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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存在的错误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1年11月19日00:09:59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作者 杨增宪 写于二零一二年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自诞生之日起,就遭到西方经济学家的尖锐批判。1980年代以来,随著中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西方经济学的引入,劳动价值论又壹次遭到空前的质疑,各种著作文章数以万计。但众多批判者、重释者之所以无功而返,都是由于他们没能找到《资本论》中的价值概念、逻辑、理论正确或失误的源头,更没能提供出新的科学的价值概念、逻辑、理论,所以,他们或是自觉不自觉占到西方经济学立场上,重复前人批判;或是依然站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立场上,试图修补其固有漏洞。当今人类社会,是否存在剥削?作者从雇佣劳动与剥削关系切入,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种探索,对于发展社会市场经济,既支持民营企业家正当经营又反对剥削的社会民主主义的信徒,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试论雇佣劳动与剥削的非必然关联

  以破解劳动价值论难题的话,它便不会存续百年了。正如马克思引用的那段名言所说:“驳倒价值理论是反对马克思的人的唯壹任务,因为如果同意这个定理,那就必然要承认马克思以铁的逻辑所做出的差不多全部结论。”①要破解或重释劳动价值论,必须打通壹条能穿越《资本论》固有理论体系的隧道;而要打通这样壹条隧道,唯有靠哲学武器。因为劳动价值问题,首先并不是经济学问题,而是哲学问题,是文化价值问题。不从哲学价值学入手,我们只能望“山”兴叹,永远探讨不出所以然来。因此,对劳动价值论合理部分的肯定、重释与错误部分的梳理、批判,都必须从价值论源头出发、结合哲学理论创新进行。这其实意味著对经济学基础理论的重建。本系列论稿便是笔者用拙著《价值学》《价值经济学》的理论范式系统地梳理劳动价值论和剥削相关问题的成果。笔者的结论是:马克思的“商品价值二重性”基础理论、“劳动创造价值”基本原理和揭露、否定剥削的政治主题都是正确的,但其间的若干概念、理论并不科学。现将该成果分篇发表,敬请读者批判。本文将主要讨论马克思的“雇佣劳动必然剥削”的理论。在市场经济早期阶段,剥削现象的出现有其历史必然性;资本依靠剥削加速了原始积累步伐,推动了资本主义的进步。但是,随著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它给当代人类社会带来的富裕和文明却是无法用剥削来解释的。特别是当代人类社会的迅猛发展,也促使我们重新审视剥削问题。因为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允许雇佣劳动存在。如果按“雇工必然剥削”的理论,中共实行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欢迎投资,希望外资、民资越多越好,就等于欢迎“剥削”、希望“剥削”越多越好。中共已经在道义和实践上陷入某种尴尬境地:支持外资、民资企业发展,就不能批判其剥削行为;反之,谁要批判剥削,似乎就是要妨碍民营经济的发展。中共为避开争议,“剥削”几乎成为明日黄花,除学界少数毛左之外,几乎听不到反对“剥削”的声音了。马克思主义者与认同民主社会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反共左派一旦批判中国社会的剥削,很快就被镇压。这恰恰使中国人不能理直气壮地揭露和谴责某些企业对雇工非理、非法或非人道的剥削,以保证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促进和谐、公正社会的建设;“剥削”并不是壹个可以随意回避的价值概念。

  在本文中,笔者将采用实例推导与理论阐释相结合的方法,论证在“理想市场状态”下,雇工劳动与剥削非必然关联的事实并给出科学阐释。这壹研究旨在说明,尽管雇佣劳动在现实中往往存在剥削,有时还非常严重,但资本却是可以靠非剥削盈利的。由此得出的结论是:“雇工有功,剥削有罪。”这对于社会民主党执政的国家支持民营企业家正当经营、合法盈利,做社会的建设者;壹面旗帜鲜明地反对剥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至于如何判断剥削现象、消除剥削行为,笔者将另文讨论。上篇壹般雇工劳动不存在剥削之事实推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也是商品,雇工也是壹种商品交换,因此,它与壹般的商品交换并没什么本质区别。这个观点尽管是马克思所反对的———马克思认为,雇工是特殊的商品交换,掩藏著剥削的秘密———却是符合劳动力商品交换实际的。这里,我将根据商品交换的固有逻辑推导,揭示雇工劳动在理想市场状态下不存在剥削这壹事实。所谓“理想市场状态”,是指商品市场或劳动力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且供求动态平衡,不存在资源稀缺及垄断情况,这样就可避免受市场供求价值规律的影响②。我们的讨论,从商品交换的目的开始。马克思讨论商品交换,是为了揭示商品价值二重性规律,他并未探讨商品交换的目的,而这其实是壹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把握市场经济本质的真正逻辑起点。那么,人们为什么要进行商品交换呢?通常观点是:为了互通有无、彼此满足对使用价值的需求。这当然正确。譬如甲种萝卜、乙做椅子,他们都需要对方产品,双方便按1︰1比例,用1筐萝卜换1把椅子,满足了各自的需求。但显而易见的是,如果仅仅是这种简单的商品交换,是不能发展成为商品经济的;只有超出这种互通有无的动机,商品经济才能发展起来。下面,我便重复运用简单实例进行事实推导、阐明道理。为使推导过程严密、简捷、便于读者理解,我们假设所涉及的商品(萝卜、椅子等)皆不存在质量、品种差异,只有数量概念;它们的交易成本及交易耗损皆为零。交换模式A:甲壹天可收获3筐萝卜,也可制作2把椅子;乙壹天可制作3把椅子,也可收获2筐萝卜;偶尔某天,甲没制作椅子,乙也没收获萝卜,甲用1筐萝卜,交换了乙1把椅子。如果这种偶尔交换之后,甲、乙尝到了甜头,两人会想:既然彼此种的萝卜或做的椅子壹样食用或使用,为什么不通过分工交换获得,避免壹个人又种田、又做木工太辛苦呢?当两人想到壹起时,便会达成按1︰1比例交换的协议,从事分工劳动。开始时,可能甲专门做椅子,乙专门种萝卜,然后进行交换:交换模式B:甲专门做椅子,乙专门种萝卜;甲、乙壹天劳动后彼此用2把椅子换2筐萝卜;结果,甲壹天只获得2筐萝卜、乙壹天只获得2把椅子。甲、乙即便再愚蠢,也会看出这种分工交换的结果,是获得的椅子或萝卜总量都比以前减少1/2,这明显是壹种双输交换。

  于是,便换了壹种劳动分工方式,甲专门种萝卜,乙专门做椅子,然后进行交换:交换模式C:甲专门种萝卜,乙专门做椅子;甲、乙壹天劳动后彼此用3筐萝卜换3把椅子;结果,甲壹天可获得3把椅子、乙壹天获得3筐萝卜。显然,这种分工交换的结果,与A模式相比,甲多获得1把椅子、乙多获得1筐萝卜,即增加了1/2的商品使用价值。这个A—B—C的演变过程,也就是商品经济所具有的选优汰劣的功能———如果甲和乙笨拙,坚持B交换模式,他们便必然被淘汰。相对于A模式,C模式便属于壹种等量劳动的增益、增盈交换。这里的“等量”,指相同劳动质级的劳动时间或劳动量值。这里的增益、增盈,指甲、乙增加的商品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如果甲、乙继续交换的话,增加的椅子或萝卜便使甲、乙增加了商品交换价值筹码,他们都获得了交换价值盈余,或者说增加了盈利。我们设辛的服装与萝卜按1︰1的比例交换。这时,乙用自己种的萝卜与辛直接交换和用椅子与甲交换后再与辛交换,其结果是大不相同的。C模式相对A模式之优胜性,这里直接体现出来:交换模式D:辛的服装与萝卜按1∶1的比例交换;试论雇佣劳动与剥削的非必然关联学术论衡8社会科学论坛2008·7(上)乙壹天劳动收获2筐萝卜,换辛2件衣服;乙壹天劳动制作3把椅子,换甲3筐萝卜,可再换辛的3件衣服。如果把服装单位换成银元的话,那么,这种分工协作交换,乙可多赚1银元的盈利。甲把制作2把椅子的时间节省下来,收获3筐萝卜,同样增加1银元的盈利。与A模式相比,甲乙都增加了1/2的商品交换价值。由于从这种商品交换中尝到了大甜头,此后,甲便专职做农民,乙便专职做工匠。由此可见,在商品经济中,市场主体的交换行为,并不仅仅是为了互通有无,而更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商品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正是在这种出于利己动机的商品交换过程中,交互主体③的增益、增盈的交换原则,客观上却形成了交换客体(即商品)的增益、增盈的交换规律。或简单地说,是利己动机换来双赢交换结果。那么,甲、乙的这种交换价值盈余是怎样产生的呢?当然不是交换本身———交换过程,既消耗劳动产生交易成本,又损耗商品减少其使用价值,它无论如何是不能增殖的。当然更不是剥削产生的,因为这之中就没有雇佣劳动、也没有不公平交易。因此,真正的答案或价值增殖的秘密只能从交换所导致的甲、乙劳动变化中寻找,因为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这里,我要引入“劳动价值质级”概念。所谓劳动价值质级,即人类劳动内含的文化创造力级次。在劳动量值相同的情况下,凡是创造力水平相对低者,其劳动属于“低质劳动”;凡是创造力水平相对高者,其劳动属于“高质劳动”。套用马克思的概念,它们就是所谓“简单劳动”“复杂劳动”④。在C、D模式中甲、乙所增获的利益、利润,便是由交换促成分工导致劳动质级提升产生的。更具体地说,甲、乙的增益或增盈,是由等量值(1天)的高质级专业劳动与低质级非专业劳动差异产生的。甲种萝卜,是专业劳动,做椅子,是非专业劳动;乙做椅子,是专业劳动,种萝卜,是非专业劳动。专业劳动中,含有更多专业技术、学识或经验、智慧在内,同样劳动时间内,其劳动价值质级高,所以,生产的同类产品产量多。这样,当他们以这些产品的使用价值为中介进行商品交换时,就可获得更多的交换价值。正由于劳动交换支持的专业化分工,可以不断提高劳动质级、可以更多获利,所以,不断细化的分工协作便必然会取代个体独立生产模式,成为市场主体的必然选择。这个时候,商品交换的对象,便不壹定是异类产品,而可能是同类产品的部件;人们交换的目的,已不是使用价值增益,而主要是交换价值增盈。典型的商品经济形态便在这个过程中逐渐成型了。交换模式E的诞生,就是具有标志意义的现象:交换模式E:乙、丙、丁单独做椅子,每天可做3把。乙、丙发现如分工做椅子面或椅子腿,并采用专门工具和机器,同样劳动强度下,每天可做12件或12组。两人便分工协作、彼此交换,每天每人便多获得3把椅子。丁单干,每天仍做3把椅子。乙、丙相对丁多获得的这3把椅子,同样是由等量值的高质级专业分工劳动与低质级非分工劳动之差产生的,在进壹步的商品交换中,它们便也成为交换价值盈余、成为盈利。这壹模式的直观表现,是乙、丙、丁都与辛交换服装,乙、丙获得6件、丁只获得3件。如果把服装单位换成银元的话,乙、丙则皆可多赚3银元的盈利。随著市场竞争的加剧,乙、丙与丁之间劳动质级差异越来越大、交换价值差异越来越大,最终必然是优赢劣亏、优胜劣败,丁被淘汰出局。我在讨论“劳动交换价值规律”文章中,将详尽阐述这壹规律。根据这壹规律,由于劳动协作和机器生产会大幅度提高劳动质级、形成集约化的节约增效优势、增加交换价值盈余,所以,市场经济的雇佣劳动生产方式便在这个过程中萌芽成型了。雇佣劳动,与萝卜换椅子壹样,本质上仍是劳动交换,只不过是把直接产品交换变成制造产品的劳动交换而已。既往,由于马克思认为雇佣劳动必然产生剥削,而商品交换则与剥削无关,所以,对照如下两种劳动交换模式,人们便会惊讶地发现:“剥削”竟在雇佣劳动中“神秘”地消失了!交换模式F:乙、丙单独做椅子,每天12小时可做3把。辛发现如果让乙、丙分工做椅子面或椅子腿,并采用专门工具和机器,同样劳动强度下,每天可做12件或12组。辛便与乙、丙分签协议,并提供生产工具和机器,让他们分工做椅子面和椅子腿,然后每日分别用4把椅子换乙、丙的12套椅子组件。这样交换后,乙、丙都比单干时多获1把椅子。假设组装劳动忽略不计的话,辛则每天“白白”获得4把椅子。丁单干,每天仍做3把椅子。

  交换模式G:上述条件不变,假设辛为了节省与乙、丙交换的时间,分别以每日4把椅子的“工资”,让两人到自己家里干活12小时,制作同样多的椅子部件。由于到辛家干活,比在自家干活省心省事,乙、丙痛快地答应了。乙、丙、辛每天同样皆获得4把椅子。丁单干,每天仍做3把椅子。显然,F、G两种模式的劳动交换本质、结果完全壹样:辛没有直接从事制造椅子的体力劳动,却获得了4把椅子;乙、丙没有增加劳动量,也增收了1把椅子;这显然是辛与乙、丙的双赢结局。但根据传统的剥削理论,辛的获利性质却大不相同:在F模式中,辛与乙、丙不是雇佣劳动关系,所以,辛的那4把椅子盈余不属于剥削;在G模式中,辛与乙、丙是雇佣劳动关系,所以,辛的那4把椅子便属于“剥削”。但若对照分析如上两个模式,这道理明显是不通的。再从乙、丙角度讲:他们在两种交换中,都没吃亏,都获得了盈余,只不过劳动地点发生了变化而已。说他们在F模式中没受剥削、在G模式中受到剥削,这道理无论怎样都是讲不通的。如果硬说G类情况是“剥削”的话,那么,乙、丙不仅不反对,反倒是真诚欢迎的。因为被丁雇佣“剥削”后,他们还不占用自家的空间呢!因此,面对F、G这两种模式,我们只得承认雇佣劳动只是壹种劳动交换方式,它不壹定存在剥削,或者说,剥削不是雇佣劳动固有的本质特性。G模式中,“剥削”并不是“神秘”地消失了,而是它原本就不存在。现在的问题是,如果不存在剥削的话,那辛获得的椅子是从哪里来得呢?答案当然还要从制造椅子的劳动过程中寻找。根据上述分析可知,这4把椅子属于6把增产椅子的壹部分。而椅子的增产,归根结底,还是因为专业分工、使用专门工具或机器提高了劳动质级,从过去的简单低质劳动,提升为现在的复杂高质劳动,所以,乙、丙的劳动量虽没增加,产量却提高了壹倍。其中的道理,F、G模式与E模式是完全壹样的。既然“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马克思语)⑤,高质劳动创造的商品使用价值、获取的商品交换价值为等量低质劳动的倍数显然也是正常的。无论这表现为倍数的交换价值盈余是衣服或银元,都是高质劳动内含高技能、高学识、高智慧付出所应得的回报,这只要与继续单干、从事低质劳动的丁的获益相比就可看得很清楚,无须多学术论衡试论雇佣劳动与剥削的非必然关联11社会科学论坛2008·7(上)试论雇佣劳动与剥削的非必然关联学术论衡论。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是谁在从事高质劳动?如果我们承认只是乙、丙从事高质劳动,其劳动增产或商品增盈的部分,理应归乙、丙才是,辛“不劳而获”地拿到4把椅子,便是剥削所得。这样壹来,我们就回到了马克思的剥削理论。但事情显然不是这样的。只要略微考察壹下就会发现,在E模式与在F、G模式中,乙、丙的高质劳动成因是不壹样的:在E模式中,乙、丙是自觉分工、主动采用专业工具或机器,这使他们的高质劳动中包含或体现了自己的高技能、高学识、高智慧;在F、G模式中,尽管从表面上看,仍是乙、丙在从事高质劳动,但在两人分工协作并采用专门工具或机器的劳动过程中,却处处体现著辛的创意或创造性———无论是组织协作劳动还是制造或选择专门工具机器,都包含了辛的高技能、高学识、高智慧。在这里,辛实际上是与乙、丙壹起实现了分工和专业化生产,壹起从事著高质劳动:辛担任技术与管理工作,乙、丙从事生产劳动。因此,更准确地说,高质劳动是辛、乙、丙之间的分工协作及其与工具、机器之间的协同劳动,而不再是乙、丙的个体劳动。在这种协作协同劳动中,乙、丙的劳动技能及学识、智慧依然是低质级的,但其劳动本身却发生了质的飞跃。换句话说,乙、丙是在辛的组织指挥下,在协作协同劳动中以低质劳动形态发挥了高质劳动功效,或者说是以简单劳动形态完成了复杂劳动任务。这种以低质劳动创造出高质劳动价值的劳动,就是我所谓的“超质劳动”。“超质劳动”是笔者价值经济学中的重要概念,它并不否定“劳动创造价值”原理,而是坚持了这壹原理,因为它充分揭示并肯定了物化在机器中、体现在管理中的科技与管理人员高质劳动的价值。超质劳动揭示了工人工厂劳动效率提高的秘密,也是雇工劳动正常盈利之源。有了“超质劳动”概念,我们便很容易解释辛之所得实属劳有应得的道理了。由于在乙、丙的超质劳动中,有辛的高质劳动在内,所以,不直接从事生产劳动的辛,从与乙、丙的劳动产品或劳动交换中获得4把椅子,完全合理,他并没有无偿侵占乙、丙的劳动成果。不仅如此,乙、丙还从这种超质劳动中多获1把椅子,所以,它是壹种多赢的交换结局。相对说来,F、G模式的差距,仅仅表现在商品生产组织或劳动交换形式上,这种差别并不是劳动性质的差别;把G模式本身视为资本剥削劳动的模式,是不成立的。在私有制条件下,雇佣劳动虽是实现协作协同、提升超质劳动水平、提高生产效率的唯壹有效的劳动组织形式,但在劳动交换过程中,却不壹定存在剥削。总之,从A模式开始,经过B、C、D、E、F模式,最终到G模式,都是商品交换促使商品生产社会化的正常演变过程;G模式中的雇佣劳动不存在剥削的结论是合乎事实与逻辑的。这壹事实推导,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市场经济本质、发现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缺陷,具有重要意义。下篇工厂雇工劳动可非剥削盈利之实例分析接下来,我们同样结合实例分析,继续在理想市场状态下,讨论工厂雇佣劳动同样不存在剥削的事实。既然是“理想市场状态”,商品市场或劳动力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且供求动态平衡状态中,这便意味著:(1)工厂产品销路畅通;(2)资本家没有因劳动力过剩压低工资的条件,工人也没有因劳动力短缺抬高工资的条件;(3)资本家可随时解雇工人,工人也可随时离职,到其他企业打工或自己单干。同时,为论述简捷,我们将不涉及原料消耗、机器折旧等等价值转移因素,因为这类转移价值因素,并不能产生利润,更与雇佣劳动的本质无关。马克思认为,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就在于工人工资,即劳动力价值低于工人受雇劳动创造的价值,存在壹块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劳动”及“剩余价值”:“包含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和劳动力所能提供的活劳动,劳动力壹天的维持费和劳动力壹天的耗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量。前者决定它的交换价值,后者构成它的使用价值。维持壹个工人24小时的生活只需要半个工作日,这种情况并不妨碍工人劳动壹整天。因此,劳动力的价值和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的价值增殖,是两个不同的量”⑥。正如马克思以工人口吻向资本家控诉时所说的:“我卖给妳的商品和其他的普通商品不同,它的使用可以创造价值,而且创造的价值比它本身的价值大。正是因为这个缘故妳才购买它。在妳是资本价值的增殖,在我则是劳动力的过多的支出。”⑦这样,在劳动力作为商品买卖的过程中,资本家掩盖了剥削的本质。那么,马克思的这壹论断是否正确呢?需做具体分析。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由于劳动力通常供大于求,马克思关于雇佣劳动被剥削的论述,是正确的。但是,这并不等于雇佣劳动必然存在剥削,或资本家壹定要靠雇佣劳动盈利。正像在理想市场状态下,壹般雇工劳动中不存在剥削壹样,在理想市场状态下,工厂雇佣劳动同样不存在剥削。为讨论简便,我们还是设定壹个典型的工厂雇佣劳动关系,其中:丑作为出资人,雇佣工人甲、乙、丙从事工厂劳动;雇佣工程技术人员庚从事技术工作;雇佣经营管理人员辰从事管理工作。在工厂雇佣劳动中,仅靠工人甲、乙、丙的劳动是不行的,资本家还要雇佣工程技术人员庚和经营管理人员辰。其中,庚作为工程技术人员,马克思将他们视为“高级的工人”⑧,辰作为经营管理人员,其“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见下文)的作用在《资本论》中多次被肯定,他们都属于雇佣者范畴。当然,我们讨论的主体还是工人。为了准确梳理把握资本家与雇员的劳动交换关系,我们需要先补充几个与劳动交换相关的概念:a.自利劳动,指工人个体独立劳动或在他处的获酬劳动。b.受雇劳动,指工人受雇资本家时从事的工厂劳动。c.增创价值,指工人受雇劳动即从事工厂劳动所增加创造的价值。这里用“增创价值”,而不是“创造价值”,是为了强调工厂超质劳动创造的价值,是相当于高质劳动的价值,不等于工人自利低质劳动创造的价值。不能把“增创价值”理解为超质劳动创造的超出自利低质劳动的增量价值,那属于“盈余价值”范畴。d.盈余价值,指体现为资本家利润的交换价值,即指增创价值中抛去雇佣劳动成本及经营成本的部分。这壹概念不能混同于“剩余价值”。此外,还有大家熟悉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概念:“必要劳动”,指工人为维持自己及其家庭生活所需要的劳动。“剩余劳动”,指工人在雇佣劳动中超出上述范围的劳动,也即工人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劳动。这两个概念在分析市场经济客观存在的剥削现象时,依然是适用的,我们后文也将采用。但如果只有这两个概念,我们就无法认识雇佣劳动的固有特性,我们要么由肯定它们而先验地肯定雇佣劳动中存在剥削,要么由否定它们而超验地否定壹切剥削事实的存在。这些都是非科学的。需说明的是,与马克思的“剩余劳动”与“剩余价值”的概念不同,在科学的价值论体系中,“劳动价值”与“商品价值”是不能混同或等值的:“劳动”属于文化创造范畴、它只能创造“文化价值”或“劳动价值”⑨,而不能直接等同于商品“价值”或“商品交换价值”。因此,超质劳动的增创价值c,并不是商品价值,只是劳动价值。只有在市场供求平衡、或供不应求状态下,增创价值c才能转化为商品价值,资本家才可能获得利润d;如果市场供大于求,那么,即便c增殖很大,d也可能是负值,工厂会因严重亏损倒闭。我们这里在理想市场状态下讨论劳动交换,所以,增创价值c可直接理解为增创的商品交换价值,c增殖可确保d盈余。现在,我们便进入壹个充分竞争且供求动态平衡劳动力市场,看壹下真实的劳动交换过程。劳动力也是商品。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交换价值由“必要劳动”决定的命题,并未经过论证,而是从他的劳动价值论中直接推演出来。实际上,所谓社会必要劳动,只是决定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因素。正像商品畅销时卖家不会按成本出售壹样,在理想市场状态下,甲、乙、丙向丑提出工资要求时,也是不会考虑自己的生存成本的。这是市场交易的常理———除非甲、乙、丙不是利己的市场主体。那么,他们会以什么作为自己劳动的交换价值或工资标准呢?答案只有壹个,即高于他们自利劳动的价值,即高于其自利劳动创造的使用价值及获得的交换价值。换句话说,在劳动量值相同的情况下,工人受雇劳动工资必须大于其自利劳动价值。即在b受雇劳动量值=a自利劳动量值的情况下:如果b受雇劳动工资>a自利劳动价值,工人同意被雇佣;如果b受雇劳动工资<a自利劳动价值,工人不同意被雇佣。譬如甲,如果单干时,12小时可收获3筐萝卜并交换3银元;譬如乙,如果单干时,12小时可做3把椅子交换3银元;譬如丙,如果给别人打工时,12小时也获3银元工资;那么,他们向丑出售自己等量劳动时,所预期工资标准同样应高于3银元,否则,他们便不会让丑雇佣。总之,甲、乙、丙在接受丑雇佣前是肯定经过盘算的,其前提,就是要比他们单干或被其他资本家雇佣时能增加收益。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工人是否会允许资本家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等手段榨取“绝对剩余价值”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如果甲、乙、丙事前预见或事后发现被丑雇佣吃亏、可能或已经被无偿占有自己“剩余劳动”的话,他们也会拒绝的。换句话说,在劳动收益相同的情况下,工人受雇劳动量值必须小于其自利劳动量值。即在b受雇劳动工资=a自利劳动价值的情况下:如果b受雇劳动量值<a自利劳动量值,工人同意被雇佣;如果b受雇劳动量值>a自利劳动量值,工人不同意被雇佣。譬如甲,如果自己14小时收萝卜可获4银元,譬如乙,如果自己14小时做椅子可获4银元,当丑提出雇佣他们12小时工资4银元时,他们会接受的。但如果丑要延长他们4小时劳动时间,甲、乙肯定要辞职的。譬如丙,如果他给别人打工时,12小时低强度劳动获4银元工资,但被丑雇佣后,丑却让丙从事12小时高强度劳动,丙也会辞职的。总之,此类情况壹旦出现或预计出现,他们都会对资本家说“不”,只有当工人在同等劳动获利情况下,受雇劳动量值低于自利劳动时,他们才会同意被雇佣。当然,现实中的工人自利劳动价值水平是参差不齐的。这样,当丑雇佣甲、乙、丙等多人当操作工(非专业人员)时,他们个人的自利劳动价值便不能作为普遍工资标准了。这时,决定工人平均工资底线的,通常是平均自利劳动价值。譬如,同样手工劳动,甲1天做1把椅子换1银元,丙1天做3把椅子换3银元,丁1天做5把椅子换5银元,他们的平均自利劳动价值折算为每天3银元。在劳动力市场动态平衡而非供不应求的状态下,只要丑开出的日工资高于3银元,就可招聘到所需要的工人(当然,丁不会应聘的)。这个平均自利劳动价值,是工人与资本家讨价还价的工资底线,也是判断资本家是否剥削剩余价值的“红线”。资本家的工资等于、低于这个标准,或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方式变相低于这壹标准,多数工人是不会同意的(当然,甲可能应聘)。另壹方面,工人壹旦以高于平均值的价格与资本家成交,其平均自利劳动量值,也是工人应付出的受雇劳动量值。譬如,甲、乙、丙到丑工厂生产椅子,按与个体劳动同样的强度,乙、丙等平均每天生产12把椅子,那么,甲通常也要完成这壹指标。如果甲只获取平均工资却不能按这壹标准完成生产任务,其受雇劳动量值低于工人平均自利劳动量值,丑也不会同意的,因为那等于“偷窃资本家”(马克思语)⑩,肯定也会被解雇的。上述甲、乙、丙与资本家丑谈判工资的原则,也适用于技术管理人员庚、辰。庚、辰从事的劳动,并非是直接的生产劳动,而是为提高工厂生产效率或提升工人劳动质级服务的脑力兼体力(维修机器或组织、协调劳动都要付出体力)劳动。由于无论是技术工作还是管理工作,都属于体现高智慧、高技能、高学识的高质劳动,对丑更重要,因此,他们与丑讨价还价时的资本更硬,其报酬同样不能低于其自利劳动获酬。譬如庚,如果他自己曾从事技术咨询服务获利,譬如辰,如果他自己曾组织工人协作劳动获利,那么,当丑聘庚为技术员、聘辰为经理时,其酬劳便要高出他们既往自利劳动的收益。如果庚、辰感到所获报酬低于自己的自利劳动收益,他们同样会辞职跳槽的。当然,如果庚、辰受雇劳动对企业增创价值的贡献低于其所获报酬,丑也会将他们开除的。如同甲乙丙丁庚辰被丑雇佣时持有增盈动机壹样,丑在雇佣甲等时也必然持有这种盈利动机,这是商品交换增盈原则的合理体现。资本家基于这种盈利动机,在与工人谈判工资时,也是不会考虑工人自利劳动获利、更不会考虑劳动力再生成本的———因为这与他雇佣劳动盈利的目标无关。资本家只会考虑工人受雇劳动增创价值,减去劳动成本、经营成本后,能获得多少盈余价值。即:c增创价值-(雇佣劳动成本+经营成本)=d盈余价值如果甲等12小时劳动产品出售后,减去甲等所要求的工资、支付各种经营成本(折旧、利息、租金、税费等)之后,丑的盈余不及其个体自利劳动获利,那他也不会同意甲等的工资要求的。这时,无论甲、乙、丙、庚、辰自以为工资要求怎样合理,丑都不会与之达成交易。如果甲等坚持不降低薪酬标准,那么,丑同样宁肯破产也不会继续雇工经营。只有当丑可获得足够盈余价值时,双方的劳动交换才能实现,所谓工厂雇工生产才能进行。尽管以上描述是在理想市场状态下根据市场交易常理进行的,但它足可证明这样的观点:资本家与雇员之间存在著等值双赢交换关系,剥削未必是雇佣劳动的本质特性。

  显然,这之中没有剥削,并不是双方不想剥削,特别不是资本家不想剥削工人,而是当市场处于理想状态时,他没有剥削的可能。这时资本家的盈利,同样只能从工厂超质劳动增创价值中获得的。为了提升工厂协作协同超质劳动水平,提高生产效率,资本家必须不断采用先进设备技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这样,资本家就得付出更多的决策劳动。因此,在理想市场状态下,资本家的盈利是靠劳动,而不是靠剥削。本文的最后,我还要再次重申:理想不是现实。我们所限定的市场状态,现实中很难存在。因为市场经济的常态是过剩经济,它必然导致劳动力供大于求;自身壹无所有的无产者,失去了与资本家谈判的条件,便只能接受由“必要劳动”决定的工资,听凭资本家的剥削“剩余劳动”。资本家壹旦从剥削中尝到甜头,便会变本加厉地获取相对或绝对剩余价值。要消除剥削,需要工人的觉悟和组织,更需要外部力量的约束。但正因为资本可以非剥削盈利,这便使消除剥削、实现劳资双赢具有现实可能性。对此,我将另文讨论。

  消除剥削是社会民主主义的本质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承认还是否认资本剥削现象存在,批判还是粉饰资本剥削行为,永远是壹个事关马克思主义根本宗旨的原则问题。本文在“雇佣劳动未必导致剥削”立论基础上,进壹步探讨了在市场经济中消除剥削的必要性与正义性,指出,消除资本剥削“合目的”“合规律”“合规范”。这从理论上解决了社会民主主义兼顾反对剥削与市场经济的问题。本文对当下如何消除对农民工的剥削问题,也做了系统探讨。

  本文主要讨论人类社会是否应消除和怎样消除剥削的问题。我们修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与剥削理论中的某些观点,正是为了更准确地揭露、批判、消除市场经济中存在的资本严重剥削现象,更彻底、坚决地捍卫马克思主义原则立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承认还是否认资本剥削现象存在,批判还是粉饰资本剥削行为,永远是壹个事关马克思主义根本宗旨的原则问题。在这个大是大非问题面前,我们民主左派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我们阐述资本可非剥削盈利的道理,并不改变资本剥削存在的事实;资本剥削之恶并不因资本存在正当盈利而消失,资本家是否是剥削者或吸血鬼与他是否是劳动者没有关联;有时,参加劳动的资本家剥削起工人来可能更贪婪无情。但我们今天否定、消除资本剥削的前提却与马克思的理论不同。马克思认为,剥削产生于私有制,因此,消除资本剥削就是消灭私有制、消灭市场经济。我们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前提下消除资本剥削,这样,就必然要面临壹系列新的、尖锐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剥削劳动现象不仅有其发生的必然性,而且,它有时还是劳动商品自由、平等交换的产物。这就意味著资本剥削是市场经济中“合规律”“合规范”的存在。既然如此,我们否定剥削,不就等于否定市场规律、市场规范进而否定市场经济本身了吗?但反过来,如果我们默认资本剥削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合法性必然受到质疑———允许剥削存在的市场经济,还能属于“社会市场经济”吗?在传统理论看来,这近乎是无解的难题。至于在肯定市场规律、规范前提下,如何从理论上划清资本剥削牟利与合理盈利界限,探讨在现实市场经济中消除资本剥削的路径,从而将反对剥削的政治立场变成可操作的实践措施,则更是壹大理论难题。总之,以上涉及的市场经济中否定资本剥削的必要性、可能性、合理性、合法性及可操作性等问题,既是本章讨论的难点所在,也是事关社会民主主义经济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本章提出的社会市场经济,是兼容多种所有制形式、以消除资本剥削为特征、均衡协调发展、实现社会公平的市场经济”新定义,便解决了经济社会存在的弊端。需说明的,本文讨论范围是工业资本(即不包括商业资本、金融资本)的雇佣劳动,这也是马克思讨论资本剥削的主要领域②。本文的讨论在“准现实市场状态”下进行,即劳动力市场处于供大于求状态中,这是资本剥削得以发生的客观条件;但商品市场基本供求平衡、不严重过剩,这是剩余价值得以转化为资本利润的重要条件。文中会提及市场经济危机,但那不是本文讨论内容的理论背景,因为在经济危机中,产品滞销、企业破产,剩余价值也将贬值甚至消失为零。同时,为论述简捷,本文不涉及生产成本转移价值因素、不涉及税费等问题,但对资本投入收益问题,会有所论及。壹、市场经济消除剥削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我们这里讨论的对象还是“市场经济”。原因在于,“社会市场经济”首先是“市场经济”,要遵循市场经济的所有规律。所以,我们要先解决市场经济“能不能”消除剥削的问题,然后才有壹个“为不为”的问题。当然,对于社会市场经济来说,消除剥削是其本质属性要求,其“必要性”远大于壹般市场经济或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但如果市场经济根本就不可能消除剥削,那么,社会市场经济便只能是乌托邦或虚有其名。

  (壹)否定资本剥削面临的“两难”理论困境

  作为社会民主主义的信徒,反对和否定资本剥削的立场,首先是基于马克思主义根本宗旨和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是彻底的发展了的人道主义,坚决反对和否定导致严重社会不公、造成人道危机的资本剥削现象,是其题中固有之义。人道主义,是现代人类共识的普世价值原则。西方人文启蒙运动伴随市场经济萌生而萌生、马克思主义伴随资本主义成熟而成熟,都并非偶然。在前资本主义时代,由于生产力水平底下,所谓人道主义只能是理想;只有在市场经济逐步发展、社会财富空前丰富的条件下,以平等维护个体生命、生存权利为内涵的人道主义原则,才真正具有普世价值意义,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蓝图才能走出空想。社会主义的终极理想,就是全人类实现自由解放,因此,马克思主义是彻底的人道主义,闪烁著普世价值的光辉③。而壹旦人道普世价值被普世承认,反对资本严重剥削、维护工人人道尊严,便自然成为现代人类共识的价值原则。即便资产阶级人道主义作家、思想家,也要尖锐地揭露批判资本剥削的罪恶,道理就在这里。既然反对和消除剥削是社会市场经济预设的、不可动摇的前提,那么,我们发展社会市场经济,便绝不能肯定或默认资本剥削。但这样壹来,如何认识剥削作为市场经济必然发生的规律性现象,便成为大问题了。坦率地讲,如果依然秉持马克思固有理论,发展市场经济与消除资本剥削,这两者冰碳不容,是无法统壹的。这也是既往学术界探讨、争论这个问题时的理论死结所在。为了避开这个死结,许多人便把市场经济作为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的无奈选择,把剥削视为历史进步的代价。换句话说,我们明明知道资本剥削是壹种“恶”、知道市场经济必然产生这种“恶”,但因为要靠它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只能在“初级阶段”默许它的存在。当代理论界,对市场经济取这种机会主义态度的人很多,有人甚至还重提并肯定“剥削有功”④口号。其中所涉及的,实际上就是如何看待客观剥削规律与人类价值目标之间的“合规律”与“合目的”关系问题,也即“科学真理”与“价值真理”关系问题。回答这个问题的前提,是要判断资本剥削是否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生存规律。如果回答肯定的,就是说资本剥削是市场经济的“不治之症”,如同奴隶制的“恶”壹样,是市场经济无法在外部干预、自我完善过程中消除的“恶”,那么,这两者便如同“人患不治之症必死”与“人希望益寿延年”壹样,必然是绝对对立的,由此所造成的,便是“合规律”科学真理与“合目的”价值真理的绝对对立、是历史尺度与人道尺度的两难困境。若是这样,我们便只能无奈地直面资本剥削现象存在蔓延的现实,直到将来私有制和市场经济寿终正寝那壹天。因为眼下否定私有制,人类社会只能停滞、倒退。但须强调的是,即便如此,我们恪守人道原则、坚决否定和谴责剥削现象的立场也不能动摇,更不能承认“剥削有功”,这和人类可以直面“癌症”存在蔓延的现实、直面奴隶生命被摧残的历史,却不能从道义肯定“癌症”、肯定奴隶制是壹样的道理。“合规律”不等于“合目的”、“必然性”不等于“正当性”、“历史尺度”不等于“人道尺度”。这时,人类只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剥削带来的负面效用,让市场经济在“临终前”发挥其优越性,这与医生尽量减少癌症病人痛苦、延长病人生命是同样的道理。从这个角度讲,上述“代价论”应当说是有道理的。

  (二)消除资本剥削:“合规律”又“合目的”

  在“市场经济”与“资本剥削”的关系中,上述“科学真理”与“价值真理”对立的两难困境并不真实存在,相应的理论死结也可完全解开。这里的关键,是怎样看待剥削发生之必然性或客观规律问题。宇宙万物各有其生存运动轨迹且彼此影响,客观规律是无穷多样而非单纯唯壹的。任何事物,都既有自身存在运动变化的内因规律,也有受外界因素影响运动变化的外因规律。内因规律是可导致事物质变的本质性规律,外因规律能否影响内因规律、导致事物运动发生质变,关键要看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我们援例释之。人必有壹死,这是内因规律。人并非生存在真空中,难免被外来毒素、病毒等侵袭而生病,这是外因规律。毒素、病毒等外因对人的生命影响是不壹样的。人被毒蛇咬伤若不及时治疗,肯定会送命;人类在未掌握控制癌症的规律前,癌症仍是不治之症。在这些情况下,外因规律就影响了内因规律变成了本质性规律。但在更多的情况下,当人类认识掌握了战胜众多毒素、病毒的规律之后,只要治疗及时准确,就能消除毒素病毒,保护和恢复人体健康。这时的外因规律就不能变成本质性规律。因此,把人必然生病这种外因规律与人生病必死这样的内因规律混为壹谈,在认识论上便是错误的。市场经济中必然生成剥削现象,便属于外因规律。前文已揭露了资本剥削的手段及发生规律,又揭示了资本正当盈利的途径及规律。这些规律告诉我们,市场经济不同于奴隶主庄园经济:离开对奴隶劳动的无偿剥夺,奴隶制壹天也存在不下去,而资本剥削现象虽然也会必然地产生,它却不是市场经济本质规律的产物,而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生成的非本质规律的产物;市场经济固有的勃勃生机和资本盈利的主要源头,并非来自剥削,而是来自市场经济两大竞争规律;离开资本剥削,这些本质规律依然在发挥作用。当然,应看到并承认:在市场经济竞争规律背后,刺激生产发展的内驱力,确是资本的逐利本性或盈利动机;但是,我们更应看到并承认:资本竞争盈利的主要手段,只能是生产力创新劳动,是工厂工人体现先进生产力的超质劳动,而不是剥削。尽管资本家只要有可能,必然会像“狼壹般贪欲”地最大化地剥削工人劳动,但是,离开先进机器和高效协作,工厂难以形成体现先进生产力的超质劳动,资本的任何剥削图谋都难以实现。譬如我们反复列举过的:资本家如果只是把工人集中起来从事手工劳动,即便靠暴力延长劳动时间、强夺劳动成果,也肯定竞争不过拥有先进机器和高效协作团队因而生产效率成十倍、百倍提高的同行的。反之,不断创新生产力的资本家,即便不剥削工人劳动,同样可以获得相对盈余价值,资本同样可以获得高利润。甚至可以说,封死资本剥削劳动的路径之后,资本家把主要精力放到改进技术与管理上,靠非剥削手段竞争,将更加有利于推动生产力进步、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要知道,在某些时候,当工人劳动成本极低时,资本家可能会拒绝采用某些先进设备,阻碍先进生产力的发展⑤。不仅如此,从宏观角度讲,反对或消除剥削,正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规律性要求,或者说是市场经济的协调平衡发展的本质规律性要求。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共生双赢经济。正如我们在讨论市场经济危机时详尽阐述过的,资本剥削工人的结果,最终是把共生双赢的市场经济机制异化为制造危机的共亡双输机制:资本家剥削工人劳动,前提是需要让工人活下去,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资本家残酷剥削工人导致劳动力难以再生产时,资本剥削就难以持续,资本主义社会便会陷入困境。这是剥削导致的第壹重社会危机。

  资本家生产商品,靠工人出售劳动;资本家获取利润,靠消费者购买商品。而出售劳动的工人本身就是最大的商品消费群体。由于日益贫穷的工人阶级,支撑不起日益庞大的商品市场,生产环节的分配不公,必然导致销售环节的供求失衡。壹旦市场因供求失衡陷入萧条或危机,商品使用价值转化不成交换价值,资本便终结了生命,资本家也会破产。这样,当工人工资长期处在低水平时,市场经济便无法运转,资本主义社会同样会瘫痪。这是资本剥削导致的第二重经济危机。这样,无论哪壹重危机,劳资双赢共生关系都会异变导致双输共亡结局,社会危机和经济危机都会演变成政治危机、政权危机。如果说在前马克思时代,西方国家是为了延缓或避免第壹重危机,才用劳动法缩短工人劳动时间的话;那么,到了后马克思时代,西方国家则是为了延缓或避免第二重危机,才用社会福利法、最低工资法遏制资本对劳动剥削冲动的。特别是二战后,历经百年工人斗争史之后,西方国家已完全明白了这样的道理:资本严重剥削,不仅损害经济健康,更影响社会安定,危及政权稳定。这是他们不断加大立法力度,把剥削控制在工人阶级可容忍范围内的原因。西方国家的实践证明,遏制剥削,因符合市场经济共生双赢规律,不仅不会损害反而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市场经济中消除剥削,恰恰是基于市场经济内因规律的要求。在发展社会市场经济时,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否定剥削;否定资本严重剥削现象,市场经济会愈加充满内在活力。在这里,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科学真理与价值真理是完全可以统壹的:既根据市场经济固有规律促其健康发展,又根据资本剥削生成规律尽量铲除其生成条件、消除其危害。当然,任何市场经济都不是壹下子就成熟的,要消除资本剥削现象,也需要壹个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确是要容忍这种“恶”、付出某种“代价”的。但是,与上述“代价论”不同,我们主张的这种容忍,不是出于无奈而是基于消除剥削、发展社会市场经济的坚定信心。如同样援例阐释:资本剥削不是“癌症”,而只是危害人体健康的“痈疽”,鉴于人类已认识到它产生的根源,对症下药,是完全可以将其消除的;消除“痈疽”的人类,显然可活得更加健康。尽管这也需要有壹个治疗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难免需要忍受壹些痛苦,但这种痛苦“代价”换来的是健康而不是死亡。

  二、市场经济消除剥削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我们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建立并维护市场规范;市场无序,市场经济必然丧失其勃勃生机,甚至被高交易成本所扼杀。市场规范的要义,就是“自由竞争、平等交易”。这里的“自由”“平等”,主要是市场机会“自由”与市场主体“平等”。在市场自由、平等交易中,原本就有“等值”交换或“不等值”交换两种情况。任何商品壹旦过剩,便必然会发生交换价值低于其固有劳动价值的情况,这很正常。因此,就像经济危机时物价暴跌、资本家要自担亏损壹样,或者就像遭遇股票熊市市值缩水、股民要自认倒霉壹样,当劳动力严重过剩时,工资被壹压再压,工人似乎也没理由抱怨。市场主体是经济人,盈利最大化永远是硬道理。基于这样的道理,就像经济低迷时购房发大财、股市暴跌时抄底赚大钱壹样,资本家靠雇佣廉价劳动力暴富发家,不也是正常的经济行为吗?既然这样,我们有什么理由把资本家的这种行为称之为“剥削”并加以否定谴责呢?如果这种行为要被否定,岂不意味著那些在市场中贱买贵卖投机盈利者,都要受到谴责吗?这样壹来,市场规范还有权威性吗?市场经济还能保持生机吗?显然,这些问题同样极为尖锐。这里所涉及的,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中资本剥削“合目的”与“合规范”的矛盾问题:站在人道主义、社会主义立场上,资本剥削不“合目的”;站在自由主义、市场原教旨主义立场上,资本剥削“合规范”。马克思时代,资产阶级及其经济学家,便是以“合规范”为充足理由为资本剥削辩护的。请看马克思的壹段经典概述:“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他们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⑥概而言之,资本剥削劳动,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当然,对马克思而言,这种“合规范”或合法性辩护是没意义的,因为当他以“彻底决裂”的姿态否定私有制的正义性时,也就同时否定了市场规范,剥削便成为非法的存在;市场经济剥削“合目的”与“合规范”的矛盾将由无产阶级革命解决。对我们而言,要坚持发展市场经济、维护市场规范,就不能不面对这种剥削的合法性辩护了。即便根据社会主义原则、根据市场固有规律我们有壹万个理由否定剥削,也不能成为我们随意否定市场规范的理由。因为“程序合法大于实体正义”,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程序违法,是最大的违法,也是最大的不合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否为否定剥削提供合理性、合法性辩护呢?回答是肯定的。理由之壹:坚持人道价值规范,就必须否定剥削。人道价值原则,既是现代文明社会普世价值,也是现代人类社会实践规范,相对市场经济规范、经济法规而言,它是“元规范”、是“自然法”,是可以统辖和规范市场规范的规范、市场法规的法规。根据人道价值规范,人类发展市场经济的根本目的应是满足自身需求而不是威胁自身生存;凡威胁人类生命、生存利益的市场行为都必须否定。从终极意义上讲,坚持人道原则与恪守市场规范并不矛盾。因为市场规范是构成市场经济的要件;在市场经济中,普遍认同遵守市场规范可最大化地保护市场主体利益、发挥市场经济的优越性、创造更多社会财富、实现人类普世价值目标。但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两者却难免冲突,资本剥削特别是对相对剩余价值的隐蔽剥削,便集中反映了这种冲突。这时,我们便必须无条件地坚持人道规范,反对资本剥削,特别是严重剥削。为什么必须这样做呢?关键道理在于:劳动是商品,但出售劳动的工人不是商品,他们也是人,是与资本家壹样的市场主体。当牛奶过剩时,商人可以把奶牛处理掉,牛奶市场自动恢复平衡。但是,当劳动力过剩时,失业工人却依然要生存,工人总数不会减少;总数不减,劳动力市场便愈加过剩、劳动被剥削的程度便愈加严重,每况愈下的处境便会危及工人生命。这与市场经济中其他主体受损时情况大不相同。譬如,资本家也会因决策失误而严重亏损,甚至破产倒闭,但他们这种利益损失,壹般讲来不至于危及其生存或生命。经过努力或奋斗后,他们可能还会东山再起。再譬如,某些稀缺管理、科技人才,他们索要的报酬可能远高出其为资本家所创造的价值,但这种利益被损处境,资本家也是很容易摆脱的。显然,在这类情况下,通常是不需要在市场规范之外维护受损者利益的⑦。但遭受严重剥削的工人情况则大不同了。资本严重剥削所造成的,不仅是工人个人利益损失或身体伤害,而是壹代代工人及其子女的生存质量受到严重损害,是整个工人阶级乃至人类的人道尊严被践踏。《资本论》中的相关文献已充分证明了这壹点。因此,就像市场自由交换原则,通常不适用于毒品、不适用于伪钞、不适用于壹切危害人类社会安全的“商品”壹样,市场规范也绝不能成为资本剥削的合法性理由。理由之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就必须否定剥削。其实,资本剥削仅在表面上合乎市场规范而已。市场经济规范的要义,是保护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而剥削则从根本上扼杀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践踏和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我们知道,剥削是劳动力持续供求失衡的结果,由于市场本身难以自动纠正这种失衡,其结果必然使工人变成永远的无产者,从而失去与资本家平等竞争的市场地位和机会。从理论上讲,在公平的市场竞争条件下,社会生活水平和地位差距会刺激鞭策穷人或其子女为改变生存状况而勤奋劳动、刻苦学习、创造发明,提升自身素质,由懒者、笨者、愚者变成勤者、能者、智者,凭更高量、高质劳动获取高额回报,使自己也变成富贵者。正是这种人人渴望改变命运、渴望更富更贵,人人可能改变命运、可能更富更贵的利己主义劳动创造竞争,驱使著市场主体的文化创造力不断增强、不断提升,使社会生产力加速发展、社会财富成倍增长、社会生活质量普遍提升。但是,如果资本家的剥削行为不被遏制,工人及其子女的人道困境不能解除,工人后代即便再勤奋、再刻苦,也无法改变自己命运,便永久丧失了与资本家后代平等成才、平等竞争的机会。当然,这里涉及的社会机会平等问题,通常情况下还要靠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公共产品实现。但在市场内部,则要像反对资本垄断行为壹样,反对资本剥削行为,维护工人及其子女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由此可见,遏制并消除剥削现象,就像反垄断壹样,不仅不破坏市场规范,恰恰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根本性规范要求。综上所述,表面上的“合规范”,不能成为资本剥削劳动的合法理由。当现代文明社会认识到“合规范”的资本严重剥削行为可能导致人道灾难、市场失灵的时候,绝不能坐视不管。因此,无论从坚持人道原则出发还是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持市场生机出发,现代社会都必须坚决否定和谴责资本的各种严重剥削劳动的行为。这是“大道理”管“小道理”的道理,也是“大规范”(上位法)管“小规范”(下位法)的法理,道理充足、法理充分,无庸置疑、无须争辩。

  三、市场经济消除资本剥削的有效措施

  当我们充分阐释了市场经济消除剥削的可能性、合理性等问题后,接下来的问题便自然转到如何消除剥削上来了。消除资本剥削,在理论上主张容易,但真正实施起来却很难。对马克思而言,这意味著革命,意味著消除私有制,其难度在革命本身;对我们而言,这难度则在于如何划清资本剥削与非剥削的界限、如何在保持市场经济生机前提下消除资本剥削。

  (壹)划清劳资合理收益边界的可能性

  关于划清资本剥削与非剥削行为界限问题我们已反复阐述了。其中,对资本家靠延长劳动时间和明显增加劳动强度剥削绝对剩余价值的行为,被剥削者或旁观者都是很容易觉察的,其越界剥削行为是很清楚的,关键是如何立法、执法,在实践中制止,所以,我们不做讨论。真正的难题在于,如何判断资本对相对剩余价值的剥削。马克思由于把工厂集成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统归于工人劳动,所以,其相对剩余价值边界是清晰的:净产值减去工人及其他雇员工资便皆属相对剩余价值。而对我们来说,由于承认资本家也从事劳动、承认资本可合理盈利,情况则大不同了。我们再重复运用前文的图示进行探讨:图示中的OD线段,表示工人个体低质劳动价值(1元),它与工人雇佣劳动创造价值无关,但在劳动力过剩情况下,却是影响工人工资的关键因素,直接决定著OE的大小。OC线段,表示工人工厂雇佣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也就是企业净产值(50元)。DC线段属于工人超质劳动增创的价值,它体现工厂高生产效率或资本盈利能力。GC线段表示属于资本家管理决策劳动(及资本投入)的合理盈余价值(30元)。OG线段,表示工人在雇佣劳动中的所贡献的份额或资本家应支付的合理报酬(20元)。OE线段,为资本家可能支付给工人的超低工资(2元)。EG线段,即2工人低质劳动价值1元工人实得工资2元相对剩余价值18元工人应得工资20元资本盈余价值30元ODEGC工人工厂超质劳动增创价值的空间,便是资本家剥削相对剩余价值的范围。其中,G点既是资本合理盈利的边界,也是工人应获报酬的边界,所以,从理论上讲,只要能确定壹边的报酬或盈利是合理的,落实G点的位置,便能确定另壹面所得也是合理的,相对剩余价值便不存在。但问题是,无论哪壹边的合理所得,都难以确定。前文已讨论过,由于现代大工业生产效率比个体劳动效率提高了千百倍,个体劳动价值已大大贬值了,这时,仅以工人低质劳动获利为标准判断是否被剥削,已失去了意义。而在工厂超质劳动中,尽管工人的劳动贡献也非常大———离开工人劳动,机器无法运转、资本无法增殖———但具体的贡献大小,却无法量化测算。同样道理,资本家的资本投入和决策劳动,对工厂生产及企业盈利也起著决定性作用,有资本投入而无正确决策,或决策正确而资本匮乏,企业皆谈不上盈利。这之中,资本利率尚有客观尺度,但资本家的决策劳动贡献则根本无法估判。这样,双方任何壹方都有夸大自己壹方贡献的充分理由:工人有理由认为,把自己工资提高到40元不算高;资本家有理由认为,把工人工资降到2元不算低。在这种情况下,壹旦壹方得势,必然要侵犯对方的利益———通常情况下,当然是资本占优势,这便必然导致了对相对剩余价值的剥削。那么,这是不是说我们就无法合理确定劳资双方合理收益的边界以确定G点的位置了呢?答案是否定的。确定G点的办法理论上是存在的,这就是在劳动力市场供求平衡条件下让劳资双方竞争博弈。当劳资双方从各自最大化利益出发,经反复较量权衡、谈判妥协,必然会在某个双赢临界点上达成共识,形成合理的工资或利润水平,使工人劳动不被剥削,使资本利益得到保护。我们以工人甲、乙、丙等与资本家辛、丑的竞争谈判为例,阐述其中的道理。假设市场上最早只有丑壹家椅子工厂,甲、乙、丙等多人争丑的1个工作岗位。丑将日工资压到2元,甲因求职迫切,会同意应聘。鉴于2元难以维持甲体面生存,我们据此断定丑剥削了甲壹大块相对剩余价值。至于具体剥削金额,壹时无法确定。其后,假设辛也开厂招多名工人。这时,因劳动力相对短缺,乙、丙便尝试著提出10元的高工资要求。辛害怕工厂停产导致更大损失,爽快同意。甲很快便会仿效,以跳槽为要挟,要求大幅提升工资。因市场工人短缺,丑害怕甲离去,自己败在辛手中,会开出更高工资条件,如日工资15元,留住甲。见甲工资增长,乙、丙自然会提出更高的要求。显然,只要劳动力供不应求,工人们轮番抬高工资标准的要求便不会停止。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家考虑的已不是如何剥削剩余价值,而是如何保住自己的利润了。相对说来,资本家的资本盈亏底线是明晰的,因为它有壹个资本回报率及投资收益率的问题。如我们讨论过的,资本家应获取合理盈余价值,主要的理由:壹是资本家自己从事决策劳动创造价值,二是资本家购买的机器与劳动能在壹起发挥增创价值功能,三是其余资本作为稀缺资源也要有偿使用。概括起来,就是资本家理应获取合理的劳动收益与资本收益,理当在企业净产值中占较大份额,否则,得不偿失,他们不会继续雇工生产。譬如辛,假设他建厂投入的总资本为2万元,净产值为50元/日,如果出借这笔钱给他人购买机器生产增创价值可获得投资收益为10元/日,那么,当工人要求的工资超过20元后,辛的净利润即他的决策劳动收益便低于20元,还不如到其他企业当职员挣得多。这时,辛便会关闭企业、出借资金、自己去打工。譬如丑,假设他感到工人工资要求超出他承受能力,便会减少招工,甚至自己操作机器生产,把50元尽收囊中。这样,当关门或拒招的企业多了,市场上劳动力便会相对过剩,辛、丑便处于谈判优势,甲、乙、丙处于谈判劣势,大家自然会接受低于20元的工资标准,辛重新开工、丑开始扩招……就这样,在劳动力供求动态平衡状态下,我们不难从工资升降与资本进出变化中,发现G点的存在:当工资水平升过某点后,资本投资开始净减少;当工资水平低于某点后,资本投资开始净增加。这时的某点,就是G点。在上例中,就是20元。G点是劳资双方讨价还价妥协的产物,也是彼此双赢的临界点。这壹工资水平,便是市场劳动价格的合理水平,与它同时形成的,则是市场资本的平均收益率。请注意,这种市场劳动价值水平和资本收益率,最终不是由某个行业的劳资竞争形成的,而是各个行业的劳资竞争、彼此攀比形成的平均水平。它壹旦形成,会使劳动力由低收入行业向高收入行业流动,使资本由低收益率行业向高收益率行业流动,最终使各行业形成大体相当的工资水平和资本收益率。这便是并不从事超质劳动、不增创价值的服务行业工人,同样会获得平均薪酬的原因。

  (二)消除资本严重剥削的有效措施

  明眼人可能看出,如上讨论,并没解决如何消除资本剥削的现实问题,只是回到了问题的起点。因为资本剥削现象发生的前提,就是劳动力市场失衡、劳动商品供大于求。我们的上述讨论,几近于空谈———如果劳动力市场能自动平衡,还需要讨论消除剥削问题么?!实际情况当然不是这样的。正因为现实中的劳动力市场难以自动平衡,所以,我们才需模拟讨论劳资双方如何找到双赢利益边界的。这个过程启示我们,要在现实市场经济中尽量消除剥削,唯壹有效办法,就是采取种种措施,尽量营造劳动力供求平衡的态势,即壹面增强工人的谈判实力,壹面削弱资本家的强势地位,以便最终通过行政措施和市场机制,有效压缩资本剥削相对剩余价值的空间。实际上,发达国家近百年来通过工人运动实践和依靠政治家觉悟,已探索形成了若干行之有效的措施。其壹,成立工会组织。当工人组织起来成立工会之后,资本家面对的便不是孤立的、弱势的工人个体了;在劳资利益谈判博弈中,工人依靠工会力量维权,资本家便不能为所欲为了。工会可随时根据企业盈利状况、市场平均工资与物价水平,代表工人向资方提出提升工资的要求。壹旦谈判破裂,工会可以组织工人罢工,迫使资方让步。当然,如果工人要求过高,资方感到用劳力不如用先进机器,便会产生“机器吃掉工人”后果,或者资方因无利可图,会不惜“鱼死网破”让企业停产。这时,为避免失业危机,工会也会让步妥协。因此,通常情况下,无论谈判达成还是罢工后双方妥协形成的工资水平,都应是劳资互利双赢、工人按劳获酬基本不被剥削的合理水平。其二,制定最低工资法。政府依据最低工资法,根据本地生产力发展水平、资本盈利和物价水平,以保证工人及家庭维持体面生活为标准,动态地制定最低工资线。最低工资线对消除资本剥削的意义重大。因为它实际上是壹条企业不可逾越的剥削“红线”:企业工资在“红线”之上,可能存在轻微剥削行为;但在“红线”之下,则肯定存在严重剥削行为。通常情况下,有社会责任感的资本家会让本企业工资高出“红线”,以洗清身上可能背负的剥削“原罪”,塑造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缺德资本家若在“红线”下用工,便属违法,在被法律制裁的同时,其唯利是图剥削行径还会受到舆论的谴责。这样壹来,最低工资法在保护合法资本家合法经营积极性的同时,也有力地限制了非法资本家的非法剥削空间,有效地防止了资本严重剥削现象的发生或蔓延。当然,最低工资线壹旦确定,必须严格执行,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⑧。如果默认少数企业在“红线”下雇“黑工”,最低工资法便可能成为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恶法”:违法企业获取暴利、受雇工人惨遭剥削;守法企业被淘汰出局、受雇工人下岗失业。这可能导致守法企业与无辜工人双输的结局。其三,建立失业保障制度。失业保障制度包括生活救济、医疗保险等多项配套制度。失业保障制度,既是消除剥削的重要社会配套措施,也是保持市场活力的重要经济配套措施。有了失业保障制度做后援,工人即便失业,也不至于穷困潦倒被资本用饥饿鞭子驱使而接受非人道的剥削了。同时,有了这种后援,工人自主流动性增加,企业解聘工人时的阻力会减少,工人与企业双向选择、优胜劣汰竞争会更加激烈。这些对形成合理工资水平以及提高劳动者素质、提高企业管理和生产力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失业保障标准设定要适当、合理:如果救济水准过高,就业不如失业,就会影响就业积极性,经济丧失效率;如果救济水准过低,工人难以温饱,就可能被迫接受剥削,社会丧失公平。其四,营造剥削可耻的舆论环境。在经济、法律等防止、遏制资本剥削措施出台后,资本剥削牟利与正当盈利的界限相对分明的情况下,应大力倡导“合法致富、为富有仁”市场伦理,营造“劳动盈利光荣,剥削赚钱可耻”的舆论环境。市场经济需要法治规范,也需要道德规范。道德规范可以超越法律,在更高层面上调节劳资关系,消除剥削。资本家和工人利益互关,在权益边界清晰前提下,遵法守约、诚信友爱,彼此可实现双赢。特别对资本家而言,要讲人道、献爱心、回报社会。资本无人性,但资本家要讲道德,要承担社会责任。那些为富不仁的资本家,应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那些勤劳致富、富而有德的资本家,理应得到全社会包括工人的尊重。这会在整个社会形成消除剥削的强大舆论压力。当然,工人也应讲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践行职责、服务企业。资本家关爱工人,不低薪薄酬剥削工人;工人关心企业,不偷工减料“剥削”资本家⑨。实际上,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和企业文化规范中,都是非常强调用道德手段调节劳资关系的,这也是大企业通常较少存在严重剥削现象的原因所在。实施以上措施,特别是前三项,不仅要立法,而且需要国家拥有雄厚财力。资本主义国家经过血汗工厂时期,最终能摆脱资本残酷剥削阶段走出道德困境,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市场经济促进生产力长足发展,国家公共财力空前雄厚。从这个角度讲,早期资本对劳动的残酷剥削,的确是人类历史在进步过程中付出的“恶”的代价。我们有理由相信,这应是人类付出的最后的“恶”的代价。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要彻底遏制和消除剥削,仅靠如上措施是不够的。随著生产力进步和生产效率不断提高,工业领域生产岗位必然相对减少,这时,社会产业结构必须向第三产业转移,靠服务业吸纳越来越多的劳动力。否则,工业生产过剩导致的市场经济危机、工人大面积失业,同样会给社会、给劳资双方带来灭顶之灾。

  四、当代中国消除资本剥削的几个问题

  中国社会的市场经济,“天生”是混合型经济。其中,名义上属于公有制的经济体,民主化之后关键是如何改革使之适应市场经济机制的问题;名义上属于私有制的经济体,民主化之后关键是如何引导使之符合社会主义性质的问题。前壹个问题也就是壹直在进行的国企改革问题,此处不论。中国私有经济是国有经济的补充部分、服务于党国的利益、在一党专政的框架内运行。市场经济或资本可消除剥削的结论,对于当代中国具有特别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它可使我们对“社会市场经济”的阐述更加周延,而且经得起姓“社”的“合法性”拷问。这壹阐述是:“社会市场经济,是兼容多种所有制形式、以消除资本剥削为特征、均衡协调发展、实现社会公平的市场经济。”基于这样的理论支持,我们便可以既欢迎各种资本投入,支持资本家正当盈利,促进市场经济正常发展,又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上承接马克思对资本剥削罪恶的所有批判,理直气壮地否定谴责消除资本剥削,从而将坚持社会主义价值立场与坚持市场经济原则统壹起来。本节重点讨论如何解放思想,走出某些理论禁区或误区,正视并解决农民工被剥削的问题。

  (壹)正视中国农民工被资本剥削的事实

  鉴于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把剥削视为私有制、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因此,对中国的市场经济中是否存在剥削现象,壹直存在著争论。有些学者,为了抵御反共人士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批判,认定中国的市场经济中不存在剥削现象,似乎中国当代资本家天生没有剥削冲动,或者国外资本壹进入中国就丧失贪婪本性了。这好比说中国是地球上壹块“净土”,病毒到此不能生存,人类在此不会生病;没病毒、不生病,当然就不需要防病治病了。此种说法当然脱离实际。资本进入市场,哪能不产生剥削冲动呢?中国工人,特别是农民工被资本剥削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妳站在怎样的政治立场上,都要承认这个事实。众所周知,中国农村拥有数亿过剩劳动力,而且农业收入极低,壹旦对外开放,农民有了获得高出纯农收入数倍甚至十多倍的外出打工挣钱机会时,必然蜂拥而至,造成农民工供大于求、严重过剩局面。坦率地讲,即便海外老实经营的资本家,面对这种情况也很难抑制其剥削冲动。中国农民工被资本严重剥削现象的发生,是合乎市场规律的,特别在早期保护农民工措施匮缺的情况下,更是如此。2004年有学者调查发现,此前的12年里,珠三角地区农民工的月工资仅提高了68元,如果把物价等因素考虑进去,实际是“负增长”。国家统计局2004年调查资料也指出:“不少地方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在11个小时左右,每月工作时间在26天以上。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不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60%,而农民工的实际劳动小时工资只相当于城镇职工的1/4。”即便这样,有些用工单位依然通过“提高劳动定额、延长劳动时间、克扣加班工资等方式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水平”⑩。壹些外企在中国开设血汗工厂赚黑心钱、践踏人道准则的做法,甚至引起国际义愤。某国际组织在中国的调查显示,某电子公司打工妹每天工作15小时以上,月工资还不到美国同类工人2小时的工资。而更为普遍的事实是,1980年代进城打工的第壹代农民工,连续打工20年,最终却连在城市定居、抚养子女的条件都不具备,还得告老还乡。这表明,农民工的工资有时远在马克思的“必要劳动”价值水平之下。尽管国内相关报道及评论往往都回避了“剥削”这个概念,但所揭露的事实,却条条紧扣资本剥削定义:既有对相对剩余价值的剥削,更有对绝对剩余价值的剥削。如果这样的事实还不能称之为“剥削”,世界上哪还有“剥削”这回事呢?!对各种剥削行为的具体考证或描述超出本题范围,我们所需要的只是结论:资本剥削农民工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当然,资本剥削现象并不仅仅存在于农民工身上,由于农民工严重过剩的情况难以改变,壹些国企或国有控股企业也以劳动力配置市场化为由,通过种种手段直接或变相压低城镇工人工资,使这些职工的权益同样受到了损害。这之中,也存在资本严重剥削现象。只是相对说来,农民工的情况最为典型;解决了农民工的问题,其他问题便迎刃而解了。

  (二)警惕“比较优势”理论的误导

  尽管长期来我们回避了“剥削”这个概念,但农民工工资偏低、农民工权益屡遭侵犯、血汗工厂存在等事实却是屡见报端、遭到舆论强烈抨击的。但舆论的揭露与抨击并没改变地方政府实际上偏袒资方的立场,有的地方甚至动用强制手段遏止农民工改善待遇的合理诉求。这种状况从改革开放初期直到21世纪初,持续了二十余年。除了已讨论过的剥削“合规范”等认识误区之外,多年来流行的“比较优势”理论误导,也是壹个重要原因。所以,需特别做些解析。应当承认,所谓“比较优势”理论,有其合理性的壹面。对于平均工资仅为发达国家几十之壹的中国而言,低廉的劳动力成本,的确会对外资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加工出口企业产生巨大吸引力。这种比较优势,是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外向型经济迅猛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但我们必须看到,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优势是相对的。除非后发国家经济停滞不前、出口商品总量不增加,否则,劳动力成本比较优势总是要丧失的。因为随著本国生产力发展、社会财富增加、劳动者生活水准提高,劳动力成本肯定会提高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更“后发”国家转移是难免的,也是符合国际制造业转移规律的。如想持久保持原有的“比较优势”,唯壹的办法,就是持续压低工人工资,允许资本严重剥削劳动。中国的情况便是这样。实事求是地讲,改革开放初期,外企刚进入中国时,他们给农民工开出的工资尽管低于当地城镇职工和干部的水平,但按当时购买力评估,足可维持农民工及其家庭的体面生活。这表明,最初的农民工工资是合理的,其劳动价值并没被严重剥削。但在其后二十年间,壹些地方主管为了保持劳动力的“比较优势”,以免影响外向型经济发展,他们甚至把低工资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向外商做了承诺。有了这种承诺,他们当然不会支持农民工增加工资要求,甚至偏袒资本家了。正是在地方政府竭力保持“比较优势”的过程中,资本剥削劳动的现象便不可避免地严重发生了,农民工长期低工资水平与当地GDP高增长走势及当地职工特别是公务员工资水平迅猛提高轨迹,形成了巨大的剪刀差。这也是中国农民工被严重剥削的时期。到2003年之后,农民工的低工资问题,才开始逐步得到解决。但到了这时,“比较优势”理论已让中国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与社会代价。“比较优势”理论把中国劳动成本的比较优势绝对化,认为中国由此赚得了大便宜,表面上有道理,实际上却因违反市场规律,效果适得其反。国内市场要求平衡、国际贸易也要求平衡。作为壹个在世界上举足轻重的经济体,中国想永远靠超低工资优势在国际竞争中取胜是不可能持久的;中国想永远做“世界工厂”“两头在外”,用外国人的钱赚外国人的钱,这买卖也肯定是做不长的。我们强制维持的低成本劳动优势,必然会吸引越来越多的出口加工型企业,必将使中国收获越来越大的外贸顺差,使中国靠牺牲资源、能源和劳动者福利创造的巨量实体财富,不断换回来巨额的纸面外汇。而这种长期外贸顺差累积的结果,要么是因外币贬值或人民币升值导致出口商品价格提升、总量减少而恢复平衡,最终使巨额外汇大大缩水;要么是因国内实物商品短缺通货膨胀导致出口商品成本增加、总量减少而恢复平衡,最终使国民原有财富大大缩水。无论那种结果,“比较优势”理论让劳动者利益做出的巨大牺牲,并不能使中国获得最大化的比较经济效益,反而会遭到最大化的相对损失。中国农民工被剥削的劳动价值,最终还是被外资“剥削”去了。因此,壹味靠低劳动力成本优势推动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战略,是违反经济规律的,为此而默许资本剥削劳动的做法,更是非常有害的。“比较优势”理论的“指导”,虽能迎合资本的逐利动机使地方招商引资取得显著效果,使外向型经济蓬勃发展,但它所默许的资本严重剥削劳动现象,也给国内经济、社会危机埋下了隐患。关于经济危机问题,上文刚讨论过:离开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增收,就没有扩大的内需市场,中国经济就不能持续稳定发展;资本严重剥削劳动的结果,必然是双输。现在,中国农村、农民购买力迟迟上不去,便与农民工收入长期偏低直接相关。对当代中国而言,更严重的问题在于,因农民工长期被剥削而延误了“三农”问题的最佳解决时机辊辑讹。中国的“三农”问题发生在农村,但解决问题的有效“钥匙”在城市,在于实现农民工的“城市化”辊輰讹。假如1980年代第壹代农民工收入能与GDP同步提高,使他们中的壹半人能在城市体面地生活并最终安居,而不是回乡养老,那么,延续至2000年代,可能会有1亿左右农民工完全城市化,并彻底转移2亿左右农村人口(包括老人、儿童)。这必然使“三农”问题解决难度大大降低。而现在,由于第壹代农民工收入无法使其家庭在城市体面地生存,已习惯于城市生活的农民工二代,又不会像他们父辈那样,忍辱负重、任劳任怨打工二十年再返乡,所以,当他们不能在城市获得体面的生存空间时,其中许多人将会因此而仇恨社会并付诸行动———目前南方壹些城市社会治安恶化的情况已证明了这壹点。壹个城市人均GDP再多,但生命财产安全却失去了保障,这样的发展还有什么意义呢?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听信“比较优势”理论,客观上还会贻误中国产业升机换代的时机。因为所谓的中国“比较优势”,只是在国际产业链的低端,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具有劳动成本的比较优势。这种“比较优势”,相对于国际产业链高端,相对于技术密集型产业,恰恰是“比较劣势”。因此,如果我们壹味发挥这种“比较优势”,甘做“世界工厂”,必将使中国科技永远落后、中国产业永远受制于人、中国劳动永远被外国资本剥削。由于这个问题与本题不直接相关,且近十年来,国人已有觉悟,所以,不再多论。

  (三)中国消除资本剥削的对策及应防止的倾向尽管资本剥削现象在中国现在时态地存在著,许多地方农民工工资因多年冻结,打工的比较收益大大降低,从2004年起,南方壹些地区终于出现了“民工荒”现象。有数亿农村过剩劳动力的中国,能出现劳动力供不应求现象,尽管出人意料,却完全是合规律的现象。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与国际接轨,已陆续出台若干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规,农民工和城镇工的工资待遇、劳动保护已纳入法制轨道,服务于农民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正在建立。这意味著,进入21世纪后,无论基于法规约束还是市场限制,中国市场经济中的严重资本剥削现象已难以长期存续了。这是非常可喜的现象。但是,消除资本严重剥削现象仍是壹项艰巨的任务。目前,仍应避免或防止出现抵触、过激、畏难三种倾向或情绪。对消除资本剥削的抵触倾向,主要来自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主要怕影响经济发展:怕吓跑投资者,影响招商引资;怕减少工作岗位,影响扩大就业。应当说,前壹担忧是多余的。因为即便中国农民工工资有较大幅度提高,按名义汇率算,仍不到西方的1/10,只要我们的工人素质和生产效率相应提高,中国产品还是有国际竞争力的。同时,规范的劳动法,有利于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在非剥削环境中公平竞争,这对于乐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跨国企业而言,正是良好投资环境的标志。那么,后壹担忧是否有道理呢?答案同样是否定的。某著名经济学家认为,与其让壹人挣2000元,不如让二人各挣1000元。这观点是非常错误的。农民工工资较大幅提高,可能迫使壹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外迁,减少壹些就业岗位,但当农民工有钱购买产品、购买服务之后,就可以增加新的二产、三产就业岗位,并由此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对此,我们绝不能短视,任何对消除资本剥削消极后果的过度担忧都是没道理的。对消除资本剥削过激倾向,主要来自毛左人士。这些学者往往以欧美工人工资为基准,按名义汇率测算中国工资,得出的自然是农民工被外资严重剥削的结论了。因此,他们的主张走向另壹极端。问题是这种测算方法本身不科学:中国工人工资是否合理,取决于它在本地的实际购买力,而绝不能按外国工资标准评估。因为名义汇率是由可贸易商品的生产效率和货币供求关系决定的,它并不代表实际购买力。具体地说,中国工人每月2000元工资在国内购买的消费品,放到美国,也可能需要1000-1200美元,而绝不是300美元。譬如出行,美国公交车票1美元,在中国则是1元人民币。这样比较下来,中美工人的工资差,就不是动辄10倍、20倍了辊輱讹。外资从中获取的超额利润,本质上是对其所带来先进生产力的回报,它属于科技“比较优势”收益。同时,由于外资在中国是稀缺资源,其投资获得超出本国本地的机会收益和比较效益,也是正常的。因此,中国农民工工资只要符合中国当地法规要求,便是基本合理的,未被严重剥削的。特别要提请注意的,目前中国仍需要大量劳动密集型企业解决就业,这是我们的国情。如果脱离这壹国情,把农民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定得过高,使多数资本无利可图,导致外企迁移过多过快,或工厂设备升级过快,必然会给农民工利益、给整个国民经济造成严重损害。对消除资本剥削的畏难情绪,主要产生于基层政府处理劳资纠纷过程中。作为地方政府,他们身处外企和农民工利益中间,产生畏难情绪也是难免的。因为壹方面,外企是地方“财神”,保护他们的利益就是保护地方利益,也是为继续招商引资打造良好投资环境;另壹方面,保护农民工权益则是国家法律规定,是人民政府职责所系,是社会主义宗旨要求。这样,壹旦劳资发生纠纷,地方官员往往左右为难,唯恐处理不好,会偏袒壹方损害另壹方利益。站在现代法治政府立场上,产生这种情绪其实是不正常、不应当的。无论大“财神”还是小工人,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只要中国实现民主化,地方政府不偏不倚,在依法办事基础上,兼顾双方利益,就是既保护资本家利益,也保护农民工利益。这样的法治环境也是最好的投资环境。同时,地方官员还要转变观念,正常劳资冲突,包括罢工,并不就是妳死我活的阶级斗争,而是市场经济中劳资利益自动调节的壹种常见现象,不必大惊小怪,只要工人能把利益诉求纳入法治轨道就行。当然,最有效解决劳资冲突的办法,就是要让工人有表达意愿的合法途径和手段。为此,应支持农民工建立工会,使政府尽量少地卷到冲突漩涡中。分析以上三种倾向,旨在统壹认识。社会市场经济需要法治规范,更需要道德规范;通过道德规范在更高层面上调节劳资关系,使资本剥削劳动现象自动消除,使劳资双方互利共赢、和谐共处,应是社会市场经济的固有特征。

  资本剥削现象生成原因与剩余价值理论重构

  资本主义条件下迅猛发展的市场经济,是万富之源,也是万恶之源。由资本剥削所产生的严重人道灾难,早在马克思理论诞生之前就已存在,且延续至今。我们反思并重释马克思剥削理论丝毫不会改变这壹历史事实。马克思剩余价值论的缺陷,是把资本剥削视为资本私有制、雇佣劳动及市场经济的本质产物,把资本家的正当盈利也归于剥削范畴。本文修正了马克思的理论,指出资本剥削是市场经济在特定条件下的产物,并重新阐述和界定了绝对、相对剩余价值概念,其目的是建立新的科学的剩余价值理论,以便更彻底地消除资本剥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自诞生之日起,就遭到西方经济学家的尖锐批判。1980年代以来,随著中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西方经济学的引入,劳动价值论又壹次遭到空前的质疑,但批判质疑的结果是,劳动价值论及其派生的剥削理论,依然牢固地占据著政治经济学基础理论阵地,依然在直接、间接地影响著经济社会的实践。同时,尽管劳动价值论被西方学者无数次地宣布为“死老虎”,它却依然在时时撼动著西方经济学的根基。因此,破解或重释劳动价值论依然是壹项重大的历史性课题,亦是壹项经济学的世纪难题。而这,显然需要理论创新。本文便是笔者多年从价值学入手,科学地、系统地梳理劳动价值论和剥削相关问题的成果之壹。本文将解构马克思剥削与剩余价值论中的不科学内容,其目的绝不是要完全否定这些理论,而是要梳理并重建科学的剥削与剩余价值理论。资本主义资本剥削现象生成原因与剩余价值理论重构件下迅猛发展的市场经济,是万富之源,也是万恶之源。由资本剥削所产生的严重人道灾难,早在马克思理论诞生之前就已存在,且延续至今。我们反思并重释马克思剥削理论丝毫不会改变这壹历史事实,这如同今人对肺结核病灶、病理认识深化并不改变肺结核病存在事实是同样道理。马克思剩余价值论的缺陷,是把剥削扩大化、泛化,把资本剥削视为资本私有制、雇佣劳动及市场经济的本质产物,把资本家的正当盈利也归于剥削范畴;我们修正马克思的理论,重新界定资本剥削范围,目的是建立新的科学的剩余价值理论,以便更彻底地消除资本剥削,促进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与病理学家把某些疑似病灶从肺结核病中剔除,可更有效地根除顽疾保护人类健康也是同样的道理。

  本章中,将重新定义“剥削”,将正面讨论工业资本(即不包括商业资本、金融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现象发生的必要条件与充分条件,讨论成熟市场经济中资本剥削现象产生的历史必然性,以及资本剥削绝对、相对剩余价值的情况。本章在明确资本剥削边界的前提下,将采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概念。马克思“绝对剩余价值”概念及理论本身都是科学的,马克思“相对剩余价值”理论本身不成立,但是,资本剥削相对剩余价值的实事却客观存在,只是科学的“相对剩余价值”外延小于马克思的概念。为此,本章中将重新定义“相对剩余价值”概念,以便使其符合资本剥削劳动的实际。在马克思的理论中,资本的所有合理盈利或盈余价值皆属剩余价值,没有非剥削获利存在,问题相对简单壹些;我们承认资本合理盈利、承认盈余价值的非剥削属性,这就使问题变得复杂起来。正如马克思说的那样,要搞清“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之间的区别似乎完全是幻想的”[2],我们要进壹步从马克思的“相对剩余价值”范畴中划清“盈余价值”与“相对剩余价值”之间的界限,更近乎是幻想。这也是本章讨论的难度所在。与前面几章不同,本章讨论在“准现实市场状态”下进行,即:劳动力市场处于供大于求状态中,这是剥削得以发生的客观条件;但商品市场基本供求平衡、不严重过剩,这是产品价值得以转化为商品价值、盈余或剩余价值得以转化为资本利润的重要条件。同时,为论述简捷,本章也不涉及生产成本转移的价值因素,不涉及资本投入收益(个别情况下会提及)、税费等问题。为使我们的探讨能直接在马克思确认的史实基础上进行,并增加读者对资本剥削现象的感性认知,我将先用壹节篇幅重录《资本论》中的部分重要史料,供参考。

  (壹)资本残酷剥削工人劳动的历史事实

  资本是逐利的、贪婪的。马克思有壹句名言:“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著血和肮脏的东西。”《资本论》中的大量事实,证明了马克思对早、中期资本主义剥削发家史的判断是正确的。以下引文,凡属《资本论》引用文献资料的,我在后面注明,以免混同马克思的原文。1.“从十四世纪中叶至十七世纪末,资6社会科学论坛2010/10学术论衡本借国家政权的力量力图迫使成年工人接受的工作日的延长程度。”[3]

  “资本经历了几个世纪,才使工作日延长到正常的最大极限,然后越过这个极限,延长到12小时自然日的界限。此后,自十八世纪最后三十多年大工业出现以来,就开始了壹个象雪崩壹样猛烈的、突破壹切界限的冲击。道德和自然、年龄和性别、昼和夜的界限,统统被摧毁了。”[4]2.“工厂视察员关于1857-1858年的危机时期报告说:……‘看来,靠超过法定时间的过度劳动获得额外利润,对许多工厂主来说是壹个难于抗拒的巨大诱惑。他们指望不被发觉,而且心中盘算,即使被发觉了,拿出壹笔小小的罚款和诉讼费,也仍然有利可图。’‘如果额外时间是在壹天之内零敲碎打地偷窃来的,那么,视察员要想找出违法的证据就很困难了。’资本‘零敲碎打地偷窃’工人吃饭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这种行为,又被工厂视察员叫做‘偷占几分钟时间’‘夺走几分钟时间’,工人中间流行的术语,叫做‘啃吃饭时间’。我们看到,在这种气氛中,剩余价值由剩余劳动形成已经不是什么秘密。‘有壹位很可敬的工厂主对我说:如果妳允许我每天只让工人多干10分钟的话,那妳壹年就把1000镑放进了我的口袋。’‘时间的原子就是利润的要素。’”[5]3.“资本主义生产——实质上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就是剩余劳动的吸取——通过延长工作日,不仅使人的劳动力由于被夺去了道德上和身体上的正常发展和活动的条件而处于萎缩状态,而且使劳动力本身未老先衰和死亡。它靠缩短工人的寿命,在壹定期限内延长工人的生产时间。”[6]4.“世界历史上再没有比英国手工织布工人缓慢的毁灭过程更为可怕的景象了,这个过程拖延了几十年之久,直到1838年才结束。在这些织布工人中,许多人饿死了,许多人长期地每天靠21/2便士维持壹家人的生活。与此相反,英国的棉纺织机在东印度的影响却是急性的。1834-1835年东印度总督确认:‘这种灾难在商业史上几乎是绝无仅有的。织布工人的尸骨把印度的平原漂白了。’”[7]5.“1863年6月下旬,伦敦所有的日报都用《壹个人活活累死》这壹‘耸人听闻’的标题登载著壹条消息,报道壹个20岁的女时装工玛丽·安·沃克利是怎样死的。她在壹家很有名的宫廷时装店里做工,受壹位芳名爱丽丝的老板娘的剥削。这里又碰到我们常常讲的那壹类老故事了。店里的女工平均每天劳动161/2小时,在忙季,她们往往要壹连劳动30小时,要不时靠喝雪莉酒、葡萄酒或咖啡来维持她们已经不听使唤的‘劳动力’……玛丽·安·沃克利同其他60个女工壹起连续干了261/2小时,壹间屋挤30个人,空气少到还不及需要量的1/3,夜里睡在用木板隔成的壹间间不透气的小屋里,每两人壹张床……玛丽·安·沃克利星期五得病,星期日就死了……医生基斯先生被请来的时候已经太迟了,他直率地向验尸陪审团作证说:‘玛丽·安·沃克利致死的原因,是在过分拥挤的工作室里劳动时间过长,以及寝室太小又不通风。’”[8]⒍“机器起初使儿童、少年像工人妻7资本剥削现象生成原因与剩余价值理论重构子壹样在以机器为基础而产生的工厂内直接受资本的剥削,后来使他们在所有其他工业部门内间接受资本的剥削,而使他们的身体受到摧残。因此在这里,我们只谈壹点,就是工人子女出生后头几年的惊人的死亡率。在英格兰,有16个户籍区在100000个不满壹周岁的儿童中每年平均的死亡人数只是9085人……在诺定昂、斯托克波尔特和布莱得弗德等地超过25000人;在威兹比奇是26001人;在曼彻斯特是26125人(著者按:后面的是工人集中居住区)。1861年的壹个官方医生调查报告指出:造成这样高的死亡率的原因,除了当地的情况外,主要是由于母亲外出就业,以及由此引起的对子女的照顾不周和虐待,例如饮食不适、缺乏营养、喂鸦片剂等等,另外,母亲还违反天性地疏远自己的子女,从而发生故意饿死和毒死的事件。相反地,在‘妇女最少就业’的农业区,‘死亡率则最低’。”[9]读了以上文字,无论今天妳站在什么立场上,只要认同人道价值底线,就不能不为之震撼。因此,我必须反复重申这样的观点:早、中期资本主义残酷剥削劳动的事实,是不以马克思剥削理论是否存在、是否科学为转移的。因为当工人阶级陷入相对、绝对贫困生存境地之后,正直的人们凭直觉就可判断,工人劳动被资本严重剥削了。道理很简单,伴随生产力的进步,壹面是劳动产品越来越多、社会财富越来越多,壹面却是工人生活境况越来越糟、生存质量越来越低——这之中怎能没有剥削呢?如果没有资本的残酷剥削,那些付出超常规劳动的工人怎么会连自己的生命都无法维系?连睡眠、呼吸等维系生命的基本权利都丧失掉呢?怎么会连儿童、妇女都陷入非人的异化生存状态呢?对早、中期资本主义剥削罪恶和工人阶级所处的悲惨处境,狄更斯、巴尔扎克、雨果等作家做了生动描写,恩格斯在《英国工人状况》中也做了详尽揭露。马克思和恩格斯走到壹起,不是偶然的。正是工人阶级的这种险恶处境,激起了马克思、恩格斯的义愤,他们才为无产阶级锻造理论武器、提出剩余价值理论的。剥削问题不能回避,剩余价值理论更不能轻易否定。

  (二)市场经济产生资本剥削现象的原因解析

  资本剥削问题不能回避,但对资本剥削现象的成因应科学分析、准确把握。马克思认为,剥削现象产生的关键是资本家掌握生产资料所有权:“资本并没有发明剩余劳动。凡是社会上壹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不论这些所有者是雅典的贵族,伊特剌斯坎的僧侣,罗马的市民,诺曼的男爵,美国的奴隶主,瓦拉几亚的领主,现代的地主,还是资本家。”

  [10]这即是说,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雇佣劳动同样必然产生剥削、拥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必然是剥削者,不需要再追问“为什么”了:市场经济诞生之日,就是资本剥削存在之时。但是,当我们论证了雇佣8社会科学论坛2010/10学术论衡劳动未必存在剥削之后,问题就不这样简单了。因为市场经济毕竟不是奴隶制,从理论上讲,拥有自由交换权、利己的工人是有“权”向资本家说“不”的,是可以不让资本家无偿或低偿占有自己劳动的。同时,资本家也不是奴隶主,他只有通过创新生产力劳动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工业资本家是不能仅靠资本剥削生存的。既然这样,为什么资本剥削现象依然会在市场经济中发生呢?为此,我们需要重新探讨资本“剥削”定义,以及资本剥削现象得以产生的“必要条件”与“充分条件”。

  (三)资本“剥削”的定义

  首先要探讨的是科学的资本“剥削”的定义。像许多社会科学概念壹样,日常用语和专门术语是不能混为壹谈的。在日常用语中,包括上述马克思引文中,所有“不劳而获”行为都属剥削行为,奴隶主阶级和地主阶级都是剥削阶级。这些用语中的“剥削”概念,我把它们归于广义剥削范畴中。与剩余价值相关的剥削,亦即马克思《资本论》所论及的剥削,则是狭义的、特指资本的“剥削”。资本剥削与非资本剥削从内容到形式都是不同的。譬如在奴隶制度下,奴隶本身都是奴隶主的财产,奴隶劳动成果原本就归属奴隶主,因此,奴隶主占有奴隶劳动成果的行为便不属于资本“剥削”。同时,为使论述更准确、科学,我们还要把某些非经济剥削问题剥离开去,譬如资产阶级政治迫害问题。资本主义早期,资产阶级曾屡屡用血腥手段镇压工人阶级的反抗。但这些手段本身与资本剥削无关;没有政治镇压,资本剥削行为同样存在,所以剔除不论,譬如大工业导致人性异化问题。在大机器生产中,工人因长期从事片面化的劳动,导致身心发展畸形,并异化为机器的附庸,成为所谓“单面人”。这个问题虽在资本主义时代凸显出来,却未必是资本剥削的结果,而是工业文明对人性的某种扭曲,它正是西方现代或后现代文化批判的主题。对此,我们也不论及。我将讨论的是严格限制在市场经济领域中的资本剥削劳动现象。那么,什么是资本的“剥削”呢?尽管反对和消灭“剥削”是《资本论》的政治主题,但遗憾的是,马克思并没给出明确的定义。通常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定义是:“壹部分人或集团凭借生产资料的垄断地位对他人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这个定义壹般说来没错。只是当我们承认资本家也从事劳动、承认资本存在合理盈利之后,这个定义有些失之简单和片面了。为此,笔者将资本“剥削”重新定义为:在市场经济中,雇主利用其资本权力的优势地位,对雇员劳动的无偿或低偿占有。定义中加上“市场经济”限制条件,是凸显资本剥削形式上的特征:它是在自由平等交换中,对作为商品的雇工劳动的剥削。这壹点很重要,这就把封建领主靠特权剥削农民的方式排除在外了。如马克思所说:“徭役劳动就不是这样……农民为维持自身生活所完成的必要劳动和他为领主所完成的剩余劳动在空间上是分开的。他在自己的地里完成必要劳动,在主人的领地里完成9资本剥削现象生成原因与剩余价值理论重构剩余劳动。所以,这两部分劳动时间是各自独立的。”[11]而在雇佣劳动中,资本的盈余价值与剩余价值是同时获取的,空间上无法区分;资本正当盈利与对相对剩余价值的剥削,则在时间上也无法区分。此外,资本家可能行使的剥削劳动“权力”,来自资本优势地位,而不是政治特权;“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12]。定义中用“雇主”“雇员”概念,旨在强调彼此的雇佣关系;离开雇佣关系,就没有资本剥削;而雇主可能是资本家,也可能是资产代理人(后文壹律用“资本家”概念)。定义不用“生产资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只是资本存在的形式,其本身与剥削生成无关。定义强调“资本的优势地位”,延用了教科书定义内容,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剥削产生的充分条件。定义中资本“占有”“劳动”的方式有两种:“无偿占有”,属于资本对绝对剩余价值的剥削;“低偿占有”属于资本对相对剩余价值的剥削。这里的“无偿”,是指资本家超时、超量无酬占有工人劳动,形式上便违约;这里的“低偿”,是指资本家占有工人劳动,形式上合市场规范,但本质上却违反人道规范。定义不采用“劳动成果”,是因为工厂劳动成果属集成劳动创造,往往不易或无法拆分,只有用“劳动”概念比较妥切。需说明的是,在资本“低偿占有”工人劳动、剥削相对剩余价值过程中,由于具体界限难划清,所以,通常我们所反对的资本剥削,都属于“严重剥削”而非“轻微剥削”——当然,现实中只要资本有剥削的可能,便必然会发展到严重程度。后文对此会加以讨论。

  (四)资本剥削劳动的“必要条件”与“充分条件”

  资本剥削,首先是壹种经济行为,因此,必须根据市场规律探究它的生成原因。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资本家持有剥削动机,特别是“合规范”地剥削相对剩余价值的动机,是很正常的。“作为资本家,他只是人格化的资本。他的灵魂就是资本的灵魂。而资本只有壹种生活本能,这就是增殖自身,获取剩余价值”[13]。资本家从不缺少剥削的动机。但是,任何社会行为的发生,都要受客观条件的约束,既包括制约行为发生的“必要条件”,也包括导致行为发生的“充分条件”,资本家不是想剥削就可剥削的。这些条件,是我们研究的重点。如所周知,马克思认为雇佣劳动必然产生资本剥削。他是这样揭露资本剥削“秘密”的:“包含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和劳动力所能提供的活劳动,劳动力壹天的维持费和劳动力壹天的耗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量。前者决定它的交换价值,后者构成它的使用价值。维持壹个工人24小时的生活只需要半个工作日,这种情况并不妨碍工人劳动壹整天。因此,劳动力的价值和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的价值增殖,是两个不同的量。”[14]马克思还曾以工人口吻说:“我卖给妳的商品和其他的普通商品不同,它的使用可以创造价值,而且创造的价值比它本身的价值大。正是因为这个缘故妳才购买它。在妳是资本价值的增殖,在我则是劳动力的过多的支出。”[15]如果马克思所揭露的雇佣劳动“创造的价值比它本身的价值大”的原因属实的话,我们的讨论便多余了:剥削作为雇佣劳动的本质属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或者说,市场经济和雇佣劳动本身就为资本剥削提供了充分条件。但正如我们所反复讨论的,真实情况并非如此,马克思认为雇佣劳动能增创价值是由于工人劳动力“过多支出”,与实事、与逻辑皆不符。这里要再次提及的是,马克思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并把它与“劳动”割裂开来,并不科学。工人不是奴隶,他不出售“劳动力”,出售的只是限量“劳动”[16],如1天10小时的劳动,1月26天的劳动。在公平的市场交易中,像乙的椅子1把卖1银元,便不会让丑1银元拿走2把壹样,乙2银元出售自己10小时的操作劳动,便不会让丑白白多占2小时劳动。乙出售的劳动和他在工厂付出的劳动,是同壹“劳动”。这样,假设乙个体劳动每天10小时做1把椅子,被雇佣后,如其他条件不变,他依然只能做1把椅子。即便退壹步讲,乙被迫接受丑加班加点从事超量劳动要求,多出力、出大力,他也顶多1天做1.5把椅子。在这种情况下,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丑的企业根本无法存续,当然也就谈不上剥削乙的劳动了。由此,我们必须承认,“雇佣”只是劳动商品的交换方式,其本身并没有提高生产力的神奇功能,自然也就没有产生剥削或被剥削的可能。马克思的雇佣劳动必然产生剥削的立论是不成立的。但是,尽管雇佣劳动未必产生剥削,但没有雇佣劳动资本却是不可能剥削的。这与商品经济本身未必产生剥削,但商品经济不发达不会产生剥削是同样的道理。“如果在壹个社会经济形态中占优势的不是产品的交换价值,而是产品的使用价值,剩余劳动就受到或大或小的需求范围的限制,而生产本身的性质就不会造成对剩余劳动的无限制的需求”[17]。当甲、乙之间只是偶尔换工,甲帮乙干10小时活,乙帮甲干10小时活的时候,劳动不具有完全的商品属性、其价值两重性无法分离,这时,劳动的使用价值不可能增创出大于其交换价值的价值来,劳动的交换价值也不可能因供求关系变化而增值或贬值,甲、乙既不可能因雇佣对方而盈利,也不可能因雇佣而被对方剥削。而劳动壹旦完全商品化变成雇佣劳动后,情况则不同了。壹方面由于资本家对雇佣劳动的使用价值有完全的支配权,只要他能创造条件,让雇佣劳动增创的产品价值、交换的商品价值大于支付的雇佣报酬,便有可能从中正当盈利或剥削牟利,反之,资本家雇佣的劳动不能增创价值,他便要亏损。另壹方面,由于工人拥有的劳动只能用于交换,其交换价值即劳动获酬便要受制于市场供求规律:雇佣工人既可能因劳动力稀缺而获得高报酬“剥削”资本家,更可能因劳动力过剩而接受低报酬被资本家剥削。这就是说,从“雇佣劳动”到“剥削劳动”,其间还有两个关键条件:壹是雇佣劳动要能增创价值,二是雇佣劳动力要严重过剩。因此,接下来我们便要讨论这两个关键条件。我们已经知道,雇佣劳动之所以能增创价值,其“秘密”是因为资本家用资本的纽带把雇佣劳动与先进机器、先进劳动方式、资本剥削现象生成原因与剩余价值理论重构结合在壹起,使工人的劳动发生了质的变化,大幅提高了工厂生产效率,从而为资本盈利及剥削提供巨大的价值空间。这壹发生了质变的劳动,就是“超质劳动”[18]:操作先进机器的雇佣工人,在众多管理技术人员助力下,能以低质劳动付出、发挥高质劳动功效、从而增创出千百倍的产品价值来。譬如,乙个体劳动每天可做1把椅子,进入丑工厂后操作机器每天可生产50把椅子、转换产生50银元的商品价值(净产值)[19]。因此,雇佣劳动使用价值“创造的价值比它本身的价值大”的根本原因,不是由于工人的超量劳动而是其超质劳动——雇佣劳动只是实现超质劳动的劳动交换方式而已。显然,雇佣本身不会自动形成超质劳动,更不必然形成保持先进水平的超质劳动。资本家用资本购买回的工人劳动和先进机器等等,都只是形成超质劳动的因素,不是超质劳动本身。同时,工厂超质劳动水平永远处于动态变化中,在同样的市场环境、同样的劳动与技术水平条件下,只有不低于平均水平的超质劳动才能增创利润,反之,企业则可能亏损。盈利企业,资本家才有可能剥削劳动;亏损企业,资本家血本无归,根本不可能剥削劳动。而决定工厂超质劳动水平、决定企业盈亏的关键因素,不是别的,正是资本家的决策劳动。这里,我们不重复讨论资本家决策劳动的艰巨性及面临的风险问题,只是再壹次重复前文的结论:资本家即便想剥削劳动,也要先付出艰辛的劳动,包括汇智合力组织工厂集成劳动,包括创新或采用先进生产工具、协作劳动方式,不断提高工人超质劳动水平,还包括建立有效的企业管理营销系统等等。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竞争中存活,资本家才可能有正当盈利和剥削牟利的价值空间。这就是说,资本家能否最终盈利或剥削,与其决策劳动是否正确正相关。资本家的劳动,既是资本盈利的前提条件,也是资本家可能剥削劳动的“必要条件”。那么,是不是成功的资本家都可以剥削劳动了呢?答案依然是否定的。这是因为,工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同样有平等交换劳动的权力。譬如,当乙个体劳动1天可做1把椅子、换1银元时,他出售自己1天劳动的价格就不会低于1银元。当然,在工厂超质劳动大幅增创产品价值之后——譬如乙每天在工厂做50把椅子——情况便变得复杂了。在工厂超质劳动增产的49把椅子、增值的49银元背后,有资本家丑的劳动贡献,也有工人乙的劳动贡献。几乎无可怀疑的事实是,丑从其贪得无厌的资本本性出发,肯定想独占49银元,侵占应属于乙的劳动贡献部分,最大化地剥削相对剩余价值,同时,只要有可能,丑还想迫使乙延长2小时工作时间,再增产10把椅子,最大化地剥削绝对剩余价值。但同样显而易见的实事是,这只是丑的壹厢情愿,乙对工厂劳动可增产50把椅子这壹事实也是非常明白的。在理想的劳动力市场供求动态平衡的状态下,乙会全力争取自己的应得份额,并以跳槽为“要挟”与丑讨价还价,不让丑独吞这块增值价值、剥削自己劳动的图谋得逞的。丑在确保自己合理盈利的前提下,可能会同意把日工资提高到20银元,这样对乙而言,便没被严重剥削(当然,轻微剥削相对剩余价值情况仍可能存在)。在特殊的市场环境中,譬如面对巨大的海外市场,辛、庚等资本家壹起开办椅子工厂,乙等工人成为争抢对象,其日工资可能提到30银元,这种情况下,乙甚至可能“剥削”了资本家的劳动。不幸的是,理想不是现实、特殊不是壹般。现实的市场经济在壹般情况下都必然会出现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当众多工人挣同壹工作岗位时,必然丧失了与资本家讨价还价的实力;资本家压低工人工资、延长劳动时间的剥削图谋便难免得逞了——劳动力市场严重过剩,这就是资本剥削劳动的最后的“充分条件”。因此,我们的结论是:尽管市场经济不必然产生剥削、雇佣劳动未必存在剥削、资本家可凭自己的劳动盈利,但现实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却必然会因劳动力过剩产生剥削;“雇佣劳动”“资本家劳动”都是资本剥削产生的必要条件,而“劳动力过剩”则是资本剥削产生的充分条件。这壹结论与马克思剥削理论的区别,壹是肯定了“资本家劳动”,壹是强调了“劳动力过剩”。基于这样的结论,我们便可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理直气壮地反对剥削,支持资本家通过劳动正当盈利,实现劳资双赢[20]。

  (五)资本剥削现象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通常情况下,从雇佣劳动产生到资本剥削的生成,期间存在壹个市场经济发育、发展、成熟的历史阶段;马克思指出,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壹定成熟阶段上,资本严重剥削劳动现象才会必然发生。尽管我们的资本剥削理论与马克思有所不同,但马克思的这壹结论却是正确的,因为市场经济成熟过程,就是生产力快速发展、不断增加失业人口为资本剥削劳动创造充分条件的过程。我们知道,在外在市场竞争压力和内在盈利动机驱动下,资本家会不断采用先进机器、提高协作劳动水平,由此促使工厂超质劳动增创价值的能力不断提高、再提高,从而使资本合理盈利和剥削牟利的价值空间越来越大。伴随这个过程的,则是工人个体劳动价值不断贬值,是工人独立生存空间越来越狭小直至消失。譬如过去乙个体每天能制作1把椅子换甲1筐萝卜或1银元,可维持体面生存需求。当丑工厂的生产效率千百倍提高之后,要么椅子大幅降价,乙每天劳动只能挣0.1甚至更少银元,要么银元相对贬值,乙每天1银元只能换回甲的0.1筐甚至更少的萝卜,无论那种结果,乙都因无法继续个体生存,只能要求到丑的工厂打工。当乙等不断加入到“无产者”大军后,雇佣劳动市场必然供大于求:“受机器排挤的工人从工场被抛到劳动市场,增加了那里已有的供资本随意剥削的劳动力的数量”“经验向资本家表明:过剩人口,即同当前资本增殖的需要相比较的过剩人口,是经常存在的”[21],由此必然使劳动力市场长期处于严重过省☆态,使资本得以“合规律”“合规范”地剥削工人劳动。根据市场供求价值规律,当商品严重13资本剥削现象生成原因与剩余价值理论重构供大于求时,其固有劳动价值大小便毫无意义了;决定市场交换价值的,只是卖方可接受的最低成本价。劳动商品同样如此:当劳动力严重过剩时,工人劳动所能创造的价值大小已丧失了意义,决定其交换价值的,只是其最低生存所“必要”的“维持费”。壹旦失去“维持费”,可能其生命都难存续。所以,此时若乙不接受丑的低工资、不容忍丑延长劳动时间,丙、丁便会接受、会容忍,乙只能失业、挨饿。最终自由得壹无所有,“只有依赖整个工厂,从而依赖资本家”[22]的工人在饥饿鞭子驱赶下,除去容忍资本对相对、绝对剩余价值的残酷剥削外,是没有其他出路的。正常的雇佣劳动关系,便全面转化为剥削劳动关系;资本严重剥削劳动现象,由此便无可避免地发生了。这几乎是壹个很自然的过程。资本家在提高生产效率、增加企业盈利的同时,只要坚持低薪薄酬原则,不同步提高工人工资,便可从不断拉大的工资和利润与“剪刀差”中,剥削越来越多的相对剩余价值。譬如乙个体生产椅子,每天10小时做1把,换1银元。丑雇佣乙用机器制作椅子,起初每天10小时可做5把,折5银元。设丑给乙2银元工资,自己盈余3银元。这时,乙的雇佣劳动获酬是甲的2倍,应当说没被剥削或没被严重剥削,丑与乙双赢。五年后,当丑的工厂生产效率大幅提高,乙操作先进机器制作椅子,每天10小时可做50把,折50银元。这时,因为丙、丁等等都已破产,要求被丑雇佣;丑借机不提工资,仍给乙2银元,自己盈余48银元。尽管乙的报酬未变,但相对工资水平却大大降低了:五年前,丑获利是乙的1.5倍;五年后,则变成了25倍。由于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效率提高有限,相对工业品大幅提价,乙的绝对生活水准也大大降低了。但资本的剥削冲动不会到此为止。随著市场上椅子产量倍增、价格倍减,丑的50把椅子只能卖25银元,盈余为23银元。这时,丑会变本加厉地降低劳动成本,或增加劳动强度、或延长劳动时间。为保住饭碗,乙不得不接受丑更加苛刻的工作要求,每天超强度工作12小时,被迫让丑再剥削壹块绝对剩余价值。当然,丑有充分理由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乙的低工资,是自由交换的结果,完全符合市场规律、市场规范,说他剥削工人劳动,是天大的冤枉。此论是否在理,后文及下壹章将做讨论。应当说,在市场经济中出现资本剥削现象带有某种悖谬性:市场经济建立在市场主体“平等”“自由”交换基础之上,但结果却往往出现极不公平的资本剥削劳动现象;先进生产力带来的原应是解放劳动的福音,结果却使雇佣工人遭遇空间的人道危机。在之中的关键问题是:大机器带来产品过剩的同时,也造成了雇佣劳动的过剩。马克思对此有过许多精辟的论述,在这些论述中,他实际上已经把“劳动力过剩”作为资本剥削现象发生的充分条件了:机器的资本主义应用,壹方面创造了无限度地延长工作日的新的强大动机,并且使劳动方式本身和社会劳动体的性质发生这样的变革,以致打破对这种趋势的抵抗;另壹方面,部分地由于使资本过去无法染指的那些工人阶层受资本的支配,部分地由于使那些被机器排挤的工人失业,制造了过剩的劳动人口,这些人不得不听命于资本强加给他们的规律。由此产生了近代工业史上壹种值得注意的现象,即机器消灭了工作日的壹切道德界限和自然界限。由此产生了壹种经济上的反常现象,即缩短劳动时间的最有力的手段,竟成为把工人及其家属的全部生活时间变成受资本支配的增殖资本价值的劳动时间的最可靠的手段[23]。分工使这种劳动力片面化,使它只具有操纵局部工具的特定技能。壹旦工具由机器来操纵,劳动力的交换价值就随同它的使用价值壹起消失。工人就像停止流通的纸币壹样卖不出去。工人阶级的壹部分就这样被机器变成了过剩的人口……充斥劳动市场,从而使劳动力的价格降低到它的价值以下[24]。“自由”工人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才自愿地,也就是说,才在社会条件的逼迫下,按照自己的日常生活资料的价格出卖自己壹生的全部能动时间,出卖自己的劳动能力本身[25]。这些因分工而变得畸形的穷人,离开他们原来的劳动范围就不值钱了,只能在少数低级的、因而始终是人员充斥和工资微薄的劳动部门去找出路[26]。孤立的工人,“自由”出卖劳动力的工人,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壹定成熟阶段上,是无抵抗地屈服的[27]。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无产者们只能容忍资本家超越“必要劳动”底线的超时、超量剥削,这就出现了第壹节所描述的,资本为榨取最大剩余价值,甚至不惜戕害工人生命的严重状况。但须指出的是,马克思这里论述的剥削对象主要指雇佣工人,不包括技术、管理人员。或者说,资本剥削的对象是“人力”,而不是“人才”。原因也就在于,“人才”总是相对稀缺,他们拥有讨价还价的实力,迫使资本家让他们获得与劳动贡献大体相符的报酬。而这,也恰恰从壹个侧面证明了剥削只能产生于劳动商品过剩的条件下,它并非市场经济的本质特性。我们下壹章将详尽讨论,在市场经济中我们完全可以合规律、合目的地消除资本剥削。二、剩余价值理论重释与重构现在,我们来讨论资本怎样剥削的问题。成熟市场经济中既存在资本家强迫工人“劳动力的过多支出”,剥削绝对剩余价值的情况,也存在资本家把工人报酬压到“必要劳动”生存线,剥削相对剩余价值的情况。这里的“绝对剩余价值”“相对剩余价值”,分别用来指称资本的两种剥削类型:违约剥削与按约剥削。所谓“绝对剩余价值”,是指资本家违反雇佣劳动契约,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的办法,无偿获取的工人劳动创造价值。这壹概念内涵与马克思定义基本相同。所谓“相对剩余价值”,是指资本家在劳动契约范围内,提高生产效率获取盈余价值的同时,通过相对压低薪酬15资本剥削现象生成原因与剩余价值理论重构“资本由于无限度地盲目追逐剩余劳动,像狼壹般地贪求剩余劳动,不仅突破了工作日的道德极限,而且突破了工作日的纯粹身体的极限。它侵占人体成长、发育和维持健康所需要的时间。它掠夺工人呼吸新鲜空气和接触阳光所需要的时间。它克扣吃饭时间,尽量把吃饭时间并入生产过程,因此对待工人就像对待单纯的生产资料那样,给他饭吃,就如同给锅炉加煤、给机器上油壹样……资本无限度地追逐自行增殖,必然使工作日延长到违反自然的程度,从而缩短工人的寿命,缩短他们的劳动力发挥作用的时间……这样,在劳动力的再生产上就要花更多的费用,正像壹台机器磨损得越快,每天要再生产的那壹部分机器价值也就越大。因此,资本为了自身的利益,看来也需要规定壹种正常工作日。”[29]但是,追求盈利最大化的资本家却没有这样的自觉性:“资本是根本不关心工人的健康和寿命的,除非社会迫使它去关心。人们为体力和智力的衰退、夭折、过度劳动的折磨而愤愤不平,资本却回答说:既然这种痛苦会增加我们的快乐(利润),我们又何必为此苦恼呢?”[30]这就需要国家强制立法。从1349年第壹个劳动法问世,直到19世纪中叶,历经五个世纪,到“1847年6月8日的新工厂法规定”,才把此前的12小时,甚至更长的工作日时间,“最终限制为10小时”[31]。这样,法律就把资本家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剥削剩余价值的路径堵死了。“毫无疑问,当法律使资本永远不能办法获取的应属工人劳动创造的部分价值。这壹概念内涵与马克思定义不同。马克思理论的缺憾,前壹章已讨论过了。这里需说明的是,马克思把资本家提高劳动强度剥削的剩余价值[28]归于“相对剩余价值”,我这里将其划归“绝对剩余价值”,是为了凸显其违约性。但在现实操作中,如马克思所说的,绝对与相对剩余价值是难以划分的,资本家延长劳动时间就等于变相降低工人工资,反之亦然。两种剩余价值,只是剥削方式不同:绝对剩余价值属公开剥削,相对剩余价值属隐蔽剥削,如此而已,它们作为资本牟利手段,是无法截然区分的。

  (壹)资本剥削绝对剩余价值例释

  关于绝对剩余价值属资本剥削所得的结论无须繁琐论证。道理很简单:假设资本家丑在雇佣工人乙时,约定劳动12小时,支付3银元。结果,却让乙每天劳动18小时,这多余的6小时劳动,显然是剥削所得,因为它本身就属违约占有。第壹节C例揭露的“要工人劳动18小时,而只给12小时的工资”的情况,便是典型例证。如下图所示:工人工厂18小时实际劳动工人12小时契约劳动资本6小时剥削劳动相对于更新设备、提高生产技术来说,延长工作时间,既无需资本投入,又不承担创新风险,所以,它是赚取绝对利润的捷径,也是资本家惯用的竞争手段。但正如马克思所阐述的,资本家靠延长劳动时间剥削工人劳动的做法是很难持久的:16社会科学论坛2010/10学术论衡延长工作日时,资本就力图不断提高劳动强度来补偿”[32]。所谓提高劳动强度,是指资本在不提高工资前提下,“迫使工人在同样的时间内增加劳动消耗,提高劳动力的紧张程度,更紧密地填满劳动时间的空隙”[33],从而在同壹时间榨取更多的劳动。这也就是我们讨论过的超量劳动剥削方式。所谓超量劳动,是指获取低量劳动薪酬的工人所从事的高量劳动。在设定劳动质级不变的情况下,工人从事超量劳动所增创价值,都是由工人体能的高消耗换取的,理应归工人,资本无偿占有,肯定属于剥削。马克思指出,资本提高劳动强度“是通过两种方法达到的:壹种是提高机器的速度,另壹种是扩大同壹个工人看管的机器数量,即扩大工人的劳动范围”。马克思举例指出:“1815年,工人在12小时内来回看管两台纺40支纱的走锭精纺机,等于步行8哩。1832年,在12小时内看管两台纺同样支纱的走锭精纺机所走的距离等于20哩……1825年,壹个纺纱工人在12小时内,在每台走锭精纺机上牵伸820次,12小时的牵伸总数是1640次……1844年,在每台走锭精纺机上牵伸2400次,合计是4800次……”[34]无论是那种情况,工人劳动量每10年最少增加1倍。这样壹来,劳动时间相对缩短了,但资本对劳动的剥削程度却丝毫没减轻。因为它实际上等于延长了工人劳动时间,使资本同样能无偿获得壹块绝对剩余价值。沿用上例,略作阐释。设工厂劳动强度增加1倍。这时,工人依然劳动12小时,却付出过去24小时劳动量;过去12小时契约规定的低量劳动任务,现在工人只用6小时就完成了;余下的6小时,便都是剩余劳动,它等于过去12小时的资本剩余劳动。如图所示:但实事求是地讲,所谓高量与低量劳动差异,通常只有在不同工种转换时能凸显出来。譬如,壹般操作工相对货物搬运工而言是轻体力劳动,资本家支付工人操作工的工资,却让他们干搬运工的活,这当然是违约的,所截取盈利便属绝对剩余价值。而像马克思所说的因操作机器数量或机器运转速度变化所导致的劳动量值变化,由于通常是隐蔽地发生在同壹工种内部,所以是很难发现并视为违约的。同时,这种情况往往是工厂技术进步的伴生物——离开机器的技术更新,工人操作机器数量是不可能增加的,机器转速也是不能加快的——所以,它总是发生于资本剥削相对剩余价值过程中。因此,马克思把资本的这种剥削,归于相对剩余价值,是有其道理的。我们后文讨论相对剩余价值时,也包含这种情况。这即是说,资本在通过技术进步剥削相对剩余价值时,往往也在剥削绝对剩余价值,其利润当中便可能包括工人高耗体能所增创的价值。

  (二)相对剩余价值理论重构

  马克思相对剩余价值论的立论基础尽管是错误的,但资本剥削相对剩余价值的现在12小时高量劳动资本6小时剩余劳动过去24小时低量劳动工人12小时契约劳动资本12小时剩余劳动17资本剥削现象生成原因与剩余价值理论重构事实却是客观存在的。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随著劳动法规日益完善,资本剥削劳动的主要方式,必然转移到靠提高生产效率、相对减少工人获酬、隐蔽地剥削相对剩余价值上来。这种剥削之所以说是隐蔽的,是因为它表面上符合商品交换原则:工人雇佣前从事简单劳动10小时,雇佣后从事同样简单劳动10小时,工人工厂付出劳动大于出售劳动的情况并不存在;同时,工人个体劳动10小时可挣1银元,工厂劳动10小时可挣2银元。在这种表面上“按约付劳、按劳付酬”情况下,怎能说资本剥削工人劳动了呢?这里的关键,是怎样理解雇佣劳动中“劳”的问题。必须看到,工人个体劳动无论创造价值多或少,皆与资本家无关;与资本家有关的“劳”,是工人被雇佣后在工厂发挥效能的劳动。资本家是否能根据工人雇佣劳动实际贡献付酬,是判断资本家是否剥削工人劳动的唯壹标准,此外没任何其他标准。当然,在市场经济早期,由于工厂生产效率低,工人可以参照个体劳动获利判断自己是否被资本剥削。譬如,当工人在工厂每天只做5把椅子时,资本家的2银元工资便是合理的。但在工厂生产效率千百倍提高之后,资本家仍以个体劳动价值作为雇佣工资标准便不再合理了。不合理的原因在于,它严重抹煞了工人在工厂超质劳动中的贡献。我们前文讨论已揭示并承认工人在工厂始终从事低质劳动的实事。特别是在现代化工厂中,生产内部过程越来越复杂、生产外部程序越来越简单;产品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劳动的技术含量越来越低。工人之所以能以低质劳动付出,发挥高质劳动功效,增创出倍增产品价值来,是因为他们是在工厂集成劳动系统支持助力下、在资本家决策指挥下从事超质劳动。在这种情况下,把工厂超质劳动增创价值统统归于工人、把资本盈利皆视为剥削的观点当然不成立。但是,反过来以工人从事的是“壹种极低级的熟练劳动……工人的劳动和技巧6个月就可以教完,并且任何壹个雇农都可以学会”[35]为由,完全否定工人的劳动贡献、把超质劳动增创价值皆归资本盈利的观点同样不能成立。道理很简单,因为无论其他雇员怎样助力、无论资本家的决策怎样正确以及所采购的生产设备、采取的劳动方式怎样先进,超质劳动都须臾离不开壹线工人的劳动。归根结底,工人是工厂劳动的实施者、是协作劳动的参与者、是先进机器的操作者。工人付出的劳动再低级、再简单,也同样发挥著人类劳动的能动性。正是依靠工人的劳动,集成劳动中的先进科技、管理要素才能转化为先进生产力,才能增创产品价值、增加企业利润;壹旦离开工人,机器不能自动生产、资本不能自动增值、资本家何来盈利!正因如此,在超质劳动所增创的价值中,工人也理应按贡献比例获取相应份额。但在现实中,资本家往往会以劳动力过剩为由,冻结或压低工资,使工人工资水平严重滞后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把应属于工人劳动报酬的那块价值(产值)截留下变成了资本的利润,这是真正的“相对剩余价值”。资本家这种在“低偿”形式掩盖下,实际上“无偿”占有部分工人劳动的做法,与其裸裸地“无偿”占有工人超量超时劳动做法壹样,属于同样的剥削性质。也应当承认,在工人超质劳动创造的价值中,如何划分资本的合理盈利和工人应获报酬,确是件困难的事情。因为如我们反复阐述的,资本要剥削相对剩余价值,企业必须先盈利;企业要盈利,关键靠资本家的决策劳动;而决策劳动贡献大小,是很难量化的。这样壹来,资本家和工人的劳动贡献比例便很难界定。正因如此,相对剩余价值只能“相对”判断,只有达到壹定的“严重”程度才能确认。但从理论上讲,劳资分配的大体比例不变、维持工人体面生活,应是两条基本原则。工厂生产力提高,工人超质劳动增创的价值增加,工人劳动在其中的贡献也相对增加,工人应获报酬也理应增加。还如前例,乙每天创造5银元价值时,工资为2银元。十年后,当乙每天创造50银元价值时,乙的工资便也应大幅提高。如果所获工资仍为2银元,乙便肯定被严重剥削了。根据是:十年前,丑获利是乙的1.5倍,十年后,变成了25倍。同时,十年前,乙的工资能换甲的2筐萝卜,可维持体面生存,十年后,乙的工资只能换甲的0.2筐萝卜,难以维持生存。撇开上述数据,乙被丑严重剥削的实事还可直观把握:十年间,工业生产力大幅提高,工人在超质劳动中的贡献大幅提高,工人的生活水准却不仅没同步提升反而下降。如此持续下降的结果,必然是辛勤劳动的工人最终连自己基本生存权利都无法维系。而这就是资本残酷剥削相对剩余价值的证据。但假设十年后,乙的工资提高到20银元左右,那么,我们便不能说丑严重剥削乙了。见下面示意图:其中的OD线段,表示工人个体低质劳动可创造的产品价值(1把椅子)、可交换的商品价值(1银元),它与工人雇佣劳动创造价值无关。但在劳动力严重过剩情况下,却是影响工人工资的关键因素,直接决定著OE线段的大小。OC线段,表示工人工厂雇佣劳动创造或增创的全部价值,也就是企业净产值(不包括生产资料、原料转移价值[36])。DC线段属于超质劳动增创的价值(49银元),它体现工厂高生产效率,其中包括资本家劳动贡献。GC线段表示属于资本家管理决策劳动(及资本投入)贡献及应获取的合理盈余价值(30银元)。OG线段,表示工人在雇佣劳动中的所贡献的份额或资本家应付的合理报酬(20银元)。OE线段,为资本家可能支付给工人的超低工资(2银元)。EG线段,即2银元—20银元的空间,便是资本家剥削相对剩余价值的范围。ODEGC工人实得工资2银元工人应得工资20银元资本合理盈余价值30银元相对剩余价值18银元工人工厂超质劳动增创价值49银元工人低质劳动价值1银元19资本剥削现象生成原因与剩余价值理论重构当资本家支付超低工资时,EC线段,即剥削所得与合理盈利加在壹起,便是资本的全部利润[37]。当然,由于现实中的G点,即资本合理盈利与工人应获报酬的边界,或作为剥削边界的G点是很难确定的,上例中,即便丑开出的工资为15银元,也应当说是正常的,因为他没有严重剥削乙。这就提出了壹个很尖锐的问题:如果连剥削的界限都很难确定,我们所谓否定或消除资本剥削的主张,岂不都是空谈?情况当然不是这样的。

  马克思由于把“劳动”作为商品价值实体,劳动本身便不能作为商品,否则,便无法计量“劳动”商品的价值量:“比如说,壹个12小时工作日的价值是由什么决定的呢?是由12小时工作日中包含的12个劳动小时决定的;这是无谓的同义反复”(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585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我们扬弃了劳动价值实体论,便不存在这个问题。但鉴于多年来已约定俗成,且现实中也有“劳动力市场”概念,因此,我在正文中,对“劳动”与“劳动力”这两个概念也不做严格区分。这里因不考虑各种成本消耗转移支出,所以,生产的椅子成为“净产值”。现实中,可能生产100把椅子,才获得50银元的“净产值”。“另壹方面,如果工作日的界限已定,剩余价值率就只有通过工作日两个组成部分即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相对量的变化才能提高,而这种变化在工资不降低到劳动力价值以下的情况下,又以劳动生产率或劳动强度的变化为前提”。这是本文讨论的预设前提。现实生产中,需要剔除这壹部分价值,包括原料损耗、能源消耗和机器折价等。[37]注意,这其中应包括资本收益即利息、红利在内,所以,不是资本家所得的纯利润。

  论资本获取相对盈余价值的手段与规律

  资本总是要盈利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想盈利或不能盈利的资本家是不能存续的。资本盈利,经常来自剥削劳动,这是客观事实,但资本盈利首先或主要靠资本家的管理劳动,这也是客观事实。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把资本盈利完全视为剥削的结论是不成立的。但是,马克思的相对剩余价值论所揭示的资本盈利规律、揭示的资本家在利己动机驱动下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规律却是正确的。本文在肯定马克思理论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对资本获取盈余价值、相对盈余价值规律做出科学阐释。所谓“盈余价值”和“相对盈余价值”概念,指资本正当盈利和超出平均盈利水平的正当盈利。由于资本只能在获取相对盈余价值过程中获取盈余价值,所以,它们实际上是同壹规律。本文采用的“相对剩余价值”概念,则系马克思原有概念,指资本家通过提高生产力,“缩短必要劳动时间、相应地改变工作日的两个组成部分的量的比例而生产的剩余价值”[2]。马克思的观点与我们本文采用的“盈余价值”“相对盈余价值”和另文采用的科学的“相对剩余价值”概念外延重叠,但内涵不同,“相对剩余价值”概念根本不存在合理盈利问题,所以,这是需提请读者注意的。

  本文讨论前提仍设在劳动力和商品市场都处于供求动态平衡的理想状态下,即:资本家没有因劳动力过剩压低工资剥削工人的条件,工人可随时离职自己单干;工厂产品畅销,皆可按内含劳动价值交换等劳价值商品。同时,为论述简捷,企业雇员只有工人,资本家自有资本、机器、土地,这样,不涉及机器折旧、资本利息或地租、税费等等价值转移或经营成本因素,而把企业盈余价值直接理解为资本利润。

  壹、资本获取相对盈余价值的路径和手段

  马克思的相对剩余价值论,主观目的是揭露资本家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剥削工人剩余劳动的秘密,客观上却揭示了资本通过提高生产力获取盈余价值的规律。人们或许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明明马克思揭示的是资本剥削相对剩余价值规律,怎么换个概念,就可视为资本获取盈余价值规律了呢?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马克思论述的“相对剩余价值”不同于“绝对剩余价值”,其剥削行为不是发生在对工人劳动及其报酬的违约榨取或剥夺上:“壹切商品,包括劳动力在内,都是按其十足的价值买卖的”,虽然“剩余劳动的延长……这种方法在工资的实际运动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这里它应该被排除”[3]。这意味著:工人工资是合理的,且不能随意降低;工人劳动是按约付出的,不能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增加劳动强度。在这两个前提下,资本家要获得“剩余价值”,便只有提高生产效率。通俗的说法,既只有在同样劳动付出、同样时间内把“蛋糕”做大,资本家才能得到“相对”工人份额比例更大的“剩余蛋糕”。马克思认为,提高生产效率做大的这块“蛋糕”,全属于工人劳动成果,资本家据为己有,仍属剥削所得,所以,称之为“相对剩余价值”;我们前文讨论过了,“蛋糕”做大主要归功于资本家的劳动贡献,所以,资本家相应所得应称为“盈余价值”。但无论“蛋糕”做大是谁的劳动贡献,这做大“蛋糕”的规律,即提高生产效率的路径、手段和规律等等都是客观存在的,不以其间是否存在剥削为转移——资本是否剥削,主要存在于盈利或“蛋糕”分配阶段。如果不存在剥削,马克思“相对剩余价值”外延实际上与资本“盈余价值”完全壹致,系同壹块“蛋糕”。因此,只要撇开剥削结论,马克思的相关论述都是非常经典的。这也是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中应当继承的合理内核。由于不涉及剥削问题,所以,本节论述中,我们只在马克思引文中出现“必要劳动”“剩余劳动”概念,在行文中壹律用“获酬劳动”“盈余劳动”或“盈余价值”等概念。当然,这些概念的具体内涵不同,下文会略加说明,但对于“必要劳动”概念的非科学性问题,本文不涉及。

  (壹)资本获取相对盈余价值的路径

  现在,我们首先借用马克思的“壹般剩余价值”模式,具体探讨壹下资本获取相对盈余价值的路径。马克思模式是这样的:(雇佣劳动)工作日abc必要劳动剩余劳动(劳动获酬)(剩余价值)23论资本获取相对盈余价值的手段与规律根据马克思这壹模式,工厂劳动只是工人从事的劳动,资本家属于不劳而获,所以,资本盈利属于剥削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但这是不科学的。前文已讨论过,工厂劳动并不是工人独自劳动,而是在工厂集成劳动形态下,操作机器、彼此协作、从事超质劳动[4]。在工厂集成劳动中,有资本家管理决策劳动的贡献,因此,在设定资本不存在剥削的情况下,资本雇佣劳动盈利模式应是这样的:工厂集成劳动abc获酬劳动盈余劳动(劳动获酬)(盈余价值)在这壹模式中,我们用“获酬劳动”“盈余劳动”取代马克思的“必要劳动”“剩余劳动”概念。必须看到,就其内涵而言,这两组概念是不同的:马克思的“必要劳动”“剩余劳动”中的“劳动”,是将工厂生产劳动全归为工人的劳动,这种劳动与资本家的贡献无关,所以“剩余劳动”及“剩余价值”具有剥削性质;我们的“获酬劳动”“盈余劳动”中的“劳动”,是指工厂集成劳动,其中便包括资本家的劳动,所以,“盈余劳动”及“盈余价值”不具有剥削性质。换言之,所谓“剩余劳动”及“剩余价值”指这部分劳动或价值理应属于工人,资本家系剥削所得;所谓“盈余劳动”及“盈余价值”,是指这部分劳动或价值理应属于资本家,不具有剥削性质。但是,尽管这两组概念内涵及性质不同,它们外延所指称的却是同壹“劳动”对象:“必要劳动”与“获酬劳动”皆指工人获酬部分的劳动;“剩余劳动”“盈余劳动”皆指资本盈利部分的劳动——如果资本家经营亏损,什么“剩余劳动”“盈余劳动”都无从谈起了。资本本性是盈利最大化,无论是否依靠剥削手段。当设定资本家不能通过延长劳动时间等手段剥削“绝对剩余价值”时,马克思指出,资本获取“相对剩余价值”的路径无非是两条:壹条是“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壹条是“获取超额剩余价值”。

  1.“缩短必要劳动时间”路径。马克思指出:“在工作日长度已定的情况下,剩余劳动的延长必然是由于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而不是相反,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是由于剩余劳动的延长。就我们的例子来说,劳动力的价值必需在实际上降低1/10,必要劳动时间才能减少1/10,从10小时减到9小时,从而使剩余劳动从2小时延长到3小时”[5]。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就要缩短满足工人生存需求的生活资料的生产时间,从前用10小时生产出来,现在要求用9小时生产出来。更直观地说,就是要让相应的商品便宜,“商品相应的便宜,也会降低劳动力的价值”[6],增加剩余劳动。

  2.“获取超额剩余价值”路径。马克思指出:“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它的现实价值不是用生产者在个别场合生产它所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时间来计量。因此,如果采用新方法的资本家按1先令这个社会价值出售自己的商品,那么他的商品的售价就超出它的个别价值3便士,这样,他就实现了3便士的超额剩余价值。但是另壹方面,对他来说,壹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现在表现为24件商品,而不是过去的12件商品。因此要卖掉壹个工作日的产品,他就需要有加倍的销路或大壹倍的市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的商品只有降低价格,才能获得较大的市场。因此资本家要高于商品的个别价值但又低于它的社会价值来出售商品,例如壹件商品卖10便士,这样,他从每件商品上仍然赚得1便士的超额剩余价值。”[7]马克思这壹经典论述我们将反复引用,它揭示的正是商品劳动交换价值规律运行过程。结合上面图示可以看出,它们壹是把b点往左移动,壹是把c点往右移动。其中,“缩短必要劳动时间”,表现在劳动时间形态上,c点不能往右(劳动时间不能延长),资本家要缩短“必要劳动”即获酬劳动时间,便只能把b点左移;“获取超额剩余价值”,表现在商品价值形态上,b点不能往左(工人劳动获酬不能减少),资本家要增加资本盈余价值,便只能把c点往右移。两条路径,同壹目标,就是获取最大化的“相对剩余价值”。从理论上讲,这也是资本获取盈余价值和相对盈余价值的路径——壹条是降低工人劳动获酬,壹条是提高产品竞争力——因为没有其他路径。其中,降低工人劳动获酬路径,揭示的是资本基于社会生产力普遍提高、壹般商品和工人工资会相对贬值这壹规律,增获盈余价值的路径。如下例所释:乙、丙从事同样质级、强度的劳动。甲在自己农场劳动,1天收获1筐萝卜,换1把椅子或换1银元;乙个体劳动1天12小时做1把椅子,换1筐萝卜或换1银元;丙受雇到丑的工厂劳动,1天12小时制作3把椅子,契约实物工资为2把椅子;丙的获酬劳动时间为8小时,丙的劳动获酬可换2筐萝卜或换2银元;丑获得盈余劳动为4小时,盈余价值为1把椅子,可换1银元。乙、丙从事同样质级、强度的劳动。当甲的农业和丑的工业生产技术、生产效率普遍提高1倍后,商品交换价值下降;甲在自己农场劳动,1天收获2筐萝卜,换2把椅子或换1银元;乙1天依然只做1把椅子,换1筐萝卜或换0.5银元;丙在丑的工厂劳动,1天12小时制作6把椅子,契约实物工资仍为2把椅子;丙的获酬劳动时间降为4小时,丙的劳动获酬仍换2筐萝卜,但只换1银元;丑获得盈余劳动为8小时,盈余价值为4把椅子,可换2银元。上例中,丙的劳动付出没有改变,实物工资没有改变,与乙的劳动收入关系也没有改变,这表明丙实际劳动获酬没有降低。但是,丙的货币工资却降低了1/2。这种降低,便是因生产力水平相对提高、生活资料商品相对便宜所致。譬如,萝卜由1银元1筐降低为1银元两筐。当然,如换壹个角度理解,这也是由于工人劳动本身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相对降低所致。乙与丙付出的劳动相同,其劳动的使用价值相当于每天生产1把椅子。当甲与丑的生25论资本获取相对盈余价值的手段与规律产技术提高1倍、社会商品总量增加1倍之后,他们劳动产品的交换价值必然贬值1/2。尽管如此,丙的2把椅子或1银元的雇佣劳动获酬依然高于他所付出劳动的实际交换价值(与乙对照可证)。如果丙壹定要求提高报酬到每天2银元,那么,丑很容易用1银元的工资雇佣乙替代丙。当然,现实中资本家未必采取降低工资方式,只要在通货膨胀中不给工人涨工资,就可获得这块盈余价值。但需指出的是,因为决定工人生活资料或市场商品价格变化的,或决定工人劳动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变化的,是社会生产力的变化,不是个体资本家努力的结果,任何资本家个体不可能从中格外获利,所以,这壹降低工人劳动获酬路径,并不是资本获取盈余价值的现实路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果壹个资本家不积极提高自己产品的竞争力,而去消极等待工人劳动价值相对贬值,那么,他可能早已亏损倒闭,被淘汰出局了。因此,现实中,资本家获取盈余价值的路径,其实就有壹条,这就是提高产品竞争力,追求“超额剩余价值”,也就是“相对盈余价值”——“相对盈余价值”与“超额剩余价值”内涵不同,外延完全相同。追求“相对盈余价值”,对资本家来说既是他的目标,也是身不由己的事情:“他个别地所做的,就是资本全体在生产相对剩余价值时所做的。但是另壹方面,当新的生产方式被普遍采用,因而比较便宜地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和它的社会价值之间的差额消失的时候,这个超额剩余价值也就消失。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的规律,既会使采用新方法的资本家感觉到,他必须低于商品的社会价值来出售自己的商品,又会作为竞争的强制规律,迫使他的竞争者也采用新的生产方式”[8]。把其中的“剩余价值”概念置换成“盈余价值”或“相对盈余价值”,马克思的这段论述也是非常经典的。在市场供求平衡状态下,率先提高生产力的资本家,的确可大幅提高产品产量、降低商品价格、抢占市场先机,从而获得最大盈余价值或相对盈余价值。这就迫使全体资本家也加入到竞争中来,那些不思进取、墨守成规的资本家,很快便会被“竞争的强制规律”所淘汰。当然,现实中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不仅仅只有使商品“比较便宜”这壹种方式,此外,还有提高产品质级不提价,使商品“特别好”;创新产品垄断销售,使商品“特别贵”等方式。但无论采用那种竞争方式,都需要通过提高生产力实现。相对说来,提高生产效率、使商品“量增价跌”的竞争方式比较普遍,所以,我们后文只围绕这种方式论述。

  (二)资本家提高劳动生产力的手段

  资本获取相对盈余价值的几乎唯壹手段是提高工厂生产力,从而提高产品竞争力。工厂生产力,直接体现为工人劳动创造力。提高劳动创造力,最直接的办法是延长劳动时间或增加劳动强度;但这种手段可挖掘的劳动潜力毕竟有限,任何资本家都不可能凭此取得市场竞争的优势。提高工人劳动创造力还有壹种办法,就是提高工人素质、提升工人劳动质级;但这种办法需要投入相应高成本,减去成本,资本家同样未必获得相对盈余价值[9]。因此,先进生产力的唯壹形成途径,就是提高工人超质劳动的水平,在工人同样劳动付出的基础上,大幅提高劳动创造力、提高生产能力。资本家提高工厂生产力、提高工人超质劳动水平的“主要形式是:协作、分工和机器或科学的力量的应用等等”[10];“生产力的这种发展,归根到底是来源于发挥著作用的劳动的社会性质,来源于社会内部分工,来源于智力劳动特别是自然科学的发展”[11]。概而言之,资本家提高工厂生产力的主要手段:壹是应用先进机器或技术,壹是实施有效的协作劳动。马克思对这两大手段的论述都很透彻且经典。机器[12]是工业生产力的核心要素。马克思指出,大工业把巨大的自然力和自然科学并入生产过程,必然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这壹点是壹目了然的。当然,自然力并不能“自然”进入或“并入”生产过程,而必须通过机器:机器把自然能源通过动力机、生产机转化为工业生产制造能力。当然,动力机和生产机也不能自动运行发挥效能,而必须通过工人的操作和应用:工人操作应用机器才形成现实工厂生产力。当然,工厂工人不能独自操作机器,这就需要协作劳动。协作同样是工业生产力的关键要素。马克思指出:“许多人在同壹生产过程中,或在不同的但互相联系的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壹起协同劳动,这种劳动形式叫做协作。”[13]协作劳动的要义是专业分工、合作协力(请注意,协作劳动不是马克思说的“集中劳动”。尽管“集中劳动”也会节约生产资料[14]、提高生产效率[15]、增加盈利,但它并不能真正提高生产力,因为它没有“专业分工”)。当不同工人在各自专业岗位上把创造力发挥到极致时,他们彼此协作,不仅“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壹种生产力”[16]。因此,马克思所指出,工场手工业时期的协作劳动“在历史上和逻辑上都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17]。机器与协作,这两大工厂生产力要素彼此依存、相互促进:工场手工业协作生产促进了科技发展,诞生了机器大工业;而大工业机器生产又返过来提高并强化了协作劳动方式;它们共同使工厂工人的劳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工厂工人劳动越来越简单、工厂劳动创造力水平却越来越高。这中间,科技进步与机器创新无疑永远处于革命性地位,机器的生产效能、功能,直接决定著工业生产力的水平。在机械工业时代,即便天才的资本家也创造不出电子时代的生产效率来,这些道理的确“壹目了然”,无需多论。伴随科技进步、机器升级,协作劳动方式也发生了质的变化。大机器时代的协作劳动,已不单纯是基于专业特长的分工,更主要的是服务于大机器生产;分工要义不是挖掘和提高个人生产力,而是充分发挥大机器的生产力(相对说来,操作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可能还要下降)。如马克思所说:“在工场手工业中,社会劳动过程的组织纯粹是主观的,是局部工人的结合;在机器体系中,大工业具有完全客观的生产机体,这个机体作为现成的物质生产条件出现在工人面前……劳动过程的协作性质,现在成了由劳动资料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技术上的必要了。”[18]“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使劳动的技术过程和社会组织发生根本的革命”[19],马克思的这壹论断无27论资本获取相对盈余价值的手段与规律疑也是经典的、科学的。先进生产力,包括先进机器和协作劳动,之所以能使资本获得相对盈余价值,归根结底是大大提高了工人超质劳动水平,能十倍、百倍地提高生产效率,创造出十倍、百倍于先前的产品价值[20]来,而工人的劳动付出及工厂生产成本,却并不同步增加,这就给资本提供了巨大的盈利空间。但先进生产力所可能产生的高效率、获得的高效益,并不是平均分给所有资本家的。先进机器在科技家手中,并不构成生产力;劳动协作任务不落实到工人头上,也不会形成生产力。在同样的工业科技和劳动力水平上,只有能及时发现敢于大胆应用先进机器的资本家,只有能根据先进机器要求,及时创新、优化、完善协作劳动关系[21]的资本家,以及围绕这个目标有效组织集成劳动的资本家,才能在市场竞争抢得先机,才能获得相对盈余价值。

  二、资本获取相对盈余价值规律

  现在,我们便来简要阐释壹下资本获取相对盈余价值的规律。在市场竞争中,资本盈亏永远动态存在,资本家获取相对盈余价值的规律,也是其获取盈余价值的规律,因为盈余价值永远存在于对相对盈余价值的追求过程中。资本家若想仅仅保住盈利,结果必然要因生产力相对落后而被市场淘汰。但这绝不意味著两者是同壹价值。相对盈余价值是以平均盈余价值水平为标准的,低于平均盈利水平的资本要相对亏损,但未必不盈利,可能同样获得盈余价值。由于“相对盈余价值”是相对于“盈余价值”存在的,所以,我们的讨论也从资本“壹般价值增盈”模式开始。

  (壹)资本获取壹般盈余价值模式

  本文讨论设定在理想市场状态下,这时,工人接受雇佣的前提条件是:在雇佣劳动量值=自主劳动量值情况下,雇佣劳动获酬≥自主劳动获酬假设乙等工人既往每天12小时个体劳动可做2把椅子,换2银元,那么,当资本家丑雇佣他们从事12小时等质级、等量值劳动时,通常只有付酬4银元,乙等才会同意被雇佣。显然,如果进入工厂后,乙等每天仍然只能做2把椅子,那么,这种雇佣劳动是不可能存续的。丑只有提高生产力,使乙等工厂劳动能创造出倍数于自主劳动的产品价值,才可能获得盈余价值。我们已知道,资本家是通过让工人操作先进机器、彼此协作从事超质劳动实现这壹目标的。我结合下图进行讨论:乙等既往12小时自主劳动创造产品价值(2把椅子)O乙等既往12小时自主劳动获酬(2银元)D乙等12小时工厂劳动创造产品价值(12把椅子)OD’EG乙等劳动贡献丑等助力劳动贡献乙等低质劳动创造价值(2把椅子)乙等超质劳动增创价值(10把椅子)4银元,大于其低质劳动2银元获酬,即OE>OD,体现了他在超质劳动中贡献;丑获得的8银元盈余价值,体现了他在超质劳动中的助力贡献。这意味著乙等与丑属于双赢结局,双方的增盈,皆源自乙等在丑助力下超质劳动所增创的产品价值。这个图示表明,资本获取壹般盈余价值,不是靠剥削,而是靠提升工厂超质劳动水平。但超质劳动之“超质”,永远是相对的;有相对超质劳动,就有相对落后、低质劳动。因此,资本家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保持工厂超质劳动的“超质”水平,无论其是否自觉自愿,都必须不断采用先进机器、创新生产技术、优化协作劳动关系、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加入到追求相对盈余价值的竞争中来;即便竞争的结果不能获得相对盈余价值,也可避免产生相对亏损价值。

  (二)资本获取相对盈余价值规律

  现在,我们便设例具体阐述资本家获取相对盈余价值的规律。这壹规律,也就是资本“获取超额剩余价值”路径,它所体现的,则是商品劳动交换价值规律。必须再强调的是,资本“相对盈余价值”不是“相对剩余价值”。“相对剩余价值”之“相对”,是指资本获利“相对”于工人获酬比例增大产生的“剩余价值”;“相对盈余价值”之“相对”,是指个体资本盈利“相对”资本平均盈余价值的盈利。用公式表示:资本盈余价值=资本盈利-工人工资(及其他成本);资本相对盈余价值=个别资本盈余价值-资本平均盈余价值。乙等雇佣劳动获酬,丑获取盈余价值OEG4银元=获酬劳动4小时8银元=盈余劳动8小时图中的“O-D’-E-G”便是资本获取壹般盈余价值模式。与上文的雇佣劳动盈利模式不同,它是从超质劳动角度揭示工人与资本家劳动对资本增值贡献的。在工人劳动质级、量度不变情况下,工厂超质劳动创造了倍增的产品价值,乙等12小时制造了12把椅子、换12银元。乙等实际上只要劳动2小时,就生产2把椅子,等于既往12小时自主低质劳动创造的产品价值,即图中的OD=OD’;增加的10把椅子(D’G),是因工厂超质劳动增创的产品价值。显然,这部分价值,工人有贡献,但却不是全部贡献,不能全归工人所有。超质劳动增创的价值,还应部分归属直接间接参与指挥、组织、协助超质劳动人员的劳动,他们包括机器发明家、维护机器运转组织协作劳动的科技管理人员以及决策指挥工厂集成劳动的资本家。同时,工厂超质劳动需要相应的内外部条件支持,超质劳动增创的价值,也需要用来支付这部分运行成本。这样,严格分析起来,在D’E范围内支出包括科技、管理人员的工资,在EG范围支出包括原料、能源消耗和机器折旧、专利、地租、利息、税费等,资本盈利只是最后的净值。但在本文预设的企业没有其他雇员、不涉及机器折旧等因素的前提下(即意味著资本家兼任机器发明家、科技和管理人员角色,自有土地、资本,免税经营等等),我们将这两部分增值成果都归属工人与资本家。乙等工厂劳动获酬与规律为讨论简捷,这里同样不涉及工厂生产的价值转移或经营成本因素(即设资本家自创机器、自有资本、自己管理),只把工人劳动、机器作为盈利要素。同时,把1天社会必要劳动的获利设为1银元。前工业化手工劳动阶段A:甲乙丙丁皆个体生产,生产1把椅子的劳动时间皆12天。1把椅子换12银元;四人每周6工作日劳动皆获利6银元。工业化生产力水平较低阶段B:甲依然个体生产,生产1把椅子的劳动时间仍为12天;乙受雇于丑采用落后机器,生产1把椅子的劳动时间为7天;丙受雇于寅采用通用机器,生产1把椅子的劳动时间为6天;丁受雇于卯采用先进机器,生产1把椅子的劳动时间为5天。撇开甲个体制造的少量椅子不论,椅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约为6天[22],1把椅子换6银元。甲每周生产0.5把椅子,交换3银元;丑和乙每周生产0.85把椅子,交换约5银元;寅和丙每周生产1把椅子,交换6银元;卯和丁每周生产1.2把椅子,交换约7银元。甲之外的各雇佣劳动组合每周平均获利仍约为6银元。乙、丙、丁每周工资皆为4银元;各资本家每周平均盈利约为2银元。丑每周资本盈余价值约为(5-4=)1银元,资本相对盈余价值约(1-2=)-1银元;寅每周资本盈余价值约为(6-4=)2银元,资本相对盈余价值为(2-2=)0银元;卯每周资本盈余价值约为(7-4=)3银元,资本相对盈余价值约(3-2=)1银元。工业化生产水平较高阶段C:甲依然个体生产,生产1把椅子的劳动时间为12天;乙受雇于丑采用原落后机器,生产1把椅子的劳动时间为7天;丙受雇于寅采用通用机器,生产1把椅子的劳动时间为4天;丁受雇于卯采用最先进机器,生产1把椅子的劳动时间为1天。撇开甲个体制造的少量椅子不论,椅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约2天[23],1把椅子换2银元。甲每周生产0.5把椅子,交换约1银元;丑和乙每周生产0.85把椅子,交换约1.7银元;寅和丙每周生产1.5把椅子,交换约3银元;卯和丁每周生产6把椅子,交换约12银元;甲之外的各雇佣劳动组合每周平均获利约6银元;30社会科学论坛2010/12??学术论衡乙、丙、丁每周工资皆为3银元;各资本家每周平均盈利约为3银元。丑每周盈余价值约(1.7-3=)-1.3银元,资本相对盈余价值(-1.3-3=)-4.3银元;寅每周盈余价值约(3-3=)0银元,资本相对盈余价值(0-3=)-3银元;卯每周盈余价值为(12-3=)9银元,资本相对盈余价值(9-3=)6银元。先看A阶段,这时甲乙丙丁皆独自劳动,创造产品价值、交换获利,彼此无差异。进入B阶段,情况发生了变化。其中,甲不被雇佣,也不可能被剥削,但每周收入降为3银元。乙、丙、丁在劳动质级没提高的前提下,每周获酬4银元,这表明他们也没被剥削。这时,丑、寅、卯三位资本家的收入,则与其决策劳动水平或采用的机器先进水平正相关。丑的机器落后,每周实际盈利或获取盈余价值1银元,其相对盈余价值为-1银元(或相对亏损价值1银元);卯的机器先进,每周实际盈利或获取盈余价值3银元,其相对盈余价值为1银元。寅居中,即每周实际盈利或获取盈余价值2银元,相对盈余价值为0。从这组数据可看出,资本是否获得相对盈余价值与其是否获得盈余价值不是壹回事。丑虽然相对盈余价值为负,但不影响其每周盈利1银元。只有随著市场竞争持续进行,卯不断提高生产力水平、不断压低椅子价格,相对亏损价值才会变成绝对亏损价值。这就是C阶段出现的情况。在C阶段,由于三人劳动生产力差距拉大,每把椅子必要劳动时间约2天,获利2银元。甲不被雇佣,每周收入降为1银元,其相对收入与绝对生活水平皆大大下降。乙丙丁在劳动质级没提高的前提下,伴随生产力水平提高、商品价格大幅降低(椅子降价2/3),每周获酬虽降为3银元,但其收入和实际购买力依然大大高于甲,表明他们没被剥削。这时,丑由于依然使用落后机器,不仅相对盈余价值为负,即相对亏损4.3银元,而且,每周盈利不够支付乙的工资,绝对亏损1.3银元。寅虽然勉强盈亏平衡,但也相对亏损3银元。只有卯才是大赢家。相对B、C两个阶段,企业生产力提高,每周创造的产品价值成倍增加,而商品交换价值总值却未必增加,这里所显示的,正是马克思著名的“商品的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24]的规律。但是,资本家的盈利分配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卯与丑之间差距拉大了,丑已难以存续,面临著破产,曾盈利的寅则到了亏损边缘。面对这种处境,如果不想破产的话,寅、丑便必须也创新管理和技术,大幅提升工厂生产力水平,与卯展开新的壹轮竞争。在这个竞争过程中,科技创新无疑永远处于领先的位置,它既是竞争的手段,也是竞争的结果:使用先进机器的资本家获得相对盈余价值,迫使产生相对亏损的资本家采用更先进的机器。最初,资本家卯很可能是不自觉地发现或采用先机机器的。如马克思所说,当机器“最初偶尔被采用时,会把机器所有主使用的劳动变为高效率的劳动……因此,在机器生产还被垄断的这个过渡时期,利润特别高。”[25]当“最初偶尔”采用机器的卯尝到相对盈余价值的甜头后,不自觉便会变为自觉;而面临亏损的寅和丑,31论资本获取相对盈余价值的手段与规律则会由不主动变成主动。就这样,资本家主观追求相对盈余价值的竞争,客观上产生了刺激科技发展、促进文明进步的强大的“核聚变”效应。而无论B、C阶段及其后阶段资本竞争状况发生怎样变化,由于创新决策劳动主体是资本家,所以,只要工人能获取合理报酬,资本家获取的盈余价值或相对盈余价值,便都属于正当收益,不具有剥削属性。从理论上讲,在无法剥削劳动的市场状态下,恰恰会使资本家把精力集中到管理、科技创新上,这显然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当然,这里我们还要再次重申,本文讨论是在理想市场状态下进行的,现实市场经济中,伴随生产力的进步,由于个体劳动方式无法存续、劳动力必然供大于求,资本家延长工人劳动时间、压低工人报酬剥削绝对和相对剩余价值的情况是必然会发生的,这些问题我们同样在另文中讨论。

  剥削与剩余价值理论解构

  马克思的剥削与剩余价值理论,并触及到这壹理论科学部分与缺陷部分之间的矛盾。壹直以来,批评马克思剩余价值论的学者都面临这样的困境:发现其中的缺陷不难,但准确把握、解析其缺陷症结所在,特别是要回答这样的质疑——以马克思理论推导之严谨,其剩余价值论何以会存有矛盾呢?——却难之又难,以至最终只能望而兴叹、无功而返;马克思的理论困境往往演变成批评者的阐释困境。当然,这壹困境对我们来说已不复存在。马克思剩余价值论之所以存有缺陷,概括说来,有两方面原因:从主观方面讲,马克思的剥削与剩余价值理论解构势约限,使他对推理过程的矛盾浑然不觉;从客观方面讲,则是马克思相应劳动概念的缺失,使他无法把握资本主要靠创新劳动盈利的真实过程、无法划清资本合理盈利与剥削牟利的界限。本文中,我将运用拙著原创或重释的劳动概念,正面切入,系统破解马克思剩余价值论的内在矛盾,并对其成因探源溯流给出合理阐释。其中,包括梳理其否认生产力创新劳动的理论:先进生产力“天然具有”论。本文采用的“盈余价值”概念,指资本正当盈利;采用的“相对剩余价值”概念,系马克思原有概念,指资本家通过提高生产力、缩短必要劳动时间而生产的剩余价值。它与另文采用的科学的“相对剩余价值”概念内涵不同。本文讨论前提仍设在商品和劳动力市场都处于供求动态平衡的理想状态下,资本家没有因劳动力过剩剥削工人的条件。但当涉及资本剥削时,则不受这壹条件约束。同时,为论述简捷,设企业雇员只有工人,资本家自有资本、机器、土地,这样,不涉及机器折旧、资本利息或地租、税费等等价值转移或经营成本因素,而把企业盈余价值直接理解为资本利润。

  壹、几个与剩余价值理论相关的劳动概念

  为便于对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内在矛盾成因的探究、解析,我这里重释壹个老概念、引入两个新概念。后文的分析会证明,这些概念,既与马克思剩余价值论内在缺陷相关,也是突破这壹理论“围城”的关键工具。

  1.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马克思的劳动创造价值原理是正确的,但其“商品价值实体”论却不成立。马克思指出:“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壹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2]“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壹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3]这里,马克思把人类劳动创造的价值,直接规定为“商品价值”实体,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直接决定商品“价值量”,既缺少实证依据,理论上也难以自洽。正像劳动产品与商品间没有必然联系壹样,“产品价值”与“商品价值”间也没有必然关联;不进行交换的劳动产品,永远都不是商品,不具有商品价值属性,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没有意义。只有在市场供求平衡状态下,当产品使用价值被交换、获得商品交换价值属性时,其内含的劳动量才具有交换筹码意义,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对同质劳动产品具有等劳交换的尺度意义——懒木匠生产的椅子不能因其耗时多而多卖钱——才能成为决定劳动产品商品[4]交换价值的尺度。而壹旦商品供求失衡,譬如商品量增价跌,“劳动量值”作为交换筹码就失效了——譬如,高级木匠做的椅子也只能低价出售;或当不同质级劳动无法用同类劳动衡量比较时——譬如天才画家的佳作与平庸工匠的仿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会丧失等劳交换的尺度意义。

  2.超质劳动

  [5]马克思的“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概念非常有阐释力,它们其实是劳动分级概念:简单劳动,是低质劳动;复杂劳动,是高质劳动。但仅用这两个概念,却难以准确揭示生产力进步带来的劳动创造力变化,更难以解释先进生产力增创产品价值的原理。因为复杂劳动不壹定代表先进生产力;而体现先进生产力的操作性劳动,恰恰未必是复杂劳动。同时,尽管复杂劳动创造的产品价值是简单劳动的倍数,但是,复杂劳动付出的学习和劳动成本也是简单劳动的倍数。如马克思指出的:“比社会平均劳动较高级较复杂的劳动,是这样壹种劳动力的表现,这种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既然这种劳动力的价值较高,它也就表现为较高级的劳动,也就在同样长的时间内物化为较多的价值。”[6]这样,复杂劳动创造的较多产品价值、同等条件换取的较多商品价值,减去其较高的学习成本,便不壹定能产生盈余价值、不壹定为社会增创财富。这便是“复杂劳动”“简单劳动”概念的阐释局限,也是马克思在实际操作中使用的是同质的、无差异劳动概念的原因。只有我们已熟悉的“超质劳动”概念,才能揭示出生产力进步带来的劳动创造力的变化。所谓超质劳动,就是指劳动者操作工具或机器,以简单劳动完成复杂劳动任务的劳动、以低质劳动创造高质劳动成果的劳动。这样,生产力的进步就不是壹个低质简单劳动通过学习、实践向高质复杂劳动提升的过程,而是壹个借助先进工具、先进劳动方式不断把高质复杂劳动简化为低质简单劳动的过程。正由于工厂超质劳动存在,才能为资本创造出巨大的可能性盈利空间来。

  3.集成劳动

  工厂劳动实际上是壹种具有汇智合力性质的集成劳动。“集成劳动”不是创新概念,而是马克思已采用的“总体劳动”或“生产总体运动”[7]概念。所谓集成劳动,就是指在资本家(或企业家、其他组织者)统壹组织指挥下,工厂指挥、管理、技术、操作系统各岗位雇员(成员)为完成生产总目标的分工合力劳动,也是技术、管理、决策者的创造力与操作工人劳动力整合发挥效能的劳动。“集成劳动”主体,不是单数个体,而是复数群体,包括工人、科技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和资本家。某些不在生产现场的资本家,尽管不直接参与甚至不直接指挥生产劳动,但他们的劳动仍在工厂各环节中发挥著作用。因此,集成劳动创造的价值,绝不能仅仅归功于工人劳动,资本家因劳动合理获取部分工厂盈利,是不能算做剥削的。

  二、马克思壹般剩余价值理论解构

  马克思的“壹般剩余价值”模式是这样的:(雇佣劳动)工作日abc必要劳动剩余劳动(工人获酬劳动)(资本家盈余劳动),众所周知,“必要劳动”“剩余劳动”是马克思揭露资本剥削劳动“秘密”的关键概念:因为工人工厂“必要劳动”时间少于工厂雇佣劳动时间,“剩余劳动”时间便被资本家剥削了。显然,如果马克思的这壹模式成立,那资本家就没什么正当的盈余价值可言了,“资本家”只能永远作为“剥削者”的代名词。壹直以来,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尽管备受质疑却难被否定,就在于这壹模式已根深蒂固地烙在人们心中,形成认识定势了。我们只有结合客观事实,从概念设定到理论构成全面解析并揭示其固有缺憾,才能使人们摆脱由它所形成的认识定势。但我的这种解析解构,并不意味著否定剥削事实的存在,而是要用修正的剩余价值理论模式更准确地揭示资本剥削的本质。

  1.理想市场状态下“壹般剩余价值模式”不成立为准确地把握马克思的理论,先将《资本家》中的壹段相关论述引用如下:工人在劳动过程的壹段时间内,只是生产自己劳动力的价值,就是说,只是生产他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因为他是在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状态下进行生产,所以他不是直接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而是在某种特殊的商品形式(如棉纱)上生产出同他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相等的价值,或者说,同他用来购买生活资料的货币相等的价值。他为此需用的工作日部分是大小不同的,这取决于他每天平均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也就是取决于每天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平均劳动时间。如果工人每天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平均代表6个物化劳动小时,那么,工人要生产这个价值,就必须平均每天劳动6小时……我把进行这种再生产的工作日部分称为必要劳动时间,把在这部分时间内耗费的劳动称为必要劳动……劳动过程的第二段时间,工人超出必要劳动的界限做工的时间,虽然耗费工人的劳动,耗费劳动力,但并不为工人形成任何价值。这段时间形成剩余价值,剩余价值以从无生有的全部魅力引诱著资本家。我把工作日的这部分称为剩余劳动时间,把这段时间内耗费的劳动称为剩余劳动[8](其下引文凡出自该处,不再壹壹注明)。马克思的这段被教科书经常引用的、人们耳熟能详的论述,阐述了由“必要劳动”“剩余劳动”划分构成的剩余价值理论。由于这壹划分表面上符合工厂劳动实际——工人在壹线劳动、资本家不直接从事劳动;劳动成果工人拿去壹块,资本家留下壹块——所以,马克思这壹模式很容易被接受。同时,相对于《资本论》中其他艰深理论,马克思的这段论述阐释流畅、读者接受顺畅,这也是它壹直被视为不刊之论的重要缘故。但若深入探究,于无疑处生疑,问题便出来了。如我们已指出的,在理想市场状态下,这壹模式是不成立的;不成立的原因,不是资本家不是或不想当剥削者,而是工人不允许资本家剥削,不可能接受所谓“必要劳动”作为工资标准。所谓“必要劳动”,这里是指劳动力再生的平均成本。假设工人1天平均需1银元换1筐萝卜才能生存,那么,1银元就是工人生存的“必要劳动”成本。马克思的这壹概念,也是从其商品价值实体论中推出来的——劳动力是商品,其价值实体便也是“必要劳动”——而在商品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平衡时,与壹般商家不会按成本出售商品的道理相同,工人也是不会考虑其劳动力“再生”成本的;他们的工资,只能以其自主劳动创造产品的交换价值为基准。譬如,工人自主劳动,1天可做2把椅子、换2银元,那么,他的工资要求就要等于、高于2银元,而绝不会傻到只要1银元。不仅如此,工人甚至不会允许资本家在雇佣环节上剥削劳动,他们壹旦发现增加了劳动强度、延长了劳动时间等等,便同样会辞职单干。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壹天雇佣劳动获酬,便等于(甚至大于)他壹天自主劳动的交换价值。这也就是说,工人获酬的劳动,就是其付出的劳动,其间没给资本家留下的“剩余劳动”。如下图所示:当然,这种情况也是不会发生的,如果没有盈利可赚,资本家是不会投资雇佣工人劳动的;而现实中的资本家,即便在劳动力市场供求平衡、难以剥削工人劳动的情况下,依然可获得壹块“盈余劳动”。那么,这块“盈余劳动”是哪里来的呢?或者更直白地说,在资本家无法剥削工人劳动条件下,他的盈余价值是从何而来呢?我们的答案是:资本的盈余价值是由工人工厂超质劳ab动增创的。下面是前文刚用过的资本壹般盈余价值模式:OD’EG既往,人们往往夸大“雇佣”的功能。其实,“雇佣”本身只是社会劳动的交换或占有方式,它并没有增加劳动或提高工人劳动创造力的特异功效。譬如,工人过去1天可做2把椅子,绝不会因为被雇佣,就能1天生产12把椅子。因此,如工人在工厂1天生产出12把椅子,根据“劳动创造价值”原理推导,唯壹合理的解释,便是工人劳动不是工厂劳动的全部,在工人劳动之外、还存在著其他导致生产力提高的劳动。真实情况我们已知道了:工厂劳动是包括工人劳动在内的“集成劳动”;在集成劳动中,资本家发挥组织决策指挥作用;工人在集成劳动因素支持下,操作机器、从事超质劳动,大幅提高了生产能力。由于超质劳动增创出壹大块超出工人劳动价值的价值,使资本得以获得壹块盈余价值。这样,追溯下去,资本盈余价值原本就来自资本家工人低质劳动创造价值(2把椅子)工人超质劳动增创价值(10把椅子)工人既往12小时自主劳动创造产品价值(2把椅子)工人12小时工厂劳动创造产品价值(12把椅子)O工人既往12小时自主劳动获酬(2银元)D工人劳动贡献工人雇佣劳动获酬资本家助力劳动贡献资本家获取盈余价值4银元=获酬劳动4小时8银元=盈余劳动8小时OEG工人付出劳动工人获酬劳动23马克思的剥削与剩余价值理论解构的劳动,它是资本家在工厂集成劳动中付出的劳动;壹旦减去工人“获酬劳动”,它便显现为“盈余劳动”。如下面的“资本简化盈利模式”所示:工厂集成劳动abc(工人)获酬劳动(资本家)盈余劳动将“必要劳动”改为“获酬劳动”、将“剩余劳动”改为“盈余劳动”,这不是简单的概念能指的置换,而是所指内涵的“脱胎换骨”;它引入的是壹个新的资本盈利模式,是壹个经得起实证验证、科学推敲的理论模式。

  2.壹般剩余价值论中内在缺陷溯因马克思的壹般剩余价值之所以模式不成立,关键在于他把资本家的劳动完全排斥在外了。马克思实际上是承认“资本家也进行劳动”[9]的事实的,他关于资本家劳动是行使资本职能的立论也是很精辟的。但为什么在剩余价值理论中,他却将资本增值与资本家劳动完全割裂开来了呢?原因是复杂的。就剩余价值论立论本身而言,关键还与相关“劳动”概念缺失相关。马克思认为“剩余劳动”是属于工人的,这就意味著工人劳动创造了工厂全部劳动产品。但实际上,工人并不具有这种能力,而雇佣本身,不仅不能提高、还可能大大降低工人劳动质级:“变得空虚了的单个机器工人的局部技巧,在科学面前,在巨大的自然力面前,在社会的群众性劳动面前,作为微不足道的附属品而消失了……”[10]马克思还曾模拟资本家口吻教训工人:“工厂工人们应当牢牢记住,他们的劳动实际上是壹种极低级的熟练劳动……在生产事务中,主人的机器所起的作用,实际上比工人的劳动和技巧所起的作用重要得多,因为工人的劳动和技巧6个月就可以教完,并且任何壹个雇农都可以学会。”[11]尽管马克思这里有反讽意味,但不幸的是,“资本家”所说确是事实。资本家基于这壹事实,独占工厂超质劳动增创产品价值的理由不成立;但否认这壹事实,把属于资本家的“盈余劳动”全部归为“剩余劳动”的剩余价值理论肯定也不成立。实际上,如果马克思坚持他的“复杂”“简单”劳动理论,那么,本身从事简单劳动的工人只能创造低量或低质产品,工厂生产的高量或高质产品便不应全归于工人劳动了,其剩余价值论便会面临某种阐述困境。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复杂”“简单”劳动概念固有的阐释局限,马克思在实际操作中,壹直采用同质、无差异“劳动”概念,以致对工人自主劳动与工厂劳动间的巨大差别没有觉察。前面引文中,马克思阐述“必要劳动”时还有这样壹段论述:“如果他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平均壹天同样要劳动这么多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马克思这里关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预设,表现出他理论思维壹贯的严谨性与科学性[12]。马克思强调这壹预设条件,表明他相信工人雇佣前后从事的是无差异劳动。即是说,客观存在著这样的条件,使工人在单位时间内“为资本家劳动”与“独立地为自己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相同。如果马克思这壹预设条件存在,其剩余价值论当然成立了。譬如工人在工厂劳动或独自劳动2小时都可生产2把椅子、换2银元满足自己生存的“必要”需求,那么,其余的10小时,独自时是为自己创造价值的劳动,在工厂便属于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的“剩余劳动”了。但如上文刚推导过的,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工人不会傻到把属于自己的10小时劳动白送给资本家。而工人之所以被资本家雇佣,就因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前提是不可能存在的。换句话说,就是工人在工厂“为资本家劳动”和“独立地为自己劳动”的“其他条件”是不可能相同的。这里的关键,不是工人“为”谁劳动——为资本家、还是为自己——而是工厂劳动的条件,包括大机器,包括组织协作劳动、提供技术支持的管理科技系统等条件,或马克思提到的“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状态”等等,都是工人独立劳动所绝对无法具备的。正因如此,尽管从表面上看,被雇佣前后都是工人在劳动、工人都是劳动主体,但实际上,此“劳动”非彼“劳动”、此“主体”非彼“主体”。如曾反复说过的,工厂劳动与工人自主劳动相比,已发生了巨大的、质的变化,它们并非同壹主体在从事同样性质、质级的劳动:工人自主劳动,自己是劳动主体;工厂劳动则是集成劳动,工人只是集成劳动主体之壹,资本家是集成劳动的核心主体;工人自主劳动,从事的是低质劳动;工人工厂劳动,则是操作机器、彼此协作、在工厂生产管理技术系统助力下从事超质劳动。概言之,工人被雇佣前,是以个体劳动形态从事低质劳动;被雇佣后,是在工厂集成劳动形态下,从事发挥高质劳动功效的超质劳动。马克思由于缺少“集成劳动”概念,无法确认资本家高质劳动存在的事实,由于缺少“超质劳动”概念,无法确认工人依然从事低质简单劳动的事实,所以,马克思无法揭示工人工厂劳动与工人自主劳动的本质区别,把资本家的劳动贡献从中解析出来。实际上,正由于工厂超质劳动能使生产效率大幅提升,能增创出十倍、百倍于个体劳动的产品价值,才可能实现雇佣劳动劳资双赢的结局。马克思关于雇佣劳动可以“在劳动过程中”实现“价值增殖”,成为“价值的源泉,并且是大于它自身的价值的源泉”[13]的论述,也只有这样理解才是真实的、合理的。

  3.壹般剩余价值修正模式我们解析马克思的壹般剩余价值理论,并非完全否定其资本剥削理论。必须看到并承认,资本家从事劳动与从事剥削这两种行为是完全可能甚至经常伴生并存的。我们不能因为否定其剥削行为便否认其劳动付出,当然,也不能因肯定其劳动付出便否认其经常、甚至必然存在的剥削行为。剥削,即无偿或低偿占有工人劳动,这对资本家而言,当然是最省事的盈利路径,如马克思所说:“剩余价值以从无生有的全部魅力引诱著资本家。”何况,在市场经济规律作用下,资本剥削劳动几乎是完全“合规范”[14]的行为——就像普通商品过剩商家会“不惜血本”贱卖壹样。当劳动力商品严重过剩时,资本家必然也要“贱买”。在理想市场经济状态下,工人还可以个体自主劳动生存,但随著工业生产力的提高,丧失自主生存条件变成无产者的雇佣工人,便只有接受生存成本线上的工资条件,把自己“贱卖”。譬如,当工厂生产效率百倍提高、工人1天做2把椅子只能换0.2银元时,资本家开出的1银元,甚至低于1银元的工资他也会接受——除此之外,已别无生路。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的“必要劳动”“剩余劳动”概念便获得现实性品格,资本家的确会无偿、低偿获得壹块“剩余劳动”[15]。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的壹般剩余价值模式就能成立了吗?回答仍是否定的。这里的关键依然是:“剥削”本身,只是不公平的社会劳动交换或占有方式,本身并没有提高生产力的特异功效。因此,资本可借剥削剩余价值获得更多增值,资本家却不可能凭剥削提高工厂生产力、在市场竞争中存续。譬如,工人操作机器1天可做12椅子,资本家即便增加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也只能使工人多做3-5把椅子。当然,在其他资本家拒绝剥削的情况下,从事剥削的资本家可凭这3-5把椅子获得超额剩余价值,在竞争中获胜。但是,当所有资本家都从事剥削时,这种“优势”便必然彻底消失了。因为马克思所谓的“必要劳动”,实际上也是资本剥削竞争的底线。壹旦越过这条底线,劳动力不能再生产,资本也就丧失了存续基础,所以,即便个体资本家对此置若罔闻,法律最终也要把这条“越界”竞争的路堵死:“1847年6月8日的新工厂法规定”,就把此前12小时甚至更长的工作日时间,“最终限制为10小时”[16]。这就是说,资本家剥削“剩余劳动”的手段有效,却也有限,仅靠此盈利竞争,壹旦其他资本家采用先进机器,生产效率十倍、百倍地提高,他的剩余价值便会“从有到无”变成了“亏损价值”,企业只有倒闭壹条路。那么,资本家怎样才能既剥削劳动,又能在竞争中存续呢?别无他途,依然只能自己劳动。换言之,在工人可能接受剥削的情况下,资本家想实施剥削,自己首先也要劳动;资本家如果不能通过创新生产力使企业生存下来,所谓的“剩余劳动”也就无法榨取。现在,再回到马克思的壹般剩余价值模式,我们就会认识到,它的缺陷,并不是“必要劳动”“剩余劳动”概念绝对不成立,而是它们的适用条件、所指对象存在问题。在资本不存在剥削的情况下,马克思的“必要劳动”肯定不成立,其“剩余劳动”应是属于资本家的“盈余劳动”;在资本存在剥削的情况下,马克思的“必要劳动”“剩余劳动”概念成立,但这两个概念不能涵盖整个工厂集成劳动,它们的外延只能是属于工人劳动贡献的部分。因此,正确的剩余价值模式,必须把资本家的劳动包括进来,据此,“壹般剩余价值修正模式”应如下图所示:工厂集成劳动abcd必要劳动剩余劳动盈余劳动(雇佣获酬劳动)(雇佣无酬劳动)(资本家劳动)注意,这里的“劳动”,不是以“时间”为单位,而是以“量值”为单位。模式中的“剩余劳动”属于“雇佣无酬劳动”部分,这就清楚地显示出它的剥削本质。在工人被严重剥削的情况下,“雇佣获酬劳动”便会降到“必要劳动”水平上(只是这种情况未必常态存在,所以,还是用“获酬劳动”概念为宜)。这样,马克思“必要劳动”“剩余价值”概念,经重新确定内涵、缩小外延,它们便成为揭露资本剥削行为的科学概念了。关于资本如何在获取盈余劳动的同时剥削剩余劳动,我们将在另文讨论。

  三、马克思相对剩余价值理论解构

  马克思的相对剩余价值概念,是直接建立在生产力提高基础上的。如前文所述,马克思论述的资本获取“相对剩余价值”路径有两条:壹是“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壹是“获取超额剩余价值”,两条“路”皆靠生产力创新。根据劳动创造价值的基本原理,因生产力创新而获得的盈余价值,理应归包括资本家在内的生产力创新劳动主体,而不应全视为剥削工人的“相对剩余价值”。马克思若要证明这块盈利的剥削性质,便应证明工人是生产力创新劳动的唯壹主体。但马克思揭露的雇佣劳动事实却恰好相反:“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劳动条件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与工人相对立……与工人无关。”[17]工人的活动必须服从资本家的意志[18],“壹切资本主义生产……都有壹个共同点,即不是工人使用劳动条件,相反地,而是劳动条件使用工人”[19]。处在这种被动、异化地位上的工人,怎能成为生产力创新劳动的唯壹主体呢?这样,无论基于经验判断还是理论推导,只要深入分析下去,马克思的相对剩余价值理论都是有严重缺陷的。但令人难解的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的论述中,却似乎并没因此陷入阐释困境中。为什么会这样呢?回答这个问题,便必然要涉及到与生产力相关的两大价值规律。

  1.“商品价值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成反比”规律我们追问生产力创新劳动主体,是因为先进生产力可提高劳动质级、增创价值,由此揭示并肯定资本家的贡献及相应盈利的非剥削性。但如果生产力变化与劳动总量、与商品价值无关的话,我们的追问便失去了意义。且看马克思的论述:“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壹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物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小。相反地,劳动生产力越低,生产壹种物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多,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大。可见,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壹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20]“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壹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21]马克思的这段经典论断是否成立呢?回答是肯定的。尽管产品内含的劳动量不直接等于商品价值量,但在市场供求平衡状态下,其内含的必要劳动量的确决定著商品交换价值量,而生产力进步、单位时间内产品产量倍增、产品内含必要劳动量减27马克思的剥削与剩余价值理论解构少,“商品价值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成反比”,便必然作为客观规律显现出来。下面不妨再援例说明:设市场供求动态平衡条件下,甲、乙、丙、丁皆从事简单低质劳动。甲1天劳动收获1筐萝卜、等值1银元;萝卜作为乙等生产椅子的等价物或交换价值单位。随著生产力的提升,椅子的交换价值会发生如下变化:生产力水平较低阶段A:乙、丙、丁各操作壹代机器生产10把椅子时间为7、6、5天,10把椅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6天[22];10把椅子换甲的6筐萝卜,即:10把椅子=6银元;乙等1天平均获利等于甲1天获利,皆为1银元。生产力水平较高阶段B:乙、丙、丁各操作二代机器生产10把椅子时间为3、2、1天,10把椅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2天;10把椅子换甲的2筐萝卜,即:10把椅子=2银元;乙等1天平均获利等于甲1天获利,皆为1银元。从上例可以看出,具有同样使用价值的椅子,伴随生产力的提高、产量增加,交换价值也从6银元降到2银元,呈反比趋势。而从事先进生产力劳动的乙、丙、丁等人,1天内平均获得的交换价值也与从事落后劳动的甲相等。造成这两项结果的直接原因,便是由于生产椅子的必要劳动时间缩短后,乙、丙、丁与甲付出的必要劳动量仍相等的缘故。这壹规律,通俗地讲,就是机器越先进、产量越多、商品越便宜,它也是符合市场经济实际情况的。

  2.生产力创新劳动是怎样消失的?生产力是人类改造自然、创造属人世界的能力,它的提高只能依靠人的劳动,而且不是重复性的低质劳动,只能是创新性的高质劳动。既然如此,这种创新劳动便肯定要表现在先进生产力所创造的产品中。但为什么上述实例中却看不到这壹点呢?为什么会出现生产力变化,劳动总量、商品价值总量不变的这种“反常”情况呢?这种创新劳动究竟到哪里去了呢?应当说,这是《资本论》中最隐蔽、最难发现或发现后最难破解的壹个问题了。所幸的是,“超质劳动”概念所独具的阐述功能,使我们可以顺利破解这壹难题。只要我们把工厂超质劳动演变过程还原,“消失”的生产力创新劳动便会清晰地凸显出来。生产力创新劳动主要物化在新机器上,并体现在工厂超质劳动中,使工人低质劳动能发挥高质劳动功效。工厂超质劳动分解开来便是“操作低质劳动+创新高质劳动”。由于创新劳动是壹次性地物化在机器上,随著其劳动量值不断转移均摊到产品[23]上,工厂超质劳动最后便会只剩下“操作低质劳动”了,这就导致了生产力创新劳动“消失”的情况。譬如,手工制作1把椅子需7天时间,工人操作机器7天可生产10把椅子。设发明机器劳动折合低质劳动1000天(即假设学习、发明、制作机器用了1000天),每把椅子的劳动含量为“操作劳动时间+1000天/N(椅子总量)”。当椅子产量很少时,这种发明创新劳动不会“消失”,而会凸显出来。譬如只生产100把椅子,每10把椅子生产时间为(1000/100×10+7)107天。但当机器生产1万把椅子时,每10把椅子的生产时间为(1000/10000×10+7)8天;当机器生产10万把椅子时,每10把椅子的生产时间为(1000/100000×10+7)7.01天;其后,椅子转移的创新劳动量趋零[24],每10把椅子的生产时间就也是7天了。由于商品交换以必要劳动时间为尺度,椅子的平均生产时间降低,其交换价值必然降低。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力进步便自然与产品内含劳动量及其商品价值成反比了。但这是由于创新劳动在N次转移后消失的缘故,而并非是因为创新劳动未曾发挥作用。马克思由于缺少“超质劳动”概念,所以,他只看到生产力变化,劳动总量、商品价值总量不变这壹规律,却没看到背后生产力创新劳动客观存在及其“消失”的过程。正因如此,马克思虽然承认“12个人在壹个144小时的共同工作日中提供的总产品,比12个单干的劳动者每人劳动12小时或者壹个劳动者连续劳动12天所提供的产品要多得多”[25](这是工厂协作提高生产力的结果),但由于“就商品价值的生产来说,劳动过程的任何质的变化,看来是没有关系的……在价值生产上,多数始终只是许多个数的总和。因此对于价值生产来说,1200个工人无论是单独进行生产,还是在同壹资本指挥下联合起来进行生产,都不会引起任何差别”[26],资本家创新劳动(组织协作)的贡献便自然被排除在外了。可以说,正是这壹“生产力进步与商品价值成反比”规律,在某种程度遮盖了马克思相对剩余价值的缺陷,成为支持其剥削理论的立论根据。

  3.“相对剩余价值与生产力成正比”规律尽管生产力进步,商品价值总量不变是合规律性现象,但这并不妨碍资本的盈利,不妨碍资本家在盈利目的驱动下去创新生产力。那么,这是为什么呢?原来,与“商品的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规律同时存在的,还有“相对剩余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27]。而这两大规律,皆为马克思所发现、所承认。这可能使人生惑,感到其间存在某种矛盾。其实不然,马克思剩余价值论中的确存在许多阐释矛盾,但这两者却不矛盾,因为它们揭示的是不同向度、不同对象身上的规律:生产力与商品价值成反比,是历时性向度上、存在于异类产品中,揭示的是生产力发展导致商品内含必要劳动量减少、商品交换价值降低的规律;生产力发展与“相对剩余价值”成正比,是共时性向度上、存在于同类产品中,揭示的是创新生产力的资本家,因其生产的同类产品量值正比增加、交换可获“超额剩余价值”或相对盈余价值的规律。两者共同揭示的,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从盈利最大化动机出发,促进生产力不断发展,最终却使商品交换价值不断下降的“背反”规律[28]。准确理解这壹“背反”规律的关键,便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在历时性向度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动态存在,作为衡量商品价值的尺度,它必然随生产力进步反比地缩小。如马克思所列举:“在历史上,铝的价值曾经高于黄金的价值,随著铝的生产工艺的改进,成本大大下降,其价值也降到黄金价值以下。”但在共时性向度上,同类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却是相对静态存在,它不因个别生产者生产力提高而即刻提高。这样,在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尺度的等劳交换中,创新生产力劳动者可因产品产量较多、单位产品劳动时间较少而倍增利润;落后生产力劳动者可因产品产量较少、单位产品劳动时间较多而倍减利润。但这种共时性盈利差距不会静态地长久存在。创新生产力劳动者为增占市场份额,会降价促销,逼迫落后生产力劳动者退出市场;随著后者被淘汰,或发奋创新进入更先进生产力劳动者行列,该产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然大大缩短,大家又围绕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展开新壹轮竞争……马克思相对剩余价值理论的伟大贡献,就在于发现了这壹规律。现将马克思的那段经典论述再引用如下:如果壹个劳动小时用金量来表示是6便士或1/2先令,壹个十二小时工作日就会生产出6先令的价值。假定在壹定的劳动生产力的条件下,在这12个劳动小时内制造12件商品……6便士是加工时新加进的价值。现在假定有壹个资本家使劳动生产力提高壹倍,在壹个十二小时工作日中不是生产12件这种商品,而是生产24件……3便士是最后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生产力虽然提高壹倍,壹个工作日仍然同从前壹样只创造6先令新价值,不过这6先令新价值现在分散在增加了壹倍的产品上……现在,这个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这个商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少于在社会平均条件下生产的大宗同类商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但是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它的现实价值不是用生产者在个别场合生产它所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时间来计量。因此,如果采用新方法的资本家按1先令这个社会价值出售自己的商品,那么他的商品的售价就超出它的个别价值3便士,这样,他就实现了3便士的超额剩余价值。但是另壹方面,对他来说,壹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现在表现为24件商品,而不是过去的12件商品。因此要卖掉壹个工作日的产品,他就需要有加倍的销路或大壹倍的市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的商品只有降低价格,才能获得较大的市场。因此资本家要高于商品的个别价值但又低于它的社会价值来出售商品……这样,他从每件商品上仍然赚得1便士的超额剩余价值……因此……每个资本家都抱有提高劳动生产力来使商品便宜的动机。……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采用改良的生产方式的资本家比同行业的其余资本家,可以在壹个工作日中占有更大的部分作为剩余劳动。他个别地所做的,就是资本全体在生产相对剩余价值时所做的。但是另壹方面,当新的生产方式被普遍采用,因而比较便宜地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和它的社会价值之间的差额消失的时候,这个超额剩余价值也就消失。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的规律,既会使采用新方法的资本家感觉到,他必须低于商品的社会价值来出售自己的商品,又会作为竞争的强制规律,迫使他的竞争者也采用新的生产方式[29]。如再援用前例阐释,那么,在第壹代机器时,10把椅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6天,等值6银元。其中,乙、丙、丁每天分别获利为0.85元、1元、1.2元。机器先进的丁,获得0.2元相对盈余价值即马克思说的“超额剩余价值”;机器落后的乙,则获得0.15元相对亏损价值。在第二代机器时,10把椅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2天,等值2银元。其中,乙、丙、丁每天分别获利为0.66元、1元、2元。机器先进的丁,获得1元相对盈余价值即马克思说的“超额剩余价值”;机器落后的乙,获得0.34元相对亏损价值。在上述情况中,乙的相对亏损越来越大,若不够支付劳动成本,便会因绝对亏损被淘汰出局。这就迫使乙创造更新、效率更高的机器,与丙、丁在第三代机器上展开竞争。无论最终结果怎样,资本家的生产力创新劳动永远与其资本盈利呈正比。4.解构“先进生产力‘天然具有’论”如果说在“商品价值与生产力成反比”规律中,由于生产力创新劳动自动“消失”很容易被忽略的话,那么,在“相对剩余价值与生产力成正比”规律中,生产力创新劳动作为资本盈利的直接原因存在,便难以被忽略了。相应地,谁是生产力创新劳动主体就非常关键了。答案似乎明摆著:马克思指出,是“资本家提高劳动生产力”[30]的。上面引文中,也多次提到“资本家使劳动生产力提高壹倍”“采用改良的生产方式的资本家”“采用新方法的资本家”等等。马克思还提到:资本家“必须变革劳动过程的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从而变革生产方式本身,以提高劳动生产力”

  [31]。这些“变革”,便属于生产力创新劳动。当然,如已阐述的,离开工人超质劳动,任何体现先进生产力的机器或协作效能都发挥不出来,但是,发挥主导作用的只能是资本家,因为它属于资本的权利。这样壹来,资本因此获得的盈余价值就不应全归为“相对剩余价值”了,这便使马克思必然要面对壹个难以自圆的阐释矛盾、难以摆脱的理论困境。但马克思却没直面这壹难题,他可能有意回避、可能无意绕过——如我们已知道的——而把生产力创新贡献统统归为“无偿服务”的“自然力”。自然力当然与资本家劳动无关了,因此而增创价值被资本家拿去便是“相对剩余价值”了。但这种回答显然是不成立的。生产力有两大构成要素:壹是机器,二是协作。先说机器是否“无偿服务”问题。马克思指出,如不算机器“每天的平均损耗和机油、煤炭等辅助材料的消费而加到产品上的那个价值组成部分,那么,它们的作用是不需要代价的,同未经人类加工就已经存在的自然力完全壹样”[32]。这种解释是不符合事实的。虽然机器可利用自然力为动力,但机器本身却不是自然力,它是人类文31马克思的剥削与剩余价值理论解构化力的创造物,是发明者高技能、高学识、高智慧的劳动成果,所以,新机器应用不是无偿的,而应是有偿的,发明人可收取专利费便是证明。用专利保护发明家创新劳动权益,正是英国工业革命成功的关键条件。即便专利保护期结束后,机器可无偿使用,那也属于前人文化馈赠,而不是“自然”馈赠;假如因专利制度不完善,新机器被无偿使用,那属于发明者劳动被窃取,而不意味著机器使用“不需要代价”。值得提及的是,对于重要机器的发明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都存其名,如:“克劳生式回转织机”“约翰·淮亚特的纺纱机”“阿克莱的环锭精纺机”“瓦特的蒸汽机”“亨利·莫兹利的转动刀架”等等,这实际上便是对机器发明家贡献的充分肯定。尽管机器通常是发明家创造的,但如前文阐述的,离开资本家的支持及回报,就没有科技家创新发明的推动力,因此,资本家同样是创新应用机器的重要主体。我们重点讨论协作劳动方式问题。马克思关于由协作和分工产生的生产力,“是社会劳动的自然力”[33]的观点,同样不成立。马克思指出:工人只向资本家出卖个人劳动力,资本家“支付的是100个独立的劳动力的价值,而不是100个结合劳动力的价值……他们的协作是在劳动过程中才开始的,但是在劳动过程中他们已经不再属于自己了。他们壹进入劳动过程,便并入资本。作为协作的人,作为壹个工作机体的肢体,他们本身只不过是资本的壹种特殊存在方式。因此,工人作为社会工人所发挥的生产力,是资本的生产力。只要把工人置于壹定的条件下,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就无须支付报酬而发挥出来……因为劳动的社会生产力不费资本分文……所以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好像是资本天然具有的生产力,是资本内在的生产力”[34]。这里说的很准确:工厂协作生产力得以形成和发挥,关键在于将其“置于壹定条件”,而这显然不能靠“自然力”,而要靠创新劳动的“文化力”。由于工人只是“工作机体的肢体”,创新协作生产力的主体显然不是工人。据此,资本家不向工人支付费用是可能的,这便使这种“社会生产力不费资本分文”,但马克思称它“好像是资本天然具有的生产力”却没有道理,因为它首先源于资本家的劳动。让100个工人单独生产,可能只需要监工,但设置“壹定条件”、组织指挥他们进行分工协作生产,却需要智慧、专业学识和管理能力,而这,恰恰是资本的权利。因此,通常情况下,协作生产力的创新指挥主体只能是资本家或其授权经理人。实际上,马克思是承认资本家从事管理劳动的:“随著许多雇佣工人的协作,资本的指挥发展成为劳动过程本身的进行所必要的条件,成为实际的生产条件。现在,在生产场所不能缺少资本家的命令,就像在战场上不能缺少将军的命令壹样”

  [35]。既然“命令”来自资本家,“劳动的社会生产力”主要源于资本家的劳动,这同样是不争的实事。需补充指出的是,资本家不仅是生产力创新劳动主体,也是独自承担经营风险的社会主体。“先进”永远相对于“落后”存在;相对盈余价值永远依存于相对损失价值。马克思只肯定先进资本家“比较便宜地生产出来的商品”可获得“超额剩余价值”[36],却没提及落后资本家比较贵地生产出来的商品会出现亏损的情况。壹旦资本家应用的机器相对落后,生产效率低于平均水平,或者设置的协作“条件”不合理,工人劳动白白耗费,都必然在竞争中失败,导致资本严重亏损。因此,如果说企业获得盈余价值是“自然力”相助“自行增殖”[37]的话,那么,当资本家亏损时,这些相助的“自然力”哪里去了呢?这些问题,同样是先进生产力“天然具有”论无法阐释的。马克思之所以得出先进生产力“天然具有”结论,除去剥削理论定势约限之外,还与他已看到先进生产力不能完全归于工人劳动却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相关。换句话说,即便没有剥削理论,由于缺少“集成劳动”“超质劳动”等概念,马克思也无法从工厂劳动特殊性中合理解释资本家的劳动贡献。先进生产力不是资本家自己创造的,而是工厂集成劳动创造的。这之中,作为集成劳动工具、方式的机器与协作无疑是关键因素,作为集成劳动主体的工人、技术管理人员的劳动也不可或缺,但最终起决定作用的,却是作为集成劳动核心主体的资本家的决策劳动。问题是,在工厂劳动中,直接出场的通常只有普通工人和其他雇员,这样,从劳动的直观形式上,往往无法发现并承认“场外”的资本家的贡献。进壹步分析,“超质劳动”缺位更为关键。马克思曾多次承认资本家的劳动贡献,也曾变相承认过相对剩余价值源于“机器”和采用先进机器的资本家。但是,由于缺少“超质劳动”概念,使他无法从理论上解释由资本家决策劳动创造、引进、形成的先进生产力是怎样通过工人劳动增创价值的。因为把先进生产力增创价值全部归为工人创造,于事实、道理皆不通,但若撇开工人,把工厂劳动增创价值完全归于资本家,必将陷入更深的阐释黑洞中。在这种阐释路径缺失的情况下,马克思将先进生产力归于“天然具有”,是无奈之论,也是聪明之举。但当我们引入“集成劳动”“超质劳动”概念之后,这个理论死结便迎刃而解了。在工厂集成劳动中,资本家从事的是引进设备、人才,创建生产管理模式,组织工厂超质劳动的决策劳动,工人从事的是由工厂管理、科技系统助力,能十倍、百倍提高生产效率、增创价值的超质劳动。由于资本家购买的工人劳动是低质级的,所以只支付低交换价值成本;由先进机器和管理支持的工人超质劳动功效是高质级的,可增创产品价值、增获交换价值,由此产生的价值收益,绝非自然恩赐,而是资本家与工人共同劳动创造的;资本家获取相应的部分,是不能归为“相对剩余价值”的。总之,无论理论推导还是实例验证,马克思相对剩余价值理论本身都是存在严重缺憾,难以成立的。但这并不等于剥削就不存在,比如资本家为了追求利润刻意降低工资,增加劳动量,延长工时,运用严苛的劳动纪律与语言暴力以及精神剥削压迫工人,为了节省成本让工人在恶劣的劳动条件下工作,企业利润增加德时候没有增加工人的收入,甚至拖欠工人的工资,长期为工作的工人无法佔有公司的股份,或者根据一定的比例得到部份企业利润,比如政府不为工人提供免费医疗 免费教育 免费养老 住房补贴作为利益回馈,政府官员利用权力寻租掠夺原本属于资本家与工人创造的企业利润,在法治不健全的社会中资本家剥削工人与政府官员掠夺企业的事实确实存在,中国社会的血汗工厂与中共政权就是最好的证明,只有约束资本家与政府官员,给予工人阶级组建独立工会参与劳资协商的权利,允许工人阶级组建左翼政党参与政治生活的民主制度才可以减少剥削。

  “可变资本”“不变资本”重组与重释

  马克思关于“可变资本”与“不变资本”的资本分类理论,与剩余价值理论相照应,旨在论证和揭示资本剥削的本质。这壹分类也是不科学的,只要我们继续沿用它,及与之相关的“死劳动”等概念,便无法真正认识资本增值[2]的规律。现实中的剥削现象的确存在,但正如我们已论证的,剥削并非雇佣劳动的本质属性;资本家提高利润率的主要手段不是剥削,而是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是提高工厂超质劳动水平。本文中,我将重点揭示马克思资本分类理论的阐释困境,并通过对“可变”“不变”资本的重组、对“死劳动”概念的扬弃,以及对“物化劳动”概念重释、“超质劳动”概念应用,揭示机器在工厂超质劳动中助力增创产品价值的功能,揭示资本非剥削增值的“秘密”。为便于阐述,本文讨论在“理想市场状态”下进行,即设定商品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皆处于供求动态平衡中,资本家没有因劳动力过剩压低工资的条件,工人可随时离职自己单干;工厂产品皆可按内含劳动价值交换等劳价值商品。同时,为避免问题复杂化,也不涉及机器折旧、资本利息、企业税费等价值转移或经营成本因素,而把企业盈利直接理解为资本利润。“可变资本”“不变资本”重组与重释马克思资本分类理论的阐释困境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存在于生产、流动各个环节,但其增值总根源或利润总源头却在生产领域;离开生产领域,仅靠商品流动赚取差价,资本是不能真正增值的。马克思已在《资本论》中阐述过这个道理,我们不再涉及。在商品生产领域中,资本主要投向三个方面:(1)雇佣职工工资劳务支出(简称“劳动资本”或“人力资本”)[3];(2)购买机器设备和生产技术(含各种技术发明专利、知识产权等等)支出[4](简称“机器资本”);(3)购买生产原辅材料、能源,租赁或建设厂房的支出(简称“原料资本”)。

  资本这三大块对于产品价值[5]创造的意义的确不同,马克思将其划分开来是有道理的;但马克思的分类结果,却将资本增值的真实过程遮蔽起来了,并使这壹理论陷入了困境。1.资本分类理论否定了资本增值的可能性众所周知,马克思是将劳动资本划为“可变资本”,将机器资本、原料资本划为“不变资本”的。马克思指出:变为生产资料即原料、辅助材料、劳动资料的那部分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并不改变自己的价值量。因此,我把它称为不变资本部分,或简称为不变资本。相反,变为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在生产过程中改变自己的价值。它再生产自身的等价物和壹个超过这个等价物而形成的余额,剩余价值。这个剩余价值本身是可以变化的,是可大可小的。这部分资本从不变量不断变为可变量。因此,我把它称为可变资本部分,或简称为可变资本。资本的这两个组成部分,从劳动过程的角度看,是作为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6],作为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相区别的;从价值增殖过程的角度看,则是作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相区别的[7]。马克思认为,资本剥削的秘密就在劳动资本,即“变为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上。劳动资本之所以能变化,是因为它换回来的是可以创造剩余价值的“活劳动”——“活劳动”是马克思描述工人劳动的常用概念。把工人劳动称为“活劳动”,当然没错;劳动创造价值,也是对的。尽管根据科学的价值论,劳动创造的只是“产品价值”而非“商品价值”,但由于我们的讨论是在理想市场状态下进行的,使用价值产品可以根据其内含劳动价值交换等劳价值的商品——换句话说,就是产品内含的等量劳动价值可转换为等值商品交换价值——所以,我们可暂时忽略这两种价值间的差异性变化(如在市场失衡状态下,付出高量值劳动的产品,其商品交换价值却可能是相对低量值的)。但是,仅靠工人的劳动,能“再生产自身的等价物和壹个超过这个等价物而形成的余额,剩余价值”吗?如果不被马克思剩余价值论和商品价值实体论形成的某些理论定势束缚,我们便会得出与之相反的结论。如前文所论证的,在理想市场状态下资本家是无法剥削工人劳动的。这不是资本家不想剥削,而是工人不允许资本家剥削;壹旦工人发现被剥削,便会辞职去从事个体自主劳动。不仅如此,只有雇佣后的工资收入超出自主劳动收益,工人才会同意为资本家打工。而资本家办企业也不是做善举,他们雇佣工人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就是为了获取盈余价值。而要实现这种劳资双赢的结果,工人劳动创造力便必须大增,创造的使用价值产品必须倍增。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显然,雇佣本身并没有使工人劳动创造力大增的神奇魔力。人们等质等量劳动,只能创造等质等量的劳动价值产品;高质劳动或复杂劳动,能创造高质级或高量值劳动价值产品;低质劳动或简单劳动,创造不出高质级或高量值劳动价值产品。这是劳动创造价值的基本原理。譬如资本家丑雇佣木匠甲、乙到自己工厂生产椅子。假设甲、乙单干时每人每天只能做1把普通的椅子,那么,他们被雇后,其劳动能力绝不会突然高出这个水平,譬如每天能生产1把雕花椅子或10把普通椅子。换句话说,如果仅仅是工人劳动的话,那么,这种劳动绝不会因为被雇佣而发生变化,并“在生产过程中改变自己的价值”。我们日常装修房屋的经验可以佐证:花高价雇佣的高水平甲、乙木匠干的活,就比低价雇佣的低水平丙木匠干得好或干得多;丙木匠绝不会因妳高价雇佣就即刻变成高级木匠,干出与甲、乙木匠壹样好或者多的活来。假如这壹推论成立的话,由于资本家支付的工资还要超过雇佣工人劳动创造产品的交换价值,资本家不仅不能剥削工人,还要被工人所“剥削”。譬如丑只有支付甲、乙每人每天2把椅子的工资,比其单干时收入多,甲、乙才会同意被雇佣;而甲、乙被雇佣后每人每天仍只生产1把椅子,丑还要亏本倒贴1把椅子!由此可见,如仅仅是劳动资本“可变”的话,那么,它不仅不能“变多”,而且只能“变少”。接下来,我们再来讨论马克思的“不变资本”。应该说,马克思把原材辅料、厂房设施等资本归于“不变资本”,壹般说来是正确的。资本家投入购买原材辅料及能源,租赁或建设厂房的这块资本,如不考虑投机增殖因素的话,它们便只能转移、转嫁原有价值,不会增加价值,这样,在会计意义上,它们作为资本都是“不变”的。但在现实中,属于“转移”部分的价值确是“不变”的,但属于“转嫁”部分的价值,却会发生减损“变化”。先说转移价值部分。其中,生产原料、辅料等等进入产品部分的价值转移是直接的。譬如,伐木工采伐了木材,木工加工成木料,木匠再用木料制成椅子,在这个过程中,保留下来的木料使用价值继续在椅子上发挥作用,相应内含的劳动价值或商品交换价值便通过壹道道工序转移到产品身上。而燃料及厂房的价值转移是间接的。譬如,燃料驱动机器在椅子生产过程中发挥了使用价值,厂房为椅子生产提供了保障也发挥了使用价值,它们内含的劳动价值或商品交换价值同样要壹次性或分期(折旧)转移到产品身上。再说转嫁价值的情况。转嫁无所谓直接、间接,像椅子加工过程中被抛弃的边角废料,像燃料燃烧过程中没转化为机械能的空耗部分,像厂7“可变资本”“不变资本”重组与重释房中某些闲置的空间等等,它们无论是合理消耗,还是无端浪费,其使用价值都未真正发挥作用,相应的劳动价值或商品交换价值只能转嫁到产品身上。总之,转移价值是把仍发挥效能的价值累积在产品身上,它们构成产品转移成本;转嫁价值是把已减损的价值附加到产品身上,它们构成产品转嫁成本。壹旦企业生产过程浪费严重,已减损的价值转嫁不出去,所谓“不变”的原料资本,便同样会贬值“变”小了。鉴于拙文研究重点不在生产过程,所以,后文论述不涉及这类减损情况,而是设定无论构成“不变资本”诸要素的使用价值怎样减损,其价值总值都是“不变”的。

  剩下的便是机器资本了,这是关键所在。马克思所说的“劳动资料、生产资料”,便主要指机器。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多次强调了机器在生产中只转移价值的道理:“不管壹种劳动材料,壹种机器,壹种生产资料怎样有用,如果它值150镑,值500个工作日,那么它加到用它制造的总产品上去的价值就绝不会大于150镑。它的价值不是由它作为生产资料进入的劳动过程决定的,而是由它作为产品被生产出来的劳动过程决定的。它在劳动过程中只是作为使用价值,作为具有有用属性的物起作用,因此,如果它在进入劳动过程之前没有价值,它就不会把任何价值转给产品”[8]。机器在劳动过程中发挥使用价值、转移自身价值,这都正确。但是,如果机器资本与原料资本壹样,也仅仅是转移价值的话,那么,这必然使资本在理论上陷入无法增值的困境:因为当劳动资本缩小,机器资本、原料资本总值不变时,资本家雇佣劳动不仅不能盈利赚钱,还要亏损赔钱。这个结论当然是不成立的,也是违反经验、不合实际情况的——因为即使在理想市场状态下,资本家也是能赚到钱的。支持这壹观点的例证是:高科技人才由于不存在过剩问题,所以,高科技企业通常无法剥削雇员劳动。但众所周知,高科技企业的资本家照样盈利,甚至可盈得超额利润。2.机器增创产品价值不能归为“自然力无偿服务”我们继续重点讨论机器资本。其实,对于机器“提高劳动生产率”[9]的积极意义,马克思从来是充分肯定的;同时,对于在市场竞争中,谁采用新机器生产效率高、谁就可获高额利润这壹实事,马克思也是承认的:“在机器生产还被垄断的这个过渡时期,利润特别高。”[10]根据这些论述,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可由此产生高利润的机器资本,就不应是“不变资本”了。反之,若认定机器是“不变资本”,这因机器而产生的“特别高”利润,又从何而来呢?这使马克思的资本分类理论面临难以自圆的阐释障碍。马克思是机智的,他绕过了障碍,把这块利润,即把属于“不变资本”的机器增创的产品价值部分,统统归于没有商品价值的“自然科学”,归为机器接近“自然力”的“无偿服务”,归为“自然恩惠”[11]:科学不费资本家“分文”,但这丝毫不妨碍他们去利用科学。资本象吞并别人的劳动壹样,吞并“别人的”科学[12]。大工业把巨大的自然力和自然科学并入生产过程,必然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这壹点是壹目了然的[13]。(如果不算机器)每天的平均损耗和机油、煤炭等辅助材料的消费而加到产品上的那个价值组成部分,那么,它们的作用是不需要代价的,同未经人类加工就已经存在的自然力完全壹样。机器的生产作用范围越是比工具大,它的无偿服务的范围也就越是比工具大。只是在大工业中,人才学会让自己过去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产品大规模地、像自然力那样无偿地发生作用[14]。如果机器转给产品的价值的比率已定,那么这个价值部分的大小就取决于机器本身价值的大小。机器本身包含的劳动越少,它加到产品上的价值也就越小。它转移的价值越小,它的生产效率就越高,它的服务就越接近自然力的服务[15]。这些劳动资料越是作为产品形成要素发生作用而不把价值加到产品中去,就是说,它们越是整个地被使用而只是部分地被消费[16],那么,它们就越是像我们在上面说过的自然力如水、蒸汽、空气、电力等等那样,提供无偿的服务。被活劳动抓住并赋予生命的过去劳动的这种无偿服务,会随著积累规模的扩大而积累起来[17]。科学通过机器的构造驱使那些没有生命的机器肢体有目的地作为自动机来运转……[18]

  那么,马克思的这些解释能否成立呢?让我们来具体分析壹下。“自然科学”与“自然力”性质不同,这壹点也是壹目了然的:自然科学是科学家高智慧、高学识劳动的成果,属于文化范畴;自然力则与人类无关,属于自然范畴。同时,科学是人类公共文化财富。科学理论以符号形态记录下前人聪明才智,旨在帮助后人提高认识世界的能力,其本身并不能直接“助力”。纯粹的科学不费资本家“分文”,这是事实;但也不能直接为资本家创造“分文”,这也是事实。“大工业把巨大……自然科学并入生产过程”,或资本家想“利用科学”,都要通过机器[19];离开机器,科学不能创造任何产品价值。“机器”不等于“自然科学”、更不等于自然力,这也是不言自明的事实。机器是发明家在掌握既有科学知识、技术成果的基础上,根据特定功利目的“无中生有”地创造出来的生产工具。离开发明家的创造及工人的操作,“科学”是不会“通过机器的构造驱使那些没有生命的机器肢体有目的地作为自动机来运转”的。能动地制造机器,靠机器助力,提升劳动质级、提高生产效率、增创产品价值,这正是人类劳动的能动性特征所在,是人类改造世界的力量所在。当然,机器需要动力、机器也可用自然力做动力;自然力作为动力是无偿的。但动力本身并不是机器,而采用自然力为动力的机器同样是发明家创造的。譬如,发明家庚发现了水的动能,发明了以水为动力的椅子生产设备,使木工生产效率提高了100倍。但是,如果甲木匠把他的木匠工具放到9“可变资本”“不变资本”重组与重释水中,却毫无意义。因此,站在人类主体立场上,“劳动创造价值”的“劳动”,原本就包括人类制造机器的“劳动”、包括利用“自然力”的劳动;“劳动创造价值”的“价值”,原本就包括机器助力劳动、机器借用“自然力”所增创的“价值”。简言之,机器能增创产品价值,归根结底是因为机器是人创造的;机器所增创的价值,归根结底是发明家创造机器劳动所创造的;由此所增加的利润,绝不能归于“自然的恩惠”。如果把机器所增创产品价值、增加利润归于“自然力”的“无偿服务”,那就等于否定了劳动、否定了劳动价值论。劳动,只有劳动才创造产品价值,这是不可动摇的科学价值论的基本原理。否定这个原理,便难免导向机器“自动”创造价值的神秘主义。当然,我们也可把“自然恩惠”等等理解为壹种比喻,即马克思用它来形容机器提供的“服务”是“无偿”的。那么,情况是否如此呢?我们来做具体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凡有创造商品使用价值的付出,就有获取商品交换价值的权利。既然机器能给使用者创造高效益,发明家便会要求高回报,通常是不能让人无偿使用的。如果资本家购买的是正版机器,实际上他已通过支付专利费方式转让了部分收益给发明家,机器并非在“无偿服务”;如果资本家使用的是盗版机器,他所获取的利润便属“盗窃”,而不是机器的“无偿服务”。当然,如果专利保护期结束,机器可无偿仿制使用,那属于发明家对社会、对人类的贡献。不过,专利期过后,由于新机器譬如蒸汽机被普遍使用已变成旧机器,使用该机器的劳动已不能增创价值,也无所谓“无偿服务”了。马克思没涉及并分析以上情况,而是把因机器增创的利润,都视为“无偿服务”,其观点也是不成立的。壹直以来,人们认同将机器归于“不变资本”的分类原则,也与站在马克思设定的“资本”立场上看待机器,将“机器”与“机器发明家”割裂开来,将“机器”与“工人”对立起来[20]相关。为此,我们剥掉机器的“资本”外衣,直接面对机器发明家的劳动和操作工人的劳动——在这种条件下,关于机器“有偿”而非“无偿服务”的道理,便会直观凸显出来。我们设例说明:A.设乙每月手工制作1把雕花椅,售价5银元,减去木料成本2银元,获利3银元。B.设庚发明了雕花椅机器,生产期1个月、总成本500银元,使用期为10个月。他自己用机器,付出与乙同量劳动,每月可生产100把雕花椅,每把售价5银元,收入500银元。减去50银元机器折旧成本、250银元木料燃料成本,获利200银元。C.设庚与甲合作,庚提供壹台机器,甲操作机器生产。生产经营过程同上,同样盈利200银元。根据协议,庚提走170银元,甲获30银元。对比A、B例,庚的收益为乙的60多倍。这是“自然恩惠”于庚吗?显然不是。很清楚:是庚的高质劳动创造了数十倍于乙的产品价值。再看C例,庚与甲合作双赢,特别是甲获利也比乙提高了10倍。这是“自然恩惠”于甲吗?不是;是机器“无偿服务”于甲吗?当然也不是。答案也很清楚:是甲的操作性劳动加庚的创造性劳动增创了产品价值。对比例104学术论衡社会科学论坛2010/18学术论衡A、C例,我们便可直观地看到,“劳动+机器”所增创的产品价值,绝对离不开庚的劳动贡献,庚和甲的合作,本质上是“劳动+劳动”。如果在B例中,人们硬要以“自然恩惠”为由,充公庚的200银元;或在C例中,甲硬要以机器“无偿服务”为由,拒付庚的170银元,试问:庚能同意吗?这时,上述理论困境便必然演变成现实的社会冲突了。总之,马克思关于机器资本为“不变资本”的观点,无论在实践还是在理论上,都是难免陷入自相矛盾或神秘主义的阐释困境的。从“劳动”概念创新入手破解资本分类理论困境马克思资本分类理论的阐释困境是客观存在的。应当说,揭示这壹困境的存在并非难事,但要客观解释它的成因却不容易了。如果成因非常简单,我们就无法理解马克思何以深陷其中、毫无察觉了。这诸多成因中,无疑首推商品价值实体论和剩余价值论,它们形成的思维定势,是马克思经济学诸多理论缺陷的总根源。但具体分析下来,固有劳动概念的僵化、科学劳动概念的缺失等等,也是重要原因。上文已说过,“劳动创造价值”的命题是正确的。但在怎样的“劳动”创造价值、工厂的“劳动”怎样创造价值等问题上,传统的理解是肤浅的。如果我们没有相应的理论及概念创新,便会像马克思壹样陷入“机器贡献巨大/机器不创造价值”阐释困境中。

  1.解开“死劳动”概念产生的理论桎梏

  马克思壹面充分肯定机器对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创利润的贡献,壹面却违背劳动价值论原理,把这归于自然力的“无偿服务”,尽管人们对此会产生困惑,却往往不得不认同这些观点。其中的重要原因,便是“死劳动”概念桎梏了人们的思想:(当资本家)把活的劳动力同这些商品的死的物质合并在壹起时,他就把价值,把过去的、物化的、死的劳动变为资本,变为自行增殖的价值[21]。资本是死劳动,它像吸血鬼壹样,只有吮吸活劳动才有生命,吮吸的活劳动越多,它的生命就越旺盛[22]。壹切资本主义生产既然不仅是劳动过程,而且同时是资本的增殖过程,因此都有壹个共同点,即不是工人使用劳动条件,相反地,而是劳动条件使用工人,不过这种颠倒只是随著机器的采用才取得了在技术上很明显的现实性。由于劳动资料变成了自动机,所以它在劳动过程本身中作为资本,作为支配和吮吸活劳动力的死劳动而同工人相对立[23]。在上述论述中,“死劳动”及“物化劳动”概念指称的“资本”,都是“不变资本”,其中便包括作为“劳动资料”的机器。“死劳动”当然不能劳动,像“死灵魂”不能思考是同样道理。因此,如果我们要肯定机器对价值创造的贡献,便要拿出证据证明机器是“活劳动”,而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即便是机器人,也是人创造、人操纵的。这正是:壹“词”当关、万夫莫开——“死劳动”概念“封死”了机器资本“变化”的可能性,使人们摆脱前述阐释困境的任何努力都归于无效;机器的贡献无关价值创造,便成为不刊之论。但这“不刊之论”却的确有悖常理,我们再援用前例重复说明。乙经几十年学习钻研,掌握了雕花椅生产技术,每月可做1把雕花椅子。庚发明的雕花椅机器,把生产效率提高了100倍。甲木匠曾向乙学习未成,便与庚合作,每月操作机器生产100把同样质量的雕花椅。结果,个人技术水平远低于乙(差几十年学习和历练经验)的甲,其生产效率却也是乙的100倍。两相对比,能说机器在甲的劳动中没发挥积极助力功能吗?显然不能。这便使我们不得不对“死劳动”概念产生怀疑。细细推敲后发现,这“死劳动”原来是个“假概念”!所谓“劳动”,通常有两种词性、含两类词义:作为名词的“劳动”,指劳动因素、劳动量值等等;作为动词的“劳动”,指劳动活动、劳动行为等等。名词性的“劳动”,如下文讨论的“物化劳动”,不可能是“活”的,只能是“死”的。而在“资本增值”或机器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劳动”,只能是动词性的、属于人类生命活动的“劳动”。生命活动,毫无疑义,本身只能是“活”的,壹旦生命活动结束、生命体死掉,便不可能有“死生命”、有“死劳动”存在了。所以,作为人类生命活动的“劳动”,像“体育”“文艺”活动壹样,它们不存在“活”或“死”的问题,而只能是“活”的,这像不存在“死跳水”“死舞蹈”是同样道理。因此,在动词意义上的“劳动”,只能是“活”的;所谓“死劳动”或“死生命”“死灵魂”在科学范畴中,像“方的圆”壹样,是壹个“假概念”。

  2.重释“物化劳动”对理解机器贡献的意义

  “死劳动”是假概念,却不等于机器是“活劳动”,自身能劳动;关于机器贡献的阐释困境仍然存在。这便要继续讨论“物化劳动”。“物化劳动”是壹个重要的哲学、经济学概念。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常把“物化劳动”与“死劳动”等值使用,但实际上,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及真伪是不同的,需审慎分辨。如果说动词性的“死劳动”是壹个不成立的假概念的话,那么,名词性的“物化劳动”则是壹个可以成立的真概念,因为人类“劳动因素、劳动量值”等等是可能被“物化”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常用的“物化劳动”概念,是用来特指构成“商品价值”内涵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24]的。如果我们恪守这壹特指含义,由于机器“物化”的发明家劳动已“凝结”成商品“价值实体”,它便作为“死劳动”的同义词[25]

  同样封杀了机器对增创产品价值的贡献。但这壹含义的“物化劳动”概念也不成立;不成立的原因,不在于“物化劳动”不能被抽象,而在于把抽象的“物化劳动”规定为“商品价值”内涵,既无道理亦无实证根据。我们知道,劳动属于文化创造行为,相应地,“物化劳动”也属于文化范畴,而“商品价值”,如马克思指出的,体现的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自然应属社会范畴。显然,“物化劳动”是不能成为“商品价值”的内涵的,因为两者性质不同,彼此不交集、不搭界。当然,这里涉及的,并不是壹个“物化劳动”概念错置,而是马克思把“物化劳动”作为商品“价值实体”理论的固有缺憾问题。这个问题,相关拙文已反复论及,这里再作简要重复阐述。正如我们已充分肯定的,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社会属性的论述非常科学。正是从这壹路径切入,根据系统论原理,我们得出了“商品价值”是具有使用价值产品(或物品)在商品系统中获得的“社会系统质”的结论。作为壹种依存于系统的系统质,“商品价值”是不可能有实体的,更不可能以“物化劳动”为实体存在。任何具有使用价值的产品(或物品),进入商品交换系统,便都是商品、都会获得相应商品价值;壹旦离开商品交换系统,产品(或物品)结构、功能依旧,其商品属性或商品价值却消失了。产品(或物品)是否具有商品价值,与其是否内含物化劳动没任何因果关联:壹块荒凉的处女地被地主拍卖,具有了商品价值,我们不能说其中物化了劳动;壹把精美的雕花椅被木匠送了人,不具有商品价值,我们不能说其中没有物化劳动。既然商品价值“实体”不存在,且与物化劳动不直接相关,作为“商品价值”内涵的“物化劳动”概念,自然也要弃用了。但“物化劳动”概念本身却须保留,关键是要还原其科学内涵,准确把握其与商品价值的间接关联。“物化劳动”的科学内涵,便是哲学学者从马克思《巴黎手稿》中提炼出来的“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所谓“人的本质力量”,指体现人的本质的文化创造力或劳动能力因素:智慧、技能、学识、体力等等;所谓“对象化”或“物化”,不是指主体创造力因素“凝结”在客体身上,而是指这种创造力在对象内外结构[26]上留下了印痕。我们知道,劳动就是人类使用工具(机器)改造客体(物理、化学、生物)结构、使之符合功利目的的文化实践活动[27];劳动过程,“劳动与劳动对象结合在壹起。劳动物化了,而对象被加工了”[28]。劳动结果,对象的功能满足主体消费需求具有使用价值;对象的结构物化主体劳动因素具有“劳动价值”(或“产品劳动价值”)。如果说“物化劳动”构成“价值”内涵的话,那么,它便是以对象“使用价值”为中介、为条件,构成了产品内含的“劳动价值”。“劳动价值”具有量值或质级区分——付出高量劳动的产品,含有高量劳动价值;付出高质劳动的产品,含有高质劳动价值。在市场供求平衡状态下,劳动产品作为商品交换,表面上是产品使用价值交换,本质上是产品内含劳动价值交换:含有高量或高质劳动价值的产品,必然获得高商品交换价值,雕花椅的交换价值高于普通椅子,就因为前者物化的劳动质级或量值大于后者。而这,便是“物化劳动”与“商品价值”的间接关联——在市场平衡状态下,“物化劳动”量值是间接决定劳动产品商品[29]交换价值的因素。机器是劳动的工具,也是人类劳动的产品。作为劳动产品,机器同样物化了发明家的劳动。当然,机器物化的劳动不是壹般性的劳动,而是创新性质的高质劳动因素,体现了发明家的高智慧、高学识、高技能。在不涉及“价值实体”时,马克思也曾用“物化劳动”概念对机器高效能做过精辟阐述:“自然界没有制造出任何机器……它们是人类劳动的产品……是物化的知识的力量。”[30]以及前文引用过的:“在机器形式中物化的劳动自然没有直接创造出任何壹个人,但是它使为数不多的工人通过追加相对少的活劳动,就能不仅把羊毛生产地消费掉……”[31]实际上,机器所“物化”的高质劳动因素往往是非常具体的,人们甚至可以从机器高妙结构中发现或把握发明家的智慧与技术,而这也正是新机器需专利保护的原因。这样,通过“物化劳动”概念,我们就能把机器助力功能与机器发明家的劳动,把发明家的贡献与机器增创产品价值功能联系起来了。工人操作机器能增产增效、增创产品价值,并最终通过商品交换增加资本盈利,归根结底,是因为机器物化了发明家的高质劳动,提高了工人劳动质级,使机制产品(如每月生产100把雕花椅)物化劳动总量、具有的劳动价值大于非机制产品(如每月生产1把雕花椅)。毫无疑问,“物化劳动”对揭示机器增创价值的贡献具有重要意义。

  3.“超质劳动”对揭示机器增创价值“秘密”的意义尽管我们已从理论上肯定了机器的助力功能,但毕竟机器不能“自动”劳动[32]创造产品价值,我们仍未摆脱阐释困境。曾有学者主张“物化劳动”也能创造价值[33],无论其立论怎样凿凿,也是不成立的。因为这不是壹个实事论证、理论推导的问题,而是涉及人类预设的、不可动摇的价值原则问题。劳动是人类的专利,是人类类本质的体现。只有人类自由自觉的改造自在世界为属人世界的行为才是“劳动”,也正因如此人类才形成肯定自身本质的“价值”概念[34]。对于“劳动”“价值”这些属于类本质规定或约定的概念,是不能讨论的——动物习性无论怎样接近人类,它们的活动也不能称之为“劳动”;机器功能无论怎样超越人类,它们也是人类行为的拓展,不能独立创造价值。如果不是这样,把动物行为、机器运动统称为“劳动”,那就否定了劳动作为人类行为的规定性了。但这样壹来,自身“不劳动”的机器何以对人类劳动做贡献、增创价值呢?显然,如果囿限于传统的“劳动”概念,我们便无法走出阐释困境。

  事实的确如此。我们之所以要否定、重释上述“劳动”概念,不仅因为其非科学性,更因为它们从理论上割断了“机器发明家劳动”—“机器助力功能”—“机器操作者劳动”间的关联,使我们无法肯定机器发明家的劳动贡献。但“破”字当头,“立”未必在其中。如果我们仍然只有壹个扁平的、同质的、无差异“劳动”概念,并用它来描述工人操作机器前后的劳动,那么,等质、等量劳动只能创造等质、等量价值,我们便无法揭示和阐述工人操作机器增创产品价值的事实,便无法将“机器发明家劳动”—“机器助力功能”—“机器操作者劳动”关联起来,肯定机器的贡献。显然,这里需要壹个能描述工人因操作机器而发生质变的特殊的“劳动”概念。而这,便是我们已引入的、反映工厂工人超常创造力的“超质劳动”概念。所谓“超质劳动”,是指劳动者操作工具或机器,以简单劳动完成复杂劳动任务,以低质劳动创造高质劳动成果的劳动。如果说“物化劳动”概念还具有哲学性质的话,那么,“超质劳动”则是壹个纯粹揭示人类劳动能动创造本质、揭示工厂劳动质变“秘密”的科学概念。实事求是地讲,在工厂生产中,工人的劳动技能水平未必提高,甚至还会下降。如马克思指出的:工场手工业在它掌握的每种手工业中,造成了壹类所谓的非熟练工人,这些工人是手工业生产极端排斥的。工场手工业靠牺牲整个劳动能力使非常片面的专长发展成技艺,同时它又使没有任何发展成为专长。在等级制度的阶梯的旁边,工人简单地分为熟练工人和非熟练工人。对后者说来完全不需要学习费用,而对前者说来,由于职能的简化,学习费用比手工业者要低。在这两种场合,劳动力的价值都降低了……由学习费用的消失或减少所引起的劳动力的相对贬值,直接包含著资本的更大的增殖[35]。但是,工厂工人的劳动效率却因采用机器而大幅提高了。马克思举过的“转动刀架”例子可充分证明这壹点:“十九世纪最初十年,亨利·莫兹利发明了转动刀架……这种机械装置所代替的不是某种特殊工具,而是人的手本身。以往必须用手把切削工具等等的刃对准或加在劳动材料(如铁)上面,才能制造出壹定的形状。现在有了这种装置,就能制造出机器部件的几何形状,而且‘轻易、精确和迅速的程度是任何最熟练工人的富有经验的手都无法做到的’。”[36]之所以普通操作工能创造出既往最高级技师、技工都望尘莫及的劳动奇迹,就是因为在机器强大助力下,工人所从事的,已不是壹般性劳动,而是特殊的、发生了质变的“超质劳动。”“超质劳动”概念并不否定“劳动创造价值”原理,而恰恰是坚持了这壹原理,因为它充分肯定了物化在机器中的发明家高质劳动的意义,并把它包含到工人操作机器的劳动中去。“超质劳动”意味著,工人操作机器时并不是在孤立劳动,而是在无数人,特别是机器发明家间接“帮助”下从事“超出”自己能力、水平的劳动。譬如甲操作机器时,便是在庚的间接“帮助”下劳动,这与甲木匠在乙木匠直接帮助下制作雕花椅的情况相同——这种情况下的甲的劳动,同样应属某种“超质劳动”,只是由于其“超质”水平有限,不能大幅提高生产效率而已。尽管马克思理论上不承认机器对增创产品价值的贡献,但如前面引文所反复表明的,这并不妨碍他壹直高度评价机器的作用。他不仅认为机器能“代替工人而具有技能和力量,它本身就是能工巧匠”[37],甚至还赋予机器以“生命”:在劳动过程中,机器“被活劳动抓住并赋予生命”[38];机器“被劳动的火焰笼罩著,被当作劳动自己的躯体,被赋予活力以在劳动过程中执行与它们的概念和职务相适合的职能”[39]。机器被“赋予生命”“被当作劳动自己的躯体”等等,这同样是马克思的壹种比喻,机器是不会有“生命”的。马克思这些比喻的目的,是表明机器“自动运转”是“机器本身的力量”[40],与异化状态中的工人劳动无关——这立论当然不成立。但撇开马克思预设观点,这里所描述或形容的正是发明家高质劳动通过机器为工人“超质劳动”增智添力的情形:因为有了强大助力,工人操作机器才能百倍、千倍地提高生产效率,增创产品价值及增获商品价值。如果看不到的超质劳动的本质,把机器,特别是今天那些具有自动学习、自动纠错功能的高智能设备生产的产品价值,统统归于按按键盘、从事简单操作、直接劳动贡献极低的工人,那恰恰是违背劳动创造价值原理的。上面引文中马克思所说的“由学习费用的消失或减少所引起的劳动力的相对贬值,直接包含著资本的更大的增殖”,便是由工人从事超质劳动产生的结果。遗憾的是,由于固有理论的局限,马克思只看到劳动贬值与资本增值间的表面因果关系,却没看到造成这壹贬壹增,导致资本增值的真实原因——工人“超质劳动”。可见,对突破资本分类理论阐释困境而言,“超质劳动”概念具有关键性意义。

  4.“集成劳动”对阐释资本增值“秘密”的意义至此,问题仍未彻底解决。仅增加壹个“超质劳动”概念,我们并没充分揭示工厂劳动增创产品价值或资本增值的全部“秘密”。这是因为,假如任何工人都可独自操作机器从事超质劳动、投资获利的话,那么,工人工厂超质劳动增创的价值便未必与资本有关、更未必与资本家劳动有关。这样壹来,资本所获利润或资本增值“可变”的根源便依然只能是剥削。当然,真实情况不是这样的。超质劳动是壹个相对性概念。当市场经济伴随大机器诞生走向成熟之后,个体工人无论操作怎样的机器,都无法与工厂工人劳动竞争了,因为这两种劳动之间已存在质的差别:工厂工人不是操作壹般的机器,而是操作大机器;不是壹般地操作机器,而是彼此协作共同操作机器;不是孤立地操作机器,而是在工厂生产系统中操作机器。这就是说,工厂工人劳动,不仅有大机器助力,还能通过彼此协作增力,能得到工厂管理、技术系统的直接助力,这种“人机协同、人际协作、系统助力”,便是工厂工人超质劳动的本质特征。如此汇智合力支持超质劳动的条件及其“超质”水平,是工人个体劳动无法具备或企及的,它只能存在于工厂生产中,只能依赖能购买大机器及雇佣管理、技术人员的大资本。这种“超质劳动”,当然与资本、与资本家有著密不可分的联系了。显而易见的是,传统的劳动概念,同样无法描述这种高度组织化、系统化的工厂劳动形态。在这种劳动形态中,工人不仅不能独自劳动,甚至不再是独立的劳动主体。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关于人类劳动本质有这样壹段著名论述:“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壹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著,即已经观念地存在著。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著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41]当工人独自劳动时,其劳动结果是在他自己表象中存在著,劳动实现的是自己的目的;但当工厂工人操作机器劳动时,劳动的结果,却在管理、技术人员、在资本家的表象中存在著;工人劳动所实现的,是管理、技术人员的目的,是资本家的目的。马克思还有壹著名论断:工厂工人所从事的,是其自由意志被异化了的劳动。关于“异化劳动”[42]问题,这里不讨论,但“异化劳动”概念本身,却从壹个侧面佐证了工厂劳动形态的特殊性。这种特殊形态的劳动,就是“集成劳动”。所谓集成劳动,是指在资本家(或企业家、其他组织者)统壹组织指挥下,工厂决策、管理、技术、操作系统各岗位雇员(成员)为完成生产总目标的分工合力劳动,也是技术、管理、决策者的创造力与操作工人劳动力整合发挥效能的劳动。“集成劳动”并非创新概念,它实际上就是马克思采用的“总体劳动”或“社会劳动”“共同劳动”概念(相对而言,“集成”概念更准确)。《资本论》中多次提到:“壹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43]“随著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壹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壹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壹种职能就够了。”[44]在为《资本论》准备的《第六章,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手稿中,马克思更详细地描述了“总体劳动”的特征:……变成总劳动过程的实际执行者的并不是单个工人,而是日益以社会的规模结合起来的劳动能力;互相竞争的和构成为壹台总生产机器的各种劳动能力,以极其不同的方式参加直接的商品形成过程,或者在这里不如说直接参加产品形成过程:有的人多用手工作,有的人多用脑工作,有的人当经理、工程师、工艺师等等,有的人当监工[45],有的人当直接的体力劳动者或者做十分简单的粗工,于是劳动能力的越来越多的职能被列在生产劳动的直接概念下……单个工人作为这个总体工人的单纯成员的职能距直接体力劳动是远还是近,那都完全没有关系[46]。马克思这里明确告诉我们,“总体劳动”的主体,实际上是各方人员构成的系统主体。在这系统主体中,彼此有“分工”,但不是平等协作关系,而是统辖指挥关系。其中,担任大脑器官进行“指挥”“协调”的是“经理、工程师、工艺师”等,而在大脑中枢中体现集成劳动意志、行使最终指挥权的核心主体则是资本家。如马克思所说:“资本家在单个工人面前代表社会劳动体的统壹和意志”[47],工人作为“局部工人”,只是根据指令完成劳动任务的“肢体”。因此,工厂集成劳动并非只是壹线的工人在劳动,二线、三线的技术、管理人员和资本家,同样在为生产产品、创造价值付出智慧、学识和技能,在从事生产劳动,只是他们的劳动对象和内容各不相同:技术人员的主要劳动对象是机器,其任务是维护生产设备、创新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的主要劳动对象是工人,其任务是组织协作劳动、创新劳动方式;资本家的主要劳动对象则是技术和管理人员,其任务是指挥他们并通过他们指挥工人劳动、指挥工厂生产;而壹线工人的主要劳动对象则是生产原料或半成品,其任务是在工厂生产系统指挥或支持下,操作机器、彼此协作,按指令要求生产合格产品。这里,有必要谈壹下“集成劳动”与“超质劳动”之间的区别与关联。“集成劳动”概念揭示的是工厂系统化、组织化特殊劳动形态,“超质劳动”概念揭示的是工人操作机器的实现高创造力的特殊劳动本质。集成劳动主体,是工人、管理技术人员及资本家;超质劳动的主体,则只有工人,机器发明者、管理技术人员等等只是助力因素,不是劳动主体。集成劳动内容,包括工厂生产各环节的劳动;超质劳动内容,则只包括操作机器的工人协同、协作劳动。集成劳动本身不意味著劳动创造本质发生变化,也未必能增创产品价值——离开先进机器和协作,仅把各方劳动组织“集成”起来,并不能提高工厂生产效率,实现资本增值;而超质劳动,也未必依靠集成劳动,发明家自己操作最先进的设备,同样可能增创产品价值。当然,如前文已论及的,在现代大工业中,两者却是密不可分、互补共存的:真正的超质劳动,通常只能存在于工厂集成劳动中,否则,工人劳动便因缺少强大助力难以“超质”;而工厂集成劳动则要围绕并服务于工厂超质劳动,使其能增创产品价值、增加企业利润,否则,工厂劳动便因高成本而无法“集成”。简言之,超质劳动是资本增值可变的根本因素,而集成劳动则是资本增殖可变的条件因素。正由于得到集成劳动的支持,工厂工人才能以简单、低质劳动完成复杂、高质劳动任务,增创超质的产品价值,所以,这增创的价值当然不仅仅属于工人,而是属于参与集成劳动的所有主体,其中包括资本家。资本家既是集成劳动的主体,又是组织集成劳动的主体。“集成劳动”概念对揭示资本家劳动贡献的意义,后文将集中阐述。“可变资本”的重组及资本“可变”条件我们扬弃“死劳动”、重释“物化劳动”、引入“超质劳动”“集成劳动”概念之后,机器助力劳动、增创产品价值的功能便凸显出来,相应地,“可变资本”“不变资本”的构成便应重新组合如下:可变资本:劳动资本+机器资本不变资本:原料资本其中,“原料资本”作为“不变资本”不存在异议,我们不再讨论。我们重组的,只是“可变资本”:孤立的工人及雇员劳动,不能增创产品价值;无人操作的机器,也不能增创产品价值。只有工厂工人在资本家指挥下、在其他雇员助力下,彼此协作、操作机器从事超质劳动,才可能大幅提高生产效率,增创产品价值,实现资本增值。因此,如果要继续采用“可变资本”概念[48],便必须把它理解为“劳动资本”与“机器资本”之和,本节采用的,便是这重组“可变资本”概念。我们对资本的重新分类,既肯定了工人及雇员的劳动,也肯定了机器发明家的劳动,同时还肯定了资本家的劳动。“可变资本”的增值过程,是工厂超质劳动增创产品价值并交换增获商品价值的过程。这个过程要受制于种种内外条件因素,所以,“可变资本”实际上具有“双向可变性”。

  1.“可变资本”实现增值转换的机理

  现在,我们便承接上文A、B、C例,具体阐述壹下“劳动+机器”从产品价值到商品价值的增值转换的机理。“可变资本”增值表现为商品价值增值、资本增值,但它的本质却是产品价值增值,其增值过程发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在劳动质级或量值变化上。我们已知道,在通常可比的情况下,高质、高量劳动,创造的产品使用价值质级和数量,以及交换获得的商品价值,皆高于、大于、多于低质、低量劳动。譬如在A、B例中,乙从事相对低质劳动,每月手工制作1把雕花椅,庚从事高质劳动,每月用自创机器生产100把雕花椅,由于庚的产品产量是乙的100倍,所以,两人椅子作为商品交换后,减去成本,庚获利也是乙的66倍。C例中,我们假设庚雇佣甲劳动,工资报酬为30银元。甲付出的是低质、低量劳动,庚支付的是相对低报酬;甲操作机器从事超质劳动,产出的却是高质、高量产品,进入市场交换获得高收益。这使甲与庚有了双赢分配的可能。C例以非典型模式,证明了“劳动资本+机器资本”才能构成“可变资本”增值的道理。称其“不典型”,是因资本还没出场。但只要存在先进机器,存在价值增值的可能,典型的资本雇佣劳动关系就会很快生成。譬如,当庚的机器效率被人所知、雕花椅市场前景被人看好后,资本家丑便会找上门来。我们继续设例:D.设丑提出,愿以1000银元壹台的价格购买10台机器。对庚而言,抛去机器成本500银元,1个月生产壹台机器赚500银元。500银元大于单干获利200银元、合作获利170银元。庚同意了。丑又提出以每月10银元的工资雇佣乙等,乙等也同意了。丑雇10名工人,每月生产1000把椅子,每把售价5银元,收入5000银元。减去1000银元机器折旧成本、2500银元木料燃料成本、100银元工资,丑获利1400银元。D例延续了C例的模式,只是“劳动”和“机器”都穿上了“资本”的外衣。但这并未改变乙在庚的机器助力下从事超质劳动的本质,只是这种“劳动+机器”超质劳动方式,是在资本家主导下、通过商品交换实现的罢了。丑能购买到庚的机器,是因为他出的价格比庚自己使用机器的收益高;丑能雇佣乙等工人,是因为他出的工资比乙个体劳动收益高。而丑之所以愿高价购买机器、雇佣工人,则是因为庚的机器助力乙超质劳动所增创的产品价值、交换增获的商品价值大于工厂集成劳动成本——机器折旧及其他生产成本之和,能实现资本增值的目的。可见,由超质劳动产生的产品、商品价值增值变化及多赢结局,是完全符合劳动创造价值原理的,没任何神秘之处。其实,“劳动资本+机器资本”作为“可变资本”的可变机制,完全可用商品二重性转换原理直接阐释。前面引文中,马克思说:机器“在劳动过程中只是作为使用价值,作为具有有用属性的物起作用,因此,如果它在进入劳动过程之前没有价值,它就不会把任何价值转给产品。”机器不能转移更多价值,这是对的,但这不意味著机器不能助力增创产品价值。关键在于,机器不是壹般“有用属性的物”。如果说雕花椅是让人坐著舒适、看著舒心的“有用物”,那么,雕花椅机器则是专为工人劳动增智添力、生产更多雕花椅的特殊的“有用物”。我们只要把机器商品与劳动商品并列阐述,其中的道理便壹清二楚了。马克思指出:资本家支付工人的工资(劳动资本),体现劳动的交换价值;资本家获得的,是工人劳动的使用价值。同理,资本家购买机器的支出(机器资本),也是机器的交换价值;资本家获得的,是机器的使用价值。劳动资本、机器资本都转移到产品身上构成成本价值。资本家之所以愿意购买工人劳动、购买机器,就是因为工人劳动与机器的共同使用价值可创造超出成本价值的价值,使资本增值,使资本家获利。马克思曾以工人口吻这样揭露资本家剥削的“秘密”:“我卖给妳的商品和其他的普通商品不同,它的使用可以创造价值,而且创造的价值比它本身的价值大。正是因为这个缘故妳才购买它。”[49]

  撇开剥削问题不论[50],这话套用在机器商品身上更准确:发明家卖给资本家的机器商品与原料商品不同,它的使用可以增创产品价值,而且所增创产品的价值比它本身的价值大。正是因为这个缘故资本家才购买它。“机器资本”与“劳动资本”壹起,共同构成“可变资本”。最后须指出的是,对于原料资本不能僵化地分割理解。当某些原材料在生产中发挥了工具功能、起到增创产品价值作用时,它们便不属于原料资本而属于机器资本了。譬如,高性能胶水替代榫卯结构,可大幅提高木工生产效率,它们便不是壹般的生产原料,而属于生产工具范畴了。当某些材料在生产中,既发挥工具效能,又具有原料或设施属性时,它们则兼具两种资本性质。譬如,塑料薄膜建成的大棚可使农作物增产,便既是生产工具,又是生产设施。许多新型材料,在生产中都既有提高生产效率的功能,又兼有原料属性。在这些情况下,它们便兼有“不变”“可变”资本双重性质。

  2.“可变资本”“可变”的条件

  马克思论及的“可变资本”的“变”,是指资本“变多”、增值的意思:“剩余价值本身是可以变化的,是可大可小的。”[51]由于“剩余价值本身”属于资本增值,所以,这里的“大”或“小”,是指增值“多”“少”,并不涉及资本“变少”“变负”的贬值问题。但实际上,“可变资本”的“变”,是双向的:某些条件下可以“变多”;某些条件下可能“变少”“变负”。甚至可以说,在市场经济中,可变资本“变少”“变负”的可能性不低于“变多”的可能性。资本及机器、劳力等等,只是“可变资本”的构成要件,要使“可变资本”增值变化,必须具备以下社会、市场与技术条件:(1)完善的法制环境。资本增值依靠机器、依靠雇工,因此,必须有相应的知识产权法或劳动法保护发明家和工人的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确保发明劳动能获得高回报,发明家才能专心发明新机器;资本家只有不断购买新机器,才能使资本不断增值,从而支持发明家发明更新的机器……这是工业技术与市场经济同步发展的良性循环。如允许肆意侵犯知识产权,譬如丑可随便盗用庚的机器,其结果必然是:庚不再搞发明,丑也很快无利可图,资本便由促进技术进步的动能因素变成扼杀创造力的破坏因素,资本的生命也将消亡。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便曾提到“专利”概念:“瓦特的伟大天才表现在1784年4月他所取得的专利的说明书中……”[52]重视专利保护,正是英国工业革命成功的关键条件。至于保护工人合法权利、铲除剥削问题,更是非常重要。允许资本家猖獗剥削劳动,最终结果同样是资本自掘坟墓。(2)相当的市场规模。资本增值,依靠超质劳动,超质劳动依靠大机器,而大机器生产,离不开壹定规模的市场或市场需求。譬如前例,庚发明雕花椅机器后,生产效率比甲提高了100倍,但庚却不壹定因此发财。如果市场对雕花椅的需求非常少,庚的机器制作运行成本大,他不仅不盈利,甚至还会亏损。在这种情况下,手工生产椅子的乙倒可能赚钱。(3)不断进步的科学技术。离开科学进步和技术创新,就没有先进机器,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但须提请注意的是,通常所谓的先进机器,并不单纯指技术先进,而是指机器性价比领先。效率高但成本更高的机器,同样不能增创利润。譬如庚发明的生产雕花椅机器,如果机器成本5000银元,尽管也每月生产100把雕花椅,但总账算下来,资本获利为负。在这种情况下,丑宁肯雇佣廉价工人、使用廉价工具也不会购买庚的机器。当然,这种情况不会持久的,因为发明家不愿丧失盈利机会,庚会千方百计研究改进技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机器性价比。此后,当第二代机器成本降到500银元时,机器的优势便显现出来了。但这种优势是相对的,永远只有先进机器才能获得“特别高”的利润。当某种先进机器被普遍采用后,工人生产效率壹样、劳动“超质”水平壹致,资本便很难靠机器获得超额盈利了。这时,只有更先进的机器,资本才有重获盈余价值的可能。以上宏观环境条件,依然只是理论上资本增殖“变多”的外部条件。即便上述条件具备,“可变资本”仍未必能增值。同样的法治环境、市场规模和技术条件,同样的资本投入,资本家却总是有盈有亏。因为最终决定企业资本能否增值的关键内在因素,是资本家的管理决策水平。壹个企业,从调研、采购、生产到销售,每个环节的管理水平高下都直接关系资本的盈亏。其中,上述条件(2)(3),便同样属于企业管理范畴。如果市场上椅子已严重过剩,丑依然盲目扩大生产;如果庚已发明了第三代椅子生产设备,丑依然购买过时机器,在这两种情况下,丑的企业必亏,丑的资本肯定缩水。此外,更重要的管理决策任务,则是提高工厂集成劳动效率,从而提高工厂协作劳动水平、提升工人超质劳动水平。这壹切,都属于资本家劳动范畴。这就是说,“劳动资本+机器资本”只提供了可变资本增值的可能性,而资本家的管理劳动则是这种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的条件。当然,这并不意味著资本家不存在剥削问题。关于剥削问题,笔者前文已做阐述;关于资本家管理劳动问题,笔者将在后面文章中详论。

  解构马克思的资本有机构成理论

  马克思的资本有机构成理论与其资本分类理论密切相关。马克思关于“资本有机构成越高利润越低”的著名论断,壹直以来也备受争议。尽管这壹论断并非出自《资本论》原著,却符合马克思的资本构成理论,也与《资本论》第三卷对“壹般利润率下降趋势”的论述相统壹。这些论断、论述所揭示的资本利润变化规律,由于其所依存的理论基石,特别是资本分类理论难以撼动,所以,同样是质疑容易否证难。当然,这壹难题对我们而言,已不复存在了。如前文已阐释的,由于真正的“可变资本”是“劳动资本+机器资本”,任何把“机器”与“劳动”这两大要素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资本利润或“壹般利润率”变化规律当然不能成立。鉴于相关问题前文已详尽讨论过,所以,本文我们将直接切入马克思的资本有机构成理论,通过实例推导进行解构,不做重复理论阐释了。本文依旧采用马克思的分类资本概念,即“可变资本”为劳动资本,“不变资本”为机器加原料资本。由于马克思认为资本利润,完全来自剩余价值,所以,本文预设前提为“准理想市场状态”,即:设劳动力供大于求、存在剥削的可能;但市场供求平衡、产品畅销,不存在市场规模约限或供大于求导致商品量增价跌等问题。另需说明的是,马克思把资本家正当获取的“盈余价值”皆视为剥削所得的“剩余价值”,这并不科学,但由于两者作为资本盈利规律是壹样的,本文不加区别。资本有机构成变化与资本盈利变化无关马克思对“资本有机构成”是这样论述的:“资本的构成要从双重的意义上来理解。从价值方面来看,资本的构成是由资本分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比率,或者说,分为生产资料的价值和劳动力的价值即工资总额的比率来决定的。从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物质方面来看,每壹个资本都分为生产资料和活的劳动力;这种构成是由所使用的生产资料量和为使用这些生产资料而必需的劳动量之间的比率来决定的。我把前壹种构成叫做资本的价值构成,把后壹种构成叫做资本的技术构成。二者之间有密切的相互关系。为了表达这种关系,我把由资本技术构成决定并且反映技术构成变化的资本价值构成,叫做资本的有机构成。凡是简单地说资本构成的地方,始终应当理解为资本的有机构成。”[2]由于“资本技术构成”的两个量“生产资料量”和“劳动量”无法度量和比较,因此,资本“有机构成”中的可操作概念,主要是“反映技术构成变化的资本价值构成”,即马克思的“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之比。马克思的资本有机构成理论旨在讨论构成“不变资本”的“机器资本”与构成“可变资本”的“劳动资本”变化对资本利润率的影响。通俗地说,就是资本家把钱用来购买机器更赚钱,还是用来雇佣劳动更赚钱。马克思认为,机器只转移价值,所以,“不变资本”所占比重越大,即资本有机构成越高,相对雇佣工人的“可变资本”越少、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越少、资本利润越少。反之,资本家用于购买机器的钱越少、用来雇佣工人的钱越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越多、资本利润越大。马克思的这壹论断是从其劳动价值论中直接推出来的,并未做实证推导。几乎唯壹的论据便是:“例如从两个工人身上榨不出从24个工人身上同样多的剩余价值。24个工人每人只要在12小时中提供壹小时剩余劳动,总共就提供24小时剩余劳动,而两个工人的全部劳动只不过是24小时……”[3]那么,马克思的这壹结论是否成立呢?我们设例分析:A.设资本家辛、丑使用同样手工设备生产椅子,折旧可忽略不计;工人月工资皆10银元;每把椅子原料能源成本2.5银元,售价5银元。丑雇佣24个工人,每个工人月产10把椅子,其月盈利为:(5-2.5银元)×10×24-10银元×24=360银元。辛雇佣2个工人,每个工人月产10把椅子,其月盈利为:(5-2.5银元)×10×2-10银元×2=30银元。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辛想方设法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减少工人工资,其盈利也超不过丑。因为2个工人无论怎样13解构马克思的资本有机构成理论也生产不出240把椅子,2个人的工资全部扣除也不过使辛增收20银元,马克思“从两个工人身上榨不出从24个工人身上同样多的剩余价值”的论断放到这里是成立的。但这种情况与马克思所论情况并不相符,因为该例中的辛、丑的资本有机构成相同,丑是高投入、高收益,与资本有机构成变化无关。而壹旦涉及机器投资、涉及资本有机构成,情况就发生变化了。B.设资本家辛、丑皆购买24台同样的机器,雇佣24个工人。机器折旧、产量相同;椅子原料成本、售价不变。丑的工人每月10银元工资,辛的工人每月5银元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辛的劳动资本为丑的1/2,资本有机构成为丑的2倍,但每月却比丑多盈利120银元。当然,这种“资本有机构成越高利润越高”的情况在同壹市场中难以存续,因为同类工人工资是必然要趋平的。或者丑给工人降工资,或辛给工人加工资,两人的劳动成本必然大体相同。这必然促使两人进入机器竞争的阶段。C.设资本家辛、丑投入资本相同。丑的生产状况、盈利情况不变。资本家辛用2200银元购买2台庚发明的制造椅子机器。机器使用期10个月(以下与此相同),每月折旧为220银元。辛仍雇佣2个工人操作机器。设工人工资、原料成本、椅子售价不变。辛的机器折旧每月220银元,等于丑的22个工人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辛的机器资本分子大,劳动资本分母小,资本有机构成大大高于丑。那么,辛的盈利是否壹定低于丑呢?答案是不确定的,因为有两种可能:x.设辛购买的机器月产100把椅子,2台为200把。辛的盈利为:(5-2.5银元)×200-220银元-20银元=260银元。260银元少于丑的360银元,马克思“从两个工人身上榨不出从24个工人身上同样多的剩余价值”的论断依然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对辛而言的确是“机器不是使产品变便宜,而是使产品随著机器的价值相应地变贵”[4]。y.设辛购买的机器月产200把椅子,2台为400把,辛的盈利为:(5-2.5银元)×400-220银元-20银元=760银元。760银元大于丑的330银元,马克思的上述论断便不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对辛而言,则是机器使产品变便宜,产品并未“随著机器的价值相应地变贵”。当然,现实中出现C-x情况的概率不高。因为追求利润的辛,在更新设备时,肯定是要考虑机器性价比的。即便他因盲目投资而破产,后人也会警觉。这样,对机器发明家庚而言,面对C-x情况,他会改进技术,促使机器升级的。否则,产品没销路,他自己也要破产。所以,在市场竞争中必然出现的是C-y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辛的椅子生产成本低,存在降价竞争的优势,便迫使丑做出抉择。D.丑可能有三种选择:x.不增加投资,购买与辛同样的2台机器,裁减20名工人。这样,辛、丑资本有机构成壹样,盈利水平壹样。y.大幅增加投资,购买22台机器。这样,辛、丑实际上在更高生产力水平上重复了A阶段的情况,两人资本有机构成依然相同,丑属于高投资、高收益。z.不增加投资,用2300银元购买庚的1台更先进机器,由1名工人操作,每月生产500把椅子。丑的盈利为:(5-2.5银元)×500-230银元-10银元=1010银元。1010银元大于780银元。这时,尽管丑资本有机构成高于辛,但丑的盈利水平又大大超过了辛。当然,现实中出现D-x情况的概率不高,因为丑的动机是超越辛的盈利水平;出现D-y情况的可能性存在,但那属于投资竞争而非机器竞争;出现D-z的概率最高,因它符合正常市场竞争规律。

  现实中,辛、丑的竞争会不断在重复C、D等的情况下继续。但在这个过程中,无论属那个阶段,例B、C-y、D-z都证明,“资本有机构成越高利润越低”这壹规律并不成立。关键原因在于,在劳动力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如例C-x、C-y证明的,同样机器资本,可能产生不同效率的生产力。这就是说,对资本盈利水平而言,重要的是不机器资本比重,而是机器的效能或性价比:当机器性价比低时,机器资本比重越大越亏损;当机器性价比高时,机器资本比重越大越盈利。在其他经营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资本盈利水平与机器性价比正相关。因此,正确的结论是:资本有机构成变化与资本盈利变化无直接因果关联。资本有机构成变化与剥削强度变化无关马克思提出“资本有机构成越高利润越低”观点,也是为了论证其绝对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指出:“在机器生产还被垄断的这个过渡时期,利润特别高,而资本家也就企图尽量延长工作日来彻底利用这个‘初恋时期’。高额的利润激起对更多利润的贪欲。随著机器在同壹生产部门内普遍应用,机器产品的社会价值就降低到它的个别价值的水平,于是下面这个规律就会发生作用:剩余价值不是来源于资本家用机器所代替的劳动力,恰恰相反,是来源于资本家雇来使用机器的劳动力。剩余价值只是来源于资本的可变部分……机器生产使以前的可变资本的壹部分,也就是曾变为活劳动力的资本的壹部分,转化为机器,即转化为不生产剩余价值的不变资本。但是,例如从两个工人身上榨不出从24个工人身上同样多的剩余价值……”为此,资本家必然要“增加绝对剩余劳动,来弥补被剥削的工人人数的相对减少”造成的损失[5]。这段论述的开头,马克思关于“在机器生产还被垄断的这个过渡时期,利润特别高”的论断,是我们将反复引用的壹段非常精辟、科学的论断。这里“被垄断”的机器,当然指先进的、性价比高的机器;落后机器,没人去垄断。由于先进机器助力,工厂生产效率大幅提高,其产品生产成本“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所以,当机器产品按“社会价值”出售时,资本的“利润特别高”。譬如前例C-y,辛的椅子生产成本低于丑,但与丑按同样价格出售,自然利润就高于丑。其后,当同类机器被普遍应用,曾垄断先进机器的资本家便无法获得超额利润了。如前例D-x,辛、丑生产效率彼此相同,辛与丑的利润便也趋平了。至此,马克思的论述都是正确的,是合乎15解构马克思的资本有机构成理论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但接下来,马克思根据“资本有机构成越高利润越低”规律得出的资本家因此而强化剥削、弥补损失的结论却不成立。资本难免存在剥削冲动。如我们反复强调指出的,只要条件允许,资本家通常都会加重对工人的剥削——如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强度、降低工人工资等等——以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这是客观事实。但剥削作为资本竞争盈利的手段有效、也有限。采用剥削与采用机器的规律是壹样的。最先加大剥削强度的资本家,如B阶段的辛,同样会因其产品“个别价值”成本低于“社会价值”获得特别高的利润。但这种局面同样不会持久。如同同类型机器普遍使用后,个别资本家不能获得超额利润壹样,同样的剥削手段被普遍采用后,个别资本家也不能再获得超额利润。由于资本剥削绝对剩余价值手段是有极限的——工人生命要延续,就必须生存,劳动时间不能无限延长,劳动报酬不能无限降低。这样,当达到剥削极限之后,彼此产品成本相同,资本家便只能在销售环节降价竞争,导致其利润率下降。当资本利润为零或负时,资本家无论怎样残酷剥削劳动也无法逃脱被淘汰的命运。这也是我们反复阐述的道理:即便资本家想剥削劳动,也必须让企业先盈利。而要让企业免遭淘汰甚至重新获得超额利润,除提高管理水平、开拓产品市场之外,唯壹出路还是采用更新、性价比更高的机器,把“活劳动力的资本的壹部分,转化为机器”——如前例所示,从C-y过渡到D-z。因此,“资本家强化剥削”不是“资本有机构成增高”的结果,如果讲它们之间存在逻辑顺序的话,那么,恰恰是由于资本家强化剥削的手段用尽了(或被劳动法限制了),才采用先进机器、提高资本有机构成的。道理很简单:如C-x所示,采用新机器是有风险的,如果靠强化剥削便能增加利润、战胜对手,资本家是不会主动添加或改进机器的,市场竞争也就不会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实际上,在前面引文中,马克思也承认在采用新机器、资本获取超额利润时期,资本家也“企图尽量延长工作日来彻底利用这个‘初恋时期’。高额的利润激起对更多利润的贪欲”。这表明,资本家的剥削动机在新机器可增加利润时,同样非常强烈,这种动机并不会因为机器新旧变化而变化。因此,正确的结论是,资本有机构成变化与资本剥削强度变化没直接关联。资本有机构成变化与“壹般利润率”升降无关与“资本有机构成越高利润越低”规律相关的,是马克思关于生产力发展促使“壹般利润率下降”的规律:“劳动生产率的增长,表现为劳动的量比它所推动的生产资料的量相对减少……反映在资本的价值构成上,即资本价值的不变组成部分靠减少它的可变组成部分而增加。例如,有壹笔资本,按百分比计算,起初50%投在生产资料上,50%投在劳动力上。后来,随著劳动生产率的发展,80%投在生产资料上,20%投1614学术论衡社会科学论坛2010/20学术论衡在劳动力上……”[6]马克思由此得出结论:“资本主义生产,随著可变资本同不变资本相比的日益相对减少,使总资本的有机构成不断提高,由此产生的直接结果是:在劳动剥削程度不变甚至提高时,剩余价值率会表现为壹个不断下降的壹般利润率。因此,壹般利润率日益下降的趋势,只是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日益发展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所特有的表现。”

  [7]马克思这里揭示的“壹般利润率日益下降”规律,是由其资本有机构成理论直推出来的,自然也是不成立的。这并不是说“壹般利润率日益下降”趋势完全不存在。撇开企业管理因素不论,影响资本壹般利润率变化的宏观因素,壹是科技,二是市场。当科技进步迟缓、市场扩展受限,企业为了生存,必然不断让利,从而在壹定时期内出现“壹般利润率下降”的趋势。这是市场竞争规律所产生的结果。但这种趋势并非是不可扭转的,壹旦出现新技术革命,或开拓出新产品市场,便可能在壹定时期内出现利润率上升或稳定趋势。在资本逐利动机驱使下,新机器同样会很快普及,因此,对扭转“壹般利润率下降”趋势而言,市场更为重要。同样的机器,当市场小于壹定规模时,生产越多亏损越严重;当市场超过壹定规模时,生产越多盈利越多。这种变化,显然无关资本有机构成的变化。马克思之所以把资本有机构成提高与工业技术进步关联起来,与他所处的历史时期相关。在工业化初级阶段,即从轻工业到重化工业、从劳动密集型到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阶段,由于先进机器不断替代工人劳动,所占资本比重越来越大,工业进步便可能表现为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的趋势。但到了工业化高级阶段,即从重化工业到电子信息工业、从资本密集型到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发展阶段,先进机器所占资本比重未必越来越大,人力资本所占比重却可能增大,这时的工业进步并不表现为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的趋势。这就是说,从历时性角度考察,工业经济的资本有机构成实际上呈现某种“低—高—低”的趋势,但是,这壹趋势并非与资本利润“降—升—降”同步关联。这还是因为,机器先进性与机器成本不是壹个概念,性价比高的机器未必昂贵、采用先进机器未必等于提高资本有机构成。最有力的证据,便是资本有机构成相对低的高科技企业,其盈利水平恰恰可能高于重化工企业。特别是当代,如从共时性角度考察,我们会发现更多“壹般利润率”升降趋势与资本有机构成变化无关的例证。今天欧美经济发达国家,由于人力资本昂贵,国内市场饱和,其资本利润率只能在较低水平维持;今天的中国,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依仗人力、市场优势,其资本利润率大大高出西方国家。中西资本之间的这种利差,恰好与资本有机构成变化成反比:同样企业,从西方迁移到中国,机器资本要相应增加(进口增加成本)、劳动资本大幅减少(中国劳动力成本曾为西方的1/30-1/40),如果原来的资本有机构成为5:5,那么,到了中国可能是7:3或8:2,提高了三四倍,这恰恰是前例B的现实版——假设辛把机器搬到了到中国。但外企不仅没减少利润,反而会大大增加盈利。当然,随著中国现代化步伐加快,社会消费水平提高,中国的人力成本也将逐年提升,外企在中国的利润率也要逐年下降。但这种变化与资本有机构成变化并非正、负相关。再譬如,在国际产业链上,中国的某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与西方某些技术密集型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几乎相同,只是雇员人数不同:同样的劳动资本,中国企业用来雇佣100名操作工人,西方企业用来雇佣10名科技人才。但西方企业利润率却可能大大高于中国企业,甚至在壹段时间内呈现壹般利润率上升态势(在21世纪经济全球化初期,西方企业经历的正是这样壹个黄金时期)。当然,这种局面也是不能长期维持的。随著中国企业升级换代,不断提高劳动资本的技术含量、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移,中国企业壹般利润率将会呈上升态势,而西方高科技企业由于市场被中国等新兴国家企业侵占,其壹般利润率却可能呈下降态势。这种变化与资本有机构成变化同样毫不相关。因此,正确结论是,“资本壹般利润率”的变化,只受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制约,与资本有机构成变化不存在任何本质的因果关联。

  从马克思的观点论及资本家的劳动、监督与剥削行为市场经济是人类现代文明的强大孵化器,是先进生产力的强大助推器。尽管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剥削的出现有其历史必然性,甚至对加速资本原始积累、促进资本主义崛起而言,剥削还曾发挥过重要的“恶”的动力作用,但是剥削并不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性。历史已告诉我们,“市场经济”这艘大船之所以能快速驶向现代文明,资本家功不可没;用壹根“剥削”的“竿子”把他们统统打下水,吃苦头的不仅仅是资本家。传统的认识,显然有错误的地方;而科学的理论,理应与人们的认知经验相统壹。今天人类社会的民营企家,无论称谓怎样变,同样要追求利润最大化,只要有可能,他们中的许多人依然会剥削工人。显然,我们面临的不是壹个思想解放问题,而是壹个理论创新即如何科学地阐释资本家劳动以及与其剥削行为关系的问题。实际上,承认资本家“也进行劳动”,谈不上什么思想解放,因为这原本就是马克思的观点。本文将从讨论马克思的理论入手,重点阐述资本家劳动的特殊性,资本家管理劳动与监督活动、剥削行为的关联与区别。当然,马克思的资本家劳动理论也存有缺陷,本文将讨论这些缺陷的成因。至于资本如何剥削剩余价值问题,我们在此前文章中已做过讨论,本文不再赘述。本文预设前提为劳动力市场处于供大于求状态中,资本家有剥削工人劳动的条件;但市场供求平衡、产品畅销,不存在市场规模约限或供大于求导致商品量增价跌等问题。本文讨论的“资本家”,主要是指“实业资本家”亦即《资本论》讨论的“工业资本家”,而不是商业、金融资本家,也不是向实业资本家直接投资的“投资资本家”。

  壹、马克思的资本家劳动理论及评述

  壹直以来,凡承认资本家也从事劳动的言论,往往被毛左视为大逆不道。其实,马克思在《资本论》《剩余价值理论》中有多处关于资本家也从事劳动的论断。如所周知,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是“未定稿”,若仅仅根据其中的片言只语讨论问题,是不严肃的。但关于资本家劳动问题,我们可以在《资本论》中找到大体对应的论述,所以,可以把这些论述统壹视为马克思的资本家劳动理论。为较完整把握马克思相关论述的内容,本节中先将其中重要的几段详尽摘录下来,然后做简要总结与评析。

  (壹)马克思有关资本家劳动的论述

  1.“生产过程同资本相分离,就是壹般的劳动过程。因此……同作为资本家即资本所有者的本身相区别的产业家,不过是……壹般劳动过程的特殊承担者,即劳动者。这样,产业利润就顺利地转化为工资,同普通的工资落入同壹个范畴,不同于普通工资的只是数量和支付的特殊形式,也就是资本家自己给自己支付工资,而不是由别人给他支付工资。”[2]

  2.“只要资本家参加劳动过程,他就不是作为资本家来参加(因为他的这个性质体现在利息中),而是作为壹般劳动过程的17从马克思的观点论及资本家的劳动、监督与剥削行为职能执行者,作为劳动者来参加,他的工资就表现为产业利润。这是壹种特殊的劳动方式——管理的劳动……”[3]

  3.“资本家作为资本家在劳动过程中所要完成的、恰好使他同工人相区别的特殊职能,被表现为单纯的劳动职能。他创造剩余价值,不是因为他作为资本家进行劳动,而是因为他,即资本家,也进行劳动”[4]。

  ⒋“如果说,剩余价值的壹部分在利息的形式上完全同剥削过程相分离,那么另壹部分在产业利润的形式上就表现为剥削过程的直接的对立面,即不是对别人劳动的占有,而是自己劳动的价值创造。因此,剩余价值的这壹部分也就不再是剩余价值,而是壹种和剩余价值相反的东西,是所完成的劳动的等价物……利润的壹部分转化为产业利润,正如我们看到的,是由利润的另壹部分转化为利息引起的。与利润的壹部分相适应的是资本的社会形式,即资本是所有权;与利润的另壹部分相适应的是资本的经济职能,即资本在劳动过程中的职能……人们把资本家和他的经理混同起来了,这壹点斯密已经指出过。当然,产业利润中也包含壹点属于工资的东西(在不存在领取这种工资的经理的地方)。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captainofindustry)出现的,在这意义上说,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著积极作用……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这种劳动也可以转给经理)当然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壹样,是壹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正如在奴隶制下奴隶监工的劳动,也必须和劳动者本人的劳动壹样给予报酬”[5]。

  5.“起初资本指挥劳动只是表现为这样壹个事实的形式上的结果:工人不是为自己劳动,而是为资本家,因而是在资本家的支配下劳动。随著许多雇佣工人的协作,资本的指挥发展成为劳动过程本身的进行所必要的条件,成为实际的生产条件。现在,在生产场所不能缺少资本家的命令,就像在战场上不能缺少将军的命令壹样。壹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壹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壹般职能。壹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壹个乐队就需要壹个乐队指挥。壹旦从属于资本的劳动成为协作劳动,这种管理、监督和调节的职能就成为资本的职能。这种管理的职能作为资本的特殊职能取得了特殊的性质。首先,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动机和决定目的,是资本尽可能多地自行增值,也就是尽可能多地生产剩余价值,因而也就是资本家尽可能多地剥削劳动力。随著同时雇佣的工人人数的增加,他们的反抗也加剧了,因此资本为压制这种反抗所施加的压力也必然增加。资本家的管理不仅是壹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的特殊职能,它同时也是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因而也是由剥削者和他所剥削的原料之间不可避免的对抗决定的。同样,随著作为别人的财产而同雇佣工人相对立的生产资料的规模的增大,对这些生产资料的合理使用进行监督的必要性也增加了。其次,雇佣工人的协作只是资本同时使用他们的结果。他们的职能上的联系和他们作为生产总体所形成的统壹,存在于他们之外,存在于把他们集合和联结在壹起的资本中。因此,他们的劳动的联系,在观念上作为资本家的计划,在实践中作为资本家的权威,作为他人意志——他们的活动必须服从这个意志的目的——的权力,而和他们相对立。因此,如果说资本主义的管理就其内容来说是二重的——因为它所管理的生产过程本身具有二重性:壹方面是制造产品的社会劳动过程,另壹方面是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那么,资本主义的管理就其形式来说是专制的。随著大规模协作的发展,这种专制也发展了自己特有的形式。正如起初当资本家的资本壹达到开始真正的资本主义生产所需要的最低限额时,他便摆脱体力劳动壹样,现在他把直接和经常监督单个工人和工人小组的职能交给了特种的雇佣工人。正如军队需要军官和军士壹样,在同壹资本指挥下共同工作的大量工人也需要工业上的军官(经理)和军士(监工),在劳动过程中以资本的名义进行指挥。监督工作固定为他们的专职……资本家所以是资本家,并不是因为他是工业的领导人,相反,他所以成为工业的司令官,因为他是资本家。工业上的最高权力成了资本的属性,正像在封建时代,战争中和法庭裁判中的最高权力是地产的属性壹样”[6]。

  (二)马克思的资本家劳动理论简评

  马克思的上述几段论述,理论信息非常丰富。其中,包括如下重要观点:

  A.资本家从事的是特殊的管理劳动并为自己创造价值“小业主”肯定是参加劳动的[7],当资本达到壹定规模时,资本家便会“摆脱体力劳动”,从事“特殊的”生产指挥和管理劳动,“资本家的管理……是壹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资本家这种与“工人相区别”的“特殊”劳动职能,恰恰“表现为单纯的劳动职能”。由于“资本家,也进行劳动”,纯粹的“产业利润”,不是对别人劳动的占有,而是资本家“自己劳动的价值创造”“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出现的”,因而资本利润中包含属于资本家“工资的东西”。B.资本家的管理、监督是行使资本的职能。“壹旦从属于资本的劳动成为协作劳动,这种管理、监督和调节的职能就成为资本的职能。这种管理的职能作为资本的特殊职能取得了特殊的性质”“资本家所以是资本家,并不是因为他是工业的领导人,相反,他所以成为工业的司令官,因为他是资本家。工业上的最高权力成了资本的属性”。C.资本家从事管理劳动过程也是剥削工人劳动过程。“资本家的管理不仅是壹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的特殊职能,它同时也是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资本家从事的是“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D.资本的红利与资本家工资源自性质不同的利润。资本利润壹部分“转化为利息”[8],与它“相适应的是资本的社会形式,即资本是所有权”;另壹部分转化为“产业利润”,与它“相适应的是资本的经济职能,即资本在劳动过程中的职能”。前者是剥削所得,后者是劳动所得,两者性质不同,来源不同:资本红利因所有权(剥削)而获、资本家工资(产业利润)因劳动而获。以上,在结论A中,马克思直面工厂生产实际,承认资本家“也进行劳动”的事实,具有重大意义。围绕这壹事实,马克思关于资本家劳动内容是“管理和指挥”、资本家劳动“表现为单纯的劳动职能”、资本家劳动也创造价值等等的论断,皆非常精辟。尽管马克思对资本家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解有局限,但不影响这些结论本身的科学性。在结论B中,马克思把资本家行使的“管理”与“监督”职能归为“资本职能”并将其与资本“权力”联系起来,同样含有科学的内容。本文关于资本家劳动问题的阐述路径,便是建立在马克思的这些科学论述基础上的。在结论C中,马克思关于资本家从事的是“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的论断,在资本剥削相对剩余价值的情况下也是成立的。但同时,马克思的资本家劳动理论也存在著严重缺憾。这表现在结论B、C、D中,马克思没能划清“管理”与“监督”的界限,更混淆了资本家合法行使“管理”“监督”职能与违约“剥削”的界限,从而把资本家管理劳动与资本盈利割裂开来、把资本家正当劳动盈利与违约剥削牟利混在壹起。这些都是片面的、不科学的。真理是自洽的,科学理论理应与客观事实相统壹。马克思资本家劳动理论的科学与非科学内容,难免彼此矛盾。本文的讨论也将梳理这些矛盾,并由此深入,正面讨论与资本家劳动相关的理论问题,并做出完整的解释。尽管如此,相对资本剥削理论而言,马克思的资本家劳动理论含有更多的真理性因素,是值得我们研究继承的理论遗产。

  二、马克思资本家劳动理论的内在矛盾

  值得反思的是,长期以来,学界似乎在刻意回避马克思关于资本家劳动的理论,而回避的重要原因,便是人们认为马克思的这些观点与其资本剥削理论相抵触。有人甚至质疑:马克思既然承认资本家也是劳动者,为什么转眼又不承认了呢?但实际上,就马克思主观而言,其资本家劳动理论与剩余价值理论并不矛盾;真正的矛盾,存在于马克思的资本家劳动理论内部。

  (壹)马克思关于资本家劳动理论与剩余价值论不冲突剩余价值论是马克思的基础理论。在论述资本家劳动时,马克思是努力让其与剩余价值论相衔接的。这表现在两个方面:其壹,马克思把资本家的“劳动者”身份从其“剥削者”身份中剥离出去了。细查马克思有关资本家劳动的论述,就会发现,马克思对资本家劳动者身份的确认是不彻底的。马克思曾把资本家从事管理劳动的身份明确为“经理”,他指出,人们之所以混淆两种不同性质的利润,是因为“把资本家和他的经理混同”了,资本家从事的劳动是“可以转给经理”的。这就是说,资本家的身份是可“提纯”的,即那些委托他人经营、自己只领取红利的资本家,才是纯粹的资本家。纯粹的资本家要对“生产资料的合理使用进行监督”,即监督工人的活动。马克思在《资本家》中,曾假设壹位“熟悉庸俗政治经济学的资本家”是这样为自己辩护并被人质疑的:“……难道他自己没有劳动吗?难道他没有从事监视和监督纺纱工人的劳动吗?他的这种劳动不也形成价值吗?但是,他的监工和经理耸肩膀了。”[9]单纯的监督活动不是生产劳动——下文将对此详论——马克思的这壹观点是正确的。这便是马克思强调“不是因为他作为资本家进行劳动,而是因为他,即资本家,也进行劳动”中的“也”的意思。当资本家“也”劳动的时候,他已经“不作为资本家”了。其二,马克思把资本家的劳动与资本增值割裂开来了。马克思基于所谓生产过程的“二重性”:“壹方面是制造产品的社会劳动过程,另壹方面是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把资本的利润也壹分为二:“与利润的壹部分相适应的是资本的社会形式,即资本是所有权;与利润的另壹部分相适应的是资本的经济职能,即资本在劳动过程中的职能”。资本家因拥有“所有权”从资本增值中获取的利润是剥削所得,体现为资本利息或红利;资本家因行使资本“经济职能”,作为“产业家”的劳动所得,体现为部分“产业利润”或工资。在这里,马克思实际上壹面坚持了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壹面坚持了剩余价值论中资本“自动增殖”的观点。“利息……把剩余价值表现为从货币和商品中生长出来的某种东西,表现为它们的自然果实……”[10]“自然果实”的比喻,形象地表明了马克思的这壹观点。这样壹来,资本家的劳动及劳动所得便与资本增值、与资本红利毫无关联了——红利是自动生成的;马克思关于资本家劳动的理论便也与其剩余价值理论平行存在,彼此不相冲突了。由此可见,马克思实际上认为,纯粹的资本家还是不劳动的;即便参加劳动的资本家,其劳动与资本增值也彼此无关;资本家获取的资本红利依然全是剥削所得。基于马克思阐述的这些道理,资本家劳动理论与剩余价值理论自然不相矛盾了。

  (二)解析马克思资本家劳动理论的内在矛盾那么,马克思的上述解释是否成立、或能否自圆其说呢?回答是否定的。我们只要把马克思的理论延伸或贯彻下去,或将马克思的论述对照分析,其内在矛盾就会凸显出来。先讨论资本家的身份“提纯”问题。马克思关于资本家身份的这种“提纯”,只能停留在理论上。现实中,除去极少数“甩手掌柜”或“败家子”外,通常是不存在“纯粹”的实业资本家的。当然,在资本达到壹定规模时,资本家或因自知之明,懂得“权力”不是“权威”,会主动聘请职业经理人加盟,或因企业摊子太大,会被迫授权职业经理管理企业,但是,无论那种情况,职业经理人依然是高级打工者,绝大多数实业资本家还是要从事管理劳动的,只不过他是由“前21从马克思的观点论及资本家的劳动、监督与剥削行为台”的“管理指挥”角色转为“后台”的“决策指挥”角色罢了。因此,如果承认职业经理的“管理指挥”属于劳动,那么,资本家的“决策指挥”更属于劳动了。马克思说:“管理的职能作为资本的特殊职能……”资本的职能,就是资本家的职能,因此,从马克思这壹论断中推出的结论同样是:资本家不是劳不劳动的问题,而是为了维护资本利益、就必须行使资本职能从事管理劳动的问题,否则,他就不是资本家了。所以,“资本家也进行劳动”这壹命题是有普遍意义的,其更准确的表述是:实业资本家都要从事管理劳动[11],劳动也是实业资本家的本质特征。接下来讨论资本家劳动与资本盈利的关系问题。应当说,马克思关于工厂生产既是“制造产品的社会劳动过程”也是“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的“二重性”论述是具有科学性的,只是其中的“资本的价值增殖”应改为“资本运行”。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厂生产使用价值产品的社会劳动过程,也是资本形态的价值消耗、转移、增加或减损的过程。这个过程,也就是商品价值二重性在工厂中动态运行过程。但正如商品价值二重性不可分离壹样,生产过程中的这种二重性也是不可分离的,马克思把“生产过程同资本相分离”,将资本运行视为壹个“自动增殖”过程,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工厂资本运行结果不壹定是增值;资本能否增值,要取决于工厂生产过程的管理水平。而这,便与资本家的劳动密不可分了。实际上,如细细分析马克思的论述,我们就会发现,当强调资本家劳动获取工资时,马克思是把资本家理解为“壹般劳动过程的职能执行者”了。假若资本家只是作为“执行者”从事“壹般劳动”的话,那么,其劳动的确未必与资本增值相关,其劳动所得也未必与资本红利相关了——雇员的收入属于生产成本,与红利无关。但这种理解显然是不合实际的。因为“资本家”是因“资本”为“家”的,资本就是命根,他是绝不会放弃对资本的管理职能去从事“壹般劳动”,任凭资本在别人(经理)手中贬值的。所以,“资本家劳动”,从逻辑上讲也只能是“管理指挥劳动”。下壹篇文章,我们将专题讨论资本家管理指挥劳动的复杂性及艰巨性。由于资本家劳动的成败,直接关系到资本红利收益:只有资本家管理有效、指挥正确、产品畅销、企业盈利、资本增值,资本才可能分得红利;壹旦资本家管理无效、资本贬值,其资本“红利”只能是负值。由此可见,资本家管理劳动与资本增值之间,必然是正相关关系;马克思壹面肯定资本家从事劳动并可合理获利,壹面却把它与资本增值割裂开来,似乎资本家劳动与资本增值是两回事,这种观点显然不成立。这样,我们按马克思理论中的科学部分推导下去,得出的“实业资本家都从事劳动、资本家劳动与资本增殖正相关”的结论,便必然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相冲突了——因为根据剩余价值理论,资本家只要行使监督职能,资本就会“自行增殖”——只是这种客观存在的矛盾马克思自己未觉察罢了。

  三、马克思理论缺陷成因及相关概念梳理

  但如前面文章多次论述的,马克思的若干理论缺陷成因,壹是由于其固有剩余价值论、商品价值实体论等产生的主观约限,二是由于当时相关“价值”“劳动”理论及概念缺失造成的客观局限。譬如,离开“超质劳动”概念,即便马克思肯定资本家从事的管理劳动与资本增值正相关,也缺少通向这壹结论的理论路径。而对于本文论题而言,由于资本家的“劳动”“监督”“剥削”行为同时存在,又由于这三者皆与资本“权力”相关,这便使资本家劳动问题把握起来难度甚大。未能自觉区分这些概念的性质、划清彼此界限,也是导致马克思资本家劳动理论存在严重缺陷的学理原因。为此,本节我们将集中讨论并厘清“劳动”“管理”“监督”以及“权力”“权利”等概念的内涵及外延。尽管这种讨论有些“离题”,但却是非常必要的;壹旦这些概念搞清了,有关资本家劳动的理论问题也便迎刃而解了。

  (壹)“劳动”的属性、分类及价值内涵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采用“劳动”概念时,并未注意到他笔下的“劳动”实际上具有“文化”或“社会”两种属性,同时,也未能从价值学角度,把握“劳动”与“非劳动”的界限。人类认识、适应、改造客体及自身的活动,都是文化活动。人类的“劳动”,当然属于文化活动。本文讨论的,也即马克思剩余价值论涉及的“劳动”,特指“生产劳动”[12],即人类创造、制造具有使用价值的物质产品的专业文化活动。凡直接、间接参与创造、制造物质产品的体力、脑力活动,都是生产劳动。既往,人们常对“生产劳动”做更狭义的理解,似乎只有在生产壹线、付出体力的操作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如果这样的话,资本家肯定不劳而获了。但这并不正确,马克思肯定的资本家劳动,也不是体力操作劳动,而是脑力管理劳动。正如前面文章所阐述的,工厂劳动,实际上是壹种集成劳动,壹线的工人在从事生产劳动,二线、三线的科技、管理人员和资本家,同样在为生产产品、创造价值付出智慧、学识和技能,也在间接从事生产劳动。“生产劳动”之外,人类发现创造传播维护其他各类价值产品、价值规范的专业文化活动[13],像艺术家、科学家、教师从事的专业活动,可归属广义“劳动”范畴。这种“劳动”,不直接创造物质产品,为避免概念混淆,后文将其称为“工作”,以区别于“生产劳动”。人类为获取、交换或处置相关利益客体而从事的活动是社会活动。社会活动离不开文化活动的支持。这之中,又分两类情况:壹类“社会”是手段、“文化”是目的,即人类通过社会利益交换进行的文化活动,活动本身仍属于文化范畴,可独立保持其专业文化属性。本文讨论的“雇佣劳动”,即被工人出售、被资本家购买的劳动,虽因交换获得商品属性、社会属性,但雇佣工人制造物质产品的生产劳动,仍属专业文化活动。壹类“文化”是手段、“社会”是目的,即人类为维护社会秩序、或谋取社会利益23从马克思的观点论及资本家的劳动、监督与剥削行为为”之性质差异梳理、辨析“劳动”概念性质,为的是帮助我们准确理解把握资本家“管理劳动”“监督活动”“剥削行为”的固有性质。这里,我们先厘清“管理”与“监督”这两个概念。人类文化、社会活动中皆存在“管理”与“监督”活动,但彼此性质不同。文化活动管理,属于文化活动;社会活动管理,属社会活动——盗窃集团的内部管理,同样是犯罪活动组成部分。“监督”同样,凡是有规范、有游戏法则的活动,就有监督,文化活动、社会活动皆然。像对球赛的监督,是文化监督;对市场的监督,是社会监督。文化活动管理、监督的管制力来自文化权威[14];社会活动管理、监督的管制力来自社会权力。我用下图表示它们的差异:通常情况下,同壹性质的“管理”“监督”概念是两个同心圆,外延壹样大,“监督”可构成“管理”的壹部分,“管理”也可构成“监督”的壹部分,关键是侧重点不同。其中,纯粹文化活动,成员自愿参加,不涉及彼此利益,以管理组织为主、监督为辅;社会活动,涉及彼此利益,以按规范监督成员遵纪守约为重点[15]、管理存在于监督中。上图中的大、小字体便旨在强调这种关系。这也就意味著,在同壹性质活动中,不必强调两者的区分。譬如,当我们讨论对象是非而从事的文化活动,活动本身具有社会属性,不再具有纯粹的专业文化属性。譬如警察执法、市场监管以及本文讨论的资本家“监督活动”等等。尽管如此,支持这些社会目的的文化社会活动仍归属“广义劳动”范畴,可称为“工作”。譬如警察执法,可称“工作”,西方警察可入工会,中国警察可评劳模,都旁证了这壹点。但无论“劳动”还是“工作”,都属于正价值概念;凡负价值的文化或社会活动,通常是不能称为“劳动”或“工作”的,尽管其中也有体力和脑力付出,也有利益获取和处置。譬如,木匠费力做成的2条腿椅子,其活动便不能称为“劳动”,因为他的“产品”没有使用价值;譬如,战场上的专业文化活动都不能称为“工作”,因为战争本身总要破坏价值;又譬如窃贼盗窃,尽管也依赖专业文化知识,甚至需高智慧、高技能,却只能称为“犯罪行为”,因为它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富、破坏社会秩序的负社会价值行为,无法被“劳动”或“工作”概念所兼容。下面,是这些概念的性质区别(有关“负价值”的只列“盗窃”“剥削行为”)。最后壹列,便是我们将讨论的资本家三项行为:正价值专业文化活动:生产劳动资本家管理劳动正价值社会文化活动:雇佣劳动正价值文化社会行为:执法工作资本家监督活动负价值文化社会行为:盗窃行为:资本家的剥削行为。

  (二)“管理劳动”“监督活动”与“剥削行文化活动管理(权威)文化管理文化监督社会活动监督(权力)社会监督社会管理“(雇佣工人)劳动”。资本家管理劳动是行使资本权利。本文讨论的“监督活动”,是指资本家以雇佣契约为准绳、以维护资本利益为目的,对雇佣工人实施的管理、督察、奖惩行为的总称,其中包含“雇佣工人管理”。“监督活动”的对象是“雇佣工人”。资本家监督活动是行使资本权力。必须看到的是,无论从资本职能角度出发,还是从生产管理角度出发,“管理劳动”与“监督活动”外延肯定是彼此交叉的。下文将讨论如何在交叉中区别两者的性质。最后谈壹下“剥削行为”。以上无论“管理劳动”还是“监督活动”,资本家都是按约行事。但当资本家违约剥削工人劳动时,资本家“管理”及“监督”都只能称为“剥削行为”了。“剥削行为”的负价值性质明确,就是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类同盗窃,所以,无须多论。为了更具体地阐明“劳动”“管理”“监督”以及“剥削”等概念间的差异,这里再设壹例释之:木匠砍树,砍自家的树是自主劳动、是生产劳动;被雇佣后砍老板的树是雇佣劳动,但砍树本身依然是生产劳动;老板组织指导木匠砍树,是“管理劳动”,也是生产劳动;但老板按约监督木匠砍树,却不是生产劳动,而是“监督活动”或“监督工作”;假如老板仗势欺人,强迫木匠无偿为自己砍树,则是“剥削行为”,尽管其中也有“管理”和“监督”、尽管砍树本身依然是专业文化活动。

  (三)资本的“权利”与“权力”

  我们再专门讨论并辨析壹下资本的“权利”与“权力”。这既是因为马克思多次雇佣性质的公益劳动时,生产管理与监督活动皆属于文化范畴,指挥者凭文化权威进行管理与监督,管理是劳动,监督同样是管理劳动的壹部分。又譬如,当我们讨论对象是市场交易监管时,执法监督中便包含市场管理内容,它们同属执法部门凭法律权力进行的社会工作。但是,对雇佣劳动而言,情况就有些复杂了。雇佣劳动是因商品交换获得社会属性的,但雇佣劳动本身仍是专业文化活动、仍是生产劳动。这样,在雇佣劳动中,便既存在对生产劳动的文化管理与监督:“生产劳动管理”“生产劳动监督”;又存在对雇佣工人的社会管理与监督:“雇佣工人管理”“雇佣工人监督”。它们同样各有重点:前者重点在“管理”;后者重点在“监督”。为避免概念缠绕,也为便于把握资本家劳动的特性并与马克思的论述接轨,我用“管理劳动”“监督活动”涵盖这些内容。现图示并定义如下:本文讨论的“管理劳动”,是对资本家(或企业家)为实现既定产品生产、价值创造目标,围绕保证生产秩序、提高生产效率,使雇员个体劳动服从集成劳动总目标而采取或实施的决策、计划、组织、指挥、调度、督促等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包含“生产劳动监督”。“管理劳动”的对象是资本家管理劳动资本家监督活动(资本权利)(资本权力)生产劳动管理雇佣工人监督生产劳动监督雇佣工人管理25从马克思的观点论及资本家的劳动、监督与剥削行为涉及资本“权力”概念,更是为了能准确地揭示资本家“管理”“监督”及“剥削”行为的性质区别。所谓资本的权利与权力,就是商品所有者的权利与权力,它们都产生于商品交换之中、存在于商品交换主体即社会交互主体之间。马克思指出:“在商品市场上,只是商品所有者与商品所有者相对立,他们彼此行使的权力只是他们商品的权力。”[16]马克思的这段论述很精辟。我们知道,劳动产品是因交换而成为商品的,交互主体在交换过程中,根据交换契约,必然同时产生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17]对应的社会权责关系:每壹方都有按约履行支付己方商品的义务和相应责任、按约享有对方交付商品的权利和相应权力。己方享有对方使用价值商品之优劣多寡,即享有权利之大小,取决于己方支付商品交换价值之量值多少,即所尽义务之大小;当己方按约履行义务支付壹定量值交换价值商品给对方之后,就有相应权力要求对方按约履行相应责任,交付约定使用价值商品,使己方能及时享用相应权利。以上繁复论述证之以实例,其实是商品交换常识:譬如甲、乙之间达成10筐萝卜交换10把椅子的契约,当甲履行了支付10筐萝卜的契约义务后,便有享用乙10把椅子的契约权利;同时,当乙享用了甲10筐萝卜的契约权利后,便也应履行交付10把椅子的契约义务。如乙没及时交付椅子,甲便有权力让乙履行契约责任……但若甲乙间没有商品交换,双方就无所谓商品所有者权力、权利了。譬如甲赠送乙10筐萝卜,乙回赠甲10把椅子,甲、乙之间就不存在这种对应的权责关系。正常情况下,交互主体尽管在商品交换过程中,按约建立起权责关系,但若彼此诚信履约,如甲、乙双方各自履行义务、按约保质保量交货,那么,双方都未必动用权力去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利(“用权力维护权利”,以下简称“维权”),即权力无须“出场”。之后,甲、乙享用各自权利的过程,即消费产品使用价值的过程,或是生理过程(吃萝卜)、或是文化过程(赏椅子),它们体现的都是主体“人”和对象“物”的关系,与“人”与“人”间的“权、责”无关了。这个过程中,有时也需专业文化知识,像如何吃萝卜、如何欣赏雕花椅等等,但它们都是权利人自己的事情,与对方无关了。但是,甲、乙壹旦在消费过程中,发现了对方商品数量或质量存在问题,譬如乙发现甲交付的萝卜少于约定数量,或者甲发现乙的椅子质量有问题,权力便要“出场”了——人们通常都是在维护权利时才主张和行使权力的。这时,甲或乙就有权让对方尽履约责任:或补足萝卜,或维修椅子。当然,双方主张的权力来自各自拥有的权利:权利多大、权力就多大。权利是权力的边界,人们不能越界主张权力:譬如乙只短缺1筐萝卜,却要甲支付10筐,或者甲只交换10把椅子,却要乙维修20把等等,这种权力主张都是无效或非法的。但假设当初就没有交换,也就没有让对方尽责的权力。譬如,甲的椅子是乙赠予的,即便壹用即坏,甲也没权力让乙维修。维权行为,由于动用权力、涉及双方利益,必然具有社会性质,但维权目的却是针对权利“物”的,维权过程离不开专业知识、技能。如果乙根本不识数或甲根本不识货,很容易被对方糊弄,就谈不上维权。正因如此,专业的维权活动也属“社会工作”,但那些专门侵权或生产伪劣假冒产品的人,其行为却不是“工作”而是“奸商罪行”了,其道理上文已述。当然,人们有维护自己契约权利的权力,也有放弃自己契约权力的权利[18]——譬如甲怕麻烦,可不向乙追究椅子质量问题——弃权的权利是从来不受约限的[19]。但是,即便甲行使权力,让乙维修椅子,乙的劳动与甲也不发生关系。这就是说,在普通商品交换中,交互主体围绕商品交换发生权责关系时,商品生产过程已经结束、商品维修过程尚未开始,交互主体的维权活动与生产劳动、社会关系与文化关系之间不发生交集,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与人与物的文化关系,两者界限分明。如上对普通商品交换过程中责权关系的阐述尽管繁复,但对于认识雇佣劳动中的权责关系却是必要的理论铺垫。雇佣劳动不是像椅子壹样的普通产品,而是特殊的“劳动(劳务)产品”。当乙的椅子作为商品出售时,椅子已生产出来;但工人甲乙与资本家丑签订劳动(交换)契约时——譬如出售低质操作劳动10小时获4银元报酬——甲乙的“劳动产品”还未“生产”,双方只是建立起明确的权责关系,即在10小时内。甲乙有权力享用契约权利:获得丑支付的约定报酬;有责任履行契约义务:服从丑的指挥,付出约定质级、量值的劳动。同时,他们也拥有契约权力抵制丑的违约行为维护自身权利,但却没有权力侵犯丑的合法利益。丑有权力享用契约权利:指挥甲乙付出约定量、质的劳动;有责任履行契约义务:付给甲乙约定报酬。同时,他也拥有契约权力制止甲乙的违约行为维护自身权利,但却没有权力侵犯甲乙的合法利益。由于甲乙“生产”与丑“消费”“雇佣劳动产品”统壹发生于雇佣劳动实施过程中,双方彼此违约侵权的情况经常发生——好比在商品交换中,乙随时可能交付坏椅子,甲随时可能少付钱——因此,双方维权活动便要贯穿始终。这样壹来,劳资双方的维权活动与生产劳动、社会关系与文化关系必然要同步发生,交集在壹起,突现出来的,便是资本家“管理劳动”“监督活动”“剥削行为”彼此交叉,难以辨析的复杂情况。但只要我们立足交换契约,把握住商品所有者权力与权利生成、行使规律,资本家劳动、监督与剥削行为的边界便很容易划清了,对马克思资本家劳动理论科学性与局限性的理解就更加透辟了。

  四、资本家的管理劳动、监管活动及剥削行为

  现在,我们便运用上述概念及理论,正面阐述壹下资本家劳动的特性及其与监督活动、剥削行为的关系。马克思关于资本家劳动论断的精辟性在于,他揭示了资本家“权威”与资本“权力”的关联:资本家“所以成为工业的司令官,因为他是资本家。工业上的最高权力成了资本的属性”。“雇佣工人……劳动的联系,在观念上作为资本家的计划,在实践中作为资本家的权威,作为他人意志——他们的活动必须服从这个意志的目的——的权力,而和他们相对立”,由此使我们把握到资本家劳动是行使权利的特性。而马克思理论缺憾同样在于,他把资本权力延伸到了生产领域,从而把资本家行使权利的“管理劳动”与行使权力的“监督活动”混淆起来、把资本家劳动创造产品价值过程与资本家违规剥削工人剩余价值过程混淆在壹起。这种混淆客观上遮蔽了资本家劳动的意义。其下论述,为避免重复前述道理而行文枯燥,我将借用“拔萝卜”的故事进行例释。

  (壹)资本家行使权利的管理劳动

  大家熟悉的“拔萝卜”故事,可视为壹个非雇佣公益劳动的典型。故事中,为拔出大萝卜,全家老少齐上阵,连小狗小猫小老鼠这些“志愿者”都出力,最后,大家才在老爷爷的指挥下,齐心协力,拔出了大萝卜。故事中的老爷爷,便是管理指挥者。老爷爷不直接拔萝卜,他的劳动对象是劳动者,劳动任务是建构、调整有利于发挥劳动者创造力的分工协作关系。由于协作劳动对能否拔出大萝卜非常关键——离开权威指挥的分工协作,形不成统壹意志,大家乱用劲,难以拔出大萝卜;有了权威指挥,大家分工协力,提高了劳动效率,便可又快又好地拔出萝卜——所以,老爷爷尽管间接发挥作用,但同样是参与拔萝卜的劳动者,其劳动同样创造物质产品价值。假设丑也种植了大量大萝卜,他壹人拔不出来,又没家人助力,便花钱购买机器、雇佣甲乙等人操作机器拔萝卜。由于工人不能自行操作机器劳动,资本家丑便必须担任指挥:“壹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资本的指挥发展成为劳动过程本身的进行所必要的条件。”由丑指挥,大家壹起协同协作拔萝卜,就劳动过程本身而言,它与老爷爷指挥拔萝卜没什么不同,丑的管理指挥也“是壹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毫无疑问,丑也是劳动者,他的劳动也创造物质产品价值。显然,如果我们的认识停留于此,那么,资本家的劳动除内容有些特殊(如协作规模大、有大机器参与)外,其性质本身并没特殊之处。但是,如果对照壹下“老爷爷”与“丑”的管理者、指挥者地位,就会发现两者的劳动性质存在著本质差异:老爷爷指挥拔萝卜,“小狗小猫”等志愿劳动者[20]从事公益劳动,自觉服从指挥,是因为老爷爷是文化权威;丑指挥拔萝卜,甲乙等雇佣劳动者从事雇佣劳动并服从指挥,不是因为丑是文化权威,而是因为丑是资本家,购买了他们的“劳动产品”,拥有契约赋予的指挥权利。资本家丑支付了约定工资就有权利享用工人的“劳动”,这和甲支付了约定萝卜就有权利享用乙的椅子是同样的道理。这样,当资本家具体管理、指挥工人劳动时,表面上他是在指挥工人、是在与工人发生社会关系,实际上却是在指挥工人付出他们已出售的“劳动产品”、是在与属于自己的“产品”发生文化关系。这个过程,也是资本家享用所有者权利、消费“劳动产品”使用价值的过程;而雇佣工人在约定时间内服从指挥、付出约定量质的“劳动产品”,则和乙支付椅子壹样,是其应尽义务。所以,就生产劳动本身而言,资本家按约指挥工人与老爷爷指挥家人壹样,也是合作劳动的文化过程;资本家从事的管理劳动,确是单纯的生产劳动。资本家劳动的特性,正由此凸显出来。雇佣劳动具有社会属性,因为它是作为商品出售的劳动;工人的雇佣劳动是非自主劳动,因为它是为资本家创造产品价值的劳动。资本家的管理劳动则不同了:它本身不是商品,而是资本家为自己创造产品价值的自主劳动,“资本家作为资本家在劳动过程中所要完成的、恰好使他同工人相区别的特殊职能,被表现为单纯的劳动职能”。尽管马克思理解的资本家劳动与资本增值无关,但他对资本家劳动性质的揭示却是准确的。由此,我们便可将资本家劳动特性概括为:资本家从事的是行使资本权利的自主管理劳动。这是资本家劳动区别于工人及职业经理人雇佣劳动性质所在。但是,资本家有权从事管理劳动,不等于能胜任这项劳动。就像金钱能买来驾驶汽车的权利,却买不来驾驶技术壹样,金钱能买来指挥劳动的权利,却买不来权威水平——拥有指挥劳动权利的丑,未必能使工厂生产高效运行。如果丑以“权利”代替“权威”,背离生产规律瞎指挥,那么,丑的管理权利将很快随著资本的亏损而丧失,这和他驾驶汽车的权利将随著汽车报废而丧失壹样。最后须再强调的是,这里讨论的“资本家劳动”,是指管理指挥劳动,而不是壹般性生产劳动——尽管这不妨碍资本家,特别是小资本家也从事壹般性生产劳动。

  (二)资本家行使权力的监督活动

  生产管理中包含监督内容。资本家在管理指挥劳动中,也要提醒工人遵守劳动纪律、遵循操作规程,这和老爷爷指挥拔萝卜,也要时时让众人遵守纪律、协同出力壹样。但是,公益劳动中的纪律约束,并不具强制性,如同甲接受乙馈赠的椅子有问题,也无权让乙维修壹样,当小狗小猫们不听指挥时,老爷爷也无权对他们进行处罚——因为他们是志愿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老爷爷要么行使权威,让他们自觉改正或离开;要么自动引退,由新权威取代。这是文化共同体的特征——指挥权威建立在众人自觉服从的基础上。而在雇佣劳动中,壹旦出现工人不服从管理指挥的情况,资本家便会靠强制性的纪律,维持自己的权威地位,维护工厂的生产秩序,这时资本家的行为便属于行使权力的“监督活动”了。如已反复阐述的:资本家享用“权利”属文化性质,行使“权力”则属社会性质,两者性质截然不同。尽管从理论上讲,如同在完美商品交换、消费过程中权力无须“出场”壹样,假如工人能自觉服从资本家管理指挥、能按约付劳完成生产任务的话,资本权力也无须“出场”。但在现实的雇佣劳动中,资本的权力却必须“出场”并壹直“在场”,监督雇佣工人的劳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工人“生产”与资本家“消费”“雇佣劳动产品”是同壹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难免出现两种情况:其壹,雇佣劳动者故意违约。在拔萝卜公益劳动中,劳动本身没成本、老爷爷没盈利动机,彼此是无私合作——否则,“猫”与“老鼠”怎能团结协作呢?而在雇佣劳动中,劳动有成本、丑有盈利动机,甲乙与丑是“有私”合作、彼此是因利益交换走到壹起的——否则,甲乙怎会无缘无故为丑出力呢?尽管雇佣劳动双方有共同利益——拔不出大萝卜,丑不能盈利、甲乙失去饭碗,这是双输结局——但是,由于双方有私心、私利,在拔萝卜过程中,难免各有盘算:对丑而言,支付同样的工钱,让甲乙多出力,尽早拔出大萝卜,早卖钱多赚钱,是其利益所在;对甲乙而言,拿丑同样的工资,尽量少出力,是其利益所在,萝卜拔出晚壹些,未必不是好事。当然,丑让甲等多出力或甲等想少出力都是违约的。通常情况下,壹方违约利己必损人:丑拖延支付工资必损害甲乙的利益;特殊情况下,壹方违约损人却未必利己:甲乙故意破坏丑的机器,自己也得不到好处。正由于劳资双方皆常有违约动机,所以,彼此必然要在契约边界上设防维权。但在现实中,由于劳动力过剩情况经常存在(这也是本文设定条件),权力天平只向资方倾斜,工人往往是履行责任的被监督者及放弃维权的被剥削者,资本家则是行使权力的监督者及可能侵权的剥削者,所以,有些工人便会明里暗里损害资本的利益。而这,反过来促使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合理使用”加强监督,维护资本利益。其二,雇佣劳动者无意违约。资本家购买的是工人劳动,不是机器人运行,资本家要组织生产,就必须把自己的指令经由工人意识、转化为工人的意志行为。而具有意识自觉的工人,其行为绝不能像机器人壹样按预设程序运行,即便其没有违约的故意,也往往会因种种主客原因,不自觉或无意识地违反操作规程、从事错误劳动。与公益劳动不同,雇佣劳动中任何错误造成的损失,都是资本的损失,因此,资本家为维护资本利益,通常只看效果,不问动机。只要违规现象已经或可能危及资本的利益,即便违规者是无意触犯甚至是出于良好动机,同样要按约进行处罚。譬如,甲自恃经验丰富,自作主张改变工艺流程,客观上打乱了生产秩序,即便其动机可嘉,也要被执行纪律。针对以上原因,资本家必然要行使资本权力,按约对雇工实施监督。其监督内容有两块:壹是监督工人付出约定质级、量值的劳动,譬如不能迟到早退、不能出工不出力等等。这直接涉及资本家购买的“劳动产品”的质量:如果按高级技工工资雇佣的工人不能操作高级机器,资本家当然要解除契约。二是监督工人遵守企业各种规章制度。这些监督内容都围绕并服务于企业生产、资本盈利。对工人遵守生产操作规程的要求,属于对资本家管理指挥权利的维护;其他厂规厂纪,虽与生产管理无关,但或涉及企业安全、或关系资本命运,如厂内不准吸烟、不准偷拿财物等等,资本家同样要监督工人遵守。资本家行使权力从事的监督活动中,还包括调整劳资关系、完善分配制度、调动工人劳动积极性、防止消极待工等等的“雇佣工人管理”内容。这些内容超出拙著范围,我们不做讨论。尽管监督活动是社会行为,不属于生产劳动范畴,但其本身依然需要专业知识、技能,所以,在依法维权范畴内,资本家的监督活动可称为“监督工作”

  (这也是马克思用过的概念),属于“广义劳动”范畴。从理论上讲,假如资本家不从事管理劳动(当然,这是不可能的),仅以监督者身份出现,他便确如马克思所说,不是生产劳动者了。这是因为,监督活动本身只是让工人付出约定劳动,并不涉及生产的组织、协调、指挥,不能增加劳动总量,也不能提高生产效率——工人遵章守纪只能减少浪费,并不能增创产品价值。包括上面所说的“调动工人劳动积极性”等等,也只是让工人自觉付劳,并不意味著让工人增加劳动量——让工人多劳动而不多付酬,是违反契约的剥削行为。

  (三)资本家管理劳动与监督活动的区别

  由于资本家的权威依仗著资本权利,而权利背后是资本权力,又由于资本家的权利、权力皆表现为资本的职能,皆体现在资本家面对面指挥、监管工人劳动过程中,所以,马克思便将资本家行使“资本权利”过程视为行使“资本权力”的过程。在以下这段论述中:“……军官(经理)和军士(监工),在劳动过程中以资本的名义进行指挥。监督工作固定为他们的专职”,马克思便将“经理”与“监工”身份、“指挥”与“监督”活动合为壹体了。尽管这种认识混淆是难免的、可以理解的,但它客观上却为错误的资本剥削理论开了“后门”——因为当资本家的管理劳动被归为不增创产品价值的监督活动后,资本增值自然只能归为对工人劳动的剥削了。为此,我们这里不厌其详地再从理论上梳理壹下资本家“管理劳动”与“监督活动”的区别:资本家从事管理劳动,是行使资本权利;资本家指挥工人生产劳动,彼此是文化关系。资本家在管理工人劳动、调整文化关系过程中,尽管有时也要依靠资本权力,但其本身行为仍属于文化活动。管理劳动只涉及如何组织生产创造价值,不涉及如何防止工人违约维护资本利益;资本家因指挥劳动水平高下产生的盈利变化,与工人是否守约、资本家监督活动是否到位无关。资本家从事监督活动,是行使资本权力;资本家监督工人守约劳动,彼此是社会关系。资本家在监督工人劳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尽管有时也要运用文化手段,但其本身仍属于社会活动。监督活动只涉及如何让工人遵纪守约避免资本利益受损,不涉及产品生产与价值创造;资本家因监督水平高下导致的监督成本[21]变化,与资本家指挥劳动水平的高下无关。由于生产管理与监督活动皆关系资本的利益,所以,资本家必然同时实施资本赋予的双重职能:壹面行使权利职能指挥工人劳动,壹面行使权力职能监督工人劳动;既做工人劳动指挥者,又做工人履31从马克思的观点论及资本家的劳动、监督与剥削行为浪费、变相增加企业效益,所以,资本家雇佣监督人员的工资是可以列入企业成本的,资本家因从事这种“工作”而增收的部分利润,也是劳有应得。

  (四)资本家的剥削行为

  现在,我们便从与“管理劳动”“监管活动”性质区别角度,再简单讨论壹下剥削问题。资本剥削问题很复杂,但资本公开剥削绝对剩余价值的问题却较简单,因为它与普通商品交换中的侵权欺诈行为的性质相同。工人不遵约,拿钱不出力,其行为等于偷窃资本家[22];资本家不守约,让工人出力不付钱或少付钱,其行为就是剥削工人。偷窃或剥削,都属于负社会价值行为,都不能称为“劳动”或“工作”,只能是“行为”:“偷窃行为”或“剥削行为”。由于剥削不是雇佣劳动的本质属性,马克思认为资本所有盈利皆来自剥削的立论不成立;资本家盈利首先来自自己的劳动。但是,在劳动力严重过剩、工人被迫放弃维权的情况下,要让资本家约束自己不越界侵权、不剥削工人劳动,那便的确如俗语所说:“让老猫枕咸鱼睡觉”,几乎是不可能的。资本家难免让自己的权力越界,将合法的管理劳动与监督活动变成违约的剥削侵权行为。但这并不意味著资本家所有管理与监督行为皆是剥削。为什么这样说呢?我结合下图做些具体分析:设丑与工人签订的雇佣劳动契约时间为10小时,且支付的工资符合相关劳动法约监督者,身兼两重角色。以拔萝卜劳动为例,就是丑壹面竭尽所能,指挥大家齐心协力拔萝卜;壹面用尽心机,时时督促甲乙遵约出力拔萝卜。壹旦发现甲乙不协力,便会以指挥者身份及时提醒;壹旦发现甲乙少出力,便会以监督者身份加以处罚,罚款或开除。尽管资本家管理劳动、监督活动的内容难免交叉,但只要准确把握资本家与工人关系的性质,两者的界限还是容易把握的。譬如,丑在指挥生产过程中,也要随时纠正雇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调度指令的行为。这种纠错过程,也是提高生产效率的过程,只要是对“事”不对“人”,不涉及对雇员的违纪、违约处分,便属于管理劳动范畴。但是,当工人或不听批评、或所造成纰漏性质严重,必须惩戒时,资本家采取的措施对“事”更对“人”,便属于监督活动范畴了。这时,资本家与雇佣工人的文化关系“隐退了”,双方的社会契约关系便凸显出来了。反之,资本家在监督工人遵纪过程中,如对工人的技术违规行为提出批评,只要工人及时整改,资本家不动用纪律,那么,其行为便同样属于“管理劳动”范畴了。总之,“人事”处理属监督活动;“生产”指挥属管理劳动。资本家的管理者与监督者身份就这样随著与工人关系性质的变化而变化。尽管从理论上讲,对生产劳动的管理,本身可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利润,对雇佣工人的监督,本身与生产无关,不直接增创产品价值,反而增加成本,但由于它是企业正常生产不可或缺的因素,不损害工人利益。这就意味著在这个时段内,丑壹面合法行使权利从事管理劳动创造价值,壹面合法行使权力从事监督活动维护资本利益。但假如丑越过这个界限,强制性地把工厂劳动时间延长到14小时,在后面这4小时内中,丑表面上与前面10小时壹样,依然在管理指挥工人劳动、监督工人遵章守纪,但实际上,其活动性质已发生了质的变化。关键问题在于,工人的这4小时劳动,并没有卖给丑;按法理论,丑无权占有,也无权管理指挥,更无权实施监督。丑是凭借资本强权,迫使工人接受这壹违规要求的。这种违反市场规范、践踏契约规则的侵权做法,必然使丑的行为性质产生了异变。前10小时内,丑进行合法的管理、监督,指挥并督促工人付出属于丑的劳动,目的是创造属于丑的产品价值、减少违约损失;后4小时内,丑进行非法的管理、监督,指挥并强制工人付出不属于丑的劳动,目的是让工人无偿为丑创造产品价值、增加违约收益。前10个小时,工人接受资本家丑的指挥和监督,是基于契约规定;后4个小时,工人继续接受丑的指挥和监督,则是因为屈从丑的强权——如工人不同意延长劳动时间,便可能失去工作或饭碗。这样,从前10小时到后4小时,工人便从享有获取报酬权利的劳动者,变成丧失获酬权利的被剥削者了;资本家便也从合法从事管理、监督行为的劳动者、工作者,变成非法侵占工人劳动的剥削者了。前后对比,资本家同样的行为,或为劳动、或为剥削,其道理前文已述。对此,更形象地比喻是:前10小时,丑是指挥自己雇佣的出租司机为自己服务;后4小时,丑是抢劫出租车强迫司机无偿为自己服务。在资本主义早期,由于这种公然侵权剥削工人劳动的现象严重存在,必然激起工人的反抗,资本家则只能靠暴力维持生产秩序。这种背景下,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的管理就其形式来说是专制的”是有道理的。须指出的是,上述例子属于典型的资本家剥削绝对剩余价值的情况。现实中,这种能明确侵权边界的情况并不多见。譬如,当资本家通过提高劳动强度剥削绝对剩余价值时,上述时间边界便失去了意义;当资本家采取压低工资的办法剥削相对剩余价值时,资本家的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交易过程而非生产过程中,更难寻找确定权利边界了。在这两类情况下,资本家的剥削行为并不因工人“自愿”签约、具有“合法”性而消失,其中的具体理由前面文章已有详论。若沿用上例,好比资本家依靠强权,按半价支付出租司机车费,迫使其为自己服务。这时,资本家获得的服务中,既有合理应得的部分,也有无理剥削的部分。当雇佣契约本身就包含剥削性质时,资本家的管理劳动与监督活动的性质就都不纯粹了,合法行权、维权行为便与非法侵权、强权行为交织在壹起,难以分开了,资本家的劳动便与剥削行为伴随始终了。这时,情况便如马克思所说的:“资本家的管理不仅是……属于社会劳动过程的特殊职能,它同时也是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当然,我们承认这种情况存在前提与马克思不同:其壹,它不是资本雇佣劳动中必然发生的现象,不是普遍规律性存在;其二,即便如此,资本家“管理”中的劳动因素依然创造产品价值,不是与资本增值无关的存在。

  资本家决策劳动对资本增值的意义

  当我们从理论上搞清资本家劳动特性,即“资本家从事的是行使资本权利的自主管理劳动”后,关于资本家是否劳动、资本家劳动者与剥削者身份是否冲突等等,就都不成为问题了。但是,我们并没能真正解决人们对资本家劳动的艰辛性及其高盈利合理性的认识问题。应当承认,不劳而获、少劳多获也是人的某种天性。对工人或雇员来说,他们愿被资本家雇佣,是为赚钱生存;拿了钱为资本家劳动,是为尽职履约;他们即便想不劳而获、少劳多获也没条件。但对资本家来说情况就不同了。既然资本家是自主劳动、其劳动又是在行使资本权利,他当然就有不劳动或少劳动的权利,有随时给自己“放假”的自由了。在拥有这种“自由”的情况下,资本家仍能获得千百倍于工人的红利收入,便难免让人产生其不劳而获、少劳多获的印象,并进而认同马克思的观点,认定资本家还是靠剥削起家的。那么,在市场竞争条件下,资本家获利是否是靠剥削不劳而获或少劳多获呢?本文便要围绕这些问题继续深入讨论。我们将论证:剥削,尽管能使资本家获得不义之财,但是,资本家不能仅靠剥削在市场竞争中起家;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资本盈亏与资本家决策劳动对资本增值的意义但如已反复论证的,这公式是不成立的。在法治完善的市场经济中,认为只要有资本,有钱投资“雇工+机器”,就可发家致富、摇身壹变成为资本家,然后就可靠剥削生财,每日花天酒地、逍遥自在,那只能是白日梦。“资本家”不是壹个可继承下来、传承下去的贵族身份,壹旦拥有便终生锦衣玉食;“资本家”永远是动态存在的社会身份。从理论上讲,壹个人获得资本家身份并不难:只要妳能筹到钱雇工劳动,妳就是资本家。但这并没有意义。天上掉不下馅饼、世上没有免费午餐。市场经济中,从来是投资者众、成功者少且大成功者稀少;成为大资本家的,永远是少数人;多数人只能打工、当雇员或当小资本家。特别是那些总想不劳而获的人,更是不可能成为资本家的;即便他们继承了资本家的身份,也难免要衰落破产……这些,都是无可争辩的事实。当然,只要资本允许,资本家可购置无穷多的机器设备、雇佣无穷多的工人或雇员。但资本家购买的只是生产力要素,这些要素再多,若缺少正确决策和有效指挥,并不能自动形成先进生产力,自动实现产品价值[4]增值、资本增值。反之,由于人员设备皆有成本,企业装备规模、雇员数量与其必然的成本、必须的消耗、可能的浪费成正比。因此,企业投资越大,其盈利崛起越难、亏损倒闭越易。譬如我们举过的拨萝卜案例,假设丑招聘甲乙后放弃指挥,大家形不成合力、大萝卜拔不出来,丑还要发工资,企业只能垮台。在这种情况下,丑资本越多、招工越多,则破产越快、损失越大。动水平正相关,资本家因艰辛决策劳动而获高收益具有合理性。本文讨论的“资本家”,仍以“实业资本家”为主,但最后壹节讨论资本利润分配时,会论及“投资资本家”和壹般投资人问题。本文重点讨论资本家的管理决策劳动,不多涉及资本家的监督活动。为便于论述,本文讨论设在“准现实市场状态”下进行,即设定:(1)市场公平、竞争有序、法治完善,资本家不存在靠不正当竞争盈利的条件;(2)劳动力市场时常出现供大于求状态,资本家有因劳动力过剩压低工资、剥削工人的条件;(3)商品市场始终处于供大于求状态,工厂产品随时可能滞销。同样,本文也不涉及机器折旧、资本利息、企业税费等价值转移或经营成本因素,而把企业盈余价值直接理解为资本利润。

  壹、资本家为什么不放弃劳动权利

  市场经济社会中,资本家,特别是大资本家,其奢华生活无疑是令人欣羡的。更令打工族羡慕的,则是他们的“自由”了:天天考勤,想尽各种办法防止雇员偷懒的资本家,自己却可随时去打高尔夫球。这种对比强烈的生活状况,想让人不产生资本家“不劳而获、少劳多获”的印象都难,而马克思的资本剥削理论,恰好为此提供了理据。马克思认为,资本是可通过剥削雇佣劳动“自行增殖”[2]的,其公式是:资本=雇工+机器=资本增殖[3]当然,只要条件允许,资本家是会毫不犹豫地剥削工人劳动的;剥削可大幅增加资本盈利。但是,除少数靠强权支持[5]的企业外,绝大多数资本家是不可能仅靠剥削在市场竞争中取胜的[6]。如我们已举过的例子:资本家丑、辛开设同样的工厂、采用同样的设备,假设他们只会在原有设备管理水平上剥削工人,丑延长劳动时间1小时,辛延长劳动时间2小时……如此这般竞争下去,就是把工人血汗榨干,也只能提高有限的生产能力。壹旦资本家寅、卯采用先进设备或管理方式,成倍或成十倍地提高生产效率,丑和辛便唯有破产。当然,只要客观需要、主观愿意,资本家也会聘用职业经理代替自己管理指挥生产的。但是,职业经理的管理指挥,属于授权履责行为;壹旦指挥出错,职业经理只丧失其职位而已,造成的损失还要由资本家承担。因此,无论资本家招聘怎样能干的经理,无论资本家怎样退居“幕后”指挥,也是绝不能放弃最终决策指挥权的——尽管这个决策权可能就壹个“YES”或“NO”。不妨设例:假如甲自愿为丑拔萝卜,不要报酬、不讲条件,丑可能欢迎之至。但是,假如甲自恃拔萝卜的经验高于丑,自报奋勇,要义务担任指挥,丑肯定不同意。原因无他,就是丑对自己的资产放心不下,不能放权。正因有如上理由,享有随时放假“自由”的资本家,却无论如何不会“自由”地放弃自己劳动的权利。这也是上壹文我们从马克思有关管理作为资本职能[7]论断中得出的科学结论:资本家不是劳不劳动的问题,而是为维护资本利益就必须行使资本职能从事管理劳动的问题。资本家当然也想“不劳而获、少劳多获”,但是,资本家即便想最大化地剥削剩余价值,想长久地享受“自由”的奢侈生活,也必须让企业先存活下来,让资本保值增值。要实现这个目的,资本家便只能靠自己的管理决策劳动,不断提高企业生产效率、盈利水平,从而为资本合法盈利、非法牟利开拓出可能性空间来。因此,科学的资本增值“公式”应该是:Ⅰ.资本(雇工+机器+厂房原料)+资本家劳动=资本+资本家劳动盈利=资本增值Ⅱ.资本+资本家(劳动+剥削)=资本+资本家(劳动盈利+剥削牟利)=资本增值Ⅰ揭示的,是资本家完全靠劳动实现资本增值的方式。Ⅱ揭示的,是资本家既靠劳动亦靠剥削实现资本增值的方式。无论是哪个公式,都揭示了资本家劳动与资本增值、与他自己的金钱财富正相关的道理。这也是每个实业资本家都明白的道理,他们是不会相信前面的公式,在家坐等资本“自动增值”的。因此,所谓资本家的“劳动”,其实是“资本”的内在要求;除少数败家子外,对绝大多数资本家而言,他们终日辛苦劳作,与其说是热爱劳动,毋宁说是热爱金钱[8];资本就是他们的命根。在市场经济中,不进则退、不兴则衰、不胜则败,创业守业兴业难,亏损破产倒闭易;在残酷竞争中“活”下来的,还是“资本家”;壹旦破产“死”掉,失去了“资本”,也就没“家”了,昔日“富翁”便可能变成“负翁”。这便是大多数可随时“放假”的资本家,有时几乎没有假期,有时甚至会亲自参加生产劳动、其表现堪比“劳模”的原因。但是,成为“劳模”的资本家,仍可能成为剥削者;某些参加生产劳动的资本家,剥削起工人来可能更残忍。对这种资本家而言,其劳动丝毫不减轻其剥削的罪恶。这也是我们不断强调的道理:肯定资本家从事劳动,绝不等于为资本家可能具有的剥削者身份翻案,更不是美化资本家。

  二、资本家劳动任务的艰巨性

  应当承认,在资本主义早期,壹面是不断开拓的巨大国内外市场,壹面是进步相对缓慢的工业技术,企业竞争的残酷性尚未表现出来;只要能不择手段完成原始积累、投资购买机器、雇佣廉价工人并无情剥削劳动,资本家就很容易暴富并维持其垄断地位;资本家劳动的关键意义尚未凸显出来。这也可能是马克思产生资本“自行增殖”认识的原因吧!但是,在资本主义进入成熟期后,随著市场开拓步伐趋缓、科技进步速度加快、企业竞争日趋白热化,资本家靠低决策劳动暴富的情况便是昨日黄花了。这时,在同样的外部社会环境、市场规模、技术条件下,资本家或成或败、或兴或衰,其管理决策劳动的关键意义便凸显出来了。

  (壹)“决策”与资本家的决策劳动

  马克思提及的资本家劳动概念,是“管理、指挥”,我再加上壹个“决策”概念,即“管理、指挥、决策”。这三个概念彼此关联:“管理”包含“指挥”,“指挥”包含“决策”;任何“决策”,都需要通过“管理、指挥”系统下达或实施。但彼此也有区别:“管理”者通常“在场”,“决策”者则不壹定“在场”;“指挥”则居中,在场可以“指挥”,即“管理指挥”,不在场同样可以指挥,即“决策指挥”。我之所以增加“决策”概念,是因为它能更准确地揭示资本家劳动的核心内容——规模稍大的企业,资本家的管理劳动,都集中体现在决策、决策劳动上。本节中,我将用“决策”和“决策劳动”涵盖资本家“在场”及“不在场”的管理劳动。所谓决策,是人类决定自己意志行为的综合性意识活动。决策对错,决定人类实践活动成败。影响决策对错的因素很多,技能、学识永远重要,但最为关键的,则是能综合运用技能、学识并支配主体意志行为的智慧与胆略。决策的价值,与决策面临风险大小、关系利益轻重正相关。壹个家庭的决策与壹个国家的决策、面临生死存亡时的决策与参加游戏输赢时的决策,决策者需要的学识、技能,显示的智慧及胆略截然不同,其正确决策所实现的文化社会价值也不可同日而语。决策未必就是劳动。决策行为的性质,从属于决策所服务活动的性质。如上壹文阐述的:资本家在企业中不仅从事“管理劳动”“监督活动”,还可能有“剥削行为”,相应地也要进行不同性质的决策。服务于监督活动的决策,属合约行为,可归属“工作”;服务于“剥削行为”的决策,属违规行为,只能归属“剥削”;只有服务于生产管理的决策,才属于生产劳动——这也是本文讨论的资本家“决策”或“决策劳动”的外延。决策自然也是决定生产劳动成败的关键因素。生产劳动,是人类创造、制造具有使用价值产品的专业文化活动;不能创造、制造使用价值产品的活动,只能是失败的劳动;失败的劳动不再是“劳动”。这也是“劳动”与“学习”“游戏”的本质区别。学习、游戏,都不在于能否创造产品,而在于主体能否从过程中获益;学习活动受挫,主体依然可增长才干;游戏活动输了,主体依然可获得快感。而人类从事生产劳动,不是为提高素质、更不是为寻求刺激(尽管有些劳动过程具有某种学习或游戏功能),所以,它不允许失败。当然,影响和决定生产劳动成败的因素很多,但先在性或贯穿性的因素,却是劳动者的决策。譬如丑拍脑瓜,决定生产二条腿的椅子,即便他的设备再先进、原料再考究、技能再超众,因最终生产出来的产品没有使用价值,也只能破产,让资金打了水漂。个体劳动如此,资本家经营企业同样如此。

  (二)资本家面临的复杂艰巨决策任务

  我们已知道,资本家盈利的秘密在于让雇佣工人操作机器彼此协作从事“超质劳动”,也就是让工人从事以低质劳动形态发挥高质劳动功效的劳动。但超质劳动只能增创产品价值,并不能直接增创利润,在本文预设的商品市场经常供大于求的状态下,产品要转化为商品、产品使用价值要转化为商品交换价值,还必须经过市场销售环节;市场是资本家生产经营的起点和终点。这样,资本家要在市场竞争中胜出,便必须确保在如下四个重要环节上不出大问题或处于领先地位:A.工厂的投资方向必须是正确的。这是资本盈利的大前提,如果所投项目脱离市场需求,所生产产品无法转化为商品,资本家无法收回投资,便谈不上盈利。B.工厂的机器设备和技术必须是先进的。这里的先进,指机器和技术性价比相对较高。在同样社会生产力水平上,假设先进设备每天可生产200把椅子,是落后设备的2倍,或者先进设备每生产100把椅子的能源、原料消耗是落后设备的1/2;落后机器和技术形成的生产效率太低,难免被淘汰。同时,工厂机器设备、技术再先进,如果工人不能娴熟使用、技术人员不能提供有效保障,也就无法提升超质劳动水平、实现先进生产力。所以,企业必须招聘“合格”[9]的工人和技术人员。C.企业[10]的研发、包装、营销水平必须是先进的,采购、物流、销售[11]及资金周转渠道必须是顺畅的。对壹个企业而言,如果因产品定位模糊、式样陈旧、营销无方、品牌缺失,或原料能源渠道不畅、物流销售渠道混乱,或资金周转不灵等等产前产后原因导致商品严重滞销的话,那么,即便A、B环节是正确的或领先的,企业也无法盈利。这就需要招聘合格的研发供销人员,建立有效的产品市场开发团队和高效的采购营销物流模式。D.企业的管理制度必须是先进或有效的。如果工厂在协作劳动、产品质量、成本控制等环节缺少有效的管理,集成劳动的组织化水平低、生产成本相对高,则A、B环节本身没问题,工厂生产效率也无法提高。同样道理,如果企业对C环节缺少有效管理,它们也难免与生产环节脱节或彼此不衔接,使企业生产效率无法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这就同样需要招聘合格管理及经理人员。此外,企业还需要有健全的劳动纪律、安全措施等规章制度配套。如果员工纪律涣散、生产事故多多,那么,上述诸环节措施再到位,企业也无法盈利。我们已知道,这部分任务大多属于资本家“监督活动”的内容,由于这些活动本身不属于生产劳动范畴,且仅靠监督不能增创产品价值,所以,本文不多涉及这方面内容——尽管资本家对此同样需做决策。上述四个环节是壹个系统整体[12]。应当说,各环节的雇员劳动都是重要的。譬如,工人的劳动是重要的:离开工人,机器不能转,壹切免谈。但是,工厂超质劳动水平能否提高、超质劳动增创产品价值能否转化或转化为怎样量值的商品价值、资本最终能否实现盈利,这些皆不取决于工人劳动,而取决于其它环节雇员的劳动。譬如,没有技术、管理雇员的劳动助力,工人不能正常操作机器,不能彼此协作,工厂超质劳动水平或生产效率就不能有效提高。譬如,离开研发、营销、物流等人员的劳动[13],工厂劳动增创产品再多,也不能转化为企业利润[14]、资本也不能增值。但是,进壹步分析就会发现,各环节雇员劳动尽管都重要,最终却只能在否定意义上影响而不能在肯定意义上决定工厂的盈利。即是说,任何环节雇员劳动出了问题,都会影响企业盈利,但各环节雇员的劳动即便统统到位,却不能确保企业盈利。这还是因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A、B、C、D环节的正确、领先、有效或高效等等都是相对的,合格员工虽然可操作既定设备、按既定程序生产合格产品,或按既定方向设计产品、按既定模式销售产品,但他们却未必能决定本环节劳动的先进性或有效性,更不能确保其他环节的先进性或有效性。而只要其中壹个环节出了问题,相对落后了,那么,工厂产品依然随时会因需求不足或缺少竞争力而积压滞销或被迫降价倾销,企业依然随时会因此而严重亏损甚至倒闭。壹旦企业倒闭,雇员的此前劳动皆付诸流水,企业利润连同部分资本皆化为无……那么,什么是在肯定意义上决定企业盈利、资本增值的因素呢,不是别的,就是统辖全局、拥有最终拍板权的资本家的决策劳动。

  三、资本家因艰辛劳动高获利的合理性

  市场经济社会中,劳资之间的巨大收入差距是客观存在的。造成这种巨大差距的原因,当然有非法剥削因素在内。但如果考虑到资本家决策任务的复杂性、风险性和艰巨性,付出艰辛决策劳动的资本家,其正当获取得的高回报也是合理的,是符合劳动创造价值原则的。资本家正当获利与雇员获酬不具可比性,我们不能用通常尺度去衡量和评判。

  (壹)资本家正当获利与雇员获酬不具可比性

  壹直以来,人们之所以对资本家产生“少劳多得”的认识,壹是与用雇员收入衡量资本家收入相关,二是与“劳动时间”尺度相关。资本家没有三头六臂,即便承认其从事劳动,劳动时间也不会比普通雇员多到哪里去,结果却千百倍地获利,这难免让人质疑其高获利的合理性。但问题是,用这两把“尺度”衡量资本家收入,并不科学。如果不涉及社会公平问题,仅限于市场经济领域,我们是无法用雇员收入去判断资本家获利是否合理的。这是因为,雇员正常收入,是其雇佣劳动的商品交换价值,它是由劳动市场决定的;资本家正当获利,是其自主劳动创造的资本盈利,它通常是由资本数量与资本家决策水平共同决定的;两者之间无法比较衡量。关于资本数量影响资本家收益问题,下文讨论,这里只对比雇员劳动讨论壹下资本家决策劳动的“高质级”“高风险”与“多量值”问题。

  1.资本家决策劳动的“高质级”与“高风险”。企业中多数雇员从事的都是服从性、重复性、程序性劳动,只要按时出勤、按规程操作,就能获取预期收益。而资本家从事的是独立性、独创性、非程序性决策劳动,这种劳动不仅需要高学识、高智慧、高胆识,属于高质劳动,而且必须面对市场、独自承担后果,属于高风险劳动。因此,壹般雇员与资本家从事的是两种性质差异极大的劳动:前者,通常可用“劳动时间”判断其劳动价值,雇员用N倍劳动时间理应创造N倍的产品价值;后者,则根本无法用“时间”衡量其劳动价值,因为对决策而言,“时间”是毫无意义的。丑资本家数分钟内拍板做出的高明决策,可能使壹小企业迅速崛起;辛资本家研究数年做出的错误决策,可能使巨型企业顷刻垮掉。对此,更直观的理由,则是上文讲到的,雇员劳动是否有效,最终要取决于资本家决策劳动的对错:当成千上万人因资本家决策失误而劳动失效、自身失业时,所谓“劳动时间”尺度还有什么意义呢?

  2.资本家决策劳动的“多量值”。这里说的劳动“多量值”,不是资本家“高质劳动”折算倍数“低质劳动”的量值,而是指资本家决策劳动本身的“多量值”。现代企业,分工繁多,多数雇员通常只要在各自岗位上履职尽责就足够了,而资本家却要总揽全局,同时关注指挥各个环节、岗位的劳动。尽管大企业中有层层管理人员,但只要是关键环节的关键问题,最终都要摆到资本家面前;由于资本家不能放弃决策权,所以,他便必须直面种种复杂问题及时做出决策。这就是说,只要是实业资本家,无论是叫董事长、CEO还是总经理,他每日都要处理大大小小的各种问题,不断做出他认为正确的决策,由此必然产生巨大工作量。实事求是地说,企业经营万千头绪,普通人能把它们捋清就很不容易了,何况资本家还要及时正确地决策指挥!根据劳动创造价值壹般原理,高质劳动理应高收益,高风险劳动可获高风险收益,而多量值劳动则应得多收益。这样,从事高质级、高风险、多量劳动的资本家当然应从其正确决策劳动中获取高额利润或红利回报。

  (二)资本家劳动的艰辛性

  用“艰辛”来形容资本家的决策劳动,既指决策任务之“艰巨”,又指及时正确决策之“艰难”。现在,我们再来捋壹下资本家所面临的决策任务。工业企业的产品生产过程,也是商品生产、资本运行的过程。所以,资本家在根据产品生产销售程序进行生产管理的同时,还必须根据资本运行流程进行商品价值管理,即进行所谓“生产链”与“价值链”[15]的二重管理。如果说早期资本家的决策劳动,集中表现在工厂生产环节、体现在“采用先进机器”和“组织协作劳动”上的话,那么,现代资本家的决策劳动,则贯穿于上述“四大环节”及“二重链条”中,任何壹个环节、壹根链条都不能出大问题。资本家必须壹只眼盯著生产,不断提高工厂生产管理水平、科技及产品创新水平;壹只眼盯著市场,不断巩固老市场、拓展新市场、挖掘潜在市场;必须壹根弦绷紧,保证产品生产链条高效运行;另壹根弦绷紧,保证企业资金价值链条高效运转。从选择项目、吸引投资、引进机器技术、建立企管模式、确定营销方略、培育企业品牌;到招聘合格雇员、指挥并监督[16]雇员避免或减少错误劳动,督察并督促各环节降低采购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产品产销率、提高资本收益率;再到动态地调整企业创新发展战略……要及时做出正确决策确保这些大小环节运转都能始终处于较优或次优状态,真是殊为不易,只能用“艰巨”形容!企业的某些重大决策,有时甚至没有次优选择,要么正确,要么错误;企业的某些关键决策,有时甚至没有缓冲余地,当机立断则赢,迟疑延误则输。这就要求优秀的资本家,不仅要有真知卓见,还要有超人胆略。当面对涉及重大利益的决策时,缺少专门学识、专业技能和出众智慧,难以做出正确判断、提出出色对策;但有了正确判断和出色对策,缺少及时拍板的胆略,最终也可能壹事无成,甚至会功败垂成。当然,资本家可聘用顾问或专门咨询机构帮助自己决策,但选择和接受专家的决策建议,这本身也属于资本家决策范畴。壹旦所采纳的专家决策建议是错误的,最终损失还要由资本家承担——资本家的决策“担子”,是谁也无法分担的;肩负如此沉重“担子”行进,岂能不“艰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风险机遇共生、危机生机并存,没有相同变化趋势、没有固定运转程序,资本家将永远面临新的经营难题和决策挑战。在这个过程中,要保证某个环节的决策正确可能不难,要保证所有环节的决策正确则很不易了,而要保证企业某个阶段乃至所有发展阶段的决策都正确则是难上加难了!正因如此,只要企业存在壹天,资本家便如履薄冰、如临深渊,他必须审时度势,随时发现问题、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关键时刻、关键事件决策稍有失误,便可能前功尽弃、资产尽失,以至于“百年老店”轰然毁于壹旦[17]。这便是企业中难有常青树的原因所在。凡能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或久战不败的资本家,无不付出过异常艰辛的决策劳动,他们由此而获取高额利润,是无可厚非的。不仅如此,由于成功资本家会给社会创造巨大的财富、带来众多的就业机会,所以,他们理应受到社会的尊敬和舆论的褒奖——这种精神上的褒奖,也属于社会对他们付出艰辛劳动的回报。

  四、关于资本利润分配的几个问题

  资本家既然从事劳动,其合理收益就不是剥削所得。由此壹来,便必须梳理、修正既往关于资本家与雇员收益分配问题的若干认识了。因为涉及到资本收益分配,所以,本节需在“实业资本家”之外引入“投资资本家”[18]概念。“投资资本家”,指直接向实业家投资的资本家。那些间接投资,譬如把钱存进银行,或借贷给资本家的人,是不能称为投资资本家的,他们获取的是资本商品的交换价值——利息。此外,还有“商业资本家”“金融资本家”,他们是经营实物商品或资本商品的资本家,他们的利润分别来自商品“价差”或存贷“利差”,其获利分配问题较简单,本节不讨论。我们将讨论的,主要是实业和投资资本家。“实业”和“投资”资本家身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如果资本家都凭自有资本经营,就没有这种划分。现代企业由于大多实行股份制,交叉持股情况常见,所谓“实业”与“投资”资本家身份便是相对的:投资资本家投资后自己担任董事长,就是实业资本家;实业资本家投资其他企业获取红利,就是投资资本家。与“资本家”对立的身份,是“雇员”,包括“职业经理”。但是,当雇员或职业经理获得股权之后,就身兼投资资本家角色了;当持股的职业经理人进入董事会,行使决策权利时,便又身兼实业资本家角色了。这些不同的身份或角色,各有其不同的分配原则。

  (壹)资本家“不劳而获”与“剥削”的关系

  既往关于资本家“不劳而获”的认知与评价是混沌的,把它与“剥削”划等号,更是不对的。“剥削”是指对他人劳动的无偿或低偿剥夺;“不劳而获”是指获取收益者没付出劳动,两者不是壹回事。凡剥削所得,自是不劳而获;但不劳而获的收益,则未必来自剥削。这是因为现实中存在著两类性质不同的“不劳而获”:壹类是资本家,包括投资资本家或实业资本家坐吃红利的弃权性“不劳而获”。其中包括:A.极少数小投资资本家或小股东。这里需解释壹下,绝大多数投资资本家,投资时都要选择,包括选择投资对象、选择实业资本家或职业经理人等等,即便是中小股民壹般也要选择上市公司[19]。选择,就是决策劳动。这里所指的,是那些完全放弃选择权利、盲目投资的小投资者或股民。B.成功创业后完全委托他人管理的实业资本家或继承遗产的资本家后代等等。前壹种情况是指那些通过正式程序放弃决策权的资本家,后壹种情况有自愿放弃决策权的,也有被先人剥夺决策权的资产继承人。但无论哪类人、哪种情况,只要资本来源合法,其红利收入便合法,这与本金合法、利息收入合法是同样道理[20]。应指出的是,这种放弃决策权的投资者,其“不劳”的结果,收获的未必是红利,有可能是债务。显然,这种只可能损害自身利益而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不劳而获,是无可指责的。至于某些资本家后代因此变成食利者、寄生虫、败家子,即便无所事事、消极堕落,也只是属于个人道德问题,而不是这种不劳而获本身的违法、缺德。另壹类则是资本家无偿、低偿占有工人劳动的侵权性“不劳而获”。这种不劳而获,就是剥削。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劳动力经常过剩,资本家依仗资本优势剥削工人劳动的情况是经常出现的。凡属剥削行为,理应谴责并坚决制止。但这属于资本家违法、缺德经营获利情况,不能把它与资本家合法收取红利的情况混为壹谈,两者间没必然关联。当然,如果企业本身存在剥削,那么,红利中便包含剥削收益的成分。但这责任主要在实业资本家,与壹般投资资本家特别是中小股东无关。总之,我们不能因为存在侵权性的不劳而获而否定弃权性的不劳而获,更不能把所有不劳而获皆视同“剥削”,然后把它作为打击壹切投资行为的道德大棒。资本家弃权性不劳而获应依法保护,资本家侵权性的不劳而获须依法消除。

  (二)雇员“按劳分配”与资本家“按资分配”

  现在有壹流行说法:雇员是“按劳分配”、资本家是“按资分配”,以此肯定资本家获利的合理性。这种说法也不准确。

  1.“按劳分配”。在非雇佣性质的合作劳动中,劳动创造的盈余价值或利润归全体劳动者,劳动者理应按劳分配。但在雇佣劳动条件下,工厂盈利归属资本家,雇员根本就没有“分配”的权力。如马克思所说:“利润[21]在资本家之间的分配,与工人本身毫无关系。”[22]雇员的报酬,是劳动商品的市场交换价格,技工拿技工工资、普工拿普工工资,并不存在“分配”的问题。当然,有时资本家会采取效益工资办法,让工人“多劳多得”,但这只是资本家对雇佣劳动由按时计价改为按件计价而已。因为雇佣劳动不是自主劳动,雇员没有参与分配利润的主体地位,只有根据所付劳动交换获酬的权利,所以,称“按劳获酬”比较准确。

  2.“按资分配”。这说法同样有问题,问题不在于这个原则本身,而在于它不全面。资本盈利当然应归资本家,但如果是独资企业的话,根本就不存在“分配”的问题,只有合资或股份制企业,利润才需分配。这时,那些直接参与经营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的资本家,可能先要“按劳获利”(如根据业绩利润提成),剩余利润才作为红利“按股分红”即“按资分配”。当然,如果资本家合伙经营,皆参与劳动,则全部利润皆按资分配。但即便在这种情况下,把“按资分配”与“按劳获酬”并列,其暗含前提,依然是资本家不劳而获。这当然也是不对的——资本家同样先要劳动,要“按劳获利”。实际上,只要把资本家与雇员的分配问题放到壹起,无论怎样表述都是不科学的。这是因为,资本家要遵循“按劳”“按资”双重利润分配原则,雇员只遵循“按劳”获酬的原则,与“按资”原则不相干。而就“按劳”而言,如已阐述的,雇员与资本家“劳”的性质迥异:雇员是雇佣劳动,资本家是自主劳动;雇员按劳获酬属于企业成本,资本家按劳获利属于企业盈利,两者无法相提并论。雇员“按劳”获酬的工资,由契约规定,无论企业盈亏,资本家都要支付,雇员劳动收益无风险。而资本家“按劳”“按资”分配的企业正当盈利,都是资本家自己劳动和资本投入的回报,与雇员获酬无关;壹旦企业亏损,资本家无论付出多少劳动、投入多少资本,都是劳而无获、最终按资分配的只能是债务。

  (三)资本家“按劳获利”“按资分配”规律

  独资企业资本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存在分配问题;合资企业内部存在分配问题,但不同企业间也不存在统壹的分配原则。但是,当我们将“劳”“资”两大因素锁定壹项时,却会发现不同资本家之间客观存在著某种“按资分配”“按劳获利”的规律。资本家也是劳动者,盈利水平与决策劳动水平正相关;但资本家获取资本利润,却不仅仅是因为他们从事劳动,而是因为他们是资本家。这是资本家获利不同于雇员之所在:对雇员而言,付出同样劳动,在不同企业可获大体相同的报酬;对资本家而言,付出同样劳动,收益多少则取决于资本。譬如,丑资本10万可能收益2万,辛资本100万可能收益20万。当资本规模过小时,辛苦劳动的丑,其收益可能还不如雇员。这里体现的便是“资本”对资本家收益的约束,或资本家“按资分配”的规律。资本家是资本所有者,利润多少与资本正相关;但资本能产生利润,却不是因为资本能“自动增殖”,而是因为资本家也是劳动者。这是资本家获利区别于奴隶主之所在:对奴隶主而言,他们之间的财富差异,可能长期不变,大奴隶主依然大、小奴隶主依然小;但资本家则不同了,同样的资本投入,有盈有亏,其变化皆取决于决策劳动水平。譬如,同样拥有10万资本,丑勤奋经营,每年增值20%;辛经营无方,每年亏损20%;这样几年下去,辛便只能到丑的企业打工了。这里体现的是“劳动”对资本家收益的影响,或资本家“按劳获利”的规律。

  在以上两条规律中,资本金相同,资本家“按劳获利”规律是普适的;资本家付出同样劳动“按资分配”规律则是有条件的,条件就是,资本金相差不大,面临的决策劳动难度相近。其道理在于,壹旦资本差别巨大,大资本家和小资本家的决策劳动难度是不可能相同的:能经营小资本的资本家,未必能经营大资本。众多小资本家资本积累到壹定程度就遇到了坎儿,再做不大,归根结底,还是能力所限。这样,从宏观角度讲,大资本家之所以大、小资本家之所以小,还是与资本家决策劳动水平高下正相关,体现出资本家决策劳动对资本增值的决定性意义即“因劳崛起”的规律。须重复说明的是,这里讨论的资本家“按资分配”“按劳获利”规律,其前提都是资本家正当经营,不涉及剥削问题。当剥削存在时,“按资分配”中必然包含剥削所得,但“按资分配”不能因此等同于“按剥削牟利”,个中道理上文已叙,不再多论。同时,壹旦把剥削因素考虑进来,在同样资本条件下,资本家牟利大小便可能与其“违法、缺德”程度成正比,老实经营者会吃大亏。但这种“按剥削牟利”规律,同样只能建立在资本家“按劳获利”基础上,不能孤立存在,只是“按劳获利”规律部分失效罢了。毕竟靠剥削竞争是不能持久的,在规范市场经济中,真正崛起的大资本家,依然还要靠其艰辛而高明的决策劳动。

  商品的社会系统属性及其科学定义

  商品的社会系统属性及其科学定义证明,在这种简单商品交换中,已蕴含著商品经济的全部规律。那种认为现代经济需要现代商品及劳动价值论的观点是不成立的,科学的理论是不存在“过时”问题的。马克思由于理论时代的局限,缺少对系统论的自觉把握,这使其商品研究也存有重大缺憾并影响到其整个经济理论的科学性。本文中,笔者将修补这些缺陷,并给出壹个新的科学的商品定义。

  壹、商品拜物教与商品的社会属性

  商品,是人们既熟悉又陌生的存在。熟悉,是因为在商品社会里我们天天与它打交道;陌生,是因为商品属性壹旦深究起来,却有些神秘。壹把椅子,乙木匠自己使用,不是商品;乙用它与甲菜农交换萝卜,椅子就变成了商品;椅子到了甲的家里,作为家具使用,便又不是商品了。就椅子本身而言,无论它是获得、还是失去商品属性,其作为劳动产品的固有功能和属性都没发生任何变化,人们无法从椅子身上发现任何作为商品的“自然物质原子”。如所周知,马克思把商品的这种神秘性喻为“拜物教”,在《资本论》第壹章中,他曾以《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及其秘密》为小标题,对此做了生动阐述:最初壹看,商品好像是壹件很简单很平凡的东西。对商品的分析表明,它却是壹种很古怪的东西,充满形而上学的微妙和神学的怪诞。商品就它是使用价值来说,不论从它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需要这个角度来考察,或者从它作为人类劳动的产品才具有这些属性这个角度来考察,都没有什么神秘的地方。很明显,人通过自己的活动按照对自己有用的方式来改变自然物质的形态。例如,用木头做桌子,木头的形状就改变了。可是桌子还是木头,还是壹个普通的可以感觉的物。但是桌子壹旦作为商品出现,就变成壹个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了。它不仅用它的脚站在地上,而且在对其他商品的关系上用头倒立著,从它的木脑袋里生出比它自动跳舞还奇怪得多的狂想。可见,商品形式的奥秘不过在于: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由于这种转换,劳动产品成了商品,成了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或社会的物……商品形式和它借以得到表现的劳动产品的价值关系,是同劳动产品的物理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物的关系完全无关的。这只是人们自己的壹定的社会关系,但它在人们面前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形式。因此,要找壹个比喻……我把这叫做拜物教。劳动产品壹旦作为商品来生产,就带上拜物教性质,因此拜物教是同商品生产分不开的[5]。为什么“劳动产品壹旦作为商品来生产,就带上拜物教性质”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还有大段解释。这些解释主要是从“劳动”转换为“商品价值”角度进行的。也就是说,是因为劳动产品获得了商品价值属性,才产生拜物教现象的。马克思的这种解释基于其固有的劳动价值论路径,把商品的社会属性特异化、神秘化了,客观上增加了人们认识或理解的难度。实际上,如果我们撇开商品的价值属性,直接著眼于商品的社会属性,就会发现,所谓商品的“特殊性”并不特殊,它是许多社会客体共有属性:当“人们自己的壹定的社会关系”,通过某些客体物的“虚幻形式”表现出来时,这些客体,无论是否是劳动产品以及是否能变成商品,便皆可能成为“拜物教”之“物”。譬如宗教法器。普通器物,壹旦与宗教关联起来,就变得神圣起来,信徒们就会对之顶礼膜拜。尽管这些宗教法器本身,也是可以像普通商品壹样生产、买卖、流通的,但当它们流通到信徒那里后,便不再是世俗、普通的商品了,而是超俗、高尚的神物了。譬如政治标识。任何国家、政党都有自己的特定标识,如旗帜、徽记等等。尽管在局外人眼中,它们只是旗帜,只是徽章,但在这些国家公民或政党党员心目中,国旗、国徽、党旗、党徽却都是神圣的,是代表某种国家荣誉、政治信仰的。譬如礼物礼品。情人节收到来自梦中情人的玫瑰,这玫瑰就不是“玫瑰”了,而是滚烫的爱情;但如果送给情人的玫瑰被退了回来,这玫瑰也不是“玫瑰”了,而是可怕的绝情。上述例子中,自然客体或文化客体都获得或具有了社会属性,变成了“圣器”“圣物”“信物”。类似例子我们可无限地列举下去。譬如,凡到过西藏的人,无不为藏传佛教徒的“转山”行为所震撼:壹座座雪峰,在他们眼中、心中就是实实在在的“神山”,就是理应顶礼膜拜的“神”。但显然,大山无语,它与神没任何关系,就和神圣器物与人间善恶无关、玫瑰花与爱情绝情无关壹样。那么,自然、文化客体何以能获得或具备社会属性甚至变成神秘客体呢?关键是这些客体背后隐藏著丰富且复杂的人与人的社会利益关系。宗教法器的神圣,源自特定宗教的教义、源自教徒的虔诚宗教信仰;这些器物所折射的,是人与神的超现实精神利益关系,其背后存在的,依然是人与人的现实社会利益关系。政治标识所凝聚或体现的,则是个人与国家、政党之间的政治关系,是由这些群体所维系的政治利益关系。而礼物礼品的性质及其变化,同样是由人与人的情感、情缘关系性质决定的。这些客观存在的精神利益、政治利益、情感利益关系,壹旦被“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便有可能使人产生某种虚幻认识或非常情感体验,使客体获得某种神秘形式;如果社会主体缺少理性自觉,便可能由此产生某种拜物教现象。而当特定的社会利益关系消失时,相应客体的社会属性及其神秘性也就消失了。譬如,西藏的神山,在旅游者眼中就是纯粹自然美的存在;玫瑰花对采花姑娘来说,就是她辛勤劳动成果。这时的主客体关系,就是自然审美关系、文化创造关系了;面对自然、文化客体,也就不会产生拜物教现象了。传统唯物主义哲学由于实物中心论对于商品的社会系统属性及其科学定义或物质本体论的局限,往往无法阐释客体这种超固有结构功能的特殊属性。随著现代系统论的诞生,这壹阐释难题便迎刃而解了:客体的社会属性或社会质,只是客体在相关社会系统中获得的壹种系统属性或系统质,它与客体固有的自然、文化结构功能无直接关联。“社会系统”其实是“社会”的普遍存在形态。凡“社会”,即便是“两人社会”,譬如情人、朋友或敌人等等,彼此作为社会交互主体也可与相应利益客体构成壹小型社会系统,也都有利益处置规范及相应关系结构。这样,凡进入社会系统的自然、文化客体——玫瑰花到了情侣手中、圣器在信徒眼中——便都会因体现社会交互主体间的利益关系而获得社会属性。同样道理,如果自然资源、劳动产品甚至社会权力,壹旦被商品交换主体[6]自由、公平交换,即进入商品社会系统,它们便都会获得商品属性,都可能“带上商品拜物教性质”;而它们壹旦“逃到其他的生产形式中去,商品世界的全部神秘性,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笼罩著劳动产品的壹切魔法妖术,就立刻消失了”[7]。因此,所谓商品,也只是被交换利益客体——无论是否是劳动产品——在商品社会系统中获得的折射交互主体利益关系的社会属性,而并无什么特异神秘之处。

  二、商品的特殊规定性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并没有明确给出商品定义,目前流行的定义源自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即: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这壹定义,应当说基本符合马克思对商品的理解:商品交换对象是“劳动产品”,商品主要特征是被“交换”。但对科学地把握商品特性来说,它却是不够的、存有严重缺陷。因为被社会主体“交换”的劳动产品未必都是商品,而作为商品交换的也不仅仅是“劳动产品”。我们只有著眼于商品社会系统,从“商品交换主体、交换客体、交换规范”等构成要件入手,划清商品与非商品的界限,才能全面准确地把握“商品”的特殊规定性,给出科学的商品定义。

  (壹)对商品交换主体、客体、规范的规定

  先讨论商品交换主体。任何商品交换都必然产生于拥有不同利益客体的主体之间。如果社会主体甲、乙拥有同样客体,彼此便不会交换。这样,对劳动产品交换而言,它便必然依存于分工;如果劳动者都自给自足,譬如甲、乙各自既种萝卜又做椅子,便不会有交换产生;“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8]。但是,有了劳动分工,未必有商品交换,譬如在古代公社中,在今天工厂内部,虽有劳动分工,其“产品并不成为商品”[9],相应主体便不可能是商品主体。为什么这样说呢?关键在于,这些都属文化分工,不是社会分工;分工主体不是社会主体,彼此没有把产品作为商品交换的必要与可能。譬如甲、乙的劳动产品归公社统壹分配,两人便不需要交换;或者甲、乙的劳动产品皆归资本家,两人也没有权力交换。“只有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互相对立”[10];“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11]才能交换;“在商品市场上,只是商品所有者与商品所有者相对立,他们彼此行使的权力只是他们商品的权力”[12]马克思把商品交换主体限于“私有者”[13],从经济史角度讲这是对的(没有私有制生成,就没有商品社会),但由此否定“公有者”也可成为商品主体,却并不正确。尽管如此,由这些论述引申出的对商品主体的重要规定却是正确的。商品交换主体最重要的规定,是必须是“利己者”。这里的“利己者”是指其所持交换动机是“利己”的,是追求交换利益最大化的。通俗地表述,就是锱铢必较:在同样使用价值商品中,求交换价值最低;在同样交换价值商品中,求使用价值最高。复言之,就是同式样的椅子,买最便宜的;同价格的萝卜,买最好吃的。壹直以来,所谓的经济人“利己”假设[14]总遭到批判。这其实是壹种用美德礼让规范为武器,来评价经济人行为的错位规范批判,因为商品社会本身就是利己的社会主体彼此通过契约方式建立起来的,有不同于其他社会系统的道德规范。经济人“利己”假设只是壹种排除主体其他身份、动机的理论提纯,突出了商品社会对经济人的动机要求,它绝不意味著经济人便是“自私损人”[15]者。经济人壹旦进入其他社会角色,可能也会克制私欲,表现出高尚“利他”觉悟;但其进入商品主体角色时,如果也“克己利人”,其真实动机便非常可疑了:可能很高尚,更可能很卑鄙,我们下文将有例释。因此,“利己”不仅是商品交换主体的合理动机,而且是判断是否是真正商品主体的试金石,即便是国企经理人,其作为商品主体也必须利己逐利[16]。马克思关于“商品权力”的论述也非常经典,本文将重复引用并阐释。“商品权力”,其实是主体交换商品客体的权力,它体现在主体自己支配的可供交换的利益客体上;譬如甲拥有的萝卜越多,其商品交换权力越大。假设乙的1把椅子要换2筐萝卜,而甲只收获1筐萝卜,便无权与乙交换,他也就不能成为商品交换主体。由此我们可得出结论:只有彼此独立的、有足够可供交换利益客体的、利己的社会主体,才可能构成商品交换主体。接下来讨论商品交换客体。马克思将商品仅限于劳动产品,是基于其商品价值实体论[17]的规定,并没做论证;他关于“壹个物可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在这个物并不是由于劳动而对人有用的情况下就是这样。例如,空气、处女地、天然草地、野生林等等”[18]的论断,屡遭质疑,便是因为它有悖事实。客观事实是,众多自然资源早已成了商品。壹个客体能否成为商品,关键不是它的“来历”或“出身”,而是对方主体是否愿意进行交换。那么,什么样的客体能打动对方的利己交换动机呢?首先,当然是功能属性能直接、间接满足[19]对方生存发展需求的客体,不能满足对方利益需求的客体,如甲收获的烂萝卜、乙制作的废椅子,是不会成为商品的。其次,是利益客体数量稀缺。甲卖的萝卜如是野生的,营养价值大,乙可能更欢迎,愿出更高的价钱——野生人参价格昂贵,就因其稀缺、药用价值高。但如果野37论商品的社会系统属性及其科学定义生萝卜遍地都是,乙可随意获取,便不会傻到用自己费力做的椅子与甲交换,萝卜也就不会成为商品。最后,是权属明确。如权属不明确,譬如甲自称山地的萝卜属自己,却拿不出有力证据,乙当然不会与之交换。概括起来说,只有权属明确、数量稀缺、能满足对方主体利益需求的客体才可能成为商品交换客体。最后,我们讨论商品交换规范。社会的本质就是对相关利益的处置,社会交互主体通过博弈会形成不同的利益处置规范。商品交换规范,便源自商品交换主体的利益博弈。独立的交换主体从利己的动机出发,必然要自由选择对象、自主做出决策,绝不会放弃权利,让对方随意损害自己的利益。正因如此,任何壹方要想满足利己的交换需求,便必须同时尊重对方的自由意志和自主权利、不公然损害对方的利益[20];“壹方只有符合另壹方的意志,就是说每壹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壹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21]。而这,就要求双方皆尊重对方的自由与权利、彼此进行公平交换,以期获得双赢结局。因此,商品交换规范的核心,就是“自由、公平”。这之中,交换主体说“不”的选择自由起到了关键作用:假如乙公然违反甲的意愿,要用自己的1把椅子换2筐萝卜,那么,利己的甲便会向乙说“不”,即刻转向与丙、丁交换,以期获得更大利益。这就迫使乙尊重甲的自由交换权利,按市场价格与甲公平交易。假如甲总用烂萝卜充好萝卜欺骗乙,那么,利己的乙等日后便不会再与甲交换,这就迫使甲回到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轨道上来。即便是国际著名企业,也不敢得罪消费者,怕的也就是这种“不”的权力。就这样,在商品主体始于利己终于共赢的交换实践中,壹系列围绕“自由、公平”原则的商品交换及道德法律规范便形成了,商品交换也就变成了“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22],交换双方彼此享用对等权力、承担相应责任。这里须说明的是,商品交换的“自由”,指社会主体“自主交换、自由竞争”的“经济自由”,而非指其他“社会自由”。商品交换的“公平”,包含交换主体地位“平等”、交换过程“公正”等内容。其中,前者指市场主体地位平等,而非经济地位平等[23];后者要求交换行为要诚信守约、交换商品要货真量足[24],而非否定商业秘密存在或要求双方利润均等[25]。当然,现实中人们可能不遵守商品交换规范,而遵循礼让或暴力规范(丛林法则),但那样壹来,所交换或以交换名义占有的利益客体便不再是商品了。只有遵循“自由、公平”规范,社会交互主体所交换的利益客体才可能成为商品。以上规定,虽分别讨论,却是彼此不可割裂、相互关联的:离开相应利益客体,就不存在商品交换主体;离开权属主体,也不存在商品交换客体;离开商品交换规范,相应的主体、客体便不再属于商品主客体;只有诸要件同时具备,所交换的利益客体才能由“可能”变成“现实”的商品。

  (二)商品规定性例释与科学论证

  商品存在于利益交换,但社会主体交38社会科学论坛2011/1学术论衡换的利益客体未必都是商品。为了能准确地划清商品与非商品的界限,笔者再结合如下实例做深入讨论:A.甲、乙见面,甲送乙壹筐萝卜,乙送甲壹把椅子;B.在义卖或拍卖会上,甲用1万元买了壹把平素只值1百元的椅子,乙用1千元买了壹筐平素只值10元的萝卜;C.执法官员丁买甲的萝卜,市场价10元的萝卜甲只收1元;D.骗子用10元买来的假元宝充当真元宝,以1万元价格卖给壹老太太;E.绑匪让家属拿出100万元来赎人,家属讨价还价后以50万元成交;F.甲雇佣丁来看菜园,丁把甲的萝卜以每筐5元价格卖给了乙。以上数例,虽都“疑似”商品交换,但根据经验或依据上文规定,它们却都不是真正的商品交换,所交换客体也都不是商品。我们何以做出这种判断呢?试分析如下:A例中,甲、乙间交换的客体权属明确,通常也数量稀缺;同时,彼此自由自愿交换,甚至彼此也讲对等原则,这都大体符合商品交换规范。但该例中的椅子和萝卜却不是商品,而只能是礼品。原因就在于:甲、乙的交换动机是“利人”

  [26]的。正由于礼品与商品交换动机不同,所以,送受礼双方会彼此推让,甚至可能“加码”回赠。而商品交换双方则要讨价还价,最终壹般“减码”成交——两者恰恰表现为社会利益交换方式的两个极端[27]。B例也有著与商品交换完全相同的形式,符合商品交换规范要求,但由于购买者动机也不纯粹是利己的,所买商品客体也未必是自己所缺、所需的,所以,其“购买”的客体也不是真正的商品。如属募捐义卖,甲乙故意高买,是献爱心,所购“商品”便是带有慈善意义的纪念品;如属于商品拍卖,甲乙知贱买贵,则很可能是向对方输送利益,所购“商品”则可以是其行贿工具[28]。C例反常交易背后同样藏有猫腻。假设甲是主动降价,似卖实送,图日后从丁处得到好处,这时的甲便不是真正的商品交换主体,其行为是变相行贿,萝卜是带礼物性质的贿赂品。假设甲是被迫降价,赔钱消灾,这便属于丁违反商品公平交换规范,仗势敲诈,萝卜同样属于丁的违法证物。D例中的骗子与老太太都是利己主体,符合商品交换主体规定要求;假元宝虽不含真金,却同样是作为商品被骗子买来的,也符合商品交换客体规定特征。但在骗子策划的骗局中,假元宝却不是商品。为什么骗子买回的假元宝是商品、卖给老太的假元宝不是商品呢?因为骗子买假元宝时,是知情者,按假元宝低价买进;骗子卖假元宝时,掩盖了真情,按真元宝高价售出,严重践踏了商品交换的公平规范,欺骗了老太。因此,骗子的假元宝只能是骗钱道具或犯罪证据。E例中,无论双方怎样讨价还价,靠暴力绑架的人质都不可能是商品。39论商品的社会系统属性及其科学定义F例中,丁监守自盗,即便在买卖环节上再公平,所卖萝卜也不是商品,而是被他盗窃的赃物;如果乙知脏买脏,其行为属于销脏,也不是商品交换。以上各例,大体概括了各种可能性的“疑似”商品交换形式。所交换客体之所以都不是商品,关键就在于它们仅是“部分符合”,而不是“全部符合”商品交换系统构成要件的规定。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只有符合商品交换系统全部要件规定的被交换客体,才是真正的商品;违反任壹要件规定的交换客体,肯定不是真正的商品。必须承认的是,论述至此,我们得出的结论依然是“规定性”的,有事实论述,少科学论证。包括商品社会构成、商品交换动机等等,都还只能属于理论假设。如果有人质疑:既然通常人们并没有这样严格地划清商品与非商品的界限,我们凭什么提出并坚持这些规定呢?如果有人坚持认为B、C例也属商品交换,上述理论岂不被否定了吗?显然,面对这样的质疑,仅以“经验证明”为由,或用“显然如此”搪塞,是缺少说服力的,我们“显然”需要再进行科学证明,而这,便涉及到对社会科学元概念证明的基础理论难题了。社会科学中的元概念,其内涵既无法从上位概念中推演确定、也无法靠搜罗事例归纳论证,壹般只有通过对理论假说的事实证伪或逻辑归谬进行间接或反面论证。凡在事实中寻找不到反例或逻辑上无法归谬者,其假说成立;凡在事实中找到反例或逻辑上被归谬者,其假说不成立。“商品”便是商品社会的元概念。笔者认为,只有全部符合系统规定者具有商品属性,便是因为现实中找不到反例,即找不到符合这些规定而被排斥在商品之外的事例,同时,逻辑上无法归谬,即从符合这些规定的商品概念出发按市场规律进行推导,商品社会系统不会“崩溃”。反之,那些不符合上述规定者,即便再“疑似商品”,也不是商品,就因它们不仅经不起事实证伪——多数人遇到上述事例时不会承认其为商品,更因为它们在逻辑上很容易被归谬,即从“疑似商品”概念出发按市场规律进行推导,商品社会系统必然“崩溃”。这里的“逻辑”,不仅指“形式逻辑”,亦指“科学逻辑”“事理逻辑”“数理逻辑”“情感逻辑”等。对于“商品”这种系统元概念,我们便可用科学的“系统匹配”法进行逻辑归真、归谬检验。“系统匹配”法在自然科学中是实证方法,即把疑似某系统的要件放到系统中去,看该系统是否能存续:凡存著为“真”、反之为“谬”。譬如,我们要验证某器官是否属于某生命,只要把它放到该生命中去看生命能否存活就行了;我们要验证某发动机是否属于某汽车,只要把它放到汽车中看汽车能否开动就行了。社会科学“系统匹配”法,则是依据同样原理进行的科学逻辑推演方法。即要判断某类客体是否是商品,就把它放到商品社会中去,然后进行推演,看它能否确保商品社会存续。如承认上述任壹“疑似商品”为商品,那么,相应的连续交换结果便不会导向而只能瓦解商品社会,所有市场经济规律也将失效。既然商品社会不存、市场规律失效,这些客体便肯定不是商品了。与之相40社会科学论坛2011/1学术论衡反,符合我们对商品规定的客体,则可确保商品社会存续、市场规律有效,当然便可确定为商品无疑了。

  (三)商品的科学定义

  现在,我们便可给出科学的商品定义了:商品,是独立的社会交互主体出于利己动机,自由、公平交换的权属明确的利益客体在商品社会系统中获得的社会属性。“权属明确的利益客体”,这主要是对商品客体的规定。“权属”不明确,自然不能作为商品交换;其中的“利益客体”,是指具有能满足交换对方需求的功能属性的客体。定义中没出现“数量稀缺”规定,是因为对商品客体而言,这壹点不言自明:不稀缺,人们不会进行交换。“独立的社会交互主体出于利己动机……交换”,这是对商品主体的规定。社会主体彼此利益不独立,便没有商品交换;动机不利己,便不是真正的商品交换主体。其中的“利己动机”,包括基于互通有无的消费需求的动机和基于倒买倒卖的牟利需求的动机。“彼此……自由、公平交换”,这是对商品规范的规定。“自由”与“公平”互为条件:离开自由,没有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地位不平等的交易,也没有真正的自由。当商人丧失自主权,被官员强买强卖时,所交换“客体”便不是真正商品了。“商品,是……交换的……利益客体在商品社会系统中获得的社会属性”,揭示了商品的社会系统质属性,这是对商品性质的规定。这就是说,利益客体只要被彼此交换、进入商品社会系统,便获得了商品属性;壹旦交换结束离开,其商品属性便消失了。如已例举过的:乙的椅子与甲交换,便是商品;椅子被甲买回家,便是家具,不再是商品了。同壹客体,时而是商品、时而不是商品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只要我们不把商品胶柱鼓瑟地理解为客体的固有属性,这些现象便都不难解释。读者后面会看到,经我们修正的商品定义,不仅可把各类“疑似商品”剔除出商品范畴,而且对任何商品现象都不存在阐释盲区;同时,它也拓宽了我们对商品价值研究的路径,使商品价值理论产生出许多革命性的变化,使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和边际价值理论得以统壹,为建构新的商品价值理论体系奠定了基石。

  三、商品客体的分类

  商品客体的构成范围甚广,特征有异,有必要对其进行分类研究。须指出的是,我们不能把“客体”实体化。作为哲学概念,“客体”是相对于“主体”的对象性“存在”。其中,既包括实体客体,也包括非实体客体。相应地,作为经济学的商品“客体”概念,则是作为“商品交换主体”交换对象的“存在”,也包括实体商品客体、非实体商品客体。英雄不问出身,商品不论出处,凡能满足人类生存发展需求的自然、文化、社会“存在”,包括人本身、人的文化实践行为或社会权力机会等等,只要权属明确、数量稀缺,皆可能成为商品,即:自然类商品客体、文化类商品客体[29]、社会类商品客体。如此依据商品客体原有性质进行分类,便可实现无缝41论商品的社会系统属性及其科学定义对接、涵盖所有商品客体。

  (壹)自然类商品

  自然类商品客体,包括各种自然资源,还包括“自然人”等等。广义的自然资源,包括能源,包括各种动植物,等等,它们是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利益客体,对此,无须多论。自然资源要成为商品,同样要稀缺。譬如海滨美景,有些地方可作为旅游资源开发,但更多的海岸地带,却不具有开发价值。究其原因,与海景本身无关,而与愿意看海的人相关。凡远离城市、游客稀少的海景,就不可能成为商品;凡在大城市周边、游人众多的海景,就可能变成商品。能源、资源,像太阳能,本身永不匮乏,也不会成为商品[30];像石油、煤炭及马克思例举的“处女地、天然草地、野生林”等等,永远匮乏,便可能成为商品。但可能性变成现实性,还离不开权属明确这壹条件。譬如野生人参,药用价值巨大,但由于生在深山老林,谁采到归谁,其本身并不是商品,只有到了药农手中,才变成商品。海滨美景,如果权属不明,人人想管,人人都管不了,也不能成为商品。正因如此,争夺并占有稀缺资源、能源,使之变成商品,获得巨大利益,便永远是人类重要的社会行为动机。“自然人”商品客体内容其实很多。譬如人体器官买卖、性行为交易等等,都属于商品——尽管它们通常都是非法的。合法的商品是人体美形象、靓男美女模特等等。青春美貌可赚钱,尽管有违社会公平,却是市场经济中的合理现象,因为她们稀缺且“养眼”,消费者愿为之掏钱。但严格说来,“自然人”背后,都有文化、社会因素,所以,通常不能归属纯自然类商品客体。

  (二)文化类客体

  文化类商品客体内容丰富,从各种文化产品壹直到文化人,我们分“劳动产品”“文化力”“文化人”三类进行讨论。劳动产品涵盖范围很广,包括各种物质劳动产品,如工农业产品等等,也包括各种精神劳动产品,如艺术作品、科技发明、人文著述等等。但这里的精神劳动产品,特指已物化或符号化的产品,像歌唱家的演唱等等,应归类为文化行为客体。对劳动产品商品不能狭义理解,譬如人类居住、休闲或运动场所也是劳动产品,在其中居住、休闲或运动也是购买劳动产品商品。因为人类不会故意从事无效劳动,总以创造稀缺的具有使用价值的产品为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也不可能无缘无故放弃属于自己的劳动成果,劳动产品必权属明确。因此,只要按商品规范交换,劳动产品必有商品属性。特别是在发达商品社会中,劳动产品的生产目的就是满足市场需求,“先天”具有商品属性。文化行为,即文化或劳动创造行为,包括物质与精神劳动创造行为。劳动产品可能是商品,创造产品的劳动本身当然也可能成为商品。其中,雇佣劳动,包括生产性、服务性雇佣劳动等等是典型的商品。人类某些精神劳动或精神文化行为,只要能满足市场需求、能被交换,便同样可能获得商品属性。譬如,演员的商业演出、教师的有偿教育等等,都是精神文化行为变成商品的例子。文化行为,天然权属明确:42社会科学论坛2011/1学术论衡我的嗓子唱的歌当然属于我的劳动产品;能成为商品的文化行为,自然都是稀缺存在:壹般人唱卡拉OK,还要为这种消费行为付钱,只要极少数歌唱家的歌唱行为才能成为商品。当然,严格说来,能获得商品属性的必须是文化主体具体的、可量化的创造行为。譬如,几小时怎样的劳动、几支怎样的歌曲等等。道理很简单:文化行为只有具体、量化,才可能被交换,否则,便不可能成为商品。文化人。文化行为可能成为商品,其行为主体文化人便也可能成为商品。譬如,球员与俱乐部签约,只是把约定的体育行为出卖了;但当这些球员再被转卖时,球员本身就具有商品特征了。当然,这种买卖,严格限定在文化范畴中,不涉及文化人的人身自由与社会权利。还有,优秀文化人的卓越创造力和突出成就,往往会获得巨大社会声誉,形成独特个人魅力。在市场经济中,这种名人社会声誉和个人魅力——注意,不是指其外在亮丽形象——也能对受众“眼球”产生巨大吸引力,所以,同样能用来交换,变成商品。文化名人的广告出场费或代言费,就是这种商品的报价。

  (三)社会权力商品

  社会类商品客体,从逻辑上讲,也应分“物”“行为”“人”三类,但实际上,这三类社会商品现实中基本都不存在。所谓“社会物”“社会行为”,如迷信物品、律师辩护等等,都是文化客体、文化行为在社会系统中获得的社会属性,作为商品,皆可归于文化类。“社会人”,如奴隶,在奴隶社会的确是商品,但现已几乎绝迹;现代的人口买卖则绝不是商品[31]。剩下的,可能成为商品的便是“社会权力”了。社会权力,是社会主体所拥有的对社会利益客体的支配力量,是社会交互主体面对利益客体、主张归属时产生的概念。当社会主体独自处置利益客体,譬如,甲处置自己种的萝卜时,并不存在“权力”概念;但当乙来到田头要拔萝卜时,甲便要声明这片萝卜属于自己,“权力”概念便出现了。当然,乙可以不顾甲的声明,靠暴力取得对萝卜的支配权,但这种“权力”是不能交换的,也不是商品。因此,我们将讨论的,只是契约社会中的“权力”。在契约社会中,当甲声明拥有支配萝卜的权力时,乙为什么会同意呢?就因为乙同为契约社会成员,会自觉遵守契约约定。这样,当甲乙达成交换协议,甲把支配萝卜的权力交换给乙时,权力便获得了商品属性,成为权力商品。而甲所交换出去的,并不是“力”,而是乙可以去拔约定萝卜的“机会”,因此,构成社会权力商品“客体”的,不是“物”“行为”或“人”,而是“利益机会”“支配约定利益的机会”。“权力”既不能御寒,亦不能充饥,本身不能满足人们的任何需求。人们看重权力,正是看中权力所支配的利益;人们希望获得权力,正是希望获得这种支配约定利益的机会。权力要能成为商品,它所支配的利益同样必须能满足对方需求、稀缺且边界明晰。像现代社会公民均享的自由权力,彼此便不会有交换需求;像全民共43论商品的社会系统属性及其科学定义享的国家财产、无法分割,公民便无法把它作为商品进行交换;这样的权力便不可能成为商品。由于权力交换是“利益机会”交换,所以,权力要能成为商品,还必须满足另外两个条件:其壹,权力必须能与所支配的利益分离。如果权、利不能分离,或无法分离,权力不能独立交换,便不可能成为商品。譬如像被选举权,因它无法与权利人分离,即便有人需求,也不能作为商品交换。譬如甲的萝卜已进入市场,萝卜被交换时,权力随之转移,权力自然也不能独立作为商品交换了。只有当权力可相对独立存在时,才有可能成为商品。譬如选民的选举权,可独存于选票上,便可能成为商品;假设甲发行萝卜券,“萝卜券”可支配约定萝卜,便也可能成为商品。其二,权力机会利益须有相应的兑现保障。权力商品交换既然以权、利分离为前提,那么,在交换过程中它们就有可能彼此脱离,导致权力机会无法兑现。譬如丁买了选民的选票,但选举结果却可能失效,或甲乙拿了钱却可能投给丙;譬如乙买了“萝卜券”,萝卜交易却可能被叫停,或者甲收了钱却可能逃逸: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对方有需求,这选票和“萝卜券”都很难成交。因此,在政局动荡、法治崩溃、道德失范或彼此失信情况下,契约权力难以作为商品交换;只有在社会秩序稳定、权力出售者诚信可靠、权力机会利益兑现有保障的情况下,权力才可能成为商品。下面,我便援例简释壹下纯粹的权力生成及其作为商品交换的特征。设河上有壹独木桥,只可壹人通过。当甲、乙对面走上独木桥头时,双方便同时拥有了过桥的权利。由于这是只能壹人独享的两人权利,所以,双方实际上也就同时拥有了不让对方享用过桥权利的权力,或者说都拥有二分之壹的过桥权力。如果双方不寻找有效解决方式,便谁也过不了桥。可能的解决方式有三种:礼让、契约和暴力。礼让,是壹方主动让另壹方先过,后者向前者表示谢意;暴力,是双方互不相让,壹方把另壹方推下河自己先过。可作为商品交换的只能定契约方式下的公平契约权力。这时,从理论上讲,甲乙的二分之壹过桥权皆可作为商品进行交换。但双方是否愿意交换或能否实现交换,关键不在过桥权本身,而在于桥对面的利益,即过桥可能获得的机会收益。乙若过桥只为闲逛,过不过无所谓,不存在任何机会收益,甲的二分之壹过桥权对他便毫无价值;甲若优先过桥,节约出时间,或增收萝卜,或及时救灾,可增效或减损,机会收益多多,乙的二分之壹过桥权对他便有价值。但是,如果甲购买了乙的过桥权,桥突然断裂,或萝卜已因灾绝产,他的过桥权便毫无收益了。因此,甲最终愿支付多少萝卜交换乙的二分之壹过桥权,与甲预期的机会收益、机会风险正负相关。如果甲过桥的机会风险非常大,且乙要价过高,过桥权交换就不能实现;如果甲过桥的机会收益非常大,且被乙获悉,那么,乙的二分之壹过桥权便可能以天价成交。以上过桥权交换是虚构的,但权力商品,包括政治权力商品、经济权力商品在现实中却是真实存在的。譬如民主社会中选票。尽管选举权属公民权利,不能直接兑现利益,但对“站在对面”的候选人丁而言,甲乙等的选举权却可能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使自己当官获利。选票能否成为商品,同样与权力的机会收益、机会风险相关:因为购买了甲、乙的选票,未必就能当选;当选后,未必能从权力行使中确定获利;贿选或日后以权谋私行为壹旦败露,则可能身败名裂……如果机会风险大于机会收益,那么,丁就不会买票。只有丁预期自己的机会收益大于机会风险时,他才愿购买甲乙的选票。至于丁愿出怎样的价格买甲乙的选票,则取决于“桥对面的利益”即权力可支配利益大小了。贫困地区无人愿当官,甲乙选票无人问津;富裕地区人人想掌权,甲乙选票便可卖出高价。如此政治权力商品交换,与壹般权力商品规律完全相同,也是预期收益减去预期风险决定权力商品的交换价值。因此,尽管选票买卖不合法,但它却符合商品的所有规定特征[32],不能不承认其商品属性。这便难免涉及到腐败官员的钱权交易性质问题了。常有人把这种交易也视为商品交换,但这是完全错误的。必须看到,尽管贿选违法,但选民出卖的是个人权力,而官员的权力则不同了,它是公民授权,官员只有依法行使公权确保公民享用公共权利的职责,没有以权谋私的权力。不妨再举例说明:假设有人常靠暴力强行过桥,甲乙便出资雇佣丁来监管秩序。丁根据所获授权应履行的职责是:根据顺序,让甲、乙等公平享用过桥的权利。假设丁以权谋私,收了丙的贿赂,让丙优先过桥。尽管从表面上看,这是丁用权力与丙交换,实际上,却是丁偷把甲、乙的过桥权拿来与丙交换了;丁作为受托监管者,他卖给丙的过桥权肯定不是商品了。现代市场经济中大量金融商品,本质上皆属于经济权力商品。这种种与劳动毫不沾边的“权力”能成为商品,凸显了劳动价值论的局限;把握权力商品价格形成规律,对于科学认识金融市场经济规律具有重要的意义。鉴于后面对此将专文论及,这里不做讨论。

  在公共领域中,情况可能是这样,“利己”必“损人”,但在市场经济中,情况却不是这样,合规范的“利己”恰恰可能“利人”。我们下壹文讨论商品价值时,将阐述这个道理。[16]当然,这里的“己”是指企业利益。中国的某些国企管理者,既是国有资产受权经营者,又是职业经理人,所以,在决策时,往往壹面按个人私欲或上级指令行事,去买质次价高的原料或收购资不抵债的企业,壹面按市场规律进行经营出售商品,结果,必然亏损。[17]后面文章将专论这壹问题。[19]这里的“直接、间接”是对交换对方主体而言的:乙购买萝卜自己吃,是“直接满足”;乙购买萝卜再倒卖换回粮食,是“间接满足”。[20]这里包含的意思是:暗地里欺瞒对方获利的情况是难免发生的;如果不期满,在交换前被对方发现,买卖不成,也就无利可图了。

  现实生活中,由于商品关系与非商品社会关系,或者说钱权交换与友谊交情经常混同存在,所以,商品与非商品的界限的确难以划清。当买官与卖官者进行非法交易时,他送的名贵字画就是罪证。但是,如抓不到卖官的证据,买官者送的字画便只能承认它是礼品。反之,当行贿者高价“拍”回受贿者的伪劣字画时,在抓不住把柄的情况下,便只能承认这些字画就是商品、贪官变相获得的贿金就是交易所得。认识到这种复杂性,对于依法发现惩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譬如官员收受的礼品,凡超出几十元便认定为受贿,行贿者便无空子可钻了。譬如对拍卖文物过程加强监控,抓住反常交易线索不放,便可能挖出隐藏的腐败链条。[29]这里不用“文化客体商品”,是避免产生误读。对于商品交换主体而言,所交换的文化产品,未必是他创造的“文化客体”,而只是他交换的“商品客体”,所以,只能用“文化类的商品客体”。“社会类商品客体”概念的情况与此类似。[30]太阳能开发则是另壹回事了,因其中已包括开发的成本了。

  [31]人口买卖作为商品交换不合法,与人口本身是不是商品是两回事。奴隶社会,奴隶本身属于奴隶主,买卖合法,因此具有商品属性;现代社会的人口买卖,皆与暴力抢夺或阴谋拐骗等犯罪行为相关联,因此,本身便不具有商品属性。[32]现实中,商品不合法的情况所在多有,譬如毒品,但它们的确是商品。

  从价值壹般到商品价值二重性

  从价值壹般到商品价值二重性并以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人论为理论武器及逻辑起点,揭示了“价值壹般”的为人、立人[5]的二重性本质,建构了新的系统价值理论。系统价值论对打破哲学、经济学之间的理论樊篱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拙文便是这种意义的具体体现。本文中我将先简单阐释壹下“价值”概念以及“价值壹般”理论,并进而运用这壹理论,重释“商品价值二重性”。须说明的是:壹是价值本质是多维的。本文讨论的是通常以“好”“益”“善”为内涵的、带有“形容词”性的“价值”[6]。二是本文沿用的“商品价值二重性”概念,并非《资本论》原有概念,而是苏联政治经济学家的提法。但相对“商品的两个因素”,它却是壹个有利于理解马克思商品价值理论的概念。三是“商品价值”,生活中有时用来指称“商品使用价值”。本文中的“商品价值”概念,或为商品二重性价值之壹或涵盖商品二重性价值,皆无“商品使用价值”含义。“价值壹般”与“商品价值”的涵容困境将马克思的“商品价值”与“价值壹般”接轨,或者说用“价值壹般”涵容“商品价值”,其突出难度在于“商品价值”为“二重性”本质,而通常的“价值壹般”则为“壹重性”本质,彼此难免冲突。为解决这壹重大理论难题,中国当代哲学家和经济学家各自都做出了努力,尝试了不同的理论路径。对这些努力略加回顾,既是对前人劳动的尊重,也是为了防止我们的探索重蹈前人覆辙。

  (壹)从哲学角度涵容“价值壹般”与“商品价值”的困境由于现代西方价值学多把“价值壹般”等值为满足人类需求的“效用价值”,这使国内学者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在“直接与普遍的‘价值’概念相近的”商品“使用价值”概念上[7]。但正如赖金良先生指出的:国内许多论者“壹方面,赞同‘使用价值’概念不同于哲学‘价值’概念,承认它们之间是特殊价值与普通价值的关系;可另壹方面,当他们依据马克思关于使用价值的有关论述来论证和定义哲学意义上的普遍价值时,他们又不知不觉地犯了壹个把‘使用价值’等同于‘价值’,进而用‘使用价值’概念(特殊)来论证和定义哲学‘价值’概念(普遍)的错误”,他们“只不过是到达了某种壹般效应价值的概念罢了”[8]。实际上,如下文论及的,这种偷换概念的理路马克思早已揭露过,并不新鲜;商品使用价值与商品价值性质截然不同,“价值壹般”只有能同时涵盖商品价值二重性,才具有真正的科学品格。因此,有些学者知难而进,将研究重点转移到探索并寻找“商品交换价值”与哲学“价值壹般”联系上来。遗憾的是,由于缺少科学价值论支持,以笔者所见,几乎所有论者的推导同样是靠偷换或歪曲马克思的“商品价值”概念完成的。这里仅举两例:例A:“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换价值表现为交换的效应,表现为壹种特殊的有用性,它满足了商品交换的需要。这就是商品价值的有用性,即‘商品价值’的价值”。因此,尽管“价值作为标志对象有用性的哲学概念,不同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但是,在政治经济学的特定关系中,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也都具有某种特殊的有用性,因而,也都具有哲学价值的内涵”[9]。表面看去,论者在这里似乎是举重若轻地解决了哲学“价值”对“商品价值”涵容的难题,其实不然。在论者笔下,商品“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变成同壹类具有“特殊有用性”的“价值”,这就完全否定了商品价值二重性的存在。商品价值与商品使用价值是性质迥异的价值属性,无法合并同类项。商品使用价值,是商品“物”相对“人”的效用价值,而商品价值,则是商品“物的超自然属性”,是“某种纯粹社会的东西”[10]。因此,马克思生前多次驳斥和否定过这种把“商品价值”混同于“效用价值”的观点。我们后文的讨论,将再详尽辨析其中的错误。例B:“关于经济学中的‘价值’概念,从哲学价值学角度看,它讲的主要不是指商品的价值,而是指劳动的价值。因为在壹般意义上,讲‘商品价值’是要说劳动创造价值,劳动是价值的源泉……我们讲劳动创造世界,劳动创造人,劳动创造价值,就是对劳动的效应或意义的肯定,就是说劳动也有价值”[11]。这壹推导从表面上看似乎是成立的,“劳动创造价值”也是正确命题。但论者的推导,却是对劳动价值论的扭曲,因为马克思所揭示的决不是壹个简单的“劳动创造价值”命题。在马克思之前,古典经济学家已认识到“价值”来自劳动,但正如马克思指出的:“至于价值本身,古典经济学在任何地方也没有明确地和十分有意地把体现为价值的劳动同体现为产品使用价值的劳动区分开。”[12]因此,对马克思而言,“劳动创造价值”,是“具体劳动”创造了“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了“价值”。论者在这里,正是通过混淆“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界限,将“劳动效用价值”=“劳动价值”=“商品价值”,进而将“商品价值”纳入到“效用说”中来的。这种结论同样回到了前马克思水平,也彻底否定了商品价值二重性理论。

  (二)从经济学角度涵容“价值壹般”与“商品价值”的困境相对哲学学者而言,当经济学家试图用“哲学价值”重释“商品价值”时,其概念混淆或偷换现象更为严重——尽管论者的探讨努力是真诚的。其中,晏智杰先生的《经济学价值理论新解》[13]便是典型例证。该文自称是经济学价值理论的“新论”,其“新论”就“新”在“发现”了壹个马克思的“价值壹般”定义,从而“顺理成章”地用它否定了商品价值二重性理论,或者说,将其削足适履地变成了“效用价值壹元论”。这个“价值壹般”定义是:“‘价值’这个普遍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明眼人不难看出,如果我们认同这壹定义,就等于全盘否定了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把马克思经济学整合到西方经济学之中了。那么,事情真相究竟是怎样呢?是不是马克思的商品价值论与其“价值壹般”定义自相矛盾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这壹矛盾,完全是论者强加给马克思的——那个所谓“价值”定义,恰恰是马克思批判的庸俗经济学家的观点。实际上,国内学术界将这段话误读为马克思的“价值”定义很有些历史了。但早在1980年代中期,郝晓光先生便在《光明7从价值壹般到商品价值二重性日报》著文对它做了辨析。其后,李德顺先生在他的《价值论》中也详尽介绍了这桩学术公案[14]。上述的那段话出自《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壹文[15]。在该文中,马克思反复批判了瓦格纳将“使用价值”和“价值”相混淆的理论。该引文页的脚注可佐证,这段话是马克思在按瓦格纳思路进行推演归谬时,对瓦格纳“价值”理论的表述,其中,还包括著明显的反讽语气。接下来,马克思便正面揭露了瓦格纳偷换概念的手法:“他采取的办法是,把经济学中俗语叫做‘使用价值’的东西,‘按照德语的用法’,改称为‘价值’。而壹经用这种办法找到‘价值’壹般后,又利用它从‘价值壹般’中得出‘使用价值’。做到这壹点,只要在‘价值’这个词的前面重新加上原先被省略的‘使用’这个词就行了。”这样,瓦格纳将“使用价值”改称“价值”,得到“价值壹般”种概念后,就可将其难以理解的经济学“价值”概念轻松纳入其中了。但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这种“价值壹般”无论怎样变化,都与“‘价值’这个经济学范畴毫无共同之点”[16]。在这里,马克思将他的价值论与种种效用“价值壹般”论的对立表述得再清楚不过了。事实正是这样: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从来就是“商品价值”理论,绝没有哲学“价值壹般”的含义。因此,晏文中,“显然,马克思对商品价值的定义,同他自己对‘壹般价值’的理解的思路是不相同的”云云,“显然”与马克思无关,是晏先生自己臆造的。无论晏先生是因误读而生“新论”,还是为“新论”而误读,他所建构的经济学价值论倒是与瓦格纳的理路惊人地壹致:“商品正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才被生产出来的。这样壹来,商品客体的使用价值就是价值的表现形式……商品的这个使用价值属性正是其价值之所在。既然这样,商品价值的源泉问题,也就是商品使用价值的源泉问题。”晏先生在这里,通过混淆“商品价值”“商品使用价值”概念,以及商品“使用价值就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之类超验的、无法理喻的论述,不仅彻底否定了他所不理解的商品价值二重性,也把马克思的商品价值论给“瓦格纳”化、“庸俗经济学”化了。“价值壹般”的为人、立人二重性本质实事求是地讲,既往学者涵容“价值壹般”与“商品价值”努力的失败,撇开学风问题不论,也是壹种带有理论悲剧色彩的“宿命”。因为在既有价值学理论基础上,这个问题是无解的。既有价值学的严重缺陷,就在于以偏概全,把“效用价值”等同于“价值壹般”。因此,要破解“价值壹般”与“商品价值”涵容困境,首先要让价值学自身走出困境。本节中,笔者将从“价值”概念的合法性、科学性讨论入手,全面阐释“价值”与人的“类本质”的联系,揭示其为人、立人的二重性本质,并给出新的科学的“价值壹般”定义。其中,将引入“本质觉悟”“显本功能”“类本价值”等概念。由于拙论不属于价值学范畴,所以,相关论述不深入展开,只概述其要点。同时,鉴于自然价值与商品价值基本无关,所以,文中基本不涉及[17]。

  (壹)“价值”的“合法性”与科学性问题

  尽管我们天天与“价值”“商品价值”打交道,但正像“人人爱美”中的“美”壹样,“价值”也是人们最熟悉又最陌生的概念。人们熟悉的“价值”,是涵盖“好”“益”“善”“美”“利”等概念的元概念。这些“价值”概念,首先是形容词,形容具备这些属性的客体;它们有时也会转化为名词,指称客观存在的这些属性。譬如,“这是件好事情”“这是件价值很高的文物”,其中的“好”“价值”是形容词;“重视自己的利益”“发挥文物的价值”,其中的“价值”是名词。人们感到陌生的“价值”,则是它的属性与本质。像“美”的本质“是难的”壹样,价值研究,同样是哲学理论中“最深奥、最烦难的领域之壹”[18]。梳理起来,价值学研究遇到的难题主要在两个方面:壹是“价值”存在的“合法性”问题,二是“价值”本质的科学性问题。前者涉及“价值”概念能否成立、后者涉及“价值”本质怎样把握的问题。我们结合对效用价值论的辩护与批判阐述这两个问题。效用价值论,简单地说,就是把“好”“益”等等的“有用性”作为“价值”的本质。壹直以来,尽管价值学派别众多,但这种效用价值论都占主导地位。国内的《哲学大辞典》“价值”条的释义为:“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价值的本质是现实的人同满足其某种需要的客体的属性之间的壹种关系……”[19]这壹释义实际上与马克思无关,但并不妨碍国内学者大多认同这壹观点。对此,少数学者提出了质疑:人吃饭与牛吃草,就它们都满足生存需要而言,两者并无区别,为什么前者可称为“价值关系”,后者则不能称为“价值关系”?既然阳光、空气、水等自然物对人的有用性可称为“价值”,为什么它们对动物的有用性就不能称为“价值”?[20]面对这样的质疑,效用价值论学者往往无以应对。其实,这壹理论困境并不真实存在:“价值”之所以属人不属于动物,是因为它是壹个由人类本位主义或中心主义[21]产生的概念;无人世界里,无所谓价值。对于这壹点,人们是不可拷问或质疑的。恰如何中华先生所说,“价值世界的确立与人类的出现可谓同壹事实的两个方面”“价值的这种属人的特点,使人类成为整个宇宙中唯壹没有对等物和等价物的独特存在,这乃是价值作为哲学概念,其人类本体论意义的基本内涵”,也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独特规定性,即人之为人的终极根据之所在”[22]。这就是说,“价值”是壹个与“人”历史性地共生、同存、等价的概念:“价值”的核心内涵,就是“人的生命”;凡关涉或体现“人的生命”的存在,就有“价值”;凡根本与人无关的存在,便无所谓“价值”;人生成价值,价值归宿人。尽管“价值”的这种规定性不能从自然事实中推导出来[23],且是“霸道无理”的,它却壹直是人类为自己“立法”的“人道”根据:人类的生命,就是最高价值。人类绝不会接受以地球上其他物种的生命“意义”为“价值”标准,否则的话,人类存在本身就是最严重的“负价值”。即便在今天,“保护地球生态”口号喊得震天响,也首先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存家园”,而不是其他物种的生存利益[24]。但“价值”发生学意义上的规定性,并不等于价值学研究的随意性,即不意味著人们可随意立论、随便定义“价值是什么”。价值的“合法性”更要求对价值本质概括的“科学性”,科学的价值定义必须充分揭示9从价值壹般到商品价值二重性和肯定人的全面本质。这就是说,科学的价值论,必须从“人的生命”这壹“价值”预设前提出发,在其逻辑展开和体系建构中,既能保持理论的自洽性,又具有充分的阐释性、涵容性,能全面阐释各种关涉、体现人类生命存在现象的意义,能涵容现存的各种合理的价值概念。而这,便涉及到效用价值论的片面性问题了。像任何动物壹样,如不能及时认识、获取满足自己生存需求的利益客体的话,人类个体就不可能存活,人类生命就不可能存续,这使那些能满足人类生存需求的客体功能属性必然具有“意义”,由此便生出了“好”“益”等“效用价值”概念;效用价值论无疑是有其存在的充分道理的。但是,效用价值论把逻辑起点和理论终点只放到人的“生存需求”和“需求满足”上,并没揭示出人之为人的根据,完全无视人类的能动本质及其对人自身生命的“意义”,而仅仅是利用“特权”,把存在满足人类需求的客体“效用”命名为“价值”而已。如此立论显然是片面的。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著名论述,便可视为对效用价值论片面性的尖锐批判:“我们看到,工业的历史和工业已经产生的对象性的存在,是壹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人们至今还没有从它同人的本质的联系上,而总是仅仅从外表的效应方面来理解……人的对象化的本质力量以感性的、异己的、有用的对象的形式,以异化的形式呈现在我们面前……如果科学从人的活动的如此广泛的丰富性中只知道那种可以用‘需要’、‘壹般需要’的话来表达的东西,那么人们对这种高傲地撇开人的劳动的这壹巨大部分而不感觉自身不足的科学究竟应该怎样想呢?”[25]马克思的这段论述很值得我们深思和反省。效用价值论不正是只从“效应方面来理解”价值、“高傲地撇开人的劳动”即人的能动本质“这壹巨大部分而不感觉自身不足”吗?因此,科学的价值学研究,理应透过属人世界的效用“外表”,把握其“同人的本质联系”,揭示价值为人、立人的全面本质。

  (二)人的类生命特征与价值

  尽管人的生命活动也都直接间接地与“满足需求”相关,但它却与动物的生命活动有著本质区别:“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动物和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壹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它把类看作自己的本质……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而人的生产是全面的;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的需要的支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支配时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壹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27]马克思这段经典且歧解丛生的语录,论述的正是人的能动创造活动的类生命本质特征。动物的需求和满足需求的生命活动大都源自本能,它们缺少将自己与自己生命活动区别开来的自由自觉意识与活动。人类则完全不同了。人类不仅能意识到本能需求,还能不断在实践中发现、创造出超越本能的需求,并不断在实践中满足这些属人的新创出来的需求。如马克思所说:人的“这些需求的产生,也像它们的满足壹样,本身是壹个历史过程,这壹过程在羊或狗那里是没有的……”[28]这就是说,人的需求及满足需求的生命活动,本质上不再是属于本能的生存活动,而是超越动物水平的甚至与自己生命活动区别开来的能动实践[29]活动;人不是被动地生存、适应世界、维持生命,而是能动地创造实践、改造世界、提升生命。正是从人的这种本质出发,我们可以说“人吃饭”与“牛吃草”的确是有本质区别的:牛吃草,只是壹种本能生理活动;人吃饭,却同时是壹个文化实践过程。为了使饭好吃、可口,甚至美观、富有营养,人类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烹饪规律,不断创造出新的饮食品种,同时培养出人们新的饮食需求。这个过程已远超出了满足本能需求的狭隘生理活动范畴。这个过程中的“人”,绝非是单数的“人”或“厨师”,而是不断通过文化学习、传承、创新的,能彼此协作共同创造的复数“人类”或“厨师总和”。所谓“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世界的过程,就可理解为“人类”合目的与合规律地认识、创造、改造属人文化世界的过程。这里之所以用“文化世界”概念,是因为人的能动创造实践活动,主要体现著人的文化本质;所创造的对象化世界,也只是文化世界。但现实中的人类,不仅是文化人,还是社会人;人类的能动本质及实践活动,不仅表现在文化方面,也表现在社会方面。马克思指出:“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30]更准确地讲,社会是交互主体围绕相关利益处置形成的行为规范及相应组织关系的总和[31]。任何社会关系,本质上都是利益处置关系,马克思把人类劳动合作关系也归于社会关系,是不科学的,因为那属于文化关系。但把劳动关系排除后,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壹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2]的著名论断却是科学的。其科学性就在于,它揭示了人的社会化生存的类生命本质特征[33]:单个人构不成社会;人只能处于社会关系总和之中,自觉依赖各种社会规范获取利益满足自己的生存需求;壹旦离开社会关系、社会规范,个体无法“自由”[34]地现实生存,人类社会也无法存续。但与动物如蜜蜂“社会”主要源于个体遗传基因的情况不同,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及组织结构,也并非既成、固定的,而是不断生成、变化的,是社会群体个体围绕相关生存利益的博弈,能动建构、改造或自觉继承、维护的。自觉遵守、改造、维护相应社会规范既是社会个体现实生存的条件,也是人类自由创建属人文化世界的条件。如果说合规律、合目的的“自由[35]、自觉”文化实践活动,体现了人类能动文化本质的话,那么,合规范、合目的“自由、自觉”社会实践活动,则体现了人类能动社会本质。撇开人的自然本质不论,人的现实类本质都是由文化本质、社会本质构成的。其中,人的文化本质,即在文化实践中体现出来的能动自由创造力与创造精神,亦即马克思所说的“本质力量”;人的社会本质,即在社会实践中体现出来的遵守维护相应社会规范[36]的行为自律与道德自觉,亦即我所谓的“本质觉悟”。尽管对于个体人而言,生存无疑是第壹位的,但个体人若仅仅是为“满足生存需求”消极、被动地寻求、猎取、占有、消费利益对象[37],而不是依靠类群、依靠其所习得的属人的本质力量和本质觉悟,去能动地发现、创造、处置、获取利益客体,那么,他便无法作为人类成员存在;若个体成员皆如此,“人”的生命与动物便无本质区别了,“人”类便只能在生物链条或动物世界中存续,也就不存在属人的世界、属人的需求,或被人类“命名”的“价值”了。因此,人类虽然也以个体生命形态存在,依赖个体生命延续,但人类个体只能在文化群体、在社会群体及社会规范中存续;只有体现在个体人身上的持续创造的“本质力量”和不断建构与维护社会规范的“本质觉悟”,才是真正决定“人”所以是人的本质特征,才是人得以脱离动物世界并不断创建属人的世界的决定性因素。当人类自由自觉地实践,去能动地发现、创造、处置、获取利益客体时,便也把自身的本质力量或本质觉悟物化或对象化到客体身上,使客体同时具有了体现或显示主体“本质力量”“本质觉悟”的功能——我将其称为“显本功能”。马克思关于“工业的历史和工业已经产生的对象性的存在,是壹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的著名论述,就可解读为工业化产物的“显本功能”把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地展示出来,让我们去考察把握。显然,对人类生存发展而言,最大的“意义”所在,就是人的自由、自觉的类生命本质自身,就是个体人身上体现出来的“本质力量”和“本质觉悟”。这样,在属人的世界中,通过客体显本功能所对象化地显示出来的“本质力量”和“本质觉悟”,便理所当然地被人的自觉意识所把握、所肯定,也获得了“价值”属性。这类“价值”,当然不是指它们对个体生存需求的满足,而是肯定它们对人类生存发展所具有的积极意义。通俗地说,这类“价值”,就是文化、社会群体及舆论对客体对象化显示出来的相应主体技术、觉悟等等的“好”“善”“益”的褒扬。譬如,甲会拔野生萝卜,可能出于本能,萝卜未必体现人的本质,也没有“文化价值”;只有甲成功移植栽种的野生萝卜,才体现出人的本质力量,才有“文化价值”。这里的“文化价值”,便是菜农及专业人士对萝卜显本功能显示[38]出来的、甲的“本质力量”的褒扬和肯定,因为它对人类的生存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又譬如,甲把萝卜给自己孩子吃,也可能是出于本能,萝卜未必体现人的本质,也没有“社会价值”;只有甲把萝卜送给穷人丙吃,萝卜才体现出人的本质觉悟,才有“社会价值”。这里的“社会价值”,便是丙及其街坊对萝卜显本功能显示出来的、甲的“本质觉悟”的褒扬和肯定,因为它对人类的生存发展具有正面意义。这里的“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都不能归于“效用价值”,而是属于肯定人的类本质的“价值”。为了区别于“效用价值”,我将这类“立人”的“价值”称为“类本价值”。科学的“价值壹般”概念及理论,理应包括“类本价值”在内。马克思论及的人的类本质,主要涉及人的本质力量;后文讨论的商品价值,将主要涉及人的本质觉悟,但它的逻辑起点,却仍在马克思这里。

  (三)“价值壹般”定义

  尽管从理论上讲,给“价值壹般”下定义是很难的,它同样是壹个元概念,既无法从上位概念中推演出来,也无法从“美”“善”等下位概念中归纳概括出来。如伦理学家G.E.摩尔在论述“善”难以定义时指出:“壹个定义要陈述那些必定构成某壹整体的各部分。然而,在这个意义上,‘善的’是没有定义的,因为它是单纯的,并没有若干部分。它是那些本身不能下定义的无数思想对象之壹,因为这些对象是最后的术语,无论什么能下定义的,都必须参照它们来下定义。”[39]但我们由于已有了对元概念下定义的科学方法,所以,这壹困难已不复存在。这里,先承接上论给出“价值壹般”[40]定义如下:价值是客体在人类生存系统中所具备[41]、获得、实现的功能满足主体个体生存发展需求、肯定主体类生命本质的意义属性。尽管作为与人的本质等价存在的价值本质是自明的、规定性的,但在这壹规定性前提下,我们对“价值壹般”本质的“为人”“立人”二重性构成却可通过事实证伪或逻辑归谬进行间接或反面论证。笔者坚信这壹定义的科学性,是因为:壹方面,现实中找不到可以证伪这壹定义的价值事实,这意味著它可阐释客观存在的各类价值事实及涵容所有合理的价值概念,即概念外延没有盲区;另壹方面,从这壹定义出发,我们可推导出各种价值规律,且理论自洽、不自相矛盾、不可能被归谬,即概念内涵没有死结。而壹旦离开这壹定义,如上文阐释推导的,片面的价值概念则很容易被证伪、陷入阐释困境,且最终将否定了人之为人的存在。下面,我们便做些具体阐释。定义中的“客体”指对象化于“价值主体”的“存在”。它不仅包含“物”客体,也包含“人”客体,包括人的“行为”“思想”等非实体客体。能把生命与生命活动区分开来的人,既是价值主体,也可能是价值客体;有时,主客体存在于同壹人身上。对此,不能机械地理解。定义中的“价值是……意义”,基本属同义反复,因“价值壹般”无法用“种加属差”方式定义,只能如此规定。“价值是客体……意义属性”,意味著这是对客体“价值壹般”的本质或性质[42]的定义。现实中的客体价值并非抽象“意义”存在,而是有“质级”“量值”规定的,即客体的“好”,是有层次区分,大小之别的。“价值”概念时常会在质级或量值意义上采用,如“很有价值”“价值很大”等等。这时的“价值”,便是描述价值“质级”“量值”的概念,即成为名词性的概念了。定义中“价值是客体在人类生存系统中所具备、获得、实现的功能……的意义属性”,揭示了客体功能及其价值属性的系统生成、变化特征,其中含有两层意思:壹层意思是指客体功能属性自身的变化。系统论认为,任何客体功能及其属性都会随其所处系统的生成、变化而发生变化。这之中包括在常态系统、常态条件下“具备”的功能属性,在非常态系统中“获得”的功能属性,在非常态条件下“实现”的功能属性。譬如萝卜,在常态生存系统中相对多数主体“具备”食用功能、食品属性;萝卜如被用来送礼,便会在社会生存系统中“获得”礼品功能、社会属性;在既定生存系统中,如果萝卜数量匮乏或过剩,它所“实现”的功能属性便会放大或缩小乃至丧失。另壹层意思是指属于系统属性的客体价值性质及价值质级、量值,会随著客体功能变化而变化。当萝卜作为壹般食品时,具有自然价值、文化价值属性;当萝卜作为礼品时,则又获得社会价值属性;当萝卜数量匮乏或过剩时,其所实现的价值质级或量值便会递增或递减甚至价值性质会由“正”变“负”……萝卜功能及价值便这样会不断随机随时随系统变化而变化。这里例举的主要是客体的效用功能、效用价值,实际上,客体的二重性功能、二重性价值皆会发生变化。从理论上讲,同壹客体可能具备、获得、实现的二重性功能及价值的性质、量值、质级几乎是无穷多样的。我们重点讨论定义所涉及的价值二重性,即“价值是客体……功能满足主体个体生存发展需求、肯定主体类生命本质的意义属性”。主体的需求,只能表现为个体生命需求,即便群体主体需求,也是个体需求的集合;但个体生命虽然独自存在,却永远属于类并体现著类生命本质。由于主体存在是个体生命与类生命的统壹,所以,相应客体所具备、获得、实现的众多功能再按其本质区分,可分为“关涉个体生存利益”的“效用”功能、“显示类生命本质”的“显本”功能这样两大类,并在人类中心的意义世界中,对象化地与相应主体生成二重性价值:壹方面,客体会因其“效用”功能“满足主体个体生存发展需求”而具有“效用价值”;另壹方面,客体会因其“显本”功能“肯定主体类生命本质”而具有“类本价值”。这也是从“人的生命”这壹价值规定性的理论起点出发,合乎逻辑地得出的结论。客体二重性价值所对应的主体,是不同性质的主体,即:自然价值关系中的“个体主体”与“人类主体”、文化价值关系中的“消费主体”与“创造主体”、社会价值关系中的“受动主体”与“能动主体”、商品价值关系中的“接受主体”与“交付主体”等等。在预设客体的对应主体及外部环境不变的条件下,客体的二重性价值相互依存、彼此联动呈正相关关系。在这种条件下,客体的类本价值以其效用价值存在为前提,客体的效用价值以其类本价值存在为前提;客体效用价值越大,客体的类本价值越大,反之亦然。譬如,乙做的椅子高,矮个的甲无法使用,椅子相对甲没有效用价值,便无法肯定乙的本质力量,相对乙便没有类本价值;甲需要把木料做成椅子,技术差的乙做不了,木料相对乙不具有类本价值,同时也无法满足甲的需求,相对甲没有效用价值。而当乙制作的椅子能满足甲的需求时:乙木匠的技术水平越高,做的椅子便越舒适,越能满足甲的需求,椅子的效用价值越高;反之,椅子越舒适,越能满足甲的需求,证明乙的技术水平越高,椅子的类本价值越高。在客体的对应主体及外部环境不确14社会科学论坛2011/3学术论衡定的条件下,客体的二重性价值会相互独立、彼此背离呈非正相关关系。在这种条件下,客体的类本价值大小不能决定其效用价值大小,客体的效用价值大小也不能确证其类本价值大小。同壹类本价值客体,对应不同主体,可能有不同效用价值;同壹效用价值客体,对应不同主体,也可能有不同类本价值。譬如,乙手工做的椅子因其内含高技术具有高类本价值,但椅子的效用价值未必高于沙发;反之,沙发满足了甲的高需求具有高效用价值,但其类本价值未必高于椅子。又譬如,同样获得的100元奖金,相对穷人与富人具有大不同的效用价值;同样捐出的100元善款,则体现了穷人和富人不同的类本价值。客体价值二重性之所以会呈现非正相关关系,关键在于,价值二重性对应的主体不同、价值评判尺度不同。“效用价值”满足的是个体生存需求,个体“需求”本身便是价值尺度,任何个体都可据此对客体效用功能进行价值评判,譬如萝卜如何好吃、如何有营养等等。由于不同主体需求不同,“萝卜白菜、各有所爱”,所以,对客体效用价值的价值评判往往很难统壹。“类本价值”肯定的是“本质力量”“本质觉悟”[43],它们本身便是价值尺度。但由于任何个体主体都不能代表“类主体”,所以,客体显示出的主体创造力或觉悟,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肯定了类生命本质,他自己说了是不算数的,只有相关文化、社会群体主体才能根据相关文化创造力水平、社会道德规范等“类尺度”做出较客观的价值评判。由于类尺度不以个体利益取向为转移,所以,对客体类本价值的价值评判,是应该并可以统壹的——尽管现实中往往也很难统壹。须说明的是,效用价值评判分为“理性科学评判”和“情感趋向评判”两类,“抽烟有害”“抽烟享受”,便是这种对立评判的典型,我们这里论及的是前壹类。同时,这里的“价值”皆为正值,如客体功能损害主体生存利益、否定类生命本质,则为“负效用价值”“负类本价值”。

  (四)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二重性例释

  基于人类生存系统、生存本质的层次性,客体按性质可分为自然、文化、社会客体,“价值壹般”二重性也分别表现为“自然效用价值”与“自然价值”;“文化效用价值”与“文化价值”;“社会效用价值”与“社会价值”以及“商品使用价值”[44]与“商品价值”等等。须反复强调指出的是,不能把价值二重性理解为客体“壹分为二”的两个价值,它们是同壹客体在不同向度上、相对于不同主体的性质不同的价值。鉴于文化价值二重性、社会价值二重性与商品价值二重性密切关联,这里要略加讨论。讨论的重点,是证明属于“类本价值”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概念的客观存在。“类本价值”,是人类自我生成的、肯定类生命本质的概念。概念本身虽是新创的,但它所涵盖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等概念,人们并不陌生,且经常运用。这些“价值”概念的共同特征,就是不能归属“效用价值”,且对象化地肯定了人的文化“本质力量”或社会“本质觉悟”。“文化价值二重性”中的“文化效用价值”,就是指文化客体的文化使用价值、功利价值等等。譬如,壹把古代雕花椅,非常精美,能满足人的休息需求,它当然具有“文化效用价值”。但“文化价值二重性”中的“文化价值”,却与这种效用价值无关。譬如,当专家说这把古代椅子有“文化价值”时,便绝非指椅子的效用功能,而是肯定椅子精巧工艺所显示出来的古代木匠的高超技艺。通常人们说文物具有“文化价值”时,其内涵与此相同,皆非指效用价值——许多文物今天早丧失其原有效用价值了。譬如,有文章曾论及的“石斧”的“价值”:“作为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则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凝结。陈列在博物馆中的壹把石斧,当我们的祖先出于当时的直接需要而制作它时,根本不会想到它对现代是有什么意义。但我们今天参观它时,却是当作人类走向自由的壹个里程碑、文化价值的壹块‘化石’来看待。”[45]这里的“文化价值”便属于“类本价值”,是肯定石斧的文化痕迹显示出来的古人类的本质力量。与“文化价值”相对应,石斧满足古人生存需求的意义属性,才属于“文化效用价值”。客体文化价值二重性,有可能相对同壹主体存在,也有可能相对不同主体存在:甲种的萝卜自己消费,甲既是萝卜“文化效用价值”的消费主体,也是萝卜“文化价值”肯定的创造主体;乙做的椅子给甲用,甲是椅子“文化效用价值”的消费主体,乙是椅子“文化价值”肯定的创造主体。甲种的萝卜,其效用价值无疑人人都有资格评判,只要萝卜好吃,其“效用价值”就高。但甲或其他人却都不能根据吃萝卜的“效果”评判萝卜的“文化价值”,因为萝卜好吃可能系野生萝卜固有品质,与甲的种植技术无关。如果甲的技术横向比较很落后,那么,即便甲的自我评价很高,萝卜所体现的“本质力量”水平依然很低,萝卜的“文化价值”质级便依然很低,因为它对“类”生存发展没多少积极意义。通常,对文化客体“文化价值”的评判结论,是要靠行家或专业舆论在比较中做出的。“社会价值二重性”中的“社会效用价值”,就是指社会客体的使用价值、功利价值等等。但与文化客体常用“价值”概念是“使用价值”“效用价值”不同,现实中常用的“社会价值”,恰恰不属于“效用价值”。譬如助人行为通常都被视为美德,属于被舆论肯定的“社会价值”行为。但是,这种“社会价值”行为对助人者本身并没有“效用”。既往价值学由于只有单壹的“效用价值”概念,这便使“社会价值”在应用中产生出悖谬现象:损人者,因行为可满足自己的需求,反倒具有“社会价值”。这也是效用价值论在社会领域中常遭批判的原因:“价值就是客体对主体的效用”“这壹定义直接导致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价值理论的广为传播”[46]。这种批判是有道理的,因为如果利己行为皆被“社会价值”肯定,人人效仿践行,社会将不成为社会、人类将不再是人类了。这种“社会价值”解释困境[47]在“社会价值二重性”理论中便不复存在了:助人的“社会价值”,本来就不是利己的“效用价值”,而是利人的“类本价值”,是受助者及认同美德规范的社会公众舆论[48]对助人者行为体现出来的本质觉悟的肯定或褒扬。与“社会价值”相对应,助人行为满足受助者生存需求的意义属性,才属于“社会效用价值”。客体社会价值二重性,通常相对两个主体存在:甲把萝卜送给丁,丁是萝卜“社会效用价值”满足的受动主体,甲是萝卜“社会价值”肯定的能动主体。这之中,丁无疑有“资格”评判客体的“社会效用价值”:只要萝卜能满足自己的需求,便有“效用价值”;“效用价值”大小,由萝卜满足需求程度决定。但丁却不能根据自己的需求满足程度评判萝卜的“社会价值”。假设丁非常富裕,即便丁的赞誉声再大,萝卜所体现的甲的“本质觉悟”水平依然很低,萝卜的“社会价值”质级便依然很低,因为它对“类”生存发展没有多少积极意义。假设甲送萝卜给孤寡丙老人表敬老之意,萝卜满足老人迫切需求具有较高的“社会效用价值”,同时,萝卜体现出来的甲的爱心觉悟被公众和社会舆论所肯定,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须说明的是,这里讨论的文化与社会价值二重性,都属于“正价值”,即甲栽种或送出的萝卜都具有使用价值,其相应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皆为“正值”。如果甲栽种或送出的萝卜无法食用,甚至有毒,那么,其相应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便是“零值”或“负值”了。“商品价值二重性”本质及阐释商品价值二重性,是已被经济活动验证的客观存在,也是商品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基础。由于从“价值壹般”到“商品价值”,其间的理论断裂处多多,所以,既往的价值学理论难以兼容商品价值二重性。我们由于有了新的“价值壹般”概念和“价值二重性”理论体系,这些断裂环节便不复存在了。本节中,我们将证明“商品价值二重性”不过是“价值二重性”在商品社会中的合规律地存在,并揭示出“商品价值二重性”,特别是“商品价值”的本质。由于经济学中的“商品价值”概念已远离“价值”固有含义,“名词”化为商品价值量值符号了,所以,我们对“商品价值”本质的阐释可能超出人们的理解阈限。但是,只要还原“价值”的“形容词”性质,并结合商品交换实际,这种理解障碍是很容易消除的。

  (壹)商品价值二重性的理解困境

  商品、商品价值二重性是与商品交换、商品社会同时系统生成的。当社会主体彼此分工依靠产品或资源交换生存时,他们便构成了商品交换主体,被自由、公平交换的客体便成了商品。从表面上看,当商品客体满足对方需求具有商品使用价值时,便同时因能换回对方商品而具有商品交换价值,这样,商品价值二重性便很容易被理解为客体自身的属性。但从科学价值学角度讲,这种理解却是错误的。在商品价值二重性中,“商品使用价值”是相对容易理解的。因为作为“使用价值”,它仍是客体因使用功能满足主体需求而具有的“价值”,只不过“主体”换成商品接受主体而已。譬如甲的萝卜,满足自己需求,具有使用价值,满足交换对象乙的需求,便具有商品使用价值了。但这绝不意味著“商品使用价值”与壹般“使用价值”概念没有区别。“商品使用价值”固然也依存于商品客体的使用功能,但主体的变化,却可能带来客体使用功能、使用价值性质的变化。譬如甲,假设他为供应市场种植了1000亩萝卜,远超出自己的需求,这些萝卜便只有商品使用功能了,唯有交换,满足交换对方主体需求,才能具有商品使用价值;壹旦17从价值壹般到商品价值二重性不能交换,萝卜烂掉,便会变成零、负使用价值[49],甲因换不回椅子等日用品,也无法体面生存了。譬如乙,假设他做的100把椅子完全是为了出售,壹旦椅子卖不掉,不仅椅子丧失了商品使用功能、使用价值,他自己因换不回萝卜等食品,也可能饿死。这就是说,商品使用价值,是特指满足商品接受主体商品化生存需求的使用价值,它对商品交付主体而言,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在商品价值二重性中,“商品交换价值”是相对不易理解的。当人们根据表象认为商品客体因能换回对方商品而具有交换价值时,便很容易把“商品交换价值”理解为“能交换商品使用价值”的“特殊有用性”——如第壹节所引观点那样——并由此陷入将商品价值“壹重”化的理论困境中。产生这种错误理解的关键,是误把“能交换”当成了商品客体的固有功能。其实,只要深入分析壹下就会发现,商品客体根本不可能具备这种功能,它是不能自行进行“交换”的。譬如甲的萝卜,它绝不会变成精灵自己跑到乙那里去,并再让乙的椅子跑到甲这里来——凡把商品交换价值归于商品客体功能的理论,都难免导向神秘化。这之中,作为汉语概念的“商品交换价值”本身也对中国学者起著误导作用:汉语中不存在显示“主、被动”结构的语法,“商品”很容易被理解为动词“交换”的“主词”,这就难免产生误读、误解。实际上,“商品”只是“被(主体)交换”的客体属性,“商品”不是“主词”;所谓“商品交换价值”,只是“被交换”的商品客体获得的社会属性,绝不是客体物自身的属性。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商品价值”只是商品“物的超自然属性”,是“某种纯粹社会的东西”;在商品价值背后“隐藏著某种社会关系”[50]。而这,便是马克思的伟大发现:离开商品背后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就无法真正理解商品和商品价值;商品价值是商品客体的社会属性。壹直以来,凡曲解、误解商品价值二重性理论的——如本文引用数例显示的那样——其错误认识大都源于此。假设没有“商品交换价值”只有“商品价值”概念的话,我想,这种理解错误怕会减少许多。实际上,科学表述的商品价值二重性概念,就应当是“商品使用价值”和“商品价值”。如马克思指出的:“说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严格说来,这是不对的。商品是使用价值或使用物品和‘价值’。”[51]为避免或减少歧解,我们本节在讨论价值本质属性时,将只采用“商品价值”概念。但“商品交换价值”概念是不能抛弃的,如下文将论及的,作为约定俗成的描述“商品价值量值”的概念,它是可以继续使用的。山重水复,柳暗花明。只要摆脱“商品交换价值”概念造成的理论迷津,沿著已有的“价值二重性”理路深入探索,我们就会发现“商品价值”绝非神秘、超验的存在,同样是属于“类本价值”范畴,其本质同样是对商品主体本质觉悟的对象化肯定。这壹发现,对于科学阐释商品二重性本质,无疑具有革命性意义。

  (二)商品交换价值之“肯定交付主体觉悟”内涵现在,我们在设定客体使用功能能满足对方需求——具有商品使用价值的前提下,继续探讨客体的“商品价值”的本质。毫无疑问,把“商品价值”与商品主体“本质觉悟”联系起来,这样的结论难免让人感到陌生甚至突兀。由于商品主体都必然是利己者——特别是商人,其行为往往与“尔诈我虞”连在壹起,表面看去,似乎与本质觉悟相去甚远。其实不然。商品交换,自由抉择、平等交易,损人者可能利己,但最终难免影响其商品化生存的根本利益,彼此双输;而诚信交易、克己履约,最终则会产生双赢结果。因此,在商品主体始于利己终于共赢的交换实践和利益博弈中,自然会围绕“自由、公平”原则形成壹系列商品市场规范,并把商品交换关系变成有契约形式的法权关系。与此同时,商品社会也形成了维护市场规范、支持诚信履约的道德舆论环境,大多数商品主体也具有了相信并遵守市场规范、了解并承担交易风险[52]、诚信交易、克己履约等适应商品化生存的商业觉悟或本质觉悟。在这种商业生存环境中、在大多数人具有商业觉悟的情况下,少数损人利己、失信违约的商品主体,便可能受到法律制裁、经济惩罚、舆论谴责,会危及其商品化生存利益;反之,依法交易、诚信履约的商品主体,不仅可获得预期利益,而且,像遵循美德规范的助人者壹样,其本质觉悟还会受到商业社会舆论的肯定。“商品价值”的“价值”,便是被交换的商品客体因此获得的意义属性。这中间的几个关键逻辑环节是:商品交付行为是体现交付主体商业觉悟或本质觉悟的履约行为;被履约交付的商品客体质、量是否合契约要求是可以被验证的,因而具有对象化显示交付主体商业觉悟的显本功能;当被交付商品客体符合契约规定时,它所显示的交付主体的商业觉悟便被接受主体及商业社会舆论所肯定,从而获得了“商品价值”属性。为了使我们的论述更透彻,下面便援例将商品交换过程分解开来重复阐释:设甲、乙根据自由、公平商品交换规范,达成了用100筐萝卜换100把椅子,且甲先、乙后交货的合约。根据合约,甲应先尽履约义务,向乙交付符合约定质、量要求的100筐萝卜,并因此拥有了获得乙的100把椅子的契约权利。通俗地说,这100筐萝卜,就是甲获取乙100把椅子的交换筹码。但是,壹旦交货后乙违约拒付,甲的契约权利或交换筹码便无法兑现,100筐萝卜便白白损失了。对于这种风险,甲是知晓的。尽管如此,通常情况下,甲还是会与乙签订合约并先履约交付萝卜的。对乙而言,当他拿到100筐萝卜后,先要验货;当萝卜的质、量符合契约时,他便应兑现契约承诺,尽履约责任,支付给甲椅子了。当然,如果乙真取无赖态度毁约,就等于白赚了100筐萝卜。但通常情况下,乙也会诚信履约交付100把合格椅子给甲的。这样,甲、乙皆通过交付商品履行了契约义务或责任、皆获得了对方商品兑现了各自契约权利。那么,利己的甲、乙何以会甘冒风险或抵制诱惑、履约交货呢?就因为他们具有商业觉悟或本质觉悟。对甲而言,他之所以能甘冒风险签约并履约,就因为他具有相信市场规范、能够承担交易风险的觉悟。这种觉悟是可贵的。如果每个人都不相信市场规范的力量、不敢冒任何风险,那么,市场经济就难以发展起来。对乙而言,他之所以能抵制诱惑、履约交货,就因为他也具有诚信交易、克己履约的觉悟。无论这种觉悟是消极的——为避免违约受罚而履约,还是积极的——为维护市场规范而履约,都是可贵的。因为少数违约行为即便被纠察惩罚,也将影响到整个市场的交易秩序、增加交易成本。因此,无论甲、乙基于什么样的动机,只要他们交付的商品质、量验证合格,他们的履约行为都会被对方及商业社会舆论肯定。正是这种“肯定”,使甲乙的行为具有了“社会价值”属性;对象化地显示了甲、乙“商业觉悟”的萝卜、椅子,获得了“商品价值”属性。由此可见,“商品价值”表面上是商品客体具有的“价值”,肯定的是“物”,实际上是因商品主体自觉行为获得的“价值”,肯定的是“人”。更直白地说,“商品价值”之“价值”,就是商业社会舆论对商品客体显本功能显示出来的主体“商业觉悟”的“好”评——目前在网上购物中,收货者便会给按约付货者做出“好”评,这个“好”字,就是把“商品价值”的“价值”本质给还原了。与之相反,假设甲是黑心商人,总用烂萝卜充好萝卜,且瞒过了乙,换回来好椅子,这时情况则不同了。如上壹文所论,这时的萝卜,便不再是商品,而是商业欺诈的罪证;发挥“诈骗功能”的萝卜,实现的则是“负商品价值”。所谓“负商品价值”,就是乙及商业社会舆论对烂萝卜体现的甲违约缺德品质的否定或“坏”评,因为这种缺德品质对于人们商品化生存具有破坏意义。与之同理,假设乙赖账不交付椅子,这些椅子对乙虽有“正使用价值”,却属于“负商品价值”;这里的“负商品价值”,同样是甲及社会舆论对椅子体现出的乙违约缺德品质的否定或“坏”评。当然,这绝不是说商品客体对“商品价值”“没用处”了。我们否定的只是把“商品价值”本质解释为商品客体“有用性”的观点,并不否认、也不可能否认客体本身在商品交换中的“有用性”。商品交换,归根结底是商品客体的交换,不是商业觉悟的交换;如果乙连1把椅子都没有,即便他表白自己的觉悟再高,甲也是不会与之交换的。商品客体是体现商品主体觉悟的载体,也是商品价值的载体。但商业觉悟只能决定客体是否具有商品价值属性,不能决定客体商品价值量值的大小;在正常的商品交换中,决定商品价值量值的,只能是交付方提供交换的、满足对方需求的商品客体的质量、数量。在对方需求不变的前提下,交付方交付的商品客体质量越高、数量越多,即用于交换的商品筹码越多,可换回的对方商品数量越多,便意味著交付客体的商品价值量值越大。譬如,乙用10把普通椅子,可换甲10筐萝卜;乙用100把普通椅子,可换甲100筐萝卜;乙用10把雕花椅子,则可换甲1000筐萝卜。这就是说,100把普通椅子商品价值量值大于10把普通椅子,但小于10雕花椅子。而这,也就是“商品交换价值”合理性所在,因为它作为描述“商品价值量值”的概念很容易被理解和接受。譬如问乙的10把椅子的“商品价值”量值大小,不如直接问其“商品交换价值”大小,两者都指椅子能交换多少萝卜。在拙著中,“商品交换价值”与“商品交换价格”是等值概念。但必须再强调的是,“商品交换价值”只是“商品价值”的应用性的量值概念。商品客体的质、量可以决定“商品交换价值”大小,却无关于“商品价值”本质;决定“商品价值”本质的只能是主体觉悟。我们换壹例子,可更清楚地说明这壹点:假设乙对外放贷,从理论上讲,当然是钱越多越好了,因为钱越多、贷出的款越多、获利越多。但是,假如乙缺少承担市场风险的商业觉悟,不敢对外放贷,那么,钱无论多少对乙都没用了。商品也是这个道理:能否与对方交换,要看交付主体的觉悟,它决定著客体的商品价值属性;能换回对方多少商品,要看交付主体拥有的客体的质、量及满足对方需求的程度,它们决定著客体的商品交换价值;两者不是同壹性质的问题。如果主体缺少商业觉悟,不敢、不愿交换,那么,拥有的客体再好、再多、对方需求再大也没有意义。我们说过,经济学家壹直不关心“商品价值”的属性,就因为他们著眼点都在“商品交换价值”上。显然,如上对“商品价值”概念内涵的阐释,把“价值”还原为形容词,有利于扭转人们对市场经济尔虞我诈、损人利己的消极认识。市场经济是双赢经济,也必然是“双诚”经济;弘扬诚信守约观念,是市场经济的内生性道德要求。如果欺诈成为欺诈者的“通行证”、诚信成为诚信者的“墓志铭”,那么,市场经济将遭灭顶之灾、人类文明将难以进步。因此,发展市场经济与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彼此是互促共赢的关系。这壹结论,对市场伦理学的建设无疑有重大意义。

  (三)“商品价值二重性”之科学定义

  商品价值二重性,是同壹商品客体的使用功能、显本功能相对[53]不同主体同时生成的不同性质的价值;同壹商品客体相对某壹主体而言,只有壹重价值,要么是商品价值,要么是商品使用价值,不可能二重价值兼得[54];商品价值二重性是互为前提、彼此依存的:只有商品客体使用功能能满足接受主体需求,具有商品使用价值,双方可能达成并履行商品交换契约,被交换商品客体的显本功能才能肯定交付主体商业觉悟,具有商品价值。如甲想交换、乙却不吃萝卜,萝卜相对乙没有商品使用价值,甲乙就不能成交,萝卜相对甲就不可能具有商品价值。只有双方能达成并履行商品交换契约,被交换商品客体的显本功能肯定交付主体商业觉悟,具有商品价值,商品客体使用功能才能满足接受主体需求,具有商品使用价值。如乙想吃甲的萝卜,但甲要价太高,彼此达不成交换契约,或达成契约后壹方违约,萝卜相对乙就不可能具有商品使用价值。像壹般客体价值二重性壹样,在预设商品客体的交换主体及市场环境不变的条件下,客体的商品价值二重性彼此联动、量值呈正相关关系:客体使用价值大、交换价值亦大;反之亦然。在商品客体的交换主体及市场环境不确定的条件下,客体的二重性价值会彼此背离、量值呈非正相关关系,并可能彼此转化:客体使用价值大、交换价尽履约义务向乙交付萝卜后,这时,两个方框应视为重叠,可理解为甲的“萝卜”经验证符合“契约”要求。履约萝卜的显本功能体现出来的甲的商业觉悟,被乙及商业舆论肯定,萝卜因此获得“商品价值”。商品价值,本质上是“物”背后,契约代表的乙或社会舆论肯定甲的价值。如图所示,商品客体的二重“功能”与“价值”概念完全是对应性存在。尽管两者内涵不同、向度对立,其量值却是正相关的:商品使用功能大者,其商品使用价值亦大;在同比条件下,其商品交换价值亦大。与此同时,商品客体二重性价值量值和性质还在交换过程中呈现出“加、减”或“正、负”转化关系。当萝卜满足乙的需求、对乙“增加”了萝卜商品使用价值量值时,便不能再满足甲的需求、对甲“减少”了萝卜的使用价值量值。如果商品萝卜不符合乙的需求最终烂掉,萝卜对甲的使用价值便为“零”甚至为“负”了。当甲履约交付的萝卜被乙肯定、并“获得”了换回乙约定椅子的商品价值量值时,便意味著乙也要守信履约、“失去”约定椅子的商品价值量值。但假如乙收到萝卜后毁约不交付椅子,这椅子相对乙而言,就是否定其觉悟的“负”商品价值了。这里须说明的是:为了避免与价值性质“正、负”相混淆,价值量值的“加、减”不宜采用“正、负”概念。商品价值量值的“加、减”变化,主要是强调量值规定,譬如增加多少萝卜,减少多少椅子,不涉及价值属性。商品价值属性的“正、负”,则首先强调属性;不搞清价值属性,数量是没意义的。譬如甲同样1筐萝卜秋天换1把椅子、值未必大;反之亦然。随著商品客体所属主体角色变化,商品的价值二重性也会不断转化:当乙交换获得甲的萝卜后,若继续用萝卜与丙实现交换,那么,萝卜便相对乙具有商品价值并相对丙具有商品使用价值了。这些都是现实存在的商品价值二重性生成变化规律,而非形而上思辨规律;市场经济的所有规律,都建立在商品价值二重性这种或联动或背离的基础上,拙著后面将详尽论述。下面,我们便用图示概括商品价值二重性之构成:图中的实线方框表示商品客体,这里指甲乙协议交换中的“萝卜”;虚线方框指交换契约,这里指甲先交付萝卜、乙后支付椅子的交换“契约”。图示只显示甲的履约过程。“萝卜”对应双方的“需求”,“契约”事关双方“觉悟”。两者有联系,但不壹定重叠,商品客体不合商品契约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萝卜的使用功能满足乙的需求,所以,交换后获得商品使用价值属性。商品使用价值,依然是“物”相对“人”的价值。甲、乙的“契约”规定了彼此商品客体的交换内容,如100筐萝卜换100把椅子。我们可以从价值学角度给出商品价值定义如下:商品价值是客体在商品社会系统中所具备、获得、实现的功能,满足接受主体商品化生存需求、肯定交付主体商业觉悟的意义属性。定义中的“商品社会系统”,亦即商品主体依靠商品交换生存的社会环境。在非商品社会,不存在商品交换,也就没有商品价值。定义中的“客体”,包括劳动产品和非劳动产品,它们在商品社会系统中皆具有商品属性。定义中主体分为“接受”“交付”主体,便于区分商品使用价值和商品价值主体。定义中的客体“功能”,包括“使用功能”“显本功能”,它们互为条件,同时“在商品社会系统”中,在商品主体交换过程中生成。定义中的“具备、获得、实现”分指商品客体功能生成的三种情况:“具备”指商品客体固有结构具备的功能,如萝卜固有的营养功能;“获得”指商品客体功能与自身结构无关,系在商品社会系统中获得的功能,如萝卜获得的显本功能;“实现”指商品客体随所处生存环境及交换对象的变化而实现的不同功能,如遇到灾荒时期,或遇到急需萝卜的消费者时,同样履约萝卜“实现”的使用功能及显本功能皆增大。“功能”变化,“价值”相应变化。与“价值壹般”定义相同,本定义也是对商品价值性质的定义。现实中的客体“商品使用价值”有质级和量值的规定,“商品价值”则只有量值规定——商品使用价值质级差异在交换中皆换算为商品价值量值差异了。这壹“商品价值”定义,不但涵盖商品价值二重性本质,而且可被“价值壹般”定义涵容——它不过是“价值壹般”的合乎逻辑的特殊存在而已。从这壹定义中,还可推演出具体的商品价值二重性定义:商品使用价值,是商品客体自身使用功能满足接受主体商品化生存需求的意义属性;商品交换价值,是商品客体显本功能肯定交付主体商业觉悟的意义属性。

  (四)价值学“商品价值”概念经济学应用阐释对于社会科学价值学而言,仅仅揭示“商品价值”内涵并使之与“价值壹般”接轨,或在哲学学科内实现理论自洽是不够的。商品毕竟是经济现象,作为价值学的“商品价值”概念,还必须能融入并在经济学中应用、能更透彻地阐释市场经济现象。由于壹直以来,“商品价值”都是经济学概念,我们要把价值学“商品价值”概念融入其中,便必然要回答壹系列问题。首先,价值学“商品价值”概念能否兼容经济学“商品价值”概念呢?回答是肯定的。既往经济学,包括马克思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应用的,只是“商品价值”量值概念,它们的关切点及理论对立,主要表现在商品价值量值的形成机制上——马克思经济23从价值壹般到商品价值二重性学认为,商品价值量值主要由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西方经济学认为,商品价值量值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价值学揭示的是“商品价值”本质属性,它理应涵盖并兼容经济学的“商品价值”概念。接下来的问题是:为什么既往经济学理论皆无视“商品价值”的本质属性呢?我的回答是:除价值哲学研究严重滞后这壹理论原因外,还与既往经济学的“诚信人”理论假设相关。我们知道,日常的商品交换多是“壹手交钱,壹手交货”,彼此可当面验货、验钞。这就客观上迫使大多数人诚信。这种日常经验被带到经济学中,便形成了与“利己人”并存的“诚信人”理论假设,即假设市场主体都能履约交换。尽管经济学家很少意识到并明示这壹假设,它却绝对存在著。这是因为,如不做此假设的话,如前篇文章所阐述的,彼此所交换的客体将不是商品,所有的市场经济规律便都将失效,无论是马克思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都根本无法建立。在“诚信人”假设的前提下,人人履约,彼此彼此,商品客体肯定交换主体之“好”的“价值”属性便被忽略了,“商品价值”便只是壹个商品客体交换对方商品数量的交换价值或市场价格概念了。譬如说到萝卜的“商品价值”,就是指1筐萝卜能换几把椅子、卖多少钱等等。在这种正常商品交换情况下,撇开“商品价值”的量值内涵,去理论“商品价值”的本质是什么,显然有些多余。那么,这是否意味著价值学“商品价值”概念在经济学中是多余的呢?回答当然也是否定的。马克思经济学揭示了“商品价值”与“劳动价值”的关系,西方经济学揭示了“商品价值”与“供求关系”的关系,但它们都是从商品客体角度把握商品价值规律的,没涉及或揭示“商品价值”与“商业道德”或“主体觉悟”的关系。而在现实的商品交换中,“利己人”假设是真实的,“诚信人”假设却是理想化的:市场主体的觉悟总是参差不齐的,各种程度的失信违约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这就必然使商品客体的交换价值发生变化。因此,价值学“商品价值”概念及理论的引入,不仅不是多余的,而恰恰是弥补了既有经济学缺陷,更好地阐释了“商业道德”与“商品交换价值”的正相关规律。上文讨论商品价值时,只涉及了完全履约为正值、完全违约为负值的情况。而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是交付主体部分违约造成接受主体商品交换筹码或交换价值“打折”兑现、利益受损的情况。譬如甲,他收到乙的椅子后,交付的100筐萝卜中掺有20%的烂萝卜。显然,这批萝卜中只有80%肯定了甲的履约觉悟、相对甲也只有80%的商品价值。与此相对应,因甲的缺德违约,乙的商品交换筹码或交换价值便只兑现了80%,人为损失了20%。诚信的市场主体不故意损人,却也不愿被损,吃壹堑、长壹智,乙等从交换经验中明白壹个道理,尽管对方的诚信不会增加其商品使用价值的质级或量值,却可完全兑现自己的商品交换价值,避免人为交换损失。正因如此,相对缺德行为造成的交易风险而言,诚信履约市场主体可相对减少对方损失,这便使诚信商家的产品因诚信受到欢迎,获得相对高的商品交换价值;缺德商家的产品则因失信被市场冷落,获得相对低的商品交换价值。这种商品交换价值的“高、低”,也就是市场对商品主体道德觉悟评价“高、低”的反映。著名品牌比壹般品牌、壹般品牌比无品牌商品的售价高,究其原因,除品牌的文化增值因素外,便包含著这种诚信级差因素在内。这壹事实证明,在劳动量值、商品供求等因素外,商业诚信也是影响商品交换价值量值变化的重要因素。诚信对“商品价值”的重要意义,特别体现在现代金融经济中;现代金融经济本身就是信誉经济。对此,我们将在后面文章中讨论。由此可见,科学的“商品价值二重性”概念,不仅可承继马克思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的合理内核,而且可修补两大理论的缺陷,使其彼此兼容、相互接轨,为价值经济学奠定科学的理论基础。当然,拙论像通常的经济学壹样,其研究同样在“诚信人”假设前提下进行;如果否定了“诚信人”假设,商品不再是“商品”,经济学便成为社会学、伦理学了。正因如此,后面文章中将更多采用“商品交换价值”概念,即便采用“商品价值”概念,也不强调其价值属性的本质了。

  劳动创造价值论

  在商品社会中,尽管各种自然资源同样会获得商品属性,但绝大部分商品却源自劳动产品,这就使“商品”“商品价值”必然与“劳动”“产品价值”发生关联。但关联不是“并联”,从科学价值论角度讲,“劳动”“产品价值”及其生成规律都属于文化范畴;“商品”“商品价值”及其生成规律都属于社会范畴,两者性质各异,不能混为壹谈。壹直以来,由于受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影响,对“劳动”的研究几乎被淹没在对“商品价值”的研究中,劳动理论丧失了独立品格,这必然严重影响到经济学基础理论的科学性。而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包括其剩余价值论的内在缺憾,追溯起来,大多都与劳动理论相关。为此,本文将暂时撇开商品价值,主要运用系统价值学基础理论,重点探讨并回答“劳动是什么”“劳动创造什么价值”“劳动怎样创造价值”等问题,揭示劳动量值、质级变化及“产品价值二重性”生成规律,从而为后面讨论“产品价值”与“商品价值”关联规律做好铺垫。本文引入的“超质劳动”概念,是拙论重要的原创概念,将做重点阐释。须说明的是,“劳动价值论”已成为指称马克思劳动与商品价值论的专用概念,为避免误读,本文壹律采用“劳动创造价值论”。

  壹、劳动的定义及其分类

  “劳动”是我们非常熟悉但迄今并未厘清的概念。撇开劳动定义不论,仅仅对“劳动”属性的认识便人言言殊:或把“劳动”视为文化创造活动,或把“劳动”理解为社会实践活动,或径直把“劳动”作为经济学概念……这背后,虽有马克思理论的影响,但更深层的原因,则是学术界混淆“文化”“社会”的思维惯性:在许多理论中,“文化”几乎是“社会”的同义词,“文化人类学”与“社会人类学”则用来指称同壹学科。在这种“文化”“社会”内涵随意“滑动”的情况下,再追问“劳动”是属于“文化”还是“社会”,便失去了意义。为此,在定义“劳动”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梳理壹下“文化”“社会”概念。

  (壹)“文化”与“社会”概念辨析

  尽管有关“文化”的数百上千种定义,足可供壹门“文化定义学”去专门研究,但作为壹个名词化的动词性概念,“文化”的基本内涵却非常简单。依据西文“文化”(Culture)的词源,拉丁语中的“cultus”所包含的“耕作”,以及“colere”所包含的“开发”语义[1],我们不难得出结论:所谓“文化”就是“人化”。“文化”概念所反映的,是人类区别于动物行为的能动改造世界的创造性本质,以及改造与被改造、创造与被创造之主客体关系。与“文化”不同,围绕“社会”的定义论争相对较少[2],这可能与“社会”本身是名词性概念相关。通常对“社会”的理解为:“人类群体存在的关系结构及其组织制度形式。”笔者给出的定义是:社会是交互主体围绕相关利益处置形成的行为规范及相应组织关系的总和。“社会”概念所反映的,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社会”的自觉处置相关利益的类群生存形态,及人类个体或群体间彼此差异、相互依存的共生关系。下面,笔者利用壹个图示进行具体阐释:借助这壹图示,我们可以清楚地把握、辨析“文化”与“社会”的基本内涵及相互关联。如图所示,“文化”是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是人类与被改造客体的关系;“社会”是交互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个体或群体间彼此依赖的利益处置关系。体现在主体身上,“文化本质”指由学识、智慧、技能等构成人的能动创造力,即人的“本质力量”或“文化素质”;“社会本质”即人们遵守维护相应社会规范的行为自人类社会社会交互主体根据规范处置相关利益社会交互主体(客体)文化主体社会交互主体(客体)文化主体社会客体文化客体文化客体人类文化人化创造人化创造文化关系文化关系17劳动创造价值论律与道德自觉,即人们的“本质觉悟”或“社会观念”。文化人可以“单数”个体存在,像鲁宾逊壹个人便可在荒岛上延续“文化”。人类“个体”间的文化本质是相通的。社会人只能“复数”群体存在,像鲁宾逊自己在岛上便没有“社会”,“礼拜五”到来后,才有了“社会”。人类“个体”间的社会本质是有差异或对立的。体现在客体身上,“文化本质”是客体所对象化或物化的人的本质力量、文化素质,“文化”表现为结构质;“社会本质”则是客体在特定社会规范、行为中对象化[3]地显示出来的人的本质觉悟、社会观念,“社会”表现为系统质。壹把原始人打制的石斧,即使放到今天,依然具有不同于天然石块的文化属性,因为石斧身上烙有原始人的劳动印记;文化客体离开了创造者,其文化属性依然存在。壹把现代人做的椅子,可以成为商品,但椅子的商品属性与椅子的固有形态结构等等毫无关系,它只是椅子在商品系统中获得的社会属性;商品客体离开了商品社会和商品交换主体,其社会属性不复存在。应当说,单独把握“文化”“社会”概念并不困难,困难的是从现实存在中把握客体的“文化”与“社会”属性,因为人类的“文化”与“社会”须臾不可分离,两者难免外延交叉:社会觉悟或社会行为,要靠文化客体或文化力量去实现;文化客体或文化行为,则经常在社会系统中因体现某种社会觉悟、社会利益而获社会属性。根据笔者的研究,现实中的“文化”“社会”以“纯文化”“纯社会”“文化社会”“社会文化”这样四种性质存在。其中的“纯社会”存在,即“自在社会”因与拙论关系较小,这里不做讨论。下面分别讨论其余三种情况:“纯文化”或“专业文化”,指科学研究、技能教育、知识传授、生产劳动、体育竞技、游戏娱乐等纯粹文化活动及相应的工具或产品性质。人类虽不能脱离社会存在,但所从事的此类活动通常不关涉社会因素,且以专业化、专门化形式存在,故相应活动及客体属于“专业文化”性质。专业文化的最大特征在于,它们可以跨越“社会”樊篱,为人类所共有、共享。“文化社会”,指伦理行为、社交活动、执法行为等社会成员为社会利益所实施的行为,即通常所谓“社会行为”及其所用工具的性质。这类情况中的社会交互主体,常常互为社会客体(上述图示中用括号提示这壹点);在这类社会行为实施过程中,“文化”是手段、“社会”是目的,即社会主体是为处置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而行事的。由于这种情况中的主体文化行为及相应文化工具的功能皆服从服务于社会主体的社会动机,从而具有社会功能、社会属性,故属“文化社会”性质。壹旦离开社会目的,人的行为及其工具便可还原其专业文化性质。譬如,战场上的射击属于文化社会行为,武器是杀人工具;而离开战争,狩猎中射击则属专业文化行为,武器则属生产工具了。“社会文化”,指商品、礼品等在社会系统中被社会主体处置而获得社会属性的文化客体的性质。这类情况中,社会主体面对共同利益客体构成社会交互主体;在利益处置过程中,“社会”是手段、“文化”是目的,即社会交互主体是为了占有、让渡、获取文化客体,而根据社会规范彼此发生社会关系的。由于在这种情况中,文化客体的功能是在社会系统中获得社会属性的,壹旦脱离社会系统,客体的社会属性便会褪去,故属“社会文化”性质。譬如我们已反复例举的:甲、乙的萝卜与椅子,既可能作为商品交换,也可能作为礼品赠送,其使用功能因此获得社会属性。但只要交换、赠送结束,它们便仍然只是原来的文化产品。由以上分析可见,只要抓住“文化”“社会”固有本质,便可把客体的属性还原,该“文化”的归“文化”,该“社会”的归“社会”。对于“文化”“社会”属性的这种分析,其理论与实践意义皆非常重大,拙论将不断证明这壹点。须指出的是,我们这里厘清的只是“文化”“社会”的基本内涵,至于它们在现实中的衍生含义[4]或彼此合理、不合理通用的情况,因超出拙论题旨,我们不做深入讨论。

  (二)“劳动”的科学定义

  目前学界关于“劳动”的定义,往往是直接引用马克思的论述,把人的“类本质活动”或“生产活动”作为“劳动”的定义。这样的定义显然是不科学的,其外延要么被扩大,要么被缩小:人的“自由自觉活动”,不仅仅包括“劳动”;人的“劳动”也不仅仅包含“生产劳动”。壹般字典、辞典中的“劳动”定义:“人们使用工具改造自然物使之适合自己需要的有目的的活动”,实际上便是狭义的“生产劳动”的定义。这个定义因无法涵盖像“管理劳动”“商贸劳动”“科技劳动”“服务劳动”“创意劳动”“教学劳动”“行政劳动”等等而屡遭质疑,因为在这些“劳动”中,或无“工具”,或不改造“自然物”。反之,像“盗窃”活动,倒很可能适用这壹定义。没必要去罗列既有的“劳动”定义并将其壹壹证伪,因为这并不能推进我们的认识。这里要研究的是,怎样正面给出“劳动”或“劳动壹般”的定义。“劳动”无疑属于体现类“自由自觉”本质的能动活动,无疑属于“文化”。这样,与前面讨论的“商品”“价值壹般”等元概念不同,“劳动”是有上位概念的,这就是“人类文化活动”。因此,把握“劳动”的定义便相对容易得多:凡在前文化层面上给出的“劳动”定义皆可否定——劳动无疑伴随人的生理、心理活动,要耗费人的生物能量,但它们都不能体现劳动的本质规定——我们只要立足于“文化”,从“文化活动”中排除壹切不属于劳动的“活动”,剩下的便属于“劳动”了。那么,人类有哪些文化活动不属于“劳动”呢?下面举壹些实例:A.吃饭不是劳动。我们已讨论过,“人吃饭”与“牛吃草”就是不壹样,人吃饭是壹种“文化”,但吃饭肯定不是劳动。与此相关联,人给自己洗澡、洗衣服,为自己做饭、种粮种菜等等,都不是劳动,只能称为个体生存活动。B.游戏不是劳动。游戏中人们会充分发挥创造力,体现人的能动本质,但游戏不是劳动。与此类似,人们旅游、健身、唱歌跳舞、养花养鸟等等,也都不是劳动,而是个人兴趣活动。C.学习不是劳动。个体学习也属于人19劳动创造价值论的自由自觉活动,没有学习,人类就不能提升自己的文化水平,但学习不是劳动。这里的个体学习不仅指学校正规学习,也包含广义的技能学习:学员学驾驶、徒工学技术、医学院学生实习等等,它们都不是劳动,只能说是学习活动。D.盗窃不是劳动。撇开违法不论,盗窃本身也是技术活,体现窃贼的创造力,但盗窃显然也不是劳动。与此相同,抢劫、抢占、诈骗、破坏他人财物等行为,无论其“技术含量”多高,也都不是劳动,只能说是违法犯罪活动。资本家的剥削行为,无论怎样疑似“管理劳动”,同样不是劳动。E.战争不是劳动。与盗窃不壹样,战争有正义、非正义之分。但即便如此,战争仍是战争,而不是劳动。F.失败的生产活动不是劳动。建桥桥塌、建楼楼倒,无论此前付出多少汗水或心血,凡属失败的生产活动,也不能称为劳动[5]。其他的具体实例还可列举下去,但根据其情况大体都可与上述各例合并同类项。那么,这些实例具有什么特征呢?其中的A、B、C类生存、兴趣、学习活动,虽满足人们生理、心理、文化需求,但对人类的生存利益并无贡献。即便A类情况中,个人可自给自足维持生存,但因不能惠及他人或养活后代,对类生存也无意义;B类情况中,人们天天跳舞唱歌、养花养鸟,生活倒是丰富了,但很快就会饿死了,所以,它们只能算“业余生活”,人类的“主业”,还必须是劳动;C类情况的道理相同:假如人的壹生都用来学习,个体素质提高了,但对人类存在却毫无意义,所以,“学习”也不是“劳动”,两者的界限也必须划清[6];D类违法犯罪活动直接危害社会及他人利益;E类战争活动破坏文明成果,毁灭人类生命;F类活动不创造财富,只浪费资源——所以,它们都不是劳动。总之,以上各例的共同特征,是不增加(A、B、C)或损害(D、E、F)人类的生存利益,无论哪壹类活动,任其存在都将影响甚至危及人类的存续。而“劳动”,正是指称人类为生存利益所从事的创造活动的概念。据此,我们将“劳动”定义如下:劳动是人类增加而非损害类生存利益的文化创造活动。定义的主干是“劳动是……文化创造活动”。这里采用“文化创造活动”而不是“文化活动”的表述,只是为突出文化的“人化创造”本质。这里的“创造”概念不能狭义理解,即便是操作性劳动,个体没有创造性,但体现出来的,仍是人类的创造性本质,因此,它涵盖“制造、制作”等意思。定义的核心内涵是劳动的“增益性”。“增益”也就是增加效用价值,而“文化创造活动”通常被理解为“文化实践”,这样,该定义也可表述为“劳动是人类创造价值的实践活动”。但由于“价值”概念容易产生误解,以致我们后文还要专门对“劳动创造价值”析义;“实践”作为哲学概念,往往与“认识”对举,而人类的科学认识活动同样属于“劳动”范畴。因此,“劳动”定义还是用上述方式表述较为严谨、科学。这同样是壹个经得起事实证伪或逻辑归谬,外延没有盲区、内涵没有死结的定义。我们不妨再结合前例来推理证明。自己做饭、吃饭不是劳动,但为他人做饭、侍候他人吃饭却是劳动,因为这种活动增加了类的利益。同理,为他人开发游戏、表演歌舞也是劳动,包括职业运动员的运动[7],同样是劳动,因为他们是为类的生存利益而付出自己的创造力。至于指导他人学习的教育活动,当然更是劳动。这就是说,个体从事的文化活动,只要稍稍惠及他人,便是“劳动”,哪怕是两人之家,其中壹人从事的洗衣做饭等活动,也都可称为“家务劳动”。关于刑事犯罪或战争不是劳动的问题,无须再论。失败的生产活动不是“劳动”,道理也很简单,如马克思所说,“劳动总是联系到它的有用效果来考察的”[8],失败的生产活动与劳动目的相悖逆,当然不是劳动了。所以,我们讨论的劳动,都是“有用劳动”,即“由自己产品是使用价值来表示自己的有用性的劳动”[9]。有关“劳动”的外延,我们还可从壹些有意思的比较中把握。譬如,制止犯罪的警察执法行为可称为“劳动”,而反抗侵略的正义战争却依然不能称为“劳动”。这是为什么呢?道理很简单,警察执法,目的是保护公民利益和社会财富,而战争,即便是正义战争,依然要死人,要造成破坏,所以,不能称为“劳动”。又譬如,生产劳动不允许失败,但人们的“学习”和“游戏”活动却允许失败。这是为什么呢?道理也很简单,其目的不同,人们从事学习和游戏的目的就在于从过程中获益:题答错了,学生依然可从纠错中提高水平;球赛输了,球员依然可在竞赛中获得快感。而人类从事劳动,不是为提高素质,更不是为满足刺激身心的需求(尽管有些劳动过程具有某种学习或游戏功能),就是为了提供能满足人类生存需求的精神或物质产品,所以,它不允许失败。但问题是,科学研究活动同样不创造劳动产品,却允许失败,且依然归属“劳动”。这又是为什么呢?道理在于:科学家从事科研活动的目的是提高主体的本质力量,这壹点与学习相同;但科研活动不是个体学习,而是人类学习,所提高的不是个人素质,而是类的素质;失败的科研活动,为日后成功创造了条件,最终可大幅提高人类的认识和实践能力,提高生产力水平,有利于人类创造更多更好的劳动产品,所以,它理应属于“劳动”范畴。

  (三)“劳动”的科学分类

  有了“劳动壹般”的定义,接下来需讨论“劳动”的分类了。根据不同的标准,劳动可有不同的分类,像“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便是常用的壹种分类。我们这里将讨论的是与经济学、与拙论相关的,根据劳动内容、性质、方式、质量所进行的分类。

  1.根据劳动内容分类。这里的“劳动内容”,是指“劳动产品的内容”。通常情况下,它可分为“生产劳动”“服务劳动”。生产劳动直接创造有使用功能的产品,增加社会财富;服务劳动不直接创造产品,而是为劳动者,为劳动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提供服务。“生产劳动”根据产品特征又可再进壹步分为“物质产品生产劳动”和“精神产品生产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21劳动创造价值论中讨论的“劳动”,主要是“物质产品的生产劳动”。拙论采用的“劳动”概念内涵多数情况下与此相同。

  2.根据劳动性质分类。尽管劳动本身属于文化范畴,但现实中的劳动像“文化活动”壹样,也是与“社会”交错存在的。这样,劳动按性质也可分为三大类:属“专业文化”范畴的“劳动”。凡是劳动者自主、自为的劳动,都属于这类文化性质最“纯正”的劳动。拙论为了与“雇佣劳动”相区别,称其为“自主劳动”。属于“文化社会”范畴的“劳动”。这类劳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利益,劳动本身具有社会性质。像警察执法等社会行政执法活动,以及我们已论及的企业监督活动等等,皆可归属这种“劳动”。通常,为了与“生产劳动”相区分,人们将这类“劳动”称为“工作”,我们也沿用这种区分。属于“社会文化”范畴的“劳动”。这类劳动主要指“雇佣劳动”。当工人出售自己的劳动后,便丧失了对劳动的自主支配权,“劳动”便变成了商品,并在商品社会中获得了社会功能、社会属性;但雇佣劳动本身依然是专业文化活动,是生产劳动或其他劳动。

  3.根据劳动方式分类。人类为了提高劳动效率,劳动方式也不断完善,其中包含如下四种方式:个体劳动:劳动者独自劳动。集中劳动:劳动者集中或集体从事的劳动。在集中劳动中,劳动者的生产方式并无本质改变,所以,尽管工厂中的这种劳动也会节约生产资料[10],提高生产效率[11],却不能真正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在农业生产中,这种劳动还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中国农村合作化后的集体劳动便是典型:农民集体下地,却仍是壹人壹镐干活,对农业生产力没有任何促进作用。协作劳动:劳动者专业分工、合作协力的劳动。马克思指出:“许多人在同壹生产过程中,或在不同的但互相联系的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壹起协同劳动,这种劳动形式叫做协作。”[12]当工人在各自专业岗位上发挥创造力时,他们彼此协作,不仅“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壹种生产力”[13]。集成劳动:指具有汇智合力性质的组织化、系统化的工厂劳动方式。集成劳动是工厂中在企业家或主管统壹组织指挥下,决策、管理、技术、操作系统各岗位员工为完成生产总目标的分工合力劳动,是技术、管理、决策者的创造力与操作工人劳动力整合发挥效能的劳动,是“生产劳动”与“服务劳动”集成的劳动。集成劳动主体,不是单数个体,而是各方人员集成的复数主体;在这个主体中,彼此有“分工”,但不是平等协作关系,而是统辖指挥服从关系。“集成劳动”并非创新概念,它实际上是马克思采用过的“总体劳动”或“社会劳动”“共同劳动”概念。《资本论》中多次提到“壹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14](相对而言,“集成劳动”概念更准确)。集成劳动中包含著协作劳动,从汇智合力提高生产力水平角度讲,它高于协作劳动。

  4.根据劳动质、量分类。人类的劳动总是有质、量规定的。从量的角度,有“高(多)量劳动”“低(少)量劳动”的区分;从质的角度,有“高质劳动”“低质劳动”以及“超质劳动”的区分。我们第三节将做详尽讨论。

  二、“劳动创造价值”析义

  “劳动创造价值”是壹正确命题,但它首先是壹个哲学命题。在哲学中它和“劳动创造人”“劳动创造美”壹样,主要是壹个发生学意义上的命题。对这类命题不能机械地理解,否则便会陷入阐释悖论中。它的真正含义是:“自由自觉的人”和“人的自由自觉实践活动”,以及“价值”“美”等属人的存在属性,都是在人类漫长进化史中系统地生成的。在这个过程中,动物人由本能生存活动演变生成的“劳动”,对于人类诞生具有标志性意义。“劳动创造价值”还是壹个伦理学命题。在伦理学中,它和“劳动创造幸福”“劳动创造财富”壹样,是颂扬劳动光荣的命题。作为鞭笞好逸恶劳、剥削掠夺的道德武器,在任何时候,肯定“劳动创造价值”都是正确的,至于劳动创造的是什么“价值”,则是无关紧要的。我们要讨论的则是经济学中的“劳动创造价值”命题。经济学是精确的学问,科学的经济学更要求立论严谨,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能否”创造价值、创造“什么”价值、“怎样”创造价值等等,便是必须搞清楚的问题了。

  (壹)劳动创造产品使用价值

  “劳动创造价值”命题,如果追问起来,似乎不能成立。因为严格讲来,劳动,或生产劳动只能创造具有使用功能的产品,不能直接创造“价值”;“价值”是客体的属性,本身是创造不出来的。譬如乙付出劳动制作了椅子,但椅子本身不是价值;只有当椅子的功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时,才具有使用价值。如果乙同样费力制作了壹把两条腿的“椅子”,如此“椅子”没有使用功能,便毫无“价值”可言;即便乙制作的椅子具有使用功能,堆在仓库中无人问津最终烂掉,也没能实现使用价值。尽管这些质疑有道理,但我依然认为“劳动创造价值”命题成立。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如上文刚刚讨论的,“生产劳动”就是以创造有使用功能产品为本质规定的;凡不能创造有使用功能产品的生产活动,像乙做两条腿“椅子”的活动,便不属于“生产劳动”。同时,我们讨论的都是常态情况,常态下劳动者是不会做无用功的,产品的使用功能是会发挥效用、实现其使用价值的。因此,肯定“劳动创造价值”命题,实际上就是肯定“生产劳动创造有用产品”的本质规定。如马克思所说:“如果物没有用,那么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15]尽管马克思说的“价值”是“商品价值”,但其中的道理是壹样的。正是基于这样的规定,在经济学中,“使用功能”可等同于“使用价值”,“劳动创造价值”命题因此便可成立了。关键的问题是劳动创造“什么”价值。既往的经济学中,“劳动创造价值”往往被理解为“劳动创造商品价值”,这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只是文化活动,它所创造的只能是“劳动产品”,而不是“商品”,与“商品价值”不沾边。譬如甲种的萝卜与乙做的椅子,只要彼此不发生交换,它们便永远不可能具有商品属性、商品价值,这是很清楚的道理。既往学者在论述中,“劳动创造价值”又往往被理解为“劳动创造财富”,这同样是错误的。马克思早已指出:“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壹源泉。正像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

  [16]纺织工的劳动只是将麻变成麻布、将布变成上衣而已,木匠的劳动只是将原木变成木料、将木料变成椅子而已,他们都是将自然资源变成文化产品,而绝不是“无中生有”地创造出了这些产品。上衣、椅子的使用功能,离不开客体固有的自然功能;而自然功能、自然使用价值不是劳动创造的。那么,劳动究竟创造了什么价值呢?准确的答案是:产品的文化使用价值。如果壹定要用“财富”概念的话,那么,劳动只能说是“增创”了财富或创造了“文化财富”。后文为叙述简捷,将“产品文化使用功能、文化使用价值”简称为“产品使用功能、使用价值”,省略了其中的“文化”,这样,“劳动创造价值”命题则可简释为“劳动创造产品使用价值”。

  (二)“产品价值二重性”生成规律

  至此,尽管我们对“劳动创造价值”命题做了若干阐释和规定,但这些对经济学理论并无多少实质意义。我们知道,西方古典经济学中已有“劳动创造价值”命题了,只是其中的“价值”为“商品使用价值”,没有“商品价值”含义。在马克思经济学中,“劳动”被直接作为“商品价值”的实体。这样,与“劳动”概念发生关联的,分别是“商品使用价值”和“商品价值”,而这,正是两大经济学体系彼此对立之理论源头。如何准确地理解“劳动”与“商品价值二重性”的关系,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如我们已厘清的,“劳动”与“商品价值”之间不存在直接关系,所以,这里只能探讨“产品价值二重性”生成规律,从而为“产品价值二重性”与“商品价值二重性”的对接奠定理论基础。我们已阐述过,“价值二重性”并不是壹分为二的两个价值,而是客体在不同向度上共时性存在的“为人、立人”的价值。劳动产品的价值二重性,是在人类合目的、合规律的文化创造或生产劳动过程中,同时生成存在于劳动产品身上的。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当主体付出体力、脑力改造客体形态结构、创造产品使用功能或增加产品数量时,其自身的技能、智慧、学识、体力等本质力量因素也物化[17]到被改造的产品结构形态和变化的产品数量上,这便使劳动产品同时具有了显示主体本质力量的显本功能。譬如,乙木匠把1棵树加工制作成10把椅子,其间,树木的结构形态被多次改造,木材原料由增到减,最终变成了椅子。这些椅子便物化了乙的劳动质级和量值,具有显示乙的本质力量的功能。这样,当椅子使用功能因满足消费主体需求而具有“产品使用价值”时,椅子也因其显本功能显示出来的乙的本质力量被专业主体肯定而具有了“产品文化价值”。这就是劳动产品的“文化价值二重性”或“产品价值二重性”生成过程。在产品价值二重性生成过程中,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只是“产品使用价值”,不包括“产品文化价值”。因为“文化价值”的内涵就是主体的劳动创造力,它是不能被“劳动”所创造的。马克思论及“商品价值”时,用的动词也是“形成”而非“创造”,是有道理的。所以,必须再强调指出的是:“劳动创造价值”的准确内含是“劳动创造产品使用价值”;“产品文化价值”只能在劳动创造产品使用价值过程中“形成”并使产品“具有”;这里阐述的,只是“产品价值二重性”生成规律,不是“劳动创造产品价值二重性”规律。产品价值二重性中,产品使用价值,对应于消费主体,产品文化价值,对应于劳动主体。产品的文化价值,无疑要以产品的使用价值为前提:假设劳动失败、产品不具有使用价值,如同那把两条腿的“椅子”,那么,即便劳动者付出体力、智力再多,产品也只能作为否定劳动者本质力量的存在,只能具有负文化价值。通常情况下,产品的文化价值随其使用价值变化而变化。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产品使用价值与文化价值却可以相互独立、单独变化。譬如壹把古人制作的椅子,其使用价值今天可能已消失了,但其所具有的文化价值却增大了,因为其中物化的古人高智慧与高技能令今人叹为观止。产品价值二重性之间,这种彼此联动或相对独立的正相关与非正相关关系,后面文章还将详尽讨论。同时,正像劳动不能创造所有财富壹样,相对特定产品而言,特定主体的劳动通常只能增创部分使用价值、产品只能因此增加部分文化价值。譬如甲用购买的种子种萝卜。萝卜固有的营养价值不是甲创造的,萝卜不断改进的品质也不是甲的贡献,只有现成品种的萝卜从栽种到成熟才能归功于甲的劳动。在这种情况下,甲的劳动贡献突出表现在量上:满足消费主体需求的萝卜数量,显示肯定了甲的劳动量值,并表现为萝卜的文化价值量值。譬如乙用现成木料做雕花椅子。木料的使用价值不是乙创造的,而是前人的劳动成果,从采伐到锯料,前人劳动已层层积淀在木料中了,但从木料变成雕花椅子却要归功于乙的劳动。在这种情况下,乙的劳动贡献突出表现在质上:满足消费者高级需求的雕花椅子,显示并肯定了乙的高超木匠技术,并表现为椅子的高文化价值质级。总之,劳动创造的产品使用价值,只是相应主体劳动所增创的使用价值;劳动产品所具有的文化价值,也只是相应主体劳动所增加的文化价值。这是壹条很重要的文化价值理论原则。譬如壹块电子表,几乎浓缩了整个人类的科技成就,它所具有的产品使用价值和产品文化价值,是绝不能仅仅归功于组装工人的劳动的。

  三、劳动的质级与量值划分

  壹直以来,由于“价值”被理解为“商品价值”,而“商品价值”通常只有量值差异、25劳动创造价值论没有质级区别,所以,“劳动”也被简单化地理解了,“劳动创造价值”便变成壹个缺乏历史与理论深度的简单命题了。实际上,只要我们把“劳动”还原为文化创造活动,就会发现“劳动”绝不是壹个扁平的只有量值规定的概念,而是壹个具有质级规定的、有著历时性变化的概念。本节将分析讨论的“高量劳动”“低量劳动”“高质劳动”“低质劳动”便是反映劳动量值与质级差异的概念。有了这些概念,“劳动创造价值”的内涵便丰富多了。(壹)人类文化创造力的构成因素劳动,作为人类的能动活动,既是主体创造力发挥的过程,也是人的体能耗费的过程。人类个体的创造力或体能是有差异的,其劳动肯定也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既表现在“质”的方面,也表现在“量”的方面。其中,主体的创造力或文化素质水平,决定了劳动的“质级”差异;人的体能耗费或劳动时间,决定了劳动的“量值”差异。对人类而言,其能动创造性本质主要体现在劳动的“质”上,因为如果人的劳动只有量的重复,没有质的提升,那么,人类便只能在生产与消费的重复循环中被动延续生命,不能在劳动中能动提升生命了。而决定劳动质级的,则是主体“文化创造力”或“本质力量”“文化素质”的结构[18]。人类文化创造力主要由“智慧”“学识”“技术”“体力”以及“胆略”“毅力”等因素构成。在任何劳动中,“智慧”“学识”“技术”“体力”等四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统壹发挥作用的;决定劳动质级水平高下的,不是哪壹种独立因素,而是文化创造力中各因素发挥作用比重的大小,由此,便使不同的劳动表现出质级差异来。为了便于讨论,我先将它们的关系结构图示如下[19]:体力技术学识劳动质级层次高低智慧胆略毅力图中的实线表示各因素间的必然联系:智慧,既受制于技术、学识,又体现于技术、学识;技术,受智慧、学识制约,又要依赖于体力;学识同样受智慧、技术制约,也要依赖于体力;体力体现在技术、学识的获取与运用过程中,又影响技术、学识的获取与运用。智慧与体力间没有实线,表示两者不存在必然联系。图中虚线表示或然联系:胆略,既依赖于智慧、技术、学识、体力(艺高胆大、体壮胆大),又渗透表现于智慧、技术、学识、体力的发挥中(智勇双全、胆略超人);毅力的情况与之相同。胆略、毅力之所以作为或然性因素存在,是因为并非所有文化创造活动皆需其加入。如果说在古代狩猎劳动中它们还不可或缺的话,那么,随著生产力的发展,现代需要它们的劳动则越来越少了。譬如在程序化操作劳动中,劳动者是很少需要毅力更勿须胆略的。图中自上而下,是各因素创造性大小的顺序,也是其决定劳动质级高下的顺序。这种排序,实际上也与这些因素中的自然因素比重大小成反比:体力更多依赖生理因素,而智慧、技术、学识等则更多属于文化因素,只是多少潜在地受制于先天遗传因素。智慧最能体现人的能动性本质,对于文化创造的重要性高于其他因素,所以置顶;如果主体从事纯智慧性劳动,则质级最高。体力如脱离其他因素,几乎没有任何创造性,所以置于低层;如果主体从事纯体力性劳动,则质级最低。技术、学识居于中层。在文化创造活动中,如果主体的技术、学识多属创造性运用,则劳动质级层次较高,因为它更体现智慧;如果主体的技术、学识多属重复性运用,则劳动质级层次较低,因为它以消耗体力为主。胆略、毅力居于各因素的中间,它们或然性地与各个因素相结合;而壹旦结合进去,相应的劳动质级便会提高。譬如,同样的技术性劳动,需要毅力的比不需要毅力的劳动质级水平高;同样的智慧性劳动,需要胆略的比不需要胆略的劳动质级水平高。拙论已讨论过的决策劳动,便要依赖主体智慧、学识、胆略因素的综合发挥,因此,其劳动质级水平极高。

  (二)高量劳动、低量劳动

  人类劳动是有量值差异的,是可以进行量值分析的。但劳动本身不是实体存在,无法直接衡量,只能在比较中把握不同劳动的量值差异,得出相对性的结论。通常情况下,劳动量值的差异会在两个方面体现出来:壹个是同质级、同强度劳动的时间多少差异;壹个是同质级、同时间劳动的强度高低差异。前壹差异,非常直观,可用“多量劳动”“少量劳动”指称。譬如乙与丁同样在流水线上组装椅子,乙工作12小时,丁工作6小时,乙付出的劳动量值便是丁的1倍。后壹差异,并不直观,但因劳动强度背后是体能消耗,体能消耗大小直接构成劳动量值差异,所以,可用“高量劳动”和“低量劳动”指称。譬如甲与丙壹起搬运萝卜,12小时内,甲用大筐搬了1000斤,丙用小筐搬了500斤,甲付出的劳动强度、劳动量值便是丙的1倍。单位时间内劳动强度提高,便等于劳动量值增加。譬如,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流水线的速度提高1倍,就等于工人的劳动强度、劳动量值都增加了1倍。显然,这两组劳动量值概念的应用是有条件的:在劳动对象、劳动工具、劳动质级等等有差异的情况下,譬如庚工程师设计制造木工机械,丁工人操作机械用整块木料生产椅子,乙木匠用碎木料手工做椅子,这时我们便无法比较判断他们何为高(多)量劳动的,何为低(少)量劳动的。同时,劳动时间或劳动强度也不是单纯的时间或体能耗费概念,而是指在有效劳动过程中的时间或体能耗费;它们不能在劳动过程中比较,只能通过劳动产品对比确证。譬如在同样劳动条件下、从事同样简单的组装劳动,多数人6小时组装2把椅子,丁12小时组装2把椅子,或者丁满头大汗,组装的椅子数量与大家壹样,这就不能说其从事高(多)量劳动,只能说丁磨洋工或做了不少无用功而已。这二组概念对揭露资本剥削现象是有意义的。正因为劳动时间、强度不关涉技术,不关涉工人的劳动素质,所以,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便是增加产品产量、提高生产效率、增加资本收益的最直接的措施了。假设丑雇佣了若干工人,起初约定工人每天12小时组装2把椅子支付2银元,其后,丑以解雇相威胁,报酬不变,让工人每天劳动14小时组装4把椅子。这时,工人所从事的劳动,便不是契约约定量值的劳动了,我将其称为“超量劳动”。所谓“超量劳动”,是指在相同劳动条件下,雇佣者以少量、低量劳动报酬要求劳动者从事的多量、高量劳动。让工人从事超量劳动,是资本家常用的剥削手法,对此,我们前文已讨论过。从理论上讲,高(多)量劳动创造多量产品,高(多)量产品的使用价值量值大,产品具有的文化价值量值大;低(少)量劳动创造少量产品,低(少)量产品的使用价值量值小,产品具有的文化价值量值小。但这壹规律同样只有在产品消费对象及环境条件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才有效。因为主体付出的、物化在客体身上的劳动量是固定的,而客体对消费主体的“意义”或价值却是会随机变化的。壹旦产品消费对象或环境条件有变,高(多)量劳动创造的产品不受欢迎,实现的使用价值量值小,产品的文化价值量值同样小;低(少)量劳动创造的产品很受欢迎,实现的使用价值量值大,产品的文化价值量值同样大。譬如乙做椅子,丁做凳子,假设制作椅子和凳子的劳动质级、量值完全相同,乙12小时做2把椅子,丁6小时做1条凳子,或乙6小时高强度劳动做2把椅子,丁6小时低强度劳动做1把椅子,但由于消费者特喜欢坐凳子,凳子被壹抢而空,椅子无人问津,在这种情况下,凳子实现的使用价值量值,文化价值量值都大于椅子。假设凳子和椅子皆作为商品被交换,那么,凳子的商品交换价值便大于椅子。

  (三)高质劳动、低质劳动

  人类劳动本身是有质级差异的。为了分析劳动质级,同样须引入壹组概念:“高质劳动”“低质劳动”。所谓“高质劳动”,就是高层次创造力要素发挥作用相对大的劳动,或者说,是对文化素质要求相对高的劳动;所谓低质劳动,就是低层次创造力要素发挥作用相对大的劳动,或者说,是对文化素质要求相对低的劳动。借用马克思的概念,高质劳动,就是“复杂劳动”;低质劳动,就是“简单劳动”[20]。高质与低质劳动同样是相对性存在的:没有“高”的对比,就没有“低”;反之亦然。这壹组概念的应用同样是有条件的。通常情况下,主要适用于对相同条件下专业劳动的评判。譬如,手工作坊中的木匠劳动可评判质级高低。但如果丁借助机械做椅子,乙手工做椅子,两人的劳动便无法评判质级高下:丁可能需要高技术也可能不需要高技术。同专业劳动的质级差异尽管存在于劳动过程之中,但最终也要在劳动产品的质、量差异上体现出来。先说“质”的差异。譬如木匠乙与丁,假设乙能做雕花椅子,丁只能做普通凳子,两把椅子摆在那里,两人劳动质级高、低壹目了然,无须多辨。再说“量”的差异,劳动“量”的变化,壹般不能体现在劳动的“质”上:低质劳动,无论持续多久,也无法创造出高质产品;但劳动的“质”却可以转化为劳动的“量”:高质劳动,可在同样时间内创造更多劳动产品,替代数倍量值的低质劳动——这里涉及的劳动质、量转换规律后文将会不断应用。譬如乙、丁在同样劳动条件、强度下做同样的椅子,乙技术高超1天做2把,丁技术平庸只能做1把,这椅子数量差异同样表明乙从事相对高质劳动,丁从事相对低质劳动。反之,如果乙不能制作出质量或数量超出丁的产品,则无论其怎样自吹,其劳动都不能称为“高质”。当然,如已阐述过的,客体所物化的主体技能水平高下,有时行外人难以分辨——外行看来花哨的产品,未必体现高技术;外行不屑的产品,可能需过硬本领——但只要是真正行家,判断主体专业水平高下绝非什么难事[21],许多专业还可对劳动者的技术差异进行评级,过去技术工人分八级,现在专业技术职称有四级,便是证明。异类不比。通常情况下,不同专业主体的劳动质级差异是难以比较把握的。譬如甲种萝卜,乙做椅子,我们就无法从萝卜和椅子的比较中评判两人劳动质级的高低:甲的萝卜可能是改良品种,体现了甲的高科技素质,乙的椅子则可能是大路货,证明乙不过是蹩脚木匠;反之,甲的萝卜可能是大路货,证明甲不过是普通菜农,乙的椅子属创新成果,体现了乙的高技术水平。那么,这是不是说,不同专业劳动之间就绝对无法判断劳动质级高低了呢?当然不是的。只是这种判断只能著眼于不同专业岗位对文化创造力结构要求得出模糊结论。譬如,把壹个科学家与壹个操作工、壹个木匠放到壹起,人们便很容易判断三种劳动质级的高低。其中,科学家属智慧性创新劳动,劳动中智慧因素发挥作用比重最大;操作工属体力性重复劳动,劳动中体力因素发挥作用比重最大;木匠属技术性创造劳动,劳动中技术因素发挥作用比重最大。因此,通常情况下科学家劳动质级最高,操作工劳动质级最低,木匠劳动质级居中。又譬如甲种萝卜,乙做椅子,如果我们确定甲的萝卜是大路货,乙的椅子属创新成果,那么,就可确定乙的劳动质级高于甲。但这种对不同专业劳动质级差异的评判,只有在级差较大时才有意义,否则便失效了。譬如,我们无法判断壹个企业家与壹个工程师劳动质级的差异,通常只能笼统称其为高质劳动者;我们也无法判断壹般木匠或菜农的劳动质级差异,通常只能笼统称其为技术劳动者。从理论上讲,高质劳动创造高质或多量产品,高质或多量产品的使用价值质级高或量值大,产品具有的文化价值质级高或量值大;低质劳动创造低质或少量产品,低质或少量产品的使用价值质级低或量值小,产品具有的文化价值质级低或量值小。但这壹规律同样只有在消费主体及环境条件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才有效。因为主体付出的、物化在客体身上的劳动质级是固定的,而客体对消费主体的“意义”或价值却是会随机变化的。壹旦产品消费对象或环境条件有变,高质劳动创造的产品不受欢迎,实现的使用价值质级低或量值小,产品的文化价值质级同样低或量值同样小;低质劳动创造的产品很受欢迎,实现的使用价值质级高或量值大,产品的文化价值质级同样高或量值同样大。援用前例:假设在农业国中乙做雕花椅,甲种29劳动创造价值论萝卜,雕花椅很受欢迎被视为高质产品,但两种产品送到工业国去,雕花椅不抵沙发,无人问津,萝卜品质纯正被壹抢而空,在这种情况下,萝卜实现的使用价值质级、文化价值质级都高于椅子。假设萝卜和椅子皆作为商品被交换,那么,萝卜的商品交换价值便大于椅子。

  四、“超质劳动”及其重要意义

  “超质劳动”[22]是拙论原创的重要概念,也是拙论得以成立的核心概念。当我们用上述劳动概念来描述劳动创造价值规律时,尽管符合传统的劳动价值理论,却无法阐释劳动是如何体现人类生产力进步的,或者说先进生产力怎样通过劳动创造倍增价值的,因为这里存在著劳动概念的缺失;这个缺失的劳动概念,就是“超质劳动”。拙论研究证明,“超质劳动”不仅赋予了“劳动创造价值”理论全新内涵,也是壹个揭示社会生产力进步机理的科学的劳动概念。

  (壹)引入“超质劳动”概念的意义

  日常生活中,由于高质劳动贡献大于低质劳动,高质劳动者往往备受尊重。这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因此把高质劳动笼统理解为体现先进生产力的劳动形态的话,那就错了,因为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高质劳动需要高文化素质,劳动者须付出数倍于低质劳动的学习时间成本;同时,高质劳动产品需要精心创造,劳动者还须付出数倍于低质劳动的劳动时间成本。如马克思指出的:“比社会平均劳动较高级较复杂的劳动,是这样壹种劳动力的表现,这种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既然这种劳动力的价值较高,它也就表现为较高级的劳动……”[23]这种高成本的高质劳动本身未必能提高生产效率、增创社会财富。譬如乙木匠学做雕花椅费了10年时间,丁木匠学做普通椅子只费1年时间,这是学习成本差距;乙做1把雕花椅子需10天时间,丁做1把普通椅子只需1天时间,这是劳动成本差距。这样两项成本差距叠加起来,即便乙的高质劳动创造的产品使用价值10倍于丁的低质劳动,他也不会给社会、给自己增创多少财富,因为乙为学习制作雕花椅所消费的财富,可能超过他所创造的财富。因此,如果人类仅能从事低质、高质劳动的话,那么,当壹代代人都须付出高成本去重复掌握前人的劳动技能、生产技术时,社会生产力便停滞不前了。这也是“高质、低质”或“复杂、简单”劳动概念的局限性,因为它们未能充分揭示人类劳动的能动性创造本质。人区别于动物的高明之处,就在于人的创造力因素可独立出来,个体的智慧、技能、学识通过经验、知识或工具、机器等意识形式或物质载体,在不断地传承、复制中积累、完善、创新、提高,变成人类的财富。科学知识、经验丰富人的大脑,提高人类认识世界的能力;生产工具、机器延伸人的器官,提高人类改造世界的能力。在这里,工具和机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如恩格斯所说“劳动是从制造工具开始的”[24]。而“超质劳动”概念,就是壹个能充分揭示人类借助工具等因素发挥能动创造性的“劳动”概念,壹个能揭示生产力进步机理的“劳动”概念。所谓“超质劳动”,就是指劳动者运用先进生产工具和借助先进劳动方式,以简单劳动完成复杂劳动任务、以低质劳动创造高质劳动成果的劳动。超质劳动的要件为:超质劳动=操作劳动+先进生产工具+先进劳动方式,这里的“先进生产工具”,取其广义,涵盖先进生产技术、生产经验、科技专利及先进生产工具和机器等。之所以这样概括,是因为生产工具和机器可以理解为物化的生产技术、生产经验或科技专利。“先进劳动方式”则包括协作劳动、集成劳动等。在个体超质劳动中,可能是“操作劳动+生产工具”二位壹体存在,在工厂超质劳动中,则是“操作劳动+生产工具+劳动方式”三位壹体存在,所以,公式中的“先进劳动方式”被置于括号中。当然,随著工业生产力的发展,离开协作和集成劳动,个体劳动者是无法从事超质劳动的,所以,三位壹体的超质劳动便是常态了。下面我便继续援用前例做具体阐述。设乙木匠做1把雕花椅子费10天时间,丁木匠做1把普通椅子费1天时间。由于雕花椅子很受市场欢迎,每把可换100银元,而普通椅子每把仍卖1银元,丁曾想拜乙为师学做雕花椅子,但因学徒期太久未成。设丁的朋友庚得知后,发明了壹台生产椅子和雕花椅的机器,丁简单学习后便可操作,每天生产10把普通椅子或1把雕花椅子。此后,丁不仅以低质劳动创造了高质劳动产品,把普通椅子或雕花椅子的生产效率提高了10倍,而且比此前的劳动更省心省力。当丁用这种低成本产品与乙竞争时,后果不言而喻了。假设辛发现丁壹人操作未能充分发挥机器的高效能,便请丙与丁分工操作机器、协作劳动,结果生产效率又提高1倍。假设丑发现椅子市场潜力巨大,便高薪雇佣丙、丁、辛、庚到工厂劳动,让辛管理生产,让庚发明新机器,结果,工人仍从事低质劳动,生产效率却又提高10倍……“超质劳动”概念是新创的,但工厂工人从事超质劳动的事实却是客观存在的。实事求是地讲,在工厂生产中,工人的劳动质级水平不仅未必提高,甚至还会下降。如马克思指出的:“工场手工业在它掌握的每种手工业中,造成了壹类所谓的非熟练工人,这些工人是手工业生产极端排斥的。工场手工业靠牺牲整个劳动能力使非常片面的专长发展成技艺,同时它又使没有任何发展成为专长。在等级制度的阶梯的旁边,工人简单地分为熟练工人和非熟练工人。对后者说来完全不需要学习费用,而对前者说来,由于职能的简化,学习费用比手工业者要低。”[25]但是,工厂工人的劳动效率却因采用机器而大幅提高了。马克思举过的“转动刀架”例子可充分证明这壹点:“十九世纪最初十年,亨利·莫兹利发明了转动刀架……这种机械装置所代替的不是某种特殊工具,而是人的手本身。以往必须用手把切削工具等等的刃对31劳动创造价值论准或加在劳动材料(如铁)上面,才能制造出壹定的形状。现在有了这种装置,就能制造出机器部件的几何形状,而且‘轻易、精确和迅速的程度是任何最熟练工人的富有经验的手都无法做到的’”[26]。之所以普通操作工能创造出这种既往最高级技工都望尘莫及的劳动奇迹,就是因为工厂工人从事的是超质劳动。工厂工人的劳动,除了大机器外,还在协作劳动中彼此协力,在集成劳动中得出了科技管理人员的助力,这些因素叠加,使工厂超质劳动,可以百倍、千倍地超越工人个体低质劳动水平,百倍、千倍地增创产品使用价值。借助这些实例,超质劳动的特征便可看得很清楚了。超质劳动,从效能上看劳动者从事的是具有高智慧、高学识、高技术的高质劳动,实际上,劳动者所付出的却是相对低智慧、低学识、低技术的低质劳动。这样,超质劳动者便会以低劳动投入,获得高劳动收益,如下图所示:超质劳动者实际付出的低质劳动,OG’段代表超质劳动创造的与高质劳动等质或等量的产品使用价值。D’G’=DG,代表超质劳动增创的产品使用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超质劳动者付出的劳动质级与低质劳动相等,即OD’=OD,但劳动成果却等于高质劳动者。由于超质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成本与低质劳动者相同,这样,超质劳动带来的大大超过低质劳动的产品使用价值,便给劳动者、给投资者、给社会贡献出更多剩余财富来。资本非剥削增值的“秘密”、先进生产力增创社会财富的“秘密”,尽在这种“超质劳动”中。

  (二)“超质劳动”肯定了劳动创造价值原理

  当我们用“高(多)量”“低(少)量”“高质”“低质”劳动等概念来描述这壹原理时,直观易懂:高(多)量或高质劳动创造高量或高质价值,反之亦然。但当我们用“超质劳动”概念来描述这壹原理时,似乎面临壹个阐释困境:付出了低质劳动,却创造出高质或高量价值,这增获的价值是从何而来呢?如果说是低质劳动创造的,岂不等于否定了劳动创造价值原理了吗?其实,这壹阐释困境并不存在。恰恰相反,既往劳动价值论、商品价值论皆因为缺少“超质劳动”概念而陷入阐释困境中。困境壹:如果劳动创造价值,仅仅是壹个等量、等质的创造价值过程,那么,即便考虑到高质、复杂劳动与低质、简单劳动创造价值的巨大差距,原始人手拿木棍与现代人操作机器劳动所创造的价高质劳动高成本*高收益超质劳动高收益低质劳动低成本*低收益低成本DOABGG’CDOD’O图中左面的A矩形代表低质劳动,B矩形代表高质劳动。其中,B矩形中的DG段表示高质劳动比低质劳动增创的产品使用价值。由于劳动者提高劳动质级需付出高成本或高代价,所以,其增创价值带来的高收益,是对这种高成本的补偿。右面C矩形代表超质劳动。其中OD’段代表值,也顶多是十倍、百倍差距。但实际情况绝非如此,这两种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差距根本是无法比较的、或者是可以以亿万倍计的……困境二:如果先进生产力只体现在复杂劳动或高质劳动上,那么,其结果必然是:生产力越先进,劳动质级越高,产品价值质级越高,商品价格越高。但实际情况却是:生产力越来越进步,产品价值质级越来越高,商品价格却越来越低……拙论研究已经证明,“超质劳动”概念使我们摆脱了这些困境。“超质劳动”之所以具有这种科学的阐释性,因为它充分肯定了简单低质劳动背后的复杂高质劳动的贡献。譬如在传统工艺劳动中,乙木匠也要借助于师傅创造的生产工具与生产经验,甚至在师傅指导下制作椅子,这时乙“超出”自己技术水平的劳动中便包括师傅的劳动,我们用“超质劳动”描述乙木匠的劳动,便同时肯定了师傅的劳动贡献。譬如在现代工业劳动中,乙工人表面上是自己在操作机器劳动,实际上,他是在机器发明家庚等间接助力下,在科技管理人员辛等直接助力下,在彼此分工劳动者协同努力下,从事著远远“超出”个体水平的劳动,我们用“超质劳动”描述乙的劳动,便同时肯定了庚、辛等的劳动贡献。在上述“超质劳动”背后,如果说发明家的劳动因“物化”在机器中隐形存在容易被忽略[27]的话,那么,师傅或工厂管理者的劳动贡献便是显形存在了。无视这些高质劳动因素的存在,才是明显违反劳动创造价值原理的。而“超质劳动”充分揭示和肯定了工人低质劳动背后劳动者的贡献,所以,超质劳动能百倍千倍地增创价值,是完全符合“劳动创造价值”原理的。

  (三)超质劳动揭示了生产力发展的机理

  由于劳动创造力永远在提升过程中,劳动质级的高、低永远是相对性存在,超质劳动也永远是动态性存在。当人们熟练掌握某种先进技术、机器或普遍采用同样水平的先进劳动方式后,大家所从事的便都是同壹质级的劳动,不再存在超质劳动了。这种情况下,只有当发明家创造出新技术、新工具和新机器,当管理家提升协作和集成劳动水平时,才会出现新的超质劳动。因此,人类的“劳动”,从来就是“低质劳动”“高质劳动”“超质劳动”的集合体;劳动创造价值的规律,便不仅仅是等质、等量劳动创造等质、等量价值的规律,更是壹个通过超质劳动,不断用低质劳动创造高质价值、用低量劳动创造高量价值的规律。人类生产力的进步也并不是壹个低质劳动通过学习、实践向高质劳动提升的过程,而是壹个借助先进生产工具或劳动方式,不断把高质劳动简化为由低质劳动者完成的超质劳动的过程。下图便形象地揭示了这壹过程:生产力A时代低质劳动a超质劳动a/b相对低质劳动b高质劳动b高质劳动c超质劳动a/c生产力B时代生产力C时代aba/ba/c33劳动创造价值论图示中,在生产力A时代,存在低质劳动a与高质劳动b。到了生产力B时代,出现了超质劳动a/b,即借力于高质劳动b的低质劳动a。从b到a/b是虚线箭头,表示从高质劳动转化为超质劳动的或然性或艰巨性。如果高质劳动b属于工艺型的,那么,即便能工巧匠再多,生产力依然不能进步。只有当高质劳动b是属于科技发明型的,能通过生产工具或劳动方式转为超质劳动a/b时,生产力才能进入B时代。进入B时代后,高质劳动b创造的生产工具、劳动方式普遍采用,同类的科技管理型劳动便成为相对低质劳动b了。新的发明家、管理家们,便在此基础上继续创新,从事高质劳动c。其中,某些成功的高质劳动c会创造出更新的劳动工具或劳动方式,然后转化为超质劳动a/c,从而,推动生产力进入C时代……超质劳动提升生产力的标志,是劳动者低质劳动量值a不变,而在所完成的超质劳动a/b、a/c中,劳动创造的价值却成倍增加了。譬如,壹个木匠在生产力A时代用手工工具在家中每天可做1把椅子,在生产力B时代用木工机械在作坊中每天可生产10把椅子,在生产力C时代用木工机床在工厂中每天可生产100把椅子。“手工工具”“木工机械”“木工机床”便代表了三个不同的生产力时代。以上图示形象地揭示了人类文化创造力不断通过科学技术发明提高、普及推广,再发明提高、再普及推广如此阶梯型地向上提升、进步过程。因此,“超质劳动”概念不仅深化了“劳动创造价值”的内涵,而且揭示了科学技术大幅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机理。传统手工劳动中尽管也有超质劳动,但由于手工技术主要靠师徒传承,后辈稍有逊色,往往难以超越前辈。但在科学技术支持的工业劳动中,情况大不同了:机器壹旦被发明成功,便不再依存于发明家个体,而成为延长、提升或强化人类器官的工具,后人便可充分借力于前人并在此基础上再创造、再提高。再加上管理家围绕先进生产机器,不断改进完善工厂劳动方式,从而使发明家、管理家、工人的劳动汇为壹体,不断大幅提升工厂超质劳动水平,大幅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以致使现代人能创造并享用前人无法想象的巨大财富。可以设想壹下,如果没有超质劳动,人类劳动创造的财富总量保持守恒,人类便永远迈不进现代文明的殿堂。在超质劳动大幅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过程中,科学技术无疑居于关键地位,这便是“科学技术是第壹生产力”的道理所在。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所支持的劳动分工、雇佣劳动所形成的集成劳动又为先进科学技术、为大机器的应用创造了客观条件,资本最大化盈利动机和市场竞争规律,则是资本家不断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劳动方式,不断提高超质劳动水平、生产力水平的永恒驱动力。由此我们可以说,“市场经济是第壹生产方式”[28]。超质劳动为生产力进步提供了无限可能性,而围绕著超质劳动,科学技术和市场经济则是促进现代生产力高速发展的两大引擎[29]。市场经济对生产力发展的这种强大推动和激励机制,是经济学研究的永恒主题;“超质劳动”概念对于经济学的重大意义,将在这种研究中不断得到证明。

  科学对待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缺憾

  在进壹步探讨商品价值运行规律之前,有必要重新认识并科学评析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目前,学术界对劳动价值论常做广义理解,即将马克思有关“商品”“劳动”“价值本质”等属于《资本论》基础理论的内容都装了进去[1]。在这种广义劳动价值论中,马克思有关“商品价值二重性”构成、“价值”的社会本质、“社会必要劳动”决定“商品价值”量以及“价值规律”等等的立论都是成立的,它们构成了马克思经济理论的科学内核,也是马克思对经济科学的伟大贡献。对此,拙论将不断论及。本文将讨论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属“狭义”范畴,只包括劳动二重性学说及由“抽象劳动”构成的“商品价值实体论”。毋庸讳言,由于时代局限等原因,马克思的这部分理论存有严重缺憾。马克思从“劳动二重性”直接生成“商品价值二重性”的立论,似是而非,恰好遮蔽了商品价值的社会属性,将“劳动”与“商品价值”的真实关联扭曲了。这即是说,在马克思经济学基础理论构成的逻辑链条上,既有真实的、科学的立论——“商品价值二重性”,也有虚构的、非科学的观点——“劳动二重性”及“商品价值实体论”。既往的理论界,由于无法将“劳动二重性”与“商品价值二重性”分开,结果要么因否定前者而否定后者,要么因肯定后者而肯定前者,只能在全面否定或肯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两极摇摆,陷入各自的阐释困境。鉴于我们已有了源自“价值壹般”的“价值二重性”理论,并已揭示了“商品价值二重性”的科学内涵,所以,我们可以科学地揭示马克思的这些理论缺憾,实事求是地探究其成因、评价其历史意义。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在扬弃这些错误理论的同时,继承马克思经济学的合理内核,并为拙论后续研究夯实科学的理论基础。

  壹、劳动二重性学说为什么不成立?

  劳动二重性学说在马克思经济学体系中占据很重要的地位,准确说来,它实际上是关于“劳动二重性”生成“商品价值二重性”的学说。马克思指出:“壹切劳动,从壹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壹切劳动,从另壹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壹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2]马克思自己非常重视这壹学说:“商品包含的劳动的二重性,是首先由我批判地证明了的。这壹点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3]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之前古典经济学已有了“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但这些劳动理论皆无法与商品价值二重性接轨;而商品价值二重性是马克思经济学大厦的理论基石,所以,能导出它的劳动二重性学说无异于“基石”的“基石”,自然地位重要了。但今天,我们必须承认:马克思对“抽象劳动”“具体劳动”的二重性划分,表面上看似合理,实际上并不科学;由“抽象劳动”“具体劳动”直接构成“商品价值二重性”的立论也不成立。鉴于劳动二重性学说已成经典,有必要对此做详尽阐释。我们先从梳理“二重性”“具体”“抽象”概念及其关系入手。“二重性”无疑应属于本体论范畴,指事物同时具有的两种不同性质:“商品价值二重性”,指商品客体不同性质的价值属性,企业管理“二重任务”,指企业管理不同性质的任务。“具体”与“抽象”则属于认识论的范畴,从“具体”到“抽象”是科学认识方法;被“抽象”对象与“具体”对象间只有属性的层次差异而没有性质对立;“抽象”作为相对于“具体”的认识结果,可多层存在。因此,从逻辑上讲,“具体”与“抽象”便无法构成“二重性”存在。譬如“人”,汉族人是相对于妳、我、他“具体”汉族人的“抽象”;“黄种人”是相对于“汉族人”“日本人”“朝鲜人”等“具体”黄种人的“抽象”;“人类”是相对于黄种人、白种人、黑人等“具体”人种的“抽象”……显然,我们不能据此说“人”也是“具体”与“抽象”的“二重性”存在,因为这些“具体”与“抽象”人之间不存在性质上的差异。何况,人身上同时存在多层类群属性,所谓“具体人”与“抽象人”完全是相对的,无法确定其内涵。25科学对待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缺憾劳动也是如此。譬如,甲种植萝卜的劳动可说是“具体劳动”,它也可“抽象”为“农业劳动”,还可再“抽象”为人类“无差别劳动”;萝卜,既可说是甲具体劳动创造的,是甲的种植劳动的收获,也可说是农民抽象劳动创造的,是农业劳动的成果,还可说是人类无差别劳动创造的,是人类创造力的结晶。凡此种种,我们同样无法说甲的劳动是“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二重性存在,因为这些“抽象”与“具体”劳动之间也不存在性质上的差异。何况,劳动也可多层次抽象,所谓“具体劳动”“抽象劳动”完全是相对的,无法确定其内涵。当然,仅仅因“劳动二重性”提法不科学便否定马克思的立论,还有些勉强。马克思提出“劳动二重性”的目的是为导出商品价值二重性,而所谓“商品价值二重性”概念,也是后人概括的,《资本论》中采用的是“商品的两个因素”[4]。既然这样,我们便也可忽略“二重性”提法本身,把“抽象劳动”“具体劳动”理解为马克思采用的两个规定性概念:壹个指“无差别的抽象劳动”,壹个指“有用的具体劳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从中分别导出“商品使用价值”或“商品价值”吗?回答也是否定的。如前文所论:“劳动创造价值”是正确命题。但劳动所创造的并不是“商品价值”,而是“产品使用价值”,因劳动而生成的“价值二重性”,也不是“商品价值二重性”,而是“产品价值二重性”。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当主体付出体力、脑力改造客体形态结构、创造产品使用功能或增加产品数量时,其自身的技能、智慧、学识、体力等创造力因素也物化到被改造的产品结构形态和变化的产品数量上,这便使作为客体的劳动产品同时具有了显示主体创造力的显本功能。这样,当产品使用功能因满足消费主体需求而具有产品使用价值时,产品也因其显本功能显示的主体创造力被肯定而具有了产品价值。譬如,乙木匠把大树加工制作成椅子,乙的木工技术就物化在被改造的木料结构形态上,乙的体力就消耗在从树木到椅子的劳动过程中。这样,当椅子结构满足消费者需求具有使用价值时,椅子因其物化的乙的创造力被肯定而具有了产品价值。显然,由劳动生成的这种产品价值二重性,仅限于主客文化关系中,它与商品、商品价值完全不搭界。因此,如果说马克思关于“具体的有用劳动生产使用价值”的论断在忽略使用价值属性前提下尚可成立的话,那么,马克思关于“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形成商品价值”的论断则完全不成立。当然,这并不意味著劳动与商品价值从不发生关联。在商品社会中,多数劳动产品会进入市场交换,获得商品属性。这时,在商品供求平衡状态下,以使用价值为中介,“产品价值二重性”便会与“商品价值二重性”发生间接关联,并呈同比联动关系:产品使用价值大者,其商品使用价值亦大;产品文化价值大者,其商品交换价值亦大——其中的规律,后文会详论。值得进壹步讨论的是:在这种设定情况下,如果我们把“产品价值”与“商品价值”壹并考虑进来,马克思所说的那种“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形成“价值”的对应关系是否存在呢?回答依然是否定的。让我们援例分析壹下。假设甲乙等人自中世纪起壹直生存在A岛上。甲等种植萝卜等农作物,乙等制作椅子等工业品。他们的劳动当然可以是“具体”的,生产的满足岛上居民需求的产品使用价值质级、数量也是“具体”的,如甲种植的是普通萝卜,每年收获100筐;乙、丙做的是普通椅子,每年分别生产50把、25把;辛做的是雕花椅子,每年生产10把……这些产品所肯定的主体创造力,所含有的文化价值质级、量值也是“具体”的:萝卜肯定的是甲的初级种植技术、具有低文化价值质级;雕花椅子肯定的是辛高级木匠技术、具有高文化价值质级;乙的椅子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内含的文化价值量值都是丙的椅子的1/2……如果甲乙等人进行商品交换,萝卜、椅子都变成了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商品使用价值是“具体”的,如10筐萝卜能满足乙的壹年生存需求,5把普通椅子能满足甲全家休息需求,雕花椅子能满足甲接待客人需求等等;这些商品的交换价值也是“具体”的,如果2筐萝卜换1把椅子,每筐萝卜的商品交换价值是0.5把椅子,或每把椅子的商品交换价值是2筐萝卜……同时,我们也可把甲、乙等的劳动差异忽略,将其“抽象”为劳动力的“耗费”。这种情况下,甲、乙的“抽象”劳动创造“抽象”的产品使用价值,即创造了包含萝卜、椅子等在内的A岛“文化财富”。当这些财富被交换,作为“抽象”商品使用价值的总和,它们便可称为A岛的“社会财富”。物化在这些产品中的文化创造力也可以被“抽象”。假设A岛被当代人发现,这些产品内含的创造力便会被“抽象”地称为“A岛文化”,成为认识中世纪人类生产力的活化石,获得了历史文化价值。假设A岛全面进入商品社会,年商品交换总值为1万银元,这便是该岛“抽象”的GDP……以上实例证明,人类劳动可理解为具体劳动,具体劳动可创造具体的使用价值,相应产品含有具体文化价值,并可因具体的使用价值被交换,获得具体的商品交换价值……人类劳动也可理解为抽象劳动,抽象劳动创造抽象的文化财富,在商品社会中称为社会财富,物化在产品的文化价值也可被抽象概括,产品的商品交换价值也可被抽象把握……由此可见,无论是逻辑分析、理论推导,还是客观实例论证,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学说都不成立。

  二、马克思的“商品价值实体论”解析

  商品价值二重性理论是马克思经济学的科学理论基石。从价值学角度讲,“商品价值二重性”是“价值二重性”在商品社会中的合规律地存在,是特殊的“社会价值二重性”。但在马克思时代,由于没有价值论的支持,其由劳动二重性导出的商品价值二重性理论实际上是孤存的价值论,这使马克思有关“商品使用价值”“商品价值”构成的立论,同样存在问题。特别是马克思对“商品价值”内涵的规定,即由“抽27科学对待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缺憾象劳动”构成的“商品价值实体论”,是不成立的。这也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重要缺憾,亦须详尽讨论。

  (壹)马克思关于商品“二重性”价值的论述

  马克思的商品价值二重性,是由“商品使用价值”和“商品价值”构成的。关于“商品使用价值”,《资本论》中并没给出明确定义,只有壹个“物的有用性”说法被教科书所引用。若仅限于此,显然无法概括商品使用价值的特殊性,因为所有性质的使用价值都可归于“有用性”。实际上,马克思的概念往往是在论述中完善的,他后文指出:“谁用自己的产品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他生产的就只是使用价值,而不是商品。要生产商品,他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生产社会的使用价值。”[5]这便涉及到了“商品使用价值”的特殊性:只有通过商品交换,满足接受主体需求的客体使用功能,才具有商品使用价值。尽管马克思这里存在没严格区分“使用功能”与“使用价值”问题,但由于这两个概念通用具有合理性,所以,这些论述虽不科学但大体是成立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商品价值”。壹直以来,人们也为《资本论》中没给出“商品交换价值”的定义而遗憾。马克思只是提到:“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壹种使用价值同另壹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6],但它所揭示的其实是商品交换价值量值的表现形式,并不是对商品交换价值本质的规定。这并不是由于疏忽,而是对马克思而言,“商品交换价值”无须定义,因为它只是“价值”的表现形式:“商品的价值形式或价值表现由商品价值的本性产生,而不是相反,价值和价值量由它们的作为交换价值的表现方式产生”[7]。那么,商品“价值”是什么呢?在马克思看来,那就是商品客体可彼此交换的某种同“质”的东西。马克思指出,最早分析商品交换形式的亚里士多德,已经在“5张床=1间屋”“无异于”:“5张床=若干货币”这个等式背后看到了这种“质”的存在:“包含著这个价值表现的价值关系本身,要求屋必须在质上与床等同”。但因“缺乏价值概念”“亚里士多德不能从价值形式本身看出,在商品价值形式中,壹切劳动都表现为等同的人类劳动,因而是同等意义的劳动”;这是由于亚里士多德“所处的社会的历史限制,使他不能发现这种等同关系‘实际上’是什么”[8],即不能发现“形成价值实体”的“抽象劳动”。这就涉及到了所谓的“商品价值实体论”。“商品价值实体论”,提炼自马克思的论述:“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任何壹个使用价值的原子。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壹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如果我们把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抽去,那么也就是把那些使劳动产品成为使用价值的物质组成部分和形式抽去。它们不再是桌子、房屋、纱或别的什么有用物。它们的壹切可以感觉到的属性都消失了。它们也不再是木匠劳动、瓦匠劳动、纺纱劳动……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它们剩下的只是同壹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这些物现在只是表示,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9]“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壹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10]。马克思的这段剥茧抽丝般的分析论证,表面上看,逻辑严密、论据充分,但它所支持的“商品价值实体论”却是不成立的。

  (二)“商品价值实体论”证伪及分析

  马克思的“商品价值实体论”,实际上由如下三个论断构成:A.商品由劳动产品构成,非劳动产品不是商品;B.劳动产品物化的各种劳动可抽象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C.抽象人类劳动形成“商品价值实体”。马克思对“商品价值”构成的论述,主要是围绕B论断展开,而这壹论断无疑是成立的:各种劳动产品既然都是人类劳动的产物,我们自然可把各种劳动“抽象”,把握其中存在的“无差别人类劳动”了。即便壹把原始人打造的石斧,其中也“凝结”著人的抽象劳动。真正的问题是在论断A、C,而对这两个至关重要的论断马克思却只给出结论,并没进行深入论证。先讨论壹下论断A:唯有劳动产品才是商品,自然资源不是商品。马克思说:“壹个物可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在这个物并不是由于劳动而对人有用的情况下就是这样。例如,空气、处女地、天然草地、野生林等等”[11],“不是价值”,就意味著不是商品。前文已阐述过了,马克思的这壹论断是有悖事实的、不能成立的;前文已证明过了,自然资源作为商品,是完全符合商品固有规定性的。譬如,甲发现的野生萝卜资源被乙购买,这野生萝卜资源便是商品,但其中却并不“幽灵般”地存在“抽象劳动”。我们重点讨论论断C:抽象人类劳动形成“商品价值实体”。尽管否定了论断A,就证伪了“商品价值实体论”,但论断C涉及的理论问题很重要,须再重复阐释。先解析壹下其中涉及到的“实体”概念。马克思原文中的“实体”,可解读为“抽象劳动”“实体”构成“商品价值”,也可解读为“抽象劳动”构成商品“价值实体”,但无论怎样解读,这个“实体”都不真实存在。人类劳动是个过程,“在劳动过程中,人的活动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过程消失在产品中”[12]。消失或物化在产品中的劳动的质与量仍然会存在,却不能“凝结”为“实体”,因此,“抽象劳动”不可能作为“实体”存在。至于“价值”,如已多次阐述过的:它只是客体获得的壹种系统质,是可以随著主客关系、系统要素的变化而变化的,也是不可能“凝结”并以“实体”形态存在的。当然,鉴于劳动产品的价值属性是客观存在的,如何描述这种价值存在的质态,只是概念准确性的问题,在马克思时代,系统论尚未诞生,价值29科学对待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缺憾质态难以科学把握,因此,有关“实体”的问题是可以忽略的。论断C不成立的关键,是马克思直接把“抽象劳动”规定为“商品价值”的内涵。如已反复阐述的,体现类本质力量的劳动属于文化范畴,它只与劳动产品的“文化价值”相关,而商品属于社会范畴,“商品价值”体现的是人的本质觉悟;商品客体能否被交换,取决于商品主体的意愿,商品客体能否获得商品价值属性,取决于商品主体的觉悟,皆与客体是否是劳动产品无关。“劳动”“产品价值”与“商品”“商品价值”之间存在著不可逾越的“性质”鸿沟,“劳动”无论怎样讲也绝不会与“商品价值”发生直接关联。马克思曾用“化学实体”来比拟“商品价值”实体:“麻布只有作为价值才能把上衣当作等值的东西,或与它能交换的东西。比如,丁酸是同甲酸丙酯不同的物体,但二者是由同壹些化学实体——碳(C)、氢(H)、氧(O)构成,而且是以相同的百分比构成,即C4H8O2。假如甲酸丙酯被看作与丁酸相等,那么,在这个关系中,第壹,甲酸丙酯只是C4H8O2的存在形式,第二,就是说,丁酸也是由C4H8O2构成的。可见,通过使甲酸丙酯同丁酸相等,丁酸与自身的物体形态不同的化学实体被表现出来了。”[13]但问题是,无论丁酸或甲酸丙酯是以怎样的化学分子式为“存在形式”,构成它们的化学元素都是客观实在的,是不会忽而存在、忽而消失的,否则,我们便否定物质不灭定律了,但劳动产品在交换时获得的商品价值却不是这样存在的。譬如乙的椅子与甲的萝卜,当它们作为商品交换时,其商品价值属性存在;当它们作为礼品互赠时,其商品价值属性却消失了,礼品价值性质凸显了:当它们不被交换或退出交换后,则只有文化价值(或自然价值)了。劳动产品身上的商品价值如此忽而存在、忽而消失的事实,直接证伪了“商品价值实体论”。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实体的超验理论,不仅无法成立,也违背了他自己对商品价值属性认识的结论。前面已多次指出,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背后“隐藏著某种社会关系”[14]的认识是正确的。既如此,商品价值就不应是实体存在,而只能是依赖于商品交换生成的壹种关系属性或系统质存在,马克思文中的“作为”便是证明:“麻布只有作为价值才能把上衣当作等值的东西,或与它能交换的东西”,同理可证,麻布只有在被交换时,才能“作为价值”存在。但由于马克思时代缺少系统质概念,以及下文论及的“路径依赖”等原因,马克思未能坚持其关于商品价值依存于社会关系的观点并将商品价值理论导向神秘化,这是令人遗憾的。

  三、怎样看待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缺憾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存有严重缺憾绝不是什么新发现,《资本论》第壹卷问世后,相应的质疑及争论便产生了,迄今仍在继续。回顾壹个多世纪来围绕著这些缺憾的质疑及争论,我认为,今天更值得研究的已不是这些理论本身如何错误,而是这样两个问题:其壹,马克思学术研究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态度举世公认,迄今难有超越者。既如此,其劳动价值论何以会存在这种“硬伤”呢?用百年前西方经济学家说法就是:壹流智者的马克思,何以会出现壹些“不可理喻的错误”呢?其二,既然存在如此严重缺憾,为什么马克思经济理论却依然具有强大生命力,并仍归属社会科学呢?与此形成对照的是:把马克思理论批判了壹百多年的西方经济学,为什么至今却依然不具有社会科学属性呢?正视并回答这些问题,对于我们继承马克思经济学科学遗产,建立社会科学经济学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否则,我们便会像某些否定马克思的西方经济学家壹样,在获得批判的理论快感的同时,却让自己愈加远离科学立场,深陷唯心论泥沼不能自拔。

  (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缺憾的成因

  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立场上,实事求是地分析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缺憾,就不能不承认,它们的出现其实是带有某种必然性的。像亚里士多德无法摆脱“所处的社会的历史限制”壹样,纵然如马克思这样的天才,也无法摆脱所处时代的局限,若干制约和影响其理论科学性的因素,是马克思自己所难以觉察并超越的。这方面的内容很多,其中,主要的因素有三个:

  1.经济学“路径依赖”的因素。马克思经济学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建立在经济学既有成果基础上的。把“商品”局限于“劳动产品”,从“劳动”入手把握“商品价值”的本质,是此前经济学家已开辟的理论路径;“作为价值,壹切商品都只是壹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15],便是前人已有的结论。马克思的研究虽大大超越了前人,却没有也不可能完全摆脱既有路径,其劳动价值论的缺憾,便与这壹“路径依赖”直接相关。实际上,直到今天,经济学家们论及商品价值时,大都仍未摆脱这壹“路径”。而只要把“商品价值”与“劳动”并联在壹起,那么,任何商品价值理论都必然存在先天缺陷;百年来,围绕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困境难以突破,与这壹“路径”束缚直接相关;而究其背后原因,则皆与价值学研究路径缺失相关。

  2.价值学和系统论缺失的因素。我们知道,在马克思时代,价值学研究尚未起步,“价值”只是壹个经济学概念;现代系统论亦未生成,可指称“价值”属性的“系统质”概念还没出现。在这种没有价值论及相应系统论概念支持的情况下,即便马克思摆脱经济学既有路径,也是不可能提出适用于“价值壹般”的“价值二重性”理论的,不可能把商品价值理解为非“实体”属性的,因为他缺少可以科学把握“价值”“商品价值”的概念及理论体系。换壹个角度,问题可能看得更清楚:假设当初马克思已从价值学角度研究“劳动”与“商品价值”,那么,从“劳动”到“商品价值”,即从“文化活动”到“社会属性”,其间是需要找到有效的过渡路径和逻辑根据的;同时,还须面对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在人类的价值现象中,唯独“商品价值”存在“二重性”?而这些问题,直到拙论才刚刚被提出并做出解答,放回到马克思31科学对待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缺憾时代,绝对是无解的。我们不能超越时代,苛求马克思。如果壹定要马克思先知先觉,意识到这些理论障碍,他可能止步于“劳动”与“商品价值”关系的研究,其劳动价值论缺憾可能不会出现,但其经济学理论也将因此难以诞生。

  3.人文思辨方法制约的因素。我们知道,马克思深受德国古典哲学影响,在其早期著作如《1844哲学—经济学手稿》中,曾大量采用人文思辨方法,揭露批判资本主义对劳动、劳动者的“异化”的。人文思辨方法对人文哲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但它却不能使认识主体把握确定的、可验证的科学真理,因此,不属于科学方法。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更多采用了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这些方法迄今仍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拙论研究,便始终受益于马克思的这些方法,包括后人从中提炼出来的系统方法——但毋庸讳言,《资本论》中仍然采用了壹些人文思辨方法,像“同壹的幽灵般的对象性”便是思辨的语言。这种人文思辨方法,也是劳动价值论缺憾形成且难以被马克思觉察的主观原因,因为它使马克思不自觉地越过了若干实证障碍,抵达自己预设的理论目标。反之,如果马克思严格按社会科学方法,紧贴事实、实例、实践进行推论,其劳动价值论的缺憾可能不会出现,但其经济学体系将同样难以诞生了。

  (二)为什么说马克思经济学具有社会科学属性?

  很久以来,都有人因发现了《资本论》的缺憾,或因证伪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而兴奋不已,以为这就等于“打倒了马克思”,自己的理论便因此伟大了,但这只是幻觉。壹个多世纪的历史证明:屡遭否定的马克思经济理论依然对改造人类社会经济秩序发挥著巨大作用;马克思经济学的科学认识功能,仍不断被实践所证明。这现象看似令人困惑,其原因却并不复杂:因为“劳动二重性”及“商品价值实体论”只是马克思经济学的部分构成要件,除之外,马克思有关“商品价值二重性”“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价值及“价值规律”等等理论,基本上都是正确的;劳动价值论的严重缺憾并没从根本上影响马克思经济学核心理论的真理性,影响马克思经济学的社会科学属性。譬如劳动二重性学说。尽管这壹学说本身是虚构的、不成立的,但由它导出的商品价值二重性理论却是科学的,是马克思经济学的核心理论。而壹旦商品价值二重性逻辑地展开,进入到价值规律后,“劳动二重性”已没实质意义了。譬如“商品价值实体论”。尽管这壹理论并未科学地揭示出商品价值的本质属性,但在市场供求平衡状态下,当劳动产品作为商品交换时,其内含的劳动量值,却现实地构成了交换价值的砝码,这使它同样未严重影响到商品价值二重性理论的科学性和马克思对商品价值规律的推导。至于由“商品价值实体”论推演生成的剩余价值论,尽管同样存有严重缺憾,但它揭露出的资本残酷剥削劳动的事实,客观上既给无产阶级提供了批判的武器,也给资产阶级敲响了反省的警钟,从而直接影响了现代人类32社会科学论坛2011/5学术论衡的文明进程。当然,这绝不意味著劳动价值论的缺憾对马克思经济理论没有消极影响,特别是“商品价值实体论”,其消极影响还相当严重。由于这壹理论把商品价值本质固化了,并把非劳动产品排斥在商品之外,这使得马克思经济学无法揭示或容纳市场供求规律和边际效用规律,从而存在严重的阐释盲区[16]。与之相反,西方经济学却在揭示这些规律方面,取得了突出成就。现实市场经济中,供求不平衡是绝对的,商品,特别是影响全局的资源性商品价格主要由供求关系决定。面对这种市场经济现象,马克思经济理论往往捉襟见肘,隔膜于实践,西方经济理论却长袖善舞,具有较强的应用功能。这也是西方经济学在现代经济学中占据主导或主流地位的原因。但即便如此,马克思经济学依然具有社会科学属性,而西方经济学却不具有社会科学属性。我的这壹结论难免会被质疑,但却是有客观根据的,这就是“科学”——这里指“科学体系”[17]——的评判标准。科学体系,包括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是人类通过逻辑、实证等方法,所建构的理性的、可复验的揭示客观规律的理论知识体系。科学体系包括由“范畴、逻辑、公理、模型”等先验形式要素构成的“科学知识架构”,还包括由“定义、定律、规律、理论”等可验认识成果构成的“科学知识内容”。我们判断某壹理论体系是否是科学的标准是什么呢?详实标准可归纳若干条,但核心的无非两条:壹是科学框架必须是理性开放、可修正并兼容相关科学成果的,而不能是神秘封闭、不可修正且排斥相关科学成果的;二是科学内容必须是可被实践验证、证伪但其核心理论必须是坚挺的,而不能是不可证伪或核心理论不堪壹击的。我的这些结论,其实是科学哲学或马克思主义哲学已揭示的并为科学发展史所验证了的。通常人们往往把“科学”理解为“真理”的等值概念、把理论的真理性视为判断科学体系的唯壹尺度,这是不正确的。纵向看,人类的真理认识史比科学史漫长得多;横向看,人类的现代科学认识也仅占全部认识成果的壹小部分;而在前科学或非科学知识中,却同样包含著真理;否定这些真理的存在,是违反科学认识论原则的。但是,前科学、非科学知识并不会因其内含真理而具有科学属性。相对而言,科学理论当然应包含最多的真理,否则它就不能指导实践,就丧失了科学品格。但这并不意味著科学体系中的所有理论都是真理,因为科学认识同样只能不断逼近而非终结真理,只能获得“相对真理”而非“绝对真理”。所以,科学体系的真理性,是相对的;科学体系中存有谬误,则是绝对的。但科学理论并不因存在种种谬误而丧失其科学属性。让我们援例证明。前科学知识揭示真理的例证很多,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经验中便包含著许多真理。最典型的例子,便是中医理论。否认中医理论包含真理能指导医疗实践,是武断且愚蠢的;但中医由阴阳五行构成的神秘知识架构和理论内容,既是封闭的,又是无法被证伪的,却注定使它不可能具有科学品格[18]。非科学知识包括各种宗教理论和人文学说。这些超验的理论和学说在“彼岸世界”“绝对理念”封闭体系中驰骋智慧、倾注情感,因无法被证伪而永远正确,永远充满思想魅力,而正因如此,即便它们含有真理性认识,也不能归属于科学。与之相反,像西方自然科学中早期的“以太”说,尽管已被现代科学所证伪,它却曾经属于科学范畴。这是因为,“以太”说是壹个唯物论的物质元素假说,存在于理性知识体系中,本身是可以被证伪的;“以太”说虽被证伪,它所孕育出的自然科学成果却依然具有科学属性。再像牛顿著名的“第壹推动力”,这壹学说本身显然是不成立的,但它只是牛顿物理学的逻辑起点;牛顿力学本身并非是建立在神学框架内的学问,“第壹推动力”也并非是牛顿力学的核心理论,所以,扬弃“第壹推动力”,不影响牛顿力学的科学属性。由此可见,只要某壹科学知识体系本身是理性开放的,核心理论是经得起证伪的,那么,其具体理论被证伪、被修正,倒可能反证该体系的科学性。科学真理[19]是无私的,科学理论也是无私的,唯有科学理论才能直面自身缺憾,不怕被识错证伪,才能在实践中不断纠错去伪,逼近客观真理。基于这样的认识,马克思经济学的缺憾不影响其科学性的道理便很清楚了:其壹,马克思经济学是建立在唯物论基础上的开放的理论体系,它不仅继承了前人的科学成果,而且,如拙著研究所证明的,其理论缺憾是可以在坚持“劳动创造价值”“商品价值二重性”等理论基础上修正的;同时,修正后的马克思经济学,完全可以兼容[20]西方经济学的科学内容。其二,马克思经济学虽然存在种种缺憾,但这些缺憾可以被证伪;而构成马克思经济学核心的商品价值二重性等理论却是坚挺的、不可被证伪的。基于这样的认识,再来看劳动价值论的缺憾,就会得出新的结论。如同没有“第壹推动力”,牛顿伟大的力学理论便很难建立壹样,可以设想,如果没有劳动价值论的这些缺憾,或者如上文假设的,如果壹定让马克思超越时代局限,不出现这些理论缺憾,那么,马克思伟大的经济学大厦可能就无法建立。正是从这个角度讲,马克思在当时能提出“劳动二重性”等学说,已属天才性创造了;后人可扬弃否定这些错误且近乎神秘的理论假说,却不能因此否定马克思经济学体系的科学性。最后,我们简要论证壹下西方经济学之非科学性。值得提请注意的是,当代对西方经济学非科学性的质疑由来已久,而质疑者并非马克思主义者——在马克思主义者眼中,西方经济学壹直是庸俗经济学——而恰恰是西方学者。流行的“N个经济学家就有N+1种观点”的说法,并非仅仅是嘲讽,而是人们对司空见惯的西方经济学家观点林立现象的概括。这壹现象客观地证伪了西方经济学的科学性——试想,如果物理学家们的观点也人言言殊,宇宙飞船能上天吗?尽管社会科学有著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特殊性,但在科学真理的唯壹性、在科学理论须有权威性这壹点上却是相通的。西方经济学之非科学性的原因同样有二:其壹,是其理论体系建立在唯心论基石上,无法自我修正完善、更无法兼容马克思经济学的科学内容;其二,是构成其核心理论的商品效用价值论是可被证伪的。西方经济学之所以派别林立,就因为它基于主观唯心论的理论架构与理论内容,给经济学家们提供了自由驰骋思想的巨大空间——这也是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自由”特征罢!必须指出,西方经济学的这些基础性缺憾,恰恰与西方经济学家对马克思的过度批判相关。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把商品价值论建立在劳动基础上,也就是要把商品价值二重性理论建立在唯物论基础上。西方经济学家在否定劳动价值论的同时,也否定了商品价值的唯物论基础,在批判马克思理论缺憾时,也把商品价值二重性等科学部分壹起扬弃了,从而使自己的理论丧失了科学品格。像早期著有《马克思体系的终结》的欧根·冯·庞巴维克(EugenBohm-Bawerk,1851-1914,奥地利经济学家),尽管他对马克思理论缺憾的批判是击中要害的,但是,他却把“价值”归为人们的主观评价,使“价值”完全变成唯心论概念。像当代中国学者晏智杰先生,当他以创新劳动价值论名义,把商品价值二重性理论改造成西方经济学的“价值完全定于效用”的“效用价值壹元论”时,反而从马克思那里大大倒退了。西方经济学百年来,经无数精英持续努力,其理论体系已非常庞大,末梢经济理论已非常精细,但却始终建立在不堪壹击的主观唯心论的理论基座上,这不能不说是件令人遗憾的事情。

  论商品交换动机、效果及可能的双赢结果

  商品是商品社会的细胞。商品存在于交换之中,商品连续交换形成的价格运行轨迹,构成了商品经济规律。经济规律也是社会规律,相对于研究其他社会规律的学科而言,经济学的优势在于,它所研究的规律相对而言是好把握的。这是因为,社会现象源自人的社会行为,社会行为源自人的社会动机,而社会动机是最隐秘的存在:表面倡导“仁义道德”规范,私下却可能是“男盗女娼”。这种规范“应然”与行为“实然”造成的社会人言行表里的脱节,给社会科学准确把握人的社会行为轨迹及社会规律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但人的商品交换行为却不是这样,因为商业规范在禁止损人的前提下,承认人的利己动机的“合法性”,这使我们可以透过商品主体确定的交换动机,把握其交换行为轨迹、进而把握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1]。如果说商品、商品价值二重性是社会科学经济学的逻辑起点的话,那么,商品主体的两重利己交换动机,则是商品经济基本规律——即拙论后面将讨论的“商品交换价值规律”“市场供求价值规律”等——生成的关键的逻辑支点。本文将重点讨论的,是商品主体在两重利己动机驱动下,形成的两种商品流通形式,实现的互惠互利交换效果,以及通过商品生产、交换可能促成的双赢结果。市场经济的内在生机及其优越性,都建立在这壹双赢基础上;如果商品生产、交换最终只能是零和结局,那么,商品经济就根本发展不起来。研究商品经济产生双赢的内在机理,也是社会科学经济学的重要任务。鉴于有关经济规律后面将详论,本文讨论,描述性大于理论性,关键节点不深入阐释。本文讨论预设在规范市场经济环境下,商品主体皆诚信守约、彼此自由公平交换;商品客体主要指劳动产品,不涉及非劳动产品。从商品交换两重动机到商品流通两种形式我们已论证过:商品交换主体持利己动机,是所交换利益客体获得“商品”属性的“要件”,西方经济学关于市场主体“利己人”的假设是合理的;用美德规范否定这壹假设,是错位的道德批判。当然,商品主体的利己动机,是有边界的,即只能是在遵守自由公平、诚信守约商业规范的前提下、在“阳光”下的利己,而不能是违约损人暗中捣鬼的利己[2]。在市场竞争博弈中,伪劣假冒、短斤少两、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损人利己行为,最终必将导致双输,让市场经济崩溃。因此,只要商品主体不违规违法,其基于正当利己动机的自由公平交换行为,不仅不会遭指责,还会受到商业社会舆论的肯定,被交换的客体并因此获得商品“价值”属性。但是,西方经济学“利己人”假设,由于缺少商品价值二重性概念,实际上并未充分发挥其理论效用,更不可能由它揭示并把握商品流通形式、交换模式的形成与变化规律,这是令人遗憾的。

  (壹)商品主体的两重利己动机

  既然商品主体持利己动机是我们研究的逻辑支点,那么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能客观确认这壹点。如若不能,“应然”与“实然”脱节,“利己人”假设被悬空中,我们的研究同样也失去了根基。提出这壹问题是有缘由的,因为现实中的确存在种种不利己的商品交换行为。譬如暴富者或纨绔子弟,只要喜欢便壹掷千金,哪怕对方“满天”要价、他也“满天”付钱;反之,败家子经商,只要高兴就随意成交,哪怕对方“就地”给价、他也“就地”出手。又譬如现实中某些让价格牵著鼻子走的幼稚消费者,要么认定高价就是好[3],只买贵的,不买对的,往往为高价化妆品、高价药品大花冤枉钱;反之,任何商品只要打折,就是拣便宜,不买就吃亏,结果壹进折扣店就买回壹大堆过时服装[4]……如果商品市场上都是这种非典型的交换主体,那么,所有商品经济规律都将失效。所幸,商品社会中这种商品主体是不可能占主流的。原因是:其壹,壹掷千金的富人是极少数,即便有,他们在生意场上、在大宗商品买卖中,也绝对是精明利己的商品主体,否则,他们就不能成功;其二,违反市场规律、败家子式的经商者,即便有,很快也就破产了;其三,普通的不精明的消费者,则会在商品交换实践或商业社会舆论的教育启发下,逐步觉悟变得精明23论商品交换动机、效果及可能的双赢结果起来。这后壹条最重要。譬如,当多次购买高价或廉价商品上当之后,喜欢买贵、买贱的人们会逐渐领悟到,商品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不是同壹概念——像药物,对症便好,与贵贱没直接关系;像服装,本身不具保值功能,再便宜买来不穿也是浪费——他们便会成熟起来。即便有些人不能自我反省,也会在别人,特别是精明人教育下醒悟的。毕竟利己之心人皆有之,何况,商品交换中利己动机是合法的、可理直气壮表达出来的。如果有人因商家违约欺诈销售而利益受损,他还会博得舆论的同情,但如果有人因缺少精明而花冤枉钱,为商家做出了“无私奉献”,则不仅不会获得同情,反而会被同事邻居、亲朋好友批评、嘲笑。正是在这种自我或社会教育下,多数市场主体会成熟起来,变成持有最大化利己动机的商品主体[5]的。当然,现实中永远会有不精明的商品主体,但他们既是少数,又不能主导多数商品主体的交换行为;在市场上主导商品交换的,永远只能是精明主体。所以,我们可以确认商品主体利己交换动机存在的普遍性,确认“利己人”假设的有效性,并由此出发,推演商品交换规律。接下来的问题是,商品主体究竟持怎样的利己动机?既往关于商品交换动机,大都用“互通有无”概括——如马克思所说:“商品的物质区别是交换的物质动机。”[6]这种说法当然成立,但不全面、不准确。壹是它只涉及对商品使用价值的需求,二是它没涉及利己动机的最大化。譬如集邮爱好者互换邮票,用自己多余的邮票,换回自己稀缺的邮票,满足自己的需求,“互通有无”。但如此交换还不算典型的商品交换,因为被交换的邮票,未必实现最大化的交换价值。换个例子可以看得更清楚。假设甲种萝卜,乙做椅子。甲需要椅子,乙需要萝卜,乙提议甲同意,彼此用2筐萝卜换1把椅子。椅子的使用价值满足了甲的需求,萝卜的使用价值满足了乙的需求,彼此互惠。但是,其后,当甲得知乙制作1把椅子只需1天,自己收获1筐萝卜也费1天的情况,或得知别人用1筐萝卜换1把椅子的事实后,他便会感到吃亏了,因为他的萝卜没实现最大化交换价值,因而他并没获得最大化商品使用价值。这就是说,利己的商品主体绝不会仅仅为获得所需的对方商品使用价值而不考虑自己商品的交换价值,由此便自然生出了两重最大化利己交换动机。尽管西方经济学家对商品价值二重性持否定态度,但在现实商品交换中,无论是街头小贩还是家庭主妇,都是深谙价值二重性的“经济学家”,他们所持的都是向度相反的两重最大化利己动机:壹是最大化地获得对方商品使用价值,壹是最大化地实现己方商品交换价值。我们已阐述过,商品价值二重性的本质是不壹样的:“商品使用价值”满足接受主体的生存需求;“商品交换价值”肯定支付主体的生命本质。在现实中,商品主体实际上都能体会到这不同的二重性价值本质:交换回来的商品使用价值高,即买得东西好,主体会因自己的需求被充分满足而喜悦;自己的商品实现的交换价值高,即卖的商品价钱高,主体也会因自己的觉悟或本领被充分肯定而喜悦。商品主体正是基于这样两重动机,在交换中总是壹面希望能换回对方数量最多,或质量最好、效用最大的商品;壹面希望己方能支付数量最少,或质量最差、效用最小的商品。在货币出现之后,商品主体会不厌其烦地“货比三家”“价比三家”,不断与对方讨价还价:在同样交换价值的商品中,买最好的,“等价择优”;在同样使用价值的商品中,买最便宜的,“等效择廉”。譬如甲用萝卜与乙的椅子交换,当乙丙丁等都要用1把椅子换甲1筐萝卜时,甲就要选择质量最好或是对自己而言使用价值质级[7]最高的椅子,即最符合自己需求的椅子。当乙丙丁等的椅子质量完全壹样时,甲就要选择报价最低的,使自己能用1筐萝卜换2把、3把椅子。商品主体的这种利己交换动机简言之,就是在“互通有无”时,还要“物美价廉”,“物美”,意味著获得对方商品使用价值最大;“价廉”,意味著己方商品实现交换价值最大。

  (二)两种商品流通形式的生成

  商品主体在利己动机驱动下,必然会为了“最大化”利益而连续交换、接力交换,这便形成了商品流通。由于在连续商品交换中,实际上没有最优,只有更优,没有最廉,只有更廉,所以,商品主体交换过程中所实际追求的只是利益“更大化”。为此,他们还会对同类或近似商品进行等价或等效置换。假设1只A牌天然橡胶轮胎的效用等于2只B牌人造橡胶轮胎,A牌轮胎售价3元,B牌轮胎售价1元。在这种情况下,曾用A牌轮胎的主体便会改用B牌轮胎。但如果A、B牌轮胎售价都是3元,曾用B牌轮胎的主体便会改用A牌轮胎。同样道理可放到对萝卜、白菜的选择上。

  如果萝卜价格暴涨,人们可能转购白菜;如果同样的价格,萝卜保健营养价值高,人们可能抢购萝卜。这种商品等价、等效置换原则,直接影响到商品交换与流通,所谓的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便离不开这种商品置换。但是,商品置换并不是商品交换,它只是商品主体追求交换利益更大化的壹种方法、壹种商品选购原则,有时并不须通过交换实现。商品交换主体尽管持有两重利己动机,但在最初交换时,由于只能进行实物商品交换,商品主体也只能以获得最大化商品使用价值为目的。譬如,甲只能用萝卜换椅子,或再用椅子换服装或鞋子等等。这种实物商品交换无疑极不方便,像萝卜,无法长期存放,像椅子,体积太大,甲乙的交换时间、地点或规模必然受到极大限制,各自需求都不能充分满足。于是,商品主体为了便于商品交换与流通,必然选择贵金属作为等价交换的工具,银元货币便诞生了。随著货币的诞生、商品交换规模的扩大,商品主体间自然产生了分工,在两重利己动机驱动下,两种商品流通形式并存的局面便出现了。假设甲乙身处偏远村落。有了银元后,外地人辛前来购买萝卜,因甲的萝卜品质好,辛出价4银元买走1筐;然后,甲用4银元再买乙的4把椅子。这便出现了25论商品交换动机、效果及可能的双赢结果“商品1—银元(货币)—商品2”所谓“为买而卖”的“商品流通形式”了。假设甲的萝卜因好吃受到庚等欢迎。辛便与甲达成协议,按4银元1筐价格全部收购;然后,辛把萝卜以每筐6银元价格卖给庚等,减去成本和费用,每筐赚1银元。这便出现了“银元(货币)1—商品—银元(货币)2”所谓“为卖而买”的“货币流通形式”或“特殊商品流通形式”了。这两种流通形式,都把过去壹次性实物商品“交换”变成两次“买卖”行为——请注意,这里相应概念出现了变化:商品“交换”变成了“买卖”:持货币者,为“买”;持商品者,为“卖”。由于在这两种流通形式中,货币只是交换工具,人们可忽视其质量、效用[8]等使用价值因素,只重视其交换筹码作用,所以,这并不意味著商品交换过程变复杂,只是各环节交换的重点有所区别而已。在“商品1—银元(货币)—商品2”流通形式中,银元是中介。甲与辛交换时,只要能多做宣传,实现萝卜的最大化交换价值,换回最多数量的银元,就可以在与乙的再交换中,获得更多、更好、更适用的椅子,获得商品使用价值增惠的最大化,其重点在两头环节。在“银元(货币)1—商品—银元(货币)2”流通形式中,萝卜是中介。辛与甲交换时,只要能实现银元的最大化交换价值,换回最多、最好、最能满足庚等需求的萝卜,就可以在与庚的交换中,得到更多的银元,实现商品交换价值盈利最大化,其重点在中间环节。这壹货币流通形式,在雇佣劳动成为商品后,便演变成“资本1—雇佣劳动—资本2”的资本增值[9]模式了。这样,从商品主体两重利己动机出发,我们便合乎逻辑地推出了由商品交换生成的商品两种流通形式。当然,正像商品价值二重性是统壹存在壹样,两种商品流通形式也存在于同壹链条上,随时可相互转化:当甲发现椅子市场价格暴涨之后,他便可能把椅子卖出去,其使用价值增惠目的便变成了交换价值盈利目的了;当辛获悉萝卜营养价值极高后,便可能把萝卜留给自己或亲友食用,其交换价值盈利目的便变成了使用价值增惠目的了。这样,商品流通形式便会随时延伸变成货币流通形式,或反之,货币流通形式会随时延伸变成商品流通形式。商品交换效果与结果分析商品主体基于利己动机的交换,其效果却互惠互利,甚至可能产生双赢结果,这结论看来有些不可思议,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且反常合道。这是因为,商品主体希望通过交换增惠、盈利是壹回事,能否实现这种目的则是另壹回事了。按常理推断,在商品主体彼此利益对立的情况下,不损人则难利己,但商品交换机制的吊诡之处就在于,这对立的利己主体却又彼此相互依存:壹方利己目的能否实现,取决于另壹方利己目的能否实现;双方都没有强迫对方交换“是”的权利,却都有拒绝对方交换“否”的权力;“只有通过双方共同壹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10]。在这种情况下,商品主体必须在充分考虑满足己方需求的同时,充分考虑满足对方的需求,为利己而利他,由利他而利己,彼此克己,相互妥协,公平交换。因此,正常商品交换必然产生互惠互利效果。但这种公平交换对不同主体而言,其资金或财产的增减变化结果却是大不相同的。拙论中的所谓“赢”[11],便是指在重复交换(含模拟交换)对比中,主体所有的实物或货币形态商品同比增加,即指可量化的“增惠”“盈利”;反之,则为“输”。商品交换联著商品生产、流通、消费三大领域,不同领域的交换会产生不同的互惠互利效果和赢输结果,而在商品生产领域中,商品交换则会促成双赢结果。其下,我们逐壹讨论。

  (壹)消费领域中商品交换的效果与结果分析

  这里讨论的消费领域中商品交换,不涉及商品流通、生产,指商品主体为满足各自需求,彼此交换所持有的存量商品。最符合这壹设定条件的商品交换,当然是实物交换;实物商品交换,商品主体的交换动机就是最大化满足自己生存需求。譬如,甲乙各有满足对方需求的萝卜、椅子,彼此皆须通过交换生存,但都想通过交换增惠,获得对方更多、更好的产品。这样壹来,双方便必然要壹面强调己方商品使用价值之完美,抬高其交换价值,壹面要揭示对方商品使用价值之缺陷,压低其交换价值。譬如,甲会宣传自己的萝卜营养价值如何高,味道如何好[12],如何有益乙的健康,以刺激乙的购买欲,并表示这样1筐萝卜用4把椅子换太便宜;甲还会找出乙的椅子的各种毛病,掩饰自己的购买兴趣,并表示这样1把椅子最多换0.2筐萝卜。在这壹商品推销过程中,甲往往还会将乙尊为“上帝”,随时提供最好的微笑服务。但问题是,当甲这样想、这样做的时候,乙也在这样想、这样做。如此壹来,双方这种褒贬把戏即便壹时有效,也难以持久,很快都会变成无用功了。那么,双方最终是怎样达成交易呢?这就要看商品供求情况了。在商品供求平衡状态下,甲、乙彼此谁也不迫切需要对方商品,谁也不想吃亏,最终只能妥协,根据各自付出的劳动量,按1筐萝卜换4把椅子的比例等劳交换。在这种情况下,甲应当说实现了最大化的利己交换目的,因为这是在萝卜实现最大化交换价值基础上获得的椅子的最大化使用价值,当商品供需均衡时,甲不可能获得更多椅子了。同样道理,乙的椅子也实现了可能的最大化交换价值、获得了可能的萝卜的最大化使用价值。这里的“等劳交换”的商品交换价值规律,后面文章将详尽讨论。那么,通过这种等劳交换甲乙是否实现双赢结果了呢?答案是否定的。通过交换,甲乙彼此最大化地获得了对方商品的使用价值,最大化地满足了自己生存需求,但双方获得的这种商品效用最大化结果,并不是“双赢”,因为在这种交换中,双方并没获得增量商品,彼此利益没有实质性的增加。证明这壹结论的根据是:如果甲的劳动产品仅可勉强维持生活的的话,通过交换,其生活状况依然不可能改善,27论商品交换动机、效果及可能的双赢结果即便甲用椅子再交换其他商品,结果也是同样的。因此,在消费领域中这种等劳交换,只是使双方利益在某个均衡点找到平衡,彼此实现互惠[13]互利效果而已,其交换结果既没有“双赢”,也没有“单赢”,只能算“双平”。在商品供求失衡的状态下,情况则发生变化了。假如某月甲的萝卜因多收(或因乙等改吃白菜)而滞销,不及时交换就会烂掉。这时,甲会主动降价向乙推销,愿用4筐萝卜换1把椅子。乙因不缺萝卜,要求再降价;甲询问他人,皆没购买愿望,便不得不同意用6筐萝卜换1把椅子。甲的这种交换,是否还能用“最大化”利己动机解释呢?回答是肯定的。在商品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能及时“止亏”、力争损失最小化,也是商品主体最大化利益所在。因为萝卜壹旦烂掉,其使用价值为零,其交换价值同样为零,甲的损失将更大。现在,用6筐萝卜换回1把有用的椅子,也是在萝卜可能实现的最大化交换价值基础上,获得的椅子的最大使用价值,当萝卜供大于求时,甲不可能获得更多椅子了。又假如某月甲的萝卜因歉收(或因乙等需用萝卜防病)而脱销,乙不及时购买就会挨饿或生病。这时,乙会主动提价向甲求购,愿用4把椅子换1筐萝卜。甲因萝卜不愁销,要求再提价;乙询问它处,得知萝卜可能继续涨价,便不得不同意用6把椅子换1筐萝卜。乙的这种交换,是否还能用“最大化”利己动机解释呢?回答也是肯定的。在商品供不应求的情况下,能及时获得必需商品,满足自己需求,也是商品主体最大化利益所在。如不能及时交换,萝卜再涨价,椅子的交换价值继续缩小,换回的萝卜更少,乙的损失将更大。现在,用6把椅子换回1筐急需的萝卜,也就是在椅子可能实现的最大化交换价值基础上,获得的萝卜的最大使用价值,当萝卜供不应求时,乙不可能获得更多的萝卜了。这里的“不等劳交换”的市场供求价值规律,后面文章将详尽讨论。那么,在这两例不等劳交换中甲乙是否实现双赢结果了呢?答案明显是否定的。前例中,乙的椅子交换价值升值并获得了倍增的萝卜使用价值,盈利增惠,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当然是赢家。甲的萝卜交换价值贬值只获得了过去1/6的椅子,无疑是大大亏损减惠了,当然是输家。但由于甲的损失不是因被乙故意算计造成的,我们不能说甲是因交换而亏损;不仅如此,交换使甲得以止损,最大化地满足了他的需求,还是有利有惠的。所以,就交换本身效果而言,甲乙依然互惠互利,但就结果而言,对甲属单输交换,对乙则属单赢交换。后例中,甲也实现了交换盈利增惠,是赢家;乙无疑也是亏损减惠了,是输家。由于乙的损失不是因被甲故意算计造成的,我们也不能说乙是因交换而亏损;不仅如此,交换使乙得以止亏,最大化地满足了他的迫切需求,还是有利有惠的。所以,甲乙的这种交换效果同样互惠互利,但就结果而言,对甲属单赢交换,对乙则属单输交换了。两人产生输赢的原因,既有市场变化不可预测的因素,更有主观经营失误的因素,交换只是使这种输赢后28社会科学论坛2011/6学术论衡果显现出来罢了[14]。

  (二)流通领域中商品交换的效果与结果分析

  这里讨论流通领域中商品交换,不涉及商品生产,却涉及消费,它特指商品主体为追求更大化利益,对既有商品进行的倒卖倒买活动。符合这壹设定条件的,必然是货币与实物商品的交换;这种情况下的商品交换,商品主体或为得到更大化的商品使用价值,或为赚取更大化的商品交换价值。当然,各方能否实现其目的,同样要看商品供求情况了。在商品供求平衡状态下,甲、乙彼此只能根据各自付出的劳动量,等劳交换。假设甲的萝卜卖1银元,乙的椅子同样卖1银元,甲就可卖掉萝卜,用1银元去买1把椅子。当甲用1银元买1把椅子时,甲支付银元,获得了椅子使用价值增最大化;乙得到银元,实现了椅子交换价值最大化。这种交换当然互惠互利,结果双平、彼此无输赢。但是,商品供求平衡是相对的,不平衡是绝对的;只有打破平衡,彼此有利可图,商品才可能流通。在不涉及商品生产的前提下,打破商品供求平衡的原因只能是消费需求的变化。譬如甲的萝卜,只有当辛认为好吃,愿高价与乙抢购时,才能卖到1筐4银元。甲用4银元再买乙的椅子,可多得3把,甲因此获得了交换增惠,生存质量大大提高了。辛再把萝卜运到外地按6银元1筐的价格卖给更需要萝卜的庚等,减去成本,每筐赚1银元,辛实现了交换盈利,自有资金也大大增加了。这种情况下,甲与辛的交换看似都属于双赢了。但准确地讲,这是他们的预期双赢的交换结果都实现了:甲再交换增惠了、辛再交换盈利了。市场流通的链条,通常都是靠这种预期双盈交换动机连接的。由于流通领域中的这种交换双赢结果是在商品总量不变情况下出现的,必然是相对的;赢家的背后,必然有对应的输家。譬如乙,当萝卜价格变成4银元后,他的1把椅子仍卖1银元,只能换回1/4筐萝卜了,相比从前,其椅子的交换价值大大变小了,获得的萝卜使用价值大大减少了,家庭生活质量大大降低了。而当庚等用6银元1筐的价格买了萝卜后,便没有太多的钱买家具了,乙的椅子只能再降价销售,这样下来,乙既减惠又亏损,可能难以生存了。因此,乙与甲、与庚的交换结果,便是单输了。同时,流通领域中的预期双赢交换结果未必都能实现,壹旦商品供求关系再发生变化,原先的赢家可能迅即变成输家。譬如,庚对萝卜的消费兴趣下降,改为购买白菜,辛的萝卜积压,被迫降价以每筐2银元价格出售;甲的萝卜眼看要烂掉,不得不以每筐0.5银元价格卖给乙。甲的生活质量大大下降,甚至不如从前,辛则把前期盈利赔光了,且因无力还债而破产。这种情况下,甲与辛的预期双赢结果便变成了双输:甲再交换减惠,辛再交换亏损。其中,辛与庚、甲与乙的交换结果,都是单输。由此可见,在商品流通过程中,交换双方无论怎样折腾、炒作,因商品(含货币)总量不增加,反而会不断减损;相关29论商品交换动机、效果及可能的双赢结果服务劳动也不会增创价值,反而会消耗大量商品增加交换成本;因此,商品流通尽管可刺激消费,实现对现有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其交换的总结果,却肯定是只减损而不增加社会财富,不可能实现双赢。这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可能导致商品总量增加的机制,商品主体利己交换的结果,只能是输赢角色的彼此转换、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而已。

  (三)商品交换是怎样刺激生产促成双赢结果的商品经济产生于交换、繁荣于流通、服务于消费,但归根结底依存于生产;离开商品生产,商品经济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商品生产的内驱力,在于商品主体的利己动机;商品生产的外在条件,就是商品的互利交换。因此,当我们把研究视点转到商品生产领域中,便会发现商品主体通过劳动交换、提升劳动质级、实现真正双赢的“秘密”。下面我们便运用实例进行推导论证。预设各模式商品供求平衡,且交易成本及耗损皆为零。交换模式A:甲1天收获3筐萝卜、制作2把椅子,满足家族需求;乙1天制作3把椅子、收获2筐萝卜,满足家族需求。偶尔某壹天,甲没制作椅子,乙也没收获萝卜,甲用2筐萝卜,交换了乙2把椅子。这壹模式中的甲乙处于自然经济中,两人自给自足,所交换的只是各自产品。经过偶尔交换,尝到了甜头的甲乙会想:既然彼此种的萝卜或做的椅子壹样食用或使用,为什么不通过分工交换获得,避免壹个人又种萝卜、又做木工太辛苦呢?当两人想到壹起时,便会达成按1:1比例交换的协议,从事分工劳动。开始时,可能甲专门做椅子,乙专门种萝卜,然后进行交换。交换模式B:甲专门做椅子,2天制作4把椅子;乙专门种萝卜,2天收获4筐萝卜。甲、乙两天劳动后彼此用2把椅子换2筐萝卜;结果,两天下来甲少得1筐萝卜、乙少得1把椅子。这种分工交换的结果,是获得的椅子或萝卜都比以前减少,甲乙即便再愚蠢,也会看出这是壹种双输模式。于是,便换了壹种劳动分工方式:甲专门种萝卜,乙专门做椅子,然后进行交换。

  交换模式C:甲专门种萝卜,2天收获6筐萝卜;乙专门做椅子,2天制作6把椅子。甲、乙两天劳动后彼此用3筐萝卜换3把椅子;结果,两天下来甲多得1把椅子、乙多得1筐萝卜。这壹模式中,商品经济已萌芽,甲乙虽然还独立劳动,却已彼此分工了,所交换的已是真正的商品,商品交换的劳动交换本质已凸现出来。显然,甲、乙从这种交换中,得到的是增惠、盈利的双赢结果:甲乙没增加劳动,通过交换却都获得了商品使用价值增惠,继续交换,都实现了商品交换价值盈利。以上A—B—C模式演变过程,也是市场经济优存劣汰的过程——30社会科学论坛2011/6学术论衡如果甲和乙笨拙,坚持B模式,便必然被淘汰了。尽管这种商品或劳动交换让甲乙尝到了甜头,但此后,由于他们的劳动质级难以继续提升,彼此等劳交换只能互惠互利,再无双赢结果了。利己的甲、乙自然不会甘心,必然会千方百计扩大生产、增加交换,以获取更大利益。交换模式D:甲把每天8小时工作延长到12小时,增产50%的萝卜;乙把每天低强度劳动变成高强度劳动,也增产50%的椅子。甲、乙交换后,皆增获了50%的商品。与C模式相比,甲、乙通过交换都增获利益,但这却是靠增加劳动、增产商品得来的,甲乙等劳交换的结果,谈不上双赢,仍只能是双平。同时,因甲乙的体力很快会达到极限,D模式的增产瓶颈无法突破,商品主体在利己动机驱使下,必然会不断发挥自己的学习力与创造力,创造新劳动交换模式,“协作”与“机器”便“登场”了。交换模式E:乙、丙、丁技术水平相同,单独做椅子,每人每天可做2把。乙、丙经研究发现,只要采用简单机器,两人分工做椅子面或椅子腿,同样劳动质级、强度,每人每天可分别做10件套。乙、丙两人便分工协作、操作机器劳动,彼此交换5件椅子面或椅子腿。这样,每人每天可获得5把椅子、交换5银元。减去机器折旧成本1银元,每人获4银元。丁个体劳动,每天仍做2把椅子,交换2银元。乙、丙比丁多获2银元。此后,乙、丙不断改进机器及协作方式,生产效率不断提高,每人日产50把、100把椅子……这壹模式中,商品经济已成型,乙、丙已不再独立制造产品,而是操作机器分工协作劳动的工业商品生产者了。显然,与C模式壹样,这壹模式中乙与丙的交换结果也是真正的双赢:乙丙并没增加劳动,却通过交换彼此增惠、盈利,获得了翻番的利益。同时,丁难免被淘汰,也体现了市场经济优存劣汰的功能。问题是,C、E模式何以会产生这种双赢结果呢?答案当然不在交换本身,而在制造商品的劳动,因为C、E模式中的等量或等质劳动创造了倍增的产品,所以通过交换才产生了双赢结果。那么,等量、等质劳动何以能创造出更多产品呢?直观地看,自然是由于劳动方式变化提高了生产效率。但是,同样是劳动方式变化,B模式中的分工,不仅没提高反而降低了生产效率,D模式中的分工,只增产量,也没提高生产效率。因此,C、E模式劳动增创产品之谜,只有透过劳动方式,把握劳动质级的变化,才能真正破解。我们已阐述过,在劳动量值相同的情况下,创造力水平相对低者,其劳动属于“低质劳动”;创造力水平相对高者,其劳动属于“高质劳动”。A模式中,甲同样时间收获萝卜多,制作椅子少,说明其收获萝卜从事的是相对高质级劳动,其制作椅子从事的是相对低质级劳动;乙的两种劳动质级正好相反。B模式中,甲乙的分工是扬短避长,各自皆从事低质劳动,交换31论商品交换动机、效果及可能的双赢结果的结果必然是双输;C模式中甲乙的分工则是扬长避短,各自皆从事自己擅长的高质劳动,彼此劳动交换的结果才可能是双赢。具体地说,C模式中,甲乙是通过交换实现了对劳动的优化分工,使两人各用其等量高质劳动取代了此前的低质劳动,各自获得了高质劳动所增创产品价值及商品价值。不同于C模式双赢结果的短效性,E模式不存在增产瓶颈,可使商品主体持续得到双盈交换结果。那么,E模式何以会有这等“魔力”呢?是因为它不是靠提高劳动质级,而是靠提高超质劳动水平实现增产的。我们已多次论及,所谓超质劳动,就是运用先进生产工具和借助先进劳动方式,以简单劳动完成复杂劳动任务,以低质劳动创造高质劳动成果的劳动。由于乙丙操作机器时所付出的,依然是此前的低质劳动[15],各自所获得的,却是超质劳动所增创的产品;当他们用这些增创产品进行再交换时,便可获得超出丁的低质劳动的盈利。由此,我们便解开了E模式双赢的谜底——乙丙增获的产品及利润都是由超质劳动增创的。既然是这样,我们何以还把它与商品交换联在壹起,视之为商品交换的双赢结果呢?这是因为,商品交换是实现劳动分工及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并支持超质劳动不可或缺的动力或条件因素。从动力因素角度讲,从A模式到E模式,正是商品主体在利己动机驱使下,通过交换对商品生产本身的刺激或促进作用,才壹步步走到E模式的。在商品消费、流通领域中无法实现的双赢结果,在商品生产领域中实现了。从条件因素讲,E模式中的乙丙,彼此既是商品交换主体,也是协作劳动主体——如果两人生产的椅子面或腿不能通过交换组成完整椅子,则彼此的劳动皆归无效。总之,离开商品与劳动交换,超质劳动本身几乎是不可能出现和存续的,正因如此,E模式是商品交换促成双赢结果的典型模式。当然,更典型的商品交换促双赢模式,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与资本、技术、机器等生产要素都作为商品通过交换优化配置,从而在大协作、大机器生产中,大幅提升超质劳动水平,使劳动者与资本家实现双赢的模式。资本家的盈利实际上也是通过两次商品交换获得的:壹次是用资本与各类雇员及设备能源原料供应商交换,以便组织超质劳动;壹次是用超质劳动产品与销售商或消费者交换,以便把超质劳动产品再转化成资本。由于超质劳动增创产品的商品价值远大于生产要素的商品价值,所以,资本2>资本1,资本可获得盈利。当然,资本盈利中也经常包含通过不公平交换剥削劳动增加的剩余价值,这些道理前面文章已详论,不再重复。商品交换这种促双赢的机制,展延开来,也就是市场机制刺激生产力发展、促进社会财富倍增的优越性所在——市场经济的勃勃生机正源于此。但与此同时,也必须看到,商品交换双赢效果是或然性存在,不是必然性结果。像E模式中的丁等,便可能在被市场淘汰后,生存无望,社会危机便由此而爆发;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财富增长过快也给人类带来种种灾难性后果,生态危机因此而诞生……这里涉及的市场经济生机、危机等问题,拙论后面将专文讨论,此处不缀。

  商品交换价值规律

  商品价值规律,也是商品价格生成变化规律。在马克思经济学中,它主要是“价值规律”,在西方经济学中,它主要是“供求规律”(包括“商品边际效用规律”)。从价值经济学角度讲,这两大重要的价值规律皆客观存在,并构成了市场经济的核心规律,只是其适用对象、运行范围不同罢了。本章讨论的“商品交换价值规律”与马克思的“价值规律”内容大体壹致。之所以称为“商品交换价值规律”,是为了区别下壹章讨论的“市场供求价值规律”,以强调它不是唯壹的“价值规律”。须说明的是,这两大商品价值规律的区别在内容,而非命名,因为“商品”与“市场”不可割裂、“交换”与“供求”无法分离,它们是统壹存在。“商品交换价值规律”揭示的是在市场供求动态平衡状态下,劳动产品商品交换价值或价格围绕“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运行变化规律。根据它的适用范围、对象,本章在预设市场规范有序之外,还设定如下条件:其壹,商品皆指物质劳动产品,不包括自然资源、社会权力等非劳动产品,也不涉及艺术创造、法律服务、商业咨询、创意设计等精神劳动产品[1];其二,商品处于供求动态平衡状态下,即市场主体彼此交换的劳动产品既不严重匮乏,又不严重过剩,或者说,商品数量价格恰好能满足消费者需求,消费者恰好有相应需求及购买力;其三,不涉及生产原料、资本及设备折旧等成本因素,商品成本主要由劳动构成。当然,在现实商品交换中,劳动产品与非劳动产品难以分离;商品供求平衡是相对的,供求失衡是绝对的;商品生产成本必然包含原料、设备等因素;但对于社会科学理论研究而言,这些预设却是必要的[2]。“劳动”与“商品交换价值”的关联商品交换价值规律揭示的是劳动产品商品交换价值或价格变化的规律,这就必然涉及到“劳动”与“商品交换价值”之间的关系问题。由于马克思把“抽象劳动”规定为“商品价值”的“实体”,而“劳动创造价值”也往往被误解为“劳动创造商品价值”,所以,首先研究并正面回答这两者间的关系,对于本章的论题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已知道,与劳动创造直接相关的是产品价值二重性。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当劳动主体创造产品使用功能或增加产品数量时,其自身的技能、智慧、学识、体力等本质力量因素也物化到被改造的产品结构形态和变化的产品数量上;当产品使用功能因满足消费主体需求而具有“产品使用价值”时,产品也因其显示出来的劳动主体本质力量被肯定而具有了“产品文化价值”。商品价值二重性则与劳动无直接关联——自然资源商品也具有商品价值二重性便是例证。商品价值二重性产生于商品交换中,“商品使用价值”,是商品客体使用功能满足接受主体需求的意义属性,“商品价值”则是肯定交付主体商业觉悟的意义属性。假设劳动产品不被交换,那么,“产品”便不会具有“商品”属性,便与“商品价值二重性”不发生关联。只有当劳动产品成为商品、彼此交换时,产品及其内含的劳动才与商品价值二重性发生关系。劳动产品的价值二重性与商品价值二重性尽管皆是价值二重性,但彼此的文化、社会价值性质迥异,不能混淆。譬如甲的萝卜、乙的椅子无疑皆有产品价值二重性,但如不交换,两者都不是商品,都没有商品价值二重性;只有当甲乙彼此需要对方产品时,它们才可能具有商品价值二重性。但甲乙在交换时,对对方产品的价值二重性并不关心,关心的只是其商品价值二重性。譬如,甲自己忌口,不食萝卜,萝卜对甲不具有产品使用价值,但乙却不会考虑这壹点,只要萝卜合乎自己口味,对己具有商品使用价值便行。至于这萝卜是否人工栽种的,是否甲自己育种的,即萝卜是否是劳动产品,以及物化了甲多少劳动等等,这些决定萝卜是否具有文化价值或具有怎样文化价值量值的因素,统统与乙无关;只要确定甲拥有萝卜的支配权且能诚信履约,乙就可与之协商交换。接下来,如果甲要价太高,必须用1筐萝卜换10把椅子,19商品交换价值规律而乙或认为甲的要价不合理、或因没有10把椅子,彼此便不能成交;不成交,萝卜、椅子便都不具有商品交换价值。这就是说,劳动产品肯定具有的产品价值二重性与其可能具有的商品价值二重性之间,无直接关系。为此,我们将只讨论后者,不再涉及前者。现在,我们假设双方达成协议,乙用1把椅子换了甲1筐萝卜。这时,萝卜便具有了商品价值二重性:萝卜使用功能满足了乙的需求,获得了商品使用价值,同时,按约支付的萝卜因肯定了甲的商业觉悟,也获得了商品价值属性;这时,作为劳动产品商品的萝卜,其商品价值量值或商品交换价值[3]便与其内含的劳动量值发生了关系。我们假设甲种萝卜,1天收1筐,交换1把椅子;5天收5筐,交换5把椅子,甲收萝卜的劳动与换回来的椅子之间,便存在著量的正相关关系。将这种关系展示开来是这样的:甲收萝卜付出的劳动量值,决定了交付给乙的萝卜的数量;这些萝卜的食用功能满足乙的需求,具有商品使用价值;这些萝卜的数量,决定了其商品使用价值量值,在既定契约规范下,又决定了换回来的椅子数量,决定了萝卜商品交换价值量值。我将这之间的关联关系用下图表示:上图所揭示的,是“劳动产品或劳动产品商品”分别与“产品价值二重性”“商品价值二重性”的关联。实线箭头表示各因素间的必然或直接关联,虚线箭头表示各因素间的或然或间接关联。我们只讨论图示右边的“劳动产品商品”与“商品价值二重性”之间的四个因素构成及其关联[4]:

  A.“产品物化劳动量值”,是指生产主体在生产产品时消耗体力、智力所付出的劳动量值。表面上看,由于劳动是体力、智力的耗费过程,是非实体存在,难以度量,而且,不同劳动有高、低量差异,还有高、低质差异,难以通约。但如我们前文已阐述的,对同类劳动产品,只要确定以某壹质级、量值的单位劳动时间为标准,单位时间的高量劳动可转换为倍数时间的低量劳动、高质劳动可转换为倍数时间的等量低质劳动,所以,个别产品内含的劳动量值还是可以在比较中把握的。假设以1小时低质、低量劳动时间为标准,乙从事低质劳动,做1把普通椅子需10小时,那么,椅子内含的劳动便是10标准小时劳动量;如果丁从事高质劳动,做1把雕花椅子尽管也用10小时,但假设1小时高质劳动可折算5小时低质劳动,那么,雕花椅内含的劳动便是50标准小时劳动量[5]。当然,这里只是从理论上推导,现实中的这种同产品价值二重性产品文化价值量值产品物化劳动量值商品交换价值量值产品使用价值量值使用功能产品数量商品使用价值量值劳动产品或劳动产品商品商品价值二重性类产品内含劳动量、质转换都是通过商品价格自动实现的。B.“使用功能产品数量”,这壹量的概念是最好把握的,它就是指交付主体作为商品交付的产品数量,或指交付主体与对方交换的商品筹码,如几筐萝卜、几把椅子等。产品数量单位与劳动量值单位同样无法通约,但在同类产品中,主体付出的劳动量值却与产品数量之间呈确定的正相关关系。即甲付出的劳动量值越多,生产的萝卜数量越多,这便使产品数量在整个“劳动”与“商品交换价值”关联关系中,处于重要的中介位置。C.“商品使用价值量值”,是指既定数量劳动产品商品满足接受主体需求所实现的使用价值量值。商品使用价值量值由于缺少可度量的单位,通常只能借用商品固有单位。由于商品实现的使用价值量值是随机变化的,有时与商品数量未必是正相关联。譬如,“5筐萝卜”所实现的使用价值量值,在乙那里可能“小于5筐”、在丙这里可能“大于5筐”,在丁那里可能为“0筐”。后面章节,我们将讨论这种变化。在本章设定条件下,商品使用价值量值与商品数量之间也呈正相关关系,即萝卜越多,所实现的商品使用价值量值越大。D.“商品交换价值量值”,是指既定数量劳动产品商品的交换价值量值。商品交换价值量值通常体现在交换回来的具有商品使用价值的产品数量上,如甲的10筐萝卜交换10把椅子,10把椅子就是10筐萝卜的商品交换价值量值。在商品连续交换过程中,商品交换价值会统壹用交换工具——货币如银元为单位度量,如10筐萝卜换10银元。显然,商品交换价值量值单位与使用价值量值单位也完全不同,彼此无法公度,但在本章设定条件下,两者也呈正相关关系:10筐萝卜实现的商品使用价值量值是5筐萝卜的1倍,实现的交换价值量值也是5筐萝卜的1倍——5筐萝卜卖5银元、10筐萝卜卖10银元。图示中从“使用功能产品数量”到“商品使用价值量值”是虚线箭头,表示这两者之间,也就是“劳动产品”与“劳动产品商品”之间,是壹种或然性关系。而这种关系壹旦通过契约建立起来,“产品内含劳动量值”与“商品交换价值量值”这两个性质不同、单位不同的“量值”之间,便会以“产品数量”或商品交换筹码为中介,间接地建立起正相关关系。即在本章预设条件下,交付主体付出的劳动量值越大,生产的具有使用功能的产品数量越多,所交付的商品交换筹码越大,所实现的商品使用价值量值越大,接受主体支付的商品数量越多,交付主体商品实现的交换价值量值越大。反之,主体付出的劳动量值越小……商品具有的交换价值量值越小。譬如,甲身强力壮,付出的简单劳动量越多,收获的萝卜数量越多,交付给乙的萝卜越多,萝卜满足乙需求的商品使用价值量值越大,乙支付的椅子越多,甲的萝卜的商品交换价值量值越大。以上关联如换上劳动质级的变化,同样成立。譬如,甲种的萝卜数量不变,但付出高质劳动改进萝卜品质,萝卜的营养价值提高,甲的萝卜实现的商品使用价值质级提高,其商21商品交换价值规律品交换价值量值同样增大。再以厨师厨艺为例说明。在同样设备、原料的条件下,高技术的厨师烹饪出的美味佳肴,超出寻常厨师,这种产品功能及商品使用价值差异就来自主体劳动质级的差异,并最终表现为商品交换价值差异——名厨名菜自然应卖高价。总之,在本章预设条件下,无论劳动量的直接增加或因质级提高转换增加,最终都会间接地增加产品商品交换价值量值;商品内含的劳动量值,就这样间接地决定著商品交换价值量值。基于如上分析,我们可清晰地看到,以产品数量为中介,劳动产品内含的劳动量值是怎样与其商品交换价值量值正相关联的。当我们把上述链条中间环节省略之后,便很容易理解商品价值实体论的形成原因了——马克思是把“劳动量值”对“商品价值量值”的这种间接正相关关系,误解为直接构成关系了。这种误解恰恰忽略了商品价值二重性的存在及其彼此制约关系,这是令人非常遗憾的。当我们从价值学角度将“劳动”“劳动产品”与“商品价值二重性”的内在关联展开后,这种误解就不可能产生了。同时,如果考虑到市场供求失衡状态下,“劳动量值”对“商品价值量值”之间的非正相关关系,便更不会把两者混为壹谈了。但是,只要我们把商品价值理解为获得属性,扬弃商品价值实体论,那么,在本章预设条件下,马克思价值规律理论的合理内核,是可以充分继承下来的。如果把上述诸因素进行提炼,那么,它们实际上反映出商品生产与交换中的“力”“利”“权”之间的关系。主体劳动付出的是“力”,“力”创造了具有使用功能的产品“利”。在非商品经济中,没有交换,人们用“力”直接生产“利”,满足生存需求。在商品经济中,“利”构成了各自的“权利”,人们彼此靠交换“权利”生存,这些“权利”客体便变成了与对方交换的筹码,构成了各自的契约“权力”[6]。在本章设定条件下,人们投入的“力”多大,生产的“利”多大,拥有的“权利”多大,可行使交换的“权力”便有多大。正由于“权”的大小,取决于主体拥有的可交换的“利”的多少;“利”的多少,又取决于主体创造“力”的大小;所以,劳动产品商品交换,表面上交换的是“权”、彼此得到的是“利”、背后起制约作用的还是“力”——这种商品交换,本质上就是“力”的交换、劳动量的交换。最后,还须强调的是:“力”创造“利”,是主客体之间的文化关系,以“权”交换“利”,是交互主体间的社会关系,两者性质不同,不能混同。在本章预设条件下,“力”“利”“权”之间虽存在正相关关系,但这种关系只是相对的;壹旦供求失衡,商品使用价值量值发生变化,必然影响其商品交换价值量值发生变化,上述正相关关系便统统不复存在了。商品等劳交换的原则与“必要劳动时间”“等劳交换”,即耗费某劳动量值的产品作为商品要交换同等劳动量值的产品,或支付商品内含的劳动量值应与接受商品的劳动量值相等。具体地讲,交付商品内含的劳动量值,是其换出去的劳动成本;接受商品内含的劳动量值,是其换回的劳动收益:若收益大于成本是盈利[7],若收益小于成本是亏损,这些都属于不等劳交换;若收益等于成本,便盈亏持平[8],属等劳交换。在商品供求动态平衡条件下,等劳交换,既是商品交换的原则,也是商品交换的规律。在简单商品交换中,由于任何壹方皆没有迫使对方屈从的力量,便只能平等交换;又由于双方产品性能结构功能不同,无法比较,便只能选择以产品消耗的劳动量值为尺度等劳交换。在复杂商品交换中,由于任何主体都没有单独定价的力量,便只能围绕商品价格博弈竞争,最终结果同样会实现等劳交换——本章将讨论的商品交换价值规律,就是商品实现等劳交换的规律。等劳交换,是市场经济的运行基础。商品经济是建立在劳动交换基础上的,它的本质要求就是供求动态平衡[9],而实现动态平衡的基础就是等劳交换。因此,市场经济核心原则或市场经济规律的核心内容,就是保持或恢复等劳交换,使商品交换得以持续运行。尽管因主体素质差异、自然条件制约、市场规范缺陷等因素影响,市场经济经常会出现不等劳交换、供求严重失衡的情况,甚至会陷入危机。但通常情况下,这些只是暂时现象,后文将讨论的诸多市场经济规律将会强力纠偏,使市场恢复等劳交换,恢复动态平衡。假设市场主体总借助外力违反等劳交换原则,假设市场经济规律本身不能实现或恢复等劳交换,商品主体总是壹方少劳多得,壹方多劳少得,壹方盈利,壹方亏损,那么,市场经济将难以持续或很快崩溃。这也是我们后文将反复申明的观点。请注意,这里没采用商品“等价交换”的提法,是因为它不科学。所谓“等价交换”的“价”,通常指“商品价值”。马克思认为,商品价值“实体”由其内含的抽象劳动构成,所以,不同商品之间存在商品价值“相等”的问题。我们否定了商品价值实体论,认为商品价值是获得性的,只存在于交换中,这样壹来,“等价交换”便失去了意义。因为在交换前,劳动产品不具有商品价值,也不存在“相等”的问题;在交换后,商品彼此成为交换价值的“等价物”,这时的“等价”,是交换结果,而不是交换前提或原则。譬如,甲的萝卜与乙的椅子,在交换前没有商品价值可以相等。当甲乙用10筐萝卜交换10把椅子后,这10筐萝卜,便是10把椅子的商品交换价值,反之依然。显然,这时说甲乙是“等价交换”,属因果颠倒,因为离开交换,不同商品是不存在交换价值相等的问题的。这里自然涉及到对“商品价格”的理解问题了。商品价格与商品交换价值是等值概念[10]。商品价格就是单位的商品交换价值,只要把交换回来的商品数量除以交换出去的商品单位,就会得到商品价格。如10把椅子换回20银元,10把椅子的商品交换价值是20银元,椅子的价格就是1把2银元。因此,对所谓“价格是商品价值的体现”的说法,也应重新解释。绝不能将其理解为商品价值是内在的,价格是外在的,而应理23商品交换价值规律解为两者同时出现:商品交换价值依存于商品价格的形成;商品价格体现著商品交换价值。如果乙1把椅子交换甲多少银元达不成协议,椅子就没有现实的商品价格[11],也就没有现实的商品交换价值;而壹旦达成协议,1把椅子能换多少银元,这价格本身便体现出椅子的商品交换价值了。接下来的问题则是如何等劳交换了。作为规律的商品等劳交换下文讨论,这里先讨论商品等劳交换原则。我们已阐述过,产品内含的劳动量值可以以公认的标准劳动时间为单位进行转换,这样,椅子、萝卜内含的劳动量值皆可在转换后等劳交换了。但问题是,这标准的劳动时间该如何确定,是以谁的劳动时间为“公认标准劳动时间”?如果以某人的劳动时间为度量标准,便难免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壹个人越懒,越不熟练,他的商品就越有价值,因为他制造商品需要花费的时间越多。”[12]当然,这种结果不会出现。譬如,假设甲以自己磨洋工的“个别劳动时间”为标准,乙不会承认,这商品交换便无法进行;即便乙按这种标准进行了交换,因这“个别劳动时间”尺度不公平,总是乙多劳少得、甲少劳多得,交换同样无法存续。那么,这种可被交换双方认同或接受的标准劳动时间能否确定或怎样确定呢?应当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它是无解的难题[13]。但在规范的市场经济中,它却会自动破解,因为利己的商品主体在交换博弈过程中,必然会拒绝“个别劳动时间”,而选择以“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衡量产品劳动量值、等劳交换的标准劳动时间,使彼此实现互利甚至双赢交换。我们通过简单的商品生产交换实例,很容易验证这壹结论。先以直接的劳动交换为例。农民甲、乙根据各自需求彼此换工。设定他们的劳动质级相同,甲帮乙建5天房子,乙帮甲建5天房子。在这种简单劳动交换中,仅仅以劳动天数为标准显然不公,因为难免有人出工不出力。但这种情况不会出现或不会持久,因为甲乙都是利己者,他们谁也不想白白多出力,让对方占便宜;而正因如此,他们便谁也很难偷懒,占对方便宜。如果甲帮乙建房时磨洋工,拖延了劳动时间,那么,乙帮甲建房时也会拖延时间。这样,通常5天干完的活,都需拖长到10天,如此“惰性竞争”[14]对双方显然都是不利的。再者,如果乙经常偷懒,那么,甲以后便会与丙换工,乙则无人与其协作,便无法再建房子了。因此,在这种最简单的劳动交换中,双方从利己动机出发,也必然会自觉接受以“必要劳动”天数为交换尺度,彼此等劳交换。这里的“必要劳动”,就是指彼此不偷懒、均衡出力的劳动。如果把劳动力视为商品的话,那么,必要劳动时间便是劳动力商品等劳交换的尺度:甲5天低质必要劳动交换乙5天等质必要劳动。当我们把直接劳动交换改成劳动产品交换时,情况就较为复杂了。假设甲种1筐萝卜、乙做1把椅子的不偷懒的必要劳动时间都是1天。两人从各自最大化利己动机出发,都想用自己少量产品换取对方多量产品:甲恨不得用1筐萝卜换10把椅子,乙则恨不得用1把椅子换甲20筐萝卜。这24社会科学论坛2011/7学术论衡时,他们便必然要用商业谎言蒙人,将各自真实的劳动时间保密,以提高自己商品的交换价值。甲会说,自己收获1筐萝卜最少劳动10天,而乙的椅子容易做,所以要按1:10比例交换;乙则宣言,自己1把椅子要费时20天才做成,甲的萝卜容易种,所以,要按1:20比例交换,如此等等。

  但如我们前文阐述的,甲、乙的这种漫天要价是毫无意义的,因为他们各自都是利己者,知己利己便知彼亦利己,绝不会轻易认同对方主张,使自己受损的。如果甲、乙只偶然交换壹次,某方可能上壹当;如果交换长期进行,他们便都会根据自己的劳动经验,去判断这种交换是否合适。譬如甲如果坚持不降价,乙会放弃交换,少做壹、二把椅子,自己去学种萝卜;同样,如果乙坚持不降价,甲也会少种壹些萝卜,自己去学做椅子[15]。而当各人都有了相应劳动经验之后,譬如1.5天便可做壹把椅子或收获壹筐萝卜时,情况则不同了。双方都知道对方的必要劳动时间在1.5天之内,这样,为了双赢,甲、乙会坚持分工,并按1筐萝卜换1把椅子的原则交换,也就是依据各自商品耗费的必要劳动时间等劳交换。当然,假如制做椅子是高质劳动,1把椅子的必要劳动时间为2天,那么,萝卜最终则只能按2:1的比例交换,1把椅子的商品交换价值为2筐萝卜,或者2银元。“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商品交换价值规律例释马克思建立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基础上的商品价值规律,其真理性已被实践所证明:由于“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用生产者在个别场合生产它所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时间来计量”,因此,采用新方法的资本家就可实现相对盈利;由于单位时间内产品产量倍增,“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的商品只有降低价格,才能获得较大的市场”[16];如此竞争的结果,必然是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商品价格不断下降。尽管马克思论述价值规律时采用的“商品价值”概念不科学,但在本章预设条件下,他的这些论述却是成立的,这也是马克思经济学的合理内核所在、《资本论》强大理论生命力所在。但由于劳动价值论固有缺憾的局限,马克思只给出结论,缺少实证阐述,所以,本节中我们将在肯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的同时,提出“个别最少劳动时间”,并结合实例,从两种劳动角度具体阐述商品价格是怎样甩开个别劳动时间,围绕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形成、演变并实现等劳交换的。

  (壹)关于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上文采用的“必要劳动时间”,而是马克思说的“现有的社会条件……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做某种产品的劳动时间。从“必要劳动时间”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意味著商品经济成熟了、商品交换复杂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商品主体已很难推断把握对方产品的“必要劳动时间”了,更由于交换双方都是复数主体存在,所以,商品等劳交换原则表面上失效了,但是,围绕“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客观上实现等劳交换的商品交换价值规律却在发挥作用了。马克思对经济学理论的伟大贡献,就在于他发现了“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17]的“秘密”。尽管马克思的这壹理论是建立在商品价值实体论基础上的,但只要我们把其中的“决定”理解为“间接决定”,它仍是成立的,所以,这并不影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商品交换价值规律理论基石的科学性。马克思涉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论述有两处:壹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在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的劳动时间”[18];壹处是“价值不是由某个生产者个人生产壹定量商品或某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19]。明眼人已看出,马克思有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这两处定义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或矛盾如何解释,也是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难题。应当说,站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立场上,它们的确是很难统壹的,因为前壹“必要劳动”是直接决定并构成“价值实体”的劳动,这是马克思反复强调的;后壹“必要劳动”却涉及到“社会必需总量”,这等于间接承认了“社会需求”对“商品价值”的制约作用,而壹旦承认这种作用,所谓商品价值实体论就不成立了。但我认为,这里的价值理论冲突,恰好是马克思在直面经济运行规律时,对自己某些理论不自觉的超越。站在价值经济学立场上,由于价值实体原本就不存在,同时,我们讨论商品交换价值规律,是预设在商品社会供给总量与需求总量平衡的前提下,所以,这两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便不存在理论悖谬或冲突了。现实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动态存在的。为了更准确地揭示其形成机理,使之更具理论阐释力,我对应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提出了“个别最少劳动时间”概念,它们分别指在现有社会条件下,某种产品社会化生产所需“平均劳动时间”或“最少劳动时间”。譬如乙、丙、丁三位木匠用同样原料制做质量相同的椅子。乙很懒惰,每把费时5天;丙较勤快,每把费时3天;丁最勤劳,每把费时1天。椅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约为2天[20],“最少劳动时间”则为1天。这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构成了商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成本”“个别最少劳动成本”。这里须简单阐述壹下“个别最少劳动时间”。在假设社会生产力不变的条件下,无论采用什么技术,生产什么产品,要最大限度地增加产量,最后只能靠增加劳动强度和延长劳动时间。但这两条路径都是有极限的;这个极限表现在单位产品身上,就是其“个别最少劳动时间”。譬如,手工制做椅子,工人每天12小时不休息最多能做1把,这12小时就是椅子的“个别最少劳动时间”。但是,假若生产力水平提高,工人操作机器生产,1小时就可生产1把椅子,原先的椅子最少劳动时间就失效了。所以,这壹概念也只能设在“现有生产力条件下”,否则,“最少”劳动时间便可能不少了。从理论上讲,与“个别最少劳动时间”相对应,还应有“个别最多劳动时间”。但实际上,这壹时间并不存在,因为磨洋工没有上限,同样做1把椅子,耗时几天、几个月都可能。而在市场竞争博弈中,这种时间也是没有意义的。所以,我们只提“最少”,不提“最多”劳动时间。

  (二)非超质劳动情况下的商品交换价值规律

  为便于对商品交换价值规律的理解,我们先设商品生产者皆从事非超质劳动。具体地讲,就是劳动可以有量值、质级差异,但劳动者不能通过使用工具、操作机器等从事超质劳动。我们的讨论先从不同量值劳动的商品生产交换竞争入手。上文说过,进入到成熟市场经济后,商品交换主体已不会去探究或根本无法探究对方产品的劳动付出,或考虑双方是否等劳交换了;商品主体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对方产品能否满足自己的需求,对方商品的价格能否接受。换言之,消费者只求对方商品质量最好、价格最廉;只要能让自己满意,哪怕它是白拣的,也与己无关。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商品何以能实现等劳交换呢?关键原因在于,产品进入市场后,凡使用功能相同或质量相同的,无论其生产中耗时多少,最终也只能按“同物同价”原则,以大体相同的价格出售。正是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像壹只无形的手,客观地制约著商品价格的形成并使双方等劳交换。继续援用前例阐释。设1银元为1天必要劳动的市场价格,即甲等平均付出1天劳动可收获1筐萝卜,换1银元。乙、丙、丁三位木匠劳动无质级差异,制做1把椅子分别耗时5天、3天、1天;椅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2天、个别最少劳动时间是1天。丁1天高量劳动,等于乙5天低量劳动、丙3天中量劳动。三人生产1把椅子的劳动时间都是保密的,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更无人知晓。设甲带著与椅子总供给大体壹致的订单及相应银元进入市场。甲当然希望用1银元换N把椅子,乙丙丁则都想用1把椅子换N银元。甲知道报价有水分,便与三人讨价还价。第壹轮,甲可能先对乙大幅砍价,乙以自己的劳动时间成本为低限,坚持低于6银元不卖。丙知道了乙的报价后,同样会以6银元为低价。如果丁也坚持6银元报价,那么,三人都可获得巨大盈利。问题是丁不仅不会这样做,反倒认为这是自己的机会,会主动妥协,以4银元1把的价格出售。由此甲砍价更坚决,丙因4银元仍有盈利,便同意出售。最后,剩下乙壹人,也被迫降价出手。甲有了经验之后,第二轮壹开始就会直接从4银元向下砍,结果还是丁先主动妥协或自觉降价,同意以3银元价格成交。甲随后坚持3银元价格不动摇,迫使丙、乙接受。如此两轮下来,椅子的市场价格为3银元,仍高出椅子的社会必要劳动成本价2银元。现在我们分析壹下,椅子在这个价位上,乙丙丁的盈亏情况。对于乙而言,1把椅子出售3银元、低于其5天的个别劳动量,表面亏损2银元;对丙而言,1把椅子出售3银元,等于其3天个别劳动量,表面盈亏持平;对丁而言,1把椅子出售3银元、低于其1天的个别劳动量,表面盈利2银元。但这些只是商品个别劳动成本价格高于、等于、低于市场价格产生的相对亏损、相对持平、相对盈利,即都是卖方商品个别劳动成本与市场价格差距产生的亏盈。如果从他们付出的社会必要劳动成本考虑,其绝对盈亏情况则完全不同了。乙5天、丙3天、丁1天劳动所生产的椅子,其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2天,理应换回甲的2银元,他们的椅子却都卖3银元,等于换回甲3天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收获的3筐萝卜,三人都获得了1银元的绝对盈利。商品交换中的绝对盈亏,就是指商品在不等劳交换中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即交付商品内含的劳动量少于或多于接受商品内含的劳动量,少于,就是绝对盈利,多于,就是绝对亏损。如乙丙丁相对甲的交换结果是绝对盈利,甲相对乙丙丁的交换结果则是绝对亏损。在本章预设条件下,是不应持续出现绝对盈亏现象的。甲有了前两轮经验之后,第三轮壹开始就会提出1.5银元1把椅子的价格,丁可能同意这壹价位。但丙坚决拒绝这壹价格,提出2.5银元1把的价格,双方讨价还价,最终以2银元成交。最后,剩下乙1把椅子,甲表示可要可不要,乙也被迫降价出手。这时,椅子的市场价格就降到其社会必要劳动成本价了。当甲第四轮坚决砍价时,根据我们设定的商品供求平衡的条件,仅仅丁的椅子无法满足甲的需求,而乙丙都坚拒再降价,甲便只得接受乙丙2银元的价格,丁随后也会把椅子价格升到2银元……以上过程,实际上也是椅子的合理市场价格“被发现”的过程。那么,利己的商品主体何以会从满天要价开始,最终却会被迫或主动地把价格降到社会必要劳动成本水平上呢?上述实例告诉我们,其中有两方面原因:从买方角度讲,把商品价格榨干水分,就是自己的最大化利益所在。日常生活中,有人把这种轮番砍价过程称为“挤牙膏”,是很形象的。从卖方角度讲,则是由于适时适当降价是成本最低商家的利己选择。这壹是因为他们产品的成本低,让利空间大,及早出手可节约时间,快速周转资本生产更多产品,获得更多盈利。譬如丁,与甲讨价还价多耽误1天,就少做1把椅子,显然极不合算;二是因为他们可借此挤垮对手,占领更大市场份额。譬如丁,如果能把乙丙挤出椅子市场,自己的椅子可获得垄断高价。正因如此,这部分商家会把其他成本高的商家逼上“绝路”——壹面是自己商品的边际效用降低,壹面是买家要求降价的态度更坚决,最终为避免产品滞销造成更大损失,他们不得不跟进降价。当椅子价格最终合规律地降到社会必要劳动成本价之后,乙丙丁的盈亏结果如下:乙5天低量劳动制做1把椅子,换2银元,产生3银元相对亏损;丙3天中量劳动制做1把椅子,换2银元,产生1银元相对亏损;丁1天高量劳动制做1把椅子,换2银元,产生1银元相对盈利;三人制做1把椅子的社会必要劳动皆为2天,1把椅子换2银元,等劳交换,皆无绝对盈亏。其中,尽管乙丙丁各有相对盈亏,但从绝对意义上讲,三人的椅子,内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2天,换回2银元,等于是与甲等2天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收获的2筐萝卜等劳交换,彼此皆没有盈亏。尽管如此,但相对盈亏对各位的影响同样很大。乙丙的实际收入大幅减少,生活水平大幅下降;丁的收入是乙丙的倍数,生活则非常富裕。丙为了恢复原有生活水准,也会提高劳动强度,1天制做1把椅子。随著丙的椅子产量增加,丁为了加快销售,会把椅子降到1.5银元1把,丙随之也降价。懒惰的乙则会陷入绝对贫困中,他要么饿死,要么发奋图强,也从事高强度劳动……如此竞争下去,椅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将降到个别最少劳动时间水平上,三人的劳动强度都达到了极限:每天做1把椅子。此时,因椅子产量倍增,为避免积压,三人的椅子价格都降到了1银元。在我们预设条件下,由于椅子不会严重过剩,所以,三人可在这壹水平上继续生产并与甲交换,只是都不存在相对亏损或盈利了。但乙丙丁相对甲而言,却可能产生绝对亏损,因甲等1天收获1筐萝卜,并非最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当然,这种局面同样不会出现或持续,因为甲等面临著同样的竞争形势,最终也会把萝卜的收获时间压缩到最低,如0.5天收获1筐。这样,乙等用1把椅子换回2筐萝卜,彼此依然等劳交换,互不盈亏。接下来,我们假设丙丁两人另找出路,付出大量时间,分别学做靠背椅子和雕花椅子。这样壹来,三人的劳动质级便出现了差别,彼此进行劳动质级竞争了。设乙丙丁皆付出最强度劳动,用同样原料生产,其中,乙低质劳动,每天做1把普通椅子,丙从事中质劳动,加入其学习时间耗费,折合每3天低质劳动做1把靠背椅子;丁从事高质劳动,加入其学习时间耗费,折合每5天低质劳动做1把雕花椅子。之所以这样设定,是因为在不涉及超质劳动前提下,劳动质级差距只能明显地体现在手工技艺差距上,否则,高质劳动便可能无用武之地——譬如高级木匠丁,可能1天也只能做1把普通椅子。乙丙丁的椅子技术要求不同,彼此间不存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在各类椅子生产者内部,同样存在市场竞争,我们可把1、3、5天理解为不同技艺木匠生产普通椅子、靠背椅子、雕花椅子的最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以,甲与三人交换,便没有讨价还价余地,只能1银元买1把普通椅子,3银元买1把靠背椅子,5银元买1把雕花椅子,彼此皆等劳交换。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高质劳动付出的学习劳动时间是低质劳动的倍数,交换收益是低质劳动的倍数,所以,三人彼此之间、三人与甲之间,皆不存在相对或绝对盈利。当然,假设雕花椅子生产竞争者少,丁1把卖了10银元,获得了相对与绝对盈利;但此种情况也不会持久,因为乙、丙等便会改学雕花椅生产技术,使其价格回落到29商品交换价值规律社会必要劳动成本水平上,其结果与上述情况是完全壹样的。以上推导尽管是粗糙的、简化的,理论上却是成立的。这即是说,在市场供求动态平衡条件下,假设商品生产主体不能从事超质劳动的话,那么,商品生产者、消费者从各自最大化利己动机出发,通过重复的市场交易与价格竞争博弈,必将使商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断向个别最少劳动时间逼近,商品产量达到极限,商品价格降到极限,使商品主体的相对和绝对盈利趋向零值,彼此只能在最高量劳动水平上等劳交换。显然,如果市场经济推动的只是这样式的劳动竞争,高量、高质劳动收益与成本都是低量、低质劳动的倍数,便不会出现“财富溢出”效应,所谓市场经济便谈不上什么优越性。所幸,这种情况只在某些不能工业化、规模化生产的商品领域中存在,而在能工业化、规模化生产的商品领域中是不可能出现或持久存在的。

  (三)超质劳动情况下的商品交换价值规律

  现在,我们设定商品生产者可以创造发明并操作先进工具、机器与技术从事超质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商品交换价值规律是以怎样方式运行的呢?我们再重复上例进行讨论。假设乙丙丁在此前竞争中已把劳动提升到相同的高强度上,即假设三人每天皆从事相同的高量劳动。其中,乙依然从事低质劳动,1天制做1把普通椅子;丙从事中质劳动,创造并使用先进工具1天生产4把普通椅子;丁从事高质劳动,发明并操作先进机器1天生产10把普通椅子。甲等1银元为1天低质高量劳动的市场价格。这时,如果把丙丁创造发明工具、机器的高质劳动及制做成本完全加进去,三人的盈亏结果可能与上例壹样。设二、三年后,丙丁的工具、机器成本完全收回,此后可无偿使用,这时,情况便发生了质的变化。由于丙丁从事超质劳动时付出的是与乙相同的低质高量劳动,产出的是与乙壹样的普通椅子,椅子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便发挥制约作用了。乙丙丁1天(共计3天)生产15把椅子,1把椅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0.2天。由于丁的椅子劳动成本最低,1把为0.1天,所以,他会主动大幅降价,报价0.15银元;又由于甲需要的椅子数量在16把左右,所以,只要乙丙坚持1把0.2银元,便可保持椅子价格坚挺;此后,丁同样会认同这壹价格。当然,具体砍价过程可能很曲折,但结果却肯定是这样的。从表面上看,三人的相对盈亏结果与前例似乎相同,实际情况却迥然有别。在非超质劳动竞争中,乙丙的相对亏损是少劳少得,从等劳交换角度讲,他们并没有实质性损失,即没有绝对亏损。现在则不同了,因为三人实际付出的是同样的低质高量劳动,按照等劳交换原则,都应换回1银元,结果却是:乙1天劳动,只换回0.2银元,多劳少得,亏损0.8天劳动收益;丙1天劳动,只换回0.8银元,多劳少得,亏损0.2天劳动收益;丁1天劳动,却换回2银元,少劳多得,盈利1天劳动收益。这就是说,在三人产品与甲等劳交换的过程中,他们各自的交换却是不平等的,由此产生的盈亏也是相对于买方的绝对盈亏。其结果是:乙1天低质劳动制做1把椅子,换0.2银元,产生0.8银元相对、绝对亏损。丙1天低质(超质)劳动生产4把椅子,换0.8银元,产生0.2银元的相对、绝对亏损。丁1天低质(超质)劳动生产10把椅子,换2银元,产生1银元的相对、绝对盈利。那么,何以会出现这种结局呢?关键原因还在超质劳动上。超质劳动,劳动者付出的是低量(质)劳动,实现的是生产效率提升数十倍的高量(质)劳动。决定商品成本的是前者,决定商品产量的是后者。这样,当超质劳动与非超质劳动(或低超质劳动)者壹起竞争时,同样时间、付出同样劳动,前者产量是后者的数十倍,产品同价出售,收益自然也是后者是数十倍。或者换壹种算法:同壹商品,前者成本是后者的几十分之壹,却与后者同价出售,收益自然是后者的数十倍。像本例中,丁付出劳动与乙壹样、椅子产量却是乙的10倍,收益便是乙的10倍。毫无疑问,在如此竞争态势下,丁是大赢家:壹点也不多出力、多费脑,却因椅子产量倍增,获得巨大的盈利。乙丙则壹点不少出力、少费脑,却因椅子产品少,产生亏损或巨大亏损。客观地讲,丁能获得如此巨大盈利,理应感谢丙,特别是丁,正由于他们产品的高成本,才拉高了椅子的社会必要劳动成本水平,使自己的椅子能高价出售。所以,丁希望乙丙能长期停滞在这种落后水平上。但乙丙却绝不会这样做,因为如此大的盈亏差距,已使他们陷入相对、绝对贫困之中;而这种贫困不是靠改变劳动态度、靠拼体力就可缩小的。于是,丙也会去发明并操作先进机器,1天生产10把椅子。随著椅子的社会必要时间缩短,丁会再降价销售,并使丙随同降价,这时的乙,要么等著饿死,要么也发奋图强,去发明并操作先进机器,每天做10把椅子……如此竞争下去,三人的生产效率都会达到“现有社会条件下”的最高水平,椅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将逼近个别最少劳动时间水平……但与非超质劳动竞争不同,因为人类文明是不可能僵化的,伴随著科技与管理水平的不断进步,工业超质劳动水平的提升空间也是无限的,商品主体通过超质劳动追求更大盈利的欲望也是无止境的。所以,丁会创新发明使用更先进的机器,更大幅度地提升超质劳动水平,提高生产效率。这样,当乙丙的机器日产10把椅子时,丁的机器可能已日产20把;丁为尽快淘汰乙丙,会再主动大幅降价……乙为了避免被淘汰,丙为了超越丁,他们便要发明或应用更先进机器,提高生产效率,使椅子日产50把……因此,这种超质劳动情况下的商品生产与交换竞争,永远只有开始,没有终结;产品的“个别最少劳动时间”会不断减少,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会不断缩短,但两种“劳动时间”重迭的情况永远不会出现……上述商品生产交换竞争过程及规律,不仅存在于劳动产品生产过程中,也存在于各类商品(包括非劳动产品商品)的流通过程中。商品流通过程,同样有劳动付出,这些劳动成本同样要影响商品价格——市场上的商品价格,通常都是包31商品交换价值规律含生产与流通两部分劳动成本在内的。流通劳动并不改变产品的功能[21],却是实现产品功能的条件,因此,其劳动也物化在产品之中。由各自最大化利己动机驱动,从事商品流通经营的市场主体,必然也存在竞争博弈。譬如,按同样价格批发运输的椅子,乙运输5天,丙运输3天,丁运输1天;或者乙低质劳动,壹次运输10把,丙开动脑筋,壹次运输20把,丁改进工具从事超质劳动,壹次运输30把,他们之间的盈亏与上面的实例完全相同。竞争的结果,必然是丁独自经营椅子,乙和丙破产。但这里讨论的商品流通过程,同样只发生在本章预定条件下;如果商品市场失衡,经营者的盈亏同样与其劳动付出无关了。商品交换价值规律概述商品交换价值规律是建立在商品价值二重性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规律,它涉及的内容与马克思的价值规律大体壹致。由于《资本论》没有专门阐释价值规律,通常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都是这样概述的: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交换依据商品的价值实行等价交换。在现实的交换活动中,由于受供求关系影响,商品价格会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不仅不是对价值规律的否定,相反正是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尽管此类概述几乎已成经典,但它却是不科学的。这里说的“不科学”,并非仅仅指其中关于商品“价格”与“价值”分离、“价格围绕价值波动”“等价交换”等论述不科学——前文已论及,这些皆源自商品价值实体论,不是概述本身的错误。该概述的真正问题,壹是将商品价格的变化完全归因于“供求关系”,显然是片面的。在市场供求动态平衡条件下,导致商品价格变化的主因是生产力变化、产品劳动成本的变化;二是将商品价格运行规律描述为“价格围绕……上下波动”。这壹描述,同样是片面的,也是违反马克思对商品价值规律之阐释的: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壹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物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小。相反地,劳动生产力越低,生产壹种物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多,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大。可见,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壹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22]。在这段经典论述中,马克思实际上涉及到了商品交换价值规律在两个时间向度上的内容:在共时性上,是商品价格围绕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波动;在历时性上,是商品价格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成反比:生产力越发展,商品价格越低。通常人们只关注前者,忽略了后者,这是不应该的。“商品的价值是壹个动态的概念,而非静态的。在历史上,铝的价值曾经高于黄金的价值,随著铝的生产工艺的改进,成本大大下降,其价值也降到黄金价值以下”[23],马克思这里揭示的,正是商品交换价值随生产力发展不断降低的规律。当然,马克思关于“商品的价值量……与这壹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的结论也可在共时性上理解,但这种理解只适用于异类劳动产品商品。譬如,甲的生产技术无法提高,1天只能收获1筐萝卜,乙的椅子却能日产100把,结果是1筐萝卜换1银元,100把椅子也换1银元。这便是不同商品价格与生产力成反比的例证:生产力水平高的椅子价格相对低,生产力水平低的萝卜价格相对高。但这种情况绝不适用于同类商品;商品交换价值规律,揭示的便是同类商品价格运行变化规律。譬如椅子生产,即便乙丙丁皆抱残守阙、不思进取,拒绝先进技术,椅子的市场价格也很难保持高水平,因为其他地区或国家的生产者会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最终当外来廉价椅子冲击市场时,乙丙丁皆会破产。中国近代史上,洋货对国货的毁灭性打击,便是例证。马克思尽管涉及了商品交换价值规律的科学内容,但由于受限于商品价值实体论、缺少“超质劳动”理论等原因,他没能全面揭示这壹规律。我们补充了“个别最低劳动时间”概念,揭示了市场竞争刺激生产力发展,促进超质劳动水平提升,导致商品平均价格由“社会必要劳动成本”不断向“个别最少劳动成本”下降的必然趋势。据此,在继承马克思价值规律合理内核的基础上,扬弃或避开其理论局限,我们对商品交换价值规律概述如下:在商品供求平衡的状态下,同类劳动产品商品的价格由产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成本决定,并与异类劳动产品商品等劳交换。随著市场竞争的持续,该商品的价格必然壹面围绕著社会必要劳动成本浮动,壹面不断逼近该产品的最少个别劳动成本,形成壹条波状的下降趋势线。重复地说,这壹规律所揭示的,正是劳动产品商品价格在竞争中围绕“社会必要劳动成本”轴线由高而低运行的规律。这壹规律的背后,则是在市场盈亏竞争激励、鞭策甚至逼迫下,商品生产主体之间展开的劳动竞争及科技竞争或管理竞争。为了能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并胜出,商品生产主体必然要主动或被动地从事技术管理创新,不断提高生产力水平,提升超质劳动水平,即在不断地将低量、低质劳动提升到高量、高质劳动的同时,又不断地将高量劳动低量化、高质劳动低质化,从而无数倍地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的劳动成本,以求在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成本之下,获得最大化盈利。由此可见,商品交换价值规律,既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劳动竞争规律,也是市场经济机制刺激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规律。这些规律的最终表现,便是商品数量呈线性增长态势、商品价格呈波状下降趋势。当然,不同劳动产品商品价格的下降趋势是不同的。从理论上讲,在市场供求平衡状态下,凡能工业化、规模化生产的商品,如家电、汽车等等,其价格下降趋势几乎是无限的;凡不能工业化或无限扩大生产规模的商品,如农副产品、手工艺品及第三产业的服务产品等等,其价格下降33商品交换价值规律趋势是有限的。这样,相对越来越便宜的机制产品,非机制产品会变得越来越贵。譬如像萝卜的价格,降到壹定程度,会保持恒定,此后,1筐萝卜换回来的椅子会越来越多。再像理发,其价格甚至不会降低,只能越来越贵。尽管拙论给出的商品交换价值规律,可在市场供求平衡状态下,验证于各类劳动产品商品价格的变化趋势,它却绝非唯壹的、且无处不适的普遍经济规律。不仅非劳动产品商品不受这壹规律约束,当市场因商品生产不足或需求急剧扩大而严重供不应求时,因商品严重过剩或需求极度萎缩而严重供大于求时,劳动产品商品的价格也与其社会必要劳动成本无关了。在市场全球化的今天,假设大宗能源、资源型商品价格因匮乏加剧而不断暴涨,那么,某些机制产品价格的下降趋势也会被改变的。我们将要做的,不是用商品交换价值规律强解或曲解这些经济现象,而是要探讨隐藏在这些经济现象背后的另壹商品价值规律:市场供求价值规律。

  因精神产品创造通常皆属高质劳动,其产品具有原创性、独特性,其文化价值与劳动时间非正相关,且不可批量生产,所以,不存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不适用于商品交换价值规律。毛泽东时代的传统的极权计划经济之所以失败,其重要原因便是人为确定产品劳动量,规定商品价格,无法解决等劳交换问题,往往使少劳多得,严重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典型例子是农村生产队劳动“记工分”,表面上是按劳分配,实际上是不按劳分配,搞得9亿农民自己都吃不饱。

  市场供求价值规律

  “市场供求价值规律”是与“商品交换价值规律”并立互补的两大商品价值规律,也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规律。如果说,商品交换价值规律是侧重从生产角度揭示(劳动产品)商品在供求动态平衡状态下,其价格是怎样由其内在的“社会必要劳动成本”制约运行变化的话,那么,市场供求价值规律,则是侧重从流通角度揭示(各类)商品在供求严重失衡状态下,其价格是怎样由其外在的“供求、给要关系”制约运行变化的。相对而言,商品交换价值规律理论复杂,内容却单壹;市场供求价值规律理论看似简单,内容却很复杂。马克思经济学是回避甚至否定供求价值规律的,这是其严重缺憾所在;西方经济学家尽管肯定供求价值规律,但否定价值二重性的缺陷却使其同样无法科学把握这壹规律,他们依据统计数据得出商品量、价反比关系理论内涵也是肤浅的[2]。拙论的研究将证明,商品使用价值供求失衡与交换价值给要失衡关联密切,只有运用马克思商品价值二重性理论,才能全面、科学地揭示商品,特别是必需类商品在供求严重失衡状态下的价格形成及运行规律。市场供求价值规律适用对象大于商品交换价值规律,适用范围也恰好在后者之外。正因如此,市场供求价值规律就其外延而言,还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规律包括后文将讨论的非劳动商品、精神劳动商品、金融商品价值规律;本文将讨论的属狭义规律,其对象只包括劳动产品商品。同时,由于必需类与奢侈类商品的需要特征不同,失衡状态下的价格运行规律不同,所以,市场供求价值规律就其内容而言,还可再分为子规律Ⅰ、Ⅱ。为此,本文在设定市场规范有序之外,还预设如下条件:其壹,商品指物质劳动产品,不包括其他产品;其二,商品市场处于严重供求或给要失衡状态中,即市场上卖方商品数量不会随买方需要增减而及时增减,买方购买力也不会随其需要变化而及时变化;其三,商品主体的需要皆为真实消费需要,不包括投机盈利需要。市场供求价值规律关涉的重要概念梳理市场供求价值规律揭示商品供求严重失衡(后文行文时,有时只称“供求失衡”)状态下的价格运行规律。这里强调“严重”是有用意的。市场经济中,商品价格波动是常态,商品按交换价值规律运行时价格也是波动的,如恩格斯所说:“只有通过竞争的波动从而通过商品价格的波动,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才能得到贯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壹点才能成为现实。”[3]但这种商品价格围绕“社会必要劳动成本”上下波动的情况,只是商品动态平衡的表现形式。只有在供求严重失衡状态下,商品交换价值规律才会完全失效,商品价格才不受成本制约、疯涨或急跌……这时,影响商品价格变化的主因便是供给、需要、能给、能要等因素了。为此,我们须先对这些概念做些必要梳理或设定,否则,若任其所指滑动,后文讨论将失去意义。其中,“能给”“能要”是我为便于理论推导引进的表述概念。

  (壹)可供商品(简称“供”)这里的“可供商品”,指满足市场消费需要且功能不可置换、品质相对壹致的商品。譬如,市场上红萝卜的食用功能可被青萝卜替代,红萝卜的短缺对其价格影响不大,便不在讨论之列。又譬如,在普通白酒供大于求的同时,茅台、五粮液等名酒却供不应求,这种产品品质差异很大、满足不同消费群体需要的商品,表面上虽属同类商品,实际上却不能像青、红萝卜那样置换,便不能归属同壹“可供商品”。这和纯金饰品与镀金饰品不是同类商品的道理近似。这里的“可供商品”,还指特定时空内可有效供给的商品。譬如,乙等壹年需10筐萝卜,甲等收获10筐萝卜需两年,这显然是供小于求,因为乙等第二年可能已饿死了。又譬如,乙等在A地急需萝卜,即便甲在万里之外的B地萝卜过剩,也谈不上供求平衡,因萝卜运到时可能已烂掉了。至于具体的“时、空”单位,则与商品使用功能的有效期相关。像鲜奶,其有效期可能以天为单位,可供市场在百里之内;像钢材,其有效期可能以年为单位,可供市场则为全球。本文设定条件所说的“市场上卖方商品数量不会随买方需要增减而及时增减”,便包含了对“可供商品”的这种时空限制。

  (二)消费需要(简称“求”)本文用“需要”不用“需求”(简称“求”是为对应“供”),也有特指含义——尽管日常用语中两者可通用。这是因为,作为经济学概念的“市场需求”,通常是指能形成并付诸购买行为的“需要”,其中已含有购买力的因素——“增加工资”成为扩大“内需”的重要内容便是例证。鉴于“需求”的这壹内涵已约定俗成,我们只能用“需要”来指称人类对商品使用价值的欲求动机,其中,不再含能力因素。这就是说,仅有“需要”,如缺少相应能力,未必能转化成现实的“需求”。如青年人“需要”房子结婚,若没经济实力,便不能形成对商品房的“市场需求”。对“需要”和“需求”的这种区分,对准确分析把握市场供求、给要关系,具有重要意义[4]。

  (三)“能给”(简称“给”)“能给”指商品生产与销售总成本。在商品生产与销售过程中都会因资金、原料、能源、设备、运输、储藏及人力消耗和税负支出产生相应的成本,这些都构成了商品的“能给”。对于“能给”,通常往往被狭义理解,即有些生产经营者(或资本家)把自己的劳动排除在外,这是不准确的。实际上,“能给”中包括劳动成本,商品能按“能给”价成交,生产销售者就可获得自己的劳动收益,就不亏损,否则,理论上就不“能给”。

  (四)能要(简称“要”)“能要”,指买方在特定时间内,可用于购买并消费所需商品的专项资金,或由专项资金构成的购买力。这里强调“时间”,也是重申设定条件中所说的购买力不能“随机变化”。如没有这壹规定,乙承诺用未来三年收入购买今年所需的萝卜,便看似“能要”,但这种购买力是不真实的[5]。这里特别强调了“购买并消费”,是因为对购买者而言,仅考虑商品价格因素是不够的,还需考虑日后的消费支出。譬如汽车使用时还须加油、保养,也是不小的开支,必须兼顾。这里强调“所需商品的专项资金”,即不等于购买单位商品的资金,更不等于消费者的全部资金。譬如乙共有100银元,每年需要10筐萝卜,售价为50银元。乙如果只买1筐萝卜,当然“能要”;如果倾其全力来买10筐萝卜,显然也“能要”。但这种“能要”也不真实,因为任何人不能只靠壹次性消费生存,或仅靠壹种商品维持生命。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会在统筹考虑对各种商品需要的前提下,根据该商品对其生存发展的重要性确定专项购买资金的。如果乙在统筹安排后,每年只能拿出20银元买萝卜,那么,上述萝卜乙便显然不“能要”,即乙买不起所需要的10筐萝卜。对“能要”的这种限定是非常必要的。如允许购买力概念随意伸缩,假设壹个穷人会倾家荡产去买名车名表,那就无所谓给要失衡了。相对“能给”而言,“能要”虽然模糊却也是客观存在。说其“模糊”,是因为我们很难预测市场上对某种商品“专项购买力”的大小;说其“客观存在”,是因为“能要”的确在制约著商品价格的变化。后文将会讨论到,当必需类商品供求失衡后,真正决定商品最高或最低价的,正是富人或穷人的“能要”水平。“能要”概念可大大增强市场供求价值规律的阐释功能。商品“供求失衡”“给要失衡”及其关系商品的“供求”“给要”关系,体现了商品价值二重性的存在。上文讨论商品交换价值规律时,由于“供求”“给要”关系对商品价格影响不大,所以,我们只在预设的商品“供求动态平衡”中包含了“给要动态平衡”的意思——通常情况下的“供求动态平衡”中,必涵盖“给要动态平衡”,否则,“供求”很难持续“平衡”。但在本文讨论中,由于“供求”“给要”关系对失衡商品价格的影响不同,所以,必须将这两组制约因素区分开来,具体分析把握其彼此关系。“供求失衡”是指同类商品“供给”量与市场“需要”量之间的失衡,包括商品供大于求或供小于求两种状态。通常,造成商品供求失衡主要原因有:生产因素,如企业提高生产效率、扩大生产规模导致的产品过剩或适销商品产量不足导致的匮乏;社会因素,如战争破坏生产导致的产品匮乏或战争造成人口锐减导致的产品过剩;自然因素,如气候变化造成的农产品产量剧增或剧减;还有文化因素,节庆到来,相关商品匮乏,流行期壹过,时髦商品过剩……这类纯粹的原生性的商品供求失衡与商品给要因素没有关系——粮食丰收供大于求,与穷人购买力低无关;战争导致的产品匮乏,与富人购买力高也无关。同样道理,纯粹因供求失衡导致的商品价格变化——节日里数元壹枝的玫瑰,节后可能壹元数枝,或者夏季服装秋季跌价,冬季服装秋季涨价等等——也与给要因素、与消费者口袋中钞票多少没关系。后面或后文讨论的,某些因给要失衡如购买力严重不足或过剩导致的商品过剩与匮乏,以及因投机因素如商家囤积居奇导致的商品稀缺等等情况,都属继生性供求失衡,它与原生性供求失衡是应区分开来的。“给要失衡”是指商品成本“能给”与专项购买力“能要”之间的失衡,对此须略做些阐释。给要失衡是相对给要平衡而言的。当甲乙等劳交换时,乙1把椅子必要劳动时间是1天,折算1银元;甲1筐萝卜必要劳动时间也是1天,也折算1银元;甲、乙彼此1:1交换时必然是给要平衡。但这种理想状态很难存续,现实中可能存在的也是两种给要失衡状态:壹种是购买力高出商品成本,要大于给,或者说商品成本低于购买力,给小于要;壹种是购买力低于商品成本,要小于给,或者说商品成本高于购买力,给大于要。这两种状态若只在甲乙之间发生,无碍大局,但假若市场上某种商品总成本与专项总购买力之间严重失衡,后果便严重了:或者可能因要大于给,商品价格暴涨;或者可能因要小于给,商品价格暴跌。我们将讨论的,便是市场围绕某种商品出现的这种给要之间失衡的情况。通常,造成商品给要失衡的主要原因有:壹是劳动付出差异。不同生产者(包括管理者)的劳动态度及素质有差异,创造的产品使用价值质、量有差异,交换后的收入差距大,难免产生给要失衡。如懒或笨的丁木匠,每天只生产1把椅子,换1银元,勤或智的乙木匠,每天生产10把椅子,换10银元。丁购买萝卜时便可能要小于给,产生失衡。二是资本剥削劳动。雇佣劳动中壹旦存在剥削,工人多劳少得,资本家少劳多得,工人购买力低下,买不起必需生活品,必然导致给要失衡,甚至由此触发经济危机。三是投资投机行为。通过运用资本、资源进行投资投机,投资投机者不直接创造使用价值,却可能获得巨大收益,并造成被投资、投机商品价格的暴涨或暴跌,也必然会产生严重的给要失衡。四是金融或经济危机。市场经济中,壹旦爆发金融和经济危机,工人大量失业、资本家财富大量缩水,穷人买不起必需品,富人买不起奢侈品,也必定会出现严重的给要失衡。上述二、三、四点,后面文章将详论。这类纯粹的原生性商品给要失衡与商品供求失衡也没有直接关系——穷人买不起粮食不等于粮食过剩,房价高企不等于房子短缺。它与下文将讨论的因商品供求失衡导致的继生性给要失衡,是不应混同的。无论是商品供求失衡还是给要失衡,归根结底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可能的失衡程度也与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正相关。这里,货币特别是纸币的出现是导致给要与供求关系分离并严重失衡的关键因素。在早期的商品交换中,劳动产品商品以实物形态交换,商品价值二重性没严重脱节,即便供求不平衡、给要有差距,商品主体也无法将商品交换能力储存、积累,因而,难以出现商品给要严重失衡并加剧供求失衡的情况。譬如,勤劳的乙每天只需要5筐萝卜,而他制作的椅子能换10筐萝卜;萝卜吃不了会烂掉,乙便只能把多余椅子放在家中。但这放家中的过剩椅子,仍只能自毁,并不会到市场上兴风作浪。当货币出现后,情况就大不同了:乙会把5把椅子换成银元存起来;和平年月,乙会用储存的银元买金玉饰物,导致奢侈品涨价;灾荒年月,乙会抛出银元抢购萝卜,使食品价格疯涨。如此壹来,给要失衡便会影响到供求,导致市场出现严重供求失衡的局面。商品供求失衡与给要失衡间的关系非常复杂,不能根据逻辑推导简单下结论,须具体分析。譬如,设甲等萝卜供大于求,乙等椅子同样供大于求;或反之,萝卜、椅子皆供不应求。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各自商品都供求失衡,但若甲乙彼此购买对方商品时,却未必出现给要失衡。当然,在更多的情况下,商品供求失衡与给要失衡会相互影响,壹种失衡往往继生导致另壹种失衡。壹方面,商品供求失衡会影响给要关系甚至造成失衡。譬如在萝卜严重匮乏时,甲等会乘机提价,能给也不给,乙等则不能要也得要,结果可能使乙方的购买力36社会科学论坛2011/8学术论衡愈加不足、甲方的购买力愈加过剩。反之,在萝卜严重过剩时,甲等会被迫降价,不能给也给,乙等则能要也不要,结果可能使乙方的购买力愈加过剩,甲方的购买力愈加不足。这样,当变成富人或穷人的甲乙去购买其他商品时,便可能出现给要失衡局面。另壹方面,商品给要失衡也会影响供求关系甚至造成失衡。譬如乙等众多富人购买力严重过剩时,可能会超量采购某些享受类商品,不需要也要,结果造成这些商品出现严重供不应求的局面;反之,丁等众多穷人购买力严重不足时,可能会减量采购某些必需兼享受类商品,需要也不要,结果也会造成这些商品严重供大于求的局面。市场供求价值规律Ⅰ、Ⅱ分类例释既往的经济学理论,尽管没对供求、给要关系做系统梳理,却已对商品供求或货币供需失衡问题做过深入研究,并已构建起众多复杂的理论模型。但由于这些研究缺少价值学的支持,所以,忽略了壹个基础性问题,即:人类对不同产品或商品的消费需要性质不同,因而量标有很大差异;正是这种差异的客观制约或影响,使不同商品供求失衡的成因及其价格变化呈现出不同的规律。据此,我将市场供求价值规律分解为子规律Ⅰ、Ⅱ。对比分析这两个子规律,我们便会发现市场供求价值规律内容之丰富,实在是远远超出了此前经济学家的认识。同时,也必须指出,由于制约商品价格的因素,特别是市场购买力本身难测,所以,市场供求价值规律只能揭示失衡商品价格的运行趋势,却无法预测其具体价格变化——这是经济学理论的局限,但也是其科学性所在。

  (壹)人类需要性质及其量标分类

  人类需要的性质及其量标分类问题展开来谈非常复杂,笔者将在价值哲学专著中详论。这里只能借助下表简略论之。需要量标需要内容需要性质示例【商品分类】定位量标有限定向量标无限定向量标需要特征文明发展需要【享受或奢侈类商品】金玉饰物名车名表弹性选要无上、下限无亦可、多好益善受制于能要文明生存—发展需要【必需兼享受类商品】服装住房刚性必要、弹性选要有下限、无上限无不可、多好益善受制于能要自然—文明生存需要【必需类商品】食品饮水刚性必要有上、下限无不可、多亦害无关于能要37市场供求价值规律以上分类列出的,是人类基本生活消费需要。人类这些需要就其生成性质而言,只能分为“自然需要”“文明需要”两大类。人类的“自然需要”,除去身体器官新陈代谢的无意识需要外,多数需要在现实中只能通过文明方式获取并满足,以“文明需要”形式体现出来。人类的“文明需要”,作为体现类本质的自觉需要,又可根据其目的分为“文明生存需要”“文明发展需要”。这里的“文明发展”[6],是指称人类追求更高质量“生存”的概念,它与“文明生存”之间只存在层次的差异,不存在性质的对立。“文明发展需要”,对人类而言,包括创新生活方式、提升文明生活质量的意思;对个体而言,包含追求享受高档生活、肯定炫耀自身价值的意思。现实生活中,“文明发展需要”本身也是发展的,会不断转化为“文明生存需要”。譬如各种家电,早期几乎都属于“发展需要”,手机曾被称为“大哥大”,其炫耀性消费特征明显;但随后它们便成为“生存需要”了,壹般手机不再具有显富功能了。这样,人类的消费需要便可分为三大层次:最基础的是“自然—文明生存需要”,即人类基于延续生命需要产生的文明生存需要,像对食品、水等等的需要。这类需要都是不可或缺的“刚性必要”,所需商品可称为“必需类”商品。在此基础上,人类形成了超越动物本能生存需要、兼有享受高档生活的“文明生存—发展需要”,像对服装、住房以及现代人对家用电器等等的需要。这种需要既有不可或缺的“刚性必要”成分,亦有可选择的“弹性选要”成分,所需商品可称为“必需兼享受类”商品。在前两者基础上,人类还形成了纯粹以享受高档生活、炫耀自身价值为目的的“文明发展需要”,像对金玉饰物、名车名表等等的需要。这种需要都是可以选择的“弹性选要”,所需商品可称为“享受或奢侈类”商品。人类的消费需要,既有“量标”又有“质标”。量标,就是主体对功利客体需要的数量标准;质标,就是主体对功利客体需要的质级标准。与经济学密切相关的,主要是“量标”。需要的量标,通常分为“定位”和“定向”两大类。所谓“定位量标”,指需要有上、下限:少则不能满足需要,多则超出需要;需要满足前是匮乏,满足后是过剩;少与多皆无益有害。“定向需要”又分为两类:壹类是“有限定向量标”,指需要有下限,没上限:即少则不能满足需要,需要满足前是匮乏;但需要满足后未必知足,会继生出更多需要,多多益善;壹类是“无限定向量标”,指需要没有上、下限:没有未必匮乏,拥有未必满足,而且会继生出更多需要,多多益善。当然,需要的“质标”也不可忽略。如果说“生存需要”主要体现在“量标”上的话,那么,“发展需要”则同时体现在“质标”上。譬如对各种奢侈品的需要,人们既希望“量”多,也希望“质”好;当“量”不能无限增加时,其需要的重点便会放到“质”上,譬如对名车的需要。即便对必需类商品,人类同样有“发展需要”,同样有“质标”提升的需要,如对食品花样、品质无限创新的要求[7]。鉴于引入“质标”后,将会使问题变得愈加复杂,而在本文讨论中,对失衡商品价格产生关键影响的是“量标”不是“质标”,所以,后文将不再涉及“质标”概念。

  (二)市场供求价值规律Ⅰ、Ⅱ的适用对象市场供求价值规律Ⅰ,揭示的是“供求”,特别是“供”的因素对失衡商品价格的关键性影响;市场供求价值规律Ⅱ,揭示的是“给要”,特别是“要”的因素对失衡商品价格的关键性影响。下面,我们便结合人类对不同商品需要的特征,分述这两个子规律的适用对象。关于满足人类“自然—文明生存需要”的必需类商品。对这类商品如食品数量的需要,受生理器官制约,属典型的“定位量标”,且数量恒定。譬如成人对烧饼的需要:每顿少于1个挨饿,属于匮乏;多于5个能撑死,属于过剩,通常可能2个便满足需要。如此壹天、壹年,其粮食需要量相对稳定。壹人如此,壹个地区、壹个国家同样如此,凡属食品,大都存在这种刚性需要量:少则供不应求,居民挨饿;多则供大于求,食物浪费。而这种匮乏或过剩与购买力无关:富人钱再多,也不愿让自己撑死;穷人钱再少,也要想法吃饱;而壹旦食物断绝,穷人饿死,富人也照样饿死。因此,对此类必需品的“能要”完全服从于“需要”:有需要时,能要优先保证,有时不能要也要;不需要时,则不考虑能要,即便能要也不要。这使此类商品失衡后的价格对供求关系反应最为敏感,属于适用市场供求价值规律Ⅰ的典型商品。关于满足人类“文明生存—发展需要”的必需兼享受类商品。尽管这类商品也满足人类的生存需要,如衣服遮阳御寒、房屋挡风避雨等等,但它们本质上满足的是人类追求文明生存方式、享受舒适生活、展示炫耀自我的需要,所以,其数量不受本能需要的制约,属“有限定向量标”。譬如服装、住房,再穷的人也需壹件破衣、壹间茅屋,但对富人而言,几百件锦衣、几十间豪宅都不为多。换言之,这类商品的需要量,从最低标准讲,有刚性壹面,有下限;从最高标准讲,则是弹性的,质量数量无上限[8]。因此,此类必需兼享受类商品的“需要”与“能要”互相服从:满足下限刚性需要时,能要服从需要,需要支配能要;满足上限弹性需要时,需要服从能要,能要决定需要。这使此类商品失衡后在满足下限需要时,其价格变化适用于子规律Ⅰ;在满足上限需要时,其价格变化适用于子规律Ⅱ。关于满足人类“文明发展需要”的享受或奢侈类商品。由于这类商品满足的是人类超越本能、享受生活、炫耀自我的文明需要,所以,对其需要的数量完全没有先天约限,即没有上下限。譬如像高档饰物以及文物、艺术品、名车名表等等,穷人壹件没有照样生存,富人拥有再多也难满足。因此,此类享受或奢侈类商品的市场“需要”完全服从于“能要”:能要才考虑需要;能要有多大,需要有多大;不能要,便没有需要。这使此类商品价格变化,主要取决于给要关系而不是供求关系。假设市39市场供求价值规律场购买力水平很低,此类商品即便供给量很少,价格也低;反之,假设市场购买力水平很高,此类商品即便供给量加大,价格也会很高。这使此类商品失衡后的价格对给要关系的反应最为敏感,属于适用市场供求价值规律Ⅱ的典型商品。

  (三)市场供求价值规律Ⅰ、Ⅱ的内容现在我们便结合必需类、奢侈类这两大类商品,揭示市场供求价值规律Ⅰ、Ⅱ的内容。这里所揭示的内容,以描述性为主,至于其商品量、价变化背后的价值论原因将放下壹节阐述。市场供求价值规律Ⅰ揭示的是必需类商品失衡后的价格变化规律。这类商品的最大特征是,无论生产力怎样发展、社会怎样进步或市场购买力怎样变化,它们的需要总量不变。由于“求”本身是常量,因而,可能与此类商品失衡及价格变化相关的因素只有“给”“要”“供”。先说“给”,在市场供求动态平衡时,商品的平均成本含社会必要劳动成本决定著商品价格。壹旦供求失衡,商品成本便对价格失去了意义——商品严重供求失衡的重要标志就是其价格脱离“给”的约束,猛涨或猛降。再说“要”,由于购买力因素不能从根本上影响“求”,所以,也不会对此类商品失衡及价格产生关键性影响。但是,“要”与“给”水平的高下,以及不同群体“要”的差距,却可能影响此类商品供求失衡的程度及价格涨跌幅度——下壹节的讨论中,将再阐述这壹点。正因如此,导致必需类商品失衡及价格变化的关键因素唯有壹个单向的“供”(因突发灾难导致求的变化情况除外):供小于求是匮乏,供大于求是过剩;壹旦匮乏或过剩,都是(供)量减价涨或(供)量增价跌,商品价格与供给量之间存在明显的反比关联。但是,商品价格与需要量之间却不存在反比关联,即:价跌(求)量未必增,价涨(求)量未必减,因而商品不会由此恢复平衡。这也是市场供求价值规律Ⅰ的核心内容及特征。既往经济学家往往认为价格可调节所有商品的供求关系,无疑是错误的,在必需类商品身上,价格调节基本是无效的。当此类商品匮乏时,涨价并不能减少“求”,反而可能导致价格疯涨,直至“能要”的上限;当此类商品过剩时,跌价并不能增加“求”,反而可能导致价格狂跌,直至“能给”的下限,剩余商品被毁掉。这壹规律也可解释农业生产往往增产不增收的原因。因对粮食蔬菜的市场需要量是恒定的,量增价便跌,农民几乎永远只能按社会必要劳动成本获得自己的劳动收益,不可能因增产而获高收益。市场供求价值规律Ⅱ揭示的是享受或奢侈类商品失衡后的价格变化规律。这类商品的最大特征是,其市场消费需要会随著社会发展、市场购买力变化而生成或变化,即“求”也是变量。如此壹来,可能与此类商品失衡及价格变化相关的因素便是“给”“要”“求”“供”四项了,其规律看似更难测了。其实不然,甚至与子规律Ⅰ相比,子规律Ⅱ还是相对简单、好把握的。这是因为,壹旦供求失衡,商品的“给”同样对价格失去了制约作用,而“求”完全由“要”决定,它们与“供”壹起双向、双因影响制约著失衡商品价格变化,其间的正、反关联规律非常清晰。我们先“静”后“动”,对其讨论。假设壹定时期内,奢侈类商品的供给量与专项购买力不变。在这种条件下,奢侈类商品失衡后的价格变化,便主要取决于“供”“求”关系。“供”小于“求”价涨,“供”大于“求”价跌;价涨(求)量减、价跌(求)量增。这壹规律前半部分,与必需类商品量、价反比变化规律相同,其后半部分则不同了。譬如,尽管人们对名车理想的“需要”无限,但“能要”却有限,所以,其现实“需要”量也必然有限。假设市场上名车供给量低于市场需要量,自然会涨价;而市场名车供给超出需要量,自然会跌价。但名车市场却不同于萝卜市场:壹旦名车涨价,市场需要量便会减少,名车会在某个高价位上重新实现供求平衡,绝不会出现价格疯涨的情况;壹旦名车跌价,市场需要量便会增加,名车会在某个低价位上重新实现供求平衡,绝不会出现价格跌到底线,多余名车被销毁的情况。当然,现实中奢侈类的供给量和购买力或需要量都会发生变化。假设壹定时期内的商品购买力或需要量不变,那么,此类商品失衡后的价格变化便会与供给量成反比,即(供)量减价涨,(供)量增价跌。譬如市场上名车供应量不断增加,其价格自然要下跌;名车供应量不断减少,其价格自然要上涨。假设壹定时期内的商品供给量不变,那么,此类商品失衡后的价格变化便会与购买力或需要量成正比,即(求)量增价涨,(求)量减价跌。譬如,社会上有钱富人增多,名车供不应求,自然会涨价;反之,遇到经济危机,富人财富缩水,名车供大于求,自然会降价。但名车无论涨价跌价,如上所述,都会在新的价位上找到平衡点,不会出现暴涨狂跌情况。现实中更多可能出现的是奢侈类商品“供”与(要)“求”同时变化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此类商品是否供求失衡及失衡后的价格变化,便主要取决于“供”“求”的增、减速度是否同步,以及出现差异后的主导因素的变化。当经济持续增长、奢侈品的“要”“求”持续增长、奢侈品的“供”同步增长时,其供求便可实现动态平衡。但是,当奢侈品“供”量增速低于“求”量增速,即供小于求时,便会出现(供)量增,价未必跌,甚至还会上涨,即(供)量增价涨的现象。2000年以来,中国艺术品市场量、价齐涨,便是例证[9]。反之,如果奢侈品的市场“供”量增速超过“求”量增速,即供大于求时,也会出现(供)量增价跌的现象。依据同样道理,当经济持续衰退、市场奢侈品“供”量减速低于“求”量减速,即供大于求时,那么,即便(供)量减,价也未必涨,甚至还会下跌,出现(供)量减价跌的现象。经济危机时期,名车名表即便减产,往往也要降价促销,原因就在于富人财富的缩水速度更快。当然,如果奢侈品“供”量减速超出“求”量减速,即供小于求时,也会出现商品(供)量减价涨的现象。这些结论都是合规律推出的,无须重复例释。以上市场供求价值规律Ⅱ揭示的内容,概括起来其实很简单,就是奢侈类商41市场供求价值规律品失衡后,供求因素决定商品价格变化,商品价格变化会反过来调节供求:供小于求时价涨,供大于求时价跌;价涨“求”量减,价跌“求”量增。这里须提醒注意的是,以上的讨论并没涵盖所有商品。如“必需兼享受类商品”,像服装、住房等等,便不属这两种典型商品。前文已提示过,此类商品在满足下限、上限需要时,其失衡后价格变化分别遵循规律Ⅰ、Ⅱ。至于什么情况下适用哪壹子规律,须结合具体对象分析,此处无法详论。同时,以上所讨论的,都是满足人类生存发展需要的生活消费品;现实中,为生产这些生活消费品,人们还要从事工农业生产,由此便在长长的工农业生产链条上,产生出无穷多对生产资料,如设备、原料、半成品等等的需要。这类生产资料的需要量,在特定时期内,大多都是“定位量标”,过犹不及。像农业生产需要的化肥农药,化肥农药生产需要的化学原料;像工业生产需要的钢铁,钢铁生产需要的铁矿石焦炭等等,都既不能匮乏也不能过剩:匮乏导致停产,过剩导致浪费。从这壹共时性角度讲,生产资料皆适用于子规律Ⅰ。但生产资料与生活消费品不同,它的量标是会随社会发展、投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譬如中国现在对钢铁的需要量年年增长,而壹旦国家加大投资,还可创造出对钢铁的增量需要。从这壹历时性角度讲,生产资料的需要量,又有“定向量标”的特征,部分可适用于子规律Ⅱ。对此,也须具体商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此处不再详论。鉴于后两类商品在商品总量中所占比重甚大,所以,在大多数商品身上,市场供求价值规律Ⅰ、Ⅱ会在不同时期或不同情况下交替发挥作用的,这也是我把它们同归于市场供求价值规律的根据。后文讨论时,我们将不再对商品进行细分。但人们在研究具体商品供求价值规律时,结合实际情况或统计数据分析把握其所适用的子规律,却是非常有必要的。商品供求价值规律之两种典型模式市场供求价值规律Ⅰ,典型地揭示了失衡商品价格在二重性价值因素制约下形成变化的规律,因此,也可视为典型之商品供求价值规律。这里的“典型地揭示”,是指在这壹规律中,不仅商品使用价值的实现值可能因供求失衡而由量变到质变,由正值变负值,而且,商品交换价值的实现值会联动发生变化,同样可能由正值变负值;这就便于我们从商品价值二重性角度科学阐释市场供求价值规律的内在机理。为此,尽管上文已简略讨论了这壹规律,这里,还有必要再从价值论角度做些深入探讨。下面,我便分供小于求、供大于求两种情况,结合实例阐释必需类商品失衡后价格形成和运行的两种模式。

  (壹)供小于求状态下的商品价格形成运行模式我们先探讨供小于求状态下必需类商品价格形成和运行规律。为使讨论更贴近现实,我设定若干商品供应与购买主体,并结合下图进行例释:设卖方甲、庚生产供应符合买方需要的必需类商品,譬如萝卜。其中,甲、庚1筐萝卜的成本分别折20、15银元,代表最高、最低成本的商品供应者。设买方乙、丙、丁分别拥有1000万银元、1000银元和10银元专项萝卜购买资金,代表“绝对富人”“平民”和“绝对穷人”商品购买者。其下论述中,甲、乙、丙、丁、庚虽作为个体出现,但他们皆代表复数群体主体,商品或资本皆可千百倍地放大。在供求动态平衡时,萝卜同样会依循商品交换价值规律形成市场价格。当萝卜供不应求形势逐渐显现时,萝卜对乙等的使用价值凸显出来,乙等购买的迫切性便会大于甲等出售的紧迫性,萝卜报价便会在追涨中提升。其中,甲总会提出最高价。因此,当萝卜价格超过甲的成本,即1筐萝卜超过20银元时,便标志著商品供不应求的形势已完全明朗了[10],甲、庚皆获得绝对盈利。这时,萝卜的价格便与其成本无关,而与其匮乏程度、与市场购买力相关了。设甲等生产的萝卜总共30筐,而乙等每人需要10+N筐,每人相差N筐;N值的大小决定著萝卜的匮乏程度。N值增大,意味著每筐萝卜对乙等可能实现的边际使用价值量值增大,对甲等可能实现的交换价值量值增大;N值变小,意味著每筐萝卜对乙等可能实现的边际使用价值量值变小,对甲等可能实现的交换价值量值也变小。N值若很小,譬如为“1”,即乙等每人需11筐萝卜,现有的人均10筐萝卜接近满足需要,少的1筐萝卜对乙等的边际使用价值很小(即少买1筐萝卜乙未必挨饿),乙等显然不会接受甲等大幅涨价的要求。但N值若很大,譬如为“15”,即乙等每人需要25筐萝卜,现有人均10筐萝卜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这时,由于匮乏缺口甚大,每筐萝卜的边际使用价值甚大,皆关系到乙等的生命,所以,甲等即便漫天要价,乙等也没有还价的条件了。他们反而会竞相抬价:丙出40银元买1筐萝卜,乙会出50银元买1筐萝卜……尽管面对同样的萝卜供不应求形势,因乙丙丁的购买力存在差异,其结果也不相同。由于千万富翁乙对萝卜的购乙无限购买力:提价无限匮乏商品价格下限甲生产成本庚生产成本丙购买力有限:提价有限丁购买力过低:难以成交买方最小交换成本丁丙乙购买力几乎是无限的,所以,萝卜的“供不应求”对这类绝对富人说来通常是不存在的,他们会不断追高购买。图示中乙的矩形不封顶,箭头冲出,表现的就是这种“无限购买力”。本例中,由于乙的需要(25筐)少于甲等的供给(30筐),所以,甲等不具有对乙无限涨价的条件;乙最终只要出价高于丙,就可买下25筐萝卜,满足自己的需要。但如果萝卜总供给不能满足乙等的需要,乙等众多“绝对富人”,彼此会竞相抬价购买,萝卜价格便会疯涨无限——因为关键时刻无论用多少银元换回萝卜也比饿死好。再来看平民丙的情况。丙的能要水平决定了他无法与乙竞价。图示中丙的矩形封顶,表现的就是这种“有限购买力”。本例中,丙拥有1000银元,要买下25筐萝卜,每筐最多只能出价40银元。如果没有乙的存在,40银元便是萝卜可能的最高价。但由于乙的存在,不仅抬高了萝卜价格,而且,只能剩下5筐萝卜供丙购买。这时,如丙是单数主体,那么,他几乎也没有竞争对手,只要出价高于10银元就可成交。但这里的丙也代表众多资金有限的平民,这时,他们之间也会竞价购买,萝卜的价格很可能被炒到每筐200银元,丙竭尽所能,动用其最大的边际购买力,购得5筐萝卜。不能忘了,还有可怜的丁存在。丁为“绝对穷人”,他的10银元“能要”水平,甚至低于1筐萝卜的最低“能给”水平——庚的1筐萝卜成本也是15银元。同时,对于丁而言,还须考虑其最低交换或购买成本。假设丁交换1筐萝卜需付1银元做交通费、误工费,那么,他的实际购买力还要每筐萝卜减去1银元。因此,本例中,丁1筐萝卜也买不到,只能等著饿死了——实际上,即便丁拥有100银元,结果也是同样的。萝卜在买卖双方的竞价博弈中,最终会形成大体统壹的价格,本例中,便是每筐200银元。乙以高于、等于200银元的价格购得25筐萝卜,满足全部需要;丙以200银元价格购买5筐萝卜,满足小部分需要;丁则饿死。由此可见,尽管乙、丁占买方的比例大小不能改变商品供不应求的局面——这也是市场供求价值规律Ⅰ的特征,却能改变供不应求的形势,会增加或缓解市场商品涨价的压力。乙越多、丁越少,商品相对匮乏程度越大,商品涨价的动能、幅度越大;反之,丁越多、乙越少,商品相对匮乏程度越小,商品涨价的动能、幅度越小。如果丁为零,社会购买力水平很高,即便商品匮乏缺口很小,价格也可能暴涨;如果乙为零,社会购买力水平很低,即便商品匮乏缺口很大,价格也无法暴涨。综上所述,在严重供不应求状态下,必需类商品价格会脱离其成本制约,呈现出如下规律:商品涨价的动能和幅度,与匮乏商品数量成反比,与商品总体购买力成正比。具体说来,即:商品数量越稀缺,或商品总体购买力越大(富裕人口越多),商品绝对或相对匮乏程度越大,单位商品可能实现的边际使用价值量值和交换价值量值越大,卖方惜售买方追涨动机越强,商品涨价动能越强,涨价幅度越大;反之,商品数量越不稀缺,或商品总体购买力越小(贫穷人口越多),商品匮乏程度越小……商品涨价动能越弱,涨价幅度越小。这壹规律告诉我们:如果商品轻微匮乏,无论购买力大小,商品都难以涨价;如果商品严重匮乏,但商品购买力很小,商品涨价幅度也可能很小;如果商品不严重匮乏,但商品购买力很大,甚至无限,则商品涨价幅度也可能很大,甚至无限;如果商品匮乏,但购买力低于商品生产成本,则商品难以涨价甚至会降价成交。

  (二)供大于求状态下的商品价格形成运行模式接下来,我们具体探讨供大于求状态下必需类商品价格形成和运行规律。各种设定条件同上,只是萝卜生产、需要的数量发生了变化。我依然结合下图进行例释。在供求动态平衡时,萝卜同样会依循商品交换价值规律形成市场价格。当萝卜供大于求形势逐渐显现时,萝卜对乙等的使用价值便会减弱,卖方出售的迫切性便会大于买方购买的紧迫性,萝卜的报价便会在杀跌中下降。其中,庚总会提出最低价。因此,当萝卜价格低于庚的成本,即1筐萝卜低于15银元时,便标志著商品供大于求的形势已完全明朗了,甲、庚皆产生绝对亏损。这时,萝卜的价格便与其成本无关,而与其过剩程度、与市场购买力相关了。设甲等生产的萝卜总共60筐,而乙等每人需要20-N筐,每人多余N筐;N值的大小决定著萝卜的过剩程度。N值增大,意味著每筐萝卜对乙等可能实现的边际使用价值量值变小(或负边际使用价值量值变大),对甲等可能实现的交换价值量值变小(或负交换价值量值即亏损增大);N值变小,意味著每筐萝卜对乙等可能实现的边际效用价值量值变大(或负边际使用价值量值变小),对甲等可能实现的交换价值量值也增大(或负交换价值量值即亏损变小)。N值若很小,譬如为“1”,即乙等每人需19筐萝卜,现有的人均20筐萝卜刚超出需要,多的1筐萝卜对甲等的负边际交换价值很小(即少卖1筐萝卜甲未必亏损),甲等显然难以接受乙等大幅降价的要求。但N值若很大,譬如为“15”,即乙等每人只需要5筐萝卜,现有人均20筐萝卜远远超出需要,这时,由于剩余数乙无限购买力:降价有限过剩商品甲生产成本卖方最小交换成本庚生产成本丙购买力有限:降至下限丁购买力过低:成交困难丁丙乙价格下限价格上限45市场供求价值规律量巨大,多余的萝卜难免实现负交换价值,必然损害到甲等的利益,所以,乙等即便拼命压价,甲等也没有还价的条件了;他们反而会竞相降价:甲8银元卖1筐萝卜,庚会6银元卖1筐萝卜……尽管面对同样的萝卜供过于求形势,因乙丙丁的购买力存在差异,其结果也不相同。由于千万富翁乙资金宽裕,他是不会与甲等反复压价的,而会在萝卜降价过程中不断购买,满足自己的需要。图示中乙的矩形中箭头不沉底,表现的就是这种情况。但本例中,乙所需的萝卜毕竟有限,不足以遏止萝卜降价的趋势,决定萝卜价格还是平民丙。再来看平民丙的情况。丙等由于资金有限,总想用最少的钱满足自己的需要,所以,他们会趁势对甲、庚的价格壹压再压,图示中丙的矩形中箭头沉到价格下限,表现的就是这种趋势。鉴于萝卜笃定过剩,只要能出手,总比烂掉好,所以,萝卜价格便必然会跌到无可再跌的底线——对于已产出的萝卜来说,这就是其最低交换成本。譬如,当1筐萝卜低于3银元,还不够支付萝卜运费、场地费时,甲等便宁肯让萝卜烂掉,也不会继续交易了。丙等只能在3银元这壹价格底线购买自己所需的萝卜。不能忘了,还有可怜的丁存在。尽管1筐萝卜降到了3银元,“绝对穷人”丁只拥有10银元,依然不能满足其最低生存需要(3×5=15银元)。如果再算上交换成本,丁则连3筐萝卜也买不到,依然处于饥饿中。这就是说,萝卜的“供大于求”对绝对穷人而言,通常也是没意义的。在商品严重过省☆态下,却依然存在无力购买所需商品的绝对穷人,这是现实中的真实存在——经济危机中,壹面是商家倒掉牛奶,壹面是穷人买不起牛奶的场景是并不鲜见的。萝卜在买卖双方的竞价博弈中,最终会形成大体统壹的价格,在本例中,便是每筐3银元。甲、庚全部亏损,丁则照样挨饿。由此可见,尽管乙、丁占买方的比例大小不能改变商品供过于求的局面——这也是市场供求价值规律Ⅰ的特征,却能改变供过于求的形势,会增加或缓解市场商品降价的压力。乙越多、丁越少,商品相对过剩程度越小,商品跌价的势能、幅度越小;反之,乙越少、丁越多,商品相对过剩程度越大,商品跌价的势能、幅度越大。如果丁为零,社会购买力水平很高,即便商品过剩程度很大,价格也可能不会暴跌;如果乙为零,社会购买力水平很低,即便商品过剩程度很小,价格也会暴跌。综上所述,在严重供过于求状态下,必需类商品价格也会脱离其成本制约,呈现出如下规律:商品跌价的势能和幅度,与过剩商品数量成正比,与商品总体购买力成反比。具体说来,即:商品过剩数量越多,或商品总体购买力越小(贫困人口越多),商品绝对或相对过剩程度越大,单位商品可能实现的负边际使用价值量值和负交换价值量值越大,卖方抛售买方杀跌动机越强,商品跌价势能越强,跌价幅度越大;反之,商品过剩数量越少,商品总体购买力越大(富裕人口越多),商品过剩程度越小……商品跌价势能越弱,跌价幅度越小。这壹规律告诉我们:如果商品轻微过剩,无论购买力大小,商品都难以跌价;如果商品严重过剩,但商品购买力很大,甚至无限,商品跌价幅度也可能较小,甚至有限;如果商品不严重过剩,但商品购买力很小,则商品跌价幅度则可能很大,往往会触及底线;如果商品过剩,但购买力低于商品生产成本,则商品依然难以成交。

  (三)价值论是理解市场供求价值规律的工具

  商品供求失衡后其价格会随供求关系变化而变化,这在西方经济学中早不是什么新理论。但实际上,西方经济学仅仅是知其然,并不知其所以然。彻底理解市场供求价值规律的钥匙,只能是价值学理论,包括价值量变理论及商品价值二重性理论。前文已多次阐释过的,价值是客体获得、实现的壹种系统质,其量值会随客体功能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商品的数量与商品的价值量值不是同壹概念。同时,商品价值二重性是对应于不同主体的价值,商品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虽有关联,但同样不是壹回事。鉴于既往经济学对价值学的隔膜,在本章最后,有必要再简略阐释壹下这些道理。对于满足人类定位需要的必需类商品而言,壹旦匮乏,其使用功能必然会得到最大化发挥,商品必然会实现其最大化使用价值量值。譬如“绝对穷人”丁,如果他能得到1筐萝卜,其中的每壹根萝卜都珍贵异常,依靠它们可能拣回壹条命——如此可救命的萝卜,对丁而言,其商品使用价值量值难道不是最大化地实现了吗?因此,乙丙等必然会自愿或被迫高价竟买,不能买也要买,这就使该商品可能实现最大化的交换价值量值。譬如“绝对富人”乙,必要时会为抢购1筐萝卜而壹掷千金——如此价抵黄金的萝卜,对甲等而言,其交换价值量值难道不是最大化地实现了吗?反之,必需类商品壹旦过剩,其使用功能便必然难以充分发挥,或只能产生负效用,商品只能实现其最小化甚至零或负使用价值。譬如,萝卜超出乙丙需要后,多吃的萝卜所发挥的食用功能越来越小,危害越来越大——如此有损健康的萝卜,对乙丙等而言,所实现的商品使用价值量值自然是负值。因此,乙丙等是不会多购萝卜的,甲等便必然要主动或被迫低价倾销,不能卖也要卖,甚至还会销毁剩余商品,这就使该商品可能实现最小化甚至零或负交换价值。譬如甲,当他的萝卜边降价边倾销时,萝卜所实现的交换价值自然越来越小,最终还不得不让壹批萝卜烂在地里——如此付出成本却毫无收益的萝卜,对甲等而言,所实现的商品交换价值量值自然只能是负值。但商品价值二重性毕竟性质不同,不能混同。需要不等于能要,尽管对匮乏商品使用价值的迫切“需要”打开了商品涨价的空间,但对商品交换价值的实际“能要”却决定著商品可能涨价的幅度……同样道理,不需要也不等于不能要,尽管对过剩商品的不“需要”打开了商品跌价的空间,但对商品的实际“能要”却决定著商品可能跌价的幅度……个中规律前文论述已详,不再重复。市场供求价值规律也启示我们:经济问题与社会问题密不可分,经济学有时也是社会学;反之亦然。事实的确如此:社会的贫富差距状况,会直接影响到必需类商品失衡后的价格变化趋势,而这又反过来会对贫富阶层产生的不同影响。当食品类商品匮乏时,如果社会上穷人多,将会客观抑制其涨价幅度,使富人享受到更优越生活;但如果社会上富人较多,将会客观刺激其价格涨幅,使平民变穷,使穷人陷入赤贫中……基于这样的道理,灾荒年月,救济穷人的最好办法是配给食品,而不是分发现金,因为拿到有限的钱,穷人未必能买回所需的粮食。当食品类商品过剩时,如果社会上穷人多,将会客观加剧其跌价幅度,给农业、农民带来严重损失;但如果社会上富人较多,将会客观削减其价格跌幅,减少农业或农民的损失。基于这样的道理,当农产品陷入过剩危机时,最好解救办法也是提高城市穷人的购买力,扩大有效需求。当然,要避免出现上述危机,治本的办法,从经济学角度讲,是尽量防止商品严重匮乏或过剩,实现供求平衡,从社会学角度讲,是尽量缩小贫富阶层差距,打造橄榄型社会,实现给要平衡。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是供求平衡。如果积极的补救措施不到位,市场本身也有消极的自动恢复平衡的机制。譬如,萝卜供不应求给甲等带来暴利,必然使许多人心动,转行种植萝卜,萝卜供不应求的局面便会结束;萝卜供大于求给甲等造成惨重损失,必然使许多人心寒,转行去生产其他商品,萝卜供大于求的局面便会结束。只是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经济要付出沉重代价,或者有穷人饿死,或者有富人自杀;同时,来年的萝卜则可能出现新的供求失衡的局面。

  自然类商品价值规律

  从本文开始,将讨论各类非劳动产品商品的价值规律。这就意味著解除前两文设定的条件,不再把商品局限在劳动产品范围内。其实,英雄不问出身,商品不问来路,只要利益客体权属明确,并被利己商品主体自由公平交换,便皆可获得商品属性。个中道理前已详论,这里不再重复。本文讨论的是自然类商品[2]价值规律。尽管马克思受其劳动价值论的局限,不承认自然类商品的存在:“壹个物可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3]。在这个物并不是由于劳动而对人有用的情况下就是这样。例如,空气、处女地、天然草地、野生林等等。”[4]但客观事实是,除“空气”无法商品化之外,上述“处女地、天然草地、野生林”等等只要条件具备,便都会成为商品。特别是在当代,自然资源、能源的价格走向已成为全球经济的风向标,当然更不能无视其商品属性了。自然类客体要成为商品,大多离不开劳动因素,但当它们作为自然类商品存在时,劳动因素对其价格的形成、变化已不起制约作用了;否则,它们便依然是劳动产品商品。正因没有劳动成本制约,纯自然类商品在供求相对稳定状态下,其价格形成所依循的不是商品交换价值规律,而是市场均平价值规律。但在供求严重失衡状态下,则同样会依循市场供求价值规律,只是会表现出某些特殊性而已。这些特殊内容便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在自然类商品中,土地、石油对人类皆具重要意义,本文将专门讨论;自然资源被商品化,有利有弊,单靠市场机制不能保护人类的生态家园,本文亦将阐述其中的道理。本文预设市场运行规范、不存在商品假冒现象,同时,本文也不涉及商品投机炒作现象。

  壹、自然类商品存在条件与分类

  所谓自然类商品,是指在商品社会系统中获得商品属性的自然资源、能源、野生动植物以及“自然人”等自然利益客体。关于自然利益客体可能成为商品的条件,前文已给出了最重要的两项:“稀缺”和“权属明确”。像空气[5],低海拔地区永不匮乏,便不会成为商品;像海底的野生海参,谁也不能主张权属,便也不是商品。以上两项,也是所有商品的共性规定,与壹般的劳动产品商品相比,自然利益客体要成为商品,还须再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其壹,是要发现肯定自然客体具有满足人类生存需要的功能,即具有使用价值。对劳动产品而言,这是多余的,因为人类不会做无用功。但对自然客体而言,情况则复杂了,因为自然存在不会自证其益人功能。譬如,产于青藏高原的冬虫夏草,本与人类无关,只是国人发现其药用功效甚大,所以,其售价才会超过黄金。假设世界其他高寒地区生长著类似的“草”,只是当地人没发现或不肯定其益人功能,便不会成为商品。这里的“发现”与“肯定”不是壹回事。譬如非洲人不食无鳞鱼,未必不知其营养价值,而是饮食文化使然。又譬如,中国人视为海中珍品的海参,欧洲人不喜欢,所以,海参在欧洲便没有商品价值。实际上,国人在发现可食用野味方面,极有“天赋”,各种野生动物、昆虫甚至害虫都会成为美餐,让西人闻之诧异莫名;而壹旦成了美餐,它们便都会成为商品。其二,是要确保自然利益客体可计量并被转让。对劳动产品而言,这同样不成问题,因为人们在生产时便会考虑到产品的计量与转让问题了。但对自然利益客体而言,情况则复杂了,因为其存在形态往往难以量化并转让。譬如,甲即便拥有丰富的高山矿泉水资源,但假如找不到有效的分装及运送方法,这矿泉水也变不成现实的商品。又譬如,假如渔民不曾找到将野生海参晒干保存的办法,那么,它也无法变成商品出售。再举壹极端例子:现在壹些人体器官已成为商品,但人最珍贵的大脑却无人买卖。这不是没有需要,而是因为大脑尚无法移植[6]。还可举壹超现实的例子:人世间,最珍贵的自然存在就是时间了,正所谓“壹寸光阴壹寸金”;但“寸金难买寸光阴”,尽管我的时间我做主,权属明确,但时间却只能在生命进程中流失,无法转让。否则,这时间也定是世上最昂贵的商品![7]正因为自然利益客体要成为现实的商品,必须确证能满足人类的需要、能够转让,所以,它便须臾离不开发现、开掘、采集、包装、运输等等劳动。这便意味著,自然类商品是很难绝对“自然”的,总会多少含有劳动因素。但是,这些劳动只能为自然类商品满足人类需要提供条件——如把天然矿泉水瓶装——而不能去直接改造客体的自然功能。凡人造的“矿物质水”、人工养殖的“野味”“海鲜”等等,都不属于自然类商品。同样道理,由于现实人类只能文化地生存,所以,即便“自然人”,也必然含有文化因素,像人体形象、靓男美女模特等等。但人体美作为商品的主要“卖点”,还是其天生丽质,诸多文化因素也可理解为“包装”因素,并不影响其自然类商品属性。当然,如果“美女”也是“人造”的,那它显然也与“自然”无关了。自然类商品根据其内含劳动量值的多少,可分为两大类:壹类含有劳动因素较少,像土地、草原、天然林木、自然风景、奇石[8]与根雕原料等等,可称为“原生型自然类商品”,或简称为“纯自然类商品”。此类商品凭其天然品质、功能满足市场需要,内含劳动对其价格形成和变化壹般不起制约作用;即便在供求相对稳定时,其价格变化所依循的也只是市场均平价值规律。对此,下文专节讨论。另壹类含有劳动因素较多,像煤炭、石油、钻石[9]、矿泉水等等,其采掘、包装等过程全是工业化的,基本属于工业产品,唯功能是天然的而已,因此,可称为“产品型自然类商品”。此类商品兼具劳动产品商品、自然类商品两种属性。当其作为劳动产品商品时,其价格初始形成及变化同样受制于劳动及生产成本因素,或盈或亏。当此类商品相对盈亏平衡[10],即意味著供求动态平衡时,其价格同样会依循商品交换价值规律,围绕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及生产成本上下波动,与商品的自然功能基本无关;商品主体所交换的同样是“劳动”。典型例子如瓶装矿泉水:当名目繁多的纯净水、矿物质水与矿泉水不分伯仲时,矿泉水便只能作为劳动产品商品与这些“人造”水同台竞争,优胜劣汰,并不能因其自然水质取胜盈利,也没什么特殊规律。但是,当煤炭、石油等因资源所限严重供不应求、价格远离其成本时,产品内含的“劳动”因素便会“隐退”,其“自然”属性便会凸显出来。此时,此类商品的价格变化同样会依循市场供求价值规律,只是会呈现出某些特点来。这些特点,后文也将讨论。当然,自然类商品还可有其他分类方式。譬如,奇石、根雕、钻石、矿泉水等主要是满足生活消费需要的商品;土地、林木、煤炭、石油等主要是满足生产消费需要的商品等等。但这种分类对把握自然类商品价值规律并无多少意义,所以,我们不过于强调。

  二、纯自然类商品市场价值规律

  在自然类商品中,产品型商品的初始价格形成或在供求动态平衡时的价格运行规律,与劳动产品商品基本壹样,无须15自然类商品价值规律重复讨论。值得专门研究的是原生型自然类商品。因其缺少劳动成本制约,此类商品价格在初始形成时,往往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但在市场供求相对稳定时,其价格变化却要依循市场均平价值规律及“等效等价”“质级差价”规律,也是有定数的。本节将重点阐述自然类商品这种“天然无价”“市场有价”的道理。

  (壹)纯自然类商品“天然无价”特征

  原生型自然类商品,可算纯粹的自然类商品,像处女地、天然林木、自然风景,以及奇石、根雕原料等等。当人们交换这些自然客体时,考虑的只是它们可实现的商品使用价值及转手可获得的商品交换价值,通常不会考虑其劳动成本的——因为相对而言,它们有时太不足道了。譬如,壹块河边石头,壹棵烂树根,有心人把他们拣回来,可能没付出多少劳动,却照样可作为商品出售。壹旦此类商品的劳动成本直接影响其成交价格时,它们便不属于原生型自然类商品了。正因缺少劳动成本作为客观定价标准,这类商品的初始成交往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随机性,呈现出“天然无价”的特征。先以奇石为例。这里的奇石,指未经加工的原石料;奇石壹旦被加工成艺术品,便非纯自然物了。在这里讨论奇石,也绝非是猎“奇”。眼下,中国奇石爱好者达三千万之众,年交易额百亿元以上,俨然已是大商品了。正是在奇石市场上,流行著“奇石无价”的“名言”。这里的“无价”,可理解为“天价”,也可理解为“无定价”。此处,暂取后壹含义。设甲拣到壹块奇石,乙想与之交换。对甲而言,由于没付出多少劳动,只要想卖,卖多少钱都是赚;对乙而言,由于喜欢收藏,只要想买,多少钱买都心甘。这样,只要双方自愿,无论以怎样畸高、畸低价位成交都属正常,都是合理之“价”。实际上,奇石市场上,“奇”例很多。1997年香港回归前,某块奇石上的“图案”被人发现像香港地图,顿时价值连城。假设这块石头上的“图案”不像,或没人发现它像香港,那么,这块奇石可能价值壹般了。还有报道:洛阳产的壹块带红色“寿”字的黄河石被估价为38万元,同样这块石头,如放到拉丁文国家中,肯定不值钱了。另有壹方名为“达摩祖师”的奇石,有人出价高达200万元,这同样是沾了佛祖的“光”。尽管发现“像”什么,这本身也是文化,但石之“图案”“图像”本身却是天然的,石之高价也源自“天然”。当然,更可能令人拍案惊奇的,则是这些奇石的初始价“出奇”地低!更典型的例子是根雕原料。根雕无疑离不开根雕师的慧眼和巧手,但根雕所以是“根”雕,其材质、造型都必须源自根材本身,必须美在自然天趣上。在这个由“根”到“雕”的过程中,发现与再创造是关键。许多常人眼中是废料或只能当柴烧的烂树根,壹经独具慧眼的根雕家之手,便会化腐朽为神奇,身价百倍、千倍。浙江开化有壹座国内最大的根雕博物馆,里面的主要作品原料,据说就是根雕家从广州某机场工地上“抢救”出来的百年老榕树根。现在,天然枯木逢妙手回春,它们已是镇馆之宝了。自然类商品之“无价”,在这些树根身上也可看得很清楚:当常人认为朽木无用时,其交换价值自然便与壹般柴火相同了;当根雕家把朽木看成难得创作素材时,自然愿加倍多掏钱了。但从“柴火”到“根雕原料”,究竟多少倍价钱合理呢?最初当然也是无定价的。显然,这种可能“价值连城”,也可能“壹文不值”的情形,在劳动产品商品身上是不会出现的——因为生产总是有成本、有目的的,人类不可能凭空生产出价值百万的商品,更不会故意制造废物,所以,它只能出现在自然类商品身上。

  (二)纯自然类商品市场均平价值规律

  承认纯自然类商品“天然无价”的特征,并不等于承认其市场价便各随其便、毫无规律。当某自然类商品孤例独存、偶然交换时,其价格无规律是正常的;但是,如果某自然类商品成交量较大、已成市场且供求相对稳定时,其价格形成便肯定有规律了——当然,这里的规律不是商品交换价值规律,而是市场均平价值规律。市场均平价值规律与商品交换价值规律本质上是壹致的,只是其所设前提和内在机理有所区别而已。市场均平价值规律预设前提是市场“供求相对稳定”而非“供求动态平衡”。这是由于自然类商品不同劳动产品商品,通常不可能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供给量,凡值钱的自然客体,利己的商品主体总想多多占有——譬如,珍贵的虫草,能采多少采多少——这使其不存在供求动态平衡的问题。正因如此,自然类商品市场更容易实现相对平衡:在某商品上市量大体确定后,只要专项购买力相对稳定,市场便必然保持相对稳定状态,想失衡都不容易。譬如,某年度虫草采集量是多少,上市量便是多少,这个量是不会突然增减的;某年度准备买虫草的消费者及资金总量,也是大体确定的,壹般消费者不会突然起意,花大价钱去买虫草的。在这种情况下,自然类商品的市场价应当是很容易推算出来的:将期内的商品专项购买力除以供给总量,便是其合理市场价位。但这仅仅是“应当”而已,市场经济不是计划经济,围绕某自然类商品“供”“要”两个数据即便存在,也是很难准确把握或统计的;退壹步讲,即便这两个数据能够把握或统计,据此推算出来的价位市场也不会接受:卖方仍会嫌价低,买方仍会嫌价高。实际上,“市场”远比“计划”聪明、高明得多,只要某自然类商品供求相对稳定,市场便会很快自动“发现”其合理价位的。在自然类商品交换中,由于没有劳动成本的约束,卖方都想高价卖出,买方都想低价买回,在初始阶段,商品成交价的高下与买卖双方的博弈技巧与动机强烈程度相关:卖方博弈技巧高,商品成交价相对高;卖方出售动机强烈,商品成交价相对低;反之亦然。壹个根雕师若缺少经验,且流露出其强烈的购买欲望,则肯定会把树根的价格抬高。但如果我们著眼于整个自然类商品市场,情况则不同了,买卖双方壹定会在交换博弈中形成该商品相对稳定的市场价。这个过程所表现出来的就是市场均平价值规律。相对于交换价值规律,这壹规律的内在机理简单得多。我们援例简释之。譬如冬虫夏草。这里假设虫草本身没质级差异,不存在级差价格,同时,假设某年度上市的虫草量大体确定,拟入市的资金总量也大体稳定。在这样的前提下,虫草的初始成交价存在或高、或低两种可能性。假设虫草最初的成交价很高,为每斤七万元,众买家算下来自己的能要有限(感觉太贵),跟进购买者少,观望犹豫者多,导致交易惨淡;大卖家眼看虫草大量积压,便会降价销售;壹旦虫草降价促销有效,必然使小卖家纷纷降价……假设虫草最初的成交价过低,为每斤三万元。众买家算下来自己的能要宽裕(感觉便宜),跟进购买者多,观望犹豫者少,导致交易火爆;小卖家眼看虫草很快脱销,便会涨价销售;壹旦虫草涨价依然畅销,必然使大卖家纷纷涨价……就这样,虫草价格在买卖双方博弈中,经不断反复试探,必然会逐渐缩小上下波动区间,形成某个相对稳定的价位,如每斤五万元。这也就是该年度虫草的合理市场价。这壹市场价壹旦形成,便非个别或少量交易所能改变的,任何人漫天要价或超低给价,都是无效的;市场上谁买贵了,谁卖贱了,人们都会以它为据做出判断。当虫草的这壹市场价生成后,只要第二年供求关系不发生大变化,它便依然是参考价;如果第二年虫草的“供”“要”发生大变化,它便是新价格的博弈起点。因此,所谓“市场均平价值规律”,就是纯自然类商品经市场竞争博弈形成合理市场价的规律,它所体现的是商品市场在供求相对稳定的条件下,自动平抑过高、平衡过低价格的均平机制。

  (三)纯自然类商品“等效等价”“质级差价”规律纯自然类商品在依循市场均平价值规律的同时,还会依循与之相关或由其延伸出来两个规律,即“等效等价”“质级差价”规律。我们分别释之。先说“等效等价”规律。这里的“等效等价”,是指当某自然类商品与某劳动产品商品功效相等时,其价格便应相等。马克思说:“如果没有任何方法能够区分人造钻石与天然钻石,那么稀有的天然钻石的价格就会下降到与人造钻石壹样。”[11]我们前文已引用过这段论述阐述“等效置换”。正因商品可“等效置换”,所以,等效商品彼此只能等价,这同样体现了市场自动均平商品价格的机制。如果劳动产品与自然客体使用价值完全相同,人们都会自动选择价低的商品[12]。须指出的是,由于人造钻石和天然钻石作为贵重饰物时,彼此永远不能等效——人造钻石的装饰、珍藏价值永远无法与天然钻石媲美,这和艺术领域中假画审美价值永远不及真品是壹个理——所以,永远不可能等价,这便使真假钻石的鉴定永远有意义。但放到工业生产中,如果人造钻石功能与天然钻石壹样,那么,即便能把两者区分开来,也没什么意义,天然钻石价格也会“降到与人造钻石壹样”,这就是等效等价的原则。同样道理,如果野生萝卜的营养价值与家种萝卜完全壹样,那么,其价格便只能与后者壹样;如果野生萝卜营养价值高于家种萝卜,那么,其价格便可高于后者。当然,反过来讲,如果野生萝卜产量高、质量好、采挖成本低,家种萝卜便会因赔本而无人栽种。再重点说说“质级差价”规律。这里的“质级差价”,指纯自然类商品的使用价值“质级差”决定其交换价值的“价位差”,因此会形成级差价格。我们讨论市场均平价值规律时没涉及自然类商品的质级差异,但实际上,像奇石原料、玉石原料、野生药材包括虫草等等,其使用价值质级都是存在差异的。这种差异的成因有三个方面:A.自然客体自身品质功能差异。譬如翡翠原料,尽管外行眼中都是翠玉,但内行眼中,翡翠颜色、质地的哪怕微小差异,所产生的观赏效果也相去甚远,自然会分为不同品级。B.自然客体稀缺程度差异。譬如奇石,市场上的奇石质级与其稀缺程度正相关。凡资源已枯竭的奇石,求者难得,所实现的使用价值质级自然要相对高;凡资源仍丰富的奇石,求者易得,所实现的使用价值质级自然要相对低。C.自然客体所处环境差异。同壹自然客体,在人类不同生存环境中,满足人类需要的程度不同,实现的使用价值质级自然差异甚大。譬如水资源。在江南水乡,水资源未必特别珍贵,但到了黄土高原,水可用金贵形容。内地湖泊,也有景观价值,但绝比不上敦煌的月牙泉。既然自然类商品的使用价值质级存在级差,其交换价值量值自然也会形成差异,人们当然不愿用高价买回低质级商品。但是,人们却肯定想用低价买回高质级商品。问题便由此而生: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自然类商品的价格何以能不“越位”呢?或者说,它们何以会自动形成价格级差呢?通常,人们会想到如翡翠鉴定师等等的专家,想到权威定价——上文提及的奇石价便是专家给出的。但专家定价,难免夹私或走眼,如果皆主观定价,便无所谓客观规律了。实际上,市场经济中,权威永远是市场本身。只要某自然类商品质级是客观存在的,市场博弈必然使其价格按质级归位,这其中的机理与市场均平价值规律完全相同,只是壹则形成统壹的市场价,壹则形成级差的市场价而已。设某年翡翠市场的供应量和专项购买力大体稳定,A、B、C品级的翡翠手镯料自动形成的市场价分别为8000、6000、4000元。这时,假设壹批C级手镯料被人为拔高到B级以6000元成交,其结果必然是B级手镯要卖8000元、A级手镯料要卖10000元。但由于市场的资金能要有限,此后不久各级手镯料皆严重滞销,A、B级也被迫降价;当A级手镯料降到6000元时,C级手镯料便无人问津了,众人都来抢购A级手镯料……最终,翡翠市场上各品级手镯料价格还要各就其位。如果第二年“供”“要”形势发生变化,手镯料因供不应求市场价格上涨,届时,A、B、C品级的翡翠手镯料市场价会在保持级差的前提下,向上均提,可能分别为9000、7000、5000元……以上讨论告诉我们:尽管纯自然类商品可能孤例无价、初始无价,但只要该类19自然类商品价值规律商品形成市场且大体供求相对稳定,其合理价格便会由市场客观给出,这就是其“天然无价”“市场有价”的道理。再以所谓赌石为例:假设某石料被赌石者高价购得,他究竟是输是赢,只要石料切割开来,看看里面的翡翠颜色、质地,结果便壹目了然了。这说明了什么?正说明“翡翠有价”。即便是看似“无价”的奇石,根据其“水洗度、石形、色纹、形态、神韵、内涵”等标准,行家也是不难分出上、中、下品来的。上述几块奇石,“天价”虽令人称奇,但考虑其奇特形态、神韵、内涵,还是有根据的。

  (四)级差地租与级差地价

  土地,无疑是最重要的原生型自然类商品了。“级差地租”“级差地价”,便是描述土地质级差价的概念。构成土地级差的因素有两个:壹是土地土质,包括土壤肥力或地力;二是地块区位,包括地理位置或环境状况。但无论怎样,土地级差中不应含有人工因素。有些经济学理论把对土地的先期投入也考虑进来,那便不属于“纯粹”的“级差地租”了。既往经济学中,级差地租理论被搞得很复杂,而运用商品价值二重性理论阐释,它却非常之简单:土质质级高,即土地固有的使用价值质级相对高,则意味著付出同样的劳动收获的农产品相对多,其交换价值收益相对高,所以,地租自然要相对高;区位质级高,即土地可实现的使用价值质级相对高,则意味著投入同样的资本产生的效益相对多,其交换价值盈利相对高,所以,地价自然要相对高。反之,土质、区位质级低的土地,所固有或实现的使用价值质级相对低,可获得的收益、盈利相对低,其地租、地价自然便相对低。关于级差地租问题因内容清晰、结论明确,无须多论。这里重点讨论壹下级差地价问题,因为它在当下中国更具理论与实践意义。在城市中,土地区位级差表现出来的,不仅有“级差地价”,还有“级差房价”“级差房租”等,我们不壹壹分论,只以“级差地价”涵盖之。传统理论中,往往把区位级差局限在距市中心(或交通枢纽等重要地点)远近上:越近,区位质级越高,地价越高;越远,区位质级越低,地价越低。但这未必科学。距市中心或某重要地点远近,固然是区位质级的重要因素,却非唯壹因素;区位的环境状况也是重要因素。如果是商品房用地的话,环境状况包括公共交通、生活设施、街区绿化、医教资源等配套配置情况,以及空气质量、社区治安、居民素质等因素。如果是商业用地的话,还要考虑金融、物流、商贸等配套因素。如果市中心百业雕敝、空气污浊、治安混乱,环境状况极差,那么,其中的土地便不能称为黄金地块;反之,如果市郊新区,设施配套、宜于居住,环境状况极好,则同样可成为黄金地段。在中国大城市中,还有壹特殊的环境因素,即看是否属重点中小学招生的路段,若是,便被称为“学区房”,房价便可高出许多。而在美国,如属下层黑人[13]集中居住区,则房价会便宜许多,而这些区域可能就在市中心。土地的区位级差,既是静态存在,也是动态存在。从静态角度讲,土地区位级差必然产生级差地价,其道理壹目了然。比如,同样壹块土地,放在曼哈顿,可能盖起摩天大楼,装进数十家国际大公司,年创数百亿财富;放在纽约郊区,只能盖几座民居,满足几户人家安居需要——这样两块土地产生的经济效益不可同日而语,地价自然有天壤之别。值得讨论的是动态的区位级差,而这就涉及到国人熟悉的“土地升值”问题了。土地升值并不是土地自身发生了什么奇异变化,而是周围环境状况随社会经济发展得到了改善,客观提升了土地的区位质级。但这并不是土地质级变化的唯壹向度。当代中国处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时期,所以,人们似乎只知道土地会“升值”,甚至把土地“升值”理解为“自动增殖”,这是错误的。实际上,在壹些经济衰败国家或城市中,土地同样会“贬值”,即其区位质级会下降。此外,还有第三种情况,即当壹个国家或城市经济处于停滞时,土地只能保持原值。这时,即便开发商可能在短期内把某些B级地块地价炒到A级水平,但却必然使某些A级地块降价,最终迫使B级地块降到原位。或者,即便甲地块因新建地铁站而由B级升到A级,但随之,原先属A级的乙地块便会降到B级。这就是说,如果没有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做支撑,如果离开了真实的日益增长的市场需要,所谓的“土地增值”,便只能是壹种神话。正确认识土地升值的规律,对树立科学发展观、科学城市规划观有著积极意义。壹方面,从宏观角度讲,我们必须正确认识经济发展、公建大项目和土地升值之间的关系。土地升值是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结果;各种公建大项目,只是发展的助推器,只有当它们适用并满足发展需要时,才会刺激土地升值;土地升值绝不是新建铁路、地铁等的孤立效用。强调这些道理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下,许多超大城市的地铁修到哪里,哪里的土地就升值,这是事实;但据此得出“修地铁可刺激土地升值、推动城市发展”的绝对结论却是幼稚且有害的,因为地铁本身没有这种神奇的力量[14]。如果壹个城市尚未形成对地铁的迫切“需要”、或有“需要”却不具备相应的“能要”实力,那么,修地铁不仅浪费了宝贵资源,所产生的巨大债务及运营负担还会拖垮城市经济。铁路的情况与此相同。曾在美国经济崛起中发挥过巨大作用的铁路,今天在许多城市中只剩下了锈蚀的铁轨和空荡荡的车站,早已丧失刺激经济发展的功能,更不会再刺激土地升值了。因此,我们必须实事求是地看待公建大项目,不能无视也不能夸大其对土地升值的意义。另壹方面,从微观角度讲,城市区域的合理规划建设、环境状况改善,的确可影响到区位质级的升降变化。比如,在市中心黄金地带,若急功近利,壹味高价卖地,默认开发商以高容积率、高密度建筑牟取暴利,难免牺牲或破坏城市环境质量,导致区位质级下降,最终会造成整个区域大面积的土地贬值。反之,城市中若保留大面积绿地,引进清澈河水,看似牺牲了眼前利益,反倒可大幅提升其区位质级,在给百姓提供宜居环境的同时,也从土地升值中获得了收益。许多新城或新区曾屡遭批判的大广场、音乐喷泉、城市园林等“形象工程”,若干年后却都变成了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地价房价的“金子招牌”。实际上,与位于曼哈顿岛上那硕大无朋的中央公园相比,城市的公园、园林、绿地等等,大多小巫见大巫了。纽约人能壹直守住这块巨大的城市绿地“红线”,其精神令人感佩,这也是曼哈顿迄今仍保持其卓越品质的缘由之壹。由此可见,正确认识城市环境状况与土地质级、级差地价的关系,对于城市规划建设者而言,意义重大,它会倒逼城市主官,自觉放弃眼前利益,不再干“建设性”破坏城市文脉、水系、空气及宜居环境的蠢事了。综上所论,无论宏观、微观,土地升值都可看作壹把客观尺子:凡能产生真实的土地升值效果的规划建设,都是成功的、值得肯定的;凡不能产生真实的土地升值效果的规划建设,都是不成功、不应肯定的。根据这样的道理,高铁铁路,其投资效益如何,便不能仅从铁路本身算账,还要从沿线城市那里算账。如果高速铁路开通之后,沿线城市土地普遍升值,那么,仅这壹块巨大效益就可证明高速铁路的经济效益。正因土地升值归根结底源自国家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所以,土地,包括私有土地获得的增值收益,理应全部或部分上缴国家、回馈社会。包括城郊农民从土地增值获得的巨大收益,也应部分缴税。认为土地升值收益全部来自土地、应归私有的观点是不成立的。当然了,在中国要确保土地收益可以回馈社会必须结束一党专政,不然土地收益会继续成为地方官员所有的土地财政,最终被地方官员瓜分。

  三、自然类商品市场供求价值规律

  当自然类商品供求严重失衡时,虽与劳动产品商品壹样,也会依循市场供求价值规律,但因其“自然”属性却会表现出某些特殊性来。即与劳动产品商品市场供求价值规律之Ⅰ、Ⅱ皆有所不同。我们讨论劳动产品商品市场供求价值规律时,曾特别强调其满足人类需要的量标差异。对自然类商品而言,这种强调则没有多少意义,因为人类对自然类商品的需要,基本都不属于定位量标。其中,水虽然满足的是人的定位量标需要,但毕竟水的商品化程度不高,自来水也带有公共产品性质,所以,它不能整体作为自然类商品讨论。市场在壹定时期内对煤炭、石油的需要虽属定位量标,供应量“过犹不及”,但如前文所论,从长远看,人类对这类商品的需要同样没有上限,也应属于定向量标。但是,若据此认定供求严重失衡后的自然类商品大多适用于供求价值规律Ⅱ,也不准确。因为当享受类商品供求严重失衡后,价格变化会引导“供”“求”的变化:价涨时“求”量减“供”量增,价跌时“求”量增“供”量减,市场依然可恢复动态平衡。而自然类商品则不同了,由于它的“供”往往不能随市场变化而变化,这样,“求”的变化便可能导致商品价格出现供求价值规律Ⅰ那样的剧变。我们同样援例阐释。假设经济萧条,自然类商品市场购买力严重萎缩,商品供求量却无法即刻减少,便必然出现严重供大于求状况。这时,由于自然类商品无生产成本,结果便可能是价格壹落再落,直至无人问津,丧失其商品属性。譬如虫草,当高质虫草卖出低质价且依然滞销时,便意味著虫草价格看跌,低质虫草报价便会创出新低……各质级虫草价格轮番下跌,直至低于采挖成本后,来年虫草便会留在高原上、不复是商品了。反之,假设经济繁荣,自然类商品市场购买力不断增强、许多商品资源稀缺,难以批量增产,便必然出现严重供不应求状况。这时,由于自然类商品需要无上限,其价格便可能被强劲购买力壹再推高,甚至出现天价。譬如虫草,当低质虫草卖出高质价且价格坚挺时,便意味著虫草价格看涨,高质虫草报价便会创出新高……各质级虫草价格轮番上涨,便会“没有最高,只有更高”了。譬如奇石,当“石”逢盛世、玩赏者众且富时,所谓“奇石无价”,便可理解为奇石之价可能壹飞冲天了。再如自然景观,因佳天下的风景有限,这样,面对蜂拥而至的游客,壹些景区本能地会选择涨价。按常理论,景区涨价,许多游人止步,景区收入减少,便可能停止涨价。但近年来,国内许多著名景区,却出现“票价翻番、游客翻番”的反常现象。当然,反常合道,关键是居民收入提高后,供单次旅游消费的“专项购买力”数倍增加,能承受住高票价,而这种趋势发展下去,著名景区的门票同样也是“没有最贵,只有更贵”了![15]但这并不意味著自然类商品都会因稀缺而无限涨价。尽管人类对许多自然类商品的“需要”无限,但“能要”却毕竟有限,有限的“能要”必将限制住无限的“需要”,遏制住自然类商品的价格。这壹规律,如果说在“小宗”商品身上看不很清楚的话,那么,在壹些“大宗”自然资源、能源商品身上,却会看得很清楚。我们且以“石油”为例,探讨壹下其中的规律。这不仅因为石油典型,更因为它的价格波动牵动经济全局。石油属于产品型自然类商品。在石油资源非常丰富、产油能力可随时调整的情况下,即便石油供求失衡,也像劳动产品商品壹样,会通过市场调整恢复平衡:壹旦石油产量供大于求时,价格的下跌会抑制生产、刺激消费,“供”量减,“求”量增;壹旦石油产量供不应求时,价格的上涨会刺激生产、抑制消费,“供”量增,“求”量减……在这个过程中,石油价格变化同样依循壹般的市场供求价值规律,没任何特殊性。但是,当石油价格持续暴跌暴涨时,便会表现出某些特殊性了。假设地球遭外星人袭击,全球经济瘫痪、油价远低于开采成本时,石油企业便会大批倒闭,石油资源便会失去商品价值。当然,现实中出现这种情况的概率极低;在目前及可预见的将来,几乎只有壹种可能,即因石油资源严重短缺,产量供小于求,油价会远离其生产成本不断攀升、再攀升。现在,这高高的油价已像壹把达摩克利斯剑悬在人类头顶了,使我们对未来的全球经济前景充满焦虑。形势是严峻的,但据此认为油价未来也会无限疯涨,“没有最高,只有更高”,其结论却不成立。这是因为,尽管从发展角度来讲,全球对石油的需要量年年增长,几乎是无限的,但人们的能要却是有限的,高油价也必然是会被封顶的。通常,人们总把“能要”理解为由货币体现的购买力,这并不错,但却很容易受蔽于复杂的金融现象,看不清问题的本质。我们已知道,劳动产品商品交换的本质是“劳动”的交换,是“力”的交换;在市场供求动态平衡的状况下,决定商品交换主体“购买力”大小的因素,归根结底是主体付出的“劳动量”、付出的“力”的大小。尽管石油可因稀缺实现高商品交换价值,并构成高市场购买力,但这种交换本身毕竟是不等劳的,也是不可持久的。这是因为,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是供求、给要平衡。如果油价攀升局面无法有效遏制,必然壹面使石油不断相对增值,使石油输出国获得越来越大的购买力;壹面使劳动产品商品不断相对贬值,使石油输入国拥有越来越小的购买力……如此这般,壹面是全球财富不断向石油输出国集中,壹面是石油输入国无力购买石油,这种给要严重失衡的局面显然是无法持久的,必将导致全球经济危机。而壹旦危机爆发,众多企业倒闭,石油需求量锐减,油价不仅不能上涨,还会倒头下跌……事实已证明了这壹点。2000年以来,在新兴经济体带动下,全球经济高速增长,对石油需要量翻番地增加,油价短短数年从每桶30美元壹路飙升到150美元,并最终引爆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16]。而在全球危机声中,2008年底,油价又应声跌至每桶35美元!可以断言,如果国际油价此后卷土重来,再次攀升,那么,当油价再升到每桶180-200美元[17]时,仍会窒息全球经济,油价将再次下跌……无论未来人类能否度过新的石油危机,但眼下可断定的是,若近期没有新能源可替代石油,人类的许多美好愿景都将落空,令人欣羡的美国生活方式也将成为海市蜃楼,甚至欧美人自己的好日子也将到头了。其道理在于,即使国际油价暴涨到每桶200美元时会封顶,人类好容易建构起来的经济全球化链条也必将被高运输成本所挣断。届时,中国尚可自给自足,在较完整的产业链中孤立存活,而过惯“衣来伸手”日子的欧美国家却可能不得不自己动手做衣服[18]了!当然,这还不算是最坏的结局。如果石油资源几十年内被彻底用完,那便不是经济崩溃与否了,而是整个地球恐怕都要重回“中世纪”了。好在,今日人类已深刻地认识到这壹点,不仅各国科学家在与时间赛跑,高企的油价早已驱使大量资本进入可再生、可替代能源的研究生产领域中。如果在石油没枯竭之前,廉价能源能工业化地批量生产,结局便完全不同了:不仅可将油价封顶,还会迫使油价下跌,那时的石油,便不会再兴风作浪了;壹旦油价被降到生产成本水平之下,石油开采便会自动停止——当然,出现这种结局的可能性不大,因为石油不仅是能源,还是重要的资源,是众多化工产品的基本原料。四、自然资源商品化之利弊分析与对策自然利益客体获得商品属性,使自然资源得以市场化配置,其结果,有利,也有弊。先说“利”的方面。自然资源获得商品属性后,所带来的直接效应就是让人们懂得了珍惜。譬如,根雕的商品价值被农民认识后,过去的枯树烂根便不会被烧掉了,这便实现了对自然资源的最充分利用。譬如,自然风景成为商品后,当地农民懂得了青山绿水是摇钱树的道理,便会成为自然生态的保护者。现实中,由自然资源商品化所产生的利好多多,不必更多地援例详论了。这里要著重讨论壹下“弊”。自然资源商品化带来的“弊”同样多多,而且,许多“弊”是市场本身无法消除的,对此若缺少清醒认识,后果将极其严重。由于许多自然资源,如海洋渔业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林木、药材、奇石资源等等,因获取成本相对低,商品价值非常高,其巨大的利润空间必将诱使人们对其进行过度的、掠夺性的捕捞、采集或开发,这不仅使许多珍贵的自然资源面临枯竭,更会造成严重的生态灾难。市场是逐利的,商品主体是利己的。在巨大商业利益面前谈生态保护,理论是非常苍白的。但即便是这样,理论也不能退缩。我们仍必须反复强调这样的道理:天地有规律、万物有法则,自然绝不是为了对人类“有用”才存在的。我们必须承认:人属于大地、属于自然、属于地球生态系统;但大地、自然、地球生态系统却从不属于人类。作为地球物种之壹的人类,既然无法改变自身躯体结构而超自然地生存,那么,便须清醒地认识到自己“万物之壹”的身份,认清自己在地球生态系统中的渺小地位,安守本分,尊重、敬畏、顺从自然规律,像爱护自己生命壹样,爱护好人赖以寄身的地球生态系统、万物生命摇篮。壹旦这壹生命摇篮被人类毁掉,人类也将死无藏身之地!因此,人类只能在“合规律”地维护地球生态系统的同时,从自然中“合目的”获取自己所需要的资源[19];而绝不能为壹己、壹时之私利肆意破坏人类与万物共同的生命摇篮!市场不会自动制止严重破坏生态系统的商业行为,人类便只能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文化、科技手段为辅,解决自然资源商品化的弊端。

  机会商品价值规律

  “机会”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这是西方经济学已涉及并研究的;“机会成本”“机会收益”[2]也已成为现代经济学的常用概念。但是,“机会”“机会商品”作为独立的理论概念,却鲜见有人提出,更未被纳入学术视野。笔者认为,“机会”是壹重要的价值范畴,理应被价值学和价值经济学重视和研究。在商品社会中,当各种相对独立的“机会”被自由公平交换时便会获得商品属性,并成为商品大家族的成员,像人们熟悉的房介、婚介,它们所经营的便是“机会商品”。鉴于“机会商品”是拙论新提出的概念,所以,本章须在给出“机会”定义基础上,论证各种“机会商品”(“权力机会”下壹章专论,除外)的存在及成因。由于作为商品的相对独立“机会”形成、存在离不开主体的搜集与创造劳动,因此,它们大多具有劳动产品商品属性;同时,商品“机会”的内容或构成要素,却不是主体创造出来的,因此,它们也具有非劳动产品商品属性。其中,凸显劳动产品属性的机会商品价格形成与变化,主要依循商品交换价值规律;凸显非劳动产品属性的机会商品价格形成与变化,主要依循市场供求价值规律;它们的某些特殊性,也是本章讨论机会商品价值规律的重点。凡是“机会”,便存在不确定性,但从“机会商品”角度讲,完全不确定的“机会”是很难作为商品交换的,所以,本章的讨论将排除情况多变的“机会”。本章预设前提仍是市场基本规范,虽有违法交易,但交易本身不存在欺诈现象。

  壹、机会定义与机会商品存在条件

  我们的讨论,首先从把握“机会”概念内涵入手。只有搞清什么是“机会”,“机会商品”内涵才可能被准确把握。“机会”虽是常用词,但熟悉未必真知,要从价值学角度给出“机会”的科学定义,并非易事。需说明的是,像“价值”的通常含义是“正价值”壹样,“机会”通常也都指“有利机会”或“好机会”,而非“不利”或“坏”的“机会”,这里讨论的“机会”定义,便也是“有利机会”的定义。

  (壹)“机会”定义及其对价值实践的意义

  网站给出的“机会”的定义:“具有时间性的有利情况。”应当说,这壹定义抓住了“机会”的时效性特征和“有利”即效用价值的本质。譬如,看守甲的乙喝醉酒,这是“有利”于甲的逃跑“情况”,也是甲的“机会”,而这机会只存在于乙醉酒期间。但上述定义也存在严重缺陷。必须看到:“机会”不是空泛的,而是指向特定主体的。譬如,乙喝醉酒,对甲是壹次逃跑机会、对乙便可能是大难将临(被甲所杀或被查处)。同时,“机会”的“有利情况”并非等于“有利结果”,它只是提供了“有利”于特定主体价值实践的“情况”;主体能否实现其价值目标,壹要看其能否及时抓住“有利情况”付诸价值实践;二要看其实践能力;三要看客观情况是否发生变化。还如上例,乙的醉酒为甲逃跑提供了“有利情况”,但如果甲根本认识不到,或即便认识到,却缺少勇气不敢逃跑,这“机会”对甲便等于不存在;假设甲把握住机会且及时逃跑,但他很笨拙,没几步就摔伤了,逃跑失败,“机会”便被浪费了;如果甲刚开始行动,突然电话铃惊醒了乙,出现新的不利情况,“机会”便也转瞬消失了……这里,我们便从价值论角度,给出科学的“机会”定义如下:机会,是指特定时间内,有利于特定主体价值实践的客观情况(方向、对象、条件与时机等)。作为定义核心的“价值实践”,虽是个熟悉的陌生概念,却是马克思哲学题中应有之义。马克思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造世界。”[3]所谓“改造世界”,涉及的便是价值实践。人类的认识活动,既要服务、服从于科学实践活动[4],更要服务、服从于价值实践活动;如果人类不能认识分辨存在之利害属性,不能在实践中趋利避害、创造满足自己生存需要的价值世界,人类将壹天也不能存活下去。只是由于受僵化的哲学认识论的束缚,既往人们只强调了认识的前壹功能、忽视了认识的后壹功能;相应地,实践的价值本质也被忽略了,实践仅被视为检验真理的壹个认识论环节了[5]。这无疑是偏颇的。而在现实的价值实践中,主体能否实现其最佳功利目标,往往就在于其能否及时认识把握机会并付诸正确的价值实践。在本章涉及的领域中,“价值实践”包括商品交换、商业投资等经济活动,也包括社会交际、产品生产、广告设计等社会、文化活动。“机会”的价值意义就凸显在这些活动中。从价值实践角度理解,“机会”便不是壹个单薄、简单的“情况”了,它包含著若干“要素”:特定时间、特定实践主体及价值实践的方向、对象、条件与时机等等。“特定时间”是机会的有效时间。“特定实践主体”是需要“机会利益”的价值主体,否则,他不会从事价值实践。“价值实践方向”,即主体实践活动的方向,在商业活动中包括投资、生产、销售方向等等。“价值实践对象”,在文化价值实践中,指实践客体,如猎人的猎物,在社会价值实践中,包括社会交互对方主体和实践客体,如商品交换对方主体和商品客体。这样,在有些情况下,可能社会交互主体或商品交换双方互为“有利”的对象,壹个“机会”双方共享;抓住这样的机会,彼此便可共赢。譬如婚介提供的机会,壹旦彼此“放电”、婚配成功,双方共获满意结果。“价值实践的条件与时机”,指有利于价值实践的客观环境因素的总和,在资本投资中,包括有利的政策因素等,在股票交易中,包括最佳买入、卖出点等等。显然,机会与机会不同,不同机会包含的诸多因素是有大差异的,可能产生的实践效果也是有大差异的。譬如,机会提供的“方向”是明确还是相对明确?机会提供的“对象”是多还是少?“对象”的价值是高还是低?机会提供的“条件和时机”是最佳还是次佳?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决定了“机会”的价值质级,即同类“机会”中,可分“最佳”“次佳”“壹般”机会等等。通俗地说,即“机会”的含金量有“大”“小”之分。当然,机会的价值质级,仍相对特定主体而存在;离开主体,奢谈机会的含金量是没意义的——对壹个远离股市的农民而言,所谓的内幕消息是没任何价值的。拙论不专题研究机会价值论问题,所以不展开讨论。这里,我们再以猎人打猎为例,对机会构成要素做些阐释。森林中狗熊留下的脚印,可为猎人寻找猎物指明“方向”——当然,这需要猎人有相应的眼力、知识或经验,否则,这“客观机会”就发现不了,或根本看不到其中的“机会”。森林远处出现了狗熊的身影,这就为猎人捕猎提供了“对象”——当然,这同样需要猎人有相应的胆识和能力,假设他不敢开枪或开枪打不准,这“机会”或者无用或者会“异化”给他带来巨大危险。假如壹旦首发不中,被狗熊加害的概率很大,对猎人而言,这便不是开枪的最佳机会。就在猎人紧张地观察时,狗熊走到河边开始喝水,这便为猎人安全猎杀狗熊提供了最佳“条件”,也是开枪的最好“时机”——当然,这同样需要猎人有相应的经验和敏捷反应能力;壹旦反应迟钝,远处枪声7机会商品价值规律响起,狗熊或被他人打死,或被吓跑,“机会”便荡然无存……“机会”不同于“机遇”,就在于它不是像猎人打猎那样只能被动地“发现”和“寻找”,而是可能被人类自觉地“创造”或“设计”出来。典型的例子如广告策划设计。譬如甲发布鞋子广告,其目的就是在潜移默化中为顾客提供“自觉”选购的“机会”。画面上当国际影星穿高跟鞋走在红地毯上时,近景的红地毯就像“狗熊脚印”壹样,暗示著“成功之路”,让少女顾客怦然心动;当画面上出现“甲”字牌高跟鞋大特写镜头时,这名鞋就像“狗熊”壹样,成为顾客心中的“猎物”;当画面上国际巨星灿烂壹笑,宣布即将出席“甲”牌新鞋首发式时,这就像“狗熊喝水”壹样,给顾客提供了壹个最佳行动时机,也是赶快抓住“机会”行动的理由。剩下的,便是顾客的抢购行动啦!而顾客抢购的“机会”,就是甲大赚其钱的“机会”;甲与其说是为顾客消费精心设计机会,毋宁说是为自己盈利精心创造了机会。结合上述实例,还须重复强调这壹点:尽管机会本身可能带来利益,但“机会”仅仅是机会,而不是利益;获得机会的主体能否获得相应机会利益,还要看其价值认识与实践的水平与能力,要看价值实践对象及客观情况的变化——这些往往不以实践主体的意愿、意志为转移。甲精心设计的广告打动了顾客,但顾客虽心向往之,却囊中涩之,甲同样赚不到钱;又譬如甲精心设计了广告,但原先的媒体突然变卦,机会也将丧失。当然,这后壹种情况本章已在预设条件中排除了,否则,向房介提供房源的房主,随时都在违约,这房介的“机会商品”就不存在了。

  (二)“机会商品”及其存在条件

  毫无疑问,人类从事任何价值实践活动都想付出最小成本,获取最大效益。但是,并不是任何实践都是成功的,即便是成功的实践,所付成本也未必是最小的。而“机会”的价值意义就在这里。譬如甲,他若自己去找房租住,可能需很长时间,而通过房介,很快就解决问题,满足了需要、节约了时间。譬如乙,他如自己投资,成功率很低,而当他获得了战争即将爆发的情报后,抓住机会,大量囤粮,结果狠赚了壹笔……正因为机会可能使价值主体在实践中减少盲目性,避免走弯路走错路,节约时间或投资成本,最大化地实现其功利目标——换言之,即“机会”对主体的价值实践有重要的使用价值,所以,在商品社会中,它自然会被买卖并获得商品属性。所谓机会商品,就是指在商品社会系统中获得商品属性的各种相对独立的机会。像自然类商品壹样,“机会”要成为商品,在符合“稀缺”和“权属明确”这两大基本条件的同时,还要符合“可转让”这壹特殊条件。首先讨论机会商品的“可转让”性。现实生活中,相当多的机会是依附于特定价值客体,或依存于特定权利主体,不能相对独立存在,也是不可转让的。凡这样的“机会”,当然不可能成为商品。如上壹章讨论的“学区房”,需要上名校的机会,便要购房;但购了房,即便不需要这壹机会,机会也不能转让。其实,在任何实物商品中,都含有特定的不可转让的权利机会。譬如,买了西瓜,妳就有吃西瓜解渴的机会,这是妳的权利;妳不买西瓜,就没有这个机会——瓜商不可能把西瓜卖给别人,把吃西瓜的机会卖给妳。譬如,妳买了电影票,就有看电影的机会;妳如果溜进去看电影,看似是偷得了机会,其实是窃取了别人的精神劳动商品,这和没掏钱偷吃别人西瓜的性质是壹样的。再譬如,爱人或情人间的亲爱机会,也是无法转让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在没找到真爱之前,单独获得亲爱的机会。即便在色情市场上,人们买卖的看似是性机会,实际上也是“人体”商品,因为任何人不可能离开性伴侣获得性机会。我们将讨论的“机会”,也是生活中人们常提及的“机会”,都不是这种机会,而是相对独立的实践机会;凡属于不可分割的权利机会,人们壹般是不会作为“机会”言说的。现实中相对独立的、可转让的“机会”多多。其中,凡任何需要的人都能随意、随时获取的机会,便无人会购买,也就不会成为商品,唯有“稀缺机会”,才可能成为商品。譬如,电话簿上的号码,唾手可得,便成不了商品;而有关企业家、房主车主等等的电话号码,稀缺且有大用,自然便可成为情报信息商品。又譬如,当劳动力市场供不应求、就业机会甚多时,就业者就无需找职介,职介的“就业机会”便不能作为商品了。这时,职介可能会免费介绍求职人员就业,而获得招工机会的企业便要向职介付费了,这“招工机会”便成了商品。当然,有时就业难、招工难同时存在,“机会”对双方都稀缺,便两面都具有商品属性,职介便可两头收费。实际上,在婚介中,便是男方、女方都付费,才可能获得或“买到”寻找理想伴侣的“机会”。那么,当可获机会多多时,机会是否就壹定没有商品价值了呢?也不壹定。在某些情况下,恰恰因壹般机会太多,人们才更需中介服务,需要他们提供筛选后的最佳或最优机会,某些猎头公司、高级婚介公司,所从事的就是这样的业务。相对“稀缺”而言,要做到“权属明确”,对许多“机会”而言是有难度的。许多机会,不是劳动产品、自然物体,也不是主体的创造发明,它们往往很难明确权属,很难受到物权法、专利法等等的保护,常常是谁发现归谁、谁抢先属于谁。像捕猎狗熊的机会,在原始森林中便是谁也无法垄断的。而权属不明确,“机会”便不可能成为商品,因为出售者无法从中盈利。譬如,房介出售租房机会,目的是赚取中介费,但假设介绍房源后,房客与房主私下成交,房介生意便无法存续了。特别是情报之类的机会商品,问题更严峻。由于多数情报交易只能地下进行,又由于情报内容壹旦泄露便不再稀缺失去价值,这便使买卖双方皆处两难之中:买方不了解情报内容,无法判断其价值;卖方想告知内容,又害怕买方违约。许多情报,就因无法解决权属问题,无法作为商品交换。本章已预设前提:虽有违法交易,但交易中不存在欺诈现象,所以,情报机会商品亦在我们的讨论之列。

  二、机会商品分类

  “机会商品”的分类是难的,因为“机会”的分类是难的。从机会存在方式角度讲,有依附于特定客体的,有相对独立的,作为机会商品,我们只讨论后壹类机会。从机会成因角度讲,有因权力而生的机会,有非权力生成的机会,本章只讨论后壹类机会;后壹类机会中,有通过劳动搜集的,也有被劳动创造出来的……它们只要可作为商品出售,便是本章讨论的对象。但是,如果机会本身被加工了,如各种移民、投资机会咨询服务和市场行情研究报告等等,则不属于机会商品,也就不在我们讨论之列了。从机会商品特征角度讲,则存在“单壹机会商品”与“平台机会商品”之分。本节的分类讨论,便从这个角度切入。

  (壹)单壹机会商品

  单壹机会商品,包括“中介机会”“情报机会”和“名声机会”商品等等,这些“机会”是因本身使用价值满足客户需要获得商品属性的。

  1.中介机会。这里的“中介机会”,指由中介或掮客推销的直接满足客户需要的相关“机会”。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专职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或个人,都是通过向客户推介销售劳务、婚姻、住房、教育、移民、商贸等等机会并从中获利的。这也是最纯粹的“机会商品”了。与“情报机会”商品以信息状态存在不同,中介出售的“机会”商品要提供具体服务,常常要让顾客直接接触到“机会对象”。譬如,婚介要介绍具体男女,人与人要见面;房介要介绍具体房源等等。但即便这样,中介出售的仍是价值机会,而不是价值客体。譬如,婚介只是介绍男女相识,而绝不是出卖新娘;相识的男女依然要自己恋爱,最终未必壹定成为眷属。

  中介或掮客要出售推销机会,当然要先搜集储存相关的机会“货源”,同时还要根据客户需要提供相应服务,包括机会对象的选择、撮合等等,这些都需付出艰辛劳动。但是,他们推销出售的“机会”的“内容”或“对象”,如就业岗位、未婚男女、招生学校、租售房源等等,却不是自己“创造”或“瞎编”出来的——否则,他们就是从事欺诈活动的黑中介。因此,这种中介机会商品,从所提供服务角度讲,属于劳动产品商品,离开他们的服务,客户找不到“机会”;但从所出售“机会”内容或要素角度讲,则属于非劳动产品商品,客户所获得的机会对象等等,实际上早就存在了。

  2.情报机会。这里的“情报”,指含有重要机会的“信息”[6],像物价行情、客户信息、招标底价及军事秘密、新闻报料等。情报机会之所以能成为商品,也是因为它对获取者有大用,能为其价值实践“方向、对象、条件与时机”等提供重要信息,趋利避害,减少损失,增加收益。军事情报的意义及商品属性无须多说了。商场如战场,在市场瞬息万变的情况下,准确的商情可能直接决定经营活动的成败,商家自然愿高价购买。在金融或股票市场上,有关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利率调整、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等等的信息或“内幕消息”,都是含金量极高的情报,也都是价格极高的机会商品。在新闻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时效是新闻的生命,为此,能为传媒提供捕捉重大新闻机会的报料,自然也可作为情报商品交换。与此类似,公安部门常会有偿征集罪犯信息、交通违规信息,也是把情报机会公开商品化了,其目的就是及时掌握侦破刑事和交通案件的机会。当然,情报信息成为机会商品是有条件的。譬如,突发新闻线索,第壹个报料者可卖得大价钱,而随后报料却失效了,因为它已丧失情报意义了。只有独家掌握秘密情报的人,才不受此限制,待价而沽。情报,无论是公开或秘密搜集的,也都是要付出劳动的,有些还须冒生命危险或牢狱之灾。但作为商品的情报内容,却绝非情报贩子“创造”的;人为编造的信息,同样属假情报商品。但须指出的是,某些情报内容却可能是精神劳动产品,如各种科技发明等等,而科技情报与其内容绝不是壹回事。作为精神劳动产品如科技专利是可直接作为商品交换的;凡作为情报商品出售的,往往属窃取来的科技、军事、经济秘密。这种情报虽是违法获取的,却不妨碍其商品属性。

  3.名声机会。这里的“名声”,涵盖“文化名声”“社会荣誉”以及“学历”“职称”“称号”等等。其中,多数文化名声、社会声誉,实际上是社会评价肯定成员文化素质、社会品行及其贡献的壹种价值符号,它应该“名至实归”“名副其实”,是社会成员因其杰出贡献应得的回报。这种名声是金钱买不来的,当然不应是商品。但在现实中,许多好名声因可能带来巨大商业机会,利于就业、升职、经商、投资、贷款等等,因此,在市场经济中便也可能成为商品。马克思早就发现了这壹点:“有些东西本身并不是商品,例如良心、名誉等等,但是也可以被它们的占有者出卖以换取金钱,并通过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形式。因此,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7]马克思从其劳动价值论出发,否认它们属于真正的商品;我们不受劳动价值论局限,则可承认其商品属性,只是它们不属于劳动产品商品而已。名声被作为商品买卖,未必全是非法的,我们须分清其中的三类不同情况:A类合法买卖、B类非法买卖、C类表面合法的违法买卖。A类,指合法用金钱换名声的情况。譬如在美国,与总统照相、出席什么重要午餐会等等,都是明码实价的。在中国,参加什么慈善活动,冠名什么文体活动,获得怎样“爱心”荣誉等等,参与者、冠名者,实际上也是花钱买名声——当然,真正的爱心人士未必有这种动机。至于在宗教活动中,捐款修庙建教堂,同样有类似的商品交换情况存在——当然,虔诚的教徒并无沽名钓誉之心。这类名声买卖不影响社会公平,有利于社会财富再分配,无可指责甚至应支持。B类,指非法伪造名声证书买卖的情况。这类情况中最常见的就是假文凭买卖了,这无疑是回报率最高的交易了[8]。还有较常见的是买假认证、假名誉牌匾。壹个烂企业,花几千元钱买回壹个什么国际认证书、什么行业质量奖,就可蒙骗顾客、增加盈利,这同样是极合算的交易。这种假名声交易,实际上做的就是盗名窃誉的买卖,比起壹般伪劣假冒商品来,其危害尤劣。C类,指壹些合法机构包括高校、社会团体,以盈利为目的变相出售的“真的”假名声。这种情况,本质上属于权力商品买卖,即利用合法权力,违法买卖名声。我们将在下壹章讨论。

  (二)平台机会商品

  平台机会商品,包括“社交(平台)机会”“广告(平台)机会”“展示(平台)机会”等等,它们作为商品交换都须依存于相关“平台”。这些“平台机会”是因其提供的“机会要素”的使用价值满足客户需要而获得商品属性的,所以,仍属于机会商品。鉴于这类“平台”的存在往往被忽略,我们将其置括号中,后文将直称为“社交机会”“广告机会”。“平台机会”不同于“单壹机会”,它可能给客户提供“复数”或“群发”的“机会”。这类机会商品,壹般不存在合法、非法问题。

  1.社交(平台)机会。这里的“社交机会”,指平台搭建者基于盈利目的提供的有利于成员建立某种社交关系的机会。社交是人的社会存在方式,每个人天天都在与朋友、同事、邻居交往,这种社交的“机会”不稀缺,自然也不会获得商品属性。只有可能带来巨大利益的社交机会,才可能出售或变相出售获得商品属性。典型例子是某些大城市中的名流会所。尽管这些会所也向会员提供休闲娱乐服务,但会员支付昂贵会费,却绝不是为购买这种服务的;同时,这类会所通常非常隐秘、低调,会员也不能借此博得名声或提高名望。因此,合理的解释只能是:这种会所出售的商品,就是顶级的“社交机会”;会所本身,就是壹“机会平台”。会员入会后,可利用会所提供的平台,寻找建立高含金量的社交机会,相互合作、开发出各种盈利机会,实现共赢。实际上,出售高级“社交机会”的商业活动很多,国际上许多顶尖论坛,像达沃斯论坛,也包含这种商业化运作的成分在内,每年从5万到60万不等的会费,便可理解为获得高端社交机会的价格[9]。国内的壹些所谓学术会议,壹面向普通与会者收取高额会务费,壹面付费请学界大腕、“国家级”刊物主编入会,两项抵消,主办者还可从中渔利。究其奥秘,就在于办会者把学术社交机会打包与渴求获得这些机会的学者们交换了。毫无疑问,如此高级会所、顶级会议的主办者必须具有卓越的策划组织能力,须付出艰辛劳动,只有这样,才能建构起机会平台,创造并出售社交机会。正是从这个角度讲,这类高端社交机会商品同样属精神劳动兼服务劳动商品。但是,主办方的劳动,仅仅是打造平台,通过各种社交形式为客户提供“社交机会”——准确地讲是“机会”的“要素”,即高端社交对象、最佳社交环境等——客户自己从中寻找或创造的社交机会以及盈利机会,便与主办方的劳动无关了。从这个角度讲,社交机会商品又具非劳动商品属性。让我们设例做些阐释。譬如乙开办了高级会所,甲交100万年费入会,通过茶话会、联谊会,与丙、丁等相识、相交,开发出新的商业机会:甲与丙合作投资盈利1000万,甲投资丁的企业分红1000万,皆获高回报。这里,甲能与丙、丁在会所提供的社交环境中相识,是乙的功劳,否则,天南地北,三人可能永不见面。但是,甲与乙、丙而非他人建立社交机会并共创盈利的机会,却不是乙的功劳。对比中介机会,社交(平台)机会的特征看的更清楚。甲找到乙婚介,乙会根据其要求,分别介绍甲与丙、丁认识,直至双方满意为止;乙出售的是确定的单壹机会——实际上,甲也不需要复数的机会。但在乙的会所中,甲需自己与丙、丁等认识,自己寻找并创造机会,这盈利机会还可能是复数的。甲能否寻找到好机会,客观上取决于会所档次的高下,取决于乙提供的社交机会要素的含金量,这些与乙的劳动正相关——如甲高费入会后,发现丙、丁皆无能无钱之辈,根本没机会可开发,与其交往还耽误工夫,他就会要求退款,乙出售的就是虚假的高端机会商品。但乙提供的社交机会要素含金量再高,不等于甲壹定从中高盈利——如甲结识的丙、丁,即便都是公关能力、经济实力、决策魄力顶尖的人物,他们合作的项目也可能因经济危机而功亏壹篑。这既是社交机会本身不属乙劳动成果的证明,也是机会商品的机会盈利风险性特征所在。

  2.广告(平台)机会。这里的“广告机会”,指媒体基于盈利目的提供的广告发布机会。现代社会中,广告作为传播信息的形式或手段,几乎无处不在。从受众角度讲,这是件非常令人讨厌的事,但它也为消费者了解选择商品提供了机会;这种“消费机会”的背面,就是商家的“盈利机会”。媒体出卖广告平台给商家;商家通过广告吸引“眼球”[10],强力推介自己产品或品牌,让消费者心动行动,购买其商品或服务,以获得盈利及占领市场的机会;广告平台因能提供这种可再利用盈利的机会,自然获得了商品属性。此中道理,人们熟稔,无须多论。毋庸置疑,任何广告平台都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除少数借自然风景做广告的媒体外,绝大多数媒体都是劳动的产物,包括可作为广告媒体的“名人”,其“名”大多也是劳动创造的。现实中,占主流的广告平台都是各种专业媒体,如广播电视、报纸杂志或互联网站等传媒公司或机构等。这些媒体从业人员从事的都是精神产品生产与销售,从这个角度讲,他们出售的广告机会商品也属于精神劳动产品商品。但是,像社交平台壹样,媒体方仅仅是搭建起广告平台,为客户提供“广告机会”——准确地讲是“广告机会”的“要素”,即巨量的受众、能吸引眼球的位置等——客户自己利用这些要素创造的广告机会,便与媒体方的劳动无关了。从这个角度讲,广告机会商品又具非劳动产品商品属性。我们设例做些简释。譬如乙创办的报纸,发行1000万份,整版广告费报价100万;甲购买并发布售鞋广告,促销效果明显,年增纯利1000万元,这笔交易13机会商品价值规律当然是合算的。这里,甲的产品广告能被1000万人看到,无疑是乙的功劳,这与乙及其雇员的高质精神劳动付出正相关。如果乙报实际上只发行数万份,甲的广告没发挥效用,当然不会促销成功,他也会向乙追责;乙卖的同样是虚假机会商品;但在乙搭建的广告机会大平台上,甲能否借助广告机会为自己创造促销盈利机会,却与乙等的劳动不相干了。因为读者看了广告,是否愿付诸行动,只与甲的广告创意及产品品质、价格因素相关:若广告粗糙,读者不愿看,若产品式样旧,顾客不需要,若产品价格高,顾客不能要……如此等等,广告机会带来的便可能是亏损。这同样是广告机会本身不属乙劳动成果的证明,也是机会商品的机会盈利风险性特征所在。

  3.展示(机会)平台。这里的“展示机会”,指平台搭建者基于盈利目的提供的有利于成员展示、表现自我(才能、成果)的机会。归纳出这样壹种机会商品,是因有曾遇到这样壹经济学“难题”:在许多综艺节目或演艺舞台上,大腕出场表演要给不菲的出场费,群众或爱好者参加,则要交不菲的报名费。通俗地说,就是大腕登台要付钱,百姓上台要交钱——都是表演,这待遇为什么相反呢?若再追问壹句:这些参与者购买消费的是什么商品呢?对此,既有的经济学理论的确无法解答。但引进“机会商品”概念,这壹难题便会迎刃而解:明星唱歌,无疑是出售自己的精神劳动产品,因这种产品满足观众需要,所以,可被作为商品交换,主办方付钱;百姓登台,不是台下的观众要看,而是自己想表现,是要满足其表现、表演欲望,甚至包括成名、出道的梦想,所以,他们自愿付费。为此,主办方只是为他们提供表现机会的要素而已——台下或电视机前的观众。这种机会商品,搭建平台与主办方的劳动付出相关,而参与者则是自己买机会,自己上台表演,这种表演能否成功,与主办方的劳动无关。现实中,类似的展示、参与机会商品很多,通行的书号买卖便是。鉴于其中的道理壹点即通,不必赘述了。

  三、机会商品市场价值规律

  机会商品出售的只是“机会”,不是实物,这似乎使其价格形成与变化会呈现出更加特殊的规律。其实不然。机会商品的价值规律虽有其特殊性,但相对自然类商品而言,其特殊性较小或较少。这是由于,机会商品皆兼具劳动产品与非劳动产品商品属性,不存在“天然无价”的问题。这里,凡可能形成竞争、不被垄断的“机会商品”,其劳动产品商品属性将凸显出来,它们将主要依循商品交换价值规律;凡可被垄断、很难形成竞争的“机会商品”,其非劳动产品商品属性将凸显出来,它们将主要依循市场供求价值规律。为讨论方便,我将其分别称为“劳动型机会商品”“非劳动型机会商品”。劳动型机会商品价值规律,所体现的实际上也是服务劳动或壹般精神劳动商品的价值规律。相对于工农业商品而言,这类商品价值规律表现得较为单纯,拙论不拟单独讨论,只在这里壹并论及。非劳动型机会商品的市场供求价值规律,同样有些单纯,所以,我们也无须详论。

  (壹)劳动型机会商品价值规律

  因机会商品皆内含劳动,只要某种机会本身不能被垄断,便必然会在竞争中凸显出劳动产品商品特征。这是因为,当同类机会、机会平台可能被众多市场主体搜集或创造出来时,供应商便很难靠“机会”的可获收益或“机会盈利”与客户谈判定价了。这时的机会供应商,实际上是在借出售“机会”,出售自己的服务劳动或精神劳动。其中,属于壹般服务劳动的机会商品包括中介商品等,属于精神劳动的机会商品包括媒体广告商品等。无论属哪壹种类,它们的价格形成与变化都会依循商品交换价值规律,即便暂时供求失衡,也很容易恢复平衡,所以,壹般并不依循市场供求价值规律。这些,也是服务劳动或壹般精神劳动商品不同于工农业产品商品之特殊性,也是其商品价值规律较为单纯所在。我们先讨论属服务劳动的机会商品价值规律。由于服务劳动壹般无法从事超质劳动,所以,从业者出售的就是劳动本身;同时,由于服务劳动技术含量低,所以,从业者很容易转行。这样,服务劳动市场就是壹个跨行业的大市场,在整个劳动市场供求动态平衡的状态下,服务劳动的价格便绝不会由个别劳动者主观决定,而是由商品交换价值规律制约客观形成。换句话说,就是服务劳动者每天“不偷懒”、也“不过劳”,所付出“社会必要劳动”的合理收益或报酬是由市场“发现”的。这个过程,比起劳动产品商品价格的“发现”而言,简单得多,几乎是直观、透明的。设A、B职业是同质服务劳动。如果付出等量劳动,A职业每天收入4银元,而购买等量B职业劳动服务只需2银元,那么,B职业人员都会改行从事A职业;反之,B职业收入比A职业高,A职业人员也会转行从事B职业;如此人员流动的结果,必然使A、B职业日收入都维持在3银元水平上,彼此实现等劳交换。在这样的市场背景下,个体房介乙丙丁开业,三人每天不“不偷懒”,也“不过劳”,普均可接2单活。据此,每单活的合理市场价就是1.5银元。其中,乙懒惰,每天只接1单活,收1.5银元;丙居中,每天接2单活,收3银元;丁拼命劳动,每天接3单活,收4.5银元。尽管收入有差异,但彼此不存在绝对盈亏问题,都属于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按劳获利。在这种状况下,只要服务劳动市场不出现严重过剩或匮乏的情况,房介市场即便暂时失衡,也会很快调过来。譬如,壹旦房地产市场火爆、房介人均收入高于3银元时,庚等会改行做房介,所以,乙丙丁不存在把房介费炒上天的条件;反之,壹旦房地产市场疲软、房介人均收入低于3银元时,乙等可能会改行,所以,丙丁也不存在亏本血拼的情况。这同样是服务劳动商品价格变化之特征:它壹般不会出现价格因供求严重失衡而暴涨、暴跌导致生产经营者暴富、巨亏的情况。这壹点,可验证于15机会商品价值规律我们的日常经验:生活中罕见有因劳动服务业成败而暴富或自杀的案例。我们再对媒体广告机会商品价值规律做些阐释。媒体经营属壹般精神劳动,其中,当然要有创造性,否则,不能吸引受众眼球,就建构不起广告平台。但媒体经营中的创造性不同于个体艺术创造,而是体现在同业竞争中,这样,必然在竞争中将其劳动属性凸显出来,并使广告价格形成与变化受制于商品交换价值规律。设乙丙丁经营三家报纸,初始员工人数相同,员工工资皆按社会平均水平发放,报纸印刷发行成本亦相同,发行量都是10万份。由这诸成本因素决定,要维持报纸正常经营,每版广告费合理报价为1万银元。这也是初始状态下的社会必要劳动及生产成本决定的广告商品的价格。在这壹预设条件下,乙若过高报价,会失去甲等客户;丁若过低报价,则会亏损,难以为继。当然,只要存在市场竞争,这种和平共处的状况是不能持久的。乙丙丁的报业竞争,首先体现在发行量上。在同样广告报价情况下,如果丙的报纸发行到20万,甲当然优先选择在丙的报上打广告。如果丁的报纸发行量到30万,甲会同意2万元壹版广告费。如果丙的报纸发行量到50万,甲则会同意把广告费提高到3万元。由于报纸编辑过程中,同样不存在超质劳动,在广告版增加、版面广告费提高、广告费倍增的背后,只能是加倍付出的精神劳动。这意味著,只要广告机会与广告市场需要之间保持供求动态平衡,广告价格必然会受商品交换价值规律制约,体现其社会必要劳动成本及生产成本。在这种竞争中自然也会优胜劣汰,乙的报纸若发行量不增加,便只能关门倒闭。但丙却未必能因此从大幅提高广告价中获暴利,这是因为媒体广告作为壹般精神劳动产品不是物质劳动产品,生产周期短,较容易随市场需要变化而调整供给,所以,不会出现严重过剩或匮乏时价格暴涨或暴跌的情况。譬如,壹旦广告机会匮乏,丁的报纸便会大幅扩版增页,庚也会创办新的报纸,这样丙便不会把广告价位炒上天。反之,壹旦广告机会过剩,丁的媒体会大幅减缩版面,丙媒体可能会倒闭,这样,便绝不会出现亏血本甩卖广告机会的惨状……这便是此类精神劳动商品壹般也不适用市场供求价值规律的道理。

  (二)非劳动型机会商品价值规律

  当某些属于垄断的、不可能实现有效竞争的重要“机会”成为商品后,其价格形成及运行只由“机会”的使用价值决定,机会内含的劳动多少便失去了意义。这样,这类机会商品的非劳动商品属性便自然凸显出来。此类机会商品的价格形成及运行虽依循市场供求价值规律,却会表现出某些特殊性来。机会商品不同于实物商品。同样的实物商品,在不同时期、不同主体那里,也可能实现不同的使用价值:在匮乏时可能最大化地实现,在过剩时,可能最小化实现甚至为零或负值。但无论在怎样的情况下,实物商品的数量客观决定了它的使用价值量值变化极限。譬如,1吨粮食,在饥荒时期,可能拯救千人生命,发挥的使用价值量值是平日的十倍、百倍,即便如此,1吨粮食还是1吨,不能发挥10吨粮食的使用价值。同样1吨粮食,在严重过剩时,可能被浪费掉,但无论怎样浪费,最多也是1吨而不是10吨粮食。而机会商品则不同了,同样壹个“机会”,可能发挥的使用价值量值及可转换的交换价值量值,可能相差亿万倍;壹旦被浪费,其损失同样可能相差亿万倍!同时,人们对匮乏的高价实物商品,可能因生存必要或个人爱好而追涨,如食品、奇石等等,这样,这些商品便会出现由买家能要决定的天价;人们对过剩的低价实物商品,即便未必需要或个人兴趣不大也可能拣便宜买回家,如服装、装饰画等等,这样,这些商品便会出现价跌量增的现象。但人们对机会商品的需要,既不为生存,也不为收藏,而只是为获取机会利益。这样,机会商品即便出现天价,也不是由买家追涨上去的,而是由机会本身可能实现的最大使用价值及转换生成的交换价值决定的。反之,机会商品即便价格超低,但只要盈利机会很小,人们也不会拣便宜。下面,再以情报或名人广告为例,做些具体阐释。典型之非劳动型机会商品是情报。凡情报,便都不能公开,因此,情报商只能秘密寻求买家并成交。设甲获得了壹份中东即将爆发战争、石油将暴涨的绝密情报。甲非常明白,这个情报,若烂在肚子里,毫无价值,壹旦出售,则可能大赚壹笔。那么,甲的情报价格底线是多少呢?假设情报是意外获取,出售毫无风险,则它不存在任何底价;假设甲的情报是偷来的,出售要冒风险,那么,这个风险成本,便构成了情报价格的底线,甲宁肯不出售,也不会为些许小钱冒大风险。譬如,事情壹旦败露,甲将坐牢,几十万年薪将泡汤。尽管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不高,甲也不会以数万的低价将情报出售。但在这壹底线之上,甲的情报能卖多少钱,便不是他能决定的了,而是完全取决于他所能遇到的、可信任的买家了。假设甲周边信任的人都与石油无关,那么,他即便无偿告知,对方也不感兴趣,因情报对他们毫无使用价值。在这种情况下,甲的情报便壹文不值。假设甲信任的乙老板,拥有的投机资金不过百万,在这种情况下,甲的情报价格便会数万元封顶。但假设甲信任的丙丁是大石油投机商,情况则不同了。他们迫切需要甲的情报,希望能带来巨利或避免巨亏。这时,情报的价格便由其可能带来的最大化盈利决定。假设丁是身价百亿的石油大亨,他愿出价1亿元购买甲的情报。丙非大亨,心有余而力不足,报价必然低于丁。在这种情况下,甲的情报价格便是1亿元。就这样,同样壹件情报机会商品,报价竟会相差亿万倍!如此价格不确定的情况,在实物商品身上,是极为罕见的[11]。从这个角度,情报机会商品“无定价”,可能随机随人而变,无论在任何价位成交,皆具可能性和合理性。再譬如名人之广告平台商品,这同样是非劳动型机会商品。这是因为,任何名人的知名度、美誉度,都是特殊的“垄断”的“这壹个”,不可能实现有效竞争。这就是其与壹般媒体广告平台不同处:A媒体价高可找B媒体,而名人之名,则是其他名人无法相比的。当然,名人能做广告平台,是因其人其事其言能吸引大众和舆论的关注,而由于大众和舆论的关注力总是难持久的,壹旦不能持续保持吸引力,“名人”也将“过时”,其广告平台价值也将丧失。在这个过程中,名人的广告代言费,实际上也是由买方的最高价决定的。但与情报商品不同,请名人代言的买方是可公开竞价的。假设乙因刚获世界冠军,暴得大名,成为舆论关注焦点,甲丙丁纷纷联系乙为其产品代言,并给出报价。那么,三方根据什么报价呢?假设甲喜好奇石,他可能壹掷千金争购;假设丙是家长,灾荒年月他会不惜血本抢购粮食;但他们对请乙做代言的需要,却完全出于对机会盈利的考量;名人的代言费不是炒上去、抬上去的,而是算出来的。设甲丙丁皆经营鞋厂,分别年产100万双、500万双、1000万双。设各家经测算,请乙做代言,鞋子可增产20%,收益增盈20%,分别为2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三方出价分别为100万、500万、1000万。这时,乙当然会首选与丁签约。但假如丑是汽车大亨,经测算请乙代言可增产10万高档轿车,增盈10亿元,他会出价1亿元请甲代言。这时,如果丑买断了乙的代言权,那么,丁的出价便失效,乙的广告代言费便为1亿元……如果丑突然破产,乙可能又会接受丁的报价……但假设五年后,乙冠军风光不在,名人光环渐渐失色,这时,假若甲测算,请乙做代言,鞋子可增产5%、收益增盈5%,为50万元,表示愿出5万元让其代言。这时的乙,明白自己身价大不如前,剩余名气不用白不用,只要面子上能承受,5万的价格也会接受。但是,如果甲经调查,乙已无人感兴趣,其名声机会的使用价值为零,那么,即便乙主动贱买自己,标价1万元也找不到买主。由此可概括非劳动型机会商品价值规律如下:机会商品的最低价,由机会的获取成本、风险成本限定;机会商品的最高价,由机会可能实现的最大预期盈利决定;在此区间,机会商品价格表现出很大的随机性,而且基本是由买方决定的。

  (三)中间型机会商品价值规律

  除上述两类劳动型、非劳动型机会类商品之外,现实中还存在介于中间的机会商品。我们简略例释之。譬如社交机会平台。社交机会平台带有某种垄断性,绝不是任何人想办就可办成的。这样,此类机会商品便可参考其可提供的盈利机会高定价,年费甚至数万、数十万。但是,社交平台的高盈利,必然会给自己引来竞争者,如果年费价格过高,很可能使竞争对手趁虚而入,自己的会所被挖墙脚,走向衰落。这样,此类机会商品又不能完全以其机会盈利为定价依据,年费要适度控制。譬如非法的海外劳务职介。这类职介,实际上就是搞偷渡的蛇头。由于这类完全在地下经营,往往带某种垄断性,所以,他们的高收费,与必要劳动无关,而是以黑劳工的机会收益为据。假如黑劳工每年可净挣20万元,五年能挣100万,蛇头每人收10万便可被接受[12]。当然,从理论上讲,蛇头还可更高收费,但由于此类生意绝非壹家可完全垄断,所以,最终还是形成某种行价,低于其可能的最高价。类似的还有假证、假牌匾等名声机会商品。假证、假牌生产销售,也属地下经营,所以,不可能形成有效竞争,这使它们同样可高价出售。从理论上讲,壹张假证、壹块假牌匾可带来几十万、上千万暴利,壹张假博士文凭,可报价上万,壹块国际认证标牌,可报价几十万。但实际上,正因存在巨大盈利空间,地下假证、假牌匾生产商也无法绝对垄断市场,最终也只能加上风险成本以较高价格出售而已。概括言之,此类机会商品之定价,必然要走高于机会生成及风险成本、低于机会盈利水平的中间路线。

  权力类商品价值规律

  “权力”,是社会交互主体面对利益存在[2]而主张归属时产生的概念,是社会主体依据规范拥有的支配利益实体或机会的力量。由于权力都产生于社会、社会交互主体之间,所以,凡是权力都属于社会权力。“权力”的外延很宽,如前文所述,任何商品都体现著权力,任何商品交换都表现为权力交换。从这个角度讲,经济学包括拙著都是研究经济权力的学问。本章研究的“权力”,则是指经济权力、财产权力之外的私权力或公权力,亦即通常未必具有商品属性甚至不应成为商品的权力。由此,便相应生成了“私权商品”和“公权商品”。私权商品虽属于非劳动产品商品,但其利益往往与劳动、劳动产品商品关联,所以,其价格形成与变化同时受制于两大价值规律;公权商品因其垄断性,其价格形成与变化则主要依循简单的市场供求价值规律。对此,本章将分别加以讨论,并阐述应用这些规律的经济、政治意义。鉴于在权力商品构成中,大多是“私权”而非“公权”,因此,通常在指称“私权商品”时,壹般通用“权力商品”概念。本章预设前提仍是市场基本规范,虽有违法交易,但交易本身不存在欺诈现象。权力类商品价值规律权力商品的生成条件及其特殊性权力本身不是实物,不能满足人们的任何需要;人们所以看中权力,是因为权力支配著权利,即权力人能依据规范处置相应的物或决定相关人的行为,支配并享用相应的利益实体或机会。本章讨论的权力,主要是指支配相关利益机会的私权或公权力,由于这些机会能满足商品主体的需要,具有使用价值,所以,相应权力便可能被交换并获得商品属性,具有商品交换价值。我们须研究的是:权力及权力商品是怎样生成的、权力商品的分类以及权力商品与机会商品的区别。

  (壹)权力及权力商品生成的条件

  权力产生于社会交互主体之间。当社会主体独自面对和处置利益客体,譬如甲处置自己种的萝卜时,并不存在“权力”概念。但当乙来到田头要拔萝卜时,甲便要声明这萝卜属于自己,“权力”概念便出现了[3]。从发生学角度讲,社会权力的生成与获得主要有两种方式[4]:壹种是靠暴力强取,壹种是靠契约获取。不妨再援用过独木桥的例子做简要阐述。当甲乙分别过独木桥时,并没有权力概念,但当他们同时站在独木桥两端时,权力概念就产生了。假设两人互不相让,同时上桥搏斗,甲凭力量将乙推下了桥,此后,每当甲过桥时,他都会叫乙让开,自己先过桥。甲的这种权力所依据便是强权规范(丛林法则)。甲拥有这般强权,自然无须与乙交易,权力也是不会成为商品的。假设甲乙皆意识到,暴力夺桥可能两败俱伤,彼此达成按先后顺序过桥的契约规范,此后,两人便依据这壹规范行使过桥权。当甲先到桥头时,便有权让后到的乙给自己让桥,甲乙的这种权力,便是所谓“法权”。显然,可能被交易并成为商品的,只能是这种法权。譬如,当甲乙同时来到桥两端时,便同时获得了过桥权;当两人皆不弃权时,唯有通过协商交易解决。如乙给甲1银元,优先过桥,这样甲的过桥权便成了商品。契约社会中,甲乙的法权看似“天然”具有,由此人们往往误认为它是“天赋”的。其实不然,“人权”只能“人赋”,公民的契约权力来自社会交互主体所履行的契约责任。譬如,当甲早于丑到桥头时,虽然拥有了优先过桥的契约权力,但甲的权力,必须靠丑自觉守约,承担让桥(甚至劝阻他人上桥)责任才能行使,否则,甲的权力就将落空,甲所应享用的利益机会就将丧失。假设丑屡屡破坏规范,强行上桥,甲乙的过桥权无法行使,他们便会出资雇佣丁来监管秩序。丁根据甲乙授权应履行的职责是:监督过桥者,让其遵守规范,使甲、乙、丑等皆享用顺序过桥的权利。丁的这种权力,并不属于自己。如果说甲乙源自“法权”的过桥权,属于“私权”的话,丁的这种源自甲乙“授权”的监管权,则属于“公权”。问题是,丁也有私欲。假设他以权谋私,便很可能收了丑的红包便让其优先过桥,把公权拿来做交易,使公权同样成了商品。甲乙用私权进行交易,壹般属合法行使权力[5],但丁动用公权进行交易,等于偷了主人的东西卖钱,则肯定是非法的。既然公权交易非法,何以仍承认其为商品呢?道理在于,偷窃违反的是普世法律和道德规范,并不是商品交换规范,只要窃贼按市场规范出售“赃物”,我们就不能否认其具有商品属性。这里体现的同样是商品不管“出身”的原则。当然,不是所有权力都能成为商品的。权力要成为商品,它所支配的机会同样必须能满足对方的需要,且稀缺。如果河对面没有利益,丑根本不需要过桥的机会,则无论是甲乙的私权还是丁的公权,都不可能与丑交易成为商品。如果独木桥被拓宽,甲、乙、丑等可同时过桥,同样也不存在过桥权或监管权被交易成为商品的可能了。此外,权力要成为商品,还须满足如下两个条件:其壹,权力的边界明晰、相对独立且能被交换。如果权力不能独立授受,或权力与利益机会无法分离,便不可能成为商品。像全民共享的国家财产,无法分割,公民个人便无法把它作为商品进行交易。这好比独木桥的两端,甲乙背后皆有百人,且双方只能按序集体过河,这时甲乙就只能享受各自权利,而无法将其拿来交换了。当然,甲乙可向同岸的后来者出售其权力,这种权力商品就是生活中常见的替人排队者出售的排位权。

  其二,权力支配的利益机会相对有保障。权力商品交易以获得相应利益机会为目的,利益机会是否有保障,自然成为权力能否被交易的前提条件了。假如庚清楚地知道,某选举本身无效,他就不会进行贿选。同理,如庚看到丑等可随意插队上桥,便不会花钱购买甲乙的过桥权了。当然,“相对”不是“绝对”,权力机会在享用过程中,难免有风险——风险性也是权力商品的重要特征。对于合法的私权商品交易而言,主要存在的是权力机会的风险。譬如,甲刚卖给了乙过桥权,独木桥却被突发山洪冲走,乙自然遭受损失。对于非法的公权商品交易而言,主要存在的是权力本身的风险。譬如,丑刚买通了丁,获得优先过桥权,丁却被逮捕,丑也被查处,两人皆遭受重大损失。因此,风险评估也是权力商品交易者的重要“功课”,只有预期风险相对可控时,交易才可能进行,否则,权力是很难成为商品的。鉴于私权交易风险率低,所以,后面的讨论我们会将这壹问题悬置;而提高公权交易风险,有利于遏制腐败,后面我们将会重点讨论。

  (二)权力商品与机会商品的区别

  权力作为商品交易,有时交易的只是机会,即“权力机会商品”;有时交易的则是支配机会的权力职位,即“权力职位商品”。假设丁作为过桥监管,他收丑1银元让其优先过桥,出售的便是过桥的“权力机会”;假设丁作为数座桥的总监管,他收丑100银元让其做某桥监管,出售的便是监管过桥的“权力职位”。用通俗的话讲,前者属“钱权交易”,后者叫“卖官鬻爵”。这两类权力商品形态尽管有区别,但其价值规律基本相同,所以,后文讨论时,我们不再强调这种区分。由于“权力商品”交易的也是利益机会,与“机会商品”壹样,皆是非实体商品,因此,两者是很容易被混淆的。但在本质上,这两类商品却是有差异的;搞清权力7权力类商品价值规律商品区别于机会商品的特殊之处,对准确把握权力商品价值规律有著重要意义。

  先看“私权商品”与“机会商品”的区别。任何私权包含的机会,首先是权力人自己的机会。譬如,甲的过桥权,是甲自己享用的机会。而机会商品中的机会则不同了,它们大都是机会供应商为别人创造或提供的,并非他们自己要享用的机会。譬如房介、婚介,不是给自己提供租房、婚嫁机会;情报贩子的情报,对自己也毫无价值;社交、广告和展示平台,也都是为客户创造和提供的机会,而不是为了供自己社交、给自己打广告或展示自身才华的。再看“公权商品”与“机会商品”的区别。公权商品不是给官员提供利益机会的。譬如,丁作为过桥监管,自己并不需要过桥,从这壹点讲,它与“机会商品”相似:作为商品,它也只有出售,才能获利;不出售,就没有交换价值。但是,两者间依然有两大区别:其壹,公权商品不交易,官员严格履职,依然可获得公职报酬;机会商品不出售,没有收益,供求商就要亏损。其二,公权商品交易壹旦败露,双方都将受罚,非法收入也将被没收,这是公权交易的高风险性;机会商品除个别情况(情报)外,交易本身无风险,机会商品交易完成,机会收益的风险便只由买家承担了。私权商品价值规律“私权”的外延很宽,但把经济权、财产权等排除之后的“纯粹”私权却未必很多,如我们反复援用的过桥权,也是虚拟的。当然,选举权交易是真实存在的。但我们这里研究私权商品价值规律,却不是为阐述贿选的价值规律,而是为便于后文把握经济权力商品的价值规律——与复杂的经济权交易相比,我们以过桥权为例,阐述起来更直观易懂。这里,我们必须先厘清权力商品交易的“机会成本”“机会收益”等概念,这些通用于经济学的概念,都存在于权力商品交易中。

  (壹)与私权商品交易相关的概念

  在讨论机会商品时,我们曾刻意回避了“机会成本”概念,而采用“机会获取成本”。这是因为,经济学中的“机会成本”概念不是指“机会”的获取成本,而是指主体舍“A”取“B”过程中,舍弃的“A”利益;与其对应,“机会收益”则指同壹主体获取的“B”利益。权力商品交易中的“机会成本”与“机会收益”则有所不同,它是指同壹权力机会A分别对应于买卖主体甲、乙产生的概念。尽管有上述差异,只要能把握住具体语境,这两种“机会收益”概念是可以分辨开来的。至于权力卖出者甲所获收益,则不能用“机会收益”指称,因为这壹收益并非来自机会,而来自“卖出”机会,所以,只能称为“机会交换收益”或“权力卖出收益”。“机会成本”。权力商品交易的“机会成本”,是指权力人出售权力所舍弃的机会收益,换言之,也就是指其利益的损失。准确地讲,“机会成本”应称为“机会预期成本”,因为权力人舍弃的是尚未获取的利益,期间包含著不确定性。譬如,甲出售过桥权,放弃了优先过桥机会,不能及时到对岸,其间,他的萝卜可能被野兔糟蹋减收,损失约10银元。此例中,甲出售权力的“机会预期成本”就是10银元。但实际上,甲的损失可能小于或大于10银元,因为野兔可能来得少于或多于预期。譬如公民选举权,对有鲜明党派立场、公民素质的选民来说,其选票的分量非常重,是不可被收买的。而对缺少立场、觉悟的选民来说,选票毫无直接利益可言,其机会成本几乎为零[6]。“机会收益”。权力商品交易的“机会收益”,是指权力购买者从权力机会中获取的收益。准确地讲,“机会收益”同样应称为“机会预期收益”,因为权力购买者获得的是尚未获取的利益,期间也包含著不确定性。譬如,乙购得过桥权,获得了优先过桥机会,及早到对岸,可指挥工人多做椅子,收益约100银元。在这壹例中,乙购买权力的“机会预期收益”就是100银元。但实际上,乙的收益可能小于或大于100银元,因为工人出勤率可能低于或高于预期。当然,预期收益不是即时收益,“机会”本身就存在风险,譬如独木桥断、利益丧失。从这个角度讲,“机会收益”又是“机会风险收益”。但如前文设定的,因私权交易中的机会风险概率低,可将其忽略,所以,后文讨论不涉及私权商品的风险问题。“获取成本、交易成本、行使成本”。权力商品的获取成本、交易成本、行使成本,严格讲有区别,但现实中有时难以分开。譬如,不交契约税,不能交换过桥权,甲就不能过桥,这时的契约税,应属获取成本、交易成本;譬如,只存在过桥税,不交税就不能过桥,这时的过桥税,便既是获取成本,又是行使成本。从理论上讲,社会权力的获取、行使与交易,似乎可以无成本。譬如过桥权,契约社会中,任何人只要站到桥头,就可得到并行使相应权力,只要双方口头交易并履约,也不需要交易成本。但实际上,大多数社会权力的获取与行使都是有成本的。还如过桥权,甲为获得这壹权力,就要耗时去占位,或耗时履行义务,等待对方过桥;同时,双方就过桥费讨价还价,也要耗费精力占用时间;最后,为防有人插队,还须承担聘用丁的费用等等,这些付出都是三项成本。再譬如选举权。尽管公民都有这项权利,但前提是,他要履行公民义务、守法纳税等等;假设有人买票,也要搭桥联络,与选民讨价还价;公民要行使投票权,同样要花时间去投票站,这些付出同样是三项成本[7]。至于这些成本是否真实发生、全部发生,是在交易前后还是权力行使前后发生,应由买方还是卖方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后文将会讨论。

  (二)私权商品价格生成规律

  权力能成为商品,关键是它所支配的机会收益能满足商品交换对方主体的需要,具有使用价值。权力通常并不是作为商品而存在的,而且可能没有获取成本,但权力作为商品进行交易时,就必然存在机会成本,这种机会成本,构成了权力商品价格的下限。同时,对壹般实物商品言,使用价值相同者,彼此是不会交换的,譬如,木匠不会以椅子换椅子。但是,对于拥有过桥权的甲乙而言,却可能产生交换。这是因为,权力9权力类商品价值规律作为商品,其使用价值与机会商品相同:同壹“机会”发挥的使用价值量值,可能相差千万倍!这种权力使用价值量值的巨大差异,是权力被交换成为商品的条件,因为它可使权力出售者获得交换盈利,使权力购买者获得更大的机会收益。这种机会收益,构成了权力商品价格的上限。显然,权力商品交换,只有在权力商品机会成本与机会收益间存在双赢空间时才能进行;权力商品的价格,便在这个区间内,按不同的商品价值规律生成。当然,如果权力商品偶然被交换,是没规律可言的。假设甲乙同时到达独木桥的两端,且在对岸皆有利益:乙提前2小时过桥,预期获利100银元;甲提前2小时过桥,预期获利10银元。在这种情况下,甲乙必须交换、过桥权必然成为商品,否则,双方都有损失。那么,两人将以怎样的价格交换呢?毫无疑问,各自的打算都很精明,即都想在自己的机会成本之上高高卖出过桥权,或在自己的机会收益之下低低买入过桥权。尽管彼此都不知对方的底牌,但可肯定的是,他们壹定会在10-100银元间的某个价位成交,具体成交价的高下则取决于两人的价格谈判技巧。若乙壹开始以卖家身份出价,最终可能20银元就与甲成交[8];反之,若乙壹开始就以买家身份与甲砍价,则可能90银元成交。从这个角度讲,权力商品同样无定价。但是,任何同类商品只要重复交换,其价格形成便必然会呈现出规律来。我们先讨论权力商品供求动态平衡状态下的价值规律。设桥两端过桥人数、各人不过桥的机会成本或过桥的机会收益大体相当,这时的过桥权便会处于供求动态平衡状态。譬如,共有A、B、C三座桥,甲庚辛、乙丙丁分别在桥的左右岸。其中,甲、庚、辛过桥的机会收益为5、3、1银元;乙、丙、丁过桥的机会收益为1、3、5银元。初始,由于各人的机会收益都是秘密,大家都想以10银元高价卖出过桥权,因没人应价,只能渐次落价。几轮交易下来,利己的权力主体不仅认清形势,知道自己该做买家还是该做卖家,也知道该怎样讨价还价才能获利最大化。譬如,甲、乙会作为买家让庚、辛、丙、丁从2元开始减价竞争,减到1.4元时,庚、丙因感到吃亏退出,甲、乙与辛、丁成交。剩下的庚与丙以1.5银元达成交易,庚支付丙1.5银元,丙过河收益3银元,最终获利也是1.5银元。以上讨论省略了具体竞价过程,但给出的结论却经得起推敲:即在市场供求平衡状态下,过桥权的合理价位,只能是各方平均机会成本或收益的二分之壹,交易双方等值双赢。这是因为,在被耽误的时间(如2小时)内,只有壹半人在劳动并获得收益,另壹半人在等待,其收益为零。这样,另壹半人只有能分到大体壹半的收益,才会同意交换。而这个竞价博弈的过程,与商品交换价值规律的机理基本壹样,都是围绕社会平均劳动收益、商品平均价位形成合理市场价格。如上例,甲庚辛与乙丙丁的平均机会成本或收益实际上都是3银元,合理的过桥权价格便理应在1.5银元左右。所以,在市场供求平衡状态下,权力商品价格的形成与变化规律,基本上可套用[9]简单的商品交换价值规律。再来讨论权力商品供求失衡状态下的价值规律。假设河上只有壹座独木桥,壹次只能过壹人,历时2小时;左岸甲在对面的利益很小、愿出售过桥权;右岸乙、丙、丁三人早过河2小时的机会收益为100、60、20银元;三人同意按与甲交易成功顺序过河。在这种权力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其价格是怎样形成的呢?显然,壹般情况下它首先应由乙决定。由于乙的机会收益最大,他只要报出60银元[10],就可在竞价中胜出,因为60银元支出相对丙、丁预期60、20银元收益为零或负值。乙预期可获40银元的收益。但是,预期收益不是现实收益,需要不等于能要。假设乙、丙、丁口袋中各有现金10、20、30银元,那么,只要丙报出20银元的价格,就可稳获过桥权,预期可获40银元的收益。因为在20银元价位上,乙的购买力不足[11],丁预期收益为零。又假设河上有三座桥,左岸的甲、庚、辛各占壹桥,三人先过桥2小时的机会预期收益为2、4、6银元;右岸乙在对岸的利益很大,向三人购买过桥权。在这种过桥权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其价格是怎样形成的呢?显然,壹般情况下它首先由甲决定。由于甲的机会成本最小,他的出价只要等于庚的机会成本4银元,就可在竞价中胜出,因为4银元收入相对庚、辛的预期4、6银元收益为零或负值。甲比预期收益多获2银元。当然,理论上最低价不等于实际发生的最低价。假如乙是大富商不屑于砍价,他可能接受庚或辛的最先报价,以5、6银元成交。综上所述,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权力商品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决定权力商品价格上限的,是买方最大机会预期收益;在这壹限价之内,决定权力商品价格的,是买方的实际最高出价;在权力商品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决定权力商品价格下限的是卖方最小机会成本;在这壹价位之上,决定权力商品价格的是买方的实际最低出价。这就是说,权力商品供求失衡时,同样依循简单的市场供求价值规律。在以上讨论中,我们省略了权力的获取、行使与交易成本。若加上这些因素,权力商品的价格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呢?我们分交易前、后、中发生的三种情况进行分析。先分析获取成本在“交易前”发生的情况。当权力商品供求平衡时,这些已发生的获取成本无疑会影响权力商品价格,卖方会提高报价,买方会相应妥协,权力商品价格会相应提高(通常为付出成本的壹半)。但在权力商品供不应求或供大于求时,这些获取成本却对权力价格失去了制约意义。我们在讨论市场供求价值规律时已给出了理由:当商品供不应求时,其价格与卖方的成本无关,买方给出的价格越高越好;当商品严重过剩时,无论此前已发生的成本多大,商品能卖出便是卖方最大利益所在,如商品卖不出去,其损失将更大。再分析行使成本在“交易后”发生的情况。权力行使成本表面上随权力转移而转移,譬如,谁过桥,谁交过桥税,且在交易后发生,但它却直接影响到权力价格的形成,双方的机会成本、机会收益都要减去这壹成本。对权力商品买方而言,机会收益要减去行使成本,这好理解;权力商品卖方也要将机会成本减去行使成本,是因为机会成本指被放弃的预期收益,过桥成本影响了这块收益,所以同样只能是减法。正因如此,这壹成本不仅在权力商品供求动态平衡时双方要考虑,而且,当权力商品供求失衡时,同样要被其中的壹方考虑。譬如,当权力商品供不应求时,行使成本是买方要考虑的因素,如乙在报价时便要减去1银元;当权力商品供大于求时,行使成本是卖方要考虑的因素,如甲在报价时也要减去1银元。最后分析交易成本在“交易中”发生的情况。这壹成本对价格的影响非常单纯,当权力商品供求平衡时双方均摊;当权力商品供不应求时,交易成本可能由买方承担[12];当权力商品供大于求时,交易成本可能由卖方承担。当权力商品获取、行使或交易成本较小时,讨论权力商品价值规律时,可将其忽略。但当这三项成本或其中某项成本很大,甚至大于权力机会成本、机会收益时,人们会选择弃权,权力便根本不可能成为商品。

  (三)私权商品价值规律的实践意义

  我们讨论的过桥权交易虽是虚拟的,但它所揭示的私权商品价格形成规律却可验证于现实的权力商品交易中,并可延用到若干经济权力商品身上。现实中,最典型的权力商品交易就是农村选举中俨然成风的买票了。买票属于贿选,但在当下它却具有某种合理性[13]。凡有买票的地方,选票的价格几乎完全取决于机会收益的高下。在壹些经济落后地区,因村里没有集体财产、村官的机会收益几乎为零,所以,无人愿意当官,选票的价格便为零。这和无人愿意过桥,过桥权价格为零是壹样的道理。由于参加选举要付出劳动、付出行使成本,所以,这些地区往往还会给投票者以奖励。在壹些经济稍发达的地区,因缺少竞争者,村官候选人可能请大家吃顿饭或每人给几十元钱,就办妥了。但在沿海某些发达地区,情况则大不同了。因这些地区的村官选举潜规则已形成,其机会收益风险很小甚至为零[14],所以,竞选人考虑的主要因素,壹是测算任职期间的机会收益;二是推断对手的出价。前壹因素,与竞选人各自能力条件相关,后壹因素,则与竞争对手财力相关。竞选人开出的选票价码,既要低于预期收益,又要高出竞争对手,同样要依循权力商品供求价值规律[15]。在经济权力交易中,我们会更清楚地看到权力商品价值规律的制约作用。譬如在城市商品房用地拍卖中,最高的出价者,肯定是机会预期收益最大者。同壹块土地,同样的规划要求(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不同房地产商能力不同,可能获得的机会收益也相差甚大[16]。通过拍卖,稀缺的土地资源不仅可使国家获得最大化的经济收益,而且可使有限土地发挥最大化的社会效益。这也是市场经济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体现。公权商品价值规律公权属于授权,授权不可交易,交易即属违法,这是法理正义所在。但公权常作为商品交易却是客观事实,这里从经济学角度讨论其规律,不是承认其合法性,而是像研究疾病的规律壹样,目的是为了铲除这壹社会毒瘤。须说明的是,所谓公权商品交易,亦即“钱权交易”,其外延要小于“贪污腐败”——“贪污”没有交易,它直接把公款贪为己有。“腐败”有很多类型,像“寻租型腐败”,官员利用权力明火执仗地敲诈,其间也没有“交易”。公权商品交易,应归属“交易型腐败”[17],官员还是讲市场原则的[18]。还须说明的是,这里的“公权”,不仅指党政官员的权力,而且是泛指各种社会组织中的委托授权;这里的“贪官”,也包含各种从事钱权交易的授权经理人或专家,其外延要大于公职官员,而且可能是复数。譬如,私企经理人员,私下收贿,高买原料、低卖产品,便同样属钱权交易[19]。再如前壹章提及的,某些高校、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以盈利为目的变相出售“真的”假名声,即卖文凭、荣誉证书等等行为[20],有些也是钱权交易,有关单位属集体犯罪。最后需说明的是,社会领域中的壹些钱权交易现象,像给老师、医生送红包以求更多关照的腐败行为,其交换利益无法量化,不适用本章讨论的规律;但本章关于铲除腐败的措施却适用于这类社会腐败现象。公权交易,因见不得阳光,必然呈现出某些特点。我们的讨论同样要先从梳理相关的概念入手。

  (壹)公权商品交易特点及相关的几个概念

  相对私权商品交易而言,公权商品交易具有“三高”特点:高收益、高风险、高隐秘。公权商品的高收益,存在于买卖双方。对贪官而言,公权姓“公”,获取无成本[21],交易不交税,而且,公权不为官员私有,官员不能从中获利,不存在机会成本,所以,就公权商品本身而言,它几乎属于“零成本”。譬如,丁授权监管过桥秩序,他本身在桥对面没利益,即便进行钱权交易,他也没有损失。之所以这样,就因为公权是贪官窃用的,它与仓库保管监守自盗,盗来的赃物“零成本”是壹样的道理。但贪官出售公权商品的获利却是巨大的。从理论上讲,贪官掌握的公权力提供的机会收益有多大,他可获取的卖权盈利就有多大,而这与其职位高低不相关:壹个“清水衙门”局长的权力可能无人问津,“两袖清风”;壹些“油水单位”科长的权力可能炙手可热,“肥得流油”。假设甲是县土地局的科级局长,掌管著土地审批权,那么,他出卖公权就可能获利百万、千万。这便是官员难抵御腐败诱惑的原因——只须批几个字,盖壹个章,就日进斗金,这钱来的实在太容易了!对于奸商而言,情况类似。他购买公权商品的对象是贪官个人,出手百万便是大数,但其获利却来自公共利益,动辄千万不算多。譬如乙花100万买通甲,拿到壹块黄金宝地,仅转手倒卖可能就获利上亿!这也是奸商们愿意行贿官员、在官员身上投资的原因——只需买通壹个官员,小钱就可变成大钱,这种经营实在太划算了!之所以这样,不仅因为公权支配的利益机会含金量高,更因为公权交易本身带13权力类商品价值规律有垄断性,市场上没有竞争者。显然,任何国家、企业及社会组织都不会听任贪官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必然会出台严厉的肃贪反腐法规及措施,这便使公权交易必然具有高风险性。而非法性和高风险性必然导致公权交易出现第三个特点:高隐秘性。公权交易的这些特征无须多论,但由此产生的“高风险成本”“高交易成本”“高风险收益”等概念却须加以说明。“风险成本”“交易成本”“风险收益”等概念也是经济学常用概念,这里加上限定词,以强调它们只使用于违法的公权交易[22]。“高风险成本”。这里的高风险成本并非指壹般商品交易中因意外变故导致的有形或无形即期或预期损失,而特指钱权交易败露导致的损失。譬如,丑刚向丁购买了过桥权,桥却断裂,这损失便不属于高风险成本,只有丁被逮捕,丑的过桥权作废,由此造成的损失才属于高风险成本。壹般商品交易中,风险随商品所有权转移,但公权商品却不同,交易完成、风险仍在,壹旦事发、双方共损,这便使其存在于交易双方。对贪官而言,壹旦被查,其高风险成本包括两方面:壹方面包括贪官损失的既得经济利益、预期经济收益以及前期交易成本,如丁被撤职严查,便要被剥夺既有职务享用的壹切待遇,丧失从查处之日直到退休后若干年的工资福利总和,损失他行贿上级的投入;另壹方面包括贪官受到处罚,如丁被“双开”、被判刑甚至被判死刑等等。对奸商而言,其被查的成本也不仅表现为购买公权及“公关”行贿的投入,更表现在若自己被判刑、企业被处罚甚至被赶出相关市场等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这块预期损失可能非常巨大,它才构成真正的高风险成本。“高交易成本”。这里的高交易成本,同样特指发生于公权商品交易中的额外成本,它分为直接、间接交易成本两块。在私权商品交易中,双方可直接讨价还价,未必需额外的交易成本。但公权商品交易则不同了:行贿者害怕官员清廉,索贿者害怕事情败露,买卖双方通常都不敢轻举妄动——鲜见有贪官与行贿者初次会面,就公开谈交易,把几十万贿银装进口袋里的。因此,现实中发生的公权交易,最初都是通过腐败掮客,或通过双方信得过的哥们、至亲、死党才实现的。因过程不透明,掮客中饱私囊[23]的情况很多,这使公权交易成本有时甚至超过贪官所得。这些花费构成了直接高交易成本。同时,为规避风险,双方还要额外支出壹块公关交际成本。贪官们要寻求保护伞,便要给上司们送礼进贡;奸商们要编织关系网,也要打点大小官员等等。这些支出构成了公权商品的间接高交易成本。“高风险收益”。贪官的高风险收益,是指其出卖公权所获非法收益减去交易成本的高收益;奸商的高风险收益,指其获得的公权利益机会的预期收益减去其行贿、交易成本的高收益。公权交易之所以能进行,就因为双方都能获得高收益。这高收益当然不是贪官送的,不是奸商挣的,而是交易双方非法窃取的公共利益,或利用公权垄断资源谋取的非法利益。譬如,司机向公路收费人员行贿,省下的过路费便属于前者;矿主向贪官行贿,获取的开矿权便属于前者。但非法收益再高,壹旦被查处便会归零,这种风险远高于壹般“风险投资收益”的风险:风投失败,只是预期收益落空,损失也止于前期投入且限于经济范畴;钱权交易败露,所损失的不仅是其预期收益、前期投入,而且会丧失其已有的或预期的其他合法收益,且危及政治利益,所以,只能称为“高风险收益”。

  (二)公权商品价格生成规律

  公权商品高隐秘交易的特点,使其价格生成规律相对简单得多。我们先设其高风险成本和高交易成本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公权商品与某些机会商品壹样,在其“零成本”下限和“高收益”上限之间,可能在若干价位上成交,彼此“双赢”。与私权商品不同,公权商品交易因很难重复进行,更不能公开竞价,所以,其价格出现巨大差异是正常的。譬如,批同样的地块,开发商赚取同样的高利润,A城的甲贪官,可能只敢收10万元,B城的乙贪官,则可能要价1000万。开发商绝不可能以甲的开价向乙公开施压,让其大幅降价。尽管这样,我们还是可通过推理大体把握公权商品的价格形成规律的。当公权的机会收益较小、买卖双方处于供求平衡状态时,其价格应在机会收益的壹半上下。这壹规律可在现实中找到某些例证,典型例子是收费站逃票。假定过路费为20元,司机通常只有私下给收费员10元,才能通过。假如司机给钱太少,收费员便要照章收费,司机壹分钱省不下;假如收费员要钱太多,司机则宁可按章交费,收费员也壹分钱拿不到;彼此只有利益均占才容易达成交易。在某些风景区,送客司机与检票员串通好帮游客逃票时,他们的收费原则也是门票价格的壹半。但是,上述情况并不多见。绝大多数情况下,公权商品很难供求平衡、更不会供大于求,而只会处于供不应求状态。这是因为公权力相对于它所控制的资源而言,必然是稀缺的,而企图“以私谋权”盈利者却大有人在。譬如,壹座城市,无论规模大小,都只能有相关局长、处长(科长)分管土地或规划,再加上可插手的书记、市长、分管副市长等等,也总是有限的几个人。而希望贿赂这些官员、进行钱权交易的开发商,则可能有几十、几百个。特别是在腐败治理不力的情况下,公权交易的盈利示范效用会很快传播开来,壹些原本正直、廉洁的个人和单位也会自愿或被迫加入进来,更加剧了公权商品供不应求的局面。像壹般商品匮乏时价格上限取决于买方壹样,公权商品的价格上限也取决于奸商报价。尽管某些公权腐败信息往往出自掮客,未必真实,但对于怕错失机会、鹿死他手的行贿者而言,往往宁肯信其真,不惜当“冤大头”[24],也要高报价。但无论这公权商品价格怎样被抬高,它也不能高出买方的公权机会收益。比如,壹座金矿的审批权在甲手中,当乙、丙、丁都向甲行贿时,各自都要考虑自己预期的机会收益。假设乙、丙、丁预期纯收益为1000万、2000万、3000万,那么,甲的审批权最高价显然不能超出3000万。如果甲或中间人开出的价格超过这壹上限,交易显然是做不成的。如果乙、丙、丁所拥有的可行贿资金少于机会收益,如前所述,这审批权的价格上限还要低于可行贿资金。考虑到现代金融业的存在,这种情况可以忽略,唯壹起作用的还是公权的最大机会收益。这样,从理论上讲,当三人竞价时,丁只须报价2000万,便可稳拿审批权。当然,这仅是理论推导。公权商品的实际报价绝不可能如此之高。其壹,因为公权交易的高风险和高交易成本,是买方须臾不会忘记的;其二,因为公权商品交易的高隐秘性,使买方不能公开竞价,卖方不敢公开抬价;其三,公权商品交易对象是官员,官员盗卖公权,好比窃贼销赃壹样,是绝不会按商品固有价值要价的。这就决定了公权商品不可能像壹般匮乏商品那样,达到买方“能要”的最高价。至于具体的公权商品能卖到怎样的价位,要看乙丙丁在测算其高风险收益、交易成本之后,根据既往行贿经验或对其他对手出价的估测决定。但最终究竟有几个人与甲交易,各自报价多少,除甲有数外,行贿者皆不知道。很可能行贿者只乙壹人,他的任何报价都是最高价。因此,当甲铁定当贪官时,他所出卖公权的最高价,只能是乙丙丁等人中的最高报价。这个最高价显然具有很大的随机性。现在的问题,贪官是如何确定其公权商品的最低价的。尽管公权商品本身是“零成本”,但贪官承担的高风险成本、高交易成本却必然影响公权商品的价格底线。先说风险成本,尽管风险成本存在于交易双方,但贪官会特别重视这壹成本。这是因为,对准备收买公权的奸商而言,他们都是在评估“交易安全”的情况下出手联络交易的;凡风闻出事的官员,他们是不会靠前的。而只要贪官敢交易、敢收钱,就意味著他自我感觉良好、风险可控,奸商这面就可放心了。但实际上,任何官员没有不知其风险存在的,而且,大多会计算出壹旦出事,自己所损失的“高风险成本”有多大。高风险成本中包含官员既得政治权益损失。假如被查,轻则官帽被摘,重则变为阶下囚。如此巨大地位反差带来的肉体和心理痛苦,是无法估量的。不过,任何贪官,在出事之前,都是体验不到这种痛苦的,否则,他也就不会生出贪心了。但是,对于预期经济收益及前期交易成本,贪官却肯定是算计过的。假如甲刚满50岁,年薪6万元,壹旦被革职,其经济损失理论上最少应是年薪的30倍以上(即活到80岁),约为200万。假设甲为避险,找官场靠山,投其所好,送礼送钱送娱乐,总金额折50万元。又假设甲低价出让地块,国家利益损失达1亿元,壹旦获罪,仅此罪便应领刑10年。以上250万加10年刑期的风险成本,都是实实在在存在著的,尽管甲未必计算得很清楚,它们却肯定影响到甲的预期价位,这也就是公权商品的最低价。在这种情况下,假设只乙壹人行贿,而报出的价格只有5万,甲肯定是不会干的。这倒不是甲太贪婪,而是因为如此交易太不值,与其风险成本相比,收益率太低。换句话说,他不会为壹笔小钱,去冒损失百倍收益、坐10年大牢的风险。假如乙出手就是500万,甲的风险收益率大大提高,他很可能就与乙成交了。那么,贪官的风险收益率多高是底线呢?或者说,贪官的预期价位是怎样确定的呢?这显然是没有确切答案的。假如甲是壹老贪,多次受贿后,其丢官损失的风险成本早已摊薄了,但他未必会降低要价,反而可能利令智昏,抬高自己的预期价位;反之,甲若是第壹次受贿,尽管其风险成本很高,他却因心理承受能力差,预期要价很低,可能50万就成交了。但无论贪官是新手老手,只要风险收益率过低,他都不会交易的。依据以上阐述,我们可将公权商品价值规律概括如下:公权商品的最低价,由公权出售者综合考虑高风险成本、交易成本等因素后的预期要价决定;机会商品的最高价,由公权购买者判断公权可实现的最大风险收益决定。在此区间,公权商品因其交易的隐蔽性特征,其价格生成有很大的随机性,最终皆由买方的最高出价决定。但如果公权交易的风险成本高于风险收益,交易便无法进行,必然“流产”。这壹价值规律与前文已讨论的非劳动型机会商品价值规律基本相似。

  (三)公权商品价值规律的实践意义

  研究公权商品价值规律,目的是为了能彻底铲除公权交易,清除社会腐败。中国式腐败多是交易型腐败,而非鲸吞国库式、公开敲诈式腐败,所以,依循公权商品价值规律,从经济角度反腐,便更为关键。应当说,中国政府反腐败的决心及投入都是很大的,但是,尽管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反腐举措不断出台,官员们似乎并未普遍感受到反腐震慑力,腐败蔓延的势头亦未被遏制。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尴尬局面呢?我想,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壹是与中国式腐败特点相关;二是与目前采取的“抓大放小”的反腐策略有关;三是基于权力斗争选则性的反贪腐。中国的官商之间,“交易”先“交情”,壹旦有了“交情”,彼此便要给“面子”、讲“哥们义气”。建立在群体价值和血缘关系基础上的“面子”,并不属于个人,而是依存并服务于相应的社会圈子;国人都有为群体挣面子的义务,也有分享群体面子的权利。所以,再大的官,也要给亲友、同学、战友、哥们“面子”。当然,得到“面子”者,则必须“答人情”“来而不往非礼也”。公权商品交易就这样在“人情往来”中完成了。腐败官员,只要不坏规矩,拿了钱真办事,其腐败行为便会在情缘或熟人社会中得到“够哥们”的舆论肯定;而那些拒绝甚至揭发腐败行径的人,反倒会被斥为“六亲不认”“不仗义”,遭到亲朋哥们的排斥,甚至变成孤家寡人、“人民公敌”!依然被儒家伦理束缚的当代中国人,就这样在不自觉地扮演两种角色:壹面站在公德立场上痛斥腐败行为,壹面却站在私德立场上帮助亲友哥们腐败!这种传统力量,看似无形,却是中国反腐的最大阻力。对此,笔者已有专论,此处不赘[25]。如上所论,是中国式腐败的特征,也是中国腐败特别难查、难治的客观原因。而多年来以“查处腐败大案要案”为重点,实际上“抓大放小”的反腐策略,则是腐败查处效率低、效果弱的主观原因。尽管所谓“放小”的说法没正式出处,但目前的5000元受贿立案标准[26],及对个人1万元、对单位10万元的行贿立案标准,都在明示这壹点。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反腐高压线”太高,不能对官员、对整个社会产生威慑力。目前,全国省、地、县行政单位有3228个,独立的部、厅、处、科级单位和大中型国企则几乎百倍于此,而2010年全国被追刑责的县处以上干部仅804人。这就意味著,在大多数县市、绝大多数单位中,官员们切身感受不到“腐败风险”的存在。近年来,在大要案查处过程中,甚至出现过同壹地区、同壹岗位,高官“前腐后继”的现象,壹连几任皆成巨贪。有人对此深感困惑,不得其解。其实,答案非常简单,壹则因为官员腐败的风险率太低了:别人被抓,那是倒霉,只要自己不露破绽,该交易还交易,该当官还当官。这与马路上天天出车祸,人们依然天天上街是壹样的道理。二则因为官员腐败的风险收益率太高了:伸手壹次,百万到手,实在禁不住诱惑,甚至不惜赌壹把。这与惯偷看到乘客身上的大钱包就“技痒”,难免要伸手是壹样的道理。中国传统文化土壤要改造,确保官员清廉的约束制度要建设,这无疑都是解决腐败问题的正确战略目标。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壹点:即便这些目标实现了,高官腐败现象依然难以根除,壹些法治健全的国家,也会曝出总统贪腐的丑闻便是例证。究其原因,还是高官禁不住腐败的高风险收益的诱惑。因此,从经济领域入手,大幅提高腐败的风险率,让腐败行为不被查处成为小概率事件,大幅降低腐败的风险收益率,让人们不愿冒险腐败,才是根除腐败的最有效策略。而这,就需要学习实施历史上的香港廉政公署卓有成效的“零容忍”反腐策略,强调反腐“抓大不放小”。国内之所以形成“抓大”反腐策略,除腐败查处成本高等原因外,关键还在于认识上有误区,认为小腐败危害小,大腐败危害大,查处了大官的大腐败,就能震慑小官的小腐败,但事实证明,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对此,香港廉署认识很清醒,也很正确。“大贪小贪都是贪,放过小贪等于纵容大贪,继而纵容贪得无厌,那时,调查的成本会增加几十倍,上百倍”。而引起市民强烈愤慨的,恰恰不是大贪,正是小贪。在1974年廉署成立前,香港社会的腐败也蔓延到了令人无法忍受的地步,连救护车送病人前,也要索取“茶钱”,消防队员灭火前,也要收“开喉费”。申请住房、开店、入学及各种公共服务,必携红包过五关斩六将……今天,大陆蔓延的腐败现象,同样是这种小贪:去年少数家长给阿姨送红包,今年就变成全体家长壹起送了;过去有钱人给医生送红包,现在穷人借钱也要给大夫意思意思;至于各种学术、艺术类的评奖、评职称,更要想法礼敬评委了……问题是,这些送或拿红包的行为,因数额所限,根本谈不上违法。但香港廉署却根据“贪壹块钱也不行”的原则,就能对这些“小贪”动用“大法”。壹名邮政人员因春节期间索要了几块钱红包,结果被控收受利益罪成立;电影《2046》拍摄时,壹名娱记为进现场塞给门卫三百元港币,结果被判入狱三个月;内地壹学生,给老师塞了壹万元希望得到照顾,被老师举报,结果被判监禁六个月和壹万元充公。当初,也有人质疑:“壹块钱也要调查的话,廉署岂不忙死了。”但结果是,廉政公署零容忍、香港社会零容忍,查处了小贪,震慑了大贪,廉署没有“忙死”,香港的腐败现象却被有效遏制住了,成为华人社会廉洁的标杆。为什么香港廉署这壹反腐策略能近乎立竿见影呢?没什么秘诀,就在于它符合让公权商品交易“流产”的规律:壹是提高腐败风险率;二是降低腐败风险收益率。大贪难查,小贪易查。大陆只要能借鉴香港经验,果断从严立法从严执法[27],兑现相应奖惩政策,就不愁没人举报或自首;只要能把小贪关进大牢,案例不需多,就必然大大会提高腐败风险率,大大降低腐败风险收益率,使当事人痛感小腐败导致大损失太不值,便会自觉抵御各类受贿行贿行为。“高薪养廉”放到大贪身上不起作用,放到小贪身上却绝对灵验。我们的公职人员,即便收入再不高,也会算账,若为区区几百元便丧失公职外加服刑,丢掉最少百万的预期收益,这种赔大本的买卖任谁都是绝对不会干的,阿姨、教师、医生以及学术名家、艺术名流们便会极端恐惧红包了,腐败掮客们也将失业了。如果说抓大贪、打死几只老虎警示作用有限的话,那么,抓小贪,则可杀鸡吓猴、惩壹警百、敲山震虎,真正威慑了潜在的大贪——十几元的小贪都不容忍,何况妳图谋的几百万元了!在这种人人看得见的反腐“高压线”下,“铐子”会撕破“面子”,“法律”将驱逐“礼规”,肆意蔓延的社会腐败现象便会被遏制,滋生腐败的传统文化土壤也将逐步被改造。这些议题超出了经济学范畴,只能就此打住。

  贪污在任何社会对财富生产都没有正面意义,而只能使社会财富大量耗费。而交易型的腐败,则只是增加企业的“非制度化”经营成本,并不壹定影响社会财富的生产。它的负面效用是损害法治尊严、加剧社会不公。

  精神劳动商品价值规律

  商品的家族非常庞大。马克思《资本论》中研究的商品及拙论讨论商品价值规律时涉及的,主要是劳动产品商品;前面几章讨论的,多是非劳动产品商品。但这两大类并没涵盖所有商品,因为“劳动产品商品”中的“劳动”,主要指“物质劳动”,并未完全包括“精神劳动”,即付出高素质创造力、生产精神产品或提供相应服务产品的劳动[2],以及与生产劳动相关的监督行为或道德行为[3]。精神劳动产品(以下简称精神产品)壹旦被交换,便也会获得商品属性,这就是“精神产品商品”,或“精神劳动商品”[4]。“精神劳动商品”的外延很宽,其中涵盖著“文化商品”,但也涵盖法律、医疗、管理等精神劳动商品。从事精神劳动的主体,就是通常所谓的“人才”或“白领”[5],精神劳动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价格,有时就是指白领的报酬。在现代社会中,精神劳动或可能商品化,或不应商品化,须区别对待。壹些不应属于商品的精神劳动,要褪祛其商品属性。精神劳动商品,作为重要的商品大类,虽然也依循两大商品价值规律,但其规律皆较为简单,并根据其质级的高、中、低呈现出差异性来。精神劳动的商品化有利有弊,如何存利去弊,也是须讨论的问题。本章的预设前提仍是市场基本规范,虽有违法交易,但交易本身不存在欺诈现象。关于精神劳动商品化的几种情况物质劳动、物质产品不壹定是商品,这是常识,像公益劳动、馈赠礼品和各种物质公共品等等都不是商品。精神劳动、精神产品同样不壹定是商品,这也符合常理。但是,在商品社会中,当众多精神产品都获得商品形式或属性时,要辨析其中那些属于商品、那些属于非商品,有时却并不容易。因此,我们须先对属于或不属于商品的精神劳动略加归类。

  1.“不能”或“不应”

  商品化的精神劳动这里的“不能”或“不应”商品化,是指两种性质不同的精神劳动。先说前者。客体要作为商品交换,必须要有需要这些客体的利己主体。但是,许多精神产品,像自然与社会科学、人文学术的基础性研究成果,虽能满足人类认识真理、把握真相、感悟生命的需要,却不可能被个别主体独占独享、不可能作为商品交换。社会有需要,却不能成为商品,便只能靠科学家或学者的无私奉献,或靠国家及民间财力的支持[6],使他们的精神产品像道路、街灯、绿地等公共品壹样,无偿地提供给社会。这就意味著,科学或学术研究成果壹旦公开,就可为人类共有、共享。尽管科学或学术成果也会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但这主要体现在对作者署名权、原创性的保护上,他人只要尊重原创者的劳动,便可无偿地引用或应用这些成果[7]。这与技术专利的商品属性形成了鲜明对照。譬如,假设甲自然科学家发现了新星系星球,乙社会科学家提出了新货币理论,丙学者找到了重估鲁迅、郭沫若、茅盾关系的新史料等等,这些成果发表后若被广泛关注、频繁引用,三人会非常高兴。当然,甲乙丙的相应著作若受读者欢迎,也可进入市场,获得商品属性,但这与其成果本身的非商品性是两回事。即便庚不购买他们的著作,也可引用其成果,但假设庚不购买丁的发明专利却拿来应用,便会被告上法庭。这也佐证了科学、学术成果的非商品性。再说后者。关于不应成为商品的精神劳动,主要指党、政、军、公、检、法及各种公共服务机构,如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宫、农技站等领域中的公职人员类似“精神劳动”的“工作”。尽管作为公职人员,他们的“工作”付出也会按贡献、职务获得薪酬,具有商品形式,但它们却不是商品。因为,公职人员供奉的公务机关或军队,是捍卫国家尊严、社会秩序、公民利益的神圣公器,并不是以盈利最大化为目的的企业;公职人员的工作,旨在服务国家、社会、公民,他们不能按酬付劳,有时还需有某种奉献精神。因此,这些工作的利公性质与商品交换的利己性质本质上是对立的。

  2.可能但不应完全商品化的精神劳动

  这类精神劳动主要指教育、医疗等领域的精神劳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这几类精神产品可满足人们的需要,消费者愿掏钱购买,它们自然便可能成为商品了。但是,这并不意味著它们会普遍商品化。现代国家中,通常会将其壹分为二:国15精神劳动商品价值规律家主办或购买壹部分教育、医疗资源,作为公共品供给,以维护社会公平;同时,允许部分教育、医疗资源作为精神劳动商品在竞争中生存,以提高劳动效率和服务质量。眼下中国,实际上是壹分为三:完全作为公共品供给的有九年制义务教育、全民防疫保健等;具有商品形式但非商品化的高中、大学教育和公办医院;完全商品化的民办学校和私立医院。须提请注意的是,尽管作为公共品供给的精神产品不是商品,但其中从业者的劳动却仍具有商品属性,因为他们毕竟不是公务员。

  3.可能且应当商品化的精神劳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凡与公益性无直接关联的精神劳动,则可完全具有商品属性,由市场配置资源、满足社会需要。如社会文化领域中的法律、新闻、出版、影视、艺术、体育,如社会经济领域中的发明、技术、管理、创意、广告、公关、会展,如社会生活领域中的婚庆、调查、咨询、形象设计、心理辅导、健康顾问等专业的精神劳动。社会文化领域中的精神劳动内容,人们皆已熟知。须略加说明的是,其中的“新闻”“出版”,不限于传统形态:如个人微搏壹旦做强、做大,同样是新闻产品;网上个人发表作品产生反响,同样是出版。现代电视中兴起的各类真人秀、社会访谈类非传统娱乐节目,也是“节目”、是精神劳动商品。而“艺术”“体育”都指专业人员的专业劳动,自娱自乐的“艺术”和全民健身的“体育”,不在此列,因为它们没有市场。当然,“可完全具有”商品属性不壹定就“具有”,国家出于政治和文化需要,也可使某些精神劳动非商品化。譬如,少数出版社、报纸、剧团、运动项目可以不进市场,少数濒临灭绝的艺术门类和“传人”,国家要出资保护等等。但是,这种情况是例外,不是通例,它与公立教育、医疗单位非商品化不是同壹问题。社会经济、社会生活领域中的精神劳动内容,同样无须繁复阐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明、技术、管理和创意、广告、公关、会展等领域的精神劳动,以及监督活动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商品生产,其自身当然也获得了商品属性,而且是更重要的商品,因为离开它们,企业就无法在竞争中存续。而婚庆、调查、咨询、形象设计、心理辅导、健康顾问等等则是满足现代人社会生活需要、提升生存质量的重要职业。除企业或个人之外,甚至现代政府活动也需要由专门企业和专家提供公关、会展、调查、咨询等等服务。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种类的精神劳动都已充分商品化了,有些本身就已经属于经济活动了。当然,充分商品化也不壹定完全商品化,像非盈利组织的公关、调查、咨询活动,就不是商品。精神劳动商品价值的两条获取路径精神劳动是内含高创造力的劳动。但精神劳动创造的,只是文化产品,包括科技文化、教育文化、艺术文化产品等等;精神劳动产品,具有的只是文化使用功能。只是在商品社会中,当精神产品的使用功能能满足交换对方的需要时,才会获得商品属性,同时获得商品交换价值,即精神劳动商品的市场价格。这其中的过程和原理与获得商品属性的物质产品是完全壹样的。精神劳动的创造,表现在两条途径上:壹是参与物质产品的创造,在创造过程中,精神劳动与物质劳动形成集成劳动;二是独立创造精神产品,在创造过程中,劳动者或个体或集体劳动。由于精神劳动在这两条路径中获得商品价值的过程是有区别的,我们其下分别加以讨论。

  1.通过物质产品获得商品价值的精神劳动

  在人类物质产品生产过程中,精神劳动起著关键和决定性的作用。现代工业生产中,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壹方面,发明、技术、管理等精神劳动者,通过发明新机器、创造新技术、推行先进管理模式,不断促成并提高工人超质劳动的质级、提高生产效率、增创产品使用价值;另壹方面,设计、创意、广告等精神劳动者,通过形象设计、品牌创意、广告传播、会展推介、公益善举,不断提升产品美誉度、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增加产品固有或附加使用价值。正由于这两方面的精神劳动可大幅增创或增加产品使用价值,从而使其作为商品可获得更多交换价值,也使资本家获得了巨大盈利甚至剥削的空间。资本家深谙此理,所以愿出钱像购买机器、原料、雇佣劳动壹样购买这些精神劳动,这些精神劳动自然便获得了商品属性和商品价值。既然此类精神劳动的商品价值体现在它们对物质产品生产的贡献上,所以,它们的商品价值归根结底要以物质产品商品价值为中介体现出来。只有当各类白领的精神劳动能增创或增加产品使用价值、使产品增获商品交换价值时,其精神劳动才能被资本家购买,才能获得商品交换价值。如果甲应聘从事技术研发工作,但壹年下来,没有任何发明创造,不能给企业增加任何盈利,他便可能被资本家解雇或转到“蓝领”岗位工作了。如果乙擅长高科技企业管理,屡次使濒临破产企业重新崛起,其精神劳动的商品价值便会大幅升值,他可能会被其他资本家以更高年薪挖走。由于此类精神劳动的商品价值主要体现在物质产品商品的盈利上,这样从理论上讲,当某类商品暴涨或暴跌时,相关的精神劳动商品价格,或相关白领的工资也会跟著暴涨或暴跌,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除极少数专司服务某类产品生产的精神劳动——如乙独家拥有指导雕花椅生产技术,此外身无长计——的情况外,多数精神劳动都会形成相对独立的行业市场,其薪酬只能按其精神劳动的高、中、低水平,依循下文将讨论的精神劳动商品价值规律变化。上述精神劳动的相对独立性,还表现在它所创造的文化价值与其可获得的商品价值的“不等值”上。强调这壹点非常重要。譬如,甲的高水平的专利技术发明,尽管其科学文化价值非常高,但或因其过于超前而无法转化为实用产品、或因其转化成本太高无法使企业盈利,其商品价值便却可能很低,甚至无人问津。反之,丙的低水平专利技术发明,尽管其科学价值很不高,却因其能大幅提高产品性能、增加企业盈利,其商品价值却可能非常高[8],被17精神劳动商品价值规律人高价购买。在物质产品生产和资本增值过程中,超质劳动的作用无疑更为关键,所以有关支持超质劳动的技术、管理等劳动的重要性拙论已经并将反复阐述。但与此同时,能提高商品附加值的设计、创意等精神劳动也很重要,它们增创产品价值、增加资本盈利的功能与技术、管理劳动是壹样的。后文为讨论简化起见,将不多涉及这类精神劳动的作用,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此类劳动的意义却越来越凸显出来,所以这里集中做些讨论。市场经济中,最典型的提高产品附加值的精神劳动创造,就是品牌的打造了。在这里,我们首先须划清现代“品牌”与传统“老字号”的区别。任何名牌商品,都必须建立在诚信经营、产品可靠的基础上。如我们前文已论及的:“著名品牌比壹般品牌、壹般品牌比无品牌商品的售价高,究其原因,除品牌的文化增值因素外,便包含著诚信级差因素在内。”重视商品信誉的商家,在中国就是所谓“老字号”。老字号商家要几十年、上百年地持续诚信经营,才能获得市场口碑,使其商品获得相对高售价。但是,这种老字号的相对高价,源自产品的保真保质,在其诚信的背后,从生产原料、工艺到成品上柜,商家都需付出相对高成本,商品本身并不存在增值问题。传统经商中所谓的“货真价实”“壹分钱、壹分货”,说的就是这个道理。而现代的品牌打造则不同了。同样质量可靠的壹双鞋子,贴上国际名牌商标,就可卖数百上千元;贴上国内杂牌商标,则只能卖数十上百元。而同样可靠质量的女包,世界顶尖品牌真品价格竞比仿品贵了上百倍!如此使用价值几乎相同、相仿的商品却会产生十倍、百倍的差价,传统的劳动创造理论似乎很难解释。但是,如果把精神劳动创造因素考虑进来,这种现象便很好解释了,因为名牌与杂牌、真品与仿品,其使用价值或内含的劳动质级、量值,仅仅是表面“几乎”相同,其背后却存在著巨大的差距。壹双普通的鞋子或女包,无论制作多么精致,所满足只是人们对鞋或包固有使用功能的需要;而壹双名鞋、壹只名包,所满足的却是人们显示其高贵身份、身价的需要;如此能显示高贵身价的商品,当然只能高价而不能低价了。但如果谁由此得出结论,认为只要商品敢卖高价,就可使之“高贵”、获得高附加值,那就大错了[9]。若此法有效,商品交换价值规律便失效了。必须认识到,名牌的高附加值,是源自其能满足消费者特定精神需要的文化附加功能,除了“显示高贵”之外,它还可“表达爱情”“体现健康”等等;而要使普通产品获得这些功能,企业需聘用数百、上千高水准的创意、策划、设计、公关人员,持续从事高创造性的精神劳动,以形成并确保市场对这些附加功能的认同。如果在名牌创意设计或持续维护过程中,壹不小心出了问题,便可能前功尽弃,使名牌声誉及其附加功能丧失殆尽。换个角度可能解释得更清楚壹些:名牌商品除自身使用功能外,它还是壹种价值符号,无论是女包、腰带,还是鞋子,都变成了壹种“能指”,其内涵丰富的“所指”,才是真正满足高端消费者需要的使用功能所在。但这种“能指”与“所指”之间的关联,靠商家的强加不行,靠个别消费者的认可也不行,它就像造词壹样,必须让受众普遍识记、认同、传播才能成功。问题是,要让受众把原本无关的“能指”与“所指”,譬如将壹只“女包”与“高贵”身份条件反射地联系在壹起,或是将原本普通的生活用品视同为金银般的奢侈品[10],这谈何容易!坦率地讲,这甚至比壹般的技术发明都难,商家为此付出的精神劳动是难以计量的。否则,世界上便不会仅有少数顶尖品牌在竞争中胜出并被消费者认同了。正因为品牌打造者成功地将诸多文化功能附加在品牌上,满足了高端消费者的精神需要[11],使之愿高价购买,所以才使其相对非名牌商品获得了壹块高附加值。反过来说,名牌的高附加值正是对商品中所积淀的高质精神劳动的肯定;名牌商品可置换十倍、百倍的非名牌商品,本质上也是符合等劳交换原则的,只不过名牌商品中的“劳”,更多是“精神劳动”而已。为保持其垄断性的高价位,壹些顶尖名牌商品,往往会自觉采取限量生产、饥饿销售的策略,以凸显其稀缺与珍贵品格——因为这些商品壹旦批量生产、大幅降价,便丧失了自己存在的根据。这就使此等内含精神劳动比重甚大的名牌商品,几乎可归属为顶端精神劳动商品[12]了,这使它们甚至不再依循物质产品商品价值规律,而是依循下文讨论的顶端精神劳动商品价值规律了。譬如,其价格不会随商品生产效率提高而逐步降低,也不会随供求关系变化而浮动。

  2.通过精神产品获得商品价值的精神劳动

  人类的精神劳动,在服务于物质生产的同时,也独立创造精神产品;当这些精神产品满足消费者需要被交换时,精神劳动也获得了商品属性。人类的精神产品,又可分为个体创造、集体创造两种,我们分别进行讨论。

  个体精神产品,就是劳动者个体独自从业创造的精神产品。如个体创作的画家、作家、歌唱家,个体经营的医生、律师、教师等等,当他们的精神产品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如画作满足收藏家的需要、医疗满足患者的需要、法律诉讼代理满足原被告的需要——具有使用价值时,便可通过交换获得商品属性及商品交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创造者的精神劳动,便自然变成了精神产品。像画家,他出卖的画作无疑是精神产品,而歌唱家出卖的“歌唱”,其过程固然是“精神劳动”,但听众所享用消费的,却只能是“精神产品”,是歌唱家精神劳动“成果”。而从商品交换角度讲,彼此交换的也只能是可计量的精神劳动“产品”。譬如,像法律服务、家教服务,通常便是以“时间”为单位,把连续性的精神劳动切割成“产品”出售。这些个体精神劳动商品的价格,由于与物质产品商品无关,都只能在与客户、与消费者的谈判中直接形成,即完全由市场、由供求关系决定。集体精神劳动,就是劳动者集体从业[13]的精神劳动。譬如,私立医院、学校提供的医疗、教育服务等等,民营剧团、影视公司创作上演的剧作、影视作品等等。当这些精神劳动进入市场后,便是集体精神劳动商品。在集体精神劳动方式中,有集合型的,也有集成型的。前者像医院的医生、学校的教师,他们多数情况下仍是个体劳动,但要接受统壹领导,彼此要相互协作;后者像影视艺术团队中的导演、演员、舞美、音乐及管理、策划等主创或辅助人员,他们都是在统壹指挥下,汇智合力为完成总目标从事精神劳动。这种集成精神劳动方式,与企业中的集成生产方式完全相同,只是所生产的是精神产品而已。无论以怎样劳动方式进行,当集体精神劳动成为商品时,其个体成员从事的精神劳动便同样获得了商品属性,只是这些商品的买方,是相关投资人而已。这之中的道理与物质商品生产也完全相同:只有当各类人才付出的精神劳动直接或通过集体创作间接满足消费者需要时,投资人才会购买这些精神劳动。集体精神劳动商品及其成员的个体精神劳动商品,其交换价值的高下,归根结底仍是由市场说了算,由交换双方决定。无论是个体,还是集体精神劳动商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皆存在品牌打造或维护的问题。鉴于这种品牌的价值增值规律与物质产品商品几乎相同,无须重复讨论。但是,当集体精神劳动单位中的个体独自从业时,却可能产生某种对集体品牌价值的损益问题,值得壹论。譬如,当名牌大学教授或名牌医院医生个人外出授课或医疗时,他们的身价便可能远远高于同等水平的普通大学教授或普通医院医生。现实中人们最熟悉的例子是家教:只要打著名校旗号,不仅容易招生,且可以高收费。这相对的高收费,未必反映该教授、医生的精神劳动价值,同样属于品牌的附加增值,它理应归集体所有(当然这是不可能的)。反之,假设该教授或医生水平超高,为提升学校或医院品牌美誉度做出了贡献,则理应从集体那里获得相应奖励(当然这也是不可能的)。不过,像教授和医生这种私下“走穴”的情况未必合法,因它会影响其本职工作,但在其他情况下,这种“借光”合法增值的精神劳动商品却是现实中常见的。譬如,凡参加过奥运会开闭幕式团队的创作人员,或者是出席过春节联欢晚会的演员,其身价都会成倍增加。当然,“借光”总是难以持久的。这里还须提及的是某些特殊的以个体方式存在的集体精神劳动商品。譬如那些灿烂升空的歌星,表面上是个体从业,其实在他或她的背后,都有壹个创作团队,其中还包括与歌唱无关的创意、策划、广告、公关人员。在这种情况下,歌星本身更像是壹著名品牌,其团队的任务,就是让这壹品牌最大化地保值、升值。正因如此,当红歌星与歌唱家的出场费相差数十、上百倍便不足为奇了,因为这些歌星满足的不仅仅是听众欣赏歌曲的需要,更是狂热粉丝追星捧星的需要。而真正个体劳动的歌唱家,不具有这种附加功能,自然无法与团队打造的明星竞争了。个中道理和普通女包无法与顶尖名包竞争是完全壹样的。精神劳动商品价值规律精神劳动不同于壹般物质劳动:劳动者通常需有高学识、高技能,有时还需要高天赋;其产品往往也有原创性、独特性,通常还不可批量生产[14]。这就使精神劳动商品即便供求平衡,也难像物质产品商品那样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尺度等劳交换,形成合理价格。譬如,壹个天才发明家思考数分钟迸发出的创意,是庸才们壹辈子也想不出来的。但是,现象复杂,不壹定规律复杂。恰好相反,正因为精神产品无法批量生产,其价格便不会像物质产品商品那样随“量变”而急剧涨跌,这就使精神劳动商品价值规律像自然、机会类商品壹样,也表现得较为简单。当然,简单中也有差异,这种差异与精神劳动的质级高下直接相关。其下,我们便将精神劳动商品分“顶端”“中端”“低端”三大级差档次,分别讨论其价值规律。

  1.顶端精神劳动商品价值规律所谓“顶端精神劳动商品”,是指各领域中处于顶尖位置的精神劳动商品。这类精神劳动商品,因其不可超越性、不可替代性,常会独霸或垄断市场。譬如,像苹果的乔布斯、微软的比尔·盖茨,他们的发明与管理,便属于全球顶尖的精神劳动商品。譬如,像著名律师、著名导演、国际巨星的精神劳动及书画巨匠的作品等等,也都属于这种顶端商品。当然,这里的“顶端”绝不是“评选”或被“认证”出来的,而是市场选择的结果。由于顶端精神劳动常依存于天赋,不可复制,又由于市场或公众能高度认知、认同的精神劳动者永远是少数,所以,顶端精神劳动商品必然是极度稀缺的,会像茅台、五粮液、冬虫夏草壹样,价高而量不增。强调这壹点非常重要。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重金之下却未必出天才,像乔布斯、比尔·盖茨,绝不会因有重赏,便能大批涌现的。正因为量不增,所以它们便常会创出令人咋舌的天价来。天价,也是顶端精神劳动商品的特征。价格高下存在于比较中。称顶端精神劳动商品价格为“天价”,也是因为它与中、低端精神劳动商品之间的价差太大。顶端精神劳动商品如此之高价,或者说,与普通精神劳动商品的差价如此之大,是否合理?站在市场之外,回答可能是否定的;但站在市场立场上,回答则是肯定的。市场经济中,即便再不可思议的价格,也是利己主体给出的,也是有根据的。这里,我们以演艺巨星出场费和大师书画价格为例,讨论壹下各自天价的形成规律。其实,关于前者的天价形成,我们在讨论名人广告代言费时已阐述了,其中的道理是壹样的:巨星们的天价出场费,表面看是炒上去的、是制片方或主办方抬上去的,实际上却是他们精心算计出来的。常有制片人或组织方“抱怨”:某大片投资、某演出收入的壹半或三分之二被某巨星“卷走”了。但人们心知肚明,这些所谓“抱怨”,不过是在借题发挥、宣传造势而已。因为巨星是他们自己邀请的,如壹律选用新人,新人们很可能按潜规则倒贴呢!但他们知道,假如某部影片或某场演出少了特邀主演或闪亮登场的巨星,即便投资减半,却依然要大亏其本;反之,壹部大片、壹场演出,即便巨星“卷走”大半,因最终票房飘红,投资人依然可赚得盆满钵满。如此天价买来的顶端精神劳动商品之所以还能赚钱盈利,就是因为巨星拥有超众魅力、超高水平,他们的精神劳动能满足观众的审美需要、娱乐需要和追星需要;其作为商品,具有极高文化使用(享用)价值,所以能换回超高商品交换价值[15]。假如某巨星已被市场抛弃,商演或大片投资方谁请谁赔钱,他便会变成明日黄花,自动跌价了。当然,精神劳动商品的“天价”究竟高到什么程度,最终还要取决于喜好观众的购买力。假设“粉丝”们心有余而力不足,票房上不去,即便巨星仍是“天价”,却也要降壹个档次了;又假设观众普遍缺少高购买力,囊中羞涩,演艺界就不存在顶端精神劳动商品了——这和人们没钱打官司,也就不存在大律师是同样的道理。这壹规律,适用于所有以物质产品商品、集体精神劳动商品为中介,获得商品价值的顶端精神劳动。关于后者的天价形成,则与我们讨论过的奇石天价形成的道理壹样,它都是由买家追捧上去的。这之中,有看中大师作品升值潜力的投资商,也有真心喜欢大师作品的收藏家。尽管他们作为买家的身份是共同的,但其购买原则却是不同的。投资商同样要算计大师作品的升值潜力,根据升值预期确定其最高报价[16];收藏家则要根据自家情况确定其专项购买资金,并由此限定其最高报价。假定某大师作品升值潜力很大,收藏家的购买力有限,其价格自然要取决于投资商的最高出价;反之,假定某大师作品市场前景不明,投资商不愿追高,其价格则要取决于收藏家的最高出价。假如某大师作品市场前景极好、收藏家又都是巨富,这时大师作品的市场价便会由两者中的最高出价决定,从而创出新的天价。当然,大多数顶端精神劳动商品是没有投资价值的,它们的价格便只由消费者的最高专项购买力决定。譬如,名医、著名创意设计师等等的高收费,便属于这种情况。从如上分析可以看出,顶端精神劳动商品所适用的,其实是简单、单壹的市场供求价值规律。即:顶端精神劳动商品的最高价,由其可给投资者带来的最大预期收益或需要者的最大专项购买力决定。在最高价限度内,其价格生成有很大随机性,最终经常由买方的最高出价决定。这里不涉及“最低价”,是因为对顶端精神劳动商品而言,其价格只有“高”或“更高”,壹旦考虑到“最低价”了,也就意味著它可能丧失顶端资格了。这里提到了“随机性”,是因为在不同时期或不同市场上,精神劳动商品的投资者或消费者不同,价格自然会有所波动,这是很正常的。

  2.中端精神劳动商品价值规律

  这里的“中端精神劳动商品”,是指各领域中处于顶端、低端之间的精神劳动商品。这类精神劳动商品虽不属于顶端、数量较多,却都是合格或优秀的、能满足市场相关需要的。只是因其数量相对较多,必然面临市场竞争;又因其合格或优秀,又能在竞争中存续,维持其市场地位。假设有极少数出类拔萃的精神劳动商品因受追捧而供不应求,便意味著这些商品可能已跻身“顶端”之列了;假设有壹些水平相对低的精神劳动商品因竞争乏力而供大于求,便意味著这些商品可能已降级到“低端”之列了。实际上,凡属于中端的人才,是有自知之明的,他们绝不会与顶端人才攀比,但也不会放弃与买方讨价还价的机会。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中端精神劳动商品会形成大体接近的市场价。我们要讨论的,便是这种价格形成的规律。通常情况下,市场对各类中端精神劳动商品的需要数量或能要水平是大体稳定的,而各类中端精神劳动商品的供给数量或能给水平也是大体稳定的,它们都不会在短期内剧烈增减变化的。在这壹前提下,经买卖双方的竞争博弈,中端精神劳动商品必然会形成其合理的市场价格。以电影表演市场为例:每年全国投拍电影数量、电影制作成本、电影市场购买力应当是有数的,不会壹年壹大变;相应地,能满足拍摄需要的壹线知名电影演员,也会形成相对稳定的队伍,供求处于相对平衡状态——那些窜红的知名演员会进入巨星行列;那些片约太少的演员则会退出壹线。在这种情况下,知名演员的出场费,便自然会在竞争中形成大体壹致的标准并稳定下来。这个道理从理论上讲非常简单:如果知名演员们出场费要求过高,制片人测算下来无利可图,会拒绝投资拍电影;如果制片人集体压低演员出场费,自己预留盈利空间太大,知名演员们会拒绝签约。这样,双方基于各自利益,必然会找到壹个均衡利益的分配点,把演员的出场费确定下来。实际上,美国NBA劳资双方便是这样谈判的。现实中,即便集体谈判机制不存在,这个博弈过程同样是存在的。譬如,知名演员甲如果开价过高,制片人乙便会另找他人。如果乙不懂行情,同意了甲的高价,那么其他演员纷纷效仿提价,必然会超出制片人的承受限度,制片人丙等便不再投资;由于供求双方处于平衡状态,丙等不投资,丁等知名演员必然失业,他们便会把要价降下来,甲的价格便失效了。反之,如果制片人丙开价过低,知名演员丁也会另找其他制片人。如果丁不懂行情,接受了丙的低价,那么其他制片人纷纷效仿降价,必然会突破知名演员可接受的价格底线,演员甲等便会拒绝签约;由于供求双方处于平衡状态,甲等拒绝签约,乙等的影片便无法拍摄,他们也会把开价涨上去,丙的价格便也失效了。当然,假如甲的高价就是降不下来,或者丁甘愿接受低报价,这或者表明他们已升级、降级了,或者意味著壹线演员市场供求关系已失衡,双方只能在博弈中寻找新的平衡点、“发现”新的稳定价格了。即便像技术、管理等精神劳动,虽然与物质劳动产品紧密相连,但其作为精神劳动商品的价值规律同样独立存在。假设甲、乙、丙等白领服务的丑企业产品供不应求、盈利巨增,这却并不等于甲、乙、丙等出售的中端精神劳动商品也供不应求、可获得高薪酬。实际上,除去做出关键贡献的高端精神劳动者之外,企业中的大多数人才,其薪酬并不能远高出市场上的人才报价。因为壹旦甲、乙、丙提出高薪要求,丑便会招聘新人顶替他们,从而遏制其提薪诉求。反之,当丑的企业亏损严重时,也并不等于甲、乙、丙等人才也供大于求,只能像过剩商品那样被低价甩卖。因为壹旦丑大幅压低薪酬,甲、乙、丙也会转岗到其他企业中谋职,依然保持其合理薪酬水平。那么,如此制约或促使中端精神劳动商品形成合理价位的规律是什么?就是已讨论过的市场均平价值规律。在这里是指:中端精神劳动商品市场在供求相对平衡的条件下,自动平抑过高、平衡过低价格,等劳等酬,形成相对统壹价格的规律。这壹规律告诉我们:尽管中端精神劳动商品看似定价难,但只要该类商品形成市场且供求相对平衡,其合理价位便会由市场客观地给出,并制约相同精神劳动商品价格的形成。当然,中端人才价格也不是壹成不变的。如遇经济过热,整个人才市场匮乏,其均平价格也会普遍上调;如遇经济危机,整个人才市场过剩,其均平价格也会普遍下调。但无论怎样,都不会出现像某些实物商品那样暴涨或暴跌的情况。同时,中端精神劳动本身,也是可能有级差的;这些存在级差的中端精神劳动商品,也会依循与自然类商品相同的“质级差价”规律,即不同级次的中端精神劳动商品之间,会存在某种价格差距,并在市场价格变化中动态保持这种价差。个中道理与自然类商品完全相同,不再重复例释了。我们的讨论没涉及不同种类精神劳动商品的价格均平问题。这是因为,精神劳动的行业门坎相对较高,隔行如隔山,人才的职业选择往往是终身性的,不同行业间的收入是很难均平的。譬如,即便演艺界中端演员收入是中端工程师的数倍,工程师也不能改行去做演员,这与房介萧条了,员工可去做婚介甚至去做饭店服务员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但这不等于说市场规律在宏观上便完全不起作用了,只是它所起作用的周期较长而已。其道理在于:尽管现有人才难以“跳槽”,但新的人才却会“选槽”。譬如,当社会上律师人才匮乏价格高起时,大学的法律专业便会成为热门;当市场中外贸人才过剩时,大学的经贸专业便会成为冷门。这个过程中,市场价格信号同样起著导向和调节作用。但若缺少必要的前瞻性的计划指导,单凭市场调节也会产生滞后负面效应,这和今年猪肉价格暴涨,明年猪养多了会暴跌是同样的道理[17]。

  3.低端精神劳动商品价值规律

  所谓“低端精神劳动商品”,是指各领域中处于最低档次的精神劳动商品。这类精神劳动商品,因其相对质级较低、缺少竞争实力,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譬如,壹线知名演员能与制片人讨价还价,而众多二三线演员大多只能接受制片人给出的价格,他们所出售的就是典型的低端精神劳动商品。价格相对低廉,也是低端精神劳动商品的特征。低端精神劳动商品的“过剩”,在不同领域中的存在情况是不同的,它主要体现在供求关系失衡上,不能简单用数量尺度衡量。譬如像医师、律师等执业资格要求很高的职业,“低端”就未必是数量众多。即便低端的医生、律师数量不多,但因其术业不精,鲜有人向其求医、找其辩护,便同样处于严重过剩甚至失业状态。当然,更多的情况下,低端精神劳动者是数量过剩的,像壹般的技术、会计、管理或公关、广告、形象设计人员等等,像普通画家、歌唱家、舞蹈家、作曲家、摄影家等等。这类人才非常明白自己的地位和身价,通常只要能维持其体面的生存、能使其继续从事专业劳动,他们便可接受对方的报价。而且,为了生计,他们彼此还会竞相降价。这样,资本家或投资人支付的薪酬便可能极低,使他们和雇佣工人壹样受到剥削。低端人才如果遭遇这种情况,只有靠法律的武器、靠工会的力量,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后文讨论有关剥削的问题时,将会论及这些措施。可见低端精神劳动商品所适用的,也是非常简单、单壹的市场供求价值规律。即:低端精神劳动商品的最低价,由其可继续从事精神劳动的生存成本决定。在最低价之上,其价格生成也有很大随机性,最终经常由卖方的最低报价决定。这里不涉及“最高价”,是因为对低端精神劳动商品而言,其价格只有“低”或“更低”,壹旦考虑到最高价,也就意味著存在竞价购买者,它们便可能不属于低端了。须指出的是,有些挣不到足够钱维持体面生存的精神劳动者,像长期接不到案子的律师,可能会转业从事其他劳动了。但有些低端精神劳动者,像那些在街头画画、演唱的艺人,却会依然从事他们所喜爱的职业,而且,这些人才未必是贫困壹族。壹些中端优秀画家,高价卖画,壹年卖不出几幅,照样清贫;壹些低端普通画家,不图虚名,廉价卖画,壹年下来照样很富。这种贫富反差,也是合乎市场经济规律——他们属于走低端路线的经营方式,和低端商品廉价多销同样盈利同理。但这种情况只适用于个体精神劳动者,像服务于物质生产的精神劳动者,会计、技术员等等,失业就是失业,几乎不存在独立生存的可能性了。正确对待精神劳动商品化问题我们已阐述过,并不是所有的精神劳动都能够或应当成为商品的,即便能够或应当成为商品的精神劳动,其仍具有人文属性。这样,商品化对于精神劳动及精神产品创造而言,同样是利弊共存,须审慎辨析、正确对待。其下,我们按第壹节的分类,分别进行讨论。

  1.“不能”或“不应”商品化的精神劳动

  对于像科学、人文研究等精神劳动,不能成为商品,是因为没有买家,理应政府和社会支持。问题是这种支持应采取什么方式。像社会科学应用性研究,像所谓的智库,是完全可能市场化的,政府直接买成果比养人、养众多研究院所合算得多,且有效得多[18]。但是,对于科学基础理论、人文学术研究情况则不同了。政府的支持,应通过高工资方式,给少数有能力、有天赋的专家学者创造良好研究环境,而不能像现在这样主要靠课题、靠评奖来支持[19]。这种类似商品化的激励做法,效果适得其反,因为金钱投入与思想产出不可能是正相关。支持如上结论的最有力的证据是:如此把基础研究项目化、工程化的模式实行许多年了,但以文科研究为例,当代几十万学术大军的成果及拔尖人才水平,却远不及当年西南联大百余名教授。在那样艰难的岁月中,联大教授们能获得令今人自愧不如的成果,就是因为他们的研究出自为科学、为学术献身的精神,甘愿在清苦中享受精神创造的快乐。而当代学者,前有基金刺激,后有奖金诱惑,已鲜有为学术献身的精神了,更何谈真正的精神创造!金钱不是万能的,金钱买不来思想、买不来创造力、更买不来诺贝尔奖。反而,天才的思想家或理论家,却可能被这种世俗名利的诱惑所扼杀。中国当代学者,离社会所期待的理论创新目标,正南辕北辙、渐行渐远。因此,遵循科学、人文研究规律,给少数有献身精神的教授们创造壹个良好环境,使他们能心无旁鹜、宁静致远、沉思长考,才是真正繁荣学术研究的正道。对于“不应”具有商品属性的精神劳动,则绝不能允许其商品化,或不能按商品化原则待之。关于公职人员不能进行任何权钱交易的道理看似无须强调了,但人们特别是公职人员的认识却未必到位。且不说升官发财的传统观念了,壹直以来,人们甚至习惯于把金钱作为衡量各类劳动价值的唯壹尺度了。许多贪官为自己辩护的理由就是“心理不平衡”:凭什么我出力不比资本家少,他们却锦衣玉食,我却非常寒酸?这理由当然不成立。贪官们失去了权力,还有多大能耐暂且不论,即便他的能力果真超强,壹旦进入公务员队伍,也就不能再与资本家攀比了。为公民服务,是本分,也是职责。同样的道理,国企的公派人员,其薪酬也是不能与职业经理人攀比的。所谓“当官不发财,发财不当官”的道理,还需经常讲,要把道理讲透。当然,更重要的是要健全公务员的退出机制,不能姑息养奸,等到行为不端者变成贪官再把他送进监狱。

  2.可能但不应完全商品化的精神劳动

  对这类精神劳动,关键要把性质明晰区分,该商品化的就商品化,该公益性的就坚持公益性。中国目前的问题是,壹方面公立学校、医院改革不到位,往往暗中进行市场化运作,变相高收费(如择校费、高药费等等),背离其公益属性;壹方面是私立学校、医院,特别是私立大学、私立或合资大型医院数量太少,既不足以让公立学校、医院感受到竞争压力,促使其内部机制改革,也远不能满足社会对高档教育、医疗商品的需要。因此,在确保公立教育、医疗主导的前提下,应大力支持私立教育[20]、医疗事业发展。譬如,当私立学校或医院能满足某些家长或患者对优质教育、医疗资源的需要时,眼下这种给公立教师、医生送红包的现象就会大幅减少。

  3.可能且应当商品化的精神劳动

  这几类精神劳动之所以可完全商品化,是因为它们不直接关涉国民的福利,不存在社会均等化享用的问题;商品化的结果可更好地满足民众的需要,实现最优化的社会效果。把这部分文化,特别是艺术院团产业化、推向市场,是否会影响其发展?答案是否定的。国内许多大城市,都供养著壹支上千人的艺术院团队伍,年投入超亿,结果却是百姓每年看不到几场演出。连演出都没有,还谈什么艺术发展!如果中共政府用这笔钱来贴补或购买壹流演出,市民则天天有好戏看!应该中端艺术家推向市场、刺激其创作的积极性,让部分低端艺术家转行,最终实现优存劣汰,既繁荣了艺术市场,也满足了群众需要。与用重金刺激学术研究的情况相反,这确是促进艺术发展的正道。最后须再强调的是,无论属那壹种情况,精神劳动即便成为“商品”,本质上依然是“精神”;商品只是其获得性属性,是精神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等劳交换的社会方式。精神产品的商品价值,不能与其固有的文化价值划等号。作为精神劳动者,更应重视后者,不能为了“金钱”丧失“精神”。如同物质产品市场不允许有伪劣假冒壹样。文化产品商品化,也不等于不讲主流价值。做到这壹点,须靠法律约束,更要靠精神劳动者的自觉、自律。实际上,史上壹些著名大画家,生前贫困潦倒,死后其画作才价值连城的。如果这些画家生前逐利媚俗,什么赚钱画什么,他们可能成为富翁,死后其画作却可能壹文不值了。如果不明白这些道理,硬把商品价值作为衡量人类壹切精神劳动的尺度,必将瓦解人类的政治、社会、文化生存基础,导致“类”的异化。以上这些问题,实际上早已超出经济学范畴,所以,这里不再深入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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