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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研究 十一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2年09月30日02:23:39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作者 中國網友 寫於不同歷史時期 整理於二零二二年

2004年

現代中國的自由主義
 
  單正平

  海南師範學院教授

  一、現代中國的自由主義

  二、毛澤東批判的“自由主義”

  三、重建個人、政黨與國家的關係

  四、李慎之思想的意義與局限 

   

  政治思想意義上的自由主義,是現代社會所特有的概念。它涉及的是這樣一個問題:個人與國家的關係應當如何才最為合理。也可以說,所謂自由主義,就是關於公民在現代國家享有何種權利與義務的學說。從個人一面看,自由意味着公民在一個特定國家裡應當擺脫(liberity)某些狀況,免除(freedom)某些狀況,和接受某些約束限制(restrain and limit)。從國家一面看,自由主義的國家理論之最基本含義是,國家如何保證公民個人的自由,如何以法律形式限制那些妨礙他人(也就是社會公眾)自由的行為。由以上兩方面可以看出,個人自由能否獲得,能否得到保證(不傷及他人同時不被他人傷害),與國家直接相關。因此,合乎邏輯的結論就是,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其實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或者說,國家學說就是個人主義的另一面;個人與國家的關係是自由主義學說的核心問題。沒有現代國家學說的自由主義,不是真正的自由主義;沒有明確個人權利主張的國家學說,不是真正現代意義上的政治學說或國家學說。 

  “公民社會”論者把公民社會、國家和個人作為3個單元來考慮,似乎公民社會可以是一個獨立存在的實體,而且以公民社會作為對抗國家暴力專制、保護個人的現實力量。在他們看來,公民社會總是具有正面的積極的善的價值。這樣的公民社會在歐洲也許存在。但是,建立在行業工會基礎之上、與政府在長期博奕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公民社會的文化、規則、律條,在中國是沒有的,有也是負面的居多(比如青洪幫)。當國家體制和國家機器還很成問題時,談論公民社會其實是虛妄的。在古典皇權體制下,中國有市民社會;而到了現代,即辛亥革命以後,原先的市民社會或被摧毀,或質變為徹底的惡勢力,真正的公民社會在1949年後徹底絕跡了。在筆者看來,如今中國的問題,只能是先有良性的國家制度和正常運作,才能有公民社會的發育成長。因此,在中國,自由問題迄今為止只能以個人與國家的關係為主軸來考慮。 

  一、現代中國的自由主義  

  現代中國的自由主義思想,在其誕生的同時,就是一個政治思想上的自由主義與哲學思想上的自由主義逐漸剝離、分道揚鑣的歷史過程。從劉逢祿、莊存與到龔自珍、魏源等經世學派,以儒家學說為主幹的傳統中國思想,就有道術兩分的趨勢。“道”的一路,始終沒有脫離經學的經院傳統(漢學、宋學之爭,古文、今文之爭),他們依經立論,對現實政治發言。到晚清時,由於接受了西方現代思想的影響,而形成了以康有為和章太炎為代表的兩大哲學自由主義派別。“術”的一路,從王愷運的帝王學開端,中間經過楊度從帝王學轉而認同現代政治學說(君主立憲)的過渡,到梁啓超接受西方政治學說,提出相對完整的政治自由主義理論。下面對這兩者區別略做分析。 

  1. 自由之道──哲學自由主義的兩大流派 

  哲學自由主義兩個派別的各自發展脈絡可以大體剖分如下:以公羊學為思想基點的康有為,經過短暫的政治鬥爭,很快回到哲學自由主義本身,形成了以《大同書》為代表的積極進取的整體主義自由觀,即人真正的自由有賴於人類社會的整體解放,西方烏托邦思想的影響在這裡隱約可尋,但其基本思想武器仍是公羊學的“三統三世說”。康有為最後的着作是《諸天講》,他從人類的自由一直延伸到了對整個宇宙的思考。這充分說明了他的思想是哲學的,而非政治的,他始終沒有提出從小康世到大同世的具體路徑是什麼。這樣一個基本思路,後來貫穿在從馮友蘭直到李澤厚這樣一個思想譜系中。在這個譜系中,個人的自由和人類的自由是同一問題,只不過側重點和思想理路各有具體差異。馮友蘭的思想對中國社會基本沒有發生影響,可以忽略不計(專門的哲學探討是另外的問題)。李澤厚的實踐美學則影響巨大,其根本特點可以用傳統的詞語來形容,那就是“游於道而依於藝”,即“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只不過他用馬克思主義的歷史唯物主義的階段論取代了“三世說”。他的所謂的人類社會發展規律,其實就是古人所說的天、道或天道的合體。而他的“藝”就是來自黑格爾和馬克思的實踐第一的辯證法。 

  章太炎經過同盟會時代短暫的民族(種族)主義狂熱,也回到了以老莊(魏晉玄學)和佛學為依據的自由主義思想,他的思想中間經過王國維、魯迅、熊十力等人的發展,先後接受了歐洲進化論和生命哲學的深刻影響,形成了消極以至絕望的自由觀,即特別強調個人徹底解放的重要性和這種解放幾乎不可能實現所帶來的絕望之感。這一思想脈絡在1949年後被廉價的樂觀主義轟毀而近乎滅絕,到1980年在高爾泰的自由主義美學理論中再次顯現。高爾泰的命題──美是自由的象徵,提出的是人的絕對自由如何可能的命題。但他的潛藏的回答顯然是明確的:既然美已經無可挽回地被歷史毀滅,那麼人的自由就只能落實為審美層面的一種精神苦鬥。高爾泰和王國維、魯迅一樣,用自己的悲劇性結局證明了這種奮鬥的失敗。 

  上述線索並非本文要討論的主要問題。哲學家、思想家們也談政治層面的自由,但他們講的自由,往往脫離現代政治學的基本前提,其議論往往不切實際甚至荒謬。比如康有為就曾有論自由的高論:“中國人生長於自由而忘自由,猶其生長於空氣而不知空氣為何物耳。世之浮慕共和自由平等者,必稱法國。......所求自由者,非放肆亂行也:求人身自由,則免為奴役耳;免不法之刑罰、拘囚、搜檢耳;求營業之自由,免除一切禁限耳;求所有權之自由,不能隨意沒取耳;求聚會言論信教之自由,今煌煌着於憲法者是矣。求平等者,非絕無階級也:求去其奴佃而得為官吏,預公議、民刑裁判、納稅,皆同等而已。試問中國何如?......自秦、漢已廢封建,人人平等,皆可起布衣而為卿相;雖有封爵,只同虛銜;雖有章服,只等徽章。刑訊到案,則親王宰相與民同罪。租稅至薄,乃至取民十分之一,貴賤同之。鄉民納稅訴訟外,與長吏無關。除一二儀飾黃紅龍鳳之屬稍示等威,其餘一切皆聽民之自由,凡人身自由,營業自由,所有權自由,集會、言論、出版、信教自由,吾皆行之久也矣。法國大革命所得自由平等之權利,凡二千餘條;何一非吾國人民所固有,且最先有乎?但有之已數千年,而忘之不知夸耳。今吾國欲再求自由,除非遇店飲酒,遇庫支銀,侵犯人而行劫掠,必更無自由矣。......今吾國欲再求平等,則將放肆亂行,絕無階級。......嗟乎,綱紀盡破,禮教皆微,何以為治!故中國人早得自由之福已二千餘年。而今之妄人不察本末,以歐人一日之強,乃欲並其毒病醫方而並欲效法而服之。” 

  “康聖人”迴避了最重要的問題:君主無限權力與個人自由的關係。文字獄、不能攻擊皇上、名義輕稅與實際重稅......一言以蔽之,名義、形式上之自由與實際有無自由的問題,康聖人都迴避了。此人之強詞奪理,可見一斑。至於象後來的馮友蘭、李澤厚諸家,他們也許有哲學思想上的貢獻,但對於自由主義問題,則並無建樹。 

  2. 自由之“術”──政治自由主義的基本線索 

  現代中國的政治自由主義,濫觴於嚴復的譯作《群已權界論》,而相對成型於梁啓超的政治理論,中間經過胡適、張東蓀等人的發展,到羅隆基等人趨於成熟。假如尋其本土淵源,則可以追溯到黃宗羲對君主專制的猛烈批判(《明夷待訪錄》)。但要梳理清楚其內在聯繫,需要很多筆墨。為了簡明,我認為還是從晚清講起比較清楚。 

  梁啓超和胡適、羅隆基的貢獻大體上是這樣3個階段:梁啓超從歷史發展的必然性和全球化的趨勢論證了自由主義的必然性和必要性;胡適在此基礎上接着論證,認為自由主義在中國的實現要依靠一個“好人政府”,而政府的辦事人員要有理性的思維、專業的知識和技能,當然也更要有為民眾辦事的獻身精神;羅隆基又在胡適的基礎上更推進一步,他引進拉斯基的政治學說,把政府的任務首先確定為按照法律、規章辦事,按照程序辦事,只要按章程辦事,政治自然走上正軌,個人的自由因此得以實現。自由主義的政治理論,最終就落實到了對政府行政程序的設計、執行和監督上。拉斯基政治學說的最基本的觀點是:最終對政府進行裁判的並不是各個政府的思想主張,而是它們行政程序的性質。至此,中國自由主義的3個階段即告完成。下面對梁和胡的思想略作概括。 

  梁啓超是中國自由主義的真正開山。他的主要貢獻是充分闡明了現代國家與個人的關係這個自由主義基本命題在中國語境中的具體含義。簡言之,晚清知識分子的思想邏輯大體是:拯救中國必先建設中國(這是洋務運動的主張),而建設中國必要改變中國國體(這是維新派戊戌變法的主張),改變國體的根本動力在於國民的覺悟(這是辛亥革命和五四新文化運動的主張),這樣救亡和啟蒙就統一起來了。建設新國家的根本目的也是為了每個國民的利益。理論上,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互為前提,這裡的微妙之處在於:多數人認為:思想意義上的啟蒙從邏輯上優先於救國的政治實踐,這正是魯迅等人所堅持的啟蒙立場。胡適也不例外。1917年夏天,胡適回到了上海,他堅信思想與文化的更新必須先於政治的改革,在滿意的政治解決實現之前,新的社會價值必須要取代舊的。由於歸國伊始受到的感情震動和失望,胡適下了這樣的決心:20年不談政治,因為他相信20年後會替中國政治建築一個革新的基礎。[1] 

  但在實踐中,在梁啓超的時代,建設新國家乃是當務之急,沒有國家庇護的個人利益只能是空話,除非你成為買辦或賣國賊或國際主義者,而這些角色都意味着對中國國家利益的傷害,而對國家利益的傷害就是對少數人以外的其他多數國民利益的傷害。因此,在梁啓超看來,國家利益至上、國家利益優先,絕對具有事實上的合法性和邏輯上的合理性。這也是梁啓超成為一個國家主義者的根本原因。在這個意義上說,現代中國第一個自由主義思想系統就是梁啓超的國家主義,第一個自由主義政黨就是“政聞社”和在此基礎上發展而來的“國家黨”。 

  “五四”新文化時代的文化自由主義是對梁啓超思想的發展,但秉持梁啓超基本思想理路的胡適在這一文化自由主義思潮中終成為弱勢支流。而強勢主流則分別發展為兩個極端形態,一是無政府主義,一是共產主義。這兩者本質上是一回事:無政府主義是共產主義的最終目標,共產主義是無政府主義的戰略表述。本來,梁啓超認為建設新國家是為了每個人的利益,而每個人的覺悟解放是建設新國家的前提和保證。但極端主義者把個人解放既作為終極目標又當作現實要求,同時把國家作為個人解放的對立面而加以否定;只不過無政府主義是用個人至上、絕對自由來否定國家,共產主義則用以解放全人類為目標的現實的共產主義國際主義運動來否定國家。它們的共同點就是要否定現實的國家。對此胡適是不同意的。他始終堅持要在現有國家體制的框架內來解決具體的問題。1922年,在“我的歧路”一文中,胡適回顧幾年前的情況說:“那時正值安福部極盛的時代,上海的分贓和會尚未散夥,然而國內的‘新分子’閉口不談具體的政治問題,卻高談什麼無政府主義與馬克思主義。我看不過去了,忍不住了,──因為我是一個實驗主義的信徒──於是發憤要想談政治。”[2] 

  胡適與陳獨秀對談政治的根本分歧是,陳要談的“不是普通政治問題,更不是行政問題,乃是關係國家民族根本存亡的政治根本問題”。[3] 而胡適正相反,他認為談論根本問題是沒有意義的,他針對的都是普通的具體的問題,即文職官員改革、官僚政治的改造、憲法的修改等。他認為,在任何情況下,20世紀的重要政治問題“不是如何限制政府的權限的問題,乃是如何運用這個重要工具來謀最大多數的福利的問題了”。1923年,他第一次把這稱為“政治工具主義”理論。[4] 

  在胡適這樣的自由主義者看來,沒有國家保護、沒有法律約束的個人自由是不存在的;如果存在這種自由,那一定是對他人自由構成某種傷害的自由(比如土匪的自由,軍閥割據的自由)。中國共產黨人堅持的國際主義立場,說到底其實是在捍衛蘇聯的國家利益而破壞中國的民族利益。蘇聯的所謂大公無私的國際主義只不過是攫取更多蘇聯的國家利益之招牌。30年代的中國共產黨人和進步知識分子對蘇聯的國際主義還有迷信和幻想,因而可以理解。但到今天,蘇聯對中國的意圖、蘇聯在40年代的吞併擴張真相已經大白於天下,它所鼓吹的那種虛妄的國際主義自然應該被否定。從這個意義上說,上世紀前30年中國的共產主義和無政府主義都是以國家存在為前提、為依託的自由主義的敵人。 

  “五四”以後,激進思想退潮,民族主義和國家主義崛起,在思想上大體回到了梁啓超原先的的思路。張君勱等國家主義者重新明確地把國家的徹底獨立和自由設定為個人自由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和必要條件。但在相對溫和的自由主義者胡適看來,在認同國家利益的同時,強調個人自由的重要性也是非常必要的。胡適認為,民國已經確立,外患不足亡國,而致力於國內統一的國民黨政權是歷史形成的准專制政體,它在保證個人基本自由的同時,以國家統一大業為藉口,開始對個人自由構成威脅。因此,強調捍衛個人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如同強調政府依法行政一樣,都應該是“好人政府”必須持有的基本理念。但在理論上,張君勱和胡適並沒有根本分歧,他們的分歧只是策略性的。所以胡適明確支持國民黨剿滅共產黨的軍事割據,但卻主張新聞言論自由,堅決反對對任何思想包括共產主義思想的禁錮。張東蓀曾闡發自由主義關於思想自由的觀點說:任何思想只要不付諸行動即不含毒素。 

  儘管如此,我們還是要把以胡適為代表的知識分子看作自由主義的左翼,而把國家黨張君勱、國民黨戴季陶為代表的國家主義者看作自由主義的右翼。區別就在於兩者對異端思想的態度。自由主義的右翼過於強調國家的重要性,最終就必然走向了法西斯獨裁。而到這一步,就已經不是自由主義了。法西斯不能容忍鬧割據的軍閥,不能容忍搞革命的共產黨,同樣也不能容忍主張個人自由與國家利益平衡一致的自由主義者胡適。因為他對政府的批評危及領袖的權威,進而危及國家利益(後來的共產黨在1957年對待批評者也是這個邏輯)。胡適在30年代初猛烈批判國民黨的獨裁統治危及個人起碼的自由權利,幾乎被國民黨逮捕,外界甚至一度傳他已經被國民黨殺害。當法西斯獨裁形成以後,羅隆基的依法行政就只能成為美好的願望。到這個時候,現代中國的自由主義就走到了盡頭,抗戰以後自由主義的表現,已經不具有重要意義了。 

  二、毛澤東批判的“自由主義”  

  學界普遍認為毛澤東深受康有為的影響,康有為的“大同說”就是人民公社這一空前的社會實驗所依據的藍本。但毛澤東還有受莊子──章太炎──魯迅一路哲學自由主義影響的一面,如他在晚期詩歌中抒發的“鯤鵬展翅,翻動扶搖羊角”式的自由不羈精神就是顯例。毛更有受西方現代生命哲學,尤其是超人哲學影響的一面。毛澤東在長沙讀書時上倫理學課所做的批註,非常明顯地顯示了他的超人思想:所謂最高道德,乃是從心所欲,無所顧忌地行事。這樣的倫理觀,既是莊子式的,又是尼采式的。從自由主義政治學說的角度來看,毛澤東的最大錯誤,就是試圖把哲學上的絕對自由理念,運用到一個大國的社會實踐中。他為了一己之自由,拿國家如兒戲,視民眾為玩偶,成就了一人之自由,而禍害全國民眾之慘烈,世所罕見。當年康有為在萬木草堂撰《大同書》,梁啓超等初讀大樂,欲廣為宣傳,有為禁之曰:“今方為據亂之世,只能言小康,不能言大同;言則陷天下於洪水猛獸。”毛澤東非但亟言共產主義,而且急於在朝夕之間實現之,所謂“一萬年太久,只爭朝夕”,結果真如康有為所言,陷天下於洪水猛獸者凡30年,且遺禍無窮。“文化大革命”和他所締造的紅衛兵就是這洪水猛獸的最後表演。 

  特別需要提出的是,中國現代這種哲學自由主義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對政治律法的極度厭惡。魯迅厭惡一切政治,包括連優秀的政治黑幕小說,都在他的小說史着作中被過分貶低。毛澤東則以國家領袖之尊而公然聲稱“和尚打傘、無法無天”,號召愚昧狂熱的青年砸爛國家機器。以民粹主義的姿態而追求極端的個人自由,並因此而否定現存國家,哪怕是自己所首創、自己所曾經認同的。毛澤東只有在這一點上才和魯迅是相通的。 

  1949年後的集權統治使政治自由主義成為歷史。毛澤東在“反對自由主義”一文中對自由主義的界定從根本上改寫了自由主義,使自由主義在中國的語境中不再是一種政治理論訴求,而變成了對集權構成一定威脅的“組織紀律”問題,變成了一種與個人品質密切相關的不道德的行為方式問題。僅僅從字面上來說,自由主義在1949年以後的大陸語言中並沒有完全消失,只不過其意義已與西方社會的自由主義全然不同。通過毛澤東在“反對自由主義”一文中對“自由主義”的定義和批判,“自由主義”在中國的政治文化中變得臭不可聞。 

  在這篇文章中,毛澤東認定“自由主義”有11種表現方式:無原則地保持一團和氣;不負責任的背後批評,沒有集體生活原則,只有自由放任;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明哲保身,但求無過;命令不服從,個人意見第一,只要組織照顧,不要組織紀律;鬧意氣,泄私憤,圖報復;對不正確甚至反動言論泰然處之,行若無事;不關心幫助群眾,把一個共產黨員混同於一個普通老百姓;對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不予理睬;辦事不認真,無計劃方向,得過且過;居功擺資格,工作隨便,學習鬆懈;知錯不改,自己對自己採取自由主義。 

  顯然,毛澤東所概括的“自由主義”與政治理論和思想立場意義上的自由主義是完全不同的。在毛澤東看來,“自由主義”不過是一種與中國軍事共產主義組織紀律要求不符合的思想和工作作風問題。“自由主義”被他歸結為危害集體利益的“腐蝕劑”,它“使團結渙散,關係鬆懈,工作消極,意見分歧,政策不能貫徹到底,黨的組織和黨所領導的群眾發生隔離,這是一種嚴重的惡劣傾向”,“是和馬克思主義根本衝突的。它是消極的東西,客觀上起着援助敵人的作用,因此敵人是歡迎我們內部保存自由主義的”。[5] 

  毛澤東如果只是個普通人,他對“自由主義”的上述論述,因其在世界思想史上毫無學術價值,根本不會有任何人將其當作一種學理上的“理論論述”。但他是一個擁有無上權威的政治領袖,且以焚書坑儒的秦始皇自居,因此他對自由主義的解釋最後都化成了其子民的思想。毛從理論上消解了自由主義,徹底偷換了自由主義的原則,以言論出版自由為依託的思想自由從此在中國消亡。 

  60年來,在無思想自由的條件下,毛澤東的“自由主義論”深刻地影響了中國大陸人對自由主義的理解,使幾代具有強烈集體主義精神和道德自律要求的中國人對“自由主義”的反感內化成了一種本能性的排斥。當我們今天談論自由主義時,不能不考慮毛的論述仍然以某種近乎無意識的方式在起作用。很多人從語感上、從思想本能上就對自由主義有仇恨或者牴觸,這要歸功於毛澤東的影響。 

  在過去60年當中,“自由主義”是進行黨內鬥爭的一頂不大不小的帽子,是一種非原則性的錯誤。但是,“自由主義”的錯誤完全可以轉化成嚴重的原則性錯誤,正如所謂的人民內部矛盾可以轉化為敵我矛盾,這種轉化的裁判者就是毛澤東或任何一級當權者。這樣一種思想方法同樣也在影響着今天批判自由主義的人。他們很容易把一種知識分子本人獨立的思想意見引申為對資本主義體制或“醜惡乃至反動現象”的辯護,是在為資本主義體制效勞。 

  三、重建個人、政黨與國家的關係  

  毛澤東對自由主義本義的徹底否定和改寫在理論上也導致了嚴重後果:國家與個人這一現代社會的基本關係,被置換成了政黨(集團)與個人的關係,而個人在這一關係中變成了單向度的服從者和犧牲品,個人沒有自己的任何利益;國家則被定義為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暴力工具,實際上成了黨用來控制、鎮壓每個人的暴力工具。此等現實迄今沒有根本改變。既然國家不與個人利益相關,而只為階級集團利益服務,那麼個人對國家也就沒有了任何責任與義務,他只需要服從黨的獨裁統治就行了。於是我們看到,本來意義上的個人與國家的關係,在現代中國卻變成了所謂的黨群關係。黨是一個利益群體,與這個利益群體對應存在的自然也不是個人而是非黨的“群眾”。個人的合法性在這一關係裡並不存在。而“群眾”只不過是黨的對應物,是黨自己認為的統治基礎。為“人民”服務而不是為個人、為國民服務,說到底只能是為黨的利益服務,為黨自己服務。在這一關係裡,個人與國家是同時消失的。中國人沒有足夠的國民意識,是因為沒有這一意識得以產生的個人和保護個人的國家。伊拉克迅速崩潰後的現實,也證明了獨裁統治下的民眾在獨裁垮台後會是一個怎樣的狀況,他們不可能是負責任的國民,而只能淪落為肆虐的暴民和受虐的“賤民”。 

  共產黨奪取政權後自封為人民利益的代表,即便它確實代表了,那也只能是一種道義上的正義性而非法理上的合法性。人民並沒有經過合法程序認可共產黨統治的合法性。沒有這個程序,由共產黨自己組成的政府就不是合法政府。這個政府在國際關係中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是因為中國人民不可能另外派出能代表自己利益的代表。這就像強姦犯可以繼續通過暴力脅迫手段跟被強姦者構成合法婚姻,只要被強姦者不提出控告,社會對這個婚姻關係是認可的。國際社會之所以承認中國政府,是因為被強姦的中國全體公民沒有提出控告的權利和條件。 

  從真正的自由主義立場看,中共集權專制在損害個人利益的同時也嚴重損害着國家的利益。因此,維護個人利益就是維護國家利益;同樣,維護國家利益也就是維護個人利益。這兩者是同一的。但由於國家機器在中共掌握中,而且中共經常是以國家的名義施行統治(比如從2002年開始中共的省委書記兼任人大主任),因此人們很容易因為反對中共獨裁而連帶地要反對國家本身。我認為很多所謂半吊子的“自由主義者”都陷入這樣一個誤區。在他們那裡,個人自由與國家利益是對立的,後者只是對前者的限制和妨害,而沒有對前者的保護和支持。於是個人自由優先的信條超越了歷史規定性,變成了一種信仰。很顯然,這樣的信仰無法為現實的自由主義的政治戰略和策略提供有效支持。我們不能因為現代中國的一黨獨裁對個人的無情鎮壓和殘酷剝奪,就連同國家本身也徹底否定。真正的自由主義需要的是在國家保護下的自由。這樣,中國的自由主義就需要面對這樣的問題:反對集權專制就意味着反對中共的獨裁,但卻不能反對現存國家。這是一個根本性的矛盾。理想的解決方案當然是保持現有國家機器而讓中共主動放棄獨裁。但這可能嗎?作為一個巨大的利益集團,迄今我看不到中共主動放棄其統治地位的任何跡象;即使有開明政治家有此設想,也會受到黨內保守勢力的堅決抵制。那麼結論必然就是:只要中共的統治存在一日,中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自由。 

  既然中共不願也不可能主動退出歷史舞台,那麼自由主義的實現,是通過和平的漸進的改良來實現,還是通過暴力的手段來實現?從現實政治力量看,中國社會目前沒有任何力量足以推翻中共統治,中共的統治還是相當有效的。退一步說,就算中國社會有此力量,但從傳統自由主義的一貫宗旨看,也是反對用暴力手段來推翻政權的。其理由是,在中國這樣的社會中,暴力革命的結果很可能還是以暴易暴。與其以此暴易彼暴,不如通過緩慢的漸進的改良,讓暴政消亡於無形。而這個目標的實現大約不外兩種途徑,一個是西方自由民主思想在中國社會的逐漸滲透、普及,導致美國主張的“和平演變”的結果。另一個是在西方思想和全社會諸種因素的壓力下,中共內部逐漸變化分裂,形成對獨裁的制衡力量,這種力量和民間力量的結合最終導致民主政治的出現。 

  如果這個設想大致不差,那麼自由主義應該考量的也只能是這樣一個問題:在承認中共統治的現實合理性(而非歷史合法性)的前提下,來研究政黨、個人與國家這三者的關係,並不斷提出對策(批評和建議以及適當的社會鼓動)。中國不是民主國家是顯而易見的事實。但能不能效彷虛君共和,來個虛黨共和?能不能效彷君主立憲制,來個政黨立憲制?也就是說,限制黨的權力,劃分清楚黨和國家的界限,建設真正的憲法政治,乃是目前的要務。事實上,很多政治改革的方案,多年來一直有人在研究,比如以地方區域自治為根本訴求的聯邦制或邦聯制的構想,中共組織退出國家機器(立法、司法、行政系統),軍隊國家化,學校和一般社會組織(企業、社團)不受中共的控制等等,中共只作為一個獨立的政黨存在、憑藉多數優勢控制政府。其中有些設想也曾經嘗試或付諸實施(比如趙紫陽時代曾一度強調“黨要管黨”,其真實含義是黨只管黨,黨應當退出行政系統),但迄今為止沒有明顯進展。 

  於是我們看到,現實的自由主義的努力,就成了少數知識分子向中共的呼籲,成了黨內一些天良未泯者覺悟後從黨內發動的變革運動。李慎之先生就是這樣一個人。這些呼籲和變革的追求目標,在現階段就是促成出現一個獨立於中共政權的具有相當經濟實力的中產階級階層,這樣一個階層既是自由思想的庇護所,又是制衡中共的現實力量。而要促成中產階級的出現,在現有政治法律條件下,則應以保護私有財產為最根本訴求,如果這個目標達到了,則言論、出版、結社乃至結黨自由的實現,應當是順理成章的,雖然具體的進程不可預期。 

  四、李慎之思想的意義與局限  

  李慎之先生首先是一個中共的叛逆者。他對集權黨治的否定批判,從中共內部來說,無疑具有重大意義。但他的思想,從社會來看,意義有限。他對自由主義的“破題”,只不過是把不能直接見諸報端的自由主義的訴求公開發表了出來。他的勇氣和識見,遠遠超過了他的同代同志。這是他的價值所在。 

  瀏覽李先生與何家棟先生的合集《中國的道路》,我認為他的思想其實很簡單,那就是中國的變革路向應當以西方(或乾脆說美國)為樣板,美國的道路就是中國應當走的道路。他支持全球化也是因為全球化是消解中國現存統治的有效的手段。從這種立場出發,他考量中國傳統文化,分析現代中國學術,比較中國與西方的差異和差距,權衡全球化與民族主義的關係,所得出的結論,大體上不出“五四”時代激進知識分子的通行看法。只不過那時的人們有兩個理想參照系──資本主義的歐美和社會主義的蘇聯,而現在則只有美國。 

  但美國夢如何能在中國實現?這可是個大問題。我沒有看出李先生的具體方案是什麼。但問題也就在這裡。全球化不過是新世紀裡另一種面目的世界主義。就象原先的國際主義是為蘇聯服務一樣,現在的全球化是為以八國集團為主體的發達世界服務的,雖然從經濟上、政治上對中國未必沒有好處,甚至對解構中國專制體制只有好處而沒有壞處。世界主義在20世紀一直是強勢國家維護、攫取其國家利益的冠冕理由。蘇聯時代就是以國際主義為招牌的國家主義,美國現在則是以民主自由為招牌的國家主義。 

  問題的關鍵是,在全球化時代,作為國際公民的個人,其基本利益由誰來保護,如何得到保護?我們知道,為聯合國工作的人員,他們的經濟權利和社會權利能得到聯合國的保護,但也僅限於此,他們的政治權利未必能得到國際社會的保護。比如經常有聯合國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被所在國家驅逐。退而言之,就算個人利益能脫離國家得到基本保障,這個保障實現的機制是什麼?美國人現在能象他們捍衛每個美國人的權利一樣,去捍衛每個伊拉克人的公民權利麼?他們如何捍衛每個阿富汗人的公民權利?以至將來如何捍衛每個朝鮮人甚至中國人的公民權利?這才是關鍵所在。假如美國人做不到這一點,全球化對中國人來說,未必就能得到政治上的自由主義的福祉。這個幸福要靠我們通過改變或者重建合理合法的國家機器來達成,要靠我們自己在國內而不是在國際上去爭取。 

  從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的相互制約和互為前提這一點來看,既然國家利益是一個不可中斷的歷史過程,那麼對現存國家體制就無法完全否定,因為國家的形式畢竟存在。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自由主義者才不主張實行打爛整個國家機器的革命。與其說這是因為自由主義具有寬容的天性,還不如說自由主義更具有務實的現實主義態度。也是在這個意義上,李先生對當局的建言之舉,就要兩分來看。一方面,他希望這個政權能由自我變革而達到自我否定,最終進入現代民主體制。他反對對社會動大手術或暴力革命,這是一切改良主義者都喜歡的態度,是自由主義從其誕生起就堅持的一種態度。另一方面,他又反對民族主義而主張全球化,這等於是一種意識形態化的極端主張──他只看到了民族主義非理性的一面,看到了它容易導致權威主義,以虛幻的民族利益作為其合法性的基礎而對個人自由構成威脅;但他似乎沒有注意到,在自由主義旗幟下的全球化,它只能使少數精英享受全球化的利益而使多數民眾陷於更悲慘的境地,同時又使國家利益徹底喪失從而使多數底層民眾失去來自國家的可能的支援和庇護。國家的弱化,只能導致民眾利益更大的損失。國際主義的慈善從來不能使一個國家的人民尤其是貧困的下層人民免於災難。小國人民猶且不能人人獲得國際社會的人道援助(很多援助都被那些國家的政客吞掉了),中國這樣的大國,這樣一個被善於貪汙腐敗的公職人員和社會精英集團所控制的大國,人民就更不可能得到國際社會的幫助了。在這個意義上,李先生對全球化的期待有過於天真的嫌疑。 

  和上世紀中葉相比,當代中國幾乎沒有自由主義的生存空間。在胡適時代,不同政治勢力的存在是自由主義存在的政治空間;自由的經濟體制是自由主義存在的經濟基礎;而多種思想潮流的同時並存,乃是自由主義得以存在的思想空間和資源所在。而在當代中國,自由經濟剛開始萌芽,還不足以給自由主義思想的充分發育提供足夠的經濟支援;沒有獨立的媒體,沒有私立的不受思想鉗制的高等教育體制,就無法給自由主義提供足夠的論壇;沒有組織政黨和社團的自由,也就無法給自由主義提供發展的政治空間。這種社會環境決定了當代中國的自由主義只能是局限於少數思想精英圈子裡的理論探討,而不是現實的思想運動和政治運動。李先生的自由主義,其積極意義就只能局限於對中共的批判和浮泛的未來展望。如果說他的思想沒有建設性,那是因為自由主義思想不需要建設什麼,自由主義的思想是成熟的、簡單的。正因為如此,停留在思想層面的自由主義就極其蒼白,對自由主義的學理探討就成了具有諷刺意味的智力遊戲。自由主義思想必須和現實的政治力量結合才有意義。 

  言論自由和新聞出版自由何時能實現,這取決於現實社會中不同地區不同階層利益差異的出現,取決於人們為捍衛這些利益而進行的具體的政治社會鬥爭,取決於中國全球化的程度,取決於中共統治集團從內部分化為不同利益共同體的程度。自由主義的真精神就是從這些鬥爭演變中發展起來的,而不是思想論辯的結果。因此,在我看來,現在的自由主義者與其談論抽象的自由,不如推動解決具體的社會不公正,捍衛每個公民的權利,特別是那些受到威脅損害者的權利。這就是自由主義的宗旨。僅僅從個體出發,檢查個人自由在這個國家未能兌現的種種缺憾,並不能帶來真正的自由。 

  李慎之先生的意義,在於一個共產黨人的自我否定。他的象徵意義正在於迎合了人們這樣一種期待:期待共產黨的自我否定。但實踐證明這種期待是一廂情願,如果沒有現實的經濟政治壓力,自由主義的思想本身不會危及現政權,也不會自動普及到民眾當中,無論你用多少力氣。李先生對全球化的無條件肯定和對民族主義的否定,固然有策略的考慮,但從根本上看,則是片面的。他在一定程度上把自由主義極化了,而極化了的自由主義其實和專制主義是同樣的理路。 

  現在具有價值的自由主義言說,在我看來,其實就是一些具體的政治改革建議和政策建議。這就回到了胡適所說的,多研究問題,少談些主義。但歷史的弔詭在於:問題的解決,可以消解主義的統治;而問題的談論,非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可能強化集權統治。這個教訓在現代中國已經很多了。 
 
 
反思當前中國“民本主義”的擴張
 
  閭小波 

  南京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大行其道的“民本主義”

  “民本主義”與“君本主義”和諧乎?緊張乎?

  當代中國“民本主義”的兩個相關面向

  民主之“道”與民主之“器”──國體抑或程序?

   

  “民本主義”在中國有着久遠的歷史。《尚書》中的“民為邦本,本固邦寧”,是為先賢學理上的經典概括;鄭燮(鄭板橋)的“衙齋臥聽蕭蕭竹,疑是民間疾苦聲”,是士大夫民本情懷的代表佳句;“當官不為民作主,不如回家賣紅薯”,則是民眾對仁政廉吏的渴求。凡此種種,表明中國“民本主義”的思想基礎與社會基礎均十分豐厚。 

  大行其道的“民本主義” 

  自清末以來,“民本主義”受到西方民主主義的沖刷,“民本”的話語體系逐步為“民主”的話語體系所取代。在中共歷史上,共產黨人似乎從未明確拒斥過“民本主義”。毛澤東時代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鄧小平發出的“一切以人民利益作為每一個共產黨員的最高準繩”、江澤民提出的共產黨“始終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胡錦濤倡導的“執政為民”、“立黨為公”等記錄了“民本主義”傳承的歷史,尤其是去年以來,在闡述和宣傳“三個代表”的過程中,“民本主義”明顯呈現出擴張之勢,這一現象值得反思。 

  儘管共產黨人從未拒斥“民本主義”,但在不同的時期言說的頻率不盡相同。中共領袖在延安時期很少講民本,建國以後多講無產階級專政或人民民主專政。自“三個代表”理論提出以來,政界、學界在宣傳這一理論時,放言民本成為官場時尚,尤其是政治領袖吟誦古詩表達親民重民之情之後,各級官員紛紛“效顰”,吟誦古詩表達親民愛民重民成了官場流行景觀。 

  媒體上公開報導的官員“就職演說”,幾乎全是官員們的親民秀: 

  2002年3月28日,山東省長張高麗宣布自己從此要“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一定要保持與老百姓的血肉聯繫,當一把雨傘,為老百姓擋風遮雨;做一頭老黃牛,為老百姓耕地種田;當一塊石頭,為老百姓修橋鋪路。 

  2002年4月7日,杭州市人大主任王國平就職時發表的演說與張高麗頗為相似:其中為老百姓“當一把雨傘,當一頭黃牛,當一塊石頭”之說,顯然是模擬張高麗的演講。 

  2003年4月3日,海口市新任市長陳成發表就職演說時,吟誦乾隆年間清官鄭板橋的“無題”詩中之名句“衙齋臥聽蕭蕭竹,疑是民間疾苦聲”,表示將“勤政廉政,一心為民”。 

  一些口號如“群眾利益我發展、群眾需要我上前、群眾滿意我滿意”,更是讓人想起了“文化大革命”時期的快板詩。 

  “理論界”的解說也不甘人後。2002年10月石家莊陸軍指揮學院政治部幹部汪孔周發表了“‘三個代表’七字歌”,除了引述鄭板橋“衙齋臥聽”詩,還編了幾句“休戚與共魚水情,黨與人民心相通”,受到官方輿論的好評。 

  不難發現,近年來在“三個代表”的政治宣傳中,“民本主義”漸成思潮,與民本相關的話語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那麼,“民本主義”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與皇權主義或“君本”主義有何關聯?與當今民主主義的大潮是否濤聲相應? 

  “民本主義”與“君本主義”和諧乎?緊張乎? 

  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民本主義”的思想資源可謂汗牛充棟,蔚為大觀。“民之有口,尤土之有山川也,財用於是乎出;尤其原隰之與衍沃也,衣食於是乎生。口之宣言也,善敗於是乎興,行善而備敗,其所以阜財用、衣食也。”[1] “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2] 

  對於“民本主義”,自古以來言者多,行者少。但歷朝歷代總會樹立一些旗幟型人物,如遠古的子產、中世的范仲淹、明朝的海瑞等。 

  “子產不毀鄉校”的故事一直為後世傳為美談。范仲淹更是北宋時期着名的改革家,也是古代實踐民本思想的典範,他在“岳陽樓記”里的名句“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更是千古傳誦。這些民本思想的踐行者既為維繫本朝之平安立下了汗馬功勞,更被後人奉為清官廉吏。在他們身上,“民本主義”與君本主義與其說是衝突不如說是和諧統一,對子產,太史公司馬遷有權威的結論:子產“為人仁愛,事君忠厚”。[3] 

  但“民本主義”與君本主義也存在內在的緊張關係,這主要表現在鼎革之際。在歷代王朝的末期,試圖取而代之者總是打着“民本主義”的旗號,“順乎天而應乎民”,發動湯武式的“革命”,以“為民除害”、“替天行道”相號召。如隋之代陳發布聲討,說陳朝君主“民神怨憤,災異薦發,天時人事,昭然可知。”[4] 唐之代隋則聲稱:“罄南山之竹,書罪無窮,決東海之波,流惡難盡”。[5] 

  一旦大功告成,新的君主便照舊“奉天承運”。隨着新王朝統治秩序的鞏固,君本主義與“民本主義”間的緊張關係遂得到化解。其實,“民本主義”與君本主義的緊張關係,也只表現為對暴君個人的否定,從不表現為對君本主義及皇權制度的否定。究其故,“民本主義”與君本主義的內在關係是和諧的。 

  “民本主義”與民主主義和諧乎?緊張乎? 

  民本與民主的關係,學界見仁見智,紛爭由來已久。 

  在“西學東漸”時代,“西學中源論”者異口同聲地將中國古代的“民本主義”比附為西方的民權思想。孫中山也未脫此窠臼,他晚年在宣講民權主義時說:“兩千多年前的孔子、孟子便主張民權。......堯舜的政治,名義上雖然是用君權,實際上是行民權。”[6] 

  當下民本主義的樂道者視“民本主義”與民主主義有內在的關聯性。李鐵映主編的《論民主》一書就把民本思想稱為“中國古代思想中的民主性因素”。荊州市人大常委會研究室副主任許錫珠提出,民本思想對人大制度建設具有借鑑作用,認為“人民當家作主”是全新意義上、更高層次上的“以民為本”。[7] 

  學術界對此則一直存在歧見。梁漱溟在《中國文化要義》、金耀基在《中國的傳統社會》中對比中國的民本主義與西方的民主主義時,均認為兩者有部分相通之處:《呂氏春秋·貴公》中的“天下非一人之天下,天下人之天下”,是肯定了“民有”(of 

  the people);《禮記·大學》中的“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肯定了“民享”(for the 

  people)。但中國缺少了“民治”(by the people)的觀念。 

  2000年8月在山東青島召開的“儒家傳統與人權、民主思想國際學術討論會”上,清華大學的李存山教授認為,儒家民本思想的核心是尊君和重民。民本與君主專制相聯繫,主要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其一,人民的利益是國家和社會的價值主體;君主的權力只有得到人民的擁護才能鞏固。前者屬於價值判斷,後者屬於事實判斷。所以,從政治體制上說,民本與民主是相對立的;從價值觀上說,民本思想中蘊涵着從君主制向民主製發展的種子。而台灣學者尹天根則認為,在以民本為基礎結構的儒學中沒有民主。如果有,也只是勉強在孟子那裡找到根據。因為民主本身是國民主權,而民本是以君主主權為前提的概念。[8] 

  筆者認為,“民本主義”與現代民主主義是在兩個相互對立的制度安排下產生和形成的,君主專制與民主政體、人治與法治分別是各自的價值歸屬。 

  “民本主義”之“民”,固然與“重民”、“愛民”、“利民”、“恤民”、“保民”、“惠民”、“濟民”、“親民”、“裕民”等相聯,與“賤民”、“殘民”、“害民”、“虐民”等相悖,但卻與“用民”、“使民”、“畜民”、“馭民”、“牧民”、“弱民”、“愚民”等相關。秦相李斯的老師荀子被後人視為富有惠民、愛民的民本思想。荀子在《王制篇》中說:“選賢良,舉篤敬,興孝弟,收孤寡,補貧窮。如是,則庶人安政矣。庶人安政,然後君子安位。傳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則載舟,水則復舟。’此之謂也。”此處荀子是站在君的立場上,他主張“惠民”的目的是為了“馭民”,求的是“君子安位”。清季譚嗣同在評荀子時也許偏激或失之籠統,但道出了所謂“仁政”、“民本”的本質:“二千年來之政,秦政也,皆大盜也;二千來之學,荀學也,皆鄉愿也。惟大盜利用鄉愿;惟鄉愿工媚大盜。二者交相資,而罔不託之於孔。”[9] 

  而民主主義之“民”,同樣與“重民”、“愛民”、“利民”、“恤民”等關聯,但其核心與“使民”、“畜民”、“馭民”、“牧民”、“弱民”等無疑是水火不相容的。因為“民本主義”構建的一個綱常有序、人有等差的人倫社會,其施政以人治為原則,終極關懷是“君子安位”;而民主主義構建的則是一個天賦人權、人人平等的法理社會,其施政以法治為原則,終極關懷是自由與平等。在“民本主義”社會裡,“主”只能由皇帝來作、官來作,故而中國傳統社會之民呼“官”曰“父母官”;在民主主義社會,“主”由民作,或由民意代表作,故而西方民主國家之民呼“官”曰“公僕”。 

  傳統中國的“以民為本”不僅是為了一朝的長治久安,而且還為王朝的更迭提供所謂的合法性,呈現出的是暴民政治,即湯武革命,結出的是君主專制之果。在民主主義社會,民意、民主始終是政權合法性的唯一來源,呈現出的是有序的民主參與及政黨競爭,結出的是民主政治之果。在“民本主義”占主流的社會,獨裁、一言堂、家長制、為所欲為等不可避免,隨之而來的必然是以權謀私、貪贓枉法、欺壓百姓、官官相護等現象。在民主主義占主流的社會,獨裁、一言堂等不可能大行其道,因此,以權謀私、貪贓枉法、欺壓百姓、官官相護等現象雖不能說完全杜絕,但很難蔓延成風。 

  其實,被後人奉為民本思想之巨擘的孟子,早已將民本與君本的關係演繹得十分清晰。“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君子勞心,小人勞力”;“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治於人者食人,治人者食於人,天下之通義也”。[10] 

  當代中國“民本主義”的兩個相關面向 

  在當代中國這樣一個特定的時間和空間中,“民本主義”的相關面向既不同於傳統社會,也有別於孫中山時代。只有剖析當代中國“民本主義”的相關面向,才能更進一步認識到“民本主義”將會給中國帶來什麼。 

  當下中國“民本主義”的政治訴求至少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改進和完善共產黨的執政方式與執政理念、克服官僚主義、廉政勤政;二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推進政治文明與依法治國等。如果說前者是“革故”,那麼後者就是“鼎新”。“民本主義”與這兩個面向之間到底存在什麼關係?會收到預期的正效應嗎? 

  自江澤民提出“三個代表”以來,有關中國共產黨執政方式與理念的討論頗多,“執政為民”,“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成為當下時髦的話語。在有些人看來,中共弘揚古代的民本思想,為宣傳這一主旨找到了強有力的論據。問題是,“民本主義”能否切實有助於轉變執政方式?中國古代統治者津津樂道的“民本主義”並未導致吏治的清廉和統治秩序的長治久安;而近年來借“民本主義”來宣傳“執政為民”同樣未收吏治好轉之效,權錢交易、高官落馬、貪官攜巨資外逃等現象未見收斂,相反愈演愈烈。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些人出現在媒體或公眾面前時,竟然毫無例外地都將“勤政為民”掛在嘴邊,每個人念起鄭板橋的詩來也抑揚頓挫,充滿感情。 

  林語堂在《中國人·社會生活與政治生活》中發現這樣一個現象:“像張宗昌將軍這樣一些試圖恢復孔教並提高別人道德水準的人通常都娶了5至15個老婆,他們在勾引年輕女子方面也很有些手腕。”今天中國的官吏在這方面比他們的前輩毫不遜色。在此僅舉兩例:湖北天門的“五毒書記”(指吹牛、賣(官)、嫖、賭、貪“五毒俱全”)張二江有“荊楚一帥才”之稱,在任期間,大會小會上他都強調要做一名清官,並大力推薦一本題為《清官策》的書,要求丹江口市大小幹部人人必讀。1998年底張二江調到天門市任市委書記後,仍然不遺餘力地表演“清官秀”,直到落馬為止。[11] 

  中央電視台1994年夏拍攝“東方之子──成克傑”,片中成克傑面對鏡頭悲天憫人,憂國憂民,聲淚俱下地說:“看到災區人民受苦受難,我真不好受呀!這些人也是爹媽生的,也是有血有肉啊,我也是爹媽生的,也是有血有肉。他們好苦呀!”[12] 

  從張二江到成克傑等人的表演來看,他們一個個如古代恤民愛民之廉吏的轉世。然而,表演歸表演,說上幾句廉政愛民的話,並不影響這些人攫取人民血汗,大肆貪汙腐敗。他們只不過是以“民本主義”相標榜,而行官本主義之實。由此可見,斗轉星移,但以“民本主義”之方治腐敗之症歷來難以收效。 

  靠“民本主義”來“革”現實政治之“故”,收效無多;那麼,宣傳“民本主義”能否收到“鼎新”之效呢?中共“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此後也不斷高揚“依法治國”的旗幟,倡導“發展民主”,但民本主義之高揚卻讓人困惑,因為民主強調的是人民參政,而“民本主義”之要義是“仁政”,與人治有着十分緊密的親緣關係,對法治有本能的排他性。即便是歷史上那少數清官廉吏也只不過在替民作主,遑論數量無窮的假廉吏了。“民本主義”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與現行憲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完全相左。 

  民主之“道”與民主之“器”──國體抑或程序? 

  “道器”或“體用”之辨是中國傳統的哲學思維。近代中國人面對西方思潮的衝擊,將中西文化的演繹成“中道西器”。李鴻章在光緒二年(1876年)致友人信中的一段話即體現此種思維模式:“中國所尚者道為重,而西方所精者器為多。......欲求御外之術,唯有力圖自治,修明前聖制度,勿使有名無實;而於外人所長,亦勿設藩籬以自隘。斯乃道器兼備,不難合四海為一家。”[13] 

  “道器兼備”是一種理想目標,中國自近代以來在融入世界的過程中,早期的改革家不僅習其器,併兼及其道。但頑固派卻尚己之“道”而貶“夷”之“器”,形而上的“道”始終被視為中國的長處、優勢,而形而下的“器”則不足取。今天,此種思維定式與價值判斷並無大的改變。當我們回到民主這一領域時,同樣隱然呈現出這一“道”長“器”短、揚“道”抑“器”的特徵。 

  當我們講到中國的國體即“人民民主專政”、“無產階級專政”時,強調的是“人民當家作主”、“主權在民”、“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群眾路線”、“黨和政府的工作要讓人民來評判”等,這通常被視為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比西方資產階級民主更充分、更優越,好似民主之“道”。當下宣傳“民本主義”正是在民主之“道”上找到了傳統與現代的交合點。但回到程序民主及制度安排時,如講到分權制衡、競選制(差額選舉、直選等)、多黨制、依法治黨等時,則被視為民主之“器”,並將其打上意識形態的烙印──資產階級民主,斥之為“虛偽”,稱其為“資產階級統治壓迫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的一種手段”,竟而或加以排斥。兩相比較,總認為資本主義的民主事實上是“極少數剝削者的民主”,“社會主義民主才是多數人的民主”;“資本主義民主是虛偽的民主”,“社會主義民主是真實的民主”。在民主問題上,重“道”輕“器”,甚至衛“道”拒“器”,正是當下主流意識形態對待民主的基本態度。 

  其實,當下主流意識形態中的民主正是以“民本主義”來誤讀民主的精義,與西方學術界講的“實質民主”和“程序民主”並不相同。民主(democracy)一詞最初源於古希臘語demos和kratia,前者意指“人民”,後者指“統治”,合在一起構成“民主”,意即“人民的統治”、“主權在民”。在歷史發展的進程中,“人民”的外延與時而張,到了近代即涵蓋全體國民。統治的概念隨着政治體規模的擴大,一整套間接的民主方式發展起來,並且隨着社會的前進而變得越來越複雜。現在當人們一提到民主政治,就會想到代表制、議會制、普選制、參與制、投票制,對於西方國家的公民來說,還會想到多黨制和“三權分立”等等。當代政治學家們把爭論的重點從“人民”和“統治”本身逐漸轉向“人民”與“統治”這兩者的關係。一些人強調“人民”對於民主的意義,另一些人則強調“統治”對於民主的意義。學界通常把強調“人民”的理論稱為“實質民主論”(substantive 

  democracy theory),而把強調“統治”的理論稱為“程序民主論”(procedural democracy theory)。[14] 

  “實質民主”論者認為,民主是一種政治狀態,在這種政治狀態中個人的權利得到了最充分的保證。他們倡導代議民主或憲政民主。對於他們來說,民主政治的核心問題是憲政問題,憲政民主是實現個人權利的根本途徑。“程序民主”論者則強調參與民主。對於他們來說,民主政治的核心問題是人民的參與過程,人民的參與過程是實現民主的根本途徑。無論是“實質民主”還是“程序民主”,“主權在民”是他們共同的追求。在西方,民主並無中國式的“道”“器”之分。 

  “民本主義”與“人民民主專政”之間或許能找到契合點,但與“實質民主”和“程序民主”均無法溝通。倘若沒有程序的民主,所謂的“實質民主”要麼導致暴民政治(如“文革”時期)或官本主義,要麼使“民主”淪為“皇帝的新衣”。 
 
 
合法性的基礎:道德抑或權利?
 
  曾德雄 

  中山大學哲學系

  傳統政治理念:政治權力代表“道德至善”

  永不認錯的政治機制之哲學基礎:德治

  中國社會轉型的本質訴求:從“以德主治”轉向“以法主治”

  個人權利是民主法治的基礎

  

  傳統政治理念:政治權力代表“道德至善”  

  在去年中國抗擊SARS這場“沒有硝煙的戰鬥”中,很多醫務工作者表現出崇高的道德情操和職業尊嚴,令人欽佩。同時我們也常聽到這樣的言語:“我是共產黨員,我先上。”“我是共產黨員,我不上,誰上呢?”等等。這樣的言辭中國人都很熟悉,過去50年來任何政治化了的場景中總是不乏其聲,而中共的宣傳機器也往往特別着力地對之大肆渲染。當然,我絲毫不懷疑醫務工作者通過這樣的言辭來表明自己道德價值取向的純粹性,只不過他們的道德價值取向本身必須藉助於特殊的政治文化語言來表達而已。但是,通過半個世紀的灌輸、浸潤而形成的這一套話語系統,卻折射出當代中國政治文化的許多近乎荒謬的蘊涵。上述言辭標示着一個被肯定了的結論:共產黨員的道德水平比一般的人(群眾)要高,他們因此肩負着更大的社會責任。這個結論也完全符合“共產黨員是無產階級先鋒隊”的政黨定義。對之進行事實的考量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它透視出來的是中國歷史悠久的、現在看來也是根深蒂固的政治傳統。 

  中國曆朝歷代的掌權者儘管都是“馬上得天下”,通過暴力奪取權力,但是,其權力的合法性卻是“道德至善”,即任何掌權者都代表了“道德至善”。當群雄蜂起的時候,他們差不多個個都打着“替天行道”或類似的口號,但是,只有最終的勝利者才能夠被證明是“道德至善”的真正代表,否則,他的勝利就得不到合理的解釋。《尚書·蔡仲之命》中“皇天無親,惟德是輔”,強調的就是這一意思,後世儒學對此又多有闡發,使之成為中國固有的傳統政治理念。 

  如果說中國政治的意識形態實際上是權力合法性的言說系統的話,那麼其內容無一例外地是對權力代表“道德至善”的不同解說。這樣的解說必須因應不斷變化的環境和形勢,使權力獲得充分的合法性論證。清代的雍正皇帝面臨“華夷之辯”對滿清入主中原之合法性的質疑時曾經寫道:“《書》曰:‘皇天無親,惟德是輔。’蓋德足以君天下,則天錫佑之,以為天下君,未聞不以德為感孚,而第擇其為何地之人而輔之之理。又曰:‘撫我則後,虐我則仇。’此民心向背之至情,未聞億兆之歸心,有不論德而但擇地之理。又曰:‘順天者昌,逆天者亡。’惟有德者乃能順天,天之所與,又豈因何地之人而有所區別乎?”[1] 

  中國素有“成者王侯敗者寇”的說法,對這一說法,人們往往主要賦予其江湖色彩。其實,此說也是中國傳統政治理念在民間文化中的反映。在中國傳統的政治話語中,“王”更多的是一個具道德意涵的概念,常常與聖人聯繫在一起,所謂“非聖莫之能王”,而“道大德全”的聖人當然就是“道德至善”的代表了,只有最後的成功者才是真正的聖人。雍正皇帝就是以此理念來應對華夷之辯的。 

  中國社會在19世紀末20世紀上半葉經過劇烈震盪以後,以“道德至善”為權力合法性來源並表現為“以德主治”的傳統政治理念,依然頑強地延續下來了。中共號稱“偉大、光榮、正確”,其實只不過是將中國傳統聖人的“其德業光輝之周於上下四方,心思運量之通於四海萬世”[2]這一話語,用現代漢語重新表述了一遍而已。如果說,從前的“道德至善”指向的是儒學倡導的忠、孝、仁、義、禮、智、信等道德價值,那麼,現在的“道德至善”所指則在以國家、民族、人民、群眾、集體等為關鍵詞的所謂“新型道德”。但是,以“道德至善”作為其權力合法性來源的政治觀念則並未發生什麼變化,而“以德主治”這樣與極權息息相關的政治理念甚至在20世紀90年代還一度被中共領導人公然提倡。 

  永不認錯的政治機制之哲學基礎:德治 

  旅美學者徐賁指出,國家本應當為其“非正義”行為道歉。他寫道:“道歉通常是一種個人與個人之間表示愧疚的行為,但是自90年代以來,它越來越成為不少國家糾正歷史性國家非正義行為並爭取與受害者實現社會和解的方式”;“遺憾的是,中國在過去的半個世紀裡雖然是一個‘國家之罪’頻發的國家,億萬中國人為此飽受折磨,但政府為‘國家之罪’道歉卻並未在中國出現。”[3] 

  道歉意味着承認自己的錯誤,這是與以“道德至善”作為權力合法性的政治理念相衝突的,所以道歉在中國這樣的政體下是完全不可能的。古代的為政者總是“合理”地宣稱“人主無過舉”,到了現代採用的策略則是肆意地隱瞞和欺騙,宣稱永遠是“形勢一片大好”,即便是面對一些彰顯的事實,依然可以“壞事變好事”。比如,當為政者不得不反省“文革”的嚴重錯誤時,卻得出了如此荒謬絕倫的結論:只有中共這樣的執政黨才可以自我糾正錯誤,這充分表明了共產黨的光明磊落云云,至於為什麼會犯“文革”的嚴重錯誤卻一字不提。1998年的長江洪災,中共不去檢討自己長期以來的政策失誤造成的巨大生態災難,反而說只有在黨的領導下才能夠戰勝這樣百年不遇的洪水。唯有如此的“壞事變好事”,而不是其他(如真相、道歉之類),才符合“道德至善”的權力意識形態之要求。這種“戲劇”在SARS疫情過後又再上演一遍,而在疫情之初許多官員照例是要隱瞞和欺騙的,正如有的網民所說,他們的行為“雖然對民眾的生命極端不負責任,但對黨是忠誠的”。事實上也的確如此,如果不是疫情大規模向別國擴散從而引起了國際社會對SARS的關注,國人是看不到迫於國際輿論而實施的“疫情一日一報”的,雖然那“一日一報”的疫情未必全無隱瞞。 

  以“道德至善”作為權力合法性的政治理念,把掌權者塑造為代表最高道德標準的形象,以此證明他或他們的權力具有道德上的合法性,因而不受挑戰。如果我們考諸中國社會的傳統政治理念,就會發現,它高度強調“道德等級”,一個人道德之高低與其接近權力體制的程度成正比,他越是接近權力體制,就被認為具有越高的道德水準,反之亦然。居於權力體制最核心的皇帝,則當然地被當作代表“道德至善”的聖人。既然“道德至善”與權力具有如此的同一性,那麼,掌握權力的人就不會承認其權力體制的缺陷乃至過錯;無論這個體製造成什麼樣的災難,掌權者的“道德地位”是不容懷疑的,為此就只好隱瞞和欺騙罪錯,或者把災難歸咎為“臣”(用現代話語來說就是“各級幹部”)之過。 

  這種“道德等級”不僅僅具有虛幻的精神意義,它除了給掌權者帶來道德上的巨大優越感之外,也為永久性地劃分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界限提供了依據。為政者不管用什麼手段獲得了權力,一旦踏入都城、登上大位,就可以運用這種強調“道德至善”的政治理念來論證其權力合法性。中國傳統的政治理念強調,一個人的政治社會地位取決於他的道德水平,即“德必稱其位”、“譎(決)德以序位”、“大德必受命”等等之謂。如此“道德至善”的人君自然會“無負於天下蒼生”,那麼他“君臨天下”也就成了天經地義之事,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之“名分”也就由此而定。在中國的現代話語裡,“蒼生”換成了“人民”,但這套理念依然在運作。 

  “道德等級”之觀念不僅關繫到“君”、“臣”、“民”之分,還規定了統治的格局和秩序。孟子云:“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朱熹則說:“君子無小人則飢,小人無君子則亂。”[4] 

  後世的韓愈進一步申說道:“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民者,出粟米麻絲,作器皿,通貨財,以事其上者也。君不出令,則失其所以為君;臣不行君之令而致之民,民不出粟米麻絲,作器皿,通貨財,以事其上,則誅。”[5] 

  按照這套觀念,民之所以“治於人”,乃因其“德”處於低下等級。進一步看,道德等級低下的人,其社會功能是供奉道德等級高的人;而道德等級高的人則肩負對道德等級低的人的教化責任。 

  其實,中國曆朝歷代的草莽英雄揭竿而起,往往是基於利益追求而不是單純的道德衝動,但他們卻無一例外地打着崇高的道義的旗號,這使中國的歷史總是呈現出殘忍、欺騙、狡詐、暴行與崇高的道義口號相交織糾纏的複雜而又弔詭的局面。最不道德的人往往得以攫取“道德至善”的名譽,並以此獲得最大的現實利益。這種歷史的反覆重演,無疑與中國獨特的以“道德至善”作為權力合法性來源的政治理念,以及“以德主治”的政治架構,還有與之相伴生的“道德等級”之存在相關。在中國長期被認作是“天下”的時候,中國人淪肌浹髓地接受了這種理念和“道德等級”的事實,安於由此導致的周期性的民不聊生、顛沛流離,並在此一過程中養成了任不寐所說的“災民理性”。[6] 

  中國社會轉型的本質訴求:從“以德主治”轉向“以法主治” 

  中國正處在轉型期,這一轉型的實質既不是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型,也不是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而是從以道德作為政治核心要素的“以德主治”的傳統禮治社會向以權利為政治核心要素的“以法主治”的現代法治社會轉型。 

  中國傳統文化中從未有過權利這一概念,其進入中國端賴鴉片戰爭後的西學東漸,並且極大地影響了其後的中國政治歷程。不論是清末的新政,還是民國政府,都可以看出“權利”在其中掙扎求活的努力。但是,20世紀前半期一方面是因為內外交困的國際局勢,更重要的因為中國傳統極權勢力的巨大慣性,“權利”始終難以成為中國政治的主導性話語,並於1949年以後徹底從中國政治話語的辭典中消失殆盡。它的重新出現,要等到1978年的改革開放。但由於對這一詞彙的生疏,在80年代前半期,中國知識階層中不少人甚至分不清“權力”與“權利”之間的差別。到了今天,混用這兩個概念的文字依然不時出現。 

  改革開放使追求富裕得到正當性認定,而富裕正與權利中最重要的財產權相涉,因此,改革開放是在事實上認可了權利的存在。但直到1998年自由主義被人們重新提起,“權利”一詞才再次以其本來面目出現在部份中國人的觀念中,此時距其初次進入中國已過百年矣。儘管我們現在對權利的認識還遠不及梁啓超時代的水平,但它重新進入國人的觀念,畢竟反映了中國社會的進步。 

  所謂的權利,實指生命的權利,其意義是正當性,它至少包括以下兩方面的內容。其一,每個人擁有並完全自主地支配自己的生命,也就是說,只有“我”自己才是自己生命的主人,其他任何人,不論以何種名義和理由,都不能成為“我”的生命的主人,不能干涉甚至支配“我”的生命。其二,任何基於滿足生命需求的行為,都具有本質上的正當性。 

  擁有並支配自己生命的權利,也是美國內戰前夕南方黑人奴隸的政治訴求,後來一再地出現在女權主義的口號中。儘管中國現在的情形有些不同,但這樣的訴求卻完全對國人適用。我們並不擁有自己的生命,更不能自主地支配它。如果說類似“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社會習俗更多地局限在家庭範圍之內的話,那麼,專制極權政體則是制度化、組織化地消解、剝除、侵奪人的權利,不論是從理念還是組織架構、行為方式,均與人的生命權利針鋒相對。事實上,在中國傳統的社會組織結構中,“父父、子子”與“君君、臣臣”也的確具有密切的邏輯同構關係。當這種傳統得到延續,就會出現十分相同的情形。從前在革命隊伍內部,由所謂的“組織上”來安排婚姻的情形比比皆是,在革命的名義下個人完全失去了反抗和拒絕的可能性。至於滿足人的生命需求的種種行為,則在“道德”的約束下失去其全部的正當性,對美和舒適幸福生活的追求等等,全部被從“道德”上否定,背上“小資產階級情調”的罵名,許多人甚至因此陷入悲慘的遭遇。 

  思想言論自由這一與人作為人的生命本質密切相關的表徵,更是被剝奪得乾乾淨淨。徐賁先生所說的“反胡風”、“反右”、“大躍進”、“三年自然災害”、階級鬥爭、“文革”、“六四”等等“國家非正義行為”,其實都是因為個人生命權利不僅得不到保障反而由國家進行制度化、組織化地侵犯、剝奪的結果。只要當下還是以“道德”而不是以權利作為政治理念的核心要素,這種對個人權利的侵犯和剝奪就不會停止──從本質上說,在這樣的體制下,任何時候對個人權利的侵犯和剝奪,都是符合這種體制的要求的。 

  以道德和以權利作為政治理念的核心要素,必定呈現完全相反的政治形態。道德內在地具有普遍性訴求的特色,否則的話,就難以說是至善的,道德的存在本身也就失去了其邏輯依據。中國從前的“天下”觀念,使道德的普遍性訴求獲得現實的可能性,因此皇帝們孜孜以求的是“人心之無外”,使所有人生活在一個共同的標準和準則之下,只有如此才可以滿足道德至善的權力合法性要求。 

  約翰·密爾認為,中國社會幾千年停滯的原因,就在於“使一族人民成為大家都一樣、叫大家都用同一格言同一規律來管制自己的思想和行為”,他並且將這種“使一切人都成為一樣”的做法叫作“中國理想”。[7] 

  密爾更多地是從社會發展的比較功利的角度來看待中國社會的這種“強求一律”,他並未意識到這種“強求一律”既是中國極權專制政治理念的邏輯結果,也是其維護統治地位的內在需求。中共繼承了這種傳統政治理念,道德普遍性訴求一仍舊貫地保留下來,不僅人們的衣食住行、穿衣戴帽等一切生活行為方式要求一律,在思想方面更強調萬眾一心,不可稍有偏離,否則即被目為異端、“反動”要“打倒”。甚至當“天下”已經不再、“諸國同時並域”已經是一個萬難否認的事實時,這種強調“一統之勢”的“天下”觀念仍然如此強烈地存在、延續着,“將紅旗插遍全世界”這一口號就是“天下”觀念在毛時代的延續。 

  個人權利是民主法治的基礎 

  與道德內在地具有普遍性訴求相反,權利的重要特質是個體性,其產生和存在都表現為個體性,而個體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差異性。可以說,只要是沒有受到干涉的自然權利,就一定表現為個體差異性。正如密爾所說:“人類中在快樂的來源上,在痛苦的感受性上,以及在不同的物質的和道德的動作對於他們的作用上有如此多般的不同,所以人類除非在其生活方式方面也相應地有如此多般的歧異,他們就既不能獲得其公平的一份愉快,也不能在精神方面、道德方面和審美方面成長到他們本性能夠達到的體量。”[8] 

  任何為着“一律”而對個體差異性的消解,都是對民眾基本權利的干涉、肢解、侵犯。從這裡可以看出,道德的普遍性訴求與權利的個體差異性具有終極的、形而上的衝突,因此,凡是以道德為其核心要素的極權政治體制,無不最大限度地消解、侵奪個人的權利。這一點,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與生命權利共生的是生命尊嚴,它也至少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所有的權利在內容上都是一樣的,在性質上都是同等的,因此,所有人都是平等的,“王孫貴族”並不比平民百姓高貴。同樣,任何人都不能以道德或其他任何理由認定,自己或他人的權利具有高人一等的性質因而要得到無條件的優先滿足或享受某些道義的名聲。其二,因為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因此,任何人不可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權利。從這樣的角度看,那些提出“我是共產黨員、我先上”的醫護人員儘管表現出可敬的勇氣,但不能因此說他們就比那些沒有要“先上”的人高出一籌,也不能說那些人在人格上比他們低。 

  生命權利和尊嚴使每個人都成為獨立的個體,他們要組織成社會,惟有通過契約的形式。西人說:“人各自由,以他人自由為界。”契約既是因為、也是為着明確各人權利的邊界而設,其目的是使一個人的權利得到限制。權利之所以要得到限制,不是基於任何道德的理由,如我們所熟悉的國家、民族、集體之類的理念,而是基於任何人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不能侵犯到他人的權利這樣一條基本的原則。除了這條原則,再沒有任何別的理由可以限制一個人去行使他的權利了。除非自願,任何人不能強迫他人為了一個自身以外的目的去犧牲自己的財產、生命或任何他認為有價值的東西,如果有人拒絕這樣的強迫,也具有完全的正當性,不必遭受此種行為的不良後果,如道德歧視等。 

  所有契約的完善形式是法律,法律就其本質而言就是基於公眾的同意而制訂的契約,其目的只有一個:保護每個公民的生命權利和生命尊嚴不受到侵犯。法律體現的是公眾的意志,它具有最高的權威,任何人或組織不可以凌駕於它之上。只有法律成為最高的權威,一個社會才可以說是法治社會、民主社會。如果法律不具有最高權威,只是某個組織的意願,不管這個組織是如何宣稱它代表了最廣大民眾的意志,也不管它如何宣稱自己的先進性和科學性,民主法治都只是虛有其表。 

  政府的權力來源於民眾的賦予,民眾通過投票賦予政府權力,政府也因此獲得其權力的唯一合法性。因此,政府的施政必須經過民眾的同意,否則即為非法。這才是政治文明的唯一表現。如果以此為標準,那麼,中國目前的政治水平遠遠稱不上文明。即以人事而論,中國各地的領導人,都近乎“空降”而來,民眾不要說是否同意,先前甚至對他可能聞所未聞;就是這麼一個聞所未聞的人,憑空地就成了幾千萬數億人的“父母官”,而且因其當了這個官而天然地唯一地在道義上“代表”了“人民”的利益。這真是一件荒謬絕倫的事,尤其是在全球日益一體化的背景下,更凸顯其不可思議。導致這種現象的原因,歸根到底還是筆者在前面所說的,是道德而不是權利扮演了政治理念的核心要素。 

  一位着名的新華社老記者曾說:“一黨專制的問題解決不了,中國其他的問題都解決不了。”如果依然以道德作為政治理念的核心要素,那麼,一黨專制就在邏輯上不可避免。道德具有趨於至善的內在本性,否則就不成其為道德;而至善在政治上的結果必定是“獨尊”,否則的話也會陷入邏輯上的困境,這是所有“以德主治”的意識形態面臨的共同局面,而“獨尊”也是“以德主治”導致的必然結果。因此,如果要解決中國當前的問題,就必須要解決一黨專制的問題;如果要解決一黨專制的問題,就必須要將道德從中國的政治理念中驅逐出去,而代之以權利。 
 
 
縣政中國”──從分權到民主化的改革
 
  吳國光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學與行政管理系教授

  一、行政分權的困境與地方民主的引入

  二、“縣政民主”的設想與根據

  三、從“縣政民主”到“縣(憲)政中國”

  

  通過權力下放(decentralization)和市場化,中國已經在經濟轉型的軌道上走過了四分之一世紀,大體維持了經濟的持續增長。相比之下,中國政治發展的道路並不明朗。現行的政治權力結構固然有其支撐經濟發展的功能,但是,毫無疑問,它所產生的負面效果也極其巨大和嚴重。如何建構既能保障現有的經濟發展動力、又能消除嚴重的負面後果的政治權力架構,越來越成為中國走向現代化過程中不可迴避的問題──它甚至可能是中國現代化的一個中心問題。 

  晚近一波的世界範圍政治民主化(democratization)[1]已走過了高潮。在中國今日的語境中,民主似乎正日益成為一個負面色彩多於正面價值的理念,而民主之外的任何一種政治制度卻並未因此而獲得新的生命力或正當性。非民主政治在今日世界的延續,往往不僅要從民主世界借用物質力量來維持自己的生命力(中國的改革開放就證明了這點),而且還要從自由、民主的思想體系中借用精神的元素來維持自己的正當性(例如,那些在國內壓制自由的政權總是藉助“自主”、“多樣”等價值在國際社會中為自己辯護)。這只能說明,政治的自由化與民主化,不管是否遇到阻力,仍然是人類政治生活的主流追求。問題在於,在這樣一個處於經濟轉軌時期、面臨巨大的人口和資源壓力、文化傳統中相對缺少民主自由因素、而現行政治權力又高度集中的國度里,如何實現民主化,並且不因民主化而犧牲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國際地位等其它多種利益。 

  本文的主旨在於探討中國政治發展如何從經濟改革中的行政分權逐步走向政治權力的民主化,文中提出的思路是“縣政中國”。“縣”是中國最具傳統的行政區劃之一,也是目前中國權力架構下極為重要的一級政治層級與行政區劃。2001年底,中國共有2,861個縣級行政區劃單位,其中包括1,489個縣、393個縣級市、116個自治縣、49個旗和3個自治旗,此外還有2個縣級特區、1個縣級林區和縣級以上城市中的808個市轄區。[2] 若扣除其中的市轄區、特區和林區,縣級行政單位的數量約為2千多個。在目前的5級行政架構下[3],這2千多個縣級單位(以下統稱“縣”)雖然屬於層級較低的第四級,但各自的規模並不小。在東部人口密集的省區,大縣往往有100來萬人口,全國約有172個縣的人口甚至超過100萬;在西部人口相對稀疏的地區,每個縣的人口比較少(最少的僅有萬餘人,多分布在西藏),但轄區卻往往面積廣大,動輒上萬平方公里,有些達到10多萬、20多萬平方公里。世界上大約三分之二的國家的面積還不如中國最大的縣大。這樣的人口和地域規模說明:縣政的建設,本身就可以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正是着眼於這樣的現實存在,本文提出:大體上以目前的縣級行政區劃為基本單位[4],重組中國的權力架構和政府體系,率先在縣一級實行民主政治制度,進而建設全國憲政。這就是所謂的“縣(憲)政中國”一說的基本涵義。 

  本文將分三個部份論述“縣政中國”的民主化思路。首先,從中國20多年來經濟改革的基本路徑出發,考察中央向地方分權這一改革戰略的成效和成本,特別是分權在產生巨大經濟收益的同時所造成的一系列的政治困境。然後轉向這樣一個問題:如何通過制度變革來解決這些政治困境。無疑,這種制度變革,在能夠解決前述政治困境的同時,還應該能夠滿足其它一些經濟、社會要求;而能夠同時滿足多種要求的制度變革,在筆者看來,首推地方民主,特別是縣政民主。但是,筆者將不會單單停留在地方民主的層面,而是同時考量中國這樣一個大國的國家建設(state-building)和總體上的民主化。 

  一、行政分權的困境與地方民主的引入 

  中國的經濟改革的實質就是在行政分權的框架下引入市場機制。這是20多年來保持高速經濟增長、實現經濟繁榮穩定的制度基礎。在此基礎之上,通過對外開放開始與國際經濟接軌,又通過權力下放即行政分權而推行經濟自由化和市場化。這些特徵是理解中國改革的政治經濟學之特點與要義的切入點。這種改革路徑也產生了嚴重的問題,在經濟領域表現為地方保護主義的出現、國內市場的分割、對外經濟聯繫中的地區間惡性競爭、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均衡等。更為嚴重的問題出現在政治領域。首先是官員腐敗現象的嚴重惡化。這固然不是單由權力下放造成的,但地方政府自主性的提高削弱了集權制度下中央的控制力,但又無法發展出別的監督和控制方式,所以必然會導致腐敗的蔓延和加劇。近年來,這種腐敗已超越了官員個人以權謀私的層面(並不是說這個層面的腐敗有所減輕,相反,它已經到了極其嚴重的程度),開始出現了地方權力整體上向所謂“黑幫化”演變的趨勢,從而至少在地方層級正在把所謂的“發展型國家”(the 

  developmental state)或“地方國家合作主義”(local state corporatism)[5]逐步改變為“掠奪型國家”(the predatory 

  state),直接造成了國家與社會關係的緊張和衝突。與此相聯繫的是法律體系在地方執行中的剛度進一步弱化,使本來就不具備法治特色的統治(governance)體系越發千瘡百孔。由此進一步產生了對國家整合(integration)可能發生危機的普遍擔憂。多年前就有官員痛斥所謂的“諸侯經濟”,隨後則有學者驚呼中國中央政府能力的下降[6],近來更有學者借用民主化轉型研究中的有關概念,強調中國政治發展中已經出現了所謂“蘇丹化”(sultanism)現象,並認為這是中國政治的巨大隱憂。[7] 

  如何解決這種困境成為近10年來關於中國政治發展和改革的理論與政策辯論的焦點之一。有人主張新的中央集權,以強化國家宏觀調控職能[8];有人則主張將中央與地方分權的架構進一步制度化,在保護地方自主性的基礎上加強中央的某些職能[9]。這種辯論還延伸到政治民主化變革路徑的討論中,其中制度化分權的思路強調地方民主,而另一種看法則主張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直接選舉以塑造“直插基層”的國家權力。[10] 

  本文體現了“制度化分權”思路的延伸,並將其中的“地方民主”主張進一步深化。[11] 

  筆者所說的“地方民主”中的“地方”,不是泛指中央層級之下的所有層級,而是單指“縣”這一級。這樣可以把民主政治的發展與當今中國所面臨的亟待解決的多方面問題聯繫起來,而不單單是考量民主參與和對政府權力的制約──雖然這是最重要的考量之一。筆者在討論中將把“地方民主”制度化,與國家建設相聯繫,主張“實縣虛省”甚至最終“廢省”,將縣級自治直接連接到全國憲政,從而勾勒出一種獨特的中國民主國家權力構架。在這種構架下,地方民主也就是“縣政民主”,將成為整個民主制度運作的核心。 

  二、“縣政民主”的設想與根據 

  為什麼“地方民主”應該選擇在縣級實行,怎麼實行?後半個問題的答案相對比較簡單:實行縣長直接選舉,選舉當然必須是“公正的、自由的、周期性的”,候選人可以自由競爭選票[12];確立縣長作為本縣最高行政官員的職權,任何黨派(首先是中共)對縣政的干涉只能通過選舉和其它民主程序(比如通過在縣議會內的黨派運作)進行[13];相應地開放媒體,開放黨禁;實行司法獨立。具體的步驟和方法值得進一步討論,可以先在縣級實行司法獨立,使縣級司法機關脫離其與本縣中共組織和縣長的權力從屬關係;同時也使各縣境內的大眾傳播媒體脫離這種權力從屬關係,走向獨立與自由。繼而可以試辦縣長和縣議會直接選舉,並重組選舉之後的黨政權力關係,將現有的政黨活動改造為議會“內造”政黨的活動。在這種選舉過程中必然出現政團乃至政黨競爭,這等於開放黨禁。在初期階段,可以將這種司法獨立、出版自由和政黨競爭都限制在一縣境內,經過一兩屆選舉後逐漸放開地域限制。 

  顯然,就全國政局而言,一縣之政治影響其實很小,不必擔心失控或出現混亂。鄉鎮選舉(即使實行)規模太小,不能真正改變國家政治生活的性質;而地或省級選舉則規模太大,除去其它因素不說(後面會討論這些因素),單就技術層面而言也困難較大。中國的大省有將近1億人,中等的省則往往有4千萬至5千萬人,相當於世界上大國的人口規模。即使先縮小省的規模、再變革政治,將中國劃分為60個省,每個省也有2千多萬人口,規模仍然很大。[14] 

  美國開國建立民主制度時,全國僅有400萬人口,而參與民主實踐的人數更少,要從中減去70萬奴隸,繼而減去占剩餘人口一半多的兒童(當時的人口結構比目前年輕很多),再減去餘數中的一半即女性人口,何況還有財富等方面的限制。[15] 

  那時美國實際參加民主政治實踐的人口,恐怕僅有50至60萬──也就是今天中國一個縣的規模。當今世界上人口超過2千萬的國家總共不到50個,其中僅有一半是民主國家。換言之,即使在劃小了的省區內實行省級民主,中國民主化的單純技術困難也仍然很大。因此,這可以成為選擇在縣級(而不是一般流行的觀點主張的那樣在省級)組織民主政治生活的第一個理由。 

  第二個理由更為實質性,那就是要着眼於解決中國政治當前所面臨的主要問題。“縣”在中國目前(和歷史上)是行政區劃的關鍵一環:低於縣的層級(即目前的鄉鎮一級)並不具備全面的治理功能;而高於縣的層級(包括地市一級和省一級)則距離民眾較遠,幅員更為廣大,雖則其治理功能基本上是縣一級的放大。在多種意義上,“縣”都是中國權力架構的基本單位。正因為如此,目前中國政治所面臨的困境在縣一級也特別突出。僅以官員腐敗現象來說,根據中國官方的最新統計,在過去的5年間,儘管現政權試圖強化懲治腐敗,並宣稱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是,不僅總體上官員的腐敗有增無減,而且縣處級官員的腐敗上升幅度十分驚人,增幅達到65%。[16] 

  自1997年7月到2002年5月,在中國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涉嫌職務犯罪的10,518人當中,縣處級幹部所占的比例高達93.51%。[17] 

  這充份說明,通過制度改造的方式在縣級建立可能抑制腐敗的政治權力架構,也就是通過民主政治及其配套措施(比如司法獨立和輿論自由等)來抑制在縣這一級發生的政治腐敗,已成為當務之急。 

  事實上,在承認更高級別的官員的腐敗往往具有嚴重惡果的同時,也應當看到,縣級官員的腐敗對民眾的切身福祉有更為直接的負面影響,也比較容易為民眾所了解,從而更為直接地對政府的合法性產生負面影響。哪怕僅僅從消除這兩點負面效果出發來考慮,發展“縣政民主”也應該成為中國政治制度建設的首要任務。反過來,同樣由於這兩個理由,發展“縣政民主”,也就是讓公民在縣一級直接參與政治,也會具有較好的條件和效果。首先,由於“縣政”直接影響本縣公民福祉,則公民參與政治的渠道一旦打通,普通公民的參與動力會比較強大。其次,就公民對政治生活、政治領導人的了解而言,也就是與民主政治的質量密切相關的公民信息占有能力而言[18],縣政民主的條件不僅比地區、省或全國的政治生活條件要好得多,也比更低的鄉鎮政治生活條件要好得多。一般來說,公民要掌握較高行政層級的政治信息比較困難,但在較低的層級而又超越了個體直接接觸的範圍內,在信息流通中扮演關鍵角色的媒體,可能由於沒有足夠數量的受眾而無法生存;而沒有現代媒體的介入,民主政治下所需要的多元信息渠道就很難出現。換言之,在目前中國的條件下,“縣政民主”不僅是必需的、可行的,而且也最可能具備民主政治應該具備的品質。在這個層面上,“縣政民主”就已經超越了對於所謂程序民主的建立所具有的基礎意義,進一步關乎民主本身的品質──這可以看作是第三個理由。 

  如果國家層級的民主尚未付諸實踐,則地方民主可能強化地方認同,從而構成對國家認同的挑戰,進而成為分離主義的溫床。前蘇聯當年的政治變化過程是個典型的例子。事實上,在當前的中國,除了民族問題外,並不存在任何因地方認同強化而引起的國家認同危機。但這不等於說在地方民主發展的情況下不可能出現這種危機。一方面,鄉鎮一級的民主政治遠遠不足以將公民政治生活的基本面向民主化,更與全國民主化距離過遠;另一方面,一旦實行省級政治生活的民主化,除了其因為地域廣大和人口眾多所可能引起的技術困難之外,還會引發某種國家認同的危機。全國政權如果一段時間內還不是由全體公民直接選舉產生,而省級政權已經民主化了的話,則這個時間差就會表現為具有堅實民意基礎的省級政權和缺少政治合法性的中央政權之間的鴻溝,從而很容易導致省級挑戰中央的合法性危機,也可以表現為地方挑戰“國家”的認同和整合危機。如果實行“縣政民主”,則這種危機就會大大減輕,因為“縣”的規模製約了縣級民主政權無法挑戰中國這樣一個巨大國家的全國政權──即便前者是民主的而後者是非民主的。或者說,即使出現挑戰,那也只可能是公民對中央政權非民主性質的政治合法性的質疑,從而可能促使“縣政民主”迅速向“民主中國”過渡;而不會是訴諸於地方分離乃至獨立的國家整合危機。因此,“縣政民主”最可能消解那種對中國民主化會導致“國家解體”的恐懼──不管這種恐懼是想象的還是真實的。這就是地方民主應該落實到縣級的第四個理由。 

  三、從“縣政民主”到“縣(憲)政中國” 

  通過民主化而奠定了堅實合法性的“縣政”會具備足夠的自主性來削弱、挑戰甚至擺脫目前省、地級政權的領導。這正是筆者希望出現的一種效應,即通過“縣政民主”而實現“虛省實縣”,最終達成中央與縣兩級政府架構的全國政權體系。省級建制一旦弱化、虛化乃至取消,會產生一系列正面效果:那種以省際分割市場為特點的所謂“地方保護主義”將失去政治和經濟基礎──縣級行政區雖然也具有相當規模的地方經濟,但顯然不足以支撐地方保護主義[19];建基於地方(而不是民族)的分裂的威脅大大減少乃至消失,甚至建基於民族的分裂主義的威脅也可以得到某種程度的制約和緩解。 

  由此來看,在“縣政中國”的思路中,“縣政民主”並不單單是全國民主化過程中的一個發展步驟,更是全國民主化制度框架中的一個主要環節。這就是說,“縣政民主”並不單單是走向“民主中國”的基層準備或政治練習(就像台灣在民主化之前所實行的縣級選舉那樣),而應該是未來“民主中國”的政治制度的一個軸心。在這種制度下,公民在本縣通過直接參與而實行的民主自治,是全國民主的首要內容;而“縣政”之上就是全國層級的政治活動,其民主參與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根據這種設想,經過小幅度的行政區劃調整之後[20],全國大約保持1千個縣,每縣在實行“縣政民主”的同時產生1名全國議會的議員參與全國政治;中央政府與縣級政府實行制度化分權,中央掌握外交、國防等權力,而縣級政府則在社會發展和管理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如此則中央與縣之間沒有中間層的政府機構,縣級以下全部實行公民自治,不必設政府機關。 

  這種地方分權模式與聯邦制(federalism)不同,屬於單一制國家(the 

  unitary 

  state)中的中央地方分權。換言之,“縣政中國”是與“聯邦中國”不同的政治變革思路。而“縣政中國”相較於“聯邦中國”的優越性首先在於:“縣政中國”完全沒有國家分裂的危險性,其國家整合能力大大高於聯邦制。儘管中國的一個縣和世界上的一個小型國家規模相似,在縣政中國的設想中還可以進一步擴大縣的規模,但是,很明顯,在幅員廣大的中國,每一個這等規模的縣都不存在挑戰全國政權的能力。如果全國的縣級建制多達1千個,多個縣彼此之間採取聯合行動挑戰中央的難度也大大增加,因為即使10個、20個、甚至50個縣採取聯合行動,在全國格局中也依然是極小的少數(試想若有3個省採取這類聯合行動的情況,那就大大不同了)。這樣,那種危言聳聽的所謂“軍閥混戰”的局面就更不可能出現。 

  中國社會對於“縣政中國”的心理接受程度應該遠遠高於“聯邦中國”。歷史上,中國的縣官就是所謂“父母官”,等於說1個縣就是1個大家庭。“縣政中國”的設計與這種文化心理相吻合,具有遠較“聯邦中國”更為深厚的文化和心理基礎。況且,“聯邦中國”實行起來變革幅度甚大,因此難度與風險增大;而“縣政中國”應該比較容易實行。 

  “聯邦中國”的構想並不內在地具有民主化的內容,而“縣政中國”的設想是建立在“地域民主”的基礎上的。換言之,不實行民主化,也可以實行“聯邦中國”;而沒有“縣政民主”,就不可能實現“縣政中國”──這就把“地方分權”與民主化有機結合到一起,並使之相互促進。 

  本文簡略地探討了在中國依據現有的經濟變革中所廣泛實踐的地方分權而進一步推動政治民主化的一種途徑,提出了通過“縣政民主”,在保持全局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前提下解決中國當前政治困境的設想,並進一步討論了“縣政民主”一旦付諸實踐所必然發生的“實縣虛省”政治效應,構想了未來中國“廢省”以形成全國和縣兩級民主政治在制度化分權基礎上運作的大體框架。這當然僅僅是初步的討論,很多相關問題尚未涉及或展開。比如,“縣政中國”與經濟運作的相互契合問題,廢省之後相鄰的多個縣之間的合作與協調,改革以來實行的“市管縣”體制的利弊及其改造問題,“縣政”體制下大城市的政治和行政問題等等,都需要深入探討。但是,哪怕是本文這種初步的討論,也是一種具有制度創新意義的變革思路。筆者一直認為,在中國已經實行了多年的經濟改革和應該實行的政治改革之間,其實是存在具有所謂“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ce)[21]基礎的穩妥的民主化道路的。那種認為政治變革一定產生混亂、而民主化會造成中國動盪乃至分裂的擔憂,其實只是一種杞人之思。 
 
 
20年來中國法官違法犯罪問題的分析
 
  喻中 

  山東大學法學博士

  一、最高人民法院歷年工作報告顯示的數據

  二、法官(法院幹警)違法犯罪的基本特點

  三、法官違法犯罪與制度環境的關係

  

  筆者通過對歷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相關數據的統計分析發現,20多年來,中國法官的違法犯罪現象基本上呈上升趨勢。本文擬說明這一分析的數據來源和分析結果,並試圖分析這種現象的社會根源。 

  美國學者德沃金說:“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是帝國的王侯……。”[1] 

  這種說法是對法官在司法領域中重要地位的一種張揚,當然也有其“法官中心主義”的英美文化背景,與當代中國的歷史傳統與法律現實並不完全吻合。但這類說法提醒了我們,司法和法治是如何依重法官的施為。事實上,無論是西方各國還是當代中國,儘管大多數“紙面上的法律”都來自國家立法機構,但真正與每個公民的切身利益休戚相關的“活的法律”,卻體現在法官的宣告中。在現實生活中,人們更多地把法官而不是立法者看作是法律的更為具體的代表。因為,立法機構通過的法律最終還要通過法官的運用,才能向社會公眾傳遞出法律條文字裡行間所包含的真實信息。法官對法律的宣告活動以及法官的其他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就代表了法律的具體的、真實的內容。因而,分析法官如何履行職責、如何施為,是觀察中國的司法與法治狀態的一個窗口。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1990年代以來,司法腐敗問題受到全社會的廣泛關注與批評。那麼,司法究竟有多腐敗?能不能用具體的數字來說明?本文通過對法官違法犯罪現象的實證研究,用法官違法犯罪的統計數據,揭示出司法腐敗尤其是法官違法犯罪的一個側面,以及其中的一些規律性現象,同時也對法官違法犯罪現象的原因作初步的分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歷年工作報告顯示的數據 

  筆者所搜集的有關中國法官違法犯罪的數據,全部來自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歷年來向全國人大所作的“工作報告”。這些“工作報告”的全文均刊登在《人民日報》以及其他重要媒體上。[2] 

  筆者發現,從1986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每年一次的“工作報告”中均提供前一年法院系統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及犯罪現象的統計數據。本文就是以這些數據為分析對象的,但對這些數據要略加說明。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的負責人依照憲法每隔5年要換屆,在屆滿之年的“工作報告”中,卸任的負責人總要總結“5年來”的工作,因此換屆之年(如1988年、1998年、2003年)的“工作報告”常常只提供過去5年的合計數據,而不提供上一年的相關數據。比如,1988年“工作報告”提供的數據是:過去5年來(即從1983年至1987年)共有2,171名法院工作人員受到黨紀政紀及刑事處分,其中受刑事處分的有230人。同樣,1998年“工作報告”說:過去5年裡(即從1993至1997年),法院工作人員受刑事處分的有376人。用5年累計數減去以前4年的年度數字,可以得出1997年受刑事處分的人數(145人)。此外,有時“工作報告”不提供絕對數,而只提供相對數,造成了統計分析的困難。例如,2003年發表的“工作報告”說:“5年來,全國法院違法違紀人數逐年減少,已從1998年的千分之6.7下降到2002年的千分之2。”但是,由於未公開全國法院幹警的確切人數,用這兩個比例數就無法推算所需數據。 

  其次,數據的範疇和口徑前後不一,增加了統計對比的難度。在20多份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中,只有部份年份的數據區分了審判人員與法院其它工作人員違法犯罪的情況(詳見表二),其它年份的工作報告只籠統公布了“法院幹警”的違法犯罪數據,而未明確區分法官與法院其它工作人員。“幹警”中的“干”(即“幹部”),大體上包括審判人員和法院的行政管理人員,也可能包括法警中的警官,甚至“以工代干”的法院“幹部”。這種多年沿襲下來的範疇其實含義混亂。例如,區分了審判人員與法院的行政管理人員並不等於就區分了法律專業人員與非法律專業人員,也不代表法律上的“內行”與“外行”之別,在很多情況下彼此是相互交錯的。法院的有些行政管理人員其實受過正規的法律教育,而相當多的審判人員(包括一些審判員、庭長、院長、副院長等)卻壓根兒未受過任何法律專業訓練。[3] 

  因此,嚴格地說,本文所分析的“法官”違法犯罪數據,其實並不完全準確地代表了違法犯罪的法官人數。不過,筆者以“法官”代稱最高法院“工作報告”所稱之“法院幹警”,並非毫無理由。首先,“法官”是“法院幹警”中的主體部份。其次,在法院內部,法官與其它行政人員的工作有時會交叉,例如,有些行政管理人員、書記員在“嚴打”期間甚至平時也參與辦案,而大多數政工幹部或行政人員作為同級人大任命的審判員甚至審判委員會成員,事實上也在行使法官的職能。再次,在公眾看來,法院裡的法官與其它行政管理人員並無明顯的區別。儘管如此,筆者下文中的分析還是根據不同的語境,儘量在法官與法院幹警之間地作出適當的區分。 

  筆者從不同的角度考察了法官或法院幹警違法犯罪的情況。“表一”列舉了近20年來“法院幹警”被追究刑事責任與被黨紀政紀處分的情況。“表二”專門列舉了法官(即審判人員)違法違紀、犯罪的情況。“表三”列舉了法院開除或清退法院幹警的情況。“表四”列舉了法院領導違法違紀與犯罪的情況。“表五”列舉了法官違法犯罪在法院內部的縱向分布。

  表一:法院幹警違法違紀犯罪數量統計表   

  (單位:人) 

  年份

  黨紀政紀處分人數

  刑事責任追究人數

  合計

  1985

  346

  34

  380

  1988

  333

  18

  351

  1989

  659

  31

  690

  1990

  887

  25

  912

  1991

  20

  29

  49

  1992

  138

  157

  295

  1993

  797

  53

  850

  1994

  1,047

  47

  1,094

  1995

  890

  72

  962

  1996

  992

  59

  1,051

  1997

  145

  1998

  2,291

  221

  2,512

  1999

  1,377

  73

  1,450

  2000

  1,292

  46

  1,338

  2001

  995

  85

  1,080

  2002

  2‰

  說明:1、相關數據來自最高人民法院歷年工作報告。

  2、工作報告中沒能提及的數字為空缺部分。

  表二:法官(審判人員)違法違紀犯罪情況統計表  

  (單位:人)

  年份

  追究刑事責任的

  審判人員以及在

  幹警中的比例

  受黨紀政紀處分

  的審判人員以及

  在幹警中的比例

  違法違紀及犯罪

  的審判人員以及

  在幹警中的比例

  1988

  6

  33.3%

  164

  42.8%

  170

  42.4%

  1989

  11

  35.5%

  1990

  7

  28.0%

  326

  36.8%

  333

  36.5%

  1991

  15

  51.7%

  1992

  44

  28.0%

  32

  23.2%

  76

  25.8%

  1993

  35

  66.0%

  1994

  34

  72.3%

  1995

  61

  84.7%

  1996

  50

  84.7%

  說明:基本數據來自相關年份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表三:法院開除或清退幹警情況統計表    

  (單位:人) 

  開除

  清退不合格人員

  清退編外人員

  1991年

  20

  1992年

  138

  1993年

  4,221

  2,609

  說明:基本數據來自相關年份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表四:法院院長副院長違法違紀情況統計表  

  (單位:人) 

  年  

  份

  受黨紀政紀處分人數

  被追究刑事責任人數

  1998

  28 (1+7+20)

  3 ( 1 + 0 + 2 )

  2000

  34 (5 + ? + ? )

  2001

  ? ( 3 + ? + ? )

  說明:1、基本數據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2、括號內的三個數字分別表示高級法院、中級法院、

  基層法院的院長 

  副院長人數,不詳之處以“?”代替。 

  表五:法院幹警違法違紀縱向分布情況統計表     

  審判任務

  審判人員

  違法違紀

  基層法院所占比例

  80%

  80%

  80%

  說明:1、基本數據來自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工作報告。

  2、只有審判人員違法違紀的比例,沒有單獨的犯罪比例信息。

  “違法違紀”中是否包括了“犯罪”,存疑。 

  二、法官(法院幹警)違法犯罪的基本特點 

  通過以上數據可以看出,近20年來,法官、法院幹警違法犯罪的現象呈上升趨勢。具體地說,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首先,法院幹警違法犯罪的絕對數基本上呈上升趨勢。通過“表一”可以發現,1980年代後半期,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法院幹警數年均為28人。到了1990年代以後,年平均數迅速攀升至82人,幾乎是1980年代的3倍。再加上被黨紀政紀處份的幹警人數,這種上升趨勢更為明顯。 

  其次,法官(審判人員)違法犯罪的絕對數以及在法院幹警違法犯罪總人數中的比例都呈上升趨勢。“表二”顯示:法官(審判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數從1988年的6人上升到1996年的50人。1980年代後期,法官(審判人員)犯罪人數占法院幹警犯罪人數的三分之一左右;而到了1990年代,法官(審判人員)犯罪人數上升到幹警犯罪人數的三分之二甚至更高。1995年是《法官法》頒布並生效的年份,本年度及次年法官犯罪在法院幹警犯罪總數中所占比例達到了有史以來的最高點(84.7%)。這組數據表明,《法官法》的制定和頒布在遏製法官違法犯罪方面的意義不宜高估。 

  再次,法官中的領導幹部(院長與副院長)違法犯罪的數量與級別呈上升趨勢。儘管相關數據不夠具體、細緻、完整,但通過“表四”仍可以看出,到了1990年代後期,受黨紀政紀處分的法院院長(副院長)人數仍有增多的趨勢。特別是受處分的省級法院院長、副院長,1998年為1人,2000年達5人,2001人也有3人之多。 

  第四,法官(審判人員)違法犯罪現象在各級法院分布基本均勻。“表五”中的數據說明,基層法院的審判人員占國家各級法院全體審判人員的80%,承擔的審判任務為80%,違法違紀的數量也占80%。也就是說,從發案率來看,各級法院大致相當。中級以上法院的法官與基層法院的法官相比,在違法犯罪的概率上,基本上沒有差別。 

  最後,1990年代以後,法院開始有意識地清理“不合格”的幹警,力度明顯增強。“表三”的數據說明,1990年代初期的清理還是小規模的,針對的是個別幹警。但到了1998年,被清退的不合格人員與編外人員猛增到6,630人。這一年,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幹警的數量達221人,受黨紀政紀處份的達2,291人,也是近20年來之最。儘管用了如此“猛藥”,但在接下來的3年(1999年-2001年)里,法院幹警違法違紀與犯罪的數量仍達到較高的水平,年均分別達1,221人(違法違紀)與68人(犯罪),也就是說,法官、法院幹警違法犯罪問題並未得到遏制。 

  三、法官違法犯罪與制度環境的關係 

  在法治國家,法官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守護者,模範守法無疑是一個基本的要求。[4] 

  為什麼在中國,法官或法院幹警的違法犯罪卻越來越嚴重呢?是缺少相關的法律、規章與制度嗎?恐怕不是。早在改革開放初期的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就提出了“8個不准”,對法院幹警的違法違紀犯罪行為作了具體而嚴格的規定。針對其它犯罪主體的相關法律法規(比如刑法)也同樣適用於法官或法院幹警。此外,現行法律體系中還有眾多專門針對司法人員違法犯罪的特別規定(比如《法官法》第30條)。可以說,近20來年,立法機關與最高司法機關針對法官或法院幹警的違法或不當行為已經作出了疊床架屋的禁止性規定,各種制度也不可謂不細密,甚至連“拒吃請”、“拒說情”、“拒受賄”多少次都有詳細的統計報告制度。[5] 

  如此細密的法網,卻並未使法官或法院幹警的違法犯罪現象得到根本的遏制,其背後的原因恐怕就不是“法制不健全”幾個字可以概括得了的。 

  法官的違法犯罪現象與當代中國的制度環境顯然有很大的關聯。在數量眾多的有關法官違法或司法腐敗的當代論着中,論者總是習慣於從法官或法院的角度找原因。其實,法官的違法犯罪現象以及推而廣之的司法腐敗問題,也是當代中國法官所置身於其中的制度系統的產物。從司法實踐中看,當某個訴訟案件一經起訴到法院,特別是到了承辦法官手上之後,總會有人通過各種渠道直接或間接地向法官“打招呼”,至於“打招呼”的目的,無非是影響司法過程,從而獲得對自己有利的判決結果。 

  在這些“打招呼”的各種角色中,既有普通公眾,更多的則是一些公共權力或其他權力的掌握者。普通公眾向法官或法院“打招呼”,主要憑藉的是所謂的“人情關係”,比如同學、同鄉、戰友等熟人關係,這種類型的 

  “打招呼”,確實可能導致法官違法裁判。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更多的試圖影響司法甚至操縱司法的“招呼”,則來自於各種各樣的實權人物,有的還是以“組織上”的名義出面。在某些案件中,他們甚至可以直接要求法官或法院按照他們的願意作出判決。 

  如果這些實權人物或實權機構,對於法官本人的升遷、法院的人事任免或經費撥付,擁有某種決定性的支配權的話,那麼,對來自這些機構或個人的干預,法官或法院除了屈從之外,不大可能還有別的選擇。而且,在現有的制度系統中,對法官或法院享有支配能力的機構與個人,既有制度上明文規定的主體(比如人大),也有制度上沒有明文規定的主體(比如財政局),它們都可能對法官或法院構成實實在在的支配能力。顯然,在這種情景下出現的司法不公或法官違法裁判,未必是法官本人的意願,也不是法官能夠自主決定的,當然更不能稱為嚴格意義上的司法腐敗,其實質是其他機構的腐敗在司法領域中的延伸。[6] 它呈現出法官違法裁判的表象,但在這種表象的背後,則是其他機構的權力濫用。 

  最後,法官的違法犯罪現象也與制度系統對法官的角色定位有關。從應然的意義上看,法官的唯一使命是嚴格地服從法律,公正地依法裁決,或者說,法律應當是法官的“唯一上司”。然而,在既有的制度系統中,法官常常要為各種“中心工作”服務,要為不斷變換的目標“保駕護航”。例如,在強調“階級鬥爭”的時代,法官、法院、法律都成了“階級鬥爭”的手段,法官的角色期待是為“階級鬥爭”這個目標服務。而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年代,法官的角色又被重新定位為經濟建設的“保駕者”與“護航者”。除此之外,各種臨時性的任務,都可能使法官成為一個全新角色的承擔者。換言之,法官不但要服從法律,同時也必須服從其他多種目標。當法律的期待與其他目標的期待相互衝突的情況下,常常會使法官做出與法律不一致的行為選擇,由此導致另一種形態的違法裁判或司法不公。 
 
 
論中國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貧困
 
  洪朝輝 

  美國賓州西切斯特大學

  一、中國農民土地產權貧困的制度因素

  二、農民土地使用權利的貧困

  三、農民土地處分權利的貧困

  四、農民土地收益權利的貧困

  五、農民土地產權貧困與農民的生活貧困

  六、農民土地財產權力貧困的治理方向與選擇

  

  權利貧困(poverty of 

  rights)是中國農村貧困現象的主要原因,而農民權利的貧困主要表現為土地財產權利的貧困。本文分析了農村土地產權的三大特徵,即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虛置和多元,國家壟斷的土地處分權的膨脹和隨意性,以及農戶實質享有的土地財產權的被剝奪,這三點構成了農民土地財產權利貧困的制度因素。筆者進而將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貧困分為土地的使用權利、處分權利和收益權利的貧困等3類,逐項加以分析,從而討論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缺失與農民貧困化的因果聯繫,認為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貧困直接導致了農民的失地、失業、貧困、無家可歸、苛捐雜稅以及失去社會保障。筆者借鑑美國的歷史經驗與教訓,在本文中提出了解決中國農民土地財產權利貧困的3大方向和選擇。 

  從美國的歷史經驗來看,民眾的貧困一般可以分為物質貧困、能力貧困、權利貧困和動機貧困四大類。[1] 

  物質貧困是指狹義的貧困,其主要特徵是溫飽得不到保障;能力貧困是由於文化、教育、技能的不足而導致謀生、求職能力的缺乏,並由此出現經濟貧困,屬於“想工作,但沒有能力工作”所造成的貧困;權利貧困是指制度層面對部份人群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限制和歧視所導致的生活貧困,屬於“想工作、能工作,但沒有權利和機會工作”所導致的貧困;動機貧困的主要表現是依賴福利、懶於工作,屬於“有工作、能工作,但不願工作”所導致的一種貧困。目前,中國的農民既有物質貧困的一面,也有能力貧困的問題,至於動機貧困則尚未成為突出問題。[2] 但是,容易被人忽視的一大貧困現象則是農民的權利貧困,它正在成為中國農民貧困的一大根本原因。 

  長期以來中國農民的權利貧困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參與權利的貧困,農民的選舉權利僅及城市居民的四分之一,政府安排各級人民代表名額時,農村社區人民代表的人數僅及居民人數相當的城鎮社區人民代表人數的四分之一,換言之,4個農民的選票只相當於1個城鎮居民的選票[3],這種情況還不如美國黑奴所享有的五分之三的代表權和選舉權(60%)[4]。二是遷徙權利的貧困,戶口制度成為農民自由遷徙的“緊箍咒”。三是社會保險權利的貧困,農民不得享受社會保險,在中國長期以來就是一種“常識”。四是教育權利的貧困,農民的子女不得與城市居民的子女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權利。五是醫療保險權利的貧困,農民不能加入國家的醫療保險體系。六是抗爭權利的貧困,農民的上訪、示威受到現行法律和政策的嚴格限制。七是土地財產權利的貧困。這些都可以歸納為公民權利的貧困,農民不能與城市居民一樣享有公民的起碼權利,此乃最具中國特色的歧視。限於篇幅,本文將側重討論中國農民目前土地財產權利的貧困。 

  原湖北省監利縣棋盤鄉黨委書記李昌平2002年1月出版了《我向總理說實話》一書,他揭露了農村社會的真相,強調“現在農民真苦、農村真窮、農業真危險”。筆者認為,這一現象的根源其實就是農民的權利貧困,而權利貧困的最重要特徵之一是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不斷遭到來自政府、農村自治組織和其他勢力的“合法”剝奪和非法侵犯。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土地處分權和土地收益權。土地使用權是指按照土地的性能和用途利用土地的權利;土地處分權主要是指處置土地財產、改變土地用途的權利,它是法律賦予土地使用人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權利;而土地收益權是指在土地上取得某種經濟利益的權利,土地使用人可以通過在土地上生產或土地租賃及土地轉讓取得經濟收入和孳息。[5] 

  土地使用權是土地財產權的基礎,土地處分權是土地財產權的象徵,而土地收益權則是土地財產權的實質。所謂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貧困就是“農民使用土地、處分土地和獲取土地收益的權利被排斥或剝奪,因而缺乏獲取土地使用權、處置土地財產、決定土地用途和享受土地轉讓收益的應有權利”。 

  一、中國農民土地產權貧困的制度因素 

  過去半個世紀以來,中國農民的土地產權經歷了3次歷史變遷。1950年代初,土地改革使農民有了土地所有權,實現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但好景不長,1950年代中期推行初級社、高級社和人民公社,又逐步剝奪了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完成了由私返公的土地集體化[6]。直到1980年代初,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才對土地產權作了一次不徹底的變動,於是農戶重新獲得了土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但仍然沒有完整的所有權[7]。1990年代以來,由於政府大規模的徵地、各利益集團無止境的圈地,導致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使用權日益喪失,廣大農民再度淪為無地無業的赤貧者[8]。目前,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利和經營權利正面臨着來自三大方面的威脅,即政府徵地、利益集團圈地和所在鄉村幹部賣地。 

  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的制度原因首先在於農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者的地位虛置,導致其農村土地法人地位的模煳和土地產權主體的多元,農村集體不能有效保護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在法律上,中國的《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和《農業法》都規定了農村的土地所有權,其基本要旨是農村土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9]。而農村集體所有的涵義包括3方面,即村農民集體所有[10]、鄉鎮農民集體所有[11]、以及村內兩個以上的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農民集體所有[12]。但在現實中,“農村集體”或“農民集體”是一個看不見、摸不着的“抽象的、沒有法律人格意義的集合群體”[13],它不同於農民集體組織,也不是法人或自然人,因此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於是,在具體執法中,有關部門就把“農民集體”與農民集體組織混為一談,比較流行的做法是賦予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這一非經濟組織以法人地位,讓它掌握實際的土地所有權,控制所有“農民集體”的意志,而“農民集體”中的每一個農民卻失去了直接的參與權與決策權。這樣的制度環境為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腐敗、專權提供了條件;一個村的土地權利“含金量”越高,土地的所謂“集體所有權”就越有可能轉化為村幹部的個人支配權。[14] 

  其實,村民委員會並非集體經濟組織,它僅僅是一個社區自治團體,並不具備作為產權主體的法人資格。[15] 因此,有學者提出,應該剝奪村民委員會的經濟權力,還村委會作為一個村民自治組織的本來面目。[16] 

  除了村民委員會以外,其他一些集體經濟組織如鄉鎮企業等也要求行使土地所有權,它們可以不經農民集體的同意,擅自分割和瓜分農村土地,由此既導致農戶利益受損,也鼓勵和促使鄉鎮政府或村委會對鄉鎮企業進行行政干預[17];而這種干預對農民集體而言往往是“前門拒狼(鄉鎮企業)、後門進虎(鄉村政府)”,因為無論是鄉鎮企業、還是鄉鎮政府,都可能是農民土地權益的侵犯者。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的多元和模煳,必然導致責、權、利的邊界不清,影響長期投資土地的動力,鼓勵各級政府隨意低價徵用農村土地,影響農民對土地收益和風險的不穩定預期,並最終推動多元主體對農民巧取豪奪。[18] 

  這種不正常的制度架構導致農村的土地產權出現了兩個荒誕現象。其一,作為“農民集體”組成要素的農民個體事實上不能履行土地所有權。儘管農民無時無刻不想爭取和保護自己的土地權利,但在政府眼裡,這些現實存在的“個體”是完全可以忽略的,政府只承認那看不見、摸不着的“農民集體”。因此,被那個抽象的“農民集體”取代了的農民個體及其群體就始終無法成為土地所有權的法律主體。其二,由於法律上規定的土地所有者是一個虛幻的“農民集體”,它自然不可能具備法律人格,更不可能具體行使對土地的有效監督和管理,這樣就事實上造成了司法意義上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虛置。[19] 

  針對這種荒誕的現象,有人提出,應該在法律上將“農民集體所有”解釋成“農民共同所有”;然而,“農民共同所有”的實質就是私人所有,這與憲法堅持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性質是對立的。[20] 

  顯然,如果不改變現有憲法的所有制規定,法律上土地產權規定的故意模煳、法規執行的隨意性和行政部門的專斷,就是必然的結果;而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被侵犯,並且由於農民土地權利的貧困日益導致農民物質生活上的貧困,也就難以避免。除了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多元、虛置和模煳以外,無限膨脹的國家權力和隨意無常的政策法規,也影響了村民自治組織代表農民、保護土地的能力,導致村民與國家機構在土地權利博弈的遊戲中往往處於必敗的地位。[21] 

  表面上,中國的憲法規定“農民集體”享有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但憲法的修正案、《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對這種虛擬的所有權作了致命的限制,導致“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成為一種擺設。這些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買賣和轉讓土地[22],也不能出租和抵押土地[23],但國家可以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24]。除了國法之外,一些由政府、政黨和行政機關所制定的“土法”和政策法規對“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還有種種干預和限制,不僅無所不包,而且隨意性極大,具有超越法律的效力。[25] 

  這樣,在各類法律和法規的重重限制下,“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產權徒有其名,並無其實。首先,名義上的“土地所有人”其實沒有土地的處分權,不得自由買賣、租賃、轉讓和抵押土地,而實際上控制着農村土地最終處分權的是政府,只有經過政府徵用之後,“農民集體”才能轉讓所屬土地;其次,土地所有者並沒有土地的收益權,因為政府徵用土地時發放的補貼只是一種政府單方面規定數額、用行政強制手段迫使農民接受的一次性“補償”,由於“農民集體”根本無法對屬於自己的土地自主和自由地定價,政府計算“補償”時往往會低估土地真正的市場價值,農民卻不能拒絕接受這種按十分不公平的價格計算的“補償”;再次,在政府與農民就土地權益所作的博弈中,政府永遠處於超越法律的絕對優勢地位,具有“天然”的自行賦予的強制力和決定權,農民無法與行政權力的控制者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土地是否徵用、土地徵用的用途和徵用價格,只能而且必須服從政府的意志。 

  由於“農村集體”的土地產權法律上的模煳和虛置,導致農民難以利用現有的法律與法規抵制各利益集團利用“國家”的名義對農民土地所有權的侵犯,結果“農民集體”所擁有的土地所有權出現了有限、虛擬和無力自保的特徵;而政府或一些濫用“國家”名義的既得利益集團,卻成了農村土地的終極所有者、最高仲裁者和絕對控制者。[26] 

  影響農民土地經營權利的另一基本因素是農民所擁有的實質性的土地產權不被尊重和承認,影響了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的有效運用,導致農民經營土地權利的貧困。目前在理解農民的土地權利問題上,存在一個流行的誤區,以為由於農民個人沒有土地的所有權,所以他們就沒有土地的財產權。 

  其實,所有權不等於財產權,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權、使用權、流轉權和收益權事實上已經構成了實質性的土地財產權。[27] 

  2003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土地承包法》),允許“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28] 

  也就是說,農民依法享有對土地的支配權和處分權。由此可見,目前農民所合法擁有的土地承包權是一種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的結合,應該被界定為一種特殊的和實質的土地產權。[29] 

  既然“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是虛置的,那麼農戶的土地使用權就應當具有相對的實質性和獨立性。土地使用權應該作為獨立的財產權,可以創造財富、收穫地租、索取剩餘。隨着現代產權理論的發展,財產權越來越傾向於被定義為控制權[30];誰擁有控制權,誰就擁有實質的產權。既然農戶所合法地擁有土地使用權、承包權和流轉權,這些法定權利實際上已經取代了“農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使土地所有權高度弱化,並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實行了實質性的分割。[31] 

  但是,在徵地和非法圈地的狂潮中,農戶的土地產權遭到了無情的剝奪與侵犯,農民們不僅難以保障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占有權,更無法維護自己應有的對土地的處分權和收益權。而且,由於現行法律對“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也未作明確規定,更不能有效地保障農民的土地權利免遭侵犯,結果依附於土地所有權的農戶土地使用權和承包權,自然也就處於朝不保夕的危險境地。同時,在現實中,一方面農民日益將土地的使用權視為實際的所有權,視地如命,誓死保衛;但另一方面,面對政府的徵地和外力的“侵犯”,農民往往只能消極性地抵制,“表達他們對社區之外占有土地的不承認,造成保護合法產權的高額成本,並因此使土地貶值”[32],最終的受害者其實還是農民本身。 

  由於“農民集體”事實上無法履行土地所有者的法人職能,農戶的土地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又得不到保護,加上政府和各利益集團對農村土地的不合理、不公平的徵用,導致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和經營土地權利不斷受到排斥和剝奪,農民的貧困也因此成為必然。[33] 

  二、農民土地使用權利的貧困 

  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是農民土地產權的基礎和核心。沒有土地的使用權和承包權,農民的土地產權就成為空話,農民的土地處分權和收益權也就無從談起。顯然,農民使用土地權利的有無、多少和長短,直接影響農民的經濟收入與物質利益。儘管在理論和法律上,中國的農戶好像合法地擁有土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但在現實中,農民承包土地的權利處處受到侵犯和歧視。[34] 

  首先,婦女的土地承包權利經常被剝奪和歧視。目前,農村婦女不僅在土地承包的數量上與男性農民不同,而且在土地承包期內,若婦女出嫁,她們的承包地往往被沒收。[35] 

  “中國婦聯”婦女研究所的研究表明,承包責任田、土地入股分紅、徵用土地補償、宅基地分配這4大權益是農民立身存命的根本,但農村婦女卻往往難以享受,其應有權利還常常遭到侵害。尤其是適齡未嫁女、有女無兒戶、外村娶來的媳婦和“農嫁非”的出嫁女,這4種婦女群體是農村土地承包和承包調整中權益最容易遭到剝奪的一群。“中國經濟改革研究院”課題組在問卷調查中發現,有7.2%的受訪婦女目前沒有土地,其最主要的原因分別是“出嫁後失地”(占45%),“國家徵用後失地”(占17%),從未分配過土地(占31%)。進一步的分析發現,在出嫁女、離異婦女、喪偶婦女這3類婦女群體中,每個群體的土地權益依這一排序由前向後遞減。[36] 

  其次,對承包土地的變動實行行政強制手段,土地的發包和調整程序不公正、不透明。例如,對外出務工農民的承包地往往非法剝奪,抵頂欠款。同時,隨意改變農民的承包土地現狀,往往行政性地任意規定幾年重新調整一次承包地,經常在村委會負責人變更時隨意解除、改變土地承包合同。另外,當第一輪耕地承包合同期滿後,地方當局拒不落實第二輪承包的政策(將土地承包期延長到30年),並拒不發放土地承包權證書,導致農民的承包地長期處於“非法”狀態。一些地方還對農民的承包地實行雙重強制,一方面強行收回農民的承包地,強迫實行“土地流轉”,強制租賃農戶的承包地,或迫使承包方放棄或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另一方面又強力阻止農民依法轉讓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在這方面人為設置重重的行政障礙,不許農民的土地脫手。[37] 

  再次,地方各級政府對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利往往保護不力,導致農民的冤屈無處伸張。[38] 

  一些地方行政、司法機關和村級自治組織對侵犯農民土地使用權和承包權的現象,故意擱置不處理,實行“五不”政策(一是基層法院不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訴訟;二是農村土地承包仲裁管理機關不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請求;三是鄉(鎮)政府不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四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受理農民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來信來訪;五是村級組織不執行仲裁、司法結論,或名義上執行,實際上拖延不辦)。[39] 

  最後,目前流行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使用權。“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理念是農民將所承包的土地在相關企業中入股,長期分紅。例如,自1996年起,四川省三聖鄉紅砂村採用土地入股方式,參與花卉公司的花卉種植;到2003年8月,紅砂村將所有的1,100畝土地以出租形式入股,農民的好處包括各大花卉公司每年支付村民每畝1,500元的租金、村民將獲得由土地承包權入股的保底分紅、出租土地的農民還可以在花卉公司工作。[40] 

  但實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後,農民不再直接擁有土地財產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變為土地股份合作制企業中的股份。這樣,建立在股份收益上的保障和過去建立在土地實物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障,有了很大差別。後者的保障相當於物權的保障,而前者的股份收益保障僅僅是一種債權保障,其保障程度取決於土地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收益水平和股份分紅,很不穩定。一旦土地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效益不佳,股份分紅很低,而農民又難以收回自己的土地,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必然受到侵害。即使土地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效益很好,在“集體股”一股獨大的情況下,企業內部很容易形成少數村幹部“內部人”控制的局面,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也同樣會受到侵害。[41] 

  土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是農民生存和發展的根本,口糧田是農民的保命田,更是農民賴以生存的社會保險,而責任田則是農民改善生活的基本手段。一旦農民的土地承包權遭到剝奪或使用權受到侵害,農民的貧困就難以避免。 

  三、農民土地處分權利的貧困 

  農民是否享有對土地財產的處置權利和對土地用途的決定權利,是農民土地產權的象徵,也是土地使用權的一大標誌。但現行的法律法規在實踐中常常嚴重侵犯農民對土地的處分權。 

  首先,農民缺乏自主決定土地用途的權利。現行的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同時法律“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42] 另外,依照《土地承包法》第17條的規定,農民有義務“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43] 

  這樣,農民的土地就只能用於農業,哪怕是無利可圖、增產不增收、賠本經營;而且各級政府部門都有權干涉農民自主安排的生產經營項目,或強迫農民購買政府部門指定的農用生產物資,乃至規定農民必須按政府部門指定的渠道銷售農產品。[44] 

  限制農民改變土地用途的此類規定已經成為農民貧困化的一大原因,因為目前中國農村的耕地收益呈邊際遞減狀態,無論農民投入多少人力物力,在現有土地上的耕作收益仍然無法滿足農民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若強行規定農民只能將土地用於農業經營,無異於強迫農民維持貧困的生活。權利的貧困影響了機會的貧困,而機會的貧困直接導致財產的貧困。 

  其次,農戶轉讓土地的權利也受到法律限制,制約了農民轉營其他行業或遷居進城的機會。在東南沿海工商業比較發達的地區,農村居民另有謀生途徑,往往沒有足夠的精力從事農業生產,但還是要承擔由土地帶來的稅費,因此土地已成為負擔。[45] 

  儘管《土地承包法》允許土地流轉,但目前農村土地所有權虛擬的問題並未解決,而且土地的最終處分權仍然為政府及其代理機構所控制。所以,農民的承包地能否自由和公平地流轉,顯然面臨相當多的障礙。[46] 

  《土地承包法》雖然規定“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但同時又規定,“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47] 

  這樣的制度限制要求農民進城時必須無償地放棄承包地,這樣就使進城農民以往在土地上的投資無法通過土地買賣收回,也令尚未進城的農民失去在土地上投資的興趣。更重要的是,這一限制實際上是對進城農民土地流轉權利實行不公平的剝奪,結果是他們一旦進城就成為名符其實的無產者,甚至可能淪為城市貧民。[48] 這樣的規定事實上阻礙了農村居民進城謀生。 

  再次,越演越烈的政府徵地也嚴重剝奪了農民處分土地的自主權,成為造成農民貧困的一大根源。1990年代以來,中國的“圈地運動”造成數千萬農民失地失業,平均每年流失的耕地數量為1,000萬畝以上,人為征、占耕地數量為500萬畝,按人均2畝耕地計算,13年間失地農民數量至少達6,500萬人次。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提供的數據表明,1987年至2001年,中國非農建設占用耕地3,394.6萬畝,其中70%以上是徵地,這就意味着至少有2,276萬畝耕地由原來的農民“集體所有”變成了政府所有。按照《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間,占用耕地將超過5,450萬畝,這意味着失地農民的隊伍還將急劇擴大。[49] 

  這種運用國家權力對農民及其“集體”土地產權的徵用,充滿了不公正、不公平和不合理。現行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而且“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50] 

  這樣,“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就隨時可以被政府以“徵用”為理由而變成“國家所有”,然後政府再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建設單位[51],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處分權實際上掌握在政府手中。雖然各國都有政府徵用土地的制度和實踐,但中國這種“徵用”卻與各國的正常情況不同。在中國,“徵用”農民的土地常常是藉助政府的行政權力對農民強制性剝奪,而且“徵用”的目的也未必是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目的,而可能是政府部門與房地產開發商勾結強占民地圖謀暴利。 

  例如,山東省升華玻璃廠需要建廠土地,當地政府於2003年2月強行徵用山東省新泰市谷里鎮北谷里村一百餘戶村民的口糧田。農民的這些承包地原來都有長達30年的承包合同“保障”,但當地一位土地管理部門的官員認為,雖然依照法律和規章制度,徵地需要經過每個村民的同意並簽訂協議,但只要政府認為必要,哪怕只有村委會幹部的認可,國土管理部門也照樣可以發放徵地文件和證書。在新泰市的這個強制徵地案中,當地派出所竟然還出動了6輛警車,將不同意徵地的農民拘留了十幾天。於是,儘管徵地手續尚未辦妥,升華玻璃廠就在這塊搶占的土地上舉辦動工的奠基儀式了。 

  由於不少地方政府官員急於取得政績以謀求升遷,所以往往在資金和土地尚未準備妥當、項目可行性研究也未完成的情況下,就強行推動一些工程項目的開工,於是就出現了對農民的土地“先用後征”的違法用地情形,甚至到了工程剪彩時徵用土地的手續還未完成,就連一些國家重點工程也是如此。[52] 

  第四,農民的土地產權日益成為私營企業“圈地”的犧牲品。目前將農民的土地納入私人的公司化經營已經成為一種趨勢。不少村委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往往越俎代庖,搞“捆綁式”的土地流轉,不讓農戶與有關的公司或企業直接談判,侵犯了農民的自由意志與參與權利,這樣在農村土地市場發育的過程中土地的真正所有者農民卻不具備市場主體地位和自主決策權利。 

  在農民與公司的談判過程中,任何徹底放棄土地承包權和使用權的合同都會傷害農民的根本利益。有專家指出:如果能夠通過“公司+農戶+基地”的方式組織生產經營和配置土地,就應該儘量不實行土地租賃或土地轉讓;如果適宜與農民簽定產品合約的,就應當儘量不簽定土地要素合約;如果適宜短期土地租賃的,就儘量不簽定長期土地租約。[53] 

  但在許多情況下,公司與農民談判時並不遵行這3條原則,經常損害農民的權益。中國農業部副部長齊景發也認為,正在興起的“公司+農戶+基地”的發展模式,將使這些“基地”上的農民從此演變為“基地”的依附,其產品的供銷渠道完全由這些公司控制,農民將失去選擇權和自主權,僅僅成為“基地”的生產工具。[54] 

  在推進農業的公司化、企業化、產業化經營中,一些公司、企業進入農業的真正目的並不是經營、開發農業,而是為了圈占並長期支配農民的土地。這些公司、企業與鄉、村幹部合謀聯手,以“促進土地規模經營、發展農業產業化”為藉口,由集體經濟組織出面,將農民成千上萬畝的土地強制收回或租回後,再長期承包或租賃給這樣的公司、企業,從而達到長期控制農民土地的目的。農民試圖收回自己的這些承包地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他們的就業和生活可能失去保障。[55] 

  另外,公司化的農業經營可能會構成對家庭經營的不公平競爭,將打擊相對落後地區的農戶經營者,使其難以生存而日益走向貧困化。[56] 

  第五,農民的土地處分權還不斷遭到基層農村政府和村委會組織的侵犯。由於農民在土地流轉和處置過程中的發言權和參與權被剝奪,結果基層政府和村委會組織在這方面的權力膨脹,“黑箱作業”大行其道。[57] 

  據中國農業部副部長齊景發介紹,至2000年年底,中國已有98%的村民組實行了第二輪土地承包,確認土地承包期為30年的占92%;然而,此後3年中,全國農村已有5%以上的土地被轉包、出租或出讓,在東部省份更達到10%以上,這種大規模的土地流轉多以強制流轉和超期流轉的方式進行,為農村幹部的腐敗提供了溫床。[58] 

  這方面的一個惡劣的案例是,湖南省臨澧縣陳二鄉政府強行收回了農民的1萬畝承包地,廉價租賃給湖南洞庭白楊林紙有限公司種植楊樹,交換條件是這家公司支付的土地租金交給鄉政府支配。該公司和陳二鄉政府簽訂的合同明顯不利於農民。按照鄉政府簽訂的這個合約,陳二鄉必須為企業提供相對集中連片、而且適宜三倍體毛白楊生長的土地1萬畝,租賃時間為20年,土地租賃價格僅為每畝128元,土地經營權證交企業持有。為了“落實”合同,陳二鄉政府採取了強制手法,先讓各村報了一份“土地租賃簽約委託書”,從而命令各村“全權委託鄉人民政府與湖南洞庭白楊林紙有限公司統一簽訂租賃合同”;接着各村委會又對農戶承包地作了大調整,每人僅留7至9分口糧田,其餘土地一律交給村委會,並要求農戶在統一印製的“土地流轉申請書”上簽字、按手印。鄉政府從該公司取得了這一萬畝土地的租金後,根本不給土地的合法主人──農民,而是用抵銷農民“欠”鄉政府和村委會稅費的名義,把這筆地租留給鄉政府開支了。[59] 顯然,農民一旦失去了土地的處分權和自主權,必然在生活上淪為貧困群體。 

  四、農民土地收益權利的貧困 

  農民的土地收益權是農民土地財產權的實質,如果農民不能有效地擁有土地收益權利,對他們來說土地就只是一種沒有價值的擺設。由於土地是有值物品,所以土地使用人和承包人可以而且應當通過處置土地和轉讓土地使用權而獲得土地收益。[60] 但在現實中,農民的土地收益權無法得到保障,土地流轉的真正價值不能得到切實體現與補償。 

  首先,作為土地所有者的農民無法參與徵地費用補償的決策過程,補償多少、何時補償、補償多久,完全由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確定。例如,《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61],但在現實中,多數村委會往往不經過任何民主程序就將土地轉讓,並機動地長期用於對外發包,甚至故意泄露土地招標、承包標底的秘密,取悅於徵地單位,從而讓村委會的經辦人獲取不當利益。[62] 

  其次,農民失去了被徵用土地補償決策的參與權利,其經濟利益必然受損,在這種情況下,徵地的補償標準普遍偏低。《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63] 

  而在浙江省湖州地區的白雀鄉,當地農民每畝得到的徵地補償還不足2萬元,僅相當於白雀鄉2001年農民人均收入的4.2倍,比國家規定的少了一半。必須指出的是,農民失去的是永久的土地所有權,而土地徵用者在二級市場上把低價征來的土地再拍賣給房地產開發商,一畝有70年使用權的土地地價就高達幾十萬元,這是一種超過容忍極限的對農民的殘酷剝奪。[64] 

  第三,徵地單位和農村集體肆意剋扣農民的土地轉讓收益。目前,在土地轉讓過程中一般是對村民集體和農戶這兩方面實行補償,許多徵地補償費經過村委會截留後,實際到達被徵地農民手中的已經很少。這種藉助國家權力對農民的土地財產進行不對等補償的國家徵用,直接損害了農民的利益。例如,湖北省襄荊高速公路荊州段給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是每畝500元,僅為法定最低標準4,800元的10.4%。浙江省上虞市2000年土地出讓收入為2.19億元,可付給農民的徵地補償費僅為可憐的591萬元,只占總數的2.7%。而且,徵地補償費還經常被層層剋扣,湖北省襄荊高速公路徵地補償費下撥後,被省襄荊公路指揮部剋扣837萬元、被荊門市指揮部剋扣1,502萬元、被荊門市東寶區剋扣190萬元、有關鄉鎮共剋扣1,192萬元,這筆補償費到農民手中之前已被截掉了45%。[65] 

  第四,有關部門還極力壓低地價,推行“廉地引商”政策,慷農民的血汗利益之慨,以“改善”所謂的投資環境。目前,不管是體現公共利益的國家重點工程,還是以營利為目的房地產開發,一概都是由政府以較低的價格強制性徵用農村的土地,土地的這種低價流轉往往以低於正常水平的價格出租或發包,而農民得到的徵地補償費遠小於政府收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樣做是不等價、不平等的土地產權交換,嚴重剝奪了農民的財產權利。同時,許多地區不惜犧牲農民利益,壓低地價,以地引商,普遍以“優惠政策競賽”來招商引資,他們只講“為老闆鋪路”,不講“為農民服務”,寧可得罪農民也不願得罪投資商。[66] 

  而且,由於土地徵用成本低,部份地方出現土地征而不用、多征少用等現象,不僅浪費了大量土地,而且損害了農民的根本利益。[67] 

  中國國土資源部提供的數據表明,2002年上半年群眾反映的徵地糾紛、違法占地等問題占信訪接待部門受理總量的73%,其中40%的上訪人訴說的是徵地糾紛問題,在這之中又有87%反映的是徵地補償安置問題。國家信訪局2003年受理土地徵用的初次來信來訪案件高達4,116件,大部份也是集中在失地失業問題上,其中沿海地區的浙、蘇、閩、魯、粵5省占了41%。這意味着城市化和工業化速度愈快,失地農民問題就愈突出。安徽、江蘇等省土地問題專家和基層群眾普遍認為,“貨幣化安置”的通行做法不能使農民“失地有業”,農民也無法用這麼低的補償去創業。[68] 

  第五,不僅徵地的決策不公開、徵地的補償不公平,而且徵地的補償標準不統一。中國農民長期信奉的是“不患寡而患不均”,因此對同一地區不同補償標準的現象尤其敏感。目前,一些村民委員會往往對同一區塊或同一項目內不同用途的徵地實行不同的補償標準,旨在取悅相關的政府部門和企業,換取更多的特殊優惠,其結果是農民為此付出相當大的經濟代價。例如,1998年,在浙江省湖州市湖織公路建設的沿線鄉鎮,土地徵用補償標準從0.45萬元/畝到0.60萬元/畝不等,而在同一區塊內的高速公路徵地,則執行了1.35萬元/畝的徵地標準;更有甚者,浙江省湖州市區的一個鎮以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為名,用土地置換戶口的辦法把934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鎮政府所有,而農戶竟然未得分文的土地補償費。這樣,土地徵用補償標準的隨意性和不一致性,導致農民持續不斷的集體上訪,嚴重激化了社會矛盾,影響了社會穩定。[69] 

  農民土地的價值在於能源源不斷地生產出農作物及其它物品。如果一畝農地生產作物的預期產出價值是每年1千元的話,那麼,這塊農地的實際價值至少相當於今後幾十年內預期產出價值的總和。徵用具有長期使用權的農民的土地,不僅意味着取消農民當年的農產品預期收益,也剝奪了農民在這塊土地上今後幾十年的預期收益。[70] 土地乃農民的資產,剝奪農民的土地收益權利,就是剝奪農民的資產,而資產被剝奪就必然導致農民生活的貧困。 

  五、農民土地產權貧困與農民的生活貧困 

  事實證明,哪裡有侵權,哪裡就有貧困,權利貧困與生活貧困密切相關。上述的農民土地使用權、土地處分權和土地收益權的貧困,直接導致農民的生活貧困,加劇了農民的貧困化。[71] 

  民以食為天,食以土為本。農民的失地首先直接導致失業,因為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生產資料,被政府徵用就意味着農民失去了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意味着收入來源渠道的減少、甚至斷流。據浙江省湖州市城市規劃區內42個行政村的調查,2001年底集體耕地比1992年初減少41%,人均減少0.41畝。同期因土地被徵用而需要安排就業的農村勞動力有1.12萬人,但通過政府協助安置的勞動力僅為806人,只占7.2%;除了失去土地後自謀職業者外,這42個行政村仍然有0.59萬人處於失業和半失業狀態,占53.1%。 

  土地被徵用的農民因知識水平、文化素質、專業技能等方面的差異,無法與城市勞動力競爭較好的職位,在勞動力市場上必然處於劣勢地位,所以,失地、失業農民的收入水平與城市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不斷拉大。[72] 

  例如,在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潘墩村1千多農民當中,有700多人因徵地而失去耕地。該村的失地農民有的去外村承包土地,有的騎摩托車非法拉客,有的則到處上訪。該市馬尾區儒江村村民倪仕炎說:承包地全被征掉了,我們現在是農民不像農民、市民不像市民,出門是寬闊的馬路、抬眼是工業廠房,雖有路可走,但無地生存。 

  各級政府之所以熱衷於徵地,是為了“低征高出”、“以地生財”。[73] 

  例如,上海市開發浦東地區時,每征一畝糧田向當地農民補償2.3萬元,每征一畝菜地補償2.8萬元,然後平均每畝地再投入6至7萬元完成“七通一平”工程,土地徵用及開發成本每畝不過10萬元,但政府將開發後的土地出讓給房地產開發商或工業企業時的售價卻是每畝20至30萬元,每畝獲利高達10至20萬元,是農民獲得補償費的許多倍。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陳錫文估算,計劃經濟時代的工農業“剪刀差”讓農民付出了6,000至8,000億元的損失,而改革開放以來通過低價徵用農民的土地,最少使農民蒙受了2萬億元的損失。[74] 

  在江蘇省徐州市銅山縣,潘塘鎮兩山口村的農民1997年以前人均有1.3畝土地,1998年當地政府興建“食品城”開發建設項目,大量徵用該村土地,現在村民人均只有0.4分地。當地一位農民於剛永久失去了3畝多土地的使用權,得到的補償費僅為1.5萬元,現在全家居住的地點雖然在行政區劃上改屬潘塘鎮街道辦事處管轄,但是他們還是農民身分,而且沒有了土地,只能靠打工生活。[75] 

  失地、失業必然導致農民收入急劇下降。在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前新宅村,過去全村人均1畝多地,當地為興建飛機場而徵地後,每人剩下不足2分地。村幹部徵地前保證每畝補償6,500元,但占了地後就變卦了。雖然補償費前後追加了20多次,但每畝補償額仍然不足3千元。而且,地一占,農民就被“一腳踢”了,全村無一人被安置就業。一位66歲的農民張桂生只好到城郊蹬三輪車拉貨,一天只能掙3、4元錢,他住在低矮潮濕的小屋中,屋裡只有一袋麵粉和一碟霉味撲鼻的醃鹹菜。安徽省阜南縣三塔鎮擴建、辦廠占去了大量良田,塔北村農民余立軍的5畝承包地被占掉2畝多,被鎮政府用於建設保鮮庫供3家企業之用。徵地後起初由工廠每畝補貼余立軍300公斤糧食,按集市價格抵交他該納的稅費。但後來這個工廠垮了,7年多來失地補貼成了泡影,但他的2畝多承包地仍被企業的住宅區占用,他四處奔走卻投訴無門。[76] 

  失地、失業、苛捐雜稅不僅導致農民的收入減少,而且逼使他們離鄉背井、流入城市,成為城市貧民的主力。農民失去土地財產權利的直接後果是失去土地,而失去土地意味着無家可歸,許多當年有地有業的農民現在不得不加入城鄉的貧民階層。[77] 

  以四川省自貢市為例,1993年該市開始建設“高新技術開發區”,當初計劃徵用土地10平方公里。10年來自貢“高新區”已經徵用了約5平方公里的土地,其中緊鄰自貢城區的紅旗鄉有上千戶農民因此離開了生養了幾代人的土地。紅旗鄉處在城鄉結合部,原來這裡的農民較為富足。以白果村八組為例,全村280人擁有土地303畝,主要種植糧食和蔬菜,再加上一些副業,農民的人均年收入達到2千元。自從1995年他們的土地被徵用以來,農民領取的每人8千元安置費早已用完,現在只能自謀生路。例如,黃永農和村裡的幾個農民只能靠在高檔住宅“藍鷹花園”的建設工地附近揀垃圾度日,每天最多掙5至6元錢。1995年徵地前黃永農有1畝地,種植水稻和蔬菜,衣食無憂,再加上養豬養雞,每年能有2千元純收入。土地被占用後他每個月只能領到80元左右的生活費,這個數額比自貢市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143元還低得多。[78] 

  而且,從1997年開始,該村失去土地的村民又不得不失去世代居住的住房。幾百戶農民與“高新技術開發區”簽訂了房屋拆遷協議,暫時搬進了周轉房,但周轉房陰暗潮濕,屋頂漏雨,道路泥濘。失去土地的紅旗鄉農民曾經把今後富裕的希望寄托在“高新區”新開辦的工廠身上,期盼能早日進廠打工掙錢。可是,土地被徵用5年多了,在這個所謂的“高新技術開發區”並未出現農民們期盼已久的工廠,反而是蓋上了成片成片的商品房。[79] 

  過去十幾年來,各地政府推動的“萬畝果園基地”、“中國蔬菜之鄉”、“某某開發區”等現象非常普遍,這都是以農民被迫低價出讓土地使用權為條件的。同時,農村基層政府政出多門,對農民不合理的集資、攤派、提留名目繁多,也構成了對農民權利的侵犯和對農民收入的掠奪。 

  除了失地、失業、稅費、貧困、無房以外,農民也沒有任何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這樣,失地、失業農民的生活就更加困難。[80] 

  眾所周知,中國的農村長期以來就從未建立過社會保障制度,農民們即使因土地被徵用而失地失業,而政府通過低價徵地獲得了大量收入,但仍然未把失地失業的農民納入城市居民社會保障的範圍。現在,一些地方尚在局部試驗的農民養老、醫療、失業等基本社會保障體系的復蓋率很低,而且這些試驗往往採取“農民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支持”的做法,農民們基本上不認同。一項統計表明,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只占總人口的11.5%。於是,大批失地失業的農民正持續不斷地加入底層貧民的行列,成為城市化進程中一個新的社會弱勢群體。[81] 

  無形的權利很容易被忽視,但權利貧困必然導致有形的生活貧困。遺憾的是,許多學者只從表面上探討“三農”的危機,將“農民太苦、農村太窮”的原因歸結為攤派太多、稅費太重、官員太腐敗、農民太無能等表面現象,從如此角度來觀察“三農”問題,提出的解決辦法只能是治標不治本、事倍而功半。 

  六、農民土地財產權力貧困的治理方向與選擇 

  鑑於農民貧困的根本原因是權利貧困,鑑於“富也權利、窮也權利”的現實,可以認為,解決農民貧困的根本之道應該而且必須是賦予農民權利、維護農民的權利、發展農民的權利。為了解決目前農民在土地財產方面的權利不足,筆者提出三個治理方向與選擇。 

  第一,土地徵用規範化。國家徵地是任何一個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但是象中國目前如此模煳的法律、隨意的執法和不公的補償,古今中外確實罕見。鑑於徵地問題已經成為侵犯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重要“元兇”,所以,建立國際公認的土地徵用規範乃是中國的當務之急。美國的土地徵用經驗值得中國借鑑。筆者以為,中國需要在制度上和技術上作出一些必要的安排。首先,中國的憲法需要對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作出明確規定。美國很注重在憲法層面上保護公民的財產。如美國憲法的第五修正案規定:“沒有正當的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沒有公平的補償(just 

  compensation),不得徵用私有財產供公共使用”。[82] 

  儘管中國農民的承包地在法律上不屬於“私有財產”,但如前所述,農民承包地所具有的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已經構成了特殊的土地財產權,應該如同私有財產一樣得到憲法的保護。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建立“正當的程序”以及如何界定“公平的補償”。 

  根據美國的經驗,有關政府徵用土地的正當法律程序應該涵蓋下列原則和步驟,目的在於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其一是正當性。必須依照嚴格的法律程序,依法評估國家徵地的正當性。在美國,政府無償徵地的範圍十分嚴格,只限制在土地區劃(Zoning)、建築與健康法規(Building 

  and Health Code)、轉移要求(Set-back 

  Requirement)、土地分割(Abatement)、汙染(Pollution)以及出租管制(Rental Control)等。[83] 

  根據中國國情,政府徵地必須嚴格區分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國家的強制性徵地權主要應是公益性的,包括水利、交通、國防、義務教育、公共衛生、公檢法設施等,而商業開發和企業行為不能藉助國家的行政權力強行徵地,而是必須通過向國家、向農民購買租賃等市場方式取得,其價格也應由市場決定。[84] 

  尤其是應該防止“權錢勾結”,阻止那種借政府的行政資源和司法強制以公益性目的為名低價徵用農業用地,然後再把徵用來的土地高價出售於商業用途的做法。[85] 

  二是公開性。政府必須以公告的形式書面陳述需要徵地的具體理由,並需要提出反證,說明如果不在特定的時間和地點徵地將產生什麼負面後果。同時,政府機構必須舉行公開的聽證會,農民可以在聽證會上質疑政府的徵地理由,並有權要求政府放棄徵地行為。[86] 

  三是互利性。政府機構對所征的農民土地要作財產評估,並向農民提交評估報告、提出補償價格,而農民則有權討價還價(counter-offer)。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政府可將案件送交法院處理。獨立於政府的法庭可以要求雙方聘請獨立的資產評估師(Appraisal),提出評估報告,並由法庭作出調解。如果雙方仍然不能達成一致,法庭負責組成民事陪審團,確定合理的補償價格。判決生效後,政府必須在30天內支付補償金,並同時取得被徵收的土地財產。[87] 

  除了正當的法律程序以外,土地徵用的公平補償(just 

  compensation)問題也是保障農民權益的一大主題。結合美國經驗,中國土地的公平補償主要應該體現在三大方面。其一是主體的公平。儘管中國農民承包地的所有權主體是多元的,包括農民集體(村委會和村民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如鄉鎮企業)及農戶本身,但徵地補償對象必須以農戶為主,對農戶實行全額、對等的補償辦法,因為農戶才是土地的實質使用者、經營者和受益者。必須防止農村基層幹部對徵地補償費用的層層截留、剋扣和盤剝。[88] 同時,還要考慮農民失去土地後的就業保障和社會保障,用土地換社保[89],對農民的補償可採用按年分期補償的辦法,為農民建立長期受益的社會保險機制[90],並由此改革現有的土地徵用補償費一次性貨幣發放的辦法,應該在農村按年齡段分類建立社會保障體系。[91] 

  其二是客體的公平。徵地的補償不能僅限於土地本身,還應包括土地之上的一切附加物,如莊稼、建築和水井等;還需要包括與土地有關的無形資產(goodwill),如特定土地的形像和聲譽等。[92] 

  鑑於失地農民無屋可住的悲慘情景,徵地部門需要實施留地安置政策,按一定比例向土地被徵用的村核撥建設留用地,為失地無屋農民建造商住樓,提供農民就地創業的機會。[93] 其三是估價的公平。其基本準則是法律要求補償的價格應當以公平的市場價值為依據。[94] 在美國和西方其它國家,這主要依靠獨立的資產評估師提出評估報告。[95] 

  所以,制定中國財產評估師的考核規則、推動財產評估師的產生機制、培育財產評估師的人才環境,已經成為國家徵用土地能否公正、公平和公開的重要條件。 

  第二,土地市場化。土地徵用的規範化可以為土地的市場化提供制度化環境,而推動和實施土地的市場化則是落實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一大保障。[96] 

  中國的《土地承包法》允許農戶自由流轉土地的使用權和承包權,為土地市場化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安排;但是,土地流轉只是土地市場化的萌芽,離成熟的土地市場化要求仍然存在相當距離。大致而言,土地市場化至少需要滿足下列三大要素。 

  一是土地用途自由選擇。既然農民在法律上享有土地的使用、處分和收益等權利,就應當充分尊重農民對土地經營用途的自由選擇,包括種什麼、種不種、種多少、種多久。沒有農民對土地用途的自由選擇,土地市場化只能是“空中樓閣”。同時,由於農民處於天然的弱勢,國家不能阻礙農民運用上述權利,而且應當運用適當的法律手段積極保護農民行使自主的權利。當外力侵犯農民自由選擇土地用途的權利時,國家要通過法律法規加以制止和懲處。[97] 

  二是土地自由交易。土地自由交易的前提是土地市場的自由開放,目前中國的土地交易基本上沒有西方社會那種正規的市場條件,“一級市場”由國家控制,“二級市場”不許農民進入,農民在土地交易中始終處在被排斥和被剝奪的地位。土地是農民生存的最後一道防線,也是是否出現“陳勝、吳廣起義”的關鍵因素。若政府長期、持續地低價強制購買農民的土地,農村的穩定就無法保證。[98] 

  推動土地市場的開放和土地交易的自由,有助於減少政府、企業、村民自治組織的中間盤剝,提升農民在土地市場中的主體地位,又能發展一支專業的地產經紀人隊伍,可嚴格地按照土地市場的專業規範推動農地的自由流轉。 

  三是土地自由抵押。土地作為一種商品自由交易的前提是農民擁有抵押土地的權利。所以,目前中國必須賦予農民土地的物權,允許農民用土地抵押,促使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變成一種准商品。[99] 

  問題是目前農民需要貸款時能抵押的只是土地的承包權而不是所有權,而銀行允許土地承包權的抵押是一種很大的金融風險,這種承包權在現實中的不穩定更增加了銀行的抵押風險。因此,將農民的土地承包權演進為所有權是推動土地抵押的必要保證。 

  四是土地自由兼併。土地市場化必然導致土地的兼併,而農村土地只能通過市場化的兼併才能達到優化組合和規模經營。目前,城市中的企業兼併比比皆是,並由此必然導致企業所在的土地的大量兼併,為什麼城市可以兼併,企業可以兼併,而農村土地就不可以兼併呢?目前農村的兼併僅限於土地的承包權,其弊端在於,承包權只有30年,而投資的收益是不受承包年限約束的,30年後的資產增值誰來受益,又如何計算?於是,土地私有化又是一個難以迴避的議題。[100] 

  第三,土地產權多元化。政府徵地的規範化、土地經營的市場化有助於推動土地產權的多元化,為中國出現一個充滿活力和選擇的農村土地結構創造條件。土地產權的多元化是維護農民權益的重要因素,因為土地產權的多元化意味着農民選擇權利的自由化,既包括選擇參與,更包括選擇“退出”。[101] 

  土地產權多元化主要涵蓋三個創新土地制度、保障農民權利的因素。首先,它對現行的土地承包製度構成挑戰。過去20多年來土地承包製阻礙了農民更多的選擇權利和自由,因為它模煳了土地所有者的主體地位,30年的期限限制了土地投資的長期性與穩定性,小塊土地的分割特點影響了土地的規模經營,而且承包合同導致農民稅費義務的剛性化。這種“一刀切”的一元化土地使用體制窒息了土地制度的生機,影響了農民積極性的充分發揮,無法提供財產安全和激勵機制,抑制了農民財產積累的衝動。所以,急需設計與實施一種與農村多元化經濟相適應的多元化土地產權制度。[102] 

  人們需要建立一種基本的觀念:不管一個制度安排和政策設計是多麼完美、有創意、又得人心,只要它是一種強制的一元化制度,就不是一種有生命力的制度。一種好的制度設計必須容許民眾具有選擇的權利和退出的權利。 

  其次,土地產權多元化能夠促進新土地制度的實踐。一旦土地承包製的一元選擇能夠打破,將有助於推動各種新土地制度的創新與實踐。例如,土地租賃制能提供農民租賃收成的新選擇,取代土地承包製所規定的剛性義務,有助於土地經營能力較強的農民選擇分成經營和租賃經營的方式,而不是“一刀切”地實行勞動計酬的經營方式。這不僅能夠照顧弱者、激勵強者,更是體現農民土地經營權利的一大象徵。[103] 

  另外,土地股份合作制也能促進土地產權的多元化選擇。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以股份制為名、以按股分享土地資本收益為實的財產制度,農民以交出土地使用權為代價,獲得按照人口分配的企業收益的成員權,由此能夠體現土地農轉非的增殖收益和社會保障的股權。但是,它的主要弊病是企業的收益分配權與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的交換並未通過公開的市場交易,所以多數農民所擁有的股權只是“虛股”,不能轉讓、繼承、抵押,屬於殘缺產權,它與1953年至1955年推行的“以土地入股、按土地分紅”的初級社類同,但又與初級社的“入股自願、退股自由”的原則相違背,因為土地股份合作制實行的是人去股消,沒有退出權。但是,有缺陷的多元實踐畢竟比僵化的一元統制要好。[104] 

  再次,土地多元化提倡價值中立的制度選擇,不論制度形式的“好”與“壞”,只講制度效能的高與低。土地產權多元化意味着農民有權選擇任何一種制度形式,包括土地的人民公社制、集體所有制、家庭承包製、租賃合同制、永佃制、股份合作制、甚至私有制。在多元化的制度環境下,土地私有化或土地公社化的兩極制度都應該成為一種選項,但不應該是唯一的選項,國家不僅應該允許一些地區保留集體勞動的工資計酬制,也應該允許個別地區試驗土地私有制。允許“左中右”不同體制的存在、提供農民切合自身需要和條件的土地制度,才是土地產權多元化的題中應有之意。 

  例如,基於中國各地區土地狀況、經濟發展和人文環境的多樣性和複雜性,土地的產權形式也必須具有相應的靈活性和變動性。在發達的東部地區,農民種地的經濟成本高、比較利潤低,但農民流轉土地的市場價格高、離開土地從事非農產業的機會多,這樣,土地的租賃制、股份制和私有制就有助於農民完成土地和身份的雙重轉型,而且由此產生的土地抵押和兼併也有助於加速東部農村的城市化和工業化。[105] 

  但在中西部地區,土地貧瘠、農民困苦,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唯一資源,貿然推動土地私有化將導致兩極迅速分化;而且,由於西部土地的價值較低,願意兼併西部土地、投資西部土地的企業和個人相對較少,所以,維持西部土地的家庭承包體制、維護西部農戶的合作傳統,不失為目前適宜中西部農村土地產權的較好模式。[106] 

  總之,徵地規範化、土地市場化和產權多元化是三大相互關聯的土地制度安排,因為只有規範了農民土地徵用的程序、保證了土地交易的公平,才能推動土地交易的市場化、促進土地租賃、抵押和兼併的健康發展;同時,只有在土地徵用規範化、土地經營市場化的制度環境下,理性而充滿活力的土地產權多元化才有可能。尤其是,規範化、市場化和多元化的土地制度能夠切實維護和保障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因為規範的徵地能夠保證農民土地轉讓的公平、公正與公開,自由的土地市場能夠有助於農民在市場機制下自主選擇土地的占有方式、使用途徑、處分方法和收益多寡;同時,產權的多元化能防止一元化的強制,有利於不同地區、不同時期、不同能力的農民自主選擇土地的產權形式。這樣,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保障最終有助於在根本上減緩和根除農民的貧困,有利於中國農村運用權利的槓桿,提升農民的生活水平、社會地位和政治參與。 
 
 
勞動力跨省流動對區際經濟發展的影響
 
  孫自鐸 

  安徽省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一、為什麼產業發展的區域梯度轉移受阻?

  二、勞動力跨省流動對輸入地和輸出地人均GDP的影響

  三、勞動力流動對區域經濟發展的其他影響

  

  過去十多年來,中國區域經濟發展方面的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是,沿海地帶若干地區的經濟發展對內地省份經濟的拉動作用比較弱,導致沿海和內地、經濟發達與經濟落後地區之間發展方面的差距不但未能縮小,相反卻越來越大。這種現象似乎與經濟發展的梯度轉移理論所假設的結果不同。為什麼在中國產業發展的區域梯度轉移受阻?本文通過分析勞動力跨省流動對區際經濟發展的影響,試圖提出對這一問題的解釋。 

  一、為什麼產業發展的區域梯度轉移受阻? 

  梯度轉移是區域經濟發展理論中的一個重要學說。這個理論既是對區域發展規律的總結概括,又可以指導政府協調區域發展、平衡區際發展差異。 

  上世紀30年代,一些學者通過總結英國的區域經濟發展現象而形成了梯度轉移理論。這一理論的政策主張是,由發達地區先行發展起來,而後向不發達地區轉出資本、技術和製成品,以帶動遠離發達地方的區域經濟發展,進而縮小經濟發展中的區際差異和矛盾[1]。但是,這一學說並不能全面準確地反映各國區域發展的實際狀況,各國也無法單純依靠這種政策去消除經濟發展中的區際差距。有鑑於此,上世紀80年代,這一學說在中國剛剛傳播之時,既引起了人們的關注,也受到一些人的反對。 

  從理論上分析,在經濟欠發達時期,技術在生產中的作用並不十分突出,加之受到信息傳播手段落後、交通運輸的限制及其在成本費用中的過大比例,梯度轉移是完全可能存在的。而一旦這些約束條件被解除或變得十分微弱時,梯度轉移、特別是技術的空間逐步推移的現象,就不會那麼明顯了,甚至可能根本不存在。於是,有人提出了“反梯度理論”、“並存論”、“主導論”等觀點。主張“反梯度理論”的人以現階段信息產業的發達、交通通訊的便暢和低廉、以及技術在生產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的時代特徵為依據,想為中西部地區經濟加快發展、走跨越式發展戰略尋求理論支撐。 

  從國內外的實踐來看,在經濟發展中梯度轉移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現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積極意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生產要素充分自主地流動,往往總是先流向能帶來更多效益的經濟發達地區;而一個地區先行崛起後,也必然能吸引周邊大量資源進入。但當經濟發展起來後,由於要素價格上升,生產成本加大,一些產品在當地生產已不經濟,需要向那些生產要素相對便宜的周邊地區轉移,由此區域經濟發展就形成一種梯度逐步推進擴散之態勢。 

  20年前,香港、澳門的加工業向附近的珠江三角洲地區轉移,帶動了深圳、珠海及其附近地區經濟的迅速崛起,就是這種現象或規律的最好例證。據“香港經濟研究中心”廖柏偉等人的研究,由於深圳的工資是香港的八分之一,因此在深圳生產的產品中工資成本一般僅占產品總值的百分之幾,而在香港則高達30%至40%。所以,香港製造業向珠江三角洲地區大量搬遷[2],形成梯度轉移。經過20年的發展,如今珠江三角洲已成為世界製造業的重要加工區之一。例如,東莞作為家用電腦零配件的生產地,其產品狀況直接影響到世界小計算機市場的價格。因此可見,正是這種梯度轉移的結果,使得如今的珠江三角洲地區與亞洲“四小龍”之間的差距大大縮小了。通過梯度轉移消除經濟發展中的區際差別,比通過政府的轉移支付或地區傾斜政策來平衡區際矛盾,更符合市場經濟的一般原則。 

  但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區域經濟發展既未出現明顯的梯度轉移,也未發生一些人所期待的反梯度發展現象。例如,當年依靠“三來一補”起家的珠江三角洲已初步完成了產業和產品結構的升級,成為世界家電產品的生產基地之一;以上海為中心的長江三角洲地區成了跨國大公司投資的一個集中點;以滿足國內消費需求為主的溫州地區也成為世界小商品的一個供給地。這些地方的地價、勞動力成本均大幅度上升,然而這些經濟較發達地區的企業和產品卻並沒有向外地大規模轉移之跡象,其加工業在國內外仍然具有很強的競爭力。其重要原因是由於經濟較落後地區大量廉價勞動力的湧入。這些外來勞動力一方面為經濟較發達地區的原始積累提供了源泉,另一方面使這些地區可以長期保持着加工業的低成本優勢。而這種現象所產生的不利後果是全國範圍內的區際發展差別擴大,矛盾日益突出。據安徽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的研究資料,中部地區人均GDP水平與東部地區的相對差距,由1978年的33%擴大為1998年的45%,增加了12個百分點之多,絕對差額由246.4元增加到4,270元。顯然,這種現象的延續必然使多數省份的經濟發展面臨日益增多的困難,進而影響到全國宏觀經濟的正常發展。 

  二、勞動力跨省流動對輸入地和輸出地人均GDP的影響[3] 

  由於現行的統計體系不能提供必要的數據,要精確地計算出跨省勞動力對輸入地的貢獻以及對輸出地經濟的直接、間接影響以及可能的機會損失[4],進而判斷由於大規模勞動力異地間的流動對地區間經濟發展的影響,技術上是十分困難的。正因為如此,迄今為止,學術界和實際工作部門往往只對這一課題作某一側面或某一地區的典型研究。然而,如果僅僅只有這樣的研究,仍然無法從總體上得出比較可靠的結論。筆者試圖做一次嘗試性的分析。 

  要計算勞動力跨省流動對輸入地和輸出地人均GDP的影響,關鍵是要有兩方面的基本數據:其一是跨省勞動力流動的數量,包括勞動力輸出地和輸入地兩方面的資料;其二是輸入地外來勞動力對GDP所作出的貢獻以及輸出地的機會損失。 

  關於第一點,全國第五次人口普查提供了比較可信的權威性數據。關於第二點的情況比較複雜,微觀層面的典型調查資料不能直接應用,只能作為印證觀點結論的一種補充說明。在這裡筆者採用了以下計算方法: 

  1.  

  從統計年鑑中找出勞動力主要輸入地的第二、三產業就業者數字,統一按7%(京滬以10%)的比例,剔除其中的行政教育等行業部門不直接參與GDP創造勞動者的人數;然後加上外來勞動力(因跨省勞動力主要是從事第二、第三產業),算出當地實際參與GDP創造的所有第二、第三產業的就業者;再把它與該地第二、第三產業創造的GDP(統計資料可以計算獲得)總量相除,即得出該地平均每個勞動力實際創造的GDP。以輸入地第二、第三產業實際勞動力人均創  

  造的GDP與外來勞動力數相乘即可得出外來勞動力對當地GDP之所以作出的貢獻總量,即表1中的第9項。繼而把這個數字從該地當年總的GDP中減去,得出由本地勞動力創造的所有的GDP,即表1中的第10項,把這項與當地總人口相除,即可得出經校正後的該地的人均GDP,即表1中的第13項。

  表1: 

  勞動力輸入省市相關經濟情況(2000年)

  單位:億、萬、元、個、%  當年價 

  序 

  號 

  項目 

  計算 

  方法 

  京 

  滬 

  蘇 

  浙 

  閩 

  粵 

  1 

  GDP總值 

  2478.8 

  4551.2 

  8582.7 

  6036.3 

  3920 

  9662.2 

  2 

  其中:二、三產業 

  2388.8 

  4468.4 

  7551.5 

  5372.3 

  3282 

  8662.1 

  3 

  人均GDP 

  22460 

  34547 

  11454 

  13461 

  11601 

  12885 

  4 

  第二、三產業勞動力 

  546.92 

  739.1 

  2007.7 

  1706.3 

  883.76 

  3108.8 

  5 

  減去10%或7%後的二、三產業勞動力 

  [4]×0.93(0.9) 

  491.76 

  665.2 

  1866.6 

  1586.9 

  821.9 

  2891.2 

  6 

  流入的勞動力 

  246.04 

  313.9 

  254.52 

  369.52 

  216.34 

  1505.9 

  7 

  流入勞動力按1:1贍養係數計算的人口 

  [6]×2 

  492.08 

  627.8 

  509.04 

  739.04 

  432.68 

  3011.9 

  8 

  流入勞動力占當地二、三產業勞動力 

  [6]÷[4] 

  50 

  47.2 

  13.63 

  23.29 

  26.32 

  52.09 

  9 

  外來勞動者對GDP的貢獻 

  [2]÷([5]+[6])  

  ×6 

  796.43 

  1432.5 

  906.09 

  1014.7 

  683.87 

  2966.6 

  10 

  減去外來勞動力貢獻後的當地GDP(包括第一產業) 

  [1]-[9] 

  1682.3 

  3118.7 

  7676.6 

  5021.7 

  3236.1 

  6695.6 

  11 

  當地人口 

  1278 

  1321.6 

  7327.2 

  4501.2 

  3471 

  7706.8 

  12 

  加上外來勞動及其贍養人口後的總人口 

  1770.0 

  1949.5 

  7836.2 

  5240.3 

  3903.6 

  10718 

  13 

  減去外來勞動力創造的GDP後的人均GDP 

  [10]÷[11] 

  13164 

  2359 

  10477 

  11156 

  9323 

  8688 

  14 

  按外來勞動力及其人均贍養人口計算到當地人口後的人均GDP 

  [1]÷[12] 

  14004 

  23346 

  10953 

  11519 

  10042 

  9015 

  15 

  二、三產業勞均GDP包括外來工 

  [2]÷([5]+[6]) 

  32377 

  45636 

  35601 

  27459 

  31618 

  19699 

  說明:[1]除計算以外的資料來源《中國經濟年鑑》2001年。其中的人均GDP直接選自年鑑上,

  與表上的相關數(也是來自年鑑上)計算略有差別。

  [2]  

  第五欄中,京、滬以10%計,其它省以7%計。

  [3]  

  流入勞動力按第五次人口普查資料。

  表2:勞動力輸出省相關經濟情況 (2000年)

  單位:億、萬、元、個、%  當年價 

  序號 

  項   

  目 

  計算 

  方法 

  皖 

  贛 

  豫 

  鄂 

  湘 

  川 

  1 

  GDP總值 

  3038.2 

  2003.1 

  5137.7 

  4276.3 

  3691.9 

  4010.3 

  2 

  其中二、三產業 

  2306.1 

  1517.9 

  39761 

  3614.0 

  2906.9 

  3064.7 

  3 

  人均GDP 

  4867 

  4851 

  5444 

  7188 

  5639 

  4784 

  4 

  二、三產業勞動力 

  1431 

  1100 

  2008 

  1759.8 

  1456.6 

  1792.4 

  5 

  減去7%後二、三產業勞動力 

  [4]×0.93 

  1330.8 

  1023 

  1867.7 

  1636.6 

  1354.6 

  1669.9 

  6 

  流出的勞動力 

  432.68 

  36905 

  305.42 

  279.97 

  432.68 

  695.7 

  7 

  按流出勞動力贍養係數計算的人口 

  [6]×2 

  865.36 

  738.1 

  610.84 

  559.94 

  865.36 

  1391.4 

  8 

  外出勞動力對GDP的貢獻 

  [6]×2萬 

  865.36 

  738.1 

  610.84 

  559.64 

  865.36 

  1391.4 

  9 

  加上外出勞動力貢獻後當地GDP 

  [1]+[8] 

  3903.6 

  2741.2 

  5748.5 

  4836.3 

  4557.2 

  5401.6 

  10 

  當地人口 

  6278 

  4148.5 

  9488 

  5960 

  6562 

  8407.5 

  11 

  減去輸出勞動力及其贍養係數後的總人口 

  [10]-[7] 

  5412.6 

  3410.4 

  8877.2 

  5400.4 

  5696.6 

  7016.1 

  12 

  加上外出勞動力創造的GDP後的人均GDP 

  [9]÷[10] 

  6218 

  6608 

  6059 

  8115 

  6945 

  6425 

  13 

  按減去外出勞動力及贍養人口計算的當地人均GDP 

  [1]÷[11] 

  5613 

  5843 

  5788 

  7919 

  6481 

  6242 

  資料來源同表1。

  表3: 勞動力輸入輸出省1980年時的相關經濟指標情況及其比較

  單位:億元、元、% 

  京 

  滬 

  蘇 

  浙 

  閩 

  粵 

  皖 

  贛 

  豫 

  鄂 

  湘 

  川 

  GDP 

  139.1 

  311.9 

  321.9 

  178.5 

  85.9 

  245.7 

  138.2 

  111.2 

  229.2 

  199.4 

  191.7 

  308.9 

  人均 

  1290 

  2738 

  544 

  468 

  343 

  473 

  285 

  342 

  317 

  428 

  365 

  315 

  人均水平皖相當於 

  18 

  10.4 

  52.4 

  60.9 

  83.1 

  60.31 

  資料來源:國家統計局,《歷史統計資料資料匯編(1949-1989)》,中國統計出版社1990年版。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有一些外來勞動力無法進入勞動力輸入地那些具有較高勞動生產率的企業和就業崗位,按平均數計算出來的GDP似乎有擴大外來勞動貢獻之嫌,但從典型調查資料看,外來勞動力的文化程度比同企業的當地職工一般要高[5],且是計件工資,其生產率要高於當地普通職工。此外,外來勞動力多是從事勞動生產率較高的第二產業,而本文是把第二、三產業放在一起計算的。還有,在統計上外來勞動力多是常年打工者,而實際上還有相當一批短期打工者,因此常年打工者的統計數會低於打工者實際數。例如,據上海有關方面的資料,2001年上海的外來勞動力有387.1萬人[6],而2000年的人口普查僅統計出313.91萬人;北京市多家媒體報導,外來農民工超過了300萬,甚至有說500萬的[7],而本文分析時僅使用246萬這個數字。又如,江蘇省常熟縣經登記的外來打工者是8萬,實際數超過10萬人。[8] 

  考慮到這幾個方面的因素,按當地第二、三產業勞動力和外來勞動力加總計算勞均創造的GDP是適當的,至少不會擴大外來勞動力對GDP實際作出的貢獻。  

  2.  

  關於勞動力輸出地GDP的機會損失。為了分析的需要,這裡把外流勞動力在外省所創造的GDP看作是輸出地所造成的機會損失。要獲得這方面數據的難點是計算跨省外出勞動力單個人所創造的GDP數量,輸出的勞動力總量固然可以從第五次人口普查得到,但從現有統計資料和典型調查中卻無法獲得單人創造的GDP數額這一數據。筆者的計算辦法是,考慮到輸出的勞動力在各省市勞動生產率的差別,人均創造的GDP也不同,而且輸出省對各省市輸出的勞動力的具體數字不詳(現有人口普查資料只含每個省(市、區)合計的勞動力輸出和輸入總數)。因此,只能按各省輸出勞動力在外省市平均創造的GDP作為統一的計量標準。具體辦法是,根據幾個主要的勞動力輸入省市第二、三產業的GDP總量,除以當地第二、三產業從業者與外來勞動力之和,得出該省市第二、三產業實際從業者人均創造的GDP,即表1中的第15項。幾個主要勞動力輸入地的情況是:上海市最高,為45,636元;廣東省最低,為19,699元。若平均以2萬元計,按此標準  

  與各省輸出的勞動力數相乘,即求得各勞動力輸出省在外地所創造的GDP總量,即該省由外出勞動力所導致的機會損失,即表2中的第8項。然後與本省當年的GDP總量相加再除以本省人口數,就得出經校正後的輸出勞動力省的GDP總量和人均GDP,即表2中的第9項和第12項。詳見表2。 

  需要指出的是,這裡所選擇的都是勞動力輸出輸入的主要省市。四川、安徽、湖南、江西、河南及湖北六省輸出的勞動力約占全國的60%左右,而廣東、浙江、上海、江蘇、北京和福建流入的勞動力約占全國總量的近70%。 

  經過調整後的勞動力輸入地和輸出地的GDP總量和人均GDP,內陸省與沿海省市的差距大大縮小了,有時甚至比改革初期的差距還要小。例如,1980年安徽省人均GDP分別相當於京、滬、蘇、浙、閩、粵的18%、10.4%、52.4%、60.9%、83.1%和60.3%(詳見表3)。2000年剔除勞動力流動因素後計算的人均GDP,安徽相當於上述6省市的47.2%、26.4%、59.4%、55.7%、66.7%和71.2%(詳見表4),只與浙、閩相比相對擴大了5.2和16.4個百分點,而與其他4個省市相比,差距均有所縮小。 

  為了進一步證實本文的觀點和計算方法的可信性,筆者又以另外一種方法計算得出大體相當的結果。其計算方法是:假設不僅允許勞動力在省際間流動,而且允許流動的勞動者及其家屬同時遷入輸入地,那麼按1個轉移勞動者贍養1個家屬計,並做相關統計數字調整。對輸入地來說,按照輸入的勞動者及其家屬計入當地總人口,以此人口數除該地的GDP得出經校正後的人均GDP(表1第14項)。另一方面,對勞動力輸出省,將輸出勞動者及其家屬人數,從當地總人口中減去後的人口數去除該地GDP,得出經校正後的人均GDP(表2的第13項)。這種方法計算出來的人均GDP與前一種方法計算出的人均GDP相比,對勞動力輸入地的6省市來說幾乎沒有什麼差別(詳見表1中第13、14項);對勞動力輸出省略有差別,但差別最多的江西省也不到800元(詳見表2中第12、13項)。 

  據中山大學“城市與區域研究中心”李玲承擔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資助項目的研究成果,廣東省2000年按總人口(包括外來人口)和按戶藉人口計算的人均GDP分別為10,998元和12,720元。[9] 前者比本文計算的結果較高,原因是她僅僅計算了外來勞動力,未考慮可以帶來的家屬;若剔除這個因素,計算的結果大體相當。  

  根據上面的實證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第一,沿海地區的發展得益於外來勞動力作出的貢獻(這裡還未計算外來人才對輸入地經濟發展的效應)。但這些外來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並未得到與當地人同樣的福利待遇,僅僅獲得微薄工資。正是這種原因阻礙了區際間的梯度轉移,擴大了區際間的發展差距。 

  第二,勞動力的區際間流動是資本布局的結果。省際間並非不可以利用勞動力轉移來消除或縮小原有差距,但如果僅有勞動力的異地打工,而沒有人口的永久性遷移,區際差異必然呈現擴大之勢。 

  第三,勞動力外出打工,對輸出地農民增收的作用巨大,甚至成為這些地區農民增收的主要來源。四川、安徽等省外出務工的農民掙得的現金收入總量,已接近甚至超過這些省的財政收入。但同樣不能否定的事實是,僅靠勞務輸出不僅不能縮小地區間的發展差距,同樣也不能縮小省區間居民收入上的差距。例如,2000年安徽農民的人均純收入為1,934元,僅分別相當於東部6省市的41.3%、34.6%、53.8%、45.5%、59.9%和52.9%。 

  三、勞動力流動對區域經濟發展的其他影響 

  勞動力跨省流動對區域經濟發展的影響並不僅僅局限在社會財富不合理分配所造成的社會不公,還表現在如下幾方面的隱性不公。這些因素常常被忽視,但它們對形成區際間差異的作用非常大,有必要在這裡進一步說明。 

  第一是外出勞動力的教育、培訓費用支出。外出務工經商者多接受過一定的教育和培訓,是欠發達地區的農村中素質較高的人口。由於中國實行的義務教育費用主要由地方承擔,教育費用要占縣、鄉財政支出的60%至70%,這些受過教育的外出打工者創造的財富全部歸輸入省市,勞動力輸出地則只有承擔教育、培訓的義務而沒有獲得投入回報的可能。這是一筆不菲的開支。例如,安徽出省打工者達432萬人,每人教育費支出以1,500元計就是60億元之多。此外,還有計劃生育、衛生醫療等公益事業方面的投入。勞動力輸入地沒有先期投入,只是摘取“果實”,無需承擔這些勞動力社會事業方面的建設投入責任。 

  第二是這種外出打工方式縮小了輸出地的市場,甚至縮小了整個國家的消費需求。對於輸出地來說,幾百萬的勞動力在外地消費,需求市場被外省所擁有,而其家屬由於主要成員常年不在家也降低了家庭消費需求。對輸入地來說,外來勞動力不僅為當地增加了消費需求,也提供了就業崗位。以每10個外來工帶動當地1個人就業計,一個輸入幾百萬勞動力的省,僅此就可增加幾十萬個就業崗位。此外,由於外出打工的農民消費傾向偏低,也使全國消費需求被壓抑了。 

  本文並不想否定勞動力的跨省流動,只是想指出這樣一個事實:這種只有勞動者就業的異地流動、沒有相應的人口遷移的模式,產生了一種“馬太效應”,造成了區域經濟發展的進一步失衡。它既破壞了梯度轉移規律的作用,使得沿海地區向內陸的梯度轉移不復存在,又進一步擴大了區際間的差距,使中國經濟發展中的區際矛盾日益突出。它不僅影響了內地經濟的正常發展,也影響到宏觀消費需求。所以,這種勞動力跨省流動模式的積極作用正在走向其反面,已成為經濟發展的約束力,應當充分重視這個問題。 

  從長遠來看,必須改革關於勞動力流動的制度,徹底改變目前勞動力輸入地的“經濟吸納、社會拒絕”的地方政策,促使“民工”變成“居民”。對勞動力輸出地來說,人口遷移出去,既可以減少勞動力,使當地有限的資本與生產者充分結合,又可減輕為輸出勞動者承擔社會事業建設方面的負擔,使有限的財力為本地建設服務。 

  近期內,則應當採取一些措施,減少對外來勞動力和勞動力輸出地區的不公平對待,例如,為外來勞動力提供保險,逐步享受當地居民的一些福利、實現國民待遇,向勞動力輸出地轉移利潤稅收、以平衡輸入地和輸出地之間經濟利益的失調。需要指出的是,無論是讓打工者及其家屬遷入,還是向輸出地區轉移財富、以支持這些地區的教育衛生等社會事業的發展,都是對輸入地利益的分享,可能會引起該地生產成本上升。但筆者認為,對此不必過分擔心,因為成本上升到一定程度後,沿海地區可以通過梯度轉移將一些企業和產品的生產轉移擴散到內地去,以尋求更低廉的生產要素,從而促使地區間差距縮小。 
 
 
國內流動農民研究的理論視角
 
  王毅傑 

  河海大學移民研究中心研究人員 

  王微 

  北京大學社會學系博士生

  視角一:社會分層與流動

  視角二:衝突與失范

  視角三:人的現代化與農村現代化

  視角四:社會網絡

  視角五:國家與社會的關係

  

  自從中國農村改革以來,農民有了土地耕作經營的相對自主權以及對自身勞動力的支配權,城市裡的戶口、糧油配給、公費醫療、就業管制等制度相繼軟化,各種商品和服務可以通過市場獲得,兼之城市建設和社會服務需求的增長,形成了農民自由流動的空間。農民流動呈明顯的階段性變化:1984年以前,農民非農化的主要途徑是進入鄉鎮企業,即“離土不離鄉”;而1984年以後農民除就地非農轉移外,開始離開本鄉,到外地農村或城市尋求就業機會,特徵是“離土又離鄉”。學術界對流動農民的研究與農民流動的特徵以及政府政策的變化有直接關係。隨着政府部門管理流動農民的政策經歷了從限制到容忍再到整合的轉變,學術界的相關研究也從該不該限制農民流入城市,轉變到對農民進入城市後生活狀況的描述,進而探討農民作為一個新的結構性要素對社會結構的可能影響。研究的目的也從單純的對策性研究轉向結合有關理論的探討。本文綜合了國內學者對這一課題的研究,概括出這些研究所採用的五種主要的理論視角。 

  視角一:社會分層與流動 

  改革以來,中國的社會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但仍處於從國家社會主義向市場社會主義過渡的階段。隨着計劃經濟體制的逐漸消解,原來依賴於硬性制度安排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也發生了很大改變。一方面是原有的以戶口為標誌的城鄉兩大身份群體內部產生了劇烈分化;另一方面是新社會群體的生成,導致一種新的、以職業身份為標誌的身份系列的出現。流動農民就是其中一個數量眾多、引人注目的重要社會群體。 

  在使用西方社會流動與社會分層理論對這一群體進行分析時,學者們注意到,與西方的個體社會流動和社會地位獲得途徑不同,在中國目前的制度背景下,流動農民這一群體具有明顯的群體特徵,因而多數研究者將流動農民作為一個整體來考察。 

  戶籍制度妨礙了中國農民的身份轉換。改革前推行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形成了與之配套的“統購統銷政策”、人民公社體制、戶口管理體制這“三駕馬車”,共同阻礙了農民的流動(蔡彩,2000:15)。改革後這些障礙只是部份消除了,“城鄉分治、一國兩策”的二元社會結構仍舊持續存在,原有的戶籍身份體系仍然生效。這種身份限制使得農民難以真正溶入城鎮社會結構中,只能成為從農民到工人的“過渡人”或村民和市民之間的“邊緣人”。流動以及職業轉變並未徹底改變他們的農民身份。雖然經濟地位有所提高,但其社會地位卻並沒有明顯變化。這種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的不一致,正是“三駕馬車”制度遺產的慣性。他們的地位雖高於仍在農村務農的農民,但在城鎮等級分層體系中仍處於最下層。 

  在社會流動方面,他們的流動不僅是通常意義上的勞動力流動,更是一種社會流動,它包含着社會地位的變化。由於農民是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中獲利最少的階層,對他們來說,社會流動的結果往往是得多於失,這從鄉村流動人口的家庭與非流動人口的家庭之收入對比,以及鄉村居民收入來源結構的變化中可以得到證明。同時,已有的研究表明,這一群體的初次職業流動後地位下降的只是極少數,但因流動是在城鄉二元分割的勞動力市場背景下進行的,政府制定的流動規則制約着農民的流動機會和流動類型。比如,與城鎮居民相比,流動農民前次職業的業績不能積累、社會地位上升途徑單一、各次工作機會獲得的相關性很弱,因此再次職業流動後地位上升的較少,這樣使流動農民群體中的精英分子產生失范行為(袁亞愚,1994:116;李強,1999、2000)。 

  作為一個特殊群體的流動農民進入城市後,與當地社會處於“功能互賴性整合為主,制度性整合薄弱,認同性整合畸形”的狀態(王春光,1995:231)。他們在城鎮社會結構中處於隔離狀態,形成“分割化社會”或“二元社會”。在社會總的分層體系中,他們與城市工人同屬中國社會的中下層,但流動農民對原來完全封閉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又造成了一定突破,形成某種意義上的“雙二元結構”。更有學者認為,流動農民作為“一個過渡的邊緣群體,他們的出現在城鄉之間和工農之間創造了一個廣闊的中間過渡地帶,不是加劇了而是緩解了城鎮之間的對立和差異,並正以其特有的邊緣群體身份創造一個新的結構層次,並通過這個新的結構層次的擴大和推延來實現社會相對平穩的重組”(李培林,1996)。 

  除了上述將流動農民視為一個整體的宏觀分析外,還有對這一群體流動和分層的微觀研究。“農村勞動力流動的組織化特徵”課題組(1997)認為,流動者中已形成兩個基本群體(僱傭就業者、自營就業者)和兩個特殊群體(管理者、遊民)。也有學者利用深圳致麗玩具廠一場火災之後遺留的信件分析了“打工妹”群體內部的關係(譚深,1998)。研究者早也注意到這一群體是個“內部差異性很大的異質性群體”,或者說群體內部已經出現較大分化。單從流動農民開始進入城市時所攜帶的資源來看,有的只是攜帶勞動力這一單一資源,有的則擁有多方面綜合資源,而攜帶的資源不同則決定着他們以什麼樣的身份進入城市社會,前者往往成為打工族的一員或服務行業中的自我僱傭者,而後者則更可能成為經營型就業者(王漢生等,1997)。北京的“浙江村”村民就是攜帶資金、技術、勞動力等綜合資源的“產業──社區型”方式進入的,他們在城市聚居一處從事相同及配套產業,形成了"開放下的聚合”社區(王春光,1995;項飈,2000)。唐燦等(2000)分析了北京以廢品回收為主業的流動農民聚居區“河南村”的同一職業內部的分化情況。 

  視角二:衝突與失范 

  由於“在城市居民和官員的眼中,流動農民是外來者、無根的非市民、流浪者,像漫無目的、漂泊不定、不祥的洪水一樣,持續地、不合適地、無控制地湧進城市”,成為中國城市中的“另類”,許多學者注意到他們在城市中造成衝突與失范的可能性。 

  在城鎮社會分層系統中,具有本地城鎮戶口的就業者與流動人口就業者之間由於職業結構、上升流動機會分布的嚴重不平衡,原本制度安排的分界線實際上存在一條具有社會經濟意義的階層鴻溝,該界限接近於完全的封閉,雙方幾乎不交換成員,這種不交換成員的流動方式決定了兩類等級群體之間關係的性質。城鎮人口對流動人口採取明顯的排它策略,來自流動人口的競爭壓力越強,這種排它性也將越強烈。受排斥的流動人口群體則具有較強的內固性特徵,他們在其群體內部發展各種緊密的社會關係網絡甚至亞社會組織,同時也傾向於發展一種共同的生活方式和群居社區。這種性質的關係易於誘發社會衝突,但兩大群體間的集體對抗至今尚未出現。 

  學者們注意到對流動農民的職業歧視及社會歧視可能造成他們和流入地居民的衝突(李強,1995;袁亞愚,1997;姚洋,2001),而這一社會歧視的根源在於他們是地位差別較大、強弱懸殊的社會群體。政府對流動農民就業領域的諸多限制,是其他社會罕見的。流動農民在獲取工作和職業流動上的不公平待遇,與他們取得的工資的不公平待遇相互關聯,其中就業崗位方面的歧視最為普遍。隨着勞動力市場的開放,流動農民所具有的低成本優勢,將對城市居民就業產生競爭與替代效應。這一問題隨着城市失業問題的顯現,更引起了各地政府對流動農民的進一步限制,但這些限制很難達到預期效果。對城市中新生部門企業的分析發現,不論政府以歧視性就業為特點的反失業政策手段如何嚴厲,由於它違背新生部門企業成本最小化原則,所以這些企業會千方百計地規避這種政策的約束,因而這類政策約束充其量只在國有部門內部有效,而且這一有效性也是以犧牲國有企業創造就業能力、降低城市居民在開放性勞動力市場中的競爭能力為代價的(蔡彩,1998;楊雲彥等,2000)。 

  流動農民融入城市社會的主要障礙不在於流動農民本人,而在於外部環境的制約,其中首推城鄉分離的戶籍管理制度和村籍制度,以及城市社區的排斥制度,學術界對此已基本形成共識。即使外部制約環境(如戶口制度)有所調整,也難以改變如下現象:出於自身合法性考慮,城市政府必須考慮所屬轄區居民的意見表達,而對作為非轄區居民的流動農民的要求暫時置之不理(如合法權益保障、享受義務教育及政治參與等權利),這樣就出現了種種就業限制等保證城市下崗失業者優先就業的保守主義政策;而城市普通居民到目前為止也沒有放棄其自身的優越感,這一優越感來自於改革前的再分配經濟體制保障的種種特權。這些都造成了他們對流動農民的社會歧視,也限制着流動農民通過建立社會網絡而融入城市社會,並進一步形成對農民的擠壓,迫使農民只得依賴原有社會關係維持自身生存與生活。 

  正如許多研究表明的那樣,流動農民的社會交往圈局限在親緣、地緣關係中。社會經濟地位的低下導致他們與城市人接觸交往的困難,而這種困難又直接妨礙着他們與城市文明同化、交融。同時,流動農民在城市中接觸的是一種與他們以前社會化完全不同的價值觀念和行為規範,他們不可避免地會感到迷茫和無所適從。這種情況可以用迪爾凱姆的“失范”來描述,表現為個人在社會行為過程中適應的困難,喪失方向和安全感,無所適從。失范在社會層面上就集中體現為犯罪。但這種失范會因社會關係網絡的作用而降低(柯蘭君等,2001)。 

  從流動農民個人看,在經濟上的成功雖然有助於同化,但同時也降低了對融入的渴望程度與努力程度(李靜,1996)。從流動農民初次流出的不同年代來看,在90年代,初次流動者更偏重於認可農民的社會性身份,而對農民的制度性身份的認可在減弱,出現了對自己農民身份認可的模煳化、不確定現象,從而導致年輕的流動人口游離出鄉村社會體系和城市社會體系之外(王春光,2001),由此可能出現對城市的認同危機。 

  視角三:人的現代化與農村現代化 

  除了對流動農民這一群體的結構性特徵進行描述和分析外,社會心理學取向的學者注意到流動農民個人和群體在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等方面的轉變,這一轉變是他們以“城裡人”為參照群體不斷調整自己行為方式的過程,是個體尤其是女性獨立意識的覺醒的過程,是傳統性的減弱和現代性的生長,或者說是一個獲得現代性的過程或二次社會化的過程。簡言之,是流動農民群體與城市文明或城市社會不斷整合的過程。 

  1949年以後,中國政府通過戶口、人民公社等制度將農民緊緊束縛在鄉村,此後的歷次政治運動雖然以極端的階級意識取代傳統的血緣關係,但也未能改變農民身上的所謂“傳統性”。農民只有走出土地向非農產業發展,才能擺脫鄉土關係的束縛,與基於現代產業的現代文明接觸,逐步拋棄原有的價值觀和生活方式。英格爾斯在闡述“人的現代化”這一過程時,注意到工廠、學校等現代社會制度安排對傳統人向現代人轉變的作用。但對中國的流動農民來說,對城市生活的體驗才會促使其生活方式與價值觀轉變。周曉虹(1998)認為,無論是流動經歷還是城市體驗,都是一個普通農民完成其從傳統向現代轉變這一完整過程的兩個不可或缺的方面;單純的流動經歷無疑能夠提高離土農民的個人責任感、自我依賴、風險意識、靈活性和適應性,但卻難以使他們養成現代工業或城市文明所需要的秩序感、計劃性、時間感和科層制原則。流動農民周期性地往返於鄉村與城市,可以將自己獲得的體驗傳播到鄉村社會,但由於大多數流動農民並未將城市作為永久停留之地,其獲得或保持完整現代性的可能性也就值得懷疑。 

  除了對流動農民“現代性獲得”的視角外,更有許多學者從“現代化理論”與“依附理論”的爭論出發,討論農民流動本身對流出地經濟發展的影響,而這一論題出現的一個背景是布朗的《誰養活中國》及相關言論。 

  農民流動後會使鄉村的耕地資源緊張的局面略有所改觀,減弱了黃宗智所說的鄉村長期存在的農業“內捲化”趨勢。同時,流動農民基於個人與家庭之間的契約或策略給鄉村家庭的匯款,雖然部份用於“儀式性的炫耀性消費”,但從整體上來看,它對鄉村農業的發展起着補充、補償甚至是替代作用。這一作用也因地域而異:對富裕或發達地區的農業和非農業活動來說只是一種補充;對中等收入地區的農業和非農業活動則是一種補償;而對貧窮和偏遠地區來說它則成了農業的替代(黃平,1998)。從不同地區流出的農民的匯款數額、動機及對其家庭收入作用的研究可以證明這一點(李強,2001)。而利用有關的抽樣調查數據,對農民流動的收入分配效應的實證分析表明,農民流動不但可以直接、間接地提高外出打工者的家庭收入水平,而且就全國而言還會抑制鄉村居民收入差距的擴大、對緩解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擴大發揮積極作用(李實,1999)。但就鄉村居民內部而言,農民流動將會增加有流出農民的家庭與沒有流出農民家庭間收入的差距(李強,2001),造成鄉村社區內部的某種緊張。 

  有一些學者擔心,農村青壯年流出會使鄉村女性化、老年化,從而出現“鄉村衰落”現象。90年代中後期出現了流動農民回流鄉村的現象,經調查發現,回流者多是在城市就業失敗或處於不利地位、或鄉村家庭需要勞動力的農民,或者是因生命周期階段的原因回鄉(李強,2003)。他們對鄉村商品化經濟活動本身的推動作用是有限的,或者說流動農民回流對鄉村經濟發展的作用和意義,並不象以前的研究者所預想的那樣大和來臨得那麼早(白南生等,2002)。 

  視角四:社會網絡 

  前述3種研究視角可以說都是地位結構觀,它假定流動農民都具有某些共同或特殊屬性,然後再根據這些屬性將他們歸於其中某一類別,而其所屬的類別決定着對其自身行動的解釋。這些視角側重從社會結構的層級關係出發,通過地位、身份、角色等概念來確定流動農民在社會結構中的位置,並以此推斷流動農民在這一社會制度安排下受到的限制。 

  與此不同的是,社會網視角是一種網絡地位觀。簡單地說,社會網是指主體間社會關係或社會互動構成的一個相對穩定的體系,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群體、組織,乃至國家,這一主體建構的體系向主體施加着種種影響。主體建構的社會網絡特點、這些特點對其行為的影響,就是社會網絡研究的對象。主體(個人)社會位置的確定,是依據其所在生活中的具體關係如親屬、老鄉、同事中的資源攝取能力,而不取決於其所屬社會結構中層級的資源配置;同時,日常社會互動中的主體間關係是一種社會結構化的過程,而這一主體間關係展現的結構化過程是對主體社會行為發生影響的過程。 

  國內學術界對中國日常社會生活中“關係”的重要、近年來格蘭諾維特與邊燕傑等對“強弱關係”的研究均相當注意,對林南的“社會資源理論”有所介紹,也涉獵對農民流動過程、地位獲得及維持中“關係”的運用。很多研究注意到,在就業信息、求職、生活依賴等整個過程中,流動者對血緣、地緣等原有社會關係的依賴,從就業信息的傳遞到結伴而行,從第一份工作的獲得到在城市的互相幫助,都能找到交織在每個流動農民身上的血緣、地緣網絡,在缺乏社會公開信息供給和組織服務的情況下,或者說市場與組織的低效或無效的情況下,社會網的存在無疑降低了他們的流動風險和成本。或者說,社會網絡作為一種與“現代性”原則格格不入的傳統社會關係,成為權力、市場之外的一種資源配置方式。但在隨後的再次職業社會流動過程中,原有社會網絡成員所發揮的作用就發生了變化,流動農民不得不尋求新的業緣關係網絡、就業市場信息等途徑(袁亞愚,1994;“農村勞動力流動的組織化特徵”課題組,1997;李強,1999)。 

  包工頭等職業介紹人等市場因素的出現(陳阿江,1997),使流動農民有了可依賴的一種非情感性資源。這樣,為提高自身的經濟或社會地位,流動農民的社會關係網開始由情感型向理性型轉變(王春光,2000;項飈,2000)。或者說,他們除了保持與原有社會網絡成員的聯繫之外,也開始與城市官員以及城市居民建立起工具型聯繫。彭慶恩(1996)分析了建築業包工頭的地位獲得中“關係資本”的重要性,以及他們為了維持和擴展經濟地位,是如何通過禮物、紅包、回扣和提成4種物質媒介,依靠利益和人情的聯合運作來進行關係再生產。“河南村”內部分化時“關係資本”在其中也起了一定作用(唐燦等,2000)。劉林平(2001)的研究表明,平江人到深圳發展所依靠的並不是具有較充分的人力資本,他們也沒有充分的金融資本,而是充分地利用了社會資本。 

  以前對社會網絡的分析沒有注意到它的動態、不斷生產與再生產的一面,因而從過去與現在這兩個時點出發,將社會網絡成員之間的關係分為強強、弱弱、強弱、弱強、弱弱、強強6種,這6種關係在流動農民的職業活動中各有其作用。流動農民在使用這些工具性關係維護自身權益或謀取向上流動機會的同時,其行動實際也消解着城市社會中制度的惰性。 

  可以說,社會網絡研究在國內才剛剛起步。對流動農民的社會網絡之經驗研究,多沿着社會網絡理論中質的研究路徑展開,而沿着量的研究路徑之嘗試則不多見。就筆者所知,後者僅見於李漢林、渠敬東、曹子瑋利用1999年在北京、上海、廣州獲得的600個流動農民的資料所作的分析(柯蘭君、李漢林主編的論文集,2001)。李漢林指出,流動農民按照差序格局和工具理性的結構形成的社會關係網絡屬於非區域性的“虛擬社區”,它以非制度化信任為基礎,關係強度是這一社區組織與構造的重要方式,這一方式影響着個體的生活滿意度、價值觀念和行為取向。渠敬東和曹子瑋指出,流動農民的社會網絡仍是圍繞着血緣、地緣和業緣等同質關係構成,其中信任是這一網絡的基礎和樞紐。流動農民進入和融入城市生活得經過生存和發展兩個階段,在後一階段,流動農民除了利用同質性的強關係外,也必須充份利用具有異質成份和制度因素的弱關係,工具理性開始逐漸占據主導地位。 

  參照荷蘭的范德普爾(Ven der 

  Poel)的“社會支持網提名法”,筆者於2002年7月到9月對南京市410名流動農民的社會支持網作了調查,分析了作為地位結構的流動農民個體特徵、作為網絡結構的社會支持網規模、關係構成和網絡結構對他們社會認同的影響。筆者發現,流動農民是在社會網絡中給自己定位並做出行動選擇的,他們對城市社會的認同不是完全由個體人口特徵、社會經濟地位來決定,其所處的各種交織在一起的社會關係在其中起着不能忽視的作用,尤其是社會支持網中與個體有密切聯繫的網絡成員數量、網絡中關係強度、來自生活在城市社會的網絡成員的支持,尤為重要。 

  就社會網絡理論而言,與地位結構觀相比,網絡結構觀對社會行動的解釋更有效力,但二者的綜合才是分析的正確方向。 

  視角五:國家與社會的關係 

  孫立平等(1994)指出:“改革前重國家、輕社會的模式已經改變,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開始形成;社會結構由總體性社會向分化性社會轉變;社會整合由行政性整合向契約性整合轉變;國家與組織(單位)的關係由總體生存模式向獨立生存模式轉變。”90年代以來,“市民社會理論”研究逐漸興起,國內學術界也開始運用這一範式分析流動農民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在這一理論視角中,市民社會出現的標誌是私人生活領域的出現、個人自由空間的擴大,所以一些學者把中國農民流動現象視為市民社會萌芽特徵。 

  從某種意義上說,大規模農民流動出現的一個原因就是國家從鄉村社會生活中的部份退縮。當他們流入城市後,多依賴血緣、地緣關係,而非城市社會關係及正式組織來處理各種事務或糾紛。他們對城市社會關係和組織的使用也是為達到工具性目的,日常生活中儘量“逃避”與城市正式組織發生聯繫,或者通過與政府官員建立聯繫以“變通”現有制度獲得有利於自己的利益,形成新的市民社會或“非國家空間”(謝慶生,1997;項飈,2000)。但這種“變通”並未用於與國家的討價還價。至於流動者的未來,多寄託於國家制度慣性的消除或者流動農民與國家之間的長期博弈。 

  在廣州的朝村研究中發現,流動農民有一定的組織,群體中有“話事人”(即糾紛調解人),亦有人擔任其他角色,如醫生、承租人等,更有人負責一些複雜的工作,如組織包車回鄉等(謝慶生,1997)。在“浙江村”中也出現類似角色分化,但都並未形成一定的體系。在流動農民群體內部,雖然可能有生產經營型、生活友誼型和秘密社會型3類非正式組織形態(“農村勞動力流動的組織化特徵”課題組,1997),並且形成了機會供給、危機處理和群體形像整合這3種類型的權威(袁岳,1997),但他們仍屬於很鬆散的共同體,雖有明確的共同利益,但缺乏利益表達的途徑與意願,這樣的組織形態和群體內權威所起的作用自然極為有限。 

  可以認為,在這一理論視角下,研究者主要考察的是利益集團或精英人物的作用,而這些精英分子以經濟精英為主,在目前情形下,他們不會形成與國家的直接對抗。同時,流動農民的分散性、群體內部乃至同一職業內部的分化、地緣突出性與階級觀念的淡漠,都使他們難以具有利益集團的性質。 

  許多研究者並不把抽象的國家和流動農民看作一個整體,他們注意到制度在各級政府、各管理部門實際運行過程中的彈性。政府對農民流入城市的政策逐漸放鬆,不再採取行政控制手段,卻通過一些經濟槓桿或“商品化”政策限制、阻礙他們在城市中生活、工作。而這些政策或制度安排往往受到行動者行動的侵蝕。農民流動的主體並不是政府引導和組織的,對具體流動活動起實質作用的政策及制度也並非由國家的中央權力決策層直接制訂和設立。在日常社會實踐中,農民流動的行為和政府職能部門及基層組織的行為,都體現了一種自組織的性質。從政策執行者的角度來看,這是一種制度變通,即“在制度運作中,執行者在未得到制度決定者的正式准許、未通過改變制度的正式程序的情況下,自行做出改變原制度中的某些部份的決策,從而推行一套經過改變的制度安排這樣一種行為或運作方式”(“制度與結構變遷研究”課題組,1997)。 

  從流動農民的角度看,個體會採取一系列策略性行動,分享體制內資源,而體制內行動者(包括集體和個人)也可能出讓體制內的資源以謀求利益,形成某種“跨體制的利益結盟”。另一方面,體制內外的雙方也可能“既不叫喊也不商量,對現行制度既不尋求連名帶實的改變,也不期望暗渡陳倉、偷梁換柱, 

  而是採取默然的態度”,“儘量不與國家發生正面關係,通過一些具體政策的架空來保證自己的利益”,而此時的國家也抱着“出了事再解決”的態度(項飈,2000)。 

  查爾斯·泰勒曾指出“市民社會”一詞包含有多種含義:“就最低限度的含義來說,只要存在不受制於國家權力支配的自由社團,市民社會便存在了;在較為嚴格的含義來說,只有當整個社會能夠通過那些不受國家支配的社團來建構自身並協調其行動時,市民社會才存在;作為對第二種含義的替代或補充,當這些社團能夠相當有效地決定或影響國家政策的方向時,我們便可稱之為市民社會。”(鄧正來等,1999:6-7) 

  按此來理解,目前流動農民並未形成一種集團,更未協調自身行動,自然也談不上影響國家政策的方向了,他們的自組織活動至多只能算是獨立於國家權力之外、能暫時逃避控制的非國家空間。 

  基於上述事實,“市民社會”更多地應是一個“分析思維模式”而不是“社會實體建構模式”,不能將理論模式作為研究出發點,在現實中尋找一些符合既有理論模式之前提的事實來做依據,或對經驗材料做片面性的解讀或評判。 

  此外,已有研究多對“國家”優先考慮,而很少關注日常底層的“社會實踐”,較少注意到抽象國家的具體形式和流動者內部的分化,只簡單地套用西方社會發展出的理論,實為缺憾。 

  除以上提到的五個理論研究視角外,也有學者從性別的角度對女性流動者進行了探討。總的來說,從缺乏理論支持的對策性研究或單純描述性研究到結合社會學理論進行探討,是流動農民研究領域的重要飛躍。研究者藉助西方社會學理論,對流動農民的考察都帶有一定的理論系統性,特別注意到了流動農民的實際情況與原有理論前提或推論的不同點,但也多停留於此,並未對原有理論作重新思考,因此有必要尋找可能的新的理論生長點。 
 
 
文化傳統視角下的“三農”問題及其憲政解決途徑
 
  綦彥臣

  

  所謂“三農”問題,按官方和主流媒體(含學術刊物)的說法,就是農業、農村、農民問題,這些問題成了影響國家和經濟社會向現代化發展的阻滯因素,因而也成了政府和學術界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其實,“三農”問題早已存在,並非時下因學術討論熱烈之故而產生。當一個“問題”為社會各界所注目,也就意味着這個“問題”已成為決定經濟社會發展方向的重大因素。 

  “三農”與“國企”之類的問題明顯不同,還在於它以往多年並不被理論(學術)界真正重視。“國企”問題出現不久,就有學術機構拿出戰略報告,上呈最高決策機構,進而編輯成書。着名經濟學家吳敬璉領銜的《國有企業戰略性重組》即為一例。而關於“三農”問題的研究則多是些零零星星的文章與文集。目前,國內最有學術品位和現實針對性的有關“三農”的着作仍是文集,雖然它們被冠以“經濟前沿學術札記”之名號,但出版者亦不得不輔以“農業、農村、農民集”之標稱。丁力注意“三農”問題,主要是從國際競爭角度來講的[1],而就整個文集來說,幾無主線可言。秦暉則力稱進行歷史反思與現實選擇[2],但作為一個歷史學家,他並未從文化傳統方面進行深刻反思。既便是農村問題的着名權威杜潤生先生,其近期出版的着作也不過是文集而已,且沒有解決“問題”的良方,更未涉及文化傳統的反思。 

  何以中國的學術界之於“三農”問題表現如此?其原因當然錯綜複雜,而其中的一個根本原因就是,學者們的士大夫式思維使他們的觀察往往局限於儒學的“君子在國、小人在野”的定勢。用現代話語來說:農民(“三農”問題的核心)是“弱智”群體,是阻礙國家實現現代化的因素,應當被安排和規劃,應當有“上智”給他們指明出路,等等。更有甚者,還有人試圖通過對“三農”問題的一些表述建立自己的話語霸權,比如匆匆到一趟外國的農業地區(邦)做蜻蜓點水式的考察,就稱毛主義的農村模式有可行性,云云。 

  如何才能使“三農”不再成為“問題”,反而給經濟社會的深刻變革帶來有效的參照?依個人的學術與實踐的雙重經驗來判斷,從文化傳統的角度去反思,進而找出憲政之路,不失為最理想途徑。 

  在中國的文化傳統中,農民被視為小人是自儒學興盛兩千多年來“天不變道亦不變”式的版本。20世紀70年代後半期恢復的高考制度(類似於古代科舉),是絕大多數農民子弟身份蛻變的最主要途徑,至今依然如此。儘管目前每年有100餘萬大學生無法就業,許多農民子弟還是願以大學生的身份“漂浮”於城市。從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整個求學投資的產出率如此之低,在中國這個發展中國家顯然是不正常的。農民子弟大學畢業後即便失業也不肯還鄉,其社會層面的理性需要是不願恢復到“小人”、“在野”的傳統歷史定位當中去,哪怕飄蕩在城市裡作另一意義上的“在野”也好。不能否認,確有負責任的學者主張從現代公民政治的角度確立農民的身份,但總體上來看,農民被視為儒學意義上的“小人”之文化傳統並未發生絲毫變化。 

  “三農”作為問題出現之初,有人就以“民工潮”、“流民”這樣的字眼來指稱離開土地的農民的身份。這種“君子於國(城內),小人在野(農村)”的歷史遺傳,非常之頑強。進入21世紀了,仍然屢屢發生農民在城市被權力部門非法扣押並罰款(了事)的現象,而孫志剛案件只不過是被社會關注到的一個惡劣典型。凡此種種說明,關於農民身份的認同存在着一個傳統的前提:“在國”與“在野”之區分。一些城市知識分子關於如何控制、管理、規劃來自農村的流動人口的說法,本身就是對農民的一種歧視。它把農民視為現代化的障礙,是需要被“規劃、控制”的部份。最典型的“說話”之一是《讀書》2003年10月號上的一篇文章。該文作者認為,孫志剛之所以被打死,可能因為他更像農民(流民)。這位作者寫道:“在現今中國大城市的犯罪記錄中,50%以上是流動人口,而在廣州這個比率上升為80%,這是孫志剛案件在廣州發生的背景。”[3] 

  且不論其數據是否準確可靠,僅就作者的用語和視角而論,不討論農民在城市裡遭受的種種歧視,而單純用流動人口數量之多少來暗示農民進城的負面作用,既非嚴謹的學術討論,也很不道德。無論進城的農民在城市裡犯罪的原因(特別是重大案件,如綁架、傷害致死案)是否與他們直接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有因果關係,都不應當迴避城市體制及其居民對農民的種種歧視,更不用說普遍發生的建築工地包工頭及建築公司惡意扣減或延付農民工的工資等現象了。事實上,對農民的歧視來源於城市居民那種高農民一等的優越心態,以及在思想深處把農民工當作“賤民”的觀念,這就是傳統文化的現代折射。 

  筆者曾在農村金融系統中工作過16年,根據我的體驗,農民不僅富有理性,而且還是遵守誠信原則的較優群體。即以20世紀80年代我參加過的所謂“依法收貸”活動為例加以說明。對農民“依法收貸”的要求是迫使農民承擔集體(社隊)時期的舊貸款,即將信用社與人民公社時期的生產隊集體的貸款契約轉化成農戶(戶主)契約(稱為“落實到戶”)。在這個過程中,國家銀行代表了司法機關(這本身就是違法行政),強制裁決讓農民承擔某個數量的生產隊貸款,而且往往是當即執行,不給農民任何辯護權(也未設置此程序)。儘管如此,農民為了面子,比如別在大喇叭上喊戶主的名字,往往自願承擔這種無效契約的責任。從法理上講,人民公社作為一種經濟組織(當然也是政治組織),已經破產,破產清算已於“分隊”時完成,作為集體土地的承包者沒有承擔債務的必要。況且,廢除人民公社(即“分隊”)是一種政治措施,沒必要再回溯經濟責任。其實,“分隊”也是對“合作化”以來無償公有化私有土地的一種補償,或者說是一種隱性的國家道歉行為,怎能同時追溯與那些資產相連的債務呢?即便如此,農民們還是替政府承擔了本不該由他們承擔的債務。這種欺壓農民的現象在過去幾十年來的農村工作中其實是屢見不鮮的。 

  當知識分子在討論如何“安排”農民的出路時,他們經常忽略了一個農民的基本權利問題,即農民有權利要求與城市居民一樣的生存權利,這種“從肚皮(吃飽)到臉皮(尊嚴)”的要求,在憲政缺位的體制中常常被“理所當然地”排除在話題之外。即以土地權利的界定為例,有學者認為,土地已成了農民的社會保障,所以土地不能作為生產資料交給市場來處理”。雖然這種設想確實考慮到農民的利益,但它把一種幾十年來一以貫之的制度歧視當作天經地義的背景因素,那就是,政府只為城市居民提供社會保障,農民作為“次等人口”,不能象城市居民那樣獲得同等的社會保障,而只能靠現有的承包地來養老防災,至於承包地能否保障農民的生活水平達到城市居民的“最低保障線”,就忽略不計了。何況,目前農民與土地的關係其實只是“准私有”[4],農民並未獲得絕對的產權,因此在承包地受到專橫的權力的侵害時,往往無法有效地維護自己最基本的權益。“合作化運動”以來的土地制度是中國自秦代以來土地制度的大倒退,而改革開放初期對土地制度的安排只是一項權宜性的逆向調整。只有在憲政的保障下,農民才能擁有各項保障人格尊嚴的基本權利,其中也包括土地權利。迄今為止的所有政策都以有意消解農民自組織的積極性為目標,一度熱門過的村民選舉現在看來並為產生農民利益的真正保護者,相反卻形成了新形式的政府代理人。 

  依筆者之見,憲政的稀缺與文化傳統的壓抑,才是中國“三農”成為“問題”的根本原因。當政府的全能性神話無法實現,而農民的利益又被直接統治農村的鄉鎮權力構成的利益集團無情吞噬時,農村社會的整體心態又回歸到歷史的某一個極值狀態。因此,胡溫“新政”以來所力倡的減輕農民負擔才大受農民歡迎。但是,“新政”是否有能力走出“黃宗羲定律”[5]則有待觀察。 

  儘管中國的“三農”問題所處的制度環境屬於憲政稀缺類型,但是通過政策安排或制度轉型還是能實現對農民的利益保護的。在現代化進程中,政策安排與制度轉型只能依靠前現代方法與機會型的現代憲政之路。所謂“前現代”,就是寄託於“小崗故事”的再現,藉助政治權能來推開與因應農民的願望;所謂“機會型”的憲政之路,則取決於知識精英是否願為建立一個真正自由繁榮的社會而努力。 

  筆者認為,下面的一系列內容或許可被視為制度轉型方案中的一些選擇: 

  第一,通過立法程序消除憲法第8條關於土地產權的規定,確立土地私有化制度。從而實現農村土地從“准私有”到絕對產權的轉變。 

  第二,在有關土地私有化的憲法修正案中,可以明確規定,私有化土地按比例可證券化流通,但必須限定用於狹義農業的最低額度。證券化流通能夠使農民資產向城市轉移,即置換性轉移。 

  第三,徹底使黨、政機構退出鄉鎮。在村民委員會全面海選的基礎上,成立鄉鎮完全自治機構。 

  第四,為使政治博弈具有可行性,鄉鎮黨派機構不宜設委員會,而只設特派員辦公室,以統一管理鄉村黨員;應取消村黨支部的設置,在實質上不允許黨權大於政權,即讓村民委員會成為唯一行使農民委託權的機構。在憲法層面上,要明確規定,在一鄉村區域不擁有土地權的人,不得出任鄉村公職,但鼓勵現有鄉鎮公職人員中父母在農村者回本村(鄉)繼承土地權並參與公職競選。 

  第五,鄉鎮政府的組成由村長聯合會推舉或特別聘任,即將鄉鎮治理模式由政治化轉向公司化。在整個轉型過程中,成立以戶籍在當地農村的各級人大代表組成的監督委員會,作為過渡機構。為防止歷史上“良紳淡出、劣紳進入”的現象重演,鄉村應建立“清議會”,由資深人員(如原籍為農村、退休後常住鄉村的教師職員)評價為政者的能力,並形成一種輿論機制。在公共政策層面上,鼓勵農村出身的知識分子回村(鄉)參加與治理,並使之擁有農村地權。 

  第六,恢復農村基金會制,但使之不與任何國家機關建立行政隸屬關係。 

  第七,在憲法修正案中明確規定農村社會中間組織建立的法律依據。 

  中國是一個農村人口占絕大多數的國家,農民的利益不容忽視,這也是一個最基本的社會正義問題。
 
 
安徽省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情況的調查與分析
 
  程宏志 

  安徽省社會科學院助理研究員

  

  近年來,農村承包地的拋荒、閒置和流轉已成為一個日益引起關注的問題。這主要是由於土地的第二輪承包所導致的。本文以同時進行農村土地流轉試點(安徽省蕪湖縣)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安徽省為案例,可以為研究其他地區農村的類似問題提供一個觀察窗口。據筆者在安徽省的調查,至2002年上半年,全省農村土地流轉面積已經超過280萬畝(不包括“四荒”地的招標、拍賣流轉),占全省耕地面積的4.5%以上[1]。流轉的主要形式有這樣5種: 

  第一,代耕。這是指暫時無力或不願經營承包地的農戶,經自行協商臨時把承包地交由別人(大多是親友)代耕代種,原承包合同關係不變,時間、條件一般由雙方口頭約定(在許多地方,轉包者都要求代耕方負擔稅費)。這種形式因為簡單明了、手續簡便,成為當前農村土地流轉中最為普遍的一種形式。據統計,安徽省以此種方式流轉的土地約120萬畝,占全省土地流轉總面積的42%。[2] 

  第二,換耕。指單個或部份承包戶主動或在村委會指導下與本村其他承包戶自願調整地塊,使承包地連片集中的行為。據初步調查,安徽全省約20萬畝,其中,六安市4.2萬畝,巢湖市1.4萬畝。個別地方換耕的面積甚至占到土地流轉總面積的20%至30%。[3] 

  互換本身是一種流轉形式,又對其他形式的流轉起推動作用,且有利於土地的連片集中和規模經營。最近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也肯定這種土地流轉方式。[4] 

  第三,轉包、轉讓。早在1996年底,安徽省政府農村經濟辦公室就制定了“安徽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方法(試行)”,承認轉包、轉讓、出租、入股等4種形式。[5] 

  其中轉包、轉讓這兩種流轉形式操作比較規範,以此種方式流轉土地的主體一方是農戶或村委會,農戶和集體的權利能得到尊重和保障。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安徽省的有關規定,以轉包、轉讓方式流轉土地的應簽訂書面合同,但筆者在調查中發現,不少地方土地的轉包、轉讓簽約率不高,以後引起糾紛可能比較難處理。 

  第四,出租、反租倒包。出租是指農民或集體組織將土地的使用權有償讓與他人的行為。反租倒包是指鄉鎮政府或村級組織先從農戶或集體組織那裡租賃土地,然後轉租並從中謀利的行為。這本來是兩種不同的形式,但在實踐中往往把兩者混為一談。筆者在調查中了解到,以此種方式流轉的土地,大多數是在鄉鎮政府的推動或直接干預下進行的,有不少地方成立了以鄉鎮長為主任的“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直接參與土地流轉工作,有的還以各種名義參與租賃費的分配或獲得“倒包”中的差價。 

  第五,公司+農戶。指大的涉農企業或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為主體,在鄉鎮政府或村級組織的支持下,與農戶直接簽訂合同,租賃大量連片土地從事農業開發,出租土地的農民可以在企業上班。這實際上也是第三種流轉方式中的一個特例,農民在獲得租金收入的同時,還可實現不離鄉就業。這種現象大多發生在農業產業化程度較高、龍頭企業實力較強的地方。 

  儘管中央政府三令五申,要求農村土地流轉必須堅持依法、自願、有償、規範進行,但在利益的驅使下,許多基層組織越俎代庖,操縱控制土地流轉活動,有的地方甚至動用警力,威逼農民就範。在一些地方,土地糾紛已取代農民負擔問題成為農村社會群體抗爭事件的主要原因。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逼民流轉。按現行法規,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土地發包方是村民委員會,一些基層幹部就以土地所有者代表的身份,運用行政權力硬性強迫農民參加土地流轉。例如,2003年6月,蘇州市光福鎮黃渠村村民正準備栽秧,村委會突然通告大家不要幹了,因為稻田已被鎮裡租給了“太湖國家旅遊度假區”,每畝地年租金為560元(含代交農業稅60元),租期為25年。在村民的反對下,租金有所提高,但村民仍不答應。鎮政府為了達到目的,2003年12月初派人到村小學,聲稱如果家長不在租地合同上簽字,將不許其小孩到校上學。過了幾天,鎮村兩級又出動100多人、6輛警車,帶着電棍、手銬等,強行把煤渣填在稻田裡。為此,村民不斷到省市集體上訪。[6] 

  其次是基層政府及官員與民爭利。許多村民反映,我們並不反對土地流轉,只是土地流轉涉及到千家萬戶的利益,但不管土地拿去幹什麼,補償費給多少,幹部和政府都不和我們商量,而且補償金的一大半都到了一些單位和個人手裡,實在讓人無法接受。在筆者調查過的某市,1999年以前鄉村兩級對流出土地的農戶每畝僅補貼20至30元;2000年以後,從鄉村行政組織手中發包土地的售價已高達350元至500元,但給農民的補償仍按原標準執行;2001年,該市範圍內村集體通過流轉土地獲得的發包收入中只有30%左右實際補償到農戶手中,有不少農民甚至未得到一分錢的補償。 

  再次是不規範操作。中央文件明確指出:“不提倡工商企業長時期大面積租賃和經營農戶承包地”。[7] 

  但是一些工商企業動輒圈地數千畝、數萬畝,一租就是50年、70年,遠遠超過農民土地承包期30年的期限。一旦企業垮掉,許多失地農民就沒有了生活來源。 

  最後是圈占土地而不開發。許多基層政府為了追求政績,在招商引資毫無結果的情況下,自己先把地圍起來,搞“空架子”工程,致使大量土地長期拋荒,勞民傷財,農民對此反映強烈。 

  以家庭承包製為核心的農村改革雖然推動了農業的發展,但也遇到了一些新問題、新矛盾。其一是農戶小規模經營與現代農業集約化生產的矛盾;其二是土地承包30年不變造成部份農戶對自己承包地偏頗的認知模式和狹隘的占有觀念與土地規模經營的矛盾;其三是“小而全”的家庭經營結構與專業化生產的矛盾;其四是耕地資源稀缺與土地閒置浪費的矛盾;其五是平均分包土地的福利保障特性與按市場機制配置土地資源的效率性的矛盾。強調加快土地流轉的探索,應不斷適應形勢的發展,改革和完善農村各項制度,推進土地流轉工作的規範、深入進行,為下一步農村全面小康建設奠定堅實的基礎。
 
 
突破僵化的斯大林哲學體系的艱難歷程
 
  ──紀念馮定逝世20周年* 

  郭羅基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1957年1月,馮定來到北京大學,始而被尊為“紅色教授”,後來又成了“修正主義者”。這是那個時代的戲劇人生。馮定從20世紀30年代開始寫作生涯,1952年因一篇文章而聞名全國。 

  “三反”、“五反”運動在“打退資產階級的猖狂進攻”時,共產黨內有一股急於消滅資產階級的情緒。這種情緒由理論家表達了出來。中共中央宣傳部主辦的《學習》雜誌1952年第1、2、3期連續發表了艾思奇、于光遠、楊耳(許立群)、吳江等人的文章,認為資產階級不再具有兩面性,只有一面性了,那就是反動性。毛澤東發現了問題,指出《學習》雜誌“犯了性質非常嚴重的錯誤”。那時倒沒有整文章的作者,而是追究領導的責任。中共中央宣傳部部長陸定一作了檢討,並被降為副部長,由習仲勛任部長。 

  同一時期,馮定在上海的《解放日報》上發表了一篇2萬多字的長文,題目也很長,叫做“學習毛澤東思想來掌握資產階級的性格並和資產階級的思想進行鬥爭──讀《毛澤東選集》的一個體會”。他認為,資產階級仍然具有兩面性,不同的歷史時期有不同的兩面性,不贊成立即消滅資產階級的主張。這篇文章被毛澤東看中,肯定馮的觀點“基本正確”,修改了“有些缺點”,命《學習》雜誌和《人民日報》先後轉載,題目改為“關於掌握中國資產階級的性格並和中國資產階級的錯誤思想進行鬥爭的問題”。毛澤東是寫文章的行家裡手,經他一改,增色不少。在一批理論家犯錯誤的時候,馮定被認為是站在正確方面。 

  馮定時任中共華東局宣傳部副部長。華東局撤銷後,1952年6月到北京任馬列學院一分院副院長。馬列學院一分院是為外國共產黨培養幹部的機構。後來發現,脫離了本國的實際學習馬列主義,就象當年蘇聯為中國共產黨所培養的幹部那樣,大多成了教條主義者。1956年,撤銷馬列學院一分院,並將二分院改為中共中央高級黨校,馮定調到北大。毛澤東說:“就當一個教授,不要當領導。”他主張,馮友蘭可以講他的唯心主義,讓馮定講唯物主義,兩家唱對台戲。誰知對台戲沒唱起來,“文化大革命”中二馮都被打成“反動學術權威”,同唱一台戲。 

  按共產黨的慣例,不當領導幹部就不能體現人的價值,於是馮定最終還是擔任了北大黨委副書記。馮定在北大是級別最高的人(行政6級,黨委書記兼校長陸平才8級),拿的錢比一級教授還多。因為他的資格很老,早在1925年底就參加了共產黨。1927年蔣介石屠殺共產黨人的“四.一二”事件後去了蘇聯,1930年回到上海,在地下工作期間曾脫黨。後又找到黨組織,去了蘇北解放區,投入新四軍。因為他脫黨的這一段歷史不清楚,“文化大革命”中成了大麻煩。 

  北大黨委分工讓馮定負責政治思想工作,具體落實下來,只是每年向全校學生做一、兩次大報告。他的寧波官話很難懂,更成問題的是他沒有練出做報告的架勢。到北大做報告的那些帶兵的、搞群眾運動出身的老幹部,個個都是語言大師。象何長工,他是沒有多少文化的大老粗,講話卻很生動。陳毅、胡耀邦等人更不用說了,他們一登台就特別吸引人,在報告的過程中總是笑得人前俯後仰。他們做報告有一定的腔調,和平時講話不一樣。每句話的後半句必提高聲調,特別是最後幾個字幾乎是咬牙切齒地迸出來的,因此在大庭廣眾之中人人都聽得很清楚。這大概是戰爭年代練出來的本事,那時沒有擴音器,必須講究做報告的技巧。馮定平時談話也很風趣,但做報告象坐在那裡談家常,絮絮叨叨,每句話的最後幾個字往往含煳其詞,前一句話沒聽清,後一句話就接不上了。有一次,李普(政治理論教研室副主任)別出心裁,當馮定作報告時,在大飯廳的台上樹立一塊大黑板,讓我將關鍵詞作板書。雖然我寫的字大如斗,坐在5排以後的人就看不清了,效果絲毫未見改善。那時對學生管得嚴,聽不懂也得坐在那裡從頭聽到尾,會場上嗡嗡聲不斷,但不能走人。如果是現在,恐怕人都跑光了。 

  馮定作為哲學系的教授,開過“馬克思主義哲學”課程。一開始有很多人慕名前來旁聽,兩次以後,聽課者就越來越少。他講課也象做報告那樣,學生不得要領。但學生考試就犯難了,只好由助教來幫助教授“歸納”要點。 

  馮定在北大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哲學課程,沒有留下多少值得人們追憶的東西。他做的最有意義的一件事是提出改革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體系的倡議。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紀念馮定百年誕辰研究文集,語多溢美之詞,但對於馮定所做的最有意義的事恰恰估計不足。[1] 

  (一) 

  上世紀50年代,中國人迷信蘇聯,以為只有社會主義陣營的“老大哥”才有資格出版正宗的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當時在中國流行的是從俄文翻譯過來的亞歷山大羅夫的《辯證唯物主義》和康士坦丁諾夫的《歷史唯物主義》。這兩本書,所據者均是斯大林哲學體系。 

  1938年,蘇聯出版的《聯共(布)黨史簡明教程》第4章第2節“論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2],由斯大林親自撰寫,問世以後被奉為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經典。《論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問世以前,蘇聯30年代的哲學界是比較活躍的,還沒有確立思想壟斷。當時蘇聯“紅色教授學院”的教授、《在馬克思主義旗幟下》的主編德波林(1881--1963年)以及在他周圍的一批哲學家,執蘇聯哲學界之牛耳。斯大林發動德波林的兩個學生米丁與尤金帶頭造反,批判老師。哲學批判最後演變為政治圍剿,德波林被打成“反革命分子”,德波林學派被打成“匪幫”。批倒批臭了德波林,斯大林就以自己的着作占領了哲學陣地。 

  《論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注意從理論中引出實踐意義,在普及哲學方面起過良好的作用,也有一些便於應用的警句,如“一切以條件、地點和時間為轉移。”但在哲學理論方面是膚淺的,而且包含着嚴重的錯誤。 

  斯大林的着作一出,哲學教科書形成了固定的框架: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分成兩大塊;先講辯證法,後講唯物主義;辯證法被概括為4個基本特徵;唯物主義則是3個基本特徵;歷史唯物主義又是4個要點。 

  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之所以被分成兩個板塊,原因就在於斯大林對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關係作了錯誤的說明。他說:“歷史唯物主義就是把辯證唯物主義的原理推廣去研究社會生活,把辯證唯物主義的原理應用於社會生活現象,應用於研究社會,應用於研究社會歷史。”照此說來,在時間上,是先有辯證唯物主義,經過“推廣”,才有歷史唯物主義。[3] 在理論上,辯證唯物主義只適用於自然界,歷史唯物主義才適用於社會生活,而歷史唯物主義不過是辯證唯物主義的“應用”。 

  斯大林的這種說明不符合馬克思主義哲學產生的真實過程和理論的邏輯聯繫。馬克思以前的唯物主義僅止於解釋自然,在社會歷史面前就停步了。馬克思藉助辯證法,把唯物主義進一步貫徹到社會歷史領域。社會歷史領域的唯物主義就是歷史唯物主義。唯物主義從自然到社會,是唯物主義的徹底發揮,也是唯物主義和辯證法的結合;徹底的唯物主義就是辯證唯物主義。所以,在時間上,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是同時產生的。在理論上,歷史唯物主義非但不是辯證唯物主義的“應用”,而是其中的“核心問題”。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特別指出,對唯物主義歷史觀(歷史唯物主義是同義語)的論述,是他“所主張的觀點的一個核心問題的表述”。[4] 

  在體繫上,歷史唯物主義作為辯證唯物主義的歷史觀,是內在於辯證唯物主義的一個層次,不是與辯證唯物主義並列的板塊。歷史唯物主義在馬克思主義所造成的哲學變革中具有決定意義,但不是在體系中占有最高層次。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名稱是“辯證唯物主義”(Dialetic 

  Materialism),“唯物辯證法”(Materialist Dialectics)為同義語,不是“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 

  斯大林不僅割裂了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在論述辯證唯物主義時又割裂了辯證法和唯物主義。他認為,辯證法只是研究自然界的“方法”,“這種方法把自然界看作是永恆地運動着、變化着的現象,把自然界的發展看作是自然界中各種矛盾發展的結果,看作是自然界中對立力量互相影響的結果。”是人把自然界“看作”如此,還是自然界本來就如此?人把自然界“看作”如此的“方法”又是從哪裡來的?斯大林還認為,唯物主義只是“對自然界現象的解釋”的“理論”。難道唯物主義就只能解釋自然而不能應用?如果唯物主義能夠應用,難道就不是方法?辯證唯物主義是唯物主義和辯證法的統一,也是世界觀和方法論的統一。斯大林割裂了唯物主義和辯證法,同時又割裂了世界觀和方法論,似乎唯物主義是世界觀而不是方法論,辯證法是方法論而不是世界觀。 

  在斯大林的哲學體系中,是沒有認識論的,他只是在唯物主義的第三個基本特徵中講到認識問題。哲學面向三個領域:客觀世界的領域,主觀世界的領域,主客觀相互作用的領域。主客觀相互作用的領域就是認識論研究的範圍。因為斯大林不研究主客觀相互作用的認識論,實踐的觀點在他的哲學體系中不具應有的地位,他也不能理解作為研究客觀世界和主觀世界的結果的世界觀和方法論何以是統一的。 

  斯大林的哲學,不僅在體系上層次混亂、互相割裂,在觀點上也有許多錯誤。他把量變質變和事物的內在矛盾與聯繫和發展並列,說成辯證法的4個“特徵”,從而取消了辯證法的基本規律。他根本不提“否定之否定”,而後蘇聯哲學界把“否定之否定”說成是黑格爾主義。斯大林把“否定之否定”規律發生作用所出現的前進運動、上升運動,從簡單到複雜、從低級到高級的發展,塞入量變質變。顯然,量變質變並非都是前進運動、上升運動。水的分子運動從量變到質變,成了冰或汽,冰或汽又可以變成水,有什麼前進、上升?斯大林論述矛盾時,只講“對立面的鬥爭”,不講對立面的統一。片面地強調“鬥爭”,這是他在實踐中犯錯誤的理論根源。 

  斯大林說:“唯心主義否認認識世界及其規律的可能性”。“否認認識世界及其規律的可能性”的哲學派別是不可知論。他將唯心主義與不可知論混為一談,既違反了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原則,又不符合哲學史的事實。恩格斯指出,哲學的基本問題是思維和存在的關係問題。這一基本問題有兩個方面:第一方面是思維和存在的本原性問題,依據這一方面的不同回答,區分為唯物主義和唯心主義。另一方面是思維和存在的同一性問題,否定思維和存在的同一性的哲學派別才是不可知論。恩格斯說,在近代哲學家中,休謨和康德就屬於這一類。“對駁斥這一觀點具有決定性的東西,已經由黑格爾說過了,凡是從唯心主義觀點出發所能說的,他都說了”。[5] 

  因為黑格爾是堅持思維和存在的同一性的。唯心主義並不能被等同於不可知論,實際上唯心主義者還曾駁斥過不可知論者。思維和存在的同一性問題,斯大林根本沒有提到。也象辯證法的“否定之否定”一樣,這些哲學上深刻的命題,都是他的思維能力所無法理解的。 

  恩格斯認為,馬克思一生中兩個偉大發現的第一個就是唯物主義歷史觀。斯大林不能理解唯物主義歷史觀何以成為馬克思的偉大發現。他認為,社會歷史領域的唯物主義原則是從自然界的唯物主義原則推導出來的:“既然自然界、存在、物質世界是第一性的,......那麼由此應該得出結論:社會的物質生活、社會的存在,也是第一性的”。物質第一性的唯物主義原則在馬克思以前已經講了幾千年,但沒有人“由此應該得出結論”推導出社會存在第一性。而且,斯大林根本沒有把握馬克思的“社會存在”這一概念,他也象描述自然存在物那樣去說明社會存在。雖然他引證了馬克思的話:“不是人們的意識決定人們的存在,而是人們的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他沒有注意到社會存在的主體是“人們”。他把“社會存在”等同於“社會物質生活條件”,而“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包括地理環境、人口和生產方式。他說:“社會存在怎樣,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怎樣,社會思想、理論、政治觀點和政治設施也就怎樣。”難道地理環境怎樣,人口怎樣,“社會思想、理論、政治觀點和政治設施也就怎樣”?雖然他又說,地理環境、人口不是決定社會制度的主要力量,那麼作為非主要力量的決定作用何在? 

  斯大林還認為,在蘇聯這樣的社會主義社會,“生產關係完全適合生產力性質”,因此“道義上和政治上的一致是蘇聯社會發展的動力”。他在理論上取消矛盾,卻在實踐上製造矛盾。按照他的觀點,既然人與人的關係是“一致”的,若有不一致,一定是“帝國主義的顛復陰謀”。於是無矛盾論成了為肅反的必要性作辯護的工具。 

  斯大林是擁有無上權力的政治領袖,又是蹩腳的哲學家;可怕的是他以無上權力的政治來推行蹩腳的哲學。1938年以後,蘇聯的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只是注釋斯大林的《論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體系僵化,觀點錯誤,貽害無窮。 

  (二) 

  上世紀50年代,中國人民大學負有培養馬列主義教員的任務,教的就是斯大林哲學,講授者都是蘇聯專家,中國人只能當助手。蘇聯專家講授的是標準答案,回答問題時少一點不行,多一點也不行。1957年“大鳴大放”期間,學術界批評人民大學是“教條主義的馬蜂窩”。哪知批評不得,批評者都被打成“右派分子”。奇怪的是,從人民大學飛出來的眾多“教條主義的馬蜂”,許多最後竟成了“右派分子”。蘇聯的教條主義老師思想太僵化了,反而促成中國學生從反面進行思考。人民大學培養的馬列主義教員大多在各大學的馬列主義教研室工作。“反右”運動中,大學的馬列主義教研室都是重點打擊的對象。此後,從毛澤東時代到鄧小平時代,歷次運動直至“反自由化”、“清除精神汙染”等等,總是首先將矛頭指向黨內的馬克思主義知識分子。這種歷程表明,中國共產黨與馬克思主義漸行漸遠。到了江澤民時代,共產黨員成了資本家,資本家可以加入共產黨,中國共產黨終於徹底背叛了馬克思主義。 

  “反右運動”之後,有些大學的馬列主義教研室全軍復沒,北京大學的馬列主義教研室也潰不成軍。沒有人給學生上政治課了。1958年,北大黨委從中文、歷史、哲學、法律等系抽調了一批調干生(50年代從黨政軍機關調到大學學習的年輕幹部),加上幾個老教員,約50人,以黨委書記陸平為主任,李普(原新華社北京分社社長)為副主任,組成一個龐大的政治理論教研室,負責全校的政治理論課。當時我是歷史系3年級學生,一下子成了政治理論教員,分配我去講哲學。我自己還沒有學過哲學,領導人以不允許討價還價的口吻說,“邊干邊學”。1958年入學的東語系唐家璇他們那一屆是我的第一代學生。一年以後,政治理論教研室解散,所有的教員被分配到哲學、經濟、政治3個系,並由這3個系分別負責全校的政治課。誰知教馬列主義是個危險的行當,我也步前人之後塵,在80年代成為“自由化分子”,而“自由化分子”不過是“右派分子”的別名。 

  我到哲學系後,與馮定有了進一步的交往。 

  1959年10月,中共中央理論小組(組長是康生)下達一個任務,說我們中國要有自己的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並要求北京的高級黨校(即如今的中央黨校)、北京大學、人民大學和上海(以復旦大學為主)、湖北(以武漢大學為主)、吉林(以吉林大學為主)各編一本。編書的指導方針是理論聯繫實際,突出毛澤東思想對馬列主義的發展。同時編寫6本,自然含有競賽的意思。 

  北大哲學系極為重視,黨總支書記王慶淑負責組織工作。編寫組聚集了30多人,馮定任主編。在編寫組的第一次討論會上,馮定作主要發言,那時叫做“拋綱”。他既不贊成按照斯大林哲學體系將馬克思主義哲學分成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兩大塊,也不同意斯大林所說的辯證唯物主義只適用於自然界。這個意思表達在他後來撰寫的“緒論”中:“辯證唯物的世界觀,是既能說明自然現象,又能說明歷史現象的;而且是必須既去用於自然現象,又去用於歷史現象的”。“我們想把歷史現象的說明,貫穿在全部的哲學中,特別是在辯證法的規律和範疇中,所以不將哲學分為辯證唯物論和歷史唯物論兩部份了。”雖然對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關係未有恰當的解釋,不再分成兩大塊是明確的。 

  馮定很重視思維和存在的關係問題,因為這是全部哲學的基本問題,也是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基本問題。他主張應當強調哲學的基本問題的意義,哲學史是圍繞哲學的基本問題發展的,作為哲學史發展成果的馬克思主義哲學也應由此出發,展開體系;從對哲學的基本問題的回答,闡述唯物論和辯證法的統一、世界觀和方法論的統一;然後以唯物論和辯證法的統一來說明自然觀、歷史觀、認識論,作為自然、社會、思維的一般規律就是辯證法的基本規律和範疇;最後,描述哲學發展的線索,確立馬克思主義哲學在哲學史上的地位。 

  馮定的發言,引起熱烈的討論。北大哲學系的教師中,只有個別人出自“教條主義的馬蜂窩”,絕大部份沒有受過蘇聯專家的薰陶,而且一些人對照馬克思、恩格斯的哲學着作,早已對斯大林哲學體系發生了懷疑,但不敢說。不久前多少人因批評蘇聯專家的教條主義而被打成“右派分子”,記憶猶新,更不用說批評教條主義的祖師爺斯大林了。但既然馮定說了,大家也就沒有顧忌了,一致同意打破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板塊結構,定名為《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列出如下9章: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哲學的基本問題 

  第三章 唯物論和辯證法 

  第四章 辯證唯物自然觀 

  第五章 辯證唯物歷史觀 

  第六章 辯證唯物認識論 

  第七章 唯物辯證法的基本規律 

  第八章 唯物辯證法的範疇 

  第九章 哲學思想的發展 

  馮定的設想以及北大哲學系根據他的設想擬定的教科書大綱,是突破斯大林哲學體系的先聲。馮定負責撰寫第一章,其餘8章各成立一個編寫小組,3到8人不等。我被分在“唯物辯證法的範疇”這一小組。每個小組擬出章以下的節和節以下的段兩層標題,提交大組討論。討論中,各小組總是極力為自己的提綱辯護,儘量擴充“地盤”。尤其是第五章“辯證唯物歷史觀”,他們把當時的歷史唯物主義教科書的全部內容都塞入這一章。在蘇聯和中國,取消了社會學,認為歷史唯物主義就是馬克思主義社會學。這樣一來,一方面放棄了對具體的社會問題的研究,另一方面,又將歷史唯物主義變成了包羅萬象的體系。按照馮定的設想,辯證唯物歷史觀只是說明對社會歷史的根本看法,而對全部的社會歷史現象的說明應份散在眾多的章節中,特別是在辯證法的規律和範疇中。這個編寫小組的成員思想不通,拒絕批評,頑固堅持自己的意見。結果定下如下8節: 

  第一節 生產方式是社會發展的決定力量 

  第二節 社會基本矛盾 

  第三節 階級鬥爭和國家 

  第四節 革命和戰爭 

  第五節 無產階級專政 

  第六節 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 

  第七節 兩種社會意識形態的鬥爭 

  第八節 主觀能動作用──群眾、階級、政黨、領袖 

  節以下的標題更顯得龐雜,如“樹立階級鬥爭觀念,掌握階級分析方法”,“中國革命是世界無產階級革命的一部份”,“人民公社是我國實現兩個過渡的最好組織形式”,“黨的社會主義建設總路線是客觀規律和主觀能動性的高度統一”,等等。 

  1958年以後的集體編書都是“人海戰術”。北大中文系居然發生了低年級的學生編寫高年級的教科書的現象。當時我和其他一些年輕教師都是哲學新手,其實是沒有資格編寫哲學教科書的,編出來的書質量如何可想而知。但集體編書的好處是效率很高。北大哲學系這部70多萬字的《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兩個多月就編成了。如果有一位強有力的主編,明確意圖,統一提綱,修改書稿,集體編書的缺陷可以在相當程度上得到彌補。然而,馮定這位主編是“甩手掌柜”,他只負責寫第一章,其他都不管,討論各章節的提綱他沒有參加,教科書的初稿他也沒有看過。因此,這部書稿的問題多多。 

  從全書9章的標題來看具有連貫的理論線索,但全書的文字沒有體現出來。每章都是各自為政,力求全面,內容重複。第二章“哲學的基本問題”、第三章“唯物論和辯證法”、第四章“辯證唯物自然觀”都大講物質第一性、意識第二性,論述物質第一性時又大講物質、運動、時空、規律。如果哪位教師按本教科書來講授,一定無法進行下去。特別是第五章辯證唯物歷史觀,占了全書的三分之一,大家稱之為中間凸出的“大肚子”,全書成了畸形結構。各章的體例不一,文風參差,總之,充其量只是論文集,不象一部完整的書稿。 

  尤其扎眼的是,書中到處都充斥着“毛澤東同志發展了馬克思列寧主義哲學”這類句子,而且反覆使用了“全面的”、“深刻的”、“光輝的”、“創造性的”等等字眼。毛澤東的膚淺與謬誤也成了“發展”。例如,說“毛澤東同志發展了否定之否定原理”,就在於用“肯定否定規律”代替了“否定之否定規律”。[6] 

  “否定之否定”揭示了發展的周期是3個階段,着重強調第三階段的特徵;而“肯定否定”只是表明兩個階段,恰恰閹割了“否定之否定”。為了“聯繫實際”,書中還提到了當時發生的大事小事和各種標語口號,如多快好省、力爭上游、人民公社、大躍進、公共食堂、大煉鋼鐵、土洋並舉、大中小並舉、兩條腿走路、農業八字憲法、樹立對立面、批判右傾機會主義、東風壓倒西風、帝國主義和一切反對派都是紙老虎等等。我對這種做法曾提出異議。我說:教科書不是時事手冊,不能把當前發生的事情都寫進去。現在看來很新鮮,以後年年得修改。而且舉例不能代替論證,聯繫實際僅限於舉例也是一種庸俗化。 

  教科書初稿完成後,全體教員投入“反右傾機會主義運動”,這是廬山會議的反彭德懷運動的繼續。我在編書過程中發表的不同意見被指責為“抵制毛澤東思想”,於是我被當作“右傾機會主義”受到批判。在“三年困難時期”,中共為了籠絡人心,於1962年1月召開了有7千人參加的“中央工作擴大會議”,讓大家“出氣”。毛澤東在訓別人的同時自己也作了幾句象徵性的“檢討”。接着又搞了一個“甄別平反”運動,為1959年“反右傾機會主義運動”中受到錯誤批判的人們甄別平反。我也被甄別平反了。哲學系副主任馮瑞芳宣讀的平反決定中說:“郭羅基同志的意見非但不是右傾機會主義,而且是完全正確的。”因為事實已經證明,正如我所預料的那樣,1959年編的教科書到了第二年就顯得過時了。 

  (三) 

  1960年2月,根據中共中央理論小組的指示,6本哲學教科書編寫組的代表聚集到高級黨校討論。北大去的人最多,有10人;高級黨校除了艾思奇外,只有3人,最少;其他4本書的代表是6到8人不等;還有中央政治研究室的關鋒,哲學研究所的吳傳啟、林聿時、邢賁思、林景耀、陳筠泉,《人民日報》的王若水等,共50多人。我和王若水一見如故,在後來的40多年中,經歷相似,成為莫逆之交。 

  陳伯達和康生到會講話。陳伯達講話有濃重的福建口音,“文化大革命”中他的演講要由王力來翻譯。這次講話,沒有翻譯,大部份聽不懂,但主要之點,由於他反覆強調,一再解釋,不僅聽懂了,而且印象深刻。他講的主要之點是:反對現代修正主義,一箭雙凋;既要反對南斯拉夫的鐵托修正主義,又要反對蘇聯的赫魯曉夫修正主義;反對赫魯曉夫修正主義暫不點名。經過他的講解,人們方才明白黨中央的“戰略部署”。 

  1958年5月5日,《人民日報》為紀念馬克思誕辰140周年,在頭版頭條發表了一篇題為“反對現代修正主義”的社論。當時人們以為只是針對《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綱領》(草案),實際上這是反對赫魯曉夫修正主義的伏筆。陳伯達講話後,“一箭雙凋”成了具有特殊含義的流行術語。從北京的理論界開始遍及全國,在課堂講授和發表文章中總是明批南斯拉夫,暗指赫魯曉夫,引證南斯拉夫的文字,針對赫魯曉夫的觀點。這是1963年公開的中蘇論戰前的輿論準備。康生的講話除了附和陳伯達外,記得他最後說:“陸定一,陸定一!”其時陸定一早已恢復了中宣部部長的職務,聽者費了好一會神才弄清康生的意思不是呼叫其名,而是說“陸(6)本教科書定於一”,編出一本中國的具有代表性的着作來。 

  高級黨校並沒有編出書來,而是以1956年出版的艾思奇的《辯證唯物主義綱要》充數。人民大學和上海、湖北、吉林都是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書名,分上下兩冊。北大的書名和體系是獨樹一幟的,但書稿並沒有裝訂成冊發到大家手裡。北大的代表自己都認為書稿太粗糙,拿不出手。白天參加討論,晚上關起門來修改書稿,由北大印刷廠按章印成單篇分發。 

  中央理論小組委託艾思奇(時任高級黨校副校長)主持討論。討論沒有一定的章法,只是就幾本教科書中的不同說法提出問題,而且根本不注重哲學體系的研究,似乎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板塊結構毋庸置疑。北大的書稿常常受到批評,特別是第一章《緒論》,被認為“是費爾巴哈的舊唯物主義,不是馬克思的辯證唯物主義”。另一本受到較多批評的是湖北的書稿,其中有關認識論的章節被認為是“機械反映論,不是能動反映論”。它的作者是另一位着名哲學家武漢大學校長李達。 

  主持人艾思奇的思想傾向是比較“左”的。幸而他在“文化大革命”前去世了,否則很可能是“中央文革”的成員。討論會上,關鋒、吳傳啟、林聿時非常活躍。他們3人是合作的夥伴,常常以“撒仁興”(“三人行必有吾師焉”)為筆名發表文章,多方裁決學案,一時稱霸文壇。關鋒之成為“中央文革”的成員,決非偶然。關鋒在會上發難,吳傳啟在一旁助威,林聿時在會下串聯,對北大書稿的第一章形成圍攻之勢。 

  李達沒有參加討論會。馮定是列入討論會名單的,但他不來。馮定以通俗哲學家自許。大學教科書不能用通俗着作的筆法來寫。他的這一作品,俗則俗矣,通則不大通。“緒論”一章確實粗糙,概念不規範,論證不嚴密,文字不通順,總之不象哲學教科書。但無論如何與費爾巴哈卻沾不上邊。費爾巴哈唯物主義是形而上學的,馮定強調唯物主義和辯證法的結合;費爾巴哈退居鄉村,擁抱自然,馮定強調研究社會,深入實際;費爾巴哈頌揚人類之愛,馮定強調階級鬥爭。現在看來,馮定的思想也未能免左傾之俗,但因在中國社會高歌向左進行曲的年代中因為“左”得不夠,所以就被認為是“費爾巴哈”。 

  當時在高級黨校一連幾次會議批評“費爾巴哈”,實際上馮定只不過是敘述中將一般哲學和馬克思主義哲學在概念上混淆不清。北大哲學系總支書記王慶淑在會上發言,暗示“緒論”這一章是馮定同志寫的。她的意圖是不致使會上的批評對北大的年輕教師有壓力。其實,她不說誰都知道,因為馮定的文風與眾不同。在後來北大的黨內鬥爭中,王慶淑被指責為“推卸責任,打擊老幹部馮定”,這又引出另一個曲折的故事。當時國內還沒有流行“修正主義”的帽子,給馮定戴上“修正主義”的帽子是4年以後的事。 

  其他幾本教科書的體系,都是以斯大林的板塊結構為基礎,參照毛澤東在延安講課的《辯證唯物論提綱》,將《矛盾論》嵌入辯證法,將《實踐論》嵌入認識論,將“兩類矛盾”嵌入歷史唯物論,將“否定之否定規律”改作“肯定否定規律”,原來的斯大林哲學體系修正為斯大林-毛澤東哲學體系。由於北大的書稿受到批評,在體系方面的創新似乎就不值一提了,衝破僵化的斯大林哲學體系的初次嘗試以失敗告終。這種探索被扼殺,直到80年代才又復活。由馮定所倡議的、北大哲學系教師努力實踐的哲學教科書的體系改革,超前了20多年,當然是註定不能成功。 

  高級黨校的哲學教科書討論了3個多月。雖然時間拖得很長,大家倒也並不希望它快快結束。因為“困難時期”已經開始,北大的食堂沒有肉吃了,而高級黨校的伙食油水還很足。與會者這才知道,中央機關和老百姓吃的是不一樣的。 

  討論會結束之後,並沒有“陸定一”。外地來的都回去了,北京大學和人民大學參加高級黨校討論會的成員又移師北京市委黨校,繼續討論。中共北京市委意欲組織北京市的力量編寫一部哲學教科書,1960年秋天留下少數教師編寫(我沒有參加)。1961年8月,編成一部《辯證唯物主義》(上、下兩冊),大體上還是斯大林-毛澤東哲學體系,但比1959年編的5本書具有更明顯的“左”的色彩,強調“哲學從來就是為政治服務的”,激烈反對帝國主義、反對現代修正主義和批判國內的右傾機會主義。這本書開宗明義第一章就是“馬克思主義哲學是無產階級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武器”,充斥政治語言,沒有哲學味道。這部書僅是內部發行的“討論稿”,並沒有正式出版,而且其《歷史唯物主義》部份也未繼續編寫,因為編寫組的大部份成員又投入全國通用哲學教科書的編寫去了。1963年,出版了艾思奇主編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還是斯大林-毛澤東哲學體系。這就是上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初中國編寫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的最後成果。 

  1958年,蘇聯出了新版的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完全拋棄了斯大林體系。中國卻接過斯大林的傳統,將蘇聯的變革稱作“修正主義”。中蘇論戰中,毛澤東和赫魯曉夫的對立,實質上是蘇聯自身的斯大林和赫魯曉夫的對立的再現。蘇聯發展的不同階段的時間差,轉換為60年代中蘇兩國的空間差。中國反對“赫魯曉夫修正主義”的怒吼,不過是在蘇聯已經結束的斯大林時代在中國的回聲。 

  (四) 

  1963年,教育部計劃編寫一套中學政治課教材,從初中到高中共6本。高中的3本是:高一的《科學社會主義常識》,高二的《政治經濟學常識》,高三的《辯證唯物主義常識》。教育部聘請馮定為《辯證唯物主義常識》的主編。馮定要求北大哲學係為他配備兩名助手,哲學係指派我和孫伯參與《辯證唯物主義常識》的編寫,另外還有人民教育出版社的編輯李冠英和一位中專教師齊魯(負責試講),我們5人組成了編寫組。這6本教材編寫組的成員(半數是從外地調來的)都集中在教育部招待所。馮定還是住在自己的家裡。他又象上次哲學系編寫教科書那樣,寫了“緒論”之後就什麼都不管了。主編會議,他不來參加。教育部也發現,他的文風是不適宜寫中學教材的。於是教育部又任命我為組長(其他的編寫組主編與組長是同一人),要求將“緒論”重寫。 

  馮定的優點是不抓權柄,沒有架子,缺點是不抓工作,肩膀不硬。他是一個悠閒自在的人。也許正因為這樣,他有充裕的時間和超脫的心情來作自由的思考。編寫中學教材不需要構造嚴密的體系,也不涉及艱深的理論。但這一時期在閒談和討論中馮定發表的一些見解給我留下深刻的印象。馮定說:“物質是能動的,意識的能動性來自物質。”中國人講哲學只說意識是能動的,講到1958年就成了“人有多大膽,地有多大產”。馮定的說法正是糾正了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原則在中國的走樣。 

  “大躍進”留下了多少疑問、多少困惑、多少遺憾!彭德懷為了反對得不償失的“大躍進”,在廬山會議的正面戰場上的較量失敗了,但理論家們還是在哲學戰線上迂迴前進,其中最頑強的戰士是楊獻珍。他認為,“人有多大膽,地有多大產”是將思維和存在等同,他通過批判哲學上的“思維和存在的同一性”命題來反思“大躍進”。但思維和存在的同一性並非他想象的那樣簡單,他歪用哲學命題是為了貫徹政治意圖。人們從哲學上批評楊獻珍否認思維和存在的同一性的錯誤,結果楊在政治上的反思也變得站不住腳了。 

  楊獻珍犯了與毛澤東同樣的錯誤,以實用主義的手法強扭哲學為政治服務。馮定提出的哲學命題卻足以有力地糾正“大躍進”的主觀唯心主義思維方法。物質是自己運動的。如果物質沒有能動性,何以能自己運動?物質的自己運動產生了意識,有了意識仍然離不開物質。物質的能動性在社會歷史領域的體現,就是人的物質活動即實踐的能動性。論說物質(不是物體)的能動性,並不否認意識的能動性,而是強調發揮意識的能動性必須具有物質根據。“大躍進”的邏輯是人的“膽”決定地的“產”。這就是不要任何物質根據的“膽”大妄為。“大躍進”的失敗是對主觀唯心主義的嚴厲懲罰。 

  批評楊獻珍否認思維和存在的同一性,還算是學術討論,但後來批判楊獻珍的“合二而一”就變成政治討伐了。在中蘇論戰中,毛澤東的主張是將共產主義運動“一分為二”,大部份的共產黨也要“一分為二”,分出“革命共產黨”或“共產黨(馬列)”。楊獻珍的“合二而一”被說成是為修正主義服務的“階級調和論”。批判楊獻珍的同時,哲學家們也面臨着站隊。《紅旗》雜誌找到馮定,約他寫文章批判“合二而一”,而且出示一份名單,一邊是沒有資格寫文章的,另一邊是有資格寫文章的,馮定屬於後者。但馮定不識抬舉,婉言推辭,拒不批判。事後他對我們說:“有什麼好批判的?‘一分為二’和‘合二而一’不是一回事嗎?老是講分,一分為二,二分為四,四分為八,這樣分下去還了得?” 

  馮定在蘇聯學習時曾受王明路線的打擊,故後來對毛澤東佩服得五體投地。但這時對於所謂“高舉毛澤東思想”,他是有看法的。60年代的中國乒乓球隊打遍天下無敵手,每次打贏了都歸之於“毛澤東思想的偉大勝利”。馮定說,“打輸了怎麼辦?是不是毛澤東思想的失敗”?他說這是陸定一講的,但顯然他本人也是贊同的。“文化大革命”中,揭發陸定一的“反毛澤東思想的罪狀”,果然有這一條。 

  馮定的夫人袁方說,馮定之所以被打成“修正主義者”是康生搞的鬼,因為他們在莫斯科的時候就有宿怨。很可能,這一時期馮定的言論經康生“上達天聽”,觸犯了逆鱗。雖然作為批判“修正主義”靶子的是馮定公開發表的着作,但決定他命運的也許是這些沒有公開發表的言論。 

  那時教育部招待所在石駙馬大街,離我們不遠的民族文化宮也住着一幫人,那是寫作“九評”的材料組,關鋒為頭,其中有兩位是我們北大哲學系的同事──張恩慈和高寶鈞,關鋒的助手閻長貴又是李冠英的同學,所以我們兩組成員常在晚飯後串門。我們以讚賞的口氣談到馮定的一些言論,閻長貴又傳到關鋒的耳朵里。不料關鋒大不以為然,他說:“物質怎麼是能動的?讓馮定同志寫出文章來發表”。我一聽,覺得苗頭不對,大有“引蛇出洞”之意,沒有轉告馮定。 

  我又想起1960年高級黨校教科書討論會上關鋒帶頭圍攻馮定的情景,為馮定擔心。我找了兩條馬克思語錄,對閻長貴說,馮定的講法是有經典的根據的。馬克思在《神聖家族》中說:“唯物主義在它的第一個創始人培根那裡,還在樸素的形式下包含着全面發展的萌芽。物質帶着詩意的感性光輝對人的全身心發出微笑。”[7] 

  馬克思的生花妙筆形容物質能向人的全身心發出微笑,還不是能動的?馬克思還說,在霍布斯那裡物質失去了“感性光輝”,唯物主義就變得敵視人了。如果你說《神聖家族》是早期着作,不算,好吧,還有馬克思的《關於費爾巴哈的提綱》,恩格斯說它是“包含着天才世界觀的萌芽的第一個文件”,這個文件的第一條就指出費爾巴哈的唯物主義不了解能動的方面,“結果竟是這樣,和唯物主義相反,唯心主義卻發展了能動的方面,但只是抽象地發展了”。[8] 

  什麼叫“抽象地發展了”?那就是離開了物質、離開了人的物質活動即實踐,強調意識的能動性。在那個沒有言論自由、學術自由的年代,引證語錄是一種自我保護的手段。 

  我要閻長貴去告訴關鋒。關鋒的作風與他的山東老鄉康生很相象,陰陽怪氣,莫測高深。這時關鋒的頂頭上司正是康生。關鋒向康生匯報了什麼,不得而知,但有一個間接證據可以說明問題。到了1979年,北京舉行“紀念五四運動60周年學術討論會”,反思學術討論變成政治批判的教訓時曾以“合二而一”問題為例。有人在會上揭發,中宣部的“黑材料”中說,北大哲學系青年教師郭羅基、孫伯贊成“合二而一”,背後是馮定。這顯然是指編寫中學教材那個時期的事,而且肯定是通過民族文化宮那條線上去的。 

  1964年8月24日,毛澤東和周培源、于光遠談論日本物理學家坂田昌一的關於量子力學理論的哲學意義。他忽然對周培源說:“你們那裡的馮定,我看就是修正主義者,他寫的書裡講的是赫魯曉夫那一套。”周培源大吃一驚。不久,《紅旗》雜誌發表讀者來信,揭露《共產主義人生觀》一書中的“修正主義”觀點,引發對馮定的公開批判。所謂“修正主義”觀點,即“和平共處”、“反對個人崇拜”等等,1956年“赫魯曉夫那一套”首倡時,中共中央是贊同的;後來轉了180度,變為反對,於是留在別人着作中的時代烙印就成了“修正主義”。 

  北大的黨內鬥爭圍繞“馮定問題”產生了很多糾紛。哲學系反黨委的一派站在維護馮定的立場上,批評總支書記王慶淑“打擊老幹部馮定”。周培源向黨委書記陸平通報了毛澤東的談話,陸平為可以將哲學系反黨委的一派置於“為修正主義者辯護”的境地而欣喜,他一方面封鎖消息,一方面由黨委宣傳部秘密組織人馬寫批判文章。哪知哲學系也從其他渠道得知即將公開批判馮定的信息,顧不得原來為馮定辯護的立場,立即決定批判馮定的代表作《平凡的真理》,指定了6個人(孫蓬一、張世英、陳啟偉、夏劍豸、柯木火和我),組成批判組,以孫蓬一為頭。由於我和馮定的關係比較密切,還特別關照我:“這是對你的考驗”,限時限刻,必須交出批判文章。此前,6個人對《平凡的真理》或是未看過或是沒有看完。由於看過書再討論已來不及了,就先確定批判什麼,再分頭看書寫作。當時的分工是,批唯心論、實用主義真理論(張世英),批矛盾調和論(陳啟偉),批唯心史觀(郭羅基),孫蓬一寫前言後語,“戴帽定性”。全文由孫蓬一統稿,署名“陸鋒”,題目是“評馮定同志的《平凡的真理》”。搶在北大黨委的前面交給《紅旗》雜誌發表。《紅旗》雜誌的主編陳伯達將題目改為“主觀唯心主義的大雜燴”。 

  《新建設》(相當於現在的《中國社會科學》)雜誌又約我寫一篇“評馮定同志關於社會歷史的理論”的文章。我的文章沒有政治帽子,發表時被編者修改,加上一句:“暴露了他以資產階級思想篡改共產主義世界觀的反動企圖”,對此我非常惱火,認為這是強加於人。但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中,我即使聲明更正,人家也不會理睬。我歷來認為,思想問題、世界觀問題只能區分正確與錯誤,不能判定革命與反動。我到馮定家,出示文章,指着那句話說:“這不是我的意思,我對‘反動企圖’四個字尤其反感。”他說:“別人都這樣寫,你不寫就不行嘛。”我心裡真不好受,一再表示歉意。他反而開導我:“多寫這一句並不能增加我的罪名,你不寫或反對寫,倒成了你的罪名。” 

  6本中學教材於1964年7月完成。8月,中宣部召開全國政治理論工作會議。當時的風向是反對修正主義,這次會議卻是頂風反對教條主義。陸定一和周揚在會上的講話對毛澤東有所不敬。這兩個人“文化大革命”一開始就被打倒並非無因,禍根早在這時就種下了。由於會上批評教育部在政治理論課中搞教條主義,6本中學教材就束之高閣了。批判馮定時,他的沒有出版的《人生漫談》也未能倖免,但《辯證唯物主義常識》不在橫掃之列,因為其中實際上已沒有馮定寫作的文字。 

  “文化大革命”中的“大批判”從1964年就開始了。先是批判楊獻珍、孫冶方、馮定,後又批判翦伯贊的“讓步政策”,批判吳晗的《海瑞罷官》,批判“三家村”。其他的批判我都迴避了,孫冶方是我的老鄉,翦伯贊是我的老師,我還可以沉默,唯有批判馮定逃不了。被強迫參與,內心是很痛苦的。但我對馮定的言行沒有揭發一個字,參與揭發的倒是他的研究生。 

  (五) 

  “文化大革命”之後,中國經歷了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思想解放運動,才拋棄了斯大林-毛澤東哲學體系。 

  以前通用的哲學教科書──艾思奇主編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無法再教,也沒人願學了。80年代又一次掀起編寫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的熱潮。這一次是學術界自發的行動,沒有官方的授意。那時我已被鄧小平從北京發配到南京,在南京大學哲學系任教。孫伯已先於我調到南大哲學系。我們兩人介紹了1959年馮定關於改革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體系的思考,接續中斷了20多年的事業。南大哲學系辯證唯物主義教研室的討論綿延幾個月,還為研究生和助教進修班開設了專題課程。對馬克思主義哲學體系的探討成為激活教學、促進研究的重要手段。 

  當年我們曾認為馮定的設想已非常嚴密,而這時經過討論,卻發現漏洞很多。馮定強調世界觀和方法論的統一。但在他的體系中,並沒有世界觀,只有自然觀和歷史觀。方法論只有名稱,在體系中沒有相應的部分。在自然觀、歷史觀、認識論之後闡述作為自然、社會、思維的一般規律的唯物辯證法,這是以認識規律代替思維規律,而且自然規律、社會規律、思維規律不是同一層次的。總之,馮定的體系所包括的馬克思主義哲學應有的部份是不完全的,體現馬克思主義哲學層次的結構是不完善的。 

  人們常常引述恩格斯的話,“辯證法不過是關於自然、人類社會和思維的運動和發展的普遍規律的科學”[9],並且將這句話視為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定義,認為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研究對象就是自然、社會和思維的一般規律。馮定設想的體系也是以此為據的。但這樣的理解其實並不正確。人們只是引證了詞句而沒有深究思想的軌跡。恩格斯的那段話帶有唯物辯證法所脫胎出來的黑格爾辯證法的印跡。他是在《反杜林論》中講到“否定之否定”引出來的結論。黑格爾按照“否定之否定”構造的體系是從思維到自然再到社會。恩格斯加以唯物主義的顛倒,就成為從自然、社會到思維。後來恩格斯改變了提法。在《自然辯證法》中,他首先指出,辯證法的規律是從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歷史中抽象出來的,這兩個方面抽象出來的規律又和思維形成最一般的規律。他在《費爾巴哈論》中達到一個全新的提法:“辯證法就歸結為關於外部世界和人類思維運動的一般規律的科學。”[10] 這就是說,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研究對象應該被表述為“外部世界和人類思維運動的一般規律”。 

  表述馬克思主義哲學的體系,首先應當弄清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對象。弄清對象是起點,表述體系是結果。將馬克思主義哲學所研究的對象系統地敘述出來,就是合理的理論結構。弄清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對象,又離不開全部哲學的對象。所有的哲學都有共同的研究對象,離開了這種共同的對象就不成其為哲學。哲學都是從總體上研究世界,研究世界的一般。至於世界的一般是什麼?回答就不同了。唯物主義哲學力圖按照世界的本來面目來說明世界的一般,唯心主義哲學則是從主觀的意志或先驗的理念出發來說明世界的一般。歷史上,無論是唯物主義或唯心主義,都是將世界的一般歸結為某種本體,認為不同的事物內部有共同的本體,多變的現象背後有不變的本體,本體既是始初的又是終極的。本體是“宇宙之磚”,一旦抓住本體,就可以一勞永逸地識破萬物的奧秘、窮盡世界的底蘊。區別只在於,唯物主義認為本體是物質實體,唯心主義認為本體是精神實體。它們都是企圖發現世界的絕對存在物的本體論哲學。馬克思主義哲學拋棄了對世界的本體的幻想和追求,而是從現象揭示內在的規律,從眾多的規律中研究世界的一般規律,這就是辯證規律。世界的一般規律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但人們對它的探求所得到的看法是逐漸加深的。於是,關於存在的哲學從本體論轉變為世界觀。“西方馬克思主義”的早期代表人物盧卡奇着有《社會存在本體論》,雖然意在分析人的異化,畢竟本體論方法已是過時的哲學。 

  辯證規律的系統是逐級抽象區分為層次的。人的世界是從自然到社會。社會產生於自然,又不同於自然。自然界的特殊規律是自然科學的對象,自然界的一般規律則是哲學的對象。社會界的特殊規律是社會科學的對象,社會界的一般規律也是哲學的對象。從自然的一般規律和社會的一般規律中再度抽象,就是外部世界的一般規律。 

  人的頭腦可以反映外部世界的一般規律;外部世界的一般規律出現在人的頭腦中,又轉化為思維的一般規律。頭腦自身不能產生任何規律,頭腦中的辯證規律都是來自外部世界。僅僅反映自然的一般規律或社會的一般規律還不成其為思維的一般規律,必須是在自然和社會抽象為客觀世界的層次上,外部的一般規律才能轉化為頭腦內部的思維的一般規律。人只有以與外部世界一致的辯證規律來思維,才能正確認識世界和變革世界。這就是思維和存在的同一性。外部世界的辯證規律和思維的辯證規律是兩個系列的規律,但又是一致的,即本質上同一而表現形態和作用方式不同。 

  客觀世界的一般規律何以能出現在人的頭腦中?必須經過認識。認識是客觀世界和主觀世界之間的領域,是從客觀到主觀、從主觀到客觀互相過渡的橋梁。認識過程的一般規律是主客觀相互作用的辯證規律。認識的一般規律必須符合客觀世界的一般規律;通過認識過程,客觀世界的一般規律才能轉化為思維的一般規律,而思維的一般規律也才能反作用於客觀世界。因此,客觀世界的辯證規律和思維的辯證規律的一致,內在地蘊涵着主客觀相互作用的辯證規律,即認識的辯證規律。客觀世界的一般規律、主客觀相互作用的一般規律、思維的一般規律的進一步抽象即最高抽象是一切運動的一般規律。 

  總起來說,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對象是外部世界的辯證規律、認識的辯證規律、思維的辯證規律以及三者一致的辯證規律;也可以用一句話來表示:馬克思主義哲學所研究的是物質運動、認識運動、思維運動的一般規律。系統地敘述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對象,就得到一個體系的層次結構: 

  第一層次 

  自然的辯證規律(自然辯證法)的理論形態是馬克思主義哲學自然觀。 

  社會的辯證規律(歷史辯證法)的理論形態是馬克思主義哲學歷史觀。 

  第二層次 

  從自然的辯證規律和社會的辯證規律中抽象出來的客觀世界的辯證規律(客觀辯證法)的理論形態是馬克思主義哲學世界觀。 

  認識的辯證規律(主客觀辯證法)的理論形態是馬克思主義哲學認識論。 

  思維的辯證規律(主觀辯證法)的理論形態是辯證邏輯學,即馬克思主義哲學方法論。 

  第三層次 

  物質運動、認識運動、思維運動的一般規律(一般辯證法)的理論形態是馬克思主義哲學一般,體現了世界觀、認識論、方法論的統一。 

  總起來說,馬克思主義哲學體系的層次結構是表述從特殊辯證法到一般辯證法的逐級上升。 

  以上所研究的是馬克思主義哲學應有的體系,編寫教科書則只能從現有的研究水平出發。例如,作為從自然辯證法和歷史辯證法中抽象出來的客觀辯證法,與一般辯證法如何分別說明,現有的研究還沒有提供實際的可能。敘述的次序和研究的次序也可以有所不同,作為研究結果的一般辯證法,在教科書體系中不妨作為入門的嚮導。我們設想的教科書體系是: 

  馬克思主義哲學 

  馬克思主義哲學概論(一般辯證法)(世界觀、認識論、方法論三者統一) 

  馬克思主義哲學自然觀(自然辯證法) 

  馬克思主義哲學歷史觀(歷史辯證法,最後說明從自然到社會統一的客觀辯證法)(世界觀) 

  馬克思主義哲學認識論(主客觀辯證法) 

  馬克思主義哲學邏輯學(主觀辯證法)(方法論) 

  這樣的教科書體系可以簡稱為“一總四分”,在當時的學術界不失為一種有影響的見解。南大哲學系擬將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編成5個分冊,分別確定主編,組織力量編寫。由我主編的《馬克思主義哲學認識論》完成了,但書稿擱在南大出版社不得出版,原因是鄧小平說過“不許郭羅基發表文章”。1989年“六四”以後,北京公布了一個不許出書的名單,先是方勵之等11人,後又擴大到18人,其中沒有郭羅基。於是南大出版社社長自作主張,乘機推出,我的這本書總算出版了。其他幾本連初稿都未完成。雖然認識論的編寫充分考慮到討論體系時強調的理論線索,並為體系提供了一個圖式[11],但畢竟其他部分仍屬虛置,因此這樣的教科書體系的優劣也就無從評價。 

  南大哲學系繼承馮定的思考編寫教科書,又流產了。80年代其他大學還是出版了多種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 

  (六) 

  恩格斯提出馬克思主義哲學是外部世界的一般規律和人類思維的一般規律兩者之統一。列寧進一步提出辯證法、認識論、邏輯學三者的統一[12]。這些是理解馬克思主義哲學體系的重要原則。 

  恩格斯在他的時代裡所說的外部世界和人類思維運動的一般規律,內在地包含着認識運動的一般規律。馬克思說明他的辯證法與黑格爾的辯證法根本不同,就是這樣講的:“觀念的東西不外是移入人的頭腦並在人的頭腦中改造過的物質的東西而已。”[13] 

  外部世界的物質辯證法成為人的頭腦中的觀念辯證法,必須經過“移入”和“改造”。這種“移入”和“改造”的過程就是認識過程。馬克思離開黑格爾走向費爾巴哈,又告別費爾巴哈走向辯證唯物主義,關鍵在於發現了實踐在認識過程中的意義。《關於費爾巴哈的提綱》表明,馬克思所實現的哲學變革是從認識論領域突破的。但馬克思、恩格斯所特別注意的不是認識論,而是歷史觀,他們的任務是創立一種包括社會歷史在內的徹底的唯物主義世界觀。他們並沒有在認識論上多停留,而是藉助於認識論的變革去探討歷史觀。他們在哲學上取得的最大成果是唯物主義歷史觀。 

  20世紀初,認識論成為時代的熱點。作為當時自然科學的帶頭學科的物理學發生了一場“革命”,人們的認識突破了原子的界限,從宏觀領域深入到微觀領域。微觀的認識現象與宏觀的認識現象具有不同的特點。宏觀是主體對客體可以直接觀測、又能夠實行變革的領域,而微觀是主體對客體能夠實行變革、但不可以直接觀測的領域。人們的認識從來是始於感覺經驗,進入微觀領域卻是一個不能直接感覺的世界。某些物理學家企圖以認識微觀世界時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推翻以往認識宏觀世界時被反覆驗證了的唯物主義原理。這就是所謂“物理學唯心主義”。 

  列寧在《唯物主義和經驗批判主義》一書中批判了“物理學唯心主義”,但他只是反其道而行之,還是以認識宏觀世界的唯物主義原理去解釋對微觀世界的認識。他的解釋是牽強附會的,他的批判是簡單粗暴的。列寧的這本書以及後人對這本書的頌揚,阻礙了認識論的研究。另一方面,列寧從馬克思主義哲學中努力挖掘認識論的意義,倒是有價值的。他將恩格斯的“兩統一”發展為“三統一”。他認為,馬克思的《資本論》充份體現了辯證法、認識論、邏輯學的統一。《資本論》既是資本主義自身矛盾運動的辯證法,又是認識資本主義矛盾運動的認識論,還是解決資本主義矛盾的方法論(邏輯學)。恩格斯的“兩統一”是世界觀、方法論的統一。列寧的“三統一”是世界觀、認識論、方法論的統一。雖然世界觀、方法論的統一蘊涵着認識論,畢竟沒有作為一個完整的命題提出。列寧把實際上已經解決了的問題轉變為一個自覺的命題,可以說向前推進了馬克思主義哲學。20世紀以來,認識論是全部哲學也是馬克思主義哲學的中心問題,但不是唯一問題。 

  毛澤東則走向了極端。他說:“什麼叫哲學?哲學就是認識論。”[14] 

  此說有沒有論證?沒有。他的話是“最高指示”,於是一幫哲學家跟着鼓吹,“哲學就是認識論”的說法在中國相當流行。認識論是哲學,但不能說“哲學就是認識論”。毛澤東的說法既不符合一般哲學,也不符合馬克思主義哲學。 

  哲學一開始就是研究世界的本體論。到了16世紀培根的時代,才從本體論中分化出相對獨立的認識論。黑格爾創立了哲學的邏輯學。馬克思以前,哲學上關於存在的學說、關於認識的學說、關於思維的學說,是自成體系、互相割裂的。馬克思主義哲學實現了本體論(世界觀)、認識論、邏輯學(方法論)的統一。哲學史發展的規律是從渾然一體走向分化,又在分化的基礎上走向統一。從毛澤東自己的說法中也不能得出“哲學就是認識論”的結論。他說,認識過程的第一階段是從客觀物質到主觀精神,認識過程的第二階段是從主觀精神到客觀物質,認識過程就是在物質和精神之間的變換過程。[15] 

  其實,研究認識過程,同時必須分別研究客觀物質和主觀精神,否則不可能研究兩者之間的變換。研究客觀物質得到世界觀,研究主觀精神得到邏輯學,邏輯學所發揮的作用就是方法論。所以,認識論不能脫離世界觀和方法論。 

  80年代出版的教科書,自然而然地拋棄了斯大林-毛澤東體系,替代的體系是多種多樣的。於是研究進一步深入了。 

  哲學教科書的體系與馬克思主義哲學固有的體系是什麼關係?毛澤東曾提出“把哲學體系改造一下”,但這是一個含煳不清的口號。究竟是改造馬克思主義哲學固有的體系,還是改造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的體系?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固有體系是原理之間的內在聯繫。如果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的內在聯繫發生變革,就不是馬克思主義哲學了。斯大林哲學體系和流行的哲學教科書體系之所以不能令人滿意,正是因為它們不符合馬克思主義哲學固有的體系。有人指出:“哲學教科書的體系是對馬克思主義哲學固有的科學體系的表述。哲學教科書可以有不同的寫法,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科學體系卻不是可以任意規定的。”“馬克思主義哲學是以具有客觀意義的科學體系而存在的。不同的教學體系表述的是同一科學體系,表述有正誤優劣之分,但決不是說馬克思主義哲學可以有不同的體系。”[16] 

  那麼,馬克思主義哲學固有的體系是不是一成不變的?“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存在是一個歷史過程,因此它是生長中的體系。馬克思主義哲學有沒有體系?有;是否已經最終完成?沒有。”[17] 

  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原理是發展的,作為原理的內在聯繫的體系也不是一成不變的。馬克思主義哲學應當隨着科學的發展和社會的前進,從具體到抽象、從特殊辯證法到一般辯證法,不斷完善自己的體系。 

  本來是應編寫教科書之所需研究體系,由研究教科書的體系而引向研究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固有體系。不但教科書可以有不同的寫法,世界上不同地區、不同世紀的馬克思主義哲學也有不同的講法。馬克思主義產生於19世紀的西歐,20世紀以來遠離它的故鄉,從西方到東方、從發達國家到落後國家廣為傳播。馬克思主義與不同民族的歷史條件相結合,一方面為本民族所消化、吸收,另一方面本民族的傳統思想也融入了馬克思主義。馬克思主義隨着時代前進的同時,也發生了偏離和失真。從哲學方面來說,既要承認傳播過程中出現的多樣性,又要清理各種各樣的混亂。研究馬克思主義哲學固有的體系,它的更深刻的意義在於以體係為坐標進行自校正,以保持理論的一致性和一貫性。 

  從上世紀50年代末到80年代,中國經歷了一段荒唐歲月。那時流行背誦語錄,追求“立竿見影”,任何理論體系都被拋之九霄雲外。在那萬馬齊喑的年代,對哲學體系雖然不能公開研究與自由交流,但也無法禁止人們的獨立思考。一旦打開思想的閘門,各種見解奔流而出,80年代關於馬克思主義哲學體系的研究,曾經輝煌一時,中國哲學界花費20多年光陰對馬克思主義的切磋並沒有白費工夫。 

  (馮定生於1902年,卒於1983年。2002年,我動筆撰寫紀念馮定百年誕辰的文章,因某些必要的材料留存南京,乃中途輟筆。2003年,我托人將材料帶到美國,遂完成此作,文章題目就變成紀念馮定逝世20周年了。) 

  (2003年9月於哈佛大學) 
 
 
“文革”中的“揪軍內一小撮”問題辨析
 
  何蜀

  “揪軍內一小撮”溯源

  “權威”說法質疑:林彪、江青要“揪軍內一小撮”?

  到底是誰提出了“揪軍內一小撮”?

  “揪軍內一小撮”波及全國各地

  1967年“7.20”事件之後:“揪軍內一小撮”的宣傳高潮

  毛澤東為什麼突然停止“揪軍內一小撮”?

  

  20世紀60年代後半期,毛澤東發動了“文化大革命”。由於中國共產黨的領袖毛澤東對這場全國性的災難負有直接責任,因此目前中國的官方歷史書籍或准官方述着對其中許多重要事件的表述常常語多遮掩,甚至扭曲事實,以儘量維護毛澤東的歷史形象。“文革”中以“揪軍內一小撮”為口號而打擊軍隊高級將領的事件,就是一個至今仍然撲朔迷離的案例。官方版本的介紹是,1967年這一事件發生時,毛澤東被蒙蔽而不知道真相,後來毛髮現了就及時制止了這一行動。筆者通過對這一事件來龍去脈的分析,發現毛澤東其實就是這一行動的始作俑者,毛後來制止進一步“揪軍內一小撮”的行動,是因為擔心軍隊的控制權會落到林彪手中。顯然,就象“文革”中的其他行動一樣,毛澤東利用“革命”口號所發動的一系列政治鬥爭,無非是要打擊他不喜歡的高級官員,以保持其個人對黨政軍最高權力的絕對控制。毛澤東的個人政治欲望把國家拖入了災難的深淵,給中國的發展留下了濃重的陰影,其政治、經濟、社會後果至今仍未消散。 

  “揪軍內一小撮”溯源 

  “文革”時期“揪軍內一小撮”這一口號的完整說法是“揪出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但國內關於“文革”的記述往往把其中“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的字句省略掉,如此則整個口號的含義就大為不同。口號原文中矛頭指向“走資派”的主要含義被模煳掉,聽起來似乎這個口號只是把矛頭指向軍隊。不過,為簡便和通俗起見,本文仍使用“揪軍內一小撮”這個簡略說法。“揪軍內一小撮”的背景是,當1967年“文革”發展到“全面奪權”和全面內戰的白熱化階段時,在群眾造反組織中出現了一種“揪出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思潮和行動。後來,這種思潮受到“文革”發動者和領導者毛澤東及“無產階級司令部”的嚴厲申斥。凡參與過“揪軍內一小撮”活動或有過類似言行的人,大多遭到清算,不少人被打成了“現行反革命”、“五·一六分子”。 

  其實,“揪軍內一小撮”說法的源頭,出自毛澤東親自主持制訂並親筆修訂的、1966年5月16日下達的“文化大革命綱領性文件”──《中共中央“五·一六通知”》。這個《通知》明確提出:“混進黨里、政府里、軍隊裡和各種文化界的資產階級代表人物,是一批反革命的修正主義分子……”;“必須同時批判這些混進黨里、政府里、軍隊裡和文化領域的各界裡的資產階級代表人物,清洗這些人……。”該文件還提到:“軍隊裡也有資產階級代表人物(筆者註:那時還未使用“一小撮”這個限制詞),必須批判和清洗”。 

  1966年8月中共八屆十一中全會一致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決定》明確規定:“這次運動的重點,是整黨內那些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毛澤東歷來強調“黨指揮槍”,中國人民解放軍是完全置於中國共產黨絕對領導之下的軍隊。既然“文革”的重點是要整“黨內走資派”,那麼在軍隊任職的“黨內走資派”也就必然面臨同一命運。因此,“揪軍內一小撮”實際上就是“揪黨內一小撮”這一政治目標的必然結果和組成部份。 

  “文革”開始後毛澤東和“無產階級司令部”一方面反覆強調要“牢牢掌握鬥爭大方向”,即把鬥爭矛頭對準“黨內走資派”,始終不忘“揪黨內一小撮”。但是,當“揪黨內一小撮”自然地延伸到“揪軍內一小撮”時,1967年8月,毛澤東和聽命於他的“無產階級司令部”卻嚴厲申斥、批判了“揪軍內一小撮”的言論和行動。當時批判“揪軍內一小撮”的一個理由是,軍隊不能亂。粗聽起來,似乎有一些道理。但是仔細分析一下,就會發現其中的矛盾:共產黨領導的軍隊不能亂,然而領導軍隊的共產黨卻可以大亂特亂──這算什麼邏輯? 

  “權威”說法質疑:林彪、江青要“揪軍內一小撮”? 

  到底是誰在什麼時候公開提出和宣傳“揪軍內一小撮”? 

  “文革”時期,為這一口號付出代價的不止一個人、一個政治“集團”。當“王力、關鋒、戚本禹”被揪出來後,官方曾說是這幾個“小爬蟲”提出了“揪軍內一小撮”的口號。但當林彪外逃墜機死亡的“九·一三”事件發生後,官方改說是林彪炮製了這個口號。以後,當“四人幫”倒台時,又說是他們夥同林彪炮製了這個口號。不論罪名歸於誰,似乎都與毛澤東無關,而且似乎毛澤東在這個問題上永遠“英明正確”,而且全靠他“明察秋毫,力挽狂瀾”,才剎住了“揪軍內一小撮”的歪風。 

  “文革”結束以來公開出版的有關“文革”史的着述中,談到“揪軍內一小撮”時,基本上都繼續重複沿用了“文革”中一變再變的流行說法。即使是在否定了“兩個凡是”之後,有關論着對這個問題依然沿襲舊說,而且含混不清。 

  在《中國共產黨歷史大辭典》中,關於“揪軍內一小撮”的辭條是這樣說的:“《五·一六通知》中,曾錯誤地抨擊了所謂‘混進’‘軍隊裡’的‘資產階級代表人物’。1967年1月,林彪親筆批示‘完全同意’關鋒、王力等四人提出的‘徹底揭穿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的口號。同年7月末,《紅旗》雜誌第12期社論《無產階級必須牢牢掌握槍桿子》鼓譟:‘要把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揭露出來,從政治上和思想上把他們鬥倒、斗臭’,‘徹底乾淨地掃進垃圾堆里去。’於是,一些造反派就到各地‘揪軍內一小撮’,衝擊軍事機關,揪斗軍隊領導幹部,鬧得烏煙瘴氣。毛澤東發現後,批評‘揪軍內一小撮’的錯誤提法,才剎住這股歪風。”[1] 

  席宣、金春明的《“文化大革命”簡史》中說:1967年“7.20”事件後,“早在1967年1月就由江青等人擬定並經林彪批示‘完全同意’但又一直不敢公開的‘堅決打倒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的口號,也利用‘7.20’事件的時機,在報刊上公開宣傳,以致全國掀起衝擊軍事機關的浪潮。”[2] 

  這兩例應該算是較為權威的說法。從上述說法中只能推導出以下結論: 

  第一,林彪支持“揪軍內一小撮”,因為1967年1月林彪在提出這一口號的中央文件上批示“完全同意”。但以上兩個說法對誰是口號的具體提出者卻各執一詞,一說是由“關鋒、王力等4人提出”,一說是“由江青等人擬定”,而且上述兩本書對這個口號具體文字內容的表述也不同。 

  第二,雖然有人(可能是林彪,也可能是江青或別的人)在1967年1月就提出了“揪軍內一小撮”,但“一直不敢公開”。至於他(她)或他們為何“不敢公開”,上述的“權威”着述就語焉不詳了。 

  第三,他(她)或他們正式公開宣傳這個口號的時間大約是在1967年7月底,通過《紅旗》雜誌12期社論“無產階級必須牢牢掌握槍桿子”提出的。此後,才“於是”、“以致”有了全國的“揪軍內一小撮”浪潮…… 

  歷史真是這樣的嗎? 

  到底是誰提出了“揪軍內一小撮”? 

  按照上述說法,“揪軍內一小撮”這個口號似乎是“關鋒、王力等4人”或“江青等人”提出的。其實,這兩種表述在事實的認定上出入頗大,前一說法不含江青,後一說法也未必包含關鋒、王力。由此可見,在當事人這個基本環節上,上述兩本“權威”着述的說法是漏洞百出的。 

  更有趣的是,被稱為當事人的王力後來完全否認了他參與其事的說法:“人們又說,1967年1月王力夥同關鋒按照林彪、江青的旨意擬定解放軍報的宣傳要點,提出徹底揭穿黨內軍內一小撮。這個宣傳要點還拍成照片,鉛印的名字有王力、關鋒、唐平鑄、胡痴,簽名的只有胡痴一個人。這件事王力不知道。為什麼要加上王力的名字?我也不知道。這時王力剛被任命為中央宣傳組組長,唐平鑄、胡痴是成員,關鋒是總政副主任、軍委‘文革’小組副組長,林彪委託關鋒管《解放軍報》。王力知道,過去不管誰領導中央宣傳部工作從來不管《解放軍報》。這個宣傳要點王力連看都沒有看過。關鋒提到過這件事的過程,說這個要點是根據軍委常委擴大會議的決定寫的,但沒有說要加王力的名字。我認為這個問題即使是胡痴簽了名,也不應追究責任。而且這問題還應該進一步研究。因為《五·一六通知》上就有:‘批判混進黨里、政府里、軍隊裡和文化領域各界裡的資產階級代表人物’,‘混進黨里、政府里、軍隊裡和各種文化界的資產階級代表人物,是一批反革命的修正主義分子,’等等。《五·一六通知》的這一段話,是毛主席加的。這不是說得更厲害嗎?怎麼能責怪後來的這個宣傳要點呢?怎麼能把責任推到四個人身上呢?”[3] 

  王力的這個說法值得重視。這一說法首次提到,“徹底揭穿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的口號,是根據當時《解放軍報》的“宣傳要點”提出來的,與時任軍委“文革”小組副組長的關鋒確實有關,但關鋒也不是自行其是,他說這個“宣傳要點”是根據一次軍委常委擴大會議的決定寫的。當時軍委常委包括幾位老帥在內,軍委常委會議一般由軍委秘書長葉劍英主持,而林彪平常一般是不出席這樣的會議的。如果葉劍英主持的軍委常委擴大會議確實作出了“徹底揭穿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的決定,那顯然就不能說成是“關鋒、王力等四人”或“江青等人”的責任。況且,在那個“宣傳要點”上簽名的胡痴和沒有簽名的唐平鑄,很快就被揪出、打倒了,也屬於被揪的“軍內一小撮”,他們既非“王、關、戚”同黨,又非江青集團中人,能把他們籠統說成是“江青等人”嗎?顯然不能。其實,只要把上述“宣傳要點”和存檔的那次軍委常委擴大會議紀錄對比一下,就真相大白了。這個簡單的對比查證工作至今未被批准,其中自有原因。 

  根據“文革”時期那一階段的有關史實來推論,毛澤東確實有“揪軍內一小撮”的意圖,而且作了切實的部署。最早公開提出“揪軍內一小撮”的是1967年1月14日的《解放軍報》社論,社論的標題是“一定要把我軍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搞徹底”。這篇社論號召:“要把軍隊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搞徹底,還必須繼續放手發動群眾,還要經過激烈的鬥爭,衝破重重阻力。”......“這種阻力,主要是來自混進軍內的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來自極少數堅持資產階級反動路線的頑固分子。”......“在我們軍隊裡,確實有那麼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和極少數堅持資產階級反動路線的頑固分子,他們當面是人,背後是鬼,兩面三刀,欺上瞞下,玩弄資產階級政客的卑劣手法,抗拒以毛主席為代表的無產階級革命路線。……”就在這篇社論發表的前一天,1967年1月13日,毛澤東與江青之女肖力(李訥)為首的造反派在《解放軍報》報社宣布造反、奪權,報社負責人胡痴隨即被“打倒”。這篇公開提出“揪軍內一小撮”的社論是造反奪權之前就寫好的,還是奪權之後才趕寫的,現在不得而知。不過,可以肯定的是,對這篇煽動在軍隊內部奪權造反的《解放軍報》社論,毛澤東不可能一無所知。 

  從下列文件還可以進一步看出,“揪軍內一小撮”完全不是瞞着毛澤東的陰謀活動,而是貫徹毛澤東意圖的安排,並從一開始就處於毛澤東的掌握中。 

  1967年1月26日,毛澤東對全軍“文革”小組1月25日編印的《軍隊文化大革命運動情況要報》第5號刊登的“關於奪權的若干情況和問題”作了如下批示:“林彪同志:此件反映群眾提出,究竟哪些機關可以奪權,哪些不能奪權;奪了權的人們對待不同意見的群眾應取什麼態度(應爭取多數,不能排斥)。請加以研究。”隨後,中央軍委於1967年2月16日作出了“關於軍隊奪權範圍的規定”[4]。中央軍委這個文件的第一條列舉了軍隊奪權範圍限於哪些單位後說:“在這些單位中,哪些要奪權,哪些不需要奪權,要看黨委領導存在問題的性質。如果領導權確實掌握在黨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手裡的,要堅決奪回。”[5] 

  中央軍委的文件必須經軍委主席毛澤東閱後才能簽發,這個文件鼓動“堅決奪回”軍隊單位“黨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的權力,可以被視為在毛澤東指示下宣布“揪軍內一小撮”的明文規定。 

  1月30日,毛澤東將國務院副總理譚震林關於國務院農口幾個單位情況的報告批給林彪、周恩來:“此件值得一閱。黨、政、軍、民、學、工廠、農村、商業內部,都混入了少數反革命分子、右派分子、變質分子。此次運動中這些人大部都自己跳了出來,是大好事。應由革命群眾認真查明,徹底批倒,然後分別輕重,酌情處理。請你們注意這個問題。譚震林的意見是正確的。此件請周印發較多的同志看,引起警惕。”[6] 

  毛澤東的這個批示毫不含煳地提到“軍隊內部”與其他各界一樣無例外地“混入了少數反革命分子……”,這說明毛澤東確實認為存在着“軍內一小撮”,應該把他們揪出來“徹底批倒”。 

  2月7日,毛澤東對西藏軍區黨委關於請示中央儘快對西藏軍區領導人張國華等表明看法的報告批示:“林彪、恩來、葉、聶、徐各同志:請你們研究一下,張國華、周仁山、王其梅等究竟是好人、壞人,一二日內擬電告我,發出表態,是為至盼!”[7] 

  毛澤東批示中點名的王其梅時任西藏軍區副政委。在這個批示中毛澤東要林彪、周恩來、葉劍英、聶榮臻、徐向前等判斷西藏軍區領導人張國華等人“究竟是好人、壞人”,結論倘為後者,那自然就屬於“軍內一小撮”了。後來王其梅就是被當做“軍內一小撮”迫害致死的。 

  2月9日,中央軍委秘書長葉劍英把“中央軍委關於軍以上領導機關文化大革命的幾項規定”的文稿送林彪審閱。報告稱:“遵照主席在上次常委會上的指示,起草關於軍以上領導機關文化大革命的幾項規定。今天上午召集32人參加的會議,進行討論和修改。特呈上請審查批示。”林彪10日將此文件轉報毛澤東。毛的批示是:“照辦。如昨夜會議上有修改,照修改稿辦。”軍委於2月11日將此文件下發。[8] 

  該文件的第2條規定:“由軍委決定已經展開四大的單位,除因必要暫停進行的以外,要繼續充分發動群眾,緊緊依靠真正的而不是假的無產階級革命派,爭取團結大多數,徹底批判資產階級反動路線,把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揪出來。”[9] 可見,“揪軍內一小撮”實乃“黨中央、毛主席”領導下的中央軍委的“戰略部署”。 

  “揪軍內一小撮”波及全國各地 

  從上述中央文件可以很明顯地看出,“揪軍內一小撮”的口號及類似提法是從1967年1月起就得到毛澤東的肯定,並在一系列文件、社論中反覆提出過。在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達到頂峰的“文革”高潮階段,時刻“緊跟毛主席”的全國各地的造反派,立即把“黨中央、毛主席”的這一“偉大戰略部署”“落實到行動上”,從1967年初開始,引發了全國性的“揪軍內一小撮”的浪潮。[10] 

  1967年1月3日,軍事院校“造反派”在北京召開10萬人大會,“炮轟”葉劍英、陳毅等人,並計劃在5日召開“批判葉、陳大會”。同日,北京航空學院“紅旗戰鬥隊”“炮轟”聶榮臻。首都街頭大量出現“炮轟”幾位老帥的標語、傳單。周恩來當晚與總參、總政負責人和中央“文革”、全軍“文革”的全體成員接見了40多所軍事院校的學生,說服這些學生放棄了5日的“批葉、陳大會”。 

  1月23日,解放軍第二軍醫大學“紅色造反縱隊”、“紅色工人造反縱隊”主辦的《紅色造反報》第5期發表了一組批判總政治部副主任劉志堅、總後勤部部長邱會作的文章。 

  1月26日,福州地區紅衛兵“紅革會”及“首都三司”赴福州人員等,連續衝擊“福州部隊學習毛主席着作積極分子代表大會”,還衝擊福州軍區,揪斗軍隊幹部。 

  1月29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紅衛兵“呼三司”幾千人包圍了內蒙古軍區大院的南大門,靜坐示威,要求拒絕支持“呼三司”的軍區副政委劉昌作檢討,提出“劉昌不投降就叫他滅亡”。後來發生了軍隊槍殺示威學生的事件。 

  1月31日,西安召開批鬥空軍副司令員成鈞的“西安地區空軍院校、文藝工作全體紅色造反者鬥爭三反分子成鈞大會”。 

  2月4日,青海大學紅衛兵貼出大字報“炮轟青海軍區機關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大字報表示:“不把其中的小賀龍、小羅瑞卿揪出來示眾,我們死不瞑目!” 

  2月8日,廣州中山大學“紅旗公社”等學生組織,抗議廣州軍區逮捕軍區機關“千鈞棒”等軍內造反派,於凌晨起到軍區靜坐示威,衝擊軍區。 

  2月11日,四川大學“八二六戰鬥團”與“成都工人革命造反兵團”等圍攻成都軍區,要求軍區釋放被捕的軍內造反派及兵團人員。《八·二六炮聲報》發行了“批判成都軍區專號”,發表了“成都軍區頑固推行劉鄧路線大事記之一、之二”,號召“砸爛成都軍區黑司令部”。 

  2月13日,廣州中山大學“紅旗”造反組織、珠江電影製片廠“東方紅”造反組織、軍體院等1,000多人在省中級黨校舉行“聲討廣州軍區鎮壓革命學生誓師大會”。 

  2月14日,昆明軍區軍醫學校、外語學校、步兵學校、文工團等軍隊單位造反派與其他群眾衝擊軍區機關。 

  2月17日,四川大學“八·二六”組織與“成都工人革命造反兵團”等以“解放大西南革命造反聯合總部”的名義,在成都人民南路廣場召開了“砸爛以韋傑、甘渭漢為首的成都軍區黑司令部誓師大會”。 

  4月4日與4月12日,北航“紅旗”兩度發表“打倒徐向前,炮轟葉劍英、陳毅的嚴正聲明”。 

  4月20日,解放軍第二軍醫大學“紅色造反縱隊”、“紅色工人造反縱隊”主辦的《紅色造反報》第14期發表了“炮轟葉劍英,叫他靠邊站”的文章。 

  5月23日,廣西大學“革聯”、醫學院“闖”等造反派組織及一些中學紅衛兵連續兩晚沖入廣西軍區院內張貼“打倒韋國清”、“與拿槍的劉鄧路線決一死戰”等標語。 

  6月5日,廣州中南林學院“紅色造反者”組織發出“敦促黃永勝向毛主席革命路線投降書”,此後發表於6月14日的《紅色暴動報》第9期。 

  6月7日至13日,“新北大公社福州聯絡站”參加了當地學生反對福州軍區的絕食行動。 

  6月12日,浙江“省聯總”一派在“打倒劉鄧大會”上公開喊出打倒浙江省軍區第二政委龍潛的口號。6月15日浙江省“堅決擊退資本主義反革命復辟逆流聯絡站”主辦的《反逆流報》發表了“龍潛35大罪狀”一文。 

  6月15日,“首都紅代會赴邕(廣西南寧)調查組”發表了“就南寧一中六一三事件告全市革命人民書”,號召全廣西造反派行動起來,“宣判黨政軍內一小撮走資派的絞刑”。 

  6月26日,43個軍隊院校和軍隊文藝團體造反派組成的“誓將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進行到底聯絡處”在北京工人體育館召開了鬥爭羅瑞卿大會,劉志堅、蘇振華等陪斗。 

  7月1日,“首都紅代會北京地質學院東方紅公社(赴渝人員)”發表了“關於砸爛重慶黑警司的嚴正聲明”。 

  7月15日至17日,成都軍區機關造反派連續召開批鬥甘渭漢(成都軍區第四政委)、韋傑(成都軍區副司令員)大會。…… 

  在“沸騰”的1967年上半年,此類例子不勝枚舉。黨中央、毛主席號召“揪軍內一小撮”的結果是,各地造反派組織紛紛向軍隊單位發起了衝擊。 

  1967年“7.20”事件之後:“揪軍內一小撮”的宣傳高潮 

  軍隊一向是“無產階級專政”的“柱石”,本身也是“專政機器”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在“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軍隊的領導人從來就沒有經歷過被群眾衝擊威脅的場面。因此,一些地方的軍隊領導人對衝擊軍隊單位的當地造反派組織毫不猶豫地採取了鎮壓措施。然而,這些鎮壓措施卻被毛澤東視為“軍內一小撮走資派”對抗“文革”,毛澤東決定打擊這些鎮壓“造反派”的軍隊幹部,這就導致1967年夏天“揪軍內一小撮”的聲勢被推向了高潮。 

  1967年2月青海“造反派”衝擊省軍區後,青海省軍區副司令員趙永夫下令開槍鎮壓,令“造反派”傷亡慘重。血案發生後,3月24日,經毛澤東批准下發了“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小組關於青海問題的決定”。該中央文件稱,青海省軍區副司令員趙永夫“玩弄陰謀手段,推翻了司令員、軍區黨委書記劉賢權同志的領導,篡奪了軍權”,“趙永夫篡奪了軍權之後,勾結205部隊副主任張曉川,對西寧八·一八等革命群眾組織進行殘酷的武裝鎮壓……”,最後宣布“趙永夫隔離受審”。[11] 

  5月7日,經毛澤東批准下發的“中共中央關於處理四川問題的決定”點名批判了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一書記、成都軍區第一政委李井泉和四川省委書記廖志高,該中央文件同時將成都軍區司令員黃新廷、第二政委郭林祥定性為“黨內最大的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的頑固追隨者”,從而點名打倒。[12] 

  7月20日,湖北省武漢市發生了着名的“7.20”事件。當時,武漢地區支持湖北省委和武漢市委的群眾組織“百萬雄師”被中央的“無產階級司令部”認定為“保守組織”,認為支持“百萬雄師”的武漢軍區“犯了方向路線錯誤”。那時隱居在武漢的毛澤東以及從北京專程到武漢的周恩來,均要求武漢軍區負責人陳再道、鍾漢華改變同情支持“百萬雄師”的態度。當代表中央的公安部長謝富治和“中央文革”的王力到武漢對武漢軍區幹部施加壓力時,這種態度激怒了“百萬雄師”的上百萬群眾,該組織舉行了一系列抗議示威活動,甚至與謝富治、王力發生了肢體衝突。[13] 

  這一事件被“無產階級司令部”定性為“反革命事件”,在全國報刊上進行了空前規模的聲討宣傳。原中共中央中南局第一書記王任重和武漢軍區司令員陳再道被認定為這個事件的“策劃者”和“黑後台”,而遭到猛烈批判。據王力回憶,7月22日,康生向毛澤東請示報告後傳達了毛澤東的指示:同意在報刊上不點王任重、陳再道的名,用“武漢地區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派”的提法。“7.20事件以後處理武漢問題的方針,主要是那個‘黨內軍內一小撮’的提法,以及主席在上海的指示,由汪東興通知了康生,也通知了總理(周恩來),康生向關鋒傳達,進行了布置,總理也向戚本禹傳達布置……。”[14] 

  另據楊成武回憶,7月24日,他飛到上海向毛澤東匯報時:“毛澤東還說,他同意北京採取的措施。也就是說,他同意他不在北京期間,林彪、江青和中央”文革”在‘7.20’事件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15] 

  7月25日,毛澤東就“中央關於武漢7.20事件給武漢軍區黨委的復電”一事批示:“林、周、文革小組及中央各同志:代擬復電如下,請討論酌定。”毛代擬的復電中稱:“7月24日20時10分來電並所附武漢部隊公告全文已經收到。中央進行了討論,認為(一)你們現在所採取的立場和政策是正確的。公告可以發表。……”[16] 

  毛澤東認為“立場和政策是正確的”並批准發表的武漢部隊《公告》中,將“7.20”事件稱為“明目張胆地反對我們的偉大領袖毛主席、反對毛主席的無產階級革命路線、反對黨中央、反對中央軍委、反對中央文革小組的叛變行動”,並稱這個事件“是在部隊內和‘百萬雄師’內極少數別有用心的人的煽動下進行的。而王任重和陳再道則是上述事件的罪魁禍首。”該《公告》宣稱:“陳再道罪責難逃,我們堅決同陳再道劃清界限,堅決把他打倒。”[17] 毛澤東還審定了“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小組給武漢市革命群眾和廣大指戰員的一封信”。[18] 這封信聲稱:“你們英勇地打敗了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的極端狂妄的進攻。”[19] 這裡明確使用了打擊“軍內一小撮”的提法。 

  按照毛澤東確定的有關“7.20”事件的宣傳方針,當時報刊上連篇累牘的社論、文章都使用了“黨內、軍內一小撮”的提法。1967年7月26日的《人民日報》社論“搬起石頭打自己的腳”一文提出:“我們一定能夠把混進黨里、政府里、軍隊裡的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統統揪出來”。同日,《人民日報》的另一篇社論“北京支持你們”中說:“這次大會,大長了無產階級革命派的志氣,大滅了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的威風”。同日《解放軍報》社論“人民解放軍堅決支持你們”中說:“對於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我們要把他揪出來,鬥倒鬥垮斗臭,讓他永世不得翻身!” 

  7月27日,《解放軍報》社論“乘勝前進──祝武漢地區無產階級革命派奪取更大的新勝利”中號召:“堅決打擊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不獲全勝,決不罷休!” 

  7月28日的《人民日報》社論“向武漢的廣大革命群眾致敬!”中稱武漢地區的無產階級革命派“反擊了武漢地區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的猖狂進攻”。同日,《解放軍報》社論“革命的新生力量所向無敵──再祝武漢地區無產階級革命派奪取更大的新勝利”中說:武漢地區的無產階級革命派“決心掀起一個向中國的赫魯曉夫,向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進行大批判的新高潮”。同日《解放軍報》的另一篇社論“受蒙蔽無罪,反戈一擊有功”中說:“武漢地區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是破壞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罪魁禍首。” 

  7月29日的《人民日報》社論“沿着毛主席的無產階級革命路線乘勝前進”中說:武漢部隊領導機關“決心跟武漢地區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劃清界限,堅決把他們打倒。”同日的《解放軍報》社論“堅決同武漢地區無產階級革命派戰鬥在一起”說:“破壞武漢地區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罪魁禍首,是中國的赫魯曉夫及其在那裡的代理人武漢地區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 

  7月30日,《人民日報》社論“武漢無產階級革命派大團結萬歲!”中說:“中國的赫魯曉夫和武漢地區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是遠沒有凍僵的毒蛇。”同日《人民日報》的另一篇社論“老鼠過街,人人喊打!”中說:“被武漢地區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控制操縱的‘百萬雄師’,正在土崩瓦解。” 

  7月31日,《解放軍報》社論“新的考驗”向“犯了路線錯誤的幹部”發出號召:“從實際行動上和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劃清界限,徹底揭露和批判他們的滔天罪行”。 

  在《人民日報》、《解放軍報》發表了上述一系列社論之後,7月30日新華社播發了將於8月1日出版的《紅旗》雜誌1967年第12期的社論,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全文廣播,7月31日全國各大報均在頭版刊登。《紅旗》第12期有兩篇社論。一篇題為“向人民的主要敵人猛烈開火”,文章稱“武漢地區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是黨內最大的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在武漢地區的代理人”。同期的另一篇社論“無產階級必須牢牢掌握槍桿子──紀念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四十周年”說:“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我們要把黨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揭露出來,從政治上和思想上把他們鬥倒、斗臭。同樣,也要把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揭露出來,從政治上和思想上把他們鬥倒、斗臭。這些傢伙,還在垂死掙扎。不久以前,武漢地區黨內和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就勾結起來對無產階級革命派進行鎮壓。事實證明,我們必須進一步地開展革命的大批判,把黨內和軍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徹底乾淨地掃進垃圾堆里去。只有這樣,才能防止資本主義復辟。” 

  毛澤東為什麼突然停止“揪軍內一小撮”? 

  由以上史實可以清晰地看出,《中國共產黨歷史大辭典》關於“揪軍內一小撮”的辭條為了得出既定的結論,扭曲了真相。實際上,“揪軍內一小撮”並非只得到了林彪的支持,毛澤東有關鼓勵、支持“揪軍內一小撮”的批示和他批准發出的有關文件,不是遠比林彪那個“完全同意”的4字批示多得多嗎?當然,說毛澤東對此事毫不知情也是錯誤的,毛澤東自始至終都是“揪軍內一小撮”的指揮者。至於說林彪對這一口號作了批示後“一直不敢公開”,更是無稽之談。該辭條為了掩蓋1967年上半年“黨中央、毛主席”關於“揪軍內一小撮”的“部署”和“指示”,顛倒了時間順序,把上半年全國各地出現的“揪軍內一小撮”的活動說成是7月末《紅旗》雜誌第12期社論“無產階級必須牢牢掌握槍桿子”發表之後才發生的,這樣的描述與歷史真相顯然相差太遠了。顯然,如果承認“揪軍內一小撮”已經在1967年上半年持續鬧騰了半年多,毛澤東和“無產階級司令部”就無法擺脫干係了──沸沸揚揚了半年多而沒有被“發現”,豈不是太說不過去了嗎?於是,就把“揪軍內一小撮”的責任歸罪於《紅旗》雜誌第12期社論“無產階級必須牢牢掌握槍桿子”。 

  既然“揪軍內一小撮”是毛澤東的部署,那為什麼在1967年7月底、8月初中央的黨報、軍報、黨刊把“揪軍內一小撮”的口號推向一個新高潮之後,毛澤東突然又要求停止鼓吹“揪軍內一小撮”呢?據王力回憶,1967年8月12日,毛澤東有了新的指示,說“黨內軍內一小撮走資派”的提法不策略。從此以後全國各級宣傳機器才不再使用“揪軍內一小撮”的提法。[20] 

  而毛澤東之所以會產生這樣的念頭,據說與《紅旗》雜誌第12期社論“無產階級必須牢牢掌握槍桿子”有關,他在這篇社論的提法中發現了問題。 

  《中國共產黨歷史大辭典》上述辭條的說法是,毛澤東在這篇社論上“發現”了“揪軍內一小撮”的提法,為此嚴厲申斥。此說非常可疑。“揪軍內一小撮”的提法並非首次出現在《紅旗》雜誌的這篇社論里,此前半年多的時間裡,毛澤東親自修改審批的黨中央、中央軍委文件里多次用過此類提法。而且,在《紅旗》雜誌這篇社論刊出的同時,黨中央機關報和軍報都多次用社論的形式提出過相同的“揪軍內一小撮”的提法,而《人民日報》的社論發表前都會將大樣送毛澤東審定,顯然,毛澤東當時贊成在報紙上鼓吹“揪軍內一小撮”的口號。 

  1967年的第12期《紅旗》雜誌刊登了兩篇社論,都提到了“揪軍內一小撮”,但毛澤東只對其中一篇社論“無產階級必須牢牢掌握槍桿子”不滿。那麼,毛澤東在這篇社論的文字當中究竟發現了什麼“問題”呢?筆者對比了這兩篇社論的內容,有一個發現:雖然兩篇都有“軍內一小撮”的提法,但“無產階級必須牢牢掌握槍桿子”這篇社論中有一個提法是題為“向人民的主要敵人猛烈開火”的另一篇社論中沒有的,那就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是我們偉大領袖毛主席親手締造的,是林彪同志直接指揮的偉大軍隊”。“無產階級必須牢牢掌握槍桿子”這篇社論除了回顧解放軍40年來“在毛澤東建軍思想指引下成長壯大的歷程”,和毛澤東與“黨內最大的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即劉少奇)及其“在軍隊中的代理人”彭德懷、羅瑞卿的鬥爭歷程之外,還用了相當多的篇幅頌揚林彪,大段大段地頌揚林彪對建立人民軍隊作出的貢獻。這篇社論說,林彪“系統地闡明了和創造性地發揮了毛主席的軍事思想”;“林彪同志提出的保持我軍無產階級性質的一系列重大措施,使我軍的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解放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軍事工作,經林彪同志提出‘四個第一’、‘三八作風’之後,比較過去有了一個很大的發展,更具體化又更理論化了”。 

  據軍隊系統的“文革”研究專家王年一後來在書中披露:“毛澤東嚴厲批評了這篇社論,指出要‘還我長城’。”[21] 

  毛澤東的不滿究竟是什麼?他批評的是《紅旗》雜誌那篇社論中“揪軍內一小撮”的提法,還是該社論對林彪的頌揚?他的“還我長城”之語,針對的是誰?是奉命“揪軍內一小撮”的王力、關鋒、戚本禹,還是被這篇社論稱為“直接指揮”軍隊的林彪?到底毛澤東關於這篇社論的批示有那些具體內容,迄今為止國內的有關論述都諱莫如深。在《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中,“文革”時期許多無關緊要的批示都公開發表出來了,但卻沒有1967年8月間毛澤東對這篇社論的批示。在“文革”中批判王力時,紅衛兵的大字報和傳單、小報上倒是有所披露,但其說不一,有的說是批示的內容是“還我長城”,有的說是“打倒王力,還我長城”,還有的說是“打倒王力,打倒,打倒”……真有“打倒王力”的批示嗎?1967年9月7日毛澤東在戚本禹寫於9月4日的檢討信上批示說:“犯些錯誤有益,可以引起深思,改正錯誤。便時,請你告之關、王二同志。”[22] 此批示仍稱王力為“同志”,可見“打倒”之說難以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時任解放軍總參謀長的楊成武的一篇回憶錄可以為這一段歷史作注。楊成武回憶說,在他陪同毛澤東視察大江南北(即“7.20”事件前後)期間,“有一次毛澤東講起長征,並問我知道不知道有個‘會理會議’。我說知道,但會議內容不太清楚。他就講了‘遵義會議’後不久,林彪曾寫信給中央,要求他和三人軍事小組下台,由彭德懷出任軍事總指揮。所以才召開了‘會理會議’,批判了林彪,保證了黨內、軍內的穩定,並進一步肯定了北上的方針。”此外,毛澤東還對當時流行的祝頌語“敬祝林副主席身體健康、永遠健康”表示強烈不滿。“在上海虹橋賓館,有一天,毛澤東非常煩躁地說:‘什麼永遠健康,難道還有不死的人嗎?’”毛澤東還要楊成武回去報告周恩來,不要宣傳個人,否則將來要吃大虧,要犯錯誤。“當時這些話,也僅僅是傳到周恩來那裡。由於林彪當時所處的地位,處理這樣的問題,對於周恩來也是很棘手的。”[23] 

  毛澤東是在“7.20”事件後從武漢轉移到上海住進虹橋賓館的。他“非常煩躁地”說上面那段話的時間,基本上可以斷定為《紅旗》雜誌第12期社論發表(7月30日廣播,31日見報)之時。從楊成武的回憶可知,這時官方媒體和社會上對林彪的頌揚已經使毛澤東十分反感,因此他要求報告周恩來“不要宣傳個人”(注意:當然不是說不要宣傳毛本人,而是不要宣傳林彪,不要再說祝林彪“永遠健康”之類)。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紅旗》雜誌1967年第12期社論“無產階級必須牢牢掌握槍桿子──紀念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四十周年”對林彪的頌揚,很可能觸犯了對軍權高度敏感的毛澤東,他才作出了“還我長城”的批示。毛澤東擔心的是,自己對軍隊的領導權被架空了,軍隊的“直接指揮”權會落到林彪手中──幾年後毛澤東就明確說過:“締造者不能指揮,能行嗎?”在毛澤東的這一批示的原文及真實背景尚未公布之前,筆者只能認為:“還我長城”的深意是“還我軍權”;這裡的“我”其實並不象某些“權威”着述解釋的那樣,是毛代表人民提出要求,而只是指毛個人的要求。毛澤東突然要求停止使用“揪軍內一小撮”的提法,大概與他擔心林彪借“揪軍內一小撮”的機會鞏固軍權有關。 

  只要正視歷史,直面現實,就不難發現,無論是宣傳“揪軍內一小撮”,還是批判“揪軍內一小撮”,都是毛澤東的“偉大戰略部署”。在1967年7月底之前就已經持續鬧騰了半年多的“揪軍內一小撮”,毛澤東不是不知道、未“發現”,而是了解得清清楚楚,並且給予了明確的鼓勵和支持。 

  看看從彭德懷到羅瑞卿等軍隊領導人的命運,看看“文化大革命”的真實的而不是經過剪裁的歷史,就不難發現,毛澤東藉口有人“揪軍內一小撮”而批判打擊別人,其實他才真正是“揪軍內一小撮”的始作俑者。在整個“文革”時期,他在軍內前前後後揪了若幹個“一小撮”。凡讓他不滿意的人,都難逃被揪之劫。 
 
 
威權統治下的中國現狀與前景
 
  何清漣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訪問學者

  一、對中國未來的預測為何充滿矛盾?

  二、社會生存基礎的破壞

  三、中國的政治統治為何能夠維持“穩定”?

  四、為什麼中國政府不再有政治改革的動力?

  結語

  

  在世界民主化進程當中,中國顯得相當特殊:沒有一個民族經歷了百餘年現代化進程、有過幾部“憲法”卻依舊未能建立“憲政民主”;也沒有一個國家的知識分子有過這樣特殊的經歷,每隔二、三十年就又要回到啟蒙階段來談憲政民主的ABC,永遠長不大似地重複前人已經談得很透徹的思想。

  目前,中國又回到了百餘年前的歷史原點,重新討論一個百餘年中被反覆討論的問題──“中國向何處去”,亦即中國要專制(即所謂“德治”、“仁政”的直率表述)還是要民主?認為中國只能實行威權統治的論者認為,中國人的素質是產生專制統治的天然土壤;而認為中國應該實行民主政治的論者則認為,只要堅持在中國這塊貧瘠的土壤上播撒民主種子,就能夠收穫民主憲政之果實。這種變化也反映在國際社會有關中國問題的討論上。80年代中國研究圈討論中國問題時,是討論“怎樣才能促進中國的民主”,而現在的主題卻發生了微妙的變化,變成“威權統治為什麼能夠促進中國經濟發展?”

  這種爭論的源起,其實全在於論者對中國現狀的觀察分析產生的嚴重分歧。本文着重分析兩方面問題:一是威權統治下的中國出現了哪些可能導致中國走向危機的因素,這些因素又是如何從根本上腐蝕中國社會,並將中國逐步推向全面危機;二是中國政府之所以能夠維持其統治與表面政治穩定,究竟得益於哪些社會因素。必須指出的是:本文中述及的政治“穩定”,僅指近5至10年內中國共產黨政府統治地位的穩定,並不包括社會生活層面的穩定。事實上政府為了維持短期政治“穩定”支付的代價是為中國社會埋下深層的長期不穩定因素。

  一、對中國未來的預測為何充滿矛盾? 

  近六、七年來,有關中國現狀的討論中出現了兩種對立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由於經濟改革的巨大成功,中國將逐漸成為經濟大國,日益繁榮富強;在世界經濟不振的今天,只有中國經濟一枝獨秀。今年4月底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宣布中國經濟降溫,華爾街的“中國概念股”急挫,“繁榮論”者雖然暫時保持沉默,但其基本論點並未變化。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由於貪汙腐敗盛行,貧富差距日大,社會底層反抗此起彼伏,中國共產黨的統治難以為繼,在未來的不久(有人預言是5到10年),中國將陷入崩潰狀態。

  對於同一個觀察對象,竟然得出如此相反的兩種看法,問題當然不是出在觀察對象本身。這種歧見正好反映了觀察者、研究者本身視角與立場的混亂。

  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相當複雜。首先當然是因為中國目前是世界上少數幾個管制新聞、鉗制輿論的國家之一,所有信息都由政府壟斷供給。如果觀察者只能根據不完全信息甚至扭曲的虛假信息進行“盲人摸象”式的觀察,或者憑藉在中國政府嚴格控制下的所謂“調查”[1]做研究,得出的結論必然有極大局限性,甚至可能正好與事實相反。“繁榮論”的問題在於:論者有意屏蔽了近年來中共政府越來越嚴格的新聞控制這一事實,因為“繁榮論”的全部立論基礎正好是這些經過政府嚴格過濾與篩選的信息。必須指出的是,中國政府近年來的宣傳策略比毛時代那種指鹿為馬的手段要高明得多。在謊話中混雜着部分真相的宣傳手法,確實比完全的謊話更能迷惑人。

  許多國外的中國問題觀察家堅持“繁榮論”觀點的主要理由有幾點:一是中國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顯示中國經濟一派繁榮;二是他們到過中國的一些大城市(大多是走馬看花式地看看),從城市建設、居民消費等角度看,中國的情況令人鼓舞;三是他們直接獲得了一些材料,比如通過與中國官方的接觸而從官方那裡了解到一些情況,或者曾在中國做過一些社會調查。但是他們明顯忽視了幾點:首先,中國的國家統計局公布統計數據時必須服從政策宣傳目的,因此在中國媒體上看到的統計數據本身已經過嚴格的過濾,一些重要數據還是不真實的[2](例如中國官方公布的失業率就不是真實的),所以識別中國官方統計數據的可靠性本身就是一個相當艱深的課題;其次,他們所到之處只是政府規定允許去的地方(有法律規定哪些城市對外國人開放,哪些城市不能讓外國人去[3]);再次,他們如果要做正規的抽樣式社會調查,那麼這種調查其實只能在中國政府“有關方面”派員參與監督下完成,採樣數據必須先經“有關方面”審核過濾才能提供給來自國外的調查者(此規定也適用於回國為博士論文收集數據的中國留學生)[4],而這一點是許多國外學者不願意承認的,因為這關繫到他們研究的“學術價值”。概言之,他們看到的“中國”是中國政府需要向外界展示的“中國”,他們聽到的信息是中國政府希望世界聽到的聲音。外界人士想不到的是,就連加入WTO這種看起來並不那麼政治化的事件,在中國還會由中宣部與中央辦公廳聯合下文,在多達數十條的規定中明確指明,有關WTO的問題只能按照規定的口徑談。

  這種“信息不完全”導致人們對中國的認識片面化。當陷入“信息不完全”帶來的困惑時,人們又可能會以“中國太龐大,太神秘,太特殊”來解釋,卻很少想到這完全是中國政府採用政治高壓手段控制媒體的後果。法國的INSEAD商學院國際政治經濟學教授、中國經濟問題專家喬納森·斯托利在華盛頓的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演講時道出了中國研究的艱辛:“中國太大,有關中國的信息五花八門,來源也多有矛盾,各種不同的問題可以寫出大量的博士論文來。但這些論文的結論都無法獲得證明。寫論文容易,但要準確反映中國的現實,實在是很難的事情。”目前在基辛格事務所從事中國和亞洲事務諮詢工作的美國前駐中國大使芮效儉則更不客氣地指出,專家們對中國未來進行預測的記錄之糟糕,是人們想象不到的[5]。

  其次則緣於當代中國研究(指P. R. China Studies)本身牽扯了太多的利益關係。中國國內的研究除了政治因素對學術的制約之外,當然也有利益考量,一篇“經濟學家為企業代言的是是非非”[6],多少道出了近幾年中國經濟政策建議背後的底蘊。即使是中國學者比較喜歡引證的外國學者或者權威研究機構的看法,背後的利益考量也清晰可見。由於中國被各國商界視為最後一個有無限潛力的巨大市場,吸引着無數的跨國公司。不少研究項目的經費來自於一些利益集團的贊助,而這些利益集團本身對研究選題的興趣在某種程度上牽引着研究者的研究方向。這方面最明顯的例子是一些利益集團對中國履行WTO承諾評價的變化,當年力挺中國入世、並在政治上支持中國政府的美國商界曾對中國政府履行WTO承諾給予極高的評價,但從2003年下半年開始,由於他們在中國投資獲利的機會越來越淼茫,於是歸因於中國政府不肯履行當初入世時所作的承諾以及外匯管制政策,開始指責他們曾經大力支持的中國政府[7]。事實上,外國資本在中國所遇到的問題,其實大多並非中國政府刻意不履行WTO承諾引起的,而主要是中國制度環境的產物。    

  第三,中國政府近年來耗費巨大人力財力的海外“統戰”工作相當成功。應該說,今天中國政府的外交經驗早已遠非毛澤東時代那種孤陋寡聞、自以為是的狀態可比,最擅長的策略莫過於擴大“統一戰線”。在海外定居的大陸留學生本來就是自己人(更何況還有各種手段牽制),陸續成為“海外統戰”對象的不僅有學界商界的華裔成功人士,還有因為反對“台獨”而拋開了與中共之間長期政治歧見的老國民黨人及其後裔(在台灣被稱之為“外省人”),更有相當部分歐美學者與研究者。前兩部分人數量日益增多,極大地改變了海外華人的政治生態[8]。與其它國家的僑民相比,海外華人對母國的政治熱情可算是獨一無二。台灣當年的民主化就大大得力於台灣居美僑民的有力推動,因為作家江南在美國被台灣當局暗殺一事極大地刺激了他們,讓他們認識到台灣國民黨一黨專制政治的醜惡,於是大力支持台灣的民主化運動。但自90年代以來,有大陸背景的華人所起的政治作用既不同於當年台灣華僑,也與“六四”時期不同,他們往往對中國政府的任何作為都亦步亦趨,善惡不分。中國政府的一切輿論宣傳在這裡都可以找到最積極的回應,其姿態之高,甚至大陸的同類人物也難與之相比。對中國政府持批評態度的少數學者,因無法取得去中國的簽證而離觀察對象日漸遙遠,也無法與中國本土的大學及研究機構合作,各種研究經費自然與他們無緣,因之漸漸處於邊緣化狀態。而海外華文媒體更是得到了中國政府各種不同形式的經濟資助,逐漸成了新華社消息與人民日報消息的積極轉載者[9]。如果說在中國國內批評中國政府只是一件有政治風險的事情,那麼在海外還有道德風險,“不愛國”只是其中份量最輕的一頂帽子。

  筆者與海外學者交流時,非常驚訝地發現中國研究圈中許多人對中國的判斷與中國人的生活常識相去甚遠,對未來的預測更是迥然不同。在一片樂觀的預測中,往往只有常駐北京的部分外國記者寫的消息觸到了中國的真實層面,但他們所寫的報導因為是對一些具體事實的報導以及基於此之上的延伸分析,容易被視作個案,或者說人們願意相信這些負面報導只是個案,不能從總體上說明問題。常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如果某位論者陳述中國存在的嚴重問題時,往往被問到一點,“既然中國有這麼多問題,為什麼中國還沒有崩潰?你能預測中國什麼時候崩潰嗎?”其實,提出這樣的問題除了存心刁難之外,並無多少實際意義。不少國家的歷史證明,一個國家可能存在相當多不可解決的問題,如官員高度腐敗,貧富差距懸殊,統治者非常殘暴,人民的生活也相當痛苦,但只要政權有足夠的資源贏得精英集團的支持,並依靠這些精英們實行鐵腕統治,這個國家未必就會立即陷入分崩離析的瓦解狀態之中。遠如古時的羅馬帝國,就曾在不死不活的狀態中延續了將近三百年的統治,但不能因此就認為那時羅馬帝國的社會狀況良好,羅馬人民生活幸福。近則如伊拉克,如果不是薩達姆的“貓鼠遊戲”讓美國忍無可忍終至開戰,相信薩達姆的殘暴統治還能維持相當長一段時期。

  筆者認為,“繁榮論”建立在對事實的錯誤理解上,而“崩潰論”則是按照西方社會的民情來理解中國,以為一個缺乏民意支持的政府壽命必將不久。事實上,中國的經濟既不象“繁榮論”者認定的那樣繁榮,在未來10年到15年內也未必陷入“崩潰論”者設想的那種分崩離析狀態。中國具備的那些導引中國可能崩潰的因素還在逐步發酵,當局的一切措施從短期來說雖然延緩了這種發酵過程,但從長期來看,卻使中國的民主化進程更加艱難曲折。

  二、社會生存基礎的破壞 

  本文不再着重分析以前筆者在論着中反複分析的一些問題,比如腐敗、貧富差距、基層政權黑社會化以及大量資本外逃等等,因為有這些問題的社會往往也能長期生存。從根本上來說,一個社會賴以生存的4個基本要素包括:一是作為社會生存基座的生態環境,這個底座堅實與否,從長期來看,決定了一個國家與民族的生存狀態;二是調節社會成員之間關係的道德倫理,這是社會整合必不可少的文化親和力,相對政治整合能力而言,道德倫理是軟性的,但也更具有張力,在日常生活中對社會成員的行為起規範作用;三是社會成員最起碼的生存底線,衡量的具體指標是以就業為標誌的生存權;四是維持社會正常運轉的政治整合力量,這是從法律與制度層面對社會成員施加的一種強力約束。除了第四點與制度有關,可以在短期內改變調整之外,前三者是長期的生存要素,且不能通過政權更替在幾十年內有根本改觀。

  (一)生存基座──生態環境的破壞

  人類活動對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主要取決於人口數量、消費增長和技術能力(指消耗單位資源所產生的環境損失)的相互作用。中國的人口數量為世界最大,近25年城市人口的人均消費增長也相當快,而利用資源的技術能力卻相當低下。從共產黨建政以來,中國的環境生態就處於一種被過度掠奪的狀態(如大躍進時期的亂砍亂伐,“要高山低頭,要河水讓路”的改造大自然),改革以來尤甚。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曲格平不止一次談到,中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對資源、能源的高消耗上,這種傳統的發展模式造成了自然生態惡化,環境汙染觸目驚心[10]。威脅人類的所有汙染種類,如水汙染、大氣汙染、城市固體廢物汙染、化學汙染正在迅速侵蝕着中國的肌體,對中國的未來構成了致命的威脅。化肥的大量使用導致土地地力遞減,沙化、鹽鹼化、板結等各種土地質量惡化的情況都已經大面積出現,沙漠化面積現在已占整個國土面積的38%,對人均耕地本就緊張的中國來說,這無疑是雪上加霜。同時,對礦物資源的掠奪式開採導致一種極其矛盾的現象出現:資源綜合利用率降至最低,資源消耗量卻達到極高,單位國民生產總值的礦物消耗量為發達國家的2至4倍,投入的原料僅有三分之一轉化為產品。中國7,000多個礦山中現在有一半因掠奪性開採已經陷入停產、半停產狀態。聯合國公布的不適宜人類居住的20個城市中,有16個在中國[11]。

  環境生態破壞對中國社會的惡劣影響,現在可能已經基本達成社會共識,至少在知識圈內與受過教育的人群當中是如此,這比前幾年還有學者大力介紹西方“先汙染後治理”的“先進經驗”時有進步。值得一提的是腐敗加劇了對資源的掠奪性使用與生態環境的全面惡化。可以說,目前許多中國官員決策的出發點已經不是國家與人民的長遠利益,而是算計自己在每一項決策當中所獲得的個人收益。在這種算計下,中國的生態資源不可避免地處於被極度掠奪的狀態當中,生態環境迅速惡化。其中最着名的例子就是中國政府在20世紀末以生態系統為賭注的超級豪賭──“三峽工程”。

  近20年來,中國的公共工程成了一架產生賄賂的機器。三峽工程這個將來在歷史上要備受指責的工程,其出台與一些依靠水利工程吃飯的利益集團長年累月的遊說活動有關[12]。三峽工程的興建也為大量貪官汙吏提供了尋租機會,如搬遷中用於安置移民的土地,許多根本沒有真正用於移民搬遷及小城鎮建設,而是被一些部門、地方政府搭移民搬遷的“快車”,違法占地炒賣,謀取私利。如四川省忠縣石寶鎮政府將徵用的土地以高價轉讓給建設單位和個人,1997年收轉讓費每畝達9萬元以上,2000年每畝高達20萬元以上,從中獲得巨額利潤。而喪失土地、失去生活來源的農民卻得不到依法律規定應有的補償[13]。中國當局表示,已經有97名參與長江三峽工程的政府官員因從工程中謀取私人利益被判貪汙罪,其中一名官員被判死刑。審計官員則表示,重新安置因三峽工程而被迫遷居者的款項中,有5,200萬美元莫名其妙地失蹤了。四川省重慶市雲陽縣高陽鎮4位農民何克昌、溫定春、姜青山、冉從新因向政府部門反映地方官員大肆貪汙移民款的問題而被逮捕,被控以“聚眾擾亂社會序罪”和“泄露國家機密罪”,並在獄中受到殘酷折磨[14]。因三峽工程造成的嚴重汙染雖然在中國國內是絕對禁止討論的話題,但已經廣為國際社會所知,如對氣候、水文條件等的影響[15],還有各種地質災害接連不斷地發生。三峽工程開工8年來已滑坡3,465次,崩塌變形高達1,190多次[16]。如果說三峽工程對環境的改變是間接緩慢的,其長期後果目前還難以評估,那麼工程直接造成的汙染則時見報端。

  列舉中國環境汙染的結果,還可以開出一個長長的清單。假如按照綠色GDP計算中國為經濟發展付出的生態環境代價,可以說中國這23年的發展是負值。這一評估其實也為官方研究機構的測算所證實:20世紀90年代中期,中國每年由生態和環境破壞帶來的損失占GDP的比重達到8%以上[17]。按照常識,官方的這一估計只會低估,實際情況遠比官方承認的更嚴重。根據這一官方估計,每年中國的經濟增長(增長率大約在8%左右)基本上被生態環境破壞的損失所抵消,中國的經濟“繁榮”其實屬於以生態環境惡化為代價的破壞型增長。1949年以前中國發生動亂後重建社會時,尚有完好的生態系統做為重建社會的依託。而經過近幾十年的掠奪式“發展”之後,中國的生態系統已經相當脆弱,無法支撐起十幾億人的生存與發展。

  (二)社會整合力量──道德秩序的破壞

  從道德倫理方面來看,當下的中國正處於空前的“禮崩樂壞”的狀態。政府官員的高度腐敗與整體性道德敗壞,超過了世界上所有的發展中國家。要言之,中國政治精英在這20多年當中經歷了從有信仰到無信仰,從無信仰到耍無賴,最後走向黑社會化的一個過程。且不談社會良知以及其他較高層次的道德觀念,連處於較低層次的一些道德倫理準則,如維持社會成員之間關係的信用(信任)都不復存在。這裡只分析與中國政府賴以立黨立國的經濟建設息息相關的經濟信用問題。

  中國的信用嚴重失常關繫到政府、行業協會、信用中介機構與信用消費者等4個層次。政府在這方面起了相當惡劣的示範作用,因為它本身就是一個虛假信息的製造者與提供者,統計數據造假與“為維護黨與政府形像”而製造假新聞均舉世聞名。這一傳統可以追溯到共產黨建政早期着名的“大躍進”期間,那時的產量造假達到非常荒唐的程度。這在鄧小平時代前期(20世紀80年代)有所收斂,但到了上一世紀90年代,僅憑几個經濟發展指標就決定幹部任用待遇的做法,鼓勵大量政府官員造假,虛誇之風重熾,於是中國政府又回到了習慣性的數據造假這一軌道上來。“村騙鄉,鄉騙縣,一級一級往上騙”,“官出數字,數字出官”,就是中國公眾對這種政治文化的形像概括。

  官方曾公布了一些懲處數據造假的消息:1997年下半年,國家統計局、監察部、國務院法制局聯合開展了全國統計執法大檢查,共查出統計違法行為6萬多起,其中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占56.7%。國家統計局政策法規司司長葉長林特別指出,這6萬多起是情節比較輕的,故稱“統計違法行為”,此外全國還立案查處了1.5萬起情節比較嚴重的統計違法案件。2001年全國統計系統又查處統計違法行為6.2萬多起[18]。

  這種造假之風成了中共政治文化的精粹,在公開場合說假話已經成為官員人格的一部分。大多數政府官員都是具有兩面人格的人物,他們最擅長的“為官之道”就是能輕鬆自如地隨時轉換兩幅不同的面孔:在公共生活中,官員們習慣用官腔官調講各種連自己都不相信的謊話,成克傑、陳希同之類有關“廉政”的說教曾被編成語錄集錦發行,但這絲毫不意味着他們將按照自己的公開說法施政與生活;實際生活中,這些官員貪汙受賄、嫖妓養“二奶”,魚肉百姓,胡作非為。官場的迅速腐化墮落必然引致整個社會的墮落,中國成了一個犯罪率最高的國家。許多地方的基層政權行為更是已經徹底流氓化,與黑社會沒有本質區別。

  由行政法規限定角色的行業協會從誕生之日起,就兼具政府代理人與民間組織代表這樣的雙重身份,隨時輕鬆自如地轉換角色,在不同的場合代表不同的利益主體是其生存條件:在政府面前,他們代表企業;而在企業面前,他們又儼然是政府的代理人。

  在缺乏誠信的社會環境中成長起來的信用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等,既缺乏信用觀念,又缺乏外在的信用壓力,違規做假賬已經成為公開的秘密。一些客戶為了達到他們的目的,迫使會計師事務所造假,如果會計師不協助客戶造假,就有可能失去業務。近幾年發生的股市欺詐案中,每一起中都可以看見會計師為虎作倀,協同企業造假。

  合同履約率可被用來測度經濟生活中的社會誠信程度。據“2003年中國信用論壇”公布的信息,中國每年訂立的合同約40億份,而履約率只有50%,經濟合同失效的現象非常嚴重,同時在訂立的合同中違法合同竟高達占6%;全國每年由於合同履行中缺乏誠信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5,855億元(作者註:相當與GDP的5%);由於企業間不講信用,互相拖欠貨物構成連環債鏈的資金總額達3,000到4,000億元,占全國流動資金的20%[19]。

  在一個失去了道德秩序的社會裡,人與人的關係空間緊張,善惡是非更被嚴重顛倒,維繫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僅僅剩下利益,而利益的獲得與維持也充滿了爾虞我詐。缺乏誠信的社會已經沒有健康發展的可能。

  (三)空前的就業壓力

  中國的就業問題現在已經進入了漫長的“寒冬”時期,實際失業率遠遠高於政府公布的城鎮登記失業率4.3%[20],據筆者的分析計算,2000年中國的城鄉總失業率至少為20.2%[21],失業的3大社會群體為原城市國有企業工人、農民與大學畢業生,幾乎囊括了中國幾個最大的社會群體。在今後的20至30年內,就業市場過度競爭將會成為一種中國人不得不忍受的社會常態。

  近幾年開始出現的“知識型勞動力過剩”足以反映當前中國就業之艱難。從2001年到現在的幾屆高校畢業生就業狀況每況愈下:2001年,畢業生115萬人,本科生就業率為80%,專科生為40%[22];2002年畢業生145萬人,就業率降為53%[23];2003年共畢業212萬人,未能就業者達106萬人,就業率僅為50%(據說這還是高報的)[24];2004年畢業生達280萬人,就業狀況非常艱難。由於2003年高校畢業生就業率過低,中國政府今年禁止國內媒體再發布有關高校畢業生就業率的全國性數據,只是由教育部和勞動部宣布:一定要在今年9月1日以前保證高校畢業生一次就業率達到70%[25]。按照中國的官場政治文化,既然大學畢業生就業率成了有既定目標的“政治任務”,那麼各有關部門和各地政府就一定會“全力完成”,否則烏紗帽難保。相信到了7月底,中國官方媒體披露的大學畢業生一次就業率一定會“達到或接近”70%這一目標。至於其真實數字則成了“國家機密”,不對國人公開,當然更不讓國外知道。

  但許多信息表明今年就業形勢比去年更艱難。據報導,已經有大學生出於百般無奈在職業招聘會上舉起了“無薪就業”的招牌,表示願意義務為企業工作、不領分文,以換取未來可能的聘用,但此舉並未讓他們贏得工作機會[26]。在北京、上海、深圳、廣州等都市裡,與到處可見的民工這類“農村剩餘勞動力”“相映成趣”的竟是“碩士賤如狗,博士滿街走”。這迫使不少大學畢業生只好繼續考研究生,社會將這種現象戲稱為“就業問題緩期三年執行”。結果,中國的研究生招生規模連年擴大,1999年增長27%,2000年增長35%,2001年增長35%,招生數量急劇擴大到1998年的2.31倍。2003年全國有79.9萬人報考碩士研究生。

  知識型勞力過剩的結果是導致過度競爭。這種過度競爭的壓力終於以非常荒誕的結果顯現出來了:2003年廣州《新快報》曾報導一則消息,大學生們竟然接到這樣的招聘試題:“當工作需要你出賣肉體時,你會怎麼辦?”這則報導的作者憤概地評述:“不知道這家公司究竟是出於什麼目的出這道試題,不過清楚的是,這家單位大概經常需要員工出賣自己的肉體或者靈魂,或者,在商業社會中,出賣肉體是經常的交易,大家都是動物,都有動物的需要,然後以動物的方式來交易。”然而更耐人尋味的是學生們對這道試題的回答,竟然大都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對待”這種不肯定的曖昧回答[27]。部分地區女大學生應聘時遇到嚴重的性騷擾,招聘方更是直接了當地表明,需要她們做的不僅僅只是白天的工作,而是晚間陪伴[28]。這類例子並非個別,受過高等教育的女性在職場上的地位竟然只體現為能在各種性交易中增加附加值,充分反映出社會生存質量的墮落。

  最容易做的事情當然是指責這些“新生代”大學生們缺乏人格尊嚴。但是這早已經不是道德範疇的問題,而是人力市場過度競爭的結果。中國的大學生們經過至少16年的寒窗苦讀,好不容易熬到大學畢業甚至研究生畢業,等待他們的卻還是無業可就的命運,面臨的幾乎是無窮無盡的過度競爭。這種競爭已經到了讓人崩潰的程度。2002年12月,復旦大學一位博士生心臟病猝發死亡,而死亡原因竟是“貧困,過度競爭引起的焦慮,就業壓力。”一些女大學生因為求職艱難,已經“自覺”地利用色相為自己在求職中“加分”。而這些“社會精英”就算是找到一份職業以後,等待他們的也將是壓力過大的工作環境,人稱“中國白領的工作強度已經超過了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中國的寫字樓是全世界最累的寫字樓”,“為了抓住每一個賺錢的機會,人們普遍願意犧牲休假、犧牲睡眠、犧牲與家人在一起的時間,而忘我的工作”。尤其是年輕的白領,他們甚至不願意錯過任何一次老闆的表揚,哪怕只是口頭表揚。他們對自己的感覺竟是“站在財富與時尚的風口浪尖上,只能往上混,混到半空中,既沒有機場也沒有降落傘,不知道怎麼平安着陸”[29]。據北京心理危機研究與干預中心和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共同完成的一份報告,中國平均每年每10萬人中就有23人自殺,自殺已成為15歲到34歲年齡段的人的第一大死因,其中不少自殺者竟是萬千中國大學生們渴慕的“成功白領”[30]。

  知識型勞力過剩的出現,迫使中國人面對“就業的嚴冬”這一殘酷現實。這與80年代開始日趨龐大的過剩農村勞動力以及90年代陸續出現的城市下崗失業大軍不一樣,這兩個群體被認為是素質偏低、不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要求而被現代化列車甩落的群體。而目前在中國文盲半文盲率偏高的社會背景下過早出現了知識型勞動過剩,卻反映出中國社會最深刻的社會危機:人口與資源的關係高度緊張,持續多年的表面經濟“繁榮”並不能緩解這一根本矛盾,連受教育程度最高的勞動力也無法獲得進入職場的入場券。

  這樣的場景曾經在20世紀30到40年代的中國出現過。那時中國的高等教育非常落後,受過高等教育乃至中等教育都算“稀缺物品”,但當時中國基本上還是不發達的傳統農業社會,缺乏吸納人才的現代部門,“畢業即失業”的現象非常普遍。不少女大學畢業生被迫給官僚軍官做妾,大量沒有出路的青年則選擇了革命、投奔延安。當然,革命勝利以後當年投奔革命的人不會把自己參加革命的原因歸結為生活出路無着,只會說自己嚮往進步。如今,中國實行了25年的改革開放,這種“畢業即失業”的現象卻再次出現,它表明中國的現代經濟部門的發展遠未達到能夠正常吸納知識型勞力的狀態。

  面對這樣一個事實,有必要重新估計中國經濟發展的真實水平和現代產業部門就業容納量不足的真正原因。2003年,有學者在論文中介紹了一個新的發現──中國的製造業自90年代以來進入了相對萎縮階段,大批原有的製造業被來料加工型企業替代;與現代化發展的正常道路相反,中國這個擁有數億剩餘農村勞動力、迫切需要通過工業化來擴大非農就業機會的國家,卻正經歷着“去工業化”這樣一個令人難以置信的發展階段[31]。這一發現為目前的就業難、特別是大學生就業難提供了解釋:正規製造業的萎縮意味着技術工人、企業管理、工程師職位大批消失了,這就是為什麼現在中國一流工科大學的畢業生也很難找到可以發揮其才能的工程師職位,而只能充當秘書、推銷員;與此同時,以來料加工為主的勞動密集型企業所需要的往往只是年青、只要求最低工資、不必提供福利、不必長期僱傭的農民工,因此,中國就業勞動力的總數雖然沒有明顯下降,但對知識型勞動力的需求卻在相對萎縮。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這種“知識型勞力過剩”不僅僅只是勞動力市場結構調整問題,它還意味着一個非常嚴酷的事實:社會精英向上流動的渠道發生梗阻,這將引起一系列嚴重的社會問題。可以預見的一個必然結果是,在高等教育部門短暫的盲目擴張之後,隨之而來的將是高等院校的調整收縮。中國政府今年規定,就業率過低的學校必須減少招生,就是高等院校調整的信號[32]。當許多家庭節衣縮食、負債纍纍供養出來的大學生、碩士、博士都難以就業時,人們將不得不減少在高等教育上的“投資”;而無力為子女投資高等教育,又使子女更加難以就業。另一個必然結果則是,幾百萬長期失業的大學畢業生在中國人的忍耐底線上勉強“活着”,當他們和眾多國民感到連“活着”都困難時,大量受過教育卻沒有生活出路的人士將可能重複上個世紀小知識分子們走過的“革命之路”,統治集團“穩定壓倒一切”的治國方略必然會受到持續不斷的挑戰。

  (四)農村的凋敝、農民遊民化與農民工的悲慘生存處境

  不少中國人與中國政府一樣,很以北京、上海看起來比紐約更現代化而自豪。但有一句話很能說明中美經濟實力的差距:要想了解美國的富裕,應該去看美國的鄉村;要想了解中國的貧窮,也應該去中國的鄉村。世界各國現代化的成就無一不是以農業的現代化與農村人口的城市化為主要標誌。但中國歷經20多年的經濟改革和發展,不僅未縮小城鄉差距,反而從總體上擴大了城鄉差距。本文不討論農民的權利以及農村基層政權黑社會化這些問題,僅僅只討論生存底線問題,即農民的生存狀態,亦即中國政府一向矜誇的人權指標“生存權”。

  1. 農村經濟的凋敝 

  中國的土地承載不了天文數字般龐大的人口,這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即以官方承認的數字論,中國人口占全世界人口總數的22%,而中國的耕地卻只占世界總耕地面積的7%,預計下世紀中葉人均耕地會降到1.2畝,達到嚴重超負荷承載的極限(由於目前農用耕地迅速減少,人均耕地減少趨勢會加速)。與其他農業國邁向工業國的現代化進程相比,中國存在着一個相當獨特的現象,在農村耕地總量減少、人均耕地面積下降的同時,農戶總數卻在增長,這一現象正好與戶均耕地面積加大的國際趨勢完全相反。1978年,中國農村人均耕地面積為1.54畝,戶均耕地面積8.59畝;到了2003年末,人均耕地面積降為1.43畝[33],戶均耕地面積銳減為5.44畝,下降了37%。失去土地的農民總數已逾6,000萬人[34]。戶均耕地面積驚人的下降導致的直接結果就是農戶經營規模不斷縮小,經營農業的家庭收入相對減少,農村剩餘勞動力迅速增加。因此,1997年以來農民人均純收入的增長速度不僅很低,而且呈現出逐年下降的趨勢,與城市的差距不斷拉大:1997年,農民人均純收入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是1:2.56;到了2003年,這一比例已擴大為1:3.24[35]。2003年北京召開全國人代會期間,中國政府也正式承認農民收入還在下降。如果說1949年以前的中國自耕農尚能保持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狀態,目前中國的小農經濟連自給自足都做不到了,許多農民必須要靠非農業收入才能交納各種多如牛毛的稅費。

  2. 失地農民增多,農民遊民化 

  發展鄉鎮企業、讓農民“離土不離鄉”,曾經被譽為中國式發展道路的一個特點。其實,鄉鎮企業的發展早就陷入“瓶頸”狀態。1996年以後鄉鎮企業的發展迅速減緩,1997、1998年鄉鎮企業的就業人數以每年500萬人的速度下降,到2001年鄉鎮企業的實際就業人數還未恢復到1996年的水平[36]。與此同時,自90年代後期開始,中國出現了所謂的第三輪“新圈地運動”,這輪圈地以城市居民的原有住房和農民的用地為目標。在這一輪“圈地運動”中,地方政府官員已經赤裸裸地將公共權力用作私人瓜分資源的資本,與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經濟精英及農村基層幹部合作,利用黑社會組織使用暴力手段逼迫被拆遷者與耕地被占用者就範,失地農民因此劇增。據測算,自從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通過低價徵用農民的土地,使農民蒙受了2萬多億元的損失,而這些資金本來完全可以用來為農村居民建立社會保障體系[37]。目前,中國農村剩餘勞動力已經達到2億多,但由於城市裡失業率普遍居高不下,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城市轉移的通道也逐漸梗塞。從1996年開始,許多城市開始從嚴控制農村勞動力的流入。在可以預見的將來,中國要消化天文數字般的農村剩餘勞動力(至少2億人)已經是一件不可能之事。

  現在中國農村女性為了生存而被迫賣淫的事例已經相當普遍。《南方周末》曾登載過一篇“被雞頭改變的村莊”,講述了湖南省漵浦縣低莊鎮25個村莊逾千名農村女童和女青年賣淫脫貧的悲慘故事[38]。在廣西柳州的農村已經形成了以農村婦女為主體的賣淫“集市”[39]。社會強迫農村女性犧牲的不僅僅是她們的肉體,還有伴隨她們一起墮落的中國人的生活質量。

  3.農民工悲慘的生存狀態

  既然依靠土地無法生存(稅負甚至超過了農田的收益),農民只能象洪水般四處漫溢,但許多農民工即使在城市裡找到一份工做,其生存狀態也往往非常悲慘。他們多在私營企業及“三資”(港、台、南韓投資)企業這類勞動密集型企業工作,這些企業具有勞動強度大、超時工作多、工資低、勞動保護設施差等特點,勞動爭議及勞動事故多發。一般來說,農民工容易受到下列幾種侵犯:

  (1)勞動強度過大,勞動時間過長。廣東的三資企業三分之二以上都要求工人超時工作,有時甚至發生工人過勞死現象。筆者1998年12月就曾參與處理過一起民工過勞死事件,年僅25歲的江西農民工徐章水在深圳四海製衣廠打工,被老闆強迫連續工作48小時而活活累死。河南省也有三分之二的私營企業強迫工人超時工作,有的農民工每天的工作時間竟達14小時以上[40]。中國政府規定的每周勞動小時是40小時,但據一項專門針對非公有企業(含三資企業與私營企業)女工的調查,每周工作44至48小時的女工占41.1%,一周工作在49至56小時占22.9%,每周工作57小時以上的占10.2%,其中最長者竟達84小時[41]。

  (2)各類工傷事故頻繁。以“三資”企業集中、現代文明程度較高的深圳為例,該市每天平均發生工傷事故30至50起,這還只是參加了工傷保險的企業之員工所發生的事故,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以及“私下了結”的還未計算在內[42]。僅在1998年,深圳市的外來農民工就傷殘11,415人,工傷死亡80餘人[43]。深圳是中國對外展示現代化成就的“櫥窗”,該地尚且如此,其它地方農民工的待遇就更糟了。尤其是在私人承包的各類礦山,死亡等工傷事故經常發生。1990年全國礦山死亡10,435人,1991年9,777人,1992年9,683人[44];1995年礦山事故死亡10,572人,1996年9,974人[45]。僅1997年3月4日至4月11日,山西省白河縣在外做工的農民在3次煤礦事故中就死亡98人。據該縣政府統計,自1994年以來,當地每年外出打工的農民高達2萬人,而每年因事故死亡的達80人以上,重傷致殘20人左右[46]。安徽省私營企業僅1998年一年就發生各類火災1,032起,死32人,燒傷96人[47]。2001年廣西的南丹煤礦事故發生後人們才知道,每年該礦公布的死亡人數遠少於真實死亡數字:2000年因事故死亡259人,只報了57人;2001年1至7月因事故死亡264人,只報了94人[48]。

  這類瞞報工傷事故中死亡人數的事在中國非常普遍。2001年12月30日江西省萬載縣一個爆竹廠發生大爆炸,此事發生後18天,中國國家安全生產管理局舉行了有關生產安全的新聞發布會。會上一些記者就一些地方政府抗拒輿論監督並毆打新聞記者一事提問,該局主持會議的一位副局長竟然如此回答:“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導,原則上要求不炒作、不渲染,應該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對事故的現場報導、傷亡人數、處理情況應該遵循統一調度[49]。”據新華社2003年2月24日消息,國家安全生產管理局的統計數字透露:2002年一共發生各類事故107萬起,接近14萬人死亡,其中工礦企業發生的事故多達14,000起,大約15,000人死亡;發生了26萬起火災,死亡2,400人。這就是在政府“統一調度”下公布的工傷統計數字:平均每8起事故死亡1人,每100起火災平均只有1人死亡,其虛假性顯而易見。

  (3)工作環境不安全,職業病高發。鄉鎮企業、私營企業以及一些港台資企業的工作環境差,沒有勞動保護設施,急性職業中毒事件時有發生。至1997年底,中國累計有53萬塵肺病人,其中12萬人死亡,每年平均死亡約6,000人[50]。據2000年衛生部發布的統計報告,當年各類職業病共發生11,718例,比1999年增加了14.5%;其中塵肺病占77.7%,慢性職業中毒占10.2%,急性職業中毒占6.7%[51]。其中最典型的是急性苯中毒事件,據披露,製鞋業是福建省的主要行業,製鞋業普遍使用含苯的塗料,因此福建也是苯中毒大省,至1999年該省已有200多人死於苯中毒[52]。

  (4)拖欠、剋扣工資現象嚴重。這在私營、港資、台資企業中時有發生,1998年中國各級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報酬爭議案高達31,396件[53]。另一項調查表明,在中外合資企業中因勞動報酬而引起的勞資衝突占各種衝突的75.8%[54]。老闆拖欠工人工資然後潛逃的事情也經常見諸報端[55]。2001年2月9日,浙江義烏市蘇溪鎮徐豐餅乾廠工人徐冬根向廠方索要被拖欠的工資,竟然被暴打身亡[56]。1999年1月至2月,哈爾濱《新晚報》記者金焱與她的同事一起為3,000多名打工者討回欠薪400多萬元,被傳為一時美談[57]。

  (5)人身虐待時有發生。例如,1998年廣東省東莞市清溪鎮展翊廠(台資廠)接連發生40多位農民工發生斷指工傷事故,該廠工人經常被工頭毆打[58];2000年1月上海市南匯區四川籍女工劉文英因要辭工,惹怒老闆夫婦而被砍斷兩根手指[59];深圳市大白豚桑拿中心經常對員工脫衣搜身,一位叫阿珍的按摩技師自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這段時期竟被強制脫衣搜身39次[60];鄭州市溝趙鄉玉林磚廠老闆對待工人象對待牲口一樣,工人每天被迫從清晨4點工作到晚上8點共16小時,吃的是發餿變質的霉米飯,人均居住空間不足1平方米,動輒就得挨監工與打手的毆打,有的工人被打斷胳膊,得不到醫治而殘廢,工人連辭工的自由都沒有,每天被嚴加看守[61]。

  上述企業的老闆之所以有恃無恐,是因為得到了當地政府官員的支持與保護。不少調查材料指出,事故頻發的小煤窯之所以能大量存在,與地方政府將其視為小金庫有關。例如,湖南省永新縣郊鄉的鄉幹部每天輪流到該鄉的小煤礦“值班”,其實就是收“規費”(每天1,200元)[62]。還有的小煤礦就是國營大礦的負責人開辦,再承包或賣給其他小礦主,用以謀利。這些人構成了一個利益共同體,所以每當小煤礦發生事故後,當地政府與國營大礦負責人總是隱瞞包庇[63]。

  中國近20年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之一是出口貿易,而中國產品之所以能夠在國際市場低價競爭,就是因為私營和港台資企業能將工人的工資福利壓到最低水平,並把工人的工作時間和勞動強度加到最大。這種做法雖然違反中國的相關法律卻受到地方政府的保護,這正是農民工悲慘狀態的根源。面對這樣的事實,恐怕誰也無法否認,中國農民工的生存狀態比當年恩格斯的名作《英國工人階級狀況》所描述的還要悲慘。但最不幸的還不是這些能夠找到工作的農民工,而是那些成為遊民的進城農民,中國的官方用語稱他們為“三無人員”(無正式職業、無固定住所、無合法證件)。近年來中國各地政府針對進城農民實行不人道的強制收容制度。2003年春天,廣州大學生孫志剛在收容所受虐致死,這一制度受到社會輿論的嚴厲譴責而被暫時廢止。不過這並不意味着遊民在中國城市的生存條件獲得根本性改善。受到社會如此不公正不人道對待的農民,其心中蘊積的反社會情緒一旦爆發,必然會造成對社會極大的傷害。不可能設想幾億城市人口能夠在凋敝的農村和貧困的9億多農民的包圍下,長期安享現代化的成果。權貴資本主義與仇恨富人的民粹主義,從來就是發展中國家政治病的一對“雙胞胎姐妹”。

  持“中國經濟繁榮”論的研究者們大多都將中國農村和農民問題從研究對象中排除,以偏概全地將少數幾個“現代化櫥窗”都市再加上一些省會城市為例來支持“繁榮論”,似乎那幾個櫥窗城市和經濟發達的東部沿海地區就可以代表整個中國。然而,大多數中國人並不生活在那幾個都市和東部經濟發達地區,對占總人口70%的農民與大多數經濟欠發達的小城鎮的居民來說,北京、上海、深圳、廣州人的生活只是他們遙不可及的一個夢。

  三、中國的政治統治為何能夠維持“穩定”?

  貪汙腐敗肆虐、盜賊蜂起、貧富差距迅速擴大、失業者遍布全國城鄉、黑社會    

  化趨勢加快等等,確實已構成中國社會嚴重的危機。維持社會穩定的4大要素中的3大    

  因素,即生態環境、民眾的必要生存條件以及社會的道德整合能力,不但無法支撐    

  社會的穩定,相反卻成了危機的直接來源。那麼中國共產黨的政治統治為何還能夠    

  維持下去,且在外國觀察家們看來還穩如磐石呢?其原因就在於中國政府越來越借    

  助於政治整合力量,採取了一系列政治暴力措施,強化了政治高壓,將任何有組織    

  的力量消滅於萌芽狀態。正是這些與現代政治文明嚴重相悖的手段,使得中共政府    

  的統治能夠繼續維持下去。

  (一)政治高壓重新成為整合手段

  中國社會之所以沒有陷入一盤散沙的崩潰局面,是因為近年來中國政府在維護內部秩序時所做的唯一事情,就是要“將一切不安定因素消滅於萌芽狀態”。中共政府努力造成這樣的現實:沒有任何有組織的力量能取代中國共產黨統治中國,中共垮台必然導致中國的崩潰。由此推論出的邏輯結果就是:為了中國不陷於崩潰,就得容忍共產黨通過“改革”達成的利益分配並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市場經濟+極權政治”。近年來,中國政府大大加強了各種社會控制手段:

  首先,藉助政治暴力加秘密警察,將一切有可能形成的組織力量消滅在萌芽狀態,從而使中國民眾處於一盤散沙的狀態,無法形成有組織的對抗力量,對工人農民的有組織的活動尤其如此。近年來,由於國營企業管理層的貪汙腐敗,國有企業破產停產現象日多,大量工人下崗失業、拖欠應發工資、工作條件日益惡劣等引發的勞工糾紛和抗議示威活動不斷出現。中國當局動用武力鎮壓參加抗議示威活動的工人,並以種種罪名逮捕和監禁工人代表。遼陽市工人運動的代表姚福信和肖雲良被當局以“顛復國家政權的罪名”判處7年和4年徒刑。不少新興的“農民領袖”也面臨如此命運,當地政府往往先通過“胡蘿蔔加大棒”把抗議的農民遣散,然後就以各種罪名逮捕領導農民進行抗議活動的“農民領袖”。

  任何形式的社會反抗只要不是有組織的力量,對於擁有一切專政手段且有豐富專政經驗的中共政府而言,都無法構成重大威脅。近幾年來,“危害國家安全罪”、“泄露國家機密罪”與“陰謀顛復政府罪”成了使用頻率相當高的政治罪名,其功能等同於毛時代的“反革命罪”,成了國家對個人栽贓陷害的合法形式。“大赦國際”2003年初頒布的報告指出,中國政府鎮壓包括法輪功組織在內的宗教團體和一些少數民族團體,有100多萬中國人未經過合法起訴被收押和遣送。2001年底的統計數字顯示,大約有31萬人在未經法庭審理的情況下被關進勞改營、接受“再教育”。據最高法院公布的數字,2002年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而判刑的就有3,402人[64]。

  其次,利用利益控制與特務手段控制官員隊伍。官員們現在為政府效力,唯一的動機是為了利益。在當今的中國,當官是最好的人生出路,“一人得道、全家升天”仍是中國社會的實際狀況。由於用所謂“共產主義理想”及“為人民服務”等虛幻的意識形態口號已經無法駕馭這樣一群唯利是圖的官員,中國當局開始藉助一些極不光彩的手段,如利用抓貪汙腐敗等把柄控制官員。這種反貪汙腐敗的主要目的已經不是遏制腐敗,而是為了讓官員俯首聽命、執行政府指令時不以個人良知為向背。就在2004年6月,中國政府甚至推出所謂“一二三反腐工程”(全稱為“新世紀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對策研究”)[65],而這個反腐工程的要點無非是讓官員退贓,交錢買“官位保險”。在條文中,政府承諾不管官員貪汙了多少,只要交上“買路錢”,一律既往不究。從其實質來講,這個“一二三工程”是中國政府對銀子都進了貪官汙吏的私囊嚴重不滿,於是就利用手中操有生殺予奪大權,讓貪官們拿出貪汙所得來分贓,整個行動有如中國民諺所言,“竊賊手裡強盜打劫”,其本意並不在於制止貪汙腐敗,而在於分贓。這條措施實際上等於宣告,中國政府承認貪汙腐敗合法化。

  中國的官員們並非不清楚中國現在危機四伏的困局,也並非人人都從心底里認同目前這種“黑金政治”。但他們也很清楚地知道,在這架按慣性運作的巨大國家機器面前,自己不過是其中的一個零件而已;若不按照官場慣性運作,就只有被淘汰出局。河南省政府對待愛滋病患者的態度就十分典型,當地政府藉口“疫情信息會成為境外反華勢力詆毀我國形像的口實”,迫害上訪的愛滋病人,當上訪者問警察為何要逮捕他們時,警察竟然說出了這種話:“想知道你(指上訪者)犯啥法啦,一腳踢死你,你就知道咋回事兒了!”甚至坦言:“我們是政府餵的狗,讓咬誰就咬誰,全聽當官的[66]。”文化層次稍高一點的官員則往往聲稱,自己所做的一切“只是職業需要,我們心裡還是知道誰是誰非”。這些話讓人不能不感到一種無以名狀的悲哀,因為這正好說明了中國人的價值觀分裂已經達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文化大革命”當中,部分紅衛兵象狼崽子那樣打人殺人,是因為他們認為自己真在捍衛“神聖的無產階級革命”,做的一切在道義上都是對的;而現在,所有發布整人命令、負責監視匯報的人,在從事“職業需要”的一切工作時,心裡也許知道所做所為未必正當,被整、被監視的人也未必真做了什麼十惡不赦的事情,但為了自己的利益需要,他們不僅參與整人或監視匯報,而且還非常投入,以便為自己的升遷或獎金墊上幾塊鋪路的石頭。

  不能設想這樣的政府能夠將中國引領到“現代文明國家”的行列中去。這一點其實只要看看中國政府對之表示友好的“國際夥伴”都是些什麼國家,就非常清楚中國在國際上的地位。

  如果要對中國目前的政治狀況作一總結,可以概括為幾個特點:

  1. 公共權力私人化:中國的權勢階層已經將公共權力一概視作為私人謀取利益的的資本,每年被查辦以及被悄悄放過的大量貪汙腐敗案件就是公共權力私人化的最佳註腳。    

  2. 暴力“合法”化:擁有“合法傷害他人能力”[67]的政府機構工作人員使用權力誣陷平民,漸成司空見慣之象。最典型的例子有兩個,一是2003年海南省一個縣公安局副局長勾結他人誣告私人企業主蔡寶銀,強行奪走蔡的1.8億元巨額資產[68]。如果說這個案件只涉及少數幾個官員,那麼2003年的鄭恩寵案件則是國家誣陷的一個典型。上海的“紅頂商人”周正毅勾結地方政府官員強行拆遷居民住宅,為受害居民辯護的律師鄭恩寵被當局以“泄漏國家機密罪”逮捕,並於2003年10月判刑3年。鄭案表明,中國的各級政府越來越隨心所欲地使用政治暴力與誣陷手段對付一切他們不喜歡的人士。由利益集團操縱法律任意誣陷他們不喜歡的任何人,是非常典型的公共權力私人化與暴力合法化現象。    

  3. 政府行為黑社會化:近幾年在各地頻頻發生的城市拆遷事件與農民反抗事件中,那些掠奪民財的經濟精英背後都有地方政府或明或暗的撐腰。如果仔細分析就會發現,地方政府的行為越來越接近黑社會組織的行為,唯一的區別在於黑社會的暴力是非法的,而地方政府使用暴力則是合法的,這種“合法的黑社會”比之於非法的黑社會,其暴力肆虐之處,更讓公眾無所逃遁。    

  近幾年來,西方學者使用“失敗國家”這一概念來分析一些拉丁美洲國家的情形[69]。上述幾個特徵正是這些“失敗國家”的共同特點,中國目前與那些“失敗國家”的一個主要差別是中國還未出現從“軍隊政黨化”到“軍隊私人化”這一轉化過程。

  (二)意識形態戰略

  於中國政府而言,上述政治高壓措施只是“治表”,最重要的還在於意識形態教育,這種教育的目的在於讓國民從內心深處認同現行政治體制。在實行新的意識形態戰略與加強公共領域控制方面,江澤民執政時期比鄧小平時代要嚴厲得多,所採用的軟硬兼施策略比毛時代單純的政治高壓更容易成功且不露痕跡,因此也更不容易引起國際社會的反感。這種以醜化西方民主政治為核心內容的意識形態戰略與公共領域的控制相輔相成,其主要策略如下:

  1.通過學校教育向青年一代灌輸中共的政治思想

  這種意識形態教育的中心內容是醜化西方民主政治與自由、人權等價值觀念。“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反華勢力亡我之心不死,他們害怕中國強大,一心想搞垮中國,人權等口號是美國等國際反華勢力借用的一張牌”這類用語,中國青少年一代耳熟能詳。這類宣傳是中國青少年通過學校教育獲得國際知識的主要渠道,最後讓中國的青少年一代形成了一種非常奇特的“美國情結”:在科學技術上以美國為師,在國際關係與社會制度上以美國為敵,在生活水準上追彷美國。這種情緒又轉化成當前流行的民族主義情緒,美國則經常成為中國民族主義者渲瀉不滿的對象。一些人在中國社會裡積蓄了種種不滿,但無法針對當局發泄,轉而把美國當作“靶子”,認為美國是造成中國種種困難不幸的“萬惡之源”。他們抨擊美國時所運用的恰恰就是官方灌輸的醜化西方的扭曲政治觀念。

  在對近現代中國歷史的認識方面,只看共產黨教科書的青少年的認識更是混亂。許多青少年根本不知道“大躍進”餓死幾千萬人的悲劇,也不了解“反右”、“文化大革命”、“六四”為何事,只知道“沒有共產黨就沒有新中國”。在如此教育浸染下,中國社會對毛澤東的認識、對毛澤東領導建立的這一專制政體的認識都陷入一種奇怪的混亂狀態中。90年代進入成年期的一代青年人中竟有不少人視毛澤東為理想的政治領袖、以“文化大革命”為理想社會的模本,動輒就在網上貼出“文化大革命多好啊”,“要是毛主席他老人家還在,社會公正就不成為問題”等。羅馬政治家西塞羅有句名言:一個不知道自己出生前發生了什麼事情的人,等於沒有長大。受過這種意識形態教育的青年,往往對西方民主思想具有免疫力,從未出國的青年人自不待言,即使目前身居國外的青年留學生中也可以找到不少這種人。不少學成回國的留美學者展現出這樣一種“邊緣人”心態:在美國受過的教育與經歷是其得以傲視國人的文化資本,而批評美國又是其在國內立足的政治資本。

  意識形態控制其實就是一種依靠政治暴力推行的文化暴力。這種意識形態戰略還產生了一個奇妙的政治後果:無論是中共政府的支持者還是反對者,在述說自己的觀點時使用的竟然是同一套話語(這套話語受毛澤東與魯迅兩人影響甚深)。在這一時期內進入中國學習漢語的外國人,所使用的中文話語往往也是這一套。在此講述這點絕非多餘,因為話語的功能不僅僅只是思想的外殼,它本身包含很強的價值選擇與價值判斷。可以斷言,在中國今後的政治生活與社會生活中,人們還將看到這套意識形態話語的強大作用。

  2.全面加強對媒體的控制

  中國政府壟斷了幾乎所有媒體,並“與時俱進”地完善了毛時代對媒體的制度化管理,基本手法是用“卡住從業者的胃”這種手段,迫使新聞從業人員“自覺”認同和扮演“黨的喉舌”這一角色,也使有良知的知識精英沒有任何輿論陣地可以依託。與現代文明國家不同的是:新聞媒體與中國政府之間的關係一直由共產黨制定遊戲規則,掌握“發牌權”,新聞媒體處於受嚴格控制狀態。表面上中國的新聞媒體與公民享有各種自由,例如中國的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47條更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但事實上中國公民從來就未真正享受到憲法上規定的種種權利。因為中國現存的所有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都與憲法相悖,嚴格限制中國公民享受憲法所賦予的上述自由。僅在新聞行業,這樣的條文規章以立法形式出現的就多達60多種,而中宣部隨時根據形勢需要頒布的各種禁載規定就更不計其數。憲法的規定只是政治擺設,意在向世界表明:中共領導下的中國也有政治文明。

  據總部設在紐約的“保護記者協會”公布,中國是世界上囚禁記者最多的國家。截至2001年10月31日,中國共囚禁了118位記者,幾乎占全世界被關押記者總數的三分之一[70]。在中國政府眼中,邏輯竟是如此奇怪地被顛倒:製造社會不安定的人,不是貪官汙吏及麻煩製造者本身,而是批評並指出這種問題根源的人。2004年的《南方都市報》記者“受賄案”,可以被看作是動用國家誣陷手段進行政治迫害的又一個最新例證[71]。

  與此同時,中國政府加強了對互聯網的監控管理。自從1994年中國首次與全球互聯網聯通以來,中國當局不斷試圖控制中國的互聯網連接。初期的互聯網保安策略是嚴格限制國際性網絡連接。至今國際社會與中國的5個主要網絡之連接,仍經由代理服務器通過官方的國際“網關”,過濾和監察網絡電信是這一控制的焦點。國際社會將中國的網絡過濾系統稱為“世界上最巨大的防火牆”。從1999年開始,中國政府不斷加大資金投入,網羅了不少計算機專業的大學畢業生擔任網絡警察,希望控制住互聯網這匹奔騰的“野馬”。2001年中國政府開始實施《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72],以法律的名義控制網絡。目前,中國正在建設一項龐大的“金盾工程”,2003年9月該工程部分啟動。據參與這個工程的外國專家稱,這一工程一旦完成,中國政府將擁有一個有能力“看見”、“聽到”和“思想”的全國性監控系統[73],能夠實施對公民無所不至的行為監控,喬治·奧威爾在《1984》一書裡描寫的情況將在中國成為現實 。    

  3.對知識分子採取“收買”與“打壓”並行的策略

  “六四”民運之後,中國的知識精英們面臨重新定位的困惑。自9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政府採用收買政策,用各種學術榮銜與物質利益作誘餌,將絕大多數知識精英納入了體制內。對於那類對現實持批評態度的自由主義知識精英,則採取各種嚴厲的打壓措施,如規定各類媒體與出版社不准發表與出版這些人的文章及作品,讓這些人所在的工作單位以各種非政治理由將他們開除或解聘,使其陷入生活困境。對於社會影響極大的自由主義知識精英,則派國安局特務跟蹤監控、搜查住所、進行人身迫害,想方設法迫使他們離開中國。

  這種軟硬兼施的策略極其有效地消彌了知識精英的批判意識,大多數知識精英根據本身的資源占有狀態調整了治學方向,對政治與社會問題採取了犬儒主義的苟且態度。從90年代後期以來,中國政府與知識分子的關係前所未有地和諧,而且形成了一種“良性互動”。這一“良性互動”的最大“成果”之一就是中國知識精英的主流已經默認威權政治的合法性。部分鋒頭頗健的精英甚至公開提出:“中國國情所限,只能實行威權統治”;“一個現實的出發點是,自由民主主義的合法性論說已經破產,而且施行於中國是否具有有效性無法預測”;中國應該實行一種“父愛主義”的“現代仁政理論”[74],這種“仁政”當然還是以“賢人治國”的“人治”為特點。此論一出,頗受海外中文媒體追捧,似乎中國舍此無他出路,中國對民主政治的百餘年探索全屬枉費心思之舉。

  就是在這種時代背景下,與現實處於隔離狀態的錢鍾書才成為政府與學界共同追捧的“學界泰斗”與“一代文化名人”;錢先生那些與現實完全不同構的知識,才會被吹捧為這個時代的“最高文化成就”與“學術里程碑”──沒有思想自由的極權專製造就與鼓勵了這種完全與現實隔絕的文化,也為這種文化產品造就了無數的欣賞者與追慕者。除了部分有智囊情結的知識精英忙於思考各種“對策”與上“條陳”之外,大多數知識精英越來越滿足於在現存的利益格局中分享既得利益。少部分利用在80年代與90年代尚有生存餘地的民間話語積累了社會聲望的知識精英也因利害考量,漸漸以遠離社會的所謂“純學術”自居,與政府之間形成了一種精巧的互動關係,目前正安享着政府賜予的各種榮銜,埋頭做着“善終考”的功夫。

  知識精英的墮落程度是衡量一個社會墮落程度的最重要尺度。90年代後期開始,中國知識界與思想界的侏儒化以及他們提倡的“合作主義”精神,對維護政治統治的穩定起了相當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國的知識分子正在迅速分裂,那些處於社會邊緣、無法進入知識圈中心位置的失業大學生們與這批知識精英的關係,有如當年毛澤東這類小知識分子與胡適、蔡元培等人的關係;這兩批人對政府的態度也有如當年這兩類知識分子的態度:待在既得利益分享圈之外的青年知識分子批評政府、呼喚革命,而躋身於既得利益階層的知識精英們則要與政府合作併力圖保持現狀。

  (三)精英集團聯盟的政治功能

  90年代初,中國政府表面上堅持自己代表工人階級的利益,而官員們卻忙於和經濟精英們建立非常密切的私人利益關係。到了90年代後期,中國社會總財富的85%已經成為少數政治、經濟精英們的囊中之物,中國政府因此調整了自己的階級合作戰略。江澤民提出的“三個代表”理論為政治精英與經濟精英合作拓展了廣闊的解釋空間,“讓資本家入黨”只不過是讓經濟精英進入體制有了一條合法的政治通道。中國的知識精英在80年代最大的幻想是:中產階級一旦成熟以後,就會要求政治上的民主權利。這一幻想至90年代後期完全破滅了。中共政府的政治策略是將經濟精英與聽話服從的知識精英納入體制內共享利益,但絕對堵死可能導致民主化的通路,也不讓經濟精英與知識精英分享政治權力。

  對於來自於底層的社會反抗,中國政府則越來越依賴於明顯的暴力鎮壓,甚至不屑於再做表面上的安撫工作。2003年曾發生數起因抗議無望而自焚的事件,其中幾個自焚未遂者如周永華不僅未得到安撫,反而被投入監獄。到2004年4月,北京市政府竟然出台一部名為“關於維護群眾上訪現場秩序的工作意見”的法規,明確規定“對採取自殺、自焚、自殘等極端行為的,公安機關及時制止和救治,對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法追究責任”[75]。這部法規表明,中國政府已經用法規的形式將敉平社會衝突的重點從對底層的安撫轉為政治高壓,公眾甚至連自殺抗議的權利都被強製取消。這種懲治自殺者的方式除了中國“文革”時期對自殺者的政治裁定,如“自絕於黨,自絕於人民”與之相類之外,在近代文明世界再也找不到第二例。可以說,對付地方性的小規模群體性反抗,已經成為中國各級地方政府的日常作業,這方面他們已經積累了非常豐富的經驗。在精英集團聯盟日益加強的情況下,不掌握任何資源的社會底層動亂雖然有如烽煙四起,卻因消息被封鎖而只能局限在某一地區,無法形成跨地區的反抗,因此往往被有效地鎮壓下去,根本無法構成對極權統治整體性的威脅。

  (四)外資的大量進入與國際社會中政治壓力的微弱

  將前蘇聯的國際關係與中國今日的國際關係相比,就會發現今天的中國相當幸運。前蘇聯與歐美國家一直處於冷戰狀態,兩大陣營之間並無多少經濟交往,因此也就沒有形成牽絲攀葛的各種利益關係。而今天的中國不同,對外開放使得中國與世界各國形成了多層次的經濟交往。到2003年12月底為止,中國累計批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465,277個,實際使用外資金額5,041.71億美元,外商直接投資和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經濟中已經占據重要地位[76]。在華投資的國家和地區已超過180個,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國公司中已有400多家去中國投資[77]。目前,中國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金額僅次於美國,居發展中國家之首。

  預期中的巨大商務利益,使西方民主國家不再象冷戰時期那樣重視它們與中國之間在意識形態與政治制度方面的巨大分歧,各國政府的外交政策事實上都受到本國商界的掣肘。在國際資本眼中,中國是一個巨大的投資市場,中國那13億人口的購買力不可忽視,至於中國的政治形態與人權狀況則完全可以忽略不計。即使當他們弄明白中國有購買能力的人口其實最多只有3億左右,但對於人口總數基本上都低於3億的發達國家的財團與商人們來說,這就夠了。正因為如此,當日本在1989年率先與中國恢復經濟關係以後,法國、德國相繼放棄了對中國人權狀態的批評,重新交往,這種交往背後當然是經濟利益與巨額的商業合同。一些號稱“中國通”的外國學者給本國政府的公開建議是:“要想與中國保持經濟交往,千萬不能批評中國政府”。在法國與德國,對中國的態度已經成為“政治問題”[78]。國際社會這種實利主義的外交政策使得中國政府在香港中學的教科書中可以如此總結自己處理“六四”事件的“睿智”:“1989年6月,中國國內爆發了‘六四事件’,中國在國際上一度受到孤立。當時中國採取冷靜觀察、沉着應付的政策,不因受外國孤立而採取敵對態度,以靜候與外國關係改善的時機到來。1996年,大部分國家與中國關係恢復正常,中國在國際上再擔當重要的角色[79]。”

  這種壓力減輕是逐漸的過程。香港回歸併逐漸納入中國政府的政治控制之下,使香港不再享有1997年以前的自由。而台灣近年來由於中共政府“以商制官”的策略大獲成功,隨着台商進入大陸投資者日多,台灣的政治形勢已經大為改觀,長達70多年的宿敵國民黨由於失去了執政地位,不少老國民黨人出於對“台獨”的深惡痛絕,已經成為中國政府的座上賓與統戰對象,台灣人最中意的上海已經出現了多個台灣人聚居小區。即使在SARS為台灣帶來一片恐慌的2003年1月至4月,台商在大陸的投資都比2002年同期增長74%[80]。如果沒有什麼特別不利於中國大陸的事情發生,可以預見,香港、台灣這兩個歷來被中國政府視為“反華勢力顛復中國政府的基地”已經不再具有1989年以前那種作用。

  用中國政府的話來闡述,目前的“國際形勢大大有利於我國”。聯合國的人權委員會曾經是美國讓中國政府因人權問題備受難堪的場所,但中國政府的外交“智慧”確實在90年代獲得了大幅度的提高。這個委員會的53個成員國席位中,不少是由古巴、中國、北朝鮮、蘇丹、越南、剛果、津巴布韋等國際社會公認的人權狀況很差的國家占據,這就給了中國很大的外交活動空間。除了利用這些國家在人權狀況上“同病相憐”這點情結之外,中國政府還成功地運用了“國際援助”等金錢外交手段。一直以捍衛人權為使命的美國,終因在這個委員會中有太多的敵人而於2001年落選,此後雖然在這個委員會中重新獲得席位,但再也未能恢復它在這個委員會中原有的影響與支配力。2003年的日內瓦聯合國人權會議上,美國沒有提出對中國人權的議案,雖然被解釋成“伊拉克戰爭時期美國外交的犧牲品”,但事實上卻是美國對華外交政策轉變的一個風向標。也就是在這一年,中國獲得了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頒發的人權獎。雖然這個獎項被國際人權團體視為人權史上的極大恥辱,是對人權本身的羞辱,但中國政府卻為此沾沾自喜。

  自從中國加入WTO以後,中國不再需要每年由美國國會投票表決給予中國“最惠國待遇”,美國手中已經不再握有“人權外交”的籌碼。對於中國政府而言,美國淡化“人權外交”,算是達到了中共多年來孜孜以求的目標。但對中國國內的民主化進程而言,這卻未必是什麼好事。近幾年中國政府不斷加緊控制傳媒,加強對反對聲音的鎮壓,國家安全部對社會生活的滲透越來越廣泛並公開化,實際上就是美國在人權問題上逐漸軟化立場的結果,因為中國政府不需要再擔心來自美國的干預。

  源源不斷湧入的外資大大抵消了資本外逃對國家外匯儲備構成的壓力,為中國政府贏得了相當充裕的時間,可以比較從容地應付銀行系統巨額壞帳帶來的嚴重問題。

  中國與各國建立的經濟合作夥伴關係也對中國問題研究圈有影響:冷戰時期歐美各國的蘇聯問題專家對他們的研究對象蘇聯很少有友好態度,而現在的中國問題研究專家則對中國充滿了好感與友善。近幾年來,中國政府與國際社會共同創造了兩個前景燦爛的神話:一是中國加入WTO以後會促使中國政治的民主化,二是高科技的進步會帶來資訊的自由傳播,有助於打破中國的新聞封鎖。前一個神話只能說是持此論者一廂情願的美好希望,因為WTO不過是國際社會的經濟遊戲規則,不可能期望通過它來改變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目前因為西方投資者在中國的預期利益未能實現,這個神話正在西方社會逐漸退色。第二個神話則被中國政府無情地擊碎了,如前所述,中國政府投資幾億美元的金盾工程(Golden Shield)正在為中國政府用科技手段加強社會控制貢獻力量。但這些不斷破滅的幻想在短期內並未降低國際社會對中國的美好期望,中國的任何小小的一項政策出台,都可能被解釋出讓人感到前景光明的無限新意。比如2002年末深圳特區推出的行政改革,曾被不少中國問題專家熱情洋溢地解釋成“政治體制改革與三權分立”的試驗;此外諸如中共“十六大”召開以前的“新聞體制改革”神話,“十六大”以後的“胡溫新政”神話,以及“SARS危機將會促使中國進行政治體制改革”的預測等等,都是這種友善態度的結晶。    

  國際社會現在對中國政府真是充滿了友好和熱切期望,這是前蘇聯當局從未遇到過的好運。這種好感已經使得一些中國問題專家不再注意一些完全不應該被忽視的信息:比如中國政府從SARS事件上總結的教訓,絕對不是開放輿論、增加透明度,而是更加緊密地對傳媒加緊控制;政府為了從紙面上徹底消滅SARS,臨時制定了一條政策性法規文件,將傳播SARS信息的人視為傳播謠言、擾亂人心,以法律的名義進行嚴懲;至於中國不斷發生的記者與網絡異議人士被捕的消息,更是被一些學者看作個案和個別政府部門的過當行為。

  儘管國際社會裡仍然有很多組織和人士非常關心中國的人權狀況和政治自由,但他們畢竟不能左右各國商界和政府的政策。筆者以為,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前途只能依靠本國人民的共同努力,外因最多只能起錦上添花的作用,絕非雪中送炭。當年蘇聯若不是要建立一個以自己為領袖、能與西方對峙的龐大紅色帝國,絕不會拿出那麼多的物力人力來“支援”世界革命與中共。

  上述所有舉措均有利於中共統治的“穩定”。但中國政府並未利用這一時機實行民主化改革,而是熱衷於用營造經濟繁榮幻象吸引更多的外資,與此同時採取各種為淵驅魚的方式激化着各種社會危機,加劇各種社會矛盾。

  四、為什麼中國政府不再有政治改革的動力? 

  從90年代以來,中國對經濟體制的改革進入了“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修補狀態,完全放棄了80年代曾一度提上日程的政治體制改革。“改革”一詞本來包含有價值取向的制度性變革在內,但中國政府現在卻把各種政策規定的改變都掛上“改革”這塊招牌,甚至許多違反社會公正、傷害多數民眾利益、只有利於少數利益集團的政策變動也一律戴上“改革”的桂冠,比如義務教育被“改革”成“教育產業化”,公費醫療體制被“改革”成“醫療商業化”,這類假“改革”之名、行敲剝民眾之實的例子舉不勝舉。可以說,“改革”這個曾經讓中國人充滿希望的概念已經被嚴重異化,所有能使中國的政治制度發生進步變革的改革反而陷入停滯狀態。究其原因,這與兩個重要因素有關,一是民眾的“聖君賢相”幻覺,二是開放以來形成“政治退出機制”導致精英集團行為短期化。

  (一)中國人的“聖君情結”與“清官夢”

  中共統治之所以能維持穩定,與民眾對中共政府及社會主義制度還存在極大幻想有關。在許多民眾心裡始終存在着一個理想中的中國共產黨與一個對人民極其負責的黨中央,這是多年來中共通過反覆教育宣傳在民眾頭腦中定格的形像。許多民眾把目前中國存在眾多嚴重問題的原因簡單化地歸結為:中央的“經”是好的,只是被下面這些“歪嘴和尚”念歪了。例如,河南省上蔡縣有大批因賣血而感染愛滋病的農民,儘管當地政府官員把他們視為“鬼魅”,百般打壓,但他們還在期待着“唯一的青天──中央”來解救他們。那些愛滋病患者說:“實際上中央的政策都是好的,一到下邊就搞壞了”,“他們(指上蔡縣官員-作者注)所作所為不符合共產黨邏輯,共產黨一貫做事光明磊落”,“他們就象國民黨(事實上說這些話的人並未在國民黨統治下生活過──作者注)”,“現在唯一的青天就是中央,可是我們又見不到。一到下面就變樣了[81]。”

  中國思想界對民眾的這種認識持兩種評價,部分人認為這是民眾的策略考慮,以便通過這種表述來爭取中央同情,藉此保護自己。另一部分人則認為:民眾一直懷有“聖君情結”與“清官夢”,以為中央政府是清正廉明的,願將中國引領到光明之途,只是由於貪官汙吏處處掣肘,那些具有理想主義精神願意為人民辦實事的“清官”無法施展才能,結果導致目前這種局面的出現。

  筆者以為,這種“現代聖君賢相”的幻覺其實是中國傳統的“反貪官不反皇帝”的農民文化的現代版,在中國有極深厚的民間基礎。中共長期以來意識形態教育的結果,不但未改造這種文化,毛澤東時代還通過“造神”運動把這一觀念推到了極致,只不過“聖君”從封建時代的皇帝變成了毛澤東、鄧小平等領導人罷了。幾年前朱鎔基就任總理時,就是被視為“賢相” 而被賦予了太多的理想色彩,因而不得不承載了太多的民意和過於厚重的期望。這固然因朱個人特殊的性格一度極富魅力,但歸根結底還是民眾的“聖君賢相”夢想在起作用。    

  從21世紀初開始,中國民眾再次寄希望於一點:共產黨高層權力的代際更替能讓所謂的“黨內健康力量”上台,從而維持中國的發展和社會穩定。中共“十六大”之後,一如當年對朱鎔基的熱切期望一樣,人們多少有點一廂情願地盼望着新一屆領導人有能力有決心抑惡揚善、除奸舉賢,把中國帶入一個文明興旺的新時代。多數國人所期盼的“新時代”不是“新”在政治制度上──在中共意識形態的長期灌輸下,中國人大多對民主政治其實並不了解,不少人還抱有西方民主制度是虛偽的這一觀念──而是“新”在能夠安居樂業:城市居民希望世界物質文明潮流別將自己拉下太遠,農民則盼望政府能讓自己維持溫飽。

  其實,這種植根於“聖君賢相”夢想的期盼忽視了現代政治的一個基本特點:專制政權初創時期的領袖往往是鐵腕強人,其個人的超常規權力經常超越制度的常規性權力,於是國家興衰、民眾安危往往取決於強人領袖的個人意志;而這種政權進入成熟期、且結束了強人政治後,制度的力量就遠遠大於領袖個人的力量,領導者的個人意願往往只能服從制度的常規性權力。正因如此,毛澤東可以超越制度行使超常規的個人權力,並且率性而行,用他自己的話說,就是“和尚打傘,無法(發)無天”,但他的繼任者鄧小平就不得不部分服從制度的慣性;此後的領導人一代比一代弱,因此也越來越為現存制度的慣性所支配。領導者對現存制度所賦予的合法地位依賴越大,自主行事的空間就越小。

  “聖君賢相”式幻想不僅存在於工農民眾當中,也普遍存在於知識分子當中。然而,這種幻想卻一次又一次被嚴酷的事實無情地擊得粉碎。山西省記者高勤榮因寫“內參”揭露運城地區當局弄虛作假、大搞假“滲灌工程”,次年即被該地政府以“受賄罪、介紹賣淫罪、詐騙罪”誣陷而判刑12年[82]。江西省府政策研究室《農村發展論叢》雜誌社副社長桂曉琦將中央政府歷年來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文件匯編成冊出版,幫助農民了解有關的政策法規和他們的權利,結果該書卻被江西省政府宣布為“反動書籍”,強行全部收繳,桂曉琦為逃避省公安廳的追捕被迫流落外鄉[83]。高勤榮是想藉“內參”向中央反映情況,桂曉琦則是想借“中央文件”這柄“尚方寶劍”幫助農民,但他們信賴的“中央”卻並未採取任何行動支持或保護他們,而是聽任地方政府踐踏蹂躪這些有良知的知識分子。

  2003年SARS爆發初期,中國政府按慣例封鎖疫情消息,從而導致疫情迅速蔓延。在國際輿論壓力下,政府不得不將衛生部長張文康解職,讓他充當政府撒謊的替罪羊。但許多中國人寧可相信隱瞞疫情只是張文康的個人行為,而不願意承認這只是張按照體制運行慣例所作的反應。其實中國政府早有保密法規明文規定:“重大疫情屬於國家機密,不得隨意披露”,況且控制新聞以“維持社會安定團結”更是政府的例行公事。在中國,民眾對事涉自己生命安全的重要信息沒有知情權,而政府通過一整套等級森嚴的“內部文件”制度讓各級官員按級別獲取“內部”信息。最近,中國一些鼓吹“現代仁政”的學者又在勸說民眾相信統治者的道德力量,繼續重複這一“聖君賢相”的夢想。

  筆者不否認自己在90年代寫《現代化的陷阱》一書時多少也存在一些幻想:希望統治者能夠為本階級的長期利益着想,將狼與羊的關係維持在一個能夠讓羊群維持再生產的臨界點上,因為雙方畢竟生活在一個共同的世界裡。但當筆者閱讀了大量有關拉丁美洲國家“改革史”的研究文獻之後,終於得出一個結論:專制(或極權)國家的任何改革,毫無例外都是該國權勢階層與精英群體重新瓜分資源的過程;改革的口號再漂亮,改革方案再如何宣稱是為了民眾利益着想,也絲毫改變不了這一事實。而在精英群體中居於弱勢地位的知識精英,為了在利益瓜分中得到一小塊,整體上也必然走上與政治經濟精英合流的道路。

  更重要的是,“聖君賢相”幻想之現代版的存在,也與當代中國的冷酷現實有密切關係。在考慮當代中國問題時,還需要考慮兩個至關重要的因素:

  第一,在用現代武器作後盾的體制化暴力壓迫下,反抗者既不具備有組織的反抗能力,而新聞管制也使得民眾沒有爭取社會同情的可能性。在傳統社會中,官民對峙所憑藉的裝備雖有優劣之分,但畢竟同屬於“冷兵器”時代的產品。而在如今,民眾充其量擁有熱兵器時代的早期裝備,而官方卻擁有核武器時代的先進裝備,以及信息時代的一切先進通訊、交通工具,力量的不對稱是盲人也能看見的事實。與此同時,官方還擁有發布一切信息的權力,鎮壓民眾的反抗可以被任意解釋成政府“打黑”“反黑”,或者是“平定陰謀顛復政府的暴亂”。在這種用現代武器作後盾的體制化暴力壓迫下,反抗者既無反抗能力,也沒有爭取社會同情的可能性。

  中國民眾與官府的關係,吳思在他的《潛規則》與《血酬定律》[84]這兩本書中都有極為精當的分析,那些“元規則”與“潛規則”至今還在支配中國社會,並未成為歷史,“出售英雄”的戲劇也正在各地的反抗事件中不斷重演,只不過出場的人物與時代有所變化而已。

  第二,民眾既然無法對抗體制化暴力,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就只能使用個人暴力報復社會,而這種個人暴力的使用方向是盲目的,其施加對象往往是社會上的弱者,並非有能力保護自己及家庭的政治精英。前幾年轟動一時的張君犯罪團伙,雖然聲稱自己是報復社會不公,但其受害者卻沒有任何人曾經施害於這個團伙的任何成員。近年來中國刑事犯罪案件高發的主要原因,追根溯源,就是政府的體制化暴力催化了個人報復性暴力。

  (二)另類“政治退出機制”與精英集團行為短期化

  生活在一個貧富差距越來越大、社會衝突日益增多、生態環境明顯惡化、道德秩序崩壞的社會裡,窮人感到絕望,富人感到擔憂,幾乎沒有多少人有安全感與幸福感。於是今天的中國人變成了世界上最愛離開母國到他國“尋找幸福”的族群。這種對外開放帶來的移居國外的機會,無異於給中國的貪官汙吏提供了一種另類的“政治退出機制”。這個“退出”,不是指他們在本國政治舞台上退出權力中心,而是指他們在憑藉權力資本積累了可觀的財富後,退出這個被他們折騰得千孔百瘡的中國。因為有這一“政治退出機制”的存在,中國的政治精英成了世界上最沒有政治責任感的統治集團。

  中國的官僚階層通過“內部文件”制度能掌握大量學者和民眾不知道的社會經濟真相,他們的危機感其實比中國的知識精英們要強烈得多。自90年代以來,中國的“資本外逃”(Capital Flight)現象日趨嚴重,不少高官早已將在大陸通過各種途徑搜刮來的財富存入外國銀行,其家屬已經在國外舒適地定居下來,中國在他們的心目中只不過是個繼續撈錢的方便場所而已。近年來歐洲一些國家和澳大利亞等、新西蘭、加拿大等將吸收中國留學生作為發展本國經濟的一大舉措,就是因為中國有着龐大的出國留學需求。據統計,中國每年因留學而發生的資金外流高達40多億美元,其中不乏讓子女借讀書之機出國“打前站”者。如果說“鈔票”也是一種選票,那麼中國精英對子女與家庭的未來安排,已經表明他們對中國的未來“投”了什麼樣的“票”。    

  這一“政治退出機制”對中國當代政治的影響,幾乎可以用近年來在海外定居的中國大陸人的數量與資本外逃數額作為衡量指標。被中國政府與民族主義者詈罵有加的美國則成為中國精英們到國外定居的首選,它那富饒的東部和西海岸,恰如一片巨大的海灘,近百年來中國每一次政治大潮退潮,總會在這片海灘上留下幾片貝殼。如今,遷居這些地方的中國新富們如同過江之鯽,匯成了一股人潮。在洛杉磯,中國新富的“二奶”們定居的豪華居住區,構成了一個美國歷史上從未有過的特色居民區──“二奶村”。中國精英集團成員普遍安排家庭成員出國定居,形成了世界上獨一無二的“中國特色”,遍觀世界,沒有任何國家的精英集團有這樣的大規模定居外國的集體行為。

  由於這種另類“退出機制”的存在,中國的政治、經濟兩大精英集團的成員不必再與本國人民共同承受必將到來的各種社會危機,共享嚴重汙染的生態環境。對統治集團來說,剩下唯一可做的事情,就是儘量維持眼前的政治社會穩定,將目前政治體制所賦予的權力資本的作用發揮到最大,保證自己最大限度地攫取財富,積累“退出”所必須的本錢。因此,精英集團成員的行為明顯的短期化。

  兩百多年前,法國國王路易十四說過一句臭名昭着的話:“我死以後,哪怕洪水滔天”。而今天中國貪官汙吏的共同心態則是:“我離貽d中國以後,哪怕洪水滔天。”中國既然不再被貪官汙吏及其家庭成員視為家園,他們自然也不必再為過分壓榨而產生後顧之憂,中國歷史上有關統治者與人民的傳統“舟水理論”(水可載舟,亦可復舟)也就不再起任何道德約束作用。因此,可能給眼前的利益攫取帶來風險、並使統治集團失去原有地位的政治體制改革自然被統治集團無限期擱置。

  結語 

  本文第二部分所談的問題正嚴重影響着中國人的生存狀態與生存方式,而第三、第四部分分析的所有因素都有利於中國政府在短期內維持政治統治的穩定。

  本文的分析還表明,希望中共內部的權力更替能改變中國現在的危局,只是一種一廂情願的想法。那些認為中國政府完全有能力長期控制局面的分析家們,其分析建立在這樣的邏輯之上:中國政府是一支高效團結的“消防隊”,它花費巨大的投入所建立的“消防設施”,如輿論控制、政治高壓、由防暴警察與國家安全部構成的“安全系統”等,能有效地維持中國社會的穩定。

  但筆者的看法卻沒有那樣樂觀,儘管中國共產黨通過種種以“改革”名義出台的措施與對國家機器的修補,再加上高科技的使用,把中國社會變成一個無法“革命”的社會,從而使共產黨的一黨專政能夠在今後10到15年的時間裡勉強維持下去,但這樣一個距離現代民主政治越來越遠,既不能保證人民的生存權,且被本國精英棄如弊履的國家,稱得上是在“健康發展”嗎?中國的實況並不是“地面上鋪滿了乾柴”,而是地下在奔突着隨時可能竄出地面燃燒的“地火”,任何最先進的“消防設施”對“地火”的防禦作用是有限的,中國共產黨政府終會有撐不住的一天。而由於中共“黨國一體“的長期統治,執政黨撐不下去之時,也就是中國社會陷於解體之日。與以往歷史上大動亂不一樣的是,由於人口的空前膨脹,生態環境的高度破壞,以及社會道德的整體崩潰等制約因素,經歷過共產黨統治的中國要進行重建,將比以往任何時代的重建都困難得多。

  中國究竟應該維持目前的專制政治還是應該走向現代民主政治?答案是現成的:維持目前這種體制,就是維持少數精英集團對人民大眾的掠奪。那麼剩下的問題是:中國民主化的前景又將如何?君不見,在拉丁美洲一些號稱“民主化”的國家中,人民不是依舊生活於水深火熱當中?

  可以預見,中國的民主化將會是一個漫長曲折且危機四伏的過程。根據中國百餘年來引進西方文明那種種“淮桔成枳”的經驗,以及目前中國已具備“失敗國家”的基本特徵這一現實狀況,筆者只能說,民主化將使中國在威權體制之外多了一種選擇的可能,但並非包醫百病的靈藥。中國是否需要政治體制改革,區別在於是由誰來計算機會成本。對於一部分統治精英來說,他們需要時間伺機“退出”中國;而對於另一部分還希望(或因種種原因不得不)留在中國政治舞台上的統治精英來說,他們需要知道自己是否具備了操縱“民主”的能力,如果基本具備這一能力,“改革”也許可能開始;對於公眾來說,則有一個由我們這一代來支付改革成本,還是由下一代支付改革成本的問題。

  兩百多年前美國發生了偉大的獨立戰爭,其導火線是“波士頓傾茶事件”。該事件發生後,美國社會發生了激烈的討論:與英國的戰爭是否可以避免?得出的結論是,現在固然可以不開戰,但這場戰爭遲早還是會發生;既然戰爭不可避免,與其讓子孫後代為獨立付出血與火的代價,還是讓我們這一代人承擔責任吧。於是美國人民在其開國元勛的領導下,書寫了人類歷史上偉大的一筆。

  中國人是不是也應該拿出美國人民當年的勇氣?我們已經有了一個百年立憲的悲劇,不應該再有一個150年還建立不了現代民主政治的悲劇。曾經有過輝煌文明歷史的中國人,應該有能力做出明智的選擇。

  (初稿於2002年12月;二稿於2003年7月,作為《中國現代化的陷阱》(修訂版)之前言發表(香港博大出版社2003年10月出版);完稿於2004年5月)
 
 
政治改革:“中國模式”的難題
 
  楊光

  一、經濟改革的成功來自於經濟自由的擴展

  二、中國改革的矛盾和問題主要源於政治改革的遲滯

  三、政治改革在中國是如何進入“休眠”狀態的?

  四、中國的難題:政改突破口在哪裡?

  關於中國的改革,如果從不同的視角、用不同的觀點來觀照其進程、分析其成敗得失,可能會得出差別很大的結論。以前蘇聯東歐為參照,可以把中國的改革看作是社會主義制度內部的自我完善和修復;以西方政經制度為參照,可以把中國的改革看作是向世界主流體制的“轉型”和“接軌”;以中國傳統社會為參照,可以把中國的改革看作是洋務運動、清末新政和反清革命之後現代化進程的繼續;如果僅僅從1949年以後的中國式社會主義傳統為參照,則可以更簡單地把中國的改革歸結為向文革之前17年體制的部分回歸和在那個基礎上的發展。

  25年過去,中國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最突出的變化被歸結為一系列的“經濟建設成就”。在充分肯定中國的經濟改革成就之餘,也必須看到,有一些因為不均衡、不公正的改革而帶來的變化,其實是大多數中國人不願意看到或者不樂於承受的,比如農民的相對貧困和農村的絕對破敗、官僚系統的劣質化和貪汙腐敗的普遍化、道德誠信和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教育醫療社保等重大社會目標的退步、地區間差距的加速擴大等等。這些負面效應並非改革的推動者們“有意造成”的,但是他們也應該對因為缺乏預見、解決無方而造成的負面後果的擴大和惡化負責,他們的後繼者則有相當的政治義務去解決這些“改革後遺症”。令人不安的還不僅僅是改革的某些經濟和社會的負面後果。對執政黨和政府的權力合法性及其行為能力、行為方式的最強烈質疑,不是發生在60、70年代的經濟衰退過程中,恰恰發生在經濟高速增長的改革時期。社會分化、階層對立的格局正在形成,權錢結合的強勢群體搶占了權力和財富的高地,弱勢群眾則受到權力和財富的歧視和排擠,從而,強者愈強、弱者愈弱,民眾、權勢集團和當局失去了當初對整體改革的廣泛共識,結果是一部分人強烈擁護的改革,另一部分人可能無動於衷,還有一部分人難免會激烈反對。這種社會的緊張最終必然會危及到政權根基和社會穩定。

  當然,從經濟增長或狹義的社會發展的意義上講,中國的改革無疑是成功的,其成功堪與中國近代史上最有影響力的政治社會變革相比擬,甚至也讓1949年的“革命勝利”及其後大規模社會主義改造的成就黯然失色。但是,在成功的背後,又有着讓民眾和當局各自都不願意接受的諸多負面後果。簡單而籠統地評價中國改革的功過成敗,不如找出它成功的地方和失敗的地方來得重要,不如找出成功的線索和失敗的癥結來得重要。因此,我們必須探尋中國改革的實質意義。

  一、經濟改革的成功來自於經濟自由的擴展 

  要完整地分析和敘述中國改革的內容、方式、手段和實質後果,並從中得出對後人有啟示意義的經驗和教訓,是一項困難的工作。不過,有一項結論卻可以輕易得出,那就是:無論是“包產到戶”、“放權讓利”、“承包租賃”、“股份化改制”還是“大力發展民營經濟”,都是在一定程度上放鬆國家權力對微觀經濟主體和微觀經濟活動的控制,亦即使從地方政府、企業主體最終到每個人的經濟自由權利得到不同程度的擴展。把被國家權力劫持和綁架了的權利釋放出國家統制經濟的牢籠,這就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實質意義。

  中國在改革開放之前的狀況,用鄧小平的話來講,對外是“封閉”的、對內是“僵化”的(所以需要對外開放、對內搞活)。其特點是政治上高度中央集權、經濟上高度國家壟斷,黨的主席不僅擁有凌駕於社會和國家之上的一切權力,而且還是所有正確思想的唯一源泉;國家以全民或集體的名義實際控制了全部的經濟資源和經濟組織,國家占有所有人的全部社會勞動,按政治分類和階級身份來分配全部勞動成果;任何個人、任何組織除了依附於國家權力以外就無法生存,除了做“組織”上安排的工作不可能再有任何可做之事,除了過社會主義大家庭的生活不可能有任何真正屬於個人的生活,甚至於一個被黨否定了的中國人將不再有做人的權利和資格。當然,控制了一個人的生存,也就控制了他的一切。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農民的自發改革行為,其推廣則演變成為一次高度成功的農村改革,它使家庭取代生產隊成為農業的基本作業單位,農業產出大幅度提高,農民的吃飯問題基本得到解決。任何政治學或經濟學的理論解釋都不能忽略農民從國家權力那裡取得了人身自由這一事實的重大意義。農村改革最首要的不是農民與土地之間權屬關係的變化,也不是農民對其勞動成果的收益分配權的變化,而首先在於國家權力離農民遠了,集體對農戶的干涉少了,家庭成為基本上自治的生產、生活組織,國家對農民的生產活動和私人領域的生活不再發生強制效力(計劃生育例外),農民真正享有了戶口管制之下的小圈子裡面的人身自由,對於自己的人身和勞動具有了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在農村,正是自由帶來了活力。可以預期的是,如果在新的生產生活方式的基礎上對鄉村政治進行重建,充分的自治和更多的自由將給農村和農民帶來更大的活力。然而,解體了的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三級組織並沒有被真正解散,隨即草草改制為與過去的“人民公社、三級所有”的體制平行的鄉(鎮)、行政村和村民小組。這一農村機構改革的敗筆,終於將“包產到戶”的成果從農戶收歸基層政府,並漸漸地消蝕盡淨。鄉鎮企業是在市場意識比較強烈和國家經濟統制比較薄弱的地帶自然、自發地興起的,並沒有國家政策的導向作用。相反,當許多地方政府把發展鄉鎮企業作為政策目標之後,鄉鎮企業在政府的扶持、規範之下反而開始走下坡路。考察鄉鎮企業的興衰,也足以讓人深思。

  應該看到,農村改革給予農民的自由是非常基本、非常有限的,僅僅是自然人的人身自由而已,農民仍然不是這個國家的平等公民,戶口制度和由國家主導的根深蒂固的歧視政策給他們的自由設立了一道身份屏障。在農村人口不可能大幅減少而農業的平均產出不可能大幅提高的前提下,在農民負擔愈減愈重、農業收益愈來愈少的情況下,縣、鄉、村三級組織面臨的改革課題,不是對農民如何加強領導、加強管理甚或加強服務的問題,而是如何裁撤機構、減少干擾、與民休息的問題。

  與農村的情況相類似,改革以前城市居民長期以來一直被禁錮在“單位”中:必須而且只能為單位工作,從單位獲取生活來源,甚至只能從單位獲取信息和“正確的思想”。單位可以滲透進城市居民的幾乎全部的公共和私人生活領域。比農民幸運的是,城市居民能夠從單位獲得一定程度的生活保障,這種保障與單位的效益無關而只與單位的行政級別有關,單位依其行政級別的高低向其不同行政級別的成員提供不同強度、不同範圍的福利保障。“單位”相當於城市的“人民公社”,所有的單位,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企業事業單位,無論是國營還是集體所有,都是一種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三位一體的國家權力部門,即使是生產單位,其衙門性質也要高過其企業性質。城市裡改革開放最早的的弄潮兒是個體戶、私營企業家,他們中許多人是“待業青年”、“兩勞分子”和其他被開除公職的人。他們是“單位”的棄兒,也因此成為有限開放的小市場裡面的自由人。城市的改革從兩個不同的方向推進,一邊是私有經濟從無到有、從小到大,一邊是公有經濟“靜悄悄地私有化”。殊途而同歸,都是從國家經濟權力的包圍圈中向外面突圍,哪個地方的包圍圈比較鬆懈,哪個地方的城市經濟改革就比較到位。

  讓農民和市民擺脫對公社和單位的人身依附,讓民企和洋企擺脫政府的束縛,這正是經濟改革的實質涵義。絕對國家權力的鬆動使農戶和民企有了生存空間,這是國家對改革最大、最實質的貢獻。與國企延續多年的窘境相對應,民營企業、三資企業的發展十分迅猛,儘管眾多的市場領域仍然不允許私人資本和外國資本進入,國家在市場准入、行業准入、稅賦標準、政府補貼等方面為不同投資主體的企業設定了不平等的權利義務,國有企業明顯占有先天優勢卻績不如人,其原因只在於國企仍然在強大的國家權力的陰影籠罩之下,國家權力對國企利益上的保護抵消不了對其創造力的束縛。

  所以,中國的改革如果說取得了成就,實質在於作為個人、家庭和企業的“經濟人”有了最基本的經濟自由。讓更多的人、更多的企業擁有平等的自由,把“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變為保障所有人都有同等的自由選擇機會,仍然是中國經濟改革進一步深化的必由之路。經濟改革如此,政治改革亦復如此,政治改革的主要手段和實質後果,同樣也應該是讓作為公民(和公民團體)的“政治人”獲得充分的公民權利和政治參與的實質自由。

  二、中國改革的矛盾和問題主要源於政治改革的遲滯 

  在蘇聯東歐發生巨變並陷入暫時性困境之後,出現了一輪對中國改革模式的“成功經驗”自戀自誇、自吹自擂、孤芳自賞、自我表揚的熱潮。比較典型的經驗總結大概有兩項,其一是所謂“漸進改革優於激進改革”,其二是所謂“經濟體制改革先於政治體制改革”,這兩項“經驗”被當作中國之所以保持社會基本穩定、獲得經濟高速成長,而前蘇聯和東歐之所以社會劇烈動盪、經濟急劇下滑的主要原因。將這兩項所謂“改革經驗”貫徹到中國的改革實踐中,便助長了“能不改的絕對不改、能慢改的絕不快改、能小改的絕不大改”的保守心態,尤其是對於政治體制改革的態度,往往強調必須以市場體製成熟、物質條件具備、國民素質提高、社會高度穩定作為真正啟動政治改革的前提條件。於是,政治體制改革陷入一個怪圈循環:只有在市場經濟成熟、國民素質提高、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上才能有條不紊地展開政治改革的進程,迴避或消解政治改革給執政地位帶來的風險;而如果沒有適當的政治體制改革和制度的轉型,上述市場經濟成熟、國民素質提高、社會和諧穩定的預設前提又根本不可能實現。那麼,這無異於說,對於既得利益階層而言,只有政治體制根本不改革,才是最穩定、最安全、最正確的選擇。

  然而,所謂“漸進”與“激進”,其實並沒有明確的分界,所謂“政治體制”與宏觀的國家經濟制度,也具有緊密的內在關係。那麼,“漸進必然優於激進”、“經改必須先於政改”的說法,乃是似是而非的有害之論。比如,將東歐公開化、法治化的私有化過程稱為“激進改革”,而將中國偷梁換柱、偷天換日的靜悄悄的私有化稱為“漸進改革”,將前蘇聯國家公開化的民族矛盾、政治分歧歸罪於政治變革,反而將政治高壓掩蓋起來的社會衝突視之為“穩定”,這樣的描述無異於障眼法和自欺欺人的騙術。

  將中國政治改革的拖延和遲滯當作“成功經驗”,是錯誤的和荒謬的。當前蘇聯和東歐國家度過暫時性的政經危機,重新獲得穩定、安全和發展之後,我們再來反觀中國的改革歷史,直面中國目前面臨的各種嚴重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難題,兩相比較,我們不難看到,正是政治改革的遲緩造成了中國現行體制內外強大的張力,使現行體制的合法性受到嚴峻的考驗,並且加劇了社會分化、利益衝突、階層對立的形勢,許多重大的矛盾和突出的問題不僅長期得不到解決,而且還在繼續惡化。

  當前中國面臨的重大矛盾和突出問題,歸結起來,都或多或少與政治改革不到位有直接、間接的關係。一方面,傳統體制下的平均主義“優越性”已不復存在,但舊模式的固有毛病還遠未根絕;另一方面,我們離成熟的市場體制還相距甚遠,但原始、野蠻、權錢勾結的“壞的市場經濟”卻為禍日深。列舉一些對當前中國造成最多困擾的老、大、難問題,從中可以看到它們的共同特性:這些問題的嚴重程度與解決的難度,與民主化不足,與不能提供公平、平等的制度環境有着莫大的關係。中國的腐敗人數之多、腐敗行為之廣、腐敗程度之深、腐敗規模之巨,幾乎是全世界最嚴重的。這一深入中國政經制度之骨髓的痼疾,遠不是常規的反腐倡廉措施如黨紀政紀、撤職槍斃所能解決,更遠遠不能用“美國也有腐敗”和“取得階段性成果”來自慰了事。

  其實,無需任何高深的分析,中國所有最嚴重、最緊迫的問題,所有久拖不決無法破解的難題,全都指向同一個地方:都多多少少可以歸因於政治體制改革的遲滯。25年來,凡是中國解決得比較快比較好的問題,幾乎都是不涉及現行政治體制變革的問題;凡是必須通過改變現行政治體制才能夠獲得解決的問題,最終都因為政治改革的缺席而成為老大難問題。中國已經無可迴避、無從選擇,再不真心實意地解決政治制度的根本缺陷,市場“開放”仍可擴大規模,但“改革”就確實難以為繼。

  經過20多年的經濟增長,執政當局對於處理經濟事務的信心比較大,更養成了以經濟手段應對其它一切事務的習慣。不錯,20多年的經濟成長堪稱“中國奇蹟”,撇開水分和泡沫不說,中國經濟仍然有諸多可圈可點之處。但是,經濟的高速發展並沒有解決也不可能解決中國面對的主要問題。以為這樣的發展可以用來解決社會公平問題、民主建設問題、人權和法治問題,以為發展出來的“中產階級”必然在政治舞台上閃亮登場,以為經濟改革必然會為政治改革創造條件並自動導引出政治改革,以為因賺錢而提高了的“國民素質”和改變了的“國情”就能適應將來的新型政治體制,大約不過是痴人說夢罷了。在制度的改造面前,經濟發展這個“硬道理”還“硬”得起來嗎?

  三、政治改革在中國是如何進入“休眠”狀態的?

  1978年以來,政治改革一直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實際上,中國20多年的改革歷程,從起點看,政治改革曾經是先於經濟改革和引發經濟改革的,可惜這個邏輯順序已經被有意識地遺忘了。首先有了對“文革”體制的批判、有了對毛澤東和“文革”的重新評價、有了對“冤假錯案”的逐步平反、有了“真理標準”大討論、有了對左傾勢力的組織清理,才使得“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高層政治以及中央與地方權力運作的規則發生了在當時看來是非常大的改變。華國鋒體制是後毛體制的延續,而鄧、胡體制則對華國鋒體制實施了相當程度的改革,其後才有了經濟改革的正式啟動。指出這一點,是為了再次批駁那種必須先經濟改革然後才能慢慢政治改革的觀點,也否定那種蘇聯東歐先政改後經改所以“失敗”、而中國只經改不政改反而“成功”的幼稚論調。如果沒有鄧小平、胡耀邦對毛、華體制加以政治改造在先,斷不會有任何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改革在後。1976至1979年的政治變局,不也是一次有點激進意味的政治改革嗎?但是這種政治改革在引導出經濟改革後就從此止步不前了。

  此後,在中國改革開放的整個過程中,政治改革一直處於一個理論和實踐的灰色地帶:誰也不明確地反對政治改革,但改哪裡、如何改、何時改、改到什麼地步、改向什麼目標,則從未明確過。中國的經濟改革有一個大致的標準,就是所謂的“貓論”:生產上去了,產品豐富了,收入多了,利潤大了,即使有意無意地闖了舊體制和意識形態的禁區,也是好的,至多也無大過。而在政治改革方面,卻至今也沒有一個類似“貓論”那樣的可操作的判別標準,所以情形也就大不相同,凡是熱心政治改革的人總遭人疑忌,凡是主張政治改革的領導人總不免以“犯錯誤”而結束自己的政治生涯。

  鄧小平在1986年9月會見日本政治家竹入義勝時回憶說:“我們提出改革時,就包括政治體制改革。”但他又說:“政治體制改革的內容現在還在討論。”鄧的話表明,一方面,政治制度必須改,這是改革之初早就確定了的;但另一方面,政治改革的目標、改革的內容、改革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始終模煳不清。鄧小平提出了“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為政治改革劃定了邊界約束條件。他不是告訴別人哪些地方能改,而是警告人們哪些地方絕對不能改。

  80年代是中共斟酌醞釀、反覆權衡政治體制改革的時期,黨內外都對政治改革的開展抱有強烈的期望。1980年底,鄧小平提出“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主要內容是克服官僚主義、反對家長制,實行權力分散和集體領導,廢除領導職務終身制,實行黨內民主,並且提出了黨政分開、黨不代政的改革思維。1982年,胡耀邦提出“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這一被他稱為“極其重要的原則”。同年通過的新憲法中設立了國家的中央軍事委員會,這甚至暗示了軍隊國家化的制度改革方向。到了80年代中期,“領導制度改革”的提法演變為“政治體制改革”,“對話”、“透明度”、“公開性”這些詞語也漸漸被搬上了台面。然而,1989年的政治風波徹底改變了中國的政治生態,原來擬議中的許多政改設想都進入了“休眠”狀態。

  上世紀初的清末新政原本是要建立君主立憲體制,但結果卻是從所謂“改官制”入手以拖延立憲,最後招來革命而終。歷史驚人的相似,20世紀後期開始的政治改革,真正大刀闊斧有動作的,也還是圍繞官制的所謂“機構改革”,各級黨、政府、軍隊、國家機關都搞了若干次有聲有色的機構調整,增減一些官銜,更換一批名稱,合併一批機構,至少每屆政府都慣性地進行一次以減員增效為目標的“國務院機構改革”,雷大雨小,最終還是以機構擴張、人員膨脹而結束。除此之外,20多年來真實的政治改革成果實在寥寥,連“廢除領導職務終身制”和差額選舉這樣簡單的事情也還沒有真正做到。

  四、中國的難題:政改突破口在哪裡? 

  政治改革是權利與權力的較量,而中國政改的困境是只能“以權力改革權力”。權勢階層作為一個整體,是中國唯一可以迅速有效地動員起來的有組織力量,政治改革如果得不到他們的支持,便只能走向革命或動亂。但他們同時又是政改的最大延宕力量,名為“公僕”實為主人的權勢人物和黨政權力部門既在履行着政權的職能,同時也在經營和維護其個人與團體的獨特利益。他們是一股強大的力量,現行制度使他們成為掌控最多公共權力、支配最多社會資源、占有最多社會財富、享受最多社會保障的既得利益群體。由於他們的獨特地位,使他們有能力挫敗任何損害他們利益的政治改革。例如,高級官員的差額選舉從程序上、操作上極易實行,之所以不能推行的原因無非是霸着權位的官員不敢面對選票的考驗,而他們卻掌握着足以阻撓選舉改革的權力和資源。不能指望上述人士成為政治改革的推動力量,除非有足夠大的民間壓力和國際壓力,除非迫不得已。這是中國政治改革必須面對的難題。

  許多年來,熱心政改的人們一直在尋找所謂政治體制改革的突破口。關於“政改”突破口的議題有兩方面的含義:其一,是試圖從理論上探索出一個政治改革的邏輯上的起點;其二,是試圖從制度的堡壘上找到一個易攻難守的薄弱之處。前者是理論派,着力於制定出政治改革的邏輯步驟。他們找尋突破口的方法是沙盤推演式的:要想到達制高點A,就必須先攻占陣地B,要想攻占B,必須先實現目標C、擁有條件D、配備裝備E等等,這種推演的結論大致是悲觀的。後者是實踐派,着眼於既要政改,又不要讓被改的人太難受,他們找突破口的方法是偷襲式的或“捏軟柿子”式的。即選擇一個改革阻力最小、改革呼聲最大、改革受益者最多、改革受損人的反抗能力最小、改革成功率最高的地方入手。二者的共同點是,相信突破口是存在的,有這麼一項初始的改革作起點,就可以將制度的堡壘一舉爆破,讓政改的進程不可逆轉。

  曾經有人相信,由村民委員會選舉到居民委員會選舉的“基層民主”方式就是這樣的一個突破口,理由是這項改革的阻力很小。以村主任的官帽之小、油水之薄,權勢集團是可以把這點利益犧牲出去的。但村長充其量是村裡的“二把手”,上面還有黨支書罩着,村外邊有鄉鎮政府盯着;民選的村委會與上級的鄉鎮政府和同級的黨支部並沒有分權制衡的制度設計,而是百分之百地被上級的鄉鎮政府和同級的黨支部領導着。如此選舉出來的村委會,哪怕選舉過程再民主,又如何能實現村民自治的政治目標?

  政務公開、新聞自由也曾經被認為是政改的突破口。20多年來知識界爭取思想自由、創作自由、學術自由、新聞自由的呼聲不斷,對公權機關增加公開性、透明度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對於知情權和言論權的要求,是幾代知識分子和民眾普遍的心聲。思想權、言論權是行使其他一切政治權利的必要基礎,以開放言論權為突破口的政治改革設想是符合實踐邏輯的。然而,因為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對舊體制下的貪官汙吏、惡法亂令具有直接的殺傷力,所以,開放言論的要求必然受到各方面最強大的阻力,在可預見的將來,“政治正確”的緊箍咒仍將牢牢地套在媒體的頭上,這個突破將異常艱難。

  也有人認為,修改憲法、改革人大是最恰當的政改突破口。憲法“至高無上”,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以憲法和人大為突破口的政治改革思路,自然與中國改革的憲政方向相合。但是,這種改革思路必須以中國的現行憲法和人民代表大會真正“名實相符”為前提,如果憲法並非至高無上,人大並未掌握最高權力,那麼,僅僅是憲法的文字修改和人大的形式變革,也是意義有限的。一個矛盾含混的憲法文本、一個違憲不究的憲法體制、一個大權旁落的權力機關,本不足以對之寄託政治改革的宏大願望。

  還有人認為黨內民主是政治改革最現實可行的突破口。理由是:在現行體制下,所有的組織、所有的機構,全都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解釋執行機構,所以,如果讓中共黨內的6,600萬公民“先民主起來”,也便等於人大、政府、政協和全社會都有了小規模的民主。但是,黨內民主不僅與黨的“民主集中制”固有傳統相左,也必將徹底改變中共有史以來形成的組織規則,黨內民主的難度與中國社會的民主化難題的難度相比,或者相等,或者更大。

  為了減輕權勢集團對政治改革的擔憂,減少政改實踐的困難,有人設計了“政改試點”方案。中國的經濟改革曾經走過這樣一條路,即從某個省市縣開始一項改革的試點,或從某個具體的經濟主體類型開始一項改革試驗,根據試點的成效再決定下一步的改革走向,比如經濟特區。那麼,可否以“政治特區”的方式實現以點到面的政改突破?可否以地方試點的辦法開闢政治改革的前進之路?一般而言,純粹的地方政治改革試點是意義不大的,除非首先給予那個“政治特區”以真正充分的自治權,不然,如果這個試點地區處於上級黨政權力的層層包圍之中,這樣的試點也就沒有什麼意義,除了做秀,自然也絕無成功的可能性。

  在簡要分析了上述各種關於政治體制改革的思路之後,看到了政改突破之困難,我們難免悲觀。其實也不盡然,只要是真正的政治改革項目,無論從哪裡開始、走什麼路線,全都有可能成為政治改革的突破口,全都有可能引發“多米諾骨牌效應”。所以,真改和假改的選擇,比從哪裡改起的選擇要更加重要。而所謂真改,在於是不是真正認同平等、自由、人權、法治的價值觀,是否認同憲政民主的制度方向。以這個標準來看,筆者認為:真正的政改必然是全面的政改,黨的政治功能、黨政軍之間的關係,是必須加以徹底改革的。只有從大處着眼,才能從小處着手。真正的政治體制改革必須首先針對真正的大權力,必須將真正的大權和實權交給人民去選擇、監督,而不是在沒有實權、只有小權的地方兜圈子。這是判斷中國是否有實質性政治體制改革的標準。

  在今日之中國,恐怕沒有多少人真正相信,政治體制永遠無需改革。政治體制變革或早或晚會成為中國無可迴避的結果,而其突破點大約就在“逃避政改”的“中國模式”難以為繼之時。  
 
市場轉型、精英政治化與地方政治秩序
 
  謝岳

  上海交通大學國際與公共事務學院比較政治系副教授

  一、社會抗爭:經濟發展抑或政治發展的外在性結果

  二、精英政治化:精英崛起的模式

  三、精英政治化與社會抗爭的關聯性

  結語

  

  在西方政治學的經典文獻中,中產階級是民主政治發展不可替代的進步力量,西歐及北美的發展史似乎能夠驗證這一點。但是,當我們據此來觀察當代中國社會時卻發現了一個獨特的現象:誕生於威權體制內的經濟精英不但沒有成為中國民主化的推動力量,相反,隨着他們財富的增長,這些精英中許多人卻演變成為反民主的勢力。一方面,在地方政治發展中,許多經濟經英阻礙了公民社會的成長;另一方面,由於經濟精英和地方政治精英的結構和利益的重疊,他們的聚合也阻隔了中央對地方的正常管理。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地方政治秩序的不斷惡化與地方精英行為的上述特徵不無關係。地方經濟精英的政治化和反民主傾向,是當代中國政治在市場轉型的大背景下面臨的大問題。

  一、社會抗爭:經濟發展抑或政治發展的外在性結果 

  社會抗爭一般指社會抵抗國家的集體行動,也可以稱作集體維權行動,行動指向是國家。20世紀90年代,中國社會開始面臨日益突出的地方政治秩序問題,特別是農民集體性社會抗爭事件不斷湧現,他們採取集體上訪、法律訴訟、圍攻黨政機關等形式,向當局施加壓力。David Zweig通過分析中國的《民主與法制》雜誌刊登的個案發現,從1988年至1997年,《民主與法制》共報導了30起抗爭事件,其中1993年至1997年共26起,1991年2起,1990年和1989年各1起。該作者認為以下幾種原因導致了鄉村社會抗爭事件的發生:土地徵用、亂收費、行政或經濟問題、幹部濫用權力等。(David Zweig,2000年)  

  中國學術界一些人對社會抗爭這樣的社會發展外在性(externality)現象提出了一種簡單化的說明,認為這是經濟市場化的必然結果,只要發展市場經濟,就必然存在社會分配不公,如果社會分配極端的不平等,其結果是必然導致社會衝突。依照這種觀點,上述社會衝突的根源似乎就是市場體制。這種說法其實似是而非,因為計劃經濟體制也同樣會導致社會抗爭。事實上,當經濟市場化過程被納入威權模式時,政治力量更有可能成為導致社會抗爭這種激烈的“外在性”的主要因素。正如亨廷頓所言,“政府是產生問題的根源”(亨廷頓,1976年)。既然政治因素可能是引發(至少是鄉村)社會抗爭的基本原因,單純用市場體制的經濟外在性(不妨稱作“市場中軸”)來解釋當代中國的社會抗爭,就不如用“經濟發展中的政治外在性”(“政治中軸”)更有說服力。否則,把社會抗爭的原因簡單化地歸究為經濟市場化,可能會誤導我們解決社會抗爭的努力。

  事實上,發生在中國的各種社會衝突事件遠遠超越了市場導因的範疇。2000年,E.J. Perry和Mark Selden主編了一本論文集,書名為《中國社會:變化、衝突與抗爭》,共收錄了11篇文章,每篇文章都論及中國社會衝突的某個方面,例如,計劃生育政策導致的衝突、環境保護者的抗議活動、宗教問題等等。編者避開了中國社會研究的傳統路徑(即“市場中軸”),從而得以擴大觀察中國現象的視野。由此可見,把“政治中軸”納入分析框架也許能更合乎邏輯地說明中國社會變遷乃至抗爭的原因。  

  筆者之所以主張從“政治外在性”(政治中軸)角度來理解當代中國社會抗爭的起因,有以下幾個具體原因:

  其一,中國的經濟發展模式有明顯的國家主義特徵,這種模式被學術界稱作“東亞模式”。其基本特點是國家(政府或政黨)既制定經濟發展的戰略又參與具體的經濟事務,既是遊戲參與者又是遊戲規則制定者。在這種模式下,現代化所依託的是兩種體制:一是政府體制,另一種是市場體制,前者是主導性的,後者從屬於前者。中國與其他東亞模式國家不同的是,市場機制不是原生並自然存在的,經歷了20多年計劃經濟之後,市場因素是政府為了經濟發展而引入的,市場框架是在強大的政府能力的基礎上構建起來的。在這種威權模式下,國家(政府和政黨)的影子隨處可見。在“政府即廠商”一文中,魏昂德認為,中國政府是經濟市場的必要一員,因為地方政府已經從事經營,以廠商的角色參加市場活動(Walder,1995年)。因此,社會抗爭與其說是市場的外在性結果,還不如說是政治的外在性結果。

  其二,政治合法性基礎──發展主義。從1949年到1978年,政權統治的基礎主要是通過意識形態的灌輸,來獲得民眾的政治認同。但是,“大躍進”、“文化大革命”等一系列連續的政治運動將中國帶入政治危機之中,1978年可被看作是革命的終結、後革命時代的開始。在後革命時代,政治領袖不得不逐漸轉變合法性來源,1992年之後,“發展是硬道理”替代了“政治掛帥”。發展主義既是政治統治的價值理性,同時也是政府治理的工具理性,經濟發展幾乎成為考量政府績效的唯一指標。而當發展主義過度地追求經濟增長時,國家必然擴張自身干預社會的能力和範圍。當國家積極介入社會發展過程時,其附帶性結果就是政府和國家力量也隨之增長。這樣,國家既有可能成為社會發展的促進力量,但同時也有可能成為製造社會抗爭的源泉。

  其三,市場分權的代價──地方主義。當代中國的經濟改革整體上講就是中央與地方的分權過程,是圍繞着如何在市場條件下將資源分配製度化。在這個過程中,中央其實面臨着一個兩難問題:為了市場經濟的需要,中央必須放權;而放權之後,中央又不得不考慮如何控制地方勢力的崛起。1994年,中央政府推行分稅制,在財稅方面基本上解決了中央財政財力不足的問題,但是,國家能力不僅僅是一個財政能力問題,在中央財政的財力逐年增長的同時,地方主義的勢力也越來越僭越中央的控制力,典型的例子就是地方無視中央的規定非法汲取資源。當市場化和分權加強地方機構的自主權時,由改革引發的地方授權必然削弱中央對資源的壟斷地位(Richard Baum and Alexei Schevchenko,1999年)。用Vivienne Shue的話來說,中央“變瘦”,地方“變胖”(Vivienne Shue,1988年)。地方社會抗爭的不斷加劇,很大程度上是地方政權機構自我膨脹的結果。自我膨脹的動力來自兩個方面:一是發展主義的地方化,中央對地方政府績效評估主要依據的是各級地方政府經濟發展的量化指標,發展主義不僅是中央政府的基本政策策方略,它同樣也是地方政府的決策依據;二是地方政府機構的自利傾向,利益機構化和部門化是地方政治發展的一個突出特點,也是地方政府機構運轉的動力機制。地方主義以及地方社會抗爭的關聯性顯然是一個政治外在性現象,從經濟的外在性角度可能很難解釋。  

  如果撇開經濟外在性而傾向於政治外在性的分析框架時,精英政治學或許是理解當代中國政治的有效工具之一。在市場轉型的大背景之下,社會精英的作用對地方政治發展來說至關重要,90年代以來,中國社會抗爭的上升趨勢可以從社會精英的成長模式中找到部分答案。

  二、精英政治化:精英崛起的模式 

  當代中國社會精英的發展大致在1949年和1978年經歷了兩次斷裂。1949年之前,知識精英、經濟精英與文化精英[1]的發展呈平行演進態勢,儘管始於晚清的民族國家建設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文化精英的影響力,但總體上精英的力量並未受到根本打擊。1949年之後,由於革命將階級鬥爭觀念引入了政治生活,社會精英的地位和命運必須取決於政治力量的安排。社會主義改造首先完成了對紳士階級(梅斯納,1986年)和舊經濟精英的革命,知識精英則因現代化建設的需要而暫時地獲得了生存空間。但知識精英的整體衰落在革命與建設的矛盾邏輯下是不可避免的,“紅”與“專”相比,後者無疑要服從前者的需要。

  1978年以來,市場導向的經濟改革帶來了社會資源的急劇流動,與革命後進行的社會改造一樣,其流動的範圍是全面的、資源分割的強度是前所未有的;所不同的是,革命造成的資源流動方向是由社會流向國家,而1978年以後的改革造成的資源流動方向則相反,因此而產生的社會大變革是任何人都無法否認的事實。當代中國精英的崛起在90年代得到了合法的發展空間,他們幾乎是在一夜之間陡然出現在中國的社會生活中。“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政策首先在意識形態上寬鬆了精英成長的社會文化環境,緊接着,1994年市場經濟獲得了合法地位,它為精英的成長提供了制度環境。儘管官方文件和學術話語較少使用“精英”一詞,但是,擁有大量經濟財富、享有較高社會地位和具有較高文化水平的群體和亞群體的存在,表明精英社會正逐漸成型。

  在社會結構方面,隨着財富聚集和占有的迅速分化,社會分層現象演變得十分劇烈,社會結構越來越趨向於兩極化。從社會學角度來看,社會結構的兩極化必然導致社會的不平等和社會秩序的失控,而壯大中產階級的數量、擴大中產階層的比重,則是改變兩極化社會結構的重要途徑。筆者以為,社會結構的兩極化還不足以解釋中國社會發展的深層次問題,尤其是社會抗爭問題。事實上,當代中國社會發展過程出現的各種失范現象並非完全由社會兩極化結構所引起,而是由於社會結構中精英角色喪失其社會和政治功能所致,單純從社會兩極化狀態並不能直接推導出社會抗爭加劇這個結果。

  當代中國社會精英的成長模式可被稱為“精英政治化”,這種成長模式是精英功能喪失的主要原因。一般而言,精英政治化有兩個取向:精英接近政治和政治吸納精英。精英接近政治和政治吸納是所有國家政治現代化的目標。熊彼特等認為,沒有精英參與的政治談不上民主政治,民主的本質就是精英政治,因此,精英主動接近政治體系是民主化的前提。另一方面,傳統國家政治現代化的一項重要目標就是能夠建立起吸納精英特別是地方精英的制度(亨廷頓,1968年)。但是,精英政治化在當代中國發生了畸變,它形成的是一種政治精英和社會精英相互依賴而不是相互制約的權力關係,精英博弈的目標是如何將公共權力私有化。

  當代中國社會精英的成長模式離不開中國獨特的制度環境。在經濟領域,國家一直努力試圖在計劃體制上嫁接市場機制,但是,由於制度變遷中的“路徑依賴”,市場體制的建立總是擺脫不了傳統制度的制約和影響,從而形成了兩種制度共生的轉型形態。中國轉型形態的制度既有市場的特徵又有計劃的特徵,同時它又不是原生的計劃和市場。這種制度形態決定了精英獲得財富的方式是一種不完全意義上的市場行為,也是一種不完全意義上的計劃分配。在精英成長的現實環境中,他們大多選擇利用再分配權力獲得財富,因此,當代中國社會精英的成長模式是一種“政治依附型積累”,經濟行為與政治權力的依附連帶十分緊密(瑪麗亞·喬納蒂,1997年)。

  在政治權力仍然支配着社會資源獲取的情況下,地方經濟精英的成長無法割斷與政治之間的關聯性,這種關聯性的存在是以資本與權力的互惠關係為前提的。對經濟精英而言,權力可以加速資本的擴長;而對地方官員來說,通過出讓權力而獲得利益上的回報則是為官致富的捷徑。大量研究結果表明,當代中國市場轉型的特質即權力介入,由於市場化轉型是作為一項國家政策開始實行的,政策不僅影響到什麼人能從制度變遷中獲利,而且可以決定誰獲利最多(Andrew Walder,1996年)。90年代,隨着國家給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經濟支配權,幹部與經濟精英的互惠關係變得越來越緊密。  

  在當代中國,地方社會中資本和權力的互惠關係主要通過兩種方式進行。一種是所謂的“穿紅衣”、“戴紅帽”,國家正式將政治榮譽甚至職位授予經濟精英,將他們納入到政治體系中來。在河北清河縣,私營企業老闆連續3年累計納稅超過100萬元,就可以得到一個副科級幹部職務,該縣目前至少有近10位私營企業主到清河縣法院、勞動局等部門擔任領導職務;而吉林省江源縣1993年就出台政策,凡年利稅50萬元或扭虧50萬元的私營企業主,可直接錄用為副科級公務員,近10年來,先後有25個私營企業主被提拔為副鎮長。據《了望新聞周刊》報導,這兩地被破格選拔的私營企業老闆當上公務員後,多數並未放棄其企業的經營權或仍在企業兼職,即同時擁有“官”和“商”兩頂帽子[2]。如此則因商而官,官助商興。

  另一種方式是裙帶主義的關係網絡,經濟精英在諸如准入證(經營權)、稅收、項目獲得等方面依靠地方政府中的私人關係,而官員們則通過這些經濟精英為自己謀利(Richard Baum and Alexei Schevchenko,1999年)。1993年全國私營企業調查數據顯示,在私營企業主來往最密切的朋友中幹部占三分之二,在私營企業主來往最密切的親戚中幹部占二分之一;而私營企業的規模越大,企業主交往最密切的朋友和親戚中幹部的比重也越大(李路路,1995年)。  

  顯然,經濟精英這樣融入政治的過程實際上是形成了一種經濟精英對政治的依附關係,進而產生了政治精英和經濟精英之間權力與資本的置換模式,兩者間的互惠關係從而進入穩定狀態。在這種模式里,經濟精英資本積累的速度往往依賴於他們與幹部的互惠關係的深度,而不取決於經營者真正的經濟競爭力。因此,經濟精英的成長缺乏自我生存的社會空間,國家制度倡導的精英吸納之結果是市民社會和公共空間力量弱小並且日益邊緣化,這既影響了社會的發展也制約了政治變革,還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政治發展的方向,導致政治與社會衝突的加劇。

  三、精英政治化與社會抗爭的關聯性 

  在當代中國的地方社會,建基於傳統社會的文化整合功能早已讓位於政治和經濟的統治,文化精英在鄉村社會的重要性顯得越來越微不足道[3]。而地位日益凸顯的新興經濟精英當中,只有少數人(比如高乾子弟)能直接與高層政治權力建立依附關係,大多數經濟精英必須與地方權力相結合,從而在二者之間建立依附型政治關係。因此分析地方經濟精英與地方政府權力之間的關係在中國具有普遍意義。現實情況表明,當前中國地方經濟精英的政治化趨勢越來越使得經濟精英與大眾之間的博弈趨於零和關係。下列三點理由可以解釋其中原因。

  1.經濟精英的政治化趨勢慫恿與保護地方政治精英的逐利行為

  經濟精英的政治化過程建立的是一種經濟精英與政治精英之間的互惠關係,這種關係中的雙方地位並不是對等的,而是前者依附於後者。當經濟精英寄生於政治精英群時,前者的發展自然取決於後者所釋放的空間,而前者主導社會發展和政治發展的能力也同樣受限於後者所允許的範圍。因此,地方經濟精英在利益的驅使下通常會支持地方政治精英的逐利行為,從而擴大了政治精英汲取社會資源的能力。從邏輯上講,這增加了社會抗爭形成的可能性。

  權力市場(即權力資本化)就像商品市場一樣,既要有賣者也要有買者,而決定買賣雙方交易成功的前提就是利益。當地方經濟精英在政治化過程中獲得接近權力的機會之後,權力的賣方市場就出現了,而作為買主的經濟精英為了達到利益最大化的目標,會不斷提高接近權力的價格,而作為權力市場的賣方在商品(公共權力)出售受到較少制約的情況下,則不斷通過出售權力獲取利潤。儘管權力的資本化過程不能完全等同於市場活動,但是政治精英在權力行使缺乏有效制約機制的情況下,他們也同樣會追求權力資本的最大化。因此,經濟精英的政治化客觀上為權力與資本的互換創造了條件,並進一步加劇了政治精英的逐利行為,使得精英與大眾的資源博弈趨向零和關係。

  2.經濟精英和政治精英在利益上的重疊與共生決定了經濟精英必然參與剝奪地方資源的過程

  地方經濟精英與政治精英為了建立起牢固的利益獲取機制,彼此之間形成了利益上的重疊與共生關係,這種精英的聚合是一種單向的逐利行為。儘管西方近代史上經濟精英接近政治同樣也是受利益的驅使,但這與中國的現狀有根本區別,中國的地方經濟精英接近政治僅僅是為了眼前獲得經濟利益而行動,而西方資產階級接近政治是希望通過類似的行動使其經濟行為成為合法的自由權利。概言之,在中國,經濟精英接近政治是試圖實現資本與權力的交換;而在西方,經濟精英這一行為是努力實現資本與權利的互換。因此,中國地方經濟精英的政治化過程所關心的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如何通過接近權力獲得更多的社會資源。

  由於地方經濟精英的資本積累相當部分是通過與權力的交換實現的,所以他們與地方政治精英一起成為與大眾爭奪社會資源的競爭者。也就是說,大眾失去的利益一部分被地方政治精英所剝奪,另一部分則被地方經濟精英剝奪了。20世紀90年代以來,大量社會抗爭事件發生的背後都能夠找到若干主導事件發生的社會力量(經濟精英)。在城市,最典型的社會抗爭事件類型通常是圍繞房屋拆遷所發生的補償不充分問題,不少地方政府拆遷安置居民時實行低價補償,然後將所或土地出讓給開發商,開發商則又以更高的價格進入市場。這種情況在城市裡普遍存在,是精英聚合的一個典型案例[4]。從經濟精英利益生成的機制來看,他們的確是參與了剝奪大眾利益的過程,從而加劇了利益分割的緊張關係,導致地方政治秩序不斷惡化,社會抗爭事件急劇上升。

  3.稀缺的資源總量導致大眾與精英的博弈越來越接近零和狀態

  20世紀80年代國際學術界在分析中國地方精英時曾作過區域化研究[5],試圖發現中國地方精英的不同發展模式,這些研究與本文討論的主題相關。一般而言,經濟發達程度與社會抗爭的強度和頻率是成反比的,也就是說,經濟越發達,大眾與精英之間的對抗程度越低;相反,經濟發展落後,這種博弈的對抗強度則明顯增強。下面以鄉村社會為例說明這種博弈關係。

  鄉村社會工業化的程度普遍較很低,產業結構單一,農業是其主產業,因此,農業資源就成了精英獵取的主要目標物。由於鄉村社會的經濟欠發達,社會分化程度相對較低,社會各階層對資源的依賴單一。正因為各階層都依賴於有限的單一資源,再加上民眾沒有能力制約政治精英占據和支配資源的行為,所以鄉村政治精英與民眾之間很容易因爭奪資源(特別是土地)而關繫緊張。相關的調查研究表明,農民雖然承包了土地,但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土地交易權,他們只是被動意義上的土地交易者,不具有定價權和談判地位,只能獲得土地交易獲益的很少一部分;相反,政府在鄉村的代理人卻往往是土地交易的最大受益者,他們以土地公有為名,通過控制土地發包權來操作土地交易,假“集體”之名截留土地交易收益裝入私囊。2003年,山東省齊河縣將2,800畝即將收成的麥田強行改作商業用地,地方政府和官員從中牟取巨額利潤,而農民獲得的經濟補償卻相當有限[6]。在資源交易過程中,地方政治精英獲利的多少並不一定構成地方社會抗爭最重要的誘發因素,關鍵問題是,他們基本上是依靠掠奪鄉村大眾所擁有的資源而獲益,這種零和的博弈模式必然導致社會衝突。

  在資源稀缺的鄉村社會,經濟精英與政治精英角色功能重疊的程度非常高,由於資源稀缺,經濟精英大多選擇政治化作為獲取利益的途徑,如果不依附政治權力,經濟精英的成長往往十分困難。

  結語 

  對於任何政治制度而言,政治秩序的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無論這種秩序是全國性的還是地方性的。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保持良好的地方政治秩序對一個超大國家來說更是至關重要。地方政治秩序的維持和建立有多種制度方式,比如地方行政權限的擴張等,但是,中國社會的發展方向──市場與民主又從根本上要求削弱國家權力的影響範圍和程度,通俗點說,“小政府、大社會”,讓國民擁有一個自主和獨立的公共空間,才是中國政治發展的方向。

  如果國家將它全面延伸到社會各個層面和角落的權力逐漸收縮,有什麼力量能夠替代公共權力的權威性,從而繼續維持良好的地方政治秩序和社會秩序?筆者認為,就地方政治秩序重建而言,經濟精英與文化精英的健康發展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資源。一方面,這個群體能動員和整合民間力量,保證政治共同體的完整性;另一方面,能制約公共權力的非法和不當使用,緩解政治與社會個體之間的衝突。不僅如此,獨立的地方經濟精英群體的存在,還能夠成為遏制地方主義發展的重要因素。要言之,國家在推動市場轉型的時期,應當考慮如何保護地方經濟精英的正常成長,不僅將經濟精英視為經濟發展的主要依靠力量,而且應當將他們視為政治發展的重要依靠力量,還原他們的民主功能。
 
 
“中國特殊論”與中國發展的路徑
 
  洪朝輝

  美國賓州西切斯特大學

  一、“中國特殊論”VS“中國威脅論”、“中國崩潰論”和“中國奇蹟論”

  二、中國發展的特殊路徑

  三、“中國特殊論”的思維框架

  

  中國的改革已經走完了四分之一世紀,這是中國5000年文明史上經濟發展最快、社會激盪最強、文化震撼最烈的時期。中國正經歷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傳統文化向現代文化的轉型與蟬變。但是,如何解釋和理解中國這20多年的急劇發展,似乎成了國際社會中國研究領域的“哥德巴赫猜想”,各種看法紛呈於世,有的完全相反。  

  一、“中國特殊論”VS“中國威脅論”、“中國崩潰論”和“中國奇蹟論” 

  面對25年來中國社會經濟和政治文化的發展,眾多海內外研究中國問題的學者與專家貢獻了難以計數的學術成果,試圖對中國近年的發展歷程作實證分析和理論解釋。大致而言,他們的主要觀點可以用“中國威脅論”(The China Threat)、“中國崩潰論”(The China Collapse)和“中國奇蹟論”(The China Miracle)予以歸納。  

  “中國威脅論”的主要觀點是,中國在經濟上的迅速崛起必然導致軍事力量的強化與政治野心的膨脹。自近代以來,任何一個強國的崛起,包括18世紀崛起的大英帝國、19世紀末崛起的德意志帝國、20世紀上半期崛起的大日本帝國、以及二戰以後崛起的美國等,都不可能是和平地崛起。而堅持絕對和平的國家就難以真正的崛起,所以“中國和平崛起”論[1]只是一個天方夜譚。尤其是,中國的現有政治體制不是西方普遍認同的民主制度,加上台灣海峽兩岸發生戰爭的可能性始終存在,中國的未來走向必然是不確定、不透明、不可預測的,因而必定具有致命的威脅[2]。 

  “中國崩潰論”則源於對前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瓦解的認識,認為中國這一僅存的社會主義大國必然不能自外於世界潮流,而中國的現有政治體制一旦瓦解,必然導致整個國民經濟的崩潰,新疆、西藏、蒙古與台灣可能獨立,“黃禍”會向周邊國家蔓延。同時,中國現存的金融危機、社會兩極分化危機、官場腐敗危機、失業危機、“三農”危機、人口危機、資源危機、環境危機等8支利劍,既是中國崩潰的導火線,也是中國政治危機一旦爆發後的8根最後的“稻草”,可能壓死中國這頭“牛”[3]。 

  “中國奇蹟論”則提出了完全相反的解釋,它根據中國過去25年來經濟增長率平均每年高達8%以上的事實,認為中國的經濟發展是可持續的。持此觀點者甚至樂觀地預測,這種不受國際政治經濟風暴干擾的超常發展,可以持續到2020年,並由此進一步推論出:中國的政局將是穩定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道路是正確的,漸進式而不是“休克”式的經濟發展模式是成功的。總之,在中國,政府與市場都是有效的[4]。 

  有意思的是,上述3論的價值觀念、政治立場截然不同,但對中國發展的解釋卻都有情緒化和極端化的特點。例如,“中國奇蹟論”對中國的讚美過於樂觀;“中國威脅論”從反面高估了中國的破壞力量;而“中國崩潰論”則對中國的未來表現了過度悲觀。研究當代中國亟需中性和理性的新理論、新方法和新模型。對此,筆者以為“中國特殊論”(The China Uniqueness)也許是一種新的選擇。不過,筆者並不完全贊同康曉光對“中國特殊論”的解釋,因為他將“中國特殊論”的表現歸納為兩點,一是“成功的變化”,如大規模的制度變遷以及持續高速的經濟增長和社會指標的大幅度提升等;二是“成功的保守”,如共產黨繼續執政、政局越來越穩定[5]。這樣,康曉光的“中國特殊論”又帶上了強烈的價值判斷,成了“中國奇蹟論”的翻版。  

  筆者以為,“中國特殊論”應該沒有鮮明的情緒性判斷,它不以現有的經典理論為依據,不以各國的歷史與現狀為參照,完全以中國25年來的發展與現實狀況作為實證分析的基點,價值中立地分析中國的客觀現實。特別需要說明的是:“特殊”不代表一種價值判斷,它既不代表“光榮、偉大和正確”,也不代表恥辱、反動和落後。“特殊”只是對客觀現實的一種描述,“特殊”首先是真實的,同時也是奇怪和反常的,它是一種奇怪的真實和反常的真實。它對學者提出了挑戰,也留下了困惑,它同時還為學者們提供了解釋奇特、認識反常的機會,為質疑、修正經典理論,甚至創造新的理論與模型提供了難得的現實樣本。

  二、中國發展的特殊路徑 

  過去10年來,筆者認真觀察了中國在社會、經濟、文化和政治發展方面的特殊性,發現了一系列既不符合現有理論、也不符合各國現實的特殊存在,由此既留下了許多困惑,也激發了更深層的思考。

  中國社會的發展至少有3大獨特的現象值得思考。其一,在過去25年中逐漸形成的權力資本經濟(The Power-Capital Economy),既不屬於社會主義的計劃經濟,也難歸類為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因為它的本質是壟斷和排他的。它是一種建基於中國特殊的政治制度、文化傳統和社會結構的政治權力與經濟資本雜交的混合經濟。這種特殊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雜交體不僅在西方的經典教科書上完全缺席,而且在西方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的社會經濟轉型過程中、在前蘇聯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政治經濟變遷路徑上,都沒有平行的案例可作借鑑。權力資本經濟的直接產物自然是權力資本集團,其最顯着的特徵是“以權謀錢”、“以錢換權”,由此導致中國的腐敗呈現體制化、糜爛化的趨勢[6]。但問題的關鍵是,西方的理論公認“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而絕對的腐敗為民怨沸騰、社會動盪、經濟凋敝創造了有利條件。但在中國,東方文化孕育下的腐敗伴隨着經濟的發展[7]。  

  其二,作為權力資本經濟的衍生物之一,中國業已形成了一個獨特的新富豪集團,可稱之為新私有資本集團[8]。這一新集團的存在向現有的西方理論和實踐提出了挑戰。西方流行的經典理論認為,“經濟發展和私有化是政治民主的前提[9]”,而且“個人財富很可能強化自由觀念,推動政治民主[10]”。另外,私有財產所有者和中產階級為了保護他們的私有財產,必然需要在決策層和立法機構尋找自己利益的代言人,分享部分政府的權力。因此,他們自然反對中央集權,支持政治民主[11]。但中國的新私有資本集團卻是權力和政府的天然盟友,是維護共產黨政權、反對政治民主的主力,他們基本上沒有西方資本家和中產階級所固有的追求自由獨立、渴望監督權力的特性,而是渴望加入中國共產黨,極力成為權力的附庸,而不是權力的制衡[12]。

  其三,作為新私有資本集團跳躍式膨脹的一個副產品,城市貧民和農村貧民的總數也急劇增長。儘管絕對貧困階層的存在是發展中國家的常見現象,但具有中國特色的權利貧困卻是中國特殊論所必須關注的一大主題[13]。中國目前存在着極為嚴重的貧富分化,顯示貧富不均的基尼係數已接近0.50,但仍然不見“陳勝吳廣”式的農民起義和改朝換代的革命[14]。占中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和城市貧民,只能忍受和接受少數人強加給他們的各種不平等、不合理和不合法的權利歧視和社會排斥;權力擁有者不僅實行制度性歧視,而且廣告式地宣揚歧視。這就是中國式的權利貧困及其對權利貧困的社會反應[15]。

  在經濟領域至少也有3大困惑需要學者的理論解釋。其一,國有企業的改革不僅是一個國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必修課”,也是西方市場經濟國家所共同面臨的難題。中國這方面的特色在於,在傳統文化和中共文化所固有的專制、面子和平均主義基因的影響下,國有企業和鄉鎮企業的改制過程中充滿了中國傳統文化和中共文化的雙重混合,最後孕育出一個不倫不類的“怪胎”,成為一個與西方經典股份制背道而馳的獨特現象。例如,它們的改制方向不是資本主義的股份制,也不是社會民主主義的員工所有制,而是奇特的股份合作制;西方股份制的產權是明晰而充滿剛性的,而中國改制後的企業所有權則模煳但富有彈性,存在大量的政府股、權力股和集體股等充滿“中國特色”的內容;西方的人事制度和決策制度是由董事會投票決定,而中國的企業則由經理個人專斷裁定;西方主張資本控制勞動,強調一股一票,而中國則不得不考慮勞動控制資本,往往習慣於一人一票;西方強調資本合作,認資不認人,而中國則注重人際合作、人和,導致企業規模難以擴大;企業管理的透明度是西方股份制的基礎,中國的企業則最忌諱公開、透明;西方習慣於依照法律和企業規章制度管理企業,中國則更願意通過人治來解決爭端[16]。與這樣的企業文化相對應,國有企業的債務管理也深深地打上了中國特色的印記,企業可以只借不還,債多不愁,儘管銀行的呆賬總額早已超越國際公認的警戒線,“狼來了”(銀行系統可能瀕臨破產的擔憂)已經在中國金融界喊了近20年,但中國的幾大國有銀行在政府的關愛與幫助下,如常青樹般依舊巍然不倒[17]。這樣的企業制度是否具備國際競爭力,會不會長期維持下去? 

  其二,安排剩餘勞動力就業是多數發展中國家所共同面臨的難題,工業化和城市化則是農業社會走向現代化的主要道路。中國在毛澤東時代按照蘇聯模式實行了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為此不僅通過工農業產品剪刀差積聚工業投資,而且把民眾的生活水平長期維持在非常低的狀態,結果雖然建成了一批工業企業,但無法解決城鄉剩餘勞動力的就業問題。於是就通過城鄉區隔的戶籍制度等行政性強制手段,把農村剩餘勞動力滯留在農村。“文革”時期,甚至採用了古今中外從未見過的辦法,把城市的剩餘勞動力遷移下鄉(如幹部下放、知青下鄉)。這樣的發展模式導致工業化與城市化的逆向發展,也就是說,工業化有所進展,城市化卻停滯不前。鄧小平時代將農村剩餘勞動力的“潘多拉”盒子打開了,先是允許農民離土不離鄉、在鄉村從事非農產業,後來又允許農民進城在特許行業務工,但是,城鄉區隔的戶籍制度依然存在,進城的農民工還是沒有自由就業的可能。90年代中國的城市化建設出現了兩個新現象,一方面大中城市紛紛投入巨額資金進行城市現代化建設,城市面貌迅速改觀,另一方面又在城鄉兩元體制之間發展小城鎮以吸納農村剩餘勞力[18]。但是,對占城市人口相當比例的進城農民工來說,他們只是都市現代化的建設者,卻往往被排斥在現代化都市的公共服務系統之外,城市原有居民視他們為異己,舊體制下形成的城鄉區隔如今被搬到都市裡來了。雖然都市的現代化不為從鄉村移居城市的新增人口服務,卻成為城市原有人口享受的特權,但為什麼中國的城市化進程仍然迅速推進? 

  其三,對農村的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度的變革是中國農村改革的基礎,目前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和“兩田制”既非革命前中國傳統的土地制度,也非西方通行的土地私有制,它在不觸動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對土地的使用權和承包權做了一些不徹底的變動。從西方經典的理論和實踐來看,這是一次不倫不類的土地改革。農民沒有所有權,就不可能有理性而又長期的投資土地行為和保護土地行為。中國農村從1978年到1990年代中期的發展表明,這些不合西方規範的土地改革還是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的[19]。這種土地制度能夠長期有效地支撐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嗎?

  25年來中國的發展表明,中國走了一條有悖於世界主流和國際潮流的道路。例如,全球化已成為一個世界性潮流,但中國的發展則是一個自外於世界潮流的個案。世界各國的發展進程顯示,全球化必須是“全面”發展的全球化,除了經濟全球化之外,必須而且只能在政治制度、國際行為、法律制度、新聞體制、文化信息等方面與世界主流接軌,不然的話,只能是片面的和有限的全球化,永遠無法達到“先知先覺”的境界,只能處於“不知不覺”、“半知半覺”或“後知後覺”的渾噩狀態。而中國則堅持政治體制不變,同時參與經濟全球化,通過這種模式還是維持了經濟的發展[20]。 

  又如,中國的村民選舉也對學術界公認、也被各國實踐證明了的常識提出了挑戰。經典的政治學理論認為,選民的文化水平和經濟收入與民主選舉的質量正相關,也就是說,文盲加赤貧的農民不可能完成一次有效的民主選舉[21]。但中國的農村過去10多年來普遍實行了村民直接選舉村委會的基層選舉制度,雖然這些選舉是在基層黨組織的控制之下進行的,在許多地區實際上流於形式,但在一些地區還是相當成功的。它表明人類在溫飽尚未滿足的條件下,是完全可以追求民主、享受人權的。有一種觀點認為,民主不利於穩定[22]。而中國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實踐卻證明,即使是未完成初等教育的農村居民,照樣懂得如何遵守民主規則、服從民選領袖、履行應盡的選民義務[23]。他們完全可以在沒有民主意識、缺少民主知識和民主教育的狀況下,實行嚴格規範的民主選舉[24]。

  上述尚未得到解答的問題為中國現狀的研究提供了可以深入挖掘的線索。

  三、“中國特殊論”的思維框架 

  中國社會、經濟和政治發展過程中所出現的具典型性、特殊性和“怪異性”的事例,可以被歸類為“中國現象”(China Phenomenon)。這些有悖於國際常見規律的現象究竟是只會在轉型過程里暫時存在,還是具有長期的生命力?若是前者,或許人們還需要等待中國未來的發展實況來證明經典理論的正確,等待中國最後進入世界潮流的大家庭;若是後者,這些“中國現象”就意味着可能出現了一個自外於世界潮流和國際規範“異數”或“異類”,它的出現既可以被用來對經典理論證偽,也可能構成對現有理論的挑戰。  

  筆者以為,學者的使命是及時準確地解釋事實並由此創造新的理論,而不是用事實去遷就現成的理論,或篤守傳統的理論而消極地等待現實的變化以驗證既定理論的假設。傳統和經典的理論之所以難以解釋上述“中國現象”,一個重要原因在於它們大都具有一個線性的思維邏輯和框架,將各種社會、經濟和政治的演變理解為一種線性狀態,假定中國的未來指向一定是多元社會、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只是其發展軌跡也許是波浪式前進、螺旋式上升,而且斷定現存的各種“中國現象”只是從落後走向先進、傳統邁向現代一條直線上的中介點,所以這些不合常規、違反常理的“中國現象”必然是暫時的和過渡的,最終的結局必然與西方的常態殊途同歸。這種以線性思維為主體的西方理論與基督教的價值觀念相一致,習慣運用鮮明的價值判斷,將所有人、事、物理解為一條直線上的左右兩極,不是地獄就是天堂,不是魔鬼就是天使,黑白分明,非此即彼。因此許多西方的中國觀察家習慣地將中國的領導人分為保守派和改革派,但這種兩分法很難將普遍存在的權力資本集團和腐敗分子準確歸類。例如,象前沉陽市長慕綏新等,一方面他們推行經濟改革,也取得了一些政績,以此歸類無疑應屬改革派,但另一方面他們又以其腐敗貪汙行徑如蛀蟲般地侵蝕着中國的改革,若據此判斷似乎又應被界定為“破壞改革派”。在政治光譜上如何定位腐敗集團和權力資本集團,就對傳統的線性思維提出了一大挑戰。  

  筆者之所以提出“中國特殊論”,旨在更準確地解釋過去25年中國發展所衍生的“中國現象”,主要方法是用三角思維來代替線性思維,試圖將中國發展進程中的人、事、物理解為三角的互動和三角的結構,而不是線性的兩極。其實,上述“中國現象”都是對兩極化認識的挑戰,諸如既不同於計劃經濟又不同於市場經濟的權力資本經濟,有別於改革派和保守派的“腐敗派”,不同於西方中產階級和寄生官僚資本的新私有資本集團,區別於物質貧困、能力貧困和動機貧困的權利貧困,區別於城市化與鄉村化的鄉鎮化以及區別於鄉村企業與城市企業的鄉鎮企業,不同於人民公社制與土地私有制的家庭責任承包製,有別於全面拒絕全球化或拒絕全面全球化的有限的經濟全球化,不同於無知愚民和赤貧農民的“文盲”選民等等,似乎都可以被鈉入三角思維的認識框架。  

  所謂的“三角思維”是指在經典的兩極式認識之外承認存在着第三種選擇或可能性,三者之間(比如計劃經濟、市場經濟和權力資本經濟之間)存在一定聯繫,但又是互相獨立的,三者可能各自都會發生演變,但三者的長期存在將是常態。以計劃經濟、市場經濟和權力資本經濟這三種形態為例,權力資本經濟的未來歸宿不一定是市場經濟,也不一定是計劃經濟,它可能是一種獨立的經濟形態,甚至是具有中國特色的長期持續的經濟形態。這種“三角思維”也是中國辯證法所揭示的一分為三哲學的表現[25]。在“三角思維”的認識框架內,事物的演變不必遵循由此至彼的線性軌跡,未必有既定的發展方向。例如,西方式市場經濟並不一定必然是中國經濟未來發展的模式,中國經濟也不一定要與西方的流行範式接軌,兩者更不一定是殊途同歸;權力資本經濟也許就是中國獨特的文化基因、政治體制和社會結構所孵化出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它的特色和貢獻在於製造了一隻獨特的“方形的輪子”。“方形的輪子”(權力資本經濟和權力資本集團)不一定是壞輪子,而“圓形的輪子”(西方市場經濟)也不一定是適合中國“羊腸小道”的有效輪子。“三角思維”有助於提倡價值中立(value-free judgment)的觀念[26],並深化認識中國發展過程中的特殊性。  

  美國學者為了合理解釋美國在20世紀迅速崛起的事實,曾提出“美國例外論”(American Exceptionism),認為美國獨特的地理位置(兩大洋保護、兩個弱國環繞)、幾乎不存在封建專制包袱、擁有取之不盡的西部土地、用之不竭的外國移民和黑奴、多元自由的宗教信仰、成功的美國革命和一部舉世無雙的美國憲法,這些因素都為美國走出一條不同於歐洲常態的發展道路創造了先天條件[27]。一旦美國式的發展道路獲得了成功,所有不符合美國國情的傳統理論都受到了質疑和挑戰,並由此更新並創造了大量的新理論來解釋與理解美國的奇蹟。這就是成功的魅力,更是理論之樹得以常青的動力。當然,筆者所提的“中國特殊論”與“美國例外論”有所不同,因為“美國例外論”也存在明顯的價值判斷,而且將它視為一種模範和模式,成為一條“美國式道路”,要求其它國家彷效。而筆者提出的“中國特殊論”強調的是一種客觀事實和自主選擇,這種模式不應強加於他國。  

  特殊的中國發展道路呼喚着“中國特殊論”的誕生,而“中國特殊論”的探討或許有助於改寫和豐富現有的理論體系,使對“不入流”和非主流的“中國現象”的觀察分析成為世界文明的一個組成部分。 
 
 
專制體制中的常規權力與超常規權力的博弈
 
  崔效輝

  南京大學社會學系博士研究生

  一、1768年妖術大恐慌事件中乾隆皇帝與地方督撫的博弈

  二、毛澤東用超常規權力支配的“大躍進”運動

  三、常規權力與超常規權力的博弈

  

  在現代民主政治中,最高領導人的權力來自於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其“自由裁量權”十分有限,加上政治權力之間的相互制約和社會監督,領導人“法外用權”的可能性很小。而在專制體制或不成熟的民主政治中,最高領導者卻可以超越體制對其權力的限制而“法外用權”,這就構成了本文要討論的超常規權力。最高領導者的超常規權力與官僚階層依託現存體制所掌握的常規權力之間的博弈是專制政治的普遍現象。在這種博弈中,如果超常規權力具有壓倒性優勢,它可能在短期內把自己連同這種專制體制一起埋葬,如波爾布特之“紅色高棉”;另一種可能是,經過一段時間的博弈之後,隨着雙方力量的此消彼長,常規權力漸漸把超常規權力限制在一定的範圍內,官僚階層在學會自我保護並成長為社會的一種異己力量的同時,也可以藉助專制體制來約束超常規權力對社會的過分侵害,如蘇聯的“後斯大林時期”和中國的“後毛澤東時期”。本文選取1768年叫魂妖術恐慌與“大躍進”運動這兩起時間上相隔將近兩百年、發生在兩種制度下的事件作比較,是因為這兩起事件中都發生了常規權力與超常規權力的博弈,而結果卻大相徑庭。這一比較有助於認識專制體制下這種博弈的特點和規律。

  一、1768年妖術大恐慌事件中乾隆皇帝與地方督撫的博弈 

  “1768年,中國悲劇性近代的前夜[1]”,這是美國漢學家孔飛力在《叫魂──1768年中國妖術大恐慌》開篇的第一句話。1768年,中國正處“康乾盛世”,但就在這一年,一種被稱為“叫魂”的妖術幽靈般地在華夏大地上盤桓。據稱,術士們通過作法於受害者的名字、毛髮或衣物,便可使他發病,甚至死去,並偷取他的靈魂精氣,使之為己服務[2]。這次妖術恐慌的特殊之處在於其影響之大前所未有,波及東部的十餘省。在科學尚未昌明的近代以前,這種“割人髮辮、奪人魂魄”的謠言在民間流行並不值得大驚小怪,最早接觸此案的杭州地方官也不認為此案性質嚴重,僅按常例處置。但乾隆皇帝通過密報得知在東部各省有“叫魂”事件發生後,卻認為“叫魂”案件是嚴重的政治事件,理由是辮子乃漢人臣服的象徵,割人辮梢是為了謀反。“辮子”問題就這樣觸動了異族統治這一脆弱的神經。“毫無疑問,在整個叫魂案中,首席原告自始至終就是皇帝本人[3]。”

  當時,乾隆嚴飭屬下,甚至用強化督撫們與皇帝的個人關係這種非常規手段來督促他們清剿“叫魂”嫌犯。在專制體制內,“謀反”是最嚴厲的政治指控,而放縱“謀反”也幾與“謀反”同罪,這種“政治罪將官僚生涯中的整潔有序的後院置於專制權力的嚴厲狂暴之下[4]”。在乾隆的壓力下,各省督撫大員大力圍剿,結果“驗證”了乾隆的判斷:各地都有“叫魂”嫌疑犯。那時如果各級官員不斷嚴刑逼供,嫌疑犯必然象滾雪球一樣越抓越多。然而,“叫魂”一案並沒有發展到這種不可收拾的地步。其原因有二,一是處於中樞地位、具有諮詢顧問兼決策功能的軍機處在此案中處於超然地位,不象地方督撫那樣有辦案壓力,軍機處審問各地送京嫌犯時發現其中有破綻,就提醒乾隆最終停止在全國的清剿活動;另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各地督撫大員雖然處在皇帝的高壓下,但對把“叫魂”與謀反聯繫起來的作法仍然將信將疑。“有幾種不同的抵制情況存在。毫無疑問,其中有一些抵制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有一些是由於官僚程序顢頇阻止了對緊急事件的及時因應;再有一些可能是某些官員因不可知論而產生的輕視,使他們不把叫魂案件當作一回事;還有一些可能是害怕清剿會危及自己的仕途;最後,則可能有一些耿直的官員拒絕根據誣告之詞迫害無辜民眾[5]。”起初,一些地方官試圖通過控制信息而達到息事寧人的目的。例如,江西巡撫吳紹詩面對乾隆的督促忙而不動,只向皇帝報告正在江西各地嚴密布控,不會使任何嫌犯漏網,實際上卻什麼也不做。隨着乾隆督促辦案的壓力越來越大,地方官們不能再塞責敷衍了,於是不少地方官員改而把皇帝的緊急、非常規要求導入日常的作業程序。南京布政使就曾一本正經地建議整頓保甲制度來清查嫌疑人,兩江總督高晉則建議對全國的僧人重新登記[6]。如此一來,緝拿嫌犯的緊急公務又變成了日常公事,官員們運用這場官場慣例可謂得心應手。

  皇帝也深知官僚們這套例行公事的行事方式,但清王朝到了乾隆時期,“官僚體制已是盤根錯節,征服者已不可逆轉地進一步漢化,以至於君主對官僚的常規控制已經捉襟見肘[7]。”乾隆登基以後,為強化對官僚制度的控制,已整頓了財政體系,建立了對邊疆的行政控制,強化了彈劾制度,並加強了通訊體系的機密性,但這些努力並無多少成效,到“叫魂”案發生時,即使是“政治罪”這種皇帝的拿手利器也日漸鈍銼,皇權的超常規使用也明顯地力不從心了。

  因此,“叫魂”事件最終的直接受害者並不多,除了死於刑訊和獄中的幾個無辜者之外,還有數百名嫌疑犯受到牽連,幾位高層官員因此案受到“紀律”處分,而社會大眾和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並未受到太大影響。作為首席原告的乾隆皇帝儘管是受命於天的“真命天子”,對超常規權力的使用有着天然的地位,但在這次事件中,乾隆皇帝明知官僚們在推諉塞責,卻也只能睜隻眼閉隻眼,看着官僚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按照當時的官僚程序按部就班地進行,皇帝本人並不敢使用超常規權力,動天子之怒,將整個國家拖入動盪之中。

  如果把1768年“叫魂”事件中政治迫害所造成的後果與20世紀後半期中國社會一系列政治運動所造成的危害相比,可以發現,前者的危害實在是微不足道。

  二、毛澤東用超常規權力支配的“大躍進”運動 

  在中國現代史上,毛澤東是一位“不是皇帝的皇帝”。1942年延安“整風運動”以後,他在中國共產黨內就開始擁有無可爭辯的領袖地位,這種地位因戰爭的需要而不斷鞏固,在建國以後的和平時期被繼續強化,進而被尊為“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締造者”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締造者”,最後則成了神壇上至高無上的“神”。雖然名義上中國共產黨實行的是“集體領導”,但毛澤東並不是這個“領導集體”中與其他領導成員地位平等的一員,黨中央其實是被置於毛澤東的支配之下。“黨中央、毛主席”這一稱謂的實際內涵是“毛主席領導下的黨中央”,毛澤東可以隨時“法外用權”,打破常規權力對自己的制約。從1950年開始的歷次政治運動,如對電影“武訓傳”的批判,對《紅樓夢》研究的干預以及對胡風的整肅,無不體現着毛澤東的個人意願及超常規權力的使用。後來毛澤東越來越醉心於對超常規權力的使用,在“反右”運動、1959年“廬山會議”中批判彭德懷以及在“文革”初期打倒劉少奇等事件中,毛個人對超常規權力的運用達到了收發隨心,為所欲為,且毫無阻滯的地步,而“集體領導”的常規權力在毛的眼中形同兒戲   

  毛澤東長於軍事指揮,卻不善於經濟建設,建國後主動將管理國民經濟建設的任務交給了劉少奇與周恩來。但喜好弄權的毛實在不甘寂寞,經常以自己的“浪漫情懷”指揮經濟建設。在20世紀50年代初的“土改”中,中共領導層對“農村社會主義改造”的手段和時機的看法不同,當以鄧子恢(中央農村工作部部長)為首的中央農村工作部不能滿足毛澤東關於“加快農村合作化步伐”的要求時,毛立即嚴厲批評了鄧子恢及其領導的部門是“小腳女人”(1962年毛乾脆撤消了這個部門,並加上“十年裡沒做成任何好事”的考語)。毛批判了“右傾保守思想”以後,穩健派面臨的壓力不斷增強,中國農村的“社會主義高潮”果然如毛所預料的那樣如期而至。但國民經濟建設中的比例失調和盲目冒進,使得負責經濟工作的周恩來在不得不在1956年提出要“反冒進[8]”,卻沒想到此舉無異於摸了毛澤東的“龍鱗”。當劉少奇把自己修改後的《人民日報》社論“要反對保守主義,也要反對急躁冒進”清樣送給毛澤東審閱時,毛在稿件上批上“不看了”3字,以示不滿[9]。此後在1957年9至10月間召開的中共“八屆三中全會”上,毛澤東公開、嚴厲地批評了“反冒進”,緊接着發動了“大躍進”運動。此後在1958年1月的“南寧會議”、3月的“成都會議”和5月的“八大二次會議”上,毛澤東多次嚴厲批評“反冒進”,周恩來、陳雲等主張“反冒進”的領導人不得不多次檢討,以平息毛澤東的怒氣與不滿。

  各地的不斷“躍進”使毛澤東認為,在中國建設“人間天堂”的時機已經成熟,毛的秘書陳伯達秉承毛的旨意在1958年7月1日出版的《紅旗》雜誌上發表了“全新的社會,全新的人”一文,主張把包括工、農、商、學、兵在內的“人民公社”作為中國農村的基層社會組織[10]。隨着《紅旗》雜誌和《人民日報》不斷的推波助瀾,各地辦“大社”的熱情不斷高漲,加上毛澤東在1958年4月到8月間在各地視察時對“人民公社”的讚賞,“人民公社”大潮終於洶湧澎湃,在短時間內席捲全國,期間伴隨着“生產軍事化”、“生活集體化”、“吃飯不要錢”、“跑步進入共產主義”等諸多荒唐鬧劇。國民經濟隨即陷入崩潰狀態,在1959年至1961年間發生了餓殍遍野(編者註:據國內有關專家多人考證,餓死的農村人口多達3,000餘萬)的歷史大悲劇。

  實際上,清醒者大有人在,如國防部長彭德懷、外交部副部長張聞天、解放軍總參謀長黃克誠、湖南省委第一書記周小舟等部分務實官員,就曾經在“廬山會議”上試圖用合法手段(使用常規權力)把“大躍進”的悲劇控制在有限範圍內,可是毛輕而易舉地粉碎了他們非議“大躍進”和“人民公社”的企圖。毛澤東給這次會議定的基調是,成績與錯誤是“一個指頭與九個指頭”的關係,會議要解決的就是“一個指頭”的問題,任何超越這一限定的企圖都不被容忍。儘管彭德懷寫給毛看的“萬言書”基本上沒有超出“成績是主要的、缺點是次要的”這一毛本人對“大躍進”和“人民公社”的評價模式,但卻因觸犯了毛的逆鱗,一次善意的諫諍最後變成了“彭德懷反黨集團”問題[11]。所有對“大躍進”提過意見的人都被斥為“犯了修正主義”錯誤。

  “大躍進”帶來的災禍實屬亙古罕見,各地的餓殍並不因毛澤東將彭德懷等人打成“反黨集團”而減少。最後,毛澤東不得不再次退出他不擅長的經濟建設指揮位置,重新讓劉少奇、周恩來等黨內務實派負責。1962年的“七千人大會”是黨內務實派試圖在體制框架內阻止毛澤東狂熱情緒進一步升級的一次努力。陳雲、譚震林、周恩來等人在進行自我批評的同時,力爭在體制和具體經濟工作中糾正“人民公社化”運動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劉少奇更是在會上對餓殍遍野的起因作了“三分天災、七分人禍”的評說[12],這樣的話突破了毛澤東的心理底線。格於形勢,毛澤東在大會期間被迫默認了劉少奇的報告,但卻心存不滿,並很快在1962年7月24到8月25日的中央“北戴河會議”上以大講“階級鬥爭”的方法,扭轉了自己的被動局面。從此以後,中共高層已無人敢嘗試限制毛澤東的權力。

  毛澤東、劉少奇之爭多是工作方法之爭,即使有原則方面的分歧也無不以劉的讓步來了結[13],這也是自1942年起中共高層人士的共同作法。儘管如此,毛仍然不滿意,對有自己想法的或不能“緊跟”的高層人士總是必欲去之而後快。1966年毛澤東終於發動了“文化大革命”,為自己搭建了一個“無法無天”、肆意用權的政治舞台。毛運用他的超常規權力,以貼“大字報”的方式,借紅衛兵之手,打倒了黨內的第二號人物劉少奇,並藉機進行了黨內大清洗。

  三、常規權力與超常規權力的博弈   

  本文之所以將“大躍進”運動和“叫魂”一案進行比較,是因為“大躍進”運動可以被看作是由毛澤東塑造的一個“事件”,“叫魂”一案可以被視為由乾隆皇帝製造的一個“事件”。以上兩次事件都涉及常規權力與超常規權力的搏弈,但由於搏弈雙方的實力完全不一樣,其結果也天差地別。為什麼皇帝不敢輕易做的事情,而“不是皇帝”的毛澤東卻能做到?其原因是政治結構的差異。

  在孔飛力看來,1768年妖術恐慌的社會危害之所以比較小,是因為清王朝已立國百餘年,官僚體制早已成熟,官僚階層有一套對付專制皇權的方法,其自我保護機制非常強大,皇權難以超越專制體制所限定的常規使用範圍,其超常規使用越來越力不從心了。“不論是好事還是壞事,它(專制王朝的官僚制度)的特性卻可以阻擋任何一種狂熱。沒有這樣一個應急的錨碇,中國就會在風暴中急劇偏航[14]。”乾隆雖然對官僚階層的拖沓作風和低效率不滿,甚至想借“叫魂”一案進行整肅,但受到了官僚階層借用常規權力的集體抵制,結果是無所作為。在專制體制內,皇帝的專制權力和官僚的常規權力之間的關係是互相排斥、此消彼長的,其中一種權力的增長、膨脹即意味着另一種權力的萎縮、削弱。

  馬克斯·韋伯以來的社會分析一直傾向於認為,從長遠的角度來看專制君主屈從於官僚[15]。黃仁宇的研究也證實了這一點:明朝的萬曆皇帝想立非嫡長子朱常洵為太子,受到官僚階層的一致反對,萬曆除了消極怠工之外,並無任何可行的手段來對付官僚階層[16]。官僚們堅持成例的原因在於,廢長立幼的作法可能會帶來極為殘酷的宮廷鬥爭,官僚們可能被迫捲入其中並深受其害。當年朱元璋死後,朱棣和朱允文叔侄之間爭奪皇位的“靖難之役”以及後來勝利者所做的大清洗極其殘酷,官僚階層對此記憶猶新。皇帝的權力尚且受限,官僚隊伍內的任何人想以“改革”為藉口對官僚的常規權力進行限制,就更難以作為,王安石的改革與張居正的改革之夭折都與此有關。

  而在毛澤東當政的28年間,中國確立了不同於帝制的新專制制度,毛澤東成了沒有皇帝名義的“皇帝”。毛澤東憑藉他在“開國”中的特殊功勳與地位,沿襲延安舊制,越來越多地使用超常規權力,並憑藉這種權力不斷製造“反右運動”、“大躍進”、“文化大革命”等驚天動地牽連甚廣的重大事件。與乾隆不同的是,毛澤東常常把由他製造的“事件”說成是“群眾的創造”,對“大躍進”、“人民公社”運動尤其如此。結果常規權力的運作往往被超常規的權力所打破,官僚們不僅對限制超常規權力力不從心,甚至連自己與家庭的安全都無法保護,更談不上限制超常規權力對社會的侵害了。   

  清代官僚們藉助於專制體制的庇護最終迫使乾隆放棄了對“叫魂”嫌犯的清剿,證明了“叫魂”一案不值得認真計較。而在“大躍進”、“人民公社”運動中,毛澤東的超常規權力具有將官僚們碎為齏粉的壓倒性優勢,這使“大躍進”、“人民公社”運動帶來的危害遠遠大於“叫魂”案。細究起來,造成毛澤東可以無法無天的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首先,一個崇尚暴力革命的新政權剛成立,昔日的革命者、今日的掌權者中的許多人並不清楚在新的政治科層組織中,哪些權力屬於自己這級科層組織,那些權力屬於上級科層組織。由於當時官僚隊伍中的大部分人均是戰爭的參與者,習慣於下級服從上級的規則,但對什麼是常規權力則知之甚少甚或全然不知。因此他們自然而然地就援引戰爭時期的舊例──下級服從上級。用常規權力制約非常規權力,那是中國的官僚們到1978年以後才漸漸覺悟的。

  其次,既然是一個革命的政權,就必然崇尚顛復性即“革命”的作法。尤其是在毛澤東這位自命為“和尚打傘、無法無天”的神化了的革命領袖眼中,一切權力分工、職能分化的要求以及按程序規則辦事的作法,都有點束手束腳,可能成為革命的對象。尤其是當社會鼎革之際,那些前政權實行的舊規範被當作革命的對象而打破,新的規範還未能建立,權力的運作正處於社會學上所言的“失范”狀態,更為毛澤東塑造各種“事件”大開了方便之門。

  再次,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社會主義陣營勢力日大,“社會主義必勝”的信念令人沖昏頭腦。這種集體性的狂熱在東歐和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在中國尤其嚴重。集體性狂熱導致集體性無意識,其後果之一就是對領袖的無限崇拜,主動讓渡權力給領袖,並使其權力處於不受制約的狀態。官僚隊伍中少數人的理性思考無法阻止整個隊伍的集體性狂熱,也就是說,並非只是毛澤東一人頭腦發熱,狂熱的情緒是上下互動、相互傳染的。

  第四,在毛澤東統治時期,“政治罪”成了一把毛用來誅殺除毛本人之外的任何中國人的利劍,這與“叫魂”案發生時的情況很不一樣。在乾隆時期,皇帝一般不會對督撫級別的官員提出政治罪的指控,“那種由睚眥必報的領導人和狂熱激動的民眾勾結起來對付共同敵人的狂暴結合(這正是現代政治運動的表徵)還是一件要到遙遠的未來才會發生的事情,18世紀的官僚們還沒有受到這樣致命的夾擊。雖然他們中的個別人可能會被盛怒的君主挑出來加以懲罰,但作為一個整體,他們的地位仍然是相當穩固的[17]。”但毛澤東時期的中國,官僚隊伍中的每一個人、甚至每一個平民百姓都會隨時面臨政治罪(即“反革命罪”)的指控,而且這把“利劍”始終握在毛澤東手裡。觀諸中共黨史,就會看到毛澤東在不同時期曾把各種各樣的政治罪名──“右傾保守”、“小資產階級狂熱”、“修正主義”、“資產階級代理人”、“走資派”、“叛徒”、“內奸”等隨心所欲地安在不同的人身上。任何人只要身負這種被毛澤東信手拈來的政治罪名,輕則遭到各種批評、鬥爭、批判、處分,重則家破人亡。每一種政治罪名的犧牲者都不是一個人,而是一群人或一類人。

  對於政治罪與社會形態之間的關係,孔飛力有過一段比較精彩的描述,他說:在一個“受困擾的社會”里──一個已被人口過度增長、人均資源比例惡化、社會道德墮落所困擾的社會,“政治罪”是一件仍在大街上的上了膛的武器,人人都可以用它來給自己不喜歡的人製造麻煩,“在這個權力對普通民眾向來稀缺的社會裡,以‘叫魂’罪名來惡意中傷他人成了普通人一種突然可得的權力[18]。”毛澤東時期的中國仍然是一個“受困擾的社會”,“新體制面臨着根深蒂固的、幾乎難以根治的問題:國力虛弱、離心離德、技術落後和民眾貧困。幾個世紀以來,這些問題一直困擾着中國的統治者,也不可能輕易地被新的統治者所解決[19]。”政治罪指控的範圍空前的擴大,各級官僚面臨政治罪指控的概率大大增加,低級官僚雖然不至於面臨毛澤東的直接指控,但可能會被自己的上級、同僚、下級甚至民眾指控。為了自身的安全,必須隨時揣摩上級意圖並不停地根據需要變換立場,在必要時拿起武器自衛──對別人也用政治罪指控。這就是羅森伯格所言的“出於恐懼而屈從於權威的醜惡性格[20]。”當然,這不單純是官僚們個人品質的問題,更是制度使然。

  最後,從延安“整風運動”之後,中共黨內就人人自危,無人敢隨便說話。尤其是毛澤東進入晚年以後,其言行不一、出爾反爾、動輒讓人家破人亡的殘酷行徑,已到了令人望而生畏的程度[21]。中共高層並沒有象乾隆時期的“軍機處”那樣一個諮詢、智囊兼備顧問和決策的機構,因此無法限制最高專制者對超常規權力的使用。毛澤東正是藉助於這種權力,完成了中國自清末以來一直未完成的“國家政權的現代化建設[22]”,使國家權力直達社會的最下層。按理說,在中國這樣一個落後的國家裡進行這樣的垂直管理,可能會因為信息不靈、中間環節太多而使權力的邊際效益遞減,但以黨代政的權力運作模式在當時克服了權力邊際效益遞減的困難,使最高級別的權力可以在一夜之間到達社會的最下層;也就是說,超常規權力的行使對象不僅是全體官僚結構,還包括社會的各個方面,這會造成社會上人人自危的恐怖氣氛,使超常規權力的效應無限放大。

  歷史給了毛澤東創造性的機緣,毛澤東也的確創造了歷史,但這種歷史並不是他曾經莊嚴許諾過或者是人民所期望的。從其肆意用權的角度來說,毛澤東堪稱前無古人,用他自己的話形容,那就是“秦皇漢武,略輸文采;唐宗宋祖,稍遜風騷”。從同時代來說,在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中,也只有斯大林的暴虐與恣肆可以與其相提並論。毛澤東想創造一個全新的社會,他“以舉世敬畏的權威、無比雄渾的氣魄、浪漫主義的氣質,發動了接二連三的政治運動,鬥爭鋒芒所向,黨內黨外,城市農村,工廠商店,機關學校,各行各業,無不觸及,造成一時所向披靡的形勢[23]。”但這一切只帶來社會表層的震盪,他和他留下的這個體制正在進行着新的歷史輪迴:在專制體制內,官僚們最終可以藉助於體制的庇護,用常規權力限制最高領導人濫用超常規權力。不僅如此,就像歷史上任何一個專制體制一樣,官僚專制體制在制約上級的超常規權力的同時,自身也在無限膨脹,並成為社會的一種異己力量,像一種慢性癌症不斷侵蝕着社會的機體。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初創時期,中共官僚體制之所以無法制約毛澤東對超常規權力的運用,一方面是因為毛澤東個人的權威,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官僚體制本身的不成熟。在毛去世以後,經歷了一輪苦海沉浮的中共官僚階層得出教訓:如果不對最高領導人的權力進行有效限制,官僚階層自身的安全都無法保障。所以在後毛澤東時代,中國的官僚體制增強了自身的保護功能,如弱化了意識形態之爭,以集體領導代替了個人專制(即在少數最高當權者間實行“黨內民主”),對政治鬥爭中的失敗者不再褫奪生命、株連家族成員。鐵腕人物鄧小平雖然也有使用超常規權力的記錄,如先後罷黜兩任黨內職務高於自己的中共總書記胡耀邦、趙紫陽,於1992年用發表“南巡講話”的方式干預常規權力的運作,但無論是干預的聲勢及其對社會的傷害程度,都已不能和毛澤東相提並論。而江澤民、朱鎔基主政期間,面對日益強大的官僚體制,倒是他們覺得無可奈何了。比如朱鎔基屢次驚呼“三農”問題的嚴重性,將其稱之為“最擔心的問題[24]”,中央政府也三令五申要“減輕農民負擔”,但“三農”問題還是在其執政期間進一步惡化,一直到今天仍然看不到解決的希望。

  最高專制者個人對超常規權力的使用對社會的危害屢見於歷史與現實生活中。要打破歷史的輪迴,看來不能重走老路。改變權力的委託方式,用“同意的權力”代替“強制的權力”,亦即用民主代替專制,是值得一試的方法,畢竟,這是被經驗證明可行的方法,而不是一種人為的設計。
 
 
德國土地使用權和中國土地使用權之比較
 
  ──中國城市拆遷過程中賠償問題分析

  王維洛

  中國旅德學者、德國多特蒙德大學工學博士

  一、德國的土地使用權

  二、中國的土地使用權

  三、德國土地使用權和中國土地使用權之比較

  四、徵地拆遷過程中應該如何賠償?

  結論

  

  2003年以來,中國因徵用土地、拆遷房屋而出現了一系列被涉及者自殺、自焚、示威等事件。特別是於2003年8月發生的南京市被拆遷戶翁彪自焚身亡的悲劇,令人震驚。相關事件的矛盾焦點之一是徵地拆遷者和被徵地拆遷戶之間對補償費數額有極大爭議。究竟土地房屋的價格和拆遷賠償費怎樣計算才比較合理?中國的政府部門和企業在徵地拆遷過程中的計價賠償方法有何不妥之處?西方國家在這方面通常又是怎麼做的?本文從德國土地使用權和中國土地使用權的比較入手,比較分析兩國土地使用權的相似之處和不同之處,然後用實例來解釋中國和德國在計算拆遷賠償費方面的差別是什麼。

  一、德國的土地使用權 

  德國《民法大典》第94條規定,土地上的房屋建築是土地的組成部分,房屋建築從屬於土地,為土地所有權的擁有者所有。德國所有的土地(包括已建土地和非建土地,如農田、林地、綠地等)都實行土地登記,即地籍登記。地籍登記簿中的土地所有者是唯一受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土地所有者。德國的土地所有權絕大部分歸私人(自然人、法人)所有,也有一部分歸公眾所有(如國家、州、市鎮所有)。德國的“土地使用權條例”第1款規定:土地使用權是可以買賣、可以繼承的、在土地的地上或地下擁有建築物的權力。通過德國“公寓式住房所有權法”,土地使用權也可以運用到公寓式住房,成為公寓式住房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者(Eigentuemer)和土地使用權者(Erbbaurechtshaber)到公證處簽訂土地使用權合同,然後在地方法院的地籍登記所登記。地籍登記所向土地使用權者發放地籍簿,並在土地所有者的地籍簿中權役和限制的第一項上註明已經出讓了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的年限由合同來確定,居住用地一般為99年,工業用地一般為70年。通常,土地使用權者每年向土地所有者交付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金,合同規定的土地使用金的數額也登記入地籍簿中。土地使用期結束後,土地使用權回歸土地所有者,作為組成部分的建築物也隨土地使用權回歸土地所有者所有,但土地所有者要向土地使用權者支付建築物的賠償費。土地使用權可一次或多次延長。在大多合同中都約定,土地使用權者有優先購買土地的權力。在德國,土地使用權擁有者也有自己的地籍簿,地籍簿中登記的土地使用權包括對建築物或住房的所有權。

  德國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價值的。“德國土地價值評估條例”(WertV)和“土地價值評估大綱”(WertR)對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評估有具體規定,內容比較複雜。簡單地說,土地使用權的價值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土地部分,一是建築物部分。土地部分的價值來自於土地使用期限內一般地租和具體土地使用金之間的差價。地租和具體土地使用金的差價越大,土地使用剩餘年限越長,土地使用權中土地部分的價值就越高。在土地所有者未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的價值完全土地所有者所有;在出讓土地使用權之後,土地價值就被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歸土地所有者,另一部分歸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在德國,土地使用權擁有者的土地部分的價值接近土地價值總額50%的情況頗為普遍,原因是地租和具體土地使用金的差價大,土地使用年限長。這樣,土地使用權的全部價值即由部分土地價值和百分之百的建築物價值組成。

  二、中國的土地使用權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土地所有權的形式只有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兩種,私人(自然人和法人)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權,而其他生產資料則分屬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同時,“土地管理法”第7條規定:“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使用土地的義務。”這就產生了私人土地使用權,依照法律公民可以享有土地使用權。

  接着而來的問題就是,公民個人享有什麼樣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權還是無償的土地使用權?中國在改革初期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費。1980年12月國務院批轉的“全國城市規劃工作會議紀要”指出:“徵收城鎮土地使用費,是城鎮建設和維護的一個固定資金來源。在城鎮規劃區範圍內,對占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均應該按照當年實際占地面積交納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費的標準在測算土地級差收益的基礎上進行,並且根據土地等級的變化,每隔若干年作一次調整。對於不同的土地使用單位,收費標準應有所不同。”城鎮土地使用費實質上就是一種土地稅。這一文件提到了“土地級差收益”和“土地等級”,承認了土地是有價值的、土地價值的高低由土地的級差收益和土地等級決定。

  1987年全國各地開始實行向城鎮國有土地使用者徵收土地使用費的制度。土地使用費屬於地方稅的一個變種,徵收的土地使用費用於地方城鎮建設和維護。由於土地所有權的擁有者和最大管理者中央政府卻並未從地方徵收的土地使用費中得利,所以一年後中央政府決定將土地使用費改為土地使用稅,從1988年11月1日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從此城鎮土地使用稅由為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成。土地使用稅的收入大大改善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財政狀況。嘗到甜頭之後,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發布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根據這個條例,城鎮國有土地權可以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中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因此有了價值;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一次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出讓、轉讓”的實質就是買賣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出讓”是第一次出賣,由國家將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出賣給私人(編者註:中國將國家出賣土地給自然人、法人的行為稱為“一級市場”);“轉讓”則是私人間土地使用權的買賣(編者註:自然人、法人間的土地買賣稱為“二級市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轉讓金的高低就是出賣土地使用權的價格。2003年中國城市地價最高的杭州市曾以每畝1億元人民幣的價格出賣國有土地使用權。

  三、德國土地使用權和中國土地使用權之比較 

  德國土地使用權和中國土地使用權有不少相同之處,但在許多方面,如建立土地使用權的目的、土地使用期限的長短、土地使用期限的延長、延長的優先權、土地使用權回歸時的賠償等,也有不少差異。這裡只探討兩個差別,一是土地使用權登記的差別,一是土地使用權價值的差別。

  我們假設,在一塊面積為667平方米的土地上建有一座兩層樓的住宅,共有12套住房,總建築面積為840平方米,總居住面積為672平方米;這12套住房連同土地使用權在80年代後期和90年代初通過私有化出賣給住戶,其中第6號住房有居住面積56平方米,為總居住面積的十二分之一,相應的建築面積份額為70平方米。下面分析一下第6號住房連同土地使用權在中國和德國登記有何不同。

  中國的土地使用權和房產是分開登記的。第6號住房的所有者將該住房的房產所有權登記後,可領到房產登記證。房產登記證記錄有第6號住房的地址、位置、居住面積56平方米或建築面積70平方米、住房的性質、房產所有者的名字等等。同時,第6號住房的所有者還要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在土地使用權證上記錄有地區名稱、地段和地塊號碼、位置、土地面積667平方米、住房居住面積56平方米或建築面積70平方米、土地使用權擁有者的姓名等等。

  德國的土地使用權象土地所有權一樣,使用權擁有者有自己的地籍簿,房產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在一本地籍簿內,其內容如下:833/10000的土地使用權,某城市某地區011地段1820號地塊,面積667平方米,林蔭大街第8號,位於2單元2樓左側的第6號公寓(附劃分圖)的特別所有權。

  中國和德國土地使用權登記最大的不同不在於土地使用權證和房產登記證是否合一(德國只有一本地籍簿,既記錄土地使用權又記錄住房的產權,運作和管理比較方便;而中國分別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產登記證,運作和管理比較麻煩),而是在於中國的土地使用權證上記錄了土地面積667平方米和住房居住面積56平方米或建築面積70平方米,而在德國地籍簿上記錄的是土地面積667平方米和833/10000的土地使用權,但並未直接註明住房居住面積或建築面積。德國地籍簿上記錄的833/10000的土地使用權來自第6號公寓的70平方米建築面積是總建築面積840平方米的1/12(或按居住面積56平方米是總居住面積672平方米的1/12計算),住房居住面積或建築面積是通過建築劃分圖上註明的第6號住房來保證。中德兩國之間土地使用權登記方面的這個看來只是技術層面的微小區別,將對第6號住房及其土地使用權的價值產生很大的影響,特別是在徵地和房屋拆遷的情況下,下面要着重討論。

  在中國,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後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城鎮政府受土地所有者國家的委託,通過公開拍賣,出賣土地使用權,居住用地的使用期限為70年。在實際操作中,出價“最高”的開發商獲得土地使用權。開發商可能繼續轉讓土地使用權,也可能直接投資建設,最後將建成的住房連同割小的土地使用權出賣給顧客。在前面提到的2003年國有土地使用權每畝價格高達1億元人民幣的杭州市,該市2003年的住房價格高達8千元/平方米,而面向西湖的住房價格超過1萬元/平方米。在這8千元/平方米的價格中,既包括了每平方米中的建築價值,也包括了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上所包含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根據傳統的地租理論,土地的價值v等於地租r除以利息,即v=r/i,地租r等於土地價值v乘以利息r=v×i;土地使用權x的價值等於利息乘以折現因素:

  x=r×(1-1/(1+i)∧n)/i=v×i×(1-1/(1+i)∧n)/I (其中n為使用年限) 

  當使用年限n為70年、利息i為4%時,土地使用權x的價值就等於0.94×v;也就是說,當使用年限n為70年、利息為4%時,土地使用權的價值相當於土地所有權價值的94%。換言之,當土地使用權以1億元/畝的價格出讓時,土地所有權的價值約為1.07億元/畝。

  在德國,土地使用權擁有者通常每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使用金,而不是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金。但是德國法律也允許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金,在土地所有者同意的情況下,法律同樣允許土地使用者根本不支付土地使用金。

  在中國,房地產開發商可以通過下列途徑獲得土地使用權:向城鎮政府購買(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開發商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向城鎮政府取得徵地拆遷許可,支付被涉及者拆遷賠償。在法律形式上,這屬於被拆遷者向開發商轉讓土地使用權。

  四、徵地拆遷過程中應該如何賠償? 

  在中國之所以會如此大規模地發生被拆遷戶的抗爭,是因為在拆遷過程中政府官員與房地產開發商通過權錢交易合謀侵奪拆遷戶的利益。究竟被拆遷戶損失了多少,下面通過一個具體案例來加以解釋。

  假如上面提到的第6號住房連同其他11戶住戶以及其他建築中的幾百戶居民在2003年被通知要徵地拆遷。拆遷之後,在這667平方米的土地上將新建18層的住宅樓,總建築面積將達7,200平方米,總居住面積為5,180平方米,共50套住房,平均每戶建築面積為144平方米,居住面積約104平方米。如果開發商向城鎮政府購買相同區位和質量的土地,假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價格為22,490元人民幣/平方米,即1,500萬元人民幣/畝。

  如果這個徵地拆遷發生在中國,開發商會向第6號住房的主人提供以下兩個選擇:其一是給錢,開發商以當地一手房8千元/平方米的價格作為賠償標準,支付70平方米56萬元人民幣的徵地拆遷賠償費;其二是給房,開發商在房屋建成後,在原區位提供7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新建房作為徵地拆遷的賠償,住戶在拆遷建設期間需自己另找住房。如果住戶要求一個更大面積的住房,則必須按8千元/平方米的價格向開發商購買超過70平方米以上的面積。中國的許多住戶會傾向於第二個方案,這也是中國徵地拆遷賠償中常被使用的“以新換舊”方案。

  如果這個徵地拆遷發生在德國,開發商要支付的拆遷賠償費就不是56萬元人民幣了,而是151萬元人民幣。其具體計算如下:土地部分,667平方米 X 833/10000 X 22,490元/平方米=125萬元(其中833/10000是地籍簿中登記的比例);建築部份,假定價格為5,920元/平方米建築面積、使用年限為100年、剩餘使用年限為50年、折舊為38%,折余價格為5,920元 X(100%-38%)=約3,670元/平方米建築面積,每套單元的折余價值是3,670/平方米建築面積 X 70平方米=25.7萬元。這樣,土地加建築的總價值是125萬元+25.7萬元=150.7萬元=約151萬元。顯然,在同樣條件下,德國的開發商必須對被拆遷戶支付151萬元徵地拆遷賠償費,比中國開發商支付的數額多95萬元;換言之,中國的房地產開發商支付的徵地拆遷賠償費只是應該支付數額的37%。在這種情況下,若開發商再強行拆遷,被涉及者做出強烈的反抗,其實是意料之中的事。 

  在中國,第6號住房的主人在徵地拆遷之前,在667平方米的土地上有7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如果他接受“以新換舊”的徵地拆遷賠償方案,他仍然有7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他的權利似乎沒有受到侵害。徵地拆遷之前,這7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是70/840,即833/10000的土地使用權,可以理想化地折算為833/10000X667平方米=55.56平方米的土地面積上的土地使用權。在徵地拆遷和新建之後,土地上的建築面積從原來的840平方米上升到7,200平方米,他所擁有的7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只是70平方米/7,200平方米,即97/10000的土地使用權,可折算為97/10000X667平方米=6.5平方米的土地面積上的土地使用權。通過徵地拆遷和新建,第6號住房主人的土地使用權從833/10000減少到97/10000,減少了736/10000,即失去了土地使用權中的絕大部分。從理想化的土地面積來看,則從55.56平方米減少到6.5平方米。其價值的減少是顯而易見的。

  從另一方面來看,在建築部分,中國的開發商以新換舊,最好的情況是不考慮原住房的折舊(但90年代後期多數地方是考慮折舊的),多支付的價格是新造價的38%(約16萬元),這給第6號住房主人一定的經濟好處。但需要指出的是,中國的開發商在建築部分給予住戶的好處,遠不足以彌補住戶在土地使用權方面的損失,因此第6號住房主人並沒有得到合理的徵地拆遷賠償。中國的房地產開發商就是這樣明目張胆地侵害被拆遷戶的利益,幾乎可以說,中國的每一家被拆遷戶都被房地產開發商重重地盤剝了一次。因此,中國的許多被拆遷戶拒絕搬遷,甚至投入維權活動,因為他們蒙受的損失實在是太大了。

  目前在中國還存在着其他損害房產所有者和土地使用權擁有者的現象,比如,在一塊土地的兩座住房建築之間又加建一座住房建築,在一個居住小區原來規劃的綠地上又建造房子等。雖然這並未涉及到徵地拆遷的問題,但是由於一塊土地上建築面積總量的增加使原來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各自所占份額減少,土地使用權擁有者的經濟利益就事實上受到了侵害。

  結論 

  目前在中國徵地拆遷賠償中普遍實行的“以新換舊”的方法是否侵害了被拆遷者的利益,要看開發商在建築部分給予的“以新換舊”的好處是否能抵銷被拆遷者在土地部分的損失。由於徵地拆遷後新建住宅的總面積大於原有住宅的總面積,若按原住戶被拆建築的面積計算賠償或“以新換舊”,所有原住戶的土地使用權比例都減少了,而房地產開發商則白白侵占了原住戶的部分土地使用權。

  用以下公式可以計算原住戶在土地使用權價值方面的損失:

  令m為該住房的建築面積,s(0)為徵地拆遷之前該土地上的建築面積之總和,q(0)=m/s(0)為徵地拆遷之前該住房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比例;由於是“以新換舊”,該住戶擁有的建築面積m保持不變,s(n)為徵地拆遷之後該土地上的建築面積之總和,q(n)=m/s(n)為徵地拆遷之後該住房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比例;

  那麼,q(0)-q(n)=m/s(0)-m/s(n)為徵地前後的土地使用權比例的損失,損失的價值為(m/s(0)-m/s(n))×v×l(其中v為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單位為元/平方米;l為土地的面積,單位為平方米。本文例中m=70平方米,s(0)=840平方米,s(n)=7,200平方米,v=22,490元/平方米,l=667平方米):

  (m/s(0)-m/s(n))×v×l=(70/840-70/7,200)×22,490×667=約110萬元。

  建築部分的增益主要來自開發商用新造價來支付已經使用若干年後的建築物。其增加的價值為m×y×d,其中:m為建築面積,單位為平方米;y為建築物的新造價,單位為元/平方米;d為折舊率,

  由於目前中國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高昂,住宅價格中的50%以上為土地使用權價格(而在德國一般為10-20%),所以在大多數情況下,中國的房地產開發商在建築部分給予的“以新換舊”的好處難以抵銷被拆遷者在土地部分的損失。例如,本文中引例中的土地部分的損失為110萬元,建築部分的增益為15萬元,實際損失為95萬元。

  中國的土地使用權登記中,只登記該住房的建築面積或居住面積,而不登記土地使用權的相對比例,這種作法不足以保護私人財產。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第6號住房的所有者接受“以新換舊”的方案,其土地使用權登記中7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表面上沒有發生變化,似乎其私有財產未受到拆遷的影響。而按照德國地籍簿的登記辦法來衡量中國這種“以新換舊”方案對舊房所有者產權的影響,就可以明顯地看出,拆遷之前為883/10000的土地使用權,拆遷之後就變成為97/10000的土地使用權,其份額的減小就反映出來了。

  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與土地使用權登記中的土地使用權的比例成正比。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越大,所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也越大;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越小,所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也越小。隨着一塊土地上總建築面積的增加,原住戶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的比例不斷減少,其土地使用權的價值也不斷減少。為完善中國的土地使用權制度,應當在土地使用權登記中增加土地使用權比例一項,而且規定,一塊土地上所有土地使用權比例之和為100%。在未徵得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同意之前,不得更改土地使用權登記中的土地使用權比例,以此保護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和住房所有權者的私人財產不受損害。不過如此一來,那些官商勾結的房地產開發商就無利可圖了,在他們背後撐腰的貪官汙吏也沒有油水可撈了。可以想見,在土地使用權登記中增加土地使用權比例這一小小的規章補充修改,雖然技術上毫無困難,卻必定會遇到重重阻力,耗時長久而難以完成。
 
 
毛澤東逼出來的“九·一三林彪出逃事件”
 
  王年一、何蜀、陳昭  

  一、“九大”政治報告風波:“九屆二中全會”高層衝突之前奏

  二、“九屆二中全會”上的所謂“八月逆流”

  三、毛澤東的“心病”:林彪地位上升

  四、林彪是如何被逼上絕路的?

  

  毛澤東為了獲得軍隊的支持以推行“文化大革命”,曾把原軍委副主席、國防部長林彪樹為黨的第二號人物,並在1969年春天召開的中共“九大”上正式確定林彪為毛澤東的接班人。那時在全國各地每天例行的“政治祈禱”(“早請示晚匯報”儀式)中,大家都要“頌禱”這樣兩句話:“敬祝毛主席萬壽無疆,敬祝林副主席永遠健康。”然而,兩年之後,中共中央突然宣布,1971年9月13日,林彪“倉惶出逃,墜機在蒙古”,這就是當時震驚中外的“九·一三林彪出逃事件”。官方對此的解釋是林彪“叛黨叛國”。然而,這位居於“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接班人”林彪為什麼要叛黨叛國、闔家出逃呢?  

  1996年10月31日,王年一在當代中國研究所召開的學術討論會上的發言“對林彪集團的再認識”曾提出:“‘九·一三’事件是給逼出來的,甚至可以說是毛製造出來的。”原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室務委員、周恩來生平研究小組組長高文謙在蜚聲中外的大作《晚年周恩來》中也用了這個“逼”字,該書第6章的一個小標題就是“把林彪逼上絕路”[1]。本文要探討的是,毛澤東為什麼、又是如何把自己欽定的“接班人”林彪逼上絕路?  

  中共“九大”通過的新《黨章》“史無前例”地確認了林彪的“接班人”地位(“文革”前劉少奇也曾被指定為“接班人”,卻未能享此殊遇),周恩來在大會上作了重點發言,肯定了林彪在中國革命史上不可替代的“毛主席的親密戰友”之地位。表面上看,這次大會似乎標誌着林彪的“革命生涯”正通向光輝的頂點,其實,頂點的前方就是深淵,在“與人奮鬥其樂無窮”的毛澤東的視野中,此刻林彪已成為毛澤東的“鬥爭目標”。面對步入晚年的毛澤東,林彪滑入政治深淵的速度比當年的劉少奇更快。1970年,中共召開了“九屆二中全會”,會後林彪的遭際幾可用林黛玉在《葬花詞》中的一句話來形容:“風刀霜劍嚴相逼”。一年之後就發生了“九·一三林彪出逃事件”。  

  一、“九大”政治報告風波:“九屆二中全會”高層衝突之前奏 

  1971年夏毛澤東南巡時,多次對省市負責人談到1970年在廬山召開的“九屆二中全會”上所謂的“兩個司令部的鬥爭”,其中的一方是毛自稱的“無產階級司令部”,另一方就是後來所說的“林彪、陳伯達反黨集團”。林彪向來是毛的堅定支持者,又是毛欽定的“接班人”,而陳伯達自“文革”開始以來一直是“中央文革”組長,是毛的“文革派”主將,為什麼毛認為這兩個“無產階級司令部”的主要人物聯合起來反對自己的“無產階級司令部”呢?  

  當時的官方文件宣稱,林彪、陳伯達“一夥”的主要“罪行”是,在1969年籌備召開“九大”期間,林彪“夥同”陳伯達起草了一份令毛不滿的政治報告。對此,1973年8月,周恩來代表中共中央在“在中國共產黨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中的解釋是:“林彪夥同陳伯達起草了一個政治報告。他們反對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認為‘九大’以後的主要任務是發展生產……。”但是,究竟這份導致“無產階級司令部”重大分裂的由“林彪夥同陳伯達起草”的政治報告有哪些內容,卻從未公布過。儘管官方文件不斷強調這是林彪、陳伯達的“重要罪行”,但對這一報告草稿的真實內容卻始終高度保密,不僅在毛澤東親自領導、“四人幫”把持媒體全力掀起的“批林整風”和“批林批孔”運動中未公布這一報告草稿,甚至在“四人幫”倒台後對“林彪反革命集團”的繼續批判中也不公布。這是一個反常現象。1971年林彪死亡後,為了批判林彪,毛澤東甚至硬着頭皮批准下發了尖刻批判、侮辱他的“‘571工程’紀要”,何以陳伯達起草的“九大”報告就一定不能公布?按常理來推斷,一份為“九大”起草的政治報告草稿不可能比“‘571工程’紀要”更尖銳。還有一種可能,那就是這份報告提到的今後“主要任務是發展生產”比毛澤東主張的“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更得人心,若公布這一觀點的具體內容會對毛澤東非常不利。  

  其實,即便林彪和陳伯達都“認為九大以後的主要任務是發展生產”,也不能說這種看法與毛澤東的公開說法有根本衝突。1967年8月16日,毛澤東與兩位阿爾巴尼亞專家談話時就說過:“我們這次運動打算搞三年,第一年發動,第二年基本上取得勝利,第三年掃尾[2],”此後他又多次作過類似表示。比如,在1968年10月的“中共八屆十二中全會”上毛澤東就說過:“現在不是都講要把文化大革命進行到底嗎?究竟什麼叫到底呀?我們估計大概要三年,到明年夏季就差不多了[3]。”如果毛澤東真的這麼想,那麼1969年春天召開“九大”時政治報告當然就應該着重講經濟建設了。然而,毛澤東關於“三年結束‘文革’”的說法倘若並非其真意,只是“虛晃一槍”,那麼,提出“九大以後的主要任務是發展生產”的說法當然會令毛澤東不快。不過,在當年全國上下對毛澤東無限崇拜的政治環境裡,恐怕沒有人會從這個角度去理解,而無條件接受毛澤東與林、陳之間的分歧是“兩條路線鬥爭”的宣傳倒是很自然的。  

  需要分辨的另一個問題是,林彪是否確實“夥同陳伯達起草”了這個報告,林彪在陳伯達起草這個報告時到底起了多大作用?上文提到的1973年周恩來的報告並未拿出確鑿證據。最近,高文謙在《晚年周恩來》中披露:“陳伯達在領受起草九大政治報告的任務後,撇開張春橋、姚文元二人,一個人天天往毛家灣跑,同林彪商量怎樣寫[4]。”當年陳伯達的秘書王文耀、王保春則回憶說:“由於是林彪在黨的九大會議上作報告,所以林彪就約陳伯達、張春橋、姚文元去他那裡(毛家灣)談了一下,以表示林委託他們三個代勞,報告內容由陳考慮,林彪就不多過問了。”“陳伯達回辦公室後,很快擬了一個提綱,題目是‘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強大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奮鬥’,下列了幾個小標題,陳帶着這個提綱,又去和林彪商量過後,回來改成總題目下面十個小題目……”陳伯達還對兩位秘書說,不管“上海那兩個”(指張、姚),“他們和我想的不一樣”,他要自己寫,並講了他對起草“九大”報告的主題設想:“運動不能再搞了,現在主要的任務應該是抓生產了,就是說,經過了一場政治上的大革命,必然要掀起生產上的大躍進[5]。” 

  以上兩種說法略有出入,一個說陳伯達“天天往毛家灣跑”,一個則只說陳伯達擬好提綱去和林彪商量過後又回來修改。不過,從這些文字看,林彪應是支持和贊同陳伯達起草的報告的。雖然說“林彪就不多過問了”,陳伯達畢竟還是“又去和林彪商量過後”才回來修改的。  

  在林彪辦公室(簡稱“林辦”)秘書張雲生的回憶中,卻又有另外的說法。林彪在準備“九大”報告時告訴秘書:“我向來不習慣念別人寫的現成稿子,而只願意自己順口講。因此,我想搞個平行作業,既準備一個正式發表用的稿子,又準備一個講話用的條子。”林彪還說明:“我這次做口頭講話,還是用十二中全會講話的那六個題目[6]。”林彪所說的“十二中全會講話的那6個題目”是:“文化大革命”的意義;“文化大革命”的勝利;“文化大革命”中的兩條路線鬥爭;毛主席對馬列主義的發展;中國革命在世界上的作用;今後怎麼辦[7]。若從這6個題目看,林彪對“九大”報告的設想與陳伯達起草的“九大”報告的主題就大不一樣了。兩人的想法既然不同,又如何“夥同”起草呢?後來,陳伯達起草的報告被“中央文革”否決了,毛澤東決定改由康生牽頭,張春橋、姚文元執筆重新起草。陳伯達還不甘心,又托葉群勸林彪好好看看他起草的報告稿。葉群向“林辦”秘書們吩咐:在向林彪講陳伯達起草的報告稿時,不能講得太細,以防林彪腦子一熱,又對陳伯達的東西發生興趣[8]。這表明,林彪對陳伯達起草的報告寫了些什麼其實並不清楚。 

  顯然,根據目前已經公開的材料,無法確定林彪對陳伯達起草的“九大”報告究竟起了多大作用和抱有何種態度。但有一點卻是可以肯定的,即林彪對張春橋、姚文元起草的“九大”報告十分反感。據張雲生回憶:林彪對張、姚起草的報告“根本不感興趣”,“始終不感興趣,一眼沒看”,只注意毛澤東的批示和修改[9]。3月底,周恩來把經中央文革碰頭會討論通過的政治報告初稿批送林彪審定,林彪一字未看,就在稿子上批了“呈主席審批”,急得周恩來無可奈何[10]。林彪在“九大”會議上宣讀張、姚起草的政治報告之前,並未看過報告的內容。汪東興說:“由於林彪對‘九大’的政治報告改用張春橋、姚文元起草的稿子不滿,在‘九大’上,他只是照着稿子念了一遍,敷衍了事[11]。”林彪甚至還對葉群說:“多念錯一點才好[12]。”林彪對得到毛澤東肯定的張、姚起草的報告的厭惡之情,可見一斑。  

  綜上所述,在起草“九大”政治報告這件事上,無論是林彪還是陳伯達,並沒有什麼“反黨”主張或“反黨罪行”。他們只不過是未能像張春橋那樣善於理解毛澤東深藏心中的真實想法,又對深受毛澤東寵信的張春橋有所不滿而已,結果林彪與陳伯達竟因此獲罪。  

  二、“九屆二中全會”上的所謂“八月逆流” 

  毛澤東在1971年夏的南巡講話中曾挑明了他要打擊林彪的真正原因:“他們名為反張春橋實際上反我”,“這次廬山會議,是兩個司令部的鬥爭[13]。”在未公開的《姚文元日記》中,姚文元提到,毛澤東稱“九屆二中全會”上發生了“八月逆流”。“八月逆流”到底“逆”了什麼?至今未見任何相關資料公布於眾,而這個欽定名稱也從來沒有見諸史書。  

  現在來看,所謂的“八月逆流”不過是出席中央全會的代表在小組討論中發表自己的看法罷了。這些意見主要是兩方面:一是拼命頌毛表忠,二是不點名攻擊張春橋(認為他貶低毛澤東思想,不忠)。令毛澤東動怒的原因是第二點,即他所說的“他們名為反張春橋實際上反我”。  

  林彪在“九屆二中全會”的開幕式上講了話,會議的主持者是毛澤東。據高文謙披露,在林彪講話前,毛澤東問林彪準備講什麼,林彪說,聽吳法憲講,在討論憲法修改草案時發生了爭論,張春橋不贊成寫上國家機構要以毛澤東思想為指針,還說赫魯曉夫天才地創造發展了馬列主義,我想講講這個問題。毛澤東聽了說:這不是張的意見,是江青的意見,是江青在背後搗的鬼。你可以講,但不要點張的名字[14]。林彪的講話只是一段又一段地講述毛澤東的豐功偉績,好像是官樣文章,只有了解此前在8月13日中央憲法修改小組討論會上的爭吵內幕的人,才會敏感到有些話是針對張春橋的。但林彪按照毛澤東的要求,在講話中確實沒有點張春橋的名字,而且隻字未提是否設“國家主席”的問題。總的看來,林彪的講話顯得低調。倒是汪東興在小組會上的發言調門高,強調要設“國家主席”,認為黨內還有“反對毛主席”的“野心家”、“壞蛋”。陳伯達、陳毅在小組會上的發言情緒也較為激烈(後來周恩來在大會上點了“二陳合流”,給陳毅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壓力[15])。 

  在毛澤東的眼裡,林彪和與會絕大多數代表都把矛頭對準張春橋,這就是有陰謀。其實,“九屆二中全會”上出現“反張春橋”的形勢應有以下一些原因:  

  首先,在1970年8月13日中央憲法修改小組討論會上,張春橋與吳法憲發生了爭吵。張春橋以憲法序言中已有類似內容為由,提議在“國家機構”一章中刪掉“毛澤東思想是全國一切工作的指導方針”一句,後來又大講毛澤東在一次接見外賓時講過“赫魯曉夫天才地、創造性地發展了馬列主義,這是個諷刺”一類的話[16]。在“九大”前後,對毛澤東的“三忠於”狂熱達到了高潮,在這樣的氣氛中,張春橋的這些言論顯然屬於大逆不道,於是出席“九屆二中全會”的高級幹部們或是認為抓到了張春橋的“小辮子”,或是認為應當趁機表明自己忠於毛澤東的堅定立場。  

  其次,張春橋一貫支持造反、奪權,而第九屆中央委員中的眾多軍隊將領和老幹部幾乎無不身受“造反”、“奪權”之苦之害。張春橋支持上海第二軍醫大學“紅縱”,“紅縱”險些要了總後勤部長邱會作的命;廣州軍區的“造反派”“炮轟”廣州軍區司令員黃永勝,使黃在廣州呆不下去;南京軍區司令員許世友也曾被“造反派”逼得躲到大別山里;福州軍區司令員韓先楚被一次次的“炮轟”、圍攻整得焦頭爛額;外交部長陳毅在“九大”期間也曾遭到以張春橋為後台的上海小組的批判圍攻……這些人早就對張春橋有一肚子的怨氣。  

  再次,按當時的觀點看,張春橋歷史上有“叛徒”嫌疑,上海因此發生過“炮打張春橋”事件,“九屆二中全會”的與會代表們自然都知道。  

  最後,林彪及許多軍隊將領、老幹部對江青的狐假虎威、頤指氣使早已忍無可忍(林彪曾於1967年初“批判蕭華”事件後的一天,因情緒失控而大罵過江青一次[17];還有一次他還揚言要找槍,要“斃了她”[18]!1967年1月軍隊將領“大鬧京西賓館”時,黃永勝在發言中公開說:“希望中央文革多聽毛主席的話,特別是江青同志要多聽毛主席的話[19])!”,但他們因為“投鼠忌器”而不敢直接反對江青。張春橋是江青的心腹高參,是“中央文革小組”中最富有政治經驗、最老謀深算的角色,打擊張春橋,就等於是給江青一擊。  

  總之,出於各自不同的原因,“九屆二中全會”上各地區組都一致聲討“陰謀家”,形成了群情激憤的氣氛,在毛澤東看來“大有炸平廬山、停止地球轉動之勢”。後來康生曾如此概括當時的形勢:這次會議是“吳法憲造謠,汪東興點火,陳伯達起鬨,陳毅跳出來”[20]。 

  依照中共黨章,中央全會是全黨的最高權力機構,一切意見均可在會上公開表達,一切大事均應由全會討論決定,但事實上毛澤東早就把黨改造成了他個人的“一言堂”。當毛澤東在“九屆二中全會”期間看出絕大多數中央委員對他那套“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路線“很不理解”甚至強烈不滿,發現繼續推行他的“文革”路線的黨內阻力非常大,這樣的形勢不利於他的“戰略部署”時,立刻大動“天子之怒”。他重施故伎,利用個人崇拜氣氛為他造就的絕對權威,公布了一份大字報“我的一點意見”,同時揪出陳伯達以“殺雞嚇猴”。在當時毛的個人權威被推至顛峰狀態的情況下,這個“我的一點意見”幾乎等同於一言九鼎的“聖旨”,眾多中央委員和候補中央委員們只有高呼“萬歲”、“堅決照辦”,誰還敢再說半個“不”字?  

  在後來公布的毛澤東的“我的一點意見”中,毛抓住“九屆二中全會”上黨內高層議論是否要設國家主席一事發難。中央文件甚至聲稱,林彪以“設國家主席”為名要“搶班奪權”,而這又被解釋成林彪最後“倉惶出逃”的原因之一。所謂的“設國家主席”問題,有如下幾個要點:  

  首先,當時毛澤東反對設國家主席,卻講不出任何正當理由;他只是因為不想擔任國家主席一職,就反對設立國家主席這一職位。毛澤東抱持“朕即國家”的觀念,完全把國家主席這一國家主權對內對外的最高代表當成虛設的可有可無的職位,任憑自己的興趣決定取捨。而且,“九屆二中全會”初期,毛澤東其實並未因中央委員中絕大多數人堅持“設國家主席”而動怒[21],他後來抓住“設國家主席”一事發難是另有權謀上的考慮。  

  其次,當時黨內高層除了毛澤東本人外,都認為國家主席一職只能由毛澤東擔任。“設國家主席”一議既非林彪首倡,也非林彪獨撐。“九屆二中全會”前夕,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討論此事時,只有毛澤東主張不設國家主席,而主張設國家主席的卻有4票(周恩來、康生、陳伯達、林彪)。絕大多數中央委員、候補中央委員也都贊成設國家主席。硬把“設國家主席”一議說成是林彪個人的陰謀,並無根據。在“九屆二中全會”上公開提出如果毛澤東不當國家主席就由林彪當國家主席的,只有一人,即江青集團的“顧問”康生。但毛澤東卻從未因此而批評康生。  

  再次,指稱林彪贊成設國家主席就是想當國家主席,要“搶班奪權”,更無道理。周恩來也贊成此議,而且具備擔任這一職位的黨內資歷,為什麼對他卻不提出相同的指責?說林彪想當國家主席,其實毫無根據,而證明林彪不願當國家主席、甚至不願當“接班人”的根據卻有不少。  

  林彪死亡後,中央文件說林彪把“設國家主席”作為反革命政變的綱領,完全是無稽之談。在這個問題上,暴露出來的只是毛澤東的一塊心病。  

  三、毛澤東的“心病”:林彪地位上升 

  高文謙在《晚年周恩來》中指出:“毛澤東並沒有真想把權交給林彪,選擇林彪作為接班人,不過是為了打倒劉少奇的權宜之計。九大後,林彪在政治上羽翼豐滿,尾大不掉,成為毛的一塊心病[22]。” 

  林彪的“接班人”本來就是毛一手安排並強迫林彪接受的。“文革”中讓軍隊“支左”、介入地方政治鬥爭,並由軍隊幹部主持各地、各單位工作,使“一元化領導”的各級革命委員會幾乎全由軍人所把持,這也是毛澤東的獨創。之所以在“九大”前出現林彪地位迅速上升的局面,完全是毛澤東自己一手造成的。據《晚年周恩來》一書介紹:“林彪……非但基本上掌握了軍隊的局面,軍委辦事組幾乎是他清一色的人馬;而且由於當時各省、市和中央各部委的第一把手多半是奉命支左的軍隊幹部而在政治上的影響也越來越大,儼然成為左右政局的一大勢力[23]。”《劍橋中華人民共和國史》“文化大革命”部分也有相同的看法和分析。  

  儘管林彪地位的迅速上升是毛澤東自己造成的,可是一旦毛覺得林彪似乎有“羽翼豐滿、尾大不掉”之勢,他又感到揣揣不安。習慣於大權獨攬的毛澤東最擔心的就是“大權旁落”。當年,劉少奇是他親自選定的“接班人”,他甚至親自推薦並動員全黨擁護劉擔任國家主席;可是,一旦他認為劉少奇對他的最高權力構成了威脅,自己的“大權旁落”了,“接班人”在他眼中就變成了“睡在身邊的赫魯曉夫”,便要被拉下馬來而且不得好死。“九大”召開前,劉少奇的“資產階級司令部”才剛剛被“摧毀”,毛澤東又一次為“大權旁落”擔憂起來。他一貫信奉“槍桿子裡面出政權”,林彪這個“接班人”是軍人出身,“九大”會場上滿眼都是軍人,蘇聯當時也抨擊中國是“軍事官僚專政”。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毛澤東口頭上稱“九大”是“團結的大會、勝利的大會”,心中想的卻是如何對付“羽翼豐滿、尾大不掉”的新任“接班人”林彪。毛後來在南巡中就說:“現在我要抓軍隊的事。有人說軍隊是我締造的,但不能指揮[24]。”其實誰也沒有那樣說過,“有人說”只是毛的一個藉口而已,而且軍權從來就被他抓得牢牢的。但他一旦起了疑心,就“疑心生暗鬼”了。  

  毛澤東在“九屆二中全會”後南巡時,反覆談到林彪等人在“九屆二中全會”上的“綱領就是‘天才’和要當主席”[25]。林彪死後公開傳達的中央文件中,這個“要當主席”卻被改換成了“設國家主席”,可能因為實在找不到林彪“要當主席”的證據,只好拿“設國家主席”一事代替。毛澤東真正不能容忍的,並不是“設國家主席”而是他疑心有人“要當主席”。對於自比秦始皇的毛澤東來說,臥榻之側,豈容他人酣睡?毛懷疑誰動了“要當主席”的念頭,誰就是“另立中心、另拉山頭、另設司令部”,誰就成為毛的打擊對象。  

  其實,毛澤東指責林彪要“篡黨奪權”,只不過是毛個人的疑心而已。林彪長期受着疾病的折磨,連“飲食男女,人之大欲”都沒有了,實際上很少過問他分管的事務。據“林辦”秘書張雲生回憶:“我在林彪身邊工作了4年多,因為要‘講文件’,差不多天天都能見他一面,所以可以說,我對‘文革’中的林彪並不缺乏了解。然而我親眼看到的林彪,在‘文革’動亂中要麼是遇事不表態,要麼講些‘絕’話,要麼就是對他份內之責‘大撒手’。”以軍委辦事組為例:“林彪受毛澤東委託主持軍委日常工作,實際上,他參加主持‘日常’軍委工作的記錄屈指可數。特別是‘文化大革命’開始以後,他把軍委的‘日常’工作委託給了軍委秘書長葉劍英。葉帥‘靠邊站’後,軍內上層一時群龍無首,虧得有個以楊成武、吳法憲為正副組長的‘軍委辦事組’照應‘日常’軍務,林彪則對他們的活動很少過問。‘軍委辦事組’改組後,黃永勝取代了楊成武。這個以林彪的‘老部下’組成的清一色‘辦事’班子,叫人一看就感到有‘搞山頭’之嫌。但那是毛主席欽定的,林又是毛可以信賴的‘接班人’,因此這個‘清一色’倒可成為抵擋一切‘復辟’夢想的一道屏障。林彪在名義上是‘副統帥’,實際上卻是靠‘抓兩頭’:上頭靠毛主席掌舵,下頭靠有個可以辦事的工作班子擋擋軍內日常事務。”“軍委辦事組自1967年夏成立,到1968年3月改組,再到‘九大’後正式成形,直到1970年10月我調離‘林辦’,我沒見到一次林彪接見軍委辦事組的全體成員,沒有聽到他對軍委辦事組的全面工作給予一次像樣的指示。我甚至認為,不管是楊成武或黃永勝領銜的軍委辦事組,他們在什麼地方‘辦事’又怎樣‘辦事’,林彪從不過問。”“從1967年到1970年,林彪在住地毛家灣的會客廳只召見軍委辦事組的黃、吳、李、邱四員大將一次,談的僅僅是怕蘇聯趁我國慶對北京實施突然襲擊的事,而且只有20多分鐘。”“黃永勝任軍委辦事組組長和總參謀長前後,林彪只見他兩次。”“吳法憲可算林彪的親信,但自從軍委辦事組改組後,林彪在住地從未單獨接見過他。”“……林彪與李作鵬並無‘私交’。我在‘林辦’任職四年,只是在1966年9月海軍內部出現紛爭,林彪偏向了‘高舉’、‘突出’、‘有幹勁’的李(作鵬)、王(宏坤)、張(秀川),因而在大會堂接見過一次李作鵬夫婦。從那以後,林彪與李作鵬再無單獨接觸。”“邱會作在‘文革’期間從沒得到單獨面見林彪的機會。”“又有人說,林彪控制‘軍委辦事組’,是通過他的老婆葉群……依我看,這話只說對了一半。葉群做壞事,林彪確實有責任。但葉群打着林彪的招牌,在外邊胡作非為,林彪並不全部知情。他從葉群嘴裡聽到一些,又是經葉群用花言巧語偽裝了的。‘林辦’的工作人員直接受葉群控制,眼見處於病態的林彪受葉群擺布,但無能為力。”“事實上,葉群雖為‘軍委辦事組’成員,但她幾乎從不參加‘軍委辦事組’的會議。‘軍委辦事組’的工作出了成績有她一份,出了是非她不承擔任何責任。‘軍委辦事組’天天忙於處理的‘三支兩軍’工作、部隊戰備訓練以及人事調整等問題,葉群從不參與正式討論研究[26]。” 

  林彪在1968年10月26日召開的“八屆十二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所作報告中也承認:“……整個兩年多的工作,主要是毛主席領導的,具體執行主要是中央文革,特別起作用的是江青同志、總理、伯達同志、康生同志以及中央文革其他同志。而我呢,老實講,就是沒有做多少事。我也並不是故意偷懶,就是身體不好,不能夠做多少事情。所以實際情況了解的不多,工作也做得不多[27]。”即便如此,毛澤東仍然懷疑林彪要“篡黨奪權”,如此則林彪在劫難逃了。  

  四、林彪是如何被逼上絕路的?

  毛澤東是個權謀大師,在送林彪坐上“接班人”高位之時,就已經決定儘快把林彪從“接班人”的位置上拉下馬來。熟讀古籍的毛很善於運用古代帝王的欲擒故縱手法:在他準備對林彪“開刀”之前,卻當面向林彪許諾,聲稱自己準備兩年後交班給林彪[28]。這樣的把戲毛澤東以前也多次玩過。1965年毛澤東部署批判歷史劇《海瑞罷官》,這場批判將置彭德懷於死地,在姚文元的“評新編歷史劇‘海瑞罷官’”公開發表之前,毛澤東居然還當面寬慰彭德懷,甚至說出“也許真理在你那邊”這樣的話[29]。“文化大革命”初期,毛澤東制訂的打倒劉少奇的“戰略部署”已全面展開,“炮打司令部”的號召傳遍全國,可是1966年9月14日毛澤東還在劉少奇的檢討書上批示:“少奇同志:基本上寫得很好,很嚴肅。特別後半段更好。”10月25日毛又在中央工作會議上說:“誰人要打倒你們呀?我是不要打倒你們的[30]。”林彪對毛澤東的故伎重施自然有數,但林彪既不象彭德懷那樣據理力爭,也不象劉少奇那樣認真檢討,而是採取他獨具特色的對策:一頂二拖。於是,毛澤東為了達到打倒林彪的目的,只得想方設法“引蛇出洞”、“轟蛇出洞”,展開了一系列“把林彪逼上絕路”的部署。  

  (一)控制中央組織、宣傳大權 

  1970年11月6日,經毛澤東批准,中共中央下發了《關於成立中央組織宣傳組的決定》。它指出:“為了黨在目前進行的組織宣傳工作,實施統一管理,中央決定在中央政治局領導下,設立中央組織宣傳組。中央組織宣傳組設組長一人,由康生擔任。設組員若干人,由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紀登奎、李德生同志擔任。中央組織宣傳組管轄中央組織部、中央黨校、人民日報、紅旗雜誌、新華總社、中央廣播事業局、光明日報、中央編譯局的工作,以及中央劃歸該組管轄單位的工作[31]。”無疑,這個決定是毛澤東個人作出的,也只有他才能作出。目的就是為了把大權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同時削弱和鉗制林彪。什麼“在中央政治局領導下”,其實就像“中央文革小組”一樣,還是在毛澤東一人的領導和控制之下。  

  這個“中央組織宣傳組”名義上的組長是康生,但康生其實自“九屆二中全會”後就稱病不起,不再工作。該組組員李德生此時身兼中央軍委委員、軍委辦事組成員、總政治部主任、安徽省革命委員會主任等重要職務,此後不久(1971年初)又擔任中共安徽省委第一書記,兼任北京軍區司令員、軍區黨委第一書記(李的這種職務安排也是毛澤東的一大“創造”),因此他在“中央組織宣傳組”純屬掛名。實際上中央組織和宣傳大權落入江青、張春橋、姚文元手中。中共中央明令把中央的組織宣傳大權交給幾個人,這是中共黨史上“史無前例”、絕無僅有的一件大事。“九大”後沒有“中央文革小組”了,新成立的這個“中央組織宣傳組”實際上就是“中央文革小組”的“借屍還魂”,而且權力更大了。江青等人憑藉這一大權,做了許多壞事。  

  (二)“大批判開路” 

  1970年11月16日,中共中央下發了“關於傳達陳伯達反黨問題的通知”,掀起了全國性的“批陳整風”運動,主要批判“階級鬥爭熄滅論”、“唯生產力論”、“唯心主義先驗論”。批“階級鬥爭熄滅論”是告訴國人,劉少奇“司令部”倒台之後階級鬥爭依然存在,新的“資產階級司令部”又出現了;批“唯生產力論”是針對陳伯達的“九大”政治報告草稿,以打消人們以為“九大”後會結束“文化大革命”進入經濟建設階段的念頭;批“唯心主義先驗論”則是批判曾得到“八屆十一中全會”確認的“天才論”。  

  毛澤東在黃永勝等人的檢討上批註了一段批判陳伯達的話:“陳伯達早期就是一個國民黨反共分子,混入黨內以後,又在1931年被捕叛變,成了特務,一貫跟隨王明、劉少奇反共,他的根本問題在此[32]。”毛澤東過去長期任用陳伯達作自己的政治秘書,並讓陳擔任為“文化大革命”立下汗馬功勞的“中央文革小組”組長。倘若陳伯達確實早就是一個“國民黨反共分子”,毛澤東卻一直重用他,豈不是故意幫助敵人在最高決策層埋藏“定時炸彈”?事實上,毛為陳伯達加的這些“罪名”,恐怕毛自己也不見得相信,他只不過是為了整垮政敵而不擇手段地給昔日的親信陳伯達羅列“罪名”而已。  

  這一系列批判表面上針對的是陳伯達,實際上都是針對林彪的。這是毛慣用的“大批判開路”策略。在打倒前一個“接班人”劉少奇之前,毛澤東就在全國開展了對“三家村”、對前北京市委和中宣部、文化部的“大批判”運動。這次的“批陳整風”運動實質上就是為打擊林彪而製造輿論。在1971年4月15日至29日召開的中央“批陳整風匯報會議”上,對陳伯達“反黨罪行”的批判終於擴大成了對“中央軍委辦事組”黃永勝、吳法憲、葉群、李作鵬、邱會作5人“政治上的方向、路線錯誤”和“組織上的宗派主義錯誤”的批判。這5人都是林彪倚重的軍方主要領導人,此時“批陳整風”運動真正的矛頭所向就十分明顯了。  

  1970年12月18日,毛澤東會見美國記者埃德加·斯諾,在談話中批判了林彪頌揚毛的“四個偉大”的說法,也就等於不點名地批判了林彪。經毛澤東批准,“毛主席會見斯諾的談話”以“中共中央文件(中發[1970]39號)”的形式下發全黨。毛藉此向全黨暗示,自己對林彪的態度變了(該文件特別註明:已經毛主席審閱)。“文革”初期毛澤東心安理得地接受“四個偉大”的頌揚,唯恐“個人迷信”之風不烈,如今又改口說“四個偉大”討嫌,實在是翻手為雲、復手為雨,是黑是白全由他說了算。  

  1971年2月18日,周恩來將外交部編印的《外事活動簡報》“古巴駐華臨時代辦加西亞訪問外地的幾點反映”送毛澤東閱。該簡報的第(四)條提到,加西亞在井岡山參觀時對講解員閉口不談南昌起義和朱德率部上井岡山這兩段史實提出意見,認為這樣講外國人不容易理解。毛澤東批示:“第(四)條說得對,應對南昌起義和兩軍會合作正確解說[33]。”就在一年多以前的“九大”上,周恩來在大會重點發言中公開宣稱:“林彪同志是南昌起義失敗後率領一部分起義部隊走上井岡山,接受毛主席領導的一位光榮代表[34]。”當時周恩來的這個發言貶低朱德、吹捧林彪,明顯歪曲史實,嚇得林彪趕緊打斷周恩來的話:我林彪沒什麼,一切都是毛主席,我如果跟着賀龍、朱德早就完了,沒有今天。為了表示自己對毛的誠惶誠恐,林彪還當場哭了起來[35]。“九大”上周恩來發表歪曲史實、吹捧林彪的講話,當時毛澤東的態度是對周恩來的講話報以熱烈鼓掌。到了1971年春,毛認為打倒林彪的時機快來了,於是又一反過去的態度,假惺惺地要求調整“文革”以來貶低朱德的官方說法,“作正確解說”。  

  (三)削弱林彪的軍事指揮權 

  為了打擊林彪,毛澤東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削弱林彪的軍事指揮權。毛後來自鳴得意地說:“廬山會議以後,我採取了三項辦法:一個是甩石頭,一個是摻沙子,一個是挖牆角。批了陳伯達搞的那個騙了不少人的材料,批發了三十八軍的報告和濟南軍區反驕破滿的報告,還有軍委開了那麼長的座談會,根本不批陳,我在一個文件上加了批語。我的辦法,就是拿到這些石頭,加上批語,讓大家討論,這是甩石頭。土太板結了就不透氣,摻一點沙子就透氣了。軍委辦事組摻的人還不夠,還要增加一些人。這是摻沙子。改組北京軍區,這叫挖牆角[36]。” 

  所謂的“甩石頭”是要打擊林彪等人的威信,把他們“搞臭”;“摻沙子”一事表明,毛澤東完全不信任軍委辦事組,說“土太板結了”,就如同當年說北京市委“針插不進水潑不進”一樣;“挖牆角”(又作“挖牆腳”)則更是無中生地有把北京軍區看成了林彪的“牆角”和“林陳反黨集團經營多年的那個山頭主義的窩子”[37]。毛澤東最擔心的是首都北京發生政變,因此對北京軍區最不放心,要設法“換馬”。當時北京軍區的第一政委是李雪峰,北京軍區司令員是鄭維山。由於毛對此二人有所猜忌,就故意把由李雪峰、鄭維山主持的“九屆二中全會”華北組會議的簡報欽定為“反革命的”,然後以此為藉口改組北京軍區,使李雪峰、鄭維山二人遭受長期迫害。  

  (四)“敲山震虎”,逼林彪認罪 

  毛除了用了這“三板斧”之外,還通過對黃永勝、吳法憲、葉群、李作鵬、邱會作等人檢討的批示,“敲山震虎”,刺激林彪,逼林彪認罪。“九屆二中全會”後,黃、吳、葉、李、邱都被迫寫了書面檢討,毛澤東在這些檢討上作了批示並將批示下發黨內,其中一些語句廣為人知。例如,毛對吳法憲檢討的批示是:“由幾個人發難,企圖欺騙200多個中央委員,有黨以來,沒有見過,”“中央委員會有嚴重的鬥爭[38]。”毛對葉群檢討的批示是:“愛吹不愛批,愛聽小道消息,經不起風浪,”“九大勝利,當上了中央委員,不得了了,要上天了,把九大路線拋到九霄雲外,反九大的陳伯達路線在一些同志中占了上風了[39]。”再如對劉子厚(時任河北省革委會主任、中共河北省委第一書記,“文化大革命”前的河北省省長)所作檢查的批示是:“上了陳伯達的賊船,年深日久,雖有廬山半年的時間,經過各種批判會議,到3月19日才講出幾句真話,真是上賊船容易下賊船難。人一輸了理(就是走錯了路線),就怕揭,廬山上那種猖狂進攻的勇氣,不知跑到哪裡去了[40]。”此批示前邊還有意味深長的一句話:“此件留待軍委辦事組各同志一閱[41]。” 

  從這些批示中可以看出,毛用的是諷刺挖苦、“上綱上線”、“揪住不放”等手法,對黃、吳、葉、李、邱等人的態度甚至比“文革”初期對劉少奇、鄧小平的態度還要嚴厲,堪稱“史無前例”。而與此同時,毛澤東對在“九屆二中全會”上發表了與黃、吳、葉、李、邱相同觀點的汪東興檢討的態度卻迥然不同,毛信任依賴汪東興,對汪的言行就“輕輕放下”了。  

  林彪個性強,自尊心重,對毛澤東又很了解,他很清楚毛澤東的指責無非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對這種莫名其妙的罪名,他即便主動承認也未必有好下場。當年的國防部長彭德懷、國家主席劉少奇不都是勉強承認了毛澤東強加的“罪名”並且一再檢討,最後仍然死於非命嗎?不過,據林彪的秘書李文普回憶,“九屆二中全會”以後林彪曾讓新調來的秘書王煥禮代寫過檢查[42],內容不詳,毛澤東是否就此作過批示也不得而知。這個檢查顯然是毛、林二人都沒有當真的。1971年2月20日,中央軍委辦事組向毛澤東報送學習討論其關於批陳整風“重點在批陳”指示的情況報告,毛澤東作了措辭嚴厲的批示,並且破天荒地將此件只批給“周、康閱後,退軍委”[43],而不是象以往那樣照例批給林彪。這顯然也是在刺激林彪,逼林彪認罪。  

  (五)拒絕與林彪見面、不給轉圜的餘地 

  整人時拒絕與被整者面談,不聽申訴,不聽解釋,強調“只有低頭認罪才是你的唯一出路”,這是毛澤東的一貫手段。“文革”前毛澤東整總參謀長羅瑞卿時,羅瑞卿以為其中有誤會,想與毛澤東、林彪見面,把事情說清楚,被周恩來堅決阻止[44]。羅瑞卿有口難辯,在“牆倒眾人推”的形勢下被逼得含恨跳樓,自殺未遂。毛澤東對林彪還是用的這一套,然而毛是不會承認這一點的。相反,毛在“九·一三”事件發生後說:“對林還是要保……他們不找我,我去找他們。”這分明是撒謊。  

  據李文普回憶:“九屆二中全會”以後,林彪曾要求面見毛澤東,談一談,但毛澤東長時間不作答覆。林彪個性很強,從不服軟,兩人之間的關係發生了急劇的變化。林彪此後不願住在北京,經常住在蘇州、北戴河[45]。另據官偉勛轉述一位“林辦”秘書的回憶:林彪找毛澤東很多次,“就是見不上。後來沒辦法才找江青,他最討厭江青,但又沒辦法,因為想通過江青去見毛主席,”就在這時江青讓林彪去照相,“林為了見毛主席趕緊去,走得急,臉都沒刮,到了釣魚臺,現借江青秘書的刮臉刀刮了刮,照片拍了,但還是沒見上毛主席[46]。” 

  (六)南巡“打招呼”、宣布“逐林令” 

  毛澤東習慣於以“打招呼”來強行統一思想。所謂的“打招呼”就是非正式地頒布“最高指示”,全黨與全軍幹部只許恭聽,不“允許發表不同意見”,更不“允許發表反對意見”,對毛的意見誰想不通,必須趕緊“轉彎子”。毛澤東這一次為了打倒林彪,事先不開中央會議,不發中央文件,乾脆拋開中央領導集體,憑着他個人的“絕對權威”,於1971年夏南巡“打招呼”。  

  此次南巡後共28天,在途中毛約見各地軍政大員,講話13次。講話中充滿了給林彪“上綱上線”、“定性定罪”的話:“有人看到我年紀老了,快要上天了,他們急於想當主席,要分裂黨,急於奪權”;“這次廬山會議,是兩個司令部的鬥爭”;“我看他們的地下活動、突然襲擊是有組織、有計劃、有綱領的。綱領就是‘天才’和要當主席,就是推翻二中全會的議程和九大路線”;“林彪那個講話,沒有同我商量,也沒有給我看”;“犯了大的原則的錯誤,犯了路線方向錯誤,改也難”;“廬山這件事,還沒有完,還不徹底,還沒有總結[47]。” 

  毛澤東在南巡講話中一再誣指林彪等人在廬山會議上搞“反革命政變”的綱領之一是“要當主席”[48]。然而,因為說林彪“要當主席”毫無事實依據,太“莫須有”了,所以“九·一三”事件之後,當毛澤東審定並批准中央公布的此前他的南巡講話時,又自行把當時講話中對林彪“要當主席”的指控改成了林彪欲“設國家主席”。毛澤東的蠻橫無理、任意誣陷、信口捏造,由此可見一斑。  

  這次南巡講話是毛澤東欲打倒林彪的宣言書、挑戰書、逐客令(逐林令)。當時的海軍政委李作鵬聽到毛的南巡講話後,把它概括為3點:廬山的問題沒有完;上綱比以前更高;矛頭指向首長(林彪)。他的概括一點也沒有錯,林彪當然可以看得更清楚。毛澤東不在中央高層內部講,不對林彪當面講,黨中央的主席背着黨中央的副主席,背着中央,到下面去煽風點火,動員打倒他自己欽定的“接班人”、黨中央唯一的副主席。但毛同時又假惺惺地聲稱:“現在不要作結論,結論要由中央作”;“不要公開的去講這次廬山會議,因為中央還沒有作結論。……不要像我對你們說的這一套[49]。”如此作為的毛澤東居然還道貌岸然地提出了“三要三不要”(“要團結,不要分裂;要搞馬克思主義,不要搞修正主義;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陰謀詭計”)。究竟是誰在分裂黨內高層,誰在搞陰謀詭計,難道不是一目了然的嗎?  

  毛澤東把林彪逼到這一步,林彪已沒有任何轉圜的餘地。彼時彼地,林彪還能怎麼辦?低頭認“罪”顯然是行不通的,彭德懷、劉少奇不是都低頭認“罪”了嗎?但他們的下場如何?何況此時的林彪不是1959年的彭德懷(那時的彭德懷比他年輕、身體也好),也不是1966年的劉少奇(劉少奇比他理論修養更高、政治鬥爭經驗更豐富),林彪身患重病,經不起“認罪”後必不可少的長期折磨,於是他不想“認罪”,只想“認命”,“反正活不多久了,死也死在這裡。一是坐牢,二是從容就義[50]。”但葉群、林立果又不願意認命,於是就有了林彪被逼出逃的“九·一三”事件。  

  對“九·一三”事件的真相,已有一些文章指出了官方解釋中的很多破綻,為此提出了一系列疑問。1971年9月13日凌晨,當毛澤東、周恩來獲悉林彪夫婦準備乘坐256號專機離開北戴河之後,究竟做了些什麼事,至今仍然撲朔迷離。高文謙在《晚年周恩來》一書中提供了一個新疑點:林彪“在出逃途中還曾一度萌生了打退堂鼓的念頭”[51];在林豆豆告發之後,中央可以阻止林彪的出走而未“全力阻止林彪從北戴河出走”,可以阻攔256號專機起飛而“沒有人出來攔阻”……[52]。也許,逼林彪這樣出走本來就是毛的“戰略部署”。  

  林彪的出逃宣告了毛澤東所謂“團結、勝利的九大路線”的破產,宣告了“文化大革命”的破產,也是對毛澤東及其荒謬絕倫的“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說法的致命一擊。林彪的出逃與慘死異國他鄉,粉碎了毛澤東多年來精心編織的“以毛主席為首、林副主席為副的無產階級司令部”、“團結、勝利的九大路線”等神話,在億萬炎黃子孫的心中引發了一場空前的“大地震”,喚起了許多人的覺醒。可以說,256號專機墜機在蒙古溫都爾汗的爆炸聲,敲響了“文化大革命”和“毛主席革命路線”的喪鐘。  
 
 
論毛澤東現象的文化心理和歷史成因
 
  李劼

  中國旅美學者

  一、從陳獨秀到毛澤東:中國共產黨的領袖選擇

  二、從“五四黨”到“山黨”:中共的文化心理嬗變

  三、毛澤東的文化轉向:從曾國藩到洪秀全

  四、承繼“五四”的光環和暴力革命的正義化

  

  縱觀中國二十世紀的歷史,有許多謎語般的歷史課題有待於專家學者們沒完沒了地琢磨和猜謎。其中一個比較有趣的謎語也許是,為什麼是毛澤東而不是周恩來最終成為帝王般的領袖?且不說周恩來與毛澤東的資歷相當,即便是手腕、心機、個人魅力等等許多成為領袖的個人條件,都不下於毛澤東。尤其是在人緣和人脈上、在早年所據的領導地位上,周恩來還遠遠地優先於毛澤東,但周恩來最後卻俯首貼耳地臣服在毛澤東的“帝王”寶座之下。

  周恩來事實上也曾經當過中共的領袖。當他帶着共產國際首腦季米特洛夫的親筆介紹信回國之後,馬上平步青雲,年紀輕輕便擔任了黃埔軍校的教導主任。在蔣介石“清黨分共”之後,周恩來更是一躍而成為當年中共最為核心的領袖人物。他在上海和南昌先後二度指揮城市暴動,卻屢戰屢敗,最後在遵義會議上心甘情願地讓賢,開始了他長達幾十年的向毛澤東俯首稱臣的政治生涯。可以說,周恩來的稱臣,對於毛澤東的逐步“稱王”、“稱帝”乃是關鍵性的歷史轉折。熟悉中共黨史的人都知道,當時的周恩來在黨內軍內握有過半實力,他的轉向對於確立毛澤東的領袖地位至關重要。人們盡可以對周毛之間的最高權力轉讓作出各種各樣的解釋,比如當時周恩來為情勢所迫,或者是毛澤東在私下裡做了許多小動作的結果,如此等等。但筆者以為,周恩來之所以心甘情願地接受和忍受了那樣的定位,可以用其內心深處的集體無意識來解釋。從這個角度既可以解讀毛澤東和周恩來關係的秘密所在,也可以解讀整個中國共產黨和相應的這段中國歷史的許多關鍵問題。 

  一、從陳獨秀到毛澤東:中國共產黨的領袖選擇 

  雖然中共以馬列主義為意識形態外衣,但在其集體無意識里,真正左右毛澤東、周恩來乃至整個黨的其實恰恰是他們所反對和批判的中國傳統文化和因襲心理。在中共的集體無意識里,馬克思的學說與洪秀全當年的拜上帝教其實並沒有多大的異同,都不過是用來打江山的一種符號性的說法罷了。而毛澤東的最大成功就是用現代白話漢語將馬列主義學說神不知鬼不覺地轉換成了一套現代“三國”和“水滸”話語。毛澤東正是用他的這套話語先征服了他的黨,然後率領着這個黨征服了被《三國演義》和《水滸傳》薰陶得渾渾噩噩的中國民眾。

  以馬列主義為教義的中國共產黨其實並不脫胎於馬列主義,而是興起於“五四”新文化運動。馬克思的學說經由蘇聯傳入中國,當列寧把馬克思主義變成列寧主義時,馬克思早年那種自由主義精神已經被列寧的政黨和專政理論完全揮發掉了,因此蘇聯人教給中國人的與其說是馬克思主義,不如說是列寧主義。而且,被蘇聯人最早教會列寧主義教旨的中國人還不是中共黨人,而是那個江湖幫會出身的造反者孫中山。孫中山對列寧主義的服膺體現在他後來對三民主義作出的聯俄聯共扶助工農的解釋里,也落實在他遵循蘇聯方式的一統天下的種種努力上。孫中山在逆境中到處求助,最後找到了蘇聯人,此後他全然唯蘇聯顧問是從,從建黨到建軍校,一切都照搬蘇聯模式。孫中山的國民黨和後來毛澤東的共產黨因此在許多地方頗為相似。因此毛澤東稱孫中山為革命的先行者。

  中共起步時以陳獨秀為領袖,那時的黨不僅與後來毛澤東的黨不同,而且與孫中山那種江湖幫會式的革命黨也並非同類。陳獨秀的共產黨乃是“五四”新文化運動的歷史結果。以《新青年》為陣地、以北大為背景的陳獨秀乃是整個新文化運動的靈魂人物,他締造的早期中共脫胎於一場劃時代的文化啟蒙運動,與共產主義的教義並無多大關係,而是中國文化歷史自身發展的一個邏輯結果。正因為如此,陳獨秀並不全然認同蘇聯人的種種主張,尤其不認同列寧主義的革命方式。在陳獨秀背後站立着的歷史身影既不是馬克思也不是列寧更不是斯大林,而是從漢末黨錮到明末東林黨人,再到戊戍變法諸君,再到清末明初的革命志士,最後到包括早期中共黨人在內的中國知識分子精英。不管陳獨秀在倡言白話文時如何激進偏激,但他對草莽氣十足的暴力革命卻始終持保留態度。他是個既獨立不羈但內心深處又只認書生文化傳統而不喜流氓文化的中國知識分子。這樣的知識分子激進起來頗有當年陳蕃李膺式的大刀闊斧,但溫和起來卻在骨子裡依然還是個中國式的紳士,很容易認同伯恩斯坦那樣的理論主張,傾向於把共產黨建設成為一個議會黨,以合法的議會方式,而不是以暴力革命方式,作為黨的宗旨。陳獨秀的這種文化立場與蘇聯顧問尤其共產國際的首腦們顯然相當不協調。蘇聯人需要的是像孫中山那樣沒有自己的文化立場、但有着切實的利益需求的江湖合作者,而不是像陳獨秀這類文化領袖出身的政治夥伴。換言之,蘇聯人只要求中共跟着他們的指揮棒轉,並不需要中國的共產主義者有自己的頭腦和思想。但陳獨秀恰好是一個有自己的頭腦、自己的思想之領袖人物,而且其思想與蘇共的列寧主義原則尤其是斯大林的專制人格又那麼的不相容,因此他被蘇聯人想方設法地排擠和清洗乃是勢在必然。

  陳獨秀的出局使中共完全被共產國際所控制,幾乎是共產國際叫做什麼,他們就乖乖地做什麼。比如叫他們搞城市暴動,哪怕條件不成熟,他們也得照辦。而這期間最忠實的執行者,就是周恩來。周恩來雖然從沒身居總書記的要職,但他是當時中共實際上的核心人物。中共的黨史編造者們把後來歷次的所謂路線錯誤歸咎於瞿秋白、李立三諸君,殊不知,其真正的執行者卻是周恩來。與陳獨秀相比,周恩來除了執行來自蘇聯來自共產國際的指令,沒有任何自己的思考和主張。可以說,在從陳獨秀到毛澤東的領袖轉換過程中,中共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是個沒有靈魂、沒有頭腦的政黨。無數的革命青年為此拋頭顱灑熱血,說是死得其所,但也實在是死得太稀里煳塗了一些。這其中的辛酸,周恩來應該最為清楚。假如沒有後來的種種轉折,沒有後來毛澤東的入主,中共被蘇聯人和共產國際葬送掉,是完全可能的。蔣介石的屠殺非但沒有削弱中共,反而使之獲得了道義上的優勢,使他們為之奮鬥的那個夢想經由血的祭奠而顯得更加真實動人,更加有魅力。可是蘇聯人和共產國際出於自身利益需要的瞎指揮,卻把中共一步一步地送入了有類於當年太平天國造反領袖石達開那樣的絕境。

  一次次的失敗,無數同志的鮮血,使周恩來即便意識不到中共急需一個靈魂人物,也已經發現一味地跟着別人指揮棒瞎轉的危險性了。雖然毅然拋棄共產國際特使轉而確立毛澤東的領導地位,乃是幾位當時的中共核心人物在激烈的爭吵之後作出的決定,但周恩來的轉向起了相當重要的作用。周恩來的最後投向毛澤東使中共完成了從陳獨秀到毛澤東的歷史性轉折,使中共也使後來的中國之歷史行程基本定局。那時的毛澤東早已不是當年向陳獨秀高喊“陳君萬歲”的熱血青年,在毛澤東身後站着的歷史身影已經不是歷代士林精英,而是秦皇漢武、唐宗宋祖,是朱元璋、李自成、洪秀全。

  毛澤東後來的成功當然有許多歷史原因。1964年7月10日,毛澤東接見日本社會黨人士佐佐木更三、黑田壽男等人時說:“我曾經跟日本朋友談過。他們說,很對不起,日本皇軍侵略了中國。我說,不!沒有你們皇軍侵略大半個中國,......中國共產黨就奪不了政權!”毛這次講了實話,正是日本法西斯的入侵使毛澤東及其潰不成軍的紅軍絕地逢生,為中共的存活創造了絕妙的轉機。然而,毛澤東的成功無疑與他的個人特質和中國的歷史文化背景也有着密切關係。就個人的秉賦和才能而言,毛澤東的雄才大略在中共黨內是無出其右的。此前不少中共的領袖(包括周恩來在內)不知道自己究竟在做什麼,而毛澤東卻不同,他始終保持着一種宏觀視野和戰略眼光。在那個中共最沒有頭腦的年代裡,恰好唯獨毛澤東的頭腦最為清楚。從他當時寫下的一系列文章中,人們不難發現他的這種過人之處。儘管毛澤東對形勢的估計也並不是完全準確的,但重要的是,他對形勢從來沒有失去過自己的分析和判斷。這就好比一個優秀的棋手,不能保證其每一着都十全十美,但至少他從來不曾喪失過對全局的瞭然於胸。毛的這種能力不僅在中共黨內無與倫比,更是為當年諸如孫中山之類的江湖革命家難以望其項背。

  毛澤東的成功還在於他的話語能力。毛的白話文章,就連白話文的創始人胡適讀了都佩服不已,認定白話文寫作,數毛澤東首屈一指。假如毛僅僅具有宏觀把握的能力而沒有生動形像的話語表達,本事再大,也難以被人所認識、被黨內群雄所接受。但他的文章寫得實在太生動太形像了,真正可謂為中國民眾喜聞樂見;而且那種強詞奪理的本事和功夫,也是令人嘆為觀止。其文章所言,即便不是真理,也很有真理的氣勢,很有真理的那種煞有介事模樣。江湖幫會出身的孫中山從來不敢公開承認自己的草莽背景,更不敢把江湖原則寫成冠冕堂皇的文章。但毛澤東卻毫不諱言地公開聲稱:“誰是我們的敵人,誰是我們的朋友,這是革命的首要問題”。幫會原則經由毛澤東一說,變成了革命的首要問題。

  然而,毛澤東的這種宏觀能力和話語能力,還不是毛澤東走上歷史舞台的最為根本的深層原因,而只是其表層的政治文化原因。毛澤東的崛起,更為重要的人文原因在於命運意義上的、經由精英人物的選擇、從而在整個民族文化心理的深層結構上所獲得的一致認同。由於歷史的表層結構總是將其深層原因掩埋得嚴嚴實實,從而使人們往往把目光停留在種種偶然性上,忽視了國民文化心理下意識的歷史認同。如果說政治文化原因是意識層面上的歷史選擇,那麼文化心理原因則是民族集體無意識層面上的歷史效應。像毛澤東這樣的對歷史文化在空間和時間上都有着一定的復蓋效應的歷史人物,其出現不管具有多少偶然性,背後總也有其所屬的民族在集體無意識上的不知不覺的認同悄悄地起了作用的。

  毛澤東的走上神壇,最根本的原因在於中國民眾包括中共大小領袖們在內的內心認同。這種認同與其說是理性的選擇,不如說更是下意識的頂禮膜拜。就像當年中共建黨時黨內一致推舉象徵着“五四”新文化運動的陳獨秀為總書記一樣,後來在遵義會議上,中共領袖們都不知不覺地把希望寄托在了毛澤東身上,而絕對不可能再把陳獨秀那樣的書生找來做領袖。當初推舉陳獨秀是因為大家一致認為他們需要一個文化領袖;而此刻選擇毛澤東乃是他們下意識里強烈地意識到,只有毛澤東才能擔當中共這個業已落草為寇的“井岡山黨”的山大王。此時此刻,中共的政治文化舞台,經由從北京大學的《新青年》搬到黃埔軍校、再從黃埔軍校擴展到農村裡的農民運動和城市裡的工人罷工、最後經由一場場的暴動,已經在崇山峻岭里找到了歸宿,落草為生。與此相應,他們心目中的英雄人物,也從漢末黨錮的陳蕃李膺或者明末的東林黨人、戊戍變法的七君子、清末民初的徐錫麟、秋瑾,甚至從毛澤東早年傾心的曾國藩之輩,變成了陳勝吳廣式的草莽,以及這類草莽一旦成事馬上就翻臉演變成帝王的朱元璋、洪秀全。很難說這究竟是中共的歷史悲劇,還是其必然的邏輯結果,但歷史確實這麼發生,這麼被譜寫了。

  由於大家一直說着現代白話文的馬列主義,誰也沒有意識到這一個歷史選擇背後的文化心理因素,誰也沒有意識到,毛澤東與其說是馬克思的信徒,不如說是秦始皇加朱元璋、或者《三國演義》加《水滸傳》的現代漢語版。但在下意識里,大家全都心照不宣,尤其是一些草莽氣十足的紅軍將領,更是把這樣的選擇看作是天經地義。說到底,中共黨內尤其是紅軍將領當中,有幾個人認真讀過馬克思的着作?有誰在內心深處真把馬克思的學說當回事?就像當年跟着洪秀全起義的太平天國將士,沒有人深究過天父天國是怎麼回事。從井岡山走向延安的中共及其紅軍,根本沒有功夫細想毛澤東跟馬克思之間的關係。要緊的是,毛澤東說的話,通俗明了,生動形像,沒人聽不懂。相比之下,馬克思說的剩餘價值之類,與穿着草鞋在戰火中出生入死的弟兄們距離實在是太遠了。即便是當年的工人運動領袖們跑到礦上去啟蒙或者說煽動造反,也得從“工人”的漢字結構上着手,說什麼“工人”兩字加起來,就變成了一個“天”字云云。那些工運領袖再笨也不會去跟工人們講說馬克思的《資本論》。

  從“五四”白話文運動中習得話語方式的毛澤東,最後征服他的同志們時,已悄悄地把白話文變成了毛式帝王話語。這種帝王話語以行雲流水、詭異多變的現代白話,把梁山好漢的談吐詮釋成了馬克思主義原理。諸如打家劫舍,叫做“打土豪、分田地”;打到京城去奪了皇帝老兒的鳥位,叫做“建立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無產階級專政國家”。由此也可以看出“五四”新文化運動的歷史局限,它僅僅在民眾並且主要是在知識分子的意識層面上作了一次啟蒙,卻並未深入到民眾的集體無意識里。相比於《三國演義》、《水滸傳》之類對中國民眾的影響,“五四”新文化運動在中國民眾的文化心理上只是劃了一道淺淺的印痕。

  為什麼是毛澤東而不是周恩來成了帝王般的領袖?因為毛來自整個民族的集體無意識(雖然是其創傷而不是其始源),而周由於文化視野上的短淺和話語能力上的貧乏,最後只能扮演類似於諸葛亮在劉阿斗面前扮演過的臣子角色。儒雅的周恩來比起天馬行空的毛澤東顯得很沒有文化。這與其說是周不懂文化,不如說周沒能像毛那樣深諳“五四”白話文和“五四”新文化運動的歷史文化要義。從來不以孔子儒教為然的毛澤東,堂而皇之地挾《水滸傳》之風,懷《三國演義》之技,以一手詭譎多變、翻雲復雨的白話文,奪得了馬列主義的話語權力,從而成功地填補了在“孔家店”被打倒之後的中國文化歷史的空白。他那幾句興頭上的狂詩,“俱往矣,數風流人物,還看今朝”,並非空話,也不妄言。 

  二、從“五四黨”到“山黨”:中共的文化心理嬗變 

  應該說,毛澤東並不是從一開始就設想好自己的歷史角色、意識到自己的歷史使命的。毛早年是個非常理想主義的熱血青年,“五四”新文化的領袖們也許誰也不曾想到過,在他們那個時代最具文化歷史洞察力的人物竟然是一個長沙師範學校的畢業生。那些領袖人物可能不太明白文化的定義並不在書本里,而是在個體生命對於文化的領悟和對於歷史的洞悉。要說家世學歷之類的個人文化背景,胡適顯然遠高於陳獨秀。但要說個人之於文化和歷史的生命體驗、由此引發的激情、號召力等等,胡適比之於陳獨秀相差甚遠。假如白話文運動僅止於胡適四平八穩的“文學改良芻議”,而沒有陳獨秀的“文學革命論”,那麼這場語言上的變革就很可能局限在一小圈知識分子當中,難以成為轟轟烈烈地普及天下並且影響極為深遠的新文化運動。由個體生命體現出來的這種文化張力、文化能量,通常是歷史最富創造力的源泉。這樣的創造力賦予了早期中共空前的活力。儘管按照個體生命的文化能量來標畫的話,成為其文化座標歷史標誌的只有二個人物,一是陳獨秀,一是毛澤東;但這二個人物的文化歷史能量,無論在時間還是空間上,都具有一般文化人所無以企及的復蓋力。同時,也正是這二個人物,標誌了中共的兩個完全不同的歷史階段,兩種完全不同的文化質地。

  以馬列主義為教義的中共在其文化的具體建構上,經歷了兩次歷史性的文化心理構建。一次是以陳獨秀為標記的“五四”式塑造,一次是以毛澤東為主導的“占山為王”;先是以陳獨秀為領袖的“五四”黨,然後是以毛澤東為領袖的井岡山黨,或曰“山黨”。從“五四”發軔的早期中共對於共產主義學說顯然是相當陌生的。毛澤東後來在描述中國人尋找真理時說,“十月革命一聲炮響,給中國人送來了馬克思列寧主義”,那實在是又誇張,又膚淺。由暴力革命送來的主義只是一種激發因素,或者說一種導致革命狂熱的心理激素。真正在精神上推動早期中共黨人那麼奮不顧身、赴湯蹈火的,不是主義,而是流淌在中國知識分子血液里的中國文化最為始源的人文傳統。

  這種人文傳統不見經傳,不見諸二十四史,更不可能在各種演義中讀到,而是蟄伏在《山海經》那樣的神話故事裡。無論是夸父精神,是刑天氣概,還是精衛風采,或是女媧氣度,每一個人物,每一個故事,都展現出了中華民族最為本真的精神氣質。經史演義,全都是意識層面上的寫作,意識層面上的話語,唯有不知作者為何人的神話故事,才是整個民族集體無意識的生動顯示。從經史演義中至多只能讀出歷史,並且還是為勝利者所寫;唯有在《山海經》那樣的神話里,人們才能讀出整個民族的靈魂。就像經典的文學作品那樣,神話乃是民族之夢,並且比任何文學作品還要本真。由於神話的這種集體無意識性質,任何意識形態,任何權力話語和話語權力,都無法復蓋之。當孔子配合當年建立了集權專制體制的周公,建立起了周-孔歷史話語和話語權力之後,其專制話語最無法復蓋的就是諸如《山海經》那樣的神話故事及其人文傳統。不管儒家教義如何侵占人們的意識,甚至侵蝕或傷害到人們的無意識領域,製造出一種被斯賓格勒稱為偽型文化的歷史假像,它也不可能替代整個民族的集體無意識。正因如此,從集體無意識里爆發出來的文化能量,一次又一次地在中國歷史上蔚為大觀。漢末黨錮也罷,東林黨人也罷,戊戍諸君子也罷,清末民初革命志士也罷,早期共產黨人也罷,不管他們宣稱自己信奉的是什麼,骨子裡所承繼的恰好就是《山海經》神話里的那種文化血統。在他們身上,人們總能看到夸父、刑天那樣的影子。在他們身上,人們一而再、再而三地體味到了中國文化的元氣,那種最為自由、最為陽剛、最富激情、最具生命創造力的始源精神。這是中國文化為何經久而不衰的根本原因。正是由於這樣的始源精神,而絕對不是因為孔孟之道及其儒家教義,中國文化才得以在漫漫的專制長夜裡頑強地生存下來。相比於中國文化的這種始源性和本真性,孔儒不過是整個民族文化歷史上的一段插曲。

  明白了“五四”文化運動和早期中國共產黨人在精神所承繼的這種文化血脈,就可以發現,以前的學術研究過多地集中在了意識層面上的探討,把大量的思考投入到分辨各種主義的異同上,卻忽略了在民族文化心理的集體無意識層面上所做的歷史文化分析,從而導致有關“五四”、有關中共等歷史話題難以在文化層面上展開。由於共同的文化血統,當年“五四”諸領袖人物之間在主義上的分歧,並不影響他們在擺脫因襲的孔儒傳統上的共識,也未影響他們對自由的共同渴望和齊心協力的追求。由意識和理性所製作的主義通常是面具,成為或者漂亮或者時髦的外衣,而從集體無意識中萌生出來的生命能量和文化精神則是一個民族的歷史文化的底蘊和血脈,才是文化創造和歷史生成的真正原動力。當然,這種意識層面上的主義和無意識層面上的內在精神,經常會形成同構性的反差,或者不同構的相似。陳獨秀和胡適信奉的是不同的主義,但他們在“五四”新文化運動中所扮演的角色卻具有同樣的文化指向。毛澤東和陳獨秀說起來所信奉的是同一個主義,但他們的文化底蘊卻大相徑庭。

  毛澤東入主中共之後,把陳獨秀締造的“五四”式共產黨逐步改造成了梁山好漢黨、井岡山的毛式“山黨”。從表面上看,“山黨”信奉的主義和話語方式與“五四黨”並沒什麼不同,但在骨子裡,在其文化心理層面上、在其集體無意識層面上,兩者已經迥然相異。毛式“山黨”的文化心理基礎,既不是來自陳獨秀那樣的中國士大夫精英傳統,更不是出自於《山海經》那樣的文化始源精神,而是來自於由《三國演義》和《水滸傳》之類演義小說所顯示出來的集體無意識創傷。這類小說大都在話本的基礎上形成,有着相當的聽眾和讀者。或者說,這類小說本身就是來自聽眾的心理需要。

  從這類小說形成的年代、亦即宋、元、明三個朝代來看,不要說《山海經》那樣的神話早已成了遙遠而模煳的記憶,就連漢末黨錮精英的氣概、魏晉時代諸如嵇康那樣的風骨、《世說新語》裡的人文風貌、盛唐邊塞詩中的豪邁激情,都已成為如煙的往事。一方面是北方游牧民族一次比一次野蠻的入侵、征服和占領,一方面是越來越沉溺於日常世俗生活和兒女纏綿之情的風氣,二者形成十分古怪但又極其強烈的對照。從皇宮到村野,從廟堂到江湖,漢唐時期的陽剛之氣,已被宋明年代的陰柔之情所替代。男子漢大丈夫不是應該去當兵,而是理當去戀愛。“大江東去、浪淘盡千古風流人物”成了歷史的回聲,“楊柳岸、曉風殘月”才是從皇帝到書生共同追求的時尚。這種英雄氣息的衰退,一方面造成了世風以言情為主,顯得更具人性和人情味,一方面也導致越來越不願打仗的人們越來越傾向於鼓勵他人做英雄,鼓勵他人抵禦強敵,簡而言之,鼓勵他人去愛國去打仗[1]。愛國話語和愛國行為日漸分離,愛國最後成了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激情表演。這種啦啦隊式的愛國主義心理和愛國主義文學,又反過來使人變得越來越膽怯,越來越陰暗。再加上針對世俗風氣應運而生的宋明理學在話語權力和意識形態上的越來越專制和專橫,對人們造成沉重的心理壓抑,致使整個集體無意識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創傷。這種創傷通過一遍又一遍的說書和聽書,雙向交流,互相反饋,變成了一部又一部的演義小說,如岳飛故事、楊家將故事、封神榜故事、尤其是三國故事和水滸故事等。這些故事近乎病態的不斷講說和反覆聆聽,相當於長年累月的精神手淫和心理放縱,致使人們的精神越來越萎瑣,心理越來越病態。而這些演義小說一旦成形之後,又反過來一遍又一遍地塑造着整個民族尤其是二、三流的中國城鄉知識分子。《山海經》裡女媧補天和精衛填海那樣的優美,在《三國演義》中全然被陰暗的心機和陰狠的權謀所取代。《山海經》傳統里的那種君子有所不為、君子有所必為、君子知其不可為而為之那樣的英雄氣度,全然被君子無所不為、無毒不丈夫之類的陰狠所取代。《三國演義》按照這樣的權力崇拜和無毒不丈夫的原則,塑造了曹操式的亂世奸雄。與歷史上的曹操全然不同的演義型“曹操”,集野心家陰謀家於一身,為了權力無所不用其極。過去《山海經》裡的那種強健和強壯,到了《水滸傳》裡變成了強橫和強暴。整個民族在精神和文化上的淪落和整個民族的集體無意識創傷互為因果,彼此惡性循環。

  演義小說所張揚的痞子文化的核心乃是權力崇拜。這種權力崇拜以欲望為動因,以江山和美人為爭奪的目標,以為達到目的不擇手段為特徵。與以住所有的草莽造反不同,毛澤東的造反借用了西方的共產主義理論,盜用了“五四”白話文的歷史成果,十分成功地整合出了一整套從演義小說里總結出來的流氓話語和痞子文化。演義小說里流露的陰暗心理以及建立在這種心理基礎上的流氓哲學和痞子文化,幾乎全都經由毛澤東的白話文演變成了以鬥爭哲學為核心的毛語文化。毛澤東將瀰漫在演義小說里的那種建立在嫉妒之上的仇恨、因那種仇恨而產生的暴力以及包括復仇、殺戮、搶劫等等在內的所有暴行,上升為他的階級鬥爭理論,公然聲稱“階級鬥爭,一些階級勝利了,一些階級被消滅了,這就是歷史”。

  他把權力崇拜上升為其爭奪江山的三大法寶之一,即以“黨的領導”為名的領袖專制。所謂“黨的領導”是一個非常含煳的概念,既可解釋為由黨來領導,又可解釋為由黨的領袖來領導。真正隱藏在黨這個空泛的概念背後的,乃是權力高於一切的集權專制,是權力話語高於一切的權力崇拜。

  毛澤東的另一個法寶“武裝鬥爭”,可以說源自演義小說的暴力崇拜,換成毛式話語就是“槍桿子裡面出政權”。《山海經》裡的英雄是不畏強暴,而演義小說里的英雄卻是爭相成為強暴。到了毛澤東的話語裡,除了強調暴力奪取政權之外,還在奪取政權之後把對弱者的欺負和凌辱變成了“以階級鬥爭為綱”以及“階級鬥爭一抓就靈”之類的施暴有理的強權邏輯。毛澤東以此在空前強化國家機器的專政職能的同時,把人與人之間的互相殘殺美化成“群眾鬥爭的大風大浪”,並且逼着全體中國人見識和領教空前殘暴的階級鬥爭“大風雨大世面”。

  演義小說里還有一個拉幫結派的團伙原則,在毛的話語詞典里就是“統一戰線”。毛的這個法寶既總結了江湖幫會的種種組合原則又集中國歷史上陰謀家和縱橫家之大成。這種團伙原則的要義在於,除了對團伙利益負責之外,其餘的怎麼做都是合乎義氣、合乎道德的,在權力鬥爭和江山爭奪過程當中,人與人之間除了互相利用,沒有其他關係可言。

  毛澤東所繼承的所謂中國文化“傳統”,既不是法家,當然也不是儒家,而是自宋、明演義小說里的那套流氓哲學和痞子文化。在毛澤東的心目中,要麼征服,要麼被人征服,沒有調和或者妥協之類的中間道路,因為妥協通常是在雙方平等基礎上、經由和談達成的。毛澤東的詞典里沒有平等二字,即便是和談,也是暴力解決的另一種手段,叫做以革命的兩手對付反革命的兩手。毛澤東的狡黠在於,他其實知道中國民眾喜歡聽的是《水滸傳》的“造反有理”,但他故意將此說成是馬克思主義的道理,從而藉助馬克思的亡靈唬一唬他的“山黨”和他所治下的中國民眾。當西方的共產主義者號稱憑着“國際歌”可以找到自己人的時候,在中國歷史和中國土地上人們憑着《水滸傳》和《三國演義》找到了自己的領袖。宋、明之際形成的那些演義小說幾乎成了中國式的《聖經》,幾乎所有的中國人都心照不宣地信奉這類演義所宣揚的種種權謀和種種為人,這也算是中國人之間不言而喻的一種默契。就是憑着這樣的默契,毛澤東入主中國共產黨;也是憑着這樣的默契,毛澤東被其同志們逐步捧上神壇。在那首“東方紅、太陽升”頌歌背後潛伏着的無非是那種找到真命天子的共識。

  毛澤東繼承和發揚的這種流氓文化與陳獨秀所秉承的書生文化是截然不同的兩種文化傳統。“五四新文化”運動批判傳統文化時,一律斥之為封建主義,卻沒有注意到那其中書生和流氓的區別。“五四”的文化領袖們沒有發現,孔儒文化作為一種歷史資源固然已近末日,但傳統文化中還有一種比孔儒文化更加可怕的流氓文化。這種流氓文化雖然有其產生的種種歷史淵源,種種所謂的“歷史合理性”,但對中國的歷史發展卻有着比孔儒文化更加負面的破壞性效應。假如說,孔儒文化乃是頭腦層面意識層面的文化建構的話,那麼演義小說中的流氓文化全然是身體、感官、欲望層面的心理渲泄。就個人和歷史的互相作用而言,很難說究竟是毛澤東利用了這種文化,還是毛澤東本人也是這種文化的犧牲品。

  當然,從歷史的整合作用和群體的心理認同效應來說,要把中共從陳獨秀的“五四黨”整合為毛式的“山黨”,沒有毛澤東的同志們乃至許多大大小小的知識分子和中國民眾的配合和齊心協力,毛個人的話語能力再強也無濟於事。因此,毛澤東的崛起也可說是中國文化歷史的淪落本身所導致的必然歷史結果。毛澤東看上去天馬行空,為所欲為,實際上卻是處處在投民眾所好。毛澤東的長處就在於,他十分清楚什麼才是他的黨內同志和中國民眾的喜聞樂見。 

  三、毛澤東的文化轉向:從曾國藩到洪秀全 

  毛澤東早年嚮往的那種曾國藩式的文化英雄和經世楷模,與他後來做成的洪秀全式的草班帝王,正好截然相反。毛個人在文化選擇上的轉向相當富有戲劇性,其中既有他個人的心理成因,也有整個文化嬗變當中的歷史成因。

  早年的毛澤東曾尊奉曾國藩為其精神導師,他曾經筆工筆正地抄寫曾氏日記。後來又嚮往過北京的“五四”新文化運動,在文章里向陳獨秀大聲高呼“陳君萬歲!”毛澤東也曾熱情洋溢地在《湘江評論》上指點江山,揮斥方遒,以天下為己任。他大聲疾呼中國走聯邦制(當時叫做聯省自治)道路,並且將湖南獨立的重要性及其聯省自治的必要性說得十分清楚。

  他的專制習性和流氓人格的形成與其父的暴虐和他在北大受到的冷落有關。數千年的專制文化和專制話語使中國人的家庭教育相當愚昧極為黑暗。毛澤東給斯諾所講的他幼時與父親的故事,在許多中國家庭里重複了不知多少年多少代。周公和孔子先後定下的那種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級制度和觀念使中國人習慣於在人與人之間作出高下左右的區分,而不懂得彼此平等相待和平等相處。左右本當是平等的概念,但在中國人的心目中也要分出先後、或者高下。做父親的不懂得跟兒子平等對話,同樣,京城裡的大學者不懂得尊重外省來的師範生,就算表示了一些禮貌,也要被稱作“禮賢下士”。禮是禮了,上下高低可一點不含煳。中國傳統式的父親往往習慣於以暴虐的方式把暴虐的心理和暴虐的基因強行播種到下一代的下意識里,國人很少能避免他們的父輩給他們造成的心理創傷,毛澤東也同樣如此。他從暴虐的父親身上繼承了暴虐的專制習性,又從京城大學者的勢利和傲慢上(至少在毛澤東的心目中),飽嘗了中國知識分子之間那種等級岐視的滋味。毛在北大所遭受的冷落,不管對方是如何的不經意,卻直接導致了他後來在文化選擇上的轉向。而且,那種歧視作為一種下意識的心理創傷所造成的反彈,在他坐定江山之後又以極其暴虐的方式回敬給中國知識分子。“五四”前後,因為與楊開慧的婚姻,毛澤東前往岳父也是其老師楊昌濟在北京的寓所住過一段時間。這段時間,在毛澤東可謂刻骨銘心。僅以他後來在延安接見梁漱溟時回憶當初為造訪他岳父的梁漱溟開門的細節來看,就可見他的回憶里包含着多少難以言說的感慨。更不用說,他拜見許多“五四”風雲人物尤其是胡適那樣的大人物時所受到的種種不經意的冷落,在他內心深處留下了多麼強烈的烙印。

  胡適的民主意識和他的精英地位是分不開的,他的民主乃是精英之間的民主。他偶爾會在半文半白的詩歌里同情一下人力車夫,但他絕對不能忍受一個砍柴出身的小和尚成為禪宗六祖。他為此不惜下功夫考據禪宗的真偽,以此維護他所倡言的科學的尊嚴。他的“多研究點問題,少談些主義”聽上去十分保守,實際上倒是不折不扣的實用理性立場。胡適的精彩包括他強烈的西方民主意識,通常來自他的這種立場。以胡適這樣的文化內涵和個人資質,要他聽懂講一口湘潭土腔的長沙師範畢業生毛澤東究竟在說什麼,實在是勉為其難。然而,胡適等“五四”新文化精英們對湖南青年毛澤東的冷落,倒的確使當時最具歷史洞察力、最富歷史創造性的一個天才人物放棄了與文化人為伍的努力,放棄了以曾國藩為師的人生定向,轉向他小時候就已經爛熟於心的“水滸”人物及其水泊梁山。

  毛澤東後來回家鄉看到了農民運動,才找到了自己的位置和方向,寫出了那篇個人宣言式的“湖南農民運動考查報告”。從某種意義上說,這篇將農民的暴力行為作了詩意十足的美化和歌頌的宣言,與其說是向陳獨秀式的革命領袖的進言,不如說是向胡適那樣的紳士和知識分子的挑戰。毛寫道:“很短的時間內,將有幾萬萬農民從中國中部、南部和北部各省起來,其勢如暴風驟雨,迅猛異常,無論什麼大的力量都將壓抑不住。他們將衝決一切束縛他們的羅網,朝着解放的路上迅跑。一切帝國主義、軍閥、貪官汙吏、土豪劣紳,都將被他們葬入墳墓。[2]”這兩個“一切”裡面當然也包括胡適那樣以高等華人自居的知識權威。此時此刻的毛澤東,在意識層面上說的是馬列主義的現代白話漢語,在下意識層面上卻不知不覺地站到了被當年曾國藩深惡痛絕的洪秀全們的立場上,雖然毛作出這樣的文化轉向時並不知道將來能否成功,但他本能地作了這樣的選擇。

  雖然毛澤東從曾國藩立場轉向洪秀全立場是輕而易舉且順理成章的,但要讓整個歷史環境從當年曾國藩平定洪秀全暴亂之後的改良格局,重新轉化為適合於洪秀全式的人物江湖作亂的以暴易暴環境,卻不是當時的毛澤東力所能及的。假如當年沒有北伐戰爭背景下的湖南農民運動,整個中國政治和文化或許依然會朝着從曾國藩到“五四”新文化運動的歷史軌跡發展,北大那樣的文化重鎮則依然是整個社會精英的心理重心。在那樣的文化政治格局裡,毛澤東那樣的人物,即便在北大沒能獲得嶄露頭角的機會,在其他地方也可能一圓其扮演文化英雄的夢想。因為滿清王朝垮台之後,被現在的官定教科書稱為“軍閥割據”的年代其實恰好是中國歷史上專制政治和專制文化最為鬆懈的時期。滿清王朝的終結,儘管並不意味着中國社會再度返回專制時代的可能性就此消失,更不意味着中國人的專制情結被蕩然滌除,但畢竟給中國社會和中國人提供了一個構建民主聯邦政治體制和政治文化的歷史機會。而袁世凱稱帝的喜劇性,也正是在於人們普遍意識到了這麼一個歷史機會,不容任何人開倒車。就此而言,“五四”新文化運動不僅預示了這個機會的歷史可能性,並且從語言、文化和心理意識上為將來的民主聯邦政治作了準備。然而,這個機會被孫中山聯合蘇聯人給葬送了,因為孫中山難捨君臨天下的情結。這樣的歷史轉折是那個“先行者”孫中山在蘇聯顧問的幫助下給後來的毛澤東提供的。

  孫中山是將整個中國歷史從曾國藩、李鴻章們好不容易開創的改良時代推回到經由造反完成王朝更迭的那種黑暗的歷史輪迴中的始作俑者。與孫中山同時代的人們也並非毫無覺察其帝王情結。宋教仁在國會裡從事民主政治的艱巨努力時,孫中山甩手而去;當宋教仁被袁世凱暗殺後,孫中山非但未接過宋教仁所高舉的民主旗幟推進民主政治,反而強令黨員們按手印向他表示效忠,準備發動“二次革命”,那時黃興、陳炯明、李烈鈞等領袖們就非常反感,並且當場抵制。當孫中山在廣州堅持要稱非常大總統、並且執意要發動那場統一戰爭時,堅持“聯省自治”立場的章太炎拂袖而去,與他斷然分道揚鑣[3]。在袁世凱稱帝喜劇落幕之後,廣東追隨過孫中山的開明革命領袖陳炯明也苦口婆心地勸過孫中山,在廣東搞聯省自治既符合廣東本地的經濟文化需要,也符合全國上下聯省自治的歷史潮流,孫中山非但聽不進去,彼此決裂之後,他還一翻臉把陳炯明打成了反革命[4]。有關孫中山的文化人格和政治人品,袁偉時先生在一篇文章中曾引用宋教仁、陶成章、章太炎等與孫共事過的6位革命領袖和親密朋友對孫的評說,然後總結道:“以上六人無不認為,孫文作為政治家,在品德上有不少重大缺陷。同時,他們的評論雖有差異,但有幾個顯着的共同點:1、胸懷不寬,缺少容人之量;2、輕率,說話、辦事欠深思熟慮;3、權欲、領袖慾很強;4、民主素養不足,不時顯露專制、不擇手段的習性。[5]”

  中國政治領袖的帝王情結,可能是中國歷史一而再、再而三地陷入循環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中國晚近歷史上,除了曾國藩之外,幾乎所有政治領袖都懷有這樣的帝王情結。即便是康有為,也大有一種做不成帝王也要做一把帝師的勁頭,或者說,得不到權力,也得抓一把話語權力。當年曾國藩平定洪秀全作亂之後,不少人紛紛勸他北上一舉推翻滿清王朝做皇帝。但曾國藩最後不僅拒絕北上,而且解散湘軍。這樣的舉動為中國從戰亂暴亂的歷史黑暗轉向和平改良時代、從鐵板一塊的中央集權轉向相對獨立運作的、既鬆散卻活躍的地方分權,然後為推動此後整個中國社會經由歷史上的東南自保、轉入聯省自治的歷史進程,打下了堅實的社會文化基礎。與孫中山和毛澤東不同,曾國藩看重的是如何治理一個國家,而不是如何到手一個江山。不管孫中山表面上如何作出軍政憲政之類的許諾,但他骨子裡既不喜歡民主制,也不喜歡聯邦制。他在最沒有條件最不應該發動統一戰爭的歷史環境裡,硬是依仗着蘇聯的支持,建立軍校,招兵買馬,由此將整個社會精英的心理重心從北大那樣的文化重鎮轉移到了突然崛起於南方的黃埔軍校,以致就連郭沫若那樣的文人都穿起了軍裝。

  從北大到黃埔軍校、從文化啟蒙到統一戰爭,歷史就這樣被轉向了:從當年曾國藩所開創的政治文化局面,轉回到洪秀全方式再加列寧主義暴動的北上作亂。王國維在這場戰爭開始後斷然自盡,因為他從這場戰爭里預見了即將來臨的歷史災難:“先共和、後共產”。

  在紛紜複雜的中國晚近文化歷史格局裡,其主要的歷史線索在於三個不同的文化群落,或者說三種不同的人文景觀。一者是從《紅樓夢》到王國維再到陳寅恪的人文精神標高;一者是從曾國藩到變法維新、到清末民初的革命志士、再到“五四”文化領袖及其早期共產黨人的前赴後繼、或者精勵圖治或者赴湯蹈火;再有一者便是從洪秀全到孫中山、最後到毛澤東的江湖草莽們為江山美人競折腰的歷史循環。這三種文化都有各自的象徵人物和歷史標記。不僅那線精神性的文化氣脈隱隱可見,即便是從曾國藩到“五四”的那一代代事功性的文化精英,其一步一步努力的歷史軌跡也是清晰可辨的:先是技術上的引進、經濟上的振興(曾國藩、李鴻章們的努力),然後上升到政治上的訴求、不管希望立憲還是要求民主(百日維新或者宋教仁那樣的議會民主),最後再上升到由語言的更新而導引出的文化變革(“五四”新文化運動)。這與其說是一步步的歷史進程,不如說是一層層的邏輯開展。遺憾的是,所有這一切,通通被孫中山醞釀和發動的那場以謀求孫氏大一統的北伐戰爭給打斷了。

  歷史繞了一個大圈子之後又回到了曾國藩出師前的那個洪秀全腳下,只是此刻的洪秀全分別先由孫中山出演,後來又換作了由毛澤東扮演。毛澤東不是不知道湖南農民運動與他早年師從的曾國藩乃是截然相反的政治取向,也並非不明白以暴易暴是與曾國藩的修齊治平原則格格不入的經世之道,他不會不了解在曾國藩和洪秀全之間有一個根本區別,一個是書生,一個是流氓。但毛澤東斷然放棄了書生意氣,卻選擇了流氓生涯。他不再“指點江山、激揚文字”,而是準備要以“為江山競折腰”的方式來主宰一下中國歷史的沉浮了。這也許是他下意識里的精神創傷起了作用,也許是他覺得除此之外別無選擇,除非他甘願默默無聞地度過此生。不管怎麼說,他作出了那樣的選擇,從湖南農民運動走向所謂的秋收暴動,最後走向井岡山落草。歷史的轉折有時就在於某個歷史人物的人生選擇上。 

  四、承繼“五四”的光環和暴力革命的正義化 

  假如沒有蔣介石發動的那場“四·一二”屠殺,“五四”新文化的歷史資源沒有經由那樣一次血的奠祭,那麼毛澤東再有語言能力也很難把他的的暴力話語和帝王話語與“五四”做出順理成章的聯接。蔣介石屠殺了許多因為受了“五四”新文化影響而信奉共產主義加入中共的青年男女之後,暴力革命才上升到有可能成為一種新的歷史話語的歷史地位上。即便是憑着傳統而古老的復仇心理,就足以使所謂的“武裝鬥爭”成為中國共產黨人的共識,足以使堅持非暴力立場的陳獨秀不得不退出歷史舞台。

  當毛澤東從書生走向流氓的時候,蔣介石卻十分有趣地試圖從流氓變成書生。蔣在孫中山身後坐上國民黨的委員長寶座、假借孫中山號令天下的時候,他悄悄地引以為楷模和精神導師的並不是孫中山,而是曾國藩。雖然蔣介石的文化根基並不比孫中山好到哪裡去,他卻對精英文化有一種莫名的羨慕和嚮往。就此而言,他確實背叛了孫中山。孫中山去世之後,他不僅向章太炎示好,而且對一度被捕後來又被釋放的陳獨秀也懷有相當的敬意。他所示好的這兩個人物,一個是傳統的學界泰斗,一個是新文化的首席領袖;一個與孫中山有過合作,一個從來不願跟孫中山合作;但他們有個共同的特徵,即在骨子裡誰都不認同孫中山。蔣介石改以曾國藩為師,這個文化取向也是他後來反蘇清共的一個重要原因。

  蔣介石以上海“四·一二”血案為標記的分黨清共與曾國藩的平定太平天國有一個根本的區別:當年曾國藩是基於士大夫的文化立場討伐洪秀全的草莽暴動,而蔣介石卻是藉助幫會勢力在撲滅蘇聯十月革命式城市暴動的同時屠殺了眾多深受“五四”新文化運動影響而追隨共產黨的熱血青年。在這個歷史事變當中,蔣介石除了顯示出他身上那種青紅幫式的霸氣和寧波生意人的精明(相當於毛澤東喜歡說的虎氣和猴氣)之外,沒有絲毫曾國藩式的文化心胸和文化氣度。一心想學習曾國藩的蔣介石,一旦面臨大事,卻本能地效法了孫中山。那些年輕的共產黨人有一萬個不是,也不該遭到如此屠戮,更何況他們在精神上和歷史意識上大都是“五四”新文化運動的歷史產物。本來孫中山基於其江湖出身和幫會意識對於“五四”已經天然隔膜天然無知了,而蔣介石的這場大屠殺更是把國民黨在政治上和文化上與“五四”永遠隔離了開來。

  “五四”作為一種全新的文化資源,充滿歷史創造的活力。從某種意義上甚至可以說,誰占有了“五四”的文化資源,誰就將成為逐鹿中原的贏家。在1940年代的那場內戰中,為什麼是毛澤東取得勝利了而不是蔣介石獲得成功,一個歷史文化上的原因就在於,毛澤東以他生動形像的白話文寫作占有了“五四”資源。孫中山的北伐,僅僅給毛澤東創造了走向暴力革命的歷史條件,蔣介石的大屠殺才給毛澤東的暴力革命進一步帶來了歷史的合理性。蔣介石大屠殺的愚昧在於,本來手中就沒有多少文化資源,結果還要以血洗陳獨秀的“五四”式中共來清算由孫中山勾結蘇聯暴動專家所犯下的歷史罪孽。由於沒有文化頭腦,蔣介石不懂得面對蘇聯列寧主義式暴動時,應該區分暴力犯罪和理想主義盲從。就算沒有文化頭腦,假如蔣介石懂一點毛澤東的統戰謀略,他也不致於瘋狂到“寧可錯殺一千,不可放過一個”那般地步。本着上海青紅幫脾氣外加寧波生意人的小精明從事政治畢竟太狹隘,蔣介石既不懂得在斬斷蘇聯人的魔爪、剔除列寧主義的同時爭取“五四”文化資源,也不懂分化瓦解當時內部四分五裂的中國共產黨人;甚至連玩弄一下“爭取大多數、孤立極少數”之類的政治手腕,他也不會。

  蔣介石到手了北伐成果,卻付出了巨大的代價,將文化資源拱手相送給了中共,而且是從陳獨秀的手裡轉送到後來的毛澤東手裡。蘇聯人僅僅是剝奪了陳獨秀在中共黨內的領導權,而蔣介石的屠殺卻在把歷史合理性奉送給毛澤東那樣的暴力革命者的同時,將陳獨秀那樣的文化領袖最終逼出了政治舞台和歷史舞台。蔣介石的屠刀不知不覺地將“五四”新文化的光環從陳獨秀那裡挑落到毛澤東頭上,致使“五四”話語最後完全變成了毛澤東話語。其時,“五四”新文化經由血的奠祭,已經變得如同基督一般神聖;令人啼笑皆非的是,這樣的神聖后來竟然又錯位成了毛澤東神話產生的歷史前提。

  毛澤東十分蔑視蔣介石這樣的對手。不管自己身處如何艱難的境地,毛始終充滿必勝的信心,把勝利看作是“一輪噴薄而出的紅日,一個躁動於母腹之中的嬰兒”。因為同樣信奉暴力解決一切,信奉“槍桿子裡面出政權”,這在蔣介石是不成章法的,而在毛澤東卻是自成體系的。也即是說,蔣介石的暴力沒有相應的暴力話語,而毛澤東的暴力卻有他一整套暴力革命的話語作文化支撐。

  毛澤東十分罕見地將馬列主義的現代漢語版與中國演義小說中的暴民意識天然渾成為一套革命話語。其中不僅有“從農村包圍城市”的基本方針,而且還有如何取勝的“三大法寶”,再加上一套套如何改造和控制人們思想的精神奴役術,連同漂亮宏偉的理想主義包裝,從解放一個村莊,到解放一個城市,再到解放一個國家,最後還有解放全人類。其氣派,其精緻,簡直是美侖美奐。最野蠻的行為、最黑暗的心理、最無恥的方式、最牛皮的吹噓,十分奇妙地組合到一起,構成了一座宏偉精緻而又簡單明了的話語迷宮。不但中國人被哄得暈頭轉向,就連西方人也都被唬得兩眼昏花,不說五體投地,至少覺得神秘莫測。這確實是中國歷史上的一個奇蹟,但絕對不是中國人的驕傲。因為毛澤東憑藉其話語構建能力所玩弄的那套帝王術,說穿了也是很簡單的。比如,他擅長於對着文化人耍流氓,然後反過來又對着赳赳武夫扮演文化人。當知識分子要求自由民主的時候,毛澤東用“不開飯”、或者趕到工廠農村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就輕而易舉地擺平了;而他一轉身面對四肢發達頭腦簡單的綠林武夫,又會語重心長地教導他們去閱讀一下《紅樓夢》,還煞有介事地一再問道:看過幾遍了?兩遍?不夠,至少五遍。如此等等。讀過《三國演義》的人應該都知道這種手法的。

  事實上,毛澤東的成功還有一個重要的歷史原因,當他在完成他的現代暴力話語的時候,整個中國知識界和文化界還沒能來得及完成系統的現代改良話語,沒有完成一整套具有操作性的、切實可行的現代民主聯邦政治話語;而從《紅樓夢》到王國維再到陳寅恪的現代人文精神話語,又由於暴虐的歷史和歷史的暴虐而被長期懸置,致使蠻橫粗鄙的“毛澤東話語”恢恢乎遊刃有餘。

  被孫中山的北伐戰爭所中斷的“五四”文化啟蒙,後來是一直到了1980年代才又被重新繼起,然而還不足10年,又被一場血案所中斷。中國歷史的悲哀,總是在於剛剛走上政治改良或者文化建設的軌道,旋即就被一場暴力推回到黑暗的歷史循環里。有人說,“五四”之所以難以為繼,乃是救亡壓倒啟蒙所致。殊不知,以北大為標記的“五四”啟蒙,早在日本侵略者入侵之前,就已經被以黃埔軍校為標記的列寧主義暴動給粗暴地打斷了。無論是孫中山還是蘇聯人和共產國際,都不以“五四”啟蒙為然。而“五四”新文化運動本身,也有着非常致命的歷史局限性。“五四”啟蒙運動既沒有建立起現代精神話語,也沒有找到現代改良話語,更沒有意識到宋明之際的演義小說里的集體無意識創傷所造成的整個民族文化心理扭曲,比當時日薄西山的孔儒文化還要黑暗。以科學和民主為旗幟的“五四”新文化領袖們,只知道“孔家店”需要推翻,卻不知道《三國演義》和《水滸傳》裡的文化心理積習比孔學儒教更加反科學反民主。也許唯有魯迅意識到了這樣的心理扭曲,提出了國民性批判,但他並沒有將此繼續上升為一種明確的建設性的文化意識。

  當然,“五四”新文化運動最令人遺憾的,在於沒有從文學改良的文化話語上升到政治社會改良的歷史話語。歷史在被做出來之前,往往需要首先被說出來。尤其是從專制大一統轉向民主聯邦制的歷史進程,是絕對不可能閃爍其詞地“摸着石子過河”的。

  曾國藩留下的最大歷史遺憾,在於沒有建立起與他的事功相應的文化理論和政治話語[6]。研習宋明理學出身的曾國藩無法將宋明理學作為他的社會改革話語的資源,因為這種資源確實已經在精神上作古了。曾國藩雖然留下了許多書信和奏摺,但他寫不出系統的改革話語。甚至他的撲滅洪秀全暴亂,都無法形成完整的“討匪”理論。比起後來毛澤東那麼的能說會道,曾國藩實在是太敏於行而訥於言了。這樣的歷史遺憾引出的另一個遺憾,乃是等到後來的康有為試圖建立一套改革話語的時候,又十分錯誤地回到孔儒話語裡,試圖從儒教倫理當中求得“大同世界”的烏托邦理想。康有為的烏托邦是虛幻的,但其野心卻是實在的。戊戍變法的流產很大程度上與被康有為野心的誤導有關。一場重大的劃時代的歷史改革,是絕對不能訴諸大話和空話的。

  歷史好不容易走到了“五四”新文化運動,曾國藩當年沒能建立的社會改革話語好不容易等到了構建的時機,卻又被蘇聯的十月革命所影響。蘇聯的十月革命不僅影響到“五四”話語的精神氣質和文化指向,而且通過孫中山直接扭轉了中國社會的歷史進程。蘇聯的暴力革命在中國大地上激發的不是中國人先祖那種知其不可為而為之的歷史創造精神,而是瀰漫在演義小說當中的暴力崇拜、暴動快感和暴民意識。

  現代改良話語,包括政治上的民主聯邦話語,在中國至今依然一片空白,依然停留在對西方文化和西方政治的探討中,而沒有成為中國人的現代漢語,尤其是簡體字版的現代漢語。這除了孫中山的胡鬧和毛澤東的崛起等等歷史原因之外,“五四”新文化運動的領袖也有不可推脫的責任。比如胡適對禪宗的無知,對《紅樓夢》的一知半解;陳獨秀在倡導其“文學革命”主張時的三個“推倒”,不分青紅皂白地全盤否定傳統的“貴族文學、廟堂文學、山林文學”,其極端猶如後來蔣介石不分青紅皂白地屠殺所有的共產黨人一樣。胡適、陳獨秀等人在“五四”啟蒙當中表現出來的那種思維方式,有時也是相當“水滸”的,就像李逵那樣,“排頭砍去”。胡適的精彩是在他面對蔣介石沒有文化的專制時,始終堅持着自己崇尚民主政治和自由思想的文化立場。而陳獨秀的出類拔萃則在於,當他經歷過了蘇聯列寧主義暴動的殘酷現實,經歷過了中共的黨內鬥爭、或者說同志同夥之間的爭權奪利和互相殘殺之後,幡然醒悟。陳獨秀在其晚年不僅拒絕去延安,而且不屈不撓地批判斯大林的專制和反省共產主義革命的暴力原則。假如拂去種種人為的重重迭迭的歷史塵埃和話語塵埃,人們可以發現,在毛澤東放棄“五四”的文化立場轉向草莽式的現代暴力話語和現代帝王話語的時候,陳獨秀恰好回到了他當年的“五四”文化立場,並且對蘇聯的列寧主義和斯大林專制進行了痛定思痛式的批判。陳獨秀頂着“陳托取消派”的政治帽子,將他的“五四”文化立場堅持到了生命的最後一刻。

  陳獨秀一生最為精彩的是,他早年不認孫中山,後來不認蔣介石,最後又不認毛澤東。他早年拒絕認同孫中山的大總統野心和大一統戰爭,在陳炯明跟孫中山鬧翻之後,十分認真地邀請陳炯明參加共產黨,領導華南地區的革命[7]。他後來身系牢獄,蔣介石几度向他表示友好,他都冷冷地拒絕。表面的理由是蔣介石殺了他的兩個兒子,以及彼此信仰不同,但骨子裡乃是一個文化領袖對青紅幫出身的政治梟雄的蔑視以及“道不同、不相與謀”的不予認同。陳獨秀後來出獄後,曾有人為他和延安之間頻頻傳話,但陳獨秀拒絕去延安,更拒絕以毛澤東要求的那種寫檢討的方式去重新入伙。人們盡可以為陳獨秀對這三個人的不認同找出種種理由,但其原因歸根結底乃是在於,陳獨秀不管早年如何激進,但他在文化取向上卻與曾國藩們相近,與洪秀全們天然相剋。

  當然,歷史的荒唐又在於,不管毛澤東如何給中共灌輸他的現代暴力話語和現代帝王話語,但“五四”新文化運動的光環,卻又被他牢牢地套在他的“山黨”頭上,從而使“五四”新文化運動作為一種深厚的歷史資源,始終為他所占有。這是毛澤東及其中國共產黨最後到手江山的一個決定性的文化歷史原因。

  脫胎於“五四”運動的中共,無論走到哪裡,都把“五四”的象徵性帶到哪裡。當年許多熱血青年的投奔延安,與其說是投奔毛澤東,投奔共產黨,不如說是投奔他們心目中神明般的“五四”文化。可以說,當時熱血青年們的投奔延安,其中沒有幾個人是讀了毛澤東寫的文章,大多是讀了“五四”現代白話文學作品,諸如魯迅、郭沫若的,乃至於巴金、老舍的。至於有些青年諸如王實味等,後來對延安的失望,也正是在於他們發現延安跟“五四”的科學民主理念竟然根本不是一回事。事實上,不要說當時,就是後來的人們,也很難分清楚在陳獨秀“五四”黨和毛澤東“山黨”之間,究竟有着多麼實質性的不同。

  但從另一方面說,不管毛澤東如何將中國共產黨改造成一個草莽黨、江湖幫會黨,但依然還有許多中共黨人難以忘懷“五四”精神。不僅在延安時期出現了王實味等人對延安“山黨”作風的質疑和批評,而且在毛澤東坐定了江山、對知識分子一輪又一輪的發難之後,依然有堅持“五四”立場的共產黨人對毛澤東話語表示存疑,比如顧准等人。到了1980年代,對“五四”精神的緬懷不僅推動了整個知識界重新回到啟蒙時代,而且在中共黨內形成了一個堅定的黨內民主派,或曰,黨內改革派。黨內的民主派人士雖然沒有太多的話語資源,但他們用很有限的詞彙所表達出來的卻是歷經滄桑的生命體驗和歷史經驗。那樣的體驗和經驗,是許多80年代的中國留學生,哪怕達到了學貫中西的飽學程度,都無以望其項背的。中國80年代的許多留學生,其文化立場的飄忽不定,其為人處世的圓滑取巧,其見利忘義的市儈人格,在中國的留學生史上乃是史無前例的。這可能也是後毛澤東時代的一種歷史效應吧。在文化空前淪落的歷史背景之下,黨內民主派對毛澤東的權力話語和話語權力的反省和批判,以及他們為推進政治改革而堅持立場的勇氣和不妥協精神,顯得尤其可貴,尤其令人肅然起敬。“五四”啟蒙運動不管結果如何悲劇,但絕對沒有過時,只是在話語方式和精神內涵上需要重新構建罷了。

  在毛澤東的專制之下,不被毛澤東的話語所復蓋比不被毛澤東的專制所壓倒更加不容易。抵抗毛澤東專制的不在少數,就連彭德懷那樣的將軍都曾拍案而起過。但很少有人不為毛澤東的話語所動,作為例外的,也許就數陳寅恪那樣的文化守靈人。從陳寅恪的家世背景和家學淵源上說,其承繼的是曾國藩的文化傳統。這不僅是意指其祖父陳寶箴當年乃是與曾國藩、李鴻章、張之洞同代的改革家,而且陳寅恪本人早先的文化志向也並不是王國維式的精神守護,而是當年隋唐學人王通那種講學式的“河汾之志”。他希望自己能像王通那樣培育出一批能夠擔當天下大任的精英人物。然而,王國維的自沉使他突然醒悟,他的位置不在於教導人們如何修齊治平,而在於擔當起中國歷史上文化最為黑暗、黑暗到幾近寂滅的時代的精神守護重任。這是研究陳寅恪最為關鍵的解讀之處。許多陳寅恪研究者們,津津樂道於他如何通曉中國歷史,甚至熱衷於了解他掌握了多少種語言,茫然無知於陳寅恪的這種文化傳承意義上的歷史擔當。

  當整個中國歷史從曾國藩時代轉回到洪秀全腳下的時候,其他人也許稀里煳塗,但這樣的變化瞞不過王國維那樣的先知學者,也騙不過陳寅恪那樣的歷史學家。這兩位中國現代人文精神的直接承繼者於歷史進程洞如觀火。如果說,王國維說出“先共和、後共產”時還僅僅是一種預感,那麼陳寅恪寫作《柳如是別傳》則完全是有的放矢了。相比於同時代的歷史小說《李自成》,陳寅恪以《柳如是別傳》無論是對那張歷史賭桌上的大贏家還是大輸家,全都表示了空前的輕蔑。行事為人十分低調、平日裡沉默寡言的陳寅恪,通常要麼不說話,一說就會讓專制者感到難堪。讀完他的《柳如是別傳》,再遲鈍的人也應該明白,他當年為何選擇廣東定居,既不願去北京高就,也不願去台灣依附國民黨[8]。晚年雙目幾近失明的陳寅恪,卻有着最具洞察力的歷史眼光和最不為專制話語所動的人文觀照力量。並非是所有的人文學者,都能具備這樣的人格力量的。

  反觀歷史,毛澤東已經成了往事,但毛澤東現象並沒有結束,毛澤東的陰影依然籠罩着中國大地,成為中國民眾的一個心理情結。這不是毛澤東太偉大,而是這個民族太卑微。這個民族總在遺忘和欺騙中過活,用謊言取代真相,用演義取代歷史。他們喜歡被拯救,總是期待被拯救。過度扭曲的民族文化心理使得這個民族的靈魂始終得不到應有的自省和淨化,始終得不到應有的診治和拯救。一個民族的真正復興,並不在於造了多少條高速公路,蓋了多少幢摩天大樓,而在於其變態的心理是否得到了醫治,其扭曲的靈魂是否得到了拯救。要使中國的將來有所希望,就得反省歷史,恢復歷史的真面目。要使中國的將來有所希望,中國人必須懺悔,尤其是所有曾經為毛澤東專製作倀的人們;至於所有被毛澤東專制扭曲了的人性,也應該有所反省;唯其如此,民族的心靈才能得以診治,從而使整個民族的靈魂最終走出由毛澤東專制和毛澤東話語構成的毛澤東現象的歷史陰影。 
 
 
中國的極端民族主義思潮分析
 
  張超

  一、從被壓迫民族的排外情緒到極端民族主義

  二、民族主義的分野與當代中國極端民族主義的發展

  三、極端民族主義的民粹主義特點和暴力傾向

  

  作為一個有着長期半殖民地經歷的小農國家,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嚴重滯後,長期處於國際社會的邊緣地位。外國勢力的長期壓迫、現代化進程的挫折情緒、抗拒全球化的封閉心態和某些勢力的鼓惑與煽動,培育了極端民族主義思潮的肥沃土壤。全球化時代下極端民族主義思潮在當代中國的長期存在和惡劣影響,最終可能嚴重威脅到中國的現代化進程。

  一、從被壓迫民族的排外情緒到極端民族主義 

  中國長期以來自認為地大物博、歷史悠久、文化燦爛,是四大文明古國之一。歷史上國人夜郎自大,自以為“華夏”乃世界之中心,漢民族甚至將周邊的其他民族蔑稱為“蠻”和“夷”。沿襲這一觀念,當西方國家的商人和傳教士到中國來時,國人也自然而然地以“夷”稱之。中國的歷代王朝都不遺餘力地強調“中華中心論”,常常按照不平等的等級觀念居高臨下地對待其他國家,朝貢制度即為一例。從此種意義上說,當代的極端民族主義思潮文化上部分地源於古代儒家等級文化。中國歷史上的“文化優越論”嚴重束縛了國人的眼光和思維,正如費正清所指出的:“根本缺點是思想和體制方面的,也就是說對外國的現實一貫無知,並且存心不去考慮現實。[1]”夜郎自大和盲目排拒其他文化不可能導致國家強盛,何況人類歷史上也沒有哪個國家是永遠的強國。

  近代中國從虎門銷煙起,歷經中日甲午戰爭、八國聯軍侵華戰爭和抗日戰爭等戰爭和旅順、南京等大屠殺,早已失去了往昔的東亞之尊。近代中國的歷史乃是一部民族的屈辱史和抗爭史。現代化進程的挫折感,長達百年的民族失落感,是奉行基督教救贖理想主義的西方人所不能感同身受的;而“滿耳是大眾的嗟傷,一年年國土的淪喪”,這種“四萬萬同胞齊下淚,天涯何處是神州”的怨恨之情,深深地內化為當代中國的政治文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建立在這樣的半殖民地廢墟上的,這個廢墟的製造者之一就是日本軍國主義。清代中葉以前,國人眼中的日本不過是個學着中國走路的東夷小國。到了近代,中日甲午戰爭、八國聯軍侵華戰爭等製造了當代中國的分裂割據局面。中共領導的革命很自然地把反帝反封建當作政治旗幟。但是,為了得到蘇聯的扶助,這場革命對繼承了沙皇俄國對外策略的蘇聯卻另眼相看。其實,沙皇俄國是侵占中國土地最多的國家,蘇聯對現代中國內戰的干預也從未間斷。在蘇聯的策劃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剛建立就捲入了朝鮮戰爭,其結局是不勝不敗。朝鮮戰爭沒有使中國變得獨立,相反卻加重了中國對蘇聯的依賴。30年以後再度打開國門,才發現中國的落後程度有多大。這是20世紀後半葉國人經歷的又一種挫折。

  隨着“文化大革命”和“林彪事件”之後“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理論”的破產,“文革”結束了,國人重新認識到過去30年中他們信奉的政治經濟制度其實近乎於破產。從20世紀70年代末起,自由主義思潮在改革開放後填補了馬克思主義信仰危機留下的一些真空,自由主義成了相當一部分人的政治信仰。但自由主義思潮在20世紀80、90年代之交因政治原因走向了低谷。

  自由主義思潮遇到打壓後,正統意識形態並未能收復“失地”,在這一思想空間裡,新左派思潮、極端民族主義思潮等蠢蠢欲動,其中極端民族主義發展最快。中國的市場化過程恰巧遇到了經濟全球化浪潮,過去20多年中國對外開放的深度和廣度是史無前例的,對外摩擦也隨之增多,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傳統的理性的民族主義畸變成了可怕的排外的極端民族主義。20世紀90年代中期的幾部書《中國可以說不》、《中國還是可以說不》是當時極端民族主義發展的一個高峰。當時有外國記者向外交部提問,這幾部明顯違背中國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的書是否代表官方立場,外交部發言人沉國放先生在回答時只能說,這些書的問世至少說明中國還有言論出版自由。1999年美國空軍轟炸中國駐南斯拉夫大使館地下室事件更是引發了中國極端民族主義的一個高潮。

  現代化的進程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全球化的過程。雖然中華文化也可參與到這個歷史進程中,但作為一種前現代性的文化,它在全球化進程中必然要面對這樣的問題:如何對待象西方文化這樣的外來文化,如何理性地區分西方文明與西方霸權。這些問題在一個理性主義者眼中是很簡單的,但對一個現代化進程不斷遭遇到挫折的小農國家的普通國民來說,卻需要有非同尋常的鑑別力才能弄清楚。就本質意義而言,這需要一個啟蒙的過程。從滿清之季風起雲湧的義和團運動到共和國草建後的長達10年的“文化大革命”來看,國人還是習慣於以夜郎自大和閉關鎖國抗拒全球化的方法來維持民族的自尊心。理性精神的缺失表明啟矇事業遠未完成。21世紀初的中國,自由主義和極端民族主義在賽跑。

  二、民族主義的分野與當代中國極端民族主義的發展 

  民族主義不是一套完善的意識形態,作為思考世界的一種方法,它強調民族在解釋歷史發展和分析當代政治中的重要性,並宣稱“民族特徵”是人類劃分的主導性因素,它在本質上要求每個民族組成一個主權國家[2]。人類歷史上有各種形式的民族主義:從其基本理念來劃分,有自由主義的民族主義(也可稱為立憲民族主義),也有極權主義的民族主義(即極權民族主義);從民族主義對社會變革的主張來看,有溫和主義的自由主義,也有極端主義的民族主義。本文所要重點分析的是後者,即極端民族主義和它的惡性發展極權民族主義。

  極端民族主義乃源自對世界主義(世界大同主義)的厭惡。“民族主義情緒在這裡是指在政治上特別強調用犧牲其他國家的利益和不顧其他價值觀念,如戒絕殺戮,遵守國際法以及通過雙邊或多邊條約維持國際合作,以此尋求本民族的利益。這種特別的民族主義同一般意義上的民族主義的關係就如同自私自利與個人主義的關係。自私自利的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時不會顧及別人的利益,而個人主義的信念是,只有在尋求自身利益的同時尊重別人自由地追求他們的利益才是合理的。[3]”良性民族主義和極端民族主義形式上有相象之處,它們都以愛國的名義影響民眾,民眾往往很難識別極端民族主義的真正政治面目。

  在中國,極端民族主義真正在全國發生影響,成為一種社會思潮,始自世紀之交,是伴隨着互聯網的普及而活躍起來的。由於新的信息技術的交互性特徵及其低廉快捷的性能,鼓勵了民眾積極地參與社會生活,也為民眾的社會參與提供了技術手段。正是互聯網使民眾得以通過網絡很方便地找到自己思想上的同道,極端民族主義的支持者們就是這樣聚合起來的。這些志同道合者散處各地,雖然理論修養參差不齊,政治經驗各異,但很容易通過互聯網溝通聯絡、討論時事、發起動議、進行遊說。“9.18”愛國者同盟網等5個網站即在北京市東城區成功地組織百萬同胞簽名參加抗議日本的活動,此項遊行示威活動差一點就成行了。

  日本是在20世紀犯下嚴重戰爭罪行而又拒絕認錯的唯一國家,至今其右翼政治勢力仍然拒絕承認當年發動侵略戰爭的罪惡,不僅不為其當年的戰爭罪行懺悔,相反還通過教科書、歷史展覽等種種形式試圖掩蓋乃至歪曲國家犯罪的歷史。戰後日本利用了被侵略國家的寬容,躲過了嚴厲的制裁,卻保留了當年侵略者對被侵略國家的傲慢和掩藏在禮貌表面之下的蔑視。儘管日本在侵華戰爭中殺害了數千萬中國人,給中國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但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本着以德報怨的精神放棄了戰爭賠償要求。可是,日本朝野似乎對此並不領情。許多日本人甚至拒絕承認日本的侵華戰爭之罪惡及其失敗,認為日本只不過是敗給了強大的美國,但並未敗給中國。而在日本的靖國神社裡,那些在歷次侵略戰爭中喪命的將士仍然被當作為國捐軀的英雄來紀念。總體來講,日本是一個怯於面對自己國家歷史罪惡的民族,在其民族自尊的背後其實掩藏着道德上的懦弱。

  中國民間對日本的不滿由來已久,2003年發生的一些事件讓極端民族主義有了更大的發揮空間。2003年6月,有民間組織發起登上釣魚島;8月,網上萬人簽名反對京滬高速鐵路使用日本技術;9月,又發生了日本遊客集體赴珠海嫖娼的事件。緊接着,2003年10月29日,西北大學爆發了反日抗議活動,這後來又演變成西安街頭的示威遊行。這次反日風潮的起因,據說是4個日本師生在該校外語學院的日本文化藝術節上的下流表演。這本是一個學校內部秩序的管理問題,至多也不過是日本師生不當行為在中國引起的一起治安事件。然而在反日、仇日情緒的刻意渲染下,對日本師生的不滿急劇演變成了帶有打、砸、搶性質的學潮,驚動了兩國政府的高層,成為一起外交突發事件[4]。

  在西北大學事件中,可以看到一些非常荒誕的現象,與1998年印度尼西亞的反華仇華暴行一樣,日商投資企業被砸,無辜的日本留學生被毆打,留學生樓和西北大學遭受了巨大的損失,以至於後期的示威行動演變成了西北大學師生和防暴警察集體保衛西北大學的行動。“西北大學黨委用了這樣一個字眼,就是如果沒有及時制止的話,它會成為西北大學的空前浩劫。[5]”這種暴民運動實質上是“義和團”精神的現代翻版,是“紅衛兵行動”在21世紀的再現。

  在現代科技和特定政治文化的支持下,不僅中國的普通公民和民間小團體得以在BBS論壇等地方找到了議論外交事務的機會,而且極端民族主義的鼓吹者們也利用網絡的虛擬空間和匿名發言方式煽動激進行為和觀念。一些極端民族主義者毫無顧忌地在網站上發表和轉載反日、仇日的言論和文章,乃至於號召抵制日貨、強攻釣魚島,有人甚至主張進行一場東京大屠殺,把日本婦女都強姦了,把日本男人都殺了。這樣的言論在平面和音像媒體上是無法想象的。由於互聯網成了宣泄民族主義情緒的場所,有論者將這種社會現象稱為“網絡民族主義”[6]。

  香港“鳳凰衛視”着名時事評論員呂寧思在2003年11月4日的時事開講欄目中說:“相當長一段時間,我們強烈的感覺到一種現象,就是中日關係在民間很難冷靜討論。主張理性處理中日關係的言論,往往被民粹主義的熱情所淹沒,甚至為此常常出現人身攻擊和謾罵,這些都是一個文化優秀的國家公民所應有的道德水平嗎?中國最厲害一個詞就是‘漢奸’,而這個‘漢奸’直接就和中日關係相聯繫的。事實上,我們包括鳳凰衛視的幾位評論員,不管是在討論任何問題上,只要談論到對日的關係,都有人被罵‘漢奸’的。但是,今天我們一定要把這個事情講清楚。我覺得在中日關係上這是一個很長遠的問題,如果現在不把大家的理性的東西都調動出來,將來對中國並沒有好處。[7]”

  中國政府並未像對待其它持不同政見者一樣打擊壓制這些言論。原因之一是政府的政治合法性部分建立在反帝反封建的理念上,抨擊美國或日本符合正統意識形態的觀念。而另一原因是,中國國內的問題成堆,積重難返,需要轉移民眾的注意力,於是在與國內政治不太密切相關的對外關係上讓民間有一個發泄聲討的對象,就符合官方的利益了。因此在互聯網上凡是出現批評國內政治的觀點或涉及到敏感話題的貼子,很快就會被網站管理員依照政府的要求刪掉;但如果網民們在互聯網論壇上鼓吹反人類的種族滅絕行為,例如讚揚在美國製造“911”事件的恐怖主義行為,卻不會受到來自官方的任何壓力或指責。

  三、極端民族主義的民粹主義特點和暴力傾向 

  在現代社會裡,政治家們哪怕是那些從骨子裡鄙視大眾的最極端的精英主義者,都喜歡強調“人民”、打着“人民”的旗幟行事,因為以“人民”的名義似乎就占據了道德優越感和政治制高點。通過強調熱愛國家(以及隱在這個抽象的概念之後的政治家)、熱愛民族,政治家往往可以動員大批民眾。在各種高舉“人民”旗號的意識形態當中,極端民族主義最常用的是民粹主義,而民粹主義又與極權主義的意識形態有着血緣關係,至少在俄國和中國是如此。作為多數暴政的理論基礎,民粹主義極端強調平民群眾的價值和理想,把平民化和大眾化作為政治運動和政治制度合法性的最終理由;它排斥代議制民主政治制度,蔑視程序正義原則,是一種對憲政秩序及其性質的根本誤解。在民粹主義者眼中,與其說人民是偉大的,還不如說人民被當作群氓來利用。民粹主義和極權主義都主張,任何個人的存在都要服從集體或群體,為了“人民”的利益和民族的利益,隨時可以而且應該犧牲個體的利益。民粹主義強調大眾對社會政治事務的直接參與,鼓吹街頭運動,卻排斥程序民主和法治,因此它無法導致政治進步。當民粹主義的群眾運動與極端民族主義結合在一起時,很可能引導社會走向動亂。

  在中國,民眾用自發的遊行示威來表達和直接參與對外關係的處理,表面上看是外交事務參與的大眾化,但實際上這是一種並不正常的局面。因為,民眾們在政治參與的基本層面──國內政治的參與方面──事實上被剝奪了憲法賦予的權利,公安部門原則上不會批准學生自發組織的任何形式的示威遊行,只有舉着民族主義旗號反對外國的示威遊行才偶然有機會上街成行。在涉外示威遊行活動中,很可能有人會趁機渲泄情緒、做出過當行動,而這樣的情緒渲泄本身可能包含着很複雜的動機,包括不滿意缺乏基本政治權利等因素。

  在民主社會,只要法律許可而公民承諾並不危害社會或其它人的利益且願意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後果,公民就能享受憲法賦予的自由和權利;而在中國,憲法賦予的自由和權利在多數情況下是不經批准就不能得到的,何況行政批准程序本身的目的就是阻止憲法的實施。中國的民粹主義式極端民族主義正是在這樣的環境下,以民族的名義,捍衛着這個剝奪自由的系統。也正因為如此,極端民族主義的鼓動才被容許。可是,由於被極端民族主義情緒影響的示威遊行活動中,人們情緒的渲泄可能指向當局不願意觸及的話題,所以這類示威遊行活動也經常被勸止。

  啟蒙大師孟德斯鳩有一句名言:“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這是唯一的一句在中國教科書中被反覆強調的有關自由的經典語錄,但恰恰是這段唯一被認可的經典,人們往往只理解了後半句。中國所缺少的是孟德斯鳩前半句話所言,而民粹主義所煽動的一些極端行動則恰恰符合孟德斯鳩的後半句話。

  真正的政治現代化只有通過政治民主化才能實現,以反對外國為旗號的極端民族主義街頭運動並不代表政治現代化的進步,相反,它很可能被極權主義所利用,當年納粹黨煽動的排猶運動就是如此。在國內的BBS論壇上常常有這樣的帖子,句首是“是中國人就看”、“是中國人就不要刪除”。西北大學學生的遊行宣傳單上也寫着“是中國人就不要撕;如若撕之人人得而誅之”。這是一種十分危險的現象:似乎只要舉起了極端民族主義的旗號,站在這個旗號之下的人就自動擁有了無限的權威,可以判別或剝奪中國公民的公民資格。在中國最大的商業網站新浪網上,每逢重大事件,如伊拉克戰爭或討論巴以衝突的合法性問題,這些話題本來關繫到人權主權孰高孰低的政治哲學命題,但辯論的結果總是呈現這樣一個簡單的結果,那些支持西方國家的網友被謾罵成“漢奸”、“賣國賊”。

  誰賦予極端民族主義的捍衛者們這種天然的權威和權利?他們有什麼資格剝奪他人保留和發表其觀點的權利?人類歷史上總有一些人想舉着各種旗號為自己封一個天然的無限權威,中國的極端民族主義無非在重複這種舉動而已。極端民族主義自以為把握了唯一的道義標準和利益尺度,因此覺得自己使用的話語工具和訴求是唯一正確而高尚的,動輒無視其它價值觀念的存在,動輒以文革式的語言宣布“人人得而誅之”,視公民權利和人性的尊嚴為草芥。

  針對這種現象,着名政治學者托克維爾說過:“無限權威是一個壞而危險的東西。在我看來,不管任何人,都無力行使無限權威。……當我看到任何一個權威被授以決定一切的權利和能力時,不管人們把這個權威稱作人民還是國王,或者稱作民主政府還是貴族政府,或者這個權威是在君主國行使還是在共和國行使,我都要說:這是給暴政播下了種子,而且我將設法離開那裡,到別的法制下生活。[8]”

  極端民族主義者忘記了一個非常簡單的事實,任何一個政治共同體權威的形成都不是自封的,而是來自於基於成員個體同意的共同體的道義基礎。所謂的國家主權並不是政府意志的代名詞,國家主權不過是人民主權在國際關係方面的延伸,最終服務於社會的個體。我們所生活的世界是一個價值多元的世界,沒有任何一種價值觀有權利把自己的看法強加於人或迫使他人放棄自己的價值觀。民主制度本身之所以在絕大多數國家受到歡迎,就是因為它允許各種價值觀自由地討論,不會排斥異己。

  極端民族主義不僅僅直接抵制民主制度,而且也固執己見、排斥其他觀點、拒絕各種觀點之間自由充分的交流,從而就拒絕了以民主的方式與持其他觀點的人平等共處,這也意味着拒絕了維護公民自由和人性尊嚴的制度安排。如果極端民族主義沿着它的思路發展下去,它勢必還要千方百計控制社會的方方面面和壓制市民社會的私人領域空間,一旦走到這一步,極端民族主義就變成極權主義了。從希特勒到日本軍國主義者,歷史上持極端民族主義的權力發展到了極權主義不都是這樣表現的?

  極端民族主義還忘記了人類生活的本來意義,人類社會最終是靠愛來穩固的,而不是靠恨和敵意來維持的。非此即彼、非敵即我的簡單思維常常讓我們忽視一些本原的東西。在國際關係領域,極端民族主義這個自封的無限權威以犧牲洛克、傑斐遜、密爾們所珍視的自由和人性的尊嚴為代價,去追求一種虛幻的“帝國”的榮耀和自豪感。人類歷史上有過好幾個極端民族主義的統治者,這些暴虐的領袖任意拿國家和社會這個有機體作活體實驗,最後以統治者的敗亡和國家民族的巨大苦難而告終。

  中國今天的極端民族主義還沒有獲得權力,它只是服務於現有的意識形態,同時在為自己尋找、擴大話語空間。在它的眼中,全球化似乎就是西化,就是帝國主義化;而為了它要捍衛的“民族”和“國家”,寧可構建一個封閉而落後、了無生氣的社會;它拒絕審慎漸進的改革開放,追求的是一個以對“國家”(事實上是對統治者)的忠誠為標準的封閉的等級秩序。依照這幅圖景,極端民族主義如果能主宰一切,它所成就的也不過是拿破崙式的帝王基業。

  在國際關係方面,極端民族主義者所主張的是不理性的衝突和對抗,而不是談判、對話和合作;它甚至樂於看到中國與其他國家的矛盾激化到無法收拾的地步,因為這樣或許正好證明它存在的“價值”。極端民族主義者雖然不是一個階層,但卻可能因其觀念主張而形成一個利益集團,希圖通過爭取話語權力而獲得社會政治地位。一旦他們成功了,理性的真正愛國的民族主義者將為自己曾經對極端民族主義的寬容和同情而感到後悔。

  這種充斥着民粹主義暴力傾向的極端民族主義在青年人當中頗有市場,除了意識形態教育的影響外,還因為它是一種廉價的精神麻醉劑,它可以讓沒有自由和基本人權的人們暫時忘卻自己的卑微和痛苦,在宣揚極端民族主義口號的過程中發掘體驗到虛幻的“偉大”和“英勇”,儘管尋找這種體驗其實常常就是向專制妥協的結果。他們更不願意思考這樣的問題:當他們痛斥憲政民主國家時,他們事實上所捍衛的究竟是自己身邊的自由還是專制?

  現今中國的執政集團雖然大力推行經濟發展,但政治改革卻被置於腦後。事實上,把民眾對其執政的認同建立在經濟績效之上是相當危險的。一旦經濟發展因腐敗和其他種種制度內生的原因而遭到挫折,國內矛盾迅速激化,同時極端民族主義的發展又形成一種無法控制的社會運動,政府會不會乾脆充當起極端民族主義運動的引路人?如果權威主義的國家體制和極端民族主義的政治思潮結合起來將形成什麼樣的畸形產物,是否就是法西斯主義?極端民族主義會不會拿解決台灣問題作為動員社會的口號?假如極端民族主義的興起與中國每5年、10年周期的領導人更替交織在一起,會不會有領導人鋌而走險尋求極端民族主義的政治支持?這些風險都是可能存在的,國人不得不未雨綢繆,冷靜思考。
 
 
民間遊說與立法之互動
 
  張耀傑

  中國藝術研究院研究員

  一、《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執法困境

  二、民間關於適當削減對軟件版權保護的呼籲

  三、俞梅蓀等人的民間遊說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

  四、立法如何體現民意?

  

  法律法規是由國家機器強制執行的,一旦頒布實施,全社會必須遵守。在這種情況下,立法的民間遊說就顯得尤為重要。從2002年1月1日實施新頒《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起,至2002年10月15日最高法院作出《關於審理着作權民事糾紛案的司法解釋》止,包括俞梅蓀[1]在內的10多位青年學者以自己的不懈努力,為中國社會開創了民間遊說與司法解釋良性互動的成功範例。

  一、《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執法困境 

  近年來,隨着國外電腦軟件的大量引進和中國信息產業的迅速發展,如何依法保護電腦軟件的着作權,一直是國內外各界人士關注的一個焦點。由於正版軟件的壟斷價格太高,普通用戶大都難以承受,許多非商業單位和個人不得不使用未經授權的軟件,這在中國已經成為計算機軟件消費的常見現象。不過,中國過去頒布的《着作權法》並未把使用盜版軟件規定為侵權行為。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考慮到軟件的特性及着作權人的利益,以用戶是否直接用於商業營利作為侵權標準。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則有這樣的說法:“促進對知識產權的充分、有效保護……承認發展中國家在其域內的法律及條例的實施,享有最高的靈活性。”這樣的文字可以被理解為,TRIPS協議既主張保護知識產權,又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國情。該協議把計算機程序作為文字作品來保護,對使用侵權文字作品的讀者或用戶沒有規定法律責任,人們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合理使用。

  2002年1月1日中國開始實施修改後重新頒布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這個新條例把舊條例中“因課堂教學、科學研究、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等非商業性目的的需要,對軟件進行少量的複製,可以不經軟件着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的規定,改寫成為新條例第17條的如下條款:“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可以不經軟件着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經過這樣的修改,可以複製軟件而不向版權所有者支付報酬的人或機構的範圍大大縮小了,國內所有非軟件專業開發用戶未經版權所有者授權的複製軟件行為都成為非法行為,會受到處罰。

  依照新頒布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24條,若購買一套正版軟件而該軟件只授權安裝1台電腦,那麼將這一軟件安裝到第2台電腦上,就構成了未經許可的非法侵權,“可以並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5倍以下的罰款”。例如,一個windows 98正版軟件在中國售價1,980元,如未經授權許可使用,可處以100元至9,900元罰款;一張Office 97售價9,760元,罰款可達48,800元。顯然,中國只有極少數人或機構用得起正版軟件。例如,北京一所重點高校圖書館裡的500台電腦都未安裝正版軟件,這些電腦本身的價值每台僅為500元左右,它們安裝的軟件若均為正版,則每台電腦用於購買正版軟件的資金將高達萬元,是硬件成本的幾百倍。如果依照新條例第24條,對該圖書館最高可施以2,000萬元的罰款。據管理人員告知:“正版化所需數百萬元資金已經申請,因教育經費緊張,不知道何時才能落實。社會上嚴打盜版軟件的風聲日益趨緊,不知道哪一天執法人員就會從天而降。”  

  新頒《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實施後,全國各地的工商行政、新聞出版、公安司法等部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與微軟公司等國外軟件商聯手合作,接連採取聲勢浩大的打擊盜版軟件專項行動,查處並銷毀各種軟件光盤數千萬張,被查到使用未經授權軟件的企業,動輒被重罰幾十萬元至上千萬元。2002年3月,廣東一家企業向俞梅蓀反映,該企業被國外軟件商和當地工商局聯手查出3張盜版PRO/E軟件,是企業員工在盜版市場買來的個人用品,並未用於生產經營。這家企業被強令以40萬元的代價購買外商提供的正版軟件,其中還搭售有不相干的其它軟件,比正版軟件的市場價格價高出10多倍。據外商說,這其中包括查假打假的費用。2001年12月15日,北京大學等高校的一批志願者冒着零下10度的嚴寒走上街頭,勸誡路人反對盜版,保護正版,過往行人均不予理睬。

  就在全面“嚴打”時期,俞梅蓀多次到京、滬兩地商業鬧市暗訪,發現盜版軟件市場仍然一片繁榮,各種軟件產品應有盡有,價格從每張10元到5元不等,且包退包換。盜版商販對付執法人員的辦法也層出不窮,反偵查和反打擊的能力逐漸提高。面對全民使用未經授權軟件的汪洋大海,新條例的執行陷入了十分尷尬的兩難境地。新頒布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既超越了現實國力,也超越了WTO標準,人為地強化了已經處於壟斷地位的國際軟件商的強勢地位,削弱了中國軟件產業的發展空間。

  二、民間關於適當削減對軟件版權保護的呼籲 

  中國早就有民間人士呼籲,對軟件着作權的保護要顧及中國的國情和消費者的承受能力,反對中國的相關法律保護軟件業者的壟斷暴利。例如,1999年6月,青年學者方興東、王俊秀曾出版過《起來──挑戰微軟“霸權”》一書。許多民間人士支持按照WTO的標准保護軟件着作權,但反對假借“入世”為名,超越WTO的要求實行過度保護。可是他們的意見未被政府部門和主流學界所接受。

  2001年12月12日,中國正式加入WTO。當晚,各地IT業及經濟、法律界的20多位青年學者自發來到北京,共同探討即將出台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存在問題。12月23日,王先林、王佩、王俊秀、方興東、劉韌、李學凌、吳伯凡、汪丁丁、胡泳、俞梅蓀、段永朝、姜奇平、高雲、崔之元等14名中青年學者聯名簽署了一份“合理保護軟件知識產權呼籲書”。其全文如下:

  加入WTO,是我國政府的一項重大決策,必將加快改革開放的步伐。最近我們注意到,在有關軟件着作權保護立法的爭論中,出現了一種忽視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現實、超越我國經濟社會科技文化發展水平、超越WTO標準、盲目提高軟件着作權保護水平的傾向。這不利於科技知識的擴散和傳播,不利於民眾共享科技進步帶來的利益,不利於未來知識社會的發展。

  對於軟件知識產權保護,我們主張“均衡論”:在知識產品的所有權方面,應當在專有權和共享權之間保持均衡;在軟件開發商的權利義務方面,應當在其經濟利益和社會責任之間保持均衡;在各利益主體方面,應當在生產商知識主權和消費者知識主權之間保持均衡;在促進軟件產業發展方面,應當在少數軟件企業利益和軟件產業整體利益之間保持均衡;在執法效果方面,應當在保護技術創新和保障社會公共利益之間保持均衡;在立法基點方面,應當在促進國內發達地區和發展中地區的平衡協調發展、適應不同地區的不同要求上保持均衡;在中外知識產權保護博弈方面,應當在某些國家超越WTO標準的保護水平要求和中國發展現狀所要求的保護水平之間保持均衡。

  我們贊成保護軟件知識產權,但反對只顧及權利人利益、不顧及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更反對保護壟斷暴利;我們贊同使用正版軟件,但反對以反盜版為名強行推銷“暴利正版”;我們支持對社會進行知識產權觀念的普及和提升,但反對以保護自己的壟斷利潤為目的而誇大事實、誤導輿論;我們支持在中國按照WTO標准保護軟件知識產權,但反對借WTO之名過度保護特定利益集團的壟斷地位和高額利潤;我們支持對製造銷售盜版的打擊,但反對超WTO標準、不顧社會發展現實過度損害消費者利益;我們尊重知識產權,但我們同時呼籲合理保護知識產權;我們支持建立健全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但我們同時呼籲儘快制定我國的反壟斷、反暴利法律法規。

  我們認為,確立我國的軟件着作權保護水平,既要符合WTO規則,又不能脫離我國實際,更不能採用“超世界水平”的保護標準;既要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又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具體國情。應當從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安全,維護和發展社會制度的戰略高度來看待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問題。應當清醒地認識知識產權領域國際鬥爭的實質,即發達國家企圖憑藉其經濟優勢和強權,壟斷知識產權並不斷擴大其經濟利益,使發展中國家永遠處於弱勢地位。

  在此,我們鄭重呼籲:在軟件着作權保護方面,摒棄對法律法規的“超世界水平”解釋,停止起草和制定“超世界水平”的條款;儘快制定反壟斷和消費者隱私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切實保障用戶使用質量可靠、價格合理、無安全隱患的軟件產品,堅決制止憑藉技術壟斷地位並以危害國家信息系統安全的手段謀取暴利的行為;由有關政府部門會同人大代表、消費者代表對某些軟件廠商的產品是否存在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合理定價、安全隱患等問題舉行聽證會;敦促少數廠商停止以推銷自己的保護標準、鞏固其壟斷地位為目的的不正當的活動;希望國內軟件業界進一步改進和完善軟件業的贏利和服務模式,形成一支健康的民族產業力量。}

  這份呼籲書當日在新浪網貼出,次日在《21世紀經濟報導》發表。發表後網民踴躍參與,好評如潮,前輩法學家張思之、郭道暉也公開出面表示支持。

  三、俞梅蓀等人的民間遊說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 

  2002年1月底,上述“呼籲書”以及相關網絡文章經壽步等人編輯,以《我呼籲──中國首次立法論戰》(以下簡稱《我呼籲》)為名出版。參與編寫的11位學者把全部稿費用於購買此書,由該書主要撰稿人俞梅蓀出面,贈送給國務院領導人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全國人大的幾位副委員長、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法律、財經、內務、司法等專門委員會委員,以及全國政協的幾位副主席及全國政協常委,還送給有關研究機構的專家學者。在2002年3月召開的九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有18位主席團成員、6位常務主席、3位正副秘書長都收到了此書。從贈書開始,俞梅蓀等人為推動修改《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進行了一系列遊說活動。

  2002年2月8日,在北京的軟件保護條例討論會上,與會的法官、律師、立法官員一致贊同《我呼籲》一書中的觀點和看法,認為保護軟件知識產權的新條例確實失之過嚴,應設法予以補救。

  在全國人大和政協九屆五次會議期間,張學東等31位人大代表和倪光南等17位政協委員分別提交了要求修改新頒《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議案和提案。他們明確提出了可供選擇的幾個方案:1.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修改着作權法,在該法規定軟件保護辦法,並廢止新條例;2.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尤其是廣大消費者意見,再次修改新條例,除去其中保護過高的規定;3.由最高人民法院對軟件保護的具體問題發布司法解釋,擱置新條例中保護過高的規定。

  民間的有關呼籲經過遊說後推動了“兩會”議案和提案的提交,進入了立法程序。但是,政府有關部門反對這一修改意見。國家版權局官員明確表示:“對使用盜版軟件的用戶追究法律責任,並不是對版權的過度保護。就算WTO沒有要求,也應該追究用戶的法律責任。[2]”民間呼籲和官方立場之間的分歧越來越公開化。

  為了應對民間日益強烈的呼聲,2002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着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21條規定:“計算機軟件用戶未經許可或者超過許可範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件的,依據着作權法第47條第1項、《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24條第1項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解釋把追究電腦用戶未經許可使用軟件的侵權民事責任之範圍限制在商業使用的領域內,大大縮小了打擊面;消費者和社會法人在教育、科研、公務等非商業活動中若使用未經授權的軟件,就不必擔心會被軟件公司告上法庭了。這次針對《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司法修正,體現了民間遊說與司法解釋之間的良性互動。儘管最高法院《關於審理着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政府有關執法部門的打擊行為沒有約束力,但是如果被處罰的軟件用戶不服,可提起行政訴訟,法官依照該司法解釋可以不追究非商業使用者的民事責任。這就使軟件保護在立法上開始趨於合理。然而,由於司法解釋的效力僅限於法院的審判,政府有關部門仍然可以依照新條例嚴厲打擊非商業使用軟件的用戶。另一方面,司法解釋的專業性很強,只有專業司法人員才能真正掌握。有些律師甚至當面向俞梅蓀表示:該司法解釋涉及法院和政府之間的微妙關係,同時也為執業律師提供了一個發財門路,不宜在普通消費者中間廣而告之。但俞梅蓀認為:司法解釋是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對法官如何適用法律法規所作的公開解釋,是對立法的補充和完善;如果該司法解釋只能意會而不能言傳,很有可能會成為法官、政府官員、律師之間暗箱操作的營利工具,不僅失卻了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巨大意義,還容易進一步催化權錢交易的腐敗現象。

  在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的美國,法院可以撤消國會或政府通過的法律法規。而在當下的中國,對於不適當的行政法規,司法機構只能在審判中不予支持,卻無權撤消。為避免新頒布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與司法解釋之間的矛盾現象,避免執法官員與法官之間的扯皮、衝突乃至於暗中勾結,《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着作權法》中的相關條款亟待修改。俞梅蓀認為,應當修改上述法律法規,參照這一司法解釋,把對未經授權使用軟件的懲罰限定在商業使用範圍內,即使打擊商業使用者,也宜降低打擊的力度和處罰數額,要制止微軟的壟斷暴利價格,平抑正版軟件的市場價格,從源頭根除盜版軟件泛濫的成因。但這些建議迄今為止並沒有被有關部門接受採納。

  四、立法如何體現民意?

  立法和司法,事關現代社會全方位的權利分配和資源配置,與所有公民的個體權益息息相關。然而,千百年來的中國統治者一直奉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極權專制思維,絕對不允許普通民眾直接參與立法和司法活動,從而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專制傳統。

  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中國逐漸加強了立法工作,社會生活的不少方面已經初步實現了有法可依。但立法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也日益突出。比如,有些法律法規片面保護個別利益集團和壟斷行業的利益,有的政策性法規違反既有法律,子法先於母法等等。不少政府部門依然習慣於權大於法的人治傳統,看重領導人的講話而不尊重法規規章,或用本部門的規章文件代替行政法規。更大的問題是,立法過程始終是行政部門、人大機關的內部“作業”,很少徵求民意,即便民間有意願就擬議中的立法活動發表意見,也找不到正常公開的管道來表達。

  2000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了《立法法》。該法第5條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第6條規定:“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第58條規定:“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2000年6月,《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立法法的通知》進一步規定:“起草法律、法規、規章,要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從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關鍵是要把維護最大多數人民的最大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要堅持走群眾路線,廣泛聽取意見,特別要重視基層群眾、基本群眾的意見。要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要從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最大的實際出發。”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12條規定:“起草行政法規,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可以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第20條規定:“深入基層實地調查研究,聽取基層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第22條規定:“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的,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但是,這些原則性的說法如何在制度上落實,尚待探討。

  從新頒《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制定和頒布過程來看,存在着明顯的缺失。在修改這個條例時,有關部門對民間的強烈呼籲充耳不聞,一意孤行,這種做法完全背離了《立法法》和《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關於立法過程要聽取、重視民眾意見的原則。

  立法是對人們的權利和義務的認可、分配與再分配,旨在規範人們的行為和建立社會秩序,使各種利益集團的要求得以兼容、協調、均衡。立法產生於公理,公理來自於民意。法治要體現社會的公平、公正和效率,體現合情合理的社會關係,體現多數公民的意志。立法也應當以社會公正為目標,要維護民眾的根本利益,尤其是弱勢群體的利益,促進社會進步。這才是法治和民主的真諦所在。從這樣的角度考慮,立法過程必須防止片面保護個別部門或某些利益群體的特殊利益的傾向,也不應片面遷就外商的過度要求。而要做到這一點,如何讓民間人士影響和參與立法的活動制度化,是尋找突破口的關鍵。只有當立法能充分有效地體現民意,才可能減少行政部門或立法機關“關門作業”所造成的失誤和偏差。

  應該說,俞梅蓀等人圍繞《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而展開的民間遊說與司法解釋的良性互動,可以算是中國民間力量為探索法治建設的道路走出的一個新起點和開端,中國的憲政民主還有待更多有識之士群策群力地共同爭取。
 
 論胡風與毛澤東在文藝思想上的主要分歧
 
  梁知

  一、關於文藝與政治的關係

  二、關於農民與知識分子問題

  三、關於文藝的民族形式與世界文藝問題

  四、關於藝術源泉與創作過程問題

  

  胡風是1949年以後第一個因堅持自己的文藝思想而飽嘗文字獄之苦的着名文藝理論家。1950年代中期他上書毛澤東和中共領導層,表達自己對文藝方面問題的觀點,結果被打成“胡風反黨集團”之“元兇”,投入監獄關押長達近四分之一世紀,一大批知識分子被牽連在內而長期遭受迫害。文藝理論家胡風的文藝思想與毛澤東的文藝思想存在着一些差異,而無意“改悔”的胡風恰好遇到毛澤東需要發起對知識分子的整肅運動,以便建立一個“只能有一個聲音,讓一個人思想[1]”的社會。胡風的文藝思想與毛澤東的文藝思想究竟存在着哪些分歧呢?這是本文欲回答的問題。

  一、關於文藝與政治的關係 

  在文藝與政治的相互關係這個問題上,作為政治家的毛澤東歷來都旗幟鮮明地強調文藝的政治功利性和工具性,他很少考慮和顧及文藝自身的特質和發展規律,更毫不隱瞞地否定文藝自身的獨立性。毛澤東早在1940年代初期發表的、1949年以後近30年中被奉為文藝界“聖經”的《在延安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以下簡稱《講話》)曾明確指出:“在現在世界上,一切文化或文學藝術都是屬於一定的階級,屬於一定的政治路線的。為藝術的藝術,超階級的藝術,和政治並行或互相獨立的藝術,實際上是不存在的。[2]”毛還借列寧的話進一步指出:“無產階級的文學藝術是無產階級整個革命事業的一部分,如同列寧所說,是整個革命機器中的‘齒輪和螺絲釘’。[3]”毛澤東強調:“黨的文藝工作,在黨的整個革命工作中的位置,是確定了的,擺好了的;是服從黨在一定革命時期內所規定的革命任務的。[4]”顯然,毛澤東所確認的不僅僅是文藝的政治屬性問題,而且還非常重視文藝的政治功利性,即把文藝當作政治鬥爭的“工具”來使用。從這一需要出發,毛澤東在《講話》中鮮明地提出,“文藝批評”要服務於看管文藝,防止文藝蛻變成資產階級的政治工具[5]。他強調:“任何階級社會中的任何階級,總是以政治標準放在第一位,以藝術標準放在第二位的。[6]”毛澤東實際上是要求作家、藝術家們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在此前提下注意提高自己的藝術水平,從而使其“藝術品”達到“有力量”,成為政治的“好工具”。在毛澤東看來,文藝離開了政治鬥爭和黨派需要,就成為了多餘。

  而作為文藝理論家的胡風不僅始終反對將文藝降低為政治的附庸,而且在自己的論着中也從來不同意“政治標準第一”的文藝批評原則,胡風始終強調的是“社會學與美學原則相統一[7]”的批評方法。他認為:“文學與政治的聯結(矛盾與統一)問題,實質上就是創作與生活,或者說創作實踐與生活實踐的聯結問題。[8]”在胡風心目中,“創作”離開了“生活”便會成為無本之木、無源之水,“生活”離開了“創作”便會永遠只是一口處在“原生態”的或者遍身儘是青苔舊痕的古井。依胡風的理解,文學與政治彼此完全不存在誰主誰從、誰尊誰卑、誰高誰低的問題;而且,文藝與政治“合為一體”的唯一條件和標準就是文藝真實地反映社會和歷史,文藝應當“在革命的思想照明下面反映出歷史現實底內容和發展趨向,由這來為政治開路,推動政治前進。[9]”他不贊同文藝成為“權變的政治戰術的應付”。

  胡風在關於文藝與政治的關係這一問題上,雖然也明顯地有其鮮明、狹隘的階級(黨派)情感、階級(黨派)立場和階級(黨派)觀點,但他希望文藝不要異化成黨派政治鬥爭一時一事之利的吹鼓手,也不要異化為政治領袖包裝自己的遮羞布和剪除“異類”的刀槍。正是出於對脆弱不堪而又橫遭強暴的文藝的本能呵護,胡風對那種“一切都簡簡單單地依仗政治”,完全忽視“文藝底專門特點”,完全忽視“文藝實踐是一種勞動,這種勞動有它的基本條件和特殊規律[10]”的錯誤乃至荒唐做法,總是毫不留情的批判和抵制,直至付出沉痛的代價!

  二、關於農民與知識分子問題 

  作為政治家,毛澤東終生都十分重視農民和農民運動。早在20年代他就旗幟鮮明地提出:“沒有貧農,便沒有革命。若否認他們,便是否認革命。若打擊他們,便是打擊革命。[11]”他為當時的農民運動拍手叫好:“無數萬成群的奴隸──農民,在那裡打翻他們的吃人的仇敵。農民的舉動,完全是對的,他們的舉動好得很![12]”到了30、40年代,毛澤東更是強調:“抗日的一切,生活的一切,實質上都是農民所給。[13]”“中國的革命實質上是農民革命,現在的抗日,實質上是農民的抗日。新民主主義的政治,實質上就是授權給農民。新三民主義,真三民主義,實質上就是農民革命主義。[14]”

  毛澤東之所以重視農民,其根本原因就在於,沒有農民的支持,“便沒有革命”。當然,毛澤東依靠農民所完成的“民主革命”其實與民主關係不大,倒是離專制很近。一方面,毛澤東看到了農民由於遭受壓迫和剝削,有着天然的求翻身求解放的願望,他們在破壞舊秩序的政治鬥爭中能起主力軍的作用;另一方面,毛又迴避或故意掩蓋農民身上早已滲進肌骨的狹隘、麻木、愚昧、安命等封建毒素,他們事實上也是封建主義的“傳承體”,對中國的進步有着無法估量的阻礙、抵耗、甚至危害的作用,因為這些毒素本身就是農民政權的專制獨裁制度賴以存在和生長的土壤,是建立民主政治的大敵。所以,毛澤東始終只強調應動員、組織、信任和依靠農民,卻幾乎不談對農民封建思想意識的教育、批判和改造。這與他終生都十分嚴厲地強調對知識分子的教育和改造的情形恰好形成鮮明對比!毛澤東始終只要求文藝應無條件地歌頌農民,為農民服務,卻幾乎不提文藝對農民更應具有且必須具有的啟蒙和教育作用,而且他明確反對“嘲笑和攻擊”“人民”,明確反對“暴露人民[15]”。毛只強調文藝形式必須服從農民的欣賞水平和習慣,根本不考慮這種讓文盲和半文盲占主體的農民“喜聞樂見”的文藝,會有什麼樣的消極演變。

  毛澤東出生於農民,終其一生,其生活習慣、品味、潛意識等都未從傳統農民的層次里脫胎出來,當他以農民的眼光去看待知識分子時,必然會看不慣,甚至懷有一種本能的反感和不可名狀的嫉妒。他操縱愚昧可騙的農民感到得心應手,而對不那麼容易擺布的知識分子自然就談不上喜歡,更多的可能是討厭和防範。雖然毛澤東十分清楚,“中國的革命運動,都是從覺悟了的學生青年、知識青年們開始發起的[16],”知識分子“在現階段的中國革命常常起着先鋒的和橋梁的作用[17],”“沒有知識分子的參加,革命的勝利是不可能的[18]”,但他始終看不慣並毫不掩飾地鄙薄知識分子。延安時代的毛是力圖把知識分子工農兵“化”,以工農兵為模式重鑄知識分子的思想、感情和靈魂;1949年以後,毛所發動和領導的“歷次運動總是首先整知識分子[19],”“從黨內到黨外,從老一代到新一代,各行各業,無日得寧[20]”。

  胡風雖然對農民非人般的生活和命運給予深切的同情,但他也清楚地意識到農民所遭受的封建毒害,因而胡風認為,“農民底覺醒,如果不接受民主主義底領導,就不會走上民族解放的大路,自己解放的大路;因為,農民意識本身,是看不清楚歷史也看不清楚自己的。[21]”他主張,新民主主義文藝應該是幫助人民“‘從亞細亞的落後’(‘今天的狀態’)脫出,接近而且獲得現代的思維生活[22]”。他反對文藝對農民只是一味地歌頌甚至美化、卻閉口不談農民的缺陷、農民的封建意識和落後意識。他曾毫不客氣地指出:“如果封建主義沒有活在人民身上,那怎樣成其為封建主義呢?用快刀切豆腐的辦法,以為封建主義和人民是光光淨淨地各在一邊,那決不是咱們這個地球上的事情。[23]”也因此,胡風始終堅決反對文藝只顧宣傳、動員和組織農民參加“抗戰”,卻完全忽視農民“精神奴役的創傷”,完全忽視對農民的封建思想意識的教育和改造的做法。在胡風看來,反帝是民族解放的必由之路,但它並不能代替也不能保證反封建的勝利;換言之,反帝能夠保證民族的解放,但決不能保證民族的進步,只有反封建本身才能保證民族的進步。可是,胡風在抗戰時期的真知灼見到了1955年都成為他“反人民”、“反黨”、“反革命”的根據!胡風對知識分子的看法也與毛澤東大相徑庭。他認為應注意“知識分子底游離性,即所謂知識分子底二重人格[24]”的問題,但強調“知識分子也是人民[25]”。

  三、關於文藝的民族形式與世界文藝問題 

  在對文藝的民族形式和世界文藝問題的看法上,胡風與毛澤東的分歧也十分突出。在毛澤東看來,既然文藝只能是政治鬥爭的工具,那麼,作為無產階級政治鬥爭工具的無產階級文藝就必須、也只能無條件地為無產階級的政治鬥爭服務了;而“中國的革命實質上是農民革命”,所以作為政治工具的文藝實際上也就是為農民的革命服務,為農民服務;既然文藝形式必須符合農民的欣賞水平和習慣,而農民的欣賞水平和習慣主要是傳統、簡單、落後的民族形式,那麼無產階級文藝當然就只能重視、提倡、推廣並發展“民族形式”。換言之,毛澤東是主張唯民族形式獨尊的。當然,毛澤東之所以對民族形式情有獨鍾,也與他受中國舊籍浸潤既深且重、對中國古典極其偏愛甚至嗜好有密切關係。據毛澤東研究專家李銳說,在毛澤東居室,他每次去都是“滿牆古籍,半榻舊書[26]”。這個經常諄諄告誡全黨要“認真看書學習,弄通馬克思主義”的“中國最偉大的馬克思主義者”,其常置案頭的並非馬恩典籍,也不是列寧的着作,而是被他整整咀嚼了7遍的《資治通鑑》[27]!在毛的着作里,除了“集體智慧的結晶”《實踐論》和《矛盾論》這兩篇外,幾乎再也找不到馬恩着作的直接引文[28]。毛所擅長的無非是“引用古典,介紹古書,使人莫測高深,甘作俘虜”[29]。

  從未脫出舊式農民層次的毛澤東對現代文藝和外國文藝既無了解,也沒有欣賞能力,而且他還編了一套意識形態方面排斥現代和外國文藝的說詞。他的說法是,既然文藝是政治的附庸、工具,那麼作為帝國主義和資產階級的外國文藝及其表現形態當然也就是帝國主義和資產階級的附庸和工具,而帝國主義和資產階級又是中國的革命對象,那麼對外國文藝當然就只能堅決否定、抵制和排斥了。有趣的是,毛澤東的“反帝”不僅指反抗帝國主義的侵略和壓迫,而且包括對西方社會的任何文明成果一概否定、排斥與拒絕;而毛澤東的“反封建” 卻只要破壞和取代舊的政治秩序,他不但不願意批判和清除封建主義的文化、觀念、文藝形式和統治智慧,而且視《資治通鑑》如珍似寶。也正是因為如此,毛澤東終生只喜歡、只看重、也只倡導“新鮮活潑的、為中國老百姓所喜聞樂見的中國作風和中國氣派[30]”,其代表形式就是從陝北流行到全國的“大秧歌”。 

  作為文藝理論家的胡風認為,對於民眾的欣賞水平與欣賞習慣不能一味迎合,打破窠臼,豐富並提高民眾欣賞的文藝形式以培養和提高他們的欣賞力,是文藝本身發展的要求。胡風還強調指出:“文藝,只要是文藝,不能對於大眾底落後意識毫無進攻作用,通體都象甜蜜蜜的花生糖一樣,連白痴都是高興接受的。[31]”他一針見血地從文藝所應具的社會功能的角度對文藝提出了基本要求,而且不無嘲諷地嚴肅批評了那種在文藝界乃至政界占絕對大多數的人們在文藝形式問題上只顧一味迎合民眾的欣賞習慣,卻完全忽視文藝的啟蒙、教化和改造作用的突出問題。胡風還認為,不能把本民族傳統的舊形式(民間形式)視作現實或現代意義上的“民族形式”,甚至不遺餘力地予以“提倡”,因為傳統的文藝形式本身沾染了大量的封建毒素,是非棄舊圖新不可的。他常常提醒並告誡作家們:“不能陶醉於‘優良的傳統’而忘記了我們文化底嚴重的落後,不能陶醉於‘繼承’和‘發揚’而忘記了文藝底生命要隨着歷史要求或歷史發展而擺脫應該擺脫的舊的東西,達到應該達到的新的東西;在今天,沒有革新是就等於放棄了文藝的。[32]”

  胡風還認為,發展並創造文藝的民族形式,必須學習國際革命文藝的經驗;只有這樣才能夠把“國際的東西變成民族的東西”,把“民族的東西變成國際的東西[33]”。他還主張,發展並創造民族形式,必須發揚五四新文藝傳統。在“論民族形式問題”一文中,胡風曾這樣激情澎湃地評價五四新文藝:五四新文藝“正是市民社會突起了以後的、累積了幾百年的、世界進步文藝傳統底一個新拓的支流。那不是籠統的‘西歐文藝’,而是:在民主要求底觀點上,和封建傳統反抗的各種傾向的現實主義(以及浪漫主義)文藝;在民族解放(即民族戰爭──引者注)底觀點上,爭求獨立解放的弱小民族文藝;在肯定勞動人民底觀點上,想掙脫工錢奴隸底命運的、自然生長的新興文藝。[34]” 

  四、關於藝術源泉與創作過程問題 

  關於藝術源泉問題,毛澤東在“在延安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曾有這樣一段在十年“文革”中讓文藝工作者人人奉為“至寶”、閉上眼睛就能“頌詠”的“教導”:“人民生活中本來存在着文學藝術原料的礦藏,這是自然形態的東西,是粗糙的東西,但也是最生動、最豐富、最基本的東西;在這點上說,它們使一切文學藝術相形見絀,它們是一切文學藝術的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唯一的源泉。[35]”顯然,在毛澤東看來,“人民生活”是一切文學藝術的唯一源泉,文學藝術與其創造者作家、藝術家的創作勞動只不過是“流”──從“源”生出的產物而已。而胡風卻認為,作家藝術家的創作活動絕不是簡單地“挖掘”“ 人民生活”這個“源泉”,沒有他們創造性的傑出貢獻,無處不在的“人民生活”這個單一的“源泉”里不可能產生豐富多彩的作品來。  

  由於胡風與毛澤東對藝術源泉看法的分歧,他們對創作過程的看法也自然不同。毛澤東重視作家藝術家對生活的深入,卻忽視作家藝術家的創作勞動及其過程。毛澤東認為,一切作家藝術家只有到“工農兵群眾中去”,到其“火熱的鬥爭中去”,“才有可能”進行創作。顯然,在毛看來,只有在中共領導下的工農兵的活動才算是“生活”,而其它任何階級、階層、黨派和社會群體的活動都不能算是“生活”。但是,並沒有哪一位作家藝術家生活於世外桃源或真空中,他們誰不是每日在社會生活中接觸各種各樣的事物,體驗着社會的脈搏?他們就日常的接觸感受創作有什麼不可以的呢?何況,“深入生活”只不過是為文藝創作提供了一些條件而已,它本身並不能代替創作,缺乏創作能力的人,終日“深入生活”也無法產生受歡迎的作品。毛澤東誇大了作家藝術家“深入生活”的決定性意義,同時又貶低了作家藝術家在創作過程中所付出的艱辛努力,以為作家藝術家的創作活動不過是一個對原始材料“觀察、體驗、研究、分析”,然後“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的“加工”過程。毛澤東之所以這樣做,無非是促使作家、藝術家為政治服務,在這個層次上的“文藝”自然就只需要把“工農兵”的思想、情感、立場、秉性、甚至一舉一動表現出來就可以了。

  當然,作家藝術家要把握生活就離不開對生活的“觀察、體驗、分析、研究”,但僅僅憑單向的、冷冰冰的、帶有更多的程序化色彩的“觀察、體驗、分析、研究”,並不能真實地、真正地把握生活。因為社會生活並不象物理實驗室里的實驗用材料,而作為生活主體的人更是有血肉、有思想、有情感、有個性、富變化的。作家藝術家們的創作過程決不可能象開採“礦藏”那樣地機械,或象化驗微量元素那樣地標準化,創作過程必然會受到社會生活的觸動、影響、感染,不應該成為不帶血肉情感的冷冰冰的“物理研究”式的“觀察、體驗、分析、研究”。

  胡風比較強調作家藝術家的主觀努力在文學藝術形成過程中的特殊作用,胡風雖然也說“作家要深入人民……作家要與人民結合[36]”,但他並未象延安時代許多文化人那樣隨波逐流甚至亦步亦趨地跟着毛澤東把深入工農兵生活抬到至尊至上的位置。

  此外,在人物與題材,人性、人道主義與階級性等方面,胡風的觀點也與毛澤東存在着較大分歧。比如在人物塑造上,毛澤東從來主張應刻畫在“毛澤東思想和黨的陽光普照下”茁壯成長的、既高大又完美、且光彩照人的工農兵形像,以歌頌偉大的領袖、偉大的黨的英明領導和讚美“無比優越的社會主義制度”,從而保證工農兵“世世代代銘記着您的恩情”,“永遠緊跟毛主席,永遠緊跟共產黨”,“誓死捍衛毛主席,誓死捍衛共產黨”。而胡風則認為,作家藝術家在塑造人物形像時必須注意揭示人物“精神奴役的創傷”,以對國民進行啟蒙教化,對國民的劣根性起到醫治作用,從而促進民族和社會的進步。

  筆者希望以上分析能幫助讀者深入地理解胡風的學術觀點和人格,進而對胡風受政治迫害的真正根源作更深層次的思考。
 
 
當代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生成
 
  徐友漁

  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研究員

  一、改革開放以來公共知識分子的生成及其所處環境的演變

  二、90年代:公共知識分子任務和話題的轉變

  三、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體制性局限和個人缺陷

  四、“公共知識分子乃無能之輩?”──兼評一種謬論

  

  今日中國社會生活的重要特點之一,是有一批公共知識分子盡其所能地就社會基本問題發表意見,對隨時發生的重大事件表態,他們的觀點和態度對輿論的形成與走向,以及對公共生活的氣氛產生影響,有時甚至對政府政策的形成發揮作用。雖然人們對誰是這種公共知識分子的代表,誰又是名列前茅的有影響的公共知識分子有不同看法,但這批人的存在與作用則是得到公認的。

  2003年被稱為“公民維權年”,公共知識分子的言論作用在這一年表現得最為明顯。在孫大午、孫志剛、劉涌、黃靜、李思怡案件發生後,在“乙肝歧視”事件、《南方都市報》負責人被捕事件之後,在許多大城市準備出台法規禁止乞丐在市內繁華地段乞討的時候,公共知識分子的立場與表態帶動了輿論,極大地影響了輿論的方向、深度與廣度,效果不等地使各類案件、事件的解決轉向法制的方向。

  在新聞性媒體中,一些有責任心和上進心的報刊因為儘可能地刊登具有批判精神和知名度的公共知識分子的言論而受到歡迎,並獲得商業上的成功。當局往往對這些報刊採用制裁和打壓措施,除了撤換主編外,還列出禁止發表文章的作者名單。而報刊是否刊登這些人揭露真相、大膽批評的言論,則決定了它們能否繼續受到讀者的歡迎,也影響到它們的銷量,《南方周末》就是一個明顯的事例,它也是中國輿論環境的一個“晴雨表”。

  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標準、作用、影響力、局限性等等問題,已逐漸成為人們關注和討論的議題。2004年夏季,《南方人物周刊》發布了“影響中國公共知識分子五十人”名單,這個不怎麼值得稱道的舉動引發了一場十分不值得稱道的爭論,相當程度上暴露了中國知識分子的缺陷。這一事件也提示我們,要認真思考和研究中國公共知識分子問題。雖然今天公共言論被鉗制的程度為近10年來之最甚,但從長遠看,市民社會的穩步成型,言論空間的逐漸擴展,輿論在社會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大,畢竟是大勢所趨。知識分子只有不斷地對自身進行反思和批判,才能更好地批判社會,促進社會轉型的良性發展。

  一、改革開放以來公共知識分子的生成及其所處環境的演變 

  社會總會存在種種問題,經常會有重大事件發生,因此就需要有責任心、有見識的公共知識分子表明立場和觀點。只要有最起碼的生存條件,公共知識分子也會儘可能地發言。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中國的孔子,古希臘的蘇格拉底都是典範。但是,並不是每個時代和社會都具備允許公共知識分子生存的條件。自1949年之後在中國有30年之久公共知識分子存活的條件被基本上剝奪了。寥若晨星的志士仁人冒死犯難,勉力發表自己的觀點,其命運要麼是成為殉道者,如撰寫“出身論”的遇羅克,要麼被批鬥和關押,如發表“關於社會主義的民主與法制”的“李一哲”。他們利用“文化大革命”中“大字報”流行的稍縱即逝的機會,使自己的觀點得以為人所知和廣為傳播。而在其他年代裡,即使有人不怕死,也沒有機會使思想在公共空間得到表達。

  大致上可以說,公共知識分子的出現需要以下3個條件:一、社會存在重大的公共性問題,這個條件幾乎在任何時代和時間都能滿足,不論是在動盪還是承平年代,不論在社會急劇轉型期還是平穩發展期;二、有或大或小的言論空間,這是最根本的,對中國當代知識分子而言,他們只要有最低限度的可能就會發言;三、程度不等的獨立經濟地位,同樣,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生存要求也是很低的,有人只要餓不死就要說話,當然,當較多的人能夠不太困難地解決謀生問題時,公共的言說便呈蔚為大觀之勢。

  很難精確界定最近這次公共知識分子群體出現的時間,事情在一開始總是不清楚、不完整,表現為雛形。也許可以說,最早的公共知識分子言說出現於上世紀70年代末。當時體制內的理論家(一開始主要是黨的意識形態專家)在“解放思想”的旗號下,以“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為主題替改革開放路線論證吶喊,一些黨內理論家的觀點──比如王若水剖析異化、提倡人道主義,李洪林反對現代迷信,郭羅基追究殺害張志新的“誰之罪?”──實際上已經超越了官方意識形態範圍而具有更一般和深遠的意義。同時,一批尚未取得知識分子身份(但無論就思想和學識而言都大大強於多數知識分子)的年輕人以西單“民主牆”為陣地,就社會生活的幾乎所有重大問題發言,矛頭指向專制主義。他們既談現實,也談歷史;既探討政治、社會、經濟等問題,也發表詩歌、小說、劇本、美術作品。“文革”的結束遺留了大量問題和疑問,黨內主流力量向“凡是派”奪權需要暫時藉助體制內開明派和民間力量,這使得公共言論一時有一個廣闊空間,表現得極其豐富和有吸引力,成為當代思想史上永遠值得追憶的美景良辰。

  80年代中期形成的“文化熱”為公共知識分子提供了寬廣的活動舞台,人們對思想、學術、文化的嚮往和尊崇,對社會問題的關注,熱情背後的幼稚以及幼稚背後的熱情,孕育了一些公共知識分子嶄露頭角的最佳氣候與沃土,有時,只要在《讀書》上連續發表幾篇文章,甚至發表一篇文章,就會被當成某一思潮的代表、某一主張的“旗手”。在我看來,這一時期的公共知識分子還不很典型,過於偏向思想、學術,關注點過於偏向形而上方面,更多地是談論“主義”而不是“問題”。因為這時的公共知識分子主要由人文學者兼任,他們的專長是哲學、文學、倫理學等高深抽象的學科(文化熱的特徵是美學熱),研究討論的往往是中國文化、西方文化、人道主義、主體性等宏大、根本、終極性問題,人們還不善於對即時出現的政策性、公共性問題發表意見;這時的公共媒體也不象後來那樣發達,傳播知識和意見的主要載體仍然是書籍(當時最時興的是按學科分類出版的叢書);當時社會不同群體之間的利益分化還不明顯,未引起人們的注意,多數民眾還沒形成利益意識,參與討論的發言者只是分為改革派和保守派兩個營壘,沒有人說自己代表新興的中產階級,或代表弱勢群體說話。

  80年代末發生的事件導致一個短暫的公共知識分子活動的冬眠期,但對於繼續關注社會的人而言,這也是一個難得的休整和積蓄期。從90年代中期開始,以《東方》、《現代與傳統》、《方法》等雜誌為代表,公共言論空間重新出現並迅速擴展;公共知識分子的聲音越來越響亮,越來越頻繁,他們的面貌也越來越清晰,特徵越來越明顯,關心和討論的問題越來越具有現實性;同時,不同的人在社會、政治、文化各方面選擇了不同的立場和定位,形成了觀點傾向不同的派別,並且自認為(或被認為)代表了不同的社會階層或群體。

  90年代出現的公共知識分子不但更關注現實問題,而且在社會生活中更強韌,更有生命力,因為市場經濟體制的出現給他們提供了比以前大得多的生存和活動空間。90年代以來,新聞媒體越來越發達,對評論和其他體裁的文章需求大大增加,因此出現了與以往不同的局面,寫作者不必為自己的稿件費力尋找發表的園地,公共知識分子的稿件常常變得供不應求。與此同時,圖書發行的“第二渠道”比正規渠道有效率,不但一大批民營書商幹勁十足、有聲有色地出版了許多深受歡迎的書籍,而且不少知識分子參與其中,積極介入有關社會問題和公共事務的書刊之策劃發行,如丁東、傅國涌等,一些人通過編輯、寫作、顧問等活動解決了生存問題,過着決非“君子固窮”的生活。此外還出現了一批完全靠寫作為生的獨立作家,例如王力雄、劉曉波、余杰。體制內的知識分子也大大受惠於市場經濟,不僅額外收入可能高於正常的工資,而且由於有經濟上自立的現實條件或前景,他們對失去工作的擔憂懼怕大大減小了,不必象從前那樣以“高保險係數的言論自律”方式寫作。很多情況下,在公共言論空間裡積極發言已不是太冒風險的事,對有些人來說,哪怕是出於名利雙收的動機,也願意成為公共知識分子。

  網絡的出現大大增加了公共知識分子的用武之地。在很多情況下,發表言論的激勵不是稿費,而是讓人知道自己的觀點,使自己的思想得以傳播並產生影響。網絡的言論限制比紙質印刷品的審查限制小,禁忌少得多,時效高得多,被轉載傳播的可能性大得多,得到反饋、進行交流討論也容易得多。而且網絡特別有利於對即時性事件作出反應,迅速形成聲勢,在劉涌案、黃靜案中這一點表現得十分明顯。從90年代後期起,不少年青學者通過網絡寫作進入公共領域,然後得到紙質出版物的青睞,例如王怡、楊支柱,他們不但在網上寫作,還自建網站,從事“憲政論衡”,談論“問題與主義”[1]。

  海外書刊的出版發行也是中國公共知識分子可以利用的一種重要資源。它們不但提供了發表的場地,而且由於主編者的眼光、水平和統籌組稿能力,往往還能站在探討中國社會、思想、文化問題的前沿,對於國內的言路有引導和示範作用。90年代初在香港發行的《二十一世紀》,目前越來越引人矚目。在美國出版發行的《當代中國研究》就是這種有影響的刊物。此外,象香港的《開放》雜誌,也為談論敏感的政治問題和發表大膽的批評意見提供了空間。

  二、90年代:公共知識分子任務和話題的轉變 

  縱觀自80年代以來至今公共話題的主要內容和公共知識分子的基本專業身份之特點,可以發現一個從人文科學為主向社會科學為主的轉變。這一轉變的基本原因與90年代的社會形勢有關。如果說80年代中國思想界的主要任務是儘快從“文化大革命”和毛澤東的“專政理論”、“繼續革命學說”的陰影中走出來,要確立人性和人道的合法性,那麼在90年代,主要任務則是要面對轉型時期產生的種種社會矛盾和問題,這些問題不具有形而上學的抽象性和安身立命的終極性,但具體而現實,與人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中國社會尚處在轉型過程之中,市場經濟與權力經濟並存,必要的法律、制度體系還未建立,社會嚴重失序、百弊叢生,對這些問題的分析判斷和討論不能只憑藉人們對價值立場的認定和感性經驗,還需要堅實的社會科學理論工具。

  正因為如此,80年代的公共知識分子中許多人是文、史、哲等人文學科的學者;而90年代以來的公共知識分子則以經濟學、社會學、法學、政治學等社會科學的學者為主。80年代公共知識分子的話題常常涉及對海德格爾、薩特、弗洛伊德或早期馬克思的哲學思想的探索;而90年代他們的話題轉換為關於制度安排的討論──諸如市場經濟的優越性、憲政民主的可行性、社會公正的理想與現實,甚至更為具體的公共政策問題,比如國有企業改制中的資產流失問題。可以說,80年代公共知識分子的中心理念是人性的復歸和堅守,他們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對剛過去的歷史進行批判;而90年代公共知識分子的中心理念則是對正義原則的堅持,其功能轉變為對現實的批判。80年代他們討論的問題是為什麼要改革;90年代他們爭論的問題是要什麼樣的改革。

  90年代裡公共知識分子所面臨的任務和話題的轉變,也要求他們的知識和能力結構不同於80年代。80年代公共知識分子中的風雲人物往往具有開風氣之先的氣質和呼風喚雨的本領,有些人還善於在話題上“跑馬占地”,善於把某些具體問題掛在某種主義、某類型文明的名下。90年代的重要公共知識分子常常是這樣的人,他們能夠以學理為支撐作深入的分析,以闡明一個個具體的問題。80年代的公共知識分子大多是從自己的學術專長出發,把自己認定的價值投射於社會,比如宏揚傳統文化的價值、基督教的價值、西方人文主義的價值、科學理性的價值,乃至整個西方文明(“藍色文明”)的價值,等等。而90年代的公共知識分子卻不能從學科專業知識出發引出話題,他們必須從問題出發,不能由內向外,而是必須從對現實的剖析出發組織自己的思考和言說,因此他們必須既有學科專長,又有對其他領域的興趣和知識,具備綜合思考能力。

  顯然,一個只在本專業某分支領域內鑽研的學者常常無法自然地形成90年代公共知識分子所需要的知識結構和能力,所以不少知識分子為了適應新的形勢,或者說為了實現自己的社會關懷並保持對公共事務的發言資格,或多或少地調整了自己的知識結構,甚至改變了治學方向。例如,在80年代以引入西方人文學術着稱的《文化:中國與世界》叢書編委會中,若乾重要成員後來表現出從人文學科到社會科學,從學術文化到公共性關懷的轉向。該編委會主編甘陽、編委徐友漁原來的興趣和專業都是現代西方哲學(兩人分別研究歐洲大陸哲學和英美語言哲學),他們在90年代都轉向了西方政治哲學;該叢書副主編劉小楓則從宗教學轉向政治哲學;另一位副主編王焱的興趣和研究也從馬克斯·韋伯的思想轉向政治學。這些人的轉向都體現了從抽象、形而上層面轉到接近現實這一特點。李澤厚在2004年夏季回答陳明問時談到了這一現象,並說:“政治哲學是當今的第一哲學,在中國會走紅相當長一段時間。”這一評論表現了李澤厚對於思想界動態和時政的敏銳觀察。或許可以作一個不太恰當的聯想,當年馬克思也曾經歷過從純粹的哲學轉向經濟學研究的過程。當然,與馬克思從純粹的哲學轉到經濟學相比,上述幾人的轉變幅度並不算大,而且,這種轉變能否成功尚待檢驗(其實馬克思的轉變雖然為其追隨者津津樂道,嚴格說來並不成功)。畢竟,治學方向的轉向並非易事,關鍵是要真正關注現實,不但用腦,而且用心;倘若只是為了“走紅”,是不會有大出息的。

  社會環境的變化不但要求公共知識分子知識結構的調整,而且要求他們的問題意識的改變。如果說在80年代,基本問題是要不要改革,是以批判的態度、還是死命維護的態度對待毛澤東的遺產,那麼在90年代“咸與維新”的情況下,基本問題變成了要什麼樣的改革以及如何看待社會不正義的根源。在80年代,公共知識分子的批評對象只有一個,那就是以斯大林模式、以毛澤東的“全面專政”理論的面貌出現的現代專制主義。但到了90年代,在原來的批判對象並未消失的情況下,又出現了另一種惡,即金錢力量的肆掠。究竟是植根於舊體制的權力扭曲了經濟市場化從而造成了社會不正義,還是外商投資和國際競爭產生了中國國內的社會不正義?在當下的中國,是舊體制的權力及其運作模式退出了現存的制度架構並為單純的市場經濟取而代之,還是舊惡實體未變,只不過多了一重顯相?更重要的是,舊制與新體之間有沒有本原和派生的關係?

  在80年代,公共知識分子往往藉助西方的理論框架來觀察、研究、分析、評判中國的現實。大致可以說,那時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總體面貌呈現出一元特徵:價值認定、批判主要對象、思想借鑑資源、追求目標都是一個或一類。他們所借用的基本上是西方的主流話語,即中國在鴉片戰爭以後,尤其是五四新文化運動以來一直被尊奉為先進思想的話語,即肯定科學、民主、理性、自由、現代化的話語。到了90年代,公共知識分子發現西方的理論和思潮其實是多元的,其中有一種反抗主流的話語在當代西方社會也頗有影響,它消解上述價值,指責主流話語為霸權,這似乎與中國人多年來被欺壓、被邊緣化所產生的心理相投契。於是中國的知識分子隊伍產生了分化和對立,總體上看呈現出二元特徵,即繼續強調民主、理性、自由、現代化的話語對應於模彷西方新左派思潮的話語。

  跨過新的千年之後,中國公共知識分子主流的多元化趨勢愈加明顯,民族主義與文化保守主義的話語不但登台亮相,而且咄咄逼人,各種牌號的權威主義(從蕭功秦的“以自由主義為目的,以權威主義為現實步驟”的主張,到康曉光的以“合作主義”為表、以維護一黨專制為里的理論)竭力占據話語空間,人們面臨新的選擇。筆者認為,中國的公共知識分子如果不能適應社會現實和思想格局多元化的趨勢,將顯得僵化,會被社會的快速變化發展拋在後面。但如果在紛繁複雜的多元現象面前失去對現實的把握和歷史方向感,看不到各種變化中不變的東西──專制政治和相應的政治文化仍然頑強地存在,則可能從根本上忘掉公共知識分子的使命:批判和改造社會。

  三、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體制性局限和個人缺陷 

  雖然我們可以說,中國已經出現了一批公共知識分子,他們的言論在當代公共生活中產生了影響,但嚴格說來,這個說法不是在真正、完整的意義上,而只是在大致、相對的意義上才能成立。公共知識分子的存在以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為前提,在沒有這些自由的今天,知識分子的言論要麼是自我設限的,要麼是必須冒受到懲罰的風險,在最好或最常見的情況下,言論檢查機關和公共知識分子發言之間的關係是一場貓鼠遊戲。事實上,現在的言論空間中有太多的禁區和“雷區”,因而在公開發表的言論中,不痛不癢的、顧左右而言他的評論占多數。那些稍有實質意義的觀點得以成為公共言論,全靠言者的言說技巧和讀者的解讀技巧。事實上,中國人在長期沒有言論自由的情況下已經形成了一套特殊的表達和領會方式,只有具有一定閱歷的人才明白那些含混其辭的說法、那些缺乏主語的句子、那些故意張冠李戴的稱呼是什麼意思。

  所以,我們在談論當今中國的公共知識分子時必須知道邊界,保持警醒,不能煞有介事、一本正經、忘乎所以地談論公共知識分子的作用,彷佛是在談論羅素在英國、薩特或雷蒙·阿隆在法國、賽義德或喬姆斯基在美國的作用,畢竟這些西方的公共知識分子是在正常社會中活動,而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處境則完全不同。

  2004年《南方人物周刊》提出公共知識分子50人名單一事就很說明問題,許多人指出,這個名單意義不大,因為它不敢把最有資格、最有影響的人列入名單,儘管此刊物的做法已經算是很出格的,名單公布後立即受到言論檢查機關的嚴重警告。還有人認為,《南方人物周刊》的這一做法具有兩面性:一方面,它肯定了一大批敢於發言並因此而處境困難的人士,而且喚起讀者思索中國的公共言論問題;另一方面,它在某種意義上認可了現狀,和當局一樣,把最敢言的人士排除出去,似乎中國並不存在這些人,似乎他們的言論不屬於獨立知識分子關於中國公共事務的言論,似乎他們談論的那些最重要、最尖銳的問題不存在。

  需要指出的是,從另一個角度看,公共知識分子不充分、不盡意的言論在現階段往往具有特殊意義。一種物品,越是被控制和壟斷,就越成為人們所嚮往的稀缺物品,越容易受到重視。人們常常說,在中國有話可說但說不出來,而在海外有言論自由但講話沒有人聽,這只是部分的真相;在中國並不是完全發不出聲音,海外的言論也並非全無作用。在中國,人們對於被壓抑的聲音,對隨時可能被扼殺的聲音,總是報以極大的熱情和特殊的注意力。

  除了體製造成的極大限制外,中國的公共知識分子自身也存在不少問題,使得他們的公共言說常常是畸形的、不成熟的。當然,知識分子並非天然就能夠並善於承擔公共任務,當下他們的缺陷顯然與不利的社會條件有關,結果他們長期不能自由發揮,得不到鍛煉提高。不難看出,今天中國知識分子公共言論的水平遠不如胡適那一代人,這既與學養有關,更與條件和缺乏磨練有關。

  不管是因為言論自由受到限制還是傳統文化的深刻影響,中國知識分子的批判精神總顯得不夠。儘管可以把公共知識分子的言論分為兩類,一類以促進社會正常良性運行為目的,一類以批判為手段,目的是匡正時弊,但總起來說,公共知識分子的基本素質中缺少批判精神,就無法正常發揮其社會功能。一針見血的銳氣和大聲疾呼的氣勢在我們的公共言論中是十分稀缺的。許多人已經形成了面面俱到、四平八穩的言路和站在當局立場上考慮問題的習慣,所謂“顧全大局”一直是中國知識分子的優良傳統和優秀品質。

  更不幸的是,在關注社會的知識分子中,有太多的人有“諫士情節”,他們雖然了解社會現狀、有知識、能提出有見地的看法,但寧願以上書的方式讓當局知道和欣賞自己的看法,寧願把自己的見識轉化為體制內的進身之階,而不願變成公眾的共識。他們之所以發表公共言論往往是因為缺少進言的渠道,或者多次進言而不得賞識,在無功而返之餘以文章作一種無奈的表示。因此,他們的言論儘管可能包含真知灼見,但往往言不由衷、曲里拐彎、留有餘地。

  中國知識分子的另一通病和致命缺點是缺乏現實感,理論與實際脫節。很容易發現,一些較為知名的公共知識分子始終只善於、也只樂於在自己的言論中顯示、炫耀西學知識。在他們看來,西方的學理,越是新穎時髦,越是不那麼廣為人知,就越有價值。有極少數人甚至發展到裝神弄鬼的地步,鼓吹最寶貴的真理只能靠私傳秘授,靠領悟文本的字裡行間的言外之意。他們是聰明人,除了善於提出一些貌似深刻、半真半假的問題藉機顯示自己的高明與博學之外,也善於在關於中國現實的公共討論中發表驚人之言。但與其說他們對於中國的現實有真正的研究和切實的體悟,還不如說他們善於抓住話題發揮,讓公共舞台的燈光聚集到自己身上,對中國現實問題的觸及只不過是他們表演的由頭或道具,他們真正關注的是對言說機會和效果的考慮,除了想當精神導師或言論領袖而必須了解動向與潮流,他們其實對中國的現實既沒有興趣也沒有熱情。

  談到現實感和批判精神,也有人耍另一種滑頭,他們的批判是捨近求遠,避實就虛。他們批判遠在天邊的世界頭號霸主美國,知道不論言辭多麼激烈也不會危及自己;他們批判有“能指”而無“所指”的中國新興的資本主義或資產階級,因為反正沒有任何人、任何集團會對號入座充當靶子。在這方面,台灣公共知識分子的傑出代表殷海光的言行很有啟發意義。殷海光一生與共產主義為敵,與中共為敵,他顯然懂得儲安平講過的道理:自由對國民黨而言是多少的問題,對共產黨則是有無的問題。殷海光年輕時大力批評中共,到了台灣後義無返顧地批評國民黨,遭受打擊迫害也不退讓。他並沒有改變反共立場,但既然具體實施專制、剝奪人民自由的是國民黨,只是一味反共對於爭取台灣的民主自由有什麼意義呢?又怎麼能與官方文人劃清界限呢?世界上醜惡的東西很多,值得批判的事物很多,如果對眼前的醜惡採取鴕鳥政策,對身處其中的壓制習以為常,對公眾的切身利益不聞不問,專去攻打那些虛無縹緲的靶子,批評不會打擊報復的對象,那公共知識分子的道義何在,勇氣何在?

  中國知識分子還有一個突出的毛病,就是常常把個人遭遇、個人心理情節帶到對於公共問題的討論中,不能把主觀意識和客觀現實、個人情結和對公共事務的立場區別開來。在80年代成名的公共知識分子中,很有幾個人原來是以倡導學習西方先進文化着稱的(甚至有人被視為“全盤西化”的代表),但他們在美國的經歷相當不利,不足為外人道,於是產生挫折感,不願正視現實。其實,他們遇到的問題有些屬於自身的不足,比如英語不好;而有些則本來是自然的、正常的,比如在中國暴得大名,充當學界領袖,到了美國顯然不會有此等待遇,不會出現振臂一呼應者雲集的盛況。於是他們非理性地把怨恨情緒轉化為學術觀點和公共立場上的反美、反資本主義。固然,反美和反資本主義本來也是一種立場,但這種基於個人際遇的反應是不負責任、誤導人的,而且常常使人費解,因為他們一方面提出激烈的反美言辭,另一方面又處處以美國某教授的某本書為圭臬。

  不能釐清行使個人權利和公共權力的界限,在公共事務中不能嚴格遵守規則,把對於公共事務的討論視為對個人的攻擊,動不動就追問動機,以“妨礙學術文化討論,有損學術文化事業”的帽子送人,這是個別尚不習慣公共事務又掌握了一定公共權力的知識分子的作為。就此筆者在另文“知識分子與公權”(載《當代中國研究》2004年第3期)中有所闡述,這裡不再重複。

  四、“公共知識分子乃無能之輩?”──兼評一種謬論 

  對當代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生成問題的探討中,朱蘇力的觀點相當獨特,令筆者難以理解。朱蘇力提出,很容易在當代中國造就一批公共知識分子的因素是:民眾對名人的強烈好奇心,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沒有學術傳統和專業化程度不夠,討論社會問題容易產生轟動效應,許多學者專業研究和競爭能力下降,等等。不知出於什麼目的,他特別指出,有一部分公共知識分子來自非學術部門,不是學者而被公眾當成了學者。“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何清漣。她並不在任何一個學術部門任職,沒有正規系統的學術訓練,儘管她曾經上過研究生班,她的《現代化的陷阱》很難說是一部經濟學着作,同時也很難說是一部社會學着作或政治學着作,儘管其中涉及到這些學科的問題……她也被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是學者[2]。”朱蘇力在這篇長文中反覆地並且用好多例子說明,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產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有不少人專業不行,研究搞不下去,只有去當不太需要專業能力的、成名容易的公共知識分子。

  固然,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專業學術水平有高有低,從事純學術研究者亦然;確實有人感到對公共事務作泛泛而論比踏踏實實做學問容易,這是自然、正常的現象,用不着說大家也明白。倘若要認真討論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生成的原因,朱蘇力的上述說法如果不是淺薄,就是別有用心。公共知識分子的活躍是社會進步的需要和表現,公共知識分子的社會功能並不妨礙或排斥從事純學術研究的學者的社會功能,兩者之間本無高下之分,民國以來如此,中外皆然。若以純學者自居而貶低公共知識分子,恰恰表明其心胸之窄,似非現代知識分子之所為。更何況,在當今中國的環境裡,這樣的貶低總難免讓人感到象表現乖巧和勢利。

  談到何清漣的《現代化的陷阱》,筆者認為,此書之所以產生很大影響,深受廣大讀者喜愛,並受到許多着名學者的好評,原因有三:一、此書尖銳地揭露和批判了中國轉軌時期社會不公正的現實,道出了人們的心聲;二、作者有長期研究的積累,在第一手調查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各種材料,所研究的問題多屬經濟社會領域內的前沿課題;三、作者的經濟學素養和學理性分析令讀者認為書中的論證和結論是可信的。朱蘇力不知出於什麼動機,認為《現代化的陷阱》沒有學術性,甚至將其貶稱為“記者性文字”[3]。他不該忘記,《現代化的陷阱》是2000年“長江《讀書》獎”的獲獎着作,他本人作為評委的“長江《讀書》獎”的宗旨就是要“鼓勵學術積累與創新”,“特別是倡導與表彰在學術與思想領域中具有原創性與想象力的書籍與文章”[4]。或許,他談論公共知識分子時另藏心機,就顧不得“此一時,彼一時”的矛盾了。

  朱蘇力說何清漣“沒有正規系統的學術訓練”,不知根據何在,動機為何?據筆者了解,何清漣獲大學本科歷史學學士後又考入復旦大學經濟系攻讀研究生學位,1988年獲該校經濟學碩士學位。她曾在暨南大學任教,後來還受聘擔任中國社會科學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朱蘇力為了貶低他人,居然把復旦大學80年代的研究生教育歸類為“沒有正規系統的學術訓練”,這似乎不是有素養的學者之為。朱並無經濟學學位,又據何而斷80年代復旦大學經濟系碩士教育的學術水準呢?

  朱蘇力指責“《現代化的陷阱》很難說是一部經濟學着作,同時也很難說是一部社會學着作或政治學着作,儘管其中涉及到這些學科的問題”。他似乎不了解,現代社會科學的一個發展趨勢就是跨學科研究的活躍,駕馭多個學科領域的研究常常比在單一學科領域內鑽研更難;一部跨學科的研究性着作會引起多個學科研究者從不同角度產生的興趣,但恐怕沒有人會象朱蘇力這樣因其跨學科而否定該書的學術價值。跨學科研究絕非缺陷;單一學科的研究並不必然超越跨學科研究的水準,這應該屬於現代社會科學領域裡已成為常識的概念。早在上個世紀70年代,國際學術界就很少有人抱持只有內容單一、學科分類邊界清晰的着作才算學術着作之陋見。朱蘇力注意到了《現代化的陷阱》的跨學科特點,但竟然以此為理由而貶低該書的學術價值,實屬大謬不然。何況該書所涉及的問題在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領域裡也都是熱點課題,分別從這些學科領域的研究出發來評價,也無法否認該書的引導性價值。若是按照朱蘇力的邏輯作判斷,那麼印度裔英國學者阿馬蒂亞·森的《以自由看待發展》一書,也不是一部純粹的經濟學或社會學、政治學着作,是否因此它就不算學術着作呢?甚或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馬蒂亞·森教授因此就不能算是學者?其實,朱蘇力真正想否定的無非是《現代化的陷阱》一書的觀點和價值。因此,爭辯的焦點在於,它究竟是不是一本有社會意義的、有影響的、受人歡迎的着作,是否面對中國社會轉型期的嚴峻形勢和嚴重問題提出了警世醒人的見解。對這一點,中國的讀者早就得出了結論。至於個別學者試圖打着學術的旗號否定讀者中絕大多數人的判斷,如果不是另有目的,就只能被理解為中國有些學者個人素養方面的缺陷。

  朱蘇力在他那篇“公共知識分子的社會建構”中還說了許多不恰當的話。比如他把中國當代公共知識分子首先劃分為留過洋和未留過洋的,在留過洋的人中又劃分為獲得博士學位者和只作過訪問研究的;繼而又把知識分子區分為有行政職務和沒有行政職務的。如此劃分倒象是組織部門選擇提拔幹部的手法,無論如何與真正的學者之識差得太遠。官位高低以及有無外國的博士學位與公共知識分子的社會角色沒有任何必然關係,學位和官位既非後者之必要條件,也非充分條件。按照朱蘇力的方法排隊分類,他處在洋博士和有行政職務這兩條“精華人物”交叉線上,或許他希望讀者相信,他才屬於極少數精華中的精華,這就是朱蘇力關於公共知識分子社會建構的分析。

  中國目前正處於一個特殊的發展時期,中國知識分子也面臨着特別的、困難的選擇。一方面,轉型期的現實非常需要敢於直言的公共知識分子;另一方面,“穩定壓倒一切”和所謂“輿論導向”的要求處處鉗制言論。說還是不說、說什麼、怎麼說,對每一個知識分子都是選擇,都是問題。從上世紀70年代末到現在,有多少知識分子在公共舞台上亮相,無情的風霜雨雪使上一代人花木凋零;更多的人則因未堅持到底而成為曇花一現的人物、來去匆匆的過客。歷史經驗表明,知識分子的公共性不在於話語權的大小,也不在於聲音分貝的高低,而在於批判精神。不能設想,公共知識分子可以在現行體制內左右逢源、如魚得水;更不能設想,公共知識分子可以與極權專制相安無事。今日中國的問題既複雜又簡單,所謂複雜是指目前的社會轉型前無先例,所謂簡單則是價值與是非涇渭分明。幾十年之後回頭來看,評價我們的尺度很可能不是個人知識的多寡與深淺,而是良知與道德勇氣。
 
 
承諾、信任和制度秩序
 
  當今中國的信任匱缺和轉化 

  徐賁 

  美國加州聖瑪利學院教授

  一、承諾和自由如初的人

  二、生活在信任匱缺的世界裡:“強作天真”、“犬儒處世”和“盲目信仰”

  三、重建社會信任的基礎:民主信心

  四、信任必須具有實質的民主價值:從人本自由到社會信任

  五、信任的制度和個人責任

  

  承諾和信任是公民國家中民主憲政和法治的基礎。自由而平等的公民自己決定他們願意服從誰、信任誰,服從什麼樣的法律制度、信任什麼樣的制度,這就是公共政治合法性。沒有公共權力和人民主權之間的自由承諾和信任關係,便沒有公民國家的合法性。無論是從公共道德還是從權力合法性的角度來看,都可以說信任是公民社會的一個重要方面。在公民社會中,聯繫社會群體成員的不只是公眾新聞、公共事件、共同遵守的法規程序以及共同認可的公共權威,還有公民之間的相互信任和集體認同。

  盧梭曾這樣問道,人們怎麼才能生活在一個有秩序的群體中,但仍然“自由如初”?他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社會契約”[1]。契約就是承諾和由此建立的人與制度以及人與人之間的信任關係。人與人之間相互承諾並信守諾言,就可以在不侵犯個人自由的情況下建立起集體秩序。在盧梭那裡,承諾體現的是自由的精神,因為人在強迫的和不自由的條件下所作出的“承諾”是算不得真承諾的。承諾是在可以承諾也可以不承諾的情況下由個人的自由意志所作的選擇。守諾體現的也是自由的精神。我因守諾而言出必行,我做某事是因為我自己對此有承諾,不是別人逼我做的。當然,在契約關係之外,還可以存在某種保證契約得到履行的強迫或懲罰制度,如法律。但是,一旦契約必須依靠外在制度的力量來實行,契約的自由性質也就發生了質變,契約就此不再是承諾,而變成了約束。

  盧梭所說的這種人本自然的承諾和信任所形成的契約關係與規範意義上的“公民社會”非常契合。席爾斯(Edward Shils)指出,公民社會的要義(他稱作為“公民社會集體意識的根本”)[2]是人際關係的“文明性”(civility),也就是人與人之間互相承認每個人與生俱來的人的尊嚴和每個人在政治群體中的平等成員身份。公民社會不只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群合形式,它更是一種個人和集體的互動機制。個人和集體都不是先驗的概念,而是在個人和集體的互動機制中形成和改變的。自由而有尊嚴的人們在為自己設計相互關係和集體制度的時候,首先碰到的問題必然就是盧梭所說的那種形而上意義的承諾和信任。說到底,公民團結(solidarity)是一種相互認同的承諾和信任關係。這是一切公共道德的基礎。只有我尊重你,把你看成同我一樣重要,一樣有尊嚴,我才會全心全意地善待你。善待別人就是道德行為。 

  一、承諾和自由如初的人

  信任和社會生活關係的根本意義在於,人的社會交往有不可避免的不確定性,信任為應對不確定性提供了“經久”、“穩定”而且得到“普遍認可”的制度和個人心理結構[3]。吉登斯說:“信任縮短了因時間和空間造成的距離,排除了人的生存焦慮。若不加以控制,這些焦慮會不斷對人的感情和行為造成傷害[4]。”只有在社會成員間存在穩定的相互信任關係的情況下,他們才可能一起構建一種長遠的共同秩序,而不只是得過且過地湊合在一起。儘管一切社會群體都需要有信任機制,但具體是何種信任機制卻會因不同社會而異,“社會的不同組織形式帶來不同的信任形式”[5]。信任形式隨社會形式而變化,最明顯的便是從前現代社會信任向現代社會信任的轉化,研究人際層面和制度層面信任機制的變化也因此成為現代性研究的一個重要方面。同樣,信任機制的變化也應當成為研究中國信任問題、尤其是“文革”以後社會信任轉化的一個重要方面。從信任機制因社會變遷而變化的角度來看,中國目前的信任匱乏可以被看成是信任處在一種正在轉化、有待充分形成的時期,因而特別需要積極加以引導。

  信任從前現代形式轉化為現代形式,它的意義主要應當從它和現代民主社會的關係來理解。現代民主已經成為當今世界社會發展的普遍方向,相應的信任機制也應受到普遍的重視。賽列格曼指出,以自由、理性為特徵的信任對於現代社會特別重要。這兩者相輔相成,密不可分。首先,“現代社會重視共識,講究辦事實效,解決問題,技術專長和協調衝突。這些和意識形態的敵我對立是不同的。現代社會的特徵是建立在許多信任關係網絡上的,……如公民與公民、家庭、自願性組織、宗教聯繫、公民社團等等。”其次,“現代社會的‘合法性’建立在一種對權威和政府的最基本人際性(interpersonal)層次的信任之上。”也就是說,社會中人信任政府,那是因為他覺得代表政府的具體個人(領導或負責人)值得信任。只有具體當政者獲得大多數個人的信任,政府權力才有合法性。再者,現代社會對個人的培養和人格訓練,“無論是通過教育體制,還是大眾傳媒,都以不斷提倡(信任)價值為本”。學校從小教育學生要誠實守諾,大眾傳媒對這種行為作正面報導,社會各領域的制度規則排斥和懲戒不可信任者等等,形成了整個社會中“講究信任的‘意識形態’文化”[6]。

  現代社會的信任是公民群體必不可缺的公共美德。由現代社會信任構成的“基本信任網絡”維繫的是公民社會,不是以往的種族、地方、宗教或者傳統群體。現代社會信任體現了公民社會的兩個基本原則,一是人人生而具有的個人尊嚴,二是人人在政治群體中享有平等成員身份[7]。只有具備了這兩個原則,承諾和信任才能自由。勒米斯指出,由自由的承諾和信任所構成的秩序就是民主秩序。他寫道:“民主秩序和其它秩序的區別就在於,那個維繫民主秩序的力量,它不是國家暴力,不是意識形態教條,不是對上帝的敬畏,不是官僚制度管理,也不是什麼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基本’原則。在民主狀態下,一國人民形成秩序,不是因為不得不如此,而是因為相互信任,自然如此。人類之所以能以信任結成社會秩序,是因為人有承諾的能力。阿倫特說,人類要是不想以勉強自己或壓制別人來實行統治,就必須相互承諾。[8]”

  在民主的公民社會中,信任的對象是人,不是一種理論、一種原則、一個政黨或者一個主義。信任和“相信”一個事實、一種理論或原則是不同的。信任涉及的是自由的人。一個人信任另一個人,“它的前提是對方是自由的”[9]。與我結成信任關係的那個人,他可以做我想要他做的事,也可以不做,我信任他是在預估他本來不可預估的自由決定。他的自由全在於他未來行為的不可預估性。我或許可以憑我手中的政治或經濟權力強迫他為我在未來做某件事,把他未來的行為從不可預估變為確定無疑;但是我也就此不再需要對他有什麼信任。我既然事先就知道他會怎麼做,還要信任做什麼?因此勒米斯說:“我可以指望你在可以背棄我的時候而不背棄我,這才叫信任。[10]”

  對信任的民主理念是,在社會中作承諾的、成為信任對象的,都是普通凡人,而不是聖人。公民社會是以不存在聖人為前提的社會生活秩序。勒米斯指出,聖人的行為是由神聖的原則事先早已決定了的。聖人的行為沒有不可預測性。對一個聖人,我們不能在自由的意義上說,我們信任他。而且,“聖人能否在一般的意義上作承諾,也很難說”[11]。

  在生活中,我們已經見過太多的“革命聖人”,他們的一言一行都小心謹慎地從一些神聖的基本原則出發。問題是,這些基本原則變了又變、改了又改,所以他們到頭來並沒有當成真聖人。至於那些並非聖人而裝聖人的,他們更是社會群體的禍害;他們不僅背棄了無數個人的信任,背棄了公共信任,而且還從根本上摧毀了人們對任何信任的信心。今天中國社會普遍存在的信任缺失就是他們不斷背棄和蹂躪公共信任的結果。

  承諾和信任必須在時間的流程中才能形成秩序。我承諾明天做某事,第二天我做了,就這事而論,我的行為對我的群體秩序有了小小的貢獻。承諾和守諾的反面就是隨心所欲。履行諾言指的是,你在承諾一件事之後,不管這件事是否還合你的心願,你都得去做。譬如你叫一個人給你提意見,允諾他不管說什麼都不懲罰他;結果他照你的話做了,你聽着不樂意,把他打個半死。你沒有守諾,你打他,是因為他不能還手。如果你守了諾,守諾是否會表示你軟弱呢?照你現在這樣隨心所欲,是否表示你強大呢?守諾是有力量,是懂得力量的真價值。只有你克制自己的力量強過你可以動用的強權的時候,你才不會隨意使用那強權。

  承諾和信任不光涉及利益,還涉及榮譽,守諾是一件光榮的、有榮譽的事。不守諾的人就此失去榮譽,變得再不可信任。如果你是一個位高權重的公共人物,那麼,你的毀諾行為損害的不只是你個人的聲譽和形像,而且是公共政治的聲譽。在中國,人們把政治看成是一種骯髒的事業,這和政治人物普遍的霸道無信是分不開的。破壞公共政治也就是破壞社會群體的一般秩序。所謂秩序,也就是不允許任何人(不管他握有多大的權力)憑一時心意要幹什麼就幹什麼。民主秩序(即民主制度)的承諾和信任關係必須由普通公民自己來維持。勒米斯說,人們如果能夠不屈從於懲罰性的上帝、國家、領袖和政黨,自己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那就是做到了盧梭所說的“自由如初”[12]。

  二、生活在信任匱缺的世界裡:“強作天真”、“犬儒處世”和“盲目信仰”

  民主是建立在普通人自由的承諾和信任上的生活秩序。在今天的任何國家裡,這都只是一個理想,不是現實。事實上,今天的生活經驗告訴我們,對一般人、尤其是對不相識的人,不能太信任。我們都知道,信用紀錄比較好的人一般來說比較值得信任,但也並非總是如此。所以,我們除了不信任沒信用的人,即使對有信用的人,也只是有條件地信任。我們的確生活在一個信任很成問題的世界裡。那些我們最需要信任的人往往是最不可信任的。我們很需要信任為我們服務的“公僕”,但是不會說假話、不會耍手腕是當不了“公僕”的。我們很需要信任為我們提供就業機會的“企業家”,但是,心不狠、手不辣是當不成企業家的。即便如此,我們還是很想信任慈愛如父的政治領袖、熱心公益的商界人物、為人民服務的“警察叔叔”、如精神導師般的清流教授。這是為什麼呢?因為我們不能生活在一個完全沒有信任的世界裡。這也是因為我們並沒有努力地去設想,在我們所習慣的信任形式之外,是否還可能有別的更好的信任形式。

  在信任頗成問題的社會中,人們往往有3種習慣性的應對方法:“強作天真”、“犬儒處世”和“盲目信仰”。“強作天真”是閉眼不見現實,硬把政治人物想象為愛民如子,把做生意說成是公平競爭,把行使警力當作秉公執法,把老師當作思想園丁,把醫生護士看作白衣天使,等等。“強作天真”的反面就是徹底絕望,它看到的不僅是信任的危機,而且是信任的徹底崩潰。

  “犬儒處世”既不同於“強作天真”,也不同於徹底絕望。犬儒主義者憤世嫉俗,這雖然和徹底絕望一樣有出於對現實的真實理解,但犬儒主義者並不坐以待斃。他嘻笑怒罵地加入他並不喜歡的遊戲,有時還玩得格外認真。他有一種“難得煳塗”的幽默感,“犬儒主義是一種複合心態,我們譴責社會之惡,卻又用譴責來名正言順地加入這種社會之惡”[13]。犬儒主義者看不起他所譴責的人,也看不起他自己。他了解自己,痛恨自己加入於其中的腐敗,“他覺得腐敗的制度毫無意義,但卻並不做任何事情去改變它”[14]。腐敗的社會之所以能順暢運行,那是因為它能使絕大部分的社會中人變成犬儒主義者,並由他們來協助維持和再生社會的腐敗。

  第三種應付社會信任危機的方法是“盲目信仰”。保持信仰原本是一種宗教性的應對方式,但卻早已轉化為種種世俗形式。在《舊約》中,上帝的人化形像來自他所作的承諾。上帝和亞伯拉罕之間有“盟約”,上帝命令亞伯拉罕殺死自己的兒子艾撒克,以此證明他對上帝盟誓的忠誠和信任;亞伯拉罕照上帝的旨意行事,因為他堅信上帝叫他所做的一切都一定是正確的。勒米斯稱亞伯拉罕的信仰是一種“失敗的信仰”:“如果(亞伯拉罕)真有一個為人父的信仰,那麼他完全應當有信心,相信上帝不會因他不殺自己的兒子而懲罰他。如果說他與上帝有盟約,那麼他與自己的兒子同樣有盟約(在任何情況下都會保護自己的兒子)。以常理的信仰來看,亞伯拉罕應當遵守自己與兒子的盟約,有責任永遠保護自己的兒子。[15]”亞伯拉罕背棄了他作為艾撒克之父的承諾;艾撒克在自己的父親舉刀的那一刻,對任何人已不再可能有信任。整個人類的後代也從此生活在“亞伯拉罕的詛咒”之中,“我們從此生活在重軛之下,不斷地向國家、向黨、向真理、向其它崇高事業犧牲我們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和同志”[16]。那些曾經不斷在中國公眾生活舞台上展現的政治祭祀儀式(劃清界線、檢舉揭發、面對面批判鬥爭、背靠背打小報告),造成了億萬蒙受信任創傷的“艾撒克”,他們和他們的後代從此生活在世俗化“失敗的信仰”陰影之下。

  在中國,那些深深意識到信任已不再可能的人們中,有人還繼續固守着信仰。對他們來說,黨以往對他們的失信和背棄都是對他們現今信仰的“考驗”。不管他們以往蒙受什麼樣的不公和冤屈,他們始終“相信黨、相信人民、相信歷史會還他們一個公道。”抽象的黨、政府、人民、歷史,成了天威莫測的上帝的世俗化身。費爾巴哈說過:“宗教是人的思想之夢。[17]”人賦於上帝的最好品質其實是人自己的品質:“你相信愛是一種神性,因為你自己愛;你相信上帝智慧而仁慈,因為你自己智慧、仁慈。……儘管上帝是按人的形像塑造的,但上帝卻和人不一樣,上帝完善而人不完善。[18]”那個永遠可以信任的上帝,它是人按自己的願望塑造出來的,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充滿了背叛和出賣,充滿了冤屈和不公,人們才需要創造一個永遠可以信任的、永遠公正偉大的天神上帝。永遠值得信任的黨、政府、人民等等,也是這樣塑造出來的。這些信仰的宗教或世俗偶像可以幫助人在無望中仍然懷着希望存活下來,但它的代價是人的自我矮化和只能把希望放到遙遠無期的未來。

  三、重建社會信任的基礎:民主信心

  生活在不能信任的社會裡是一件困難而痛苦的事。能不能在“強作天真”、“犬儒處世”和“盲目信仰”這3種習慣方式之外設想一種更積極、對群體更有建設意義的信任呢?勒米斯的回答是肯定的。他建議,我們不妨從保持對普通人的信心做起,因為“信心是克服絕望和擺脫犬儒主義的唯一力量”[19]。這種信心和信仰天威難測的宗教或世俗上帝是不同的,它要求我們拒絕充當殺子敬神的亞伯拉罕,要求我們把實實在在的人當作信任的根本對象和唯一對象。勒米斯稱這是“常識民主”的開始[20]。

  對實實在在的普通人保持信心,這是最難的,但卻是一種每個人都能理解、能體會的信心。即使在“文革”時期人性最黑暗的時候,在人人相互出賣、殺子敬“神”成為一種政治美德的年代裡,絕大多數人也還是能在他們最親密的親友中找到幾個可以信任的普通人。即使在周圍再無一人可以信任的時候,每個人還可以信任他自己,信任死亡可以把他帶出殘酷的人間災難。他還可以象《聖經》中約伯的妻子在上帝的威嚴面前說,“詛咒上帝,然後去死”。他也可以象加繆所說的,以“帶着仇恨去死”來作為對極權統治的最後自由反抗。那些從“文革”苦難中存活下來的人們,他們是為家人、為自己支撐下來的,不是要為了日後向什麼領袖、政黨、歷史等等證明自己的清白,“常識民主會為這些大空話感到汗顏”[21]。

  在難以信任普通人的時候,保持對他們的信心,這是一種“民主信心”,它在杜威的民主理論里有集中的體現。在杜威那裡,民主化的社會應具備3個基本特徵。第一,民主社會注重的是“個人”而非“個人主義”。個人理念強調人的個別性,強調個別經驗的價值和個別生存的尊嚴,但反對把人當作孤立的原子。人的個別性首先體現為他對集體的個別貢獻。第二,民主社會共同擁有的基本理念以自由與平等為最重要。自由不是沒有約束的我行我素,自由指的是一種在行動中個人和群體的同步自我實現。平等不是人人相同或千人一面,平等指的是承認每個人的個別性。人人平等是因為任何人都不能由他者所代替。第三,民主生活方式形成於社會不同群體的相互滲透和共同利益。民主社會是“諸共同體的共同體”。民主是一種面向未來,而非局限於眼前的“生活方式”,“因為民主只能以經驗的終結為其終結,民主的任務是不斷地創造越來越自由,越來越人性的經驗,那就是人人得以分享,人人都能貢獻的經驗”[22]。

  在杜威那裡,民主不只是一種社會組織方式、政治程序或者政權合法性依據。民主的要義也不限於保障社會的穩定和有效發展。這些因素固然重要,但還沒有直接關懷“人的問題”。在杜威那裡,民主是一種關於人的信念或信仰,一種經過深思熟慮的信仰。信奉民主也就是相信只要具備了適當的社會條件,所有的人都會具有理性判斷、思考和行動的能力。和一切大信仰者一樣,民主信仰者是在人還不是這麼完美時相信人能夠完美,在人還並不都具備某種能力時相信人能具備這種能力[23]。

  民主信心也可以概括為一種包含在信任中的對人的認識。“信任的唯一適當對象就是人,因為只有人才有時候不值得信任;……信任是為應付人的不確定性才有的,因為人是自由的。信任不能把不確定變得確定。信任不是(買保險),信任只是一種判斷和一種選擇。”包含在民主信心中的信任是非常現實主義的。“民主信心不是不加分辨地去信任每一個人,它不是一種感傷的愚蠢想法,它對人性的軟弱、愚昧和醜惡有清醒的認識。知曉人性的軟弱、愚昧和醜惡,仍然對人抱有信心,信心這才有份量。”民主信心是因為看到人有時不值得信任而“決意”去信任人,“沒有人可以十足地證明人和自由就是這樣,但也沒有人可以十足地證明人和自由就不是這樣”[24]。在沒有十足證明的情況下,相信能這樣,這就是信心。如果凡事都需要有了十足的證明才相信,那人類還要信心做什麼?在當今中國信任普遍性匱乏的情況下,相信普通的人有能力、有可能重新建立一個信任的群體,必須基於這樣一種民主信心。

  四、信任必須具有實質的民主價值:從人本自由到社會信任

  強調承諾和信任以自由為本,是從人存在的自由而說的,也就是把自由作為人之所以為人的特性。自由的人以自己的承諾來約束自己,體現了人的最本質的自由。尼采寫道:“出現了一種有權利作承諾的動物--自然將人造化如此,豈不是給它自己提出一個似是而非的難題?[25]”這個自由不是人們平時所說的社會或政治自由,也不是人們日常生活中實際體驗的自由,這是不奇怪的。在當今中國的現實社會中,實際上不自由,或者根本不知道自己本應是自由者的人占絕大多數。正因為如此,才見出自由問題的重大。對當今中國現實中的許多承諾和信任,我們可以採取兩種態度。一種是現實主義態度,那就是,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觀察和思考的任務只是分類和描述。這是一般社會學分析的角度。還有一種是批判的態度,那就是,已經存在的未必都合理,合理不合理得有評判標準,這個評判標準最終必須來自對“什麼是人”問題的回答。分析性的觀察和批判性評價應當而且也可以結合在一起。

  在當今中國,人們往往首先是從“功用”來考慮信任,由此而重視信任的第二性的“倫理”意義。至於信任對人存在的自由意義,則往往被忽視了[26]。信任的功用和倫理意義是很明顯的。我們幾乎所有的活動都與某種信任有關。孩子一出世就依賴父母的養育,從健康成長到教育和成人發展,都離不開父母。父母則必須依賴其他人的幫助,如老師、醫生、提供生活必須品和服務的各行各業人士以及政府。信任不只是依賴他人的服務,而且更是相信他人出於善意的服務。若他人的善意不可靠,則稍有不慎,就會付出高昂的代價。不負他人信任於是成為一種公共道德。信任的重要加深了我們對社會制度和體制的依賴。有人認為,象合同、條約或監督這樣的外在手段可以代替或者至少部分代替信任,成為社會合作的紐帶,因此必須強調“法治”。還有的人認為,法治手段的基礎其實正是信任。人們做生意簽合同,出發點是對現有的法律或其它體制條件能保證合同的執行有信心。合同可以由法規管理,但法規最終得由人管理。儘管我們可以將人放置在監督制度之中,但我們最終還是得信任那些運作監督制度的人能公正無私,不損害我們的利益。我們不可能依靠一級級的“客觀公正”的程序或規章。一級級的程序和規章最終還需要落實到許多個人身上[27]。

  從社會學的角度,我們確實可以對中國當今的信任作一些“客觀”的分析描述,也可以由此見出許多“道德危機”的現象。但是,僅僅將信任作為一個道德問題提出來,那是很不夠的。這是因為信任並不能自動成為一種社會美德。“文革”時9億人無條件地信任一個人,把中國變成一個好社會了嗎?信任必須具有實質的民主價值,才能成為民主社會的社會美德。這是我們重視自由承諾和信任,強調它和公民社會建設關係的根本出發點。

  我們可以用自由承諾和信任為價值規範原則,從現有的對信任的社會學分析中找出不少對民主公民社會建設有用的東西來。不妨舉幾個例子。

  從人際關係角度看,社會學把信任分為“縱向”和“橫向”兩種關係。第一種關係往往包含某種等級區別,如國家和社會、君臣、主奴、雇主和雇員、父(母)子(女)等等。我們所熟悉的“忠”、“孝”觀念便是代表。第二種關係則可以是強調個人與個人、公民與公民、同學、同行、同事之間的平等關係。自由的承諾和信任讓我們看到,後一種信任關係是中國公民社會建設所特別需要加強和發展的。

  從信任的理性或感情取向看,信任可以分為思考型和習慣型兩種。有論者將這兩種信任的區別分別表述為“理性”(rational)和“社會性”(social)的區別。一個人在決定是否與他人合作、是否信任他人時,必須預估他人是否會回報他的合作。這種理性的信任是出於利益自我保護的需要,一種“在決定是否行動前作出的風險考量”[28]。思考型信任還往往會考慮到信任對象是否有信用,這就需要對他以往的行為或其它有關情況有所了解,所以“信息”對它頗為重要。思考型信任是工具性的,信任有需要達到的目的並為這個目的服務。但是並非所有的信任都可以用個人利益意識或考量來解釋,許多信任是習慣或社會訓練的結果。例如家庭成員、父母和子女之間的信任,社會傳統觀念所形成的信任(真命天子、救世領袖、父母官、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等等),和由意識形態灌輸所造就的信任(“天大地大不如黨的恩情大,爹親娘親不如毛主席親,河深海深不如階級友愛深,千好萬好不如社會主義好”)。

  對於中國公民社會的信任建設來說,自由的承諾和信任與思考型信任關係相對比較密切,但並不會必然與習慣型信任相牴觸。與自由理性所牴觸的是那些逼迫的承諾和被利用或玩弄的習慣型信任。思考型信任所構成的並不是一種純功利性的、急功近利的相互利用關係。信任是一種長久而穩定的秩序。當今中國社會中存在着許多“沒有人情味”的現象,如做生意“宰熟”,人與人之間一起爭端就打官司、動不動就弄成冤家仇敵,同事、朋友甚至親戚間為一點利益翻臉不認人等等,都標誌着在中國傳統的信任基礎正在瓦解,而新的信任基礎則尚未能建立。一個社會的普遍人際關係越短暫,越急功近利,就越不可能結成一種長遠性的互利認同關係。而公民社會則恰恰是後面這一種性質的關係。

  從信任的發展階段來看,信任可以分成阻遏型、知識型和認同型三種。第一種是基於利益考量的信任。平時並無交往或很少交往的人在一起做一件事,以“契約”或“合同”來增強或表示彼此的信任。這是一種以懲戒為基礎的信任,信任可維持的程度與懲處背信的打擊決心和能力成正比。在這種關係中,人們往往不是不想違約(破壞信任關係),而是不敢違約。第二種是基於知識的信任。它所依靠的不是懲戒違約的威懾,而是對有關人員的了解。一個人對另一個人(或機構、組織等等)有了長期的了解,或者有長期合作交往,覺得能預見他未來的行為,便會對他有信任。在這種信任關係中,長期交往、行為一貫和鮮有劣跡是關鍵。第三種是基於認同關係的信任。在這種關係中,人與人之間往往有一種一體性聯繫,你的利益就是我的利益,你的要求就是我的要求,彼此可以有效地代表對方。這種信任不僅見於夫妻、兄弟和父母子女這樣的天然一體關係中,而且也見於一些以自然關係為象徵的社會群體和組織關係中(如拜把子兄弟、幫會、甚至某些形式的現代政黨)[29]。

  這裡的“契約”和“合同”關係不同於盧梭所說的“社會契約”,區別正在於前者缺乏後者的自由意識。當今中國社會中絕大多數的契約和合同關係依靠的是外在法規力量的維持,這種維持力量帶有強制性。把民主社會秩序看成是一種“社會契約”,強調的正是自覺而非外力的約束。強大的外力,如嚴刑酷律、官僚制度甚至國家暴力,固然能設立和維持某種社會秩序,但這樣的制度並不能解決社會信任的根本問題。現今中國一面不斷“加強法治”,一面恰恰出現了普遍的信任匱缺,正說明這個問題。信任與單純的遵守契約條文不是一回事。在人與人的關係中,信任往往正是契約或合同形式之外的那些合乎情理的東西。同樣道理,以信任為基礎的社會契約,它用以維繫人際關係的也是那些被稱為“常理”的東西,其中只有很小的一部分會被寫進法令或規章中去。甚至可以說,法令規章越森嚴周密,越說明一個社會的信任機制出了毛病。

  當今中國的信任機制的轉化和發展可以同時以上述3種信任形式進行。新的社會信任應當同樣重視以懲戒、知識和認同為基礎的幾種信任方式,但需要更積極地促進知識型信任和基於對公民社會認同的信任。公民身份本來應該優先於其它任何群體的成員身份(性別、職業、黨派、種族、宗教等等)。公民間信任的基礎是公民政治價值及公民的普遍權利和義務。以目前中國的情況來看,由於政治權力對信息的控制和許多信息程序的黑箱操作,知識型信任的轉化面臨相當大的阻力;而形成公民認同信任的阻力則來自狹隘的民族主義。因此,中國公民社會建設的主要任務是將民族主義轉化為憲法愛國主義。憲法愛國主義特別明顯地體現為信任和民主秩序的關係。就目前情況而言,中國的許多認同型信任都與公民社會建設無關,例如黨員對黨的絕對忠誠、民粹主義、地方主義、哥們義氣、幫派團伙、黑社會關係等等。這些認同關係有的強調絕對服從,有的依賴利益勾結,它們和強調自由、平等、理性、個人尊嚴的公民認同是格格不入的。

  五、信任的制度和個人責任

  郝奇曼說過,信任是一種特別的資源,人世間唯有這種資源越利用越豐富[30]。因為人們相互之間信任的機會越多,維持信任關係的時間越久,也就越加相互信任。長久的、具有穩定性的信任機制往往體現為社會不同層次的制度,它們可被分為宏觀、中層和微觀的三個層次。強調信任的制度性決不是要取消個人在信任中的作用;恰恰相反,強調製度和重視個人作用是一致的,因為正如泰勒和克萊默所理解的那樣,制度三層次中的微觀層次實際上已經涉及了個人因何信任或不信任的心理原因[31]。現今中國社會中的一些個人信任或不信任的特徵應當與整體社會政治的大制度以及多種具體社會中層領域制度的現狀聯繫起來考慮。宏觀和中間層次制度的信任機制都涉及民主社會秩序以及它的承諾和信任問題。

  在宏觀層次上,社會的整體制度對社會其它層次的信任形式和特徵具有重大影響。國家制度本身就是一種複合的承諾和信任關係。在民主憲政的國家裡,人民將權力託付給政府,政府以承諾維護所有公民的權利、增進他們的福祉、保護他們的民族國家利益等來取得他們的信任。一旦人民認為政府因政績或其它問題沒有能充份遵守承諾,他們就可以停止對它的信任。至少從理論上說,公民和他們的公僕之間是一種平等的橫向關係。但是,在專制權力的國家制度里,國家和社會、政府和人民之間則是一種縱向的等級關係。君主或者其它形式的專制權力以國家的名義包管人民的一切需要和福利,這是一種父權式的承諾,條件是人民無條件地奉獻絕對的信任和忠誠。在自上而下的等級結構中,每一個占位者都只對他的頂頭上司負責。他向上司承諾忠誠,只要得到上司的“信任”,他便能保住位置。上司的信任比他在這個位置上的實際能力更重要。在這種承諾和信任的關係中,“背信”指的不是不盡職守,而是“背叛”上級。更為嚴重的是,背叛上級也就是背叛整個權力集團,這種背叛行為會使當事人受到最嚴厲的組織懲罰,那就是被當作“叛徒”。組織懲處“叛徒”殘酷無情的程度勝過“敵人”,這種對“背信”的報複方式是嚴密權力等級和個人效忠關系所特有的[32]。

  宏觀權力結構通過一級級的中層制度和體制向社會中延伸。宏觀和中層制度間有聯繫,但也有區別。中層制度和體制除了受最高權力的集中控制(如通過一級級的黨委和黨支部)之外,還受到具體社會活動領域、行業、職業等專業規則的影響,所以中層制度往往表現出獨立性。專業領域或行業中的信任往往不只是建立在權力上下級關繫上,而是有它們自己的信任標準。密希拉曾分析過這樣4種行業信任標準:能力、公開、關愛和可靠[33]。以一個校長、系主任或一個公司經理為例,他首先必須有能力,有真學歷、好閱歷、研究專長、辦事經驗等等;他還必須誠實、按規章辦事、不循私舞弊等等;他應當關心體貼下屬,大家辦事,不只為自己升官發財而專走上層路線;他更需要有好的人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誠信可靠。中層制度的這些信任標準可以保證每個機構內部最大程度的真誠交流和有效合作。

  宏觀的和中層的制度是否值得信任,取決於其信任建基於何種權威形式;而這又會影響微觀層次上的信任,也就是個人的心理層次上的信任。在個人層次上,“(信任的)心理分析關心的是人們為什麼信任,他們的信任度因何下降或加強”[34]。社會中人們的信任程度降低、出現信任匱缺現象,一般與兩個原因有關。其一是社會大環境中的制度可信性大幅度下降,受影響的中層制度可以遍及所有行業、職業或社會活動領域,如經濟、商貿、教育、醫療等等。其二是社會腐敗嚴重,腐敗現象不斷曝光,大家見怪不怪,從而對信任抱普遍的懷疑或犬儒態度[35]。這兩點正是造成當前中國社會普遍信任匱缺的原因。中國日常生活中許多微觀層次上的失信現象,如假冒偽劣、坑蒙拐騙、弄虛做假、利慾薰心、瀆職違法,其實都與某種中層制度腐敗有關。

  在中層制度腐敗中,對社會上個人信任度心理摧殘作用最大的是那些本應與主持社會正義最有關的領域,如司法、新聞、教育等。在這些制度中,信任問題最後還會落實到個人,因此而見出個人責任的重要。強調製度落實到個人就是強調製度由個人所構成、所運作。再好的制度也不能保證自動良性運作。這就形成了制度和個人不能偏一的特點。在職業或行業制度中,程序越公開,標準越明確,人們對它的信任度也就越高。以高等教育制度為例,“大學從一開始就是一種學生和教師的社團,或者說,一種‘學問的行會’(guilds of learning),比起與大學有聯繫的教會來,大學的起源和從業人員都更民主”[36]。現代職業都是從先前的職業行會發展而來的,因此在相當程度上保留了行會所特有的個人與行業集體互動的關係。例如,入行必須接受行業訓練,加入專門職業必須有專業資格。入行還必須由行內有地位者的引薦和一般在行人的認可。所以,在申請教授的時候,要有名人的推薦信和經過以教授為主體的招聘程序。所有這些入行手續是為了在最大程度上篩除“不值得信任”的候選人。入行是個人對行業的承諾,承諾遵守它的規則,維護它的尊嚴。接受入行規則是行業對個人的承諾,承諾他在行內的權利和應得的關照。行業與社會成員的承諾和信任關係也是在這個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有在行者個人對行業的承諾,才有行業對社會的承諾;有行業對在行者的信任,才有社會對行業的信任。

  現代職業的制度比傳統行會更具民主性質。正如拉森所說:“形似行會的現代職業,與它們的古代前身相比,其特點是有職業宗旨和標準。從歷史和職業邏輯來看,講究職業標準都具有民主意義。職業標準化降低了(古代行業的)不確定性和保密性,讓更多的人可以了解技術或認知技能。因此,那些先前因行業保密而被排斥在職業特權之外的人們尤其歡迎職業標準化。[37]”現今中國的許多現代職業不但沒有用它們應有的民主意義去正面影響社會,反而變成了一種利益特權,與政治和經濟特權沆瀣一氣,成為社會非正義的另一種來源。這些職業和行業的信任機制出了毛病,除了職業制度本身的原因(如從業人員入行的程序和標準、有關業務水平、個人操守和職業道德的行內監督等等)之外,有制度而不遵守或者鑽制度的空子、以制度之名破壞制度,更是一個問題。在目前單純突出經濟利誘和人與人之間赤裸裸的利益交換的大環境下,這個問題日益嚴重,它是不可能單靠完善制度來解決的。

  司法、新聞、教育、醫療等職業制度的腐敗,給中國本已舉步維艱的公民社會建設造成了極大的傷害。這些職業群體是黑格爾所說的那種處在家庭和國家之間的公民社會的主要組成部分,它們本應是體現現代社會“集體良心”(涂爾幹語)的主要場所。涂爾幹把職業或行業集團看成是能夠在原子個體和權力國家之間進行道德中介的主要社會群合形式,這些現代“行會”的制度對於將個人凝聚為相互信任、相互認同的道德群合是極為關鍵的,這些由“(共同)利益、思想和感情形成的群體,它們可以對其成員有道德影響”[38]。在今天的中國,連職業群體都普遍腐敗,中國的公民社會建設豈能不更加困難?

  信任本身並不能自動成為社會之善。信任有時反倒可能被用作為一種權力控制和欺騙的手段,如君王的“用人不疑”和“黨相信你”。恢復失去的信任,如“文革”中9億人對一個人的那種無條件信任,未必是一件好事。信任匱缺向人們提出的問題不是要不要信任,而是要什麼樣的信任。只有弄清楚信任應有的價值內涵,才有可能把信任引往美德和社會之善的方向。在今天的中國,影響人們社會和日常生活的普遍信任匱缺不僅涉及多層次的公共權威,而且更涉及一般的活動和人際關係,如購物、服務、提供或接受幫助、熟人來往、鄰里相處、單位人事關係等等。信任匱缺不僅是一種“缺乏”,而且更是一種對人的生存心理的侵蝕。科恩指出,拒絕信任對人有異化作用。不信任令人焦慮、恐懼、疑神疑鬼、驚慌不安、憤世嫉俗、冷漠絕望、與世隔絕。在人際交往中,不信任使人總是從壞的動機揣摩別人的行為,戴着陰謀論的眼鏡看世界,覺得到處充滿敵意、暗藏殺機、遍布陷阱[39]。這樣的不信任反倒為任何凌駕於制度秩序之上的權力運作提供了當然的合理性。

  無論是在宏觀層,還是在中層,再好的制度秩序也只是一種形式上的契約和合同,不同於盧梭所說的那種以人的自由為本的“社會契約”。實際上契約只有體現了自由契約的實質價值(即個人獨立而自由的理性思考和道德判斷),才具有正義性。那些帶有強迫性、欺騙性和控制目的的制度秩序是沒有正義價值的。堅持人在制度中的個人責任,不以制度之名隨心所欲,從實質價值上來幫助制度實現它的承諾,這些都是每個制度中的個人所能夠、也應當發揮的積極作用。起到了這些作用,制度中的個人就能幫助一般人增強對制度的信任。信任制度不只是指可以預測制度可能怎麼對待我們,而且更是指相信它會善待我們。如果我們預測一個制度會壓迫我們、排斥我們,那麼這種預測是不能稱作為“信任”的。只有當我們相信一個制度是正義的,體現人對人的善良意願,我們才會真正信任它。
 
 
評中國大學的高收費政策
 
  李富秉

  一、大學高收費政策的是與非:從輿論看民意

  二、從國際對比看各國家庭的高等教育支出

  三、從國際對比看中國當局對教育的投入水平 

  四、“教育產業化”:政府向民眾轉嫁財政負擔? 

  

  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先後出台了許多改革措施和政策,其中最值得認真檢討的就是高等院校的高額收費政策。筆者從國際對比的角度,對這一政策作了初步剖析,認為這個政策存在着一系列問題。它事實上是假“改革”為名,把政府本應承擔的相當大部分的高等教育投入轉嫁給民眾,構成了學生及其家庭的嚴重負擔;這樣的所謂“改革”徒然加重社會負擔,卻絲毫未改變高等院校資金的使用效率;政府讓大學生的家庭代替它支付了高等教育投資,卻並未降低各級官員奢糜消費的開支,實際上是間接地讓學生家庭部分地填補了政府官員們腐敗浪費的資金來源,這樣的政策嚴重違反了社會公正的原則。

  一、大學高收費政策的是與非:從輿論看民意

  自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中國的大學開始實行高收費政策以後,“高等教育產業化”變成了一個“堅定不移”的“改革”措施。大學的收費標準越來越高,而貧困家庭學生棄學、乃至學生和家長自殺的現象也越來越多。大學高收費政策奪走學生和家長生命的案例,與權貴階層一擲千金的奢華,構成了極其鮮明的對照。然而,政府對這樣的嚴重社會問題似乎始終漠然忽視。與此同時,民間和輿論對這一政策的批評則接連不斷。筆者將10年來搜集的一小部分對大學高收費政策的批評文章列舉如下:

  早在1994年,《改革時報》就發表過一篇長文──“大學上得起嗎?”[1],該文作者指出,由於各地的大學陸續開始提高收費標準,“大學的門檻越來越高了”。他以湖北、南京兩地先後有大學女生因無力交納學費而服毒自殺的慘劇為例,向社會各界發出了令人心顫的警告。

  半年以後,《亞太經濟時報》發表了劉勇的文章,該文的標題是,“窮人家的孩子還能讀得起大學嗎?”。劉勇引述了一位老經濟學家的話:“把教育當成商品是社會的悲哀[2]。”

  1996年,一位作者有感於河南省當年有167名高校新生因為無力支付學費而不得不放棄深造的機會,在一篇文章中憂心忡忡地發問:“河南一地如此,全國又有多少優秀青年中斷了成材之路?[3]”

  1999年,一些作者撰文批評了“教育產業化”政策,認為這個似是而非的“改革”口號其實存在着一系列問題[4]。

  2000年初,《工人日報》發表了題為“教育界高收費陰影籠罩”的文章。文章抨擊了假“改革”為名的教育界高收費政策:“辦大學已經成為高收費的一塊特區。”該文作者認為,中國高校的收費相對於老百姓的收入來說,實在是太高了[5]。  

  針對有些經濟學家鼓吹通過“教育產業化”來“擴大內需”,國家統計局主辦的雜誌2000年連續刊登文章予以駁斥。一位作者指出:“用教育消費來擴大內需的做法,無異於緣木求魚。[6]”另一位作者列舉了以下事實:1997年高校學費提高后,當年即有11%的學生因為交不起學費而輟學。他進一步指出:“高昂的學費必將把絕大多數工農子女淘汰出局,這顯然有違公平競爭的原則。[7]”

  2000年春,《北京日報》也刊登了題為“窮人的孩子上大學難”的文章[8]。同時,《中國青年》雜誌也接連發表文章,批評高等院校的高收費政策。在“窮孩子邁不進大學校門”這篇長文中,作者提到,福建省武平縣的朱麗芳、朱武星雙胞胎姐弟同時以優異的成績分別考上了廈門大學和廈門醫學院,可是他們的家庭無力交納每年至少1.5萬元的學費,於是姐弟兩人只好望大學的校門而興嘆[9]。另一位作者則觀點鮮明地指出:“看來我們對教育的重視仍然停留在口頭上,國家對教育的投入不足而讓老百姓承擔沉重的教育負擔,不僅有失社會公平的原則,更是一種短視行為。[10]”

  吉林省的一位作者針對“高校高收費”政策直言不諱地提出了批評:作為社會主義大國,它最大的優勢就在於能最大限度地集中全國的財力、物力,用來辦大事;試看衛星上天、核彈試爆、“亞運”盛會、港澳回歸......,只要最高當局一聲令下,必然全國回應,攻無不克、堅無不摧,多麼難辦的事情也可以迎刃而解;那麼集中一點財力加大對教育的投入,反而辦不到,豈不是咄咄怪事?他的結論是,政府之所以沒有大幅度提高對高等教育的投入,其根本原因“是不為,而非不能也”[11]。

  在輿論的壓力和社會表達出不滿後,政府近年曾經出台了一套助學貸款辦法。這一政策屬於“政府請客,銀行買單”,由於銀行的經營正逐步商業化,金融機構對助學貸款這種高成本、高風險的業務興趣索然。因此,對許多家庭貧困的大學生來說,這一規定不過是“空中樓閣”和難以充飢的“畫餅”,因為他們根本無法按照銀行的要求找到助學貸款的擔保人。2002年,復旦大學新生丁煒的父親因為籌不到兒子的學費而跳樓身亡。這位老農民用自己的生命向中國高校的收費政策表達了強烈的抗議,深受民眾歡迎的《南方周末》就此作了報導[12]。同樣的悲劇也發生在陝西省,該省2003年高考考生景艷梅以優異成績被東北師範大學錄取,可是她的父親卻因為無力負擔高額的學費而自殺[13]。

  早在2000年就有作者敏銳地注意到這樣的問題:“大學門檻如此之高,把一大批貧苦的勞動者子女拒之門外,有幸邁進高校大門深造的青年一代的成分結構將會發生什麼變化,難道不值得我們深思嗎?[14]”近年來的報導證實,高等院校的學生結構確實發生了不應有的變化:大學實行高收費政策以前,大學生中來自農村的學生占50%到60%左右,由於出身於農村的學生相對來說比較勤奮,所以在名牌大學中這個比例更高;但大學實行高收費政策後,大學生中來自農村的學生比例急劇下降到20%到30%,大學生的主體變成了城鎮學生;多年來中國的農村人口一直高達70%左右,但現在大學生中農村學生比重卻大幅度下滑[15]。這種現象在名牌大學裡更明顯,1999年,農村學生在清華大學和北京大學學生總數中的比重僅分別占19%和16.3%[16]。

  “高校高收費”政策在中國被冠以“改革”的頭銜。作為一項“改革”措施,受到如此廣泛而激烈的批評,並不多見。輿論和民意對這一政策諸多抨擊,表明這一“改革”措施很不得人心。儘管如此,當局似乎充耳不聞,直到今天,仍然沒有改變這一政策的跡象。

  二、從國際對比看各國家庭的高等教育支出

  主張高校實行高收費政策最冠冕堂皇的理由是,應該和國際接軌,據說世界各國都實行高校收費的辦法。果真如此嗎?

  歐洲不少國家都實行大學免費或低收費制度:德國對本國和外籍大學生一律實行免費就讀;北歐各國也實行大學免費入學制度;法國對大學生只收少量註冊費;英國1998年以前一直對大學生免收學費,從1998年起開始試行收費辦法;不少東歐國家也實行免費或低收費制度。只有美國和日本的大學實行適當收費的辦法。在美國,公立大學對家居本州的大學生每年最多收5千到6千美元的學費及雜費。美國和日本的私立大學的收費標準比較高,日本私立大學每年的學費約為5千到6千美元,美國的私立大學每年的學費約為2萬到3萬美元。

  美、日兩國都是發達國家,人均國民生產總值是中國的幾十倍。從美國公立大學的收費標準來看,每年幾千美元的學費及雜費大約相當於美國家庭平均收入的八分之一,戶均收入達到全國平均線水平的家庭基本上可以承受子女上公立大學的費用。而對家庭收入較低、本人成績優秀的學生,美國的公立和私立大學還提供各種獎學金和政府貼息的學生貸款,以減輕學生的經濟負擔。

  有學者指出:“在人均GDP低的國家,學費所占的比例不應該太高。[17]”印度與中國同為發展中國家,以印度着名的尼赫魯大學為例,該校學生每學期只要交108盧比的學費和260盧比的住宿費(兩項合計相當於人民幣70元左右)。中國的大學基本上都是公立的,但政府制定高校收費政策時卻把眼光瞄準了美國和日本的私立大學的收費標準。在過去幾年物價基本穩定、甚至有所下降的情況下,中國推行“教育產業化”政策的結果是大學生平均每年的學費負擔從2千元猛漲到6千、7千甚至上萬元。中國城市居民2002年的戶均收入只有2萬多元,這樣的高校收費標準將學雜費負擔提升到城市居民家庭收入的將近一半;換言之,在一個收入處於全國平均水平的城市家庭,有一個大學生上學,全家必定入不敷出,只能動用往年儲蓄來支撐。這樣的公立大學收費標準在世界上恐怕也是數一數二的。若考慮到中國人口的70%仍然是農民,而2002年全國農民家庭的戶均收入不過萬元左右,這樣的收費標準已經變成對農村家庭的嚴重剝奪。

  北京市是中國城市家庭戶均收入最高的城市之一,據2003年的一項調查,北京市的居民家庭中有33%認為負擔一名大學生非常困難,37%的家庭認為只能勉強支撐一個子女上大學,只有30%的家庭表示承受目前的高等教育負擔沒有困難[18]。全國除了深圳、上海、廣州等少數幾個城市外,絕大多數城鎮居民家庭的平均收入都達不到北京市的平均收入水平。連北京市的多數居民家庭都無力承擔目前的高等教育收費負擔,其他地區、尤其是廣大農村地區的情況當然就更艱難了。正因為如此,實行“高校高收費”政策之後,許多優秀青年、特別是農村地區的優秀青年就不得不輟學在家。2000年僅安徽一省的農村就有1萬8千個家庭無力支持子女上大學,考取了卻上不起大學的“特困生”約有3千人[19]。

  三、從國際對比看中國當局對教育的投入水平

  教育事業是公共產品,而提供公共產品是每個國家的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這項任務完成得如何,是衡量考核一個政府是否稱職的主要標準之一。測度一個國家教育現代化水平的指標有多項,其中最重要的一項就是“公共教育經費占GDP的比重”。“世界銀行”的年度報告顯示,1998年世界各國“公共教育經費占GDP的比重”平均為4.8%,低收入國家這一比重為4%,中等收入國家為4.9%,高收入國家為5.7%(美國為7%);而中國的這一比重比世界上低收入國家的平均水平還要低,自改革開放以來,除了1991年這一比重勉強達到3%之外,其他年份都低於3%,在世界上人口超過百萬的120個國家裡屬於倒數第16名。在中國的周邊國家,日本的這一比重是4.7%,新加坡是3.5%,韓國是4.5%,俄羅斯是4.4%,馬來西亞是5.3%,泰國是3.8%,蒙古是5.2%,印度是3.8%,越南是3.5%,中國的教育投入比所有的周邊國家都低。

  1993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聯合發布了“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當局信誓旦旦地承諾:到2000年要實現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占國民生產總值4%的目標。可是,這個文件公布以後,政府並未認真對待,只是把它當做一紙空文。可笑的是,2001年底,教育部長陳至立在“全國教育工作會議”上興高采烈地宣布教育“改革與發展”的7大成績時,頭一條就是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上升到3.19%[20]。她顯然忘了,這個比重比“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規定必須於2000年達到的目標低得多,因此不但不能算是政府的“成績”,相反卻應該算是政府的過錯或失職。

  儘管中國一直屬於政府的教育投入排列於世界上倒數幾名的國家,但中國的各級政府官員卻從來沒有一點自責的表示。為了給教育投入不足尋找藉口,官員們往往用“國情”來解釋,意即中國的人口多,國力差,對教育的投資長期嚴重不足情有可原。其實,同樣是發展中國家的人口大國印度,其教育投入從來就比中國高。中國常有一些人自以為中國的發展成就遠遠超過印度,那麼,為什麼在教育現代化方面,印度做得到的,中國卻總是做不到呢?究竟是中國的國力支撐不了教育事業,還是中國的“國情”迫使教育事業為腐敗讓步呢?確實,如果只看各大城市馬路上川流不息的汽車(不少是進口的豪華車),再看豪華賓館和酒樓里觥籌交錯、燈紅酒綠的“繁榮”景象,誰會相信中國是一個缺乏資金維持教育事業的發展中國家呢?

  着名科學家盧嘉錫曾經質問道:“讓人難以理解的是,街上跑的是進口豪華車,為什麼不能把這些錢用到科研、教育上去呢?[21]”香港科技大學副校長孔憲鐸先生也說過:“假入能夠省下各級政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請客花掉的上千億元錢,教育經費就可以加倍了。[22]”這些學者大概是忽略了“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優越性”。中國在“公僕”們的奢靡消費方面堪稱是世界上最發達的國家,正因為如此,中國的教育事業就因“國情”的限制而始終缺少必要的資金。

  四、“教育產業化”:政府向民眾轉嫁財政負擔?

  中國教育事業所面臨的問題不僅僅是政府對教育的投入長期不足,更糟糕的是,通過以“改革”為名推行的“教育產業化”政策,政府正在把原來由政府承擔的教育投入逐漸轉嫁給民眾。據教育部、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發布的“2001年全國教育經費執行情況執行公告”的數據顯示,國家財政為每名大學生所負擔的經費,2000年是7,309.58元,而2001年這一數字卻下降到6,816.23元,國家財政減少的這筆支出實際上是轉嫁給了大學生的家長。

  那麼現在中國的大學經費當中,究竟政府和學生家庭各承擔多少呢?目前大學生平均每年要交6千元左右的學費,上述“執行公告”的數據表明,政府負擔的數額比學生交納的數額略高一點,也就是說,學生家庭負擔的大學經費大約占40%左右,而政府負擔的只占60%。

  據“世界銀行”對全世界33個主要國家的統計,家庭所交納的學費占公立高等學校經費的比例平均是13%到15%,有20個國家為10%左右,有10個國家在20%左右,韓國的這一比例最高,達40%[23]。在加拿大,大學辦學經費的70%來自聯邦和省政府,只有20%來自學生家庭交納的學費;在印度,教育經費的78%到92%依靠政府的投入,其餘部分主要來自社會捐贈,而學生及家長負擔的數額只占很小的比例[24]。

  顯然,與世界各主要國家相比,中國政府在高等教育費用的投入方面是最低的,而學生及其家長的負擔比例卻是最高的。這“一高一低”表明,中國政府把投資教育的責任轉嫁到民眾頭上。中國教育部門的官員為了替“高校高收費”政策辯護,提出了一個說法:要讓學生和家長承擔教育成本的20%到25%。先不考慮這個比例的合理性,以上分析說明,事實上現在學生和家長承擔的教育成本幾乎是這個比例的1.6倍到2倍。如果政府真正落實1993年提出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承諾的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占國民生產總值4%的目標,也就是說,從目前的3%左右提升一個百分點,按照中國現在的國民生產總值水平計算,提升這1個百分點意味着增加1千多億教育經費,若其中的三分之一用於高等教育,那也有300多億。以目前每年大專院校在校學生1千來萬、每人每年6千元學費計算,每年總共收取學費約600億左右;假入政府能歸還這筆在教育事業上的“欠債”,那麼大學學費就可以減半,中國也可以減免貧困家庭學生的全部學費,消除大學生的輟學現象了。

  當然,在目前高等教育體制未作任何改革的情況下,高等院校的經費開支也存在着嚴重的浪費。首先是中國的大學機構臃腫、冗員泛濫、官多兵少。西方國家的大學通常人員精練,效率很高。比如,在瑞士的“日內瓦高等國際關係研究生院”總共只有15名行政人員,包括院長、副院長在內[25]。而中國高等院校的情況正好相反,有人戲言,“校級領導一走廊,處級領導一禮堂,科級領導一操場”,《中國青年》雜誌就以“中國高校官滿為患”為題發表文章揭露過這一現象[26]。其次,中國的大學裡師生比過低,在“經濟合作組織”成員國,大學的師生比平均是1比16.7,可是在中國,把本科生、研究生、留學生、進修生乃至函授生都算上,大學的師生比也不過是1比10。如此低下的辦學效率自然會導致學校現有資源和經費的浪費虛擲。再次,高校中也同樣充滿了腐敗,學校官員購買豪華的進口車、以出國考查為名的公費旅遊、公費吃喝等開支,都耗費了大筆的辦學經費。學生及其家長被迫支出的沉重的學費負擔,很大一部分就是用來滿足這樣的“經費需要”的。

  1998年1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巴黎召開了首屆“世界教育大會”。會議一致通過的文件嚴肅地指出:“不能直接或間接的減少高等教育的公共經費,也不能將大部分沉重負擔轉嫁給家庭。這只會加重接受高等教育機會的不平等。[27]”參加這次會議的中國政府代表團贊成並通過了這個文件,也就是說,中國政府有貫徹落實該文件內容的責任和義務。雖然在中國“科教興國”的口號一直喊得很響,但從首屆“世界教育大會”通過上述文件以來,6年過去了,我們看到的現實卻是,中國正在發生該文件這段話里所講的兩個“不能”,一方面用於高等教育的公共經費正在減少,另一方面高等教育費用的沉重負擔正被轉嫁給學生家庭。不說與西方國家相比,哪怕只與印度等實行民主政治的發展中國家相比,究竟哪一個國家的政府是對教育真正負責的,而哪個國家的政府只是口頭上說得好聽,卻不付諸實際行動,難道不是一目了然的嗎?

  中華民族從來就有尊師重教的優良傳統,到了21世紀初,高等教育事業卻在“改革”的名義下變成了從民眾口袋裡掏錢的“商業”。每年召開“全國人代會”和“全國政協會議”時,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們慷慨陳詞,呼籲當局增加對教育事業的投入、兌現以往提出的要“重視教育”的承諾。他們的發言存檔、見報了,但是似乎一切還是照舊,高等教育產業化的“步伐”依然“堅定”,政府對大學生不堪負擔的窘境、乃至大學生及家長的自殺,繼續無動於衷下去。

  “高校高收費”政策最大的傷害面是在農村。在實行這一政策以前,農民子弟雖然不能自由地在城鎮落戶定居、享受城市居民與生具來的受教育權利,但他們還可以通過勤奮苦讀、考取大學而擺脫貧困的生活環境,給自己和他們的家庭親友帶來希望。到城裡上大學,從來是努力求學的農村子弟生活中的一個美好願望,也是他們奮鬥向上的一個主要通道。改革以來,中國的城市越來越現代化,但上千萬的農家子弟怎麼也沒料想到,這場改革竟然被引導到一個傷害農家子弟、斷絕他們前途的方向上去。“教育產業化”政策的實施,實際上是從制度上阻斷了家境貧寒的農家子弟求學向上的管道;不管這些農家子弟如何用功勤奮,在這個“改革”了的商業化高等教育體制里,他們很可能從此求學無門了。如此不公道的制度,幾千年來還是第一次在中國出現。這樣的制度與“西化”毫無關係,因為在西方國家高等教育的門從來都對低收入家庭的學子敞開着;這種制度甚至也與馬克思主義的理念背道而馳,因為它完全排斥正義和社會公正。推行這樣的政策是否體現了社會的進步?有思考能力的人都不難得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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