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述 |
|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2年09月11日21:07:14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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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独立工会 写于不同历史时期 整理于二零二一年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价值 马克思的价值概念可认为是他思想主体中最有争议的概念。非马克思主义者普遍地宣告价值概念是马克思主要的逻辑错误的根源,而不管承认马克思在其他方面有什么见解(庞巴维克的《卡尔·马克思及其体系的终结》仍然是最有权威的论述,见“参考书目” ①),在马克思主义者中间,价值概念也是有极大争议的问题。有些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在对资本主义具体经济现象的分析中,价值概念是多余的;因此,在对剥削进行基本的马克思主义的分析中,价值概念是不必要的。其他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则认为,价值概念是成功地理解货币、资本和资本主义动态的基础;因此,没有价值概念,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的分析就崩溃了(前者见斯蒂德曼:《斯拉法以后的马克思》,1977年英文版;后者见“参考书目” ③、 ④、 ⑤;同这两者观点极不相同的有代表性的例子见“参考书目” ⑥)。 在马克思看来,商品的价值把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的社会性所具有的特殊的历史形式,表现为社会劳动力的耗费。价值不是一种技术关系,而是人们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这种社会关系采取了一种特殊的物质形式,从而表现为这种物质形式的属性。这首先表明,人类劳动作为商品形式的普遍化完全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对价值这一概念的分析同样也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其次,这也表明,价值不只是一种精神中存在的概念;它具有一种现实的存在,价值关系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关系所采取的特殊形式。由于这种形式就是商品。因此,这就决定了商品是马克思分析的出发点。马克思在他论述政治经济学的最后着作之一中,把他论述的程序总结如下: “……我不是从‘概念’出发,因而也不是从‘价值概念’出发……我的出发点是劳动产品在现代社会所表现的最简单的社会形式,这就是‘商品’。我分析商品,并且最先是在它所表现的形式上加以分析。在这裏我发现,一方面,商品按其自然形式是使用物,或使用价值,另一方面,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从这个观点来看,它本身就是‘交换价值’。对后者的进一步分析向我表明,交换价值只是包含在商品中的价值的‘表现形式’,独立的表达方式,而后来我就来分析价值”(《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12页)。 由于商品是为交换目的而生产的物,因此,商品具有“交换价值“,交换价值被定义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比例。因而商品既是使用价值又是交换价值。但是,这是一种使人误解的说法。交换价值总是随时间、地点和环境不同而不同,一个商品所具有不同的交换价值,同它所交换的不同的商品一样多;在某种意义上,同它交换的每一商品也同样如此。因此,存在着使所有的相互交换的商品相等的某种东西。这就是说,交换价值是同它相区别的某种东西的表现形式。这种等量的共同因素不可能是商品具有的物理的或自然的属性,因为它们是异质的。在交换过程中,表示同质的某种东西,并且所有商品都具有唯一的共同属性,就是它们都是劳动产品。交换过程使生产商品的的所有不同类型的劳动在质上相同,生产商品的这种同质劳动叫做抽象劳动。价值就是抽象劳动的对象化或物化,价值的表现形式就是商品的交换价值。因而商品不只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且还是使用价值和价值。 从庞巴维克以来,批评者们都把《资本论》第1卷开头几页的论证,解释成马克思试图证明价值的存在,典型的是认为,这一未被证明的证据是不充分的,因为马克思忽视了所有商品都具有其他共同属性。例如,所有用于交换的商品,对它们的需求相对都是稀缺的(如果不是这样的话,物就可以无偿地赠送,而不要进行交换),因此,在心理学上,即在人们对商品的需求和供给的动机上,也能发现马克思所探寻的共同属性(这是资产阶级经济学走的路线)。从实证主义或经验主义角度来看,这种论证是极为有力的,但是,它没有考虑到马克思极不相同的哲学传统;马克思并不是通过得出我们所体验到的全部现存的异质商品共有的某些(任意的)抽象属性,对价值的存在提出形式上的论证。相反,他分析的是实际存在于资产阶级社会中的人们之间的典型关系──一种商品同另一种商品的交换关系。这是因为:首先,政治经济学范畴是特殊生产关系的必然反映;其次,正是通过对这些范畴及其所采取的形式的批判性的考察,资产阶级关系的内容才得到阐述和揭露。形式上的、非辩证的分析永远领会不了马克思对价值的分析,因为它同所涉及的具体关系没有任何内在联系。马克思在1868年7月11日给库格曼的信中谈到: “即使我的书中根本没有论‘价值’的一章,我对现实关系所作的分析仍然会包含有对实在的价值关系的论证和说明。胡扯什么价值概念必须加证明,只不过是由于既对所谈的东西一无所知,又对科学方法一窍不通“(《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68页)。 在得出作为抽象劳动对象化的价值定义之后,马克思进一步对价值的计量作了考察。价值是用生产商品的平均的必要的时间单位,通过对抽象劳动的计量来计量的。因而,在所有生产者生产率普遍提高,劳动时间缩短时,商品的价值就下降。因此,商品价值的变动同对象化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量成正比,同生产这一商品的具体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在简要考察了同其表现形式相独立的价值之后,马克思进一步证明了交换价值是怎样成为价值的必然表现形式的。直到目前为止,这一分析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忽视;利用交换价值引申出交换价值,然后再利用价值引申出交换价值,这终究似乎还表明了某种循环论证。但是,这采取的又是形式逻辑的方法,它并不适合对本质和现象,或者内容和形式问题的说明。鲁宾对这一点作了评论: “人们不能忘记、在内容和形式关系问题上,马克思采取的是黑格尔的观点,而不是康德的观点。康德把形式当作同内容具有外在关系的某种东西,当作从外部依附于内容的某种东西。从黑格尔的哲学观点来看,内容本身并不是形式上从外部依附于它的某种东西。相反,通过内容的发展,内容本身产生出已经潜在于内部中的形式。形式必然从内容本身中生长出来”。 事实上,马克思对他的政治经济学的前辈,特别是对斯密和李嘉图的主要批评之一就是认为他们忽视了价值形式,把价值形式看作是外在于商品本质的某种东西。因此,他们不能理解劳动为什么表现为价值,为什么价值计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表现为货币额。马克思认为,这种错误的原因在于,劳动产品的价值形式,这种最抽象的同时又是资本主义最普遍的形式,没有被看作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而被看作是社会生产的永恒的、自然的形式。因此,价值和价值量就同特殊的社会关系相分离,所作的分析就成为形式的,而不是辩证的。只有证明了价值怎样必然地表现为交换价值,才可能理解价值怎样表现为货币额,价值形式怎样含有货币形式的意义。因此,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同时也就是他的货币理论。 作为商品,劳动产品同时具有自然形式和价值形式。但是,价值形式只是在一种商品同另一种商品交换时才表现出来。价值并不是离开同别的商品的交换、单个商品所固有的某种东西,而是反映了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分工,商品生产者劳动的社会性质只有在交换行为中才显露出来。因此,价值是一种纯粹的社会现实,它的形式只能在商品和商品之间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马克思把所作的这种考察称作“简单的、个别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在这种形式中,X量商品同A同Y量商品B相交换。由于商品A把它的价值表现在商品B上,所以商品A的价值相对地得到表现,商品A就处在“相对价值形式”上。相反,商品B成了表现商品A的价值的材料,商品B就是“等价形式”。相对价值形式和等价形式总是同时存在于价值表现中;在这一价值表现中,它们显然是互相排斥的。 首先考察相对价值形式。商品B是商品A的价值的物质对象,但是,商品并不只是物化劳动的量,因为这并不能赋予它们以不同于自然形式的价值形式。商品A的价值作为物化劳动,必定具有一种同商品A本身不同的客观存在;这样,商品B的物质形式就成了商品A的价值形式。只有不同种商品之间的这一等式,才揭示了创造价值劳动的特殊性质,因为正是交换过程本身,才把物化用于交换的不同种商品中的不同种劳动,归结为一般劳动的共同性质。进而,由于商品A的价值在商品B的使用价值上得到表现,这就产生了商品A的价值量的变化,并不必然地在相对价值量的变化中得到反映的可能性,反之亦然。(这种潜在性的发展包藏了马克思经济危机理论的核心。)其次考察等价形式。马克思指出了他所称作的等价形式的三个“特点”:第一,使用价值成为价值的表现形式。商品B表现商品A的价值,它根本不表现自身的价值;商品B的物质体是抽象劳动的对象化。第二,生产商品B的具体劳动成为抽象劳动的表现形式。这就意味着,生产商品B的具体劳动尽管是个别人的私人劳动,但它同其他种类的劳动直接相等。第三,私人劳动采取了直接社会劳动的形式。这三个特点,即使用价值表现为价值、具体劳动表现为抽象劳动和私人劳动表现为社会劳动,是理解马克思价值理论的关键。虽然商品既是使用价值又是价值,但只有在它的价值取得了同它的使用价值形式相独立的和截然不同的表现形式时,它才表现这种双重作用。这种独立的表现形式就是交换价值。价值的性质使交换价值成为它的独立的表现;在交换关系内部,商品A的的自然形式只当作是使用价值,而商品B的自然形式只当作是价值形式。在这一意义上,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内在对立被外在化了。 通过指出商品A不仅同商品B交换,而且也同商品C、D、E等交换,马克思把简单价值形式展开为“扩大的或总和的价值形式”,商品采用的等式形式是无关紧要的事情。商品A显示了在同整个商品世界发生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每一种其他商品表现为具有价值的物质对象,表现为一般人类劳动的特殊的实现形式。因而,同现代资产阶级经济学截然相反,不是商品交换调节价值量,而是商品价值量调节商品交换的比例。然而,商品A的价值的一系列代表实际上是无止境的,并且不同于其他任何商品的相对价值形式;由于存在着无数的等价形式,因此所有的具体劳动都表现抽象劳动,一般人类劳动没有一个单一的、统一的表现。 这通过倒转总和的或扩大的价值形式,引出“一般价值形式”就易于得到纠正。如果商品A把它的价值表现在无数的其他商品上,那么,所有这些商品也就把它们的价值表现在商品A上。这样,一种单一商品就被分离出来,表现所有的商品的价值,使每一种商品都同它自身的使用价值相区别,同所有其他商品的使用价值相区别,以此表现出所有商品所具有的共同的东西。这一商品被称作“一般等价物”,它的自然形式是所有商品的价值共同承认的形式,是所有劳动的有形的代表,马克思称之为“商品世界的社会表现”。这种特殊商品的自然形式作为其他所有商品的价值形式,这种特殊商品就成了“货币价值形式”中的货币商品,这就完成了商品的价值表现同商品本身的分离。商品价值除了交换价值没有其他表现形式,而交换价值也只有在货币上得到表现。价值决不能用价值的实体即抽象劳动来表现,也决不能用价值的尺度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表现。价值表现的唯一形式和价值能够表现的唯一形式,就是货币商品及其量的尺度。正如马克思在1858年4月2日写给恩格斯的信中所指出的的:“从价值的一般特点……同它表现为某种商品的物质存在等等之间的矛盾中产生出货币这个范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第303页)。在早先论述价值和货币的手稿中,马克思在手稿的括号内指出:“往后,在结束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对唯心主义的叙述方法作一纠正,这种叙述方法造成一种假象,似乎探讨的只是一些概念的规定和这些概念的辩证法。因此,首先是弄清这样的说法:产品(或活动)成为商品;商品成为交换价值;交换价值成为货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97页)。经济范畴是人类活动的反映,马克思把同一范畴的逻辑起源同历史起源相比较。他强调,历史上劳动产品作为商品形式的发展同价值形式的发展是一致的,在总体上他总是把他逻辑分析的结果同现实的历史发展的结果相比较。但是,在《资本论》第1卷第2版跋中,他也强调了研究方法和叙述方法之间的主要不同之处。他认为: 研究的方法“必须充分地占有材料,分析它的各种发展形式,探寻这些形式的内在联系。只有这项工作完成之后,现实的运动才能适当地叙述出来。这点一旦做到,材料的生命一旦观念地反映出来,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就好象是一个先验的结构了”(《资本论》第1卷,第23—24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马克思克服了他在价值和价值形式叙述上的巨大麻烦。马克思听从恩格斯对《资本论》第1卷校样的批评,写了第1章附录,《资本论》第1卷第2版和以后各版中,这个附录重新写进了第1章。第1版的这一附录是马克思价值形式理论的最清楚的陈述(参看马克思:《价值形式》)。虽然马克思承认他的陈述是困难的,但是他认为,他对价值形式的分析不能被舍弃,“这部分对全书来说是太有决定意义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311页)。这并不是“一个先验的结构”,不是“一些概念的规定和这些概念的辩证法”。把商品形式看作是价值形式的这一抽象是一种现实的抽象,因为交换过程是现实的过程,由此而同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劳动产品相适应。这就意味着,不可能存在价值的先验规定,因为只有交换过程才使生产成为社会的,才建立了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联系,并保证在交换中实现的价值是而且只是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的劳动的表现形式。商品的价值只有在商品的生产之后才能在另一种商品的使用价值上得到表现,在发达的资本主义中,这另一种商品就是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一旦证明了这一点,马克思就能进一步从货币和货币的关系这一最高形式上,探讨了“价值规律”(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详细内容,通过对资本和资本积累范畴的阐述,最后探讨那些在资本主义表面上似乎同价值规律相矛盾的现象。与此相对应,在货币和货币关系的最高形式上,马克思也有了探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是怎样颠倒的,这种颠倒是怎样在意识中得到反映的根据。 价值与价格 为了使对象化在商品中的个别劳动时间具有抽象劳动的一般特征,一种特殊的商品必须采取对象化的、一般的劳动时间的形式。商品作为价值的一般性质和它作为使用价值的特殊性质之间的矛盾,只有通过它本身的对象化才能得到解决;交换过程在物质上把商品的交换价值同商品本身区别开来;这样,所有作为使用价值的商品,就同作为表现它们价值形式的货币同商品对立起来。因此,马克思把价格定义为价值的货币形式,商品的价值在货币商品(例如黄金)量上得到表现。 货币商品也象价值尺度的作用一样,必然起着价格标准的作用。它能起到价值尺度的作用,只因为它本身就是劳动产品,因而在价值上潜藏着可变性;作为价格标准,尺度的稳定性显然是重要的。那么,为什么价格可能发生波动呢?这或者是因为商品价值已经改变,而货币价值保持不变;或者是因为货币价值已经改变,而商品价值保持不变;或者是因为这些变化的某种结合。因此价格总是对价值作出精确计量的假定是决不可能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量的,在概念上这总是一种准确的尺度。但是,它只能表现为特定交换中的商品和货币之间的交换比率;由于涉及两个独立的商品,因此这种交换比率,既可能表示商品的价值量,也可能表示较大的或较小的货币量,因为它是在特定的交换环境中出售的。因此,价格和价值量很可能是不同的;马克思评论道:“但这并不是这种形式的缺点,相反地,却使这种形式成为这样一种生产方式的适当形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下,规则只能作为没有规则性的盲目作用的平均数规律来为自己开辟道路”(《资本论》第1卷,第120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商品的价格代表了它的观念的价值形式,即同想象中的货币商品相等;但是,要使这个价值形式得到实现,必然进行交换。在这一意义上,价格形式既意味着商品同货币交换的可能性,也意味着这种交换的必然性;对这种交换的分析,为马克思进一步阐明资本概念提供了基础。一种通常的误解就是认为《资本论》第1卷谈的是价值,《资本论》第3卷涉及的是价格。情况正相反,《资本论》第1卷一开始就对价格形式作了阐述。然后,马克思再从所有资本共同性的角度,使价格在一定程度上适合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动态发展。通过竞争过程,资本之间的差别要求价格形式进一步发展成生产价格和市场价格,但是,这种竞争只有在对资本主义生产作了展开分析之后才能分析,因此,在《资本论》第3卷才作充分探讨。 劳动力 劳动力就是从事增加商品价值的有用劳动的能力。工人出卖给资本家换取货币工资的就是劳动力。劳动力同劳动是有区别的,劳动是人类生产力为改变商品的使用价值和增加商品的价值的实际使用。劳动产品能作为商品买卖。但是,要对劳动本身即生产活动的买卖这一概念赋以确切的含义,却是不可能的。不能出卖劳动产品的劳动者必然出卖劳动力,并同意从购买者的利益出发和在购买者的指挥上消耗其劳动,以换取一定的货币量即工资。 劳动力范畴是在用劳动价值论解释余价值源泉中提出来的。资本家支付货币购买商品,然后又出售商品换得比他支付的货币更多的货币。但是,这种情况之所以能够经常不断地出现,只是由于存在某种在使用时能够增加商品的价值的商品。劳动力就是这样一种商品,而且是唯一的这样一种商品;因为在购买和使用劳动力中,资本家榨取了劳动,而劳动就是价值的源泉。从整个资本主义生产体系来看,剩余价值的源泉在于资本家付给劳动力的价值,小于他们所榨取的由劳动加到商品上去的价值。对剩余价值的其他唯一可能的解释就是,资本家按低于商品的价值购买商品,或者按高于商品的价值出售商品,但是这只能解释个别剩余价值,而不能解释整个生产体系的剩余价值,因为用这种方法获得的价值肯定是其他一些商品生产者失去的价值。 资本家在市场上购买劳动力这一现象产生的历史前提条件就是“自由”劳动者阶级的出现:首先,他们有“自由”处置自己劳动力的合法权力,以在交换这一限定的阶段中同潜在的购买者谈判;其次,他们同样也享有不掌握或支配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自由”。因此,劳动力现象要求消除奴隶製和农奴製,消除对人们在交换中处置自己劳动力权力的一切限製。它也要求直接生产者同生产资料相分离,这样他们就不可能生产和出售他们的劳动产品,从而迫使他们为了生计而出卖劳动力。 尽管在充分发展的资本主义生产中,劳动力表现为市场上的一种商品,但是,它还是有一些同其他商品不同的特点,并引起了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中的一些重要矛盾。首先,尽管劳动力表现为市场上出售的一种商品,但是这一商品的生产却同其他商品不一样。劳动力的生产是工人作为人的生物上和社会上的再生产。这一復杂的再生产过程涉及在总体上和资本主义关系或商品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例如,在极为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是由不拿工资的家务劳动再生产出来的;在较不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常常是由残存的非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再生产出来的。这些过程有其自身的逻辑和观念形态;纯粹的资本主义关系的逻辑不可能完全地和自行地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 其次,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就是它创造价值的能力。劳动力同其它商品不一样,为了使用劳动力,购买者即资本家必然同出售者即工人之间建立一整套全新的关系。从劳动力中榨取劳动,引起了购买者和出售者之间超出通常谈判商品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就是工资)范围的附加的斗争条款;引起了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上的斗争。这些对抗阶级的斗争,本质上构成了资本主义生产的技术上的和政治上的问题。 最后,劳动力的出售使得工人同他或她自己的生产的创造力(这种创造力转到了资本家手中)相异化,同对劳动产品的控製相异化。在劳动力商品出现后,商品形式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矛盾再现为工人同他或她的劳动和产品的异化。 尽管在李嘉图的着作中,在对价值理论的有条理的阐述上已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但是古典政治经济学并没能解决“劳动的价值”这一概念所固有的混乱,在有些场合“劳动的价值”指的是工资,在其他一些场合指的却是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马克思通过把劳动概念分解为劳动、劳动力这一对概念,消除了这种混乱(参看《资本论》第1卷第4章第3节和第17章)。这就使我们明白,出卖劳动力来换取资本家的工资这种交易,发生在生产之前,发生在产品中价值的出现之前;这也使我们明白了资本主义生产占有剩余价值的确切机製。马克思把区分劳动和劳动力的这一发现,看作是他对经济科学作出的最重要的积极的贡献。 劳动过程 在最简单的意义上,劳动过程就是劳动据以物化或对象化在使用价值中的过程。在这裏,劳动就是从事劳动的人和自然界的相互作用,自然界的要素由此而按照一定的目的被有意识地改变了。因此,劳动过程的要素有三方面:第一,劳动本身,即有目的的生产活动;第二,劳动所作用的对象;第三,用于从事劳动过程的资料。通常由先前的劳动过程所提供的那些劳动对象被称为“原料”。劳动资料既包括基础结构或同劳动过程间接相关的要素(渠道,道路等等),也包括如工具这样的劳动借以影响劳动对象的直接要素。它们总是以前劳动过程的结果,它们的特点既同劳动发展的程度有关,也同劳动在其中完成的社会关系有关。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一起被称作“生产资料”。由于劳动的作用而改变了劳动对象,这就是使用价值的创造;我们同样可以说,劳动已对象化了。由于生产资料就是劳动过程所消费的使用价值,因此,这一过程就是“生产消费”过程。由于使用价值由此而被生产出来,因此,从劳动过程的角度来看,所完成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 劳动过程是人类生存的条件,这对所有的人类社会形式都是共同的:人们一方面依靠他们的劳动这一主动要素,另一方面也依靠自然的、无生命的世界这一被动要素。但是,为了理解劳动过程中不同参与者相互之间的关系,就需要对劳动过程在其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作一考察。在资本主义劳动过程中,资本家在市场上购买生产资料,也购买劳动力。然后,资本家是通过使劳动力的承担者(工人)在他们的劳动中消费生产资料而“消费”劳动力的。这种劳动是在资本家监督、指挥和控製下完成的,所生产的产品是资本家的财富,而不是直接生产者的财富。劳动过程只是资本家已购买的物和物之间的过程——因此,这一过程的产品就属于资本家。 这些产品对资本家具有使用价值,只是因为它们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目的就是生产在价值上超过生产过程中消费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价值的商品。因此,这种生产过程既是创造使用价值的的劳动过程,也是创造价值的增殖过程;增殖过程之所以可能,只是因为劳动力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之间存在着差额。理解马克思经济学的关键,就是把劳动力的价值同劳动过程中劳动力的耗费所增殖的价值区别开来。只有后者超过前者,剩余价值才可能创造出来。再者,资本控製了劳动力,这是由于人们在历史上同生产资料分离开了,因此人们被迫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换取工资,只能进行工资交易。而资本家控製劳动,这是因为劳动力的使用是在资本家监督下完成的,在这一过程中,工人阶级被迫完成比维持他自己生存所必需的更多的劳动。因而资本是一种强製的社会关系。 劳动过程涉及的是生产的质的运动,是具有一定目的和内容的、生产某种特殊产品的过程。从量的观点来看,价值创造过程把这一过程中的所有因素都看作是一定量的对象化的劳动,对象化的劳动以一般等价物为单位,按照社会必要的持续时间加以衡量。任何商品生产过程都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创造过程的统一。一旦价值创造过程超过一定点继续下去,我们就有了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形式,或者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即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 在现代许多论述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马克思主义论着中,在用语上存在着某些不准确之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往往被确定为资本主义劳动过程,而不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坚持区分这两个过程,对于坚持为人熟悉的马克思主义使用价值和价值过程的两重性是重要的。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资料具有类似的双重特点。从劳动过程的观点来看,生产资料是用于有目的的生产活动的资料,工人在实体上同生产资料发生联系,生产资料成为劳动活动对象化在产品中的本质要素。然而,从价值增殖过程的观点来看,生产资料就是用于吸收劳动的资料。在工人消费作为生产活动物质要素的生产资料(劳动过程)的同时,生产资料也消费劳动,以使价值得到增殖(增殖过程)。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不是工人使用生产资料,而是生产资料使用工人。一旦资本家的货币转化为生产资料,生产资料就立即转化为资本家对其他人的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即有私人财产权证明为正当的、并最终受到资本主义国家强製力量维护的所有权。已经对象化的劳动或死劳动和运动中的劳动力或活劳动之间关系的这种颠倒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征,反映在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上就是对以生产资料价值为一方和以他们所拥有的自行增殖的财产即资本为另一方的混淆。这样一来,就把生产资料看作是具有生产能力的,而实际上只有劳动才能够生产出东西来。对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使用工人而不是相反情况的这一阐述,强调了劳动对资本的从属。马克思(在《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中)区分了他称作的“劳动对资本从属”的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同前资本主义历史和资本主义历史这两个性质不同的历史阶段相适应。第一种形式出现于资本主义从以前的生产方式产生的过程中,它涉及的纯粹是榨取剩余价值方式上的转化。为了描述这种在迄今为止劳动得以完成的同样的生产技术基础(相同的生产力水平)上劳动从属于资本的过程,马克思把这称作“劳动对资本的形式上的从属”。所有的个人之间统治和从属的关系、封建城市中行会生产和封建乡村中农民生产的特征都在现金交易中瓦解了;由此,不同的商品(劳动条件商品和劳动力商品)所有者相互之间只是一种以买卖为基础的关系,只是在生产过程中资本和劳动之间相互对立的关系。由于这种“劳动对资本的形式上的从属”并没有改变劳动过程本身,因此榨取剩余价值的唯一方法就是延长超过必要劳动时间的工作目的长度。马克思认为,形式从属是同绝对剩余价值生产联系在一起的,在英国它存在于16世纪中期到18世纪最后30年,在这一时期,劳动过程最初以协作为特征,后来又以工场手工业为特征。但是,随着机器和大工业的出现,劳动过程本身不断地发生转化,或者说发生了追求生产率提高的革命化。机器成为劳动过程的主动因素,它把连续的、统一的和重復的任务强加给劳动,并使强製的严格的工厂纪律成为必需。科学知识作为机器使用的必然的伴随物,创造了一种新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等级製度,先前以手工技术为基础的分工被消灭了。马克思把以机器为基础的大工业及其生产称作“劳动对资本的实际上的从属”,并把它和相对剩余价值生产联系在一起。英国进行“产业革命”之后,劳动对资本的实际上的从属就不断地转化为追求价值积累的劳动过程,一般地说,这标明资本主义已成为一种成熟的生产方式。 在马克思论述这个问题的着述之后,大约一百年来马克思主义者对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几乎没再作过分析。部分的原因或许是因为马克思的分析极为成功。马克思逝世以后,工厂生产的发展似乎有力地证实了马克思的着述。尽管有萧条、法西斯主义和世界大战等等,但是,在追求生产力增长中对科学的利用,还是引起了资本主义极其巨大的增长;在马克思主义者当中存在着这样一种倾向,即把先进资本主义的技术看作是劳动过程的必然的组织形式,而不论社会生产关系为何。这就是说,技术被看作是中性的,而它的独裁主义和等级製度的本质则被看作是占优势的生产关系的机能。这同一种不同的观点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观点把历史解释成受生产力发展的製约,技术的发展被看作是一种平稳的、直线的前进过程,它决定了特定的时间点上的合适的生产关系。技术而不是阶级斗争成为历史的动力。列宁在热情地把弗雷德裏克·温·泰罗的“科学管理”原理作为苏联赶上和超过资本主义的一种手段时,极大地推进了这两种观点。1918年列宁对泰罗製的评论就是: “同资本主义其他一切进步的东西一样,既是资产阶级剥削的最巧妙的残酷手段,又包含一系列的最丰富的科学成就,它在分析劳动中的机械动作,省去多余的笨拙的动作、製定最适当的工作方法,实行最完善的计算和监督方法等等。苏维埃共和国无论如何都要采用这方面一切有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社会主义能否实现,就取决于我们把苏维埃政权和苏维埃管理组织同资本主义最新的进步的东西结合得好坏”(《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34卷,第170—171页。)这种策略对苏维埃社会的社会主义发展起了步人后尘的影响作用,因为苏维埃的劳动过程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对手几乎没有什么不同。回顾起来或许并不令人惊讶,1929年到1932年苏维埃工业化就是依靠大规模引进资本主义技术,然后再对这些技术进行模彷;在復製接近先进资本主义国家的技术创新的任何事物方面,苏联始终存在着难题。如果要想说明技术是如何地由阶级关系决定而不是适得其反的话,那么这倒是一个十分清楚而又有争议的事例。 历史上“技术主义”概念在西方所产生的主要后果就是,马克思主义对正在变化的先进资本主义国家阶级结构的分析变得停滞不前了,从而使各式各样的后资本主义或后工业的社会学应运而生,这些社会学为大多数社会民主党修正主义提供了意识形态的基础,特别是在20世纪50年代更是如此。但是,从60年代末以来,马克思主义者的註意力逐渐转到对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重新发现上来,这成了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分析復兴的组成部分。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布拉维尔曼着作的出版,证明对资本主义国家生产过程和阶级结构演变进行马克思主义分析的发展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布拉维尔曼的分析结构围绕着作为资本主义根本动力的资本积累,恢復了马克思所强调的生产扩大和劳动贬黜同时发生的理论。关于前者,布拉维尔曼的分析涉及垄断资本主义,他强调垄断资本主义中管理和机械化的发展所具有的特别的重要性。寡头大公司的出现、市场结构的变化和国家经济活动的发展,综合成这样一种分析思路,即证明资本结构的变化产生了工人阶级结构的变化。布拉维尔曼特别强调劳动后备军的特征和构成的变化。强调性别上分工的重要性,以及强调在办公室工作和劳务产业的劳动过程和职业上的变化。另一方面的问题就是对劳动的贬黜,特别是对手艺劳动的贬黜,因为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结构不断关心的是使劳动变得低廉,关心的是通过排除有碍于资本实现其重新组织生产的企图的一切技能和知识来保证对劳动过程实行有效的控製。布拉维尔曼认为,这后者构成了通过对手艺技能的贬黜而形成劳动对资本实际从属的一般趋势。 对布拉维尔曼着作的批判大体上集中在:他试图把现代工人阶级看作是一个“自在”阶级,而不是一个“自为”阶级,从而避开了对工人阶级意识、组织和活动进行全面的分析。人们认为他的这种方法使工人阶级仅仅成了资本的对象,即被动地适应着增殖动态的变化,这就忽视了在生产的一定点上阶级斗争是理解资本主义劳动过程发展的关键的方法。此外,还可以认为布拉维尔曼的分析表明资本家的控製和统治完全和全部是在生产过程内部进行的,而没有考虑到政治关系和资本主义国家机构的意义;如果把生产内部的阶级关系看作是经常地对资本产生疑难的关系,那么,就可以把政治机构和过程看作是能使这些关系保障资本安然无恙的东西。 尽管布拉维尔曼着作中的工人阶级不论在生产过程内部还是在生产过程之外都具有被动性,但是,他的着作对于使马克思主义者重新註意资本主义劳动过程来说,以及为讨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这一中心论题提供了焦点和参照点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 社会必要劳动 关于价值量的衡量的概念。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1章中写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製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可见,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资本论》第1卷,第52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因此,社会必要劳动是抽象劳动即价值的实质的同义语,它的衡量是按时间单位计算的。这个词是和个别劳动对照而言的。一个特殊生产部门的不同公司进行生产,技术效率的程度不同,生产工艺也不一定相同。随之,每个公司生产商品所需要的个别劳动时间就会不同。但是,不管商品来自什么生产过程,它是按同一价格出售的。显然,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经营得法的公司,比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经营不当的公司,将从每一产量单位实现更多的剩余价值作为利润。市场价值和个别价值的差额,在资本主义製度下刺激着不断引用新的生产方法,每个公司都尽量降低个别价值,以便在竞争中对对方占优势。 对于生产一种商品为社会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不可能根据某种特殊的“平均”的生产技术,先验地确定为某种物化劳动量。根据相同的理由,价值只是作为一定数额的货币的交换价值的形式出现;市场价值是竞争过程的产物,它本身是下列事实的结果:只有通过市场交换,在资本主义製度下各个商品生产者的社会联系才得以建立,因此,只有通过货币,私人劳动才具有社会劳动的形式。 究竟市场价值决定于市场的某种平均过程,如以上所说暗示的,还是决定于最经营得法的公司的个别劳动时间,有时还不清楚。答案有两种:价值的决定不是一种静止的平衡状态,而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刚一确定,由于经营不当的生产者的破产和经营得法的生产者的革新,它又发生变化。 剩馀价值 榨取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製度下剥削的特殊方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殊性。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剩余采取利润的形式,剥削产生于工人阶级的纯生产额出售所得比工人作为工资所得要多。因此,利润和工资是剩余和必要劳动在受资本雇佣时具有的特殊形式。但是,利润和工资都是货币,从而只是劳动通过一系列历史上特定的中介作用(其中剩余价值概念具有决定性作用)对象化的形式。 资本主义生产,是一种商品生产形式,的确,是最普遍的商品生产形式。因此,产品的生产是为了按价值出售,价值是通过价格形式,那就是说,作为一定数量的货币衡量来实现的。产品属于资本家,他从产品的价值和投入生产过程的资本的价值的差额中获得剩余价值。资本分为两部分:不变资本,相当于在生产过程中只是转移到产品中去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可变资本,用于雇用工人,工人被付给他们所出售的劳动力的价值。其所以叫可变资本,是因为从生产过程开始到结束,它的数量是在变化的;作为劳动力价值开始的东西却以劳动力发挥作用所产生的价值而告终。剩余价值就是二者的差额,即资本家没有付给等价物作交换而占有的工人所生产的那部分价值。这裏,没有不公平的交换;然而,资本家得以占有无偿剩余劳动的成果。 其所以可能如此,因为劳动力是具有能够创造价值的唯一特殊的商品。因此,它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必要成分。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被使用掉(消耗掉),它们的使用价值体现在生产过程中,而且将以新的形式在产品中重新出现。它们的价值只是转移到产品价值中去。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也被消耗掉,但劳动力的消耗就是劳动本身。既然劳动在商品生产中具有既是具体劳动,又是抽象劳动的二重性,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也具有二重性:劳动力既有能够创造使用价值(具体劳动)的使用价值,也具有能够创造价值(抽象劳动)的使用价值。资本家感兴趣的就是后者。当劳动力消耗掉的时候所产生的价值是新的价值,只是预料这种新的价值将大于他们的劳动力的价值,资本家才雇用工人。工人阶级是由除开自己的劳动力外一无所有的人们组成的。因为工人没有接近生产资料的其他途径,为了煳口必须出卖点什么,他们就势必出卖他们的劳动力而且无法自行利用它的创造价值的特性。所以,工人们不是在劳动市场中受不等价交换的剥削,因为他们是按价值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的,他们却是通过被迫加入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阶级地位受剥削的,剥削实际上是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虽然每一单个的雇佣劳动合同,像任何其他自由交换合同一样,不是强加于当事人双方的,工人们却根本无法不去出卖他们的劳动力,因为他们没有其他办法谋生。所以这种自由虽然从单个的雇佣劳动合同来看是真正的自由,实际上是马克思所谓工人的双重的自由:出卖他或她的劳动力的自由或是挨饿的自由。 马克思对剩余价值的分析大大不同于古典政治经济学早期作者的分析。后者,特别是李嘉图倾向于认为剩余价值产生于工人和资本家之间劳动和工资的不公平交换。工人被迫低于它的价值出卖他们的劳动;那么,剩余产生于交换。但是,马克思对劳动和劳动力作了区分,就能说明如何在不存在不公平交换的条件下,劳动力能够按它的价值被出卖并在生产中产生剩余价值。这样,他证明,资本主义剥削,像以前一切生产方式中的剥削一样,产生于生产过程中;确定公平交换比例,并不能消灭剥削;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地位是阶级地位,取决于能否取得生产资料,而不是如后来新古典经济学所认为的取决于个人收入,因为个人收入是交换合同的个别协商的结果。 既然价值是一定的量,剩余价值的数额也是一定的量。一个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量,是他或她生产的价值和他或她的劳动力的价值的差额。前者决定于特定的工人参加的劳动过程的条件以及它的产品的市场。后者决定于个别的劳动过程以外的劳动市场条件以及工人消费的必需品的价值。价值规律倾向于保证不同生产部门的工人生产的价值相同,劳动市场的竞争倾向于保证劳动力有平均价值,至少是对于普通劳动。这样,我们就可以谈一种经济的平均剩余价值率,其中剩余价值率(有时称剥削率)规定为下列比率: 剩余价值 s/v= ──── 可变资本 如果熟练劳动生产的价值被认为是非熟练劳动的若干倍,并得到与此相称的额外报酬,即使这样,它的剩余价值率也保持不变。 虽然工人所产生的价值可以这样区分,那么工人创造价值所花费的时间也就可以这样区分。因此,工作日可以同样区分为两部分:必要劳动,在这段时间内工人生产他或她得到的工资的等价物;剩余劳动,在这段时间内,工人只是为资本家而生产。显然,这两部分这样区分,那么,剩余价值率就是: 剩余劳动 工人为资本家工作花费的时间 S/V= ──── = ─────────────── 必要劳动 工人为个人消费而工作花费的时间 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可以看作是资本家极力提高剩余价值率而工人则极力反对以致彼此斗争的历史。这发生在两种主要的情况下。第一,榨取绝对剩余价值,涉及通过扩大每个工人所生产的全部价值而不改变必要劳动的数量,来提高剩余价值率。这可以通过在强度上或长度上延伸工作日来实现,但是二者不仅遇到工人阶级有组织的反抗,而且有自然的限度,因为整个资本(即使不是个别资本家)所依赖的阶级的健康状况由于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高和工资过低将日益恶化。所以,我们可以看到,1847年在英国,工人阶级的组织、博爱的资本家以及在长远利益上跟小资本相对立的大资本三者结合在一起,使10小时工作日的法案得以通过(参看《资本论》第1卷第8章特别是第6节)。 当榨取绝对剩余价值达到极限的时候,增加每个工人生产的全部价值的另一种办法,是按对资本更为有利的比例来分配相同的量,那就是说,在工作日的时间不变的条件下来进行重新分配,使更多的时间可以作为剩余劳动时间而被资本所占有。这就需要缩短必要劳动时间,那就是说,降低劳动力的价值。这就是榨取相对剩余劳动,可以通过两种办法实现。必须减少工人所消耗的使用价值的数量,或是缩短生产同等数量的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前面这种方法将遇到榨取绝对剩余价值所遇到的那种限度;工人阶级的反抗和它的身体条件的恶化。后面这种方法使资本主义成为迄今为止最有生气的生产方式,不断改变它的生产方法和实行技术革新。因为只有通过技术改革,生产特定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能缩短。生产率由于实行死劳动以机器的形式取代活劳动的新的生产方法得到提高,使生产的个别商品的价值降低。如果这种情况涉及其价值在劳动力的价值中有所反映的商品,即构成工人的部分消费品的商品,劳动力的价值就会下降,更大一部分工作日就可能花在剩余劳动方面。 榨取相对剩余价值,导源于一切资本分享某一生产工人的消费品的部门中生产率提高带来的好处。这种分享是流通过程和资本主义竞争的产物。一旦竞争者都采用新技术,产品价值下降,那革新的资本家的额外利润便逐渐消失。如果革新是在工资商品生产部门,这种好处便以降低劳动力价值的形式为一切资本所分享;如果革新是在终于进入工人消费品的生产部门的生产资料的生产方面,效果将同样被感到,因为工资商品的价值将同样缩小。然而,如果革新是在专为资本家消费而生产的部门中,或是在生产专供这种部门使用的生产资料的部门中,最后的结果就不会是剩余价值率的变化,而只是某些奢侈品价格的降低。 所以,榨取相对剩余价值,就资本家来说,并不是作为一个自觉过程而发生的,资本家的目的在于减少他们自己的单独成本以便增加他们自己的利润。竞争将促使他们丧失他们对他们的竞争者所取得的直接的利益,因为任何好处最后将在一切资本中间普及。究竟最后结果是不是榨取相对剩余价值──那就是说,产品是不是能对劳动力价值有任何影响──对于个别革新的资本家是无关紧要的。在两种场合下,他都受竞争势力的约束,最后丧失一切个人优势。 许多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历史,都可以从榨取绝对和相对剩余价值的角度加以考察。虽然前者是资本主义发展早期的特点,二者携手并进,随着技术的改革,榨取相对剩余价值又为榨取绝对剩余价值新的势头奠定基础。许多过程也能分析为榨取相对剩余价值和绝对剩余价值的混合物;例如,已婚妇女参加有酬工作,这既容许榨取相对剩余价值,因为她们的低工资代表劳动力的较低的个人价值,这同时也为榨取绝对剩余价值打下基础,因为更多的创造价值的劳动是整个家庭完成的,而她们的成本再生产和资本付酬的必要劳动量并没有相应地提高。 剩馀价值与商业利润 资本家垫付货币购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工人们借助生产资料生产一种新的商品以后,资本家通常出卖商品取得的货币比他垫付的要多。马克思用M—C—M′(货币—商品—货币)的公式来表示这个过程,M,即出售商品获得的货币超过M,即垫付的货币。如果支付和取得的价格与价值相当,额外的货币就是剩余价值,它在这种表现形式下相当于传统会计项目的毛利,即销货收入超出出售的商品的直接成本的那一部分。马克思认为,就整个资本来说(而不是就个人资本来说),从价值观念来规定的全部剩余价值相当于从价格观念来规定的全部利润,即使每一件商品的价格并不等于它的价值。和马克思的其他原理同时存在的这种“相当于”的可能性一直是生产价格和转化问题理论中的争论问题。 劳动价值理论阐明,资本主义生产製度中的剩余价值的来源是工人的无偿劳动。工人平均每天(或小时,或任何单位劳动时间)生产一定数量的货币价值,但他所得到的工资只是这个价值的一部分的等价物。所以,工人只是被付给工作日的一部分的等价物,在其他部分即无偿部分中生产的价值,就是剩余价值。工资的形式使这个事实模煳起来,因它使人感到工人每小时都到报酬,但是,从劳动价值理论来看,一部分劳动被耗费掉,工人都没有得到等价物,因此,它是无偿劳动。在资本主义生产製度中,对工人的剥削,并不违反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和法律,资本主义社会把工人看成是一种商品即劳动力的所有者,只有在市场上的交换中他能保证这种商品的全部价值,才受到保护。但是,既使工人被付给劳动力的全部价值,这个价值还是低于他们所生产的价值,因此,从一种社会观点来看,他们的一部分劳动被资本家阶级作为剩余价值占为己有。 工资被工人们用于自身的再生产。与工资相当的劳动时间可以认为是生产为工人的再生产所需要的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如果我们撇开不以商品关系为中介的对社会劳动再生产的贡献,例如家庭和家务劳动,或在非商品生产方式中耗费的劳动,总工资就相当于生产者本身的再生产的必要劳动,剩余价值则相当于社会剩余劳动。从社会再生产的观点来看,我们把剩余价值看作是资本主义社会中剩余劳动具有的特殊形式。因此,资本家阶级占有剩余价值乃是占有剩余劳动的一种特殊方式。资本主义社会象其他阶级社会一样,建立在特定阶级占有社会剩余劳动的基础上。能够发展的一切社会,都生产一种剩余,从而也都使用了剩余劳动;在一切阶级社会中,剩余劳动都被一个阶级通过某种剥削方式所占有;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特殊的剥削形式就是通过剥削雇佣劳动占有剩余价值。 资本家被迫放弃一部分剩余价值,作为向土地所有者交纳的地租。全部剩余价值中剩下归他的那部分,对于资本家来说,就是利润。这种利润一部分还要支付给其他人。资本家要对非生产劳动付给报酬,非生产劳动包括监督生产和维持生产秩序以及推销商品的工作。如果资本家以借款作为生产经费,那么一部分剩余价值就要作为利息支付给贷款人。在这些支付之后,资本家口袋中剩下的,马克思称之为企业利润。国家可以对这种剩余的利润课税,取得其中一部分。 在运用常规的利润核算方法时,必须找出每一种方法究竟包括哪一部分剩余价值量。马克思通常用“利润”一词表示全部剩余价值,因为他在他的许多分析中,撇开了地租、利润进一步分化出利息、商业利润,等等(参看《资本论》第3卷第1—4章,第21—24章)。在资产阶级经济理论中,投资的平均利润率被看作是“正常利润”或“利息”,或“资本服务的要素成本”;而“利润”或“经济利润”一词是专供垄断或革新的额外利润用的。在这个意义上,正常利润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剥削 剥削这个词是马克思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这一词的:一个是一般的意义,即为潜在的利益而利用某种东西;比如开发自然资源、利用政治形势或利用道德伪善,他曾写道:“身为父母的工人,令人十分愤慨地象十足的奴隶贩子那样贩卖儿童。……资本主义的伪善们,却在那裏攻讦这种他们自己一手造成、使之永存并加以利用的兽行”(《资本论》第1卷,第434—435页中的註122)。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剥削是一个实用的、包罗一切并具有独特辩论力量的贬义词,马克思就把它主要用于攻击资本主义。 它所具有的另一个更确切的含义,使它成为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主要概念。在任何社会中,只要其中的生产力的发展超出维持人们生存的最低限度的需求,从而有潜力发展、改变和维持自然的代谢,生产的剩余便可能产生剥削,这是阶级社会的基础。当一部分人生产出来的剩余产品归另一部分人支配时,就出现了剥削。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各个阶级的存在虽只是就彼此的关系而言的,但这种关系则取决于一定生产方式中存在的剥削形式。是剥削导致了阶级冲突,因此,不同类型的社会,其中的各个阶级以及为任何社会提供动力的阶级冲突,都可以具有产生剥削的独特方式。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剥削表现为工业资本家榨取工人阶级的剩余价值,但其它的剥削阶级或阶层也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获得剩余价值的手段是靠所有权,因而资本主义的被剥削的阶级即无产者,只能靠出卖自己的劳动能力来维持生存,虽然他们所拥有和出卖的劳动能力的具体素质也把他们分为若干不同的部分。 资本主义不同于非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因为资本主义的剥削通常并不采取直接的暴力干预,也不利用非经济的手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的具体特征,特别是它与交换过程相联系的方式而引起的。资本主义生产其所以产生剩余价值,是因为资本家用与工人劳动力价值相等的工资来购买工人的劳动能力的,但是由于资本家控製着生产,所以他们榨取的劳动大于他们所付工资的等价物,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把剥削看作是由劳动与工资的不等价交换造成的,马克思与他们不同,在他看来,劳动与劳动力是有区别的,后者按其价值进行出卖,而前者则创造了剩余价值。因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剥削是在参与者背后,是在自由和平等交换的虚伪口号下进行的。 “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裏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于自己的自由意誌。……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他们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边沁!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但如果让我们)同货币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一道,离开这个嘈杂的、表面的、有目共睹的领域,跟随他们两人进入门上挂着‘非公莫入’牌子的隐蔽的生产场所吧!在那裏不仅可以看到资本是怎样进行生产的,还可以看到资本本身是怎样被生产出来的。赚钱的秘密最后一定会暴露出来“(《资本论》第1卷,第199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但“赚钱”恰恰是资本家的剥削。它的秘密引起了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而且马克思揭露了这一秘密以来,传统的经济学仍一直致力于再次掩盖其真相。以前的生产方式并不需要上述的脑力劳动去揭露、展示和重新掩盖其剥削方式,因为在以前的各种社会中,剥削方式是很明显的,付出多少天劳动,或统治阶级的代表索取多少谷物。资本主义是唯一把它的剥削方法隐藏在交换过程背后的社会,因此,为了洞察它,就必须对社会经济过程进行研究。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使用的或适用于这种生产方式的计量剩余价值的方法,也掩盖了剥削。因为利润率(S/[C+V])是剩余价值同包括可变资本和不变资本的全部预付资本相比来衡量单个资本获利的大小的,即它是根据全部预付资本的量来占有剩余价值的份额的。但是随着资本的扩大,利润率会下降,从而掩盖了剥削率会同进上升的情况,剥削应定为为剩余对必要劳动之比,所以剩余价值率是S/V(剩余价值/可变资本)。 反对剥削的正当性 工人承担着失业之后基本生活面临困境的风险,工人背负的精神压力很多时候比资本家还大。部分资本家虽然参与劳动,但是资本家的收入与付出是不匹配的,以某服装公司为例,即使这家服装公司的老闆参与经营管理,这家服装公司的商业利润是由他个人的经营劳动加上纺织车间的蓝领工人的纺织工作以及在服装专柜负责销售的粉领工人还有在办公室裡边从事会计与经营规划工作的白领工人共同创造的,他个人凭藉对这家公司的所有权获得的商业利润包含着这家公司的蓝领工人与粉领工人以及白领工人创造的剩馀价值,他如果不是因为佔有了这家公司,他不可能获得相当于工人集体的全部收入的数倍的收入,最多只能获得一份白领工人的收入,现实生活中的客观事实证明了这一点,比如甲乙二人分别经营规模类似的甲乙两家公司,甲是甲公司的资本家,乙是乙公司下属的子公司的白领工人,甲可以获得商业利润,乙最多获得工资与奖金,资本家获得的利润本身并非按劳分配的结果,而是按资分配的结果,已经超出了对先进生产力的合理奖励,而且他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对被他僱佣的工人阶级的统治构成了工人阶级的劳动异化与个性异化,他本质上是剥削压迫工人阶级的剥削者。资本家追求利润的过程中无法避免的会因为无序竞争引发经济危机,马克思并非彻底否定资本家的劳动,而是认为违反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与资本所有者对僱佣劳动者的统治是不合理的,资本主义的运行方式会危害广大劳动人民,中国历史上的部分地主并非完全不参与劳动,部分地主属于参与管理基层社会的乡绅,部分地主会指挥佃农劳动,但是地主本质上依靠土地寻租获得的土地租赁收入是不合理的。 历史唯物主义 这个术语指的是通常所了解的以唯物主义概念来解释历史的那种学说的主体,它构成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社会科学的核心。根据恩格斯在1892年为《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写的导言,历史唯物主义这个名词就是用来表达一种关于历史过程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一切历史事件的终极原因和伟大动力是社会的经济发展、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改变,由此产生的社会之划分为不同的阶级,以及这些阶级彼此之间的斗争。 恩格斯把马克思奉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创始人,认为它是马克思的两个伟大的科学发现之一(另一个发现为剩余价值理论),而马克思则认为恩格斯独立地达到了对历史的唯物主义的理解。从这种理论本身出发,他们强调了这种理论形成的历史的和物质的前提。 虽然学者们对于马克思所论述的不同主题在其早期和晚期着作之间的延续程度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见解,但是很少有人会否认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唯物史观是在创作《德意志意识形态》(1845—1846)的时候开始形成的(尽管不无其思想前提),而且也正如他们自己所相信的那样,这种观点构成了他们世界观的独特之处。在他们的早期着作中对这种概念所作的勾划,难以肯定地表明在1844—1845年以前他们当中的任何一个人就已经具备成形的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然而,到1844-1845年的时候,他们开始相当自觉地利用历史唯物主义,——用马克思的话来说,——作为他们以后的一切研究工作的“指导线索”。 严格说来,历史唯物主义并不是一种哲学;把它解释为一种以经验为依据的理论(或者更精确地说,若干经验论命题的一种综合)倒是最合适。这就是为什么马克思和恩格斯经常强调他们的事业的科学性质,他们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宣称自己的方法并不建立在由哲学理论引申出来的抽象和教条之上,而是建立在对现实的条件进行观察和精确的描绘之上,简单说来,是建立在“可以用纯粹经验的方法来确定”的前提之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有时也给历史唯物主义提供单纯的先验的论据,但这些论据并不是非常有说服力的。对于一种如此大胆地要求揭示历史和社会的理论来说,只有当它有能力为社会和历史的调查提供一种切实可行的研究规划时,它的正确性才能得到充分的证实。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以一段非常紧凑的文字把上述的要求表达得淋漓尽致。尽管这篇《序言》的可靠性并不是没有受到挑战,但由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至少两次把它作为自己的唯物史观的指导来提起,这个事实使它权威性得到加强。这篇《序言》的主题贯穿在马克思主义学说的主体中,对它们的解释当然还必须以其他地方的论述为依据。马克思在《序言》中断定,由生产关系构成的社会经济结构是社会的现实的基础。正是在这个基础上竖立起“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另一方面,社会生产关系本身则又跟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的〕物质生产力相适应。就是这样,“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81页)。 随着社会的生产力的发展,它就跟如今束缚着它的发展的现存生产关系发生矛盾随着这个矛盾使社会发生分裂,人民群众也或多或少借助意识形态的形式显示出“意识到这种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于是“一个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这种冲突的解决会有利于生产力,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生产能力的继续发展,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它的物质前提已经“在旧社会的胎胞中成熟”)将随而出现。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代表了社会经济形态的几个演进时代中的最近的一个,但它也是最后一个对抗的生产形式。随着它的消亡,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也将告终。 上述表明,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核心命题(虽然有些马克思主义者对它避而不提)就是: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社会经济组织,它们的兴起或衰落决定于它们是促进还是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生产力的发展也就说明人类历史的一般过程。然而,生产力不仅包括生产资料(工具、机器、工厂等),而且还包括劳动力——技能、知识、经验、以及人在工作中所发挥的其他才能。生产力就是社会在从事物质生产中所掌握的各种力量。 生产关系据说是要同社会的生产水平相适应,它们把生产力和人联系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关系从广义上说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在现实生产过程中所必须具备的技术关系;另一种是支配着生产能力和产品的经济管理关系(在法律上则表现为财产所有权)。这是物质工作关系和它们的社会经济外壳之间的对照,而马克思曾尖锐地批评把这两者混为一谈的人。经济结构的类型是随着它们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不同而各异。“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实行〔它们的〕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资本论》第2卷,第44页)。 与此相联系的生产方式这一概念,也是具有类似的双关含意。马克思有时把它严格地用在生产的技术本质或方法的意义上,例如他曾说资本主义“在生产方式中带来日常的革命。”而他更为经常地把这个概念用在另一种意义上,即用来说明作为某种生产关系结构的结果而出现并在其内部发展起来的生产的社会制度(方法或方式)。由此可见,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是说明人与生产力之间的一种特殊联系,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则牵涉到商品生产(参看商品条目)、取得剩余的某种方式、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等等。(此外,马克思有时候还用“生产方式”来概括部门生产收益的技术特征与社会特征两者)。在任何一个现实的社会形态中,可能存在一种以上的生产方式,不过在《大纲》的导言中提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4页)。 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生产关系及其所具有的生产方式,其原因正如马克思在给安年柯夫的信中所写的:“人们永远不会放弃他们已经获得的东西。”但为了保持“文明的果实”,他们将改变他们的生产方式——生产的物质关系或社会关系或是两者——以适合于既得的生产力并有利用它的继续发展。由此出现的经济结构则又形成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可见,生产力并不对社会领域起直接形成的作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只能勾划出历史的大致的轮廓,即社会与经济进化的主要形式。 生产关系能够影响生产力发展的势头和质的方向。资本主义的显着特点,就是它的把社会提高到一个以前所梦想不到的生产发展水平的这种倾向。然而,这种现象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因为根据马克思的命题,所出现的生产关系其所以能够确切地做到这点,正是由于它们有能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的缘故。与此相关的是,人们经常注意到,标志着资本主义诞生的那种生产力并不同于说明资本主义的特点的那种生产力——例如大规模机械化生产所特有的工厂和机器;可是,历史唯物主义却已预见到资本主义是作为对当时生产力的水平的反响而出现的。 今天的某些马克思主义者否认生产力的决定作用,而是赞同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共同决定的思想。当然,马克思承认这两者的相互影响作用,事实上他也论述过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影响作用的若干特殊事例,可是在他的所有的一般理论见解中,却都是强调了生产力所起的基本决定作用。由于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力显然应居首要地位,这就能够回答为什么一般会出现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这个问题。 据马克思看来,社会的法律和政治的机构显然属于上层建筑机构,它们的基本性质是由现存经济结构的本质所决定的。至于其他哪些社会机构可能成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参看基础和上层建筑条目)。当然,马克思认为社会的不同范围和领域反映着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而一个时代的一般意识则是由其生产的本质所决定的。马克思主义关于意识形态的理论还断定,某些思想的产生或传播,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它们承认现存的社会关系或维护特殊的阶级利益。虽然经济对法律的和政治的结构的决定作用相对来说比较直接,然而它对其他社会领域、文化和意识的影响一般说来则比较弱,而且程度也不一样。历史唯物主义看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之间的不同层次,可是它们之间的这些关系还必须进一步清理,使其不仅能泛泛地适用于社会,而且适用于每一种特殊类型的社会经济组织。马克思把上层建筑来源于基础看成是一个规律,可是这个规律是规律之规律。在每个社会形态中,都有更加特殊的规律支配着这种一般来源的具体的实质。根据这个道理,马克思在《资本论》的一个重要脚注中(见第一章第四节)提到,一个时代的生产方式对该时代的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起着相当重要的支配作用。但是,以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一比喻所假设的各种机制的实质和力量,是属于历史唯物主义中最有争议并且是长期争持不下的问题之列。马克思的理论并不把上层建筑看作是经济基础的一种附带现象,而且它也不忽视法律的和政治的制度的必要性。这正是因为上层建筑是需要用来组织和稳定社会,而经济结构所带来的这些制度则是最能适合于这个社会的。同时,上层建筑和基础也不是像塑像和底座的那种关系;因为上层建筑对基础起“反作用”,乃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之一。 法律是特别需要用来去固定现状,使其具有“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独立性(《资本论》第3卷,第894页)。这种职能本身赋予法律领域以某种自主,因为现存的生产关系是以一种抽象的、法典化的形式来加以表现和合法化,从而孕育了思想意识的错觉,即认为法律对于经济结构是完全自主的。此外,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在自由行为者之间签订的合同的虚假的法律关系,掩盖了生产的实质,特别是掩盖了把工资劳动者束缚在资本之上的那些看不见的线索(参看《资本论》第1卷,第23章)。在前资本主义社会,譬如说在封建社会里,传统和习惯也具有一种类似的稳定的职能,并且也可能有一定程度的自主。在那里,社会生产关系的实质则被封建社会的其他生活领域所特有的复杂的人身支配关系弄得模煳不清。 令人奇怪的是,在《序言》并没有出现马克思所强调的阶级分析,而这种分析却是在若干重要方面跟上述的唯物主义命题相联系的。在社会的生产组织中,人们对于生产力和产品有着不同的关系,而这些关系在任何一种生产方式中都具有某种特点。从现存社会生产关系这个意义上来了解个人的经济地位,跟其他人一道确立了某种共同的物质利益,并决定了他们的阶级身份。人们所熟知的关于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定义,也就是通过人们各自购买或出售劳动力(其基础则为拥有或不拥有生产资料)来确定的。 通过以上方法确定的阶级地位,决定着该阶级成员所特有的意识或世界观,这就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中心命题。例如,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谈论到正统派和奥尔良派时,就强调指出其中每一个阶级(应为集团——译者)在它的社会—经济地位的基础上建立起“由各种不同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不同的阶级的物质利益使它们发生分裂并导致它们之间的斗争。阶级的差异还表现在它们的成员在不同程度上意识到他们是属于某一阶级,因此阶级之间的对抗并一定能够被其参加者辨别出来,它也可能仅仅通过一种神秘的或思想意识的形式而被理解。 一个阶级的最后成功或失败决定于它对生产力发展的关系。用《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话来说,“那些使一定的生产力能够得到利用的条件,是一定的社会阶级实行统治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6页)。凡是有能力并有动力去建立和维护为促进生产力发展所需要的生产关系的阶级,也就有稳当的领导权。因此,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的事业的最后胜利,如同资产阶级早期的上升一样,是由历史的基本潮流所保障的,而古代世界的奴隶们的英勇起义则是注定要失败的。由此可见,历史唯物主义认为,阶级统治对于强迫直接生产者提供高于维持其生存水平的生产率来说,既是必要的,也是不可避免的。《哲学的贫困》一书这样说道:“没有对抗就没有进步”,“这是文明直到今天所遵循的规律……到目前为止,生产力就是由于这种阶级对抗的规律而发展起来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04页)。然而,资本主义所带来的生产力的进步,不仅正在消灭阶级统治的可行性,而且还消除它的历史合理性。由于国家主要是一个阶级取得它的统治的工具,它将会在阶级后的社会中消亡。 历史唯物主义断言,阶级的冲突和人类历史发展的基本轨道,都可以通过生产力的发展得到说明。然而,生产力的发展还必须根据说明各种特殊生产方式的性质的那种理论模式来进行理解。如果就任何一个特殊的社会而言,这种理论是非常抽象的。例如,马克思是抽象地来论述资本主义的发展,而这种抽象的论述是有异于任何一个资本主义民族国家的特殊面貌的。《资本论》突出地宣称社会主义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它并不据此去授权一个人去预计社会主义会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时间或地点来临,它只不过是肯定资本主义的发展倾向是会导致社会主义的。同时,也不是每一个社会的特殊发展过程都在单纯地重复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某种普遍的辩证法。社会是很少孤立存在、不受触动和不受它们外界的生产力的影响的。因此,世界上每一个社会集团都不是注定要经过同样的发展阶段,而且任何一个特殊的社会形态的演进也不单纯是一件内部生产发展的事情。尽管历史唯物主义允许某些国家在发展上落后或者是跳跃前进,可是它们的发展进程仍然必须在社会经济进化的圆拱形模式内加以说明,而且其发展原因还必须归诸于生产力。 《序言》把亚细亚、古代、封建以及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列为人类发展的几个主要时代,但是这些时代只是从总体上标志着社会经济演进的一般阶段,而不是历史要求每一个国家毫无例外地去攀登的具体步骤。马克思在1877年11月写的一封着名的信中,就否定了“任何一种要求每个民族非接受不可的关于普遍进程的历史哲学理论”。然而,这段经常被人们引用的话,并不足以否定历史决定论。马克思可能是经常地相信一种必要的生产力决定着历史的演进,但同时并不认为每个社会集团都事先注定要经过同样的历程。事实上,马克思看来似乎曾经想修订他的特有的历史分期图式(或者至少是封建社会以前的那些分期),因为他并没有对人类早期的生产方式进行详细的分析。从原则上说,马克思对历史发展图式所作的这种变通以及他对资本主义所作的分析(还有所设想的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信条的。我们应当记住,历史唯物主义并不自命要对历史的每一个最终的细节作出解释。在它的广阔的视野之下,许多历史事件,当然还有它们所采取的特殊的形式,都是带有偶然性的。这种理论也不谋求对个人行为进行科学的解释,虽然它试图把这种行为纳入其历史的范畴。就历史具有不可逆转的倾向性而言,这些倾向性则不决定于个人的选择。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理论的历史唯物主义所含蕴的解释能力,使它不至囿于哲学的决定论。 由于历史唯物主义在马克思主义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马克思主义的不同政治派别和思潮便往往以各自对这种理论所进行的不同的解释来相互区别。上面所介绍的是一种很标准的解释,但是无论在这种理论的基本概念和定理方面,还是在它的不同组成部分的相对重要性这个问题上,都贯穿着激烈的争论。要使历史唯物主义成为一种以经验为基础的首尾一贯的理论,而不把它贬低为若干陈词滥调的凑合,这项任务证明是非常艰巨的。这个理论提出了的长远要求但又缺乏一致的解释,就这点来看,要对它的活力作出精确的估价是非常困难的。 辩证唯物主义 辩证唯物主义,与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特征的马克思主义科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一直被广泛地认为是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这一术语大概最初是由普列诺夫于1891年使用的。随着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着作让位于其后继者们的着作,在马克思逝世后的第一代马克思主义中出现了辩证唯物主义的速写词“Diamet”(这一速写词在苏联特别流行)。这一过渡使马克思主义本身具体化,辩证唯物主义成了马克思主义的本质。指导这第一代马克思主义者的有两部创始人的最着名的着作:马克思的《资本论》和恩格斯的《反杜林论》。《资本论》代表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经济科学;《反杜林论》中的恩格斯则被认为以“最终形式”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是第二国际的有力思想武器,俄国革命胜利后,则成了共产党正统观念的本质。 就其本身的约定条件,辩证唯物主义是由两种资产阶级哲学混合而成的:一是自然科学革命和启蒙运动的机械唯物主义;另一是黑格尔唯心主义的辩证法。前者的机械论与辩证法是不相容的,后者的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也是不相容的;这两者作为“形而上学”和“观念形态”是排斥的、对立的。结果就出现了“世界观”意义上的哲学,即恩格斯称之为“共产主义世界观”(《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9页)意义上的哲学。认为它是符合整个具体现实的理论主体,是科学意义上的理论;作为一种“自然哲学”,它随着各个专门科学的不断成熟,既可概括它们的发现,又为这些发现所证实;这一理论还包括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科学。因此,尽管马克思的理论着作是研究社会的,但恩格斯却通过提出“自然辩证法”创立了辩证唯物主义,其依据是“在自然界里,同样的辩证法的规律……发生作用,正象在历史上这些规律支配着……事变一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1页)。因此,辩证唯物主义的主要理论就被表述为支配“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极其普遍的科学规律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81页)。这一理论,一般说来是恩格斯的特殊贡献,它的政治目的是论证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用自然科学所取得的有认识价值的重大证据去补充历史唯物主义,同时使其它通常需要这种支持的政治和文化运动,如杜林的着作或“社会主义达尔文主义”得不到支持。 唯物主义同辩证法的结合,两者都发生了变化。严格地说,辩证唯物主义的唯物论不象其传统的原型那样是简化论的。它不把观念简化为物质,而是坚持其最终的同一性。从逻辑上说,它认为物质和观念是不同的,实际上是对立的,但在其统一中,物质却是最基本的或者必要的。没有精神物质可以存在,但反过来就不行,而且精神从历史上就是由物质产生的并依赖于物质。由此可见,各个成熟的专门学科构成了一个统一的体系,其基础是物理学,虽然这些专门的学科并不能简化为物理学。从认识论的角度也同样可以看出,物理学向我们提供的是不受精神制约的客观现实的知识。辩证法的内容所维护的是,具体的现实并不是无差别统一体中的静止的实体,而是一个有差别的、充满矛盾的统一体;对立物的冲突使现实在不断产生进化和革命的历史进程中前进,并在其革命的或间断的变化中产生真正具有新质的事物。这种辩证法的唯物主义所理解的精神就是这种新出现的事物本身。从逻辑的最基本的理智角度来看,现实的矛盾性质应理解为,矛盾的陈述是符合现实的,因而需要一种特殊的能取代形式逻辑及其无矛盾的基本原理的辩证逻辑。 因此,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规律有:(1)由量变到质变的转化规律,根据这一规律,渐进的量变将导致革命的质变;(2)对立统一的规律,它认为具体现实的统一是矛盾或对立的统一;(3)否定之否定的规律,它认为在对立物的冲突中,一个对立物否定另一个对立物,但是在一个更高的历史发展水平上的否定,它保留了两个被否定项中的某些东西(这一过程有时被表述这正题、反题和合题的三段式)。 无疑,马克思的社会学说既是唯物的,又是辩证的,而且声称是科学的。如果要证明它所声称的具有认识上的科学长处,那末它就必须同既定的自然科学具有重要的一致性。但也可能存在其它的和比恩格斯及辩证唯物主义所认为的更可靠的一致性。而恩格斯和辩证唯物主义所认为的那种一致性就是构成关于整个现实界的普遍理论的共同内容,即“共产主义世界观”。总之,把辩证法与唯物主义,特别是把自然科学的唯物主义及其机械的简化论强烈倾向与超然的客观主义联在一起,是有问题的,有矛盾的。这就是突出自然科学和突出作为社会的自然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而这种历史唯物主义在马克思主义内部是与辩证唯物主义不同的。结果,辩证唯物主义把历史唯物主义推向经济主义,认为在社会物质基础中只有经济,乃至只有经济的“最重要的物质”方面即生产技术,才具有真正的因果效能,政治和理论的上层建筑只是附属现象。列宁和毛泽东都是致力于倡导“共产主义世界观”的人,他们抵制经济主义,但排斥革命的经济主义影响却在第二国际的马克思主义和后来的共产党的正统观念中存留着。 在20和30年代,随着俄国的革命蜕变为斯大林主义和党的官僚政治,辩证唯物主义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总的支配,在苏联范围之外逐渐开始崩溃了,并让位于另一种马克思主义哲学即马克思主义人道主义。这种马克思主义人道主义的主要理论家有卢卡奇和科尔施,他们反对自然科学的唯物主义,强调黑格尔的辩证法;而马克思早期哲学着作的重新发现似乎证实了他们的论点。阿尔都塞和德拉—沃尔佩学派在过去的20多年中,则严厉谴责了上述黑格尔化倾向。与这种西方马克思主义不同,苏联马克思主义一般仍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虽然最近也现出了一种趋势即反对那种用以替代形式逻辑的特殊逻辑的概念。 无产阶级专政 这是马克思政治思想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列宁主义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致约瑟夫·魏德迈的信中(1852年3月5日),马克思虽然否认是他发现了阶级或阶级斗争,但却坚持认为:“我的新贡献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 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 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 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 无阶级社会的过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79—480页)。然而,马克思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准确地说明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概念到底是什么意思。在《法兰西阶级斗争》中,他谈到了革命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认为这种社会就是“ 宣布不断革命,就是无产阶级的 阶级专政,这种专政是达到 消灭43一切阶级差别……必然过渡阶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79—480页)。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他也曾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成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 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1页)。但是以上论述和马克思着作中提到无产阶级专政的其他地方,都没有对它作进一步的解释。 不过,有一篇重要的马克思着作,即关于1871年巴黎公社的小册子《法兰西内战》, 我们倒可以把它看作是他对他心目中的无产阶级专政的详细描述。马克思后来说巴黎公社“不过是在特殊条件下的一个城市起义,而且公社中的大多数人根本不社会主义者,也可能是社会主义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22页)。然而,恩格斯于1891年为《法兰西内战》新的德文版所写的序言中却说:“请看看巴黎公社吧。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6页)。根据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看法,恩格斯的观点是有根据的。 对马克思来说,巴黎公社的意义(“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8页)就在于,它不象以衣的专政,它已开始粉碎国家机器,并把权力交给人民。“先前属于国家的全部创议权都已转归公社”(《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5页);公社的市政委员会由普选产生,而且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自然都是工人,或者是公认的工人阶级的代表”;“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公社废除了警察和常备军,并以武装起来的人民却取代他们;像其余的一切公务人员一样,“法官今后应该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且可以撤换“;所有的公职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5页)。马克思还说:“公社制度将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然发展的寄生赘瘤——‘国家’迄今所吞食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同上,第337页)。总之,马克思把巴黎公社看作是将权力交给工人阶级并建立一个尽可能接近直接民主政权的尝试。 这表明,根据马克思的理解,无产阶级专政的含义就是字面上所说的,即他所认为的无产阶级专政不仅是一种统治的形式,无产阶级在其中将行使迄今由资产阶级行使而实际的管理任务委托其他人的那种统治权,而且也是一种管理形式,工人阶级在其中将实际进行管理并迄今履行由国家执行的许多任务。 这种把无产阶级专政既看作是统治形式又看作是管理形式的观点,在列宁的《国家与革命》中得到了最有力的表述。列宁的这部着作是在1917年十月革命前夕严格依据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阐述而写成的。然而,这部着作没有涉与无产阶级专政有关的一个重要问题却党的作用。因为“无产阶级专政”与“党领导下的无产阶级专政”显然是有很区别的,而在理论和实践上流行的恰恰是后一种表述。 同样地,对这一概念所附加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含义已出现了问题,这就是把无产阶级专政解释成是在革命过程中和在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过渡时期中无产阶级对自己敌人的一种无情镇压。列宁在1918年底就曾写道:“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列宁全集》中文第二版,第35卷,第237页)。这就意味着国家及其强制机构可以根据不严密的法律条款和借无产阶级的名义来使用镇压手段。 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一直存在争议,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的自由人联合体,就是没有政治献金制度与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表参选的民主政治,东方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政党的一党专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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