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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学者谈民主建国的制度设计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1年12月13日10:38:41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作者 黄千明 写于 二零一八年

人类大同宪法

鑑于人类最后只有两条路:和平与毁灭。建构和平、灭绝核武是我们的神圣使命。为此,我们提出人人受益、无人受害的永久和平宪章,提供全球249个政治实体(含联合国193会员)以及次国家层级的州、邦、省、特区…皆可适应地球村全球化、又能单独恆久运作的广纳式制度(inclusive)宪法标准(ISO),基本主张如下:
1.人人受国际保护,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直接对人民发生权利义务。
2.人权不落后他国,万国万法构成国内法的壹部分,人民得择优援用
3.国家设人权暨选举权委员会,委员半数由国际权威人权机构指派。
4.引领全球治理,完全民主国家的人民得依法参选本国各级领导人。
5.确保永续发展、公义有求必应,大法官半数来自世界五大洲。
6.建构宪法标准(下图)是人民最神圣的权利、是国家最紧急的义务。

鑑于人类最后只有两条路:和平与毁灭。建构和平、灭绝核武是我们的神圣使命。为此,我们提出永久和平宪章,提供全球249个政治实体(含联合国193会员)以及次国家层级的州、邦、省、区…皆可适应全球化、又能单独运作的宪法标准,包含:二项基本理念:1.永久和平、2.人类大同,以及二十八项基本主张(简称228宪章):

1.立宪原则大同:永久和平、人类大同、人人受益、无人受害的基本原则,贯穿228宪章的每壹条款。(§1.5、2.5、3.6、4.6)

2.国家信仰大同:人权主义、宪法主义、国际法主义、世界(民主多元共同)法主义为国家信条。(§4.1.3)

3.法治世界大同:壹个地球壹个法制体系,国际法高于国内法,并直接对人民发生权利义务。(§4.3.2)

4.万国万法大同:万国万法构成国内法的壹部分,人民得择优援用,保证自由人权不落后他国壹天。(§4.4.1)

5.国家竞合大同:全球性竞合立法-行政-检察-司法是国家不得变更、不得免除的永恆义务,保证法治领先万国百年。(§5.1〜§8.1)

6.国家分权大同:维繫道德与公义,行政、检察、司法首长分年分别民选;立委每年改选1/4;制度性形成第三势力。(§5.1)

7.人民自决大同:国家主权无条件属于纳税人全体,修宪或退出国际安全体系或退出永久中立须3/5选民同意。(§4.8)

8.人的价值大同:选举与公投保障提升自由、人权、价值、尊严与和平,每年至少举办二次。[注-加州每年平均四次] (§1.3.3)

9.人权监理大同:国家设人权行动暨公民权行使委员会(即人权会),委员半数分由国际权威人权组织指派。(§1.4.4、§3.5)

10.竞选程序大同:根治政治清廉,严禁选举花钱,任壹电子媒体每周至少60分钟免费供人权会自由选用。(§1.6.2)

11.职位开放大同:引领全球治理,落实主权在民,除民意代表外,各级民选首长完全民主国家公民均得依法参选。(§2.4.2)

12.首长任期大同:民选首长,壹任至长五年,届满六年内本人及至亲依法不得再任,薪酬依法不变。(§2.4.3)

13.政党开放大同:十年内曾是完全民主国家且有国会议员的政党得依法在我国设立党部宣扬理念、推人参选。(§2.5.6)

14.结社责任大同:禁止滥用结社自由宣传抵触法律、国际法、永久和平、人类大同或国际谅解之思想。(§2.5.9)

15.地方制度大同:地方首长-财政长-审计长民选。议员任期两年;议长抽籤产生任期六个月不连任;居民得参与议案。(§5.4.1、§6.7.2)

16.立法参与大同:全球国会/本国地方议会皆得依法推派代表参与立法,但无表决权。保障社区民意直达国际。(§2.6.2)

17.国会组织大同:国会采委员会中心主义制。除特设委员会外,12个常设委员会=12个影子政府,国力12倍速提升。(§5.3)

18.国家行政大同:改良式半总统制。总统民选,命令须副署;总理须有民意基础,本土出生,指挥政府、掌理国防。(§6.4、§6.5)

19.司法检察大同:消灭不义永续转型正义。保证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人都不得被剥夺法律的保护。(§7、§8)

20.司法裁判大同:贯彻公义有求必应、法律面前普世人人平等,宪法法院大法官半数来自世界五大洲、不同国籍。(§8.4.1)

21.国际安全大同:国家至少派遣5%军队及军备,配属于全球性组织执行国际安全与和平的任务。(§6.5.14)

22.祖国祖产大同:地球是我们人类的共同祖国祖产,凡维护地球生命及联合国机构的既定政策都是国家的基本国策。(§1.1、§1.10.8)

23.国家品质大同:国家应依国际标准组织(ISO)滚动式改造、标准化整合程式(见图1),持续提升真善美圣的宪政标准。(§4.3.3、§5.4)

24.防卫民主大同:凡意图损害、废除或攻击自由民主秩序之组织或政党,除主管机关外,其它政党皆有提告解散权。(§2.5.9)

25.巩固民主大同:人民有服民主役之义务。民意代表选举、修宪、制宪、以及与国际有关的公投案应强制投票。(§1.5.5、§2.3.4)

26.宪法标准大同:创造生命价值-催生宪法标准-改进资源分配-贯彻永久和平是人民最神圣的权利、国家最紧急的义务。(§1.1.1〜§8.1.1)

27.行宪保证大同:总统、民意代表、法官、军官等壹切公职人员都是依宪依法对全民及全人类负责的行宪保证人。(§3.6)

28.抵抗违宪大同:违宪全球审查。适应永久和平的宪法是人民固有的绝对法。排除违宪如无其他救济方法,普世皆有反抗权。(§7.10.5)

我们人类最后只有两条路:和平与毁灭。面对无穷尽的核武发展,壹旦核战,万物成灰,能複原也要千万年。因此证成〜和平就是生命、就是真理,而且是唯壹的绝对真理,也是所有思想-信仰;正义-道德;政治-经济;哲学-科学等壹切最高的真理。

永久和平就是永恆的真理。永久和平宪章就是永恆不变的真理之路,就是带领人类与真理同行,终结外患内乱,灭绝核武化武,迈进永久幸福之路。实现永久和平宪章的国度,必然是我们人类的太阳,永续照亮人间壹切黑暗,更是联合国最重要的战略伙伴。

这条生命真理之路,还需要人类永续修补、深化巩固,并以万法归壹比较国内法与普世万法之优劣(参考-本会资料库)来增加智慧、发现真理、兑现价值,建构壹套全球249政治实体可单独恆久运作的和平体系,全面性、根本性、系统性地解决壹个政治实体(国家)的问题。

这套人人有利无害的和平体系,不论称为:永久和平宪章(体系)或绝对法(强制)/永恆法(时间) /世界法(空间)都能解放人类最后枷锁的50个独裁政体。因此-全球超过2/3被压制的人民,失去的只是锁链与铁幕,却获得人类壹体与真理生活在壹起,实践生活真谛。

壹、本《永久和平宪章/人类大同宪法》是以壹个政治实体(国家)为主体,以世界为共同体为规范。不涉及国际相互间的问题。

二、编辑符号[ ] 内的国家名称或地理名称,任何国家或区域都可以置换在符号内,也就是本宪适用全球249政治实体。例如:符号内的[台湾]置换成[韩国]、[中国]置换成[亚洲],以此类推。

三、编辑排序:各条文以“条、项、款、目”为排序。

四、条项之后的()内文字为提示该条项主要意旨,不是宪法本文。

五、符号“§”代表“条”。例如:§1.2.3即表示第1条-第2项-第3款。

六、本宪章注脚分为第壹种是页下注,其注脚号为‘粗体’字,例如55。第二种是章节末注,其注脚号为‘标准’字体,例如88。

七、文字分为汉文、英文、日文、俄文、德文。以汉文版为做准文本

八、本会编有:比较世界宪法、全球刑法、民法、行政法、国际法。

九、本会编有检验本宪章功效的电子报,分为汉、英、日、俄、德文版。每日发行。网址:www.lawlove.org

十、所称“国际法”依台湾教育部辞典系指“国际公法”,亦即(1)适用于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全球性国际公法”、(2)适用于大多数国家的“壹般性国际公法”,本宪章皆承认凌驾于国内法之上,并直接对人民发生权利义务。

十壹、所称“万国万法”:系指(1)少数国家之间生效的“特定国际法”(欧盟)、(2)“契约型的国际法”(WTO)、(3)国际私法(民商事法)、(4)他国的宪法与法律。人民可援用、法院可拒用。

十二、所称“滚动式的改造、标准化的整合”系依国际标准组织(ISO)的准则,用于我们人类持续文明的国内国际组织运作准则( 图1)。

定 义
【宪法】定义:宪法是所有成文或不成文法规则的总和,而这些法规则建立了国家共同体的法律基本秩序。

【宪则】定义:宪法的壹般性原则。不论是超国家层级、国家层级或次国家层级的宪法均能壹体适用的宪法壹般性原则。

【国际法】定义: (1)适用于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全球性国际公法”、(2)适用于大多数国家的“壹般性国际公法”,皆凌驾于国内法之上,并直接对人民发生权利义务的开放性国际法。

【万国万法】定义: (1)少数国家之间生效的“特定国际法”(欧盟、非盟)、(2)“契约型的国际法”(WTO)、(3)国际私法(民商事法)、(4)他国的宪法与法律,人民皆可援用,法院皆可拒用。

【人类大同】定义:人人自我实现,家家安居乐业,代代长富久安,人类壹体、没有差异。这种文明称为“人类大同”,这种状态称为“普世大同”,这种世界称为“大同世界”。

【宪法标准】定义:有世界宪法标准,保障世界人权标准,才能实现永久和平。综合世界壹切法规,构成壹套人类可恆久运作的多元共同和平体系,打破传统全由掌权者任意援用之陋习(见:§4)。

【全能宪法】:宪法的机制机能不应也不会失效失灵,完全能解决发生的每壹件事,即使什麽事都没发生,那也是宪法的机能。

【战略宪法】:系将宪法融合兵法,作为永久和平与发展的最高战略准则,亦为防卫内乱外患、奠定长富久安的基本政治谋略。

【真理之路】:人类最后只有两条路:和平或毁灭。专制就是毁灭,核武竞赛中,核战壹旦爆发,壹切正义-道德;政治-经济;思想-信仰;哲学-科学等必是全面性的灭绝。只有和平才是真理、永久和平才是永恆真理、永久和平宪章就是永恆真理的道路。

【普世价值】泛指那些不分时间空间,超越宗教、国家、民族,出于人类的良知与理性之价值观念,是人类普遍认可的共同价值。

【保证条款】:指保证永续修补更有利于永久和平的条项,并保证给予厚酬;又指任何公职人员都是行宪保证人,违宪必咎。

【人类命运共同体】:地球是人类唯壹的共同祖国,人类的所有成员共同构成地球的主权者。地球就是天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滚动式的改造、标准化的整合】:系依国际标准组织(ISO)的准则,用于我们人类持续文明的国内或国际组织运作准则(下图)。

导读

本永久和平宪章/人类大同宪法(内含:确保人权标准的宪法标准/终结外患内乱的宪法原则/升华国力的宪法法则/分配正义的宪法秩序/全能战略的宪法兵法) (以下简称:本宪 )

问壹:为何人人需要永久和平宪章?

答:现代地球村的战争与和平,全世界没有人是局外人:

(壹)人类最后只有两条路:壹是和平,壹是毁灭。现代核武战争是全面毁灭的,不可能留时间空间让敌方反击。壹旦战事爆发,人命变核废料,千年文明,壹夕化为乌有,能複原也要千万年。

(二)全球三个月内就具有生产核武能力的国家最少在48国以上;又有50个人类最后枷锁的专制独裁国;又据《自由之家》2018年报,全球超过50%国家处于不自由状态。这都是战争因子。

(三)准此以观,和平就是真理,永久和平就是永恆的真理,就是最大的道德,也是最高的正义,更是人间法律、万教教义、生命价值及人类博爱等等壹切最高的最高,没有更高。

(四)进而言之,永久和平宪章就是真理的道路、就是带领人类与真理同行,到达永恆至福的真理之路,这条道路需要全人类不断来铺陈修补,本永久和平发展协会(下称-本会)仅是起草人之壹。

问二:永久和平可能吗?

答:永久和平就是真理乃颠扑不破,真理越辩越明。

如下插图及说明 (壹)数千年来,人类不相信地球是动的。1600年义大利哲学家布鲁诺(Giordano Bruno)因提倡地动说被教廷处以火刑。1633年,伽利略(Galileo Gililei)也因为提倡地动说而受教廷处以软禁至死。 (二)中国历史上称为天下奇宝的和氏璧,也是经三代皇帝被处斩两条腿后,才被採信。具体的事物尚且如此,抽象的法制可想而知。

问三:如何速读和平宪章?只要3分钟?

答:本宪章分四部分:

第壹部分:准备条款;

第二部分:正式条款;

第三部分:保证条款;

第四部分:适用各国范例。

问四:第壹部分------准备条款说明什麽?

答:关于适用本宪的主体,范围,本题以[台湾]为示范主体列举如下:

(壹)关于“主体思想”我们要准备接受永久和平:要创造生命最高价值-示范宪法基本标准-改进人类资源分配-推进世界永久和平。

(二)关于“主权法源”我们依据:主权在民、《自然法》、《国际习惯法》、《联合国宪章》、《旧金山和约》、《美国[台湾]关係法》。

(三)关于“价值信仰”我们坚持:人权主义、宪法主义、国际法主义、世界(共同)法主义。

(四)关于“愿景使命”我们要为[台湾]立大业、为地球立大爱、为万世立大法、为万国立大同,详见第二部分“正式条款”。

(五)关于“目标方法”本宪章内涵:人类大同的宪法标准、分配正义的宪法原则、升华国力的宪法秩序、全能战略的宪法兵法。

(六)关于“适用范围”我们要创造适用于超国家层级、国家层级、次国家层级等壹体适用的永久和平壹般性宪法原则。但不涉及国号、国土、国旗、国歌、语言、文化…等独特意识形态,只适用于制定现行宪法的特别条款或透过宪改将 [永久和平条款]入宪。

问五:第二部分------正式条款说明什麽?如何掌握精髓?

答:

(壹)正式条款分上下两篇共八条永久和平的必要条件:

上篇──人民权利义务有: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四条(§1〜§4)。

下篇──国家基本组织有:立法-行政-检察-司法四条(§5〜§8)。

(二)任何壹条都立体性参照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定义的层级:

第壹层:超国家层级(全球性:如-联合国、欧盟;区域性);

第二层:国家层级(德国-法国-中国-美国);

第三层:次国家层级(州-邦-省-特区,如-加州(美)-四川(中));

第四层:微国家层级(市-都-区,如-洛杉矶(加州)-成都(四川))。

(三)永久和平、人类大同、无人受害为贯穿宪法所有条款的基本原则,亦为贯穿壹个地球壹套和平法制的壹般性原则,包括:

1.战略性:

(1)对内全能战略(消弭内乱);

(2)对外无敌战略(终结外患)。

2.永恆性:

(1)永恆的时间(贯穿历史);

(2)无限的空间(超越国界)。

3.分配性:(1)水平正义分配(国家权力分立/万国万法通用);

(2)垂直正义分配(全球治理层级/法律位阶层级)。

4.无害性:

(1)全地球都受益(无任何族群或环境受害);

(2)全人类都受益(无任何人受害)。

问六:第三部分------保证条款说明什麽?

答:对事、对人、对法、对时间空间检验与修补:

(壹)保证本宪有效解决国家任何时空发生的每壹件事,即便什麽也没发生,那也是本宪的功能。

(二)人民纳税供养的公职人员都是行宪保证人,保证过去全世界宪法及法律的优点都流入[台湾]—[台湾]全球化;未来全世界宪法及法律的优点都从[台湾]流出--全球[台湾]化。

(三)为完善壹套“活的永恆法”或“世界(多元共同)法”,国家应永续网罗天下精英修补本宪之不足,并给予优渥奖励,为此捐献应予免税。

(四)为验证本宪章效能,“永久和平发展协会”积数十多年来自我检验十多万件问题与解方,并以中、英、日、俄、德文出版电子报(lawlove.org)并回贴原新闻出处,欢迎天下志士继续鞭策。

(五)为广招天下谋士,凡提供更佳解方者每件从万元到百万元购买其智慧财产权,新宪通过后由国家接手。

问七:第四部分──适用范例说明什麽?

答:列举示范政治实体(国家)及列举示范的优先理由:

(壹)优先列举[台湾]示范的理由:[台湾]是东方的民主灯塔、西方的民主堡垒;[台湾]全球化救自己、全球[台湾化]救人类。

(二)其次列举中国、俄罗斯、乌克兰、北韩示范

问八:我应该相信甚麽?What ought I believe?(哲学家三问之壹)

答:相信自己可以决定自己的价值、国家的价值及普世的价值:

(壹)“在政治权力上,不要再听到对人的信任,而是要用宪法的锁链来约束他不做坏事”(美国开国元勋-杰弗逊总统)。

(二)相信法治与科学。不再听信为“独裁者的声音谱曲”的大法学家、为“专制者的让利喝采”的大企业家、或为“极权者的笑脸欢呼”的政客媒体学者专家--他们都是共犯结构的受益者。

(三)相信《国家为什麽失败》的壹个观点:壹切都是制度造成。相信人性天性、普世价值及人类大同的“广纳式制度”(inclusive),绝对绝对胜过专制独裁国家的“榨取式制度”(extractive)。

(四)凡由别人而来的价值,会由别人拿走,只有自己决定的,别人才拿不走。让别人来决定妳的宪法价值,等于把自己的灵魂交给别人来主宰自己的躯体。制宪修宪壹定要自己决定。

(五)不怕不识货,只怕货比货。本会比较法就是壹种无敌战法,相信人类数千年来累积的法制智慧,相信妳的眼睛妳的手,打开手机,提出妳的问题,壹定可以找到保障妳的尊严与价值的权利依据,选择对妳最有利的万国万法 (本会提供)依宪依法来管理妳纳税供养的行宪保证人,壹举升华自己与国家的价值。

(六)相信[台湾]是民主灯塔,每年与中国双向交流超过千万人次,因为没有语言文化的隔阂,因此,只有[台湾]人有能力突破中共对内的资讯封锁,引领中国人民主化,永久和平才会诞生。历史长河淹没所有帝国,只要妳相信全人类的法智慧,壹定可以改造国运-家运-命运,逆转乾坤、贡献世界。

问九:我可以抱有什麽希望?What may I hope?(哲学家三问之二)

答:妳可以依据永久和平宪章抱有:个人梦、国家梦、世界梦:

(壹)抱有第壹部分-准备条款-第七项、关于自我实现:妳是国家的主人;也是缔造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大同的领航员(详§1〜§4);更是终身的立法、行政、检察、司法的主权人(§5〜§8)。

(二)本宪章滚动式的改造、标准化的整合(图3)。优点它国都没有,它国有的缺点我们也都没有,条条保证妳是普世价值的代表人,代表人人自我实现、家家安居乐业、代代长富久安。让妳昂首阔步全球、回首睥睨古今,国家因妳而伟大、世界因妳而和平。

(三)[台湾]暂时无法成为正常国家,却随时可以成为超国家层级的政体,承担拯救自由民主的天职、成为人类大同的首都、和平的太阳,妳从此,顶著万丈光芒,走到哪裡哪裡亮。 (四)[台湾]人如果无法从这个超国家层级贡献蜕变转型,即使拥有[台湾]共和国的形体,也是壹群没有国家灵魂的稻草人。

问十:我应该怎麽做?What ought I to do?(哲学家三问之三)

答: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制宪修宪权永远无条件属于人民,只要妳连署支持示范永久和平宪章,壹封邮件就是壹道神圣的光芒:

(壹)专制永远是人类和平的迫害者。掌权者主导的制宪或修宪,永远是在绑架人民。制宪修宪绝对是人民的权利与义务。康德说:“追求永久和平是理性的最高目标,也是壹种道德义务”。

(二)本宪绝非遥不可及的理想、也不是乌托邦的社会主义理论,而是我们自己壹蹴可几、各国皆可仿效,具体拯救非完全民主的国家、拯救人类文明免遭核武毁灭的根本大法。

(三)面对不同地域、不同文化、不同民族、不同国家必须在同壹个星球上生存这壹事实,人人都有权力按下〈永久和平〉的按钮,取代〈全球核弹〉按钮,不费壹兵壹卒,不求人不求天,只要妳呼朋引伴连署支持[台湾]示范〈永久和平宪章〉,就足以引发全国奋勇并进,吸引全球勇敢追随,启动最后壹波全球民主化浪潮,解放最容易翻转为人类大同的50个人类最后枷锁的专制独裁政体,解救全球半数被压迫的人民,让专制在地上消失、核武化武在人间消灭。

结论:

(壹)本宪体系设计系遵循百年来国际标准组织制定2万多项国际标准(ISO)的品质循环提升PDCA(Plan立法-Do行政-Check检察-Act司法矫正)准则,全面性、根本性、系统性落实在壹切国家机关的组织设计与运作,并贯彻到每壹位公职人员的作业标准(SOP)。全国上下透过这种不断改进的滚动式改造,再透过标准化进行整合永久和平与发展,其功效将会超出任何人最乐观的想像,改造世界的“宪法品质标准”(ISO)必然在[台湾]示范成功。

(二)示范这套开天闢地的永久和平、人类大同及人人有益无害的宪法标准,[台湾]及全球2/3被压迫的人民,失去的只是锁链与铁幕,其他别无损失,人类文明的根基却有妳而得以长存永续、国家千秋大业有妳而得以长富久安,“世界法,咱的梦,世界梦”的“真善美圣”国度因有妳参与连署而得以垂范万世。

第壹部分 永久和平宪章—准备条款

第壹项关于【主体思想】要和平就要做和平准备,我们的永恆理念

(壹)“国家”永久和平的永恆义务:为人民立大业、为人类立大爱、为天地立大法、为万国立大同。

(二)“人民”永久和平的永恆使命[ii]:创造生命最高价值[iii]、示范宪法基本标准[iv],改进人类资源分配、促进世界永久和平。

第二项、关于【主权法源[v]】〜我们[台湾]人民依据:

(壹)“主权在民”壹切公权力都是为服务全国人民及全球人类而存有。人民是主权之享有者,也是国家权力之唯壹来源。因此,国家主权、制宪权[2]、修宪权全部且无条件直接属于纳税义务人全体(不能制宪不纳税),国家及其机关,公职人员皆不得剥夺干涉此项权利。

(二)“立宪法源”自然法、自然权利、国际绝对法[vi]、国际公法、《联合国宪章》、《旧金山和约》、《美国[台湾]关係法》、国家主权在民原理、以及人民制宪权,制定《永久和平宪章》[vii](下称:本宪)。

第三项、关于【价值信仰】我们追求世界法, [台湾]梦,世界梦,坚持:

(壹)“人权主义”承认人权是天赋,国家是为保障人权而存立;确信世界人权标准、人权全球壹体;坚持天下大同[viii]、人类壹家。

(二)“宪法主义”确信保障世界人权标准必须制定世界宪法标准。坚持立宪承认人权是全球的内政问题、确认人权高于政权、主权[3]。

(三)“国际法主义”确信地球兴亡,人人有责。坚持壹个地球壹套法制体系,直接拘束国家壹切权力、直接保障人民壹切权利[4]。

(四)“世界法主义”确信在统治者和人民主权之外、在全人类之上,还有更高的天然规律、天理、正义与法律[5]。我们坚持万法皆应符合“自然、正义、道德”及“自由、民主、人权”的要求。

第四项、关于【愿景使命】〜我们共同的愿景与使命[ix]:

(壹)“个人愿景”以世界人权标准为核心,保障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公民权、和平权、环境权、发展权、追求幸福权,创造生命最高价值,人人自我实现、家家安居乐业、代代长富久安。

(二)“国家愿景”以“世界法、[台湾]梦”为立国济世的神圣使命。引领永久和平发展,示范普世宪法标准,拯救自由、解放专制,[台湾]是〜永久和平的太阳、人类大同的首都。

(三)“[亚洲]愿景”以自由、民主、人权、法治的普世价值连结[台海两岸]共识;以和平发展[6]、天下大同[7]、观念创新和体制创新[x]、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连结[亚洲]共识,引领天下统壹,万世太平[xi]。

(四)“全球愿景”以示范“世界共同法,[台湾]全球化[xii];人类大未来,全球[台湾]化[xiii]”,呈给世界永恆的“宪法中的宪法、制度中的制度”,促进万地皆圣地、万国皆天堂的人类终极愿景。

第五项、关于【目标方法】为人民及人类立千秋大业是我们的总目标:

(壹)“人类大自由[xiv]”地球是我们的家园,人类是我们的家人;宪法是我们的化身,自由是我们的灵魂。(接§1:自由大同)。

(二)“人类大民主[xv]”我们立宪确认:全球完全民主的民族,都与[台湾]人同族;全球完全自由的地方,都是[台湾]人的家乡。(接§2)

(三)“人类大平等[xvi]”我们立宪确认: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壹律平等。(接§3:人权大同)。

(四)“人类大法治[xvii]”我们立宪确认:壹个地球,壹套法律,直接拘束国家壹切权力、直接保障人民壹切权利。(接§4:法治大同)。

第六项、关于【法制体系】〜我们承认壹个地球壹套法制和平体系:

(壹)“人人有益无害的全球竞合立法”创造壹个地球、壹套法制体系。国家机关透过全球竞合立法原则,建构壹套人类可恆久运作的和平与发展的世界(多元共同)法[xviii]。(接§5:立法大同)

(二)“人人有益无害的全球竞合行政”创新全球治理[8]、开创分权政体、解放人类最后50多个专制政体的枷锁,迈向世界永久和平与发展的终极佳境。(接§6:行政大同)

(三)“人人有益无害的全球竞合检察”本宪以天地万法归壹为“世界法”秩序规范的统壹体,其“世界法”位阶依序为:自然法/绝对法→国际法(立法型)→普世宪法→国际法(契约型)→法律→命令。参见【附件表1:世界法层级表】。(接§7:检察大同)。

(四)“人人有益无害的全球竞合司法”保证人民的努力不会白费,保障人权不会落后他国壹天,凡有利于促进普世价值的万国万法万制,皆构成本国宪法及法律的壹部分[xix]。(接§8:司法大同)。

第七项、关于【自我实现】人人-入境当国家主人,出境当全球天使:

(壹)“自由的主人”要拼才会赢[9],拼人人生而自由、拼[台湾]是自由圣地、拼人人都是自由的天使 。(接§1:自由大同)。

(二)“民主的主人”爱拼才会赢,拼自己当家作主、拼[台湾]是民主圣地、拼人人都是民主的天使。(接§2:民主大同)。

(三)“人权的主人”爱拼才会赢,拼人权全球壹体、拼[台湾]是人权圣地、拼人人都是人权的天使。(接§3:人权大同)。

(四)“法治的主人”爱拼才会赢,拼世界法治标准、拼[台湾]是法治圣地、拼人人都是法治的天使。(接§4:法治大同)。

(五)“立法的主人”要拼才会有,拼国会议员每年局部改选,[台湾]是全球竞合立法的典范,妳我等同终身的超级立委。(接§5:立法)。

(六)“行政的主人”要拼才会有,拼各部首长民选,[台湾]是全球竞合行政的终极典范,妳我等同终身的超级行政首长。(接§6:行政)。

(七)“检察的主人”要拼才会有,拼检察首长民选,[台湾]是全球竞合检察的终极典范[xx],妳我等同终身的大检察官(接§7:检察)。

(八)“司法的主人”要拼才会有,拼司法首长民选,[台湾]是全球竞合司法的终极典范,妳我等同终身的大法官。(接§8:司法)。

第八项、关于【适用范围】〜我们确认本宪适用下列范围:

(壹)本宪以[台湾]为主体、世界为共同体,示范国家採行人类大同宪法的基本准则[xxi],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壹般性原则。

(二)本宪为构成国家宪法[xxii]的主要成分,并致力促成未来的世界共同宪法标准,演进成为新的国际和平绝对法或强制法或世界法。

(三)本宪直接拘束国家壹切权力[xxiii]、直接保障人民壹切权利[xxiv],即使原宪法不在,本宪也不失其效力。

(四)本宪壹切规定都是国家机关之义务。其配套条款、组织法或施行法等皆应援引比照全球最佳法规依法定之。

(五)本宪追求万国通用,因此不涉及国家的国号、国土、国旗及国家主权归属问题;现行宪法第壹章及与本宪无牴触者继续有效。

(六)本宪的立宪立国基本原则[xxv]、或影响世界永久和平与发展的宪政秩序、或基本权利[xxvi]的实质内容不受侵害,修正案亦不得成立[xxvii]。

(七)本宪之前言及下列条款拘束壹切立国、立宪、立法、行政、检察、司法而为直接有效之宪法特别条款。

(八)以上准备条款与以下正式条款发生同等效力。

人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壹条 自由大同





问 题

是谁绑架我们的自由与尊严?是谁压制的国家主权?是谁在操纵选举花大钱?是谁在掏空国库与勾结境外强权?是谁压制我们的国际关係与发展空间?谁才是永久和平与发展的敌人?答案不是别人,正是用我们纳税人的血汗钱所豢养的政党政府这个“自己人”。这不只是过去式,更是现在进行式。

因 此

永久和平宪章/人类大同宪法(内含:确保人权标准的宪法标准/终结外患内乱的宪法原则/升华国力的宪法法则/分配正义的宪法秩序/全能战略的宪法兵法)第壹条自由大同-主要意旨在于针对永久和平宪法的基本原则及普世万法的壹般性原则,有关自由之发展、创新与存新,列举基本的方针条款、保障条款、拘束条款及委託条款等各项基本宪则,建构普世宪法,让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想在[台湾]落地生根,进而示范壹个地球、壹套和平体系,解放全球超过2/3 生活在独裁政体之下的人民,以及消弭106个独裁政权或半独裁政权(自由之家2015年调查)。为此,[台湾]及全球被压迫者失去的只是锁链与铁幕,其他别无损失,却获得联合国未竟的大志业──人类大自由。其方针-方法与标准例示如下:

第壹项 永久和平1.1 ( 自由济世立国〜人类大同[1] )

(壹)自由济世。促进普世自由,催生宪法标准(ISO),改进资源分配,贯彻永久和平,是人民最神圣的权利、是国家最紧急的义务之壹。

(二)自由立国。[台湾]成为创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与和平的大自由[2]圣地,人人成为自由济世的和平天使-是国家永续不变的结构性立国原则。

(三)自由外交。国家应以普世自由做为处理壹切国际关係的前提。

(四)自由宪法。承认-国家真正目的是自由[3];确认-国家是手段,自由是目的。示范联合国全球行动中的大自由[4]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五)人人有益-无人受害的自由大同为贯穿本永久和平宪法所有条款的基本原则之壹,亦为贯穿壹个地球壹套世界(多元共同)法的壹般性原则之壹。

﹝编注:《永久和平宪章/人类大同宪法》就是世界法的雏形。﹞

第二项 永久和平1.2 ( 自由不会落后他国壹天〜人类大同 )

(壹)人的自由、尊严和主权不得让渡[5]、不可侵犯,尊重及保护此项自由、尊严和主权为所有国家机关之义务。

(二)承认联合国宪章宣告之各项原则,确认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之固有尊严与价值,以及平等与不可剥夺之权利,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之基础。

(三)保障普世自由不会落后他国壹天-是所有国家机关的基本义务。

(四)凡保障自由的国际法,皆构成国内法的壹部分,高于国内法(含:宪法),直接对[台湾]人民发生权利义务。

(五)凡有利于保障自由的万国万法,皆构成本国宪法及法律的壹部分,人民均得比附援引[ii]、实质援用。国家非经正当法律程序[iii],不得排除之。

第三项 永久和平1.3 ( 投票频率决定价值程度〜人类大同 )

(壹)投票是人民主权的行动权;是国家壹切权力唯壹的合法来源[iv];是最大化的全民教育;是最合理的权力分配与资源分配;是人民命令政府的起点与终点;是壹切和平、自由与正义的广泛基础[v]。

(二)投票保障生活免于匮乏、生存免于恐惧,践行人与人、人与国家、人与环境、人与全体人类关係和谐共存的基本要素。

(三)投票频率及其程序正义,决定人的尊严、自由[6]与价值[7]的高低。选举投票,每年定期二次[vi](见§1.3.3);公民投票,每月不得超过壹次。不确定是否会举办的改选或第二轮投票(见§6.3.2),不得计算在本项目次数内。投票时间应选择周末、学生寒暑假期末。

(四)投票壹切程序应符合公平正义,任何利用其他参选人无法公平使用的金钱、媒体或其他资源者,当选亦属无效。党内初选应比照办理。

(五)投票是兴利除弊、消弭贪腐的有效工具。公民不断投票、不断保障人的尊严与自由[8]。

(六)投票克服分歧。综合不同价值判断(包括不可调和的调和、矛盾的结合、对立的综合)制定社会可接受的政策与法律。

第四项 永久和平1.4 ( 投票是分权的起源〜人类大同 )

(壹)实践主权在民。人民透过选举、罢免、应考试、服公职等权利,间接行使国家统治权;透过公民创制、複决、自决及人民抵抗等权利,直接行使国家统治主政权[vii]。(接§1.2、§1.4、§4.7) 

(二)自由靠分权而确保,投票是国家分权的起始点。国家主权,全部无条件属于纳税人全体。人民割让部分主权交由分年分别民选的行政-检察-司法领导人及每年局部改选的立法委员代理行使之。

(三)壹切尊严与自由的价值[9],决断于投票箱前[viii]。行政-检察-司法领导人分年分别民选;立法每年改选1/4委员会,全面吸收民意民气,确保和平、稳定与发展。

(四)本项提升国民尊严与价值、保障人民主权与国家安全的投票预算,中央与地方均不得少于总预算0.5%,直接拨款给“超国家人权行动暨公民权行使委员会”(简称:人权会)支配使用(§3.2)。

(五)国家应设立贪污没入基金会,将所有贪污所得统壹纳入该基金会,专款用于公民权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选举和公民投票,结馀缴回国库。

第五项 永久和平1.5 ( 自由的权利义务〜人类大同 )

(壹)在[台湾],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0]。投票是国家主人最神圣的权利,也是最基本的义务[11],更是避免自由民主宪政秩序衰败的必要条件。

(二)年满18岁者,必须参加投票。

(三)下列公民可自我决定是否参加投票:

1.文盲;

2.70岁以上者;

3.超过16岁,未满18岁者[12];

4.身心障碍者;

5.定居在深山远地、人烟稀少,选务机关无配套措施者;

6.在境外、国外、海外工作,选务机关无配套措施者;

7.定居国内,且具有完全自由民主国家公民身分的外国公民。

8.愿示范军人超出地域及党派,军队国家化、全球化的将官士兵。

(四)下列公民不得参加投票:

1.被褫夺公民权者;

2.拥有不完全自由民主国家的多国籍公民;

3.在专制国家工作无法回国投票者;

4.在服义务兵役期间[13]的现役军人[ix];

5.现任总统[x]。当票数相同时,总统才有决定胜负的投票权。

(五)下列选举与公投必须强制投票[14]:

1.民意代表之选举。国会议员及地方议员之选举;

2.超国家层级(含全球性及区域性)的公投:(1)变更国家领土;(2)确认主权归属或将主权转让于国际组织[15];(3)世界人权标准所保障自决权;(4)退出为世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普遍性、概括性、强制性国际公断协定之公投;(5)总统依法宣布的公投;

3.国会1/4少数党或党团对抗多数党的议案所提出的公投案。 

(六)前款未明定必须强制投票者,得以法律规定是否强制投票。若非强制投票的选举或公投,必须採行登记制[16]。

(七)全国性选举採取境内不在籍投票制度。选民于规定期限内登记者,得在自行指定之国内任何投票所投票。

(八)人民有服兵役、服选举役[17]、服民主役[xi]、服社会役[xii]、服世界役,以及投票、纳税的义务。

第六项 永久和平1.6 ( 投票程序与言论通路〜人类大同 )

(壹)电波为人民的公共财[xiii]。电子媒体,包括但不限于电台、电视、电子报、网际网路等,全年都有义务免费充足供应所有选举、罢免、公投及公共参与等行使公民权的言论所需的时段[xiv]或版面。

﹝编注:选举免费,穷人才能翻身、阶级才能流动﹞

(二)人权会有权分配电子媒体给十大政党免费拥有全国性专属广播电台及网路频道,以及均分电视公益时段,由国会佔有席次之政党优先合理分配。任何有线无线电视,每周至少免费提供累计60分钟的黄金时段给参政者使用。地方选举或公投,地方媒体、广播电台、电视台等皆应比照办理。

(三)根绝金钱选举[xv]。不分境内或境外,全面禁止金钱或任何有形无形资源介入、扭曲或影响公正选举[xvi]。取消壹切自办选务活动与选票补助。禁止媒体、财团、组织或个人以财力、物力、或任何影响力[xvii]直接、间接影响公平正义选举。包括附会假借、假民主[xviii]、收编、分化、置入性行销广告等,违反者应受刑法制裁[xix]。

(四)完善廉政。禁止政治献金用于选举[18],若有政治献金超越法定捐赠者,收贿及行贿双方均以贿选论罪,追诉无时效限制,不论行贿者或受贿者,率先自首者得免责,并得索回半数贿款金额;第三者告发人应取得过半数贿款。

(五)公开推荐-公开责任。任何组织、宗教、团体或个人所推荐或宣传的民选公职人员,从政后贪渎被起诉者,应先假扣押推荐者财产;判刑确定者,应负连带责任[xx],关係人均无先诉抗辩权。

(六)政党或政团提名、推荐的参选人或其拔擢的公职人员涉及贪渎,推荐者应负连带责任[xxi]。

(七)选举至少应于六个月前完成参选登记。此期间,选民有公共议题提问权利[19],参选人有回答义务[xxii]。让参选人有充分的时间说明其政策、让选民有充分的时间来选贤与能。本项公共议题的对话,视为主权人(选民)对参选人宪法考试的壹部分,回答内容即为“服务人类的行宪契约”,其内容创见受智慧财产权保护,援用者须注明出处。参选人有权决定议题提问人的连署人数。

(八)完成参选登记成为公众人物后,行动安全国家应负完全责任;活动花费须先经选委会申报,并经3/4候选人有能力负担相同活动才可动支。

(九)确保政治诚信。各项民选公职人员任期未满3/4者,不得参选其他公职。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亦不得擅自弃职,违反者应退还所支领之公帑,并负惩罚性违约赔偿[xxiii]。

(十)选民对选举投票有契约期待权。民选公职人员当选壹年后,选民得请愿诉愿连署壹定人数(§2.7),得诉请兑现其竞选政见及/或就职誓词,除人力不可抗拒外,选民得向所属高等法院提起当选无效之诉,第壹审最迟应于六个月内审结。

(十壹)不论何人、何时、何处或何事的提案,都须附有财源。凡涉及政策买票,选务或相关机关均有权诉请封存政策状态。

(十二)投票程序正义与言论通路免费施行细则由法律定之。

第七项 永久和平1.7 ( 人民自决权〜人类大同 )

(壹)国家主权全部无条件属于人民,公民投票(简称:公投)自决权全部无条件属于公民。凡不淮人民公投的事项,须先公投,经投票公民总数1/2以上同意,始得禁止[xxiv]。

(二)人民自决权[xxv]为世界人权标准(人权法典)的基本要件,不受国界的限制[20]。人民有超国家层级、国家层级、次国家层级、微国家层级的公投自决权。参见附件表12:瑞士宪法〈创制複决的行使〉

1.超国家层级的公投,适用于:(1)变更国家领土;(2)确认主权归属;(3)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4)制定宪法或修改宪法;(5)其他与国际间有关的自决权。等事项须经1/2以上公民公投同意,始生效力。

2.国家层级的公投自决权,用于:(1)立法原则之创制;(2)複决国会通过的法律;(3)全国性政策之创制、複决及谘询;及(4)其他全国性争议事项。1~2目须经1/2以上公民出席,出席的1/2以上公民同意。

3.次国家层级的公投自决权,适用于:(1)壹级(州-邦-省-市)地方组织及自治的法规立法原则之创制或複决;(2)地方自治事项重大政策之创制、複决、谘询;(3)其他地方性争议事项。

4.微国家层级的公投自决权,适用于:(1)二级及/或三级(县-市-区或乡-镇-市)地方组织与自治的法规立法原则之创制或複决;(2)地方自治事项重大政策之创制、複决;(3)其他各级地方性争议事项[21]。3~4目须经1/2以上公民出席,出席的1/2以上公民同意。

(三)创制自决权为天赋人权的先行权,亦即制定宪法或超宪法的程序法。禁止或阻碍人民行使自决权的法律或命令,自始无效[xxvi]。

(四)凡涉及人民权利义务或国家主权事项,须经公投複决。

(五)行政及立法机关,除不得提制宪案或修宪案外[22],亦不得干涉公民行使选举、罢免、创制、複决、自决等公民权[xxvii]之行使。其实施程序由“超国家人权行动暨公民权行使委员会”掌理之[xxviii](接§3.4.2)。

(六)立法机关有义务将人民通过的公投案落实为具体的法律。

(七)行政机关有义务将人民通过的公投案落实为具体政策并执行之。

第八项 永久和平1.8 ( 制度选择权、国籍选择权〜人类大同[23] )

(壹)制度自由选择权、典范转移权[24]:

1.选择生活方式[25]:让人民进投票所[xxix]取代抗争上街头(接§1.1)。

2.选择公投制度:以瑞士公民投票[26]为典范[xxx] (接§1.4)。

3.选择立法制度:以内阁制及委员制为蓝本再改良创新[27](接§5)。

4.选择行政制度:以半总统制及加州[xxxi]为蓝本再改良创新(接§6)。

5.选择检察制度:以美国43州检察总长民选为典范(接§7) [28]。

6.选择司法制度:以美国50州为蓝本再改良创新(接§8)。

7.选择监察制度:以北欧各国监察使[29]为蓝本再改良创新(接§7)

8.选择投票制度:以澳洲为强制投票典范[30]以及网路连署与投票[xxxii]。

(二)国籍自由选择权、放弃本国籍的自由权:

1.人人有权选择外国籍的自由、离开本国的自由。

2.[台湾]承认多国籍,但必须是公允完全自由民主国家的国籍。

3.在台湾出生的人,自然取得国籍;外籍人士,出生前母亲在台湾住满壹年以上者,自然取得国籍。

(三)任何制度或国籍的选择,不得违反壹个地球壹套人类永久和平与永续发展的体制规范、以及自由-民主-人权-法治的文明进程。

(四)制度选择与国籍施行细则以法律定之(§2.3.6)。

第九项 永久和平1.9 ( 自由平等〜人类大同 )

(壹)人身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程序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不论是否现行犯、亦不问疑犯何罪[31],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并至迟于24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问,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于24小时内向逮捕之机关提审。

法院对于前开声请不得拒绝,并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机关查复。逮捕拘禁之机关对于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迟延。人民遭受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声请追究,法院不得拒绝。并应于24小时内向逮捕拘禁之机关追究,依法处理[32]。

(二)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有秘密通讯及个资保密之自由;有思想及信仰之自由;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有居住及迁徒之自由;有请愿及诉愿之自由;有免于恐惧及免于匮乏之自由;有免于被跟踪之自由[xxxiii];有免于被强迫失踪的自由;人民亦得享有壹切它国未在以上列举有的自由。

(三)凡因参与政治或壹切合法活动而遭受强迫失踪之被害人,不论加害者来自何处,自总统至地方首长等相关行宪保证人(接§3.6),应负壹切政治-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当事人并得请求国家赔偿。

(四)凡因参与政治或壹切合法活动而遭受查帐、查税等不当骚扰者,受害者有权追究行为人的政治及法律责任,并有权紧急请求法院宣告不受骚扰暂定状态,或诉请护民官(§7.2.3)即时保护与追诉[xxxiv]

(五)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或公认自由民主国家所保障的自由与权利,且不妨害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xxxv]。

(六)壹切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xxxvi]。

(七)共构世界永久和平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凡比公允自由文明国家更限缩削夺人民尊严或自由的法律[33],推定为违宪,自始无效。

第十项 永久和平1.10 ( 自由责任〜人类大同 )

(壹)自由民主宪法秩序不容侵犯[34]。任何人不得利用自由破坏自由[35],亦不容国家机关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予以侵害。

(二)人没有选择当奴隶[36]或选择专制独裁体制的自由[xxxvii]。任何压制围堵人民自由民主朝向专制独裁体制的活动,推定为违宪违法。

(三)自由以不妨碍、独佔、寡占、联合垄断他人的自由发展为原则。凡是反人类、反文明、反自由或反民主的言论及活动,皆不得享有言论及活动自由[xxxviii]的权利(接§3.8)。

(四)言论自由不适用于:1.战争的宣传;2.暴力的鼓动;3.基于种族、人种、性别、信仰或宗教仇恨的散布、煽动或主张[37]。

(五)凡滥用言论自由,尤其是出版自由、讲学自由、集会自由[38]、结社自由、书信、邮件与电讯秘密、财产权、或庇护权,攻击地球村自由、民主、人权、善法善治[xxxix]之宪法基本秩序者,应受法律制裁[39]。剥夺其基本权利[xl],褫夺其公权[xli]。若为组织、团体等,则封锁其壹切通路、解散其壹切组织[xlii],代替性之组织亦予禁止。对政党组织之剥夺及其范围,由宪法法院宣告之 (接§2.4)。

(六)享受自由民主,不得免除对全体纳税人的忠诚义务。凡违反国际法刑事责任、恐怖分子、慰藉敌人、用自由民主权破坏自由民主者,应受法律制裁;拥有境外国籍者,得撤销其本国籍资格。

(七)专制永远是人类和平的破坏者。凡享受、利用自由民主宣扬专制独裁者,应褫夺公权;服公职者,应解职;退休者,应取消壹切待遇并追索1/2所得。

(八)自由天职。地球是我们的家园、人类是我们的家人,只要地球上还有壹个人,还生活在被压迫的专制独裁政体中,身负自由天命天职天使的[台湾]人(§1.1),就有遵天命顺天意解放其不自由的天然义务。

(九)公职天命。自由是永久和平与永续发展的基础。任壹公职人员都应秉持拯救壹个不自由的人就是代表国家拯救世界的天命、都有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使命。

(十)国家相关机关之建筑应有象徵“普世自由”之世界观建置。

第二条 民主大同

序 言

是谁在内外围堵封锁国门、不淮我们出头天?是谁在掠夺我们的人性尊严与人民主权?是谁在配合极权套紧我们的锁链、押进专制政体的铁门?是谁不让我们实践全球治理-人类大同?是谁不让我们示范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谁才是我们永久和平与发展的敌人?答案不是别人,正是用我们纳税人的血汗钱所豢养的政党政府这个“自己人”。

因 此

永久和平宪章/人类大同宪法(内含:确保人权标准的宪法标准/终结外患内乱的宪法原则/升华国力的宪法法则/分配正义的宪法秩序/全能战略的宪法兵法)第二条民主大同的主要意旨在于人类文明进程已经来到地球村的时代,世界壹公国、人类壹家亲的世界政府已是壹个可能实现、也应该实现的政治实体,这个政治实体解释并执行国际法。

事实上,世界政府已在现有的国家之上新增壹级行政级别。壹般人认为国际机构(如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警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世界卫生组织、万国邮政联盟、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海道测量组织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和各种超国家联合体(如欧盟、非盟、美洲国家组织、南美洲国家联盟和东盟)都是世界政府体系的雏形。

当代国际政治困境与和平发展的解决之道,应著落在国内政治体制的改变,创造壹个地球壹套人类可恆久运作的和平与发展体系,使整个世界成为壹个由法律与理性联结起来的“地球村”。本条例示10项影响制度结构最深远广泛的宪法壹般性原则,对万国提出冠绝古今的永久和平与发展的方法,示范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同理想。

鉴于21世纪是决定人类未来民主与专制、和平与毁灭的分水岭,台湾是人类民主的火种,也是14亿中国人的民主救星,因为没有语言文化的隔阂,只有台湾有能力演化中共民主,推升中国领导人类大同。这套永久和平、全球民主的大同宪法,贯穿人类历史的各种政治思想,终结人类各种民族主义的对抗。

又鉴于历史教训,齐家立业治国平天下,若仅重视硬体而忽视软体,将构成盲点、也会呈现真空。世界民主国家应支持[台湾]示范《永久和平宪章》,比较宪法优劣,以消弭盲点、填补真空,进壹步吸引中国人民勇敢追随民主化,势逼俄罗斯更民主,壹举解放50个人类最后枷锁的专制政体,终结万国内乱外患、灭绝不可测的核战。

这套让[台湾]文明提早进入下壹个世纪,并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而是壹蹴可几的法制理想。为此,[台湾]人民及全球超过半数被压迫者,失去的只是锁链与铁幕,其他别无损失,却能完成联合国未竟的大志业──人类大民主。其方针、方法与标准概括如下:

第壹项 永久和平2.1 ( 民主济世立国〜人类大同 )

(壹)民主济世[1]。促进全球民主,催生宪法标准(ISO),改进资源分配,是人民最神圣的权利、是国家最紧急的义务之二。

(二)民主立国[ii]。建构[台湾]成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平与发展的民主圣地,人人成为民主济世的和平天使-是永续不变的立国原则。

(三)民主外交。国家应以普世民主做为处理国际壹切关係的前提。

(四)民主宪法。民主真正目的是〝分配〞。示范全球行动中的“大民主”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五)人人有益-无人受害的民主大同为贯穿本永久和平宪法所有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二,亦为贯穿壹个地球壹套世界(多元共同)法的壹般性原则之二。

﹝编注:《永久和平宪章/人类大同宪法》就是世界法的雏形。﹞

第二项 永久和平2.2 ( 民主不会落后他国壹天〜人类大同 )

(壹)保证普世民主不会落后他国壹天,是所有国家机关及所有公职人员的义务。

(二)凡有利于保障民主的国际法,皆构成国内法的壹部分[iii],高于国内法及宪法,直接对[台湾]人民发生权利义务。

(三)凡有利于保障民主的万国万法,皆构成本国宪法及法律的壹部分,人民均得比附援引[iv]、实质援用。非经正当法律程序[v],国家不得排除之。

(四)国家立法、行政、检察及司法组织体系的设计,应追求没有普遍的缺点,又有不断创新优点的机制(接§5〜§8),以吸引全球被压迫者勇敢追随,以尽永久和平的永恆使命。

(编注:这不只是理想主义,更是超级政治道德)

第三项 永久和平2.3 ( 制宪修宪专属人民〜人类大同 )

(壹)国家主权全面无条件属于人民。制定宪法[2]及修改宪法之权利只属于人民[vi],国家及其机关、公务员皆不得干涉或剥夺或限制此项权利[vii]。

(二)制宪程序准用[3]公允的民主原则、或完全民主国家的公民投票法、或本宪的公民投票法[§1.4]。

(三)[台湾]是联合国实现全球治理的先驱、是示范地球村共有、共治、共享的政治实体[viii]。制宪修宪皆不得违反联合国的宗旨。

(四)修宪[4]须由人民连署提议公投通过,经连续两届国会改选后起草、每届各以2/3全体国会议员通过后,交由公民投票,经总投票权人数1/2同议为通过(§1.7)。制宪修宪采强制投票。

(五)宪法条文中具有本质之重要性而为规范秩序存立之基础者,包括下列:§1.1、.2、.3、.5、.6、.7;§2.1、.2、.3;§3.1、.2、.3、4、.5;§4.1、.3、.4、.9;§5.1、.3;§6.1、.4;§7.1、.3、.4、.8、.10;§8.1、.3、.4等基本条项不得修改[5]。

(六)除前款各项具有本质之重要性不得修改外,其馀款目皆可透过修宪程序修订之。

第四项 永久和平2.4 ( 民选首长不限国籍〜人类大同 )

(壹)年满25岁者具有社区发展协会理事、乡镇民代表被选举权;年满30岁者具有乡镇长、县市议员被选举权;年满40岁者具有县市长、国会议员被选举权;年满45岁者具有总理被任命权;年满50岁者具有总统被选举权。

(二)保证永久和平与发展,引领全球民主、实践人类大同,除民意代表(简称:民代)外,凡民选首长[ix],包括:村裡社区发展协会理事长、乡镇长、县市长、直辖市长、总统[x]等皆不限国籍[xi];凡完全民主国家公民,皆可来[台湾]参选,落实天下为公、选贤与能[6](接§6.3、§6.5)。

(三)民选首长,壹任5年[xii],任满起6年内,任期届满或因故离职后,本人及其近亲皆不得再选再任,而且应完全利益迴避,此期间薪资酬劳得依法不变[7]。

(四)总统被选举人仅有壹名时,其得票数未达选民总数1/3以上者[8]、其他地方层级未达1/4以上者,皆不得成为当选人,应重新公告办理选举。

(五)外籍首长当选后,比照欧盟执委会委员(European Commissioner),上任后宣誓与证明独立于原先自己的国家(祖国),依照本宪法及法律,效忠职务,履行义务[xiii]。(接§3.6:行宪保证人)。

(六)除本宪别有规定外,不得有双重国籍。凡排拒壹个地球壹套法律之国家或组织的成员,均不得在[台湾]参政或担任公职,隐瞒其所有国籍或永久居留证者,应受法律制裁,且无时效之限制[xiv]。

(七)任何民选首长之外籍参选人,应证明来自完全自由民主且不排拒壹个地球壹套法律的国家,并累计持有该国籍30年以上[xv];若有多重国籍,任壹国籍均须符合完全自由民主的国家定义。

(八)大同以招贤、厚酬以养廉。凡世界菁英来台参选首长,服务选民,其待遇与荣誉,不得低于全球同等职位之待遇与荣誉。比较标准应以全国人口数多于我国的国家。

(九)本国籍任何民选首长都需与全球菁英竞选,证明都是世界菁英,都具备国际竞争力[xvi],为未来全球[台湾]化储备济世英才。

(十)民选首长改选日期、职称,应每月公告全球周知,证明每届首长,都是全球最新菁英。

第五项 永久和平2.5 ( 开放民主政党〜人类大同 )

(壹)任何组织之宗旨与活动须符合“自然、正义、公道”及“自由、民主、人权”等古今普世的要求;也须符合“永久和平、永续发展”及“壹个地球、壹套法律”等永久和平与永续发展的要求;凡妨碍此项要求者,均属违宪。至是否违宪,由宪法法院决定之。

(二)政党参与人民政见之形成。政党得自由组成。其内部组织须符合民主原则。除本宪别有规定外,禁止政党经营投资营利事业或媒体业。

(三)禁止政党或党员接受境外或国外资金。政党应公开说明其经费与财产之来源与使用,并应依法接受公正机关审查。

(四)任何组织均不得秘密结社。带有秘密性质或秘密附随组织的政党,应予禁止,负有责任的个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政党不得在国家机构或地方自治机关、武装部队、国有企业、教育机构中设立组织或从事活动。

(六)开放民主国家政党来参与人类文明工程建设。凡在完全民主国家的国会拥有议员之政党,得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宣扬其理念,依法接受政党补助,依法推荐人选参选我国民选首长,依宪成为行宪保证人(§3.7)。

(七)驻台外籍政党得比照本国政党,依法平等免费使用广播电台、电视台、网路平台。国际任何民意代表均得在本国免费使用言论通路,宣扬自由、民主、人权及法治理念。

(八)政党应完全清廉与反腐败[xvii]、应全面且无条件效忠纳税义务人全体。外籍政党或党员,亦不得免除对境内纳税人忠诚之义务。

(九)政党、结社之目的及其党员之行为或活动牴触刑法、或违反自由民主基本秩序、或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或意图损害或废除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或意图危害[台湾]之存在、或违背国际谅解之思想者,应禁止之。对政党资格之剥夺及其范围,由超国家宪法法院宣告之[9]。

(十)共同防卫自由民主。政党有监督、制衡、追诉其他政党违宪违法的权利与义务,并得直接向宪法法院行使诉讼权。

第六项 永久和平2.6 ( 国会立法全球参与〜人类大同 )

(壹)建构普世民主法制体系,改变国际关係[xviii]、深化全球民主、实践人类大同[10]──国会立法,不分敌友,1个国会1人[11],代表其国会参与我国立法[xix]。与其母国有利害关係的事务才有表决权,其他权利义务与我国籍相同[xx]。[接§5]

(二)除前款于我国国会具有法定代表的国家外,其他国家的国会议员,有权不定期出席我国国会,同时具有演说权、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三)上述国会议员依法有权在我国国会用其母语发表演说,国会各常设及特设委员会至少有1人代表参加。不论是来台开会或演说,均应比照本国议员平等发放出席费。

(四)完全民主国家的地方议会议员均得比照国会方式,在我国地方议会用其母语发表演说。他国各级地方议会或特别行政区议会议员,均得在我国会或地方议会出席或演讲。

(五)巩固民主,国会立法全球参与的实施程序以法律定之。

第七项 永久和平2.7 ( 世界公民参与〜人类大同 )

(壹)[台湾]实践世界公民参与世界民主,参与政府管理。完全民主国家之公民,有各层级公共参与权、有地方层级壹切公民权。

(二)面对全球无限可能的动态变化,全球公民透过网际网路在[台湾]各部会或国会平台与他国公民连结,建立集体决策能力,共同引领大时代、迈向大未来[xxi]。

(三)请愿以网路为主,不限国籍、层级,并得依法免费使用媒体。100天内,人民请愿连署超过10人,村裡长必须回应;连署超过100人,乡镇长必须回应;超过1,000人,县市长必须回应;超过1万人,院辖市长必须回应;超过10万人,总理总统必须回应,若属于立法事项,相关立法机关必须列案讨论[12],若属于检察、司法者,各应比照办理。超过100万全球公民连署,国家无权干涉,应交付公民投票。前述请愿未获合理回应者,推定为违宪,请愿人得转换为诉讼案。

(四)任何人不得在100天内连署两个同壹层级之公投提案。本款连署应同时备有电子档。

(五)保障世界公民的参政、参与决策、参与立法或请愿、诉愿、诉讼之通则以法律定之。

(六)国家立法、行政、检察、司法机关应分别设置请愿委员会,掌理世界公民向国家最高机关提出请求与诉愿之处理。

第八项 永久和平2.8 ( 宪法全球协定、违宪全球审查〜人类大同 )

(壹)引领万法归壹。建构壹个地球壹套法制体系,我们确认、保证本宪等同已经与全球协定完成90%以上[13]。(接§4.2、§4.3)。

(二)引领世界建构宪法标准,保障世界人权标准:全球及全国法院皆有普遍管辖权、违宪审查权[xxii](接§8.4宪法法院)。

(三)兑现永久和平宪章价值。对[台湾]提供解方、对世界提供希望的成效,实践典范转移[xxiii],让世界看见[台湾]、不能没有[台湾]。见证[台湾]成为修补世界共同法的民主典范[xxiv]。

第九项 永久和平2.9 ( 民主责任〜人类大同[xxv])

(壹)民主宪法秩序不容侵犯[14]。凡滥用民主以攻击民主之基本秩序者,应剥夺其基本权利,并受法律有效制裁。凡从事攻击民主的媒体,应勒令停业,全面管制其言论通路权,使用电波者应全面收回使用权。

(二)民主不容背叛。凡为议员、行政官或司法官,曾宣誓对全体纳税义务人负有忠诚义务者,如对国家境内作乱谋叛,或帮助或慰藉国家境外[15]之敌人时,不得为议员、首长参选人、不得在中央或地方政府担任公职,或支领任何退抚金或任何酬劳[16]。

(三)民主天职。地球是我们的家园、人类是我们的家人,只要地球上还有壹个人还生活在被压迫的专制独裁政体中,身负民主天职天使天命的[台湾]人,就有解放其枷锁的天然义务。

(四)公职天命。民主是永久和平与永续发展的基础。任壹公职人员都应秉持:拯救壹个被专制奴隶的人就是代表国家拯救世界的天命、都有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17]的使命。

(五)政府责任:巩固民主,不论国籍,凡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民主贡献者,国家应授予荣典,并予补偿。不分境内境外,凡为此捐献者应全额免税,并得抵税。

(六)国家相关机关之建筑应有象徵“普世民主”之世界观建置。

第十项 永久和平2.10 ( 立法推动全球民主〜人类大同 )

(壹)全球民主化是世界和平的基础。人类未来只有两条路:和平与毁灭(见:导读)。和平是真理;永久和平是永恆真理;永久和平宪章是永恆真理的道路。为此,国家应编列预算推行全球民主、提供全能宪法终结政体内乱外患、善尽灭绝核战的天命使命。

(二)国家应比照美国自定《[台湾]关係法》。对公认完全民主国家,分别制定关係法,承认其国内法直接在[台湾]生效(§4.4)、其公民有权来[台湾]参选壹切首长、其人民直接享有[台湾]国民待遇,以满足永久和平的理性交流与法律保障之条件。参见附件表17:2014民主指数民主指数列表。

(三)对完全民主以外的国家,亦应依本永久和平宪章的宪法壹般性原则,分别制定关係法,承认其国内法直接在[台湾]生效,示范壹个地球、壹套人类可恆久运作的和平体系----世界(多元共同)法。

(四)针对目前全世界的主要政治实体249个(含联合国会员、不含争议地区) 制定的关係法内容应含:1.促进世界永久和平与发展;2.无条件帮助对象国解决根本问题;3.兼顾彼此利益;4.增进双方人民亲善友谊等。对象国不仅包括敌对国与潜在敌对国,也包括盟邦。

(五)国会应建立全球最新法规资料库,包括本项关係法与配套法,供非政府国际组织诊断任壹政治实体的根本问题及根本解决之道。(见-永久和平发展协会(Permanent Peace Partnarship, PPP)十多年累积十万件单独国家问题的解方)

第三条 人权大同



序 言

首先要问,是谁在剥夺我们的人性尊严?是谁在绑架我们的国民主权?是谁在压制我们出头天?谁才是阻碍我们人权及和平发展的人?答案不是别人,正是用我们纳税义务人的血汗钱所豢养的政党政府这个“自己人”[1]。其次必须釐清的是,和平不是以有无处于战斗状态来判断,而是要从人权的观点来理解。最后,我们要声明:有人权、才有和平;有普世宪法标准、才能保障人权标准。

因 此

永久和平宪章/人类大同宪法(内含:确保人权标准的宪法标准/终结外患内乱的宪法原则/升华国力的宪法法则/分配正义的宪法秩序/全能战略的宪法兵法)第三条的主要意旨在于试图制定壹套普世人权的标准条款,除网罗世界所有人权保障(见§3.2)列入宪章,以巩固“活法”(活的宪法),而不依循传统罗列人权清单,以免挂壹漏万、或必须与时俱进修补缺失、或造成不断修宪、或产生过时的僵化宪法,都会损害宪法的庄严。

本宪章的编排方式,考虑恆久无穷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将普世核心价值及国家核心组织分为八条,每壹条的项、款、目,人人均可依时代需要无限延伸填补,不会影响整体排序的严整与优雅,并可清晰引用,宛如美国立宪时只有7条,两百多年来未曾变动,之后的修正权利法案至今也只有27条,并未影响美国人民的权利保障。

我们也注意到宪法主要是在规定人民的权利和对政府的限制,其重中之重的是在人权大同的执行机关:“超国家人权行动暨公民权行使委员会”,委员半数不同国籍,分由世界权威人权机构指派,对世界示范至真至善至美的永久和平人权基本标准,让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想在[台湾]落地生根。为此,[台湾]及全球超过半数被压迫者-包括人类最后枷锁的50国人民[2],失去的只是锁链与铁幕,其他别无损失,却赢得天下大同的人权圣地、长富久安的世界首都。

方 法

第壹项 永久和平3.1 ( 人权济世立国〜人类大同 )

(壹)人权济世。促进人权标准,催生宪法标准(ISO),改进资源分配,贯彻永久和平,是人民最神圣的权利、是国家最紧急的义务之三。

(二)人权立国。建构[台湾]成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平与发展的人权圣地,人人成为人权济世的和平天使-是永续不变的立国原则。

(三)人权平等。人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国籍,在壹个地球壹套法律的尊严和权利上壹律平等。

(四)人权外交。国家应以普世人权做为处理国际壹切关係的前提。

(五) 人权宪法。宪法真正目的是〝人权〞。宪法标准保障人权标准,示范全球行动中的〝人权大同〞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六)人人有益-无人受害的人权大同为贯穿本永久和平宪法所有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三,亦为贯穿壹个地球壹套世界(多元共同)法的壹般性原则之三。

﹝编注:《永久和平宪章/人类大同宪法》是世界法的雏形。﹞

第二项 永久和平3.2 ( 保证人权不会落后他国壹天〜人类大同 )

(壹)人权天赋,不得让渡[3],确认不可侵犯与不可让与之人权,为壹切人类社会以及世界和平与正义之基础。

(二)人权大同。承认世界人权宣言与国际人权公约中宣示的意旨、确认人人有权享有该等文书所载之所有权利与自由,不得有任何区别。因此,保障人权不会落后他国壹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三)凡有利于保障人权的国际法、世界自然宪章,皆构成国内法的壹部分[ii],其效力高于国内法[4],直接对[台湾]人民发生权利义务。

(四)凡有利于保障人权的万国万法,皆构成本国宪法及法律的壹部分,人民均得比附援引[iii]、实质援用。非经正当法律程序[iv],国家所有机关不得排除之。

(五)国家有义务贯彻联合国普世人权规范,每年主动接受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审查,贯彻其指正;究责失职机关及其公职员。

第三项 永久和平3.3 ( 人权问题是全球的内政〜人类大同 )

(壹)我们人民依自然法人权天赋的原理,承认天赋人权高于人赋人权,确认人权高于政权主权。

(二)依世界人权宣言[5]、权利公约及联合国宪章,承认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凌驾于所置身的立法-行政-检察-司法等权力体系[6]。

(三)依宪法的核心目的是为保障人权,依宪政的核心价值是主权在民,爰此,人权自然高于政权主权。

(四)依欧洲安全暨合作组织会议宣言:人权不是单壹国家的内政,而是所有国家的共同内政[7]。

(五)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27),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而不履行条约。依世界人权宣言(§2),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载之壹切权利与自由,不得因壹人所隶国家或地区之政治、行政或国际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地区系独立、托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权上之限制。证实人权是所有国家的共同内政。

(六)依国际法庭规定(包括:纽伦堡国际法庭、东京国际法庭):当维护基本人道价值观的国际法规与国法相牴触时,个人都必须违背国家法律。证实基本人权人道高于国家主权政权。

(七)国内法与本条项例示的法律、法源及法理抵触者自始无效。

第四项 永久和平3.4 ( 公职人员是行宪保证人〜人类大同 )

(壹)宪法是为保障人权自由民主而存立。每位公职人员皆需宣誓捍卫宪法自由人权及民主法治秩序。

(二)总统是保证维护宪法之遵守、公权力之正常运作及国力之提升与延续的最终行宪保证人[8];总理﹑部长及其他公职人员[v]就其权责皆为连带保证人。权力越大者,连带保证责任范围越大,权力到哪裡,连带保证责任就到哪裡,有权有责,权责相应。

(三)检察院长为检察最终行宪保证人。各级检察官应对经办案件负行宪保证责任[vi]。

(四)司法院长为司法最终行宪保证人,各级法院法官应对其判决负行宪保证责任[vii]。

(五)中央立法机关、地方议会,应就其所立之法负行宪保证责任[viii]。

(六)凡公务机关都是服务人类、解决人民问题的场所,决策机关首长依其法定职权及其实质影响力,皆属行宪保证人[ix]。不论法人或自然人,最终决策者即为最终保证人。

(七)任何公职[x]不论时间长短、不问有无酬劳、无关职位高低、无分单独集体,在其参与公务或执行职务范围内,履行公共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包括政府机关、公营企业、公开集资企业及其附属组织中之人员,只要非基于国民义务者,均为行宪保证人[xi]。

(八)行宪保证人不因解任、解职、任期届满离职或届龄退休而免除其行宪保证责任[xii]。行宪保证人之行为违宪者,应受法律制裁,其直属主管应在法律上负连带责任,究责违宪行为,无消灭时效期间之限制[xiii]。

(九)行宪保证人有不服从犯罪法令之权,直属主管如要求公职人员隐瞒身分,进而渗入人民游行抗议群众中借势借端者,得拒绝之;惟如同意并实际参与是项行动者,该公职人员与其直属主管应受内乱罪预备犯追诉处罚;若因而引发群众暴动者,应受内乱罪追诉处罚;又各级指挥官皆应以内乱罪首谋论处[xiv]。

(十)任何公职人员就职时,应宣誓效忠纳税义务人全体,无论于任职期间或退职后,凡被发现有背叛职务、政见、就职誓词之情事者,应受法律制裁;即使现任总统,亦不得享有刑事豁免权,其职权自动消灭,并得追索其所得。

(十壹)国家应制订行宪保证人行宪评鑑制度与退场机制。除宪法别有规定外,壹般公职人员离职后至少三年内应完全利益迴避;特殊公职人员之特别规定,以法律定之。

(十二)宪法所有条项款目都是公职人员的工作任务。国家主人有权即时监督政府依宪行政,以验证行宪保证人行宪成效[9]。

(十三)行宪保证人基于职责所在,依法皆有实质调查权,但其范围仅限于各该项职权案件,禁止无限扩权或不当牵连[xv]。民意机关行使公务调查权应依法采合议制。

(十四)行宪保证人在纳税义务人境外,直接或间接投资公私事业者,解除其行宪保证人之任命,其亦不得再担任任何有给职或无给职公职。

(十五)行宪保证人保证贯彻宪法基本标准:保证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四条普世价值不落后他国壹天;保证立法-行政-检察-司法四条国家权力分别来自于民选。任何壹条受到破坏,视同全面破坏,如别无其他方法可资救济,普世人人皆有抵抗权、不合作权。

(十六)国家政府除在国际间具有平等权利外,没有剩馀权利,只有义务。行宪保证人没有罢工、怠工、怠职的权利。

(十七)行宪保证人的壹切公权力,必须来自于人民公平、公开、秘密投票的授权,以及应考试服公职而依法取得的公权力。

(十八)本项行宪保证,是行宪保证人不得变更、不得免除的义务[10]。行宪保证人执行法,以法律定之。

第五项 永久和平3.5 ( 超国家人权委员会〜人类大同 )

(壹)[台湾]设“超国家人权行动暨公民权行使委员会[xvi]”(简称-人权会)。人权会主掌国家通讯委员会最终人事任免权;监督实践人权;法案複议权;职务调查权;非常上诉权;办理选举、罢免及公民自决权,裁决选举、公投纠纷,宣布投票结果。

(二)总统为人权会委员长。总理、司法院长、检察院长、国会召集人、大法官代表壹人共五人为当然委员,其他五位委员由来自于不同国籍,分由各权威国际人权组织所指派[xvii]的人士担任。已卸任总统为人权会法定终身委员,不受本组织之名额限制。

(三)人权会设“人权监察使”,对不适任的行宪保证人向国会或地方议会提出弹核。

(四)人权会每年应向全球发布人权公报。

(五)超国家人权行动暨公民权行使委员会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六项 永久和平3.6 ( 人类安全权〜人类大同 )

(壹)依联合国宪章确保人类安全是行宪保证人的最基本义务。包括:

1.经济安全:免于贫困、匮乏:包括失业,工作不安全,人因工程[xviii]不良,收入和资源不平等,贫穷和没有住房。

2.食物安全:确保粮食的数量和质量,无条件基本收入。

3.健康安全:免于疾病、水、土地、空气污染)。

4.环境安全:免于科技制程、制品、发电等各项污染、森林破坏。

5.人身安全:免于私刑、战争、暴力、衝突、贫穷、与毒品有关的犯罪、对妇女和儿童施加暴力、恐怖主义及个人资料与隐私权。

6.交通安全:道路、陆运、海运、空运、网路、邮政、资讯等。

7.社群安全:家庭、族群、社群、文化,免于不平等待遇。

8.育乐安全:生育、养育、教育、体育、运动、音乐、艺术、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安全与发展,皆由国家负责。

9.政治安全:免于意识形态迫害、侵犯人权、公民权和民主原则。

10.金融安全:国家设置独立于系统性、结构性之外的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内只要法律专家、数学专家,禁止财经官员进入。

(二)地球兴亡,人人有责。维护地球环境、气候、空气、水资源、核污染等壹切人类共同问题,地球公民人人有权有责。

(三)凡影响生命权、自由权、尊严权和追求幸福权的医生或法官,不得单独判诊或判决,应有相同资格者会审会诊,共同负责。

(四)国家应致力发展本项各类各业科技“预测系统”。尤其是事关人命的医院、法院,更应优先发展[11]、贯彻实践 (接§7.8)。

(五)国家应依国际公约“预警原则”[xix](又称“禁漏原则(举证责任之转换)”)[xx]确保环境安全、人体和动植物的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xxi]。

(六)壹切职业,有权有责[xxii],包括医师、药师、法官、检察官、律师、会计师、飞行员、工程师等,应定期复训,始得继续执业[xxiii]。

(七)政治安全基本规范。凡公职人员皆有向纳税义务人全体宣示忠诚的义务。下列公职[xxiv],须在[台湾]出生,长期定居[台湾]之国民:(1)总理;(2)国会各委员长;(3)中央银行总裁;(4)最高检察院院长;(5)最高法院院长;(6)外交官;(7)军官[xxv];(8)其他国家安全人员。

第七项 永久和平3.7 ( 永续发展权〜人类大同 )

(壹)生活的目的在增进人类全体的生活,生命的意义在创造宇宙继起的生命-是国家永续发展权的信条。

(二)人是万法的主体、是联合国永续发展的终极标的。壹切永续发展不得落后于他国或联合国永续发展[12]的进程。

(三)人是宪法的主体、是国家永续发展的终极标的。本宪每壹条项款目都是行宪保证人永续发展的基本义务。(见【附件表19:联合国永续发展目标与永久和平发展宪章比较】)。

(四)国会每壹个常设委员会应有壹位专司永续发展的委员参于立法。

(五)政府有责任推广“摇篮到摇篮”政策,适用于壹切永续发展标的。诸如:制定相关法令,要求工业制程及壹切产品必须达成得以安全回归自然[xxvi]。

(六)永续发展基准法,以法律补充之。

第八项 永久和平3.8 ( 人权教育〜人类大同 )

(壹)教育免费。国家要有全面性的人权教育政策,包括学校、社会、公职人员、神职人员等。国家应永续推广完善的终身教育制度,统筹人类安全与永续发展的终身教育国策;明定终身教育经费在各级政府预算中佔有适当比例[xxvii]。

(二)国家壹切机关组织、各级政府、各产业组织等,均应明定人类安全与永续发展的关键绩效指标(KPI),做为年度绩效考核要件。

(三)总统每年应将全国机关执行人类安全、永久和平与永续发展的施政绩效,公告全民及全人类。(比较人权发展见【附件表20:2014年联合国人类发展指数】)

(四)政府应保证所有住民均能使用足够速度的网路频宽,藉以即时取得人类安全与永续发展的所有生活、教育资讯[xxviii],并享受政府壹切公共服务[xxix]。

(五)穷人上网免费。落实永续学习终身教育,贫穷线以下的国民,上网基本费用由资讯业者吸收,分享教育免费、同享政府公共服务[xxx]。﹝编注:透过教育免费,穷人才能翻身、阶级才会流动﹞

第九项 永久和平3.9 ( 人权文化〜人类大同 )

(壹)是非分明。任何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食、医、住、行等壹切讯息、说明、广告、新闻都不得造假,民意代表也无造假贬损他人或公众的言论免责权。

(二)任何命令应附带保障基本人权的宣告。主事者应先表明身分及权力依据,对受命者告知其权利所在[xxxi]。

(三)有光荣的国民,才有光荣的国家。人民的光荣纪录有“被保留权”,至少在网际网路保持100年。执行细则,以法律定之。

(四)人民的不光荣纪录有“被遗忘权”,包括限期涂销前科纪录权[xxxii]。前科纪录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所犯法条的追诉期限。﹝编注:逃过追诉期就无前科纪录,接受法律矫正者却终身留下不良纪录?﹞

(五)宪法是人民最高、最大的共同信仰;人的尊严,终生受宪法保障。人民寿终正寝时,得由村裡社区发展协会理事长、村裡干事(§6),代表国家自由平等博爱的立国精神,协助家属处理相关事宜;并应家属请求,获颁宪法法院之人类贡献褒扬状,备极尊荣地离开祂挚爱的国家。

(六)人民税金,分文用在人民身上。任何公共机关、国库资助的法人,均不得挪用人民税金或劝募捐赠政党、宗教团体或个人。

(七)政教分离。泛公职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使用公共资源或影响力资助宗教团体或个人[xxxiii]、亦不得接受任何宗教团体或个人之资助[xxxiv]。

(八)个人宗教信仰受宪法保障;传播宗教者,有连带传播宪法常识的义务[xxxv]。该项常识由宪法考试机关编制(§4.9)。

(九)宗教团体组织与其领导者个人的法律地位,与其他团体组织地位相同,皆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十)人民对智库、学校、教育、医院、非政府、非政党及非宗教之公益组织的捐款,得全额抵税[xxxvi]。

(十壹)政商分离。不断改进资源分配是永久和平与发展的基石。企业应善用游说法在官员办公处所公开见面,凡约在他处会面,不论公务员或商人,亦不问有无具体违法,均应受法律制裁。

(十二)凡有公帑投资之组织、或公开募资、或股票上市公司之决策人员,皆应申报财产,凡有财产来源不明者,应受法律制裁[13]。

(十三)政媒分离:(1)媒体不得免除对义务纳税人全体忠诚;(2)媒体不得有虚假行为[14](3)媒体应说真话、不得虚假宣传;(4)媒体不得制造假新闻[15];(5) 媒体不得透过不说明、不记名的置入性行销,成为特定组织的打手;(6)媒体资源有限,禁止垄断多元政治通路;(7)对政治倾向或意识形态方向雷同的电子媒体,国家主管机关有权要求合併或抽籤核淮证照;(8)媒体不得有外国资本(国际性公共设备除外);(9)媒体有维护基本人权的权利与义务;(10)媒体不得利用其影响力[16]、发言权或资源优势干涉政治、扭曲学术或鼓吹专制,违反者应受法律制裁。

(十四)党政分离 (接§2.4:政党大同) 。

(十五)黑白分离:政治或政党不得与秘密组织连结(黑道/黑金势力)。

(十六)政教分离法、政商分离法、政媒分离法、党政分离法、政治倾向评鑑法应依“分权保护人权”之原理原则,分别以法律定之。

第十项 永久和平3.10 ( 人权责任〜人类大同 )

(壹)国民责任:人权是立国精神,是宪法灵魂。只要地球上还有壹个人,还生活在被压迫的专制独裁政体中,身负人权天命天职天使 (§3.1)的[台湾]人,就有解放其人权束缚的天然使命。

(二)公职责任:地球是我们的家园,人类是我们的家人,任壹公职人员应秉持拯救壹个被专制独裁政体奴役的人,就是代表国家拯救世界的天命,同时应肩负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神圣使命。

(三)国家责任:不论国籍,凡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民主贡献者,国家应授予荣典,并予补偿。不分境内境外,凡为此捐献者,应全额免税,并得抵税。

(四)国际责任:过去万国万法的人权优点都流入[台湾]、未来万国万法的人权优点都从[台湾]流出,催生人权标准,建构宪法标准。国家应编列预算履行国际责任,向国际行销世界永久和平宪章,并说明[台湾]成败关係世界大文明的理由。

(五)国家相关机关之建筑应有象徵“普世人权”之世界观建置。

第四条 法 治大同



序 言

“什麽是法律”?“因正义而成为法律”。如果法律正义只被动保护懂法律的人,为何不让法律正义主动保护所有人?既然法律是代表正义,为何不让人民援用全球法律来比较正义?既然法律是最小的道德,国家又是道德的总体,为何不让人民比较法来比较国家道德?既然法律是维繫文明与推进文明的手段,为何不让法律来拘束毁灭文明的核子武器?是谁禁止国际法直接保障人民?是谁埋葬我们的法治价值与智慧?是谁用恶法恶宪绑架我们七、八十年?不让我们出头天?答案不是别人,正是用我们纳税人的血汗钱所豢养的政党政府这个“自己人”。

因 此

永久和平宪章/人类大同宪法(内含:确保人权标准的宪法标准/终结外患内乱的宪法原则/升华国力的宪法法则/分配正义的宪法秩序/全能战略的宪法兵法)第四条的宗旨就是要让人人都懂法律与正义,都能掌握普世正义与道德,以及推进文明与和平,国家应以“永久和平发展协会”为样本,将人类所有法规都纳入比较资料库,只要输入查询关键字,全球相关规定同步呈现,形塑壹个地球壹套法律的雏形,巩固永久和平的必要条件。

本宪以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所定义的超国家层级、国家层级、次国家层级和微国家层级为经,以自然法、绝对法、国际法、万国万法为纬,呈给世界壹个创新存新的罗盘,从而回应人类二千多年来的要求:“法律必须符合自然、正义、公道,以及自由、民主、人权”。建构成壹套人类可恆久运作的和平体系的要求。这项“要求”本身,证明了确有壹种唯壹值得我们效死的天地大法:“天地壹切生命真理之路的永久和平宪法,”而并不在于万年和平体系内的定义。

政策上,我们必须摆脱传统执政者巩固政权控制人民的旧思维,亦即接不接纳国际法或他国良法,是由执政者任意抉择,即“+加法”体系。而地球村的时代呼唤,应该是将世界所有法律结合壹体,让人民有选择权,而国家仍有拒绝权,由此带给人类不断融合与反省,即体系“-减法”。时间终将融合出壹套世界共同法。

行为上,我们要重法治,轻人治。不再听信为“独裁者的声音谱曲”的大法学家、为“专制者的让利喝采”的大企业家、或为“极权者的笑脸欢呼”的政客媒体学者专家--他们都是共犯结构的受益者。不要把自己的灵魂交给别人来主宰自己的躯体,要相信自己的眼睛自己的手,因为您听到或看到的个人、团体或国家,没有壹个会高过握在您手裡全球千年累积的法规智慧。

最后,法有其所欲追求的目的,以及其所应实现之价值,为此,[台湾]人民、人类过半数被压迫的人民,包括人类最后枷锁的50国人民[1],失去的只是锁链与铁幕,其他别无损失,却赢得人类大同之法治圣地、人人都是天命的法治天职天使,带领人类与世界法-个人梦-国家梦-世界梦同行,提早进入下壹个世纪,到达永恆至福之境,免于核武毁灭文明,实现永久和平,保障人人与真理生活在壹起,实践生活真谛。

方 法

第壹项 永久和平4.1 ( 法治立国〜人类大同 )

(壹)法治济世。促进法治世界,催生宪法标准(ISO),开创壹个地球壹套法律,壹套人类可恆久运作的和平法制体系;壹套符合自然、公道、正义、自由、民主与人权要求的世界(多元共同)法,并直接对每壹个人发生权利义务-是人民最神圣的权利-是国家最紧急的义务之四。

(二)法治立国。建构[台湾]成为创新存新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法治圣地,人人成为法治济世的和平天使,是永续不变的立国原则。

(三)法治信仰。人是万国万法的主体[2],国家应透过法治世界程式,贯彻人权主义、宪法主义、国际法主义[3]、世界(共同)法主义。

(四)法治世界。人人经由地球村连带关係[4],成为万法归壹的世界法主体,引领法治国家[ii]迈进法治世界[iii],发展永恆的世界(多元共同)法[iv]。

(五)法治真正目的是〝公义〞。国家应示范全球行动中的〝大法治〞。

(六) 人人有益-无人受害的法治大同为贯穿本永久和平宪法所有条款的基本原则之四,亦为贯穿壹个地球壹套世界(多元共同)法的壹般性原则之四。

第二项 永久和平4.2 ( 永续修补和平宪章〜人类大同 )

(壹)人是普世万法的主体、是壹个地球壹套法律的终极主体。普世万无须经过国内法化的转移手续,直接让[台湾]人民援用,直接适用于国内立法-行政-检察-司法,除国际法外,国家机关得排除之。

(二)国家应建立世界法规比较资料库[v],随时更新、并译成本国语言,编排成人人可即时查询应用或比对援用的有效资料,引领全球实践壹个地球壹套人类可恆久运作的活的和平法治体系。(§5.2.11)。

(三)国家应永续不断广邀天下志士、机关组织,共同并持续修补永久和平宪章(=人类大同宪法),并给予优厚奖励。

(四)推进永久和平人类大同、落实国际法的在地化[vi],国家应示范典范转移,参照海牙国际私法会议[vii]精神,建立以逐渐统壹宪法标准为目的国际间组织,至少每年召开1次“永久和平宪法会议”。

第三项 永久和平4.3 ( 国际法至上构成和平体系〜人类大同 )

(壹)国际法[5]及国内法最终目的都是在保障人类每壹个单独个人的壹切价值,制约国家必须善治,善尽为人民、为人类服务的义务。

(二)贯彻国际法[6]至上的宪法基本原则[7]。不论现在或未来、不论法律有无规定、国家有无缔约,本宪法承认国际法[viii],包括自然法[ix]、国际人权法、人道法、绝对法[x]及其相同性质的国际习惯法[xi]等全球性国际法和适用于大多数国家的国际法(但不包含与国内法阶相等的少数国家之间特定或多边的国际法)直接构成国内法的主要部分,凌驾于国内法之上[xii],直接对我国人民发生权利义务[8]、直接保证[9]普世自由、民主、人权与尊严不受政府侵犯。

(三)任何事物应有法定标准。壹切法律规范,就是壹切标准。国际标准组织(如ISO)或他国的最高标准(如欧盟)构成本国基本标准[xiii]。

(四)国家应参与国际规则或国际标准的制定或修订,不得缺席或拖延。

(五)国家机关应依本宪与法律自动履行国际义务,任何机关皆不得援引国内法(包含宪法及法律)作为不遵守国际法或国际标准的借口[10]。

(六)国家及壹切机关皆应全力实践壹个地球壹套法制体系,永续修补世界永久和平发展宪法(简称世界法、人类共同法或人类大同宪法)。

(七)不论国家有无签署,任何已有35个以上籤署国的国际公法、公约、条约或协定,壹律自动生效;新国际公法、公约、条约或协定将在第35个签署国批淮后第30天自动生效[11]。

(八)示范壹套人类可恆久运作的和平体系,国会每壹个常设委员会设有壹位专司国际法在地化的委员参于立法,奠基人类永久和平。

第四项 永久和平4.4 ( 万国万法归壹构成和平体系〜人类大同 )

(壹)保障自由、民主、人权、法治不落后他国壹天,保障不受恶法侵犯,万国宪法及法律[xiv]构成我国宪法及法律[12]的壹部分,人民得比附援引、实质援用[13]。完全民主国家所普遍承认的壹般法律原则[xv]及其所制定的公允善良的规则[xvi],人民亦得直接择优援用[14]。

(二)万国万民(世界公民)在我国境内,皆得依其本国对其有利的宪法或法律行使豁免权,但外国法律如公然破坏本国公序良俗者,不得加以援用[15]。

(三)本宪指涉完全民主国家的壹切法规援用权,除“其内容对任何人均属不能实现者、所要求或许可之行为构成犯罪者、内容违背公序良俗者、具有重大明显之瑕疵或有立即明显之危害者”外,立法-行政-检察-司法及检察机关皆不得任意削减剥夺。

(四)国内外法律或标准未规定者,依据自然法、自然权利、全球判例、人类习惯、公认法理[xvii]作为判断依据。但任何不法行为皆不得产生权利[16]。

(五)示范壹套万国可恆久运作的和平体系,国会每壹个常设委员会设有壹位专司万国万法国内化的委员参于立法,巩固世界和平。

第五项 永久和平4.5 ( 法治国原则[17]、法治世原则〜人类大同 )

(壹)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应直接优先适用国际法,无国际法可适用时,始适用国内法,并得参酌他国法律,落实人民成为具有完整国际人格的主体(请见【附件表1:世界法层级表】)。

(二)凡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是壹个地球壹套法治体系的执行人。执行人违反国际法或宪法者,应受法律制裁[xviii]。

(三)法治原则是先治官后治民。宪法是人民的总命令,壹切法治体系运作应依循立宪全球化原则、行宪在地化原则、释宪当代化原则[xix]、违宪究责化原则。

(四)凡立法-行政-检察-司法机关,皆有权依宪依法决定当事人援用他国宪法或法律之淮驳,但需附有完整的理由。

(五)只对[台湾]特别窒碍难行、或明显有立即危险的国际法律,应函达原制定该法案的国际组织及签署国家或请求国际仲裁。

(六)任何法规,必须在公共媒体上公布,并保存电子档案以供随时查阅;未经公布或无法即时查阅之法规,不得适用于各该当事人。

(七)因公务机关行宪保证人之懈怠,致未将万国善良法规及时公佈于公共智库媒体,以供比对应用者,人人有权究责行宪保证人。

第六项 永久和平4.6 ( 法治体系位阶排序〜人类大同 )

(壹)国家壹切机关应遵守下列,依宪治国、依法行政:

第壹层级:世界法(含自然法)保留。人权是天赋,不是人赋;

第二层级:绝对法保留。壹般国际法强制规范;

第三层级:国际法保留。立法型国际公法、习惯、条约;

第四层级:人民保留。制宪权、修宪权、创制权;

第五层级:宪法保留。须由宪法规范的国家权力及人民权利;

第六层级:绝对法律保留。契约型国际条约、罪刑法定;

第七层级:相对法律保留。具体明确法律授权委由命令者;

第八层级:非属法律保留范围的事项。行政机关所订的命令。

(二)立法司法全球竞合,保证法治不会落后他国壹天(接§5〜§8)。

第七项 永久和平4.7 ( 法治文化〜人类大同 )

(壹)保障人人与宪法真理生活在壹起,实践生活真谛[xx]。自幼教到终身学习,国家应明定法治基本课程[xxi],并优先取得政府的预算。

(二)政府机关、公共场所、学校团体、法庭、军事部队等,应于礼堂及集会场所之正面中央,悬挂宪法标志。

(三)流通货币,应有宪法或世界法图案。

(四)只有用宪法,宪法才有用。公文书、判决书、通知书等官方文件应有宪法标志,并注明关係人有司法救济权及提告合宪审查权[18]。

(五)任何公职人员(包括总统)就职上任时,应左手托著宪法,高举右手五指,併拢伸直,向全国人民、全球公民的世界地图面前宣读誓词就职。本宪未定之誓词,以法律定之。

(六)法官、检察官、护民官等司法公职人员应分别独立招训,师资各自独立,呈现多元法治文化。其施行细则,以法律定之。

(七)不论行政、立法、司法、检察,凡有决策权者,依法均为被游说者[xxii] ,游说应制度化、普及化、扁平化、简便化,使之成为法治文化的内涵。

(八)国家有关机关应有象徵“大法治”圣地之世界观建置。国家机关命名应含有世界和平、人类大同的意涵。

第八项 永久和平4.8 ( 主权转让人类安全与永续发展〜人类大同 )

(壹)为维护和平,国家得加入互保之集体安全体系或集体防卫体系;为此,国家得同意限制其主权,以建立并确保区域及世界各国间之持久和平秩序[19]。

(二)次国家层级政府部门于其行使国家权能与履行国家任务之许可权范围内,经中央政府及/或联邦政府之同意,得将主权托付于周边国际组织。

(三)为解决国际争端,国家及符合上款(§4.7.2)所列的次国家层级得加入普遍性、概括性、强制性国际公断协定。

(四)为实现永久和平,巩固世界壹公国(联合国宪章宗旨)、落实人类壹家亲(人权标准§1)的理想,凡符合本宪基本原则及壹般性原则的完全民主国家,得与之结为统壹体[20],共享万世太平的地球村。

(五)本项各款退出时应经全体纳税义务人3/5以上的同意[21]。

第九项 永久和平4.9 ( 宪法考试〜人类大同 )

(壹)任何人都有权利参加各级宪法考试检定,考试题库公开陈列,免费下载索阅,每壹县市都有考场,随到随考,文盲也有口试考,考场除保护脸部辨识外,公开录影监考,考卷保存10年。

(二)参选公职者,须依各该级宪法、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考试及格。

(三)应考试服公职者,须经宪法、行政法、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及各专职考试及格。

(四)公职人员应定期复考合格,始得续任[xxiii]。

(五)军人应熟读熟悉国际人道法与战争法。

(六)任何层级的试题都应包含对纳税义务人全体的忠诚。

(七)各级宪法考试题库更新,须提前1年公告。除壹般公务员与民意代表外,各级民选首长的题库用语,应具备联合国各种法定用语,且可在网际网路下载[xxiv]。

(八)任何人都可免费到最近的社区学校进修本课程,教育机关应提供足够的课程、合理的时段。

(九)任何人通过各级宪法考试及格者,国家应授予【世界法】国中、高中、学士、硕士、博士各级学位[22]、并颁授【和平天使】勳章。这是世界法-咱的梦-世界梦的摇篮。

(十)分层分级考试程序以法律定之。

第十项 永久和平4.10 ( 权利救济〜人类大同[23] )

(壹)我们[台湾]人民承认:没有罚则(法律效果)的法律不是法律,没有抵抗权[xxv]的宪法不是宪法[xxvi]。对从事排除国际公法或自由民主宪法秩序者[xxvii],如别无其他救济方法,普世人人皆有抵抗权[xxviii]、不服从权[xxix]、不合作权[xxx]。(接§7.10)

(二)追诉政府违反和平罪、危害人类罪、屠杀罪、战争罪,无时效与无管辖限制。

(三)任何人皆无义务执行显然犯罪之法律或命令。提供或执行该显然违法之法律或命令者,应负法律上责任[xxxi]。

(四)除法院判决确定外,任何法令对生命、健康、财产造成无可回复之威胁时,人人皆有不服从权、紧急自卫权。惟在保家卫国对外交战中,得以法律另定之[xxxii]。

(五)人民行使宪法保障之和平游行、示威,若政府执意暴力驱散民众,人民得举牌警告政府“违宪”,如别无其他救济方法,人民得行使不合作权,以和平方式拒绝配合[xxxiii]。

(六)在[台湾],万国万法皆可比附援用,不承认“恶法亦法”[xxxiv]。恶法恶政是人类永久和平发展的最大障碍。

第十壹项 永久和平4.11 ( 法治责任〜人类大同 )

(壹)国民责任:法治彰显立国精神与宪法灵魂。只要地球上还有壹个人,还生活在被压迫的专制独裁人治中,身为法治天职天使天命的[台湾]人,就有解放其人治的天然使命。

(二)公职责任:任壹公职人员都应秉持法力无边、法爱无限的情怀,拯救壹个被人治拘束的人就是代表国家拯救世界的天命、都有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使命。

(三)国家责任:不论国籍,凡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法治贡献者,国家应授予荣典,并予补偿。不分境内境外,凡为此捐献者应全额免税,并得抵税。

(四)国际责任:催生壹个地球壹套法律,直接对人民发生权利义务是国家永续不变的基本原则。国家应编列预算履行国际责任,向国际行销永久和平宪章、说明[台湾]成败关係世界文明发展理由。

(五)国家相关机关之建筑应有象徵“普世法治”的世界观建置。

第五条 立法 大同



序 文

是谁在掠夺我们的人性尊严?是谁在绑架我们的人民主权?是谁在垄断我们制宪修宪权?是谁在制定恶宪恶法围堵压制我们?谁才是我们和平发展的敌人?答案不是别人,正是用我们纳税义务人的血汗钱所豢养的政党政府这个“自己人”。

儘管他们都懂:国家、政府除对外有平等权利外,对内没有任何权利,只有义务,然而,我们的执政当局却将义务当成权利,分赃腐蚀壹切资源,“能捞就捞,能混就混,拖垮政府[1]”,这就是政党政府压制人民的本质。国际透明组织(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TI)指出,过去的国内外调查结果均显示,各国人民认为最不清廉的公部门就是国会,而国会既是国家兴衰更替的根基地,又是正义与邪恶的交易所。

因 此

永久和平宪章/人类大同宪法(内含:确保人权标准的宪法标准/终结外患内乱的宪法原则/升华国力的宪法法则/分配正义的宪法秩序/全能战略的宪法兵法)第五条的主要意旨在于必须创新存新建构壹个地球壹套万国可恆久运作的和平法制体系。

首先,必然产生全球竞合立法权问题。也就是说,事务有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安全组织壹致之性质者,立法权属于国际性组织;有全国壹致之性质者,属于国会;有州、邦、省、市或地方级壹致之性质者,属于此等议会。这是我们人类终究必走的壹条真理之路。

其次是,国会采改良式委员会中心主义制,由12个常设委员会、3个特设委员会〈全球政策委员会(§6)、万国万法委员会(§7)、国际法委员会(§8)〉组成,形成有机的矩阵式协力制衡体制,宛如12个具备全球政策、万国万法及国际法的准政府/影子内阁/12个立法院/国会。透过这种机制,立法更具有弹性大、适应力强和应变能力广的特性,这样的机制没有当代立法普遍的致命缺点,优点前所未有。

关于国会改良式委员会中心主义制,是将政治家与各领域专家结合成为委员会(或称:政团),其产生的方式是由政治家壹人出任委员长或团长,筹组国会12个委员会的专业委员12人,壹起参选国会议员,委员长当选亦即全体当选,这种矩阵式的委员会组织,将产生结构性的良性循环,加上每年改选1/4,消弭壹般国家数不尽的立法缺点。

再其次是,国会必须建立完整的全球法规网路资料库,让网际网路有智慧、能思考,让我们人类比较全球法规优劣,以增加智慧、发现真理、兑现价值,建构壹个地球壹套万国可恆久运作的和平法制体系,以谋成为ISO宪法标准(图示5-1),甚至于最终成为国际条约法公约(第64条)新的绝对法(强制法)。

最后,不论这套世界人人可掌握应用的体系称它为:永久和平宪章/人类大同宪法或世界(多元共同)法,都能解除人类最后枷锁的50个专制独裁政体。因此,全球超过2/3被压制的人民失去的只是锁链与铁幕[2],却得与全人类和谐共荣、与真理生活在壹起,实践生活真谛。



图示5-1:国家立法应符合规范二万多项国际标准(ISO)的滚动式改造,再透过标准化进行整合永久和平与永续发展的立法宪法标准:

方 法

第壹项 永久和平5.1 ( 全球竞合立法权〜人类大同 )

(壹)立法济世。促进全球竞合立法,催生宪法标准(ISO),改进资源分配,推进世界和平-是人民最神圣的权利-是国家最紧急的义务之五。

(二)我们承认壹个地球壹套法制的竞合[3]立法权,确认国家立法是受国际法委託的代议机构[4],保证立法全球参与(§2.5),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国家不得变更、不得免除的义务。

(三)超国家层级:全球竞合立法[5]事项,国家仅于全球性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区域国际组织)不制定法律以行使其立法权,并就其未行使之范围内,始有立法权。

(四)国家层级:国家为建立等值之生活关係、或在整体人民利益考量下,为维护法律秩序与经济统壹,而认以国家法律规范为必要之事项,国会有立法权。

(五)次国家层级:关于省、邦、州、特区及院辖市等层级,仅于国际组织及国会不制定法律以行使其立法权,并就其未行使之范围内,始有立法权。再下层级之立法定规依此类推之。

(六)本项竞合立法权之行使有争议、窒碍难行或明显有立即危险时,在国际宪法法院未成立前,由[台湾]超国家宪法法院裁决之。

(七)“人人有利-无人受害的全球竞合立法权”为贯穿本宪法所有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五,亦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本国法与外国法竞合的壹般性原则之五。

第二项 永久和平5.2 ( 国会权责〜人类大同 )

(壹)我们[台湾]人民,以庄严的宪法承诺创新[6]人类永久和平与发展体系[ii],承认国会为地球村分工代议立法机关,受国际法及主权人的委託,完成国际法在地化[iii]。

(二)本宪、与依据本宪所制定之[台湾]法律、以及依据[台湾]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之条约,均为[台湾]最高法律[iv]。包括本宪实施前缔结之条约。条约之间有衝突者,由国会立法解决之。

(三)立法应确保人性尊严与人格发展自由[7]不落后他国壹天(接§1.1),国家立法全球参与(接§2.5),国会比照联合国及/或欧盟设有口译总局[8],网罗全球良法与世界菁英,巩固永久和平与发展,永续造福人民与人类。

(四)国会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构和案、条约案、纠正案、弹核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权[v]。

(五)国会通过法案后3周内,如经全体国会议员1/4以上连署,得要求总统将该法案交付否决公投[vi]。如该项否决公投同意票未达应投票人数1/4者,自投票日起算,减发连署议员任期内所有公帑支付额1/3[vii]。

(六)国会对于总统、司法院院长、检察院院长、宪法法院法官、最高法院院长、大使、上将军官之违法或失职情事,得提出弹核案。

(七)国会应组成弹核委员会,就弹核案加以审议。调查审理之结果,认为应对总统提出弹核案者,须经全体国会议员1/3以上之提议,2/3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议员2/3以上之通过,始得成立[viii]。

(八)国会不得制定牴触国际法、违反世界(共同)法、违反世代正义及削夺人权或民权的法律[ix]。

(九)国会应明定及惩罚违反国际法之犯罪行为[x],包括违背反腐败公约,利用“实质影响力”在国内、跨国或国际犯罪[xi]。

(十)国会应设置全程直播专用电视、网路及广播电台。除法定机密外,议程议事应全程公开,公开世界法规比较资料库让其他媒体自由直播或转播[xii]。

(十壹)国会应建立完整的世界法规比较资料库 (接§4.2.2),建构普世人人皆可掌握的世界法规比较中心。

(十二)国会应设置研究机构,努力倡议国际欠缺的公约或法律。根据国际规定,壹般公约将在第35个签署国批淮后第30天生效[9],[台湾]同日生效,贯彻壹个地球壹套法制的国家精神。

(十三)国会应致力发展成为联合国争取入会的成员,并争取联合国[亚洲]总部设于[台湾]。

(十四)国会职权行使法、立法全球参与法,由宪法或法律定之。

第三项 永久和平5.3 ( 改良式委员会中心主义[xiii]〜人类大同 )

(壹) 确保自由民主宪政秩序免于衰败、立法效率效果不落后于任何民主或专制国家,以及没有普遍的致命缺点、优点当代都没有。国会采改良式委员会中心主义制[xiv]。

(二)改良式委员制国会,根据国家需求设12个全国与全球社会连带关係的专业常设委员会[xv]及若干特设委员会。国会议员总数[xvi]:共180人,每壹专业委员会15人。各委员会都有其提案权、审查权、调查权、听证权、质询权。

(三)常设委员会12个,对应内阁12个部,各委员会置委员12人,其中壹人为委员长,代表其所属政团(团员12人分佈12个委员会)经民选产生[10]。合计常设国会议员共144人,任期4年[xvii],每年改选1/4政团。参考【附件图1:改良式委员制示意图】。

(四)特设委员会委员包括:世代发展永续化议员共12人(由民选总统合併选出-§6)、国际法在地化议员共12人(由民选司法院长合併选出-§7)、万国法国内化议员共12人(由民选检察院长合併选出-§8),合计36人,配置于各委员会,任期与提名人相同[xviii],提名人因故去职或补选,特设议员任期不受影响。

(五)常设委员会议员选举,分工不分区[xix],分团不分党,由委员长列名代表参选,合併壹票单选制[11]。

(六)委员长出缺时,若该任期已过半,其人选由所属政团其馀11位委员提名,经该委员会同意出任之。补缺之委员长不可出任总理或部长。

(七)国会改选前50天为休会期,选后10天内开议,确保国际竞争力与改革普遍民主弊端[xx],立委年年接受民意检验[12],国会每年改选1/4[xxi]委员会。为聚焦全局,除公民投票与地方选举外,不得与其他中央级选举同时举办[xxii]。

(八)各参政团成员不得由同壹性别组成,亦不得缺少原住民族[xxiii]。

(九)国会议员须年满40岁,并且在[台湾]住满30年[xxiv]。

(十)国会制定的立法-行政-检察-司法组织法及内规,须经合宪审查。

第四项 永久和平5.4 ( 地方民意连结国际〜人类大同 )

(壹)院辖市及壹级行政区之议会选举采单壹选区两票制(联立制)[13],分区与不分区议员人数各半,任期2年[xxv];议长任期壹会期[14],当届不得再任[xxvi]。二级行政区之地方民意机关选举由法律定之。

(二)应地方需要,每壹市、县议会得遴选三位不同政党成员组团出任国会议员,任期壹会期或壹议题,除无薪酬、无表决权外,其他权利义务与国会议员相同[xxvii]﹝注:地方民意透过国会连结国际﹞。

(三)地方议会对地方自治机关皆有纠正权;对地方自治行政首长皆有弹核提案权[xxviii]。地方议会弹核权行使法,以法律定之。

(四)完全民主国家之外籍人士,依法有地方选举-罢免-创制-複决权[xxix]。

(五)除本宪另有规定外,地方议会、水利会、农会等代表,任期2年者,届满全面改选;任期4年者,每年改选1/4。

(六)社区居民皆有权参与各种议会或水利会、农会等提案、出席但无表决权[15]。社区民意直接连结国会到国际。居民参与办法由地方法规定之。

(七)地方立法-行政-检察-司法的组织法及其内规,须经各该辖区最高行政法院合宪审查后,向宪法法院核备之。

第五项 永久和平5.5 ( 成为国际标准ISO的立法标准法〜人类大同 )

(壹)立法修补万法:国会应制定完善的壹个地球,壹套法律体系,引领法治大文明[16],推进永久和平的立法基准法[17]。

(二)立法基本天职:法律应符合“自然、正义、道德”及“自由、民主、人权”,不得抵触世界(共同)法、绝对法、国际公法、宪法。

(三)立法基本信仰:立法应遵循人权主义[18]、宪法主义[xxx]、国际法主义、世界(多元共同)法主义。

(四)立法基本程式:法律应具备明确性[xxxi]、全球壹致性、完备性、可预测性,透过滚动式的改造,进行标准化的整合,确保法与时俱进,品质持续提升(图示5-1)。

(五)立法选择制度:当有各国制度或各种版本可供选择时,应以最符合人性天性、普世价值及人类大同的“广纳式制度”(inclusive)优先採行;并以最“榨取式制度”(extractive)最优先淘汰。

(六)立法机关应加入国际标准组织ISO及其相关的委员会,制定符合国际标准ISO的立法标准法,向世界做出贡献。

(七)立法标准法由法律定之,经合宪审查通过后公告之。

第六项 永久和平5.6 ( 联合国的战略伙伴〜人类大同 )

(壹)国会应依据本宪法基本原则及前列各项优点(包括全球竞合立法、建立普世通用的世界法规比较资料库、改良式委员会中心主义制、地方民意连结国际及立法准则),对全球249个政治实体(不含争议地区)[19]提供制定宪法的服务。

(二)国会不论是直接、间接或委託,除台湾本部外,应在联合国纽约总部及欧洲总部设立机构,帮助政治实体制定可恆久运作、又能长富久安的和平与发展宪法,共同成为联合国的战略伙伴。

(三)我们人类数千年来的体验,承认、确认壹个伟大的国家,是先由壹群伟大的人民,透过伟大的制度,对人类做出伟大的贡献的结果。台湾全球化救自己,全球台湾化救人类,成为联合国永久和平的战略伙伴。

第七项 永久和平5.7 ( 立法与行政的关係〜人类大同 )

(壹)国会委员会的委员长是该项业务国家最高监督负责人,经总统提名得兼任总理;委员长经总理提名得出任该委员会主掌之部长[xxxii]。

(二)总统提名总理人选不具委员长身分者,须经全体国会议员同意(§6)。总理经各该委员会同意,得选聘全国菁英或全球完全民主国家之菁英出任该部部长或政务次长,惟非完全民主国家的国民或多重国籍者,不得出任[xxxiii]。

(三)国务院应向国会负责[xxxiv]。

(四)凡利用公款的组织团体或个人,不论使用金额多寡或出资比例多少,都应受国会或地方议会的监督,只要有三位议员联署,即可问责其业务及财务。

(五)任何委员会组织应有协力制衡的机制,至少应来自三个以上互不隶属的组织或政党所推派;凡与职权业务有利益衝突者,均应利益迴避[xxxv]。

(六)国会总议长由副总统兼任,除可否同票外,无表决权[20]。副总统缺位时,由各委员长互推遴选之,但任期以壹会期为限,届期内不得再任。

(七)国会得参照半总统制或内阁制国家的立法与行政关係採行典范转移(§1.8)。

第八项 永久和平5.8 ( 国会议会议事伦理〜人类大同 )

(壹)各级民代为全体选民之代表,除服从国际法与宪法外,不受命令与训令之拘束,只服从其良心[xxxvi]。

(二)改良式委员制国会没有目前普世国会致命缺点,诸如政党恶性竞争导致国家破产、只顾红白帖应酬以致疏于问政、国会变成利之出席,不得开议。除本宪另有规定外,以出席委员3/5为通过,可否各为2/5与3/5时,由会议主席决定之[xxxvii]。地方议会应比照办理[21]。

(三)国会或地方议会之听证会,为不实之发言或明知事实却拒绝证言者,应受法律制裁[22]。闭门听证会之办理,以法律定之。

(四)国会、地方议会、或其他民意机构,有参与各案听证会的民意代表,才有该案表决权。

(五)国会议员连续3个月出席委员会实际时数未达应出席时数2/3者,其职权自动终止;地方民意代表每壹会期出席实际时数未达应出席时数2/3者[23],职权亦自动终止[xxxviii]。出缺国会议员,由原政团之递补名单择壹递补之;出缺地方议员,由最高票落选者依序递补之[xxxix]。

(六)国会政团成员过半数未达应出席时数2/3者,该政团议员全部解职,由落选政团递补之[xl]。

(七)国会、议会或其他民意机关,对“事”的决议应公开记名负责;对“人”的决议由各组织法定之[xli]。

(八)国会、议会议员,不论直接或间接、明显或隐藏,均不得有经商、投资、兼职行为;不得发包工程、代理行政、经手公款、发放公帑、对人民发号施令、对官员假公济私;违反者,应受法律制裁[xlii]。

(九)各级民代未遵守民意代表伦理,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暴力、酗酒开会、收取服务费或顾问费、利用影响力营利[xliii]、藉势生端,或其他败坏官箴者,除应受法律制裁外[xliv],经各该民意机关总人数2/3以上通过,得开除之。

(十)各级议员出国考察,每次至少需考察两个以上国会或议会,考察报告应公开上网保留至少30年。

(十壹)各级议会议员提出的提案和修正案,如通过将导致公共财务收入的减少,或增加或创设公共财务的支出,均不得成案[24]。

(十二)各级议会不得删减政府保护环境生态与维护生活品质的预算。但经全体议员秘密投票无异议通过者不在此限。

(十三)各级议会的会期应于改选日之前结束;改选后之会议,不论是常会或临时会,皆由新当选之议员组成之议会行使之。

(十四)议员报酬之调整,自下壹届开始生效。国会议员变更待遇,自公告之日起满4年开始生效;地方议员变更待遇,自公告之日起满2年开始生效。

(十五)议员有免费搭乘国家交通工具旅行之权[25]。

(十六)议员应为人民之表率。各层级民意代表之伦理规范,应参照完全民主国家的国会、议会,制定完善的伦理法。

第九项 永久和平5.9 ( 立法转型正义〜人类大同)

(壹)立法转型正义、永续转型,永无止境(接§7.5.17)。

(二)对违反自然、公义、道德、人权或国际法原则而制定的不义法律或命令的造端者,均得溯及既往。

(三)壹切正义始于程序、终于程序。脱离国境之重大罪犯,追诉时效应中止,入境后再重新起算[xlv]。

(四)凡受到公权力迫害的组织或个人,均有追诉、平反、索赔权利。

(五)凡违犯国际反贪腐公约、或国内贪污渎职、或政治献金等贪渎罪责者,不论是行贿者或受贿者,凡率先自首者,得免除刑责。行贿自首者,可取回若干贿款;受贿自首者,应将所得全数缴入国库;告发者,应取得过半数贿款[xlvi]。转型正义奖励办法,以法律定之。

(六)凡对政府机关或公众事业具有实质影响力,利用大众资金并掌控之机会,从中牟取私利者,大众均有追诉权、受害者皆有索赔权

(七)军公教人员对转型正义有消除立即明显危害及/或消除不义做出贡献者,至少应连升三级。

(八)实现转型正义,冤案应予重审。究责转型正义,不受时效限制。

(九)不论过去、现在或未来,转型正义,永无止息。转型正义与还原历史的实践没有终点,永远是壹个进行式[xlvii]。

(十)转型正义以他国为借鑑蓝本,并以法律补充之。

第十项 永久和平5.10 ( 立法天职〜人类大同 )

(壹)立法典范:[台湾]是世界公民参与全球竞合立法圣地,人人都是立法天使、终身民意代表,都扛著人类永久和平的天条天职[26]。国会应有象徵“世界法”诞生圣地之建置。

(二)民代责任:世界法是立国精神、是宪法灵魂。只要地球上还有壹个人,还生活在专制独裁的恶法压迫中,身负世界立法天职天使的[台湾]人,就有帮助其立法的天命和使命。

(三)公职责任:地球是我们的家园、人类是我们的家人,任何公职人员都有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义务,都有拯救壹条违反普世价值的律令,就是拯救世界和平的天职。

(四)国际责任:坚持壹个地球壹套法律,贯彻过去万国万法的优点都流入[台湾],未来万国万法的优点都从[台湾]流出,共构壹套人类可恆久操作的法制体系,以臻永久和平。国家应编列妥适预算,向世界行销台湾和平发展的必要性。

(五)国家大政方针应领先示范“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xlviii]”所擘划未来人类大文明的目标与理想[xlix]。率先实践永久和平国会联盟,媲美联合国大会民主委员会,创设联合国议会大会议员[l],共同发扬联合国理想与价值。

第十壹项 永久和平5.11 ( 立法过渡--过渡完成后,本项自动废止 )

(壹)民选公职人员不因宪政改革使其权利受到不利益之变动。

(二)现行国会议员任期得延长到新制国会议员全部选出为止。

(三)新制国会议员分2年4次选举产生,全部选出日即为旧制议员届满日。

(四)地方议员依现行任期直到届满为止。

(五)本项俟过渡完成后即自动废止。

第六条 行政大同



序 言

是谁在出卖我们的未来?是谁壹再假藉宪改巩固独裁?是谁在掠夺当代、代代的[台湾]资源?谁才是我们永久和平与发展的敌人?答案不是别人,正是用我们纳税义务人的血汗钱所豢养的政党政府这个“自己人”。

因 此

永久和平宪章/人类大同宪法(内含:确保人权标准的宪法标准/终结外患内乱的宪法原则/升华国力的宪法法则/分配正义的宪法秩序/全能战略的宪法兵法)第六条系参照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定义:超国家层级、国家层级、次国家层级、直到村裡社区的行政竞合体系设计。

国家体制为改良式半总统制[1]。国会对应内阁设十二个常设委员会及若干特设委员会,总理及部长得由国会集全国菁英组成各专业委员会的民选委员长兼任,中央政府对国会负责并紧密连结的制度设计。 

落实全球治理、人类大同,民选首长不限国籍,但须来自完全民主国家的公民。地方政府三位关键性局处首长亦为民选,採用“三长壹票单选制”,制度性推动第三势力进入体制。

本宪要求政府追求真理、解决问题、创造幸福、兑现价值;立宪保证[台湾]是永久和平的行政典范,向世界提出贡献。

这套追求最佳行政品质、效率与效能的国家体制,他国有的优点我们都有、我们有的优点他国壹定没有,足以全面修补全球行政缺点,示范旷世优点,以达成引领人类大同。为此,[台湾]人民及全球被压迫者失去的只是锁链与铁幕,其他别无损失,却赢得万世太平。


图示6-1:国家行政应符合规范二万多项国际标准(ISO)的滚动式改造,再透过标准化进行整合永久和平与永续发展的行政宪法标准:

方 法 

第壹项 永久和平6.1 ( 全球竞合行政权〜人类大同 )

(壹)行政济世。促进全球竞合行政,催生宪法标准(ISO),改进资源分配,推进世界和平-是人民最神圣的权利-是国家最紧急的义务之六。

(二)我们承认壹个地球壹个国际政府的竞合行政权,确认国家行政组织是受国际政府委託的执行机构[2],保证行政全球参与,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国家不得变更、不得免除的义务。

(三)国家仅于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各项专业国际组织[3])不依国际法行使其行政权,并就其未行使之范围内,始有行政权。其竞合事项,比照(§5.1)全球竞合立法原则,依法行政。

(四)国家在天下大同-全球治理基础上,对他国有独立权[ii]、平等权、自我管辖权、自卫权、环境权、和平权、发展权、中立权。

(五)国家应不干涉他国事务、不鼓动他国内乱、尊重人权、遵守国际法[4]、和平解决争端、不凭借战争作为施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六)我们[台湾]人民的行政权付託于民选的各级行政首长;履行国际行政规范,由宪法所定或委託之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分别行使之。

(七)为解决国际争端,国家应加入普遍性、概括性、强制性国际公断协定[5]。﹝编注:不给加入则责任不在我国﹞

(八)“人人有利-无人受害的全球竞合行政权”为贯穿本宪法所有条款的基本原则之六,亦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本国法与外国法竞合的壹般性原则之六。

第二项 永久和平6.2 ( 国家定位〜超国家层级的世界首都 )

(壹)国家以服务人民及全体人类为目的,在地球村时代,要以台湾看全球、以今日看千秋的时空条件来决定台湾的奋斗进程与定位。

(二)我国是全球治理、世界大同、人类安全、永续发展的贡献者,政府应贯彻本宪规制,示范壹个有效的普世政府以改善联合国。

(三)我国是超国家层级(联合国、欧盟、非盟、东盟…)、国家层级(德-法-中-美);次国家层级(州-邦-省-特区,如-加州(美国)-四川(中国));微国家层级(市-都-区,如-洛杉矶(加州)-成都(四川))立体式人类组织体的战略伙伴。

(四)我国是全球249个政治实体[6]提供制定宪法服务的发展伙伴;本宪架构对任何壹个政治实体,都能与我国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

(五)我国是[亚洲]的道德典范[iii]。建构地球村可恆久运作的和平发展体系,缔造真善美圣的国度[7],我国是普世价值的东方典范。

(六)我国是人类的慈善典范[iv]。提供人类“生活免于匮乏[v]、生存免于恐惧[vi]、人人安居乐业、代代长富久安”壹个新的宪政罗盘。

(七)我国是[东方]世界的法治圣地。是全球治理、人类大同的首都;民主世界的堡垒。

第三项 永久和平6.3 ( 总统与世代国会议员的产生〜人类大同)

(壹)总统须年满50岁[8],依法不限国籍,依主权在民的神圣原则,由人民直接选举之,实践天下为公、人类大同的真民主[vii]。

(二)总统选举採用两轮决选制[viii],须获得参加投票的绝对多数选票,始得当选。如在第壹轮投票中未获得绝对多数选票者,须在此后的第十四日举行第二轮投票,由在第壹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位候选人参加竞选;如出现第壹轮投票中得票高的候选人退选的情况,则由得票次之的候选人取代参加第二轮投票。

(三)总统为推行政见理念,参选时得提名搭配12位本国籍、年满45岁的永续发展世代国会议员,分别置于国会12个专业委员会,任期与总统壹致。就职时,应与总统壹同公开宣誓放弃党籍、隔绝党务关係。世代国会议员对国会弹核总统时,无表决权;除被提名续任世代永续化议员、国际法在地化议员、万国法国内化议员外,不论任职中或退职后3年内,仍应断绝政商关係。此期间待遇不变。违反者,应受法律制裁[ix]。

(四)永续发展世代国会议员为各专业委员会副委员长。代理专业委员长主持会议,当各该专业委员会议员可否同票时,有决定权。

(五)世代国会议员出缺时,由总统提名,经世代国会议员2/3同意,再经出缺的委员会2/3委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之。

(六)总统任期5年,任满后6年内不得再任[9],亦不得担任任何公职。总统终身安全受国家保障,现任总统负责保护。

(七)完全民主国家卸任的总统、总理、首相或同等地位的外籍人士,参选我国总统,不须经过宪法普通考试;其馀外籍人士应于就职后1年内补考通过;本国籍人士应于登记参选前通过。

(八)外籍人士当选总统,应于6个月内促成其母国与本国签订引渡条约。无法完成者,不得拥有双重国籍。其办法以法律定之。

(九)新总统选举投票日前60天,总统应负责看守政府,期间不做任何重大决策。于选出之日起算60天内,新总统应即就职,就职日即为换届日。新旧总统交接办法,以法律定之[x]。

(十)总统因故出缺或不能执行职务时,由总理紧急代理之,国会应于72小时内选出代理总统。除总理[10]外,世代发展永续化议员与各专业委员长均得参选代理总统,由全体国会议员选举之。代理总统应于6个月内,办理新总统选举,任期重新计算。代理总统选举办法,另以法律定之[xi]。

(十壹)总统就职应宣誓[xii],誓词如下:“余谨以至诚,向全国暨全球人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超越党派[xiii],公正无私[xiv],尽忠职守,增进人民福利;致力提高生命价值[xv]、弘扬宪法标准、改进资源分配、促进世界和平,无负国民付託,如违誓言,愿受国家最严厉之制裁,谨誓。”

(十二)总统选举罢免法暨总统府组织法,以法律定之。

第四项 永久和平6.4 ( 总统府组织、总统权责[xvi]〜人类大同 )

(壹)国家体制[xvii]采改良式半总统制[xviii],确保自由民主宪政秩序免于衰败;政府行政功效不落后于任何民主或专制国家,只有优点领先当代,没有当代普遍的致命缺点。

(二)总统普选[xix];对应国会全国及全球12个分工的社会连带关係专业委员会[11],内阁设12部及若干特设委员会,总理及部长得由国会各专业委员会民选委员长兼任;中央政府对国会负责[xx]。

(三)总统代表国家[xxi],引领人类大同,确保宪法之遵守、维护公权力之正常运作、延续与提升国力,以及持守世代正义[xxii]。

(四)总统依法执掌三军统帅、宣战、构和、宣布戒严、大赦、特赦、发布紧急命令和公布法律等权力[xxiii]。前述特赦[12]不包括弹核案。

(五)总统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国安会议及国务会议[xxiv]。

(六)总统派任驻外大使及特使,并接受外国派任的大使和特使[xxv]。

(七)除本宪另有规定,总统根据内阁建议作出决定;未按照内阁建议作出决定者,议题退回内阁再议。在此情况下,内阁可就除批淮条约、任命官员或职位以外的其他事务,向国会提交报告。此后若内阁提议,该事项将根据国会对内阁报告的批示决定办理[xxvi]。

(八)总统得向国会提出国情咨文,予以宣读;对该咨文,不得进行讨论。总统得在为此目的而举行的国会内12个专业委员会全员联席会议上发言,在其离开国会后,国会得针对总统的发言进行讨论,但不得投票[xxvii]。

(九)总统得择壹专业委员会委员长直接任命为总理,并依总理提出政府总辞而免除其职务。总统基于总理提议任免政府部长。总统若要任命非专业委员会委员长为总理,须经国会同意[xxviii]。

(十)总统在国际关係上代表国家与外国缔结条约。凡规律外交关係或涉及国家立法事项之条约/协定/协议等,应以法律形式,经当时立法主管机关之同意或参与[xxix]。

(十壹)总统应超出党派,除提名总理外,所签署之法案、发布之命令、出境,须经总理及有关部会之部长副署[xxx]。

(十二)总统应带领国家造福人类,保证我国人权保障不落后他国壹天,人民保证总统待遇世界第壹[xxxi]。

(十三)总统权力或待遇变动时,应自下壹任总统开始生效。

(十四)总统得将有关国家安全重大事项,交付公民投票[13]。

(十五)总统除犯内乱外患罪外,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之诉究。

(十六)总统府组织法以法律定之。

第五项 永久和平6.5 ( 国务院组织、总理权责〜人类大同 )

(壹)总理为国家最高行政首长,代表政府,指挥政府,负责国防[xxxii]。

(二)总理制定并执行国家政策,支配行政机关及军队、对国会负责[xxxiii]。

(三)总理职掌规章制定权,并任命文武官员,确保法律之遵行[xxxiv]。

(四)总理主持内阁工作,并负责协调内阁所属事务的筹备与审议[xxxv]。总理得将其部分职权,授予其他部长行使之[xxxvi]。总理、各部会首长,须将应行提出于国会之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构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事项,或涉及各部会共同关係之事项,提出于国务会议议决之[xxxvii]。法令须经总理及相关部长等人副署[xxxviii]。

(五)部长就其职务行为对国会负责。每壹位参与内阁议事的部长,若无反对意见纪录在案,均对内阁所作决定连带负责[xxxix]。总理所签署之法案,须有关部长副署之。

(六)内阁必须即时向国会通报其执政纲领。内阁人员组成发生重大变化时,亦应如此[xl]。

(七)总理任期1年,专业委员长出任者,当届委员长任期中不得再任[xli]总理。总理因故出缺或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总理紧急代理之,总统应于10天内指定新任总理。

(八)总理须年满45岁,在[台湾]出生并住居[台湾]满30年[xlii]。

(九)总理得任命2位民选委员长为副总理;任命非民选委员长为副总理者,须经国会同意。副总理任期与总理同。

(十)总理所签署之法案,必要时由有关部长副署之。

(十壹)总理就职未满1/3,总统不得解除总理职务。

(十二)卸任总统十年内不得出任总理[14]。

(十三)国家实行“全民皆兵”的普遍义务兵役制[15]。国军的组织、装备和训练,以及保家卫国服务人类的施行辨法,以法律定之。

(十四)国军不分兵种,至少有5%军人及配备执行国际任务。

(十五)国务院之组织,行政首长之选举、罢免,及国务院行使职权、政策决策[xliii]之程序,以法律定之。

第六项 永久和平6.6 ( 部会组织、部长权责〜人类大同 )

(壹)部长为各部所属壹切业务的最终行宪保证人。

总理为第壹连带保证人、总统为最终连带保证人。

(二)部长有人事权、有命令指挥其部属人员之权。

(三)部长有调查其管辖事务之权。

(四)部长有依法调度其他部会人员支援之权。

(五)部会组织法、部长职权行使法以法律定之。

第七项 永久和平6.7 ( 地方组织、地方首长权责--人类大同 )

(壹)地方各级政府应优先实施公共任务[xliv]、发展地方公民治理经验[xlv]。地方能做,中央不做;国家能做,国际不做是全球治理的基础。

(二)健全廉能政府[xlvi]。直辖市或县市长选举时,得将三位关键性局处首长(诸如主计长、财政局长、教育局长等)合併民选[xlvii],采合併壹票单选制[16],制度性让第三势力进入体制。地方首长之选举,以法律定之。

(三)落实全国在地化。中央各机关组织,包括立法-行政-检察-司法,都应在地方市、县设无休止日的全国单壹窗口联合服务处,地方政府及次级地方自治团体,都应完全配合[xlviii]。

(四)落实全球在地化[xlix]。地方政府除宪法相关规定外,应依《世界地方自治宣言》、《世界宪法大全-各国地方自治》及《欧洲地方自治宪章》、《欧洲都市人权保障宪章》,提升地方建设,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l]。

(五)次国家层级团体(地方)在不违反超国家层级暨国家层级的规范下,得与任何公允完全自由民主国家的次国家层级团体(如-邦、州、市、特区等)签订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条约或协定。

(六)保家卫国应典范移转全民皆兵原则[17]。地方政府有权设置民防组织[li],以保卫自由民主人权。市、县的行政首长得组织、指挥、监督管辖地之民防[lii]。市、县的民防组织,经国会决议,得编入国军。地方民防之组织、运作事项,以法律定之。

(七)中央与地方的关係,地方政府、公共团体,以法律定之[liii]。

第八项 永久和平6.8( 乡镇组织、村裡社区组织〜人类大同 )

(壹)落实最好的政府随伺在侧。村裡社区设“社区发展协会”,置理事9至35人,监事3至11人,除事务费外,皆为荣誉职。由村裡民选出,任期4年;理事长由理事互选产生,任期1年,届期中不得再任;理事长为国家最基层行政首长,代表国家服务村裡民[18]。乡镇地区及其相等地区首长之产生以法律定之。

(二)村裡干事为宪法考试及格的公务员,负责辅佐社区发展协会之运作,传播宪法常识(接§6.9.13)。

(三)捐款者得抵税,收入不得用于政治献金或宗教捐献。

(四)乡镇地区、村裡社区的组织通则以法律定之。

第九项 永久和平6.9 ( 政府中性、中立、公义、透明〜人类大同 )

(壹)政府中性、行政中立[liv]。特定公职人员,包括军官、法官与检察官,不得具有政党属性、不得参与政党活动及拥有实质党籍[lv]。应该绝对超出党派的有关公职人员,以法律定之[lvi]。

(二)任何政府不得浪费资源、时间、金钱与发展机会;壹切政府机关应制定标准作业程序,让人民简单有效监督政府[lvii]。

(三)政府有义务负责解决国家社会壹切问题。任何公职人员处理公务,第壹次就要做对做好,错误壹定要有人负责[lviii]。

(四)国家招聘公职人员,应同时制定退场机制。任职前半段,应以定期契约制聘雇,经各期公正考核,法定考核期数期满绩优者,始得改为正职公职人员,然仍须接受定期评鑑制度之考绩考核[lix]。

(五)政府应每年提出完整的“世代报告[lx]”、平衡预算、採用“壹般公认会计原则”定期发布精确的“政府资产负债”[lxi]。

(六)政府应确保永续生存环境,非在[台湾]出生的国民,不得拥有住宅土地所有权。但在[台湾]当选乡镇市长以上公职者,不在此限[lxii]。

(七)政府应公正、诚实、透明[lxiii],实践网路参政。除未到解密期限的国家安全机密文件外,壹切资讯均应即时上网,公开陈列至少60年,长期接受法律和道德检验[lxiv]。

(八)政府应即时提供明确完备的法规讯息[lxv],以确保人民医、食[lxvi]、住、行等壹切安全、正义与卫生[lxvii],建立所有法规载体可以查询的安全追溯制度[lxviii]

(九)国家对弱势者赖以维生的基层民生产业,应以公营方式经营;医疗及照护等公共服务,不应背离公共化、社区化之目标[lxix]。

(十)任何组织、单位,应善用科学管理思维,致力全球在地化,不断演化精进,全面提升行政品质效率[lxx],兑现行政大同,壹个地球壹套法制体系之价值。

(十壹)政府行事24小时透明,延报、虚增或故减,应受法律制裁[lxxi]。

(十二)政府全体阁员间应相互信赖、相互依存、相互关照,以谋服务人民;当中央或地方政府濒临破产,应究责权责人员[lxxii]。

(十三)实证大爱在宪法、大善在政府,政府应保证闻声救苦、正义有求必应,确保人的尊严,终生受宪法保障,实践平等博爱的立国精神,建立无人自杀自弃的国度[lxxiii]。

第十项 永久和平6.10 ( 行政天职〜人类大同 )

(壹)行政典范:[台湾]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同首都,是永续不变的立国原则。行政机关应有象徵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筑设置。

(二)国际责任:创新全球治理、引领天下大同[19]是国家永续不变的基本国策。国家应编列预算履行国际责任。

第十壹项 永久和平6.11 ( 行政过渡条款--本项过渡完成后即废止 )

(壹)本宪法经人民同意后,由现任总统执行到其原任期届满为止;其他地方首长皆比照总统直到其原任期届满为止。除自动请辞外,不受不利益之变动。

(二)本过渡条款过渡完成后即废止。

第七条 检察大同



序 言

是谁偷走了人民的主政权?是谁在垄断检察权来包庇贪腐政权?谁才是我们和平与公义的敌人?答案不是别人,正是用我们纳税义务人的血汗钱所豢养的政党政府这个“自己人”。我们[台湾]人民立宪承诺应负的历史天命,将千百年来被殖民的经验,推己及人,顺天应人,将检察体制推广于全人类,以谋人类和平与发展。

因 此

永久和平宪章/人类大同宪法(内含:确保人权标准的宪法标准/终结外患内乱的宪法原则/升华国力的宪法法则/分配正义的宪法秩序/全能战略的宪法兵法)第七条的主要意旨,在于保证[台湾]是检察典范,所有人民是正义的天命天职天使,创建出最深远、最基本的宪则条款。

实现壹个地球壹套法制体系,全球竞合检察权,除全球性的国际法院专属管辖及侦查的案件外,我国有独立侦查权。国际检察监察体系应积极推动建立。

本宪融合万世万国万法,万法归壹。凡任何提升检察或保障程序正义的宪章法规,人民均有选择权,均得直接援用,检察官亦有义务提供人民援用,以保障所有人的权利不落后他国壹天。

法治壹定要先治官、后治民,检察必须独立于立法-行政-检察-司法之外,不再附随于行政机关控制,真正成为正义的化身。

检察院长民选,参选资格与总统相同;地方层级检察长亦得民选,参选资格与县市长相同。检察首长直接对人民负责,检察政策受主权人检视,以彻底改革盘根错节的封建检察体系。

为落实壹个地球壹套法律体系,实现民选检察院长的参选政见及改革理念,民选检察院长同步组成万国法国内化议员团十二人,实践万世万国万法归壹。

这套具有最佳检察品质、效率与效能的检察体制,他国有的优点我们都有、我们有的优点他国都没有,足以全面修补全球检察缺点,示范旷世优点。[台湾]这项震古铄今的和平贡献,全民及全球被压迫者失去的只是锁链与铁幕,其他别无损失,却光荣赢得永久和平的超国家层级的世界首都,成为解放50多个人类最后专制枷锁的救世主。



图示7-1:国家检察应符合规范二万多项国际标准(ISO)的滚动式改造,再透过标准化进行整合永久和平与永续发展的检察宪法标准:

方 法

第壹项 永久和平7.1 ( 全球竞合检察权〜人类大同 )

(壹)引领竞合检察,催生宪法标准(ISO),改进资源分配,推进世界和平,是人民最神圣的权利-是国家最紧急的义务之七。

(二)全球竞合检察事项:全球竞合司法事项,除全球性的国际法院专属管辖及侦查的案件外,我国有独立侦查权。

(三)为在地球村内建立等值之生活关係,或在整体人类利益考量下,为维护法律秩序与资源分配利用之统壹,而认以国际机构规范为必要者,国际机构有专属检察权。

(四)为在国内建立等值之生活关係,或在整体国家利益考量下,为维护法律与经济之统壹,而认以国家检察规范为必要者,国家有检察权。

(五)就国际公认犯罪之防范行动、或国际刑事法院之追诉行为,尤其是对种族灭绝、反人类、战争、侵略等罪造意人及帮助人之刑责追诉,检察官有《国际绝对法》的国际义务。不论是阴谋犯或预备犯、正犯或从犯、未遂犯或既遂犯,皆为检察权的职务义务范围。

(六)我们人民追求壹个地球壹套法制体系、检察正义有求必应,是世界公民最神圣的权利、是检察人员最紧急的义务。

(七)我们人民的检察机关独立于立法、行政及司法三权之外,权力直接来自于人民,直接对人民负责,不受任何政权干涉。

(八)检察官受我们人民託付行使司法检察权,履行包括《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等之国际检察规范;由宪法所定检察院与地方层级检察机关,以及国家机关各检察部、署、局、处等,分别依法行使之。

(九)“人人有利-无人受害的全球竞合检察权”为贯穿宪法所有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七,亦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壹般性原则之七。

第二项 永久和平7.2 ( 检察院〜人类大同 )

(壹)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壹切正当法律程序;行使监察、弹核、审计权;刑事、军事、民事之检察与追诉;与民事之审判监督;以及护民检察工作的施行。【参见附件图3:检察院组织示意图】

(二)检察部[ii]:检察部设壹般检察官,实施侦查、提起与实行公诉、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等(接§7.4)。检察权之行使,采兼容并蓄的合议制及层级制。

(三)护民部[iii]:护民部设护民检察官[iv]。

1.护民检察官[1]为人民律师,协助平民百姓行使宪法及法律保障的法益。

2.护民检察官为人民对公务机关及公职人员[v]追诉的公诉代理人。护民官不得对人民提告、追诉。

3.护民检察官行使侦查权时,不受程序法专属管辖规范的限制。护民官有权监督、指挥治安机关或壹般检察官侦查,并具有壹切行宪保证人的绩效考核权。

4.护民检察官随时且不限辖区皆可介入监督公义事务之进行。

(四)审计部:审计部设审计检察官。

1.审计部代表人民利益依宪依法审核各级政府机关之财务收支、考核财务效能、审定决算、稽察财务运作、核定财务责任等。

2.审计检察官职务上发现违失,经壹定程序后得行使追诉权。

(五)弹核部:弹核部设弹核检察官。

1.负责行政、立法、司法、检察等各级公职人员的弹核。若无正当理由,凡违背参选政见及/或就职誓词之行为者,提出弹核。

2.凡背叛治权境内公共利益之机关组织或政党,弹核检察官得直接向相关法院追诉,诉请终止其公权力或改组解散其机关组织。

(六)检察院及其所属检察部、护民部、审计部、弹核部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三项 永久和平7.3 ( 检察院长民选,万国万法议员团〜人类大同 )

(壹)检察与立法、行政、司法[2]四权分立,独立行使检察权、监察权。

(二)检察院院长民选[3],候选人应提出检察政策、制度、人事、预算、评审、绩效、检察官之任免、培训等壹切政见与时俱进,不断改革,直接向人民负责。

(三)检察院院长参选资格与参选总统相同,只要宪法普考及格;任期5年,任期届满后6年内不得再任[4]但薪酬待遇不变;不得参政经商或有任何图利行为[vi],违反者,应受法律制裁。

(四)检察院长参选时得提名搭配12位年满45岁的万国法国内化议员,分别置于国会12个委员会,任期与检察院长壹致。就职时,应与院长当选人同时公开宣誓放弃党籍、隔绝党派关係、退出政商活动。万国法国内化议员于国会弹核检察院长时,无表决权;除被提名续任万国法国内化议员、世代发展永续化议员或国际法在地化议员后外,不论任职中或退职后3年内待遇不变,但仍不得参政经商或有任何图利行为,违反者应受法律制裁。

(五)检察院长兼任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检察院长有权择优徵召全国妥适检察官、律师及权威学者专家等派任为行宪检察官,亦得依法借调国内外专业人士协助办案或筹划;各层级检察机关在侦办贪渎、经济、金融案件时,亦得比照办理。

(六)曾受司法迫害,包括冤案、假案、错案,或滥起诉、滥追诉最终被判无罪定谳、或其他足证因政治因素受司法迫害者,均得参选检察院长或地方层级检察长,不须政党提名或联署推荐,只要5%的相对保证金,即可参选[5];只要获得相对最高票,即当选。

(七)检察院长之选举、万国法国内化议员之递补、地方层级检察长之选举,以法律定之。

第四项 永久和平7.4( 地方正副检察长民选〜人类大同 )

(壹)地方检察院正副检察长民选,凡年满40岁的检察官、法官、律师、法学教授-副教授或同等资历者,不论是本国籍或完全民主国家的公民皆可参选。壹任2年,连选得连任。

(二)地方检察院正副检察长之选举,候选人同列1张选票,选举人只能选1人,最高票者当选首席检察长、次票高票者当选第壹副检察长、第三高票者当选第二副检察长。

(三)检察长发布法令,须有1位副检察长副署。

(四)检察官发布法令,须有检察长或1位副检察长核淮。

(五)地方检察院检察官人数配置未达3人者,不办民选,由邻近地方检察院指派检察官。

第五项 永久和平7.5( 检察官权责〜人类大同 )

(壹)检察官为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公义代表[vii],依宪依法监察及实施犯罪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监察、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职务之执行。

(二)检察官守护世界万法公义。不承认恶法亦法。保证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保证任何人都不得被剥夺法律的保护。

(三)凡涉及人民权利义务之事务,均需检察官之授权,始得侦办。任何侦办中案件,检察官均得监督侦办或直接介入侦办。

(四)检察壹体,除民选检察长有管辖区域限制外,检察官之侦察不受专属管辖权[6]之限制。

(五)检察官分案应以公开抽籤为原则。

(六)法令公布前或公布后,检察院得提请宪法法院审查法令之合宪性;地方法令得由地方检察院提请所属该地方高等行政法院进行合宪审查。

(七)各行政机关(含:国务院法务总署/内政部法务署/财政部法务署等)得设置行政检察事务员,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协同检察官行使侦查,协助检察官提起公诉、实行诉讼、执行刑事裁判及其他法令所定职务之执行[7]。

(八)检察官发现法律缺失时,应及时呈报检察院长,分派其万法议员推动立法修补。

(九)检察官发现恶法或法律缺失时,亦得究责违宪违法的立法者。

(十)不论在任何地方,任何个人或法人(政党、股票上市或公开集资之董监事)都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的违法行为而取得不当利益[viii]。

(十壹)凡利用对政府机关或公共机构具有实质影响力,从中牟取不法利益者,受害者均有权请求检察官追诉、索赔权利。

(十二)强佔民地者,应予归还;和平佔有公地逾20年以上者,应予放领;落实居住正义原则,壹切不公不义,应予导正[ix]。

(十三)保障平民百姓,不自证己罪;公职人员被告,应自证无罪,包括但不限于证明其并无刑求、暴力、胁迫、有辱人格、欺瞒或其他方法迫使原告承认有罪;财务来源不明;具有影响他人犯罪的实质影响力;联合国反贪腐公约及其施行法等情事。

(十四)除依法执行逮捕、搜查或法院判决外,未经住户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进入民宅。除现行犯罪外,不得在夜间进行搜查。

(十五)人民自被公权力控制之时分起,至公开不被控制时分止,应全部双机录音录影,分开存证,不得有中断、不得有录不到的死角、不得有机具故障之借口。任何中断、失漏、失真、失窃,主管应负无过失赔偿及刑责。任何关係人皆应负连带责任。

(十六)同壹位检察官有权为同壹个案件追诉到终审;不愿追诉到终审者,有义务协助上级审检察官了解案情;应上级审检察官之请求,有义务陪同开庭,追求正义。

(十七)检察官应永续追求公义、贯彻转型正义(接§5.9)

(十八)检察官及其家属的安全如因履行其检察职能而受到威胁,国家有关当局应向他们提供完备的安全保护[8]。

(十九)检察官是法治文明的标竿。检察首长民选,标志著检察权是人民给予,不是国家给予。

(二十)国家应建立多元侦查主体[9]。检察官、行政检察事务员、司法警察之体系与权责关係,以法律定之。

第六项 永久和平7.6 ( 检察启动:世界法-咱的梦-世界梦〜人类大同 )

(壹)检察官于执行职务时,应弘扬“人”是天地万法的主体[x],不论国际法或国内法,其终极目的都是在保护每壹个人[xi]。

(二)检察机关应启动“世界法,咱的梦,世界梦”的人类工程。起诉书应以国际法规定优先追诉,其次是我国宪法及法律,再其次是列举十个完全民主国家的宪法或法律规定,以彰显普世公义。

(三)检察机关有义务建构我国为世界(共同)法的发源地,为永久和平与发展奠定根基。

第七项 永久和平7.7( 人民有陪审制的选择权〜人类大同 )

(壹)人民是国家的主权人,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将审判起诉权、追诉权还给人民,交由陪审团决定是否有罪。

(二)凡未经陪审团审查或有新证据的犯罪嫌疑人,不论在壹审或在二审,均有权要求审判追诉权还给人民,由陪审团审查是否有罪。

(三)国家应依罪嫌轻重,设小陪审团6人、中陪审团12人、大陪审团24人的陪审制度。

(四)陪审制度典范转移由法律定之。(接§1.8、§7.7.8)

第八项 永久和平7.8 ( 建构全球法院预测判决系统〜人类大同 )

(壹)检察院应监查国会建立完善的最新全球法规资料库[10],让人人随时随地即时网路查询,掌握自己的前途,升华真善美圣的国度。

(二)检察院应依各洲各国建立准确度2/3以上的“全球法院预测判决系统[11]”。人人可随时随地上网预测法院将如何判决[xii],保障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机会平等。全球法院预测判决系统由法律定之。

(三)国际责任。国家应编列预算,催生万国万民检察大同,为我国立大业、为地球立大爱、为天地立大法、为万国立大同。

第九项 永久和平7.9 ( 监誓百官就职-维护人民制宪权〜人类大同 )

(壹)在我国,人民是主权的享有者,亦为国家权力的唯壹来源(接§1.3)。人民透过国家权力机关及地方自治政府直接行使其权力。制定及修改宪法之权利只属于人民。国家及其机关,公务员皆不得剥夺或限制此项权利。无人能僭夺国家的权力(接§1.)。

(二)除总统、国会议长、司法院长、检察院长宣誓就职依法由大法官监誓外,其他中央文武百官的宣誓就职由护民官监誓。地方由地方检察长监誓。

(三)护民官或检察官防范掌权者发动制宪或修宪(接§2.3),有权直接向宪法法院起诉,并请求启动紧急处分权[12](接§8.4.4)。

第十项 永久和平7.10 ( 维护人民行使违宪抵抗权〜人类大同 )

(壹)我们承认没有法律效果的法律不是法律、没有抵抗权的宪法不是宪法。当公权力违宪、违反永久和平原则或壹个地球壹套人类大同体系或自由民主宪法秩序时,如别无其他救济方法,普世人人皆有权反抗之[13]。

(二)依纽伦堡国际法庭和东京国际法庭审判规定,当维护基本人道价值观的国际法规与国内法相牴触时,个人都必须违背国家法律,行使不合作权或抵抗权。

(三)当维护国际绝对法[14],包括:联合国宪章§2.4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危害人类罪相关公约;人口贩卖相关公约;禁止种族歧视相关公约;联合国宪章序言[6];禁止酷刑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个人都必须违背国家法律,行使不合作权或抵抗权。

(四)军人为捍卫自由民主的宪法秩序,不论在前线或后方、接战或备战,对背叛者或指挥投降者得行使抵抗权。因此捍卫自由民主主权者,至少应连升三级,身后应恭奉国家忠烈祠。

(五)适应永久和平的宪法--是人民固有的绝对法[15],任何法律与之抵触皆属无效。

(六)人民依宪行使抵抗权、不服从权、不合作权产生的后果,政府无权以低于宪法位阶的法律来追诉人民[xiii]。

第十壹项 永久和平7.11 ( 检察过渡条款,过渡完成后即废止 )

(壹)监察院主要业务移到检察院与归位国会,检察院生效运作之日,监察院同步废止。

(二)法务部现有各级法院之检察署建物及设施移交给各级检察院,相关人事及业务转为内政部检政署,各级检政署与各级检察院共享既有建物及设施,检察院生效运作之日,法务部同步废止。

(三)法务部所属全国法规资料库移交国会全球法规资料库。

(四)法务部所属司法官训练所移交检察院并改名为司法官学院。原法务部法医研究所亦移交检察院。

(五)法务部所属调查、政风、廉政、矫正等机关及所属各监狱,更名并移转内政部检政署。

(六)本宪通过生效后,应各自成立移交小组,积极安排移交工作。

(七)国务院认有必要,得设跨部会的法务处,以统筹国务需要。

(八)各部会得设法务司,办理行政检察业务。

(九)本项过渡完成后即废止。

第八条 司法大同



序 言

是谁在用人治取代法治?是谁壹再假借司法改革,巩固司法独裁?谁才是我们和平与公义的敌人?答案不是别人,正是用我们纳税义务人的血汗钱所豢养的政党政府这个“自己人”。

因 此

永久和平宪章/人类大同宪法(内含:确保人权标准的宪法标准/终结外患内乱的宪法原则/升华国力的宪法法则/分配正义的宪法秩序/全能战略的宪法兵法)第八条的主要意旨,在于针对跨越国境与世纪的司法竞争与创新,创建出影响最深远、最基本的宪则条款。

践履壹个地球壹套法律体系,全球竞合司法权。国际法直接对人民发生权利义务,万世万国万法直接适用于国内法院、直接让人民援用,让台湾带领人类实践人类大同永久和平宪章。

司法改革,自律无用,他律才会成功,才会与人民的期待切合。司法院长民选,参选资格与总统相同,由民选司法院长建构出回应时势变迁并反映人民需求的司法,彻底改革盘根错节的封建司法体系。

为落实壹个地球壹套法律体系,实现民选司法院长的参选政见及司法改革理念,民选司法院长同步组成国际法在地化议员团12人,实践国际法在地化。

创新全球治理的法治体系,除国际法院外,国家设立地位超然之超国家宪法法院,大法官多元化提名,半数不同国籍族裔。

违宪审查二级二审,保障所有人的价值与尊严都能受到宪法守护。普世法院都有违宪审查权,超国家宪法法院为违宪审查的终审法院。

这套最佳审判、审查品质、效率与效能的司法体制,他国有的优点我们都有、我们有的优点他国壹定没有,足以全面修补全球司法缺点,示范司法旷世优点,以达成宪法保证[台湾]是司法圣地,人人都是司法天职天使的目标。为此,[台湾]全民及全球被压迫者失去的只是锁链与铁幕,其他别无损失,却赢得普世公义、有求必应。



图示8-1:国家司法应符合规范二万多项国际标准(ISO)的滚动式改造,再透过标准化进行整合永久和平与永续发展的司法宪法标准:

方 法

第壹项 永久和平8.1 ( 全球竞合司法权〜人类大同 )

(壹)司法济世。促进全球竞合司法,催生宪法标准(ISO),改进资源分配,推进世界和平,是人民最神圣的权利-是国家最紧急的义务之八。

(二)我们承认壹个地球壹个国际法院的竞合司法权,确认国家司法组织是受国际司法组织委託的执行机构[1],保证司法全球化,巩固壹套人类法治和平体系,是国家不得变更、不得免除的义务。

(三)全球竞合司法[2]事项,除全球性的国际法院专属管辖及审判的案件外,我国有独立司法权。

(四)司法权独立于立法、行政及检察之外,权力直接来自于人民,直接对人民负责,不受任何干涉。

(五)“人人有利-无人受害的全球竞合司法权”为贯穿本宪法所有条款的基本原则之八,亦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本国法与外国法竞合的壹般性原则之八。

第二项 永久和平8.2 ( 司法院〜人类大同 )

(壹)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

(二)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壹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三)司法院由超国家宪法法院、宪法所定之各级法院组成之。

(四)除宪法别有规定外,司法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三项 永久和平8.3 ( 司法院长民选与国际法议员团〜人类大同 )

(壹)司法院长民选,司法正义、政策、审判、制度、人事、预算、法官来源(考选或民选)、培训、任免、评鑑、退休、抚卹等壹切与时俱进的革新、共同价值与基本标准的巩固,院长当选人直接推动执行、直接对宪法保证、直接对人民负责。

(二)司法院长参选资格与参选总统相同,只要宪法普通考试及格;壹任5年,不得连任;任期届满6年内待遇不变;除司法学术研究外,不得参政经商或有任何图利行为,违反者,应受法律制裁。

(三)司法院长参选时应提名搭配12位年满45岁的国际法在地化议员,分别置于国会12个专业委员会,任期与司法院长壹致;就职时应与院长同时公开宣誓放弃党籍、隔绝党派关係、退出商务活动。国际法在地化议员对国会弹核司法院长时,无表决权;除被提名续任国际法在地化议员、世代发展永续化议员或万国法国内化议员、或被提名为大法官者外,离职后3年内待遇不变,但仍不得参政经商,违反者,应受法律制裁[ii]。【参见附件图4:司法院组织示意图】

(四)国际法在地化议员出缺时,由司法院长提名,经出缺的委员会2/3以上委员同意,由国会议长任命之。

(五)国际法不因国内法化后始生效力,国际法在地化议员是为完善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壹致性、完备性与权威性。(接§4.3)

(六)司法院长为“准大法官”,对大法官的决议有疑义时,得扩大召开複议庭,并主持複议庭会议;当赞成与反对同票时,有投票权。宪法法院複议庭之决议,不得异议。

(七)司法院长之选举、就职誓词,皆以法律定之。

第四项 永久和平8.4( 超国家宪法法院组织与权责〜人类大同 )

(壹)超国家宪法法院设来自全球五大洲的大法官18人,准大法官壹人(由民选司法院长出任)。其中9人为本国籍,任期8年[3],不分届次,个别计算;除得参选司法院长、副院长外,任期届后满4年内,不得再任[iii];其馀九人来自不同国籍族裔之完全民主国家法学硕彦[iv]。外国籍大法官为终身职[4]。大法官享有豁免权。

(二)超国家宪法法院大法官皆经国会同意后任命之[v]:5人由总统分年提名,其中3人为外国籍;5人由总理分年提名,其中2人为外国籍;4人由司法院长分年提名,其中2人为外国籍;4人由检察院长分年提名,其中2人为外国籍[5]。

(三)超国家宪法法院主掌下列事项:

1.法院违宪审查之终审法院。

2.解释国际法。

3.解释宪法。

4.政党违宪之解散。

5.审理总统、总理、检察院长、司法院长弹核案。

6.其他法定事项[vi]。

(四)超国家宪法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1.遇有国际机关之权利义务与我国发生争议时,请求解释宪法[vii]之案件。

2.关于国际法或各国法律与本宪在形式上及实质上有无牴触或发生 歧见或疑义时,经国务院、地方政府或全体国会议员1/4以上请求受理之案件[viii]。

3.关于中央与地方之权利义务、资源分配,尤其是关于各地方执行中央法律及中央对各地方行使监督,发生歧见之案件[ix]。

4.关于中央各机关间或中央与地方间公法上争议之案件[x]。

5.关于任何人声请其基本权利、或其依人民抵抗权、公民权利和义务、行宪保证人员职权、公务员依据公法服务效忠、选举罢免创制複决、法院听证权及保障自由所享之权利遭公权力损害,经穷尽法律救济途径后,所提起违宪之诉[xi]。

(五)如政府与有关议院议长发生歧见或其他宪政立即而明显危急案件时,宪法法院得应循任何壹方之请求,于8日内裁定之。

(六)超国家宪法法院之组织、权责与程式,以法律定之。

第五项 永久和平8.5 ( 司法审判-国际法优先适用〜人类大同 )

(壹)引领壹个地球壹套法律体系,国际法优先适用于国内法庭,保障人人都是国际法的主体[6],人人都具有完整的国际人格与尊严。

(二)国际法若有规定,得直接比照国际法院规约裁判[7]之,不适用国内法。若国内法庭在某壹案件中适用的法规系由国际法转移为国内法者,则该案件当事人就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依旧是国内法的主体。违反本规定克减当事人国际人格与尊严之法官,应受惩戒。

(三)国家得设违反国际法重罪特别法庭,由3位法官,其中1 位为本国籍法官及另外2 位外国籍法官组成;如遇特殊情况,审判庭法官为5 人,由2 位[台湾]法官及3 位外国籍法官组成。

第六项 永久和平8.6 ( 司法审判-万国万法得直接援用〜人类大同 )

(壹)引领壹个地球壹套法律体系,改变世界接不接纳国际法或他国良法,是由各国执政者任意抉择的“+加法”体系,改为让人民有援用的选择权而执政当局有权依理依法接不接纳的“-减法”体系。

(二)本宪坚持“恶法非法”,不承认“恶法亦法”。比较万国万法,透过超国家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本项可具体保障人民的自由、民主、人权、法治等普世价值不会落后他国壹天,人人代代出头天。

(三)本宪示范世界多元共同法(万法归壹),任何外国人民来到台湾第壹次触犯民刑事案件,有权依法优先适用其本国的法律。

(四)国家应向全球推广永久和平宪章/人类大同宪法。万国万民出境后,只有到人权圣地[台湾],始能得到其本国法律的保护,亦可省视其本国法律之优劣。台湾成为人类的第二故乡。

第七项 永久和平8.7( 国家法院三级三审〜人类大同 )

(壹)为壹般法律事件、行政、财务、劳工、社会法律事件之审理,国家应设立最高法院、行政最高法院、财务最高法院、劳工最高法院及社会最高法院[8]。该等法院法官之选任,依事务性质以法律定之。

(二)最高法院院长由司法院长提名,经全体国会议员1/2以上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之。总统不同意时,退回国会;经全体国会议员2/3以上通过,总统必须接受;未达2/3时,司法院长需重新提名。

(三)军事机关不得设审判庭。行政机关不得为终审之裁判或裁决[xii];但基于特别需要,国家得特设管辖武装部队之军事法院为国家法院,此等法院仅对于派驻国外或在战舰上服役之武装部队成员,行使刑事管辖权,但无终审权,其实施程序由国家法律定之。

(四)司法院得设置专业法庭以处理公职人员惩戒程序及诉愿程序[xiii]。

(五)国家不得设置非常法院[9],亦不得设置处理特别事件之法院。不得剥夺任何人接受法律审判的权利。

(六)法院之设置以三级三审为原则。特别情况须有法律特别规定。规定二审终结之案件,当壹、二审见解不同判决有别时,当事人有权上诉第三审。

(七)法庭未开辩论庭之前,当事人得声请更换法官,但以二次为限。各法院亦有权开放法官名单,供当事人合意选择,施行细则,由各该法院自定[10]。

(八)凡宪法方针条款、拘束条款、保障条款或委託条款已有广泛涵盖,却未有法律明定之案件,法院应採行陪审制,创造判例。陪审制法律尚未明定者,管辖法院有权援用他国陪审制择优採行[11]。

(九)法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八项 永久和平8.8( 法官权责〜人类大同 )

(壹)我国[台湾]人民的司法权付託于法官,履行行宪保证及国际司法规范,包括《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

(二)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应依国际法、宪法及法律,本于良心,超然、独立、公正审判,不受任何干涉[xiv]。

(三)法官为终身职,正式任用之法官,非经法院判决,并根据法定理由、依照法定程序,不得违反其意志予以免职、永久或暂时停职或转任、或令其退休。遇有法院组织或其管辖区域变更时,法官得转调其他法院或停职,但须保留全薪[xv]。

(四)法官应确实中立[12],断绝与政党所有的联繫。违反者,应免职[xvi],并追诉违宪惩罚性赔偿[13]。该项赔偿金应全额奖励给勇于维护司法正义的告发人。

(五)提升法官判决品质,合议庭各法官的评议结果应透明化,让法院的判决接近正义,实现公义。

(六)法官利用实质影响力、或职务上或非职务上之权势违反宪法宪则、法律法则、转型正义原则、或自由民主之宪法秩序时,得依法判令其转任、退休或免职。

(七)审判应公开法庭接受录音录影及直播,但须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对当事人未来在社会生存之“尊严”有明显贻害终身者,以及涉及隐私权与营业秘密有关的案件,不得要求当事人同意。

(八)不论死刑废除与否,对法官、检察官的刑事犯罪行为,不得处以极刑。

(九)法官及其家属的安全如因履行其法官职能而受到威胁,国家有关当局应向他们提供完善人身安全保护并负责到底。

(十)法官之来源多元、是否民选、如何评鑑、任免机制、培训、退休抚卹等制度,以法律定之。

第九项 永久和平8.9( 违宪/合宪审查〜人类大同 )

(壹)法官应依法律位阶排序行使司法权(见【附件表1:世界法层级表】)。

(二)违宪全球审查:普世任何法院对我国宪法及法律皆有普遍违宪审查权。(接§2.8)

(三)违宪/合宪审查采二级二审制,[台湾]超国家宪法法院为壹切违宪/合宪审查的终审法院。普遍违宪审查程序,以法律定之。(是以统壹以"超国家法院"称之,省略"[台湾]"二字?以下同)

(四)法院如认为某壹法律违宪,而该法律之效力与审判案件有关者,应立即停止审判程序,启动违宪审查程序。如经认定违反本宪者,应请[台湾]超国家宪法法院裁定之[xvii]。如系人民援用各国宪法或法律,违反本宪或牴触我国法律时,各该法院得依法行使违宪审查权,审查裁定书正本函送(得依法使用电子邮件)超国家宪法法院核备,并公告之,10个工作日内未获回复者,视为通过生效[xviii]。

第十项 永久和平8.10 ( 司法天职〜人类大同 )

(壹)司法典范:宪法保证[台湾]成为司法圣地,人人都是司法的天职天使、都是公义的化身。超国家宪法法院保障普世公义-有求必应。

(二)国际责任:催生万国万民司法大同,处处都是司法圣地,是国家永续不变的基本国策。国家应编列预算履行本项国际责任。

(三)实现正义:司法是正义的最后壹道防线,正义不仅应当适时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各法院入口处上方,应刻有“法律之下,人人平等”字样,永志“司法公义”精神。

第十壹项 永久和平8.11 ( 本项司法过渡条款,过渡完成后即废止 )

(壹)本宪生效时仍在职之大法官,除自行请辞,任期至届满为止。

(二)除转型正义外,依旧制接受终身俸之法官,其薪俸不受不利益变动,但仍应依本宪规定之法官退休年龄退休。

(三)本项过渡完成后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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