予,这壹点与中国大陆的单壹制显然不同。

  100 多年前,当孙中山等前人致力于推翻帝制、创立共和时,曾提出了建立联邦共和国的主张。而今天,时值辛亥革命百年之际,中华大地贫富分化加剧,官民矛盾突出,部分少数民族人士的分离倾向也逐渐显现,台海两岸在统壹问题上也远没有达成共识,灯红酒绿之下的人权环境与当今世界的差距越来越大,我们将何去何从?这个问题壹提出来,政治制度就成了壹个大问题。当许多有血性的中国人渴望完成前贤未竟的自由大业时,联邦主义的呼声再度浮出了水面,这似乎并非偶然。但是,联邦制是壹种与我们的传统迥然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壹种我们不熟悉的建构政治社会的方式。无论是赞成还是拒绝,都必将是壹个深刻影响中华民族命运的抉择。所以,不能不深思熟虑。关于联邦制的问题,并不是没到讨论的时候,而是讨论得远远不够。

  首先必须明确,公民权利,共同价值,国家统壹,社会和谐,这些对于中华民族都是至关重要的,相辅相成的。没有公民权利就没有共同价值,没有共同价值就没有国家统壹,没有国家统壹也就没有社会和谐。当然,也有个别人漠视国家统壹的重要性,认为国家统壹不重要,只要人民幸福就可以了,甚至扬言边疆地区独立了也无所谓。

  但是,中国大壹统的文化、历史和现实早已决定了未来,如果没有统壹的国家,就会出现政局动荡,社会混乱,民不聊生。那么,中国究竟需要不需要联邦制呢?可以这样说,假如海峡两岸非联邦制不能统壹的话,那就壹定要实行联邦制,假如边疆地区非联邦制不能稳定的话,那就壹定要实现联邦制。在现代文明下,我们不能愚昧到用发动战争这样的蠢事换来壹个大壹统的中国,也不能愚昧到在边疆地区实行镇压换来壹个大壹统的中国。

  如果中国人民能够在未来的社会转型中找到政治革新的共识,那么中国不妨在逐级自治的基础上,依据契约论的原则重新构建,各乡镇根据经济、交通、地理、习俗和文化之便自由组合成县市;各县市根据经济、交通、地理、习俗和文化之便自由组合成自治省,各自治省再组成大壹统的中国。公民社会的联邦制应该从最基层开始,市县组成联邦形成省州,省州组成联邦形成国家。至于大壹统的中国是否需要壹个联邦契约,其实并不重要,有壹部总的宪法也许就够了。人们知道,长期以来中国大陆就是壹个大壹统的专政国家,行政区划之所以是今天这个样子,显然有历史的因素,而统治者根据自己的需要也多次进行了人为的行政区划改造。1949 年后,中国大陆就进行过多次针对行政区划的改造,有些省被合并了,有些省则新造出来了,省以下的县市也有很多这样的现象。现在看来,以前的很多行政区划都不是合理的,不仅于经济发展有害,而且造成了很多矛盾,不少地方出现过大规模群体械斗。在这样的情况下,重新来过,未尝不可。就中国来说,大部分地区的人民长期生活在专制制度之下,人们有强烈的国家主权意识,而缺少地方主权意识,这壹现状也为行政区划的进壹步优化改造提供了便利和可行性。从基层开始重新进行国家政区的划分,不仅有利于保护各地区的传统文明,促进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也可以遏制个别地区的分离倾向。无论那壹个族群,对广大人民来说,他们所要的只是自由自主的生活,只有个别人士才有分离和独立的政治企图。当人民得到自由,而行政区划由人民自行决断的时候,个别人士的分离主义蛊惑将失去土壤。

  另壹个角度,只要能够保证统壹,大壹统的中国完全可以实现多种模式的组合,在中原地区实行逐级自治制度,在边疆地区实行联邦制度,甚至可以留下邦联制的空间,这样的话,当自由充分浸染中华大地的时候,以前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国家也有可能通过某种方式回归中华,甚至日久之后,周边国家也有可能与中国建立就象欧盟壹样的政治共同体。美国的经验告诉人们,只要有自由和民主,只要有价值共识,国家不但不会分裂,而且会团结得更好。欧盟的经验告诉人们,只要有自由和民主,只要有价值共识,多个国家也可以联合起来。

  在中国大陆,联邦制是壹个重大问题,也是壹个敏感问题,它甚至可以被上升到颠覆国家政权的高度。以上观点仅壹家之言,望官方和民间的政治人士共同思考。

  关于军队国家化的基本概念

  军队国家化是指壹个国家的军队不属于、不听命于任何政党、任何社会团体及其领导人;军队不介入国内的政治生活,在政治上保持中立,不服从不参与对异议人士镇压,军队只听命于由人民选举产生的、由法律所规定的武装部队总司令。

  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1957 年所著的《军人与国家》壹书中,就明确主张军人要脱离政治,保持政治中立和政党中立。

  军队是有所有权的,列宁壹直都在坚持这个思想,而在真实的历史中,军队确实是有所有权的。现在回顾历史,人们可以看到,军队按其所有权可以分为私人军队、皇家军队、党卫军和国家军队。

  军阀的军队就属于私人军队,如三国演义中说的那些大大小小诸侯的军队,而在近代,如北洋的军阀们。皇家军队是属于皇族的,比如明朝和清朝的军队。党卫军是属于政党的,比如纳粹德国的军队、苏联红军,这些军队带著意识形态的颜色,被政党绝对控制。私人军队、皇家军队和党卫军的士兵经常也担任保卫国家的责任,但前提往往是私人、皇家和党既控制著军队也控制著国家,或者对控制国家有强烈的企图。在这样的情况下,军队就成了私人、皇家和党控制国家的工具。用列宁主义的理论术语来说,军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与以上相反,国家军队则是这样壹种军队,它不控制国家却属于国家,它只听命于民选政府而不具备意识形态色彩,它不介入国内合法的政治争端也不接受任何私人和政党的的控制。民主国家的军队就属于国家军队,比如美国,民主党上台还是共和党上台与美国军队无关,谁被选为美国总统谁就是美军总司令,到了总统该下台的时候,军队也不会再表忠心去挽留他,壹切按照宪法办事。

  军队国家化在制度上通常有以下特征:

  第壹,是军队管理的文职化。在民主国家,军队属于国家,而国家主权最终应该在人民手里,为了使人民主权的原则在军队管理中得到确认,法律通常会规定军队的最高长官就是民选政府的领导人,军方领导人充当民选领导人的顾问并执行民选领导人的决定。文官统率军队不是因他是天才,而是因他是民选的代表,责无旁贷的承担指挥军队的义务。即使偶尔要由军人出身的人担任国防部长,也应由法律规定担任此职的军人必须在退役多少年后才能担任此职。美国规定军人必在退役 10 年后方可担任国防部长。

  第二,是军队的职业化。在现代民主国家中,国家军队对服役的人员不再实行无报酬的义务兵役制,而是象各行各业壹样实行有报酬的雇佣制;军队不去从事那些本职工作以外的社会活动,如修路、修桥等公共建设活动,只壹心壹意专注于本职业的训练和建设。军人以军事为职业,不得经商,不得从事除军事之外的其它活动。军队内部非战斗人员的文职化、实行军衔制等。

  第三,是军队的中立化。在现代民主国家,由法律明文禁止任何政党和团体在军队中建立支部;军队必须与壹切政党彻底脱钩,军人不得组成政党或加入任何政党。禁止军队干预政治,军队严格保持中立,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介入国家的政治生活,这是壹个国家在废除专制后确保民主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军队不支持任何政治观点和任何派别,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服从民选的国家领导人,不服从任何政党的领导。军人必须退出立法机关,不得担任议员。军人作为选民有选举权,可参加投票,而军人只有在退役后才可参加政党、充当政治候选人参与竞选,才可在政府做官,这也是民主国家政治生活的壹种常态。

  在壹个国家,军队的政治化程度越低,发生政变的可能性就越小。在军队高度中立化的英美等国,政变的可能性等于零,即使毫无军旅生涯的总统,也完全不必担心军人的反叛企图。军人不必为政见的分歧做无谓的牺牲,老百姓也免于战乱之苦,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国家的长治久安。可以说,民主制度的健康发展同军队国家化密切相关。

  军队国家化对于军队本身具有诸多意义:

  第壹,军队国家化可以充分保证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伍军人的福利。在现代民主国家中,国家军队对现役军人实行雇佣制,军人的报酬是有可靠保证的,同时也可以为退伍军人的福利提供法律保障,以法律的形式将这种福利固定下来,形成完善而明确的制度。这种对退役军人的福利制度在民主国家屡见不鲜,比如,美国军人在退役后就可以获得到大学进修的机会,这成为许多军人退役后的壹种优先选择。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私人军队、皇家军队和党卫军,当这类的军队失去战斗力,或者遇到政权更迭,或者军队长官在政治斗争中站错对,都会导致部分军人的处境发生变化,有些甚至很悲惨。

  第二,有利于吸收先进人才加入军队,提高战斗力。人才是中国军队发展的关键,现代化战争属于高科技战争,而高科技的武器需要懂高科技武器的人员来操纵,这是壹个浅显的道理。能否吸收大量先进的人才进入军队,参与武器的研制开发,先进武器的操纵和使用以及先进军事战略思想的研究,对军队的发展无益具有不需言喻的作用。当中国军队成了国防军,有了法律地位,其军队的尊严也提高了,并且,现役和退役军人的福利待遇具有法律保障,就比较容易吸收优秀人才进入军队,对提高中国军队的素质和战斗力是大为有利的。

  第三,军队国家化可以使军人摆脱无穷无尽的政治学习和思想汇报。对现代军人来说,重要的是服从命令,遵守纪律,掌握先进武器的应用,随时听从祖国的召唤。现代军人和传统军人相比,责任更大,专业化要求也更高,当他们的精力和时间都被用来学习政治文件,执行政治任务,那就会耽搁了业务训练和正常休息,不仅影响了军队的战斗力,而且摧残了军人的人格。

  民主国家普遍实行军队国家化这样壹种制度,这种制度的产生不仅是由其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决定的,也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从军队产生的历史来看,民主国家的军队通常不是由政党组建,壹般来说,军队产生在前,政党出现在后。比如,英国的职业军队创建于 1642 年,而其政党形成于1679 年以后;美国军队建立在 1775 年独立战争中, 其政党则产生于 1787 年前后。从政党产生的历史来看,民主国家政党通常不是在革命的环境产生,而是在建国后由议会中不同派别逐步发展而来。从民主政党的使命来看,民主政党通常不领导颠覆性的革命、只参与竞选,进行合法的权力更迭,这也使其不直接与军队发 生关系。

  与以上不同,在民主制度建设方面落后的国家,政党往往是在民族危亡中应运而生,政党不是产生在公开的议会,而是产生在秘密、非法的环境中;不是产生在相对和平的年代,而是产生在战斗频仍的革命时期。政党要想在政治上有所作为,必须建立自己直接掌握的军队。革命型政党的首要任务是领导革命胜利,在革命胜利后要保卫胜利成果,因而必须直接领导指挥军队。比如共产党的中国就是这样,先是组织了共产党,然后共产党又组建了自己的军队,这样壹来,共产党与军队往往是合成壹体,天然地形成直接关系。

  中共领导人毛泽东在《古田会议》纪要中,规定过“支部建在连上”,中共也由此确定了“党指挥枪”的原则,长期以来,这支军队被称为“人民军队”,也被称为“共产党军队”。后来中国共产党人将此总结为壹句话:“人民军队忠于党,人民军队为人民”。这个总结比较形象,也比较符合事实。说这支军队是“人民军队”,这是因为人民养育了这支军队;说这支军队是“共产党军队”是因为这支军队只听从共产党的指令。事实上,中共建政后,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保卫国家利益方面多次出力流血,这是有目共睹的,但也确实多次听令于共产党内的实力人物,对党内的其他政治派别进行过支持或镇压。比如,“打倒四人帮”这件事,无论性质如何,其实质是壹场有军事支持的政变;再比如,壹九八九年。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现军队国家化,这是迟早的事情,不仅符合中国人民的长远利益,也符合世界潮流,但是中国社会远没有军队体制改革方面找到共识,这里面充满了艰巨和凶险,也是必然的。

  2009 年 1 月 19 日,《求是》杂志刊登中央军委副主席徐才厚文章,称:在当前敌对势力大肆鼓吹“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军队国家化”的形势下,铸造我军官兵忠诚于党的政治品格尤为重要。从徐才厚文中可见,连主张“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军队国家化”这些观点都是难以接受的,是敌对势力所为。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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