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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治郅给法律出了一个难题
送交者: 佚名 2006年04月14日10:10:43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首先让大家读一篇国防教育文章:

军人私自离队是什么行为?怎样处理?
我军是执行革命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的神圣职责。严密的组织、严明的纪律是我军的根本特征之一,遵纪守法是我军的优良传统,也是对每个军人的基本要求。
   一个应征公民从跨入军营大门的那天起,就要受到严格的纪律约束。我军内务条令规定,军人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还规定,军人在执勤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兵役法规定,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规定,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军人不请假或者请假不批就私自离开部队是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危害要受到国法和军纪的追究。刑法规定:“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规定战时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国人民解放军劳动教养暂行规定》规定,对擅离部队一个月以上或者擅离部队三次以上的实行劳动教养。此外,按照纪律条令的规定,私自离队不构成犯罪的,要按情节轻重给予包括除名在内的处分。党、团员擅离部队的还要给予组织处分。这些处罚措施,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持军队的集中统一,维护部队铁的纪律,巩固和提高部队的战斗力。
   军人应该充分认识私自离队的严重后果和危害,看到在和平时期,军人私自离队不仅破坏了军队的纪律,影响部队各项任务的完成,而且领导和同志们出于对部属和战友的爱护和关心,还要投入很大的精力寻找,有的甚至要和地方政府联系,这就必然影响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工作,损害我军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在战时,军人私自离队,不仅造成减员,影响作战,而且涣散士气,动摇军心。因此,私自离队的行为必须受到国法军纪的严肃处理。当兵意味着奉献,要做一名合格军人,就要有勇于吃苦,在艰苦环境中经受锻炼和考验的思想准备;还要有争挑重担,干一行爱一行的奉献精神。部队生活中不可避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和矛盾,有什么想不通的,可以向组织和领导反映,甚至向上级机关控告和申诉。即使家庭出现意外、发生变故,也可以向领导讲明,依靠组织的帮助正确处理。总之,不管出现什么情况、遇到什么问题,都不能自行其是,想走就走,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牢记军人职责和军队的纪律,绝不能私自离队。
  
王治郅回国了,其实就是一个逃兵回来了,说严重一点就是一个叛国者回来了,不是吗?

有的人仅仅把王治郅当作运动员,而不认为他是一名军人。事实是军队里的炊事员也是军人,军队里的运动员一样是军人。我国《刑法》规定的逃离部队罪的主体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大家一看就知道王治郅就是适用此法规的一名人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劳动教养暂行规定》规定,对擅离部队一个月以上或者擅离部队三次以上的实行劳动教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1999〕军法呈字第19号《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 :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王治郅的逃离部队的情节特别严重。他作为一名军人、作为一名国家培养出来的军人运动员、作为一名国家培养出来的正在急用的顶尖军人运动员逃离了部队,情节不严重吗?他作为一名军人不仅逃离了部队而且逃到了国外,情节不严重吗?从他逃离部队的2002年到现在已经近四年了,逃离了部队这么长时间,情节还不严重吗?

他随便在记者面前说了两名道歉的话,这几句话可以代替法律,可以代替军法吗??

有人说:“王治郅心怀祖国,冲破重重阻力回国为奥运会出力”。
我看他的心没有怀着祖国,要不他怎么不顾民族的尊严逃到了国外?要不他怎么能不顾军人的身份逃到了国外?要不他怎么能不顾国家的利益逃到了国外?要不他怎么不顾国法和军法逃到了国外?要不他怎么能不顾中国的蓝球事业逃到了国外?

说他冲破了阻力回来了,他要冲破的是什么阻力,他是害怕受到刑法和军法的处理,他的阻力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不想成为一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中国人,他也不想成为一名受中国军法制约的中国军人。他的阻力是那些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执法必严”的人。他的阻力是正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人。
当然也有帮助王治郅的人,这些人就是提倡权大于法的人、这些人就是用各种方法使王治郅免受法办的人。

有人说王治郅是一个孩子,他1977年7月生,现在已经29岁,还是一个孩子?中国的孩子年龄的标准也有点太大了吧!如果29岁还是孩子的话,现在18岁当兵的战士就是儿童了。

中国需要这样一个逃兵来为祖国争光吗?与其说用这样的一个逃兵来为祖国争光,还不如说是用一个逃兵来丢祖国的人。其实体育上的冠军好多都是为了政绩工程,它既不能强国,也不能全民健身,而且有的是不利于身体健康,大家可以看一看所有得了冠军的运动员,问问那一个身体没有病。美国就是体育上的冠军一个也不拿,照样是全球第一强国,非洲那些连饭也吃不饱小国的长跑冠军多的是,难道他们的国家就强大了?

我们需要冠军,但我们不需要一个逃兵来为我们的祖国争冠军,我们不能为了争的冠军而不顾一切,因为体育不是我们的一切,强国才是我们的核心,拿邓小平先生说的话就是:发展才是硬道理。体育上的冠军应当是我们国家强大的一个外在标志,应当是全民健身的一个结果,绝不能把得冠军当强国,不能因为得了体育上的冠军而忘了强国、忘了经济建设才是我们的中心工作。

王治郅已经严重触犯了中国的刑法和中国的军法四年了,到现在还没有看到执行这些法律的人出来执法,有的人还跑到机场去欢迎逃兵王治郅,去欢迎一个犯了逃离部队罪的王治郅,看来王治郅已经战胜了中国的军法。(应该是军队的保卫处人员或军事检察院的人员去,去了也不是迎接为目的。)

是不是一个逃兵逃到了国外就可以不受军法的处理,就象在国外留学的学生回国后是海归受到抬举一样?就象贪官跑到美国被送回后不要受死刑一样?(其实美国对违害美国利益的人是杀无赦的,那怕株连无辜,近年来美国为了其利益发动了那么多的战争,杀死了大量的平民就是例证)。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大家都投向“西方资本主义的民主国家”吧,把爱国放在一边吧,把荣辱观教育也放在一边吧。

中国军法在王治郅面前已经败下阵来。我只能呼吁自称已经知错的王治郅主动去接受有关法律的处罚,主动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后再重新做人,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中国人。不想受军事法规的制约就不要做军人了。成了一个普通中国公民后,想出国了就堂堂正正地拿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护照出国吧。

留给我们的思考是,中国的军事法规的的严肃性;中国的军队的体育运动队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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