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研究 十三 |
|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2年09月30日02:32:52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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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國網友 寫於不同歷史時期 整理於二零二二年 2006年 民族主義誘惑與認同危機 旅法學者 一、民族主義興起的現實與歷史根源 二、作為意識形態替代品的民族主義之出場 三、當代中國的民族主義為何以反美為主訴? 四、“戰略型民族主義” 五、道德民族主義 六、反西方主義者對權力的獻媚 七、政治認同與文化認同的出路何在? 八、拒絕民族主義 九、民族主義:北京政權難以把握的雙刃劍 十、中國的民族主義是真威脅還是紙老虎?
9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經濟進入持續高速增長時期,而這一時期也是中國民族主義思潮崛起之時。在政治與意識形態的高壓統治之下,民族主義話語成了知識分子政治思考中較少有風險的領域,且可以同時滿足政府的需要、社會自我表達的願望以及知識分子參與政治生活的渴望。隨着《中國可以說不》一書的出版,形成了一股令人印象深刻的中國民族主義浪潮。這股思潮反映了中國在追求現代國家認同的漫漫長路上的一種精神迷失。本文試圖分析90年代以來中國民族主義的興起之原因和特點,並且討論它與當前中國面臨的政治和文化認同危機的關係。 一、民族主義興起的現實與歷史根源 民族主義的捲土重來可以同時在中國社會的內部變化和向外部世界的擴大開放中找到原因。首先,中國正面臨意識形態真空和因為媒體審查體制與政權鎮壓導致的價值觀危機。沒有知情權的民眾面臨極為有限的選擇:投靠垂死的共產主義教條或者加入新生的民族主義。一方面是當局對民主運動的鎮壓與對理想主義的掃蕩,另一方面是權力需要替補性的意識形態以加強其政治合法性,兩者的合力使中國民族主義潮流此時得以招搖過市,聲勢煊赫。此外,蘇聯解體余驚未了,一部份知識分子擔心中國可能象蘇聯一樣解體;對於他們來說,這是比社會停滯更可怕的危險。一些民族主義者甚至相信,民族主義是防止中國分裂的最有效的武器。[1] 其次,民族主義的上升也可以用中國持續的經濟增長來解釋。經濟增長增強了國人的自信,使他們體會到一種強大的感覺,但這種自信實際上更多地是基於幻想而形成的。第三,從地緣政治上看,東西方冷戰的結束以及世界經濟一體化加速等因素,多少促使中國人長期以來受到共產主義國際精神壓抑的民族情感的復活。西方尤其美國的“中國威脅論”和“遏制中國論”等觀點也有利於這種反西方的民族主義的興起。[2]第四,從思想史的角度看,民族主義的復活得益於政治和文化保守主義。在整個90年代,民族主義鬥志激揚,甚至時而爆發陣發性的亢奮但同時也自相矛盾。保守主義思潮與民族主義互相激盪,既為民族主義提供養料,又從民粹民族主義話語中獲得支持。更何況中國的民族主義深深紮根於中西方百年衝突之中,具有巨大的可資利用的危險能量。 90年代中國民族主義的回潮,不同於獲得民主和言論自由之後多元基礎上的俄羅斯民族主義,也不同於前南斯拉夫國土上挾着百年仇恨和領土野心的一個族群反對另一個族群的民族主義。中國的民族主義深深植根於中西碰撞的歷史。近代民族主義的誕生經歷了巨大的撕裂之苦,它是中國與西方、傳統與現代、基礎與工具、感情與理性等一系列衝突的結果。這種血與火的對峙始於1848年的鴉片戰爭,這場戰爭掃滅了中國人對中國文化優越的自信心,在中國人的心靈深處烙下了對西方的怨恨。伴隨着這些衝突,近代中國開始了漫長的地獄之旅。一方面是驅之不去的尋回往日榮光的夢想,另一方面則是面對西方列強的無盡羞辱。換言之,從華夏中心主義的角度看,維繫中華認同的核心──文化優越──的信念要求中國必須在物質文明上趕上西方。在中西碰撞中近代中國的民族精英漸漸形成共識:只有自我否定才能趕超西方。正是這種對西方的複雜嫉羨情結,使中國在20世紀上半葉出現了多種形式的民族主義:辛亥革命之父孫中山的民主民族主義,共產黨締造者陳獨秀的反傳統民族主義,文化守望者梁漱溟的民族主義,甚至包括義和團的仇外的民族主義。近代以降中國的民族主義一直隨同時代風雲的變幻和中華文明的轉型而處於不斷的嬗變之中。 共產主義曾經通過許諾建立一個公正的社會、讓中華民族恢復昔日的榮光,同時超越中西二元對立、成功地整合了中國的民族主義。從這個意義上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只是中國的民族主義與馬列主義的一種雜交。民族主義情感仍是紅色中國地下運行的一股巨大力量,對中共的成功奪權和長期統治功不可沒。因而民族主義情感至今仍然十分敏感,並可為現實政治所利用。 1989年以後,中國民族主義的回潮一方面上承其歷史軌跡,另一方面也顯現出多向度特徵。事實上,當代中國的民族主義觀點並未超出那些傳統的論據:中國傳統精神的優越,國家地位的不被承認,國際社會反對中國的陰謀,文化認同的資源需求,擴大意識形態基礎的必須等等。其中有一些論據合情合理,比如中國希望在國際舞台上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具有參與國際重大事務決策的願望等,但另一些說法則反映出政治和文化認同的危機。這一認同危機體現在文化歸屬感的再確認,對歷史的重新檢討,現代與傳統關係的“正常化”,尋找新的意識形態資源等等方面。因此,分析當代的民族主義可以有不同的視角。 二、作為意識形態替代品的民族主義之出場 整個80年代,中國的民族主義情感被一種共同的意志所遮蓋,共產黨領導層與民眾都急於彌補由於“文革”十年而荒廢的時間,社會主義的國家建設邏輯是當時的主要特徵。基於民族復興大業和對外開放的需要,西方知識既是中國趕超西方必不可少的工具,同時也是共產黨實現現代化和獲取政治合法性的基礎資源之一。1989年天安門事件的沉重代價使當局不得不尋找新的權力槓桿。為了平衡獨裁統治和修補被“八九危機”摧毀的改革新形象,北京政權繼續執行經濟自由化的政策。為了修復政治合法性,當局加緊尋找意識形態替代品;同時,為了打破“天安門流血事件”之後西方社會所強加的孤立,中國政府實行積極外交政策,試圖擴大外交聯盟圈子,在西方國家中打進一些楔子,採用與法、德等國家聯盟反對美國的策略。 之所以說1989年的屠殺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中國社會內部的演進,是因為冷戰的結束為民族主義回歸提供了一個有利的國際環境。蘇聯的解體以及東歐國家共產制度的垮台使共產主義意識形態失去了信仰者群體,中國突然要面對一個失去意義的世界,因此民族主義傾向作為意識形態替補品就變得對當局越來越有實用性,政府不僅對一些帶有仇外情緒的民族主義的書籍持寬容態度,而且鼓勵某些傳統習俗的回歸,還利用愛國主義詞語調動民族情緒。 1991年9月,一篇名為“蘇聯巨變之後中國的現實應對與戰略選擇”的報告[3]透露出官方“民族主義”傾向的某些思路,也讓我們得以窺探天安門大屠殺與蘇聯解體給中共政權帶來的震撼。該報告的作者分析了蘇聯解體的原因,認為共產主義意識形態合法性的喪失拉響了中國現代化進程中國際環境惡化的警鐘,“我們必須現實地承認過去的意識形態至少在相當一部份群眾中號召力已經很低,強化老式的意識形態教育往往引發的是逆反心理”。該報告的作者建議,共產黨應該完成從革命黨向執政黨的轉變;他在經濟方面主張由共產黨直接控制財產,但要把黨從經濟管理的瑣務中解放出來;在外交上則主張擱置意識形態爭論,建立一種完全基於國家利益的外交,在內政上強調要終止黨政分開之類的政治改革設想。該報告的作者明確提出,要以國家民族主義來填補官方意識形態衰落導致的信仰真空,運用國家利益為中心的民族主義以及整合儒家價值的文化保守主義,從而形成一種有凝聚力的、反西方的力量。許多論者認為,這一報告乃中共若干高乾子弟共同創作,是中共面對蘇東共產制度垮台的備用政治綱領。[4] 這些“紅色後代”比他們的前輩更實用更加無所顧忌,隨時準備脫去意識形態的外衣,果斷地翻過共產主義這一頁,以維護黨的絕對權力。 對中共當局來說,共產主義意識形態依然是其合法性必不可少的外殼,所以它不便公開贊同這一報告坦率的說法。儘管這一報告從未得到官方的正式認可,但90年代中共當局的政治實踐卻在很多方面借鑑了這一綱領。該文件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判斷中共當局這一意識形態孤兒的行為舉止的珍貴鑰匙。正是從那個階段開始,人們目擊了馬列主義話語被悄悄地一點點地抹去,同時還看到了政府如何鼓勵傳統和儒學的回歸。例如,黃帝陵祭祀儀式曾經在紅色中國被禁止多年,中共當局長期視其為“封建活動”,然而90年代初官方卻批准恢復此活動,1994年清明節,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李瑞環代表當局到陝西參加了黃帝陵祭祀儀式,他向全體華人(包括台灣、香港和海外華人)致詞,要求“在共同祖先面前找到共同的語言,達到最廣泛的團結,從而振奮民族精神,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1994年10月初,北京還舉辦了盛況空前的紀念孔子誕辰2545周年國際研討會,邀請了來自30多個國家的專家學者和顯要人物(如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在開幕式上,國務院副總理李嵐清回顧了孔子和儒學如何成功地推動美德和教育的提高,認為孔子和儒學對於當今的教育仍然十分重要。中國的經濟改革就是這樣與代表着中華民族優越性[5]的儒學結合在一起了。 中國的民眾儘管不再相信共產主義意識形態,卻對官方提倡的民族主義給予了積極的回應,並從這裡看到了一個新的自由空間。懷舊的古代出版物開始流行,對傳統文化的研究重新浮出水面。一些知識分子則與時俱進地提出了“21世紀將是中國的世紀”的說法[6]。對當局來說,過分依賴於復甦傳統文化會凸現出官方意識形態的困窘,反而讓人們聯想到共產黨的根基已經風雨飄搖,所以,調動民眾的反美情緒就成為必須。 三、當代中國的民族主義為何以反美為主訴? 80年代是中國和西方的“蜜月期”。拜冷戰之賜,那時中國成了東西方兩大陣營之間的地緣三角中的重要一極。冷戰結束後,中國和西方共同的敵人蘇聯灰飛煙滅了,中共發現西方成了一個強悍的對手。但是,在中共(政府和臣服於其宣傳的民眾)眼裡,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是一個可以用利益加以分化的陣營。作為中國天才軍事家孫子的信奉者,北京政府將美國與歐洲國家區別開來,指斥美國是中國發展的主要障礙,以便達到孤立美國的目的。於是,國際關係方面的現實需要又與“文革”期間提出的反對帝國主義霸權的意識形態教條結合起來了。 從1993年要求“亞洲式”人權的《曼谷宣言》,到中國加入“關貿總協定”的談判陷入僵局,以及1993年9月北京申辦2000年奧運會失利,中國政府不失時機地將這些事件轉化為對己有利的宣傳,譴責西方國家在人權方面干涉中國內政,將中國在“入關”和“申奧”等國際談判中的失敗歸咎於美國。 台海問題則始終是中國當局鼓動反美情緒的閥門。台灣這個當年被國民黨占據的小島與共產中國隔海對峙了半個世紀。在這半個世紀中,中國大陸的宣傳教育一直把兩岸統一稱為最重要的政治任務之一。台灣的經濟繁榮和政治民主化逐漸擴大了兩岸經濟與政治上的差距,中共看到了台灣獨立的危險,開始頻繁向國際社會施加壓力,以孤立這個“反叛之島”。美國軍事力量的存在及其在維持兩岸關係現狀方面所扮演的角色被官方媒體大肆渲染。官方的反美宣傳操縱了多數民眾對台海問題的認知。1994到1995年間,在中國大陸有過兩次以青年為訪談對象的民意調查,其結果顯示,被調查者認為美國是對中國最不友好的國家,也是中國青年最不喜歡的國家。[7] 1996年,《中國可以說不》一書的出版將反台反美的宣傳推向了高峰。該書的作者是幾位年青學人,他們號召反對美國霸權。有消息稱,該書一共賣了80萬冊。[8] 此書顯示了中國的民族主義具有肥沃土壤,其民粹仇外的意氣之辭,流露出在官方媒體煽動下的反美復仇情緒。雖然政府並未就此書表態,但是官方媒體對此書的報導說明它得到了官方的認可。該書商業上的成功使其他掛着這個着名的“不”字的書籍相繼出版:《中國還是能說不》、《中國應該說不》、《中國為什麼說不》[9]…… 除了這類書之外,還有一些書也被媒體熱炒,尤其是《妖魔化中國的背後》(李希光、劉康,1996年12月)、《中國有多壞?》(李希光,1999年)和《全球化陰影下的中國之路》(房寧、王小東、宋強,1999年11月)。《妖魔化中國的背後》可以說是從整體上否認美國媒體的宣言書;《中國有多壞?》圍繞同一主題,是李希光在中美關係好轉後對第一本書的部分修正。有兩個理由使得房寧、王小東、宋強的《全球化陰影下的中國之路》值得一提。首先,該書被看作是《中國可以說不》的延續;其次,房寧、王小東是上述兩次以中國青年為對象的針對美國的民意調查的主要組織者,這兩次調查以驚人的方式揭示了中國年輕人的反美情緒。宋強和喬邊(該書編輯)是《中國可以說不》的作者,據喬邊稱,《中國可以說不》的靈感同樣直接來自這兩次調查[10]。實際上,“說不俱樂部”這個小圈子不到10人。《中國可以說不》可能不過是件機會主義者的產品。着名政治小說《黃禍》的作者王力雄認為,《中國可以說不》裡的民族主義只是一場商業玩弄政治的成功的遊戲。[11] 考慮到“說不俱樂部”的有限代表性以及中國對西方資本和技術的依賴性,反美情緒只能是某種政治性的虛張聲勢,而不會對中美雙邊關係產生真正影響。但值得注意的是,台灣問題依然是中國人反美情緒的主要源頭。對於共產中國來說,台灣問題有着重要的戰略意義;利用這個槓桿,北京政府可以輕鬆地動員民眾,以實現彷佛命中注定的中國“統一”的使命。在這一歷史神話中,台灣政府被描繪成民族的“叛徒”,美國則是中華民族的“敵人”。事實上,被國際社會承認的民主的台灣,以及經濟上獲得無可否認的成就的台灣,對於共產政權來說是一個雙重威脅。自東歐共產制度垮台以來,中國政府只能將中國無法實行西方式民主的原因歸咎於中國的傳統文化;然而,同屬於中華文明的台灣在政治經濟上的成功,使得共產黨的官方說教失去了支撐點。台灣對於中國大陸的真正的危險,不在於共產政權所宣稱的“分裂民族”,而是因為台灣的成就在政治上顛復了共產主義政權存在的根基。從這一角度看,兩岸發生戰爭的危險是存在的;當共產政權命懸一線時,它就有可能發動一場“統一祖國”的戰爭以求自保。 四、“戰略型民族主義” 在90年代,中國民族主義者的誘惑並不限於官方為擴大自身政治合法性的政策層面,也不限於大眾的情緒化反應層面,民族主義在知識分子中同樣攻城掠地。在3家主要的非官方的知識分子雜誌中,《戰略與管理》宣稱要重建明末的實學傳統,《東方》和《讀書》同樣積極推進民族主義的回歸。[12] 或許我們可以將知識分子主張的民族主義分為兩類:出於備用戰略的意識形態型民族主義和反西方文化帝國主義的懷舊的道德民族主義。 一些學者敏銳地覺察到當局需要意識形態的替代品。在1989年6月“天安門屠殺”之後不久,有人就急於為政府出謀獻策。例如,文學批評家何新曾建議政府將異議人士流放到國外,通過科研津貼和在非政治領域的專業化讓知識分子消聲,從而有步驟地消除80年代“新啟蒙運動”的影響。何新為此從當局那裡得到了回報,包括在《人民日報》頭版發表偽造的與日本學者矢吹晉的對話以及從中國社科院分得一套四居室住房。[13] 何新建議,在不觸及官方意識形態的前提下,以民族主義來強化現有意識形態。沿着民族主義的套路,何新開出的“處方”仍然是那幾味“藥”:反美和對傳統文化資源的利用。1990年底何新寫道:“美國對華戰略的真正目的,是誘導中國通過走資本主義發展道路的方式,分裂解體。最終以垂直依附性關係,納入從屬於美國全球利益的資本主義經濟政治體系。[14]”1992年,何新在給鄧小平的一份題為“意識形態問題的思考”的上書中,鼓吹“特別應當把弘揚中華民族精神和文化傳統的愛國主義、民族主義,作為現代政治意識形態的核心內容。應當着重向全民特別是知識分子和國家公務人員灌輸以國家民族利益作為崇高精神本體的愛國主義政治意識形態。[15]”何新還建議:“我國應開動宣傳機器在中國人民中揭露美國志在滅亡中國的意圖,培養全國人民的敵愾心理,形成有凝聚力的民族精神。[16]” 在北京的智囊中,何新表現出一種超乎尋常的無恥心態。他自己將自己定位於“六四”後的黨的意識形態專家,為政府鎮壓的必要性辯護。在80年代的“文化熱”當中,何新是個反傳統的積極分子;“六四”後卻搖身一變成了黨國的謀臣,公開贊成黨的領導層果斷鎮壓學生“動亂”的決定。由於受到黨內強硬派的賞識與保護,何新成功地獲得了幾個官方頭銜:國務院國家戰略研究中心副主任、政協委員(1991年後)。“六四”之後,中國曾經出現過短暫的一段以親近政府為恥的時期,何新恰恰在這一時期打破了當時大多數知識分子的沉默抵制狀態,公開站出來支持實行“六四”鎮壓的政權,他的言行引起了西方媒體的注意。他一會兒表現為堅定的共產主義者,一會兒又象是精明的民族主義者;一會兒信奉改革,一會兒顯得象個頑固的保守派。何新完全不掩飾自己的功利目的,其身段的種種變幻都是從個人利益出發,毫無羞恥之心。這種明目張胆的機會主義行為當時被知識分子群體所唾棄,並最終導致他在民間公共空間中出局。一旦當局認定不再需要他時,官方媒體也很快將其拋棄。可以說,“天安門事件”後,何新只是一個曾經被當局用來應付一時之需的策士,並未如他所願成為“官方意識形態專家”。 蕭功秦的民族主義較何新無疑多些誠意,蕭在對待政權的態度上較為謹慎,對官方意識形態也相對比較曖昧。蕭功秦是上海師範大學歷史系教授,他積極參與了1988年關於新權威主義的爭論並堅定地支持新權威主義。1994年4月,在《戰略與管理》雜誌組織的一次研討會上,蕭功秦就“變化中的國際環境與民族主義”這個主題作了一篇引人注目的報告──“民族主義與中國轉型期的意識形態”。他不象大多數與會者那樣停留在對民族主義概念的探討上,而是明確提出了民族主義作為今日中國意識形態之必要性。蕭功秦以他的歷史專業的訓練和雄辯的文才,發展了“蘇聯巨變之後中國的現實應對與戰略選擇”一文的觀點。蕭提出,90年代的新形勢需要在意識形態方面加強黨的合法性,而這種強化只能來自民族主義。他力主採用民族主義作為意識形態補充,並以恢復儒學為核心。蕭功秦認為,將民族主義整合進官方意識形態,在一定程度上說,這不是建議而是現實。蕭功秦列舉了鄧小平的話“我是人民的兒子”、台灣問題的重要性、國家領導人參加漢民族神話遠古祖先的祭祀、在學校加強愛國主義教育等,以此論證民族主義在官方意識形態中的回潮。其實,“天安門事件”之後早就有人(如黨內高層第二代、何新等)提出過類似主張。不久後香港和西方媒體開始大談中國民族主義的回歸。可以說,蕭功秦是第一個試圖把“天安門事件”之後民族主義進入共產黨政治的現實加以概括的學者。從思想層面來說,該文[17]也是第一次將作為意識形態的民族主義理論化的嘗試。 當蕭功秦從內政出發強調加強國家凝聚力的必要性、為民族主義辯護時,另一些學者則試圖建立適用於新的國家與國際秩序的地緣政治戰略。他們儘量避免觸及中國內部的尖銳問題,故意忽略意識形態與政治的敏感問題,將40年來共產統治所產生的所有問題都簡化到地緣政治的單一維度,或歸咎於改革開放的負面影響。他們就此試圖建構一種民族主義意識形態,強調集體的重要性,鼓吹加強國家的角色。 比較有意思的是一些在國外、尤其是在美國的華裔知識分子,儘管他們並沒有必要非得奉承中國政府,很多人卻積極參與了這個新的民族主義意識形態的建設。這些知識分子認為,無論是“圍堵”、“捲入”或是兩手並用,都是美國企圖限制中國的發展,並將中國擴張過程中對美國可能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的戰略手法;中國應該不惜一切代價加強自己,同時向全世界顯示中國文化的優越性。這體現了一些華裔知識分子試圖構建的反對美國霸權的戰略性民族主義觀點。 事實上,民族主義只是一個解決短期問題的方法,它無法有效地代替價值體系的社會政治功能,一個現代民族國家的生存發展不能建立在簡單的利益算計之上。 五、道德民族主義 在文化領域,中國知識分子主張的民族主義通常有兩種形式:一是懷念中華偉大文化的民族主義,二是批評西方國家對第三世界國家實行文化統治的“反西方主義”;前者基於理想化的華夏中心主義概念,後者則藉助反西方的西方後現代理論。 從1992年開始,隨着鄧小平南巡後出現的經濟活躍和亞洲四小龍的經濟增長,關於中國文化優越性的說法就越來越多了。中國着名學者季羨林曾經預言“至二十一世紀,西方文化將讓位於東方文化,人類文化發展將進入一個新時期”。[18]香港和台灣也有學者談論“大中華經濟圈”。[19]北京大學哲學教授陳來則在1994年將儒家文化稱為“更新世界社會的潛在資源”;他宣稱,儒家文化在20世紀受到嚴厲批判之後將在灰燼中再生[20]。一位研究儒學的學者蔣慶發表了一系列文章,建議根據公羊學(《呂氏春秋》)重建中國的政治文化;他還宣稱,中國式的市民社會就是儒家式的市民社會[21]。與這場“傳統文化熱”相呼應的是,一些人開始重新審視80年代文化討論的參與者,例如,王小東以“石中”這一筆名撰文,使用“逆向種族主義”這個新詞指責那些批評中國傳統文化的知識分子[22]。 對偉大的中華文化的懷舊話語與關於“亞洲價值觀”的討論之間存在着某種意識形態上的共鳴。那場攪動了東亞並在西方引起強烈興趣的“亞洲價值觀”的辯論始於90年代初,發起人是新加坡的李光耀和馬來西亞的馬哈蒂爾。他們試圖用“亞洲價值觀”,即所謂的家庭觀念、團隊意識、尊重權威等,來解釋“四小龍”經濟上成功的獨特性。該說法被西方稱作“亞洲主義”:“所謂‘亞洲主義’,是指建立一種新形式的意識形態理論的嘗試,這一意識形態不以人的理念、更不以世界為指向,而是以一種亞洲社會的歷史和命運的共同觀念作為基準。該理論旨在凸現出一種‘亞洲性’,也就是說,一種存在亞洲社會中與西方對立的共同的身份認同。[23]” 1993年3月的“曼谷宣言”宣稱存在“亞洲式人權”,這種說法可被視為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具威權性質的政府的共同策略。中國政府也與新、馬政府合作,以此回應西方在人權方面對中國提出的批評。 其實,中國的學者們對“亞洲價值觀”的討論並沒有多少熱情,因為中國的民族主義者並不認同來自漢文化世界周邊的意識形態,而自由派知識分子則對東亞的獨裁或威權政體從無好感。在中國的民族主義者那裡,中國的價值資源只存在於中國的傳統之中。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的盛洪試圖就此提出一套全面的觀點,從1995年底開始,他聲稱自己的研究有大發現。盛洪指出,中西貿易關係上自1840年鴉片戰爭以來一直存在着極大的不公平,雙方的貿易並非以平等為基準,他認為中國文明在與西方交流中顯示出的弱勢源於他所說的“天下主義”道德秩序觀,而西方人奉行的民族主義卻是一種社會達爾文主義。盛洪認為,在中國人的天下秩序中,不存在種族或民族的區別,也沒有社會或政治的不平等,基於和平與自由的原則,就不存在國家和貿易上的衝突;然而,在中國文明衰退期間,中國的“天下主義”讓位於民族主義了。在盛洪看來,中國的“天下主義” 道德秩序觀是拯救服膺於叢林法則的今日世界的惟一道路,全人類將受益於中國“天下主義”的回歸。盛洪認為,現代中國的民族主義仍然保有其道德天下主義的記憶,在相當多的中國知識分子眼裡,中國近代採納了民族主義實乃是中國文化在道德上作出的讓步,而其最高理想仍是天下主義觀念[24]。應該指出的是,盛洪的觀點之邏輯結構並不嚴密,從他1995年10月開始發表於《戰略與管理》上的第一篇和其後數篇文章──尤其是《戰略與管理》1996年1月號以及1997年4月發表於《北京青年報》上的文章──來看,他實際上是在道德教化的“華夏中心主義”和面對其他文明時的一種相對開放的普世主義之間徘徊。 盛洪的觀點在知識界曾引起很大關注。《戰略與管理》及《東方》這兩份知識分子雜誌1996年1月30日就該主題舉辦了研討會,除了石中[25]外,大部分與會者對盛洪的觀點持否定態度。多數與會者指出,所謂的“中國古代文明中的道德秩序”這個概念,不僅沒有歷史根據,而且是烏托邦式的。社會學家孫立平認為,盛洪論點的主要問題不在於對過去的理想化,而在於他對其討論的中華文明的制度缺乏了解;一種文明的優越性不僅在於其道德上的美好意願,還在於它通過政治和社會的制度建設彌補缺陷的能力,即使我們承認中華文明傳統中包含有高尚與和平的成份,但中華文明卻沒有找到實現高尚與和平的手段;說白了,就是中國沒有發明民主。[26] 從總體上看,道德主義者對舊秩序的懷舊似乎具有某種以道德之名填塞當代民族主義價值空白之功能,他們試圖為民族主義提供道德基礎,在政治民族主義與文化保守主義之間搭建橋梁。 六、反西方主義者對權力的獻媚 文化民族主義的第二種形式──反西方主義──的代表人物主要是在西方受過訓練的年輕文學批評家和社會學家。他們運用西方最新的、常常是激進的理論,同時揚長避短,迴避自己在國學上的弱點。因此,他們往往引述福柯、利奧塔爾、德里達、賽義德等西方思想家的理論,用後現代、後文化主義或後殖民主義等理論作為自己的學術包裝。這類人士的思想方式相近,其共同特點是強調中國特性、拒絕源於西方的現代性的普世性。 後殖民主義理論的中國信徒以本國受壓迫文化的理性守衛者和權威解釋者自居。他們將賽義德的理論當作武器反對現代主義思潮,痛斥所有試圖從國外引進新知的人,並將之稱為有意識或無意識的西方文化帝國主義的買辦。持此觀點的知識分子顯然從學術角度為當局提供了意識形態支持。賽義德理論的一位詮釋者張寬曾在《了望》雜誌上撰文指出:“相當一段時間以來,我們已經喪失了從根本上去挑戰和拒絕西方權勢話語、殖民話語的勇氣。比如關於人權問題、市場經濟問題、知識產權問題,我們與西方國家進行具體的談判時顯得那樣被動,原因之一是我們還拿不出一套完全擺脫了西方權勢話語的論述方式。[27]”這類說法自然是投當局之所好。很快,中共黨內保守派理論雜誌、被人稱為“極端保守主義的堡壘”的《中流》月刊於1996年1月登載了“是否應該警惕和抵抗文化殖民主義”一文。該文宣稱,抵制西方文化要“明確、有意、堅決”。 在同齡人中小有名氣的後現代理論代表人物是北京的兩位文藝批評家:北大教授張頤武和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陳曉明。曾經在80年代的文化討論中十分活躍的許紀霖注意到,“1994年上半年,當你翻開每一本稍有影響的文化思想性雜誌的目錄,都能發現有陳曉明和張頤武兩位鼓盪‘後現代’、‘後殖民’及‘後新時期’……的大作。[28]”在“後東方視點”[29]一文中,陳曉明批評說,當代中國的文學、藝術乃至學術已經形成這樣的不成文的絕對標準,那就是得到西方權威的認可才算是(當然也就無可爭議是)獲得成功。在他看來,在西方獲獎的電影,如張藝謀的《紅高粱》,是個經典的例子;這些電影都是為了取悅西方觀眾而拍,這已足以證明中國文化已經是帝國主義西方的附庸文化。 如果說陳曉明致力於“穿越後殖民的歷史表象”,看到了“中國文化已墮落為西方附庸”,那麼張頤武則看到了走出附庸地位的“出路”。張頤武宣稱,“今天大陸的知識分子從後殖民和第三世界的觀點出發的理論研究,完全改變了八十年代知識分子無條件臣服啟蒙學說的附庸地位[30]”。象張寬一樣,張頤武也將批判深入到價值領域。他指出,“從西方政府的‘人權’話語直到張藝謀、陳凱歌電影中對中國政府的刻意調用,都已將中國政治化為了一種可資利用的文化再生產的商品。‘人權’早已變作了對中國市場進行調控即對貿易進行控制的籌碼,變成了對‘中國’的他性定位的最後幻影。”在張頤武的筆下,人權不過是西方世界為了控制中國市場和商業的一種交換手段,一種將中國定義為他者的幻想。這真是悖論之悖論。這些主張後殖民批判主義的人忘了,他們頂禮膜拜的理論不也是西方的產品嗎?他們看到了官方意識形態的虛空和官方理論的不嚴密,於是等不及政府的召喚,就自告奮勇地出來解政府理論之困境,企圖為這個合法性不足的政權補台。 無疑,這個所謂的“三後”(後殖民、後現代、後文化)思潮是90年代中國思想禁錮中最引人注目的現象之一,但許多知識分子並不認同這些理論。1995年2月,在西方執教的趙毅衡和徐賁在《二十一世紀》雜誌上撰文,批評潮流洶湧的新保守主義,引起了強烈反響。[31] 《近代史研究》雜誌副主編雷頤批評新保守主義者拋棄了後現代和後殖民主義的真精神,沒有去解構中共政府的意識形態,卻盡力衝擊、吞噬、擠壓那些支流、邊緣和弱勢。[32] 法國學者施維葉(Y. Chevrier)談到亞洲儒學的更新時指出:“弱者對強者的回應變成了對某種力量和中心性的肯定:這即是後西方性。造成這種新情況的一個主要原因不僅不在於儒學,也不歸因於亞洲。來源於後現代的對現代性的重新質疑一方面源於西方社會本身的演進,一方面也由於前邊緣地區國家的抵制和興起。[33]”這個評價同樣很好地解釋了中國“後現代”的民族批判主義。 七、政治認同與文化認同的出路何在? 上述思潮並非單純地源於對政府諂媚的動機,它還反映了中國在追求現代國家認同的漫漫長路上的一種精神迷失。 中華認同建立在肯定中華文明優越性的基礎之上。隨着清軍在西方國家的“堅船利炮”前之慘敗,中國士大夫們的文化天下主義的深層自信從此灰飛煙滅,並因此引發了認同危機。這一危機以極其痛苦的方式為那個時代的知識分子所領略,且一直持續至今。從19世紀中葉到1949年人民共和國成立,關於這種認同危機的爭論從未停止。現實中尋找民族認同由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組成:一方面,通過再造傳統,重新定義文化認同;另一方面,訴諸從改革到革命等各種手段,建立民族國家。共產政權的建立一度凝聚了民族對國家認同的追求,民族主義在毛澤東建立的社會主義國家那裡找到了一個安身立命的避難所。從此,中國除了共產主義意識形態之外,其他任何思潮都被趕盡殺絕。中國文化的優越性被共產主義優越性所取代,傳統的天下主義改頭換面為共產主義。 鄧小平的開放政策打開了這個封閉的世界。文化認同危機通過文化的自我肯定和重新檢視中西關係兩種追索形式再次表現出來。當年,西方社會在工業革命到來時通過打破沉重的宗教枷鎖為世界祛魅。而今日的中國卻面臨着雙重祛魅。第一重祛魅是去除共產主義之魅。共產主義在中國成功的深層原因是幾千年來中國農民對平等的夢想;然而,30年的封閉終於激起了追求自由和開放的欲望,共產主義優越的信念冰消雪散,烏托邦之夢從此破滅,民族主義的歸屬避難所也化為烏有。第二重祛魅是“理想西方”神話的坍塌。從1979年到1989年,“理想化的西方”儼然如同否定中國無產階級專政現實的鏡子的另一面。可是隨着開放和距離的拉近,西方國家的政治現實主義與維護人權話語之間的矛盾,以及意識形態意義上的民主原則與西方社會複雜現實之間的反差摧毀了西方榜樣的形象。如果說對共產主義的祛魅引起了民族精神的復興(例如,儒學的回潮以及對過去的熱衷),那麼,“理想西方”的幻滅則在中國引發了與一個平庸的西方世界競爭的願望。 雙重祛魅引入了對自身與他者的懷疑,導致了雙重認同危機──政治與文化認同危機。此雙重危機不僅深重,而且二者之間還存在着一種內部張力。共產主義的幻滅導致了平等、公正等價值認同的消失;政權對傳統價值力量的訴求又使人們重新感到了精神象徵的缺失。近代中國對儒學價值的指責是因為這一價值系統無力保衛中華文化,也無法為文化中國提供歸屬指引。而當前向傳統的回歸無疑凸顯了政治的無能,因而更加強化了民族對政治認同的需要。隨着極權主義意識形態的淡出,人們重新發現長期以來以為已經被共產主義超越的西方帶着其文化差異、經濟強權、戰略傲慢和政治體系再次捲土重來。 在正常情況下,否定共產主義意識形態應該伴隨着價值系統的更新;然而,中國思想界解構意識形態的正面效應一方面為“理想西方”的幻滅而抵消,另一方面也被全能國家的暴力所屏蔽。從這一角度看,今日中國的認同問題和近代以來的認同危機一樣,政治認同不足大於文化認同不足。無論是近代還是今天,只要中國文化還無法支撐起一個能夠以共同的價值認同凝聚國人的政治實體,中華民族的認同危機就會周期性發作並引發政治危機。從本質上看,現代中國的民族認同是“我應該是誰”的一種開放並指向將來的認同追尋,而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我是誰”的身份危機。 八、拒絕民族主義 1995年,在政府的鼓勵和民粹主義情緒的推動下,中國關於民族主義的討論引起了全世界的注意。“中華文明復興(revanche)”引起了普遍的不安,也為開始在西方廣泛流行的“中國威脅論”[34]提供了佐證。但是,在中國的思想界,民族主義者並未占上風。 在90年代裡,中國知識分子的大多數都謹慎地對民族主義話語保持距離,並且明確地拒絕仇外的民族主義,所以民族主義者在思想界並沒有多少支持者。2000年在中國出版了一本文集,收集了44篇討論民族主義的文章,其中只有5、6篇明確支持民族主義;除了王小東之外,其他作者都不願意表達出《中國可以說不》那樣的具有仇外傾向的民族主義情緒。[35] 毫無疑問,由於涉及民族主義的討論關繫到政治和意識形態,因此對發言者來說到處是“雷區”,中國國內雖然發表了不少關於這個論題的文章,但作者們行文審慎,讀者經常需要透過字裡行間領會其意。但一些港台雜誌及流亡異議人士的文化圈子為中國境外和境內的知識分子提供了重要的窗口,也讓研究中國的學者藉此了解發言者的真正觀點。 從90年代中期開始,一些學者就這一主題在境外發表較為大膽的文章,只要不指名道姓地直接批評中共領導人,即使是一些不完全屬於學術的現實熱點問題,國內學者也可以加入討論。從此中國思想界關於民族主義、新保守主義以及自由主義的爭論開始國際化。這一現象又因為互聯網的勃興得到了加強。 1996年,筆者在“警惕民族主義成為主導意識形態”一文中提到,要注意意識形態民族主義的危險;同時還指出,應該區分近代中國的民族主義和當今的民族主義,前者反對西方列強對中國的殖民侵略,後者則是反對以美國為代表的現有國際秩序。筆者強調,一個奠基於物質利益的功利性的民族主義是十分危險的。民族主義有兩個基本的內在邏輯:“一是從本民族利益出發,以最大限度地實現本民族利益作為其宗旨,並以此為準則來處理和其他民族的關係。各個民族均可以設定自身的民族利益目標,但問題是怎樣保證一個民族的目標不會侵犯另一個民族的利益?民族主義不僅不能解決民族與民族之間、國與國之間可能出現的摩擦和衝突,而且還會為一個民族宰割、統治另一個民族提供合法根據,從而是民族關係處於對立、衝突之中,這是一種對抗和戰爭的邏輯。”“民族主義的第二個邏輯是集體主義的邏輯。民族利益至上,集體壓倒個體、以民族的利益要求個體無條件地服從,以集體的名義發出統一的號令,窒息自由多元的聲音。……中國近代化的歷程告訴我們,強調集體、壓抑個人、崇尚單一、排拒多元的民族主義往往是既犧牲了個人自由,又葬送了民族利益。”筆者認為,如果說在共產主義意識形態與民族主義意識形態之間存在着某種轉換捷徑的話,那就是集體主義。[37]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教授余英時指出:大陸和海外中國人的民族主義激情是中共當局有計劃地挑撥起來的;民族主義是共產中國反對人權和民主的武器。[38] 國內的知識分子也在反思民族主義。1998年,何家棟在《戰略與管理》上發表“人權與族權的差異”,為人權主張辯護,反對民族主義。他以共產主義的國際主義精神及其西方來源為掩護,回擊民族主義者無視共產主義的現實,同時指責他們忘記了“文革”的災難性後果。何家棟認為,自由主義和民族主義的區別是前者認為人是國家的基礎,而民族主義者認為人應該臣服於國家。他指出,忽略人權問題和誇大族權問題是民族主義最致命的錯誤。[39] 凌志軍和馬立誠在《呼喊──當今中國的五種聲音》一書中分析了民族主義可能造成的3個災難性後果:民族主義的飈升會干擾甚至打碎國家現代化與開放政策;民族主義有助於強化中國少數民族的分離主義勢力;中國民族主義的興起會刺激其他國家的民族主義起來反對中國。在談到最後這一點時,兩位作者回顧了印度的核試驗計劃和印度政府首腦指責中國為“北方威脅”等情形,以及中國政府、地緣政治學家和官方媒體如何譴責印度的民族主義。他們從政治影響的角度提出對民族主義的警告,既是針對民族主義者的,也是針對北京政權的。 九、民族主義:北京政權難以把握的雙刃劍 事實上,中國政府與民族主義者表面上的默契並不能轉換成利益共同體的關係。對於北京政權來說,民族主義是把雙刃劍;若採取極端民族主義的政策,就如同在鋼絲上行走,難以逃脫玩火自焚的下場。 民族主義者慫恿政府徹底放棄共產主義意識形態,其實並不符合當局的意願。當前,共產主義意識形態雖然已經褪盡烏托邦色彩,但仍然是北京政權的合法性基礎以及實行鎮壓時的有力武器。在可預見的將來,包括面對民族主義時,保衛官方意識形態這層護身鎧甲對於現政權仍然是至關重要的。然而,當民族主義主張通過訴諸儒學來建立其文化認同基礎時,實際上就暗示着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的崩潰及其對民眾動員能力的衰竭。中共創立之初以馬克思主義為意識形態指導,同時高舉打倒“孔家店”的大旗,但共產黨執政50年後儒學卻重新出現於官方話語中,這意味着一次激烈的轉向和對“中國革命之父”孫中山當年改造傳統的革命路線的背叛。 慫恿民眾的仇外情緒使當局面臨另一種危險:它會斷送20多年來的開放政策。極端的對抗性的民族主義政治將目標指向美國,還可能令當局引火燒身。中國近代所蒙受的羞辱與中國落後於西方有關,但也同樣與滿清政府的無能和抗拒變革有關;換言之,中國的民族主義既可能是針對西方的要求雪恥的民族主義,也會是對當局同樣嚴苛的民族主義。從這一角度來看,除非當局能夠成功地建立一個政治上的現代國家,否則中國民族主義的興起就可能違反當局的意願而把矛頭指向這種民族主義思潮的慫恿者和操縱者。一些學者所鼓吹的以反對外部力量為戰略的民族主義也同樣可能產生瞄準中國當局的效果。中國的現政權是既得利益集團,其首要目標是保住權力,它利用民族主義無非是為了這一目的。所以,只要民族主義情緒的蔓延構成對政府的壓力,當局就會毫不猶豫地打擊壓制。 事實上,當局真正想要推廣的並不是民族主義,而是所謂的“愛國主義”,正如張見微指出的,“中國共產黨目前所實行的愛國主義,實際上是愛政府主義[40]”。根據這種“愛國主義”的邏輯,愛政府就要求愛其所做的一切,無論政府所做的是對還是錯。這一傳統的愛國主義的邏輯實際上是一種偽裝了的專制主義。 十、中國的民族主義是真威脅還是紙老虎? 共產主義的南斯拉夫轉向大塞爾維亞種族民族主義的事實表明,共產主義的專制政權轉變為民族主義的專制政權的可能性是存在的。那麼,中國會不會從共產極權轉向法西斯民族主義呢?無論如何,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有些知識分子並不掩飾他們的擔心。旅居美國的程默於1999年呼籲警惕中國民族主義向法西斯主義轉型。他認為,對法輪功的鎮壓、中國駐南使館被北約轟炸後引起的暴力示威、大中國理論以及《超限戰》的出版等,都是令人不安的跡象。[41] 香港評論家、主攻德國文化的陳雲對中國的某種納粹傾向表達了同樣的擔心。他認為,中國正處於“國家社會主義”的初期。[42] 1996年余英時亦指出,中國當局利用民族主義加強政治控制力,可能把中國帶向德式“國家社會主義”的道路上去。{43] 顯然,這些擔心並非空穴來風,尤其是當人們看到那些關於國家安全的軍國主義觀點出台的時候。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是北京國際關係學院教授張文木。受科索沃戰爭的啟發,張文木從1999年3月開始發表了一系列文章,建議建立“中國國家安全戰略”。他認為,目前的形勢對中國的和平主義者來說是一個難關,中國不得不面臨抉擇,要麼打破美帝國主義的封鎖,通過軍事力量捍衛毛澤東、鄧小平留下來的政治遺產和經濟發展,要麼在沒有現代化軍事保護的情況下亡命於因經濟挫折引發的混亂。在他看來,中國的市場經濟轉型是否成功取決於一支強大的海軍所帶來的對外部市場的控制。[44] 張文木所主張的實際上是企圖通過軍事手段使中國變成一個世界強國的“國家安全哲學”,在至今為止所有的民族主義的表達中可以算是最系統與最精緻的,他的表述有一種驚人的直率。這一安全理論顯示了一個曾經遭受侵略的落後大國的報復之心與圖強渴望。它的出現表明,鼓吹法西斯主義的仇外幽靈在中國是可能籠絡人心的。 法西斯主義的鬼魂需要附在有形的肌體上才能作祟,否則就只不過是一隻紙老虎。那麼,在何種族群、文化或歷史的基礎上,一種作為情緒或理論的中國民族主義能夠變成主流意識形態並且掌控國家力量呢?要回答這一問題並不容易。90年代中國的各種關於民族主義的表述之共性是功利主義,這表明,在文化和意識形態意義上,當今中國的民族主義是虛幻的、沒有基礎的。以下分析或許可以讓我們保持一種謹慎的樂觀。 首先,從歷史角度來比較,中國目前的國際國內環境根本不同於納粹德國,也不同於30年代的日本。德國納粹和日本法西斯產生於議會民主的背景下,這兩種極端民族主義都得益於面對民主的無力甚或民主的失敗時所產生的一種政治浪漫主義的反應;換言之,當權威發生危機時,在民族主義者眼裡,民主不足以使國家強大。當極權主義政府誕生之際,這樣的政權需要極端民族主義充當其意識形態工具。而中國的情形完全不同。共產政權的建立可以看作是1911年共和革命失敗後政治權威長期缺位所導致的結果。從權威缺位到極權主義,中國似乎完成了一個循環。上世紀70年代末開始的改革,可視為中國歷史進程的另一個新起點,其目的不是為了追求國家權威,而是為了擺脫權威的膨脹。到現在為止,中國所面臨的問題仍然是國家機器剝奪或壓制民眾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而不是國家機器的權威需要進一步加強。即便當局想要強化其專政機器的權威,也無需借重民族主義話語,官方意識形態本來就是現成的工具。可以說,在內政方面,中國的極端民族主義要想成為一種具主導地位的意識形態,幾乎沒有什麼機會。而在國際關係方面,近年來中國的民族主義回潮並非起因於帝國主義新一輪的侵略,也不是西方為了阻止中國發展而採取的戰略性孤立政策;相反,開放的中國與西方國家之間的經濟合作以及相互依賴越來越深。無論是對現政權(為了獲得政治合法性)還是對民族(為了國家利益)來說,開放都是必由之路。與此同時,改革開放以來的經濟增長、對西方市場有利可圖的依賴、亞洲漢文化圈及海外華人所取得的驚人成就等等,最可能激發的應該是一種一爭高下的情感,而不是中國人的排外反應。希望通過煽動排外主義來贏得追隨者的極端民族主義在今天日漸開放的中國社會裡或許可以維持其聲音,卻未必能獲得多數人的支持。 其次,從文化角度看,中國與日本、德國的族群相對單一不同,從遠古開始漢民族就與其他民族混居,具普世主義傾向的華夏中心主義傳統從不主張種族或族群的民族主義。今日中國多民族的現實甚至使具有種族特徵的民族主義話語表述都成為不可能。毛澤東時代中國對西方的封閉是以國際共產主義的優越性的名義發起的,鄧小平時代的開放政策則奠基於有利於現代化的信念,這些長期性政策與民族主義理念都沒有什麼關係。進一步來看,整個中國近代史都雄辯地證明,中國人圖強的渴望壓倒了對文化獨特性的維護,民族主義知識分子有識之士中少有人主張閉關鎖國。今天,中國人顯然更希望重新回到世界文明的中心而不是偏安於國際社會的邊緣。從這一角度觀察,中國的民族主義如果意圖植根於中華文明的特殊性之上,是難以從中國文化傳統中獲得政治合法性的。 最後,在意識形態層面,當下的中國正在告別共產主義,在拒絕全能主義意識形態的同時,對其他主義的灌輸也充滿反感。共產主義那樣超強的意識形態業已坍塌,今日初現的民族主義就能在共產主義的廢墟上成功地建立自己的意識形態權威?王力雄談到《中國可以說不》時寫道:“在如此一片精神廢墟上,怎麼可能再祭起什麼‘主義’的大旗──不管那大旗是共產主義、自由主義、還是民族主義。主義是一種信仰。民族主義被稱為當今世界的‘第四宗教’,原因就在這裡。真正的民族主義者是肯去充當‘血肉長城’或‘肉體炸彈’的。而當今中國人的心裡已不存在任何神聖,什麼都不信,除了功利得失,沒有其他是非原則,整個國民精神趨向痞子化。[45]”這個評價是嚴厲的,但它需要一些補充說明。如果說民族主義不能在共產主義遺留下來的精神廢墟上建立權威的話,自由主義與中國之緣還沒有完結。事實上,90年代的中國不僅留下了集體主義失敗的深深烙印,而且還伴隨着個人主義的上升,這兩種相輔相成的現象顯然不利於民族主義的崛起。中國原初的民族主義是一種沒有民族的民族主義,今天,民族主義又失去了信仰。同時,從中華民族的宗教性來說,由於沒有宗教建構,信仰不專,因此也不會形成像伊斯蘭那樣的狂熱的民族主義。 還要指出的是,現代中國的政治民族象徵實際上是缺位的,至少也是不充分的。這個補充論據可用來論證中國民族主義的虛幻性。1989年的“天安門事件”使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分裂。這個斷裂不但至今未被填平,而且正是這一歷史事件將民族與國家分割開來。那時中國政府冒挑戰儒家仁政傳統之大韙,犯下了鎮壓學生運動的致命錯誤,因此,北京政權不但難以成為民族認同的象徵,也不是民族利益的合格代表。從短期來看,這一政權只能遷就西方,而不能按照反西方的民族主義的邏輯行事。在此語境下,真正的地地道道的可能產生影響的民族主義只能是建立於體制之外,甚至與其對抗。這種遠景對於民族主義的演化及其政治操縱者來說都是不樂觀的。 正是由於上述原因,除了少數機會主義者的聲音之外,中國的多數知識分子並未成為民族主義的信徒。面對鎮壓、審查和權力的犬儒化,中國社會出現普遍的價值失落,人們得過且過、冷漠失望。在這種情況下,民族主義思潮產生了一些吸引力,但這種情況與政治高壓下的言論不自由有關,並不能證明民族主義思潮對中國民眾的真正吸引力。在1989年的“天安門事件”之後,民族主義更象是被北京政府送到意識形態舞台上表演獨角戲的戲子。 青島大學物理系教授 一、新中國歷史的初始條件 二、小農的王朝 三、新中國的幹部與群眾 四、新中國的農民與工人 五、群眾運動 六、新中國歷史進程的基本特徵 七、“一黨專政”和“個人獨裁” 八、“引蛇出洞”? 九、“無產階級專政”的下一個目標 編者按:只要研究中國1957年的“反右”歷史,對譚天榮這個名字就不會陌生,因為他是當年北京大學的“第一號”學生“右派”,他與他的那一代同學如林昭等人的命運,已經化為那個時代的一個符號。 這篇文章是作者不間斷地思考了幾十年的一個問題,即1949年建立的“新中國”的社會結構及其深刻矛盾──“共產黨的一黨專政”與“毛澤東的個人獨裁”以及在這種矛盾作用下的社會走向。作者用來剖析歷史的話語源自馬克思主義理論,他對中國共產革命後建立的“新中國”之社會性質、“共產黨的一黨專政”與“毛澤東的個人獨裁”之區別所作的剖析,其深刻性絲毫不比飽學西方理論者遜色。這篇文章的價值就在於此:它表明,多年來許多人未能充分認識“新中國”社會的本質,不是緣於理論的困窘,而是緣於思想的貧乏。 作者與他的“右派”同學無疑都是當時最有才華的青年,但多年殘酷的政治風雨使他們備受摧殘,大多數人都未能從那種煉獄裡生還,而譚天榮頑強的生命力不僅使他能夠扛住所有加於他的苦難,還能持續深入地思考。本刊編輯部刊發此文,既因為文章本身的深刻思考,還緣於這篇歷時38年才完成的文章代表了生活於毛澤東時代下一群特立獨行的思想者經歷了煉獄之痛的思想歷程。 1968年我曾作一次嘗試,根據我所理解的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描述從新中國成立起到那時為止的歷史進程,並把“史無前例”的文化大革命描述為這一進程的必然結果。 對於許多人來說,現在討論涉及毛澤東的歷史問題並不是為了理解,而是為了安慰他們自己的“社會主義良心”。對於這些人,我在這裡對新中國歷史的描述只能激起狂怒。但是,由於這段歷史影響的不僅僅是1949年以後的幾十年,還將影響今後中國的社會發展進程,基於此,超越意識形態限制討論毛澤東身影籠罩下的新中國歷史就成為不可迴避的歷史任務。 一、新中國歷史的初始條件 新中國的歷史是在特定的社會歷史的初始條件下,按照世界歷史的共同規律展開的。為了描述這一段歷史,首先要考察它的初始條件。 新中國成立時的社會歷史狀況有兩個基本特徵: 第一,在多年戰亂(8年抗戰、3年內戰)之後,中國的城市和鄉村都遭到空前洗劫,而中國共產黨卻在戰火中鍛煉了自己,變得極為強大和靈活。新中國成立時,共產黨成了執政黨,有如一盤散沙的民眾和中國共產黨這兩個機體彼此相遇並且在相互作用中迅速確定了自己的位置。自古以來,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矛盾一直在中國占着重要的地位。上述初始條件使得這一矛盾對於新中國更加突出。 第二,正如1949年3月毛澤東在“中共七屆二中全會”上的報告所說,當時中國只有大約10%左右的現代性工業經濟,此外的大約90%左右是分散的個體的農業經濟和手工業經濟,這與古代沒有多大區別。這就是新中國的歷史的初始條件:一些多少現代化了的工業小島散布在仍然停留在古代的個體經濟的汪洋大海之中。 在這樣的歷史條件和經濟基礎上,新中國將走向何方呢? 因為大工廠幾乎都在城市,毛澤東這裡說的現代性的工業經濟可等同於“城市經濟”,而古代的經濟則等同於“鄉村經濟”。如果把當時的鄉村隔離起來,即假定占10%的城市經濟根本不存在,那麼在這個古代的經濟基礎上,將長出一個古代的上層建築;反過來,如果把城市隔離起來,即假定占90%的鄉村經濟不存在,那麼,這些經過民主革命的現代城市,根據當年的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在代表現代性的城市經濟的政黨領導下將會建成一個社會主義的現代社會。當中國社會進一步發展時,停留在古代的鄉村要求建立一個與古代的經濟基礎相適應的古代的上層建築;而現代化了的城市則要求建設社會主義。這就是新中國的社會的基本矛盾,這是古今中外無處不在的城鄉矛盾的一種特殊形式,新中國的歷史就在這一矛盾的基礎上展開。 毛澤東自1949年以後成為全中國人民的領袖,他既是城市居民的領袖,也是鄉村居民的領袖。作為城市居民的領袖,他的歷史使命是按照馬克思的藍圖,在中國建成社會主義;作為鄉村居民的領袖,他的歷史使命卻是在中國建成一個古代的東方專制帝國──一個新世紀的“秦始皇”和一個“在暴君統治下人人平等”的庶民社會。既然中國的城市與鄉村處在相互作用之中,這兩種相互排斥的歷史使命不免相互滲透。於是,新中國的社會的基本矛盾就反映在偉人毛澤東身上,表現為他的“思想狀況”的矛盾:既是馬克思主義者,又是暴君。當毛澤東說他自己是“馬克思加秦始皇”時,或許他自己也沒有察覺其中有如此深刻的含義。 二、小農的王朝 因為新中國成立時已經有了現代化的城市,從仍然停留在古代的鄉村經濟基礎的土壤上自然長出來的國家形式,就不同於古代的東方專制帝國。它將是一種什麼樣的國家形式呢?在世界歷史中曾經有過兩個先例,一個是20世紀俄國的斯大林主義的國家形式,另一個是19世紀法國的拿破崙主義的國家形式。它們的共同特徵是,在剷除舊社會的不平等之後,國家(表現為一個“暴君”)通過機關和軍隊直接對社會進行統治。 斯大林主義的社會政治特徵現在被統稱為“個人崇拜”。迄今為止,為什麼十月革命後的俄國會產生個人崇拜,仍是20世紀歷史最大的不解之謎。至於拿破崙主義,馬克思的《路易·波拿巴政變記》(下面簡稱《政變記》)一文剛好對它作過詳盡的考察。在法國歷史上,拿破崙主義國家即波拿巴王朝。馬克思在該文中指出:“波拿巴代表一個階級,而且是代表法國社會中人數最多的一個階級──小農。正如波旁家族曾是大地產的王朝,奧爾良家族曾是金錢的王朝一樣,波拿巴家族乃是農民的王朝,即法國人民群眾的王朝。” 當然,馬克思在這裡所考察的是19世紀中葉的法國,鄉村的政治影響畢竟不如城市。代表鄉村社會關係的“第二帝國”之所以能夠建立,乃是由於城市的各敵對階級暫時達到了勢均力敵,剛好讓“第二個波拿巴”鑽了空子。但在新中國,鄉村經濟本來就占絕對優勢,再加上土地改革使鄉村居民一度變成了“耕者有其田”的小農,激活了他們的政治熱情,鄉村的政治影響一開始就大大超過城市。由此可以斷言,新中國即將建立的“小農的王朝”將比19世紀的法蘭西“第二帝國”更接近於古代的東方專制帝國。 那麼,“小農的王朝”究竟是什麼樣的王朝呢?在《政變記》一文中馬克思寫道:“小塊土地所有制,按其本性說來,是全能的和無數的官僚藉以立足的適當基地。它造成全國範圍內所有一切關係和個人齊一的水平。因此,它也就使得有可能從一個最高的中心對同樣的群眾在一切方面發生同等的作用。它消滅着人民群眾和國家權力之間的貴族中間階梯。所以它就引起這一國家權力及其直屬機關的各方面的直接干涉。”這裡,馬克思指出小農的王朝是全能的和無數的官僚藉以立足的適當基地。在新中國,共產黨的幹部們在這一基地上很快就轉化成為自我服務的大官小吏,從而使中國共產黨從一個革命政黨轉化成為一個排他性的利益集團──權力貴族。同時,馬克思又指出:小農的經濟地位使得他們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來保護自己的階級利益;他們不能代表自己,他們的代表一定要同時是他們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們上面的權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權力,這種權力保護他們不受其他階級侵犯,並從上面賜給他們雨水和陽光。這裡,馬克思指出小農的王朝要求有一個權力無限的最高主宰。在新中國,這一要求通過各種途徑把中南海的主人──“偉大領袖”毛澤東──實際上推上了皇帝的寶座。雖然,和袁世凱不同,他沒有龍袍,也不需要龍袍。 下文考察小農的王朝的這兩個要求在新中國實現的過程。 三、新中國的幹部與群眾 新中國建國以後,中國共產黨的政策與政府構架基本上模彷蘇聯,而那時的“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還被認為是“社會主義的人間天堂”。因此,當中國共產黨在中國發動土地改革、改造私營工商業時,人們(包括許多共產黨人在內)理所當然地認為,它是在按照馬克思的藍圖建立一個沒有階級、沒有剝削的新社會。然而,“十月革命一聲炮響,給中國送來了馬克思主義”,但馬克思的科學社會主義藉以實現的物質基礎──現代的生產力和生產關係──卻並未隨着這一聲炮響送過來。考慮到這點,就不必驚訝共產黨政策的實際社會效果遠遠偏離了“建立一個沒有階級、沒有剝削的新社會”這一目標。 新中國通過土改消滅了地主階級,又通過社會主義改造消滅了資產階級。但是,即使不考慮當時的社會結構,僅從物質生產的角度出發也能得出這樣的結論,即階級和階級鬥爭不會因此而消失。要在新中國建成社會主義,就得發展現代工業,就得有社會分工,應用科學技術,由此而需要各種不同才能的人才,就會形成多種多樣的社會關係;作為這一切的必然結果,就會形成階級分化和階級鬥爭。然而,要認識新中國的階級鬥爭,我們必須還原當時的歷史。 按照官方的說法,在土改中被沒收了土地、在土改複查中被沒收了所有浮財的地主,仍然還是地主;不僅如此,他們的子女、子女的子女,世世代代仍是“地主階級出身”,受到和地主一樣的政治待遇。而事實上,“土改”之後地主和農民的經濟地位已經沒有什麼區別,這兩類人的區別僅在於歷史。至於地主子女和農民子女的區別則僅在於血統。在世界歷史上,“階級”是按經濟情況劃分的,只有“種姓”才按血統劃分。因此,土改之後“地主”這一稱謂不再是指一個階級,而是指一個種姓了。而新中國自1949年以後的所謂“階級鬥爭”,實際上乃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種姓迫害”。這種冒稱“階級鬥爭”的種姓迫害,一直掩蓋着真正的階級壓迫與剝削。另一方面,這種荒謬的種姓迫害,還使得階級鬥爭學說在中國名聲狼藉。中國共產黨人用自己的實踐極大地敗壞了馬克思主義的聲譽。 然而,在這一時期,真正的階級壓迫與剝削本身也是隱蔽的。首先,在完成“三大改造”之後,從小商店的店員到大廠礦的經理,從小學教師到大學教授,從火車司機到交通部長,都是國家的“幹部”,即官僚和職員。在發達的資產階級國家,官僚只是統治階級的工具,並未單獨構成一個階級。但對於像中國這樣農民占優勢的國家,情況怎樣呢? 馬克思在《政變記》中曾這樣論述上世紀的法國官僚:在君主專制時代,在第一次革命時期,在拿破崙統治時期,官僚是為資產階級的階級統治進行準備的手段;在復辟時期,在路易·菲力浦統治時期,官僚是統治階級的工具。但在上述所有時期,官僚都力求達到了個人專制。到了“第二共和國”時期,由於城市中相互對立的各個階級一時間勢均力敵,鄉村的社會關係暫時占了優勢,官僚們的這一目的終於實現了,他們本人成了統治者。 由此可見,官僚本人成為統治者乃是鄉村的社會關係的特徵。在農民占優勢的國家,鄉村的社會關係一直處於優勢,因此官僚本身一直就是統治者。在這裡,官僚與農民乃是鄉村社會關係的兩個方面,既與資產階級相對立,也與無產階級相對立。在這種意義下,“第二個波拿巴”和他的同僚乃是當時法國農民的代表。但是,第二帝國的“一大群富貴豪華的官僚”作為農民的代表者,並不是農民領袖或農民在議會中的代表,他們組成一個“和社會各真實階級並列的人為等級”。 中國共產黨的幹部大多出身於農民,在建國之前,他們在鄉村過着軍事共產主義的生活。“進城”之後,由於地位的改變,由於鄉村的政治影響,他們很快形成“一大群富貴豪華的官僚”,但是似乎不能說他們組成了一個“和社會各真實階級並列的人為等級”。這是因為,在法蘭西“第二帝國”,除了官僚這個“人為等級”之外,還有一個由社會各真實階級構成的公民社會。但是在新中國,原有社會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已經被幹部等級制度所吞併。除了“幹部”,社會上就只剩下市民和農民了,而這些居民則被稱為“群眾”。針對這種情況,可以說新中國的基本階級結構就是“幹部”與“群眾”的兩極對立,其中的一極是“富貴豪華的官僚”,即共產黨的“高級幹部”,另一極則是極端貧困與無權的廣大的農民群眾,而工人、知識分子、市民、一般幹部(特別是農村的基層幹部)就成了兩極對立的中間階層,這種社會結構使得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矛盾,呈現出最純粹、最極端的形式。 四、新中國的農民與工人 人們說,1949年的革命是“新民主主義革命”,即無產階級領導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在世界歷史上,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任務原是擺脫封建桎梏、剷除封建不平等、建立資產階級法治社會。而1949年革命的結果卻與此背道而馳:它建立的幹部等級制度把舊社會的剝削者與勞動者之間的不平等以新的形式固定下來,讓大批幹部有舊社會剝削者的收益而沒有舊社會剝削者的勞累與風險;它建立的“階級成份”制度把印度那種按血統定尊卑貴賤的種姓制度移植過來,將出身於地主、富農、“反革命”、“壞份子”以及後來的“右派”等強行劃為“不可接觸的賤民”。這一切正是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所要剷除的封建不平等。然而,更致命的封建不平等還是由戶口管理制度維持的城市居民與鄉村居民之間的不平等。這種不平等正是新中國的階級壓迫與剝削的基本特徵。 階級壓迫與剝削總對應於一定的剩餘價值形式。如果說,佃農的剩餘價值形式是“地租”,那麼,自耕農的剩餘價值形式就是“賦稅”。新中國的農民也交農業稅,但那並不是主要的剩餘價值形式;對於他們,主要的剩餘價值形式是“徵購”。1953年底,國家開始實行“統購統銷”,農民必須把“餘糧”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賣給國家。顯然,只有統購的價格比市場價格低時,統購才是必要的。那麼,對於小農來說,農產品的市場價格又是由什麼來決定呢?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曾說:小農集小地主、小資本家和農業工人於一身,作為小地主,沒有地租他也得種地,作為小資本家,沒有利潤他也得種地,只要他能付給自己作為農業工人的工資。換句話說,只要他還能活命,他就會去種地。因此,“他們的剩餘勞動的一部份白白地送給了社會,它既不參與生產價格的調節,也不參與一般價值的形成”。這就是說,即使農民按市場價格出售糧食,他們也就剛剛能活命。現在強迫農民按更低的價格出售,試問把農民置於何地?在新中國,人們已經接受了一種特殊的語言。例如,吃麵包喝牛奶的洋人“處於水深火熱之中”,而吃糠咽菜長大的中國鄉村孩子則“生活在蜜罐里”。早在1953年,鄉村居民就已經進入“蜜罐”了。接着就是“農業合作化運動”,農民在這次運動中失去了土地、耕牛和農具,得到了一副鎖鏈。對此,農民雖然不滿,還得敲鑼打鼓表示歡迎。 鄉村的變化引起了城市相應的變化:與糧食的荒謬低價對應的是工業品的荒謬高價。這種荒謬的價格不僅導致種種荒謬的社會現象,還導致一種荒謬的理論:“一個工人一年創造一億人民幣的價值,而一個農民一年只創造幾百萬的價值。”馬克思的不肖子孫竟然忘記了勞動時間決定商品價值這一經濟學的基本原理。荒謬的價格使得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遠遠高於鄉村居民,為了防止由此而引起的勞動力的流動,就實行了“戶口管理制度”。這一制度賦予城市居民種種特權,讓城市居民天生高貴而鄉村居民天生低賤。 城鄉差距使得“下放農村”成為一種政治懲罰手段。僅是面臨“下放農村”的萬丈深淵,就足以使每一個城市居民成為“黨的馴服工具”。新政權利用工人階級對享受特權的感恩和對失去特權的恐懼,把它收編成自己的“近衛軍“,在歷次運動中用來恫嚇、壓制和攻擊知識分子和其他各種不夠“馴服”的人。新中國的御用工人階級被動地寫下了國際工人運動史上最可恥的一頁。 五、群眾運動 世界歷史證明,即使有某種不平等也可以建立法制。在古羅馬帝國,雖然有自由民和奴隸之間的不平等,羅馬法還是保障了自由民內部的平等。在南北戰爭前的美國各蓄奴州,雖然有白人和黑人之間的不平等,當時的美國憲法還是保障了白人內部的平等。那麼,能不能想象在新中國荒謬的種姓制度和戶口管理制度下,把某些人劃為“人民”而把另一些人劃為“敵人”,再制定某種保障“人民內部”的平等的法制呢?不可能! 1949年的革命原是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的一個組成部分,而根據當年的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它建立的卻只能是一個小農的王朝。這個王朝只可能是一個“人治”的古代國家,而不可能是一個法制的現代國家。此外,新中國還有一個特別的因素──中國共產黨對“群眾運動”的偏愛──更使得任何法製成為鏡中花、水中月。 中國共產黨是靠群眾運動打下的天下,自然對群眾運動情有獨鍾。它依靠“人民公社運動”來“改變生產關係”,在現實生活中再現了堪與安徒生《皇帝的新衣》媲美的童話;它依靠“大躍進運動”來“發展生產力”,在世界歷史的舞台上演出了與果戈里的《欽差大臣》迥然異趣的滑稽劇。然而,中國共產黨最得心應手的還是靠群眾運動來剷除異己。這種群眾運動的典型程序是揭發、批鬥、處理三步曲: 第一步,先動員群眾相互檢舉揭發,其內容往往是私下談話和私人信件。私下談話無據可查,真假難分。運動的領導人為了動員群眾,把運動搞得轟轟烈烈,自然“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私人信件雖然白紙黑字,但怎麼解釋卻可隨心所欲。 第二步是“批鬥”,在這一階段,一部份群眾被指定來“批鬥”運動的對象。對這一部份群眾來說,重要的是“體會領導意圖”,至於有沒有事實依據倒並不重要。不必擔心有人會辯解,被批鬥的人唯一的權利是不分皂白地“承認”。也不必擔心有人會提出異議,因為誰提出異議誰就會立刻成為運動的對象。對於運動的領導來說,不論批鬥怎樣離譜,支持批鬥就是保護群眾和積極分子的“熱情和正義感”,稍加勸阻就會使人產生批鬥過火的“錯誤印象”。因此,領導對於“群眾的批鬥”只會火上加油。至於領導從“群眾的批鬥”得出結論的藝術,恐怕連唐代酷吏來俊臣的《羅織經》也要黯然失色。 最後一步是處理,輕則降職降薪,重則被開除公職成為“人民的敵人”,或者被判刑、勞改、槍斃,因此而空出的職位,則理所當然地由這次運動的積極分子來占據。或許,不用多久,事實證明某一積極分子的檢舉不過是私人報復,某一積極分子的揭發不過是張冠李戴。但是,那又怎麼樣?運動已經結束,這位積極分子已經升了官,難道再降下來?儘管他說的不是事實,他的立場還是正確的,還是“站在黨和人民一邊”的。再說,運動的對象有一定比例,這位積極分子的檢舉揭發,至少在湊足名額、完成運動的指標這一點上立了大功。 群眾運動一個接一個,“人民的敵人”的隊伍逐步擴大。與此同時,靠運動起家的人的隊伍也逐步擴大,逐步形成一個特殊的階層。儘管不少這次運動的積極分子在下一次運動中又成了運動的對象,但總的來說,這個階層的人數逐漸增多,權力日益膨脹。不言而喻,這個階層的共同的道德準則是賣友求榮。而這一準則自然被他們奉為社會主義的最高道德準則。於是,中國民間的傳統道德、知識分子的氣節以及共產黨標榜的實事求是作風,都成了“反社會主義”的。至於民主與法制,自然更是“社會主義的死敵”了。如果說,“大煉鋼鐵”運動剃光了無數山頭,給自然環境所造成的破壞,幾十年也不能恢復,那麼,這種賣友求榮的“道德準則”對群眾心理的摧殘,給中華民族所留下的精神上的創傷,恐怕幾百年也難以痊癒。 六、新中國歷史進程的基本特徵 上述幾方面構成了新中國奇特的階級壓迫和剝削體制。中國式種姓制度、戶口管理制度和群眾運動是它的三大支柱。中國式種姓制度使得人們得以用“階級種姓”迫害冒充階級鬥爭,掩蓋了真實的階級壓迫和剝削;戶口管理制度保障一部分勞動者對另一部分勞動者的經濟掠奪,從而掩藏了不勞動者對勞動者的經濟掠奪;群眾運動則使人民群眾經常處在一種自相殘殺的狀態,並把一切反抗扼殺在萌芽中。正是在這一體制的形成過程中,共產黨轉化成為新興的權力貴族,偉大領袖毛澤東入主中南海成了沒有皇帝名號的皇帝。 權力貴族和皇帝,這是1949年革命的種子在中國鄉村社會關係的土壤中長出的一對並蒂蓮。它們的生命力都來自共產黨,權力貴族本身就是共產黨的統治基礎,而皇帝則擁有共產黨的武裝力量。它們有各自的社會基礎,權力貴族維護着城市居民的種種特權,而皇帝則得到鄉村居民的道義上的支持。然而,不論這一對並蒂蓮怎樣相互依偎、相互纏繞,它們卻天生是對頭。新興的權力貴族要求確立穩定的貴族──平民兩極社會,這意味着擺脫“凌駕於黨和國家之上”的任何個人與機構,這一要求被表述為“確立新民主主義的社會秩序”;而新登基的天子則要求建立一個正式的“皇帝─臣民”的兩極社會,這意味着在新社會的機體上割去“偉大領袖”與“人民群眾”之間的“貴族中間階梯”──共產黨,而這就是“在無產階級專政的條件下繼續革命”、“限制資產階級法權”和“消滅三大差別”等“毛澤東思想”的真正含義。於是,新中國的城鄉矛盾在當時就表現為毛澤東與共產黨之間的對抗。 乍一聽來,這一論點簡直是“天方夜譚”。誰不知道毛澤東是共產黨的領袖,共產黨的黨史就是“毛澤東領導中國人民從勝利走向勝利”的歷史。共產黨和它的領袖即使有矛盾,那也只能是“人民內部矛盾”,正確思想與錯誤思想的矛盾,這裡怎麼會有什麼對抗呢?不能否認,的確是毛澤東和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建立了新中國。但是,彼一時也,此一時也。當年打江山的時候,毛澤東與共產黨是等同的概念;但現在是坐江山的時候,毛澤東必須剷除共產黨。即使對新中國的社會歷史一無所知,只要翻一翻中國的編年史也能知道這一點。漢高祖為什麼要殺功臣?因為打江山的時候需要人才,而坐江山的時候卻只需要奴才。不幸的是,韓信與彭越等人為劉邦打下天下之後,仍然還是人才。劉邦不得不剷除他們。既然劉邦一定要剷除韓信與彭越,毛澤東又怎能不剷除彭德懷與劉少奇? 人們自然會提出疑問:“怎麼可以把新中國和漢王朝相比呢?這是兩種完全不同歷史時期的兩種完全不同性質的國家政權。”是的,新中國成立時距漢王朝已兩千多年,可謂久矣。但是我們不要忘記,直到1949年,中國還有90%的經濟生活停留在古代,也就是停留在漢代;再說,毛澤東與劉邦都是藉助於農民革命建立起自己的王朝。因此,我們實在不必驚訝新中國和漢王朝之間具有某些相似的社會歷史特徵。江山坐穩以後,皇帝殺功臣正是這樣的特徵。當然,新中國與漢王朝還是有所不同,漢王朝的開國皇帝要對付的是一個個為他打天下的功臣,而新中國的開國皇帝要對付的卻是一個他自己領導的,締造了新中國的政黨。如果說,劉邦不得不一個個地剷除和他一起打天下的功臣,那麼,毛澤東就得剷除共產黨了!自古以來,在天子的視野里,除了三宮六院、粉黛三千,就只有宰相、群臣和百姓,哪能容得下什麼黨? 誠然,天子也要靠宰相和群臣來治理百姓,但宰相和群臣雖可享受榮華富貴,卻不能有自己的意志,他們的職能只能是“聽差”。不幸的是,共產黨卻遠不是一群聽差。它天生就是一個組織嚴密、綱領完整的共同體,並在長期的對敵鬥爭中成長壯大;另一方面,權力貴族並不排斥一位“偉大的領袖”,只要他維護權力貴族的權益,這樣的貴族領袖相當於“立憲君主”。同樣不幸的是,代表中國鄉村社會關係的毛澤東也遠不是一位立憲君主,數億農民要求他成為高高在上、不受任何限制的“秦始皇”。這種社會歷史條件規定了毛澤東與共產黨之間的關係只能是腥風血雨的對抗,正是這一對抗奠定了新中國不斷動盪的歷史的基調。 如果我們抬頭看看北方,事情就更加清楚了。蘇聯歷史上的種種令人困惑的事件,特別是令人談虎色變的“大清洗”,如果不是斯大林與布爾什維克黨的對抗的表現,又能是什麼呢?斯大林與布爾什維克黨的對抗,正是蘇聯歷史進程的基本特徵。同樣,毛澤東與中國共產黨之間的對抗,則是新中國歷史進程的基本特徵。 七、“一黨專政”和“個人獨裁” 人們根據列寧關於群眾、階級、政黨和領袖的命題得出結論:中國共產黨是無產階級的政黨,因此,在它執政的新中國,統治階級是無產階級;它的領袖毛澤東自然是無產階級的革命導師。那麼,怎見得中國共產黨是無產階級的政黨呢?不是因為它的黨員出身於無產階級,也不是因為它的支持者是無產階級(它的黨員和支持者絕大部分是農民),而是因為它的指導思想是無產階級的先進學說──馬克思主義。這一結論一直被看作天經地義,但得出這個結論的整個推理卻是因果倒置的。 中國共產黨代表什麼人的利益不決定於它所標榜的指導思想,而決定於它所處的實際地位。誠然,中國共產黨的指導思想是從蘇聯引進的列寧─斯大林版本的馬克思主義,再經過毛澤東的“創造性的發展”,與本來意義下的馬克思主義已經大相徑庭,實在稱不上是“無產階級的先進學說”。儘管如此,由於中國共產黨是在土地革命和抗日戰爭中成長的,在1949年以前,它仍不失為一個革命政黨。執政後的中國共產黨轉化成為權力貴族,不是由於它的指導思想的改變而是由於它的經濟地位的改變;不是由於它缺乏先進理論或缺乏共產主義信念,而是由於“理論”和“信念”鬥不過“利益”。因此,當人們根據“指導思想”來確定一個政黨所代表的階級時,他們其實錯誤地應用了列寧關於“群眾、階級、政黨和領袖”的命題。 當然,列寧的這個命題本身也有問題。馬克思在《政變記》中曾這樣描寫那次政變的結局:“法國逃脫整個階級的專制,好像只是為了服從於一個人的專制。”不必深入這句話的內容就能看出,馬克思在這裡把“整個階級的專制”和“一個人的專制”區別開來。而按照列寧關於“群眾、階級、政黨和領袖”的命題,這種區別是不存在的,“整個階級”是由某一政黨來代表的,而該政黨則是由一個領袖來領導的,因此整個階級的專制就是這個領袖的專制,從而也就是“一個人”的專制;反之,一個人的專制也就是整個階級的專制。列寧的這一命題明顯地與馬克思的觀點相矛盾。 應用列寧的這個命題,人們可以把資產階級專政和無產階級專政區別開來,卻無法理解世界歷史中更具體的內容。例如,人們很難把以希特勒為元首的德國納粹政權和以羅斯福為總統的美國代議制政權區別開來,因為希特勒和羅斯福都是本國的資產階級政黨的領袖,在本國實現資產階級專政。進一步,按照這一命題人們還可以斷言,歐美各國人民幾個世紀的鬥爭差不多一無所獲,最多只不過從一種資產階級專政變成了另一種資產階級專政。只有1917年俄國的那個“震撼世界的十天”才發生了翻天復地的變化,推翻了資產階級專政,建立了無產階級專政。 上面只是隨手拈來的幾個例子。我們越是深入地考察問題的細節,列寧關於“群眾、階級、政黨和領袖”的命題就越是顯得抽象而空洞。一般地說,列寧的這一命題與其說是一種理論,倒不如說是更夫的老生常談:“一切貓都是灰色的。”不幸的是,列寧的許多“理論”都是這種抽象而空洞的老生常談。更不幸的是,正是這些老生常談被人們奉為“列寧主義的核心”,奉為“試金石”、“分水嶺”等等。對於這些老生常談,我們不能苛求列寧。列寧是一個大忙人,他有太多的事情要作,實在沒有時間來仔細閱讀馬克思和恩格斯的經典着作,更沒有時間來仔細研究世界歷史。至於列寧的老生常談特別受到青睞,倒也不難理解,老生常談畢竟是人們特別是懶人最容易理解的。但是我們卻不能否認,以這些“核心”、“試金石”和“分水嶺”之類為基本內容的所謂“列寧主義”,從學術的角度來看只是一個垂死的宗派,它與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科學越離越遠,還總是不斷地被當代的世界歷史所嘲弄。 然而,列寧關於“群眾、階級、政黨和領袖”的命題所導致的最致命的混亂,還是對“一黨專政”和“個人獨裁”兩個概念的混淆。若按照列寧的命題推理,一黨專政只能通過該黨的領袖來實現,從而就只能是這位領袖的個人獨裁。這樣就把一黨專政和個人獨裁等同起來了。這種概念混淆在實踐中經常出現。例如,人們曾譴責國民黨的統治是“國民黨的一黨專政”,又譴責它是“蔣介石的個人獨裁”,似乎沒有人感到這是兩種不同的譴責。除了理論上的失誤以外,特殊的歷史條件也促成了這種概念混淆。“蔣介石的個人獨裁”和“國民黨的一黨專政”雖然不是一回事,但它們之間的矛盾並不突出。不幸的是,對於新中國,“共產黨的一黨專政”與“毛澤東的個人獨裁”卻表現為兩種迥然不同的統治形式,它們之間的對立乃是理解新中國歷史的關鍵。前者是對權力貴族的統治的一種不確切的表達方式,後者則是皇帝統治的一種比較一般化的稱呼。誰要是混淆了這兩個概念,他就完全不能理解新中國的歷史。 八、“引蛇出洞”? 1956年2月,蘇共召開了“二十大”,赫魯曉夫作了“關於個人崇拜及其後果”的報告。這一事件在中國產生了各種效果,其中之一是權力貴族的統治從此被稱為“集體領導”,而皇帝的統治則從此被稱為“個人崇拜”。同年9月,中國共產黨召開了“八大”。由於當時中蘇矛盾尚未充分展開,在蘇共對中共的傳統影響下,“八大”作出了“堅持集體領導、反對個人崇拜”的決議。新興的權力貴族與新登基的“皇帝”的蜜月結束了,這兩種力量開始了第一次較量,結果是權力貴族獲得了勝利,但只是暫短的勝利。接踵而來的是1957的“整風”與“反右”,在“整風運動”中毛澤東一直在號召“給黨提意見”,號召“大鳴大放”,並反覆承諾,“言者無罪、聞者足戒”。從6月8日《人民日報》發表社論起,毛澤東又突然翻臉,發起了“反擊右派分子的猖狂進攻”的運動。這一歷史進程是不是象毛澤東自己說的是個“陽謀”呢? 如果把1957年春夏之交北京大學裡的大字報與9年後同一時期在同一大學裡的大字報作一比較,我們會得到一定的啟發。1957年北京大學從5月19日開始的大字報運動在毛澤東“反擊右派分子的猖狂進攻”時遭到鎮壓。1966年5月25日(又是一個多事的五月),北京大學又一次出現了大字報,不久就有工作組的進駐。工作組的部署是:“當牛鬼蛇神紛紛出籠開始攻擊我們的時候,不要急於反擊。要告訴左派要硬着頭皮頂住,領導上要善於掌握火候。等到牛鬼蛇神大部分暴露了,就要及時組織反擊。”這才是真正的“引蛇出洞”,但它並不是毛澤東的主意。毛澤東明確表態:反對“工作組鎮壓學生”。 另一方面,在1957年,學生們向共產黨提的意見雖然相對溫和,但他們理所當然地把毛澤東當作共產黨的代表。與此相反,1966年的校園英雄聶元梓、蒯大富卻在自己的旗幟上寫着:“高舉毛澤東思想的偉大紅旗,橫掃一切牛鬼蛇神。”對於工作組來說,牛鬼蛇神是蒯大富們;而對於蒯大富們來說,牛鬼蛇神卻是工作組,也就是以劉少奇、鄧小平為代表的共產黨。 總之,1957年的學生運動既給共產黨提意見,也給毛澤東提意見,毛澤東堅決反對;1966年的學生運動擁護毛澤東,反對共產黨,毛澤東堅決支持。由此可以看出,毛澤東唯一關心的是,你擁護還是反對他個人,但他並不關心你擁護還是反對共產黨。一般地說,他對於自己在“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一文中提出的6條標準中的任何一條都並不真正關心。 那麼,毛澤東1957年發起“整風運動”的初衷,是不是因為已經預見到有人會反對他自己,從而安排“引蛇出洞”呢?“反右運動”實際上是反知識分子。1955年的“反胡風運動”已經把知識分子整得服服貼貼;在發動“整風運動”時,毛澤東沒有必要對他們使出“引蛇出洞”的絕招。倒是1956年中共“八大”所通過的關於“提倡集體領導、反對個人崇拜”的決議使毛澤東如臨大敵,但共產黨怎麼說也不是“洞裡的蛇”。因此,關於毛澤東在“整風”時再三號召“鳴放”的初衷,“引蛇出洞”之說更象是事後編出來的答案。 考慮到當時皇帝、權力貴族和知識分子三方面的相互關係,對這一問題順理成章的答案是,為“八大”的決議而龍顏大怒的“天子”想藉助於知識分子和其他平民來整垮權力貴族,以後改變方向則是由於看到時機尚未成熟。由於種種原因,這一在1957年就已經小試牛刀的計劃推遲了9年才付諸實現。 九、“無產階級專政”的下一個目標 在黑色的1957年,“大鳴大放”把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矛盾(即人民政府與人民的矛盾)推向前沿,權力貴族和“皇帝”聯手,把55萬“右派分子”送上了社會主義的祭壇,“反右運動”大獲全勝。但是權力貴族也為這一勝利付出了代價。 象歷次運動一樣,反右運動的理論前提是:共產黨是無產階級的政黨,它的統治是“無產階級專政”,因此它要翦除的異己自然是“資產階級”。“反右運動”的對象是知識分子,因此知識分子自然成了資產階級。既然如此,知識分子在“鳴放”時響應號召給黨提的意見自然都是要求“資本主義復辟”了。教授治校──“資本主義復辟”,同人辦報──“資本主義復辟”,內行人領導科技──“資本主義復辟”,甚至一個中學校長要求對本校教師的業務能力評定有發言權,也是要求“資本主義復辟”。所有這些要求其實都是資產階級民主主義的要求,而且也都是人們在“國民黨反動派”和“獨夫民賊蔣介石”統治下或多或少已經爭得的民主自由。但這些都與“無產階級專政”不相容,都是“資本主義復辟”的要求。這樣一來,中國知識分子終於領教了“無產階級專政”的真正含義:這個專政所捍衛的社會主義的“人間天堂”原來是一個久違了的古代王國,這個王國在自己的旗幟上寫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正是在“反右運動”中,共產黨第一次(雖然只是在私下)打出了“誰打天下、誰坐天下”的政治旗幟。其潛台詞是:“新中國乃是我共產黨的私家王朝,誰敢說半個不字!”這樣,人們終於明白,1949年建立的新中國也不過是改朝換代而已。不幸的是,經過這次付出了昂貴代價的改朝換代,人們在近百年來的現代化運動中曾經掙得的少許民主自由竟喪失殆盡。 為什麼會這樣呢?新中國乃是一個小農的王朝。作為新中國的執政者,中國共產黨已經建立的上層建築乃是一個新世紀的古代帝國。但是,我們不要忘記,新中國畢竟還有城市。在1949年,中國共產黨曾下決心在新中國建成現代化的經濟基礎。到了1957年,它已經基本上在新中國確立了小農王朝的上層建築;但它不得不為了生存而建立現代化的軍事工業,從而不得不一般地建立現代化的經濟基礎,因此它仍然沒有改變在城市實現“工業化”這一方針。糟糕的是,中國的上層建築的現代化已經有幾十年的歷史;更糟糕的是,新建立的現代化的經濟基礎難免經常地、每日每時地長出現代化的上層建築。而上層建築的現代化是小農的王朝絕對不允許的。因此中國共產黨除了不遺餘力地清除過去的上層建築的殘餘之外,還不得不在建立現代化的經濟基礎的同時把上層建築的現代化扼殺在萌芽狀態。換言之,它不得不保護原因並在結果出現的地方把結果消滅掉。這就是新中國的“無產階級專政”的任務。相應地,任何使上層建築現代化的意向就是“資本主義復辟”了。這種用語在語義學上是不是恰當或許還有待進一步探討,但堅決反對上層建築的現代化卻無疑是中國共產黨在這一階段必須肩負的歷史使命。 中國共產黨的領袖們未必都十分明確自己的歷史使命,但他們從切身的體會完全能意識到反對上層建築的現代化的“無產階級專政”乃是自身的特權地位與物質利益的保障,因此他們團結一致地反擊“右派分子”的“資本主義復辟”。他們只是沒有意識到,中國共產黨作為權力貴族的存在,其本身與“皇帝”之間也有不可調和的矛盾。從表面上看,“反右運動”的結局既是皇帝的勝利,也是權力貴族的勝利,實質上這一結局卻更有利於“皇帝”,“反右運動”反的是知識分子,而知識分子乃是城市所代表的現代社會不可缺少的組成部份。因此“反右運動”的勝利實質上是鄉村的古代社會關係對城市的現代社會關係的勝利。誠然,權力貴族在它和知識分子的對立中代表已經建成的小農王朝來對抗上層建築現代化的要求,從而代表鄉村的古代社會關係。但是,在它和“皇帝”的對立中,卻是以新時代的一黨專政來對抗傳統的個人獨裁,這時權力貴族的地位倒了過來,它自己代表城市的現代社會關係,而其對立面“皇帝”則代表着鄉村的古代社會關係。既然“無產階級專政”的任務是維護鄉村的古代社會關係,那麼權力貴族的存在和它對新中國的統治又怎能不是“資本主義復辟”呢?因此,僅僅憑藉歷史的慣性,權力貴族也必然成為“無產階級專政”的下一個目標。儘管陶醉於“反右運動”勝利的權力貴族一無所知,滅頂之災卻在一步步臨近。 此後,隨着毛澤東對國際共產主義運動領袖地位的渴望日強,中國有了“總路線”、“大躍進”和“人民公社”這“三面紅旗”。其結果眾所周知:毛澤東沒有當上“國際共運的旗手”,“持續三年的大躍進”卻變成了“連續三年的自然災害”。偉大領袖對於自己這一“豐功偉績”的第一個反應是,清洗以彭德懷為代表的一批共產黨的精英(他們還依稀記得當年革命的目的是“窮人翻身”)。不管是否自願,權力貴族自己也參與了這一次清洗。這次清洗使得全國繼續滑向“大躍進”的深淵,其後果是餓死了3千萬中國人。空前的災難導致民怨沸騰,權力貴族與“皇帝”同樣失去民心,但首當其衝的還是“皇帝”。在1962年1月召開的“七千人大會”上,形勢竟然迫使“一貫正確”的“天子”作了自我批評,權力貴族對皇帝又一次取得了勝利。不幸的是,這次短暫的勝利卻使得毛澤東與共產黨(以劉少奇、鄧小平為代表)之間的對抗公開化了。毛澤東終於下決心實現剷除中國共產黨的宿願。 當然,中國共產黨的統治是歷史形成的,剷除它得有一個過程。在蘇聯,斯大林藉助於宮廷政變,藉助於秘密警察,通過“肅反”、清洗和暗殺,逐步剷除了列寧的布爾什維克黨,當上了“新沙皇”。新中國則以另一種方式完成了這一歷史轉折,根據中國的特點,毛澤東再次訴諸群眾運動,於是“偉大領袖”發動了“史無前例的文化大革命”。最初的“紅衛兵運動”“掃四舊”,“鬥牛鬼蛇神”,似乎漫無目標。只有當運動發展到“踢開黨委鬧革命”和“軍隊支左”時,才顯出其自身的本來面目:這是鄉村起來反抗城市,這是武裝力量起來壓倒組織力量,這是“皇帝”起來剷除權力貴族。運動造成了普遍的毀滅:生命和財產,文化和科技,道德和人倫。 重慶行政學院法學部 一、從地區差異的角度看“買官賣官”的發生 二、從職官任期的隨意性看“買官賣官”的發生 三、“買官賣官”的實質是什麼? 四、“賣官”者的“賣官”為何不可避免? 五、禁止“買官賣官”的黨紀法規為何失靈? 六、遏制“買官賣官”交易的思考
討論中國的權力制約與權力監督,有一個問題不可忽視,那就是權力授受過程中的“買官賣官”現象。權力制約與權力監督的根本目標是要防止腐敗,而腐敗的核心問題是日漸盛行的“買官賣官”。如果“買官賣官”行為只是偶發現象,是由於個別官員道德水平低下而引起的,倒也不用花費過多的心思。但不幸的是,權力授受過程中的“買官賣官”行為恰恰是一種相當普遍的腐敗現象。新近的典型例證就是2005年上半年浮出水面的兩起“買官賣官”事件:一是黑龍江省綏化市委書記馬德賣官案[1];二是安徽省18位縣(區)委書記因賣官受賄先後被查處的事件。這兩起事件經過多家媒體報導後,已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2] 正是在這一背景之下,筆者感到,有必要對“買官賣官”現象作專題研究,弄清楚“買官賣官”是怎樣發生的?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交易? 一、從地區差異的角度看“買官賣官”的發生 通過分析近幾年披露出來的眾多“買官賣官”案件,筆者發現,這類腐敗案件在地區分布上呈現出一種趨勢:主要集中在那些以傳統產業為主的欠發達地區。無論是安徽的“18個縣區”,還是黑龍江的綏化市,都屬於這類地區。反之,在那些對外開放程度較高、市場經濟相對發達、新興產業相對繁榮的地區,至少從發案率來看,“買官賣官”的案件還相對較少。此外,在一些極不發達的地區,比如西藏腹地,我們也很少聽到某個縣委書記因“賣官”受賄被查處的事例。“買官賣官”的發案率之所以會出現這種地區分布上的不平衡,說明經濟發展水平對於“買官賣官”的發生具有重要的影響。 那些市場經濟相對發達、對外開放程度相對較高的地區有一些共同特徵:人口流動性較大,對外交往頻繁,外商投資較多,科技含量高的新興產業發展較快等。這樣的經濟環境給當地人提供了較多的職業選擇與獲利機會,因此,通過經商獲取豐厚的物質利益和較高的社會地位,從而滿足內心的“成就感”,可能性比較大。很多有“想法”的人就會把心思轉到“做老闆”、“掙大錢”上面去;也正因為如此,官位的吸引力相對降低,目光始終盯住官位的人也相對比較少。某些職級不是太高的官位,特別是“副職”,比如縣政府所屬的某局副局長,雖然也蘊含一定的尋租空間和物質收益,但與商業活動所蘊含的獲利機會相比較,它的優勢不會那麼明顯,不會成為當地人“唯一最優”的選擇。在這種社會條件下,權力授受過程中的官位買賣也就不會特別火爆。 但是在經濟欠發達地區,人們的職業選擇與獲利機會要稀缺得多。比如,在眾多內陸農業地區,沒有多少高科技企業,商業也欠發達,鮮有外資進入,其主要產業大多是傳統農業、養殖業與低技術含量的手工業。這些傳統產業的利潤都比較低,在市場競爭中往往處於劣勢,養家煳口尚可,但發財致富則非常困難。相比之下,做官的優勢就非常明顯:它既有“旱澇保收”的物質回報,還有尋租空間,可以獲得大量“灰色收入”。而且,在欠發達地區,做官在社會評價中所占的“權重”相當高,經商作老闆所占的“權重”則低得多。比如,一個鄉鎮的黨委書記,雖然在外面的世界看來,沒有任何值得誇耀的“品級”,但在這個鄉鎮範圍內,他就是幾萬人的“父母官”,他的家人、親戚都會感到“與有榮焉”。這個鄉鎮的某企業主,儘管也是“食有魚,出有車”,但一般說來他們沒有官員那種“成就感”。有人或許會認為,社會評價的這種特點其實源於傳統中國“官尊商賤”的遺風。這種看法有一定道理,但還不夠全面。欠發達地區的人們之所以會覺得做官比經商更值得追求,主要還是因為做官的物質回報普遍高於經商收益。在欠發達地區,財富的總量有限,除了每個人的基本生活費用(比如基本工資),其他財富的絕大部分往往由政府系統控制,並且按照官員擁有權力的大小來分配。一般來說,官位越高的人,可支配的財富就越多;反之,官位越低的人可支配的財富就少。正是這種社會現實極大地刺激了人們對於官位的渴望,“弄個師長、旅長乾乾”的心思越來越強烈,這種心思驅趕着人們千方百計謀取官位。由於每一級政府有職有權的官位有限,而有意謀取者又太多,在供求矛盾極其尖銳的情況下,官位不可避免地成了一種價值含量極高的“稀缺商品”,於是所謂的“買官賣官”現象自然就形成了,而且蔚然成風。 但另外有一個現象不可不注意:在一些更貧困的地區,人們對於官位的購買慾望相對降低。究其原因,一方面,在更貧困的地區,人們手上的“閒錢”較少,可以用於購買官位的資金自然也不多;另一方面,在這樣的地區,可供官員攫取的公共財富更加稀缺。很多同樣“品級”的官位(比如鄉鎮長),在欠發達地區也許還能帶來一定的收益,但在人口稀少、絕對貧困的地區,就只能帶來很少的收益。當然,即使在這類絕對貧困的地區,也不可能徹底杜絕“買官賣官”現象。 二、從職官任期的隨意性看“買官賣官”的發生 “買官賣官”的原因還可以從任職周期這一角度得到解釋。 按照法律規定,任何官位,諸如市長、縣長以及鄉鎮長,包括與這些職務同級別的黨務系統官員,都有任期限定。比如,縣市長5年一屆,鄉鎮長3年一屆。從規則來看,一屆新的縣市政府產生之後,縣市政府所屬各部委負責人作為本屆政府的“閣員”,一經任命,也應當相對穩定。但這種任期規定僅僅是法律上的規定而已;在實踐中,無論是經選舉產生的官員還是由任命產生的官員,都可以隨時調整。一個新任官員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走馬上任,一個現職官員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被調離。 這種職官任期的隨意性對“買官賣官”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首先,對於有意購買某官位的人來說,只要他有購買意願,就可以與掌握授職權力的上級官員討價還價。比如某個鎮長,覺得鄉鎮工作比較“艱苦”,且油水不大,他可以隨時出手購買一個“更好”的官位,如縣財政局長。 其次,對於現職官員來說,這種職官任期的隨意性構成的壓力與危機感是經常性的。只要有人在覬覦他現在占據的官位,他就始終處於危險的景況之中──因為上級官員隨時都可能把這個官位轉賣給其他出價更高的人。在這種壓力之下,現職官員為了維持官位的穩定,必須經常性地向上級“上貢”;否則,這個官位就可能被另一個出價更高的買官者拿走了。這種維持可被稱為官位的“反覆購買”。這種“反覆購買”的間隔是多長?每次購買的花銷有多大?兩者均取決於這個官位的“含金量”。如果是一個含金量很高的官位(世人所謂的“肥缺”),那麼,“反覆購買”的間隔就比較短,每次支付的價格就比較高,而占據這個官位的人也有較高的支付能力與支付意願;如果是一個“清水衙門”的官位──比如“縣誌辦”(編寫“縣誌”的機構)主任,由於這一官位的尋租空間不大,渴望這個官位的人也就相對較少,這個職務的賣方如果要讓人“反覆購買”這個職務,買方恐怕就只好拒絕這場遊戲了──不是因為他覺悟高,而是因為得不償失,這是一個理性的“經濟人”算計之後的必然選擇。 最後,這種職官任期隨意化還導致了一個更嚴重的後果,那就是加劇了“買官賣官”行為的經常化。對於擁有官位出售權的賣官者來說,將某個官位出售一次,或許可以得到一筆賄金(比如說5萬元);如果嚴格遵循5年一屆的規則,那就意味着5年之內這個職位只能為賣官者帶來5萬元的收入,這對賣官者來說顯然達不到收益的最大化,雖然有利於買方,但卻不利於賣方。在賣方看來,更好的辦法是,你花了5萬元在我這裡買了一個官位,但你的任職期限卻是不確定的,既可以長達5年,甚至還可以長達10年,但也可能短至1個月;你任職1個月之後,我就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你的職務,把你從局長調整為“副處級調研員”[3]。可以假設,如果賣方願意,他甚至可以在5年之內,把某個官位賣到N次。不過,這僅僅是可能的次數,實際上並不是在特定期限內將某個官位出售的次數越多,賣方的收益就越高;因為,如果買方花一筆錢買下某個官位,但任職期限只有幾個月甚至更短,他就沒有辦法收回投資。如果購買者都形成了這樣的預期,就會嚴重地抑制他們的購買慾望,賣官者手上控制的官位就會出現“滯銷”的局面,官位的銷售價格就會驟然下降,這就會損害賣方的長遠利益。因此,賣方作為理性的“經濟人”,他也不會過於頻繁地出售官位。“賣官”者的這種理性運用於實踐就表現為這樣的場景:上級官員出賣官位後,購買者也會經常(比如每年)付出一定費用維持官位,維持費用一般會保持在“合理預期”之內──即該官員每年可能獲得的灰色收入的幾分之一。 三、“買官賣官”的實質是什麼? 通過上文分析可以發現,“買官賣官”過程的實質就是上下級官員之間的利益分配過程:在買賣某個官位的過程中,買賣雙方通過博弈,實現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對於這個判斷,我們還可以進一步做出以下幾點剖析。 首先,在官位的買賣雙方之間存在着一定的交易風險。假如買方已向賣方支付了某一職位的價款,旨在購買一個鎮長的職務;但結果賣方只給了一個副鎮長,對買方來說,這筆買賣就“虧”了。但這還不是最大的交易風險。實際生活中,買方支付了足夠的價款,賣方也信誓旦旦地表示,一定會給出一個成色十足的“好位置”,但結果可能什麼位置都沒有給,買方落得一個血本無歸的下場,這就是買方必須承擔的風險。而且,在這種交易中,賣方也面臨一定的風險。比如,賣方收了很多購買人的價款,但給出的官位卻很難讓所有的購買人滿意;這時有的購買人就可能反戈一擊,比如向有關機構舉報賣者的“賣官”行為。這種情況雖然較少發生,但在考慮交易風險時,卻是賣方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 其次,交易完成後實現的收益遠遠大於交易風險,這是買賣雙方之間的交易能夠長盛不衰的原因,也是交易關係能夠維持下去的因素。交易雙方在試探、回應、討價還價的過程中,共同維持着雙方的利益。可以說,買賣雙方的關係類似於總經理與部門經理的關係:總經理把某個部門或片區承包給部門經理,部門經理每月或每年向總經理上交一筆承包費,剩下的當然都裝進了部門經理自己的錢袋了。在“買官賣官”的過程中也是這樣。比如,某人花5萬元向縣委書記買下一個鎮長的官位,這首付的5萬元實際上可以理解為鎮長向縣委書記預付的第一筆承包費;鎮長在承包(當然是和該鎮書記聯合承包)這個鎮的過程中,必然會獲得一定數額的收益,這些收益中就包括了向縣委書記繳納的第一筆承包費以及後續的若干筆承包費。交易之所以能夠實現,是基於如下事實:從賣方來說,如果不通過鎮長(以及鎮的黨委書記),縣長或縣委書記作為個人就收不到這筆承包費;從買方來說,鎮長如果不從縣委書記手中買下這個官位,他就不可能獲得藉這一官位實現的尋租收入。換言之,在官位買賣過程中,雙方都實現了自己的利益;大致說來,雙方都“賺了”。至於賺多賺少,則取決於某個特定官位的含金量,以及該官員任期內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 在這種“買官賣官”者雙贏的交易中,究竟是誰賠了呢?是公眾利益。這裡所談的公眾利益又可以分為“廣義的公眾利益”與“狹義的公眾利益”。所謂“廣義的公眾利益”,主要是所在地區(或行業)的公眾利益。比如某個鎮的鎮長在其任職期間為了攫取交給縣委書記的那一筆筆承包費(即初次“買官”與維持官位的費用),唯一的途徑是侵奪當地的公眾利益。其中最常見的情況是,在發包公共工程的時候收取建築商返還的高額回扣。比如修一段鄉村公路,本來只需要20萬元,結果從帳面上向建築商支付了50萬元,多出的30萬元大致就是這個鎮長獲得的回扣;但整個50萬元都是公共財政支付的,或者是本鎮所有公眾集資匯聚起來的。鎮長個人獲得的30萬元回扣就是對於公眾利益的攫取。當然,“買官”者攫取公眾利益的形式遠遠不止這一種。在諸如鄉鎮企業的承包或出售過程中、在處理“超計劃”生育罰款的過程中、在救災款物的發放過程中等等,都可能出現“買官”者個人對於公眾利益的強制性占有。 所謂“狹義的公眾利益”,主要是指“買官”者所屬機構及其人員的利益。比如,一個鎮政府的機關人員可能有30或50人,這個群體的共同利益主要體現為鎮政府可以支配、分配的一筆財富,但由於這筆財富的支配權大多屬於鎮長,當他把這筆錢的一部份甚至大部分用於“買官”的時候,鎮政府機關人員的利益就受到了損害。中國有一個司法用語專門指代這種情況,叫做“公款行賄”,指一個政府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將其能夠支配的公款挪作私人“買官”的費用。為什麼在很多欠發達地區基層政府的普通公務人員收入較低?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在某機構“頭兒”用於買官的巨額費用中,該機構的普通公務員每個人都無可奈何地分擔了其中一部分。 上述分析展示了一個事實:無論是“賣官”者還是“買官”者的私人收益,最終都來自公眾利益。當然,從絕對數量上看,廣義的公眾利益做出的“奉獻”更大一些。但是,由於這個群體絕對數量較大(比如,一個鎮可能就有5萬人),分攤到每個人身上的數額並不特別明顯,大多數人甚至還不知情,所以沒有激起公眾的抵制。因此,“買官”者對於這類公眾利益的攫取基本上是安全的。此外,“買官”者對於“狹義的公眾利益”的占有主要體現為對機關普通公務人員利益的侵犯,一般來說也不會激起公務人員的強烈抵抗,其中原因很多。比如,下級服從上級是公務人員必須遵循的一項基本準則。侵犯公務人員利益的最大影響在於可能激起他們“取而代之”的強烈願望。對於普通公務人員來說,努力坐到“頭兒”的位置上去,不但可以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利益,還有機會攫取他人的利益。這樣的後果使得潛在的“買官”者隊伍劇烈膨脹。由於“頭兒”的位置在每個機構中都只有那麼一兩個(所謂“黨政一把手”),這種需求方增多而供給恆定的態勢也使得“賣官”者控制的官位成了越來越炙手可熱的“商品”。這種惡性循環促使“買官賣官”現象更加趨於普遍性、日常化。 四、“賣官”者的“賣官”為何不可避免? 依照民主政治的理念與信條,官職代表公眾向官員授予的一種處理公共事務的權力與責任,占據官位者應當體現公眾的意志。但是中國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有別於西方的民主政治,“民主集中制”仍然是中國政治的遊戲規則。在官員任免的實踐中,“民主集中制”又被具體化為一整套“選人用人”制度。在現行的政治場域中,經常提到“選人用人”幾個字,但人們很少反思,“選人用人”的主語是什麼?應該是誰來“選人用人”?人們很少討論這個問題,也許恰恰是因為這個問題太簡單了,“選人用人”的主語就是各地方、各部門的“一把手”。比如,對於一個縣來說,主要就是縣委書記在“選人用人”,主要就是由他來“選擇”誰擔任各鎮鎮長、各局局長(即所謂“黨管幹部”的原則)。 按照這一制度的構想,縣委書記掌握的“選人用人”之權並沒有尋租空間,他只需要把某些符合條件的人“用”在各個官位上就行了。在這個過程中似乎不應該出現“買官賣官”現象。但是,這樣的政治設想只考慮到了“用人者”這一方,沒有考慮到“被用者”並非工具。用如下譬喻或許比較恰當:對於一個汽車裝配工人來說,他只需按照裝配工藝的流程,把一個個零件井然有序地裝配到一輛汽車的正確位置上去,這項裝配工作就算完成了;在這個過程中,汽車零件不會說話,也不會提出要求,更不會通過“花錢送禮”的方式主動爭取占據某個關鍵位置。但是,“用人者”所要選擇的“人”就不同了,雖然這些人的身份是“被選者、被用者”,但他們的姿態絕不是消極的,更不是被動的;相反,他們會在“選”與“用”的過程中積極地謀求“被選”、“被用”,為了實現這一目標,他們會想方設法地擠進“用人者”的視野中。由於競爭者太多,爭奪“用人者”的注意力和接受程度必然會演化成為一場激烈、甚至是殘酷的競賽。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被選、被用”的機率越來越小的情況下,“被選、被用”的機會就越稀缺。由於這種稀缺的機會又主要掌握在“用人者”手中,為了獲得這種稀缺的“被選、被用”機會,他們就以花錢的方式向“用人者”購買這種機會。 如果“用人者”是清廉的,始終堅持“只送不賣”,似乎也可以防止“買官賣官”。但是,這樣的期待是不現實的。這裡不妨引證一段記者的調查報告: “一位對馬德有較深了解的知情人向本刊披露,馬德任牡丹江市副市長之後,隨着職務提高,接觸面日漸廣泛。一些人開始尋找機會接近馬德。起初,逢年過節請客送禮,並未提出具體要求,只希望建立‘朋友’關係。 “據田雅芝(編者註:田是馬德妻子)回憶,馬德有一段時間晚上回家不敢開燈──‘燈一亮,上門送禮的人就排着隊了’。開始他們不開門或者乾脆躲出去。後來有人勸說:‘你們不食人間煙火怎麼地?送上門來的再不要,人家會以為你們不信任他。這不把人都推到別人那去了嗎?你看人家每天又吃又喝又按摩的……你們這樣不成光杆司令,工作怎麼幹?能幹長嗎?’ “‘後來馬德就和我說,以後再來人送東西,送錢,你就先收下吧。......不收,等於把人推出去,馬德的政權沒法鞏固。’”[4] 這段資料展示了這樣一種官場生態:“用人者”即使主動拒收也不行,因為這會把人推到別人那裡去,“用人者”就會成為光杆司令,工作不好干,也干不長。“用人者”面臨的困窘是,要守住“用人者”的地位,就不能沒有追隨者、支持者、擁護者。然而,別人之所以追隨你、支持你、擁護你,是因為你信任他們,或者說他們覺得已經獲得了你的信任;他們認為,你和他們已經構成了一個利益公共體。利益共同體的基本特徵是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比如,我送給你一筆錢,你給我安排一個官位,這就實現了利益上的交換;如果我不向你送錢,或你不收我送的錢,即使你給我安排了一個官位,我也不會覺得我們是一個利益共同體,我會認為你這是在公事公辦──既然我們是公事公辦的關係,那麼,當我有一點越規行為的時候(這幾乎是不可避免的),你也會對我公事公辦,比如撤我的職等等,這樣一來,我就沒有安全感。因此,即使你“免費”給我安排了一個職務,我也不屬於你的追隨者;相反,如果你的同僚或“政敵”更願意信任我的話,我會更多地支持、追隨他。 可見,“買官”者花錢“買官”的目的,除了買到某個官位之外,還想買到“安全感”、“被信任感”、“被接受感”等等,這既是“買官”者“被選被用”的前提條件,同時也有利於保障“買官”者的長遠利益。 “用人者”如果不“賣官”,不但不能實現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同時也不能實現其政治利益(政治支持率、政治服從程度等等)的最大化,相反,通過“賣官”,反而能夠實現多種利益的最大化。在這種制度環境下,要求“用人者”不“賣官”是不現實的。 五、禁止“買官賣官”的黨紀法規為何失靈? 中國政府並非不知道權力授受過程中的“買官賣官”現象嚴重,專門針對“買官賣官”的黨紀法規堪稱疊床架屋,但這些規則基本上都失靈了。這個問題比較複雜,可以大致作如下解釋: 首先,這些黨紀法規形成的制度僅僅只是形式上的制度,比如,“民主推薦”制度、“集體討論”制度、“任前公示”制度等等。這套形式上的制度之所以不能有效防止“買官賣官”現象的盛行,其根本原因在於:“民主推薦”之後還得過“黨政一把手”這一關;“集體討論”之後還是要讓“一把手”最後來拍板;“任前公示”過程中即使有人提出了異議,是否採納這些異議最後也只能由“一把手”來定奪。這就是說,無論程序如何嚴密,只要“選人者”還是那個“用人者”,只要“用”誰“不用”誰還是由那個“用人者”最後說了算,那麼,無論有多少規則,恐怕都難以禁止權力授受過程中的“買官賣官”活動。 其次,現有的制度設計沒有斬斷“用人”者與“被用”者之間的利益交換關係。只要“買官”者還能把金錢交到“賣官”者手上,只要“賣官”者還能決定“任用”誰,就意味着雙方的利益交換渠道是通暢的。然而,現在的正式規則體系恰恰不能禁止上述情況的發生。在當代西方政治學理論中,杜魯門等人發展出了一套“利益集團”的理論,按照這套理論提供的解釋框架,“買官賣官”的交易雙方就構成了一個利益集團,他們具有維護本集團利益的強烈動機。當禁止“買官賣官”的規則既由這個利益集團制定,又由這個利益集團來執行和監督時,這套規則的實際效果如何,則不問可知。 筆者認為,禁止“買官賣官”確實離不開規則,但規則的制定者首先得超越於利益集團之外;其次,規則本身必須針對問題的癥結。現行的正式規則體系的失靈,就在於沒有做到這兩點。 六、遏制“買官賣官”交易的思考 分析了“為什麼買官賣官”這個問題後,筆者還想就遏制“買官賣官”的問題提一點看法。本文是針對“遏制”而不是“禁止”“買官賣官”,因為絕對的禁止是不大可能的。但是,使“買官賣官”成為一種例外,而不是一種常態,還是有可能的。在具體的技術層面上,需要解決的焦點問題不在於“買官”行為,而在於“賣官”行為。因為,“買官”者自願把自己的財富送給某個人,這大概是任何法律制度都管不住的。因此,不能把重心放在“買官”者這一邊。遏制“買官賣官”的關鍵,還在於根除“賣官”者隨意出售官位的權力。當“賣官”者已經不能最終決定“選誰、用誰”,那麼“賣官者”這種角色其實就已經不復存在,而“買官賣官”的交易自然也就無疾而終了。 從人類目前的政治經驗來看,要消除“賣官”者這種角色,唯一的出路也許就在於把“用人制”改為選舉制,即儘可能擴大選舉人的範圍,讓選舉人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候選人中選擇一個候選人。如果某個侯選人能最大限度地促進整個選舉人群體的利益,如果他能獲得整個選舉人群體的信任,他就必然能夠贏得更多的選票,從而獲得他期望的某個官位。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鼓勵他向某個“一把手”行賄“買官”,他大概也不願意再做出這種愚蠢的舉動。在很多實行選舉制的國家和地區,為什麼極少聽到“買官賣官”的案例,原因就在這裡。 為什麼水利工程徵地時衝突不斷? 旅德學者 一、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是如何違法的? 二、沒有民主的法制:失地農民如何被侵害?
近年來,導致中國農民與地方政府矛盾衝突尖銳化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政府強制徵地。漢源事件即為一例。2004年10月底和11月初,四川漢源縣數萬農民到大渡河瀑布溝大壩工程前靜坐,希望能阻止大壩截流工程的進行,後來與武警發生衝突。據報導,有群眾被打死,多人受傷。然後近10萬憤怒的農民和居民到縣政府前遊行,政府調動近萬名武警阻止遊行的居民,再次造成衝突,引起人員傷亡。國外許多媒體均在顯着位置報導此事。中國國務院副秘書長汪洋專程到漢源縣傳達了中央主要領導人的指示,說要在解決好移民賠償問題後才開工,局勢才暫時平息下來。 移民們在維權申述中多次提到,在大渡河瀑布溝大壩工程的移民中用14年前的文件來確定對移民的賠償是不合理的。這個所謂“14年前的文件”就是李鵬任總理期間國務院於1991年11月25日頒布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為什麼維權民眾認為這份文件所規定的移民賠償不合理?這份行政性法規為什麼會導致如此嚴重的社會衝突?由於漢源事件的導因與國務院的行政性法規有關,而這一問題在全國其他地區不斷發生的因土地徵用和遷移引起的大量糾紛乃至衝突具有典型意義,筆者對這一《條例》的相關規定試作分析,從而探討問題的癥結之所在。 一、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是如何違法的? 中國的《土地管理法》幾經修訂(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通過;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再次修訂)。根據這個法律,廣義的農業土地補償由4部份組成,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其中第一項土地補償費屬於狹義的農業土地補償,即對農民失去土地所有權以及務農謀生機會的補償;第二項安置補償費屬於社會補助性質;第三項是對土地上種植物的補償,通常數量不大;第四項是對地上附着物的補償,多指對居民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賠償。《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補償費為前3年農地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兩者之和為3年平均年產值的10至16倍。《土地管理法》還規定,如果按以上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後尚不能使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可以提高安置補助費的數額。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則按市場價格賠償。 如果將中國的這一法定賠償標準與德國的法定標準比較,就會發現,中國的法定賠償標準本來就低很多。根據筆者掌握的資料,德國徵用農田的補償(相當於中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第一項補償)是平均年收成的20至33倍,而中國的法定賠償額(平均年收成的6至10倍)僅相當於德國的三分之一。在德國,土地被徵用者用賠償的錢可以在土地市場上購買到等量的相同質量的農田;在中國失地農民則不可能再買到任何土地。中國着名作家、對生態環境問題特別關心的鄭義先生多次指出,中國徵用農民土地時賠償太低,幾乎是對農民的掠奪。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部長韓俊曾多次撰文並發表談話指出,《土地管理法》中關於徵用農民土地的補償費太低,不能保障農民的利益。 然而,國務院頒布的《條例》的相關規定竟然大大低於《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法定賠償標準。下面來對比《條例》的相關規定。《條例》規定的徵地補償也由4部份組成,即土地補償費(第五條)、安置補償費(第五條)、青苗補償費(第八條)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第八條)。雖然徵地補償所涉及的項目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一致,但補償數額卻遠遠小於《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條例》的具體條款是:徵地補償費為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僅為《土地管理法》規定數額的一半不到;按照該《條例》的規定,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這個數額將《土地管理法》的法定數額降低了一半。更糟糕的是,《條例》對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徵地的賠償數額居然還特別“網開一面”,規定徵地的補償標準可以進一步降低。至於低到什麼程度,該《條例》未予說明,只是聲稱“具體標準由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與《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一樣,《條例》也規定了在個別例外情況下可以增加有社會補助性質的安置補償費,但在如何確定“例外情況”這一點上,《條例》的具體規定與《土地管理法》不同。《土地管理法》確定“例外情況”的標準是,“如果不能使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即按“例外情況”提高賠償數額;而《條例》的規定是,是否按“例外情況”提高賠償數額,需由負責賠償者認定“移民仍有困難”。這一改變的實質是將認定“例外情況”的客觀標準(“使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改成了負責賠償者的主觀認定標準;換言之,只要徵地者認為移民沒有困難,那麼無論徵地後移民的生活水平下降到什麼程度,徵地者都可以拒絕執行《土地管理法》的法定賠償標準。 與此同時,《條例》還公然降低了《土地管理法》的最高賠償標準。《土地管理法》的法定最高賠償標準(徵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償費之和)為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而《條例》則規定,改按農民原占有耕地的多少來確定最高賠償數額,人均占有耕地1畝以上的不得超過8倍,人均占有耕地0.5畝至1畝的不得超過12倍,人均占有耕地0.5畝以下的不得超過20倍。 為了便於徵地單位在執行中進一步降低賠償數額,《條例》還用技術性條款改變了《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計算賠償數額的計算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是,計算徵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時以該土地前3年的平均年產值為基數,這是一個比較合理和客觀的方法,因為採用前3年的平均年產值,能將氣候變化對農業收成的影響平均化,而且農地的收成記錄比較容易掌握。《條例》雖然不便公然否定《土地管理法》的這一規定,卻自行增加了將土地分類後分別計算賠償數額的條款,具體做法是,由賠償單位和地方政府合作,把土地按照區位和使用質量分成5類,一類最好,五類最次,由於分類標準不透明,分類中的主觀任意現象相當多。正因為《條例》用這樣的技術性手法為降低徵地賠償額創造了條件,所以徵地單位可以輕而易舉地侵害農民的利益。例如,在漢源事件中,徵地單位將養活10萬人的肥沃良田說成是高山峽谷的不毛之地,將本可歸入二類賠償地區的土地劃為五類地區,結果大大減少了對移民的必要賠償。[1] 不僅如此,《條例》還故意忽略了土地升值這一對賠償數額至關重要的因素,它用土地的固定價格(1991年的土地價格)來代替土地的動態價格,從而排除了土地價格自然升值對賠償的影響。由於多年來土地價格不斷上漲,農民的最低生活開支大幅度上升,而《條例》據以計算賠償的土地價格卻恆定不變,失地農民蒙受了巨大損失。在漢源事件中縣政協委員宋元清根據當地的經濟數據指出:1991年漢源村幹部的月補助為7元,2003年提高到50元;1991年富林至烏斯河的旅客車票全價為1.2元,而2004年已漲到9元。他認為:“計劃經濟時代的價格拿到現在的市場經濟中來,太可笑了。”該縣大樹鄉麥坪村黨支書潘義華說,政府的補償顯然缺少誠意,這樣的移民,遺留問題永遠也解決不了。 正是因為國務院的這個《條例》的出爐,徵地單位從此可以“依法”少付賠償,在中國水利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過程中,徵地單位得以名正言順地侵害農民的利益,從而導致農民憤然抗爭的案例層出不窮。在漢源事件中,大渡河瀑布溝大壩工程施工單位抓住《條例》提供的“機會”──當地人均占有耕地1畝,《條例》稱,在這樣的人均耕地條件下最高補償標準不得超過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大大降低了徵地成本,為水電部門大幅度節省了徵地開支,卻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當地農民所能得到的最高的賠償數額僅及《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最高補償標準(30倍)的26.7%。 國務院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屬於行政性法規,其地位低於正式法律,其內容當然不得與《土地管理法》相牴觸。最高立法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土地管理法》生效在前(1986年),行政部門國務院制定的《條例》頒布在後(1991年),所以制定該《條例》時任何條款都不應該違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條文,否則就構成了行政部門國務院制定該行政法規時違法的事實。一旦《條例》的某些條款明顯地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法律條文,而最高立法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並未採納國務院制定《條例》時那些與《土地管理法》相牴觸的意見,那麼國務院就有義務糾正《條例》的某些條款;即便未能及時糾正這些違法條款,也不能讓《條例》繼續施行,否則就構成了國務院行政違法的事實。可惜,中國不是一個法治國家,以上所有這些違法情形早已發生,為禍甚烈,然而,無論是行政部門,還是立法機構,都坦然面對,沒人關心這些法律法規的矛盾。 二、沒有民主的法制:失地農民如何被侵害? 象中國的其他法律法規一樣,上述《條例》只強調民眾的義務,要求民眾服從國家的要求,卻完全不尊重、甚至公然侵害民眾的權益。例如,《條例》第15條規定,按照移民安置規劃必須搬遷的移民不得藉故拖延搬遷和拒遷;經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遷。換言之,只要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單位和地方政府共同制定出一個移民方案,這個方案就得到《條例》的保護,自然獲得了相當於行政法規的強制性效力,移民方案中規定必須遷走的人除了服從之外別無選擇。 由於目前中國處在沒有民主的法制環境下,水庫徵地區域內的移民完全沒有過問關於水利工程和移民方案這些關繫到他們生存權的政治權利,他們不過是一群任由“人民”政府擺布的“子民”,被排除在徵地的整個決策過程之外似乎就是天經地義的事了。當政府的決策最終嚴重侵害民眾的利益時,他們除了聚眾抗議,其實根本沒有其他任何管道來表達自己的不滿。從這個角度來看,水利工程的徵地過程造成社會矛盾和摩擦,其實是中國現行的政治制度造成的。只要移民被排除在決策過程之外,任何移民安置都不可能順利成功,這是幾十年來世界水電工程移民的經驗教訓反覆證實的一個基本道理。中國50多年來水利水電工程造成了約一千萬人貧窮的移民,遺留問題頗多,正是因為民眾的政治權利被剝奪後,生存權利自然就無法得到保障。 必須指出的是,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過程中,水利水電工程開發者、承建者、經營者並不是國家利益的天然代表,它們早已成為一個有獨立利益的利益集團;而省政府、縣市政府也不是民眾利益的必然代表,它們同樣也墮落成為一個個分利集團,有各自不同的利益。由於各級政府的官員並非民選,他們關心的主要是自己的“錢”途和仕途,這樣的“人民”政府可以不關心民眾的利益。比如,地方政府會積極爭取水電工程到本轄區內施工,因為這些工程可能帶動當地的經濟增長和稅收,從而讓當地政府的官員們通過地方財政有更多的錢可供支配,而且還能為他們增添政績,積累升遷的本錢;不僅如此,工程的承包和賠償款項為當地官員們上下其手提供了不可多得的便利。至於因工程徵地而造成移民失去土地和家園的痛苦,以及移民們能否重新安置,在安置過程中所面臨的種種經濟、社會、文化、精神問題,就不在官員們關心的範圍內了。 在法治國家裡,施工機構、地方行政機關、民眾等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矛盾,可以通過司法裁判來協調處理。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和地區,都可能發生因建設徵地和移民等問題而出現的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矛盾,如果彼此無法協調,就會到法院去解決,這是一個法治國家最普通的程序。例如,徵地糾紛中經常發生的問題是,政府徵地和移民的決定是否合法,被涉及者可以向行政法院起訴,讓法院停止工程的建設。如果行政法院受理這個案件,其第一個行動就是讓這個工程停下來,直到法院做出裁決為止。另一種經常出現的問題屬於民事糾紛,即賠償費的高低。很少聽說在法治國家裡法院處理這樣的民事案件會導致大規模的社會衝突。然而,中國的制度環境恰好成了製造這類衝突的溫床。試想一下,如果移民可以到法院去尋求公正的裁決,漢源縣這十幾萬居民會到瀑布溝大壩工程前靜坐,阻止大壩截流工程嗎?這十幾萬人會到縣政府前去遊行嗎?當地政府有必要投入幾千武警嗎?非得造成流血衝突、人員傷亡嗎? 上述《條例》的相關條款表明,中國的法制實際上是置政府於法律之上,法律法規以及司法機構只是政府用來統治民眾的手段與工具,而政府機構及其官員以政府名義採取的行動卻不受法律的約束。例如,《條例》規定,移民不得藉故拖延搬遷和拒遷;同時,《條例》的第27條又聲稱,本《條例》的解釋權在水利部和能源部。換言之,受到水利水電工程項目侵害的農民如果想到法院去狀告工程建設單位或是當地政府,法院不會受理這類訴訟,因為凡是國務院的水利部和能源部決定了的事,即使屬於違法行為(如上文談到的),法院也不得過問;相反,受到侵害的農民去找法院申訴,這個行為本身卻被政府視為違法行為,因為企圖訴諸法律的農民有“藉故拖延搬遷或是拒遷的行為”。 為了對付失地農民,《條例》第22條還規定:在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擾亂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產不能正常進行,應該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來,失地農民對徵地的決定有異議,或是認為賠償費太低,總得有個說理的地方;既然不能到法院告狀,那只有到省城、北京上訪。然而,《條例》卻視民眾的申冤行動為“擾亂公共秩序”,要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加以拘留或處以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其結果就變成了政府可以侵權,但民眾不許申冤、抗議。真是一個標準的“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現代版。 原萬州市雲陽縣高陽鎮的何克昌等4人系三峽工程移民,受高陽鎮移民的委託,上北京“告狀”,卻在北京被萬州市雲陽縣的警察抓住,先關進秦城監獄,然後押回雲陽,被判刑3年,罪名是“泄露國家機密、擾亂社會秩序”,最後被關押在萬州長灘的三峽監獄。據不完全統計,高陽鎮被抓、被關、被判的三峽移民除何克昌外,還有姜青山、溫定春、冉從新、萬小春、姚建生(以上均判2年監禁),還有姚福慶、姚建東、熊世傑、何正奎、陳其山(均判一年監禁),以及王愛秀、羅春燕(判3至10個月的監禁)。 政府在徵地過程中的侵權行為不勝枚舉。水利工程徵地可能造成大量失地農民無法謀生,為了徵地的順利,政府往往會許諾為失地農民安排工作,《條例》第14條就有相關規定。農民(特別是年輕的農民)當然希望徵地後能進城當工人,因此往往會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和施工單位的徵地安排。但是,一旦徵地完成,失地農民發現上當受騙的情形也不少。當初三峽工程上馬時很多農民輕信了地方政府的承諾,事後才發現當城裡人的期望成了泡影。瀑布溝大壩工程將淹沒漢源縣多個集鎮和村莊,施工單位和四川省政府以及漢源縣政府從一開始就未考慮為失地農民就地安排就業等措施,而是準備強行把失地農民遷移到外鄉或外縣,因此激化了矛盾。 導致漢源事件爆發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移民們連大幅度縮水了的土地和安置補償費也無法全數拿到手。中國的憲法規定,農村的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那麼,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後,對農業土地的補償費就理應歸農民集體支配。但是國務院的上述《條例》卻剝奪了農民對土地補償費的支配權。儘管《條例》中寫有“必須專款專用,不得私分,不得挪作他用”等字樣,但只要地方政府能夠插手賠償安置款的使用,即便完全不發生官員的個人貪汙,各級政府部門也會利用各種名目截留此款為己所用。這樣的實例在全國各地舉不勝舉。 在水利部和能源部的主導下,近年來在中國的西部出現了“圈水熱”(搶建各種水電站和水庫)引發的“圈地熱”,而國務院的這一《條例》則為廉價掠奪民眾土地的“圈地運動”提供了種種便利。《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補償標準原本就偏低,《條例》又進一步大幅度降低賠償費,這樣的政策和法規實際上是無視民眾權利的惡法。在漢源事件中,瀑布溝大壩工程的最高補償數額僅及《土地管理法》四分之一不到,當地的移民當然難以接受。然而,在現行的法製法規下,移民既無法通過司法機構謀求公正的裁決,又被禁止上訪,唯一的出路只能是就地奮起維權,阻止大壩截流工程的進行。政府除了採取暴力鎮壓手段外,卻始終不肯終止《條例》這樣的惡法,更不願意給予民眾任何政治權利,這樣只會使社會矛盾日益激化。 失地農民的生存權受到侵害這一事實表明,沒有民主制度提供的政治權利,民眾就無法保護自己的生存權;在沒有民主的法制環境裡根本不可能出現法治,政府的權力會凌駕於法律之上,法律、法規只不過是政府侵權的工具。 何景熙 四川大學人口研究所 一、文獻綜述 二、本文的研究假設 三、農地資源減少與村民的態度 四、農民、鄉村幹部與政府官員三方對徵地的不同看法 五、訪談分析 六、簡短的結論
近年來,中國違法違規徵用、占用農民承包土地所引發的土地糾紛案件日漸增多,失地農民上訪、反抗事件也不斷發生。以四川省為例,2003年3月以來,四川省檢查機關立案查處與破壞《土地承包法》有關的貪汙、賄賂、瀆職、侵權的罪犯53人,僅2004年1至10月全省就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11,664件。被國內媒體稱為“新圈地運動”的“後遺症”已經成為影響鄉村秩序穩定的社會問題。從上述事實中不難看出,中國“三農”問題的焦點已從農民增收轉向農地的征占糾紛。 近幾年中央政府不斷出台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強調穩定農民土地承包製,但為何此類事件不但屢禁不止,反而愈演愈烈?筆者認為,從社會結構演變中不同利益群體為獲取資源而發生利益衝突的角度來分析這一問題,才能得到實質性的解答。鄉村農地作為資源配置權力和利益的基礎,其產權勢必成為難以迴避的話題。 一、文獻綜述 關於中國鄉村農地產權問題的爭議,有如下一些主要觀點。 溫鐵軍認為,無論解放前或解放后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如土地改革前農村的土地占有權與農民租佃使用權的“兩權分離”,以及80年代農村改革以來的土地村社所有和農民承包使用的“兩權分離”,都不過是在人地關係高度緊張這種內生制約因素下的農村基本制度的表現形式而已。中國目前“城鄉分割對立的結構”也不過是在農村人地關係高度緊張下,在土地分割細碎的、分散的小農經濟條件下,為實現國家工業化的需要而派生出來的結構。因此溫鐵軍反對農地私有化,其理由是土地是農民的社會保障,農地私有化不能解決“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的問題。李昌平與溫鐵軍持同樣看法,也反對鄉村土地的私有化。(溫鐵軍,2003;李昌平,2000) 秦暉認為,溫鐵軍關於農地是農民的社會保障、因而不能私有化的觀點,在邏輯上完全不能成立。所謂社會保障不能私有化,指的是社會保障的義務不能私有化,國家必須承擔社會保障的義務,必須承擔轉移支付的義務,但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從來就是個人的;而現在在土地問題上卻沒有任何國家義務可言,國家既未行使任何轉移支付功能,也不承擔任何保障義務;政府規定土地不能買賣,強迫農民自己種田保障自己,這本身就和取消公費醫療、但強迫人掏錢看病是一樣的。他還認為,溫鐵軍有關農村之所以出問題是因為土地兼併而造反的觀點,是中國歷史上最大的神話。事實上,每次王朝末世的狀態都和現在的情形有些類似,不是農民沒有土地,而是農民不願種地;王朝危機都是農民主動拋荒,離開土地逃離故鄉,而絕對不是農民沒有土地可種而造反。(秦暉,2002) 已去世的澳籍華裔教授楊小凱認為,中國“三農”問題的“癥結”是土地制度。在“中國改革面臨的深層問題──關於土地制度改革”一文中楊小凱強調:“中國目前存在的“三農”問題,根本癥結就在於農村土地不屬於農民所有,從心理上,農民不認為自己種的地是自己的,所以沒有長遠投資於土地的打算。”楊小凱認為,土地制度改革是目前中國農村改革必須正視的焦點問題,這是主要矛盾,其它是次要矛盾。(楊小凱,2002) 黨國印認為,土地“承包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分割,承包合同越是長期化、固定化,承包權對所有權的分割程度就越高。在中國土地承包權是有價格的,這個價格的存在便證明承包權對所有權的分割作用;承包權對應所有權的價格越高,承包權對所有權的分割程度也就越高。他指出,“只要使用權與所有權發生分離,就有使用權“蠶食”所有權的可能性,甚至使所有權完全喪失”,“承包製也因此包含了蛻變的可能性,其表現是在承包權與所有權關係的人為操作中,弱化承包權,強化所有權(其實質是鄉村權勢階層的所有權),並使土地轉移的過程受到更多的非市場力量的控制。”他還列舉了承包製蛻變的4種具體形式。(黨國印,1998)黨國印強調,承認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將提高農民的社會歸屬感,並有利於鄉村社會的穩定。中國大部份農民很窮,如果連一小塊土地的財產權也得不到尊重,農民對這個社會還會有什麼留戀?沒有土地財產權,農民就沒有什麼不能失去的,這個社會還能穩定麼?……農民的土地財產權越是得到尊重,就越有利於農村社會的穩定。(黨國印,1999)但黨國印不主張農村土地的私有化:“如果僅僅考慮新古典主義通常涉及的變量,那麼,將耕地所有權完全劃歸農民無疑會大大提高農業生產效率,並大大促進中國農村進步。但是,在當前中國國情之下,如果推行這一制度,會加強改革反對派的符號資源優勢(這是新古典主義經濟學沒有認真研究過的變量),可能阻礙中國改革。土地私有化還會大大加快普通農民從土地上被拋出的速度,從而引發極嚴重的社會後果。”(黨國印,1998) 姚洋則“將農地制度看作是國家和農戶之間博弈的結果”,“國家在農地制度中仍然保留一定的角色,是因為它的利益,如保障充足的糧食供應等,可能因為地權個人化程度的加深而受到損害……,對農地使用和土地流轉限制最多的地區,也是國家糧食採購所依賴的重點產糧區。在與糧食生產無直接關係的領域,如土地的調整,國家對農民的自發選擇給予了高度的忍耐”(姚洋,2000)。姚洋將鄉村農地產權制度選擇與資源的(農民)個體稀缺性、土地租賃市場發育程度聯繫起來並作了理論與實證研究。他用自己構造的“一般均衡模型”對1981年至1993年間4省83個村的土地調整作了經驗研究並證實:當土地非常豐富時,生存不再成為問題,土地調整因此也失去了意義;只有當土地資源適中時,調整土地才對最貧窮的農戶擺脫生存壓力有所幫助,因此才成為集體決策的選擇。姚的模型預測:地權的個人化程度隨農民收入和非農就業機會的增加而提高,因為收入的提高增加了農戶擺脫生存壓力的能力,而非農就業機會的增加降低了農戶對土地的依賴。(姚洋,1999) 申靜、王漢生從社會學的角度對四川中部一個村莊集體產權的實證研究表明,鄉村產權關係並非如經濟學者認為的“劃分明確且一經形成便相對穩定的關繫結構”,而是“個體行動者與其所處的社會環境不斷互動的過程”,故鄉村“產權作為行動者基於對經濟品權利的相互認可而形成的行為關係,必然是一個動態的均衡過程。”(申靜、王漢生,2005) 二、本文的研究假設 針對上述有關鄉村農地產權制度孰優孰劣的討論與爭議,筆者認為,首先,當前農地資源的稀缺程度對鄉村農地制度安排或者供給具有決定意義,而中國各區域──大到省區、小到村莊──農地資源的稀缺程度是很不相同的,因此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實行整齊劃一的制度安排。對於任何一個地區乃至村莊,只要能切實保障憲法賦予農民的權利,使農民滿意從而保障社會秩序的穩定,就是好農地制度安排。其次,很多地方“三農”問題的突出矛盾已由過去農民費稅負擔過重轉向農民承包地被征占後引發的農民與政府的衝突。這類現象的日益普遍化表明,現行農地制度已經不再是單純的經濟問題而是必須高度重視的社會問題。為此應當研究鄉村土地問題,特別是土地與鄉村社會穩定之間的關聯性。再次,鑑於中國各區域鄉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巨大差異,因此應該對此問題有多種區域比較模式的實證性研究。 筆者以西部發達農業區──成都平原鄉村的農地制度安排與徵地中的社會衝突的關聯性為目的作實證性調查研究。根據已有的相關研究文獻,提出如下需要通過經驗事實加以檢驗的假設: 1. 村莊裡資源的稀缺程度與農民失地誘發的社會衝突相關聯; 2. 制度安排和農民組織化程度決定失地農民與其他利益集團之間的博弈結果,各利益集團之間的博弈結果影響城鄉社會秩序; 3. 實現公平博弈的制度安排之核心是鄉村農地產權問題。 三、農地資源減少與村民的態度 素以“沃野千里、天府之土”着稱的成都平原,是中國西部人口稠密的農業發達地區。近年來,這一地區鄉村土地資源銳減乃是不爭的事實。1997年3月至9月,筆者及其課題組在成都市所轄的12縣(市)鄉村地區從事有關勞動力就業問卷式抽樣調查時,平原農村的人均耕地尚有1.03畝/人(何景熙、羅蓉,1999);而2004年7至8月在成都平原的大龍村(綿陽郊區)、新生村(成都青白江區)和世豐村(成都新都區)做抽樣調查時,卻發現這3個村莊(以下簡稱“三村”)的人均耕地面積已經下降為0.6畝/人。在63個樣本農戶中,與1982年第一次土地承包時相比,土地減少的有43戶,占全部樣本的68.3%;土地沒有變化的為20戶,占31.7%。必須說明的是,上述樣本中,無一農戶的土地面積增加。 筆者在調查中發現,“三村”人均耕地減少的主要原因是,人口增加導致人均土地面積減少,再就是建企業、道路和學校征占土地。如世豐村耕地的減少主要緣於修建學校、工廠的徵地(14%);新生村則因為人口增多(11.6%)以及修建學校、道路(7%);而大龍村的主要原因是人口增加(25.6%),建企業和修建道路各占徵地的7%。在“三村”中,大龍村人均土地最多(0.85畝),其中30.5%的農戶人均耕地都在1畝以上;而新生村農戶土地最少,人均耕地面積僅為0.4畝,其中最少的一戶人均僅為0.1畝地,人均承包土地面積少於0.5畝的農戶占被調查農戶的71.4%。新生村農戶土地的減少始於1980年代初期起土地被大量徵用,目前全村耕地僅餘570畝,人均只有約4分地。2003年新生村被徵用的土地為160畝,鎮上建中、小學、醫院等都是占該村的耕地。徵地後整個村耕地不得不重新調整,以確保每戶的土地基本均等,村民獲得了一些土地補償費[1],以及其他補償,如減收水費、農稅等。土地被徵用後部份村民在原日新鎮(2001年撤銷鎮建制,歸併彌目鎮)的周邊建起商鋪,就近經商;但也有部份村民因耕地減少,經濟狀況更差了,這部份村民主要是一些家庭負擔重、無本錢做生意、又不能外出打工的人。 通過“三村”調查,筆者還發現,人均耕地面積減少與村勞動力的農業工時呈反向關係,而與非農工時呈正向關係,即人均耕地面積越小,農業工時越少,非農工時則越多。換言之,耕地面積減少導致勞動力在農業上的不充分就業程度增高,從而迫使農民在土地以外尋找就業出路。這是否意味着農民不再依戀土地並自願接受徵地呢?事實並非如此。 在“三村”調查中,筆者發現村民對徵地表現出完全不同的幾類態度。在新生村和世豐村,村民對徵地一般持無所謂或反對兩種態度。世豐村的一位婦女說,她並不在乎征多少地,經追問才知道,她的一兒一女都已成家立業,大女兒在成都市有一個家具廠,小兒子在成都市開了一個純淨水店,她和老伴留在村里,每天花一小時打理莊稼,農忙時就請人幫忙。新生村一位中年婦女也持無所謂的態度,因為她的獨生女兒加入了一個歌舞團,在全國巡迴演出,每年寄回家1萬多元錢;這位婦女在村里在開了家縫紉店,老伴又干搬運工,還能兼顧自己田裡的莊稼。用她的話來說,種承包田只是一種責任──不讓土地荒蕪而已。也有不少村民對徵地持反對態度。世豐村的一位婦女對耕地的不斷減少很是擔憂。當她估算今后土地不能養活一家人的時候,激憤地說:“現在和國民黨的時候有什麼區別?”這位女村民不到40歲,僅有小學文化程度,並未經歷過國民黨統治年代,她對國民黨的了解主要來自於共產黨的宣傳教育。新生村另一位年輕婦女對筆者說,由於身體不好,她不能外出打工,只好在家種田;但2003年後她家的土地銳減,以前她一個人忙都忙不過來,而今卻有好多時間閒着無事。她憂心忡忡地說,靠丈夫一個人在外打工的錢怎麼夠家裡的開銷?女兒一天天長大,上大學的學費該到哪裡去找? 上述訪談記錄表明,對家境不同的村民來說,承包土地的價值是完全不一樣的。在那些勞力少、體質差、子女教育負擔重或無一技之長的村民家庭里,土地是他們唯一可以指望依賴的生存保障,也就是說,土地對他們的稀缺程度極高,因此他們對家庭承包地日益減少感到揪心,自然對各種形式的徵地流露出不滿乃至抗拒。反之,那些家境很好,特別是家庭成員有技術有能力且已在城市取得穩定的職業和較高收入的村民,對徵地的態度就比較緩和一些。由此可以推斷,農民個人農地資源的稀缺程度越高,對徵地經濟補償的期望值越大,從而與徵地方發生衝突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四、農民、鄉村幹部與政府官員三方對徵地的不同看法 多年來,筆者一直從事成都平原鄉村社會調查,在1996年至1997年抽樣調查期間僅記錄到個別鄉村土地被徵用、占用的案例(何景熙,2000:198-214)。2000年以後的調查卻發現,鄉村農地被征占現象已較為普遍,由此引發衝突事件也時有所聞。筆者在調查中發現,徵地已經成為訪談中一個十分敏感的話題,為了獲得真實可靠的資料,調查往往需要依靠相當熟識的人士協助。2004年10月,獲悉C市郊區發生鄉村徵地“風波”後,筆者與調查小組藉助熟人關係,終於獲得了發生在C市郊區鄉村徵地的3個案例的相關資料。應當事人的請求,我們在敘述這些故事時隱去了真實的地點和人名。 訪談實錄1:鄉村幹部對徵地的看法 時間:2004年10月5日 地點:D鎮某某園 訪談對象:X村A村民組長H 1. 徵地的基本情況 A村民組共有農戶87戶,村民230人左右。徵地是在1995年左右開始的,最初徵地較少,到2000年11月以後開始大量徵地,當時征了78畝耕地,加上非耕地共計82畝多。目前A村民組剩餘土地不到100畝(含自留地、非耕地等),剩餘土地中只有15畝左右繳納水利費,基本是無田可耕。 土地徵用由國土局出面,有一部份是電力局搬遷占用,剩下的賣給了開發商,用於房地產開發。H雖然聽說過土地拍賣,成都的報紙上也登過拍賣公告,炒地皮的人員也來考察過,但實際運作起來的並不多,常見做法還是開發商或企業看中土地後由國土局按照省、市政府相關文件出面徵用。另外,由於該村地處市政府統一的規劃區內,當地政府為避免今後徵地糾紛,故不支持土地流轉,A村民組也就沒有土地流轉的情況。 徵地補償共分3類,一次性的土地補償費為2萬8千元/畝,青苗補償費半年為7百元/畝,另外還有一些房屋拆遷的相關費用。H向我講述了這樣一個徵地奇聞:2000年大量徵地剛開始時,政府對農民裝修的牆磚、地磚、吊頂等損失給予一定補償;為了獲得這多賠的15元/平方米,家家戶戶都在半夜三更趕着在牆上多貼些瓷磚,甚至連豬圈內也貼得滿滿當當,敲一下空空作響;當時路邊擠滿了出售劣質瓷磚的攤販,生意火爆。後來政策變了,這類損失不再賠付。通常村民的一處住房拆遷會虧2萬元左右。 2.徵地後農民的就業 A村民組徵地後,農民都自謀職業。失地農民中現在未就業者約占一半,其中女性和老人居多,也有年輕人。政府未組織失地農民外出務工,但曾安排他們參加再就業培訓,不過參加者很少,農民普遍反應培訓項目不實用,純粹是“走過場”。H說:“對我們來說,象電腦這樣完全是高科技的東西怎麼可能在幾天、十幾天之內就學得很好嘛!要不就是木工、水電工一類的(培訓),早就濫市了,學了也沒什麼用場。”村里外出打工的人通常有一定文化和技術,不願意走得太遠,就在本鎮或鄰鎮打工,出了本區的只有3個人,其中兩人在成都,還有一個在北京,干的是餐飲行當。村里還有一些外出的人屬於中專生、大學生,他們畢業後不願意回家鄉,他們的家人基本上留在本地,村里只有一戶人跟隨子女到了成都,其土地未被徵用,請了熟人幫忙照應,戶口也未轉出去,以便保留今後分配集體資產的名額。H說,現在村裡的鄉鎮企業已名存實亡,集體經濟積累(資產)還有,但是已經不多,最多也就是在每年年底發點“過年錢”。 3.徵地安置情況 在H看來,補償問題已經不是主要問題,現在最重要的就是住房安置問題。作為失地農民,他們每人可以得到1萬3千到1萬4千元的安置費。2001年以前,安置農民的辦法是由農民自己出錢在政府劃定的區域內建安置房。當時在D鎮的中心區域新建了幾條街道,統一建造上層住屋下層商鋪模式的安置房,生意興隆,人氣旺盛,本村民組有23戶人家修建了安置房。 後來政策變化了,不允許再這樣自建安置房,而是由政府統一修建居民小區作為集體安置房,讓農民購買,每人有25平方米的配額,配額以內的面積按每平方米2百元購買,超過配額的面積再給20平方米的優惠(5百元/平方米),超出此數的房屋面積就按市場價格計算。以4口之家為例,若這家人選擇住150平方米的房屋,其中1百平方米配額的價格是200元/平方米,然後還有20平方米能以500元/平方米的價格購買,其它30平方米就得按市場價(大約800元左右/平方米)購買。現在,集體安置房還未建好,失地農民或租房或投親靠友,在10個月內可以得到每月8百元的過渡費,最近又改為每年800元,而實際操作時只給了一年過渡費,超過一年的就不再補了,由農民自行負擔。 4.社會保障問題 H說,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沒有得到解決。早期失地的農民有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政府只是鼓勵勸說而沒有強行要求其繳納社保,但實際參加社保的人少之又少。農民覺得,沒了土地就沒了穩定的基礎,安置費是以後的生活來源,現在子女教育費用又高,捨不得拿來買社保。後期失地的農民不再有土地補償費,只有安置費,政府將這筆補償費用於繳納社保費,同時失地農民也要繳納部份社保費用。其具體方案是:男性滿60歲、女性滿50歲,每月在社保局領取社保費;不到年齡者自行繳納,男性40歲、女性30歲以下,自己繳納10年(政府補貼10年);男性40歲、女性30歲以上,自己繳納10年、政府補貼5年;醫療保險包含在社保之中,只要繳納社保費用就可以納入醫療保險,不受年齡限制。因為社保繳納和領取有嚴格的年齡限制,農民對社保的態度仍然不積極。 5.H對徵地的態度 H認為,本隊村民還是願意土地被徵用而不願種地:“田裡挖不出金娃娃,一畝田一年賺不到2千塊,還要賠人工、精力,最多也就是勉強維持,在鎮上或附近打工機會多,零敲碎打賺的都比這個多。”村民還是願意遷移到鎮上,只不過在補償及安置費用問題上有意見。H說:“農民大道理懂得不多,但錢這個字還是認得很清楚,地沒了,不能錢也沒有啊!不然二天(註:四川方言中“二天”指今後或將來之意)吃啥穿啥呢?”當我問H對現在農民頻繁上訪、鬧事問題的看法時,H說,這是事出有因的,現在的政策說變就變,農民又不可能把政策推翻,“雖然明明知道,最後還是只有吃下啞巴虧,但是鬧一下說不定政府會給點兒優惠條件,不鬧就啥都沒有。” 訪談實錄2:農民對徵地的看法 時間:2004年10月3日 地點:C市郊區某某廠軌枕車間 訪談對象:車間主任B、農民工A、L。 某廠軌枕車間現有工人3百多人,其中農民工占一半,失地農民則占這些民工的一半以上。該廠不招正式工,廠里所有打工的農民工統一由包工頭(相當於民工中介)管理。包工頭負責民工的所有傷殘賠付,承擔一切風險,廠方向包工頭支付一定的民工用工款項和農民工工資。廠方與農民工之間沒有直接的合同關係。農民一般通過熟人或已在廠中工作的親友介紹,與包工頭搭上線。他們參加企業組織的短期培訓後便開始上班。目前企業開始改制,今後工廠將與農民工建立直接的契約關係,不再由包工頭管理。由於農民工能吃苦且工資較低,所以該廠有擴大招收農民工的趨勢。 B是X區人,家裡有不到2畝的土地。1992年為建企業徵地,給出的條件是一次性賠付每人1萬元;40歲以下的青壯勞動力安排在徵地企業中工作,40歲以上的則一次性賠付;不願意接受安排就業的人可以參加當地政府組織的免費培訓(電工、焊工之類的初級技能培訓)。當時B中專畢業,被招進該廠,從此住在D鎮上。當我問他對徵地的態度時,B反覆強調政府政策的剛性作用:就算自己有疑惑,有不滿,也只能作罷,更何況自己文化程度不算低,也就沒有過多地去爭什麼。 農民工A本是D鎮某村村民,家中有5口人(父親、母親、妻子、女兒和A)。從2003年9月起,A所在的村民組徵地用於果園栽種、花卉盆景種植,如“黃金梨”等。A家有3畝左右的地被征,徵地條件是每年每畝給予青苗補償625元,所有農業稅收費用還得自己繳納,現在A家餘下大概6至7分地,送給一位本村朋友種蔬菜。全家人已搬到D鎮,住在出租屋裡,一家人靠干臨時工維持生計。A的女兒在市內的一所中專上護士專業。A在該廠當焊接工,月收入6百元左右;妻子在廠里做清潔工,每月有2百元的工資;母親在廠醫院中藥房打雜,父親在D鎮蹬三輪、打些零工,兩人每月有7百元左右的收入。其家庭總收入每月為1千5百至1千6百元左右,除去租房、生活費和女兒的學雜費外沒有餘錢,勉強維持生活。 A說,當初徵地時有統一的政策,附近鄰居家家都一樣,不存在滿不滿意的問題,政府怎麼賠償,就怎麼過日子。現在農產品漲價,稅費減少,如果能返還承包土地的話,還是願意回村務農;因為在鎮上無固定工作,工資也就不固定,不如那份土地來得實在。家人希望女兒以後能留在城市工作,這樣以後若條件允許還可以去投靠女兒。但是A說,他不稀罕城市戶口。 車間農民工L原系D鎮汙水處理廠附近的村民,家中4口人(老母親、妻子、女兒和L),有2畝左右的耕地。2003年他家的地被徵用來辦廠,現已建成的廠區內有機械廠等。當時徵地開出的條件是一次性給予補償每人1萬3千元,因為占用的土地還包括自己的私房,因此額外獲得住房拆遷補償及住房安置費共計10萬多元。此後L開始自謀職業。最近當地政府要求失地農民退還那1萬3千元補償費,用於繳納社保費,具體辦法尚未最終確定;初步通知說是男性滿60歲、女性滿50歲後可每月領取210元社保金。L一家現住在D鎮購買的商品房中,其購房款來自於10萬多元的住房補償和安置費。L在廠里是臨時工,收入不穩定,一般在4百至5百元左右,最多不超過6百元;妻子無業,與老母親在家操持家務;女兒已工作,在M鎮一家台資廠當會計,每月工資6百元。 L說,他對家裡的地被征並不滿意,怕的是坐吃山空,不願意失去唯一的生活來源保障;但是在政府面前沒有爭取更多補償的可能,也只能接受。當被問及是否願意再務農時,L只是反覆說,既然已經沒有土地也就不再考慮這個問題了。我問,假如能夠把土地返還給你,你作何打算?他非常肯定地回答,寧願賣掉現有房產,留下傍身的救命錢,有了土地,油鹽柴米至少不缺!在鎮上生活,花銷大;居民小區與自己的生活習慣不符。L對自己的女兒期望不高,不過還是希望她以後就在鎮上成家。 訪談實錄3:國土局官員對徵地的看法 時間:2004年10月6日 地點:C市郊區某國土局 訪談對象:國土局土地儲備辦幹事W W向我介紹了當前徵地的一些情況。 1.土地徵用基本情況 目前D鎮徵用的土地主要用於辦企業(如台資廠、××鋼廠廠區遷入等)、房地產開發、居民安置房建設、道路擴建、學校擴建等。徵地中涉及的賠償和安置問題嚴格按照市級文件和市級統一標準執行。現在區政府已取消了安置費和土地賠償費,但在操作過程中各鎮都是根據徵地的實際情況和相關條件來決定是否支付這些費用。換言之,現在對農轉非失地農民來說,只能獲得住房拆遷補償費和青苗費。 2.徵地補償 按照農民房屋構造的不同,住房拆遷補償從每平米50元到240元不等,例如,磚瓦房結構的住房是230元/平方米;青苗費一次性賠償7百至8百元,持有專業種植戶證明的農民會得到更高的賠償。農民對今後的住房安置可有兩種選擇:一是購買政府統一修建的集體安置房(居民小區),每人有25平方米的配額,配額內按每平方米2百元購買,超過25平方米的另有25平方米的優惠(6百元/平方米),餘下的面積按市場價格計算;另一選擇是農民自行解決住房,可與政府簽訂住房貨幣化安置協議,則獲得每人25平方米、每平方米6百元的補償費。 3.社保安置 最近政府取消了一些賠付項目,用於支付農民加入社保所需的費用。主要分為幾個等級:未成年級別,即16至18歲以下的農民(各鎮的實際執行標準不同),政府一次支付每人2萬元,社保由本人自理;青壯年勞動力級別,即男性18至45歲、女性18至30歲,政府負責繳納其15年的社保費用,餘下年份的費用自理;退養級別,即男60歲、女50歲以下農民,政府全部負責支付社保費用;最後就是男滿60歲、女滿50歲的農民全部納入社保。 4.農民對徵地的態度 W認為,從現有情況看,本鎮農民願意搬遷,其實在土地徵用之前純農戶已經很少了,非農從業人口越來越多。另外,因為D鎮集中了化工、鋼鐵、機械、化肥、洗衣粉等大型企業,噪音、粉塵等汙染問題嚴重,農民為自身健康着想,也盼望能換個好一點的環境。但是W說,由於農民素質的限制,在經濟賠償方面與政府有很大的分歧,總覺得政府工作人員、基層幹部欺騙自己,希望人多勢眾會得到更大的好處。作為政府工作人員,W感到為難,因為某些農民的難處顯而易見,但政策制定並非自己說了算,而且土地徵用後對地方經濟的改善確實有幫助。他感慨地說,這真是“耗子鑽風箱,兩頭不是人啊!”。 W認為,現在農民最迫切的願望是政府能包攬今後的所有問題,那些上了年紀和文化程度不高、缺乏技能的人主要希望解決其社保和就業安置。農民們認為,“你拿走了我的地,就要負責我進棺材之前的生活”。農民的這一“低”要求超過了政策允許的範圍,也不符合中國現在的實際情況,所以矛盾突出。 5.上訪、鬧事情況 現在,只要在拆遷補償或安置上一有分歧,農民就鬧事,採取圍堵政府大門、堵截交通、阻礙施工等過激手段來表達不滿。2004年初開始,小規模鬧事不斷,規模大、鬧得滿城風雨的也有3、4起。該年5、6月D鎮某村農民鬧事,當時拆遷費、補償費都已支付,各項協議也簽好,連房子都開始拆了,施工隊進場建了圍牆,農民把砌好的圍牆推倒,阻止施工,還多次上訪,因為村民們覺得入住集體安置房不合算,要交物管費、清潔費等,而且不能象私人修的住宅那樣在底樓建商鋪,因此要求自己修建安置房。最後逮捕了幾個人,其中一個婦女還被判刑。中秋節前後,某村10人集體到北京上訪,因為有1百多畝田未拿到一筆補償費。他們要求象另一個村一樣,每人每畝多拿7千元,但開發商不願額外支付。這事鬧得沸沸揚揚,至今未解決。 五、訪談分析 上述3個訪談從不同角度描述了C市郊區同一地域發生的徵地“風波”,體現了不同角色對徵地事件的看法或態度。如果說國土局幹部W代表徵地一方,那麼農民工A和L是被徵地的一方;村民組長H則是介於兩者之間的第三方,他既是分享集體土地利益的眾多村民中的一員,又是必須按上級政府指示辦事的基層幹部。H的角色決定了他在接受訪談時既能比較客觀地反映事件的來龍去脈,又表達了村民的某些不滿情緒,同時也能看出他對此事謹慎小心的態度。 3類角色對土地徵用雖有不同的看法和態度,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鄉村土地是集體所有,而非農民個人所有,因此都能接受政府徵用土地的既成事實。H認為,村民還是願意土地被徵用而不願種地,因為“田裡挖不出金娃娃”;村民B、A和L都承認政府政策的剛性作用,就算有疑惑,有不滿,也只能作罷,A的看法還反映出個體對群體行為的從眾心理。村民的態度表明,他們對自己承包土地的最終歸屬沒有信心,因為土地是集體的,他們只有使用權沒有最終處置權,不能自行轉讓、出賣而獲得收益;面對強勢政府,農民在征不徵地的問題上幾乎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他們與政府博弈(談判)的焦點只能集中在徵地補償的條件上。由於徵地補償政策的不穩定,導致了補償款在時空上和政策上的差異,這便成為引發村民不滿和“鬧事”的原因。 國土局工作人員W一方面是基層辦事人員,甚至可能出身於農民家庭(許多縣、鄉政府的工作人員是本地農家出身),深知農民的疾苦和農地對他們的重要性,所以承認“某些農民的難處是顯而易見的”;另一方面W必須按上級指示辦事,而站在政府的立場,W就將徵地“風波”歸咎於農民素質不高,“你拿走了我的地,就要負責我進棺材之前的生活”,希望“政府能夠包攬今後的所有問題”,這種“要求超過了政策允許的範圍,所以矛盾突出”。在W的身上可以看到在徵地事件上他所面臨的角色衝突。 從上述分析可見,土地被征的農民一方覺得政府的補償不公平;而政府則覺得農民的要求太高,超過了政策允許的範圍,不切實際,甚至歸咎於農民的素質問題。其實,對於這樣的爭議是不難找到答案的,如果是產權明晰的市場交易,無論價格高低,只要交易雙方自願成交,就是公平的,何須鬧事、上訪?即使有交易上的糾紛,雙方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對簿公堂,與政府部門無干。從調查的情況來看,D鎮的徵地“風波”問題恰好出在這裡。 首先,該鎮的徵地用途是工業、商業、住房一類,按照國家規定,土地應當掛牌在市場上拍賣,拍賣後應當給予農民足額補償(包括應繳納的農民社保費)。 其次,市場拍賣意味着出賣方是村集體而買方是用地的開發商,政府作為規則制定者只應充當“裁判員”。但在D鎮政府(國土局)卻成了土地的買方,直接與農民對局,於是農民有意見或有不滿,要求政府包攬一切就很自然了。 再次,由於鄉村集體土地的產權只把使用權落實到農戶,而未界定土地的個人處置權(出租、轉讓、繼承權)。這種產權虛置使政府面對土地糾紛時不得不隨時制定新的政策和辦法。如果新政策、措施和辦法比過去的一套對農民有利,農民當然樂於接受;但如果出現相反的情況,農民就覺得不公平,會找政府論理,達不到目的就會發生糾紛乃至上訪、鬧事。政策的不確定性導致農民預期的不確定性,並在一定程度上引發了農民對政府的信任危機。於是農民就只能以機會主義的態度和行為來應對徵地政策頻繁的變動。 最後,由於D鎮的徵地未通過市場公開交易,其結果政府和村民都付出很高的交易成本。政府工作人員為“說服”村民、處理糾紛等費盡心力;村民為此付出了“鬧事”代價(成本)。事實上,這類交易成本甚至高到難以用錢來計量(對社會秩序的的負面影響更是難以用經濟價值來量化)。當徵地工作結束時,雙方都可能會有得不償失之感。 六、簡短的結論 第一,當前成都平原鄉村農地征占中的糾紛或衝突與農地資源對農民家庭的稀缺性,即承包地是否農民是唯一的生存保障密切相關。失地農民家庭農地資源的稀缺程度與徵地中衝突發生的頻率及衝突大小密切相關,農民家庭承包地越少且無其他可以憑籍的謀生手段,則他們期望獲得農地的補償費越高,因而與政府博弈中產生衝突的可能性(發生率)越大。而鄉村人口增加以及人均農地資源的減少,又提高了農民家庭農地資源的稀缺程度,從而增大了土地糾紛和衝突的發生率。 第二,當前成都平原鄉村農地征占中的糾紛或衝突與現行農地制度安排存在關聯性。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是農地集體所有制下農民家庭土地承包責任制的核心。在具體的操作層面上,鄉鎮政府和村幹部對農地的分割、出讓具有最終支配權。現行鄉村權力結構為政府通過行政權而不是通過市場徵用農地提供了便利條件。在徵地問題上,農民只能在徵地的補償費數額上,而不可能在徵地的合法性問題上與政府博弈。而徵地補償政策的變動導致農民對政府信任度下降。鑑於當前區域性徵地系當地政府行為而非公開的市場行為,故農民通常不承認徵地的公平、公正、合理性。這就是現行農地制度安排易於引發土地糾紛和衝突,從而影響鄉村社會秩序穩定的重要原因。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欲消除當前日益增多的鄉村土地糾紛和衝突,穩定鄉村社會秩序,必須推行以下兩方面的改革: 其一,政府應提供新的農地制度安排,即修訂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民家庭為期30年的土地承包期延長至70年至99年,並嚴格保障在承包期內農戶享有完全的使用權、處置權(出讓、繼承)和收益權;為了保障之承包期內農戶這一權利,應由政府依法(《憲法》關於保障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的條文)頒土地證予以確認。 其二,在鄉村農地承包權明晰的基礎上,建立統一、公正、透明的土地市場,實現公平的市場交易。徵地、拆遷到定價和支付的全過程應由土地承包人與用地方直接議價或者由土地承包人委託民間中介機構進行。政府部門一定要退出土地市場,只當“裁判員”不當“運動員”。[2] 政府在未來土地市場發揮的外部監督機制,將保證交易的自願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郝晏榮 河北省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 一、南村基層組織與村民之間的關係 二、“村組織”與鄉政府的關係 三、中國農村的出路在於改變國家對農村的管理方式 中國農村改革於今已達20多年。在上世紀80年代改革之初,中國農村經濟曾一度有大的發展。但時至今天,農村貧窮與發展的滯後,再一次成為全社會所關注的問題。推動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減少農村的貧困,首先得了解中國農村到底面臨什麼問題。本文通過解剖華北南部同屬一個自然村(簡稱南村)的兩個分村的基層組織,分析村民自治組織在鄉村發展中起了什麼樣的作用,以及鄉鎮政府的行政模式有哪些弊端,由此指出中國農村面臨的雙重困境和擺脫這種困境所必須的鄉鎮政府改革。 一、南村基層組織與村民之間的關係 南村一分村共有1,860人,現在的村基層組織(以下簡稱為“村組織”)是1994年由上級政府定下來的,共有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黨支部委員11人。其中村支部書記秦禮的已經在“村組織”工作20多年。三分村人口有1,400多人,現任支部書記郝喜軍自十幾歲開始務農,當過生產隊長、大隊民兵連長,現成為該村第三代基層組織的負責人。 1. “村組織”的日常工作與村民評價 一個“村組織”的日常工作主要有兩大類,一是處理本村村民反映的問題,二是應付上級政府布置的任務。但對村委會的工作績效,村民與“村組織”的評價完全不同。比如就“村基層組織能為村民解決什麼問題”,大部份村民告訴調查者,村幹部經常登門找村民,不是讓出錢就是讓出力。但村幹部自己卻認為,他們為村民做的事情很多:比如,上報軍烈屬的情況,領取救濟金;反映村特困戶的情況,領取救濟;還有報災,調解鄰里糾紛,發放宅基地等等。有許多時候,村民找村幹部辦理的並不是什麼公事。比如,一家男人外出好幾年不歸,女方要改嫁,村支部書記受男方親屬委託,外出尋找、刊登尋人啟事等。又如,有一村民的摩托車在外面被扣,他們找村支書幫忙要回。有時候村組織也受村民的委託辦理一些村裡的公事。比如,1996年村里發生澇災,村民集體來到村支書家,讓他向上反映災情,以求減免稅收。又如,村裡的高壓線被人偷竊數百米,村民找到村支部書記,讓他找縣公安局,把被偷的電線追回來。 除了這些受委託和盡義務的事之外,“村組織”還掌握着一些公共資源。我們在調查中看到的主要是發放宅基地的權力。從法律規定來看,發放宅基地的權力屬於上級土地管理部門,但縣鄉兩級土地管理部門對農村土地資源的了解僅限於觀念和數字,不可能具體規劃管理各村的土地,於是實際掌握農村宅基地發放的權力就下移給村委會。這一權力的下移曾為“村組織”帶來許多謀利空間,但現在隨着縣鄉土地部門的權力向農村基層延深,這種謀利空間將被壓縮。 2. 鄉政府對農民的攤派和“管理” 實際上,應付鄉政府以及各級政府部門下派的任務才是“村組織”的主要工作。由於土地承包製的實施,農民與國家的關係發生了變化,這對鄉政府的權力構成了一定的限制。於是鄉政府往往試圖從其他方面彌補其權力“損失”,其手法之一就是加強對“村組織”的管理和控制。 筆者通過調查發現,“村組織”承擔着鄉政府下派的諸多“任務”。例如,每年第一季度有以下“任務”會下達給“村組織”。第一項,查“私婚”和“早婚”。鄉政府根據各村人口總數,按比例分派名額,責成“村組織”必須搜索到足夠的私婚和早婚人數,為鄉政府籌到足夠的罰金。第二項,實行計劃生育的季度普查,責成一個村必須有一定數量的人做引產、流產手術。比如,三分村共有1,400人,按比例分到8個名額;少完成一個,鄉政府要對村組織罰款2,500元。第三項,徵收人頭稅。本來,徵稅是稅務部門的事權,但鄉政府認為,有些該征的稅沒有徵上來,於是按每人12元的配額對各村加征所謂“稅收”,這部份鄉政府自行規定的收費被村民稱為“人頭稅”。這項攤派遭到村民的抵制,因為“村組織”和鄉政府均拿不出合法徵稅的稅票。最後,“村組織”只好從信用社貸款,上交了這筆“人頭稅”。第四項是“小康村驗收”,驗收標準多達15項,每一項都有具體的數字標準,如人均收入達到1,300元的戶要超過村民總戶數的80%,人均集體經濟收入要超過1千元,學齡人口小學入學率達到99%、鞏固率為99%、完成率為97%,按“村文化建設”標準村圖書室必須有1千多冊藏書,每年訂閱5種以上報刊,有3個體育場所,3種以上體育設施,此外還有住房、用水、用電、道路、綠化、衛生所,以及“村組織”建設、計劃生育等各項硬指標。 3. 農民負擔的各種稅費 筆者調查的一分村和三分村都已成為“小康村”,但並未全部達標。實際上,鄉政府對所謂的“達標”並不認真,他們最關心的是“村組織”上交“稅費”的多少。第一季度的任務還未完成,第二季度的“夏季徵購提留”工作就已開始。鄉政府把上級政府下達的任務分解到各村;各村再根據下派任務,計劃造表,將任務分解到各戶。在一分村,我們看到了上一年夏季徵購提留表,從一個名叫趙常華的村民名下(承包耕地2.1畝),他應該上繳的夏季徵購提留如下: “村提留”合計為97元(其中公積金42.2元、公益金18.3元、管理費36.5元),“鄉統籌”合計為169.9元(其中教育費54.8元、計劃生育費8.2元、優撫費11.9元、民兵訓練費11.9元、道路維修費8.2元、衛生費4.6元、稅金70.3元),總計為266.9元。 夏季是農民交納各種費用的主要季節。一分村有1千8百多人,向縣、鄉政府上交的“夏季徵購提留”包括:公積金25,296元、公益金12,648元、管理費25,296元、義務工3,720元、積累工5,580元、教育費39,744元、計劃生育費5,692元、優撫8,220元、民兵費2,530元、道路費5,672元、衛生費3,162元,小計126,480元,國家稅金48,150元。“村組織”把表冊送到夏糧收購站,收購站則把各種款項從農民的賣糧款中扣除。 4. “村組織”在農村社區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從調查結果來看,“村組織”控制民眾的能力越來越弱,在農村公共生活中的影響也越來越小。比如,“村組織”不再管理經濟事務,如打井、整地、安排生產,也不參與村民的婚喪嫁娶、修房蓋屋。“村組織”從農村的公共生活領域退出之後,其管理空白有一部份逐漸被村民的自發行為所填補。例如,土地承包之始,地塊被分割得很零散,一戶的承包地不過3至5畝,卻被分割成7、8個小地塊,不利於耕作;於是村民們通過私下交換,把小地塊合併成大地塊,方便耕作。此外,打井、架設電線、改革耕作方式等,也都是民間自發的行為,基本上沒有“村組織”的參與。農民在文化活動方面有了更多的自主性,姓氏和家族活動的重新活躍即為一例。 南村以郝姓為主,1949年以前這裡有一個很大的郝氏家譜廟,“文革”時期被拆毀。前幾年,村民們報縣宗教局批准,集資重新修建家譜廟,廟裡供奉的是郝氏最早從山西洪洞縣移民過來的祖先。每年農曆的正月十五和七月十五,在廟前舉行祭祖儀式。但正如黃宗智在《華北的小農經濟和社會變遷》所描繪的,與南方鄉村相比,北方農村的家族觀念相對淡漠。在南村,儘管恢復了一些宗族儀式和活動,但這裡沒有族長、族規,也沒有族產,宗族行為完全處於自發狀態,其活動也僅僅是一種儀式,除了滿足村民對歸屬感的需求之外,沒有更多的社會功能。 在目前南村的村民活動中,既很少看到“村組織”的影子,也很少看到家族的影子。在組織生產、興辦企業、修房造屋、婚喪嫁娶等活動中,鄰里、朋友、家族、親戚的作用幾乎處於同等重要的位置。由此可見,孤立分散,缺乏有機聯繫仍然是北方小農社會的基本特徵,這一基本特徵是國家政權深入農村的有利條件。當國家行政權力對農村控制減弱時,也沒有任何勢力能填補其權力的空白。 二、“村組織”與鄉政府的關係 農村改革除了涉及“村組織”與村民的關係之外,另一個重要內容是調整“村組織”與上級政府之間的關係。 1. “村組織”功能弱化,鄉政府權力膨脹 筆者在調查中發現,在“村組織”的社會控制功能減弱的同時,鄉政府的機構和權力卻大為膨脹。改革以前的人民公社機關通常只有十來個正式工作人員,現在,南村鄉的黨委和鄉政府已有一百多人。黨委、鄉政府、鄉人大、紀檢、團委以及派出所、法庭、銀行、土地、稅收、計劃生育等各種部門,都比照縣政府的機構設置,此外還特別設有管理農村的若干特殊部門。“村組織”的大部份工作都不得不圍繞着鄉政府的需要。 南村鄉政府管理着20來個行政村,從功能上看,既然設立了如此龐大且功能齊全的鄉政府,它就完全可以獨立承擔起管理農村社區的任務,沒有必要再設立村一級組織。但為什麼又要在鄉政府之下又設立“村組織”呢?這完全是鄉政府的需要。在鄉政府下面設立“村組織”,既增加了鄉政府的權力,同時又減少了鄉政府的事務性工作與責任。 “村組織”實行自治之後,鄉政府與“村組織”的關係處於一種什麼狀態呢?從調查中發現,南村的“村組織”名為村民自治,其控制權並不在村民手中,而是在上級政府那裡。由於“村組織”手中掌握的資源很少,其權力基礎就十分薄弱,只能依靠上級政府的支持。當然,這種依賴出於鄉、村兩級組織的共同需要:鄉政府需要村組織為其提供經濟上的支持,“村組織”需要鄉政府為其提供權力的保障。“村組織”的人事任免,有的是通過村民推舉,有的是鄉政府指派。無論屬於哪一種情況,“村組織”多半必須服從鄉政府的領導。用三分村一位村主任的話來說就是,鄉政府可以隨時“調度”他們,召集他們開會,並布置任務,對他們獎勵或處罰。按規定,村里徵收的“提留”(即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等)都是“村組織”的專項經費,但在南村,“鄉統籌”與“村提留”卻都要上繳到鄉政府,然後再由鄉政府根據情況向“村組織”返還部份“村提留”款項。 為了加強對“村組織”的控制,南村鄉政府在每個行政村都安置一名鄉幹部,長年住在村里,監察各村的基本動態。在調查中經常聽到“村組織”的幹部抱怨,鄉政府卡得太死,村裡的工作難做。筆者曾向他們提問:能不能根據村裡的具體情況,對鄉政府的安排布置表示異議?“那怎麼可以?”一分村的村主任說,“鄉政府根本不聽你的,還要用黨紀政紀處分你呢”。更重要的是,如果“村組織”不聽鄉政府的“調度”,或無法完成鄉里布置的任務,鄉政府馬上就會撤換“村組織”負責人的職務,另換他人。 2. “村組織”的支配力減弱 從總體上來看,“村組織”對農民是不可能再按人民公社時期那種大隊幹部對社員的強迫命令方式去布置任務,但它也不能按鄉政府管理“村組織”的方式工作。“村組織”雖然行使着國家權力,安排的是上級政府下派的任務,但“村組織”卻不是國家權力的化身,它們只是扮演着國家權力的基層“代理人”角色。它們的身份是多重的:當行使國家權力的時候,他們是國家權力的代理人;當他們為村民服務的時候,又成了村民的代理人。村民如果不服從他們的安排,一般情況下,他們只能調動縣或鄉的力量來解決。各種各樣對農民的徵收和攤派之所以能夠完成,主要原因在於農民對國家權威的服從。因此,“村組織”必須以鄉、縣兩級政府權力的支持作為政治靠山。需要指出的是,在全國的範圍內,不同地方的村組織,其權力和支配能力差別很大。有的“村組織”幾乎毫無支配能力;有的“村組織”,如河南的南街村、江蘇的華西村,其權力與支配力甚至超過人民公社時期的生產大隊的權力。由此可見,“村組織”的權力不在其組織形式,而是更大程度上取決於它所掌握的經濟資源。有的“村組織”沒有任何集體資產,連“三提留”也被鄉政府拿去,“村組織”不掌握任何資源,它對村民就沒有支配力;有的村在土地承包之後,“村組織”仍然掌握着一部份集體資產,如荒山、野地、林木、礦藏等,這類“村組織”就有很大的權威,能支配村民。但從數量上看,這類具有權威性與支配力的“村組織”比較少。 顯然,對改革給農村社會和權力結構帶來的重大變遷及影響,學術界還未給予足夠的理解和重視。比如,儘管“村組織”已經沒有什麼實際政治意義了,不少人還在熱烈地討論“村組織”的民主選舉與民主決策之重大意義;儘管鄉鎮政府已經包攬了控制農村社區的大部份權力,但研究者對鄉鎮政府的角色和職能卻很少給予關注。鑑於南村的現狀在中國農村具有普遍意義,本文由此出發着重討論農村的社會經濟發展面臨的新問題。 三、中國農村的出路在於改變國家對農村的管理方式 從世界範圍來看,農村的社會發展和現代化主要經由兩條途徑:其一,農村社區出現新的經濟關係和經濟力量,這股力量的發展壯大帶動整個農村走上現代化之路;其二,國家率先在城市完成工業化,轉而投資農村或將農村人口吸納到城市。但對於中國來說,這兩個方案都很難實行。首先,中國作為一個後起的發展中國家,現代化是作為一個文化和政治問題被引進來的,社會基層並沒有蘊藏發展現代化的動力;其次,由於農村區域廣大,人口眾多,僅僅依靠城市和國家的力量,很難使農村得到發展。中國農村的發展的難題並非始自今天。自近代以來,中國農村就一直處於“危機─舒緩,再危機─再舒緩”這樣一個周而復始的過程中。本世紀30年代,學術界曾就“中國農村的出路在哪裡”展開爭論,並形成了以鄭莊秋為代表的“農業工業化”和以吳景超、陳序經為代表的“城市工業化”兩種方案。但是無論哪一種方案,在當時的條件下都沒有什麼實際意義。 從中國的現實來看,農村的狀況可以概括為3種模式。第一種模式以廣東珠江三角洲地區為代表,改革開放之後,大量外來資金湧入該地,投資建廠,使該地迅速實現工業化。第二種模式以江蘇、浙江為代表,即改革之後農村原有的集體經濟保留下來,村組織在其政治職能退化之後,轉化為該地經濟實體的代表,通過發展農村集體經濟,使該地走上工業化之路。第三種模式最具普遍性,改革之後集體經濟解體,村組織的職能弱化,廣大農民再次淪為小農,他們守着幾畝薄田,或四處打工,或坐家困守;在現代化的大工業、大經濟組織面前,他們幾乎沒有任何發展機遇。中國廣大農村這種具普遍性的情況表明,僅僅依靠個體的努力,龐大而薄弱的小農要走上現代化之路,將是一個漫長而艱辛的過程。 應當如何推動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目前中國學術界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當前農村發展的阻力在於改革的不徹底,政府保留了許多計劃經濟時期的權力,仍然對農民的經營活動橫加干涉,甚至濫用權力揮霍農民的收入。因此,農村發展的出路就在於進一步推動農村體制的改革,減少政府對農村社會活動的管制。第二種觀點認為,後起現代化國家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規劃和指導。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引用美國政治學家亨廷頓的理論,認為一個處於現代化進程中的超大社會的鄉村的發展,有賴於政府在農村推進改革和組織發展的能力。這一派學者針對中國農村社會生活中的種種無序狀態,認為農村的發展必須從擴大鄉鎮政府的權力和職能着手,目前國家在農村的權力僅設在鄉一級,下一步應該把村組織也納入到國家行政權力的設置之內,以進一步增強國家對農村的管理和控制。從理論上講,這兩種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在現實中,兩種主張中的任何一種如獲實施,都會引發新的問題。 1949年之後的經驗表明,農村社區的發展與農村基層組織的結構和性質有密切關係。這樣的基層組織在過去是村級組織,在今天則是鄉鎮級機構。目前國家在農村設立的鄉鎮一級的組織和機構總體上可以分為3種:其一是專業化的經濟實體,如信用社、電力等部門和公司;其二是縣屬各部門在農村的派出機構,如工商、稅收、司法、土地管理等部門;其三是鄉鎮政府。在這些機構中,以鄉鎮政府的職能最完整、權力最大,黨委、政府、人大、紀檢、共青團、婦聯等機構和社會團體俱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職能無一不包。既然農民養活了這麼龐大的黨政機構,農村發展的課題也理應由鄉鎮政府承擔。然而,事實證明,目前的鄉鎮一級政府主要是以行政管理為名,從農村提取各種資源,滿足其官僚機構幹部職員的需要,而對農村發展這樣一個關鍵性問題卻久無積極的作為。 根據馬克斯·韋伯對官僚體制的剖析,一切科層官僚化的機構,無論其組織還是個人,都是以形式主義和服從上級為原則,不具備任何組織、規劃、激勵、動員社會的能力,它既反對也壓抑組織成員的事業心和原動力。而社會和經濟的發展需要有一種為經濟成功而奮鬥的精神,這恰恰是科層官僚組織所不具備的。一個龐大的、權力無邊的官僚科層組織的存在,必然會壓制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活力。 通過剖析南村農民與“村組織”以及“村組織”與鄉政府之間的關係,可以看到,目前中國的鄉鎮一級組織具有兩個特點。其一,無論從鄉鎮幹部個人角度還是從鄉政府組織的角度來看,鄉鎮一級機構對農村發展的成敗都不承擔任何責任。土地承包之後,經濟發展的責任已經落在一個個孤立的小農頭上;鄉鎮政府無需規劃農村社區的發展,其事權主要是管理、收費、罰款等。其二,由於權力集中且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再加上小農素質低下,處於一盤散沙狀態,這就為鄉鎮政府濫用權力提供了方便,其主要表現為尋租行為泛濫,鄉政府用一切看似正當合法的理由,為鄉鎮組織和個人增加收入,從而加重了農民的負擔。除了無責任化和尋租行為泛濫之外,鄉鎮政府和縣屬各部門的派出機構(這樣的機構加起來有30來個)還形成了一個個小型利益集團。各部門之間競相劃地為牢,爭權奪利,推諉塞責,並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魚肉鄉民,蠶食農民的利益。中國農村這塊曾孕育了高度發達的農業文明和東方文化的沃土,近十餘年來在各方勢力無情的榨取和吮吸下,正在變成一條乾枯的河床,不僅無力承載未來發展的重負,就連維持農民家庭的生存與再生產亦非常困難。 由於農村基層組織的這一性質,中國農村的發展正面臨雙重困境。第一重困境在鄉鎮黨政系統內。這一重困境包含兩層意思:其一,國家把大量的有關農村的政策和行政目標都堆在鄉鎮政府那裡,即所謂“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鄉鎮政府忙於應付上級政府下達的種種任務;其二,鄉鎮組織作為國家行政機器的一個環節,現有政治機制使得鄉鎮幹部的主要目標是升官,大多數鄉鎮幹部素質不高,無力承擔推動農村社會發展的重任,即使有少數有能力創新者,也受到體制的嚴重約束,無法有所作為。第二重困境在農村本身:其一,如果沒有政府方面的組織、規劃和扶持,僅靠單個小農的努力,在現有觀念和經濟水平下,小農的發展前景十分有限;其二,如果擴大政府的權力和職能,在現有的體制下,它會以政府的官僚化行為追逐其尋租的目標,搞什麼“大蒜鄉”、“煙草鄉”、“黃瓜鄉”等,只能帶來更多的經濟和社會災難。 從南村調查所揭示的中國農村發展所面臨的困境來看,筆者以為,目前農村發展的關鍵,不在於是強化國家對農村的管理還是減少國家對農村的控制,而在於國家政權以什麼樣的體制和方式管理農村。要克服目前農村發展所面臨的困境,必須從體制上和管理方式兩方面改革作為農村權力中心的鄉鎮政府機構,由行政官僚凌駕於農村之上轉變為由農村社區精英對農村自我管理。通過這一改革,也許能夠為農村未來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新的機遇。 上海行政學院城市社會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一、城市社區管理改革何去何從? 二、“上海模式”:“兩級政府、三級管理” 三、其他城市關於“街道”管理體制改革的探索 四、討論與思考
社區發展中城市“街道辦事處”(下稱“街道辦”)的管理體制改革目前已經成為理論界和政府部門討論的一個熱點。在集權體制時代,中國的城市管理體制是“兩級政府、一級管理”;20世紀1980年代中後期以來實行的是“兩級政府、兩級管理”。理論界在90年代裡為了改進城市管理的效率和促進社區建設提出了“街道辦”管理體制改革的3大設想:一是將“街道辦”改成一級政府;二是取消“街道辦”;三是維持“街道辦”的派出機構性質。上海市率先提出了“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城市“街道辦”管理體制模式,突顯“街道辦”基層組織的社會管理作用,這一作法被稱為“上海模式”。其他城市政府也作了各種探索,出現了“江漢模式”、“青島和南京模式”、武漢“百步亭模式”等。本文分析上海市“街道辦”改革模式的特點和“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這一制度設計面臨的問題,並對比其他城市的相關改革探索,進而討論城市街道管理體制改革的動力、障礙和未來出路。 一、城市社區管理改革何去何從? 改革開放以來,隨着城市大規模的建設和快速發展,“街道辦”作為城市區級政府以下的一級管理機構,其轄地面積和人口迅速擴張,有些“街道辦”的轄區幾乎相當於國外的一個小城市,或國內中小城市的一個區,這使得“街道辦”的管理任務日益繁重。原來實行的“兩級政府、兩級管理”的體制存在一定程度的“條塊分割”,處在城市基層管理第一線的“街道辦”職權十分有限,對很多城市管理方面的問題往往是“看得見、摸得着、無權管”,而市、區政府的職能機構則“有權管、看不見”,造成了“有能力管的無權管、有權管的無能力管”的局面。於是,城市管理顯現“縱向管不到底,橫向管不到邊”的嚴重弊端。 同時,伴隨着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城市的經濟社會生活發生了巨大變化,城市基層管理上出現了很多新的領域,“街道辦”的任務越來越重。例如,“單位人”轉變為“社會人”,增加了“街道辦”管理和服務對象;中國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各街區的老齡人口(尤其是離退休人員)顯着增多,老年人口的活動空間基本上在家庭所居住的街區,這就增加了“街道辦”的工作內容;改革中出現了大量失業下崗人員,需要“街道辦”的關心和幫助;隨着城鄉社會流動加快,城市街區的外來人口越來越多,他們既為街區的發展作出了貢獻,也給街區的管理帶來了壓力。面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原有的“街道辦”的職責規定顯然難以應付。 不少研究者界就“街道辦”管理體制的改革發表了意見[1],爭論的焦點是“街道辦”是否應當成為一級政權,這些觀點大致可分為3種。 第一種主張將“街道辦”建成一級政府,其理由是,目前“街道辦”事實上已經承擔了一級政府的工作,不如從法律上明確規定,從而結束現實中“街道辦”之行政於法無據的現象。贊成這一觀點的人比較少,他們反對的主要理由是,若“街道辦”明確為一級政府,則城市的社區管理就變成“三級政府、三級管理”,政府管理的縱向層次太多,不符合城市政府管理職能轉變和提高效率的要求。在傳統體制下作為區政府派出機構的“街道辦”不得不承擔大量與其本身定位無關的工作,並不意味着“街道辦”的這種存在方式就是正常的;不改變由政府包攬一切社會事務的現行體制,即使把“街道辦”變為一級政府,實行市─區─“街道辦”的三級管理體制,也仍然是“管不了、管不好”。因此,多數研究者認為,“街道辦”沒有必要改為一級政府。有學者建議,可將現有的“街道辦”適當合併,減少數量,擴大轄區,然後改為一級政府;同時將現有的區政府改為市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指導、聯繫、監督“街道政府”。復旦大學的浦興祖教授將這種新的“兩級政府”體制稱為“虛區實街”。此方案的長處在於:既可防止城市行政管理的層次過多、行政權力過於分散,又將城市基層政府下移,使之更貼近市民、貼近社區,由於“街道政府”的數量多於區政府的數量,又少於現有的“街道辦”的數量,故會有更多的基層政府來有效地分擔日益繁重的城區管理任務。但將“街道辦”升格為一級政府需經國家立法機關修改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短期內難以實現。 第二種主張建議取消“街道辦”的建制,希望藉此減少政府的管理層級,真正實現“二級政府、二級管理”。這種主張的方案之一是把區的管轄範圍劃小,由區政府直接指導“居民委員會”。目前中國的大城市裡,市政府所轄之區數量較少,而每個區的面積和人口又非常大,有的甚至相當於一些國家的中等城市。要取消“街道辦”,減少管理層級,最佳辦法是適當增加區的數量,縮小區政府的管理範圍,將其降為基層政府,面向居民直接管理。這種管理幅度與管理層級的科學化、合理化設置符合現代城市管理高效率的要求,但長期以來區政府已習慣於擔當城市管理的中間層次角色,一時難以改變。另一種方案是,不改變市區兩級政府的設置,直接改革“街道辦”,以社區制逐漸取而代之,建立政府管理與社區自治相結合的城市管理新體制。目前全國有很多城市(如青島、北京、南京、武漢等)開展了這方面的試點工作。 第三種主張是維持現狀、稍加調整,其理由是,將“街道辦”改成一級政府,不符合國際上城市管理的規律,而目前全面取消“街道辦”建制又不太現實,因此還是維持“街道辦”派出機構的性質為好,但也要在職能和管理方式上作一些調整。持這種主張的人認為,可以適當擴大“街道辦”的權限,適度加強“街道辦”的職能,但不應該把“街道辦”的權限(職能)加強到“相當於一級政府”的程度;應當克服“全能政府”、“萬能政府”的傳統觀念,突破“在政府上下級之間放權”的思維框架,將視野拓展到政府與社會的關繫上,引進“小政府、大社會”的思路;政府在承擔必要的職能時,應儘可能地培植社會的自我管理能力,讓“街道辦”在繁雜的社會事務中解放出來。 二、“上海模式”:“兩級政府、三級管理” 1996年,上海市在試點的基礎上首先提出了“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街道辦”管理體制改革思路。其主要做法是:第一,逐步擴大“街道辦”的管理權限,相應配套下放人、財、物的支配權;第二,在區縣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與“街道辦”機構對應設置的基礎上,逐步明確區政府與“街道辦”之間、“條”與“塊”之間職責與事權的劃分,努力做到統一規劃、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由“街道辦”對轄區內地區性、社會性、群眾性、公益性的工作負全面責任;第三,重組“街道辦”所設機構,推進“政企、政事、政社”職能三分開,更好地發揮各類組織在社區建設和管理方面的作用;第四,探索建立“街道辦”綜合執法管理隊伍,尤其在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容市貌、社會治安、房產物業、外來人口等方面,充分發揮聯合執法和綜合管理的效能,強化“街道辦”的行政管理職能。同時上海市政府修訂頒布了“上海市街道辦事處條例”,並先後出台了與之配套的12個政策文件。此後,很多城市如北京、天津、南京等也相繼實行“兩級政府、三級管理”體制,實現城市管理重心下移。 “兩級政府、三級管理”體制建立後,在短時間內提高了城市管理效率,推動了社區發展。它改進了“街道辦”管理上的“條塊協調”,在“街道辦”內建立了全面對應於區政府派出機構的部門設置,實行對派出機構的雙重領導。這樣就形成了“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的機構組合,克服了原有的“條塊分割、各自為政”的弊端,對實現政府職能轉變、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和提高城市管理效率都重大作用。這種“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的新體制有機地整合了縱向聯繫的行政體系和橫向聯繫的自治組織,提高了政府整合社區資源和行政資源的能力。“條塊關係”初步理順了,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政事、政企、政社的分離,建立起新的社區管理框架,有利於推動社區建設、加快社區發展。 但是,“兩級政府、三級管理”體制在概念和操作中仍然面臨一些難以逾越的矛盾和問題。首先是“街道辦”自身派出機構的性質與職能強化之間的矛盾。從字面上看,“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提法只承認市、區“兩級政府”,把“街道辦”視為一級“管理”機構,而非一級“政府”,這一概念與現行的地方組織法沒有任何相悖之處,但作為“第三級管理”的“街道辦”在現實中卻行使了大量的政府職能,成為實質上的一級政府。這樣就導致“街道辦”的角色混亂,責、權、利不統一。更重要的是,相關法律對“街道辦”本身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缺乏明確的規定,因此“街道辦”往往難以依法行政,結果不得不大量地“以行政代替法律”或越權管理。同時,職能強化後的“街道辦”既承擔行政職能,又承擔經濟和社會管理職能,其經費來自區內相關稅收的返還數額,這樣“街道辦”勢必以稅收多少來考評績效,因此其主要精力都放在經濟方面,而忽視了社會管理工作。 其次,“街道辦”與市、區政府職能部門之間存在着“條塊關係”方面的矛盾。“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體制雖然初步調整了“條塊關係”,但長期沿襲下來的“條條統治”依然是支配城市行政機器運轉的主導思維方式,“條條”能指揮“塊塊”,而“塊塊”卻監督不了“條條”,雙重管理實際上發揮不了作用。按照新的制度設計,原本應該是“以塊為主、條塊結合、條包塊管”,但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是“條管塊包”。市、區政府的職能部門經常把任務推給“街道辦”,但“下任務不下權”、“下事情不下錢”;於是,“街道辦”承擔了大量工作,卻吃力不討好,“塊”上工作做好了職能部門報成果,“塊”上工作不到位,板子打在“街道辦”身上。 再次,“街道辦”與社區“居民委員會”之間存在着矛盾。“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體制強化了“街道辦”的管理職能,在社區管理中產生了明顯的行政化傾向,“街道辦”成了社區管理實質上的唯一主體,而處於“街道辦”的行政領導之下的“居委會”卻在很大程度上缺乏自主權。再加上“街道辦”的財政撥款是社區服務的主要資源,因此“居委會”的社區服務活動只能以“街道辦”的指示為主,而不能按照居民的自主意願安排社會服務。結果“街道辦”與社區居民之間無法形成良好的互動,社區居民對社區發展的參與熱情不高。 目前,上海的“兩級政府、三級管理”體制面臨的矛盾和問題十分突出,已經到了必須加以完善和改革的地步。 三、其他城市關於“街道”管理體制改革的探索 很多城市政府研究了“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上海模式”後,發現了其中的弊端,因此從別的角度開展了探索。下面介紹一些這類案例。 1. 武漢市江漢區 武漢市江漢區政府探索建立一種行政調控機制與社區自治機制結合、行政功能與自治功能互補、行政資源與社會資源整合、政府力量與社會力量互動的社區治理模式,主要是通過文件協議重新規範“街道辦”、市及區政府職能部門與“居委會”之間的關係。一方面,落實《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賦予“居委會”的自治權,收縮“街道辦”對社區的行政控制,對“居委會”落實人事權、資金支配權和資產管理權,建立“居委會”對“街道辦”的評議考核制度;另一方面,讓區政府職能部門調整與社區的關係,真正做到合作協助,而不是行政部門對社區指派工作任務,區政府的職能部門如果要到社區開展工作,應作到“工作人員配置到社區、工作任務落實到社區、服務承諾到社區、考評監督到社區、工作經費劃撥到社區”。[2] 2. 青島市市北區浮山後社區 2001年4月,青島市市北區浮山後社區建立了新的社區管理體制,不再設置“街道辦”,這一新體制被概括為“一個核心、三套工作體系”,“一個核心”即“社區黨工委”,“三套工作體系”即社區自治工作體系─“社區委員會”、行政事務工作體系─“社區事務受理中心”、社區服務工作體系─“社區服務中心”。“社區黨工委”是市北區黨委的派出機構,是社區里多種組織的領導核心。“社區委員會”是社區自治組織“社區代表大會”的常設理事機構,由“小區居委會”、駐社區單位和社區居民推選代表,通過召開“社區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下設辦公室和社區服務、文化教育、計劃生育、人民調解、衛生環境5個委員會。“社區事務受理中心”由區政府職能部門的派出人員組成,承接社區中的行政執法、行政管理職能,負責城市管理、綜合治理、計劃生育、民政、財稅、司法、社會保障、文教衛生等行政事務。“社區服務中心”則負責社區服務的組織、管理和協調,開展便民利民服務活動。這4套工作體系職責明確,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充分發揮各自的效能。[3] 3. 南京市白下區淮海路社區 2002年3月,南京市白下區選擇了地處新街口地區、經濟較為發達、人口整體素質較高、面積較小的淮海路街道作為城市社區管理體制改革試點。改革的總體思路和目標是:“理順一個關係,堅持兩個依法,實現兩個歸位,強化社區自治功能,實現社會的有效管理”。“一個關係”就是政府、社會、市場與社區的關係;“兩個依法”就是政府依法行政,社區依法自治;“兩個歸位”,一是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歸位”,即把行政執法、行政管理工作歸位給政府職能部門,二是政府社會化職能的“歸位”,即把原來由政府管理的社會化職能歸位給社區,把一些社會公益性服務工作交給專業化的社區工作者承擔。主要措施如下:第一,成立“淮海路社區黨工委”,作為白下區區委的派出機構,領導和指導社區基層黨組織的活動,監督政務活動,支持和保障社區自治,維護地區穩定;同時,明確“黨工委”不再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第二,設立“淮海路地區行政事務受理中心”,作為區政府有關部門在轄區政務服務的平台。“中心”由勞動、民政、計生、城建、市容、司法等6個職能部門的派出人員構成,按職能分工受理和處理行政事務。與此同時,“街道辦”不再承擔經濟管理職能,“街道辦”原來所屬的企業按照政企分離的原則,通過產權制度改革全部推向市場。第三,按照“關於淮海路街道行政管理職能移交的實施意見”, 梳理了原“街道辦”承擔的行政職能,根據“費隨事轉、權隨責走”的原則,把“街道辦”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的57項職能全部移交給13個職能部門,而“街道辦”的社會性、群眾性工作則由社區全面承接。第四,完成以上工作後,撤銷“街道辦”,區政府各職能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能協助完成了原“街道辦”行政職能的交接。第五,建立“淮海路社會工作站”和“淮海路社區服務中心”。[4] 4. 青島市市南區江蘇路社區 2004年,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江蘇路“街道辦”改變了功能和地位,其新名稱為“江蘇路社區公共服務委員會”,這是國內首個社區公共服務委員會。它由政府派出人員、社區自治組織負責人和社區單位(企業)代表三部分人員構成,下設“黨群工作部”和“社區公共服務中心”。“黨群工作部”主要負責社區內黨員的管理、學習,“社區公共服務中心”則在安全與司法、市容與環境、人口與健康、家政與公益、就業與保障等8個方面為社區居民提供“一站式”公共服務。“社區公共服務委員會”主要擔負公共管理、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3項職能。服務管理就是接受區政府的委託,對轄區的公共設施、公共服務和公共福利項目行使管理職能,同時為各部門、單位和社區居民做好服務工作;組織協調就是協調政府部門、社會及社區各方面的利益關係,組織地區性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領域的活動等;監督檢查就是對行政部門為社區居民服務的質量進行考評。[5] 5. 武漢市漢口江岸區百步亭花園社區 百步亭花園社區地處武漢市漢口江岸區,由武漢安居工程發展有限公司開發建設,是武漢市內最大的安居示範工程。在社區管理體制上百步亭花園社區作了大膽嘗試和創新,採取“社區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居民委員會”三位一體的新型管理模式。此外,還設立了黨委會和群眾團體組織,成立了“業主委員會”以及駐區組織輔助系統。百步亭花園社區管理模式最大的創新是不設“街道辦”,而改設“百步亭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是一個半行政半自治的組織。所謂半行政是指武漢市江岸區政府授權“管委會”直接履行基層政府的部份職能,領導、組織和協調社區組織及各項活動。所謂半自治是指“管委會”由百步亭花園社區各自治組織負責人、各管理機構負責人和業主代表組成。 “管委會”與“街道辦”不同。首先,“管委會”根據江岸區政府的授權履行的行政管理職能僅是“街道辦”的政府職能之一部份。其次,“管委會”不是江岸區政府的派出機構,不具有“街道辦”的法律地位。再次,“管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同於“街道辦”。在一個相當於“街道”規模的現代城市社區不按照慣常的做法設立“街道辦”建制,而是由一個半行政半自治的組織行使原由“街道辦”行使的社區管理方面的部份職能,此舉在中國無疑是一個大膽創新。[6] 以上諸種城市社區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可被概括為3種模式。其一是“江漢模式”,即在不改變現有建制的基礎上,明確“街道辦”的職能,並明確規定“街道辦”、市及區政府職能部門和社區之間的關係,這可以說是一種漸進式的改良方案。其二是“青島和南京模式”,即撤消原有的“街道辦”,在“街道”層面實現政府行政職能和社會管理職能的分離,這是一種體制上的革命,希望擺脫舊有體制的束縛,撤消“街道辦”以提高社區的自治能力。其三是“百步亭模式”,這是新建社區的特有模式,它從社區建成之初就不設置“街道辦”,採取了類似於開發區的管理方式,成立了“管委會”,以企業主導替代行政主導,推動社區發展。 無論是哪種模式、哪種改革方案,其根本的出發點或要解決的核心問題都是一個,那就是如何處理政府及其派出機構“街道辦”與社區之間的關係。換言之,這些方案試圖從不同的角度解決城市基層政權建設與社區民主自治之間的關係,按照“小政府、大社會”的思路,改革“街道”管理體制。 “江漢模式”的重點是理順關係、界定職責、劃分權限,建立行政管理功能和社區自治功能互動的運行機制,但問題是在實際中能否按照文件協議的規定執行,街道或政府職能部門若違規該如何補救?“青島和南京模式”撤消“街道辦”的做法有很大的積極意義,但能否徹底擺脫舊有體制積習的影響,令人疑慮。如果僅僅是在名義上改了體制,而實質內容未改,那就是“換湯不換藥”、“新瓶裝舊酒”。實際上,撤消了“街道辦”的社區對上級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下派的任務仍然無法拒絕。 四、討論與思考 1. “街道”管理體制改革的動力來自哪裡? 從理論上來說,“街道”管理體制的改革來自兩種力量的推動。一是社會發育,尤其是社區建設運動的發展,社區自治能力的提高應該要求打破原有的僵化的“街道”體制。二是政府自身,“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改革已經走到頭了,政府再也無權可放,但仍然面臨很多矛盾和問題;政府欲提高城市管理能力,首先應當考慮的自然是從基層的“街道”改革着手。 上述“街道”管理體制改革的新探索,無一例外的都是地方政府主導的結果,甚至可以說是某些地方政府負責人主導的結果。地方官員對“街道”管理體制改革有很大的積極性,都想創新,都想成為“示範區”和“樣板”,甚至前任負責人想出一個方案,後任負責人又提出另一個方案,而社區和居民卻始終處於被動和無聲的境地,因而這樣的改革是單方面的,沒有居民的參與。導致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是,“街道”的基層管理仍然存在着“對上不對下”的官僚主義弊端,基層幹部做出“成就”即可升遷,所以往往是“表面文章”做得多,而對民眾產生的實際效果卻不大。因此,可以說目前“街道”管理體制的改革動力不足,沒有社區自治功能的成熟,沒有社區民眾自發的要求和支持,再新的改革創意、再漂亮的政策思路、再大的投入,或許能影響一時、紅火一陣,卻不能持久。 2. “街道”管理體制改革的障礙在哪裡? 上海的“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體制在短期內對城市的基層管理和社區發展發揮了很大作用,但存在着難以迴避的矛盾和問題。比較實踐中的探索和學者的意見,可以發現,現有的“街道”管理體制改革都是採用比較容易實施的方案,要麼完善“街道辦”的功能,要麼撤消“街道辦”,要麼不設置“街道辦”,這些都是相對容易做到的,而“虛區實街”或讓區級政府成為基層政府等方案,卻由於涉及面大而難以做到。目前“街道”管理體制的改革只是在“街道”層面或“街道”以下層面探索,它帶來的一個直接問題是,現有的改革方案都存在一個隱憂,即“街道”改革後是否真的可以擺脫原有體制的制約。實際上,“街道”管理體制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而不只是“街道”自身的改革;沒有整體通盤的考量,必然會受到宏觀體制的制約。“街道”改革面臨的是向上的瓶頸制約和原有的體制障礙,眼前不可能有更多的突破。 3. “街道”管理體制改革的未來出路在哪裡? 可以說,隨着城市發展進程的不斷加速,改革“街道”管理體制將成為一種必然要求。未來“街道”改革的出路在哪裡?筆者認為主要在兩個方面:一是政府職能的轉移。目前政府管理體制的改革往往是職能下移而非外轉,由於“漏斗效應”,導致“街道”不堪負擔。然而,政府管理重心的下移並不等於政府職能的轉變。政府職能轉變是適應市場機制的要求,對政府角色、管理範圍、管理權限的重新定位,而不是城市政府的職能與任務在各級政府內部的轉移。二是社區自治能力的成熟。“街道”改革需要社區具有承接“街道辦”職能的能力,需要社區自治功能成熟的支持,因而在“街道”體制改革過程中,必須大力培育、發展居民自治組織和民間組織,加強社會建設,促進社區自治功能的成長。 總而言之,無論是完善“街道”職能,還是取消“街道辦”,或是將“街道”建成一級政府,都不可能脫離中國的宏觀體制而自行其是。如何正確處理政府與社會之間的關係,是“街道”管理體制改革成敗的關鍵。如果解決了“政府本位”還是“社會本位”、“全能主義”還是“專能主義”、“政府管理社會”還是“政府服務社會”等問題,採取哪種“街道”改革方案自然也就迎刃而解了。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副教授 童 星 南京大學公共管理學院院長、教授 一、“標會”──信任文化的傳承及其斷裂 二、信任文化為何斷裂?
“合會”是中國有着千年以上歷史的民間自發性非正式金融組織,一般多為親友鄰居等10人左右參與,議定按月(或年、季)各繳會金若干,由借貸人(也稱“首會”、“會頭”或“會首”)收用,其餘會友(也稱“會腳”或“會員”)輪流收會。“合會”有計息和不計息兩種形式。其中“標會”如同“競標”一樣,出高價者可獲得優先回報。人類學家格爾茨(Clifford Geertz)研究中國的標會後指出:“這類組織對於積累小額資本極有效益,它們為發展經濟提供了重要幫助。如果沒有群體成員間的高度信任,這類自助集資組織無法存在,因為任何成員在使用集資組織的資金後,都可以潛逃,而使其他成員蒙受損失。[1]”“合會”也因此成為西方一些着名學者諸如格蘭諾維特(Mark Granovetter)、科爾曼(James S. Colman)、普特南(Robert D. Putnam)等研究社會資本的典型案例。本文通過考察黃海縣崇川鎮[2]民間“標會”的演變,分析近年來信任文化解體的原因。 一、“標會”──信任文化的傳承及其斷裂 黃海市位於長江口,地處“長三角”北翼,曾有“歷三吳、向兩越、動齊燕”之記載以及“崇川福地”之美譽。而被稱為“糧艘通商要津,琅東形勝之首”的崇川鎮則是該市政治、經濟和文化中心。黃海市在歷史上“民風淳樸,勤勞篤信”,“竊盜之事少聞,乞食之人鮮見。雖不敢說夜不閉戶,道不拾遺之語。然索諸全國千七百餘縣中,亦獨一無二、僅有絕無之桃源地也”。台灣學者馮和法在其所編纂的《中國農村經濟資料續編》中對黃海縣作過這樣的描述:“黃海縣是一個民族工業比較發達的區域。……但是,在這樣的帶有資本主義性質的民族工業的發展影響下,農村依然停滯在古舊的生產方式中。……田權這樣集中,而使用則完全分散。……就經濟情形而論,黃海縣在江蘇已是較好的縣份,但農民的困窮卻和其它貧瘠的各縣相似。” 20世紀50年代以前,銀行和錢莊等金融機構一般都設在大都市,且大部份重利盤剝,因此在鄉村地區“合會”就十分活躍,它具有低息特徵,既能免除高利貸者的盤剝,又兼有借貸和儲蓄的雙重功能,因而成為同血緣關係的親屬集團抗禦種種不測之災的“保險公司”。與其他地區的合會相比,當時該市的“合會”社會信任度高,利率低。1950年代以後,國家試圖通過強力來取代所有的民間非正式制度,但由於正規金融渠道供給不暢,社會資源總量匱乏,民間高利貸又處於“嚴打”之列,因此,不計息的“合會”始終存留於民間。從社會信任的角度審視,“會員的人數從8─10人不等,……這種互助會的核心總是親屬關係群體。一個親戚關係比較廣的人,在經濟困難時,得到幫助的機會也比較多[3]”。嵌入於“合會”的親屬關係特徵不僅使得信任具有了生物社會學中與生俱來的親緣性利他的特徵,而且鄉土社會自身的穩定結構也使這種信任具有了本土化的特色。 首先,由於人們一直生活、勞作在一個面積僅為0.365平方公里的規模有限的鎮共同體中,互動頻率高,處於“熟人社會”中的人們能夠積累置信對象的足夠信息,憑藉對他人人格的信息共享和還貸能力的認知判斷,來甄別可能的欺詐行為,降低交易中的風險。其次,鄉土社會還是一個具有高度“集體意識”的共同體。“貴義賤利”、“民無信不立”、“約誓遇事幫助”等道德共識,“人情”、“面子”、“關係”等共享觀念,以及對回報的高度自我約束,對人們的行為有着強烈的規範作用,“會”的所有成員都是同一規範的受益者,有着共同的利益。再次,共同體成員處於封閉型地緣關係之中,“終老是鄉”的“不流動性”將合會的參與者置於重複博弈的境遇之中。“父債子還”的倫理觀念與定棲社會二位一體,使得“合會”不僅是重複博弈,甚至還是永久性博弈。這使置信對象處於一種自身無法解除的“嵌住關係”之中,從而衍生出彼此的誠實守信。所有這些人際互動模式和社會基本結構,不僅穩定了個人的行事方式,還穩定了社會網絡成員的行為預期,降低了種種不確定性,為“合會”中的信任提供了特有的非正式制度框架。 1949年以後,“合會”的成員關係進一步擴展到同事、戰友和同學之間,不僅前述的信任控制機制依然有效,此外還增添了一股外在的強力──“國家”或“單位”。國家不僅通過“參與式動員”以及“階級鬥爭”的政治話語在意識形態層面堅實地維持着“合會”中的信任,而且通過單位的再分配形成了全面的社會控制系統,單位有強大的力量,而單位成員卻缺乏獨自行動的空間。社會通過單位以默認的形式把“合會”納入科層體系內,靠着外在的行政命令保障人們誠實守信。“合會”正是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與傳統社會中的信任機制相鏈接。在長期的實踐和操練下,信任得以內化,並由個體行動者層面的習慣化為共同體成員一致的行事方式。經驗轉變成了一種成功的非正式制度,在一個社區中向越來越大的參與者群體“殖民”,最終成為崇川人自明的、不受質疑且無法被質疑的日常生活方式,並循着“習慣─習俗”的“進化穩定策略”演進為“只錯時辰、不錯日子”[4]的“沒有法律的秩序”。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黃海市政府“拆一還一”的浩大舊城改造工程改變了崇川鎮的面貌,在改善人們居住條件的同時,也使得絕大多數拆遷戶將積蓄花費殆盡,有的還落入繁重的債務之中,崇川人“享受並焦慮着”。[5] 與此同時,企業改革又導致下崗失業人員不斷增加[6],一些事業單位也因政府的舊城改造計劃實施時補償不到位和長期拖欠職工工資等因素而處於困窘之中。在此背景下,從1997年到1999年,國家又5次調低銀行儲蓄利率。由於社會經濟地位的惡化和缺乏生活保障,處於社會分化狀態下的人們切身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生存威脅。於是,在一些“會頭”的遊說及微利回報的誘惑下,出於對未來生活不確定性的憂慮,利用既有的社會資本來獲取民間社會救助保障成了崇川人普遍的選擇。 人們抱着“賭一把”的心理,把多年的積蓄和買斷工齡的補償款等毫不遲疑地投入到“標會”之中。在前後長達5、6年的時間裡,“標會”呈現出散戶會員、小會頭、中會頭和大會頭(職業會頭)的金字塔型組織結構。規模最為龐大的散戶會員群體處於塔的底層,他們從不“請會”,而是以參加他人的會(“乘會”)來“博利”,是“標會”資金得以運轉的“源”;中、小會頭處於塔的中間,既是“上線”,又是“下線”,把從散戶會員那裡“標”來的資金源源不斷地向塔尖──大會頭那兒輸送;大會頭則操縱着會的運轉。為了套取資金,少數大會頭操縱部分中小會頭,並通過中小會頭網羅眾多會員的參與。於是,崇川鎮出現了1,065名大中小會頭,參會近萬人,涉及成千上萬個家庭的“標會”大軍。在這縱向的四重架構里,彼此之間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滲透、相互重疊、相互交叉。由於標金的不斷攀升最終導致入不敷出,2001年11月發生了“崩會”。一個具有深厚的信任文化歷史傳統的社區一時出現了廣泛的社會誠信危機。會頭因無力償還債務,有的跳樓自殺,有的病急身亡,有的攜款外逃,進而導致崇川鎮人際關係極度緊張,嚴重攪亂了社區的正常生活。 二、信任文化為何斷裂? 從表面看來,“崩會”似乎純屬“偶發事件”,但若細究,卻有其複雜的結構性因素。 1.“標會”自身結構的斷裂 韋伯(Max Weber)論及中國社會的信任關係特徵時指出:“作為一切買賣關係之基礎上的信賴,在中國大多是建立在親緣或類似親緣的純個人關係的基礎之上的。[7]”中國人的信任不是建立在信仰共同體基礎上的普遍信任,而是建立在血緣關係共同體基礎上的特殊信任。費孝通在分析鄉土中國人際關繫結構時,以比喻的方式提出了“差序格局”的概念:“以‘己’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別人所聯繫成的社會關係,不像團體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個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紋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遠,也愈推愈薄。[8]”那麼,能夠造成和推動這種波紋的“石頭”是什麼?他明確地講到:“我們社會中最重要的親屬關係就是這種丟石頭形成同心圓波紋的性質。親屬關係是根據生育和婚姻事實所發生的社會關係。[9]”而地緣只是“血緣的空間投影”[10]。因此,血緣關係是社會關係的基石[11]。 當然,血緣關係並非中國人際關係的全部,社會中以血緣關係為基礎,還生成了複雜多樣的人際關係。在有關中國人關係分類的研究上,黃光國以情感性成份和工具性成份將關係劃分為情感性關係(Expressive Tie)、混合性關係(Mixed Tie)和工具性關係(Instrumental Tie)。[12] 其中,混合性關係屬於情感性關係和工具性關係的過渡地帶。王紹光、劉欣則按照關係的親疏將置信對象劃分為親人、朋友、熟人和陌生人4大類。[13] 若把上述信任關係的分類與費孝通先生的“差序格局”概念及韋伯等的觀點結合起來考察,就會發現中國社會人際信任關繫結構模式有幾個特點: 其一,社會聯繫是自我中心式的。“以自我為圓心”是該模式的根本特徵。 其二,與處於中心位置的血緣關係越接近,情感性關係越強。相互之間越親密,越值得信任。 其三,從中心的格局向外,成員的情感性關係逐漸減弱,工具性關係逐漸增強。隨着關係由親到疏,信任關係逐步淡化。當你賦予陌生人以信任而又缺乏外在的制度保障時,信任就存在着較大的風險。 信任發生論特別強調人的幼年心理髮育階段的經驗,以及被稱為社會記憶的作用。從這層意義上講,“只錯時辰、不錯日子”是崇川人長期成功實踐的結果,或者說是其幸運經驗的副產品,但這並不意味着構成“合會”信任的條件是恆定的。斯萊特發現,群體規模的大小影響互動分布也影響互動性質。他提出了信任關係隨群體規模而變的“抑制指數”(Index of Inhibition),即“抑制指數”隨群體規模增大而減小。[14] 鄭也夫也指出,社會信任系統的規模是影響信任的重要變量,表現為信任圈的擴展與信任度呈負相關,即信任系統規模越小,人際信任度越強;反之,則越脆弱、越單一。[15] 20世紀末期崇川鎮“標會”中人際關係之所以變得十分脆弱性和不確定,原因在於它利用了“標會”舊有的形式,把追逐高額利息回報的動機嫁接在原有人際關係情感之上。傳統“合會”的參與者主要是處於圓心位置的親屬或擬血緣關係,彼此不計利息,情感性關係強於工具性關係,“合會”更多地體現為社會交換,加之規模一般在10人左右,從而表現出封閉式結構特徵,保證了交換的穩定。從20世紀50年代到90年代初,“合會”運作範圍內的血緣關係擴展到“熟人”之間,如鄰居、單位同事、戰友、同學等,由於大家都生活在鎮這樣的共同體中,彼此之間仍然是面對面的關係,且規模仍在10至20人之間。與傳統社會中既有的血緣、地緣相互重疊而構成的互保、監督、人情面子壓力的力度相比,儘管其信任強度因關係強度的減弱而降低,但“熟悉”仍可成為防止欺詐的重要保障。 但是,20世紀末期崇川鎮擴展的“標會”結構不僅改變了強關係格局,而且利益──對高額利息的追逐──也開始侵入差序格局。由於血緣關係是先賦性的,而陌生人又難以置信,因此屬於混合型關係的熟人最能夠為他人用來主動地建構“關係”,附着於熟人的信任之脆弱性及風險也因此被掩蓋了起來。當原有的強關係已不足以供給這樣的資源時,一些人就不斷地利用社會成員對金錢的廣泛需求,藉助遊說、博得聲望及微利回報等手段來與熟人主動建構關係,並通過熟人的“橋”的作用來開發陌生人資源。於是呈現出“親人→朋友→熟人→陌生人”的關係的擴展,規模由過去的10到20人急劇擴大到50到60人乃至更多,“會”的運轉周期越來越長。在長期不斷的“標會”互動過程中,人們又由不熟到相識,由相識到相知,並再次啟用新的資源。一些原本沒有關係的陌生人也源源不斷地成為“標會”的新會員。隨着“標會”雪球越滾越大,最終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會會相疊的開放式結構。當“標會”的利息空間越來越大時,個人的機會主義行為越來越頻繁。信任結構的開放、信任關係的擴展與信任鏈的脆弱同步增長,增加了崩會的風險。 為了獲取高額利息回報,利用傳統“合會”的文化資源在激烈競爭的現代社會中不斷建立工具性關係的努力,是“崩會”的一個重要誘因。但是,如果保證“標會”信任的宏觀社會條件仍然穩定,“崩會”並非不可避免。而一旦遇到外界的多樣刺激,那麼,行動者的不確定性就會增加,退出重複博弈的可能性就會上升,而隱藏在不確定性背後的則是正在發生的社會結構變遷。 2.傳統價值觀的斷裂 中國目前處在社會轉型時期,這種轉型既是一種整體性發展,也是一種特殊的結構性變動[16]。孫立平教授注意到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社會轉型過程中出現了“斷裂”的現實,這種斷裂意味着某些群體被甩到社會結構之外,並在經濟增長的成果與社會成員的生活之間、經濟增長與社會狀況的改善之間出現了斷裂,從而使現實生活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許多難題。[17] 崇川鎮1995年以後的情勢呈現出與該鎮歷史上所經歷的任何一個時期都迥然不同的態勢,表現為社會轉型過程中文化誘發的過高願望與阻止這些願望實現的社會結構性障礙之間的斷裂,以及社會認可的關於成功的文化目標與達到這些目標的合法的制度化手段之間的斷裂。這種斷裂使得社會成員的自我利益追求與群體利益之間充斥着張力,因而也勢必對“標會”的信任機制產生強烈的衝擊。 社會學家涂爾幹(Emile Durkheim)非常強調“集體意識”,他認為,一群具有共同的價值觀、共同生活方式的人形鑄了該群體的文化,構成了社區具有其自身特殊形式和結構的文化模式,形成了共同的偏好,並激勵着人們在制度框架內行動。凝聚在“合會”中的特殊信任本以親情為基礎,基因的親和、情感的親密、心理的認同往往意味着負有較高的義務和責任,道德、意識形態等非正式制度則安排制約着人們的選擇。傳統社會的“標會”由11人構成,他們有共同的情感和偏好、共同的生活方式和倫理道德,因而“標會”中的博弈可以化約為甲乙雙方的博弈,且博弈雙方的選擇也將趨同。 但是,“無恆產者無恆心”,收入和財產分配的不平等是人生樂觀態度的致命殺手。[18] 社會轉型過程帶來了文化的異質和混雜。原來瀰漫於共同體中高度一致的價值規範在市場經濟的強勁衝擊下趨於解體。當社會以“利益”的方式重構時,人們既不認同原來的社會結構及其文化規範,又缺乏接受新的社會結構及其規範的思想準備。崇川社區成員的個人態度也受到來自社會結構變遷的強烈衝擊,工具理性占據了主導地位,目的的正確性替代了手段的正確性。齊美爾(Georg Simmel)指出,現代社會的來臨造成了“價值的現金化[19]”:“我們複雜的生活技術迫使我們在手段之上建築手段,直至手段應該服務的真正目標不斷地退到意識的地平線上,並最終沉入地平線下。在這個過程中,影響最大的因素就是金錢。[20]”貨幣從“絕對手段”向“絕對目的”的轉換,是現代貨幣經濟深度化的必然產物。當社會認同被阻礙、扭曲或毀滅的時候,個人認同就會發展;一切行動都以自戀的方式指向自我,甚至要求最親密的人也貢獻於這個自我。 自我指涉和自我擴張的雙重效應打破了社會結構的角色和諧,社區生活出現了離散特徵,只要有錢,不管是通過何種方式獲取的,便是“成功人士”。金錢“成為精神世界的流通物,占據了精神世界地盤[21]”。在這樣的社會導向下,“標會”成為崇川人擺脫困境的“救命稻草”和進一步致富的“搖錢樹”。在高額回報的驅動下,當個人行為越來越直接指向自身利益時,基於公共態度和目標的社會紐帶必然消失。集體意識對人們的控制範圍越來越小,對個人的控制越來越弱。隨着維繫社會的紐帶被破壞,“標會”的遊戲規則發生了變異,於是“崩會”就變得不可避免。 傳統中國社會確實有許多類似於“標會”這樣的、建立於特殊信任基礎上運行良好的非正式制度,但這並不證明“關係約束” 作為“道德律令”或作為非正式制度,能夠可靠地維持人際之間的持續交往。建立在悠久歷史和傳統基礎之上的社會信任,可能由於社會的急劇變革而受到侵蝕和損害。上述分析表明,“崩會”的發生是轉型社會中“標會”結構的開放性變異、傳統價值觀念的消解以及信任控制機制處於真空狀態所使然。建立在傳統社會人際關係基礎上的“標會”既缺乏家庭的結構性約束,又沒有國家正式制度的監控,在家庭和國家控制雙重解構的境遇下,希冀純粹依靠絕大多數會員的自律來防止“崩會”已無濟於事。“標會”這一在傳統社會被崇川人長期運用和努力保存、經受了時間考驗,甚至被西方學者視為一種重要的社會資本的傳統習俗,一旦面對社會轉型的急劇變革和市場經濟的激盪卻仍被僵硬地、抱殘守缺地使用,又缺少正式制度及組織的監護,那麼,傳統的信任文化也並不必然成為一種再生性社會資本,相反卻可能使人負債纍纍。這一結論對於理解社會轉型期其他傳統文化資源的傳承有借鑑和啟迪意義。 南開大學政治學系碩士研究生 一、溫州民間商會的組織特點 二、商會的功能和運作 三、商會與政府之間相互依存的關係
一、溫州民間商會的組織特點 溫州民間商會是由當地工商各行業的民營企業家自發自願組建而成的,以非營利性、自律性和服務性為宗旨的行業管理組織。[1] 第一批民間商會──溫州市三資企業聯合商會、食品工商企業同業公會、百貨業同業商會誕生於1988年。1990年代以來溫州民間商會發展迅速。現在溫州民間商會分為兩大類: 1. 在溫州本地,溫州總商會(1990年成立)是代表各行業利益的民間行業協會的組合,包括25個行業商會,如煙具行業協會(1991年成立,298家會員)、眼鏡商會(1994年成立,500多家會員)、家具商會(1994年成立,260多家會員)、服裝商會(1994年成立,1,100家會員)、五金商會(1995年成立,300餘家會員)、橡膠商會(2004年成立,近百家會員)等。此外還有200多個基層商會,共有數萬家會員企業。 2. 在全國各地還出現了代表溫州商人利益的在地民間商會,如昆明溫州商會(1995年成立,全國第一個合法登記的異地民間商會)、合肥溫州商會(2002年成立)、大連溫州商會(2003年成立)、貴州溫州商會(2003年成立)、南寧溫州商會(2004年成立,500多會員)、陝西溫州商會(2004年成立,各行業600多會員)等。至2004年7月19日,異地溫州商會已達93個,另有9個正在籌建中。 在溫州本地,比較成功的民間商會都具有明顯的行業性(如服裝商會、低壓電器行業協會、陶瓷商會等),商會成員既是同鄉,又是同業,涉及的共同利益廣泛,更有組織集體行動的要求,容易“一呼百應”。異地溫州商會則是異地溫州商人的小集團。溫州人正是憑藉小集團的團結、實幹、靈活的比較優勢,“集中力量辦大事”,在全國各地乃至海外的商界“以少勝多”、“攻城掠地”。溫州人在海內外建立了170多個專業市場和40多萬個銷售網點,建起了眾多的溫州城、溫州街、溫州村、溫州店,年經營額達1千6百多億元。[2] 2002年10月成立的煙臺溫州商會在4個月內便發展了210家企業會員,代表6萬多溫州商人。2003年,通過商會牽頭、成員自願入股的方式,溫州商會簽下了占地2千畝、總投資25億元的煙臺溫州城項目。[3] 武漢市江漢區溫州鞋業協會管理的“武漢市大興路鞋類專業批發市場”里80%的商戶來自溫州,短短7年就成為中南地區最大的鞋類市場。[4] 任何一個民間商會,無論其制度多健全,要使組織良好地運轉,都離不開熱心商會工作並有奉獻精神的會長。絕大多數溫州民間商會都是由該行業中骨幹企業的負責人發起成立的。例如,2004年8月25日,由三環橡塑製品有限公司、億誠貿易有限公司、南力樹脂公司、大千密封件有限公司、申隆橡塑有限公司、東達橡塑廠等6家大橡膠企業籌建的溫州橡膠商會正式成立,有近百家會員企業。三環橡塑製品有限公司董事長趙景溫當選為會長,億誠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婁曉笛等12人當選為副會長。[5] 2002年溫州家具商會的會長則由浙江最大的家具企業──富得寶家具有限公司董事長林潘武擔任[6]。溫州其它20多個直屬行業商會會長也基本上都由本行業的龍頭老大來擔任。 溫州民間商會的經費來自3個渠道,即會員每年繳納的會費和理事單位的贊助以及其他捐贈、資助,商會舉辦或參加各種交易會、博覽會活動所獲盈餘,在新產品維權中向企業收取的費用等[7],其中相當多的經費來自大企業成員的捐款。各商會雖無明文規定,但每一位當上理事或正副會長的企業老總都會捐出數目不等的款項作為商會運作資金,“地位”越高,捐款越多,這已成為約定俗成的規則。例如,溫州合成革商會成立時,會長贊助5萬元、副會長3萬、理事1.5萬[8]。溫州民間商會中運作最完善、號召力最強的是服裝商會,其會員每年繳納會費8百元、理事2千元、常務理事5千元、副會長1萬元、會長3萬元[9]。從2000年至2002年服裝商會收入253萬元,其中會費1百萬元、贊助費為65萬元。[10] 莊吉集團董事長陳敏當選為服裝商會會長後一次就贊助了20萬元。[11] 溫州商會表現出一種相容性與排他性兼具的特點。一方面,溫州民間商會希望吸收更多溫州籍會員企業,擴大影響力,集合更多同鄉同業的力量,創造集團收益;但另一方面它又排斥非會員的溫州人企業以及非溫州籍企業,表現出極強的“排外性”,因為它不希望非會員企業來爭奪市場。曾有外地商人試圖加入溫州商會,但遭到拒絕,理由是“不會說溫州話”。溫州商會的出現,在很多地方闖開了異地商會登記的閘門。例如,昆明的溫州商會在雲南率先成立異地商會,隨後湛江商會、潮汕商會、莆田商會、晉江商會等也相繼成立。 溫州商人在逐利的同時也極看重“名”。擔任溫州民間商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的人通常認為,這些頭銜表明自己在“圈子”里有實力、地位、影響,得到了同行們的認可;尤其是會長,可以廣泛接觸政界、商界、媒體等各界人士,擴大交際面和社會關係網,建立廣泛的“人脈”。這自然有利於企業的發展。當然,當選會長也意味着大量金錢與時間的付出。例如,昆明溫州總商會會長張國光每年三分之一的時間得用於參加各種會議、接待政府官員、出席大大小小溫州企業的剪彩儀式以及處理各種糾紛。沉陽溫州商會會長胡定海每年要為商會自掏腰包幾十萬元,因為“做會長的,這些錢應該掏得起,而且必須要掏,否則沒有人看重你12]”。為商會工作可以滿足自身的社會責任感、得到人們的尊敬,這對商會負責人來說是一種“社會性激勵”。溫州鞋革協會的紀權雲說過:“在溫州,商會、行業協會是知名度最高、最有面子的經濟中介組織,……過去我們印名片都把董事長、總經理的頭銜擺在最上方,現在變了,企業老闆都願意把所在商會的職務放在最顯着的位置上。[13]”2003年,莊吉集團董事長陳敏當選溫州服裝商會會長後辭去了企業董事長之職,成為全國首位專職民間商會會長。他說,放棄董事長、當商會會長是為了公益,如果反過來再追逐利,“那沒意思!”[14]。象陳敏這樣的商會負責人在商業上成功後往往更看重“社會性激勵”。 二、商會的功能和運作 溫州民間商會主要承擔行業自律、維權、組展、服務、協調、管理等6方面任務。普通會員從民間商會獲得的服務主要有:藉助商會協調和溝通與政府及其他企業之間的關係;通過商會維護企業自身合法權益;參加商會組織的評優活動、提升企業形象;參加商會組織的業務知識培訓;獲取商務、技術、管理、融資、會計、法律、質量檢驗檢測等多方面的諮詢服務;參加商會組織的考察、展覽、共享行業的區域品牌;增加與同行的交流接觸,為企業的發展積累社會資本。 溫州民間商會的章程都明確規定了協會的宗旨、屬性、會員條件、權利與義務、組織機構、負責人的產生、業務範圍及財務管理制度等。對違約會員,特別是破壞集團利益的會員,溫州民間商會有自己獨特的懲罰辦法。例如,溫州合成革商會規定,召開會長辦公會議缺席者,要自掏腰包請其他成員吃飯。[15] 煙具行業協會規定,理事會開會不准遲到,遲到者當場罰款200元交給出納。[16] 服裝商會規定,理事一年不交會費就視為自動退會。服裝商會外貿服裝分會則彷照政府公文作了如下規定:“對違反規約行為的單位,進行批評教育,以利糾正其錯誤。對繼續違規違約的單位,按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17]” 溫州商會在爭取群體利益方面常常表現出大膽、堅韌的特點。 2004年,溫州眼鏡商會組織眼鏡企業參加了上海、北京、紐約、米蘭、巴黎、大邱(韓國)、香港等全球各地眼鏡專業展。僅在香港一地,110家參展企業成交額達3千1百多萬美元。該年9月,眼鏡商會成功舉辦了“2004溫州國際眼鏡貿易展覽會”,296家參展企業共簽下276萬美元訂單。同期該商會還舉辦了“亞洲光學工商會聯盟年會”,會長葉子建被推選為聯盟主席。[19] 2001年底土耳其對進口眼鏡實行監管和保護措施。2002年印度對中國出口的塑料鏡片實行反傾銷調查。為維護集團共同利益,溫州眼鏡商會組織企業應訴,經過抗辯和據理力爭,土耳其政府宣布結束對中國眼鏡的監管措施,並取消進口數量限制。2004年初,在印度鏡片反傾銷官司中,溫州眼鏡商會最終勝訴。 2002年6月,歐盟決定對中國出口歐盟的打火機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單個溫州廠商的實力不足以應訴,於是溫州煙具協會向骨幹企業募集200多萬元應訴。2002年7月協會召集打火機廠商開會,決定由東方打火機有限公司申請市場經濟地位、由大虎等15家企業進行無損害抗辯。協會還聘請了比利時艾維律師事務所、法國基德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擔任訴訟代理。2002年9月和12月,歐盟官員兩次到溫州實地調查,決定給予溫州打火機企業市場經濟地位。2003年7月歐洲打火機製造商聯合會致函歐盟委員會,撤回反傾銷申訴。3天后歐盟委員會決定終止反傾銷調查。[20] 溫州的鞋業生產規模大、優秀品牌多、行業配套齊全,因此溫州的鞋業同行非常希望為溫州爭得“中國鞋都”的稱號。但2001年4月這個稱號卻被授給了福建省晉江市。溫州鞋業商會立即趕往北京的“中國輕工業聯合會”(“中輕聯”)和“中國皮革工業協會”(“中皮協”),向主管行業管理機構陳述溫州的鞋業規模、數量、檔次、質量、品牌等,發起了公關攻勢。4個月後,受“中輕聯”指派,“中皮協”組織全國行業專家團到溫州評審考核,專家組實地考察後,2001年9月“中輕聯”及“中皮協”正式命名溫州為“中國鞋都”。[21] 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和侵權行為也是維護商會成員共同利益的重要任務。煙具協會和五金商會在這方面首開先河,剃鬚刀協會、燈具商會、制筆協會、鞋機商會也相繼採取措施。打火機行業在溫州剛剛起步時,一種新產品出來,大家竟相彷冒、相互壓價,最後都虧本。於是煙具協會出面制定行業公約,成立維權工作委員會,誰彷冒,就砸誰的模具、沒收誰的產品、補償給被侵權者。至2003年上半年煙具協會的維權活動涉及900多種產品。[22] 2001年11月溫州五金商會成立了“鎖具維權委員會”,通過了《鎖具維權條例(公約)》。公約詳細規定了維權條件、受理範圍、維權期限、申報程序、維權委員會的職能、處置程序及處罰措施、收費標準、工作紀律和注意事項等,並規定每月10日舉行產品維權會,發布維權公告。[23] 到2004年該維權委員會共受理維權案件298個、處理侵權行為18件[24],責成侵權企業停止生產和銷售、銷毀模具,對不聽勸阻者登報公布,針對個別情節嚴重者,商會還配合政府有關部門予以經濟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2003年3月,一家鎖具企業模彷了溫州派力鎖業公司已獲行業維權的外觀設計,五金商會鎖具維權委員會沒收了該公司3副模具和數萬隻產品,並在當地報紙刊登公告責令其停止侵權。[25] 維權不僅促進了行業的良性競爭,也樹立了商會的權威,增強了商會的凝聚力。 三、商會與政府之間相互依存的關係 溫州商會認為,要為會員企業服務,最有效的途徑就是與政府合作,“成為政府最好的夥伴”。各地溫州商會無一例外地恪守“不談政治”的原則,“民間推動、政府承認(默認)、避免‘抗上’”[26]的合作方式成為官商之間的默契。 2001年,溫州合成革商會成立,特地聘請溫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思愛、溫州市政協副主席鄭朴、溫州市龍灣區委書記陳笑華擔任第一屆理事會高級顧問,同時聘請溫州市副市長冒康夫、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王運正、龍灣區區長殷樂人、甌海區區長劉允南擔任第一屆理事會名譽會長。[27] 儘管這些官員多數只是掛個名號,並不實際參與商會事務,但對商會來說,則自然“官場有人好經商”了。 溫州市政府在醞釀和制定涉及地方經濟發展的重大決策前,都要與民間商會商討。例如,2001年初,在制定服裝產業發展規劃的過程中,市政府召集服裝商會的數十家企業老闆多次座談研討,經反覆磋商制定了溫州服裝行業發展“十五”規劃。溫州的民間商會則通過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企業的困難和要求,促使政府重視、支持和解決。 離開了商會,會員企業常常感到“人微言輕”;離開了政府,民間商會也常常無可奈何。一位商會負責人說:“我們不敢和政府‘頂’,企業更不敢;我們與稅收、工商打交道,他們小則教育、重則處罰,我們不敢多說什麼。[28]”因此溫州民間商會對政府懷着複雜的心態,一方面它們希望利用政府為自己解決實際問題,特別是當這些問題超出商會能力之外時(如跨省、跨國的維權),另一方面它們又希望能擺脫政府對商會事務的直接干涉,維持民間性和獨立性。 儘管溫州商會以強大的民營經濟和廣泛的經營網絡為基礎,其影響力與運作方式在全國亦獨樹一幟,但它們仍然離不開政府的保護和支持。他們由於自己的經濟實力而受到各級政府的重視乃至“特殊優待”,但其政治影響力卻相當有限。鑑於現實狀況,如果它們以政治訴求為首要目標,不僅政府會打壓,會員企業出於現實考量也不會認同。可以說,至今為止,溫州民間商會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主要是相互依存的關係,而且商會處於必須依靠政府的弱勢一方。 香港大學亞洲研究中心助理教授 黃紹倫 香港大學亞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一、香港的社會階層結構及回歸前後社會階層流動特徵的差別 二、民眾對香港經濟社會政治狀況的評價之變化 三、民眾對香港的歸屬感 四、調查發現與評論
20世紀70至90年代,隨着香港經濟的起飛,中產階級成為一股不可低估的社會力量,不少學者對香港社會的研究主要着眼於“新興中產階級”這一群體(曾澍基,1998;張炳良,1998a和1998b;李明遙,1998a和1998b;陳康,1998;呂大樂,1998a、1998b和1998c;呂大樂、黃偉邦,1998;Lui & Wong, 1992),而對其它階層的分析則鳳毛麟角,寥寥可數(Chan, 1991)。其實,被忽略的中低階層對香港的社會和經濟狀況有相當多的不滿和怨憤。自從1998年亞洲金融風暴衝擊之後,香港社會的低下階層飽受失業、減薪和前景不明朗的威脅,怨氣和惱怒正在不斷積聚,有點“山雨欲來”之勢。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探討1997年前後社會低下階層在政治、經濟和社會各方面的態度和看法的轉變,從而分析現時香港社會所面對的困局和危機。 對於何謂“階層”以及應當如何劃分不同階級,一向爭論很多(張炳良,1998b;呂大樂,1998a和1998b;黃偉邦,1998),學術界至今未提出一套完整而劃一的界定。這裡不可能就此展開討論,只作一簡單的區分,以便下文的分析和討論。 在歷次“香港社會指標”(1988-2004)調查中,我們都會詢問受訪者這樣一個問題:“你認為你自己屬於那一個社會階層?”絕大部份受訪者都能清楚地指出自己所屬的階層。按他們主觀的階級認同,我們便直接把自認為屬於下層的稱為“下層階級”、認為屬於下中層的稱為“下中層階級”、自認為屬於中層稱為“中層階級”,而認為是中上或上層的則稱為“中上或上層階級”。這樣的劃分並未採用傳統的馬克思主義的“生產工具擁有權”觀點或韋伯論者的“市場位置”觀點。我們相信,受訪者主觀的階層認同自然地反映出他們對現況的理解,亦影響到他們對香港前途、政府工作以至經濟、社會和政治等問題的看法。至於受訪者看法上的差異會否引致他們採取集體社會行動、爭取自身階級利益等,則屬於另一層次的課題,本文不作討論。 一、香港的社會階層結構及回歸前後社會階層流動特徵的差別 一個人的社會階層不外乎受財富、權力、知識、社會名譽或市場地位等因素影響。按常理推斷,年齡的長幼和社會階層會有一定的關係;隨着年齡漸長,知識經驗會增多,而個人財富累積也會增加,個人聲望或社會地位通常也會按年齡和輩份上升。可是,根據我們獲得的調查數據,香港的情況似乎與這些其他社會的常規現象不同。年齡在30歲以下的人群中多數人屬於下中層或中層階級,約占八至九成之眾;年齡越長,其社會地位反而向下滑,30至54歲的受訪者中,有七成半至八成左右認為自己是下中層或中層的,這一年齡組裡有二成受訪者認為自己屬於社會下層;54歲以上的受訪者中,接近三成半至四成多屬於低下階層,下中層和中層的比率僅占五成多至六成左右,在這個組別中中上或上層的比率比其他年齡組都低。 這種“不尋常”的社會現象與香港特殊的移民人口結構有關。正如林潔珍和廖柏偉(1998)所言,香港是一個移民社會,大部分人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後到香港的中國大陸難民。他們的教育程度較低,來港後往往只能從事體力勞動,社會地位較低;經過數十年的奮鬥,雖然其生活日漸改善,少部分人也進入了中上階層,但大部分人仍然停留在低下階層,社會地位未能顯着提升。這表明香港的社會流動存在着階級的“封閉性”(曾榮光,1992)。 我們在調查中發現,受訪者的“出生地”明顯地影響着他們的社會階層和地位。香港以外地方出生的受訪者中接近三成至三成半屬於中下層階層,而香港出生的人中屬於在這一階層的只占一成至一成半左右。從總體結構上來看,外地出生的受訪者主要屬於下層、下中層和中層,以下層和下中層為主;而香港出生的則主要屬於下中層和中層,以中層為主,大約有四成至接近五成的香港出生受訪者屬於社會中層。受訪者的教育程度愈高,其社會地位愈高。 從歷次調查資料來看,香港回歸前後社會的階層流動有明顯區別。1997年前,社會流動主要是往上(upward social mobility)的;1997年後,往下流動(downward social mobility)則變為主要趨勢。1988年有35.2%的受訪者認為自己屬於中間階層,此後直到1997年該比率不斷上升,1990年是38.0%,1993及1995年分別升至39.3%和39.6%,而1997年則有近42.0%的受訪者認為自己屬於中間階層。1988年至1997年這10年間,相對於中層階級的不斷壯大,社會的下層及下中階層則相對減少。1988年有24.3%及35.8%的受訪者認為自己屬於下層及下中層,1997年認為自己屬於下層的減少至18.4%。這表明香港的中產階級在回歸之前呈日漸擴大之勢,人們自我認知的生活水平也同步上升。但是1997年之後的情形則完全相反,中層、中上階層的比重不斷下跌,而社會下層、下中層的比率則不斷上升。1997年社會下層、下中層、中層及中上層的比率分別是18.4%、35.4%及42.0%和4.3%;而到了2001年,社會下層的比率上升至23.5%,社會下中層、中層及中上層的比率則相應下跌。2004年的情形大致相同。顯然,自1997年回歸後,由於經濟逆轉,相當大部分的受訪者之社會地位呈下落趨勢,其生活素質越來越差。 二、民眾對香港經濟社會政治狀況的評價之變化 當民眾的個人社會地位處於下滑階段時,受訪者對香港前景的信心會發生變化,他們對政府表現的評價自然也有變化。1997年前後受訪者對香港前途的信心截然不同。1997年前相當大部分的受訪者對香港的前途還是比較樂觀的。1990年,下層、下中層、中層和中上層的受訪者中,對香港前途缺乏信心的人分別占36.5%、30.3%、28.2%和35.9%,而對香港前途充滿信心的則分別占37.5%、37.2%、36.6%和37.2%。到了1997年,各社會階層對香港前途缺乏信心的比率已分別下降至18.1%、13.3%、10.4%和8.3%,而表示有信心的則分別攀升至58.1%、53.5%、54.7%和57.6%。但是,1997年後情況有了明顯改變,社會各階層均不看好香港的未來,下層受訪者對香港前途的評價更加負面,他們的看法與其它階層有明顯分歧。2001年,社會下層、下中層、中層和中上層對香港前途欠缺信心的比率分別是40.2%、26.1%、20.5%和20.3%,到了2004年,情況略有改善,但比率仍占34.2%、26.6%、22.7%和17.3%。顯然,香港社會的下層對前途的悲觀情緒遠高於中上階層,他們正承受着沉重的生活和精神壓力。這種情況若持續下去,香港社會的穩定就會受到衝擊。 受訪者之所以對香港的前途缺乏信心,顯然與他們對特區政府的工作表現不滿有關。1997年之前,受訪者對政府工作不滿程度較低,不同社會階層之間差異亦不大。例如,1990年社會下層、下中層、中層和中上階層對政府工作不滿的比率分別只有18.6%、19.5%、16.1%和18.9%。而1997年之後,受訪者對政府的工作表現之不滿持續上升。在1999年和2001年,各社會階層受訪者對政府的工作表現表示不滿或很不滿意的,遠高於滿意或很滿意的比率,其中又以下層和下中層民眾的不滿最為強烈。例如,1999年有40.6%的下層受訪者對政府的工作表示不滿,而表示滿意的僅占14.1%;到了2001年,這組別的不滿比率更跳升至48.6%,而表示滿意的還是只有14.2%,不滿意者比表示滿意的人足足高出近三成半;2004年對政府的不滿就更加普遍了,社會下層、下中層、中層和中上階層受訪者對政府工作表現不滿的比率分別為46.7%、51.3%、45.5%和39.8%。與1997年相比,這4個階層對政府工作不滿的人分別增加了兩至三成,情況十分嚴重。這種廣泛的社會不滿增幅提供了一個清晰的訊息:受訪者對特區政府的頇顢無能極為不滿。 受訪者對政府的工作表現不滿,與特區政府推行的政策有直接關係。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以來,特區政府急欲擺脫前港英殖民地的色彩,在教育、房屋、醫療、社會福利、經濟政策等各方面都推行改革,可是,無論是推行的方法、過程還是時機均極差。1998年亞洲金融風暴一來,香港經濟受到嚴重打擊,一蹶不振,失業率急升,市民生活大受影響,很多低下層市民更淪為“負資產族”或“失業大軍”。政府不但未提出實際措施去解決問題,反而在推行政策時左搖右擺、進退失據,又公開呼籲市民要以“獅子山精神”──忍耐、刻苦和同舟共濟──去面對逆境。這些高、大、空的口號並不能幫助生活在水深火熱中的市民,反而加深了他們對特區政府的不滿情緒。 下面進一步從具體的經濟社會層面分析香港的民意。調查顯示,受訪者對香港經濟前景的信心急劇下降。1997年,由下至上的4個階層中,對經濟前景表示有信心的分別占56.0%、61.1%、66.3%和74.7%;到了2001年,這些比率已分別下降至26.5%、30.1%、36.6%和30.5%;2004年情況略有改善,分別是34.0%、32.1%、41.4%和50.0%。在1997年,有二成左右的下層受訪者表示對香港經濟繁榮非常沒有信心或沒有信心,下中層里持此看法的占13.1%,而中層及中上層則分別是7.7%和4.5%;1999年,下層、下中層、中層和中上層以上的受訪者對經濟沒有信心的比率分別是37.0%、27.1%、16.2%及17.5%,低層欠缺信心的比率比中層和中上層以上的受訪者多出接近二成;2001年各階層受訪者的信心更差,有51.2%的下層表示非常沒有信心或沒有信心,下中層、中層和中上層以上則分別有36.6%、29.5%和26.6%的人這樣看;2004年,香港經濟逐步走出谷底,4個組別對前景悲觀的看法分別減少至43.4%、30.5%、23.4%和15.8%。這些數據表明,受訪者對經濟前景的悲觀情緒至今仍未緩解,而下層受訪者對香港經濟繁榮這個迷思存有相當大的不信任,他們的不滿遠超過其它階層。 不同階層受訪者對香港社會能否持久保持穩定的信心也有差別。1997年,有過半受訪者表示對香港的社會穩定有信心或非常有信心,表示沒有信心或非常沒有信心的只有一至兩成,其中以低下層的信心較差。可是1997年後對社會能否保持穩定出現了令人擔憂的轉變,對社會穩定有信心的受訪者日漸減少,而表示沒有信心的則不斷上升。至2001年,有32.2%的下層受訪者表示對香港社會的穩定沒有信心或非常沒有信心,而對社會穩定有信心的僅占38.1%;其它各階層的信心也動搖了,下中層、中層和中上層對社會持有信心的比率由1997年時分別占52.4%、53.1%和57.6%下降至2001年的39.1%、45.0%和38.7%;到2004年,這4個組別對社會穩表示有信心的比率分別為42.8%、38.9%、41.9%和50.4%,情況比2001年有所改善,仍比1997年差。 受訪者對香港的自由、人權、民主、法治和政府廉潔的看法,與他們對經濟繁榮及社會穩定等的看法,有相當顯着的差別。首先,對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等的看法,1997年時信心較差,1997年後則漸漸增強。例如對個人自由方面,1997年時各階層受訪者中約有二至三成表示欠缺信心;到了2001年,此比率下降至只有一成至一成半;2004年則略為上升至二成左右。在政治的其它方面,民眾中信心不足的比率也有所下降。例如,對政府的廉潔信心不足的人由1997年的二成半至四成減至2001年的一成至二成半和2004年的一成至接近三成;對法治信心不足的人由1997年的二成至三成減至2001年的一成半至二成半和2004年的兩成左右;對香港民主發展信心不足的人由1997年的四成半至接近五成減至2001年的二成半至三成半左右及2004年的三成半至四成。 在社會各階層中,下層民眾對香港人權、自由和民主等的負面看法最為明顯。例如,在個人自由方面,在2004年,下層受訪者有21.3%表示沒有信心或非常沒有信心,中層受訪者則只有20.6%持如此看法;對人權保障的不信任度,下層受訪者有32.3%表示欠缺信心,中層則只有25.6%;在民主發展上,41.1%的下層受訪者認為沒有信心或非常沒有信心,中層受訪者則只有37.0%;在法治上,21.8%下層受訪者表示沒有信心,中層人士則只有18.5%;在對政府廉潔的信心方面,27.1%下層受訪者表示沒有信心,而中層人士只有13.8%認為如此。 當然,如果以1997年的民意調查數據為對照,就必須考慮到這一年的民意調查橫跨政權交接,受訪者在“慶回歸”的氣氛下情緒變化較為波動,因此這一特殊年份的民意調查數據可能並不適合作後來各年動態比較的參照。若對比1999年至2004年的各年民意調查數字,則可以十分清晰地看到不同組別的受訪者對民主、自由和人權等的信心均有日漸薄弱的趨勢,情況令人擔憂。 從以上分析中可以發現1997年後香港民意變化的若干特點。首先,香港的信心危機已由1997年或此前的“政治危機”轉化成“經濟危機”。在“香港港居民對前景的預期與心理變化”一文中我們已作過分析,並且指出:在1997年或之前,香港社會整體上是受“政治危機”所籠罩;1997年之後,受訪者對香港的政治環境似乎覺得並不如預期的那麼差,因而對政治民主等方面的不信任度也日漸減少,但內心的憂慮依然存在。1997年後,政治環境雖未改變,但經濟環境卻急轉直下。在地產泡沫破裂後引起的所謂“經濟轉型”問題的困擾下,低下階層正面對着愈來愈嚴重的失業問題;隨着失業而衍生的問題如生活質素下降、社會地位跌落、家庭紛爭增加、自殺率及破產率上升等問題也日漸呈現。另一方面,地產泡沫破裂又導致政府收入銳減,使財政赤字問題變得更加尖銳,特區政府不得不緊縮福利、教育、房屋和醫療等開支,這些措施又使低下階層大受打擊,因而引起他們更大的不滿。在失業與經濟衰退的雙重打擊下,香港人原初的憂慮和不安再次呈現,並誘發了當年對前景和未來的彷徨、迷惘和欠缺信心的“自我預期”(self-fulfilling prophecy),使情況變得更為嚴峻和複雜(鄭宏泰、黃紹倫,2003)。這種因失業和生活水平倒退等經濟問題引致的社會危機(Bacalhau & Bruneau, 2000)主要是影響社會的低下階層。可以預期,一旦個人的、零星的不滿情緒日趨嚴重並進一步蔓延,最後在整個階層中引起共鳴,局勢將相當危險。 其次,1997年以後下層民眾對經濟、社會和政治民主等較負面的看法將對社會的穩定帶來威脅。在1997年,下層民眾無論是在經濟、社會方面,還是在政治民主方面,比其他社會階層表現出較高比率的不信任,但各階層之間相差幅度並不太大,但1997年之後這種不信任在各階層之間的差幅明顯擴大了。例如,在經濟方面,1997年時下層和中層的不信任比率的差距是13個百分點;但到了2001年,彼此的差別擴大至22個百分點;2004年仍有20個百分點。在社會穩定方面,1997年時下層和中層的不信任比率的差距是5個百分點;2001年則達到16個百分點。在人權保障方面,下層和中層的不信任比率的差距則從1997年的5個百分點擴大到2001年的11個百分點,2004年此差距為12個百分點。在民主發展方面,下層和中層的不信任比率1997年幾乎沒有差別,而2001年卻出現了12個百分點的差距,2004年仍存在4個百分點的差距。至於在法治和政府廉潔等方面,同樣差距巨大,社會各階層的認知分歧日見擴大。這些數據充分表明,下層民眾面對着比較嚴峻的社會問題,如失業、生活水平倒退、家庭收入難以應付開支和各種因經濟倒退而衍生出來的情緒困擾等。 再次,1997年後,“政治危機”已漸退,原來對政治環境信任度最低的社會中層的憂慮也漸漸減弱。這一階層對政治環境的信任度在1997年時是最低的,而下層的信任度則反倒最高。例如,那時對個人自由表示有或很有信心的下層受訪者占41.6%,但在中層卻只占33.2%;對人權保障,下層有32.1%表示有信心,中層則只有15.4%;對法治的看法上,43.4%的下層受訪者懷有信心,而中層則僅有33.5%;在政府廉潔方面,34.8%下層受訪者表示有信心,而中層只有23.3%。1999年以來,各階層對政治、民主和自由各方面的看法已相當接近,分歧不大;其它諸如對人權保障、民主發展、法治和政府廉潔等等問題看法,各階層的比率也十分接近。 三、民眾對香港的歸屬感 在1997年前,受訪者對香港的歸屬感雖然有反覆,但各階層的分歧不大。例如,在1988年,4個階層對香港的歸屬感分別是66.8%、67.6%、64.3%和57.5%,而且以低下層的歸屬感較大。但是,到了2001年這種情形卻反了過來,4個階層的歸屬感分別是53.8%、58.9%、60.3%和61.5%,以低下層的歸屬感最低;2004年的數據也大體相若,分別是55.2%、59.5%、63.1%和69.1%。實際上,自從香港主權回歸後,受訪者對香港的歸屬感不斷下降。例如,在1997年,下層、下中層、中層及中上以上階層對香港表示有大或很大的歸屬感的比率,分別是63.8%、66.8%、70.1%和75.6%;到了2001年,該比率分別跌至53.8%、58.9%、60.3%和61.5%,跌幅約為一成左右;到了2004年,該比率雖然有所回升,但仍遠低於1988年的水平。可以說,由於香港民眾對特區政府的管理、政治環境、經濟表現以至社會公正等均日漸不滿,他們對香港的歸屬感也無可避免地弱化了。 香港居民歸屬感的下降與移民問題緊密相關。“移民”是一個複雜而影響深遠的決定,它可以是十分個人的抉擇,例如為了學業、工作或婚姻等,但也可以是社會、經濟和政治等因素導致的(Skeldon, 1996)。撇開個人選擇不談,若從社會、經濟和政治性因素分析,受訪者能否“以腳投票”、一走了之,也是影響社會穩定的其中一個重要元素。從以往的數據看,當一個地方的人口外移比率大幅度上升時,大都是因為社會或政局不穩、經濟前景欠佳等造成的。香港是一個移民社會,過往的歷史便是個鮮明的例子。當大陸政局出現變化時,大批難民 (或移民) 便會湧入香港。例如早期的“太平天國之亂”(1850-1864)、20世紀30年代的軍閥割據、1937年的日本侵略、1945年後的國共內戰、1949年共產黨統一中國和1960年代的大饑荒等事件,均促使大批難民涌到香港(林潔珍、廖柏偉,1998)。而每當香港社會人心不穩時,就會有許多本地人口移居國外。例如,抗日戰爭期間香港淪陷時,1967年暴動之後,1984年後中、英有關香港前途談判時,以及1989年6月4日“天安門事件”之後,香港均出現過“人才外流”現象(Skeldon, 1991 & 1996)。由此可見,對外的移民潮就如同香港社會的“溫度計”,它標誌着香港政治環境的好壞、前途的晴暗或社會穩定是否受到威脅等。因此,對外移民問題一直都被學術界視為香港社會發展與危機的重要指標。 另一方面,移民的去留也有化解社會危機的功能。因為,“移民”就如同社會“安全閥”(safety valve),當社會問題日趨嚴重而前景不明朗時,部分民眾會選擇“一走了之”(exit)(李明遙,1998b;Wong, 1992),而這些人的離去則會紓解社會矛盾。當然,在察覺到社會危機出現時,有能力移民的往往是在社會上有一定地位、財富和教育水平的市民(Skeldon, 1996),移民外地尤其是西方富裕國家,並不是人人可以做得到的。 目前香港的社會危機之所以對下層社會來說比較明顯,其中的一個原因就是“移民出走”這一“安全閥”功能對這個階層無效。從我們的民意調查資料來看,下層受訪者計劃移民外地的比率歷來都是社會各階層中最低的。例如,在1988年的調查中,有43.3%的中上及上層受訪者可能考慮移民,而社會下層則只有14.4%的人有此念頭,彼此差距有三成之大;至於其它年份,如1997年,這兩個階層的比率分別是10.1%和3.3%,2001年是15.8%和4.7%,2004年則是16.5%和7.2%。 從歷年資料來看,除了1988年及1990年社會各階層計劃移民的比率有較大波動外,下層受訪者在其它年份考慮對外移民的比率都停留在4%-5%左右,這表明,“移民外地”並非低下層受訪者可以負擔或自由選擇的事。換言之,當社會出現危機時,他們不能“一走了之”,而只能“逆來順受”;當受訪者覺得所“受”不“順”,而不滿又無從紓解時,社會的穩定便會“亮起紅燈”。 受訪者持有“外國居留權”的比例也可以印證“移民外地”這“安全閥”功能對社會下層不起作用。從歷年數據看,中上及上層受訪者中持有外國居留權的比率在1988年時只有16.4%,此後不斷增加,至2001年及2004年分別達到28.8%和22.9%;中層階級在1988年的比率是6.4%,到2001年及2004年則上升到12.2%和11.1%。也就是說,每10個中上及上層的受訪者中,便有3人已持有外國居留權;而中層則有1人左右擁有外國居留權。難怪在香港面對1998年亞洲金融風暴之後,股市、匯市和物業市場等大瀉的情況下,中層、中上及上層受訪者雖然受的打擊很大,但他們卻表現得出奇的理性和克制;就算是2003年7月1日香港有50萬人上街遊行,也未出現預期中的大吵大鬧或動亂。對於中產階級而言,縱使他們心有不滿,也寧可採取較理性的行動,並希望“風暴”快些平息、經濟儘早復甦、社會保持穩定。這樣,他們可憑個人專業知識和經驗,“東山再起”。也就是說,由於那些持有外國居留權或有能力移民的受訪者可以隨時“熘之大吉”,他們對香港政治和社會等的不滿,已被大大地消彌了。 1988年,下層及下中層受訪者擁有外國居留權的比率分別只有微不足道的1.9%至3.4%;到2001年,這兩個組別的比率微升至3.3%和4.5%;2004年則轉為2.6%和4.9%。從這個比率看,“移民”這“安全閥”功能對中層、中上以上階層而言,或許可以發揮一定作用,但對下層受訪者而言則作用不大。因此可以這樣說,由於現時低下階層所面對的失業和生活質素倒退等問題似乎有日見嚴重的趨勢,這種情況就如壓力煲被不停地加熱,但安全閥卻阻塞了,若然當局不及早處理,結果是十分危險的。 四、調查發現與評論 在過去近150年的歷史中,香港的政治及社會都保持着相對的穩定,可是這個穩定的社會並非從未發生過管理和統治危機。政治學者史葛(I. Scott)在他的成名着作Political Change and the Crisis of Legitimacy in Hong Kong一書中,便系統地分析了殖民地時期出現過的4次社會危機。他認為,香港開埠初期,英國商人便因為不滿港英政府的政策未能照顧商人利益,且賦稅過高,偏離在香港設立殖民地的目標,因而以撤走資本為脅,逼使港府推行“利商政策”。俟後在19世紀90年代,商人又以不能參與政治而再有怨言,要求港府作出改善。結果港英政府當局吸納商人代表進入政府重要的決策機關,成功地化解了商人的怨氣。第三次危機是1966年及1967年的社會暴動時期。按史葛的分析,該次暴動反映出香港社會的發展未充分照顧和考慮工人階級的利益,因而引來強烈的反政府行動。在暴動平息後,殖民地政府乃有針對性地成立街坊組織、申訴專員和城市主任計劃等,收集民意並疏導民情;另一方面又推行並改善香港的教育、房屋、醫療、社會福利等政策,以安撫基層市民。第四次危機主要出現在香港的中產階級身上。自從中、英兩國政府就香港前途問題開始談判,香港的中產階級就為不明朗的政治前途而擔憂、迷惘。相對於其它階層,中產階級大都是香港土生土長的一代,他們亦大都受過高等教育或專業及中層以上管理訓練的人士。在政治前景不明朗的情況下,有些中產人士選擇移民外國,“出走香港”。至於留下來的人,則希望可以提升政治參與程度,加快香港民主化的步伐,保障香港1997年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政策。 認受性(legitimacy)問題是史葛全書論述的主要軸線。史氏指出,由於前港英政府是殖民地統治者,認受性不足,經常會受到挑戰。為緩解這個問題,殖民地政府的方法是:一方面吸納社會精英進入建制,例如委任社會賢達或名商巨賈進入行政及立法兩局;另一方面推行政治改革,設立街坊組織,聽取民意等(Scott, 1989)。從史葛的分析中可以清晰地看到社會各階層向政府表達不滿的方式也略有不同。商人階級是利用自己的資本或投資,作為向政府施壓的籌碼;中產階級則選擇正面的政治參與或負面的移民外國;下層或工人階級則往往以集體社會行動表達不滿(可參考Chan, 1991)。無論是面對那種方式,政府都必須作出正面而直接的響應並妥善處理,以化解社會危機。 1997年後香港不再是英國殖民地,而是“港人治港”下的中國特別行政區,按理說認受性問題已經解決。然而,從民意調查資料看,香港仍然潛伏着社會不穩定的危機。不過,香港現時所面對的危機與過往情形明顯有所不同。現時的社會危機主要是來自社會的下層。他們質疑的是:為什麼回歸後的生活較回歸前差這麼多?為什麼失業這麼嚴重?為什麼1997年的福利現在要大幅削減?換言之,現時特區政府所面對的危機應該算是經濟性的,並非政治因素所觸發。由是之故,筆者認為,政府的解決方法亦應當由經濟入手。 2001年3月18日,特區政府公布的2月份香港的失業數據顯示,失業率持續上升至6.8%,而就業不足率則有3.0%。換言之,有22萬3千名勞動人口是失業的,就業不足的人數則有109萬人。到了2005年1月,失業率和就業不足率雖然已分別回落至6.2%和2.6%,但仍處於高水平。按賀建士(K. Hawkins)的分析,當經濟衰退和轉型時,失業群往往會集中於社會低層、低技術、年青或年長人士身上(Hawkins, 1964)。換言之,下層受訪者是失業人口的“主力”,他們所面對的經濟問題十分嚴重。雖然最近的情況已略為紓緩,但考驗仍在,低下層的不滿仍未完全消彌,情況令人憂慮。當失業率仍處高位而失業期又愈來愈長時,他們可以重新投入勞動市場的機會也會相對地減低,至於因失業而衍生出來的社會問題也會變得更多、更錯綜複雜和更難以解決(香港社會服務聯會,1998)。若政府仍然不能拿出確實而長遠的解決方案,使失業率迅速回落,在經濟環境略有復甦但低下層又沒有實質改善時,他們對政府的不滿情緒肯定會日漸積聚和滋長,並給香港的繁榮和穩定構成威脅。 更值得留意的是,相對於中層或中上層,下層人士沒有能力在經濟環境惡劣下“一走了之”地移民外國,他們也不象中層或中上層人士那樣擁有專業技能、教育和社會網絡,對明天不存“會更好”的念頭;相反,在經濟環境日趨惡劣之時,他們對前景的看法也變得愈加悲觀,當高失業和大幅度削減社會福利“雙管齊下”時,低下階層的不滿與悲觀情緒必然日益嚴重,如果讓這些怨憤、惱怒聚積,階級意識肯定會提升,這樣不但經濟繁榮將會成為空話,社會穩定也會變得岌岌可危。 旅法學者 一、華國鋒與鄧小平爭奪意識形態主導權 二、短暫的“思想解放” 三、“西單民主牆”的出現與官方態度的變化 四、撲不滅的民主追求 五、“民主牆運動”的啟示
“文革”十年是中國極權主義陣發性巔峰(最瘋狂的)時期。在此期間,全社會臣服於毛澤東一人意志之下。西方學者稱有40-100萬人死於這場浩劫[1]。1976年,周恩來之死打破了微妙的心理平衡,一部分城市居民開始對毛澤東及其思想的正確性產生了懷疑。1976年4月5日在天安門廣場發生的“四五運動”暴露了毛體制的脆弱和民眾的普遍不滿,他們第一次要求公開表達自己的心聲。毛澤東死後,中國政治發生了重大轉折。 儘管這一歷史時期距離今天不到30年,但官方對歷史真相的掩蓋、對媒體和出版業的嚴厲管制以及對大、中學校學生的洗腦教育,扭曲了人們對那段歷史的認知。尤其是對20世紀70年代以後出生的人來講,1979年出現的爭取民主自由的“民主牆運動”(海外多稱之為“北京之春”)究竟是怎麼回事,許多人幾乎一無所知。即便有保存下來的相關文字記載,在國內也無法出版或發表。本文根據國內外的相關史料,介紹這一段歷史,希望有助於讀者了解當代中國政治史上一個重要歷史轉折時期所發生的這一歷史事件之真相,並在此基礎上探討其歷史地位。 一、華國鋒與鄧小平爭奪意識形態主導權 1976年9月9日,毛澤東壽終正寢。隨之而來的繼位之戰以華國鋒的勝利而告終。這一切得益於葉劍英元帥的扶危,沒有葉的支持,華國鋒不可能憑自己的實力排除“四人幫”。“四人幫”的被捕讓北京民眾興奮不已,因為它意味着苦不堪言的左派政治的終結。華國鋒的權力合法性僅僅來自毛澤東的一句話:“你辦事,我放心”。然而,從這句話里華國鋒找不出任何理由來解釋,為什麼要逮捕被稱為“四人幫”的政治局重要成員、尤其是江青──毛澤東的遺孀。按照極權統治的邏輯,如果想去掉政變之嫌,這次逮捕就不得不從意識形態上尋找合法性。換言之,“四人幫”的復滅應該伴隨着一次政治與意識形態的轉向,解除左派的職務就必須宣告“文革”激進政治的終結。 受苦於生活匱乏的所有中國人,包括各級幹部,都厭倦無休無止的階級鬥爭運動,強烈地期待着改變。但從1976年10月到1977年4月,中國卻沒有任何進步可言,相反,以華國鋒為首的新領導集團加強了毛澤東的強硬路線。這一立場粉碎了那些在“文革”中遭到打擊的各級幹部平反覆職的希望,其中就包括鄧小平。然而,與鄧小平相比,華國鋒顯然不是對手,因為鄧小平在軍隊和高級幹部中頗受擁戴。在黨內和軍方當權者的支持下,鄧小平重新回到權力中心。當時仍然掌握最高權力的華國鋒有兩個選擇:要麼認同當時民眾與幹部的主流看法尋求政治變革,而這會動搖他的合法性來源;要麼作為毛澤東正統理論的繼承者堅持毛的基本路線,但此舉要冒天下之大不韙,必然失去部分幹部的支持。前一種選擇對華國鋒來說無異於政治自殺;而後一種選擇則意味着一場危機四伏的政治鬥爭,但至少他不會一開始就輸。因此華國鋒毫不猶豫地選擇了後者。 1976年12月,華國鋒宣布,毛澤東的“在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是對馬列主義的偉大貢獻,“文化大革命”是該理論的偉大實踐。毛的這一所謂“理論”是“文革”的意識形態基礎與合法性來源,它培育民眾之間的相互仇恨,教唆恐怖與暴力,既反對黨和政府的各級幹部,又反對知識分子,甚至打擊所有不服從領袖意願的人。它把這種“紅色恐怖”合法化,聲稱貫徹這一觀點的許多滔天罪行都是進步與道德的。當然,灌輸這種意識形態還需要兩種政治手段,一是通過大規模社會動員並利用群眾運動“改造”鬥爭對象,另一手段則是赤裸裸的政治恐怖。這是共產主義極權體制運行的基本特徵。 華國鋒重申毛的這一理論,事實上表明他站到了“文革”捍衛者的立場上。當時黨內高層也存在着要求全盤否定“文革”的壓力。雙方妥協的結果是,中共中央於1977年8月在黨的“十一大”上宣布“文革”結束了,結束的時間以“四人幫”被逮捕的那一天為準。中共中央的正式說法試圖把“文革”的災難性後果歸罪於“四人幫”,同時又不要全盤否定“文革”,因此華國鋒表示,“四人幫”的倒台是“文革”的偉大勝利[2],他甚至在“十一大”報告中宣布,中共不排除在必要時候重新開展“文化大革命”的可能,8年10年以後,如毛澤東從前指出的一樣,可以再來一次。這樣華國鋒所代表的保守勢力就把“達摩克利斯之劍”懸在了鄧小平的頭上。 對鄧小平來說,復出只是重新獲得最高權力的第一步,而華國鋒則是鄧通往這一目標的最大障礙。然而,華國鋒受到毛澤東欽定接班人這一光環以及其作為毛澤東思想堅定捍衛者這一立場的保護。要奪取華國鋒的權力而又不全面否定毛澤東思想這一中共的意識形態支柱,鄧小平就必須與華國鋒爭奪意識形態主導權,把自己扮演成毛澤東正統思想的代表人物,同時又需要利用民間追求自由民主的呼聲為自己贏得聲勢。當時鄧小平儘可能地團結潛在的盟友,如受到毛澤東迫害的幹部和知識分子,甚至也包括異議人士。1978年在中央黨校副校長胡耀邦主持下發起的“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的討論和在北京出現的“西單民主牆”以及民間政治活動,大大地削弱了中共中央主席華國鋒、副主席汪東興等保守勢力的政治影響,鄧小平在政治上取得了主動權。1980年11月,華國鋒被迫辭去中央主席和中央軍委主席的職務,鄧小平很快成為中國的一號人物。 二、短暫的“思想解放” 胡耀邦[3]於1977年3月被任命為中央黨校副校長,他於同年7月創辦了中央黨校的《理論動態》雜誌。1978年5月10日該雜誌刊登了題為“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一文。翌日,《光明日報》以“本報評論員”署名刊發。第三天,《人民日報》與《解放軍報》也刊登了這篇文章。文章共分4部分:檢驗真理的標準只能是社會實踐;理論與實踐的統一是馬克思主義的一個最基本的原則;革命導師是堅持用實踐檢驗真理的榜樣;任何理論都要不斷接受實踐的檢驗。該文是鄧小平、胡耀邦及其追隨者的“實用主義”與華國鋒、汪東興等“教條主義”意識形態的公開交鋒。它部分地否定了毛澤東關於“文革”的觀點,成為“非毛化”的發端,為給老幹部平反提供了依據,又藉此重飾共產黨的形像。鄧小平得到了軍隊和相當部分幹部的支持,但也遇到了抵制,最嚴厲的譴責來自前中央警衛局局長、當時主管意識形態的中共中央副主席汪東興。汪指責該文作者冒犯毛澤東思想,有損於黨的領導。汪東興就此事發布了3條指示:1、不要砍旗子;2、不要丟刀子;3、不要來個180度的大轉彎。[4] 在汪的話語裡,“旗子”象徵着民眾在共產黨治下的認同與統一,這是意識形態需要;“刀子”是專制制度的鎮壓工具;最後一點則是強調要保持對毛的忠誠,至少表面上看起來要使政策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其實,就實質而言,在這3點上實用主義者與教條主義者並無分歧,後來鄧小平對異議人士採取鐵腕政策就證明了這點。1978年鄧小平陣營與華國鋒、汪東興陣營的對壘,其實是借意識形態討論爭奪政治主導權。用“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這一口號奪取了政治權力後,鄧小平就再也不允許人們繼續“思想解放”、用實踐這個“唯一標準”來衡量80年代以後的施政。 1978年8月到11月,一些省市領導人與軍區首腦紛紛響應鄧小平與胡耀邦的主張,與他們站到一起。在11月10日至12月15日之間召開的“中共中央工作會議”和“十一屆三中全會”上,鄧、胡取得了政治上的勝利。儘管當時鄧小平在會上表示,“一個黨,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如果一切從本本出發,思想僵化,迷信盛行,那它就不能前進,它的生機就停止了,就要亡黨亡國[5]”,3個月後鄧小平就提出了“四項基本原則”這個新的“本本”[6],他成了中國意識形態廟宇里豎起的一尊新神像。 1979年初,為了配合“思想解放”,並鞏固鄧小平的新意識形態的基礎,在官方安排下召開了為時3個月的“理論工作務虛會”,有數百位知識分子和意識形態部門的官員參加了會議。胡耀邦以中宣部部長的身份主持了這次會議。會議期間,敏感話題層出不窮。與會者的話題從否定“文革”出發,又涉及到破除毛澤東的個人崇拜,同時他們還討論了社會主義尤其是紅色中國的歷史。 後來擔任中國社科院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研究所所長的蘇紹智在會上分析了社會主義的發展階段問題。他認為馬克思的社會主義應分為3步:一是社會主義過渡階段,這是發展中的社會主義;二是發達社會主義;三是共產主義。由於中共在毛澤東時代規定的解釋拒絕承認社會主義的過渡階段,所以蘇紹智的觀點構成了對中共意識形態的挑戰。毛澤東原來的秘書、當時主管意識形態的胡喬木指責蘇紹智的“階段論”是全盤否定社會主義,尤其是否定中國的制度是社會主義。蘇紹智認為:“中國的共產主義只是中國舊的封建專制主義傳統與斯大林的新傳統的一個大雜燴。[7]”另一位意識形態強硬派鄧力群後來也責罵蘇紹智背叛馬克思主義。然而,蘇紹智的“社會主義階段論”後來為中共總書記趙紫陽所採納,1987年趙紫陽在他的“十三大”政治報告裡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概念為他的改革主張提供意識形態上的合法化根據。20世紀90年代,官方又正式把“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說法列為新意識形態的基礎。 當時,鄧小平、胡耀邦的想法是“撥亂反正”,這意味着獲得權力並恢復原有的官僚體系,回到50年代或60年代初期的社會主義“正確道路”上去。鄧小平鼓勵的這種局部“非毛化”為民眾提供了一次自由表達政治意見的機會,給共產主義的極權中國提供了一個開放思想的可能。這次“理論工作務虛會”是一些知識分子精神覺醒路上的一塊界標,許多人的大膽觀點顯然超出了鄧小平等新領導人所容忍的邊界。特別是有人批評了50年代的“反右”鬥爭,而鄧小平正是具體指揮那場鎮壓運動的負責人。與此同時,民間異議人士呼籲民主自由的聲音也令鄧小平擔心。於是,他的獨裁專斷的本性再次暴露。1979年3月20日,鄧小平逆當時的思想潮流而動,在一次講話中斷然宣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這一講話宣告了鄧小平的政治轉向和他鼓勵的“思想解放”之短命。 三、“西單民主牆”的出現與官方態度的變化 從1978年11月到1981年4月兩年多的時間裡,在共產中國尤其是在北京,一小部分年輕人打破極權壓力下的沉默,張貼大字報並印刷發行自辦雜誌,發表獨立的政治見解,他們的影響隨即擴展到中國大部分大城市,甚至包括象貴陽那樣偏遠的城市,對官方組織的關於“思想解放”的討論產生了不可忽視的影響。 最早的大字報是在周恩來逝世一周年時出現在天安門廣場的“毛澤東紀念堂”工地圍牆上。後來,該圍牆拆除了,人們就把大字報貼到了北京市西單38路公共汽車總站背後工地的圍牆上,因此西單的那面牆壁迅速成為一種象徵,被人們稱作“民主牆”(下稱“民主牆”)。一開始,大字報表達了人們對“文革”以來亂局的不滿,之後發展到對當時政治走向的批評,最後則進一步演變為獨立民間社團的定期非正式出版物。這是中國政治異議運動的肇端──其後以“北京之春”之名流播天下。此名源於從牆報發展而來的一本雜誌的名字。與1968年的“布拉格之春”一樣,“北京之春”概括了這場民主運動的精神,代表着人們度過“文革”十年政治苦難之後渴求解凍的迫切願望。 1978年8月,共青團的機關刊物《中國青年》雜誌“文革”後復刊的首期被黨內教條派掌權人物之一汪東興下令查禁,因為該期雜誌刊登了1976年“四五運動”參與者韓志雄、童懷周的文章,而此時“四五運動”尚未平反。有人把這期《中國青年》一頁一頁地貼在“民主牆”上,以抗議汪東興的禁令。 1978年10月11日,來自貴州的民間社團“啟蒙社”發起人、詩人黃翔及其朋友在北京王府井大街張貼了第一張啟蒙性大字報“火神交響詩”,並散發了他們的油印《啟蒙》雜誌。11月16日,一份署名“機修工0538號”的大字報明確指出毛澤東晚年犯下了錯誤。11月24日,黃翔在毛澤東紀念堂旁邊的柵欄上寫下了大字標語,“毛澤東必須三七開,文化大革命必須重新評價”[8]。同一天,人們在“民主牆”上讀到了對鄧小平的頌揚。11月25日,一次自發的“民主”會在“民主牆”前舉行。 11月27日晚,鄧小平接見美國專欄作家諾瓦克。諾瓦克當日上午10點到“民主牆”前,據當事人劉青介紹(劉青當年是《四五論壇》的負責人之一[9],從1992年12月到2006年1月是總部設於紐約的“中國人權”主席),諾瓦克告訴在場的“民主牆”活動參與者和許多關心“民主牆”的人,他當天晚上會見到鄧小平,你們有什麼要對鄧小平說的話,或有什麼願望和要求,他願意代為轉述。當時在場的人一共提出了20多條意見或要求,包括對“民主牆”的看法態度等,諾瓦克一一記下。當晚10點後,諾瓦克委託一位朋友到“民主牆”前轉述了與鄧小平談話的情況,據介紹,鄧小平說,“民主牆很好”,“人民有怨氣,要讓他們表現出來”,“大字報是憲法允許的”,鄧是讚賞、支持“民主牆”的。此刻在“民主牆”前聚集了幾萬人在等待這一消息,聽到鄧小平的態度後,大家就歡呼起來,自發到天安門廣場遊行。第二天晚上,3萬多人在天安門廣場上舉行了“民主討論會”。此後,“民主牆”前的人越聚越多,人們舉行討論會直接批評毛澤東並要求重新評價毛澤東思想;隨着言論的開放,禁忌越來越少,話題涉及到民主、人權、法治和新聞自由等,同時也有對無產階級專政、官僚主義、監獄、“文革”時期犯下的迫害與不公、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悲慘的命運等的激烈批評。 幾乎與北京同步,在全國各大城市也出現了類似的政治活動。從1978年11月11日開始,即興聚會每天晚上都在上海市中心的人民廣場舉行,聚會者人數最多時達到15萬人。人們討論政治問題與毛澤東的功過是非,在激烈的討論中,甚至出現了這樣的口號,“萬惡之源是無產階級專政”、“堅決徹底批判中國共產黨”[10]。 由於與“民主牆”相關的活動越來越多,而西單的這塊圍牆場地有限,無法滿足人們張貼和傳播文章的需要,於是“民主牆”的參與者開始組織起來,自行印刷發行民間刊物。12月中旬,《民主牆》雜誌(下稱《民主牆》)創刊,其功能是搜集、保存並傳播“民主牆”上的大字報。12月16日,《四五論壇》問世。月底,文學雜誌《今天》和《群眾參考消息》創刊。1979年1月創刊的民間雜誌還有《北京之春》、《探索》、《中國人權》、《人民論壇》等,在此不一一列舉。 隨着民間雜誌的活躍,各種雜誌的編輯們需要協調行動,以便必要時組織會議、舉行街頭示威或發表聯合聲明,於是由劉青牽頭的8家民間團體組成的“聯席會議”於1979年1月25日成立。我們可以把由“民主牆”大字報發展到民間出版物和民間社團的過程稱為“民主牆運動”。 面對“民主牆運動”,當局的態度模煳且不斷變化,大致可分為3個階段,從容忍變成態度模煳不明,再轉變成鎮壓。從“民主牆”出現到1978年12月底之前是第一階段,那時鄧小平對“民主牆”及相關活動持容忍態度。11月26日、27日和12月初,鄧利用接見日本、美國和法國外賓的機會曾多次表示,應該尊重人民利用大字報表達自己不滿的權利。事實上,鄧小平對“民主牆”的寬容與他在黨內權力鬥爭中的策略需要密切相關。 1978年12月底,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肯定了鄧小平的實用派路線,教條派居於下風,於是鄧小平對“民主牆運動”的態度開始變化。從1978年12月底到1979年3月初,當局對“民主牆運動”的態度變得含混不明,鄧小平不再公開贊成這場運動,但也未加譴責。 那時北京有許多上訪者,要求為他們過去受到的冤屈平反,上訪者之一傅月華是一個商店的員工,1979年1月8日她打着“反飢餓、反壓迫”和“爭民主、爭人權”的標語組織了一次示威。1月18日,傅月華被逮捕。2月8日,“啟蒙社”、“中國人權同盟”、《人民論壇》、《群眾參考消息》和《探索》等群體的成員聚集在北京市公安局附近討論了傅月華案件。他們依據中國的法律,要求當局對此案作合法、透明的處理。同時,魏京生在《探索》雜誌上發表評論,揭露司法機關的壓迫特徵[11];“中國人權同盟”法律研究組也在2月19日寫道:解決傅月華案例的方式“不只是對有關部門有沒有誠意決心完善我國法制的考驗,也是為今後進一步完善我國法制創造必要的條件[12]”。 隨着民間團體日益活躍以及它們對“文革”受害者當時遭到的迫害的關注,當局從1979年3月初開始鎮壓“民主牆運動”。3月6日,上海市政府發布“通告”,規定不准張貼大字報、不准印刷出售“反動”書刊等,發出了鎮壓的信號。1979年3月16日,鄧小平在一次講話中表示,“民主牆運動”搞得太過分了。3月29日,北京市政府宣布查禁一切形式的大字報和“敵視社會主義、共產黨的領導、無產階級專政與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出版物。同日,《探索》雜誌的發起人魏京生與“中國人權同盟”的負責人之一陳呂被捕。後來,“中國人權同盟”的主要發起人任畹町、《探索》雜誌的兩位協辦人路林、楊光以及“啟蒙社”的一些會員也相繼被捕。在上海也有數十位異議人士被捕。 面對鎮壓和逮捕,年輕的“民主派”繼續組織一系列活動。在1979年4月5日這個“四五運動”紀念日,不少民辦刊物出版了關於“四五運動”的專號。《四五論壇》譴責政府的獨裁行徑,《北京之春》要求政府進行民主化改革,《沃土》在特刊中發表了胡平的文章“論言論自由”。4月8日,《今天》雜誌組織了一次會議,抗議當局的鎮壓活動。其他一些民辦雜誌(如《學習通訊》、《責任》等)在北京的徐文立、上海的傅申奇和青島的孫維邦等人的推動下,從1980年初到1981年4月一直堅持出版。直到1981年4月,徐文立和傅申奇相繼被捕,年輕的“民主派”的活動被當局撲滅了。 四、撲不滅的民主追求 從1978年冬到1981年春,從《啟蒙》、《民主牆》的出版,到最後一期《今天》雜誌,在北京一共湧現出50餘種民辦雜誌,此外還有127種雜誌星散於全國至少26個大中城市。這些雜誌各具特點,其中一部分是文學雜誌,《今天》較具代表性,其它雜誌或多或少都屬於政治類。其中最激進的是魏京生和他的朋友們辦的《探索》雜誌。 1978年12月5日,魏京生以“金生”為筆名在“民主牆”上貼出了題為“第五個現代化──民主及其他”的大字報。魏京生認為,中國除了需要當局已經提出的“四個現代化”(農業、工業、國防和科技現代化)之外,還需要民主。該文譴責了共產黨的一黨獨裁,質疑共產黨政權的“人民”特性,認為共產黨政權的獨裁本性是中國走向現代化的惟一真正障礙。魏京生因此成了當局最危險的對手。 貼出這張大字報後,魏京生又創辦了《探索》雜誌,幫助他創辦該刊的楊光和路林也認同魏京生的理念。《探索》雜誌的創刊號發刊聲明指出,(我們的雜誌)“力求以中國和世界歷史的現實為探討的基礎,既不承認某種理論是絕對正確的,也不認為某些人是絕對正確的。一切理論──包括現有的和即將出現的──都是本刊討論的對象,也都可以成為分析、探討的工具。……本刊是在文革中反對官僚政治的潮流和西單民主牆反對獨裁專制的潮流中成長起來的。反對任何擁護官僚主義和獨裁法西斯主義的言論和理論,對不給予別人或不準備給予別人自由的人,本刊拒絕其自由發表的權利。[13]”在1979年1月到10月間,第3期《探索》印了1500本。 在“北京之春”時期,“中國人權同盟”以1979年1月5日在“民主牆”上張貼“中國人權宣言”而揚名。該宣言由7人簽名,其中列名第一的是任畹町,他也是宣言的起草人。這份宣言共有19條,其主要內容包括:公民要求思想言論自由,釋放全國思想言論犯;公民要求憲法切實保障批評和評價黨和國家領導人的權利;給與少數民族充分的自治權;公民享有投票權、遷徙權、政治與經濟平等權,取消無產階級專政與審查制度等。“中國人權同盟”的刊物《中國人權》只編輯了4期,刊登了許多觀點尖銳的文章。例如,第3期刊登的一篇題為“民主運動的歷史根據與理論根據”的文章指出,“四人幫”對人民實施統治的根本原因仍存在於統治社會的系統之中;不打爛獨裁桎梏,四化就不可能實現[14]。 《四五論壇》的創辦者之一徐文立首先提出了政治多元化,他信奉漸進的政治改革,但對現存體制不抱幻想。從1979年3月29日魏京生被捕到1981年4月9日徐文立自己被捕這段時間裡,徐一直是全國異議人士中最活躍的組織者之一。後來徐文立被判15年監禁[15]。 在“民主牆”時期的民辦雜誌中,《北京之春》發行量比較大,從1979年1月到10月,該雜誌共出版了9期,每期約有50頁,其中第3期發行了1萬冊。《北京之春》的大部分編委會成員來自幹部或知識分子家庭,不少人是在校大學生或即將進入大學,其副主編是王軍濤,這些人都參加過“四五運動”。他們認為,支持鄧小平的政策是走出蒙昧主義與專制主義的第一步。《北京之春》在創刊號發刊詞中說明,其編者是在馬列主義思想光輝的指引下,支持共產黨和社會主義道路。這一態度表明,該雜誌與“民主牆”時代的大部分民辦雜誌的立場有所區別。當然,這樣的態度也是出於自我保護的考慮。這種策略使《北京之春》躲過了當局逮捕魏京生等人的第一輪鎮壓。《北京之春》的參與者和當時大多數民眾一樣,對中國正在發生的新的轉折心存幻想。然而,6個月以後,在魏京生被宣判時,《北京之春》依然未能逃脫銷聲匿跡的命運。 “北京之春”事實上是一場追求民主的運動,它體現了參與者政治意識的覺醒。這種覺醒不僅表現在魏京生的文章“第五個現代化──民主及其他”、胡平的“論言論自由”、任畹町的“中國人權宣言”以及來自貴州“啟蒙社”的李家華的“論人權”[16]等文章里,也同樣表現在他們採取的策略方面。在兩年多的爭取民主的鬥爭中,參與者表現出了驚人的成熟。當時,《民主牆》、《四五論壇》、《人民論壇》、《啟蒙》、《今天》、《中國人權》等民辦雜誌都希望能按照憲法的條文爭取合法性。《民主牆》在創刊號上向中共中央、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務院提出正式批准該雜誌出版的要求;在《探索》創刊號上,魏京生寫道,我們雜誌“以憲法所賦予的言論、出版、集會自由為根本指導方針。”1979年1月中旬,北京市政府指責部分雜誌和組織是“地下的”、堅持反黨反社主義的立場,這立刻引起了《四五論壇》、《探索》、《群眾參考消息》、《人民論壇》、《啟蒙》、《今天》、《中國人權》等7家民辦刊物的抗議。他們聲稱,各民間社團和民辦雜誌的活動實際上是透明的,而且一切都在憲法允許的範圍內,而針對這些雜誌的一切迫害和鎮壓都是非法的,違反了憲法第45條和52條[17]。 五、“民主牆運動”的啟示 “民主牆運動”的產生、發展是1949年以來第一次民間爭取獨立言論空間的努力。當然,“民主牆”的出現是需要一定的條件的。 第一個條件是毛澤東去世後留下的意識形態真空。毛澤東之死使中國處於一種前所未有的形勢之下。華國鋒作為欽定繼承人,身兼3個最重要的職位,即黨的總書記、國家主席及中央軍委主席,然而他並未真正掌控全部權力,也很難強化其對國家尤其是對共產黨的控制。他的對手鄧小平是體制內試圖奪權的強人,得到了一部分在“文革”中被毛澤東排擠的老幹部的支持。鄧小平支持的“真理標準”大討論動搖了華國鋒的意識形態合法性基礎,在社會上產生了“思想解放”的浪潮。藉此機會,一小部分年輕人發起了“北京之春”民主運動。從一定意義上講,當時的“真理標準”大討論和“北京之春”運動組成了“思想解放”浪潮的兩翼。一翼來自官方,為鄧小平從華國鋒手裡奪權創造輿論條件;另一翼來自民間,反映了民眾要求言論自由、思想獨立、取消獨裁政治的意願。最初,這兩翼是相互促進的,鄧小平對“民主牆”活動的鼓勵性表態激勵了“北京之春”民主運動的參與者,而民眾在“民主牆”上的抗議也給了黨內保守勢力以極大的壓力,有利於加強鄧小平的地位。當時,許多“民主牆運動”的參與者,如劉青、《北京之春》編輯部等,都與參加“真理標準討論”的知識分子建立了聯繫,《中國青年》、《中國青年報》、《文藝報》等官方媒體也支持過民辦刊物的活動。 第二個條件是廣大幹部與社會底層對“文革”以來政治路線的普遍不滿,這種不滿為政治抗議運動提供了廣泛的社會基礎。在“民主牆運動”活躍的那兩年裡,一些藝術家、畫家、攝影家、作家、凋刻家等也紛紛舉辦個展,爭取創作自由。其中最有名的是1979年4月的攝影展和9月的“星星美展”。這兩次展覽以其大膽的藝術創新和思想解放而取得了巨大成功。“星星美展”是幾位年輕藝術家在中國美術館東側街頭公園旁的鐵柵欄處舉辦的,他們在西單“民主牆”上也展示過他們的作品。另一些社會群體也參與到“民主牆運動”中來,其中的一個群體是上訪者,另一個群體是返城“知青”。“知青”是官方對1968年起陸續被當局送到鄉下務農定居的城市中學生的稱呼,毛澤東將這些在“文革”初期的“造反”浪潮中形成了某種叛逆性格的城市青年送到偏遠的農村,要他們在那裡永久地接受農民的所謂“再教育”。從1968年到1978年,約有1,300萬城市青年被送往農村,除一小部分人後來被“招工”到當地的企業就業,大部分人在農村無法生存,想盡辦法要回到城裡[18]。“民主牆”就成了返城“知青”表達痛苦經歷、要求社會公正的重要場所,比如,許多被下放到雲南的北京知青曾在“民主牆”上張貼大字報[19]。當時,《北京之春》等民辦雜誌對他們的遭遇傾注了極大的關懷,因為許多民辦雜誌的參與者本人也有類似的經歷。由此可見,“民主牆運動”並不僅僅是一場抗議運動,它充分暴露了後毛澤東時代中國需要面對的問題。在這段時間裡,大批民眾聚集在“民主牆”前交流信息,討論反思,來自民間的共鳴與支持使“北京之春”運動得以存在。 “民主牆”以大字報形式開啟了自由言論空間。本來,大字報是毛澤東在“文革”時期鼓勵採用的群眾性政治批判武器,“紅衛兵”以及其他民眾用大字報“揭露”各地黨政幹部的所謂“罪行”,為毛澤東動員群眾、粉碎政敵製造了輿論。然而,大字報也可能被用來批評官僚主義、表達民眾的不滿,甚至發表政治異議的聲音。1974年廣州的3位年輕異議者(李正天、陳一陽、王希哲)以“李一哲”的筆名用大字報發表了“關於社會主義的民主與法制”為題的文章,一夜成名。1978年這一文章為廣東和北京的民辦刊物轉載。1976年的“四五運動”時期,民眾也用大字報表達過對當局的不滿。“文革”之後,作為官方喉舌的官辦報紙雜誌大部分仍被左派控制,或為保守勢力服務,結果這些黨的喉舌成了民眾宣泄不滿的靶子,民眾熱衷於打聽大城市裡秘密流傳的半官方消息,官方媒體失去了民眾的信任。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民主牆運動”時期的大字報贏得了大量讀者。 在共產主義制度下,無論是在蘇聯還是在中國,政治異見運動一般出現於革命導師去世之後極權政權走下坡路時。這不只是因為政權的衰退──鎮壓放鬆、聖人光環消失、官僚主義嚴重等,還因為此時少數政治異議精英開始露頭,他們敢於並有能力提出不同於官方話語的見解。“北京之春”運動就是紅色中國歷史上部分青年人第一次公開批評政府的異議運動,他們提出了不同於官方主張的政治建議。有趣的是,“民主牆運動”的參與者完全是在共產黨意識形態培養下成長起來的一代人,他們或者批評社會主義的官方版本,或者拒絕主流意識形態的說教,進而通過獨立的思考提出自己的主張。 在共產中國,禁錮思想、禁止接觸一切不被允許的文件和書籍的管制無處不在,所有知識、精神與文化傳播管道都被政府所控制,如媒體、出版、圖書、電影、戲劇、教育等,宗教更是屬于禁止之列。在這樣的社會裡,人們無法接觸外部世界,甚至也不能充分了解本國真實的歷史。強大的宣傳機器用盡一切辦法向民眾灌輸官方意識形態。對那些試圖用自己的大腦思考的人來說,他們所遇到的困難不僅僅是無法完全了解自己所生活其中的社會政治現實,還包括歷史知識的貧乏和對國際信息的封鎖。實際上,除了馬克思主義範疇內的參照系之外,他們面對的是一種知識真空。少數具有強烈的理想主義傾向的青年人,有時可以通過冷靜的觀察,憑藉敏捷的思維,以其頑強的個性探索真相和新的觀念,從而打破無所不在的思想禁錮。由此就不難理解,為什麼當時許多“民主牆運動”的參與者並未象魏京生那樣與共產黨徹底決裂,多數人政治理念上的參照系是西歐的共產主義、社會民主主義、馬克思本人的原型馬克思主義,或者是1968年“布拉格之春”時捷克人提出的所謂“人性”的社會主義。 “文革”是毛澤東為了獨攬一切權力、維持其絕對權威和個人獨裁而發起的一場聲勢浩大的群眾運員,它把中國的共產制度極權衝動推向了高峰,引發了全社會的集體性癲狂,最後又不可避免地使整個社會陷入深重的精神創傷之中。然而,正是這場“文革”強力地刺激了這些年輕的異見者的獨立思考,促使他們追求精神自由和真理。而“文革”引起的失序和政治混亂導致當時的官僚政治癱瘓並削弱了它的社會控制力,一些圖書館向“紅衛兵”敞開了大門,一些原來只允許黨內較高層級幹部在家裡私下閱讀的西方出版物也流傳到了社會上,這使一部分思想活躍的年輕人獲得了接觸禁書的機會[20],在饑渴中獲得了精神和文化食糧。 “民主牆運動”的參與者們對“文革”經歷有着甚為一致的表述。魏京生說:“文革的痛苦經歷鍛造了整個一代人。[21]”“民主牆”上的着名文章“論言論自由”的作者胡平(現在是在美國出版的《北京之春》雜誌的主編)1992年論及自己的“文革”經歷時說:“文革”從反面促成了言論自由這個概念的發展,“一方面,作為一場空前規模的政治迫害,它使得千千萬萬的人對殘酷的政治迫害產生了深切的仇恨;另一方面,文革中的多次反覆,又消解了一般人對‘絕對真理’[22]的狂熱迷信。”從這一角度看,“北京之春”實乃“文革”的寒冬所結出的異端之果,“文革”催生了一些不同尋常的思想者,遇羅克是其中最着名的一個。1966年這位25歲的工人將他的文章“出身論”印成小冊子散發到社會上,遇羅克在文中聲稱,在法律面前各階級應當平等。這本小冊子引起了巨大的反響,各地民眾自發地將其打印分發,數量高達近10萬份,旅美學者宋永毅將此文稱作“黑暗中的人權宣言書”[23]。但遇羅克卻因撰寫此文而被當局殺害。上文提到的“李一哲”的文章則是“文革”後期在中國流傳最廣的一張大字報,該文揭露了社會主義的“特權階層”,1976年西蒙萊斯稱此文為“中國政治舞台中最透徹最敏銳的分析之一”[24]。事實上,這些異端思潮是“民主牆運動”時期獨立思想復興的基本源泉之一。 依照中國的社會文化傳統,獨立思考往往被認為是虛浮、自負、不合群或離心離德,甚至可能成為一個人升遷的障礙。在中國的極權體制下,敢於獨立思考的人所要面對的不僅是國家威權,還要面對來自社會以及周邊環境、乃至來自朋友甚至家庭的壓力,因為多數民眾習慣於逆來順受、同流合汙、自甘沉淪、墮入犬儒。因此,少數思想先驅的不同於當時官方見解的想法主張常常只能深藏於心;一旦他公開表達出自己的獨立見解,堅持不苟同官方的宣傳,他立刻就被當局和社會視為政治異議分子。此時,他一方面要與政權決裂,同時還不得不與社會、家庭、甚至過去的自我決裂。換言之,在一個獨裁國家,獨立思考、尤其是表達自己的批判型思考實乃非同凡響的英雄主義行為。 從整體上看,“民主牆運動”的參與者們不約而同地表現出精神與思想上的獨立,他們的行動粉碎了極權政治統一思想、閹割個體獨立思考能力的神話,他們的覺醒意味着中國的極權主義統治出現了第一道裂口,紅色中國的政治異議運動從此宣告誕生。無疑,這是中國極權主義意識形態統治歷史上的一個階段性轉折。 談到中國的極權主義,杜梅納克(Jean-Luc Domenach)作了以下評論:“北京之春時的大部分持不同政見者多持改革者的立場,這既是考慮到效率的原因,同時也因為這些人常常難以走出從童年開始共產政權便強加於他們的意識形態與語言概念的桎梏。” 1979年5月10日,與魏京生一起創辦《探索》雜誌的楊光在總結“北京之春”的教訓時寫到:“固然,在今天的中國,到處充斥着那個無所不包的‘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理論體系,但幾乎所有的民主運動的參加者都否認中共官方對這種主義的解說注釋是有理的”;“贊成發掘‘真正的馬列主義’以與官方體系對抗的,苦於時間精力物質設備之乏,也苦於幾十年所受官方‘馬列主義’教育所形成的思維想象貧乏;那些贊成批判馬列主義的,除了同樣的困難外,還要加上更多的物質匱乏(根本沒有書,沒有資料),更多人受強烈的恐怖與強烈害怕情緒的影響”。[26] 這段來自“民主牆時期”參與者的見證與分析表明了這段時期他們內心的清醒以及極權時代籠罩中國的知識貧困的真實圖景。只有在這種條件下,我們才能真正理解這些民主拓荒者超凡的勇氣與不同尋常的智力。 顯然,除了魏京生等人之外,“民主牆運動”中表達的言論是相對溫和的,但鄧小平仍然對他們實行了嚴厲的鎮壓。最激進的魏京生被判了15年,相對溫和的徐文立也被判了15年。這樣嚴厲的鎮壓只能用極權主義邏輯來解釋:對於共產政權而言,無論異議思想是否激進,它都是危險的。從發現大眾不再相信官方意識形態開始,政權的鎮壓機器主要針對的就是禁錮異端言論和壓制政治反對派的形成,而不是控制異議分子思想的具體內容和他們的表達方式。鉗制一切獨立的聲音,取消獨立的言論空間,是極權邏輯的關鍵。“民主牆運動”時期正是最高政治權力從華國鋒向鄧小平交接的過渡時期,鄧一方面要保持他在國外的開明形像,一方面也不想失去那些渴望開放與民主的黨內知識精英的支持,所以在鎮壓政治異見人士時必須選擇合適的時機。這一點解釋了“北京之春”異議運動何以能持續那麼長的時間。 “北京之春”的參與者只是一小部分先驅者,他們吹響了新時代開端的號角,但在那個階段,他們的訴求遠遠超出了當時大多數民眾的願望,那時多數民眾的願望僅僅是回到50年代溫和的共產主義和放棄“文革”版本的毛澤東主義。經過“文革”時期你死我活的激烈鬥爭、意識形態動員和群體性政治迫害之後,人們對穩定與生活條件的改善的渴望甚於對自由的追求,對秩序和安全的需求多於對民主的關注。隨着經濟改革的展開,紅色中國歷史上的第一波異議運動漸漸淡出。 歷史不會忘記這些早期民主運動的參與者,不僅是因為他們抓住歷史的機遇為共產中國樹立了第一道民主的路標,還因為他們通過自己的行動向世人展示了百年來中國民眾對民主和自由的渴望與不懈的追求。“北京之春“運動是受意識形態馴化的一代中國人企圖擺脫極權主義枷鎖的第一步,也是此後中國有組織的政治反對派的搖籃。 一、中國改革的政治涵義 二、中國改革中的問題與中共的“改革觀” 三、中國改革的成功與失敗 四、中國改革的政治障礙
過去28年來中國創造和累積了巨大的經濟發展成就,改革的經濟績效不僅捍衛了改革路線本身,也成為毛時代之後中共重新自我定位和重獲統治合法性認同的主要源泉。由於改革過程中積累的諸多問題日益嚴重,2006年以來對改革的反思一度成了熱門話題,被冠以“第三次改革爭論之名”。但筆者以為,國內已有的反思基本上未觸及問題的制度根源。這些問題實際上是“一黨專制+經濟改革”的中共“改革觀”的必然產物。這樣的“改革觀”使得真正的“推進”、“深化”、“突破”、“攻堅”難以實現,凸顯改革的非公正性與發展的難以持續性問題,也讓各種“假冒偽劣”的“改革”得以施行。中國的改革之所以遭遇重重困境,關鍵的原因在於改革的政治障礙,即必要的改革為現實政治所阻。 一、中國改革的政治涵義 對於中共來說,改革的巨大經濟成就至少有三個方面的政治涵義。 第一,維護了統治集團的表麵團結,讓那些政權內部懷疑和反對改革的人閉嘴(至少不得不改變話語方式)。官方聲稱,經濟的高速增長已經雄辯地證明了中共的改革政策是正確的、改革方案是高明的,由此借力打力,中共逐漸剔除了黨內的極端反改革勢力,由一個專營“階級鬥爭”和“政治運動”的“政治黨”向一個“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展”的“經濟黨”轉變,並逐漸形成了一套取代“毛主席革命路線”並占據主流地位的、具有“凝聚黨意”之作用的“改革共識”和“改革話語”。 第二,維護了中國社會的表面穩定,讓那些在改革進程中利益受損的普通民眾保持忍耐和克制。官方宣稱,改革的代價與損失都是暫時的和相對的(即所謂“改革的陣痛”),持續的高速經濟增長必將使受損害者在不遠的將來獲得彌補損失的機會,當局完全有能力最終兌現他們“共同富裕”的承諾。中共試圖藉此消除變動中的中國社會對改革公平性的疑慮(但這一圖謀顯然並未實現,而且越往後越不可能實現)。 更為重要的則是第三,中共希望用經濟發展的巨大成就向全中國、全世界表明,儘管毛澤東─斯大林式的社會主義已經破產,儘管蘇聯東歐的共產黨統治已經崩潰,儘管中共官僚體系的理想信念和道德操守已經蕩然無存,但中國現行的政治架構、統治局面仍然是非常可靠的和不容取代的,中共統治集團的信譽和能力依然值得高度信賴。簡言之,中共希望以經濟改革的巨大成就來證明,實質性的政治改革完全不必要,它企圖以高速的經濟發展來拖延、扭轉和最終取代實質性的政治變革(當然,這一政治圖謀看來也越來越不可能充分實現)。 筆者所謂的“實質性的政治變革”是指公共生活的民主化,這顯然關涉到中共的執政地位和統治方式的根本轉變。迄今為止,這種變革的必要性與必然性是中共統治集團所不願正視、更絕對不願接受的。在中共的政治辭典中,這種實質性的政治變革與“亡黨”無異。從這個意義上講,與其說是中共主導了改革,不如說是改革挽救了中共;並非是強大正確的中共贏得了一場精心設計的改革,而是曲折進行的改革維繫了一個不斷衰弱的中共。 改革績效所派生的統治合法性於中共性命攸關,因此,能否堅定地維護改革開放的政治形像,能否讓改革的經濟績效轉化為現實的政治收益,已經與中共統治集團的核心利益密不可分。在這種情形之下,“改革就是最大的政治”,因此鄧小平才放出狠話:“誰反對改革開放,誰下台!”(儘管在說此話之前,曾經被鄧氏非正常地驅逐“下台”的,恰恰是胡耀邦、趙紫陽這兩位公認的“大膽改革派”!)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中國的改革已經不可逆轉”、“改革動搖不得”之類的說法在中國幾乎成了“公理”。確實,除了“改革”,中共當局實在拿不出更好的、更有說服力的“理論創新”或“偉大成就”,來佐證他們的執政資格與“執政能力”。 中共改革時代的基本政治教義“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其實早已發生了一系列微妙的變化。其一,由於“經濟中心論”忽略了“統籌兼顧”和“協調發展”,有趨於多中心或無中心之勢,正在悄悄地被“科學發展觀”與“和諧社會”所取代。其二,“四個堅持”早已分崩離析,工人農民的政治邊緣化和公有制計劃體系的經濟邊緣化,使“馬列毛思想”、“無產階級專政”和“社會主義道路”已不堪堅持,只剩下了剝皮露骨的最後“一個堅持”──即堅持一黨專制。在失去其它3個“堅持”的掩護之後,“堅持黨的領導”便不得不由另一個“基本點”──“改革開放”來獨力支撐。於是,“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也就簡化成了“一黨專制+改革”。 然而,“一黨專制”與“改革”的“神聖同盟”是一個非穩定、非均衡、非常態的結合,這就註定了中國的改革具有濃厚的實用性與權宜性,而天然地缺乏理論上的一貫性和連續性,很難向舊制度的縱深挺進。作為一個整體的“中國改革”必然成為一個邏輯混亂、結構扭曲和自相牴牾的大魔方。 由於“改革”的政治意義不斷加強,我們不難發現,官方的“改革話語”已經逐漸演變成一種不亞於“社會主義話語”的“准意識形態”。在中共的政治語彙(即所謂“理論體系”)中,“改革”業已上升為一項政治價值標準,在通常的政爭中,“改革”已牢牢地居於無可爭議的“政治正確”。在“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的口號之下,任何貶低、否定、甚至質疑“改革開放”的言行,都極有可能被視為中共改革時代的“離經叛道”。 但是,近幾年來,中國的股市改革受挫,國企改革深深陷入產權的泥潭和治理結構的僵局,金融、財稅、匯率改革因潛伏着巨大的政治經濟風險而進展緩慢,要素市場始終無法建立,而對居民生活有重大影響的教育改革、醫療改革、住房改革、社會保障改革又因嚴重喪失公平而徹底失去公眾信任(面對已普遍瀰漫的社會不滿,官方破天荒地承認“醫療體制改革基本上是不成功的”,也高調否認了“教育產業化”乃教育改革的初衷),高消耗、高汙染、高投資、低就業、低福利、低內需的經濟增長方式也屢遭詬病,再加上久治不愈的“三農”危機、基層財政危機、腐敗危機的煎熬,已經使中國改革的國內形像跌到低谷(儘管國外對中國改革的評價依然很高)。 在以郎咸平批評“產權改革導致國資流失”為高潮的熱鬧的所謂“第三次改革爭論”中,批評改革的一方獲得了廣大網民幾乎一邊倒的支持與喝彩,一下子令一些以“改革推手”或“改革師爺”自命的“主流經濟學家”們無言以對、“集體失語”[1]。頂着“特殊利益代言人”的汙名,他們不免憂心忡忡──明里是憂心中國的改革受阻,暗裡則是憂心中共高層耳根不淨、不夠英明,不便挑明的更深一層的憂心則是怕“聖眷”不再、“帝師”之位旁落。 其實,儘管中國改革遭遇重重困境,但在1994年之後的中國,“主流經濟學家”們的這一類擔心大可不必。無論如何,中共高層必定會自覺自愿地站在“主流派”的一邊,必定會在適當的時機出來“表態”,通過“發表重要講話”的方式“堅定不移地推進改革”的[2]。理由很簡單:“改革”不僅是官商既得利益階層主要的獲利渠道,也早就成為中共統治集團幾乎唯一的政治護身符!我們實在看不出今日之中共還有任何公開背離“改革路線”、改弦更張重探新路的政治資源與能力。說白了,既往的改革縱然有萬般不是,但若捨棄了“改革”,又到何處尋覓新的政治本錢? 二、中國改革中的問題與中共的“改革觀” 囿於官方“改革話語”設定的言論界限,目前國內對改革的批評大多失於膚淺。奉行“一黨專制+經濟改革”的“主流派”們已經習慣於粉飾改革、淡化問題,總是以“轉型時期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難以避免”和“改革是一個不斷摸索、不斷完善的過程”來加以搪塞。因為他們早已將政治上的專制視為中國改革的天然前提,這便必然導致他們視強梁者的巧取豪奪、弱勢者的苦難無助為“改革”之必然後果。因此,他們對批評改革的聲音自然充耳不聞。而那些來自“左”的、民粹的或國家主義立場的“非主流”們,他們則要麼以真問題去迎合假主義,要麼以偽問題去干擾真改革。在他們的眼裡,中國目前的半吊子市場經濟早就已經“市場化過度”了,而改革之錯在於國家管製得不夠寬、政府干預得不夠強、官方的權威不夠大。簡言之,當前的專制不如已經逝去的毛澤東的專制。可以說,所謂的“第三次改革爭論”對中國改革的“反思”價值有限,最後,這場爭論竟然奇怪地歸結到要不要“毫不動搖地堅持改革”這樣直白得有些幼稚的問題上,並由中共高層的“表態”來作結,滑稽得令人哭笑不得。 中國改革的真正問題其實並不是要不要堅持改革(鄧小平早就坦承“不改革是死路一條”),也不全然是漸進還是激進、快改還是慢改等技術性問題。關於中國的改革道路,貫穿始終且至今未能解決的老問題一直有兩個:第一,改哪些方面?向什麼方向改?改到何種地步?第二,以怎樣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去改?由當局自上而下集權強制式地改,還是由民間社會自下而上自由自發地改?推倒重來式的改還是修修補補式的改?以西方為師式的改還是“中國特色”式的改?而當前變得十分突出的新問題大致也有兩個:一是基於嚴重的城鄉差距、區域差距、貪賄橫行、貧富懸殊,如何克服、糾正乃至“清算”前期改革中出現的嚴重的社會不公,並保證後期改革的基本公正?二是在“不改肯定不行、改了也不一定就行”的現實情形之下,在已經深深墮入中國式改革所挖掘的“現代化的陷阱”(何清漣語)之時,如何賦予政治、經濟、社會領域更深層次、更高強度的改革以新的推動力,使中國的改革和發展得以持續並向縱深挺進?而在所有這些問題的背後,本質的、要害的問題其實只有一個,它就是一黨專制與改革的關係。 正是這一問題,才使得中國改革的所謂“推進”、“深化”、“突破”、“攻堅”難以進行,也才使得中國改革的非公正性與發展的難以持續性問題異常凸顯。事實上,如果我們永遠都不能確定中國的改革是否要克服、突破和最終背棄一黨專制,那麼,我們也就無法確定中國改革所應達到的市場化、法治化、民主化、自由化之程度(因為這些目標與一黨專制制度絕不可能同步進展並“互利共贏”),也無從確定實現市場化、法治化、民主化、自由化的改革方法與手段;而如果我們缺乏對這些目標與手段的基本認定,那麼,中國的“改革話語”無論怎樣地“理論創新”,也不能夠提供一套明確且可行的“改革觀”,中國的改革實踐在整體上就必定是短視的、偏狹的、盲目的、混亂的、無序的、功利的、權宜的、腐敗的、非協調的、非均衡的、非公平的、非正義的! 20多年來,中共曾經給改革加上了一個又一個的限制詞,比如,“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中國特色的改革”、“循序漸進的改革”等等,這些限制詞的重要性有時要大於改革本身。但這些限制詞的涵義並不明確,它們並不意味着中共確立了明確的改革觀。鄧小平本人一向迴避對改革作出明確的定性,他三番五次地強調“不爭論”;而所謂“不爭論”則無非是兩種情況:本是謬論必經不起爭論,或者本無定論故不宜爭論。鄧小平的改革思維其實是一個邏輯混亂的大雜燴:一面是“貓論”、“硬道理”、“三個有利於”的“發展優先論”,一面又是“四個堅持”、“穩定壓倒一切”的“政治決定論”;一面是“摸着石頭過河”的權宜主義,一面又是“大膽地闖、大膽地試”的激進主義;一面是“借鑑、吸收、引進”的實用主義,一面又是“決不照搬”的排外主義;一面大搞厚此薄彼的“先富”遊戲,一面又反覆標榜“共同富裕”。為了彌補改革觀的漏洞,鄧小平提出了一系列的“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結果是“按下葫蘆起來瓢”,使改革處於永久性的左右搖擺之中。凡此種種說明,在“總設計師”那裡,不僅沒有形成設計藍圖,連草圖也還不夠清晰。 中共“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目標,“十四屆三中全會”又確定了“整體推進、重點突破”的改革戰略,似乎意味着中共的改革觀終於基本定型。然而,這是個錯覺。所謂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過是“一黨專制+經濟改革”的官方解說。由於中共無法清楚地界定改革與拋棄舊體制的明確界限,無法確定一黨專制與自由市場的共存空間,因此,人們也根本無法確定一黨專制下的市場經濟與“完全市場經濟”之間的最小距離究竟有多大,無法確定市場體制的“自生自發秩序”(哈耶克語)將受到一黨專制多大程度的扭曲;基於此,向市場經濟轉型的方向和過程也就不可能是明確清晰的。 在“整體推進、重點突破”地“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一黨專制之下的中國各級政府、各級官員變得越來越各行其是、難以約束,這正是混亂的改革觀所造成的必然結果。這種混亂的改革觀為官員們指明了一條道路(或者說產生了一條“潛規則”):把公共責任儘量甩給“市場”,把公共利益儘量截留給自己;把改革的成本儘量分攤給公眾,把改革的收益儘量分配給“內部人”。秦暉所言“從掌勺者私分大鍋飯到掌勺者私占大飯鍋”、郎咸平所言“保姆私分主人財產”、吳敬璉所言“壞的市場經濟”[3],恰恰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一改革方針的必然產物,而絕非偶然或失誤。 如此改革觀的缺失還體現在:官僚機構的上層、中層和基層對於改革的設想和預期不相協調,官商既得利益階層與普通民眾對改革的要求和期望大相徑庭,左的、右的、窮人、富人對改革的評判標準各不相同。因此,一些人把一切功勞都歸之於改革;而另一些人則把一切過錯都歸咎於改革。更值得警惕的是,一些明顯傾向於擴權、集權的政策,一些明顯屬於限制自由、維護壟斷、剝奪私人權益的措施,一些專門為特權階層謀私利的政府行為,也都被堂而皇之地稱為“某某領域的某某改革”。如果各級官僚機構已習慣於將其一切新言論與舊舉止通通地命名為“改革”,“改革”也就徹底淪為一文不值的政治標籤和官場套話。而作為政治標籤的“改革”,其最大的功用恐怕就是為各種“假、冒、偽、劣”的“改革”大開方便之門,為名為改革實為瓜分的再分配遊戲背黑鍋! 三、中國改革的成功與失敗 儘管中國的改革取得了巨大的經濟發展成就,但是,改革未完成的內容比它已經完成的要多得多,改革所面臨的難題比它已經解決了的也要複雜得多。筆者在此大略地回顧一下改革的主要方面: 其一,農村改革虎頭蛇尾、極不到位。建立在經濟和法律意義極其含混的“集體所有制”之下的農村土地承包製,作為一項過渡性措施曾經是好的措施,但它不適合市場經濟的要求──它妨害了農民的土地財產權,限制了土地作為農業生產要素的市場化,也為官商豪強剝奪農用土地提供了政治便利。現行的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和農產品流通體制削弱了農戶的市場經濟主體地位。農民和“農民工”群體作為“經濟人”或“公民”處於不平等的弱勢地位,受到戶口及身份歧視,社會保障缺失,民事、政治權利打折,社會經濟地位日益相對下降。 其二,國企改革陷入產權泥潭與治理結構僵局。首先,土地、電力、銀行、石油、電信、鐵路、航空、郵政、廣電、出版等關鍵性行業的行政性壟斷無法打破。若改革思路沒有徹底的變更,那麼就可以預期,這些壟斷性行業的國有企業將不可能實施真正的市場化改革。因為,各級政府和官員們既要靠行政性壟斷來獲取超額利潤,又要為其廣泛的“尋租”行為提供設租前提;而統治集團的高層則要靠維護關鍵領域的壟斷來顯示“執政能力”、“駕馭市場經濟”,圖謀永久地“宏觀調控”企業和個人的經濟自由。其次,從“放權讓利”、“承包租賃”到“產權改革”的國有企業改革,一方面侵占了銀行儲戶和股民的大量資產,另一方面卻在名義上不認可“私有化”的情況下實施了靜悄悄的“權貴私有化”。此舉社會代價高昂,已經觸犯眾怒,其效果卻是一地雞毛、不堪收拾,依舊是“產權不清晰、權責不明確、政企未分開、管理不科學”(此處套用國企改革十六字目標,中間筆者加一“不”字)。最後,小型國有企業被改革吞噬,大中型國有企業則深陷產權的泥潭與治理結構的僵局。 其三,教育、醫療、住房、社保改革走入歧途、基本失敗。教育、醫療、住房、社保是公共品或准公共品,幼有所學、老有所養、困有所助、病有所醫和居者有其屋,並非“盛世”景觀,而是人們對一個稱職的政府和一個正常的現代社會的基本要求。而中國的改革恰恰漠視這些基本要求,它並未減少納稅人的繳納負擔,卻在收取稅金之後拒絕公共支付,使上述各領域的所謂改革步入歧途。官方在自我減免其公共支付責任的同時,卻並放任官商集團在教育、醫療、住房、社保等領域設租尋租、創收營利,從而把民眾從經濟改革中獲得的收益再通過公共品壟斷交易大部收回。很顯然,這一類的“改革”必然失敗,而失敗的原因既非“市場失靈”亦非“產業化”(舉例言之,如果政府為義務教育全額買單,“教育市場”絕不至於比“教育事業”更失靈),而是各級政府明里推卸財政支付責任,暗裡墮落為公共品改革的首要分利集團。 其四,政治改革沓無音訊,機構改革、財稅改革、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不可能獲得意外的成功。經過“六四”事件和蘇東劇變之後,中共高層已不太可能就政治改革達成共識。從趙紫陽的“民主與法制的軌道”,到江澤民的“黨的領導、依法治國與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有機結合”,再到胡溫時代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當局離實質性的政治改革越來越遠。迄今為止的歷次黨政機構改革均因精簡之後的報復性膨脹而告失敗,從財政承包製到分稅制的財稅改革由於缺乏中央與地方憲政性分權的政治基礎也不可能成功。如果不釐清黨政軍、立法行政司法、公民權利與政府權力之間的關係,卻試圖在無憲政而有黨治、無三權分立而有官商聯盟之狀態下建立所謂的“法治政府”,以“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來取代政治改革,斷無成功之可能。 綜上所述,中國的改革離真正的成功還相差甚遠。中國經濟改革表現最優秀者,不在於對舊體制的改造,而在於“體制外經濟”的迅速崛起──即民營經濟的蓬勃發展,恰恰是未經成功改造的舊體制一直對新興的“體制外”市場力量形成周期性的反壓。這一“體制外”崛起的進程通常被稱之為“增量改革”。之所以“增量改革”的績效遠遠優於“存量改革”,是因為後者必須“破舊+立新”,而前者僅僅需要“立新”而已。舊體制的政治經濟既得利益階層對“立新”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任其發展,對“破舊”卻頑強地抵制。農村早期改革的成功、鄉鎮企業的異軍突起、民營經濟的發展壯大,並不需要舊體製作傷筋動骨的大改變,它所全部有求於當局者,不過是“允許”而已,至多也不過要求當局在口頭上作出“政策不變”的表示。換言之,“增量改革”的成功在於當局的“無為”,在於“無為”賦予民間力量的自由所煥發出來的自由活力。反之亦完全也有理由說,國有企業、股市、政府機構的改革之所以失敗者多,則大多失敗於當局的“有為”。舊體制的核心是統治集團通過對組織、資源、產出、分配的全面控制以實現對人的全面控制,其實質就是剝奪自由。“增量改革”是一個先自由後增長的過程,經濟權利的自由化產生了經濟組織的多樣化、經濟資源的市場化,而“存量改革”因為沒有首先賦予全體公民作為“存量所有者”以平等的自由,它的改革路徑與“增量改革”全然不同,其不成功自是理所當然。 四、中國改革的政治障礙 中國改革的局限性與開放性,其失敗與成就,同樣都意義重大、影響深遠。這一改革因經濟發展成就獲得了良好的世界聲譽,儘管它所遭遇的種種無法破解的難題已使改革的聲譽蒙羞,但人們還得承認中國的進步;也許正因為有了28年來諸多的進步作基礎,才使得過去彷佛石破天驚般的中國改革在今天顯出平庸的原形。發展和穩定是兩個美好的目標,但發展主義導致了中國改革的失衡,穩定主義導致了中國改革的假冒偽劣化。長遠地看,如果沒有自由、民主和人權的價值追求,中國的改革終將背離發展和穩定的初衷。即以當前情形觀之,中國的改革已陷入進退維谷的重重困境。雖然中國的經濟增長將會持續一段時期,但中國因改革而不斷加劇的矛盾、問題和衝突卻已日趨惡化。很顯然,既然長達28年的高速經濟增長未能消解這些矛盾、問題和衝突,反而使之長期化和尖銳化,那麼,也就不可能將解決這些矛盾、問題和衝突的希望寄託於此後的經濟增長之上。可以斷言,中國改革中陸續出現的腐敗、“三農”、國有企業困境、金融漏洞、嚴重社會不公、資源環境危機、公共品(或准公共品)危機等嚴重問題,在“一黨專制+改革”的既有改革模式之下,無論如何也不可能獲得妥善的解決。改革的困境在它啟動的時候就早已經註定了。統治集團所試圖完成的乃是一項不可能的任務:它要把專制權力的維護、政治局勢的穩定、經濟秩序的重構、社會財富的增長、民生福利的改善等等諸多互相掣肘的內容融合到一場涵義模煳的改革中。在自由與極權、民主與專制、法治與黨治之間,任何共生狀態都是脆弱的;在發展與穩定、公平與效率、財富與分配的衝突中,任何非民主的解決方案都必然後患無窮。 如果用最簡潔明了的表述來總結本文的觀點,似乎可以這麼說:改革是好的,但為改革附加的政治義務(即支撐一黨專制的政治義務)是壞的;發展是好的,但對發展收益的政治性分配(即讓官商利益聯盟優先得益的政治性分配)是壞的。 人們通常以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分析框架來分析中國的改革實踐,一遇到問題,或曰“政府失靈”,或曰“市場化過度”,或指責“新自由主義”之“自由放任”,或指責“保守派”“反對改革開放”。但筆者以為,中國改革之所以遭遇重重困境,之所以難以全面成功,另有其更關鍵的原因,我們可以稱之為政治障礙──為了維護和保障一黨專制的政治統治,那些涉及到統治集團之政治威權和官僚機構之運作方式的改革(如政治改革、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司法改革)、那些觸及到官僚統治集團既得利益的改革(如對大中型行政壟斷性國有企業的改革)、那些在專制政治條件下易於被官商聯盟操縱牟利的改革(如對教育、醫療、住房、福利、社保、股市的改革),儘管有時改革的初衷和改革的方案並不太壞,但它不可避免地會被改革的政治條件所扭曲,或者被現實的政治分利集團所制約和擾亂,最終都不可能獲得真正的成功。一黨專制與市場經濟的組合無法形成一個有序的、和諧的、自洽的、良性循環的、有效運轉的政治經濟新體系,卻極有可能墮入一個權貴壟斷的、高度不公的、難以穩定的、半吊子的、壞的、專制的市場經濟之中不能自拔。倘若如此,那麼就可以推出這樣一個結論:要麼中國的改革因政治障礙而止步於一黨專制既定的政治安全線之內,要麼一黨專制制度被不斷地邊緣化,最後消失於一種全新的改革觀之中。 新疆塔里木大學文理學院講師 一、“人民公社”制度下無為縣的“大躍進”真相 二、從“大躍進”到大饑荒 三、從人口的大規模死亡到饑民食屍
從1958年開始的“大躍進”和“人民公社化”運動給農村帶來了嚴重的破壞和災難。安徽省是全國的“重災區”,地處江淮之間的魚米之鄉無為縣1]在全省率先創辦了第一個人民公社,當時全縣“五風”(共產風、平調風、浮誇風、瞎指揮風、強迫命令風)盛行,最後全縣竟餓死20餘萬人,占“大躍進”發動時總人口的20%左右。筆者搜集了該縣的相關資料,輔之以對當地經歷過“大躍進”的幹部農民的訪談,試圖將無為縣“大躍進”的始末和後果展現給讀者,幫助不了解這段歷史的人理解1950年代末期發生在中國大地上的這場浩劫。 一、“人民公社”制度下無為縣的“大躍進”真相 1958年9月,無為縣貫徹執行中共中央“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將無城、虹橋、新民、觀音、官鎮、鳳河等鄉鎮合併辦起全省第一個人民公社──無為縣紅旗人民公社,10月上旬將全縣鄉鎮合併為31個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實行“政社合一”,農林牧副漁統一經營,生產資料全部公有化,勞動組織按營、連、排、班建制實行軍事化管理;生活則實現集體化,各村辦集體食堂,財務上以連(生產隊)為核算單位,對勞動力統一調配。[2] 人民公社把原來經濟條件、貧富水平不同的村合併,實行統一核算,實際上就是窮村共富村的產。當時流行的“全民大辦煉鋼鐵、大辦工業、大辦交通運輸、大辦水利、大辦文教事業”等群眾運動,無一不是無償調用農民的人力、物力、財力,連所需房屋、用具等多向各村和民眾調用。 那時任用基層幹部只考慮個人關係、家庭出身、政治表現,很多幹部的文化素質低,村一級幹部大部分是文盲。地方幹部為了完成上級層層加碼下來的任務,不顧實際情況,只知“下面聽上面的、上面聽中央的”,一昧蠻幹。而人民公社制度卻讓這樣的幹部們控制了農村幾乎所有的社區經濟資源,而且可以集中分配,幹部們得以用經濟手段和行政措施支配、控制農民的行為,中飽私囊也大為便利。結果地方幹部貪汙腐敗,官僚主義盛行,同時“大呼隆”生產、吃食堂制度也嚴重地挫傷了社員的積極性。由於實行供給制和無償勞動,收穫的糧食一律歸公,公社社員們認為,“干不干、三餐飯”,“做多做少、一樣吃飽”,於是吃飯時人多,出勤時人少,裝病的人多,沒病裝病,小病裝大病,過去能挑1百斤,現在只挑50斤,過去一個人能挑,現在則要兩個人抬。 1958年底,全縣有農業勞動力近35萬人,非農業勞動力近4萬人。為了實現工業“大躍進”,全縣共抽調勞動力74,229人,其中外調支援省、地和其他縣工業建設47,266人,參加本縣工業建設26,963人(鋼鐵3,107人,機械1,517人,採礦9,126人,煉焦1,414人,電力工業164人,交通運輸6,481人,建築843人,紡織、冷凍等4,311人)。而各公社內和公社與公社之間的勞力調動則無法統計。被調走的農民每天只有約1.5斤至2斤口糧,毫無報酬,還得日夜苦幹。後來發生了嚴重的饑饉,再加上超強度勞動,許多人餓累而死。筆者調查走訪的對象多為60歲以上的民眾,對那段痛苦歲月的經歷記憶猶新,現在仍能娓娓道來。據新店大隊靠山村農民程長水說,當年興修全縣最大的新華水庫(位於崑山鄉西南角)時,每天都有餓死人、累死人的現象;有的勞力被調往外地勞動,照顧不到家裡的妻子兒女,致使家裡人也餓死不少。他本人(父母已餓死)因在新華水庫連續勞動40天,照顧不了家裡兩個年幼的弟弟,他的小弟被活活餓死。 1958年姚奎甲任無為縣委第一書記,他受到上級的壓力,也對下級施壓。1958年全縣糧食總產量是6.2億斤,卻上報13億斤;1959年總產量是4.4億斤,上報11億斤。[3] 為了製造“高產”假象,很多公社都採用了“並田”的方法,即把許多茁壯成長或基本成熟的莊稼移栽併到一塊田裡,因密度過大,又釘木樁支撐,用繩索捆綁住稻禾。當時任職縣糧食局的夏可文[4]回憶說,1958年他奉上級命令去調查農民畝產的真實數,他隨機抽取3塊土地肥瘠程度不同的田分成3個等次,親自監督收割和打穀,結果發現上等田平均畝產120斤、中等田80斤、下等田40斤。他想將真實數字上報,但區里幹部怕影響政績,不給蓋章,最終糧食產量還是按區里幹部虛報的數字蓋章上報。當時流行的說法把創造糧食高產紀錄稱為“放衛星”。據當時的報導,石澗區拓城社第五作業區第17小隊曾放出一顆中稻產量“衛星”,1畝多的稻田共收稻穀33,709斤;湯溝區蛟磯鄉燎原一社的1畝4分“湖南秈”中稻共收稻子35,859斤,平均畝產25,619斤。[5] 以前自留地、家庭副業是社員收入的重要來源,也是向城鎮提供蔬菜、副食品的重要來源。但在“人民公社化”過程中,自留地歸集體,家庭副業也不准經營,否則就被指斥為“搞資本主義”。1958年秋至1959年上半年,無為全縣毀去村莊1,591個,拆毀農民住房6萬5千多間;還有的公社移民並村,把農民一家祖孫3代並在一間房裡睡覺。1960年春,為了辦“萬頭養豬場”、“萬雞山”、“萬鵝湖”,無償奪走人民公社社員家中的家禽,集中到公共的飼養地,最後公共飼養場裡家禽全部死光,而大部分村莊裡則雞、鴨、鵝斷種。[6] “大躍進”時期的口號是,為了“趕英超美”,“一天等於二十年”。各級政府按照“人定勝天”的指導思想“瞎指揮”,不顧自然規律一昧蠻幹。1959年春,縣政府要求全縣提前半個月(即在清明前3天)播種、提前栽插,結果因氣溫偏低,稻種不能正常發芽,8萬斤稻種爛掉了,長出來的僅有的一點弱苗栽到田裡,又幾乎凍死殆盡,於是20多萬畝稻田差不多絕產。有的地方幹部還強迫社員用鹽水拌種,僅開城區在早、中稻栽插後就在稻田裡灑了近2萬斤食鹽,嚴重破壞了土壤結構。[7] 還有一些公社幹部以為,耕地深翻是翻得越深越好,竟將地表1丈2尺以下的生土翻上來,不僅浪費了大量人力物力,還破壞了耕地土質,降低了產量。據當地民眾說,石門大隊和興勝大隊(現改為蓮花行政村)的幹部為了完成積肥任務,竟將黃豆磨成豆漿,用大缸盛放置於野外田埂上,晚上大缸上面點白熾燈以吸引各種飛蟲落入缸中,經日曬雨淋後發酵成臭氣熏天的所謂“人造化肥”,卻不用這些黃豆去救濟正在飢餓死亡線上掙扎的群眾。 為了放更高的產量“衛星”或完成上級交給他們的層層加碼的生產指標,地方幹部大量採用強迫命令的手段,叫民眾幹活就象趕鴨子一樣。有的幹部竟打人成風,完不成任務打,出工遲到也打,說話不好聽也有挨打的。在勞動中根本不顧婦女的生理特點,致使不少婦女發生子宮下垂和停經的疾病。由於強行實行集體食堂制度,取消了農民的家庭廚房,基層幹部得以用控制食物分配的手段騎在民眾頭上作威作福,動輒用剋扣飯票或不給飯吃來威脅民眾。農民幹活遲到、誤工肯定要被剋扣飯票,若因飢餓或生病不能下田幹活,或講幹部壞話被幹部聽見或被別人舉報,只憑幹部(指導員、書記、生產隊長等)打一聲招呼,開飯時食堂會計和炊事員便將這些社員的飯票扣掉並摔破其飯碗。農民們即使被冤枉了,心裡充滿怨恨,也敢怒不敢言。就這樣,幹部們掌握了群眾的生死予奪之權,最後把許多農民逼上了飢餓而死之路。 虛報了總產量,就得相應地增加繳納給國家的糧食和其他農產品,這樣各級政府便用高壓手段強迫農民交出家中存糧和留給家畜的飼料糧,上交國家糧庫,同時在集體食堂里減少社員的口糧供應,實行所謂的“低標準、瓜菜代”。“人民公社化”過程中農村全面推行了集體食堂制度,不准農民退出,群眾也不敢退出。幹部們對上級報告說,群眾不願解散食堂,其實是為幹部們自己打算,因為辦了食堂他們就可以多吃多占,晚上還能吃夜餐。 1959年7月4日,安徽省委書記處書記、副省長張愷帆到無為縣調查,發現“浮誇風”非常嚴重。7月7日他在無為縣五級幹部會議上提出了批評:明明畝產4百斤,硬說是8百斤、1千斤;你多我比你更多,橫豎是越多越好。張愷帆還注意到,社員勞動強度過大,口糧供應偏低,社員面呈飢色,浮腫病患者普遍,年輕婦女幾乎都喪失了生育能力,廣大群眾處於生死存亡的緊急關頭。他及時向省委、省人委作了匯報,提出立即停止蠻幹,提高口糧供應標準(每人每天不少於1斤原糧);並責成縣委糾正“共產風”,並提出“三還原(吃飯還原、房屋還原、小塊土地還原)”、“兩開放(集體魚塘開放、自由市場開放)”等應急措施。[8] 如果能按張愷帆的意見辦,數十萬農民後來就不致於因飢餓而死。 然而,就在這年夏天的廬山會議上,毛澤東指責張愷帆“站在資產階級立場,蓄謀破壞無產階級專政,分裂共產黨,在黨內組織派別,散布他們的影響,渙散無產階級先鋒隊,另立他們的機會主義黨”[9]。由此,張愷帆被安徽省委定為“右傾分子”,一大批黨員、幹部、群眾受到種種打擊。這年9月,中共安徽省委貫徹黨的“八屆八中”全會精神,組織批判張愷帆,全縣有28,741名幹部、群眾也遭到批判。[10] 於是,張愷帆試圖糾正的“共產風”在無為縣又刮了起來,導致形勢迅速惡化。張愷帆被批判之後,地方幹部的專權和高壓越來越嚴重。據夏可文說,當時由幹部組織的會議討論的主要問題就是,“目前我們存在的問題是思想問題,還是現實問題?”經過一番“討論”後,幹部就“得出”主要結論:目前的困難是社員同志們思想認識不清,勇氣不足,缺少建設共產主義的激情等等。至於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問題自然是閉口不談。在地方幹部對人民公社社員的“幫教”活動和“點撥”指導之下,所有社員討論的結果必須與幹部的思想保持高度一致,否則必遭打擊。許多講了真話的人被打擊,甚至被判刑投進監獄。據夏可文說,當年被打成“右傾分子”的人不計其數,在無為縣體育場上,公檢法部門判處罪名的方式是用大喇叭喊來代替正常的司法審判程序,喇叭上喊判多少年就判多少年。由於被判的人太多,以致於無為縣監獄爆滿,連倉庫里都關滿了人。後來政府不得不將那些無處關押的人押往臨近的白湖農場(廬江縣境內)和普濟圩農場關押。在押送路上,老百姓說勞改犯多得象行軍隊伍一樣。 二、從“大躍進”到大饑荒 “大躍進”給農村帶來巨大的破壞和影響表現在各個方面。 首先,農民缺吃少穿,生活用品奇缺,人們生活、生產困難,導致土地拋荒,村野荒涼;而基層幹部們卻“多吃多占”,以致當地群眾流傳着“一兩二兩,餓不死隊長;一錢二錢,餓不死炊事員”之說。據筆者在崑山鄉和周邊鄉鎮調查,“大躍進”時期最初每人每天的標準是1斤(原糧);後來由於糧食日益短缺,下降至7兩、4兩、2兩,小孩再減半,每天只能吃兩頓稀飯;最困難時,有時連續3、4天1兩米都不供應。張愷帆1959年到無為縣調查時,社員反映,當時每人每天的口糧“縣裡講一斤(原糧),其實一家老小平均不過二兩[11]”[12],群眾個個象叫花子一樣,不論雨雪天都帶個瓢,扶着老人、帶着孩子跑到公共食堂吃飯。[13] 據農民徐伍榮回憶,1960年下半年曾連續3天1兩米也不供應,大年三十除夕之夜,社員必須打完規定數量的積肥才准吃飯。 當時不僅城鄉居民口糧嚴重不足,而且生活用品奇缺。1959年至1961年,農產品的黑市價高於國家牌價數倍,城市裡糧、油、布匹、棉花等8種必需品憑票配售,煙、酒、食糖等10種則限量供應。[14] 據當時的一位回鄉大學生黃立眾描述:“只有公社書記或省、縣級部長才能買到東西,當時社員每人每天口糧是每人4、5兩。農民一年不見一塊洗衣肥皂,連吃鹽都沒錢買。膠鞋、力士鞋是看不到的。紙沒有了,把古老的封建時代宗譜拿來染色再用。……以前繁華的集市現在就像清水洗的一樣。蔬菜比米還貴,毛雞價值每斤80、90塊錢。”[15] 連無為縣城也是這樣,縣城裡僅有的一點菜只賣給機關團體,不賣給群眾。[16] 農民們由於飢餓乏力,加上勞動強度大,個個都骨瘦如柴,甚至青年人走路都須帶拐杖,致使農民無法正常耕種。同時,耕牛、農具也大量減少,1958年底全縣有耕牛37,774頭,而1960年底只剩28,100頭,大型農具減少176,244件,占60%。[17] 這是田地荒蕪的重要原因。更有甚者,稻種白天灑下田,晚上即被成群結隊的飢餓群眾撈上來,清除淤泥後將濕稻種帶回家,用兩塊磚頭一搓即食其米。當時可以說每村晚上都有饑民用這種方法偷食。如此則田裡何能長出許多稻穀?當時,即便田裡長着水稻,往往也是四周有禾苗,而田塊中間荒蕪。其原因是,農民飢餓無力,走路都搖搖晃晃,需要拐杖,無法下田勞動;即使被幹部用棍棒驅趕下田,農民兩腿也深陷淤泥中而無力拔出,只好在田塊四周播種、插秧,消極應付,於是田塊中央長滿了稗草。南方多水田,淤泥較深,正常情況下行走于田間本不費太大力氣,當時農民居然連在田間連挪動腳步的力氣都沒有,可見其飢餓的程度。當幹部在場時,農民們彎下腰假裝勞動,幹部不在場就消極抵制;儘管幹部逼着農民日夜幹活,但晚上幹部一離開,農民們就在田埂上睡覺。 官方的說法把這段時間農作物的普遍減產歸結為“三年自然災害”。據筆者查閱相關氣象和災情資料和多次走訪調查得知,歷史上對無為縣影響較大的災害性天氣有低溫、連陰雨、暴雨、旱澇、冰雹、龍捲風。筆者分析了無為縣1957年到1988年各月平均最高、最低及極端氣溫表,各月平均雨量、雨日及最大、最小降雨量和一日最大雨量表,1952年到1988年梅雨情況表[18],發現在1958至1960年間,除1958年旱情較嚴重、1959年有輕微旱情外,基本上風調雨順,並無其他災害性氣候的記錄。據“三年困難時期”在無為縣教書的楊金聲分析,從1958年到1961年這4年無為縣的氣象資料來看,無論是從月降水量、最長連續降水日數和最長連續無降水日數來看,還是從暴雨日數和暴雨連續日數來看,既不存在澇災,也不存在旱災。當時出現的大饑荒完全是一場人禍。[19] 在大饑荒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由於政治高壓的存在,各地幹部對農民實行了“餓死也不開倉”的政策。在當時的政治氣氛里,誰要是擅自開倉,輕則開除黨籍、公職,重則挨批鬥,甚至被整死。與此同時,幹部們對私藏或偷取糧食的農民則嚴懲不貸。幹部們認為,農民家中若藏有糧食,就肯定是偷來的,一經搜出必遭毒打。有些農民將晚上從田裡偷來的糧食用瓦片煮燒(鐵鍋已被砸碎用於“大煉鋼鐵”),幹部們發現誰家有炊煙,即蜂擁而入,砸打一氣,並將偷食者拖入食堂吊打。幹部們甚至不准農民採摘野生植物充飢,理由是野生植物也是地里長的,而土地是共產黨的,所以野生植物也是共產黨的。幹部對偷食小孩也不肯放過。無為縣南鄉有一小孩,因飢餓難耐,大白天爬到生產隊田邊偷食田中稻種,被生產隊長發現,衝上前去,一鍬鏟下去,將偷食小孩的右手四指齊刷刷鏟斷。後來張愷帆到無為調查時,經群眾舉報,這兩位村幹部被逮捕。 三、從人口的大規模死亡到饑民食屍 “三年困難時期”,餓、病、逃荒、死亡,都不同程度地波及全縣。首先,因人民公社留存的口糧嚴重不足,社員收割後就近乎斷糧。接着就出現非正常死亡、人員外流現象。因為人口驟減,進一步導致土地大量荒蕪,糧食連年減少。1958年全縣糧食總產量為7億斤,1959年為4.5億斤,1960年僅4.0億斤。[20] 據無為縣誌記載:1960年春,由於“浮誇風”、“高估產”、“高徵購”,加之浪費嚴重,城鄉居民口糧嚴重不足,發生了浮腫病,一些地方出現了非正常死亡和人口外流的嚴重情況。[21] 人口外流以石澗、陡溝、蜀山等區為甚,蜀山區得勝鄉小坳第四社橋頭墳和雙泉兩個生產隊,就有45%的農戶流往江西省。[22] 當時社員餓得沒有辦法,只好找樹皮、樹根、蒿草、糠秕、蕨類、小雞草等野草野物充飢,實在沒辦法時只能大量喝水充飢,結果大批人浮腫,許多人餓死,崑山公社的非正常死亡率約27%。“三年困難時期”無為縣的人口總數連年下降。除了幹部家庭的婦女外,絕大多數婦女都不再能生育,在這3年中群眾家裡出生人口寥寥無幾。據無為縣公安局統計,1959年全縣餓死82,278人;1960年餓死126,524人。據《無為縣誌》記載,1957年年底全縣人口為982,979人,而1960年年底僅餘662,557人。 據筆者在崑山鄉大範圍內調查得知,當時幾乎每村每天都有餓死人現象。在冬春季野外沒有可供偷食的農作物,若糧食再供應不上,大多數農民就只有坐以待斃;若是在夏秋季,農民們如果不想被餓死,晚上都出去偷正在生長或收割的農作物,當時這是普遍現象。在飢餓的逼迫下,人們已經沒有了羞恥感,每到收穫季節,晚上田野里到處都是偷食的人群,大都如驚弓之鳥,戰戰兢兢。如果是群眾碰見群眾,彼此都心照不宣,因為都是出來偷食的,一般不會互相檢舉;一旦群眾碰上幹部,不等對方看清自己就得拼命逃脫,否則落入幹部之手,就難逃懲處。有許多人因此即遭捆綁拖入食堂吊打,還有許多婦女因偷食被幹部揪着髮辮倒着拖,沿村饒圈,或將婦女的頭髮剃成陰陽頭,許多婦女不堪其辱,精神失常,甚至自殺身亡。 據蘇老村蘇秀芳[23]回憶說:當時蘇老村至崑山街沿途3、4里路,每天都見無人收埋的屍體十幾具,要麼是其家人已全部餓死,要麼是家人因飢餓無力挖坑掩埋親人的屍體。因此,各大隊不斷組織人民公社社員專門掩埋屍體,因屍體太多,埋屍的社員也飢餓而空乏無力,只將屍體草草掩埋。荒野常見不知是餓狗還是飢狼刨土扯拉啃咬屍骨的慘境,人見了也無力去驅趕。據她說,蘇老村原有570人,到後來因餓死加上外流,全村只剩下2百多人,好幾戶人家死絕。蘇秀芳一房(共一個曾祖父的所有家族)共72人,其中餓死和被折磨死53人。她母親死後,她的弟弟時年2歲,依偎母屍旁,嗷嗷待哺;為了多領得一勺稀飯(當時他們村按人口到食堂領取口糧),被迫用棉被裹住她母親的屍體,與家人同臥一床,不讓別人知道她的母親已死;以死人冒充活人,多領取一勺粥水,從而使姐弟倆得以苟延殘喘,度過危機;後因屍體腐爛臭不可聞,才埋掉她母親的屍體。據筆者在崑山鄉內隨機訪談,當時為了多領取一份糧食,幾乎每村都有蘇秀芳家這種情況。據程長水回憶,他居住的村子原有人口327人,吃食堂期間,餓死加上外流,全村後來只剩下70人,好幾戶人家絕戶。 基層幹部常把外流人員和因飢餓而死絕的家庭之住房拆毀,以取得木料和茅草作食堂燃料。所以當時各村都見殘垣斷壁,房前屋後,雜草叢生,低矮的茅屋和殘垣斷壁掩映在茂密高深的草叢中,常有野兔出沒其中,一片荒涼蕭條景象。 飢餓使許多人變得野蠻和殘暴,為求生存,不擇手段。曾任聯合國糧食和農業組織執行委員會主席、南北美洲巴西營養研究所所長的卡斯特羅教授曾指出,“沒有別的災難能像飢餓那樣地傷害和破壞人類的品格”,“人類在完全飢餓的情況下,所有的興趣和希望都變為平淡甚至完全消失”,“他的全部精神在積極地集中於攫取食物以充飢腸,不擇任何手段,不顧一切危險”,“而且對於環境的一切刺激所應有的正常反應完全喪失消滅,所有其他形成人類優良品行的力量完全撇開不管,人類的自尊心和理智的約束逐漸消失,最後一切顧忌和道德的制裁完全不留痕跡”,“其行為之狂暴無異於禽獸”,盜竊、搶劫、賣淫以及其他一切道德墮落越軌行為,“或多或少都是飢餓對於人類品格的平衡和完整所起的瓦解作用的直接後果”。[24] 這些現象當時在無為縣全都出現過。一位當年對形勢不滿而遭到政治迫害的焦水雲在1983年3月22日寫的申訴材料中提到了他在“三年困難時期”看到的情形:“有一點吃的,老子搶兒子的,兒子搶老子的,弄得不成一家人”[25] 現任澗李小學校長的謝益文說,當時他父親是生產隊長,且在食堂工作,每次從食堂回家帶些米飯之類的糧食,放在家中柜子裡鎖藏起來,等自己餓時再吃;而對幾滴米未進、一直囔着叫餓的兩個兒子置之不理,結果他的弟弟被活活餓死,自己後來被叔父救濟才活了下來。據蘇秀芳說,她的堂妹餓死後,她的二伯以收埋屍體為藉口,將屍體帶到蘇老村村後山岡上,割下屍肉煮燒食用,而將屍骨僅草草掩埋,蘇老村許多村民都看到這一幕。據夏可文說,無為縣城有一貨郎小商人,穿街走巷做一些小生意(當時叫“投機倒把”),經常將賺的錢換一些食物藏在貨郎擔子裡自己食用,從不給他的妻子和兒子吃;每當他的妻子和兒子向他求食時即遭他的毒打,並揚言要殺掉他們母子倆;妻子餓得快要死的時候,趁丈夫熟睡之際,與兒子一起用繩子勒死他,以奪取食物。後來無為縣公安局破了該案,周邊群眾紛紛要求減輕對這母子倆的處罰。據崑山鄉新華村村民反映,當時該村有一老婦,一日鄰居偶進其屋,見老婦人正在吃肉,忙問其來源,老婦良久不語,後在幹部的追問之下被迫說出實情,其所食之肉乃其子之屍。“虎毒尚不食子”。“大躍進”竟逼得母親醃其親生子屍以食,由飢餓導致的人倫之變異,真是駭人聽聞。當時即將餓死的人爭吃無主屍肉也時有發生。據老人們講,有些飢餓的鄉民經常到處打聽誰家最近死了人,何處有新墳?一旦聽說某處有剛死的人或附近有新墳,人們便結夥蜂擁至新墳地,掘屍而食,野外常見被剔除了皮肉的屍骨。 據時任無為縣看守所所長的胡大海對夏可文說,“看守所里的犯人,有女人殺丈夫的,有兒子殺老子的,有母親殺兒子的,各種喪失倫理的事情都有,但大都是因為飢餓的原因”,“無為西鄉有一大隊書記,以捆綁毒打社員而出名,深得群眾怨恨。該村有兩名社員因飢餓加仇恨,將這個書記七、八歲的胖乎乎的兒子殺吃了,後無為縣公安局破獲了此案”。 歷史已經過去,但歷史是一面鏡子,它給了我們嚴酷的教訓。 中山大學政治與公共事務管理學院博士生 郭巍青 中山大學政治與公共事務管理學院教授 一、跨國網絡在中國:背景與焦點 二、跨國網絡在中國的行動類型 三、“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跨國公司與勞工維權
美國着名社會學家布洛維在《製造共識》一書中曾提出這樣一個命題:在進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後,工人為什麼自發地接受了資本主義所安排的生產秩序而不是採取反抗的態度?工廠專制主義顯然已經無法適應現代化生產的發展,工人是否能夠達成一種自願性的服從?企業內部關係應該如何重塑?(Burawoy 1979)中國參與全球化之後,國際分工體系和國家角色如何改造中國原有的工業企業生產秩序?參與國際分工的中國外向型企業又是如何處理勞資關係的?對中國的學者和關心維權活動的人士來說,這些問題值得深入思考。 目前,跨國網絡在中國沿海地區從事的勞工權益保護運動開始引起較為廣泛的關注。這個網絡由許多跨國公司、消費者運動組織、國際勞工組織、國外基金組織、公司社會責任國際組織、慈善機構以及宗教組織等構成。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現象,應當如何認識跨國網絡在中國的勞工權益行動?本文先介紹跨國網絡如何在中國開展行動,然後分析中國的企業在跨國網絡的“生產守則”和“公司社會責任”運動等壓力下如何保障並改善工人的權益,以及跨國網絡對中國的“產業關係”[1]將產生何種影響。 一、跨國網絡在中國:背景與焦點 國際社會有許多關心社會變革的非政府組織,他們的活動涉及到以下領域,如人權、世界秩序、國際法、和平、婦女權益、環境、發展、種族團結、世界語等。據統計,1953年這類組織有110個(其中人權組織33個、婦女權益組織10個、關心世界秩序維護的組織8個、環境保護組織2個),1973年增加到183個(其中人權組織41個、婦女權益組織16個、關心世界秩序維護的組織12個、環境保護組織10個),1983年這類組織的數量進一步上升到348個(其中人權組織79個、婦女權益組織25個、關心世界秩序維護的組織31個、環境保護組織26個),而到了1993年,此類組織的總數就躍升到631個(其中人權組織168個、婦女權益組織61個、關心世界秩序維護的組織48個、環境保護組織90個)。[2] 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隨着全球化的擴大,跨國網絡的數量不斷增加,在致力於社會變革的跨國網絡的各種使命中,對人權的維護居於首位,而關注人權的國際組織也成為跨國網絡中最活躍的組織,它與維護世界和平、關心婦女權益等組織一起成為今天國際舞台上不可或缺的角色。本文涉及的跨國網絡主要包括跨國公司、消費者、NGO(非政府組織)、工會及工會聯盟、雇主聯盟、環保運動者、人權行動主義者、媒體、學術界以及致力於人權與勞工權利事業的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和國際勞工組織(ILO)等,在中國沿海以出口加工為主的地區,它們構成了一個活躍的勞工維權網絡系統。 在解釋活躍於國際舞台的跨國網絡組織的運行機制時,政治學家凱克和辛金克提出了“回飛鏢”模型(boomerang pattern)。根據這一觀點,如果一個國家或政府對本國公眾壓力的反應遲緩或消極時,來自國外的一些活動家或組織基於一些共同的價值觀念可能容易找到進入的機會。國際社會中的這些行為體出於不同的動機,利用自己掌握的槓桿向有關國家的政府施加各種壓力,並迫使該國政府做出反應,在一定程度上調整政策;如果該國國內的活動家與國外的媒體及活動家建立聯繫,就會產生一種明顯的“回飛鏢效應”,即繞過本地政府的冷落和壓制,通過國外渠道對本地的決策者施加壓力;活動家們可能會在整個全球範圍內選擇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並尋求可能施加壓力的槓桿支點,這樣的國際聯繫如同放大器一樣,把本國被冷落的聲音加以放大,使國內政府部門無法充耳不聞。[3] 1964年,“耐克”公司成立後,其創始人費爾·耐特開始了一項全面的公司管理改革,即“耐克”總部只負責產品的設計和銷售,而生產環節則放在工資相對低廉的國家或地區。1960年代,“耐克”產品大多在日本生產;1980年代其生產線遷至台灣和韓國;1990年代以來,其生產線又轉移到中國和越南、印尼等地。以“耐克”為代表的這種生產模式迅速席捲全球,它被稱為“合同生產網絡化”(contract production network),在台灣則被稱為“國際代工”。在中國的廣東、福建一帶,現在集中了大量由來自台灣、香港和韓國、日本的投資者開辦的這類代工企業,它們通常不負責產品設計和銷售,只為海外品牌承擔生產任務。廉價的勞動力、土地和能源成本吸引了國際代工企業到中國沿海地區落戶,也吸引了來自內地各省數以千萬計的“打工仔”、“打工妹”。[4] “耐克”公司的這種訂單生產模式代表了全球化環境下產業關係的一個重要轉向。擁有品牌的跨國公司作為發包商負責產品的設計和營銷,賺取品牌價值鏈中的超級利潤;新興工業化的“亞洲四小龍”國家和地區作為承包商負責在發展中國家設廠投資,承擔生產管理;而發展中國家如中國、越南、印尼等則提供勞動力,從事直接生產活動。這種“合同生產網絡化”不僅降低了跨國公司的生產和管理風險,而且轉移了潛在的勞資衝突風險,因為跨國公司不需要再直接僱傭和管理大量的產業工人。 由於跨國公司不斷地尋求最低成本的生產商和供應商,而以廉價勞動力作為比較優勢的發展中國家就不得不陷入一場“逐底競爭”或“倒退競爭”(race to bottom)中。為了吸引外資,發展中國家不得不競相壓低最低工資和勞保福利等,並且向外商承諾所謂的“安全投資環境”,把削減勞工權益的“倒退式競爭”當作優勢,結果在出口加工區催生了許多“血汗工廠”。跨國公司憑藉訂單合同和國際化的品牌迫使發展中國家依附於他們的生產鏈,“這種經營方式要求以一種全球性社區視角去探討勞工問題解決方案[5]”。 在中國發展主義的改革導向下,“GDP追趕”和稅收成為地方的政績壓力,而現行體制則從立法和意識形態等多個層面限制多元主義所強調的利益表達,外來資本、跨國公司、來自農村的低薪工人、本地政府組合成一種奇特的產業生態。在這種情況下,市場經濟國家常見的“大三方”(勞工─政府─企業)和“小三方”(工人─工會─雇主)等勞資關係模式無法在沿海的出口加工區里建立起來。在這些出口加工區里,取而代之的是一種獨特的“境外資本─當地政府─外來勞工”三方機制。作為投資者的雇主其實並非產品品牌的擁有者,它們依賴跨國公司的訂單生存,但在地方政府面前有相當影響力,因為它們可以用腳投票──遷離。中國以往的那種工會運行理念和活動方式也不被投資方認同,儘管依照現有的《工會法》,應當允許職工建立工會,但地方政府對資方的保護遠多於對勞工的保護,並不幫助或督促工人成立工會,何況外來工人的龐大後備軍令在職工人與資方談判時失去集體議價能力。“資本和地方權力體系在制度運作實踐中形成了通過制度連接剝奪勞工權益的複雜而隱蔽的機制”,“資方和地方部門可以通過制度運作中的不良變通和連接製造一些制度性障礙,從而使得一種有意安排的制度不匹配得以出現,勞工權益保護制度或失去發揮作用的前提,或以一種變形成為工人維權的障礙”[6]。在司法程序上,這表現為拖延時間與惡意訴訟、提高工人獲取證據的成本、糾纏勞動爭議發生的時效、利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拖延裁定、限制求助行為等,於是在資方和政府的合謀之下,法律往往成為限制工人維權的幫凶。 正是在這樣的環境裡,外資企業內強迫加班、工傷事故、拖欠工資、性別歧視等狀況越來越嚴重。一方面是勞工的生存狀況非常惡劣,另一方面制度性缺陷限制了勞工的維權行動,這就為背負人權責任的國際網絡開啟了勞工維權活動的空間。在國內積極力量的配合下,國際網絡很快就找到了推進勞工維權活動的門徑。 1992年《華盛頓郵報》披露,世界名牌Levi牛仔褲由於使用了中國監獄犯人從事生產,引發美國消費者的強烈抵制。為了平息公眾輿論並挽回品牌聲譽,Levi公司迅速發表了一份題為“關於選擇國家和商業合作夥伴的承諾與方針”的生產守則,隨後一些大型零售業跨國公司也爭相效彷,制定出自己的生產守則要求供應商執行。 1993年11月,深圳市龍崗區致麗玩具廠發生火災,85名青年女工被燒死,51名受傷。這引起了國際社會對中國勞工問題進一步的關注,西方國家的非政府組織、工會組織、學生組織批評跨國公司在中國的加工企業是“血汗工廠”的典型。這些組織與消費者運動、國際勞工運動和女權運動等結合起來,開始以企業社會責任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為訴求,在中國沿海外資企業中逐步推動勞工保護。在它們的壓力下,跨國公司開始要求其供應商也接受有關勞工標準和CSR的審查。當然,這種行動與跨國公司的外部競爭環境發生變化密切相關,在傳統的成本、質量、供貨期等競爭手段的效能逐漸降低的情況下,環保、安全、商業倫理、社會責任開始成為公司之間應付激烈競爭的新尺度。 二、跨國網絡在中國的行動類型 1. 國際勞工組織及“全球協議”計劃 跨國網絡在中國的維權活動以“國際勞工組織”的核心條款為標準。迄今為止,“國際勞工組織”已制定184個勞工條約和192個建議書,其中8個公約涉及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禁止強迫勞動、禁止童工和禁止就業歧視等工人的基本權利,它們被稱為基本勞工公約或核心標準。 “國際勞工組織”主張,勞工權益的維護要堅持三方機制;國際勞工大會、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及所屬各委員會、區域會議等國際勞工組織的活動都由會員國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參加,三方代表享有獨立平等的發言權和表決權。三方性原則是各國政府、雇主和工會就其各自利益和共同關心的問題協商並達成共識的有效形式。自1983年以來,中國每次參加國際勞工大會也由勞動與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和中國企業家協會/中國企業聯合會組成代表團參加。 1999年1月,在瑞士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上,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提出了一項“全球協議”計劃。該計劃要求企業在各自具有影響的範圍內遵守、支持和施行一套人權、勞工標準及環境方面的基本原則,共包含9項。這9項原則被視為企業的一種承諾或“企業的社會責任”。2000年7月,安南親自啟動“全球協議”計劃,這一計劃很快就得到包括“諾基亞”在內的全球50多家跨國公司和數以萬計的中小企業響應。 “國際勞工組織”和“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規定推動了中國的勞動法、工會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的立法進程。儘管在獨立工會的建立等方面,中國的法律尚未與國際接軌,但在獄政分開、廢除收容制度、保護童工、婦女就業機會平等、集體談判和工資協商制度等方面,中國的法律體現出積極的變化。 2. “生產守則運動” “生產守則運動”是指那些擁有國際品牌的跨國公司以“國際勞工組織”的核心勞工權利為標準,承諾在其合同生產工廠中監督勞動權利的實現。跨國網絡往往通過強大的消費者運動向營銷着名品牌的跨國公司施加壓力,迫使跨國公司重視生產地的人權保護;跨國公司再通過“訂單權力”要求生產企業執行由跨國公司或第三方制定的生產守則。生產守則分公司內部守則和外部守則兩種。內部守則系某一跨國公司獨立制定,由跨國公司自己監督訂單企業的勞動保護,但它只是訂單企業和跨國公司之間一種內部的自我約束,透明度不高。外部守則由跨國公司與工會、消費者組織、人權組織等多邊組織共同制定,由多邊機構認可的組織負責監管跨國公司的訂單企業,這被稱為社會約束或外部約束。 美國國際勞工權益基金會(ILRF)和全球交流組織(Global Exchange)還為跨國公司制訂了一套針對中國的“中國商業準則”(China Business Principles),已經有不少跨國公司簽署並開始實施。英國的道德貿易組織(ETI)則提出並倡導“道德貿易運動試點計劃”(Ethical Trading Initiative Pilot Program),這是一個由NGO、公司、工會及政府共同參與的通用的監督框架。該項試點計劃以ILO核心條約演化形成的基本守則(Base Code)為執行內容,以檢查(Inspection)、監察(Monitoring)、核實(Verification)、認證(Auditing)為主要內容。該項計劃選擇了中國深圳的製衣行業、南非的酒業以及津巴布韋的園藝業3個試驗點,同時,ETI成員對其中國供應商實施生產守則和改善勞工待遇的成果進行嚴格的內部評估。[7] 現在,Wal-Mart、Nike、Reebok、Adidas-Salomon、Lee-Strauss、Pentland、Disney、Mattel、Li-Fung、Sears、Hallmark、Harsbo、Tomy等大型跨國公司,都在中國設立了專門負責監督勞工、安全和環境保護事務的部門或專職人員。除了跨國公司派駐生產工廠的代表外,企業還必須不定期地接受來自國外各種人權組織和第三方監督機構的檢查。據世界銀行估計,大約有1千個不同標準和要求的生產守則已被跨國公司採用,這些公司多數是歐洲、北美和澳洲的公司。 跨國公司一方面要遵守自己公司制定的生產守則,同時還要遵守行業性的、地區性的各種非政府組織的不同生產守則。因此公司和消費者都希望能有一個類似ISO9000性質的全球通用的社會責任標準。在此背景下美國“經濟優先委員會認證委員會”(CEPAA)於1997年10月制定了一個名為“社會責任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的標準化守則,2001年CEPAA更名為“社會責任國際”(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簡稱SAI),同時出台了SA8000的第一個修正版即“SA8000:2001”。“SA8000”是全球第一個可用於第三方認證的社會責任國際標準,它倡導通過有道德的採購活動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條件,最終實現公平而體面的勞動。“SA8000標準”是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的核心條約”、《世界人權宣言》以及“聯合國兒童權利條約”為基礎制定的,它包括限制童工及強迫勞動、維持安全衛生、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反歧視、懲罰性措施、工作時間規定、工資報酬及管理體系等9個要素,經審核確認公司符合“SA8000”所規定的標準之後則授予證書。為確保“SA8000標準”的持續履行,認證機構每隔6到12個月對有關生產廠商實行定期監督。到2004年5月,全世界共有40個國家和地區的400多家企業獲得了“SA8000”認證書,其中中國共有53家。[8] 以世界着名休閒品牌Timberland為例,它的生產守則包括不許僱傭童工、應該保證最低工資標準、工人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加班每周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歧視員工、員工享有表達意見的權利等內容。Timberland公司要求生產企業必須公開張貼勞動法相關條文和Timberland的行為守則,還出資安排其生產商參與社會責任的國際培訓計劃。受Timberland的生產守則約束,廣東開平的儕達製衣廠除了為員工購買法律規定的保險外,還購買了意外傷害險,同時經常組織員工參加各種集體活動,工廠每個月補貼每位員工各種開支達380元。[9] 象在開平儕達廠實施的這種“人權查廠”已經變得越來越普遍,如果生產廠家不能達標,企業就可能失去訂單;為了保住訂單,企業只得加大投入,改善設施和員工待遇,這雖然導致生產成本上升、利潤減少,但從長遠來看,企業的投入是能得到回報的。 另一個例子是成立於瑞士的清潔成衣運動,該團體通過了“成衣業公平貿易約章”(the Fair Trade Charter for Garments),並在“成衣業(包括運動服)生產行為守則”(Code of Labor Practices for the Apparel Industry Include Sportswear)中規定了以ILO核心標準為基礎的勞工權利。1998年該組織在布魯塞爾成立了“潔淨衣服國際法庭”(The International Forum On Clean Clothes),來自世界各地的證人在此向國際專家陪審團揭露服裝業所涉及的勞工權利問題,由國際法、勞動法、人權及女權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陪審團聽取證言後,提出如何改善狀況的建議,指導企業和工人維護勞工權益。[10] 成立於1974年的國際玩具工業理事會(ICTI)是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玩具行業協會組成的行業聯合組織,有會員單位18個,中國玩具協會也加入了該組織。該組織的“ICTI守則”雖然沒有強制性,但如果廠家的產品要進入國際玩具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都要遵守該守則,它是目前唯一全球通用的玩具業商業守則。該守則主要包括三大原則:1,“三不用”,即不用童工、不用強迫勞工、不用勞改犯;2,“三不拘”,不拘性別、種族、宗教;3,工廠要遵守環保法規。 3.跨國NGO組織與勞工能力建設 由世界銀行、國際青年基金會以及耐克(Nike)和GAP公司組成的“全球工人與社區合作聯盟”(Global Alliance Workers Communities)在中國致力於培訓勞工衛生保健、心理健康、勞動法和城市生活知識。該組織認為,強化工人的聲音和談判能力是勞工保護的關鍵。 Nike、Reebok、Adidas-Salomon等公司在其中國的合同工廠里開展了發展工人能力的培訓項目。英國Pentland公司除了制定了本公司的生產守則外,也是ETI、BSR等多邊組織的成員,Pentland對生產工廠中的特種崗位人員如工廠急救員、衛生員和消防員進行培訓,並支持一些改善勞動標準的研究項目。該公司與“深圳當代社會觀察研究所”合作,在珠江三角洲地區開展了員工宿舍的調查,發表了“宿舍在中國──南中國住宿調查報告”,為生產商的宿舍管理提供參考。 Lee-Strauss公司通過亞洲基金會委託清華大學當代中國研究中心與廣東婦女幹部學校實施“珠江三角洲外來女工培訓”項目。該項目自1999年以來在珠江三角洲地區已開設6個培訓點,參加培訓的工人達數千人。 2004年12月,英國駐廣州總領事館和駐香港總領事館在深圳主辦了“英國和大珠江三角洲區:共同促進企業社會責任”大會,大會主題是展示企業社會責任(CSR)如何最大化地造就具有可持續性和經濟效益的企業,增強中國企業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視,分享中英企業可持續發展的經驗。對中國的企業來說,這種分享的機會彌足珍貴。 由非政府組織、公司和工會組成的美國公平勞工協會(Fair Labor Association)的目標,是改善服裝工廠環境,使顧客對服裝行業的工作環境有更大的信心。FLA授權第三方組織實施監督。目前,FLA代表了12家品牌公司,包括Adidas-Salomon、 Liz Claiborne、Nike、Reebok、Patagonia、Phillips-Van Hrusen等。2004年8月,FLA在深圳舉行培訓會,對ICO、SGS等5家工作於中國內地的外部審核機構進行了互動式培訓。 4. 跨國網絡推動國內勞工NGO組織的發展 由於國際勞工組織核心條款中的自由結社權利與中國的立法還存在一定的衝突,世界着名體育用品公司“銳步”(Reebok)在中國進行了一項嘗試。2001年7月和2002年12月,“銳步”公司在當地工會組織的指導下,幫助它位於深圳和福建的兩家供應商企業建立了工會組織。對中國政府來說,由跨國公司來監督中國的企業建立工會並推動企業民主,這是一個令人尷尬而沉重的行動,但它的意義超越了傳統的中國產業關係的範疇。“銳步”公司認為,由工人自己公開選舉工會代表,可以實現工人的自由結社權利和集體談判權利。儘管有人認為,這只是跨國公司對西方社會的反“血汗工廠”運動的一種回應和交代,不能從根本上改變中國勞工的勞動條件,但它對提高工人的民主意識和工會權力有很大的幫助。 在跨國網絡的配合下,中國國內開始出現專門維護勞工權益的NGO組織。例如,深圳的“當代社會觀察研究所”(ICO)就是從事勞工保護行動和研究的民間機構,它的工作範圍包括調查研究、公眾倡導、諮詢培訓、法律援助、工人社區教育、社區服務等。該機構得到了跨國網絡的支持,與之合作的國際組織和跨國公司包括“銳步”公司、“耐克”公司、“阿迪達斯”公司、“國際勞工團結中心”、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挪威奧斯陸大學、亞洲凱南研究院、社會責任國際、芬蘭觀察、瑞典觀察、香港樂施會、福特基金會、泰德基金會等。[11] 香港樂施會支持ICO創辦了“勞工法律支持中心”,該中心為工人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其服務包括法律諮詢、個案訴訟輔導。英國的Pentland公司則支持ICO開展華南地區工人宿舍調查,通過對工人宿舍的研究,了解工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狀態;同時還開展工人內部投訴機制研究,為工人維權和意見表達活動提出建議。ICO還接受了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贊助,建立外來工社區教育中心。由“銳步”公司提供的“婦女健康快車”在“女工關懷網絡”的組織下活躍在珠江三角洲,幫助婦女進行職業健康和職業安全的宣傳教育。 另一個活躍在珠江三角洲的勞工維權機構是“番禺打工族文書處理服務部”。它在德國基督教發展服務社(EED)和福特基金會、挪威奧斯陸大學等機構的幫助下,在工傷探訪、法律援助等方面為民工維權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女性聯網”是1996年由一群香港的專業人士發起成立的非政府組織。她們和深圳市南山區總工會合作,成立了女職工服務中心,目的是為廣大女工提供支援服務,維護女工權益。在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醫院,“女性聯網”活躍在患病工友中,開展各種活動,幫助工友走出陰影。 三、“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跨國公司與勞工維權 全球化經濟的發展事實上動搖了各國自行規範勞工權利的機制,傳統上由政府、企業和工人三方共同維持的勞資關係被打破了,除了這三方之外,現在跨國公司和社會責任運動也加入進來,全球化塑造出了新的“產業關係”。 跨國網絡的行動指南之一是人權理念,這種理念與“公司社會責任”一起內化為現代跨國公司的經營戰略。在聯合國的“全球協議”框架下,跨國公司與跨國網絡成為發展中國家維護人權、保障勞工權益的一種外來力量。當然跨國網絡的雄厚的經濟實力也為它擴大自己的影響提供了保證。在跨國網絡的關心和參與下,各國政府不得不尊重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並參照此公約的條款制訂和執行本國的勞動法規。除了跨國網絡外,一些全球性組織如國際勞工組織和世界貿易組織也在中國做出了十分積極的貢獻。 凱克和辛金克的“回飛鏢模式”可被用來解釋活躍在中國的跨國網絡,但這一概念也有一些不足。首先,中國仍然是一個“總體性”社會,政府的動員能力和宣傳工具一直發揮着作用;即便面對公眾的壓力,政府也時常堅持按照自己的意圖應付危機。其次,中國國內的行動者與跨國網絡的行動者建立聯繫時,會受到干擾。這不僅有意識形態方面的原因,也與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相關。某地方政府若在最低工資保護線的劃定、欠薪糾紛處理、招商引資策略等方面受到詬病,但只要該地方政府不與上級政府發生直接利益衝突,跨國網絡要繞過當地政府向上級政府尋求支持的成功性不大。 跨國網絡在中國的人權活動對中國政府來說是一個學習過程。無論是在技術操作層面還是在政治層面,跨國網絡對中國政府的衝擊都是十分明顯的。由於外部因素對國內的政策制訂和執行過程造成了強烈衝擊,它可能導致深層的政策思維發生重大轉變。不僅地方政府不得不對跨國網絡的人權活動作出反應,中央政府有時也不得不在重大政策問題上加以考慮。例如,中國加入WTO以後,關稅壁壘逐漸消除了,但西方一些國家經常以國際勞工組織頒布的核心勞工公約為衡量標準,指責中國的產品或由勞改犯生產、或使用童工或者工廠缺乏安全和健康保障,對這類產品設置貿易壁壘。儘管中國政府反對將國際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掛鈎,反對發達國家利用國際勞工標準實行貿易保護,但中國沒有理由拒絕採用國際勞動標準。更值得關注的是,跨國網絡為維護勞工權益而主張的全球“訂單選購”策略,構成了對中國地方政府的有效壓力。這樣,中國各級政府就必須加快相關勞動法規的修改。 中國目前的意識形態體制對跨國網絡的活動仍然比較排斥。多數跨國網絡除了通過影響跨國公司、進而借跨國公司的訂單來督促生產商改善勞工權益外,它們在中國的活動家們往往善於抓住象徵性的重大事件,通過對這些重大事件的解釋來贏得民眾對議題的注意和支持,即“通過報導事實促進改革”,有專家稱此為“人權方法論”。[12] 這些人權報導需要準確可靠的信息,要選擇正確的發布時間、選擇合適的發布渠道,取得新聞效應。 全球化使全球形成一個統一體,生產的國際分工促使各國在這一體系中尋找自己的相對位置。在這個經濟過程中,任何逃避只會錯過機會。在珠江三角洲地區,資方和政府長期以來對勞工權益的蔑視形成了一座不穩定的火山,自2004年以來這一地區出現的“民工荒”就是例證。另一方面,便利的交通和通訊條件、全球化的產業分工體系、共享的信息,為跨國網絡的活躍創造了條件,而二戰之後在世界上形成的國際人權保障機制則為跨國網絡的活動提供了普世性的道德基礎。在中國,跨國網絡通過向生產企業施加訂單壓力,與國內勞工機構開展合作,在女工保護、法律援助、工傷諮詢、外來工教育等方面發揮了很大作用。儘管跨國網絡在中國的行動還很低調,與政府部門的勞動保護政策還有一些理念上的分歧,但它拓寬了工人勞動權利保護的渠道,為國內的社會運動提供了可以利用的國際資源;同時它也對中國的各級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施加了強大的壓力,促使政府在制定勞工政策方面以國際經驗為借鑑。事實上,跨國網絡通過訂單權力迫使中國的企業改善人權,不但有利於改善中國在國際經濟競爭中的地位,也有利於改善中國政府的形像。 從理論層面來看,跨國網絡的活躍對國家的角色提出了挑戰。經濟的全球化過程意味着史無前例的全球性金融、生產、貿易等多方面的高度整合,這一結果超越了傳統的以國家為單元的生產及分配疆界。在此基礎上出現的跨國網絡表明,全球化的發展也構成了對傳統的國家機器運作模式的衝擊,國家無法繼續壟斷公共領域,國家也不再是當代國際關係中的單一行為體,由跨國網絡所培育出來的跨國市民社會將成為一個新的平台。 生產守則運動的影響不是暫時的。在全球化之下,國家主權中有一部分讓渡給國際組織如聯合國、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甚至國際勞工組織等;另一部分則讓渡給跨國公司、區域性組織如歐盟和東盟,這些組織內部都有一套規則來約束成員國。傳統上中國一向把勞工問題看作是內政,然而,“我們面臨的問題是全球性的,但是國家卻是民族性的,僅在民族國家範圍內是無法處理全球性問題的[13]”。政府應該用開放的心態來面對跨國網絡的活動。更何況,跨國網絡推行的勞工權利標準恰恰是中國法律所要求的,例如,中國的勞動法規在工作時間、就業歧視等方面的規定甚至領先於國際勞工公約。然而,長期以來在中國一直存在着勞動法規方面有法不依的現實,正是跨國網絡的活動才讓中國的勞動法規得到了有限和部分的落實。 跨國公司推行和參與生產守則運動,當然不是單純地扮演“天使”的角色。這一運動之所以產生全球性影響,根本上與跨國公司追求和保護自己的利益有關,並不象某些跨國公司宣傳的那樣純屬善舉。而在實行“生產守則”的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走過場”的現象。例如,在東莞的一些生產商那裡,“生產守則”可能還只是一些擺設,尤其是當工期緊張時,跨國公司駐廠人權代表就可能放鬆監督,以便企業能按時完成生產任務。此外,跨國公司只是迫使生產廠商改進勞工權利,卻不願出讓利潤份額,於是中國的生產廠商為了保住訂單而不得不投入更多資金來改善人權,導致生產成本上升或出現虧損。 顯然,當發展中國家依靠廉價勞力供應參與“逐底競爭”時,會遇到國際社會中“社會責任運動”的抵制。這時跨國公司面臨雙重困境:從利潤目標來講,跨國公司其實希望實施“逐底競爭”的生產策略;但從道德層面來看,迫於各種社會壓力,跨國公司又不得不約束生產廠商對勞工權利的侵犯。而發展中國家依靠訂單維生的廠商則不得不自行消化來自國際社會的提高勞動標準的成本。[14] 在珠江三角洲地區為代表的出口加工區,跨國網絡介入後新形成的產業關係變得比以往複雜得多。首先,在政府層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考慮常不相同,而勞工輸入地的政府和勞工輸出地的政府之利益也並不一致。其次,在現行制度下,關於最低工資、最低社會保障線、人均GDP的統計、養老保險等政策和規定,都嚴格按照本地在冊戶籍人口計算安排,並未把外來勞工考慮在內,而跨國公司對勞工權益的要求又僅僅限於其訂單企業內,中國面向國有企業的勞工政策與外商企業勞工政策的制度性隔離,需要作一系列體制變革才能消除。 從社會發展的角度看,跨國網絡通過訂單壓力和市民社會的道德倫理對跨國公司和中國的生產廠商施加影響,對工人賦權和培育市民社會有很大的幫助。在現階段,工人階層的賦權雖然只是一種外界壓力下出現的賦權,但這種賦權如能持續下去,對市民社會的成長大有助益。在珠江三角洲地區調研時,筆者發現,一些勞工維權組織的領袖就是在本人遇到工傷事故後走上幫助其他勞工維權之路的。筆者訪談過的廣州某維權組織專門從事外來工的職業安全宣傳,在跨國公司的贊助之下,他們的活動足跡遍布珠江三角洲地區。該組織發起者曾因苯中毒在省職業病防治院治療兩年,後來他工作的企業在訂單提供者迪斯尼公司的壓力下,才給了他一些補償。 當然,對工人權益的保護最終要回到國家政策、依法裁決和工人集體行動等常規軌道上。當前在中國強調跨國網絡的活動,並不是主張放棄這些常規軌道,也不是低估工人自主賦權的意義。工人的賦權是一個長久持續的過程,在發展主義為第一要務的時期,在勞動力無限供應的階段,在資方與地方政府的利益如此密切關聯的情況下,工人的自主維權還十分弱小,國內的民間維權組織是在跨國網絡的幫助之下才得以生存的。在現階段,由跨國公司和跨國網絡來承擔一部分勞工維權的責任,並不會損害國家主權。可是,國內維權網絡的發展現在仍然存在着一些現實障礙,如註冊登記困難、資金短缺、缺乏法律保護和社會理解等。如果說全球化下國家在保障勞工權利方面有什麼改變的話,那就是國家介入勞動爭議的形式變了,但它顯然未能有效地承擔起維護勞工權益的全面責任。跨國網絡不可能替代國家的功能,國際“生產守則運動”也不可能取代中國勞動法規的完善和執行。中國勞工權利維護方面的進步最終仍然有待於體制的變革。 曾鵬 浙江工商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講師,社會工作博士生 戴利朝 江西師範大學助理研究員,社會學博士 羅觀翠 中山大學政務學院社會工作系教授 一、轉型時期導致社會不公正的結構再造 二、日益明顯的相對剝奪感與階層意識 三、民眾利益表達途徑的梗阻 結語
體制轉軌是對社會利益分配格局的重大調整,在此過程中會有一部分人不可避免地因為相對利益受損而萌生社會怨恨;而強勢階層為了維護和增加其既得利益,直接或間接地藉助公共權力干預利益分配,則使社會怨恨更加迅速地擴大再生產。在社會怨恨快速生產的同時,弱勢階層制度化的利益表達渠道卻在一定程度上淤塞而日漸失效。這就是轉型時期衝突性集體行動的社會情境。於是,轉型過程里的中國如同一個大氣罐,一方面怨氣在不斷地生產和積聚,另一方面“安全閥”的泄氣降壓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失靈。要防止這個氣罐爆裂,一方面應該停止怨氣的生產,另一方面應當修好安全閥。如果什麼都不做或者變本加厲地增加氣罐啟動壓力,則後果是可想而知。 轉型過程里的中國確實創造了令世人矚目的經濟奇蹟,但與此同時社會不滿以及表達不滿的群體性事件也有驚人的增長。2005年發表的《社會藍皮書》表明,這類群體性事件由1994年的1萬起增加到2003年的6萬起,而且規模不斷擴大,參與群體性事件的人數年平均增長12%,由73萬多人增加到307萬多人,其中百人以上的由1994年的1,400起增加到2003年的7千多起(汝信、陸學藝、李培林,2004)。另據全國總工會提供的數字,1992年到1997年間,每年捲入勞動糾紛的工人人數大約在126萬[1]。一份官方資料指出,1995年,在30多個城市裡發生的與工人有關的示威活動中,參與人數超過了1百萬[2];1998年,參加這類示威的工人人數進一步上升到360萬[3]。同時,全國各省(區、市)縣級以上黨政信訪部門受理的群眾集體上訪批次、人次迅速增加,2000年分別比1995年上升2.8倍和2.6倍;僅國務院信訪局受理的集體上訪批次和人次,2000年就比上年上升36.8%和45.5%,2001年又比2000年上升了36.4%和38.7%(程浩、黃衛平、汪永成,2003)。此外,在農民抗稅和土地維權中,由於衝突雙方的爭議無法協調,導致農民維權抗爭的方式不斷升級,由到政府機構門前靜坐、遊行示威發展為到高速公路、鐵路上靜坐;儘管中央明文禁止使用警力,但一些地方政府為平息農民的抗爭還是動用警力對待維權的農民,引起了一定規模的警農衝突。[4] 以上資料表明,轉型時期的群體性事件不論在數量、規模、頻率、範圍和強度上都呈現驚人的增長態勢,這種態勢無疑對社會穩定與和諧構成威脅。應當如何看待和處理這些群體性事件呢?若運用消極和強硬的方式來壓制參與者,可能奏效一時,但治標不治本。要想達到長期的社會穩定與和諧,就應當透過這些群體事件的表象,探究社會不滿的真正根源,這才是對國家對民族負責任的態度。 一、轉型時期導致社會不公正的結構再造 自改革開始至今已將近30年了,目前社會結構正日趨斷裂和固化,一個由政治精英、經濟精英和部分知識精英結成的同盟如同巨大的水泵和嚴守城門的衛士,將稀缺的資源源源不斷地向社會上層輸送和積聚,而同時卻將社會大眾排除在資源共享和規則制定之外。 改革前的中國社會裡,國家壟斷了幾乎所有重要的稀缺資源(孫立平 1996)。舉凡土地、有形財富、收入等物質性資源,權力、聲望等關係性資源,教育、信息等文化性資源,全部都由政府壟斷。國家通過強制性的資源配置方式分配社會財富,雖然在一定程度和某些範圍里分配得相對比較平均,但並未實現社會的公正;相反,這種分配方式造就了一個不公正的等級社會。 首先,再分配權力自上而下的授受方式造就了一個特權階層──幹部或國家代理人。這個階層擁有對社會資源再分配的特權,在這種體制內,與其說是政府直接或間接地壟斷着各種社會資源,倒不如說是幹部或國家代理人(精英階層)以“國家”的名義控制着稀缺資源的分配權。在社會資源的再分配方面,再分配者(國家代理人)是自私的,總是以福利、價格補貼的方式,使自己在使用、租用以及購買國家供給的公共物資和消費品時處於有利地位(Ivan Szelenyi 1978)。而普通民眾為了在資源分配中維護或增進自我利益,就不得不對掌握資源配置權的幹部(或國家代理人)表示服從甚至忠順,從而形成了全面的依附型等級關係。其次,這種再分配方式是在某些階層內部實行相對的平均主義,而在階層之間則按照等級化的社會階梯和權力體系來安排資源的占用。嚴格的戶籍制度和資源向城市傾斜的經濟政策便是其典型特徵,這造成了城鄉社會分割的二元格局(謝海定 2003)和工農之間在身份等級和財富占有上的懸殊差距。再次,國家按照民眾的政治態度和個人歷史上的身份實行歧視性政治和社會政策,將當權者不喜歡或欲打擊的人定義為“地富反壞右”、“叛徒”、“特務”、“走資派”、“反動學術權威”等專政對象(徐賁 2005),這些專政對象及其親屬因此淪為下等公民。結果中國社會被從政治經濟上分割成一個以身份為主要劃分標準的不公正的等級社會,其中各社會群體由高向低排列依次為幹部、工人、農民、專政對象。 再分配體制窒息了社會發展的動力,引起了經濟衰退,產生了不公正的社會結構,由此造成的政治衝突在70年代末幾乎使國家政權遭遇合法性危機,從而引發了由鄧所主導的從再分配體制向市場體制轉軌的變革。改革開放雖然使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社會的總財富也迅速增加,但這種經濟繁榮在某種程度上以犧牲社會公正為代價。從80年代初開始至今的20多年裡,中國社會逐漸形成了政治精英(官僚集團)、經濟精英和部分知識精英相勾結的權力資本經濟形態,社會公正原則被擴張(致富)欲望嚴重扭曲,於是在社會分配的規則、機會、過程和結果方面出現了公正性困境。社會公正的願景不僅難見端倪,反而漸行漸遠,一種新的不公正結構正在取代原有的不公正結構。改革中出現的這種不公正結構主要表現為貧富分化、社會結構剛性化和社會結構斷裂和固化。 1.社會結構的斷裂 早在1990年代初,就有不少社會學家關注日趨嚴重的貧富分化現象,他們的實證研究主要集中在3個方面,即階層差距、城鄉差距和中間階層的發育狀況。 按國際通行的基尼係數衡量,中國的基尼係數按最保守的估計也已達到0.40,相當於國際上中等的不公平程度;而大多數專家的相關研究發現,中國現在的基尼係數實際上高達0.458,有的學者甚至認為在0.49以上,換言之,這樣的基尼係數表明收入分配的社會不公已大大超出了合理的範圍。[5] 若按照五等分法按收入高低分組,中國總戶數中20%最富有戶的收入占全社會收入的51%以上,而20%低收入戶只占4%左右,兩者之比從改革初期的4.50比1擴大到12.66比1,這一差距今後還會進一步擴大。 還可以按照最富和與最窮的差距來比較。2001年度《福布斯》排名顯示,2000年中國最富有的前50名富豪的財富之和為100億美元,而該年陝西、寧夏、青海、雲南、甘肅、貴州6省區的人均年純收入為1,464元,50個富豪的資產相當於5千萬中國農民的年純收入;而中國最富有的300萬人的資產則相當於9億農民兩年的純收入。[6] 這意味着中國居民收入的“庫茲涅茨指數”和“阿魯瓦利亞指數”都已經達到警戒線。 在階層差距日益拉大的同時,城鄉差距也顯着擴大。由於家庭農業的規模偏小、效率低下,加上鄉鎮企業相對不景氣,農戶的苛捐雜稅繁重,城鄉收入差距不斷拉大。現在農民的平均年收入只有317美元,與城市居民平均收入之比已從80年代中期的1.8比1擴大到2003年的3比1。2000年到2002年間,42%的農村家庭的絕對收入呈下降狀態。2003年生活在人均年收入75美元這一政府確定的貧困線以下的農民人數增加了80萬,這是1978年以來農村貧困人口絕對數的首次淨增加。[7] 貧富差距懸殊的另一個表現是經濟高增長情況下中間階層比例相對偏低。據統計,由高級知識分子、中小型企業經理、中小型私有企業主、外資企業白領雇員、國家壟斷行業職工組成的中間階層上層共2,930萬人左右,占從業人口的4%左右;由專業技術人員、科研人員、律師、大中學教師、普通文藝工作者、普通新聞從業者、中低級機關幹部、企業中下層管理人員、個體工商業者中的上層所構成的中間階層底層共約8,200萬人,占從業人口的11.8%(楊繼繩 1999)。兩者合計僅占從業人員的15%左右。 幾乎所有關於收入和財富分配的實證研究都表明,中國社會的貧富差距十分懸殊,這已成為國際上公認的事實。世界銀行在其研究報告中稱:在如此之大的國家之中,在如此之短的時間之內,收入分配差距如此迅速地擴大,這是歷史上任何一個國家不曾有過的現象(世界銀行 2002)。 社會資源分配失衡造成了當今中國社會結構的斷裂:一個壟斷了所有政治、經濟特權與大多數社會財富的權貴(精英)階層,和一個主要由貧困的農民、農民工和城市下崗工人構成的底層社會構成了尖銳對立的兩極;在對立的兩極之間,中間階層只占很小的比例。據此,孫立平早已指出,中國已出現了一個斷裂的社會(孫立平 2002)。 2.社會結構剛性化 在一個正常的社會裡,社會成員可以有大致均等的向上流動的機會,這樣就能形成一個富有活力和彈性的社會結構,社會不滿得以消解。在這樣的社會中,階層分化並不一定引起社會衝突。例如,美國社會雖然貧富懸殊,但它的社會結構富有彈性,所以其政權幾乎從未遇到合法性危機。 在改革前的中國社會裡,戶口制度、人事檔案制度和意識形態控制為人們的社會流動設置了3道難以逾越的高牆,極大地阻礙了社會中下層成員的向上流動,從而使社會結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剛性、僵硬、封閉的特質(李春玲)。 改革最初十幾年中,原有的3道制度性屏障的作用日漸弱化,社會上層、中層和下層群體開始重組,社會流動機會大大增加;同時,體制外領域也為社會流動開闢了新渠道。 但進入90年代以後,由權力資源、經濟資源屏障、文化資源屏障和工作機會屏障構成的新的結構性屏障開始形成,這樣階層之間的流動機會大大減少。首先,對權力和資源的壟斷將社會中間層和控制着大量權力資源和經濟資源的黨政官員階層、經理人員階層和私營企業主階層構成的社會上層區隔開來;社會上層特別是黨政官員階層在社會流動中表現出日益強烈的“封閉性”和“排他性”。隨着這道屏障的不斷閉合和加固,下層社會成員進入中上層社會的障礙越來越難以逾越。其次,文化資源屏障將由專業技術人員階層、辦事員階層和個體工商戶階層構成的中間階層與商業服務業員工和產業工人構成的社會下層或藍領階層區分開來。由於獲取文化資本的難度日益增加,藍領階層及其後輩接受良好教育的成本明顯提高,因而他們的受教育機會減少,結果藍領階層上升流動的可能性大大減少,且隨時可能因工作機會的喪失而淪落到社會底層。再次,工作機會屏障將缺乏工作機會的社會底層與其他階層區隔開來,這個階層由於既沒有權力資源、經濟資源和文化資源,也沒有社會關係資源,甚至還缺失最基本的人力資本,該階層的成員要擺脫限制、向上流動,簡直比登天還難。 總之,90年代以來新築的3個結構性屏障如同藩籬一樣,將社會成員圈定在一定的範圍之內,儘管部分社會成員還能在層內流動,但要翻越這些藩籬進入更高的階層就如同遠涉重洋。社會結構的這種日益明顯的剛性化趨勢意味着社會成員社會地位的固化,而中下階層持久的社會地位固定化很容易導致底層社會不滿情緒的積蓄、階層意識和衝突意識的不斷強化。 3.權力商品化:社會結構不良變化的重要原因 在討論轉型中國家制度和權力結構演變基本趨勢時,美國社會科學界有兩種判斷截然不同的觀點。以倪志偉(Victor Nee)為代表的“市場轉型論”以及伊萬·澤蘭尼(Ivan Szelenyi)為代表的“精英再生論”認為:在市場轉型過程中,行政精英的權力和特權會受到市場機制的衝擊;隨着市場機制的擴大,他們的權力和社會地位會日益削弱,而在市場機制中人們的稟賦、技能、資本將對社會分層發揮關鍵性作用。澤蘭尼的“精英再生論”是根據東歐國家轉型期的特點提出來的,它與中國的情形不符並不奇怪。倪志偉的“市場轉型論”是根據他對中國農村改革前期情況的觀察提出來的,這一觀點過分強調了市場機制的作用。中國的現實表明,他忽視了一個最根本的事實,那就是中國的權力壟斷體制和市場機制二元並存的混合狀態為權力的尋租活動打開了大門。美國還有一些社會科學學者[8] 批評了上述觀點。他們認為,在中國這個漸進式改革過程中,操縱資源配置的行政權力通過原有的社會網絡、對形成中的市場機制的強力介入、主導改革的優勢位置和權力的重組等等方式,不斷擴大權力尋租的機會和收益。 社會分化的根源何在,是什麼因素導致了日益嚴重的社會結構斷裂和固化?不可否認,市場機制確實會對社會分化產生影響,但權力商品化對當下中國社會結構的斷裂和固化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隨着經濟改革的推進,一部分從集權體制內脫胎出來的政治精英,還有與政治精英緊密結合的商業人士,利用經濟改革過程中的規則真空,成功而快速地從“計劃型”分配機制和“市場化”機制中攫取資源,完成了個人的資本原始積累,成為新一代的經濟精英。這些經濟精英並未象某些學者所預期的那樣成為制約威權政治的主力軍;相反,他們和體制內的政治精英聯起手來(謝岳 2004)。其實,體制內政治精英的權力資本和體制外經濟精英的經濟資本彼此之間有很強的共存性,經濟精英的經濟資本之擴大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有政治精英的支持和保護,而政治精英手中權力的商品化過程只能通過經濟精英的協助才能實現。在上層和民間的有效監督均付諸闕如的情況下,這兩類精英結成鞏固的精英同盟是必然趨勢。為了維持他們支配下的改革之權威話語和合法性,他們又與一部分擁有文化資本、並且主動放棄社會責任的知識精英合作。 這三類精英結盟的後果是,經濟資本、政治資本和文化資本在不受監督的情況下順利地建立了牢固的“圈內交換”機制(孫立平 1998)。這種“圈內交換”主要有以下幾個渠道:政治精英的集團性腐敗、“私有化”過程中“國有”資本的大規模流失、各種稅收優惠向富裕群體傾斜的政策、權貴階層利用現行法律在“私有財產保護”方面的缺失而對普通民眾私人財產的巧取豪奪。這種牢固的“圈內交換”使得權力、財富、聲望和社會等級之間的關聯日趨緊密。為了保護和增進這個強勢群體的既得利益,他們構築起壟斷性邊界,加大對規則制定和實施的影響力(陳映芳 2003)。這個壟斷性的精英同盟培育了一個集聚社會資源又排斥社會成員流動機會的機制。它如同一個能量巨大的水泵,將來自底層社會的資源持續不斷地輸送積聚到上層社會,同時剝奪了弱勢群體的利益和權力;它又如同一個嚴守城門的衛士,不讓精英同盟這座城堡外面的弱勢群體有機會過問各種稀缺資源的占有和制度設置。 在中國社會的結構斷裂和固化過程中,雖然市場經濟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催化作用,但公共權力的商品化無疑是主要推手。公共權力理當為公眾共有和共享,而權力的商品化實質上就是將公共權力竊為私用。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促進社會公正的政策都可能被扭曲成為強化社會不公的工具,任何促進經濟發展的措施都可能被轉化成為竊取公共利益以自肥的手段;而過程的不公正比結果的不平等可能產生更多的社會不滿和衝突意識。 二、日益明顯的相對剝奪感與階層意識 中國的改革未能從根本上改變舊體製造成的社會不公,而且還造就了一種新的嚴重的社會不公。社會不公並不會必然引起衝突性集體行動。克蘭德爾曼斯認為:只有當社會問題被人們感知並賦予其以意義時才會成為問題(即引發集體行動),許多原本可以被視為嚴重社會問題的狀況並未成為公眾討論的話題,甚至未被察覺,所以也不可能激發集體行動(Klandermans and Oegama, 1987)。“在有關社會抗議(衝突性集體行動)的文獻中,有一個見解正在贏得廣泛的支持,即人們對現實的解釋,而非現實本身,引發了集體行動”(Klandermans 1987)。由此看來,要了解中國是否會因為嚴重的社會不公引發衝突性集體行動,就必須探討人們對這種社會不公的評價(即不公正社會的意義建構)。究竟目前社會成員對社會不公持什麼態度,底層社會成員是否有相對剝奪感和階層意識(即意義建構)呢?許多學者的研究表明[9],面對改革中出現的社會不公,很多人在回憶和旁顧中產生了一種被剝奪和地位不平等的感覺。這是一種危險的現象。 1.相對剝奪感的產生原因 按照結構決定論(如馬克思、韋伯)的觀點,相對剝奪感的形成與現存的不公正的社會結構之間有必然的邏輯關聯。但實際上,不公正的社會並不必然喚起民眾的相對剝奪感。例如,改革前的中國社會同樣是一個不公正的等級社會,但人們並未因此產生強烈的相對剝奪感。顯然,結構決定論缺乏足夠的解釋力。 在分析相對剝奪感的產生原因時,有些學者認為,發展失衡引起的貧富差距導致了相對剝奪感的產生(吳群芳 1999);有的認為,改革開放刺激了人們的欲望,從而產生了相對剝奪感(杜傳貴 1995);也有一些學者認為,是收入和財富獲取過程的不公正引發了相對剝奪感(張賢明 1996)。筆者認為,相對剝奪感是行動者對價值期待和價值能力不一致的認知,主要源於參照群體的選擇、生活條件的變化和公平理念。這種視角綜合了現實、歷史和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據此分析,改革中傾向與選擇高於自身地位的群體為參照系的人群、生活條件比過去相對惡化的人群、非常關注結果平等的人群,比較容易產生相對剝奪感。 從動態上看,改革25年來,獲益者的總量呈下降趨勢;儘管大多數人的生活狀況比改革前好,但90年代中期以來,農民、部分城市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職工以及部分離退休人員實際上已淪為利益相對或絕對受剝奪階層。早在80年代中期,農民就開始逐漸退出改革的相對獲益者行列;近年來,行政部門對他們的剝奪日甚一日,幾乎把農民變成了被絕對剝奪的階層。隨着大批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的經營失敗,部分城市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職工從原本享有諸多福利待遇變成了收入極其微薄且幾乎沒有福利和社會保障的群體。從改革前一直到80年代,工作單位始終是現職和退休員工福利和社會保障的載體,但隨着許多企業的衰落,退休員工的基本福利和社會保障面臨威脅(李朝暉 2003),而政府建立的社會保障系統無法支撐企業退休員工的醫療和其他社會保障。近年的的調查顯示,離退休社會群體中的絕大多數人認為自己的收入趨於下降,產生了嚴重的被剝奪感(孫立平、沉原、李強,2004)。 2.階層意識的強化 這裡講的階層意識指的是個人對社會不平等狀況及其自身所處的社會經濟地位的主觀意識、評價和感受。改革前,特別是在“文革”時期,平均主義意識形態弱化了人們在經濟層面的階層意識,但政治層面的階級意識空前強化。而在改革初期,隨着階級意識的淡化,中國出現了一種“非階層化”趨勢(Parish 1984)。這種情況延續到90年代初,例如,1991年盧漢龍對上海市民的調查結果仍然顯示,“中國社會目前有階層化差別但無階層化意識”。 自從90年代中期以來,社會成員當中的階層意識不斷強化。有學者指出,中國城市居民的絕大多數具有明確的階層認知,有大約四分之三的人意識到自己所處的是一個不平等的社會;財富和權力對階層意識的影響最大;各階層對自己的權力地位的認知有向下“位移”的傾向,三分之二的人認為自己的權力地位屬中等以下層次,而自認權力地位屬社會上層的只占0.4%(劉欣 2002)。從總體上看,中國社會裡的階層意識有以下3個特點:其一,公眾的階層意識比改革開放前更為普遍明顯;其二,社會成員的階層自我認同明顯偏向低層,自認屬於中間階層的人並不多;其三,即便是自認為屬於中間階層,他們對現存體制的規則合法性也持懷疑態度。 究竟哪些因素影響着社會成員的階層意識?在這個問題上大致有2種認知框架。其一是靜態的或結構決定論的認知,它假定人們的階層意識由其社會經濟地位決定[10] ;其二是“相對地位變動論”,它強調階層之間社會流動和生活機遇的相對變化影響和決定階層意識[11]。 有學者認為,階層意識的產生和發展與社會變動的劇烈程度有關。在一個相對穩定的社會裡,階級階層分化的程度也可能會相當明顯,但未必導致階層意識的強化;而在一個急劇變動的社會中,人們的社會經濟地位的相對變化使他們對自己的得失格外敏感,因此可能產生明確的階級階層意識。改革中一部分人在社會經濟地位或生活機遇上處於相對剝奪狀態,即喪失了舊體制賦予的既得利益或未能獲得充分的改革時期的新機會,這時無論他們自認的社會分層地位是高還是低,他們都會傾向於做出社會不平等的判斷(劉欣 2002)。還有學者發現,中國目前的社會中間階層受到相對地位變動和社會地位矛盾的影響,可能產生消極的主觀階層認同;某些中間階層的成員在改革過程中經濟社會地位不斷下滑,且沒有改善的希望,這些人就會質疑現存社會的合法性(張翼2005)。 被剝奪感和階層意識是社會成員對不公正社會結構的意義建構,這種消極的意義建構背後隱含着弱勢階層指向政府或某些特權階層的社會怨恨。若這種社會怨恨能通過適當的途徑化解,它未必會成為弱勢階層參與集體抗議的驅動力;如果這種社會怨恨無法找到制度化的發泄渠道而不斷積壓和發酵,它就極有可能變成集體抗議的引擎或導火索。 三、民眾利益表達途徑的梗阻 弱者的聲音本來就不大,如果還要穿透重重阻隔才能傳到遠處,這聲音就更加微弱和失真。在貧富分化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社會不滿和階層意識日漸明顯並不斷強化的情景下,社會下層利益表達渠道的暢通是消解社會不滿和衝突意識的基本要件之一:一方面,民眾的利益表達本來就應該是政府制定決策時必須參考的依據;另一方面,暢通的利益表達渠道本身可以是一種下層不滿情緒的泄洪裝置(陳映芳2003)。中國歷史上一向是國家權力過於強大,社會力量過於弱小。改革以來雖然在城市基層社會裡這種情形稍有改變(朱健剛 1997),但這只是某些地方政府為追逐政績而製造的局部的暫時的社會表象。總體說來,目前中國依然是強國家弱社會模式,特別是弱勢群體的聲音和力量十分弱小。 表面上看,中國社會成員的利益表達途徑比西方國家更加多樣化(例如,信訪制度、人民代表制度、政治協商制度),此外還有行政領導接待制度(如市長接待日、書記信箱、市長熱線等),但對弱勢群體而言,這些渠道往往存在着梗阻現象,民眾無法有效地表達他們的利益訴求。那些政府“熱線電話”、地方行政首長“接待日”,以及電視台、廣播電台和報社開設的“熱線電話”,僅僅是為政府增加了搜集民眾意見的管道。至於民眾的“要求”能否得到滿足、民眾的“意見”能否被採納,在法律制度上並無任何保障,民眾只能寄希望於個別“好幹部”的熱心和真誠,這樣的制度措施明顯帶有很大的隨意性和人治色彩。實際上,不少地方政府設立“熱線電話”和地方行政首長“接待日”,只不過是為政府的形像工程或政績工程做“表演”,並不是真要給弱勢群體更多的利益表達機會,更不打算處理弱勢群體亟待解決的問題。據調查,弱勢群體普遍表示,面對各種現存的正式利益表達渠道,他們往往傾向於“不利用”,而且認為“表達無門”、“表達無用”(陳映芳 2003)。 1. 政黨利益表達制度的困境 改革以來出現了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共產黨人不再是鐵板一塊,他們必然被分化到不同的利益群體之中。而當部分共產黨人的個人利益與廣大民眾的根本利益發生矛盾和衝突的時候,要求共產黨作為一個整體來充當最廣大人民尤其是弱勢階層根本利益的代言人,事實上是十分困難的。而所謂的“民主黨派”其實只是一個個與底層社會沒有利益關聯的以知識精英為主體的小圈子,要讓他們為社會大眾代言,只能寄望於他們作為知識分子的道德、良知和勇氣。儘管“民主黨派”近年來為了向執政黨和公眾證明自己存在的價值,越來越積極地利用各種機會為弱勢群體呼籲(康曉光 1999),畢竟那不是一種基於自身直接利益需要的行動。只有允許“民主黨派”吸收更多的來自底層社會的成員時,他們表達和維護弱勢群體利益的聲音才可能真正變得響亮而執着。 2.信訪制度的缺陷 信訪制度是中國特色的利益表達途徑,一直是執政黨和政府了解民意的重要渠道,也是民眾表達利益訴求的特殊方式。信訪制度建立於1951年,經歷了大眾動員型信訪(1951年至1979年)、撥亂反正型信訪(1979年至1982年)、安定團結型信訪(1982年至今)這樣3個階段。(應星 2004) 這種利益表達制度存在諸多缺陷,已不適應目前的社會政治環境。這些缺陷主要表現在5個方面:首先,信訪體制只是接受來信來訪,然後轉送同級或下級行政部門,既不能依法立案,也沒有適當的結案監督機制,不但無法有效地處理民眾要求解決的問題,也不可能對各級政府官員的行為構成有效約束。相反,由於信訪部門將來自民間的申訴轉給案發地政府,導致當地政府對信訪者的打擊報復,反而進一步誘發官民衝突(于建嶸 2005)。其次,由於地方政府的信訪部門事實上沒有能力解決當地發生的各種問題,地方信訪機構對本地民眾信訪的不作為逼得民眾只能越級上訪,導致中央的信訪部門的接待壓力越來越大。據國家信訪局統計,2003年國家信訪局受理群眾信訪量上升14%,省級只上升0.1%,地級上升0.3%,而縣級反而下降了2.4%。而中央政府的信訪部門其實也缺乏處理民間申訴的制度化權力。再次,對急切需要表達利益訴求的民眾來說,現有的信訪系統實際上處於失靈狀態,信訪立案機率非常低,而信訪解決率就更低了。2004年5月至10月,一個課題組對上訪人群的專項調查結果顯示,民眾通過上訪解決問題的比率只有千分之二(李俊 2005)。第四,中央政府曾經提出信訪責任追究制,結果卻在各級政府之間意外地生成了一個自上而下的畸形機制,由於民眾的上訪可能構成對其居住地部分強勢群體不當利益的威脅,一些地方政府或強勢群體攔截、收買、欺騙、強制遣送上訪者,甚至打擊迫害他們,使上訪者在人格尊嚴、自由安全、身心健康上受到更大的傷害。最後,信訪制度與法治建設存在着制度性矛盾,本來應該通過法律訴訟解決的民間申訴並不能通過信訪加以解決,也不應該用信訪制度來替代司法程序。當然,這裡涉及的不僅是信訪制度的缺陷,也涉及司法制度的缺陷。 以上情形最終將導致人們對信訪制度的信任危機,結果信訪制度的缺陷本身就可能成為國家政治認同性流失的重要原因。對上訪者來說,上訪成功的可能性不斷下降,而代價卻越來越高。加上政府部門以及信訪機構對民眾的信訪推諉塞責,信訪者不得不在中央和地方、各部門的信訪機構之間不斷“轉圈”,付出大量的時間、財力和精力,“轉圈”的時間甚至長達幾年到幾十年,許多上訪者為此傾家蕩產。上訪者經常處於非常艱難的生活環境裡,無處洗澡,無衣服可更換,病了則只能聽天由命,實在忍耐不下去了就只能去“自首”、讓“截訪”的拉回家去。[12] 隨着信訪制度的作用日益衰微,弱勢群體對這種利益表達途徑漸漸望而卻步,不得不轉而尋求其他更為有效的表達方式。 3.人民代表大會的利益表達制度之名與實 名義上最主要的民眾利益表達制度本來應該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如果人民能夠在選舉中選擇他們提名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過這些民眾的利益代言人來表達各自的利益訴求,同時又允許各級人代會真正監督同級政府,那麼民眾的利益表達應該就有了制度化的正常管道。改革以來,儘管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所提高,作用有所增強,但不可否認的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少缺陷。 首先,各級人大代表現行的遴選提名完全由黨政部門主導,這種提名方式使得人大代表不能真正代表選民利益。同時,人大代表的候選人產生後,在投票、計票等一系列選舉環節中,又有過多的政府干預,影響到選舉程序的公正透明,使得人大代表的選舉僅具有形式主義的意義。其次,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以及各類代表的比例與選民的人口結構並無關聯,被提名代表的民主性和代表性因此也令人質疑。例如,隨意抽查某省“出席第十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單”,結果發現67名代表中只有一位代表可被推斷為“農民”,沒有一個工人;而與此同時,在京官員、知名人士占用各地代表的名額已成慣例,約占去各地代表團名額的十分之一(於立深 2004)。再次,人大代表的權力極為有限,在相當程度上只不過是一種擺設。近年來,儘管人大代表的職能有所強化,但他們的權限仍不足以對政府部門實行有效的監督。最後,選民對人大代表無法有效地監督,因此人大代表事實上並不是民眾利益的代言人。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怎樣對選民負責,人民怎樣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只有當每個公民都真正享有基本政治權利時,他們才可能運用自己的政治權利去制約權力(郭道暉 1997)。如果民眾不能有效地監督各級人代會,那麼各級人大代表在利益驅動下就可能與強勢階層結成鞏固的利益同盟,從而由名義上的人民的利益代言人變為實質上的利益侵犯者。近年來,人大代表的權力尋租現象屢見報端,這些被披露的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4.政治協商制度的局限 中國的政治協商會議名義上是一個各民主黨派、各社會團體和各少數民族通過政治參與和民主監督來表達和維護各階層利益的重要制度。然而,如果考察一下政協制度的實際運作,就很難消除對此制度之真實作用的疑慮。在現行制度下,政協委員產生方式的非民主性、委員構成的傾斜特徵、委員提案的非透明性以及缺乏社會代表性等問題,大大消解了政協作為社會利益表達管道的價值。 政協委員的產生一般經過團體推薦、黨委組織部審議、政協常委表決,然後向社會公布。候選人由內部推薦產生,再經過黨政系統的層層把關,這種產生方式實難體現程序的民主性和委員的代表性。而這種產生方式的必然後果是委員構成的傾斜性。例如,上海市過去3屆政協委員的人數分別為627、694和685人,其中的農民委員每屆都是10人[13],這樣的比例顯然與農民階層在總人口中所占比例大相徑庭。 提案是政協委員表達民眾利益的主要方式。如果分析提案的內容,可以充分了解提案的訴求在社會上是否具有代表性。有學者比較分析了全國政協第九屆會議的全部14,346份提案的題目,結果發現,雖然全國政協的提案質量整體上比地方政協好得多,但提案內容仍然具有隨意性、地方性和尋租企圖(於立深 2004)。顯然,提案的如此特徵表明,政協委員所關注之事不見得代表着民眾的利益。即便其中有些提案能充分表達一些社會集團的利益訴求,提案提出後還要提交由一小部分政協委員組成的提案審查委員會和提案委員會審查、處理,然後再交有關行政部門辦理。[14] 由於提案的“審查─處理─辦理”程序完全採取閉門方式,在小範圍內完成,這種提案處理的非透明性令政協制度表達利益的效力大打折扣。 5.民間社團的生存空間狹窄 社會團體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徵的人相聚而成的互益組織。中國近代有無數的社團,早期有名的有孫中山的“同盟會”和毛澤東的農民協會。社團可以代表、綜合、表達、捍衛特殊集團的利益,這是社團存在的根本目的之一。而社團表達和維護群體利益的效能則受制於社會的自由度、社團目標與政府及民間目標的共意性、以及社團的資源獲得途徑和自主性。 1949年以來,中國的憲法中雖然規定公民有結社自由,但這種自由就像憲法所列的言論自由一樣,只是抽象地存在,並不受任何具體的法律保護,同時卻存在着許多剝奪這些自由的法律法規。結社活動就像言論發表行為一樣,隨時都可能遭到難以意料的後果。在這樣的環境下,民間自發社團的形成由於不可預知的風險而陷入難產境地,而這對弱勢群體社團的產生以及弱勢群體利益的有效表達尤其不利。 中國目前存在的社團可分為“自上而下型”、“自下而上型”和“外部輸入型”3類[15]。“自上而下型”社團與黨政目標共意程度高,主要從黨政系統獲得權力資源和經濟資源,因為對黨政系統高度的依附關係而失去相當程度的自主性,無法真正表達和維護民眾的利益。共青團、婦聯、殘聯、工會、科協、文聯和僑聯即屬此類。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儘管名義上是社區居民的自主組織,但它們從產生方式、資源獲取、績效獎懲到人事安排都受黨政系統的控制,所以實質上還是一個“自上而下型”社團。 “自下而上型”社團與民間社會的目標共意程度高,其資源獲得主要來自民間社會,因此擁有更多的獨立於政府的自主性,但它們缺乏穩定的資金來源而只能艱難度日,自生自滅。另一方面,政府又擔憂其目標與黨政目標不一,甚至擔心此類社團與政府對立或成為民間的抗爭工具,所以長期以來一直將此類社團視為異己而嚴格控制。1989年之後,政府頒布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將所有社團置於黨政系統的嚴格監控之下,“自下而上型”社團的發展空間被壓縮到極限。此外,即便有一些小型民間社團試圖維護小群體的利益,也會遭到來自強勢群體的直接或間接打擊和壓力。近年來,城市商品住宅小區的業主為了維護小群體的利益而自發組織業主委員會,但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成立到運作往往受到房地產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強力干預。 總之,在黨政系統的嚴密控制和強勢群體的擠壓下,真正能表達弱勢階層利益的社會團體難以生存發展,勉強存活的民間社團的活動空間則被限制在社會和政府共同認可的“交叉地帶”。在這種情景下,民間社團要想成為有效地表達維護民眾權益的壓力集團,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結語 由於正式的利益表達渠道存在種種缺陷,中國的弱勢群體通過這些途徑來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時或者求告無門,或者代價高昂而收效甚微,因此他們就可能對這些利益表達渠道表示懷疑甚至加以否定,轉而尋求其他表達方式,比如藉助媒體表示對現狀的不滿和抗議、集體上訪、甚至非正式地組織對抗等艱難而危險的方式。當然,當弱勢群體既不可能通過適當途徑聲張其利益,而他們的訴求又得不到公正的對待時,他們可能因為不敢與強制性權力公然對抗而選擇“服從”。但這種“服從”對社會結構的穩定而言完全是消極的,因為他們隨時都會成為支持搗毀現存社會結構的力量(彼得·德魯克,2002)。改革中強勢階層為了維護和增加其既得利益,直接或間接地藉助公共權力來干預利益分配,使社會怨恨迅速積蓄,與此同時,弱勢階層制度化的利益表達渠道因梗阻而淤塞失靈,這就是今天中國頻繁發生衝突性集體行動的社會情境。 一、九十年代末期以來中國的人權受侵害的核心:土地與住房權利 二、舊城拆遷:城市拆遷戶的噩夢 三、失地農民絕望的抗爭 四、地方政府為何偏好使用黑社會手段? 五、從徵地拆遷過程看極權政治下“依法治國”的實質 結語:統治手段非正當化與社會結構的非正義性
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中國政治發生了不可忽視的嬗變:一方面是黑社會勢力逐步壯大並逐漸向政治領域滲透,另一方面是基層政權日益墮落為一個個自利集團。這兩大嬗變先是導致了鄉村政權的流氓化與黑社會化,繼而導致中國政府行為的黑社會化。政府行為黑社會化這一過程與中國的公共權力私人化、政治暴力公開化與普遍化同步發展,互為支撐。這個過程可以被概括為“統治手段的非正當化”。統治手段非正當化主要表現為政府日常行政已經越來越依賴於不正當的暴力。這一政治特點在農村徵地與城市拆遷過程當中表現得非常明顯。 中國自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曾出現過兩次大規模的“圈地運動”,其中的第二次“圈地運動”就發生在1999年以後。這第二次“圈地運動”,在城市裡表現為大規模的拆遷,在農村則表現為大量徵用農民耕地。由於政府的高度腐敗,拆遷與土地徵用因而成為政府官員利用權力尋租的主要領域。 農村徵地和城市拆遷都以褫奪民眾的生存權為特點。儘管中國人習慣於忍受不公平與壓迫,但生存資源的被侵奪已經讓被剝奪者無任何退讓餘地,因而引發的維權抗爭特別激烈。這種反抗事件逐年上升,2003年為5萬8千起[1],2004年為7萬4千起[2],而2005年則高達8萬7千多起[3],其中大部分是因土地與住房被侵占而引發的反抗。面對失地農民與拆遷戶的韌性反抗,地方政府或是有意藉助黑社會勢力介入,或是直接採用黑社會手段,以迫使反抗者沉默。 一、九十年代末期以來中國的人權受侵害的核心:土地與住房權利 從2001年到2004年,中國的房地產業一直高居中國十大暴利行業榜首,2005年雖然退居第三名,但仍未從暴利行業中退出。[4] 據房地產業內人士分析,全世界房地產業的利潤一般都在5%左右,而中國房地產業的平均利潤率則高達15%以上。福布斯全球富豪榜中的前500名富豪里只有30人左右是地產商;而中國的大富豪棲身的行業則集中在房地產領域。在中國福布斯2002年度公布的100名富豪中,竟然有40多人涉足地產業。此後雖然不斷有從事房地業的富豪身陷囹圄,但在福布斯《2003年中國內地富豪榜》上,涉足房地產的仍然高達35名。與其他行業相比,房地產業的富豪之多,遙遙領先。僅此一端,足證中國房地產業“暴利”之說並非空穴來風。 中國的房地產業彷佛有點金術,在短短20多年內,以超乎常規的速度催生了太多的億萬富翁。其中很多富翁都是從“一窮二白”的狀態起家,而且很多人的年齡與其億萬身家相比,過於年輕。所謂的“問題富豪”楊斌、周正毅等,都是通過房地產業經營積累了巨額財富。[5] 這就讓人不由得產生疑問:中國房地產業何以能維持如此高額的利潤?難道中國的房地產業真成了點金術?其答案無疑讓有良知者沮喪,中國的房地產業暴利主要依靠地價的便宜,而地價的便宜則完全依賴掠奪,在農村是掠奪農民的土地權利,在城市裡則是掠奪拆遷戶的住房宅基地。而參與徵地、拆遷這一掠奪過程的主角竟是各地的地方政府。 1. 是什麼驅動地方政府成為農村徵地與城市拆遷中的主角? 地方政府之所以成為徵地拆遷的主角,主要原因是土地出讓金成了地方政府汲取財政收入的主要渠道。與其他國家的房地產業不同,中國房地產市場的主角除了房地產開發商與買主兩方之外,還牽涉到土地的原所有者(失去土地的農民與城市拆遷中失去住房的人)與掠奪原所有者利益的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的上級中央政府則扮演着這幾方利益的最終仲裁者,而且是一個很不稱職的仲裁者。 上述幾類角色當中,地方政府的角色最為奇特。一方面,它是土地的買者,分散在農民手中的土地先由地方政府採用各種手段“徵購”上來;另一方面,它又是賣者,房地產商要取得土地使用權,得從政府手中購買。沒有地方政府居中一買一賣,這土地還無法“市場化”。 地方政府何以這麼熱衷於土地買賣?關鍵在於這一買一賣之間的巨大差價。 於公來說,這是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據統計,2001年到2003年間,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讓收入達到9,100億元。可供比較的是,在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1998年到2003年這5年間,中國發行的國債總額也不過9,300億元。由此可見,土地已經變成地方政府名副其實的“第二財政”。一些市、縣、區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已占到財政收入的一半,有的作為預算外收入甚至超過同級同期的財政收入。[6] 於私來說,官員們在土地出讓過程里中飽私囊,更是中國社會公開的秘密。房地產開發商要想發財致富,其中第一個重要步驟就是與政府官員合作,這也必然導致土地開發成為貪汙腐敗高發領域。貪官汙吏們到底在房地產中撈了多少錢?有兩個數據可供佐證:一是房地產業內部估計的賄賂成本。據房地產業內人士透露,僅僅用於批地一項的賄賂(交易)成本就高達地價的30%左右。二是腐敗案件與土地的相關性。據國家審計署對外透露的說法是:中國的“問題高官”80%以上與土地有關。[7] 自從國家審計署每年公布審計結果以來,土地審批一直是審計署稱之為腐敗黑洞的領域。[8] 政府在一買一賣的過程當中到底獲利多少?上述3年獲利9,100億的數字給人的印象還不夠具體,這裡再舉一南一北兩個實例。北京市六圈村被徵用的土地緊鄰北京市南四環主路,政府徵地時,每平方米只付給農民117元,而轉手拍賣時價格卻高達6,750元,幾乎等於“零成本徵地”。若非政府手中執有權柄,又有誰能做如此強盜買賣?[9] 廣東省從化市政府暴力拆遷小海區商鋪,也同樣出於利潤動機。按照從化市該地段的地價,每平方米建成後可售價13,000元,而政府補償給業主的價格僅為每平方米2,500元。[10] 到底有多少拆遷款流入了貪官汙吏與開發商的腰包? 以北京市為例,在各種拆遷中至少有3項巨額資金流失,落入了開發公司和貪官的口袋。首先,應當交給中央政府的“國有土地出讓金”,因立項“危改”被無償“劃撥”給開發商了。第二,應當給被拆遷人的城鎮拆遷費被開發商侵吞。比如開發商從政府那裡獲得“劃撥”土地以後自己並不出錢,而是對外招商從另一投資商手中獲得每戶約40萬的城鎮拆遷費;只需將這些居民統一“合理安置”到郊外的房子裡,其中大多數是在農村集體土地上開發的非法建築或單位的合建樓,一次性替拆遷戶交3年的房租約2萬元,3年後就不管了。但這筆費用卻被列入商品房成本之中,牟取暴利,並通過做假帳逃稅。第三,私人土地使用權補償。這部分費用法律有明確規定必須支付,但開發商往往藉口執行《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在拆遷戶面前根本不承認這筆補償費用的存在;然而在銷售商品房時這筆費用卻成了房價的主要部分,即銷售廣告中大肆宣傳的“黃金區位”、“升值無限”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如在西城區、東城區這樣的地段,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價格動輒上萬,甚至數萬,再算上容積率,其中建築成本只占很小一部分,最值錢的部分恰恰是房產所在的地段區位。[11] 這筆錢共有多少?在中國這是筆永遠也算不清的煳塗帳,不過北京市的相關數據可作參考。據專家估算,1994年至2003年這10年間,北京市因拆遷徵地被侵吞流入黑洞的國家和民眾財產約為1,380億。對此北京市各區政府既不否認,也未回應。[12] 2. 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瘋狂徵地為何不加以限制? 徵地拆遷已經成了中國社會不安定的主要原因,而地方政府也從未打算停止此類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但是中央政府對此多年來睜隻眼閉隻眼,佯作不知。為何如此?原因很簡單,自從1994年實行“分稅制”以來,中央政府將所有堪稱“肥肉”的稅種全留給自己,而把那些“油水不大”的稅種留給地方政府,結果地方政府就只好依靠土地出讓金收入來維持生存和運轉。 1994年稅制改革後,中央與地方的稅務體系分立,劃分稅種各自徵收,主要稅種歸中央,零星稅源歸地方(包括土地出讓金),若干“油水”大的稅種則由中央和地方共享。中央稅務系統在省市縣設立國稅局,徵收中央部分的稅收及共享稅;地方政府則自設地稅系統,負責地方稅的徵收。“分稅制”剛實施時地方財政還能維持,隨着經濟情況的變化,地方財政的稅源越來越吃緊。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地方國有企業相繼破產,地方企業所得稅與上交利潤漸漸枯竭;由於住房商品化、高等教育和醫療商業化等“改革”,民眾不得不緊縮日常消費開支,由此導致消費品市場不景氣,營業稅收入相對萎縮;歸地方財政的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範圍十分有限,也不可能支撐地方財政。對於地方政府來說,有可能擴大財政收入的空間就只剩下與農民有關的稅收攤派。於是,儘管中央政府多年來反覆地三令五申,不許增加農民的稅費負擔,但各地地方政府仍然巧立名目、加征各種稅收規費,除了正稅(如農業稅、土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屠宰稅等)外,還強制實行種種攤派。許多鄉鎮政府把催糧要款當成了主要的日常工作,為了獲得財政收入,催糧要款往往要藉助暴力,由此導出了村鎮一級政治權力日漸被地方豪強掌控,流氓化、土匪化、黑社會化的趨向十分明顯。 從農民頭上強征硬攤畢竟所獲有限,為了擴大財政收入,地方政府將眼光轉向了農民最後的生存資源──土地。中國“改革開放”以來20世紀90年代後期的這一輪“圈地運動”的目標主要是農民賴以生存的耕地和城市裡的“舊城區”。地方政府依靠出賣土地獲取了大量的土地增值稅、 國有土地有償出讓收入,這些收入成為支持地方政府的日常運轉的財政支柱。如果限制土地開發,就限制了地方政府的財源,這就是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圈掠土地長期佯作不知的一個重要原因。因為中央政府不想切斷地方政府的財源,否則地方政府就會採取各種方式抵制中央政府的政令,這種情形在削減農業稅時就發生過。 不管是圈占農民的耕地還是城市居民的舊房,第二輪“圈地運動”興盛之處,都嚴重侵害了農民或城市拆遷戶的利益,導致許多人的生存狀態嚴重惡化。雖然徵地時號稱要給農民和拆遷戶必要的經濟補償,但通常補償標準被大幅度壓低,而且大量徵地款又被地方政府侵吞。所以,農民大都因徵地而陷入貧窮。還有許多地方的農民分文未得就被趕離家園。浙江省的經濟相對比較發達,對失地農民的補償標準略高於全國平均水平,但浙江農民對徵地的不滿是否就比其它省份低呢?據浙江省統計局農村調查隊的調查,只有6.8%的農戶對徵地表示滿意,有22%的農戶認為補償標準嚴重偏低,53.2%的農戶認為補償偏低。[13] 浙江尚如此,其它地方可想而知。 3. 中央政府意在分肥的2006年土地清查運動 隨着徵地拆遷引起的社會矛盾日多,中國政府每年公布土地違法事件的數目,但查處並不嚴厲。據國土資源部的不完全統計,2003年全國共查處包括歷年遺漏案件在內的土地違法案件16.8萬起,738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134人被追究刑事責任。[14] 按照這次公布的案件總數推算,每起土地違法事件即便只有1人涉案,至少也有16.8萬人應被追究責任;但實際上,如此多的依靠土地獲利者當中只有不到1%的違法者受到處分或承擔“刑事責任”。由此可見,“違法成本”相當低微,而圈掠土地卻可以獲得相當高的收益,違法受懲率如此之低,由中央政府發動幾年一度的“大清查”於懲治貪腐自然毫無阻嚇作用了。 2006年6月上旬國土資源部召開全國土地執法會議,宣示土地腐敗現象非常嚴重,並明確要求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在本年6月份查處3起以上嚴重土地違法案件,年底前要達到8起。與國家審計署每年唱反貪獨角戲不同,這次國土資源部的行動得到了中央撐腰,《人民日報》、新華社等奉命為“土地執法風暴”造勢。由於下達了查處案件指標,而數年來日進斗金的“土地爺”又因迅速暴富難免惹來官場同事的嫉恨,加之將原來的“土地爺”拱下去取而代之的收益令人眼熱,一些地方政府在完成這次查處任務時並不手軟。就在下達反貪任務的當月,因土地問題落馬的官員就有北京市副市長劉志華[15]、天津市檢察院檢察長李金寶、天津市副市長陳質楓以及福州土地窩案牽出的官員群體[16]等。 如果以為中國政府此輪清算的目的意在反腐,並遏止地方政府掠奪民田,那就完全會錯了國土資源部數度告白之意。中央政府此次整頓土地違法時提出了兩條理由。第一條理由是中國的土地數量已逼近生存底線,至2005年10月31日,中國大陸的耕地面積為18.31億畝,人均耕地由上年的1.41畝降為1.4畝,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40%。按照這一思路,似乎中央政府就應下令停止土地開發,中國至今還是一個小農階層占總人口將近70%的國度,沒有足夠的耕地,許多農民將無以為生。但是,國土資源部並未承諾從此以後將停止土地開發,而是提出要將土地審批權收歸中央。這一宣示事關第二條理由:凡屬性質嚴重的土地違法行為,幾乎都涉及地方政府或相關領導,一些本來負有監管責任的地方政府往往成了違法的主體,鑑於上述原因,今後要將土地審批權收歸中央。言下之意是,土地開發仍將繼續,只是今後得由中央說了算,地方政府出局。 國土資源部並不隱瞞這次刮“土地執法風暴”的真實目的,那就是“中央要分享土地收益”。強征土地確實使廣大民眾的生存權被褫奪。然而,面對社會底層的受剝奪,中國的各級政府向來無動於衷,從未給予半點同情。2006年的土地清查運動的背後,其實是讓中央怦然心動的巨額土地出讓收入。於是,中央政府先是大張旗鼓地打擊貪官、震懾地方諸侯,再提出“將土地審批權收歸中央”。當然,要讓地方政府乖乖就範亦非易事。90年代初,國務院曾發出《關於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管理的通知》,“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收入中,40%上交中央財政,60%留歸地方財政。但後來,為了便於地方政府取得城市建設費用,中央財政對地方土地出讓金的分享比例一再調低,甚至到最後有點不了了之。”[17] 如今舊事重提,中央政府能否如願,尚待觀察。 即便中央財政未能分享土地出讓金,土地審批中尋租的權力從地方官員轉移到京官手裡,本身就意味着土地收益的重新分配。誰又能保證中央政府的官員一定比地方官員廉潔?前國土資源部部長田鳳山的腐敗案就足以說明問題了。事實上,中央各部的事權越大,腐敗程度就越高。近年來,中央先後成立了“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本意是為了看住銀行業、證券業與保險行業的“碩鼠”,但結果卻是將這幾個部門的監察之權變成了官員們尋租索賄的機會與資本,腐敗的“食物鏈”將貓鼠變成了“一家親”。 其實,中國的土地之所以成了養肥貪官汙吏的溫床,根源全在於土地所有權歸屬國家,為地方政府介入土地買賣留下了制度空隙。只要將土地私有化,也就堵絕了政府隨意掠奪民田、民宅之路。舍此別無他途能有效遏止土地徵用所產生的嚴重腐敗。目前這種意在分肥的“土地執法風暴”除了讓中央政府在土地出讓收入中名正言順地分一杯羹之外,於反腐不起任何實質作用。 二、舊城拆遷:城市拆遷戶的噩夢 1. 城市拆遷戶的經濟權利被嚴重褫奪 在中國,所有的城市拆遷過程都有地方政府介入,可以說,沒有地方政府,褫奪千百萬人住房權利的城市拆遷就寸步難行。地方政府通過何種手段使侵犯民眾生存權利的惡行公然行之於世?答案是: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賦予拆遷以合法性。而假借公共利益主要通過兩種名義:一是假借城市廣場、道路、綠地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之名;二是假借“舊城改造”之名。不過中國政府從法律上給這些做法提供了一個富有“中國特色”的說法:先是將所有的房產定義為只有房屋產權而沒有宅地所有權的物品,並稱“這種沒收公民土地財產的做法是由國家性質所決定的”,由此又引出中共建政時沒收一切私人土地(包括當時未沒收的房地產中的地權)全歸國家所有為地價歸“公”的依據。於是,地方政府就名正言順地把許多城市居民祖宅的宅地視為國有,拒絕在拆遷時給予補償。[18] 在以“公共利益”為旗號的拆遷“政策筐”里,“舊城改造”是一個無底洞。在一些城市,它成了拆遷戶的噩夢。有的城市不許拆遷戶回遷,大多數居民被安置到城市郊區,生活成本大增,除了購買住房和家庭用品以外,謀生方式往往也被迫改變,交通、購物、子女入學都成為棘手的問題。有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拆遷地蓋了高標準住宅或豪華別墅,即便允許拆遷戶回遷,但由於補償標準低,新宅售價太高,拆遷戶承擔不起回遷的住房差價。因此,在失去住所的威脅下,拆遷戶們往往會激烈地反抗。 與中共建政初期的“土改”、“工商業改造”那樣的劫富濟貧行為相反,現在圈占拆遷戶土地的行為實質上是劫貧濟富。不僅如此,政府還明確規定了拆遷時要執行“貴賤有別”的政策。例如北京市規定:“副部長級以上的公民,特殊公民(指民主黨派中的高層人士、外籍公民、在台灣原國民黨高層人士)的房地產,在拆遷過程中土地使用權需依法評估、補償”。[19] 這等於赤裸裸地宣告,土地使用權並非真的屬於國有,而是“依法”有等級差別;對權貴階層以及“特殊公民”而言,他們的宅地“依法”私有,拆遷時其土地使用權必須充分補償;至於無權無勢的普通公民,他們的宅地就“依法”公有,只能聽憑政府宰割。 2. 中國政府近十年拆了多少住房? 近十年有多少中國人失去家園?中國政府不會提供這類數據,但綜合各方面信息,還是可以得出概貌。2005年11月29日,總部設於瑞士日內瓦的國際人權組織“住房權與驅離中心”宣布,中國被列入2005年違反住房權最嚴重的3個國家之一。該組織敦促中國信守它簽署過的國際人權條約,不要為了經濟發展踐踏人民的居住權。“住房權與驅離中心”的執行主任萊奇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他們每年都要挑選3個國家,將它們列為違反人民居住權情形最嚴重的國家,2005年是中國首次入選。他說,中國入選的原因是,該組織每天都收到來自北京、上海以及其他中國的城市和農村有關強行拆遷問題的報告。與中國同時列名的另兩個國家是津巴布韋和印度。近幾年津巴布韋持續違反住房權,以實施城市清理計劃為名使70萬人被趕出家園。印度的哈拉施特拉邦為把孟買建設成一個“世界級”城市,從2004年12月以來強行讓35萬人拆遷。但與中國相比,這兩個國家因拆遷而受害的人數較中國少得多。萊奇說:“我們看到並收到成千上萬失去住房的人給我們的報告,如果他們反抗強行拆遷就會遭受進一步的騷擾、逮捕、監禁或其他種種問題。從中國傳出有關報導出現急劇上升的趨勢,這令我們感到震驚。僅僅為修建2008年奧運會的建築,北京就有40多萬人被拆遷,其中很多人是被強行拆遷或得不到足夠的補償。”[20] “住房權與驅離中心”公布的僅僅只是城市拆遷戶的數字,農村被奪去土地的農民不在此列。據萊奇介紹,中國簽署了上百項與人民住房權有關的國際法規和條約,但中國當局在過去10年裡卻拆除了至少125萬所住房,搬遷了370萬人,其中很多人是被強行搬遷的。由於政府與房地產商給予的補償極低,許多人在被強制搬遷後失去了住所。[21] 拆遷已經成了中國民眾不能承受之痛。 必須說明的是,近十年內中國到底拆除了多少房子,由於中國政府將此視為絕密資料,至今沒有一個完整且令人信服的公開數據。但下列數據可以讓人從中管窺一些實情: 《了望》雜誌提供了這樣的數字:從1992年起,有關北京城建問題的群眾上訪事件驟然增加。以1995年為例,1月到7月有163批,3,151人次,占那一時期上訪批數和人數的46.5%和43.2%。[22] 北京拆遷的問題較全國各地發生得更早,因為在陳希同任北京市長時大規模拆遷即已開始。此後拆遷糾紛蔓延至全國,而且各地政府均模彷北京市政府在拆遷時使用的黑社會手段。 中央政府有兩個部門受理拆遷上訪,一個是建設部,另一個是國家信訪局。據建設部公布:2002年1至8月份,共受理來信共4,820件次,上訪1,730批次,集體上訪123批次,其中反映拆遷的分別占28%、70%、83.7%。[23] 2003年全年受理拆遷上訪總量為3,929批、18,071人;2004年上半年因徵地拆遷上訪的人數有4,026批、18,620人,其中集體上訪905批、13,223人,個體上訪3,121批、5,397人,半年就超過2003年全年總量。[24] 國家信訪局未公布具體數據,只公布了上訪案件增長的百分比:從2000年以來,反映城市建設特別是拆遷安置問題的信件呈逐年上升趨勢。從拆遷投訴信件看,2003年8月底與去年同期比上升50.34%;從拆遷戶上訪人數看,2002年比2001年增長64.86%,到2003年8月底,又較2002年同比增長47.19%。[25] 2004年的上訪信件和人數較2003年同比上升了50%和47%。[26] 這些以上訪形式反抗的拆遷戶只不過是拆遷戶中的極小部分(約2%-5%左右)。以上海市為例,2003年5月底,上海富豪周正毅在上海的中心城區靜安區拿下了一塊總占地面積達17.64萬平方米的地塊,這是上海最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需要拆遷12,000戶民居。儘管補償偏低,但其中只有500多戶將不滿轉化為反抗行動,而採取積極反抗手段如上訪與訴訟的僅有100多人,不到1%。[27] 2000年2月北京的拆遷戶曾發起萬人訴訟,即10,357名被拆遷戶聯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着名事件。但由於各地拆遷戶的忍受底線不一,缺乏集體行動的一致利益訴求,兼之組織成本太高(主要是政治風險太大),這種大規模的集體行動在全國幾乎僅見一例。 大部分拆遷戶因為不想讓全家人走上一條沒有終點、也看不到希望的荊棘之途,選擇忍受了事。還有部分人鼓足勇氣上訪,但還未走到北京就被攔截回來──這種攔截在民間被稱為“截訪”(官方的說法是“勸返”)。被“勸返”者占上訪者相當大的比例。黑龍江省不是全國拆遷糾紛最多的省份,但也有不少上訪者。據該省政府公布的內部數字,僅2004年下半年“勸返進京訪218批861人次,其中9月1日到年底勸返153批534人次,勸返到省訪40批130人次。”[28] 其他各地被勸返的亦不在少數。 3. 政府指揮、參與或支持縱容暴力拆遷 拆遷過程中的暴力行為何以屢屢發生?地方政府為什麼對這些違犯法律的暴力行為視而不見?而各地政府又是如何將成千上萬的拆遷戶趕出家園,迫使他們接受極不公平的拆遷補償呢?答案是:政府行為黑社會化。 大量事實表明,各地政府的“拆遷辦”與拆遷公司之間存在緊密的利益關係。在有些地方,地方當局為了掩人耳目,將“拆遷辦”與拆遷公司從形式上分為兩家;而有些地方乾脆就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 下面以中國的“首善之區”北京市為例,說明地方政府與拆遷公司的關係。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建設開發公司的主管單位是西城區政府,新興房地產開發公司的主管單位則是北京市政府房改辦公室,而朝陽區房地產經營開發公司的主管單位是朝陽區房屋土地管理局。幾乎無一例外,每一家生意紅火的房地產開發公司都有政府背景,往往總經理就由政府派出的官員兼任。理解了這層關係,就不難理解政府在房地產公司與拆遷戶發生利益糾紛時,對於居民房屋的估價做出裁決與發出強拆指令時,為什麼會毫不掩飾地偏袒開發商。許多開發商經常公開對被拆遷戶說:“我們和政府是一家的,你們告也沒用。”[29] 在民主國家,法院本身是超越於各種利益群體之上的公權力機構。但在中國,法院這一社會公權力發生了嚴重的異化,與房地產商結下了淵源頗深的利益關係。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副院長李立千就經常指揮其屬下法官代表開發商與拆遷戶談判,並親自指揮多起拆遷;而這位法院副院長本人就兼任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建設開發公司拆遷公司經理。[30] 地方政府與拆遷公司結為連體共生關係,並非北京一地獨有,而是中國各地的普遍現象。如南京在2003年發生拆遷戶翁彪自焚事件後,曾於2004年整頓過拆遷公司,將12家原屬政府的各區縣拆遷安置辦公室撤銷其事業單位建制,轉為企業。[31] 陝西省西安市碑林區暴力拆遷的主力是西安市碑林區政府建設局,在面對中央電視台記者採訪時,該局副局長杜波公開承認,建設局與拆遷辦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32] 政府直接指揮公務員參與拆遷的事就更多了。長沙市的拆遷乾脆由市拆遷辦直接出面,遇有居民反抗,直接調用警察和武警毆打拒絕搬遷的居民,拆遷辦的公務員還公開對拆遷戶說:“打死一個人賠幾萬元,我們照樣搞開發”。軍隊也介入了地方拆遷,如長沙大韻投資置業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鬍子木原來是湖南省軍區財務處處長,轉業後打着部隊的牌子搞開發,經常借用武裝警察暴力拆遷。長沙天園房屋拆遷公司屬於長沙市天心區政府勞動服務公司,拆遷辦的工作人員來自天心區政府。[33] 廣東省從化市政府拆遷的場面更是“壯觀”:2005年3月7日上午8時,該市政府組織了近千人的拆遷隊伍,在該市街口鎮小海橋區暴力拆遷商鋪民居。參與這支拆遷隊伍的有市政府公安局(及警犬)、計劃生育辦公室、城市監管部門、國土局、房管局、法制局、信訪局,以及醫護人員近千人,帶隊者是從化市副市長陳加猛與兩位公安局副局長。當天因數名老人與婦女被消防高壓水槍射昏在地才告暫停。[34] 地方政府還任意運用壓制手段對付民眾的反抗。如成都市政府為迫使錦江區內的居民搬遷,多年來使用了各種很陰暗的手段。先是於2004年將領頭反抗的李廷惠女士以“違法鬧訪、聚眾滋事”的罪名抓捕判刑[35];繼之又派人縱火焚燒民房,拆遷辦工作人員更是經常打罵拆遷戶。[36] 許多拆遷戶在無處申冤的情況下,被迫用自焚這種極端方式抗議政府與房地產商對自己財產權的剝奪。例如,2003年8月22日南京市鄧府巷同慶里居民翁彪為了反抗暴力拆遷,被迫在拆遷辦公室用汽油自焚,除本人死亡外,還燒傷了6名拆遷辦人員。此案在網上傳播後引起全國震動。[37] 由於被逼上絕路的上訪者太多,北京市政府竟在《北京市信訪條例(修正草案)》中加列以下條款:“信訪人不得在非信訪接待場所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請求;不得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滋事,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阻斷交通,或者以自殺、自傷、自殘相威脅。否則,將負相應的法律責任。”[38] “暴力拆遷”這四個字雖然讓人聯想到拆遷過程中的打、罵、羞辱等暴力行為,但並不能充分體現拆遷中使用暴力的程度。為了讓讀者對暴力拆遷之實況有所了解,下面試舉幾例。一個是拆遷手段中比較“文明”的事例,該事件發生在遼寧沉陽市的繁華地段和平區,一位叫董國明的拆遷戶因拒絕搬遷,被沉陽蕪湖拆遷公司困在自己家裡,在將近一個月的時間裡,拆遷公司斷絕董與外界的一切來往,也不允許董的家人為其送水送食物。董國明在拆遷公司強行斷水、斷電、斷煤氣的情況下,依靠家裡原來存放的方便麵、生土豆、生胡蘿蔔支撐了將近一個月時間。將這位居民圍困在自己家裡的沉陽市蕪湖拆遷公司是受沉陽市政府拆遷辦的委託實施拆遷的。[39] 另一個則是極端暴力的事例,發生於上海市。2005年1月9日凌晨,上海城市開發住宅安置有限公司為逼迫徐匯區烏魯木齊中路179弄的住戶搬遷,竟然縱火焚燒這片住房,導致居住該弄62號的住戶朱水康老夫婦被活活燒死。該公司近年來威逼拆遷戶搬遷時,一直使用黑社會手段,如毆打辱罵住戶、斷水斷電、趁住戶不在家時將糞便髒物灑滿住戶門前屋後、用牙籤塞住門鎖孔,或一大群人闖進住戶家、將住戶的用物往屋外亂扔。許多住戶被折騰得晝夜不安,只得含悲忍淚,拿上少得可憐的“拆遷補償”後搬走。遇上一些態度堅決的住戶,拆遷公司乾脆用推土機將住房夷為平地。上述朱姓老夫婦不肯搬走,動遷公司曾在他家放過三次火,當地基層政府竟然佯裝不知,無人過問此事。[40] 正因為有地方政府的縱容支持,這家開發住宅安置有限公司才敢如此地有恃無恐,以至造成上述慘案。 在有些地區,黑社會勢力直接介入城市拆遷。如深圳的陳毅鋒、遼寧的曲全國等,這些有黑社會組織背景的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大量使用暴力拆遷,使得當地拆遷戶有冤不敢訴。[41] 許多拆遷公司本身就是黑社會組織,如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城鄉建設房屋拆遷有限責任公司於1994年成立,隸屬於呼和浩特市城建局勞動服務公司,該公司8年間先後承攬了30餘項拆遷業務,採取暴力等手段(包括砍斷拆遷戶的雙腿),獲純利400餘萬元。[42] 全國各地政府的拆遷辦以及與政府有各種瓜葛的拆遷公司都通過類似行為將成千上萬戶城市居民趕出家園,霸占了他們的宅基地,養肥了連續五年高居中國暴利行業榜首的房地產業,也養肥了富豪榜上的中國富豪與眾多貪官。 三、失地農民絕望的抗爭 1. 耕地的減少與失地農民的增多 被趕出家園的城市拆遷戶只涉及近4百萬人,而失去土地的農民數量更為龐大。耕地減少與失地農民增多這兩組數據可以讓人看出中國這一殘酷的現實。房地產業興旺的直接後果是耕地的日益減少。中國農業部的報告顯示,全國農用耕地從1996年的19.51億畝減少到2004年的18.37億畝,8年間共減少近1.2億畝,平均每年減少1,425萬畝。截至2005年10月31日,耕地面積下降到18.31億畝,人均耕地降為1.4畝,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40%,土地數量已經逼近人的生存底線。目前耕地在不斷減少,人口則不斷增加,按目前趨勢分析,到2020年,耕地缺口將達到1億畝以上。[43] 這些冰冷無情的數字後面,是無數失去土地的農民在哀號。 中國的失地農民到底有多少?至今還沒有各方認可的權威數據。國家統計局農村社會經濟調查總隊曾於2003年下發“關於緊急開展失地農民現狀調查的通知”,各地政府也相繼做過一些調查。[44] 按照官方統計,到2005年3月,中國失地農民總數已超過4千萬人,並仍在以每年約2百萬人的速度遞增。[45] 而據浙江師範大學教授王景新在冀、魯、鄂、桂、浙、滇等11省134個縣所作的抽樣調查,分到土地的人口只占總人口的84.5%。據此推算,全國至少有13.7%的農民沒有土地,失地農民數量約為5,093萬至5,525萬。如果加上因超生等原因沒有分到田地的人口,中國沒有土地的農民超過6千萬人。[46] 2006年3月,中國農業部曾公開通報,每年農民耕地被占約2百多萬畝,這表明每年可能有1百多萬農民失去耕地。[47] 農業部的這一通報是按人均兩畝地計算的,據此推算,1996年至2004年8年間減少了1.2億畝耕地,意味着約有6千萬農民失去土地。 中國農民的土地被強制徵用與中國的土地制度特點有密切關係。按照中國現行的土地制度,農民只是土地的使用者,但卻沒有所有權。正是這一點為現在正在農村進行的“新圈地運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證,使得中國基層官員能夠以土地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在農民缺席(或受矇騙)的情況下,剝奪他們的土地。 由於中國政府禁止農民與工人在沒有官方控制的情況下組織社團,各地的農民因此並不擁有任何集體行動的組織資源,只能利用地緣與血緣等關係而鬆散地臨時組織起來。面對擁有一切組織資源且行為日漸黑社會化的地方政府以及由地方政府撐腰的房地產商,底層農民的這種反抗幾乎處於絕望狀態。 2. 從河北定州事件看地方政府行為黑社會化的特徵 2005年6月11日發生的河北定州事件,為人們了解地方政府的黑社會化提供了一個樣本,這次事件涉及的幾方關係互動最能說明政府行為黑社會化的特徵。 一份有關部門提供的材料顯示,河北國華定州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火電廠”)是2001年動工、2004年投產的大型火電廠,屬國家第十個五年計劃的重點項目。“火電廠”建在離繩油村不到兩公里的地方,繩油村村南的379畝土地被相關部門規劃為火電廠的煤灰堆放處理場。這塊土地由3部分組成,其中80畝是村裡的果園(集體擁有),有近3千棵成年梨樹,2百畝是承包給村民個人的林地,所種樹木為樹齡在2到3年以上的楊樹,還有1百畝麥田,是繩油村村民的責任田。這次衝突的癥結在於徵地補償款,對此村民、地方政府以及支付補償金的“火電廠”說法不一。 政府的說法是,據定州市解決灰場問題工作組2004年8月27日“致灰場聚集人員的一封公開信”稱,火電廠“2002年9月7日就依法取得灰場使用權,繩油村的每一位群眾也已經得到合法的補償”。“火電廠”廠長說法是,徵地款共為4,600多萬。村幹部說,鎮裡只給了村里587萬左右。村民們則認為,大量徵地款都給“上面”(村民對上級政府的稱呼)貪汙了;至於這“上面”是指哪一級政府,是定州市還是鎮政府里,或是層層截留,至今未見公開交待。由於這麼多徵地款不知去向,村民們失去了土地,又未得到合理的補償,只有反抗一途。農民為了阻攔“火電廠”開工,從2004年7月起被迫輪班守護在工地。 定州市政府在這次徵地事件中扮演了奇怪的雙重角色。一方面,政府直接出面鎮壓,使用以下諸種手段。其一,政府官員帶領人馬為“火電廠”工地施工隊驅趕守在施工場地的村民。2004年3月15日,市委副書記趙國軍親自帶領警察、政府公務員與施工人員約2百多人、鏟車8輛到灰場強行施工。其二,警察出面抓捕反抗的村民代表,將村民代表牛才民夫妻、村民牛旭光、牛同順等十餘人安上“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強行抓捕。該村先後被公安局抓捕的村民共有二、三百人次。其三,暴力驅趕守護在施工場地的村民。自2004年3月到7月9日,定州市政府先後出動警察5千餘人次,強行施工10餘次,每次施工都引起較大的衝突。2004年4月7日,定州市委書記和風到繩油村,上千村民跪地訴冤,和風卻對村民說:“這場面我見多了!少來這套”。[48]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公然使用黑社會暴力手段。在政府與村民衝突不斷時,村民代表牛煙平等數人屢屢遭到“不明身份的人”的襲擊。 這種“不明身份的人”實際上是政府僱傭的黑社會成員,但通常情況下地方政府絕不會承認這些人是地方政府暗中指使的。2005年6月11日凌晨,約3百名身着迷彩服的“不明身份暴徒”趁着農民熟睡發動襲擊,造成6人死亡、140多名農民受傷(許多人致殘,喪失工作能力)。當時中國政府對此事並不在意,因為類似事件在中國並非罕見。然而,由於美國的《華盛頓郵報》記者從當地農民手中得到拍錄襲擊經過的錄影帶,以生動的現場畫面向世界揭露了這次暴力事件。[49] 畫面所暴露出來的殘忍血腥,讓許多“中國政府的好朋友”亦無法為之辯護,國際輿論一片譴責聲音,這才迫使中國政府對定州市市委書記和風等人做出處理。事件發生7個月後,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6年2月裁定涉案的27名被告的“策劃和殺害村民罪”成立,其中4人被判死刑,被判無期徒刑的5個人包括被指為幕後策劃該宗襲擊事件的原定州市委書記和風。[50] 事發至今,當地政府一直不承認其行政責任,僅表示該事件只涉及個別官員的違法行為,又強調該次徵地是合法的,並拒絕向村民賠償。 筆者之所以選擇定州繩油村事件作為分析的典型案例,是因為“定州事件”具備以下3大特徵:第一,定州事件涉及的利益三方,即政府、企業、村民,正代表了近年來徵地事件中涉及的主要利益相關各方。第二,定州市政府、市委在徵地中所扮演的身兼買者(向農民強征土地)與賣者(將征來的地轉手高價賣給房地產開發商等)的二重角色,幾乎是中國所有徵地事件中政府角色的縮影。由於政府部門具有執法權與法律解釋權,所以這些強征土地的行為無一不假法律之名而行之。第三,定州市政府指使暴徒襲擊村民,用非政府暴力迫使村民就範,這一手段在近年來的徵地拆遷中屢見不鮮。 3. 各地政府在徵地過程中的非正當行徑 象“定州事件”這種以村民為一方、以政府與企業為一方的利益衝突,幾乎成為中國20世紀90年代後期以來農村徵地衝突的一種典型模式,而最終這種衝突又往往以政府鎮壓失地農民而告終。例如,2003年3月至2004年10月,陝西省榆林市18,000失地農民與榆林市政府為徵地一事發生激烈對抗,該地政府在一年半時間內四度出動武裝警察(少則數百名、多則3千多警察),鎮壓農民的激烈反抗,雙方發生激烈衝突。政府最後逮捕了高拉定等27名農民領袖與反抗骨幹,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非法拘禁罪、煽動抗拒法律實施罪”等,將這些維權農民分別處以重刑,投入監獄。[51] 此類情形在其他農村地區也頻頻發生,如四川省自貢市從1993年延續至今(2006年)的失地農民反抗、2005年7月至10月的廣州市省番禺區太石村的村民維權行動、2005年12月發生的廣東省“汕尾事件”等。需要指出的是,自貢市、太石村等地的村幹部在村民與政府的衝突中扮演了一種卑鄙的角色,在徵用土地的談判中鄉村幹部在農民面前往往以“我也是你們當中的一員”之面目出現,以取信於農民,但實際上這些村幹部卻參與了政府官員群體分享土地出讓金的骯髒分肥。如自貢市紅旗鄉鄉長陳文賢就是這樣一位角色,陳雖然官位很低,僅區區一鄉長耳,卻擁有土地、房屋別墅、私人公司、各種汽車等有形資產數千萬元,還有5千多萬元的金融資產。當地農民編了幾句順口熘形容陳文賢的生活:“住的豪華別墅,行的奔馳代步,穿的高檔衣褲,玩的一正五副(指六個女人),吃的山珍龍肉。”[52] 地方政府之所以緊緊把住土地的徵用者和出賣者這一雙重角色不放,是為了通過強征土地獲取暴利,但政府部門擺到檯面上的卻是由它自行解釋的種種法律法規。陝西省榆林市榆陽鎮三岔灣村一案是個典型案例,該村距市區僅7公里,1999年榆林市政府決定建立榆林開發區,於是就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名,強征農民土地。其補償價格是,村民曾經做過土地治理和管護工作的荒地,按每畝500元勞務費的標準補償;而市政府招商時則明文標價,每畝地收費35萬元。榆林市、區、鎮三級政府均認為,這些土地就是“國有土地”。他們提出了兩條依據。其一是1951年11月19日的“西北軍政委員會為配合土地改革清理林權作出的幾項規定的命令”,該“命令”第五條稱,“不宜農耕的大荒山和沙漠邊緣,河流兩岸的大荒沙地,面積在500畝以上的,均收歸國有”。其二是1995年原國家土地局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該條文稱,“依據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有關規定,凡當時沒有將土地所有權分配給農民的土地屬國家所有;實施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理例正草案》未劃入農民集體範圍內的土地屬國家所有。”而當地農民則認為,政府將他們村的土地宣布為“國有土地”於法無據。該案涉及的的10,800畝土地是該村的集體土地,由村民們的祖先在清朝嘉慶十六年(公元1811年)買下,有約為證。1949年後這些土地為該村所有,50多年來村民們為防沙固沙每年都投入大量勞力,終於把沙漠改造為林地和農田。因此村民們認為,地方政府不能隨意規定這些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何況,所謂的榆林開發區之成立並無中央、省的批准文件,該開發區實際上只是一個榆林市政府占大部分股份的官辦公司,其它的股份則是政府官員的私人股份。[53] 四川自貢市政府在徵地中也充當了類似的角色。1993年自貢政府徵收了15,000畝菜地,涉及農民3萬多人。該地政府通過出讓征來的土地收取了土地出讓金50億人民幣,但付給農民的補償卻嚴重偏低,18歲至40歲的農民一次性給付8千元,40歲以上的農民則每月給付生活費54元,拆毀的住房每平米只補償150元,全部相加只占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讓費的2%左右。失地農民依靠這點補償既無法生存,也無法重建住房。當地農民因失去土地而陷入困苦境地,自貢市政府的權勢集團卻通過土地開發而暴富。比如,自貢市原市委書記劉佑林之弟、市郊農民劉偉林通過此次徵地一舉獲得上億元的私人財產。[54] 在東南沿海省份,一些地方政府得開放風氣之先,早就看到了土地資源的稀缺性,乾脆利用行政權力將土地先囤積起來。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政府就是這樣做的。早在1992年,佛山市南海區政府就預征了該區三山港大約12平方公里的土地,包括上萬畝的農田,產權歸屬南海區國土管理部門。2005年,當地農民發現當時的土地出讓協議條文違法,開始向省政府有關部門申訴,但未受理。為抗議當地政府強行徵地,從2005年3月開始,南海區三山港村民發起了艱難的維權行動,數度被政府鎮壓。7月2日下午,2千多名村民包圍了三山鎮派出所,要求當局釋放被捕的村民與一名參與調查此事的研究人員,結果當局出動6百警員及30多輛警車將抗議者驅散。[55] 河北省“定州事件”的肇事官員被懲罰,其實是個少見的個案,因為該事件被國外媒體曝光,在國際輿論的壓力下,中國政府才追究了定州市委書記和風的刑事責任。而在大多數農民反抗徵地的鬥爭中,被懲罰的通常都是農民而非官員。在2005年廣東省地方政府鎮壓太石村維權抗爭中,番禺區地方當局除了出動武警之外,還使用黑社會綁架的方式抓走了支持村民的郭飛雄,直到14天后才通知家屬。其間,地方政府對到當地了解真相的律師和聲援者一律誣以“不明身份的暴徒”,動用治安手段和“黑社會”勢力堵截抓捕。例如,2005年9月26日下午,參與太石村維權的中山大學教授艾曉明以及律師唐荊陵、郭艷去太石村取證辦案,卻遭到一幫“不明身份之人”的騷擾和圍攻。這些圍攻者的方式跡近無賴,如向艾等三人潑髒水、辱罵及推打。艾曉明等人三次報警,而且他們當時就站在當地派出所的門口,身邊亦有巡邏隊和警車在值班,但當地警方故意置之不理。他們打電話報警時,接電話的警察只關心一件事,即艾曉明等三人何時離開,為此在電話中反覆追問。郭艷騎摩托車衝出重圍去尋找出租車,途經繁華的太石工業區時,又被數輛摩托車圍追堵截,“不明身份”的追趕者用木棍將她打翻在公路上,企圖製造車禍。[56] 四、地方政府為何偏好使用黑社會手段? 近年來中國大陸各地頻頻出現地方政府指使放縱黑社會組織成員毆打維權活動人士,當維權人士遭受“不明身份暴徒”的襲擊後,警察故意袖手旁觀,對受害者的呼救置之不理。可以說,政府僱請黑社會組織或打手對付維權者,已成為近年來地方政府普遍採用的一種手段。儘管各地政府全力封鎖關於這類案件的消息,但仍然有大量的案件被披露出來。 最近的一個典型案例發生在湖北省秭歸縣。該地屬三峽大壩庫區,有大量庫區移民,其中有一位名叫付先財。他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一直上訪,向中央政府反映因三峽工程而被迫搬遷的一百多萬移民未得到政府事先承諾給付的補償款項。2006年春他接受了“德國電視一台”駐北京記者的採訪。5月19號,德國的這家電視台播出了對付先財的採訪。2006年6月,秭歸縣公安局居然以付先財接受德國媒體採訪為由,將他傳喚到局。傳喚結束後,就在他離開公安局回家的路上,一些“身份不明的暴徒”襲擊毆打了付先財,竟然將其打成“頸椎骨折”。付被送入醫院後,既得不到及時救助,當地政府還一直試圖封鎖消息,甚至派出警力24小時在付先財所在的醫院和病房外監控。[57] 類似的事件也發生在福建省福州市倉山鎮。2005年8月1日,該鎮萬里村村民因反對倉山區政府利用權力無償占有村民自辦的工廠,而遭到鎮壓,當地政府官員領頭,除了動用警察外,還雇來十餘位打手。在這次鎮壓事件中,萬里村村民中共有15人被打傷。[58] 寫至此處,讀者也許會問:難道中國政府的鎮壓力量不夠強大?鎮壓手段不夠豐富?是什麼使得中國地方當局非得採用這種非正當的黑社會手法? 其實,這種鎮壓手段黑社會化,完全是中國政府考慮維護“國際形像”而採取的新對策。指使“身份不明的暴徒”襲擊異議人士於中國政府來說至少有如下兩點“方便之處”: 第一,中國當局除了承諾將追查這些“不明身份的暴徒”之外,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就算輿論猜疑這些暴徒受到政府指使,證據何在?國際社會就算群情洶洶,總不能逼迫中國政府為這些“不明身份的暴徒”承擔法律責任吧?而且這種承諾只限於在國際社會關注的案例里,如付先財案例;如果只有本國人士關注的案例,政府連這種承諾也乾脆免了,比如郭飛雄在太石村維權中數度被毆打,政府什麼時候承諾過要“追查兇手”呢? 第二,藉助黑社會勢力的介入,可以極大地造成對異議人士的心理壓力。對於異議人士來說,支撐他們奮鬥抗爭的主要動力來自於政治使命感;對於直接來自政府的壓力,他們知道施暴方是誰;他們也知道,政府出於自尊,必須要設置一道底線,否則就徹底墮落為薩達姆之流。而黑社會勢力的行動卻無需考慮底線,什麼手段能夠增加受害者的恐懼感,就會毫不猶豫地採取什麼手段。異議人士中的勇者可以將自己的安危置之度外,但一旦牽涉到家人安危,勇者也會躊躕再三。 正在標榜自己頗具“大國風範”、日益文明進步的中國政府,目前還不想讓國際社會將其列為“暴政前哨國”。只要將政府暴力轉變為“不明身份的暴徒”的私人暴力,中國政府就可以象這次處理付先財事件一樣,由外交部發言人出面說一番冠冕堂皇的官式語言,以塞國際輿論悠悠之口;而對於付先財本人的醫治、懲治兇手之類,根本就無須落到實處。國際社會的人權組織再有能耐,也不會愚痴到用道義標準去撻伐另一個國家的“不明身份的暴徒”。至於用經濟制裁對付黑社會組織,更是聞所未聞。 筆者在2004年發表的“威權統治下的中國現狀及其前景”一文中曾談到,中國已經出現“公共權力私人化,政治暴力合法化,政府行為黑社會化”幾大趨勢。[59] 在此情形下,想用國際通行的人權、民主、自由價值理念來規範越來越樂於用黑道手法管理社會的中國當局,無異於緣木求魚。 五、從徵地拆遷過程看極權政治下“依法治國”的實質 近20餘年來,中國政府聲稱自己正向現代政治文明邁進,並不斷亮出“依法治國”這塊金字招牌加以佐證。大多數國人(包括國際社會)往往寄託着這樣的希望:即使沒有民主政治,只要中國政府不斷建立與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並改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哪怕中國仍然是專制型政體,其政治文明仍會大大提高。 筆者也曾接受過這一說法。但任何理論預設與政治預設都必須經過實證研究這一關。隨着近年來意在剝奪民眾權利的法律法規不斷問世,以及本人對政府“依法治國”大量案例的研究,筆者不得不開始思考一個問題:在中國目前的政體下,要想“依法治國”,還得明確一條基本的政治倫理,即立法必須要有政治廉恥,要有起碼的政治道德。這裡所談的“政治廉恥”與“政治道德”,其實是指統治者不能用法律的形式直接損害或剝奪民眾的權利。在時下中國,法律體系由法律與行政法規等構成,中央政府各部委、各省、直轄市均可頒布這種行政法規,因此,這類行政法規也包括在筆者所論及範圍之內。 本文以90年代後期以來的農村徵地與城市拆遷為例指出一個事實:各省市地方政府無一不打着“依法徵地”或“依法拆遷”的旗號,而徵地與拆遷過程中所有的暴力行為都被解釋成“依法行政”。這樣,當局就把被掠奪者置於一種法律上非常不利的境地,而試圖維護自己權益的人士也往往被冠以“擾亂社會治安”、“抗拒執法”等各種罪名而投入監獄。 除了引發爭端的徵地款分配問題之外,徵地和拆遷中發生的大量衝突的根源並不是來自無法可依,或有法不依、執法不力,而是產生於執行侵害民權的法律法規的過程中。以水利工程徵地為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補償本來就低,不能保障農民的利益,而國務院1991年2月頒發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又進一步降低了補償標準;更糟糕的是,這部“條例”居然還規定,“土地補償費標準可以低於上述土地補償費標準,具體標準由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將土地補償標準交由水利工程的利益相關者“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如此則農民在法律上被置於何等不利的地位可想而知。這部法規執行了整整15年,在此期間,在中國各地因水利工程徵地引發的地方官民衝突至今不斷,2004年四川的漢源事件只是其中一例而已。直到今年7月7日國務院才頒布了修訂版本,儘管修訂版廢除了這條近乎荒唐的規定,但從總體上看,農民在徵地上不利的法律地位並未有根本性的改善。[60] 又如將北京市民整得大放悲聲的舊城改造也是“依法拆遷”,所依據的法律與法規文件主要是兩部,即1991年26號文《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和1998年16號文《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這兩部法規文件規定,“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但什麼是“國有土地”呢?1995年7月21日北京市房地局局長簽發的第434號文件中解釋道:“82年憲法第十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當城市建設需要時國家有權對上述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結論是:我局認為,在城市建設拆遷私有房屋時,只能對正式房屋及附屬物予以補償,對於私有房屋所占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能予以補償。”[61] 這樣一來,大量拆遷私房就變成了“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大批私房主只能得到對私房使用權的補償,而最值錢的土地所有權卻得不到任何補償。這兩部法規文件後來雖然經過修訂,但並未變得有利於拆遷戶。[62] 其他意在剝奪民眾權利的缺乏政治廉恥的法規法律也在不斷出爐。2006年7月5日全國人大通過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不僅進一步剝奪了媒體的新聞自由,還嚴重剝奪了公眾的知情權,完全是部反現代政治文明的惡法。 將法律變成體現統治者意志而剝奪民權的工具,是一種根本沒有政治廉恥感、缺乏政治道德的政治行為。如此“依法治國”,其精神血脈與現代法治並無任何相通之處,倒與中國古代的法家一脈相承。這種沒有任何政治廉恥的法律肆虐,會將中國導向何處,大概無需筆者多加陳述。 結語:統治手段非正當化與社會結構的非正義性 本研究報告充分揭示了中國政治領域發生的三大嬗變,即公共權力私人化、政治暴力公開化與普遍化、政府行為黑社會化,它們表現出中國當局對使用非正當化統治手段的偏好。之所以會出現如此趨勢,根本原因是從90年代開始,中國的經濟改革已經逐漸墮變為統治精英集團掠奪公共財而自利的藉口,這種財富分配極不公平的格局最終導致社會結構非正義化,中國政府也因此而陷入統治合法性危機之中。這種合法性危機與其說是中國公眾覺悟到社會主義體制的掠奪性與專制性,還不如說是政府行為與官員作為打破了中共為了維系統治曾高度依賴的意識形態神話。 中共意識形態神話的主調是:社會主義國家的人民既是國家的主人,也是國家財富的主人;中國共產黨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人民服務。長期以來,中國大多數人民曾經相信,社會主義體制是好的,只是基層官員貪汙腐敗在禍害中國。可以用來說明中國公眾這種認知的一句廣為流傳的話是:“中央的經是好的,都被下面(指基層政府)這些歪嘴和尚念歪了”。然而,90年代以來的社會現實、特別是本文分析的徵地拆遷中的政府作為再再表明,上述意識形態宣傳是不真實的。失去了意識形態神話的支撐之後,面對底層民眾日益強烈的反抗,為了維護掠奪民眾的自利需要,堅持社會主義道路的中國政府只能走上一條不歸路:藉助於非正當的統治手段鎮壓一切反抗。 統治手段的非正當化主要表現在政府日常行政已越來越依賴於暴力。近幾年來,中國政府行為的暴力化特別引人注目。這種暴力分別體現在幾個層面上: 第一個層面是警察、稅務、工商、城管、農村計劃生育等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針對弱勢群體的暴力。由於這種暴力針對的施暴對象常常被迫選擇沉默與忍受,即使有反抗也主要是個體行為。這種一盤散沙式的反抗不會引致中國政府的統治危機感。中國政府也意識到這種執法行為的非正當性,但歸結於“執法人員的法制觀念薄弱”; 第二個層面是政府與黑社會組織勾結濫用暴力,或者政府部門直接使用黑社會手段大規模掠奪民眾的生存資源,如農民的土地與城市居民的住房。這種暴力藉助的是統治權力,滿足的是地方政府與精英集團的利益,而且往往有當地政府頒布的行政性法規做為依據,以合法的形式公然行之於世,是統治者憑仗權力濫用暴力傷害被統治者,其暴虐程度已經遠遠超過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過程的公務化暴力,是一種典型的國家非正義行為。這種國家非正義行為傷害的人群數量也遠遠大於公務化暴力。儘管城市拆遷戶的反抗仍然是零散的,他們最高的反抗形式也不過是那種希望激起政府當局良心的自戕與自傷。但農村因為地緣血緣等關係,能夠集結起來反抗,特別是在多年反抗地方政府的公務化暴力當中,各地已經形成了一批農民領袖;更有一部分中國的邊緣知識人成了專業維權人士,他們集結起來,反抗強行徵地、暴力拆遷中的國家非正義行為,而中國政府則大規模濫用國家暴力鎮壓農民的反抗。在這種強弱對峙中,為了控制局面,增加被統治者的恐怖感,中國政府大量藉助於特務統治的恐怖手段。 第三個層面是藉助特務統治加強社會控制。自90年代後期開始,特務部門國安部已經廣泛滲透各社會領域,藉助於現代科技手段對一切被當局視為異議者的人士跟蹤、監控。而國安部門對權力的濫用較之政府部門更肆無忌憚,屢屢採用國家誣陷手段對付維權人士。這些國家誣陷手段除了濫用罪名,如危害國家安全罪、泄露國家機密罪、陰謀顛復政府罪等之外,還包括栽贓誣陷。例如,2006年8月北京律師許志永去山東為盲人陳光誠辯護,結果被地方當局誣以“盜竊罪”而拘留,郭飛雄在去北京的火車上被誣以“假票乘車”而扣留,繼而於9月又被栽上“非法經營罪”而拘捕。最嚴重的則是政府為了規避行政責任大量指使黑社會組織成員(即“不明身份的暴徒”)出面,對異議人士與維權人士施以肉體凌虐與殘害。在大學裡則普遍實行所謂的“信息員”制度,即在學生中培養兼職特務,以監控教師的課堂言論。 以公共權力私人化、政治暴力的普遍化、政府行為黑社會化為特徵的統治手段的非正當化,已經成為中國當代政治生活中一個不可擺脫的噩夢。儘管在地方當局與民眾屢屢發生的衝突當中,當事態惡化到引起國際輿論同聲譴責時,中國政府偶而也會拋出一兩隻替罪羊,如河北定州事件中的市委書記和風等,但由於這種政府行為的暴力化內植於中國政治體系當中,是中國極權政治下權力秩序運作的必然邏輯結果,絕對不是“部分政府官員素質低、法制意識不強”所致。因此,僅僅依靠懲治幾個官吏不可能遏止各地政府統治手段的非正當化趨勢。換言之,只有改變了目前中國這種非正義的社會結構,才有可能遏止政府行為的黑社會化。而要改變目前這種非正義的社會結構,還得改變製造出這種非正義社會結構的政治體制。 中國社會結構的非正義化是如何形成的?答案很清楚:是中國這種拒絕政治體制改革、拒絕公平正義的經濟改革造成的。中國30年的經濟改革以權力市場化為起步,公共權力早就墮落為精英集團掠奪公共財與民財的手段。這種以權貴私有化為起點的財富分配格局最終使中國形成了一種非正義的社會結構,83%左右的社會底層處於受掠奪受欺壓狀態。這種非正義的社會結構必然形成社會結構性緊張。而中國又由於人口過多,資源稀缺,政府沒有能力通過建立幫助貧困人口的社會福利制度來緩解社會緊張。最終就出現了本研究報告分析的政府行為黑社會化。 統治手段非正當化也是中國統治精英“末日心態”的一種反映。統治者口頭宣稱信仰的馬克思主義正好完全否定了他們現階段的掠奪行為,而用權力攫取金錢雖然能迅速致富,但由此激起的社會仇恨使得中國如同處在一個隨時就會噴發的火山口上。中國高、中級官員的普遍心態是撈夠錢之後全家出國定居(有的早已經將子女家屬送往國外)。這種情緒表現在對國家的管理上,就是出於恐懼而加強了權力支配的力度,並通過濫用政治暴力與藉助黑社會手段暴力而表現出來。 統治手段非正當化使得中國與民主化越來越遙遠。中共統治迄今已50多年,其間犯下的國家罪錯很多,但即使是在80年代這一段政府與人民關係前所未有的和諧時期,中國政府也因為出於不自信,從未就任何國家罪錯向人民道歉,而是用所謂“向前看”的藉口,完全屏蔽了所有的重大歷史罪錯。自90年代後期以來,由於統治精英的高度掠奪性與自利性而引發的社會仇恨越來越深,這一現實使中國的統治精英集團深知民主化的結果必然是公眾對他們自身實施政治清算,因此,中國政治精英對民主化的排斥,遠比80年代的中共統治集團強烈。 中國的社會結構非正義性使中下層民眾尤其是弱勢群體在各種假“改革”之名的掠奪中被洗劫,而且這種洗劫還被政府以法律的名義合法化。弱勢群體不僅被剝奪了今天,還因為無法支付高昂的教育費用使其子女無法通過高等教育而擁有明天。中國的弱勢群體的忍受已經達到臨界點,“活着沒有什麼意思”已經成了許多人的口頭禪。2006年9月4日“網易文化”做了一項網上調查:“如果有來生,你願不願意再做中國人”?截至9月10日晚上11點,共有10,234人次接受了調查,其中有64%的選票表示:“來生不願再做中國人”。其中“因為做一個中國人缺乏人的尊嚴”,成為網友首選的選項,占了總票數的37.5%。[63] 在一個從幼兒園就開始致力培養國民愛國主義感情的國度,將近三分之二的接受調查者表達了這種情緒,可以想見中國的政治凝聚力已經下降到何種程度。 崇尚暴力的“叢林法則”深深影響了中國人的行為方式,以掠奪財產為目的的刑事犯罪與極端暴力事件直線上升。社會弱勢群體無力反抗體制性的暴力與黑社會暴力,因此對社會的暴力報復往往成了針對普通社會成員的無目的的暴力犯罪。這種暴力有針對社會不公而泄憤的殺人行為,更多地是以掠奪財富為目的的殺人。中國近年針對富人的綁架、殺人案件劇增,就是中國社會暴力蔓延的結果。 中國政府統治手段的非正當化的要害就是依靠赤裸裸的暴力統治,這既是毛澤東當年“槍桿子裡面出政權”這一口號的新政治變種,其精神也與黑社會組織憑藉暴力生存一脈相通。這種暴力肆虐的結果,是使中國民間社會與政府之間的博奕空間日漸逼窄,使中國民眾的人權改善及民主化進程的推進面臨更大的困難。 美國德拉華州立大學教授 一、一個在中國被忽視的課題:“文革”的世界性影響 二、對“世界革命高潮”的判斷和“輸出文革”的國際戰略 三、 中共與亞非拉暴力鬥爭的關係 四、“文革”行為方式在亞非拉的影響 五、龍種與跳蚤──毛主義“文革”的餘波 結語:毛主義留給世界的未盡思考
一、一個在中國被忽視的課題:“文革”的世界性影響 “文革”是一個世界範圍內具歷史意義的事件。對這一判斷,無論時光怎樣流逝,無論是對“文革”抱持何種態度,大概都不會有爭議。毛澤東和他的追隨者發動“文革”的目的之一,是想藉此向全世界輸出毛主義意識形態,“發動世界革命”,“打倒帝修反”。在毛主義者那裡,這個目的並非一廂情願的臆想,而是建立在“世界革命的高潮已經到來”這一判斷之上。因此,對“文革”的深入理解必須聯繫中共對當時“世界革命”形勢的判斷。 “文革”時最常引用的一句馬克思的口號是:“無產階級只有解放全人類,才能最後解放自己”。在20世紀60年代這個口號所宣稱的革命的普世性其實是想表達如下觀念:只有在世界革命的背景下,中國革命才有可能達到最終勝利。因此“文革”向世界輸出革命,就象列寧當年利用“第三國際”輸出革命一樣,不但源於“一國不可能或難以單獨建成社會主義”的革命原理,而且也包含對“世界革命高潮”的期待。在毛主義者看來,以蘇聯為首的東歐共產黨國家放棄了世界革命的目標從而“變修”的歷史經驗更證明了這個馬克思主義原理的正確。從這一角度觀之,“文革”雖然從表面上看來是如此“離經叛道”(在正統馬克思主義的意義上),但其精神血脈上卻與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基本原理一脈相承。 由於“文革的世界性影響”是一個很大的題目,有必要對本文探討的範圍作一界定。首先,本文主要是對“文革”在海外產生的衝擊和影響作概括性的敘述,並不試圖對這種衝擊和影響作深層次的理論剖析。這種衝擊和影響的內容既包括毛主義在“文革”時期的理論和實踐,如“造反”、“破四舊”、依靠“覺悟”和精神力量實現社會變革等等;也包括中共“民族民主革命”模式的對外輸出,如黨的領導、依靠農民的武裝鬥爭、劃分社會階級、明確鬥爭對象等等。 其次,本文將集中介紹“文革”在亞非拉國家的影響,不涉及“文革”期間西方的左派和激進思潮,也不涉及蘇聯東歐國家對“文革”的反應。這主要是因為“文革”在西方產生的影響在中國已經有些介紹,而“文革”在蘇聯東歐的影響又非常有限──蘇聯東歐國家對“文革”意識形態的免疫力要強於西方國家的左派。在蘇聯東歐國家看來,“文革”是一種瘋狂,沒有任何浪漫色彩或借鑑意義。更重要的是,“文革”中輸出的毛主義意識形態和中共的發展模式是以亞非拉國家為主要對象的,在這些國家裡,中共不但對民眾、而且對政治領導人和黨派也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力。 第三,本文論及的“文革的衝擊和影響”,既包括中國向世界主動輸出的“文革”意識形態和行為方式,也包括亞非拉各種左派勢力對這種輸出的積極反應。分析並討論中國的“輸出革命”與亞非拉左派勢力對毛主義的響應之間的區別,是一個很有意義的課題。因為70年代“文革”高潮過後,中國出於國際政治的需要,放棄了鼓吹“世界革命”的路線,對以往向世界強行輸出毛主義和“文革”意識形態的行動有所節制,甚至開始和很多“反革命”政權打交道。然而,毛澤東思想發源地放棄毛主義之時,卻正好是亞非拉一些地區將毛主義發揚光大之日。在毛主義和“文革”薰陶下發展起來的政治勢力,此時以“文革”和毛主義的繼承和發展者自居,並開始發揮影響,2005年尼泊爾的政變即挾毛主義旗幟而行。此情此景,可稱為毛主義當年撒下的“龍種”,今日仍在亞非拉地區收穫“跳蚤”。將這一課題納入討論範圍,或可將“文革”的“世界性影響”看得更加清楚。 二、對“世界革命高潮”的判斷和“輸出文革”的國際戰略 從中共建政開始,向世界各國介紹毛主義和中共革命的模式直至輸出革命,一直是中共對外政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此同時,中共也致力於建立和發展國與國之間的外交和經貿關係,提高中國的國際地位,為此特別提出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但到了60年代中期,中共作出了“世界革命高潮已經到來”的判斷,於是用輸出毛主義來推動世界革命高潮,就成為中共對外工作的主要任務。1965年8月,以國防部長林彪的名義發表的“人民戰爭勝利萬歲”,就是中共對這一形勢判斷的公開表述。這篇文章由王力起草──王力後來成為“文革”前期骨幹之一。該文從醞釀、起草到定稿,整個過程一直受到毛本人的耳提面命,是中共60年代初連續發表“九評蘇共中央公開信”之後最重要的世界革命指導性文件,其內容即為後來“輸出革命”的主要內容。該文以紀念抗戰勝利20周年為名,總結了毛澤東的“武裝鬥爭”、“人民戰爭”、“農村包圍城市”、“統一戰線”、“黨的領導”等一系列所謂“中國革命的取勝法寶”,加上“帝國主義和一切反動派都是紙老虎”的論斷,為當時推動“世界革命”提出了一套系統的戰略。 該文強調,在堅持共產黨的革命領導權和革命的社會主義方向的前提下,殖民地、半殖民地和不發達國家的革命具有階段性,即先實現“民族民主革命”再過渡到社會主義革命。文章說:“從全世界範圍看問題,如果說北美、西歐是‘世界的城市’,那麼,亞洲、非洲、 拉丁美洲就是‘世界的農村’。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北美、西歐資本主義國家的無產階級革命運動由於種種原因被暫時拖延下去,而亞洲、非洲、拉丁美洲的人民革命運動卻蓬蓬勃勃地發展起來。今天的世界革命,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一種農村包圍城市的形勢。整個革命事業,終究要以占世界人口絕大多數的亞洲、非洲、拉丁美洲的人民革命鬥爭為轉移。社會主義國家理應把支持亞洲、非洲、拉丁美洲的人民革命鬥爭當成自己的共產主義責任。”在談到“輸出革命”時,該文指出:“革命的‘條件’不能輸出”,“在這個意義上說,革命是不能輸入的。但是,這並不排除世界各國革命人民在反對帝國主義及其走狗的鬥爭中相互同情和支援。我們對各國革命人民的支援,正是有助於他們自力更生地進行鬥爭。”概言之,這篇文章有三個要點:一,世界革命形勢已經成熟;二,亞非拉是發動革命的地區,是包圍西方“城市”世界的“農村”;三,中國理所當然地承擔“輸出革命”之大任。 該文的基本觀點很快成為中共“輸出革命”的路線方針。1966年8月召開的“中共八屆十一中全會”肯定了此文的觀點,並指出當前的國際形勢“正處在世界革命的一個新時代”。1967年5月1日,《人民日報》慶祝國際勞動節的社論標題就是“無產階級只有解放全人類才能解放自己”。該社論聲稱:毛澤東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理論如同馬克思創造科學社會主義、列寧建立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一樣“影響着世界的前途和命運”,“中國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越南人民的抗美救國戰爭,亞洲、非洲、拉丁美洲的革命風暴以及各國人民的革命鬥爭,正在給整個舊世界以摧毀性打擊”,美帝蘇修和“一切害人蟲”被“徹底埋葬的日子已經不遠了”。正是在這一形勢判斷下,中共調整了對外策略。 這一調整體現了毛澤東本人的主張。早在1963年到1965年,毛澤東就對一些訪華的外國共產黨領導人談到,中共內部在國際問題方針上存在着“三和一少”路線(對帝、修、反和氣一點,對世界革命少援助一點),這“三和一少”與國內政策上的“三自一包”相關聯,和“蘇聯修正主義”的“三和兩全”相呼應;而毛澤東則主張“三斗一多” (對帝、修、反要鬥爭,對世界革命多援助一點)。“文革”開始後,中共中央公開批判了劉少奇、鄧小平的所謂“修正主義路線”,指控此前17年劉鄧執行的是“三降一滅”路線(向帝、修、反投降,撲滅世界人民革命)。於是,外交部的工作遭到否定,所有駐外使節都必須回國參加“文革”運動,接受批判,國與國之間正常的外交往來被迫中斷,連主持黨與黨關係的中共中央對外聯絡部也受到衝擊。當時中共為了全力推動“輸出革命”,不惜犧牲國與國之間正常的外交關係。 其實,“文革”前為了輸出革命和支持外國共產黨,中共付出了極大的努力,尤其在東南亞和非洲,中共的努力效果比較彰顯,而劉鄧為主導的黨內“務實派”始終積極參與這些活動。例如,據馬來亞共產黨總書記陳平回憶,1961年馬共決定放棄武裝鬥爭,換取合法政黨身份,加入國內和平進程;於是馬共領導人被召進北京,中共中央總書記鄧小平親自與他們會談,要求他們堅持武裝鬥爭的革命路線。鄧小平說服他們的主要理由就是,東南亞以越南戰場為中心的革命形勢將要發生重大變化,“革命高潮”就要到來,馬來亞共產黨必須配合這個高潮,中共將傾全力支持他們。正是在中共的支持和推動下,馬來西亞共產黨重新投入武裝鬥爭,而陳平被認為對武裝鬥爭的信心不足,於是留滯北京,由長期在中國受教育的其他馬共領導人回國領導武裝鬥爭。此後馬共的武裝鬥爭一直艱苦地堅持到1989年才終止,而被迫中止的主要原因是中共不再支持。頗具諷刺意味的是,1980年鄧小平再次召見陳平,要求馬共配合中共實施國際關係上的“戰略轉移”,放棄武裝鬥爭[1]。馬共的事例說明,“文革”前在中共高層,劉鄧為首的“務實派”對“世界革命”不但充分支持,而且同樣認為“世界革命”形勢“正在高漲”。顯然,毛澤東指責劉鄧等人的所謂“修正主義路線”,無非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為推動世界革命高潮而全力輸出“文革”意識形態這條總路線確定後,中共中央進一步明確了宣傳方針,打破了宣傳界限,甚至取消了外交業務和宣傳工作之間的分工。1966年10月,中共中央批准把宣傳毛澤東思想和“文革”作為駐外使領館的主要任務──和很多“文革”時期的重要文件不同,中共中央這份“批准”的具體內容至今未見公開。為了貫徹這一精神,中宣部隨即“批准”向海外出口毛澤東語錄。根據新華社統計,從1966年10月下發兩個“批准”到1967年11月,共有25種外文版毛着計460萬冊發行到世界148個國家和地區,新華社說這一宣傳攻勢“將使毛澤東思想越來越深入人心,從而喚起世界廣大勞動群眾,組成一支浩浩蕩蕩的革命大軍,向舊世界發動聲勢凌厲的總攻擊,爭取無產階級世界革命的徹底勝利”。[2] 從1966年10月開始,中國的外事工作貫徹宣傳毛主義和“文革”這一“主要任務”,一直延續到1969年。其形式五花八門,可以說無所不用其極,除了在外事活動中向外賓和駐在國官員作口頭宣傳外,還由駐外使領館的工作人員、記者、留學生、專家、國際列車員、海員等,在所在國散發毛澤東着作、語錄、像章、“文革”文件、圖片,並在使領館、宿舍區和援建工地等地樹立“文革”標語牌和毛澤東畫像、展出“文革”資料、放映宣傳電影,連外銷商品和援外物資的包裝上都印製了毛澤東語錄和毛畫像。中共在很多鄰國有華僑組織、友協和僑校,這些組織也從使領館接受指示,傳播毛主義和“文革”資料,甚至建立海外“紅衛兵”組織。中共使領館還負責篩選親毛派人士和青年學生,送他們到中國“朝聖”或培訓,這些人回國後或是肩負為“文革”作宣傳的任務,或是被發展成“革命者”。 三、 中共與亞非拉暴力鬥爭的關係 作為毛主義的精髓和中共革命的主要經驗,“槍桿子裡面出政權”和“人民戰爭”是“文革”期間輸出革命的主要方式。應該指出,在國際政治中,一國政府出於政治、經濟、民族、自然資源或宗教等原因,支持他國的反政府武裝力量是非常普遍的現象,無論在西方國家和民族主義國家中都不鮮見。而中共在20世紀60年代至70年代支持許多國家的共產黨及左派激進勢力,是在“世界革命”的總戰略指導下,為推動“世界革命”高潮,徹底改變世界政治版圖,同時為國內不斷激化的“繼續革命”創造外部環境,因此具有鮮明的意識形態特徵,並非出於與具體的受援國或政治勢力有什麼特殊利益或利害關係。這是將中共的“輸出革命”和出於國家或政權利益對“他國內政”的干涉加以區別的關鍵。 1. 中國支持在東南亞國家發動武裝革命 中共當時以支持武裝鬥爭的方式輸出革命的對象國遍及亞非拉,尤以東南亞為最。由於東南亞鄰近中國,這個地區的多數共產黨組織在中蘇分裂中支持中共,又有越南、老撾,後來再加上柬埔寨作為公開的反美戰場,所以被中共視為世界革命的爆發點。 前文所述中共對馬來西亞共產黨的支持就是一例。據陳平回憶,由於中馬兩國沒有共同邊界,中共在60年代至70年代間對馬共的支持主要採用金錢援助,讓馬共在泰國南部的黑市軍火商那裡購買軍火。此外,為了配合武裝鬥爭,中共還在湖南設立了馬共的秘密電台“馬來亞革命之聲”,用華語以及一些中國南方方言(對象是華僑)、馬來語、泰米爾語和英語廣播。 印度尼西亞也是當時中共在東南亞輸出革命的另一個主要目標國。在當時的國際共運陣營中印尼共產黨是親華反蘇派。60年代上半期,印尼共產黨利用印尼總統蘇加諾的親共立場,建立統一戰線擴大勢力,一度聲勢很大,結果重蹈中共1927年的復轍,遭到右翼軍事力量反擊,在1965年被鎮壓。據楊奎松的研究,毛澤東本來對印尼共產黨遲遲不願開展武裝鬥爭不滿,當印尼黨被鎮壓,數十萬黨員和左派分子被殺害後,毛澤東反而很高興,因為從他的“辨證觀點”來看這是件好事,這樣一來,印尼共產黨只好“上山”搞武裝鬥爭了。“所以他在內部明確講:不要認為印尼革命搞壞了”。此後毛“甚至不顧脆弱的外交關係,積極支持泰國、馬來西亞、緬甸等國的共產黨建立起武裝來了。”[3] 印尼共產黨轉向武裝鬥爭後,在1966年8月發表了一份中央政治局聲明,從內容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該聲明幾乎照搬林彪文章,把毛澤東思想和馬列並列,提出黨的“三面旗幟”,把中共的依靠農民建立農村根據地、以農村包圍城市和“槍桿子裡面出政權”作為印尼革命的道路。該文還批判蘇聯修正主義的“三和”路線,把前一時期革命的失敗歸咎於受蘇聯路線的影響。1970年5月22日,中共中央電賀印共成立50周年,說印尼革命在1965年受到的挫折完全證明了蘇修和平過渡與議會道路的破產,印尼共產黨“堅定不移地走‘槍桿子裡面出政權’的道路,一定能夠奪得最後勝利”。 儘管“文革”前泰國和緬甸都是中國的友好鄰邦,兩國政府與中國政府的關係也十分良好,但中共在“文革”期間仍然把這兩個國家視為“輸出革命”的重要目標國。根據楊奎松的研究,“文革”期間毛澤東多次要求老撾共產黨幫助泰國搞武裝鬥爭,最好在泰國境內建立“解放區”,聲稱“一定要打到泰國去”。毛還對泰國共產黨人說,如果泰國革命發展起來了,就能把緬甸、泰國、越南、柬埔寨、馬來亞連起來。中國政府曾與緬甸政府達成政府間協定,承諾中國不公開支持緬共,緬共在華機構和領導人不在公開場合露面。但這些約束在“文革”中都被打破,緬共領導人不但在中國公開露面,而且還在中共黨報黨刊上發表文章鼓動緬甸革命。毛澤東親自批准留在中國已有17年之久的大批緬甸共產黨人和少數民族分子回國開展武裝鬥爭,建立根據地。為了保護那些在中國受訓的緬共人員能安全進入緬甸開展武裝鬥爭,中國人民解放軍還專門組織了護送部隊,深入護送到緬甸境內,直到被護送人員抵達安全地點。有時這些中共護送部隊還直接與緬甸政府軍發生戰鬥。 中共當時一個重要的戰略考慮是,利用中國南方少數民族和東南亞民族的親緣關係,將東南亞國家的少數民族作為東南亞共產黨擴大武裝時的兵源。毛澤東曾很明確地告訴老撾共產黨和緬甸共產黨的領導人:你們可以到中國邊境那些與老撾、緬甸民族接近的少數民族中去徵兵麼!這是他們的國際主義義務,中國邊境地區可以作為你們的後方麼!1970年在和越共總書記黎筍的談話中,毛澤東提出讓老撾共產黨到雲南的老撾族中去徵兵。在座的周恩來和黃永勝說,在西雙版納有老撾族,周恩來還說“我們的壯族跟他們非常相象”,毛澤東說將來老撾決勝的時候,“可以到廣西一帶招一些壯族人,到雲南招一些傣族人”。他還以歷史上廣西軍閥李宗仁和白崇禧的隊伍為例,說這些少數民族都很能打仗。[4] 60年代初在新加坡,中共利用東南亞華裔對理想社會的嚮往和大中國情結髮展勢力,模彷中共的行動方式,建立了統一戰線組織“社會主義陣線”。但在決定新加坡是否與馬來西亞合併的公民投票中,新加坡共產黨人因為屬於馬來亞共產黨,故此以無產階級國際主義立場為名,反對新加坡獨立,結果失敗。後來在1963年的選舉中新共又敗給了李光耀的人民行動黨。1965年,新共響應中共的世界革命路線,放棄了合法的議會道路,批判蘇聯的“三和”路線,發動支持者走上街頭遊行訴諸暴力,而且參加了馬來西亞共產黨控制的馬來西亞民族解放陣線,製造暴力和恐怖事件,被李光耀政府鎮壓。值得一提的是,與新加坡共產黨鬥爭而獲勝的經驗後來成了李光耀政府穩定社會、發展經濟的重要條件。李光耀說共產黨的威脅一直是他頭頂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使他片刻不敢稍懈。如果不是解決了這個紅色威脅,新加坡就會成為另一個動盪不安的東南亞國家。考慮到這個實實在在的歷史因素,那些有關新加坡經濟奇蹟中“儒家倫理”和“東亞文化”所起作用的討論更象是玄談。 在更廣泛的意義上,70年代左翼政治力量的退潮,是東南亞國家、尤其是“四小龍”獲得經濟成功的共同歷史經驗。李光耀一直視中共對馬來西亞和新加坡共產黨的支持為威脅新加坡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族群和諧的心腹大患。1976年他首次訪問中國,此行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求中共承諾放棄對東南亞“輸出革命”。1979年李光耀二度訪華時,他堅決要求鄧小平撤除在湖南的馬共電台,以換取東盟國家對紅色高棉在聯合國地位的支持。鄧小平不得不立刻召見馬共領袖陳平,限期撤除“馬來亞革命之聲”電台。在60年代到70年代,李光耀非常擔心中共的“文革”在新加坡青年中產生影響,這一方面緣於“文革”的烏托邦色彩和青年學生的“先鋒”作用對年輕人頗具吸引力,另一方面則因新加坡人口中大多是華裔,很多人對北京有“祖國”或“大中華”情結。1971年中國對新加坡開展了”乒乓外交”,邀請新加坡乒乓球隊訪問,接着新加坡邀請中國球隊回訪。令李光耀感到震驚的是,在中國和新加坡球隊比賽時,球場上竟然有一大群新加坡觀眾嘲笑自己國家的球隊,並高呼讚美毛澤東的口號。李光耀說,他後來“公開嚴厲”地批評這些幼稚的左翼分子為新加坡的“小毛澤東”。 筆者曾與一些經歷了那個年代的新加坡人交談,了解到以下情況:即使到了70年代中期,中共的“文革”在新加坡青年中仍然還有很大吸引力,很多人不惜冒險到停泊在公海的中國遠洋貨輪上觀看《決裂》、《春苗》等宣傳“文革”成果的電影。在李光耀的建議下,新加坡政府在60年代到70年代頒布了一道法令,禁止30歲以下的新加坡公民到中國去訪問,以防這些頭腦簡單的左翼青年被召募為“顛復分子”,這條禁令直到1976年才取消。1976年李光耀訪華,他的女兒隨行。這位年輕女子原來對遙遠的“祖國”有親近感,對毛的革命亦感神秘,但在訪華過程中,她親眼看見中國的封閉、落後、愚昧,於是改變了對中國的印象。女兒思想的轉變過程使李光耀悟出一點:要讓青年人放棄對毛式革命的浪漫幻想,最好的辦法就是讓他們去中國,逗留得越久,放棄得就越徹底。因此李回國後廢除了這條禁令。後來李光耀還注意到,很多在50年代回到中國的華僑青年經歷過“文革”後,“對中國和共產主義的理想已經徹底破滅,他們回國後可以成為我們對付毛澤東主義病毒的最好疫苗”,因此他反對新加坡保安局不准這些人回國的禁令。[5] 在菲律賓,中共支持菲律賓共產黨毛派領導人何塞·馬利亞·西松(Jose Maria Sison),此人“文革”早期曾在中國受過至少3個月的訓練,被其追隨者稱為“菲律賓的毛澤東”。在毛主義的影響下,西松把菲律賓共產黨內的激進派糾集起來另立山頭,激進派當中很多成員來自左派大本營菲律賓大學。西松於1969年建立了菲律賓“新人民軍”(後改稱“民族解放軍”),發起武裝鬥爭,爭取到中共的支持。為了介紹毛主義並使毛主義和菲律賓的革命實踐相結合,西松撰寫了《為民族民主革命而鬥爭》、《菲律賓社會與革命》、《菲律賓人民戰爭的特點》等着作。在1969年3月發表的《糾正錯誤和重建黨》中,西松宣稱“用戰無不勝的毛澤東思想武裝起來的民族解放軍已經清除了以拉瓦和塔魯卡為代表的以及其他現代反革命修正主義路線和‘左’、‘右’傾錯誤”。中共的“三大紀律八項注意”也是菲律賓民族解放軍的紀律。 1971年,為了迎接菲律賓的“革命高潮”,西松制定了“中國路線”,派黨內第二號領導人里卡多·馬來率領一個14人的代表團連同其家屬一起到中國受訓──這是當時派遣去中國受訓的通常做法,因為受訓者往往要在中國停留很長時間。這個代表團的具體任務是:“一、在中國代表菲律賓共產黨;二、確保從中國獲取物質援助;三、和其他共產黨在中國的代表建立聯繫;四、領導在華受訓的菲律賓共產黨員;五、作為菲律賓革命在中國的人力資源;六、建立圖書館和檔案庫;七、在‘世界革命的中心’作為一個組成部分而展開活動”。[6] 卡多·馬來在中國一直住到1981年。當鄧小平不再支持東南亞革命,菲律賓的馬科斯政府解除軍管後,卡多·馬來離開中國去了荷蘭,8年後再回到菲律賓,擔任《馬尼拉紀事報》的編輯。他在採訪中說,中共當時除了提供軍火,還教他們如何使用針灸和草藥,如何在海上航行這些游擊戰所需要的知識。他表示,自己當時已經認識到中國革命和菲律賓革命之間有重大差別,不能照搬毛主義模式。 2. 中共對南亞國家暴力革命的影響 印度在1969年至1970年間曾出現過“那夏里特(Naxalite,源於地名Naxalbari)運動”,這是印度共產黨在農村發動的暴力革命。和很多國家的共產黨一樣,印共也在60年代中期發生親蘇派和親華派的分裂,親華派走武裝鬥爭和暴力革命的路線,以查魯·馬祖達(Charu Mazumdar)為首,稱“印共(馬列)”。馬祖達是毛主義的忠實信徒,他稱頌毛澤東思想是“帝國主義走向崩潰、社會主義走向世界範圍全面勝利時期的馬克思列寧主義”。凡熟悉中共“文革”語言的讀者,不難看出這就是林彪宣稱的毛澤東思想“頂峰論”。 馬祖達領導的印共(馬列)模彷毛澤東在1949年前對中國社會性質的分析,把印度定為“半封建半殖民地”,革命必須在“無產階級”領導下依靠農民,發動和激化農村階級鬥爭。馬祖達領導的印度農村革命是中共20年代的湖南農民運動(以及後來的土改)和60年代的“文革”暴力相結合的產物。在印度大吉嶺地區的那夏巴里(Naxalbari),印共組織農民建立農民協會,取消債務,燒毀地契、重分土地。“那夏里特運動”的主要戰略是殘殺鄉村精英:地主、借貸者、基層官吏和鄉村教師。用馬祖達的話來說,“這種肉體消滅掃除的不但是個人,也是個人所代表的階級敵人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權威。”在這種殺戮中,那夏里特運動鼓勵其成員不用槍支,而是用其他較原始的武器甚至雙手去殺死受害者,甚至砍下受害者的雙手和頭顱,分解肢體。 就象當年中共發動的湖南農民運動一樣,這種極端做法在“那夏里特運動”內部也引起了“好得很還是糟得很”的疑慮和爭論。在“那夏里特運動”第一次代表大會上,馬祖達宣布:“任何反對這場消滅鄉村敵人的戰役的人都不和我們站在一起”。與中共如出一轍的是,馬祖達用來為暴力辯護的理論是“階級仇恨”。馬祖達說,“當用階級敵人的血來書寫口號,把階級敵人的頭掛在他的屋頂上的時候,這就是人民的階級仇恨的表達。游擊隊員對敵人是如此仇深似海,以至於不但把他們的頭砍下來,而且從他們的屋頂上踢下去。”馬祖達甚至還宣布說:“一個雙手沒有沾滿階級敵人鮮血的人不能被稱為是一個共產主義者。”[7] 值得一提的是,馬祖達本人和“那夏里特運動”的主要領導人都不是窮苦人出身,而全都來自印度種性制度里的最高階層婆羅門。 在階級鬥爭和暴力革命中殺人是常見現象,但如此鼓勵濫殺並用原始手段製造血腥效果的事例卻不多見。一些研究“那夏里特運動”的學者在閱讀大量文獻之後提出這樣一種解釋:“那夏里特運動”的意識形態把這種徒手殺戮看成是培養一個“革命者”的過程。在舊的社會秩序下,殺人和被殺者是統治關係,農民被地主和鄉村精英踩在腳下,心理上認為這些人高高在上,自己是低賤的。這種社會身份差異帶來的自卑感日積月累根深蒂固,難以消解。而現在,每當農民向過去的主人砍一刀或打一棍,這種社會距離感就消失一點,自己的身份也就提高一點,直到最後把敵人消滅,自己也就獲得了一種新的社會身份,成為了“新人”。這樣一個血腥的暴力集團在“文革”時期卻被中國看作是世界革命的一個新發展。《人民日報》1967年7月發表社論,歡呼“那夏里特運動”是“印度的驚雷”。這篇社論很快就被“那夏里特運動”翻譯成本國文字,成為重要的學習文件。 斯里蘭卡(1972年以前叫錫蘭)是中共長期的友好國家。早在1952年,當中共因介入朝鮮戰爭而被聯合國制裁時,斯里蘭卡就和中共簽訂了長期條約,向中共提供橡膠,從而打破了西方國家對中國的封鎖,滿足了中共的戰爭需要。1957年兩國建交後關係一直非常密切。斯里蘭卡領導人班達拉奈克和坦桑尼亞的尼雷爾、贊比亞的卡翁達等人一樣,也是在西方受教育但民族主義意識十分強烈的領導人。班達拉奈克擔任總理後,改變了親英政策,和社會主義國家建立外交關係,對內實行國有化,把外國資本的橡膠園和茶園收歸國有,取消英國的軍事基地。1959年他遇刺身亡後,其夫人繼任總理,並積極參加“不結盟運動”,反對美國介入越南戰爭,反對美國在印度洋地區保持軍事基地;同時她也反對蘇聯,譴責蘇聯入侵捷克。班達拉奈克夫人的所作所為使中共政府將其視為理想的國際統戰對象。“文革”前中共千方百計保持和這個印度洋島國的關係,1961年還應斯里蘭卡政府的請求,將中國珍藏的佛牙送去供該國佛教徒瞻仰。佛牙到達之日,斯里蘭卡舉國上下以最隆重的儀式迎接。 然而,“文革”期間,斯里蘭卡卻成為毛主義極左派的攻擊目標和輸出革命的對象。因為斯里蘭卡是個佛教國家,政治上保留了君主制,經濟上是大地產制(茶園和橡膠園),又曾經是殖民地,和西方國家經濟關係十分密切。這些西方國家大多數是中共推行“世界革命”的目標國。“文革”前中共和斯里蘭卡保持友好關係的政策,在“文革”中成了中國的“極左派”指控“務實派”推行“三降一滅”政策的證據,於是中國駐斯里蘭卡的外交官通過積極宣傳毛澤東思想來表現自己的革命性。當時斯里蘭卡將毛像和毛着列為禁運品,但中共仍然設法偷運。1967年8月,一艘中國船被攔截,搜出一箱毛澤東像章,斯里蘭卡向中共提出交涉,中共稱這是斯里蘭卡政府兩年來與國際反華勢力勾結的繼續。1970年10月中共大使館舉行國慶招待會,邀請了斯政府高級官員,但大使館門口卻掛出“槍桿子裡面出政權”的大幅標語,又引起斯政府強烈反應。 1971年,受毛澤東思想影響的“斯里蘭卡人民陣線”發動反政府暴亂,糾結激進青年打砸搶,攻占一些地方的警察局,並揚言這是呼應中國的“文革”,斯里蘭卡無產階級要堅決推翻資產階級當權派,打下首都科倫坡,推翻現政權。據當時在科倫坡的中共外交官回憶,“斯里蘭卡人民陣線”多次派出代表,前往中共使館,要求面見大使,並要求中共公開支持他們的革命行動。大使在向國內緊急請示後拒絕了這一要求,同時嚴令使館人員不得私下和斯里蘭卡的造反派接觸。不與反政府武裝發生接觸不但是駐外大使的權限和責任,更是“外交承認”的題中應有之義,大使向國內報告是可以理解的,但還要向國內“請示”就耐人尋味了。 1972年,斯里蘭卡再度發生名為“格瓦拉叛亂”的左派軍事暴動。雖然並無證據表明中共支持這個組織,但中共的“世界革命”立場還是引起了斯里蘭卡政府的懷疑。親華的班達拉奈克夫人的政府受到很大壓力,被迫對中共大使館採取了一系列監視和檢查措施,拆封全部郵件,搜查新華社和中國工人的宿舍,連中共援助斯里蘭卡重點建設項目的物資也在搜查之列,很多中共外交官甚至擔心使館會被關閉。為了保住和斯里蘭卡的關係,周恩來被迫接見斯里蘭卡大使,不但沒敢就斯政府的監控措施提出抗議,反而說班夫人很聰明,反覆檢查,查不出中共有任何牽連,“不就把右派的嘴封住了嗎?”周恩來甚至還說,中國正在清查“五·一六分子”,如果斯里蘭卡政府在搜查中國駐斯機構時發現有這類人物,“請坦率地告訴我們,幫我們清理階級隊伍”。[8] 周的用意固然是要顯示中共的清白,但使用的方式和語言實令人匪夷所思。 3. 對拉丁美洲國家輸出毛式“革命” 在拉丁美洲,毛派共產黨人60年代中期在巴西、秘魯、玻利維亞、哥倫比亞、智利、委內瑞拉、厄瓜多爾等國都建立了組織,主要成員來自青年和學生。在中國支持下,1967年拉美毛派共產黨建立了兩個游擊隊,一個是“哥倫比亞人民解放軍”,該游擊隊還有一個模彷“紅色娘子軍”建立的“瑪利亞娘子軍連”,另一個是玻利維亞的毛派游擊隊。委內瑞拉的一些共產黨人也在同一時期展開了武裝暴力鬥爭。秘魯共產黨的左派頭目古茲曼於1967年到1968年間在北京受訓,除了學習爆炸和使用武器,更重要的是領會毛澤東思想,特別是“精神變物質”、“有了正確的路線,沒有人可以有人,沒有槍可以有槍”等毛思想精髓。玻利維亞毛派共產黨60年代中期的綱領和印尼共產黨同一時期的文獻一樣,體現了林彪文章的影響:“1、在人民戰爭中堅持政治掛帥;2、人民戰爭是群眾爭取解放的武裝的政治鬥爭,為達到這個目的,在群眾中尤其是工人農民中堅持政治工作是和武裝鬥爭分不開的,政治工作必須和武裝鬥爭相始終;3、人民戰爭要經過如下階段:A.和農民暴動相聯繫的游擊戰;B.運動戰;C.陣地戰,或者以農村為依託奪取城市。”[9] 中共的“革命階段論”和“統一戰線理論”也充分體現在這些政黨或組織的路線中。它們強調在現階段,拉美革命的主要任務是反封建和民主革命,要爭取一切可以爭取的力量,分期分批地確定主要敵人,孤立或者中立其它敵對勢力。當時在拉美革命中,中共面臨“格瓦拉──卡斯特羅主義”的挑戰。毛派共產黨模彷中共的口吻,批判格瓦拉是小資產階級冒險主義,不懂得發動農民和解決土地問題,不懂得建立農村根據地的重要性,更不懂得建立統一戰線,落得孤家寡人的下場。智利共產黨在文件中這樣總結毛派的“人民戰爭”路線和“格瓦拉──卡斯特羅主義”的“游擊路線”之間的區別:“人民戰爭是無產階級的意識形態,而‘游擊戰’是小資產階級的意識形態”。 中國大陸最近披露的材料說明,在墨西哥直到1972年還有受中共支持的反政府游擊隊在活動。1972年墨西哥左翼力量上台,總統埃切維里亞決定和北京建立外交關係,但就在中國大使熊向暉赴任前一周,墨西哥宣布逮捕了一批“在中國受過訓練的游擊隊”,此消息經報刊披露後給親華的埃切維里亞政府造成極大的困擾。埃切維里亞在接受國書的儀式上不得不異乎尋常地向中國大使熊向暉提出中共支持游擊隊的問題。中共資深拉美外交官黃志良在回憶此事時,不但不否認這些游擊隊受中共支持,反而坦陳“這是中國‘文革’混亂時期極左路線留下的惡果”。和墨西哥建交是中共70年代初調整外交路線時在拉美取得的一大勝利。為了鞏固和墨西哥的關係,周恩來迅速邀請埃切維里亞訪華,給予極其隆重的接待,藉此向墨西哥輿論表明中共無意支持反政府游擊隊。不但如此,毛澤東在和埃切維里亞談話時還用開玩笑的口吻沖淡嚴肅話題,要埃切維里亞提防熊向暉(熊是情報官出身)在他的國家“搗亂”、“搞顛復”。當時,拉美國家對中共“顛復”普遍表示擔心。1974年,拉美另一個大國委內瑞拉和北京建交,據黃志良回憶,委政府宣布建交後卻不向北京派出大使,也不接受中共大使,觀察了一年多,確信北京沒有“顛復陰謀”後,兩國才互派大使。[10] 4. 為在非洲發動毛式革命而努力 在非洲,中共的“輸出革命”先是和非洲獨立運動相關聯,然後是和獨立後由誰掌權以及選擇何種發展道路相關聯。據Ian Greig的《共產主義在非洲的挑戰》一書介紹,中國對非洲的支持可能早於蘇聯。早在1961年,就有6個喀麥隆人被捕,交代了在北京接受為期10周軍事訓練的情況。除了軍事技術,這些非洲人還學習了中共革命的經驗,“訓練的第二個階段集中在‘中國革命鬥爭’、‘人民戰爭’、‘民主革命’,以及如何在農村建立根據地。”這6個非洲人在1959年就被派回法屬非洲展開武裝鬥爭。據西方媒體報導,在60年代中期以前,一些從阿爾及利亞、安哥拉、莫桑比克、幾內亞、喀麥隆和剛果來的非洲革命青年在哈爾濱、南京和其它中國城市接受訓練。“羅得西亞津巴布韋民族聯盟”的一個成員介紹他在上海接受為期一年訓練的情況時說,當時除了軍訓,主要是政治學習,如何發動鄉村群眾和展開以人民戰爭為目的的游擊戰。 一個阿曼游擊隊員介紹了他1968年在中國接受訓練的詳細情形:經過組織安排先到巴基斯坦,然後乘坐巴基斯坦航空公司的飛機到達上海,再轉到北京。在參觀了中國的一些樣板學校和公社之後,他被送進訓練營接受軍事訓練和思想教育。令他印象深刻的是,在政治學習中中共教員認為,在非洲傳播毛主義的一大障礙是伊斯蘭教根深蒂固的影響,因此學習中強調要批判伊斯蘭教。中共為他們準備的教科書規定,在回答“同志們,什麼是《可蘭經》?誰是先知?”這個問題時,標準答案是“《可蘭經》、先知和伊斯蘭教的其它表現形式都是美帝國主義的走狗英帝國主義的發明”。在課程表上,毛澤東着作的課程是最重要的,受訓人員必須背誦很多毛語錄,有關紀律及如何對待鄉村群眾的內容,聽上去和“三大紀律八項注意”內容相似。這些非洲人也實地參觀了“文革”中的中國。例如,當他們參觀一所學校時,教師提出“對黑幫分子怎麼辦?”的問題,學生們異口同聲地說“殺殺殺”。陪同人員告訴這些非洲人:“黑幫”是那些沒有教育好的、自以為有知識膽敢看不起勞動人民的知識分子和教師。在最後結束訓練時,每個受訓的安曼人都得到一本阿拉伯語的毛澤東着作。[11] 5. 中共對外政策從革命狂熱到極端功利的突然轉變 必須指出的是,儘管“輸出革命”是中共在60年代和70年代初對外政策的中心,自從70年代初中美關係改善之後,中共的對外戰略發生了根本性轉變,從同時反對美蘇和一切反動派(即所謂“全面出擊”和“四處樹敵”)轉為重點反對蘇聯。這一轉變源於兩點:在國內,“文革”的高潮已經過去,世界革命的狂熱也開始降溫;在國際上,60年代不顧一切地“輸出革命”不但沒有實現推動世界革命的戰略目標,反而使得中國在國際上空前孤立,國際影響大大減弱。即使從推動“世界革命”本身來看,策略也需要調整。因此,從70年代初開始,中共雖未完全放棄世界革命的目標,但聯美反蘇的戰略居於優先地位。 在70年代上半期,全世界目睹了中共對外政策從革命狂熱到極端功利的突然轉變,中共不但從多年的死敵美國邀請政治家訪華,竭力營造“中美友好”氣氛,而且很快就和一些過去被認為是“國際反動派”的政權建立了非常密切的關係。例如,扎伊爾的大獨裁者蒙博托曾長期與中共支持的游擊隊作戰,不但被稱為“非洲的蔣介石”,而且在60年代中期中國編演的話劇《赤道戰鼓》中被描繪成十惡不赦的大惡棍。但到了70年代初他卻被視為中共在非洲對抗蘇聯的中堅,1972年和1974年兩次訪華,與毛澤東相談甚歡,建立起了異乎尋常的個人友誼。毛澤東不但批准給予他大量援助,甚至在會見中和他商談如何對付反政府游擊隊,即中共過去的同志。 在拉美,中共原來和智利社會主義政黨領袖阿連德的政府關係密切並建交,周恩來還多次向阿連德政府提供如何向社會主義轉變的意見。1973年阿連德政府被皮諾切特領導的右派軍人暴力推翻後,這一事件和印尼右派軍人1965年政變並列,成為兩起國際左派至今念念不忘的“冷戰”時期“國際右派和美國中央情報局”的罪行。當時全世界左派力量同聲譴責,蘇聯東歐集團和其他一些國家和智利斷交,和智利有外交關係的80個國家中只有38個表示承認軍政府。在強大的國際壓力下,智利軍政府很快照會北京並召見中國大使,表示願與中共保持關係。周恩來為此召開緊急會議,衡量得失(主要是不願給台灣以可乘之機)之後,作出了所謂“冷而不斷”的決定。在全世界同聲譴責智利軍人的政變和隨後的鎮壓浪潮中,中共的“見利忘義”受到了國際左派的強烈抨擊。 四、“文革”行為方式在亞非拉的影響 除了輸出革命和支持武裝鬥爭的官方政策之外,“文革”中形成的一些特定的行為模式也經由官方和個人輸出國門,成了“文革”的世界性影響的一部分。 1. 中國駐外使館的“文革”行為 “文革”開始後一些中國使領館紛紛採取“破四舊”行動。中共駐埃及大使館的花園裡原來有十多尊精緻的真人大小的女神塑像,還有帶翅膀的天使凋像,都是古羅馬凋塑的遺蹟,但在“文革”初期被使館內的“造反派”連底座挖起,扔進垃圾箱,一些凋像就此斷裂,難以修復,在駐在國造成了極壞的影響。 領館和外交官生活“革命化”也是“文革”的重要行為方式。和國內幹部甚至中高級幹部相對簡樸的生活比較,當時中共駐外機構被認為是在“外事特殊”的藉口下滋生特權之地。在“文革”剛開始時,坦桑尼亞和奧地利的毛派人士於1966年8月寫信給中共有關部門,指責中共駐外機構生活方式資產階級化,毛澤東1966年9月9日作了着名的“九九批示”,要外交機構“來一個革命化,否則很危險”。“九九批示”有如外交系統的“五一六”通知,其後果之一是很多駐外機構將字畫工藝品和傳統藝術品作為“四舊”撤除,改掛毛澤東語錄和圖像。但與“造反”、“造反有理”、“造一切權威的反”(當然毛本人的權威不但不能反,而且還要被神化)以及造反派之間的“派性”這類“文革”初期的行為方式相比較,以砸塑像換陳設來“破四舊”和實現生活方式革命化就微不足道了。“文革”初期中共外交機構也經歷了內部的“造反”和奪權,很多派出人員在駐在國向大使和領事等“當權派”挑戰,與駐在國的毛派或左派串連,他們內部往往又存在派性,這些都構成了“文革”在海外影響的一部分。 2. 中式“文革”在坦桑尼亞 坦桑尼亞是中共60年代在非洲的主要友好國家。坦桑尼亞總統尼雷爾是非洲獨立運動的代表人物,中共也把坦桑尼亞看成是自己在第三世界擴展影響、對抗西方和蘇聯的基地。儘管中國經濟在“文革”中近乎停滯,但中國政府對坦桑尼亞卻有求必應。當時坦桑尼亞得到中國很多援助項目,其中坦桑友誼紡織廠在60年代是最大的一個,有130多名專家,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上海紡織工業局派出的。 上海是“文革”時期工人“造反派”的重鎮,紡織系統又是重中之重,王洪文就是在紡織系統“造反”起家的,因此派赴坦桑尼亞的紡織專家組裡有不少“造反派”。該組的英語翻譯原來就是上海紡織工業局“造反派”的常委,因為在國內沒有排上名次,1967年底來到海外“開闢第二戰場”。他一到坦桑尼亞就拉起自己的“造反”人馬,提出要在工地上掛五星紅旗,豎毛澤東的畫像和毛澤東語錄牌,放中共的“文革”音樂和毛語錄歌,把工地弄成“文革”在海外的樣板,並指控“文革”前中共派出的外交官和專家組領導都是“走資派”。不但如此,他還彷效“文革”中“紅衛兵”和“造反派”相互串連、共同造反的做法,利用翻譯的語言優勢組織了“毛澤東思想宣傳隊”,在坦桑尼亞工人中廣泛活動,散布“造反有理”的觀點。當時坦桑尼亞政府組織了“綠衛兵”,這個名稱雖然和中共的“紅衛兵”相應,也確實受到了中共的啟發,但這個組織的宗旨卻不是造反,而是貫徹政府的政策,是動員群眾的手段。然而中方的“造反派”卻表示要用“中國紅衛兵”的名義和坦桑尼亞的“綠衛兵”串連,向他們介紹“紅衛兵”的“造反”經驗。1968年初這些人又開始在坦桑尼亞工人中大肆活動,要求他們起來造本國政府的反。 連中國為坦桑尼亞培養的雜技團也深受“文革”鬥爭精神的薰陶。1968年7月,坦桑尼亞雜技團學成歸國,最初團內還相安無事,但很快就鬧起了派性,動不動就“造反”,以“革命”的名義為自己爭名奪利。連中共外交官也說這是他們在中國培訓時受了“‘文革’極左思潮和無政府主義泛濫”的影響。結果是坦桑尼亞雜技團內部鬧得不可開交,演員們無法繼續合作表演,只好解散。一個成功的文化交流項目就這樣毀於“文革”的影響。[12] 中方“造反派”的上述活動引起了坦桑尼亞政府安全部門的注意,把情況上報給總統尼雷爾。當時尼雷爾正在推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激進政策,對銀行和大工業實行國有化。國際社會懷疑他受到中共的影響,國內很多人紛紛反對,尼雷爾本人受到很大壓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中國“造反派”在坦桑尼亞肆意妄為,必然會給尼雷爾的反對派提供機會。而剛果的盧蒙巴政權和印度尼西亞的蘇加諾政權被右派軍人推翻,就是前車之鑑。在這兩次政變中,右派軍人的藉口都是現政權親華親共,要把自己的國家變成中共的附庸。這兩次政變使中共在這些國家多年的苦心經營和援助一夜間化為烏有。尼雷爾接到政府部門關於中國“造反派”活動的報告後,對“文革”在坦桑尼亞的發展非常憂慮。 1968年6月尼雷爾訪華時當面向毛澤東和周恩來提出中方“造反派”的問題。根據中共外交官的回憶,尼雷爾與毛澤東會見時,雙方一開始由於對“文革”的分歧很不愉快。儘管毛澤東後來也表示,不允許“造反派”在坦桑尼亞活動,但他的理由卻與“文革”沒有關係,而是說這些人“搞大國沙文主義,欺負駐在國。”有了毛的聖旨,周恩來與尼雷爾會談時表示,中共絕不允許援外人員把無政府主義帶到國外,更不允許他們在國外“造反”。那個企圖在坦桑尼亞開闢“造反第二戰場”的英文翻譯,被使館送回國後即下放勞改。除尼雷爾之外,中共在非洲的另一個盟友──贊比亞總統卡翁達也向中共直截了當地表達他對中共外事和援外人員在該國傳播“文革”和毛主義的強烈不滿。 3.發展中國家的“校園文革” 中式“文革”的學生“造反”也在一些國家引起了反響。在菲律賓,以學生造反為中心的“校園政治”在60年代下半期和70年代初盛行一時,國立菲律賓大學成為散布毛澤東語錄和“文革”材料的中心,很多學生“造反派”自稱“紅色風暴”的傳播者,後來被西松的菲律賓共產黨吸收。 印度的“那夏里特運動”亦有大量學生參與。1970年春,這個運動的學生參與者在印度第二大城市加爾各答發起了一場校園“文革”。在很多大學,學生們抵制考試,衝擊學校辦公室,砸毀家具和設備,在牆上塗寫毛澤東語錄。他們還衝進書店,焚燒書籍,被燒的有甘地、尼赫魯和泰戈爾等印度歷史文化名人的着作,甘地誕辰百年紀念中心的書籍和展物慘遭洗劫。學生還砸毀馬路上和校園內的歷史塑像,一時被砍下的塑像人頭滿地亂滾,後來政府不得不在每個塑像前派警察站崗。這場學生造反因此被稱為“砸毀塑像”運動(Smashing Statue)。印度的報刊嚴厲譴責這些行動,《政治家報》發表題為“毛對抗甘地”的社論,代表了當時的社會輿論。這篇社論說“文革”“愚蠢而令人噁心”,它反文明,毫無建設性,甚至是“邪惡”的。 值得指出的是,雖然參與這場校園“文革”的學生很多都是“那夏里特運動”的成員,但這場校園“文革”的最初發生卻與該運動的領導意旨無關。馬祖達雖然也號召學生離開校園,但卻是為了讓學生“和工農相結合”,並沒想讓學生去衝擊校園、燒書和砸毀塑像。因此,這場“砸毀塑像”運動最初是印度學生受中國“文革”期間學生“造反”影響下的自發行動。但馬祖達很快就從毛主義的立場和邏輯出發,看到了這場破壞背後的“建設性”並支持學生的行動。馬祖達說,印度的教育制度是“殖民主義”的產物,“任何信奉毛澤東思想和革命意識形態的人”都必須培養起對這個制度的“仇恨”;學生的行動是破壞也是建設,因為“不破壞這個殖民主義的教育制度,不砸毀那些由買辦資產階級樹立的塑像,新的革命的教育和文化就建立不起來”。[13] 從這番話中可以看到,馬祖達及其追隨者和毛澤東“不破舊就不能立新”這一“文革”邏輯之間的驚人一致性。 4. “文革”式宣傳如何惡化中國的對外關係? 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表現為聖像崇拜(戴毛像章、張貼毛畫像及樹立毛塑像)和傳播閱讀紅色“聖經”(毛着作)等──雖然在表現形式上並不激烈,但卻是最普遍和持久的“文革”行為方式,而且是傳播“文革”意識形態如暴力革命和造反有理等觀念最直接最方便的途徑,因而在海外有着廣泛的影響。這些行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中國官方推動的結果,因為毛像和毛着都是在中國國內印製後通過官方途徑運到駐外機構,駐外人員又將散發這些宣傳品視為日常工作,認為散發得越多就越能顯示自己對毛的“忠誠”。當時由於意識形態和宗教的原因,很多國家都把毛像毛着列為違禁品不許入關,但中共駐外人員則認為,這正說明了毛澤東思想的“巨大威力”與散發工作的“偉大意義”。 在東南亞,中共的友好鄰邦柬埔寨有好幾個省份受到中共影響下的“造反”的困擾。1967年5月,西哈努克政府被迫驅逐了兩名中國專家,又拿受中共支持的華僑學校開刀,限制學校教授毛澤東思想,控制課程,不准散發毛澤東語錄和像章。西哈努克說,“文革”給中國帶來的不是國際社會的欽佩而是輕視。中共大使館發表公開信,說“崇敬毛主席是每一個中國人的權利”,這裡說的每個中國人即包含華僑,因為他們中一些人仍是中國國籍。1967年8月,西哈努克派外交大臣訪華,要求中共放棄在柬埔寨的“文革”宣傳,但中方卻反過來要求西哈努克“允許在柬華僑有熱愛毛主席、愛社會主義、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權利”,這一要求使西哈努克感到震驚,認為這等於“授權我們的中國朋友在柬埔寨人中間進行顛復活動”。9月,西哈努克下令取消柬埔寨的所有和外國的友好協會,其真正的目標在於解散宣傳“文革”不遺餘力的“柬中友協”,北京的“中柬友協”聞訊立即打電報給金邊的被解散的“柬中友協”,要求和“反動派”鬥爭。西哈努克在氣憤中下令召回駐北京大使,後經周恩來的苦心勸阻,柬埔寨駐北京大使沒有成行。 在緬甸,中共大使館和新華分社在1967年成了“文革”宣傳中心,鼓勵華僑學生佩戴毛像章,攜帶毛着進入學校。緬甸本來就對北京支持緬共游擊隊心存芥蒂,這種“文革”宣傳加深了這一矛盾。於是,緬甸政府下令禁止戴毛像章攜毛着,開除華僑學生,關閉華僑學校。中緬矛盾的惡化使得緬甸1967年6月出現了反華騷亂,華僑學校、新華社、武官處和大使館都受到衝擊,10多名華僑和1名中國專家死亡。中共作出強烈反應,北京舉行20多萬人遊行示威,毛同意提“打倒奈溫(緬甸領導人)”的口號,群眾示威中隨即打出“絞死奈溫”、“油炸奈溫”的標語。[14] 在中國的北鄰蒙古,“文革”爆發後很多中方人員要在華僑學生中組織“紅衛兵”,被使館的臨時代辦勸阻,但在蒙古的中方人員採取了非常激烈的其他“文革”行為。中方人員除了在駐蒙建築公司和友誼醫院廣為散發毛像和毛着,還把烏蘭巴托的“華僑培才學校”變成在蒙古的毛澤東思想宣傳站,這個學校是受中共控制的當地華僑子弟小學。中共外交官回憶說:“在國內‘文化大革命’的強烈影響下,毛主席着作成為必修課,師生們的‘革命’情緒很高漲,他們把《毛主席語錄》帶回家,不僅念給父母聽,也向蒙古鄰居廣為散發。”蒙古政府當然不能容忍這種宣傳,尋找藉口將三名華僑學校教師驅逐出境。中方人員要在車站為這3個人舉行“歡送”儀式,要用“讀毛語錄,喊‘文革’口號,唱《國際歌》”來表示抗議。蒙古政府得悉後派外交部第一副部長召見中國代辦,提出根據蒙方規定,不得在車站舉行這樣的歡送儀式。但是,中方一意孤行,堅持上述歡送儀式,結果和蒙古警方發生衝突,一些學生和中方人員受輕傷。中蒙關係進一步惡化。此後北京發生了“八九”事件:蒙古駐華大使館的車在友誼商店門口不慎壓上一張掉在地上的印有毛頭像的海報,在場的紅衛兵和“革命群眾”圍攻這位司機,焚毀了那輛汽車。這位司機隨即被中國政府驅逐出境,途經二連浩特時又被紅衛兵和“革命群眾”從火車上揪下來,強迫站在高凳上為他破壞毛澤東“聖像”的“滔天罪行”接受批鬥。[15] “文革”前,中國的西鄰、 喜馬拉雅山麓的尼泊爾也是中國的友好鄰邦,中國派出很多工程技術人員幫助尼泊爾修建公路和水電設施。“文革”期間中方“造反派”在中尼邊境樹起標語牌,要推翻尼泊爾君主制。中方在尼人員也積極活動,宣傳毛澤東思想,引起尼政府警惕,要求中方限制出售毛語錄和佩戴毛像章,但中方人員仍然我行我素。尼政府於是搜查“尼中友協”,沒收“文革”宣傳品,破壞宣傳毛澤東思想的中國圖片展覽櫥窗,並和“捍衛”毛思想宣傳陣地的中方人員在現場發生衝突。中方強烈抗議,指尼政府與美國勾結,結果尼政府要求中國撤走部分駐尼人員。 在非洲,肯尼亞政府於1967年宣布中國代辦李頡為不受歡迎的人,限期離開肯尼亞。事情的起因就是中國大使館不顧駐在國的反對和抗議堅持散發毛像章毛着。加納甚至為同樣的原因和中共斷交。根據中國官方出版的外交史,1967年前後一年多時間裡,和中共建交或半建交的48個國家中,有近30個由於中共向外輸出“文革”而和中共發生外交糾紛。但這些事件在當時都被中共官方說成是國際帝修反的反華行徑,加劇了在國內製造的“中國被帝修反所包圍”的恐懼症和革命歇斯底里。[16] 早在“文革”開始前,中共和古巴的關係即因中共強行輸出毛主義意識形態而破裂。古巴是中共在拉美第一個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兩黨兩國關係一度非常密切,毛主義和卡斯特羅──格瓦拉主義在國內和國際政策上有諸多共同點,如都急於超越蘇聯,依靠革命覺悟和精神力量向共產主義過渡,在國際政策上反對蘇聯主張的“三和”政策等等。1966年初,古巴方面首先發難,兩國公開決裂。古方提出的理由之一是中共削減大米援助;另一個理由則是,中共不顧古方長期的勸阻和告誡,通過各種途徑向古巴黨政幹部和一般群眾散發中方的宣傳材料,甚至利用郵局直接把此類材料寄送到古巴人的家中。1965年9月,卡斯特羅曾專門為此召見中共駐古巴臨時代辦,向他出示古方收集的中方宣傳材料,提出強烈抗議。中共使館受此難堪,立刻電告國內。儘管古巴和中共決裂有哈瓦那難以在北京和莫斯科之間保持平衡的深層原因,但中方在古巴肆無忌憚的宣傳無疑是兩國兩黨關係惡化的導火索。古巴和中共翻臉後,中方聲稱,古巴加入了“帝修反的反華大合唱”。有趣的是,整個60年代後半期,古巴的政治氣氛和中國的“文革”非常類似,古巴當局在1968年到1970年間發起的“革命攻勢”,是古巴版的“大躍進”和“文革”的結合物。[17] 現在看來,“文革”時期所謂的中國被“帝修反”等“國際階級敵人”包圍,純粹是自食其果。 五、龍種與跳蚤──毛主義“文革”的餘波 “文革”在中國是畫上了句號,但60年代毛主義“文革”意識形態在“世界革命高潮”中播下的“龍種”,卻繼續在一些國家收穫着“跳蚤”。目前斯里蘭卡的泰米爾反政府武裝就自命為毛主義,尼泊爾的反政府武裝也被國際輿論稱為“毛主義叛亂”(泰米爾組織幫助訓練了尼泊爾反政府武裝)。這些毛主義組織固然受到中共革命的世界性影響,但和柬埔寨的“紅色高棉”以及秘魯的“光輝道路”相比,它們僅局限於實踐毛主義的“槍桿子裡面出政權”和用暴力消除階級差別,不同於“文革”那種“在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而且它們產生時間較晚,也未受到中共支持。 “紅色高棉”和“光輝道路”的一些領導人60年代及“文革”時期就在中國,他們除深受“文革”影響外,還接受中共的資助。他們崇拜的不只是毛主義的一般理論,例如信奉槍桿子和用農村包圍城市,更是毛主義“文革”理論的實踐者。他們要繼承和發展的不是一般意義上的馬克思列寧主義,甚至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毛主義,他們認為這些在理論和實踐上均已完成;而有待繼承和發展的是60年代毛主義的“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即“文革”理論與實踐,但毛澤東死後中共當局所拋棄的恰恰就是這一點;中共拋棄了毛主義的“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這就為“紅色高棉”與“光輝道路”創造了歷史機會,讓他們自命為毛主義繼承人,甚至要超越毛主義。 1. “青出於藍而勝於藍”──比毛式“革命”更殘酷的“紅色高棉”革命 中國讀者對“紅色高棉”的血腥統治或有所聞,但對這些政策的目的及其與“文革”的聯繫則不一定有清楚的了解。筆者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出,“和20世紀其他大屠殺不同的是,紅色高棉的大屠殺不是為了解決種族、部落或者宗教衝突,而是為了徹底重構社會。這種徹底重構又是在它汲取了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的經驗之後,企圖在革命勝利之初就一舉解決所有現實的和被其他國家的歷史證明將來會產生的問題,建立一個比蘇聯、中國和越南都更為純粹的社會主義社會。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它拒絕嘗試任何和平改造或者說服教育的方法,取消任何過渡時期,選擇了一條最簡單直接的道路:從一開始就用暴力大規模地、有組織地消滅一部分人口,以此來達成社會改造。”[18] 與印度“那夏里特運動”一樣,“紅色高棉”鼓勵用原始手段殺人,甚至用鐮刀、斧子和鋤頭。 那麼什麼是“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的經驗”和“現實的和被其他國家的歷史證明將來會產生的問題”呢?“紅色高棉”認為:毛澤東用“文革”反修防修,但他不徹底;而沒有經歷“文革”的越南則變修了;紅色高棉要吸取這個教訓。一個“紅色高棉”的高級幹部對回國的知識分子介紹說,柬埔寨革命的特殊性就是撤空城市和廢除貨幣。他說:毛澤東說“文革”還要進行多次,但是後來停下來了,而我們每天都在搞“文革”。他特別提到,中國還在用錢,私人還可以養家禽,這些在柬埔寨是看不到的。中國在柬埔寨的專家被認為是變“修”了,因為他們不但拿工資,而且還把錢省下來回國時購買免稅電器或縫紉機帶回家。有一次中國專家問柬埔寨人,一個新修的水壩花了多少錢,柬埔寨人半不滿半驕傲地說:“這是人民修的,我國不用錢。”“文革”後中國人還是各家分別吃飯,而柬埔寨在革命前就實行公共食堂制度了。根據這些對比,柬埔寨幹部認為:“我們的制度比中國人的優越。”在這個意義上,“紅色高棉”是吸取了國際共運中所謂“右”的教訓,企圖把當時經歷了“文革”的中國都未解決的問題在柬埔寨從一開始掌權就立即全面徹底地解決;不但跳過過渡階段立即進入社會主義,而且是直接進入共產主義,從而為泰國、印尼和緬甸等國革命建立一個不同於中、越的模式。 中共60年代中期發動“文革”,是認為世界革命形勢已經成熟,蘇聯變修了,中國可以乘機崛起成為世界革命的中心。紅色高棉70年代中期採取大規模屠殺和清洗、廢除貨幣、拆散家庭、解散學校、撤空城市等極端措施,則是認為東南亞革命形勢已經成熟,越南變修了,柬埔寨已成為新的革命中心。這種相似性清楚地表明了“文革”和紅色高棉之間的血緣關係。 2. 秘魯的“小毛澤東”以及他比毛主義更“光輝”的思想 秘魯的“光輝道路”與毛主義“文革”之間的聯繫更為緊密。筆者曾在一篇文章中分析了“光輝道路”和毛主義“文革”意識形態之間的關係。[19] “光輝道路”的領袖古茲曼是大學哲學教授,“文革”時期在中國受過毛澤東思想的薰陶,回國後被追隨者稱為秘魯的“小毛澤東”和“安第斯山的紅太陽”,綽號“香波博士”(指他善於用毛主義給人做政治思想工作,即“洗腦”)。 1968年,古茲曼從中國回秘魯後,開始造黨內最高領導人帕德雷斯的反,指責帕是修正主義,走和平道路,說自己和帕之間的鬥爭就是毛主義和赫魯曉夫主義之間的鬥爭。秘魯共產黨原來有份刊物名為《紅旗》(該名稱是否彷效中共理論刊物《紅旗》尚不得而知),由帕雷德斯控制。古茲曼於是辦了一份名為《光輝道路》的雜誌。從此,秘共和秘魯左翼勢力就按照“紅旗派”和“光輝道路派”的分野站隊。 當時,秘魯的左派主要集中在華曼戈大學等高等學府中,而秘魯的大學又繼承了歐洲大學自治的傳統,政府很少干預。因此這場“路線鬥爭”就在這些大學校園裡肆無忌憚地展開,演變成了一場小型“文革”。對立的兩派在形形色色的辯論會、討論會和批判會上彼此指責對方是叛徒和修正主義,散發攻擊性的傳單和小冊子,張貼誹謗性的告示,在各自的刊物上發表冗長的充滿了領袖和導師語錄的論戰文章;最後發展到在會場外面拳腳相向,一派占領學生宿舍,另一派調兵遣將來圍攻,展開了武鬥。大學校園裡塗滿了“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岡扎洛(即古茲曼)思想萬歲!”“岡扎洛主席萬歲!”“打倒一切修正主義!”之類的標語。“光輝道路”的組織和活動中滲透着毛主義“文革”的影響,只要看看它所張貼的宣傳海報就會發現,無論從圖案設計到口號,都象是中國“文革”宣傳畫的翻版,只不過把文字變成西班牙文,把毛澤東的頭像換成古茲曼的。[20] “光輝道路”是一個不擇手段的暴力組織,它擾亂秘魯社會近20年,殺人無數。被殺害的人不但有警察和政府職員,甚至有鄉村教師。因為“光輝道路”認為,這些人都是為現政權服務的。“光輝道路”還把一些參加選舉和投票的農民的手指砍掉。他們毀壞的公共設施如學校、公共汽車、電站、郵局、警察局、投票站和其他市政機構等的價值更是難以估算。 人們不太注意的是,古茲曼是在1978年至1979年間策劃、於1980年正式發動武裝鬥爭的,時值中共結束“文革”、清算毛死黨“四人幫”。當中共逮捕“四人幫”時,秘魯首都利馬的街頭出現了一些倒吊在樹上的死狗,上貼寫有“鄧小平”三字的紙條。儘管鄧小平與逮捕“四人幫”其實無關,但他的名字象徵着對文革的“右傾翻案”。當“四人幫”被審判時,中共駐秘魯大使館受到暴力襲擊,“光輝道路”的成員甚至把手榴彈扔進了中國大使的臥室。這是當時世界範圍內毛主義左派對中共結束“文革”最激烈的抗議。 象“紅色高棉”一樣,古茲曼總結中共“變修”的經驗並得出如下結論:毛澤東用“文革”來防止資本主義復辟和黨內出修正主義是正確的,但毛做得不徹底,所以他死後國家很快就變了顏色;為了反修防修,“文革”這樣的運動必須經常化、制度化;在秘魯,“人民戰爭”從一開始就必須考慮將來革命永不變色的大問題,甚至在奪權以前就要着手進行準備。這個“光輝思想”後來被稱作“岡扎洛主席的指導思想”,古茲曼的秘共把它稱為“馬克思主義的第四把刀子”。這個說法明顯來自於毛澤東的一個比喻:蘇聯人把斯大林這把刀子丟了,列寧這把刀子也丟得差不多了。正是在中共的“文革”結束、“紅旗落地”的大背景下,古茲曼覺得毛以後的中共變修了,世界革命的火炬現在傳到他手上來了,他就是當代的列寧和毛澤東;因此,“光輝道路”必須挺身而出,反擊世界範圍內的修正主義逆流,在秘魯發動暴力革命。由於“光輝道路”沒有機會掌管國家政權,人們無緣領教這“第四把刀子”的鋒芒。但可以設想,如果整個秘魯被引上了“光輝道路”,那麼人們看到的恐怕離“紅色高棉”的“偉大實踐”相去不遠,更有可能的甚至是“紅色高棉”的失敗會刺激“光輝道路”走上更激進、也更滅絕人性的道路。 結語:毛主義留給世界的未盡思考 “文革”對世界的影響是“文革”研究和中國革命研究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20世紀世界歷史領域的一個重要課題。這個問題的深入探討還有賴於中國對有關歷史資料和檔案的解禁。經歷了那個年代的外交人員、新華社和人民日報駐外記者已經發表了大量回憶錄和文章,在一定程度上披露了“文革”在海外的影響,但以中共中央對外聯絡部人員的身份發表此類文字的還非常罕見。不過,在目前可見的公開資料的基礎上,也完全可以了解中共“輸出革命”的基本輪廓與後果: 第一,“文革”期間,包括“文革”前數年間,由於毛有想當世界革命領袖的強烈欲望,中共推出了世界革命的總體戰略,試圖以東南亞和中國的近鄰為中心,將中國推動的“世界革命”輻射到非洲和拉丁美洲。 第二,“輸出革命”的戰略建立在如下判斷之上,即“世界革命高潮”已經到來,帝修反的滅亡指日可待,中國是新的世界革命的中心。“輸出革命”和“文革”意識形態是中國成為這個中心的標誌和需要。 第三,對“世界革命高潮”的推動也是中共強化國內階級鬥爭的需要。中共不顧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以及國與國之間起碼的行為規範,向外輸出革命和毛主義意識形態,不可避免地使自己處於空前的國際孤立狀態,甚至連長期的友好鄰邦也都翻臉。但這種自己製造的困境卻被中共宣傳成是“帝修反”包圍和滅亡中國的陰謀,反過來更刺激了國內的政治緊張氣氛。 第四,“文革”期間向外“輸出革命”的內容是複雜的,既有“文革”時期主宰中國大陸意識形態的毛主義理論和行為方式,也有“民族民主革命”時期的毛主義模式,根據輸出國的不同各有側重。 第五,“文革”初期一度出現的無政府狀態,例如外交部在1967年到1968年間一度“失控”,很多駐外使領館受“造反派”衝擊或控制,國內很多涉外事件由“造反派”和“紅衛兵”發起和主導,曾使“文革”意識形態的輸出帶有自發性色彩,打破了中共建政以來涉外事務的神秘性和決策權高度集中的格局。但這種自發性並不能說明它們和“文革”時期的中共最高權力無關。在一定意義上,這種自發性正是“文革”意識形態對外輸出的方便途經,是“輸出革命”的特殊形式。 中共官方在80年代“文革”剛剛結束時,曾痛定思痛、心有餘悸地稱“文革”是“浩劫”──值得深思的是,今天中國當局在談論“文革”時,卻儘可能地迴避使用這樣的詞彙。與今天對“文革”的遮掩相比,80年代初對“文革”的認識似乎還顯得誠實一些。“文革”意識形態和行為方式的世界性影響是災難性的。受“文革”和毛主義影響的國家和地區,其社會制度極為多元,文化、歷史、宗教和政治傳統更是紛繁複雜,但毛主義影響所及,造成的後果卻非常相似,只是受災程度有所不同而已。相似的後果是,社會秩序受到衝擊,傳統價值被顛復,倫理道德被推翻,文明和文化被摧毀,和平生活被破壞,尤其是暴力和嗜血被推崇到了極致,那種原始屠戮即使在俄國革命和中國革命中也不多見。 毛主義之所以在這些國家和地區一度產生如此巨大的影響,很大程度上是利用和誇大了任何社會中都會存在的階級和階層差別,還有性別、年齡和社會角色的差別,從而把正常的社會生活狀態完全顛復。例如,在“紅色高棉”和“光輝道路”的“革命實踐”中,人們不但可以看到大量的女性追隨者和女兵,更有大量的少年兒童,他們成了“組織”的重要成員。他們在被“解放”的名義下,從事與他們的性別、年齡和自然身份完全不相符的“革命工作”,甚至拿起武器。如果對方手無寸鐵,他們肆意殺人;如果對方是訓練有素全副武裝的軍人,他們則被大量屠戮,成為“烈士”。少年和青年學生還被煽動起來反叛社會和成人,把教師、教育制度和社會文明成果視為最直接的鬥爭對象,本來應該是接受教育、培養人格的社會成員卻變成了引導社會“變革”的“先鋒”。毛主義之所以在這樣的社會群體中有不少追隨者,並不是因為毛主義的革命具有正當性;恰恰相反,這說明了毛主義難以在正常狀態下承擔着社會責任且具有成熟理性的社會群體中找到大量追隨者,只能用“壓迫”去曲解社會秩序、用“解放”來為自己動員人力資源。這是我們今天回顧“文革”,回顧整個毛主義和中共革命的歷史時必須充分注意的。 追根溯源,“文革”之所以產生災難性的世界性影響,原因在於“文革”意識形態中包含的一種超越社會形態差別的惡,因此對人類社會具有的破壞性和對人性的摧殘超出了中國的國界。從根本上來說,這種惡是對文明和文化的拒絕,對原始和野蠻的推崇,對傳統的否定,對肆意“創新”的迷戀,對秩序的厭惡,對破壞的喜好,對人性的否定,對獸性的讚美。 儘管共產主義意識形態的創始人馬克思等人對共產黨革命之前的文化成就有積極的評價,也欣賞莎士比亞和歌德這樣的傑出個人,但從整體上看,這種意識形態旨在創造一個“新社會”和“新人類”,對共產黨產生以前的一切制度、文化、價值和道德往往採取否定態度,至多是“批判地吸收”。這種對人類文明和文化的拒絕和批判,雖然在國際共運中具有普遍性,但在不同的國家其程度還是有極大的差別。程曉農在一篇文章中通過對蘇聯20世紀30年代“文化革命”的研究得出一個結論:在對待人類共有的和本民族特殊的文化傳統和文明成就乃至行為規範上,蘇聯和中國有着極大的差別。蘇聯30年代的“文化革命”雖然打擊了所謂的“資產階級知識分子”,但卻沒有否定整個人類文明和俄國文化傳統。相反,蘇聯共產黨和政府在不放棄政治教育的前提下,不但提倡現代文明,而且不排斥西方和俄羅斯古典文化遺產,從來沒有“徹底打倒”莎士比亞和普希金,這對提高國民的文化程度和文明素質都有積極影響。[21] 回望20世紀,不難發現:世界範圍內存在着這種對破壞和毀滅的原始性渴望,在現代化過程中遭受挫折的國家和民族中,這種原始性渴望尤其明顯。這些國家與民族熱衷於否定秩序和規範、熱衷於打擊甚至屠戮體現秩序和規範的社會中上階層。中國的“文革”是一場徹底反文明、反文化、反秩序、反人性的社會運動,是中共自1927年湖南農民運動以來內部所積蓄的破壞性能量的大爆發。這種對現代文明的反動不但是中國“文革”的本質,也為其他類似的社會動亂或“革命”所共享。 美國加州大學爾灣分校社會學助理教授 一、有關本研究的背景陳述 二、縣誌中有關集體屠殺的記載 三、集體屠殺:對廣東、廣西及湖北三省的分析 四、全國集體屠殺概況分析 五、集體屠殺的原因:國家鼓勵與國家權力失靈
一、有關本研究的背景陳述 研究“文革”的人都十分熟悉“文革”期間的暴力現象,如各地對教師、知識分子和幹部的毆打拷問[1],以及群眾派別街頭武鬥造成的傷亡。[2] 然而,一種性質十分不同的集體屠殺現象,即系統地成批處決手無寸鐵的平民,雖然零星散見於“文革”時期的一些報導,但卻不為世人了解。一位老幹部關於北京郊區大興縣這種事件的回憶錄即是這類報告之一:從1966年8月27日到9月1日的5天內,共有325名“階級敵人”被殺,年齡從剛出生38天到80歲不等。[3] 最着名、大概也是最令人髮指的事件發生在湖南省道縣。據香港一份雜誌的文章說,1967年末,集體屠殺之風肆虐該縣,兩個月內共有4,950人遇害。[4] 鄭義有關廣西大屠殺的有爭議的着作大概最為西方所熟悉,一是因為它有了英譯本,二是它關於吃人的記述駭人聽聞。[5] 2002年由宋永毅主編的《“文革”大屠殺》一書裡,又為集體屠殺提供了有關雲南、青海、內蒙古和北京的案例。[6] 這些報告令人關注。那麼這類事件在“文革”中是否普遍?筆者查閱縣誌着手研究“文革”時,心裡一直在思考這個問題。我發現,上述案件也許屬于格外嚴重的一類,但從1967年到1969年,類似的集體屠殺在中國一些農村地區相當普遍,相關的證據十分充分。而且這些縣誌是由地方政府編寫的出版物,所以幾乎沒有理由認為它們誇大了政治暴行,相反應當推測有可能低報數字。[7] 本文將根據3個省的縣誌如實講述這些集體屠殺,其中廣西和廣東兩省十分普遍,而湖北省則相對較少。 為了讓讀者理解這些暴行風潮的緣起,此處先介紹當時的政治大環境。大多數集體屠殺發生在“文革”時期中共政府着手建立新的地方政府、解散群眾組織之際。毛澤東和黨中央在1967年底號召“革命大聯合”時,“文革”中的群眾運動已開展了一年有餘。地方政府已經解體,群眾可以隨意成立組織參與奪權鬥爭,群眾組織的街頭武鬥遍地開花。在此情形下,建立“革命委員會”(新的政權機構),讓群眾組織服從命令,尤其是解散群眾組織並解除其武裝,是一項難乎其難的任務。在毛治下的中國,碰到社會和政治問題時,流行的是所謂“階級鬥爭”手段,即消滅一切公開的反抗,挖出“隱藏的”階級敵人。但是,與其他時期所不同的是,在本文所涉及的時期,國家的地方代表把“階級鬥爭”變成了恐怖統治,所以發生了大規模的屠殺。 二、縣誌中有關集體屠殺的記載 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要求為“文革”中“冤假錯案”的受害人平反。[8] 這項政策促成調查“文革”期間各地發生的恐怖事件,對受害的範圍和嚴重程度留下了很多寶貴信息,其中的大多數後來被寫入縣誌公諸於世。新的縣誌除了極少數的例外,都有“大事記”的內容,記錄了本縣包括“文革”期間的大事在內的歷史事件。這些記錄還包括“文革”期間死傷人數的統計以及人口、黨員和縣級領導的背景。 1966年的中國大約有2,250個縣。[9] 我在這項研究中選取廣東、廣西和湖北3省共計235個縣作深入研究。[10] 廣西自治區所轄縣共計83個,我選取了樣本縣65個,樣本縣所占比重為78.3%;廣東省所轄縣共計80個,選取樣本縣57個,樣本縣所占比重為71.3%;湖北省所轄縣共計72個,選取樣本縣65個,樣本縣所占比重為90.2%。 編寫這些縣誌時,由於編寫者可能自我審查或材料搜集不全,這些已公布的“文革”記錄在詳略程度上有很大差別。本文所說的死亡人數是指縣誌中記載的人數。因此,據此得出的統計數字應被視為最低數字。[11] 持此謹慎做法旨在確定集體屠殺是不容置疑的事實,並非估算死亡人數。 我按照Valentino的觀點,把集體屠殺(Mass Killing)定義為“故意成批殺害任何一個非戰鬥團體的成員(施害人所認定的團體及其人員)”。[12] 對這個定義中的幾個要素應做進一步的說明。首先,在確認受害人時,是根據他屬於某個團體的“成員”,而不是根據他是否對施害人構成直接威脅。就“文革”而言,這種身份的依據是所謂“政治罪行”或“家庭成分”不好。其次,施害人的行動中含有殺人意圖。這使集體屠殺有別於“文革”期間的其他死亡原因,如批鬥會上的殘暴毆打(本意是為了象徵性的羞辱而非消滅肉體)或審訊中的酷刑(主要是為了逼供)。第三,死亡不是群眾派系的武鬥造成的。但是,假如受害人是武鬥之後被解除武裝關押起來的被俘人員,我把他們也視為非戰鬥人員,因為他們對施害人已不構成威脅,因此“集體屠殺”不同於武鬥中的殺戮,後者在“文革”早期是一種十分普遍的現象。最後,“成批”的標準是指時間和空間上具有一定的集中性。在確定一個事件是否屬於“集體”屠殺時,我以一次死亡10人作為基準。 廣西省全州縣的記載是縣誌中用明確語言記述集體屠殺的一個典型: “(1967年)10月3日,東山公社三江大隊,以民兵營長黃天輝為首,將該大隊地、富、分子及其子女76人,集體坑殺於蛇形黃瓜弄。……7月至12月各公社成立所謂‘貧下中農法庭’。全縣槍殺859名四類分子(地、富、反、壞)及其子女。”[13] 這是集體屠殺最殘酷的個案之一。但是從人口、政治結構和現代史看,全州是個很普通的縣。該縣1966年時人口為485,000人,其中農業人口占93%,由縣、公社(鄉鎮)和大隊(村)三級機構管轄。在上世紀50年代初期的“土改”中,有10,110個農戶劃為地主,3,279個農戶劃為富農。[14] 在隨後的政治運動中,這個“階級敵人”的陣營又有所擴大,增加了所謂的“反革命”和“壞分子”。這部分人口包括其家庭成員,共同構成了着名的“四類分子”。只要中國當局一祭出“階級鬥爭”法寶,他們便是受折磨受迫害的直接對象。這些人的悲慘遭遇在“文革”中達到頂點。當“文革”最殘酷的時期於1971年結束時,全州縣共有2,156名男女和兒童,象在上面提到的事件中那樣“非自然死亡”。[15] 這類記錄提供了時間、地點及受害人和施害人身份的信息以及導致死亡的方式,是集體屠殺的主要類型之一,我稱之為“對四類分子的屠殺”(pogrom)。 還有一些縣誌提供的有關殺人方式的信息不太明確,但從記錄的具體時間和大量死亡的數字看,顯然也發生過集體屠殺。在下述另一個縣──廣西臨桂縣──的例子中,大多數受害人都是“四類分子”,這說明那裡可能也有與全州縣相似的集體屠殺,但受害人中還包括剛被扣上所謂“陰謀分子”帽子的人員。這意味着還有另一種類型,我稱之為“政治迫害型屠殺”。臨桂縣在所謂“清理階級隊伍”、“群眾專政”的名義下,全縣出現亂殺人的現象。從6月中旬至8月底,被扣上“暗殺團”、“反共救國軍”、“XXX黑班子”等莫須有罪名而遭殺害的達1,991人,其中國家幹部326人,工人79人,學生53人,城鎮居民68人,農民547人,地富反壞右分子及子女918人。全縣161個大隊,只有會仙的文全和宛田的東江兩個大隊沒有亂捕、亂殺人。[16] 不同於針對“四類分子”的屠殺,政治迫害型屠殺中的受害人的身份是被殺害前不久才羅織的罪名,其根據是他們被控參與所謂的“陰謀集團”,如“暗殺隊”和“反共救國團”。臨桂縣的受害人當中有918名是“四類分子”及其家屬,但相當多的人顯然不屬於這4種人,例如那些被稱為幹部、工人、普通的農民和城市居民的人。 第三類集體屠殺是“被俘人員的集體處決”。這些受害人在派系武鬥之後被解除了武裝,已經不再是武裝的戰鬥人員。這種殺戮發生在一派打敗另一派之時。以下事例生動反映了這類事件的性質: 1968年8月18日,幾個縣的公安幹部參加了聯席會議,“東蘭會議結束後,各縣人武部堅決執行‘命令’,組織帶領各縣(廠)聯指武裝人員(人數超過原來規定,達到4,400多人)到風山後,對逃散在南山和北山的“七·二九”人員全面包圍,抓捕了一萬多人(當時全縣人口共103,138人)。僅這一次‘圍剿’,全縣槍殺打死1,016人,占‘文革’中被殺死、迫害死總人數1,331人的70%強。……經過武裝圍殲掃蕩後,風山縣革委會終於在25日宣告成立。”[17] 這裡還要就那些我無法確定是否發生過集體屠殺的縣稍做說明:假如報導的死亡數字不足10人,該事件就不算作集體屠殺。即使縣誌中提到了大量死亡數字的縣,若是屬於以下三種情況之一,我也不視為該縣發生過集體屠殺:1、大量死亡只有暗示,缺少明確的記錄;2、記錄在案的死亡原因是武鬥,而不是解除了武裝的平民;3、記錄在案的死亡數字是整個“文革”期間的合計數,不清楚死亡原因。有三部縣誌中的記錄分別代表着這三種情況:“(1968年)3月20日晚,新聯公社黃橋生產隊民兵以鎮壓‘平民黨’為由而亂殺人。此後,全縣相繼出現亂殺現象,尤以文平等地為甚。”[18] “(1968年)3月3日,兩派在連塘發生武鬥,造成144人死亡。”[19] “‘文革’十年期間,共有2,053名幹部和群眾遭到批鬥,206人被毆打致死;541受傷或致殘。”[20] 在第一段引文中,蒙山縣誌記錄了1968年3月20日及隨後發生的“濫殺無辜”,從這段文字中可以推測死人肯定不少,但它沒有提供具體數字,所以無法把它算作一次集體屠殺。在引自橫縣縣誌的第二段文字中,僅1968年3月3日一天就死了144人,但這是武鬥的結果,所以我沒有把它算作集體屠殺。引自田林縣誌的第三段引文稱206人遇害,但死因不明,所以我也沒把它視為集體屠殺。 三、集體屠殺:對廣東、廣西及湖北三省的分析 1. 規模 廣西是發生集體屠殺最嚴重的地方。在我所掌握的65部縣誌中,有43部(占66%)記錄了該縣發生過集體屠殺。其中有15個縣的情況非常嚴重,記錄的死亡人數超過一千人。[21] 其中又以武鳴縣為最,死亡總數高達2,463人,僅在1968年6月中旬到7月初的一次運動中,就有1,546人被殺。[22] 廣西發生過集體屠殺的縣平均死亡數為526人。前面描述的所有3種類型的集體屠殺,即針對“四類分子”的屠殺、政治迫害型屠殺、被俘人員的集體處決,在廣西省均有發生。 廣東省的情況與此相似。在57個縣中有28個縣(49.1%)發生過集體屠殺,其中有6個縣的被害人數超過一千。[23] 情況最嚴重的是陽春縣,從1968年8月到10月共死亡2,600人。廣東發生過集體屠殺的縣平均死亡數為278人。廣東的集體屠殺屬於兩類,即針對“四類分子”的屠殺和政治迫害型屠殺。縣誌中沒有關於第三種類型“就地集體處決”的記載。 比較而言,湖北省有關集體屠殺的記載寥寥無幾,65個縣中只有4個縣有相關記載。然而這4個縣的記載所涉及的屠殺屬於政治迫害高潮期間打人導致的大量死亡。未見針對四類分子的屠殺計劃或集體處決的報導。 上述資料清楚地顯示,集體屠殺在兩廣是一種普遍現象,湖北的情況似乎不然,如果該省縣誌中的統計數字如實反映了歷史的話。[24] 廣西和廣東到處發生集體屠殺時,湖北各縣也正在經歷迫害各類新老“階級敵人”的高潮期。湖北省有38個縣(在我的湖北省樣本縣中占60%)報導了受迫害期間挨過打的人數過千,其中很多人落下了終生殘疾。但是不同於兩廣,大規模的打人多數時候並未導致集體屠殺。下面便是一例。 “(1967年)9月6日,縣城發生了‘九·六’武鬥事件。一群‘造反派’白天游斗‘走資派’、‘老保’22人,晚上打傷32人,其中8人終身殘疾。接着向區鄉發展,1,015人遭毒打,44人造成重傷或殘廢,1人打死亡,9人逼死。恐怖氣氛籠罩全縣。”[25] 湖北省發生過這種大規模打人現象的大多數縣,記錄的死亡總數都不足10人。就這裡引用的具體事例而言,雖然迫害高峰期的死亡人數達到了10人,但我並未把它算作集體屠殺,因為其中9人的死亡不是有意為之所導致(但有致傷致殘的意圖)。在湖北的65個縣中,我根據當時到處蔓延的打人行為導致的死亡人數,只認定4個縣發生過集體屠殺,它們是宜昌(死10人、自殺105人、落下終生殘疾者60人),恩施(2,350人被打、致死51人、314人永久殘疾),秭歸(2,500人被打、死40人、重傷440人、35人落下終生殘疾)和鄖西(該縣的何家渠公社死32人,該縣另有512人被打,276人‘被打死或致殘’)。 2. 屠殺時間 已知最早的集體屠殺發生在1966年8月北京郊區的大興縣[26],但在本文考察的3個省里,直到1967年下半年或1968年,即“革命委員會”成立之前或之後不久,才發生了集體屠殺。 粵桂兩省的集體屠殺在1968年7月達到高峰,恰好發生在大多數縣革委會成立之後。該月中央發出禁止武鬥和解散群眾組織的兩條指示,並且大力加以宣傳。[27] 此時廣西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尚未成立,反對派組成的群眾聯盟,即着名的“四·二二”組織在所有的主要城市裡帶頭鬧事。省當局便利用中央的兩條指示鎮壓這些反對派,迫使其中一部分人逃到了下面的縣裡;同時,它還要求剛成立不久的基層革委會“堅決打擊階級敵人”。[28] 有些地方政府,尤其是公社,在執行這項要求時似乎熱情很高。廣東省在2月份就成立了“省革命委員會”,但是以“紅旗”派為主的有組織的抵抗仍在繼續,就像廣西“四·二二”派的抵抗一樣。“廣東省革命委員會”也把中央的兩條指示作為對付“紅旗”派的武器。和廣西一樣,北京和省會針對有組織的抵抗發布的政策在下級轄區(縣、公社和大隊)釀成了一種恐怖氣氛,無論當地是否存在普遍的有組織的抵抗,在基層都大力貫徹這些政策,集體屠殺就是在這種氣氛中發生的。 與兩廣不同,湖北的集體屠殺的少數事例不是發生在7月,而是發生此前兩個月。北京針對群眾組織發布的指示影響湖北的方式似乎十分不同於兩廣。這也許意味着當時群眾派別的格局有助於解釋各省集體屠殺的差別。與兩廣不同,湖北的造反派被吸收進了新成立的革委會(相關討論見後)。 三省的集體屠殺均集中發生在7月左右的兩三個月之內。這一點很重要,因為它把集體屠殺與成立“革命委員會”及解散群眾組織這三件事聯繫在一起。資料顯示,大多數屠殺都緊隨“革委會”的成立而發生,但目前仍不清楚造成這種狀況的具體機制。有學者把它歸因於後來的運動,尤其是“清理階級隊伍”和“一打三反”。[29] 數據顯示,這些全國範圍的運動不一定會導致地方上的嚴重迫害。縣誌表明,各縣在有選擇地落實某些政策內容,並非對全國性的所有運動都如數照辦。同樣重要的是,執行政策的時間各省和各縣也大不相同。在我考察的三個省中,每個省都有自己的運動高潮,它們分別影響着省內各縣的迫害行為。 3. 集體屠殺發生地的政治地理特點 集體屠殺往往發生縣級以下的轄區,通常是發生在公社或大隊。本文前述引文提到了發生集體屠殺的公社或村莊的具體名稱。例如,在廣西全州縣將76名“四類分子”及其家庭成員推入山坑的集體屠殺事件中,就具體指明是三江大隊。廣西臨桂縣的縣誌具體記述了161個大隊中只有兩個未發生過集體屠殺。在廣東有集體屠殺記錄的28個縣中,6部縣誌中含有轄區具體名稱的信息。例如《曲江縣誌》寫道:“(1968年)1月,樟市公社發生嚴重的非法殺人。全公社有13個大隊出現亂捕亂殺行為,先後共有149人被殺害”。[30] 另一些例子包括:“池洞、鎮隆和北界三個公社發生了大量打人殺人的現象,死29人。”[31] “群眾專政是由各公社的公安人員執行的……。”[32] “新安公社梨垌大隊活活燒死56名‘ 四類分子’及其家屬。”[33] 城市裡沒有集體屠殺,而農村則大量存在,這種反差也許反映着基層和上級政府之間的脫節,這意味着國家控制力在地方一級的削弱。 資料顯示,集體屠殺多發生於國家控制力相對薄弱的地方,這一事實還得到了地理因素的支持。比較發生集體屠殺的縣和未發生集體屠殺的縣的政治、地理情況後[34],可發現以下三點差異:第一,集體屠殺較多發生在離地區政治中心如省會較遠的農村地區。發生集體屠殺的縣與省會的平均距離是212公里,而未發生集體屠殺的縣與省會的平均距離是179公里。第二,集體屠殺多發生於人口密度較低地區。發生集體屠殺的縣的人口較為稀少,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為139.7人;而未發生集體屠殺的縣人口密度則高達每平方公里219.1人。第三,集體屠殺多發生於縣財政收入較低地區。發生集體屠殺的縣人均財政收入為15.1元人民幣,未發生集體屠殺的縣人均財政收入為20.8元。 4. 受害人的身份 多數縣誌未提供有關受害人身份的細節。在提供了這種信息的縣誌中,提到最多的是所謂“四類分子”,即過去被劃為“階級敵人”的人。有些縣誌列舉了受害人的具體身份。例如前面引用的廣西臨桂縣縣誌列出了受害人按身份分類的統計數字,其中四類分子及其子女占總數的46.1%,農民占27.5%,幹部占16.4%,市民占3.4%,工人占4.0%,學生占2.7%。[35] 廣西賓陽縣共有3,681個受害者,其中農民3441人,占被害人總數的88.7%,幹部51人,占1.4%,教師87人,占2.5%,工人102人,占3.0%。[36] 與這兩個縣的受害者身份相對比,湖南省零陵地區共有9,093個受害人,其中四類分子3,576人,占總數的39.3%,四類分子子女4,057人,占44.6%,貧下中農1,049人,占11.5%,其他家庭成分411人,占4.5%。[37] 從上述受害人的身份可以總結出幾個特點。首先,受害人中最多的是“四類分子”。這清楚地表明集體屠殺的目標是弱者,而不是那些真正對權力構成威脅的人(如所謂的“陰謀分子”)。其次,多數受害人是農村居民,也就是說,集體屠殺大多發生在縣城以外的地方。這一點也很重要,因為它說明集體屠殺是發生在國家控制力特別薄弱的下級政府的轄區。第三,有些地方也有不少不屬於“四類分子”的人遇害。這或許反映着“政治迫害型”或“集體處決俘虜型”的集體屠殺。如果集體屠殺是為了消滅對立派系的人員,遇害人中“四類分子”以外的人會占相當大的比例。例如在上述鳳山縣的例子中,圍剿結束以後遇害的1,331人中,有246人是幹部或工人(都是城市居民)。[38] 一個醒目的事實是,受害人中有很多“四類分子”的子女。有報告稱,這是因為施害人害怕他們人長大後尋求報復。[39] 在某些情況下,這似乎是一種事後推測。在道縣,施害人殺了成年“四類分子”後,又把他們的孩子抓來殺死。[40] 但在某些情況下,子女是與父母一起遇害的。在全州事件中,地主出身的劉香元和的貧農出身的妻子有兩個分別為1歲和3歲的孩子,劉在被逼跳下坑去之前向民兵頭子黃天輝求情:“天輝,我有兩個仔。政府能不能把一個判給我老婆?我抱一個跳下坑,留下一個給我老婆。”黃天輝說:“那不行!”[41] 5. 施害者 集體屠殺並不是由一些烏合之眾自發實施的。在有據可查的案件中,我發現施害人皆有政府的人從中組織,他們通常是民兵、群眾組織的成員或新的志願者。北京郊區的大興縣、湖南省道縣和廣西鳳山縣的具體材料中都記錄了屠殺之前無一例外地開過認真的組織會議。在章成對道縣事件的講述中,與會者投票表決該殺何人;會上一個接一個念出可能的受害人姓名並點票;這個過程持續了數小時。[42] 在道縣的另一個地方,據章成說,“從管區到公社到大隊,層層部署,層層動員:區委正副書記、‘紅聯’(一個群眾派系的組織)司令、武裝部長、會計碰頭會,全區各公社負責人、武裝部長、群眾組織頭頭會議。”。[43] 顯然,殺人過程是有組織的。受害人通常被捆綁起來,帶到無人的地方處死。有時也召開群眾大會,當眾處死多人,即所謂的公審大會。[44] 多年後對施害人的訪談表明,他們大多數人在殺人時是在執行政治任務。[45] 有證據顯示,這類行動還會得到政治獎勵。在1968年底和1969年初,省縣兩級都開展了清理和重建黨組織的運動,有很多積極分子被吸收入黨。一些官方統計數字表明,施暴的熱情和政治獎勵之間有着令人齒寒的關聯。據廣西省政府公布的一份文件,在“文革”期間的廣西,有9千多名殺人者被吸收入黨;在“文革”初期“火線入黨”的2萬人後來殺過人,另有17,000名黨員對殺人負有這樣那樣的責任。[46] 四、全國集體屠殺概況分析 1. 各省間的差別 在我所考察的湖北和兩廣之間,集體屠殺的規模大不相同。這意味着暴力的程度既有全國政治的影響,也跟地方狀況有關。如何解釋這種差別呢?我打算在這裡提出一些嘗試性的假設。 基本的假設是,各省之間的這種差異並不是一個歷史事實,而是編寫《縣誌》時遵行的政策所導致的人為後果。縣誌的編寫和出版是由一個實行等級制的政府部門負責。一個省的各縣所執行的一套政策方針也許不同於另一個省。其中便有這樣的原則:在記述”文革”歷史時“宜粗不宜細”。[47] 與兩廣的同行相比,湖北省的編纂者可能更加謹慎,因此略去了更多史料。事實上,湖北省志中有關“文革”的篇幅(2,361字)還不到廣東省志(5,198字)和廣西省志(5,117字)的一半。[48] 另一方面,湖北縣誌記錄的集體屠殺雖然很少,但它們並沒有迴避有大量人員被打和受傷。事實上,它們比廣東的地方志記錄了更多的受傷者。所以有理由推測,記錄在案的被害人數量的差異,確實反映着三省政治局勢之間的實際區別。 有理由把死亡人數的差別與“革命委員會”成立之前衝突方式的差別聯繫在一起。據徐友漁對全國省一級的衝突的總結,湖北和兩廣代表着了兩種不同的過程。[49] 在成立“革委會”之前,三個省會都經歷過派系的群眾動員和數次政府重組,都出現了對立的兩大派。通常有一派試圖推翻“文革”前的政府,另一派的要求則較為溫和,甚至事實上為保護政府而戰。1967年的上海“一月風暴”過後,權力經常在兩派之間換來換去,但是在這一年7月份的“武漢事件”之後,湖北以及其他許多省份的力量平衡發生了變化。有更多武鬥派別策略性地支持或表面上擁護中央,被劃為“革命派”。政府被徹底改組,溫和派失寵。較多的武鬥派系的成員被大量吸收進新政府。[50] 但是在這個過程中也有例外,其中就包括兩廣。徐友漁認為,中央考慮到國家安全,對內蒙、新疆、西藏和兩廣這類邊遠地區採取了不同的策略。[51] 在這些省和自治區,更支持地方政府的派別被劃為“革命派”,在“革命委員會”中擔任要職;“革命委員會”則鎮壓敵對的造反派,這兩類省份的群眾衝突都很嚴重。表面上看,對與錯的界線是在親政府和反政府的派別之間;然而,在湖北這類省份(我稱為類型1),“革委會”吸收了許多堅決反對“文革”前政府的人,新的劃線標準是在進入“革委會”的“造反派”與它們受到排擠的前盟友之間。另一方面,在廣東和廣西這類省份(類型2),“革委會”結合了前政府的幹部和溫和派的領袖,然後利用他們的力量打擊對立的“造反派”。 我根據徐友漁的分析,把各省(自治區)分為兩種類型。“類型1”是指那些政治演變過程與湖北相似的省份,“類型2”是那些情況類似於兩廣的省份。在總結了來自全國1,530個樣本縣的材料之後可以清楚地看出:“類型1”的縣共計1,271個,平均死亡人數是45.2人;屬於“類型2”的省份有兩種情況,一是兩廣之外的其餘5省,共計135個縣,平均死亡人數為70.3人,二是包括兩廣在內的5省,共計259個縣,平均死亡人數是451人,其死亡總數為“類型1”的10倍。即使我們排除暴力行為特別嚴重的兩廣,“類型2”的縣的死亡人數仍高出50%。因此可以斷定,湖北和兩廣之間的差別也許代表着一種全國性的現象。我們不清楚是什麼機制導致了這些差別。有人認為,兩廣發生的嚴重暴力現象可歸因於“保守派”對反對派的報復,例如有政府作後台的民兵對反對派的打擊。這種解釋有一定的根據。例如,廣西集體處決俘虜看來就是一個報復的例子。另外,廣西的反對派“四·二二”也在不斷對廣西的集體屠殺進行有組織的抗議。[52] 然而正如前文所述,多數受害人是“四類分子”,按當時的政治標準,這類人沒有資格參加任何群眾組織。在發生集體屠殺最多的偏遠的鄉村,我們不清楚在集體屠殺之前是否發生過派系的組織活動。 根據種族滅絕的文獻,也許可以從政策角度提出另一種假設。受害者大多是“四類分子”及其家人,這意味着集體屠殺是消滅階級這一黨的長期政策演變為集體滅絕的過激表現。從比較的視角研究種族滅絕和大屠殺的學者認為,代表性更廣的政權可以緩解暴力。[53] 或許可以說,湖北的“革委會”較之兩廣的“革委會”更能代表反對派。 2. 全國的狀況 中國其他省份集體屠殺的規模能告訴我們一些什麼呢?兩廣也許是集體屠殺特別嚴重的省份,湖北也許代表着處於溫和的另一端的省份。大多數省份可能處在它們之間,但更接近兩廣而不是湖北。 根據兩廣和湖北的縣誌統計:廣西省各縣受迫害人數為12,616人,其中各縣死亡人數平均為574人,受傷人數平均為266.4人;廣東省各縣受迫害人數為6,788.6人,其中各縣死亡人數平均為311.6人,受傷人數平均為28.1人;湖北省各縣受迫害人數為2,317.5人,其中各縣死亡人數平均為10.8人,受傷人數平均為44.5人。 而根據全國1,530個縣的縣誌,“文革”期間全國各縣的平均死亡人數是80人。顯然兩廣的平均數(分別為574人和311人)大大高於全國的平均數,而湖北的數字(10.8人)要低得多。受傷和受迫害的人數也顯示出類似的格局。 3. 政治大環境 大屠殺和種族滅絕這類極端暴力現象挑戰着我們的良知和理智。不對此做出解釋是說不過去的。“文革”的集體屠殺模式其實提供了一些線索。它們看來具有政治性:發生的時間、施害人以及受害人的身份,都與新成立的地方政府鞏固權力有關。屠殺並不是毫無規則地分散發生。倘若這個假設能夠成立的話,就要解釋兩個問題。一是事件前後的政治環境。在什麼樣的政治和司法環境下,施害人認為殺人不會受到懲罰?二是施害人的心理。他們為何要做這種令人髮指的事情? 先來討論第一個問題。我討論集體屠殺成因的動機來自這樣一個問題:國家的決策者是故意要用這種方式殺人,或者集體屠殺僅是無意造成的結果?這個問題乍一看也許太簡單,卻是一個有益的起點,它可以使我們探討與集體屠殺相關的國家政策和政治結構。在以下討論中,我對中央權力和地方政府做了區分。中央政策在字面上一再反對極端暴力行為,然而只有一部分地方領導真心誠意地接受它。隨着討論的展開,可以看出這一特點至關重要。 a. 取締群眾組織,成立“革委會” “文化大革命”始於1966年5月,1971年逐漸退潮。兩次事件的大潮把這場運動分成了三個階段:1967年1月的“奪權”運動和1967年底及1968年各地“革委會”的成立。[54] 最初的參與者只有學生和知識分子,後來各行各業的人,包括工人、農民和幹部,都被卷了進去。有一年多的時間允許人們成立自己的政治團體。但是這種自由和“大民主”並沒有帶來毛澤東設想的新秩序;相反,各地派系林立,街頭武鬥時見發生。1967年底,毛澤東要求群眾派別全部解散,並號召四分五裂、相互打鬥的人民實行“革命大聯合”。1968年2月,即中國的春節,他又要求各地成立新的政權──“革命委員會”。[55] 然而對於省、縣、公社和大隊的地方官員來說,這項任務並不輕鬆。事實上毛澤東的計劃落空了,直到1968年9月,最後一個省級“革命委員會”(新疆)才建立起來。有些基層地區更是延遲到1969年9月才成立了“革委會”。[56] 湖北省“革委會”成立於1968年2月1日,大多數縣級“革委會”是成立於當年春天。廣東省“革委會”成立於1968年2月20日,大多數縣級“革委會”成立於1至3月。廣西在1968年8月20日才成立省一級“革委會”,而大多數縣級革委會成立於當年的2至4月。 建立新秩序涉及到兩個相關的任務:配備有效的地方政府,消滅持不同意見的群眾反對派。新的“革委會”是由軍人、經過挑選的原黨政幹部和群眾派別領袖組成的。在“革委會”中得到任命的前黨政幹部和群眾派別的領袖經常引起激烈的爭議;被擠出“革委會”的群眾派別領袖有可能成為新秩序的激烈反對者。 例如,廣西和廣東的反對派聯盟持續與支持新政府的人“武鬥”,廣西省會南寧的武鬥更是遍地開花。直到1968年8月,在中央的協調干預下,廣西省“革委會”才告成立。[57] 周恩來1967年11月初就要求廣東在一個半月內成立“革委會”,可是這項任務直到1968年2月20日才完成。[58] 但秩序卻未能及時恢復,作為反對派的群眾聯盟“紅旗”派繼續公開對抗,在接下來的3個月裡多次挑起人稱“大武鬥”的街頭武鬥。[59] 湖北省“革委會”則是派系鬥爭的產物,這種派系鬥爭在1967年7月20日的“武漢事件”中達到頂點。在這次事件中,前政府及支持它的群眾組織遭到慘敗。反對派在中央支持下勝出。新的“革命委員會”於1968年2月5日成立,前反對派占據了群眾代表的席位。[60] 各省持續的混亂讓中央感到不安,它敦促新成立的“革委會”要捍衛權力,用“階級鬥爭”的手段對付反對派。省級“革委會”欣然接受了這個建議,常常把“階級鬥爭”口號喊得震天響。這就極大地影響了各縣政權及基層幹部的行為,於是許多人用恐怖運動的方式做出響應,無論政治威脅真的存在還是純粹出於想象。 b. 選定迫害對象和編造威脅 中央當局建立新秩序的要求是毫不含煳的。反映着這種政策的一段頗有代表性的話,見於同時刊登在中共三家重要出版物上的1968年“元旦社論”:“毛主席說:‘一切反動勢力在他們行將滅亡的時候,總是要進行垂死掙扎的。’混在內部的一小撮叛徒、特務,黨內一小撮死不悔改的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社會上的牛鬼蛇神(即沒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壞、右),以及美帝、蘇修和他們的走狗,絕不會甘心於自己的滅亡,他們一定還會採取各種形式,造謠誣衊,挑撥離間,繼續進行破壞和搗亂。”[61] 納粹德國宣揚一種把猶太人視為劣等民族的種族理論;斯大林的共產國家編造出了必須予以消滅的“人民公敵”。可見,在集體屠殺過程的早期,國家的宣傳機器通常會把一部分人打成異類。中國發明的這個異類便是“階級敵人”。“文革”期間鎮壓群眾組織的獨特之處是,在辨別誰是“階級敵人”時不是根據他的固有特徵(種族、民族或宗教),而是更多地根據政治標準:只要地方政府視為阻礙建立新秩序的人就是“階級敵人”。上述那篇社論說:“能不能自覺地克服派性,是在新形勢下願不願做真正的無產階級革命派的重要標誌。”[62] 如同其他時期一樣,這一階段黨的政策依舊十分籠統,並無具體規定。它強調存在着“階級敵人”及其潛在威脅,但並沒有提供辨別的標準。地方政府可以隨意給“階級敵人”下定義。為了彌補政策語言空泛之不足,黨會宣傳一些地方經驗。例如在上述社論發表4天后,中央便下發文件讚揚黑龍江省“深挖叛徒”的工作。[63] 這一年中期又在全國範圍內大力宣傳一篇關於北京一家工廠“斗敵”經驗的報導。[64] 地方政府通過模彷這些榜樣去執行全國性的政策。 在中共統治下,“階級鬥爭”語言並非什麼新鮮東西,它把某些人打入另類的功效也非無前例可循。但發生集體屠殺這種極端行為,還需要另一個因素髮揮作用:編造威脅。國家不但要創造一個異類,還要編造出某種迫在眉睫的危險。這在集體屠殺的過程中是一種司空見慣的伎倆,省和基層政府把某種威脅說得有鼻子有眼,作為恐怖行為的藉口。 在這類事件中,地方政府熱衷於編織所謂的“陰謀集團”正在從事有組織的活動。地方政府要求“對階級敵人先發制人”,而且往往是以“刮十二級颱風”的方式。當北京在1968年3月底突然停止了反對“極左”的運動,轉而展開所謂“對右派反撲的反擊”時,湖北省相對溫和的時期也隨之結束。在該省省會武漢,那些自封的群眾專政團體把武漢體育館變成了一座大監獄。[65] 挨打的人不計其數。反右運動也蔓延到了各縣。當年4、5月份在全省範圍內出現了恐怖統治,打着“三反一粉碎”的旗號對所謂“階級敵人的猖狂進攻”進行反擊。[66] 1968年6月17日,據說破獲了一個兩廣的巨大陰謀集團“反共救國團”。據稱,這個陰謀集團在廣西的部分只是“分團”,其總部設在廣東省會廣州。兩個武鬥的群眾派別之一“聯指”很快便用以下語言攻擊對手:“反共救國團在四·二二組織中有很深的根子。四·二二組織的領導就是反共救國團的領導。迅速行動起來,對拒捕者要就地正法。”[67] 有證據表明,恐怖行為的動員得到了中央少數關鍵領導人的支持,他們基於對當時形勢的分析而對恐怖行為採取縱容鼓勵的態度。1968年7月25日,周恩來和康生在接見廣西群眾代表時,對這種存在着“巨大陰謀”一說表示了認可,他們同意這一說法:“反共救國團”的總部設在廣州,在廣西有分團。更重要的是,這兩位領導人都把“反共救國團”與兩個群眾組織──廣西的“四·二二”和廣東的“紅旗”聯繫在一起。[68] 大氣候助長了“陰謀論”謠言在鄉村的傳播。不但有這些來自上面的、表明存在危險的政治“標籤”,還有大量關於危險迫在眉睫的斷言──據說已經找到了“暗殺隊”和“行動宣言派”。在前述廣西全州的坑殺事件中,公社民兵營長從臨近的縣開會回來後,對他的下屬說,“四類分子”就要動手了,最先受害的是幹部黨員,接下來是貧農。[69] 兩廣湖北這3個省的縣誌中材料有限,但在章成對湖南省道縣的具體敘述中,一位縣領導的講話也許可以作為集體屠殺之前編造危險迫在眉睫的典型語言:“當前階級鬥爭複雜,前幾天,六區[70]出現了反動標語,階級敵人造謠說,蔣幫要反攻大陸,美帝要發動世界大戰,戰爭一旦打起來,先殺正式黨員,後殺預備黨員。一區有個偽團長,天天找到大隊支書和貧協主席,鬧翻案、鬧平反。”[71] c. 對過火行為的警告 不說事情的另一面,對國家在集體屠殺中的作用的理解就是不全面的:中央和省級官員不斷對過火的暴力行為發出警告。在所有黨的文件或講話中,都找不到允許集體屠殺的證據。只要下面傳來集體屠殺的可靠消息,上級政府總是予以譴責,有時甚至派軍隊前去恢復秩序。 早在1966年11月20日,黨中央就轉發了北京市的一項政策,指示全國各地的政府要禁止“私設監獄法庭,私自抓人打人”。它警告說,這些行為“違反黨紀國法”。[72] 此後,中央在一系列政策文件中又一再重申“要文斗不要武鬥”的精神(例如1966年12月15日;1967年1月28日;1967年4月6日;1967年6月6日;1968年5月15日;1968年7月3日、24日和28日;1968年12月26日)。[73] 對於廣西省政府向極端暴力行為發出警告時是否真誠,是存有爭議的,但它至少在文件上是這樣說的。1967年12月,即在全自治區範圍內發生新一輪集體屠殺一個月後,省政府發布了10條命令,其中便包括“群眾組織不得任意抓人、打人和殺人。所有在押人員要立即釋放。”接着便發明了“亂打亂殺”這個新說法[74],指出暴力的蔓延是對社會和政治秩序的破壞。例如,自治區政府在1967年12月18日公布了一份有關容縣黎村“亂打亂殺”的報告;對9個縣做了調查後,又於1968年5月3日發出制止“亂打亂殺”的命令;1968年6月24日下發了“關於制止亂打亂殺的指示”的文件;1968年9月19日開始收繳群眾組織的槍械;最後又在1968年9月23日發出“關於制止亂打亂殺的通知”。[75] 官方反對極端暴力行為令人信服的證據是,在許多地方,這類事件的消息一傳到上面,當局就會派領導或部隊干預。例如,在北京郊區最早發生的集體屠殺事件中,有個縣領導五次趕往馬村制止殺戮。與他一起做工作還有北京市政府的官員。[76] 在最嚴重的湖南道縣集體屠殺事件中,省政府派了一個師的兵力前去制止殺戮。[77] 至於集體屠殺究竟是如何制止的,縣誌中沒有詳細記載,但數據顯示,集體屠殺通常集中發生在某個時期,大多數縣的殺人潮只出現過一次,這說明它受到了來自上面的某種外部限制。有理由斷定,中央和省一級發布的官方政策有助於阻止集體暴力的升級。但是這些努力由於兩個原因而效力有限。 第一,官方政策沒有規定任何切實的懲罰。警告通常只是作為未來的行動指南。事實上,在集體屠殺期間或過後,沒有關於有人受到懲罰的任何證據。公安部長謝富治1968年5月的講話中有一段話,可以作為對施暴者給予寬大處理的一個有力證據。在這篇看似反對武力的講話中,他似乎是在說,施暴者不會受到任何懲罰:“反革命分子只要願意接受再教育,就不應把他們殺掉。打死人更是錯上加錯。但出現這種(殺人的)事是因為缺少經驗;所以就不必追究責任了。重要的是吸取經驗,認真執行毛主席要文斗不要武鬥的教導。”[78] 直到上世紀70年代末,即在事情過去大約10年以後,當局才對施害人提起了公訴。 第二,資料未顯示省和地方政府在禁止極端暴力行為時是否在權宜行事。例如,上述廣西針對集體屠殺採取一系列措施的同時,也出台了對“階級敵人”進行迫害的另外一系列政策。該自治區當局可能認為,鄉村的“亂打亂殺”是胡作非為,但它也有動機對城市的反對派群眾組織動用武力,此乃它作為社會秩序維護者這一角色的基礎。 d. 國家控制力的削弱 “文革”的本質是摧毀地方政府,然後予以重建,這一點使自上而下的官僚體系遭到重創,公檢法系統一度陷入癱瘓。1967年8月,甚至連公安部長謝富治也呼籲“砸爛公檢法”:“從去年‘文革’開始到今年的‘一月風暴’,大多數公檢法部門都在保護走資派,壓製革命群眾。……不全面改造公安系統,這種情況就難以改變。必須砸爛這架舊機器。”[79] 據縣誌記載,縣、公社和村一級的這些機構在1967年已經陷入癱瘓。逮捕和起訴不是根據任何法律,而是按照當時的政治標準。 “文革”的另一個結果是阻塞了上傳下達的信息渠道。與本文討論密切相關的是自下而上的信息渠道失靈,這使得基層出事時上級部門即使知道了也為時已晚。地方領導宣揚自己在運動中取得的“成就”時會掩蓋暴力行為。例如,1967年1月北京市政府向中央提交報告,介紹了清華大學新領導班子如何忠實地貫徹執行中央政策。這份報告着力描述了做過“壞事”的人如何得到善待,為他們提供了自我改造的機會。報告引起毛澤東的注意,他批示把報告下發全國作為學習的榜樣。[80] 直到1978年,即在政治氣氛已大不相同的10年之後,當局又公布了一份報告駁斥了原來的那份報告,新報告詳細介紹了該大學挨過批鬥的人的真實命運。據這份新報告說,在清理階級隊伍運動的短短兩個月內,就有十多人被害。[81] 下面縣裡的情況也與此相似,由於向上級通報的渠道受阻,上級政府只有在死了很多人時才會插手干預。 五、集體屠殺的原因:國家鼓勵與國家權力失靈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歸納出集體屠殺模式的4個突出特徵: 第一,三省的情況大不相同,但每個省的內部有着相當程度上的一致性。這些模式意味着對發生集體屠殺起更大作用的是各省特有的政治形勢,而不是整個國家的政局。在此,我嘗試性地把各省之間的差異歸因於省內群眾派系和政府權力之間關係形成的格局。在湖北,有中央政府撐腰的反對派在以往的衝突中占了上風,被吸納進新成立的“革委會”。相反,廣西和廣東的反對派被排擠在權力之外,所以這兩個省的“革委會”更傾向於用暴力手段對付這些“造反派”。 第二,集體屠殺集中發生在大多數縣已經成立了“革委會”、但省會城市依然受困於派系鬥爭的月份。集體屠殺的高峰期,也正是中共中央發布禁止派系武鬥和解散群眾組織的兩項指示之時。這一發現有助於理解集體屠殺的性質和起源。集體屠殺大多發生在新的“革委會”成立以後,這一事實意味着集體屠殺是地方政府鎮壓的結果,而不是群眾團體之間的衝突所造成的。集體屠殺與鎮壓反對派群眾組織同時發生,這意味着省政府在鼓勵暴力手段,儘管地方公社和村莊的極端暴力行為也許不合它的本意。 第三,集體屠殺主要發生於鄉村一級的農村地區。這與“文革”初期的群眾運動,如針對知識分子和幹部的運動,以及大多發生在城市的派系武鬥形成鮮明對照。由上而下擴散的設想不適用於集體屠殺。這意味着當城市的階級鬥爭語言向下傳播時,在鄉村以極端暴力的形式表現出來,這很可能是由於國家沒有辦法讓基層官僚對他們的行為負責。這種解釋得到了另一個證據的支持──越是貧窮的邊遠地區,越有可能發生集體屠殺。 第四,施害者是地方官員及其群眾追隨者(例如民兵),這說明“文革”期間集體屠殺具有政治性質。 從上述歸納中能得出哪些認識?它們能夠解釋清楚國家在集體屠殺中的作用嗎?為了回答這些問題,這裡不妨簡要說明一下我對中國政府的認識,它一直引導着我的這項研究。 我把中國政府分為三個層次──中央、省級和地方一級(包括縣、公社和大隊)。北京的中央政府大唱階級鬥爭高調,這是它當時解決眼前的問題──如何建立地方政府,解散群眾運動──時喜歡採用的方式。從這個意義上說,國家是集體屠殺的倡導者,至少它對集體屠殺起着推波助瀾的作用。但是正如政策語言所示,中央也認為地方的極端暴力現象是局勢混亂的標誌。就此而言,集體屠殺的發生表明“文革”時期中央政府無力左右地方官員的行為。 省政府,特別是兩廣的政府,在對付城裡的群眾反對派時,有將階級鬥爭的宣傳升級的動機。當面對嚴重的挑戰時,省級政府也許比中央更願意使用暴力。事實上,集體屠殺的高潮恰恰發生在各省利用中共中央7月發布兩項指示鎮壓群體反對派之時。然而,現在無法弄清楚的是,公社和村莊發生的大量殺人行為多是針對沒有組織的“四類分子”,這是否就有助於鎮壓城市的反對派?或許可以合理地認為,除了造成一種恐怖氣氛外,它沒有多少直接的幫助。換言之,省政府也把發生村一級的集體屠殺視為胡作非為,這標誌着省級國家權力的失靈。 比較而言,地方政府(縣、公社和大隊)顯然是集體屠殺的直接策動者,雖然不清楚它們的動機是什麼。它們也許曲解了上面傳達的政策,遵命行事的熱情過了頭;地方政府也許把恐怖當作鞏固自己地方權柄的現成手段。無論出於何種原因,暴行是地方幹部及其同夥所為。正式的公檢法系統已陷於癱瘓,為暴力找藉口易如反掌,在這種時候,地方官員,尤其是基層和偏遠地區的官員,可以任意胡為而不受任何約束。 所以,假如不把國家視為統一的整體,而是視為一個各級行動者的組合體,那麼集體屠殺就不單是國家的鼓勵或國家權力的失靈造成的,而是這兩個因素共同導致的結果。“文革”中期集體屠殺的悲劇,其根源即在於這種國家鼓勵和國家權力失靈形成的悖論。 多年來,對“文革”期間群眾運動的研究,一直受到一些試圖找出“造反派”的利益群體基礎的着述的主導。[82] 這種研究忽略了“文革”的兩個重要特點:暴力和國家對暴力的鼓勵。暴力源於“挖出隱藏的敵人”這種斯大林主義的教條。早先的學者經常繞開這個教條及其導致的暴力行為。他們的研究更加關注當事人的暴力行為背後的利益和理念。然而Walder提醒我們說,“無論從參與者、旁觀者還是受害者的經歷看,他們現在普遍認為不應(把“文革”)理解為對抽象理想的追求,而是要還其本來面目:由國家策動的史無前例的迫害浪潮、酷刑、派系武鬥和肆意施暴”[83]。在毛澤東統治下的中國,體制內的所有行動者都忠心擁護這一斯大林主義教條。他們贊成還是反對現狀在這時無關緊要。從這個角度說,某些中國學者近年對“文革”中“民主”因素的討論具有誤導性。[84] 政治迫害和殘酷鎮壓對手的方式非但沒有促進社會生活中的民主,反而對它的任何表現都起着破壞作用。“假如‘文革’其實是對平等理念的追求,是一種民主形式或就國家政策開展的辯論,那麼它為何採取尋找隱藏的叛徒敵人的做法?假如‘文革’的激進主義是理性的利益集團在從事活動時用來遮人耳目的藉口,這些理性的行動者為何對自己的藉口十分當真,要對另一些激進的工人學生進行攻訐汙蔑和大動干戈,必欲置之死地而後快?”[85] 在這項研究中,我首先要解釋的便是“文革”暴力中這種令人困惑的特點。我希望從國家體制和政治行動者中找出一種解釋。 這使我們看到了“文革”的第二個明確特徵:國家對暴力的鼓勵。以往的研究往往專注於原有的社會分化,把它視為群體運動的動力。然而如我所說,不但國家通過政策的宣示引導着政治運動,地方幹部也把政策內容的解釋權掌握在自己手裡。由此造成的結果之一便是本文考察的大規模暴力。為了對“文革”的這一重要特點做出正確判斷,有必要把分析的重點轉向國家體制和政治行動者。 美國加州聖瑪利學院教授 一、從文化世界到物品:“文革”期間物品的誇示性、表演性聯想 二、從物品到物品消費者:“文革”中的儀式化消費行為 三、“文革”時期有分配正義嗎?
在物慾橫流、貧富懸殊、官貪政賄的今天,“文革”被部分中國人想象為一個與當今的“物質主義社會”截然而異的理想時代。有人認為,當時的中國,雖然生活物品匱乏,但卻是個分配公正的社會。這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史實,經歷過“文革”的人也許會按照各自的經驗和不同的現實處境產生不同的看法;而不曾有過“文革”生活經驗的人則憑自己的偏好和需要自由發揮。我覺得,反思“文革”時期的物質文化,不能光憑個人經驗或印象,而應從物質文化的基本結構入手,才可能比較清晰地看出文革時期物質文化的特點。 與在任何特定社會中一樣,“文革”時期的物品所滿足的並不只是人的自然需要,而是一種由當時社會和政治文化所理解為“正當”的需要。這些需要是如何形成的?它有什麼樣的特徵?國家以何種正義原則以及為何種目的去滿足這些需要?這些原則和目的今天是否還具有正當性?這些話題正是今天探討“文革”時期物品分配的關鍵所在。 概言之,“文革”時期的物質文化可以分成三個方面來討論,其一是從社會政治文化看物品的文化價值和“時尚”作用,其二是物品使用與消費者的“儀式”行為,其三是“文革”時期的“分配正義”問題。 一、從文化世界到物品:“文革”期間物品的誇示性、表演性聯想 從文化世界到社會等級身份的標誌物品,其間的意義流動是一個時尚化的過程。在生活世界中,觀念必須通過具體的物品才能獲得具體的表現,物品的符號意義本身就是由來自社會的正當性理由所支撐的。[1] 當我們按照物品的社會意義使用物品的時候,社會秩序變成了一種必然的道德秩序。一件物品之所以獲得某種社會意義,是因為它和外在於這個符號系統的某些社會概念或價值聯繫在一起。例如,一件軍裝在“文革”時期有“革命”的符號意義(鮑德里亞稱之為alibi,即託詞),這是軍裝在其它社會中所沒有的意義。在“文革”中,物品的普通正當理由如“滿足生活需要”之上更有一種特殊的正當理由,即“革命”、“無產階級”等等,最具正當理由的便是“革命需要”、“革命用途”、“革命作用”等等。[2] 正因為如此,物品在“文革”中具有極強烈、極明顯的表演功能。這種表演有兩種不同的形式:誇示和聯想。誇示性表演往往需要藉助文字和圖畫來表現,而聯想性表演則更依重於當時被普遍接受的正當需要觀念。因此,雖然聯想性表演不如誇示性表演那麼顯見,但它在一個更深的層次上讓我們看到,當人們按照物品的社會意義使用它的時候,他們無時無刻不在按照這些意義的社會規定再生這個社會秩序。例如,“文革”時的住房外都寫着革命標語,畫着毛澤東的畫像,這便是誇示性表演。當時住房極其緊張,僅有的少數新造住房也十分粗陋,但比起那些1949年前遺留下來的考究住宅(西式或中式),粗陋的住房卻有遠為優越的聯想意義──艱苦樸素。那些不具此聯想意義或具有相反聯想意義的西式洋房,無論畫上多少毛的頭像,寫上多少革命標語,都不可能在聯想層次上具有與粗陋房舍同樣的表演效果。“文革”期間,樸素和考究的關係不是彼此不同,而是有此無彼。使用樸素物品成為正確使用物品和使用正當物品的唯一方式。一切明顯的考究精緻的物品都會立即被聯想到奢侈和資產階級,給使用者招惹許多麻煩,尤其是當使用者本人已被歸入政治上不可靠的屬類。 然而,“文革”物品的使用本身又存在着一種悖論關係,即普通社會成員均受到物品的這兩種表演性限制,而權位越高者卻不受其約束。比如,黨和國家領導人照樣可以住在中南海或高級住宅區,照樣可以看外國電影,讀“封資修”書籍,等等。可以說,“文革”物品對“艱苦樸素才革命”的表演是為一般普通人設計的,其作用是將他們極端匱乏的物質生活變為一種合乎道德的生活方式。對於一般人,“越窮越革命”成為他們所知道的唯一合乎道德理想的社會狀態。 在“文革”的物品世界中,並非所有物品都具有相等的誇示性和聯想表演功能。不同物品結合這兩種表演性的能力也不盡相同。如上面提到的住房,它的兩種表演性之間只有鬆散的關係。“文革”期間的大多數物品也都是如此,沒有很明顯的聯想表演性,如文具盒、作業本、臉盆、毛巾、飯盒等。這些物品往往只能靠革命圖像和文字的誇示表演來凸顯它們的意識形態意義。這些物品的誇示性表演還表現在它們的品牌名稱上,如“紅星”、“紅波”、“衛東”、“東風”等,甚至出售它們的商店名稱也體現出誇示性表演,如“五七雜貨店”、“紅衛文具店”、“長征藥店”等。還有一些物品,其暗示性意義與革命誇示表演相衝突,因為它們本身就帶有壞的聯想意義,如金銀首飾、西式服裝、宗教用品、古董字畫等。這些物品因此成為“破四舊”的對象,誰若用它們去展示革命的圖畫和文字,那就會被看成居心不良、誣衊革命。再有一種物品,它們的正面暗示性極強,幾乎不需要誇示性表演就能展現極強的革命意義,如軍裝、毛像章、語錄、槍等。 物品的表演功能與社會等級觀念緊密相聯。越值得公開演示的,其社會價值越高,也是高等級身份者所“自然”擁有的。程文超在論及“文革”中的“軍用品”時這樣寫道:“並不是所有人都能用上軍用品的。……那年月,並非軍人家屬、能用上軍用品的,大有人在。這才是本事!你得有地位、有身份、有關係、有路子。……比如,穿上一雙‘解放鞋’,是一種身份、地位的表徵。‘解放鞋’,將你和穿一般球鞋的人區別了開來,它顯示了人物的身份、背景等鞋之外的很多意義。因而在那時,‘解放鞋’與一般球鞋之間,有一種等級、一種特權。”程文超當知青時,農村里經常搞政治運動,一有運動,就會拉幾個“地富反壞右”出來批鬥一番。有一次,隊幹部正準備將一個勞動不積極的人定為“壞分子”拉出來批鬥,卻發現他穿了一雙新“解放鞋”。幹部們想,他是不是有什麼背景?有人說是他有一位遠房親戚早年被國民黨拉了壯丁,後來參加了解放軍,當了官兒,最近聯繫上了。就這麼一個傳聞讓他躲過這一劫,“那場批鬥卻落到了別人的頭上。那時的壞人,被壓在社會最底層,是不可能穿上‘解放鞋’的。而穿上‘解放鞋’的,就不可能是壞人。今天,沒有經過‘文革’的一代人,怕是很難理解,鞋裡,還能藏着這樣的政治玄機!”[3] 一般現代社會中的物品往往通過廣告和時尚這兩種途徑被賦予特殊的象徵意義,巴爾特將之稱作大眾文化製造的“神話”。時尚把物品原本屬於文化範疇的價值(美麗、尊貴、地位等)轉化為物品的自然屬性。例如法國香水夏奈爾5號可以變為高貴、典雅和美麗的化身。時尚的反面還有逆反時尚。時尚引導者往往是社會上層名流,他們喜好的物品成為他們優越地位、豐厚收入和高雅趣味的象徵。逆反時尚引導者則多為社會邊緣群體人物,如嬉皮士、朋克、同性戀者等。他們的文化因激進、新奇和反叛而變成一種另類時尚。[4] 在“文革”時期,可以表演“革命”身份的物品成為一種時尚。具有代表性的“文革”物品,如軍裝、工裝、毛像章,它們的象徵意義化過程就是一個時尚化過程。帶動這種時尚、起廣告作用的是報刊廣播等“革命”宣傳、“樣板戲”和許多“重要事件”,如毛澤東穿上軍裝、戴上紅袖章接見紅衛兵,這時毛本人成為時尚的最高引導者,而他同時也代表邊緣身份(“造反派”、“老大粗”)的逆反時尚。 “文革”時尚與一般社會時尚之間存在着幾大差別。首先,除一般時尚的誘導手段之外,“文革”時尚還加上了暴力和恐怖手段。一般時尚,如到麥當勞吃快餐,人們可以自由選擇去還是不去,但“文革”時尚是不允許這種選擇的,它體現的是絕對的強制性。“文革”時尚的強制性主要表現在對違背時尚者的嚴厲懲罰。“破四舊”、“抄家”以及許多“鬥爭會”就是以使用錯誤物品為理由採取暴力行動的。即使是不小心誤用了“革命”物品,無心之過也可能給人帶來牢獄之災,如把“小紅書”放錯了地方,不當使用了印有毛澤東頭像的報紙,吃了貓(貓諧毛音)肉等。時尚物品的使用更被用作區分“自己人”和“敵人”的工具。例如,關在“牛棚”里的人是不能穿軍裝的。識別一些時尚物品的“內部”差別,如軍衣的幹部裝(四兜)和士兵裝(二兜)的差別,更是能讓時尚者感受到自己是“內行人”的心理滿足。 第二大差別是“文革”時期的革命時尚直接與統治權力掛鈎。研究一般物品意義和一般時尚者大都指出物品使用在維持社會等級秩序中的作用。這是一種無須統治權力直接介入就能維持的秩序,故常被稱為“意識形態”的作用。意識形態在一般社會中是統治的無形之手,但這種意義上的意識形態並不完全適用於“文革”中的中國。“文革”中的革命意識形態由國家權力所設計,並通過國家機器的暴力和恐怖手段加以貫徹。“文革”中的極權意識形態設計並構建了當時的文化世界,物品成為這個文化世界最明顯、最日常生活化的反映和記錄,也成為專制國家政權暴虐統治的直接工具。 第三大差別則在於追求“文革”時尚可帶來某種安全感。在“文革”極權意識形態下,人們追求“文革”時尚往往並非喜好物品本身,而是以物品為手段來達到某種目的,即獲取人生安全感。在一般社會中追求時尚的過程分兩步:第一步是從物品到某種可見的社會身份品質,如從貴重物品到“富有”,從優雅物品到“學問”或“品味”;第二步則是從社會身份品質到人生便利,尤其是人生安全感。追求“文革”時尚與一般社會的追求時尚之區別在第一步,不在第二步。在一般社會中,物品之所以能起到區別社會等級的作用,主要是通過物品與金錢的關係,物品越貴重,使用者的身份越高;具有追求價值的物品(時尚物品往往是這一類物品)所寓寄的令人羨慕和嚮往的品質包括財富、地位、榮耀、學識、美貌等。而“文革”中的時尚物品與一般社會的完全不同,因為“文革”中許多一般社會的貴重物品(金銀、古董、高級衣物)具有負面聯想意義,成為人們急欲躲避(至少是不敢公然追求)的物品。但這種差別僅僅是表面現象。“文革”時期,人們追求的最終也是人生的安全感。“文革”中,遠非所有的人都能享有這種人生安全感。這才是“文革”社會等級極大差別的關鍵所在。 在一般社會中,生活中令人羨慕和嚮往的東西包括財富、顯貴出身、名聲、學問、教養。一個人有了這些,就能獲得人生安全感(不受侵害、滿足日常需要、尊嚴、自由、隨心所欲、對未來有信心等)。人們追求人生安全感這一生存需要在“文革”期間並未發生變化,變化的只是那些可以獲得人生安全感的手段。“文革”時期,財富、學問、某類地位(如學術)和聲名不僅不再能帶來人生安全感,反而構成對這種安全感的危害,它們當然也就不再是人們所追求的目標。相反,一般社會中那些被人瞧不起的品質(貧窮、愚昧、沒教養、卑微出身等等)反倒成為獲得人生方便的條件。尊卑的表面顛倒使得“文革”時期的物品使用比一般社會中更具一種特殊的表演性、假面性和矛盾兩重性。“文革”中,參加抄家的人侵吞抄家物資,只敢私藏,不敢顯露,就是矛盾兩重性的體現。 “文革”社會看來顛倒了一般社會的等級標準,使得原先的優等階級變成了劣等階級,但真正具有實質意義的社會等級標準並未發生變化。“文革”社會和其它任何社會一樣,誰享有人生安全感,誰就是優等階級。在一般社會中,最能享有人生安全感的是擁有金錢的人,因為金錢是各種不同社會利益的交換手段。在“文革”中,享有人生安全感的是擁有暴力權力的人,因為只有這樣的權力可以支配一切社會利益。“文革”中最具正面符號價值的正是一些與暴力權力有關的物品,軍裝、印有最高統帥毛頭像的物件、代表他的思想和意志的書籍等。軍事組織既是暴力機器,又是暴力價值的象徵。“文革”中的社會軍事化是與當時文化世界範疇和價值的敵我二分對立化同時發生的。軍事禁欲主義和當時的物質極端匱乏匯集在一起,形成了“文革”時期特殊的物質價值秩序。 二、從物品到物品消費者:“文革”中的儀式化消費行為 從物品到物品消費者,其間的意義流動是一個“儀式化”的過程。人們在使用儀式化物品的過程中維持或建立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形式關係。最常見的儀式化物品使用包括送禮、宴請、炫耀(展現自己的所有物)、請客或出客、節日或婚嫁、慶典等。在儀式化消費行為中,物品成為“交際物品”(communicators),物品的流動往往起到標誌和鞏固複雜的社會關係、尤其是等級關係的作用。我們不妨用“文革”期間的“贈送”和“占有”這兩種儀式為例,來看一看物品消費與當時社會秩序之間的關係。 “文革”期間的公開贈送主要表現為“嘉獎”和“福利”。單位對“先進”個人送“毛選”、獎狀、筆記本等,但不送“紅包”,這標誌着重精神、輕物質;但另一方面,過年過節又會給職工送毛巾、肥皂、勞保用品、食堂配菜,以標示領導和組織的關懷。贈送實物而不贈送金錢,看起來相似,實際上卻有重要區別:發實物是自上而下地設想和規定人們的需要,發什麼物品、發多少,都是“組織”的事,組織給你什麼,你就需要什麼,人跟人的需要是一律規定的;發金錢則不同,那是允許人們自由設定需要,決定不同需要的主次並決定將這些需要滿足到何種程度,每個人領到同額的獎金,根據自己需要購買的物品肯定不會一樣。“文革”中常有發的物品用不掉,需要的卻又不發的情形。贈送與需要的脫節使得贈送成為一種表示上級關懷的儀式。 “文革”期間,金錢的作用還受到票證分配物品制度的限制。“文革”中托人辦事,每每請客吃飯、送禮,但不送錢;送錢是明目張胆的賄賂,一旦抖露出來,錢便是罪證。送實物及請客吃飯則不同,那屬於“人情難卻”,所以往往是半公開的。請客送禮一般限於食品和煙酒,當時這類禮品的實際價值比現在要高,因為都是定量供應的,就是有錢也未必買得到。請客送禮是一種非冠冕堂皇的半公開行為,它是對所請所送的人表示尊敬、親近的儀式;太生疏的關係是送不上禮的,在這種情況下就得轉託他人。受禮者當然是有權勢地位、有能力替人辦事的人。和單位“贈發”物品一樣,托人辦事的請客送禮是一種增進社會關係或人際“親近感”的方式。在物品稀缺的“文革”時期,人們出於利益交換的考慮,不得不把自己的那一份定額物品“贈與”有權有勢的人,用來換取關照。 “文革”物品的使用也同樣表現為儀式性消費的另一重要形式,“占有”。一般社會中的占有儀式在“文革”中往往不再有效。“文革”中抄家、破四舊的對象往往就是那些被別人知道家裡藏着“好東西”的人家,所以一般社會中的占有儀式恰恰成為“文革”時期的大忌諱。“文革”中人們有很強的分辨意識,知道哪些是可以讓人看的東西──有正確意識形態聯想意義,哪些是不可以讓人看的東西──有“反動”意識形態聯想意義。這是當時物品使用的占有儀式的基本條件。在區分人際關係的親疏時,占有儀式比送禮儀式更重要──不能給外人看的東西往往是可以給親人或極好的朋友看的,例如,“文革”時傳借“禁書”就是在極小範圍內的占有儀式行為。 “去占有”也是儀式化占有的一部分,或者說,儀式化的占有包括儀式化的“去占有”。“文革”中有一些特殊的“去占有”儀式,如將祖傳的文物或住房“捐獻”給國家,自破“四舊”,燒毀舊照片和保存多年的物件,或刻意穿着樸素,以及其它種種避免“露財”的做法。“去占有”是一種公開表演,表現原占有者與自己過去所處的群體或者本人的歷史“劃清界線”,成為一種對個人記憶和經歷的自我否定。在一般社會中,人們會儘量通過占有來保存個人記憶和經歷記錄,因為物品的情感價值本身就是占有的一個目的。人們珍視舊宅、舊物件、收藏和舊照片等,並非是因為它們有經濟價值或使用價值,更多的是因為它們有記憶和情感價值,強迫人拋棄舊物是極具傷害性的。“文革”以後,許多人痛感家庭或個人記憶失落,很大程度上緣於被強迫放棄占有舊物。社會群體也有類似的“去占有”遭遇。歷史紀念物或建築可以說是集體性的占有物品,它們在“文革”中遭到破壞,其實也是一種集體性“去占有”的結果。今天的普遍懷舊情緒,包括恢復這些建築,則是再一次的占有儀式行為。 “文革”中不同形式的占有是社會等級秩序的一個重要標誌。一般人享有物品必須先占有物品,而有特權的人則不必占有物品就能享用物品。因此,身份的高低並不全在於實際占有物品的多寡,而在於雖不直接占有就能享用物品。這種不占有就能享有才是一種高等的“擁有”。真正有“身份”的人不需要展示他們的占有就能讓人明白他們的享有,他們有“公家分配”的住房、汽車、家具、服務員、警衛員。這一切都是與官職、權力、地位聯繫在一起的,一旦失去官職,所有“待遇”立即取消。在這種情況下,官職、權力就成為社會等級的根本標準。而官職權力的來源乃是一個以至高無上的王權為中心,以對它的絕對效忠為條件的官僚體制。這是千百年以來存在於中國的文化世界和社會秩序。在這個文化世界中,與官位權力相比,錢只是一種次等的權力,前者比後者高貴得多,因為前者能辦到後者辦不到的事。[5] “文革”期間比任何其它時候都能說明“需要”如何受制於等級地位。需要其實就是“正當需要”,而“文革”期間“正當需要”是嚴格地跟身份地位走的。你是“首長”,你住的地方離你上班的地方再近,你都有坐小車的“正當需要”;相反,你若是百姓,你住得再遠,你也不能有這個“正當需要”。“正當需要”證明“待遇”的合理性,待遇體現的就是理應得到滿足的正當需要。[6] “文革”中,不只是人的物質需要,人的其它需要,如感情、娛樂、審美、求知等,都是由政治權力嚴格規定的。僅就物質需要而說,“文革”中的衣和食都實行定量供應,政府不僅規定國人有多少種基本需要以及每種需要應該滿足到什麼程度,還規定以什麼物品去滿足這些需要,如每人每月可食用多少糧食以及糧食種類的搭配。政府因此宣稱它滿足了所有人的同樣需要,因此具有統治合法權威。這是一種“對需要實行專制”的模式[7],它的控制可以遍及人的一切需要,包括生理需要和性需要。“文革”中的口號“一不怕苦、二不怕死”就是限定基本的生命需要。那時,一切不在國家權力限定範圍之內的需要都是不容公開道出的,稍有流露就會以“資產階級”或“小資產階級”的罪名受到打擊。 “文革”的票證分配製度比任何其它制度都清楚地表明,需要不再是自然的;當人們在生活中徹底失去自由意志決定的時候,他們不可能知道自己“自然”需要什麼。吃和穿看起來是“自然的”生理需要,但“文革”中政治權力對生理需要的直接干預讓我們充分看到了哪怕最自然的生理需要,也不那麼“自然”了。就以“不餓死”這個吃的基本需要為例,作為政治活動的“吃憶苦飯”就是以最低等的一種比較在規定“吃”的基本需要,而且“吃憶苦飯”被政治權威賦予了一種道德意義。有了這種低標準比較,“文革”中極低限度供應的物品就具有“幸福生活”的文化意義了,因為據官方說,“全世界還有三分之二的受苦人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人們所吃的食品和所穿的衣服不只是在滿足他們的基本需要,而且更重要的是體現毛主席和共產黨的“恩情”;人民之所以能過上這樣的“好”日子,全是因為革命推翻了“三座大山”、“解放”了全中國人民的緣故。 在“文革”的政治環境中,“需要”成為滿足低程度生理本能的代名詞。以這種方式來看待人的需要包含着對人的極度貶抑,這和當時政治在其它方面對人性的極度扭曲和摧殘是同時發生的。正如伊格那蒂夫(Michael Ignatieff)所說:“關於人的需要的理論,也就是言說人之為人的語言。用需要來界定人性就是用我們人類缺乏什麼來界定我們人類是誰。這也就是堅持人類與其它動物相比有一些特殊的(需要)。”[8] “文革”期間人的需要被政治權力限制到了與動物幾無區別的程度。控制人的生存必需,如一切票證跟着戶口走,成為控制整個社會最得力的工具。 長期以來,中國人在“需要”上受到的控制不只表現為物質的極度匱乏,而且更表現為人的基本需要僅僅局限於滿足於動物性的生存本能。這種需要觀極度扭曲了任何一個正常社會所必須重視的人的其它需要,如人與人之間的信任、關愛和群體歸屬感。索勃(Kate Soper)指出,需要是一種關於人的存在的價值判斷,我們是用人的需要的合理性去判斷一個社會的“經濟生產和消費方式”的。[9] 而在一個無法討論人的需要,或者缺乏這種討論能力的社會中,人們是很難就他們的公共生活和社會理想有建設性看法的。同樣,在一個人們不能以公民的身份自由、理性地參與政治社會活動的社會中,他們也永遠沒有機會討論他們的需要和培養這種討論能力。專制權力長期嚴酷控制需要的後果是社會形成需要共識的機能嚴重衰退。一旦政治權力強加在物質需要上的禁慾限制解除了,整個社會立刻無條件地接受金錢的左右,擺向了物質縱慾的另一極端。金錢和慾念於是成為驅動人們物質生活的唯一動力。 “慾念”(desire)和“需要”之間是有區別的,人可以“慾念”他並不需要的東西,也可以需要他並不“慾念”的東西。[10] “文革”期間,慾念和需要的關係完全是由意識形態決定的。人“慾念”的東西,如美、人際親密關係、感情和信任關係,甚至稍精緻一些的食物、衣物、用品,專制權力都可以武斷地將之規定為人並不需要的東西。這些東西因此成為“奢侈”,成為“資產階級思想的追求”。今天,這種政治規定被解除了,但是慾念和需要的關係滑向了另一個極端,那就是,凡是一個人“慾念”的,都是他個人的正當需要。 “文革”期間和現今中國的物品世界雖然看上去已經判若天淵,但它們都缺乏關於需要的社會共同理性思考,這一特點延續至今。正如度依爾(Len Doyal)和高夫(Ian Gough)在《論人的需要》中指出的那樣:“人的需要既不是個人自己最能決定的主觀偏好,也不是經濟計劃或者政黨官員所規定的那種基本供應。需要是普遍的,也是可知的。我們關於需要是什麼的知識,關於需要用什麼來滿足需要的知識,是不斷變化和需要討論的。”[11] 只有在一個人們相互關愛、相互認同、彼此以同等的人相互對待的社會中,才能形成關於群體共同需要的社會正義共識。當這樣的共識轉化為社會規範的時候,人們會在道義層次上感覺到約束自己過度慾念的必要,會更加要求公共政策充分重視社會中每一個人,尤其是社會弱者的需要。 三、“文革”時期有分配正義嗎?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日益擴大的社會貧富懸殊和分配不公,暴富者的炫耀性消費和揮霍無度,社會弱勢群體的日益貧困無助,讓很多人注意到現今社會與“文革”社會之間的巨大差別,以為“文革”時期的物質分配比現在公正。他們所舉的例證基本上都是當時的票證物品分配,也就是一種看上去很公正的用同樣的需要滿足社會成員的制度。其實,判斷“文革”時期的分配是否公正,不能僅靠與不公正的現在相比較,這有一個標準問題。在此可以用兩種比較有影響的、因此比較普遍運用的分配正義標準來檢驗一下“文革”的分配正義,然後再用“文革”時期的制度價值來檢驗一下它的平等原則,從而判斷“文革”時期分配中的問題。 第一種普遍運用的分配正義標準是以同等“財產權利”為原則的分配標準,或公正標準。[12] 按照這個原則,物質分配不是以平等的需要,而以每個人對自己需要的理解、優先次序和滿足能力為基礎。一個人的財產只要來路正當(通過合法的遺產、正當的收入等),怎麼使用都屬正當。選擇過奢華的還是樸素的物質生活,那是他自己的事。這是一種實用主義的分配正義。它建立在實用的基礎上,即個人財產受保障,自己的財產自己支配,旁人不得侵犯,也不得指手劃腳。這樣,每個人的財產雖不平等,但支配財產的權利卻是平等的。按照這一標準來看,“文革”期間的物質分配顯然是非正義的。當時,即使一些在“文革”之前被承認為正當來源的財產(如工資、定息和房產)也可以被任意剝奪,更不要說各種各樣的“抄家”、“降薪”或者“停發工資”了。正當收入得不到保障的另一個表現就是勞酬脫鈎,多勞不多得,高貢獻沒有高收入,這本身就是對通過勞動應得的正當收入即合法財產的剝奪。“文革”時的“平等”其實是建立在正當財產無法律保障的基礎上的。從同等財產權利的角度來看,當今許多富人的財產來源是否有正當性才是討論分配正義的關鍵點。 第二種分配正義標準是以“同等人生機會”為原則的分配正義。[13] 同等人生機會不是指每個人的工作、收入、社會地位一律平等,因為在現實社會中這些方面確實存在着不平等,正是因為這些不平等,才必然有競爭。同等人生機會是指平等的競爭機會,這包括不剝奪任何人競爭的權利和為那些可能輸在起跑上的競爭者(社會弱勢群體成員)提供更好一些的機會。這一分配原則要求國家發揮一定的作用,如決定基本福利政策和行使平權法案。這一分配原則還堅持,在基本福利需要之外,國家無權干涉社會成員在需要和需要滿足問題上的自主權。從同等人生機會的原則來看,“文革”時期的分配也是非正義的。當時的人按階級等級劃分成“三六九等”,在起跑線上已極不平等;就業和升學這些重大機會更是明目張胆以“出身好”為條件來實行“正當”歧視。當時的國家確實以“定量”為行政手段來保證食和衣的極低限度供應,國家職工也都享公費醫療,但都是最低標準的。中小學雖免費,教育質量卻得不到保證。人們不滿“文革”,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不滿意當時生活資源的高度匱乏,這是“奔小康”口號在“文革”後極有號召力的原因。除非出於“大家窮”比“只有我窮”好的心態,否則,即便是現今生活貧苦者,單從滿足物質需要而言,恐怕極少有願意回到“文革”時代的。 最後再用“文革”時期的公正原則來檢視它是否符合其自設的公正標準。“文革”時期的分配原則是平均主義。平均主義的前提是:所有人的需要和需要結構是同樣的;只要給人們以等量的物質,他們的滿足程度也是一樣的。從這一原則出發,認為“文革”物品分配比較公正者會說,“文革”中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很低,但分配卻是公正的,獲得的滿足也是平等的。但實際情況是,平均主義其實並不可能做到它自設的“絕對平均”,因此也就不可能具有它自稱的正義性。 平均主義強調同等需要同等滿足。什麼是“同等滿足”呢?同等滿足可以指兩種不同的情況:一、同等地滿足所有人的某些同樣需要;二、所有人不管有什麼需要,都必須同等地滿足(對所有的需要滿足到同等程度)。顯然,“文革”中的同等滿足指的是第一種情況,那就是在極有限的衣、食範圍中的同樣需要。當時限量的糧票、油票、肉票、豆腐票、布票等從形式上維持了這種“同樣需要”。姑且假設當時所有的人都有同等購買這些定量的能力,這樣的分配原則本身是不是公正呢? 我們不妨以最理想的情況打一個比方。有一個10個人的群體,其中3人吸煙。可以假設他們對食品都有相同的需要,但對香煙卻不是這樣。他們把食品分成10份,把香煙分成3份。這樣做的前提是,這些人的需要並不相同,吸煙者有額外的需要。這樣看起來很平均的分配其實不平均,因為吸煙者事實上比其他人從共同資源中取得了更多的東西。還有另外一種平均分配的辦法,就是把食物和香煙都各分為10份。這就會發生以下兩種情況:一是有的人得到香煙但沒有需要,因此可用煙與吸煙者換食物,造成事實上不平均的分配;二是有的吸煙者會用自己的食物去換香煙,這樣,對食品的同等分配卻不會產生同等的滿足。以上兩種情況都不符合同樣需要同樣滿足的平均主義原則。也就是說,絕對平均主義其實並不平等,絕對平均主義分配其實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不平均分配,它並不具備它自己標榜的正義性。何況,這10個人的實際情形可以比上述情況更複雜。比如有人有病,需要額外的食物份額恢復健康;有人幹活比別人重,需要更多食物;有的家庭有成長期的孩子,這個群體有優先保證孩子的道義責任等。所有這些實際情況都會使得同樣需要同樣滿足的平均主義原則變得更加不公正。在理想狀態下,10個人分兩種物品尚且如此,何況一個社會分配多種多樣的物品? 事實上,“文革”中的平均主義本身就是以極不平均的人群區別為基礎的。例如,城鎮居民每人有定量的油、糧、副食品,每戶有定量的煤、香煙,而農村人口就沒有。當時在廣大的農村、尤其是偏遠地區的農村,生活極度貧困,物質匱乏,這只是在“知青”下鄉後才逐漸為城裡人所了解。在農民的眼中,當時城裡人過的已經是“享福”的生活了。即使在“享福”的城鎮家庭之間,又何嘗有過真正的平等?以子女插隊為例,沒關係的人家幾個孩子都只能下鄉“插隊”,有關係的則可能安排子女進工礦、參軍或當工農兵大學生。當時,“知青”的口糧來自生產隊,不同的生產隊一年分糧有多有少,“知青”口糧不夠,還要靠家人從城鎮定量中貼補。此外,農村幹部隨意到“知青”家中吃喝,“知青”的開支和招待幹部用的煙酒,往往也得指望城裡“知青”的父母家裡從定量供應中節省出來。由此可見,物品的個人或家庭支配量並不是以平等分發多少糧票、布票、香煙票可以衡量的。“文革”時期,除了食品之外,其它日用品(從洗澡盆到家具、自行車、手錶、縫紉機),也都是憑票供應,票券掌握在有權的人手裡,成為他們滿足自己額外物品需要的手段。“文革”中物質分配的許多不公正都被徒具形式的平均“定量供應”所掩蓋。把“文革”時代的物品分配認作平等分配和公正原則的體現,是完全沒有道理的。 “文革”比任何其它時期都更清楚地顯示了消費物品和行為在改變和再生社會秩序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文革”時期物質文化和政治、社會秩序特徵向通常的消費文化研究提出了一系列有挑戰性的問題。一般的消費文化理論可以幫助我們了解一般的、相對穩定的文化。“文革”的情況和一般消費文化理論所觀察的完全不同,“文革”物品幾乎是一下造就了一個新的文化世界,變化之激烈前所未有。“文革”物品秩序和文化世界在與“文革”前時期的暴力決裂(革命、“造反”)中獲得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使得一般消費理論和社會變遷理論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解釋能力。就“文革”與“文革”前時期社會秩序的關係而言,並不是物品消費的變化造成了社會秩序的變化,而恰恰是社會秩序和文化世界的劇變造成了物品文化範疇和價值的突變。如何從這個根本特徵去進一步認識“文革”時期的物質、物品文化,尚待消費文化研究作進一步探討。 蘇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一、廢止權力運行的雙軌制,使人大成為名副其實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二、人大代表的產生與構成 三、關於人大主席團的職權 四、關於“政協”功能的轉換 五、改進人大常委會的幾個問題 六、保障憲法的實施,確立憲法的權威,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任務 餘論:中西代議制度的簡單比較
早在1939年10月,中國共產黨就告示全國:中共的“根本主張,是要真正實現新式代議制的民主共和國”,對此,“共產黨是決不放棄的”[1]。 議會在中國露面、登台已有近一個世紀,風風雨雨,蹣跚而行。其中一個最為關鍵的問題是,當局總是借議會之形式,行專制之統治,使議會淪為專制統治的裝飾與工具。“設議院、開國會”的主張早在19世紀末為康、梁維新派提出,可惜為清廷中頑固派所鎮壓。到1901年,在內外交困中慈禧也不得不推行新政,其中就有“設議院”一項,並擬定在1917年召開國會,制定和實施憲法。結果未等國會召開,清王朝就被推翻。 民國初年,革命成果為袁世凱所竊。為排除國民黨在議會中的勢力,袁氏竟刺殺宋教仁,後來又解散了國會,進而倒行逆施,復辟帝制,結果83天就被推翻,落得個遺臭萬年。 國民黨統治時期,蔣介石力圖使國會成為他的掌中之物。抗戰初期,為動員各方力量抗戰,召開了有各黨派參加的國民參政會。1946年1月又召開了有各黨派參加的政治協商會議,並就關繫到國家前途的5個問題達成了協議。但這一協議不久被國民黨撕毀,蔣介石發動內戰,還取締時為中國第三大黨的“中國民主同盟”,迫使各民主黨派轉入地下,走上反蔣擁共的道路。 1949年,歷史翻到新一頁。從人民政協的召開到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的舉行,舉國上下,政通人和,民主政治開了一個好頭。可惜毛澤東不久便改弦易轍,以個人專制代替人民民主,以政治運動代替以法治國。在共和國的前30年中,人民代表大會淪為“橡皮圖章”,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改革開放以來,由於國家權力仍在一黨制的框架內運行,民眾的民主願望仍未得到滿足,人民代表大會欲伸張民意、行使人民主權,仍有難以克服的障礙。要改革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完善中國的代議制,其核心問題是突破一黨制對議會的控制,否則各種改革舉措不是隔靴搔癢,就是鏡花水月。 一、廢止權力運行的雙軌制,使人大成為名副其實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1949年以來,中國實際上存在着權力結構和權力運行的雙軌制。此見解最早為李景鵬所提出。[2] 根據中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都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定期授權,受其監督並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這是權力運行的一條軌道。然而,由於實行黨的一元化領導,還存在着權力運行的另一條軌道:黨(其權威是黨的中央)的權力處於國家權力結構的頂端,它事實上享有組織(及調整)國家權力機構的權力,包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政府機關與司法機關。這些國家機關受黨的監督,必須對黨負責。於是黨(而不是人民)成為國家權力的來源;黨凌駕於國家權力之上,成了國家權力機關之核心和國家政治生活之靈魂。國家機器,乃至整個社會生活,都在黨的發號施令下運轉。人民代表大會不過是將黨的指令(如人事任免)、建議(如修憲)、決議(如經濟社會發展計劃)轉換為國家意志的工具,政府與司法機關則是黨和國家政策、法令的執行機構。黨不但組建國家權力,也是國家權力運轉過程中的指揮者、監控者、操作者。在紛繁複雜的國家事務中,黨享有決策權、否決權、分配權、處置權等等。黨的權力穿透到國家與社會生活的每個角落。 國家權力運行中的兩條軌道(人民代表大會與政府機關,以及黨的一元化領導)並不是彼此平行、互為制約的,黨的權力凌駕於國家的權力之上。然而,黨的這條權力軌道是沒有憲法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沒有授權黨來組織人大與政府機關的規定。因此,從法理上講,它是一種法外之權,是一種無憲法依據的權力,嚴格地講是一種“違憲”的權力。可是這條沒有憲法授權的權力及其運行軌道卻高於、大於有憲法授權的權力及其運行軌道,這是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一切弊端的總根源。因此,人大制度的改革,最根本的是要廢止實際存在的權力運行雙軌制。 那麼,黨是怎樣組織與控制國家權力的呢? 就人大而言,代表名額的分配與代表結構的安排(如中共與非中共代表的比例),代表的提名以及以何種方式選舉,代表大會主要議題的確定以及重大決策的通過,主席團主要成員的安排,代表大會及政府機構主要人選的推薦等事項,都由黨來支配與監控,或者說是領導。如果黨的某種安排在代表大會中可能遇到阻力,黨就通過人代會常委會內所建立的黨組(別的黨派不能在人大中設立組織)以及對黨員代表的控制,要求黨員遵守組織紀律,服從黨的指令,與黨(上層)保持一致,投票贊成黨的安排(中共黨員代表在人大代表中超過半數)。在以往數十年中,人大的最後表決通常是“一致通過”。久而久之,人們往往認為,“一致通過”是正常現象,而不能“一致通過”便似乎不正常了。近十餘年來,隨着民主意識、代表意識的增長,“一致通過”的習慣才受到挑戰。 早在80年代初中共就提出“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的原則。中共“十五大”又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按照這樣的原則,黨的權力凌駕於人大之上的作法就應當廢止;惟此,憲法的權威以及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威才能真正確立。 有人認為,黨對國家的領導是有憲法依據的。筆者查核了建國後頒布的幾個憲法,在1975年憲法中看到以下條文:“第二條,中國共產黨是全中國人民的領導核心。工人階級經過自己的先鋒隊中國共產黨實現對國家的領導。……第十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第二十六條,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這些條文都表示,黨是高於人民、高於國家、高於國家法律的。這部憲法的產生背景是,中國正經受“文革”的浩劫,“全面專政”猖獗,極“左”思潮肆虐,現代迷信泛濫。1975年憲法中的上述條款就是適應那種年代而出台的。應當說,這一歷史記錄不是當代中國憲法史的榮耀。 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前,黨對憲法作了某些修正,保留了1975年憲法的第二條和第二十六條,將1975年憲法的第十六條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刪去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重要限定詞。當時“文革”雖已畫上句號,但極“左”思潮尚未清算,仍然堅持“兩個凡是”、“抓綱治國”,此時對憲法的修改仍然體現了極權話語,與現代民主原則之間的矛盾十分明顯。 在1982年頒布的憲法中,1975年憲法中上述的那3條完全消失了。1982年憲法的第二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1982年憲法在第五十七條中作了以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一章中,廢除了1975年、1978年憲法中關於“公民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的條文,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文字,而且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內容立為第二章,移至“國家機關”之前,內容多達24條。1982年憲法的進步是十分可喜的。它是以我們的民族、特別是其中許多優秀分子的慘痛犧牲為代價而產生的,是在否定“兩個凡是”、否定“文革”之後,初步清算了毛澤東的晚年錯誤,解放思想,開創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局面,才誕生了這部憲法。 以上對20多年憲法史的回顧說明:在無視民主法制的年代,竟將黨作為高於國家權力、高於公民權利的觀念寫進了憲法,使黨壟斷與控制國家權力、侵犯與剝奪公民權利獲得了合憲性;而當民主意識開始覺醒、專制主義被人們唾棄之時,便取消了這種與民主常識相牴牾的憲法條文。現在,關於“人大要在黨的領導之下……”之類的言詞只能在個別國家領導人(如李鵬任人大委員長時期)的講話中還時有所聞,但這一說法再也沒有憲法依據了。不過,在1982年憲法的序言中,仍有“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之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指導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的文字。有人據此認為,人大要接受黨的領導仍然具備憲法依據。應當承認,該憲法“序言”中有此文字仍意味着黨在國家生活中的領導地位,但這與憲法中黨對某個組織的領導關係作出明文規定是有區別的。現在,由於憲法中已無這樣的明文規定,黨對人大的領導變得抽象了,變得無法可依、無規則可循了。 顯然,“序言”和法律條文是有區別的。只有法律條文才是法律,因為它準確地規範人們可以做什麼或不可以做什麼;倘有違者,司法機關得依據法律條文加以裁定。可是“序言”里的某些原則性說法卻不能作為司法實踐的依據,因為它沒有準確規範人們的行為,不能成為司法機關裁定守法、違法的準繩。人們可以說,某人違反了某法律的第幾條,卻不能宣稱某人犯法是因為違反了某法律的“序言”中的某句話。以上引序言中的幾句話為例,司法機關不能根據這些文字裁定某些人犯有“反黨”、“反社會主義”、“反改革開放”罪。確實,自1957年以來中國曾以毛澤東提出的“六條政治標準”作為劃分“人民”與“敵人”的依據,結果把大批正直的知識分子打成“右派”,這種做法在“文革”時期進一步泛濫。今天,犯同樣形式的錯誤或許已不再可能,但以同樣的指導思想繼續犯類似的錯誤仍時有所聞(如“資產階級自由化”,“顛復國家”等)。 中國政治的特色之一是憲法中滲透着強烈的黨派意識,它既是論證一黨統治合法性的政治宣言(記錄黨的豐功偉績),也是維護一黨統治地位與黨派利益的政治綱領(強調必須堅持某幾項政治原則)。當然,自從1982年憲法開始,這些內容不再以憲法條文(如1975年憲法那樣)的形式表達了。正因為如此,1982年憲法事實上否定了權力運行的雙軌制,只是在“序言”中還留有痕跡。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黨的權力依然支配着國家機關各部門,並擴展到社會生活各方面,成為當代中國走向政治民主化難以逾越的高山。該憲法“序言”中存在的這一問題涉及到法與黨的關係。制定憲法本來是為了實行憲政,以便走上依法治國、民主政治的軌道,但在中國往往是有憲法而無憲政。因為,在成文憲法之外和之上,中共還有一套不成文的實施“一黨專政”的規則(即“潛規則”),令憲法成為虛設。 二、人大代表的產生與構成 人民代表大會要履行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代表問題十分重要。代表如何選舉產生,代表的結構和人數如何確定,都直接關繫着代表大會的功能。 1. 關於代表候選人的產生和選舉 從歷次人大代表的選舉來看,凡年滿18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表面上這種選舉權的普遍性確實比資本主義的早期民主得多。但是每次人大代表選舉時,選民們卻持冷漠態度,並不在乎去投這“神聖的一票”、行使公民的民主權利。因為民眾都了解,這種選舉是“上頭圈定的”。選舉由表達民意的機會演變成將黨的組織部門提出的候選人合法地成為人民代表的手段,而選民則不過是完成指選、派選的工具,這就是幾十年來人大代表選舉的真相。經這種選舉所組成的代表團體能否在代表大會上伸張民意與正義就成問題了。 中國人口多,即使平均40餘萬人選1名全國人大代表,也將產生3千多名代表;如果由選民們自行競選,不但操作困難,而且選出的代表也未必理想(因選民之間平時聯繫的範圍有限,優秀者難為眾多選民們所了解),因此人大代表候選人的產生可以象民主國家那樣主要由政黨與團體推薦。但是中國的政黨體制呈畸形狀態,中共獨大,幾個民主黨派均受中共的絕對控制,在政治上不可能獨立發揮作用,連人大代表選舉這樣的大事,民主黨派的候選人也要由中共來部署。欲改變這種由一黨安排為主、選民選舉為輔(因為也不能排除個別代表是由選民推舉選舉出來的)的選舉模式,首先要改變現行的政黨體制,由中共領導下的所謂“多黨合作制”轉變為互相獨立、彼此競爭的多黨制;同時,應根據憲法中結社自由的規定,開啟黨禁,允許組織新的政黨團體,開展多黨競選。 2. 關於代表的結構 目前人大代表結構上的問題首先是中共代表與非中共代表的比例不合理。歷屆全國人大代表的構成中,中共代表都超過半數,結果代表大會只能通過符合中共意志(實際上只能說是中共上層的意志、甚至是中共上層中少數寡頭乃至個別人的意志)的決議。當然,雖然不排斥中共的意志或它的領導人的意志也可以與民眾的意志相一致,但矛盾與不一致也不乏其例。在後一種情況下,人大就表現出它的專制性,或者說,成了“一黨專政”的工具。人代會要履行其民主職能,事先安排的中共代表數量必須大大減少。如果改變代表選舉方法之後,中共代表仍占多數,那是另一回事了。 代表結構的另一個問題是黨政官員太多,此外還有事業、企業單位的一些負責人等,一言以蔽之,帶“長”字號的人物太多。這種現象與弊端早已引起社會的不滿,有人戲稱人代會是“黨政代表大會”(各省、市的書記、省、市長,通常為各代表團團長、副團長)。無論從反映與伸張民意(這是人大的低級政治功能),還是監督政府機關及其官員,這種代表結構都是很不妥當的。它只有一個好處,即保障黨的意志在代表大會中暢通無阻,保障“一黨專政”(“黨的絕對領導”)。其後果是從機制上隔離了黨、政府與民眾之間的聯繫,使人大幾乎成了另一種形式的黨政組織機構,這與人大的宗旨和職責是背道而馳的。如果參考民主國家行之有效的立法與行政、司法之間的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原則,則這一現象之弊病就更加突出了。有鑑於此,應當逐步減少人大代表中的行政官員,最終應爭取在人大組織法中明確規定,各級政府的行政官員不得當選為人大代表。 代表結構的第三個問題是各階層代表應有的席位問題。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的社會階層發生了很大變化。首先是出現了原有階層的分化與互動,傳統意義上的農民、工人與知識分子之社會角色今非昔比。工業化與城市化,農村與城市間壁壘的消除,使農民的職業身份與戶籍身份不再吻合。工人也不再是單一的國企或集體企業職工,他們分布並流動於多種類型的企業。其次是出現了新階層,如個體經營者、私營企業主、中介組織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等。這些新階層應該有其人大代表。原來產生人大代表的階層分類方法只包括工人、農民、幹部、知識分子、解放軍和歸國華僑幾大類,顯然不再適應變化了的社會現狀。現在應根據目前的社會狀況和發展趨勢,確立新的代表產生分類標準,使每個階層在各級人大中都有一定的席位。目前的全國人大代表結構雖然也增加了個別新社會階層的代表名額,如九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個體經營者代表僅3人,占代表總數的0.1%,顯然與這一階層的人口結構不相稱。 以往,農村人口與城市人口在人大代表選舉中一直存在很大的差別,城市人口的代表多,而農村人口的代表太少,這是不合理的。1995年修改了選舉法,縮小了這一差別,按照新的比例,城市每22萬人中選舉全國人大代表1人,而農村則每88萬人中選舉全國人大代表1人。九屆全國人大代表中來自農村的代表是240人,僅占代表總數的8%,比例仍然明顯偏低。要體現選舉權的平等原則,就不能人為地把選民劃分為不同等級。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和名額分配中應適量增加農村人口的人大代表,縮小農村人口與城市人口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的懸殊差別。 代表結構中還有一個問題是,軍隊是否有必要選舉產生代表。在中國,軍隊作為一個界別在人代會中占一定比例,已成慣例。九屆全國人大代表里就有解放軍和武警代表298名,占代表總數的10%。其實,軍隊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社會階層,其多數成員並不是終生在軍隊服務,軍隊也不應該有自己特殊的政治利益。國家武裝力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統屬管轄,是適應戰爭年代需要的合政治、軍事為一體的管理體制。進入和平建設時期後,軍隊應該過渡到由政府管轄,即軍隊國家化,不再參與和國家權力有關的政治事務,以保障它為社會的共同利益服務,保障社會的政治穩定,如此則中央軍事委員會也就完成了它的歷史使命。 3. 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規模 作為決定國家重大問題的工作機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由多少代表組成為宜,其原則是,必須便於召開會議、討論和決定問題。 中國第一至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數如下:第一屆1,226人,第二屆1,226人,第三屆3,040人,第四屆2,885人,第五屆3,497人,第六屆至第九屆均為2,970餘人。全國人大代表名額數量的確定始終未規範化,代表總數的增減與人口變化也毫無關係。現行的《全國人大組織法》沒有關於全國人大會議安排大會發言的規定,這與全國人大代表數量龐大不無關係。若按照目前全國人大代表的規模,即便每次會期延長到20天,每天開會10小時,全部用於大會發言,那麼每位代表也只能發言4分鐘。目前採用的分組討論形式無法就一些重大問題充分討論交流,只能通過大會簡報有限地交換一些大會秘書組選擇過的信息。代表人數如此之多,每年開會時要耗費巨大的人力物力,卻無法保證代表們能比較充分地交流議政。 世界上除中國以外的145個國家中,國會議員人數為800人以上的僅有5個國家,800人以下的則有140個國家,其中499人以下的為131個國家。[3]] 由此可見,將國會議員人數保持在500名左右比較適宜,它便於全體議員深入討論和辯論,提高議事決事的質量。筆者認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人數似以8百到1千名為宜。 三、關於人大主席團的職權 憲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但是,究竟主席團成員按什麼原則構成,並無法規加以說明。1982年的《全國人大組織法》規定的主席團職權大致包括以下方面:主持會議,決定副秘書長人選,決定列席人員,提出議案,確定候選人名單,決定大會議程,審議決議草案,決定表決方式,決定是否舉行秘密會議,決定代表是否被逮捕和刑事審判。1989年4月七屆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也賦予主席團重要的職權:例如,國家各部門、人大有關組織、人大代表團和聯名代表所提出的議案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由主席團決定”;這些議案經代表或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後是否提請大會表決,也“由主席團決定”;審議後的法律修改案,也要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主席團的職權也包括決定國家領導人人選,依照此《議事規則》[4],國家領導人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又由主席團確定之。 1982年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憲法第五十七條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顯然,依照憲法條文,全國人大的主席團並不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然而,人大主席團的權力大於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它實際上成了人民代表大會的領導機構,可以說,它才是事實上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而全國人大則被降為“次高”的國家權力機關了。主席團享有如此重要的職權與憲法精神相悖。 既然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那麼,哪些議案需列入大會議程,哪些議案、法案需經大會表決和如何表決,本來應由代表大會來決定。換言之,代表大會才有權討論一切它認為必須討論的問題,有權決定一切它認為需要決定的問題。可是,《全國人大組織法》卻規定,議案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由主席團審議決定;主席團決定討論的,即列入議程,提交大會表決;主席團決定不予討論的,不列入議程,不提交大會表決。這樣,全國人大就只能討論主席團決定的事項;主席團決定不討論的事項,即便全國人大的多數代表認為必須討論,也無法列入議程。《全國人大組織法》還規定,人大主席團有權提出議案。由此可以發現,凡是主席團認為應當提交大會討論的議案,可徑直交付大會討論並表決,不受人民代表大會的制約;而人代會代表或其它方面提出的議案是否能列入大會討論,卻要經過主席團批准。如此則全國人大又如何履行憲法規定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功能呢? 主席團所享有的其他一些重要職權,如確立候選人名單、決定表決方式、決定是否舉行秘密會議以及決定代表是否被逮捕和刑事審判等,均不受人民代表大會和其它方面因素的制約。如果主席團在行使某些職權時與代表大會的多數代表發生了分歧,事實上多數代表也無法阻止主席團的決定和行動。因此代表大會實際上只能無條件地接受主席團對大會的安排,成了隸屬於主席團的組織機構,而主席團則享有高於代表大會且不受代表大會制約的各種特權。這種情況應當引起注意,依照憲法必須使代表大會成為真正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並縮小主席團的權限,改進它的工作。 目前,主席團的人數也太多,達2百來人,很難在主席團有限的會議時間裡討論問題、集中意見。不少主席團成員對主席團會議所要討論決定的一些重要問題,事先可能並不十分了解,也不可能有充分的準備。何況,其部分成員往往是臨時決定被列入主席團的,要這些人發表意見,確實是勉為其難。因此,主席團中被稱為常務主席的核心分子就先舉行會議,就大會面臨的重大問題提出比較統一的主導性意見;然後,再就常務主席會議提出的這些意見徵求全體主席團成員的意見,最後舉手表決。主席團的多數成員只不過是聽會、陪會的角色,他們能坐上這把交椅已是莫大的榮譽了,還會在主席團會議上唱反調嗎?或許有個別的成員會冒昧地提出與常務主席相左的意見,但在會上和者甚寡,影響不了全局,加上主持會議者的“引導”,相關議題就總是在主席團會議中順利通過。 構成主席團的人數愈多,就愈依靠少數核心分子的作用,確切些說,主席團的職權很大程度是這少數核心人物的職權。這些人通過主席團這一形式影響並駕馭着整個大會。由此可見,全國人大會議的運作機制是,代表大會服從於主席團,而主席團的決定又取決於主席團中的核心人物;或者說,少數核心人物駕馭着主席團,然後再運用主席團的形式影響並決定整個大會的進程和結果。這大概就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的原則在人民代表大會中的具體運用。這樣,全國人大就很難有民主,也很難發揮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構的功能。要推進中國的民主,要完善中國的代議制,主席團的形式和它所享受有的各種職權,勢必要重新考慮。 根據憲法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規定,主席團的許多重要職權應該轉移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直接議決有關議案、法案和國家領導人選等重大事項。全國人大每個代表的地位和職權應當是平等的,不應當在全體代表中再劃分出一部分享有特別重要職權的“特殊代表”,讓他們組成不受大會制約、且能左右大會的組織機構──主席團,從而出現一小部分特殊代表決定、限制和代替多數代表的代表權的不合理現象。 當然,目前全體大會的代表數量過多,無法直接討論決定重大問題,也無法勝任主席團所承擔的那些重要職權。解決這一困難的出路有二:一是大大減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目前的3千餘名減少至8百到1千名左右。二是將主席團改成大會的聯絡協商委員會性質的組織機構。這一機構的人員組成可包括人大委員長、副委員長、各代表團團長、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代表。其職責只是聯絡協商大會議案、大會議程、候選人名單,交大會討論表決;它本身不應有決定權。這樣的機構應該是職權有限、地位適當、人數較少、成員相對穩定,以此機構取代主席團,才能使人大會議行使它名副其實的最高國家權力。 四、關於“政協”功能的轉換 建國初期第一屆全國人代會之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起過重大作用。1954年由普選產生的全國人代會召開後,政協不再代行全國人代會的功能,只是作為團結各民族、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國外華僑和其他愛國民主人士的統一戰線組織存在,並繼續發揮其作用。1982年憲法在“序言”中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過去發揮了重要歷史作用,今後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的鬥爭中,將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但1982年憲法並未就政協在法制體系內的性質作明確的定論。中共的有關文件認定,政協具有“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三方面的功能,但始終迴避將政協“法制化”的問題。 政協無疑是政治組織,但它不享有國家權力,不是國家權力機關。因此,它在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這三方面發揮作用時僅僅只能反映民意。近10年來,黨與國家機關對來自政協的意見愈來愈重視,政協的各種提案一般都得到政府和人大的重視,有關部門對大部分政協提案都給予回復。但是,政協提出的意見乃至決定,對中共和政府部門只是一種建議和諮詢,不具法律效力,政協對國家權力機關(人大、政府)只是一種軟約束。政協作用的大小多半取決於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重視程度:若政協提出的問題很重要、很有價值,又得到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重視,政協的參政議政就有明顯成效;反之,如果得不到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重視,政協的參政議政就成一種無用功了。這種狀態與法治國家的原則相悖。 鄧小平1978年就指出:“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5] 無論是從建設法治國家的角度考慮,還是從擴大和提升民主的角度認識,都有必要改變政協的這種現狀。這不僅是政協工作本身的重大革新,也關繫到擴大國家民主和代議制度的變革。 在國家政治體系裡,人大和政協這兩個組織都屬於代議制範疇,完善與提高這兩個組織的民主對推進中國的民主進程十分重要。目前,政協還不是憲法規定的國家機器,若能將政協的功能提升並整合到代議制當中,讓政協的參政議政具備法律效力,無疑是國家民主政治的重大進展,也是完善代議政治的重要舉措。與人大相比,政協成員的構成表現出特殊的優勢。政協集中了科技、文化、教育界中一批有成就的專家,匯集了各界、各黨派以及無黨派代表人士,但政府官員比例較低。政協成員有條件從比較科學、較少受實際利益牽扯的角度,參與國家決策。政協的參與可以彌補人大決策的疏漏,使法律法規和重大決策儘可能臻於完善。以往,由於缺乏體現民主化科學化的決策機制,一項重大決策出台時往往很少有不同意見,更少有反對意見;即使反對意見是正確的,也無法阻止政治權威某一錯誤決策的出台;只有當這一決策在實踐中碰了壁,或被實踐完全否定之後,錯誤決策才無奈收場,但國家和人民已為此付出沉痛代價。這種體制上的嚴重弊端總不該在21世紀再延續下去了! 讓政協的參政議政具備法律效力,實際上就把政協的功能從“監督”提升為制約了。現在講得較多的是監督,制約說得不多;實際上,更重要的是制約。監督意味着從權力運行機制之外防範決策失誤,而制約則屬於權力運行機制的內在功能,它使一種權力在另一種或幾種權力的掣肘下運行。權力腐敗、權力失控之類的現象之所以屢屢發生,時時作害,皆因權力運行機制內缺乏這種制約裝置。權力只有在制約狀態下運行才較少出軌犯規,這樣才能真正地大幅度減少權力腐敗。可以說,這種制約裝置是權力運行的“安全裝置”。要有效地制約權力,制約主體就必須享有法律所賦有的某種權力(如批准權、否決權)。此即孟德斯鳩所言:“以權力制約權力”。政協的監督若不享有法定權力,至多不過是一種富有彈性的“監督”,當然談不上任何制約了,更不可能真正發揮作用。 提升政協的功能意味着政協性質的轉換,即把政協納入國家權力體系,同時也意味着中國的代議制會由一院制轉變為兩院制。議會或代議機構實行一院制還是兩院制,各國的情況不一。西方國家多數是兩院制,個別的也有實行一院制的。有的雖實行兩院制,但其中一院作用微弱,實際上是一院在起作用,被稱為“跛足議會”,如英國。我認為,兩院制對於國情複雜的大國是必要的。西方一些政治思想家提出過所謂的議會專權現象,即議會中某一部分勢力占了優勢從而左右議會,令民主受到威脅。他們認為,可以另設一院來防止這種現象的發生。就中國的國情而言,政協這樣的准“代議”機構是現成的。從人大、政協成員的構成和各自所代表的社會層面的差別來看,設置兩院對照顧社會各方利益、調節各種利益矛盾,是一種必要的政治制度設計。即使在人大里不出現上述“專權”現象,為了使人大對立法、任免、監督等重要職權的運用更為謹慎,另設一個代議機構與它相輔相成,必定是相得益彰,有利無弊。 在中國很少有人談論兩院制,這與西方多數國家實行兩院制不無關係,似乎涉及這一問題就有“資產階級自由化”之嫌。難道只有堅持一院制才是社會主義,而兩院制就必然是資本主義?這是缺乏研究的一種誤解。進一步分析,中國目前實行的倒底是一院制還是兩院制呢?其實,中國的一院制只是現象和形式,上文談到的人大主席團制度,實質上就是建立了一個位據人大會議之上的“上院”,而且是院中之院,院上之院;從其享有的各項重要職權來看,這個主席團更象是一個獨立的道道地地的超級議院。這種形式上的所謂一院制,實際上是一種職權不平衡、關係不合理的兩院制,理應被結構合理的兩院制所取代。若將政協由咨政機構轉變為國家權力機構,就要研究政協與人大的關係和各自位置,它們的目標是共同的,但職責應有差別,應該互相合作,又互相制約。 五、改進人大常委會的幾個問題 全國人大實際上存在三種主要的組織機構:代表大會、代表大會主席團、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席團屬於臨時機構,是代表大會期間的“領導機構”;常委會則是常設機構,是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大會所委託職權的權力機構。由於全國人大代表的規模過於龐大,每年只舉行一次會議,會期只有兩周左右,不可能深入討論與決定需要處理的一系列重大問題,因此人大的許多繁重任務只能由其常委會承擔,中國的人大常委會實際上起着外國議會的作用。從六屆人大(1983年到1988年)到九屆人大(1998年到200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成員人數固定在155人。與外國的議會(下院)的規模相比較,此人數顯然不適應它所承擔的使命。考慮到中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情況複雜,要反映、協調、匯聚全國13億人口、56個民族、不同階層和黨派的意願,也應當擴大人大常委會的規模,以吸納方方面面的人士與專家,集思廣益,使其工作既高效又周密,不貽誤大事又避免錯誤決策的出台。 自六屆全國人大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的老齡化狀況有所改善。1983年到1988年的六屆人大常委會委員里,50歲以下和51歲至60歲的僅分別為8人,61歲至70歲為51人,71歲以上的達61人;八屆人大常委會委員中,71歲以上的減少到19人;九屆人大常委會裡71歲以上的僅1人,不過常委會的年齡構成仍未實現年輕化,其中61歲至70歲的占110名,而51歲至60歲的委員僅18名,50歲以下則只有5名。[6] 要保證人大常委會工作的活力與效率,其成員的合理年齡結構應以51歲至60歲的人為主。過去造成人大常委會成員老齡化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安排從黨政軍機關退下來的幹部轉崗到人大常委會工作幾乎成為一種慣例,黨政軍轉崗的委員在全體委員中的比例高達81.25%。在六屆至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專職委員中,來自黨政機關的委員平均年齡分別是71歲、70歲、66歲和67歲,來自軍隊的委員平均年齡分別是70歲、71歲、66歲、67歲。[7] 欲改變人大常委會成員的老齡狀態,必須嚴格限制或停止將黨政任職年齡到線的幹部轉崗到人大常委會。 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成員中,大專以下學歷的人達52人。此後各屆人大常委會成員中具有大學或大學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數不斷增加。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成員中,具大學或大學以上學歷的委員達99人,占73.89%;其中具有研究生學歷的委員為20人,占14.93%。[8] 然而,在具有大學以上學歷的委員當中,其教育背景為經濟學、法學、管理學的只有15人,其中具法學專業知識的僅5人,其餘多數人的教育背景多為理工科(理科13人、工科51人、醫學3人、軍事7人),還有16人的教育背景是人文學科,甚至還有30人的專業不明(可理解為無明確的專業知識或專業背景)。[9] 顯然,人大常委會委員這樣的知識結構難以勝任人大常委會以立法為主的工作。例如,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分組審議證券投資基金草案的過程中,只有一個小組裡的一位法律專家發表了意見,而其他委員卻未能提出任何意見。看來,儘快吸納具有經濟學、政治學、法學、社會學、教育學專業背景的專家充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優化常委會的知識結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設的當務之急。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功能上的另一個問題是兼職委員多於專職委員。憲法和全國人大組織法雖然規定人大常委會成員不得在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任職,但並未規定不得在其他單位和機構任職。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專職委員多是從黨政軍機構退下來的人,年齡偏大;而年輕且具備必要知識結構的委員往往都是兼職,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既要防止成員老齡化,也要注意委員是否具備必要的知識結構,還要提高年輕且知識結構適當的專職化委員的比例。為此似應在有關法律上作出新的規定:人大常委會委員除不得在國家行政、審判和檢察機關擔任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單位和機構擔任職務;同時對專職委員的年齡、專業知識、個人經驗應有明文規定。如此才能全面提升全國人大常委會成員議政理政的能力和效率。 九屆全國人大設立了9個專門委員會,即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經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範圍和工作量差別極大,工作範圍和職責的劃分不夠明晰,既有忙閒不均的現象,又存在着工作重疊的問題。這9個委員會的設置也不能夠全部涵蓋國務院各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範圍,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發展需要不相適應。根據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專家學者的建議,參照國外議會的經驗,似乎可以考慮增設預算與審計委員會(可把財經委員會承擔的預算事務分離出來,在全國人大常委預算工作委員會的基礎上組建全國人大預算與審計委員會)、憲法和法律實施監督委員會、公民權益保障委員會(即人權保障委員會)、軍事與國防建設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另外,按照專業分工原則,還應考慮拆分現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建設也應考慮其成員的年輕化、專家化等問題。 六、保障憲法的實施,確立憲法的權威,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任務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的總章程,但50多年來每部憲法頒布後如何加以實施,卻少有人問津。倘憲法不能實施,公民權利不能兌現,違憲行為得不到糾正與制止,憲法即如同虛置,其實際價值接近於零。如同洛克所說:“法律不是為了法律自身而被制定的,……如果法律不能被執行,那就等於沒有法律。”2003年3月廣州發生的孫志剛被警方人員活活打死的事件令全國震驚。這類大大小小的違憲毀憲事件在全國各地不時發生。特別是近20年來中共中央宣傳部根本無視憲法中關於“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的規定,不經司法程序,甚至也不通過行政程序,就任意粗暴地處罰新聞出版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主編、社長、編輯、記者等),以鉗制言論、禁錮思想,繼續實行文化專制,維護岌岌可危的“一黨專政”。“冰點”事件(命令《中國青年報》“冰點”周刊停刊一事)引起海內外輿論的一致譴責,則是發生於最近的一例。歷史的和現實的血的代價,實在太憷目驚心了。保障憲法的實施,建立憲法的實施機制不能再延誤下去了! 要依法治國,建立法治國家,首要的是以憲法治國,必須樹立憲法的法律權威與政治權威。所謂憲法的法律權威,指憲法是制定各種法律的依據,各種具體法律和行政法規不得與憲法相牴觸。所謂憲法的政治權威,即所有公民、社會團體和政黨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活動,不得違憲和毀憲。必須結束實際生活中所存在的一種倒錯現象:憲法不及一般法管用,一般法不及行政法規管用,法規不及規章管用,規章不如領導指示管用。這種現象說到底還是“權大於法”的人治孽根性在作怪。 世界各國憲法、法律的實施最終都是依靠國家強力為後盾的。在正常情況下,國家使用的最經常、最充分、最廣泛的強力手段莫過於實施司法程序。在我國,要保障憲法的實施,亟待建立相應的司法實施機制。筆者設想,為了健全實施憲法的司法機制,可從兩個層次設立專門機構。一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憲法委員會,各省和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也逐步建立相應的委員會。二是最高人民法院設立憲法法庭,各省和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也逐步建立相應的法庭。當前最緊切、最重要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憲法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憲法委員會的職責是領導、推動與監督憲法的司法化實踐,具體可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擬定貫徹憲法條款的具體法律,主要是關於公民權利的若干憲法條款,如新聞出版法、遷徙法、結社法、財產法等,使訴訟與裁定違憲案件有具體的法律依據。二,有步驟地組建中央與省級憲法法庭。三,解釋憲法條文。四,對最高法院憲法法庭審理的違憲訴訟案件享有終審權。五,審查立法與行政機關所頒布的法律、法規以及政府出台的舉措,一經發現違憲,立即糾正或廢止。六,檢查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中是否有違憲行為,一經發現違憲行為,立即予以制止。七,對需修訂的憲法條款提出修訂方案。最高法院的憲法法庭受全國人大憲法委員會的領導,其職責是受理和裁定憲法訴訟案件,保證公民的基本權利,制止並追究黨和政府機關及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社會團體或個人的違憲行為。 餘論:中西代議制度的簡單比較 上述六個方面關於中國現行代議制的改革意見,有的是技術性的,有的是政治性的。所謂政治性的,是指涉及到權力關係的調整,特別是第一、三、四各節,其改革因而困難較大,有待民主政治的推進,或可望得到解決。當然,技術性意見中也涉及到某些權力關係的調整,但它較少涉及到全局性權力關係,因此可早些改進。 從上文對中國代議制較為全面的描述與分析中可以發現,它與西方代議制有重大差別。西方的議會是各政黨、各利益集團自由表達意見的平台,它不受一個特殊政黨的領導,不是該政黨意志國家化的合法性工具。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則是中共領導下的一個機構,中共的重要決定通過它成為國家意志。有悖於黨的意志的聲音,不利於“一黨專政”的治國建議,不可能在這裡得到伸張。 西方的議會是獨立於行政、司法的政治機構,即所謂的三權分立、互相制衡。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多由現任和卸任政府官員組成,還有不少軍人代表,而中共又同時領導立法、行政、司法三類國家機關,這種情況下人大難以獨立地承擔起監督、制約行政與司法機關的職責。 西方的議會是議員們的自由論壇,各種意見可暢所欲言,不同意見可以交鋒、辯論,議員們可以問責官員,批評政府,甚至彈劾行政首長。中國的人大代表之言論是受到限制的。上世紀80年代以來對言論的控制時松時緊,即使在寬鬆的背景下也決不允許衝擊中共所防設的禁區,否則會遭遇政治威脅、取消代表資格之類的懲處。代表們的“神聖職責”只是領會大會文件的精神,擁護並通過大會的決議。 西方的議會一般為兩院制(如美國的眾議院、參議院),兩院互相制約亦互相補充,從而大大減少錯誤決策的出台,避免國家的損失。中國實行人代大會一院制,又為一黨所控制(在特殊年代,如“文革”,重大決策根本不通過人大,甚至也不通過黨的中央委員會),決策效率高,但錯誤的發生率與國家的損失也很大。中國雖有政協這一機構,但它不是國家機關,其決定不具備法律效力。 中國代議制的改革就是要舍其種種特殊性,確立世界代議制普適的民主制原則。 陝西理工學院政法系 一、《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與憲法及有關法律的相悖之處 二、從民事和刑事法律的角度看《出版管理條例》並無必要 三、對新聞出版實行事先限制不符合保障出版自由的國際通例 四、對出版自由價值的再認識
現行《出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1997年2月1日實施的《出版管理條例》的基礎上訂立,由2001年12月12日的國務院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於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條例》保留了1997年舊條例對新聞出版設立行政許可的規定。《條例》第12條規定:“設立出版單位,由其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審批。”這不僅意味着設立新聞出版機構要通過審批,而且是雙重審批,首先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同意,如果不同意就無法獲准;此外還要“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筆者認為,《條例》存在一系列問題。首先,它不符合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原則;也不符合《立法法》關於立法權限的規定,屬於《立法法》所規定的“下位法違反上位法”;同時,它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列舉的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範圍,不符合《行政許可法》關於設定行政許可的排除性條款,根據《行政許可法》附則,該條例應當廢止。其次,這一《條例》以事先限制 (prior restraint)原則為基礎,這不符合國際社會立法準則。新聞出版自由在現代社會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價值,應當獲得切實保障。 一、《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與憲法及有關法律的相悖之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而《條例》第11條規定,設立出版單位必須滿足6項條件,其中第2項條件是,設立出版單位必須“有符合國務院出版管理行政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必要的上級機關”。憲法所保障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出版自由,而不是特定組織或者“單位”的出版自由。當然,由於公民享有出版自由,由公民結成的組織和團體也應當享有出版自由,而新聞出版機構自然也應是享有出版自由的主體。從這個意義上說,新聞機構正是個人出版自由的延伸和擴大,而限制公民設立新聞出版機構至少是對公民出版自由的限制。即便從最純粹的字面意義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出版的自由”這一條文也應當包含以下幾層意思:其一,公民有將其作品交與出版機構出版的自由;其二,公民有自己設立出版機構出版自己作品的自由;其三,公民設立的出版機構有出版他人作品的自由。故此,嚴格限制公民設立出版機構,實質上就是限制公民的出版自由。所以,該條規定毫無疑問侵犯了公民的出版自由。 《條例》還違反了《立法法》關於行政法規立法權限的規定。按照《立法法》第56條,行政法規可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二、憲法第89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需要說明的是,有關言論、出版自由的民法、刑法法律限制只有事後法律責任的承擔,並不包括對設立出版機構的事前資格限制。國務院對新聞出版設立行政許可顯然不能說是“為了執行法律的規定”。此外,憲法第89條規定,國務院的職權共13項,其中與制定《條例》可能有關的為以下兩條:第一條,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第七條,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這些職權並未明確包括制定設立行政許可的《出版管理條例》。根據第一條,它當然可以制定行政法規,然而,制定《條例》這樣的法規未必就符合其立法權限。例如,行政法規《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就是因為違背上位法的規定而被國務院自行撤銷的。上文的分析已清楚地表明,《條例》的某些條款已違背憲法,而國務院顯然沒有制定“違憲法規”的權力,任何機構都沒有這樣的權力。從第七條的內容,即“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也不能導出其可以為新聞出版設定行政許可。教育、科學和文化與新聞出版固然有一定的聯繫,但更有本質的區別。教育、科學和文化事業是國家有義務發展的重要的社會事業,而新聞出版則是公民個人的基本權利。公民積極行使其出版自由權利有助於推動國家教育、科學、和文化事業的進步,但不能為了教科文事業的發展對公民的基本權利加以違憲的限制。 《立法法》第8條還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一、國家主權事項;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罰;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六、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九、訴訟和仲裁制度;十、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它事項。這裡面沒有專門規定對公民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的限制是否只能制定法律;但根據其第10項,“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它事項”,可以推定,對公民重大憲法權利的限制應當由法律予以規定。否則,國務院為了管理的方便就會在憲法的幌子下制定大量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行政法規。根據憲法的規定,憲法的解釋權專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行政法規是否符合憲法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決定;而不能由國務院自行宣稱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規。另外,也沒有任何法律授權國務院對新聞出版事務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職權只能通過明確的列舉,而不能作過分寬泛的解釋。正如麥迪遜在“美國銀行法案”中所指出:“政府所具有的權力獲得了明確的列舉。這構成了政府的特殊本質,因而任何未曾列舉的權力都不能從政府的普遍本質中推演出來。例如,假如簽訂條約的權力被忽略了,那麼無論這項權力是如何必要,人們只能為這一缺陷感到悲哀,或者通過修憲來糾正缺陷。”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12條規定可以設立行政許可的事項如下: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四、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五、企業或者其它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它事項。新聞出版業至少沒有明確包含於其中。一些關於行政許可法的解釋讀本將新聞出版歸於上述第一項,即新聞出版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1]。但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行政法室的許安標等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釋義及實用指南》[2]則未明確將新聞出版列為第12條第1款有關國家及公共安全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法》設立行政許可事項的基本精神是,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以及對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的事項設定行政許可。新聞出版物不可能對人們的生命造成任何威脅,是否相信出版物上的言論是讀者的自由。如果認為新聞媒體可以輕而易舉地誤導輿論以致於破壞社會穩定,那恰恰是在新聞輿論高度壟斷的情況下才更加容易發生的事情;而對出版行為設定行政許可即使不是有意造成壟斷,客觀上也有可能導致言論的壟斷,“公共壟斷是對表達自由的最大限制”[3]。所以,對新聞出版設立行政許可事實上是危害了國家和社會安全,而不是保護了公共安全。因此,認為對新聞出版設立行政許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12條第1款的規定是站不住腳的。此外,根據《行政許可法》其它條款的規定,行政法規並不能任意設定行政許可。否則《行政許可法》對國務院的行為就沒有任何約束力了。 《行政許可法》第13條規定有排除性條款:一、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二、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三、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它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根據上述排除性條款,新聞出版至少滿足兩個條件。首先,市場競爭能有效調節。出版物是要面向市場的,一個出版商出版無人購買的書報是註定會破產的。其次,不合法但有市場需求的出版物若違犯了刑事或民事法律,可用相應的事後法律制裁方式予以控制,而不必事先給予限制。比如,如果出版物侵犯了國家秘密,則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可以看作廣義的行政機關)可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出版物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公民也可以提起訴訟。 《行政許可法》還明文規定:“本法施行前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制定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由此可見,《條例》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當然應當“停止執行”。若在《行政許可法》正式實施之日對公然違背其基本精神和具體規定的下位法不予廢止,則一部良法就會成為擺設。若制定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機關不自行清理,而是繼續執行這些規定,所謂的“停止執行”也就成了空話。《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在廢止之前就處於這種狀態。所以,在新的法規頒布生效後,與其衝突的同位法或者下位法的廢止需要有一個宣布程序。政府若首先不遵守自己所制定的規則,要求公民遵守法律尊重法律就會相當困難甚至是不可能的。 根據《立法法》第88條的規定,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權限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66條第2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此可見,若《出版管理條例》因與憲法和法律相牴觸而應當撤銷,且國務院又不“自行撤銷”的話,那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應當行使這一權力。 二、從民事和刑事法律的角度看《出版管理條例》並無必要 憲法規定了出版自由,同時民事和刑事法律也對言論自由作了合理限制。民事法律中對個人人格、公民及法人名譽[4]、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保護,就是憲法中言論自由原則的合理例外。刑事法律中的泄漏國家機密罪、煽動暴亂罪、涉及淫穢出版物罪及誹謗罪,更是對濫用言論(出版)自由行為的嚴厲制裁。 據筆者初步統計,《刑法》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性條款如下:一、第103條,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二、第105條,以造謠、誹謗或者其它方式煽動顛復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三、第111條,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四、第181條,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五、第219條,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得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六、第246條,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者;七、第249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者;八、第250條,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情節惡劣的;九、第278條,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十、第288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十一、第259條,傳授犯罪方法;十二、第305條,故意做虛假證明;十三、第363條,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十四、第364條,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象、圖片或者其它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 民事法律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條款如下:一、《民法通則》第100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二、《民法通則》第101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誹謗、侮辱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三、《合同法》第347條、348條、350條,對技術秘密的保密義務。 應當承認,中國限制濫用言論自由的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規定是相當粗糙的,對一些關係重大民事權利或者可能受到刑事處罰的關鍵詞缺乏細緻的界定和說明。比如有關“淫穢”、“誹謗”等事項如何認定、如何抗辯,就缺乏具體規定,這可以學習一下其它國家的經驗。比如英國,單是就誹謗的裁定就有一部《誹謗法》,並且在此基礎上發展了眾多的司法原則,如“普通讀者”標準 (ordinary reader test),“誠實評論”抗辯(honest comment)[5]等。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標準的模煳事實上擴大了裁判者的權力,在中國沒有判例約束的情況下更是如此,這樣憲法對出版自由的保障就大大降低。即使中國的法律條文與其它國家在限制出版自由濫用方面沒有區別,但在中國的實際情況下,個別出版者面臨訴訟以及敗訴的危險性可能大大增加。台灣學者楊仁壽曾講過一個案例,某人發表言論,認為唐代文學家韓愈是由於染上風流病而誤信方士的硫磺補劑,死於硫磺中毒,結果遭到韓愈第39代直系血親韓思道以“誹謗死人罪”提起訴訟,被法院判決罰金300元[6]。如今國內起訴媒體、起訴作者的官司也愈來愈多。法律設立禁止“誹謗”的規則,本是為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防止濫用出版(言論)自由的行為。然而,也可能有人希望利用“誹謗”訴訟達到獲取財物的目的。如果對這樣的行為缺乏必要的限制,會影響出版物批評社會問題的積極性,這對整個國家和社會非常不利。所以,有必要通過立法或者司法判例的形式將濫用出版自由的法律發展得更加精細和公正。當法律對某些問題缺乏具體規定時,由法官在控辯雙方充分辯論的前提下裁定,比由行政機關單方面認定更為公正。布倫南大法官說過:“政府可以合憲的對言論的特定表達方式加以與內容無關的禁止,但它卻不得把從某一政府官員那裡根據其不受約束的自由裁量而獲得的許可作為該言論的條件。”[7] 我們承認出版自由並不是絕對的,但對這種自由的限制只能是明確的法律和公正的審判,而不能是政府官員的自由裁量。現在,雖然可以做一些過去幾十年中全面禁止的事,但這點自由仍然要仰仗某些政府官員的裁量;有時甚至當權者的一句話就可以決定普通公民的重大利益和權利之有無。權力需要約束,在中國目前仍然是以更高的權力來約束下級權力,這從非常“中國特色”的上訪就可以看出。法治的精神是平等,如果國家的法律體系在權力與權力之間、權力與權利之間沒有一種基於平等的制度安排,則法治就是一個夢想。任何一個中世紀的專制國家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這種法律制度並不是建立在權利平等之上的,因此只有“法制”而無“法治”。 研究行政法的學者往往認為公法與私法的區別是,公法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這種說法只對了一半。就公法所調整的對象來說,是具有不平等的性質,但這只是它們的自然屬性,而蘊藏在現代行政法中的精神卻是平等。倘若行政法就是規定命令和服從,那就與專制時代任何一種奴役性的法律無異。現代行政法所解決的根本問題就是權利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合法的不服從權力,這只能從平等的精神中推導出來而不能從不平等的精神中推導出來。有人說,在西方國家,新聞媒體在立法、行政、司法之外已經成為第四種權力。其實,媒體早就是重要的對權力的制約力量,它的多元性、人民性,以及它對政府所採取的長期以來的批評方式,都是其能夠成為第四種權力的原因。可以設想,如果沒有新聞媒體不懈的揭露與批評,分立的三權未必就不能私下達成某種交易,而使三權合而為一,共同腐化;兩黨制或多黨制也完全可以變得象中世紀宗教鬥爭那樣黑暗和殘酷,因為執政黨動用國家暴力“合法”清除異己實在太容易了。1927年國民黨對中國共產黨的清洗就是生動的歷史案例。 在民刑基本法律對濫用言論自由的行為能夠施以民事和刑事制裁後,再對言論自由權利的行使設立行政許可在邏輯上是多此一舉,在實踐上會造成對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的嚴重侵犯。因為,根據法律若公民的言論本身既未違背相應的民事法律(隱私權規則和技術秘密規則),又未違背相應的刑事法律(煽動暴亂、涉及色情、誹謗等),他就當然有權利行使這一自由。而《出版管理條例》第11條卻規定設立出版單位必須要滿足如下條件:一、有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二、有符合國務院行政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必要的上級機關;三、有確定的業務範圍;四、有30萬元以上註冊資本和固定的工作場所;五、有適應業務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編輯出版專業人員;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其中第一、三、四、五點近似於對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要求。要所有出版單位都滿足這些條件,過於苛刻,事實上排除了小規模出版機構的存在。其第二點又非常明確地將個人設立出版機構的自由排除在外,如果某人不願或不能找到“主辦單位”或“必要的上級機關”,他就無法獲得批准設立新聞出版機構。其第六點又過分寬泛,沒有確定的涵義,很容易被用來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 《條例》不僅在設定行政許可方面是不恰當的,它對出版物內容的禁止性規定也值得討論。其第26條規定出版物 “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反對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它內容的。其中某些條款,比如第二、三、四、六、七、八項,只是重複刑事和民事法規而未作任何具體解釋,並沒有太大的實際意義。而有些規定又過於寬泛,如第一、九、十項。例如,對第一項,“反對憲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的”,這就過於寬泛。現行憲法自1982年頒布以來歷經幾次修訂,每次修訂總會涉及一些原則的改變,那麼,是否在修訂前“合法”的某些言論修訂後就不合法了呢?還有,憲法明確規定了“出版自由”原則,而《條例》卻事實上剝奪了公民的該項權利,而將此權利的行使交由特定的“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決定,這是否也算是違背憲法原則而應當禁止呢?更重要的是,任何言論或者行為是否違背憲法,應當由專門機構通過適當的法律程序認定,而不能依賴個別行政官員的自由裁量。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依憲法的這一原則裁斷,行政法規《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屬於明顯違憲,卻實施了20多年,最近才廢止。政府機構制定的行政法規尚且如此,要求一般公民或者媒體在出版物中的每一句話都符合憲法的原則,似乎是不切實際的要求。另外,上述第九項涉及“危害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然而,究竟什麼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恐怕幾十卷書也說不清楚,行政機關又如何能判斷某言論確實“危害”了“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呢? 三、對新聞出版實行事先限制不符合保障出版自由的國際通例 對新聞出版實行事先限制的手法通常有兩種,一種是在報刊書籍出版前對其內容實施檢查,一種是對設立出版機構實施許可制。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不實行這種事先限制。例如,英國早在1695年就廢除了出版許可制度[8]。戴雪在《英憲精義》中指出:“政府絕不自負領導輿論之責。……懲戒毀傷他人名譽之行為才是政府所有唯一本分。”並且,英國的誹謗案是由陪審團來審理,“大凡當政府要極力防止議政之際,人民所有意念或感情必然反對現在政府甚烈。……在此等情況下,政府中人所疾視為叛逆文字者,陪審團或不免同情於文中所論,轉以為批評公允;因之,政府中人所欲得而甘心者,陪審團或不免左袒此人,轉以為此人無罪。”[9] 眾所周知,馬克思作為揭露資本主義罪惡最深刻最徹底的共產主義革命導師,不為其祖國所容,一生大部分時間是在資本主義的大本營──英國度過,其許多言論也用英文發表。這充分說明英國的出版政策較為寬鬆。 美國從建國開始就從未實行過出版許可制;相反,其憲法修正案第一條明確禁止國會通過限制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法律。美國的休斯大法官說過:大約150年來美國幾乎從未出現過對涉及政府官員不法行為的出版物進行事先約束的企圖,這是由於人們深信此種約束是對憲法權利的踐踏。政府官員的品質和行為應當允許公開在媒體上加以自由的品評,對於錯誤的指責,他們可以通過誹謗法來自我救助,而不應該去約束報紙和期刊的出版……而專事誹謗的卑鄙小人會濫用出版自由這一事實並不影響新聞出版機構在報導政府過失時所享有的對於事先約束的豁免權。針對可能出現的這種濫用,事後的懲罰將是與憲法權利相協調的恰當的救濟方式。[10] 法國1848年憲法第83條明確規定:“所有出版方面的不法行為僅由陪審團認定。”法律只對個人進行侮辱和誹謗的不法行為有所保留。萊昂·狄驥說:“只有當一國法律授權陪審團對出版的不法行為作出判定時,這個國家才有出版自由,但對個人進行汙辱和誹謗的不法行為除外,在今天這已成為了一條公認的原則。[11]” 瑞典1812年的《新聞自由法》、法國1881年的《新聞自由法》以及葡萄牙1975年的《新聞法》都明確禁止政府對出版自由事先限制。[12] 事實上歐盟成員國在出版方面還受到一部更高法律的支配,那就是《歐洲人權公約》(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即使在出版自由方面自認為做得很好的英國,其法院的判決也被歐洲法院(The European Court)推翻過,“《星期日泰晤士報》(The Sunday Times)案”即為一例。歐盟法院對公共權力干預表達自由還設立了3個基本條件:一、是否依據法律的明確規定;二、是否具有第10條第2款規定的“合法目的”;三、是否在民主社會是必須的。這比任何單個國家給予出版自由的保障更為充分。[13] 當然,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並不是沒有區別的,比如美國的史蒂文斯大法官就說:“我們有關第一修正案問題的判決在對言論的憲法保護方面建立了一套粗略等級制度。重要的政治言論享有最高等級的保護地位;而商業用語和沒有猥褻內容但與性有關的言論屬於次一等級的表達;淫穢和挑釁性言論則僅能得到最小程度的保護。”[14] 筆者不打算討論我們對各種不同的言論應當如何確定保護的等級,只是想指出,在政治清明、國家昌盛的時代,政治性言論是沒有多少危害性的。也就是說,“一個政府越是鞏固,它就越不怕別人挖它的牆腳,它給予新聞報導的自由就越多。”[15] 中國的經驗也告訴我們,哪裡對新聞媒體產生厭惡、畏懼,哪裡賄賂甚至威脅新聞記者,哪裡就存在相當嚴重的違法亂紀問題。 比照國外的做法並不意味着我們就不應當考慮中國的國情;相反,正是考慮到中國的國情,我們才更強烈地感受到廢除出版許可的必要性。對我們的國家來說,當務之急是在經濟不斷發展的同時推進國家的民主和文明進程。而這些目標的實現與更大範圍的出版自由有重大關係。比較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的20多年與此前的30來年,結論是非常明顯的:改革開放不僅使我們得到了更多的物質享受,事實上我們也獲得了更多的自由,包括出版方面的自由。經濟進一步發展,改革進一步推進,政府和人民也面臨前所未有的困難和壓力。在經濟繁榮的背後是同樣繁榮的浮躁之風,以及讓人們既憤慨又無奈的諸多問題,諸如“三農”問題、腐敗問題、環境問題、貧困問題、教育問題等等。這意味着人們比以前任何時候更需要冷靜的思考和充分的討論,而一個明顯的事實是,新聞出版至少是這種思考和討論的必要平台。 四、對出版自由價值的再認識 筆者認為,出版自由的一般價值既包含對個人的價值,也包含對社會的價值。 出版自由是個人的一項重要的自由權利。世界上最先對出版檢查制度公開質疑的是一個着名的英國人約翰·彌爾頓。他在1643年發表的《論出版自由》中說:“讓我有自由來認識、發抒已見、並根據良心作自由的討論,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16] 在他的心目中,出版自由與言論自由並沒有多大的差距,在一定意義上,出版自由就是言論自由,因為出版是言論的主要載體。今天,言論自由(有時在更廣泛的意義上被稱為表達自由)表達的渠道和方式已有很大拓展,在某些領域,為了社會利益而對某些表達方式作一定的合理限制是必須的。比如,《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就並不禁止政府對廣播、電視、電影等實施許可制度。[17] 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是相關的,只有出版自由得到較好保障,言論自由才可能得到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說,保障出版自由也就是保障言論自由。言論自由一般只涉及言論的表達者和受眾,而出版自由還包括報刊書籍的發行者、編輯者以及印刷者。從社會功能的角度來看,出版自由有助於人們獲得真理,摒棄謬誤。約翰·彌爾頓說過:“雖然各種學說流派可以隨便在大地上傳播,然而真理卻已經親自上陣;我們如果懷疑她的力量而實行許可制和查禁制,那就是傷害了她。讓她和謬誤交手吧。誰又看見過真理在放膽地交手時吃過敗仗呢?”[18] 中國也有“真理越辯越明”的說法。70年代末期那一場關於“真理標準問題”的大討論至今還令人感動,討論的結果是拋棄了“兩個凡是”的謬誤,確定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施政方針,為後來的發展道路奠定了基礎。今天的人們也有充分的理由感謝這一場辯論。如果沒有這次辯論,或許我們今天還處在忽“左”忽“右”的歷史循環之中。在歷史的進程中,我們時時面臨抉擇,昨天的真理,到了今天以至明天是否還是真理,往往需要深入的討論。所謂辯論使人明白真理,並不意味着不讓謬誤的觀點發表,即使是謬論也應當讓其在“思想市場”上自由競爭。正如道格拉斯大法官說:“當各種思想為了爭得受眾而在‘市場’上競爭的時候,全面和自由的辯論將揭示謬誤並使之鮮有從者。即便是我們所憎惡的思想,也讓它通過全面和自由的辯論來促使我們的預想和偏見得到驗證。”[19] 出版自由的重要性還在於,它可以幫助人們維護其它的自由和權利。如果言論自由沒有保障,誰又能清楚地確定“人身自由”是完全的呢?“文革”初期國家主席劉少奇拿着憲法企圖維護自己的“人身自由”而不可得的事例充分表明,如果在一個社會中沒有自由的言論,任何人的其它自由都是沒有保障的,因為自由的辯論有助於消除無知和魯莽。個人的言論,如果是書面的,總要依賴於出版才可能實現。所以,作為一種重要的言論自由的先決條件,出版自由對於人們的自由也具有同樣的重要地位。 言論和出版自由對改善決策機制也有關鍵性作用。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決策或制度建設付諸實施前後,應當允許不同觀點的存在,而且要讓他們公開辯論,這樣才有助於公眾深入了解此種政策或制度運行中的細枝末節及關鍵之點,幫助決策者發現該政策或制度的漏洞並加以預防。 托克維爾說過:“如果認為報刊的作用只在於維護自由,那麼未免降低了它的作用。報刊還能維護文明”。[20] 出版自由有助於保存優秀的文化遺產,有助於新觀點新發現的傳播,可以激發想象力和創造力。一個愛好閱讀的民族總是充滿活力的,各種思想在一起自由碰撞交流,可以顯着地超越個人和小圈子的狹隘性。 從制度建設的角度來看,出版自由又是實行憲政和民主的必要條件。美國憲法是在孟德斯鳩所設想的三權分立理念下制定的,這種分權制衡在美國能如此嫻熟地被政治家所運用並得到美國人民普遍的理解和支持,與出版自由的充分行使有密切關係。看看當年的聯邦黨人在聯邦憲法通過以前所作的苦口婆心的解釋和勸說,就會明白出版自由對美國憲法的形成所產生的直接和重大的影響。[21] 從這個意義上說,出版自由先於憲法和憲政。中國現在正在進行一場“制度建設”。大凡要創立或引進某種制度,並非一意孤行、強力推進即可奏效,而需要大眾的理解與支持。欲獲得大眾的理解和支持,單純的宣傳和說教並非有效辦法。根據一般的心理規律,人們總是難以接受強加的或自己不理解的觀念,而一旦他們真正理解了就很容易接受。受“教育”者懷疑“教育”的文本乃是常事。許多自上而下的改革,初衷雖好,考慮也較周到,卻總不免低效或無效,其根源就在於未能獲得大眾的理解與支持。 民主的涵義不僅僅是選舉政府官員,而更重要的是在這種制度下能夠“永遠毫無拘束地批評政府”。組成政府的官員是人而不是神,政府成員在履行公務時不免會犯一些錯誤,這就需要有人把錯誤指出來,並允許公眾自由地討論如何改進政府的工作。1971年美國的布萊克大法官在“《紐約時報》訴合眾國”一案中說:“廢止政府對新聞出版的檢查權是為了使新聞機構能夠永遠毫無拘束地批評政府。而保護它就是為了讓它能夠暴露政府的黑幕,以為人民知曉。只有自由、不受拘束的新聞機構才可能有效的揭露政府的欺騙與謊言。”[22] 有一種錯誤的認識以為,教育能夠培養人民的民主精神。在我看來,號稱“最高學府”的高等教育機構未必會比一個偏遠的鄉村體現出更多的民主精神。許多教授似乎對鄉村的民主選舉更感興趣,而對本校權勢集團所主導的與民主精神背道而馳的所謂“改革”卻毫不在意。這顯然不能僅用學者們只關心學術而不關心利益來解釋。因為有充分的證據顯示,他們在利益面前並不缺乏積極性,在諸如申請項目經費、晉升職稱以及在申請博士點上所展開的各種各樣的有時並非正當的競爭就能說明這一點。筆者相信,民主的精神不是來自教育而是來自實踐。在一些偏遠的村莊,村民們可以通過民主的方式將不稱職的村幹部趕下台,而在高等教育機構里學者們對違背理性和民主的好大喜功的諸多管理辦法習以為常,就是最好的註腳。 出版自由也是養成公民意識的重要制度條件。所謂的公民意識不僅僅表現為明白並珍視自己的權利,更重要的是對自己的責任和義務毫不推卸,能勇敢地擔當起來。國人常見的行為模式是機會主義或明哲保身,筆者自己也有諸多體驗。對不合理的做法,往往只是私下裡議論,很少有人願意用行動去爭取大家應得的利益,卻希望別人去爭取,自己坐享其成。這顯然不能用“民族劣根性”來解釋。中國也有“為民請命”的人以及“殺身成仁”的人,但往往被“淘汰”出局而未能起什麼作用,僅成為被供奉甚至被憐憫的對象。 從長治久安的角度去認識,出版自由有助於維護和平與穩定。因為社會的不同階層可以通過出版物上發表的自由言論增進了解,達成共識,減少不必要的社會摩擦。歷史的教訓證明,壓制言論的政治鬥爭並不能提高人民的理性,只會訓練唯唯諾諾者以及陰險的小人。我們國家的現代化正在途中,越是進一步發展,我們就越深刻地感受到民族文化的制約,民主法治意識的缺失正阻礙着社會進步的步伐。我國憲法規定要“尊重和保障人權”,執政黨也已提出“以人為本”的發展觀。僅僅追求物質的富足,而精神上了無生氣甚至空虛的民族是沒有希望的。換言之,一個只知道“向錢看”的社會是落後的,甚至是野蠻的。面對這種情況,人們往往想到要大力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水平,特別是提高受高等教育的人口的比例;這確實必要,但並不是充分條件。有許多受過高等教育的人並不比受教育少的人更具有先進的意識。真正有意義的是讓人們對各種事務展開充分討論,在討論中訓練和提升民主和法治意識。基於這個理由,我認為,實現充分的出版自由,比增設一百所大學還要有意義。 言論自由是思想自由的一種,處於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之間。言語不能殺人、言語傷人(精神傷害除外)是它的消極(或被動)面;但言論卻可以影響旁人的思想及行動,這是其積極面。單一話語的言論容易使人盲目相信或懷疑,而多種話語的言論卻促使人思考,因為要做出抉擇。從這個角度而言,一個社會應當保護多種聲音的並存,而不應該支持某一種觀點處於壟斷地位。將出版自由賦予每一個公民而不是僅僅讓其掌握在某些人或團體手中,就是鼓勵多元化觀點的最切實的舉措。只要新聞出版自由真正得到落實,人們可以就自己所關心的話題暢所欲言,則不愁人們的思想不會進步。 由於實行出版自由而獲得快速發展並保持“持續”發展的例子是很多的。《出版管理條例》限制自由討論的消極作用非常明顯。廢除這一條例不僅是拋棄一部不合法(違背上位法)的法律,更重要的是可以激發人們的討論和思考的熱情,從而使憲政和法治期期可待。 一、發展中國家的資本流入與經常項目 二、中國的資本流入與經常項目 三、結論
1985年到2003年間,中國出現了大量資本淨流入。伴隨着這些資本流入,國際收支的經常項目賬戶持續出現盈餘(1985、1986、1988、1989年及1993年除外)。就資本流入與經常項目的相互關係而言,中國的情況是不正常的、超乎常規的。在大多數情況下,當一個國家出現資本淨流入時,投資和消費會增加,於是經常項目就出現赤字。經常項目與儲蓄、投資緊密相關。中國出現的特殊現象提出了以下問題:為什麼中國的國際收支狀況長期偏離常態?這種偏離對中國經濟有什麼影響?如果這種偏離是不利的,中國應採取什麼對策? 許多發展中國家的經歷表明,大量資本流入通常會導致經常項目赤字(IMF,1995;Calvo with others, 1996),20世紀90年代在墨西哥和泰國出現的情況就是如此。1997年和1998年的亞洲金融危機表明,由資本流入導致的大量經常項目赤字是出現危機的原因之一。但中國的情況卻大不相同。孤立地看,經常項目盈餘似乎是“好事”;然而,若將這種狀態與資本流入、儲蓄和投資聯繫起來分析,結論可能就未必如此了。 本文的目的在於分析中國在1985年到2003年間資本流入和經常項目賬戶的關聯,以及這些關聯對資源配置效率的影響。由於資本流入和經常項目與儲蓄、投資以及貿易和匯率體制緊密相關,所以對這些變量之間的相互關係有必要具體考察。本文的第一部分討論資本流入和經常項目的關聯在發展中國家的狀況;第二部分考察中國的資本流入、儲蓄、投資、政府對貿易及匯率的干預以及經常項目的相互聯繫,這部分還運用Distributed Lag模型估計資本流入對GDP增長的作用;在文章的結論部分作者提出了若干建議。 一、發展中國家的資本流入與經常項目 關於資本流入與經常項目賬戶的分析框架可以從國民收入賬戶導出。對一個開放經濟,可以用兩個分析框架來表示資本流入與經常項目的關聯:一個是沒有外國資產的框架;另一個是含有外國資產的框架。 I 不包含外國資產的分析框架 國民收入可表示為:Y=C+I+X-M 因為Y-C=S,所以St-It=Xt-Mt (1) 和 St-It=NKFt (2) 從而得到NKFt=Xt-Mt (3) 在以上表達式中,Y是國民收入,C是個人和政府消費,I是總投資,X是出口,M是進口,S是國內總儲蓄(包括個人和政府儲蓄),NKF是淨資本流入(資本流入減去資本流出)。 方程式(1)表示, 儲蓄與投資的差等於經常項目的平衡。方程式(2)表明,儲蓄與投資的差等與資本淨流出或淨流入。方程式(3)表示,資本淨流入應等於經常項目的差額(逆差)。方程式(1)、(2)和(3)表明,當國內儲蓄不等於投資時,就會出現資本流入或流出。而且,這些方程式表明,資本流入、儲蓄、投資與經常項目存在緊密的關聯:當國內儲蓄小於投資時,就會出現資本流入。資本流入會導致投資和消費的增加,從而使總需求增加和進口增加;當資本淨流入很大時,進口會顯着增加,使貿易平衡出現赤字。 II 包含外國資產的分析框架 在這一份析框架中,個人和政府機構可以擁有外國資產。因此,國民儲蓄可以流向投資和外國資產。 讓B定義為個人和政府擁有的外國資產,從方程式(1)可以得出 St-It=Xt-Mt+B(t)-B(t-1) (4) 方程式(4)說明,國內儲蓄與投資的差等於進出口貿易的差加上外國資產的變動量。當國內儲蓄小於投資時,將會出現經常項目的赤字或外國資產擁有量的變動。此外, 方程式(4)表明,擁有外國資產含有機會成本損失。這些機會成本損失包括犧牲現期的消費或投資。也就是說,擁有外國資產可能不是資源配置和效用最大化的最優。 從方程式(2)和(4),可得出NKFt=Xt-Mt+B(t)-B(t-1) (5) 方程式(5)表明,資本淨流入等於經常項目的差異加上外國資產的變動量。在這種情況下,當出現資本淨流入時,一個國家將會出現經常項目赤字或者外國資產擁有量出現變化,例如外匯儲備量的變化。 資本流入與經常項目的關係受貿易體制的影響。方程式(1)和(3)隱含的假設是不存在高貿易壁壘和出口補貼。也就是說,貿易平衡由市場力量所決定。此外,資本流入與經常項目的關係還受匯率體制的影響。在固定匯率體制下,S-I=X-M的關聯在短期內可以是鬆散的。因而方程式(4)和(5)能更恰當地表示資本流入與經常項目的關聯。在固定匯率條件下,資本流入的一個可能結果就是外匯儲備的積累,而不一定表現為經常項目的赤字。 方程式(2)和(4)還表明資本流入與資本形成在流入國的關係。當國內儲蓄小於投資時,就會出現資本淨流入,從而投資就會增加。也就是說,資本流入會導致國內總投資增加。在這種情況下,資本流入為流入國的資本形成做出了貢獻。如果資本流入主要是導致消費增加或擁有外國資產的增加,那麼資本流入對流入國的資本形成就沒有顯着的貢獻。 許多發展中國家的統計數據表明,資本流入一般都伴隨着經常項目賬戶的赤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1995年的研究顯示,發展中國家在20世紀90年代初經歷了大量資本流入(占1.4%到4%的GDP),同時經常項目賬戶出現了顯着的赤字(大約為2%的GDP)。多數發展中國家出現資本淨流入時,投資會大於國內儲蓄,即投資等於國內儲蓄加上外國儲蓄(資本淨流入)。 二、中國的資本流入與經常項目 1. 資本流入、儲蓄與投資 與其他發展中國家相比,中國經濟在1985年至2003年期間的情況是不正常的。這一時期大量的資本流入並未對投資與儲蓄產生顯着的影響,投資與消費兩者均無明顯增加(投資占仍GDP的比例保持在35-43%,儲蓄則保持在高水平上(相當於38-47%的GDP),而且在大多數年份經常項目賬戶出現盈餘。此外,在1991年到2003年期間(1993年除外),雖然國內儲蓄大於投資,但在多數年份卻存在資本淨流入。這一狀況對國內儲蓄和外國資本的配置效率提出了疑問。 例如,1994年國內總儲蓄占GDP的42.7%,投資占GDP 的41.2%,國內儲蓄大於投資,但資本淨流入(326億美元)高達GDP的5.3%,並且經常項目出現盈餘(為GDP的1.1%)。1995年的情況也是如此,國內儲蓄大於投資,國內總儲蓄占GDP的41.2%,投資占GDP的40.8%,資本淨流入為387億美元,達GDP的5.5%,經常項目的盈餘為GDP的0.2%。1993年的情況是例外,當年經濟出現了過熱,由於過度的總需求(GDP增長達12%)和高通貨膨脹 (CPI達24%),投資大於國內儲蓄。 2. 對資本流入效果的模型估計 本文運用Distributed Lag模型對資本流入的效果進行了估計(Yule-Walker方法)。模型用的是1985年到2003年的年度數據,包括GDP和國內總儲蓄(GDP,DSAV,單位為10億人民幣,1995年價格),資本淨流入(NKF,單位為10億美元),以及就業(EMPLY,單位為100萬)。數據來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2005年4月IFS的數據庫。 估計方程是GDP=C+GDP(-1)+NFK+DSAV+EMPLY 這裡GDP(-1)是GDP的滯後值。 用Yule-Walker方法和滯後值等於2的自回歸(AR)模型,估計結果如下: GDP=-34.31+0.90GDP(-1)+0.29NFK+0.34DSAV+0.38EMPLY (16.44) (0.20) (2.93) (0.69) (括弧內是t檢驗值),R-square=0.9993,DW=1.6723。 模型回歸的結果表明,國內儲蓄對GDP產出作出了顯着的貢獻(p-value=0.0126),但是資本流入對GDP的貢獻並不顯着(p-value=0.8475)。這一結果證實了前面關於中國的資本流入可能沒有被有效利用的分析。模型的結果也表明,就業對GDP產出的貢獻也不顯着(p-value=0.5018)。這一結果可能來源於就業數據的誤差。因為許多農民進入城鎮和企業工作(民工),但統計數據可能未完全包括這些就業在內。 3. 金融壓抑和“沖銷”政策 為什麼大量的資本流入在中國並未導致投資的顯着增加?原因之一是“金融壓抑”(financial repression)。Fry等人的研究指出,在發展中國家存在金融壓抑的條件下,外國資本流入對資本形成的貢獻可能有所不同(Fry, 1993;Borensztein With others, 1995)。而且,外國資本流入可能對國內總投資具有“擠出”效應(crowding out)。如果存在信用分配(或政府信貸計劃)、利率扭曲以及信貸總額控制,那麼外國資本流入就可能對一些本來可以運用國內儲蓄的投資產生了“擠出”。這是因為許多資本流入國對外國直接投資給與優先或優惠待遇。 此外,在固定匯率體制下,當資本流入導致外匯儲備大量增加時,基礎貨幣就會增加;為了抵消其對貨幣供給的影響,中央銀行就必須減少國內貸款,其結果是導致一些本來可以由國內信貸融資的投資被放棄了。這樣的“沖銷”政策(sterilization policy)對本國投資也有“擠出”效應。 金融壓抑和“沖消”政策是導致中國資本流入出現低資本形成的主要原因。作為一個轉型中的發展中國家,中國存在顯着的金融壓抑。這表現為對貸款的分配(貸款額度)、各省的總投資限額以及嚴重的貸款利率扭曲(例如,在1993年到1995年,實際貸款利率是負的),1992年之後中央及地方政府對使用外國投資提供了稅收等優惠,中央銀行多次使用“沖消”政策對付外匯儲備的增加。例如,在1993年到1995年期間出現了高通貨膨脹和外匯儲備大量增加,中央銀行使用了“沖銷”政策,其結果是減少了部分國內貸款(以減少貨幣供應量),這樣資本流入就產生了“擠出”效應。 應該指出, 在估算中國的資本淨流入上存在一些困難和統計誤差。例如,一些資本流出未計入統計數據中,存在一些“假”外資(實際上是中資公司)等。但是,由於外資淨流入的總量很大,時間很長,所以,即使去掉一些統計數據誤差,也不會影響本文的分析與結論。 綜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首先,與許多其它發展中國家不同,中國的大量資本流入並未導致國內投資和消費的顯着增加,因而未引起進口的大量增加。其次,中國的大量資本流入並沒有為資本形成作出顯着貢獻,而且外資和國內儲蓄在1991年至2003年期間可能沒有得到有效配置,因為在多數年份投資小於國內儲蓄。但以上分析並不意味着資本流入對中國的高經濟增長沒有貢獻。上述討論主要是總量分析,並且隱含着一個假設:外國儲蓄和國內儲蓄是等同的,而且沒有考察中國資本流入的構成。當我們分析資本流入的構成之後,就會得出不同的判斷。 在1989年到2003年期間,中國資本流入的主要部分是外國直接投資(FDI),它對中國經濟增長作出了重要貢獻。FDI可以在多個方面促進經濟增長(World Bank, 1991)。FDI為接受國帶來先進的技術和管理,促進接受國的一些產業進入國際市場,從而擴大接受國的貿易,所以FDI有利於提高接受國的生產率。因此,雖然資本流入沒有為資本形成作出顯着的貢獻,但其中的FDI為中國的高經濟增長作出了貢獻。 4. 政府對貿易及匯率的干預 雖然中國自80年代以來部分地對世界開放了資本市場,但在貿易上仍存在很強的政府干預,並實行固定匯率體制。這些因素對資本與經常項目的關聯有着重要影響。 在加入WTO之前,中國存在較高的進口關稅、進口配額和進口許可證制度,這些貿易壁壘的功能是保護國內產業和保持貿易平衡。例如,1994年平均進口關稅為35%,對消費品和一些特殊商品的關稅更高,進口的電視、音響和紡織品的關稅達50%,汽車達150%[1]。在上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進口配額和進口許可證在進口控制中起着重要作用。進口產品的公司需要從政府部門獲得進口許可證和進口配額。對一些特殊產品,如汽車、小麥、銅和橡膠,進口許可只發給外貿部控制的國有貿易公司。此外,對許多外資企業和合資企業要求實行“外匯平衡”(要求企業的出口額等於或大於出口額)或“限額在國內銷售”(要求企業必須出口一定百分比的產品,通常是高於50%)[2]。 促進出口的政策在中國起着更為重要的作用,中國加入WTO之後更為明顯。出口企業可以得到出口退稅、貸款及其他方面的優惠。例如,2003年對紡織品與服裝的出口退稅率仍達10%左右。[3] 此外,中國地方政府對經濟的干預很強,“出口計劃”和“出口增長”成為地方官員的政績之一,也就是說,高出口增長成為官員考核或提升的重要因素之一。 固定匯率體制和低估的人民幣匯率也嚴重地影響了中國的貿易平衡。從1994年到2003年,人民幣匯率對美元一直保持在8.2:1左右。考慮到近十年中國生產率的增長,人民幣匯率顯然低估了。這種匯率體制和低估的幣值結合在一起,其結果是有利於增加出口、減少進口,但扭曲了貿易平衡,並導致資源配置效率的損失(最大的得益者是外國消費者)。 政府對貿易的干預及匯率政策扭曲了貿易平衡,其結果是經常項目賬戶出現盈餘,即便存在資本流入也仍然如此;也就是說,中國的貿易偏離了市場均衡,因為進口需求被壓抑了(扭曲、偏高的價格),而出口供給高於市場均衡水平,因為出口退稅等補貼使出口產品成本低於在國內銷售的產品。 5. 資本流入與外匯儲備 如方程式(5)所示,當資本流入發生而且貿易平衡沒有顯着變化時,變動將會發生在變量B(外國資產)上。 在沒有導致顯着的投資和進口增長的情況下,中國在1991年至2003年間大量資本流入的一個直接結果就是外匯儲備的積累(增加),從1990年的286億美元增加到2006年的近1萬億美元。在1994年至1997年期間和2001年至2003年這兩個時期,外匯儲備大量增加,每年增加約300億美元,這一數字與這些年份的資本淨流入接近。 大量資本流入導致外匯儲備的積累,而不是資本形成的增加或經常項目赤字,這說明中國的外國資本沒有得到有效配置。從方程式(4)可以看到,資本流入導致的大量外匯儲備產生了很高的機會成本損失:現期(current period)的消費被犧牲了,有利的投資機會被放棄了。而且,中國外匯儲備的很大部分是購買美元債券(如美國政府債券),這使外匯儲備具有美元貶值風險。基於美國巨額的財政赤字與經常項目赤字,這一風險是非常高的。此外,中國將大量外匯儲備放在低回報率的債券上,其回報率低於外國資本借款的成本[4],這種外匯儲備的使用也意味着中國的資本流入沒有得到有效配置。 此外,大量積累外匯儲備的一個不利影響是增加通貨膨脹壓力。事實表明,大量的外匯儲備增加是導致1993年到1995年間高通貨膨脹的原因之一,因為外匯儲備的增加導致基礎貨幣的增加。在1994年和1995年,貨幣供給(M2)分別增長了34%和28%。[5] 世界銀行的一項研究(1996)指出,1994年70%及1995年60%的基礎貨幣增長是由外匯儲備增加導致的。 三、結論 通過考察中國在1985年至2003年期間的資本流入、儲蓄、投資和經常項目,筆者發現,儘管這一時期存在大量資本淨流入,但經常項目在多數年份卻出現盈餘,這種不正常狀態是國內儲蓄剩餘、政府對貿易和匯率的干預以及金融壓抑所導致的。這種不正常狀態的一個直接結果是外匯儲備的大量積累。此狀態是難以繼續長期維持的,而且試圖繼續維持下去也不明智。首先,這種不正常狀態導致流入的外國資本和國內儲蓄未得到有效配置,而且存在很高的機會成本損失。用非經濟學語言來表達,中國積累過量的外匯儲備並且很大部分用以購買美國政府債券,實際上是“窮國勒緊褲帶資助富國人消費”。其次,積累大量以美元債券為主的外匯儲備具有很高的美元貶值風險。第三,大量外匯儲備的積累直接帶來通貨膨脹和人民幣匯率(幣值)升值壓力。 本文的分析還指出,中國大量的資本淨流入並未導致投資或消費的顯着增加。Distributed Lag模型回歸分析的結果也表明,資本流入對GDP增長的貢獻在統計意義上並不顯着。這些分析表明,中國的資本流入沒有對資本形成作出顯着貢獻,這意味着外國資本可能未得到有效配置,或者國內儲蓄未得到有效利用。金融壓抑和“沖銷”政策是導致外資流入低資本形成的主要原因。但這些分析並不等於說資本流入對經濟增長沒有貢獻。由於中國的資本流入中主要部分是外國直接投資,而外國直接投資對推動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具有重要作用,從這一角度看,資本流入對中國經濟的高增長仍作出了重要貢獻。 要使中國經濟減小對正常狀態的偏離並使資源得到最優配置,關鍵在於讓貿易和匯率主要由市場力量決定並增加國內消費(也就是減低過高的儲蓄率)。中國政府目前可考慮採取以下容易做到的、可行的政策措施。 1. 減少或取消對一些低附加值產業的出口退稅及其他優惠政策,如紡織品、服裝等。 2. 逐步加大人民幣匯率浮動的幅度(2006年上半年的幅度太小),使市場對匯率的決定作用增強。但考慮到中國政治的穩定性、金融市場的不發達以及很弱的金融機構,在三、五年內實行自由浮動或自由兌換是不可取的、危險的,仍有必要保持對資本(帳戶)市場的一定控制。 3. 提高主要出口地區的工人工資和醫療保險等福利。首先,這樣能提高工人的收入,從而增加消費。近十年來中國出口地區民工的工資沒有顯着增長,這是很可悲的。如果工人的收入不提高,出口高增長和GDP高增長的數字又有什麼實際意義?其次,經歷了20多年的增長之後,中國的出口產業應該、而且早晚要升級轉換。看看日本和韓國20世紀50年代至70年代的經歷就明白了。 4. 大幅度增加以下政府支出:對低收入群體的醫療保健支出、對農村中小學教育的支出以及對貧困家庭子女高等教育的資助。這些措施對增加消費有一定作用。 需要指出,國內消費不足和儲蓄率過高等問題,實際上與專制的政治體制、腐敗和收入分配嚴重不均等深層因素緊密相關(He, 2000; Chen, 2006作過很好的分析)。但近期內,中國似乎不大可能對這些因素作出大的改變。希望今後的事實證明筆者的估計是錯的。 一、傳統女性教育方面的觀念歧視 二、20世紀後半葉的女性教育權利:法律與現實的落差 三、中國女性教育權利貧困的文化因素
婦女的教育權利包括依法享有的求學、入學、升學、掃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等。婦女教育權利的多少並不完全取決於政治、經濟和社會因素,也與社會文化傳統密切相關。在中國,教育權利既是女性立身存命的基礎,也是女性解放與否的標誌,因為教育程度和文化水平代表了女性的能力,也是根本改善女性命運的動力。中國古代“女子無才便是德” 的倫理觀念曾經是女性爭取教育權利、改善教育水平的精神枷鎖。本文通過對中國傳統文化、共產黨文化和商業文化等三大文化變遷的考察,着重分析女性教育權利的現狀與存在問題,為了解中國女性地位的變化提供一個重要的視角。 一、傳統女性教育方面的觀念歧視 中國的教育始於三千年前的商代,但女性教育卻嚴重滯後。西周時期,日臻完善的封建儒學以易學的陰陽理論為基礎,創立出陰陽相剋、男尊女卑、男女有別等一系列價值等級和倫理規範。 孔子的三千弟子中沒有一個女性的事實和他的“唯女子與小人難養也”[1]的觀念,顯示出孔子對女性的歧視。時至秦漢,中國形成了男尊女卑的父權制文化結構,“三從四德”強化了女性的奴性和依附性,《內訓》、《女誡》、《女論語》和《女范》等合編成的《女四書》成為女性的行為規範字號(3){[2],並融化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沒有獨立人格的女性自然難以擁有接受文化教育的權利。 鴉片戰爭後,西方傳教士開始在中國開辦女校,目的是宣傳宗教教義。甲午戰爭後,以康有為、梁啓超為首的維新派開始大聲疾呼,要求賦予女性教育權。1898年國人創立的第一所女子學堂──“經正女學堂”開辦了,曾維持了兩年。1907年清政府頒布了中國的第一個女學章程。[3] 維新派的思想仍有深深的傳統儒學的烙印,只強調女性應該受教育,卻認為女子受教育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相夫教子”(梁啓超語);他們主張,女子教育的內容不必如男子般博雅精通,只要“通書文,明道理,守規矩,達事情,參以書數、繪畫、紡織、烹調之事”即可(鄭觀應語)。他們主張通過教育喚醒女性為人妻、為人母的“義務意識”,而不是強調女性的公民權利和男女的平等權利。[4] 那時政府創辦女子學校的宗旨也是“有益家庭教育”,主要課程是學習“為女、為婦、為母”之道。[5] 1909年,陳以益撰寫並出版了《女論》,並在《女報》發表文章,抨擊賢妻良母主義的女子教育思想。“謹告女學界,其勿以賢母良妻為主義,當以女英雄女豪傑為目的。”他還旗幟鮮明地主張,“敬欲去男尊女卑之謬說,則請取賢母良妻並去之。與女子以男子同等之教育,即與女子以男子同等之權利”。[6] 這些議論提升了社會對女性教育權利問題的關注層次。 1919年興起的新文化運動提出了反封建口號和綱領。陳獨秀曾猛烈抨擊“儒家三綱之說”,指出封建道德中的忠孝節烈“皆非推已及人之主人道德,而為以已屬人之奴隸道德也”。[7] 他還指出,“人民”這個詞非男子獨占,“那半數的婦女也包括在內”。[8] 陳獨秀還大聲疾呼:“自負為1916年之男女青年,其各奮鬥以脫離此附屬品地位,以恢復獨立自主之人格”。[9] 魯迅也參與了這場倡議男女平等的運動,他說:“私有制度的社會,本來把女人當作私產,當作商品,一切國家,一切宗教,都有許多衡奇古怪的規條,把女人看作一種不吉利的動物,威嚇她,使她奴隸的服從,同時又要做高等階級的玩具”[10]。在此背景下,許多進步人士強烈呼籲開放大學女禁,提倡男女同校。1920年夏秋之際,國立南京高等師範學校、北京大學兩校首先正式招收女生,實行男女同校。1920年10月國民政府在江蘇召開的全國教育會議第六次會議決議通過了《促進男女同學以推廣女子教育案》。從此,中國公、私立大學紛紛開放女禁。1922年頒布的《學校系統改革草案》確認了不分性別的教育制度,正式明確了女子有享受高等教育的權利。[11] 民國時期各界有識之士關注的只是消除男女差別,而不是追求男女平等,其實質還是以男性為中心的價值尺度──既然男人能受教育,那么女性也要享受同等教育。然而,這樣的看法忽略了女性自身的特點,忽略了“因性施教”的必要。另外,接納女性的學校往往以男性為模式和標準來制定與實施培養目標、教材內容和教育方法,阻礙了女性教育的進一步發展。在1932年,中國婦女中的文盲高達80%,學齡女童入學率只有20%。[12] 民國時期女性受教育狀況最佳的年代是1947年,那時女性大學生只占高校學生總人數的17.8%而已。[13] 二、20世紀後半葉的女性教育權利:法律與現實的落差 1949年以後,中國制定了大量保護女性教育權利的法律,大致分為三個層次。首先,《憲法》第46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第48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14] 其次,國家還頒布了《婦女權益保障法》。它保護女性兒童的義務教育權利,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第17條) ;同時還規定,“政府、社會、學校應針對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採取有效措施,保證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受完當地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第17條第3款)。《婦女權益保障法》也保護婦女入學和升學的權利,規定“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15條)。它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規定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後繼續教育規劃,採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具體實施”(第19條)。這一法律也規定要保護女性接受職業教育、技術培訓和健康教育的權利,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第19條);並規定“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採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第16條)。此外,該法律也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20條)。[15] 再次,有關教育的專門法律也有更具體的規定。例如,《教育法》規定:“凡年滿六周歲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方,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第5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免於入學的,由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第11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創造條件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適齡兒童、少年不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第15條第1款)。[16] 另外,1986年頒布的《義務教育法》第5條也規定:“凡年滿6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1993年修正發布的《掃除文盲工作條例》第2條則規定:“凡年滿15周歲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喪失學習能力以外,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均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17] 由上可見,中國保護與保障婦女教育權利的法律是相當完備的,這是一個歷史進步。但在現實中,歷經傳統文化的男人本位、中共文化的政治本位和商品文化的金錢本位,中國婦女接受、享受教育的權利不但未進步,反而在許多方面出現嚴重倒退,在一個歧視婦女的文化氛圍之下,各項現行的法律顯得十分蒼白無力。 首先,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低於男性。儘管1999年大學女生已占40%,女研究生的比例也從1978年的10%上升到32%[18],但按入學女生占適齡女性的比例看,女性入學率仍然偏低。1990年初中學生中男女毛入學率差異為11%以上[19],而女生的高中入學率僅占適齡女性總數的15%,大學女性入學率只占同齡女性總數的2%。[20] 顯然,教育機構等級越高,就學女性人數越少,這是令人沮喪的現象。總體而言,女性文化程度普遍偏低。1990年的人口普查資料顯示,15歲以上從業總人口中女性受過中專、高中教育的只占4.2%,遠低於全國平均的11%。[21] 另據1993年的統計,全國15到54歲女性人口中,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僅占2.33%,高中文化占11%,初中或初中以下則占86%。[22] 《南方日報》2002年所作民意調查顯示,婦女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比男性低1.5年,在30歲以下的人口中女性比男性低0.3年。[23] 在毛澤東時代,中國號稱已經或即將消滅文盲,農村的民辦教育實行過免費教育,儘管教學質量有限。進入鄧小平時代後,文盲現象再度蔓延,尤其是女性文盲明顯回升,農村女童大量失學和輟學。1993年,全國婦女中文盲占30%,每3個12歲以上的女性中就有1個是文盲,農村的文盲人口中69.5%是婦女。[24] 目前中國每年有100多萬失學兒童,其中七成是女童。[25] 一項在廣東郊區實施的有關女童失學狀況的調查顯示,失學兒童占未成年人(6-18周歲)總數的5%,但其中女童竟占92%。[26] 2002年法國《解放報》駐京記者彼埃爾·阿斯基(中文名韓石)在巴黎出版了一部轟動一時的《馬燕日記》,很快登上法國年度暢銷書排行榜。它是作者在寧夏西海固地區採訪時偶然發現的一個失學女童的日記,記述了一個西部鄉村女學生的日常生活,她對上學的渴望,對自己可能輟學的擔心,媽媽不讓她上學的痛苦以及通過學習改變命運的決心。馬燕2000年5月2日的日記寫道:“這回我們放了一周假,媽媽對我說:‘孩子,媽媽想對你說一件事’。媽媽說,你怕這是最後一次上學了。我就睜大眼睛望着媽媽,您怎麼會說出這樣的話來呢?媽媽接着說,你們姐弟三個上學,你爸爸一個人在外地打工,是辜(顧)不過來的啊!媽媽你這麼一說,看來我是必須回家了。媽媽說是啊!那我倆(兩)個弟弟呢?媽媽就說你倆(兩)個弟弟還必須念書。我就問媽媽為什麼男孩兒能念書,女孩兒就不能念書呢?媽媽就說你還小,不懂這些,等你長大了就會明白。今年我上不起學了,我回來種田,公(供)養弟弟上學。我一想起校園的歡笑聲,就像在學校里讀書一樣。我多麼想讀書啊!可是我家沒錢。我想上學。媽媽,我不想回家。我想一直待在校園裡那該多好啊!”[27] 女性文盲現象的大規模出現與惡化,不僅表明女性受教育權利遭到剝奪,而且說明女性社會地位遭到了致命打擊。教育權利的貧困與經濟貧困密切相關。在當代中國,沒有文化就無法生存,無法生存則難以接受教育;而未接受教育,生存就更加艱辛。這種沒文化──貧困──更沒文化──更貧困的惡性循環,導致許多貧困加文盲的女性陷入萬劫難復的悲慘境地。一項關於10省文盲情況的調查表明,女性文盲中,40%是因為家庭經濟困難、沒錢上學,22.7%則因為家庭子女多,不能上學;入學後流失的學生中,女童占80%。[28] 更觸目驚心的是,教育程度具有代際遺傳的特徵,文盲的後代往往也是文盲,因為父母的文化程度直接影響子女的教育程度。據中央教育科研所對2,644名女性文盲的調查,43.8%的人其父母同為文盲、半文盲,有8.3%的人之父母、配偶均為文盲、半文盲。[29] 湖南酆縣的一項調查顯示,全縣8,600戶貧困戶中有6,800戶的戶主是文盲、半文盲。[30] 教育水平越低,其就業的層次也越低,報酬越少。1990年的一項研究表明,文化程度與生產水平、經濟效益密切相關。一個具有高中文化水平的農民之家庭人均收入為31.71元,而文盲則只有4.72元,相差6.7倍。[31] 隨着農業科技含量的增加,這種收益的差距將成幾何級數增長。 在毛澤東時代,絕大多數農民被困在鄉村里。20世紀90年代以來,大批農民離鄉進城。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結果顯示,全國流動人口達1億2千萬,其中流動人口子女估計為1,200萬,而女性流動人口占50%左右。現行教育體制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實行“分級辦學”、“分級管理”──即基礎教育由縣、鄉財政管理負擔。居住在城市裡的流動人口子女因沒有流入地戶口,因而不能享受與城市同齡兒童同等的教育機會;而他們隨父母居留在城市,也無法進入原籍所在地的鄉村教育系統,成了被“邊緣化”的一個龐大群體。[32] 由此產生了農村流動人口、尤其是農村女性公民享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被剝奪的現象。2000年3月至5月,北京市政府教育督導室會同各區縣教育督導部門,以調查表的形式在全市範圍內普查流動兒童、少年在京就學的情況時發現,“外來兒童,少年大多數選擇進入全日制公辦學校借讀,在各區縣小學借讀人數已達69,283人,但也有相當一部分因經濟承受能力差或害怕在公辦學校受歧視等原因,不能夠或不願意到公辦學校讀,而選擇外來人口自辦的打工子弟學校或就學點就讀。這類學校或教學點全市已有100多處,就讀學生達1.6萬。”[33] 同一調查顯示,外來流動人口中的女童主要集中在“外來人口自辦學校”,而這些學校“非法辦學”、“學校管理混亂”、“師資低下與不足”、“辦學條件簡陋”、“學生安全與衛生無法保障”。首都流動人口中女童的命運尚且如此,其它不發達地區的情況就更加惡劣了。[34] 《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8條明確規定:“實施義務教育,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與適齡兒童、少年數量相適用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學設施。”然而,現實中無人負責監督實施此類法規,也無人負責解決與法律規定不符的惡劣教育狀況。[35] 儘管憲法和前述教育法規都明文規定,所有中國公民都有“受教育權”,《義務教育法》第10條也規定,“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但這些法律規定並未落實,公民免費接受教育的權利得不到保障,而國家也並未兌現提供不收費教育的義務。不僅如此,《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17條還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可收取雜費”。這實際上是為“合法”收費打開了通道。如此自相矛盾的劣法竟然也得以通過。[36] 流動人口中女童無法得到正常義務教育的後果十分嚴重。首先是嚴重危害流動人口中女童身心的健康成長,使她們從小感受到社會的不公、不義,加深了她們對社會的敵視與對立。而且這批城市中的新文盲大軍自然將成為城市中的二等公民和城市貧民窟的主力。其次是嚴重損害了教育的公平性,教育不公是最致命的社會不公,因為它剝奪了底層民眾改變自己命運的唯一機會,扼殺了貧民獲得社會升遷的最後希望,逼使廣大流動人口中的女童毫無希望地居於社會底層。第三是影響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流動人口中女童的不公正教育待遇,對中國城市化過程發出一個負面信號,即中國的城市文明以封閉性、排斥性、歧視性和落後性為特徵,它阻礙着社會流動、維護社會不公,必然對現代社會所固有的人口流動和遷移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37] 三、中國女性教育權利貧困的文化因素 探討百年來中國女性教育權利貧困的原因,不能僅僅從經濟和政治等“硬”原因上去尋找,還要以傳統文化、中共文化和商品文化的變遷為參照,發掘隱藏在政治和經濟表象下的文化因素。 其實,人們有理由困惑,歷經維新運動、五四運動、新文化運動的衝擊,又走過50多年的社會主義歷程,再經受了現代化文明的浸潤,中國的婦女仍然有30%多是文盲,女童的輟學、退學現象越演越烈,對女性的歧視和排斥遍布各個領域和各個角落。必須承認,毛澤東時代的政治為女性教育和女性平等提供了必要性,而鄧小平時代的經濟發展為女性獲得平等教育機會提供了可能性;也就是說,毛時代的政策為女性教育權利的平等掃清了政治障礙,而鄧時代的政策則為女性獲得教育權利提供了經濟保障。然而,上述政治的必要性和經濟的可能性並未轉化成女性接受教育的現實性。筆者以為,引起中國女性教育權利貧困、教育現狀惡化的深層原因,與中國社會所固有的傳統文化、中共文化和商業文化密切相關。這三種文化並非互不相干,而是互相混合、互相影響的。 儘管傳統文化歷經百年滄桑(包括各種政治革命、文化浩劫和經濟轉型),受到極大的衝擊,但“男尊女卑” 的觀念乃數千年歷史積澱所成。許多農村的父母往往舍女孩而保男孩的就學機會,認為男孩才能傳宗接代、光宗耀祖,而對女孩則強調“讀得好不如嫁得好”;女孩即使有機會讀書,也多半比男孩承擔更多家務,部分女孩甚至15歲就得挑上家務重擔,因而輟學。據一項調查,農村初中女生的輟學率為5%,而高中女生輟學率則高達15-20%。[38] 傳統文化的另一個不良影響是鼓勵女性早婚,從而使她們失去進一步接受教育的機會。在農村和一些偏遠地區,早婚現象仍然盛行,許多農村女孩時值上中學的黃金年齡,卻不得不服從父母之命、風俗之規,匆忙婚嫁。農村里不少家長擔心女兒因讀書把年齡“拖大”了。有的女生不願從命,父母往往停供學費、強令她們提早退學。一項10省文盲情況調查表明,由於重男輕女,導致女孩失去識字機會的占10.3%。[39] 此外,傳統的農村婚姻習俗是女到男家,女性婚後往往不再與娘家有經濟往來,女孩的父母因此可能認為,若投資大量時間與金錢讓女兒讀書,猶如為他人做嫁,得不償失。中國的傳統文化將原始社會男女在生產和生活中的自然分工倫理化為強制性分工,以致於女性被異化為“生人、養人、服侍人”的社會角色[40],這種觀念的遺毒現在仍然在限制和剝奪女性的受教育權利。 進入毛澤東時代後,中共文化開始部分地取代傳統文化,婦女解放被當作政治運動和階級解放的手段。那時,推動婦女教育的動機、內容和目的都是以階級解放、政治革命為核心,而不是以現代社會的性別解放、社會改造為依歸。同時,毛澤東時代對婦女教育的重視與推動所追求的只是表面的數量,而不是深層次的觀念改造、文化重建和男女平等的意識培育。[41] 一旦政治運動的急風暴雨結束,女性教育運動和女性教育的“成果”失去了政治支撐就難以生根。毛澤東時代女性受教育的絕對數雖然有所增長,但政治運動背景下的普及教育並不關注教育質量。“文革”期間,藐視知識、打擊人才成了國策,尊師向學則被徹底顛復,“讀書無用論”、“知識越多越反動”等荒謬口號深入人心,在這種政治文化背景下教育質量嚴重惡化。毛澤東時代的農村政策的實質是剝奪農民,農村和農民長期處於赤貧階段,經濟貧困導致許多農家女孩不得不於十來歲就出工“掙工分”幫助家計。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的資料表明,90%的文盲分布在農村,其中婦女占70%以上,個別省區占90%。[42] 顯然,那個時代農村的落後、農民的貧困和農業的蕭條,是農村出現大批文盲,尤其是女性文盲的重要原因。 到了1980年代,深受傳統文化和中共文化煎熬的中國女性又遇到了市場經濟和由此衍生的商品文化,這些文化因素與傳統文化和中共文化“成功”地融合在一起,加重了對女性的教育歧視。社會不公是市場經濟初期的一種現象,尤其表現在對弱勢性別和群體的歧視和排斥。隨着中國經濟的市場化,收費教育、貴族教育成為當今的主流,在傳統文化和中共文化夾擊下的婦女又成了商品文化的犧牲品。居於弱勢地位的女性往往為了節約家庭內有限的資源,不得不將接受教育的機會讓給家中的男性。其一大惡果是,逼使缺乏文化的女性加入童工隊伍,甚至從事最原始的色情行業。[43] 與此同時,許多企業不僅明目張胆地宣揚性別歧視,而且實施明顯的性別歧視政策,導致大批女性失業。男女在就業、遷徙、升遷和福利上嚴重的不平等向社會和家長發出了一個極為負面的信號,即最好把有限的資源投資到男孩身上。這導致了嚴重的惡性循環:越不重視女性教育,女性便越難改善社會地位;女性社會地位越低,就更加不容易享受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權利。80年代以來經商重利的社會風俗為“文革”時期形成的“讀書無用”觀念提供了新的溫床。畸形發展的商業社會經常出現文盲投機發大財的現象,由此又產生了“讀小學賺大錢、讀大學賺小錢”的認知,導致許多女孩過早地中斷學業。一項在溫州鷗海區永中鎮的調查發現,婦女掃盲班的學員大都是老闆娘,穿着華麗,打扮入時,但經商時不會開發票、讀合同、看電報、寫便條,更不用說用電腦、上網了。[44] 另一方面,鑑於城市化、市場化階段中出現的就業壓力,呼籲婦女回歸家庭的觀點再度出現。若女性重返家庭成為社會風俗,那麼她們接受教育的動機和內容就會改變:對那些中產階級和富豪家庭的女性而言,受教育的主要使命便成為相夫教子、培養後代,而不是獨立就業、自主奮鬥;對那些被迫下崗的貧困婦女而言,回歸家庭不可能激發她們求學的動力,因為年齡、收入和環境都阻礙她們繼續求學。儘管婦女是否回歸家庭不是評價婦女是否解放和婦女價值是否下降的唯一參照,但只要女性無法自由、自主和自願地選擇生活和個人前途,她們就難以獲得真正的平等。 畸形市場化過程中教育領域裡最大的弊端是教育機會不公和受教育權利不公。學者楊東平認為,教育平等之所以成為現代教育的基本價值,是因為教育具有獨特的三大功能,包括促進社會平等的社會功能、促進個人心理和道德生長的發展功能,以及提供公平競爭、向上流動的功能。現代社會的教育“一方面在社會流動、社會分化中具有篩選器的功能;同時,又具有穩定器、平衡器的功能,被視為實現社會平等最偉大的工具”。[45] 楊東平認為,義務教育是國家行為、政府行為,所以在義務教育階段絕對不能提“產業化”。[46] 許多政府部門希望廣泛推行教育產業化,迫使各學校實施收費教育,來減少對教育的撥款,其結果必然是“逼良為娼”。顯然,畸形市場化復甦了傳統文化中歧視婦女教育權利、限制婦女教育機會的社會觀念,並且延續了中共文化的強制手段,導致大批中國婦女無法享受男性所享有的教育機會。商品文化綜合了傳統文化的歧視基因和中共文化的強制基因,加重了剝奪和排斥中國婦女教育權利的社會演變。 紀程 魯東大學政法學院教師 一、山東省臨沭縣的土改過程 二、“訴苦”──被規訓的農民私憤傾訴 三、“翻身”──“階級話語”嵌入鄉村社會的標誌 四、“動參、支前”──運用“階級話語”動員農民參與戰爭 小結
在傳統的中國鄉村社會裡其實不存在所謂“階級意識”。因為“中國農村的居民是按照群落和親族關係(如宗族成員、鄰居和村落),而不是按被剝削階級和剝削階級來看待他們自己的”。[1] 不存在“階級意識”也就無所謂“階級話語”。“階級話語”是在中共改造鄉村社會的過程中出現的,是從外部嵌入到鄉村社會中的,這一過程始於中共在廣大鄉村社會推行的“土改”。 一、山東省臨沭縣的土改過程 臨沭縣的“減租減息”(簡稱“雙減”)始於1941年。1942年4月劉少奇到中共山東分局檢查指導工作,對“雙減”作了具體指示。1942年5月山東分局作出“關於減租減息,改善僱工待遇,開展群眾運動的決議”,臨沭縣是“雙減”實施中心縣。隨後“雙減”工作隊分赴大興、蛟龍兩區開展工作,推行“二五”減租(將佃農的租額減少25%),很快在全縣形成高潮。據1943年7月的統計,全縣僱工1,871人通過減租得到糧食358萬斤。在減租過程中同時對農村的高利貸實行減息,當時規定借貸計息不得高於15%。1946年7月,臨沭縣委根據中共中央“五四”指示精神,組織工作隊在岌山區朱村等地搞土改試點;然後在全縣範圍內發起沒收地主、富農土地分配給貧苦農民的運動。是年11月底,全縣共沒收地主、富農土地5萬餘畝,18萬貧農分得了土地。時值國民黨軍隊大舉進攻濱海區前夕,土改工作的時間緊,故不夠徹底。1947年1月開始在全縣進行土改複查,後因國民黨軍隊進犯暫時中斷。1947年7月,中共中央華東局發布關於山東土改複查新指示,臨沭縣委隨即在夏莊區小河崖召開縣、區、鄉幹部會議,重新布置土改複查工作。會議指出,土改中犯了富農路線錯誤,決定大膽放手發動群眾,以貧僱農為主,團結中農,政府授權給農會,摧毀封建勢力。會後全縣土改複查掀起新的高潮。在這次複查中出現了亂打、亂殺和侵犯中農利益等問題。通過土改和複查,全縣554個村莊共沒收地主富農土地38萬餘畝,沒收浮財折款186億餘元(北海幣)。1948年,臨沭縣全境解放後,縣委、縣政府在沂東等新解放區推行土改政策,沒收地主、富農耕地15,114畝、非耕地1,805畝;同時在老區結束土改複查工作,並進一步解決土改複查中的“左”的偏差。1951年春,臨沭縣全縣土改及土改複查全部結束。[2]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內外學者在中國的土改研究中取得了豐碩成果,其中很多研究將土改與社會變遷聯繫起來。如黃宗智曾指出,“最終把革命和造反與王朝更迭區分開來的,並不是從一個國家機器向另一個國家機器的過渡,而是大範圍的社會結構變遷。”[3] 還有人認為,“抗戰結束後到建國初期的土地改革運動在中國‘國家政權建設’及鄉村社會變遷過程中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國家權力的擴張、國家與鄉村社會關係的重塑、各種動員和治理技術的發明,都主要在這一運動中完成”。[4] 筆者根據對臨沭縣“減租減息”和土改運動過程的調查,認為當時這一運動貫穿於建設臨沭抗日根據地和解放區的全過程,是中共整合社會、建立新的社會秩序,乃至贏得戰爭的“總抓手”。中共只有有效地動員農民,使農民參與到土改和新社會秩序的建立以及支前參戰中,才能最終贏得國內戰爭,奪取全國政權。當時中共所面對的是有着幾千年小農經濟傳統的鄉村社會,如何去動員這些處在傳統鄉村社會中的小農,是擺在中共面前的一道難題。“一個外來的政治力量如何把農民動員起來,使其成為社會變革的積極參與者,這是近代中國政治舞台上任何力圖有所作為的政治力量面臨的一個最具挑戰性的問題”。[5] 在這個過程中,中共抓住了解決問題的關鍵環節──土地。土地作為農村中最主要的生產資料,不僅關繫到廣大貧苦農民的切身利益,更關繫到作為傳統鄉村社會統治者的地主的既得利益;不僅關繫到生產關係的變革,而且關繫到整個農村社會秩序的重構。因此,解決土地問題成為動員民眾、解決社會變遷諸問題的關鍵。但是,不能簡單地以為,解決了土地問題就自然地動員起了農民。比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更重要的,是改造農民的思想觀念。 二、“訴苦”──被規訓的農民私憤傾訴 中共動員農民的過程本身就伴隨着對農民的思想改造。這一改造非但不亞於對鄉村經濟關係、政治關係、鄉村社會結構組織方面的改造,而且比後者有更大的韌性,因此這一改造過程也更艱難,一旦定型下來也更難改變。這一過程實際上是一個改造人、改造人的觀念的過程;通過改造人、改造人的觀念、乃至改造人性的方式,達到改造社會的目的。其最有力的武器便是話語。“很容易找到事實來證明這一論點:輿論萬能,所有其他形式的權力都導源於它。一種信仰最初決沒有某種受它支配的力量,產生廣泛輿論的最初步驟只能藉助於說服”。[6] 要說服農民就必須具備一套符合改造農民需要的話語。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在中國的鄉村社會裡,一種全新的話語──“階級話語”──登場了。 “階級話語”對廣大的中國傳統鄉村社會來講是一種外來話語,很難直接被廣大農民所接受。因此,必須找到一種方式使“階級話語”能為廣大農民所接受。中共注意到中國廣大農民普遍貧困的現實,並以此為突破口。農民貧困,生活很苦,而地主、富農的生活則相對好得多,這種現實與農民自古以來就有的“均貧富”的平均主義理想形成尖銳的對立,必然導致廣大貧苦農民對現實的不滿。常言道“一家富貴百家怨”,這無疑是一種可以利用的潛藏在農民內心的革命動機。要找到一種方式使農民的這種不滿釋放出來,於是“訴苦”便應運而生。 郭於華、孫立平在“訴苦:一種農民國家觀念的形成機制”一文中認為,“訴苦”是中國革命中重塑普通民眾國家觀念的一種重要機制,其作用在於運用訴苦運動中形成和創造的種種“技術”將農民日常生活中的苦難提取出來與國家、社會話語相聯繫,通過“歸因”建立舊國家的消極形象,通過翻身意識建立新國家的積極形象。筆者以為,“訴苦”這種政治教育手段實際上有兩類,一是“土改”中的“訴苦”,另一是“社會主義教育”中的“訴苦”。筆者將前者稱為“土改訴苦”,將後者稱為“回憶訴苦”。“回憶訴苦”的主要目是要農民“認識舊社會的苦、新社會的甜”,從而建立舊中國的消極形象,樹立新中國的積極形象。郭於華、孫立平的觀點對“回憶訴苦”是適用的。然而,“土改訴苦”是中共整合農民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在喚起農民苦感的同時也燃起農民對地主的仇恨和鬥爭地主的勇氣,然後通過階級教育將這種仇恨引向整個地主階級、封建勢力,再通過形勢教育將這種仇恨引向蔣介石、國民黨、中央軍,從而成功地將農民整合到中共的“對敵鬥爭”中來。後來在“抗美援朝”期間又實行了“訴苦”運動,目的也很明確,就是將激起的農民仇恨引向“美帝國主義”。 筆者所調查的臨沭地區歷來是兵家必爭之地。當時,戰爭的空氣始終籠罩在該地區,誰贏得了戰爭,誰就取得了政權。因此,中共發動的土改也與戰爭密切結合在一起,這是本文將土改與動員參軍、“支前”放在一起討論的原因。筆者以為,在臨沭縣的土改中,原初形態的農民“土改訴苦”更多的時候應被稱為“訴憤”,是農民私憤的一種傾訴。因為原初形態的農民“土改訴苦”往往指向特定的對象,而且很多事件都很零碎,都是農民與地主的私人恩怨。據參加過當時土改的人回憶,那時農民們說,“大肚子(地主)有的時候真不是東西,幹了大半年,因為摔了個缸,該給20塊(銀元)的,才給15塊。那也是啞巴吃黃連,老百姓有什麼法,只能乾瞪眼。但心裡是恨的慌”。[7] “大戶(地主)仗着家族大,弟兄多,和老百姓鬧起仗來,吃虧的還是老百姓。那年我們村里李XX和村裡的孫大戶拌了句嘴,打了起來。被孫大戶家一個好打,可打慘了。那他可不(李XX)一輩子記着仇呀!”[8] 這種私人恩怨大體上有兩種。其一,地主在與農民的經濟交往中實行雙重標準。當經濟交往對自己有利時就堅持契約精神,如讓佃戶交地租;當經濟交往對自己不利時,就違背契約精神,如找藉口苛扣長、短工的工錢。其二,地主在處理與農民的糾紛時經常使用非法暴力,也就是農民們常說的“隨便打人”等。農民對第二種矛盾的憤恨最大。而中共正是抓住了這一點,讓農民起來“訴憤”,也迎合了農民“泄憤”的強烈願望,從而獲得了廣泛的響應。但是,並非所有農民的“訴苦”都符合中共的要求。“農民對自己的感知更多地來自於身體,而不是經過反思的思想,更不是一個可以述說或者需要述說的東西”。[9] 也就是說,農民的苦處於一種難以被提取出來的彌散狀態,而不象那些經過反思的想法那樣被儲存在記憶的某個固定的位置,可隨時被順利地提取出來。因此,中共必須對農民的“訴苦”進行規訓,每次“訴苦”大會召開之前都要召開預備會,篩選“訴苦”的素材,凡不能激起農民對地主仇恨的素材均被篩選下來。 從一些文件及口述資料可以清晰地看出中共對“土改訴苦”規訓的痕跡: 一個土改工作組的文件記載如下: 一、掌握“訴苦”教育。動員之後,先進行小組訴苦,培養典型,再轉入大會訴苦。主要是叫群眾明確了解地主封建勢力是窮人的死對頭,只有打倒地主,窮人才能翻身。二、訴苦後,雇貧小組回去討論如何出苦、報仇。主要是搞些對象,明確階級敵人。“大人是地主,小孩也是地主,是吃咱的飯長大的。”[10] 接受訪談的農民的回憶是:“土改時候的訴苦,都是八路軍的工作隊安排好的”;“事先要開會,讓大家先演練一遍,有的訴的實在不象個樣(不符合激發對地主仇恨的標準),就直接給弄下去了,不讓他(她)訴了。不合格。”[11] 訴苦的目的並不是要收集地主的證據,而是在工作隊已經掌握的事實依據的前提下,有目的地引導農民去訴苦。在訴苦鬥爭會上,訴苦的作用是表演性的。工作隊不僅要發掘村莊裡的“苦主”,而且還要尋找善於把“苦”說得催人淚下、能煽動起窮人對地主仇恨的人才,並在訴苦過程中培養他們的敘事技巧。在訴苦的現場,訴苦結束後隨之而來的便是“喊口號”,以煽動現場的氛圍。 當地一個黨支部當年的工作總結有如下記載: 發動群眾:“咱是怎樣窮的?有意見咱敢提嗎?你對曹莊的地主哪家最恨?” “人家婆婆媽媽的,怎麼好意思斗?她也不是善主,怕斗不好”。 反駁“婆婆媽媽?忘了過去她罵人了嗎?不給飯吃,你這是‘抱粗腿’”。 “馬柱子、皮鞭子不講情面,非削弱這老封建不可”。 經動員後,到會群眾1,000多人。為影響其他村,通知外派的代表參加。深刻動員教育,集中進行了階級教育,提出翻身的時候到了。貼出標語,造聲勢。 黨員的活動:鼓動群眾情緒,帶頭髮言。徐樹芬在天冷大家情緒低落時大喊“咱能撐住領導窮爺們翻身吧?”眾人答“能”。 動員婦女發言,識字班婦女吳一新的發言影響了四、五個婦女發言。[12] “苦”的本身不是“階級話語”的權力效果,但“苦”的公開集體表述構成了“階級話語”權力的支點。臨沭縣的“土改訴苦”從一開始就是被操縱的。“如果話語的首要目的是傳遞有關外在指涉物(referent)的信息,那麼評定話語的標準就應該是精確的術語和事實價值(提供信息的清晰有效性);如果話語是用來表達說話者的情緒狀態,或者用以激發聽話者的態度,或者引起聽話者某種特定的行為,那麼檢測話語的標準就不能死扣住它的精確性和事實價值,而應該看它的表演力(performative force),這是一種純粹的實用考慮”。[13] “土改訴苦”中使用的話語顯然屬於後一種,其目的主要是激發聽眾的態度和行為;因此它從一開始就是被規訓的,通過演練,突出那些最能調動人們對窮苦人的同情心、又最能激起對地主富農的仇恨的因素,同時不斷地刪節那些與土改目標無關的因素,從而使“土改訴苦”達到最理想的效果。當然這種操縱並非完全按照操縱者的意圖進行,操縱者也必須順應被操縱者的某些要求。 例如,當時的文件提到: 剛開展的新地區我們講話許多名詞群眾不懂,又加上幹部不是當地人,方言不通,群眾也不易接受,群眾發動效果不理想。我們應當怎樣克服? 一、以當地群眾話語向群眾宣講:“組織起來”──“扣扣手”;“勞苦群眾”──“窮兄弟”、“爺們”;“佃戶”──“客戶”、“客家子”。 二、以當地事實向群眾解釋。 三、提出問題由群眾自己討論,經過群眾討論他們接受快,也容易啟發。[14] 從以上材料可以看出,中共要求幹部用地方方言、群眾性話語發動群眾,體現了“國家”(代表中共)與“鄉村社會”間的互動關係。也就是說,鄉村社會並非是完全被動地接受改造;它也在按照自身的發展邏輯,對國家的改造有限地回應。當然在整個過程中,鄉村社會還是處於劣勢的。 當這種被規訓的“訴苦”達到預期效果後,就進入了下一個環節──“翻身”。 三、“翻身”──“階級話語”嵌入鄉村社會的標誌 在土改過程中農民話語裡講得最多的就是“翻身”。從字面上來分析,翻身的“翻”字與造反的“反”字是諧音,迎合了農民打破舊的鄉村統治秩序的潛意識。翻身本身就蘊涵了對立的雙方鬥爭的意思,如果不存在對立也就無所謂“翻”。這種隱含的“對立”、“鬥爭”,其實就是後來中共在階級教育中向農民灌輸的“階級對立”、“階級鬥爭”。因此,隨着翻身的進行以及“翻身”這一詞彙在農民話語中的廣泛運用,“階級話語”也就被正式嵌入了鄉村社會。 1. “刨窮根”──中共對農民的階級教育 在“訴苦”中,如何將農民針對具體對象的私憤宣泄引導到階級意識上去,是中共動員民眾的關鍵一環。李康認為:“痛苦的個體如何感知集體的被剝奪?還要把自身痛苦視作集體被剝奪的一部分?如何把這種被剝奪轉變為普遍的革命推動力,導向改變處境的集體行動?……而使人們意識到冤情、找到歸咎處和改變處境的道路,這正是革命動員的過程。”[15] “訴苦”將農民的情緒激發起來後並不能馬上就完成“翻身”,因為農民的固有觀念(如天命思想等)和顧慮(如怕“變天”)還未被革除。首先要對農民進行階級教育。階級教育的方式不能採用宣講教科書式的說教,必須針對農民的固有觀念和顧慮對症下藥。 在臨沭縣的土改過程中,首先是進行“誰養活誰”的討論,用以革除農民的天命思想。例如,當時一些農民認為,“地主為啥富?老百姓為啥窮?其實人家地主富是因為會過(節約),有點兒余錢人家地主就治地(買地)了,窮人有點兒余錢不是吃了喝了,就是耍錢輸掉了。如果碰上家裡人得了病,還得賣地治病。代代這樣下來,地主就富了,老百姓就窮了”。[16] 在濱海地委當時的土改工作總結中則有如下記載: 群眾的落後思想:“窮是命不好,祖上沒積德”;“家裡人多,吃窮了”;“分家分窮了”;“給土匪搶窮了”;“賭博賭窮了”;“死人送殯送窮了”;“嫁閨女嫁窮了”。 窮根:一、命;二、自己;三、鬼子漢奸、土匪。 經教育認識到:“是叫地主剝削去了”;“窮了幾輩子就是不知道怎麼窮的,現在明白了”;從“靠着大樹沒柴燒”到“刨倒大樹有柴燒”。提高了群眾的階級覺悟,激發了對地主的階級仇恨。 政策策略教育:弄清“誰是弟兄朋友,誰是敵人”;“地怎樣才能回家”;“從誰手裡回?” 從“莊裡的人靠什麼吃飯”入手進行討論,使群眾從勞動、不勞動與剝削的關係上劃分階級矛盾,弄清誰是窮爺們、自家人。誰是專靠剝削的人(並結合具體對象)。 結論:“貧農、中農是弟兄,富農是朋友,但還有毛病,好比長了尾巴,地主是敵人。” 並從計算本村各階級的數量中教育群眾,使群眾認識到,貧、中農要團結。 “貧農骨頭中農肉,富農割了尾巴交朋友”。[17] 由此可見,中共如何用“階級話語”扭轉農民的“天命”及“地主靠勞動和節約致富”的觀念,激發起農民對地主的仇恨,鼓動農民復仇。 其次是組織“算帳”對比,使農民認清地主的“剝削”,從而激發起農民的“翻身”欲望。上引文件提到: 從老根上弄清“勞動創造世界”,這是打開群眾階級覺悟的關鍵。 座談討論:“天下什麼東西最值錢?”“靠什麼吃飯?”啟發群眾展開新舊思想鬥爭。 群眾的落後思想:打魚的說網最值錢;推小車的說兩條腿最值錢;種菜的說菜園最值錢;一般都說金子最值錢。 使群眾認識到:“力氣最值錢”;“窮人沒有本,力氣便是錢”;“力氣就是財,使了還再來”;“天下是勞動創造的,勞動人民應該是主人。” 認清:地也是勞動創造的,窮人開了荒,讓地主霸占去了。 過去是“窮人開、窮人種、富人有飯吃”;現在是“窮人開、窮人種、窮人有飯吃”;今天“土地回家、人也高興、地也高興”。 經教育後,群眾得出了完整的深刻的結論: “要靠地、靠勞動、靠共產黨、毛主席、靠團結鬥爭”;“地是根、人是本,毛主席領導老百姓,團結鬥爭是辦法”。 “天下什麼東西都是下力氣創出來的,被地主大肚子剝削去了。” 提高了群眾的階級覺悟,認識到了要回耕地的合理正義,激發起了對地主的階級仇恨。 運用典型訴苦與算細帳的方法,使群眾認識到剝削的本質。 臨沭各區、村普遍組織了階級教育,很猛烈地提高了群眾的階級覺悟。 “算出了地主的骨頭、肉都是咱窮人的。”“窮是窮在地主身上。”“地主是藕,窮人是仔泥。藕靠泥養着,養的又白又胖,而且長青枝嫩芽,開花,出頭露面。窮人是根本,以前看不見。”[18] 通過對以上“刨窮根”話語的分析,可以看出,“刨窮根”是向農民進行階級觀念灌輸過程的關鍵。此前,農民普遍地將“窮”的根源歸於“命”,直接後果是消極地服從;還有的歸於運氣不好(如得病、賭博、土匪等),這樣就會把“窮”當作偶然的事情而力圖逃避。通過“刨窮根”這樣的階級教育,用階級框架取代了農民固有的“天命”觀念。通過“誰養活誰”的討論,將“窮”的根源歸於某個地主乃至整個地主階級的身上,從而使農民實現了從怨“命”不好的消極狀態逐步過渡到怨恨某個地主,再到怨恨整個地主階級的積極狀態。通過“算帳對比”,使被租稅關係和其他手段隱藏下的經濟剝削具體化、公開化,使“一直蒙在鼓裡”的農民知道了,為什麼一年到頭地勞作還是窮,地主不勞作卻享清福的“秘密”;並認識到以前認為合理的租稅對自己是多麼的不公平,把地主的經濟剝削和道德敗壞聯繫起來,從而激發農民“奪回”被地主占有的土地和財產的勇氣,“翻身”也就有了廣泛的合法性基礎。 2. “鬥地主(富農)”──“階級話語”的實踐 “土改訴苦”激發起農民對地主的仇恨和翻身鬥爭的勇氣,又經過“刨窮根”將農民對個別地主的仇恨引向整個地主階級;按照這一邏輯向下推演,“復仇”也就成了自然的事。“復仇”最直接的行動之一便是“鬥地主(富農)”。在“翻身”過程中,“鬥地主(富農)”實際上是鄉村社會階級鬥爭的一個場景,隱藏在這一階級鬥爭背後的是“階級話語”的暴力實踐。“鬥地主(富農)”這一鄉村社會暴力傾向的公開展示(並不一定完全符合中共的原初意圖,後來的“禁止亂打、亂殺”證明了這一點)充分體現了(階級)話語權力的實踐效果。 當時華東局的“七七”指示指出:“各地在土改複查時,必須放手發動群眾,大權必須交給百分之九十的農民,一切事情,依靠他們自己去辦,依靠他們的自覺自愿、自己動手,而不是少數人代替包辦強迫命令的幹部路線。因此,各地必須重新組織農民聯合會,此農會要以雇貧農及工人為中心,加上中農,不要地主富農參加。在農會之下,應將雇貧農工人編成貧農小組,在土改中一切清算、調查、分配、複查、調整或重分,均須先經過貧農小組討論,再經過農會討論通過,即可實行,不須再經任何機關核准.各級政府在土改期間,應授權農會去處理土地問題,不受理任何土地糾紛案件。各級黨委土改工作團,則以農會工作團或特派員名義出現。‘農會’,‘貧農小組’,‘工作團’,此三者互相結合,即成為土改中群眾路線的具體形態。”[19] 濱海區在口頭傳達“七七”指示時增加了如下新內容: “華東局對這次會議下最大決心要土改在山東來一個大革命”;“封建勢力即我們革命對象”;“這次要徹底搞,徹底打亂封建勢力,對地主的房屋、土地、浮財所有東西都徹底拿出來,甚至種子、農具,在政治上沒發言權,沒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農民在政治上統治他,成為主人翁”。[20] “地主一切都是非法不合理的……實行‘掃地出門’”;“貧僱農小組成立與整理了農會,就要真正當起家來,不能把當家成了空話,一切照百分之九十農民的意見要求行事,對地主有生殺予奪之權,任何人不能干涉”。[21] 由於在“批鬥地主(富農)”過程中下放了殺人權,在筆者所調查的地區,打、砸、殺地主(富農)的現象很普遍,甚至出現了“亂捕、亂打、亂殺”現象,有些中農也被錯殺。據當地農民回憶:“那時候鬥地主很嚇人的,經常出人命。了不得!打死很多,幾乎每村都有。有攀比風氣,人家村打死地主,咱村沒有,不代表咱落後了嗎?革命不堅決!”[22] “那時候地主(富農)可慘了,有的是被斗完後槍斃的,有的是被亂棍打死的,老百姓要出氣呀。那可砸死不少!”[23] 濱海區“殺死人有一萬多人(12,000人余),冤死多少還不了解”[24] 臨沭縣出現的亂打、亂殺(地主、富農)現象與最初採用的縱容政策有很大關係。當時的文件規定:為迅速有力地發動群眾,必須貫徹“放手大膽發動群眾”的方針。提倡大刀闊斧的精神,反對縮手縮腳,糾正各種錯誤思想如怕犯錯誤、怕違紀、怕違犯政策。要明確認識鬥爭的目的是為了摧毀封建勢力,發動群眾。因此我們既不能只滿足於鬥爭,為鬥爭而鬥爭。更不能只重視經濟上的剝削,而忽視了政治上的摧毀。不然,封建勢力會向我們反撲的,群眾不會發動起來的,團體是不會鞏固的。[25] 在秘密文件中還有如下指示:“群眾打人(地主、富農)是群眾的革命的報復,我們應當支持,不能壓抑。現在開鬥地主的會,打是對的!但我們不能代替。”[26] 從這些話語可以看出中共對臨沭縣的亂打、亂殺(地主、富農)現象的縱容傾向。 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為“群眾打人殺人”與中共發動土改的目的相符,即激化農民與地主的階級矛盾,從而爭取大多數農民,為將來的戰爭做準備。其次是中共要迎合農民向地主(富農)“復仇”的心理。農民是在中共向他們灌輸的“階級話語”的影響下,遵循着“受壓迫、受剝削──訴苦、刨窮根──覺醒、復仇”的邏輯“鬥地主(富農)”的。這一過程中會出現“過激”行為;如果壓制,必然挫傷剛剛被發動起來的農民的革命積極性。在“鬥地主(富農)”的過程中,原本膽小怕事的農民竟然能堂而皇之地砸死、殺死地主(富農),不能不說是“階級話語”灌輸的結果。正是在“訴苦”、“刨窮根”等“階級話語”的影響下,農民開始超出具體的人和事來感知和思考,第一次通過話語的運用來為自己的行為辯護,使他們獲得了一種新的自我感知和定位,從而導致農民將“殺人”這一過去被視為“大逆不道”的行為當作“革命行為”,順理成章地投身其中。“鬥地主(富農)”是一個“階級話語”實踐的過程;農民通過“階級話語”為自己“斗、殺地主(富農)的行為找到了合法性。當然,一旦亂打亂殺過度蔓延,中共也下達指示加以制止。當時華東局即發出這樣的通知:“各區黨委轉各地委:在暫停進行土改後聞:一、各地亂抓人、亂打人、亂殺人的現象尚未停止。望速通令停止,對不服從者調至上級,給予批評。二、各地應禁止挖墳現象,以免造成不採v響。”[27] 3. “分果實”──用物質手段整合農民 僅僅鬥了地主(富農)、滿足了農民泄憤的要求是不夠的,還必須滿足農民的經濟要求,這才是廣大農民投入“翻身”運動最現實目的之所在。土改就是要實現鄉村資源(最主要的是土地)的再分配。 首先是沒收地主的土地,一般是無償沒收。有以下幾種方式:獻田,即施加壓力或做工作使土地較多的戶主動獻出土地,“對地主成分的黨員幹部動員他說服家庭起模範作用,實行獻田”[28];清算,以算帳的方式迫使地主(富農)拿出土地來償還所欠債務,有老人回憶,“我們村的孫鴻儒(地主)被清算後見了我就說,董會計,我的地都被你的筆頭子給戳(清算)沒了”[29];沒收,即無條件地將地主(富農)的土地、財物無償拿走;掃地出門,將被鬥爭對象趕出家門,所有土地、財產都無償沒收,常常伴隨着公開的群眾鬥爭。 其次是沒收“浮財”。浮財就是除房產田地以外的財物,像“袁大頭”(銀元)、金銀首飾、綾羅綢緞等。韓丁認為,“農民把沒收了的財產稱作‘鬥爭果實’,在這些果實上寄託着他們對新生活的希望”。[30] 不同地位、身分的農民對“果實”的要求是不一樣的。例如,濱海地委在當時的總結中提到:中農“有理齊來講,大家都沾光”。原來地多的佃戶“越分越倒躇,都叫人分去了”。地少的佃戶“有身大家翻,有光大家沾”,“自私自利不對,引起大家反對”。婦女對分地不關心,只對浮財感興趣。[31] 鑑於這種狀況,中共便利用“分果實”對農民進行整合: 結合分配果實“天下窮人是一家”、“組織起來有力量”的團結組織教育。 “鬥爭勝利的果實是怎麼來的”,“清算是大家的力量,大家都沾光”,教育群眾重視土地“地是骨頭,浮財不長久,要地牢靠”,“玩龍玩虎,不如玩土”。 兩條路線的時事教育,結合階級教育。打破“變天”思想,進行共產黨的教育,說明共產黨怎麼好,國民黨怎麼樣壞。“我們經過三個朝代(國民黨、鬼子漢奸、共產黨),誰好誰壞,一清二白”。“老蔣的根扎在‘大肚子’身上,‘大肚子’的根扎在老蔣身上,專門跟窮人作對”。“共產黨、八路軍是窮人的靠山”,“救苦救難的八路軍,領導窮人來翻身”。 發展建立支部:分配果實後,總結選舉翻身模範,召開座談會,由黨代表公開進行黨的教育,會後布置個別的發展,速度快,成分純。共3,000人。[32] 通過對以上話語的分析不難看出中共藉助分配果實並運用“階級話語”對農民進行整合的企圖。首先是在廣大農民心目中樹立起“窮人救星”的形象,再利用“階級話語”教育和引導農民,成功地發展壯大組織,為即將進行的大規模戰爭打下群眾基礎。在這一過程中充分實現了“階級話語”的強大威力。 林·亨特在研究法國大革命中的政治文化時曾指出:“革命國家權力的延伸並不是因為領導者按照他們的利益操縱民主意識形態和官僚政治的實踐,實際上它在每一水平上的延伸都是由於各種位置上的人們創造和學習了新的政治‘微觀技術’(mircotechniques)”。[33] 在中共領導、發動的(臨沭縣)鄉村社會的土改中也出現了類似狀況,印證了林·亨特的判斷。尤其是在“分果實”過程中出現了一個有意思的現象,即被中共稱為幹部的“富農傾向”,農民則稱之為“多拿、多占”。筆者認為,這一現象的出現有其必然性,中共的土改是依靠新的基層政治精英(鄉村幹部)推動的,而這些新的基層政治精英們有自己的利益訴求,必然利用自己的權力撈取利益。臨沭縣土改期間出現的部分幹部的“富農傾向”之主要表現形式是:一、分果實時,不經群眾討論,而是幹部自己討論,互相包庇;二、把擁軍田、復員田、學田留得很多,留好地,最後都歸幹部種;三、開鬥爭會分果實,分了地就賣地,分了東西就賣東西,分了錢就花了。 有“富農傾向”的臨沭縣鄉村幹部的辯解是:“那是群眾自願多分給俺的,說俺整天忙,給大傢伙出力。”“分鬥爭果實時,大家都不要。為了領導大傢伙起帶頭作用,所以多得了些。”“群眾不敢要,俺就買了。”“是俺和群眾換的。”“反正早晚要公產,早花了早賺便宜。”“咱領着頭得罪了人,俺不多分誰多分。”“俺領導大家起來翻身,理應多拿、多占。”[34] 從以上話語中可以看出,這些幹部已經學會用“階級話語”為自己謀私利的行為辯護。這些幹部大多是“赤貧”出身,然而其覺悟並不象中共期望的那麼高。 幹部的“多拿、多占”在群眾中造成了極壞的影響:“翻身不錯,沒有翻的咱身上,有辦法的都翻身了。”“咱們是吃了個魚頭,腥了嘴。”“大孫(赤貧)翻不了,小孫(村干)翻了身。”“人家幹部能分果實,人家是吃這一路的,咱還能撈着了嗎?咱只能幹看着。”“平等、平等,咱就沒有見過五個手指頭一般齊!還是有力量的撐勁。”“不受大肚子(地主)壓迫了,還得給幹部拉犁。”“什麼積極?什麼革命?還不是個人利益?”“權力在人家幹部手裡,人家說什麼就是什麼,咱能吭氣嗎?”“打國民黨是你們翻身戶的事,俺有沒有分果實,還得出力嗎?”[35] 群眾的抱怨話語除了表明他們的不滿情緒外,還反映了農民話語的變化。“革命”、“翻身”、“平等”、“幹部”、“權力”這些規範的“階級話語”已經很自然地出現在農民的話語中並被熟練地運用,這也充分證明,“階級話語”已滲透到鄉村社會裡為廣大農民所接受。 既然出現了幹部的“多拿、多占”問題,造成了不好的影響,並威脅到中共引導農民參與戰爭這一發動土改最主要目的之實現,那就必須着手解決。通過當時中共解決這一問題的相關文件可以看到中共臨沭縣委解決這一問題的努力: 丙:幹部“富農傾向”的危害:一、妨礙了發動群眾的大多數;二、妨礙了基本群眾內部的團結;三、增長了一些幹部的剝削階級意識;四、妨礙了革命任務的完成。 丁:如何糾正:一、打通思想,把眼光放長遠;二、把多得的果實退回去,好地、近地、好宅子和群眾調劑一下。 戊:加緊支前,堅持鬥爭,打垮蔣介石:糾正幹部的“富農傾向”決不是又一次均地。主要是為了怎麼加強內部的團結,叫大家都動員起來,打垮蔣介石。既不是“推完了磨殺驢吃”,也不是“坦白反省”。而是讓咱們以實際行動向群眾進行公平團結的宣傳教育,來主動團結群眾、影響群眾。並不是為了罷免哪一個幹部,處分哪一個幹部──那是在實在沒有法子的時候才處理的。在爭取全國革命勝利的時候,我們一定要更加團結起來,加緊支前,堅持鬥爭,打垮蔣介石,建設新中國。[36] “在實在沒有法子的時候才處理(幹部)的”,“糾正幹部的‘富農傾向’主要是為了怎麼加強內部團結,叫大家動員起來,打垮蔣介石……”。這些話語充分表明,當時糾正幹部“富農傾向”的真正目的還是為了動員群眾參與戰爭。中共利用糾正幹部“富農傾向”再次獲得了群眾的信任,並繼續運用“階級話語”動員群眾參與戰爭。通過這一事件也可以看出,中共已牢牢控制了鄉村社會的“話語權”,也又一次顯示了“階級話語”的威力。 4. “劃成分”──村社成員身分的重新定位 群眾運動是中共(國家)力量滲透到鄉村的基本方式,中共領導的群眾運動之基本內容是在階級鬥爭基礎上的資源再分配。胡素珊認為,“在學會通過階級鬥爭這一核心任務來發動群眾之前,共產黨人沒有取得什麼成就。在山東,黎玉把鬥爭運動說成是包括黨建和徵兵在內的其他一切農村工作的起點。”[37] 階級鬥爭的前提是以地主─農民的對立為核心的階級劃分。毛澤東講過:“誰是我們的敵人?誰是我們的朋友?這個問題是革命的首要問題。”[38] 但是究竟以什麼作為劃成分的標準?中共中央用以指導基層土改中階級劃分實踐的主要是1933年頒布的兩個文件,即“怎樣分析農村階級”和“關於土地鬥爭中一些問題的決定”。這兩個文件中沒有提到關於富農與中農的界限,任弼時於1948年1月12日所作“土地改革中的幾個問題”講話提出了一些相關政策。 在筆者調查的臨沭縣,劃分階級成分從來就沒有一個嚴格統一的標準。各個村“劃成分”往往着重依據人們具體的行為,在實際工作中出現了極大的混亂。在濱海區的一份文件里可以看到這種混亂:“一、不按剝削關係劃成分,誰的地多就是地主。二、不論階級成分一律平均分(三畝地以上的部分統統拿出來)。三、取消一切剝削,商人也是剝削,和能寫會算的有文化的一起被定為‘化形地主’”[39] 在該地區“劃成分”的過程中,有的地方簡單地以土地占有量多少來確定階級成分,革命的標準是在村莊中按照土地占有的情況劃分出兩種對立的人,土地因此從單一的經濟指標變成了政治指標。而“不論階級成分(土地)一律平分”則體現了中國農民“追求財富平均,地位平等的政治理念”。[40] 有的地方甚至將工商業者定為剝削者,把能寫會算的文化人一起定為“化形地主”。從一些老人的口述中也可以看到“劃成分”的混亂及權力的濫用:“‘劃成分’就是‘瘸子裡面挑將軍’,誰的地多誰就是地主。還有的根據經歷和表現劃,凡是幹過還鄉團的,不管地多、地少就是地主。支前不積極的‘老頑固’也被劃為地主。農會幹部權力大着哩,他劃你是什麼,你就是什麼。誰也不敢得罪他”。[41] 從以上話語中還可以看到,“劃成分”實際上是一個人為的改變鄉村社會成員身份地位及鄉村社會關係的過程。這一過程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和政治色彩,是人為地將鄉村社會裡的部分人“在政治上打入另冊或升為優等階級”。[42] 中共的階級理論和階級政策預設了階級剝削、階級對立無所不在,但這種預設有時是脫離鄉村社會客觀現實的,結果導致階級劃分實踐偏離中共的階級劃分政策的現象。階級身份一旦確立,便對一個人甚至一個家庭的命運(至少在改革開放前的中國鄉村社會)產生了決定性的影響。韓丁曾講過,“劃分階級成分這件事,決不是什麼紙上談兵。這是採取經濟和社會行動的基礎,而這些行動是會從根本上影響到每一個家庭和每一個人的”[43]。筆者在當地訪談時老人的回憶是這樣的:“劃成分那可是大事,如果劃成貧農、僱農、是最安全的,最舒服的。中農心裡都不牢靠(踏實),一有運動心裡就害怕。要是劃成地主、富農那就完了,成了敵人了。那還了得?共產黨可有法治你!”。[44] 顯然,“劃成分”實際上是國家(中共)控制農民的一個強有力的手段。從此農民的身份和等級必須按國家(中共)制定的標準來識別,同時鄉村社會的資源和農民的個人及家庭之命運都與此息息相關。“中共通過訴苦和階級劃分的話語建構,使得鄉村社會的各種矛盾都以階級對立的方式展現出來,並在國家主持下得到解決,這為國家對村莊的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手段”[45]。中共的階級意識和階級認同的灌輸不一定成功,但是“階級話語”的灌輸卻很見效,並在鄉村社會的權力的運作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階級話語”不但是國家權力向鄉村社會延伸的手段,還為鄉村社會的新的精英追逐權力和利益提供了工具,這種利用本身又對“階級話語”起到了強化作用。 四、“動參、支前”──運用“階級話語”動員農民參與戰爭 在筆者所調查的地區,中共的土改從一開始就是為戰爭做準備。從以下兩份文件中可以清晰地看出這種傾向。 中共山東分局書記朱瑞在減租減息之初就明確指出:“我們做群眾工作的最高目的,在於動員和組織群眾,領導和團結他們走上革命的戰場,為實現一定時期革命的任務而鬥爭。這是共產黨的戰略任務。實現動員組織群眾並推行其為解決當時的革命任務而戰鬥起來,其道不一,但基本的通常的辦法之一,是從其切身經濟生活的改善,以提高其政治的覺悟,並進一步的將他們組織起來,以便引導他們積極參加抗戰,積極參加新中國的建設。”[46] 臨沭縣所在的濱海區的文件中有這樣的話語:“結合戰爭動員,在戰爭空氣中完成土地改革”。[47] 正統的黨史資料通常這樣解釋:農民得到了土地,翻了身,自然就有了參軍支前的要求。但事實並非如此簡單。胡素珊認為,“農民不情願離開土地和家庭去作戰,這種想法根深蒂固”[48],農民也想盡各種辦法逃避參戰。中共要贏得戰爭,需要人力與物力,這些必從廣大農村地區獲得。這樣一來,國家(中共)意志與廣大的最講求實際、沒有遠大目光的農民之間產生了尖銳的衝突。在筆者所調查的臨沭縣土改後的徵兵工作中就出現了諸多的變相強制現象。 一、“人家咬着咱,咱干就是了。”“情管帶頭去,保證你回來。回不來,開小差也可以。”“僱工急了,模起菜刀把自己的手指砍去了三個,村幹部才不動員了。”“再不回來(逃兵)連土地沒收”;“你不去就揭你家的鍋,封你家的門”。 二、“鼓、咬、攀”:“若有一個是自願的是婊子養的。”“俺都去了,你還不去?這是大夥的意見”(在大會上鼓掌歡迎xxx參軍)。 三、“綁、打、押、罰”:“若不去,找銬子給你銬上”(鬥了十幾個,打耳光、罰款。綁了二十幾個)。 四、(費東戶子區)搜捕、動槍打。“這個年輕人(賣滿頭的)年輕力壯,為什麼不當兵”,綁走。 五、用“識字班”灌酒,精神恍惚時問“願意吧”,就行了。 六、“欺騙、利誘”:“保證到部隊後就回來”;“子弟兵不脫離生產,吃給養”;“去吧,在那裡住一年半載就回來”;“沒有仗可打了、光去享福、不受罪”;“人家燒熱了炕頭叫咱去、咱不去?” 七、下條子給各村要東西,“每村豬一口(60斤),好煙10盒”。“參軍後你家就不受窮了。”“新軍家屬五畝地、一擔谷。” 八、“濫竽充數”,“好人不當兵”:“俺莊沒有‘二流子’,沒有當兵對象”;“俺莊沒有窮的,都是中農以上,沒有當兵對象”;“俺莊都怪本分,沒有當兵對象”;“動參的比51軍(國軍)和鬼子還厲害,躲都沒處躲”。逼得群眾砍手、腳,上吊、投井、喝滷水、瘋癲等。 九、“八路軍不夠用的,打不走反對派這些好處能長遠嗎?”“只要完成任務,違犯點政策也不要緊”;“要政策就沒法完成任務”;“按上級說的辦法一個也完不成、非硬搞不行”。 十、“摘生瓜”、“強迫革命”,為完成任務不擇手段:把新軍對象餵辣椒麵;將新軍對象扒了衣服放下天井凍,說“凍(動)參、凍(動)參,不凍不參”。以致出現了新軍對象砍手、砍腳現象。[49] 從以上的話語中可以看出土改時期臨沭縣國家(中共)與鄉村社會在參戰問題上的尖銳衝突。但衝突歸衝突,中共動員農民參與戰爭的目的必須要達到,於是“階級話語”又一次顯示了威力。中共充分利用土改時期廣泛使用的“階級話語”及動員技術──“訴苦”、“歸因”等動員農民。 首先是“階級話語”在動員參軍中的運用: 一、反內戰時事教育:組織訴苦,激起群眾對蔣介石的仇恨,提高群眾覺悟。苦處都是蔣介石給咱的,現在想起來非堅決打垮蔣介石不可。現在翻身了,一定堅決跟了共產黨走。由壞分子坦白反省。經教育、激勵,群眾反內戰情緒高漲,即轉入深入的階級教育。 二、深刻的階級教育:普遍由黨內到黨外、幹部到群眾進行回憶訴苦,猛烈地提高了群眾的階級仇恨與覺悟。 鞏固提高群眾情緒、思想與覺悟 1. 咱受的罪是誰給的?老根是誰?(把鬼子、漢奸、土匪、地主的罪惡都歸到老蔣身上) 2. 老蔣為什麼打內戰?與咱有什麼關係?弄清蔣想打碎咱們的飯碗。 3. 蔣介石依着什麼打內戰?弄清依靠槍桿子、隊伍。說明我們也因為有武裝才翻的身,使群眾重視武裝。 群眾表態: 1. 積極分子:“非上前線和老蔣拼了不可,有他沒有咱,有咱沒有他。”“叫他來到咱這裡好日子過不成,飯也吃不上。” 2. 戀家派:“咱不離開家,在家打小蔣,給軍隊送東西,也是反內戰。” 3. 小聰明:“咱離不開家”或不表態,怕參軍。 進行個別談話,着重培養第一種態度的人為骨幹。 三、公祭大會:更進一步激發群眾的階級仇恨,引向反內戰、上前線。打垮反對派給老的報仇。從此提出參軍口號,開始行動。 口號:血海深仇,報仇上前線;誓死消滅反動派,報仇雪恨忠孝全;刨斷窮根,永遠翻身。 遊行示威,組織動員小組、反扯腿小組。對態度積極的,主要詢問有什麼困難,幫助解決。對拖延時間的,要加強教育。[50] 從以上話語可以看出“動員參軍”的步驟,如“訴苦”、“激發階級仇恨”、“喊口號”等,在本質上與土改的動員步驟沒有區別,只不過把農民的苦難根源引向了蔣介石國民黨。 成功地動員農民參軍只完成了任務的一半,還需要動員農民“支前”。為完成這一任務,同樣還要發揮“階級話語”的作用。 目的:在時事教育的基礎上,加強階級教育,提高群眾覺悟,達到自覺支前參戰。 1. 在共產黨到來之前,在地主的壓迫剝削下,過着牛馬非人的生活。吃不飽、穿不暖,挨打受罵,甚至一輩子打光棍,窮斷了根。在舊社會,窮人沒有出路。自從來了共產黨,領導窮人翻身增資、減租、複查、土改後,咱們有了屋住,有了地種,有了飽飯吃,有了衣穿。同時在莊裡也有了地位。真是在政治、經濟上大翻身。蔣匪不要咱過這種自由、幸福的舒坦日子。向我們進攻、掃蕩,殺人放火,姦淫搶掠。大家要知道,只有把國民黨反動政府從根本上打倒,咱們才能有安穩的幸福日子。 2. 解放軍為人民打仗為了保衛咱們的翻身果實,為了咱們大家的利益,因此,咱們支前、出工、抬擔架、運糧食,積極熱烈地支援前線。這不是為了別人,就是為了我們自己。男人在地里幹活,婦女去送飯,不送飯吃,男人在地里就沒有勁幹活。不出工,戰士就不能打勝仗。戰士們在前線打仗,不怕大炮、飛機,消滅敵人,難道咱們出工害怕流血、流汗嗎?早晚把蔣介石反動政府徹底打倒,支前工作就沒有了,就可以很好地生產、建設過安穩日子。 3. 繼續全力支前,做好冬季生產,為爭取淮海戰役徹底勝利,解放全中國而奮鬥。總起來一句話:一切為了前線,一切服從前線的勝利。只有前線的勝利,才有我們的安全。目前要大力支援淮海戰役,這個帶有決定性的重大戰役在勝利進行中,我們要不打折扣地、百分之百地完成分配給我們的任務。 ──魯中南六地委宣傳部[51] 經過動員,多數的農民參加了支前。當然從農民的話語上來分析還是帶有不情願的成分: 群眾支前運動的思想掌握 1. 幹部:“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功不功希X松,立功不當飯吃”;“大功大罪,小功小罪”。 2.民工:“立功是上級的手腕”,“上級是要使用咱,又要咱出大力了,所以下來立功動員。”[52] 當然,農民儘管不情願,但還是參加了支前。全縣9個區共出動民工5,068人、2千多輛小車、862付擔架。據對該縣擔架團的詳細統計,共出動540付擔架,民工2,786人、脫產幹部22人、不脫產幹部239人,出動後逃亡人數為1,062人(其中幹部41人、民工1,021人)。[53] 在當時的臨沭縣鄉村,在參與戰爭問題上中共與廣大農民之間存在着尖銳衝突。一開始中共採取了變相強制的做法,一度造成了“動參支前”工作的極大偏差。後來臨沭縣發起了“糾正動參支前偏差”運動,處理了部分採用強迫手法來完成動參支前任務的幹部,贏得了農民的信任;然後又運用“階級話語”將形勢教育與階級教育相結合,再次發動農民參軍支前。 小結 中國農村的政治是凝結了歷史的政治,從清末民初到中共取得政權,發生了天翻地復的變化,但占人口大多數的農民長期以來生活在本鄉本土,國家和民族觀念淡薄。費正清曾這樣概括:“村子裡的中國人直到最近還是按家族制組織起來的,其次才組成同一地區的鄰里社會。村子通常由一群家庭和家族單位組成,他們世代相傳,永久居住在那裡,靠耕種某些祖傳土地為生。每個農家既是社會單位,又是經濟單位。其成員靠耕種家庭所擁有的田地生活,並根據其家庭成員的資格取得社會地位。”[54] 一個外來的政治力量如何把似乎消極無為的農民動員起來成為政治社會變革的積極參與者,是近現代中國政治舞台上任何力圖有所作為的政治力量所面臨的一個最具挑戰性的問題,這涉及到如何爭取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的政治支持。 為了成功地獲得農民的政治支持,中共首先抓住了動員農民的關鍵──土地。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之本,只有當他們實實在在地擁有自己的土地後才能參與到政治中來。但擁有了土地的農民未必就認同中共的革命,所以還必須對農民進行意識形態滲透。“一個階級越是能心安理得地相信自己的使命,越是能百折不撓地、本能地根據自己的利益駕馭一切現象,它的戰鬥力也就越大,這一點是必須肯定的,而且也並沒有過高估計這些意識形態因素的實際作用”。[55] 意識形態是形成和維持思想壟斷最有效的工具。要順利地推行意識形態灌輸,還必須必須找到一種說服工具,即“階級話語”。“中共對鄉村社會的統治,與此前歷屆政權最本質的區別之一,就在於意識形態滲入其間並發揮重要作用,對村莊話語空間進行了重塑。”[56] 中共成功地藉助“階級話語”,使農民在觀念中形成了對抽象的“階級社會”的認同,從而為中共的革命找到了強大的支點。 在臨沭縣的土改中,經歷了“訴苦”到“刨窮根”、“鬥地主(富農)”、“分果實”,再到“動參、支前”,農民的階級意識並未真正形成,但農民畢竟被動員起來參與到革命中來。為了成功地實現了農民的整合及對鄉村社會的改造,土改後中共號召幹部用地方方言動員農民,用農民能理解的話語作政治動員(如把“革命”解釋為“改朝換代”等),鬥地主過程中放任農民的過激行為,分果實中寬縱幹部的“富農傾向”,容忍“劃成分”中的標準混亂。可以說,整個過程是在國家(中共)與鄉村社會的互動中進行的。 “階級對立”是國家(中共)在宏觀上發動土改動員的起點。筆者對臨沭縣的微觀考察發現:土改前農民的主要信息來自於傳言、逸聞和發生在村莊裡的種種變化;土改開始後中共用“階級話語”取代了這些舊的信息載體,正是“階級話語”對鄉村社會的嵌入,在很大程度上幫助中共成為鄉村社會的統治者和最高管轄者,並讓它牢牢掌握了鄉村社會的話語權。從此,鄉村的話語空間被重構,全新的“階級話語”取代了舊的基於習慣上的傳統話語,成為瀰漫在村莊社會生活中的主流話語。這首先表現在鄉村的人際稱謂上。土改前農民習慣上將村里人分為“老張家”、“老李家”或“富人”─“窮人”,再就是“財主”、“東家”、“大肚子”─“老百姓”、“客家子”、“窮爺們”等;土改後則將村里人劃分為“地主”、“富農”、“中農”、“貧農”、“僱農”。其次,村民的日常話語也發生了變化。例如,見面的客套話從“吃了嗎?”變成了“你家翻身了嗎?”,春節拜年時的吉利話“過年好!”變成了“翻身!翻身!”。 在土改過程中,那些能掌握“階級話語”的農民成了鄉村社會新的權力精英──幹部,“階級話語”作為這些新精英的權力之源,成為包裹他們利益的外衣。另一方面,“階級話語”的流通成了一種技術,鄉村社會裡不同的人出於不同的目的都使用“階級話語”,其他的話語在“階級話語”面前黯然失色。既然“階級話語”成了人們生活中的重要框架,人們在解釋自己及他人行為時便會自覺地使用它。“階級話語”在分配鄉村社會的權力和維護新的鄉村社會結構方面發揮着塑造意義和生產真理的功能,並牢牢控制着人們對鄉村社會現實的體驗和感知,從而奠定了中共對鄉村社會的統治合法性。 湛江市廣東海洋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教師 一、蘇南地區土改中批鬥地主的鬥爭會 二、蘇南土地改革時期的亂鬥亂打現象 三、幹部在亂鬥亂打過程中的作用 四、亂鬥亂打的情形為何發生?
鬥爭是中共在土地改革過程使用的一種“儀式”和手段,通過這種手段打垮地主的威風,提高農民對地主的仇恨心和政治覺悟。本文探討的是蘇南土地改革時期亂鬥、亂打情況的表現、特點、產生的原因和影響。 一、蘇南地區土改中批鬥地主的鬥爭會 中共軍隊1949年春渡過長江後,將原江蘇省以長江為界分為蘇北和蘇南兩個行政區。蘇南地區長期以來由地主控制着鄉村的政治、經濟、文化等資源,農民處在地主的威權之下,對地主或者仇恨不深,或者懷着畏懼心理。1950年到1951年間,中共在蘇南發動了土地改革。土改開始前,農民有種種顧慮。例如,溧陽縣竹簧區農民有以下想法:一是對土改高興,但有顧慮,認為美國的飛機大炮厲害,擔心打不過美國,害怕變天;二是怕特務暗害,如西沉鄉一個群眾說,“就怕白天我給他提了意見,晚上被他的的狗腿子殺害了”;三是有宗族觀念,迷信思想,感覺鬥爭地主難為情,不願鬥爭,如西沉鄉農民王貴榮過去被地主王金香剝削得傾家蕩產,在鬥爭前,他卻說,“我不好意思斗他,我們是一筆寫不出兩個王來的本家。按他惡貫滿盈,我應該斗他,但好壞天定”;四是土改不要鬥爭,政府下了命令分地就好了,如許莊鄉一個農民說,“政府趕快下命令,把田分把我就行了,要鬥爭,我也不會說話”。[1] 吳江縣群眾怕鬥爭後地主報復,還怕出頭做冤家以及鬥爭時不會說話。[2] 當時中共意識到,要在農村建立穩固的政權,就必須摧毀地主階級在農村的權威及其對農民的政治、經濟、文化心理等方面的統治,消除農民對地主階級的畏懼心理,使農民從長期的麻木冷漠、膽小怕事的狀態中清醒,煥發出農民參與土地改革的激情和熱情。為此,組織大大小小、轟轟烈烈的鬥爭會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從崑山縣的數據可了解當時鬥爭會的規模。該縣共組織1,352次鬥爭會,每次批鬥五到六個地主,參加鬥爭的群眾為856,000人(一般每個農民參加過3至4次)。該縣在鄉地主1,751戶(城內655戶未計算在內),每戶平均經過3至4次鬥爭會。[3] 據統計,蘇南各縣(市)土改期間召開村或聯合村鬥爭會16,841次,鄉以上鬥爭會13,609次,其中全鄉性11,274次、數鄉聯合1,709次、全區性609次、全縣性17次,被鬥爭人數28,234人。[4] 二、蘇南土地改革時期的亂鬥亂打現象 蘇南從1950年7月開始土改的典型試驗,9月在局部地區展開。在這兩個時期,採取的是“謹慎小心、穩步前進”的方針,幹部群眾的態度和行為較為溫和。鬥爭地主時一般採取說理鬥爭的方式,雖然也有打人的情形,但並不普遍。亂鬥亂打現象主要發生在蘇南土改全面展開的初期,即1950年12月至1950年1月間,約20天左右,這不是局部的個別現象,而是發生在蘇南的很多鄉村。在全蘇南的2,741個鄉中,普遍亂鬥亂打的鄉就達200個以上。[5] 蘇南土地改革時期的亂鬥亂打現象主要有如下表現和特點。 首先,鬥爭會不是說理而是鬥力斗蠻,鬥打的花樣繁多,血腥味甚濃。主要有吊、跪、綁、坐老虎凳、蹲水缸、剝衣服、澆冷水、爬、變狗叫、在頭上壓石頭、燒陰毛、戳乳房、吃雪等。 據中共蘇南區黨委農村工作委員會土地改革檢查隊(以下簡稱“檢查隊”)的統計:奉賢縣5個區被斗的245人中,被打的218人,被迫下跪的75人,被棒打的35人,被吊起來的13人,被捆綁的18人,被剝光衣服的80人,每人一般受多種體罰;丹徒縣炭諸鄉等3個鄉鬥爭的40人中,有26人一上台就跪,被剝掉衣服,有10人被剝光了衣服;太倉縣浮北鄉鬥爭時按照跪、剝衣服、澆冷水、蹲水缸、上老虎凳的套路,連2個60歲左右的老太太也被迫蹲水缸。[6] 武進縣在鬥爭過程中亂抓亂打的現象較普遍,不說理,而是上老虎凳、澆涼水、跪石子。[7] 武進縣百大區斗一個婦女時燒陰毛,潢里區斗一個婦女時逼她脫光衣服在台上爬。[8] 據《蘇南土改通報》記載,宜興縣強迫鬥爭對象跪碗底,把貓放入鬥爭對象衣服裡面,剪掉婦女的頭髮和眉毛;江陰縣鬥爭狗腿子時,要求狗腿子學狗叫、學狗爬、學狗啃骨頭;嘉定縣馬陸區7個鄉鬥爭36人,其中31人被打,10人被剝光衣服澆冷水,30人跪下;上海縣的塘灣鄉鬥爭4人,全坐老虎凳;常熟縣還發生了割婦女乳頭的事。有的地方還把石頭放在鬥爭對象頭上,把雪放在鬥爭對象身上或要求鬥爭對象吃雪。[9] 無錫縣各地的鬥爭方式除了綁、打、剝、跪、爬較普遍外,還有戴石臼、吃牛屎、學狗叫、吃雪等。[11] 1951年9月江陰縣委在總結時說,上面放手,下面變成了撒手,普遍產生有斗必打,有斗必跪,脫衣服、澆冷水、吊等等。[12] 其次,將鬥爭打擊的對象擴大到農村各階層。高淳縣龍井鄉鬥爭的40人中,有地主19人、富農9人、中農8人、貧農4人。[13] 1951年1月28日的《蘇南土改情況》報導,高淳縣固城區安新鄉中農趙仲生因秋征時拖欠公糧,民兵將其母子綁起來,吊了一夜;遊子鄉趙公廟抓了2個貧農到人民法庭去,說他倆是“惡霸”,要求關到土改結束,原因是地主嫁女兒去吃了酒;沛橋、雙山、固城等鄉都有斗婦女“腐化”的。此外,很多小偷、狗腿子都被斗,有的被送到人民法庭關了起來。[14] 據“檢查隊”調查,高淳縣游山、北達、漆橋3個鄉鬥了地主74人、富農11人、小土地出租者5人、中農4人、狗腿子4人、立場不穩的幹部10人、遊民10人,其中被打的人包括地主61人、富農11人、小土地出租者3人、幹部2人、遊民8人;東埃鄉的鬥爭會上2名手工業者、3名中農、1名貧農被打。丹徒縣葛角鄉、均益鄉鬥爭地主22人、中農17人、貧農3人、工商業者4人。武進縣一個鄉所斗的32人中只有9人是地主,其餘為富農、中農、小土地出租者和工商業者。常熟縣鬥了18個偽保長,大部分是中農。個別地方還斗學生,比如,太倉縣浮北鄉地主子弟曹念春不到17歲,讀初中三年級,也被抓回鬥爭。[15] 溧陽縣南渡區7個鄉聯合鬥爭蔣廷監、蔣梅方,2人均非地主,蔣廷監是國民黨縣黨部書記,材料不實,主要罪行均屬推測,蔣梅方是叛徒,與土改無關,本無必要組織鬥爭;狄貞元按其情形是不應殺的,但幹部及群眾要求殺他,結果在鬥爭會上一口一個殺字。群眾也不是仇恨到如此程度,而是隨便妄動地呼口號。[16] 無錫縣斗錯了182人。[17] 再次,遭鬥爭的人數眾多,其中部分人被打死。例如,僅鎮江專區被鬥爭者即達7,563人,其中有6,772人被打,被打者占鬥爭對象的89.54%。[18] 據“檢查隊”的不完全統計,松江專區奉賢縣5個鄉鬥爭245人,打了其中的218人;嘉定縣馬陸區被斗36人,其中被打者31人;江陰縣沉舍鄉在26次鬥爭中被打死的3人,打得半死的4人,被小打的169人;宜興縣寺前鄉斗72人;武進縣遙觀鄉鬥了4人,打3人。[19] 無錫縣遭到跪、凍、打的有872人。[20] 青浦縣龍固區在1950年11月1日至3日就打死17人。[21] 據蘇南農民協會不完全統計,蘇南在鬥爭中一共打死60人,其中鎮江專區4人、常州專區6人、松江專區50人。[22] 實際上,被打死的不止此數。據“檢查隊”調查,僅常州專區江陰縣長涇鄉就打死18人,金壇縣打死2人。[23] 第四,有些地方借鬥爭敲詐勒索。例如,句容縣戴亭鄉三村村幹部與部分群眾找一些稍有剝削的人家及過去放高利貸者(多是富農、中農及頑偽人員)鬥爭清算。他們帶着敲竹槓的口氣說:“過去你們放高利貸剝削人家,現在要你們將這些剝削的糧食退出來,不退就要斗你們,捆你們起來。”段鳳生(偽鄉長)、田慎元(中農)怕遭到鬥爭,首先拿出稻子來,其他5戶受此影響也彷效,計有富農賈海拿出600斤(被要2,000斤)、中農段元才400斤(被要800斤)、段鳳生1,200斤、田慎元1,312斤,7戶共拿出8,198斤。該村幹部又將過去曾放高利貸者,不論富農、中農共10餘戶的田契都收走。[24] 太倉縣雙鳳區在少數積極分子包辦下,普遍以剝衣、跪、在身上放冰塊、打等野蠻辦法強迫地主承諾多交糧食,不承認鬥爭會就不結束。太倉縣太平鄉地主王呂生被吊後自認140擔,顧清道被剝衣後承認52.6擔。太倉縣一些地方選擇鬥爭對象時主要看誰家富裕,能拿出糧食來。[25] 據蘇南農民協會統計,在鬥爭期間蘇南共有293人自殺,其中鎮江專區97人、蘇州專區81人、常州專區59人、松江專區22人、無錫縣24人。[26] 這些自殺者中,有些地主可能是畏罪自殺;有些地主感到土地財產被沒收了,生活沒有出路了;但更多的自殺者是被亂鬥亂打的氣氛所嚇倒,害怕在鬥爭中被折磨而自殺。比如,江陰縣有2個女地主因怕鬥爭而上吊自殺。[27] 武進縣在鬥爭中嚇死及與鬥爭有關而自殺的有20人。[28] 宜興縣在鬥爭中造成地主23人自殺。[29] 溧陽縣在土改中有26人自殺,其中地主14人、小土地出租者2人、富農1人、中農3人、貧農5人、其他成分1人。[30] 溧水縣在土改期間有27人自殺,其中絕大部分為地主,不少是因為害怕鬥爭或在鬥爭被清算而自殺。[31] 三、幹部在亂鬥亂打過程中的作用 鬥爭會上的打人者既有幹部也有群眾,往往是幹部指示打、默認打,甚至帶頭打,有的地區還進行鬥爭和打人比賽。許多幹部指示並動員農民打人,認為不打就是缺陷。武進縣一個區提出,“幹部不能打,群眾可打”。武進縣一個區委副書記在農代會上說:“要打就打,要罵就罵,有苦訴苦,有冤訴冤。”嘉定縣一個區的審判會上,有個幹部吹着口哨要求訴苦人打人,最後喊道,“不打就是包庇”。主持這次會的區委書記對向他提意見的“檢查隊”的幹部說:“要群眾鬥爭規規矩矩是不可能的。”[32] 嘉定縣合村鄉鄉長在鬥爭會上喊:“地主老實不老實?”群眾答:“不!”鄉長又喊:“怎麼辦?”群眾說:“打!”這樣就打起來了。[33] 嘉定縣北營鄉開庭審判時一個村幹部在群眾中喊:“要不要打嘴巴?”有的群眾答:“要!”他又喊:“打幾個?”群眾答:“打兩個!”他喊:“要誰打?”群眾答:“要訴苦人打!”台上的幹部對訴苦人說:“群眾要你打,你就打!”訴苦人說:“我從未打過人,我不打。”幹部繼續喊打,訴苦人才打了地主兩個嘴巴。幹部要求繼續打,甚至喊:“不打是包庇!”[34] 高淳縣下壩鄉一幹部在鬥爭時號召:“歡迎某某上來鬥爭!歡迎某某上來打!”[35] 無錫縣一個區幹部指示群眾把偽保長15歲的兒子及老婆吊打,腳上掛石頭,弄得他們死去活來。[36] 崑山縣農會主任在鬥爭前布置:我一翻眼,你們就準備;我一合眼,你們就綁;我再一翻眼,你們就動手打;我手一擺,你們就停止。[37] 江陰縣有一個區的區長拿棍子在萬人大會動員群眾打,要求每個訴苦人都要打,造成群眾不敢上台訴苦。[38] 還有些幹部甚至強迫群眾鬥爭地主。丹徒縣高橋區三洲鄉幹部竟提出,“鬥爭中有兩條路線,一條鬥爭地主,一條同情地主”,以此要挾群眾去鬥爭地主。不少地方甚至用“不鬥爭是包庇”、“不鬥爭要吃官司”來強迫群眾鬥爭地主。[39] 幹部們比較保守的做法是暗示群眾去打人,或默許打人的作法。江寧縣第四區的幹部奚若有對群眾說:“我們在這裡不要打,走後再打。”[40] 無錫縣一些幹部對群眾說:“你們打我不管,只要你們不要說我叫打就行。”甚至有的幹部在群眾會上說:“我不能布置你們打,你們自發地打,我也不制止。”[41] 嘉定縣一次鬥爭會打死2人,縣委認為“打得好”。[42] 青浦縣群眾對幹部說:“我要打死某某。”幹部認為“不打”是不放手,說“打”又怕犯錯誤,因此,既不點頭也不搖頭。[43] 這實際上就等於默認。無錫縣八士區鬥爭地主徐金龍的媳婦時,派出所幹部暗示地方幹部凶打,結果把一根青竹棍打成了竹絲,被打者痛得昏死過去。[44] 崑山縣茜墩區新塘鄉幹部想讓群眾打人,又怕追究責任,就暗示群眾打,並規定了打的暗號。[45] 上海縣閔行區群眾打死2人,區委書記打報告要求處分,縣委則強調“打得好”,於是區委書記意識到打死人無所謂。[46] 各級幹部(主要是區、鄉、村幹部)當中,還有不少人親自上陣,身先士卒,帶頭打人。上海、嘉定等縣的區、鄉、村幹部逢斗便打。嘉定縣新建鄉鬥爭一個地主,區委宣傳科長首先上台打,然後是縣委工作隊、區幹部、村幹部、民兵輪流上台打。總結這次鬥爭會時,區委宣傳科長說:“打人是對的,會議是勝利的。”鄉長說:“我們代表農民,我們打就是農民打。”個別幹部竟然認為,在鬥爭會上打人打得太輕是一種遺憾。比如,嘉定縣南翔區一次鬥爭會後區委書記總結時很不滿意,他認為,鬥爭會“最大的缺點就是打得輕,打得不漂亮”。江寧縣第四區土改工作隊幹部張道福連打7個地主。[47] 嘉定縣馬陸區動手打人者150人中,有區幹部2人、鄉幹部6人、村幹部29人、民兵12人、群眾109人。[48] 無錫縣開源區還出現了鬥爭比賽,看誰斗得凶。[49] 需要指出的是,在曾經遍及蘇南鄉村的亂鬥亂打亂殺行為中,大部分群眾並未失去理智,而是保持着最基本的人性。高淳縣下埃鄉小河村地主跪在那裡被凍打,個別農民掉淚。牆圖村台上幹部打,下面貧農王小化、陳老美等喊,“不要打了,再打再凍地主吃不消了。”高淳縣東埃鄉一個老太婆已準備好了控訴的內容,但到會場看到地主被打得可憐,沒有訴苦而跑回去了。丹陽縣朝陽鄉六村地主金福昌(一般地主)不承認轉移過糧食,工作隊顧某某便打他耳光。台下數百群眾齊聲叫道:“不能打,他原來是苦出來的好地主。”土改工作隊幹部為追交糧食,將地主韋張氏綁在柱子上不聞不問,韋張氏被綁得大哭大叫,驚動了周圍的群眾,絕大部分群眾覺得她可憐。丹徒縣九呂鄉鬥爭會上,當場有一老太婆低下頭流淚,同情被吊打的人。太倉縣浮北鄉鬥爭會上,有的群眾看到剝地主的衣服,跪在石頭上,就流淚,有的拔腿就跑。奉賢縣張翁廟鬥爭會上打死地主衛春陶,小學教師反映說:“罪應該死的可以正之以法,罪不該死的,不一定非把人家打死。”嘉定縣馬陸區新建鄉群眾說:“鬥爭地主是好的,但為什麼要打呢?”嘉定縣南周鄉幹部打鬥爭對象後,群眾很反感,區委書記去該鄉時三百多群眾圍住他問:“為什麼要打?”嘉定縣長浜鄉鬥爭中打徐嘉如、徐衡人時,大部分民兵將民兵符號暗暗取下,怕大家要求他們動手打,婦女小孩都離開了會場。江陰縣長涇區沉舍鄉一次鬥爭4 個地主,打死2個,參加會議的部分群眾不知為什麼要打死,反映說:“有罪應由政府判決,為啥要打死呢?”[50] 高淳縣雙橋鄉鬥爭地主時,鄉幹部用皮帶抽打,致使一些群眾同情地主,“哎呀,還光着身子,打不痛?”[51] 江寧縣秦淮鄉鬥爭地主湯萬金的兒媳,當對她灌涼水時,80多到會群眾中嚇走60餘人,只剩下幾個民兵和積極分子。當湯萬金外出討飯時,群眾給得特別多,反而同情他。江寧縣水晶鄉鬥爭地主袁慕鑫時,民兵隊長周大好親自跳到台上打,農民說:“把他打暈,怎麼和他說理。”[52] 四、亂鬥亂打的情形為何發生? 亂鬥亂打現象的出現有多方面原因。首先,1951年11月華東第二次土地改革典型試驗會議提出了“放手發動群眾,大膽開展運動”的方針,幹部們普遍將此方針理解為中共政策的改變,是糾正過去“和平土改”的偏向。蘇州市有的幹部認為,“放手是不要領導,這樣可痛快了,過去領導抓得太緊,所以只好和平土改”;太倉縣一些幹部認為,“過去上級約束太嚴,處處受到限制,現在有辦法了”。[53] 一些區允許鬥爭會任由少數農民、村幹部甚至二流子擺布,土改工作隊幹部默不作聲。無錫縣南泉區有些群眾反映;“現在政策大變,可打可殺,工作同志變成木頭人了。”[54] 部分幹部認為:“發動群眾就是開鬥爭會,而鬥爭就是打,只有打過,才是鬥爭過。打得狠就是狠狠地打一頓。群眾發動就是轟轟烈烈的熱鬧。”[55] 無錫縣一些幹部認為,放手發動群眾非亂打亂殺不可;“既要放手,為什麼又要遵守八項紀律呢”,“要去掉打、剝、跪、爬,發動群眾是困難的”;有些幹部甚至表示,“不許我們幹部打人,就情緒不高”。無錫縣盪口區坊橋鄉幹部還認為:“使農民能打罵,就是放手發動群眾的收穫。”土改初期,有些幹部有所顧慮,怕承擔責任,不敢亂來;當亂鬥亂打的空氣瀰漫蘇南農村時,他們很快就拋棄了顧慮、恐懼和膽怯,如脫韁的野馬,在斗人打人中大顯身手了。 其次,在土改幹部的宣傳、鼓動和引導下,農民對地主的仇恨隨着土改訴苦的展開而加深,加上幹部的慫恿煽動,於是一些農民便一哄而起。另外,北方來的老幹部把在江北土改時亂打亂殺的經驗帶到江南新區,導致了瀰漫蘇南的亂鬥亂打。而基層幹部和積極分子中也有些人本來是流氓,他們借鬥爭地主公報私仇。黃炎培視察蘇南土改情況回北京後寫道:“群眾的心裡是容易衝動的,個人振臂一呼,大眾跟着跳起來,只要呼者言之成理,就會接受,至於呼者話有沒有別情,這不是在紛擾中間所能精心辨別出來的,且群眾的行動,很可能過火,竟可以說往往過火。”[56] 美國學者莫里斯·邁斯納在論及中國的土改運動時指出:“毫無疑問,在土地改革運動中釋放出來的農村社會衝突的內在動力中,有一種巨大的暴力和恐怖的可能性。”[57] 再次,先發動群眾性批鬥打人,後建立法庭,鬥爭會代替了司法,幹部指導下的群眾代替了執法機構。蘇南行署土改委員會主任歐陽惠林的看法是,發生亂打亂殺發生的主要原因是人民法庭組織遲了一步(中央在1950年7月才公布人民法庭組織通則),無法運用人民法庭懲治不法地主。[58] 這一看法有一定道理,但不全面。事實上,人民法庭普遍建立之後,蘇南土地分配結束了,但亂鬥亂打仍時有發生。 劉素林(山西大學中國社會史研究中心研究生)
檢視20世紀中國土地改革的歷史敘述,大致可分為革命敘事和現代化敘事兩種。前者把中共領導的革命活動生動而富有詩意地展現出來,說明土改的必然性及其在國家、民族、歷史進程中的巨大意義;而後者則將土改放置於一個與世界緊密聯繫的視野中來審視,認為土改不但沒有實現國家對農村的有效整合,反而使已經十分脆弱的農村社會秩序陷於混亂。這兩種歷史敘事所呈現的史觀為史學研究者提供了多元的參照視角,《翻身──一個中國村莊的革命記實》[1](下文中簡稱《翻身》)、《中國鄉村,社會主義國家》[2](下文中簡稱《鄉村》)便是這兩種不同歷史敘事各自的代表作品。作為革命敘事的典型範本,《翻身》將土地改革描繪成世代受經濟盤剝和文化壓迫的農民翻身求解放的史詩性事件;而《鄉村》則按照現代化敘事的路徑,展現了土改背離官方表述、導致社會失范的一面。本文試圖通過對這兩種文本的研究,展現不同敘事路徑下的農村社會景象。 《鄉村》一書的作者弗里德曼、畢克偉、塞爾登分別為政治學、歷史學、社會學教授,是中國改革開放後首批來華從事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的美國學者。在《鄉村》一書中,作者以華北平原的饒陽縣五公村為個案,以五公村領頭人耿長鎖的生活軌跡為線索,深入探討了中共在戰爭時期及革命勝利後在農村社會所從事的一系列改革,以及這些改革與傳統文化、國家與農村社會、戰爭與國家建設等之間的關係。本書憑藉其廣泛的文獻搜集、生動的現象描述、深入的材料解讀、渾厚的理論構建,一舉獲得了象徵美國學術最高榮譽的列文森獎。 《翻身》一書的作者為美國人韓丁,他親身參與了太行區潞城縣張莊的土改,用社會人類學者“在地”式的觀察視角,從農民的日常生活邏輯出發來認識土改的社會歷史空間,再現了中國農民日常生活的話語表達和社會記憶。在這本書中,作者將許多相悖的東西,如生趣盎然的形式與外加的觀念,盪氣迴腸的人情與不時插入的冰冷說教,真實的血淚與人為的溫情很好地融合在一起,使該書既具有一般的可讀性,又有相當的可信度。 與同時代其他作品一樣,《翻身》“以革命歷史為線索,用藝術形式來再現中國共產黨領導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必然性與正確性,普及與宣傳中國共產黨的歷史知識和基本觀念”。[3] 它企圖揭示的是,上世紀中期的歷史環境如何迫使一批農民由世代遭受經濟盤剝和文化壓榨到奮起抗爭,然後到思想覺醒直至走上革命道路。作為一名在中國生活了多年並親身參與中國土改的美籍友人,韓丁的創作“受到了官方文學體制的話語激勵,得到了黨的最高領導機構‘中共中央’,黨的最高領袖及黨的意識形態領導人和文化官員的肯定”[4]。《鄉村》則從歷史人類學、社會學的角度展開敘述,涉及了人性、潛意識情節、生殖繁衍、種族屬性等人類學內容。全書將中共在戰爭時期及革命勝利後在農村所進行的一系列改革,從減租減息到互助組、合作社再到“大躍進”時期的人民公社,統統縮微到一個村莊成員的經歷和命運中,使生活現象本身成為寫作對象。“作者的這種做法對階級鬥爭視野下賦予的農村階級矛盾突出,農民歡呼翻身解放,積極支持土改的形象提出了挑戰”。[5] 雖然《翻身》和《鄉村》兩書內容的時代背景大體一致,彼此甚至有許多雷同的生活場景,但置於兩部不同作品的敘事話語中,卻呈現出完全不同的效果,表達了不同的時代精神。《翻身》一書的主要命題是論證中國近代革命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壓迫”、“階級戰爭”、“革命”、“人民群眾”、“工農專政”、“經濟決定因素”等,成為這種敘事的基本主題。[6] 而《鄉村》則凸顯了不同人物在新體制建立和鞏固的過程中所展現的多重身份和雙重人格特徵。無論是抗日英雄、共產黨幹部,還是無業游民和國民黨官員,都在政治身份之外被賦予了一種原始的生命的色彩。 這兩種敘事話語體現在人物的塑造上是截然相反的。《翻身》中的剝削階級申金河、樊朴之、郭福旺兄弟等,個個兇殘狡詐、卑瑣猥褻。他們一方面霸占田地、魚肉鄉民,一方面賣身求榮,充當反動政府的走狗,甚至連相貌也醜陋不堪、令人厭惡。而與之相反的是張天明、申鎖子、弓來保等人,他們都是在抗日鬥爭中成長起來的共產主義戰士,為了不做亡國奴,為了窮人翻身解放,與日本侵略者、國民黨反動勢力作堅決鬥爭。他們作為共產黨的代表,表現出機智、勇敢、堅定、大義凜然的個人特徵。在這種革命敘事體系中,農民和農村的形象幾乎都是以社會性質─主要矛盾─階級分析─革命動力、對象、目標為全景,由此來審視農民扮演的角色,故而每個活生生的農民個體因其階級成分而被賦予大體類似的階級形象。《鄉村》一書則認為,“這種想象中的有關階級的科學分析,充滿了主觀性和政治色彩”。[7] 因此它在人物形象的塑造上並沒有革命意識形態那種二元對立的正反人物概念,不從單一的政治立場出發去醜化某一類人物,而是賦予各色人物以多重性格。如書中主人翁耿長鎖,作為一個農民政治家,他在土改期間所表現出的堅韌毅力、犧牲精神和典型的農民式的生存智慧,的確令人感佩。但作者同時也指出,中國農村的現代化僅憑這樣的個人素質是遠遠不夠的,沒有文化的農民政治家的視野畢竟有限。耿長鎖的個人成功以及五公村的模範形像得以維繫,是得到了各級政府的種種特殊照顧的結果,而這種依靠輸血來維持的典型不具有任何推廣價值。所以不管是耿長鎖還是五公村,實際上是政府以高昂代價維持着的一個虛幻的政治神話。 在《翻身》的革命敘事中,由於歷史敘事的“程式化”,農民作為一個群體也被相應地簡化了。在這種歷史記憶中,土地革命是一個“解放的”、“欣喜的”、“熱火朝天”的景象,歡歌笑語的群眾大會、模範帶頭的共產黨員,都是這個集體記憶不可缺少的部分。“而這些景象在革命史的敘事中又使得對農民如何、為何接受中國共產黨,如何、為何理解這一宏大敘事做出解釋成為理所當然,而不需要進一步解釋。”[8] “實際上農民的身份意識使他們不僅具有階級身份、階級形象、階級關係,還具有更多不能夠納入到階級視野中的行為和意識。”因此,“不能只強調農民的整體形象,還有作為自然村成員的身份和意識”。[9] 《鄉村》一書着重探討了中共是如何通過減租減息來發動農民群眾、贏得他們的信任,並通過激烈的土地政策來滿足農民均貧富的需要。在這種敘事中,農民被視為獨立的經濟利益個體,他們的經濟理性與中共政策的“互動”成就了中共的勝利。“正是這樣活生生的農民個體超出了階級視野下的形象的行為和意識給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政策帶來了真正的挑戰,迫使他們不得不在階級鬥爭理論的支撐下,以各種方式將他們納入到階級理論的革命話語體系中,從而影響了中共各種政策方針路線的制定,而這些構成了革命更鮮活、更豐滿的血肉。”[10] 《翻身》和《鄉村》兩書不約而同地貫穿着一條同樣的線索:農村基層權力的運轉是通過一系列文化傳統和習俗編織起來的文化網絡來實現的。這種文化網絡內涵豐富,包含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如宗族、祭祀、節慶、道德、教育等。農村舊有的權勢者就是通過這種文化網絡建立、鞏固和強化自己的影響力。[11] 新生政權雖然發動了對農村文化的鬥爭,但傳統網絡太廣大、太複雜,不能簡單地說好還是壞。但是在《翻身》的革命話語裡,傳統文化的消極因素,如家長制、性別歧視、暴力被放大了,而傳統價值觀和人際關係中的積極面,因為它們不利於革命敘事的構建,所以被過濾掉。對傳統文化的鬥爭成為書中農村社會與政治生活的主題,成為取得優越地位、獲取權力或保護自己的最有效的工具。許多農民、特別是年輕人積極地參與對舊文化網絡的鬥爭以及新文化網絡的構建,與國家“同謀”而演繹出那個特殊時代的鄉村生活現實。 現代化敘事則強調“儘管土改摧毀了傳統村落的社會結構和相應的權力結構,但是代表着舊社會的人還在,他們的身上傳統文化的影子還殘留着,不可能僅僅通過一次或數次革命就銷聲匿跡。”[12] 在《鄉村》一書中,土改過程中對傳統文化的一味否定使新生政權的文化價值觀與農民家庭經濟的合理性之間的衝突越來越大,並導致一些受到共產黨政權恩惠的人與其他人之間,以及外來的社會主義觀念與農村基層政權土生土長的根基之間,產生了裂痕。這種裂痕產生的原因是土改過程中對傳統文化的否定過於極端,共產黨試圖摧毀舊的基層政權賴以生存的文化權力網絡,從而建立新的文化權力網絡,但他們每一次取得的成果都無法突破頑強的農村文化網絡。作者認為,共產黨必須嘗試放棄對鄉村社會的強力控制,改用新的文化準則來實現自己的政治和經濟目的。這種做法才能使中共以最小的代價換取自身合法性的迅速確立。 在《翻身》中,群眾不斷增長的爆炸性力量在一段時間內被導向對地主豪紳實施各種形式的進攻,這種進攻的激烈程度不斷加強,甚至失控。親身參與土改並深諳運動功過的韓丁“最終也選擇了對土改的正義性進行竭力的正名和謳歌,使許多歷史的真相和某些本質被遠遠地隔離在政治的大幕之後,從而失去了歷史的真實性和意義的客觀性”[13]。而弗里德曼等人則通過描寫土改固有程序的偏離、土改進程的零亂、土改之後的鄉村慘澹等方面,呈現了一個與革命敘事截然相反的土改:“充滿了憤怒和報復心理的年輕無賴,通過個人和宗族間的仇殺,殘酷地肢解了村莊”[14]、“社會被割裂開來,人際關係趨於疏遠和對抗,農民使用沒收和暴力手段進攻假想中的罪惡階級”[15]。從這樣的論斷中不難看出,作者更加注重尋找歷史光環背後的陰暗面,以批評的態度進行審視和反思。在這樣的敘事體系中,土改和其他鄉村政治歷史一樣,都是權力的爭奪和泛濫,它帶給普通百姓更多的是災難和痛苦,為土改的進步性打上了一個大大的問號。 上述兩種敘事無疑是矛盾的,在這兩種敘事體系中所展現的土改完全不同,由此而引發的結論和反思也全然不同。作為革命敘事的代言人,韓丁在中國生活了多年,並且作為中共政策的積極響應者參與了張莊的土改,他的思想具有明顯的官方痕跡,他的創作也同樣受到視域的局限。他僅僅從政治(而且是單純的勝利者角度)切入歷史,只表現政治勝利和階級鬥爭的一面,卻遺漏了更廣泛的人性內涵和個人視域,從而形成了許多思維誤區,以致於作者在展現了部分歷史真相和歷史意義的同時,卻遮蔽與掩蓋了更多的歷史意義和真實。囿於現實問題和政治服務立場,作者基本上沒有表現出超越現實之上的純理性思考,人性、客觀歷史本質等問題基本被排斥在這些作品之外。而這又恰恰妨礙了作者進一步認識蘊含在現實背後的困惑和矛盾,以及所潛藏的機遇與挑戰。 相反,弗里德曼等人對新政權的認同程度與韓丁相去甚遠,對“左”的排斥以及來自大洋彼岸的意識形態背景也必然將他們推向中共的對立面。在把以歐美為中心的發展模式界定為一個普遍化的歷史進程的同時,也把“先進”與“落後”的價值評判內置其中。所以,《鄉村》一個極其明顯的特徵是,它始終未能擺脫顯性或隱在的作為價值尺度的西方文明的參與,實際上也默許了以歐美為中心的現代價值體系和話語。 歷史可被視為擁有本身話語類型的敘事陳述。正如福柯所言,對歷史的敘述,重要的不是話語講述的年代,而是講述話語的年代。土改文本只是一個縮影。事實上,像土改運動一樣,中國近現代的許多歷史事件,如辛亥革命、義和團運動等等,都還需要不斷拂去歷史塵埃,在不同的文本中得到更為清晰完整的再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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