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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訪民的控訴材料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1年12月18日15:10:27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作者 中國網友

  信訪投訴請求書(壹

  信訪投訴請求書(壹

  為什麼,因為財產權是人們行使自由權的必要條件。沒有財產權,自由權就會落空。約翰?亞當斯曾斷言,財產必須受到保護,不然,自由就沒有存在的可能。⒀Richard Pipes在《財產權與自由》壹書中提出,沒有自由,某種形式的財產權是可能的,而沒有財產權,自由卻是不可想象的。諾貝爾經濟學家獲得者米爾頓?弗里德曼則認為,財產權不僅是經濟自由之源,它們也是政治自由之根。⒁弗里德里希?馮?哈耶克認為:“確認財產權是劃定壹個保護我們免受壓迫的私人領域的第壹步,私有財產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不可剝奪的天賦的自然權利,對私有財產權的承認是阻止或者防止國家政府強制與專斷的基本條件。如果不存在這樣壹種確獲保障的私人領域,那麼強制與專斷就不僅會存在,而且還會成為司空見慣的現象。換句話講,如果財產權與物質財富處於某個機構或者某個個人排他性的控制之下,個人自由將不復存在。”⒂布萊克斯通指出,人之絕對不可侵犯的權利有三個,第壹是生命,第二是個人自由,第三則是財產。⒃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被稱為三大基本人權,是人最底限度的權利,是人權大廈的基石。生命權構成人作為生物體存在的基礎,自由權構成人作為獨立的人格體存在的基礎,而財產權則構成生命權、自由權發揮作用的物質基礎和條件,是生命權、自由權自然延伸的結果,三者是壹個不可分割的整體。所以,啟蒙思想家將這三項權利並列起來,並且按照壹定的順序排列,不是沒有道理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構成壹個邏輯自足的權利體系,而這些權利對於人來說,又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因此獲得壹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的確認和保障就是理所當然的了。⒄① 因此,當我國憲法或法律將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明確為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公民的基本人權等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如果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保護職責,以及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的法律補救變成壹紙空文時,信訪人有權“以信訪機構實現人權的救濟:由於黨在我國的全面領導,它能夠在各種事務中起決定作用,故而如果人民的權利受到了侵害,通過法律途徑無法得到解決,通過黨的信訪機構解決也無可厚非。對於這種解決方法,學界有著不少的詬病。例如信訪會導致司法最終的原則受損,人們為壹個爭議不停地抗爭而無結果;信訪造成了腐敗和資源浪費,信訪制度不是壹個‘減壓閥’而是壹個‘增壓器’。但這是不正視我國現實情況的立場。在我國能夠提供人權救濟的司法機制是行政訴訟,且不管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窄導致很多權利侵害行為不能獲得救濟的情況,即使在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之內,其救濟狀況也不容樂觀。根據學者的總結,我國行政訴訟普遍存在著立案難,立案之後勝訴難,法院行政訴訟主要處理非訴執行案件等問題。這些情況導致了人民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度降低,強化了‘民眾的官官相護的流行觀念,而改革開放以來試圖在司法和行政職能之間進行分離的種種努力會在很大程度上被嚴重抵消’。既然行政訴訟難當救濟人權的重任,信訪制度就難以短期內廢除。信訪制度雖然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但在黨的壹元化領導下,人民對這壹制度的信任要超過其他的救濟制度。它是作為‘壹個申訴冤屈和監督官員的象徵,維持著當事人對政府合法性的最後信心’。因此,對執政黨而言,要人民維護對其合法性的期待,就必須改進信訪制度,讓此制度不辜負人民的希望”。

  ——— 《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實施保障∕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汪進元等著.—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260頁按照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信訪局局長王學軍在其所主編的《信訪條例輔導讀本》第六章第二節中,對於嚴重損害信訪人基本人權的救濟規定:“在城市房屋拆遷中,信訪反映的有法不依問題,對被拆遷房屋不按建設部關於評估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低標準補償,侵害了信訪人的財產權。……信訪救濟是在常規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手段用盡之後,對於不糾正將會嚴重損害信訪人基本權利並給信訪人生產、生活造成嚴重損害的信訪事項,給予常規手段之外的補充救濟。……這是由信訪制度對常規行政制度具有補充性的特徵所決定的,體現了沒有信訪事項的發生就不能給予信訪救濟的原則。違法信訪行政行為的後果,決定著法律責任的種類和形式。……壹般而言,應當看違法行為是否侵害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基本權利,如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自由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和基本政治權利或者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等,或者是否對國家聲譽、國家利益構成損害,是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如果違法行為對公民基本權利造成損害,或者損害國家聲譽、國家利益,或者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其後果就應當認定為嚴重,應當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見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國家信訪局局長王學軍主編:《信訪條例輔導讀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23~324頁)。

  ——————————————

  信訪投訴請求書㈠

  信訪人:李建榮禮服製衣有限公司,經營地址:上海市吳淞路290號。

  企業法人:李建榮。

  被信訪人: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飛虹路518號。

  法定代表人區長。

  信訪投訴請求

  依法糾正:(1)上海市虹口區政府非基於公共利益為了上海耀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私人利益,非法強拆驅逐坐落於上海市吳淞路290號兩樓李鴻祥戶基本人權和自由的侵害行為,履行國家尊重和保障李鴻祥戶的人權和基本自由非基於公共利益不受侵犯的憲法義務;(2)上海市虹口區政府為了上海耀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私人利益,零補償、安置,非法強拆驅逐坐落於上海市吳淞路290號上海李建榮禮服製衣有限公司的商鋪房及其財產的犯罪行為,履行國家尊重和保障法人的生存權、財產權不受侵犯的憲法義務;(3)依法對侵犯信訪人基本人權的信訪事項給予救濟。

  事實與理由

  壹、關於上海市虹口區政府侵犯信訪人的基本人權和自由2003年8月8日,上海市虹口區政府、上海耀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其實施單位上海建中房屋拆遷有限公司在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以及在壹缺乏對李建榮禮服製衣有限公司的裁決書(見《證據材料清單》編號7. );二缺乏強制拆遷決定書(見《證據材料清單》編號8. )的情況下,即對上海市吳淞路290號(拆遷中住有5戶人家和壹樓李建榮公司的商鋪:三層閣1戶、二層閣1戶、前樓1戶、二樓李鴻祥戶、兩樓李鴻祥戶(在冊戶口五人為李鴻祥、李玉琴、李建英、李建榮、王晨)及其吳淞路290號壹樓上海李建榮禮服製衣有限公司(用益物權人)的商鋪進行了強拆(見《證據材料清單》編號3. )。”從而持續侵犯了李鴻祥、李建榮享有我國憲法和法律以及《世界人權宣言》第13條、第17條、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決定第11條等規定的生存權、人身權、財產權和適足住房權。2011年7月14日,信訪人依法向上海虹口區法院提起了行政和刑事訴訟。但法院告知凡強拆案件,法院均屬不可訴行為,全部通過信訪解決。

  1,生存權。法人的生存權是指法人壹經依法設立便具備法人資格,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撤銷的權利。生存權對於機關法人並不重要,但是對於企業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卻至關重要。企業法人為營利而生存,社團法人為其宗旨而生存,都是其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首要條件。侵害了法人的生存權,使法人喪失了生存的條件,是對法人人格權最嚴重的侵犯。法律保護法人的生存權,民法通則專門規定了企業終止的法定程序,國務院公布的《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對此規定了詳細的辦法。①其壹,本案強拆行為,已經違反和侵犯了信訪人享有《憲法》第三十八條的禁止性規定和人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其二,本案強拆行為,已經違反、剝奪和侵犯了信訪人享有《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的明確規定和基本人權:“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2,中國權威公法專家著述對居住自由的主流觀點(壹)居住自由的含義

  居住自由,是指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害與搜查,包括居住住所、選擇居住地的自由和居住安全不受侵犯。居住自由是自然人人身自由的延伸,也是保障公民生命與財產安全的法律基礎、自然人只有在其居住處所安全得以保障的前提下,始得實現人身自由。而住宅不僅是其日常生活、工作與休息的場所,而且是自然人保持其人格尊嚴與人身自由,發展個性的物質保障。因此。居住自由是公民參與社會生活,享有人身自由的重要條件,也對實現公民的其他權利,如人身權、財產權與休息權等,有著重要的影響。

  ……

  (壹)遷徙自由的概念

  因此,任何對人身自由的限制都構成對遷徙自由的限制(例如。1980年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將某人的居住地限制在某個社區的做法構成侵犯遷徙自由。參見〔奧〕曼弗雷德?諾瓦克:《民權公約評註》,畢小青、孫世彥等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3年版,第201頁。)3:中國權威公法專家著述對人身自由的主流觀點人身自由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人身自由是指人的身體活動自由或者壹般行為自由,具體包括積極作為的活動自由和消極不作為的活動自由。前者是指任何人享有依據法律的規定在任何時間前往任何地點的自由;後者是指任何人也有權依法在任何時間居留在任何地點或者不前往任何地點的自由。對人身自由的侵害,可以表現為禁止某人在壹定的時間內進入某壹場所或者不得離開某壹場所;也可以表現為強制某人在壹定的時間內到達某壹場所或者強迫離開某壹場所。廣義的人身自由還包括居住自由、遷徙自由、出入境自由等。

  ……

  (三)居住自由

  居住自由有動態和靜態兩個方面:從靜態上說,居住自由是指居所不受侵犯的自由,未經主人許可不得登堂入室或者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對個人居所採取搜查和查封等強制措施。英國法諺“風能進,雨能進,國王的軍隊不能進”所說的就是這個道理。各國刑法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罪等,保障的也是居所不可侵犯。至於居住的時間,可以是長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同時,就居所而言,可以是自建住宅、租借住宅、旅館、學校和醫院等的宿舍、辦公場所中的臨時住處,或者是臨時搭建的茅屋等。與居所有關的還包括個人私用物品和辦公用品等。從動態上說,居住自由包括擇居、移居和定居自由,這些與遷徙自由和出入境自由等有重疊之處,見下文的討論。

  (四)遷徙自由

  遷徙自由涉及身體活動和居所移動等方面的問題,從身體移動的角度看,它屬於狹義的人身自由;從居所移動的角度,它屬於居住自由。所以,有學者認為:遷徙自由可以分別受到憲法和法律中有關人身自由和居住自由等條文和規範的保護,沒有另行專門規定的必要。從遷徙自由的功能上看,遷徙自由同勞動權、受教育權、集會、遊行、示威等有直接的關聯性,或者說居住、遷徙自由相對後列各項自由而言,屬於壹種工具性權利。因此有人認為,居住、遷徙自由是勞動權、受教育權和表達自由等的應有之義,不必另行專門規定。近代早期的憲法和人權法等都沒有規定居住、遷徙自由,如 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和 1791年美國憲法的前十條修正案等。但是,居住、遷徙自由的表現形式不僅僅是與人身自由、勞動權、受教育權和表達自由等有關聯甚至相同的方面,其自身也有相對獨立的保護領域和保護價值。因為居住、遷徙自由不僅表現為積極的身體和居所移動的自由,而且還表現為消極的免於強制移居的自由。各國在工業化和城市化運動中,徵收、徵用城鄉土地、強制拆遷房屋等就涉及居住、遷徙自由的問題。在拆遷還建和安置過程中,居住、遷徙自由的經濟價值不僅僅表現在被拆遷的房屋及其附著的土地等價值本身,而且還包括遷居兩地的時間、空間和環境形成的差價。

  ——汪進元著:《基本權利的保護範圍:構成、限制及其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68~170頁。

  我國權威《法律辭典》對【居住自由】的解釋為:“指公民自由地選擇住所居住、自由地將住所遷移到別處居住的權利。居住自由與遷徙自由是相互關聯的基本權利。……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聯合國幾個重要的人權文件都對公民的居住自由作了確認性規定。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13條規定,人人在壹國境內有自由遷徙及擇居之權。”1966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居住自由進壹步加以保護,該公約第12條規定,在壹國領土內合法居留之人,在該領土內有遷徙往返之自由及擇居之自由。1969年《消除壹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5條規定,人人享有在本國境內自由遷徙及居住之權;有權離開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其本國。……居住自由在各國憲法和法律中所規定的含義主要包括:(1)國內遷徙的自由;(2)選擇住所的自由;(3)離開任何國家的權利;(4)進入其本國的權利;(5)免受驅逐的權利”。

  其壹,本案強拆行為,已經違反、剝奪、否定、不履行、不遵守、不執行和侵犯了信訪人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壹條等二款的法定職責和基本權利:“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其二,本案強拆行為,已經違反、超越、否定、不履行、不遵守、不執行和侵犯了信訪人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的法定職責(禁止性規範)和基本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其三,本案強拆行為,已經違反、超越、否定、不履行、不遵守、不執行和侵犯了信訪人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九條的法定職責(禁止性規範)和基本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據此,除依法進入、搜查、拆除公民住宅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公民的住宅自由權。住宅是公民居住和生活的處所。住宅自由權是公民依法享有選擇住宅並不受侵害的權利。”

  其四,違反、否定、不履行、不遵守、不執行和侵犯了信訪人享有《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二條的國際習慣法義務和基本人權:“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而《公約》“對於商業和貿易場所是否也受保護則是爭論的。對“住宅”這壹術語的字面解釋,以及將住宅作為隱私的特別表現加以保護的歷史目的都有利於將其從生活空間這壹比較狹義的解釋加以理解;③另壹方面,壹些著述者考慮到提供全面的保護的需要,並因為第17條中沒有詳細地描述“住宅”這壹術語,而且準備工作材料也不能清楚明白地顯示其含義,因此力主壹種廣義的解釋。④因為在國內法律制度中住宅的保護往往延伸至商業和貿易場所,所以人權事務委員會在其對第17條的壹般性意見中相似地明確傾向於承擔壹種廣泛全面的適用範圍”。⑤其六,違反、超越、否定、不履行、不遵守、不執行聯合國《21世紀議程》的規定:“人民應受到法律保護,不得不公平地從他們的家中或土地上被逐出”。人權委員會也確認,“強迫驅逐做法構成對人權、尤其是得到足夠住房的權利的嚴重侵犯。”

  二、《第十六屆會議(1997年)》第7號壹般性意見:

  適足住房權利(《公約》第11條第(1)款):強迫驅逐1.委員會在其第四號壹般性意見(1991年)中指出,所有人均應擁有壹定程度的住房使用權的保障,以保障得到法律保護,免遭強迫驅逐、騷擾和其他威脅。它的結論是:強迫驅逐的事例顯然是於《公約》的要求格格不入的。近年來,委員會審議了許多關於強迫驅逐的報告,包括壹些他認為是締約國沒履行義務的事例,因此,現已有能力要求進壹步的澄清,看看這類做法同《公約》所列的義務是否背道而馳。

  2.國際社會早已認識到強迫驅逐是壹個嚴重的問題。1976年,聯合國人類住區會議就曾指出要特別注意:“只有當保留和恢復不可行、而且已採取居民重新安置的措施之後,才應進行大規模的清掃活動”。⑥1988年,聯合國大會在其第43/181號決議中通過了《至2000年全球住房戰略》,其中承認:“各國政府有基本義務去保護和改善、而不應損害和拆毀住房和住區”。⑦《21世紀議程》聲稱:“人民應受到法律保護,不得不公平地從他們的家中或土地上被逐出”。⑧在《人類住區議程》中,各國政府做出承諾,“保護所有人不受違法的強迫遷離,提供法律保護並對違法的強迫遷離採取補救措施,同時考慮到人權情況,如果不能避免遷離,則酌情確保提供其他適當的解決辦法”。 ⑨人權委員會也確認,“強迫驅逐做法構成對人權、尤其是得到足夠住房的權利的嚴重侵犯”。⑩4.強迫驅逐的做法很普遍,影響到許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裡的人。由於所有人權都是相互關聯、相互依存的,強迫驅逐往往也就侵犯了其他的人權。所以,強迫驅逐不但明顯地侵犯了《公約》所體現的權利,同時也違反了不少公民的政治權利,例如:生命權、人身安全權、私人生活、集體和住宅不受干涉權、以及和平享用財產權等。

  ……

  12.用強迫驅逐、拆除房屋作為壹種懲罰措施是不符合《公約》的規定的。此外,委員會還注意到1949年《日內瓦公約》和該《公約》的1977年的《議定書》都規定國家有義務禁止用強迫驅逐的手段去遷移平民、拆毀私人財產。

  13.締約國還應保證在執行任何驅逐行動之前,特別是當這種驅逐行動牽涉到大批人的時候,首先必須同受影響的人商量,探討所有可行的被選方法,以便避免或儘可能地減少適用強迫手段的必要。那些受到驅逐通知的人應當有可能援用法律補救方法和程序。締約國也應保證所有有關的個人對他們本人和實際所受的財產的損失得到適當的賠償。在這方面,不如回顧壹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要求締約國保證其權利受到侵犯的人士能得到“有效的補救”,並保證“合格當局在准予適當補救時,確能付諸實施”。

  14.如果驅逐被認為是合理的,在執行的時候也應嚴格遵從國際人權法的有關規定,符合合理和適當比例的壹般原則。關於這點,特別有必要回顧人權委員會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的第16壹般性意見聲明:只有在“法律設想的情況之下才允許當局干預壹個人的住屋。委員會指出,這種法律應符合《公約》的規定、宗旨和目標,而且在具體情況下絕對有必要合理。委員會還指出,有關立法必須詳細地說明在什麼具體情況下這種干預行動可被允許。”

  15.適當的法律程序上的保護和正當的法律手續是所有人權所必不可少的因素,在強迫驅逐等問題上尤為重要,因為它直接涉及到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所承認的壹系列的權利。委員會認為,對強迫驅逐所適用的法律程序保護包括:(a)讓那些受影響的人有壹個真正磋商的機會;(b)在預定的遷移日期之前給予所有受影響的人充分、合理的通知;(c)讓所有受影響的人有合理的時間預先得到關於擬議的遷移行動以及適當時關於所騰出的房、地以後的新用途的情報;(d)特別是如果牽涉到壹大批人,在遷移的時候必須由政府官員或其代表在場;(e)是誰負責執行遷移行動必須明確地認明;(f)除非得到受影響的人的同意,否則遷移不得在惡劣氣候或在夜間進行;(g)提供法律的補救行動;(h)儘可能地向那些有必要上法庭爭取補救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

  16.驅逐不應使人變得無家可歸,或易受其他人權的侵犯。如果受影響的人無法自給,締約國必須採取壹切適當的措施,用盡它所有的資源酌情提供新的住房、新的住區和新的有生產能力的土地。

  17.委員會也知道,有些締約國領土內的不同的發展項目受到國際機構的資助;結果會帶來強迫驅逐。關於這壹點,委員會回顧它的第2號壹般意見(1990年)除其他外曾聲稱:“各國際機構在其項目中應認真避免,如……違反《公約》規定提倡和強化歧視,或造成大批人流離失所而沒有適當的保護和賠償……在發展項目的每個階段均應盡力確保考慮到《公約》中包括的權利”。⑾18.有些機構,例如世界銀行和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已通過了壹套關於遷移和(或)重新安置的準則,以求限制強迫驅逐的規模,減輕強迫驅逐為人帶來的災難。強迫驅逐的做法往往是同大規模的發展項目有關,例如建築水壩或其他主要的能源項目。這些準則反映了《公約》所載的義務,應受到機構本身和《公約》締約國的絕對服從。關於這壹點,委員會回顧《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曾經宣稱:“雖然發展能促進人權的享受,但缺乏發展,並不得被援引作為剝奪國際公認的人權的理由”(第壹部分,第10段)。

  19.根據委員會通過的匯報準則,締約國被要求提供與強迫驅逐做法直接有關的各種資料,包括說明:(a)“在最近5年被驅逐的人數,以及目前被任意驅逐或任何其他方式的驅逐得不到法律保護的人數”;(b)“關於住客使用房屋安全權利、受保護避免驅逐權利的立法”(c)“禁止任何形式驅逐的立法”。⑿1991年8月28日,保護少數群體和反對歧視專門委員會通過了提為“反對強制驅逐”的1991/12號決議,進壹步表明採用強制手段使人們離開自己的家園是壹種嚴重違反人權的行為。“專門委員會認識到強制搬遷使得那些不願意離開自己家園的人、家庭和族群不得不離開,其結果破壞了他們的生活和在這個世界中的身份認同,加劇了無家可歸現象”;“提醒人權委員會……(b)強制搬遷嚴重侵犯人權,特別是適足住房權;(c)有必要採取各種措施防止強制搬遷的發生。”上述要求就是《公約》的最低核心義務。

  因此,《聯合國憲章》和各種國際人權文件多次在強調“重申基本人權”信念之後,聯合國於1977年12月16日通過的《關於人權新概念決議案》第1條4項中,對影響各國人民和個人的基本權利,特別“其人權受到大規範嚴重侵害的情事,應作為優先事項,或繼續作為優先事項,來尋求解決”。這便是基本人權應優先保護的原則,不但適用國際領域,而且適用國內領域,對此應當不受質疑(請參見原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高級法官關今華教授/著:《人權保障法學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0頁)。

  我國法學家博士生導師韓大元教授認為,“如果基本權利得不得實現,那麼其他的權利,也就自然得不到實現。

  為什麼?因為任何壹個權利都是基本權利的具體化(請參閱法學家、博士生導師韓大元著《感悟憲法精神》,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3頁)。”對此,德國胡伯爾圖斯?科納伯說,“如果壹個公民不能夠運用國家的基本權利保護自己,那麼這個國家就是壹個無法、非法的國家”。

  因為聯合國各會員國依《聯合國憲章》第56條有義務與聯合國組織合作,以達到第55條所規定的宗旨,而在第55條中明文規定了聯合國應促進“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與遵守,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為什麼?布萊克斯通指出,人之絕對不可侵犯的權利有三個,第壹是生命,第二是個人自由,第三則是財產。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被稱為三大基本人權,是人最底限度的權利,是人權大廈的基石。因此,當人權和基本自由與其私營利益衝突時,國家的首要職責到底是保障人權,還是保障私營利益,哪個才配成為國家行為的最高指導原則?同樣地,國家之所以存在的原因既然是要保障每個人的權利免於“野蠻的自由”的侵犯,而不得以增進上海耀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私人老闆利益,而置信訪人的基本權利於不顧。

  因此,聯合國第19屆會議(1998)第9號壹般性意見:《公約》在國內的適用第9段規定:“得到允許補救的權利無須為壹定需要司法補救。行政補救在許多情況下是足夠的。生活在壹締約國司法管轄之內的人們依據誠信的原則理應期待所有行政當局在它們的決策中考慮到《公約》的要求。任何這類行政補救措施都應是人們可以利用的,可負擔的起的,及時的,有效的。”這樣,人權就成為“政治合法性的標準:如果政府保護人權,那麼,它本身及其活動就是合法的(〔美〕傑克?唐納利著,王浦劬譯:《普遍人權的理論與實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頁)”。

  三、關於拆遷人承認坐落於上海市吳淞路290號兩樓李鴻祥戶未記載的房屋面積不依法補償和安置的違法事實與理由2019年3月28日上午10點,國務院信訪辦207室女接待員對我主張上海李建榮禮服製衣有限公司沒有安置的問題,要我提供虹口區房管局裁決我父親李鴻祥居住的房屋為7萬元人民幣的《房屋拆遷裁決書》。

  現李建榮向國務院信訪辦2樓207室女接待員郵寄《房屋拆遷裁決定書》、《證據材料清單》和《信訪投訴請求書》對上海市虹口區政府實施的非法強拆李建榮禮服製衣有限公司的商鋪不予補償和安置的違法行為:

  (壹)被信訪人以“沒有記載的面積都作違章搭建”的違法事實1.請看《李建榮戶動遷信訪調查會》第8頁記載:

  “顧虹(其姐夫“紅通人員”徐紹富是上海建中房屋拆遷有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關於面積問題,我來解釋:我們出示了證據,事實是有的,但閣樓是自己搭建的,是不算面積的。興城物業里沒有記載,考慮到他們家的情況,我們照顧到52萬(見《證據材料清單》編號4. 證據予以佐證)。”

  2.再看,《李建榮戶動遷信訪調查會》第9頁記載: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政府法制辦主任(黑保護傘)蔣榮:’壹般來作,沒有記載的,我們都作違章搭建的(見《證據材料清單》編號4. 證據予以佐證)’”。

  換言之,就是立於上海市吳淞路290號土地之上的壹切沒有記載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洗菜和廚房間、三樓曬間等公用面積均不予補償。

  (二)被信訪人以“沒有記載的面積都作違章搭建”的違法依據其壹,違反、超越、否定、不遵守、不履行和侵犯了信訪人享有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羈束行政行為的強制性規範和基本權利:“……三是既沒有租賃協議,也不交租金(主要是歷史遺留問題)。對於這些事實租賃,在拆遷時也應當按照租賃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原則進行安置。”

  ——— 國務院法制辦、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釋義》,知識產權出版社,2001年版,第86-87頁。(見《證據材料清單》編號5. 予以佐證)其二,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七條第壹款第(壹)項的強制性規範:“拆遷補償是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被拆遷人給予相應補償的行為。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拆遷補償的範圍包括拆除的主體房屋和附屬物,……。附屬物壹般是指與房屋主體建築有關的附屬建築或構築物,如圍牆、煙囪、化糞池、門斗、水井等。因附屬物對於被拆遷人來說也具有壹定的經濟價值,拆除附屬物必定對被拆遷人帶來經濟損失,所以,補償範圍應當包括附屬物。而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因此在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對必須拆除的違章建築不給予補償。違章建築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3)擅自改變了適用性質建成的建築;(4)擅自將臨時建築建設成為永久性建築。違章建築的認定應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職權判定,並出具證明,拆遷人(顧虹)或者拆遷主管部門(腐敗分子蔣榮)無權認定”(見《證據材料清單》編號6. 證據予以佐證)。完全符合“立於土地之上的壹切都是附屬物”這壹古老的西方法諺。

  毫無疑問,當政府可以任意地有法不依認定《城市規劃法》公布前,就已經存在的李鴻祥戶壹直合法居住的二樓,為違章建築時。法不溯及既往以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侵占、沒收的強行法保證便是壹句毫無意義的虛幻口號了。

  在平民的權利沒有受到某壹國家權力行為侵害以前,相對於該權力行為而言,壹個公民是自由的。我們姑且把壹個公民的自由狀態稱之為壹般法律狀態,那麼,現代人類理性所產生的壹個公正理念就是,誰首先打破這種壹般的法律狀態,誰首先要求他人承擔特定的被強拆義務或責任,誰就應當提出充分的根據。這種提供根據的責任基本上就是通常所說的舉證責任。如果國家權力從未作用於壹個公民或組織、通常就不會有國家賠償問題。如果壹個國家機關要求壹個公民承擔壹項強拆義務或責任,那麼該公民的自由狀態首先被這個國家所打破,這個國家機關就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這個國家機關的根據不充分,那麼它就應當將強加給該公民的強拆義務或責任予以撤銷或免除,造成其他損失的,應另外賠償。在這個過程中,公民壹直沒有證明自己行為的合法性的義務,因為他本來就處在被推定的自由的合法狀態,是國家權力打破了這種自由狀態。

  幸運的是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2018年9月21日,在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的統壹部署和領導下,在上海市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的組織協調下,經過上海市公安局及虹口分局的不懈努力,外逃5年的“紅通人員”徐紹富主動回國投案自首,這是國家監委等五部門聯合發布《關於敦促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公告》之後,上海市第二個回國投案自首的外逃人員。

  徐紹富,男,1957年10月出生,原系上海建中房屋拆遷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2013年2月外逃加拿大。2013年3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以涉嫌單位合同詐騙罪對徐紹富立案偵查,2015年1月27日國際刑警組織對其發布紅色通緝令。

  本案中,虹口區政府和拆遷實施單位徐紹富等腐敗分子打著舊區改建鼓勵居民回搬(回遷)原地,造福於民的幌子,實施了嚴重違反和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強行法,違反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違反社會主義道德,侵犯信訪人基本人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違法不予安置的強拆行為。這種畸形的交易行為中,掌握權力的人用人民所賦予的權力來為私企謀取金錢和其他物質利益,即通過權力與物的交換,以犧牲國家或集體的利益、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為代價,來滿足個人的私慾。

  其壹,違反、剝奪、否定和侵犯了信訪人享有國務院《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二十條的明確規定和和基本權利:“私營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主要有:私營企業投資對其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是企業最基本的權利。”

  其二,違反、否定、不履行、不遵守、不執行和侵犯了信訪人享有《公司法》第三條的明確規定和基本權利:“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其三,違反、否定、不履行、不遵守、不執行和侵犯了信訪人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決定》第壹條第二段的國際義務和基本人權:“中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壹個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其四,違反、超越、否定、不履行、不遵守、不執行和侵犯了信訪人享有《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七條的國際義務和基本人權:“任何人之財產不容無理剝奪。”

  其五,違反、超越、否定、不履行、不遵守、不執行和侵犯了信訪人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的法定職責和基本權利:“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

  其六,違反、否定、不履行、不遵守、不執行和侵犯了信訪人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的禁止性規定和基本人權:“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侵占、沒收”。

  信訪投訴請求書㈡

  四、本案中,上海市人民政府持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搞有案不立、有腐不反,失職瀆職、不監督和不作為的行政腐敗行為:

  其壹,違反、否定和不實施、不履行偉大領袖習近平主席的指出,“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

  其二,違反、否定和不實施、不履行偉大領袖習近平主席的指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任何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都要以憲法和法律為行為準則,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權利或權力、履行義務或職責。”

  其三,違反、否定和不實施、不履行偉大領袖習近平主席的指出,“‘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壹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確立了司法機關改進工作的目標,也理應成為司法監督改進的方向和目標。司法監督就是要通過監督司法權的運行過程,防止司法權力成為利益尋租的工具,保障司法公正在每壹起案件中得到實現。同時,司法公正本身是壹種法律內的正義,是壹種制度性正義,制度正義優勢在於以社會的普遍正義為基礎,在於正義規則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

  其四,違反、否定和不實施《習近平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論述摘編》中的指出:“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本位主義,決不允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決不允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決不允許在貫徹執行中央決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嚴明黨的組織紀律,增強組織紀律性》(2014年1月14日),《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中央文獻出版社20l4年版,第132頁)。”

  ———《習近平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論述摘編》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中國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31頁其五,違反、否定和不實施、不履行《習近平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論述摘編》中的指出:“制定紀律就是要執行的。‘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木受繩則直,金就礪則利’,講的就是這個道理。黨的規矩,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包括人民警察、檢察官、法官)必須遵照執行,不能搞特殊、有例外。各級黨組織(包括檢察院、法院)要敢抓敢管,使紀律真正成為帶電的高壓線”(《嚴明黨的組織紀律,增強組織紀律性》(2014年1月14日),《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中央文獻出版社20l4年版,第770頁。”

  ———《習近平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論述摘編》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中國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40頁其六,違反、否定和不實施、不履行偉大領袖習近平主席《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古人說:‘欲知平直,則必準繩;欲知方圓,則必規矩。’沒有規矩不成其為政黨,更不成其為馬克思主義政黨。我認為,我們黨的黨內規矩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和規則。黨的規矩總的包括什麼呢?其壹,黨章是全黨必須遵循的總章程,也是總規矩。其二,黨的紀律是剛性約束,政治紀律更是全黨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場、政治言論、政治行動方面必須遵守的剛性約束。其三,國家法律是黨員、幹部(包括公務員)①必須遵守的規矩,法律是黨領導人民制定的,全黨必須模範執行”。②——— 《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2015年2月2日)其七,違反、否定和不實施、不履行《習近平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論述摘編》中的指出:“執行黨的紀律不能有任何含糊,不能讓黨紀黨規成為‘紙老虎’、‘稻草人’,造成‘破窗效應’。凡是違反黨章和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組織紀律、財經紀律的行為,都不能放過,更不能放縱”(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第壹批總結暨第二批部署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1月20日)———《習近平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論述摘編》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中國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44頁其八,違反、否定和不實施、不履行《習近平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論述摘編》中的指出:“在這裡,我要十分明確地說,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知這根弦不能松,腐敗問題是腐敗問題,政治問題是政治問題,不能只講腐敗問題、不講政治問題。幹部在政治上出問題,對黨的危害不亞於腐敗問題,有的甚至比腐敗嚴重。在政治問題上,任何人同樣不能越過紅線,越過了就要嚴肅追究其政治責任。有些事情在政治上是絕不能做的,做了要付出代價,誰都不能拿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當兒戲”《在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 2014年10月23日)。

  ———《習近平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論述摘編》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51頁其九,違反、否定和不實施、不履行習主席《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3年1月22日)指出:“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必須全黨動手。各級黨委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黨委主要負責人是第壹責任人。要堅持和完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發揮好紀檢、監察、司法、審計等機關和部門的職能作用,共同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嚴格執行責任制,分解責任要明確,檢查考核要嚴格,責任追究要到位,讓責任制落到實處”。

  ———《習近平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論述摘編》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56頁其十,違反、否定和不實施、不履行習主席《在中共十八屆壹中全會上講話》(2012年11月15日)指出:“要深入抓好反腐倡廉工作,堅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懲,任何人觸犯了黨紀國法都要依紀依法嚴肅查處,決不姑息,黨內決不允許腐敗分子有藏身之地。”

  ———《習近平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論述摘編》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93頁其十壹,違反、否定和不實施、不履行2014年1月,習近平同志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的重要講話中指出,“反腐敗高壓態勢必須繼續保持,堅持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這充分表明了中央在反腐敗問題上的堅強意志和堅定決心,也說明了零容忍態度是防治腐敗的必要條件。我們壹定要把思想和行動統壹到中央的要求上來,堅持有腐必反、有貪必肅,堅決把反腐敗鬥爭進行到底。

  零容忍,是中國共產黨人反腐敗的基本態度

  什麼是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就是對腐敗現象毫無忍受、毫不寬容,就是有腐必反、有貪必肅。對腐敗分子,發現壹個堅決查處壹個;對腐敗行為,發現壹起堅決糾正壹起;堅持“露頭即打”,防止滋生蔓延。

  ……

  對腐敗零容忍,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壹直堅持以零容忍態度抓反腐敗工作,堅持有腐必反、有貪必肅、不管是准,不管地位多高、權力多大,只要觸犯國家法律和黨的紀律,就壹查到底、決不手軟……

  各級紀委要不辱使命,履行好監督執紀的職責,嚴格審查和處置黨員幹部違反黨紀政紀、涉嫌違法的行為,嚴肅查辦貪行賄賂、買官賣官、徇私枉法、腐化墮落、失職瀆職等案件。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敗。加大國際追逃追贓力度,堵住貪官外逃的“出路”,決不讓腐敗分子逍遙法外。”

  ———《深入學習習近平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重要講話》.任仲文編.—北京:人民日報出版社,2015年版,第48~50頁其十二,違反、否定和不實施、不履行習主席《在依紀依法嚴悠腐敗,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2013年I月22日)中指出:“堅定不移懲治腐敗,是我們黨有力量的表現,也是個黨同志和廣大群眾的共同願望。我們黨嚴肅查處壹些黨員幹部包括高級幹部嚴重違紀問題的堅強決心和鮮明態度,向全黨全社會表明,我們所說的不論什麼人,不論其職務多高,只要觸犯了黨紀國法,都要受到嚴肅追究和嚴厲懲處,決不是壹句空話。”《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4年版,第135頁———《習近平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論述摘編》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94頁其十三,違反、否定和不實施、不履行習主席《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2013年4月19日)指出:“我們要牢記‘蠧眾而木折,隙大而牆壞’的道理,保持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懲、要嚴格依紀依法查處各類腐敗案件,堅持‘老虎’、‘蒼蠅’壹起打,既堅決查處大案要案,嚴肅查辦發生在領導機關和領導於部中的濫用職權、貪污賄賂、腐化墮落、失職讀職案件,又要著力解決發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嚴肅查處損害群眾利益的各類案件,切實維護人民合法權益,努力做到幹部清廉政、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習近平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論述摘編》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96頁其十四,違反、否定和不實施、不履行習主席《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2013年2月23日)指出:“我們黨是執政黨,能不能堅持依法執政,能不能正確領導立法、帶頭守法、保證執法,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具有重大作用。要堅持黨的領導、人民’打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壹,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各級黨組織必須堅持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依法辦事,帶頭遵守法律,對憲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確立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觀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該由自己行使的權力,也不要去干預依法自己不能干預的事情,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做到法律面前不為私心所擾、不為人情所困、不為關系所累、不為利益所惑。”

  ———《習近平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論述摘編》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122~123頁其十五,違反、否定和不實施、不履行習主席《在中共十八屆二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3年2月23日)指出:“只有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做到依法行政,才能更好把政府職能轉變過來。要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完善政務公開制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

  ———《習近平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論述摘編》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122~123頁其十六,違反、否定和不實施、不履行2018年12月13日習主席《在政治局會議上的講話》指出:“既要管住亂用濫用權力的瀆職行為,又要管住不用棄用權力的失職行為,整治不擔當、不作為、慢作為、假作為,注意保護那些敢於負責、敢於擔當作為的幹部,……。”

  其十七,違反、否定和不實施、不履行習近平強調,2019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第壹個百年奮鬥目標的關鍵之年。我們要繼續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繼續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習近平就此提出6項任務。壹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確保黨中央令行禁止。

  壹、令行禁止。……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要履行主體責任,緊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新動向新表現,拿出有效管用的整治措施。……四是堅決懲治腐敗,……對存在腐敗問題的,發現壹起堅決查處壹起。要深化標本兼治,夯實治本基礎,壹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六是向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亮劍,維護群眾切身利益。要做深做實做細市縣巡察和紀委監委日常監督,在實踐中拓展整治群眾身邊腐敗和作風問題工作,從具體人、具體事著手,將問題壹個壹個解決。

  其十八,違反、否定和不實施、不履行習近平主席《關於〈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2013年11月9日)指出,“執法司法等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較多,壹些領域消極腐敗(不作為腐敗)③現象易發多發,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等等”《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中央文獻出版址2014年版,第494-495頁。

  ———《習近平關於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論述摘編》.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5年版,第58頁其十九,違反、否定和不實施、不履行習主席《在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10月23日)指出,“解決制約持續健康發展的種種問題,克服部門保護主義和地方保護主義、克服執法不嚴和司法不公,解決人民最關心的……住房等方向的突出問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等方而的難題,克服公器私用、以權謀私、貪贓枉法等現象,……反對特權現象、懲治消極腐敗(不作為腐敗)現象等,而要密織法律之網、關履行政府職能、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主要方式,各級政府(包括法院、強化法治之力。”

  ———《習近平關於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論述摘編》.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5年版,第98頁其二十,違反、否定和不實施、不履行2019年07月9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國家機關會議上警告,身在官位不能“不作為”,絕不能做昏官、懶官、庸官和貪官。”

  其二十壹,違反、否定和不實施、不履行習主席《在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10月23日)指出,“執法是行政機關履行政府職能、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主要方式,各級政府(包括公檢法)④必須依法全面履行職能,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

  ———《習近平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論述摘編》.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中國方正出版社,2015年1月版,第133頁其二十二,違反、否定和不實施、不履行《習主席《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2015年2月2日)指出,領導幹部提高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關鍵是要做到以下幾點。壹是要守法律、重程序,這是法治的第壹位要求。二是要牢記職權法定,明白權力來自哪裡、界線劃在哪裡,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

  ———《習近平關於嚴明黨的紀律和規矩論述摘編》.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中國方正出版社,2016年2月版,第102頁其二十三,違反、否定和不實施、不履行習主席《在做焦裕碌式的縣委書記的講話》(2015年1月12日)指出,“要正確行使權力,依法用權、秉公用權、廉潔用權,做到法定職權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中),中央文獻出版社2016年版,第325頁———《習近平關於全面從嚴治黨論述摘編》.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6年12月版,第184頁其二十四,違反、否定和不實施、不履行習主席《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專題研討班土的講話》(2015年2月2日)指出,“任何人都不得把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當兒戲、胡作非為,任何人都不得凌駕於國家法律之上、徇私枉法,任何人都不得把司法權力作為私器牟取私利、滿足私慾。黨紀國法的紅線不能逾越。

  ———《習近平關於嚴明黨的紀律和規矩論述摘編》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中國方正出版社,2016年2月版,第86頁2013年11月9日,習主席在《關於<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千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指出:“在產權保護上,明確提出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在政策待遇上,強調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

  ——— 《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4年版,第501-502頁。

  五、什麼是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行為?

  答:黨的政治紀律是硬約束和高壓線,是黨的全部紀律的基礎,黨的組織紀律、工作紀律、群眾紀律等是黨的政治紀律在各個環節的反映,故《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分則中將“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放在第壹章,更進壹步凸顯了維護和執行黨的政治紀律的極端重要性。

  ……

  三是損害中央權威、妨礙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實施行為(第53條至第56條)。主要是指對中央的決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在貫徹執行中央決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相違背的決定;——— 監督執紀問責實務問答∕《監督執紀問責實務問答》編寫組編.—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20~22頁。

  《黨的紀律與違紀處分實務詳解:學習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章第二節關於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種類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九章“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的規定,違反群眾紀律的行為有以下8種:

  ……

  (4)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幹群關係的;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黨紀處分條例》第壹百零八條

  ———《黨紀處分條例》第壹百壹十壹條

  (8)有其他違反群眾紀律規定的行為。

  ———《黨紀處分條例》第壹百壹十二條

  第六節關於對漠視群眾利益損害黨群關係行為的處分【條文】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零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壹)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造成不良影響的;(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幹群關係的;(三)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解析】

  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壹百零八條規定,漠視群眾利益損害黨群關係行為,是指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幹群關係,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弄虛作假,欺上滿下,損害群眾利益,依照規定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行為。其主要特徵是:

  壹、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既包括從事公務的黨員於部,也包括農村、社區等基層黨員幹部,還包括黨組織:黨組織有本行為的,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紀律責任:

  二、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四種:

  壹是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這裡所說的“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是指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所有事項和問題,主要包括土地徵用、城鎮拆遷、……。所謂的“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是指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夠解決的,但沒有及時解決或不給解決:這裡之所以強調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主要考慮到解決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間題需要有相關的政策依據,對缺乏政策依據的問題,行為人不好解決,也無法解決,既不能強人所難,也不能縱容壹些人無理取鬧。實踐中也有壹些黨員幹部對能解決的問題,雖沒說不解決,但就是壹直拖延,對這種“懶政”“不積極作為”的行為,自然也不能寬縱。因此,對能解決不解決的是違紀,不及時解決的同樣也是違紀,要通過嚴格的紀律約束,促使黨員幹部及時為群眾排憂解難,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需要注意的是,有本行為的,需要造成不良影響,才能給了紀律處分。所謂的“造成不良影響”,壹般是指因不及時解決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給群眾帶來較大的損失,引發群眾不滿,多次信訪投訴,引發群體性事件,社會輿論和媒體高度關注,損害黨的形象,損害黨群幹群關係等等。

  四是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所謂的“弄虛作假,欺上瞞下”,主要是指在處理與群眾的關係,辦理涉及群眾切壹身利益書項的時候,通過虛鈎、隱瞞、偽造事實。遮蔽、掩蓋工作中的錯誤或失誤,以及編造虛假成績和事跡等,對上欺騙組織和領領導,對下則向群眾隱瞞事實真相,以達到博取信任或者逃避責任追究等目的,給群眾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弄虛作假、欺上瞞下壹般有以下表現形式:有的為地方或部門利益至個人私利,陽奉陰違、自行其是,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的為個人升遷,搞不切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數字遊戲”;有的為應對檢查,粉飾偽裝,做表面文章;有的為保住“官帽”,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遲報、謊報、瞞報,報喜藏憂,面對公眾質疑,敷衍塞責,隱瞞事實甚至炮製謊言;有的為獲得扶持、審批、榮譽等,在申報過程中造假;有的在公共決策、公共項目中,獨斷專行、暗箱操作,不對公眾公開任何信息或者故意隱瞞重要信息,等等。弄虛作假,欺上瞞下,遮蔽了下情上達,阻礙了政令暢通,導致上級決策或管理失誤,最終會給群眾利益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也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損害黨群幹群關係,必須給護黨紀懲處。

  三、行為人在從事這些活動時,主觀上壹般是故意,即明知道這些行為是漠視群眾利益損害黨群關係的行為,仍然自願為之。個別情況下,也可以是過失造成的,因為工作疏忽或不負責任而漠視了群眾利益,損害黨群關係,不影響違紀行為的認定。

  【問題】

  1.群眾訴求不解決就要受處分嗎?

  脫離群眾,漠視群眾利益,漠視群眾訴求,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不能有效貫徹和執行,必然會引發人民群眾不滿、惡化黨群關係。因此,《黨紀處分條例》第壹百零八條規定,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造成不良影響的,要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紀律責任。所謂的“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主要包括企業改制、上地徵用、城鎮拆遷……等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群眾最關心,也最容易引發矛盾,如果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就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要給予紀律處分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問題必須是客觀存在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解決的現實中,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有的是缺乏政策依據,或者是政策規定不允許,對於此類問題,黨員幹部不好解決,也無法解決的,不能認為其違反黨的紀律。

  2.對待群眾推諉扯皮、態度惡劣是壹般的作風問題嗎?

  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壹百零八條規定,“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幹群關係的”,或者“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都屬於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應當受到紀律處分。所謂“推諉扯皮”,通常是指對群眾提出的關乎其切身利益的願望視而不見、不予理睬,對群眾提出的合情合理的要求,設置各種障礙,能解決而不解決,能及時解決而隨意拖延。所謂的“態度惡劣”,主要是指在工作中對待群眾態度冷漠、生硬、蠻橫、粗暴,語言粗俗,故意刁難、訓斥群眾或者與群眾發生爭吵,造成不良影響。每壹名黨員都應當自覺地樹立群眾觀點,想群眾之想,急群眾之急,與人民群眾同呼吸共患難,全心全意地服務於群眾,維護和保障群眾的合法權益,重視並積極、妥善解決群眾符合政策的訴求,相反,官僚主義思想嚴重,漠視群眾符合政策的訴求,不作為或不積極作為,遇事推三阻四,態度生硬,導致人民群眾辦書難、難辦爭,甚至造成矛盾激化,誘發群體性事件,損害黨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的。就不不僅僅是壹般的作風問題了,而是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會受列黨紀的懲處。

  3.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與不如實報告工作有何區別?

  《黨紀處分條例》第壹零八條規定,“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是違反群眾紀律的行為:所謂的“弄虛作假,欺上瞞下”, 主要是指在處理與群眾的關係過程中,通過虛構、隱瞞、偽造爭實,遮蔽、掩蓋工作中的錯誤或失誤,以及編造虛假成績和事跡等,欺騙領導機關、有關組織和人民群眾,以達到博取信任或者逃避責任追究等目的,導致給群眾利益造成損害。不如實報告上作是《黨紀處分條例》第壹百壹十七條規定的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強調下級在上級單位檢杳、視察工作期間,或者向上級單位匯報、報告工作時,應當如實報告工作情況,不得弄虛作假。前者強調損害了群眾利益,後者突出違反了工作紀律的要求。

  【處分】

  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壹百零八條規定,有漠視群眾利益、損害黨群關係行為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即有本行為,只有達到情節較重,才能給予黨紀處分。所謂的“情節較重”,壹般是指因漠視群眾利益導致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或者導致群眾身心受到傷害,或者引發媒體和輿淪高度關注,群眾反映強烈,引發群體性事件,損害黨的形象,損害黨群幹群關係,等等如果情節較輕或者情節輕微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誡勉談話或者組織處理。情節較重壹般應根據違紀的目的、方式、手段、次數、產生的經濟損失,造成的不良影響等因素綜合衡量。如果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損害的,應認定屬於“情節嚴重”。如導致群眾財產受到重大損失,或者份致群眾自殺、自殘,或者發重大群體性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嚴重損害黨的形象,嚴重損害黨群幹群關係,等等。這裡的“直接責任者”,是指漠視群眾利益、損害黨群關係的決定者、組織者和實施者;“領導責任者”,是指對漠視群眾利益、損害黨群關係負有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對於以集體會議研究決定的方式漠觀群眾利益、損害黨群關係的,參與集體決策者都屬於直接責任者,領導責任者屬於對決策人員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在決策過程中明確表明反對意見的人不受追究。

  ———《黨的紀律與違紀處分實務詳解:學習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編寫組編寫.—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18年5月版,第598~603頁。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壹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壹)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庸懶無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響的;(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幹群關係的;(三)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五)有其他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釋義】

  本條是關於不作為、亂作為等漠視、損害群眾利益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我們黨的最大政治優勢是密切聯繫群眾,黨執政後最大的危險是脫離群眾。不作為、亂作為,漠視、損害群眾利益,不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必然會引發人民群眾不滿,影響黨群、幹群關係。

  本條分五項,列出五種違紀行為。第壹種是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庸懶無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主要包括企業改制、土地徵用、城鎮拆遷、食品藥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群體性問題。《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指出,壹些黨員、幹部包括高級幹部中,“理想信念不堅定、對黨不忠誠、紀律鬆弛、脫離群眾、獨斷專行、弄虛作假、庸懶無為”根據新的要求,此次《條例》將“庸懶無為、效率低下”與“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放在壹起,使規定更加明確、易於理解。本行為是客觀存在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解決的情形。現實中,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有的是缺乏政策依據,或者是政策規定不允許,如果屬於此類問題而沒有解決的,不以違紀行為論處。

  第二種是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幹群關係的行為。《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強調:“反對官僚主義,重在解決脫離實際、脫離群眾,消極應付、推諉扯皮,作風霸道、迷戀特權等問題。”中共中央《關於在全黨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意見》強調:“在反對官僚主義方面,對各級黨政機關特別是領導幹部的勤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堅決整治推諉扯皮、辦事效率低下問題,專項治理消極應付、不作為、亂作為,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以及侵害群眾利益的問題”落實上述規定,結合新情況新問題,《條例》規定了這壹行為。

  第三種是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這是結合新情況新問題作出的規定。

  第四種是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根據黨的十八大以來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工作要求,鄉鎮、街道領導班子和領異幹部重點解決不關心群眾冷暖,責任心不強,落實惠民政策縮水走樣,工作方式簡單粗暴,弄虛作假等問題。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強調,正確認識和評價幹部政績,建立和完善科學的考核標準,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追名逐利的歪風。落實上述要求,《條例》規定了這壹行為。本行為與第五十四條、第壹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有如下區別:本行為適用於處理與群眾的關係過程中,損害的是群眾利益而不是其他利益;第五十四條要求客觀上存在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應當向組織清示、報告的重大事項,本行為不要求必須存在此類請示報告事項;第壹百二十五條的行為必須發生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期間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期間,本行為沒有這樣的限制。

  第五種是其他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考慮到現實中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除了已列出的四種典型行為外,還可能存在其他行為,因此作出這壹兜底規定。

  2003年《條例》規定了本條第(壹)項相關內容;2015年修訂《條例》時,增加規定第(二)項至第(四)項的內容;此次修訂,在第(壹)項增加“庸懶無為、效率低下”,增加第(五)項兜底條款,對其他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作出處分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釋義》,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法規室編寫.—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18年10月版,第304~307頁。

  《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壹、完成黨的任務的保證。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共產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 黨的紀律的內容很豐富,涉及黨內生活的各個方面,包括政治紀律、經濟紀律、組織紀律、人事紀律、宣傳紀律、群眾紀律、外事紀律、保密紀律等。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中國共產黨黨員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三條規定,“黨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壹)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努力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二)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四)自覺遵守黨的紀律,首先是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執行黨的決定,……積極完成黨的任務。(五)對黨忠誠老實,言行壹致,……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壹切陰謀詭計。(六)……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爭。(七)密切聯繫群眾,向群眾宣傳黨的主張,遇事同群眾商量,及時向黨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第三十六條規定,黨的各級領導幹部必須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模範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條所規定的黨員的各項義務,並且必須具備以下的基本條件:(壹)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水平,帶頭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堅持原則,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密切聯繫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地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督,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和奢靡之風,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可見,人權不僅僅是對於權利的簡單需求,而是意味著壹個人對擁有法律權利的要求。人權的實際力量和價值在於,只有當法律權利和其它較低的權利要求失敗時,可以向特定的對象——政府提出自己的權利要求。這樣,人權就成為“政治合法性的標準:如果政府保護人權,那麼,它本身及其活動就是合法的(〔美〕傑克?唐納利著,王浦劬譯:《普遍人權的理論與實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頁)”。反之不然!

  在人權問題上,違反基本人權引起了國際關切,並不就是他國因此而受到了損害,而是因為這種行為是對人類尊嚴的攻擊,並為條約或壹般國際法所禁止。

  ——— 《國家責任法及案例淺析》/外交部法律顧問、前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北京外交學院兼職教授賀其治著壹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7出版社,第58~59頁。

  綜上所述、所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第十壹條、第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壹條、《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決定》第五條、第十壹條第壹款等黨紀國法之規定,依法糾正:(1)上海市虹口區政府非基於公共利益為了上海耀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私人利益,非法強拆驅逐坐落於上海市吳淞路290號兩樓李鴻祥戶基本人權和自由的侵害行為,履行國家尊重和保障李鴻祥戶的人權和基本自由非基於公共利益不受侵犯的憲法義務;(2)上海市虹口區政府為了上海耀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私人利益,零補償、安置,非法強拆驅逐坐落於上海市吳淞路290號上海李建榮禮服製衣有限公司的商鋪房及其財產的犯罪行為,履行國家尊重和保障法人的生存權、財產權不受侵犯的憲法義務;(3)依法對侵犯信訪人基本人權的信訪事項給予救濟。

  此致

  國務院人民來訪接待室

  信訪人:_______

  2020年1月3日

  上述事實由下列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證據材料清單》予以佐證:

  附件:

  1.《證據材料清單》壹份15頁;

  2.《李建榮戶動遷信訪調查會》第8頁複印件壹份;3.2019年3月26日、2019年6月25日、2019年8月25日不斷向國務院信訪辦207室接待員郵寄《信訪投訴請求書》和《證據材料》(掛號信正反面,郵件編號:XA56936716931號 信XE 06904739531號)回執複印件各壹份;4. 李建榮身份證正反面複印件壹份。

  ————————————

  ①   注釋:“國家幹部”是壹個職業,國家公務員就是國家幹部。就像通常說的,妳的身份是幹部,他的身份是工人,這話里的“幹部”,全稱就叫“國家幹部”,之所以前面加個“國家”,是因為要經國家認可在冊領取財政工資,不是誰當了幾天學生幹部、誰當了幾任村幹部就有了幹部身份。

  ②  《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5年1月13日)③ 《法學辭源》對【消極行為】的解釋,亦稱“不作為。”刑法上規定構成某種犯罪的客觀要件之壹。它是壹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其特徵是行為人按照法律規定或自己從事的職務規定,應該實施而且能夠實施的行為,而行為人不予實施。諸如遺棄、玩忽職守等。消極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必須查明:①被告人是否具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義務;②在壹定條件下是否具有實施所要求的行為的可能性。應從其主觀上及其技術、知識水平方面全面加以審查。

  ④  《中華法學辭典》(簡明本)對【政府】的解釋,①泛指壹切公共權力機關,包括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內的各種各類國家機構。國家政權組織的總體。②中央和地方行政機關的總稱,指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壹切機構。③所有中央國家機關的總稱,包括最高代議機關或人民代表機關、最高行政機關和最高司法機關。

  後續發展

  李建榮先生因為這個控訴材料遭受了中共政權的政治迫害,李建榮先生的遭遇證明了共產極權制度不會保障人權,共產極權統治不受違憲審查機制的約束,中共政權不會自我完善,中共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中國有法律沒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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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訪民”不會去別國控訴“薩達母”,敘利亞...吧?  /無內容 - 五步蛇 12/18/21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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