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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流氓?
送交者: 柏林 2006年03月10日09:48:04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簡介:本報告是報告一位書畫家因為一次兩廂情願的接吻被公安、法院一再打成流
氓的故事,從中可見中國司法機關是怎樣流氓辦案的。

 
一、案中人


李健,男,1942年生,漢族,身高約1.8米。再婚家庭,夫妻關係不甚融
洽。發案時住龍巖市某藝術單位三樓臨時宿舍。美術中專畢業,擅長國畫和書法,
職稱美術師,書畫創作自成一家,其書如畫,書中有畫;其古人畫瀟灑活潑,栩栩
如生。在當地頗有聲譽,常有港胞、東南亞僑胞回鄉探親,向其索取書畫。九十年
代,他多次應邀赴東南亞國家舉辦書畫展。九幾年,其書畫選送國際書畫展,竟獲
獎,姓名列大不列顛什麼世界名人辭典。

張華,女,1954年生,漢族,龍巖地區一企業計劃生育幹部,身高約1.5
米,相貌平平。已婚,其夫與李健同單位,夫妻關係也不融洽。與李健家為隔一板
纖維板牆的鄰居。


二、情吻黃昏後


李健的單位位於龍巖市某個公園的一角。早晚都有很多人往公園練氣功、體操、打
球,傍晚更有不少夫婦散步、情人漫步。進入九十年代的黃昏時間,綠蔭下,花枝
邊,樹叢中,到處可見多情男女依偎、接吻、擁抱的挖情獻愛畫面。

李張兩家原來關係不錯。1990年初,張華幾次請求李健教她孩子畫畫和書法,
李健均滿口應承,張華很高興。只是雙方均未付之行動。李健再婚多年,雖然很想
生一個再婚孩子以加強夫妻感情,但因再婚雙方再婚前均生了一個孩子,依照計劃
生育政策規定不准再生而未生。作為計生幹部的張華明知李健無條件再生育,卻故
意對李健夫婦放風:象你們這樣的家庭可以再生一胎,如想再生一胎,她可以幫助
搞一張准生證。 

1990年4月8日晚上7時40分許,李健欲去火車站用單車接昨天早晨去漳平
市看望姐姐並定於今晚乘火車回來的妻子,從樓上臥室下來,在該建築物西側人行
道往北走,欲到櫥房推單車,與剛從菜地倒尿澆菜完畢,一手抓着蒜苗,一手提着
尿桶回住房而往南走的張華相遇。

此時天色已昏,月上柳梢。兩人相遇,免不了互相招呼。張華再次提起其孩子學畫
問題,李健照樣爽快地說,可以啊,沒問題啊,你孩子啥時候有空都可以提前講一
下來學啊,云云。張華便一邊很動情地說,你真好,一邊靠近李健。

李健也不失時機地問,你真的能給我搞到准生證嗎?

張華輕聲柔調地答,可以。聽此,李健便揮手拍拍張華的肩膀說,太感謝,太感謝
了。事成之後一定謝謝你。

本來拍拍肩,也沒有什麼。但對於長期緊鄰的藝術家,長期仰慕的藝術家,又長期
保持距離的藝術家,這一拍反而激起了張華的情感蕩漾,竟抬頭凝望男的雙眼。四
眼互凝,立即通電。雙方便相互靠近,貼身依偎起來。李健也不失時機地摟起張華
之腰,俯首接吻起來。與幾步之遙的另一對摟腰偎懷的年青男女共同譜寫了一首偷
情朦朧詩。

然而,朦朧詩剛剛落筆,寧靜的夜空突然傳來他倆都熟悉的閃電:“誰?”這是張
華之夫的聲音。

為什麼這麼巧呢?是他最近發現了其妻與李健的言語有異常呢,還是擔心其妻黑夜
在外幹活不安全呢,或是想幫忙其妻幹活呢,或是……?反正在李健取單車鑰匙下
樓後不久,張華之夫也隨即下樓。李張兩人依偎在一起的朦朧情景被剛到樓下、出
到樓外、距離只有七八步遠的張華之夫從側背面看見。他是認不出李健呢,還是不
敢確認是李健,或是藉助喊聲壯膽呢?反正是在他見到朦朧中仍可確認小個子是其
妻,緊挨其妻的是個彪形大漢時,便大喊一聲“是誰?”且快步追過來。偷情者都
心虛至極,一聽喊聲,李健便撒手朝前常步走去。張華則立即放聲嚎哭。其夫隨即
追上李健,把他扭送到單位領導辦公室,叫來單位領導,向領導陳述目擊情況,並
請求領導嚴厲查處。

單位領導對李健與張華兩家的情況及其相互關係是相當清楚的。他們聽了報告,根
本不相信這種接吻違背了誰的意志。只是對張華之夫進行一番規勸。
 

三、敲榨勒索
 

4.8親吻事發後,張華夫妻產生了很大的隔閡,也共設了一個圈套。

首先,以避嫌為由,張華裝作不敢公開見李健。4月10日,張華通過他人用電話
轉叫李健上樓到她房間門口,交給李健一張紙條。上面寫着“明天我上班。請打電
話XXXXX轉XXX。請到別處打電話,我有話告訴你。好不?我心情絮亂得很,不想
寫,更不想說。良心受到懲罰。直接找XX(其夫)談,(中午),越早越好。私
了,別公辦。速下樓,付一炬,切切。”李健接了紙條便轉身下樓。次日也按照紙
條要求與張華通電話。張華在電話中再三請求李健主動承擔責任,主動向其夫認
錯,寫出書面檢查,求得其夫諒解而私了。李健故意裝作不會寫。張華便口授檢查
稿,李健聽寫。李健於同月11日基本照張華授意寫出檢查書交給單位和張華夫婦。

但張華之夫看了“檢查”極不滿意。

同月12日,張華主動邀李健並坐李健的單車後座一起到4公里遠的龍門塔密談私
了之事。

同月13日,張華又傳紙條給李健。紙條寫道“今日懷着難以用筆描寫的心情,含
着眼淚給你寫幾個字。那晚的事,XX(其夫)全已見到,你吻我,摟我,他都看見
了。你無法賴掉。希你儘快找XX,求的他的同情和諒解。你準備問我可否生二胎,
不知怎麼地沒(細)問,就摟着我,深吻……太糊塗了……要保證今後不會再做這
種事…….XX準備報案,望你能早日找XX認錯,求的他的諒解。付之一炬,切
切。”

同月14日,張華約李健到張華的工作單位拿她為李健擬的檢查稿並給一張寫有“
如果其夫要上告的話,到時我會主持公道的”條子。檢查稿除了李健承認悔過之言
外,要求在“獻上人民幣____元”空格填上數字。同日,李健基本照抄檢查稿後,
便交給單位領導和張華之夫,但“獻上人民幣____元”的空格上沒有數字。顯然李
健不接受敲榨勒索。
 

四、治安行政流氓
 

由於李健的檢查書沒有獻上人民幣的承諾,張華惱羞成怒,先是書面報告單位領導
要求對李健的流氓行為作出處理,該單位領導不以為然。張華夫婦便向龍巖市X城
派出所報案,報案材料附有《李健調戲猥褻婦女、耍流氓經過目擊記》及附圖。報
案材料及目擊記控稱,李健是乘張華不備,從背後突然摟抱她並親吻的。並以張華
與李健個頭差一大截,根本不可能是主動吻李健為反證證據,證明張華是被迫接吻
的。

對於張華的控告,如果公安人員依法辦案,應根據敲榨勒索的罪行和誣告行徑,分
別追究刑事責任和治安處罰。既使屈法申恩,不追究任何責任,也應該對張華夫婦
講明法律規定,指出違法事實,勸其撒回控告。

但是,該派出所經過調查,居然認定張華夫婦報告屬實,並認定李健行為構成流氓
行為,並於同年11月27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第4項之規
定,對李健作出第10044號治安警告處罰裁決。

上述法條的規定是: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漢語詞典對流氓的定義是:不務正業的人,為非作歹的人,或指施展下流手段放
刁、撒賴等惡劣行為。

顯然,公安局認定,李健接吻張華不是侮辱婦女,就是其他流氓行為。其他流氓行
為,就是惡劣下流的行為。

也就是說,李健侮辱性地吻了張華,或者以強制、脅迫、偷襲等手段吻了張華。也
就是說,張華受到侮辱性接吻、被迫性接吻、或被意外性偷吻。

那麼,被侮辱、被迫接吻或被偷吻的張華,為什麼沒有任何反對、反抗的言行呢?
顯然,公安局把張華視為啞巴和植物人。

那麼,被流氓性接吻案發後,張華為什麼多次給李健的紙條表達“良心受到懲罰”
的懺悔之言?難道這懺悔之言不能證明接吻時的張華感情?難道被流氓過的女人還
會與流氓保持着情人般的感情?顯然,警察們既讀不懂紙條又理解不了這對男女案
發後的頻頻接觸做什麼。既不食人間煙火也不識男女情愫。是文盲加情盲。

這是何等的荒唐!完全是兩情相悅的偷情接吻,竟然成了下流的流氓行為。

難道這是公安工作人員的工作作風輕浮?難道是他們不懂法律對流氓的規定?

不,他們已經查清了事實,作風可謂紮實;他們都是知識分子,對這麼簡單的法律
不存在理解上的困難。

經過調查,完全掌握了偷情接吻的事實和證據的公安機關,怎麼會如此罔顧事實,
踐踏法律,硬給沒有流氓行為的人扣上流氓帽子呢?

這是執法流氓!流氓的行為是多種多樣的。其中,不務正業,為非作歹,尋釁滋事
便是流氓行徑。執法權人的正業就是依法、及時、公正地辦案。違法、拖拉、顯失
公正,導致發生不該發生的訴訟、拖延早該結束的訴訟,就是不務正業、滋事生
非、為非作歹的執法流氓行徑。

根據反坐法則,誣告他人為流氓者,依流氓處罰。身兼偵查、審判、執行權於一身
的公安機關,在查清事實的情況下,罔顧事實和法律,將非流氓行為定為流氓行
為,將誣告流氓和敲榨勒索視為合法,顯屬流氓行徑的枉法行為,但無法可罰。因
為,只有以徇私為目的的枉法行為,稱作徇私枉法。沒有徇私的枉法行為,法律沒
有規定處罰。只有執法流氓行為的受害人提起行政訴訟並被認定具體行政行為非
法、錯誤,且造成當事人人身或財產的較大損害,依法辦事的行政機關才可能對非
法或錯誤行政的操作人作出輕微處分。否則,執法流氓照樣消遙,照樣流氓。

公安機關不同於其他行政機關,它既是治安行政機關又是刑事執法機關。經調查已
經明知控告人犯了敲榨勒索罪行而不採取刑事執法行動,又成了兩性流氓:治安行
政流氓和司法流氓。

治安行政流氓和司法流氓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最主要特徵是踐踏法律與事
實。中國人民對這兩性流氓最深痛惡絕。但又只能反映在民謠上。而民謠是反映社
會真實的民眾的口頭文學作品,略舉幾段便可見中國大陸司法流氓之一斑。

比如:公安機關無法無天,檢察機關膽大包天,審判機關一手遮天。

又如:立法機關忙着立法,執法機關忙着亂法,司法機關忙着枉法。

對公安機關分別描述的話,則是“交警隊,站在馬路吃社會;消防隊,未到火場先
收費;刑警隊,待到現場人已醉;掃黃隊,趕走嫖客自己睡;防暴隊,哥們都是黑
社會。”

他們每天做什麼?“早上是稅警,中午是醺(巡)警,晚上是(性)交警。

司法機關流氓了,其他國家機關怎樣呢?想怎樣流氓就怎樣流氓。

比如:上級面前十分克制,同事面前十分放肆,美女面前大膽行事,老婆面前低三
下四;

比如,對上級甜言蜜語,對輿論豪言壯語,對外賓花言巧語,對群眾謊言假語,對
同事流言蜚語,對下屬狂言惡語,對情婦溫言細語,對自己胡言亂語;

比如:中央幹部忙組閣,省級幹部忙出國,地縣幹部忙吃喝,鄉村幹部忙賭博。

又如:上班忙集資攤派,下班忙下海外快。

又如:建設事業“肥了黨政領導,忙了黨政幹部,苦了平民百姓”。

又如:表揚了溜須拍馬的,提拔了指鹿為馬的,冷落了當牛做馬的,整治了單槍匹
馬的。

他們所以敢這麼流氓,仗恃的是不被社會監督的專政權。只有專政的環境,流氓才
有恃無恐,腐敗才不斷上新台階。

治安警告處罰是最輕的行政處罰,是一種名義罰,對被處罰人的人身和財產並沒有
直接影響。問題是對李健行為的定性:侮辱婦女或對婦女耍流氓。流氓對於中國人
是很臭的詞眼,是下流和壞蛋的同義詞。所在單位領導要是嚴肅對待,就有可能給
流氓以政紀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降職降薪、留職察看、開除公職。親戚朋
友、熟人、老鄉等將以特別蔑視的眼光相待。對於年青人,人們往往比較寬容;對
於中老年人,就往往特別冷酷。

追求名利是中國人的特性之一,面子是中國人尤其知識分子的第二生命。李健是個
具有中級職稱的知識分子,又是擁有世界名人聲譽的藝術家。他上有父母、岳父
母,橫有妻子、兄弟姐妹,下有孩子,今後如何上做孝子下做嚴父?要是單位作開
除公職處分,幾十年工作資歷可兌換的退休金便立刻泡湯,老無所養,且得在眾人
的蔑視眼光下孤獨度日;即便單位不作任何處分,也難在單位和社會上抬頭做人!
 

五、複議流氓
 

李健在接到龍巖市公安局的治安警告處罰裁決書後的5天內,即向龍巖地區公安處
提出申訴,要求公安處依法查清事實,撤消市公安局對他的治安警告處罰裁決。

但地區公安處卻經複議維持。他們究竟複議了什麼?什麼也沒複議。

在中國大陸,凡是申請過行政複議的當事人都有深刻體會:如果與複議機關沒有搭
上官系,複議結果便是維持具體行政行為。複議純粹是一種浪費,浪費時間,浪費
當事人精力。

原因也很簡單,複議機關多半是被複議機關業務的直接上級,複議官吏的腐敗福不
少來自被複議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責任人往往是單位負責人,錯誤行政行為的責
任人又基本上不負責任(人事權不在複議機關)。依法複議的後果只能讓複議人員
在被複議人員面前難堪。

中國共產黨說,我們也有監督。這監督指的就是黨政監督和司法監督。行政複議是
其中的一種監督。無數的事實表明,行政監督完全是一種虛設的無為監督,而黨紀
監督、監察監督、信訪監督、司法監督等,又無一不是根據官系強弱的選擇性監
督。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的行為,是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
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權利的行為,是“依照《刑法》的規定”“尚不夠刑事
處罰的”輕微犯罪行為。從懲罰犯罪,保護無辜的立場出發,犯罪行為不論輕重,
都應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偵察、檢察、起訴、審判、執行,否則就
更容易產生冤假錯案。儘管專政環境中的司法,即使按照《刑事訴訟法》進行刑事
訴訟,冤假錯案照樣被任意製造。但是,起碼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無可挑踢,起碼人
們有要求司法機關依法辦案的法律依據,起碼有批評、譴責、控訴、申訴司法權人
違反法定程序的法律依據。

如果說連刑法都沒有的五十年代,出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算是講法治的法律
依據,儘管無法無天的毛澤東集團根本沒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治理社會治
安;那麼,講法制的鄧小平集團就應該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的行為歸入《
刑法》才對。但是,鄧小平集團上台後卻蕭規曹隨,在1979年制定《刑法》時
並沒有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的行為收入,而是繼續沿用五十年代的《治安
管理處罰條例》;1986年9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仍然在五十年代的條
例上修訂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94年5月又再度修正施行。1996
年3月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49條重申:“對證人及其親屬進行威脅、侮辱、
歐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
予治安管理處罰。”聲稱要將“法制”改為“法治”的江澤民集團在1997年3
月修訂《刑法》時,仍然未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的行為、勞動教養收入《
刑法》。已經將“以法治國”寫入憲法的江澤民集團至今仍未糾正上述錯誤。

按《刑法》規定認定為犯罪的嫌疑行為,須經司法機關按刑事訴訟法定程序進行。
而同性質的情節輕微的犯罪嫌疑行為,卻可以忽略極為重要的刑事訴訟程序,任公
安機關隨意定性和處罰,拒律師於千里之外,凍結辯護權於冷宮,愛怎麼認定就怎
麼認定,愛怎麼處罰就怎麼處罰,愛怎麼裁決就怎麼裁決,哪有不出冤假錯案的
呢?加上嚴禁新聞輿論監督、法定監督機構不依法監督,公安機關怎麼不成為為所
欲為、說一不二的暴君,無法無天的魔鬼?

龍巖市公安機關的處罰、地區公安機關維持處罰的複議,讓敲榨勒索不成的張華夫
婦大占了便宜。當她倆一得知李健被地市兩級公安機關定為流氓後,她夫婦便立即
尋釁找岔罵李健是流氓,罵李健妻子是流氓老婆;同時要求單位開除流氓李健。因
該單位未予理睬,他們便不斷地向上級多個黨政機關要求處理李健。
 

六、審判流氓
 

由於李健夫婦受不了張華夫婦憑藉龍巖地市公安機關的錯誤裁決對他們無休止的人
身攻擊和要求單位及其上級黨政機關處分李健的威脅,於同年12月22日,以龍
岩市公安局認定事實錯誤,要求依法撤銷龍巖市公安局對他的錯誤處罰裁決為由,
以事後張華兩次給李健要求閱後付之一炬、李健並未付之一炬的兩張紙條,以及張
華兩次為李健代擬的檢查稿、保證不上告的紙條為證據(兩級公安機關都有這些證
據副本),向龍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龍巖市法院通過審理,認為李張兩人的親吻擁抱的行為是雙方自願行為,並不是李
健施加威脅或暴力的流氓行為,公安機關的定性與處罰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大概是以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張華,在法庭內外總是以潑婦的態度撒野,堅持要法院
維持公安機關的處罰裁決的原因,大概是審判人員與分管副院長喜歡揀軟柿子捏,
也許還有其他原因,反正在桌面上的表現是:他們不顧事實與法律提出違法裁決的
建議:只要張華保證今後不再以“流氓”惡語謾罵李健夫婦、不再向李健單位及其
上級機關反映和要求處分李健,便可以判決維持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張華立
即承諾。

在張華作出承諾後,這位副院長便對李健進行“開導”。

接着,龍巖市法院於1991年4月2日以(91)龍法行字第2號判決書,作出
維持龍巖市公安局某城派出所1990年11月27日第10044號對李健的治
安警告處罰裁決。

在這裡,法律的神聖性何在?人們能見到的只有泥巴性!

法院的審判依據是什麼?“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但是,法院卻成了不
要事實與法律的政治思想工作部!

這樣的審判既使達到了息事寧人目的,對於誣告者能起什麼訓戒作用?對非法行政
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又能起什麼教訓作用呢?

這不是等於縱容誣告者可以繼續誣告,不是告訴社會,誣告沒有後果?

這不是縱容治安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繼續流氓治安?

審判機關的作用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制裁違法、侵權和犯罪,警示全社會公民必須守
法行事,以達到維護法律秩序的目的。如果裁決踐踏事實與法律,等於告示社會,
這樣的行為不是違法、侵權或犯罪,你們可以效仿;違法、侵權和犯罪的衡量準繩
不是法律,而是審判權人。這樣的社會後果是什麼呢?審判機關在鼓勵違法、侵權
和犯罪,從而破壞法律秩序。滋生社會惡事、鼓勵混亂法律秩序的審判機關算不算
審判流氓?

宣判後,這位副院長繼續開導李健。同時向李健保證,他將親自到李健單位做其領
導的思想工作,做到不將公安局的處罰和本判決書進入李健個人檔案;如果必要也
可以到他單位的主管機關做工作。條件是李健不上訴。李健只好表示接受。

宣判的當天下午,這位副院長親自到李健所在單位,對該單位領導說明本案是非,
解釋法院為何作出違心的也是違背事實和法律的判決,要求該單位領導對李健的判
決書不進檔、不填表、不報告。其意見被該單位領導接受。

但是,張華在法院對這位副院長和審判人員的保證承諾完全無意兌現。

首先,對這位副院長於宣判當天下午到到李健單位做思想工作,就立即表現出極大
的感冒。在後來的日子裡,張華夫婦便不斷地向李健單位及其上級主管機關和其他
黨政機關強烈要求以判決書為據,處分流氓、開除流氓李健;對李健夫婦變本加厲
地扣以流氓帽子進行謾罵、尋釁吵架,張華還專程跑到李健妻子上班的商店作潑婦
式的謾罵、扭打李健妻子,致使李健妻子臉部和手臂多處皮開肉綻,到醫院縫合治
療。

無奈,李健跑到法院申訴張華在宣判後的種種惡行,要求法院再審改判。

同年4月18日下午,這位副院長再次到李健單位做工作。

但是這位副院長的工作只對李健單位領導發生效力,對張華夫婦毫無意義,他倆仍
然我行我素。因為她夫婦的要求不是沒有法律依據,而是持有法院的裁決書。既然
是流氓,為什麼不開除?既然是流氓,為什麼不能打擊?他們還把裁決書複印多
份,寄給李健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當地的藝術團體以及與李健有書畫業務聯繫的
單位。李健雖然沒有因此受到行政處分,但他的名譽卻受到了不小的損害。

 
七、流氓的“法律審” 


同年9月16日和11月21日,李健因無法忍受張華夫婦死扣“流氓”髒帽對他
夫婦的侮辱、謾罵和歐打,再次向原審的龍巖市法院申訴,要求再審糾錯。

經原審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同意再審,並決定由告申庭以法律審形式再審。

什麼叫法律審?法律沒有規定。法律規定,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
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龍巖市法院操作的再審——法律審就是檔案審,就是由法官翻出原審檔案,秘密審
查原審檔案,直接作出再審裁決。即在當事人全然不知、全未在庭的情況下審判。
其實就是告申庭人員以再審的名義執行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的過場形式,是再審人
員以法院審判委員會秘書的身份為法院審判委員會的決定製作再審裁決文書。

法律審是不是龍巖市法院的發明,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這個發明,是對訴訟程
序法的嚴重踐踏。

程序違法,審判結果再公正也無公正可言,也無法律效力。不公正的訴訟程序,多
半導致一方當事人、有時包括第三人的不服而引起申訴糾紛。好在英明的中共法律
規定,再審必須經審判委員會決定,使得申訴案件的再審率嚴格控制在幾個百分點
以下。

不過,無論原審是否錯誤,一旦被決定再審,就決定了該案的翻案命運。這是國
情。因而,無論採取什麼方式審理,都是審理形式的差別。從節省的角度看,“法
律審”是最節省的處理方式,它省掉了當事人到庭的各種費用、聘請律師的費用等
等。

審判員根據審判委員會的意志和“法律審”形式,對原審檔案進行了審查。

不久,原審法院作出了(91)龍法行申字第1號行政再審判決。該判決認定,李
張兩人的接吻,並無施加威脅、暴力等手段,有事發後張給李的兩次便條、以及代
為擬寫的檢查為證,李健的行為屬於道德問題,不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
9條第4項規定的處罰範圍。龍巖市公安局某城派出所1990年11月27日第
10044號治安處罰裁決及本院(91)龍法行字第2號行政判決認定事實有出
入,適用法律法規不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3條第1款、第54條第2項之
規定,判決撤銷(91)龍法行字第2號行政判決;撤銷龍巖市公安局某城派出所
1990年11月27日第10044號對李健治安警告處罰的裁決。

龍巖市法院以“法律審”方式再審行政案件,雖然判決所認定的事實正確、適用法
律無誤,但應當到庭的三方當事人均無通知到庭,必然給任何一方留下以嚴重違反
程序的申訴藉口。

可能是再審法院害怕第三人張華的糾纏,再審法院沒有向她送達再審判決。

再審判決送達後的15天上訴期間內,被告龍巖市公安局沒有上訴。

因第三人張華沒有再審判決書而無法上訴,便使依法可以上訴的再審案件失去了上
訴的機會,本可通過上訴程序提早息事寧人的案件延長了糾紛期。

 
八、提審流氓
 

1993年4月,張華知悉龍巖市法院“背”着她再審並作出撤銷原審判決和公安
機關對李健的處罰裁決的再審判決,並不向她送達再審判決書,極為光火。除了繼
續以“流氓”侮辱、謾罵、尋釁滋事李健夫婦外,還多次書面申訴有關部門。

1993年6月5日,龍巖地區中級法院院長接待日。張華向值日院長申訴,要求
該院提審,值日院長批示調卷複查(此時,分管本案的原龍巖市法院的副院長已提
拔到該中級法院任副院長,只是不分管行政案件)。

同年8月1日,張華持再審申請狀申請該中級法院請求提審。申請狀稱,李健侮辱
婦女一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派出所裁決和龍巖市法院一審判決正確,再審嚴
重違反程序,判決錯誤。請求撤銷(91)龍法行申字第1號行政判決,維持(9
1)龍法行字第2號行政判決。

龍巖中級法院告申庭調卷複查後長期沒有決定是否提審。直到1995年6月,該
院才決定提審,並簽發提審通知書和張華提交的再審申請書副本送達李健。

李健接到提審通知後,立即尋找代理律師。他願意委託的律師一聽是提審案件,便
謝絕委託。一位已經接受代理的律師經過向該法院有關人士“諮詢”,知道本案提
審的審判結局一定是李健敗訴,便在臨開庭(7月5日)的前四天告知李健,他無
力代理。

開庭前三天,李健找到筆者。筆者聽了李健對案情的陳述後,對李健深表同情,雖
然明白再審或提審案件的結局,本案勝訴渺茫,但我決定代理,決定死馬當作活馬
醫,爭取提審判決維持原再審法院的再審判決。接受委託後,我立即踏勘了案發現
場,到法院查閱了案卷材料。

調查和閱卷所得的事實令我相信,原再審法院的法律審所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均無
誤,違反法定程序不應當成為推翻原再審法院再審判決的理由。

7月5日上午,龍巖地區中級法院行政審判庭以不公開開庭形式審理了本案。原審
被告即龍巖市公安局委託某城派出所原所長和指導員參加訴訟,本案第三人張華沒
有委託律師。

庭審中,筆者主要利用張李擁抱接吻時張華沒有任何掙扎、反抗言行,更沒有向近
在旁邊的行人求救的言行,案發後張華給李健的兩次紙條、代擬的檢查稿、張李兩
人同乘一部單車到古塔密商私了行動,論證張李兩人在案發前後的友好關係,證明
他倆的擁抱、接吻是基於感情發於自願的行為;根據張華之夫寫的《目擊記》,證
明他倆擁抱接吻時是體位相對的,而不是象張華聲稱的、其夫目擊記所說的李健從
張華背後突然抱住她接吻的強暴行為。而侮辱婦女、對婦女耍流氓是指違背婦女意
志,用下流手段調戲、猥褻婦女的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不是以事後該婦女的態
度為準繩,而是以事中該婦女的態度為依據。如果以事後婦女的意志為依據,等於
認定情變、婚變後的女方都可以告男方犯強姦罪。本案案發後的私了未果而報案的
行為,不但不能證明李健接吻張華是違背張華的意志,反而可以證明張華夫婦欲借
本案敲榨勒索李健未果而變本加厲的企圖。

值得一提的是,法庭辯論中,某派出所的代理人竟說,只要男女在公共場合擁抱親
吻,就是流氓行為。筆者不無挖苦地反駁道,現在這類“流氓”無論在哪個城鎮的
街道、公園、影劇院等公共場所到處都是,你們警察怎麼全都熟視無睹,不以“流
氓”治之?

從法庭調查的結果看,龍巖市公安局對李健的治安警告處罰錯誤,原再審法院的再
審判決結論無誤。提審法院依法應當維持原再審法院的再審判決。

但是,提審法院也是流氓成性的法院,再審人員仍然是審判委員會的秘書,再審的
一切過程都是愚弄當事人的過場形式,詐騙人民的詐騙把戲。

開庭後一周,即7月12日,提審法庭便擬定了(1995)岩法行再字第034
號行政判決書。該判決書認定,1990後4月8日,李健對張華的摟抱接吻的行
為,有張華的控告和李健的書面檢查以及張華之夫的揭發材料為證。(1991)
龍法行字第2號行政判決維持某城派出所對李健的治安警告處罰裁決合法有效,應
予維持。原審法院再審本案時,未通知張華參加訴訟,違反程序,(1991)龍
法行申字第1號行政判決,認定李健的行為屬道德問題與事實不符,適用法律亦不
當,應予撤銷。據此,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第4項和《行政訴訟
法》第63條第2款和第54條第1項、第61條第2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1、撤銷龍巖市法院(1991)龍法行申字第1號行政判決;

2、維持龍巖市法院(1991)龍法行字第2號行政判決。

注意:提審判決僅僅認定“李健對張華的摟抱接吻的行為”屬實,未對“摟抱接
吻”定性。對“摟抱接吻”不作定性,是審理人員為自己留下的開脫錯判責任的後
路,即審理人員的潛台詞是:本案認定事實無誤,錯判責任應由審判委員會承擔。

如果本案屬於刑事、經濟、民事等案件,相信訴訟沒完沒了,直到敗訴人無力再
告;如果張華夫婦能耐大到讓李健單位處分乃至開除李健,相信本案的訴訟也沒有
了期。

這就是“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的審判特色,這就是中
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的流氓性表現之一。

對李健而言,雖然提審法院的再審判決多少有點意外,但是幾個律師謝絕委託的理
由已經預告了提審結果,故提審判決對他心理的打擊雖然沉重但痛感不太大。因
為,他本來就不相信專政條件下有什麼民主法制,有法不依、倚法不治和亂治的流
氓事件幾乎無時無處不在發生;他本來就相信“制度好,壞人可以變成好人;制度
壞,好人可以變成壞人”,早就認定專政制度是只會把好人變成流氓的流氓制度,
只會把所有本來是好的知識分子改造成權力舞台上的流氓權人。

由於李健知趣地提前辦了退休、看淡了名譽,由於歷盡滄桑的李健對流氓司法、流
氓制度徹底屈服,所以,李健對錯誤的提審判決沒有申訴。

(李鍵與張華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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