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變遷有嚴重的路徑依賴。美國紙質選票的制度,兩百年來維持大體不變,但畢竟隨着科技進步,各種特例也必然倒逼着法律的改革。過去可能沒人在乎盲人怎麼投票,也沒人在乎坐着輪椅的人怎麼投票,雖然這類選民數量少,但彰顯平等的投票制度當然應該為他們提供方便。最近威斯康星州法官判決允許殘疾人使用電子缺席選票。這個新聞很有趣。本來投票的實質意義是人人平等,一人一票決定選舉結果,但單獨給殘疾人留下方便之門,哪裡是平等呢?如果殘疾人被允許使用電子設備投票,那麼為何其他人不能呢?畢竟電子投票的綜合成本,比郵寄選票,或者上投票站排隊投票更低廉更快捷,殘疾人可用,其他人也應享有同樣的便利。特別是這種便利不是象停車場的殘疾人專用車位那樣有限排他,其他人用了,殘疾人就沒得有了。所以理應可以人人享有。
所謂不看不知道,其實各種形式的電子投票已經在30幾個州存在了。原文說多於30個州允許某些選民透過傳真,電郵或者網站投票。這樣的口子一開,一定會越開越大。畢竟更方便嘛。
普及電子選票的一大阻礙是安全性。顯然一個盲人是無法用紙質選票投票的,只能是其他人代替他填寫。這樣的結果除非盲人本人信任,替代者到底是否依照盲人的意願投票,根本無從證偽。共和黨在投票程序上占到了歷史的對立面。不是呼籲匿名投票改成實名投票來提高選舉的安全性,而是反對電子選票。紙質選票的投票成本遠高於電子投票。低成本的後者才是未來。雖然距離我提倡的實時實名電子投票系統還差十萬八千里,但電子選票已經來臨。
https://apnews.com/article/disabled-voters-wisconsin-absentee-ballots-lawsuit-ee2c1eefc0cb0d448b9972132b1a1a0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