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研究 十二 |
|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2年09月30日02:29:13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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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國網友 寫於不同歷史時期 整理於二零二二年 2005年 解析中國的社會福利政策模式 北京大學公共衛生學院衛生政策與管理系副教授 一、社會福利及其價值基礎──有關社會福利理論與社會政策討論的核心議題 二、公民權理論與福利國家的價值基礎 三、“單位─福利國家”的價值基礎 四、形式公民權利與制度性不公平 五、社會結構轉型與重構公民身份
福利政策模式及其價值基礎是社會政策研究的經典主題。本文從公民權理論的角度,將中國的福利政策模式概括為“單位─福利國家”模式,筆者認為,“單位─福利國家”模式的價值基礎是形式公民權。本文運用公民權和社會排擠的概念,分析“單位─福利國家”模式及其形式公民權價值基礎的基本成因、主要表現形式和負面社會影響,從而指出中國社會福利政策模式的轉型方向,以及這種轉型與重構公民權身份的相互關係。 一、社會福利及其價值基礎──有關社會福利理論與社會政策討論的核心議題 社會福利與其價值基礎的關係是歐美福利理論與社會政策爭論的核心議題。長期以來,人們主要關注福利制度的資源基礎、政策設計、組織結構與政策影響,但關於福利制度、政策模式及其文化價值基礎的探討卻不多。 這種狀況在“福利國家”日趨成熟和社會政策爭論日趨“政治化”的背景下發生了根本轉變。隨着1970年代“福利國家財政危機”的出現和新右派上台執政,意識形態、價值理念和社會認知議題受到各界前所未有的廣泛關注和高度重視,這些議題也成為福利理論、政策爭論的中心,成為政治學、社會學理論和知識社會學探討的主題。 1971年英國着名學者平克的《社會理論與社會政策》一書首次從歷史角度分析了意識形態和規範理論對社會政策的影響[1]。1972年,英國的權威性社會政策雜誌設置了“社會政策中的價值”專欄,揭開了社會價值與社會福利關係的大辯論之序幕。英國的社會政策大師馬歇爾率先發表了“福利─資本主義的價值問題”。他認為,資本主義社會的性質已發生根本性轉變,現在的資本主義社會實際上變成了“民主─福利─資本主義”,民主、福利已經成為資本主義體制的價值基礎[2]。同年,兩位英國着名學者發表了“社會價值、社會階級與社會政策”一文,從社會價值、階級衝突與社會秩序的角度,明確地提出了階級利益衝突和統治階級價值觀念在福利政策形成中所扮演的舉足輕重角色的觀點[3]。 這些文章和討論標誌着對歐美國家影響深遠的“福利的意識形態大戰突然爆發”。權力、權威與合法性的價值基礎及其工具性角色,意識形態、價值衝突與社會福利研究的關係等熱點議題,成了社會政策、政治學、經濟學、心理學和知識社會學探討的理論主題。意識形態和社會價值觀成了最時髦的概念。 社會價值與社會福利的相互關係這一議題的核心地位是由多種原因決定的,因為它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政策意義與理論意義。社會福利與社會政策研究涉及諸多本質上充滿爭議的基本概念,如需要、權利、社區、民主、自由、平等和公正等[4]。這些概念既構成福利政策的價值基礎,又決定政策目標、資源分配原則、服務對象和組織體系等關鍵性制度安排和政策模式。所以,意識形態和社會價值研究已成為理解福利制度特徵的思想基礎,也是分析福利政策模式的最佳視角。更為重要的是,社會福利制度、理論與政策演變的脈絡,也就是意識形態和社會價值變遷的過程。 二、公民權理論與福利國家的價值基礎 歐美福利國家的價值基礎多種多樣,公民權理論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份。1950年英國宣布世界首個“福利國家”的誕生,其政府開始為所有公民提供由“搖籃到墓地”的普及性服務,範圍復蓋義務教育、國民健康服務、收入維持、住房和社會救助等領域[5]。目前所有的發達國家都是某種類型的福利國家,政府將其收入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用於公共服務。 福利國家的價值基礎豐富多彩,思想淵源深厚。自由放任的個人主義,譴責被犧牲者的人口過剩論,溫和改良的費邊社會主義,主張階級鬥爭的馬克思主義,倡導充分就業的凱恩斯主義思潮等,均曾深刻地影響過福利制度及其政策模式。着名學者米什拉將福利的涵義演變總結為5種基本類型:首先是19世紀時作為社會改革的福利;其次是作為公民權的福利,核心思想是從公民權利和社會公民權利角度看待福利;第三,趨同或技術決定理論,主要觀點是強調工業化在福利制度形成中扮演的核心角色;第四,功能主義福利觀,核心理論假設是從整體社會觀和社會制度功能的角度分析福利;最後是馬克思主義福利觀,基本主張是從階級衝突角度解釋福利制度發展。[6] 綜觀歐美福利國家的演變軌跡,“貝弗里奇報告”和馬歇爾的公民權理論是最重要的價值基礎。如果說前者奠定了福利國家的制度框架,那麼馬歇爾的公民權理論則是福利國家制度最主要的價值基礎。公民權理論為觀察社會結構與社會政策之間的關係,描述福利制度的特徵,分析福利制度的價值基礎,解釋民族國家的社會發展等,提供了描述性和普遍性的核心概念框架。它既可以幫助人們從理論上來認識國家福利的發展,又可以為構建社會變遷和福利制度、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之間的關係提供理論基礎。 1950年,英國着名的社會政策大師馬歇爾在劍橋大學發表了“公民權與社會階級”的經典演講。他從公民權的發展歷程及其對社會不平等影響的角度,首次系統地闡述了公民權的體系、結構、功能和歷史演變軌跡。他認為,公民權利主要由民事、政治和社會權利組成;民事權利泛指個人的經濟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政治權利主要指政治投票權,包括選舉和被選舉權;社會權利主要是指經濟保障、享受社會發展成果和維持社會認可的文明生活方式等福利權利;民事權利以法律制度為基礎,政治權利以政治制度為基礎,社會權利以福利制度為基礎;民事權利主要發展於18世紀,政治權利主要發展於19世紀,社會權利主要發展於20世紀[7]。 馬歇爾認為,公民權利在社會生活中扮演着多種角色,發揮着重要的作用。首先,公民權是確定人們的身份和社會地位的標準。人們通常依據公民權確定自己在社會關係與社會結構中的位置。缺乏完全的公民權,抑或沒有乃至喪失公民權,這樣的人就處於社會底層,是遭受剝削壓迫和受到排擠的邊緣群體。其次,公民權反映了社會發展和制度安排的特徵。公民權範圍是由上而下擴大的。如歷史上政治權利先由貴族擴大到中產階級,然後再擴大到工人階級,最後擴大到婦女。公民權可以成為國家和社會群體之間社會封閉和社會排擠的重要工具[8]。再次,公民身份與公共服務、社會服務消費密切相關,與人們的生活狀況與生活質量息息相關。公民權是使用福利服務的重要資格標準,社會排擠常典型地反映在社會服務供應中[9]。最後,公民權狀況可以說明民主與自由、個人與國家、參與和革命、市場經濟與民主政治、市民社會與民族國家等重大的、關鍵性的社會議題[10]。簡言之,公民權理論是觀察社會結構、分析社會政策模式與社會排擠的策略性概念工具。 三、“單位─福利國家”的價值基礎 對中國的社會福利政策模式有多種理解,其理論框架和分析角度截然不同。 1970年代以前,歐美學者主要是從社會主義國家和“工作能力─業績”角度,來分析中國的社會福利政策。這種分析角度主要側重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和國家社會主義制度的詳細描述[11]。英國社會政策的鼻祖蒂特馬斯歸納了剩餘性、“工作能力─業績”和制度再分配這3種模式。他認為,社會主義國家的福利制度基本上屬於“工作能力─業績”模式[12]。 1980年代中期,對國家社會主義的研究中出現了“新傳統主義”的概念,其研究者企圖用這種概念解釋經濟改革過程中的國家與社會、工作與福利之間的關係[13],這種分析角度關注反映中國社會結構與組織特徵的工作單位。 1995年,王思斌指出,中國是政府主導下的非專業化福利政策模式[14]。這種觀點主要是從社工專業發展的角度概括福利政策模式。 1996年有兩位香港學者認為,在經濟改革過程中,中國的福利政策模式正趨同於東亞的福利模式,即儒家文化色彩濃厚的福利模式[15]。這種觀點主要關注傳統文化在福利發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及發揮的作用。香港學者黃黎若蓮主要從民政福利工作的角度,將中國的福利政策歸類為剩餘模式,認為國家在福利發展中扮演的是最後出場者的角色[16]。 毫無疑問,中外學者對中國的福利政策模式和福利制度基本特徵的認識在不斷深化,他們的分析框架日益多樣化,理論上關注的焦點也隨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化。但是,在這個領域內從事研究的學者們普遍地不太關注福利制度的價值基礎。 筆者認為,中國的社會福利制度特徵與政策模式是“單位─福利國家”。如果從國家提供的普及性服務的角度來看,中國的福利制度並非福利國家;但是,若從國家干預社會生活和政府提供“從搖籃到墓地”服務的角度看,中國又似乎是個典型的福利國家。 所謂“單位─福利國家”是指福利安排、運作機制、服務提供主要以工作單位為基礎的政策模式。工作單位既是國家福利運作的前提,又是影響國家福利制度的最重要變量。工作單位的性質類型、行政級別、擁有資源、組織規模千差萬別,單位之間的差別決定了員工的福利待遇與生活狀況。工作單位是國家結構的具體化,社會結構與制度特徵主要通過工作單位的結構和功能反映出來[17]。 長期以來,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為其工作人員提供全方位的福利,服務範圍由“搖籃到墓地”,導致就業者對工作單位的全面依賴。改革開放以來,工作單位型福利制度並沒有根本性變化。在風險意識、不確定因素和利益衝突增多的處境下,工作單位制度甚至有所加強[18]。這意味着“單位─福利國家”的分析框架仍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理論意義和政策意義。 “單位─福利國家”價值基礎由5部份組成。首先是“父權主義”保護情結。國家承擔着一種無限責任,國家與社會的邊界模煳不清。這意味着國家與國民的關係是不平等和非契約性的,公民缺乏獨立與自主性。其次是“國家社會主義”的價值取向。這意味着社會福利與政治權力的關係不明顯,福利主體是國家福利,市場、家庭、社區和非政府組織的福利無足輕重。第三,集體主義文化和功利性家庭主義。這意味着個人的身份、地位只有在社會關係網絡中才有社會意義,個人不是獨立的主體。個人的需要與福利狀況要依賴社會需要與集體福利狀況。第四,片面強調個人對社會的責任和義務。公民權利理論的精髓是權利與義務應高度統一。但中國的福利文化單純強調個人的責任和義務,極少涉及權利。這意味着中國人缺乏理直氣壯地要求政府提供服務的意識,只有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求助於人。第五,社會互助與社區互助。 “單位─福利國家”價值基礎的關鍵問題是缺乏實質的公民權。社會公民權理論的精髓是:所有公民均有依據個人和社會需要從國家獲得免費服務的權利。以基本需要為基礎,普及性原則、去商品化服務和國家承擔福利責任,是公民權理論的核心。中國的《憲法》規定,公民享有基本權利和義務[19]。但是,從總體上來看,中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基本上停留在形式公民權的層次,人們普遍缺乏實質公民權。更重要的是,長期以來,福利政策基本上處於次要和附屬的地位,福利的發展總是讓位於經濟增長,福利政策是典型的“婢女模式”[20]。這就無形中抑制和削弱了公民權意識的健康發展。 四、形式公民權利與制度性不公平 形式公民權是指表面上公民權利與義務完美無缺,實際上公民權利與責任缺乏實質社會意義,公民權停留在形式層次上。 首先,這種狀況典型地反映在政治生活領域中,國家與公民的政治契約關係薄弱。公民對國家權力的結構與運作機制了解不多。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種權力高度融合,權力制衡機制較弱。政治與行政高度整合,行政吸納政治的現象十分普遍。公民的政治參與意識和參與能力較低。 其次,市場經濟缺乏歷史傳統和適宜的社會環境,市民社會和民間力量薄弱。公民的自由流動和向上流動機會面臨諸多制度障礙。生產與消費相互脫節的現象嚴重,生產常無法及時有效地回應公民的需要。經濟權利體系與權利關繫結構處於低級的靜態簡單狀態,公有制經濟既導致以生產為基礎權利的失敗,又導致交換權利的失敗,引發了貧困和剝奪問題[21]。 第三,二元社會結構、二元福利結構是形式公民權在社會領域最典型的反映。中國的社會特徵是二元社會結構,少數市民是“城市貴族”,多數農民是“二等公民”。國家實行“城鄉分治、一國兩策”的制度,出身和戶籍成為確定公民身份地位的主要標準[22]。二元社會結構主要反映在二元福利結構中。二元福利結構主要由不合理的戶籍、糧食供給、副食品與燃料供給、住宅、生產資料供給、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保險、勞動保護、人才、兵役、婚姻和生育制度等14種制度構成[23]。 第四,中國的現存社會價值基本上是集體主義取向的文化價值觀,個體主義思想長期受到批判而被壓抑,公民權利意識與觀念薄弱。中國社會仍然維持着倫理本位的社會特徵[24]。更為重要的是,中國社會長期缺乏政治文化和公民文化的觀念,公民的政治參與文化、市場交換活動與哲學思辨活動普遍比較薄弱。 簡言之,形式公民權在中國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諸領域均表現得十分典型。形式公民權與“單位─福利國家”的政策模式之成因錯綜複雜,它產生的社會排擠效應十分明顯。 中國社會缺乏公民權生存發展的歷史文化傳統,家族制度和倫理道德束縛人們的手腳,追求個體價值與獨立自主意識的公民難以產生。一家一戶和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無需所有權與交換權利。與此同時,權威強大和至高無上的國家壓抑和妨礙了社會的健康發展,民間社會力量薄弱,“國家與社會關係”的框架失去了應有的社會意義[25]。而且中國社會的轉型速度緩慢,形成了“超穩定態”結構,普通民眾在權力結構中處於不利的劣勢地位,沒有平等公民權。家族主義、集體主義文化、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和狹義民族主義教育,強調國家與社會至高無上地位,常常忽視和壓制個人需要,導致“單位人”取代“社會人”,“組織人”取代“契約人”,“城鄉居民”取代“國家公民”的狀況,制約了公共福利的發展與公民權思想的擴散。在中國,歷史傳統和政治社會環境因素相互影響,政治、經濟與社會、文化因素相互交織,制度力量與結構力量相互強化。 需要強調的是,形式公民權的負面影響深遠。它導致政治、經濟、社會層面的排擠效應和文化歧視,令社會四分五裂,產生了制度性不公平現象,致使社會團結與社會整合方面難題重重。 形式公民權的負面影響首先表現在公民政治文化與民主政治發展緩慢,政治排擠嚴重。例如,億萬農民缺乏利益代表和政治代言人。其次,形式公民權在經濟上也有嚴重的負面影響,公民缺乏私法和民事權利。例如,農民工在市場競爭中處於次要勞動市場和邊緣經濟地位[26]。再次,形式公民權在社會層面的負面影響是導致社會的四分五裂,二元社會結構與“單位福利”制度盛行,社會結構分化程度低,社會不平等現象日趨嚴重,形成了“國家強盛、市場力量與民間組織弱小”的不平衡狀態[27]。例如,億萬農民無權享受城市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福利,只能靠社區互助與家庭保障來滿足其基本生活的需要。最後,形式公民權在文化上的負面影響是,意識形態在社會生活中扮演過份重要的角色,個體主義和個人價值觀薄弱,集體主義文化盛行一時,傳統的社會價值觀念主宰政策模式、公民的行為規範和社會選擇。 五、社會結構轉型與重構公民身份 本文從福利制度及其價值基礎的角度,分析了“單位─福利國家”的政策模式及其社會排擠的負面影響,目的是重新認識中國的福利制度與政策模式,為福利制度創新與重構價值基礎提供理論解釋和政策建議。 目前,市場經濟發展、生活方式轉變、價值觀念更新、社會轉型與現代化進程,處處凸顯出形式公民權基礎上的福利制度之落後性。形式公民權必然引發結構緊張、利益衝突和價值碰撞。要考慮政治體制改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轉型與價值觀念更新等戰略議題,為發展民主政治、完善市場競爭、建立現代社會和價值觀念而努力,將形式公民權改為實質公民權是一個突破口與切入點。 當前,中國社會環境的變化既為解決公民權問題營造了氣氛,提供了多方面的條件,又為形式公民權轉為實質公民權和重構公民身份提供了動力與推力。在全球化時代,民族國家和公民身份的時間、社會、政治和行為邊界日趨模煳不清,也迫使我們反思公民權制度與理論,以建構與國際化相應的公民權,從而謀求全球發展[28]。 從中國歷史變遷的脈絡來考察,傳統農業社會的歷史積澱,中央集權政治體制、計劃經濟體制、工作單位為基礎的社會組織體系、準軍事化的社會控制模式與社會主義意識形態,都是“單位─福利國家”與形式公民權的制度基礎。“單位─福利國家”模式的價值基礎是形式公民權和國家權威,而非實質公民權和個人權利。形式公民權具有一系列負面效應,會不可避免地造成政治、經濟、社會排擠與文化衝突。其最大的負面影響是形成結構不平等與制度不公平,把社會中的多數人排擠到全面邊緣化的狀態,這種狀況將成為影響社會穩定與發展的制度根源。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發生了一系列重大變化,政府工作重點由以階級鬥爭為綱轉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社會資源配置方式由國家統一調配轉向部份的市場交換,社會資源占有關係由集中轉向分散,社會功能結構由高度綜合轉向高度分化,社會階級結構由封閉轉向開放,社會文化由大一統轉為多樣化,對外關係由封閉到與世界接軌[29]。 這樣的結構變遷雖然未涵蓋公民權觀念的重構,卻為形成新的公民權制度提供了動力。只有重構公民權觀念和相應的公民權制度,中國才可能深化政治體制改革,完善市場經濟,促進社會和文化的可持續發展,構築協調的國家與社會、城市與鄉村等重大關係,從根本上確保社會穩定。 江蘇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一、確立與國家權力相獨立的個人權利是近代民主的最大成就 二、民主蛻變為暴政:以多數人的名義 三、“美好”的社會為什麼會鋪滿罪惡? 四、當代中國亟待張揚自由之權利 【注釋】 國家與公民的關係是中國政治現代化亟待解決的一個基本政治關係。本文從政治思想史關於公民個人權利的理論出發,討論保障公民自由權利對建構現代民主社會的意義,分析現代專制主義如何把國家凌駕於社會之上,進而提出應當怎樣認識公民的基本權利及其與國家權力的關係。 一、確立與國家權力相獨立的個人權利是近代民主的最大成就 “公民”這一概念是舶來品,中國本土只有“臣民”、“子民”的概念。這兩個概念反映出截然不同的政治關係與政治意識。公民是民主政體下的主體或主宰;臣民與子民則是專制政治下的被統治者、被奴役者。近代中國雖然引進了公民這個概念,並將它寫入憲法,但在現實中並未確立公民意識,更未保障公民權利。 在西方,公民在國家中主體地位的確立也經歷了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經過文藝復興、宗教改革和啟蒙運動,人權的概念逐漸滋長並終於在人們的心目中變得不可動搖,為以後新興資產階級共和國提供了理論基石。但公民的地位在以後的某些時期(如法國大革命的雅各賓派專政時期)仍受到過挫折。從思想根源上尋索,近代以來實際上存在着對公民權利理解不同的兩種民主理論,這兩種民主理論在近代以來的西方民主史上都產生過重大影響,成為不同人們的信仰與追求,相應地也產生了不同的歷史及其結果。 洛克的民主理論是以公民的權利為基礎的。洛克認為,公民的個人權利最基本的內容就是生命、自由、財產的權利(這3項權利以後分別被載入美國的“獨立宣言”、法國的“人權宣言”等重要歷史文獻)。洛克強調,人們建立政府的過程中只是把管理社會的公共權力讓渡給了政府;而每個人的個人權利是絕對地屬於個人的,任何情況下不可轉讓,不可剝奪。政府的職責只是保障每個人的權利,所以政府的權力是從屬、派生於公民權利的。政府起源於人們的委託,它的合法性必須基於被統治者的同意;它的使命是為了保障公民的權利,其自身不應當再有什麼目的;政府的權力是有限的,它不能超越公共權力的範圍侵入到公民的權利領域,否則就違背了人們建立政府的目的。 洛克的國家學說堪稱近代民主理論的經典,它包含了天賦人權論、契約論、人民主權論、政府權力有限論等豐富思想,成為美國、西歐和許多民主國家立憲的依據。所謂立憲民主主要是為了防止政府超越其權限,以憲法的形式規範政府權力的範圍及其產生與運轉,同時讓公民的生命、自由、財產等基本權利得到憲法的保障。從洛克與他的後繼者的思想中可以發現,近代民主理論的歷史性成就在於嚴格地界定了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界限,並且視後者為前者的基礎,前者為後者的派生物。這不僅與專制主義相悖,與古代雅典、羅馬的民主也大異其趣。 在洛克稍後,盧梭因其名着《社會契約論》[1]而影響日盛,不遜洛克。盧梭長期享有“徹底民主主義”的譽稱,但他與洛克的理論有一個基本的區別,盧梭未對國家的權力與公民的權利作嚴格的界分。盧梭把國家(主權者)理想化了,認為國家是公意的代表,它不但代表公共利益,也代表每個人的利益,每個人因此都必須服從國家。他還認為,主權者不可能損害他的全體成員,也不可能損害任何個別的人,因此主權權力就無需對臣民提供任何保證。盧梭一方面賦予國家這個主權者以無限的權力,另一方面要求公民個人必須絕對地服從國家,如果有人拒不服從,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這種民主理論的後果就是在民主的旗幟下實行專制。 最早對盧梭的理論提出批評的是另一位法國思想家貢斯當。經過近一個半世紀後,其間人類經歷了法西斯極權主義的浩劫,貢斯當的意見才得到廣泛的迴響。貢斯當曾一針見血地指出,盧梭的人民主權理論“經常被用來作為自由的頌辭,但是,這些頌辭卻是對所有類型的專制政治最可怕的支持[2]”。貢斯當指出,盧梭理論中代表公意的主權者是個“抽象存在”;那種以全體的名義行使的權力必定是由單獨的個人或極少數人所支配;那種絕對的、無限的權力不管落到什麼人手裡,不管是君主,還是自稱是人民的代表,結果“你將發現它同樣都是罪惡[3]”。貢斯當認為,人類生活的一部份內容必然是屬於個人的和獨立的,它有權置身於任何社會權能的控制之外,“主權只是一個有限的和相對的存在[4]”,這些獨立於社會政治權力之外的個人權利就是“個人自由、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享有財產及免受一切專橫權力侵害的保障”。“任何侵犯這些權利的權力都會成為非法權力”,不論這種權力是來自神權、征服,還是人民的同意。他的結論是,“人民主權並非不受限制,相反,它應被約束在正義和個人權利所限定的範圍之內。即使全體人民的意志也不可能把非正義變成正義[5]”。這些言辭既精闢,又透徹,把盧梭主權說的缺陷剖析得淋漓盡致。 自由民主主義者無不強調個人的權利。譬如,當代自由主義代表柏林對專制的概念作了如下的界說,他認為,“人類生活的某些部份必須獨立,不受社會控制。若是侵犯了那個保留區,則都將構成專制[6]”。他強調,在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應有“絕對的屏障”或“疆界”,一個社會、階級、或群體的自由程度如何,便取決於這些屏障的力量如何[7]。當然,公民在捍衛個人權利的同時還應當有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貢斯當將此稱為政治自由。他說:“個人自由是真正的現代自由。政治自由是個人自由的保障,因而也是不可或缺的”;若沒有個人自由,“剝奪他們的政治自由也就是輕而易舉的了”[8]。柏林指出:“一方面,制度必須尊重公民的個人權利,保障他們的獨立,避免干擾他們的工作;另一方面,制度又必須尊重公民影響公共事務的神聖權利,號召公民以投票的方式參與行使權力,賦予他們表達意見的權利,並由此實行控制與監督[9]。”當政府官員或議會議員“背棄了對他們的信任時將其免職,當他們濫用權力時剝奪其權力[10]”。 二、民主蛻變為暴政:以多數人的名義 貢斯當的思想後來為托克維爾、密爾所繼承,但當時法國社會所接受的是盧梭的人民主權論思想。法國大革命時期所出現的雅各賓專政就是這種理論的一次實驗。法國大革命時期,只要經過國民公會多數決議就可以把任何人送交革命法庭,而法庭只是執行公會的決議。一旦當權者不如其意,他們就會動員民眾走進國民公會,干擾議會的正常活動,甚至越過國民公會,直接召喚民眾集會,取得人民支持,脅迫國民公會,或者號召人民起義,用武力迫使國民公會就範。在這種不受約束的人民主權的威脅之下,大批人遭之逮捕,他們失去了正當的司法保護而被送上了斷頭台。只要與當政者(或多數者)持有不同意見,就是人民的敵人(甚至反對盧梭也成了反對人民的標準),隨時可能慘遭屠殺。在雅各賓專政期間,凡是持與羅伯斯庇爾不同政見者,均被視為人民的敵人,經國民公會多數表決通過而被處死。結果大批無辜者慘遭殺害,而政權的民意基礎則愈益薄弱。雅各賓分子被自己的政敵用他們對待政敵的辦法消除掉了。騷亂的極權民主的結果是走向其反面,為拿破崙的軍事獨裁創造了條件。 托克維爾將這種以多數人名義行使的無限權力稱之為“多數人的暴政”。它是針對法國大革命教訓所提出的一個概念,其意是,即使擁有多數也不能享有“無限的權力”。他指出:“無限權威是一個壞而危險的東西。在我看來,不管任何人,都無力行使無限權威。”“當我看到任何一個權威被授以決定一切的權利和能力時,不管人們把這個權威稱作人民還是國王,或者稱作民主政府還是貴族政府,或者這個權威是在君主國行使還是在共和國行使,我都要說:這是給暴政播下了種子。”[11] 托克維爾就此成為將民主與自由相區別的思想家。他認為民主與自由可能發生衝突;民主制度的最大危險在於它所擁有的絕對權威可能扼殺個人自由;如果將多數的暴政與君主制下的暴政加以比較,那麼前者無論在廣度與深度方面都是後者所無法企及的。國王的暴政充其量只能是一種政治的暴政,而不可能是社會的暴政。因為國王的權力至多是政治權力,他對不同意見者的最大懲罰不過是將其投入監獄;他可以肆無忌憚地蹂躪其身體,卻無法控制其思想。民主所產生的多數暴政則既擁有政治權力,又擁有社會的乃至道德的權力。任何人如果與多數意見相左,他首先得反省自身,而決不能對多數的意見提出疑問;當他因此而被指控為有罪的時候,他除了認罪之外沒有任何申辯的權利,如果申辯,只能說明他的頑固。 民主蛻變為暴政,借民主之名行暴政之實,以人民的名義迫害人民等等,是法國大革命期間上演的一幕人間悲劇。托克維爾以其深邃的眼光注意到,一種民主制度,如果在缺乏對該制度進行制約的社會中建立起來,如果在沒有公民自由權利的傳統的國家中建立起來,那麼必定是前所未有的集權與專制。他說:“假如將來有一個類似美國這樣的民主共和制度在某一個國家建立起來,而這個國家原先有過一個獨夫統治的政權,並根據習慣法和成文法實行過行政集權,那麼,我敢說在這個新建的共和國里,其專橫之令人難忍將超過歐洲的任何君主國家。要到亞洲,才會找到能與這種專橫倫比的某些事實。[12]” 智者之箴言,值得今天的中國人深思。 三、“美好”的社會為什麼會鋪滿罪惡? 20世紀初,首先在俄國,誕生了新型的社會主義國家,一時間為進步人類所嚮往。以後,一批國家先後加入了這個行列。到世紀中葉,形成了強大的社會主義陣營,大有社會主義制度取代資本主義制度之勢。但好景不長,社會主義很快就衰落下去。無論在物質上還是在精神上,它都未給人們帶來曾經許諾過的美好的東西。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蘇聯和東歐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共產黨在民主化浪潮中竟象多米諾骨牌那樣於頃刻間倒塌。中共雖然未從絕對權力的寶座上跌落下來,但也不斷地遇上嚴峻的挑戰。社會主義的衰落和改道換制已是一種普遍現象。社會主義作為一種制度,匆匆而來,又匆匆而去,是值得研究的重大課題。從國家學說,從國家與公民的關係這一視角來考察,最基本的一條就是,這種制度輕視和剝奪了公民的權利。公民的權利無保障,即使在古代的專制國家也是難以持久的,何況人類已進入現代社會。 在國家與公民的關繫上,社會主義國家確立了與西方民主國家相反的理論。西方的理論認為,個人之權利是天賦的,國家之權力因公民委託而來;國家的目的只是為了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權利,因此它的權力應當是有限的;如果它侵犯公民的權利,就是個非法的政府,人民就有權罷黜、免去其受民眾委託而得到的權力;不是法律賦予公民各項權利,而是公民的天賦權利才產生了憲法和法律;不是統治者造就了法律,而是法律造就了統治者;統治者只能遵循法律而不能左右法律;只有公民守法,政府官員更加守法,這才是法治國家。總之,法律的基本宗旨在於保障公民權和防範政府的特權。 而社會主義國家的情形正好相反。它把國家確定為神聖的,要求公民對國家無條件地服從;如果與國家有不同的意見,那就是罪惡,隨之而來的便是無可逃循的懲罰;社會主義國家要求公民對國家無保留的奉獻,除了生命、財產,還有人的良心,一旦國家需要(不管這種需要是否正當),人們就應當站出來讓國家挑選;社會崇尚國家意志、國家利益、國家榮譽、國家統一,而對個人的權益,即使是最低限度的正當權益,如果被認為與國家利益相矛盾,你就得放棄它。在社會主義國家,法律不是公民權利的靠山,而是國家權力的奴婢,權力駕於法律之上,而不是置於法律之下;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統治者既是法律的制定者,也往往是法律的破壞者;公民的權利與義務雖載入憲法,但在實踐中往往無端地遭到排斥。老百姓(中國長期不習慣使用公民的概念,往往以“老百姓”稱謂代之)必須守法,政府官員則可以不守法,有的甚至在公眾面前明目張胆地違法。國家權力就是建立在無視、甚至無端侵犯公民權利的基礎之上的。一個社會建立在這樣的政治關係之下,其政權必定是專制、暴虐的,儘管它標榜為“人民當家作主”,聲稱“代表人民利益”,但人民其實是國家的奴隸。這樣的國家其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往往遇到重重困難,掌握權力之人則必定是腐敗的。 現實表明,無論是在斯大林還是在毛澤東的統治時期,公民的權利都無端地遭到侵犯、剝奪。對中國來說,專制主義在20世下半葉曾一度登峰造極,正如毛澤東所言,“我們超過秦始皇”。20世紀社會主義國家所推行的其實是現代專制主義,它借用了盧梭的理論之後,又製作了耀眼炫目的馬列主義外套,創造了一套“以革命的名義”的辭語體系,把專制妝扮得神聖無比。人們除了恐懼、除了匍匐在它的面前之外,不可能再發出自己的聲音了。 在這樣的專制下,“人民當家作主”只是個“抽象的存在”,“無產階級專政”的權力被解釋成必須通過這個階級的先鋒隊──共產黨來掌握。據說,黨是無產階級利益的忠實代表,它沒有自身的利益;黨還掌握馬克思主義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因而高瞻遠矚,通曉社會發展規律,能領導人民從勝利走向勝利。這些說教就是共產黨一黨專制權力和權威合法性的依據,現在看來是神話,但因為它比起“奉天承運”、“繼天立極”等老舊套話更具新意,整整哄騙了幾代人。對於擁有國家政權的共產黨,領袖的個人意志還可以左右國家和民族的命運。不論蘇共和中共,誰當上了第一書記,“誰就是最高權威,誰就可以以個人意志左右政治局和中央委員會,以至全黨[13]”。領袖在登上最高權力階梯的同時,也就成了馬列主義的“權威”;只有他才能最正確地闡釋馬克思主義,並根據新情況發展馬克思主義。領袖就是靠“主義的壟斷權”整合全黨、統帥全國的。無論是斯大林還是毛澤東,都要神化自己,推動個人崇拜。在這種權力體制下,領袖享有無限的權力,不可避免地,領袖也擁有犯錯和犯罪的權力。荒唐的禍國殃民的“文革”能延誤10年之久,沒有任何力量可以與之抗衡,直到毛澤東壽終正寢才可告結束,僅僅是其中一個較為突出的事例罷了。 四、當代中國亟待張揚自由之權利 80年代以來,人權或公民權的意識悄悄地孕育於人們之心靈,乃至成為一種思潮與運動。到90年代末,人權的觀念才開始為中共領導人所接受(標誌是簽署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不過,中國的執政黨利用一切機會申明自己特有的人權標準,認為對於中國這樣發展中的大國來說,首要的是人的生存權,有此就應該滿足了。而筆者認為,這種解釋大有可駁辯之處。 首先,為洛克所提出而被世界各國所認同的關於公民的3項基本權利,即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是一個整體,3者互為條件,不能將其肢解為“首先”要什麼,“然後”是什麼。如果說,生命權、財產權是生存權的範疇,那麼,一個無自由權利的人怎能捍衛他的生命和財產呢!?當政府對公民施以暴政,而公民根本沒有防禦政府暴行的手段,包括沒有批評、控告政府的自由權利,他怎能維護自己的生命安全呢?當有人揭發(實際上是誣諂)你是特務、叛徒、反革命(這在運動的年代是家常便飯),或指控你顛復政府時,如果你連申辯的權利也沒有,你還能安享正常人的生存權嗎?這種情況在過去的年代或在今天的現實生活中實在是太多太多了! 公民的生存狀況固然受到國家經濟、文化發展水平的制約,因此公民在這方面所享受權利的改善有待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只能逐步達到。但公民自然權利的實現則不存在這些條件的限制,它不需要政府做什麼,而是只要政府不做什麼就可以立即實現。實現言論自由的權利,只要不封鎖消息,不封殺言路,不建立審查制度,不查封報刊,不開列禁書,不制裁異端,不抓思想犯,不以言入罪,不興文字獄,……這一切都不做,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出版自由的權利就自然而然地實現了。其他如結社自由、信仰自由,人身安全、財產保障等也是如此。何況,要改善公民的生存狀況,也往往需要從保障公民權利做起。例如,人民公社時期,農民長期不得溫飽。實行家庭承包製後農民迅速脫貧,生存狀況很快改變。因為公社制度束縛了農民手腳,承包製則使農民獲得了勞動的自由、創業的自由、支配勞動成果的自由、離開土地的自由。 其次,如果人權只是一個生存權,這等於把人貶為動物一類了。人與動物之區別,並且人之所以高貴,就在於人有自由思想,“人類的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覺的活動”,這是馬克思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所說的一句話。失去自由,就不再成其為人,這歷來為進步思想家所申揚。歷史之父希羅多德在《歷史》中如此寫道:“作為奴隸,當你從未體驗過自由的時候,你是不知其甘甜的。如果你嘗過自由的話,你就會勸我們不僅僅是用投槍,而且要用斧頭為自由而戰”。但丁在《君道論》中則說:“上帝賜給人類最大的恩惠就是所有人的自由原則,而自由的第一原則就是意志的自由。”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則如是說:“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人類的權利,甚至就是放棄自己的義務。”帕斯卡說是更簡明:“人的全部尊嚴就在於思想。”社會進步來自自由;智慧與創造來自自由;一切美好的東西皆為自由。 扼殺自由是專制主義的本性。極端專制主義者甚至不僅禁止言論自由,而且不允許有不說話的自由,即保持沉默的自由。如同貢斯當所說,它“強迫人們說話,它監視人們思想中最隱秘的部份,它強迫人們違背自己的良知而說謊,它剝奪了人們擁有一個最後的避難所的權利[14]”。也就是當代捷克思想家哈維爾所說的,它完全剝奪了“無權者的權力”。在那種社會裡,生活的邏輯是:“我思想,所以我存在;我說話,我一定滅亡。”因此,要活命,就得會說謊。社會中生產得最多的是“道德上的病人”。人們對口不應心就習以為常了。從那種災難年月掙扎過來的韋君宜說:“參加革命之後,竟使我時時面臨是否還要做一個正直的人的選擇。”“我悲痛失望,同時下決心不這樣干,情願同罪,斷不賣友。。”[15] 在講假話成為一種時尚的年代,社會“完全不重視忠城,忠誠信仰只會換來亂批亂鬥和無窮盡的精神虐待[16]”。我們都應當好好想想,沒有精神自由,對我們的民族意味着什麼?! 發軔於近代民主的現代民主國家均視國家權力(公權或國權)為公民所授,無論在空間和時間上,還是在法律和道德上,均應受到限止,濫用者即受制止;並且視公民權(私權或民權)不可侵犯與剝奪,在公權與私權之間建立了一道法律與輿論的疆界(或曰屏障)。政黨、社會團體(它們都是利益集團)可參與公權,但不得鯨吞與壟斷公權,因而是位於公權之下的社會權力。政黨領袖(黨魁)為政黨之代表,受制於黨派,不是駕於黨派之上的家長。因此,現代民主國家對於公民、國家、黨派與領袖4種政治要素的位置排序是:公民為其首,它是各種政治權力之源,國家為其次,黨派為其三,領袖次之。乃此,民權高於國權。國權者對外即為主權也,民權或人權高於主權。在現代專制主義國家,上述4種政治要素位置排序則正好相反。領袖為其首,政黨為其次,國家再次,公民為其末了!如此則主權、國權當然高於人權、民權了。改變這種專制主義的政治關係是國家和社會進步的前提。 上海紡織管理幹部培訓中心 一、國家與社會關係的幾種類型 二、國家吞併社會:改革開放前國家與社會的關係 三、改革開放後國家與社會的關係 四、提高社會自主能力,建設民主制度
1949年後中國的國家與社會的關係演變成“強國家─弱社會”模式。改革開放使這一模式在經濟領域有了重大改變,但國家並未積極推動社會自主能力的提高,國家與社會之間缺乏充分有效的聯結組織來表達社會的利益、減緩國家對個人的直接壓力,現有的許多社會團體不過是行政性組織的變種。今後中國社會的自主能力需要不斷提高,應當落實公民的“結社權利”和“出版權利”,建設民主制度,構築國家─社會的良性互動關係。 一、國家與社會關係的幾種類型 社會是以共同的物質資料的生產為基礎而相互聯繫的人類共同體,富有能動性和創造性的個人是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而社會的基本職能則是為個人的生活、交往和生產活動提供必要的空間、自由及機會。國家是人類迄今為止創造的最重要的政治組織單位,它由政府、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構成,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國家與社會的關係的討論是西方政治學的一個重要話題,但在中國的思想史中,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並不是關注的焦點。與西方的國家與社會逐漸分離甚至二元對立的模式不同,1950年代以來中國的模式是:國家政治權力滲透和擴張到社會的一切領域,既沒有明確的政治國家或公共權力觀念,也不存在獨立的私人活動領域和社會經濟生活,社會長期處於國家的籠罩中。在這種情況下,絕大多數中國人主要是按照義務和依附而非權利和責任來理解社會的存在。正如葛蘭西指出的:“在東方,國家就是一切;市民社會是一批尚未成熟的混亂的群眾。[1]”自20世紀50、60年代起,不同民族國家從農業社會轉型為工業社會的發展道路引起了社會科學界一股研究“現代化”的思潮。現代化是一場特殊意義的變革,它既是一種意識形態,又是一種社會關繫結構。現代化的意識形態提出了一種讚揚個人自由和權利的學說,涉及到國家與社會的關係的重構。根據西方比較政治學的歸納,國家與社會的關係大約有這樣幾種類型[2]。 第一種是“強國家─弱社會”類型。這種模式又被稱為科層式集權主義,其特點是國家權力高度集中且廣泛滲透於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取消或大大降低了其他組織力量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民主改革之前亞洲的一些國家和地區,如韓國、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台灣等,大體可歸入這種模式。 第二種是“弱國家─強社會”類型,國家的行政能力較低,科層官僚機器常常是以個人關係為基礎,專業知識不夠,缺少財政資源,而社會的力量卻與國家機器同樣強或比國家更強,類似於種族、部落的傳統力量占據着支配地位。獨立之初的一些拉丁美洲等國家大體可歸為這種類型。由於國家的行政能力差,無法指導經濟增長,執政者關心的是如何維持統治精英的權力。 第三種是“強國家─強社會”類型,國家的行政能力很強,但社會群體的自主力量也很強。這種模式又分為兩類:一種是墨西哥、印度、埃及等國家,國家在經濟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各群體具有一定的組織化程度;另一種是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國家制定和執行政策的能力較強,社會力量的組織化程度也相當高,能以強有力的地位與國家在制度框架之內對話。 第四種是“弱國家─弱社會”類型,人們常用“一盤散沙”來形容該模式。在這種模式中,國家缺少發達的官僚系統,甚至也缺少為現代民族國家所必需的社會基礎。而且,由於階級發育的程度較低,以及部族政治的作用,強有力的社會力量也難以形成。一些非洲國家大體可以歸於這種模式。 一般來說,歷史上率先啟動現代化進程的國家(歐美國家),其現代化的推進方式是自下而上的,現代化的主要推動力來自民間而不是來自政府的計劃和強制,因此在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上往往以社會為中心。而後發展國家(第三世界國家)的現代化是在發達國家的示範效應下起步的,它們沒有時間等待社會內部力量的自發成熟,只能依靠政府充當現代化進程的推進器,使得現代化進程往往是自上而下地進行,因此在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上往往以國家為中心,社會力量處於國家行政力量的全面控制之下,社會缺乏對國家的有效的制度化制約。 近年來,隨着一些依靠國家力量發展社會經濟而失敗的事例的出現,理論界有人提出了一些新提法,如自下而上的發展、基層的發展、以人為中心的發展等,對發展動力的尋求方向從國家轉向民眾。亞洲一些國家的經驗表明,分配上的不平等與缺少民眾的參與,是造成社會活力下降和經濟效率低的重要原因。隨着民眾的自我意識增強,人們對社會自主力量給予越來越多的注意[3]。 二、國家吞併社會:改革開放前國家與社會的關係 歷史學家早就指出,中國的國家有一種“早熟”的傾向,它表現為政治機器先於社會而完善並強大起來,秦併吞六國標誌着這種制度“早熟”的開始。秦統一中國後建立了一系列以維護中央集權為目的的制度,如郡縣制、統一度量衡、修建官道、統一法律、設置常備軍、以及始自“焚書坑儒”的意識形態控制。在這種“官僚制帝國”的制度框架中國家與社會的關係是不平衡的:社會沒有發展起自己的獨立領域,缺乏自組織能力;鄉村是自然經濟,而城市是主要依靠國家消費的中心。這樣,中國傳統式發達的中央集權的統治機器所面對的是單一化、整體化的農業社會和分裂、軟弱的市場[4]。 1949年之後,在國家與社會的關繫上,中國發生了不同於數千年歷史的根本性變化,開始了“國家改造社會”的運動,致使國家權力比先前任何歷史時期都更具滲透性和復蓋性。通過土地改革、“社會主義工商業改造”、“人民公社化”等措施,打破了建立在血緣、地緣基礎上的社區共同體,在實行國有化、建立計劃經濟體制的同時,逐步把農村的經濟組織政治化,政治權力擴充至以前從未被國家觸及到的村莊之中,從而把廣大農村社會納入到國家管理的框架之中。 對於2千年來未有重大變化的中國農村來說,從合作化到“人民公社”無疑是一場徹底的政治重建工程。首先,合作化削弱了家庭的生產功能,一種新型的超家族權威取代了傳統的負責村社公共事務的自發組織,以動員村民從事集體行動。其次,“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體制將國家的政治權力進一步延伸到對農民家庭的嚴密控制。這樣,農村在生產、生活上長期的自然狀態被有計劃的管理控制所取代。對糧食的“統購統銷”進一步限制了市場和貨幣的使用範圍,使國家可以通過價格“剪刀差”把資源從農村轉移到工業化和城市化建設中。 在城市的經濟組織政治化過程中,形成了一種被稱為“單位制”的非常獨特的組織系統[5]。“單位”本身具有國家的派出機構或代理機構的含義。國家通過“單位”這一基本組織將城市社會的成員整合起來,“單位”的每個成員對組織的依附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對國家的依附。與此同時,在戰爭年代形成的“支部建在連上”的政黨控制軍隊的組織原則,在“單位制”內演變為黨對每個“單位”一切活動的“一元化領導”。 這樣,整個社會的組織系統演變成了執行以黨的意志體現出來的國家意志的工具。經過對社會的“拯救、領導、限制、改造、規劃”,國家變得無所不在,無往不勝,而社會則成為一個虛擬、抽象的符號,從此中國的國家與社會兩者的關係呈現為極端的“強國家─弱社會”模式。在這種模式中,國家力量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無限膨脹,國家在很大程度上吞併了社會,實際上相對自主的社會已不再存在。從50年代到70年代,無論是農村對城市工業化提供支持的“剪刀差”,還是將城市日常生活需求壓到最低限度以儘可能地提高積累率的“勒緊褲帶”,都說明了國家在制定自己的政策目標時幾乎不會遇到來自社會的強有力的抗拒和反彈。在這種國家制度框架中,政治、經濟和社會三個系統高度重疊,以便國家直接壟斷大部份社會資源。這裡講的資源不僅指生產資料,也包括城市中的住房等生活資料、日常生活用品的供應以及就業等機會資源。換言之,國家不僅成為生產資料的壟斷者,而且也是生活資料的發放者,權力和威望的配置者。 “強國家─弱社會”模式便於樹立中央政府的權威,保障了早期的以擴大規模為基本內容的外延型工業化的需求。但在該模式下整個社會生活幾乎完全依靠國家機器的驅動,社會的思維能力和創新活力被窒息,全部社會生活呈政治化、行政化趨向,用政治動員遏制社會分工,用計劃替代市場,所以它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經濟增長與社會公平、專家決策與大眾民主、生產效率與消費多樣化等現代性矛盾。在管理日趨龐大複雜的現代經濟時,如果沒有社會和市場的支持,國家雖然可以取得階段性成果,但無法保證國家與社會、市場的可持續良性互動;而且,一旦國家機器的驅動力度減弱,本身就缺乏自主性的社會和結構僵硬的經濟就會陷入混亂,產生一種由政治、經濟和社會共振引起的社會總體性危機。到“文革”結束時,這種國家與社會的關係模式走到了盡頭。 三、改革開放後國家與社會的關係 1978年開始的改革開放使中國社會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其中最為引人矚目的是,政治領域的力量在減弱,經濟和社會領域的力量在逐漸成長。以上世紀70年代末農村改革為起始,國家對農村無處不在的控制逐步減弱,以此交換農產量的穩步增長、低成本的社會控制和農民的政治支持;農民則以保證對國家的上繳和承擔經營責任,換得土地的長期使用權和流轉權、承包上繳之餘產出的私產權,以及非農資源的部份或全部所有權。在改變了的國家與農村社會的關係的背景下,無論是農民承包經營的地權制度,還是工商界要求保護私有財產的修憲提案,都意味着國家與社會的關係的重要轉變。 在經濟領域,農村改革的推進不但賦予了農民比較完整的農業經營權,還賦予了農民興辦企業的權利,他們也可以進入城市去打工掙錢。農民從事經濟活動不再是為了完成上級下達的命令或指示,而是為了給自己賺更多的錢;支配他們的動機、決策、行動和收益的不再是政府,而是獨立於政府的市場。城市的企業改革雖然沒有讓國有企業獲得真正的獨立,但卻在一定程度上推行了“政企分開”,削弱了政府對企業的控制力,使國有企業獲得了越來越多的經營自主權,市場對國有企業的支配作用也越來越大。與此同時,“三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的發展造就了經濟領域中新的參與者。市場的力量在絕對和相對的意義上都在持續地增強,從而深刻地改變了中國經濟領域的權力格局。 在社會領域,改革開放使中國人的個人權利有所擴大,人們可以選擇居住地,可以遷往他鄉甚至出國,可以自由擇業。社會階層的多元化改變了改革前的階級結構。雖然社會的力量在不斷壯大,但是國家並沒有積極推動社會自主能力的提高,而是依然承擔着許多原本應屬於社會的功能,並且國家與社會之間缺乏充分有效的聯結組織來表達社會群體的利益,減緩國家對個人的直接壓力,現存的許多社會組織只不過是行政性組織的變種。 公民是否能自由結社,公共傳媒是否能自主活動,是判斷社會領域是否具有自主能力的最敏感的指標。民間社團旨在為成員自主的交流提供有力的支持和良好的環境,以代表、綜合、表達、捍衛社會群體的利益,關注共同的或長期的社會問題,為公民提供參與社會發展的渠道,在政府和社會公眾之間架設橋梁。目前,由於受到黨政機構的嚴格控制,中國的社團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或自治性,缺乏起碼的代表性,因而也得不到成員的支持和擁護。由於缺乏代表性和合法性,民間社團也就沒有資格與政府進行討價還價,基本上不具備參政能力,在社會生活中不能發揮它應有的作用,使得一些在市場經濟基礎上形成的新的衝突和矛盾缺乏應有的解決機制。比如,在城市裡,由於沒有代表農民工利益的社會團體,因而明顯缺乏協調農民工與國家或企業關係的組織手段。在傳媒和言論環境方面,言論自由度的提高主要表現在口頭的小道消息傳播、飯桌上的政治笑話、互聯網上某種程度的表達、學術性批評的相對發展等,然而總體上政府還是嚴格地控制着公共傳媒,規定了必須“報道什麼”和“不准報道什麼”。 四、提高社會自主能力,建設民主制度 對今天的中國來說,“國家與社會的關係”可以簡約為國家如何推動社會自主能力的提高、全面構築國家─社會的良性互動關係。一個具有高度自主性的社會,其公民的組織性較高,公民之間的互惠關係、自我管理發展較快,有公民維護自身利益的基層組織,通過各種形式的利益集團、民間志願組織以及自由的新聞界等,公民可以有效地反對某些人、機構或組織濫用權力。正如C·泰勒所言:“透過自由結社,整個社會能夠自我建構和自我協調”,它甚至“能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或者影響國家政策的形成”[6]。托克維爾則認為,民主政治建立在介於個人與國家之間的獨立組織和社會集團的存在的基礎之上,社團是抵抗專制的唯一堡壘,“在民主國家,關於結社的科學才是一切科學之母”[7]。 按照哈貝馬斯的說法,社會領域屬“公共領域”[8]。公共領域是公民舉行集體活動的領域,而社團是公民舉行集體活動的最重要的組織形式,所以公共領域自主活動的權利是反映國家與社會的關係的重要指標。由於公共領域至今仍然被控制在政府手中,公民的出版自由、結社自由、集會自由還沒有得到制度化的保障,因而公民無法形成與政府討價還價或是制約政府的能力。因此,目前推動社會自主能力的提高,應當從落實公民的“結社權利”和“出版權利”着手。這是一個事關建設國家民主制度的問題,它將隨着經濟體制的轉型被社會公眾越來越多地關注。社會自主性與國家控制之間的平衡,實際上是一個不斷交涉、討價還價的結果。 自上世紀80年代末,由於民主制度建設的停滯,國家面臨着權力合法性的危機,在提出“發展是硬道理”後,經濟領域成績顯着,“權力過大、權威不足”的合法性危機才得以緩解。1949年以後中國政府通過兩大管道贏得合法性:一是宣稱代表和表達“人民的意願”;二是宣稱了解和掌握了所謂人類發展的普遍真理。今天,在正統的意識形態話語崩塌後,國家權力唯一的合法性只剩下矜誇經濟增長一途。但是,不管在哪個時代、哪個國家,經濟的增長都有自己的極限,一旦經濟增長放慢甚至出現經濟危機,那麼這根最後的救命稻草就靠不上了。“在民主國家,經濟增長不良只會導致內閣變動或執政黨更替,但一般不會影響到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因為民主制度不需要靠經濟增長率來為其制度的合法性正名。而中國......由於經濟改革嚴重動搖了......奠定在意識形態基礎上的政治合法性,因此,迴避政治改革的單純市場化策略不可避免地把政治合法性的基礎經濟化了。[9]” 韋伯曾非常睿智地指出:“一個長期積弱的落後民族在經濟上突然崛起,必然隱含一個致命的內在危險,即它將加速暴露落後民族特有的‘政治不成熟’。這種經濟快速發展與政治難以成熟之間的強烈反差不但最終將使民族振興的願望付諸流水,甚至會造成災難性的結局,即民族本身的解體。[10]”此言被德國日後的發展所證實:韋伯死後德國的“魏瑪共和”今日幾乎成為“政治不成熟”的同義詞,其結果就是希特勒的上台以致戰敗後兩德分裂。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始終面臨着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之再調整,否則就難以容納和推進現代化,而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就是如何改造傳統國家的權威形態,使其在新的基礎上重新獲致合法性並轉換成具有現代化導向的政治制度。無疑,民主制度建設是國家獲致權力合法性的根本途徑。雖然物質利益的最大化在社會發展的某個階段,尤其是物質匱乏階段會成為國家權力合法性的臨時支柱,但當社會生活進入正常軌道,特別是在物質生活得到基本滿足之後,人們更關心的是諸如政治參與、政治公開化、政府的廉潔與效率、政府決策的民主化等公共生活。過去一個世紀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即是明證。 當前中國的制度與世界主流文明和經濟發展的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目前還存在着“效率壓倒民主”、“民主條件不具備”等淺薄認識和短視行為。如果聽任其發展並擴散,將對中國的現代化建設產生巨大的破壞力。一種可能的結果是,伴隨着國家在與社會、市場三者的博弈過程中仍然握着相當程度的主動權,整個國家成為一種新型的官僚化國家,社會活力被扼殺,制度創新成空談,民族精神萎靡不振。另一種可能是,由於沒有正常的政治表達和參與渠道,制度運行難以達成共識,社會內部矛盾衝突加劇,強勢階層壟斷了政治權力,弱勢階層則尋求激進的手段,政治生活無法進入穩定有序狀態,整個中國步入所謂的“高風險社會”。 在傳統上,集中控制一直是治理中國這個龐大帝國的基本手段,但民主無疑是更有效地建設現代國家的可能性選擇,因為它是人類目前發現的最好的糾錯機制和利益協調機制。在上世紀40年代奪取政權時,中共的領袖們清晰地認識到這一點,把民主視為跳出人亡政息的歷史“周期率”的出路:“我們已經找到新路,我們能夠跳出周期率。這條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鬆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11]”此後經過幾十年的經濟發展,支持民主的經濟條件正在增加、強化。有利於民主的經濟條件不會自然而然地產生民主,民主需要造就。中國的現代化建設已經從一個非常規化時期進入到一個常規化時期,改革開放中屢次被推遲的那些最敏感、最棘手的問題,必然會浮出水面。被動應付不如主動改革,政治民主化是中國遲早都需要面對的問題。 喻中 重慶行政學院法學部 一、背景案件:“大牛故意傷害案”之始末 二、城裡法官的鄉下父親是如何參與司法過程的? 三、從一個案件看中國的司法狀況 四、“城裡法官的鄉下父親”角色中蘊含的理論意義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司法過程是由法官主持、在其他訴訟主體的參與下解決當事人之間爭議的過程。然而,在法定的當事人與參與人之外,實際的司法過程中其實還存在一些幕後的參與人。本文將從訴訟社會學[1]的角度考察這類幕後參與人中的一個特殊類型:法官的親屬。筆者因偶然機會接觸到一件刑事案件,在這一案件里,城裡法官的鄉下父親充當了案件當事人向該法官行賄的媒介,使當事人獲得輕判。可以說,這個案件的裁決其實在法庭之外、在法官的家裡就已經決定了,而參與決定的一個重要人物就是城裡法官的鄉下父親。筆者對這個案件的了解,並未通過審判庭、法院檔案、訪談法官等正式渠道,而是通過案件發生地一群村民之口,也從城裡法官的鄉下父親之家人那裡獲得了不少有關此案前因後果及幕後交易的詳細信息。由於筆者不是從法律的角度,而是從村民的視角了解這個案件,並且注意到村民們敘述這個案件的特殊立場,從而看到了司法過程的另一面,這一面幾乎從未被法律教科書和法律條文觸及到。筆者反覆思考這個案件時發現,它是中國訴訟社會學研究的一個相當典型的案例 ,值得討論。 目前中國的戶籍管理依然有農村戶口與非農村戶口的劃分,雖然有所鬆動,但城鎮與鄉村之間體制上的二元分隔依然未變。各級法院均設在城鎮,縣級法院雖然在一些鄉鎮設立了派出法庭,但無論是在人事、財政上,還是在法庭工作人員的心理歸屬上,設在鄉鎮的派出法庭及其法官都屬於城裡的基層法院,而不屬於鄉村社區。近幾年,隨着“撤區並鄉建鎮”政策的推行,派出法庭的數量有日漸收縮之勢。法院既然設在城裡,法官也就是城裡的法官,雖然他們可能被派駐到鄉鎮工作,甚至去偏遠的鄉村調查案件、收集證據。相當數量的城裡法官都生長於鄉村,通過參軍、高考等方式進入軍隊或高校,轉業或畢業後被安置或分配進了城裡的法院,成了城裡的法官,但他們在鄉下依然有親屬,因此不可能脫離其在鄉村社區中的關係網絡。 如果城裡法官在鄉村中有關係網絡,在他們主持的司法過程中,他或她的鄉下父親或其他親屬可能扮演什麼樣的角色?這種角色對城裡法官作出的司法判決可能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如何從社會學的立場來解釋這種角色及其產生的影響?這些問題既有助於理解司法過程中法律規範之外的社會因素,也有助於解釋轉型時期某些特殊的社會關係,對這些問題的提煉和探討實際上也是對中國社會現實的察看與總結。因此,筆者將城裡法官的鄉下父親作為司法過程中的一個特殊的幕後參與者,採用現實主義的眼光,通過法律社會學的考查,探究產生這種角色的社會根源,其承擔的社會功能以及學理上可能蘊含的啟示意義。 一、背景案件:“大牛故意傷害案”之始末 在地處長江上游三峽庫區的A縣[2]天龍鄉太平村,村民文才辦了一家規模不小的磚廠,他為人強悍,善於籌劃,又有一幫忠心耿耿的“弟兄”們齊心相助,磚廠十分興旺。他手下的“弟兄”中有一個叫大牛。在太平村里,甚至在鄰村,以文才為核心的這個小群體具有較強的支配力。文才需要“弟兄”們的支持和幫扶,“弟兄”們也要靠文才這棵“大樹”,由此文才和“弟兄”們結成了一個相對緊密的利益共同體,“弟兄”們為“文才大哥”盡心盡力,文才也有義務為“弟兄”們的生命、財產安全提供庇護。 大牛負責磚廠的燃煤供應,經常到山裡的一家煤廠買煤,認識了煤廠附近的一個姑娘,兩人就好上了。但這個姑娘還有另外的男人,於是就上演了一場兩個男人爭奪一個女人的古老遊戲。一天深夜大牛正好在姑娘屋裡睡覺,其“情敵”突然率人敲門而入,將大牛從被窩中揪出來暴打了一頓,還強迫大牛當場寫下字據,保證絕不再“沾”這個姑娘。大牛氣急敗壞地跑回太平村,要“文才大哥”替他報仇。在他的“弟兄”們看來,是“大牛被人打了,大牛的女人被人搶了”。這不僅讓大牛既羞愧又憤怒,也讓文才及其“弟兄”們丟了臉面。第二天文才就組織了一伙人,開了一輛卡車,找到對方就打開了。文才“起兵”攻打對方,一是為大牛復仇,二是為了凝聚人心、增進內部團結,三是為了彰顯實力,進一步提高自己在太平村地區的支配力。在鬥毆過程中,大牛依仗人多勢眾,出手過重,把“情敵”打成了重傷,且造成其左手殘疾。在混戰中,文才見勢不好,趕緊將傷者送進縣醫院,好歹保住了他的命。但事情不可能就此了結。文才希望私了,賠點錢就算了。受害方也同意私了,但向文才索賠50萬,文才無法接受這種苛刻的條件。於是受害方就向公安機關告發,大牛很快被公安局刑警隊抓走。一宗刑事案件由此成立,並很快起訴到法院。 雖然致人重傷與殘廢確係大牛所為,但這場鬥毆實際上是文才組織的。大牛把一切責任都攬到自己身上,而文才則實際上是“漏網之魚”。在一定程度上,大牛是在替文才受過,因此文才有道義上的責任全力“解救”大牛。如果“解救”成功,“弟兄”們會認為,“他連縣法院都可以擺平”,太平村及周邊地區村民也會對他多存幾分敬畏。這對他經營磚廠或做其他生意,乃至於在鄉村社區爭奪資源,將產生積極的影響。所以文才決定“把大牛弄出來”。 文才雖然在鄉村社區中能遊刃有餘地協調各種關係,但在與政府機構打交道時就力不從心了。當大牛的案子還在公安部門的偵查階段時,文才就找過公安局。他本想請人吃飯,再送些錢,但無人引薦,公安局的人根本就不理他。文才曾去關押大牛的看守所探望過,想出錢請看守所直接把人放了,當然未能成功。案件轉到檢察院後,檢察院的一個工作人員給他推薦過律師。文才按照推薦人提供的姓名和地址接洽了一家律師事務所,一個律師把他帶到茶樓里向他索要5萬元活動經費,該律師承諾,他將用這筆經費去打通檢察院和法院,讓大牛獲得最輕的處理結果,放人是不可能的,但少判幾年完全可以做到。文才認為,這5萬元只能買一個彈性的承諾,甚至可能什麼也買不到,而且律師是否把這筆錢如實地用於打點法官和檢察官,他也無法監督,於是文才委婉地拒絕了這個律師的要求。 最後,該案被轉到了縣法院。文才只好登門求助於太平村的農民萬開國。萬開國的長子萬松濤1980年代畢業於一所政法學院,時任當地縣法院刑事審判庭的副庭長。萬開國並非文才首選的求助對象,因為他們同住一村,文才只要在萬開國面前低了一次頭,今後就不大容易在當地無所顧忌地頤指氣使了。但開庭審判迫在眉睫。無計可施的文才只好求萬開國出面向當庭長的兒子說說情,給大牛一個寬大處理,只要能“把人放出來”,別的都無所謂。萬開國答應試試看。文才雖然想過直接去找萬松濤,但萬松濤小時候就外出求學,與文才形同陌路,如果萬松濤象公安局、檢察院的人那樣公事公辦,或者說些空洞的客套話,下面的事就不好細談了。對文才來說,與其花5萬元通過律師去打點法官,還不如通過法官的父親去打點法官,這是最便捷、最有效的途徑。 後來,法庭的一審判決是,判處大牛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也就是說,只要判決一生效,大牛就可以“出來”了。在這個案例中,萬開國的角色,就是一個典型的城裡法官的鄉下父親。下文將分析,“城裡法官的鄉下父親”作為一種類型化的特殊角色,是如何在幕後參與司法過程的。 二、城裡法官的鄉下父親是如何參與司法過程的? 城裡法官的鄉下父親積極參與此案的司法裁決有如下動機。首先是經濟上的利誘。萬開國夫婦年過六旬,沒有任何收入,也無多少積蓄,平時靠兩個上過大學、在外工作的兒子交贍養費維生,手頭拮据。如今有人願意送上數萬元巨款,放棄這種“發橫財”的機會實在很不甘心。老人反覆琢磨之後,決定把這筆錢收下來,無論如何也要爭取讓萬松濤辦好這件受託之事。即使把5萬元給萬松濤一半,餘下的也夠老兩口養老了,至少可暫時免去兩個兒子的贍養費。同時,對萬開國來說,村裡的“大富翁”文才以晚輩的身份、懇求的姿態、謙恭的口吻求上門來,頗令萬開國有一點揚眉吐氣的體驗。答應文才的懇求,不僅能收他的錢,還可以隱約地以其恩人的身份自居。何況,在鄉人眼中,幫助文才把大牛“救出來”,既給了大牛一條出路,而且對誰都沒有損害,似乎也是件善行。萬開國自然希望藉此在鄉村社區中彰顯自己的地位,獲得更大的尊敬。 萬開國要求法官兒子萬松濤通過判決此案把大牛放了,對萬松濤來說這不是輕而易舉的事。一方面,刑事案件的裁定要經過合議庭討論,萬松濤個人作不了主;另一方面,若故意判得過輕,檢察院會提出抗訴,引發上級法院的二審程序,弄得不好可能追究自己的“錯案”責任。儘管有這些困難,萬松濤經過反覆權衡後還是決定尊重父親的要求,憑着十幾年的辦案生涯和關係網絡,在判決時以緩刑的方式把大牛放了。 他之所以在裁決這個案件時會尊重鄉下父親的意見,有以下原因:首先,說情者是自己的父親,而且父親是提出了一個強烈“要求”,在注重倫常關係的中國社會裡,法官們一般會給予起碼的尊重。父親為了替文才遊說,進城住進萬松濤家裡,只要兒子不明確答應“辦事”,父親就一直不走。其間,父親對當法官的大兒子歷數了種種收取文才賄賂的“必要性”:小兒子收入不高,每月交贍養費比較困難;自己年齡大了,經常看病是一筆不小的開銷,而且醫藥費也一年比一年看漲;你們兄弟倆給的錢越來越不夠花了,即使你萬松濤想多給一點,你媳婦也不高興,會引起夫妻不和,何況你的收入也不高;你的的女兒將到市里讀高中,要交2萬元的高價(中學稱之為“贊助費”)。萬開國還對法官兒子表示,父母從前靠編斗笠掙點錢,把你養這麼大,又供你讀書,你就幫父親一次吧,這其實也是在幫你自己;在太平村,能出得起大價錢的也只有文才,咱們就做這一次,得個實惠;你可能要擔風險,但這個風險是值得的,以後咱就不做這種事了,等等。儘管萬開國說的那一套不符合法律,但從中國的鄉土社會習俗來看,卻既合情也合理。 其次,萬松濤也覺得為這5萬元冒一點風險是值得的。他作為副庭長,每月的正當收入不到2千元,入不敷出。3年前為了當上這個副庭長,萬松濤已經花了數萬元“活動費”,幾乎把工作十多年來的積蓄花得一乾二淨。這是“遊戲規則”,競爭這個位置的人都在送錢,你如果不以送錢的方式“聯絡感情”,一般來說是上不去的。何況,院長們也需要下屬們送的錢與上司聯絡感情,否則他們自己也無法升遷,甚至連現有的位置都保不住。送了錢、當上副庭長後並不能一勞永逸,因為法院黨組可以隨時把這個職務撤掉。萬松濤所在法院的院長兼黨組書記在一次法院幹警大會上就說過:一個庭長副庭長算什麼,二指寬的一個紙條就可以把你免了。要想保住這個職務,特別是還想再“進步”的話,就得把“聯絡感情”“作為一項長期的任務來抓”。春節、上司的生日、上司的生病日、上司子女的婚慶日等,都是“聯絡感情”的機會,此外還要隨時向領導“表達敬意”。所有這些活動都需要花錢,只靠正當收入根本無法支付。如果收下文才送來的5萬元,自己留一半,起碼可以對付兩三年的“活動費”花銷。萬松濤理解,“水至清則無魚”,如果不遵守官場上的潛規則,自己在法院中將永遠處於比較邊緣的地位。如果還有一線希望,誰願意始終作一個邊緣人呢? 再次,萬松濤自己不跟文才見面,由父親牽線收錢,這就把風險降到了最低限度。在任何情況下父親都不會出賣自己。萬一露出了破綻,父親可以一口咬定,錢是他收的,與兒子無關;兒子聽了父親的“說情”,這確實不對,有徇情枉法的嫌疑,但不存在受賄問題。 最後,在可行性方面,萬松濤也仔細考慮過。給大牛判個緩刑,頂多也只是量刑上偏輕而已,這可以通過“技術處理”來實現[3]。此外在策略上還可以想些辦法。比如,刑庭的正庭長到省法官學院學習去了,庭里的工作暫由萬松濤負責,大牛這個案子可以由自己來承辦,他與大牛沒有任何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關係,因此無需迴避。而合議庭的3個人中另2人比較可靠,通過自己提出的判決方案是不成問題的。這個案件沒有出人命,也不牽涉到縣裡的重要人物,屬於一般的傷害案,不會引起分管院長和審判委員會過多的關注;縣檢察院公訴科科長是中學同學,與他溝通一下就不會提出抗訴了,因為該科長本人也有事要萬松濤配合。因此,萬松濤覺得,可以滿足文才的要求,這筆交易可以做。 城裡法官的鄉下父親(以下簡稱“父親”)參與司法過程具有下面這樣一些特點。首先,“父親”並未在法律規定的任何訴訟環節中公開露面。他既不是律師,也不是被告人的近親屬,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參與人。但這個案件的判決結果與他的活動密不可分,他是這個案件的一個重要參與人,他的參與是在司法過程的幕後。其次,“父親”對司法過程的參與不具有法律上、體制上的正當依據,這完全是無視或輕視法律的非法參與活動。這個特殊的司法過程幕後參與人並沒有維護大牛的合法權利的動機,他也不懂司法過程和法律條文,甚至根本不關心這類技術性問題,他對兒子法官萬松濤提出的唯一要求是,滿足文才提出的條件,咱父子倆把他那5萬元收下來。再次,法官的鄉下父親這一身份使他在司法過程中承擔了與法官的“城裡父親”不同的功能。如果法官有個“城裡父親”,這個法官就會在城裡保有種種關係網絡,城裡的訴訟當事人會直接與他聯絡,不必求助其父;對一個出身城市的法官,鄉村的訴訟當事人一般沒有機會建立起相互利用的交易關係,城裡的老人一般也少有萬開國這種鄉村老人所特有的一些願望(比如在鄉村社區中尋求聲望)。因此可以說,“城裡法官的鄉下父親”這種司法過程的幕後參與者具有相當的特殊性,但在中國這個農村人口為主的國度里又有一定的普遍性。 以“大牛故意傷害案”為例,可以發現,“城裡法官的鄉下父親”參與司法過程時承擔了以下功能。首先,“城裡法官的鄉下父親”的幕後參與為司法過程中村民與城裡法官之間的錢權交易創造了條件。在城鄉二元分治的體制下,鄉村村民與法官(包括檢察官、警官)群體之間不容易形成彼此信任的利益交易關係。在“大牛傷害案”的偵查、起訟階段,文才試圖影響公安人員、檢察人員,均未能成功地達成交易。在檢察院有關人員的指引下,文才也曾打算求助於律師,但終因不放心而放棄了。這些交易之所以失敗,從一個側面來看,可以解釋成公安人員、檢察人員是清廉的;但從另一個側面來看,則是由於文才與公安、檢察、律師之間缺乏形成交易所必須的信任。在文才與公安、檢察人員之間,是後者無法信任前者;在文才與律師之間,則是前者不信任後者。信任關係不可能在一天內實現,需要花費較大的成本:交往時間、交往費用等等。如果缺少這種信任關係,交易雙方都將承擔較大的風險。而在當代中國,正是因為誠信的缺失,正常交易的成本變得越來越高。面對“城裡法官的鄉下父親”,文才本能地感到,把5萬元交給萬開國令人放心──即使不要收條;而如果把這筆錢交給律師去疏通法官,即使拿到了收條也還是不放心。文才以萬開國為中介,放心地實現了對司法權力的收買;法官萬松濤同樣以萬開國為中介,成功地實現了聚斂財富的目標。在文才面前,萬開國是司法權力掌握者的代言人;在萬松濤面前,萬開國又是金錢掌握者文才的代言人。由於萬開國以特殊的幕後身份對司法過程的參與,權力成為更容易被購買的權力,金錢對權力的購買也變得更加方便、可靠。 其次,通過“鄉下父親”這個屏障,“城裡的法官”可以把受賄的風險有效地降到最低點,又把收益升到最高值。過去20年來最高法院每年例行的工作報告中,基本上都有法官違紀、違法或犯罪的統計數據[4]。一般說來,法官受賄的風險主要有:判決(或執行)結果沒有達到行賄者的願望,行賄者主動告發;受賄者或行賄者因其他原因東窗事發,“扯出蘿蔔帶出泥”;在受賄過程中留下了“線索”,被人舉報;分贓不均,相互內訌等等。但如果法官的“鄉下父親”參與其中,這些風險將大大降低。一方面,“鄉下父親”對於“城裡法官”來說,實際上承擔了一種類似於“風險消解器”的功能;另一方面,通過“鄉下父親”這個幕後的參與者,法官的收益可以升到最高點,免除了其他中介人(如律師)的分潤和交易成本(如餐桌、酒吧里的費用),也避免了中介人侵吞部份賄賂款項的可能。 再次,通過“城裡法官的鄉下父親”對司法過程的參與,“強國家──弱社會”的固有模式在相似案例中被改變了。設在城裡的法院是國家機器的一個重要部份,在集權體制下國家機器通常被看作是強有力的,而鄉村社會則屬於相對處於弱勢的一方。然而,通過“城裡法官的鄉下父親”在司法過程中的幕後參與活動,司法權力不再聽命於國家和法律的意志,而是暫時服從於鄉村社會財富所有者的要求,因此鄉村社會成功地實現了對國家的暫時性徵服。 三、從一個案件看中國的司法狀況 筆者因對該案的興趣而對相關人物作了比較多的考察。通過對法官萬松濤工作和生活環境的分析,還可以從社會學意義上對當代中國的司法狀況作一些解讀。 首先涉及到的是普通法官的生存狀況與生存環境。在西方國家,當上法官、穿上法袍也許就是法律職業生涯中的成功標誌。但在當代中國,特別是在基層法院,一個普通法官的理想絕非僅僅是作一個純粹的法律專家,而是要沿着“普通法官──庭長──院長”的路線不斷上升。因為,在法院這個特定的單位內部,一個普通的法官只是這個“單位”的職員甚至“打工者”。筆者曾在一家檢察機關工作過4年,在同一幢辦公樓里還有一家法院,在同事和朋友們的口中,法院院長、檢察長都被稱為“老闆”,言下之意,大家都只是這個單位的雇員。一次出差公幹,由一位副檢察長領隊,在一輛警用中巴車上我們也稱他為“老闆”,至少是“分管老闆”,不料這位副檢察長趕緊聲明:“我不是老闆,我跟你們一樣,都是給老闆打工的。”法官、檢察官們對院長、檢察長的這種稱呼是耐人尋味的,它實際上可以映照出普通法官們普遍缺乏一種職業上的自尊心。 日本法社會學家棚賴孝雄的一項研究發現,對司法施加影響的3個渠道之一是行賄,即以經濟利益為誘餌促使法官作出對行賄一方有利的判決,但受賄行為會遇到兩方面的阻力,即外部嚴厲制裁的可能和內在職業道德的約束[5]。“只要我們的法官覺得自己只是社會中卑微的一群,他們中的許多人又不具備知識上的優勢,那麼司法權力的行使便很可能變成非正當交易。不僅如此,在一個品類不一而又管束不嚴的群體中,良莠雜處的結果,良者將越來越少,而惡草卻將愈發繁茂;‘種豆南山下,草盛豆苗稀’,客觀效果上彷佛經濟學上的‘格雷欣定律’,良幣為劣幣所驅逐。品行端正的法官反而無從發揮作用,被視為無能之輩。他們或者隨波逐流,加入非正當交易者的行列,或者被迫離開這個群體。[6]”既不願離開這個群體,又想改變這種卑微的處境,普通法官的唯一道路就是尋求職務上的升遷。“官大一級壓死人”,用在法院內部也是非常貼切的。普通法官的身份在原告和被告面前尚可底氣充足,但在“單位”內部卻屬於相對邊緣的群體(更邊緣的群體還有書記員、打字員等),只能算作“兵”,真正的“官”是院長、副院長們。“官”與“兵”之間的關係,就是日常生活中的命令與服從關係。此外,除了個別資深者,普通法官不可能進入審判委員會,對一些重要的審判業務問題沒有發言的機會,工資福利、住房面積也都要排在後面,這種種都是“官”、“兵”差距的體現。在法官們業務能力大致相當的情況下,誰能脫穎而出,關鍵取決於院長對你的了解程度、認可程度、接受程度。而要獲得院長的接受和認可,就需要採取各種方式“聯絡感情”[7]。為個人斂財或滿足個人貪慾並非法官們受賄的唯一原因;法官們受賄獲得的部份財富實際上是轉交給了那些能控制他們命運的人。 其次是法院內部法官之間的競爭機制。法律專業知識很重要,推行專業化甚至專家型的法官也是發展的方向。然而,在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的審判業務中,專家與非專家的界限並不那麼明顯。正如美國着名的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8]”一個從未接受過正規法律教育背景的人,只要在審判業務的崗位上工作多年之後,一般來說會比那些初出茅廬的法學學士甚至碩士、博士們更善於處理審判業務。事實上,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每天面對的都是一些普通的常規性案件,要把相關的法律條文與特定的案件事實結合起來形成一份判決書,這種能力大家都有,其中或許有高下之分,但差別並不象學者們臆想的那麼大。因此,儘管萬松濤多年前畢業於一所頗有聲譽的政法院校,但這種象徵性資本在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並不被人看重。相反,更重要的資本在於法院的決策層(特別是一把手)是否接受你。也就是說,法院內部法官之間的競爭主要表現為在法院決策層面前爭奪被接受的程度。這就導致了普通法官們思考問題的一個出發點,那就是讓決策層滿意,而不一定是讓“法律”滿意。在這樣的競爭機制下,按照“鄉下父親”的要求判決案件,可能不會讓“法律”滿意,但通過這樣的方式獲得的財富卻可以用來取悅上司,讓上司滿意。 其三是影響法官判決的因素。依照法律的規定,法院應當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按照理想的狀況,法律是法官們唯一的上級,法官們應當依照法律作出判決。但通過“大牛故意傷害案”可以發現,雖然法官的判決確實是依照法律作出的,但如何理解或解釋法律卻取決於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按照法律的規定,大牛一般不可能被判處緩刑,但經過萬松濤的解釋和運作,法律依照法官的意志而發生了變形。不是法官在服從法律,而是法律在服從法官。而影響法官作出這種解釋和處理的,恰恰是法律之外的因素。這種因素是多種多樣的。法官個人的性別、性格、生活經歷、受教育的背景,都可能影響法官的選擇。對此,美國現實主義法學的代表人物弗蘭克作出了細緻的揭示。他說:“如果法官的個性是司法中的中樞因素,那麼法律就可能要依碰巧審理某一具體案件的法官的個性而定。[9]”顯然,弗蘭克看重的是法官個性對司法過程的影響。至於法官的上司、法院的上級機構對審判過程的干預,則是中國司法的基本背景[10]。如果說上級對司法過程的幕後干預往往能引起人們的注意的話,那麼“城裡法官的鄉下父親”對司法過程的影響,還較少得到討論。 最後再討論法官受賄為何屢禁不止。在“大牛故意傷害案”中出現了法官受賄的現象,但判決結果並未徹底背離法律,至少是在法律的框架內作出的。面對大牛這個特定的被告人,法律可以板起面孔,判他10年甚至更長的有期徒刑,但也可以很客氣地說:“判3緩4,你回去吧”。對法律的不同面孔起着決定作用的就是運作法律的法官。換言之,法律主要是一種軀殼,法官則是這種軀殼的靈魂。造成法律軀殼和法律靈魂相分離的根本原因在於,普遍性的法律需要通過解釋才能與個別性的案件事實相結合。在解釋法律的巨大空間裡,法官可以朝着不同的方向行走。但其中的每一個方向都具有合法性。正是合法判決的多樣性(既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於本案中的大牛),才使得文才願意花錢購買對大牛有利的那種合法判決。司法腐敗或司法過程中的錢權交易就大量發生在這個領域中。為什麼公眾的感覺是法官受賄帶有普遍性,但真正因受賄而被查處的法官卻微乎其微呢?原因就在這裡:受賄法官作出的有利於行賄者的判決依然是合法的。 四、“城裡法官的鄉下父親”角色中蘊含的理論意義 “城裡法官的鄉下父親”可以代表一種類型化的身份,這樣的“鄉下親屬”有一個特點,即屬於鄉村社區的一員,與其他鄉村社區成員之間形成了中國鄉村社會中特有的“鄉親”關係。“鄉親們”共享一套價值觀、知識體系、文化符號,他們以特有的成本低廉的方式進行交往。同時,這種角色還有另一個特點,那就是在城裡(基層法院或其他層級的法院)的法官群體中有一個法官是他的親屬。儘管這個“城裡的法官”早已走出了鄉村社區,不再是鄉村社區中的一員,但他或她依然與居住在鄉村社區裡的“鄉下親屬”之間存在着血濃於水的關係。正是“城裡法官”與“鄉下父親”之間的這種關係,賦予“城裡法官的鄉下父親”這一角色不同尋常的理論意義。它至少可以給我們提供以下視角。 首先,它提醒我們注意,訴訟法中規定的司法過程不同於真實社會中實際運行的司法過程;訴訟法學研究的司法過程與訴訟社會學視野中的司法過程之間,也存在着巨大的差異。從法律規則的角度看訴訟程序或司法過程,只有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被告人以及書記員、鑑定人等,根本就沒有法官的“鄉下父親”這種不相干角色的位置。但在訴訟社會學的視野中,萬開國代表的這種角色對司法過程的影響是巨大的。在訴訟法學中,我們只能看到這樣一個過程: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立案偵查,並經批准逮捕了大牛;檢察院將大牛起訴到法院;法院經過初審,並經合議庭合議、分管院長簽字,對大牛作出了“判3緩4”的判決結果。但在訴訟社會學的視野中我們卻可以看到這樣一系列圖景:文才與包括大牛在內的“弟兄們”之間的利益共同體關係;文才與受害人之間試圖通過“私了”來解決糾紛的努力;文才試圖與公安、檢察人員達成一場交易但未成功;某個與檢察院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律師希望與文才達成一筆交易也未成功;多方受挫的文才最後鎖定了萬開國;萬開國進城勸說當法官的兒子;萬松濤決定由他自己來擔任“大牛傷害案”的承辦法官;萬松濤對合議庭成員的精心選擇;萬松濤與檢察院公訴部門負責人之間的私下協調;還有萬松濤與父親之間、萬松濤與妻子之間、萬松濤的妻子與公婆之間、萬松濤與上司、下屬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大牛故意傷害案”的判決結果就是所有這些人的活動、所有這些社會關係綜合作用的產物。也就是說,透過萬開國這個角色,我們可以看到一個更真實也更生動的司法過程。但這個過程不屬於訴訟法學,而是屬於訴訟社會學領域。不進入這個領域,就不可能真正地理解當代中國的司法過程。 其次,在依照主流的法治話語來譴責法官受賄的同時,更應當試着理解為什麼法官受賄是一個屢禁不止的社會現象。無論在哪個國家、哪個時代、哪種社會制度下,法官受賄都將受到法律和社會輿論的譴責。但僅僅通過譴責、鞭撻甚至詛咒,並不能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現象。法律社會學研究的一個任務就是深入剖析這種現象,分析它為什麼廣泛存在?它實現了什麼樣的特殊功能(或滿足了什麼樣的特殊需要)?從萬開國這個幕後參與人的角度看司法過程,可以發現,法官受賄並不能簡單地以“貪婪成性”之類的道德話語來解釋,它是各種社會關係的產物。法官萬松濤生活於其間的社會環境、體制環境對他的行為方式產生了決定性的影響。比如,通過受賄,他滿足了父親的願望(在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被視為回報了父親的養育之恩),同時他瞻仰父親的經濟負擔也相應減輕了;他自己有了一筆額外的收入,起碼在短期內,在與上司、同事的交往中可以更大方一些,做得更“漂亮”一些,上司和同事對他的“接受度”或“支持率”將有所提升。但法官受賄的根本原因還不只是直接收益,它與現行的法院體制有關,甚至與整個政治體制有關。因為,在機關內部,所有利益的分配都由地位的高低、官位的大小、權力的多少(三者其實是一回事)直接決定,而這些決定因素基本上都是通過上級機構來授予。因此,獲得上司的“接受”以及同事的“支持”,就是一個人在仕途上獲得成功的最重要的環節。相反,對法律的忠誠倒是一個相對次要的因素,因為它沒有什麼回報,或回報甚少。 最後,在萬開國、文才所代表的鄉村社區的法律觀念中,訴訟法教科書裡無限推崇的國家法律並未占據神聖的地位,相反,法律卻聽命於金錢和權力的擺布。一些主流理論着述認為,村民們不知法、不懂法,因此需要堅持不懈地向他們“普法”,要“送法下鄉”。通過本文描述的司法過程的這些幕後參與者,讀者卻可以看到,與其說他們不懂法,還不如說他們對法律持有一種不同於主流話語的看法。在他們看來,法律是官府操縱的,而官府又是可以買通的,換言之,法律也是可以買通的。在法律的背後,就是金錢與官府權力之間的交易。在“買通官府”的過程中,萬開國、文才幾乎都沒有想到法律的尊嚴或權威,他們眼裡只有掌握權力的執法機構。這樣的法律和司法觀念,在《水滸傳》、《紅樓夢》這些反映中國傳統社會的百科全書式的文獻中反覆出現過。這樣的觀念雖然不符合“法治國家的要求”,但卻是我們必須面對的一種社會事實。 其實,現實主義法學的先驅霍姆斯法官早就提醒人們:應當從“壞人”的角度來看待法律,他們所關心的只是法院將對他們如何處理,因此,“法律就是對法院事實上將作什麼的預測[11]”。萬開國、文才等人,正是霍姆斯所說的“壞人”,他們只關心法院將會作什麼,至於法律是什麼,他們才不在乎呢。從這個意義上看,萬開國這個司法過程的特殊的幕後參與者的角色,正好為現實主義法學的核心理論提供了一個中國版本的注釋和經驗。 華東政法學院副教授 一、什麼是黑社會?──“歐美型”和“亞洲型”定義 二、中國關於黑社會的概念──什麼是“黑社會性質組織”? 三、應當如何理解中國的黑社會組織?
中國是否存在黑社會犯罪?這個問題在法學界引起了很多爭論。中國1997年開始實施的新《刑法》中並沒有關於“黑社會犯罪”的罪名,但依照第294條的規定有“組織、領導和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因此,有的學者認為中國目前只存在具“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而不存在黑社會犯罪;有的學者則根據目前中國有組織犯罪升級的事實指出,真正的黑社會犯罪已經在中國出現[1]。 筆者在本文中分析國外的黑社會定義、中國關於黑社會和“黑社會性質組織”兩個詞的使用過程,以及中國有關法律對“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詞的界定,就“中國是否存在黑社會犯罪”這一命題作出判斷,並說明其依據。 一、什麼是黑社會?──“歐美型”和“亞洲型”定義 儘管黑社會犯罪已經作為一個世界性問題備受國際社會的關注,但到目前為止,國際組織並未給黑社會以確切定義,絕大多數的國際組織都視黑社會犯罪為有組織犯罪的一種[2]。然而,不少國家為打擊黑社會犯罪的需要,先後規範了對“黑社會”的定義。由於各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背景不同,黑社會的表現形式也各不一樣,因此各國對黑社會的定義也不盡相同。下面筆者將分“歐美型”和“亞洲型”兩大類來討論。此分類並非完全為了便於論述,更主要的是這兩種類型的定義正好代表兩種定義取向。 1.黑社會的“歐美型”定義 眾所周知,寄生於歐美國家的黑手黨是目前世界上存在時間最長、影響面最廣、組織最嚴密、結構最完整的黑社會組織。因此,歐美國家的犯罪學家們在“什麼是黑社會”這個問題上也最早提出他們的看法。迄今為止,黑手黨組織比較活躍的國家,如美國、意大利、德國等,不是在法律法規中對“黑社會”的含義作了規定,就是由犯罪學家對其加以界定。 黑手黨的發源地意大利是世界上少有的幾個在法律中明確了黑社會概念的國家。在意大利並不存在“黑社會”一詞,由於當地黑手黨勢力的猖獗,從政府機關到民間組織,從國家元首到普通市民都對其印象深刻,因此“黑手黨”很自然地成為“黑社會”的代名詞,在法律規定中也不例外。意大利刑法典中對黑手黨的定義事實上就是對意大利境內黑社會的定義。意大利刑法典第416a條規定:黑手黨類型的非法結社,是指參與者意圖使自己或者他人獲得非法利潤或利益,利用該結社的脅迫力量,以實施犯罪行為,致使他人屈從或保持緘默,以直接地或間接地控制所有權讓與、授權、公共契約與服務等經濟活動,或意圖在選舉期間妨害或限制他人投案自首之自由,以為他人或自己爭取選票者[3]。 20世紀初,意大利黑手黨開始嚮往遙遠的自由國度──美國。於是,有黑手黨“百科全書”之稱的黑手黨要員唐·維托開始鼓勵他的手下到美國尋找新的樂土,從此,黑手黨的發展史翻開了新的一頁。1923年,意大利的獨裁者墨索里尼上台執政,意大利本土的黑手黨首次遇到勁敵,在無法與國家元首抗衡的情況下,黑手黨慶幸他們“偉大的”唐·維托早已在大洋彼岸為他們準備好了新的地盤。如果說意大利黑手黨世紀初年的美國行只是一種娛樂的話,這一次,黑手黨可是把美國當成了最後的歸宿。二戰後,黑手黨第三次實施並很快完成了他們西遷美國的計劃。20世紀50年代,在紐約曼哈頓地區以及芝加哥,黑手黨已經成為當地最大的黑社會組織,並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某些行業,對當地經濟造成了很大影響。因此美國的犯罪學家開始注重對黑手黨的研究。1965年的牡蠣灣會議上,專家們指出:黑社會是衍生不斷的犯罪通謀,不擇手段地(包括正當的與不正當的、合法的與非法的)從社會中攫取超額利潤的產物;它在恐嚇和腐敗中得以生存;它在千方百計地規避法律的方面達到某種高水平;它在組織中實行集權制;其生存方式是,頭面人物們為了規避被刑法和起訴所引起的危險,對那些從事骯髒工作的屬下執行嚴格的紀律。 除黑手黨活動最為猖獗的意大利和美國外,法國和德國也有學者對黑社會作了深入研究。法國的着名犯罪學家安德魯·博薩就曾給黑社會下過一個定義。他認為,黑社會是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生活在合法團體外圍,有自己的章程、組織、等級和嚴厲的紀律,利用一切手段實現他們的目的,即最大利潤。他還提出,要判斷一個組織是不是黑社會,必須看它是否符合以下四個要素:即持久性、組織性、嚴格的等級分工和秘密性。與博薩一樣,德國着名犯罪學家凱澤也對歐美的黑手黨及其類似組織的特點作了如下概括:多人組成旨在盈利的穩定的利益共同體;一方面對成員有嚴格的紀律要求,另一方面以寬鬆的行為方式籠絡犯罪分子;犯罪行為的有計劃和分工合作;在合法經營的同時,也從事適合當時居民需要的非法經營,靈活的犯罪技術和選擇犯罪方法上的多樣性,剝削威脅、勒索、暴力、強制保護、恐怖主義制止賄賂,而在實施賄賂時,暴力退居次要地位,多採用各種形式的精神上的壓力;國際性和靈活性。 從意大利刑法典及美、法、德等國犯罪學家對黑社會的定義來看,他們不同的表述中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都強調黑社會組織的經濟行為和盈利目的。歐美型黑社會定義的特色是與西方國家黑社會組織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的活動特點分不開的。二戰以後,特別是1950年代後,歐美國家的經濟發展呈現前所未有的景氣,一些傳統勞動密集型產業不是被淘汰,就是向海外尋找低成本市場,歐美國家內部逐漸形成了以高技術為基礎的高利潤產業。黑社會組織如果依然從事街區暴力犯罪,自然易被淘汰;於是他們一改過去那種流氓形像,不再從事低級的、以暴力手段為主的上游犯罪,轉而以詐騙、走私、販毒、投資合法企業以及賄賂、腐蝕政府官員等手段獲取高額利潤。與此同時,黑社會的組織結構也日益嚴密完備。 雖然意、美、法、德等國的黑社會定義都強調黑社會的經濟行為和利潤原則,但法國、德國的犯罪學家對黑社會的定義卻帶有更多的理性和理論色彩,而美、意兩國的黑社會定義事實上完全是根據黑手黨的具體活動給出的。筆者認為,這是因為在法國和德國,黑手黨的活動遠不如在美、意兩國那麼猖獗。 2.黑社會的“亞洲型”定義 在亞洲,最引人注目的黑社會組織要數日本的“山口組”、台灣的“竹聯幫”和香港、東南亞的“三合會”。因此,在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法規或學術着作中都能找到關於黑社會的定義。 在日本,黑社會組織的稱呼被“暴力團”所代替。日本警視廳組織令第10條第3款規定:暴力團就是“經常從事暴力的非法活動的某些集團和危險組織”。1992年3月,日本實施《暴力團對策法》,其中的第2條第2號也對“暴力團”作了明確規定:暴力團就是“指有可能助長團體的成員集團性、常習性地進行暴力型不法行為的團體[4]”。 在香港則如同在意大利一樣,“黑社會”一詞已為具體犯罪組織所專有,“三合會”則成為對黑社會組織的通稱。“三合會”之所以享有如此“殊榮”,是因為在這塊土地上存在了200多年的這個組織不僅結構嚴密、犯罪目的明確,而且犯罪手段也具有代表性。鑑於此,香港在《社團條例》中對“三合會”及其相關團體作了詳細而具體的界定。依據《社團條例》,“三合會”是指任何使用“三合會”儀式,採用、使用“三合會”頭銜或者名稱的社團。任何人如屬“三合會”成員,或以“三合會”成員的身份行事,或自稱或聲稱是“三合會”成員,或參加“三合會”的集會,或向“三合會”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保管、控制或被發現管有屬於“三合會”社會或“三合會”社會社團任何分支機構的簿冊、帳目、字據、成員名單、印旗、旗幟或徽章者即屬“三合會”犯罪[5]。 澳門對黑社會的定義最正規,也只有澳門為打擊黑社會制定了專門的法規──《黑社會管製法》。該法規定,“非法組織的組成具有穩定性,以犯罪為目的的經由協議或其他任何事實,即如從事下列所指的一項或多項(販毒、非法禁錮、誘良為娼及經營娼妓活動,對人或財務藉口保護或以暴力或恐怖而取得財物利益,非法貸出財物,教唆或協助非法出入境,經營非法幸運博彩或互相博彩和使用、佩帶及保有違禁武器等活動)而顯示其存在着,即為黑社會[6]”。 無論是日本對“暴力團”的定義,還是香港對“三合會”組織的敘述,抑或是澳門對“黑社會”的規定,儘管判斷標準不一,表述各異,但都出自於法律文獻,代表政府和司法部門的觀點。但在東南亞一些國家裡,對黑社會的解釋是非常隨意的,外延也極其寬泛。如菲律賓政府規定:黑社會是在一定地區為達到一定目的,運用犯罪、犯罪技術及賄賂手段,進行壟斷或企圖確立近乎壟斷狀態的、有二人以上成員的犯罪團伙。在印度尼西亞,黑社會是指“在一定時期有一個共同目標,進行非法冒險性犯罪的團伙。”在亞洲,對黑社會的解釋比較寬泛的還有馬來西亞政府。馬來西亞政府認為,無論正式與非正式形成的組織,只要是意欲違抗國家法律所規定的社會秩序的團伙,都是黑社會。相對而言,菲律賓對黑社會的定義至少在活動目的、活動手段、活動性質、成員人數等方面加以規範,而依據印度尼西亞和馬來西亞政府對黑社會的定義,簡直可以把所有犯罪團伙都納入黑社會組織的行列。 東南亞國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對黑社會作出的界定,有利於這些國家對黑社會犯罪的有效打擊。儘管自19世紀以來東南亞各國的黑社會就是令政府十分頭疼的事,但近年來黑社會犯罪卻大大收斂。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尼、越南等地的黑社會因為當地的嚴厲打擊而無法生存,紛紛轉移出境,把目光投向了美國、中國大陸及部份歐洲國家。 歐美國家偏重於注意黑社會組織的經濟活動和利潤目的,而亞洲地區關於黑社會的定義則側重於黑社會組織的犯罪手段和組織內部控制機制。亞洲地區的黑社會組織儘管已出現智能化、國際化等特點,但暴力仍然是其主要犯罪手段。雖然“歐美型”黑社會定義與“亞洲型”黑社會定義相去甚遠,但都有一個共同點,即“黑社會”的定義完全是根據本國黑社會犯罪的實際情況確定的。 二、中國關於黑社會的概念──什麼是“黑社會性質組織”? 目前中國廣泛使用的關於黑社會的概念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外文里並沒有這個概念或對應的詞。這個概念出現在漢語裡也是1980年代中後期的事,此前對某些有組織犯罪的高級形態之稱呼一直使用“黑社會”一詞。因此,在此有必要先交代一下“黑社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用詞上的過渡。 自1949年至1979年的30年間,由於中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國家對社會實行高度集中的統一管理,經濟關係簡單,社會結構單一,黑社會難以找到生存的土壤,“黑社會”一詞也漸漸從人們的記憶中消失了。因此中國1979年的刑法中就根本沒有與黑社會犯罪有關的規定。 “黑社會”一詞重新出現在中國是在20世紀80年代初。1981年深圳市的公安部門發現有香港的“14K”、“新義安”等黑社會組織的成員在該市活動,為了打擊這股新型零星的犯罪勢力,深圳市於1982年9月頒布了“關於取締黑社會組織的通告”。這是自20世紀50年代初打擊和取締反動會道門之後,“黑社會”一詞首次出現在一個地方政府的文件中。1983年,中央為“嚴打”而發的動員文件(1983年31號文件)中提到,流氓團伙分子“是新的歷史條件下產生的新的社會渣滓、黑社會分子”。於是“黑社會”一詞開始用到全國範圍了。然而,此後不久政府有關部門談及黑社會犯罪問題時卻不再直截了當地使用“黑社會”一詞,而是將“黑社會”、“黑社會性質組織”、“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等概念混合使用。可是絕大多數人對究竟怎麼區分黑社會和“黑社會性質組織”,仍然無從判斷,而中國是否存在黑社會的爭論也日趨激烈。 1989年8月,深圳市政府發布了“關於取締黑社會和帶黑社會性質幫派組織的通告”。這個通告的標題明確表明,深圳市政府認為,當地既存在着黑社會,也存在帶黑社會性質的幫派組織,但該“通告”並未明確界定兩者的區別。1990年廣東省制定了“關於處理黑社會性質組織或帶黑社會性質的違法犯罪團伙的若干意見”。該文件指出:“黑社會組織是指境外黑社會在境內組建的分支組織,或者境外黑社會控制,按其旨意發展,進行犯罪活動的重大犯罪團伙”,而“凡有幫名、幫主、入伙履行一定的手段或儀式,活動有相對固定的場所、區域和行業,施行一種或多種違法犯罪活動,為帶黑社會性質違法團伙”。儘管這兩個定義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卻屬於中國的政府部門頒布的法規中首次明確區分黑社會組織和帶黑社會性質違法團伙這兩個概念。 進入90年代後,黑社會一詞很少出現在政府文件或官員講話中,取而代之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或“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唯一的例外是,原公安部部長陶駟駒在1991年1月召開的全國第18次公安會議上把犯罪團伙、黑社會組織、流氓惡勢力並列提出,肯定了中國已有黑社會的存在[7]。1996年3月全國人代會通過的關於國民經濟“九五”計劃的文件中首次使用了“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這個概念,從此在學術界和司法部門也開始用這個詞彙。 1997年3月,新的《刑法》將“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進一步規範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並在第294條中明確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的組織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不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學習綱要》(以下簡稱《學習綱要》)對“黑社會性質組織”進一步作了說明,指出它有3個特徵:其一,一般是人數眾多,成員固定,內部成員之間具有嚴格的身份等級與隸屬關係,並有嚴密的幫規或者會約,在其首領的領導下形成一個較為嚴密的組織系統;其二,這種犯罪組織在其組織者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有預謀、有計劃、有分工地從事犯罪活動;其三,以暴力、威脅等其他手段為後盾。如果將中國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理解與國際上比較普遍接受的黑社會的5大特點[8]對比,就會發現兩者其實相當接近,《學習綱要》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解釋,除了在主要目的和壟斷性這一點上與國際上通常認知的“黑社會”稍有區別外,其他各方面均基本相同。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2號)(以下簡稱“解釋”),並於2000年12月10日起施行。根據這一“解釋”,刑法第294條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一般應具備以下特徵:其一,組織結構比較緊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其二,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其三,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其四,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範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解釋”補充了被《學習綱要》所忽略的、對判定一個犯罪組織是否為黑社會的重要條件──經濟目的和經濟實力,而且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反社會性、壟斷性作了更詳盡的規定。 《學習綱要》和“解釋”界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完全符合“黑社會組織”的5大要素。筆者認為,新《刑法》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事實上就是“黑社會組織”的法律術語或者“學名”罷了,其內容實質與黑社會組織並無區別。 三、應當如何理解中國的黑社會組織? 本文第一節的論述已經表明:因為世界各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背景不一樣,不同國家的黑社會組織雖然有相同的追逐經濟利益的目的、具有職業犯罪組織的本質,但他們的犯罪活動、犯罪手段、組織形式等卻大不一樣。因此,即使同樣是黑手黨犯罪猖獗的意大利和美國,對黑社會的定義也大相徑庭;同樣是“三合會”橫行的香港地區和東南亞各國,對黑社會的看法也相去甚遠。筆者認為,對“黑社會”這個定義其實沒有必要規定一個全世界統一的標準,而應由各國根據國情給予不同的理解。就中國來說,若套用意大利的黑社會定義,顯然還未出現黑手黨一類的組織。但若把中國現有的犯罪組織與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度尼西亞、日本等國的法律法規或專家學者對黑社會的界定來對比,就不難發現,中國的犯罪組織已經發展成比黑社會還“黑”的犯罪組織了。現在國內許多專家、學者之所以否認中國存在黑社會組織,其主要根據是中國未出現象黑手黨那樣的組織,但筆者認為這種理解並無道理。 從某種程度上說,中國的專家、學者在使用“黑社會”這一概念時,已經比多數國家要求嚴格,因為西方國家根本就不存在“黑社會”這個詞。中文裡的“黑社會”一詞是英文underworld society(地下社會)或secret society(秘密社會)的漢譯,但這個詞的中文表達本身帶有價值判斷色彩,與西方的underworld society、secret society是不完全相同的兩個概念;中文的“黑社會”如果要直譯為英文,因為在中文表達上帶價值色彩,就無法翻譯成比較中性的underworld society或secret society。 中國的“黑社會”否定論者在討論中國是否存在黑社會時,不是從探討underworld society、secret society本身的含義入手,去尋找underworld society、secret society的本意,而是習慣性地以西方國家現有的典型黑社會組織為參照系,甚至拿在西方社會存在了數百年的黑手黨與中國現有的犯罪組織類比,因而認為中國目前還不存在象黑手黨這樣的在政治、經濟方面具有相當勢力,對社會造成了嚴重影響的黑社會組織,所以中國也就不存在黑社會。 退一步來說,即便堅持以黑手黨作為中國是否存在黑社會組織的參照系,中國目前的部份黑社會組織與西方國家早期的黑手黨也不相上下了。黑手黨是從中世紀西西里島上莊園主的私人護衛發展而來,但那時的莊園護衛隊不過是替莊園主看家護院,監工收租,儘管他們也干一些欺壓普通百姓的勾當,充其量不過是莊園主的打手而已。“黑手黨(Mafia)”一詞出現於19世紀初,是“偷盜(Muzzini Autorizza Furti)、放火(Incenti)、放毒(Avvellenamenti)”三個詞的縮寫[9]。19世紀初期黑手黨的全部活動,比起中國現階段那些從事走私販毒、綁架勒索、殺人放火、欺行霸市,甚至掌握一方權力,辦起了無數大公司,擁有數億資產的黑社會組織來說,黑手黨出現時的組織結構、犯罪活動、社會危害等等簡直是“小巫見大巫”了。 “黑社會”否定論者往往強調,中國的黑社會組織的成員人數比較少,因此不能被界定為黑社會。其實,世界各國對“黑社會” 的定義很少對其成員的數量作具體規定。如果把所有的黑社會都想象成擁有數十萬之眾,那麼香港的“三合會”、台灣的“竹聯幫”也都算不上黑社會組織了。根據香港警方1994年關於“香港三合會情況”的報告,當時香港約有57個“三合會”組織,總人數20萬左右,但比較活躍的成員只占7-10%[10]。也就是說,當時參與“三合會”活動的總人數不過1萬4千到2萬人,每個組織平均不到400人。台灣的“竹聯幫”1955年成立時,其頭目是流氓分子趙寧,成員只有50多人,而且不少是中學生,其主要活動地點僅限於台北市的古亭區、水源地、台北縣的中和及永和等,活動範圍遠不及中國大陸現在的一些黑社會組織。20世紀60、70年代“竹聯幫”曾一度迅速發展,但在1984年的“一清專案”後“竹聯幫”相當長一段時間都一蹶不振。台灣“警政署”刑事局肅檢科1996年的調查資料顯示,“竹聯幫”當年的總人數不過6百人。號稱台灣第二大黑社會的“四海幫”在1953年成立時只有44個成員,均為台灣大學學生,其幫規簡單得出奇:“有難同當,有福同享,打平台北市。”其經濟來源則除了收少量保護費之外就是伸手向家長要,主要活動也只是打架鬥毆、聚眾鬧事。不過,當時在台灣政府和民眾眼裡,甚至在今天的大陸學者看來,“四海幫”仍然屬於黑社會。 顯然,機械地套用他國的黑社會定義,從而否定中國的犯罪組織不屬於黑社會,是不適當的。只有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給黑社會下一個確切的定義,才是對社會負責的態度。新《刑法》是1997年的產物,當時中國的法學界普遍認為,中國沒有典型的黑社會組織形態。因而立法部門在制定刑法時,對當時出現的以暴力、威脅或其它不正常手段有組織、有計劃實施暴力犯罪,稱霸一方,為非作惡,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僅將其罪名定義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但到了2000年底,司法部門就發現當初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規定顯然已不能有效地打擊新型的犯罪組織,因此才有針對更高級犯罪組織的“解釋”出台。正如前文所說,“解釋”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規定恰恰說明,其實“黑社會性質組織”與“黑社會組織”並無根本性區別。 本來,對一類犯罪組織究竟如何稱呼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必須掌握它的實質內涵,然後對它採取嚴厲打擊措施。如果只是一味地強調中國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距“黑社會組織”還有一段距離,結果只能使許多地方幹部和民眾麻痹大意,減弱打擊黑社會組織的力度,最終導致一種大面積“黑化”的局面。只有根據中國的實際犯罪狀況,面對現實,制定出及時準確的打擊黑社會的措施,才能最有效地防止黑社會的蔓延。 原中國社會科學院日本研究所所長 一、如何理解個人崇拜? 二、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起於何時? 三、個人崇拜是如何營造起來的? 四、“毛澤東思想”的提出:個人崇拜的重要標誌 五、“毛澤東思想” 到底是什麼?
個人崇拜問題在中國已談論了50年,在中年以上的人群中幾乎早已到了無人不曉的地步,現在還來談它似乎有點多餘。其實不然。對這個問題的理解從來就有分歧,認識並沒統一。中國在這個問題上吃了很大的虧,遭受到無法彌補的損失,但並未吸取教訓,以致於到現在造神造假運動還盛行不衰,因此仍有必要將個人崇拜問題提出來加以討論。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實際上始於“延安整風”時期。筆者經歷過“延安整風”的全過程,本文的討論既是對相關問題研究的結果,也結合了當年對“整風”運動觀察的體會。 一、如何理解個人崇拜? 中國1999年版的《辭海》對個人崇拜的定義是:“神化個別人物並加以盲目崇拜的現象。”應該說,這一定義並沒有錯,只是定義後面的釋文不盡完善。比如釋文說,“一切剝削階級都利用它作為愚弄和欺騙人民群眾的工具[1]”,這一說法違反史實,因為“被剝削階級”也經常利用個人崇拜,農民起義領袖就是如此。如果以過去和現有的社會主義國家為無產階級專政,以美英法等西方國家為資產階級專政,那麼近一個世紀的歷史反而表明,無產階級專政國家吃個人崇拜的虧要大得多。在某種意義上甚至可以說,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垮台和另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落後,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個人崇拜造成的惡果。這既包括所有這些國家對列寧特別是斯大林的個人崇拜,也包括各國內部的專制獨裁及個人崇拜。所以我們這裡談的崇拜,更多地屬於國家體制問題,有很強的政治性。這也是個人崇拜在中共黨史研究中被實際上列為禁區的原因。 個人崇拜是個外來語,有時也被譯成個人迷信。這裡所說的崇拜(cult),並非一般意義上的崇拜祖先、崇拜名人等含義,而是指對崇拜對象的神化、迷信和政治倫理上的狂熱追隨、組織活動上的盲目服從,此外還有巫術治病、會道門、邪教等含義[2]。但在中文裡,似乎個人崇拜一詞負面的含義弱一些,而個人迷信一詞的負面含義則嚴重得多,為政者往往依據政治上的需要而選用不同的詞。例如在討論和起草《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時,為了維護毛澤東的歷史地位和領袖形象,胡喬木就特別提出,“決議稿中把個人迷信改為個人崇拜,後者是馬克思的原話,八大也是這樣用的,不宜用個人迷信代替,因含義不同。[3]”至於究竟個人迷信和個人崇拜的含義有什麼不同,他沒有說。其實,胡喬木聲稱“馬克思的原話”是“個人迷信”而不是“個人崇拜”,不過是一種故意曲解。馬克思並不懂漢語,如果最早將馬克思使用的這一德文或英文詞翻譯成中文的譯者選用了“個人迷信”這個中文詞彙,那麼“個人迷信”不就成了馬克思的“原話”了嗎?雖然現代漢語裡出現了“個人迷信”和“個人崇拜”這兩個平行的可以互換的詞組,為政者有時出於政治需要在不同的場合時而用這個,時而用那個,但這兩個中文詞在英、德、俄等外文里對應的是同一個詞,從中文譯成外文時,中文的“個人迷信”與“個人崇拜”只能譯成外文中的同一個名詞。 據我所知,在中國個人崇拜(或譯為“個人迷信”)的提法盛行於上一世紀的50年代,是由蘇聯傳到中國的。1951年至1955年我在中國駐蘇聯大使館任研究室主任,對當時的情況稍知道一些。1953年斯大林逝世後不久,蘇聯報刊就開始從理論上談個人在歷史上的作用並提到個人崇拜問題,同年7月起開始公開批判和反對黨的宣傳中的個人崇拜。當時中國駐蘇使館研究室在張聞天大使的指導下,及時注意到這一動向,隨即由蕭揚執筆寫了一篇“蘇聯宣傳工作中的幾個問題”,被中宣部摘登於翌年的《宣教動態》第3、4期上。此後研究室又連續就蘇聯輿論大反個人崇拜的動向給國內寫了“情況反映”和研究報告,有幾份還由張聞天以政治局委員的身份署名報送黨中央。這就在國內引起了重大反響。毛澤東於1954年4月28日就“蘇聯宣傳中對斯大林提法的改變”一文作了批示[4],劉少奇將此文以中央文件或中辦文件的形式發給縣團級以上幹部閱讀。從此,中國的報刊也開始談論起個人崇拜的問題了。 應當說明的是,我們一開始就將俄文中的這個詞譯作個人崇拜。1956年鄧小平在黨的“八大”作“關於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時,用的也是個人崇拜這個中文詞[5]。然而,當中共中央開始就蘇聯的非斯大林化發表意見時卻改用了“個人迷信”這個中文詞。1956年蘇共“二十大”上赫魯曉夫批判斯大林的秘密報告公開後,中共中央先後發表了“論無產階級專政的歷史經驗”和“再論無產階級專政的歷史經驗”兩篇文章(其中後者系胡喬木起草[6]),文中涉及對斯大林的評價時用的就是“個人迷信”這一表述,此後直到1963年9月中共中央發表“二評蘇共中央的公開信關於斯大林問題”時,仍然是用這個詞。中國官方對斯大林和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使用不同的詞,對斯大林用“個人迷信”,對毛澤東則改用“個人崇拜”,雖然顯得親疏不同,實際上兩者的含義並無區別。這也說明,中國在批判斯大林的個人崇拜時,繼續保留着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情結。 毛澤東在1958年的“成都會議”上提出,個人崇拜有正確和錯誤之分的“說法”,並把崇拜和尊敬、信仰、服從等混淆在一起[7],他公開聲稱:“我是主張個人崇拜的。[8]”毛澤東為個人崇拜辯護,其實就是為了維護對他本人的崇拜。這一提法是完全錯誤的,其錯誤之處已為此後直到“文革”時期的宣傳和實踐所證明。然而,在當時的中國,毛澤東一言既出,個人崇拜就先在黨的領導層後在全國輿論界大行其道。就在“成都會議”上,個人崇拜的積極製造者之一陳伯達聽了毛的插話後立即說,“個人崇拜如果按這個定義,全部是正確的。[9]”而作為“封疆大吏”的柯慶施和陶鑄等在發言中竟提出這樣的口號,“相信毛主席要相信到迷信的程度,服從毛主席要服從到盲從的程度”。胡喬木後來回憶,“這是成都會議上正式提的口號,當時就沒人敢反對,提出者後來還提升為政治局委員”;那時李銳對這一提法不以為然,去向毛澤東反映,但毛卻用“他們是有所指的”之託詞搪塞了過去[10]。正是在這個口號(迷信和盲從)所體現的政治環境裡,毛澤東掀起了“大躍進”和“反右傾”運動,使人類歷史上和平時期餓死數千萬人這樣的空前災難降臨到中國人民頭上。這種慘劇也證明了“個人崇拜是正確的”這一“說法”的荒謬。 現在,雖然個人崇拜的造神運動還頗盛行,但敢於說個人崇拜完全正確的人卻已經沒有勇氣公開站出來了。然而,個人崇拜的研究在中國仍屬禁區,所以國內這方面的材料不多,有些談及這個問題的着述,也大多說不清楚。例如涉及這一問題的書有《走向神壇的毛澤東》、《走下神壇的毛澤東》[11],但它們並未回答毛澤東究竟是何時“走向”、“走下”“神壇”的,更未解釋怎樣才算“走向”或者“走下”......新近故去的黨史專家馮建輝寫了《走出個人崇拜》一書(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他認為在建國初期沒有形成個人崇拜,而是到60年代以後才“愈演愈烈”。後來牧惠在《隨筆》雜誌上發表了“如何‘走出’?”一文,不同意這一說法,但承認這是國內“頭一本探討這類問題的書”[12]。這既說明國內這方面研究的薄弱,也說明至今還未明確什麼是個人崇拜的特徵和標誌。 國外有關個人崇拜的研究很活躍。最近墨西哥的一家刊物發表了一篇題為“領袖的真實與神話”的文章,作者自稱“研究了學術與實踐中存在的有關領袖的350種理論……澄清了社會生活中有關領袖的一些最普遍的神話”[13],他們認為,領袖神話往往把領袖說成是天生的天才人物,有常人沒有的超凡本領和魅力,可控制和操作一切等等。這種現象其實在中國也不例外。但是,外國的相關研究,即便是分析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可能也未必完全合乎中國的實際。因為國際共運和中國當代的個人崇拜,固然與人類歷史上普遍存在過或至今還存在的個人崇拜有許多共同點,但又有它們自己的特徵,這與它信奉或宣布信奉馬、恩、列、斯的理論是分不開的。對這些理論不太了解、又缺少檔案可查且無實踐體會的人,是不大容易研究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以及其中的某些奧妙的。這也是一些研究者(包括中國人在內)總是說不清毛澤東的個人崇拜之起源和發展過程的一個重要原因。 我個人雖然很早就開始作一點理論方面的工作,但多屬一知半解,而且對黨史又遠非內行,所以下面試圖歸納的幾條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之標誌或突出特點,只能是管窺蠡測之見,拋磚引玉而已。在我看來,這些特徵或標誌主要有或必須具備如下幾條: 一是對領袖的神化、迷信、盲從和狂熱追隨。為此,被崇拜者本人和他的崇拜者及其控制下的輿論工具,就要把崇拜對象宣傳得一貫正確、無比英明和偉大,還要為他隱惡揚善、偽造歷史、貪人之功、諉他之過、拔高“偉人”、矮化別人等等。 二是被崇拜對象擁有絕對的權威和權力。實際上所謂的個人崇拜就是對個人權力的崇拜。權力是個人崇拜的主要基礎,小權可造成小崇拜,大權能造成大的崇拜,沒權則鬧不成,象漢朝的劉盆子和偽滿的溥儀就只能充當傀儡。共產黨里的被崇拜對象必須擁有最高的黨、政、軍權,特別是人事權,對一切人(主要是幹部)可以任免獎懲以至生殺予奪。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做到《禮記》上說的“百眾以畏,萬民以服”,使臣民把信服和畏懼結合成思維和行為的習慣定式。否則,縱有天大的本領也難以成為被崇拜的對象。 三是實行一元化領導和人治。個人崇拜不僅絕對排斥民主政治,也使“民主集中制”和“集體領導”流於形式,甚至成為口頭上的虛詞。因為個人崇拜歸根結底是個體制問題,它在政治方面實際上是封建皇權專制主義:朕即黨、朕即國家。作為黨國領袖,他可以獨斷專行,讓整個社會生活跟着他的意志轉;他的想法和行為不講法度,無規矩可循,使其他領導人及各級幹部以揣摸他的意圖為第一要務,民眾則無論是出於自願還是隨大流,都只能盲目跟着走。 四是推行普遍的蒙昧主義,輕視知識文化、禁止言論自由、取消幹部民眾的知情權。建立個人崇拜只能利用、加深以致於製造群眾的愚昧,因而不重視發展教育,不普及科學,輕視知識分子,提倡少讀書以致於不讀書,遍設禁區,在各個方面特別是對領導人的活動嚴格保密。很明顯,如果民眾的文化素質提高了,民主意識增強了,又能了解領導人的活動和國家大事,個人崇拜就很難建立起來了。試想,在上個世紀60年代初餓殍遍野的困難時期,若民眾知道領導者一方面大造豪華別墅等奢侈情況,一方面又弄虛作假,宣傳領導者如何與群眾同甘共苦,民眾會有何感想?如果民眾洞悉領導者的政治活動以及家庭和生活情況,他們會心悅誠服嗎? 五是允許和鼓勵各種迷信言行和違背馬克思主義的口號、宣傳和儀式。例如喊“萬歲”、“萬壽無疆”、“人民大救星”等口號;誇大個人在歷史中的作用,宣傳沒有“大救星”的拯救,“中國人民現在還在黑暗中徘徊”云云;或者學了領袖的觀點甚至只是語錄,人們立刻就能創造出奇蹟、實現各種發明創造等;此外還推行宗教式的活動,如廣修廟宇(名曰“紀念館”之類)、對“革命聖地”的“朝拜”“瞻仰”等,更不用說“早請示、晚匯報”及其他弄神弄鬼的事了。 六是還必須有一系列制度的配套和結合,包括黨領導一切的一黨專政制,領導職務的終身制或變相終身制,各級幹部的委任制或變相委任制、“傳宗接代”制和指定“接班人”制,嚴格的等級制和法定、非法定的特權制等等。 關於個人崇拜的特徵,還可舉出一些。上面所列幾點也不一定準確,甚至還相互重疊,但這都不妨礙我們對個人崇拜的定性和研究。 二、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起於何時? 毛澤東曾經推行個人崇拜,而個人崇拜是錯誤的和有害的,這在中共中央做出《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後,已是鐵板上釘釘,沒人能否認的了。然而,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究竟起於何時,其為害程度有多大,在這些關鍵問題上卻仍然存在着重大爭論,實質上這兩個問題是一回事,把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時期說得短一些,無非是要淡化它的為害程度。所以也可以說,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到底延續了多久,是問題的關鍵。正是在這一點上,國內有着各種不同的說法,政治上最具“權威性”的當屬中央決議上的說法了,正式的黨史教科書自然不會越雷池一步。 關於個人崇拜開始的時間,中央決議上的提法雖不十分明確,但意思是指1956年以後。它在講到“文革”前10年的黨史時說,“這個時期,毛澤東同志……的個人專斷作風逐步損害黨的民主集中制,個人崇拜現象逐步發展[14]”。按照這層意思來理解,既然在“這個時期”(50年代上半期)個人崇拜才剛剛開始“逐步發展”,可見以前是沒有個人崇拜的。於是,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始(並且是逐漸地開始)於1956或1957年的說法,就在黨史界占據主流地位了。全部官方的黨史教科書和多數民間的黨史着述都持此說,其中不少還斷然否定此前存在過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不僅如此,有些書籍和文章甚至還大講建國初期毛澤東的謙虛謹慎和民主作風[15],其根據無非是毛澤東的個別言論以及毛曾一度允許其他領導人提不同意見。還有些人把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定在上一世紀60年代,有的甚至說只是產生於“文革”時期,而且完全是林彪、“四人幫”所為。 強調建國初期毛澤東十分謙虛謹慎的人常舉一個例子,就是毛澤東50年代曾“力排眾議,堅持不提‘毛澤東思想’[16]”。“堅持不提毛澤東思想”,確係毛澤東當時的“想法”,但他並未“力排”實際上不曾存在的“眾議”。至於毛澤東那時為何有如此“想法”,中共黨史權威胡喬木有非常明確的解釋:“為什麼八大沒有提毛澤東思想?也是因為蘇聯的關係。蘇聯始終拒絕承認毛澤東思想,在蘇聯報刊上絕口不提毛澤東思想。凡是中共文件上提了的,他們刊用時都給刪掉。這成了一個禁區。[17]”當時,不只是蘇聯對中共的“毛澤東思想”這個提法採取如此態度,整個國際共運陣營都是追隨蘇聯的;何況,國際共運陣營內已經發生過批判南斯拉夫總統鐵托、將南斯拉夫排除在國際共運之外的先例,毛澤東對此不能不有所顧忌,所以才產生了不使用“毛澤東思想”的念頭。他在1950年8月19日寫給政治局的信中提出,將《歷史決議》作為附錄編入《毛選》第二卷時就正式建議作若干修改,“政治局委員都圈閱同意”。這些“修改”中有兩項重要內容:一是凡有“毛澤東思想”的用語一律刪去;二是“加重了斯大林對中國革命正確指示的份量,原來一些地方沒有提斯大林名字的,都添上了‘斯大林同志’,有幾處還增加了他的引語。[18]” 毛澤東建國後是否確實“謙虛謹慎”、“率先垂範”[19}呢?要了解這一點,應根據以他個人意志決定(政治局多數成員改變態度表示支持)的重大歷史事件來判斷。這樣的事例包括支持朝鮮戰爭、放棄《共同綱領》、實行“窮過渡”(從尚未建立起新民主主義制度的貧窮落後狀態迅速向社會主義過渡),這些事例基本上都否定了所謂毛澤東建國後“謙虛謹慎”的說法。再從下面的兩個小例子來看,毛曾“謙虛謹慎”的說法也不攻自破。其一是在中共中央1950年頒布的“五一”勞動節口號中,毛澤東自己加上了“毛主席萬歲”一條[20](正式發布時定為“偉大的中國人民領袖毛澤東同志萬歲”[21])。其二是在1953年9月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擴大會上,民主人士梁漱溟批評中共革命勝利後“忘掉”了農村、不重視提高農民地位和改善農民生活,毛澤東以黨和國家主席之尊多次用近乎破口大罵的方式批判梁漱溟,並正式表示,“我聲明,確是‘拒諫’”[22]。事實上,正是靠農民運動起家、在同梁漱溟的論戰中自稱“代表農民”的毛澤東,用“統購統銷”特別是“戶口制”的辦法,把農民釘死在土地上,變成不能進城的“二等國民”,製造了城鄉隔離的制度壁壘,人為地阻礙了現代文明重要條件之一的城市化進程和馬克思主義追求的消滅工農差別和城鄉差別等社會目標。這一切所造成的惡果十分明顯。從30年後梁漱溟帶有自責性的話──“有我的頂撞在先,才有毛主席的批判在後”──看來,在1953年梁漱溟與毛澤東的當面爭論一事上,梁漱溟的“雅量”顯然比毛澤東高得多。單就這兩件事而言,能說毛澤東建國初期是“謙虛謹慎、率先垂範”嗎? 那麼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究竟起於何時呢?尋根溯源,查證找據,還只能定在“延安整風”時期。若以上面提到的有關個人崇拜的種種特徵來衡量,“延安整風”不但是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之正式開始,而且為中共的個人崇拜體制奠定了牢固基礎。 中共建黨後,在長達20年的時間裡曾保持了不突出領導者個人的政治傳統。1938年10月中共“六屆六中全會”後,毛澤東事實上的領袖地位已經確定,但並不鞏固,也未公開,在延安講演或見報時,毛與其他書記處成員一樣,一律被稱為黨的領袖之一。所以一直在中央政治研究室工作的鄧力群1942年聽陳雲報告時說毛澤東是我們黨的領袖時,還覺得“特別新鮮,因為在此之前鄧力群沒有聽到過這樣單獨地提領袖毛澤東[23]”。 然而,從1940年起,情況就逐漸發生了變化,中共以往的不突出領導者個人的傳統被打破了;而“延安整風”之後,中共就把這個傳統徹底拋棄了。1940年在延安成立了“澤東青年幹部學校”,陳雲擔任校長,該校規定了“澤東日”,從此開始了對毛澤東個人的宣傳,而且不斷升溫。最早是王明1940年5月3日在“澤東青年幹校”開學典禮上作了吹捧毛澤東的講演,題為“學習毛澤東”。此稿經毛看過後刊登在《新中華報》上,文中除稱毛為“中國革命的偉大政治家和戰略家”外,還第一次給毛加上了“偉大的理論家”的頭銜[24]。此後,在延安地區宣傳和歌頌毛澤東的文章和新聞就日漸增多,在這方面比較活躍的是張如心。他在1941年3月的“論布爾什維克的教育家”一文中提出了“毛澤東同志的思想”,說毛的言論和着作是“馬列主義理論與中國革命實踐結合典型的結晶體”。一個月後他又發表了“在毛澤東同志的旗幟下前進”一文[25],此後張如心就被調任毛澤東的個人秘書。1942年2月18日和19日延安的《解放日報》又連載了張如心的“學習和掌握毛澤東的理論和策略”,進一步談到“毛澤東的理論是中國的馬克思列寧主義”,還提出了“毛澤東主義”這個名詞。同年7月1日,遠在晉察冀的鄧拓也着文論及“毛澤東主義”。 總之,自從1940年中共黨內打破了不突出領導者個人的傳統後,對毛澤東及其“思想”的宣傳就日益普遍。在這些宣傳中,以後人們常用的“領袖”、“導師”、“舵手”等稱呼和“一貫正確”以及其他誇功掩過的阿諛之詞不斷出現,使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蔚然成風。中共發動“延安整風”的主要目的就是確立毛澤東的領袖地位和“毛澤東思想”的理論權威,因此這場政治運動不可避免地在中國皇權主義傳統和國際影響下製造出個人崇拜。可以說,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在中國這樣的國家裡出現有很大的必然性。 三、個人崇拜是如何營造起來的? 1.“延安整風”政治上的準備 “延安整風”之初,延安的政治氣氛就出現了一系列的不正常現象。 首先,按照中共的建黨原則和黨章來看,“延安整風”其實是不合法的,因為“整風運動”之發動起於毛澤東個人作的“改造我們的學習”的報告,而這一報告似乎事先並未經過中央領導集體討論。像“整風”這樣涉及全黨、影響全部工作、歷時3至4年的大事,理應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黨章規定每年一次)討論決定,起碼也應經中央全會通過;何況當時大多數六屆中央委員和“七大”代表都集中在延安,若舉行黨代會或中央全會批准“整風”運動之實施,可謂易如反掌,然而當時的黨中央似乎“忘”了有此必要。至於政治局和書記處,不管它們是否有權過問,與“整風”相關的一些重大問題顯然未經過它們討論(例如,毛的報告“改造我們的學習”就沒說是代表政治局或書記處,而是“我主張”);有些事即使經過了政治局或書記處,也只是走個形式,僅用其名義而已(實際上“整風”後政治局和書記處均陷於癱瘓狀態,於是指定了個如同“文革小組”式的“總學委”來負責“整風”事務)。所以《胡喬木回憶毛澤東》一書上一再說,“毛主席認為”(而不是黨中央“認為”),進行“整風”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能的云云[26]。顯然,整個“整風運動”的部署、變化,如學文件、寫筆記、查歷史、搞“搶救”等,無一不跟着毛澤東的思路走。可以說,“整風運動”和“搶救運動”都是毛澤東親自發動和具體領導的,它完全體現了毛澤東的個人意志,為毛的獨斷專行、以人劃線和個人說了算奠定了基礎。 其次,原先籌備中的中共“七大”的會期一拖再拖,以致各地選出的代表滯留延安長達3到5年,而拖延“七大”的目的只是為了讓這些代表參加“整風”和“搶救”(整人或挨整)。這種做法不但違背黨章黨規,違背“共產國際”關於“迅速召開七大”和“不應花很長時間爭論過去10年內戰的問題”之指示[27],也違背政治局和書記處的有關決定和“六屆六中全會”關於召開“七大”的決議。當時中共中央的解釋是:“為了確保七大開得成功,毛主席認為有必要……統一全黨的認識。[28]”也就是說,中共“七大”何時開、如何開、誰能參加,不決定於中央全會或大會籌委會,而是毛個人說了算,他認為要什麼時候開就只能什麼時候開;若代表們的“認識”未“統一”到毛澤東滿意的程度,“七大”就不能開“成功”。 再次,黨內高層出現了一系列違背黨規和黨紀的不正常組織設置和人事安排。例如設立了架空政治局和書記處的“總學委會”,並在其下設立垂直系統,於是由延安派向各地的“欽差大臣滿天飛”。例如,彭真當時連候補中央委員的資格都不具備,卻被任命為全黨高幹“整風”重點單位中央黨校的主管,他還取代政治局委員陳雲而成了中組部長,甚至負責“七大”代表的資格審查和某些人事安排,並列席政治局、書記處等所有中央會議。原先在中央無任何地位的高崗,則突然成了西北局書記,與彭真一樣成為“總學委”成員和“中央反內奸鬥爭委員會”委員,經常列席各種中央會議,人稱“西北王”。 2.“延安整風”運動的目的:推行新的蒙昧主義和培養崇拜領袖的馴服工具 “延安整風”並非“思想解放運動”,實際上它是在推行新的蒙昧主義,培養一種個人崇拜與盲目服從的精神。由於馬克思、恩格斯都反對盲目服從,主張獨立思考,提倡批判精神,所以當時延安的《整風文獻》根本不收入馬克思和恩格斯的論述,“整風”學習中從不強調學習馬、恩着作,而是以斯大林的《聯共黨史》為中心學習材料。延安“馬列學院”的馬列主義教研室在1940年前後就改變了講授內容,不再以馬克思主義為主,而是以講《聯共黨史》為主,馬、恩着作只不過作為參考資料而已。延安的學校也大多從1940年起把馬列主義課程改為《聯共黨史》課程了。馬克思曾經對他的女兒說過,他最喜愛的座右銘是“懷疑一切”[29]。而“延安整風”學習所強調的卻是鐵的紀律和絕對服從,尤其是反對“自由主義”和查禁小廣播。毛澤東說,“馬、恩、列、斯的理論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理論”,“《聯共黨史》是一百年來全世界共產主義運動的最高的綜合和總結,是理論和實際結合的典型,在全世界還只有這一個完全的典型”[30]等,這種把經典理論視為只能信守不能懷疑的看法,顯然和馬克思主義的批判精神完全背道而馳。 王若水生前在一篇題為“整風壓倒啟蒙:五四精神和‘黨文化’的碰撞”的文章中提到:“整風運動在起初,可以說是一種啟蒙運動,因為它所反對的是以王明等為代表的共產國際的教條主義。[31]”這種看法其實是並不合乎實際情況的以訛傳訛。王若水以及其他許多人類似的看法,顯然是受長期以來黨史編纂學關於“延安整風”是清算王明路線、反對斯大林和“共產國際”的教條主義這一後來才有但並不正確的說法的影響。 事實上,“延安整風”期間,毛澤東和當時的中共中央一再申明自己忠於“共產國際”並執行“共產國際”的指示,他們的態度是真誠的,並非虛應故事。“延安整風”開始後,在重大問題上,中共中央一直是及時向“共產國際”請示匯報的。在抗日戰爭期間“共產國際”的指示大多或基本上都是正確的,特別是在糾正毛澤東某些“左”的錯誤和冒險傾向,如制止國共關係破裂、緩和“整風”鬥爭、剎住“搶救”運動等問題上,“共產國際”都起了積極作用。“延安整風”的學習材料《整風文獻》中,除了中共自己的材料外,主要部份就是斯大林的理論(以《聯共黨史》為代表),還有“共產國際”負責人季米特洛夫的文章。眾所周知,“共產國際”實際上代表着蘇共和斯大林的意志,中共既然在“延安整風”中組織大規模的學習斯大林和“共產國際”的文章,當然不可能以“反對斯大林的教條主義”為目的。 至於說“延安整風”是為了反對以王明為代表的教條主義,大約也是解放後的黨史編纂學才提出來的。參加過“延安整風”的人,包括我自己在內,不但在延安,就是在這次“整風”後的解放戰爭時期,也沒聽說過有個所謂的“王明路線”。在“延安整風”過程中,根本就沒有“王明路線”這個概念;直到“延安整風”之後的1943年底,中共中央才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在極小範圍內提過王明、博古的“宗派機會主義錯誤路線”[32],但這一說法並未傳達給延安的絕大多數黨員幹部。至於所謂的10年內戰中的“王明路線”和“王明為代表的教條主義”這樣的提法,是50年代編輯《毛選》時修改《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之後才逐漸定型的。 “延安整風”遠離“五四”運動對科學與民主的追求,繼承和發展了紅軍時期輕視書本知識和歧視知識分子的傳統,在黨內只要集中和紀律,反對馬克思主義堅持的思想自由。按照中共領導層當時的看法,知識多了,思想就會變得複雜,不如工農幹部那樣思想簡單,容易領導和指揮。這也是後來乾脆說“書讀得愈多愈蠢”、“知識愈多愈反動”的根子。 從“延安整風”學習的文件內容和當時的實際作法以及事後的發展來看,這次“整風”其實就是要把延安以及黨內的一切黨員幹部培養成崇拜領袖的馴服工具。恰如李維漢所說:“整風的主要收穫是教育了兩代人,兩層幹部[33](指紅軍到達陝北前的老幹部和此後參加革命的新幹部)。”事實也確實如此。經過“延安整風”,中共黨內的個人崇拜體制無論是在思想上還是組織上都穩固地建立起來了。新老幹部中,不說全部,起碼絕大多數人都變成了崇拜毛澤東和“聽毛主席的話”的馴服工具。這從一件小事中就可看得出來:“延安整風”前我們在生活會上批評某人有自高自大的毛病時,往往說他以“老子天下第五自居”,意思是馬、恩、列、斯下來就數他了;但“延安整風”後就改成了“老子天下第六”,即斯大林下面還有個毛澤東。 3.“延安整風”的結果:樹立毛澤東的絕對權威、授予毛澤東獨斷專行的權力 “延安整風”後,黨內建立了毛澤東的絕對權威。原先的政治局候補委員劉少奇因為在“整風”運動中幫助樹立毛澤東的絕對權威,“整風”後在1943年3月的中央機構調整中一躍而成為僅次於毛澤東的黨內第二把手。《胡喬木回憶毛澤東》一書說:“毛主席的關懷,不僅說明對少奇同志的深厚情誼,更說明對少奇同志寄予厚望,要委以重任。[34]”換言之,中央高層的人事安排其實成了毛澤東個人說了算。當時,毛澤東的秘書胡喬木就是奉毛澤東之命取代政治局候補委員凱豐去主管中宣部工作的;而政治局委員、原中央組織部長陳雲卻只能在並非中央委員的賀龍底下任個西北財經辦事處副主任;政治局委員張聞天和王稼祥則於1944年分別被安排擔任各管幾個人的“政治材料室”主任和“國際問題研究室”主任[35]。張聞天倒還全身心投入地幹了一年多,寫出了若干研究報告。王稼祥也許因身體不好或思想不通,據說一直未到任。同為政治局委員的周恩來、彭德懷,回到延安參加“整風”,主要是清算他們的歷史舊賬,讓他們檢查,這兩人從未在“整風”中擔任任何重要職務。諸如此類的人事安排,無論如何不能說是完全正常的。 還有一個更能說明問題的例子,就是中共“七大”候選人的提名和選舉。在醞釀候選人名單時着名將領陳賡提出:薄一波是從監獄辦“自新”手續出來的,當黨員可以,當候補中委不合適,建議從候選人名單中去掉。他的意見反映給毛澤東。毛說:“為什麼不可以當正式中委?提候補中委就不妥。”毛的這個意見被傳達給參加“七大”的各地代表團,結果薄一波反而改為正式中委候選人並順利當選[36]。 以上事例說明,從“延安整風”開始,黨內路線、政策的正確與否只能以對毛澤東的態度劃線排隊,緊跟毛的就是正確的,與毛意見不同就算犯了錯誤。“延安整風”剛結束時,包括劉少奇等書記處成員在內,凡有不同意見,倒還允許提出來,但如果毛不同意,即使多數人有不同意見,也只好放棄。但建國以後的一切重大事件特別是1959年的廬山會議表明,整個中央委員會都變成了毛的馴服工具。毛澤東的權威實際上超過了中國歷史上所有的封建皇帝。 “延安整風”除了在組織上作出“一元化”的決定外,還做出授予毛澤東有獨斷專行特權的安排。1943年3月,根據劉少奇的建議,黨中央在關於調整中央領導機構的決定中規定,作為主席的毛澤東有最後決定之權。雖然說大政方針由政治局討論,這裡所說的“最後決定權”只涉及日常工作,實際上此後大事不都是毛澤東乾綱獨斷嗎?劉少奇這一旨在製造個人崇拜的建議不但違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而且也直接違反不久前的“六屆六中全會”的決定字號(3){37],為黨的領袖在黨內的獨斷專行披上了組織制度上合法的外衣,從而使全黨服從於一人,正式開創了個人崇拜的黨內領導體制。在這一體制下,無論是中央委員會還是政治局和書記處,成員之間已不再平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和紀律也自然失效。如果在某一問題上多數政治局委員和毛澤東有不同意見,總是多數人放棄自己的意見,跟着毛澤東走。這就是為什麼後來當毛澤東對大家有所不滿時,就帶着黨章和憲法來參加會,說是要維護他的發言權,把大家訓了一頓,竟沒有一個人敢於頂撞;而當劉少奇在“文革”時也拿着憲法、聲稱他是國家主席,以此對抗“造反派”的批鬥,卻絲毫未起作用,他終於作了個人崇拜體制下的殉道者。陳雲曾經設問:“假如中央常委的人,除毛主席外都是彭德懷(筆者註:意為敢於提不同意見),那麼局面會不會有所不同?”他認為,即便如此仍然是毛占據絕對控制地位。他解釋說:“反‘冒進’不是一次實踐嗎?中央同志全都參加了,毛來了個反‘反冒進’,結果搞得鴉雀無聲了。[38]” 4.“延安整風”後建立起嚴格的輿論控制和保密制度 個人崇拜所要求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嚴格的輿論控制和保密制度。不但領袖和領導集團的活動以至日常生活都處於神秘狀態,而且有關黨國大事、國內外形勢的報導和評論都要層層把關,社會新聞則實際上被取消。例如,1942年4月10日延安的《解放日報》第二版曾刊登一條“黨校一學生失戀自殺”的消息,因此受到了毛澤東的批評[39]。其實,作為黨中央機關報的《解放日報》,剛在延安創辦時還保留了普通媒體的一些特點,人們從中不但可以知道不少信息,而且還可看到一些不同意見的爭鳴,國際消息也比較多。我就是每天風雨無阻地到報社門口看報上有關蘇德戰爭進展的報導的。可是“延安整風”後情況大變。毛澤東在報上看到王實味的“野百合花”一文後拍案大怒,“厲聲問道:‘這是王實味掛帥,還是馬克思掛帥?’他當即打電話,要求報社深刻檢查。[40]”於是決定讓《解放日報》改版,從此報紙成了名副其實的黨的喉舌和宣傳工具,主要功能不再是為大眾提供各方面信息的傳媒。那時報上連篇累牘的刊登關於“整風”的報導,還有對王實味等人以及小資產階級思想的批判,再就是一些文人和知識分子的檢討。再往後就是“肅反”與“搶救”運動的報道充斥報端。例如,在官方黨史學一再重複毛澤東下令停止“搶救”運動[41]後的一個多月,1943年9月21、22日的《解放日報》還連續刊登了“延安縣開展防奸運動”,“綏師失足青年紛紛悔過,控訴國民黨特務機關萬惡罪行”的報導。當時並沒聽說毛澤東看了諸如此類的消息後發脾氣或拍桌子,反倒是綏德地委組織的宣講團被邀請到延安給一些機關學校作報告。我就在延安的中央大禮堂聽過綏德師範、米脂中學來的一些小孩們的“坦白、控訴”,並且看到台上坐着中央首長。 “整風”後,除《解放日報》外,延安地區的其他報刊基本上都停刊了,連各單位“整風”開始時出的牆報也都消失了。因為先前黨中央發出的“言者無罪,聞者足戒”的號召,實際上很快就被收回,變成了“以言定罪”,隨意發言起碼是屬於挨批的“自由主義”或“小廣播”。在這種情況下,當然談不上黨和政府接受輿論監督,相反卻是由黨中央直接掌管和監督輿論導向,並組織人馬審查一切新聞報道。按當時的規定,報紙的通訊員由黨委設置,有關各地的消息報道原則上也必須經當地黨委同意[42]。在加緊控制報紙(當時無廣播,一切新聞均靠報紙)的同時,延安唯一的出版社“解放社”不僅不再印行各種期刊和一般書籍,而且連馬、恩、列、斯的着作也停止出版,只印有關“整風”學習的文件和材料。在此還需要說明的是,“整風”開始不久,特別是開展“審幹肅反”(“搶救”運動)後,前幾年很活躍的各種學習和學術活動及其組織形式如討論會、上大課、研究會等即完全停止了。從此,延安的生動活潑時期宣告結束,馬克思、恩格斯一再堅持強調的言論和出版自由被“輿論一律”所替代。 輿論控制必須輔之以嚴格的保密制度,這也是現代個人崇拜賴以建立的一個重要條件。因為在個人崇拜的後面必然隱藏着許多見不得人的東西,這些信息一旦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個人崇拜也就坍塌了。斯大林當年在蘇聯被崇拜得勝過神仙,他死的時候莫斯科簡直是哭聲震天,為向他的遺體告別而擁擠到踩死不少人的地步。但經過蘇共“二十大”揭露他不下於歷史上任何獨裁者的專制暴虐、殺人如麻的真相後,人們對他的崇拜急轉直下,等到赫魯曉夫把斯大林的屍體搬出列寧墓埋葬別處時,在人民當中竟未引起任何波動。同樣,如果中共的許多檔案未被銷毀,能公諸於世,恐怕中共黨史就只能重寫了。 以“延安整風”而論,一開始就弄得很神秘。上層“整風”當時就是在嚴格保密中進行的。1941年11月25日,中共中央制定的“關於高級學習組組織條例”就明確規定:“確能遵守組織紀律,未經允許,不得將學習中涉及黨內秘密的爭論或結論向外宣布”,否則就不能編入學習組[43]。所以象我這樣的從頭到尾都參加了延安“普遍整風”的中下級一般幹部,不但在當時、就是到了現在也不大了解上層“整風”的情況,即使作專門研究,有些問題也還是弄不清楚,更不用說當時未參加過“整風”的人和後世的人們了。大家對“延安整風”的了解只能參照黨史教科書上所言。甚至有些過來人,包括“審幹”、“肅反”中被長期關押和受刑的人,也都誤信“搶救”運動是所謂“康生發動和執行的,毛澤東發現後及時作了糾正”。 可見,現代的個人崇拜,特別是過去和現在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個人崇拜,必須對許多問題嚴格保密、設置禁區。“延安整風”中叫得最響的是”實事求是”,但那時卻對中央蘇區的反“AB團”和“富田事變”,對長徵結束後西路軍的被殲等歷史真相,或者避而不談或者偽造歷史。這種口頭大講“實事求是”、實踐中並不實事求是的傳統,倒是一直繼承了下來。不但在“延安整風”中就搞一些並不實事求是(如“無限上綱”)的批判和鬥爭(特別是開展“搶救”運動),而且建國後哪些重大舉措又是實事求是的?又有多少不是在瞞天過海?例如至今仍說造成慘絕人寰的“三年困難”的原因有自然災害、蘇聯撕毀合同等,就是不提餓死了多少人和人吃人的現象。還有,為什麼不敢設“文革博物館”,無非是因為它有礙個人崇拜。 5.“延安整風”:通過神化毛澤東而形成個人崇拜 “延安整風”中形成個人崇拜的另一個標誌就是開始了對毛澤東的神化,進行各種違背馬克思主義原則和屬於封建蒙昧主義的歡呼歌頌,如喊萬歲、唱《東方紅》之類,而且還不斷升溫,變成一種雖無明文規定但卻必須遵守和履行的儀式,最後達到宗教狂熱的程度。 在封建專制時代,“萬歲”是皇帝的專稱,任何人都不能亂喊。到了近代,特別是推翻封建王朝以後,“萬歲”也可用於對被擁護的黨派與事業的歡呼,如“共產黨萬歲”、“革命勝利萬歲”等。但在中國的共產主義運動中對個人用“萬歲”的,我只知道毛澤東早年崇拜陳獨秀時寫過“我祝陳君萬歲[44]”,也有人對崇拜或諂媚對象用過“萬歲”(如康生對王明),但均屬個別現象,並未普遍化。“整風”前,我在延安的5、6年裡並未聽過開會時對某個領導人喊萬歲。只是1943年“整風”結束後,“毛主席萬歲”的口號才迅速傳遍延安。據李雪峰迴憶,彭真說是他第一個喊的[45]。從彭真當時的地位和後來職務的升遷看,這是完全可能的。那時彭真主持的中央黨校集中了延安地區六分之一的幹部,包括大批高幹和文化人,彭真振臂一呼“萬歲”,各機關學校自然群起彷效。從此,在中共領導的地方,“萬歲”一詞就只能屬於毛澤東一人了,情形與稱呼封建社會的皇帝一樣。 根據我個人的經歷和見聞,解放戰爭時期,朱德在一些地區也被“萬歲”了一陣,但很快就糾正了。在個別地方還有地方領導人也偶然被喊了“萬歲”,一旦發現,就被視為“事故”,當事人會受到批評和處分(調離)。當然,也有人不贊成喊“毛主席萬歲”,認為這是封建主義。我知道彭德懷、張聞天等人建國後仍然堅持這一意見,這或許是毛澤東特別痛恨他們的原因之一。到了後來,在中國不但絕對不能反對喊“毛主席萬歲”,連不喊或喊得少了也是罪過。“文革”初期,我去農墾部看王震和陳漫遠打大字報戰,王震揭批陳漫遠的罪過之一就是陳開會很少甚至不喊“毛主席萬歲”,而王震則是經常喊這一口號。 與“喊萬歲”同時興起的,是對毛澤東的各種“封號”。現在人們多以為關於毛澤東的“四個偉大”是林彪在“文革”中提出的,而毛澤東則斥之為“討嫌”。其實,在“延安整風”後期,中共黨內奉給毛澤東的“偉大”稱號比“文革”時期還要多。那時在延安,除了最普通的“偉大領袖”外,還有“偉大的革命舵手[46]”,“不但是中國有史以來最偉大的革命家和政治家,而且是中國有史以來最偉大的理論家和科學家[47]”,“中國人民有了自己自古以來未曾有過的最偉大的領袖[48]”,以及“毛澤東三個字不僅成為中國人民的旗幟,而且成為東方各民族爭取解放的旗幟[49]”等等。在延安時期,毛澤東對所有這些極端過火和明顯具有個人崇拜色彩的頌揚和稱謂,不但沒表示過任何“討嫌”,而且還完全接受。這些“封號”其實都是經過他一再審閱和定稿的,從來沒聽說過他對此有什麼不同的意見或自謙的表示。由此也可明白,“文革”中毛澤東對斯諾說喊“四個偉大”“討嫌”,並不象官方黨史學所渲染的那樣,是毛澤東謙虛地不贊成這樣的稱呼,而是毛要消除喊“四個偉大”的林彪的影響。 《東方紅》大約也是“延安整風”期間由農民唱出來的,被發現後經文人修詞定譜才很快傳播開來。農民對領袖有神化和感恩的思想並不奇怪,因為“他們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別人來代表他們。他們的代表要同時是他們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們之上的權威……並從上面賜給他們雨露和陽光。[50]”問題在於,如此明顯地違背馬克思主義原則的歌詞,不但未被制止,反而由黨組織廣為傳播,直到定為一些會議和廣播必須有的開始曲。我在國外工作時常遇到出國文工團,他們的節目安排往往以《東方紅》開場,最後以《國際歌》終場,先唱毛澤東是紅太陽、“他是人民大救星”,後來又唱,“從來就沒有什麼救世主,全靠我們自己”。這種自相矛盾實在滑稽。然而,這樣的歌曲從“延安整風”起在中華大地上卻盛行了幾十年,竟無人敢質疑,更沒有人敢更動分毫。例如,1954年4、5月間,解放軍總政治部文化部長陳沂率文工團訪問蘇聯,節目單開頭是《斯大林頌》和《東方紅》。由於蘇聯當時已公開反對斯大林的個人崇拜,因此蘇方提出不能再唱《斯大林頌》。於是我們駐蘇大使館工作人員便向張聞天大使反映,既然總政文工團不再唱《斯大林頌》,最好也不唱《東方紅》,否則就有點不夠禮貌,顯得在和蘇聯鬧彆扭。張聞天大使完全同意這一意見,並向陳沂提出不唱《東方紅》的建議,然而陳沂卻堅持要唱,聲稱演出節目單是經周總理審定的。結果張聞天大使只好直接請示國內,最後得到中宣部和總政的聯名復電(據說請示過中央):同意使館意見。由此可見,文工團出國演出時唱不唱《東方紅》,不但一位中國唯一出任大使的政治局委員說了不算,而且連外交部也無權決定,可見問題之大。 到了50年代後期,對毛澤東的神化和宗教儀式變得越來越多。有一件事我的印象很深,1958年毛澤東視察河北省徐水縣農村時摸過一株棉花,結果這株棉花就被繫上紅綢飄帶,成為來徐水參觀的人必須先看的景觀。中國彷佛回到了現代野蠻和迷信的時代。 6. 個人崇拜在中共“七大”上的表現 中共“七大”是以“團結的大會、勝利的大會”載入史冊的。所謂“團結”,是指“七大”期間黨內已沒有不同意見的爭論,全體代表都“團結”在領袖毛澤東的周圍和“毛澤東思想”的旗幟下;所謂“勝利”,則是指毛澤東的理論和政策已“戰勝”過去的一切不同意見,樹立起絕對的權威,從此將保證中國革命取得最後勝利。這種提法(適用於後來黨的每次大會)本身就有問題,而且隱含着明顯的個人崇拜之意。這從大會安排、特別是代表們的發言中可以看得非常清楚。 經過3年多的“整風”和開了近1年的“六屆七中全會”之後,黨內高層的思想認識已完全統一,所有政治問題都已得到解決,在這種情況下才召開了“七大”。大會由毛澤東直接領導和具體操持,會議的任務只是在組織上和黨章里把毛澤東的領袖地位和毛澤東思想作為全黨的指導思想確定下來。因此,會議的發言內容(都是事先寫好並經過審定的)主要就是對毛澤東的歌頌,此外則是許多人的檢討[51]。這些歌頌和檢討大部分有極大的誇張和作假,不少說法已超出尊敬愛戴的範圍,明顯地是宣揚個人崇拜以至於帶有奉承討好之意。而毛澤東對這些卻欣然接受,讓大家把一切好事都掛在他的帳上。 例如,張聞天在“七大”的發言中許多地方說的都是過頭話,如“我從未想到中國革命有什麼殘酷性、複雜性、長期性”,這完全不合乎他以往的言論和實踐。張聞天提到毛澤東時說:“他與人民的結合是如此之密切,因而分不出究竟他是人民,還是人民是他![52]”這種說法無論在理論上還是現實上都是根本講不通的。在這次大會上,任弼時提出,毛澤東是“東方各民族爭取解放的旗幟”,這完全是中共自封的說法。事實上,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中國之外從來就沒有哪個東方民族承認過這一點。又如,周恩來的發言說,“最主要的,我們還是依靠了我黨領袖毛澤東同志的英明領導。……他領導了我們經過中國革命3個歷史時期……。[53]”此話完全違背了史實,因為在周恩來講的這3個時期里,多數時間毛澤東並不是黨的最高領導人;就在“延安整風”之前,周恩來本人就未接受毛的領導,為此周后來反覆檢討過。朱德也在會上說:“我黨和中國人民在一起,得到毛澤東同志這個偉大舵手的指揮,終究越過了各種艱難險阻而前進了。”“24年的歷史證明了……我黨領袖毛澤東同志的指導是完全正確的。[54]”這都是明顯的誇大之詞。難道毛澤東領導打“AB團”、指揮西路軍、發動群眾性的“肅反”“搶救”運動也是“完全正確的”?彭德懷在“七大”發言中也用了不少個人崇拜的語言。他說:“從黨的全部歷史證明,毛澤東同志是中國革命的偉大舵手,是中國人民的領袖。……毛澤東就是中國人民解放的旗幟。[55]” 除了會上這些頌揚崇拜的言詞外,“七大”前後還颳起了一陣向毛澤東敬獻錦旗之風,這些錦旗把中央大禮堂掛得密密麻麻。據說,會後兩個月,國民參政會代表黃炎培、章伯鈞、傅斯年等訪問延安。毛澤東陪他們參觀“七大”會場時,傅斯年看見這些錦旗,脫口說了句“堂哉皇哉!”使毛當場感到有點不好意思。 現在看來,“七大”實在是一次檢討的大會、頌揚的大會、推行個人崇拜的大會和為後來開類似會議立下範式的大會。會上既沒有也不允許發表不同意見或爭論,各種報告和所有發言都是早準備好並經過統一審查的,會前就已發到與會者手中,開會時只是台上念、台下看(“七大”時倒還有毛澤東的口頭報告和一些臨時發言,後來這種情況就很少甚至沒有了)。大概連毛澤東也覺得這種會議有點形式主義走過場,所以過了11年才召開中共“八大”。至於中共的“九大”和“十大”的召開,看來只是為了樹立林彪和去除林彪,並沒有其他什麼實質意義,但也被稱為“團結的大會,勝利的大會”。由此看來,“七大”在黨史上的地位和作用是被無限誇大了,其消極影響至今未得到認真對待,自然也不會引起重視了。 “七大”的這種範式是否有意搬用蘇聯的作法,不得而知,但“延安整風”中以《聯共黨史》為學習的中心材料,受蘇聯的影響則是無疑的。為了對照,這裡對以“勝利者代表大會”載入史冊的聯共(布)“十七大”[56]作一簡介。聯共“第十七大”於1934年1月舉行。這也是一個歌頌的大會,許多人檢討的大會,大搞個人崇拜的大會和斯大林走向權力頂峰的大會。它之所以被稱為“勝利者代表大會”,主要是因為斯大林已戰勝了所有的黨內反對派,完全定於一尊,而且這時蘇聯也宣布實現了社會主義工業化和農業集體化,取得了一些建設上的成就。這次大會的基調是慶祝勝利,大力歌頌斯大林,再就是讓一些反對派頭面人物作檢討。 這次會上對斯大林的讚詞和“封號”就傾盆而來,什麼“偉大的”、“英明的”、“天才的”、“鋼鐵般的”,不一而足。這些讚譽不僅來自斯大林的擁護者,也來自他以前的反對者。前者如日丹諾夫和赫魯曉夫,他們首先稱斯大林為“天才的領袖”;基洛夫說,總書記是“解放我國和全世界勞動者的最偉大的戰略家”。一批參加大會的國際共運的領導人,如多洛雷斯·伊巴露麗、庫恩·貝拉、威廉·克諾林等,也都宣稱斯大林現在不僅是布爾什維克的領袖,而且是“全世界無產階級的領袖”等等。至於被安排在大會發言的一些原反對派的頭面人物,則拼命檢討自己並歌頌斯大林。例如布哈林說:“斯大林出色地運用馬克思列寧的辯論法,徹底批評了首先是我……提出來右傾思想的一系列理論前提,他做得完全正確。……團結在黨的智慧和意志的體現者、黨的領導人、黨的理論和實踐的領袖斯大林同志周圍,是每個黨員的義務。”而李可夫則說:“他(指斯大林)一開始就十分突出地表現出他是一位領袖和我們的勝利的組織者。”托姆斯基說:“我應該對黨說,正因為斯大林是列寧最堅定、最傑出的學生,正因為他的警覺性最高,目光最遠大,最堅持不渝地引導黨沿着正確的列寧的道路前進,正因為他用沉重有力的手敲打我們,正因為他與反對派的鬥爭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得到千錘百鍊,正因為這一切,斯大林受到攻擊。”季諾維也夫率先把斯大林與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排在一起。加米涅夫提出了“斯大林時代”這一提法,最後還高呼“我們的領袖和指揮員斯大林同志萬歲!”[57] 這些發言與我們“七大”上的一些發言多麼相似。 還有一點值得一提,聯共(布)“十七大”通過的新黨章與舊黨章的一個重要區別是,增加了一個說明黨的定義、作用和地位的“導言” 。我黨“七大”通過的黨章與過去黨章顯着不同的,也是前面加了一個很長的“總綱”。這種雷同大概也不是偶然的。 蘇、中兩黨這兩次會雖然都是個人崇拜的開始,但各自的為害和發展還是有所區別。聯共“十七大”之後的3、4年內,1,916名參加這次“勝利者代表大會”的代表中就有1,108人被捕被殺,而這些代表選出的139名中央委員里有98名被逮捕或處決。中共雖然在建國後有過幾次清洗,但直到“文革”時期才大量拘捕和“監護”中央委員,致使“八屆十二中全會”能出席的委員已不足半數。 四、“毛澤東思想”的提出:個人崇拜的重要標誌 1.“毛澤東思想”是全黨“緊跟毛主席”的產物 在我所能看到的材料中,最早提出“毛澤東思想”這個概念的是張如心的上述文章,雖然他用的是“毛澤東同志的思想”,但含義和“毛澤東思想”並無兩樣。1943年“七一”前後中共掀起了宣傳毛澤東的高潮,劉少奇在7月6日發表的文章中使用了“毛澤東同志的思想”[59]這個提法;兩天后又發表了由毛澤東布置並審閱的王稼祥的文章,把這個提法改成了“毛澤東思想”[60]。此後,雖無統一規定,但全黨已普遍用起了“毛澤東思想”,直到1945年的中共“七大”把它作為全黨的指導思想正式寫進黨章。劉少奇在“七大”上所作的“修改黨章的報告”中對“毛澤東思想”作了許多說明,下了不少定義,但此後在長時間裡知道“毛澤東思想”具體內容的人其實並不多見。 “延安整風”和中共“七大”後,全黨確實做到了統一認識、統一行動。根據我的所見所聞和親身體會,這倒不一定是由於各級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都掌握了“毛澤東思想”,主要的還是由於明確和牢固地確立了毛澤東的領袖地位,各地幹部都“緊跟毛主席”,接受毛澤東的指示,按毛澤東的方針政策辦,即使有政策上的不同意見,也會自動或被動地放棄而服從毛澤東。這為解放戰爭和中共建國後的歷史所一再證明。 例如,建國後劉少奇提出了“確立新民主主義社會秩序”,結果3個月內遭到毛澤東3次點名和不點名的批評[61],於是劉少奇就完全放棄原來的設想,轉而堅決擁護毛澤東提出的“過渡時期總路線”。其實,劉少奇起初的想法並不見得錯,後來同意他的觀點的人反倒越來越多,楊尚昆就是其中一個。楊尚昆曾公開說:“劉少奇關於新民主主義的思想,我看有一定的道理,值得好好研究。社會主義改造沒到兩年就完成了,太快了。[62]”從此事可以看出,恐怕不是劉少奇違背了他自己不久前在“七大”上全面概括和闡述的“毛澤東思想”,而是他沒能跟上毛澤東想法的變化,但他受到毛的批評後就立即放棄自己的原有意見,完全跟着毛澤東的新想法走。這類例子真可謂不勝枚舉。 後來中共把提出“毛澤東思想”這一做法解釋成“統一全黨思想的需要”。例如,胡喬木就說過:“為什麼要提毛澤東思想,有這個需要。如果中國共產黨不提毛澤東思想,很難在全黨形成思想上的統一。”可是他又說:“提毛澤東思想這就是對着蘇共的。共產國際雖然解散了,但是共產國際的影子、它對中國共產黨的影響始終沒有斷。為什麼八大沒有提毛澤東思想,也是因為蘇聯的關係。蘇聯始終拒絕承認毛澤東思想,在蘇聯報刊上絕口不提毛澤東思想。凡是中共文件上提了的,他們刊用時都給刪掉。這成了一個禁區。[64]”這些說法看上去似乎自相矛盾,用不用毛澤東思想這個提法,究竟是中國革命和建設的需要,還是另有別的目的?從胡喬木後面的話可以看出,中共用毛澤東思想這個提法,確實“是對着蘇共的”,也就是說,要用這一提法來挑戰蘇共以及“共產國際”的地位;而中共的“八大”之所以最後並未使用這個提法,無非是由於蘇聯“拒絕承認”。既然如此,那就表明,提還是不提“毛澤東思想”,在中國國內其實關係並不大,對中國而言也並不是非這樣提不可,如果蘇聯反對,那麼中國也可以不用“毛澤東思想”這個提法。由此可見,胡喬木關於“如果中國共產黨不提毛澤東思想,很難在全黨形成思想上的統一[64]”的說法,並未反映黨在這個問題上的真實意圖,同時也與史實不符。 事實上,1935年中共“瓦窯堡會議”後,特別是1938年“擴大的六中全會”以後,全黨思想已經統一在“抗日民族統一戰線”這一戰略方針之下,中共中央“長江局”取消後已沒有大的分歧,此後直到1945年,無論是中共黨員還是軍隊的人數都成十倍地增長,顯然,是否採用“毛澤東思想”這個提法並非中共發展壯大的前提。 2.國際共運陣營不接受中共關於“毛澤東思想”的提法 對活人冠以“主義”或“思想”之名,在100多年的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中還不曾有過,是中共開了這個先例,提出了“毛澤東思想”。馬克思在世時堅決反對使用“馬克思主義”這一名稱。對那些濫用“馬克思主義”的人,他曾經說過,“我只知道我自己不是馬克思主義者。[65]”正象威廉·李卜克內西所說:“他討厭聲望,追求聲望的行徑更使他憤怒。”“群眾的讚美和聲望,在馬克思看來,是一個走上邪路的證據。”[66] 馬克思在回答一位德國黨員的問題時也曾明確表示:“我始終反對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對各國所發來的頌揚,我覺得煩惱,絕不回答,縱有回答,也許只是斥責。[67]”同樣,列寧在世時也未自稱“列寧主義”,他把馬克思主義和俄國革命實際的結合稱為“布爾什維主義”。毛澤東就說過:“列寧主義也是列寧死後別人提的。[68]”斯大林是國際共運中大搞個人崇拜的帶頭人,但他並不讓人提“斯大林主義”或“斯大林思想”,而是以列寧的學生自居。他說過:“至於我,我不過是列寧的學生,我一生的目的就是要做到不愧為列寧的學生。[69]”朝鮮的金日成倒是竭力想留點思想遺產和聲望的,但也沒有提出“金日成主義”或思想,而是發明了一個“主體思想”。其他如羅馬尼亞的齊奧塞斯庫和阿爾巴尼亞的霍查等這些大搞個人崇拜的人,都沒有把自己的名字同主義或思想連在一起。除中國外,現在大概只有越南提“胡志明思想”,但那是在胡志明逝世之後。根據胡志明的為人,在世時他是不會允許人們有此稱謂的。所以,“延安整風”中提出了“毛澤東思想”,這顯然是背離國際共運傳統、又超越國際共運陣營各國接受水平的空前之舉,結果遭到國際共運的普遍抵制是很自然的。 由於中共提出“毛澤東思想”之後,根本得不到蘇聯及其影響下的國際共運的承認,毛澤東很快察覺到這一點,只得建議少提以至不提“毛澤東思想”。1948年起毛澤東就一再提出,將“毛澤東思想”改為“馬列主義”[70]或“馬克思主義的普遍真理與中國革命的具體實踐的統一”[71]。1950年8月19日毛澤東更進一步提出,從《歷史決議》中一律刪去“毛澤東思想”的提法。1954年12月5日,中宣部還正式下達了“關於毛澤東思想應如何解釋的通知”,明確提出,“毛澤東同志曾指示今後不要再用‘毛澤東思想’這個提法,以免引起重大誤解”。所以在1955年黨的“八大”會議及其通過的文件中,再也沒有提“毛澤東思想是中國黨的指導思想”。有人說這是由於毛澤東的謙虛[72],上文已澄清了真相。其實,“延安整風”和籌備“七大”時在這個問題上毛澤東一點也不謙虛,為什麼1945年以後他卻突然謙虛起來了?“謙虛”一說顯然難以自圓其說。 3.“毛澤東思想”的歷史命運 “毛澤東思想”的歷史命運大體上經過了4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從“延安整風”中提出“毛澤東思想”到“七大”後的那幾年,這一時期在黨內雖然“毛澤東思想”喊得很響,但中共對“毛澤東思想”既未作系統的研究,也未對其內容作充分的闡述。所以那時人們除了知道毛澤東的部份講話、文章和詞句(如“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之外,能夠了解“毛澤東思想”的人其實不多,連“毛澤東思想”的權威陳伯達也不過如此。第二個階段是中共建國前後的10來年,在這一時期中共決定不提“毛澤東思想”,“毛澤東思想”從政治話語中消失了,這對國事並沒有什麼影響。第三個階段是1958年中共“八大二次會議”以後,特別是中蘇關係破裂後,中共重新舉起了“毛澤東思想”這面“旗幟”,而且比以前喊得更響,還把“毛澤東思想”說成是馬克思主義的頂峰、第三個里程碑,似乎是否承認“毛澤東思想”成了辨別國際共運各黨各派是否“變修”的標誌。然而,正是在這一時期,中國人民遭受了一個又一個的大災難。第四個階段是1981年中共通過“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之後的時期,在這一階段中共對“毛澤東思想”的內容作了比較明確的闡述,但與此同時“毛澤東思想”也事實上被架空了,鄧小平的主張和指示(後來被概括為“鄧小平理論”)成了全黨工作真正的指導方針,而了解“毛澤東思想”內容的人卻越來越少了。 本文對第一、第二個階段已經作了說明,下面對第三、第四個階段再簡要解釋一下。斯大林逝世後,毛澤東對蘇共及其新領導人赫魯曉夫觀察了一段時間,又打了一些交道,就不再把蘇聯放在眼裡,覺得可以在國際共運陣營里與蘇共和赫魯曉夫一爭高下。為此,毛澤東不但想讓中國超越蘇聯,比蘇聯先進入“共產主義社會”,還想在“世界革命”和反帝活動中起帶頭作用,成為國際共運的領袖。於是中共的許多中央和地方領導人聞風而動,在1958年的“成都會議”和“八大二次會議”上掀起了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從此過去幾年中消失了的“毛澤東思想”重新問世,並且被越捧越高。到了1969年,中共“九大”不僅在“黨章”的總綱中將“毛澤東思想”規定為黨的指導思想,而且還給“毛澤東思想”下了一個新的定義,認為它不僅僅是“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理論與中國革命的實踐之統一”,是中共的“指導思想的理論基礎”,而且是“帝國主義走向全面崩潰、社會主義走向全世界勝利的時代的馬克思列寧主義”[73],是整個國際共運的指導思想。 眾所周知,正是在重提“毛澤東思想”並把它越捧越高的年代裡,中國發生了一連串嚴重事件,如“大躍進”、“反右傾”、3年大饑荒和“文化大革命”。由此自然就產生了這樣一些問題:究竟應該如何理解“毛澤東思想”?“毛澤東思想”在建國後倒底起了什麼樣的作用?在上述嚴重事件已經發生的情況下,應該怎樣看待“毛澤東思想”? 毛澤東死後,在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及此後的“撥亂反正”中,執政黨把毛澤東確立的“以階級鬥爭為綱”的指導思想改變為集中力量從事經濟建設的總路線。當時中央的幾位主要領導人認為,要趁自己在世時抓緊評價一些重要的歷史問題,特別是要確定毛澤東和“毛澤東思想”的歷史地位。其目的十分明顯:即便是在“毛澤東思想”被抬到登峰造極的地步時,黨也從未明確界定過“毛澤東思想”的內容;經過了“文革”,在黨不得不承認毛澤東犯有嚴重錯誤的情況下,是否應該把毛在“文革”時期發表的種種言論仍然列入“毛澤東思想”的範圍,就更不清楚了。所以1981年中共“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的主要起草者之一鄧力群說過:“六屆七中全會通過的《歷史決議》,對毛澤東思想的闡述不完備。……沒有專門講毛澤東思想的全部內容。這一次,要樹立毛澤東思想的地位,就要把毛澤東思想的主要內容,特別是今後還要貫徹執行的,用概括的語言寫出來。[74]” 然而,1981年的這個決議是否就寫清楚了,恐怕也很難說。其實,當時就有許多人主張不再提“毛澤東思想”,因為毛澤東的許多嚴重錯誤在“毛澤東思想”中是無論如何也無法剔除的。事實上,由於徹底否定“文化大革命”和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及市場經濟,在主要的政策問題上“鄧小平理論”已經代替了“毛澤東思想”,之所以還是堅持強調“毛澤東思想”的指導意義,更多的是為了照顧與毛澤東同代的領導人的威信並維持黨的意識形態法統。 五、“毛澤東思想” 到底是什麼? 1.“毛澤東思想”是如何被剪裁的? 毛澤東在主張不用“毛澤東思想”的年代裡曾有如下批示:“凡有‘毛澤東思想’字樣的地方均改為‘毛澤東同志着作’字樣。[75]”可見毛澤東本人認為,“毛澤東思想”只能出自他本人的着作,並不包含別人的言論觀點。斯大林也說過:“敘述列寧主義就是敘述列寧在他的着作中所加進馬克思主義總寶庫的、因而自然和列寧的名字分不開的那些特別的和新的貢獻。[76]”如此看來,以個人命名的主義或思想只能屬於他本人,而不應分屬許多人,否則歷史上和現實中的一大堆主義、思想以至責任就都分不清了。1981年中共中央把“毛澤東思想”確定為“中國共產黨集體智慧的結晶”,因為“我黨許多卓越領導人對它的形成和發展都做出了重要貢獻[77]”。可是,一些研究“毛澤東思想”的外國人倒是從未把毛本人和他的思想區分開。 究竟“毛澤東思想”是否能與毛澤東本人區別開來?毫無疑問這是不行的。“毛澤東思想”當然只能是毛澤東本人的理論和觀點。把“毛澤東思想”說成是集體貢獻和集體創作,在理論上是說不通的,因為這個“集體”的外延根本就無法確定。例如,在延安時期當地的民主人士李鼎銘提出了“精兵簡政”的主張,毛澤東在講話中引用了這一觀點,此後“精兵簡政”就成了“毛澤東思想”的一個部份,那麼是否可以因此把民主人士李鼎銘也納入“創作”過“毛澤東思想”的那個“集體”?又如,作為“毛澤東思想”中重要觀點的“中國革命要分兩步走”,主要是陳獨秀在黨的“二大”上明確提出的,而“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政策”則是王明首先提出的,那麼是否要承認前中共領導人陳獨秀和王明因首倡這些重要觀點而參與了“毛澤東思想”的創建?如此考證下去,古今中外許多人都對“毛澤東思想”有過貢獻,比如,作為“毛澤東思想”精髓的“實事求是”一詞就出自《漢書》,並非毛澤東首創,這樣來認識“毛澤東思想” 豈不亂了套? 把“毛澤東思想”說成是“中國共產黨集體智慧的結晶”,必然涉及到一個問題,那就是黨是否準備與毛澤東“禍福同當”,承認毛澤東的錯誤和罪責黨的領導集體人人有份?為了避免這一尷尬,中共又發明了中國特有的對“毛澤東思想”的界定方法,即把“毛澤東思想同毛澤東同志晚年所犯錯誤區別開來”。界定一個人的思想體系,能不能只保留正確的部份而將錯誤的部份去掉?顯然,這樣做既不合理,也違背科學。倘若如此,世界上的各種主義和思想大都可以被“界定”得完美無缺了。例如,若把黑格爾哲學中的唯心論成份去掉,把費爾巴哈哲學中的機械唯物論因素去掉,這樣的“黑格爾思想”和“費爾巴哈思想”自然比較完美,但那也不成其為黑格爾和費爾巴哈了。 其實,這種手法也是毛澤東本人所反對的。他晚年說過,“我一生幹了兩件事”,一是打敗了蔣介石和日本,另一件就是發動“文化大革命”;“這兩件事沒有完,這筆‘遺產’得交給下一代”[78]。胡繩把毛澤東說的“第二件事”詮釋成對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探索[79],這種說法想維護毛澤東的威望,卻違背了毛本人的意思。體現毛澤東講的“第二件事”的相關理論觀點,就是“以階級鬥爭為綱”和“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如果把這些“晚年錯誤”全盤否定掉,那麼“毛澤東思想”也就去掉了一半;如果尊重毛澤東本人的意願,把這些“晚年錯誤”視為“毛澤東思想”的組成部份,那麼說“毛澤東思想”是“中國共產黨集體智慧的結晶”,就成了一個諷刺。 中共的前意識形態主管胡喬木也意識過這個矛盾。他的說法是:“毛澤東思想在世界上有兩種形象:一種是長期的中國革命,一直到1957年……另外一種,主要是從60年代以後或者晚一點……我們現在繼承第一種形象,朝着這個方向努力,雖然有困難,但是可以克服的。[80]”其實,這種說法仍然是漏洞百出的。例如,在井崗山時期毛澤東推行了以打擊“AB團”為名的“左”傾肅反路線(其作法比斯大林實行的大迫害還早好幾年),在“延安整風”時期又再次推行過“肅反”擴大化,這些錯誤並非毛澤東“晚年”所犯。如果嚴肅認真地評價毛澤東一生的思想觀點,那麼就必須承認,毛澤東的思想觀點中不僅晚期有嚴重錯誤,早期和中期也同樣存在很多錯誤。 然而,目前在中國,為了維護“毛澤東思想”的正確性和完整性,居然把它剪裁得與毛澤東成了兩張皮;按照這種官方詮釋,毛澤東晚年因犯嚴重錯誤而背離了“毛澤東思想”,反而是黨內其他人在堅持“毛澤東思想”或通過批評毛澤東的“晚年錯誤”而維護了“毛澤東思想”。這裡講的“晚年錯誤”在中國通常是指“文化大革命”,其實在“文革”以前毛澤東還有很多嚴重的錯誤,如“大躍進”、“反右傾”等,這些60年代以前的錯誤算不算是“毛澤東思想”的一部份呢?如果不算,那麼是不是要把它們歸結為毛澤東和整個中央委員會、全國黨組織一起違背了“毛澤東思想”呢?顯然,上述詮釋只能把“毛澤東思想”越解釋越混亂,更談不上科學性。 2.胡喬木是如何詮釋“毛澤東思想”的? 胡喬木被認為是“毛澤東思想”的權威解釋者,他也認為自己是中國黨的理論權威。他在起草1981年的“關於建國以來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期間對“毛澤東思想”作過多次闡述。一方面,胡喬木指出,“不能把毛澤東思想說成是全面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是馬克思主義發展的一個新時代”,“不要講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81]。他認為, 在“文革”時期,“毛澤東那個時候的思想可以說是不正常的,完全是一種衝動,根本沒有,說不上是一種理性的思維,邏輯的思維。”除“文革”外,“當然,毛主席的思想裡面也還有一些其他不完全正確的方面。”如“有把馬克思主義愈來愈簡單化的一種傾向”[82]等。由此可見,胡喬木認為“毛澤東思想”不能與馬克思主義並列,更不能把“毛澤東思想”說成是“全面發展了馬克思主義”;同時他也認為,“毛澤東思想”並“不完全正確”,甚至還有極其錯誤的一面。但另一方面,胡喬木又表示,“我們還是不要把洗小孩的水和小孩一塊倒掉”,“要把毛主席晚年這些思想上行動上的錯誤同毛澤東思想加以區別”。 胡喬木把毛澤東在思想和行動上的錯誤從“毛澤東思想”中剔除後(胡的說法是,“他的錯誤是違犯了毛澤東思想的科學體系”),從“完全正確和純潔的毛澤東思想”中歸納出3項“基本原則”或“根本精神”,即“實事求是”、“群眾路線”、和“獨立自主”[83]。他的這一看法後來在“歷史決議”中表述為“毛澤東思想的活的靈魂”“有三個基本方面”。胡喬木的這一歸納值得進一步探討。 首先,“實事求是”本來就是馬克思主義的應有之義,並不是毛澤東加進馬克思主義總寶庫中只屬於他的特別的新貢獻。馬克思主義的根本特徵是理論聯繫實際、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不是教條而是行動的指南。把“實事求是”說成是“毛澤東思想”的基本原則,在理論上很難講得通。而從毛澤東的活動實踐來看,無論是“民主革命”時期的打“AB團”、葬送西路軍、“延安整風”中的“搶救運動”等,還是建國後的“一大二公”、“反右派”、“反右傾”、“大躍進”、大饑荒、“以階級鬥爭為綱”,一直到“無產階級專政條件下繼續革命的理論”乃至“文化大革命”,恐怕無論如何都不能說是“實事求是”的。因此,不管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上,說“實事求是”是“毛澤東思想”的基本原則和貢獻,都是不適當的。 其次,關於“群眾路線”,我曾在文章[84]中提到過,這不過是一種工作方法,並不是一種理論上的貢獻。何況,這種工作方法的指導思想是黨的幹部凌駕於群眾之上。它一方面說,領導幹部(做)的一切都是為了你們(群眾),所有方針政策都是把你們的意見集中起來,經我們制定成政策,再由你們去執行;另一方面又強調,你們應做的一切都是我們要你們幹的。這樣的工作方法不但不符合馬克思主義“群眾自己解放自己”的思想,也違背“群眾當家作主”的民主精神;而且領導幹部推行的政策究竟是否體現了絕大多數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也無具體衡量標準。所以,在“群眾路線”的名義下實行的政策未必就真的是為了群眾和依靠群眾的。例如,“大躍進”和“文化大革命”都充分動員了群眾,其實際結果卻是帶給群眾巨大的苦難。象這樣的運動到底是集中了廣大群眾的要求還是出於領導人純粹主觀空想下的決策,恐怕不必深究就能得出明確的結論。 第三,關於“獨立自主”,世界上多數國家的外交政策都是如此,這無論如何也不能算是“毛澤東思想”的獨創。事實上中共建國前夕毛澤東發表的《論人民民主專政》就把對蘇聯的“一邊倒”列為國策,建國後並未在外交上走“獨立自主”的道路,在內政方面則從理論到實踐都是“走俄國人的路”,一切照搬蘇聯模式,斯大林在世時中共所有的重大問題都要向他請示匯報。例如,“統一戰線”被稱為中共的“三大法寶”之一,其實建國後若不是斯大林提出不同意見,也許中共會彷照蘇聯和南斯拉夫的做法把所有民主黨派都給解散[85]。照搬蘇聯模式,這是毛澤東直到晚年還承認的,多年的這種實踐至今還留下不少陰影。與“獨立自主”的說法相關連,“歷史決議”還加上了“自力更生”一詞。其實,毛澤東在中共建國後一直強調的“自力更生”不過是閉關鎖國的代名詞,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是錯誤的。從理論上講,馬克思、恩格斯早在《共產黨宣言》中就提出經濟生活的國際化和各國革命需要聯合行動[86]。何況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化進入了新的階段,任何國家不對外開放就必然落後。而毛澤東所強調的卻是“關起門來,自力更生地建設社會主義”[87];他還多次講過,不與美國政府發展關係,不急於和西方國家建交,美國封鎖的時間愈久對我們愈有利等等。這種想法實際上就是閉關自守,導致中共建國後30年裡中國遠遠落後於世界上原來與自己發展水平相當的國家。後來鄧小平承認:“總結歷史經驗,中國長期處於停滯和落後狀態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閉關自守。經驗證明,關起門來搞建設是不能成功的,中國的發展離不開世界。”[88] 由此可見,所謂“毛澤東思想”中三大原則之一的“獨立自主,自力更生”恰恰是一個消極面。 3. 對個人關於“毛澤東思想”認識的一點修正 我個人對“毛澤東思想”沒有研究,但因為它一直是黨的指導思想,所以過去很長時期還是服膺的。隨着“大躍進”的失敗,我對“毛澤東思想”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中的指導作用逐漸產生了一些懷疑。經過“文革”後的“撥亂反正”,我對“毛澤東思想”逐漸形成了一個看法,並在“鄧小平理論的時代背景和歷史地位”[89]一文中作了如下表述:“毛澤東思想就是戰爭與革命時代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是關於新民主主義的理論和政策,特別是關於農村包圍城市、武裝奪取政權的理論和政策。”這段話里的第一句當初的意思是想說明“毛澤東思想”的時代背景,即它只適用於戰爭與革命的時代而不適用於和平與發展的時代,現在看來,這句話中關於“毛澤東思想”與馬克思主義的關係的表述是不準確的。在這點上倒是胡喬木講得對,他認為,對毛澤東思想下定義,既“不要講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更“不能把毛澤東思想說成是全面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是馬克思主義發展的一個新時代(按即新階段)”。這大概是由於胡喬木深知毛澤東對馬克思主義不但不精通(連馬克思的基本着作都沒讀過),而且還有些誤解(如對“過渡時期”、“資產階級法權”等問題);特別是毛澤東對馬克思主義的理解有簡單化的偏向(例如,毛澤東在延安講過,對馬克思主義,“只取了它四個字:‘階級鬥爭’”;“馬克思主義千頭萬緒,歸根結底,就是一句話:造反有理”;他也常說,馬克思主義的哲學就是“鬥爭哲學”)。 胡喬木雖然提出了“不要講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但就象他在許多問題上往往自相矛盾一樣,他又提出了“毛澤東思想是馬克思主義普遍原理同中國革命的具體實踐相結合的產物”[90]這一說法。人們實在看不出這兩種說法究竟有什麼原則性差別。或許,說“毛澤東思想”是斯大林的理論同中國的實際之結合,可能更確切一些。有一些人過分強調“毛澤東思想”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不但在同胡喬木唱反調,而且也屬於不符合實際的拔高[91]。這是在研究“毛澤東思想”上的繼續倒退,是自覺或不自覺地受個人崇拜影響的表現。 綜上所述,筆者現在以為,似乎可以這樣來定義“毛澤東思想”:“毛澤東思想”是關於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理論和政策,特別是關於農村包圍城市和武裝奪取政權的理論和政策。這個定義的第一句話把“毛澤東思想”與歷史上的農民起義和其他殖民地半殖民地民族革命的理論和政策區別開來了,也說明它的指導作用主要在於革命而不涵蓋建設;第二句話顯示出農民為革命的基本力量之特點,使“毛澤東思想”不同於完全依靠無產階級的馬克思主義,也和走城市暴動道路的列寧主義不盡相同。 一、“脫胎換骨”模式的基本特徵 二、知識分子在中國的“脫胎換骨” 三、民主黨派與“脫胎換骨” 四、“脫胎換骨”模式的頂峰和終結
縱觀20世紀中國的政治史,最富有特色的就是從1942年“延安整風”開始的一個接一個的轟轟烈烈、大大小小的政治運動,而1966年開始的史無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則無疑是其中的高潮,也是這一系列政治運動的終結。這種政治運動的最主要目的在於實現思想控制,筆者以為,借用道家的修煉用語“脫胎換骨”來形容這種政治運動的目的,頗為貼切。 這種政治運動模式早在30年代初便已出現。當時中共在自己的控制區內進行大規模的肅反活動,特別是在江西,在毛澤東的直接指揮與親自操縱下,發生了所謂的“肅清AB團”事件,結果釀成令人震驚的“富田事變”。這次活動明顯地體現出蘇聯肅反運動“以肉體消滅為主”的基本特徵。從1942年的“延安整風”開始,中共才產生了以“脫胎換骨”為目標的具中共特色的政治運動模式,它擺脫了蘇聯的影響,體現出毛澤東的個人風格。1949年以後中國的歷次政治運動,特別是“大躍進”和“文化大革命”,可以說都是這種模式的體現。正因為如此,若研究中共的政治運動模式,“延安整風”比其他政治運動具有更大的典型意義和分析價值,儘管“文化大革命”引人矚目的程度遠遠超過“延安整風”。 一、“脫胎換骨”模式的基本特徵 1. 控制生存方式 控制生存方式是通過“脫胎換骨”式政治運動實現思想控制的前提條件。 1935年10月,中共中央率紅軍長徵到達陝北之後,經過數年的經營,到了40年代初期,在延安成功地建成了一個高度組織化的社會,通過對延安地區所有公民的工作、社會活動以及日常生活的全面管理,控制了所有公民包括衣食住行在內的一切。當時的延安,市區居民約為7千人,大部份居住在城南,還有3萬多人則是中共中央和邊區各機關、學校的幹部,他們散居在市區及郊區[1]。延安社會的一切方面都被納入了嚴密的管理,所有人口被充分動員和組織起來。普通居民由黨政機構和群眾團體控制;幹部作為“公家人”,則隸屬於各自的工作機構及機構所代表的“組織”,未經“組織上”的批准,個人無法自行前往任何其他地方,個人一旦離開了“組織”就無法生存。 1949年以後,中共迅速地把延安的社會管理模式逐步推向全國。從1953年實行糧食“統購統銷”開始,到消滅私營工商業,再到1958年實現戶口登記條例,民眾的口糧、就業、居住等基本生存方式都被國家納入了嚴密的控制。隨着戶口管理制度與工作單位檔案管理制度的一體化,人們失去了自由遷徙、自由擇業的權利,被戶口制度限定在其居住地域活動,而個人又因單位里的檔案要記錄其社會行為而受到嚴格約束。在這樣一種既嚴密又封閉的管理體系之中,知識分子和文化人必然會失去相對自由漂游的特徵。儘管他們當中的絕大多數仍然在科技、文教、衛生等領域謀生,但這些部門裡的每個機構實際上都機關化、行政化了[2]。所有知識分子和文化人的身份也由此而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實際上變成了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國家幹部”。可以毫不誇張地說,1949年以後中國執政者對整個社會的控製程度達到了有史以來的最高水平。以這種生存方式控制為依託,推行以“脫胎換骨”為特徵的思想控制就“運用自如”了。 2. 思想清洗 “延安整風”運動的最初階段是思想清洗,以政治學習和思想總結為主要形式,其對象主要是黨內的高級幹部,兼及廣大的文化人。 經過長時期的精心準備,1941年5月19日,毛澤東在延安幹部會議上做了“改造我們的學習”的報告。從9月10日至10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擴大會議,討論了黨的歷史,特別是“蘇維埃”時期所謂的“路線問題”。在此前後,毛澤東還借鑑斯大林主持編撰《聯共(布)黨史簡明教程》的經驗,主持編輯了《六大以來──黨內秘密文件》、《六大以前──黨的歷史材料》以及《兩條路線》等三部黨史文獻,在編輯過程中精心搜集、選擇、整理甚至剪輯有關的黨史資料,其主要觀點是,只有毛澤東本人始終代表黨的正確路線。這些材料就成了黨內高層政治學習和思想總結的主要教材。 1942年2月1日,毛澤東在延安中央黨校做了“整頓學風黨風文風”的報告。8日,毛澤東又在延安幹部會議上做了“反對黨八股”的報告,正式在全黨發動了着名的“延安整風”運動。其任務主要是組織學習中共中央宣傳部編的《整風文獻》,強調所有的黨員幹部都必須理論聯繫實際,做到學用統一和自覺的檢查反省。每個黨員幹部都被要求對自己的思想和歷史作深刻的反省,在撰寫思想自傳的基礎上,對個人的思想言行作全面系統的總結,特別是要端正立場和分析動機,不能再有什麼個人的獨立思想與自主意識。同時讓每個人都詳詳細細地交代個人的歷史,以便黨組織發現“階級異己分子”,也有助於黨組織掌握幹部的一切隱私。此外,各個單位也要全面地檢查工作,做出總結。 1944年5月21日至194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擴大的“六屆七中全會”通過了《關於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該決議按照毛澤東擬定的黨史體系,總結了建黨以來特別是1931年初到1934年底這一時期的經驗教訓,徹底清算了以王明為首的所謂“教條宗派”和以周恩來為首的所謂“經驗宗派”,奠定了毛澤東在全黨無可爭辯的最高領袖地位,確立了“毛澤東思想”為全黨的指導思想。此後直到毛去世,誰都無法動搖他集政治和道德為一體的絕對權威,別人最多只能是稍有一點陽奉陰違而已。 在思想清洗過程中,常見的一種方法就是尋找靶子、用“大批判”製造並維持恐怖氣氛,為此就可能運用“引蛇出洞”的策略。批判鬥爭的具體方法則通常是從否定被批判者的言論或文章入手,然後聯繫其現實“表現“,再追查”歷史問題”,最後定罪。一人被批判,大家奉命群起而攻之。 “延安整風”開始後,中央黨校、中央研究院等文化人比較集中的單位成了“整風”的試點單位。“整風”動員之後先是鼓勵“大民主”。本來,在延安地區思想文化活動一向受到嚴密控制,報刊中幾乎不可能出現共產黨人自我批判或反思的內容,也看不到象樣的批評意見;然而,在“整風”初期對輿論的控制卻出現了一些鬆動的跡象。例如,在中央研究院貼出了名為《矢與的》的牆報,因其暢所欲言,故而影響很大,觀看者絡繹不絕。同時延安的報刊雜誌還發表了一些雜文或隨感,如1942年3月《解放日報》先後刊登了丁玲的“三八節有感”、王實味的“野百合花”、蕭軍的“論同志之‘愛’與‘耐’”、艾青的“了解作家,尊重作家”、羅烽的“還是雜文時代”等溫和的批評文章。其中,中央研究院中國文藝研究室研究員王實味的“野百合花”一文,善意地批評了官僚主義和高幹特權,贏得了不少文化人和青年人的讚賞。毛澤東讀了“野百合花”之後猛拍桌上的報紙,厲聲問道:“這是王實味掛帥,還是馬克思掛帥?”他當即打電話要《解放日報》社做深刻檢查[3]。4月初的一個晚上毛又讓警衛打着馬燈和火把看了《矢與的》,然後明確表示,思想鬥爭有了目標。 於是,經過精心組織,從6月1日到11日,連續召開了10次對王實味的鬥爭大會。在鬥爭大會上,發言者用斷章取義、故意曲解、移花接木、無限上綱、辱罵攻擊等種種手法,對王實味的作品逐字逐句地分析批判,許多這樣的發言都由《解放日報》發表。通過對王實味的批判,力圖迫使當時在延安的文化人“檢查動機、端正立場”。黨的喉舌一再強調,大多數文化人的出身和立場都是資產階級的,所以他們理應產生沉重的原罪感,他們只有徹底丟掉長期以來形成的自尊、優越甚至傲慢,口服心服地努力改造世界觀,才有出路。因此,在當時的“大批判”當中,“野百合花”的錯誤首先是批評的立場問題,其次是具體的意見,再次才是寫作的技術”[4]。而丁玲、艾青等人為了擺脫自身的被動處境,在自我作賤的同時,也對王實味“反戈一擊”,揭發謾罵。 “延安整風”之後,這樣的思想清洗運動一再重演,而每一次都會出現大量的互相揭發的大批判文章。揭發批判者與被揭發批判者往往是彼此熟悉的朋友、同事、師長,甚至父兄、配偶。揭發批判者常常把某些事實加以精心改編或有意誇大歪曲,再根據當時政治形勢的要求任意發揮、“上綱上線”。 這類挑動群眾斗群眾、挑動文化人鬥文化人的手法所產生的後果極為嚴重,對文化人心靈與道德的巨大傷害幾乎是無法估量的。而且令人省思的是,批判者批判了別人後,自己的命運往往也難以預料,有的人的確藉此升遷,而更多的人則歷盡艱辛,甚至成為下次政治運動的批判對象。 20世紀50年代上半期,先有1951年5月對電影《武訓傳》的批判,1954年10月批判了關於《紅樓夢》研究的觀點,1955年5月又對“胡風反革命集團”組織批判,這一系列以思想清洗為根本目標的政治運動在從未經歷過“延安整風”的廣大知識分子及文化人當中造成了很大的震動,而執政者所需要的恰恰就是這種效果。其實,《武訓傳》的編導孫瑜、《紅樓夢研究》的作者俞平伯,《關於解放以來的文藝實踐情況的報告》之作者胡風,只是不幸被選中的批判、鬥爭對象。不選他們,也會選別人承擔這種角色。 3. 組織清洗 “延安整風”另一個主要手段是組織清洗。思想清洗主要體現在“整風”的前期,而組織清洗則主要體現在“整風”的後期,不過這兩者之間互有聯繫,環環相扣。 在黨內高層,拉一派打一派是組織清洗的基本手段。“延安整風”時毛澤東的基本策略是依靠劉少奇,重用康生,打倒王明,搞臭周恩來。整肅的重中之重並不是王明為首的所謂“教條宗派”,而是周恩來為首的所謂“經驗宗派”;但對王明等人是要徹底打倒,而對周恩來則是搞臭之後再重用。因為王明等人是純粹的書生,在黨內軍內都毫無根基,憑藉的只是他們所掌握的馬克思列寧主義理論知識,所以毛澤東從理論上貶低他們所掌握的馬克思列寧主義經典着作,聲稱這些理論沒有什麼實際用處,就十分輕鬆地而且是徹底地整垮了他們。中共黨內特別是軍隊內部,文盲半文盲占絕大多數,對馬克思主義的理論一無所知;即使是黨內高級幹部,認真閱讀過幾本馬克思列寧着作的人也不多。因此,毛澤東反對教條主義的一個結果,就是使得一個宣稱以馬克思列寧主義為指導思想的政黨本來就不多的馬克思主義色彩變得更加淡薄。 通過“延安整風”而形成的政治權力的基本格局,一直維持到“文化大革命”的前夕,但不時出現局部性變化。1949年中共建國後,中央的5人領導核心中,任弼時於1950年病逝,朱德則長期以來就基本上是個擺設,真正起作用的只有3個人,其中毛澤東總攬全局,劉少奇掌管黨務,周恩來主持政務。由於周恩來掌握的實際權力多,毛澤東很快就把高崗等人調到北京分了周恩來的權力。毛澤東還唆使高崗四處活動,高崗先後拉攏了彭德懷、林彪、饒漱石等人。但高崗的活動也在黨內掀起了軒然大波,毛澤東權衡利弊之後拋棄了高崗。然後毛澤東就一直刻意培養毛派人物鄧小平與林彪,對這兩人委以重任,以制衡劉少奇和周恩來。林彪身體不好,養病的時候多,而鄧小平則精力充沛地活躍在第一線。50年代後期,在“反冒進”的問題上,周恩來受到毛的嚴厲批判,毛澤東甚至考慮過用柯慶施取而代之。那時毛澤東還確定由中央書記處領導國務院,使得黨內排名在鄧小平之前的周恩來實際上必須向鄧小平請示匯報工作。 在黨內中下層,“延安整風”時組織清洗的主要形式是審查幹部歷史,在大規模審查幹部歷史和開展“搶救運動”的過程中,情治系統忙於肅清“黨內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對黨員幹部大搞逼供信、鬥爭、審問、關押,出現了“大揭發、大檢舉、大坦白”的浪潮,結果揪出了數不清的“叛徒、特務”,甚至還查出荒唐可笑的“路線特務”、“策略特務”。 “延安整風”之後的歷次政治運動中,後來的一些政治運動比以前的政治運動更加粗暴、更加蠻橫,而毛澤東也把上述政治權術運用得爐火純青。進入20世紀60年代後,知識分子和民主黨派僅存的一點點制約作用完全消失了;而共產黨內特別是高層的矛盾衝突則日益加劇,因此,“文化大革命”的鬥爭重點不再是知識分子和民主黨派人士,而是所謂的“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文革”中毛澤東的基本策略仍然是拉攏懷柔,分化瓦解[5],主要是依靠林彪,重用江青和康生,拉攏周恩來,打倒劉少奇,搞臭鄧小平,其中打倒劉少奇是毛髮動“文革“的最主要目標。然而,由於取代劉少奇的林彪個性較強,而且又掌握軍權,因而他與毛澤東的”蜜月”只維持了短暫的時期,毛澤東又依靠周恩來解決了“林彪事件”。可是,由於周恩來企圖否定“文革”中的一些做法,毛澤東又於1973年發起了“批林批孔運動”,依靠江青,重用鄧小平,打擊周恩來。此後毛又發起了“批鄧、反擊右傾翻案風運動”,也達到了毛澤東的預定目的。 應當特別指出的是,“脫胎換骨”模式的形成與發展,大大得益於中國之歷史悠久、根基深厚的東方專制主義土壤。在承繼歐洲文化的俄羅斯,特別是具有自由民主精神與公民社會傳統的東歐各國,情況就有所區別。毛澤東確實博覽群書,但他不僅沒有什麼西方思想文化方面的修養,甚至也沒有多少馬克思主義理論的修養。從他的藏書和讀書記錄來看,他酷愛的只是中國古籍,尤其是歷代帝王統治術方面的經典。由此可見,毛澤東的確是一個典型的中國山大王式的政治人物,而這恰恰是他在中國這塊土地上獲得巨大成功的原因。 二、知識分子在中國的“脫胎換骨” “脫胎換骨”的一個主要對象就是文化人。本文在使用“文化人”與“知識分子”兩個詞時有嚴格的區別。所謂的知識分子,按照西方社會的標準定義是指具有獨立精神與自由思想的腦力勞動者,他們對自己所處的社會現實採取批判態度。至於所謂的文化人,則與知識分子的概念不同,它只是泛指具有一定文化程度並從事腦力勞動的人。經過中國曆次政治運動的“鍛煉”,知識分子“脫胎換骨”後便成為文化人,而未做到“脫胎換骨”的則仍屬於知識分子。 1. 建國後對知識分子和文化人的思想改造 中共建國之後不久就展開了思想改造運動,所針對的主要對象就是體制外的知識分子和文化人,目的是把他們統統地改造成體制內的文化人。1955年,在科研、工程技術、教育、衛生、文藝等5個領域裡共有384萬受過良好教育的專業人士和知識分子,其中高級知識分子10萬人,教授、副教授共有7499人[6]。 1951年6月1日,思想非常親共的經濟學家馬寅初擔任了北京大學校長。當時中共黨組織在高等院校里尚未完全運作起來,校長多少還保留着一點權力。馬寅初認為北大有自由散漫的缺點,為此在暑期發動職員學習了40餘天。以後他又想在全校教職員中發動一次有計劃有系統的學習運動。9月7日,馬寅初寫信給周恩來,表示北大有新思想的校領導們響應周總理“改造思想”的號召,發起了北大教員的政治學習運動,並邀請毛澤東、劉少奇、周恩來、朱德等10人為政治學習的教師。9月11日,毛澤東對馬寅初的信批示表示:“這種學習很好。[7]”席捲全國的針對體制外文化人的思想改造運動,就這樣巧妙地發動起來了。雖然不知道在馬寅初的後面是否有“大導演”在授意和指揮,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馬寅初的確是摸透了毛澤東的心思並且有意識地加以迎合。 在思想改造運動前後的一段時期內,特別是在1951年思想改造運動展開之後,占居中國知識分子當中絕大多數的體制外文化人和知識分子幾乎都撰寫了以批判和反省為主的自傳、感想、匯報、交代、檢討、揭發等各類材料。這類檢討性文字,通常是先批判自己在1949年以前的經歷,接着談論1949年以後本人思想的轉變,最後表示思想改造的決心。為了取得聽眾、讀者特別是審閱者的信任,這些文字有一個共同點,往往表現出自我汙辱、自我貶低,有時甚至達到離譜的地步。其中的一些知名人物寫的這類文字往往會在報刊上發表。因此,當時的報刊上發表了數以千計的自我檢查,起了製造聲勢和樹立樣板的作用。在這些文字當中,有陸志偉的“燕京大學受到的美帝國主義的文化侵略”,梁思成的“我為誰服務了二十餘年”,陳垣的“自我檢討”,金岳霖的“批判我的唯心論的資產階級教學思想”等等。這些文章都對作者過去的經歷、立場、思想,特別是學術成就與教學活動,幾乎採取了全盤否定的態度,特別是批判了自己親美崇美的思想。至於普通人物寫的這類文字,有的送交組織並存入本人檔案,有的甚至要在工作單位里宣讀甚至張貼。 毫無疑問,思想轉變是20世紀50年代廣大知識分子和文化人的普遍選擇。對他們的選擇和轉變,當然必須予以充分的理解。在當時的生存環境壓力和巨大的政治高壓下,知識分子和文化人根本沒有沉默的權利,他們不得不接受學習、批判和改造,最後都必須作出思想轉變的表現,不轉變是不行的。思想的轉變究竟是真心誠意的,還是被逼無奈,或是充滿了痛苦恐懼,那就因人而異了。至於思想究竟轉變到什麼程度,在此過程中說什麼樣的話,做什麼樣的事,特別是講不講那些能夠不說的話,做不做那些能夠不做的事,其中的分寸之把握,或許與每個人自己的價值觀和行為準則有相當大的關係。也就是說,個人多多少少還是要承擔一點責任的。 2. 體制內文化人的處境 1949年以後,中共體制內的文化人憑藉政治優勢在思想文化界占據了壟斷地位,也成為中共在歷次政治運動中最基本的依靠力量。他們又可被分成3類。 第一類是起家於中共延安時代的文化官僚。他們基本上都是在延安時期因毛澤東的信任而得到提拔,雖然僅任職秘書等地位不高的職務,但是卻進入了中共中央文教宣傳工作的決策圈。其中一些人協助毛澤東起草、編輯和修改了許多重要文件,為從王明、博古、張聞天等留蘇理論家手中奪取意識形態的解釋權,為毛澤東思想體系的最後形成做出了貢獻。他們的人數並不多,不過數十人而已,但權力很大,1949年以後實際上掌握着中國學術界、文化界以及新聞界的領導權。其中最主要的有《論毛澤東思想》的作者陳伯達、《中國共產黨的三十年》的作者胡喬木、《馬克思主義與文藝》的編者周揚等。 第二類是延安時代的文化人。他們大都是在抗日戰爭時期投奔偏僻的延安,經過了“延安整風”的“千錘百鍊”,形成了一套獨特的思想模式與研究方法。儘管在20世紀30、40年代的中國學術界,他們大多處於二、三流甚至不入流的地位,但1949年之後他們的地位一下子就超出了那些原先第一流的體制外學者,這些體制內文化人從此得以影響甚至決定中國大陸文學藝術的創作道路乃至文史哲研究的體系、思路和方法,而他們的新舊着述也成了學術論着的樣板模式。與幾十個出身延安的文化官僚不同,幾萬個“延安文化人”畢竟還可被視為文化人。他們當中的頭面人物有《中國通史簡編》的作者范文瀾、《大眾哲學》的作者艾思奇、《政治經濟學教程緒論》的作者王學文、《太陽照在桑乾河上》的作者丁玲等,這些人後來成了各自領域內所謂馬克思主義方法的主要奠基人。 第三類是“重慶左翼文化人”。他們在抗日戰爭時期一直生活工作在國民黨統治下相對繁華的城市中(以重慶居多,但並不局限於重慶),思想左傾,長期致力於宣傳馬克思主義或抨擊國民黨統治,與中共有着種種聯繫,甚至就是中共黨員或曾一度入黨,例如郭沫若、李達、翦伯贊、馬寅初、吳晗等。“重慶左翼文化人”當時的一些重要言論實際上也是代表着他們的黨在說話。 “延安文化人”與“重慶左翼文化人”畢竟還有一些不同。其一,前者具有延安“革命經歷”,特別是經過“延安整風”,這是一項了不起的政治資本,因而更能得到當局的信任和重用。“延安文化人”經過“延安整風”的“脫胎換骨”後在政治上算是過了關的,不需要再作自我批判,因此有資格在50年代出面“幫助”體制外知識分子和文化人完成“脫胎換骨”。例如,1951年12月范文瀾在中國科學院研究人員學習會上做了着名的講話“科學工作者應怎樣展開新我對舊我的鬥爭”,教導科學工作者們應如何改造思想,他的講話成為當時思想改造運動的一份指導性材料。也正因為如此,屬於“延安文化人”的范文瀾在50、60年代中國史學界的實際控制力與理論影響力要遠遠超過表面上十分風光的“重慶左翼文化人”郭沫若。其二,“延安文化人”畢竟是在“延安整風”的嚴酷環境裡“經過考驗”成長起來的,知道那種政治環境的險惡可怕,所以為人處事多少有點謹小慎微。而“重慶左翼文化人”則是在國民黨統治區相對寬容得多的環境裡健康成長起來的,還保持着幾分開放社會中特有的天真和率直,1949年以後他們也想以指導者和教育者的面目出現,喜歡橫衝直撞,卻完全不了解政治運動發展下去的必然結果,那就是自己也將成為革命鬥爭的對象。 50年代以來,隨着政治運動日益頻繁,規模越來越大,整肅越來越嚴,體制內文化人的政治處境也變得越來越困難。歷次政治運動中都有體制內文化人中箭落馬,到了“文革”時期,則絕大多數的體制內文化人,與過去受到他們批判的體制外知識分子一樣,統統都被關進了牛棚,整得死去活來。由於異己知識分子在歷次政治運動中每次都挨整,早就成了“死老虎”,因而對體制內文化人之整肅反而更加嚴厲。 三、民主黨派與“脫胎換骨” 1949年以後在中國大陸合法存在的8個“民主黨派”之中,只有“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簡稱“民革”)與“中國民主同盟”(簡稱“民盟”)較有規模和份量。“民革”源起於國民黨的分裂,20世紀40年代末,國民黨統治即將瓦解之時,國民黨內部份化出來的一部份左派人士於1948年1月臨時拼湊成立了一個組織,1949年11月又將“民革”、“三民主義同志聯合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以及國民黨其他左派人士合併成為“民革”。 政黨歷史較長、組織系統比較完整的當屬“民盟”。隨着“民盟”內部組織結構的變化,左派的“救國會”系統與偏左的“第三黨”系統完全控制了“民盟”。在羅隆基身邊則聚集了一小批具有留學英美背景或接受英美自由思想的知識分子,形成了一個小集團,對史良、章伯鈞聯手的當權派起了一定的制約作用。在民盟的“一屆四中全會”上,羅隆基等人與史良、章伯鈞等當權派系的矛盾曾公開化,彼此的爭論十分激烈。而中共中央則出面引導“民盟”批評了羅隆基的所謂“親美路線”。民盟的主席先是張瀾,後是沉鈞儒,但他們年事已高,只掛名不管事。管事的是幾個副主席,其中馬敘倫是“中國民主促進會”主席,“民盟”的事務他幾乎插不上手;高崇民為人小心謹慎,對盟務管得較少;章伯鈞雖然還擔任“農工民主黨”主席,但與“民盟”的關係比馬敘倫密切得多,影響也大得多。1957年“反右”運動以前,真正想在“民盟”內部擔負起領導責任並試圖有限度地發揮民主黨派作用和影響的,就是章伯鈞、羅隆基、史良等3人。但他們從未幻想過讓“民盟”扮演民主國家的反對黨、在野黨或參政黨角色,而只是希望在共產黨的領導下讓“民盟”在社會政治生活中長期存在下去,並且不要變成只是擺着好看的“政治花瓶”。可即便是這種小小的政治願望,在當時也沒有任何實現的可能性。其實,在“民盟”內部真正當家作主的並不是章伯鈞、羅隆基、史良,而是1933年就已加入中共的民盟秘書長胡愈之。 毛澤東對民主黨派始終不信任,甚至懷有敵意。早在尚未取得政權的1947年,毛就打算拋棄一直共同患難的民主黨派了。1947年11月30日,毛澤東致電斯大林表示,中國革命勝利以後,中共之外的所有政黨都應當退出政治舞台。可是斯大林並不贊成這種極端的做法,為此他在1948年4月20日的復電中表示了反對意見[8]。到了1957年,毛澤東終於找到機會來落實早先的設想了。 “反右”運動的主要目的與重點之一,就是要設下圈套收拾“民主黨派”人士,特別是“民盟”。因此,毛澤東按照“延安整風”運動的老模式,先是“引蛇出洞”,由中共中央統戰部邀集“民主黨派”人士出席座談會,鼓勵他們“大鳴大放”,結果章伯鈞的“政治設計院”、羅隆基的“平反委員會”、儲安平的“黨天下”等言論就成了“鬥爭靶子”。其實,在這些座談會召開前的1957年5月15日,毛澤東就寫出了“事情正在起變化”一文,悄悄地發給黨內的高級幹部閱讀,做好了“反擊”“右派”的準備。 6月1日,中共中央有關部門有計劃地把廖仲愷夫人、“民革”中央副主席何香凝推到前台,通過她的嘴首次提出了“右派”一詞,並且提出了批評和教育“右派”的問題。6月8日,中共中央在黨內發出了“關於組織力量準備反擊右派分子進攻的指示”,精心地布置了“反右派”的步驟和策略。同日,《人民日報》發表了題為“這是為什麼”的社論,以盧郁文收到所謂匿名信一事作為幌子,巧妙地借題發揮,正式開展了“反右派”運動。1957年7月1日,《人民日報》又發表了毛澤東撰寫的社論“《文匯報》的資產階級方向應當批判”,完全不顧章伯鈞與羅隆基之間長期不和、政見各異、矛盾極深的事實,聲稱“風浪就是章羅同盟造起來的”,使得“反右派”運動迅速走向高潮。章伯鈞與羅隆基就這樣被“樹立”成全國“右派分子”的老祖宗、總頭目。至於出自“救國會”系統的與中共淵源深厚的史良則被保護了起來。 當時“民盟”內部出現了不少“反右派”積極分子,在幕後指揮的是胡愈之,在前台揭批最起勁的兩員大將,一個是反戈一擊的史良,另一個就是咄咄逼人的左派頭面人物吳晗。吳晗十分積極地“控訴章伯鈞、羅隆基反黨反社會主義的罪惡活動”。他未曾料到,8年以後姚文元原封不動地把吳晗在“反右”時用過的粗暴蠻橫的語言照搬到“評新編歷史劇‘海瑞罷官’”一文中,當年的“反右”積極分子吳晗成了毛澤東為發動“文革”所借用的“鬥爭靶子”。 由此又引出了一個1949年以後值得注意的現象,那就是,越是優秀的知識分子或者文化人,倒霉的時間也越早;而遲至“文革”才倒霉的文化人,有相當一部份都是以往政治運動的幹將。在歷次政治運動中,被批判鬥爭的對象幾乎無一例外地不得不寫出公開的檢討書或認罪書,承認自己通過深刻的反省已提高了認識,決心與過去徹底決裂云云。有的人徹底認罪,表示自己愧恨交集,請求寬恕;有的人機警地避重就輕;有的人甚至勇敢地適當辯解;還有的人則儘量把責任往別人身上推。“反右派”運動自不例外。這次運動開始後,僅在全國人大全體會議上做檢討的就有章伯鈞、羅隆基、章乃器、儲安平等22位着名的“大右派”。今天來看,當年被打成“右派”的55萬多人中,有一些人幾經猶豫之後利用“大鳴大放”的時機勇敢地說出了藏在心中已久的一些真心話,為此而付出了極其高昂的代價;還有很多人在“大鳴大放”時其實一聲沒吭,此外,有一些被打成“右派”的甚至是“響噹噹”的“左派”人物。 “反右派”運動給“民盟”帶來了空前的大災難。這次政治運動後,在“民盟”中央以及地方各級組織中真正起過作用的負責人大多數都被劃成了“右派分子”。特別是“民盟”中央及地方的89位主要負責人都被定成“章羅同盟”的“骨幹分子”。“反右”運動後所謂“章羅同盟”的消失,實際上也意味着“民盟”主要骨幹的消失,甚至也可以被視為真正的民主黨派的消失。從此以後,民主黨派在政治上極其有限的十分可憐的一點制約與監督作用不復存在,民主黨派因此而名存實亡了。民主黨派的名存實亡,又意味着社會上再也沒有對共產黨的牽制力量,這就為毛澤東隨心所欲地發動“大躍進”鋪平了道路。 四、“脫胎換骨”模式的頂峰和終結 1958年中共“八大二次會議”之後,毛澤東親自發動和領導了“大躍進”運動,其災難性後果是造成了整個人類歷史上罕見的大饑荒。根據有關學者的研究,“大躍進”之後中國普遍出現糧食嚴重短缺,因飢餓而身體浮腫的現象在全國蔓延,1961年初全國性的大饑荒達到了頂點,持續3年之久的這場大饑荒導致幾千萬農民的非正常死亡。如果不是執政當局嚴密控制社會的一套政治系統與政治手段仍然在有效地運作着,以致於民眾根本無法掌握到可靠的信息,在那個史無前例的危機時期,中國社會很可能會土崩瓦解。 正是在這種四面楚歌的情況下,再也干不下去的毛澤東於1959年4月極不光彩地退居“二線”,由劉少奇出任國家主席,在第一線主持工作,替毛澤東收拾爛攤子。而“廬山會議”上“彭德懷事件”的出現,標誌着“毛澤東神話”己在中共高層領導中破滅。這一切迫使極端崇尚權力的毛澤東不得不花費了幾年的時間,掀起了又一場空前的政治運動──“文化大革命”。 1966年5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通知”,標誌着“文化大革命”的正式開始。當時主持中央工作的劉少奇為了控制局勢、進而穩住自己的陣腳,向全國的大中學校派出了大量的“文化革命工作組”。與1947年主持“老區”土改、1964年主持“四清”一樣,劉少奇實行了一套極左政策。派出的“工作組”製造了一系列冤假錯案,僅僅在6月下旬的20餘天時間裡,北京市24所高等院校里就有上萬名學生被打成“右派”,有數千名教師被打成“反革命”。民眾和青年學生反“工作組”的情緒日益高漲。而劉少奇也因此落入了毛澤東事先設下的圈套。 1966年8月5 日,毛澤東寫出了令人震驚的“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張大字報”,極為明顯地把鬥爭矛頭指向劉少奇,號召和鼓動民眾繞過嚴密地統治着中國社會的各級中共黨組織,起來衝擊所謂的“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這種通過鼓動下層“造反”來清理黨內高層的做法,是對“脫胎換骨”模式的一次大發展,同時也是對政治高壓傳統的一次大突破。 8月8日,中共“八屆十一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決定”。這次中國歷史上規模最大的政治運動承襲了“脫胎換骨”模式的基本特徵,但也形成了一些新的特點,那就是讓“群眾自己教育自己、自己解放自己”的新方法。“脫胎換骨模式”一向都是自上而下的,矛頭一般指向黨外文化人,即使涉及黨內也僅限於少數人,不會針對整個黨的各級組織,何況所有的政治運動都是由各級黨組織領導人掌握的。但“文革”的主要目標恰恰就是各級黨組織的領導人,特別是其中的高級幹部,因此它成為一次由毛澤東及其助手直接指揮的自下而上的針對中央及地方各級幹部的政治運動。於是“紅衛兵”運動和群眾性組織風起雲湧,遍及全國。除了解放軍野戰部隊之外,全國各級地方黨委陷於癱瘓或基本癱瘓,基層黨組織停止了活動。以“全面奪權”、“全面內戰”為主要表現形式,中國社會出現了自1949年以來從未有過的無序和混亂。 這使得高幹和他們的家庭感到自己的地位岌岌可危,他們自然不甘心束手就擒。因此,“文革”初期就出現了由部份中共高乾子女們所鼓吹的“血統論”,試圖轉移“打倒走資派”的“文革”目標。從7月至9月,在北京以及其他地方出現了一個“紅色恐怖”時期, 主要由高乾子弟組成北京各中學的“紅衛兵”在打人、抄家的過程中把暴力推向最高潮,他們私設刑堂,濫殺無辜,大批所謂的“黑五類分子”被毒打,甚至被殺害。 1966年10月,政局出現了變化。陳伯達在1O月16日的中共中央工作會議上做了“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的兩條路線”的講話,把“血統論”列為“資產階級反動路線”的表現形式之一,希望以此推動對所謂“資產階級反動路線”的進一步批判。群眾性的“造反”運動因此而蓬勃興起,17年以來高壓政治下對社會的嚴密控制部份地鬆動了。雖然任何人都不能反對毛澤東、林彪,也不能反對毛的妻子兼打手江青,更不能與毛的所謂“革命路線”唱反調,但當時民眾在一些方面卻獲得了1949年以來最大的活動空間。一些思想最為敏銳的學生開始質疑無產階級專政。象“出身論”的作者遇羅克這樣一批人獲得了難得的言論機會[9]。執政當局很快便感到問題的嚴重性,從1967年4月開始就限制民眾自發性的“造反”活動,結束了“文革”中約持續了半年的言論較為開放的階段。 “文革”實際上包含着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其一是毛澤東精心策劃實施的、利用民眾打倒政治對手劉少奇的骯髒內幕,這不但是中國特色的政治運動發展到頂峰的標誌,而且也是這種政治運動徹底破產的標誌。“文革”讓中國特色的政治運動反人道反人性的野蠻暴行發展到極端,也把中國的專制主義傳統推向極端,給整個社會帶來了巨大的災難。這樣一個悲慘的結果讓民眾大徹大悟,看清楚了事情的本來面目。其二則是一些民眾利用毛澤東暫時藉助於群眾運動,有意識或無意識地表達了一些政治上的要求,使得民主運動後來成為“文革”的副產品[10]。特別是對 1949年以來建立的政治體制感到失望與不滿的人們,在付出極為高昂代價的基礎上,趁機做了一些自由民主的啟蒙工作,引導民眾開展對中國前途和命運的真正思考。當然,經過17年共產主義的教育,當時中國民眾的人格已完全扭曲了,普遍缺乏真誠、善良、道德、責任,所以一些“造反”行動的確相當野蠻、偏執和狂熱,毫無人性。但也應該承認,民眾在“造反”時期對所謂“走資派”的迫害遠不及“文革”前官員對民眾的迫害,也遠不及1969年以後當局對一些“走資派”的迫害[11]。 1971年“林彪事件”後,中國民眾逐漸覺醒,通過反思“文革”為走向改革開放奠定了牢固的社會基礎,進而推動中國在1978年走上了改革開放的艱難道路。“脫胎換骨”模式無論是在體制上還是信仰上,都喪失了合理性與合法性。然而,人們必須提高警惕,因為這種模式仍然可能隨時出現,或者在改頭換面之後出現。 美國托列多大學經濟學教授、亞洲研究所所長 一、人民幣到底低估了多少? 二、人民幣升值之利弊 三、人民幣升值的可選方案
自2002年以來,中國和美國以及其他發達國家的經濟摩擦似乎都聚焦在人民幣的匯率上。人民幣匯率問題經常成為《華爾街日報》的頭版新聞。西方7國財長會議也不時呼籲人民幣升值,以恢復正常的國際經濟秩序。隨着美國對中國貿易的赤字迅速擴大,美國上下對中國負面的輿論日趨一致。2005年美國參眾兩院分別通過提案:如果人民幣不升值,將對中國出口徵收27.5%的附加稅或其他懲罰措施。 按照筆者的計算,人民幣幣值確實被低估。幣值的這種扭曲固然在美國政壇上產生困擾,其實給中國經濟造成的損失更為嚴重。人民幣升值對中國其實是利大於弊,2005年年初本是調整匯率的好時機。但是中國政府對人民幣匯率的調整一拖再拖,結果不但在政治上越來越被動,而且使過熱的國內經濟遲遲不能“退燒”,通貨膨脹加劇,為今後經濟的健康發展留下了隱患。即便在本文發表之際中國金融當局對人民幣匯率實行溫和的調整,也已經錯過了最適當的時機。中國當局應該儘快採取調整匯率的行動。在眾多的匯率調整方案中,沒有十全十美的。不過,按照本文的分析,當前相對最佳的選擇是一次性調整後再“盯住”美元。 在本文中,筆者將先估算人民幣匯率的均衡值,論證為什麼人民幣幣值低估了,然後分析人民幣匯率調整的利弊,特別是人民幣匯率扭曲對中國經濟造成的困境和損失,最後討論可供選擇的人民幣升值方案。 一、人民幣到底低估了多少? 要回答人民幣是否需要升值的問題,首先要了解人民幣究竟是否低估了,低估了多少。國外對人民幣幣值有很多說法,戈登斯坦(Goldstein)和拉迪(Lardy) 認為人民幣低估了15%到25%,不過他們並未發表具體計算方法,所提供的也只是粗略的估計。筆者在本文中通過測算人民幣匯率與其均衡值偏離的程度來判斷其匯率是否低估。 一種貨幣匯率的均衡值,在短期內,是由外匯市場上對其貨幣的供求所決定的。由於市場上貨幣供求的不規則波動以及大量的投機行為,僅根據短期的匯率波動並不能判斷該貨幣是否低估或高估。一種貨幣的匯率是否被低估,更重要的是看該貨幣的長期均衡值,它體現了匯率的長期趨勢,長期均衡值由購買力平價決定。購買力平價假設不同的貨幣由匯率換算後的購買力應該一致。假如人民幣兌美元的比價是8:1, 那麼,8元人民幣在中國購買的東西應該相等於1美元在美國購買的東西;否則貿易商就可以利用差價在兩國間高賣低買套利,最後由於供求壓力迫使匯率調整回到均衡值。 購買力平價理論對可貿易產品來講很有說服力。但是對非貿易產品(如服務等)就不太適用。發展中國家勞動力低廉,從而使其服務產品及其它非貿易產品的價格低廉。這些非貿易商品並不參與國際貿易,從而不受購買力平價的制約。比如,在中國理髮需要理髮師半個小時的勞動,在美國也一樣,由於中國的勞動力便宜,在中國的理髮服務價格就便宜得多,但美國的消費者卻不可能為了理個髮飛到中國去。因此,如果衡量所有消費品包括非貿易商品加權得出的價格指數,低收入國家消費的總體價格相對要便宜。換言之,低收入國家的貨幣幣值按購買力平價的均衡值算是低估的。這就是有名的“巴拉撒─薩繆爾森(Balassa-Samuelson)效應”假設。要正確地估算人民幣的幣值,應當在剔除“巴拉撒─薩繆爾森效應”的基礎上計算。這可以用線性或非線性的回歸方程計算。弗朗格(Frankel 2004)的計算結果是人民幣在2000年低估44.8%,這個數字似乎偏大。張欣和邵琴(Chang and Shao, 2004)採用國際大樣本並對異方差性(heteroskedasticity)加以控制,計算得出的結果是,人民幣在2003年低估22.5%(見表一)。這與戈登斯坦(Goldstein)和拉迪(Lardy)的估計一致。 表一:人民幣幣值與匯率扭曲 中國人均國民產值 人民幣幣值 回歸分析 年份 (2001不變價格) 高估(+)或低估(-) P-值 1975 656 66.7% 0.036 1976 595 64.8% 0.040 1977 632 65.5% 0.039 1978 703 51.3% 0.084 1979 754 50.8% 0.086 1980 825 44.9% 0.114 1981 825 40.2% 0.140 1982 842 36.8% 0.162 1983 874 38.5% 0.151 1984 1011 33.8% 0.183 1985 1158 33.3% 0.187 1986 1293 19.7% 0.299 1987 1509 -8.9% 0.406 1988 1705 -13.6% 0.359 1989 1656 -4.4% 0.453 1990 1644 -5.0% 0.447 1991 1757 -11.2% 0.384 1992 2001 -19.7% 0.302 1993 2245 -35.2% 0.177 1994 2484 -24.3% 0.263 1995 2788 -12.6% 0.372 1996 2987 -7.4% 0.424 1997 3145 -6.1% 0.437 1998 3308 -8.9% 0.409 1999 3522 -14.3% 0.357 2000 3829 -18.4% 0.319 2001 4020 -20.1% 0.304 2002 4309 -23.2% 0.278 2003 4618 -22.5% 0.286 數據來源:世界銀行的“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 從表一可以看出:1986年以前,人民幣幣值是高估的;1986年到1994年實行匯率“雙軌制”,按照世界銀行對人民幣的加權匯率計算,人民幣的加權平均匯率實際上是低估的;1994年以後人民幣匯率並軌,人民幣幣值呈溫和低估;隨着中國經濟的加速發展,“巴拉撒─薩繆爾森效應”減弱,同時中國在1997年到2002年之間又經歷了通貨緊縮,致使人民幣幣值進一步低估;到2003年,人民幣幣值低估22.5%;從中國經濟的增長和通貨膨脹相對溫和的狀況來看,2004年人民幣低估的程度應該不會低於2003年。 以上實證模型也表明,隨着中國經濟的發展和人均國民產值的迅速增長,匯率均衡值會發生兩個變化。其一,由於勞動力成本逐漸上升,服務及非貿易價格上漲,“巴拉撒─薩繆爾森效應”減弱,匯率會逐漸趨近購買力平價比率。其二,隨着經濟的發展,一個國家的匯率允許偏離誤差也越來越小;也就是說,P值會迅速減小。這樣人民幣匯率的相對低估程度就會更嚴重,也更難頂住升值的壓力。除非中國的通貨膨脹失去控制,否則人民幣的升值是遲早的事。從長期看,人民幣升值是一個趨勢,無法避免,中國只有採取積極措施去接受這個挑戰。 人民幣幣值雖然確實低估了,但和其他低收入國家的貨幣相比,低估的程度並不算太嚴重。筆者用上述模型對其它低收入國家的貨幣作回歸分析,結果見表二。 從表二可以看出,比人民幣低估程度還要大的例子並非罕見。印度的盧比匯率低估的程度就比人民幣大。這就是為什麼在表一的測算中人民幣雖然被低估22.5%,但表現其離差統計信心程度的P值是0.286,這表明人民幣的低估狀況在世界上並非罕見。然而,人民幣幣值低估對世界經濟的影響卻遠遠大於其他發展中國家。因為中國在國際貿易總量中的比重比其他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國家要大得多。2004年中國已經是超過日本的世界第三大貿易國,在世界貿易中所占的比重達6%。因此人民幣匯率低估對世界經濟的衝擊要比其他低收入國家要大得多。 由於中國對各國的出口持續快速地增長,特別是對歐美貿易的順差急劇膨脹。以美國為例,中國和日本是它最大的貿易逆差國,2005年前兩個月美國對中國的貿易逆差達到300億美元,是同期美日貿易逆差的一倍。如此迅速膨脹的貿易逆差,使美國及其他國家的輿論對人民幣匯率低估的抱怨越來越大。 表二: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國家貨幣幣值低估程度 人均國民產值 貨幣高估(+) 回歸統計 國家 2001年 和低估(-)程度 P-值 吉爾吉斯 2750 -133.2% 0.000 白俄羅斯 7620 -91.9% 0.014 柬埔寨 1860 -70.3% 0.032 剛果民主共和國 680 -69.6% 0.031 印度 2840 -60.9% 0.057 烏克蘭 4350 -56.3% 0.077 南非 11290 -54.1% 0.118 越南 2070 -28.6% 0.225 保加利亞 6890 -22.6% 0.293 中國 4020 -20.1% 0.304 孟加拉 1610 -15.7% 0.339 菲律賓 3840 -14.1% 0.359 印尼 2940 -11.3% 0.384 泰國 6400 -0.9% 0.491 俄國 7100 -0.4% 0.496 匈牙利Hungary 12340 9.4% 0.421 韓國Korea, Rep. 15090 27.7% 0.293 科威特 18700 38.9% 0.253 沙特阿拉伯 13330 40.1% 0.203 贊比亞 780 46.0% 0.109 委內瑞拉 5670 67.9% 0.047 剛果共和國 970 72.8% 0.026 二、人民幣升值之利弊 經濟理論可以證明,一個貨幣背離它的均衡值,其中一定包含着效率損失和機會成本。隨着這幾年國內外經濟形勢的發展,現行的人民幣匯率及其機制對中國經濟造成的損失越來越大。如果中國當局繼續對調整匯率遲疑不決,非要等到難以承受之際再改變匯率,那就會在政治和經濟上都陷入被動。 人民幣升值對中國究竟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前兩年可能還有些人看不清,但現在的事實已經使結論相當清晰了: 首先,人民幣升值可以改善交換條件(terms of trade)。在人民幣低估的情況下,本來7元人民幣就能換到1美元的商品,現在卻要用8元,等於每出口1美元就倒貼1元人民幣。這在金融資產的交易上表現得最明顯。人民幣升值可以降低進口成本,大大節省用在進口石油、木材、鐵礦石上的支出。這有助於壓制中國面臨的通貨膨脹。 其次,人民幣升值可以減輕通貨膨脹壓力,有效地冷卻過熱的宏觀經濟。由於人民幣匯率低估,國際上大量熱錢流入中國,僅2005年第一季度即達5百億美元。目前中國外匯儲備已達6千5百億美元,其增長的勢頭依然未減。中國金融當局不得不增發人民幣來購買這些美元,結果貨幣發行量居高不下,處於失控狀態。過量發行貨幣中的大部份熱錢轉向房地產業,先造成房地產泡沫,然後再拉動鋼鐵、煤炭、水泥、電力等房地產的上遊行業產品的短缺和價格上漲。這是目前經濟過熱、房地產泡沫擴大的根源。雖然金融當局一年多來採取了一系列緊縮貸款的措施,但由於未觸動造成貨幣發行失控的根本原因,所以無法解決宏觀經濟過熱的問題。 再次,由於人民幣匯率低估,使中國外債的付息償還成本增加。人民幣升值可以降低外債的償還成本。 此外,人民幣升值也有利於產業升級和促進中國經濟結構的改革,有利於產業向中西部貧困地區轉移,有利於服務業與非貿易產業的發展。 中國政府之所以對人民幣匯率的調整遲疑不定,主要有兩個原因。其一,擔心人民幣升值可能對中國經濟帶來負面影響。其二,對人民幣匯率機制的改革究竟應當採取何種方案猶豫不決。 中國政府對人民幣升值的最大擔憂是,這可能引起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的下降,導致失業增加,令目前已經十分嚴峻的城市就業狀況雪上加霜。但是,在目前由於人民幣幣值低估所造成的巨大經濟困難下,這種擔憂已經沒有多少道理了。 首先,人民幣如果升值的話,它只會影響中國的加工貿易出口產品的國內附加值,這一部份還不到出口產品價格的30%。在這種情況下,若人民幣升值10%,中國的出口產品價格上漲只有3%。中國製造業的工資很低,平均小時工資只有1美元,而美國是16.15美元[1],所以人民幣升值造成的出口產品價格上升幅度有限,也不會影響與美國本國同類產品的競爭。此外,由於中國的勞動生產率、基礎設施和配套供應遠遠領先於其他勞動力成本低廉的國家(如孟加拉國),所以,人民幣升值也不至於對中國出口產品的競爭力有很大影響。 其次,中國的出口產品主要輸向美國及其他發達國家,這些產品多為必需品和低價商品,其需求彈性很低,即便人民幣適度升值,這些國家對中國出口商品的需求也不會有多大變化。 此外還有一個最直接的反駁理由,那就是人民幣幣值低估所造成的損失已經大大超過了升值可能增加失業而帶來的機會成本。利差損失是人民幣幣值低估造成的損失中比較突出的一項。中國目前的外匯儲備達6千多億美元,若放任熱錢流入,估計到2005年底可達8千億美元,其中美元資產為5千到7千億美元。2003年以前,美國金融資產的利息較低,假設利差為1%,每年中國在這方面承受的金融損失就至少是50億美元或415億元人民幣。如果人民幣升值的話,中國就不再承擔這筆機會成本損失。若用這筆錢支付失業者的失業保障,按中國目前登記的6百萬失業人口計算,每人每年可得7千元,足可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從2003年6月開始美國的利率上升,到2005年4月美國政府的10年期債券利率從3.13%升到4.27%,已高於中國政府的債券利率,雖然原先倒掛的利差消失,但美國政府債券利率上升後,這些債券的市場價格相應下跌。由於中國的美元外匯儲備過多,中國國家銀行因其持有的美國政府債券市價下跌而蒙受了相當大的損失。從2003年6月到2005年4月中國的外匯儲備增加了3千億美元,如果粗略地把利率和外匯儲備按線性變化計算,並假設外匯儲備中其他債券的利率變化和上述10年期債券類似,那麼在短短的兩年不到的時間裡,中國政府又損失了120億美元[2]。這是外匯儲備過大造成的包袱。若人民幣及時升值即可避免這些損失。 三、人民幣升值的可選方案 人民幣如果升值的話,應該採取何種方案呢?有人主張人民幣實行浮動匯率;有人主張人民幣匯率擴大浮動區間;有人主張實行人民幣匯率“盯住”“一籃子”外幣(可以公布或不公布該“籃子”的內容)的調節匯率制;也有人主張匯率一次性調整到位後再“盯住”美元。 就第一種意見而言,過去高盛亞洲董事總經理胡祖六主張讓人民幣匯率完全浮動。不過,中國目前脆弱的金融銀行體系完全不能承受由此而造成的匯率動盪,現在已經基本上聽不到主張實行人民幣匯率完全浮動的這類意見了。 就第二種意見而言,假如人民幣匯率擴大浮動區間,也會出現一系列問題。如果人民幣的浮動區間不夠大,馬上會引來許多熱錢來炒人民幣,結果人民幣馬上漲停,那麼下一步中國應該如何應付?若進一步擴大匯率的浮動區間,將引起更多的買進預期,引誘更多的熱錢來炒人民幣,又造成下一輪的漲停,對人民幣帶來更大的壓力。在這種情況下,人民幣升值的壓力並不會由於浮動區間的擴大而減少,反而可能變得更大,使局面更被動。而如果人民幣匯率的浮動區間放得足夠大,這就和完全浮動體系沒什麼兩樣了。 上面提到的第三種意見是一個修補方案,即採取浮動匯率制,“盯住”(但不公布)“一籃子貨幣”,不過允許中心匯率在某些情況下升值或貶值。德意志銀行亞洲首席經濟師馬駿即作如此主張。可是這個方案和調節匯率制或“骯髒浮動(dirty floating)”沒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如果中國宣布實行這樣的方案,而市場了解並預期在大量的壓力下人民幣會升值,立刻就會有大量熱錢湧入中國,逼人民幣升值,最後造成的結果必然是人民幣一再升值。 因此,筆者認為,當前對中國經濟來說比較好的選擇是人民幣匯率一次性調整後再“盯住”美元,不過不排除“再調整--再盯住”的可能。這裡有4個細節必須注意: 第一,中國當局應當突然在某一天對人民幣匯率宣布一次性調整,並且宣布調整後在一定的階段里匯率就不再動了,下次調整要等到某個不確定的將來。這樣做的目的是不讓市場投機者預測匯率的未來動向,從而降低事先和事後炒作人民幣的預期。 第二,為了配合穩定新的匯率水平,要控制貨幣發行,目前不宜開放資本項目的自由流通。 第三,一次性調整匯率後人民幣的匯率還是應該“盯住”美元,這是目前的最佳選擇。中國的外匯順差主要來自美國,2004年中國對美國直接間接的貿易順差達1千6百億美元,是中國全球貿易順差的5倍。由於中國的出口貿易高度依賴美國市場,人民幣匯率對美元的相對穩定有利於中國的對美出口。更重要的是,當前國際貿易和金融交易基本上還是用美元結算,如果“盯住”其它貨幣或“一籃子貨幣”指數,會使人民幣對美元浮動,結果交易結算變得複雜,將大大增加國際交易成本。對中國大多數出口商來說,要放棄固定於美元的結算辦法而改換其他的結算方法,還有一個費時費錢費力的轉換過程,並且必然增加他們買期保值以及其他的交易成本,不利於中國的對外貿易和其他經濟活動。不過,隨着美國財政赤字失控,美元走勢看跌,美元作為國際儲備和通用交易單位的地位可能在不久的將來會大大削弱。所以中國也應該準備在再下一輪調整匯率時考慮放棄美元而“盯住”“一籃子”主要貨幣。 第四,選擇一次性調整匯率需要高超的技巧。按照筆者的計算,人民幣幣值低估了22.5%,升值的幅度應該小於這個數值,留有餘地。因為任何估計數都會有誤差,誰也無法精確地知道什麼幅度是真正的“一次到位”。筆者的計算結果中代表方差的P值達0.286,就說明誤差可能不小。此外還必須給可能發生的近期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留有餘地。再有,為了減少人民幣升值短期內帶來的衝擊,每次調整匯率時幅度不能太大,一般來說,調整5%到7%是可以接受的選擇。 或許有人會批評這個一次性調整匯率的方案,認為調整的幅度不到位,就不能排除“再調整─再盯住”的可能,這仍然會造成國際投機熱錢的湧入。必須承認,筆者主張的這個方案不可能完全杜絕外匯投機,但這個方案表明,政府至少在近期內將守住調整後的匯率,因此可以將外匯投機減少到最小程度,與浮動匯率和調節匯率等主張相比,效果要好得多。由於人民幣匯率體制在名義上一直不是固定匯率,而是“有管理的調整”匯率,所以實行一次性調整匯率的方案時,政府不需要特別公布對現行匯率體制的變更。 還可能有人會批評說,如果人民幣再次“盯住”美元,中國就沒有獨立的貨幣政策。其實,只要中國繼續控制資本項目的自由流通,這種擔憂也是多餘的。經濟學理論認為,在穩定的匯率、獨立的貨幣政策和資本項目自由流通這三項宏觀經濟政策目標中,通常只能取其二。就中國的情形而言,在這三項目標中如果不得不捨棄一項,那麼最可能捨棄的就是資本項目自由流通。從1994年以來,人民幣對美元的名義匯率事實上是固定的,但中國的貨幣政策並沒有跟着美國走,主要原因就是中國的資本項目沒有開放。 任何貨幣匯率的固定(或“盯住”)都是相對的。匯率如果經常浮動變化會使交易兌換成本增加,不利於貿易、投資和其他對外經濟活動,對經濟發展會有很大的阻礙作用。這就是為什麼歐盟成員國放棄了它們各自獨立的貨幣政策而採用統一的歐元。2004年中國的進出口貿易總額已占國民生產總值的70%,匯率若不穩定將對中國的外貿造成巨大的額外交易成本。但是匯率被長期低估也會造成巨大的損失。解決這個難題的最佳方案是:調整─盯住─再調整─再盯住。這是一個最簡便易行的方案,也是相對最佳的方案。 人民幣匯率向均衡值調整,是一件早就該做的事。本來2005年1月是調整的最佳時刻,因為那時恰逢美國的節日之後、中國的春節之前,新年伊始,便於匯率調整後的過渡。可惜中國當局並未抓住這個時機。 有一種說法認為,中國政府之所以在匯率調整問題上猶豫不決,是因為當時有不少國際外匯炒家預期今年1月份人民幣會升值,為此把大筆熱錢投入中國,但中國政府不能讓他們從中漁利。確實,中國政府和金融當局在不同的場合說過類似的話[3]。倘若這個猜測果真是中國政府拖延調整人民幣匯率的理由的話,那中國政府就犯了一個類似小孩子賭氣的大錯誤。因為拖延了人民幣匯率的調整,固然令國際外匯炒家的投機失敗,但因此給中國的宏觀經濟帶來的損失則更大。這是一個實際的理性的利益權衡問題。 經濟學裡有一個簡單的道理,就是價格不能背離均衡水平太久。扭曲的價格意味着巨大的機會成本和效率損失。市場遲早會迫使價格回歸均衡水平,在這一點上市場的力量最後終會勝過政府行政干預的力量。只要人民幣幣值低估了,外匯炒家就可能前赴後繼,於是國際熱錢源源不斷地通過各種渠道流入中國,最後中國政府在被動狀態下還是不得不調整匯率。最近中國加速的通貨膨脹和宏觀經濟過熱的現象遲遲不得緩解,就起因於政府遲遲不調整人民幣匯率。既然人民幣幣值不能通過匯率調整恢復其均衡水平,那麼市場的力量就會通過通貨膨脹來實現這一目標,然而通貨膨脹對中國經濟造成的損失遠比調整匯率要大。儘管人民幣匯率的調整應該是一個事先不公布的突然行動,但是益早不宜遲。人民幣匯率的調整和匯率制度的改革延誤已久,給中國經濟帶來的損失已足夠大了。 東北大學文法學院 一、公共政治課教學的現狀 二、時代呼喚公共價值教育 三、困境的成因:意識形態教育過度和公共價值教育匱乏 四、變革與選擇
當前高等學校的公共政治課教學顯然進入了一個左右為難、處境尷尬的困境,無論是從教師隊伍的狀況、學生學習的狀況、學習效果以及社會普遍的態度,都能夠看出這一點[1]。筆者從事公共政治課教學多年,對高校的公共政治課教學有比較深的認識和體驗,撰寫此文時又參考了眾多有關高校公共政治課教學的調查和分析報告所提供的數據和材料。本文試圖對造成這種困境的原因、現狀、變革的目標以及途徑做一個簡略的分析。 在中國特殊的語境下討論這一問題往往難以徹底擺脫兩個弊端:其一,無論老師還是學生都有意無意地學會了在不同的場合交替使用兩種不同的語言,再合理的有關公共政治課教學的調查過程也難以擺脫這個問題帶來的困擾。其二,主持此類調查者一般為校方,調查統計表在形成和公布為正式文件或調查報告的過程中,鑑於各方面的因素,往往經歷了一個自覺的過濾機制和過濾環節,這樣本來就未能完全反映真實情況的調查材料又進一步流失了一些比較真實的信息,更加失真變形。筆者以為,雖然教學者本人的觀察認識以及關於高校公共政治課教學的調查報告不無局限,但只要在分析這些素材時保持自覺的反省,還是基本上可以為筆者的立論提供客觀事實依據的。 一、公共政治課教學的現狀 中國的公共政治課教育始自建國,脫胎於1949年以前對黨員的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教育。中共是一個高度重視理論武裝的黨,在建政前主要是對黨員和接近黨的一部份群眾實施馬克思主義教育,以提高他們的理論水平,堅定他們的信仰。建政以後為了鞏固和徹底貫徹黨的思想領導,開始在全國推行馬克思主義教育,對象是“黨和人民群眾”,內容和基本教育方法沒有變化,但對象擴大了。如果說建政以前的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教育主要是一種自願的認同,那麼建政以後的普及就不能不說帶有很大的強制性了。 普通高校的公共政治課教學是貫徹黨的思想領導、普及馬克思主義教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作為教學體系的組成部份,自建國至今,除了“文革”期間高校停招而基本放棄之外[2],公共政治課教學一直存在並且發揮着重要的歷史作用。 改革開放前,普通高校的公共政治課包括“形勢與任務”、“中共黨史”、“哲學”、“政治經濟學”4門課。改革開放以來,依據形勢需要,修改了教學大綱,突出了愛國主義、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以及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1985年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改革學校思想品德和政治理論課教學的通知”,提出改革高校政治課的設置並規定了改革方向。1995年10月,國家教委印發了“關於高等學校馬克思主義理論課和四項品德課教學改革的若干意見”(以下將“理論課”和“品德課”簡稱為“兩課”),強調“兩課”教學要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中心內容。1997年6月,國家教委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兩課’課程設置的若干意見(實施意見稿)”中明確提出,“兩課”新的課程設置方案要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中心內容。1998年4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研究同意了普通高等學校“兩課”新的課程設置方案,即分3個層次設置8門課:第一層次是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包括“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和“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兩門課,強調馬克思主義基本立場、原理、觀點、方法的教育;第二層次是馬克思主義和中國實際相結合的課程設置,包括“毛澤東思想概論”和“鄧小平理論概論”兩門課,實際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內容;第三層次是運用馬克思主義(包括“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認識客觀世界和改造主觀世界的內容,包括“當代世界經濟政治與國際關係”、“思想道德修養”、“形勢與政策”、“法律基礎”4門課。隨後,1998年“中共中央宣傳部、教育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兩課’課程設置的規定及其實施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將該課程設置方案明確化,並且規定:“‘兩課’課程設置必須着眼於引導和幫助學生掌握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確立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共同理想,為他們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和基本路線不動搖,打下堅實的思想理論基礎。要以鄧小平理論為中心內容,比較系統的進行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教育[3]”。雖然2000年以來中央強調進行“三個代表”的教育,但該課程設置方案沿用至今。從公共政治課教育的演變上可以看出兩個特點:一是一以貫之的強調馬克思主義教育,二是具體內容和側重點變化還是比較大的。 然而,公共政治教育理論上的說服力卻呈現下降和嚴重衰退的趨勢[4],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世界範圍內科學社會主義的低潮,黨本身嚴重的腐敗現象和理論上的貧乏、僵化,社會由半封閉狀態向開放狀態的深刻轉變,社會結構本身的轉型等。公共政治教育課理論說服力的下降意味着它對黨的領導合法性的論證能力的衰退。黨的領導的合法性一向奠基於以下幾點:一、領導中國人民獨立、統一、解放的豐功偉績;二、領導中國人民發展現代化的功績;三、基於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歷史地位;四、現階段的中國無論在理論上、組織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沒有能取代中共領導中國穩定和發展的政治性組織。上述第三點本身必須以民眾對馬克思主義心悅誠服的接受為前提[5]。現在黨的領導的合法性越來越多的來自於第二點和第四點。執政黨在理論上說服力的衰退和執政合法性來源的變化,意味着當局要“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就必須重建和改造黨的思想理論,否則有一天它對黨的合法性的貢獻或許淪落為“負數”。 二、時代呼喚公共價值教育 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就進入了一個艱難的發展和轉軌過程,迄今雖然成績斐然,但未來的道路依然漫長而艱難。社會的轉型是整體性的,而社會價值的轉型是其中的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份。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說到底,是社會的物質結構決定社會的精神價值結構,社會價值教育也只有在更好地適應社會結構的變遷之後才能夠引導社會轉型。 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發展和社會分化同步,經濟改革和社會開放同步。現階段中國的社會結構至少有以下幾方面與社會價值教育緊密關聯。 首先,經過多年的發展和分化,社會階層構成趨於多元化。原來的“兩個階級一個階層”(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和知識分子階層)的社會結構發生了顯着的分化,一些新的社會階層逐漸形成。各階層之間的社會、經濟、生活方式和利益認同的差異日益明晰化,以職業為基礎的新的社會階層分化機制逐漸取代過去的以政治身份、戶口身份和行政身份為依據的分化機制。中國社會科學院“當代中國社會結構變遷研究”課題組通過大量詳實的調查資料,按職業分類為基礎,以組織資源、經濟資源和文化資源的占有狀況為標準,勾畫了當代中國社會階層結構的基本形態,它由10個社會階層和5種社會經濟地位等級組成。這10個社會階層是:國家與社會管理者階層、經理人員階層、私營企業主階層、專業技術人員階層、辦事人員階層、個體工商戶階層、商業服務員工階層、產業工人階層、農業勞動者階層和城鄉無業失業半失業者階層。它們可以分為5大社會經濟等級:社會上層(包括高層領導幹部、大企業經理人員、高級專業人員及大私營企業主)、中上層(包括中低層領導幹部、大企業中層管理人員、中小企業經理人員、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及中等企業主)、中中層(初級專業技術人員、小企業主、辦事人員、個體工商戶、中高級技工、農業經營大戶)、中下層(個體勞動者、一般商業服務人員、工人、農民)、底層(包括生活處於貧困狀態並缺乏就業保障的工人、農民和無業、失業、半失業者)[6]。由此可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社會階層構成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並明顯呈現出多元化的特徵。 與社會階層分化同步的是整體社會管理正逐步實現由“身份到契約”的巨大轉變。“身份乃是一種固定的狀態,個人在這種狀態中位置並非處於他的意志,而且他也不能通過自己的努力而否棄這種狀態。他是這樣一種社會秩序的象徵,在這種秩序中,群體──而非個人──是社會生活的基本單位。每個個人都受家庭網絡和群體關係的束縛。隨着文明的進步,這種狀態逐漸讓位於一種基於契約之上的社會制度,這種制度的特徵是個人自由,因為‘權利、義務和責任都源於自願的行為,而且是行使人之意旨的結果’[7]。”這種轉變意味着民眾的觀念和精神發展也正在經歷着重大的演變,它是推動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治發展的根本動力。 社會的穩定和整合需要共同的價值基礎,伴隨着以上兩方面的發展,單純的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價值觀本身越來越難以承擔社會穩定和整合價值基礎的重任。時代正在呼喚能夠為新的社會整合模式奠定堅實的價值基礎的社會公共價值教育。 三、困境的成因:意識形態教育過度和公共價值教育匱乏 大學裡公共政治課教學早就面臨學生不歡迎、教師無興趣的尷尬局面。這裡引用的一份調查報告所反映的情況其實頗具代表性:“除少數學生(主要是考研生)認真聽課以外,其他的學生,不管教師的知識多麼淵博,理論多麼精闢,不管教師在台上講的如何深入淺出,如何口乾舌燥,台下卻是我睡我的覺,你做你的作業題,他看他的小說雜誌;有的是擺個樣子,充個人數,等到老師點名一過,瞅個空隙,熘之大吉;有的即便是堅持到上課結束,也是‘這邊耳朵進,那邊耳朵出’,並沒有真正聽進一點東西;更有甚者,只要是上‘兩課’,乾脆不來。抽樣調查了320名學生,願意認真聽的只有62人,僅占19.4%,而不願意聽的達113人,占35.3%;對政治理論課反感的39人,占12.2%,不反感的51人,占16.9%,不關心的55人,占17.2%;另外,42.5%的學生認為‘談政治沒有意思’,24.5%的學生認為‘政治課枯燥無味’,11%的學生認為‘談政治危險’,8%的學生認為‘學習政治沒有用處’。以上這種情況不僅在我院,在全國其他高等院校也普遍存在,只是程度不同而已。[8]” 造成今天公共政治課教學困境的原因很多,包括教師隊伍、教學內容、教學方式的缺陷以及大學生本身的變化。 在公共政治課教師隊伍方面,首先面臨的問題是,由於社會地位等原因,高水平的教師不願意混跡於“兩課”教師隊伍,在任的“兩課”教師往往也自感低人一等。其次,在職的公共政治課教師普遍存在一種職業上的“倦怠”[9]。教育部社政司委託孫蚌珠教授主持的“普通高校‘兩課’青年教師(45歲以下)隊伍狀況研究”課題調研表明,高校“兩課”青年教師其“自我感覺的職業社會評價比較低”,“對職業的社會感覺並不好”,“有7.9%的人在尋找機會,想早日離開”。對“您是否坦然地告訴別人自己是‘兩課’教師”這一問題,11.2%的人回答不能,26.4%的人視情況而定;與學校同行中與專業課老師的受尊重程度相比,1.7%的“兩課”教師人覺得更受尊重,14.4%的“兩課”教師覺得一樣,83.9%的“兩課”教師覺得被輕視;在學生對自己與對專業課老師的尊重程度上,3.6%的人覺得更受尊重,30.7%的人覺得一樣,65.5%的人覺得被輕視;在社會對自己與對專業課老師的尊重程度上,1.3%的人認為更受尊重,8.9%的人認為一樣,89.2%的人認為有些被輕視。丁俊萍教授在湖北地區高校的調研也發現“兩課”教師中普遍存在這樣的感受,即認為“‘兩課’教師的前景和發展條件不怎麼樣,申請課題、項目困難,教學任務太多,責任又大,既無經濟效益又被人們瞧不起。[10] 在教學內容方面,教材千篇一律,內容片面強調馬克思主義理論的邏輯性、系統性和完整性,對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中的眾多新問題,缺乏深入和令人信服的分析。典型的例如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很有邏輯性和系統性,但內容陳舊、僵化、難於理解,很難吸引學生,更難以說服學生,實際上假如不是實行強制的本科必修和考研需要的話,恐怕沒有人去學習它,除非由於專業興趣。湖北的調查也證明了這一點:“調查表明,目前幾乎所有高校的“‘兩課’都採用了教育部推薦或本省統編的教材。這些教材編寫陣容整齊,編寫體例合乎規範,體現了教育部社政司頒布的‘兩課’各門課程的教學基本要求,並有各自的特點,對學生來說比較實用。但是,90%的學生認為現行教材可讀性不強,都是說教,不想讀。10%的學生認為教材編寫水平一般。[11]” 在教學方法上,“兩課”教師由於受政治紀律和本身水平的局限,大多在課堂上照本宣科,不敢多講,也不願多講[12],基本上還是採取傳統的“灌輸”教學,即“老師寫,學生記,上課記筆記,考試背筆記,考完全忘記”。 作為“兩課”受眾的大學生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現階段的公共政治課教學中,大學生普遍存在嚴重的逆反心理。這首先是由於“兩課”教育的內容和社會實際嚴重脫節以及教學的僵化所致。當代大學生的主體並非沒有激情,也並不是對政治、社會漠不關心,而是因為教育機制的扭曲產生了逆反心理。假如說在過去比較封閉的社會裡這種教育還可以取得很好的效果的話,那麼在今天比較開放的社會裡,大學生獲取信息的渠道已經多元化了,假如教師不能夠提供更有說服力的高質量信息,學生有意無意地把課堂教學內容和從其他管道獲得的信息一對比,就容易產生對“兩課”教學的逆反心理。其次是大學生的生理、心理因素決定的,他們正處於“人生的第二次斷乳期”,出現心理煩躁鬱悶、認識片面膚淺、行為乖張極端等現象是很正常的,在這種背景下,即便倫理、道德、政治的說教完全正確,他們也不容易聽進去,何況當下的這種教育內容和方法呢?再次是大學生的就業和學習壓力很大,要集中精力突破外語、計算機、專業課,結果一向被視為“副課”的公共政治課被拋到一邊,也就完全可以理解了。 從以上討論可以看出,實際上今天公共政治課教學的困境主要是供求不對路造成的,也就是意識形態教育過度和公共價值教育的不足造成的。 四、變革與選擇 要走出目前公共政治課教育的困境就必須有所變革,這是一個共識和前提。從這個前提出發,才能分析如何變革才切合“穩定、改革、發展”的需要。本文的分析從變革的程度和變革的節奏兩個維度出發。 在公共政治課問題上,若維持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教育的實質不變,除了小的修修補補和策略性的調整之外,基本教學內容沒有根本性的變化,那就只能走強化教學和學習機制的路。應該說,通過強化教學和學習機制等技術性措施,至少就目前而言,公共政治課教育還是有潛力可以挖掘的,這種做法一定程度上還是能緩解危機的。這些措施包括:選擇和建立高素質的公共政治課教師隊伍;根本性的改革教學方式,加大課時,縮減班級,強化多媒體教學和互動教學等;實質內容不變,編選更有說服力的教材和輔助材料等。但這種短期的技術性手段只會取得形式上的效果,表面上暫時緩解公共政治課教育的困境,它不能根本性地解決問題、擺脫困境,只是把問題推延到以後。在現階段的形勢下,這種思路實際意義不大,而且後遺症嚴重,無異於飲鴆止渴。 如果能夠退一步,那就海闊天空了。所謂“退一步”是指在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教育的內容和要求上有所放寬,同時強化公共價值教育。這種思路只要採取恰當的實施措施,短期內既能有效地解決公共政治課教育的困境問題,也不會在思想上引起大的波動,進而引發政治秩序危機;更重要的是,它不僅僅立足於解決當前問題,更立足於社會整合模式的轉型,能為長遠的民主、法治建設奠定堅實的公共價值基礎。 有效的變革要輔之以正確的變革節奏。對變革節奏的選擇標準應當是既能解決問題,還要有利於社會穩定,至少不會給社會穩定造成大的、甚至是難以控制的危害。激進的變革節奏看似痛快淋漓,快刀斬亂麻地一次性解決,但容易激化矛盾,而且有限的理性也未必能夠保證一次性解決方案的科學性。何況,即使決策者能克服主觀上的意識障礙,大多數身在局中的利益相關者一時也難以接受,進而可能導致心理和行為的失衡,這又可能同時伴生思想動盪和社會不穩定。所以這是風險程度比較高的一種節奏選擇。而漸進的變革節奏正好可以避免上述問題,能較好地處理“穩定、改革和發展”的關係。但它也有可能的弊端,那就是變革的根本意義被當作一種策略(而不是目標)消溶於過程之中,沉溺於枝節性的改變,本末倒置,流於短視、敷衍,最終只剩下了漸進的過程本身,而目標卻消失了。這種漸進式枝節型變革從短期效果來看未必差,但會越走越難,終至難以維持。 如果考慮到要立足長遠地根本性解決公共政治課教育的困境,就應當力求適應並促進社會整合模式轉軌的需要,逐漸淡化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教育,強化公共價值教育,根本解決意識形態教育過度和公共價值教育匱乏的問題。這對緩解目前的公共政治課教育困境並沒有直接而明顯的助益,但能夠為長遠的憲政建設提供有力的公共價值支撐。 沿着這一思路,可有以下一系列選擇: 1. 實行漸進的根本性變革:內容上逐漸由意識形態教育為主轉向公共價值教育為主;變革過程保持合法性與合理性的適當平衡,先採取短期的技術的解決方案,暫時緩解困境,然後轉換為長期的價值的解決方案,為中國的憲政發展提供公共價值支撐。 2. 教學方式:變直接的、赤裸裸的意識形態教育為間接的、隱蔽的意識形態教育,即融思想教育於知識學習,融意識形態教育於公共價值教育;強調歷史、國情、國策教育和現代公共價值教育;以教育效果為核心的多元化教學方式並用。 3. 大幅度改革課程設置:分選修課和必修課,允許並嚴格限制免修;必修課當中,“毛澤東思想概論”可改為“中國近現代史通論”,“鄧小平理論概論”可改為“當代中國發展概論(國情與國策教育)”,“馬克思主義哲學”改為“哲學常識與邏輯(包含辯證邏輯和形式邏輯)訓練”,“世界政治經濟和國際關係”改為“當代世界發展概論”,新設置“憲法與憲法精神”,“社會主義理論與實踐”改為“世界近現代史通論”;選修課當中,“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改為“經濟學常識”、“政治學常識”、“社會學常識”,設立“法律常識”、“家政”、“戀愛”、“婚姻與家庭”、“心理健康”、“就業指導”、“形勢與政策”等課程。 4. 教師隊伍建設:對這些公共課的教師實行單獨的激勵機制和業績考核辦法,保證師資隊伍的穩定和水平,真正調動在職師資的積極性。 俗語云:十年樹木,百年樹人。價值教育必然會有滯後效應,我們對此應該有長遠眼光,不要因循苟且。困境是對潛在問題的一種宣示,是對我們洞察能力和膽量魄力的一種挑戰,也是我們迎頭而上、大膽進取的契機和機遇。態度比認識更為重要,態度決定選擇。時不我待,與其苟且於現在,不如立足於未來。 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 一、“高中思想政治課程標準”前後兩個文本之比較分析 二、從教材編寫過程看知識分子的心態 高中“政治教育”歷來是中共黨化教育的重鎮。2004年3月2日教育部頒布了“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課程標準(實驗)”。根據這個標準,從2004年秋季起新設計的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課將與高中其他學科在部份省(市、區)進行實驗。高中其他15門學科的課程標準已於2003年由教育部頒發,政治課的課程標準是頒布最晚的一個。 出於偶然,筆者於2004年2至5月受邀參與了由一家教育出版社組織的高中政治課新教材的編寫工作,從中了解到高中政治課“課程標準”修訂的情形。據我所知,這個“課程標準”從起草到最後定稿,前後共有13稿之多;先前的“徵求意見稿”呈現出開放的姿態並體現在若干課程的設計中,但最後的定稿與“徵求意見稿”相比,黨化教育的成份大大增加了。比較這些不同文本,將有助於了解威權主義條件下中共黨化教育面臨的困境和實施過程的某些新特點。此外,參與教材編寫使我有幸結識了一批同行,並在第一現場觀察他們(當然也包括我自己)的種種心態。如實記錄這種心態,從威權主義知識社會學的材料積累和學科建構角度看,也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情。 一、“高中思想政治課程標準”前後兩個文本之比較分析 筆者比較的“高中思想政治課程標準”(以下簡稱“課標”)先後兩個不同文本,一個是2003年12月的“徵求意見稿”,據教育部基礎教育司的一位官員證實,這是第八或第九稿,另一個是2004年3月正式公布的定稿。這兩個文本都有“前言”、“課程目標”、“內容標準”和“實施建議”4部份。“前言”說明“課程性質”、“課程的基本理念”和“課程設計思路”。 關於“課程性質”,“徵求意見稿”說:“本課程是一門對普通高中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課程。思想政治課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常識為主要內容;引導學生在課堂學習和社會實踐的過程中,領悟馬克思主義的基本觀點和方法,提高參與現代經濟、政治、文化生活的能力,弘揚民族精神,擴展國際視野,樹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共同理想,初步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為他們的終身發展,奠定思想政治素質的基礎。”而“定稿”說:“高中思想政治課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觀點教育,以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常識為基本內容,引導學生緊密結合與自己息息相關的經濟、政治、文化生活,經歷探究學習和社會實踐的過程,領悟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觀點和方法,切實提高參與現代社會生活的能力,逐步樹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共同理想,初步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為終身發展奠定思想政治素質基礎。”從後者的黨化教育的老套子中可以發現,前者中“擴展國際視野”一語在“定稿”時被刪除了,刪除這句話的意義將在下文討論。 關於“課程的基本理念”,“徵求意見稿”的表述如下:“1、堅持馬克思主義基本常識教育與適應時代發展要求相統一;2、注重思想政治方向教育與鼓勵學生自主成長相結合;3、構建以生活為基礎、以學科知識為支撐的課程模塊;4、強調課程實施的實踐性和開放性。”“定稿”的文字如下:“1、堅持馬克思主義基本觀點教育與把握時代特徵相統一;2、加強思想政治方向的引導與注重學生成長的特點相結合;3、構建以生活為基礎、以學科知識為支撐的課程模塊;4、強調課程實施的實踐性和開放性;5、建立促進發展的課程評價機制。”這裡值得關注的是,“徵求意見稿”中第一點“堅持馬克思主義基本常識教育與適應時代發展要求相統一”在“定稿”中變成了“堅持馬克思主義基本觀點教育與把握時代特徵相統一”;而第二點“注重思想政治方向教育與鼓勵學生自主成長相結合”,在“定稿”中變成了“加強思想政治方向的引導與注重學生成長的特點相結合”。在中國的威權主義條件下,語言運用(特別是正式文件中的語言運用)早已成了一門“藝術”。“徵求意見稿”中第一點把“堅持”與“適應時代發展要求”相提並論,這裡的“適應”可以被解讀為對“堅持”的靜悄悄的修正;而“定稿”的提法把“堅持”和“把握時代特徵”“相統一}”,“把握”往往就變成了對“堅持”的變相辯護。“定稿”對第二點修改的要害則是刪去了“鼓勵學生自主成長”這個令人振奮的提法,代之以一個老掉牙的陳舊命題。 下面着重討論一下“課程設計思路”,這個部份在“徵求意見稿”中本來蘊含了極有價值的改革空間,卻被定稿“槍斃”了其中的最輝煌者。 與以往高中政治課的安排不同的是,新推出的“課程設計”採取模塊建構,全部課程分為4個必修模塊、6個選修模塊,學科範圍明顯擴大(原來的高中政治課只有必修課,沒有選修課);模塊內容相對獨立,模塊之間不存在前後承接的邏輯順序(據教育部基教司的有關官員介紹,這種模塊安排意味着新教材強調學生的生活邏輯,而不再強調學科體系和學科的知識邏輯,以與大學教育相區別);教學課時也比過去有所壓縮,每個模塊36學時,2學分,這樣必修課的總學時減至144,低於舊的高中“課標”政治課的156總學時。 在“徵求意見稿”中,必修課各科的名稱是,“思想政治1(經濟生活)”、“思想政治2(政治生活)”、“思想政治3(文化生活)”、“思想政治4(生活與哲學)”;選修課各科的名稱是,“走近經濟學”、“西方國家形式與國際組織專題”、“思維與創新”、“生活與法”、“現代社會與倫理”、“從《共產黨宣言》到‘三個代表’”。其中必修課的4個模塊可以不必探究,因為不管如何強調“生活邏輯”,這些課程里一黨專制的主旋律是含煳不得的。令人感興趣的是6個選修模塊的設計。這6門課中,除了最後一門代表了典型的黨文化外(據說這門課是為中學生里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們設計的),其餘5門課為真正的知識傳授和人文教養的培養提供了寶貴的空間。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走近經濟學”和“西方國家形式與國際組織專題”兩門課。“徵求意見稿”中“走近經濟學”的教學內容設計如下: “1. 第一次科技革命時期的經濟學(簡述斯密的生平及學術經歷,闡釋他提出“看不見的手”和“國家守夜人”作用的思想;了解李嘉圖成長為經濟學家的經歷,概述其有關國際貿易中的比較成本理論;簡述馬克思寫作《資本論》的主要過程,認識其闡明“剩餘價值”理論的意義;講述恩格斯與馬克思的革命生涯和友誼,理解《資本論》的問世是他們共同心血的結晶)。2. 第二次科技革命時期的經濟學(簡述馬歇爾的經濟學說標誌着傳統經濟學的終結;列舉資本主義由自由競爭向壟斷過渡的史料,印證列寧關於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的經濟思想;講述“羅斯福新政”在經濟活動方面的成功事例;解釋“凱恩斯革命”的涵義,知道凱恩斯經濟學說標誌着現代經濟學的開始)。3. 第三次科技革命興起(分析西方經濟學家為什麼提出“馬克思的降世”,揭示他們重新學習和研究馬克思的原因;評議弗里德曼與凱恩斯經濟學的交鋒,說明他的學術觀點對發展中國家經濟的影響;解釋加爾布雷斯為什麼享有“暢銷書作者”的聲譽;概述阿明及其他發展中國家經濟學家的理論觀點,了解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在發展中國家的應用與發展)。4. 風行於當今時代的經濟學(評述薩繆爾遜的《經濟學》風靡世界半個世紀之久的原因;結合諾思的學術經歷,概述他研究的兩個“基本經濟學原理”;評析盧卡斯對經濟學的看法;了解斯蒂格里茨的學術和實踐經歷,概述他的主要觀點在經濟學原理上的革命意義)。” “徵求意見稿”中“西方國家形式與國際組織專題”的教學內容設計如下: “1. 形式迥異的國家和日益增多的國際組織(比較民主共和制、君主專制和君主立憲制的區別,說明政體與國體是形式與內容的關係,明確政體是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比較單一制與聯邦制的區別,理解國家形式既包括政權組織形式,又包括國家結構形式;列舉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組織迅猛發展的資料,歸納國際組織的不同類型,說明國際組織在國際社會中日益重要的作用)。2 英國:“君主立憲制”與“議會之母”(簡述英國議會被稱為“議會之母”的緣由,描繪英王在國家生活中的表現,明確英國是君主立憲制的國家;描述英國區域政權的組織狀況,說明英國是特殊的單一制國家;分析英國政黨競選的實例,歸納英國內閣的構成及主要職權,說明英國責任內閣的作用;3. 美國:“聯邦制”與“三權分立”;簡述美國總統的職權,解釋美國被認為“開創了總統制先河”的緣由;解析美國聯邦政府與州政府的關係,歸納美國聯邦制的特點;簡述美國國會的構成和職權,解析美國政府、議會、法院三者之間的關係,明確美國是實行“三權分立”的典型國家;講述“驢象之爭”的典故,結合實例,概括美國兩黨制的特點和問題)。4. 法國:獨特的“半總統制”(解析法國總統的職權及其與內閣的關係,比較法國總統制與美國總統制的異同;簡述法國議會的構成、職權,說明其與英國議會的區別,探討法國議會的作用;了解法國黨派的現狀,分析法國多黨制的作用與問題)。5. 聯合國與世界貿易組織:最具普遍性的國際組織(歸納聯合國會員國的資料,評述聯合國主要機構的職權和作用,表明聯合國是當前最具普遍性的國際組織;引述聯合國憲章對聯合國宗旨和原則的規定,列舉聯合國的活動資料,說明聯合國在世界多極化趨勢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解析世界貿易組織被稱為“經濟聯合國”的緣由,說明世貿組織在經濟全球化趨勢中的角色和作用)。6. 歐洲聯盟:顯現世界多極化趨勢的重要角色(歸納文化、歷史和地域等因素,理解歐盟形成和發展的條件;概述歐元、歐洲議會的誕生,以及歐洲聯盟有關機構的設置,解析歐洲聯盟的性質,探討其在世界多極化進程中的角色和作用)。” 凡了解高中階段中共黨化教育以往歷史和教學內容的人,看了這兩個新課程的設計都會有為之一振的感覺。1949年以來,在中國大陸,不要說中學生,就是大學生也被長期剝奪了正面、系統了解西方政治制度和經濟主張的機會,社會處於極度封閉的狀態。事實上,這種封閉和信息、知識封鎖,正是毛澤東與農業烏托邦幻想相結合的極權主義政治得以肆虐一時的重要條件。改革開放後,人們有了各種信息渠道了解外面的世界,但在正式的學校教育中,國際社會的主流文明及其建構原則卻一直未能納入中國的基礎教育和高等教育中公共教育部份(在中國,這個部份被稱之為“政治課”,其實,它的更準確的名稱應該是“公民教育課”)的教學視野,這顯然是威權主義意識形態控制的結果之一。 可以說,把“走近經濟學”和“西方國家形式與國際組織專題”納入高中“政治課”教學系列是一個重大突破,儘管它們仍然是“選修課”,在課程的具體設計和教學內容安排上仍存有某些明顯的意識形態痕跡(如“走近經濟學”中關於列寧的“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經濟思想”、關於“馬克思的降世”和“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在發展中國家的應用與發展”等內容),但新“課標”所要傳達的意向是十分清楚的,那就是要使中國基礎教育中的公共“政治”教育(公民教育)具有開放的國際視野,讓千百萬中學生系統地了解國際社會主流文明的建構原則。從啟蒙角度看,這是中國實現民主化和制度現代化的最重要的先決條件。其他幾門課的“課標”也程度不同地體現了同樣精神。 然而,後來公布的“定稿”對這兩門課的設計卻發生了重大變化。“走近經濟學”中關於現當代西方經濟學的介紹,除保留凱恩斯部份外,被全部刪除,卻用大量篇幅增加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探索”的內容,課程名稱亦被改為並不貼切的“經濟學常識”;而“西方國家形式與國際組織專題”也壓縮了原“徵求意見稿”的課程內容,加上了“民主集中制: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組織和活動原則”一章,課程名稱則被改為“國家和國際組織常識”。為何如此修改呢?教育部基教司的一位官員曾這樣解釋:部分專家認為“走近經濟學”的內容太多,學生沒有時間學,與大學有關教學亦有重複之處,現在的講法容易形成“夾生飯”。其實,這個說法亦是亦否。作為選修課,學生和教師本來就有選擇的自由,“多”與“少”並非沒有取捨的空間;只要合理確定知識介紹的層次遞進關係和方法原則,“夾生飯”問題完全可以避免。經濟學模塊作如是改變,顯然還有未能明說的原因。至於變“西方國家形式與國際組織專題”為“國家和國際組織常識”,內容上也作出重大調整的緣由,教育部的官員說的很直白、很乾脆:“西方國家形式”刪掉一部份,就是怕學生西方的東西學多了,會認為中國的制度不好;原來的“徵求意見稿”體現國家意志不明確,經過部長辦公會討論,認為必須體現、加強教育的意識形態功能,所以有了現在的更改。如此就不難理解何以在“定稿”的政治課“課程性質”中要刪掉“擴展國際視野”一語了! “定稿”的“經濟學常識”與“國家和國際組織常識”兩門課不但在內容編排上,而且在敘述語言上,都有很微妙的變化。為了方便讀者比較,也把“定稿”的這兩個部份附列於下。“定稿”中“經濟學常識”的教學內容安排是: “1.古典經濟學巨匠的理論遺產(簡述斯密所處時代市場經濟發展的特點,闡釋 “看不見的手”的作用;簡述李嘉圖有關國際貿易中“比較成本”的理論觀點)。2.馬克思主義經濟學的創立(簡述馬克思寫作《資本論》的主要過程,了解馬克思創立政治經濟學的重大貢獻;理解馬克思創立勞動價值論和“剩餘價值”理論的重大意義)。3.走進現代市場經濟(運用“羅斯福新政”在經濟活動方面的重要實例,解釋“凱恩斯革命”的涵義;了解西方國家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主要模式)。4.社會主義與市場關係的初期探討(了解列寧提出的“新經濟政策”,闡釋列寧對社會主義與市場關係的有關論述;聯繫中國社會主義建設初期的實踐,理解毛澤東《論十大關係》的主要觀點)。5.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探索(闡釋鄧小平關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的重要創新及其意義;了解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歷程;理解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意義)。” “定稿”關於“國家和國際組織常識”課程教學內容的安排是: “1.各具特點的國家形式和國際組織(比較專制政體與民主政體的區別,說明政體與國體是形式與內容的關係,理解國家管理形式的多樣性;比較單一制與聯邦制的區別,理解國家形式既包括政權組織形式,又包括國家結構形式;引述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組織迅猛發展的資料,說明國際組織在國際社會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2. “君主立憲制”和“民主共和制”──以英國和法國為例(簡述英國議會被稱為“議會之母”的緣由,了解英王在國家生活中的角色,明確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國家性質;簡述法國總統、內閣、議會的產生及其職權,比較法國民主共和制與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異同)。3. “兩黨制”“聯邦制”“三權分立”──以美國為例(評述“驢象之爭”的典故,結合實例,揭示美國兩黨制的實質;了解美國聯邦制的特點;簡述美國是實行“三權分立”的典型國家,分析“三權分立”制的實質)。4. “民主集中制”: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組織和活動原則(歸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職權,理解我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分析我國國家權力機關和人民的關係、國家權力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係、中央和地方的關係,闡述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和活動原則;比較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西方議會民主制度的特點,說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好制度)。5.日益重要的國際組織──以聯合國、世界貿易組織和歐洲聯盟為例(列舉聯合國的主要機構及其活動,闡釋聯合國憲章所倡導的國際關係基本準則;評析聯合國在國際社會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闡述中國在聯合國的地位和作用;解析世界貿易組織被稱為“經濟聯合國”的緣由,舉例說明世界貿易組織在經濟全球化趨勢中的角色和作用;概述歐洲聯盟的誕生和發展,解析歐洲聯盟在世界多極化進程中的角色和作用)。” 在“定稿”中,西方政治制度和國家組織的“性質”、“實質”一類又成了高中課堂上必須向學生灌輸的東西,同時要讓學生相信“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好制度”,以體現中共一黨專制的“國家意志”。 現在再來看“課標”的兩個文本對政治課“課程目標”的不同界定,這裡明顯體現了專制意識形態力量對改革意向的否定。“徵求意見稿”對“課程目標”中的“總目標”的定義是:“本課程以加強高中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為主要任務。幫助學生學習相關的哲學社會科學知識,經歷實踐探索的過程,提高參與現代社會生活的能力;使學生能夠運用馬克思主義的基本觀點和方法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具有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初步形成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而“定稿” 的定義是:“知道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中國共產黨的指導思想,“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發展的最新成果;了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常識;學習運用馬克思主義基本觀點和方法觀察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具備在現代社會生活中應有的自主、自立、自強的能力和態度;具有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情感;初步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顯然,在“定稿”中把黨文化作為“總目標”的根本,與“徵求意見稿”中淡化這類意識形態訴求形成明顯反差。 “課標”把政治課的“分類目標”區分為“知識”、“能力”和“情感、態度與價值觀”3個部份。在“分類目標”的“知識”部份,“徵求意見稿”的內容是:“了解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常識;了解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常識;了解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常識;學會運用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理解現代社會的公民道德和民主生活的基本要求和規範;把握現代社會生活方式、行為方式和思維方式的主要特徵。”而“定稿”的內容是:“知道中國共產黨始終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理解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意義;了解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理解當代中國的公民道德建設和法制建設的基本要求;獲得正確選擇人生發展道路的相關知識。”兩個文本比較的結果同樣是突出了黨文化,對“徵求意見稿“中後兩條的修改,尤其是刪掉“現代社會”這個詞特別顯得意味深長。 在“分類目標”的“情感、態度與價值觀”部份,“徵求意見稿”與“定稿”的內容反差比較明顯。“徵求意見稿”的內容是:“理解生命的內在價值,懂得生命的寶貴,珍惜生命和個人榮譽,維護人格尊嚴;熱愛生活,親近知識,親近他人,親近自然,培養高尚、豐富的生活情趣;對一切未知世界具有好奇心,尊重科學,培養科學態度和創新精神;在勤奮學習、認真做事中磨礪意志,調控情緒,增強自我接納水平,形成正確的自我認同;始終憧憬未來,對個人發展抱有信心,對未來職業選擇抱有恰當心態;關注現代社會的變化,自覺遵循和維護社會秩序,積極思考、主動表達,在社會參與的過程中培養健全的公民意識;對祖國和人類社會進步抱有樂觀態度,在尊重和理解各民族文化價值的同時,增強民族自信心和自尊感。”而“定稿”的內容是:“熱愛中國共產黨,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熱愛祖國,熱愛人民,關心祖國命運,增強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弘揚中華民族精神,樹立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鬥的志向;關注社會發展,積極參加社會實踐,誠實守信,增強社會責任感和民主法制觀念,培養公民意識;熱愛集體,奉獻社會,關心他人,樂於助人,倡導團結友善的精神;樂於學習,尊重科學,追求真理,具有科學態度和創新精神;熱愛生活,積極參加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動,保持昂揚向上的精神狀態,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標;熱愛和平,尊重世界各民族的優秀文化,關注全人類的共同利益,培養世界眼光。”“徵求意見稿”的描述是現代自由主義和人文主義精神的體現,是“課標”文本中最為閃光的部份之一;而“定稿”則大多是了無新意的意識形態詞句,筆者並不是說其中的內容都不對,而是說在專制主義語境中這些表述有其特定的意識形態涵義。“定稿”對“徵求意見稿”內容的顛復說明了一個極其可怕的現實,那就是專制主義力量仍然在阻止新的、符合現代社會發展和民主時代要求的人格精神的構建。 二、從教材編寫過程看知識分子的心態 筆者近年來一直在從事中國現代專制主義的研究,所以把這次參與“政治課”新教材的編寫看作是一次現場觀察威權主義條件下中國教育領域的眾生相、體驗有良知的中國知識分子如何與中共黨化教育的傳統勢力博弈的好機會。就個人而言,生平第一次參加高中“政治課”教材的編寫,還有兩個重要動機,一是希望為中學生作點什麼(我承接的是“走近經濟學”部份內容的編撰),再一個就是用編撰收入來支持自己的學術研究。我所接觸到的編寫隊伍同仁、出版社負責人和編輯的一個共同心態就是,“如何在既定約束條件下,儘可能把事情做得好一些”。“既定約束條件”是我們出版編寫群體公開使用的語句,大家對其所指都心照不宣。同仁們很清楚地意識到,“約束最強的課程,也是貫徹公民教育理念最困難的課程”,這裡當然首先指必修課中的“政治生活”和選修課中的“從《共產黨宣言》到‘三個代表’”(後者在“定稿”中被更名為“科學社會主義常識”,且被調整為選修課的第一模塊),這類課程向來是黨化教育最集中的體現者。其他課程也程度不同地存在同一問題,沒有哪一門課可以完全擺脫官方教條和意識形態的約束。在這個意義上,目前的教材改編工作顯然具有過渡性,不可能徹底;但我們希望儘可能做得好一些,讓這套教材有更多的東西保存下去,經得住歷史的檢驗。這是大部份同仁具有的共識。 在中國,基礎教育和高等教育使用教材的“審定權”,一向由官方壟斷。教育部有一個“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專司各類中小學教材的審定。教材的組織編寫和出版則長期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北京)一家壟斷。這次新“課標”的推出伴隨着一個重要的“改革”,就是允許有條件、有財力的出版社參與新教材的編寫,最終由教育部審定的教材也不再局限於一套。雖然這些教材依據的是同一個“課標”,但在教材的呈現形式上卻會有很大的不同,這就為教材的編寫者和出版者提供了一個參與競爭、大顯身手的機會。就“政治課”教材的編寫而言,這次有全國10餘家出版社參與。然而,據知情人告知,最後的結果是,2004年夏教育部審定高中政治課教材時只通過了一家出版社的送審稿,包括我所參與的那家出版社在內的其餘10多家出版社全部名落孫山,經濟上賠了本;更為離奇的是,被通過的只是必修課的4門教材,6門選修課教材的審定不知什麼原因被擱置。新教材將於2004年9月起在4個省進行實驗,2007年全部推開。 我參加的教材編寫由外地一家出版社組織,編寫組成員由北京和外地兩部分人組成,大多是高等院校的教師,僅我一人來自科研機構,年齡最大的55歲,最小的約30歲,年輕人基本上都有博士學位,中年以上大多有教授、副教授職稱。出版社表示,之所以請大學教師來編寫中學教材,是希望該教材能推陳出新,自成一體,不再照搬過去教材的思路。出版社特別強調,新教材要注重學生能力的培養,尤其是社會探究能力的培養,形式不必統一,以為學生創造主動的學習空間為標準。在教材的呈現形式上,出版社和編寫組成員也動了不少腦筋,比如,採用主、副文搭配結構,主文要“科學、嚴謹”,副文要“生動、活潑”,課後練習的設計要有深度空間,案例要注意經典性和貼切性,等等。 但整個編寫工作遇到了諸多障礙。首先,有些屬於“約束底線”的東西是無法突破的。比如,各門課(尤其是必修課)中都有一些體現“三個代表”之類黨的意識形態的必須講授的東西,或是有形無形中受其約束的東西。無論你想怎麼淡化它,這種意識形態暴力事實上仍然存在。它對教材編寫的約束是無處不在的,無論是教材正文的闡釋,還是課後練習的設計,都是如此。 比如,在“走近經濟學”第3課我曾經設計了這樣一個課後練習:“中央電視台2004年初報導:截止到2003年底,全國各用工單位累計拖欠民工工資1,000億(全國民工約9,400萬)。溫家寶總理甚至親自出面為民工討要工錢。組織一次社會調查(比如,到學校附近的建築工地,了解民工的勞動和收入情況),看看馬克思的剩餘價值理論對我們理解現實生活有什麼幫助。”這個練習的本意是提倡學生把課堂學到的知識和現實生活結合起來,學會用批判的眼光觀察周圍的社會。但是,用剩餘價值理論直接比照“社會主義”中國的現實,不僅無此先例,而且肯定無法通過審查。因為這道習題包含着一個潛台詞:馬克思的剩餘價值理論指出,19世紀的西方資本家至少要付給工人相當於勞動力價值的工資,但在中國的現實生活中卻有數以千萬計的勞工拿不到他們辛辛苦苦掙來的血汗錢!這是一個千真萬確的事實,我引證的材料出處也有足夠的權威性,但這個課後練習幾乎沒有希望通過第一道“關卡”──這套教材自己的編輯班子的審查。果然,初稿“送審”後,一位受託參與審稿的中學政治課教師就提出了這樣的意見:此類練習內容“與國家意志相悖”。顯然,人們很清楚,在號稱以馬克思主義立黨、立國的國度,是不允許把馬克思主義的槍口對準自己的! 寫作者、審查者、出版者自己充當自己作品的“檢察官”,這是中共自建立一黨專制的極權主義政權來中國文人的常態。威權主義並沒有改變這個現實,只是使它變得更為精巧。在這些場合,我們不但可以領略到仍然實實在在存在且發揮作用的專制主義的制度性鉗制力量,而且可以體驗到由於這種強制所產生的心靈奴役。事實上,正是這兩個方面構成了“約束底線”的客觀和主觀基礎。 編寫工作遇到的第二個障礙是教材審查體制的官本位特徵往往強化了其意識形態功能,並使教材改革的努力付之東流。據知情人講,“六四”後每次高校公共政治課內容的重大修改都要經過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的討論、批准。這次高中政治課新“課標”的“定稿”取代本來蘊含着極大改革空間的“徵求意見稿”,是教育部部長辦公會的決定。據教育部基教司的有關官員講(這位官員應我們這套書的主編之邀向編寫組成員介紹課標更動情況,其言基本屬實):部長辦公會強調,高中政治課絕不是一門單純的知識課,而是承擔着明確的意識形態教育功能,對學生進行社會主義基本教育,政治方向、政治立場不能與中央精神出現任何不一致的地方,這也是“課標”最終稿有較大改動的理由;原來的“課標”體現黨的意識形態要求比較隱晦,出發點是想緩和學生的逆反情緒,部長辦公會討論時認為,這種作法有些“猶抱琵琶半遮面”,於是“定稿”在意識形態表述上更加鮮明,用表態的方式說明課程的性質;學術中無定論的、或與中央精神相違背的,肯定不能進教材;教材審查的3條標準(是否“超綱”“漏綱”、是否適合於教學、知識點布局是否合理),首重第一條;部里特別強調,政治課對一些基本的政治觀點就是要灌輸,這是“政治模塊”各門課程的重要特點。有人問:“課標起草專家組是否換了人,由另外一組專家重新起草的政治課課標?”回答是:“並沒有換人,還是原來那批專家寫的,他們必須按照部里的意見進行修改。” 在一黨專制的運作體制中,有一個很奇特、又似乎很正常的現象,那就是執行者往往既是專制旨意的消極服從者,又是使專制旨意得以貫徹的積極使動者。“消極服從”意味着執行者內心對其執行使命的不完全認同;“積極使動”則是就其效果而言,不管“課標”起草組的專家們是否情願,“定稿”畢竟是他們修改出來的。其實教育部的官員也同樣如是。給我們“傳達”教育部“精神”的那位官員一方面大談“課標”修改的必要,另一方面又流露出“加上的東西不得不進去”,似乎頗有些無可奈何,他甚至談到“作教材,怎麼不讓人家抓住辮子,是個技巧”,其內心所指,也已經十分清楚了。 這種在權力面前雙重心理、雙重人格的存在是當今中國威權主義社會的一個典型現象。在毛澤東的極權主義時代,專制主義與烏托邦的聯姻使大多數人對“革命理想”的認同比較真誠;未來的、真正的民主社會也不會有這種現象,因為人們已沒有必要屈從強權的壓力。在我們生活的這個時代,“消極服從”可以發展為一種反抗的藝術,“積極使動”也可能墮落為專制體制的自覺幫凶,這就看每個人的“道行”了。 “定稿”出台後,我們這個編寫班子成員的反應“非常強烈”,大部份北京同仁都認為這件事情再做下去已經沒有多大的意義。大家曾認真討論了“何去何從”,但最後的意見仍歸結為繼續與出版社合作,把這套書編完。畢竟,中途“撂挑子”意味着違背與出版社的合約,不但會傷害與出版社建立的良好的信任關係,也會給所有人帶來經濟上的損失。“經濟”和“收入”問題是教材編撰工作的第三個障礙,在當今威權主義條件下從事此類教材的編寫勢必使編寫者經歷利益驅動和學術良知之間的內在緊張。 中國有數以千萬計的中學生,一旦某家出版社的教材樣稿被教育部看中、批准,將意味着出版社會財源滾滾。因此各“競標”出版社都使出渾身解數聘請有名望、高水平的主編,組織高水準的教材編寫隊伍,最主要的當然是付給高報酬。以我們編寫組為例,各課程模塊的分主編只要拿出合格的樣稿就可獲得數萬元報酬;若樣稿通過了教育部的審定被定為正式教材,報酬還要翻幾翻。大概編寫外語或數理化之類教材的老師們不會有什麼額外的精神壓力,唯獨“政治課”教材不同,在一黨專制的威權主義社會條件下,“政治課”的許多內容並非科學,而是當權者的意識形態,是為論證當權者的權力合法性服務的。參與此類教材編寫的人心裡都很清楚。然而,既想掙錢,又想堅持學術的純潔和公正,堅持對得起自己的社會良心,在編寫“政治課”教材的實踐中是很難協調一致的。遇到兩者發生衝突、或有可能發生衝突時,往往是後者要讓位於前者。威權主義藉助金錢的力量使知識界就範,早已是普遍現象。在大學、科研機構里,只要承擔了“主旋律”的“課題”,就有大筆經費,不少知識分子的墮落由此起步。不管是政治課教材編寫中出現的利益與良知的衝突,還是權力利用利益誘餌對知識界的圍獵,都說明了同一個道理,那就是金錢在當今的威權主義社會裡發揮着重要的、既通過經濟領域本身又逾出純經濟領域以外的政治功能。 中共黨化教育的解構與中國公民社會的成長、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化將是一個互動的、互為條件的過程。“解構”的真正前提是中共黨化教育“底線”的突破,而這又有賴於民主化實質意義上的進展。當然,中國民主化事業的推進必須建立在最廣大的中國公民素質提高的基礎上,而這隻有通過教育才能達到。在這個艱難而曲折的行進過程中,知識分子將會有所作為,他們的靈魂也將不斷受到滌盪而漸次升華。 浙江財經學院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
2003年10月,《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堅持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逐步做實個人帳戶。將城鎮從業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健全省級養老保險調劑基金,完善市級統籌基礎上,逐步實行省級統籌,條件具備時實行基本養老金的基礎部分全國統籌。......採取多種方式包括依法劃轉部分國有資產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強化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擴大征繳復蓋面,規範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1]”這實際上確立了中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終極目標是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模式。對此,筆者有不同看法。 世界各國的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制度各不相同,從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看,不外乎“現收現付制”、“半基金制”和“完全基金制”這幾種。 “現收現付制”(pay-as-you-go)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採取的模式,中國曾長期使用該模式。按照這種模式,政府是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者,它通過“社會統籌”方式籌集養老保險基金,按社會共濟的原則在社會成員之間再分配。其優點是:制度易建、給付及時,無需經過長期基金積累過程;無通貨膨脹之憂;再分配功能強;能節約管理費支出。它也有一系列缺點。首先是不能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挑戰,隨着人口老齡化的迅猛而至,人口結構失衡,繳納社會保障稅的工作人口與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口之比迅速縮小,“現收現付制”因沒有充足的預先積累的大筆基金,無法兌付越來越多的老年人養老金,故其弊端日益顯現。其次,“現收現付制”會給財政造成巨大的壓力。再次,“現收現付制”可能引發社會中納稅人和養老金領取者之間的代際矛盾。最後,它不利於家庭儲蓄率提高和資本形成。現在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採取“基金制”或“半基金制”(即“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 “基金制”能有效地消除養老保險過程中的道德風險、逆選擇。該模式既可以採取政府集中管理方式,亦可以採取私營競爭管理方式。它實質上是社會成員以自己年輕時的儲蓄積累支付自己退休後養老金的制度,是一個人的生命周期內的收入再分配,是對退休前後儲蓄和消費行為的一種跨越時間的安排。其優點如下:運行機制簡便易行,易被接受理解;預先籌集養老基金,可以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挑戰;繳費與待遇掛鈎,易形成激勵機制;增加社會儲蓄,促進資本市場和經濟發展;可減少提前退休現象;避免因前任政府的盲目許諾而給後任造成被動。這種模式也有一些缺點。首先,由於這種保險基金要經歷較長期限才能兌現,容易受通貨膨脹等因素影響,貶值風險大。其次,基金運營存在一定的風險。再次,它偏重於效率,互濟性較差。最後,在發生基金管理業惡性競爭的情況下可能提升管理成本。由於上個世紀80年代智利推行“完全基金積累制”取得較大的成功,目前拉美和東歐部分國家紛紛彷效。 “半基金制”則是“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的混合,試圖將“現收現付制”中的社會互濟功能與“基金制”的激勵機制相融合,克服兩者的缺陷,實現社會公平與效率的最佳結合。從邏輯上講,“半基金制”是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最佳選擇。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由“現收現付制”向“半基金制”轉軌的過程中需要解決轉製成本問題;此外,由於難以確定“現收現付制”與“完全基金制”的恰當比例,很可能因操作不當而成為兩者缺陷的結合。目前全世界只有中國等6個國家採取此模式。 從中國現在推行的“統帳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效果來看,其可持續性頗值得懷疑。其中的首要原因是轉製成本這個棘手的難題無從解決,導致這一模式剛開始運轉就面臨破產的危機。 中國的城鎮養老保險由“現收現付制”向“統帳結合”的“部分基金制”轉軌,是在舊制度基礎上建立新制度,因此既要設法支付新制度實施前已退休“老人”和新制度實施前已就業者(“中人”)的歷史債務問題(即舊社會保障體系遺留下來的巨額隱性債務),以兌現原有社會保障體系對退休者養老待遇的承諾,又要為新制度的正常運行積累基金,因此對資金的需求是相當驚人的。 1995年勞動部社會保險研究所對上述隱性債務測算的結果是,若如數支付舊福利制度的養老待遇承諾,需要28,753億元資金。2000年國務院體改辦有關專家以不同的假設條件為前提作了測算,得出10種不同的債務規模:比如,若今後繳費率為16%(企業和個人各繳8%),養老保險基金積累額的長期平均投資回報率為4%,則政府的養老保險累積債務高達10.8萬億元;若繳費率為16%不變,但養老保險基金積累額的長期平均投資回報率達到8%,這筆債務可降低到3.7萬億元;若養老保險基金積累額的長期平均投資回報率保持8%的理想水平,同時繳費率提高到24%(企業繳16%,個人繳8%),在部分就業者提前退休的情況下,政府債務可下降到1.8萬億元;但是,如果繳費率只能維持在16%的水平,養老保險基金積累額的長期平均投資回報率低於4%,而企業又不得不安排大量職工提前退休,那麼政府的養老保險累積債務會高達12萬億元。[2] 事實上,截止2003年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的資產總額僅為2千多億元,欲以此化解上述歷史債務可謂杯水車薪。新制度為了延續舊福利制度的養老待遇承諾,不得不對“老人”和“中人”的養老待遇作出明確規定,但卻未安排充分的資金來源用以給付,於是只能用新制度所設計的“個人帳戶”的資金來承擔政府償還歷史債務的責任。這不但令新的養老保險體系無法積累必要的基金,把“個人帳戶”變成了“空帳”,而且造成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缺口逐年擴大。 1998年全國的養老保險基金當年收支缺口為100多億;1999年當年的收支缺口為200多億;2000年這一缺口達到300多億,該年底全國各地養老保險基金的歷年滾存餘額僅剩947億元,不夠半年的開支,有24個省當年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連經濟實力雄厚的上海市也於2002年出現了養老保險基金的赤字。2003年全國的養老保險基金當年收支缺口進一步上升到410億。 在養老保險基金資金缺口不斷擴大的情況下,為了保證養老金支付不致中斷,各地政府普遍挪用了就業者“個人帳戶”里的養老保險金儲蓄,導致就業人口的養老保險儲蓄帳戶呈“空帳”狀態。近年來,全國各地的“空帳”數額迅速攀升,1997年達到140多億,1998年上升到450億左右,1999年躍升到1千億,2000年翻了一番成為近2千億,2003年底又猛增到4千7百億左右。在這種情況下,目前“個人帳戶”里的養老保險金儲蓄其實是徒具虛名,“統帳結合”模式事實上已回到了社會保障體系改革前的舊式“現收現付制”。 儘管政府挪用了就業者“個人帳戶”里的養老保險金儲蓄,仍然無法應付養老金開支,因此不得不從當年財政支出中撥款填補養老保險基金的資金缺口。1998年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補貼為20多億元,1999年這一補貼數額猛增到100多億元,2000年再倍增為300多億元[3。今後政府事實上承擔了填補養老保險基金資金缺口的無限責任。更危險的是,將來財政每年到底要補多少才夠,誰也不清楚,而地方政府又往往指望中央財政承擔填補這一“無底洞”的責任,對中央財政造成了巨大的潛在壓力。 當前,中國尚處於人口老齡化的初期,城鎮養老保險基金的危機已經顯露。隨着20世紀50年代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口群普遍進入退休年齡,現行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勢必難以為繼。何況,今後進城務工的農民將越來越多,據估算未來10年將超過2.5億,這樣農村目前的隱性失業問題將轉化為城鎮的顯性失業問題,而農村的傳統家庭式養老開支就會相應地演變為社會養老開支。目前進城農民工的收入普遍低於城市居民,將他們納入城鎮養老保險體系是必然的趨勢。這將進一步擴大城鎮養老保險系統的危機。 現在為城鎮國有企業職工設計的以高基數、高費率、高待遇、高補貼(“四高”)為特徵的養老保險制度,明顯地具有對長期實行低工資的國有企業職工補償的性質,也是保證養老保險體制順利轉型的需要,其制度設計本身具有明顯的過渡性質。如果將這種具有補償和過渡性質的制度擴大到包括失地農民、進城農民、非國有企業職工等群體,顯然不盡合理,也會讓財政承擔過大的責任與壓力。事實上,目前城鎮養老保險體系已經陷入難以自拔的窘境,如果再擴大養老保險的復蓋範圍,則包袱會更重,基金缺口會更大,未來的債務負擔也會更沉重。 現行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另一個問題是,擴大養老保險金征繳復蓋面的工作進展緩慢。1993年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職工人數是7,335.7萬,1998年是8,475.8萬,年平均增長3.1%;同期全國領取養老金的人數從2,780萬上升到3,594萬,年平均增長5.9%,供款人數的增長明顯低於領取養老金人數的增長[4]。為了彌補養老保險基金當年的收支缺口,很多地方政府提高了企業的繳付比率,結果在征繳範圍內的企業和職工的負擔日益加重。 按照目前的規定,社會養老保險應復蓋全體城鎮就業者,事實上現在的主要復蓋範圍仍然是國有企業和大集體企業。由於有大量的提前退休和下崗員工,國有企業職工和大集體企業職工總人數趨於下降,而非國有企業又不信任現行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所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數成長緩慢。非國有企業對這一體制缺乏信任是有原因的:“統帳結合”養老模式把“個人帳戶”“吃”成了“空帳”,它們普遍擔心自己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被挪用來償還政府的歷史債務,因此紛紛拒交、少交或逃交。 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現收現付制”向“統帳結合”的“半基金制”轉型,是在政府完全主導下的強制型制度變遷。在這個改革中,政府迴避了它理應承擔的轉製成本的責任,以各種政策法規等形式將轉製成本轉移給企業和職工,特別是將經濟效益好的投保企業和投保人的保費用於彌補轉製成本缺口,使得這部分投保企業和投保人的權益被剝奪。例如,設立“個人帳戶”的本來目的是投資和儲蓄,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以備職工未來養老之需用,但政府為了使自己的支出成本最小化,破壞了自己制定的“遊戲規則”,將本應用於投資或儲蓄的“個人帳戶”積累的基金用於填補社會統籌的不足和轉製成本,使得“個人帳戶”“空帳”的數額越來越大。這侵害了投保者的產權,投保者的權益再三被侵蝕,使得“個人帳戶”產權“虛擬化”。 現行的“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模式的負面影響日益突出,不僅形成了企業依賴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依賴中央政府的惰性機制,而且挫傷了工作較好、積累較多的地區和企業的積極性;同時,現任政府只注重維持近期社會保險基金的開支,卻把不堪重負的財政包袱甩給了以後的政府。有鑑於此,中國需要加快改革現行城鎮養老保險制度,以應對迅猛而來的人口老齡化的挑戰。 當代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缺失的體制原因 南開大學法政學院政治學系研究生 一、中國農村需要社會保障 二、建立社會保障的政治原因和政府責任 三、中國農民的意見表達與其社保缺失
當前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社會保障是正常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仍有許多人將社會保障看作國家賜予的“福利”,而不是現代社會公民的“天賦權利”。而對中國農村的社會保障則有更多的質疑和排斥。一些人認為,國家根本沒有財力建立全社會的社會保障,現在談論農村的社會保障只是超越中國目前發展階段的空想。更多的人則認為,農民擁有的土地和農村世代相傳的家庭養老傳統使農民現階段不必享受社會保障這個“奢侈品”。筆者認為,農村社會保障的缺失既是城鄉社會經濟發展明顯缺乏社會公正的表現,也阻礙了經濟持續健康的發展,並造成了一系列嚴重的社會後果。以往的討論大多從經濟發展水平、文化風俗等方面解釋農村社會保障缺失的原因,本文將從政治學角度探討社會保障的實質,在釐清社會保障的政府責任的基礎上,分析社會保障作為一種公共政策的政治性,並揭示這種政策不平衡背後的政治原因。 一、中國農村需要社會保障 社會保障(social security)是指“政府和社會為了保持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對勞動者和社會成員因年老、傷殘、疾病喪失勞動能力或喪失就業機會,或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面臨生活困難時,通過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提供物質幫助和社會服務,以確保其基本生活和醫療需要[1]”。“從國際經驗看,世界162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中70個國家和地區包含農村,其保障對象為全部農村人口或農民。實際上只要具備了一定的經濟發展水平,每個國家和地區均可以建立與之相適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2]” 中國政府在農村地區推行過兩項社會保障措施,即合作醫療和社會養老保險。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首創於“文革”時期,改革開放後歷經起落,現在收效甚微,“即使在重建農村合作醫療的高潮期(1997-1998年前後),合作醫療制度的人口復蓋率在高收入地區僅達22.2%,而在中等和欠發達地區甚至僅為1%-3%[3]”。2003年國務院又提出了“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選擇了浙江、湖北、雲南和吉林4個省為試點地區,以積累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經驗。這項政策是在“SARS”暴露了農村公共衛生體系和三級衛生服務網絡存在諸多問題的背景下出台的,其實施將要經受嚴峻的考驗,最後效果如何還需長期觀察。至於養老保險問題,1992年全國範圍內曾嘗試推廣過《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但該方案於1998年底暫停實施。 由於長期不重視農村社會保障,城鄉社會保障資源的分配嚴重失衡,農村社保幾近空白。“從全國社會保障費用支出的情況來看,占總人口80%的農民,只享有社會保障支出10%左右,而占總人口的20%的城市居民,卻占到社會保障費用的90%。從人均社會保障費用來看,城市居民是農民的20倍以上。[4]” 以公共衛生為例,“1998年全國衛生總費用3,776億元,政府投入587億元,其中84%投入城市地區,而投入農村地區的費用僅占16%[5]”。而在同期,“衛生部1998年調查數據顯示,有87.44%的農民成為沒有任何社會醫療保障的自費醫療群體。同一調查還表明,凡因健康狀況的主要指標兩周患病率和每千人患病天數均有明顯提高,農村居民在這兩個指標上分別比1993年提高了8.9%和136天,表明農民的健康狀況出現了一定程度的惡化”[6]。這表明,在農村地區就醫需求不斷增長的同時,政府在財政投入上卻未承擔應有的責任。在當前農民收入增長緩慢的形勢下,尤其是伴隨着近年來醫療費用的高速增長,這種供需缺口將不斷增大。如果將這個問題放在城鄉收入差距不斷加大的大背景下來考慮,中國的衛生政策顯得更加不公平。 建設復蓋全國農村的新型合作醫療體制究竟需要多少財政支持?政府是否真的無力支撐呢?“據研究,全國有3千萬左右的貧困人口,有6千萬農民處在溫飽線上。因此假定各級政府需要對6千萬農民做轉移支付,以人均50元的較高標準計,全國財政轉移支付的總量是30億元。以我國2萬億財政收入的盤子來看,增加對貧困農村地區醫療衛生經費30億元的財政投入只占0.15個百分點;向對於許多上千億元的重大基建項目來說,也只是一個項目的幾個百分點。所以這裡不是有沒有錢的問題,而是財政預算能不能對貧困農村地區的醫療衛生給予更高的優先權的問題。[7]” 再以農村社會養老問題為例,中國的財政能力是否能承受復蓋全社會的養老保險體系呢?盧海元等對較早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的德國、法國等13個歐盟國家作專題比較研究後發現[8],在類似目前中國或更低的經濟發展階段時,這13個國家都已成功地建立起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他得出的結論是:在中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算太早,因為丹麥、瑞典、葡萄牙、西班牙及希臘等5個歐盟國家在類似中國90年代初或更低的經濟發展階段時便已開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即在農業占相同甚至更高比例、而且人均國內生產總值更低時,便也開始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並且,與中國經濟發展水平相當甚至稍微落後的印度,為避免出現“因老返貧”現象,也為65歲以上老年農民每月提供5美元的養老金。經濟相對落後的越南也以實行“米保障”這種特殊方式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此可見,從經濟發展水平來衡量,中國其實已經達到了在農村建立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那種“為時過早”的觀點是不適當的。 一些人認為農村的土地和家庭足以起到保障功能,這更值得商榷。眾所周知,在市場化和加入世貿後的大環境下,中國的農業早已成為薄利行業,在許多地區甚至是負利,許多農民不得不拋荒。在這種條件下,農業對於絕大多數農民來說僅夠煳口而已,他們收入的大部份來自非農產業。若把這種“煳口”看作是保障,那麼城鎮的下崗失業工人做點零工似乎也不至於“餓斃”,則城市裡也無建立社會保障的必要了。至於農村家庭的保障功能,許多學者為此項風俗傳統津津樂道,認為以此為基礎外加社區互助則農村可以無憂了。其實,這種傳統不同樣也在城市家庭里存在嗎,那為什麼不能讓城市家庭承擔養老的功能呢?事實上,隨着計劃生育效果的逐漸顯現,農村的家庭結構越來越難以擔負起眾多老人的養老重任。如果為了支持農村家庭養老而鼓勵“多子多福”的話,那麼作為基本國策的計劃生育就只能付之東流了。看來,這種所謂的土地和家庭保障不僅將農民保障置於“勉強煳口”的水準,而且也是講不通的。 中國農村不僅需要社會保障,而且從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政府財力的角度來看,中國也已經具備了實施農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條件。這種社會保障的實施將為擴大內需,實現國民經濟穩定健康的增長創造良好的條件,從而緩解當前國內需求不足的局面。在政治層面上,農村社會保障的切實推行可在穩定農村社會秩序的同時,為政府創造更大的統治合法性。 二、建立社會保障的政治原因和政府責任 農村社會保障既為農民所需要,又有利於國計民生,並且在經濟上也可能支撐,那為什麼它的建立卻舉步維艱,成效甚微呢?我們必須從社會保障的實質入手,分析社會保障作為一項公共政策在政治學意義上的邏輯。 “社會保障制度和政策是社會財富和資源的再次分配。在現代社會,財富和資源的分配始終受到政治和市場雙重力量的支配。如果說社會財富和資源的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場力量決定的話,那麼社會財富和資源的再次分配就主要取決於政治體系的運作了。[9]”“社會保障制度並不必然和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它與政府的政策取向以及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治及文化因素密切相關。[10]”這種從政治學角度把社會保障看作是一項牽涉社會力量博弈的公共政策的觀點,有助於理解農村社會保障缺失的體制原因。 社會保障的建設水平從來也不是簡單地與一國的經濟實力直接對應的,“考察社會結構的狀況(這裡包括政權集中的程度,社會力量的分布、社會各階層之間的流通交往情況、工人階級的規模及其組織的性質、軍隊在社會中的地位等等)是考察社會保障的成因的一條捷徑[11]。德國之所以最早實行現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並不是因為當時的德國經濟是世界上最發達的,而是因為德國的工人階級由於受馬克思主義的影響較多,在左翼政黨的領導下比較成熟和強大,所以在當時的政治鬥爭中顯示出自己的力量。在此背景下,19世紀末的德國政府面臨在實質上統一全國的強大阻力,迫切需要取得工人階級的支持和社會穩定,這樣德國才成為近代史上第一個實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正如當年首倡社會保障制度的德國鐵血首相俾斯麥所說:“一個期待養老金的人是最守本份的,也是最容易被統治的。[12]”19世紀末,隨着工人運動的高漲和社會民主主義思潮的興起,英國保守黨的代表人巴爾福也直言不諱地說:“在我看來,社會立法不僅不同於社會主義的立法,而且是它的對立物和最有效的解毒藥。[13]” 歐美國家普遍開始建立社會保障的年代,恰恰不是經濟繁榮時期,而是在大蕭條時期。為了維護政治穩定,防止革命局面的出現,當時的資本主義國家紛紛立法實行社會保障。當然,這些措施也在客觀上為擴大消費需求,緩和當時的資本主義危機起到了有利的作用。二戰以後,伴隨着資本主義經濟黃金時代的到來,同時也是為了對抗蓬勃興起的社會主義陣營,保持資本主義秩序的穩定,現代社會保障更在各個方面得到了完善和發展。“戰後西歐普遍實現了政治普選制,這使得社會各個階層的人士有機會和場所發表自己的見解,爭取自己的權益。這種爭取權益的鬥爭又往往是有組織的,通過政黨的活動來實現的,西歐現代的社會保障的發展是和西歐各社會黨的政治活動與政治鬥爭分不開的。[14]” 在政治學的意義上,社會保障並不是經濟高度發達的一種天然的副產品,而是建立在一定社會基礎上,隨着社會政治形勢的起落和近代社會主義運動的高漲,資本主義國家為了維護其社會穩定,爭取人民對其統治秩序的支持而不得不做出的一種妥協,是民眾艱苦鬥爭的產物。在現代社會,由於社會保障政策的長期穩固和現代福利國家思想的深入人心,建立全社會範圍內的社會保障已經成為國家義不容辭的責任。社會保障已不再是國家的一種“恩賜”,而成為現代國家所有公民生而就有的“權利”。 三、中國農民的意見表達與其社保缺失 “毫無疑問,制度建設,尤其是社會保險這樣的核心制度建設,是超出農民自身能力的。建設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既是彌補市場失靈的重要措施,也是政府必須承擔的重要責任。只有政府承擔起應有的責任,解決‘三農問題’才有制度保證,農村才有逐步進入健康發展的軌道,農村才由經濟發展的阻力變成動力。[15]”可是在現代中國,儘管農民對於社會保障有着實質上的需求,並且政府在經濟上也完全有這樣的實力,但政府在其最需要發揮作用的地方卻沒有承擔起應有的責任,這同樣需要從中國政治的現狀和政府過程的角度去理解。 “政府決策過程實際上就是把社會上各種利益和要求輸入政府系統之中,並轉化為政策輸出。然而,社會的各種利益要求形形色色,決策中樞面臨的問題紛繁複雜,只有少數利益要求能得到決策者的重視並進入到政府的議事過程之中。這種社會公共問題被提上政府決策的議事日程的過程即為政策議程的建立。[16]”一般來說,“決策問題進入決策議程需要以下因素的促進作用:一是問題本身的明朗化程度。二是問題所帶來的社會壓力,在西方國家成為壓力集團的力量,在我們國家主要是代表人民群眾的各團體和部門的建議,如人民代表提出的議案、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等。三是一些突發事件和社會危機的產生,如自然災害、地區衝突、民族問題、人為的重大事件等引起了社會和政府的極大關注,從而使這些問題儘快進入政府決策議程[17]”。 忽視農村的社會保障建設,是因為在農村這個問題不如城市裡更緊迫,因此不具有進入政策議程的資格麼?“國際上的一些機構認為,中國目前的不安全主要表現在:在城市,存在空前的失業,犯罪率不斷上升──城市潛伏動盪危機,工人請願、示威、遊行和騷亂;在農村,主要表現為農民示威和請願。他們認為,經濟發展速度放慢和大規模的下崗引發了中國社會發展的緊張,主要表現在工人和農民的示威遊行。這些示威是更大的社會動盪的徵兆。[18]”顯然,影響中國社會穩定的因素既包括下崗工人的安置,也包括農民的生計問題。但為什麼同樣重大的問題卻在事實上造成了社會保障政策在城鄉的兩極分化,政府投入在農村的嚴重不足呢?這同樣需要從中國工人與農民的意見表達差異的角度去考察。 “由於一系列主客觀原因的作用,建國後曾一度建有的農會早已不復存在,目前農民沒有自己的特有組織,也沒有正式的利益群體為農民的‘代言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一直得不到重視而被長期擱置,同廣大農民沒有自己的組織和‘代言人’作為堅強的後盾,恐怕不無關係。[19]”雖然農民在各種層次不時有抗議行為,但由於他們大多數時候的鬥爭對象指向縣鄉政府,“他們普遍認為,市以上的政府還是可以信賴和依靠的,是農民的‘親人’和‘恩人’”,而“將縣及縣以下的基層政府和組織視為自己利益的直接侵犯者,是‘仇人’或‘敵人’”[20]。這樣,他們意見表達就難以直接進入中央決策最高層,而地方政府又習慣於報喜不報憂,傾向於將農村狀況描繪成一片欣欣向榮,於是農民的不滿在信息傳輸的過程中往往就被層層抹煞了。同時,由於農民的這種意見表達極其分散,在時間和空間上都難以集中,放在廣闊的中國事務紛繁的大背景下,就難以形成有效的政治壓力,從而形成公共政策。 由於中國的農民傳統上就很少享受過社會保障,而政府又往往將社會保障宣傳為城市人的專利,農民還沒有在意識上樹立社會保障是他們作為公民所理應享有的權利的觀念。據于建嶸在湖南某縣的調查,“前兩年H縣減負上訪代表的主要‘話題’有:農業稅、特產稅、牲豬稅、基金會、鄉統籌、村民委員會選舉、村務公開等問題。去年因稅費改革,又出現了計稅田畝數量、每畝產量、糧食價格等問題;目前減負上訪代表又將並不直接歸屬鄉鎮政府管轄的學校亂收費等‘問題’列為抗爭的目標。他們還計劃將電費、水費等問題作為抗爭的問題[21]”。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農民意見表達的內容主要是要求落實中央政策,只要地方政府能按照既有的規定不增加額外的不公平的負擔即可。長期以來,中國農民承受了太多的不公平和重壓,他們所要求的僅僅是不要讓他們太喘不過氣來而已,至於是否老了還能有養老金、看病還可以有國家資助,他們恐怕連想都沒有想過。 在生活水平和人均收入都比農村高的城市裡建立社會保障系統,與城市工人的意見表達能力有關。城市職工自1949年以來習慣於享受政府提供的較高的福利,當20世紀90年代企業開始“減負”、許多工人被迫下崗失業時,工人們就理所當然地要求政府給他們補償。另一方面,工人們由於在生產過程中所結成的緊密聯繫,更容易以群體的形式表達意見;而他們也占有地理上的優勢,能在政府機關附近或重要的交通、工礦設施附近“用腳投票”。雖然工人們也缺乏正式的意見表達組織和機制,但他們的非正式意見表達卻能更強烈地向決策中樞輸入,進入政府的決策議程。換言之,“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是以國有企業改革為中心推進的,伴隨着勞動力市場的形成和市場機制的增強而擴展的。企業改革的需要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動力[22]。 以往籠罩在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問題上有許多似是而非的認識,筆者認為,家庭和土地的保障遠非現代社會保障的內涵,所起到的是最低等級的“溫飽型”保障,過份強調這一作用本身就意味着對農民的一種歧視。在當前農業利潤極低和農民增收緩慢的情況下,又面臨入世後農業市場化程度的深化,農民需要現代型社會保障,政府在財力上也完全可以支撐,現在推行農村社會保障決不是“洋躍進”。農村社會保障的建立對計劃生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擴大內需等諸多方面皆大有好處。最重要的是,在現代社會,社會保障已經成為公民的一項權利,作為一國公民理應享有。 從對社會保障發展史的考察中可以看出,社會保障雖然以一定的經濟發展水平為基礎,但它主要是工人階級在長期歷史過程中通過鬥爭得來的。作為一項公共政策,在一定階段正是政治因素對其發生作用的程度和範圍產生了最為直接和深刻的制約。中國農村社會保障缺失的根本原因也與農民的政治行為有關,相對於城市工人,農民表達利益的力度很弱,而且也未將社會保障列入自己的表達內容,這也影響到政府決策時未將農村社會保障很慎重地納入決策議程,從而在政策輸出上表現為城鄉社會保障的嚴重失衡。 從湖南農民的“病困”看農村醫療衛生政策 湖南師範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 一、農民的“病困”與農村醫療衛生制度的短缺 二、重建農村醫療衛生制度的政策構想 結語
在城市話語廣為盛行且居於霸權地位的今天,中國的“三農問題”與農民的話語權利往往處於這樣的一種尷尬境地,即文本上受到重視而在現實中卻被邊緣化。一方面可以看到政府表達了政策話語上的重視,諸如“減負增收”、“農產品價格補貼”等;另一方面相當程度的政策歧視,諸如“戶籍堅冰”、“就業樊籬”等仍然存在。轉型時期的農村、農業、農民,面對偏執效率的城市工業化進程和扭曲的收入分配格局,以及高度分散且剩餘微薄的傳統小農經濟,在市場經濟的語境中表現為“集體失語”──農村經濟凋敝、農業難以發展、農民群體邊緣化。無怪乎底層中的“高層者”李昌平以其“琴心劍膽”發出了“農村真窮!農民真苦!農業真危險![1]”的悲涼吶喊。當城市中的居民較為普遍地享受着醫療衛生、就業輔助、交通通訊、教育優待等國家提供的公共服務和福利時,以土地為生存手段和生活保障的農民處於無助狀態。他們在忍受着收入分配不公平的同時也不得不承受着公共服務分配不公的痛苦。 對於處於“市場失靈+政府失靈”雙重困境下的“三農”問題[2],諸多學者以“他者眼光”審視着這個難解的“世紀課題”。他們從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等多個角度為“三農”問題的求解出謀劃策,也表現出研究社會底層的學術自覺和人文關懷。然而,近年來關於農民生老病死之類的社會保障政策研究,特別是有關農村醫療衛生政策的研究,既少又淺。或許是“農村經濟不上去一切免談”的思維慣性導致了學者們漠視這一課題,也可能是面對眾多底層的芸芸眾生而政府的公共支出難以招架這一現實,他們有無力感。發展農村經濟固然是解決農村醫療衛生問題的根本措施和邏輯前提,然而,當占人口大多數的農民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老弱病殘時,為經濟發展所必須的健康勞動力又從何而來呢?筆者認為,公共資源的合理配置與公共服務的公平供給是推動社會全面發展的制度平台,也是解決“三農問題”和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的機制引擎。美國着名健康經濟學家V.R.福克斯(Victor R. Fuchs)在《誰將生存?健康、經濟學和社會選擇》中說過:“在設計對貧困者的援助方案時,醫生總是倡議提供更多醫療服務,教育者倡議提供更多教育,建築業倡議提供更多住房……但是,貧困者最想要的是什麼呢?……它迫切需要得到某些領域的政策分析家的關注。[3]” 本文以湖南省農村醫療衛生狀況的若干調查為例,探討農民的“病困”現象和農村醫療衛生制度的缺失,並提出了改善這些缺失的一些建議。 一、農民的“病困”與農村醫療衛生制度的短缺 一個人未必一輩子永遠面對貧困,但不可能從無病痛。貧困者由於收入低和公共服務的不濟,不能平等地享有醫療權和醫療技術的支持時,往往身體狀況較差,處於“病困”的可能性要大得多。人們普遍認為,“貧困”(貧窮)表明一個人的收入(或財富)很少,不足以維持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與此相對應,可以把“病困”界定為一個醫療保健概念,即一個人的身體狀況(或健康狀況)很差而長期無法改善。當一個人長期處於“貧困”和“病困”狀態時,可以想象他的生活會處於何種窘境?在中國廣大農村就有許許多多既貧且病的農民。當我們思考農民貧困原因的時候,應當考慮到“因病致貧”的因素;當分析農民病困根源的時候,首先要考慮到“無錢治病”這一原因。 筆者為了解農民的“病困”狀況,在湖南省常寧市、安化縣、南縣、雙牌縣等欠發達農村地區作了一些調查,常寧市和雙牌縣地處湘南山區,南縣和安化縣屬洞庭湖周邊地區。下面將調查結果略加介紹。 1. 農民家庭的營養狀況 筆者先將一次訪談的內容記錄如下,它反映了普通農家的一般狀況。 採訪時間:2002年2月1日上午;採訪地點:常寧市C村;採訪對象:李秋花,女,45歲,小學文化程度。 問:你家有幾個孩子? 答:兩個男孩,大的上高二,小的上初一。老陳(指其丈夫)在東莞打工。 問:兩個小孩上學,家中經濟接濟過得來嗎? 答:唉!提起這件事,真想自殺。老大本來考取了縣城重點高中,但沒錢,只能在鎮上上高中,一期學費也要1,200多塊,小的上初中,一期也要800多。老陳只是農閒在外打工,一年下來不過2,000至3,000塊。農忙要回家做農活,我身體不太好,經常犯病,也沒錢吃藥,不管它呢! 問:小孩在鎮上上學吃“公餐”(用錢買飯菜吃)嗎? 答:哪裡吃得起呀?每周帶一壺鹹菜,帶點米到學校食堂蒸飯。一壺鹹菜吃五六天,這裡離鎮上遠,不可能天天回家炒菜(帶去)。 問:鹹菜都有些什麼? 答:蘿蔔條、酸蘿蔔、酸豆角,有時打一個雞蛋放裡面。 問:為什麼不帶點雞蛋、肉去呢? 答:兩個小孩都爭着讀書,如果是一男一女,就讓男孩去讀。女孩讀了小學,認得自己的名字,會數錢就行了。現在兩個都是男孩,不讀誰都不願意,學費又漲,哪有這麼多錢呀?雞蛋賣了給他們掙學費,誰都捨不得吃,更不要講拿錢買肉了。一頭豬,年頭到尾掙不了幾個錢,買豬仔成本要一百多塊,還是小點的,有時還要花錢買飼料。老陳打工的錢還不夠交學費、買化肥、農藥哩! 問:你得了什麼病啊? 答:不曉得。反正經常頭痛眼花,腰也痛,一個月沒舒服過幾天。是不是結紮時沒有休息好?結紮回來不久,就下地忙活了。老陳患有支氣管炎,讓它去吧,反正快五十了。唉!像我們這種人反正也沒什麼了,人總是要死的。 訪談結束後,我注意到李秋花的中餐是米飯加酸豆角和白菜。沒有營養的食物,導致她變得過份蒼老,面無血色。快到年關了,希望她們全家能吃上幾頓好的。臨走時,她告訴我,她把希望全都寄托在兩個兒子身上。筆者有過與李秋花兒子類似的經歷,青少年時代也是每星期只能從家裡帶一罐鹹菜到學校佐餐,天熱時周一帶去的鹹菜到周四就霉變發白了,即便如此自己也只能吃下去。 農民家庭營養不良的現象絕非個別,即便是稍有積蓄,父母除了要供子女讀書,還要準備建房、娶媳,只能把自己的營養或者病痛之類拋諸腦後。在許多農村中小學,學生的身高和體質遠遠落後於城市學生,更談不上課間營養餐和良好的課後學習環境。 衛生部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支持下,西安交大醫學院一個課題組跑遍了中國西部9省的100多個貧困縣,調查對象達1萬4千多人。調查結果表明,在這些地區,許多兒童營養攝入不足,突出表現為生長遲緩、體重低於平均水準,處於這種不良健康狀態的兒童占被調查人數的23%,貧血患病率為23.3%,遠遠高於發達國家[4]。據世界銀行統計,發展中國家因營養不良造成的疾病、勞動能力部份或全部喪失帶來的經濟損失約占GDP的3%到5%,按此估算,中國每年的經濟損失約合2,610億到4,350億元。營養不良造成的疾病和亞健康狀態給人類自身帶來的痛苦,給家庭、社會和民族發展帶來的損失更是難以用數字計算和表達。中國承受着營養不良和營養結構失衡兩類營養問題帶來的雙重負擔,而且就營養不良人群的絕對數來說,中國也是世界上此類人群最多的幾個國家之一[5]。 2.農村的煙民狀況 本調查採用不完全統計抽樣法。我們選取了常寧C村、安化D村、南縣H村、雙牌L村作煙民調查,調查對象選取18歲以上的男性村民,調查內容包括煙民數量、吸煙種類、煙齡和月消費額等,具體調查結果見下表: 調查點農村男性煙民情況初步統計 地點 調查人數 煙民數量 平均年齡 平均消費額(元) 煙民占所調查人數比例 C村 226 205 21 5.63 90.7% D村 175 153 24 4.81 87.4% H村 347 257 18 8.23 74% L村 87 62 27 2.76 71.2% 合計 835 677 22.5 5.35 83.6% 調查結果顯示,在18歲以上的男性村民中吸煙率達到83%,也就是說男性村民“基本”吸煙。同時我們在問詢當中也發現不少女煙民。被調查的男性煙民中煙齡最長者為54年(調查時為76歲),煙齡最短者3年(調查時19歲)。C村和L村村民抽自產“旱煙”(土煙),有時到集鎮上花3到5元錢買一堆劣質煙葉回家抽,平時來客買幾包一塊錢左右的湘蓮、湘南、芝城牌香煙。D村和H村不自產煙葉,一般到集市買煙葉,4到8元錢就可買一堆抽個把月,有時逢喜事抽芙蓉牌、司城牌香煙,價錢為1元多。村民所抽之煙一般焦油含量重、煙味烈、質量低劣,對身體危害極大,上了年紀的煙民一般都有不同程度的支氣管炎或其它疾病。 筆者認為,農村煙民吸煙數量如此之多,與傳統習俗、自產煙葉和“過密化”[6]勞動有關。農村相當多的人認為,“不抽煙沒有男人味”,而突顯男人個性和氣概似乎是一種文化傳統。逢年過節時遞煙更是一種“禮節”。自產煙葉則讓抽煙可以“自給自足”,成本很低。“過密化”勞動是指從事超強負荷、易導致疲勞的工作,一些人因此通過吸煙來解除疲勞。美國哈佛大學的兩名經濟學教授對4千8百名美國男性工人(其中約三分之一為煙民)調查後發現,煙民比較樂於接受高強度、高風險工作,但工傷率較高為5.8%,而非煙民的工傷率只有3.2%,吸煙上癮大大影響工作效能和生產力,引起致命疾病的比率高達18%至36%[7]。 3.農村環境衛生狀況 本調查採用實地觀察法。觀察選取的對象為常寧市C村、安化縣D村、南縣H村、雙牌縣L村。考察項目包括住房、廁所、畜圈、飲水等。 (1)C村地處湘南丘陵多山地段,1968年和1989年因修建和加高B鎮勝利水庫,房屋經過兩次搬遷,最後一次搬遷到現居處,井水被淹,十餘年來人畜共用池塘飲用水。1999年經多方籌資再加上縣衛生局撥少額專款,才將3里外的山泉引入村中,目前水質良好。C村村民居室一般用曬乾的稻草墊鋪,易生跳蚤;廁所離廚房不遠,距離不超過3米,蒼蠅蚊蟲較多;豬一般圈養在廁所的另一半,雞、鴨、鵝之類家禽則圈養於廳堂,往往腥味臭味撲鼻難聞;房屋雖經常打掃,然唾沫、禽糞隨處可見。 (2)D村位於湘西北丘陵地帶,居民飲用水靠吊桶抽取地下水,井水清澈。在所調查的M家居室角落裡置有一尿桶,往往5、6天不刷洗;廁所離廚房、居室較近;豬圈養在一偏房內,家禽又占有另一間房,禽糞雖每天打掃,但房中亦有異味。村中的公共場所祠堂無人打掃,久積塵土。 (3)H村地處“魚米之鄉”的洞庭湖區,此村盛產棉花,居室採用棉被墊鋪,一般較衛生,經濟狀況也比其他地方好。但由於人多地狹,房屋只能建在河坎或湖壩,廁所與居室緊挨,一俟夏天蚊蠅較多;雖地處湖區多水,然可供飲用的清澈水源較少,一般水質渾濁;家禽圈養於住房中。 (4)L村位於湘南山區,村民飲用山泉,水質好。住房系上下結構,上層住人,下層飼養牛、豬及家禽,異味由下往上竄,且蚊蠅較多。這種結構的房屋存在較大火患。該村交通不便,到鄉鎮趕集(當地人稱“趕墟”)需要穿山越嶺。 經過調查發現,農村飲用水方面已比過去有很大改觀,居住環境(包括已建許多新房)也有不少改善。然而,農家廁所和圈養動物方面還存在許多問題,導致蚊蠅滋生、老鼠繁衍,極易傳染疾病。有些農民家庭包括碗櫃在內的許多生活用具不經常清洗,甚至一年難得洗一次;有的家庭裡衣物、食品亂置,既不整潔,也不衛生;有的住屋內蜘蛛網懸置多處,呈多日未清除狀;多數地方的“公用地”往往垃圾較多而無人清理,形成“集體行動的困境”[8]。農民的衛生習慣有待改善,農村衛生狀況令人憂慮。不良的衛生習慣和糟糕的衛生環境是影響農民健康的重要因素。 4.鄉鎮醫療機構狀況 本調查採用實地觀察法和問詢調查法。因時間所限,筆者初步考察了兩個地方的鄉鎮醫院(或衛生院),一個是湘北的H衛生院,一個是湘南的B鎮醫院。 (1)鄉鎮醫院(衛生院)設備簡陋,國家投入過少。2000年H鄉衛生院由縣衛生局撥付的款項為220萬元,B鎮醫院由市衛生局撥給的僅為180萬元,此款項僅能添置一些醫療用品。實際上,款額較大的醫療設備無法購置,只能添置常用的一些醫療用品。即便有較好的醫療設備,其利用程度也不高。隨着醫療衛生費用的上漲,醫療服務的需求明顯受到抑制,鄉鎮醫院的效益呈下滑趨勢,B鎮醫院曾有相當長一段時間連工資都發不出。 (2)鄉鎮醫院醫護人員職業素質比較低下。在H鄉衛生院的25名醫護人員中,僅有3人為大專畢業生,還有2人通過參加自學考試而獲取大專學歷,16人為衛校畢業(9人畢業於縣衛校,7人畢業於市衛校),其餘4人為村赤腳醫生(70年代末80年代初抽調至鄉衛生院)。B鎮情況也極其類似,該鎮衛生院的32名醫護人員中,僅有5人為大專畢業生,還有23人為中專學歷,其他4人未受過醫科教育。鄉鎮醫院中,許多人削尖腦袋找關係“走後門”,想方設法調往縣城,而大學畢業生又不願意來鄉鎮醫院工作,於是出現了巨大的人才“真空”。 (3)醫院醫務人員的平均工作負荷低,一年中的主要工作恐怕就是計劃生育。在B鎮,產婦基本上不到衛生院的婦產科生產,一般由村中的“接生婆” 接生(在C村“接生婆”的接生費以前是5元,現在是50元,“接生婆”的方法落後,既不安全,也不衛生)。國家要求衛生院免費承擔防疫工作,但醫務人員不太願意接受,政府規定的卡介苗、麻疹疫苗、白百破疫苗及糖丸[9]的防疫工作不能全面而又及時地完成,至於今年新增加的乙肝疫苗接種免疫還未啟動。H鄉地處湖區,血吸蟲病的防治工作卻越來越弱。 在考察過程中,個別醫護人員還講述了使用過期藥品的事實:鄉鎮醫院以20到30%的折扣價購買城市醫院即將到期的過剩藥品,當作“好藥”以原價提供給將要“消費”的農民,儘管此時藥品已過期失效。 此外,由於醫務人員醫療技術差、職業態度欠佳、醫德方面存在某些問題,醫療糾紛事件不斷增多,在H鄉發生了4起,在B鎮發生6起。最為嚴重的一次是因手術原因導致患者死亡,結果死者家屬糾集鄉鄰衝擊醫院,那段時間醫務人員惶惶不可終日。 類似現象在全國其它農村也存在,如湖北陽新縣出現了防疫針感染乙肝事件,湖南、重慶發生了病人為報復而謀害醫生的事件,以及濫用抗生素的現象[10]等。鄉鎮醫療機構的諸多不良狀況使得農民看病的門檻增高、成本增加,而治療效果卻不佳,造成了農民“看病難”、“病難看”的現象。 5.農民醫療狀況 在筆者調查的農村中流傳着“三怕”,即“一怕天,二怕病,三怕官”。“怕天”是因為旱澇是農業生產的最大天敵;“怕官”是因為農民負擔過重,鄉村幹部挨戶登門收取上繳提留等各種費用,往往令農民防不勝防,據一村幹部反映,一年最多時向農民索取13項規費;“怕病”是因為疾病是身體健康的可怖兇手,甚至可能奪命,當為“三怕”中最怕的對象。 我從農民的口述中了解到若幹事實,這裡選取3個典型事例: (1)42歲農民李社成因建房從屋頂摔下致殘,僅靠從親戚朋友那兒借錢“小打小敲”療傷,原先所建房屋已賣,所得錢款也湊不齊昂貴的醫藥費,只能“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抱着“等死”的心態面對人生。妻子整日面容憔悴,以淚洗面,兩個上學的兒女無力上學只能輟學在家。 (2)家住離鄉鎮20公里的土旯坳村民梁鳳英凌晨1點突發急病,因村中赤腳醫生已舉家遷往縣城,不得已丈夫跑到4里地外敲了半天司機的門,租了一台手扶拖拉機送妻子就醫。凌晨3點梁鳳英在趕往鄉鎮衛生院的崎嶇山路中口吐白沫死於顛簸的拖拉機車斗里。家中留下一個10歲的女兒、年邁的公婆和相守相依多年的丈夫,一句叮囑都沒有就直赴黃泉而去。 (3)農民王二喜與妻周春妹於1993年結婚,1995年育子王金貴,次年夫婦倆響應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周春妹主動申請結紮並領取了獨生子女證。但2001年3月兒子王金貴犯病,因村中行醫不到3年的個體醫生王衛國(據說在縣衛生局有後台辦理了行醫資格證,僅參加過短期醫療培訓)指示超量服用過期藥物,6歲的王金貴突然夭折。痛不欲生的夫婦倆糾集鄉鄰親朋多次衝擊王衛國家,王衛國目前已經伏法。 從上述3例可以看出,農民的病與貧、農村交通工具的落後、庸醫誤診以及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缺陷,導致欠發達地區的農民“看不起病”、“看不了病”、“看不好病”。結果許多農民只能在“上天保佑、神靈恩賜”、“靠天吃飯、靠運保身”的心態下相信“巫醫”和“神算”,封建迷信愈演愈烈。常寧縣就有相當數量的農民為治癒疾病、祈求平安到鄰近的耒陽市三元寺、衡山南嶽大廟和祝融寺燒香拜佛,祈求安身立命,科學的預防和治療似乎離他們愈來愈遠了。 目前,中國城鄉間醫療資源分布不公的現象隨着貧富分化進一步惡化,政府的衛生經費投入明顯的不公平。1998年全國衛生總費用為3,776億元,但占全國70%的農村人口所使用的還不到其中的25%。其中政府的衛生經費投入表現出嚴重的城市偏向。1998年政府的衛生經費投入共587億元,其中投入農村地區的是92.5億元,僅占16%[11]。在世界衛生組織對191個國家的醫療制度指標評價中,中國在醫療費用負擔的公平性方面名列倒數第四[12]。同時,醫療保險制度的成本效益較差。20世紀90年代中期,中國的衛生總費用占GDP的4%左右,只復蓋了20%的人口,而英國卻用相當於GDP的5.8%的衛生總費用實現了全民免費醫療。 在農村醫療衛生方面,中國存在明顯的制度缺位或制度供給不足:政府對農村基層公共衛生支出的投資很少或者不到位;農民得不到醫療衛生等有關健康的知識傳播方面的服務,疾病的預防與免疫缺乏支持體系;鄉村個體醫生的業務管理和教育培訓機制不健全;藥價高、質量低、超期限等基層醫藥管理漏洞普遍存在,衛生行政部門缺乏對藥品生產、銷售、定價的管理與監督;合作醫療基金統籌與不同形式的商業醫療保險等農村醫療衛生保障體制尚未建立。 二、重建農村醫療衛生制度的政策構想 農民病了誰來管?由於農村至今仍是高度分散且剩餘太少的傳統小農經濟,廣大欠發達地區農民處於貧困且病困的無助狀態,也由於醫療服務供給的特殊性,因此需要適當的政府干預來確保醫療衛生服務資源的充分供給和利用的社會公平性。政府的主要職能“不是辦醫院,而是保護消費者”,因為“在實際操作中,通過對服務進行再分配(例如,醫療服務)比通過對收入再分配更容易達到增進公平的目的”[13]。農村地區的醫療保健問題在很大程度上類似於許多發展中國家所面臨的問題,即如何解決醫療服務資源不足,建立有效的初級醫療衛生網絡,向廣大居民提供最基本的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14]。具體來說,農村醫療衛生制度的建構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第一,開展農村健康知識普及教育。良好的健康知識普及教育能起到事先預防的作用,也幫助農民了解如何有效地利用醫療服務,比如傳染病的控制、疾病的預防、適當的飲食與營養保障、不良的健康習慣與行為(如吸煙等)的克服、良好的環境衛生保持等。健康教育可以通過黑板報、宣傳手冊、廣播電視、公益廣告、人員宣講等形式,也可以通過正規的學校教育去普及。目前教育系統的“素質教育”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步入了誤區,在“出人才”的壓力下,許多學校不懈地追求升學率,“素質教育”停留於表面化、形式化階段,對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無實質性的推動。健康教育應該是學校教育的主要方面,也是素質教育的主要內容。因此,應該在農村中小學教育中加強這方面的課程建設,小學階段宜開設《健康常識》,初中階段宜開設《生理衛生》,高中階段宜開設《心理衛生》,從而通過教育幫助農村居民形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培育健康的生理和心理,具備健康衛生的常識和一般生命護理知識。 第二,推行免費的預防性服務。目前各級醫院竟相從事能增加收入的治療性服務,忽視了沒有收入的預防性服務,基層醫療機構的預防服務功能日益萎縮。這種“重利輕義”的服務傾向,加上缺乏規範化的公眾監督和管理,導致群眾的滿意度極低。防疫是“純福利事業”,“全國醫療改革會議”已明確規定這一塊的經費由政府全包。防疫分為“計劃內免疫”和“計劃外免疫”兩種,“計劃外免疫”是根據當地流行病特點所進行的免疫,包括注射乙腦、流腦疫苗等;而“計劃內”的卡介苗、麻疹疫苗、白百破疫苗、乙腦疫苗及糖丸的注射或分發都是免費的,相應的裝備(針頭、針管、消毒鍋等)也是免費配備的。必須完成政府規定的7歲以下兒童的基礎免疫,而且費用全免。因此,在增加國家免疫資金的同時,要取消一些衛生防疫部門的各種變相收費項目,禁止各級衛生部門提取折扣或把醫務人員的工資攤到接種對象身上。應當要求防疫人員經常深入農村調查疫情和宣傳衛生知識。衛生行政部門要定期進行檢查,強化社會監督。此外,要加強對諸如結核病、乙肝、性病等傳染病的預防和治療,必要時政府應該向傳染病專門治療機構(如結核病醫院、性病診所)發放專項補貼。據統計,目前中國的肺結核患者達6百萬,每年死於肺結核病的人數為25萬,是世界上第二大肺結核患者國,這不能不引起我們對肺結核等傳染病預防和治療的重視。 第三,實行大病或重病保險。在美國曾就如何實施國民健康保險計劃有過很大的爭論,涉及到如何籌集資金、如何實施、如何利用融資體制推行醫療機構和服務體系的改革等。相當多的健康經濟學家,包括哈佛大學教授馬丁·費爾德斯坦在內,都認為對大災和重病進行醫療保險是合適的選擇。其“根本原因在於保險降低了醫療服務的實際價格,從而促使消費者購買比由他們自己承擔全部費時更多的服務”,但承擔範圍只限於“大災”或“重病”。費爾德斯坦指出,承保範圍越大,全社會“過度消耗”的醫療服務所造成的“福利損失”也就越大,因為醫療服務的過度消耗會減少其他商品和服務的消費,而後者的邊際效用遠勝於前者[15]。目前,中國一些農村地區已經開始大病醫療保險試點[16]。筆者認為,推行農民大病醫療保險要考慮幾個問題:一是設置最低起投線,但要求實行普遍性的、強制性的推行,阻止任何個人的“搭便車”行為;二是根據地區和個體經濟發展水平與收入的差異以及不同人的服務需求設置若干險種和賠付上限;三是在設定起保線與限定額的同時確定大病的類型與範圍。 第四,籌建慈善基金並啟動非盈利部門。非盈利部門(Nonprofit Sector)發端於美國,是美國社會中那些既非政府也非商業性的機構與組織的總稱,它也是被稱為第三套系統、獨立系統、慈善事業、志願者系統或社會系統等。其他國家把這種機構稱為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在美國非盈利體系依據稅收主要分為4類:慈善機構、社會福利機構、行業協會和基金會。其中基金會又可分為私人基金、企業基金、運作基金與社區基金4類。美國的非盈利體系每年接受捐贈超過6,700億美元,高於巴西、俄羅斯、澳大利亞等國的國內生產總值。不少美國人認為,假如沒有政府,他們照樣活得好,但如果沒有非盈利機構,美國就完了。他們把非盈利體系和憲法看成是支撐美國的兩個車輪。非盈利體系的角色是多重的,如推動和平、綠色環保、自然災害救助、公益事業等,但它們的主要功能首先是保護弱勢群體,非盈利機構每年花在窮人身上的資金高達十幾億。在美國歷史上,最值得非盈利體系自豪的貢獻是消除了曾肆虐美國大陸的黃熱病,研究出了小兒麻痹症疫苗,構建了幾乎無所不包的、全國性的911電話求救系統。 非盈利體系要求管理人員誠實正直、有社會責任感,嚴格按所屬機構的宗旨和程序行事。為了防止欺詐和貪汙,非盈利體系建立了一套有6個層次的、自我約束的監督機制[17],其中監督人制度是指美國國家慈善信息局、慈善顧問服務機構和美國慈善協會等機構,雖然它們本身也是非盈利機構,但只擔任監督人的角色。中國應該借鑑美國非盈利體系的經驗和做法,應該由社會而不是政府籌集公共基金,為農村醫療衛生事業建設增開融資渠道。避免象“希望工程”那樣出現管理失責和監督虛設的問題,能真正做到善款善用,保證讓善款“裝在玻璃做的口袋裡”,實現善款運行全過程公開,以便全社會共同監督。 第五,建立農村急救反應系統。廣大農村地區由於經濟落後,公共設施建設一直停滯不前,公路、交通用車、通訊等設施較為缺乏。因此,國家應該適當考慮撥付專款給一些欠發達地區的鄉鎮醫療機構,用於購買救護用車,並建立農村的“流動120體系”。救護用車農忙時奔赴田間地頭,以防止農民勞動時發生急病,解決農民就地看病的問題。從湖南省來看,不少農村欠發達地區的一些村基本上有幾台程控電話,通訊線路已架設到相當多的地方,但郵電部門應安裝公用IC電話,這也是通訊服務的社會公平性的要求。只有村旁路邊有了公用電話,“急救120系統”才有用武之地。 作為社會公益事業的組成部份,急救工作,尤其是院外急救,應該體現政府行為。各級政府要從滿足民眾和社會需要出發,將急救醫療納入衛生事業發展的整體規劃,重點支持。急救醫療機構作為事業單位,其經費應由政府財政保證,滿足其正常運行的基本要求,以解除急救人員的後顧之憂。意大利都靈市急救中心主任Visett.E教授認為,建立起正確有效的急救反應系統是一個社會文明的重要標誌。無論是在發展中國家,還是在發達國家,都不應迴避建立社會組織來保障公民生命安全的體系,一視同仁地為公民提供預防和醫療服務。急救醫療體系應遵循的原則是,有益健康、有益自主、有益正確利用此體系[18]。據了解,在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在急救方面已普遍立法。美國、日本的急救醫學起步遲於西歐,但發展較快,尤其是20世紀70年代後,他們的急救醫療體系已比較完善,並制定了“急救醫療法”。美國於1973年頒布“急診療法”,並宣布“911”為專門的急救電話。中國的當務之急是儘快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急救醫療法》,為急救醫學事業發展提供法律保障[19]。農村急救醫療系統的建立以及急救醫療立法能為廣大農民解除“看不了病”的困難。 第六,鼓勵不同所有制形式的醫療機構參與農村醫療衛生事業建設。“健康經濟學給出三個‘產出’指標:醫療技術、公眾健康水平和醫療享有權。此外,我們在考慮其中任何一個指標時,都必須從稀缺資源配置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出發”[20]。在中國由於公共醫療服務機構以壟斷形式運作,往往漠視病人的要求和需要,只能提供低質量與低效率的服務。不同所有制形式醫療機構的參與能克服這種局面,增強競爭與活力,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態度,也有利於降低醫療服務收費價格,使目前醫療服務需求被抑制而醫療服務能力相對過剩的局面得以改觀,從而促進醫療資源配置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現在醫療服務的供給方缺少內在的成本制約機制和激勵機制,醫療費用上漲的趨勢尚未得有效遏制。據衛生部門統計,2000年縣及縣以上綜合醫院次均門診費用為79元,次均住院費用為2,891元,分別比1999年的不足70元和大約2,600元上升了10%以上。同時藥費占醫療費用的比重仍然居高不下,2000年藥費平均占門診費的62.1%,占住院費的49.2%,大大高於發達國家5%到20%以及發展中國家15%到40%的平均水平[21]。在20世紀60到70年代,美國政府曾試圖管理醫療服務並壓低醫生和醫院的收費,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效果並不太好,於是開始推行醫療社會化。“實行醫療社會化的論據主要有兩個:一,大多數美國人負擔不起醫藥費;二,醫療社會化將在某種程度上降低醫藥費用。[22]”“醫療社會化”除了鼓勵國民健康保險的措施之外,還有一個重要措施就是放鬆對私人醫院和私人療養所的管理規制。當然,對目前的中國而言,大規模地放鬆規制既無好處也不現實,只能選擇一條合理路徑──允許不同所有制醫療機構的有限介入。 第七,加強對鄉村醫生的業務管理和基層醫藥管理。政府要加強鄉村醫生的定期培訓和定期考核制度,提高鄉村醫生的診斷技術和用藥技術,改善他們的業務素質和職業技能。鄉村醫生是原先“赤腳醫生”衣缽的延續,但其業務範圍已不再局限於簡單的傷口包紮、吃藥打針之類事務。今天的鄉村醫生應該是“全能型”醫生,能對醫藥知識有比較全面的初步了解,但現狀是鄉村醫生的業務素質和職業技能普遍很低,不能很好地解決農民就地看病、有效用藥和簡單醫療的問題,因此強化鄉村醫生的業務管理很有必要。同時,醫藥管理部門也要加強基層醫藥管理,強化對藥品生產、銷售、定價的管理與監督。在城市嚴厲打擊“假冒偽劣”、實行“3.15”舉報監督的今天,相當多的粗製濫造、偽劣低質商品大量湧向農村,使農民花錢受罪、苦不堪言,藥品市場也不例外。因此,醫藥管理除了要控製藥價外,還要打擊銷售質量低劣、過期失效藥品的經銷單位和個人,真正使患病農民安全用藥、保護身體。 結語 在當前的社會轉型過程中,重新採用過去的“赤腳醫生”與“合作醫療制度”顯然是不可能的。但政府在建構新的醫療衛生制度時可以從“赤腳醫生”制度當中借鑑一些經驗:如增加政府對農村基層公共衛生的支出;在基層通過加強農民疾病預防和免疫、健康衛生教育等低成本的途徑降低疾病的發生率,從而降低整個農村的醫藥費用;擴大合作醫療基金統籌面,加強基金管理;針對農民最難以承受的藥品價格和意見最大的藥品質量問題,政府應加強對藥品生產、銷售、定價的監督等。 制度供給不足和公平理念缺失,是目前中國農村健康事業建設面臨的主要問題。政府部門的政策規劃不能一切都圍繞“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效率目標,而應該從具體的事務管理當中超脫出來,致力於全社會的資源分配和公共服務建設。健康政策的制定應該反映公眾意願和公共利益,體現公正、公平和安全的理念。同時,健康政策的構建要考慮到許多相關因素,諸如健康與經濟、健康與教育、健康與營養、健康與預防、健康與環境、健康與醫療、健康與保險、健康與管理等。要考慮到這些因素對健康的促進作用、對貧困者的重要意義,以及提供服務的最佳途徑。“在尋找這些問題的答案時,我們既不能盲目樂觀,把現實拋諸腦後,也不能消極悲觀,無視建立一個更高效、公平的社會的可能性。[23]” 中國農村養老的現狀與對策 賴靜萍 南京大學政治與行政管理學系研究生 一、九龍村及其養老方式的嬗變 二、九龍村現行養老方式存在的隱患 三、當前農村養老保險的制度安排及其缺失 四、對中國農村未來養老的幾點思考
養老、愛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老人,特別是農村的老人,辛勤勞作一生後本應與滿堂子孫共享天倫之樂,安度晚年。然而,現實中很多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並未得到充分保障。隨着中國經濟發展和各項改革的深入,以及人口老齡化趨勢的出現,農村養老問題成為本世紀中國的一項戰略難題。本文以浙江省金華市九龍村為個案,對該村經濟發展狀況及與之相適應的養老方式做了較細緻的制度性分析,並據此提出對農村養老問題的一些對策。 一、九龍村及其養老方式的嬗變 九龍村位於浙江省金華市雙龍風景區西面約1公里處,全村共有627人,其中老人154人,占總人口的24.6%[1]。九龍村三面環山,且都是富含石灰岩的礦山,憑藉這一資源優勢,九龍人開發了西山,並通過村里60多輛私人載貨汽車[2]將石灰石運往各地。據第二村委會的幹部說,上世紀90年代,礦山每年可產出並出售140萬到150萬噸石灰石。除礦石開採出售所獲收益外,水泥廠的利潤也是村集體資金的一個重要來源。1979年村里集資創辦了水泥廠,其規模從年產1萬噸擴大到年產10到11萬噸,獲得比較可觀的收益。礦山和水泥廠的經營權曾幾經變化。水泥廠在1992年以招標投保方式承包出去,按合同規定,村集體可獲水泥廠當年利潤的60%。2000年,水泥廠以1,430萬元人民幣徹底被私人收購,由村辦企業變為私營企業。而礦山的開採也於1998年被私人承包,每年上交集體約100萬元。2002年浙江尖峰集團在礦山開採權競標中獲勝,由其承包5年,每年向村里繳納390萬元左右的承包費。 在經濟較發達的農村地區,村委會有可能為老人提供一定的資助,如果有條件設立敬老院,還可吸納一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孤寡老人;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村委會沒有資助能力,家庭養老仍是最主要的養老方式。 在1979年九龍村創辦水泥廠以前,與其他許多農村地區一樣,老人主要依靠自身及子女供養保障老年生活,而水泥廠的創辦改變了這種局面,該村養老方式的嬗變與村裡的經濟發展情況是對應的。由於該村村辦企業比較發達,村集體的經濟實力較強,從1980年開始,村集體規定戶籍在九龍村的55歲以上女性和60歲以上男性每月可分別領到8元和10元的養老金。之後養老金逐年增加,到2000年7月增長到女性140元、男性150元。雖然2000年水泥廠轉為私有,2002年礦山也承包出去,但依靠水泥廠所有權轉讓金和礦山承包費,養老金仍有增加,到2004年1月達到女性180元、男性190元。從2003年開始的5年內,村集體從礦山承包費中拿出一部份,每年給每位有九龍村戶籍的村民發3千元,這無疑使老年人的年收入又增加不少。 村集體不僅給老人以物質上的支持,還給他們以精神上的慰藉。從1995年開始,村里規定,在“退休”[3]後的3年中可參加村集體一年一度組織的旅遊,旅遊費用一律由集體承擔。村里還專門新造了一套房子作為老年活動中心,並添置了電視機、象棋、圍棋、撲克、熱水壺等用品,使老人們有了一個家庭以外的精神寄託場所。年底村里還給老人發一些年貨,如瓜子、食油、各種水果等。 除了集體給老人一些資助外,家庭養老仍相當重要。但據筆者調查,家庭養老因年齡不同而有所區別。一般地,70歲以下且身體健康的老人主要還是依靠自己的勞動,而70歲以上的以及傷病纏身或喪失勞動能力的老人對子女的依賴性較強。九龍村的勞動力除一部份長期在外工作,剩下的或在廠礦工作,或從事運輸,村裡的土地閒置。於是一些退休老人在健康狀況允許的情況下到地里種些青菜、蘿蔔、玉米、番薯等農作物,另一些則去企業里干一些強度較小的活。絕大多數老人都有或多或少的積蓄,即使子女沒給他們生活費,也照樣能生活下去,而且手頭還算寬裕。因此,在筆者調查的幾位老人中,70歲以下的老人基本上不要子女給他們的生活費,反而經常給孫子孫女一些零花錢。另外,老人與其子女之間經常是一種互惠關係,子女提供物質和生活上的幫助,老人則幫助子女照顧孩子和料理家務。在九龍村,子女基本上都能履行贍養義務,對父母不管不顧、不盡孝道的情況很少。 二、九龍村現行養老方式存在的隱患 從以上調查情況看,九龍村老人的生活狀況即使說不上富足,至少也稱得上“小康”。老人的生活條件能否繼續保持下去並進一步提高呢?今後老人是否還能享受到這一代老人的待遇呢?提出這樣的問題並非杞人憂天,九龍村這種養老方式確實存在隱患。 先從集體補助來說,過去村集體之所以能給老人發一定數量的養老金,主要是因為有水泥廠和礦山上交的收入作靠山。自從水泥廠轉為私有,礦山開採也被承包後,村集體的經濟來源少了,經濟實力已開始下降。與此同時,養老金發放人數卻日益增加。目前在水泥廠和礦山工作的職工很大一部份已有40到50歲,也就是說再過10年左右他們也將成為老人,需要從村集體領取養老金。目前九龍村老人已占總人口的24.6%,其中60歲以上的人口占18.5%,按照國際標準九龍村已屬“老年型地區”[4]。現代人的壽命普遍延長,可想而知,10年以後老人所占比重只增不減,那時老人與養老金之間“僧多粥少”的局面勢必愈演愈烈。 再從家庭養老來看,隨着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商品經濟的發展以及經濟結構、產業結構、勞動力結構與人口結構的變化,這種養老方式也遇到了越來越嚴重的困難和挑戰。 首先,子女轉向非農就業,其收入受市場變化影響可能波動,老年人的供養來源可能不穩定。改革以來九龍村村民逐步脫離土地的束縛,青壯年勞動力大量進入商品生產的各個領域,由過去單一的“種田人”角色向從事各行各業生產經營的多角色過渡。據第二村委會統計,目前全村的勞動力30%在水泥廠或礦山工作,20%從事貨物運輸,30%長期在外投資辦廠或從事技術工作,另有20%是婦女的一部份,她們或從事一些小經營,或在家當家庭主婦,幾乎沒有人專門從事農業生產。村里種植用地只有老人們在侍弄,種些家常菜,糧食則是從糧店裡買。這種狀況改變了以往老年人供養以實物支付(主要是糧食等)為主的傳統方式,子女對老年人的供養主要表現為貨幣支出。這樣老年人的經濟供養來源對市場的依賴性加大,老年人供養狀況直接受子女貨幣收入的影響,缺乏穩定性並隱藏着風險。 其次,隨着城市和沿海地區經濟的發展以及中國西部地區的開發,九龍村大約有30%的居民長期在外工作,其中有一大部份集中在西部地區投資辦廠或從事技術工作。這些人長年在外務工經商,勢必影響對老人的供養。 再次,隨着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和生育觀念的改變,只有一個孩子的家庭在九龍村越來越多。伴隨着人口老齡化進程,“四、二、一”結構的家族模式開始形成。若仍然按照傳統的家庭養老方式瞻養老人,那麼一對年輕夫婦將要贍養4位老人並撫養1到2個子女,這無疑加重了年輕一代的經濟負擔和精神壓力,不但養老待遇難以提高,而且影響家庭的和睦穩定甚至農村經濟和社會的正常發展。 最後,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絡等現代傳播媒體的普及,使九龍村民的價值觀念發生了變化,越來越多的中年人和青年人希望農村也能夠實行社會化養老,以減輕家庭養老的重負,並且自己也在為今後的養老早作打算。同時老年人的獨立意識也在增強,村里許多老年人都儘量避免依附年輕人來養老。 三、當前農村養老保險的制度安排及其缺失 村集體養老和家庭養老方式都受到如此嚴峻的挑戰,那麼,當白髮浪潮席捲農村時,養老問題該如何解決呢?也許有人會回答:政府不是在上世紀90年代初推出了一項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嗎?的確,1992年民政部公布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在全國正式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該方案採取儲蓄積累的方式,為農民建立個人帳戶,以個人交費為主,集體交費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將個人和集體繳納的保險費記入個人名下,到了退休年齡後根據個人帳戶的積累額計算發放養老金。這項制度對解決某些地區因人口老齡化給家庭養老帶來的衝擊以及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有積極效果。 首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堅持個人帳戶積累模式,具有很高的透明度。每人自己有獨立的帳戶,個人積累基金全部進入個人帳戶,與他人不發生任何轉移關係。資金在戶口遷移等情況下可以退保或轉保,這有利於保證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自主性,也有利於該制度運行的靈活性。 第二,實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可以引導農民合理消費,杜絕鋪張浪費,有效轉移農村閒散資金。改革開放以來,農民收入逐漸提高,有些地方的農民有了餘款後就建墳、修廟、婚喪嫁娶大操大辦。通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可以將這些不合理消費轉移到社會保險上來,為農民養老未雨綢繆。 第三,推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為農民提供了一種現代的收入保障手段,為渡過即將到來的人口老齡高峰做好準備。據專家預測,本世紀30至40年代是中國人口老齡化的高峰時期,原因是上世紀60年代中期人口生育高峰時出生的人相繼達到60歲及以上年齡。在當前人口老齡化程度還不算太高的時候,中青年人應當積累一些資金,當他們進入老年時就可以減輕其下一代撫養老人的壓力,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 第四,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改變農村社會代際交換的形式,從而影響人們的家庭觀念和生育意願。傳統農村家庭養老方式是“反哺式”,即晚輩成年後撫養父輩,這種“反哺式”養老方式使得農民刻意追求子女數量,家庭關係也很緊密,與這種養老方式相對應的是低下的生產力水平。引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後,農民對子女的依賴性下降,對子女數量的追求欲望也就減弱了,從而更有利於計劃生育政策的執行。 基於此,國家開始在農村地區大力推行養老保險制度。九龍村所在的羅店鎮政府於1993年開展農村養老保險工作,最初實行的是以一個行政村為單位進行的集體保險。1998年開始正式實行民政部公布的個人帳戶積累模式的養老保險制度。羅店鎮政府為完成上級政府下達的指標,要求其下轄各行政村積極宣傳這一制度,鼓勵村民投保,並分配了一定任務指標,由各村的會計、出納代辦,收取保費。 九龍村村委會積極落實了這一任務。這一方面是為了完成鎮政府下達的指標,另一方面也因為認識到這是今後養老方式的一種方向。村民在自己年輕有勞動能力的時候投一份養老報險,實際上爭得了養老的自主權。在喪失勞動能力時,如果子女能履行贍養義務,養老保險會使自己的生活更加寬裕;當家庭保障不充分時,養老保險可以提供另一經濟補償;當家庭保障功能失效時,養老保障可以提供生活所必須的費用,使村民老有所依而安度晚年。1998年九龍村委制定了“九龍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若干規定”(下稱“規定”),其主要內容是,50歲以下戶籍關係在九龍村的全體村民都可參加養老保險,集體按參保村民的年齡檔次進行相應補貼,18到25歲的村民每人每年投保金額150元,年齡每增加5歲,投保額提高50元,村集體按個人投保數補貼相同數額。 1998年是“規定”實行的第一年,鎮政府督促有力,村民的好奇心和新鮮感都比較強,加上村集體經濟實力比較雄厚,能按照“規定”作足額補貼,所以當年收取養老保險金30多萬元。但從第二年開始情況便急轉而下,1999年到2002年每年收取的養老保險費只有3萬元左右。2003年由於金華市忙於區劃調整等事務,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被擱置,自2004年到目前為止亦未着手恢復這項工作。 九龍村養老保險發展緩慢,甚至出現萎縮是不爭的事實,而這在全國範圍內相當普遍。對於這種局面的出現,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和制度實踐過程中存在的諸多缺失有關。 首先,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實踐中“保富不保貧”,降低了養老保險復蓋率。中國開展農村養老保險的最終目的本來是解決未來農民家庭養老困難問題,但由於採取農民自願加入的原則,即鼓勵具備投保條件的農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所以實際情況是,目前開展農村養老保險的大多是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參加養老保險的人也幾乎都是農村的富裕居民,而未來養老將會面臨困難的不發達地區和貧困農村居民卻無力投保,這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個死結。 第二,農村養老保險採取的是完全積累型模式,解決的是“未來老年人”的收入保障問題,對當前的以及即將步入老年的人無能為力。中國目前的完全積累型農村養老保險建立在個人帳戶的基礎上先積累後受益,且積累時間越早獲益越多,短期積累幾乎沒有意義。據估計,若從解決養老問題的實際功能來看,農村養老保險至少要等到20年以後才能產生作用,而近20年內卻無法解決養老問題,這自然限制了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 第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水平低,管理體制混亂。在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踐中,由於缺乏專業人才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機構設置不健全,在管理上出現了很多漏洞。比如,大多數地方的養老保險基金由當地民政部門獨立管理,征繳、管理和使用三權集於一身,缺乏有效監督,而地方民政部門又受當地政府管理,所以民政部門或政府擠占、挪用甚至貪汙、揮霍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使農民的養老錢失去保障。 第四,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遠未規範化,立法工作更是嚴重滯後,缺乏具有較強針對性的法規。在基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中,大部分地方是靠突擊的辦法來收繳保險費,未做到制度化與規範化。許多地方建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在上級領導指示下一哄而上的結果。一些地方政府規定,凡要求縣改市、鄉改鎮,要申請扶貧款或參加“雙擁”評比的鄉村,都必須完成社會養老保險的任務。於是基層部門在並無立法的情況下採取行政手段強力推行養老保險,對不參加者給予各種處罰。還有些地方強調村幹部、黨團員起帶頭作用,並要求每人發動一定戶數的農民投保,按戶計酬。這樣發展起來的養老保險一旦風頭過去或者下一任地方官員不重視,自然而然會中途夭折,從而出現大起大落的局面。 第五,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水平低。由於許多農民對養老保險不了解,存在疑慮心理,怕政策變,怕不兌現,怕不合算,因此農民自己投保的保額一般都比較低,這樣農民老年時得到的保險金十分有限,有些甚至少到無法滿足農民老年的基本生活需要。比如九龍村2004年有4位村民領取了養老保險金,分別為140元、119元、876.7元、203.1元[5],平均每個月只有11.67元、9.92 元、73.06元、16.93元,對維持基本生活來說這簡直是杯水車薪。另外,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只允許存入銀行,部份進入國債市場或交財政預算外轉戶存儲,沒有專門的資金運作機構,運作空間和手段有限,收益率很難得到有效保證,抵禦通貨膨脹的能力弱,這又進一步增加了農民參保的疑慮。 第六,集體經濟薄弱也制約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按照《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的規定,農村養老保險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經濟予以適當補助,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但中國許多地方的農村集體經濟力量並不強,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支持力不從心,並且在許多地區集體經濟補助農村養老保險的對象主要是鄉村幹部,這就造成了鄉村幹部自己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高,而普通農民的積極性降低。在目前主要靠政府行為來推廣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情況下,農民缺乏擴大養老保險的熱情,無疑影響這一事業的發展。 四、對中國農村未來養老的幾點思考 通過對九龍村養老現狀及其存在隱患的分析可以看出,無論是家庭養老還是集體補助養老都很難維繫,而社會養老保險由於還不成熟、不完善,也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養老問題,因此建立一種“家庭養老、集體補助和社會養老保險相結合”的養老保障模式可能是未來農村養老的一條可選擇途徑。 由於中國現階段的經濟實力尚不足以完全由國家或集體來承擔老年農民的養老保障,因此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必須穩定傳統的家庭保障機制。《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以法律形式把家庭保障機制固定下來,使子女必須履行贍養老年人的義務,為年邁的老人撐起一把“保護傘”。鄉(鎮)、村有關組織應對贍養老人的子女及家庭給予一定的補貼,同時給予精神鼓勵;對不盡贍養義務或歧視、虐待甚至遺棄老人的子女則進行批評、教育,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責任;被子女遺棄的老人應送福利院供養,所需養老費用由鄉(鎮)有關部門通過合法程序採取強制性措施向其子女徵收。 村集體經濟力量的強弱對當地老人生活保障具有重大影響。集體經濟發展好,實力較強,就可以給老人一定的養老補助,從而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減輕家庭負擔。 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中國農村的大問題,它既不同於國外的養老保險模式、也不同於中國城市職工的社會養老模式,它應是基於中國國情自行摸索出的一條保障之路。首先應當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通過立法形式建立與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次要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補貼制度,有能力補助的鄉村應儘可能採取按人頭補助的辦法,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窮者愈窮、富者愈富”,使補貼制度更公平。第三是要堅持因地制宜與自願原則,可適當延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投保年齡,鼓勵低齡老人強化自我保障意識,進一步加強國家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政策上的傾斜,使農民能得到更多的實惠等。第四是國家應承擔起農民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相關管理部門,輔以高利率,免徵個人所得稅等政策。只有讓農民從這項制度中真正得到好處,才能保證其健康持續地發展。 此外,促進慈善事業的復興,對其加強規範與管理,將對中國農村養老起到一定的補充保障作用。目前中國慈善公益事業發展相對比較滯後,成立於1994年的中華慈善總會的團體會員到現在只有137家,而美國1998年豁免稅收的慈善公益機構有120萬個。中國絕大多數慈善公益機構是“官辦”的,並不能真正發揮作用,它們動員資源的能力也比較差。1998年美國豁免稅收的慈善公益機構掌握的資金總額為6214億美元,相當於美國國民生產總值的9%,而中國的同一指標不到0.1%[6]。但中國民眾的慈善意識在不斷增強,參與慈善活動的熱情提高,中國政府對慈善事業的法律和政策支持力度也逐步增強。1997年,中國首次規定對提供慈善捐助的企事業單位給予減稅待遇,1999年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將該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2003年9月有關部門規定:企業、個人等社會力量向慈善機構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7]。這些法律和政策將為中國慈善事業的發展開闢道路,為中國農村養老提供資金等各種支持。 旅法學者 一、暴力在近代革命和共產主義革命中的不同作用 二、東歐的後共產主義革命:走向民主、告別暴力 三、革命的歷史軌跡
現代人的生活常被屏蔽在一些意識形態概念中而不能自拔。“革命”顯然是與當今中國人的政治生活聯繫最為緊密的意識形態概念之一。從法國革命到俄國“十月革命”,從辛亥革命到1949年的共產主義革命,再到“文化大革命”,革命曾經是中國政治生活的坐標和指南。在共產主義的教科書裡,革命是推動歷史前進的動力,是解放人類的手段,是創建新社會的必由之途。自從英國革命、美國革命尤其是法國革命開啟了近代一波比一波強烈的革命潮流以來,革命又與暴力結下了難分難解之緣,以致於中國的革命信徒毛澤東說:“革命不是請客吃飯,不是做文章,不是繪畫繡花,不能那樣雅致,那樣從容不迫,文質彬彬,那樣溫良恭儉讓。革命是暴動,是一個階級推翻另一個階級的暴烈行動。[1]”在毛澤東看來,革命與暴力不僅難解難分,而且,革命業已成為暴力的同義語。 今天,關於革命與反革命的論述汗牛充棟。然而,受意識形態概念的限制,從學者到政治家,無論是革命的擁護者還是反對者,多數都或多或少地將革命與暴力聯繫起來。這一現象不僅見於當今仍然為革命所困擾而要“告別革命”的中國思想界,也常見於歐美政治學者的筆下。1989年,法國隆重紀念了法國革命二百周年。直到現在,法國有關革命的討論似乎仍然難以跳出意識形態的糾纏。因此,法國當代着名政治史學者傅瑞(Furet)於70年代末專門撰文疾呼:“法國革命已經結束。[2]” 然而,革命就真的等同於暴力嗎?如果兩者之間有區別,暴力與革命到底是一種什麼樣的關係?從近代以來世界範圍內所發生的歷次革命中,難道真能抽象出“革命就是暴力”或者“革命必定伴隨暴力”的結論嗎?退一步講,即使革命確實與暴力有某種親緣關係,在歷次革命中,暴力的性質、方式、強度、規模、殺傷力乃至持續性都可以籠統論之嗎?本文無意系統地比較歷次革命的異同,這顯然不是一篇論文可以回答的問題。筆者擬從回顧近代革命傳承的歷史入手,分梳革命的類型,嘗試分析暴力與革命之間的並非如此簡單明了的關係。 一、暴力在近代革命和共產主義革命中的不同作用 革命一詞來自於西文“Revolution”,西文中天體運行一周為革命。此詞近代以來被漸漸從天文學領域移植到政治社會領域,近些年來更是被日益頻繁地用於經濟、科技、文化甚至生活行為等領域。無論革命一詞用於何種領域,一般來說它具有突變和斷裂的意義,這是它最本質的含義。在人類活動或觀念中的諸種革命里,只有政治、社會制度的革命才與暴力相關連。 歷史學界一般公認,近代歐洲最早的可以稱得上是革命的事件是1649年處決英王查理一世為標誌的英國革命以及此後1688年的“光榮革命”。但是,從現代性的角度來看,英國革命並不典型,甚至可以說是“半吊子”革命,因為英國革命雖然推動了社會制度的變革,卻沒有解決公民平權問題。革命後的英國雖然進入一種虛君共和時代,但在相當程度上是一種貴族民主。相對於英國革命,美國革命顯然更為激進。美國革命既爭得了自由,又獲得了平等。從現代價值系統看,美國革命最重要的遺產不是美國從英屬殖民地獨立這一重大歷史事件本身,而是1776年的“美國獨立宣言”。這一宣言奠基了人權、平等的現代價值觀。法國19世紀的天才思想家托克維爾於1831年到美國考察革命之後,思想發生了變化,他留下了不朽的《論美國的民主》一書,它至今仍然是研究美國革命及民主的必讀書。托克維爾之所以到美國而不是英國考察革命,就是因為他敏銳地看到了美國革命對平等的貢獻。在他看來,平等(包括地位的平等、權利的平等)才是現代性展開的歷史動力。 然而,在當時沐浴於啟蒙光照之下並正在醞釀更為激進的革命的法蘭西看來,美國革命仍然不無遺撼。美國革命雖然集現代性價值於一身,但美國卻是一個沒有貴族傳統的新大陸,與其說美國人由於革命而爭得了平等,還不如說平等乃是新大陸發動革命的基礎條件。換言之,美國革命爭來的是自由,而平等則在革命之前即已存在。在法國革命者看來,美國革命成功地完成了英國革命沒有完成的歷史使命,但美國革命卻不能為世界提供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革命模式,不能展現在一個傳統文明國家裡如何才能同時獲得自由與平等。正是因為明確地意識到創建自由與平等的雙重任務,法國革命才表現出更為激進的特點。 英國革命之所以成功是由於英國的獨特傳統,美國革命則可以依靠新大陸的平等的先天條件,那麼法國怎麼辦?法國既無英國那樣的傳統可以依賴,又無平等的社會基礎。法國革命必須創造,必須重構社會秩序。而要做到這一切,革命唯一可以依託的只有啟蒙思想倡導的理性。啟蒙哲學家所倡導的理性(Raison)是“大寫”的理性,是一種在啟蒙哲學家看來具有終結力量的理性,是一种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普世理性。正是由於這種普世理成為法國革命的靈魂,法國革命才成為普世性的革命模式。法國革命的普世性特點是法國革命的力量所在,是其深遠的歷史感召力的秘密所在。全世界有志於改變現狀的仁人志士,無論是在東方還是西方,無論是面對頑固的專制政權還是面對殘暴的軍事統治,都可以從法國革命中看到光明,看到希望。 法國革命既是普世的也是激進的,二者相輔相成。同舊制度的決裂必須是激進的,否則無法獲得普世性;為了彰顯革命的普世性,必須採用激進的手段。普世的目的與激進的手段於是成為革命的兩面,使得革命本身孕育着藉助暴力手段、滑向暴力歧路的內在危險。1789年7月14日法國民眾武力攻占巴士底監獄,1793年將法國國王路易十六送上斷頭台,無疑是法國革命留給後世集體記憶中兩幅最為鮮明的暴力圖像。從這個角度,可以說法國革命也為後世開啟了以暴力尋求社會制度轉型之門。 法國革命奠基於普世理性,也訴諸於近代社會世人改變現狀的渴望,而這一渴望又源於工業社會降生所帶來的社會結構的巨大變化。正因為如此,法國革命之後,以暴力手段改朝換代的思路迅速傳播於世界。1917年的俄國革命,中國1911年的辛亥革命和1949年的共產主義革命,都充滿了血腥與暴力。革命在向世界範圍內推廣的同時,與暴力結下了不解之緣,進而被認為與暴力存在着一種共生關係。這一共生關係不僅表現為改朝換代、乾坤突轉時的劇烈震動,也表現為革命對社會造成的巨大傷痛的持久性。有不少論者指出,法國革命以暴力手段推翻了法國君權神授的舊政權,也為法蘭西留下了長久難以癒合的傷痕[3]。從1789年到拿破崙稱帝,中經幾次君主制復辟,再到1848年革命,最後在1880年左右進入“第三共和”,經過整整100年才最後擺脫內戰、暴力的陰影。俄國先有被稱為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1905年革命,然後有1917年列寧領導的布爾什維克“十月革命”。“十月革命”之後,蘇聯先後經過了“蘇維埃國內戰爭”(1917-1920)、“大清洗”、衛國戰爭等,一直難以逃脫暴力的魔咒。 中國的情況也十分典型。從1911年辛亥革命到1949年的共產主義革命,如果再加上“文化大革命”,革命確實與暴力如影隨形。80年代之後,當中國人歡呼改革而不再追求革命時,不幸又發生了1989年的血腥慘案。上世紀末年,經過改革洗禮的中國思想界在力圖衝破意識形態桎梏的同時,重新回顧20世紀,一方面驚醒於革命暴力的破壞性,一方面又看不到中華民族擺脫暴力的樂觀前景,於是有人出來大聲疾呼,“告別革命”。1995年中國知識界兩位代表人物李澤厚與劉再復在香港出版了“告別革命”一書,此後海內外有關是否“告別革命”的討論就一直未停。劉再復在此書前言中寫到:“我們所說的革命,是指以群眾暴力等急劇方式推翻現有制度和現有權威的激烈行動。”“我們決心告別革命,既告別來自‘左’的革命,也告別來自‘右’的革命。[4]”經過如此詮釋的“革命”一詞,不僅與暴力密不可分,甚至同暴力劃上了等號。革命不僅被抽去了具體內容(無論是“右”的還是“左”的),也失去了其豐富的歷史內涵。不過,我們也應該承認,從中國的歷史看,中國人受革命暴力之害既深且巨,喊出“告別革命”並非不可理解。從近代資產階級革命到20世紀的共產主義革命,革命與暴力不僅表現出某種連體嬰兒式的共生關係,而且還有不斷強化的趨勢。 不過,到了20世紀末年,情況發生了變化。如果我們將視野擴展到整個世界,不難發現,革命不僅沒有因為中國知識界之“告別”呼籲而停止,相反卻加快了腳步。革命的歷史仍在繼續,亨廷頓所指的“第三波民主浪潮”,尤其是80年代後期以來東歐的大變局,大多是在革命的旗幟下完成的。 回顧以上歷史,我們至少可以指出,革命作為世界近代以來一個重大歷史現象的幾大特徵: 第一,從17世紀中葉英國革命開啟近代革命的先河以來,革命已經經歷了長達3個半世紀的歷史。這一時間上的延續顯示了革命的內在生命力及其歷史的合理性,這並非人為的主觀因素可以隨意拒斥。 第二,從歐美革命到蘇俄革命再到中國革命,革命均與暴力緊密相連,但暴力的性質和指向是有着重大區別的。英國革命、美國革命、法國革命雖然都使用了暴力手段,但其間的區別也是很大的。從今天的認識高度,指出其暴力的共性固然重要,但找出其中的差別更具現實意義。因為正是在具體的差別中才體現了上述革命的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價值指向。法國革命曾對社會造成了持久性傷痛,但並非所有的革命都如此。相對於法國革命,英國革命與美國革命並沒有造成社會的持續震盪。法國革命之後的傷口雖然長期難以癒合,但將其完全算在法國革命的賬上也有失公允。法國革命之後面臨整個歐洲地緣政治大格局的重組和歐洲民族國家的興起。法國在革命100年之後才建立“第三共和國”,與革命的激進程度固然有着因果關係,但在很大程度上也與歐洲各國的軍事干預有關。從地緣政治的角度看,處於歐洲邊緣的英倫三島和遠在新大陸的美國的戰略地位和政治震撼,都無法與法蘭西相比,將法國的長期動盪放到整個歐洲框架內才可以得到較為全面的解釋。 第三,與“十月革命”開啟的共產主義革命模式相比,歐美共產主義之前的革命伴隨着的暴力均是在革命推翻舊體制的相對短暫的斷裂期間。美國革命其實就是美國獨立戰爭的8年時間,法國革命從1789年攻占巴士底監獄到1799年拿破崙政變實際上已經結束,其後戰爭不斷的原因或者是由於拿破崙的軍事擴張,這與革命並沒有必然聯繫,或者是因為政權難以建立和鞏固。換言之,在共產主義革命之前,即使是在激進的法國革命時期,暴力也僅僅是作為奪取政權的手段來使用的。 共產主義革命則十分不同。共產主義革命不僅在推翻舊體制、奪取政權時使用暴力,更為突出的是,在政權建立之後暴力也是維持政權的主要手段。暴力不僅發生於共產主義的奪權時期,而且與共產主義制度存在的歷史相始終。30年代斯大林專治下的“大清洗”是在蘇俄政權鞏固之後發生的。“大清洗”的發生不是因為戰爭,暴力的對象不是企圖推翻蘇聯政權的軍事力量,而是蘇聯內部的異己或者潛在的異己份子。中國1957年的“反右”及其後來的“文化大革命”自然也屬於這類暴力運動。事實上,這種暴力的性質已發生變化,不再是為了革命而訴諸於暴力手段,而是利用革命的名義實行暴力強制。這樣的暴力是失去了暴力的對立面的暴力,因而演化成為一種單向的鎮壓與恐怖手段。法國政治學者古爾多瓦在《共產主義黑皮書》的“序言”中表示:共產主義將暴力變成了制度。誠然,任何政權都需要一定的暴力,作為國家鎮制機器的暴力(司法、警察、監獄等)來維持,但暴力必須納入憲政的框架之下。按照古爾多瓦引述的數字,全世界共產主義各國從1914到1991年間共有近1億人受害致死,這一駭人聽聞的數字包括蘇聯200萬、中國650萬、越南100萬、北朝鮮200萬、柬埔寨200萬、東歐100萬、拉美15萬、非洲170萬、阿富汗150萬。[5] 必須強調的是,上述所有這些死難者,都不是奪取政權期間革命的殉難者,而是政權建立之後葬身於制度屠刀之下的無辜生命。這一事實告訴人們,作為手段的暴力和作為制度的暴力的殺傷力是不可同日而語的。如果說共產主義革命與共產主義革命之前的革命二者均使用暴力手段來奪取政權的話,以暴力作為基本制度來維持政權則是共產主義革命的特點。 二、東歐的後共產主義革命:走向民主、告別暴力 根據以上論述,我們可以按照革命的性質和暴力在革命中的位置將革命劃分為近代革命、共產主義革命與後共產主義革命3種不同的革命類型來分析。暴力在近代革命與共產主義革命中的最大區別是手段與制度的區別,而二者之中暴力的殺傷力、持久性和暴力的對象也極不相同。那麼,後共產主義革命,即共產主義革命之後的革命,與上述兩種革命又有何不同呢? 當中國的學者呼喊“告別革命”時,如果我們將眼光更多地集中到中歐和東歐,就不難發現,革命一詞不僅未隨着法國革命的遠去和俄國革命的結束而被棄置,而是隨着東歐社會的變化,使用得越來越頻繁。從1988年到1992年不到4年的時間裡,民主制度在東歐如風捲殘雲、摧枯拉朽,一時間,東西冷戰結束,專制寡頭垮台,共產主義陣營消亡,市場經濟登台,自由、人權成為歷史的主調。2000年10月,以民族主義旗幟抗拒這一潮流達11年之久的南斯拉夫強人米羅舍維奇也不得不接受南斯拉夫人民通過票箱作出的選擇,這一事件被媒體稱作“塞爾維亞民主革命”。2003年11月,格魯吉亞反對派將掌握權力11年之久的謝瓦爾德納澤轟下政壇,也被稱作革命,即所謂的“玫瑰革命”。2004年底,烏克蘭總統大選通過3輪投票,將反對派領袖尤先科推上總統職位,成功地推動了烏克蘭遲滯13年之久的政黨輪替,被媒體稱為“橙色革命”。從斷裂與突變的意義上詮釋革命,將東歐這一歷史巨變稱為“革命”顯然是當之無愧的。 總體上看,東歐的後共產主義革命有兩個突出的特徵。 第一是革命的民主訴求。無論是現在已經加入歐盟的東歐各國,還是轉型較為遲滯的獨聯體各國,革命的任務都是要結束共產主義專制。1989年之後,經革命推動的所有這些國家演變的方向無一例外均是走向民主。這一特點使我們看到東歐發生的後共產主義革命具有向17、18世紀歐美革命回歸的價值指向。這種革命需要推翻舊制度,建立新制度,需要政權的更換,但並不尋求政權的專有。這種革命不需要經過長時期的武裝鬥爭,不需要“槍桿子裡面出政權”,不依靠強大的軍隊,甚至也不需要嚴密的政黨。這種革命可能有自己的靈魂人物,但這也不是革命的必要條件。革命的必要條件是舊政權的極度腐敗,是社會公眾的人心所向,是個體獨立意識的覺醒,是民主參與的訴求,是統治者內部的分裂,是世界潮流的推動。 這種革命的民主指向不僅存在於革命發生前期和當時的民主訴求,也充分體現於革命之後東歐各國的政治實踐。東歐以剷除共產主義專制為訴求的革命發生之後,不僅共產黨繼續存在,並未被作為階級敵人而鎮壓,而且各國共產黨都毫無例外地享有合法的地位,在議會裡擁有經民選得到的席位。 保加利亞的轉型十分典型地說明,共產黨在失去一黨專政之後仍然在政治舞台上起着積極的作用。自1989年11月共產黨總書記日夫科夫辭去領導職務,保加利亞共產制度解體。第二年6月改名為社會黨的前共產黨在立法大選中獲得議會多數。1991年10月再次大選,社會黨下台。但3年之後,1994年12月社會黨再次在大選中取得勝利,獲得議會204名議員總席位中的125個議席。與此同時,在波蘭(1993年)、匈牙利(1994年)等國,或多或少改頭換面的共產黨也都通過選舉又重新回到執政前台,完成了共產黨從一黨專權的政黨到多元輪替的政黨之重大轉變,從此共產黨與其他政黨一樣,合法地民主地執政,合法地民主地下台。在原蘇聯集團的核心地帶,獨聯體國家的民主革命似乎有分兩步走的趨勢。伴隨着蘇聯的解體,白俄羅斯、烏克蘭等國相繼宣布獨立並進行了民主選舉,但政權仍長期由共產黨或前共產黨獨占。直到最近,格魯吉亞與烏克蘭分別發生了“玫瑰革命”(2003)和“橙色革命”(2005)的“二次革命”,這兩個國家才完成了政黨輪替。其它國家什麼時候走這條路,如今還沒有具體的回答,但是,包括俄國在內,這些國家後共產主義革命的民主大趨勢也是不容否認的。 第二是革命的非暴力特徵。當時東歐各國的後共產主義革命大潮雖勢不可擋,但革命的方式和持續的時間不盡相同。從時間上看,有一種說法是,東歐國家的民主轉型,波蘭用了10年,匈牙利用了10個月,東德用了10個星期,捷克用了10天,羅馬尼亞則只用了10個小時。從方式上看,波蘭團結工會與政府談判時,預留給共產黨65%的議席;捷克民眾再演1968年的“布拉格之春”,以上街抗議的形式將捷共領袖胡薩克逼退;羅馬尼亞人民面臨的是一個更為貪戀權勢的暴君,於是只得尋找帶有血腥的出路。但總體上說,東歐巨變包括蘇聯的崩潰,都是在一種相對理性和非暴力的氣氛中完成的。即使由於齊奧塞斯庫的冥頑不化,導致羅馬尼亞的轉型染上了暴力色彩,但齊奧塞斯庫被推翻3天后即被處決,羅馬尼亞很快就翻過了血腥的一頁。將“革命”一詞用於後共產主義變革,並為人們廣泛接受的大概應該歸功於捷克的所謂“絲絨革命”,這一“革命”最為典型。革命前的捷克存在着一個高水平的組織有序的政治異議群體,有一個舉世公認的傑出革命領袖哈維爾。革命之後,捷克共產黨一敗塗地,以哈維爾為首的“公民論壇”在1個月後的大選中取得壓倒性勝利,哈維爾本人也被革命推上了權力頂端。“革命”這一在歷史上只能與暴力為伍的概念,終於和“絲絨”掛上了鈎。 三、革命的歷史軌跡 基於上述對革命類型的分梳,我們現在可以更進一步地提出問題:為什麼是後共產主義革命而不是近代革命和共產主義革命具有這種非暴力的特徵?要回答這一問題,顯然需要從這3種革命的不同的時代、不同的性質、不同的目的和不同的手段入手進行分析。 以法國革命為標誌的近代革命或曰前共產主義革命面臨着時代的大轉折,那是工業社會代替農業社會的時代,是市場經濟取代自然經濟的時代,是民主自律取代君權神授的時代,是個體、自由、平等等現代價值凸顯的時代。這一時期的社會轉型既是人類有史以來空前激烈的,又是人類本身並無任何前朝經驗可以依賴的。這一時期的革命不僅是激進的,甚至也帶有一定的盲目性。以追求自由、平等、人權為目的的近代革命之意義及其開啟的人類現代社會得以奠基的現代性價值,是隨着時代的推延才日益彰顯和深化的。從這一大的歷史背景下理解近代革命,革命藉助了暴力或者暴力玷汙了革命乃是當時歷史條件下無法避免的。我們今天當然應該摒棄革命中的暴力傾向,但是也不應該苛求前人,將革命與暴力同等對待,將嬰兒與髒水一同倒掉。 從性質上講,共產主義革命是一種追尋單一的革命,而近代革命和後共產主義革命相似,都是一種確立多元的革命。後共產主義革命在這裡表現出與前共產主義革命的同質性,而顯示出與共產主義革命的明顯區別:後共產主義革命的目的不是奪取政權,而是尋求政黨輪替;不是消滅敵對階級而是保護一切人的人權;不是企求盡善盡美的烏托邦而是實現普遍的憲政自由。從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將後共產主義革命稱作民主革命,而共產主義革命則是一種一黨專政的革命。一黨專政的革命之基礎建立於對抗,建立於排他,建立於你死我活的鬥爭哲學,建立於惟我獨尊的意識形態,一句話,建立於無所不包、無所不在、無所不能的極權主義體系。這種意識形態構想,這種極權主義追求本身就是暴力的,因為它以消滅一切異己為自身存在的前提。這種體系同時又孕育着暴力,因為它在創建和生存過程中不僅隨時都在“發現”異己進而剷除之,而且也不斷地製造異己,從而為自己的排他性存在提供了理由。 在人類社會中,這種排他的機制幾乎毫無例外地存在於一神教的宗教之中。但是宗教只是人類社會生活的一個領域,如果一神教有總攬整個社會生活之志,那麼這種宗教就具有神權極權主義的特點。中世紀的基督教曾經有這樣的志向,現今某些政教合一的伊斯蘭教國家也有這樣的志向,伊朗1979年發生的所謂“伊斯蘭革命“就是一個典型。中世紀基督教的極權之志而今已經成功地受到制約,歐美社會不僅通過憲法將宗教限制在嚴格的私域之中,而且也不允許任何宗教壟斷信仰領域;而伊斯蘭教會政教合一的國體模式則日益顯示出其對社會邁向現代的巨大阻礙作用。 共產主義的意識形態系統是一種世俗神權機制,該系統以世俗之身,獨占世俗社會的一切位置,也以世俗的名義強占宗教的位置。在這種極權主義的機制下,革命的目的既然是建立不容任何人分享的獨家天下,革命的手段因而也必然是強制與暴力。鉗制言論、扼殺自由、強姦民意、消滅異己、鎮壓反對派等等暴力手段於是成為制度。暴力醞釀暴力,暴力服務於暴力,暴力上升為制度,政權蛻變為暴力本身,這乃是這種排他的極權主義革命邏輯的自然歸宿。後共產主義革命以自由為宗旨,以制度化的分享權力為目標,不尋求一家獨霸的權力格局,因而在20世紀末年,當共產主義失去理想與正義的光環之後,非暴力的社會制度的轉型成為可能,同時也為東歐及其他地區的革命實踐所證明。 比較這3種革命,我們還可以發現,共產主義革命雖然從時間上直接承繼近代革命,但並沒有提出任何新的價值準則。共產主義革命利用法國革命片面強調平等的歷史缺憾,以平等,尤其是經濟平等的名義,將近代革命中作為手段的暴力推到極端,放棄了近代革命的民主指向,閹割了自由和人權價值。從世界革命傳承史的整體觀之,後共產主義革命是經過共產主義革命洗劫之後向近代革命回歸的革命。從價值系統上講,只有後共產主義革命才是近代革命的繼承者,而共產主義革命乃是對近代革命的背叛。不過,後共產主義革命並不是近代革命的簡單重複,後共產主義革命非暴力的特點是在對革命與暴力進行了雙重篩選之後向近代革命的回歸。後共產主義革命既洗刷了共產主義革命極權主義的內容,又拋棄了暴力的形式。 這裡,我們還必須涉及到暴力現象本身的問題。暴力作為人類生存行為方式之一種,當然不僅僅與革命相連。歷史上的暴力(這裡主要指大規模、有組織的暴力行為),從戰爭、侵略到起義、鎮壓、復仇等等,充斥人類社會生活。暴力更多時候是源於權力、領土、利益、信仰之爭。暴力可以是反抗暴力的手段,可以是鎮壓弱小的手段,也可以是屠殺異族的手段。革命可以源於暴力,如反抗暴政;暴力也可以源於革命,源於意識形態鼓動,如共產主義革命;暴力更可以源於暴力,如戰爭、鎮壓。東歐後共產主義革命中表現出的非暴力傾向不僅僅與革命的民主性質有關,而且也與20世紀的歷史環境有關。歷史學家霍斯鮑姆將20世紀從第一次世界大戰到蘇聯崩潰的歷史稱為“極端世紀”[6],正是指這一時期人類的暴力行為登峰造極。1914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戰孕育了兩場大規模的殺人革命:列寧的赤色革命與希特勒的褐色革命。這兩場“噬子”革命將人類的瘋狂推到了極致,因而也預示着理性的可能回歸。 從東歐後共產主義革命的歷史演化的角度看,絕大多數國家之所以避免了暴力,還有一個重要的歷史鋪墊。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先後歸順社會主義陣營的東歐國家中,均存在着強烈的改革訴求,一些國家也出現過強度不同的民主與自由指向的政治改革。最為突出的是1956年的波蘭“十月事變”、同年的匈牙利起義和1968年捷克的“布拉格之春”。當時蘇聯對上述3次和平轉型嘗試的鎮壓,一方面延緩了東歐革命發生的時間,另一方面也為30年後蘇聯及整個東歐共產主義國家集團的和平革命留下了歷史的殷鑑。東歐後共產主義革命和平轉型成功的路徑並不相同:匈牙利、捷克都有相對強大的民主傳統和政治異議力量;波蘭得益於相對發達的民間社會,如團結工會、天主教會等等。但各國最基本的共同點不是別的,正是都必須面對共產主義暴力這一龐大的歷史遺產。共產主義相信歷史發展的必然性和階段性,經歷過共產主義革命之後的社會很難再迷戀暴力了。 後共產主義革命的非暴力取向既是一種歷史的進步,也是經過暴力蹂躪之後的人類對暴力的普遍厭倦。實際上,環顧歐洲,不僅後共產主義革命具有這種非暴力特點,法西斯主義洗劫過的葡萄牙與西班牙都於79年代選擇了和平革命。葡萄牙於1974年發生所謂的“石竹革命”,推翻了葡萄牙版的薩拉爾法西斯獨裁政權;1975年西班牙法西斯主義獨裁者佛朗哥去世,國王卡洛斯主導民主革命,轉型順利成功。亞洲的印度尼西亞1998年到1999年的激進轉型也應該屬於這一革命類型。在同一時期,被希特勒“褐色革命”暴力直接蹂躪的西歐,在法國與德國的首倡下,開始了奠基於民主法制之上的、以建構和平為宗旨的歐洲政治統一運動。由西歐人開啟的這一前無古人的和平工程,既是為放棄自己的暴力的過去所作出的強有力的回答,無疑也向整個歐洲的民主進程播發出巨大的道德感召力和政治向心力。 當然,我們並不能夠對21世紀的國際環境盲目樂觀。放眼今天的世界,不幸的是暴力依然緊緊糾纏住人類向前的步伐,如以“911”慘案和伊拉克戰爭為標誌的恐怖主義與反恐怖主義的暴力較量。不過,伊斯蘭極端分子所追求的既非現代人類的價值理念,甚至也非社會制度的變革,因而與革命扯不上關係。倒是美國發動的旨在為伊拉克建立民主政體的戰爭帶有一種革命的性質,德國思想家哈貝瑪斯就把美國在伊拉克的軍事行動稱為“新保守主義革命”[7]。不過這是一種外來力量強加的革命,對暴力手段的依靠遠勝於我們上述所談的後共產主義革命。 以上討論對後共產主義革命的民主與非暴力特點從經驗層面作了概括,也從理論層面對這一特點和為什麼會產生這一特點作了分析,但必須指出的是,無論是後共產主義革命的性質(民主指向),還是其賴以發生的時代條件都不是今後類似的革命不會發生暴力的充分條件。也就是說,雖然後共產主義革命在性質、手段、歷史條件等各方面都朝着非暴力的方向發展,但暴力因素並未完全排除。蘇東的經驗證明,後共產主義革命既可能是民主的也可能是非暴力的,但並不能保證在其他地區這種革命就一定是非暴力的。 只要是革命,就是斷裂,斷裂就意味着為暴力預留了門戶。將非暴力的可能化為現實還要依賴於各個革命發生地的具體情況。羅馬尼亞的例子不僅表明在東歐後共產主義革命中仍然飄蕩着暴力的影子,尤其是顯示了來自革命對象一方的暴力傾向不易有效地遏制。也就是說,專制統治者一方的暴力慣性決定了後共產主義革命還拖着一條暴力的尾巴。從這個角度,我們可以邏輯地提出革命發展前景的問題:在今天仍然沒有走出共產主義制度的朝鮮、越南、古巴尤其是中國,會否發生後共產主義革命呢?這種革命會以什麼方式發生?會否如羅馬尼亞一樣帶有血腥的色彩呢?這些問題當然還要等待歷史的回答,也超出了本文所論述的範圍,但肯定是值得每一個關心中國及世界前途的人思考的問題。 一、中國:“巨變中之不變” 二、“鄧小平模式”下中國改革的“安全白線” 三、“六四”之後中國的政治衰變 四、政治衰變意味着什麼?
怎樣認識當前的中國、怎樣判斷未來的中國,在所有的“中國問題”中,這可能是最重要、也最難解的問題。所有的中國人──有產或無產、精英或平民、黨內或黨外、在朝或在野、身居國內或身處海外,對這個問題或多或少都有自己的看法。說“繁榮興旺、太平盛世”者有之,說“積弊叢生、崩潰在即”者亦有之,說“大國復興、強權崛起”者有之,說“內憂外患、國將不國”者亦有之。 主流的觀點認為中國的經濟發展是“成功”的,但也有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懷疑這種高資源消耗、高能源消耗、高投資拉動、高環境汙染、高金融壞帳、高外貿順差、高外匯儲備和低勞動力成本、低福利、低就業、低效率、低附加值的GDP增長的實質意義,甚至更進一步地提出質疑,這究竟是“誰的發展、誰在發展、為誰發展”? 這些大相徑庭、尖銳對立的觀點似乎都言之鑿鑿,有理有據。中國官方通常按照是否為中國的現狀唱讚歌,將論者劃分為“愛國”人士或“海內外反華勢力”,這種政治標籤也鼓勵和激化了“中國觀”的兩極化。世界各國中,恐怕只有關於當代中國的“中國觀”呈現出如此大的分歧。各種“中國觀”之間巨大的差異至少表明了一點,那就是中國現狀的高度複雜性和中國前景的高度不確定性。 有關“中國觀”的討論中,經濟社會問題的研究已經不少,但對當前中國政治特徵的分析卻並不充分。有一種比較普遍的看法,認為過去20多年來中國在政治上是穩定的,在這個總的判斷下,一些政治問題研究者關注的重點是為什麼能如此穩定以及將來如何保持穩定。但筆者認為,儘管當局無意對政治制度作實質性修正,所有的政策都被嚴格地限制在“穩定壓倒一切”的“安全白線”之內,但中國的現實政治還是發生了一系列變化;然而,這些政治變化並非當局政策的成果,恰恰相反,它們大都是政治體制失控的“意外”結果,是當局希望竭力避免的。筆者借用核物理學的一個概念,用“衰變”來描述這種政治變化,這個詞本身並無貶義。本文試圖通過分析當代中國的政治衰變,為判斷今後中國演變的可能前景提供一種視角。 一、中國:“巨變中之不變” 如果跳出觀感型表述,從歷史和世界的角度去思考,對中國現狀和前景的判斷會引出一系列根本性問題:當前的中國是處在千載難逢的全新世代,還是正陷入又一輪朝代更替的古老循環?是信心十足地向新制度“轉型”,還是在無可奈何地守着舊體制僵持?中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秩序是在有條不紊地重整更新,還是不可救藥地陷入混亂? 更進一步看,在當今世界上,中國是令人艷羨的和平發展楷模,還是令人憂懼的對世界主流文明的威脅?是世界和平與進步的強大引擎,還是專制獨裁暴政的最後堡壘?中國正在為人類社會的進步送去福音,還是在給並不安寧的世界製造隱患?在可預見的未來,中國將會發生什麼樣的變化、有什麼樣的前景:“崛起”或“崩潰”?“永不變色”或“紅旗落地”?“社會動亂”或“和平演變”?“全面小康”或兩極分化?是“西化”、“全球化”,還是“蘇東化”,抑或“拉美化”或“巴爾幹化”[1]?21世紀的地球村將滿懷欣喜地期待一個健康成長的中國,還是將手足無措地應付一個破落潰敗的中國?顯然,在結局顯現之前,欲就這些問題達成一個關於“中國觀”的普遍共識是困難的,對中國現狀與未來的任何肯定或否定的結論都不可避免地會招致一大片反對的聲音。 其實,過去一個半世紀以來,在中國發生的“洋務自強”、“維新變法”、“晚清新政”、“辛亥革命”、“新文化運動”、“北伐統一”、“抗日救亡”、“新中國成立”、“超英趕美”、“文化革命”……,諸如此類,無一不是大變局。然而,在一幕接一幕的“大革命”、“大變局”之後,中國的政治社會體系只是發生了形態上的變化,其主要的“遺傳基因”仍然保留了下來。國人每每誇張地震驚於“興衰存亡”、“生死關頭”、“前途命運”,每每做作地歡呼着“天翻地復”、“史無前例”、“豐功偉績”,似乎立刻就要脫胎換骨、傲視世界了,可當那些“偉大變革”的塵埃落定之際,他們卻屢屢發現自己又被“巨變中之不變”愚弄了。沒有變的那些東西似乎永遠要比已經變了的那些東西更應該改變,這是近代中國每一次革命、每一次變局之後的共同遺憾。無疑,這讓我們對今日中國的改革和變化保持警惕。 要廓清“中國觀”的迷霧,理順中國變化的脈絡,或許有必要回顧1840年以來中國從傳統帝制到“變態帝制”的轉變。 從鴉片戰爭起,恢復和重建國家的統一和尊嚴一直是中國政治的主軸。圍繞這個軸心,集結了眾多的精英勢力和民眾力量(包括互不相容和相互為敵的各種力量),推動了長達一個半世紀的改良、變法、動亂和革命。與英、美、法、俄在革命前後的情形不同,近代中國最強烈的革命激情和最鮮明的政治理性,並不體現為建立一個自由、民主和公正的新制度的訴求(雖然這一訴求一直伴隨着中國的近代史進程,但它從來不是任何“改革”與“革命”的主要動因),而是執着於挽救一個中央集權的舊國家免於分裂、破碎和衰弱的願望。在幾代中國人的精神天平上,一個中央集權國家的份量遠遠大於數億民眾自由權利的份量,這個國家在世界上的虛榮也遠遠重於它的子民在自己國家裡的自由。在這個總體背景下,1911年以民主共和為制度取向的辛亥革命最終走向了它的對立面,帝制在它被顛復的那一刻又以變態的方式復活了。 1949年,“一盤散沙、四分五裂”的“舊中國”重新聚集為一個集權政治的共同體。其實,亡清以後的多年內戰,若撇開那些西化的 “主義”、“黨”、“領袖” 之類的詞藻,與劉邦項羽、朱元璋陳友諒張士誠、李自成張獻忠們的遊戲規則並無二致。當“革命”終於陶冶出新一代的“真命天子”之後,又一輪的“改朝換代”也就落下了帷幕,新的執政黨因為“打天下、坐天下”的傳統理由在中國獲得了政治統治的合法性與正當性。與以往不同的是,這一“豐功偉績” 的真實意蘊──“彼可取而代之”──被遮掩了起來,同時它被普遍地理解為來自西方的馬克思列寧主義在中國的成功,甚至被解釋為近代中國“根本任務”的“完成”和“中國革命的偉大勝利”。作為“自然界、人類社會和人類思維的一般規律”的“科學體系”,馬克思列寧主義被用來“雄辯地”證明,毛澤東是全中國唯一“一貫正確”的政治領袖──超出這一使命的馬克思主義的理論觀點在中國是不受歡迎的,而完成了這一使命之後馬克思主義在中國也就無所適從了。 民眾對新政權與毛的服從,相當程度上來自中國悠久的天命帝制和改朝換代傳統、中國古老的平均主義大同社會理想、新的意識形態、毛澤東及其政治精英們精心編造的“一貫正確”與“雄才大略”神話等因素。於是,在人們的精神世界中,毛成了真理的化身,在世俗觀念里,毛就是“天子”;被肢解了的馬克思列寧主義與被虛飾了的中國傳統帝制結合在一起了,毛澤東本人稱之謂“馬克思加秦始皇”,其實,以“斯大林加朱元璋”來比喻毛式體制則更為貼切。而許多文化知識精英認同毛及其同事們作為國家最高統治者的資格和權威,並不是因為後者建立了一個取代大清帝制和國民黨“黨國”體制的真正的人民共和國,更不是因為他們在中國建立了憲政民主制度,而是因為他們在恢復這個專制大國“仰賴萬歲”的政治文化傳統的同時,形成了中央集權體制的凝聚力。 按照馬克斯·韋伯的分類,似乎可以認為,中國的變態帝制具有卡理斯瑪型統治與傳統型統治相結合的變形特徵[2]。但是,社會主義變態帝制的統治結構不具有持久性和穩定性。它在兩個方面面臨嚴重的困局:一是毛澤東的卡理斯瑪品質(或譯作“超凡魅力”)不可能由個人繼承,亦很難向“黨”的後繼統治群體轉移,所以在“接班人”問題上這種制度存在着內生的難處[3];二是社會主義制度無法以其實效證明它優於自由民主制度,這又影響到卡理斯瑪型領袖的權威,於是急躁冒進的政策反而導致更大的失敗,到了毛澤東的晚年,其政治經濟政策已全面破產,無法延續,因此在黨內外出現了對政策、制度乃至領袖的“信仰危機”。事實上,從毛澤東的晚年起,變態帝制就不得不應對“接班人危機”和“信仰危機”的雙重困局。毛澤東死後,雖然他的畫像依然居高臨下地掛在天安門城樓的正中,中國的政治經濟體系卻受到了“改革開放”的巨大衝擊,這是毛未曾預料到的、也絕對不願意看到的“巨變”。 二、“鄧小平模式”下中國改革的“安全白線” 1989年“六四”之後,當鄧小平將他與毛的關係描述為“第一代”與“第二代”(即“一世”與“二世”)的“帝制”繼承關係時,他刻意掩飾了毛澤東死後“變態帝制”權力秩序重新組合的真實原因。鄧小平其實並不是毛澤東指定的繼承人,作為一個曾幾度被罷黜的政治人物,鄧的上台是“接班人危機”的產物,他的復出意味着毛建立的制度某種程度上的“權力鏈條斷裂”。這一斷裂既意味着政策層面的斷裂,也是治理模式的斷裂,當鄧擊敗毛的正式繼承人華國鋒而執掌最高權力時,其意義不啻於毛氏“變態帝制”之顛復。這註定了鄧小平時代必然會帶有一些“非毛化”特徵,因此,一定程度上的改變是無法避免的。既然權力不是來源於繼承,那麼,統治的合法性基礎就必須以“改革”的方式來重建。從此,中國迎來了經濟改革的時代。 鄧小平時代以經濟改革聞名,但變化的源頭卻是從“真理標準問題討論”、“解放思想”和大規模的“撥亂反正”、“平反冤假錯案”開始的,循着一條“思想路線(意識形態改革)──政治路線(統治合法性重建)──組織路線(權力鬥爭與重組)──經濟路線(經濟體制改革)”的“改革路線圖”前進。那種認為中國特色的“改革模式”與“成功經驗”是“只經改不政改”的觀點其實是不符合事實的。 鄧時代與毛時代相比,的確有很多差別,比如,政治高壓有所減弱,經濟自由有所放大,人民生活有所提高,對外部世界有所開放,但鄧時代仍然是毛時代的局部延續。讓鄧小平登上權位的主要力量是在“文革”時期從政治舞台上跌落的中共元老們,所以鄧小平及其執政團隊幾乎無法悖逆代表特權利益的黨內元老們。在鄧時代的初期,變革大體上是一個良性的過程,表現出理性化、自由化、民主化、法治化的特徵,以至於不少知識分子曾普遍預期,中國的改革有可能平緩、自然、有序地過渡到一個穩定的自由民主新時代。然而,這種預期被證明只是一個夢想。一些知識精英曾經想從胡耀邦、趙紫陽等開明領導人身上找尋中國突破舊體制的希望,這種希望終於在1989年化為泡影。 儘管中國的經濟體製發生了重大改變,但中共領導集團對於意識形態、政治領域的“改革”乃是着意於修補和維持,它並不以放棄思想控制和政治壟斷、建立新型政治制度為目標,而是試圖維持老一套的但略微有別於毛時代的思想控制和政治壟斷的體制。因此,政治意識形態系統與經濟社會系統的分裂,構成了鄧小平時代最為突出、最為重要的“中國特色”。換言之,鄧小平對毛氏“變態帝制”的顛復,並未給中國帶來政體的“光榮革命”,卻造就了政治體制的“光武中興”。 對中共領導集團而言,國家富強確實是改革開放政策的目標函數,但這有一個嚴格的約束條件,那就是永葆權力,要使特權利益階層的地位和權力不受任何實質性的挑戰和制約。將開放的市場經濟與封閉的專制政治組合在一起,這大概是“鄧小平理論”的精髓所在。鄧以為只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既“改革開放”,又反擊“資產階級自由化”,那麼,一黨專制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也就可以長久地生長在(本質上屬於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制度之上,如此則經濟改革不會威脅到“變態帝制”的生存。1989年“六四”的槍聲就是當局表達這一選擇的暴力手段,中國的變化從此被嚴格地限制在“穩定壓倒一切”的“安全白線”之內。 “六四”是改革時代的分水嶺。“六四”前後“改革思維”的不同之處在於:首先,此前的改革以“創新”(如政治上淘汰毛式教條、經濟上改革計劃經濟模式)為己任,此後則以“鞏固”、“完善”和“深化”現行體制為目的,強調“穩定壓倒一切”;其次,此前的改革大多是藉助“群眾”和地方政府的改革衝動“順勢而為”,此後則對民間的自發改革力量深感不安、極力排拒;再次,此前的“改革”多以港澳台、“四小龍”、美日歐的“成功經驗”為借鑑,對外界保持謙遜和開放的心態,此後則以前蘇聯和東歐的“失敗教訓”為警鐘,呈現自負、保守、戒備和與人為敵的特徵。大體上可以說,“六四”之後變化仍在繼續,但實質性的、突破性的“改革”已經終止,鄧小平的“南巡講話”僅僅是鬆動了一度踩得過死的“剎車”,維持了前期經濟改革的慣性,但並未開啟新的制度變革之門。 三、“六四”之後中國的政治衰變 “六四”之後,儘管當局無意對政治制度作實質性修正,但中國的現實政治格局還是發生了變化,其後果正在逐漸顯現,在不久的將來,這些變化將會產生更加劇烈的社會後果。不過,中國的這些政治變化大都是政治體制失控的“意外”結果。在大多數情形下,政治格局的任何真正變化都會讓當局產生不適應症、不安全感,甚至引起過度的警覺、戒懼和恐慌。所有已經發生的真正意義上的政治變化,都是當局極力避免卻又無力挽回的,是其不得不強吞下去的苦果。中國的政治變化彷如原子核的“衰變”(不穩定的大原子核越變越小、凝聚力越來越弱),日益衰弱的舊體制、舊傳統、舊教條、舊權威無法維持原狀,元氣漸失,外強中乾。 “六四”之後中國的政治生態所發生的一系列靜悄悄的變化中最重要的是:意識形態效力弱化;官僚集團的內聚力逐漸渙散,傳統的“條條塊塊”官僚結構出現了嚴重的失衡和“中間梗阻”;權勢集團與普通民眾的關係逐漸惡化;以經濟利益為紐帶的區域性官商聯盟不斷壯大;正式權力日益衰敗而非正式權力日益興盛;基層權力機構逐漸與底層民間社會走向全面對立;“先富階層”、宗族豪強、社會黑惡勢力通過與官員(或其親屬)結盟的方式逐漸獲得了愈來愈大的政治話語空間和政治活動能力,甚至以“非正式的”方式實際“接管”和行使一些至關重要的地區性公共權力。因此,毛時代所確立的、鄧時代所固守的集權體制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內部衝擊和外部抵制。下面作具體的分析。 首先,規則體系紙面化,權力功能全面退化。在正式的權力體系中,普遍存在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瞞上欺下、矇混過關,拖延推諉、敷衍塞責,文山會海、公文旅行等等現象。這些情況在1989年以前還只是一時一地的反常現象,而1989年後則逐漸演變成通常型、習慣性的官場日常狀態。不同職能的黨政權力部門、相同職能的上下隸屬的權力機關,其各自為政、各行其是乃至互相拆台的狀況,越來越明顯。 近十多年來,幾乎沒有一部法律能始終不渝地真正得到貫徹,也幾乎沒有一項規章制度──無論是警察們的“文明執法守則”還是村民委員會的“村務公開制度”──頒布後能真正嚴格遵行。每年從中央到鄉鎮的各級黨政部門下達的政令法規數以萬計,卻幾乎沒有一件能真正做到令行禁止的,相反,各種政令、法規、指示均不同程度地被扭曲性執行、限制性執行和選擇性執行,而上級對此也只能默認。結果,任何法令、政策或任何級別的“領導批示”,都不再具有真正的權威,其意義充其量只是紙面上的,而所有或大或小的權力又都以某種不合正式體制的方式、在某個灰色地帶成為真正的權威。潛規則大行其道,顯規則黯然失色。權力層層消解、政策步步變形。大到政府機構改革、反腐肅貪、農村減負,小到治理亂穿制服、公路“三亂”和公費旅遊等等,全都是雷大雨小一風吹。貌似極端強大的專制政權、似乎無所不能的國家權力,一旦落到實處時卻常常無功而返。 由於行政司法體系的低能和低效,中間梗阻強勁,中央的政令被敷衍抵制的狀態已經達到了令人震驚的程度。例如,在2004年震驚全國的安徽阜陽劣質奶粉事件中,地方當局不僅用“假撤職”矇騙國務院調查組,而且調查組前腳剛走,地方政府就拒不執行為患病嬰兒免費治療的上級決策。又如,為了解決黑龍江雞西市一起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案件,總理溫家寶3次批示、黑龍江省委兩次“督辦”,雞西市黨政部門卻反覆欺騙上級,直到溫家寶為此派出國務院調查組才勉強解決問題。這類事例已不勝枚舉,為公眾所知曉者僅僅是“冰山一角”。如此情形已然成為當前權力運行過程中的常態。 事實上,政令傳動的鏈條已經局部斷裂,在缺乏“非正當利益”、“灰色收入”作潤滑劑的地方,法律政令和上級權威已經驅動不了權力這架老舊機器,中國的權力體系正在日益衰敗,其正常功能正在全面退化。 其次,中央集權體制無序地向“多中心”、“多極化”和“分散化”演變。由於這一演變趨勢並非建立在民主化、法治化的權力分享框架中,其過程是混亂的,其結果在很大程度上只具有消極意義。鄧小平死後,尤其是中共“十六大”之後,高層權力開始出現“多極化”趨勢,軍事、財經、人事組織、宣傳、紀檢監察、政法等系統的協調整合越來越差;地方政府則日益坐大,對上封鎖信息、對下封鎖政策,地方保護、市場分割、“經濟割據”大行其道;許多縣級以下政府的權力已被地方豪強掌控,流氓化、土匪化、黑社會化的趨向十分明顯。在作為政治統一體的一國之內,東西南北之間的經濟政策差異、實際稅負差異和各地的執法標準、司法尺度的巨大差異,遠遠大於聯邦制下的美國各州,而省際市場之間的貿易壁壘更遠遠超過歐盟25國。 現行的政治經濟體制架構已無力在中央利益、地方利益、部門利益、官員個人利益和民眾利益之間實行穩定而有效的調節和平衡,更無法在統治集團內部、統治集團與被統治民眾之間進行利益整合和有效的政治動員。以財權為例,在“分稅制”實施之前,中央財政岌岌可危;實行“分稅制”之後地方財政又瀕臨破產。再以當前的“宏觀調控”為例,表面上它是為了實現經濟降溫和“軟着陸”,實質上,它是中央政府試圖打破地方政府、當地企業和銀行的利益“鐵三角”,遏制地方豪強瓜分土地資源和銀行資產的一種努力,試圖藉此重整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的經濟權益,但這種努力已遭到強烈的抵制,最後只能象往常那樣以“捏軟柿子”式的、“殺雞儆猴”式的結局收場。 統治集團形成“集中統一意志”的能力已不復存在,5級政權機構的事權與財權嚴重不協調(地方合法財源不足是地方政權黑惡化的原因之一),官府與民爭利、機關與企業爭利、中央與地方爭利、上級部門與下級部門爭利。立法、行政和司法權的地方化、部門化、利益化、商品化、金錢化趨勢日益嚴重,而且不同職能部門之間互相爭奪審批權、控制權、收費權和罰款權,比如辦一個流動公廁竟有4個部門下發管理收費文件(此事發生於廣東珠海)之類的怪事屢見不鮮。 再次,統治權威弱化,統治藝術鈍化。毛澤東的帝王加教主式的統治權術以政治暴力、馬列教義和個人崇拜三者為其支柱,實際上是攜內戰餘威,以鎮壓與恐怖以及洗腦灌輸為後盾的。過去二十多年來,馬列教義因經濟改革而瀕臨死亡,由“第三代核心”發動的對自己的小規模個人崇拜幾乎成了鬧劇,新意識形態的構造工程再難奏效,權勢集團雖然握有巨大的權力,卻缺乏行使權力的足夠政治道德權威,無法得到下屬和民眾自覺的服從。於是,最高權力當局企圖以“收買官心”的方式阻止法治和分權時代的來臨,即便是掌握最高軍權的軍委主席,也不得不依靠晉銜拜將的方式收買上層軍官,而各級黨政領導則以默認和縱容貪汙受賄、巧取豪奪來獲得下屬官僚的“忠誠”。 缺乏政治道德權威、又沒有足夠財源的中央權力為了能繼續號令地方政權,就不得不允許後者用非法手段奪取下層民眾的利益(或者“睜一眼閉一眼”佯作不知),結果這種對下層民眾的非法剝奪就成了中國官場的日常生存方式。於是民眾(尤其是弱勢群體)就成了這種“政治穩定”模式的絕對犧牲品。 當權勢集團面對極度不滿的民眾時,他們喪失了所有可能的安撫民心的工具,既沒有毛澤東式的共產主義畫餅,也沒有鄧小平時代前期的經濟政策實惠,空洞的嘴上“恩德”和紙上承諾早被地方政權的“鐵面孔、鐵心腸、鐵手段”一筆勾銷,唯一可做的便是“一推、二拖、三打壓”。面對民怨,地方與中央互相推諉,執法部門與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互相推諉;實在推託不下去了,就以拖代辦、遷延不決或者治標不治本;倘若民眾的不滿仍然未被磨滅,就對不服從者痛下殺手。 毫無疑問,這樣的統治術絕不可能強化統治權威的民意基礎,赤裸裸的暴力和恐怖即使暫時有效,也不可能獲得持久的統治效力。壓制民怨的結果是使不滿擴大和升級,從對基層幹部和政權的不滿,演變為對縣委、省委乃至中央的不滿,由對某項政策的不滿演變為對全局的不滿。十多年來層出不窮的農民抗暴、市民靜坐,2002年以來規模空前的“信訪洪峰”、民間維權浪潮,便是充分的證明。 第四,官僚機構普遍地“不務正業”,黨政機關及其官員的“公務犯罪”無處不在,正式權力日益衰朽、非正式的權力日益興盛,權力機構發生嚴重的異化和蛻變。正式權力的衰朽一方面表現為正式的權力部門在憲法和法律面前、在上級機構面前、在被統治者的合法申告面前、在弱勢民眾的巨大苦難面前無動於衷、消極應付或無所作為[4],另一方面表現為官僚機構與非正式的權力主體(主要是官商利益聯盟)互相勾結、“接管”政權。他們在正式權力的掩護下四處出擊,壟斷公共資源、國有財產、工商業收益或收益機會;在官府的默許下,官員的家族子弟和社會關係、地方黑惡勢力、行賄者、奸商等,獲得了非法運用公共權力、非法剝奪民眾利益的便利和機會。 黨非黨,政非政,公務員近於收費員,執法隊近於搶劫隊,該做的事不做(或做不了)、不該做的事卻大做特做,地方政權機構熱衷於搞“土政策”、打“擦邊球”,熱衷於跑資金、上項目,拒不履行公共責任、拒不提供社會服務,對強者“法外施恩”、對弱者橫徵暴斂,官商合流、亦紅亦黑、官匪一家……。這便是許多黨政權力機構的真實形像。 正式權力的衰朽與非正式權力的興盛相輔相成、互為因果,導致前者的蛻變和異化,黨政權力機構不僅絕少向人民負責、為人民服務,甚至也逐漸不再向上級負責、對上層權力效忠。 2004年在全國引起轟動的黑龍江省“馬德、韓桂芝賣官案”令人觸目驚心。一個地級市里許多黨政官員的官位居然是通過向上司行賄的方式獲得的,顯然,這些官員及其掌管的權力機構除了看重金錢之外,既不尊重法律或民意,也很難真正忠於他們那些一個比一個貪婪的上司。 從實質上看,很多黨政權力機構已經變為一些主要對官員本人、本人所屬的貪賄群體和本人的嫡系“恩主”負責的機構,表面上他們不得不依附於已經空心化了的中央權威,但實質上卻成為一種相對獨立的“半官方”或“非官方”機構。從中共中央組織部大批更換東北的官員甚至直接插手本屬於省權的廳、處級官員的任命即可看出,中央對地方權力機構的“非官方化”蛻變深感憂慮。可是,現行的政治經濟體制實際上只能依靠這些“半官方”、“非官方”機構維持運作,畢竟,這些充斥着貪贓枉法者、欺世盜名者、流氓黑勢力的“半官方”機構仍然比民眾更值得中樞權力信任,舍此中央權力就只剩下一具空殼了。 第五,隨着社會的分化、利益的重組,執政黨開始面臨慢性解體。在毛時代,中共憑藉烏托邦理想的凝聚力與卡理斯瑪型領袖的個人感召力,靠列寧主義的非民主組織原則和嚴酷的組織紀律,靠“入黨”與“提干”、“黨票”與“官票”之間的制度性關聯,維持着其龐大的組織形態。然而,1989年以後,理想和領袖的感召力漸漸消亡了。雖然目前它仍然是全世界最大的政黨,其6,800萬黨員超過了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人口總數,但這些黨員並沒有共同的世界觀和價值觀,更談不上共同的理想,也不再有令他們敬畏的領袖,黨員中的平民與權勢者不僅生活和社會地位天差地別,彼此的利益也全然不同。 這個政治團體諸多成員之間如此鬆散的關係,早已不再能產生為黨奮鬥的凝聚力,相反,“大難臨頭各自飛”卻是十分自然的結局。對許多平民黨員來說,無論人們讚頌或非議這個黨,似乎都與自己的利害榮辱無關。今天的執政黨之主流成員更象一個“權貴沙龍”,它最大的積極意義不過是象科舉制度那樣為官僚系統儲備人才,但它不如科舉機制那樣標準化、規範化和公正化。在紛紜複雜的中國政治表象的背後,那個曾經無所不在、無所不能的黨實際上再也不能恢復到以往的狀態了。 四、政治衰變意味着什麼? 以上關於中國正發生政治衰變的判斷,可能會引起諸多爭議。從批評者的立場來看,至少可能會有如下反駁: 其一,中國持續實現了20多年的高速經濟增長是一個讓世界刮目相看的成就,儘管中國的GDP統計數據準確性不高,單純追求GDP增長率的代價也很大,但中國的經濟至今未停滯或衰退,那麼,經濟的增長與政治的衰變為何同時並存而互不衝突?長期高速的經濟發展成就不是恰恰證明了政治體系的持久性、可靠性和穩定性嗎?假如政治體系逐漸喪失活力,經濟系統的活力何以能“特立獨行”? 其二,儘管現行政治體系在諸如治理腐敗、平衡地區和城鄉之間的經濟利益等方面極不稱職,亦極其無能,儘管現行體制的道德權威嚴重不足,政令不暢、法律不彰,儘管民間的上訪、維權以至暴力反抗行動從未間斷且愈演愈烈,然而,所有或大或小的問題仍然處於當局和民眾都可以繼續忍耐的範圍之內。現行體系的基本統治體系依然完好,它對全國廣大地域的控制也似乎還“得心應手”。當前中國尚無能力解決的種種困難與問題,並非什麼大不了的事,只不過說明當局的“政治文明”有所欠缺、“執政能力”不足而已。有何理由認定中國這套有效運轉的政治體系正在遭遇全面的衰變? 其三,前面提到的中國“變態帝制”所面臨的“接班人危機”已不再構成對未來的威脅,中共“第三代領導核心”與新領導人平穩交接了最高權力,這說明中國的政體仍然具有自我調適和更新能力。 其四,中共脫離了它原來的工農背景而向資本家敞開大門,並非壞事,這反而有利於它從革命黨轉變為執政黨。從實用主義氣息濃厚的“鄧小平理論”,江澤民的“三講”、“以德治國”、“三個代表”,到胡溫當局倡導的“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和諧社會”,說明中共正在不遺餘力地構築新的信念體系。通過向民族主義和國家主義求援,向儒家傳統回歸,中共在應對信仰危機的問題上還是可以有所作為的。“信仰危機”云云是否有誇大其辭之嫌? 筆者承認,上述駁辯邏輯上自成其說,但所有這些說法都不足以推翻“中國的政治衰變”這一事實。 首先,以經濟成就證明政治體制合理的論點無法成立。經濟增長從來都不足以挽救一種落後的政治體系,亦絕不會“自然而然”地引發政治與法律制度的穩定轉型,中國的“洋務運動”就是這樣的例證。用犧牲政治轉型以成全經濟增長,屬於臨時性措施,不可能成為持久依託的發展模式。正如阿馬蒂亞·森(Amartya Sen)所指出的那樣,即使民主、自由與經濟的增長不具有線性關係,但民主與自由也是發展的題中應有之義,是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5]。正是中國目前走的這種道路產生了“誰的發展、誰在發展、為誰發展”的疑問,經濟增長率本身並不能回答這一疑問,也無法自我正名。只有政治的進步才能帶來發展的公正。 其次,目前中國政治統治的有效性同樣不能證明政治體系的強大或合理,它至多也只能證明政治對立面的弱小無力。當年大清朝、沙皇俄國、前蘇聯的政治體系急劇衰變時,也比它的反抗者看起來強大得多(有時甚至根本就沒有像樣的、集結成組織的反對力量)。如果非要等到一個國家陷入內亂或無政府狀態時才願意承認它的衰朽,那只能證明觀察者的無知或研究者的無能。 再次,中國的“接班人危機”遠未解決,如果所謂的“接班人”仍然以黑箱作業、私相授受的方式產生,即使這位“接班人”天縱英明,也無法保證“禪讓”的過程在台前與幕後都能理性、和平而有序,更無法令這一“接班人”地位的合法性和權威性被全黨乃至國民認可。同樣,“信仰危機”的現實存在,也不是粉飾所能遮掩的。當局之所以強調“與時俱進”,不斷地“理論創新”,一個新“提法”還未鋪開,另一套“新思想”又粉墨登場,從“以德治國”、“三個代表”、“三個為民”、“兩個務必”、“和平崛起”、“科學發展觀”、“執政能力”、“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到“構建和諧社會”,走馬燈式的口號秀、文字秀恰恰說明,當局正面對着“信仰危機”的巨大困窘,而不得不乞靈於一些並無實質內容的表面宣傳。 本文中使用的“衰變”一詞借用自核物理學的概念,其本身並無貶義。這種現象與改革開放有關,卻並非改革開放政策的一部分(它其實恰恰是當局欲極力避免的局面)。與中國政治的“衰變”相伴隨的,不僅有政治腐敗的普遍化、社會兩極化,還有潛伏的金融危機、社會衝突和政治動盪,甚至不能排除“衰變”的最後結局就是“崩潰”。如果說,中國的政治衰變有什麼副產品的話,那就是它為經濟社會的進步準備了條件、預留了空間。從這層意義上看,中國的政治衰變具有積極意義。意識形態效能的弱化將使中國的政治更趨於理性;集權的慢性消解有利於公民社會的成長和政治的多元化;非正式權力的逐漸興盛將給未來的多黨競爭制度創造出想象空間。 當前的中國並未形成建立成熟的體制之條件。它面臨着向發達國家學習、向市場經濟轉型、向民主政治邁進、向主流文明靠攏的艱巨任務,這本來需要一個整體的解決方案。而當局卻不願意、不敢或無法推行系統的變革,只是局部地、零打碎敲地實施有限的“改革”。因此中國當前的政治經濟制度尚處於遠未定型的過渡階段,中國面臨的種種問題千頭萬緒,不同階層的人生存狀態各異,認知不同,社會的分化與重新整合在短期內恐怕也難見分曉。到目前為止,中國的現狀仍然是一片混沌,未來的走向則難以預料。 如果要預期中國政治衰變的結果並估計各種可能的前景,或許只能作以下判斷: 毛澤東創立的“變態帝制”必然沒落,絕無振衰起弱之可能; 中國的經濟轉型不可能以“孤軍作戰”的姿態一舉成功,它或者被政治衰變拖下水,或者把政治衰變引向實質性的政治轉型; 政治衰變將會繼續下去,直至出現某種巨大的危機事態,比如經濟危機和社會動亂,它或者會挺過危機而陷入僵化狀態,或者在危機中積衰變為激變。 概言之,在毛澤東創立的政治制度下,中國恐怕無法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這種制度終將解體,而中國社會將從此獲得蓬勃的生機。約翰·洛克說過,政府的解體,並不等於社會的解體[6]。與大多數愛國者一樣,筆者不喜歡“中國崩潰論”中包含的“天下大亂”、“國家分裂”、“社會崩潰”之意涵,中國的某些東西會崩潰,但中國不會崩潰。 一、“國家與社會”二元分析框架在中國的適用性 二、什麼是“第三領域“? 三、“第三領域”的管理:國家權力與國家能力的悖論 四、後全能主義時代中國“第三領域”的發展:問題與展望
政治學研究中沿用西方學術界關於“國家與社會”的分析框架解釋中國政治的現狀時,面臨着一個不應忽視的問題,那就是這個概念並不完全適用於中國。由於中國的國家權力的觸角深入到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本應維持自治狀態的社會團體往往也被體制化和國家化。在這種情況下,不應當簡單地把社會看作是獨立於國家權力並能有效制約國家權力的力量。事實上,在中國的國家與社會之間(或者“公域”與“私域”之間),存在着一個國家與社會都參與其間的區域,此區域可被稱為“第三領域”,在這個領域裡國家和民間力量都試圖發揮自己的影響。這一領域空間的擴展和制度化,是中國政治健康發展的一個重要標誌。 本文先從中國的現實出發討論“第三領域”的功能,然後從國家能力與國家權力之間相互關係的角度,分析中國從全能主義政治向後全能主義政治轉型過程中“第三領域”發展面臨的難題。筆者認為,要推動中國的“第三領域”長遠而理性的發展從而提高國家能力,就應當實現“第三領域”內進一步的“去國家化”,從而為以後建立起公域、第三領域和私域之間並立合作的政治關係打下基礎。 一、“國家與社會”二元分析框架在中國的適用性 “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分析框架來源於西方政治學理論,在這個框架中,與國家權力相對應的是“市民社會”。按照《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的定義,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指“國家控制之外的社會和經濟安排、規則、制度”(第125頁)。在這一概念中,國家是指以強制性為基礎的公共權力的活動空間,而社會則被看作是一個獨立於公共權力的私人活動領域。這種分析框架強調的是對應於國家權力的私人活動空間之存在,尤其是指社會自治和自由交易的領域的存在。這個“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分析框架隱含着一個基本的現代性命題:國家與社會之間應該有一個明確的權限劃分、未經公共協商或契約、國家不能任意侵犯社會內部的自主活動。雖然學者們對這一問題的論述和側重點各有不同,關於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之區分,以及私人領域和社會應獨立並制約公共領域的擴張等觀點,是近代以來西方自由主義的國家理念之主流。 按照這種觀念,公民社會與國家的關係大致有3種模式。其一是潘恩倡導的公民社會對抗國家的模式,這為公民社會反抗專制主義和干預主義的治權提供合法性辯護。其二是黑格爾倡導的公民社會從屬於國家的模式,寄希望於代表普遍利益的國家調停公民社會內部的問題。其三是托克維爾倡導的公民社會制衡國家之模式,即面對權力與機構日益膨脹的憲政國家,要保持一個活躍的、警覺的、強有力的公民社會。[1] 然而,這種二元分析框架卻不能簡單化地套用到對當代中國政治的分析中來。 中國與西方在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相互關係方面走的是迥然不同的兩條道路。秦暉認為,西方近現代的國家與社會關係的演變是從小共同體發端的,社會力量的自治傳統影響到國家建立之後社會與國家間的關係,也就是說,社會有自己的活動權限並限制國家權力的過度入侵;但中國的傳統社會卻是一個大共同體,國家權力廣泛的滲透力基本上破壞了傳統小共同體自治的紐帶,雖然在底層社會尤其是農村社會,還有一定程度的鄉紳自治,但這種社會自治是不確定的,其權力也未得到國家法律上的保證,它對國家的制約就更是非常有限。[2] 鄒讜認為,在20世紀以來中國建立的全能主義制度下,“政治機構的權力可以隨時地,無限制地侵入和控制社會每一個階層和每一個領域”(鄒讜,1994)。在戰爭年代這種體制尚可理解,中共建國後理應收縮黨政結構的權限範圍,培養社會自治空間,可是全能主義政治卻愈演愈烈,直至“文革”這樣的悲劇產生。1949年以後中國的民間社團活動呈現出“國家化”趨向,隨着民間社團活動空間的日益縮小,國家機構的規模卻成倍地增大,執政黨和政府進而把一息尚存的民間社團活動徹底地納入國家機器的運轉當中並加以制度化。1978年中國的改革釋放了相當的社會自由空間,但是因為全能主義政治的慣性和執政黨危機感的延續,結果發生了80年代末那種政治悲劇。在全能主義政治形態下,社會是沒有自己的合法空間的;國家權力的觸角深入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而那些本應具備自治特徵的社會團體也被體制化和國家化。在此背景下談論社會對國家權力的約束,顯然與現實不符。 改革以來,不少學者有這樣一種期待,即所謂的中產階層、特別是企業家的出現,會產生新的制約國家權力的社會力量。但中國的現實演變卻並不支持這個判斷。美國政治學者Dorothy Solinger通過在武漢的研究發現,在商人和政府的關係方面,商人們不是試圖和政府劃清界限,而是相反;他們想法設法地要把政府官員拉到自己的集團中來,商人自己也很想在政府系統內獲得地位。中國的企業家(或曰商人)這個群體的地位和行為與西方國家大企業家有很大的不同。西方的企業家有自己獨立的資金來源,可以不受政府官員干擾地運作,當然也必須獨立地承擔風險;而在中國,資源都被政府控制着,企業家只有建立與政府官員的關係才可能運作,因此在經濟、政治上他們從來就不是獨立的,也不可能與政府劃清界限。張靜指出:“在中國並沒有出現一個國家和社會分離的狀況,而是社會中的某一部分和國家中的某一部分密切地結合,形成一個新的集團,這個集團可以是政治性的,也可以是商業性的。這是中國一個新的發展現象,而這個現象在很多西方社會並沒有發生。”(張靜,1998) 90年代鄧正來等學者引領的學術界關於市民社會的熱烈討論雖然在學術上自有其不可低估的意義,但中國至今並不存在一個獨立於國家權力的真正獲得民間自主活動空間的市民社會,所以將“國家與社會”的分析方法用於中國時要十分謹慎。至於寄希望於企業家群體的成長而促成獨立自主的市民社會之誕生,至少在近期的中國是不太現實的。 二、什麼是“第三領域“? 美國學者黃宗智認為:在分析中國的國家與社會關係時,源自西方的國家與社會兩極化模型難以奏效,因為在中國的國家與社會之間或“公域”與“私域”之間,存在一個國家與社會都參與其間的區域,它可以被稱為“第三領域”。近代以來這一領域呈現不斷擴展和制度化的趨勢:在晚清,表現為國家官吏與士紳領袖在此領域內合作進行公益活動;在民國時期則表現為地方商會或自治社團與國家在此域內的擴展的、持續的、出現制度化趨勢的合作。 用這一框架來認識當代中國的政治─社會結構,可以把公共權力活動的“公共領域”(劉偉,2001)視為“第一領域”,把私人生活和以自由交易為核心的經濟領域視為“私人領域“或“私域”(“第二領域”),另外還有第三個領域,即具有公共性的社會空間,在這個空間裡國家力量的滲透與社會自主傾向之間一直相互爭奪糾纏,結果往往是國家權力的滲透據於主導地位。這3個領域的主體分別是國家(政府組織)、企業與個人、國家與非政府組織。由這一定義可以看出,“第三領域”更準確地說就是社會中的公共領域。在商人或企業家難以成為公民社會發育的主導力量的情況下,民間社會力量的增強並最終形成獨立自主的自治空間、從而與公共權力平等互動,主要依靠的是“第三領域”的發展。而“第三領域”公共性和獨立性的實現,需要以這個領域的“去國家化”為前提。“第三領域”實現真正的自主後才能有力地推動“私域”向現代社會轉型。 使用“第三領域”這個概念很容易讓人聯想到目前較為流行和通用的“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就兩者的內涵而言,“第三領域”較為接近“第三部門”。但在定義上“第三領域”與“公域”和“私域”相對應,其界定比“第三部門”更準確。學術界對“第三部門”的定義歧見甚多。最早使用“第三部門”概念的是Levit,他將從事政府和私營企業“不願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的組織歸為這一類組織。在美國,“第三部門”也常被稱為獨立部門。在其他國家還有各種各樣的叫法:非營利組織、慈善組織、志願者組織、免稅組織、非政府組織、社會經濟、公民社會等等。顯然,西方社會提出“第三部門”這個概念是為了糾正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而突出社會公共組織的地位和作用,而這類組織的獨立性和自治色彩在民主國家是十分自然的。但在中國情況就不同了,比如,中國目前的公益組織多數都是體制化的,在中國大部分民眾的眼裡,它們是准“事業單位”,有些社會團體本身就列在政府系列當中,其負責人由組織部門委派,其工作人員“享受”公務人員的很多待遇。此類組織的功能不是糾正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而更多的是執行政府政治安排下的某些任務。所以,筆者以為,在中國的背景下使用“第三部門”不如用“第三領域”更準確。 三、“第三領域”的管理:國家權力與國家能力的悖論 在中國的語境裡,“第三領域”主要包括社區組織(農村社區和城市社區)、公益組織和職業共同體組織(如記者協會和知識分子共同體)的活動領域。目前,在這個領域裡可以明顯地看到國家權力的介入、社團對體制內資源的依賴、其自治性較差、獨立性不強、其意見和要求無法在公共輿論中充分表達等等。那麼,究竟“公域”、“私域”和“第三領域”之間的關係應該朝什麼方向發展,這是下文要着重討論的問題。 “第三領域”本來應該是由社會自主的空間,但中國的全能主義國家卻習慣於不受憲法和法律的限制而任意行事。中共建國後在“第三領域”里國家主導和控制的活動逐漸占據絕對優勢,國家權力全面壟斷社會中最重要的資源,“第三領域”里的自治資源嚴重匱乏,社會的聲音和利益基本上被統攝到國家掌控的計劃和安排當中。改革之後,中國的“第三領域”慢慢積聚了一些資源,從而有可能嘗試一定程度上的自治。但是全能主義時代的政治慣性,主要是制度設計上的路徑依賴和政府官員的傳統作風,依然造成了種種障礙。 目前中國正從全能主義社會向後全能主義社會的轉型,要討論在這樣的特定時期里“第三領域”的“去國家化”,就有必要引入國家能力與國家權力的概念。所謂的國家能力是指公共權力在理應發揮作用的領域能有效地操作並達到預期的目的;而國家權力是指公共權力實際上延伸的深廣度。 在憲政民主國家裡,國家權力受到嚴格的限制,它一般不侵犯私人領域和社會領域的事務,這些事務往往由個人和自治組織處理。正如李強指出的:“有限政府也許比無限政府更強有力。制約可能是力量的淵源,這並非自相矛盾,而是一種充滿悖論的洞見。這一見解是自由主義憲政的核心。經常有這樣的時候,人們對民主政府無力解決國內或國際的重大問題而沮喪,批評者便傾向於將自由主義的制度,諸如分權制度視為阻礙解決問題的過時制度。但是,責備自由主義導致政治無能是一種缺乏歷史感的表現。一部自由主義憲法通過限制政府官員的專斷權力,可能在適當條件下增加國家解決特定問題以及為了共同目標而動員集體資源的能力。”(李強,2001) 就中國的現實而言,討論國家權力應該如何配置時,還面臨着如何評估國家能力以及國家能力退化的原因等問題。有學者認為,改革中央集權體制的過程中出現的分權化削弱了中央政府的國家能力,而國家能力的弱化不利於中央政府的作為,這種局面應當扭轉。另一些學者則持不同看法,例如李強認為:“中國改革中出現的困難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於全能國家導致國家的無能。頗具悖論意義的是,全能主義國家以追求強國家為起點,卻以弱國家作為結局。全能主義國家享有無限的權力,在表面上似乎十分強大,但是,強大背後卻是國家在提供公共產品方面的無能。這裡的邏輯並不複雜:寬泛的國家權力需要龐大的官僚機器,維持龐大的官僚機器需要巨大的公共財政收入。財政不足幾乎是所有全能主義國家難以克服的頑疾。更何況,國家權限太大,國家控制資源太多,必然扭曲社會的經濟活動,使特定個人與群體經濟活動的成敗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國家的支持或抑制。這樣,國家管理人員就會有廣泛的尋租機會。尋租不僅造成社會的不平等,而且會大大削弱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有效性,使國家在保護產權,提供公平的競爭規則,保護國家利益方面軟弱無能。”(李強,2001) 李強所說的國家權力與國家能力的悖論,也適用於關於公共權力與“第三領域”關係的討論。在國家權力很大的情況下,如果它進入不該進入的領域,而實際上其管理能力和效果卻很差,結果不但浪費公共資源,而且帶來負面的結果,許多本應及時處理的問題不能有效及時地解決,反而造成了強國家權力對社會“私域”的破壞以及公共權力管理能力低下的局面。 在中國,全能主義時代建立的一些社會性團體,如“工、青、團、婦”,基本上都是政府按照政治需要安排的,自然不會脫離體制而成長為真正的“第三領域”的活動載體。改革以來,在“第三領域”里開始出現各類社團組織。按照現行的關於社團組織的相關規定[3],任何社團,哪怕是純公益性的組織,如環保組織、教育性公益團體或援助殘疾人等公益組織,只有先找到一個願意當“婆婆”的“業務主管單位”,才有可能正式註冊成為合法組織,而有資格充當“業務主管單位”的機構則必須是政府機構及其授權的組織。這樣,所有的社團就不得不掛靠在政府的機構序列之下。與此同時,政府要求充當民間社團的“業務主管單位”的政府或准政府機構對掛靠其下的社團實行全面的監督和控制[4],這樣就通過“業務主管單位”把所有的合法社團都置於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從而徹底剝奪了社團的自主權和自治的可能性。由於政府要求“業務主管單位”承擔的責任相當重,因此不少政府或准政府機構為了減少麻煩而不願充當社會團體的“婆婆”,結果不少社團因為找不到“婆婆”而無法申請註冊,於是註冊成立社團的“進入門檻”就無形中提高了。雖然中國在經濟領域內推行了市場化改革,但在社會活動領域裡卻正在“從無到有”地建設社團的“計劃”管理體制。這種對民間社團的嚴格控制和註冊限制,導致相當一部分民間的公益性集體活動及其自發性組織只能處於“灰色狀態”[5]。 政府之所以千方百計地將社會團體體制化或使其處於非法狀態而不能正常發展,恐怕與中國歷史上沿襲下來的政府對社會組織化的恐懼和擔憂有關。進入現代社會後,這種傳統的思路被置換成全能主義的政治安排,而且有過之而無不及。全能主義制度下國家權力的無限擴張必然導致對社會自主價值的漠視和對社會自主組織化的壓制。 在這種強勢國家權力的管制模式下,政府對“第三領域”的管理能力又如何呢?在目前這種狀態下,若由體制內的幹部兼任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政府會比較信任這樣的幹部,從而可能願意對這樣的社會團體給予財政上的支持,而社會團體也因政府的認可,比較容易從其他管道吸收到一些資源,所以對體制內資源的依賴可以給社會團體帶來短期內的相當便利。[6] 但是,這種身份卻影響了這些社會團體在公眾中的可信度。而且,社會團體若沒有獨立自主的活動空間,只能依靠政府的庇護才得以生存,其遠景是十分有限的。所以,政府的庇護實際上壓抑了社會團體的潛在發展空間和生命力。 眾所周知,非政府性質的社會團體之資源主要來自其成員的貢獻、公眾捐款和企業贊助,雖然也可能獲得政府財政的支持,但如果僅僅依靠政府財政的撥款,社會團體肯定是無法穩定持久地運作、發展的。[7] 事實上,社會團體通過籌集來自“私域”和“第三領域”的資源,在公共事務方面為社會大眾服務,其實是減輕了政府財政的負擔。 活動於“第三領域”的非政府社團組織對它們所承擔的公共事務及其具體情況,往往比政府機構的官員更熟悉,因而也更有發言權。民間社團的另一個優勢是它的成員對自己從參與的活動具有獻身精神,這一點是官僚機關無論如何也無法相比的。因此,如果是用同樣數量的資源來辦理“第三領域”里相同的公共事務,民間社團組織很可能比政府機構的官僚化運作更有效率,更節約。正因為如此,政府若包攬太多的“第三領域”的事務,不僅妨礙了這些事務的有效管理,而且也暴露出國家能力的缺陷。 目前由於社會團體登記體制的弊端,許多本來應該可以合法運行的社團不得不處於“灰色狀態”。這不僅限制了這些社團積極功能的發揮,而且也造成了“第三領域”管理上的困難。那些被迫處於“灰色狀態”的社團自然不會主動配合政府的監督檢查,在“灰色狀態”下的社團與政府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的狀態下,一旦這些團體的活動比較成功而產生較大的影響時,雙方之間的互信就變得更加脆弱,政府往往會以“非法”的名義加以取締,而“灰色狀態”下的社團則時時擔心自身生存環境的不確定和不安全。 四、後全能主義時代中國“第三領域”的發展:問題與展望 對“第三領域”里的社會團體,政府的功能本來應該是提供一個常規而有序的法律和制度環境,為社會團體的活動創造條件,只有當某些社會團體的活動構成對公共利益的侵害時,再提請執法機構通過法律途徑妥善處理。但是,在建設 “第三領域”最迫切需要的制度環境方面,政府實際上並未發揮它應當發揮的作用。在目前的政治體制下,全能主義的政府理念和作法依然存在於“第三領域”的管理上。這不僅阻礙了“第三領域”功能的正常發揮,也造成國家權力的過度擴張和國家能力弱化,結果政府的公共服務不能滿足社會需要,而民間社團則在國家權力的擠壓下,生存艱難,無法充分動員公眾的參與意願。 一個健康的現代社會結構需要有效的社會中間層,這其中就包括本文所論述的自主的“第三領域”。中國發生的“非典”危機就充分顯示了“第三領域”自主性的缺乏所暴露出來的嚴重困境,當危機出現時,政府忙於獨自應付而能力不足,民間社團願意參與卻沒有條件,結果全社會為此次事件付出了巨大的成本。中國“第三領域”的發展難題有多方面原因,如民間社團發育不足、自律機制和它律機制不成熟、社會資源不足等等,但這些問題與國家權力在這個領域裡的配置和使用不當相比都是次要的。 “第三領域”的健康而有活力的發展是政治現代化的基本標誌之一,這也有助於提高國家能力。權力在當下的時代雖然依然高高在上,但它早就不再是無所不能的了。只有當國家權力的配置狀況擺脫全能主義政治的束縛,“第三領域”中公共權力的活動範圍相應地收縮,民間社團的活動能得到法治的保障,中國“第三領域”發展的根本性難題才得以克服。也只有這樣才能把公共權力從過於寬泛具體的社會責任中擺脫出來,讓它把有限的資源和能力用於全社會最迫切需要的公共秩序維護、產權界定、公共設施建設等領域中。 在目前的後全能主義時代,社會資源的分布狀況已經開始從“總體性社會”(孫立平,1994)向資源分散的分殊化社會轉變。整個社會的自由度畢竟有所擴大,“第三領域”中有限的自主活動空間初步形成,在現行體制下,不僅有一些已具備合法身份的非政府公共組織努力關注真正的社會公共問題並儘可能地發揮作用,也有一些處於“灰色狀態”的社會組織正積極地參與到公共事務中去。隨着網路的發展,知識分子的民間非正式合作也日益活躍。強調政府與社會合作,強調企業與社團合作的雙贏理念,開始成為越來越多的知識分子的呼聲。媒體對公益事業則表示出越來越多的關注[8]。所有這些可貴的努力,都是在有限的資源條件下,在體制的夾縫中拓展着這個社會將來的發展方向,即擴大“第三領域”內社會自治性活動的空間。 然而,在資源配置方面權力依然占據絕對優勢,而社會依然由“官本位”主導的情況下,私人領域目前即便能贏得部分自主空間字號(3){[9]},但在自主組織化這一敏感問題上仍然面臨重重困難,目前只有為數不多的幾個環保組織、教育公益組織和殘疾人公益組織有一定的能量和聲音。社會自主組織在“第三領域”里不僅在資源方面居於劣勢地位,在話語權和合法性方面也同樣如此。 政府對“第三領域”的活動長期以來都是持謹小慎微的態度,漠視民間社團的聲音,同時不斷利用政治權力鉗制社會上的各種自由活動。這不但遏制了社會上對公共事務的真正需求之表達,不利於政府與社會之間的互動,而且也影響了國家能力的有效發揮。試圖用強制力阻止社會自主活動的形成和活躍,無異於抗拒社會發展的趨勢。那種片面強調政治秩序(即穩定)的話語,與其說是理性考慮,不如說是對中國最緊要的早晚都必須解決的問題的迴避和遮蔽。 政府的責任之一是在“第三領域”為公共事務提供必要的服務,而這個領域裡民間社團組織的目標也是如此。從這個角度來看,二者之間不應該是一方完全替代另一方的關係,而應該是公共權力從“第三領域”中部分收縮,而民間社團則進一步地“去國家化”和實現真正的“社會化”,在分清各自功能優勢的基礎上確立各自獨自的常規活動領域,從而在私域、“第三領域”和公共領域之間建立起雙方良性的合作性和互補性政治關係。如果沿着這個方向去看,就不存在國家從社會中撤離或社會抗拒公共權力的問題,那種認為一旦收縮國家權力就將導致社會混亂的論調,實際上是不負責任的危言聳聽。 從廣義政治的角度來看,“第三領域”里的公共事務其實也是公共政治生活的一部分,通過社團自治和社區自治的形式,讓民眾能多渠道地參與公共政治生活,這與建設現代國家並不矛盾。美國研究中國政治的着名學者李侃如(Kenneth Lieberthal)論及20世紀中國政治的兩大致命弊端時曾指出:“中國政體有一些先天的缺陷。最突出的有兩點:首先,中國領導者向來善於組織出複雜的官僚結構,但卻無法周密地訂出政治程序與制度,以避免因為自己的權力鬥爭而打亂整個體制。其次,中國人民一直得不到機會去發展正常地參與政治的辦法。”(李侃如,1998) 這後一點在目前的中國依然是個難題,而推動“第三領域”的健康發展恰恰是解決這一難題的可取途徑。 美國德拉華州立大學教授 一、歷史背景 二、“蘇維埃新人” 三、“做毛主席的好戰士”──共產黨中國塑造“新人”的實驗 四、“把他們都變成切那樣的人”──古巴塑造“新人”的實踐 五、共產主義“新人”在世界各國的反響 結論
共產黨革命的終結目標並不只是建立新社會,而且也要塑造“新人”:一個在鬥爭中錘鍊出來的、通過思想改造所升華的、以“無私”為最根本特徵的集體人格,並通過塑造“新人”去創造歷史。筆者的這項研究從世界歷史的角度出發,以30年代的蘇聯和60、70年代的中國和古巴為對象,企圖揭示這項以徹底改造人性為目的的社會工程的一些共同點。 共產黨塑造人性的哲學基礎是人的可塑性和可完美性。這種對人性的認識直接來自於歐洲思想傳統:啟蒙運動、馬克思主義、烏托邦主義和俄國激進知識分子改造社會和人性的嘗試。在一定意義上基督教對人性的認識和改造人性的努力和共產黨的理論也有相似性。在實踐上,法國大革命時的雅各賓統治是第一次用國家權力重塑人性的嘗試,而形形色色的社會主義和基督教的烏托邦公社則是在較小範圍內的實踐。 布爾什維克在俄國的掌權是歷史上第一次由國家政權推行的、持續了數十年的“新人”工程,其結果是在1930年代成形的“蘇維埃人”。然而,到了1950年代,當蘇聯社會經歷了後斯大林時代經濟和社會轉變時,“蘇維埃人”的一些本質特徵被弱化和淡化。 在1960年代,一個更加激進和徹底的塑造“新人”的社會工程成了中國和古巴共產黨政權的基本任務。毛澤東和卡斯特羅以及格瓦拉,都深信人的可塑性和可完美性。除了這種信念,經濟建設的需要和“蘇維埃人”蛻化的教訓也使得“新人”問題在這兩個國家變得更加突出。和“蘇維埃人”相比,中國和古巴式的“新人”(在中國可以概括為“做毛主席的好戰士”,在古巴則是“讓他們都成為象‘切’(即切·格瓦拉)那樣的人”)強調的是在和平年代保持戰鬥精神、永不腐蝕和用精神力量創造物質奇蹟。在這兩個國家,塑造“新人”的頂峰是中國的“文化大革命”(1966-1976)和古巴的“革命攻勢”(1968-1970)。 共產黨塑造人性的社會工程在全球範圍內引起了同情性的反響。西方社會那些認為現代資本主義、個人主義和消費社會腐蝕人性、使人生失去意義的知識分子,對共產黨塑造“新人”的工程創造出一個不同於西方類型的“人”滿懷希望;基督教會第一次在一個現代社會的意識形態中發現了和基督教倫理相似的內容;而一些第三世界國家的領導人則把“新人”的無私奉獻看成是經濟建設和民族復興的捷徑。 一、歷史背景 在近代歷史上,重塑人性的想法直接來自於啟蒙運動。啟蒙運動的重點是關於人的科學,即對人性的研究,人性是如何形成的以及它和社會是怎樣互動的。大多數啟蒙運動思想家對人性的看法是唯物主義的,也就是說人性由環境塑造並直接對環境做出反映,此即“環境決定論”,例如洛克曾經用“白板”來形容人性的可塑性。法國哲學家、百科全書派的重要代表和現代教育理論的奠基人之一愛爾維修提出了環境決定行為的理論,把人的心智和道德能力歸咎於外在的影響,尤其是教育。愛爾維修主張,為了公共利益,大眾教育必須制度化並由國家主導。但從政治角度出發直接提出改造人性的啟蒙思想家是盧梭,他把政治教育看成是政治精英的責任。盧梭說:“勇於承擔重塑大眾的人應該覺得他有能力去改變人性......。用社會的和道德的存在去取代我們從自然那裡獲得的個人的和物質性的存在。[1]” 歷史上第一個試圖用國家權力改變人性的政權是法國大革命時的雅各賓專政。羅伯斯比爾是一個“揮舞着大棒灌輸美德的教師”。羅伯斯比爾塑造“好公民”的努力典型地表現在他對由國家實行的公共教育的無微不至的熱忱上。根據他的方案,從5歲起,所有男女兒童都必須離開父母,和家庭相隔絕,住進國家舉辦的住宿學校,接受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教育。在雅各賓專政下,為了培養“好公民”,歷史積澱下來的和宗教的道德觀念被國家所倡導的基於意識形態的的倫理規範所取代,各種政治儀式和革命節慶(例如每天清晨聚在一起唱馬賽曲,頻繁的遊行集會和紀念活動)培養了新政權下的公民意識。 20世紀共產黨政權繼承了以上觀念和實踐。愛爾維修一直被稱為是分析人類心靈的偉大的唯物主義者,盧梭是馬克思以前最偉大的革命家,而雅各賓政權則被布爾什維克引為自己的先驅。 基督教會也有過類似於共產黨政權改造人性的實踐。加爾文16世紀時在日內瓦建立的新教共和國人們耳熟能詳。同一時期天主教會在中南美洲的宗教烏托邦則是另一個範例。當時羅馬教皇屬下的多米尼各、法蘭西斯和耶穌會把美洲土着居民看成是塑造理想的基督徒的材料,認為他們遠離歐洲文明,單純樸素,同時又有足夠的領悟和真誠去接受上帝。很多教士在美洲建立了用基督教義改造土着居民的公社,他們拒絕西班牙殖民當局對土着居民的迫害和剝削,甚至用火器武裝土着居民,在這樣的公社裡人們過着集體勞動共同消費的生活,以道德純化和精神超越作為公社生活的目的。 馬克思的影響對共產黨改造人性的理論和實踐是最直接的。這種影響主要在於對人性的認識。在啟蒙運動思想家的影響下,馬克思的人性論也是唯物主義的環境決定論。馬克思認為,並不是人們的意識決定他們的存在,而是相反,是存在決定意識;人們的社會存在反映了他們的社會階級關係,而社會階級關係是隨着歷史的演化而變化的,因此人性就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隨着社會的變化而變化。在這個意義上如他所說:“所有的歷史不過是人性不斷轉變的歷史。”例如,資本的貪婪並不是人類的本性,而是由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所造成的;將來消滅了私有制,也就消滅了造成人性中自私自利的社會環境。除了這些基本原則,馬克思也對未來的社會如何改造人性提出過一些具體設想,特別是在教育方面。馬克思主張,在未來的社會主義社會中,教育不但應該由國家主導,兒童應該生活在集體之中,而且教育要在早期就和生產勞動相結合,兒童甚至應該用他們的勞動所得支付一部分教育和生活費用。馬克思雖然批判早期資本主義濫用童工的惡行,但根據他的觀察,在英國1830年代的《工廠法》實施之後,工人家庭的兒童有了半天做工半天學習的機會,他們比那些全日制學習的資產階級家庭的兒童更活躍,學習上進步更快,因此他主張勞動和學習要在兒童早期教育中就融為一體。馬克思的這個主張後來一直是共產黨國家教育革命的一個基本點。 俄國19世紀下半期的激進知識分子對“新人”概念的產生有很大的影響。在思想上,俄國激進民粹主義知識分子是啟蒙運動在俄國的產物,他們繼承了啟蒙運動唯物主義一元論的世界觀,把人看成為由社會的物質的材料所造成的,也是可以從物質的社會的方面加以改造的。車爾尼雪夫斯基1861年的小說《怎麼辦?》第一次提出了“新人”這個概念,並描繪了其基本特徵。小說主人公拉赫美托夫是一個全心全意投身於社會改造的革命家。為了了解社會,他用雙腳走遍俄羅斯,和縴夫一起背纖,和伐木工一起砍樹。為了培養堅定的意志和強健的體魄,他喝濃咖啡,堅持數日不睡,或者躺在布滿鐵釘的床上。車爾尼雪夫斯基的“新人”對俄國年輕知識分子產生了極大的影響,從實行革命暴力和恐怖行動的彼得·扎切涅夫斯基到謝爾蓋·涅察也夫,到“走向民間”的民粹派知識分子再到列寧都是如此。列寧甚至說車爾尼雪夫斯基的《怎麼辦?》對他年輕時期的影響不但超過了馬克思,而且使他終身受益。[(2)] 車爾尼雪夫斯基的《怎麼辦?》發表40年後,列寧用同一個題目發表了一個小冊子,成了布爾什維主義的經典。列寧發表這個小冊子是出於極端迫切的政治需要:克服社會主義運動中的“經濟主義”傾向。這種“經濟主義”已經使工人對政治鬥爭不感興趣,只滿足於提高工資、削減工時和改善福利這些物質要求。列寧指出,工人階級不會自發地產生或接受革命思想,因此革命的意識形態必須從外部由先進分子灌輸進去,而這些先進分子就是嚴密組織起來的高度集權的共產黨。從對人的改造方面來說,這就是用“自覺性”取代“自發性”,用階級覺悟取代個人意識。1905到1908年,俄國爆發了一場有社會主義者參加的民主革命,俄國工人在一些城市組織了“蘇維埃”,登上了歷史舞台。在這個歷史背景下,和俄國社會主義者關係密切的高爾基在1907年發表了長篇小說《母親》,描繪了一個目不識丁的工人家庭主婦如何轉變為一個自覺的革命戰士。這本小說成了後來世界“無產階級文學”和“社會主義現實主義”的濫觴,就是因為它提出了黨文學的基本任務:為塑造“新人”服務。列寧認為《母親》的問世十分及時,他不但向黨的幹部推薦這本書,而且於同年邀請高爾基參加在英國舉行的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的代表大會。 二、“蘇維埃新人” 1917年的“十月革命”為布爾什維克在國家範圍內塑造“新人”的社會工程創造了條件。托洛茨基的一段話說明,這種改造將不限於列寧所說的用自覺性取代自發性,用階級覺悟取代個人意識,而是將深入到人作為生物有機體的一面。他說:“他(指“新人”)將先控制他生理機制中的半意識,然後是下意識,例如呼吸,血液循環,消化,新陳代謝,接下來將在一定限度內使得這些機制完全服從理性和意志的操縱。甚至純粹的生理生活也將成為集體實驗的對象。[3]”其它蘇維埃領導人則用不同的語言表達了類似的意思。斯大林說:“我們共產黨人是特殊的類型。我們是用特殊材料作成的。”布哈林也說,革命的目標是要“改變人的實際的心理。” 為了塑造“新人”,布爾什維克運用了各種手段。為了把兒童、少年和青年的成長完全置於黨的控制之下,他們成立了“小十月人”(五到十歲的兒童)、少先隊和共青團;同時開始了把參加生產勞動和社會政治活動與兒童早期教育相結合的實踐;他們還用文學藝術的形式大力宣傳“蘇維埃新人”的榜樣和模範,其典型形像之一是尼古拉·奧斯特洛夫斯基筆下的保爾·柯察金。奧斯特洛夫斯基少年時就加入紅軍,受傷致殘,他在病榻上完成了一本自傳性的小說,用自己獻身革命並在革命中鍛煉成長的經歷教育青年,作為對黨的最後奉獻。書的題目《鋼鐵是怎樣煉成的》,形像地表現了革命對人性的改造。 “蘇維埃新人”體現了共產主義“新人”的一些普遍特徵,其最主要的是,人作為個體的一面(個人意識、個人動機、個人利益、個人觀點以及個人行動的自發性等等)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個集體的“人”和黨的“人”。雖然每一個人成為“新人”的途徑可能有所不同,但“新人”本身只有集體性而沒有個性,因此“新人”的誕生也就是個性的死亡。20、30年代的蘇維埃文化讚美的“新人”通常都沒有個人的面貌,只有整體的品質,象鋼鐵一樣堅強,像機器一樣整齊而有效率。在近代歷史上,“蘇維埃新人”標誌着社會心理學家所定義的“大眾人”的產生。這個“大眾人”既是19世紀機器時代的產物,也是20世紀形形色色的強調整體性反對個性的意識形態廣泛傳播的結果。 到了30年代,為了實現斯大林的“一國社會主義”,迅速工業化成為蘇共的首要目標。為此開始採用個人利益和物質刺激作為經濟發展的槓桿,工業中普遍採用計件工資制,超額完成任務的“斯達哈諾夫工作者”不但得到高工資和獎金,而且有住房、假期和保健方面的優惠,可以有特殊配給並在特殊商店購買。學歷、經驗和年資也受到更多的重視,技術人員和管理幹部的地位也相應提高了,國家建立了嚴格的官僚等級制,如軍隊的軍階制。30年代以後,各個方面的模範已經不再僅僅意味着奉獻,在更大的程度上還意味着各種形式的獎勵。所有這些變化都使得“蘇維埃新人”的特徵超出了單純的階級覺悟和革命精神,這不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現代工業社會在技術和管理上對人的要求,而且在一個平均主義社會中形成了一個特殊的利益集團。這種變化可以稱為共產黨體制下的“新傳統主義”,即用建立在個人利益基礎上的對統治集團的個人依附來維持政權,而不是象官方意識形態所宣傳的那樣用理想主義和階級覺悟。正是這種變化使得托洛茨基把斯大林體制視為對革命的背叛,因為在這個制度下“有人一個月掙一百盧布,有人則是八百甚至一千盧布;有人住在象兵營一樣狹窄的房子裡,穿着磨破了的鞋子;有人則坐着豪華的汽車出入於高級公寓[4]”。 隨着政治上的非斯大林化和整個蘇聯社會的城市化和現代化,在30年代開始的這種社會分化到了50年代下半期和60年代上半期更為顯着,並開始反映在以經濟改革理論為代表的新意識形態上。60年代初經濟學家利普曼發起的關於獨立核算、個人利益和市場機制的討論就是一個例子。持改革意見的人被稱為“60年代的人”,包括知識分子、管理人員和思想開明的黨政幹部。這場討論波及了整個社會主義陣營,東歐多數國家反應比較積極,而在中國和古巴為代表的少數共產黨國家則遭到了抵制,認為是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變修”的標誌。蘇聯社會的這種變化也反映在文學藝術上。還在50年代末,蘇聯青年中就出現了意識和心理意義上的反叛,表現在個人自我意識的覺醒和對“新人”集體性的拒絕。60年代初出現了和傳統的社會主義現實主義文藝相背離的模彷西方先鋒派藝術的作品。詩人葉夫圖申科宣稱“我的職業就是我想無所事事”,這和過去蘇維埃文藝中的“新人”全心全意有目的地塑造自己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值得注意的是,80年代下半期在蘇聯掌握權力的黨內改革派,正是在60年代初的政治和文化氣氛下成長起來的一代。 三、“做毛主席的好戰士”──共產黨中國塑造“新人”的實驗 人的可塑性和可完美性的概念在中國文化中淵遠流長。它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強調自我修養,儒家思想中的仁和孝都是通過自我反思和改造所達到的道德境界;二是強調道德榜樣在轉變人性中的作用,如“君子”──儒家理想中的道德聖人──是全社會、尤其是知識分子和官紳階級的榜樣。培育德行、成為君子的主要方法是從思想入手,研讀先聖、亞聖的着述和其它儒家經典,直到融化在自己思想中,以體現在這些經典中的大道來克服自己內心的小我。儒家思想中也有用強迫的方法來改造人性的因素,例如荀子曾把未經改造的人性比作未經修整的木料,不但要斧鉞,也要用高溫來把它塑成理想的形狀。 在近代史上重塑人性又和民族主義的訴求聯繫在一起。在德國和日本從弱國變為強國的歷程中,中國民族主義知識分子看到富國強兵需要有民族精神的復興和民族特性的改造,因此“人”的問題應該和“國”或“族”的問題相提並論。黑格爾和康德關於理想人格和健康民族之間的聯繫,尼采的“超人”,以及日本明治維新思想家福澤喻吉改造日本民族性的思想,都啟發過中國知識分子。1920年以前,梁啓超的“新民”和陳獨秀的“新青年”不但成為中國知識分子的自我期許(儘管不同的人對“新”有不同的解釋,但在改造人性克服自我這一點上是一致的),而且與國家民族的前途聯繫在一起。此外“新婦女”也成了這一時期“新人”話語的一部分。毛澤東本人早在1917年就認為精神改造是民族復興的首要條件,並把德國的強盛歸功於黑格爾和康德──德意志民族的最高精神──的哲學薰陶。毛在這一時期提出一個“宇宙真理”的模煳概念,並把人分為聖人、賢人和庸眾,前兩者賦有教化和改造後者的責任。毛澤東在湖南組織的“新民學會”就是從思想到行動的一個例子。毛的這種由精英啟蒙和改造大眾,把他們轉變為“新人”的思想並不是孤立的。“新民學會”的成員常常在鄉間步行了解社會,餐風露宿,洗冷水澡等等以培養意志和體魄,這和車爾尼雪夫斯基筆下以承擔歷史使命自居的“新人”如出一輒。李大釗還曾號召中國青年向俄國民粹知識分子學習,“到民眾中去”成了“五四”運動後期青年知識分子活動的一個重要方面。當時除了《新青年》和“新民學會”,還有“少年中國學會”、“少年學會”、“青年學會”和“新人社”等等全國或地方性組織,這些名稱本身就體現了一種培養新人類的願望。 但隨着中國共產主義運動的發展和一部分“五四”知識分子成為政黨領袖,“新人”的概念由內涵寬泛的用改造國民性達到改造民族性,轉變為用黨文化改造人性、建立高度集權絕對服從的組織,為共產黨奪取政權服務。完成這一轉變的是中共40年代的“延安整風”。共產黨革命本身就是對人性的改造,但延安時期是中共第一次在相對安定和封閉的條件下,全黨在精心組織下通過一系列運動和組織措施對黨的成員進行脫胎換骨的改造,這和一般意義上入黨就需要接受黨的教條、服從黨的紀律和對黨效忠的政治和組織要求是不一樣的。 就黨的組織對其成員的控制來說,中共和大多數共產黨的區別就在於,通過“延安整風”中共對個人的思想、心理甚至個性的控制,達到了其它共產黨從未達到過的嚴密程度,這一傳統至今仍是中共維持統治黨地位的一個重要原因。 中共黨的領袖毛澤東和負責組織工作的領導人劉少奇等,都相信環境決定論並由此發展出思想改造這一中共特色的塑造“新人”的手段,由集中強化學習文件、向黨交心和坦白個人歷史、自我解剖和批判、用體力勞動來觸及思想等等組成。這種思想改造的目的是讓個人有獲得“新生”的感覺,並把自己完全等同於黨的工具。 關於思想改造,胡平的《人的馴化、躲避與反叛》(1999)已經作了充分徹底的分析,而“延安整風”作為思想改造的范型,已由高華的《紅太陽是怎樣升起的的》作了透徹的解剖,筆者不作贅述。 中共1949年奪取全國政權後,“塑造新人”成了與建設新社會並行的目標。從蘇聯照搬的社會政治組織,如少先隊和共青團等從“解放區”推展到了全國,蘇聯的“新人”典範和歌頌“新人”的文學作品在中國也非常有影響,如傷殘軍人吳運鐸和他的《把一生獻給黨》就被稱為是中國的“保爾·柯察金”。但隨着毛澤東和蘇聯模式的決裂以及中國在蘇聯“變修”中吸取的教訓,中國式的“新人”在“大躍進”和“文革”之間開始成型。60年代上半期,“共產主義新人”在各條“戰線”湧現出來,其事跡充斥着報刊、電台、電影、舞台和文學讀物,成了這一時期思想文化和意識形態領域中最令人矚目的現象。 大慶油田的王進喜和他的“32111英雄鑽井隊”是工業“戰線”新人的典範。大慶油田在60年代初開發,意圖是中國實現能源自給、擺脫對蘇聯石油的依賴。按照官方的宣傳,王進喜的模範作用首先在於以毛澤東思想為指導,把人的因素放在第一位,破除對“資產階級技術權威”和“外國教科書”的迷信,戰勝被認為是不可克服的自然障礙和技術困難,創造出人間奇蹟。他的個人犧牲精神(例如在井噴事故時跳入水泥攪拌池用身體代替水泥攪拌機)則是“新人”品質在新的技術和物質條件下的發展,他的“鐵人”稱號由此而來。山西昔陽縣大寨公社大寨大隊的黨支部書記陳永貴則是農業“戰線”新人的模範。大寨的自然地理條件十分惡劣,但陳永貴帶領農民戰天鬥地,建造梯田水庫和灌溉渠道,不但解決了糧食問題,而且徹底改造了農民的思想,把農民從個體小農變成人民公社社員,從而解決了被馬克思看成是落後和反動的階級、被列寧認為是每日每時產生資本主義和資產階級的土壤、也被毛澤東稱為是“嚴重的問題”的小農階級問題。 然而,最能在集體意義上體現“新人”的是軍隊。60年代中期提出的“全國學人民解放軍”的口號具有多種意義。用軍事化手段把大眾動員和資源集中推到極端來從事經濟和其它工作,所謂的“會戰”就是軍事化手段之一──大慶和大寨以及幾乎所有經濟和科研成果都是“會戰”的成就。在非軍事部門建立軍隊中的政治工作部,也是軍事化手段的運用。就“新人”的個人典範來說,軍隊在60年代上半期為全國人民提供了難以計數的榜樣:雷鋒、王傑、歐陽海、麥賢得、蔡永祥、門合等等,他們最突出的特徵就是做“毛主席的好戰士”。 從“延安整風”開始,中國式的“新人”除了共產主義“新人”的普遍特徵(如政治忠誠和獻身精神)以外,強調的是“靈魂深處爆發革命”,用掏心挖肺式的自我解剖和苦行僧般的自我拒絕來達到徹底否定“小我”(即個人存在)的目標。在這個意義上,雖然大多數“新人”的典範在思想和知識上對傳統文化並無多少了解,但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如高華指出的,這和儒家的“內省”和“修身”有一致之處,只不過是把這種傳統推到極端。這種塑造“新人”的努力在“文革”期間達到了顛峰,有組織和集體管理的每個人至少在形式和表面上都必須“狠斗私字一閃念”。“文革”期間另一個和塑造新人有密切關係的,就是大量下放幹部和知識青年(當然這並不否認在下放背後的社會經濟和人口問題的考慮)。從環境決定論的角度出發,下放是徹底改變人的生存環境,讓人脫離城市生活、在艱苦環境下改造世界觀的最極端措施。在人類歷史上,城市一方面是文明的象徵,但另一方面也一直被各種宗教和烏托邦思想視為腐敗奢侈淫亂墮落的淵源,所謂“巴比倫”就是用兩河流域最繁榮的城市來象徵人類道德的墮落。但只有在共產黨制度下,這種對城市的批判和拒絕才一度成為體制性的目的。70年代“紅色高棉”更是一奪取政權就把全部城市人口下放,企圖徹底廢除城市(一同被廢除的還有貨幣、家庭、婚姻、財產等等)。“紅色高棉”是在毛主義影響下發展起來的,但他們認為即使是毛也沒有堅持他的革命路線,沒有做到“七、八年再來一次”,因此柬埔寨在革命徹底性上要超過中國。在這個意義上,胡平“比賽革命的革命”是最精闢的概括。 需要指出的是,中國式的用“觸及靈魂”來達到完全的脫胎換骨、和“舊我”告別並非僅此一家。越南共產黨照搬中共的思想改造模式來對付知識分子,達到了同樣的效果。有一個叫TRAN DUC THAO的着名哲學家,曾在法國留學和工作,對現象學的研究達到了很高水平。他在這方面的着作至今仍是西方哲學界重要的參考書。他受革命的感召於40年代末回國,自覺接受思想改造。為了表示對自己沒有參加艱苦鬥爭的慚愧和懲罰,他不用蚊帳睡在叢林裡,故意讓蚊子叮咬,結果染上了瘧疾,而這是很多老游擊隊員都曾經患過的疾病,很多人留下了後遺症。這位哲學家就用這種方式表示自己補上這一課。在50年代的北越,當抗美戰爭還未到來時,越南知識分子和幹部也經歷了和中國類似的思想改造和大規模的下放。和“延安整風”時一樣,大量的知識分子和幹部出於各種原因死於非命。 共產黨的“新人”都有領袖崇拜情結,都從這種崇拜中找到心理歸宿、吸取精神力量。領袖崇拜從根源上說是個人虛弱和個性泯滅的結果,因此個人需要與超越時空的一個絕對存在發生聯繫、從中找到自己生存的意義和力量。中共的“新人”把領袖崇拜發展到了無處不在、無時不在、無所不能的地步,近乎神跡。毛澤東思想在“新人”的思想改造和階級鬥爭中甚至被稱為“照妖鏡”,這就和巫術沒有分別了。 四、“把他們都變成切那樣的人”──古巴塑造“新人”的實踐 與中國一樣,“新人”的概念在古巴可以追述到民族主義歷史中。 古巴民族主義領袖何塞·馬蒂一方面肯定,古巴民族有和其它民族一樣的建立自己獨立國家和發展民族文化的能力,但另一方面他批判了在消極意義上的古巴的民族性,主要是缺乏對本民族的自信(表現在強烈的民族自卑感),由此導致對政治的冷漠、集體意識的缺乏、古巴人之間的彼此不尊重、以及對體力勞動的蔑視、懶惰、酗酒和無所事事等等。馬蒂認為,這些都是由於殖民地統治所造成的。他認為和民族獨立相併列的是重建古巴人的民族性。他指出:“古巴難道只配是一個下等酒館、一個向閒漢提供啤酒的地方?或者它將成為一個獨立而勤勞的拉丁美洲民族?這正是古巴的任務。[5]”他提出了兩個重要概念,一個是“尊嚴”(DIGNIDAD),另一個是“新古巴”(CUBANIDAD,意為理想中的古巴民族性)。因此,馬蒂的民族主義思想具有強烈的道德色彩,培養和建立個人的美德是民族獨立的前提,民族獨立必須以對古巴人的教育相伴隨。美國研究馬蒂的學者科克指出,馬蒂的思想“非常強調道德意識並最終指向‘新人’的形成”[6]。 但在另一方面,馬蒂所渴望的“新古巴人”和卡斯特羅以及切·格瓦拉的“新人”又有本質區別。馬蒂雖然受到一定的社會主義思想影響,但他本質上是堅定的自由主義者,他主張對群眾進行教育,但反對國家對個人實行強制的改造,並視人性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他說:“在改造人性中無論採用什麼方法,都不應該把人性中惡的一面消除掉,不應該處處和它對着幹,而應該在承認它是一個既定的存在的前提下展開工作”。他還說:“人從不中斷對自己需求的考慮並試圖在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既要為後者服務又不想損害前者,甚至在非常禁欲主義的情況下也是如此,這是非常自然和符合人性的。”[7] 因此,另一位研究馬蒂的美國學者認為,“新人”和個人自由應該同被視為馬蒂重建古巴民族性的基礎[8]。 和中共領導人一樣,古巴革命領導人卡斯特羅和切·格瓦拉等都是唯物主義一元論和環境決定論的信徒,在他們看來,人性中不符合他們要求的都是由舊的社會環境所造成的,因此是可以在新的社會環境下被消除的。卡斯特羅說:“從資本主義下過來的人充滿了自私”,“彼此象狼一樣。”[9] 他甚至認為人的進化在資本主義下停止了,而他的革命將重新啟動人類的進化過程。格瓦拉說,“我們都是那個環境的產物”,群眾並不是“單純”的。他們雖然把馬蒂說成是他們革命的先驅,但馬蒂的人性整體論的看法被他們排除在社會工程之外。格瓦拉對人性的理解更是機械的和甚至是非人性的。他說:“ 我相信最簡單的辦法是承認它(指人性)的未完成性。人是一件未完成的產品。[10]”他還說,革命者是“幸福的齒輪”。在他的代表作“古巴的人和社會主義”一文中,他說古巴革命要創造的是“21世紀的人”。 一位古巴革命的研究者認為,對於卡斯特羅和切·格瓦拉來說,被稱為“烏托邦”的並不是改造人的可能性,而是那種認為人性是永恆的和不可改變的想法。古巴領導人關於改造人性的想法對一般幹部有深刻影響。一位古巴教師這樣告訴外國訪客:“我們不能接受那種認為人性的惡是不可避免的觀點。我們相信我們能夠把人性中的善在青年中培養起來,那將是全新的人。這樣的人或許能自發地成長,如同從原始共產主義到封建主義再到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一樣。但為什麼等待呢?我想我們必須創造這樣的人。[11]”在古巴,一個常見的口號就是“我們不能想象一個沒有新人的新社會”。 除了環境決定論以外,古巴領導人對人性的看法也和古巴特殊的革命經歷有關。卡斯特羅和格瓦拉等人是從82個游擊隊員起家鬧革命的,短短3年後就取得了全國政權,這使得他們產生了一種和毛澤東極其類似的強烈的唯意志論觀點:只要有了具有堅定意志的人,就能創造出人間奇蹟。他們對一般意義上共產黨話語系統中的“主觀”因素和“客觀”條件的解釋正好相反:主觀因素能創造客觀條件。因此在古巴革命以後,塑造人性不但是改造人的需要,也是在經濟和社會落後的條件下向共產主義過渡,創造出連蘇聯也望塵莫及的革命奇蹟的唯一保證。與卡斯特羅關係密切的哥倫比亞作家加西亞·馬爾克斯說,卡斯特羅“有一種近乎神秘的信念,人類最偉大的成就就是意識和道德動機而非物質動機的形成,它們能改變世界、推動歷史[12]”。 象中國一樣,古巴在革命初期也以蘇聯為模式,移植了蘇聯的各種組織形式以實現社會政治化(黨、少先隊、共青團、婦聯、工會等),培養革命所需要的人。但隨着古巴領導人日益意識到和蘇聯在物質基礎和社會文明程度上巨大的差別,他們越來越感到古巴必須走和蘇聯不同的道路去實現共產主義。蘇聯60年代的經濟改革同樣使得古巴面臨和中國一樣的問題:是彷照蘇聯的模式,使用物質刺激,還是堅持用共產主義思想教育人民並相信它能創造出物質奇蹟?這個難題反映在1961年到1965年發生的有關道德動力還是物質動力的大爭論上。爭論的背景是古巴自1960年開始的計劃經濟和平均主義造成的生產下降和嚴重的經濟困難(古巴自1961年起很多生活必需品如肉奶蛋米麵等等實行票證制)。爭論的一方是古巴農業和外貿的負責人,他們主張一定程度上採用物質刺激、放鬆國家控制,讓基層經濟管理部門有一定的自主權;另一方是工業和國家銀行負責人切·格瓦拉,他堅持原來的(在古巴剛剛實行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政策,並把蘇聯的經濟改革看成是對“新人”社會工程的腐蝕和瓦解。他曾經說,蘇聯是個“豬圈”,蘇聯工人和美國工人沒有什麼差別,都是為了錢而工作。而他對毛澤東的中國模式非常讚賞,認為中國代表了社會主義的方向。在他所主管的部門裡,他堅持使用精神鼓勵,即使在迫不得己給予物質獎勵的時候也儘量不使用貨幣形式,並避免在公共場合頒發物質獎品。在他的號召下,古巴掀起了義務勞動和勞動競賽,企圖用這種方法解決勞動生產力低下的問題。他說,勞動競賽應該成為工人工余時間考慮的問題。他還希望把戰爭年代的緊張氣氛和犧牲精神在和平年代保持下去,以避免安定有序的生活放鬆“新人”成長的節奏。 為了維護領導層的團結,這場爭論在1965年被卡斯特羅中止,但切·格瓦拉的主張在60年代後半期成了主流。他所倡導的義務勞動被制度化,古巴全國有名目眾多的義務勞動日和義務勞動周,時間最長的是“吉隆灘雙周”(工人和幹部連續兩周每天下班後參加2到3個小時的志願勞動),以紀念粉碎“豬灣入侵”(古巴叫“吉隆灘大捷”)。格瓦拉注意到,在“豬灣事件”期間,由於全國實行緊急狀態,平時的消極怠工和遲到早退都消失了,這就是這個長達兩周的志願義務勞動的來歷。 象中國一樣,古巴的“新人”工程也由典範來引導,“青年島”就是最突出的一個。這個島原名松樹島,革命前是監獄,1965年在一次風災後的善後工作中被整體移交給古巴共青團,從全國抽調了5萬名團員,建設成了一個社會主義古巴的共產主義飛地。這個島上的生活設施全部免費,收入按家庭成員的人頭而不是貢獻,基本不用貨幣,生產完全按照軍事化的方式來組織。在經濟上這個島的目標是建立柑桔和奶牛業,數年內趕超當時世界上柑桔和奶牛業最先進的以色列和荷蘭,為古巴換取外匯並解決肉奶製品的供應(這個目標從來沒有實現,直到今天古巴人的這些基本生活品供應仍然是票證制)。根據古巴官方的宣傳,這個島的工人生產積極性奇高,“上班時從不看表”。象中國的大慶和大寨一樣,古巴全國都派取經團來這個島受教育,少年兒童和大學生常常在這裡一住就是幾個月。這個島還是向世界展示新古巴的櫥窗,卡斯特羅常常把他的外國客人帶到島上,告訴他們哈瓦那是“舊古巴”,而這個島才是“新古巴”。 和青年島類似的集體典範還有很多,例如有一個叫馬亞里的礦區,由8千婦女組成,她們全都是志願工作者,礦區的生產、生活和分配原則和青年島一樣。除了這些社區性的典範,古巴有很多流動性的,例如一個叫“鋼鐵青年”的“縱隊”,由800大學生和300教授(古巴當時的教育改革和毛澤東在中國實行的教育改革類似,大大簡化了課程設置和修學年限,實行教育和生產勞動相結合,很多教授都只有20歲出頭)組成,擔負修築公路和開闢荒地等等最艱巨的任務。工余這些學生和教授常常席地而坐,打開書本繼續學習。 在個人典範方面,古巴的新人除了游擊隊英雄,更多的是忘我的勞動模範。例如在切·格瓦拉的工業部有一個叫阿乃特的模範,創造了連續6個月每天工作9小時、一天都不休息也不領取加班費的記錄。他的這個記錄被換算成1,607小時,讓其它工人去趕超。這種“小時意識”成了古巴“新人”工程的一個特色。例如,1967年2月卡斯特羅前往古巴鋼鐵廠表彰勞模。他舉的事例包括那些“每天至少工作16小時,有4次連續工作24小時”的工人,還有累積了100到200小時的超時工作而不領取報酬的人。最突出的新人典範是格瓦拉,他身兼國家銀行行長和工業部長,國家給他兩份工資,但他只領取工業部長的一份(遠遠低於銀行行長的工資)。他從不濫用特權,嚴禁家屬使用自己的公車,甚至小孩生病時也是如此。只要沒有公務,周末他都參加義務勞動。為了世界革命,他最終辭去了古巴領導人的職位,去非洲和拉美展開游擊戰直到犧牲。格瓦拉的革命清教主義既有一些真誠的追隨者,也給那些無心用新人標準衡量自己的下屬造成了極大的壓力。他們必須參加那些義務勞動,尤其是切·格瓦拉在場的時候。“當心,切來了”,成了他們私下的警告。有一次切·格瓦拉的一個下屬看到他去出席會議時忘了帶手錶,就把自己有金表鏈的手錶解下借給了他。當切·格瓦拉把表還給他的時候,金表鏈不見了,換上了一根皮錶帶和一張收據:“古巴國家銀行感謝你的捐贈”。切·格瓦拉死後,卡斯特羅把他奉為古巴新人至高無上的典範,“讓他們都成為切那樣的人”成了對古巴年青一代的要求。 和毛澤東一樣,卡斯特羅也把官僚機構和舊社會留下的影響看成是培養新人的主要障礙,只不過在古巴黨內沒有和劉少奇、鄧小平同樣級別的“走資派”。自從60年代早期開始,他一直把古巴在勞動生產力上的落後歸因於“官僚機構”的作祟,而把古巴工人和一般幹部勞動積極性的低落歸因於“殖民主義”和“資本主義”殘存的影響。為此在1968年到1970年,卡斯特羅發起了“革命攻勢”,作為向共產主義過渡和培養“新人”的最激進措施。 “革命攻勢”的經濟目標是到1970年實現1千萬噸糖產量(通常年產量是6百萬噸左右),但更重要的是,圍繞這個目標對古巴社會進行革命以來最徹底的清理和重建,為“新人”的產生創造最理想的條件,在這個意義上“革命攻勢”可以看成中國的“大躍進”和“文革”的結合。1968年3月,他宣布黨內揪出一個企圖復辟資本主義的小集團,以一個親蘇的中央委員為首(此人叫愛斯卡蘭特,古巴革命前就是古巴共產黨領導人,但奉行議會道路,拒絕武裝鬥爭。卡斯特羅的革命勝利後他改變態度,幫助卡斯特羅的“7.26”運動和共產黨國家發展關係,後來卡斯特羅的“7.26”運動和古巴共產黨聯合組成新的古共,他被“結合”進中央委員會,但一直對卡斯特羅的激進路線不滿)。以粉碎這個“走資派”集團為開端,“革命攻勢”轟轟烈烈地掀了起來。接下來,為了清掃妨礙“新人”成長的社會環境,卡斯特羅親自發起了掃除街頭小販的鬥爭,一晝夜之間古巴全國的攤販被廢除和沒收,小業主們被集中送進勞動營。為了迎接將要到來的甘蔗收穫季節,古巴全國城鄉實行軍事化:全國各地各單位按軍事編制組織起來,軍隊派遣自己的幹部和各級黨政領導人組成前線指揮部(設在甘蔗田或建築工地上)和後勤部(設在原來的辦公地點),勞動紀律全部按軍法從事;一切和甘蔗生產無關的業務全部停止,學校關門,學生組織起來給“前線”送糧食和飲水;婦女在“後方”接管男勞動力留下的工作,或在街頭巡邏,一旦發現遊手好閒者立刻送進勞動營;在收穫季節里,各地每天用戰鬥警報作為上工號令,很多地方為了創造出真實的戰爭氣氛,常常故意短時期切斷電源,讓工人在非常狀態下工作。這樣的模式可以說完全實現了格瓦拉的心願。 然而,“革命攻勢”仍然以失敗告終。1970年初夏,卡斯特羅坦陳,甘蔗的產量沒有達到目標,“革命攻勢”失敗了。從那以後,古巴當局在政治和社會政策上逐步放棄了激進過渡的措施,蘇聯的一套在一定程度上逐步被採用。雖然“新人”的口號從未被放棄,但象60年代中後期那樣的大規模運動沒再出現。 五、共產主義“新人”在世界各國的反響 在20世紀的世界歷史進程中,蘇聯、中國和古巴等共產黨國家塑造“新人”的理論和實踐上有特殊的影響。 上個世紀20到30年代,出於對西方社會的失望,很多西方知識分子轉向共產黨國家尋找替代,他們認為,共產黨國家的“新人”把精神和道德放在物質和貪慾之上,讓個人服從於集體,為了一個更超越的目標而生活,這與西方社會個人所遵循的價值完全不一樣。英國的費邊社會主義者悉尼·韋伯和比阿特利斯·韋伯夫婦30年代中期訪問蘇聯時曾經對“蘇維埃人”印象深刻,在他們的《蘇維埃共產主義:一個新文明》一書中留下了很多觀察和評論。他們的書中有一章的題目就叫“重塑人”(The Remaking of Man)。他們對莫斯科體育俱樂部牆上的標語“我們不但按照經濟原則重塑人類社會,我們也按照科學原則重塑人類”感到十分振奮。蘇聯是一個無神論的國家,那麼如果沒有宗教的天國和來世概念,“新人”的道德原則以什麼為基礎呢?韋伯夫婦提出了他們不無道理的答案:共產黨用普遍的個人負債意識取代了宗教概念,在蘇聯每一個人生下來就欠了黨、政府和社會的債,他的一生就是用貢獻來還債,這就為個人的倫理道德提供了基礎。韋伯夫婦也對蘇聯把生產勞動和教育相結合的教育制度深感興趣。他們認為,在西方實際上有很多教育界人士提出這樣的設想,但只有在蘇聯才成為了現實。 美國記者艾拉·文特(Ella Winter)在30年代訪問蘇聯後出版了《紅色的美德》一書,其中也有一章題目就叫“設計新人”,另外還有一章題為“五百萬分之一”(意為5百萬蘇維埃新人中的一個),介紹了一個叫謝爾蓋·達維多維奇的“蘇維埃人”。這個蘇維埃新人只有22歲,但已經在集體化和反對富農的鬥爭中經受了考驗。他沒有任何個人財物,衣着簡單,生活樸素,睡得很少,有時根本不睡,特別是為委員會準備工作報告時。他隨時隨地都注意政治新聞,常常在雪地里走幾個小時去傳達最新的政府公告。他一瞥之下就能分辨出來者是不是“我們”的人。文特說,對於這個“蘇維埃新人”來說,那些困擾着西方青年生活的主要問題早就都解決了,或者根本就不存在。 在50年代和60年代,當西方社會面臨着新的心理和文化危機時,很多知識分子又轉向了中國和古巴。美國科學家阿瑟·格萊斯頓說,對中國的訪問喚醒了他青年時期的理想主義,改變了在充滿競爭的西方社會形成的對人性的看法。英國社會科學家皮特·瓦斯萊說:“中國試圖在日常生活中改變人類的價值和個人關係,對工業和城市條件下被認為是再自然不過的一些行為模式提出挑戰。[13]”英國坎特伯雷大教長休立特·約翰森是基督教世界中盡人皆知的共產黨國家的辯護士,從30年代到50年代,他訪問了蘇聯和中國,出版過書籍和文章向西方介紹他的觀感。他於50年代初訪問了中國,於1953年出版了《中國:新的創造性時代》。他在中國發現了20年前在蘇聯發現的東西:人間天國。他說:“中國正在上演一出宗教性的戲劇,它對貪婪的憎惡和基督教完全一致”,中國“正在把人從物質占有的本能中解放出來,為建立在更高基礎上的新社會鋪平道路”。“中國共產主義已經把冰冷的技術變成人與人之間溫暖交流的渠道。當一個人走進他的實驗室、他的田野、他的工廠的時候,他心中有一種對於社會和生活的全新的概念。他和他的工作夥伴成了正在蓬勃發展的新生活的一部分。他們的小我消失了。我們夢想了多少年的真正基督教的因素在中國實現了。”[14] 美國着名的中國學者費正清1972年訪問中國後,在美國的《外交事務》上發表文章,高度評價中共在改造人的道德和精神面貌方面取得的成就。他說,中共在中國進行的是一場“影響深遠的道德十字軍遠征”,把人性引導到“自我犧牲和為別人服務的方向”。他說,統治中國的不是法律,而是道德典範,這可以為美國社會提供榜樣。另一個訪問過中國的美國的中國問題專家說,中國已經成功地把兩性關係的基礎從異性相吸變為建立在革命關係上的兩情相悅,挑選對象的條件是革命覺悟,婦女們也已經不再使用口紅和化裝品[15]。 60年代西方知識分子還頻繁地訪問古巴,在那裡找到了未來人類的希望。與蘇聯或中國式的“新人”相比,古巴有一個更具有魅力的“新人”典範:切·格瓦拉。在西方世界,尤其是知識文化界和青年學生中間,格瓦拉不但是對西方物質主義個人至上的否定,是人類崇高信念和精神超越的象徵,也是對蘇聯官僚制度和異化了的社會主義的批判。一個在60年代訪問過中國和古巴的法國馬克思主義者這樣分析格瓦拉的魅力:“對他來說只有一件事是真正重要的:創造新人,個人和共同體的完美結合從而反映出人的真正性質。......在他看來革命鬥爭是升華人和解放人的手段,它使得人在通向完美的階梯上不斷攀登,直到完美。[16]”這些被“腐敗”的西方所“異化”的知識分子終於等到了一個第三世界的英雄:他以堂·吉柯德的精神與人的物質欲望和生存本能戰鬥,以十字軍的氣概遠征,以藝術家的熱忱塑造人,而且他又是那麼年青、那麼英俊,最後象耶穌被釘上十字架那樣獻身,這讓他們太激動了。法國哲學家薩特說,格瓦拉是這個世界“最完整的人”。在他訪問古巴時,卡斯特羅和格瓦拉曾多次與他徹夜長談。他也參加了從下午延續到深夜的數十萬人的集會,聆聽卡斯特羅長達8個小時的講話。對此,薩特驚嘆於革命甚至把人的生理習慣和需要也完全改變了。古巴革命者征服了睡眠,征服了休憩,也就是克服了自我。 美國有一個“我們必勝縱隊”,從1968年開始組織知識分子和學生前往古巴幫助收割甘蔗,在此過程中接受思想改造。“我們必勝”是古巴當時最流行的一句口號,“縱隊”是古巴勞動管理軍事化的形式。在與這個“縱隊”的成員談話時,卡斯特羅提出了他的人類進化論:“人有能力做偉大的事情。但人的進化在歷史或前歷史(在卡斯特羅的語言裡,“前歷史”指古巴革命之前的人類歷史,就與中共的語言裡1921年中共成立是“開天闢地”同樣的意思)的某個時刻停止了。至今為止我們所了解的人類是前歷史的,是野蠻的。”“我們必勝縱隊”的成員於是得出結論:“在他的領導下古巴正在創造出菲德爾的一代”,“我們正在進入一個真正人類的歷史時期──新人的時期。”[17] 共產黨國家塑造“新人”的實踐也對第三世界國家產生了影響。第三世界國家在獨立後普遍面臨如何在較短時間內和缺乏物質和技術的條件下建立和發展現代經濟基礎的難題,也面臨用什麼樣的意識形態或者道德哲學來凝聚民族,號召個人為社會奉獻的問題。在這兩個意義上,共產黨國家塑造人性的實踐都曾經在第三世界的知識分子和領導人中產生過影響。印度的民族主義領導人尼赫魯還在20、30年代就對蘇聯的建設、尤其是如何讓中亞地區的民族參與到國家建設中來非常讚賞,把這看成是具有世界歷史意義的社會實驗,因為在他看來,這些地區處於和印度大多數地區類似的發展水平。他在獄中給女兒英迪拉寫了很多信,作為給她的世界歷史教材,其中蘇聯是作為一個新文明來介紹的。50年代尼赫魯當政時,印度的國有化和社會化政策差不多是世界上僅次於共產黨國家的。 一個比較有代表性的例子是坦桑尼亞民族主義領導人尼雷爾對毛澤東的中國的欽羨。尼雷爾苦於非洲新獨立國家的落後,曾經說:“我們的工具還是穆罕默德(伊斯蘭教創始人)時代的。我們住的房子是摩西(《舊約》中猶太人的先知)時代的。......當美國和俄國把人送上月球的時候,我們非洲人還在跳舞。[18]”尼雷爾在轉向中國之前就從坦桑尼亞在西方國家和蘇聯東歐留學的學生中觀察到了不同的態度。在一次為提高物質待遇而舉行的罷課中,他看到參加罷課的學生都是在西方國家留學的或是在獨立前的殖民地下受的教育,而唯一沒有參加罷課的是兩個在蘇聯和東德留過學的。對物質待遇的這種不同的態度使得尼雷爾得出結論:“西方太個人主義了。所有教科書都強調權利、權利、權利,沒有責任。......責任常常被定義為服從法律......”;相反,“在東方(指社會主義國家)有一個對這種傾向的反動,就向鐘擺一樣指向另一極。為了取得平衡,你必須在兩極之間擺動。......東方國家具有非洲需要的東西:對責任的強調。[19]” 尼雷爾在60年代兩次訪問過中國,留下了深刻印象。他在告別宴會上說:“你們的人民和政府有效和愉快地用覺悟和刻苦的節儉來從事工作,這對我和我的人民是一個很好的教育。我相信我們能應用同樣的方法。”當他問中共外交部長陳毅,他的部里有多少轎車時,陳毅說只有10輛。這個明顯不符合事實的回答卻使得尼雷爾十分震動。回國後他在議會裡發起了討論,用“中國的10輛汽車”作標準,要取消坦桑尼亞政府機構里多餘的“奔馳”汽車。對比中國民眾簡單樸素的衣着,他甚至覺得坦桑尼亞傳統的鮮艷服裝都是奢侈。使他印象更深刻的是中國援助坦贊鐵路和其它工程項目的技術和勞工,對比坦桑尼亞工人的懶散和效率低下,他說:“紀律嚴格的工作是絕對必需的。在這個方面,我們的中國技術人員已經為我們樹立了榜樣”。 結論 時至今日,毫無疑問共產黨國家塑造“新人”的實踐都失敗了。由於這個工程的基地是在摧毀舊道德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因此它的失敗留下的是雙重意義上的道德廢墟,使得虛無主義、犬儒主義和政治冷漠大行其道。在一個有深厚宗教傳統的國家,恢復宗教傳統可以填補這種道德衰落帶來的倫理空白;但在一個缺乏這種傳統的社會,道德的復興和人性的回歸就要困難得多。 英國哲學家伯林曾經對20世紀改造人的社會工程說過這樣一段話:“我可以把自己想象成一個充滿靈感的藝術家,他企圖把人熔注進根據他的獨一無二的眼光所設計出的模式,就象畫家攙和顏料或者作曲家組合音響:人成為一種我可以把自己的創造性意志加諸其上的原材料。即使人在此過程中受難甚至死去,他們也被升華到了一個如果沒有我對他們生活的強制──創造性的強制──他們將永遠不可能達到的高度。[20]”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回顧“新人”工程,人們首先要問的並不是它在現實中的可行性,而是這種以提升人的道德水平自命的社會工程本身的道義合理性。 南開大學政治學系研究生 一、農民集體上訪及其組織過程中的“選擇性激勵” 二、農民集體上訪中“選擇性激勵”的產生和特點 三、農民集體上訪參與者當中的利益博弈
1998年以來,中國農民的維權活動進入了“有組織抗爭”階段,農民集體上訪的規模和組織化水平明顯提高。本文主要分析農民集體上訪中組織者和代表人物與其他追隨者的相互關係。集體上訪遭到打擊時,面臨壓力的主要是組織者而不是追隨者,所以農民在集體上訪的組織過程中,如何有效地運用奧爾森所說的“選擇性激勵”來鼓勵上訪代表,抑制其他人的“搭便車”行為,是農民維權活動成敗的關鍵性因素。本文通過對若干案例的分析,討論這種中國農村集體上訪活動中現實存在的“選擇性激勵”機制的形成和特點,以及集體上訪參與者之間的利益博弈。 一、農民集體上訪及其組織過程中的“選擇性激勵” “上訪”屬於“信訪”的一種。官式的說法是:“信訪,就是公民通過書信、電話或訪問等形式,向黨政機關及其負責人,以及人民團體、新聞媒介反映情況,提出批評、建議、意見、要求和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控告、檢舉”[1]。從這一定義中可看出,信訪可以說是一種非法治的申訴和救濟方式,是上訪者直接找他可以信任的上級政府申冤訴苦的行為。由於信訪部門不過是國家機關內設立的一個接待部門,本身不是行政機關,更不是司法機關,它自己不能直接依法監督行政或司法部門,而只能將民眾的來信轉給所涉地區的政府部門[2],因此信訪接待部門不但不能保證民眾上訪中反映的問題得到解決,甚至可能因轉信給地方政府而導致上訪者遭到壓制和打擊報復。儘管如此,許多人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還是不斷地上訪,期盼上級政府過問自己的苦情或直接批示以解決問題。多數上訪是個人上訪,但90年代以來集體上訪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本文分析的是農民的集體上訪行為。 借鑑李連江、于建嶸等人的觀點,1998年以前,農民的維權活動可被稱為“依法抗爭”,那時農民主要是採取上訪形式,以訴求上級政府的權威來對抗基層幹部的“枉法”行為,希望藉助法律和中央政府的政策來維護其政治權利和經濟利益不受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員的損害。1998年以後,農民的維權活動進入了“以法抗爭”或稱“有組織抗爭”階段[3]。“農民有組織抗爭,是以具有一定政治信仰的農民利益代言人為領導核心,通過各種方式建立了相對穩定的非正式社會動員和信息交流網絡,以中央或上級政策為依據,以縣鄉兩級政府制定的土政策為抗爭對象,以直接動員農民抵制為手段,以宣示和確立農民合法權益或公民權利為目標的一種政治性抗爭。[4]”“有組織抗爭”反映了農民集體上訪的規模和組織化水平已經提高。 農民們很清楚:“你以個人身份出面,再狠,狠得過政府?你以組織出面,雖然只是個村民小組,但上面也得當回事。再說,他鄉政府巴不得你來亂的,好抓住你的把柄。[5]”所以,在集體上訪中如何把握“踩線不越線”的尺度,既獲得“政治正當性”,不被抓住把柄,又通過集會、靜坐示威等“邊緣政治行為”擴大影響、施加壓力、得到實際利益,這個分寸很不容易把握。 在集體上訪中,儘管上訪行為本身是對政府信任的表現,但這種信任卻首先通過對上訪代表或上訪組織的信任來表達的。而政府則往往認為,上訪代表和上訪組織與自己“爭奪群眾基礎”、“挑戰政府權威”,許多官員們甚至把集體上訪視為被“少數別有用心的人”操縱和利用的“反黨反社會主義活動”。各級政府對集體上訪活動保持高度警惕,隨時準備採取壓制乃至打擊措施。[6] 例如,湖南省H縣曾經以“整頓社會治安”等名義,對“‘減負’上訪代表”採取“集體辦學習班”、“掛牌亮相”、“罰款”、“抄家”、“關押”等措施加以打擊。[7] 上訪代表鄧夫賓的妻子說:“他領導農民減負上訪全是靠家裡的收入,有時還將我養的豬賣掉給他作路費,在經濟上沒有給家裡帶來一點好處。[8]” 在這種情況下,農民集體上訪的組織者和代表人物的產生,以及他們與其他追隨者的關係,就特別值得研究。因為,一旦集體上訪受到打擊,其組織者以及上訪時代表農民出面的人物必然得承擔很大的政治風險。在這樣的壓力下,許多人可能寧願選擇當“追隨者”,若集體上訪成功,他們可以“搭便車”,若集體上訪失敗,則遭到打擊的主要是代表人物(他們往往既是組織者也是上訪代表),而不是追隨者。由此可見,上訪代表與普通村民之間、甚至上訪代表彼此之間,始終存在着利益分歧,在集體上訪的組織過程中,如果農民們不懂得採用機制化的“選擇性激勵”對上訪代表進行實質性保護,而僅僅是對上訪代表表示道義上的支持,則上訪代表的積極性必將嚴重受挫。他們如果放棄上訪,或被“招安”,集體上訪就必然失敗。 奧爾森(Mancur Olson)的《集體行動的邏輯》一書對研究此類問題具有參考意義。他指出:“能有效地代表大量個人的組織的出現需要應用‘獨立的和選擇性的激勵’來抑制搭便車行為。[9]”個人是否自願加入利益群體集團,不僅取決於這些組織提供給所有成員的集體利益,也取決於它們是否以多種利益形式對參加者予以個人化激勵,以及以繳納費用、罰款和其他個人化制裁形式所實施的懲罰。[10] 因為儘管成員們對獲得集團利益有共同興趣,卻都希望別人承擔成本;而且不管他自己是否分擔了成本,一般總能得到集團提供的利益。[11] 所以,“對一個完全依賴於其成員的自願參與和捐款的利益集團來說,這個組織剛開始會有大量的個人參加;並且在最初的幾次集會上會有大量的捐款。隨後,參加者和捐款數量會不斷減少,直至該組織萎縮為只有獻身於‘事業’的活動家組成的‘硬核’,或者完全失敗。字號(3){[12]”除物質上的獎勵和制裁外,“社會制裁和社會獎勵也是‘選擇性激勵’。不服從的人受到排斥,合作的個人被邀請參加特權小集團。[13]”社會地位和社會承認可視為對個人的社會獎勵,社會制裁則可以表現為社會壓力(特別是輿論壓力)、人際關繫緊張、聲望下降等。 二、農民集體上訪中“選擇性激勵”的產生和特點 長期以來,中國的民眾養成了一種“順民”的“依賴心理”,總是期待高層或上級領導出面解決自己的問題,或者是有人能站出來替自己伸冤。當集體上訪成為農民群體的一種共同要求時,在上訪代表和普通村民之間就出現了利益博弈。如果村民們只是一味要求上訪代表做“無私奉獻”,集體上訪必然難以為繼。因為上訪代表的“英雄主義”熱情無法長期維持,而且他為了代表村民上訪,可能飽受打擊、負債纍纍,甚至連生存都會成問題。所以在當前中國農民集體上訪的組織過程中,“選擇性激勵”不可或缺。而組織集體上訪活動時“選擇性激勵”的產生也標誌着農民的組織化水平的提升。正如奧爾森所言,一個完全依賴於其成員自願參與和捐款的組織是沒有前途的。農民的集體上訪如果長期處於臨時性的低組織化水平,特別是缺乏有效的“選擇性激勵”,這樣的上訪難以取得預期成效。 筆者挑了4個案例來分析農民集體上訪中“選擇性激勵”的產生和特點。 案例一:應星在《大河移民上訪的故事》一書[14]中提供的關於四川省平縣大河電站沖刷區農民上訪的材料。大河電站建成於1978年,歸地區行署管轄。電站建成後,沖刷和淹沒的土地涉及四個鄉鎮,引起農民持續的聯合上訪,要求補償。1982年以後上訪逐漸升級,組織化水平越來越高。 案例二:于建嶸在“農民有組織抗爭及其政治風險”一文[15]中提供的關於湖南省H縣農民上訪的材料。自1992年起,H縣20多個鄉鎮的一些農民因負擔過重和幹部作風等問題多次上訪縣、市、省和中央,並逐漸形成了一支500多人的“減負”上訪骨幹隊伍,其中被稱為“‘減負’上訪代表”的核心人員有80多人。這些“農民利益代言人”依據中央和省政府的有關政策,組織並帶領農民抵制縣、鄉兩級政府制定的不符合中央政策和國家法律的“土政策”。 案例三:郭正林在“當代中國農民的集體維權行動”一文[16]中提供的關於湖南省李家灣農民上訪的材料。1987年李家灣的部分土地被徵用,鄉政府與村里簽訂了土地款入股合同,將5.6萬元土地徵購款轉移到了鄉政府。鄉政府用從各村籌集的資金建了一棟商業大樓。1991年鄉政府變賣大樓,得款300萬。按合同規定,李家灣村應分得本利10萬元,但鄉政府拒絕履行合同。於是村民開始集體上訪。 案例四:阿古智子在“從‘上訪’的‘曖昧性’看中國農村社會的權力、利益和秩序”一文[17]中提供的關於內蒙古赤石村農民上訪的材料。該村農民不滿的焦點是非法採伐公有林、村幹部挪用公款、稅費徵收不合理、農業承包中的欺詐行為、救濟糧發放不公等。 從以上案例來看,農民們採用的“選擇性激勵”有以下幾種形式。 1. 分攤上訪費用、均分上訪收益 農民的集體上訪肯定需要經費,這主要來自參與者個人自費、自發集資、捐款、村組集體的“小金庫”等等(郭正林,第126頁)。在案例一中,上訪經費“一個來源是上5組的群眾集資,另一個是電石廠(為上訪移民接管)的剩餘資金或物資折價款”(應星,第207頁)。通過長期有組織的集體上訪,移民們終於從政府的數次補償中獲得了幾十萬元。在案例三中,李家灣村民“大家一致同意每個村民分攤25元錢,並在上訪信上一連按下100多個手印”,約定討回被鄉政府占用的10萬多元徵地款後,每家分1,400元(郭正林,第116至118頁)。 2. 獎勵上訪代表 主要的物質獎勵形式是經濟上的補償。如在案例一中,“上訪代表的旅差費實報實銷;上訪代表一切誤工補貼,暫按每天2元補助;召開代表會議,代表每天按1.2元補助;因上訪造成的經濟損失一概予以賠償”(應星,第206頁)。有時這種補償會以幫忙、代工等形式出現。如在案例二中,“在減負上訪代表洪阿斌服刑期間,他的妻女得到了四鄉八鄰的關照。……一次下着大雨,一位與他們家沒有任何親戚關係的農民從十幾公里外的地方趕來幫助他家修理房頂”(于建嶸,第3頁)。 對上訪代表的另一種激勵是社會獎勵,即當地農民對上訪代表的尊重和保護。如在案例一中,移民上訪中流傳着一句話:“帶頭打官司[18]的要整死,廣大的災民要餓死”。也就是說,帶頭“打官司”的若挨了整,群眾的口糧就得不到保證;保護上訪“帶頭人”不受政府的傷害,也就是移民們為自己的實際利益而戰(應星,第409頁)。又如,在案例二中,“減負上訪代表受到了農民普遍尊重。對這一點,‘減負上訪代表’有切身感受。他們都非常肯定地認為,由於參加了減負活動,自己到農民家裡受到了歡迎,政治地位有了明顯的提高……特別是當這些‘減負上訪代表’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打擊時,就有許多農民自發地出來保護和幫助他們……事實上,有多起農村群體性事件正是為了保護和營救這些農民利益代言人而發生的”(于建嶸,第2頁)。 3. 對不合作者的懲罰 懲罰措施主要有罰款、群體排斥、輿論壓力等。在案例一中,1990年3月,移民們集體決定到大河電站“鬧飯吃”。“是大河電站占用了我們的土地,我們就找電站要飯去,督促上面來解決……按照每大姓出兩人的標準選出10名代表……向電站要的錢到手之後,每個代表分160元……全鎮村民,凡不去電站吃飯的,每人每天扣5元,不給糧食”(應星,第277頁)。“去了不准中途退出……在事情沒有解決之前,工作組發放的糧食補貼款不能領,誰領了誰就是叛徒。[19]”如果誰敢出面說“帶頭人”的不是或膽敢為工作組說句話,就要遭到與工作組同樣的下場(應星,第410頁)。 三、農民集體上訪參與者當中的利益博弈 農民的集體上訪無疑都是為了維護自身權益,而不是出於利他動機。即便有某些上訪代表具有所謂不怕犧牲、不計得失的“英雄主義情結”,但這種情緒的出現本身也社會承認有關,因為在村民中出頭上訪本身就是獲取政治資本和社會資源的一種途徑,上訪代表的社會聲望會得到提高,視野會變得開闊,能力則得到鍛煉。正因為在集體上訪的組織過程中,每個參與者都有自己的“算盤”,都想把自己的利益要求納入集體目標,所以上訪組織者之間、上訪組織者與普通村民之間,儘管在大方向上大家可能一致,但在具體目標、鬥爭策略、利益分配等問題上並非鐵板一塊,參與者之間的利益博弈始終存在,分裂、背叛時有發生。 以案例一的情形為例,大河移民的利益代言人在上訪中就逐漸分化成3股力量。其一以村民組長們為代表,他們所關心的主要是如何為民眾爭取最大的經濟補償,但不同村民組之間在補償的分配上又存在着矛盾。其二是上訪代表,他們是在外面拋頭露面與區、鄉政府對着幹的人,是區、鄉政府處心積慮地打擊報復的對象。因此,他們所關心的主要是如何將貪官拉下馬,以保證自身的安全。他們既反對移民們匆忙分掉補償款,更反對村民組聯辦企業電石廠立即開始生產,因為這就意味着對舊帳的默認,可能導致告區、鄉貪汙的官司被撤銷。其三是區、鄉政府正式任命的電石廠負責人,他們是集體上訪鬥爭果實的合法接收者。區、鄉政府打擊報復的矛頭一般不會指向他們,而電石廠一旦運轉起來,利潤則由他們掌握。告倒了區、鄉政府,與電石廠負責人沒有直接利害關係;但電石廠若不生產,他們就只能守着一堆破銅爛鐵。因此,他們所關心的主要是如何尋求經濟發展和安置勞力,同時鞏固自己的地位。(應星,第145至146頁、第401頁) 這3部分組織者都代表着民眾的一部分利益,同時又有從自己的利益出發的考慮。在這樣的背景下,不僅民眾的這部分利益與那部分利益可能發生衝突,他們的利益與其利益代言人的利益之間也可能發生衝突,而民眾利益代言人之間更可能發生利益衝突。 地方政府往往對上訪代表採取又打又拉的手法,這些做法會導致上訪代表與村民之間的磨擦乃至對立。一種可能的情況是,上訪代表在壓力和誘惑下倒向政府。在案例四中,上訪代表被公安局以“煽動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等罪名逮捕。地方政府的幹部勸誘上訪代表說:“如果你們停止上訪,我們可以給你們補償金”。在政府的利誘下,原來很活躍的上訪代表(曾因此而被村民選為新的村委會主任)對上訪中要求解決的問題不熱心了,“儼然成了政府那邊的人了”(阿古智子,252至263頁)。 而在案例一中,馴鹿鄉上訪代表謝明全則是被政府收買後又遭到政府的“秋後算帳”。他本來是被民眾推舉出來的上訪代表,上訪前在馴鹿鄉市場管理辦公室當臨時工,那是個有些油水的位置。他一開始參與上訪的組織活動,鄉政府就將他辭退了。但當他組織農民聯合進京上訪後,鄉政府又對他許諾,只要他停止上訪,就讓他復職。於是謝明全答應了。他這個主要的上訪代表被“招安”了,馴鹿鄉的上訪勢頭就被遏制住了。但等上訪的風頭稍一平息,謝明全很快又被鄉政府停職。當他想重新組織上訪時,面臨的已是樹倒猢猻散的局面了。(應星,第199至200頁) 另一種可能的情況是,村民們在政府的壓力下為了保全自己,出賣上訪代表。例如,湖北省咸寧市通山縣大路鄉塘下村的農民們請余蘭芳出頭,為“村小學教學樓建成豆腐渣”、“村財務十幾年不公開”和“稅費改革違背上級政策”等問題,上訪8個多月,余蘭芳自費近3萬元,跑了2萬多公里,找了十幾個部門,受盡白眼和屈辱,沒想到不僅問題解決不了,反倒被判勞教一年半。湖北省通山縣公安局使用了逼供手段,要村民們證明余蘭芳有罪。有村民事後承認:“總共把我關了38個小時,幾班人輪流審問,不讓睡覺,飯也不讓吃飽……我從內心感到害怕了,就按照他們的意思違心地寫了材料……他們說不簽就把你關到牢裡去……大路鄉派出所方揚禮所長握住我的手在每張紙上按了手印……半夜裡,我冷得打顫,用報紙裹在身上取暖,後來寫了保證書才被放出來。[20]”在政府的威逼下,余蘭芳就這樣被村民們出賣了。 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21]和國家賠償等司法救濟制度不能有效保護農民利益的情況下,農民們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只有選擇集體上訪。但如果他們在集體上訪中不能有效地組織起來,造成聲勢,獲得“合法性”或“政治正當性”,就很難與政府長久對抗。因此,注意利用“選擇性激勵”,尤其是要給予上訪代表物質獎勵和實質性保護[22],這是集體上訪得以持續並取得成效的重要前提。“選擇性激勵”的使用關繫到以集體上訪為主要手段的農民集體維權行動的前途,應當引起維權行動者的充分重視。 中國藝術研究院研究員 一、見不得陽光的死刑冤案 二、“黑案”是怎樣在邢臺市執法機關里“煉”出來的? 三、“打黑”名義下的“黑打” 在當下中國社會裡,一些掌握着專政權力的黨政官員和司法幹員利用手中的公共權力,執法犯法,此類案例屢見不鮮。本文所敘述的發生在河北省邢臺市的特大涉黑冤案是眾多冤案中較為典型的一例。通過對這一案例的分析,可以啟發我們思考,為什麼司法機關的幹部竟敢如此猖狂地借辦案敲詐索賄,索賄不成就草菅人命?當執法權力被這樣的官員濫用時,司法機關的行為就越來越象黑社會,“打黑”便會墮變為“黑打”。 一、見不得陽光的死刑冤案 2002年11月27日,中共邢臺市委機關報《邢臺日報》於第1版顯着位置刊登一則標題為“三名涉黑案犯被執行死刑”的新聞:“本報訊,劉建鵬報導:11月26日,我市涉黑案件的主要案犯張安民、和海朋(鵬)、程占房在邢臺被執行死刑。張安民等3人是劉現軍涉黑案的主要案犯。1996年至2001年間,他們在劉現軍的組織領導下,聚集一起,交叉結夥,大肆進行搶劫等犯罪,共作案20餘起,涉案總金額9.5萬餘元,嚴重威脅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涉案的20名罪犯全部處刑懲治,有4人被判處了死緩,張安民、和海朋(鵬)、程占房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張安民等人不服,上訴至省高級人民法院,經省院審理後,維持了原判並核准了張安民、和海朋(鵬)、程占房等3人的死刑。” 這是一條在中共黨報中最為常見的半真半假的歪曲新聞。整個“劉現軍涉黑案”事實上是邢臺市政法委主持操作下、通過嚴刑逼供捏造羅織出來的一樁“莫須有”的冤案。筆者在維權人士劉正有的協助下,接觸了部分冤案受害者的親屬,取得了一系列材料,發現這個案件是司法幹員執法犯法的一個典型案例。 此案“主犯”之一和海鵬,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家住邢臺市橋東區馮家莊村,1996年參軍入伍,在大慶81413部隊(陸軍第23集團軍)服役。1998年9月參加嫩江、松花江流域的抗洪搶險並立功受獎,當年從部隊復員後,由於無錢給民政部門送禮行賄而一直待業。待業期間經姐夫介紹認識劉現軍,曾一度以每天10元的報酬在劉現軍經營的停車廠里幫助看門,從而捲入劉現軍從事的一些犯罪活動。2001年6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南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然後以“搶劫罪”被判處死刑。 由邢臺市中院審理並經河北省高院核準的和海鵬的“搶劫事實”如下: 其一,“2001年1月13日(農曆臘月十九日)下午2時許,被告人和海鵬、鄭瑞風、侯永傑、王雅光、張富勇預謀後,在邢臺市色織廠門口搭乘石家莊至邯鄲的長途中巴客車,當車行至邢臺市七里河附近時,五被告人持刀搶劫乘客現金3,000餘元,手機1部,價值1,060元,金耳環一對,價值700元。金耳環已追回發還被害人。” 其二,“2001年2月27日晚,被告人和海鵬、鄭瑞風、米輝、王雅光、侯永傑、許磊竄至邢臺市大通街東口附近,搶劫路過此處的曲周縣王文榮皮衣1件,價值300元,將皮衣給了被告人米輝。皮衣已追回發還被害人;之後,六被告人又竄至八一路地道橋東口,無故毆打路過此處的山東德州的劉華勝,搶走劉手機1部,價值1,200元。被告人和海鵬將手機以300元賣給了程占房。” 其三,“2001年5月19日下午3時許,被告人和海鵬、米輝、常偉偉夥同楊小剛(在逃)竄至邢臺市邢東市場三點飯店,無故毆打來此送貨的河南人甘運澤、呂保勤,搶走甘運澤現金7000元、呂保勤現金900元。四人將贓款分掉揮霍。” 邢臺市中院審判長侯春平於2003年7月29日以“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方式作出“(2002)邢初字第78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和海鵬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終身,並處沒收財產2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萬元。” 按照以上案卷中所列的“搶劫罪”量刑,和海鵬無論如何也罪不致死。至於和海鵬“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罪,據上文提及的《邢臺日報》的報導,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是劉現軍。司法機關把所謂“劉現軍涉黑案”的首要案犯劉現軍以“有重大立功”為由判為死緩,卻把受劉現軍指揮的“張安民、和海朋(鵬)、程占房”執行死刑,就十分可疑了。更何況河北省高級法院於2002年9月24日在“(2002)冀刑一終字第557號”《刑事裁定書》中寫道:“撤銷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邢刑初字第78號刑事判決中對劉現軍的定罪量刑部分,發回邢臺市中圾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因為“劉現軍重大立功的事實有的尚不清楚”。 或許正是因為辦案過程中黑幕重重,所以司法當局對張安民、和海鵬、程占房3人實行了秘密處決,執行死刑前不讓家屬見到《刑事裁定書》,執法機關也沒有死刑執行令可以出示。 筆者在調查中發現,邢臺市中級法院刑一庭庭長、主管此案的審判長侯春平在此案中的行為有許多可質疑之處。筆者得到了和海鵬母親韓鳳雲的談話錄音。韓鳳雲說:“在開庭前,侯春平讓我請他們吃飯。吃飯的時候有省高院3個人,有王金忠,也是中院的一個庭長,還有侯春平、李常喜,和俺村黨支部書記張建東。我和俺閨女在外邊等着。那一頓飯吃了我2,700塊錢,吃完飯叫我去把賬結了。李常喜又叫我把發票給了侯春平,說是讓他拿回去再報銷一次。臨走時他們又拿了6條紅石林煙,每條85元。後來,李常喜到俺家,非叫我拿1萬塊錢給侯春平送去。我說俺沒有錢了,家裡也沒有條件。孩子當兵回來也沒有掙到錢。”“我家沒有錢,他們就把俺孩子給暗害了。……等了一個多月,我才找到侯春平。我說你把人給執行了,你也不給俺說一聲,連通知俺也不通知。我說你是為誰辦事的?我問他:我說你知道不知道,和海鵬他一家,他爺爺弟兄四個都是八路軍地下黨,就這一條根,你就這樣給害了。他說:我就這樣辦了,你能怎麼着吧?!我說:你吃俺喝俺的,你還把俺給害了。他叫保安把我給拖下來,我在大廳給他們喊冤,他們叫人把我叫進去又問了我,也沒咋地。我又到南和縣看守所問他們見沒見判決書?他們說沒見,啥都沒有。有一個姓李的所長說:我幹了一輩子公安,還是第一次聽說,犯罪頭沒事,下面的人給執行了。真是罕見。後來我又找人大。又跑到石家莊高院、檢察院,又到北京。把俺的眼睛哭得都看不見了,孩子死後,老天爺沒有晴過天,雨一天一天的在下,我說可是俺孩子給冤死了,老天爺都在掉淚。” 為了給兒子平反昭雪,韓鳳雲先後到過中共河北省和中共中央的相關職能部門上訪申訴。她在錄音中說:“當時,我們拿着報紙。我說,報紙說俺孩子96年就開始犯罪了。我說,你們來看看,俺孩子98年9月份還在部隊抗洪搶險呢?!你們說這還有理沒有理?!讓我們哪裡去說理去。最高人民法院接待處的法官說:別光聽那小報上胡說謠言,沒有判決書沒有執行令就把人給執行了,那不可能。但是後來又說:死了,你們還告什麼?冤也不好翻,人已經沒有了,回去吧,別告了。還說要告也得拿判決書。讓我們回來給他們要判決書。當我們回來後,張安民的妻子給我女兒家打電話說,是邢臺市中院姓侯的給她們打電話說,讓她拿400塊錢過來,說是張安民病了。俺閨女告訴他說:人已經執行了,人家報紙上都給登出來了。她說:不可能吧?昨天晚上打電話要400塊錢。我女兒說大概讓取骨灰吧。……張安民的妻子聽了說:我沒有錢,大老遠的我花錢領一把骨灰做什麼?所以至今張安民的骨灰還沒有人認領。” 二、“黑案”是怎樣在邢臺市執法機關里“煉”出來的? 由於上述案件的辦案過程存在着明顯的疑點,筆者搜集了大量材料,包括被告的辯護律師所保存的該案卷宗,試圖發現這個冤案的由來和黑幕。 查閱邢臺市中級法院“(2002)邢初字第78號”《刑事判決書》,20名涉案被告人中,最早被捕的是內邱縣官丘鄉官二村農民薛會敏,他於2001年4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正式逮捕,6月8日被取保侯審。關於薛會敏等人的“非法拘禁罪”,《刑事判決書》的說法是:“被告人薛會軍、薛會敏為了向南和縣的侯志輝索要15,780元飼料款,商量將侯志輝騙出扣押。被告人薛會軍找到被告人張志雲,張志雲又糾集被告人劉現軍、和海朋(鵬)等人。2000年2月2日12時許,被告人薛會敏與本村的呂東升開車到南和縣接侯志輝到隆堯趕會。晚9時許,薛會敏、呂東升開車送侯志輝回南和,行至任縣城西一加油站處,與在此等候的薛會軍、張志雲、劉現軍、和海朋(鵬)等人會合。之後,將侯志輝挾持到邢臺鐵路招待所劉現軍租用的房間內拘禁,讓侯給家中打電話還債。次日晚7時許,侯志輝家人帶現金到薛會敏的內邱縣官莊飼料廠,還清所欠飼料款15,700元。後薛會敏將侯志輝送到飼料廠,將侯志輝放回。後薛會軍付給張志雲2,000元。” 在薛會敏被取保侯審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於2001年6月20日以“涉嫌犯搶劫罪”的名義,把南和縣張相村的鄭瑞風、侯永傑和內邱縣官二村的趙書江刑事拘留,次日又把劉現軍、張安民、和海鵬、張志雲、薛會軍刑事拘留。 2001年8月30日,臨時機構“邢臺市公安局打黑辦”的李晨鎖訊問被拘留的劉現軍,在訊問筆錄中記下了關於張鳳英、劉現軍購買手槍的新案情(記錄人裴銀奪)。當日,裴銀奪具名填寫了一份“邢臺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隊刑事案件立案報告表”,內容如下:“2000年2月,南和縣西里鄉糧站主任張鳳英曾要求劉現軍給她買支手槍。2000年秋天,犯罪嫌疑人劉現軍先後從鄭瑞峰、趙書江手中得到兩把自製手槍,後送給張鳳英。根據以上情況,擬立案偵查。妥否,請批示。” 此後,邢臺市公安局的辦案人員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之罪,將劉現軍、張安民、和海朋(鵬)、程占房、鄭瑞風、侯永傑、張志雲、趙書江、田萬水、米輝、王雅光、張富勇、劉新旗、張鳳英、常偉偉、郝海群、姚聚堂、許磊、薛會軍、薛會敏共20人併案偵辦。在偵辦過程中多人遭到嚴刑逼供,但他們因畏懼監獄裡的黑色恐怖,無人敢出面揭露公安機關的違法刑訊行為。 北京三信律師事務所律師解利平女士是該案嫌疑人劉新旗的辯護律師。她指出:該案嫌疑人“本來就不是黑社會。……那個槍都是廢棄的槍,而且槍已經銷毀了,燒了……按照法理的規定,就是疑罪從無”。解利平在擔任辯護律師的過程中,發現當事人被關押期間身上出現毆打致傷的傷痕。據她事後說明:“當時在法庭上我們就給他們說了,當事人身上有傷,然後他們就說,‘別說這個,說話慎重’。我說不讓說話,你們法庭難避嫌疑。‘甭給我說這個,不管嫌疑不嫌疑,我現在不管這個。’” 養雞專業戶白江的、馬書鮮夫婦僅僅因為與逃亡中的張鳳英通過電話,就被南和縣公安局局長王英、刑警隊隊長趙建業等人捉拿,遭到毒打並要他們交出8千元贖金。事後白江的、馬書鮮開始上訪,申訴喊冤。筆者獲得了他們簽名(附指紋)的控訴材料,落款時間是2001年9月4日,標題為“白江的夫婦控告無辜被南和縣公安局局長王英、刑警隊隊長趙建業等人捉拿毒打經過”。該材料詳細敘述了夫妻二人遭到縣公安局長等人迫害敲詐的全過程。 該死刑冤案的死者之一程占房有一位妹夫林戰勇,他也遇到了類似的迫害。 維權人士劉正有事後訪問了林戰勇,林戰勇說:“我是一個在邢東市場開舊貨門市的,也就是賣舊貨的。自己也下去收些舊貨加工後再賣。有一天,有幾個人把我叫出來,說是有舊冰箱、舊電視讓我看看。他們把我帶到邢臺市刑警支隊,把我嚴刑拷打後,把我身上所有值錢的東西和現金全部拿走,然後把我銬在廁所的一邊,非法拘禁我3天,說是找不到我哥占房,我就別想出去。他們對我一個無辜的人都這樣對待,他們是怎樣殘害我哥的,就可想而知了。” 在該案的20名被告當中,西里糧站主任張鳳英及丈夫劉新旗的遭遇最為離奇。從他們的遭遇中可以發現,這個所謂的“涉黑”大案,其實是南和縣公安局長王英因敲詐勒索被張鳳英舉報後,為打擊張鳳英而炮製出來的。 張鳳英原為西里糧站職工,1999年9月被聘任為西里糧站副主任。2001年3月22日下午,張鳳英在建築自家住宅時,與村民張愛民發生爭執,飲酒過度的張愛民在揪打時不慎絆倒,將頭部碰破,張鳳英當即向110報案,警察到場後見是酒鬼鬧事,未予過問。張鳳英的親屬叫出租車把張愛民送到醫院治療。事發6天后,張愛民的弟弟拿着一張醫院的“輕傷”鑑定到公安局報案,控告張鳳英打傷張愛民。南和縣公安局刑警一中隊於3月29日以“故意傷害罪”正式立案。此後的幾個月裡,南和縣公安局的多名幹警與張鳳英、劉新旗夫婦來往密切。 張鳳英親屬在一份“刑事申訴狀”中列舉了該公安局幹警敲詐張鳳英、劉新旗夫婦的細節:“2001年4月的一天,南和縣公安局長王英,電話約張鳳英去邢臺火車站糧貿大廈。張去後,王向張提出,現在有人告你夫妻打人,今天你請客,我給你擺平此事。張說,請客可以,人我們沒打。王英與同去的公安局副局長薛某某(薛順堂)、派出所長刁某某(刁紅新)、派出所長苗小臭(苗英奇)、朋友趙某某(北京市世紀鴻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趙建平)和老二(本名豆懷申,北京市新興保倍建築公司二大隊工作人員)酒足飯飽後,王英和苗小臭又要了小姐去嫖娼。這次共花消2,500元左右,全部由張鳳英支付。隨後,王英又說他要去雲南旅遊,要向張鳳英‘借’2.5萬元。張深知惹不起這位出了名的當地一霸王英,於是忍氣吞聲地借給他2.5萬元。王英和苗小臭到雲南後,又向張打電話說,到邊上了,順便去緬甸一趟,錢不夠,再給他寄去1萬元。張無奈,只得如數寄去。旅遊回來後,王不但不還錢,還得寸進尺,故伎重演,繼續以‘又有人告你’來威脅,敲詐要張給他2萬元‘平安費’……忍無可忍的張嚴詞拒絕,並向邢臺市公安局、河北省公安廳等部門揭發、控告了王英索賄及其它犯罪問題(省公安廳已查實)。王英惱羞成怒,立即捕風捉影地開始編造整張鳳英夫婦的材料,並部署抓人。於是一個握有專政公權的公安局長,與一對平民夫婦的殊死較量開始了……” 與上述文字相印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警支隊2001年8月13日審問趙建平的訊問記錄(趙建業、楊利武、魏強、張永哲詢問,趙建業記錄)中,有趙建平的如下證詞:“2001年3月份,我三哥給我打電話,說有個朋友叫小鳳,公安局正抓她呢,能不能找人平一下。我答覆找個人看看,能幫忙就幫忙。……3月底4月初我和老二到邢臺時,在邢臺煙草大廈見小鳳一次,當時是晚上10點多,我和老二還有奇的(劉新旗)在場。小鳳說她跟鄰居打架,把鄰居打成輕傷了,我打了人向來不給他們賠禮道歉等話。後來小鳳和奇(旗)就走了,我和老二就休息了。今年5月1日前在北京金城堡院內見了小鳳和奇(旗)的一面,我和老二在場,同小鳳商量去雲南,看小鳳能出多少錢。讓小鳳拿2萬元錢,小鳳給老二2萬塊錢,目的是老二同王局長去雲南,把小鳳的事平掉。結果老二沒有給王局長說小鳳的事。老二說去雲南王局長沒有花咱們的錢。” 西城分局刑警支隊2001年8月19日在北京市中大賓館訊問豆懷申(趙建業、師紅恩、徐建波等詢問,徐建波記錄)的訊問筆錄中,有豆懷申的如下證詞:“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我們住到邢臺煙草大廈了。當晚在賓館裡見到了張小鳳,問了一下事情的經過。到了第二天晚上,我和建平把王局長約到煙草大廈,問王局長:‘小鳳在南和打架了,能不能賠對方點錢,把這件事清了。’但王局長當場嚴厲拒絕了說:‘小鳳是南和縣的惡霸,黑惡勢力,這件事不能辦。老二你就別再管這事了。隨後,我、趙建平、王局長,還有南和公安局的苗英奇一塊兒吃了點飯,隨後王局長就走了,這件事也沒辦成。”“‘五一’的時候,我想去雲南旅遊,當時我給王英局長打了電話,正好王局長也說要出門,我就提出和王局長結伴去雲南,王局長就同意了。在這期間,小鳳又來找我,聽說我要和王局長去雲南,就托我再和王局長說說情,並且給了我兩萬元錢。去雲南的時候,我把這兩萬元也帶上了。但王局長並不知道此事。當時因為我在北京,比較方便,就失(勢)把機票給王局長訂好了。……” 從上述證詞中可以看出,趙建平、豆懷申兩人對南和縣公安局長王英借辦案敲詐張鳳英,先吃張鳳英買單的酒席、後花張鳳英的錢到雲南旅遊一事,極力掩飾。但這兩份證詞還是提供了關於執法機關辦案動機的種種可疑之處的線索。南和縣公安局刑警一中隊起初不過是以“故意傷害罪” 對張鳳英立案,張鳳英仍有行動自由。劉現軍則於6月因“涉嫌犯搶劫罪”被拘留,到了8月“邢臺市公安局打黑辦”才把此案歸入“以劉現軍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之大案。然而,早在劉現軍案發之前,南和縣公安局長王英就已經把張鳳英說成是“南和縣的黑惡勢力”。若縣公安局長王英的說法屬實,執法機關本應該依據已掌握的“黑惡勢力”案件的證據拘留張鳳英,而不是讓她逍遙法外;既然當時執法機關事實上未對張鳳英採取任何措施,就說明縣公安局長王英關於張鳳英是“南和縣黑惡勢力”的說法並無法律上可以辦案的證據。進一步看,如果張鳳英確實是“南和縣的黑惡勢力”,哪怕縣公安局長王英僅僅是根據經驗主觀認定如此,那王英就不應該與專程去為“黑惡勢力”說情的趙建平和豆懷申同席吃飯。假如王英不是通過誇大案情嚴重性而趁機敲詐勒索,而是堅決拒絕趙建平、豆懷申替“黑惡勢力”張鳳英說情,怎麼會在初次“說情”之後又有讓“黑惡勢力”提供費用的雲南之游呢? 三、“打黑”名義下的“黑打” 從南和縣公安局長王英的實際作為來看,他曾經先是利用公共權力敲詐勒索,後來因張鳳英告發其卑劣行徑而惱羞成怒,將案件性質升級,用刑訊逼供製造證據,公報私仇。可以說,南和縣公安局長王英及其同夥其實是貨真價實的黑惡勢力,可惜的是,正是這樣的黑惡勢力掌握了執法機關。於是,執法機關在“打黑”名義下所採取的行動,就變成了黑社會式的侵害公民權利的“黑打”。 張鳳英、劉新旗幾番托人向王英說情行賄後,王英已達到敲詐索賄的目的,卻仍然不肯撤銷張鳳英的所謂“故意傷害罪”。其動機是否是擔心撤案後自己敲詐索賄一事可能敗露,就不得而知了。倘若如此,則王英尋找機會把張鳳英往死里整的可能性本來就已存在。恰好張鳳英因行賄無效,從2001年5月22日開始向上級有關部門寄送關於縣公安局長王英敲詐索賄的檢舉材料,同時,張鳳英也不得不離家逃亡。聞訊後南和縣公安局立即開始四處搜捕張鳳英,這樣做並不是因為在張鳳英所謂的“故意傷害罪”辦案過程中發現了新的重要罪證,而是想抓住張鳳英“堵口”,保護縣公安局長王英的官位。 正是在這一背景下,為了掩護南和縣公安局不法抓捕張鳳英的行動,炮製出了所謂的“劉現軍為首、張鳳英為重要成員”的所謂“黑社會性質組織”大案。 既然是“涉黑大案”,就要辦出聲勢,於是本文開始時提到的張安民、和海朋(鵬)、程占房3人就被執法機關以“搶劫”為理由執行死刑。儘管死刑已是既定的了,和海鵬的親屬還是被邢臺市中級法院法官侯春平敲詐勒索。由此可見,執法機關借案敲詐的情形並非罕見,僅在這一個案件中就已經發生了數起。而且這種敲詐有時是得手後毀諾,這是執法機關黑社會式行為與社會上黑社會組織行為之不同之處,按照黑社會組織的“規矩”來看,執法機關借案敲詐、得手毀諾的作法,比黑社會組織通常的作法要“黑”得多。 邢臺市中級法院關於這個案件的“(2002)邢刑初字第78號”《刑事判決書》中,一個最大的疑點就是,對“黑社會”組織的為首人物劉現軍的判決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而對3名從犯張安民、和海鵬、程占房的判決卻是“決定執行死刑”。判決書公布的說法是劉現軍“有重大立功表現”:其一,“邢臺市公安局刑警支隊證明,劉現軍協助刑警支隊將鄭瑞風、侯永傑誘至邢臺三環太陽能公司門前抓獲。根據劉現軍的交待還抓獲了張志雲。鄭瑞風揭發劉現軍僱傭郝海群、姚聚堂實施爆炸的行為”。其二,“南和縣公安局刑警隊長師紅恩證明:鄭瑞風協助刑警支隊將和海朋(鵬)約至邢臺市五彩餃子館門前抓獲;劉現軍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姚聚堂。”然而,根據判決書前半部分列出的案犯被拘留時間(鄭瑞風和侯永傑是2001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的,劉現軍於次日被刑事拘留),可以發現,劉現軍的所謂“立功”是在逃期間配合執法機關抓捕同案嫌犯。此說實屬蹊蹺。作為一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劉現軍一般情況下不可能一面逃避對自己的追捕,一面與警方配合誘捕同夥。 從和海鵬母親韓鳳雲的錄音講話中,筆者發現了更為可信的依據,為什麼劉現軍被從寬判處?韓鳳雲說:“開始說是公開審理,等我們都到時又說是暗審,不公開,所以,那些家屬都在樓下不讓進去。就在這時劉現軍的大姐劉紅菊說話了。她大聲喊着說:我們已經花了40多萬塊錢了,不管你們的死活,只要能保住我兄弟現軍的命就行。人家讓說誰,我弟弟現軍就說誰,這不就為今天能讓他們當庭給俺現軍出個立功證明?俺大兄弟現民親自給師紅恩(筆者註:南和縣公安局刑警隊長)送去3萬塊錢,所以俺現軍的立功證明馬上就到。我們有的是錢,別說40萬,俺大兄弟現民說了,只要能保住俺現軍的命,就是1百萬我們也拿得起。任何證明我們都能買到,就是馬上把俺現軍保出來,我們都能辦到。你們比不起。我大兄弟劉現民就在市公安局,我們上邊也有人,你們誰要是說俺現軍,就整死你們!這些話都是劉現軍的大姐劉紅菊說的。在場的人員都可以作證。” 針對邢臺市中院的枉法判決,河北省高院雖然給出了“發回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裁定”,邢臺市中院卻置之不理,省高院對此也就聽之任之了。其實,執法機關對執法的嚴肅性並不太當真,例如,省高院對該案的“刑事裁定書”直到張安民、和海鵬、程占房被執行死刑之後,也未送到家屬手中。這種作法本身也是違法的。 當所謂的“打擊黑社會組織”演變成為嚴刑逼供、執法犯法、權錢交易、草菅人命的司法恐怖時,沒有能力給王英、侯春平們行賄送禮的弱勢公民張安民、和海鵬、程占房,一旦落入司法機關的恐怖黑網之中,就只能是死路一條;稍有錢財的張鳳英、劉新旗,在權錢交易歸於破裂和失敗之後,想通過上訪舉報之類的合法途徑奮力一搏時,才發現上訪舉報之類的合法途徑不過是陷人於滅頂之災的政治圈套和制度陷阱。 在不允許言論自由和多黨競爭的言禁加黨禁的專政體制下,“打黑”易行,“黑打”難止。要想破除中國目前存在的以“黑”打“黑”、以暴易暴的惡性循環,唯一的抉擇就是從開放言禁和黨禁入手,建立普世性的憲政民主制度。 一、中國的“教育產業化”政策的功過是非 二、如何看待違反社會公正的“高等教育高收費”政策?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高等教育規模有很大的發展,政治運動對高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衝擊減少了,教學質量比70年代明顯提高了,自然科學領域也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然而,由於中國並未改變其威權政治體制,政府的權力在不受監督的狀態下深深嵌入各種經濟活動,其自利的屬性展現得日益充分,貪汙腐敗事實上逐漸合法化了[1]。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1999年6月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明確地提出要“發展教育產業”[2],中國隨即開展了名為“教育產業化”、實為高等教育行業全面高收費的教育制度“改革”。高收費政策的實施確實減輕了政府的財政負擔,但卻把高等教育開支轉嫁給了民眾。在醫療體制改革失敗、醫療高收費造成患者負擔過重,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承諾未能充分兌現的情況下,高等教育高收費、醫療高收費、公有住房商品化和社會保障落空這幾個因素合在一起,造成了對占人口將近九成的中低收入階層的“竭澤而漁”式掠奪。在高等教育高收費現象面前,持不同立場的人發表了各種看法,本文所討論的是,究竟這一公共政策產生什麼樣的後果,以及應當如何來認識這一政策的合理、正當性。 一、中國的“教育產業化”政策的功過是非 教育產業化這一概念原本的含義是教學、科研、生產一體化。但是在中國,教育產業化卻被刻意地作了錯誤的解釋,於是在國人的概念里,教育產業化的含義變成了以商業化經營思想為指導、把高等教育發展成盈利行業,這個口號實際上成了“高教高收費政策”的保護傘。 追根溯源,教育產業化的發源地是美國。1951年,美國斯坦福大學開闢了學校工業園,使教學活動、科研成果與工業園的發展雙向互動,彼此促進,後來形成了世界一流的知識技術密集型工業開發區──“硅谷”。此後,麻省理工學院、哈佛大學和英國劍橋大學等,於1980年代開始了教育產業化嘗試,開闢了一些社會效益、經濟效益並存的研究項目,如新型材料的運用、製造業的技術革新、人工智能的研究和發展、生物化學的廣泛應用等。從這些經驗可以看出,教育產業化的本意乃是教學、科研成果與生產相結合,從而儘快轉化為生產力的一體化研發模式。需要指出的是,這些推行教育產業化的大學從未改變大學的非盈利性質,也不曾為增加學費收入而盲目擴大招生數量,它們的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始終在世界上名列前茅。這些學校關心的不是辦學收益,而是發展和傳播人類的文明成果。 對於中國特色的“教育產業化”,有各種各樣的辯護詞。筆者在此引用一位善於領會中央精神的官員的文章,其作者是身兼“葛洲壩教育委員會主任”和“葛洲壩教育實業集團總經理”職務的陳邦峰。他在2004年5月11日發表的一篇題為“培育教育市場,繁榮教育產業”的文章[3]中說,江澤民的“重要講話為我們進一步解放思想,推動教育產業的發展指明了方向。我們必然搶抓機遇,用產業的思想發展教育,即走教育產業化道路。這對於減輕國有企業的社會負擔,加強兩基工作,提供更為公平的中、高等教育的機會,擴大內需、拉動經濟發展及實現教育體制和發展模式的歷史性轉變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遠意義。”按照這位主管地方教育的官員的解釋,中國的“教育產業化”要為“減輕國有企業的社會負擔”和“擴大內需、拉動經濟發展”服務。把這樣的官樣文字“翻譯”成民眾易懂的語言,就是“通過讓高校儘量多收費來減輕財政加給國有企業的稅負,同時用漲大學學費的方法把民眾的儲蓄儘量掏出來,注入需求不足的消費市場,以支撐經濟的增長”。這個政策主要服務於政府的目標,而對社會上的中低收入階層則明顯地毫無益處。 中南財經大學黨委書記徐敦楷的一篇文章[4]則明確表示,所謂的“教育產業化”政策的真正着眼點無非是民眾的錢袋。他說:“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報,1998年末城鄉居民儲蓄存款餘額為53,407億元,另據有關統計資料反映,城鄉居民預期消費傾向列在第一位的就是子女教育。老百姓手上有錢,也願意為教育花錢,缺的只是讓他們的子女花錢受教育的體制和機制。只要他們拿出存款的1%,就大體相當於政府撥給現有1,022所普通高校一年的經常性費用。” 自90年代以來,中國的經濟確實存在着內需不足的問題,其基本原因是中低收入階層的比重日益增加,政府在醫療、住房等方面的政策大大增加了民眾的開支負擔,越來越多的城鄉家庭入不敷出,只好看緊荷包,惜支度日。在全國還有8,500萬貧困人口未解決溫飽問題[5],城市“下崗”員工再就業困難長期無法緩解,“三農”問題找不到出路的情況下,用來配合擴大內需政策的教育高收費措施卻倒果為因,利用民眾不得不為子女前途花錢的心態,逼着惜支度日的民眾挖出積蓄來為政府“創造內需”。這樣的“高等教育高收費”政策本來就缺乏正當性,何況,即便是從經濟角度來看,這一政策掏空了民眾的口袋,只會進一步促使民眾節省開支,進而造成更大的內需不足。如果說,這樣的“教育產業化”政策就是上屆政府“科教興國戰略”的一個主要舉措,那麼它不過是“以教斂財”、“唯錢是舉”的一件外套,既無法振興經濟,也不可能把高等教育的發展引上正確的軌道。 在國民經濟內需不足、大學畢業生就業日益艱難的背景下,以“高等教育高收費”為前提的高校“擴招”的主要受益者是政府和大學的教職員工。大學教職員工的收入大幅度上升,政府則不必為高等教育增撥經費,可以省下錢來為公務員加工資、安排更多的幹部出國“考察進修”或為更多的幹部配備私用公車。 雖然在校大學生的人數增加了,不少中低收入家庭的子女交納高額學費後得以跨入大學的校門,但以如此高昂的成本完成了高等教育後,他們當中的許多人很可能找不到一份能夠既養活自己又能償還教育費用的工作。更令人心酸的是,一些家境貧寒的學生家庭里家長或學生由於學費無着而自殺[6]。 按照目前占人口絕大多數的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狀況,目前在“教育產業化”招牌下不斷升高的大學學費已經大大超出了這些家庭的承受力。其結果必然是“大學校門向錢開,有能無錢莫進來”,一些中低收入家庭的子女因為學費門檻太高,無法通過努力學習而順利踏上社會升遷的階梯。這種局面是中國歷史上自科舉制度出現以來從未有過的現象。 正如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張玉林所言:“儘管高等教育基於‘產業化’或延緩‘就業壓力’的現實需求而大大增加了絕對的機會數量,但沒有跡象證明,這種爆炸性的數量擴張同時伴隨着‘公正’的內涵。高等教育的所謂‘大眾化’可能只是一種假象:真正的‘大眾’即工農子女多數仍處於邊緣,而位於金字塔頂端的‘重點’大學依然主要面向強勢階層。[7]” 與20世紀前半期比,目前公立大學的學費甚至比那時的“貴族大學”還貴。有人撰文指出:“在1930年代國立大學每年約22銀元的學費,相當於1997的人民幣660元;私立大學每年約90銀元的學費,相當於1997的人民幣2,700元;‘貴族大學’每年約160銀元的學費,相當於1997的人民幣4,800元。[8]”至於復旦大學那種EMBA專業23萬元的學費,顯然不是一般家庭所能承受的。 雖然在實行教育高收費政策的同時,也推出了國家助學貸款,但在實行中卻是“兩頭熱中間冷”,中央政府和貧困學生的期待很高,而銀行卻興趣索然。以華南農業大學為例,該校貧困生比較集中,約占在校學生總數的20%,因為該校的專業以農業為主,畢業生在非農行業就業不易,銀行擔心學生無法償還貸款,所以不願意給貧困生貸款。[9] 出於同樣的原因,湖北省2001年有800萬元助學貸款貼息無處可花。[10] 有了“教育產業化”這道“令箭”,高等教育系統放手斂錢,腐敗現象屢見不鮮,而千百萬父母辛勞一生為子女繳納的學費卻並未完全轉化為學校的辦學經費。雖然一些大學的辦公條件大大改善了,高樓林立,田徑場跑道塑膠化了,但大學的軟條件並未有太多改善,很多教授終日忙於各種行政事務和商業性活動,鮮有充分的時間給研究生授業。在“盤活教育存量,擴大教育增量,提高現有教育資源利用效率”的口號下,高校高收費和低服務質量變得十分普遍,正因為如此,教育收費不當便順理成章地列為國內價格舉報6大熱點之首[11]。 以西南師範大學為例,該校是教育部在西南唯一的一所直屬師範院校,這所大學破舊的兩座圖書館大樓要支撐4萬多師生的使用。由於網絡、自考等本應在校外進行的教育活動帶來了大量學生,他們占據了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的教學空間。每年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前夕,學生們為了得到一點自習空間,凌晨5點多就起床在圖書館門口排隊,希望在6點鐘開門時占得一席之地。該校本科生的公共課程如英語、邏輯學和計算機課程,相當一部分是由在讀碩士授課。由於教學質量下降,考試時學生為了取得優異成績往往要作弊,於是反作弊竟成了教育部最關心的本科教學管理活動,河南若干大學甚至要發動史無前例的“反考試作弊宣誓簽名”[12]。 目前,在高等教育高收費的帶動下,現在中國連中小學都開始出現了“產業化”傾向。例如,重慶市巴南區一品鎮中學為完成鎮政府下達的“收入任務”47.06萬元,向學生亂收費。2003年11月,該校向鎮政府交了幾十萬元後,再也沒錢交了,鎮政府便停了學校的辦公經費。一品鎮中學實際上成了為鎮政府提供財政收入的一個“企業”,只要學校開門“營業”,鎮政府就伸手要錢。字號(3){[13] 當“教育產業化”的歪風颳到中、小學之後,憲法規定的“中小學義務教育”就被破壞了。 二、如何看待違反社會公正的“高等教育高收費”政策? 最早向中國政府建議通過大學擴招以刺激經濟的,是亞洲開發銀行經濟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湯敏。據報導:“當時,從1997年亞洲經濟危機挺過來的中國經濟,急待拉動內需。從亞行菲律賓總部回大陸探親的湯敏注意到了這一問題,於是有了亞洲開發銀行的項目小組提出的一個建議:擴大大學教育是一個可以啟動的消費點”[14]。湯敏本人在他的“關於啟動中國經濟有效途徑的思考”一文文末(載於“中評網”)特地指出,該文“1998年11月呈交有關領導”。可是,當“發展教育產業”由“天使”變成“教育產業化”這個“魔鬼”之後,湯敏卻竭力否認他是中國“教育產業化”之父,並改而主張起“教育公平”來了。 一些知識分子熱衷於向當局提供政策建議,這與中國士人的舊傳統“奏摺”文化有關。但必須指出的是,在目前中國的政治環境下,一項政策建議是否真正對國家負責,有一個衡量標準,即是否從社會公正出發。那些迎合官方需要、卻有損社會公正的政策建議早晚會損害提議者的名譽。 這場“教育產業化”方現端倪,從主流媒體到大學講壇,從網絡論壇到官方場合,反對聲便不絕於耳。 2002年4月,經濟學家吳敬璉表示:“要把所有的教育活動一概變成贏利性活動的主張,我認為是不妥當的。[15]”吳敬璉指出,教育分為許多不同的門類,其中一部分提供一般的技能訓練,是可以商品化、市場化的;但還有相當一部分,如基礎教育,具有經濟學所謂的“外部性”,這類教育活動就不應當由市場導向。如果不區分情況一概提倡市場導向,將會使整個社會文化淪落,高校培養出來的學生只重技術而不講操守,不講道德,以粗魯為榮,以升官發財為務,那麼整個社會將成為“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正常的社會生活將無法維繫。目前不少學生過於急功近利,過於浮躁,放鬆了對基本素養的提高,這在專業選擇和學習重點上都有表現。他認為,這些都與上述錯誤認識和錯誤導向有關。[16]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社會部部長丁寧寧指出:市場經濟中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能市場化;即使在新自由主義大行其道的英美,教育的主體也是公立學校,而且絕大多數的私立學校都註冊為非營利機構。他針對所謂的“擴大內需”一說發表了這樣的看法:以為“400萬個在校大學生每人每年交費3千元,就可以每年擴大內需120億元”,這種想法是思維短視化,因為這樣的算法沒有考慮大學收費對家庭支出預期產生的負面影響。現在全國初中在校生約6千萬,假定其中1,500萬準備考大學,加上高中在校生1,200萬,一共是2,700萬。如果平均每個家庭每年為準備子女上大學而增加儲蓄1千元(實際上還要多得多),加起來就是270億元。二者相抵,內需反而減少了150億元。[17] 至於“教育經費緊張”,丁寧寧指出,緊張的主要是基礎教育經費這一塊,原因在於國家投入過低。城鄉教育附加稅費一年也不過幾百億元,只要在總額超過1萬億的財政收入中擠一擠也就出來了。如果為彌補政府教育經費的不足,迫使中小學通過各種不規範的做法來掙錢,會帶來許多負面的影響。例如,近年來,中小學各種名目的收費不斷增加,已導致不少低收入家庭的子女輟學。高等教育雖然不是義務教育,但近年隨着大學學費的大幅度上漲,大量來自貧困家庭的青年被擋在了大學門外。這種做法,不僅偏離了公立大學的辦學方向,也違背了市場經濟機會均等的競爭理念。大學可以收費,但對於錄取分數線以上的學生,收費水平應控制在使他們在畢業後兩、三年裡能夠還清助學貸款的範圍內。 然而,這樣的反對聲音卻一直被政府忽視,高校教工則多保持沉默,畢竟高校高收費能給許多人直接帶來利益,在利益的誘惑面前,社會公正就被扔在一邊了。 當然,也有經濟學家贊成“教育產業化”[18]。他們認為,在教育經費有限的情況下,高等教育收費可以緩解義務教育辦學經費的緊張問題。 在“教育產業化”話題上,新左派學者的批評最激烈,這樣的批評進而延伸到對自由主義理念的挑戰。比如,有人說“教育產業化”是國際資本秩序和體制在第三世界國內的拓殖和複製[19]。新老左派舉着所謂“公正”旗幟,認為市場經濟將擴大人類的不自由和不公正,導致人的異化,他們強烈要求增加政府管制,很少甚至從不考慮政府管制是否過度的問題。這種批評又從另一個角度在支持威權體制。 很顯然,中國的“教育產業化”措施是公共政策制定過程排斥民意、損害社會公正原則的一個典型表現,它與“國際資本”無關。在民意表達受到種種限制,民意對決策無法施加影響的威權體制下,發生這種情況並不奇怪。沒有制度化保障,光靠少數聲音的呼籲,是無法維護社會公正的。 毫無疑問,社會公正只有在自由民主的道路上才能實現。沒有自由,當然不可能有真正的社會公正;而一國若不建立憲政民主制度,即使看上去最徹底的自由市場政策,也不能在該國實現自由和公正。缺乏配套政治體制改革的經濟市場化最後必然通向權貴經濟,而威權體制下權貴利益集團很容易操縱公共政策為自己的群體利益服務。這一點已經在中國被現實證明了。 美國加州聖瑪利學院教授 一、從極權主義、後極權主義到“新極權主義” 二、“新極權主義”下“奴性人格”的延續和民眾自我意識的覺醒 三、“新極權主義”的“組織”控制與“宣傳”運作 四、“新極權主義”的形成及其政治特徵 五、透明的謊言、“扮傻遊戲”和“不肇事”反抗 結語
許多學者把中國目前的政治特徵視為後極權主義政治體制,但筆者認為,目前中國的政治體制特徵或許應該定義為“新極權主義”體制。本文首先說明,為什麼要提出“新極權主義”這個概念,然後分析中國目前“新極權主義”體制的基本特點,據此對其前景作初步的判斷。 一、從極權主義、後極權主義到“新極權主義” 從上個世紀20、30年代極權體制出現以來,人類歷史上發生了一系列與極權體制相關的重大歷史事件。從納粹德國和斯大林政權的建立、二次世界大戰到冷戰,再經1989年蘇聯東歐的巨變,從中國1949年以後政治體制的建立到“文革”、改革開放,再到“六四”事件,有的極權主義瓦解了,有的極權主義在內外壓力下不斷調適,試圖以新的形式生存下去。 最為典型的極權體制原型是納粹德國和蘇聯的斯大林主義統治。二戰後,隨着納粹德國的失敗,斯大林主義式的統治就成了極權體制的代表。然而,由於二戰後世界的政治、經濟、文化和價值格局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任何極權體制都不可能在鎖國封閉的狀態中存活,它們對外部世界有着諸如貿易投資、戰略性合作、意識形態支持等多方面的需要,為此就不得不顧及外部世界對它們的看法,從而必須相應地調整其統治形態和政策。斯大林死後,蘇聯的“非斯大林化”就是一種極權主義體制的自我調適。因此有學者將斯大林之後的蘇聯東歐體制稱為後極權主義體制,以區別於斯大林主義模式的極權體制原型。處於後極權主義體制下的國家就是過去所說的“社會主義陣營”,其實也包括那些與該“陣營”的核心國有矛盾衝突、但制度基本相同的國家。 從這種角度來看,從1949年到“文革”結束,中國的政治體制接近極權體制原型,換言之,蘇聯步入後極權主義體制之日,正是中國強化和鞏固極權體制之時。中國的斯大林模式之極權主義時代隨着毛澤東的去世而結束,那時中國曾出現過一段政治上相對寬鬆的時期。一位政治學家指出:“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蘇聯,赫魯曉夫用解凍來對付他的斯大林主義對手,80年代的中國,鄧小平用文化自由化(解放思想)讓經濟現代化派對付他們的(毛派)對手。”[1] 這種政治上的相對寬鬆和經濟改革的開始標誌着中國進入了比較典型的後極權主義體制。後極權主義時代裡關於“四個現代化”、“思想解放”和“政治民主”的話語,曾經一度動員激發了民眾新的政治熱情。但是這種政治上的鬆動並不意味着制度上極權性質的消失,它只是以變通來重新建立專制體制的合法性。這種後極權主義在需要時會象極權主義那樣訴諸暴力和恐怖(例如“匈牙利事件”、“華約”出兵布拉格、“六四事件”等)。 後極權主義其實並不能真正挽救這種制度本身不可避免的沒落,蘇聯東歐的後極權主義相繼垮台就證明了這一點,當然這些歷史事件在1989年之後的突然發生本身也包含一些偶然因素。隨着蘇聯東歐的巨變和冷戰的結束,原來處於後極權主義體制下的大部份國家拋棄了這種政治制度。因此就有人認為,後極權主義很快將成為歷史的過去。但筆者認為,就中國的情形而言,這樣的判斷過於簡單化。 “六四”事件的血腥事實讓國人看到,“文革”後一度的思想寬鬆並不代表中國已進入一個與極權主義徹底決裂的新時代,極權主義的暴力和恐怖隨時有可能在中國重演,因此國人在“八九民運”前期表現出來的政治熱情被1990年代以來的政治絕望和冷漠所替代。 1989年以後中國的政治體制確實在告別後極權主義模式,但它並未走向開明的政治進步,而是回頭向極權主義的原型求助,但經歷了後極權主義時代的這個制度又無法完全回到斯大林主義模式的軌道上,所以就形成了現在這種既增加了取自極權主義原型的某些特徵、又保留了部分後極權時代特色的體制,同時它還有一系列極權主義歷史上從未有過的新特點(詳見第4節)。 筆者認為,可以把中國1989年以後逐漸成型的這種制度稱為“新極權主義”體制,因為它不同於極權主義原型,但政治上與極權主義原型有極深的淵源;另一方面,它變自後極權主義,卻和後極權主義有明顯的區別。“新極權主義”是體現了部分地向極權主義原型回歸之企圖的後極權體制的一種變形。寄生於這種體制的利益集團雖然通過採取這樣的變形得以生存,但這種“新極權主義”自身處在一系列難以克服的困境之中。“新極權主義”下政治、經濟、社會各方面困境日益加劇的現實表明,這種變形顯然不是一種具進步意義的脫困之道。 “新極權主義”對後極權體制下出現的反抗事件(例如匈牙利革命、捷克的“七七憲章”、波蘭的“團結工會”和中國的“八九民運”等),對21世紀中亞地區民眾要求民主的“顏色革命”,抱有無法擺脫的恐懼和焦慮。它把後極權主義時代的寬鬆視為政治上的“軟弱”和失誤,1989年以後大大加強了社會管制和思想控制,許多新的政治上的限制措施都向極權主義原型回歸。可是它不再擁有極權主義原型的那種意識形態動員能力,只能用東拼西湊、鼠目寸光的宣傳口號和色厲內荏、自欺欺人的思想控制,輔之以高壓手段(如越來越嚴厲的媒體和互聯網管制,以及對民間的集體抗議事件施以武力鎮壓),來支撐其腐敗低效的統治機器。 “新極權主義”的經濟發展是以全面犧牲社會正義為代價的,經濟自由化帶來的發展機會大部分為權勢集團所壟斷,“讓一部份人先富起來”變成只讓一部份權勢集團的成員暴富;同時,經濟“市場化”又成了當局放棄維繫社會公正的責任、甩社會福利支出“包袱”的藉口,占人口絕大多數的民眾淪為弱勢群體,喪失幾乎所有的社會福利保障。 “新極權主義”體制下表面上的經濟繁榮掩蓋着一系列嚴重的經濟社會問題,如糜爛性的腐敗、司法不公、貧富懸殊、弱勢群體絕望無助、竭澤而漁的資源掠奪和破壞、公共輿論堵塞、信任匱缺、政治冷淡等等。可以說,這些問題本身就是由“新極權主義”制度造成的,自然在“新極權主義”制度下它們也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解決。雖然“新極權主義”體制的統治者提出了“三個代表”、“執政為民”、“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和“和諧社會”這樣的口號,但在政治民主化裹足不前、嚴厲限制公共言論和新聞自由的制度環境下,這些說法基本上只是一種安撫民心的宣傳手段,並不表示口號的提倡者打算觸動上述問題的制度性根源。“新極權主義”應對現實的一個典型特點就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它在現行的制度框架內基本上找不到一個系統的、總體性的、能矚目於未來的求變因應之策。 “新極權主義”之“新”是相對於“後極權主義”而言的,這樣的“新”本身絲毫不意味着其前途的光明;相反,“新極權主義”的應急之道產生了各方面的末世性特徵,這樣的特徵註定它沒有出路。“新極權主義”體制是一種似乎在經濟上非常成功的制度,但這種表面上的經濟成就並不意味着它已經找到了延續自身壽命的法寶;相反,在經濟成就的表相下隱藏着的政治、社會和道德危機凸現出“新極權主義”制度深層意義上的無出路,即在政治倫理、社會理念和群體共同價值觀解體的過程中,統治集團和民眾都不可能依靠現行制度重新建立一個有共同價值觀支撐的、能得到廣泛社會認同的、有希望的替代性體制。“新極權主義”體制的無出路是一種制度性的無出路,但不是某個政黨的無出路。一個政黨可以阻擋制度的變革,但也可以幫助制度的改造。只有當一個政黨綁架整個制度的時候,它才必須為制度的無出路負責。“新極權主義”的無出路指的不是某個政黨的權力危機,而是國家和民族不能與極權體制徹底決裂、無法重建光明未來的危機。 在有關極權主義的研究文獻中,漢娜·阿倫特的《極權主義的起源》至今仍然是經典文獻[2]。這部發表於上個世紀50年代初的着作以納粹德國和斯大林主義的蘇聯模式這兩個極權主義原型為研究對象。從那時以來,由於東歐、中國和亞洲其他極權主義國家顯現出不少與這兩個原型不同的特徵,學者們開始用附加詞來定義各具特色的極權主義。例如,卡索夫於1964年提出了“無恐怖的極權”;林茲在1970年代中期提出了“後極權主義”的說法;華爾澤在1980年代則提出“失敗的極權”一說。[3] 筆者提出的“新極權主義”也是一種類似的表達。 寇羅考斯基(Leszek Kolokowski)說過:“大家一般都承認,那些用來描述廣大社會現象的概念都沒有經驗意義上的完美對應對象。從來就不存在絕對純粹的資本主義社會,但這並不妨礙我們運用資本主義和前資本主義經濟這種很有用的區分。從來就不存在完全的自由,但這並不妨礙人們信服和理解自由政權和專制政權間的區別。說實在的,現有的極權社會比任何資本主義社會都更接近於與它有關的概念原型。[4]” 漢娜·阿倫特半個世紀以前關於極權主義特徵的分析對我們現在理解變化中的“新極權主義”仍然有重大意義。她提出的那些極權主義統治要素,如暴力和恐怖、以人性改造為目的之思想鉗制、作為欺騙手段的“宣傳”、作為寡頭權力機制的“組織”和以孤立原子形式存在的“群眾”,仍然可幫助我們辨認各種形式不同的極權主義的變體。對這些要素的比較可以讓我們看出極權主義與傳統威權專制之間的一些根本區別,也可以讓我們看到極權主義在哪些方面對人性造成特別的長久性摧殘,以及在極權統治下人們反抗的特殊意義。下面就分別從這幾個角度展開對“新極權主義”的分析。 二、“新極權主義”下“奴性人格”的延續和民眾自我意識的覺醒 漢娜·阿倫特在《極權主義的起源》這一着作里,從極權主義原型的特點中概括出這種制度依賴的三個支柱,即用來改造人性的使用暴力的集中營,讓民眾處於相互隔絕、無共同抵抗手段的狀態,以及為維持極權統治所施行的集權式宣傳和組織手段。如果從這三個角度來觀察極權主義從其原型到後極權主義再到“新極權主義”的演變,則第一個方面的變化最明顯易見,第二個方面的變化最微妙複雜,第三個方面則變化最小。前兩個方面是不得不變,後一個方面則是能不變就不變。 極權主義統治的首要支柱是恐怖和暴力,而集中營則是極權社會這部恐怖大機器的樣板機構,其樣板作用是最大程度地顯示極權主義的暴力。極權主義的暴力統治當然不是要從肉體上消滅所有的人,但卻以下列的“三步程序”消滅真正意義上的人。 其第一步是“殺法權之人”[5],即剝奪人的基本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摧毀人的權利,殺死他這個法權之人,這是全面宰制一個人的前提。[6]” 其第二步是“殺道德之人”,使被殺者“在歷史上頭一次成不了烈士”。在政治高壓下人似乎可以用“良心來作抵抗,良心仍然可以讓人寧願被人害死,也不願因害人而活”。[7] 但這種良心的抵抗在極端嚴酷的極權統治下也會被摧毀。良心是一種純個人的逃脫。“當極權恐怖取得最可怕的成功時,它能順利堵死道德之人的個人逃脫之路,讓良心決定變得極端可疑,模稜兩可。當一個人的選擇是要麼出賣並因此殺害朋友,要麼讓妻兒送死的時候,當一個人的自殺會立即給家庭帶來死亡的時候,他怎麼做良心決定呢?他這時候已經不是在善和惡之間作選擇,而是在謀殺和謀殺之間作選擇。[8]”在極權主義的統治下難有道德清白之人,被害者往往在某種程度上參與過對他人的加害,因此沒有一個人的遭遇能具有烈士本應有的那種道德控訴力量。 其第三步更可怕,它殺絕人的個性思想和創造性,最終把人變得象行屍走肉。極權主義統治下的人無論受什麼殘害和凌辱都不反抗,“摧毀人的個性就是摧毀人的自發性,摧毀人靠自己重新開始的能力[9]”。原型的極權主義通常致力於消滅人的個性和創造性,而後極權主義和“新極權主義”之類的演變都以此為前提,儘管後兩者看上去不似極權主義原型那麼殘酷血腥,那是因為極權主義原型早就用暴力和恐懼為其後繼形態造就了順民。 在極權主義原型向後極權主義轉變的時候,作為革命暴力和“人性改造實驗室”的集中營被放棄了,蘇聯在“非斯大林化”時期和中國“文革”後的大規模平反和糾正“冤假錯案”,就是這一轉變最具戲劇性的顯示。但這種轉變往往只具表象意義。這首先是因為後極權主義始終未放棄以暴力對待任何膽敢公然挑戰它權威和統治合法性的人士。其次,極權主義原型的大規模暴力恐怖統治早就成功地改變了人性,在整個社會中造就了一種為極權體制所需要的奴性人格,那種普遍的安分守己、馴服順從、謹言慎行的人格會在後極權主義和“新極權主義”的環境下不斷再生,從而產生一個無法免於恐懼心理的社會。 極權主義的第二個支柱是“散沙型的群眾”,這是支持極權主義權力的基礎和社會條件。在極權主義原型的統治下,所謂“散沙型的群眾”是指公眾不能擁有公共生活的共同價值和正義秩序,而只不過是一些以相互隔絕形態聚合在一起的、缺乏真正公共性的群體。由於群體中每個人的高度原子化和孤立化,他們不再擁有共同的世界,不再能就政治和人格價值自由交往,也就不能形成真正的人際社會。他們之間之所以有聯繫,是因為一起被夾裹在某種“運動”之中,一起跟隨某種意識形態的召喚,一起服從某種不可抗拒的政治權力,一起崇拜某個魅力無限的領袖,一起陷身於他們無力改變的制度之中。公民社會中民眾或公眾的政治組織形式,如相互競爭的獨立政黨、工會、社團等等,在極權主義國家裡都不可能存在。 從後極權主義演進到“新極權主義”時,部分民眾開始逐漸具有越來越強的自我意識,他們不再相信當權者天然會代表他們的利益,日益自覺地想擺脫這種“散沙狀態”,在相互合作中以民間自發性社團的形式保護自己的利益、發出自己的聲音。1989年民眾的民主要求就是一個突出的例子。但同時他們又無力改變制度環境,不得不仍然處於“散沙狀態”之中。面對這樣的處境,人們會表現出不同的態度,從自暴自棄、聽任擺布、憤世嫉俗、冷嘲熱諷、憤懣不平到積極反抗,這各種各樣的反應意味着後極權主義和“新極權主義”下當局面對的“群眾”早已變成了一個多元化、多樣化的社會,這一點與極權主義原型時期完全不同。 在中國的後極權主義時期尚未出現傳媒的商業化和互聯網,而在“新極權主義”下這些手段為民眾自我意識的覺醒創造了條件,但當局也不斷努力去強化對媒體和互聯網的管制。網絡世界為民間的“異類”聲音提供了從未有過的表述空間,不過大部份人只是在“面具”的保護下才敢發出比較真實的聲音,這與那些以真實姓名參與網上交流並為自己的言行記錄負責的人是不同的。互聯網基本上是一個知識者的世界,一個雖要求思想自由、但不一定立即行動的世界,但它畢竟使原本相對隱秘的民間不滿和抗議變得前所未有地明顯公開。這加深了“新極權主義”的恐懼,它把網絡上的“反抗”看作是一種現實反抗的警訊,於是進一步加強了包括互聯網在內的思想控制,2005年新頒布的極嚴厲的網絡管理條例就是其中的一環。“新極權主義”會不遺餘力地提升互聯網控制能力,但網上的批評和反抗也會繼續下去。對於真正公民社會的建設而言,這是一種破壞力有餘、自建力不足的“貓鼠遊戲”,儘管其令“新極權主義”感受到相當大的威脅。 三、“新極權主義”的“組織”控制與“宣傳”運作 極權主義的第三個支柱是專制統治的組織和宣傳。從極權主義到後極權主義再到“新極權主義”的演變中,這方面的變化幾乎微不足道,或者說幾乎沒有變化。這表明組織和宣傳在極權主義的傳承中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一般政黨的成員都可以自由選擇加入和退出,不僅在民主國家是如此,1949年以前中國的一些“民主黨派”也是如此。而極權主義政黨的組織則通常具有秘密會社的性質,甚至被稱為“光天化日下的秘密社會[10]”。它的許多組織特徵都可以在一般的秘密社會中找到。例如,秘密社會的等級制度是通過“提拔”和“引見”來建立的,提拔者對被提拔者有“知遇之恩”,可以索取特殊的忠誠,可以結成死黨,訂立攻守同盟;秘密社會成員中的“老大”總是神神秘秘的,行事無定則,這樣才能讓“下面”的人敬畏;秘密社會對外採取“一致說謊(保密)的策略”,“幫”里的事“內外有別”,違背這一原則即重懲不殆;秘密社會對外界始終保持警戒,視其為敵意威脅的來源。[11] 極權主義政黨和秘密社會都非常看重組織和效忠的儀式及象徵,加入其中都要有內部人員介紹,都要宣誓忠誠,對叛徒的懲處手段甚至比對敵人更嚴厲。它們都有至高無上的“聖物”,“納粹儀式的所謂‘血族’和布爾什維克儀式的列寧遺體,它們都使極權儀式帶有偶像崇拜的色采。……這些偶像都是秘密社會常見的組織手段。[12]” 這些秘密社會的特徵使得極權主義政黨與一般的政黨有根本的不同。阿倫特指出:“一般政黨把人群分成屬於和不屬於我黨的兩類。一般政黨和公開社會都只把那些公開表示反對者視為敵人,而秘密社會的原則是,‘我不吸納的,就是我排斥的。’[13]”在極權主義政黨看來,只要你不死心塌地跟從它,你就是它的威脅或是它的敵人。這種非黨即敵的人群對立觀也是黨內大一統的原則。正是通過消滅黨內民主,一黨專制才轉化為極權專制,“斯大林把俄國的一黨專制改變成極權統治,把全世界的革命共產黨轉化為極權主義運動,他所運用的手段就是消滅黨內的派別,取消黨核心內部的民主,把民族國家的共產黨變成莫斯科指揮的黨支部。[14]”阿倫特的這一見解是針對40年代“共產國際”的實際情況而提出的。這點至今仍未改變,現在的“新極權主義”依然不允許黨內民主和不同意見。 “新極權主義”下普通黨員的入黨動機與極權主義原型時期和後極權主義階段的情形有所不同。在極權主義運動掌握政權前加入的黨員往往為理想和價值所感召。黨一旦掌握了政權,就開始有人把入黨當作政治和社會地位的“敲門磚”。“失敗的極權主義”產生了對其理想和價值的幻滅和失望,使得分享既得利益和特權比追求理想價值成為更現實的入黨動因。在黨控制着國家和社會絕大部份資源的後極權主義時期,黨員確實有許多實際利益可以分享。但到了“新極權主義”時期,執政黨不再能壟斷所有的經濟資源,在唯金錢主義的社會氛圍中,黨員身份不再是人人羨慕的政治地位象徵,人們有許多機會去獲取以前必須憑政治身份獲取的利益和特權。但是,“新極權主義”時期要求入黨者依然眾多,尤其是在青年學生中,黨員仍然是求職者可資利用的身份。許多聘用單位之所以願意選用具黨員身份的求職者,並不是期待他們去那裡傳播共產主義,而是因為“黨員”特別聽話、便於管理、不會鬧事,卻又相當機靈。在政府機關和科層等級的企業中,黨員型人格都被視為馴服工具的最好典範。 對極權主義來說,與組織控制同樣重要的是宣傳。宣傳的作用因極權主義的不同發展階段而異。在極權主義運動仍處於在野狀態時,它的宣傳是為了吸引那些有待爭取的群眾,“在憲政政府和言論自由的條件下,群眾還有獲得信息的渠道,極權運動運用恐怖的機會有限,必須象其它政黨那樣,……作出取信公眾的樣子。[15]”一旦極權主義運動成功地奪得政權,它的宣傳就會變成“思想灌輸”。“思想灌輸”本身是依託於政治高壓和暴力恐怖的,“灌輸運用恐怖與其說是為了恫嚇,……不如說是在體現它自己的意識形態教條和謊言[16]”。灌輸可以用強制的“思想改造”形式,也可以用看上去並不強制的“教育”。無論是改造還是教育都必須用懲罰為最後手段,只有讓所有的人都對異端思想懷有恐懼,才能體現“正確思想”的戰無不勝和絕對正確。 阿倫特所說的這種“教育的恐懼”在“新極權主義”統治下的教育體制中被製造和再生。老師把灌輸在自己頭腦中的教條又灌輸給學生,學生則用被灌輸的內容來檢驗老師是否時時在作“正確”的灌輸。2005年5月,吉林藝術學院的盧雪松老師因上課時採用了民間自製的紀念林昭的紀錄片和相關材料而被一位學生“告發”,並被該校“停課處分”。此事在互聯網上引起了熱烈的討論[17]。若把涉事的三方簡稱為“老師”、“學生”和(校)“領導”,可以典型地看到師生們如何在“教育的恐懼”中互動。儘管林昭的冤案已經“平反”,但在黨的宣傳教育下成長起來的“學生”眼裡,讚揚被黨槍斃的林昭無異於給黨抹黑。在這樣的“學生”之監督下,“老師”便不能在學校里“免於恐懼”地教書。“老師”即使再小心,也可能觸犯“學生”頭腦中積存的某些政治禁忌。“學生”一旦向“領導”告發了“老師”,“領導”就陷入了“恐懼”的處境中,如果他不處分“老師”,“領導”就可能被當作“老師”的思想共犯而被告發。把“老師”和“領導”置於如此關係之中的是那個實施“思想灌輸”的黨,而無論是“老師”,還是“學生”和“領導”,他們都受到了一種權利的、道德的和個體的永久傷害。 灌輸和教育是極權主義意識形態運作的傳統手段。極權主義統治與其它專制、暴政和獨裁所不同的是,極權主義的“政治壓迫”利用了意識形態運作這一獨特的方法,其壓迫的對象是人的思想和思想的人[18]。這種壓迫如果實行得非常徹底又取得了成功,人就必然淪為不思想和不能思想的動物,極權主義統治的可怕即在於此。極權主義並不一定剝奪人們的基本生理需要(如吃、穿、住),但決不允許他們自由地思想。極權主義原型與“新極權主義”同樣仇視人們的自由思想,視之為禍,而兩者的區別在於,後者把人的自由思想形式(如民主制度)和人的生理需要對立起來(即所謂的“穩定”),甚至誘使人們放縱生理需要,讓他們以為這就是人生的唯一追求,從而引導他們忽視對自由思想的需要。於是剝奪政治自由和放縱肉慾同時成了“新極權主義”控制人們思想的有效手段。 奧威爾(G. Orwell)的《1984年》和赫胥黎(A. Huxley)的《美麗新世界》都對極權主義作了預言:“奧威爾害怕的是那些強行禁書的人,赫胥黎擔心的是失去任何禁書的理由,因為再也沒有人願意讀書;奧威爾害怕的是那些剝奪我們信息的人,赫胥黎擔心的是人們在汪洋如海的信息中日益變得被動和自私;奧威爾害怕的是真理被隱瞞,赫胥黎擔心的是真理被淹沒在無聊煩瑣的世事中;奧威爾害怕的是我們的文化成為受制文化,赫胥黎擔心的是我們的文化成為充滿感官刺激、欲望和無規則遊戲的庸俗文化……奧威爾擔心我們憎恨的東西會毀掉我們,而赫胥黎擔心的是,我們將毀於我們熱愛的東西。[19]” 極權主義的意識形態是一種“現代謊言”,它和“傳統的謊言”有重要的區別。“傳統的謊言”是針對“特定”具體事實的不實,它是用來欺騙“敵人”的;而極權主義的“現代謊言”是將“事實整個進行重新編織”,而且它是用來欺騙每一個人的,因此,編織謊言者“最終也成為自己謊言的受騙者”。[20] 在極權主義的意識形態中,存在着沒有“階級敵人”的“階級鬥爭”、人民不能作主的“民主”、憲法隨意遭到踐踏的“憲政”、不讓人自由說話的“言論自由”、既無權利又得不到法律保護的“公民”、權力和地位永遠高於“人民”的“公僕”、對資本家比對工人更親的“無產階級階級利益的代表”等等。 如果比較極權主義意識形態謊言的性質,可以說“新極權主義”在這一點上與以往的極權主義並無任何不同,但極權主義原型時期意識形態謊言的社會動員能力卻與“新極權主義”時代有極大的差別。在極權主義原型時期,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曾經是一個具有普遍公信力和號召力的政治福音,也是規範民眾思想的道德和行為準則。在後極權主義時代,人們對執政黨是否真正代表這兩個主義產生了普遍的懷疑和失望,對這兩個主義的信仰也開始幻滅。而在“新極權主義”時期,民眾對極權主義的意識形態連表面上的恭敬都常常不願意表示,他們往往會用公然的嘲弄來表達自己的厭惡之情。儘管如此,“新極權主義”依然一如既往地堅持着它一貫的“思想灌輸”。 四、“新極權主義”的形成及其政治特徵 “新極權主義”的形成是在吸取後極權主義的經驗教訓的過程中逐步完成的。“六四事件”和蘇聯東歐的巨變讓中國的最高權力集團意識到,對他們而言,1978年到1989年的那段後極權主義道路在政治上是失敗的,要想延續權勢集團的統治,就必須吸取後極權主義的教訓,並採取一系列新的措施和手段。 從“新極權主義”的形成過程中可以觀察到它的兩個原則。其一是保持高度的末世防患意識,此意識支配下的冷酷決定了它對被統治者不再“手軟”。從1989年以來,當局對其統治前景產生了一種前所未有的末世恐懼,由此刺激起強烈的防患意識,稍有衝擊就擔心要“亡黨亡國”,因此它對“正面”引導常常缺乏信心,施政上再度重視和強化極權統治的傳統鎮壓手段,如加強便衣警察部門的力量並依靠它對國內社會實施廣泛滲透和全面監控,進一步強化極權主義的組織和宣傳體制,更嚴厲地控制媒體、公共輿論和民間言論等。毫無疑問,這些措施都是從後極權主義向極權主義原型的倒退。其二是用靈活策略化解難題,為統治集團創造機會。這樣的靈活性體現在意識形態方針(如鄧小平針對“姓社姓資”這個意識形態重大問題提出的“不爭論”方針)和經濟制度選擇等許多方面。之所以稱這樣的實用主義策略是“新極權主義”的一部分,是因為這些策略的根本目的是鞏固和加強極權主義統治,而不是削弱或瓦解極權主義統治。 在意識形態管理方面,“新極權主義”既堅持極權主義政治統治的基本原則,堅決壓制民間對民主化的要求,又允許大眾文化及娛樂的活躍繁榮以及日常生活的非意識形態化,從而把民眾的注意力引向對當局無害的方向。但官方意識形態從這些領域中淡出並不等於它放棄了對這些活動的控制,極權主義政治統治的現實保證了官方意識形態隨時可以干預宰制民間的文娛活動。 在經濟制度和社會政策方面,“新極權主義”對實用主義策略的靈活運用和對被統治者的不“手軟”是後極權主義無法相比的。後極權主義並不敢完全背離極權主義制度以公有制為主的傳統,同時注重對民眾以懷柔手段為主的籠絡民心策略;而“新極權主義”則基本上拋棄了這兩條。 “文革”後至1989年,中國處於後極權主義體制期間,計劃經濟體制和公有制仍然據於重要地位。但1990年代以來,當局在經濟制度層面表現出高度的靈活性,它求助於外國資本,加入經濟全球化,基本上取消了計劃經濟體制,同時弱化了公有制的重要性。 後極權主義時期的統治者維持着專制社會主義的“幸福交易法則”[21],也就是用社會福利安排(如國家保障的工作機會、住房、免費教育和醫療等)交換民眾的政治順從,民眾雖然放棄了個人政治自由和公民權利,但換取了基本的生存條件。然而,從1990年代開始,“幸福交易法則”被“弱肉強食法則”替代,只要不屬於權勢集團及其依附群體,普通民眾既無公民權利保障,又失去了社會福利保障,在原有的政治壓迫之上又添加了新的三座大山(住房、教育、醫療)。由於1990年代以來當局對社會不滿的鎮壓比後極權主義時期更嚴厲,所以儘管占人口大多數的民眾之生存比後極權主義時期艱難得多,但他們只能默默地忍受。 “新極權主義”堂而皇之地將斯大林主義極權統治視為仇寇的“敵對因素”(如資本主義、紅色資本家等)納入了自己的體系,同時對許多完全背離其自詡的“社會先進性”的現象(如腐敗、糜爛、色情等)表現出極大的容忍。對“新極權主義”來說,這樣的靈活性顯然是一把雙刃劍,它一方面維持延續了極權體制,但另一方面又從根本上瓦解着極權主義意識形態的真實性。當在現實生活中“社會主義”變得比資本主義國家還資本主義時,當“作為領導階級的工人階級”淪為社會弱勢群體時,當“共產主義理想”表現為“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時,“新極權主義”承繼下來的意識形態就成了千瘡百孔的“國王的新衣”。有人甚至更尖銳地指出:“現在的問題不是國王沒有穿衣服,而是在衣服下,根本看不到國王。字號(4){[22]” 從極權主義原型到後極權主義,再到“新極權主義”,它們都有一個始終未變的共同點,就是以那個至高無上、無影無形的“黨主子”作為極權統治法統的化身。它用官方意識形態規定了自己是永遠“光榮、偉大、正確”的。無論極權主義的政統出現什麼樣的斷裂(如1976年的“逮捕四人幫”),無論極權主義下的現實如何與其正統意識形態尖銳對立,黨都宣稱它自己是永遠洞察歷史發展規律、代表歷史發展方向的“先進”力量。它憑藉自封的至高至尊的地位,可以隨意界定誰是“歷史”或“人民”的敵人,可以在任何時候動用一切它認為必要的暴力去殘酷地消滅它的敵人;它可以宰制經濟、新聞、出版、司法、教育、文化等任何領域的活動;還可以凌駕在憲政制度之上,按照它的需要任意改變憲法條款或對憲法條款的解釋。這就是各種極權主義專制與威權主義統治的一個主要區別。 極權主義專制與威權主義統治的區別不在於是否存在政治壓迫(如剝奪公民權利、壓制人權、言論和結社控制、新聞壟斷等),而在於政治壓迫是以什麼名義實行的,以這個名義可以在什麼程度、什麼範圍內實行暴力統治。在威權主義國家裡,人們為反抗暴政可以直接訴諸民主、人權和公民權利,而威權統治者除了用“國家安全”之類的說辭之外,沒有其他對抗民主自由理念的藉口。但極權主義統治卻能用必須“堅持黨的領導”為理由,給任何民主要求扣上“敵對、顛復”的罪名,即便是有人只不過對公共事務或弱勢群體表達了一點關懷,在極權主義統治下也可能受到迫害。 試舉一例。上海《解放日報》去年以“吉方平”(《解放日報》評論員的諧音)之名發表了一篇批判“公共知識分子”的文章(文章的標題是《透過表象看本質》,刊登於該報2004年11月15日)。此文稱:“提出‘公共知識分子’的概念,其實質是離間知識分子與黨的關係、和人民大眾的關係。公共知識分子……的‘獨立’是從來也不存在的。知識分子是工人階級的一部份,是人民大眾的一分子,是黨領導下的一個群體。……知識分子的價值,就在於為社會主義、為人民大眾服務。”“吉方平”所使用的是典型的極權主義傳統意識形態的話語,表達的是極權專制的思維。如果是在一個威權專制國家,當局雖然可能迫使知識分子閉嘴,誰不服從就迫害誰,但是它卻不能名正言順地說,所有知識分子都必須由某一個黨來領導,知識分子如果不是該黨黨員,自然不必接受該黨的領導。而在極權主義下,當局卻依照其意識形態而“理直氣壯”地把所有社會成員都歸入其“領導”之下,實施現代社會裡最嚴厲的思想管制,不容許任何人質疑它的永久的獨一無二的領導地位,更不允許知識分子在思想上或社會活動上的任何獨立性。 或許有人想問,知識分子為什麼必須由黨來嚴密控制,為什麼不可以保持自己的獨立性?知識分子為什麼不能過問公共事務?為什麼不能批評官員的腐敗、司法的不公、黑社會的猖獗或者貧富懸殊?在民主社會裡,當然不存在如此提問題的必要,在威權體制國家裡當局一般也不願意對這樣的問題表達否定的態度,然而在極權主義統治下提出這些問題本身就是大逆不道。 “新極權主義”與極權主義原型有一個很大的差別,那就是“新極權主義”不再依賴魅力型的領袖。漢娜·阿倫特當年研究極權主義時就認為,象希特勒或斯大林這樣的魅力型領袖其實是“亂世英雄”型人物,是現代性危機下社會傳統和秩序崩潰的典型產物;“亂世英雄”的成功充滿了偶然性,並不必然取決於什麼屬於領袖的道德素質或信念,相反,具有道德素質和信念者恰恰最容易成為無所不為的“亂世英雄”所撲殺的對象。阿倫特還認為,極權主義制度中最高領袖之所以重要,全在於他占據着黨組織結構中最重要的位置,與其說領袖重要,還不如說那個結構性位置重要。這一結論完全適用於對“新極權主義”的分析。 “新極權主義”的技術官僚統治者雖然是黨內最高層的人物,但他們個人並不是黨的化身,他們反倒更象是被精心挑選出來料理“黨主人”利益的管家或幹事長。儘管“新極權主義”的最高領導本人可能相當“親民”、“勤政”或“清廉”,但他們服務的“黨主子”卻與極權主義原型時代一樣專橫霸道、權力無限、主宰一切。這些技術官僚統治者之所以被精心挑選出來充當開動和維修極權機器的人,完全是由於挑選和提拔者的恩寵,是阿倫特所說的那種“黨秘密社會”的產物。他們是黨官僚機器中歷練最深的成員,最符合它適者生存的原則,圓滑和不出格是他們生存下來的條件,但求穩定、不出大錯是他們多年來的信條。在政治理念上,他們缺乏後極權主義領導人的寬容和開拓精神,因此往往是等到情勢變動後不得不應付時,才被動地提一些未必有效的補救性措施或口號(如“三個代表”、“和諧社會”與“保先”等)。他們自以為是地把這些局部性的補救措施或口號提升到國家發展和社會制度建設的使命性高度,以應付日常行政代替國家根本的政治遠景和理念,目光短淺而渾然不覺。“新極權主義”的最高目標不過是“為權力而權力”,“統治者死死把住權力,並沒有一個‘更高’的目的。他們鎮壓自己的敵人,控制自己的臣民,在內政、外交上只是作一些小修小補的改進。……他們的語言不過是‘舊說法’的官僚翻版,不過是例行公事地擺擺意識形態的樣子。有時候,他們象是靠極權時刻的回憶過日子,但又不想再重複那樣的時刻。他們是當今時刻的獨裁者和寡頭政客,所作所為與以往的獨裁者和寡頭政客並沒有什麼不同[23]”。 “新極權主義”缺乏價值理念的施政往往表現為一種“精神分裂”:“一方面是‘馬克思主義’仍然被稱為‘指導理論’,另一方面則是激烈地否定馬克思主義的‘經濟自由主義’早已成為指導‘改革事業’的主流理論。一方面是‘社會主義’離不開‘公有制’的限定,另一方面‘私有化’已獲得政治正確性,成為‘主旋律’。一方面號稱‘人民的公僕’,另一方面則是‘精英聯盟’對民眾的聯合壓榨,民眾沒有任何對國家政策的影響力。一方面旗幟上仍然寫着‘以工農聯盟為基礎’,另一方面則是工人農民的被壓迫掠奪,在商會等強勢群體的組織面前他們仍然不被允許成立屬於自己的自治組織。[24]” 與極權主義原型和後極權主義相比,“新極權主義”的思想控制明顯地顯現出一種末世景象,它以低能而專橫、虛張聲勢、色厲內荏為特徵。毛澤東時代的極權主義統治曾經在全國範圍內煽起過革命的激情,還給過全世界的激進左派以鼓舞和激勵。毛死後直到1989年,後極權主義相對寬鬆的思想控制和社會經濟政策曾讓當局一度贏得了新的合法性。“新極權主義”雖然新添了“市場經濟”和民族主義這些話語,卻仍然無法擺脫意識形態上前所未有的孤立,以致於進入21世紀後竟然把尋找意識形態夥伴的目光投向北朝鮮和古巴這樣的沒落國家。 正是由於“新極權主義”排拒追求人權和民主的世界性潮流,它雖然依靠外資提升了中國的經濟實力,卻始終無法在全球政治中樹立一個有道德力量的形像;相反,它對國內國際社會有關政治改革和社會正義的主張充滿了戒備和敵意。“新極權主義”是一個權力和物質欲極強烈而道德和價值感極麻木的退化型特權寡頭專制,是一個貪得無厭的權貴資本主義等級制度,一個對國家民族未來的自由理想毫無反應的“前現代型”專制政權。所謂的“前現代型”專制是指那種“老式的寡頭政治,臃腫、多疑、平庸、殘暴”,它在政治上沒有抱負,在理想上沒有前景,以維護現有的權力和權力體制為唯一存在的目的[25]。 在“新極權主義”時代,極權主義原型曾一度享有的社會主導力已經完全沒落了。社會主導力即葛蘭西所說的hegemony,既指國家的支配能力(就統治而言),也指國家的領導能力(就道義權威而言),這二者都是國家非強制性的實際影響。菲米爾在解釋葛蘭西的觀點時對非強制的“主導力”和強制的“統治力”是這樣區別的:“‘主導力’指的是一個階級或群體對其它階級或群體的優勢,這種優勢依靠贊同而非強力所獲得。而‘統治力’則主要是通過國家的強迫性機器所實現的。(主導的)‘知識或者道德領導’主要體現在‘公民社會’中,也經由公民社會來實現。[26]”顯然,國家權力對社會越是具有“主導”作用,越是不需要動用強制性“統治”,就越具有合法性。從1978年到1989年的後極權主義時期,雖然當局的經濟社會政策一度受到歡迎,但相對寬鬆的政治氣氛卻使極權主義意識形態對社會的主導力逐漸喪失,因此才有了“六四事件”。在“新極權主義”時期,極權主義意識形態對共產黨員的主導力迅速萎縮,各級黨員幹部的糜爛性腐敗象表明,人人急於在大船將沉之前撈足眼前的利益,它對非黨員民眾的主導力更是一落千丈。就連在它“最有覺悟的”、“最先進的”、最中堅的組織成員身上,“新極權主義”的末世景象也已經暴露無遺。 當然,表現出末世景象的政權未必是短命的政權。社會學家孫立平把中國社會描繪為“幾塊石頭加一盤散沙”,“幾塊石頭”是指抱成團的利益集團,如黨政精英、經濟精英、文化精英等,“一盤散沙”就是指社會大眾。“幾塊石頭加一盤散沙”的社會政治結構使得“新極權主義”得以暫時穩定其統治,正如華爾澤所言,“它就象早期現代專制君王一樣,它的領導造就了一個相當具有凝聚力的精英層。這個精英層的成員抱成一團,不是為了什麼原則的信仰,而是由於共同的地位和特權,壓力再大也還是抱成一團,不然就會輸得光光。[27]” 孫立平認為,利益對立在中國形成了一個“斷裂的社會”。不少中國知識分子現在則開始談論“拉美化”現象。確實,當下的中國社會很象一些拉美國家的狀況:新富顯貴們生活在有圍牆的、警衛森嚴的別墅和複合公寓裡,享受着巨大的財富、權力和權利;與此相對照的是日益膨脹的農村貧民和城市弱勢群體,後者由數以百萬計的生活在臨時簡屋裡的外來務工者和人數日益增多的城市失業者和低收入居民組成,他們在新的地產開發過程中被趕出市中心;城市弱勢群體的危機不僅是基礎設施和收入的危機,隨着數以百萬計的農民湧入城市,它也是一場爭取身份和權利這些在城市謀生的關鍵軟件的戰鬥,這些“城市權利”包括法律身份及相應的工作權,教育、醫療衛生、保險及社會福利等利益[28]。 “新極權主義”無序而分裂的意識形態給既得利益集團的混水摸魚提供了天賜良機,不同既得利益集團彼此相互利用,由功利主義和工具主義關繫結成針對社會上弱勢群體的不神聖同盟。由於“散沙型”的民眾未形成公共意識,沒有機會形成自己的組織,發出自己群體的聲音,所以低能的政權還能照樣維持其運轉。 五、透明的謊言、“扮傻遊戲”和“不肇事”反抗 極權主義的一大發明是創造出一套其他社會中不會使用的專用“語言”,它以刻板而毫無活力的陳辭濫調為主要特徵,但因為是“官話”而享有不容質疑的地位。這套“語言”曾有效地禁錮人的思想,將活生生的生活語言與豐富多采、多樣不同的人的思想統一為同一個刻板的模式。奧維爾在《1984年》中讓我們看到,極權統治不只是制度壓迫,而且更是思想囚禁,不只是社會、政治禍患,而且更是人的心智災難。極權統治成功的最後秘訣在語言的運用,當社會成員使用的語言被“改造”成為適合於黨國思想習慣的表達手段後,“一切另類思想”就不容易再生了[29]。這套“語言”體系一旦確立,“對(黨國)不友好的思想只能存在於一種曖昧不明的無字詞狀態之中[30]”,由於這種無字詞狀態的思想不能用字詞表達,它只能算是一些不能被人的意識所把握的意念閃現。在極權主義統治的最嚴酷時期,不只是抵抗或反對的思想不能存在,連懷疑、玩世、不正經對待、嘲諷等等都不再可能,公共語言變成一種刻板教條、生硬簡約、毫無想象的字詞排列。極權統治的關鍵在於,它用意識形態幾乎徹底控制人的全部心智活動,不僅包括一切需要用字詞表述的內心思想、感受、感覺、感情,還包括那些因無字詞而註定只能在黑暗中閃現的意念。極權主義的“語言”體系掌握了它的被控制者後,被控制者們便對來自過去或其它國家的語言根本無法理解,因而抱有一種自然的、根深蒂固的敵意。 “新極權主義”並沒有能力創造發展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新“官話”,它對公共言論的控制基本上仍然使用從極權主義原型和後極權主義承襲而來的一套語言。與後極權主義時代不同的是,“新極權主義”的這類套“官話”與現實生活的脫節及矛盾極為明顯,結果成了民間公然嘲笑的對象[31]。極權主義統治對語言的控制需要一個先決條件,即當局對社會活動的全方位嚴密管制。這種社會全面控制在1989年以前的後極權主義時期即已鬆動。在“新極權主義”時期當局對民眾日常消費娛樂活動的直接干預進一步減少,並借用興起的商業和大眾文化來軟化包裝它的統治,結果“官話”對日常社會生活的影響力不斷萎縮,“官話”中的“詞彙”與社會性的日常語言日益脫鈎。“官話”不但無法再支配民間的日常語言交流,反而成為民間話語嘲諷、挖苦、冷言冷語、插科打諢、正話反說、反話正說的對象[32],人們往往以逢場作戲和冷漠鄙視的心態去對待官方那些自上而下反覆宣講的新舊“話語”。於是民間話語對“官方話語”公然鄙視, “官方話語”則無可奈何地假裝自己還有很多真正的信從者。在這樣的背景下,“新極權主義”的“官方語言”的公開演示越來越矯揉造作,也越來越為表演而表演,不僅報紙電視廣播的新聞報導如此,“春節聯歡晚會”這樣的官方文藝節目也是如此。 由此就出現了“新極權主義”意識形態的謊言化現象。1989年之後的“新極權主義”之所以需要倚重暴力壓制和媒體監管,根本原因是它的意識形態已經不能再讓民眾信服。既然民眾越來越不相信這些意識形態謊言,這些謊言就只能依靠靠強制手段才能維持着存在。在“新極權主義”下對傳播者和受眾雙方而言,這樣的謊言具有一種犬儒式的“透明度”,聽謊者心知肚明,說謊者對聽謊者的心知肚明也瞭然在胸;雙方煞有介事地玩着“扮傻遊戲”,只要誰也不公開說出來,謊言似乎就是真話。 “新極權主義”已經不再能支配人們的想法,於是它滿足於控制人們真實思想的傳播,也就是說,不讓人們公開說出他們的真實想法。這樣“新極權主義”造就出一個公共信任高度匱乏的統治秩序,它居然可以沒有信任也照樣運轉,條件是它不受任何社會信任機制(如自由新聞、民主法治和透明責任制)的公開挑戰。從這個角度來看,“新極權主義”的宣傳其實已經基本上失敗,“官方話語”幾乎完全是靠着專制權力的國家行政手段來維持的。 “新極權主義”對言論的控制和對出版物的審查因此也具有一系列特點。首先,用“悄悄”地直接打擊和迫害“異端思想者”的辦法,來代替毛澤東時代和後極權主義時期那種大張旗鼓的思想批評運動。在民眾不再相信“官方話語”的情況下,那種舊式的思想批評運動不僅無法達到官方預期的效果,反而可能為被批評者“擴大社會影響”,使他們得到更廣大民眾的支持和同情。其次,控制過程日益技術化和非公開化。除層層設立專責輿論審查機構之外,還不斷更新擴大具體的“禁忌話題”清單,除了一些大的領域或話題(如“文革”、“六四”、對毛澤東的負面評價、人為災禍、民主和人權、政治制度弊端等)不許談論之外,對其他很多可能對當局產生不利影響的新聞話題也設立臨時“禁區”。同時,所有這些“禁忌話題”清單都儘量保密,不但不採用正式公文的形式,而且由上往下傳達時“不許記錄、不許錄音”等,以免造成“負面”的國際影響。再次,強化對媒體“違規”的責任追究,甚至為了一篇文章重懲一個編輯,為了一本書而關閉一家出版社,以達到“殺一儆百”的效果。自1990年代後期以來,媒體和網站為了存活下去不得不加強自我審查。這種自我審查不僅貫徹在言論和觀點的公開出版中,也貫徹在學術研究的選題、學校開設的課程、教師的課堂講授、學生的論文導向等各個方面。 如果說在“後極權主義”時代“官方話語”還把受眾當作宣傳的對象,那麼“新極權主義”的“官方話語”則常常把受眾乾脆當作傻子。“新極權主義”的謊言比後極權主義的謊言更赤裸裸地藐視和作賤人的理性,這種公然對正常理性之人的輕賤和愚弄形成了“新極權主義”的“官方話語”特色。之所以毫無顧忌地把這些幾乎完全“透明”的謊言搬到受眾面前,是因為“新極權主義”掌握了絕大多數受眾的一個基本特點,他們會經過深思熟慮後“扮傻”。儘管大多數人對現實有種種埋怨或不滿,但他們對公開表達不滿的分寸心裡非常有數,他們或者是怨而不怒,或者是怒而不爭。 “新極權主義”社會中的“謊言文化”和“扮傻文化”從政治領域向社會生活的其它各個領域延伸,不僅存在於社會交往中,而且也在各級學校的教科書、考試和師生關係中不斷複製和再生,“騙子”和“傻子”在不斷地低齡化和日常生活化。“新極權主義”統治下的人心難測、心理狡黠、行為乖戾和黑色幽默構成了極具中國特色的“假面社會”。它是一個表相和真實脫離的世界,這種脫離諷刺性地投射到它的“主子”、“騙子”和“傻子”身上。看上去神氣活現的黨政權貴其實是不能作主的“奴才”;看上去能說會道的“文膽”、“利口”或“筆桿子”,其實是讓他怎麼說就只能怎麼說的“騙子”,他們甚至不需要具備騙子的想象力,只要會背“台詞”,裝作對現實感覺麻木就可以了;看上去是“傻子”的民眾當然不是真正的弱智或白痴,他們往往大智若愚,嘴上不說,心裡透亮。 “假主子”、“假騙子”和“假傻子”就這樣一起生活在“新極權主義”這一人性殘缺的社會裡。過去幾十年極權主義的恐怖和暴力早已把這個社會中的每一個人──不管他是“主子”、“騙子”還是“傻子”──都在不同程度上變成被宰制之人。就象“傻子”沒有真正的自由和公民權利一樣,“主子”和“騙子”也沒有這些權利;就象“主子”是極權制度中的不清白之人一樣,“傻子”和“騙子”也都是有道德罪過之人;就象“騙子”用自己的嘴替別人說話一樣,“主子”和“傻子”也都是思想和個性上的殘缺之人。 當全民被迫投入“扮傻遊戲”時,就形成了瀰漫於“新極權主義”社會的犬儒心態和玩世不恭;但與此同時,一有機會就拒絕再玩“扮傻遊戲”的人也越來越多。許多人過着一種雙重生活,他們同時生活在一個現實的和另一個虛擬的公共空間中,這個虛擬的公共空間就是網絡世界,進入這個世界的人大都受過相當教育。在現實世界中,他們的言行受到現存的政治、社會、文化、學術體制的限制,不得不時時自我審查,留意什麼是人們心中有數的“敏感問題”,程度不同地“扮傻”。在網絡世界中,他們可以有稍多一些的自由,能夠卸下“傻子”的面具,比較容易地說出事情的真象,甚至明確而直接地表達他們的不滿和反抗。許多社會問題,如官員腐敗、司法不公、貧富差距、農民負擔等等,都是在網絡公眾對具體事件(如礦災、孫志剛之死、SARS、盧雪松停課事件、王斌余死刑事件、太石村村民罷官事件)的討論中才吸引了公眾關注的。互聯網上公眾對時弊的批評和抨擊是“新極權主義”社會中反抗意識的最明確表現。網絡公眾不僅常常直接傳遞社會中發生的反抗事件消息(如集體抗議、騷動、冤屈、民憤事件等),而且還往往出其不意地把看似完全“無害”的事情轉化為對極權主義秩序有挑戰意味的話題。 2005年夏,湖南電視台的“超級女聲”就是這樣從一個普通的娛樂節目演變為一個社會性話題的。討論中提出了一系列關於“民主”、“公民”和“公民社會”的問題。“超女”事件居然引發了人們對政治現狀的不滿,這完全是一種“無意後果”。正因為它是無意的,沒有“肇事者”,也就沒有極權主義暴力可以直接懲誡的對象。“超女”的歌迷們看上去是事件的主角,卻並非在網上相關討論中提出民主問題的主角。對那高高在上、威嚴無比的權力來說,歌迷們真是不可捉摸、難以防範。他們看似簡單,卻又深不可測,當局再怎麼提防,還是出現了意外。歌迷們不是為呼籲民主而來,卻意外地發起了關於民主話題的熱烈討論。他們不過是想唱就唱、想樂就樂,卻“不經意”地嘲笑着“永遠正確”的中央電視台,“不經意”地鄙視那些有名無實的“觀眾代表”,“不經意”地抵抗着偽善醜惡的政治,“不經意”地揭露了公共生活中民主機制的匱乏,啟蒙了民眾的參與意識。 借“超女”事件討論民主和公民參與的網絡公眾不是所謂的“肇事者”,他們既無人“挑唆”,也沒有“幕後策劃”,既無“組織”,又無“綱領”,他們只不過是隨聚隨散的圍觀者,是邊看熱鬧邊起鬨的觀眾。恰恰是在這些“圍觀者”的鼓譟之中,可以聽到“新極權主義”統治下許多人反抗的心聲。這就是所謂的“不肇事”反抗。事實上“新極權主義”進入了一個“不肇事”反抗已經防不勝防的階段,一個專制的懲誡常常迷失了可辨認對象的時代。 結語 “新極權主義”是一個表面繁榮但人性墮落的時代。“新極權主義”的現實世界中,有字詞無言論,有統治無共識,有雜誌無信息,有報紙無新聞,有學術無思想,有欲望無目的。“新極權主義”是一個比後極權主義更加專制魔影纏身的政權。“新極權主義”是一個沒有共同政治理念、沒有共同價值前景的社會。 在極權主義原型和後極權主義時代,民眾曾經習慣性地接受黨向他們提供的政治、社會理念和價值前景。在“新極權主義”時代,民眾並未擺脫這樣的思維習慣,但他們對黨卻再難保持以往的那種信任。在彷徨中,他們有的因為對官方意識形態徹底失望而把目光投注於民族主義和文化民族主義,把群體的存在本身就當作一種無須再由群體共同構建的價值目標;有的則憧憬回歸古老的儒家傳統,想象以少兒時代的“讀經”重塑一代“新人”;還有人甚至把目光投向曾經給中國帶來極大苦難的極權主義原型模式,用對毛澤東的懷念投射對毛的“新極權主義”傳人的失望和不滿;更多的人則是在物質滿足中去尋找與“原子型”個體欲望相和諧的“幸福生活”。“新極權主義”嚴酷的思想控制,使他們有意無意地不斷在迴避有關如何走出極權主義統治死胡同、如何徹底與極權主義的過去決裂、如何在極權主義統治的價值廢墟上重建人性規範和美好社會理想等問題。在人們能夠公開地、免於恐懼地提出和討論這些問題之前,他們將仍然生活在“新極權主義”的末世陰影之下。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 一、關於中國憲政史的文化解釋範式及其評價 二、中國憲政運動中的黨派意識形態 三、黨派利益及其意識形態凌駕於憲法之上 四、憲政語境中的中間派之命運 五、結語:百年憲政的遺憾與啟示
中國近代以來的憲法和憲政,不能算是成功的制度移植,箇中原因,人們多從文化視角探索。筆者認為,導致中國憲政不能成熟的最關鍵和最直接的原因,在於黨派意識形態對憲法價值和憲政精神的擠壓,使憲法的中立價值和協商意識無法成為中國憲政運動的精神底蘊。在中國,憲法的根本目標是確認黨派政權的合法性,樹立某種意識形態,成為黨派政治鬥爭的工具。在這種政治環境裡,對憲政發展至關重要的中間派力量無法生長,更無力成為憲政的推動者。 中國的憲政運動發軔於戊戌變法,維新人士提出了“制定憲法、行民選議院、實行君主立憲”的政治主張。雖然那是皇權專制下的一次維新運動,離民主憲政還有相當距離,且以慘敗告終,但它卻是近代以來首次變革政治制度的嘗試。百餘年來,憲政在中國總是命運多舛,歷經劫數。直至今日,社會和政治生活中仍然沒有形成健康成熟的憲政秩序。對其中的原因,人們從政治、經濟、文化等多種角度作了深入探究,試圖尋找出其中的主要線索,以解開近代憲政屢試不爽的“謎團”,因而形成了許多理論上的解釋範式。這些解釋範式雖都有一定的解釋力,但都顯得抽象寬泛。本文從憲法價值規範和憲政精神的內在視角,反思中國憲政之失,認為強烈的黨派意識形態是導致憲法和憲政制度難以確立的主要原因。 一、關於中國憲政史的文化解釋範式及其評價 對於中國近代憲政失敗的歷史原因,最正統的解釋是說由於封建專制勢力的強大和帝國主義勢力的干擾與破壞,憲政無法在中國推行,屢試屢敗。這種解釋更多的是一種意識形態的宣教,沒有理論價值,因為中國近代所有進步事業的失敗和受阻都可以被泛泛地歸咎於上述原因。 在1986年《走向未來》的創刊號上李澤厚發表了其研究中國現代思想史的代表作“啟蒙與救亡的雙重變奏”。作者用“救亡壓倒啟蒙”的“公式”來解釋自由、民主、權利等西方價值理念在中國現代史上屢屢受挫的原因:“反對帝國主義和反對軍閥的長期的革命戰爭,把其他一切都擠在非常次要和從屬的地位,更不用說從理論上和實際中對個體自由個性解放之類問題的研究和宣傳了……時代的危亡局勢和劇烈的現實鬥爭,迫使政治救亡的主題又一次全面壓倒了思想啟蒙的主題,……壓倒了知識者或知識群對自由、平等、民主、民權和各種美妙理想的追求和需要,壓倒了對個體尊嚴、個人權利的注視和尊重”。[1] 該文雖未直接涉及憲政這一主題,但作為一種思想史觀點,對憲政問題仍有相當的解釋力。也有人直接用“啟蒙救亡”範式來研究憲政問題,例如占美柏認為,在“救亡壓倒啟蒙”的歷史大背景下,近代中國憲政運動始於救亡卻止於啟蒙,原因在於近代中國的政治與社會格局並不支持以個人主義為價值基礎的憲法和憲政,因此憲政無法完成救亡的沉重歷史使命,其現實及歷史意義僅止於有限的啟蒙。[2] 無疑,憲政的順利生長既需要和平穩定的社會政治環境,也需要充分的思想資源和文化支持。在民族危亡、國將不國的情勢下,奢談憲政的確不合時宜;同理,在統治者與國民對自由、民主、個人權利等憲政價值相當疏離、無法取得共識的社會氛圍里,憲政的實現亦是空中樓閣。“救亡壓倒啟蒙”的解釋範式在中國近20年來的政治思想史上可謂承上啟下:上承各種從階級、政治角度解釋中國現代史的觀點,下啟20世紀90年代興起的關於中國現代史的各種文化解釋模式。但“救亡壓倒啟蒙”畢竟是一種思想史的論點,並未涉及憲政問題本身的探討,因此對中國憲政史的研究來說,它還不能算是個具有重大學術價值的學科內論題。 90年代,受人文學術界“文化熱”的影響,憲法(史)學者也傾向於從文化的視角來觀照中國憲政史,下功夫探索“憲政文化”,由此出現了“憲政文化”解釋範式。其代表人物當推王人博,近幾年來他在這一主題上取得了令人矚目的學術成果[3]。“憲政文化”範式的基本觀點是:西方的憲政是基於西方的文化傳統所內生的一種現象,是西方社會、文化自然演進的結果,可稱為Unintended Consequence,即未預期到的結果。憲政制度雖然是近代資產階級革命的直接產物,但它又深植於西方傳統文化土壤中,是西方歷史長期演生的一種複雜的文化形態;它體現着西方社會基本的價值準則和觀念,蘊涵着他們對人與社會、人與國家、人與人關係的理解,對諸如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等價值的體認,也包含着人們對憲政本身的感知、了悟、信念和忠誠。[4] 而中國的傳統文化中並不生成諸如自由、人權、個人主義這些“憲政基因”;不僅如此,由於儒家文化濃烈的重整體、重秩序的最高價值定位,人們在移植西方憲政文化時往往發生文化上的誤讀,有時則不得不作出有意的“改造”,例如在“民本”與民主之間,“人”與“民”之間,個人自由與國家自由、國群自由與小己自由之間,常常會引起語義的混亂和價值錯位。更何況中國是在西方世界的堅船利炮逼迫之下走上近代化之路的,不可避免地連帶着對西方文化產生一種受辱後的抵抗心態。 王人博的憲政文化範式中有一“定式”,即“富強為體,憲政為用”。此觀點認為,追求國家富強的願望妨礙了近代中國對西方憲政價值的接納,使西方社會的自由、人權價值移植到中國後即發生了變異。中國近現代思想家往往根據國家富強的要求對自由的價值進行取捨,因此他們的思想中存在着憲政價值與富強目標的衝突。為了國家富強而犧牲個人自由,在中國特殊的歷史語境中雖有其必然性,但畢竟不符合憲政本身的價值規範,所以“憲政─富強”的憲政文化範式會帶來極大的理論困惑,並深深地影響着人們對憲政文化的理解。[5] 在這種憲政文化範式指導下,人們總是有意無意地把憲政當成實現國家富強、民族復興的工具理性,從而顛倒了憲政與富強的關係,在西方,憲政是果,富強是因,而在中國則必須由憲政承擔起實現國家富強的沉重使命。 還有人從更深的層次,分析了西方憲政的人性基礎和宗教信仰底蘊,指出中國文化的“本土情結”對西方憲政是抵抗的。[6] 該文認為,西方的憲政有非常深厚的基督教新教文化背景和信念,例如憲政中有限政府、權力分立制衡等原理,來源於人的原罪、人性有限等宗教信仰。而中國的儒教人性哲學最核心的觀念是至善論和等級論,缺乏基督教的原罪觀念。因此以儒教人性哲學為基礎的制度設計可概括為“無限政府”和“有限權利”,它認為不存在一個獨立的個人自治領域,主張政府行為可以深入到社會生活的所有方面,相信可以建立一個至善的萬能政府,強調加強社會政治和意識形態的一元化,否定天賦人權、否定人生而自由平等,認為權利源於權力並依附於權力。 從文化的視角探討憲政問題,在近代中國思想史上不乏其人,早期的政治思想學者對此都有過評說。被譽為“最後的儒家”的梁淑溟是其中之一,梁氏一生經歷前清、民國、共和國三段截然有別的歷史時期,親歷中國憲政的許多場景,不乏對憲政的切身體驗,更有系統的對中國憲政的理論思考。梁淑溟以他獨特的眼光和洞察力,將憲政的“真精神”歸結為“勢”和“理”兩點。所謂“勢”,即社會上已然存在各種不相上下的社會力量,其消長已足以構成相互制衡的格局,因而大家一致感到需要通過彼此間的協商達成“要約”,解決共同感受到的問題,則憲法不過是“各種力量的妥協點”;此處之“理”,乃參與“要約”各方內心主觀的法律信仰,達成的真正共識,公共的信仰,即“優越的理性勢力”。[7] “勢”是憲政之所以發生的外在客觀要求,“理”則是其得以實現的內在主觀條件。有“勢”無“理”,階級間的衝突只能依賴戰爭解決,勢必“成王敗寇”;而有“理”無“勢”,則“理”不足自為,憲政不會自動依“理”而行;“勢”和“理”的結合,才能保障實行真正的憲政。按照梁氏的看法,傳統中國乃一“倫理本位、職業分途”的社會,近代以來並未形成階級壁壘和階級鬥爭及其利益集團,即無憲政之“勢”;就憲政之“理”而言,近代中國的政治思想各執一端,迷亂紛歧,無以構成一優越的理性勢力或共同的信仰與要求,因而無“理”可講。由此“勢”與“理”的闕如,可知中國憲政的失敗乃情理之中。梁淑溟長期以來被視為早期的“新儒家”,這一身份認同與現代民主憲政似入殊途,故而其憲政思想被人忽視或誤解。但從以上敘述可知,梁氏的憲政觀點絕非迂闊空泛的腐儒之論,而是點中了憲政的實質核心,不僅深刻入木,而且豐富多彩、自成體系,這實際上與其對“中國文化要義”的研究是一脈相承的。 中國近代憲政失敗的歷史原因,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大論題。從歷史文化、民族習性上尋根的確是抓住了問題的深層根源:從根本上來看,近代中國憲政的失敗和變奏,是整個“中國文化”現代化過程中所遭受的陣痛之一。世界歷史上有幾種元文化,它們就如同“文化基因”,所有現代文化都是這幾種基因文化輻射、交錯、移植、借鑑的結果,其具體樣態、形式等表面化的特徵隨着世界文化的交流(尤其是全球化的趨勢)可以千差萬別、變化無窮,但每種文化中最根本的“基因”質素,仍然難以象現代生物基因工程那樣隨意改造。中國文化就是這種“基因文化”的代表之一。中國文化與其他文化的交流,遠至漢唐的佛教東傳,近到鴉片戰爭後的西方文化入侵,延綿不斷,可見中國文化並不象人們常說的那樣與世隔絕或極端封閉。但中國文化的確有着非同尋常的韌性,雖經上千年的文化融合,百餘年的文化“入侵”,卻看不出有多大的實質改變,根本談不上所謂的“文化轉型”。中國文化的這種超“穩定性”或“惰性”在政治文化領域表現得尤為突出。中國的政道自秦一統天下之後一以貫之,直到辛亥革命才從形式上被中斷。表現為幾千年陳陳相因的專制傳統和“崇上尊一”的秩序觀念滲透到社會生活的一切方面,政治秩序更以權力集中為常態。在這樣的社會氛圍里,憲法及憲政也要打上深深的集權烙印。 但文化解釋範式也有缺陷。大而言之,“文化是個筐,什麼都可以往裡裝”,任何社會政治現象都有其文化上的緣由。況且,文化對政治現象的影響一般是間接的,它並不能直接決定政治的發展趨勢。文化背景相同的國家和民族,由於具體政治操作的不同,完全可能走向不同的憲政發展之路。例如同屬東亞儒家文化圈的日本和韓國,在憲政制度方面就採取了西方模式。如果只注重憲政的文化因素,就有可能陷入“文化決定論”,而忽視實際政治操作層面上的因素,並對中國近代憲政實際操作過程中的失誤有所忽視。其次,上述所有關於憲政的文化、政治解釋範式,都是從憲法和憲政之外的因素尋找近代中國憲政失敗的原因,反而忽略了憲法本身的價值規範以及憲政內在的精神實質。 二、中國憲政運動中的黨派意識形態 中國憲政受制於深厚的傳統專制文化,也困惑於現實操作層面上的政治技巧。筆者認為,中國的憲法本質上不是各階級、黨派和利益集團平等協商並共同遵守的“約定”,而是由強勢統治集團“欽定”而強加於國民的“治國章程”。因此中國憲政最“強悍”、最直接的障礙在於,政治上強烈的黨派意識形態色彩妨礙了憲法的價值中立性,使得中國憲政的實踐缺乏協商共存、理性妥協的精神,憲法很難被不同利益的階級、階層和利益集團所共同接受,不易形成尊崇憲法的共同信仰。這裡所指的“黨派”,不僅包括有組織、有政綱的有形政黨,也泛指由不同的階級背景、利益訴求、政治態度所造成的無形的政治派別和集團。黨派組織往往信仰或堅持其各自的意識形態,兩者是緊密聯繫的。中國百年憲政史,總體上是一部黨派意識形態之間水火不相容的鬥爭史。只要對中國近代以來所有的憲法文本稍作條分縷析,對歷次制憲經過作簡單梳理,這樣的結論就呼之欲出。 將憲法作為政治統治的合法性來源始於清末的“預備立憲”。1908年清政府公布了《欽定憲法大綱》,其動機“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漸輕”、“三曰內亂可弭”,其根本的在於永固皇位。《欽定憲法大綱》共計23條,分為正文“君上大權”(共14條)和附錄“臣民權利義務”(共9條)。《大綱》第一、二條宣稱,“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從法理上講,這種欽定憲法比無憲法更加倒退,若人民接受這樣的憲法,就意味着接受了“法定”的臣民身份,要改變這種身份就是違法,是對法律秩序的踐踏,就顯得“理屈詞窮”了。這種純粹的“特權狀”當然不會被朝野改革力量接納,也無法挽救窮途末路的腐朽清王朝。 辛亥革命爆發後的1911年10月29日,具有君主立憲思想的軍人、駐灤州第20鎮統制張紹曾與第二混成協協統藍天蔚聯名發動兵諫,奏請清廷立即實行英國式君主立憲政體,並提出了12條政綱,要求清廷參照執行。幾天之內清廷即命資政院按照張紹曾所提出的12條政綱擬定了《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以下簡稱《重大信條》)。四面楚歌、風雨飄搖中的清政府此刻發布了近代中國的第一部成文憲法。《重大信條》依舊聲明“大清帝國皇統萬世不易”,“皇帝神聖不可侵犯”(第一、二條),但與《欽定憲法大綱》相比,皇權有所削弱、國會權威有較大提高。《重大信條》規定:“皇帝之權,以憲法規定者為限”;“皇帝繼承順序,於憲法規定之”;“憲法由資政院起草議決,由皇帝頒布之”;“憲法改正提案權屬於國會”;“內閣總理大臣由國會公舉,皇帝任命”;“皇族不得為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並各省行政長官”;“皇帝直接統帥海陸軍,但對內使用時,應依國會議決之特別條件,此外不得調遣”;“年度預算,須經國會議決”;“國務裁判機關由兩院組織之”。[8] 以歷史的眼光看,《重大信條》是一部比較中立、平衡的憲法,含有“虛君共和”的因素,憲法文本規定的國會之地位,足以與皇權分庭抗禮。但此時清廷復亡在即,為時晚矣。 辛亥革命後南京臨時政府頒布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以下簡稱《臨時約法》)是眾多憲法中最具民主性的憲法之一,其制度模式彷效美國[9],它的民主性體現在“主權在民”的憲政原則和程序性規範兩個方面。其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這種“主權在民”的宣示從根本上否定了“主權在君”、“主權在國”等反民主的政治原則以及世襲君主制的合法性。從內容上看,它的主要部份是涉及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副總統、國務員、法院組成及選舉的程序性規範。迫於當時的情勢,該法有“因人設法”、遷就個人的跡象,但總體上並未規定任何個人和團體的“先定”統治地位。《臨時約法》的使命止於中華民國政府正式成立之時。 1913年國會成立,袁世凱已就任大總統,才開始考慮制憲。先選總統並成立政府,後制訂憲法,此決非一單純之順序錯置問題。美國革命時潘恩就指出,憲法必須先於政府由人民制訂,否則先成立的政府必定干預製憲,謀取“私利”。[10] 潘恩的話不幸在中國得到驗證。袁氏當政期間,產生過《天壇憲草》和《中華民國約法》,前者因無法滿足袁氏的權力欲望而被其廢棄,後者是在袁世凱直接干預和授意之下制訂的,史稱“袁記約法”,其真正的宗旨就在於增加總統權力,削弱議會對總統的牽掣,完全是滿足其私慾的“作弊”之作。最後袁世凱完全拋棄了憲法,復辟帝制。 到了南京國民政府時期,中國憲法的最大障礙則變成了“黨治”,“以黨治國”是國民黨政權留給中國政治最大的貽害。1928年10月3日,國民黨中常委制訂《中國國民黨訓政綱領》,1929年國民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追認通過。《訓政綱領》規定了訓政時期“以黨治國”的原則:一,中華民國於訓政期間,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領導國民行使政權;二,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以政權付託於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執行之;三,依照總理建國大綱所定選舉、罷免、創製、複決四種政權,應訓練國民逐漸推行以立憲政之基礎;四,治權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項付託於國民政府總攬而執行之,以立憲政時期民選政府之基礎;五,指導監督國民政府重大國務之施行,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負責;六,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之修正及解釋,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議決行之。[11] 國民政府以《訓政綱領》為核心,於1931年公布了《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作為所謂“訓政時期”的總章程。1936年5月5日,國民政府公布《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俗稱《五五憲草》),標榜“還政於民”,國民黨統治進入憲政時期。1946年11月召開了國民黨一手包辦的制憲國民大會,通過了《中華民國憲法》。透過這些憲法性文件和法律,國民黨政權披着“憲政”的外衣,實行更為隱蔽的“一黨專制、個人獨裁”的統治。 中共領導的政權有更強烈的意識形態色彩和權力集中、以黨代政的特徵。1931年11月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第二條指出:“中華蘇維埃所建立的是工人和農民的民主專政的國家。中華蘇維埃全部政權是屬於工人、農民、紅軍及一切勞苦民眾的,在蘇維埃政權下,所有工人、農民、紅軍及一切勞苦民眾都有權選派代表掌握政權的管理,而軍閥、官僚、地主、豪紳、資本家、富農、僧侶及一切剝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沒有選派代表參加政權和政治上自由的權利的。[12]”如此鮮明地表明一部憲法的階級界線,在中外憲政史實屬罕見。1931年6月1日的《蘇區中央局為第一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宣言》宣告:“蘇維埃政權是無產階級領導下的工農民主專政。共產黨是這個政權的領導者”;1934年第二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蘇維埃建設決議案》也強調:“必須用力鞏固蘇維埃中的無產階級領導……為着鞏固和加強無產階級領導,蘇維埃首先必須堅決擁護無產階級政黨──共產黨的領導”。 抗日戰爭時期中共調整了政權性質及相關的政策法律,政權由工農民主專政轉變為幾個革命階級聯合的抗日民主專政,停止了推翻國民黨的暴動政策和沒收地主土地分給農民的政策,邊區政府變為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的地方政府,取消了工農兵代表大會,改設與國統區各級參議會名稱、形式一致的邊區參議會。 推翻國民黨政權後,中共聯合各民主黨派於1949年9月召開了“新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以下簡稱《共同綱領》)。“新政協會議”實際上是一次制憲會議,《共同綱領》也是一部臨時憲法。客觀而歷史地看,“新政協會議”及《共同綱領》是最具民主條件的一次歷史機遇。當時,中共得到國民的擁戴,也承諾過要實行民主政治,其威望雖如日中天,但畢竟尚未形成“一柱擎天”的獨大局面,黨外人士的合作仍不可或缺。以梁淑溟的話來表達,正所謂“勢”與“理”俱全。正是基於這樣的情勢,其他黨派和民主人士得與中共平等協商、共同參與政權的創建,並在中共領導的政府里發揮實際作用。中央人民政府的主席是毛澤東,6名副主席中黨外人士占2人(李濟深、張瀾);在56名中央人民政府委員中,黨外人士有27人;政務院4位副總理中民主人士占1人(黃炎培);各部部長中民主人士占20位,達三分之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也是民主人士沉鈞儒。這種局面若能健康發展,中國的民主憲政一定會少走許多彎路。[12] 然而非常可惜的是,反映和確認多黨合作基礎的《共同綱領》很快就讓位給1954年的憲法,作為“臨時國會”的政治協商會議召開了第一次會議後就被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取代。 這裡有必要探討制訂“五四憲法”的真正動機、目的以及實際結果。通過1949年的“新政協會議”和《共同綱領》,實際上已經形成了一個共產黨領導、其他政黨和階層共同參與的“聯合政府”,“共同綱領規定的政權性質,是一個由各階級、各方面人士參加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政權”。[13] 但很快各民主黨派和黨外人士與中共的分歧就日益凸顯,對共產黨的批評指責也越來越多、越來越尖銳。[14] 共產黨開始感到這種體制的“不安全”。1952年10月劉少奇率中共代表團訪問蘇聯,斯大林在會見劉少奇時指出,“為了駁斥國際上敵對勢力對新中國的攻擊和便於中國更好地開展建設事業”,中國應該儘快地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制定憲法,並提出了3點理由。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三點,即通過選舉實現向一黨政府轉變,“如果人民選舉的結果,當選者共產黨員占大多數,你們就可以組織一黨的政府。其他黨派在選舉中落選了,但你們在組織政府時可給其他黨派以恩惠,這樣對你們更好。”[15] 當時,中共本有意改變《共同綱領》確定的多黨合作的“精英協商”機制,但一時沒有合適的辦法,斯大林的制憲提議正合心意,於是經過一番緊鑼密鼓的謀劃和發動,制定憲法的大幕終於拉開。 表面上看,“五四憲法”的制定過程的確轟轟烈烈,憲法草案經歷了3次全民大討論,總共有1億5千多萬人參加,提出修改意見138萬多條。[16] 然而,稍具會議常識的人都知道,如此眾多的人提出那麼紛雜的意見,往往互相反對或抵消,實際上不可能真正發揮討論的作用。從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起草憲法到最後的開會儀式,整個制憲過程更象是預先排演過的一次表演,其儀式上的意義顯然遠遠大於實質意義,在表面熱鬧的背後真正的動機則被掩蓋了起來。1954年9月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五四憲法”實際上是實施了一次政治體制的轉換:原來的統一戰線型的政府被一黨制政府替代;“政治協商會議”由原來的“臨時國會”變為諮議機構;原來民主人士占相當大比重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和政務委員會被悉數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最高國務會議,但民主人士基本上被排除在外;國務院副總理中一個民主人士都沒有,政府各部長中的民主人士也大幅度減少,留下來的只不過扮演被共產黨“請客吃飯”的角色。這次制憲儀式無非是確認政治體制轉換的合法性。無論後人如何頌揚1954年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偉大意義,我們還是不無遺憾地看到,這部身披光環的憲法又一次成為“黨爭”的工具,黨派利益再次戰勝了憲政原則。 三、黨派利益及其意識形態凌駕於憲法之上 “憲法”一詞的英文對稱為“Constitution”,該詞的前綴是“Con”,有“合作、協作、共同”之意,詞根是“Stitution”,來自“Institution”,意思為“創立、設立、制度、機構”等,如果照字面翻譯,“Constitution”有“協商共建的社會制度”之涵義。 在近現代世界,每當一個社會發生重大轉型或變革時,往往會藉助於憲法的這種“共建”功能,因為社會轉型“首先是社會諸多政治力量以某種方式的整合、構成或組合,這實際就是憲法(Constitution)一詞的本義。”[17] 在這個“協商共建”的過程中,必須允許所有的社會成員通過其代表參與制憲活動,各參與主體的地位、資格和實際的政治處境應當平等,因為只有平等的主體之間才能展開真正的對話和協商。對話和協商應包括所有涉及國家、政府和社會的基本問題,而不應當設置某些禁區,或預先確定什麼原則,將其置於不容討論、不可質疑的優越地位。“立憲實際上是一個公民討論政治的過程,憲法則是這種討論的結果:公民就國家存在之目的、政府權力的來源、政府組織和運作之程序、公民權利等一系列問題進行討論,然後將討論的結果用清楚的法律語言寫在紙上,使其成為一種對政府和公民同時具有神聖約束力的政治契約,通過憲法,政治變成一種公共財產、公共責任和公共活動。[18]” 參與主體在地位和資格上的平等,並不意味着他們就有共同的價值目標和利益需求,在一個多元化的社會裡,對話和協商的結果只能達成基本的共識。任何統一思想、統一立場的做法,只能是留下一種思想,扼殺其他思想。 任何憲法要獲得恆久的正當性,要讓不同時代、不同背景的人能夠傳承同一部憲法,它就必須在價值上具有中立性,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場,一視同仁地給予全體國民和利益集團以平等的待遇。“一部憲法至少必須聲稱它在政治上是中立的,如果它要有機會獲得普遍接受的話,或者,它安排的權利分配一定不能太明顯偏向某些個人(例如國王)或團體(例如貴族)。知道制憲者是誰,更糟糕,因為有人這就能指着一群制定憲法的人,說他們洗牌時作弊,圖利他們自己和他們的同類。[19]” 如果憲法具有明顯的價值偏向,確立了某些人或集團的優先地位和優惠待遇,那就會產生兩方面的後果:首先是在全體成員中造成不平等的狀態,引起弱勢集團的不滿、對抗和抵制;其次,一旦時勢改變,新的社會強勢集團必定廢止原來的憲法,重新確立自己的優勢地位和優惠待遇。於是,憲法的命運就像烤烙餅一樣,被任意翻轉,隨着社會風雲的變幻而漂泊不定。 在立憲的主體和程序上以及憲法與政府的先後順位關繫上,憲法必須先於所有合法政府,政府只能是憲法的產物。憲法必須先於政府而由全體人民制定,而後根據人民制定的憲法來選舉、成立政府。因此制憲不是政府的事,“一國的憲法不是其政府的決議,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決議”[20]。如果由政府來制定憲法,最壞的結果是政府用強制手段壟斷權力和利益的分配並將結果“憲法”化;最好的結果是政府可能“作弊”,利用執政的優勢牟取有利於自身的憲政格局。所以必須先定憲法,後立政府,建構政府時所遵循的形式與限制便是憲法的“定在”,它在本質上應該高於其所創造的政府的行為。 憲法要保持中立的價值立場,就不能過多地涉及實體權利義務的具體配置,由此決定了憲法規範主要是一些程序性規範,即規定分配憲法性權利的程序,而不是權力分配的結果。通俗地講,憲法可以設立總統或首相,但不能“欽定”某個人成為總統;憲法可以規定選舉制度,但不能規定某個人或某團體是國家領導人或領導集團。 憲法還要規定嚴格的經過被治者批準的程序,這是憲法獲得權威的必經之途。憲法的批准實施一般需要通過公民投票,經三分之二以上公民通過,憲法才有合法地位和權威。此外,憲法要維持自己的權威還必須有嚴格的修改程序。那種若干年即變換一次,且不經過充分自由辯論就可輕易修改的憲法是不可能有權威的。原則上憲法應當先於政府而由人民制定,所以現行政府不可過多地涉足修憲過程,尤其不可利用修憲牟取“私利”。為此,“有些國家為了使憲法修改不至於草率,憲法規定,提議修改憲法的政府在任內不得實行公民投票,而實行公民投票的政府在任內不得推行修改的憲法。因此修改憲法至少需三屆政府的時間。”[21] 如果用以上標準來衡量近代中國的憲法和憲政實踐,則大多數的憲法或制憲程序都不符合正常的制憲要求,因為憲法的中立性幾乎蕩然無存。近現代中國歷史上,階級對階級的國內戰爭與革命始終是“主流”,於是憲法被引進中國後就“順理成章”地成了階級鬥爭的“戰果確認書”。中國百年來的憲法和憲政,無論其具體形式及內容如何,有一條不變的實質規則:憲法是階級鬥爭的“戰利品”,是獲得勝利的統治者確立自己統治地位合法性的宣言。為了使這種合法性具備更廣泛的民眾基礎,憲法才必須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以換取人民對政府的擁戴與支持;也就是說,維護特定的統治地位始終是目的,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是手段,手段是為目的服務的,本身並非目的! 中國憲政史上所有“有用”的憲法都是由政府制定頒布的,即先成立政府,後由政府制定憲法,對其統治地位予以“追認”。當制憲權由政府掌握和控制時,人民對於什麼時候制訂憲法、制訂一部怎樣的憲法,事實上無從選擇,自然也沒有多少實質發言權。政府不僅在制定憲法時明確地規定或在實際憲政秩序中確定某種力量的固定不變的統治領導地位,而且頻繁地廢立憲法、修改憲法,目的無非是使憲法變得有利於自己的統治。 綜觀近代以來的中國憲政史,如果將各種憲法作一比較,就可以發現,凡是比較中立、平衡的憲法總是不能長久,如清末的《重大信條》、民國初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新中國初期的《共同綱領》。 《重大信條》是一個比較“民主”的憲法草案,清政府作了重大讓步,大幅度削弱了皇權及皇族的利益。例如第八條規定,“皇族不得為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並各省行政長官”,這對皇帝而言不啻“斷其手足”。但《重大信條》生不逢時,時值辛亥革命的浪潮正風起雲湧,激情正濃的革命黨人甚至立憲黨人已不可能接受這種“君主立憲”的憲法了。可以想象,如果清政府早若干年頒布實施類似於《重大信條》之類的憲法,那時立憲黨人或革命黨人是可能接受的。台灣學者荊知仁評論說:“象類似十九信條的措施,如着手於革命萌芽未萌之時,固可有安邦定國之功,然施之於革命運動已烈之後,則往往回天乏術,難收撥亂返治之效。此正專制政體之致命傷,非獨清帝為然也。[22]”誠哉斯言! 民國初年的《臨時約法》首次以最高法律的形式確定了民主政體。民主含義的側重點在古代、近代和現代有所不同:現代民主的精髓在於多數人的參與,參與政治活動的主體範圍必須足夠廣泛,才能稱其為民主;而古代民主的要點在於民主是對世襲制的超越,只要最高統治者是非世襲的,可以由一定的人群選擇決定,它就是民主的,至於能夠參與選擇的主體是否廣泛,任何古代民主都無從做出肯定的回答,因此古代社會有貴族民主、精英民主等民主形式──在今天看來它們都不能算是民主制度。換言之,古代民主關注的是統治者的可選擇性,而現代民主關注的是參與者的廣泛性,因為現代社會裡統治者的可選擇性問題已經解決,所以民主的功能就轉向擴大參與主體的範圍,直至全民有資格參與政治活動。近代民主處於過渡階段,參與的廣泛性不太高,對參與主體有諸如財產、身份之類的資格限制,但就統治者的可選擇性而言,近代民主的確具備了民主的基本資質。以這樣的標準來衡量《臨時約法》,它所規定的政治制度基本上屬於近代型民主政制。 《共同綱領》的特點是確立了多黨合作的民主協商機制,只是好景不長。 這幾部憲法性法律都是在若干勢力勢均力敵的相對平衡狀態下產生的,但不久之後這種平衡就總是被打破,於是憲法也就被改變成有利於強勢集團的“特權令狀”,主要作用不過是確認其統治地位。然而,這樣的“強勢憲法”往往也不能持久,隨着國際國內關係的變化,新的強勢集團又出現了,立憲或修憲又成為新強勢集團鞏固其地位的手段。 中國的近現代史充滿了詭異的“極致性”對抗政治,政治操作常被賦予非常崇高的道德目標,對抗雙方都聲稱是道德正義和社會公正的化身、代表着全體國民的意志和利益。“這種在政治領域中的道德優越感與道德獨斷論,與‘正邪兩叉分類’的思想方法相結合,必然進而在邏輯上產生不寬容、不妥協的鬥爭心態。[23]” 無論“革命”勢力還是“反動”勢力,都奉行極端的激進態度,形成勢不兩立的兩極對抗,不到最後關頭決不相讓。強勢的一方在估計自己有能力消滅對方的時候決不肯妥協寬容,非等到政權腐朽走上了窮途末路之際再來協商。但到此時,另一方亦不肯輕易妥協,結果不是徹底的革命就是徹底的反動,但都是一個階級對另一個階級的消滅和專政。這種歷史“對抗劇”從清末拉開序幕,經過袁世凱及北洋軍閥與國民黨的爭鬥,一直演繹到國共兩黨的“大決戰”。在這種極致對抗中,很難找到平衡、中立的政治局勢來平等地協商憲法的制定,即使偶爾出現這種機遇,也是稍縱即逝,擦肩而過。 近代以來,中國的憲法一直未能擺脫這種“宿命”──強烈的黨派、階級和意識形態色彩,而缺乏中立的“立場”和包容的“品質”。這樣的憲法不可能把保障公民權利作為首要的價值目標,即便有所涉及也只是權宜之計,更不可能中立地、一視同仁地對待所有的民眾和社會團體。這樣的憲法之根本目標是確認黨派政權的合法性,樹立某種意識形態或(宗教)信仰,保障公民權利不是作為手段載入條文,就是虛應故事。正是在這樣的制憲、“行憲”過程中,憲政民主那種原發性的限制政府權力、保護公民權利的憲法理念消失殆盡。 四、憲政語境中的中間派之命運 中國憲政史基本上是一部極權勢力爭奪政治統治權並利用憲法獲取統治合法性的歷史,因此,主張平等協商、求同存異的中間路線和中間派力量在大多數情況下根本無用武之地,即或在“兩極”勢力之間的夾縫中偶爾求得一線生機,最後也都被無情地絞殺。從中間派的悲劇角色里,可以窺見近現代中國憲政的艱難處境。本來,憲政的真諦正在於各種政治力量的平衡與妥協,體現的恰恰是一種“中間”的精神境界。[24] 然而在中國憲政史上,憲政的“中間”精神卻不斷地遭到排斥、冷落甚至譏諷,也就難怪中國近現代的憲政運動無法結出“正果”,得到的總是“西桔中枳”。 清末新政中的立憲派可算作是中國近代政治漩渦中最早的中間派。立憲派本身的成份很複雜,各自所發揮的作用也不相同。概括而言,親貴立憲派對於促成立憲成為新政的既定國策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政治權勢派人物受實際利益的驅使,積極運用自己的權勢和影響,促進了立憲決策的形成;士紳官僚派是立憲運動最廣泛的社會基礎,他們主要以民族自強作為立憲的基本動機,構成立憲運動的中堅力量。不同立憲派的政治主張和立憲動機有諸多差異,但他們的思想立場有共同之處:都認識到立憲乃大勢所趨,專制政體已無力挽救清王朝的復滅;同時基本上承認清王朝最終的統治合法性,並不懷疑和挑戰王朝的正統地位。立憲派的政治態度處於清王朝最高統治者的冥頑不化和革命派的激進變革之間,結果得不到其中任何一方的認同。革命派首領孫中山認為:“革命、保皇二事決分兩途,如黑白之不能混淆;如東西之不能移位。[25]”清王室則對立憲派主張的儘速召開國會和組成責任內閣之要求拖延不允,立憲派從1907年10月至1911年1月發動了數次聲勢浩大的國會請願運動,均無疾而終。清政府直至滅亡也未能召集國會,它所組的內閣則是一個名副其實的“皇族內閣”。沒有國會的“內閣”成了無本之木,從根本上違反了由議會選舉成立內閣的立憲原則,這個“內閣”只是對君主負責,實際上成了君主專制的御用工具。“皇族內閣”的成立和召集國會的延宕令所有立憲派深為失望,許多立憲派人物紛紛轉向革命,終於導致頑固的清王朝在“緩慢的改良”與“革命”的賽跑中壽終正寢。 中國近現代史上那些落後的政權往往冥頑固執,以至於常常會失去難得的理性妥協的歷史機遇。其實,政治妥協的關鍵在於審時度勢,把握妥協的時機,而並不在於妥協本身的利益大小,強勢或優勢的一方在有利的局面下哪怕作出一點點讓步,都會使弱勢一方得到滿足,從而消弭對抗;一旦時去運移,即使作出更大的讓步,對方此時也不會善罷甘休。辛亥革命前的清政府如此,1946年的國民黨政府重蹈復轍,又演繹了一道歷史輪迴。 1945年秋到1946年下半年,是中國自由主義中間派的“黃金季節”。共產黨和國民黨經過長期的對抗與合作,終於走向了短暫的和平共處局面,國、共與以“民盟”為代表的中間黨派之間形成了一種微妙的均衡態勢,這種均衡狀態有利於憲政的發展。當此之際,以“民盟”為主力的中間派力量發起了一場影響廣泛的憲政運動,並在1946年1月召開的政治協商會議上促成了《憲草修改原則》,對實際的政治運作發揮了一定作用。 抗戰勝利後,中國的憲政發展面臨三種可能的選擇:一是中共的新民主主義憲政;二是國民黨的三民主義憲政;三是中間黨派追求的自由主義憲政。三民主義憲政以《五五憲草》為藍本,實質是維護總統集權制,共產黨和中間黨派強烈反對以此為新憲法的基礎。民盟政協代表張君勱、羅隆基是研究西方憲法的專家,一向認為“五五憲草”是一部“人民無權、總統萬能”的憲法草案,是一部不三不四的東西。新民主主義憲政以當時的蘇聯憲法為目標,主張無產階級專政,但中共亦深知蘇聯式憲法尚不適合於當時的中國現實。在這種情況下,“民盟”等中間派所主張的自由主義憲政就顯得舉足輕重,成為決定當時憲政發展方向的重要力量,共產黨亦希望二戰後的中國實行英美式憲政,以打破國民黨壟斷政權之格局。因此,當時的憲法之爭本質上是“五權憲法”與西式憲法之爭,最後中間派主張的自由主義憲政獲得了優勢。 當時,政治協商會議達成的《“憲法草案”案》幾乎是中間派憲政觀的直接反映,在具體的協商過程中,中間派也發揮了無可替代的推動作用。正當政協憲草小組為如何折中“五權憲法”和西式憲法而陷入僵局時,張君勱巧妙提出一個頗具創意的方案──“無形國大”。他批評《五五憲草》的國民大會制度只是間接民權而非直接民權,並主張“把國民大會化有形為無形,公民投票運用四權(選舉、罷免、創製、複決)就是國民大會,不必另開國民大會”。此案提出後,在野各方莫不欣然色喜,一致贊成,連《五五憲草》的主持人孫科也點頭默許,國民黨其餘政協代表亦不明言反對。國際上美英要求國民党進行民主改革的壓力及其對中國自由主義的同情,特別是政協會議上在野四方即“民盟”、中共、青年黨和社會賢達對修正《五五憲草》目標一致,使國民黨不得不暫時作出讓步。最後,憲草小組以張君勱的提議為底本,達成了憲草修改12條原則,即《“憲法草案”案》。它確定了議會制、責任內閣制、中央與地方均權及人權保障等原則,這是對《五五憲草》的全面否定,是各黨派鬥爭、協商與妥協的結果,一時間人們對中國從訓政走向憲政充滿了期待。[26] 然而,歷史又一次捉弄了那些“手無寸鐵”卻心懷信念的人士。國民黨政權在政治協商會議上的讓步只是緩兵之計,會後即破壞和推翻了“政協”協議。1946年3月,國民黨召開六屆二中全會,以黨的決議形式就憲法草案問題提出5點修正意見,交國民黨中常會通令全黨遵照執行:一,制定憲法,應以建國大綱為最基本依據;二,國民大會應為有形之組織,用集中開會之方式,行使建國大綱所規定之職權,其召集次數,應酌予增加;三,立法院對行政院不應該有同意權及不信任權,行政院亦不應該有提請解散立法院權;四,監察院不應當有同意權;五,省無須制定省憲。這5項決議推翻了國會制、內閣制、省自治制等“政協”協議所確立的民主原則,意在通過削弱“五院”的權力,強化總統權力,達到維持“一黨專政、個人獨裁”的目的。隨着國民黨軍事進攻的加速進行,國民黨政權一步一步地拋棄了民主協商的憲政建國方略,重新回到“戡亂建國”的道路,中間派的生存空間日益縮小。國民黨在關閉中間派生存大門的同時,也把自己送上了一條不歸路。 五、結語:百年憲政的遺憾與啟示 有理由認為,中國近現代歷史上出現過兩次難得的機遇,曾經“閃現”出培育“健康”憲政的契機:一次是辛亥革命之後,另一次是抗日戰爭勝利之後。這兩次機遇性的時刻有許多共同或相似的歷史跡象,適合憲政的“生長”。例如,都存在幾種勢均力敵的政治勢力,政治上呈現出一定的均勢狀態;都出現了掌控着較強政治權力,也享有較高政治權威的“強權人物”。若這些強權人物能將其勢力真誠地用於推動中國憲政的發展,那麼他們一定會名垂青史(而不是貽害於歷史)。可惜的是,他們都逆歷史潮流而動,將其政治權威和有限的合法性用於建立反民主的專制獨裁政體,從而耗儘自己的政治資源,最後都落個身敗名裂、遺恨萬年的可悲下場。他們的失敗並不能完全歸咎於客觀的歷史文化背景,有意圖地追求“極端”的個人、集團和階級的政治權勢是使他們“權欲薰心”、無法把握歷史機遇的主觀原因。 中國過去的憲法學將憲法的本質定義為階級性,即憲法是“階級鬥爭的產物”和“政治形勢與階級力量對比的反映”,僅就中國憲政史的實然狀態而言,此論無疑是非常精當的概括。這一結論現在受到憲法學者的批判而很少被人重提,學者們拿憲法的應然價值來批判中國的憲政事實,當然有其學理上的依據。的確,憲政有其自身的價值規範和精神底蘊,中立性是其中重要內容之一。近代中國憲政史上,憲法的中立價值被極端的黨派意識形態擠壓得毫無生存餘地,在與後者的對決中完全處於下風,憲法的權威也就萎靡不振,常常居於黨派利益之下。百年中國憲政史昭示人們,容忍不同的價值取向,分享共同的政治利益,協商解決政治衝突,是憲政制度走向健康成熟的最終途徑,而極端的黨派利益和意識形態,則是憲政發展之大礙。 應克復 江蘇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一、列寧提出“民主集中制”的初衷:建立集中制、確立中央的絕對權威 二、中共的“民主集中制”:向來偏重集中、限制民主 三、“民主集中制”概念的邏輯矛盾以及可憐的“少數服從多數” 四、毛澤東的集中主義思想是現代專制主義的理論基礎 結語:清理集權主義遺產是當代中國思想啟蒙之要務
“民主集中制”為列寧首創,以後在實行共產黨體制的國家內普遍推行,中共成立後即以此制度為組織原則,奪得國家政權之後又將之推廣到國家權力體系,確立為國家政治生活的組織原則,故而憲法第三條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今天,中共領導人仍不時強調,要堅持“民主集中制”這一原則。在總結歷史經驗(如“文革”浩劫)時,往往將沒有執行這一制度(或說這一制度遭到破壞)作為重要教訓。特別是至今尚有不少中共老者在回顧以往不幸歲月時,也往往責怪“民主集中制”沒有得到實行,他們以為“民主集中制”能促使黨和國家政治生活的正常化。至於新生代的人則大都不清楚“民主集中制”的本質,不了解這一制度是有利於中國的民主化還是相反,在向現代民主國家轉軌過程中是應當堅持還是放棄這一制度?本文通過歷史與理論層面的分析嘗試回答這一重大問題。 一、列寧提出“民主集中制”的初衷:建立集中制、確立中央的絕對權威 在國際共運史上列寧首次在1903年的“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第二次代表大會上提出了“集中制”這一概念。他說:“作為黨組織的基礎的基本思想,實際上可以歸結為以下兩點。第一個思想,即集中制思想,是從原則上確定了解決所有局部的和細節的組織問題的方法。”這“是唯一的原則性思想,應該貫穿在整個黨章中[1]”。“集中制要求中央和黨的最遙遠、最偏僻的部分之間沒有任何壁障”,“中央有直接掌握每一個黨員的絕對權力。”[2] 1904年,羅莎·盧森堡對列寧的“集中制”思想提出了批評意見。在“俄國社會民主黨的組織問題”一文中,雖然她也認為集中制對於改變黨組織的分散性是必要的,但她強調,社會民主黨不能建立在黨的戰士對中央機關盲目聽話和機械服從的基礎上。按照列寧的“集中制”原則,“中央委員會成了黨的真正積極的核心,而其他一些組織不過是它的執行工具而已”。因此羅莎·盧森堡認為,列寧的集中制是“極端的集中主義”、“無情的集中主義”。她還認為,如果黨內由黨的中央機關的統治來代替大多數人的統治,由中央委員會監督工人階級的活動來代替工人群眾對黨的機關活動的監督,“那就是錯誤的”。她說,“俄國社會民主黨中的一部份人力圖使充滿希望的、生氣勃勃的工人運動通過無所不知、無所不在的中央委員會的託管來防止失策”,這不免是一種“主觀主義”。[3] 針對羅莎·盧森堡的批評,列寧在1905年將“集中制”更改為“民主集中制”。列寧申明,“集中制”有專制主義的集中制、官僚主義的集中制,而俄共所實行的則是民主的“集中制”。1905年12月在俄共第一次代表會議上,列寧對“民主集中制”之民主特徵作了如下說明:“黨是根據民主的原則組織起來的。這就是說,黨的一切事務由一律平等的全體黨員處理或者通過代表處理;並且,黨的所有負責人員、所有領導人員、所有領導機構都是選舉出來的,是必須向黨員作報告的,是可以撤換的。[4]”1906年俄共“四大”所通過的黨章規定:“黨的一切組織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起來的。”這就是“民主集中制”從提出到確立的過程。 儘管列寧稱他所提出的“集中制”是“民主”的,但這個“民主集中制”的重點是“集中”,這一貫為列寧所強調。比如,1920年列寧強調,“無產階級的無條件的集中制和極嚴格的紀律,是戰勝資產階級的基本條件之一[5]”。列寧還認為,無產階級取得政權之後必須實行無產階級專政,而無產階級專政要求在黨內仍“需要實行極嚴格的集中制和極嚴格的紀律[6]”;“誰要是把無產階級政黨的鐵的紀律哪怕是稍微削弱一點(特別是在無產階級專政時期),那他事實上就是幫助資產階級來反對無產階級[7]”。 列寧還將“集中制”的原則推廣到了“第三國際”。1920年7月,他在“加入共產國際的條件”的報告中,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建立起來”作為加入“共產國際”的重要條件。他強調:“共產黨必須按照高度集中的方式組織起來,在黨內實行象軍事紀律的鐵的紀律,黨的中央機關必須擁有廣泛的權力,得到全體黨員的普遍信任,成為一個有權威的機構。只有這樣,黨才能履行自己的義務。[8]”他還指出:“凡是願意加入共產國際的黨都應該稱為:某某國家共產黨(第三共產國際支部)。”按照他的要求,各國共產黨必須聽命於“共產國際”的領導,對此中國共產黨深有體會。“第三國際”與“第二國際”的一個顯着差別就是前者是按“集中制”的原則組織起來的,正如列寧所說,“共產國際是在非常激烈的國內戰爭的情況下進行活動的,因此,它應當比第二國際組織更加集中[9]”。 儘管列寧十分強調集中,但全面考察他的治黨思想,也有其民主的思想遺產。概而述之:其一,黨的代表大會是全黨的最高權力機關,應每年舉行之;其二,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中央委員會是大會的執行機關,必須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其三,在黨內設立與中央委員會並行的監督機構,對中央委員會的工作實行監督(地方類推);其四,黨代表大會的代表經黨員民主選舉產生,黨的中央和地方機關的領導人經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可以撤換;其五,黨代表大會和各級機關黨委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少數的意見遭到否決後少數者必須執行組織決定,但在思想上仍可保留並宣傳自己的主張;其六,黨員在黨內有發表自己意見的自由。 列寧在世時是努力實現上述思想的。不過,列寧的治黨思想的雙重性以及由於當時所處的環境使他更多地強調集中,這為斯大林日後通向個人專制留了一道門路。斯大林主政後,為強化個人集權,加快扼制黨內民主,通過消滅所謂“反對派”而使黨內民主化為烏有,使“民主集中制”蛻變為絕對的集中制、恐怖的集中制。這是蘇共體制中致命的內傷,它導致蘇共的衰落,乃至最終被人民所唾棄。 二、中共的“民主集中制”:向來偏重集中、限制民主 作為“共產國際”一個支部,中共從創黨開始就以“民主集中制”為自己的組織原則。將這一原則正式寫入黨章的是中共“六大”(1928年7月)。“六大”黨章規定:“組織原則:中國共產黨與共產國際其他支部一樣,其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10]”中共“七大”(1945年5月)黨章對“民主集中制”的解說如下:“民主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領導下的民主。[11]”這一說法影響長遠。 什麼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什麼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劉少奇在“七大”所作的“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出版後改名為《論黨》)中作了解釋。關於“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劉少奇是這樣解說的:黨的領導機關是由黨員選舉出來的;黨的決議是由群眾中集中起來、並由黨員的代表們決定的;黨的領導機關的權力是由黨員群眾授予的;黨內的秩序,是由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的原則建立起來的;因此黨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礎上的,不是離開民主的,不是個人專制主義。關於“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劉少奇的解說是:黨的一切會議是由領導機關召集的,一切會議的進行是有領導的,一切決議和法規的制訂是經過充分準備和仔細考慮的,一切選舉是有審慎考慮過的侯選名單的,全黨是有一切黨員都要履行的統一的黨章和紀律的,並有一切黨員都要服從的統一的領導機關的。這就是說,黨內民主制,不是沒有領導的民主,不是極端民主化,不是黨內的無政府狀態。”劉少奇還指出:“黨內民主的集中制,即是黨的領導骨幹與廣大黨員群眾相結合的制度,即是從黨員群眾中集中起來,又到黨員群眾中堅持下去的制度,即是反映黨內的群眾路線。[12] 在中共“七大”召開以前,1940年毛澤東在闡述“新民主主義政治”時就明確提出:未來的新民主主義國家的“國體──各革命階級聯合專政;政體──民主集中制[13]”。到了1945年的中共“七大”,毛在大會的政治報告中更明確地指出:“新民主主義的政權組織,應該採取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說,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14] 這裡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劉與毛對“民主集中制”的表述完全一致,即“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一表述從此便成為經典,影響至今。二是那時的毛已不再將“民主集中制”局限於黨內,已打算把它確立為國家制度,最後終於成為今日憲法的基本條款。 中共“九大”、“十大”是在“文革”期間召開的,“十一大”(1977年8月)是在“文革”結束後不久召開的。這三次代表大會所通過的黨章“大大地向後倒退了,特別是把民主集中制搞亂了[15]”。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是經歷“文革”之後、中共改變政策的一次轉折性會議。會議公報也談到了“民主集中制”:“由於在過去一個時期內,民主集中制沒有真正實行,離開民主講集中,民主太少,當前這個時期特別需要強調民主,強調民主和集中的辯證統一關係。[16]”“三中全會”對過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雖作了反省,但上述表述有兩點值得注意:其一,依然把民主和集中看成是民主集中制的兩個側面;其二,指出當前這個時期特別需要強調民主,意味着到了某一時期就需要強調集中了。不久以後所發生的情況恰好證明了這一點。 中共“十二大”(1982年9月)對“民主集中制”的提法有重大改變,提出“在高度民主的基礎上實行高度的集中”,放棄了從“七大”以來所一貫強調的“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的提法,並規定了“民主集中制”的6條基本原則:其一,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其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其三,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各級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四,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其五,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由黨的委員會民主討論,作出決定。其六,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 “十四大”、“十五大”通過的黨章重申了這6條基本原則(其中第4、5兩條文字略有增加)。但在“總綱”中恢復了“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傳統提法。這值得注意。 中共從“六大”(1928年)確立“民主集中制”到“十五大”(1997年)已有70餘年的歷史了。可能是鑑於“文革”的沉痛教訓,“十二大”、“十三大”沒有出現“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一提法,但到了“十四大”、“十五大”又恢復了這一提法。依筆者之見,中共貫徹“民主集中制”70餘年來最大的問題、也是最難解之結,恐怕就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 所謂的“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按劉少奇的說明,大凡黨內運作中的各種問題,諸如召開大會、作出決議、選舉領導機關和領導人,都是在領導者的指導、安排下操作和實現的。顯然,這種“民主”不過是將領導者的意志表達為“群眾的意志”,將領導者的號召轉化為“群眾的行動”;其間即使允許發表一些不同意見,但以不違背領導的基本構想為前提,即必須在政治上與領導者保持一致。所以,這種“民主”,實為主民、訓民也。主民者,為民作主、決定人民之命運也;訓民者,教化人民、使之成為馴服工具也! 既然這樣的“民主”實為“集中”所駕馭,所以“民主集中制”的貫徹可以歸結為以下公式:集中─民主─集中。前一個“集中”是領導者的構想、方案、計劃等,後一個“集中”是經過“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成為全黨全民所“認可”的決定、章程、制度等的“民主成果”了,換言之,後一個“集中”已有一層“民主”薄紗的包裝了。問題在於,若民主必須要由“集中”作指導,則它在一開始乃至整個過程中就不可能超越“集中”的框架與軌道。所以,所謂的貫徹“民主集中制”,從出發點到落腳點都是保障集中、限制民主。 如果上述分析是符合邏輯更符合歷史事實的,那麼,怎能期望通過貫徹“民主集中制”來健全黨內民主生活、克服家長制和個人專制呢?怎能期望通過貫徹“民主集中制”對重大問題展開充分的討論和辯論,從而防止重大決策的失誤呢?!黨的多次代表大會都提出或規定過黨內民主的一些內容,但在實際生活中都難以實施,最終難免化為烏有。“七大”與“八大”的黨章在民主方面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特別是鄧小平在“八大”“修改黨章的報告”中對健全黨內民主提出了富有開拓性的意見,但結果都未得到貫徹。即使“文革”之後的“十二大”、“十五大”所通過的黨章中關於“民主集中制”的6條基本原則中有關民主方面的規定,又有多少是兌現的呢?可在另一方面,集中和“集中領導下的民主”總是做得很到位、很有“成就”,這難道不值得深思嗎? 必須指出的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是中共的創造。這一提法並不符合列寧提出的“民主集中制”的初衷。列寧主張的是“民主的集中制”,即這個“集中制”是民主性質的,或是通過民主的方式、程序所實現的“集中制”。至於黨內應該有那些方面的民主以及如何實現民主,列寧也提出了一些意見,但他從來沒有說過,要在集中指導下去實現民主。 中共黨內對“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是否出現過不同意見呢?到現在為止,筆者發現對此提出質疑者僅一人,就是蔡和森。他在“黨的機會主義史”(1927年)中寫道:“……另一方面,民眾的黨內生活全未形成,既無黨的討論,又無選舉制度……務使下級黨部完全依賴上級黨部的指導,黨里完全是聽從號召的士兵。……真是鐵的組織鐵的紀律一般,可是伏在裡面的危機是很大的。……養成的習慣是:只有上級機關的意見和是非,而沒有下級黨部及群眾的意見和是非。……鐵的紀律成了威壓黨員的工具,而上級指導人卻有超越此鐵的組織和鐵的紀律的一切自由。[17]”蔡氏這一卓見被長期塵封,即使在今天,仍鮮為人知。這說明,在中共黨內具有現代民主思想的人真是太少太少了。 三、“民主集中制”概念的邏輯矛盾以及可憐的“少數服從多數” 就概念而論,“民主集中制”存在着邏輯矛盾。“因為,民主作為一種制度在運作過程中已經包涵了集中。有哪一種民主最後沒有集中呢?除了無政府狀態的大民主,凡是制度化程序化的民主最後都必然產生集中。如作為民主最基本形式的選舉,最後必然產生集中:從侯選人中產生正式當選人。如議會通過一項法案,經過一定的民主程序最後也必然產生集中;通過或否定該項法案。既然民主本身已經包涵着集中,因而就沒有必要再加進一個‘集中’的概念。[18]” 之所以共產黨的“民主集中制”必須有“集中”的概念,是因為列寧首創這一制度時是為了強化黨內的集中、樹立中央的權威。遭到盧森堡的批評後,列寧才在“集中制”之前加了“民主的”的定語,稱之為“民主的集中制”,以避專制主義集中制之嫌。但即便將其稱為“民主的集中制”,仍然是畫蛇添足。如前所述,民主本身已包涵集中,倘若列寧的本意確在民主,直接稱為民主制不是更好,他堅持把民主當作定語來修飾,可見其原本想要的無非是那個“集中”。 概念本身的邏輯矛盾使這一制度帶有先天性的缺陷。比如,既然“集中制”是“民主的集中制”,那就必須規定如何通過民主的程序來達到集中;遺憾的是,無論是俄共還是中共的黨章中,或是缺乏這樣的規定,或者雖規定了民主的某些內容,但它對於集中並無內在的邏輯關聯,或者說,它對集中並不構成制約關係。那麼,這種“民主”能有多少實際意義呢? 關於這一點,可以“十二大”、“十五大”的黨章第十條關於“民主集中制”的6項基本原則(上述已列)來說明。這6項規定大部份都是民主方面的內容,可是它能制約“集中”嗎?在這些條文中,民主的內容和集中的內容兩者平行羅列,卻沒有經過民主達到集中的清晰概念。因此,儘管涉及民主的規定有不少,但集中歸集中,民主歸民主,它們是兩股道上的車。例如,6項基本原則的第一條(它歷來被認為是“民主集中制”的精髓),就存在這一缺陷。該原則是:黨員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這“四個服從”中,既有民主的內容(少數服從多數),也有集中的內容(其餘3個服從)。有人因此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倒底是少數服從多數還是多數服從少數”的疑問。 王貴秀認為,“民主集中制”的本質應該是“少數服從多數”。他將“民主集中制”定義為“民主集中制是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基礎的集中制[19]”。他指出,“四個服從”中只有“少數服從多數”是最基本、最一般、最本質的原則,其他幾個“服從”雖然也是重要原則,但畢竟是由“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的、派生的,“少數服從多數”才是“四個服從”中最基本、最本質的原則。他的理由是:首先,黨的“組織”、“上級”和“中央”是在相應的範圍內和層次上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選舉產生的;其次,“個人”、“下級”和全黨各個部分所服從的決策、決定是被選舉產生的“組織”、“上級”和“中央”在各自的範圍內和層次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的。據此,王貴秀認為,這幾個服從歸根到底都是建立在“少數服從多數”的基礎上的,受“少數服從多數”的決定和制約。[20] 在歷史和現實環境中,實際上“民主集中制”下通行的潛規則是“多數服從少數”、“多數服從一人”,黨內多數人的意願必須服從少數人的意志,“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往往徒有虛名。令人悲哀的是,受着“黨文化”長期灌輸(即在“黨的培養教育”下),黨員已成了黨的馴服工具,成了“黨奴隸”。在毛的時代,絕大多數黨員和黨的幹部,在受到黨組織的不公正(或不明不白)的處分(應當說是懲罰)時──或被誣陷凌辱,或面對批判,或被投入監獄受刑──他們總是這樣安慰自己(或別人安慰他們):“要相信組織,要相信黨”;“組織上一定會弄清我的問題的”;“黨犯了錯誤,黨自己一定會糾正錯誤的”。有的甚至認為“這是組織上對自己的考驗”,因此就“想不通要努力去想通、不理解要努力去理解”──這與“臣罪當誅兮天王聖明”(韓愈所言)之類的忠君信條幾乎沒有差別。在“黨崇拜”的氛圍下,個人服從組織、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成了不折不扣的“鐵律”,是全體黨員的“緊箍咒”;在多數根本沒有表達機會的情況下,“少數服從多數”不過是一種擺設!“民主集中制”其實是中國幾千年專制主義的“君臣之綱”的現代版本。 現代民主觀認為,少數與多數同樣重要,在某種情況下甚至比多數要重要的多;只有在有關公共生活的重大問題上可以按“多數決定”行事,但對少數人的意願同樣要給予尊重與保護,否則便是“多數人暴政”了。現代民主奉行“多數”與“少數”並重的原則,它不要求少數絕對地服從多數。考茨基認為:“保護少數派是民主發展的必不可缺的條件,其重要性並不亞於多數派的統治。[21]”至於在文藝、學術、信仰等領域,就更不能採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了。在中共尚能較好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的時期,也只不過允許“少數”保留自己的意見,但這“少數”卻往往因此受到歧視性待遇,得不到信任與重用;在專制主義盛行的時代,黨內或國家機關通過重大決定時往往出現“一致通過”的“盛況”,原因是“少數”者一旦表明自己的態度便會受到迫害。這充分說明在“少數原則”未確立的地方的情況下便沒有民主。 四、毛澤東的集中主義思想是現代專制主義的理論基礎 要從集中制的羈絆中解脫出來,還必須對毛澤東就這一問題的有關言論作一清理。毛自1943年被確立為中共首腦人物後,威望日增,1945年中共“七大”時“毛澤東思想”被確立為全黨的指導思想。中共建國後他的思想又成為國家的統治思想,其影響超越了他主宰中國的年代。鑑別他的思想,以便跨越集中主義的屏障,是一個頗為艱難而緊要的任務。 首先,民主與集中,何者更為重要?毛澤東在1942年就明確回答:“共產黨不但要民主,尤其要集中”,不懂這一點,就“不懂得黨的民主集中制”。[22] 在他看來,集中高於重於民主,是明白無誤的。毛後來進一步說明:“民主這個東西,有時看來似乎是目的,實際上,只是一種手段。[23]”目的是什麼呢?是集中。所以毛說:“民主是對集中而言,自由是對紀律而言。[24]”上文已說明,民主這個概念本身其實已包涵集中的含義,但毛澤東卻把集中確立為一個獨立於民主之上的目標,而民主卻被他視為達到集中的“一種手段”。毛的這些言論十分明白地告訴人們,共產黨是要民主還是要集中,“民主集中制”的出發點到底是民主還是集中? 其次,怎樣實現民主呢?毛澤東在1956年又強調:“我們主張有領導的自由,主張集中指導下的民主。[26]”自此“有領導的自由、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就成了不得違抗的國規。如果說,“七大”提出的這一規則那時還只是在黨內實行,但到了50年代中期卻成了國家政治生活的準則。中國特色的民主“特”在那裡呢?就在於“民主”是在集中指導下實現的。譬如,議會作為近代以來民主制度的重要部份,是伸張與凝聚民意的機關,但移植到中國後卻發生了重大變化。雖然1954年中國也建立了類似於議會的代議機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將它確定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並宣稱人民作為國家的主人就是通過這一機關表達他們的意志、行使他們的權力的。但現實中在“人民代表大會”之上還有黨,“人大”必須在黨的領導下活動,也就是說,在“最高”權力機關之上還有更高的權力機關。這就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在人大工作與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體現。 毛澤東認為,這種形式的“民主”比西方國家的民主有更多的民主與自由。其實,這種“民主”形式的實施已半個世紀了,即使不與西方的議會制度作比較,僅就自己所走過的道路作反省與總結,也可深知其弊了。“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其實是嚴重違背民主原則與憲政精神的。不然,為什麼對“人大“向來就有“橡皮圖章”和“表決機器”的譏稱;而對西方國家的議會,無論在他們本國,還是在我們這裡,都無人封此雅號呢?中國的“人大”在很長時期內“一致通過”曾是常規,而西方的議會裡有反對票和棄權票才是常規;在中國的“人大”,發表領袖所不高興聽的意見必遭厄運,在西方的議會裡,反對當局的政策、與政府首腦唱點反調是正當的權利。既然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里“民主”之處境尚且如此可憐可卑,那麼普通公民還能享受多少民主呢?或許是因為,中共與西方國家政黨有一個最大的區別,即中共時時刻刻以“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自居,因此人民在行使各種民主權利時必須有黨的集中指導。人們常常感嘆,由於“民主集中制”沒有貫徹執行,因此產生這樣或那樣的不幸後果云云。這實際上是莫大的誤會。應當說,“民主集中制”是向來一以貫之地得到有效貫徹的,正因為它得到了不折不扣的貫徹,才發生了這樣那樣的不幸後果。 毛澤東還認為,民主就是對人民進行教育,這是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方法。毛在《論人民民主專政》(1949年)里就寫道,解決人民內部的問題,“使用的方法,是民主的即說服的方法,而不是強迫的方法”。在1950年6月的第二次政治協商會議上的講話里又說:“人民民主專政有兩個方法。對敵人來說是用專政的方法”,即“強迫”的方法;“對人民來說則與此相反,不是用強迫的方法,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即“向他們進行教育和說服工作”。[27] 到了1956年,毛又重申:“凡屬於思想性質的問題,凡屬於人民內部的爭論問題,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決,只能用討論的方法、批評的方法、說服教育的方法去解決,而不能用強制的、壓服的方法去解決。[28]” 按照毛澤東發明的概念,“民主”就是如下的政治活動:黨通過教育使人們提高覺悟,拋棄原來不正確的認識;讓他們理解黨的政策和指示,自覺地加以貫徹執行;使他們改掉缺點與錯誤,改善與領導的關係,消除同志間的隔閡;教他們履行子民的義務,更好地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如此等等。一言以蔽之,對人民進行說服教育而不用壓服手段,在毛澤東看來就是“民主”了。至於誰來教育人們呢?不言而喻,自然是話語中隱含的領導者,即享有各種權力的大小官員。既然必須由領導者來教育人民,內中又蘊含着一個前提,即領導者在任何時候、任何問題上總是比人民高明、正確,再延伸開去,就是領導怎麼說都有理。因此,領導者總是教育者,人民總是被教育者;人民必須無條件地接受領導的教育,還必須懂得,被領導教育本身就是在享受着“民主”的權利。這就是毛澤東對民主的理解和權威性解釋。但是,這樣的“民主觀”恰好與民主的本義完全相背。因為民主應當是公民有參與國事、監督政府、揭露官員的失缺之權,從而使政府官員不敢濫用權力、違背民意。所以,民主是人民選擇與監督政府之權,而不是相反。“教育人民說”根本就不是民主,稱之為訓導人民成為“馴服工具”或許更為恰當。 毛澤東還有一個經典的公式:“對人民內部的民主方面和對反對派的專政方面,互相結合起來,就是人民民主專政”。應當注意這裡的“對”字,雖僅一字,卻十分關鍵,它也反映出毛澤東“民主觀”的特色。所謂“對人民實行民主”,也就是說,在人民之上還有一個給予人民“民主”的“主”,它解放人民,領導人民前進,至於什麼時候給人民“民主”,給人民多少“民主”,所給的“民主”是教育式還是壓服式,皆決定於上。說是“百家爭鳴”,結果“輿論一律”;說是“說服教育”,結果“全面專政”──都是這個“對”字背後的含義所決定的必然結果。一個“對”字,表明了人民仍然無權,無民主之權,只能無限期地期盼賜予。毛澤東的這一公式已流行50餘年了,人們已習慣於一種被教育的“民主”,不少人還真以為這樣的“民主”比真正的民主“優越”呢。 1962年,毛澤東談到了“民主集中制”。在這個講話中毛對他的“民主”作了另一種表述,即“讓人講話”。言論自由當然是民主的一種表現。問題在於,在中國連這種權利也是上頭給的,所謂“讓”也。其實,“讓”與“對”,都是同義詞語。可以讓你講話,也可以不讓你講話;可以言者無罪,也可以言者有罪;主動權皆在上、不在下;皆在官、不在民。毛澤東說,沒有民主,不可能有正確的集中;所以首先要發揚民主,讓大家講話,發表各種意見,然後加以集中。集中什麼呢?毛說,就是集中正確的意見,在集中正確意見的基礎上,做到統一認識,統一計劃,統一指揮,統一行動,叫做集中統一。他這些說法蘊含兩個要點。第一,誰來集中?自然是握有各種權力的領導者,有權者集中無權者的意見,掌大權者集中掌小權者的意見,享有最高權力的統帥集中全黨全國的意見。第二,所謂集中就是只集中“正確”的意見,何種意見才算“正確”?由領導者自行判斷,他認為哪種意見正確就集中哪種意見,或者說,哪種意見符合領導者的意向就集中哪種意見。由此可見,所謂的“民主”(“讓人講話”)不過是虛晃一槍罷了。毛的這番講話不但沒有推進黨和國家生活的民主,反而為家長制提供了新的依據。 民主必須有集中作指導,毛澤東所倡導的“群眾路線”領導方法中也體現了這一思想。毛說:“在我黨的一切實際工作中,凡屬正確的領導,必須是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這就是說,將群眾的意見(分散的無系統的意見)集中起來(經過研究,化為集中的系統的意見),又到群眾中去作宣傳解釋,化為群眾的意見,使群眾堅持下去,見之於行動,並在群眾中堅持下去考驗這些意見是否正確。[29]”這是中共的傳家寶,它在野時實行這一方法比較認真,在居於弱勢的情況下,不聯繫群眾、不傾聽群眾的意見行嗎?可是,權柄在握之後,群眾就成了被管理、被領導的對象,若群眾與領導發生矛盾或衝突,客氣的用說服教育的方法,歸根到底還要統一到領導的立場上來。當權者如果沒有制度的約束,決不可能像打天下的年代那樣兢兢業業地去走群眾路線。毛澤東倡導的“群眾路線”在骨子裡仍然未跳出“為民作主”的傳統理念。在實行“群眾路線”的過程中,群眾始終是被動的客體;沒有領導者這個“主心骨”,群眾的意見不可能集中起來,也不可能回到群眾中去貫徹執行;只有領導者深入到群眾之中,群眾才有機會“暢所欲言”;群眾所期盼的政策只有領導者作出決定並下達貫徹,群眾才可得益。由此可見,毛澤東思想即使在其成熟階段仍未超越被中國君主制度傳統文化倫理視為美德的“民本”思想,群眾得禍得福、是亂是治,全出於領導之決定。這與以民有、民治、民享為主旨的民主思想大相徑庭,有天地之別。 結語:清理集權主義遺產是當代中國思想啟蒙之要務 中國必然要走告別專制、向現代民主制度轉軌的道路,在這一過程中放棄“民主集中制”是無可迴避的。以上分析表明,“民主集中制”是排斥民主、保障集中的制度,它與民主精神迥然相異。這一制度是50多年來集權體制運行和維繫的基本工具,集中是“民主集中制”的出發點和歸宿點。而集中的內核是什麼呢?是“黨的領導”,是“一黨專制”,是黨的寡頭專制;毛澤東時代是毛專制(其頂峰是“文革”內亂),鄧小平時代是鄧專制(其頂峰是“六四”屠城)。專制是那個時代發生的災難、罪惡與挫折的總根源。遺憾的是,這一制度的反民主本質尚不為許多人所認識,人們常常為它的“民主”詞藻所迷惑,對其本質反而不甚了了。由於未對“民主集中制”的歷史與理論作一系統的清理,存在這種情況或許在所難免。筆者一直認為,當代中國的啟蒙僅正面張揚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的意義是不夠的,清理沉重的集權主義思想遺產,幫助人們解脫現代專制主義的桎梏,是刻不容緩的工作。 深圳大學師範學院教授
自20世紀中期開始,西方就不斷有人預言知識分子的衰落。美國聯邦大法官理查德·波斯納在其2001年出版的《公共知識分子衰落之研究》中宣稱:公共知識分子在專業化和消費主義的時代裡將成為過時之物,必然被形形色色的專家和大學教授所取代,至多只能在社會文化的縫隙中存在。[1] 這種思潮在世紀之交也借後現代之名傳入中國,為部分知識分子退化為學者提供了來自域外的理論支持。然而,“911”事件再次點燃了全球公共知識分子的激情,他們在世界範圍內的影響再呈復興之勢。一度思想退隱而學術凸顯的中國知識界同樣出現了立場轉折,不少學者開始回歸或進入公共知識分子行列。他們將目光聚焦在國內的公共領域,藉助網絡、報刊、廣播、電視對各種公共事務發表評論、申明立場,中國的公共知識分子群體因此而崛起。 然而,在有關公共知識分子及其社會功能的認知方面,其實有一些最基本的問題尚待討論。例如,究竟何為公共知識分子?公共知識分子的公共性何在?判定某人是否為公共知識分子的標準是什麼?被稱為公共知識分子意味着榮譽和使命,還是新的特權?公共知識分子自古有之,抑或是現代的產物?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產生與現代性(尤其是公民社會)有無內在關聯?就這些問題產生必要的共識無疑是個緊迫而關鍵的任務。 顧名思義,公共知識分子就是關注社會公眾事務的知識分子,他們的存在以必要的言論空間為前提。對公共領域的自由評論是現代性的產物,公共知識分子群體誕生於現代,他們是以公民身份關切、思考、言說公民共同體命運的知識人。他們大都有自己的專業領域(法律、經濟、文學、歷史、宗教等),而又以關切、思考、言說公民共同體為志業。 精神和人格獨立是公共知識分子的基本品格。他們應當保持獨立自主,不依附任何階層和群體,他們不應該是任何階層的代言人,而必須是從普遍公民的立場出發的獨立發言者。他們的觀點或立場可以是激進的或中庸的,但不能將自己與特定階層捆綁在一起,因為那樣就會損害他的公民立場。公共知識分子往往從道義、法理、日常生活的角度不斷審視公共生活,尋找其可能的欠缺,提出批評和建議。在這個過程中,闖紅燈的市民、涉嫌腐敗的官員、違反學術倫理的大學教授,均可能被公共知識分子以批判的態度聚焦。公共知識分子的批判品格並不意味着他具有任何特權,他自始至終行使的都不過是神聖而有限的公民權利。正因為如此,諸如“意見領袖”或“社會良知”之類的桂冠並不適合公共知識分子。所謂的領袖總是與民眾相對應的,而公共知識分子並非領袖。“社會良知”這樣的說法看似莊重,卻賦予公共知識分子的使命以太多的道德意味,又暗中假定了其優越性,這並不符合公共知識分子的本性。 公共知識分子關心的事務並不以人文領域為唯一維度,他們還可能關心物質世界的事務,所以生態環保主義者也屬於公共知識分子的範疇。自二十世紀下半葉開始流行的瘋牛病、禽流感、非典型肺炎都表明,在危機重重的生態圈中,人與其它生命已然結成命運共同體,關心生物的命運直接關繫到人的福祉。在當代世界的思想界,將公民權利、種族歧視、女權與生態問題綜合起來考慮,業已成為一種潮流。在公共知識分子誕生較晚的中國,目前也出現了這樣的人物。 中國尚在走向公民社會的途中,公共知識分子的作用對公民社會的到來是舉足輕重的。梁啓超等人作為第一代中國公共知識分子所達到的高度,至今仍為國人仰視。他們出場於中國公民社會尚未生成的時代,在整個中國沒有幾個人“能知歐美政治大原者”的前現代境遇中,能夠提出言論和結社自由等改革舉措,令後人嘆為觀止。在那一代人的努力下,中國的新式社團從1878年的32個迅速增加到1904年的271個,報刊的數量在世紀初則多達500家。後來的“辛亥革命”之運作亦有賴於新型知識分子所創造的公共空間(如報刊和社團)。 “五四運動”標誌着中國第二代公共知識分子的大規模出場,他們創辦現代大學、經營新潮期刊、倡導白話文。在這個多元化的階段,激進派、保守派、中庸派同域共生,民主主義、自由主義、實驗主義、科學主義、人道主義、無政府主義、社會主義異曲交響,蔚為大觀。然而,主張漸進改良的自由主義者與倡導革命的左翼人士漸成對立之勢,直至在以後的歲月里持續鬥爭。自由主義知識分子執着於漸進的社會改革,將自由主義逐步制度化,大體上走對了方向。而大批向左轉的知識分子懷着拯救被壓迫階級的宏大願望,自覺地將自己的命運等同於特定群體的命運,卻在投奔光明的激情中走上不歸之路。 陳獨秀本是公共知識分子的領軍人物,一度以倡導自主自由之人格聞名於知識界,但階級意識的萌發和增長使他放棄了獨立的公共知識分子立場,這種選擇既使他一度成為政治學意義上的領袖人物,也意味着他喪失了公共知識分子的獨立品格。此後,他說話前必須考慮階級立場和革命目標,要服從集團的意志紀律,以往那種意氣風發的言說不復存在,代之而來的是對形勢、策略的分析和宣傳。甚至被“組織”開除後他仍然生活在這種思維慣性里,於想象中與特定的階級和集團同呼吸共命運。備受命運作弄的陳獨秀無疑是個悲劇性人物。其實,陳獨秀的悲劇是所有以實際行動向左轉的公共知識分子的悲劇。 成為公共知識分子的前提是獨立,獨立性之死就是公共知識分子之死。任何公共知識分子一旦依附特定的階級和群體,就不能自由地變換立場,無法獨立自主,自然也不能再作為公共知識分子而存在。大多數向左轉的知識人似乎比陳獨秀幸運──與自己所依附的階級和集團一同進入了“新天新地”,但這種幸運實際上是個假象。他們在“新天新地”中依然處於被主宰的狀態,他們所依附的階級和集團隨時可能審判和淘汰他們。對於被淘汰和驅逐的恐懼是這個時期知識人的典型形態。時刻處於“被時代淘汰”和“被人民拋棄”的境遇,獨立性和公共性自然無從談起。這個時期的中國有大量知識人,但幾乎不存在知識分子。世道決定了知識分子作為一個族類的退隱。即使有顧准這樣的知識分子偶然地閃現(作為意外),其思考對公共生活也無法產生即時性影響(因為缺乏可以自由表達的公共空間)。所以,這是一個公共知識分子集體消亡的時代。 公共知識分子只能誕生於公民社會或走向公民社會的途中。公民社會興則公共知識分子興,公民社會亡則公共知識分子亡。公共知識分子依託公民社會(至少是其萌芽),在建設和守護公民社會的過程中獲得生存的合法性和意義。在經過漫長的集體退隱之後,中國的公共知識分子要重新出場,就必須解除自己對特定階層的依附關係,重建自己的公共性(普遍的公民性)。20世紀80年代的思想解放運動之所以執着於對階級性的消解,就是因為公共知識分子要在對階級性的消解中恢復自己的獨立品格。人除了階級性外,還有普遍的人性,因此,知識分子有理由不依附任何階級,從而得以表達和守護普遍的人性。 人從根本上說是平等的,任何人都有人性的尊嚴,都有存在的價值。對人道主義的弘揚是20世紀80年代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最大貢獻,也是中國第三代公共知識分子莊嚴的出場儀式。在對人道主義的討論中,部分公共知識分子進入了公民社會的維度。王若水在1983年1月完成的“為人道主義辯護”一文中,曾如此解釋人道主義的內涵:“它意味着拋棄十年內亂期間的全面專政和殘酷鬥爭;拋棄把一個人神化而把人民貶低的個人崇拜;堅持在真理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2]”如果能夠就此前進一步,中國的公共知識分子即可深入到公民文化層面,更徹底地實現自己的社會職能。然而,受制於時代語境和思想進展的自身邏輯,20世紀80年代的中國公共知識分子未能完成這關鍵性的一躍。他們的探討自始至終局限於對人性和人道主義的抽象言說。 王若水在“為人道主義辯護”的結尾處,道出了當時中國公共知識分子話語的關鍵詞[3]:“一個怪影在中國大地上徘徊……你是誰?我是人!”他未能說出“我是公民”這個至關重要的命題,說明20世紀80年代的中國公共知識分子尚未真正地領受自己的身份和使命。不過,能說出“我是人”已經足以讓同時代人驚愕和興奮,足以在當時的語境中推動國人的精神解放,足以給中國公共知識分子提供重新出場後施展身手的精神空間。 20世紀80年代無疑是中國公共知識分子自“五四”以後的黃金年代,第三代中國公共知識分子以各種富有激情的方式登場亮相,通過報刊、電台、大學講壇發出個性化的聲音,享受着登高一呼而應者雲集的感受。在那個人文出版物還有大量讀者的年代,公共知識分子無疑是萬眾矚目的焦點,是備受關注的啟蒙英雄和知識精英。現在,許多公共知識分子在回憶那個年代時,往往會發出盛況難再的感慨。然而,公共知識分子處於輿論關注的中心,這本身就是悖論性的,是那個時代的局限和欠缺:要走向人人平等的公民社會,就必須消解將知識精英與普通民眾對立起來的二分法,而公共知識分子被奉為啟蒙英雄和知識精英,恰恰表明他們在社會中事實上的孤立,也表明公共知識分子和民眾仍未具有普遍的公民意識。這種“公民與精英之間的緊張”可以被表面的轟動效應所遮飾,但終究會暴露為真實的時代局限。 20世紀80年代末期,啟蒙理想所引導的宏大社會實踐之所以受挫,不僅僅由於國民性落後和社會條件的不成熟,也因為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立場本身就存在問題。這個問題無疑被帶入了20世紀90年代。與80年代相比,90年代中國公共知識分子的處境日趨複雜。啟蒙失敗所造成的創傷尚在劇痛中,商業文化的興起又至少暫時將他們推向邊緣,從高峰跌向低谷的中國公共知識分子日益退出公眾的視野。不少公共知識分子退隱為知識人,在專業化的學術建構中尋求精神寄託,以至於“學術凸顯、思想退隱”成為人文領域的主流狀態。中國似乎進入了一個不需要公共知識分子的時代。 社會的深層走嚮往往與其表象不同。20世紀90年代的中國看似進入了不需要公共知識分子的年代,但實際上公共知識分子大規模出場並顯露其原始身份──公民知識分子──的條件卻日漸成熟。市場經濟的興起開始為公民社會奠基,公共知識分子天然地屬於公民社會,也只有在公民社會中才能看到其真身,但這個過程是曲折的。90年代的公共知識分子受到市場經濟衝擊時並未立刻認識到正在到來的公民社會的意義。他們最初的選擇是反抗,是將世俗化的社會視為異己性存在。從人文精神大討論到“抵抗投降”的道德理想主義的出場,社會生活的世俗化、欲望化、平面化始終是公共知識分子批判的對象。甚至當時最為前衛的公共知識分子也未對正在興起的公民社會給予肯定性評價。 然而,公共知識分子與公民社會的血緣關係註定了他們遲早要自認家園。以個體為本位的市場經濟揭示着人和人的平等品格,也使中國公共知識分子逐步接受了自己的平凡地位,開始以普通公民的身份說話。到了世紀末,中國公共知識分子普遍放棄了高蹈的精英姿態,由追求抽象的人文理想轉而關注政治自由和社會公正。他們在公民社會中看到了自己的真身,知道自己原本就不是具有話語優先權的“精神貴族”,而不過就是普通公民,象任何公民那樣高貴,亦如任何公民般平凡,所擁有的權利既不比其他公民多,也不比其他公民少。既然是公民,就必然以公民社會為家,以完善公民社會為業。如果說公共知識分子與其他人有什麼不同的話,那麼這種不同就是對普遍公民角色的主動承擔。在走向公民社會的途中,必須有人承擔普遍的公民角色,從普遍的公民視角審視現有制度、規則、程序的欠缺,以普遍公民的身份提出自己的批評和建議,這便是公共知識分子的工作和志業。對於這個真理的領悟使大批公共知識分子在世紀之交湧現出來。他們知道走向公民社會的道路無疑是正確的,問題的關鍵是如何走,尋求建構公民社會的最佳方案乃當務之急。法律是公民社會的最高權威,完善公民社會首先是完善法制,對於公民的普遍關懷也首先是制度關懷。一個人可以通過具體的贈予關懷若幹個體,卻不能以此方式關懷所有公民;能夠讓他關懷所有公民的動力來自於對更好的法律、制度、規則的設計和守護。21世紀初中國公共知識分子對收容遣送制度的反思和批評直接促成了對這個法規的廢除,從而令所有公民受益,可謂制度關懷的成功範例。在這個案例中,公開討論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在公開討論中扮演普遍的公民角色,則是公共知識分子發揮作用的主要方式。 訴諸於公開討論而非小圈子中的密議,乃公共知識分子的公共性使然。但公開討論需要較高自由度的話語平台,而中國的主流媒體受制於滯後的意識形態語境,尚不能全面承擔這個功能。因此,中國公共知識分子在21世紀的興起實際上依賴於網絡文化的迅速擴張和深化。網絡BBS文化的民主性(它是自治的)、平等性(幾乎所有會打字的個體都可以發言)、廣泛性(超越地域、職業、身份的限制)、超功利性(相對而言,大多數BBS尚未進入市場),意味着它既能夠部分超越意識形態話語的界限,又不受利益關係的直接支配,因而可以為公共知識分子提供相對自由的話語平台。當現有的制度規則暴露出其欠缺時,在某些公民的權利受到損害之際,網絡為中國公共知識分子提供了可以即時顯身的場所。他們在這裡可以激揚文字,對現實提出批評,籌劃更好的社會生活。眾多發言者的平等出場抑制着他們殘存的精英意識,使他們時刻以普通公民的身份說話。網絡空間是當下中國公共知識分子最容易看到其真身和顯現其真身的地方。目前中國最有影響的公共知識分子幾乎都介入網絡文化,通過網絡實現自己的公共性。網絡文化並不是完全虛擬的,它已經深刻地影響了眾多傳統媒體(如報紙、刊物、電視)和部份公民的日常生活,甚至使得傳統媒體和實際生活成為它的延伸。當下的網絡文化很有可能是未來中國公民文化的預演,中國公共知識分子完全可以在網絡文化中看到公民文化的前景,看到自己和其他國人的未來。 從盧雪松事件看“新極權主義”的組織與思想控制 一、盧雪松被“停課”:校方閃爍的態度和“悄悄”的處罰 二、“盧雪松停課事件”:“組織上”與網民在互聯網上的較量 “思想控制”和“組織控制”是極權主義的兩大支柱,“以組織來控制思想”更是極權主義的特色。但在極權主義的不同階段,這兩種控制的表現方式不盡相同。徐賁先生以“新極權主義”來指稱1989年之後“力圖通過策略調整而繼續存在下去的中國式後極權主義”,這個看法非常值得重視。從“以組織來控制思想”這個極權主義傳統來觀察“新極權主義”的脈絡和紋理,有助於認識極權主義的當代演變。本文以2005年夏的“盧雪松事件”為例,分析“新極權主義”下“組織系統”的運作以及它如何對“思想控制”產生作用的。 一、盧雪松被“停課”:校方閃爍的態度和“悄悄”的處罰 盧雪松是吉林藝術學院的年青女教師,1996年從吉林大學中文系畢業,到吉林藝術學院戲劇學院任教,擔任《中國電影史》和《傳播學》課程的教學任務。據她自己介紹,在2003年到2005年的聘任期內,除了完成教學任務外還發表了5篇學術論文,與他人合着1部專着,並獲多項獎勵。 2005年5月17日,盧雪松正準備去教室講課,途中被吉林藝術學院戲劇學院(以下簡稱“戲院”)的黨總支書記(以下簡稱“支書”)攔住。“支書”向她宣布,她被“停課”了。盧雪松追問“停課”的原因,“支書”提到,盧雪松不久前在課堂上放映過胡杰導演製作的紀錄片《尋找林昭的靈魂》,這部紀錄片“不符合中央對歷次政治運動的書面決議,不符合教育部對高校教師授課的要求,我們不認可”。盧雪松當時表示,不能同意這樣的決定和解釋,並要求“支書”出具書面的“停課”決定,但她的要求被拒絕了。盧雪松被“停課”後,“支書”再也沒有找過她,其他“領導”也無人出面“幫助”或“教育”她。盧雪松覺得,她在《傳播學》課程中增設了“傳播價值論”等章節,其中關於“自由”和“正義”的內容還未來得及與同學們充分討論交流,於是她只能把有關講義整理出來,在“早晨上課前發給了大家,並附上了自己的聯繫方式”。 盧雪松被停課後,數次給吉林藝術學院校黨委書記(即盧雪松所稱“總院書記”或“校書記”,以下簡稱“書記”)寫信,前兩封似乎都石沉大海了。她2005年6月上旬寫給“書記”的第三封信發出後仍未得到回應,6月16日盧雪松把這封信以“一位大學女教師在被停課處罰後寫給校書記的信”為題,貼到自己平時經常去的一個小網站──“孔夫子舊書網”上。盧雪松在說明中提到,自己“因在課堂上及課後與同學們探討《尋找林昭的靈魂》紀錄片等歷史文化問題,被學生中的積極分子告發,故而被學校停課”。為此盧雪松曾多次找這位“書記”。她寫道:“面對我的是匆匆的身影和躲閃的眼神。總院書記的表情模煳,態度倒堅決:學校同意基層對你的停課處理,這只是初步的處理,沒有寫成書面的必要;進一步的處理要校黨委討論,校黨委很忙,何時討論無法確定。” “戲院”的“停課”決定存在着許多程序上的漏洞。首先,突然中止教師正在講授的正式課程,本應有充足的、公開的理由,還應當事先與教師商量,可是“戲院”在向盧雪松本人宣布之前未打“招呼”,所做的解釋也含混閃爍,無法令人信服。其次,中途決定停掉一位教師的課程,這是一個行政處罰手段,應由行政系統負責人(院長)而不是“支書”宣布。“戲院”讓“支書”出面,無非是“點”出了此事件的“思想”性質。再次,中途停掉一位老師的課程,這在大學裡無疑是一件大事。為了證明此決定的權威性和合理性並體現此決定之慎重和嚴肅,有必要採用正式的書面通知,這不僅可給盧雪松本人一個正式的解釋,也能向校內師生提出一個合理的交代。然而,“戲院”的“支書”在宣布此決定時卻選擇了與任課教師彷佛是在“路上”偶爾遇見、口頭通知的方式,而且事後也拒絕出具關於“停課”的書面決定。這些看上去充滿了脫節、“漫不經心”的做法,本身就是一種值得分析的現象。 一位叫做“道德底線”的網友點出了“戲院”這種做法的由來:“有了書面決定,那就是把柄,那就是證據,盧雪松可以拿着它去告學校以及做行政複議之類的抗爭,那學校可就麻煩了。盧雪松要告學校,必須要經過行政複議,不經複議,法院是不會受理的。而複議,必須要有行政行為才可以。沒有停課通知,你根本就沒辦法申請行政複議。所以,你也沒有辦法提出訴訟。” 這種做法顯然與1978年到1988年間的“後極權主義”以及此前的極權主義完全不同。1978年以前,一個人的“思想問題”會招致殺身之禍,林昭就是一例,因“異端思想”而喪命的人可被列成長長的名單,如遇羅克、張志新、李九蓮、王申酉等。那時“思想異端”者被隔離或收審期間,當局還組織群眾揭發批判。而在“後極權主義”時期,一個人若被視為“思想認識有問題”,“組織上”通常會在比較公開的範圍內安排批判討論,包括儘量說服當事人認識自己的“錯誤”。80年代初文學界出現過關於朦朧詩的“三個崛起”之爭,其中孫紹振的文章在發表之前被人送給某位“主管”詩歌的官員。該官員的指示是:“先發表,然後再組織批判。”這表明那時的意識形態主管官員對自己的舉措還是頗有信心、理直氣壯的。從“盧雪松停課事件”可以發現,儘管堅持思想控制這一方針幾十年來前後一貫、並無變化,但現在的具體做法變了。首先,因“思想罪”而被處極刑這一頁是翻過去了,畢竟以往許多傑出人物的生命和鮮血是觸目驚心的。其次,對盧雪松的處理試圖用一種完全不公開的方式,自然是為了避免輿論的關注,也是防止校方在可能的公開爭議中陷入被動。再次,對盧雪松事先不告知,事後不陳述,似乎講不出多少決定“停課”的道理。與“後極權主義”時期相比,現在“省略”了一個對當事人的“說服教育”過程,不再想坐下來認真地勸其認錯。最後,“組織上”也放棄了在盧雪松的學生當中“肅清影響”或“流毒”。由此看來,“新極權主義”處於一種失語的狀態,它不能在民眾面前拿出一套比較完整的、經得起辯駁的和有說服力的措辭。不管是“三個代表”也好,還是諸如此類的其他說法也好,都很難為廣大民眾認可,更談不上讓民眾通過這些表述與執政黨產生共識,加強信任。正因為在意識形態話語方面不便多加討論,於是“新極權主義”下打擊“思想逾界者”的主要手法就變成了直截了當的行政處罰──離職、離崗,令其失去生活來源。 “書記”對盧雪松所說的“同意基層對你的停課處理”這句話的含義是,“停課”的決定並非他本人的意圖和作為,是盧雪松所在的“基層”( “戲院”)的決定,現在事已至此,似乎他也無能為力。這一託辭還表明,“總院”負責人中無人願意站出來為此事負責,他們都想躲在“學校(領導)”這個抽象名義的背後逃避責任。另外,在“書記”的心目中,校內各級黨組織任意干涉學術行政管理是天經地義的,而且“下級”黨組織宣布的事,“上級”(包括學術行政主管)則不必過問。本來,大學應該實行以學術科研為主體的院長負責制,一個老師在課堂上能不能放關於林昭的紀錄片,也應由學術行政管理部門作出仲裁。但吉林藝術學院的這起“停課”事件表明,“黨組織”的權威事實上凌駕於學術行政的權威之上,前者吞噬了後者,這才發生了學校的黨組織“代表”學術行政管理機構徑直決定一位老師能否繼續教課。而且,當“書記”說“同意基層對你的停課處理”時,他“忽略”了一個重要的細節:對盧雪松宣布“停課”決定的“支書”固然是“書記”的“基層”下屬,他們作為同一個黨組織的成員,“上級”默許“基層”的決定似乎還說得過去;但對這個“支書”的決定,吉林藝術學院校方的學術行政主管並不非得默認不可,至少也有過問、討論的權力,可這一層被“書記”隨隨便便地就擱置一旁了,彷佛在大學裡就只存在着黨的“基層”和“上級”組織的權威,而學術行政管理系統的權威不過是個擺設。 “書記”的另一句“託辭”也同樣值得注意:“進一步的處理要校黨委討論,校黨委很忙,何時討論無法確定。”從“停課”之日到“書記”對盧雪松說話之時已過去了兩個多星期。面對學校里發生了教師因授課內容“政治”上有“問題”而被“停課”這樣少有的大事,主要負責抓“思想工作”的“校黨委”本應抓緊“處理”,還有什麼比本校教師“出了重大思想問題”以致於必須“停課”這種事更為重要的呢?“總院”為什麼和“戲院”一樣,想要迴避、躲閃和拖延,而不能理直氣壯地、公開地、直接地指出該教師的“錯誤”呢?這種表面上的遲鈍和麻木所反映出來的是這套機器的執行者們內心的理虧。 二、“盧雪松停課事件”:“組織上”與網民在互聯網上的較量 盧雪松的信在“孔夫子舊書網”上貼出後,引起了反響,但這個網站主要是舊書友們交流的地方,影響並不大。隨後此信被人轉貼到了其他網站,最後轉到了國內乃至國外學者經常光臨的思想學術網站“世紀中國”(貼出時間是2005年7月21日)。中山大學教授艾曉明隨即在網站上貼出了“保衛靈魂自由的姿態──讀吉林藝術學院女教師盧雪松給該院劉書記的一封信”(2005年7月23日),傅國涌先生很快也寫下了“‘讓靈魂自由地站起來’:盧雪松老師的選擇”(2005年7月25日)。由此各大網站包括一些報紙(如上海的《東方早報》、北京的《新京報》和廣州的《南方都市報》等)都參與了“盧雪松停課事件”的討論。很難想象,在林昭或張志新被殺害的極權主義時代,她們遭遇的殘酷迫害會在全國範圍內引發聲援和抗議。 在網友們熱烈的討論、分析和聲援當中,盧雪松寫下了她的第二篇公開信“我等待着一場愉快的談話”。此信於2005年7月29日在“燕南網”發表,“世紀中國”隨即登出,第二天便被置於“世紀中國”網站的首頁,該網站還發出“在線討論”的邀請,並約請盧雪松參加討論。據筆者後來得知,此時一些媒體的記者也趕赴長春,採訪“盧雪松事件”。 盧雪松在7月29日的這篇公開信和7月31日寫的“送給我的一位‘學生’的三句話”中,提到了學生中的“告密者”。她表示:“我被告發的內容是從我和班上一個女生的私人交流扯出來的,我想這無非是同學間的惡性競爭”(見其7月29日公開信);“該書記說這交流是被另一個同學反映上來的”。由此看來,當盧雪松面對面與一位女學生談話時,還有另外一個學生在旁邊,“告發”更可能是“第三者”所為。聲援盧雪松的網民對“告密者”表達了切齒痛恨,很多人也談到了自己曾遇到的被“告發”的經歷。中國人民大學的張鳴教授還專門寫了“告密者和告密獎勵者──對盧老師的一點回應”一文。 吉林藝術學院校方及其“組織”上的人們可能從來也沒有想到,自己“悄悄”地處罰盧雪松的行為居然會突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並掀起了軒然大波。在鋪天蓋地的網絡話語的力量面前,校方這些長期習慣於在“組織上”這面大旗嚴嚴實實的保護下在校內神氣活現的人們,一轉眼間就顏面盡失、威風掃地。他們當然非常不習慣這種從未有過的難堪局面,尤其不願意接受“組織上”敗在公眾輿論面前這樣的結果。於是他們開始行動了。 2005年7月31日中午12點49分,在“燕南網”傅國涌先生文章的下面出現了一個網名為“盧老師的學生”的跟貼:“……你被停課真正的原因,是因為你勸同學退黨,並且捏造很多汙蔑共產黨的事情,你給了同學一本很反動的書籍,內容就是反對共產黨的,然後你勸她退黨!她回家以後就嚇哭了,不知道怎麼做,才會去找學校的黨組織解決問題。這是我們──你教過的孩子們都知道的事情。現在看着你在網上無理取鬧,我們真的不能眼看着學校和同學受到侮辱而不理,所以,勸你停止你的無理取鬧,安靜的想想自己究竟錯在哪裡。也奉勸那些不知道事情真相的人,不要參言此事!這是我們學生和老師之間的事情,希望大家不要再瞎攪和!道聽途說的人,沒有發言權!!!!”這篇跟貼雖然用的是“學生”的名義,卻露出了居高臨下教訓人的官式口吻。諸如指責盧雪松“無理取鬧”,以及“道聽途說的人,沒有發言權!!!!”之類的話,其實很象是吉林藝術學院校方的看法,至於“奉勸那些那些不知道事情真相的人,不要參言此事”這樣斷然的警告,就更接近該校校方那種“權威”式口氣,完全不象一個在校大學生的言談。 刻意打擊盧雪松的“黑手”不僅伸到了燕南網這樣的大網站,還出現在一些個人的“博客”上。有網友指出,在他的“博客”里出現了這樣的字樣:“勢利的‘公共知識界’:第一,您並不清楚真實內幕,盧雪松是一名XXX分子,向學生散布九聊(楷體{編者按:應為“九評”,但此處為了不被過濾刪除,寫成“九聊”})共產黨信息。第二,黨組織已經對其進行勸解,無效才這樣做的。第三,您未經吉林藝術學院法人同意擅自在互聯網上進行曝光,你等着坐到被告席上去吧。”這段話的第二點顯然是公開撒謊,因為盧雪松被停課前以及停課之後校方從未找她詳細談與此次“停課事件”相關的任何事。從這樣的謊言可以遮掩校方的行徑這一效果來判斷,謊言的製造者應該是校方人員或其授意之人。這段話的最後一句顯然是針對盧雪松的公開威脅,這就更露出了發言者的馬腳。 這天下午15點08分,“世紀中國”論壇上出現了一份網名為“gggg”的跟貼。它針對原定於8月2日晚間舉行的“盧雪松停課事件”的在線討論提出:“尊敬的世紀中國論壇:請不要做出盲目的舉動,請尊重每個單位的權利,不要在沒有事實依據的前提下妄對別人(或單位)評論,請取消明天的討論! 一位關心你們網站的人。”其口吻完全是官方的。 緊接着,一則署名為“吉林藝術學院發言人”的貼子“關于吉林藝術學院盧雪松停課情況的公開說明”,於次日首先出現在一些個人的“博客”和一些網站的BBS上面。這份“說明”上貼“燕南網”的時間是8月日上午10點47分。在這份聲明的最後有這樣的語句:“希望各方面人士在發表自己的言論前,首先要了解事實的真相,這樣才能真正對個人、對組織、對社會負責。”這種語氣照例是“組織上”慣用的,然而,“說明”的起草人顯然昏了頭,居然以一個學院的“組織”名義向全社會發號施令起來。難道全中國關心此次事件的民眾都必須對吉林藝術學院這個“組織上”負責嗎? 2005年8月1日16點整,網名為“枯瘤”的網友在“世紀中國”論壇發貼,懷疑這份“公開聲明”的真實性。結果,45分鐘以後,吉林藝術學院校方作出了反應,於16點46分正式將這份“聲明”貼到吉林藝術學院網站的首頁上。校方的這一舉動不僅證明了它確實發出了這個“說明”,而且也讓人聯想到與這個“說明”內容相關的其他匿名貼子的真正出處。 許多網友對“吉林藝術學院發言人”這個身份提出了強烈置疑。為什麼該校“校黨委”、“校黨委辦公室”或“校長辦公室”不願意直接出面,卻要採用一個法律上並不能代表該校當局的“發言人”這樣的名義?為什麼要把校方人員所有的面孔都深深地鑲嵌在一堵厚厚的“無名氏”牆壁背後?為什麼故意使用匿名、甚至偽造的身份在互聯網上威脅恐嚇網民? 校方的這份“聲明”中有三點特別值得注意。第一,絕口不提有關林昭的紀錄片一事。互聯網上對盧雪松的第一波聲援熱烈討論了這部紀錄片,聲援者們介紹了這部紀錄片在民間放映的情況以及報紙、雜誌上的相關評論,以及關於該片導演、獨立製作者胡杰的報導。校方顯然是在強大的輿論壓力下不敢再就這個紀錄片多談一個字。第二,刻意迴避涉及那個向校方“告發”盧雪松老師的學生。顯然也與互聯網上盧雪松聲援者對“告密者”的強烈抨擊有關。第三,高調“披露”了一些情況,以便恐嚇封堵所有聲援盧雪松的聲音。 吉林藝術學院的“說明”這樣寫道:“該院輔導員和黨總支負責同志發現有名學生(預備黨員)思想消沉,情緒低落,並流露出退黨的思想傾向。經過黨組織進行深入細緻的思想工作,該同學提高了覺悟,向組織反映盧雪松在課後向其傳播法輪功組織有關誣衊、歪曲、詆毀中國共產黨的宣傳材料,並向數名學生介紹有關退黨的網站”。 應當指出的是,該“說明”竟然公開使用目前媒體管制中按照官方要求必須過濾掉的“敏感詞”,是非常罕見的現象。自從1999年中國開展了對“法輪功”的大規模“批判”、“肅清”之後,“法輪功”這樣的詞是嚴禁在媒體上出現的,除非是官方“組織”的批評文章。至於“退黨”一事,官方則指其為“謠言”,當然更不會介紹此事與“法輪功”有關。在中國人們根據常識可以判斷,涉及到這等重大事情的字眼,除非由最高當局發布,其他機構是不敢輕易進入禁區的。弔詭的是,吉林藝術學院這個很小的單位居然敢公開使用高度敏感的禁用詞,還事實上介紹了官方極力否認的事。果然,有網友不失時機地提出了“疑問”,大意是這樣做是不是“違反了組織紀律啊”?或許,該校在當局默許下,用“公布”與“法輪功”相關的材料為“殺手鐧”,以封殺網民對盧雪松的聲援。 儘管這份“說明”使用了一個“嚇人”的罪名,互聯網上還是有人站出來為“法輪功”成員說話。8月1日下午5點多署名為“韓牙”的網民在一個小網站上貼出了一篇文章,標題為“我們現在如何救濟盧雪松”。特別需要提到的是,該文中用“帶着紅字”來形容被“汙名化”的盧雪松的處境。這篇聲援文章第二天(8月2日)在“天涯”、“燕南”、“世紀中國”等網站廣泛傳播。在情形最為微妙的時刻,這篇文章起到了非常關鍵的平衡作用。 8月2日晚原本是“世紀中國”關於“盧雪松停課事件”的在線討論時間,由於上述官方“說明”產生的壓力,這次在線討論不可能舉行了。但這天晚上還是來了很多網友,發了許多帖子。當晚10點12分,“燕南網”首先貼出了北京大學法學教授賀衛方的“請吉林藝術學院不要再製造一個‘有害的先例’”一文,給了人們很大的鼓舞。 緊接着,“凱迪網”的“貓眼看人”貼出了一份署名為“道德底線”的文章,題為“一位網友與盧雪松的見面記”,其中所透露的信息令人感到沉重。8月2日下午3點,這位網友與盧雪松見了面,回家後寫了這篇文章當晚就貼了出來。文中談到,盧雪松原來僱傭的“保姆嚇跑了”,“她(指盧雪松──筆者注)目前情況很困難(如何困難我不能說,沒經過她的同意我不能說,以免給她帶來進一步的困難)”。這說明某種不該降臨的事情已經發生。 8月12日“世紀中國”網站上署名為“mountains”的網民發貼:“據可靠人士透露的可靠消息,盧雪松目前已被取保候審限制自由,生活陷入困境。”然而盧雪松究竟有何罪名卻始終不祥。看來,就在吉林藝術學院校方貼出其“說明”之時,處理這個事件的“黨組織”已經為專政機器所取代,前者退場,後者出場。據悉,盧雪松老師目前仍處於“取保候審”期間,未恢復上課。 用專政部門來對付教師和學生“私下交流”中出現的“思想問題”,我們似乎在“新極權主義”下又看到了林昭事件的影子。 “文化大革命”在中國現代史中的地位 北京清華大學哲學系教授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歷史可以被區分為三個階段,即1949年10月至1966年5月的“十七年”、1966年6月至1976年底的“十年”和1977年至今的“二十八年”。從“文革”研究的角度去看,就是“文革前”、“文革十年”和“文革後”三個時期。由於與這三個階段的利害關係不同,人們對這三個階段的看法和態度大致上可分為下面三種角度:第一種角度是基於“十七年”分別看待“十年”和“二十八年”;第二種角度是基於“十年”分別看待“十七年”和“二十八年”;第三種角度是基於“二十八年”分別看待“十七年”和“十年”。本文不打算對從這三種角度出發的看法做是非判斷和價值解說,而是試圖通過這三種看法之間的相互比較,來分析“文革”對中國的現代性及現代化進程的影響。 在今天的中國,多數人是從“二十八年”的角度來看待“文革”的,但也有少數人從第二種角度或第一種角度來看待“文革”。持第二種角度的人在今天已非常少見,他們的態度也鮮有顯露。值得關注的是,由於持第一種角度的若干人士在官方意識形態領域裡的地位和影響,他們的立場和見解以種種方式制約着對“文革”的反思和批判。持“十七年”價值取向的觀點認為,“文革十年”是“十七年”的反動,是把“十七年”的錯誤和挫折發揮或擴大到極致,“文革”本身至多是“十七年”的激進、偏執、極端的後果。今天,官式的對“文革”的態度和評價更多地體現了“十七年”的價值取向,從這種立場出發,對“文革”的反思無非為了將“文革”時期的做法糾偏和校正而已。 “十七年”在新中國歷史上有着開創作用,而“十七年”對於“文革”究竟意味着什麼呢?金春明把從1956年至1965年的時期看成“文革”的準備期甚至是“文革”的來源時期[1]。筆者認為,“文革十年”並非偶然,從“十七年”到“文革十年”,其實是一個水到渠成、瓜熟蒂落的演進過程。“十七年”期間,一系列的意識形態整肅事件、以“大躍進”為代表的社會烏托邦化運動、窒息知識分子精神和探索的“反右派鬥爭”、中共黨內日益嚴重的領袖集權及個人專斷、以強化“階級鬥爭”為主的全社會性的政治運動等等,在一定意義上,與其說是給“文革”做了某種鋪墊,不如說是“文革”的預演。可以說,“十七年”特別是1957年至1965年的特殊時期給“文革”提供了政治範式、心理準備、文化積澱甚至“演職員角色”,特別是群眾搭成的舞台場景和群眾沉浮的戲劇情節。透視“十七年”與“文革十年”的歷史關聯十分重要。必須強調的是,不反思和把握“十七年”的實質,就無法深刻地反思和把握“文革十年”。 儘管毛澤東是“十七年”的指揮者,但他時時擔憂游離他那極端激進的主張和狂熱設想的種種政治傾向。當他推動的“大躍進”徹底失敗並造成了“三年困難時期”上千萬人口“非正常死亡”的嚴重後果後,毛澤東不得不“退居二線”以迴避政治責任。為毛澤東收拾爛攤子的劉少奇取得了進展並贏得黨內威望,但毛澤東卻對此日益不滿,這促使他發動了“文化大革命”,以打倒劉少奇等人,重建他個人的絕對權威。但是這些想法是端不上檯面的,毛澤東必須為發動和推行“文革”另找理由和藉口。於是毛澤東把教育界、文學界、藝術界等“十七年”的歷史說成是“被資產階級專政”的歷史,從文化領域入手,發動全社會的“造反”運動,開始了以打倒劉少奇為主要目標的“文革”。為了達到其目的,毛澤東既不惜把他所領導的黨和國家的“罈罈罐罐”全都打得稀爛,也不在乎把多年緊跟他的一大批黨政幹部和積極分子打得人仰馬翻。 “十七年”期間在政治和生活上受益受惠的廣大黨政幹部和積極分子當然無法完全認同毛澤東的“文革”狂飆,他們自然而又自覺地會以“十七年”之“盾”抵擋毛澤東的“文革”之“矛”,因為“十七年”對他們來說幾乎是安身立命之所在。而為毛澤東所煽動和利用的“造反派”們則恰恰相反,他們需要否定“十七年”以及與“十七年”緊密關聯的那些“當權派”勢力,從而為自己的“奪權”掃清道路並且尋求來自毛澤東本人的權威保障。正如清華大學“文革”初期一個主要由教師組成的激進群眾派別“紅教聯”所概括的:“文革”中的左派要到“十七年”的右派里去找,“文革”中的右派要到“十七年”的左派里去找;“文革”真是使“左”、“右”派來了個大對調,即“‘文革’中的階級矛盾和敵我矛盾來了個大翻個兒”。 毛澤東去世後,“文化大革命”發生和運作的“正統”理由已經被鄧小平等人正式否定了。然而,“十七年”是否就因此要重新全盤肯定呢?“文革”造成的全面破壞又引發了改革開放,開始了“二十八年”這個新歷史時期,而這“二十八年”既是對“文革” 的全盤否定,又是對“十七年”的某種揚棄和變革,由此又出現了“十七年”與“二十八年”之間的矛盾。這“二十八年”與“十七年”的關聯是間接的,彼此以“文革十年”作為中介。 從“十七年”的角度出發來看,“二十八年”的出現或發生是無法想象的。在“十七年”那裡痛加批判、否定和拋棄的許多事物恰恰就是“二十八年”中重新正名、肯定和確立的。換言之,改革開放的對象正是“十七年”當中被視為建設成就的某些制度。當一些人以“十七年”的思維模式和心理定勢來看待“文革”時,他們對“二十八年”的態度也就局限於“十七年”的畛域。不僅如此,他們還可能阻撓對“文革”的深入研究和批判,因為他們擔心對“文革”的徹底剖析和否定會牽連到對“十七年”的批評或非議。諸多事實證明了這一點。有人借“十七年”斥責“二十八年”,認為“二十八年”甚至比“文革”更像異端邪說或洪水猛獸,他們力圖回歸到“十七年”,並把“十七年”加以理想化、美幻化、虛構化。於是,從“二十八年”這個歷史維度去看,持上述第一種角度和第二種角度的人好象又有了某種共同語言? 與此同時,還存在着另一種看法。當年北京大學反對聶元梓的着名紅衛兵學生樊立勤曾對筆者談道,面對“文革”前夕的高度緊張和非凡壓抑,“我寧願回到‘文革’十年,也不願意回到‘十七年’”。如果說這只是由於“文革”虛假的“大民主”和形式上的“群眾自我解放”在表面上超過了“文革”前的僵化和恐懼,那麼“文革”對於當年千百萬普通群眾的感召力和吸引力究竟在哪裡呢?這一點從“十七年”那裡是無法得到完整而合理的回答的。 筆者以為,“文革十年”與“十七年”二者的關係似乎是對立統一的。這種對立統一關係實際上集中體現在“文革十年”與“文革前十年”的內在聯繫,因為自1957年至1966年初的歷史是“文革”的直接源頭。正因為“文革前十年”的強勢工業化、農業集體化、全盤公有制化、經濟計劃化、社會心理的泛政治道德化、意識形態的偏執化、一黨政治的集權化、領袖權威的至高無上和領袖迷信的日益嚴重等等,導致了一系列潛在而又深重的社會危機,所以才會有在“文革十年”中“文革前十年”所沉積的黨群關係、幹群關係、民主問題、法治缺陷及法制失缺等方面的深厚矛盾的集中爆發。在“文革”時期,“十七年”中尤其是“文革前十年”里那些無法化解的矛盾和積重難返的危機不但未能化解,相反卻演進到崩潰的邊緣。“文革”對“十七年”部分的否定緣於毛澤東的政治需要,而不可能是徹底的、全部的否定,至少不可能否定毛澤東在“十七年”里不斷強化的個人權威;或者說,“文革”所否定的大都是“十七年”中那些有礙於或者無助於“文革”全盤推行的方面。其實,“文革”在某種意義上只不過是“文革前十年”的一種異化,儘管“文革”對“文革前十年”有所批判,也表現出對“十七年”有所否定的一面,但這並不能掩蓋一個史實,即“文革”事實上是“文革前十年”的自然而然的延續。從這個角度來看,肯定“十七年”就必定要壓制對“文革”的批判,而徹底批判“文革”則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對“十七年”、特別是對“文革前十年”的批判。 “文革”後的“二十八年”無疑是對“文革”的徹底否定。這場“史無前例”的“文革”為自己的破產和滅亡鋪墊了道路。有人認為,“文革”的正面的、積極的甚至是可取的意義就在於,它帶來了今天中國的改革開放。筆者認為,“文革”的本意當然不是要實現中國現代性的建設和現代化的發展,“文革”的結局只不過是“文革”的反面。至於由“文革十年”到“文革”後“二十八年”的發展究竟是必然的還是偶然的?實現這一發展的決定性力量是民眾的意願還是領袖集團的張力?從“文革”的反現代性和反現代化到“文革”後重建或始建現代性、現代化的演變是意外的、無序的還是合理的、有序的?這些問題仍有待進一步探索。 南京大學政治與行政管理學系博士生 一、農村稅費改革為何落入“黃宗羲定律”的怪圈? 二、鄉鎮政府的自利性導致其功能異化 三、走出財政困境下鄉鎮治理危機的路徑:鄉鎮的有限自治
中國農村各地的鄉鎮政府普遍處在財政困境當中,因此旨在減輕農民負擔的農村稅費改革就無法堅持下去。面臨財政困境的鄉鎮政府大量徵收稅外規費的行為,表明鄉鎮政府已演化成一種既脫離政權體系的規則,又脫離鄉村社會基礎的索取性組織,這意味着中國的鄉鎮治理面臨着深刻的危機。筆者認為,走出這一危機的路徑在於實現鄉鎮治理模式的轉換,即實行鄉鎮的有限自治。 一、農村稅費改革為何落入“黃宗羲定律”的怪圈? 由於農村基層政府對農民的稅費攤派過重,中央政府在上世紀末在農村推出旨在減輕農民負擔(以下簡稱“減負”)的稅費改革,目的是減輕農民負擔,改變長期在農村存在的“費大於稅”、農民不堪重負的狀況,改善鄉村中農民與鄉鎮政府的緊張關係。農村稅費改革2000年首先在安徽省試點,隨後又先後在江蘇、湖北和浙江等20個省推開。試點地區“減負”幅度一般在30%左右,農民得到的好處預計在300億元。[1] 這一措施實施不久後,在試行稅費改革的省,農村基層政府就開始重新增加稅費,於是一些地區農民的負擔迅速上升。[2] 隨着時間的推移,農民負擔加重的現象越來越嚴重。 2003年3月,溫家寶在全國人代會期間與湖北代表團座談時解釋了“減負”失敗的原因:“鄉級財政困難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鄉級財政供養的人太多──食之者眾,生之者寡。人總是要吃飯的,不把鄉級財政供養的人數減下來,一時降下來的農民負擔遲早會反彈上去。……歷史上稅費改革進行過不只一次。像唐朝時的‘兩稅法’、明朝時的‘一條鞭法’、清代時的‘攤丁入畝’等等。每次稅費改革後,由於當時社會政治環境的局限性,農民負擔在下降一段時間後會漲到一個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走向了原先改革目的的反面。明清時期的思想家黃宗羲稱之為‘積累莫返之害’,這就是所謂的歷史上有名的‘黃宗羲定律’。……共產黨人是徹底為人民群眾謀利益的。我們一定能夠把鄉鎮機構精簡下來,一定能夠把過多供養的人減下來,一定能夠走出‘黃宗羲定律’的怪圈”。[3] 顯然,由於供養的人太多,鄉鎮政府才陷入財政困境,不得不靠加收規費攤派來養活那些正式編制外聘用的人員。強力推行旨在“減負”的農村稅費改革之結果,自然是縮減鄉鎮政府的收入,令鄉鎮政府的財政危機表面化,財政收支缺口無法彌補,到期債務無力清償,鄉鎮政府難以正常運轉。這次稅費改革只着眼於規範和約束鄉鎮政府的行為,減少它們對農民的亂收費、亂集資和亂攤派,但並未觸動鄉鎮政府養人太多這個導致鄉鎮財政入不敷出的問題根源,所以從一開始就潛藏着難以為繼、中途夭折的可能。 其實,鄉鎮政府的財政危機在從事農村工作和農村問題研究的人們那裡早就是老生常談了,自從2002年原湖北省監利縣棋盤鄉黨委書記李昌平的書《我向總理說實話》出版後[4],這種狀況就完全對社會公開了。顯然,只減少稅費而不減少人員和開支,鄉鎮政府的財政危機是無法解決的。由於減少鄉鎮政府人員和開支一事阻力太大,所以在推行農村稅費改革的同時,中央和省級財政增加了對試點地區基層財政的轉移支付數額,2001年增加了100億元,2002年增加了200億。但在農村基層政府數額龐大的財政缺口面前,中央和省政府的轉移支付不過是杯水車薪。據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丹洲鄉官員介紹,在他所在的鄉,國家財政增撥的款項連支付鄉政府的債務利息都不夠。[5] 事實上,試行農村稅費改革的各地區農民負擔的相繼回升表明,鄉鎮政府在這次稅費改革的“風頭”過去之後,又故態復蒙,重新開始徵收各種不法規費。顯然,這次稅費改革又陷入了“黃宗羲定律”的怪圈,被證明是一次失敗的試驗。 在財政困境下,鄉鎮政府必然進一步擴大收入來應付不斷增長的開支,而最簡便的增收辦法莫過於向農民伸手索取。當鄉鎮政府把向農民非法徵收超額規費當作主要的職能,而所獲收入又大部分用於養活鄉鎮政府人員,它的職能和行為必然變異和扭曲,不再是為鄉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政府機構,卻變成一種贏利性的自我服務的“利益團體”,一種“名為政府的‘企業’”。面對這樣的“攤派者”,農民為了避免遭到過度盤剝,必然會通過制度外的途徑表達自己的意願,如抗議、暴力對抗、越級上訪等。美國着名政治學家亨廷頓曾一針見血地指出過:“如果農民默認並認同現存的社會制度,他們就為該社會提供了一個穩定的基礎,如果它積極反對這個制度,它就會成為革命的載體。[6]” 2004年在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承諾:“從今年起,逐步降低農業稅稅率,平均每年降低1個百分點以上,五年內取消農業稅。”此政策意向無疑會受到農民的熱烈歡迎。目前在許多鄉鎮,農業稅是鄉鎮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其用途是支付鄉鎮財政供養人員的工資、辦公費及其他公益事業。[7] 從2000年稅費改革後農民負擔反彈的現實來看,一旦完全取消了農業稅,必然會使鄉鎮財政陷入新的更嚴重的財務危機。在財務危機壓力下的鄉鎮政府面對處於弱勢地位的農民,很可能加大稅外規費的徵收和攤派,這預示着鄉鎮政府不僅會使稅費改革後農民的負擔再次陷入“黃宗羲定律”的怪圈,而且極有可能進一步激化鄉村社會的各種矛盾。 二、鄉鎮政府的自利性導致其功能異化 從表面看,農村的稅費改革似乎是為了整治日益泛濫的農村“三亂”問題,實則是企圖挽救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以來國家在鄉村社會日漸加深的治理危機。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與其說農村稅費改革是農村分配關係和經濟利益的調整,毋寧說是中央政府嘗試在鄉村社會重建國家合法性的一種努力。要確保農村的稅費徵收不會再度陷入“黃宗羲定律”的怪圈,就不能單純在稅費改革本身做文章,而必須實現鄉鎮治理模式的轉換。 目前,鄉鎮政府實際上是經濟人和公共權力的交織體,它們必然會按照有利於自身經濟人屬性的方向異化來自上級政府的政策,不僅造成公共政策的扭曲,而且千方百計地以執行政策為名達到基層幹部的個人目的。正如北京大學張靜教授所描述的:“他們的行動相當有意識,完全不是被動和昏昏然的。他們改變上級文件的宗旨,使之符合自己的目的;他們隱瞞信息或敷衍形式,對政策選擇性地使用或變通執行。他們控制經濟,但多數並不擅長贏利,因此只能以寄生──保障幹部群體的生存安全──為目標,他們的主要行為方向不是投資利潤和擴大市場,他們並未打算肩負這樣的風險和責任,而是從一個更為保守的生存立場出發的。不少基層組織干預企業的行動,與其說是意在幫助他們贏利,不如說是意在掌握支配和收費權。他們總是小心謹慎地防止種種控制權的流失。[8]”正因為基層政府行為的這種特徵,中央政府的政策在執行過程中必然會被異化甚至被完全改變方向,導致上級政策最終在鄉村社會中失靈以至失敗;另一方面,鄉鎮政府又總是藉助上級政府的政策來掩護自己在鄉村行政中的不法行為,為其權力的擴張提供合法性。 從表面上看,鄉鎮政府是各級政府行政管理序列中最底層的代表,它理應只代表國家履行行政管理的職能,若果真如此,則農民與鄉鎮政府發生的衝突,也就是鄉村社會與國家政權組織的衝突。但是農民們卻不這樣看,他們很清楚地知道,鄉鎮政府在“亂收費、亂攤派”問題上的作法不僅完全背離了上級政府的既定政策,甚至也是違法的,所以每當農民與鄉鎮政府發生衝突,農民們往往向上級政府乃至中央政府申訴。在農民的眼裡,上級政府是公平的,會為他們說公道話。由此可見,農民與鄉鎮政府之間的衝突並不是鄉村社會與國家政權的衝突,這種衝突乃是鄉鎮政府的權力過度擴張和經濟人特性在國家制度框架外的行為使農民利益受損而引發的。鄉鎮政府的這種行為並不屬於國家政權的正當行為,也不是國家行政管理制度賦予的職能,而是其自利性行為的惡性結果。 進一步具體來看,鄉鎮政府的大量不當索取行為不僅造成了與農民之間的尖銳矛盾,也激化了鄉鎮政府與村委會之間的矛盾。不少鄉鎮政府為了擴大自己的收入,紛紛把村委會提留的收入拿來作為鄉鎮財政的統籌收入,這就使得鄉鎮政府與村委會之間的利益衝突不可避免。[9] 鄉鎮政府的這種自利行為已經根本改變了它的政府機構的性質,並且造成了嚴重的政治後果,即行政管理體製發生了縱向斷裂。在目前的社會現實狀況下,鄉鎮政府已經事實上變異為在“國家政權的代表”之合法外衣掩蓋下侵犯農民利益的既得利益組織,其行為趨向黑社會化。雖然鄉鎮政府的收稅和收費行為都打着建設鄉鎮財政的口號,表面上似乎具有“合法性”,事實上鄉鎮政府的額外收入和支出既沒有國家制度的法律依據,也為農民所反對,之所以鄉鎮政府堅持擴大額外收入和支出,無非是其自利性極度擴張的結果。 這樣看來,由於鄉鎮政府事實上並未履行其應有的公共服務職能,它的存在自然無助於改善國家政權對鄉村社會的正常管理;不僅如此,鄉鎮政府的自利性行為造成了對民眾利益的侵害,並且離間了鄉村社會與國家的關係。在中國目前的政治體制中,鄉鎮政府是國家在鄉村的唯一代表,國家常常不得不依靠它來維繫控制。鄉鎮政府及其幹部往往充分利用自己的這種地位,想方設法在國家與鄉村社會之間營造自己的自主活動空間。他們未必站在國家的立場,也不代表農民的利益要求,而是居中謀取自己的利益。他們經常聰明地用國家的名義向農民施加壓力,又用農民的名義向上級政府施加壓力,從而為自己創造利益最大化的機會。[10]這其實就是典型的國家政權的內捲化[11]。 三、走出財政困境下鄉鎮治理危機的路徑:鄉鎮的有限自治 鄉鎮政府已變成一種遊走在國家與鄉村社會之間,並從兩者不斷汲取資源從中漁利的索取性組織,這是農民負擔不斷加重、稅費改革失敗的根本原因。要解決農民的負擔問題,單靠已經試過的稅費改革和時下學術界討論的綜合性配套改革,只不過是“揚湯止沸”;只有在鄉村社會實行“釜底抽薪”的變革,取消已從行政管理體制中裂變且自利性高度擴張的鄉鎮政府,實行鄉鎮的有限自治,從而實現鄉鎮治理模式的轉換,才能跳出“黃宗羲定律”的怪圈,維持鄉村社會的穩定。鄉鎮自治指的是法治基礎上的鄉村社會的自我管理。既然鄉鎮政府在行政管理體制中已經異化並演變成一個矛盾的焦點和為禍不淺的“毒瘤”,不如將其切除,重新構建新型的鄉鎮治理模式,以獲長治久安。 在中國的社會轉型中,“中國大陸自1978年始正在經歷着一種可以被稱之為‘社會自主化’的進程”;中國的“政治變革導致傳統權威的合法性危機,進而引發社會結構的解體和普遍失范,作為對這種社會失序狀態的回應,政治結構往往向傳統回歸,而這又使政治結構的轉型胎死腹中。這使歷史上出現的兩極徘徊在當代則演變為‘一放就亂,一亂就統,一統就死’的惡性循環”。[12] 顯然,進一步加強對鄉鎮政府的控制已經不可能解決本文所談到的問題,何況這樣做不過是將政治結構向傳統的集權管理回歸,最終結果肯定是“一統就死”;而如果實行有限的鄉鎮自治,則可以避免完全的鄉鎮自治可能導致的“一放就亂”。 既然表面上代表國家的鄉鎮政府已在相當程度上脫離了行政管理體制系統,國家權力在農村社會的正常行使(如“減負”)時常被鄉鎮政府為了自身利益而阻隔,那麼繼續讓鄉鎮政府充當國家權力形式上的代表,結果不僅不會改善國家對鄉村社會的治理,相反卻會讓自利化的鄉鎮政府以國家權力的名義進一步強制性索取,不斷侵犯農民的利益。要解決目前鄉鎮治理面臨的深刻危機,只有實行治理模式的轉換,革除這種游離於國家權力正常功能之外的鄉鎮政府,在法治的軌道上儘快建立起鄉鎮的有限自治,使鄉村社會由傳統的“權威─服從”模式轉換成制度依賴型的“規則─服從”模式。實行鄉鎮的有限自治意味着國家與社會的關係在鄉村的進一步調適,在這種治理模式下國家並未“退出”鄉村,只不過不再以鄉鎮政府這種實體施行直接控制,而是通過制度化的法治來維持鄉村的社會秩序,讓農民們在制度的框架內自我管理。它是國家權力對社會權利的初步的實體性讓位,這也是建設基層民主的有效手段。 上海交通大學國際與公共事務學院副教授 一、鄉村“保護主義政治”的基本特點 二、為什麼農村改革後鄉村“保護主義政治”進一步蔓延? 三、“保護主義”的政治後果
本文探討中國鄉村社會在集權體制下的轉型中出現的一種政治社會現象──“保護主義政治”。這裡所說的“保護主義”是指在“保護者─被保護者”的利益交換關係網內將公共權力私人化運用,即權力的私利化。它架空了鄉村村民自治制度,破壞了鄉鎮政府的公共功能,具有極其明顯的負面政治影響。 一、鄉村“保護主義政治”的基本特點 在政治學研究中“保護主義”(clientelism,也有人稱之為“庇護主義”)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術語,政治學家解釋發展中國家政治現代化時常使用這一概念。它是指地位不平等的個人或團體之間為了利益交換而形成的非正式的權力關係,主要存在於規模較小的集體和原始社會裡,在那裡,地位較高的人(“保護人”)利用其權勢和手中掌握的資源保護並施惠於地位較低的人(“被保護人”),而後者以追隨和服從作為回報。[1] 保護主義”雖淵源於傳統社會,但它也是現代社會中可以觀察到的現象,只要個人擁有游離於國家制度或正式組織控制之外的資源分配權,“保護主義”關係就會在一定的範圍內形成。 1949年以後,社會政治重建的目標是實現對社會的全面控制,在鄉村里推行土地改革與社會重組就是建立這種控制機制的主要手段。土地改革和稅率的提高使國家政權空前地深入自然村。舊日的國家政權、士紳(或地主)、農民之間的三角關係被新的國家政權與農民的雙邊關係取代了,不再有地主士紳周旋於農民和國家政權之間,土地改革和新稅兩者代表着國家權力大規模地深入他們生活的開始。[2] 同時還推行了大規模的社會重組活動,一方面要打碎或改造落後的鄉村宗法組織,另一方面要建立政權支配下的黨的基層組織來管理鄉村。鄉村政治組織的建立打通了中央與基層的聯繫通道,國家權力延伸到了社會的最底層,鄉村社會被整合為一體化政治體系的一部分。 國家整合鄉村社會的制度化建設並不意味着鄉村社會完全失去自主性,鄉村社會從結構上看仍然搖擺於傳統與現代之間,社會關係的傳統痕跡依舊明顯。正如Vivienne Shue所言,即使是高度的計劃經濟體制,中央也不可能將鄉村所有的經濟活動都納入計劃中去,如何發展鄉村經濟主要取決於地方幹部對中央政策的理解,經濟上的地方主義是客觀存在的。[3]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制度因能力有限而為鄉村政治保留了一定的自主空間,“保護主義”的社會關係網絡與現代國家制度並存,各自保留其功能和價值取向。當“保護主義”關係網絡趨向於追求個體利益時,國家制度整合社會的功能就被削弱。但那時“保護主義”的政治空間比較小,它在幹部與農民之間建立的“保護與被保護”關係是鬆散的。農村改革後,基層幹部獲得了很大的政治經濟自主權,因此鄉村社會裡的“保護─被保護”關係變得十分緊密。 “保護主義”的關繫結構涉及到四組變量:“幹部─農民”、“保護─被保護”、“權力─權利”以及“資源─機會”。幹部和農民是“保護主義”關係網絡的兩大主體,他們分別對應於國家和社會。國家意志在鄉村社會的貫徹執行主要通過幹部實現,幹部是國家制度建設與功能發揮的承載者。在幹部與農民之間,“保護主義”體現的是“保護─被保護”的利益關係,這種利益關係之所以能形成主要與“權力─權利”以及“資源─機會”這兩組變量有關。幹部利用正式制度賦予的地位和影響力,行使支配他人的權力,其具體形式是幹部掌握地方資源的分配權,農民由於在鄉村社會裡基本上處於從屬地位,自身權利的維護難以通過正式制度得到實現,所以尋求制度外的保護是一種理性選擇。特別地在當地社會資源稀缺的情況下,國家提供的機會無法滿足農民的需要,圍繞資源的分配在農民中間就出現了競爭關係,於是幹部與農民之間不平等的利益交換就會發生。 需要說明的是,“保護主義”並不具有市民社會意義上的功能。幹部向農民提供的利益保護僅僅是基於個體之間的互惠,不論是“保護者”還是“被保護者”都不會以民間制度來對抗國家正式制度;相反,他們設法利用國家制度實現利益互換。因此,當利益互換在“保護者”和“被保護者”之間完成之後,他們實際上是國家制度的既得利益者。若鄉村社會的變革有利於“保護者”的資源支配地位時,他們會積極地支持變革;若這種支配地位在改革中喪失或部分喪失,很顯然,他們將阻礙改革。20世紀90年代以來,鄉村幹部不但未因市場化而喪失對資源的控制權,反而借可支配資源總量擴大的機會鞏固了自己的支配性地位。[4] 從這個意義上講,作為“保護者”的幹部雖然可能支持國家在鄉村的經濟改革政策,但這種支持是以“保護主義”政治的鞏固為代價的,“保護─被保護”的關係網絡逐漸複雜和牢固,利益關係日益趨於物質化。 在中國鄉村社會裡,“保護主義”關係網絡是個封閉的結構,它建立的是一個涵蓋少數人的利益群體。“被保護者”只有具備了“保護者”認同的“身份”,才可能獲得“被保護”的地位。“保護主義”的“身份”取決於兩點:一是文化身份,二是社會身份。前者主要通過家族來反映,具有先天性,家族的“差序格局”同樣適用於“保護主義”關係網絡的資格認定。鄉村幹部在遴選被保護對象時,優先考慮的是同宗同族的人,家族背景因此成為鄉村“保護主義”政治關係建立的當然條件。 社會身份不具有先天性,它是保護者尋求“被保護者”的一個新標準。“保護主義政治”通常情況下並非只吸納同宗同姓的被保護對象,它的逐利性特點決定了允許異姓他族背景的人進入“保護主義”關係網絡。市場化過程中鄉村出現了一些發家致富的能人,他們通過與幹部的交往,建立了權力與資本的互換關係,他們經濟上的優勢由於權力的保護進一步擴大,這些人成為鄉村社會“保護主義政治”的受惠者。儘管他們與“保護者”可能不具備同一宗族的身份符號,但他們憑藉建立在經濟基礎上的社會影響力同樣能獲得較多的接近政治權力的機會。社會身份之所以能突破家族關係的限制進入“保護主義”關係網絡,除了“保護者”的逐利動機外,鄉村社會的日益商品化也是一個重要原因。商品化不僅對“被保護者”有利,對“保護者”同樣有利,隨着進入“保護主義”關係網限制因素的減少,“保護者”和“被保護者”都有機會建立更多的互惠關係。 無論是文化身份還是社會身份,“保護主義”政治的封閉性結構都表明,這種關係網絡是一種排他性社會交往結構,能形成“保護─被保護”關係的群體在鄉村社會中只是少數。況且,即便進入了這個關係網絡,並不意味着每個“被保護者”都能平等地實現利益滿足。 “保護主義”是一種逐利型的個人政治,其目的是追求私利而不是公共利益,因此它不具有公共性。有人誤把這裡所討論的“保護主義”理解為“地方保護主義”,其實兩者間有很大的差異,最根本的區別就是地方保護主義具有部分公共性的成份,而“保護主義”則純屬“私人”活動。掌握資源分配權的幹部利用政治特權選擇性地滿足“被保護者”的利益要求,同時“被保護者”以利益作為回報,確立這種“保護─被保護”的關係。在逐利過程中,“保護者”主要追求物質利益和政治利益,物質利益最為常見,也是最基本的逐利動機,而政治利益則是一種新出現的動機。90年代,中國鄉村普遍推行村民委員會的直接選舉,農民的選票一定程度上成為制約幹部行為的手段,於是在幹部與農民之間出現了新形式的“保護主義”,幹部與農民在某些具體利益問題上達成默契,雙方相互出讓利益換取“保護”與“被保護”,而中介則是選票。可以肯定地說,村民委員會的選舉不是阻礙了而是促進了“保護主義”在鄉村的發展[5]。這也是村民委員會選舉制度為何不能很好地整合鄉村社會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為什麼農村改革後鄉村“保護主義政治”進一步蔓延? 農村改革以來,“保護主義政治”愈演愈烈,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首先,經濟市場化條件下“保護主義政治”的經濟基礎擴大了。在計劃經濟時代,鄉村幹部的權力主要是征糧、徵兵、安排農業生產、管理集體生產資料、決定生產隊的收益分配等。儘管幹部擁有分配農產品和機會的特權,但幹部可能為農民個人提供的保護畢竟有限,所以那時的“保護主義”關係鬆散且不穩定。而且由於政府對農民基本生存之外的剩餘農產品嚴密控制,並限制個人間的自由交換,所以能被用於維持“保護與被保護”關係的資源總量相當有限。 “保護主義政治”存在的普遍條件,即商品稀缺、中央集權的分配製度以及不平等的接近稀缺商品和機會的分配權利;同時她也注意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幹部的優勢更加明顯。[6] 對此學術界曾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市場的形成分割了幹部在計劃經濟下所掌握的資源,削弱了“保護主義政治”的基礎,資源分配更多地通過市場而不是幹部來完成。另一些學者則持相反的觀點,他們通過實證研究發現,在市場條件下幹部的優勢並未喪失,他們的收入隨着改革的深入不斷地增加。[7] 農村改革之後,地方政府和基層幹部在中央放權的過程中獲得了大量支配資源的機會,同時,經濟市場化又開創了許多新的機會,這樣鄉村幹部手中所掌握的可支配資源總量比計劃經濟時代要大得多。隨着農村工作的重點轉移到經濟發展方面,幹部對當地事務的控制範圍也越來越大。他們的資源支配權主要體現在土地轉讓、提供就業機會和徵收稅費等方面。在經濟發達地區,農業用地的轉讓開發可以帶來巨大的收益,所以是鄉村幹部上下其手的主要活動領域。在經濟欠發達地區,鄉村幹部往往通過控制集體企業、安排就業機會來建立“保護主義”關係。另外,幹部對耕地、果園、林場、魚塘的承包也握有一定的決定權,這些資源都是形成“保護主義政治”的基礎。所以,市場經濟的發展確實為鄉村幹部與農民之間建立“保護─被保護”關係創造了更多的機會和條件,“保護主義”關係網絡較之計劃經濟時代變得更加牢固和穩定。 其次,村落里宗親關係的復興增加了“保護主義關係”的複雜性。“保護主義政治”的存在與宗族這個社會文化土壤是分不開的。1949年以後雖然宗族組織在革命和政治運動的壓力下退隱了,但作為文化形態的宗法關係始終存在。人民公社時期,許多生產隊基本上是同宗同姓的宗族成員,基層幹部也同時代表着宗族群體。在這樣的地方,所謂的大隊黨支部會議或生產隊幹部會議往往就是宗族會議。[8] 80年代以來,鄉村宗族制度擺脫了政治的束縛,獲得了再生的社會空間,過去宗族組織發達的地區紛紛續寫族譜、重建宗祠,試圖恢復曾被“革命”了的宗族觀念與宗族形態。 在長期相對封閉的鄉村社會裡,很多村民數代人未離開過祖居之地,人們的社會交往經常是以宗親關係為中心的,交往範圍與對象按房支的遠近向外擴散出去,形成一個同心圓人際關係網絡。如果村莊是同宗同姓的共同體,與掌握資源或機會的幹部宗親關係較遠的村民,就可能希望通過“保護主義”關係來增加自己的利益。在多姓村莊裡,家族力量對鄉村政治關係的滲透和影響就更明顯了,各家族勢力的對比格局往往決定着村黨支部與村委會裡各方權力地位的高低,或各家族代理人在黨政組織中的權力大小。[9] 由於幹部們都首先認同本宗族的人,而“保護─被保護”關係卻可能跨族形成,結果“保護─被保護”關係也因此可能是多重交叉的,容易形成宗族間的摩擦甚至衝突。 再次,鄉、村幹部之間的互惠關係縱容了保護主義政治的發展。鄉、村的制度架構是由鄉黨委和鄉政府分別對村黨支部和村委會實施控制。相當多的實證研究表明,現實中這種控制的有效性常常依託於鄉幹部與村幹部之間的私人關係,鄉幹部往往利用與村幹部的“私人感情”來保證鄉政府政策的貫徹與實施,結果鄉幹部與村幹部之間的關係普遍發展成一種私人關係。維持這樣的私人關係就需要雙方經常性地利用公共資源作利益交換,最終結果是私人關係普遍演變為利益關係,這種互惠關係促進了“保護主義政治”的蔓延。 鄉幹部與村幹部之間的互惠關係經常建立在兩種利益基礎之上,其一是經濟利益,另一種是政治利益,兩者之間又互為前提。由於鄉─村制度的上下級關係,村幹部的政治前途往往取決於鄉幹部的認同程度,因此鄉幹部擁有相當大的控制村幹部的權力,而村幹部則對鄉幹部有政治上的依附。正因為如此,許多鄉幹部發展與村幹部的私人關係網絡、為村幹部提供支持和保護時,會要求村幹部提供一定的利益回報,而村幹部也樂於用饋贈來維繫自己的社會資本。於是,在鄉─村幹部的互惠關係中,鄉幹部以政治支持換取經濟利益,村幹部則以經濟利益換取政治保護。20世紀90年代以來,這種互惠關係在鄉村社會相當普遍,一些村幹部利用自己的權力將土地甚至房產贈予鄉幹部,以換取鄉幹部的庇護,特別是依靠與鄉幹部的“保護主義”關係衛護自己的腐敗行為。[10] 三、“保護主義”的政治後果 “保護主義政治”屬於盛行於傳統社會的制度結構,當代中國鄉村社會“保護主義政治”的擴張在某種程度上替代了現代型制度的功能,阻礙了後者的良性發展。由於“保護主義”是一種私利性關係網絡,當“保護主義”政治關係替代現代型制度時,它削弱了現代型制度在鄉村社會的主導地位,讓善於利用“保護主義政治”的鄉村“能人”替代村民自治制度的制度性權威,令後者虛化。 1949年以後,國家通過操縱一系列政治運動和發展基層政治組織,逐步取消了傳統的社會權威的生存空間,從而建立了由國家全盤控制鄉村經濟社會活動的制度架構。改革開放之後,國家權力不再全面控制鄉村的社會經濟活動,鄉村社會就自然地出現了去政治化(depoliticized)過程,民間的社會關係網絡、社會階層重構、民俗文化重建等相繼活躍起來。在這樣的基礎上,本來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有助於建立民主選舉產生的制度化權威,實行村民的自我管理。然而,“保護主義政治”的蔓延削弱了這種制度化建設的進程。 “保護主義政治”造成了合法的制度化權威的邊緣化,“保護者”以國家權力行使者的名義向“被保護者”提供排他性服務,從中獲取經濟政治回報,進而擴大“保護者”為了私人目的支配他人的能力。這種公共資源的支配占有方式破壞了國家權威的公共性和公正性特徵,只向少數“被保護者”提供非公共性服務,激勵了“保護者”的逐利動機和營私行為。隨着以利益為中心的“保護主義”關係網絡逐漸彌散於廣大的鄉村社會,村民自治制度被逐步邊緣化,鄉政府的公共功能被嚴重削弱,公共權力在國家權威的名義下淪為少數人追求私人利益的工具,構成了社會衝突的溫床。在最近廣東鄉村發生的幾次惡性官民衝突事件中,肇事原因之一就是鄉村“保護主義政治”為加劇衝突和製造矛盾提供了動力。鄉村“保護主義政治”的蔓延是鄉村政治經濟正常發展的障礙,應當引起更多的關注。 中國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權利 一、女性的社會地位和在家庭中的地位 二、女性的家庭財產權利 三、女性的生育權利 四、家庭暴力與女性在家庭中的人身安全權利
女性的家庭權利是其社會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包括女性在家庭內的平等權利、財產權利、生育權利以及人身安全權利等。過去一百年來中國社會的傳統文化、中共文化和商品社會文化這三重壓力造成了多數女性的家庭權利貧困[1]。當代中國社會的主流價值觀念主張女性要內外兼顧、工作家庭兩不誤。大部分女性除了必須在工作上努力與男性競爭外,在家庭里還要承擔大部分家務勞動。儘管社會的半數成員是女性,而女性對社會和家庭的貢獻可以說也超出男性(至少就辛勞程度而言是如此),但女權主義等現代理論及相應的研究在中國一直未獲得應有的重視,這更大程度上是社會文化觀念的約束所致。本文通過分析女性在家庭中地位的歷史演變,具體考察她們的家庭權利的各主要方面,希望藉此能促進當代婦女學中家庭關係及女權問題的研究。 一、女性的社會地位和在家庭中的地位 中國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向來不高。宋代以來女性家庭地位低下的一個典型表現就是摧殘女性的纏足現象,它首先是為了取悅於男子的審美需求和性慾偏好,同時迫使女性深居閨房,不問世事,禁錮家中,成為男性的家奴和性奴。[2] 有西方學者認為,“纏足是一種政治機制,它反映和存續了婦女社會和心理的劣勢;纏足將婦女牢牢地固定在特定的位置、特定的功能”,而且纏足又“是公眾態度,是大眾文化──它是10個世紀中數以百萬計的婦女作為真正的女人的生活方式的關鍵所在”。[3] “五四”運動以來,纏足現象逐漸廢止,“新文化運動”帶來了許多新的風氣,但家庭中的夫權觀念、女性的相夫教子功能和女子的“三從四德”文化,在民國時期一直占據主流。在夫權主導下的家庭里,妻子必須聽命於丈夫,女兒必須服從於父母,媳婦必須聽命於公婆,許多女性的家庭權益被嚴重侵犯。尤其糟糕的是,家庭中侵犯女性權益的主要侵害者常常也是女性──如婆婆、後母。“多年媳婦熬成婆”的婆婆們經常以一種不健康的心態,重複自己的婆婆當年的壓迫手段,甚至變本加厲地侵犯媳婦的權益和人身自由。後母虐待非親生之女兒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即便在家中未遇到婆婆或後母的迫害,女性也得面臨代表父權的父親和公公的壓力,男性家長經常任意剝奪女性婚姻自主和經濟自主的權利。 1949年以後,婦女的社會地位得到了改善,但婦女解放運動並未深入到家庭之中,政治運動的風暴也未危及家庭中男人的優越地位。雖然傳統文化鼓吹的“三從”(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文化受到明顯的衝擊,但在毛澤東時代女性卻又多了另外的“二從”,即“從國家”、“從單位”[4]。1950年代,許多女性面臨“組織上”的壓力,在革命的名義和強制之下,被迫服從組織“分配”,與“首長”們結合。政府公然容許和容忍那些“老革命”喜新厭舊,拋棄老家的“黃臉婆”妻子,與年輕漂亮的城市小知識女性結婚。“組織上”用這種方法對那些“革命英雄”實行了性補償和性報答,但眾多小知識女性卻被“革命”當作“性禮物”和“性奴隸”無償贈與,其自由戀愛的權利被剝奪了,而“首長”們結髮妻子的合法權益也被“組織上”徹底破壞了。 20世紀90年代以來,企業普遍在就業、薪資、提升等多方面對女性員工採取歧視性做法,女性不僅難找工作,而且處處受到福利和待遇上的歧視。全國婦聯2001年第二次婦女地位調查的結果表明,從1990到1999年,城市女性與男性的工資比率從77.5比100下降到70.1比100,而在農村則從79比100下降到59.6比100。女性社會地位的下降自然影響到她們在家庭中地位的下降。隨着城市裡越來越多的女性被迫離開職場、退回家庭,城市失業者中下崗女工越來越多[5]。退回家中的女性儘管不再外出辛苦工作,但心理壓力和痛苦卻成倍增加。那些仍在工作的女性則不得不降格以求,不僅被迫接受低工資、少福利的歧視,而且可能還要忍受各種性騷擾。 在農村,家庭責任承包製實行後,農民家庭普遍需要男性強勞力承擔重體力活,再加上人民公社時期的鄉村福利制度和“五保戶” 制度的崩潰,農民家庭的老人贍養只能依靠兒子,出嫁的女性、離婚女性在責任田、口糧田及土地補償費方面都得不到公正的對待,於是農村中女性的社會地位明顯下降。[6] 雖然時代變了,觀念也有進步,但傳統文化對女性家庭權利的約束仍然存在,下面分析女性在家庭中的財產權利、生育權利和人身安全權利狀況的演變。 二、女性的家庭財產權利 財產的擁有、支配和繼承是衡量女性在家庭中地位與權利的重要指標。 一般而言,在傳統社會裡女性沒有制度性權利去繼承家庭財產,只有兒子才有合法地占有家庭財產和分配遺產的權利。未婚女子或許可能得到一份嫁妝,而死了丈夫的女性如果留在家族裡至多只能得到瞻養,但無論是出嫁的女兒還是寡婦,都無法分得家產。[7] 明朝起的律令甚至苛刻地規定,倘若家無直系男性繼承遺產,就必須在侄子中過繼一個兒子作為財產繼承者,即所謂的“強制侄子繼嗣”,這種反映傳統文化習俗的律令完全剝奪並杜絕了女性的家庭財產繼承權,顯示出對女性的極端歧視。[8] 進入民國後,在“新文化運動”的影響下,新女性意識開始覺醒。1926年1月在廣州舉行的國民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上代表們提出了“婦女運動決議案”,號召“反對司法機關對於男女不平等的判決”、“女子應有財產權和繼承權”。[9] 1930年通過的中華民國《民法》對女性的財產繼承權利作了新的規定,提出了繼承家庭財產時的男女平權,如果家中沒有子嗣,女兒可以是法定的財產繼承人。但現實中傳統習俗仍然居支配地位。首先,傳統的分家制度繼續存在,“父親只要在生前分掉自己的財產就可以剝奪他女兒的繼承權”,女性的法定財產繼承權形同虛設。[10] 其次,法律並未禁止將財產過繼給侄子的傳統,所以許多人生前將財產過繼給侄子,從而剝奪了家庭中女性繼承財產的機會。再次,儘管《民法》中規定,死去丈夫的妻子有權繼承丈夫的財產,但《民法》卻取消了丈夫死後寡婦監護其家庭財產的權力,如果她亡夫的財產已分給其他繼承人,則寡婦就無法通過立繼來確保她對財產的控制。[11] 最後,《民法》剝奪了寡媳(即與亡夫父母住在一起的女性)的財產權利(包括她們的監護權和財產繼承權),這樣寡媳在公公死時就不能得到任何財產。[12] 除了法律本身存在缺陷外,民俗民風仍然保留了許多歧視婦女的現象。30年代的民俗調查顯示,鄉村婦女普遍沒有財產繼承權。[13] “滿鐵”的華北調查表明,“女子除結婚費之外,原則上不參與家產分配[14]”。在珠江三角洲的鄉村里雖然有極個別的女兒繼承家產的案例,但這並非是普遍的習俗。[15] 在黑龍江,雖然在沒有男性繼承人的家庭里也存在女兒繼承財產的現象,但這種情形非常罕見。[16] 到了毛澤東時代,法律明確保障男女平等的家庭財產所有權和繼承權,而且夫妻成了家庭財產的共同所有者,夫妻可以互相繼承遺產,子女得以平等地繼承父母遺產。但由於在公有制狀態下私有財產基本上被剝奪了,同時實行低工資制度,結果屬於個人的財產和遺產微乎其微。這樣,女性的財產繼承權往往只具有法律紙面上的意義。 鄧小平時代通過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對婦女(包括出嫁女和再婚寡婦)的財產繼承權有不少新的具體規定。例如,《民法通則》規定:“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權利”[17];《繼承法》不僅在原則上規定了“繼承權男女平等”,同時還有如下具體規定,即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時有權處分所繼承的遺產[18]。《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對婦女的財產繼承權的規定更加明確:“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係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第29條);“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標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第30條);“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第31條);“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第32條)。[19] 依照上述法律,女性無論已婚未婚,均應享有與男性平等的繼承權,不因女兒出嫁便失去其財產繼承權。 但是,現實中侵犯、剝奪婦女家庭財產權利的現象和事例仍頻繁出現。特別是在農村,隨着家庭承包製的推行,女性擁有、處理和繼承土地承包的權利成為女性立身存命的大事,可是各地的鄉規民約和風俗習慣仍然經常侵害女性的土地使用權,農村已婚婦女的責任田、口糧田和家庭財產繼承權實際上仍然得不到保障。例如,雖然政府宣布農村的土地承包責任制“30年不變”,但農戶之女一旦出嫁,其娘家承包的土地就會被收回,而出嫁女性能否在婆家村里分得一份土地,則取決於婆家村裡有無機動土地或是否恰好遇到婆家村里調整土地。[20] 中國婦聯婦女研究所的研究表明,承包責任田、土地入股分紅、徵用土地補償、宅基地分配這四大權益是農民立身存命的根本,但農村婦女這方面的權益卻往往遭到侵害。尤其是適齡未嫁女、有女無兒戶、外村娶來的媳婦和“農嫁非”的出嫁女等四類婦女,在農村承包土地的調整中她們的權益最可能被剝奪。中國經濟改革研究院課題組的問卷則顯示,有7.2%的受訪婦女目前沒有土地,其最主要的原因分別是“出嫁後失地”(占45%),“國家徵用後失地”(占17%),從未分配土地(占31%)。進一步比較得出,出嫁女、離異婦女、喪偶婦女的土地權益,前者比後者依次更沒有保障。[21] 農村婦女的財產權益受損害,與民眾的法律意識模煳、女性不懂得保護自己的權益有關。河南省濮陽市婦聯“在五縣一區選取了6個村,專門開展了一次農村婦女財產權益被侵害的情況調查。調查後發現,6個村中都存在農村婦女財產被侵害的情況,其中尤為突出的是財產繼承難和責任田、宅基田得不到落實問題。”許多農村婦女認同“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認為女子出嫁後對父母遺產不應有繼承權,結果許多出嫁女性在財產繼承問題上選擇了自動放棄。雖然仍有8%的婦女要求依法繼承,但她們難以抵制家族中人的反對。[22] 2002年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對西部12省(區、市)農村作了綜合調查,當問到婦女對包括土地使用權在內的財產繼承權的理解時,有13.9%的受訪者認為“女孩”、“妻子”不能繼承土地使用權,而“男孩”和“丈夫”則可以繼承。[23] 這種明顯的性別歧視觀念表明,鄉村傳統習俗對婦女財產繼承權仍然具有強大的影響。在少數民族地區,歧視婦女的現象就更為嚴重了。例如,鄂倫春族的財產繼承權一般仍屬於男子;雲南普米族實行大家庭制,分家產時女性沒有財產繼承權。[24] 顯然,近百年來儘管中國的法律不斷進步完善,但這並不等同於觀念的進步,在東方文化深厚的人治環境中,潛規則與民俗習慣往往是超法律和超時空的。從落實女性平等財產權利的角度來看,完善法律體系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進行全社會的法制教育普及和文化重建。 三、女性的生育權利 百年來中國女性的生育權利一直處於被動狀態。在民國時期女性往往是毫無節制地早育、多育、密育,既無節育手段和條件,也沒有良好的接生設備和保育條件,嬰兒的出生率高、死亡率高。一項對河南省魯山縣的老年婦女調查顯示,36位60歲以上的女性平均每人生育6胎以上,許多女性因家境貧寒曾試圖墜胎,但因缺醫少藥,只能將肚子擠在水缸沿上擠壓,想把胎兒擠死,結果造成生孩子時大出血。[25] 一項對雲南少數民族的調查也顯示,那些60歲左右的婦女往往都是從18歲開始生育,直到閉經為止,生育年限達30年以上,成年後幾乎是在不間斷的生育、養育中度過了大半生。[26] 到了毛澤東時代,“人多力量大”成了多生政策的政治理由,於是許多女性爭當“光榮媽媽”──生得越多越光榮。這種生育政策事實上演變成一種新的強制性多育方針,結果導致中國的人口總量迅速膨脹。 1979年,面對9億人口的龐大壓力,中國政府又轉而強制實施“一胎化政策”。這是毛澤東時代鼓勵多生政策的翻版,性質雷同,其實質都是剝奪女性生育自由的天然權利。所不同的是,為了執行“一胎化政策”,各級政府動員了各種力量,駭人聽聞地全方位剝奪與侵犯婦女的生育權利,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其中最嚴重的後果之一就是大量女嬰被遺棄或殺害,導致中國30歲以下的人口之性別比例嚴重失調。世界各國出生嬰兒的男女性別比例一般是100比104至107,即每出生100個女嬰就有104至107個男嬰出生,而中國的嬰兒出生性別比近年來越來越畸形。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時,這一比例已達到100比116.9,而在海南、廣東等省則高達駭人聽聞的100比130以上。據估計,到2020年中國將出現近4千萬男性單身,他們將在婚育年齡時無女可娶。由此必然引發性犯罪、買賣婚姻、拐賣婦女、賣淫嫖娼等嚴重的社會危機和司法難題。[27] 大量遺棄女嬰的社會現象有很多原因,其罪魁禍首自然是“一胎化”政策,但這一政策之所以得以實施,與傳統文化和中共文化以及社會經濟等因素有關。首先,傳統文化的“重男輕女”思想根深蒂固,它並不會隨着“男女平等”口號的深入人心而自動消失。傳統文化的一大觀念是“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無子乃無後,無後即不孝。由於這種觀念作祟,不僅在農村,許多中小城市也大量出現遺棄女嬰的現象。一些被遺棄的女嬰被外國人領養,據統計,美國從海外領養的孩子中有25%來自中國大陸,幾乎全是女嬰。[28] 其次,計劃生育政策的執行借重了毛澤東時期發展起來的專政機器和群眾動員機制,其手段之殘酷毒辣令人心寒。在農村,夜闖家門抓孕婦、拖拉機追擊逃跑的孕婦、動員警察追捕孕婦等現象比比皆是,而且對超生的夫婦實行各種無法可依的處罰,各種手段猶如“文革”再現,無所不用其極。[29] 有些地方還出現政府官員將嬰兒丟進水田活活淹死,許多即將臨產的婦女也被迫墮胎,一些引產方式竟然是將食鹽水注射進孕婦的子宮。[30] 在美國,女性能否擁有人工流產的權利(墜胎權)是一種婦女權利的象徵。[31] 而在中國人工流產卻成了強制性政策。據統計,1971年中國的人工流產為391萬例,1981年為869萬,1991年達到1,400萬,20年內增加了近3.6倍。[32] 人口統計學家認為,中國的墮胎率高居全球第一,墮胎與活產的比率是1比12.5;而在西歐,這一比率僅為1比100。[33] 中國女性的人工流產率不斷上升有許多原因。在農村,多數婦女都是被迫流產,並且是在極野蠻的情況下進行,既罔顧基本人權,更無視起碼的女權。在城市,人工流產急劇增加的一大原因是男性不願尊重女性的避孕意願,拒絕採用避孕措施,導致非意願性懷孕比率大幅度上升。政府政策對實施人工流產的女性也不尊重,做人工流產的女性不但不能獲得必要的休假,也不准報銷醫療費。有調查顯示,有90%做人工流產的女性無法休假,導致女性的身心遭到極大損害。[34] 女性生育權利還包括生育保障,這主要是指國家負擔女性懷孕和分娩的各類健保費用(如生育津貼、醫療護理、生育補助等),建立生育休假制度等。這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份,更是政府的責任和義務。但目前在中國,只有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女性員工能獲得部分生育保障,而占女性人口大多數的城市家庭婦女、城市下崗女工和農村婦女則完全被排除在外,外資企業女工和私營企業女工也有相當一部分得不到生育保障。《中國婦女發展綱要(1995-2000)》在生育保險目標上曾經承諾,“20世紀末在全國城市基本實現女職工生育費用的社會統籌”,直到今天這些承諾仍未兌現。[35] 1995年全國總工會女工部就女工勞動保護問題對全國部分國有、集體、私營和外商企業的9,753名女職工作了調查,發現女職工懷孕後能定期作產前檢查的僅占70%,產後檢查費用能全部或部分報銷的占65%。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與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1992-2000)和《中國社會保障年鑑2000》的數據,自199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以來,到1999年中國的職工生育保險平均復蓋率僅為28%,至2001年年底復蓋範圍只有30%。[36] 相當多的女工、尤其是在私營企業工作的女性,在孕期得不到任何勞動保護,或者因懷孕而丟失了工作。[37] 許多企業不關心員工福利,常常忽視女工的生育保險。全國總工會等單位的多項調查都表明,目前許多企事業機構都未給女性員工辦理生育保險,有些企業還要求生育期女工停薪留職。[38] 此外,從農村到城市打工的“打工妹”的生育權利普遍得不到保護,企業往往以懷孕生育為理由解僱她們,結果她們為了保住工作只能放棄生育。她們既失去了在農村的家庭支撐,又未被社會保障復蓋,境遇艱難。[39] 農村女性則處於社會的最低層,她們基本上被排除在社會保障和生育保障體系之外,但她們又恰恰是最需要生育保險制度幫助的群體,因為她們沒有固定的收入來源、缺乏必要的衛生知識、不得不承擔超負荷的體力勞動、長期營養不良,還可能有沉重的心理壓抑。[40] 尤其是被稱為“超生部隊”的農村女性,為了躲避鄉村政府的計劃生育管制,她們只能東躲西藏,在生育期間得不到起碼的醫療服務,身心遭受了極大摧殘。 四、家庭暴力與女性在家庭中的人身安全權利 女性的家庭權利還包括在家庭中的人身安全權利和免受家庭暴力的自由。家庭暴力不僅是一個古老的罪惡,也是現代文明的通病。家庭暴力有許多種,本文只討論家庭中丈夫對妻子實行的暴力,並限於肉體和性虐待兩大類,不涉及精神虐待和心理侵害,因為它們很難定量分析。 2003年,全國婦聯的一項調查表明,在中國2.7億個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發生在夫妻間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婦女;每年有10萬個家庭因為家庭暴力而解體。由於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事實上家庭暴力的發生率可能更高。[41] 1990年,一項在中國11個省市所做的婦女地位調查也顯示,29.2%的女性經常、有時或偶爾挨丈夫的打。[42] 北京的“婦女熱線”在1995年對30位家庭暴力受害者作了問卷和訪談調查後發現,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均為妻子,施暴者都是丈夫,家庭暴力的發生與文化程度高低、職業類別、婚前婚後等無關,換言之,家庭暴力是跨文化水平、跨職業行業的普遍現象。例如,具大專以上文化程度者占全部被虐者和施虐者的57%,幹部在被虐者和施虐者中分別占50%和占33%,從事文化事業、技術工作、教師、幹部等白領職業的在被虐者和施虐者中分別占57%和60%。大部分家庭暴力行為有次數日益頻繁、程度逐漸嚴重的趨勢。有的丈夫不僅到妻子的單位打她,而且在街上也動手打妻子,最嚴重的甚至打斷了妻子的肋骨或用菜刀砍傷妻子的手。有的妻子已被打100多次,有的一個月要被打2至3次。[43] 為了擺脫丈夫的暴力,到北京大學“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尋求幫助的女性有歸國的博士、國家部委機關的司長、大學教授、人大代表、檢察院的檢察長等。[44] 據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1991年至1992年間3,300件離婚案的調查,夫妻因打罵行為而提出離婚訴訟的比例高達四分之一。[45] 毫無疑問,在中國家庭暴力現象具有普遍性[46]。 普遍存在的家庭暴力與傳統文化、中共文化及商品文化密切相關。 中國傳統文化強調“三綱” ,其中之一即“夫為妻綱”,旨在將妻子置於丈夫的絕對控制之下,而為了有效地控制妻子,暴力行為和懲罰被視為正常而又必要。同時傳統文化還有旨在懲罰婦女的“七出”之說,一旦女性違反這些戒條,丈夫即可休妻,而被休之妻則在家族和社會上終生受辱。傳統文化還要求女性處處自責,若被丈夫毆打,需要責備自己是否做錯了什麼;若丈夫有外遇,女性則被要求檢討自己是否盡到為妻之責。這實際上是要求女性對家庭內的任何不公平遭遇只能逆來順受。這樣的傳統文化實際上是容忍、縱容家庭暴力。 1991年10月至1992年10月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研究所對上海、廣州、西安和濟南4個城市的調查顯示,若將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女性觀念與沒有家庭衝突的女性觀念相比較,可以發現前者的觀念明顯比後者傳統,更信奉“男尊女卑”、“男強女弱”的傳統觀念。例如,在存在暴力行為的家庭里,丈夫說了算的狀況明顯偏高,與那些沒有家庭衝突的家庭相比,在上海高12.18%,廣州高14.55%,西安則高11.11%。[47] 另外,一項對55例因家庭暴力而起訴離婚的調查表明,有34.6%的丈夫男權思想嚴重,離婚理由包括懷疑妻子有外遇、嫌棄妻子生女孩等;還有19.2%的丈夫是聽從母親的話而毆打妻子,有9.6%的丈夫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而對妻子施暴。[48] 天津市婦聯權益部在2004年組織了有關“家庭暴力受虐婦女的社會支持網絡”調查。在被調查的女性中,73%的女性有工資收入,她們之所以長期忍受家庭暴力的傷害而沒有反抗,是受到傳統觀念的束縛,如覺得丈夫打自己是家務事,說出去丟人,或為了孩子只能忍受暴力。[49] 這次調查還發現,41%受到傷害的被虐婦女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而擁有大專學歷以上的施虐丈夫只有23%,它表明在高教育程度的女性與低文化程度的男性結合的家庭里,較容易出現家庭暴力,因為這種婚姻模式令一些男士心理不平衡,無法忍受與妻子不對等的知識和經濟水平,這種心理成為家庭暴力的催化劑和導火線。[50] 另外,中共文化的一大遺產是“單位”制度,而工作“單位”在介入家庭關係調節時實際上是一把雙刃劍,它固然能保護女性的權益,但也培養了女性的依賴心理,讓她們習慣於依賴“單位”來解決家庭糾紛。而到了鄧小平時代,就業形式多樣化了,“單位”的社會功能急劇弱化,“單位人”逐漸向“社會人”過渡,“單位”對職工在社會、家庭中的約束力越來越小。於是,許多習慣於依賴“單位”調節家庭糾紛的女性一旦遭遇家庭暴力,就失去了有效的保護。在長期的“單位”文化養成的依賴心理的支配下,許多女性的自我意識和自救能力弱化了,遇到丈夫的毆打只會消極對抗、忍氣吞聲,反而導致丈夫的無所顧忌、為所欲為。 這種現象一再為社會調查所證實。據前述的北京“婦女熱線” 對30位被虐者的調查,有一半以上的被虐女性受到“單位文化” 的影響,曾尋求“單位”、居委會、鄰居、工會組織和婦聯的幫助,但結果這些機構或個人一般都以“這是家庭私事為由,一推了之”。[51] 另外,根據前述的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研究所的調查,遭遇家庭暴力的女性普遍不願離婚,其比例高於沒有家庭暴力的家庭。例如,在上海,被丈夫毆打後選擇“湊合過”、不願離婚的女性比率比正常的家庭多10.94%,在西安多18.67%;而被丈夫毆打後選擇離婚的女性比率則明顯低於正常家庭,在上海低19.92%,在廣州低25.58%,在西安低23.11%。[52] 據統計,2003年中國發生了263起家庭暴力致死案,比2000年上升了50.3%。通常,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婦女一方面無法從“單位”得到幫助,另一方面自己又覺得投訴無門,感到無助與無能,於是忍耐就成為她們最常見的選擇。北京市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副研究員王鳳仙指出:婦女遭到家庭暴力後,很多人都會向親屬或社會“公權力”求助,但很少能得到支援和幫助,因為整個社會都認為這是“家務事”,於是婦女只能在反抗與妥協中掙扎。[53] 2003年,上海市婦聯的“反家庭暴力熱線”發現,找她們諮詢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中,70%的女性未採取報警、向居委會或“單位”反映等措施,結果司法機關無從介入。[54] 在南通監獄女子分監進行的一次問卷調查顯示,有23.6%的受害女性曾向娘家及親朋好友或有關機構求助,但被求助者當中有15.6%的比率採取不答理或勸其不要聲張的態度;50%的受害女性曾迫切希望離婚,但由於得不到應有的法律、道義和行政的支持而未如願。[55] 90年代以來,女性職工大批失業下崗,導致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急劇下降,一旦女性遭到丈夫的暴力行為,常常毫無反抗的籌碼,經濟上對丈夫的依賴導致女性只能選擇忍耐。這又鼓勵了丈夫的家庭暴力越演越烈、變本加厲。[56] 據前述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研究所的調查,女性的經濟自主權大小與被丈夫毆打的概率成正比例關係,也就是說,女性的經濟自主程度越低,被丈夫毆打的可能性越大。例如,被丈夫毆打者的女性當中,每月在家中可以支配50元上下的人分別是52.63%(上海)、48%(濟南)、52%(西安),可以支配51元至100元的比例為36.84%(上海)、44%(濟南)、36%(西安),而每月可以支配450元以上的女性,只占10.53%(上海)和12%(西安)。[57] 前述的天津市婦聯權益部的專項研究調查也顯示,64%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的受虐時間幾乎等同於她們的婚齡。這些受到家庭暴力傷害的婦女,年齡最大的68歲,年紀最小的只有26歲。這些女性在家庭暴力發生之初把夫妻間的“動手”當成平常事而容忍,導致家庭暴力不斷升級。[58] 家庭暴力還包括丈夫對妻子施行性暴力和性虐待。但遺憾的是,中國《刑法》236條中的強姦罪並未把婚內強姦規定為強姦罪的一種[59]。一位女性知識分子向北京“婦女熱線” 哭訴道,她的丈夫是性無能,但卻不斷地折磨她,“又咬又掐又抓”,“每到夜晚,他就一邊打着我、一邊罵着我、一邊咬着我”,“他發泄時的樣子也十分可怕,兩眼冒着凶光”,尤其令這位女士痛苦的是,她是一位受害者,卻難以得到保護和解脫,而其丈夫是施害者,卻沒有任何現存的道義和法律予以懲罰與制裁。[60] 1999年到2000年的一項有關“當代中國人的性行為與性關係”調查在問卷中設了200多個問題,用隨機抽樣方法選取了5000名調查對象,回收了3820份有效答卷。這次調查發現,中國女性仍然處於一種“性屈從”的地位。例如,曾經在自己不情願的情況下不得不過性生活的妻子占40.4%;更有甚者,曾經被迫過性生活的單身女性達到25%之多;對80%以上的女性來說,過性生活並不完全是出於自己的興趣,而是出於“義務”、“滿足對方”、“維持關係”等等性之外的原因。[61] 中國家庭中女性缺乏平等地位、財產權利、生育權利和遭受家庭暴力等現象有一個共同的歧視基因和文化根源,那就是男女缺乏平等,包括不平等的經濟地位、不平等的主體意識以及不平等的人格尊嚴。儘管百年來中國經歷了從清朝末年到中華民國再到人民共和國的政體變遷,有關婦女權利的法律法規逐步完善,但傳統文化仍然嫁接在現代社會經濟環境上,傳統的“男尊女卑”觀念與現代商業文化中歧視女性的基因結合,使得侵害女性家庭權利的行為不僅從王朝時代延伸到當今的現代社會,而且侵害女性家庭權利的男性往往還利用現代社會的隱私原則掩蓋其行徑。這既是所有女性的悲哀,更是現代文明的悲哀。 傳統文化、中共文化和商業文化的共同作用,使無數中國女性遭遇了無窮無盡、形形色色的家庭權利之貧困。儘管表面上中國女性百年來被剝奪、侵害和排斥的家庭財產權利、生育權利和免受家庭暴力的權利,大都是以法律糾紛、經濟衝突和家庭衝突等形態出現,但在這些現象的背後都可以找到政治文化的基因和根源。中國女性要爭取家庭地位、改善家庭權利所應努力的方向不只是法制建設,還必須重視教育普及、文化重建和社會的心靈淨化。 外國商人如何被“中國特色”同化的故事 何清漣 一、 中國再度成為“冒險家的樂園” 二、“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就是腐敗 三、中國:外國商人事業的墳墓 四、“站起來了”的中國政府 五、外商在華成功的“葵花寶典” 六、外國人被改造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新人” 伊森·葛特曼(Ethan Gutmann):《失去新中國──美商在中國的理想與背叛》}(Losing the New China──A Story of American Commerce, Desire and Betrayal). San Francisco: Encounter Books, 2004. 中譯本:博大出版社(美國),2005年6月出版。本文系作者應邀為該書中文版所寫序言。 一、 中國再度成為“冒險家的樂園” 在世界上,曾兩度成為“冒險家的樂園”的國土不多,中國卻有此罕見幸運。20世紀30年代以前,中國的上海曾有幾十年黃金歲月,那黃金歲月就是上海成為“冒險家樂園”的時期,至今那段時期形成的文化已經化為上海人永恆的家園之夢。 只是強弱易勢,在七、八十年前的“冒險家樂園”中,外國人是享有治外法權的特權者,中國的官員們見了洋人得卑躬屈膝,恭敬有加,“官怕洋人”之謂即指這種現象。而數十年過去,斗換星移,棋枰翻復,“中國政府終於站起來了”。從上一世紀90年代開始,中國再度成為“冒險家的樂園”,只是中國政府官員與洋人們的地位正好倒了一個過,凡洋人們見了中國官員得打躬作揖,中國官員們得考較考較洋人們對他們的“態度”好壞,以決定給他們設置的“市場准入門檻”之高低。這“態度”一詞含義豐富,具有物質利益等實際內容。“態度”好,市場准入門檻低,商人們則財源滾滾;態度不好,那就捲鋪蓋走人。在中國的外商們沒有人敢與中國遊戲規則對着幹,因為那等於拿自己的錢包開玩笑。 因了這一地位變異,冒險家的樂園也就演繹出無數以前沒有的新故事與新風情,伊森·葛特曼的《失去新中國:美商在中國的理想與背叛》,真要算是一本此中奇書。該書以亦莊亦諧的敘事方式,展示了眾多冒險家的故事,尤其是外國商人們如何被“中國特色”同化的過程,更是描繪得栩栩如生,入木三分,讓人讀來解頤之餘,又不免難受。比如我輩為華夏文明之子的人會想:中國竟然墮落於斯!而外國人讀後,除了吃驚之外,定然生出想親身體驗一番的願望。畢竟和平民主國家,那種必須奉公守法的人生也太乏味了一些,而遙遠的中國,對於挾資而去的外國人,酒宴、美女、各種對人類經商智慧形成挑戰的奇譎變幻之商戰新技、不知什麼時候以什麼身份出現的安全部特工人員,所有這一切,實在太有吸引力了呀。尤其是想到一個即使不名一文的外國人,在中國只要有足夠的聰明與妥協精神,掌握了“登龍術”之一種(書中介紹三大類,每類別里當然有百變千幻之各種技巧),努力為自己創造機會,時機一到,定能蠶蛹化蝶,成就一番事業。而且只要這些大大小小的冒險家願意,抱得無數中國美人歸臨時香巢更是小菜一碟。 二、“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就是腐敗 外商去中國當然不是為了探險,而是為了賺錢,但一個被翻來復去討論的問題卻是:外資在中國到底賺不賺錢? 該書作者給出了結論,這個結論與中外媒體的結論不一致,但與筆者的研究結論相似:“在北京的企業首腦私底下沒有人認為中國是個有利可圖的市場”,“最多不到三分之一的美國公司,能夠有季度性的獲利,如果連首期的投資也計算在內,那麼只有大約5%的公司賺錢。”該書作者認為,“對在華的絕大部份美國公司來說,中國這個市場是個無底洞:一個由口是心非的中國搭檔、死板而粗暴的官僚制度、根深蒂固的盜版產業(根據有關數據顯示,盜版產業占中國經濟產出的三分之一)和在政治意願驅使下,連GDP增長這樣的數字都不能使人信服的無底洞。面對這些問題,為什麼還要繼續捲入中國市場?如果我們不能獲得大額利潤,到底是什麼支撐美國在北京的新兵訓練營並使其相信中國有着光明的經濟前景?” 說穿了,原因非常簡單,因為在中國市場上折戟沉沙的外資企業用謊報業績的方法來矇騙美國總部。作者告訴讀者:“過分強調在中國經營的虧損對美國公司來說是非常不利的,因為美國金融界認為,在世界上最後一個尚未完全開發的也是最大的市場──中國投資,是企業對自身未來發展信心的重要體現。你可以關閉一條生產線或者賣掉一座工廠,但是從中國把投資全部撤出會給企業的整體形像帶來不成比例的損害。”而“公司形像”是公司的股票在股市保持升值潛力的重要因素,為此,許多大公司的中國代表都對總部說謊,聲稱自己贏利。書中生動地敘述了作者所在的公關公司與各大公司駐中國代表處一起,在母公司的總裁與財務總監之類來檢查工作業績時,如何運用各種技巧愚弄上司,以華而不實卻又頭頭是道的解說包裝自己的“業績”。 為什麼美國的企業在本土大都要講誠信,而一到中國就大都變成精明的說謊者?這實在是“淮桔成枳”,環境使然。作者在第五章里談到了自己的觀察與經驗,“共產黨把自己改頭換面,變成了國家壟斷資本的政黨,為了避免承認過去三十年的所為都是錯誤的,他們自稱為‘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作為一個外國僑民,我認為這句話有雙重諷刺意味。在商場上,中國特色代表着徹底貪汙腐敗”。作者聲稱,感到擔憂的不是偶然發生的賄賂事件,而是此類非法行為已經被認可為商業活動的組成部分,“若想在華成功經商必須要做出許多妥協,那些不具有中國特色的一些美國公司在中國的市場競爭中註定要遭到失敗”。 三、中國:外國商人事業的墳墓 簡言之,外國商人挾資來中國,有如拎着滿口袋的金錢來到拉斯維加斯賭博。但是否能夠賺錢,卻不取決於他們在本國煉就的經商能力,而是要依靠他們到中國後的“悟性”──能否儘快悟出結交中國政府官員的門道,如果自己不能,就將這類事務交給“公共關係公司”去打理。公共關係公司的職員人手一本《遊說者手冊》。 作者總結說:“對在中國進行商務活動的美國公司來說,有兩個重要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首先是與中國政府的關係。在這個沒有真正法制和腐敗猖獗的社會中,尤其是面對如此龐大的公務員隊伍,美國商界根本沒有選擇忽略中國政府部門的餘地。事實上,要想在中國獲得營業執照──即加入遊戲──不僅僅需要與上面人士拉關係,還需要與幾個下面的人士同時打通關係,通常包括一些地方官員。一個公關公司如能吸引有龐大關係網且有相當級別的前政府官員加入(用我們的行話),就能為公司加分。一些象摩托羅拉、思科和柯達等大公司都有專門的強大的工作部門負責與中國內部官員保持良好的關係,但這只是例外。大多數公司需要通過我們去與中國官僚隊伍建立關係和依賴我們的策略分析。很公平地,我們從中抽取佣金。” “其次是就是與公司總部的關係,儘管在我們的手冊中沒有列出。當某個公司總部的執行總裁或者更糟糕一點,是財務總監宣布即將到北京來,很多公司駐華代表都會不露聲色地陷入緊張之中。為避免被問到一些有關盈利方面的問題,第一道防線就是準備大量的套話。因此,我們會為他們預備大量的簡報和幻燈圖片:都是高質量的、謹慎樂觀卻又模煳不清的關於市場發展機遇的長期計劃,同時又靠指出與當地政府交往中出現的不確定因素而為自己留有迴旋餘地。第二道防線就是僱傭幫手,那就是我們。其中最重要的是,在公司會議上我們扮演獨立的審計角色,表示在經過多番精心調查和驗證後,十分贊成公司首席代表的市場計劃。第三道防線是,總之,要執行總裁或財務總監忙不接暇。這又會用到我們:我們知道如何把他的行程安排得滿滿當當,不僅僅是娛樂,還有與中國同行舉行座談和宴會,讓他們產生一種滿足感,即便所討論的細節沒有一項落實到實處(在中國,要想細究一個問題可能要花上一輩子的時間)。” 良好的關係是不是意味着必然賺錢?答案也是否定的,作者終於道出了外國商人的感受:“他們與令人厭惡的強盜般的中國搭檔共同經營齷齪的合資企業,他們需要解除合約後仍舊能夠繼續維持自身生存。他們在5─10年期間金錢損失得好比人體大出血,即使不斷調整自身的燒錢率也無濟於事,直到最後,公司總部不得不說,夠了。” 中國已經成了“不少外國商人事業的墳墓”。 四、“站起來了”的中國政府 上一世紀的“冒險家的樂園”中,洋人們不需要扭曲自己在本國社會化過程中形成的價值觀。但今非昔比,中國到底不是當年那種半殖民地,“官怕洋人”的光景早已經“俱往矣”,“站起來了”的中國政府既然能將臣民治得服服貼貼,還怕洋人不成?洋人如果要想在中國成就一番事業,除了見官恭敬有加,賄賂有術,還必須伴以“思想改造”,承認“資本主義的雜交理論”,即“中國的市場經濟並不需要西方資本主義的三個必備條件,即自由放任、民主和言論自由”,並無條件論證今日中國必須要排斥掉這些因素,而且排斥掉這些因素也能夠進步,成為一顆正在冉冉升起的世界之星,如果能夠用英文寫上與《人民日報》步調一致的文章發表在西方報刊上,比如批判法輪功是邪教,證明自己是“中國人民的朋友”,那麼,中國政府絕對不會虧待這些“中國人民的朋友”。尤其是,作為美國商人,一定要在中美衝突或者兩國外交利益發生衝突時,能夠論證美國的外交政策是霸權主義的表現,至少也得溫和地指出從策略上來講美國的外交政策是不明智的,這樣更能夠為“中國人民的朋友”之形像加分,而成為中國政府的“鐵杆”朋友。 外國人對這點並非“生而知之”與“學而知之”,而屬於“困而知之”一類,暫且讓我們回到書的開頭。 書的第一章是作者對“炸館事件”後中國政府發動反美遊行的近距離觀察,2005年中國政府執導的國家遊戲“反日遊行”與當年如出一轍,連手法都一點未變,包括一些小細節:警察讓一批人進去示威,投擲石塊後,再讓另一批人進去。2005年反日遊行這一細節被《紐約時報》記者維妙維肖地寫出來,讓人對中國政府的政治智慧與操控能力有足夠的了解。 五、外商在華成功的“葵花寶典” 作者以此情節作為開篇第一章並非無因,因為一個政府能夠如此收放自如地控制人的思想情緒與行為,這樣一個國家的社會控制之嚴密可想而知,而一個外國商人想在這樣一個國家裡做生意發財,“想不與政府官員做交易,基本上沒有任何可能性”。 接下來,作者寫出了外商們煉就“中國特色”神功的“葵花寶典”: “新到的外國僑民很快就明白,要想在中國取得成功就必須得到當地政府的認可。接下來就意味着你要被認作是中國的朋友。中國領導人至少建立了三種方法讓你顯示友善。” “第一種,夏皮羅和李敦白式,即緊緊跟着黨走,永遠為黨的目標奮鬥。但這不僅僅是動動嘴皮子般的簡單,經過了50年的歷練,中國領導人雖然在處理公共關係方面還是生手,但卻能熟練地判斷出一個西方人所說的話的可信度是多少。” “第二種,即用之於亞洲地區皆準的商務活動──送禮(投資、政治優惠或者是技術上的援助)。如果貝彼得能為中國引入投資,並願意在其他外國企業紛紛撤出的時候表示對中國的局勢有信心,那麼他將會立即得到部長們的接見。如果通過他的公共事務機構進行運作,起碼要花上數年的時間。” “第三種,學者或記者的方法,很簡單,就是拍馬屁,對中國文化大加讚賞。這種方法如果運用得好,會被認為是真誠的、發自內心的對中國的嚮往。” “每一個成功的外國商人都會用一到兩個上述的辦法。” 讀到這裡,真要感謝作者的坦誠,上述3個辦法確實是外國人在中國獲得成功的“秘籍寶典”,但因對本身形象有損,很少有人會將自己的秘密公之於眾。 六、外國人被改造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新人” 中國被渲染成夢幻式的東方黃金夢,這個尋夢的過程不僅改變了許多外國商人的生活方式,還將商人們從思想觀念上改造成“中國特色的新人”,這種後共產主義時代的“中國特色新人”的最大特點就是沒有原則,唯利是圖。中國一些冬烘學者至今還在那裡津津樂道馬克斯·韋伯的新教倫理能夠成功克制人的貪慾,希望中國人能夠學習到哪怕三分成色。但可惜的是,中國人哪怕在西洋留學多年,也並未能將馬克斯·韋伯津津樂道的西方精神學到,倒是研究中國的學者不少染上了“中國特色”(這是本人親自觀察這個群體得出的結論,連他們自己也多少承認這一點)。中國文化充滿了對權力的膜拜與歌頌,這種膜拜經常到了卑躬屈膝的地步,如果外國人投身中國並生活於其中,這些人在本國耳濡目染幾十年之教養,最後都不得不服膺於中國文明。 作者講述了一個商人在中國的成功故事,這位叫做龍安志的商人想盡辦法在中國阿諛奉承,以便撈取好處。這位商人90年代是中國政府的顧問,曾運用他的學識幫助許多軍工企業在香港股票交易市場上市,妻子是中國軍隊的高乾女兒。龍安志除了長袖善舞,在中國賺了不少錢之外,最特別的是,他還是一位寫了20本書的多才多藝的作家,比如《中國第一》,還有歌頌香港巨富李嘉誠的《紅都》,這些書熱情歌頌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香港的回歸。而《龍安志的中南海》一書則刻意吹捧中國領導人。最讓中國政府滿意的是龍安志經常為英文報刊撰寫與《人民日報》論調類似的文章,作者總結說,龍安志“用盡三個方法來證明自己是中國的朋友”。 龍安志因此獲得了巨大的成功。一個讓他獲得巨大成功的國家他又怎能不倍加熱愛呢?儘管這個國家充滿了種種不公平與不人道的事情,血汗工廠里的工人們正在超時工作,為那微薄的工資(每小時25美分-35美分)而辛苦勞作,但龍安志的筆下,中國仍舊是一顆熠熠生輝、冉冉上升的國際政治明星與經濟明星,那裡的一切,都令人非常滿意,尤其是中國政府對龍安志的滿意,那真是許多外商夢寐以求的恩遇。 在本國能夠以“扒糞者”自居且自傲的無冕之王們,到了北京“也不得不象美國商務代表那樣在中國政府官員前做出畢恭畢敬的樣子,只報導一些日常的大眾化新聞。記者和商務代表在這方面都學得乖巧了”,因為“他們不僅要對付他們老闆的刪節和中國政府的監視,還必須在一個難以獲取真正資訊(統計數字、公眾態度、所有權、投資規模、消耗和利潤甚至包括規範用語等諸如此類的新聞報導最基本的要素)的環境下工作。事實上,不管是正面還是負面新聞,只要出現一則對中國政府或者對美國在華商界造成威脅的有力度和深度的新聞調查報告,該名記者得到的回報就是被打入另冊。” 這個由自由人變為半臣民的過程是痛苦的,每個外國人都有過程度不同的掙扎,諸多外國人都被“弄得疲憊不堪,道德繼續淪喪。作為個人而言,我們的防波堤差別很大。一些人緊緊地抱住了中國政府這塊礁石,其他的一些人則與海岸保持一種不切實際的距離;一些人在市場裡恐嚇孩子,其他的一些人卻收養他們,但壓力仍舊存在。” 一向被國人嘲罵為沒骨氣的中國知識分子看了這一段以後,或許會獲得心理平衡?甚至還可以為中國人有面對中國冷酷現實而保持一顆堅硬無比的心靈而感到自豪? 寫到這裡,我突然想起芝加哥大學東亞系的辦公樓走廊里懸掛的一幅字:“東方無窮”。 真正是神秘莫測,度人無數的“東方無窮”呀。 與上個世紀的冒險家樂園相比,中國確實發生了翻天復地的變化(其實世界發生的變化比中國更大,不過中國媒體更樂於談中國的變化):矗立於各大城市的高樓大廈,連通全國的高速公路、追比美國歐洲的物質生活,最主要的成就是“中國政府站起來了”,還有世界上最先進無與倫比的網路監控技術,挾巨資出國定居的中國精英(他們遠比當年國民黨潰敗時倉皇出逃的上層精英氣定神閒)…… 但中國也還有不變的東西:官僚們貪汙腐敗橫行,國民依舊是臣民而非公民,工人(包括農民工)仍然在血汗工廠里打工,新聞自由依舊淼然難追,“富人一席酒、窮人半年糧”的情況遍及中國,窮人的孩子依舊無法讀書,女子迫於貧窮而為人妾侍(現在叫做“二奶”或“小蜜”),老百姓見了官依然矮三分,最重要的是,我們號稱已經學了一百多年的西方民主,至今連民主的第一要義程序正義還沒學會遵守…… 讓中國人驕傲的是,中國政府站起來了,所以中國政府官員也站起來了,官員們成了“能夠造就國王”的人,外國商人到了中國,也得依靠官員們的恩賜才能發財,能說我們的祖國沒有變化? 還是借那首傳唱了二十來年的“新編社會主義好”做為本文結尾: “社會主義好,社會主義好, 社會主義國家人民吃不飽。 反動派,被打倒, 帝國主義夾着皮包(或說是“翹着尾巴”)回來了。 全國人民大團結,掀起社會主義性高潮。” 如此中國,我,還有我的那些良知尚存的同胞們能發自內心地擁抱它嗎? 程映虹 美國德拉華州立大學教授 一、“積極利用”和“消極防範”:威權體制對互聯網的兩種策略 二、“積極利用”策略的登峰造極:金盾工程 三、破除神話 正視現實 卡拉梯爾和伯斯(Shanthi Kalathil and Taylor Boas),《開放網絡與封閉體制:威權政體對互聯網的控制》(The Internet and State Control in Authoritarian Regimes: China, Cuba, and the Counterrevolution})。美國卡內基國際和平基金會(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資助並於2003年出版。 何清漣,《中國政府如何控制媒體》(“中國人權”研究項目),美國民主基金會資助,“中國人權”2004年出版。 自90年代以來,國際互聯網在世界很多地區迅速推廣。在後冷戰時期的民主浪潮中,曾經有很多人對這項新技術在推動民主、結束專制方面的積極作用充滿了期待,理由是互聯網加快了信息傳播的速度和廣度,讓普通人能夠輕而易舉地獲得和傳播信息,這樣建立在印刷品和音像(廣播電視)製品基礎上的傳統信息控制必然失靈,為支持民主化的人們提供了宣傳、通訊和組織手段。從長遠來看,就象任何一項電子通訊和傳播技術一樣(如電視直播在瓦解蘇聯和東歐極權主義體制中發揮的重要作用),人們有理由對互聯網和民主之間的互動關係──即幫助信息傳播、實現信息開放──保持樂觀。但20世紀的歷史也證明,任何電子信息和通訊技術(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簡稱ICT)的社會作用都受到既定社會政治體制的約束。例如,報刊電台在信息自由的社會是傳播多元觀點的媒體,但在信息控制的社會裡卻是達到“輿論一律”的手段,社會主義國家和法西斯國家都是如此。近年來的情況表明互聯網的發展也不例外:在民主社會它進一步擴展了輿論多元的平台,儘管政府也會想方設法設置一些法律和制度規範;但在專制社會,很多政府正在學習過程中把它變成得心應手的輿論工具和社會控制手段。 互聯網和專制體制或威權體制的互動關係從90年代起引起了政治學者的關注。近兩年有兩項研究成果值得在這裡推薦。卡拉梯爾和伯斯的這項研究主要以中國和古巴為對象。另一項研究是中國學者何清漣的專題研究報告《中國政府如何控制媒體》,其中很大一部分篇幅介紹和分析了中國政府的互聯網政策。把這兩部專着放在一起,讀者可以對互聯網在威權政體的信息控制和信息操縱政策下的發展有一個清楚的了解。 一、“積極利用”和“消極防範”:威權體制對互聯網的兩種策略 卡拉梯爾和伯斯的着作首先介紹了世界範圍內以互聯網為代表的ICT技術和威權體制的關係。他們認為,在不同的國家威權體制對ICT技術的反應不一樣,結果也不同。新加坡的“半極權體制”一直在使用包括了法律、技術和社會措施在內的綜合性手段對包括互聯網在內的所有ICT技術進行控制。緬甸的軍人政府控制了異議人士的電子通訊手段,從電子郵件到電話和傳真,不讓他們與公眾之間通過這些媒介產生聯繫。在中東,君主政府在沙特阿拉伯和阿聯酋通過審查制度限制了互聯網的政治作用。在所有這些國家,互聯網都至少沒有在目前給專制政權帶來緊迫的致命威脅。但是在印度尼西亞,蘇哈托專制政府沒有有效地控制互聯網,因此民主派利用了互聯網進行協調和組織,推翻了專制政府。總的來說,所有極權和威權政體都有控制傳媒的歷史傳統,而今天對以互聯網為代表的ICT技術的控制不過是這種傳統的延續。雖然現在還很難預測未來技術的發展對互聯網與專制政府之間的互動關係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但在目前情況下,專制政府對互聯網的控制的有效性看來會延續一段時間。 在評估互聯網對民主的作用時,作者認為,首先有幾個問題需要回答:誰在使用和為什麼使用互聯網?這種使用是否對政府產生威脅,如果會,政府又作出什麼反應?在這種反應中,對互聯網是積極利用還是消極防範? 他們認為,只有對這幾個相互聯繫的問題進行考察,才能回答互聯網在特定社會條件下有沒有或能不能促進民主這個問題。換句話說,抽象地談論或者相信互聯網必然會促進民主是不着邊際的。只有在如下情況時,互聯網才會對民主的發展起積極作用。第一,大眾是互聯網的主要使用者並通過互聯網自由獲得信息,表達觀點,在這種情況下互聯網產生一種公共“示威效應”,就象蘇聯東歐解體時群眾的情緒和行動通過電視直播產生政治後果一樣。電子郵件、聊天室和電子布告欄都可以起到這樣的作用。第二,公民組織利用互聯網傳播信息並組織活動,克服通訊和組織手段缺乏所帶來的困難。在90年代的民主浪潮中,形形色色的公民組織(如工會、知識分子團體、學生團體和地方性非政府組織等等)在新舊秩序之交起了很大的作用,當時互聯網還沒有發展起來。第三,經濟界人士利用互聯網組織經濟界精英維護自己的利益,包括中產階級在內。這種利用互聯網組織起來的經濟界力量可能在迫使政府放鬆對經濟的控制方面產生一定的作用。第四,國際社會利用互聯網對專制政體施加壓力,用信息和輿論支持以上所說的組織和力量。蘇聯東歐的變化證明這種國際支持在體制變遷的關鍵時刻有關鍵的作用。 但在所有現存的威權體制下,互聯網的發展都沒有達到以上所列舉的情況。為了防止互聯網形成對政府的挑戰,威權體制基本上採用兩種方法:“消極防範(Reactive)”和“積極利用(Proactive)”。“消極防範”是最普遍的和容易被觀察到的,包括限制上網(只讓有限的人員和電腦與互聯網連通)、過濾信息、封鎖網站、監視上網者或者甚至完全禁止使用互聯網。“積極利用”則是把互聯網引導到符合體制利益的軌道上來,在這個前提下非但不禁止、反而鼓勵使用互聯網,因此這是一種比較複雜、在很多情況下無法根據個人電腦和網吧的表面繁榮下判斷的情況。當然,這兩種策略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輔相成的,很多威權體制是兩者並用。卡拉梯爾和伯斯認為,古巴代表了“消極防範”的威權體制,而中國則是“積極利用”的典範。 古巴和國際互聯網的關係開始於1996年,比中國晚3年。古巴政府1996年6月通過關於國際互聯網的第209號法令,確定了以“消極防範”為主的策略。這份法令宣布,互聯網的使用權將優先給予那些“和國家生活和發展有密切關係的單位和部門”。這個在“優先權”指導下使用互聯網的政策是古巴政府至今的主要政策,它排除了個人使用互聯網的可能。在國家控制的、設立在單位和部門的互聯網服務中,上網者所瀏覽的內容和網站是經過嚴格控制的。到21世紀初,古巴政府已經允許部分青少年活動單位和郵局開辦互聯網服務,上網者可以瀏覽有限的網站。在古巴現行政策下,互聯網基本上不構成對政府的挑戰,因為大眾、公民組織和國際社會都不是互聯網的使用者。雖然有一些非法的地下互聯網活動,但在技術上要求很高,普通人無法問津。除了“消極防範”,古巴政府也實行了一些“積極利用”的措施。一個事例是利用互聯網為政府的對外宣傳服務,古巴的黨報(TimesItalic{Granma})和一些重要雜誌如TimesItalic{Bohemia}等都用好幾種外文上網。古巴政府專門建立了一個叫做“古巴反封鎖”(cubavsbloqueo.cu)的網站,向外宣傳古巴反對美國經濟封鎖的措施,爭取國際支持。古巴政府還對與外貿和旅遊有關的行業網開一面,允許他們使用互聯網吸引顧客,推動生意。在純粹和人民的福利有關的方面,古巴衛生和健康部門利用互聯網建立了一個叫做“Informed”的網站,供普通人查詢和醫療衛生有關的信息。 卡拉梯爾和伯斯認為中國和古巴很不一樣。中國是國際上互聯網發展最快的國家之一,這主要是因為中國政府採用了“積極利用”的方針,當然中國政府也採用相當規模的“消極防範”的措施。雖然卡拉梯爾和伯斯對中國互聯網情況的了解遠遠超過大多數西方的中國問題專家,例如他們知道很多聊天室都有“大媽”(“Big Mama”)在監控,但總的來說畢竟隔了一層,而何清漣的研究在細節和深度上都體現了既深諳“國情”又熟悉當代社會科學方法的中國學者的成果。 二、“積極利用”策略的登峰造極:金盾工程 何清漣的《中國政府如何控制媒體》是2003年底完成的。後來她又針對近一年多來現實的發展情況,對這項研究中涉及互聯網的部分又作了修訂補充,由《當代中國研究》刊登。在研究的根本動力上,和上面介紹的卡拉梯爾和伯斯的研究相比,何清漣的這項研究首先體現了世紀之交中國知識分子在“中國向何處去”這個經典性的命題面前的焦慮和關切。它不但建立在詳盡的第一手資料的收集上,更反映了研究者在大陸多年從事媒體工作所積累的經驗和對具有“中國特色”的媒體控制機制的透徹了解,無愧於她在當代中國研究這個寬廣的領域裡通過多年的艱苦工作所建立的學術聲譽。 讀了何清漣的研究報告之後,人們難免不會在“1984”和2008之間產生一種聯想。“1984”來源於英國作家喬治·奧威爾寫於1948年發表於1950年的同名小說。用翻譯者董樂山的話來說,這部小說虛構了一個“人性泯滅、六親不認、觀念顛倒、謊言當作真理、自由遭到剝奪、思想受到控制、行動受到監視”的未來社會。在小說描寫的這個社會裡,政府使用多種手段監控人們的思想和言論,其中之一就是用先進的電子技術通過“電幕”來灌輸政府的“新話”,過濾掉對政府不利的信息;人們的一舉一動都在政府無處不在的監視之下。書名之所以是《1984》是因為喬治·奧威爾寫作這本書的時候是1948年,他就把年份的最後兩個數字倒過來表示一種將來時態。今天,“1984”這個年份雖然已經過去,但它所象徵的那種政府對思想和言論的嚴密控制仍然是很多國家的現實,問題只是還沒有一個國家在制度、技術和組織上達到奧威爾所描繪的那種對思想和行動的控制無處不在無微不至的程度。因此在這個意義上,今天在世界範圍內,“1984”仍然是一個將來時態。 而“2008”是中國政府計劃中完成所謂“金盾工程”的時間,在一定意義上和一定範圍內是一個把“1984”從將來時變為現在時的企圖。“金盾”之名來自中國公安人員制服帽子上的盾形帽徽,在中共政治語言中象徵着國家安全。在《中國政府如何控制媒體》這本書裡,何清漣詳細介紹和分析了這個“工程”的來歷、目的和發展狀況,尤其是它與互聯網有關的方面。 中國是1993年加入國際互聯網的,而“金盾”工程是1998年作為一個國家項目立項的,它標誌着中國政府在迅速發展的以互聯網為代表的先進通訊技術面前一度感到的無所適從和以“消極控制”來應對的階段之終結。這個工程對外宣稱是公安管理信息自動化系統。在中國社會階層分化日益複雜、公共安全和社會管理面臨嚴峻挑戰的今天,無疑它也確實具有在嚴格意義上維護“公安”的功能。但從整體上看,這個工程實際上是一個包括技術(即電信與網絡服務商)、行政、公安、國安、宣傳等多個部門的系統工程,其核心功能是建立能看、能聽、能“思維”的高科技監控系統,以防止政治上的大規模群體性突發事件為主要目的,而不是狹義上的“公安”。“金盾工程”在技術上由數據庫和監視網絡系統兩部分組成,其最終目標是建立一個巨大的聯機數據庫和一個監控綜合體系統,在這個監控綜合體系統中引入語音和面貌識別、閉路電視、智能卡、信用記錄和互聯網監視等最新技術,通過一個以聯網數據庫系統支持的智能化遙控監視系統,配之以架設在全國城市街道和重點監控建築內的自動攝像和閉路電視系統,對日常的互聯網活動、電話內容和城市街道狀況實行全天侯全方位自動監控。這個系統不僅能在各指揮中心展示全景的監視狀況,而且可以通過與全國各地保安機構數據庫的聯結,以最快的速度取得任何公民的檔案和活動記錄,並確保警察在最短時間內趕到發生示威和騷亂的地點。 何清漣指出,完成對互聯網的國家控制是“金盾工程”第一階段的主要任務。在這方面,“金盾工程”設定的目標是封鎖信息(包括封鎖國內外敏感網站和服務器、篩選和封閉網絡交流關鍵字和審查電子郵件等,所採用的技術包括IP地址封鎖、網頁內容過濾、網址過濾、HTTPS證書過濾等等)、實施對網絡活動的全面自動監控(如在企事業單位安裝過濾軟件,系統地過濾網路服務器上通過的郵件、聊天室和即時通訊的內容,並將民眾的電子郵件存檔,發現並報告敏感內容)、對“重點”目標的所有網絡活動實行實時監控(包括網吧監控、個人上網監控等)、收集情報、劫持域名和劫持個人電腦等。 完成了互聯網控制後,“金盾工程”的下一步目標是藉助智能化軟件來模彷人類智能,用通俗的話來說,建立一個有能力“看見”、“聽到”和“思想”的監控系統。所謂“聽”的功能是一種語言訊息處理技術,例如在監聽電話對話中自動搜尋關鍵詞和字句,從而採取相應的監視措施。所謂“看”的功能,是通過視像訊號處理技術令監視攝影機有能力“看見”,即在一群人中辨識出某個人的面貌。所謂“思想”則是在收集到的資料的基礎上作出判斷。這種監聽、監視和對發生的狀況作出反應的功能本來是需要大量的人力來完成的,任何國家的情報和安全機構都會採用,但人力畢竟有限,它只能為某些特定目的去監控某些特定對象,對大眾的集體行動和個人的私下交流則無能為力。而“金盾工程”正是要克服這種傳統的監視方法的局限,把整個社會中對政權的穩定具有關鍵作用的部分(例如大城市、沿海地區和特定社群),置於一個龐大的監視系統之下。 何清漣強調指出,這樣一個龐大複雜的電子監控工程所需要的技術和設備遠遠超出了中國目前的科學技術水平,但很多西方高技術公司正在巨額利潤的吸引下以“科技創新會促進自由民主”來自欺欺人,幫助中國政府達成本來難以達到的目的。中國政府2003年9月宣布,金盾工程已經部分啟動。從近年來互聯網和電子郵件受控制的程度來看,這並不是誇大其詞。人們拭目以待的是,再過3年,到2008年這個“金盾工程”計劃中要完成的年份,“1984”這個過去時會不會變成現在時。《1984》是虛構的,而“2008”卻是一個逐漸浮現出來的真實。很多人讀了何清漣的研究報告或者聽了有關介紹後也許會問:“這可能嗎?”對於這樣的問題,美國作家馬克·吐溫在一百多年前就做了回答:“真實比虛構更令人難以置信,因為虛構建立在可能性之上,而真實卻不受這個限制”。儘管在技術上,《1984》所描繪的那種對人的思想和行動的無處不在的全能型控制在當代社會是無法實現的,而且在現實中,掌握了先進技術的中國現政權對社會的控制也遠不如依靠毫無技術手段的告密和政治運動的毛澤東時代,但對社會生活的某一個方面,尤其是信息的產生和流通,在技術上進行控制卻是有可能的,通過這種控制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實現對思想和輿論的操縱。 三、破除神話 正視現實 從以上兩項研究中人們可以得出結論:互聯網雖然在促進民主、保障自由方面具有比任何媒體都強大的潛力,但它本身畢竟只是一項技術,可以被不同的人所掌握,為不同的目的服務。專制政權完全可以做到在開放網路的同時維持一個封閉的體制。毫無疑問,對於當代形形色色的專制政體來說,互聯網仍然是一個威脅,但民主事業也同樣面臨着嚴峻的挑戰。這個挑戰就是,在當代專制主義社會,國家所掌握的技術資源遠遠超出任何個人或非政府組織所能掌握的資源,而互聯網和對互聯網的控制就純粹是建立在這樣的技術和資源基礎上的。 90年代以來的發展已經證明,以為互聯網會自動催生民主只是一廂情願的想法。在更廣泛的意義上,這種一廂情願是整個後極權主義社會演化中政治神話的一部分。這個政治神話包括相信市場經濟會帶來政治民主,中產階級會本能地追求個人自由和政治權利,對外開放會使領導人更開明、社會更寬容、人民更有政治參與意識,年輕化、知識化和專業化會使領導人更容易接受民主觀念等。 中國的現狀提醒人們:是破除神話、正視現實的時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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