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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转型的制度设计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2年10月17日02:52:32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作者 王庆民 写于 二零二二年




对英美法系(普通法系)的批判(以美国最高法院和香港司法行为为例)




许多信奉宪政民主的中国自由派人士,一直是推崇英美法系的司法模式、美国的司法体系的。尤其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以及大法官巨大的独立司法权,让许多中国知识分子艳羡。中国自由派当然也希望民主中国复制这样的司法体系和模式。




     但我是持不同意见的。我一直是欧陆法系(民法法系)及相关制度与理念的支持者,主张中国实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欧陆司法体系,而非采用英美法系及相关制度与理念。关于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的特点、优缺点,及二者孰优孰劣,有无数相关的论文、报道、言论,往往各执一词,难有定论(虽然我个人是认为欧陆法系好于英美法系的)。由于篇幅关系我不在此展开分析了,只举几个实例来谈一下英美法系的缺陷。




     例如英美法系及体制的最集中体现--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即有着非常明显的争议与缺陷。法治至上主义者总是将“法”看的极为神圣,尤其认为法治取代人治是伟大的设计。可美国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并非是真正按照法律不偏不倚的进行裁决,相反裁决中常常充斥着法官个人极为强烈的意识形态偏好、党派立场、自身好恶。在许多争议判决中,9位大法官还需要通过投票表决方式,以少数服从多数决出结果,经常出现5:4、6:3的投票结果。




     如果是真正完全的法治,就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决出结果,而应该按照法理与律条决定是非。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经常使用“少数服从多数”这一方式决出结果,本身就是对法治深刻的嘲弄。而且,美国最高法院这9位最高大法官,可以说是全美国乃至全世界最为顶尖和优秀的法律从业人员,而5:4的投票结果,难道能够证明其中4个人是错的、另外5个人是对的?如果是这样,那为什麽要选择4位经常判决错误的法官进入最高法院?如果不是,那又为什麽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




     美国最高法院被视为司法独立的典型,可无论大法官的产生,还是大法官各种判例,都与行政与立法权、政党政治有着密切的联系。凡是自由派总统,任命的大法官都是自由派倾向;凡是保守派总统,任命的大法官也都是保守派立场。而负责审核大法官资格的美国参议院,也往往基于意识形态和党派立场作为同意与否的标准。而大法官就任后,在判决各种涉及意识形态争议和有关现实政治利益的案件时,也都会把意识形态和现实利益作为首要考量,而非纯粹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这样的“司法独立”,成色又有几何?




     我当然也明白,美国的司法能够达到现在这种水平,已经比专制下的党大于法、政法不分,要好了不知多少。“司法独立”也并不意味着司法与行政、党争、意识形态毫无关系。至于“少数服从多数”,也是司法争议中无奈但最现实的解决方式。但显然,美国的司法体制、大法官制度,乃至大法官本身,并不像许多中国知识分子想的那样神圣、伟大、无懈可击。




    此外,美国最高法院由于权力过大、自主性过强、大法官任职终身,导致一些缺乏科学知识与人权观念的大法官为所欲为,给美国乃至世界都造成了损害。例如最近数年,最高法院连续在堕胎(推翻“罗诉韦德案”判决)、疫苗接种(反对以法律和行政纪律强制接种疫苗)、防治气候危机(反对政府以强制手段限缩企业减排)等方面,做出落后于时代、反科学、反人道的判决判例,还进一步试图剥夺同性婚姻权(可能在未来推翻“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限缩新闻自由权(试图推翻“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判决)。这些举措或出于党派利益、或出于出于价值观偏见、或出于无知和愚昧,对人权、环境、社会进步,都产生了非常恶劣的负面作用。这些举动违背多数民意、违背时代潮流、违背科学理性(例如对气候危机、疫苗接种,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和立场,皆与大法官决定相反),但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却利用其巨大权力一意孤行。这样的前车之鉴,民主中国绝不能重蹈复辙。




    同样实行英美法系的香港地区,也是评判英美司法体制和理念究竟是否公正的例子。如2019-2020年香港反修例运动期间,发生了许多涉嫌违法犯罪的事件/案件。而这些案件在最近两年都逐渐进行了审理和判决(不谈颁布《港区国安法》之后国安案件的审理,只看按照普通法(英美法系)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案件)。




    本来按照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的特点,对同类性质的涉嫌犯罪行为应该做出同样的判决。可现实里,立场亲港府和警察的法官/裁判官,如彭宝琴法官、胡雅文法官,往往倾向于认定涉嫌实施暴力的亲民主示威者有罪,且往往重判当事人;而立场亲近民主派、同情示威者的法官/裁判官,如沉小民法官、何俊尧法官,则倾向于判决有施暴嫌疑的示威者无罪,或即便判决有罪,也处以较轻刑罚。而根据这些案件的详情,不同当事人犯罪嫌疑概率和罪行程度本来并没有根本差异,法官并非按照事情本身如何判罚,而是带有非常强烈的个人倾向(当然个人倾向背后是其所属政治派别或意识形态认同)。而后来,律政机构干预反修例案件的审理法官选派、将亲示威者法官调离审判岗位,更反映了“司法独立”的名不副实。




    虽然反修例运动中涉嫌违反香港法律的案件都较为特殊,涉及政治问题,但毕竟是通过普通法进行的审判,足以一定程度反映普通法的局限,以及标榜中立独立的英美式司法体系的虚伪与双重标准。何况,即便非政治的刑事和民事案件,香港、英国、加澳新等所有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在判决中也不总是遵循前例,而是掺杂法官各种个人立场与好恶。所谓“遵从先例”,也都只是选择性援引判例罢了。




     对于我通过上述事例批评英美法系与制度的论述,许多知识分子会不屑一顾,一些学识精深的专业法律学者可能还会哑然失笑,认为我所说的这些是外行的浅薄幼稚之论,根本不值一驳。的确,我缺乏专业的法学知识,对于各法律体系及实践内情了解也甚为不足。




    但我所说的,是基于最直观的认识、最基础的事实。而英美法系(普通法)最注重的,难道不正是对“直觉”和“常识”的高度认可与应用吗(同时还有对援引成文律条、专业知识的有意排斥)?英美法系的代表产物陪审团制,其选拔陪审员的标准就是从普通民众中选择,目的也正是为避免法官等涉法专业人士对法律的操弄,让并无法律专业知识的平民百姓,根据约定俗成的道德、根深蒂固的常识、自然人性的直觉,来判断事情的是非曲直。




    因此,“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我使用英美法系认可的方式,来批判英美法系的弊病,难道不是合理有据的、有说服力的吗?相反,许多尊崇英美法系的知识分子各种为英美法系张目的文章和言论,恰恰是英美法系理念所排斥的、利用繁复学术知识构建的“巧言”。




    其实我个人仍然非常尊重专业知识与专业人士,以上言论仅仅是为了批判对英美法系的过度尊崇、解构英美法系的“神圣”。




总统制的弊端:过大的总统权力与自由裁量权、助力民粹催化独裁的工具、“胜者全得、败者全输”的不公和激化政治斗争的恶果、高效行政的双刃剑,以美国、韩国、菲律宾等国及拉美诸国为例




    顾名思义,总统制就是突出总统权力,引申后还可体现行政权的强大、总统个人对权力使用的巨大自由裁量权。在总统制下,总统所持有和代表的行政权相对突出,权威和影响力往往高于国会和最高法院。如果国会和最高法院由与总统对立的政治势力掌控,尚可形成一些制衡;但如果国会也是总统所在政治势力控制,最高法院法官也是同派系,那总统权力就很容易失控。而且,大部分总统制国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同时还是三军领袖,还可以任命各机构主官及最高法院大法官,可谓内政外交军事人事一把抓,整个国家某种程度都系于总统一人。总统可以根据个人好恶行事,甚至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打倒政敌、掌控国会,操纵最高法院,成为独裁者并不断连任。




   总统的巨大权力也隐含着一个问题,即在民主选举中,胜选总统代表的政治势力,可以垄断政治权力或起码形成压倒性优势,而失败者最多只能有限的监督政府,无法再参与具体施政。这就是政治上的“胜者全得”倾向,是不利于政治代表多元化的。而且,在对立的两派实力旗鼓相当时,总统制下总统选举结果导致的权力分配完全倒向其中胜选一方,等于是对代表全国近50%公民的失败一方话语权和参政权力的强烈剥夺,非常不合情理,也不利于国民团结。




   这一点在美国表现的就非常突出。美国总统选举经常被视为“51%对49%的胜利”,大多数年份双方得票差距都不超过10%,有时不超过3%。而当选总统一方即便以微弱多数胜出,也能“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其为所欲为且难以被在野一方制约。在野党虽然可以努力在国会选举中扳回一城,但仍然无法与总统的权力抗衡(如果国会也是总统所在政党胜出,那总统胜选所得的权力优势就更加放大了)。




   不仅美国,同样实行总统制的韩国、拉美和非洲许多国家,均存在类似情形。如2022年韩国总统选举,保守派的尹锡悦就以不到1%的优势(48.56%:47.83%)击败进步派候选人李在明,成为韩国的主宰者。虽然进步派仍然掌握国会,但韩国国会权力远不及总统,韩国将进入新一轮保守时代。同样在今年举行的哥伦比亚大选,胜选的左派候选人得票也仅略超过50%,败选方的右翼候选人则也有47.3%的支持率。更近的今年8月举行的肯尼亚总统选举,“橙色民主运动”候选人拉伊那·奥廷加以48.85%得票率,惜败于“统一民主联盟”候选人威廉·鲁托(得票率为50.49%)。而总统制下胜利方某种程度可以100%垄断政权(起码完全垄断行政权),失败方一无所有,这对因各种原因(包括很大运气成分)以微弱差距抱憾败选的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会激化政治矛盾与意识形态对立。




    以上所说似乎都是总统制的缺点。当然总统制也有优点,即行政效率很高,总统可以利用其强大的权力推行各种政策、任免各级官员。政令不仅在行政系统内部畅通无阻,如果国会孱弱,也无力阻挡总统的决策。即便国会由反对党把持,很多一般行政事务也可以不经国会由总统迳行处置。如美国总统就经常通过签署“行政令”方式推行行政法案和政策,不需国会批准(国会可以推翻行政令,但门槛很高)。而且如果发生战争或其他紧急事态,全国都可以团结在总统领导下迅速应对(即便总统死亡,也能立即选择另一人继任)。当然,这种“高效”也可以用于推行恶政、误国害民。




    通过以上关于总统制优劣的对比,很明显可以看出其劣多于优。而总统制的实践亦是如此。很多人以美国的成功为总统制背书,而忽视了大多数总统制国家的失败。韩国就是总统制悲剧的典型。韩国建国以来所有总统(除卸任不久暂时安全的文在寅)都不得善终,既有韩国政治斗争文化浓厚等其他原因,也有总统制本身的原因。由于赋予总统权力过大,李承晚、朴正熙、全斗焕这三位总统均成为了独裁者。而金大中、卢武铉的悲剧,以及朴槿惠、李明博的入狱,也和他们作为总统权力过大责任亦巨大有关。而且,总统制这种“胜者全得”模式,本身就是导致韩国政治斗争激烈的原因之一。各方没有退路和折中选择,只能拼命争夺总统大位,并在执政时全力使用权力(因为有权不用过时作废),另一方上台后则出于同样原因拼命清算对手,导致政治恶斗频繁,意识形态两极化,对政治稳定与和国民利益都有很大损害。




   如果说韩国还有经济奇迹为总统制加分(虽然二者关系不大),同样实行总统制的菲律宾,马科斯时代就证明总统独裁更会造成腐败和经济萎靡。而实行总统制最普遍的拉丁美洲诸国也都很糟糕,各类“考迪罗(军政强人)”即是依靠总统制下总统的巨大权力成为独裁者。在巴西、阿根廷、哥伦比亚、委内瑞拉、秘鲁、智利等国,无论是代表右翼保守势力的军人独裁者(如皮诺切特、藤森、魏地拉、梅迪西),还是左翼激进势力拥护的民粹强人(如查韦斯、卢拉、基什内尔夫妇(二人均担任过总统)、莫拉莱斯),都利用总统所有的大权为所欲为。独裁、腐败、民粹、经济危机,拉美总统制总是与这些丑恶的现实联系在一起。当然,总统制并不是这些悲剧的唯一原因甚至不是主要原因,但总统制的确加剧了这些问题,拉美大多数国家也因此没有一个良性的政治环境。至于这些国家为何在总统制有这麽多缺点情况下未修改政体,是因为政体早已在国家根深蒂固,牵涉甚广,涉及各方重要利益甚至身家性命,没有任何人和政治势力有能力更改政体。




    而美国的总统制之所以运转较好,是因为其“三权分立”的权力分工与制衡机制相对成功。在美国,虽然总统的行政权十分强大,但国会的立法/决议权与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同样强大,三权权责清晰、分工明确、各霸一方,而且三权之间有复杂有效的互动与制衡机制。再加上美国相对良好的政治文化(虽然现在越来越不良好了)和完善的法治体系,也能避免美国变成拉美那种“总统独裁”的局面。即便如此,美国的总统制也颇受批评,从“帝王般的总统”罗斯福,到缺乏知识和判断力的小布什,再到美国史上最具颠复性的领导人特朗普,其利用总统权柄肆意而为的行为都饱受诟病。




    总之,总统制由于总统本人权力过大、行政权膨胀,以及大多数情况下制约力量的不足,很容易导致总统(或总统所在的执政党派)随心所欲的胡作非为,甚至出现个人独裁。当然,总统制也有效率较高、便于应对紧急事态等优势。




    对于民主中国而言,一方面,中国的确需要一个颇具凝聚力的领袖人物统揽全局,以压制内部的动荡和对抗外部的威胁;但另一方面,也要避免产生新的独裁者,避免权力集中在一人手中后其不受制约胡作非为。如果总统德才哪怕一方面有缺陷,就会将国家带入深渊。而中国历史上包括近现代,因一人独裁导致的悲剧已经有很多,中国不应再经历了。中国也缺乏美国那样成熟的民主宪政政治文化和有效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很难驾驭总统制。而总统制“胜者全得”特性造成的政治极化,也是民主中国不堪承受的。




    所以,基于总统制本身的严重缺陷和在中国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可以得出结论,总统制不适于中国。




优劣参半的议会制:多元参与、议行合一、集体决策、效率不足、另类垄断,以英国、印度、日本为例




议会制:多元参与、议行合一、集体决策、效率不足、另类垄断,以英国、印度、日本为例

    那麽,议会制/内阁制/总理制政体呢?某种程度上,议会制政体是与总统制政体相对立的政权组织形式。总统制的权力重心在总统,议会制权力重心显然在议会/国会。相对于总统制的三权分立,议会制则有明显的议行合一/议行合作的特征。一般来说,包括总理/首相和各部部长/大臣在内的内阁全体阁员,同时也是议会议员。虽然议会的立法和审议权与内阁的行政权仍然相对分开,但二者是合作关系而非制衡关系。




  与总统制另一个重要的不同,就是总统制下的总统除非换届被选下,或极端情况下被成功弹劾(往往需要正当理由和三分之二议员支持弹劾),一般都能任职至届满。而议会制国家的内阁总理乃至全体阁员,则理论上任何时候都可能因议会议员倒阁行动而失去职位、卷铺盖走人。虽然内阁成员和议会议员都有固定的任期,但任期内只要有正当理由并得到多数议员支持,就能解散内阁重选议会。议会往往有多个政党组成(而非总统制国家多为两党制),在各种决策和行政事务中,各党各派都能有所参与,反对党和少数派也可涉足决策,而不像总统制下国会反对派只能对执政党反对和监督。相对于总统制的刚性、极端性,议会制有明显的柔性、调和性。




   由于议会制议行合一/议行合作的特点,内阁施政不会像三权分立的国家那样被国会掣肘。但前提是内阁得到过半议员长期稳定的支持。否则,政令一开始就无法通过。内阁不能像总统制国家的总统那样绕过议会发号施令,而要与议会多数达成共识。而议会制下,各种法案、政策、人事任免,相对都能得到更多讨论,决策者和行政者有更加深入和细致的沟通。另外,由于内阁成员一般也是议员,也需要民选才能进入议会和内阁,所以相对更重视民意及民意的变化,而不能像总统制下的各部部长那样只需听命于总统而不顾民意。而议会制下也很少出现独裁者,因为即便是总理权力也是有限的,议会权力、议会多数党权力都高于总理个人,总理对其他内阁阁员也没有太大的约束权,更多是同僚合作而非上下级关系。




   以上这些基本都是议会制的优点。但议会制也有不少缺点。相对于总统制很高的行政效率、令行禁止的威力,议会制国家行政效率一般要低一些。因为议会制下作为权力重心的议会是许多人组成的(往往数百人),内阁成员也有十多人至数十人,其实就是一种集体决策,相对民主,有多元声音和充分沟通。但这往往要牺牲行政效率。相对于总统制“一选定四年/五年”的稳定性,议会制也面临各种不确定性,例如执政的多数党党内不同派系斗争,如果这些人倒向反对党,内阁就可能垮台,就需要重新选举(当然,在内阁垮台后和议会重选前,会有一个一般维持数月的“看守内阁”负责过渡,但大多数议会制国家内阁垮台肯定是要重新选举的)。如果执政党连多数党都不是(即“悬浮议会”),还需要和其他政党组建联合政府,政治就更不稳定。这些问题在议会制的典型国家英国都有发生。




   还有些情况下,一党一派拥有压倒性的优势,通过议会多数长期把持政权,如日本的自由民主党常年的一党独大(自1955年至今,除少数年份外自民党一直拥有众议院过半席位,近年来自民党和其友党相加共占参众两院约三分之二席位),立法和行政权都牢牢掌控,司法权实际上也被自民党操纵,这样的情况下议会制反而不利于政治多元。议会制由于是集体决策,权力分散,也不利于应对突发事件和危急形势。




    根据以上议会制的特性,以及中国的国情,对于民主中国来说,议会制/内阁制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诚然,议会制有利于避免个人独裁,防止中国在民主之后再落入政治狂人的股掌之中。但不利影响更多。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国情复杂,国内各方利益对立严重、冲突剧烈。无论议会选举制度如何设置、议席如何分配,议会中必然有人数众多的、立场不一的、代表不同群体各自利益的议员。如果实行议会制,把所有决策都交给议会讨论和投票决定,那恐怕在许多争议问题上都会吵翻天,议会每天上演菜市场般吵闹乃至全武行,根本无法正常决策,更遑论高效了。虽说可以制定各种规则以规范议会论争,但在各种极大的利益和巨大的分歧下(有些议题可谓攸关生死),这些规则很难被严格遵守。




   何况,未来中国将实行多党制(而非两党制,后文会具体讲),不太可能有一个政党单独得到议会过半席位,议会多数派别需要多个政党的协商联合组成。如果实行议会制,那被议会控制的内阁的不稳定性更强,如果任期内议会的执政联盟瓦解,就需要重新大选,这对地广人稠的中国显然不是便利的事。如果是一个政党或政党联盟以少数派身份单独执政(类似于多次在英国下议院出现的“悬浮议会”),那各项法案都可能难以得到通过(通过法案需议会半数支持),内阁和执政党成为“跛脚鸭”,国家的各项改革和发展议程更无法推进。




    在议会制下,行政机构形式是包括总理/首相/首席部长在内的内阁诸阁员(部长)组成的相对平行结构,而非总统自上而下领导,且没有独立的行政权而是更多听命于意见不一的议会,内阁必然是相对孱弱的,行政效率是低下的。而中国国情复杂严峻,既有许多问题需要细致入微、春风化雨的方式解决,也有各种必须以强力手段“快刀斩乱麻”平息的祸乱,还需要强大的政府清除积弊、推进改革和平权。纷乱的议会和软弱的内阁无法负荷这样的重担。




    还有,中国不是一个普通的、相对与世无争的“小确幸”国家,而是在世界上举足轻重、有着极大影响力的超级大国。而中国的外部环境不佳,尤其在中国周边,大多数国家尤其几个大国近邻,都与中国有很深的历史仇怨与难以调和的现实利益冲突,对中国不怀好意,会千方百计损害中国国家利益。这在民主化后也不会有根本改变。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必须有强大而迅疾的应对外部威胁的能力,这需要中国有明确的领导核心及高效的外情反应机制。议会制恰恰相对不能满足这种需求,还损害应对紧急事态的效率。




   不过议会制也有不同类型,中国也可以效彷德国和印度,实行比较特殊的议会制/内阁制,即总理制,总理在外务上拥有很大的、类似于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例如德国前总理默克尔、印度前总理尼赫鲁和现任总理莫迪,都拥有巨大的权力。但德国和印度的总理制并不是典型的议会制,其形成发展也与其本国特殊的历史沿革与政治特点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还和具体政治人物的特点与影响力有极大关联,中国很难简单效彷。




   因此,议会制也不适合中国。甚至说,和总统制比起来,议会制更不适合。在民主中国实行总统制的弊端主要是总统制本身的缺陷,而议会制与民主中国的关系则是“衣不合身”,存在严重的适配性问题。议会制的种种优点在中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而其缺点则会在中国成倍放大。




   而只有在瑞士实行的“委员会制”,更是只适合瑞士小国寡民、内部和谐、与世无争的特殊国情,中国当然不应采用。




半总统制:权力分立与调和、行政权拆分、政治多元化、有龃龉但更包容、稳定与效率兼顾,以法国为例




  那麽,只剩下了一种政体,即“半总统制”,亦被称为“半总统半议会制”、“双首长制”。“半总统制”政体的基本架构是,总统和国会均由且分别由全民直选产生,互不隶属,各司其职;总统和总理为首的内阁共享行政权,但总统权力略大于内阁,并有一定的分工。总统还拥有任免总理的权力,但一般只能任命国会多数派所推举的人选。总统在军事和外交上拥有绝对主导权。




    乍看起来,这样的“半总统制”好像和总统制非常类似。但其实是颇为不同的。相对于总统制下总统独揽行政权,可以随意任免包括总理在内所有内阁成员(像美国连总理这一职务都没有(“国务卿”则是“超级外交部长”而非行政总管),这意味着总统对行政团队是完全和直接控制的),“半总统制”将行政权分摊给了总统和总理为首的内阁,而任免总理必须考虑国会的意见、得到国会过半议员的同意。总统也并不直接任命和管理内阁成员,内阁成员由可以组阁的国会多数派商定,由总理提交内阁名单,总统有是否批准的权力。总统虽然在军事和外交上拥有绝对的权力,但在内政方面更多要尊重总理和内阁的权力与独立性,不能过度干涉内阁的施政。而内阁对国会负责,更多听命于国会而非总统,也削弱了总统的权力,避免了总统对行政权的垄断。




    而由于总统和国会由选民分别选出,且内阁成员由议会多数派认定和推选,也有效避免了总统制“胜者全得”的问题。在“半总统制”的典型国家法国,经常出现总统和国会多数派不属于同一阵营(甚至往往是对立阵营),所以总统和由国会推选的总理及内阁也分属两个阵营的情形。例如1986年法国总统选举和国会选举结束后,左翼的社会党人密特朗连任总统,但国会由右翼胜出,并推选了“保卫共和联盟”的希拉克担任总理;1997年,希拉克当选总统,而社会党的若思潘被国会推选为总理。因为总统和总理来自左右不同阵营,所以这种情形被称为“左右共治”。




    相对于总统制下“胜者全得”垄断行政权,“左右共治”让左右两大阵营都能参政执政,虽然会导致一些矛盾冲突,但因为总统和内阁分工明确,所以不会太影响行政效率,反而让政治权力更加多元、施政更能兼顾多样的诉求,不同阵营间关系相对和谐。即便并非“左右共治”而是总统总理属同一阵营的情况,由于法国是多党制而非两党制,国会中多个党派共同推举的内阁也不会与总统完全步调一致,仍然可以分散行政权和形成一定的政治平衡。而且,选民往往也会在总统和国会选举中分别投票给不同政党候选人,以避免总统所在党派垄断政治权力。这就促成了政治权力分配的相对多元与均衡,也能避免“零和博弈”机制下“你死我活”的政治恶斗。这样的政治权力分配状态,显然远优于胜者为所欲为、败者一无所有的总统制政体。




   而相对于议会制下将国会作为权力重心,“半总统制”将权责分摊给了总统、总理为首的内阁、国会三方,让彼此形成制衡。议会制另一个特点是“议行合一”,立法/决策和行政混在一起(或者说密切相通),容易导致“议”干扰“行”,影响行政效率。而“半总统制”则将行政从立法/决策中剥离,提高了行政效率。




    而“半总统制”还赋予了总统在关键领域的巨大权力及相对超然的地位。军事和外交属于关键且特殊的领域,军事需要令行禁止,外交需要举国一致,议会和内阁的特性恰恰不利于高效和团结。而“半总统制”将军事和外交权力交给总统,是非常明智的设计。“半总统制”更大的一个优点是,总统由选民直选产生,独立于国会和内阁,很少受到后二者掣肘,可以相对跳脱复杂的政治斗争,既不被国会制造的倒阁行为波及(相对于议会制),一般也不会和国会发生激烈冲突(相对于美式总统制),处于相对超然的地位。总统这种超然,不仅利于其个人放手做事,也有利于整个国家政局的稳定。而“半总统制”的典型国家法国,自1958年第五共和建立、政体确立后至今,除个别政治时期(“第五共和”初建时阿尔及利亚问题引发的政治危机;1968年五月风暴”前后的政治与社会动荡),其政体运作相当良好,政治局势一直非常稳定。这充分说明了“半总统制”的成功。




    当然,“半总统制”也有其缺点。例如它在三大权力互相制衡方面就表现不佳,行政、立法、司法更多是各行其是而非相互联系和制约。相对于议会制/内阁制,掌握行政权的总统、总理及内阁成员,距即时的民意较远,其政策不能及时修正。相对于议会制/内阁制下内阁成员均是民选议员(且多是需直接投票给本人而非投给政党的小选区议员),总理和内阁主要被国会控制,受总统辖制,但缺乏民意的直接授权。总之,议会制/内阁制的各种相对优势,“半总统制”就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




    但即便如此,它的缺点仍然远远少于总统制和议会制,没有导致总统权力失控和独裁、决策和执行效率低下等致命的大问题。而且,它对于非常在意军事、外交领域及政治平衡与稳定的大国,有着独特的好处。




    而中国正需要这样的制度。如前所述,对中国来说,如果实行总统制,那可能导致总统个人权力过大和失控,甚至可能造就新的独裁者,让中国的民主夭折。总统制本身的各种缺点如“胜者全得”和政治极化,也会损害新生的民主中国,不利于政治稳定和国民团结;如果实行议会制,因为议会成员的庞杂、集体决策的低效,以及代表议会行事的内阁的孱弱,无法有效解决中国许多棘手的问题尤其利益冲突,还会在面临紧急事态和外部威胁时无法快速反应和团结一致。




    “半总统制”恰恰解决了这些关键问题。由于“半总统制”拆解了行政权,将权力由总统和内阁分摊,并将大部分内政和常务交给总理领导的内阁,总统就不能事无巨细的插手,也不能随意任免内阁成员。而总统和国会的权力分立,也让总统不能干预立法权和各项需通过法律程序才能通过的决策。这就很大程度限制了总统的权力范围和具体的管辖事项,让总统不能为所欲为。即便总统掌握军权,但没有行政根基、国会与其并立不受控,仅凭枪杆子是难以在现代社会强行“黄袍加身”发动政变搞独裁的(当然军方也未必听从总统的政变命令)。




    而相对于议会制的低效和内阁的孱弱,“半总统制”将行政权剥离出立法和决策,总统、内阁、国会分工明确,避免了议会制“议行合一”体系下“议而不决”、“边议边决”及“议决反复”等各种弊端,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于推动政策执行。而总统在重大事务上的强大行政权力,尤其在军事和外交上的垄断性权力,可以在面对阻力巨大的重点问题、社会面临重大危机、国家遭遇外敌威胁乃至入侵的情况下,发挥“摧锋拔石”之力、实现“力挽狂澜”的目的。




    显然,面对各种艰难险阻、内外威胁的民主中国,“半总统制”是最佳的选择。同为世界大国的法国“半总统制”颇为成功的实践,也证明了这套政治设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当然,除法国外,世界上没有其他实行“半总统制”非常成功的大国,但实行“半总统制”的国家也鲜有因此而政治失败的。在阿尔及利亚、波兰、葡萄牙等“半总统制”国家,政体运转良好。俄罗斯也被认为是半总统制国家(虽然它更像总统制),其政治衰败显然不是政体结构所致。其他许多国家包括很多大国未实行“半总统制”,很多出于对其传统制度的习惯和依赖,及与政体相关的错综复杂的利益连结,已不便更改政体,如美国及拉美诸国、英国及英联邦诸国等。而“半总统制”是明显的建构型政体而非经验型政体,使用的国家的确较少,但并不代表它缺乏普适性。




    总之,我认为“半总统制”利远大于弊,且颇为适合中国国情,是未来民主中国政体的最佳选择。当然,现在所说的各种政体的利弊,都只是根据制度本身进行理论分析、在他国的经验教训总结,而非民主中国实行该政体后的现实情况。在不同环境、不同参与者、不同历史条件下,同样的政治制度可能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和影响。“半总统制”在民主中国的实际运转如何、有怎样的影响和利弊得失,只有真的实行后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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