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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階級談勞動人權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1年12月23日12:28:15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作者 王江松 寫於 二零一四年

四大商業銀行被買斷職工個體和集體上訪不是今年才開始的,差不多從買斷之日就已零星開始了,後來逐漸成燎原之勢。早在2008年11月20日,包括工行、農行、建行、中行四大行近2000名失業者第一次在國家信訪局聚集。2009年2月23日、2009年5月11日、 2009年10月26日、2010年4月19日、2010年7月19日,來自全國各省的銀行下崗職工少則千人多則近萬人齊聚北京,每次都迫使相關部門動用大量警力,每次都引起國內外媒體的關注。  2013年5月份、7月份和10月份,工行、農行、建行、中行四大商業銀行被買斷工齡維權職工(自稱“斷友”)發起了三次進京集體上訪和請願行動。對於前兩次,筆者只是略有耳聞,不知其詳。有人通過微博告知我10月份將會發生四大銀行斷友的維權行動,作為研究勞動關係的學者,我對這個事件產生了興趣,於是跟蹤調查了這一波的斷友集體上訪請願行動,通過對數十人的採訪,並且廣泛搜集到網上網下的有關材料,寫出了本份調查研究報告。鑑於本次調查研究的時間有限,掌握的情況不很全面,這份報告難免存在諸多遺漏或問題,僅供學術界、政府、銀行被買斷職工以及社會各界參考。  

一、10月14日至10月24日長達十多天的集體上訪和請願  

10月14日上午,大約100多名農行斷友來到地處東單的農行總部,要求向農行領導反映情況,很快就被警察疏導到農行大樓後面胡同的農行信訪室進行挨個登記。斷友們認為這種登記沒有什麼意義,紛紛返回各自的住處。  

10月15日早上7點半,來自10多個省份的農行斷友二三百人,聚集農行總部,要求恢復勞動關係、要求補交五險一金、要求補償被強制買斷工齡期間的經濟損失。他們手揮國旗、打出“冤”字、高呼口號,堅持半個多小時後被警方驅散,兩名請願者被抓走。下午,被驅散的斷友回到大門口再次集結,要求釋放被抓斷友,又被抓走1人。當天釋放2人,但來自湖南永州的斷友伍業偉迄今下落不明。  

10月16日上午10點多,來自各省建設銀行系統的400餘名斷友,聚集在金融街建行總部前,高呼“愛黨愛國,擁護中央;建行建行,喪盡天良;買斷違法,必須糾正;還我尊嚴,還我權益;我要工作,我要生存;生命不息,維權不止!”無人理睬。下午,斷友們開始了新一輪呼喊:“行長行長,出來對話;團結一心,維權到底;人民警察,保護人民……”還是沒有人出來對話,大家散去。  

10月17日上午,建行斷友再次來到總部,警察嚴陣以待,於是他們轉移到附近的銀監會上訪請願,尾隨而至的警察採取強制措施,將60多人推上大客車送往久敬莊。其中一名女斷友(來自湖北棗陽建行的孫紅萍)腦部受傷、一名女斷友(來自河北辛集建行的曹愛榮)手部和腰部受傷,被送往南苑醫院治療。  

10月21日上午9點左右,工商銀行總部 、建設銀行總部門口,數千名來自全國各地的斷友,高呼口號,要求恢復勞動關係、補償被損權益。數百名警察執行命令,用幾十輛大客車把一千多人拉到了久敬莊。再推拉過程中,幾位斷友遭到警察毆打,其中包括一位身患嚴重腎病的女斷友。  

10月24日是建設銀行股東大會日,建行總部外圍聚集了大約500多名建行斷友,工行、農行的斷友也前來聲援,雖然警察和建行保安早有防範,斷友們仍義無反顧沖向門口。抗議聲勢很大,對正在召開的股東會造成很大壓力,一度停開。超過200人被警察抓上大巴帶進久敬莊,有幾個斷友被打傷,其中2位被送到南苑醫院。有幾名斷友以自然人股東的身份,成功地進入了股東大會會場,與王洪章董事長進行了文明禮貌而又針鋒相對的對話。  

這次大規模的上訪請願行動並沒有取得實質性的結果,看來,如果這個問題得不到解決,還會發生更大規模的上訪請願行動。  

本人在這段時間發了十多條相關微博,得到了較多的轉發和評論,也進入一些QQ群和微信群討論了這個事件。應該說,同情和支持的人很多,但不同情、不支持的人也不少。前者的意見我在這裡不再複述,我把後者的意見總結歸納如下:  

1、銀行的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勢在必行,一些人被分流下崗或一次性買斷是必要的,況且已經給足了相應的補償。  

2、10年前,被買斷職工得到了數萬至十幾萬不等的經濟補償,這個數字按當時的工資和物價水平是不低的,很多人興高采烈地買斷了,沒有預計到後來經濟情況的變化,回過頭來覺得自己虧了;有些人在外面發財了,還念念不忘從體制內得到更多的利益,也回來參與維權,希望兩頭通吃。  

3、現代社會是契約社會,當時自願簽約買斷合同,就應該承擔自己選擇的責任,世上沒有那麼多後悔藥可吃。  

4、國有銀行還存在並且大大發展了,買斷了的職工還能夠找回來,試問,那麼多的國企都轉制為私企了,或者破產了,當時下崗失業的數千萬職工找誰去?單方面滿足銀行買斷職工的要求,對其他國企下崗職工是不公平的。  

那麼事情的真相究竟是怎樣的呢?  

二、40多萬銀行正式職工和20多萬銀行代辦員是怎樣被買斷的  

(一)買斷工齡的背景  

事情緣起於四大國有銀行的股份制改造和準備上市。隨著中國市場化改革的深入發展,國有商業銀行一則面臨內資股份制銀行的競爭,二則我國已於2001年加入WTO 並承諾逐步開放金融市場,遲早要面臨外資銀行的競爭,這就把國有商業銀行的改制提上了議事議程。經過一段時間的理論、政策討論和其他前期準備工作,最終形成了將國有商業銀行改制上市的決定:2002年2月,中央在京召開第二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必須把銀行辦成現代金融企業,推進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綜合改革是整個金融改革的重點”;“無論是充分發揮銀行的重要作用,還是從根本上防範金融風險,都必須下大決心推進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改革”;“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可改組為國家控股的股份制商業銀行,條件成熟的可以上市”。實行股份制改造,就是要實現銀行股權結構的多元化,在保持國有資本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引進其他國有企業法人資本、外資和社會公眾資本,形成法人治理結構和現代企業制度。對此銀行職工也是認同的。與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是與此配套的勞動人事制度改革。當時占主導地位的改革思路是,為了提高國有銀行的競爭力,為了滿足銀行上市所必需的條件、達到各項經營指標,必須進行以“減員增效”為主要內容的勞動人事制度改革。  

(二)買斷工齡的做法違規違法  應該說,“減員增效”的提法是過於粗陋的。固然,減員是必要的,客觀上說,減員也會帶來一系列財務數據的改善,好像是增效了。但銀行的真正增效其實不是由減員一項措施能夠做到的,而取決於一整套全面的改革,取決於從企業制度到企業文化的創新。更重要的是,減員增效的提法會把管理者引導到一減就靈的邪路上去,從而不擇手段地裁汰職工,其中最簡便、見效最快的就是一次性買斷。  

什麼叫做買斷呢?就是企業按職工工齡給一次性經濟補償後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並且不再給職工社會保險待遇,徹底割斷企業與下崗職工的關係,把他們趕到社會上去自謀生路。在90年代國企改制過程中,這種做法是普遍的。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也沿用了這種做法。從2001年開始,由工商銀行率先推出了 “減員增效”、“買斷工齡”的一系列政策,各家銀行隨即紛紛效仿,在很短的時間內迫使69萬銀行職工簽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完成了買斷工齡工作(銀行方面美其名曰“自謀職業”、“協解”)。應該說,存在的不一定是合理合法的。買斷工齡的做法涉嫌違規違法,也是極不公正合理的。  

1、買斷在實體上違規違法  根據上訪斷友提供的申訴材料,買斷工齡在實體上違反了下列政策法規:  

(1)中共中央、國務院1998年6月9日《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業不許逃避社會責任,把職工向社會一推了之,要對職工負責到底。”  

(2)勞動部(勞部發1995年262號文件)指出“買斷工齡”的做法是錯誤的,必須子以糾正。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人早在1998年就明確指出:所謂企業“買斷工齡”的做法(即企業按職工工齡給一次性經濟補償後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並且不再給職工社會保險待遇)是絕不允許的,也是不合法的。  

(3)1999年國家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布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中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  

(4)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第二十條指出:“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國家勞動部勞部發〔1996〕354號《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如果其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a.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b.工作年限較長,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c.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d.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銀行被買斷職工顯然不適用於這一條款。  

(6)《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銀行被買斷職工顯然不適用於這一條款。而且事後發現,銀行很快就恢復一些臨時撤併的網點並從高中生大學生中招收新職工。  在這些政策和法律法規中,斷友們最強調的一條是,他們都是在銀行工作了十年以上乃至二十餘年的老職工,按法律規定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這一條確實做不到,那就應該通過修改勞動法,明確規定在哪種情況下可以買斷工齡解除勞動關係,而不能違反法律一買了之。  

2、買斷在程序上違規違法  根據上訪斷友提供的申訴材料,買斷工齡在程序上違反了下列政策法規:  

(1)《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2)《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4)《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6)《勞動法》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該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法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7)國家經貿委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報》上刊登的《緊急通知》指出:“無論採取哪種企業改制方式,都不能採取搞運動的方式開大會進行動員,不能急於求成,不能強迫命令,不能壓指標、定任務。” 

(8)1998年8月5日《人民日報》社論指出:“國有企業改制方式要充分徵求群眾意見,不能強迫命令。對大多數職工抵制和反對的方案,不能依據少數領導意圖強制推行。  (9)《勞動法》第二十七條指出: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為什麼說銀行方面違反了上述政策法律規定,使用了違法手段與職工簽訂了買斷工齡解除勞動關係的合同呢?證據如下:  

其一:銀行下達指令性指標,由行政方面大會小會動員,向職工發放統一的解除勞動關係的合同文本,但卻從來沒有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對於這麼一個重大的,涉及廣大職工切身利益及賴以生存和工作權利的方案,竟然避開了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剝奪了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利,嚴重損害了職工的切身利益。  

其二,銀行向職工提供的信息是虛假的,要求買斷的理由後來被證明是編造的。各級銀行在大張旗鼓的宣傳動員中,鼓吹“減員”是為了與國際接軌,建所謂“精品銀行”,口不離“花旗”,言必稱“滙豐”,好象這些國際先進的商業銀行都是靠把職工趕走才發展壯大起來似的;在政策解釋上聲稱“目前只是政策性減員,今後還有更殘酷的機制性減員”,“減員政策會一年不如一年好”,“現在不下決心,今後上不了崗,就不簽合同,按終止合同處理”,“這是最後一次,以後再沒有這樣的好機會”,“反正你們這些人也留不住,今後銀行全部要啟用全日制本科生,改革還要搞三年,現在走還有較多的補償,以後走只能最多十二個月的工資補償”等等,把建設銀行的改革說得像洪水猛獸一樣可怕,把企業上市後的遠景描繪得異常兇險,職工在企業的前途黑暗無光。在具體操作上,雙選雙聘、待崗下崗、考試考核、末位淘汰、群眾評議、投票選舉、畫框設套、請君入甕、辦班加壓、孤立打擊、暗示誘導、威逼恐嚇、挑起內訌,種種招數,無所不用其極。凡是不填寫銀行單方面提供的格式化買斷合同的,就公然威脅說,以後連買斷費也沒有了,直接解除勞動關係。搞得職工們思想混亂,對未來充滿了恐懼,只能被迫無奈做出二權相害取其輕的錯誤選擇。  

在這個過程中,發生了種種公然違背國家法律的買斷行為,比如,工行四川省樂山分行毫無人性地將黃建梅、王世君兩名正在患重大疾病的職工強行解除了勞動合同;四川成都工行的女職工岳敏、四川江油工行的女職工陳昕在休完產假上班時,被告知沒有崗位,必須“自謀職業”;江蘇省懷安工行的領導更為荒唐,職工不願意“自謀職業”就以抓閹的方式來逼迫職工走人;還有的職工,本來已經按照政策內退或退養,開始領取養老金了,又被拉回去買斷,甚至讓別人代替不在當地的內退職工簽字買斷和領取一次性補償金。  

事實證明,銀行提出的那些所謂理由都是欺騙性和威脅性的,因為四大銀行在非法裁員後,又新招錄很多職工,其中大部分是在職職工的子女和一些銀行領導的家屬親戚,這些人的技能水平遠遠不及被買斷職工的水平。由於銀行職工待遇後來節節升高,凡是要進銀行的人,自然要給相關領導一筆不小的入場費。正如有些斷友所言,當年賣掉我們時,領導發了一筆,後來找人時,領導又敲了一筆,真是里外里通吃啊。  

其三,買斷與單位負責人的獎金、績效和升遷掛鈎,刺激他們為自己的利益和前途毫不留情地完成買斷職工工齡的指令性計劃。四大銀行利用企業股改上市前的“自謀職業”“減員增效”,將減員指標完成情況與各級領導的獎金和績效掛鈎,對減員計劃完成好的和超額完成減員計劃的各級領導予以重獎。在巨額利益的驅使下,各級領導大肆斂財、中飽私囊、喪心病狂、置職工死活於不顧。  如:工商銀行甘肅省分行的工銀甘發[2003]203號文第4、5頁明確規定:對裁員實行一把手負責制,減員任務的完成情況與各行班子成員的收入掛鈎,多減員一名,給予5萬元的獎勵,未完成的,扣減5萬元的費用。四川省樂山市的工銀樂辦發[2003]70號文件規定:裁員計劃是一項指令性指標,必須全面完成;對超額完成減員計劃的行,將按人均人力費用的3—5倍給予獎勵。湖南省湘潭市的工銀潭發[2003]46號文件中提到“今年省分行下達給我行減員計劃(其中正式職工71人,櫃員合同工10人)屬指令性計劃,省分行要求我行必須按期保量完成,並制定了相關的獎罰措施,我行必須高度重視,將這項工作當作一項重大的改革與發展以及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工作來努力完成……”,並規定:“市分行將根據省分行的有關獎罰措施實行獎罰制度,多減員一名,給予6萬元的費用獎勵,未完成的扣減6萬元費用。”中國建設銀行邯鄲分行建邯人[2003]42號文,提出了整套促進減員的激勵與約束措施:減員1個正式工的,獎勵支行績效工資2萬元,未完成本年減員指令性計劃的,按未完成人數從該支行績效工資總額中每人2萬元倒扣。建行唐山分行《關於機構調整和減職工作實施方案》也做了類似的規定,並在文件的右上角赫然打上兩個字:機密。  

這哪裡叫做自願、協議解除勞動合同?一個斷友說得好,如果某一個職工不自願走,銀行也會採取末位淘汰的方式把指標強加給另一個職工,這叫自願嗎?況且如果真的是協商的話,我們每一個人得到補償標準也會不一樣,要求也會不一樣,而我們的遭遇是銀行單方面擬訂了格式化合同、相同的補償標準,這能叫協商嗎?還有就是銀行當年很多改制文件都是以機密的方式背著職工出台的,只有少數領導知道內情,這能叫公平公正嗎?試想當年如果我們普通職工知道自己就像牲口一樣被銀行各級領導以買斷一個職工給6000–50000不等的獎勵給賣掉的話,我想誰也不會這麼輕易就離開銀行這麼好的職業還另外到社會上去謀職業。一個人愚蠢可以理解,如果有69萬人一起糊塗,不是在自己年輕有競爭優勢時離開銀行,而是在自己年老了沒有競爭力時離開銀行,選擇所謂的“自謀職業”,這是不是非常荒唐可笑、不可思議、不符合邏輯呢?  

(二)違規違法買斷工齡的做法嚴重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1、被買斷職工再就業難度大,生活十分困難。由於“買斷”的這批職工長期在建行一線工作,業務技能和知識結構已基本定型,年齡也偏大,重新學習現代科技知識和技能的難度很大,回到社會工作也很難安排,勉強就業也質量差、收入低。至於無法就業者,則生活十分困難,陷入困境而不能自拔。目前這批職工正處於上有老下有小的生活重壓階段,嚴酷的生活壓力,使他們家庭破裂、妻離子散者有之;憂鬱成疾、自身難保者有之;迫於生計,四處漂蕩者有之;維權無望,憤而自殺者有之。貧困交加、社會歧視,缺少關愛,求助無門,部分被買斷職工已經處於絕望的深淵。  

2、無力繳納社保、醫保,生存保障無法解決,沒有了身份,政治權利無法實現。買斷工齡後,銀行自然不再替離開銀行的職工繳納社保了,被買斷職工如果找到了正規工作,當然可以有新單位繼續繳納,否則就只能自己從買斷費或其他不固定收入繳納了,然而,個人繳納社保費用的標準每年都在提高,很多人早就無以為繼了。  

非常荒誕的是,被買斷職工成了單位和政府都不管的無身份的人了。因很多單位沒有為被買斷職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和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轉移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致使他們不能實現再就業,也不能續保。因無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依法不能被新的用人單位錄用,並且因未轉移社保關係或者未通知被買斷職工社保關係已轉移,以致他們不能續繳養老保險費,達到退休年齡時將少拿或者拿不到養老金,由此造成了他們的工資收入損失和社會保障權益損害。銀行不保管被買斷職工的人事檔案,以至只能存放在職工自己家裡;也不移交部分被買斷職工的黨組織關係,致使許多黨員職工失業之後,也失去了黨員身份。有斷友調侃說,被買斷十多年間沒交過黨費,黨支部沒找我們過組織生活,我們,就和薄熙來一樣,已經被剝奪政治權利了!同時,銀行還剝奪了失業職工的公民選舉權利,因為,沒有人為他們辦理任何銜接、移交給當地居委會的手續,所以,他們成了社會上無職業、無人管、無人問、無身份、無地位的人員。  

3、加劇了社會風險、激發了很多群體性事件。被買斷人員是社會的不安定因素,現在的風險甚至要遠遠大於十年前,應當引起高度重視。當年的買斷人員大都已50歲左右了,他們現在的情況是孩子大了要嫁娶,父母老了也要用人用錢,而自己沒有任何保障,也沒有什麼技術,工作也比以前更難找了,生活的壓力越來越大。特別是一部分堅持上訪的買斷人員,受到各方面的打壓,承受著巨大的社會輿論壓力,有的家庭破裂,有的重病纏身,也有的被拘留判刑,壓力之大難以想象。而銀行自從他們買斷工齡後並沒有像當初宣傳的那樣經營多麼困難,而是越來越好,職工的年薪也動輒十幾萬。買斷人員認為他們被銀行欺騙了,怨恨、貧困交加、求助無門,強烈的反差極易誘發報復社會的極端惡性案件發生。  

60多萬銀行被買斷職工,從2003年開始,就沒有間斷過地進行了艱苦卓絕的維權抗爭行動,但是,銀行面對這些失業職工的信訪和上訪,一直採取掩蓋事實、文過飾非、欺上瞞下的手段,面對失業上訪人員,他們採取不理睬、不解決、不書面答覆等激化矛盾的手段;面對政府和上級的過問,他們採取捏造、誣陷、造謠、撒謊等卑鄙手段,很多省、市分行為阻止上訪還將失業職工的正常上訪誇大為不穩定因素,僱傭公安警察等執法部門進行阻止、打壓、威脅、恐嚇,如工行內蒙分行在接回上訪人員時,竟然將男女上訪職工共同安排在同一輛大客車上,限制其人身自由,不讓上下車,不給飯吃,還在男女混雜的車上讓他們使用便盆小便,嚴重侵害、剝奪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尊嚴,構成了對公民合法上訪權和人身自由權的雙重侵害!失業職工的每一次上訪幾乎都遭遇到警察、警車、攝像、錄像、拘留、訊問、電話網絡監控、跟蹤、攔截等,甚至還從北京帶回地方判刑勞教,經常參加上訪的人員被公安機關強制訊問已成為家常便飯。

(三)被買斷工齡的銀行職工的主要訴求  四大行被買斷職工的維權活動目前還沒有橫向聯合起來,但鑑於他們的處境基本相同,其訴求也大同小異。以建行斷友為例,他們提出了如下訴求:  

1、承認“買斷工齡”違法。  

2、承認與申訴人簽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關係)的協議書無效,恢復申訴人的勞動關係和工作崗位。  

3、按建行在崗人員同期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申訴人自被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至恢復勞動關係之日止期間的工資收入損失,以及25%的賠償費用。  

4、申訴人工作年限滿十年的,與申訴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申訴人被違規內退的,恢復申訴人的勞動關係和工作崗位。  

6、未為申訴人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與申訴人予以補辦。  

7、按應發工資基數補足或繳納申訴人自1996年1月起至勞動關係恢復時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8、按建行現行規定辦給申訴人企業年金、補償醫療保險、住房補貼三項職工福利和補充醫療保險,享受企業福利和醫療福利。  

如果上述要求能夠滿足,那麼被買斷職工曾經領取的經濟補償金、一次性生活補貼(或生活補助費)或有關獎金,就應該並可以返還銀行。  

應該說,上述訴求清單是很長並且很完整的,其中恢復工作崗位、補發被買斷期間工資收入以及索取25%的賠償,恐怕是很難做到的,事實上,他們年齡小的也奔50了,年齡大的快60了,其實只需要對他們恢復勞動關係同時辦理內退或退養也就可以了。很多被訪斷友對我表示,或者在QQ群里說,他們的請求實際上也僅限於重新獲得身份和與在職職工同等的社會保險待遇,特別是其中的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以解決最為緊迫和重要的看病和養老的問題。  

三、對國企改制的公正合理性(合法性)與轉型正義的幾點思考  上面所追溯的歷史不見得是全部真相,但有證人、有證詞、有政策法規、有文件材料,相信對於不了解銀行減員增效和買斷工齡實際過程的人們消除對斷友維權的若干誤會是有一定幫助的。其實,買斷工齡這種做法,非但流行於銀行、石油、石化這類特殊的、有關國家經濟命脈的壟斷企業的改制過程之中,更是大規模採用於90年代一般的非壟斷性、非戰略性國有企業的改制過程之中。有人說,這一頁歷史已經翻過去了,數千萬下崗職工已經被時間和社會大熔爐消化吸收了,銀行斷友沒有理由因為銀行現在還得到存在、發展和加強心裡就不平衡,否則,數千萬沒有得到銀行職工這麼高一次性補償的其他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就都有理由來算歷史的舊賬,這豈不會把整個國有企業的民營化和市場化改革全部否定掉嗎?  

這就有必要把討論的範圍超出銀行改制,而擴展到整個國有企業改革。  

由國家所有制到多種所有制,由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中國經濟結構的這種轉變和轉型,應該說是一種歷史的必然進程。但是這個轉變並不是一個天然合理、自動公正的過程,其間可能而且實際上充滿了許許多多荒誕離奇、黑惡不義、強權欺騙的現象,因此,這個轉變的結果,就很難是一種公正合理的經濟結構,而會長期淪陷、掙扎在一種叫做“權貴資本主義”或“權貴市場經濟”的過渡狀態,其主要特點是,擁有政治權力的階層操控整個經濟改革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使自身利益最大化,與政治權力沾邊和勾兌的階層也分享了一大塊改革的紅利和蛋糕,而那些缺乏也不能攀附政治權力的階層,即社會的下層和底層,不僅獲益相對最少,而且承擔了改革的所有成本、風險、代價和負擔,他們不是改革的主體而只是改革的對象,他們經歷的只是被改革,以至於他們從前在國家所有制和計劃經濟體制中所享有的名義上的主人翁地位以及一些實際的福利,都在改革過程中喪失殆盡,而淪為徹底的無產階級和貧困階層。  

在這些階層中,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首當其衝、名列前茅,而本文所關注的國有商業銀行被買斷職工只是數千萬下崗職工中的一小部分,而且相對而言是境遇較好的一部分,因為他們獲得了比其他國企下崗職工更多的一次性經濟補償。  

1、 什麼是改革的公正合理性(合法性)或轉型正義  

這裡所謂合法性,不僅僅是符合現行法律,而更是指具有公正合理性:現行法律可能是公正合理的,可能是部分公正合理部分不公正合理的,也可能是完全不公正合理的。  

何謂公正合理?那就是改革的主導思想和操作過程,兼顧了自由與平等、效率與均衡、發展與穩定、企業自主性與企業社會責任、市場競爭與社會保障、未來發展方向與歷史遺留問題等等都擁有一定現實性和合理性的方面,俾使改革達致“帕萊托最優”,即在沒有一人受損的前提下增進了所有人的福利,全體公民都分享到了改革的好處。這當然不是平均主義,因為允許甚至鼓勵一部分人分享到了更多的好處。這是一個合作多贏博弈,而不是一個一些人所得是另一些人所失的零和博弈。我們把改革的這種公正合理性,稱之為實質意義上的合法性,自然法和人權法意義上的合法性,或者稱之為“轉型正義”。  

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制企業或私營企業,就面臨著嚴峻的公正合理性的考量。  

一方面,大部分國有企業的確必須改制為股份制企業和私營企業,以促進市場經濟體制的形成和整個經濟效率的提高,這是公正合理性的第一方面的要求。公正合理性的另一方面的要求是,在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中,一定要負擔歷史責任和社會責任,一定要尊重相關各方公民的平等的基本權利。一個顯而易見且沒有人否定的事實是,國有企業長期實行高積累低工資的分配政策,職工生活長期在很低的水平線上徘徊。國家實際上對他們做了一種承諾或訂了一種契約:他們把自己的一生都獻給國家,而國家也將負責他們的一生。  

現在國有企業要改為股份制企業和私營企業了,那麼長期潛伏、隱藏下來的職工權益問題就浮出水面了:第一,作為公有財產的主人之一,公有企業職工在新的企業產權結構中的股權能否得到落實?第二,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要改革了,國有企業職工的就業權和社會保障權利如何落實?這兩個問題其實基於同樣的理由,那就是職工對公有企業的發展和公有資產的積累所作的貢獻一直以來並沒有得到量化和清算,或者說,國家和國有企業一直對職工負有一定的債務,現在要改制了,如何兌現這些權利或清償這些債務?  

客觀上說,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職工產權得到落實的操作性比較強,但在國企改制中落實內部職工股權的難度就比較大,主要原因是不好量化和界定,因為其他勞動者對國企的貢獻也有理由得到兌現,比如農民對國家工業化和國有企業的發展做出了間接但巨量的貢獻,在國企改制時理應得到體現。因此在90年代國企改制時,雖然也把產權的量化和職工持股提上了議事日程,但終於偃旗息鼓了。那麼剩下的一種選擇就是對改制過程中職工的就業權和社會保障權的保護了。如果在改制過程中,國有企業職工不僅得不到相應的股份,而且得不到就業保證和社會保障,那就可以毫不猶豫地斷言,這樣的改革是不公正的。如果國企改制中只有少數人得利而大多數人失利,這樣的改革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2、國企改制缺失公正合理性和轉型正義  90年代中期開始的國企改制,大部分國有企業轉制為股份制企業和私營企業,數千萬職工下崗失業,他們當中的相當部分,不僅沒有得到任何產權,而且失去了就業保證和社會保障,只能靠不穩定的、臨時性的工作收入勉強維持生存,其社保關係轉入街道,有的人還有能力續繳保險費,享受到一定的醫療保險並在將來領取一份微薄的養老保險金,有的人因為沒有固定收入,只能靠低保生存,無力續繳社會保險費,因此有病不能看,將來老了也拿不到養老保險金。21世紀初,一些關繫到國家經濟命脈的央企如金融、石油企業也進行了股份制改造並相繼上市,同樣有一大批被買斷了工齡、解除了勞動關係的職工,相比先前的國企下崗職工而言,他們得到了較多的一次性補償,但十年以後,很多人驀然發現,隨著物價的飛漲,這筆錢早就化為烏有了,甚至連社保費也交不起了。  

國企改制之初,至少在國家層面,還是有對於公正合理性的要求,所以出台了一系列的改制文件,包括改制方案應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禁止暗箱操作和國有資產流失,禁止買斷職工從而把他們徹底推向社會,要求改制企業解決下崗職工再就業和社會保險,鼓勵職工持股,特別是1994年頒布了勞動法,規定企業應與連續在本企業工作十年以上的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法律上截斷了買斷職工的通道——這些政策和法律法規到現在也沒有廢止,並因此而成為下崗職工和買斷職工維權的法律依據。然而,現實的國企改制走的是一條與此完全不同的道路:大部分國有企業被賤價賣給掌握權力的個人或其代理人了,與此同時,數千萬職工被下崗或買斷了。這種改革不僅缺乏現實的合法性,而且缺乏應有的公正合理性。所謂轉型正義已經蕩然無存。  

如果是一種公正合理因而是合法的改革,那麼第一,應該通過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程序售賣或重組國有企業,如果企業產權的一部分確實很難量化到職工個人的話,至少售賣或重組企業產權所得到的資產,應該收歸國庫,用於建立社會保障基金,用於解決工人、農民和其他勞動者的社會保障問題;第二,轉制企業不能把老職工掃地出門,即使不能安排他們工作崗位,也應該保留他們的勞動關係,為他們繳納社會保險中企業應承擔的部分,為他們自謀職業解除後顧之憂,或者以內退或退養的方式解決年齡較大的職工的出路;第三,對於破產企業的職工,國家要兜底,解決他們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創造條件讓他們再就業。  

當然,由於沒有與經濟體制改革配套的政治體制改革,由於普通職工和公民被排斥在改革的決策過程之外,由於他們只是改革的對象而不是改革的主體,由於他們缺乏對於改革進程的監督權,上述改革的公正合理性也就化為泡影了。  

3、缺失公正合理性的改革難以為繼,已經獲得的成就必將付諸東流  改開的頭十年,大體上實現了“帕累托最優”,各階層公民的狀況都有所改善。改開的第二、三個十年,少部分人的暴富建立在大部分人的犧牲之上。表面上看,效率提高了,財富總量大大增加了,GDP世界老二了,然而這是以犧牲公平正義為前提換來的,是以對底層勞動者的剝奪和對環境的破壞為代價換來的。這樣一種經濟增長註定是不可持續的。不寧如此,社會矛盾以及人與自然矛盾累積到再也不能承受的時候,整個經濟鏈條和社會生態必將發生崩裂,幾年之內,數十年的積累將化為烏有。  

哲學家們,尤其是馬克思和恩格斯早就指出,現實的不一定是合理的,強權和壟斷資本不一定代表真理和正義。另一方面,對正義的追討、對苦難的補償、對罪惡的救贖不僅永遠是應該的,而且也是維繫一種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一個社會的永續成長必備的條件。中國已經到了用公正合理性和正義的標準來反思整個改革進程並糾正改革失誤的時候了,已經到了對改革過程的犧牲者和代價承擔者給予補償的時候了。說透了,這不僅是有關人類良知和公道的問題,而且是有關改革得利者們的長遠利益和安全的問題。否則將會出現玉石俱焚、兩敗俱傷、同歸於盡的可怕前景。  

雖然一些央企如中石化、中國煙草,已經出台了一些對買斷職工的補償政策和措施,但本文認為,對於更大範圍的買斷職工的歷史遺留問題,中央政府有必要出台統一的政策予以解決。在經濟條件具備的央企率先解決這個問題,對於重建改革的公正合理性和真正的社會穩定是極為必要的。在民權意識已經普遍覺醒的今天,久拖不決必定會導致更大規模的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直至出現不可控制的局面。  

有人可能擔憂,銀行等央企一旦解決這些問題,會不會引發數千萬一般國企下崗職工的效仿呢?當然會。不過該解決就要解決,晚解決不如早解決。整個國家積累的財富已經具備解決這個問題的能力了。  

最後引用一個斷友的話作為本文的結束:  

我這裡說的補償不是指下崗以後領取的最低生活費,也不是進入再就業中心經受培訓,以及“一次性買斷工齡”的那筆小額款子。我所說的補償,是一個公正的社會對為了社會發展而做出犧牲,承受了改革的陣痛,代替時代而受難的下崗職工們,給予適當的回報,以示感謝。好比一艘因風暴而瀕於沉沒的輪船,為了保住大多數人的性命,先是往海里扔貨物,然後,有一些同樣是活生生的人,或者出於自願,或者是被統一安排,一個一個地跳進了驚濤駭浪之中。輪船負荷減輕了因此沒有沉沒,大多數人的性命保住了。當風暴停歇之後,輪船拉響汽笛,直掛雲帆濟滄海,開足馬力奔前程。這時候,那些在危急關頭跳下大海的人,僥倖還沒有被淹死,還在那裡掙扎。船長、大副、二副、水手,以及乘客們,如果都是些高尚的人們,就應該立即地、毫不猶豫地,懷著虔誠的敬意,把這些殉難者迎上船來,獻上食物,獻上衣物,還有尊重和感謝。  

我所說的補償不是居高臨下的施捨,不是同情和憐憫,不是打發,不是春節前夕的慰問品和慰問金,而是體現社會公正的一種理智的、規範的、應該形成制度的運作,是對犧牲者的應有回報。在現階段,是對下崗職工及其家人基本生活的支付,是對他們建立謀生手段的必要援助。在下一階段,當社會進入全面小康,多數人成為“中產階級”以後,社會應該一次性地幫助曾經下崗的職工進入“中產”行列,以示公正,以示良知,以示沒有忘記。如果下崗職工已經過世,則應把社會的回報體現在他們的子女身上。難道不應該這樣嗎?  

附錄一 四大銀行部分被買斷工齡職工告社會各界公民書  

1998-2003年,中國銀行也經歷了一場人為的巨大災難,短短幾年間,40餘萬曾經為工行、建行、農行、中行的發展壯大貢獻了青春的老職工被迫買斷工齡解除勞動關係,淪為社會最邊緣的群體!從此也拉開了迄今為止時間最長、範圍最廣、人數最多的維權行動!  

有人說,銀行的股份制改造客觀上需要減員增效,你們與銀行是自願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得到了一筆不菲的補償,現在你們後悔也來不及了,而且你們的反悔也是沒有根據的,都回家去吧,別在這兒鬧事了!  

這是一種完全不明真相或有意誣陷的說法,必須嚴正予以澄清:  

第一,買斷工齡的做法在實體上是違法的。中共中央、國務院1998年6月9日《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業不許逃避社會責任,把職工向社會一推了之,要充分考慮國家利益和社會責任,要對職工負責到底,……在充分聽取職代會意見後組織實施。” 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人早在1998年就明確指出:所謂企業“買斷工齡”的做法(即企業按職工工齡給一次性經濟補償後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並且不再給職工社會保險待遇)是絕不允許的,也是不合法的。國家經貿委、人事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也出台了禁止買斷工齡的規定。即使是破產清算的企業,也要對職工做出相應的安置,也要由政府來承擔托底的責任,更何況銀行不屬於破產企業,不能把職工推向社會。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  

第二,買斷工齡的做法在程序上是違法的。首先是沒有依照法律規定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其次,銀行管理者隱瞞政策和真相,採取種種欺騙、威脅、誤導的方法逼迫職工簽訂買斷協議。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若當事人一方有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以及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合同無效;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勞動合同。因此我們有充足的法律依據認為,買斷合同或協解協議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我們被買斷工齡後,由於年齡偏大,再就業困難,又由於物價飛漲,所得一次性補償早已蕩然無存,家庭生活陷入極度困難之中。我們維權的基本訴求是:  

1、承認“買斷工齡”違法,承認與申訴人簽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關係)的協議書無效,恢復申訴人的勞動關係和工作崗位。  

2、按建行在崗人員同期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申訴人自被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至恢復勞動關係之日止期間的工資收入損失,以及25%的賠償費用。  

3、申訴人工作年限滿十年的,與申訴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申訴人被違規內退的,恢復申訴人的勞動關係和工作崗位。  

5、按應發工資基數補足或繳納申訴人自1996年1月起至勞動關係恢復時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以及其他企業福利。  

全國銀行系統部分被買斷工齡職工  2013年10月  

附錄二 10月24日建行股東大會斷友與建行對話實錄(根據現場錄音整理)  

張 宏:這位股東曾經是咱們建設銀行江西省分行的一名職工,今天他嗓子不好,我來替他說。  

王洪章:江西省分行的?  

張 宏:2003年的時候被建行非法買斷,裁員給裁掉了。今天我也是咱們建行的股東,和他一樣,同樣的遭遇。上一次股東的大會……  

王洪章:回答你的姓名?  

張 宏:我叫張宏,是自然人股東,曾經在陝西省建設銀行陝西分行(工作)。  

王洪章:聽說過你。  

張 宏:謝謝董事長關心,那麼我今天來提這麼一個問題:由於我們剛才進會場之前,跟這些游股溝通過,就是在六月份股東大會的時候,我曾經作為一個股東和一個前職工,向咱們董事會和董事長提出過這麼一個問題。就是建設銀行社會責任的問題。建設銀行提到過,建設銀行的使命是為社會承擔全面的企業公民責任。那麼我們想,建設銀行曾經在改制上市的過程中,把十一萬人自己的職工就這麼一刀切地非法裁掉了。那它的社會責任在哪裡?這是我的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我在六月份問到了董事長,當時這十一萬的數字可能會有誤,因為其中有三萬多人是臨時工,就是我們講的代辦員。經常出事兒的都是臨時工,是吧?好,正式職工有八萬這麼多人,當時董事長給我們的答覆是:其中有六萬多人的工作崗位建設銀行這麼多年來已經全部解決了。那麼好,我們又說,建設銀行的核心價值是什麼呢?誠信 ,公正,創造,穩健。好,我們今天就把這公正講一下。我想問一下董事長,作為我們這六萬多工作崗位都分別是哪些人?我們要求來把他公布出來,這樣的話才能體現誠信和公正。這是第一個問題。  

從六月六號回去之後,我們走訪了很多建設銀行的下崗(買斷工齡)職工,據我所了解的陝西省兩千多人的買斷職工沒有一個人解決。那我想問一下,這六萬多人從哪來的?而且我們今天在座的股東很多都是我們曾經的建設銀行職工(有人插話:我是,我也是),來自全國的很多省市,包括今天我們參加股東大會的同志都看到,樓底下有很多前建設銀行職工在散步被拉走了。包括我們六月股東大會開了之後,七月份,還有很多建設銀行的前職工在建設銀行的周圍散步,被媒體充分的報道,我想董事長在這裡,給我們股東和以前您的同事一個交代。這是第二個問題。第三個問題(建行工作人員阻止繼續發言)……  

王洪章:你說吧,你讓他說。你是代表後面的幾個股東,所以你可以(說)多一點,其他人只能提一個問題。  張 宏:我想作為我們建設銀行立行之本,立命之本的誠信我們已經缺失了。你連你自己的職工都不管,你卻扮一個慈善家,到處四處捐款,給這捐,給那捐。你覺得是不是荒唐可笑?這是希望我們在座的股東關注的問題。  

王洪章:嗯,還有嗎?  

張 宏:另外,建設銀行在上市之前,隱瞞了非法裁員十一萬人的重大事項,這是對我們在座股東的一種欺騙行為。我的問題,請董事長意義明確地回答。好,謝謝!(此處掌聲熱烈)  

王洪章:這說明這個張宏提出的問題,得到了我們這個協議解除職工的贊成。首先我認為,你講的非法買斷,我想這個用詞還是不正確的,不是非法買斷,所有商業銀行改革、改制、經營模式、規範的法人制度,包括財務的重組,以及機構的安排和職工的安排等各套方案的制定,都是經過中央國務院統一研究考慮的。協議解除人員通過各種方式,與建設銀行脫離勞動合同關係,這些都有法律規定。而且,我相信在座各位股東中就有不少協議解除合同的協解人員,所以講非法買斷這是不正確的。  

第二個呢,你剛才講了承擔社會責任,承擔社會責任也包括為了使建設銀行躋身於世界大銀行的行列,也包括建設銀行每年的信貸投放,每年為客戶服務的產品創新,也包括我們每年我們董事會商定的,要拿出一定的利潤來支持和解決社會上的一些困難的領域、困難的群體,包括老少邊窮地區的就業問題、教育問題、還有衛生問題,以及大家都知道的我們援助的“健康母親快車”。還有一些衛生系統,我們都給與了很大的支持。這也是承擔社會責任。  

第三個呢,你剛才講到的六萬名職工,說是我們……上次是講過,我們當時十萬人的協議解除,有61000多人是正式職工,有38000人是合同工、臨時工。當時我們統計已經有61000人安排了就業、再就業。這61000人不是你說的……我當時也沒有那麼說正式解除的61000人都就業了,不是這個概念,是指的10萬人有6萬多人就業。  

可能你講到,你剛才說,那個六萬名單啊,把具體情況啊再公布一下,這可能不大現實。如果你要數據的話,我可以告訴你一個更準確的數據,到今年上半年為止,10萬協議解除人員當中,現在累計實現再就業的是61741人。我可以準確到個位數,這是通過各個省建設銀行系統逐級統計上來的。  還有一個問題呢,你講到給這裡捐款,給那裡捐款,為什麼沒有給協議解除人員安排一些資金?我跟你再報一下數據:在整個分流人員這個過程當中呢,建設銀行除了按法定的標準支付補償金以外,現在各個分行還適當的增加一部分生活補貼,這是對我們的協議補償,是做了很多工作的。人均的平均補償金額,從協議解除到目前為止,大概是有幾萬元。另外呢,即使是有一些補償,可能大家也感覺到有一些不足,這裡呢,我再告訴大家一個數字,到目前為止,我們為這個協議解除人員的社會保險的接續、轉移、補繳這個工作,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因為這十萬多人解除了勞動合同,我們各級建設銀行的工作人員把這些人找到,幫助他上社會保險也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有的都找不到了。應該說建設銀行的職工們做了很多的工作,到現在為止呢,我們投入的資金是5848萬元。其中今年投入了27.13萬元。為協議解除人員支付、補繳社會保險費用,協解人員已累計繳納養老保險一共多少人呢?98770人,達到了我們協議解除人員的97.9%。  

還有,我們辦理的一個養老保險的賬戶轉移,就達到了86458人,達到85.7%,養老保險的接續人數是67084人,達到67%,醫療保險續保的有51185人,達到51.7%,我想我們在座的協議解除人員股東有的也享受到了。  

斷 友:沒有!沒有!沒有!我們也沒聽說到!你們可以調查一下,你們這是你們各級銀行統計的,跟我們沒關係!我們也沒有聽說過,我們更沒享受到!沒有人來找我們,包括我們來總行找你們還解決不了呢,沒有人主動找我們解決!  

王洪章:沒有享受到啊?你們回去啊,找當地建設銀行,找當地建設銀行,按照規定,按照規定呢……  

張 宏:你光說,沒有詳細規則,他們(指下級行)不知道怎麼辦!沒有詳細的規則,你光說讓我們回去找,他們會說:不知道,沒人給我說。我們石家莊四百多人,我都問了,我各縣都轉了,沒有,一個都沒有(補繳社保費)。  

另一斷友:你說的根本不存在,只是你在說而已,底下根本沒有做,除非底下人欺上瞞下!(斷友此時非常氣憤,記錄不清了)  

王洪章:好,一個一個說,聽我說完,我話還沒有回答完畢。我現在講的數據我認為是真實可靠的,我相信我們建設銀行的基層組織,基層幹部,基層職工在這個問題上肯定不會弄虛作假。當然你們也講到了有些問題,這個你剛才講到了,有的說沒有拿到,沒有補貼到,這些呢,我希望你們呢回去以後,找一下當地的建設銀行。把這事情向當地建設銀行講清楚。因為你們在這裡說沒有,我也沒有辦法認定你們講的是真的,好吧?這是講的一個問題。  

張 宏:董事長,我打斷您一下,我希望您公布一下這個名單,這樣才便於體現我們講的公平、誠信,是一個必要的手段。  王洪章:名單不是隨便公布的,為什麼呢?這裡面還牽涉到個人隱私,就是我剛才說的,就是我剛才說,就是我剛才說的……(方寸大亂)  

張 宏:董事長,打斷一下,我這裡有一張我自己繳納的社保的一個發票,如果你建行有補給我,有給我補助,這個發票我拿不到,對不對?現在我可以呈上來給你看一下嗎?  

王洪章:可以。  

另一斷友:銀行把咱們自己交的也都算它交的了。你光聽社保局公布的數字那是不對的。  

斷 友:就像我剛才說的買斷的事兒一樣,你剛才說的“協解”,是“十”字邊的,錯了,是“月”字邊那個,是脅迫的“脅”,因為建設銀行的裁員沒有經過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國有體制改革國家文件上面有規定,不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改革方案是不能實施的,這是國家文件明文規定的。  

另一斷友:我這裡還有一個河北省分行(此處被打斷)……  

斷友(繼續):王董事長,我這裡有一個河北省分行邯鄲分行的文件,它在這個文件上明確規定,買斷一個職工要給縣級行長二萬塊錢,而且要不折不扣的落實到行長頭上。相反來說,要是完不成任務就扣你行長二萬塊。還有一個唐山分行的文件,就叫減員計劃,把完成減員指標與經營績效、薪酬和履崗能力掛起鈎來。(此處有建行工作人員打斷)你讓我說完,董事長讓我談的,對不對!  

王洪章:你說吧,說吧。  

斷 友:由此可見,這個文件不止邯鄲分行自己有,因為唐山有。可以說這是河北分行下的文件,它邯鄲分行的文件是根據省分行的精神,依照各地其它地方的先進經驗,對不對,所以說這也是總行認可的,而且其它買斷一個儲蓄所多少錢買斷一個分理處多少錢都是歸領導個人得,這就促使他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去鼓動你買斷,對吧。隱瞞事實!  

建行女:董事長知道。  

斷 友:董事長知道?董事長你知道嗎?你知道邯鄲分行這個文件嗎?  

王洪章:我知道總行有文件。  

斷 友:你知道總行有文件給縣級支行行長二萬塊錢嗎?  

建行女:我們確定一下你這是從哪兒得到的文件,讓我們看一下。  

斷 友:我是複印的。  

王洪章:你把文件給工作人員。  

斷友:你拿走了你得給我簽個收條,你別說你沒見著。  

建行女:我看一下給就你。  

張 宏:他有點激動,我完整表述一下。作為股東,打擾你一下啊。就是建設銀行曾經在分支行這一層面下達了很多的文件。這文件就是剛才他說的河北省建行的文件,文件上打著機密。就是說裁掉一個像我們在坐的這樣的中長期職工給行長分支行的領導獎勵多少萬塊錢,如果少完成這樣一個減員指標扣掉他們薪酬多少,同時縣支行的文件明確說減員的計劃的完成跟你的分支行履崗能力高低掛鈎,跟你的薪酬掛鈎。所以就是說讓你們變著法兒的把這些人裁出去,這就是說你的目標達到了,所以就符合你的履崗目標了,所以我們就給你獎勵。我說的清楚不清楚。  

王洪章:你講的就是說協議解除人員給行長獎勵多少錢,這我認為是不可能的。(此處斷友大笑)  

張 宏:不是,有文件的。  

王洪章:你聽我把話說完。我解釋你的問題,你讓我說完。  

張 宏:董事長,我把話說完。我告訴你,和在坐的股東,我在陝西省分行,我們有四個斷友和建設銀行打了一場官司。一審法院判我們敗訴,那我們就上訴,上訴的理由是什麼,根據勞動法第24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就是你講的依法合規的問題吧。那麼一審法院判我們敗訴了。我在這兒說一下,我們建設銀行連職工大會都沒有開,根本連商量的餘地都沒有哪來的一致?所以這個解除是非法的。好,二審打到了中院。今天我就把中院的判決給說一下。中院把一審判決我們敗訴的判決給撤銷了,那你說是我們錯,還是他們錯!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把我們的訴求駁回了。第三,把我們的訴訟費給我們退了。我們打官司的人都知道,對吧,誰輸了誰掏錢,這是天經地義的。那我的訴訟費沒掏,對方也沒有掏,那你說我們到底誰錯、誰對呀?這就是我們中國的司法環境。好,我們又申訴到高院,陝西省高院到現在給我們的裁定是:還是不管,就是說這事兒不歸法院管。那我就想問一下董事長,我們大家在這兒來散步,包括我們到股東大會來找你,連我們到國家信訪局去信訪,信訪局也給我們東西說這事兒你們還得找建行,所以我們沒辦法只好到股東大會來了。我也不想今天找你說這麼多,這就是你剛才說的依法也罷,怎麼樣也罷,而且底下怎麼操作的,建設銀行的文件,你要跟我說打官司,我證據一大摞,我全部給你拿來。而且另外三個人由我代理。其中有我們行高健的合同就更搞笑,今兒我就跟大家曬一曬。高健的申請表和這個買斷的這個審批表寫的什麼呢:本人高健,被迫與建設銀行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辦理審批手續。審批表也是這樣寫的“被迫”。就這樣,我們的行長把字簽了,我們的基層行甚至還做了公證,拿到法院去跟他們講。所以二審法院沒辦法判。為什麼呢?如果法院判我們敗訴就很搞笑,就是說我高健被迫簽了一個自願的合同,所以二審法院沒法兒判。但是他又不敢判我們贏,這就我們中國的司法環境。所以我們沒辦法,我們來這兒找你來了。OK,我說完了。(掌聲雷動)  建行男(監事長):好。剛才你說的這一段超出了董事長的回答問題的範圍,這是法律問題,我們不可能代替法院來解決這個問題。  

張 宏:我是說我們作為職工,一個曾經的職工,你跟我們是同事,對吧。我們跟你嘮一嘮,我們到建總行反映問題,連口水都不給一口,到現在為止一口水都沒人給,是吧。我說這這這這……這是什麼事兒啊?  

斷 友:剛才那個人說了,不給他們水喝!還讓他們喝什麼水啊!  

建行男:你剛才說的問題不是股東大會有關的問題。  

張 宏:我剛才說的問題都是你沒有回答完的問題,而且就是你剛才說的依法合規什麼的,法院都這麼判,那你說,你剛才說了超出了你的範圍,那法院都沒判我們敗訴,那說明你建設銀行與我們解除合同不是合法的。這還有錯嗎?  

王洪章:你剛才講的這些問題是歷史上遺留的問題,當時都有中央、國務院以及這個法律上的規定和規則,這個包括你們本人和建設銀行也是簽訂了有法律效力的協議合同契約。致於大家提出這些契約、合同還不能滿足大家的要求,或者說簽訂的這些協議、契約、合同和法律不相符的,走法律程序。第二個問題大家剛才講到的,就是養老保險也好、醫療保險也好、失業保險也好,大家在這方面沒有享受到在政策範圍內應該規定的待遇和措施。我們會、我們會再次反覆的向基層的建設銀行及組織,要求他們把工作做仔細一點,把具體問題了解的更清楚一點。同時也希望你們這個平等的、這個和諧的、實事求是的和當地的分支機構,就你們的養老問題包括失業問題醫療保障問題社會保障問題甚至包括就業問題,實事求是地進行認真的探討。我相信我們建設銀行的各級組織和各級幹部和職工是把你們當作建設銀行職工(曾經是建設銀行的職工),會認真地幫助你們解決各種問題。好吧。  

斷 友:董事長,我還有一個問題不知道你知道不知道,在我們買斷之後,建設銀行又增加了一些高中生,而且這都是科級幹部每人一個指標,這些人既沒有建設銀行工作經驗,又沒有履崗能力,然後這些人現在都轉正了,這是2004年3月份的事兒,我們2003年12月份買斷的,這個問題不知道你知道不知道?(建行的人亂成一團)  

斷 友:跟我們買斷人員基本一致。現在是把我們趕走了換成了身份低的人。  

建行男:我認為啊,剛才這位股東提的問題我們董事長已經全面做了回答。  

斷 友:那後去的這些人呢,那後來的這些人怎麼辦?  

建行男:第二,你們提的問題可以通過信訪渠道進一步的研究和解決,有的可以走法律程序。只要我們雙方還有誠意,就能通過這些渠道,就能找到措施解決辦法。建議這些問題下來以後和我們的信訪部門進行交流。  

斷 友:我們是來信訪的,可信訪叫公安把我們拉到九敬莊。(建行大亂,聽不清。)  建行男:大家提的問題我們過去也知道,包括今天講的新的問題。  

斷 友:那門口的警車你知道嗎?有多少人被拉到九敬莊?  

建行男:下來以後,我建議我們的信訪部門一個一個的聽你的訴求,我知道你們已反覆向我們的信訪部門表達了你的意願。大家提的問題不是本次股東大會的主要內容,今天這個事情到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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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乖乖,啥時候開始熱中於“工人階級領導階級”了?  /無內容 - 五步蛇 12/23/21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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