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杜光 写于 二零一三年
试论现行宪法的两面性——关于宪法的迷思与解读之一
自从习近平总书记去年在纪念“八二宪法”30 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以来,社会上兴起了讨论宪政和法治的热潮。《南方周末》最初的新年献词以《中国梦,宪政梦》为题,《炎黄春秋》第一期的编辑部文章《宪法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共识》,都准确地反映了广大民众渴求宪政和法治的心声。
习近平总书记说得好:“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人民发自内心地拥护宪法,出自真诚地信仰宪法,是因为宪法里的许多内容,真切地表达了人民的心愿。但是,这些表达人民心愿的条文,至今却有许多没有实施。而宪法,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只有实施才有生命,才有权威。实施宪法,已成为朝野上下的共识,这是值得欣慰的。
宪法的许多条文之所以迟迟难以实现,除了政治上、组织上、制度上的各种各样的外在原因之外,宪法本身还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内在原因,牵制着宪法的落实。另外,朝野上下许多人对宪法缺乏全面的、清醒的认识,也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八二宪法制定后三十年来,虽然经过四次三十一条的修正,但多属细节文字上的修饰,很少实质性的更动。全国人大几千代表有五次讨论宪法及其修正案,居然都沉迷于这样一个并不完美的宪法文本,实在令人惊诧。因此,我认为,当此体制内外都呼求实施宪法之际,有必要对宪法进行认真细致的解读,以解除人们对宪法的迷思,以利于宪法的顺利实施。由于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在一篇文章里很难说清楚,所以我想分几篇文章来谈,本文就是这个系列文章的第一篇。
现行的宪法是一部具有两面性的文献,它既有保障公民权利、制约政治权力的民主性,也有维护专制体制、导致特权孳生的专制性。人民企盼实施的是它的民主性条文,而它的专制性内容却抑制了民主性条文的实施,这就是长期以来我们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基本原因。下面,我就来梳理分析现行宪法的两面性。
(一)现行宪法的民主性
现行宪法里的民主性条文,是一百多年来民主革命的重要成果,是无数先进人物为了争取宪政民主而奋斗牺牲的结晶。实施这些条文的规定,将有力地推进我国的宪政民主建设。
(1)在宪法的实施中,人们最为关切的是第三十四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三十五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还有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的“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第四十一条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些条文对公民的自由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现行宪法民主性的最突出的表现,也是一百多年来许多仁人志士梦寐以求的目标所在。它清楚地记录在前人所制定的一些宪法里,这里不妨作些简要的回顾:
1908 年的《宪法大纲》;“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辛亥革命后的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中华民国宪法》(1913)和《中华民国约法》(1914),都扩大了人民自由权利的范围,除《宪法大纲》里提到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不受逮捕、监禁等自由权利之外,还规定人民“一律平等”,有“书信秘密”、“居住迁徙”、“信教”、“保有财产及营业”等自由,“请愿”、“陈诉”、“选举及被选举”、“从事公职”等权利。
这些自由权利,基本上都为后来的宪法所继承,只是略有增加或变动。如 1931 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4 年、193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46 年的《中华民国宪法》,都增加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地区,1941 年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也提出“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1949 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于1954 年,它基本上包括了现行宪法里关于公民自由权利的条文。1975 年和1978 年的宪法尽管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作了一些很不适当的修改,但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却仍然保持在宪法的条文里。现行的宪法是1982 年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制定的,此前的三个宪法都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列为第三章,在“总纲”和“国家机构”之后,现行宪法把它提为第二章,列在“国家机构”之前,这是现行宪法的一大亮点。但1954年宪法里的迁徙自由和 1975、1978 年宪法里的罢工自由,现行宪法却都没有,应该说是它的一个缺憾。
(2)现行宪法中最具根本意义的民主性条文,是第二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政治思想原则。“主权在民”,是中华儿女自推翻满清皇朝以来苦苦追求、祈望实现的宏愿。1912 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二条就是“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在此后的几部宪法里,它都作为宪法的重要内容被列为总纲的第二条。1954 年宪法第二条的提法虽然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涵义是同此前的宪法一致的。1975 年和 1978 年的宪法都把它列为第三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指导思想和政治状态。1982 年宪法重新把它列为第二条,是完全必要的。
2004 年 3 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4条宪法修正案,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三十三条里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款。增加这一款的重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固然,宪法第三十四至四十一条对公民的自由权利做出许多规定,这些权利显然都是人权的重要内涵,但同样显然的是,它们不可能包含人权的全部内容。正因为如此,有些前人的宪法就在关于自由权利的条文之后,加上一条补充性的条款。如 1923 年的《中华民国宪法》第十四条:“中华民国人民之自由权,除本章规定外,凡无背于宪政原则者,皆承认之。”1934 年和 1936 年的两个宪法草案的第二十四条,1946 年的《中华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都是“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1936 年宪法草案最后还有“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几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几部宪法都没有类似的条文,是一个缺陷,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就比较完备了。
主权是公权,人权是私权。宪法认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又承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就使宪法具备比较圆满的民主性。
(3)现行宪法民主性还表现在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上。中共十八大政治报告指出:“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温家宝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再一次地宣示了这个重要原则。这个方针性的政治原则在宪法里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其次,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三,“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些条款如能通过法律法规和制度加以具体化,付之实施,就可以有效地做到各种权力之间的“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4)宪法的至上性是宪政民主和法治的基础。现行宪法序言的最后一段指出:“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总纲的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中国共产党也在它的党章总纲中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但在实际的政治生活里,由于“党比法大”的传统根深蒂固,党的领导始终凌驾于宪法之上,因而宪法的上述民主性条款难以落实,以致滥用权力的现象层出不穷,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
(二)现行宪法的专制性
现行宪法的专制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序言。序言概叙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建设的历史和今后的基本方针,其中颇有一些根本性的理论错误,特别是把邓小平提出的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指导今后国家建设的基本方针,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中是有害的。四项基本原则来源于列宁早期的社会民主主义思想,它是沙皇俄国的东方专制主义和西方民主主义的杂拌,早在十月革命前就已经被列宁自己放弃了。毛泽东在 1932 年开始从列宁的《社会民主党在民主革命中的两种策略》里吸取教益,把列宁的社会民主主义搬到中国,形成了他的新民主主义。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既有民主主义的成分,也有必然导向专制主义的内容,毛泽东在 1953 年提出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和随后的“社会主义改造”,使中国从刚刚“走完了第一步”的民主主义,倒退到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形态的专制主义,正是新民主主义理论中的专制主义成分发挥作用的结果。邓小平1979 年提出的四项基本原则,是对新民主主义理论中的专制主义内容的继承和发挥,它的意义和作用,就在于维护专制主义统治。因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不可能、至少是很难实施宪法里的民主主义内容。现行宪法的专制性还表现在正文里的大量不科学的论断上。包括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按劳分配、为社会主义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共产主义教育,等等。这些理论概念,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离开了社会现实,把现实的社会状态,纳入臆想的理论框架,这是非常有害的。以人民民主专政为例,它脱胎于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但马克思的原意,只不过是表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将掌握全部政权,不与其他任何阶级分享。仅此而已,没有更多涵义。所以考茨基把它解读为“无产阶级在民主基础上的统治”。列宁出于专制主义统治的需要,把它解释成为“不受限制的凭借暴力而不是凭借法律的政权”,甚至引申为一党专政、领袖专政,成为所有自称为“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一党专政、个人独裁的理论根据。毛泽东也接受了列宁的思想,提出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至于哪些人是人民,哪些人是敌人,由他说了算。所以,人民民主专政适合于毛泽东的独裁统治的需要。今天,它依然是维护专制统治的重要工具。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等等,也都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曲解。诚如马克思再三引用的海涅的话:“我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表现在上述两方面的理论谬误,基本上都是为巩固专制主义统治服务的,它是现行宪法的民主性内容不能实施的主要障碍。我在接下来的几篇文章里,将进一步地加以分析,现在就不多说了。应该承认,宪法的两面性不是均衡地存在的。它的民主性内容虽然为广大民众所追求、所期待,也为近六十年来的执政者所承认、所接受,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加上长期的传统教育和政治社会的实践,却使朝野上下沉溺于专制主义而不自知,无法认识清楚那些为维护专制制度服务的错误理论的实质。这才使得宪法里的民主性条款难以落实,而那些专制性的内容却无阻碍地得以实施。所以,要实施宪法,首先就需要从理论上认清宪法的两面性。我在本文里把现行宪法的两重属性作出区分,就是希望体制内外都能分清宪法内涵的是非,在这个共识的基础上,实施宪法里的民主性条文,删除它的专制性内容,使宪法真正成为宪政民主的基础。以上看法,只是我个人的一孔之见,是否确当,尚希朋友们指教。
2013 年3月9日
人民民主专政的悖论——关于宪法的迷思与解读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按照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里的说法,人民民主专政是“国体”(《新民主主义论》里的提法是“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也就是国家的属性,国家的性质。它的涵义则是:“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简单地说,就是“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经过几十年的教育、灌输,这个观点早已深入人心,被人们普遍接受。但是,无论是从理论上分析,还是在实践中考察,人民民主专政这个命题,都是一个虚妄的、不能成立的悖论。
(一)无产阶级专政的经典涵义
人民民主专政脱胎于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的始作俑者是马克思。但是,从无产阶级专政到人民民主专政,中间经历了巨大的变异,涵义也完全不同。
马克思是在 1852 年致魏德迈的信里提出他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他说:“我的新贡献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
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
2、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
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
(1)这里的“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无非是说,无产阶级在同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中必将取得胜利,并掌握全部政权,不与任何其他阶级分享。马克思在 1848 年初的《共产党宣言》里,已经提到“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2)但还没有专政的概念。这个概念来源于他对当时德法等国的资产阶级革命的思考。欧洲的 1848 年是革命风云激荡的一年,法国的二月革命、六月革命,德国的三月革命,维也纳的十月革命,都曾引起马克思、恩格斯的高度关注。他们在短短的五个多月里,就在《新莱茵报》上发表了一百多篇文章,评述各国革命的得失。在这些评述中,首次出现了“专政”的概念。他们批评德国三月革命后召开的国民议会和康普豪森内阁过于软弱,向封建势力妥协。如恩格斯支持当时的激进民主党的宣言:“国民议会现在就应该把全国的一切国家权力统一于自身”,(3)但国民议会的无所作为却使他大失所望,所以他说:“国民议会本来应该处处以专政的办法反对腐朽政府的反动企图”,“如果它不建立任何中央政权,那它就等于自动辞职”。(4)马克思说:“在革命之后,任何临时性的国家机关都需要专政,并且需要强有力的专政。我们一开始就指责康普豪森没有实行专政,指责他没有马上粉碎和清除旧制度的残余。”(5)可见,他们在这里说的专政,指的就是掌握全部国家权力。他们为已经取得政权的资产阶级未能实现专政而遗憾。在总结法国 1948 年革命的经验教训时,马克思进一步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在《1848 年至 1950 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里,针对法国二月革命后建立的共和派临时政府残酷镇压六月起义的巴黎工人,马克思认为工人阶级在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范围内已经不可能改善自己的处境,因此必须提出一个“大胆的革命战斗口号”,这就是:“推翻资产阶级,工人阶级专政!”(6)在同一篇文章里,他还主张无产阶级应该团结在“革命社会主义”的周围,“这种社会主义就是宣布不间断革命,就是实现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7)马克思一年多后在致魏德迈的信里所做的概括,就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思考的成果。在此后的岁月里,特别是在 1871 年巴黎公社失败后,马克思多次论述无产阶级专政,其涵义都没有超出由无产阶级掌握全部国家政权的范围。有几次谈到专政的任务,主要也是“消灭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只有在“粉碎资产阶级的反抗”(8)时,才意味着武装暴力。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在巴黎公社失败前起草的《法兰西内战》初稿中谈到,“公社提供合理的环境,使阶级斗争能够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经历它的几个不同阶段。”(9)可见,按照马克思的设想,作为阶级斗争的最高发展阶段,无产阶级专政当然也应该“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进行,无须动用暴力。
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对无产阶级专政也作过论述。他在1891年3 月为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单行本所写的导言里,把巴黎公社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典型,肯定公社是“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高度评价公社为了防止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国家主人而采取的两项民主措施:一是民主选举公社的公职人员,并且可以随时撤换;二是对他们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10)导言最后说:“近来,社会民主党的庸人又是一听到无产阶级专政就吓得大喊救命。先生们,你们想知道无产阶级专政是什么样子吗?请看看巴黎公社吧!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11)他在同年 6 月写的《爱尔福特纲领草案批判》里还谈到:“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12)可见,在恩格斯的心目中,无产阶级专政是同民主联系在一起的。他讽刺社会民主党的庸人们“一听到无产阶级专政就大喊救命”,就因为那些人认为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暴力对抗、暴力镇压。以上的简短回顾表明,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无产阶级专政,所要表述的涵义,无非就是无产阶级要掌握全部国家政权,行使全部国家权力,其中当然也包括用武力“粉碎资产阶级的反抗”在内,但它的主旨却是要在民主基础上建立无产阶级的全面统治。考茨基把无产阶级专政理解为“无产阶级在民主基础上的统治”,(13)可以说是准确地读懂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
(二)从无产阶级专政到人民民主专政
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在列宁的许多著作里,出现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提出和无产阶级专政有所不同的民主专政。列宁在十月革命前曾多次提出“无产阶级和农民的革命民主专政”的口号,(14)并且指出,当社会主义革命来临的时候,“我们就会用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专政,即完全的社会主义革命的口号来‘代替’民主专政的口号。”在《国家与革命》里,他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时期,“国家就必须是新型的民主国家(对无产者和一般穷人是民主的)和新型的专政国家(对资产阶级是专政的)”。(15)由此可见,在列宁的视野里,无产阶级专政是社会主义的口号,民主专政则是民主革命的口号。
2、列宁把专政解释为“不受限制的凭借暴力而不是凭借法律的政权”,是“直接用暴力来统治”的“铁一般的政权”。(16)虽然他对无产阶级专政也作过其他解释,如他说:“无产阶级专政是对旧社会的势力和传统进行的顽强斗争,流血的和不流血的,暴力的与和平的,军事的和经济的,教育的和行政的斗争”,“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对政策的领导”,是“一个阶级引导另一个阶级前进”,“组织社会主义经济”,“是比先前的组织更高级的劳动组织”,等等,(17)但对人们影响最深远的,还是把无产阶级专政看作暴力统治的思想。3、列宁还把无产阶级专政演化为阶级专政——政党专政——领袖专政的公式。他在 1920 年写的小册子《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里,批判德国共产党内关于是党专政还是阶级专政、是领袖专政还是群众专政的观点时说:“群众是划分为阶级的……阶级通常是由政党来领导的;政党通常是由比较稳固的集团来主持的,而这个集团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被选出担任最重要职务而称为领袖的人们组成的。”(18)这就为全世界共产党提供了一党专政、领袖独裁的理论借口。
其实,领袖专政的观点并不是列宁首创,恩格斯在巴黎公社失败后批评布朗基关于专政的观念,指出“这种专政不是整个革命阶级即无产阶级的专政,而是那些实现了变革的少数人的专政,而这些人又事先服从一个或者几个人的专政。”(19)毛泽东和中共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从列宁和苏共那里学来的。中共一大通过的党纲,虽然明确宣告“采取无产阶级专政,以达到阶级斗争的目的——消灭阶级”,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理解无产阶级专政,当时理解的,大概就是暴力革命、暴力统治。1928 年在莫斯科召开的中共六大通过《政治决议案》,确认中国革命的性质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因此,需要建立的不是无产阶级专政,而是工农民主专政(20)1934年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宣称当时的苏区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21)1936 年 9 月,面临团结抗日的呼声日益高涨的新形势,中共中央发布决议,以“各阶层联合的民主共和国”取代工农民主专政。(22)1939 年 12 月,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里,首先提出新民主主义和“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的专政”。一个月后,他写出《新民主主义论》,全面阐述他的新民主主义理论,宣布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体,就是“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23)至于“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概念,据《毛泽东著作词典》介绍,“最早可能是在 1948 年 6 月 1 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重印“左派幼稚病”第二章前言》中使用的。”毛泽东在同年中共中央九月会议上,首次谈到人民民主专政。(24)同年年底,他在《将革命进行到底》一文里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25)1949 年 2 月初,他在同米高扬谈话时说:“这个人民民主专政,究其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26)在同年七一前夕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里,毛泽东做了进一步的表述:“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27)至此,无产阶级专政经由工农民主专政,达到人民民主专政,实现了它在中国的“华丽转身”。
1954 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序言,明确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1975 年和 1978 年宪法的总纲第一条却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并且都在序言里载有“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1982 年迄今的宪法第一条只是把“无产阶级专政”改为“人民民主专政”,序言里也以“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取代原来的提法。(28)序言里的那段话包括了邓小平提出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但邓小平在1979 年 3 月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那个讲话里,说的是“我们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在 1980 年 12 月的一次讲话里,才谈到“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并且进一步说明: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适合于我们的国情。”(29)
(三)人民民主专政:非理性的思想成果
从以上的历史回顾可知,对于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和列宁有着不同的解读。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里,无产阶级专政的涵义是,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将独掌国家权力,不与其他任何阶级阶层分享;它将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这可从《共产党宣言》的“争得民主”和恩格斯确认巴黎公社是“真正民主的政权”的论述里得出判断);它的任务是消灭阶级和阶级赖以存在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并将采取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这些见解虽然带有乌托邦的成分,但仍不失为能够反映一定历史现象的理论思想。
列宁把专政理解为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限制的统治,就从根本上扭曲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原意,尽管他在早期的思想里把革命区分为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有其合理之处,但他把不同的革命阶段贴上不同的专政标签,却把全世界的革命者带进歧途,所有自称为人民民主或社会主义的国家,无不以专政来掩盖他们进行统治的专制主义本质。他的“工农民主专政”和“对无产者和一般穷人是民主的”、“对资产阶级是专政的”等主张,成为毛泽东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滥觞。
由无产阶级专政衍生的人民民主专政,应该怎样解读呢?在中国共产党人的词汇里,这两者实际上没有多大区别,只不过是随着不同形势下的不同政治需要,加以灵活运用罢了。毛泽东和邓小平都在历史的重要关头强调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但侧重点却大不相同。毛泽东在 1953 年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后重弹老调,是为了抹煞新民主主义发展阶段,以打击宣扬“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的刘少奇、周恩来等人,推进“社会主义革命”。邓小平在提出四项基本原则时主张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一年多后却要以人民民主专政取代无产阶级专政,一方面是要缓解人们对专政的恐惧,同时抚慰那些仍然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的人。由此可见,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都不过是主政者的理论积木,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地拼搭出需要的景观来。这两个概念的出现和广泛宣传,不是出于理性的思考,而是适应政治的需要。
但是,这两个概念至少在逻辑上是大不相同的。无产阶级专政,按照马克思的解读,是无产阶级独掌政权,不与其他阶级分享国家权力;按照列宁的解读,是无产阶级凭借暴力进行统治,对资产阶级实行专政。无论是哪一种解读,无产阶级和专政两个词语的搭配是合乎逻辑的。人民民主专政则不然,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包括其他各阶级阶层即社会全体成员的专政,从独掌政权的意义上说,既然是全体人民的统治,就不可能再有分享国家权力的阶级阶层,专政一词就成为毫无意义的废话;从暴力统治的意义上说,既然全民都是暴力统治的主体,哪里还有暴力统治的对象?这是悖论之一。
按照“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的原则,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里,专政的对象是敌人。问题在于,这个敌人是哪里来的?如果是外部来的,那是御敌问题,不是专政问题;如果来自社会内部,那么,用什么标准、由什么人来确定哪些人是敌人?毛泽东在1957年2月《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里,提出划分鲜花和毒草、即人民和敌人的六条标准,后来转化为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但这个标准没有也不可能有明确的量化的尺度,从反右派、反右倾、四清到文化大革命的历史实践可知,只凭着毛泽东的喜怒好恶,就可以把成千上万忧国忧民的知识分子、战功卓著的将帅元勋、日夜辛劳的基层干部,统统打成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敌人。人民和敌人既没有绝对的界限,民主和专政也就失却了应有的合理性,成为独裁君主巩固专制统治的权谋工具。表面的虚构的民主涵义,掩盖着独裁专制的本质,这是又一个悖论。
不论是毛泽东,还是邓小平,都把专政看作是暴力镇压的手段,反右、文革、六四,都是他们运用、操作专政的实践。但这些影响深远、危害巨大的专政行为,都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违反了宪法的有关规定。这些事实表明,专政这个政治概念,在几十年的实践中,充分体现出列宁式的本质,即“不受限制的凭借暴力而不凭借法律”的特征。可是,这个与宪法和法律相违背的政治概念,却被写进宪法第一条,这不是又一个悖论吗?
中国共产党自从成立以来,就高举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旗帜。由于两千多年专制主义传统的浸染,人们习惯于从专制主义的角度去理解专政的涵义,对于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视为理所当然,没有把它放在理性的天平上衡量,所以不能看透它为专制主义服务的本质。它之所以被列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写进宪法序言,并且成为宪法条文的第一条,就是因为它有利于维护专制统治,有利于巩固专制制度。它在宪法里的存在,阻碍了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各条规定的落实。
在专制主义传统深厚的东方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都是为专制主义统治服务的,实质上并无不同,如果说有所不同的话,那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更缺乏逻辑的合理性,更缺乏理性的思考与探讨。至于用来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构成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更是一个虚构的空泛的概念,是从列宁斯大林那里搬来的理论教条,既无历史的依据,又未经实践的检验,人云亦云,自欺欺人,应该随同人民民主专政,从宪法里删除。宪法总纲第一条可以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民主国家。”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旧版第 28 卷第509 页。(2)同上,第 4 卷第 489 页。
(3)(4)(5)同上,第 5 卷第 45 页、第46 页、第475 页。(6)(7)同上,第 7 卷第 37 页、第 104 页。(8)同上,第 17 卷第 468 页,第 18 卷第335 页。(9)同上,第 17 卷第 593 页。
(10)(11)(12)同上,第 22 卷第 229 页、第274 页、第228页。(13)引自 1959 年的非正式出版物《伯恩斯坦、考茨基修正主义著作选集》第 121 页。
(14)《列宁全集》旧版第 8 卷第 273 页、第9 卷第72 页、第15卷第35 页、第 16 卷第 81 页。
(15)同上,第 9 卷第 115 页、第 25 卷第399 页。(16)同上,第 10 卷第 186 页、第 21 卷第64 页、第27 卷第243页、第 29 卷第 319 页,又见于第 10 卷第 216 页、第25 卷第49页、第28卷第 218 页、第 31 卷第 318 页。
(17)同上,第 31 卷第 26 页、第 32 卷第332 页、第29 卷第268页、第 25 卷第 391 页。
(18)同上,第 31 卷第 23 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8 卷第581 页。(20)《中共党史大事年表》,人民出版社1987 年版第12 页、第67页。(21)《中外宪法选编》,上册,华夏出版社1994 年版第84页。(22)《毛泽东选集》直排本,第一卷第265 页、第二卷第327页。(23)同上,第二卷第 619 页、第 648 页。(24)(26)《毛泽东著作词典》,浙江人民出版社2011 年版第320页。
(25)《毛泽东选集》直排本,第四卷第1380 页。(27)同上,第 1480 页、第 1485 页。(28)《中外宪法选编》上册,华夏出版社1994 年版第14 页,第32、33 页,第 41、42 页,第 56、58 页。(29)《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 年第二版第168页、第 358 页、第 372 页。
2013 年3月17日
扼杀出版结社等自由权利就是慢性自杀——关于宪法的迷思和解读之三
近几年来,民间关于实施宪法的呼声日益高涨,日益强烈,其中最强烈、最迫切的呼求,是落实宪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之自由权利的规定。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由于文化专制主义的管制不断收紧,以“维稳”为名的政治迫害不断加剧,民间弥漫着普遍的不满和激烈的抗争。实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呼声,就是在这种社会矛盾持续深化、官民对立日趋尖锐的形势下,高涨起来、强烈起来的。实施宪法第三十五条,满足人民对于出版结社等自由权利的渴求,不仅可以缓解社会矛盾和朝野对立,而且对执政的共产党来说,也是走出难关、摆脱困境的一条光明大道。因为,目前共产党所处的难关和困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治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而造成的。落实宪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公民自由权利,就可以有效地监督权力的运行,扭转滥用权力、贪腐遍地的现象,克服日益深重的社会危机,把国家引上健康发展的道路,共产党自身也可以由此摆脱困境,获得继续前进的动力。遗憾的是,长期以来,共产党和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却背逆这个趋势,对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公民自由权利,不但没有认真落实,反而加紧剥夺,加强控制。为此而制定的有关条例,不是为了保障公民顺利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是为了便于权力机关约束与控制公民行使自由权利,实际上扼杀了公民的自由权利。这就不仅违背了广大公民的意愿,而且同民主进步的历史潮流背道而驰。
我们现在就来考察以下有关出版和结社的法规,看看它们是怎样落实宪法、“加强”对出版和结社的管理的;同时也看一看行使这些自由权利的公民受到何等严酷的打压。
(一)出版自由是怎样被扼杀的
2001 年 12 月由国务院公布、2011 年3 月又经国务院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一条是“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请看,这个“根据宪法”制定的条例,在第一条里提出四个目标或理由,第一个就是“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第三个才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而且非常巧妙地嵌进“依法”二字,依的什么法呢?就是这个“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而制定的《出版管理条例》。这么一绕,就把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利绕进“加强管理”的框框里去了。
这个条例的全部条文都体现着“加强管理”的精神。首先,要成立办报办刊或出书的出版单位,必须具备六个条件,其中包括“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这一条就堵塞了民间办报办刊出书的可能,普通公民,到哪里去找“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呢?即使这一条有了,还有一条:要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规多如牛毛,你知道还有哪些“其他条件”等着你去“具备”呢?他们却可以用不具备某个法规来卡你。除这些苛刻的条件外,最后还有一道关卡:“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这就是说,你具备了那六个条件,审批部门还可以用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来卡住你,说你不符合国家规划,拒绝批准你设立出版单位。这个“加强管理”,真是天衣无缝啊!
其次,设立出版单位的申报审批手续也十分复杂,先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回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然后,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企业法人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这几个环节都顺利畅通,才算完成出版报刊图书的“依法”程序。此外,从事出版物印刷、复制的单位,也须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发行、零售出版物的单位,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再次,第二十条规定,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均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尔后再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连期刊的重大选题,也要按照前述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复次,最能体现“加强管理”的,是那些禁止和惩罚的条文。如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包括十项的有害内容,前九项都比较具体,第十项是“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前九项挨不上的,这一条就管住了。第四十条规定“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六类出版物。第八章“法律责任”有十三条,都是禁止和处罚的条款。当然,其中有些是必要的,但也一些是可以随意解释,入人以罪的。
最后,有些条款仅从文字上看还是值得肯定的:如第二十三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第七章“保障与奖励”里还有几条规定:国家支持、鼓励优秀出版物的出版,包括那些“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出版物。“对为发展、繁荣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但这些条文也可以作出符合于传统思想观念的解释,加上诸多“加强管理”的条文,难免使这些正面的承诺化为乌有。如此严酷的管理条例,扼杀了民间的出版自由,于是就出现了所谓的“非法出版物”、“地下刊物”、“山寨出版物”。许多很有学术价值、很有历史意义的专著、回忆录、调查报告,有些适应民众需要、很受民间欢迎的刊物,都因无法正式出版发行,只得自费印刷,分寄亲友,却又被禁寄禁发,成为多年来“扫黄打非”的主要对象。即使是已经正式出版的报刊书籍,有些也难逃被查禁的命运。如新闻界的“冰点事件”、最近的“南周报事件”,就是扼杀新闻自由的典型事件,日常的打压干扰,就更多了,一个电话,一项指令,对一篇文章的申斥,就可以带来停办整顿、检讨处分,甚至开除走人的恶果。至于查禁“非法出版物”,更是屡见不鲜,甚至连一些正式出版的书,也作为“非法出版物”加以查禁。比较突出的如汕头大学出版社1999 年出版的《历史的先声》,其内容完全是辑录五十多年前共产党的《新华日报》、《解放日报》的社论和文章,居然也被列为“非法出版物”而遭查禁,不许销售,不许邮寄。又如北京“扫黄打非”领导小组2004年11月9日召开“专项治理整顿动员大会”,宣布“坚决取缔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并且通令各单位,凡是家中有《中国农民调查》、《往事并不如烟》、《怀念李慎之》、《晚年周恩来》等书的,一律都要上缴。2007 年1月,又发生了著名的“八本书事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邬书林在一次“通风会”上宣读了一份 2006 年出版的“违规图书”名单,包括《沧桑》、《伶人往事》、《我反对:一个人大代表的参政传奇》、《一个普通中国人的家族史》、《风云侧记——我在人民日报副刊的岁月》、《年代怀旧丛书》、《如焉》、《新闻界》等八本书,引起社会震动,遭到普遍的谴责,进一步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声誉。
连正式出版的书籍都被加上“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的头衔而被“坚决取缔”,民间自费出版的著作就更不用说了。如在五十年代曾经风行一时的《把一切献给党》、《革命家庭》等优秀作品的作者何家栋,2006年 10 月病入膏肓,家人亲友为他编印《何家栋文集》上下册,想让他在去世以前看到自己的作品出版,得到最后的安慰。不料就在文集编就印完后,印制文集的印刷厂竟被突击查抄,印好的书籍全部被没收。第二天何家栋就去世了,他终于没有见到自己的文集问世,遗憾地离开人间。
禁书是封建专制社会特有的现象,在我国的历史上由来已久,从秦始皇的“禁书令”到满清政府的“文字狱”,不知有多少文人遭难,多少书籍被毁。上述遏制、扼杀新闻出版自由的政策取向,本质上就是承袭秦始皇以来的专制主义传统,为巩固专制主义统治服务的,是典型的文化专制主义。
这里有必要指出,这些违反宪法、扼杀新闻出版自由的文化专制主义禁令,大都出自中共中央宣传部。作为中共中央的职能部门,中宣部的任务是宣传共产党的理论思想和政治见解,并以切实遵守宪法、积极维护宪法的模范行为,为落实公民的新闻出版自由创造条件。而现实的中宣部却反其道而行之,扮演着扼杀新闻出版自由的文化刽子手的角色,成为千夫所指、众口唾骂的社会罪人、民族罪人,同时也成为败坏共产党声誉的罪人。
(二)结社自由是怎样被扼杀的
关于公民的结社问题,也有一个“加强管理”的法规。1998 年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这里把“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列为条例主旨的第一条,比《出版管理条例》好,但下面的条文却没有充分体现这个精神。首先,第三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按照第六条的规定,所谓业务主管单位,指的是县以上的政府有关部门或由它授权的组织。实际上是限定只有官方半官方才有资格成立社会团体,普通老百姓哪里找得到政府部门或由它授权的组织来做自己的业务主管单位呢?即使你有幸找到了,就意味着把自己纳入政府或准政府的管辖,还有什么“结社自由”?
其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六个条件,第一条是“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 30 个以上的单位会员”,这就排斥了大量民间组织成立的可能性。公民有共同志向或兴趣相投,结成团体,人数或多或少,十来个,二三十个,都应听其自然。条例限定50 人以上(更不要说是30 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了)才可以成立社会团体,把门槛设得那么高,高到普通老百姓难以跨越,扼杀结社自由的目的也就达到了。再次,结社也有一套严格的审批、登记、备案的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章程草案及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申请批准后六个月内举行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通过章程,选出负责人和法人代表;再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或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才算完成成立社会团体的正式手续。在这些审批过程中,每个环节都有不被批准的可能。第四,被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每年都要接受主管业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 月 31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 5 月 31 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被认为违反规定的,就可能受到登记管理机关的警告,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甚至撤销登记,封存或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在如此严密的监督管理之下,民间的社会团体还能有多少自由活动的空间?有这样一个“加强登记管理”的条例,能够成立并顺利通过审批的,就只有体制内的社会团体了;民间要成立什么团体,简直难比登天。我国目前有十几万个社会团体,其中多数是半官方的机构,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工会、妇联、青联、作家协会、工商联、文联等等,他们的干部由共产党的组织部门选派,经费由政府供给,甚至活动也由党的组织控制,这就使这些群众组织不可避免地会成为执政党的工具,完全丧失了作为社会团体的应有功能。即使原本是民间性的社会组织,如各种行业协会,也因为管理机关的严密操纵,成为政治权力的御用工具。如 2008 年 4 月,有18 位北京广东等地的律师表示要依法为当时被捕的藏民辩护,有关当局按照最高政法领导人的批示,对这些律师和他们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打压。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指责这些律师“跳了出来”,表示要砸掉他们的饭碗。结果,著名维权律师滕彪就因此被吊销了律师执照。目前在社会上活跃着一些民间的社会团体,多数是没有经过登记的,包括大量民间研究机构、绿色环保组织、公益慈善团体、各种兴趣协会、读书小组、义工小组、宗教团体、支农组织等等,他们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发挥积极的作用,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贡献。但由于他们没有履行登记备案等手续,就一概被认为是“非法组织”,一旦触犯禁忌就会遭难,轻则查抄处罚,重者甚至会将组织者判刑入狱。最典型的是十年前的“新青年学会”冤案。当时北京有8 位在不同单位工作学习的青年,因常在一起议论时政,兴趣相投,便在2000年8月成立“新青年学会”,相约每人每月写点学习心得,以交流思想,相互启发,共同进步。成立后曾请刘军宁和曹思源来作过讲演,朋友相聚座谈三四次,有些人还在网络上发表文章。这个学会充其量也只是松散的学术小团体,类似普通的读书会。它的8 位成员都是满怀热血的青年,为了探寻救国救民之道,走到了一起。不幸的是,他们才活动几个月就遭到了严酷的镇压。2001 年3 月13 日,学会的5名成员被捕,另 3 人也多次被审讯,并被迫在有“推翻共产党的领导”内容的笔录上签字。于是,小小的学术研究活动便转化成了刑事犯罪。2003年 5 月 18 日,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宣判靳海科、徐伟各十年徒刑,杨子立、张洪波各八年徒刑。法院判决书指控他们“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却拿不出任何有力的证据,只指斥他们说过“中国当前实施的民主是假民主”,主张“结束老人政治,建立青年中国”,连筹备创办互联网和刊物,也成了罪状。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另一种民间团体遭受厄难的类型,可以2009 年的“公盟”事件为代表。“公盟”全名是“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些热心公益的维权律师许志永、滕彪、张星水等在2005 年创办的。它名义上是公司,实际上是一个非营利的民间组织。他们在2003 年曾成立“阳光宪道社会科学研究中心”,从事依法维权的咨询活动,但因没有“业务主管单位”,无法登记,不能取得合法地位。为了争取能够公开合法地开展活动,他们被迫以公司的名义,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但这样一来,就不得不承受许多不必要的限制和麻烦。2009 年7月14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涉嫌偷税,勒令“公盟”交纳税款和罚款149万余元,否则,法人代表许志永将面临监禁七年以下的刑事处罚。这就是他们以公司名义从事公益活动而无奈吞咽的苦果。作为公益社团,他们曾为孙志刚案、孙大午案、陕北民营石油案、三鹿奶粉案、邓玉娇案等提供法律服务,组织关于法治社会、公民权利等问题的研究,并没有进行任何经营活动,不应该承担纳税的义务;但作为公司,却使有关部门可以利用税务问题来进行打击。他们把“公盟”为研究项目而接受的资助,说成是必须纳税的企业经营行为,没有纳税就是偷税。接着,市民政局派出 20 多人,以“公盟”下属的“公盟法律研究所”未经登记为借口,查抄了“公盟”工作地点,“公盟”的所有案卷资料,8 台电脑,连同会议室的桌椅,都被劫掠一空。一个成绩卓著、为社会作出很大贡献的民间社团,就这样被扼杀了。
(三)扼杀公民的出版结社等自由权利,无异于慢性自杀
新闻出版和社会团体,是公民社会的两大载体,也是共产党和政府同广大民众联系、沟通的重要渠道,更是现阶段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强大动力。目前的中国社会极不正常,表面的繁荣昌盛,掩盖着深刻而严重的危机。危机的总根源是得不到有效制约与监督的政治权力,凭借权力,可以换取金钱美色、威势尊荣,这才腐败丛生,出现官民对立、贫富对立、理性泯没、社会分裂的局面。近来社会上大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中国梦,而要实现伟大复兴的梦想,首先就要改革政治体制,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但是,同中共十三大提出政治体制改革时的社会局势相比,目前的条件更为恶劣,更为艰难。二十多年来,由于权贵资产阶级的形成并日益牢固地掌握着政治权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将遭到他们的强烈抵制。面对如此强大雄厚而且遍布上下的反改革势力,改革政治体制的任何步骤,从决策设计到具体实施,都将寸步难行。
在改革和反改革实力悬殊的形势下,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最佳选择是开放报禁社禁,实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出版结社等自由。民间舆论和社会团体一旦放开,就会形成强大的动力,扫除障碍,推进改革。因为权贵资产阶级尽管嚣张跋扈,却害怕民众。他们多年来滴水不漏地控制新闻出版,推行文化专制主义;不择手段地以“维稳”为名镇压群众,推行政治专制主义;这一切都是为了阻止公民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消除民主法治的社会前景。实现新闻出版和结社的自由,就等于解放了民间蕴藏着的无限活力,引来改革和进步的源头活水,冲决阻挠政治体制改革的各种障碍。有了民间舆论和社会团体的广泛支持,在朝的改革力量就可以由弱势转为强势,排除反改革力量的阻碍和破坏。首先是进行比较彻底的反贪污运动。一般说来,权贵资产阶级都是凭借权力,掠夺国家和民众的财富起家的,民间所谓的“无官不贪”,指的就是这些权贵。他们为了保持既得利益,必然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反对派。所以反贪污就成了政治改革的前哨战。当然,过去官方反贪污的成绩不应抹煞,但也有不少的贪污案给人留下反未彻底、除恶不尽的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那些权贵官僚盘根错节,形成了贪污的利益共同体,反贪污者投鼠忌器,备受掣肘,使反贪污的战果大打折扣。通过民间舆论和社会团体,实现朝野改革力量的联合,就使反贪污斗争有了可靠的群众基础和进行到底的保证,从而扫除反改革的主要障碍,顺利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实施宪法第三十五条,对于共产党的生存与发展,也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1989 年,邓小平对呼求民主和反腐败的学生滥施镇压,使专制和腐败日益泛滥,横行无阻,共产党的威望随之一落千丈。虽然对外开放和民营企业的兴起,带来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兴旺,多数公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改革成果大多被权贵掠入囊中,两极分化,社会动荡,经济发展和政治现状严重扭曲,普通劳动者难以承受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重压,苦不堪言,所有不满,都自然而然地集中到垄断政治权力的共产党身上。再加上文化专制主义的严酷管制,政法机关对维权群众和上访冤民的残暴镇压,民众的怨愤和戾气空前浓烈。尽管官方舆论仍在歌功颂德,粉饰太平,实际上共产党的威望已经空前低落。十八大后,从上到下,人们或满足于表面的辉煌和绚丽,或沉浸于渺茫的希望与期待,网络上虽有人揭露危机四伏的社会真相,却很少受到重视。
应该承认,我们当前所面临的是全面的危机,既是政治危机,也是社会危机,更是共产党的危机。它一方面表现为共产党和人民群众之间出现巨大的鸿沟,已如上述;另一方面还表现在共产党内大量权贵的腐败堕落。许多党员擅权敛财,毫无理念;不少组织涣散,各行其是,以至“政令不出中南海”。如此严峻的局面,单凭共产党自身是不可能摆脱危机的。最好的选择,无过于实现新闻出版自由和结社自由,开放报禁社禁,通过这两类广泛的社会渠道,认真听取民众的批评和建议,在人民大众的帮助下清洗党的肌体,才能克服危机,浴火重生。
当然,开放报禁社禁,应该有计划有秩序地推进。开放报禁的步骤,首先是取消中宣部对新闻出版的既无理又非法的干预,让现有的新闻出版从业者独立自主地进行编辑采访与出版。与此同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起草《新闻法》、《出版法》,并由国务院修订现行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步,允许九十年代以来因各种原因停办的报刊重新出版发行。第三步,取消所谓“非法出版物”的概念,允许民间自费印发、邮寄文章、书籍和不上市出售的报刊。同时放宽境外出版物入境的限制,除了诲淫诲盗的著作外,原则上都应准予在大陆销售;当然,初期可考虑经过审批,限量进口,经过一定时间后再全面放开,有关问题可在《出版法》里加以规范。第四步,允许民间按照《新闻法》和《出版法》,成立报社、杂志社、出版社。关于结社自由的步骤,首先,应该取消官方对群众性社会团体的控制,例如各行各业的协会,有的是由主管部门派人担任领导,有的虽经过选举,但候选名单却是主管部门审定的,选举结果不符合领导意图,就要推倒重选。民间组织的章程,也要按照官方的统一格式套,这些做法都是违反宪法的。实现结社自由,就应该让民间组织自选领导,自订章程,自筹经费,自主活动。同时,修订或废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起草《结社法》、《政党法》、《农会法》。第二,扩大可以直接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范围。据马凯3 月10 日在全国人大发言时说,今后协会商会、科技、公益慈善、城乡社区服务等四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需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但政法类、宗教类等社会组织,申请登记前仍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这意味着只有与官方关系密切的社会组织,才可以直接申请登记,仍然排斥民间的结社自由,显然是不妥当的。应该全部放开,由民政部门按照《结社法》登记管理。第三,在全国农村,普遍组织关于《农会法》的学习,按照《农会法》,有重点有次序地建立地方农会。第四,现有大量半官方的群众组织,如工会、青联、妇联、文联、作协等等,都应该逐步退出官方序列,按照前述“四自”原则,改造成为群众自己的组织。
落实宪法第三十五条,实现公民的出版自由和结社自由,不仅可以为反贪反腐和政治体制改革提供强大的动力,而且也为共产党清理自身、摆脱危机所必需。深刻的社会危机和党内腐败的严重程度,应该引起领导层的高度警觉。遗憾的是,十八大开过已经四月有余,虽然习近平、李克强、王岐山等一再强调实施宪法、建立法治社会,但扼杀新闻出版和集会结社自由的违宪恶行,依然层出不穷。此类专制暴行多年来已经给国家民族和共产党自身造成严重危害,如不赶紧刹车,听其继续,无异于慢性自杀。现在的共产党,貌似空前强大,实则内外交困,百病缠身:内无理性的凝聚力,外无真心的拥戴者;沉疴积疾,经久未治,尤其是贪腐恶症,已入膏肓,唯一的自救之方,是果断地停止违宪悖理的扼杀新闻出版和集会结社自由的恶政,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开始落实宪法第三十五条,通过在野舆论和民间组织,调动民众的爱国情怀,推动反腐败的彻底查处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只有这样,才能重新建立朝野之间的信任,治愈共产党自身的重病。
机不可失,时不我待,希望有识者明鉴。
2013 年3月29日
理论的华章和实践的悲歌——关于宪法的迷思与解读之四
我在《试论现行宪法的两面性》里谈到,现行宪法的专制性,主要表现在序言和正文里的大量不科学的论断上。关于序言中的四项基本原则的谬误,我在一年多前编的一本小册子《评“八确立”、“五不搞”》里(此书已于去年 3 月由香港新世纪出版社出版,书名改为《回归民主——和吴邦国委员长商榷十三个大问题》),已经作过分析批判——吴邦国提出的八个“确立”的前四个,就是“四项基本原则”,我在那本书里的前四篇文章,就是对四项基本原则的专题批判,这里就不再谈了。
在宪法正文里,用得最多的词汇,大概要算是“社会主义”了,在第一章“总纲”的条文里,从国家、制度到法制、经济制度、公有制、责任制、现代化、精神文明等等,前面都加上“社会主义”作为定语。为什么会如此频繁地出现“社会主义”?这里且不谈其中蕴涵的手法和心态,我只是从理论到实践的脉络,作一些分析,希望能有助于解开对宪法的迷思。
不光是“社会主义”,宪法正文里的公有制、按劳分配,也都存在着有待清理的理论迷思。这些理论概念,在世界和中国都有过广泛的传播,在社会思想史上留下了显著的印记。但在苏联和中国,却都被扭曲得面目全非,成为掩盖专制统治的遮羞布,抚慰民心的麻醉剂。从理论的华章转化为实践的悲歌,可以说是上世纪全球共产主义运动或社会主义运动的最简明的概括。中国的宪法里写进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正是这种转化的典型体现。从理论到实践进行必要的清理,不仅为修改宪法、实行宪政所必需,而且也有助于净化社会意识形态。
(一)社会主义的华章与悲歌
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理论思潮,兴起于已经跨入资本主义社会的西欧各国,当时的一些思想家有感于社会未能实现自由、平等、博爱等理念,而贫富分化、阶级对立等现象却愈益严重,于是致力于寻求更理想社会的途径,探讨改革资本主义的理论。特别是在经历大革命后政治斗争激烈、社会动荡不安的法国,人们渴望改变现状的心情十分强烈,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改革主张。这些旨在变革社会的不同见解,都笼统地被称为社会主义,那些有志于变革社会的人,也乐于把自己说成是社会主义者。马克思恩格斯投身于社会改革运动后,对这种庞杂的理论现象十分不满,便把自己的主张称为共产主义。但他们后来又回到社会主义,只是为自己的社会主义加上“科学”两字,以区别于其他社会主义。按照恩格斯的说法,是由于有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社会主义已经变成了科学”。作为勾勒未来社会的理论体系,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有同有异。它们都主张在资本主义生产充分发展的基础上,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起没有剥削、没有阶级的新社会。有所不同的是,共产主义主张用暴力推翻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消灭私有制,改变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这个思想观点在马克思恩格斯1848 年发表的《共产党宣言》里,有着鲜明的描述。但在尔后的研究中,他们发现,随着信用制度出现的股份制,正在开始实现着资本由私人资本向社会资本的转变,从而断定,股份制将成为扬弃资本主义、向新的社会制度转变的“过渡点”,股份制企业将是迈向新所有制的“过渡形式”。这就是说,资本主义有可能通过股份制的进一步发展,逐步实现由社会资本取代私人资本,转变私有制的性质,无需经过暴力剥夺。至于夺取政权问题,恩格斯晚年从德国社会民主党在议会选举中的胜利进军看出,无产阶级有可能通过民主选举取得政权。尽管恩格斯声称无产阶级绝不放弃暴力革命的权利,但理论的重点已经转到和平过渡上来了。这样,作为理论体系的马克思主义的重心,就由共产主义发展为社会主义。迄今为止,人们只认为社会主义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却很少有人从理论上对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作出明确的区分。科学社会主义的内涵包括:
1、社会主义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力充分发展的基础上,资本主义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
2、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将是对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每个劳动者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中,有一份属于个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在实现了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相结合、相统一的经济组织里,人人劳动,人人有产,劳动者同时也是有产者,这是他们能够成为企业主人、社会主人、国家主人的经济基础。
3、以和平的、合法的方式取得政权的无产阶级,将在民主的基础上建立不与其他阶级分享的政治统治,即无产阶级专政。4、无产阶级国家的首要任务是有计划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同时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进行阶级斗争,直到消灭剥削、消灭阶级。
科学社会主义是几百年来世界社会主义运动中的一个流派,但由于它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上苏联的宣传,长期以来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的正统。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更是形成了所谓的“社会主义阵营”,亚非拉许多新兴的独立国家,也以各种形态的社会主义自命,这是社会主义最为兴旺、最为辉煌的时期。但所有这些打着社会主义旗号的国家,从苏联开始,由于不具备社会主义的条件,在实践中无一不是背离和歪曲科学社会主义的真谛,用前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偷换社会主义的内涵。就社会主义的理论本意来说,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公平、公正,人人有产,人人富裕,人民当家作主,官府清正廉明的社会。而实际上,生活在这些“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却承受着封建专制主义统治者的残酷压迫。壮丽的乐章,被改编成凄惨的悲歌。历史的嘲讽是多么无情!出现这种理论和实践的扭曲,一方面是由于社会主义理论本身带有一些脱离现实的乌托邦成分;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人们总是带着太多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客观事物,以致难以透过理论的多棱镜,对事物进行如实的考察。即使是马克思恩格斯,也难免于遭受历史的嘲弄。他们是历史唯物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创立者,但他们的思想和行动却往往违背自己创立的理论。历史唯物主义的核心,马克思表述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这个观点也是科学社会主义赖以建立的重要基础。然而,马克思恩格斯的许多活动,却与这个论点背道而驰。他们在资本主义生产力远没有发挥出来以前,就力图推翻这个社会;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物质条件远未成熟的时候,就想把社会主义强加给社会。因此,他们虽然谱写了社会主义的华章,奋斗终生,却不可能推进它的实践,这是他们作为思想家的遗憾,也是作为革命家的悲哀。
列宁和毛泽东都想按照社会主义的理想来改造、建设自己的国家。但是,俄罗斯和中国都没有实行社会主义的条件,却有着深厚的封建主义专制主义传统。他们本人更是深受东方封建专制主义的熏染,所以只能用封建专制主义的思想遗产和政治遗产来理解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在社会主义的旗号下厉行一党专政、领袖专政。这是迄今为止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同特色。所谓的社会主义阵营,实际上是对抗资本主义的专制主义阵营,它同历史发展的潮流背道而驰,失败和崩溃是不可避免的。
社会主义在中国,有一个从混乱到归一的过程。上世纪初主要由日本传入的社会主义学说,一二十年里曾经风靡全国知识界,不但志在改造中国的仁人志士,包括梁启超、孙中山,以及一些无政府主义者和改良派,都以社会主义相标榜,甚至连安福系王揖唐那样的投机政客,也以社会主义者自居。报刊上发表大量讨论社会主义的文章,各种各样旨在彻底改造社会的不同观点,都在社会主义的名下进行着宣传、争辩。俄国十月革命的消息传进中国后,许多知识分子接受主张阶级斗争、暴力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俄国式社会主义,认为这是能够迅速地改变中国贫穷积弱的落后现状的良方。在共产国际帮助下成立的中国共产党,就是以这种俄国式社会主义为指导的。后来虽然有过十几年新民主主义的短暂觉醒,但只是昙花一现,最终仍然被列宁式的社会主义所淹没。毛泽东在 1953 年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和随后的“社会主义革命”,开辟了以社会主义为名而实为专制主义的新时代,就是“以俄为师”的结果。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列宁式的社会主义是用沙皇俄国的专制主义,去解读科学社会主义的,它更易于被受着几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熏染的革命领导人所接受。试看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国社会,在毛泽东的独裁统治下,无法无天,草菅人命,何尝有一点社会主义的气味?
粉碎四人帮后的思想解放运动,在批判“两个凡是”的基础上,必然引向对毛泽东和毛式社会主义的清算。在这个关键时刻,邓小平提出四项基本原则,扼杀了正在蓬勃兴起的思想解放运动。四项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是第一条:社会主义道路,因为它实际上涵盖着其他三条原则。邓小平坚持的是社会主义吗?当然不是!毛泽东二十多年的残暴统治已经表明,他所标榜的社会主义是彻头彻尾的封建主义,是赤裸裸的专制主义。坚持毛式社会主义,就是坚持封建专制主义。这是合乎逻辑的,因为邓小平代表着那些专制体制下的既得利益者,他们只有坚持、维护毛式社会主义即中国特色的专制主义,才能维护并进而扩展他们的既得利益。“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给我们带来了什么呢?在生产力得到迅速发展的同时,两极分化,贪腐遍地,权贵当道,吏治败坏,道德沦丧,民风日下,官民对立,社会分裂;每年维权抗暴的群发性事件达十几万起,用于镇压民众的维稳经费甚至超过国防预算;一些忧国忧民的仁人志士主张建立宪政民主、实现公民自由权利,却被加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罪名,或判刑,或监控,——凡此种种,充分暴露出社会的不平等、不公正、不自由、不民主,这一切都是同社会主义本质相违背的;恰恰相反,处处表现了封建专制统治的制度特征。把这样的社会称为社会主义,是对社会主义的亵渎。百年来的中国,千千万万先进人物为之奋斗的社会主义,居然以如此丑恶的专制主义形象出现在我们面前,这是一出多么凄壮而不堪卒读的悲剧啊!
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是如此明显地相背离,把它写进宪法,无疑是不恰当的。它只能起到掩盖专制主义体制的作用,阻碍宪法中的民主条款的落实。
(二)公有制的华章和悲歌
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里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完全是从斯大林那里承袭过来的虚构的概念。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按照科学社会主义的鼻祖马克思的说法,资本主义生产的第一个历史条件,是劳动者同劳动条件的对立和分离,取代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就要“在资本创造的物质基础上”,实现劳动者同劳动条件的结合。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所谓“个人所有制”,指的是劳动者能够与劳动条件相结合、对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的经济制度。可见,社会主义所有制,是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的统一,每个劳动者在共同占有企业生产资料的同时,享有一份属于个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劳动者有了企业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就意味着具有了企业的决策、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等作为企业主人的各种权利,这也是劳动者能够成为社会主人、国家主人的经济基础。对照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不论是国有的全民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劳动者在他们从事劳动的经济组织里,既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也没有决策经营和收益分配的权利,这样的经济形式怎么能说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呢?
拿国有经济来说,虽然职工被宣传为企业的主人,但实际上并没有任何主人的权利。应该成为职工权利保卫者的工会或职代会,都异化成了官方的代理机构。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在企业面临改组、兼并、破产、拍卖等重大转变的时刻,没有听说哪个企业曾经召开职工会议,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并在变革过程中尊重职工的权益。相反,都是撇开职工,由当权者说了算。结果是一方面把数以千万计的劳动者赶出企业,成为下岗的失业者;另一方面则培育了一个新的剥削阶级——权贵资产阶级。现在的国有企业,就是这个阶级的囊中之物。
以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相统一、相结合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应该是最能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形态,因为它能最大限度地调动所有劳动者的智慧和创造精神,在市场的自由竞争中占取优势地位,同时,对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也能发挥积极的作用。而现在的国有企业却依仗政治权力,垄断资源、垄断市场、垄断价格、垄断进出口,拒绝民有经济进入垄断领域,严重地障碍着、破坏着市场经济。宪法第七条却说:“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显然是很不妥当的。我国现在的国民经济有两个性质不同、取向不同的经济形态,一个是市场经济,一个是垄断经济,市场经济绝对不能由垄断经济来主导。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完善、扩大、发展市场经济,把国有经济压缩在国民经济所必需的范围内。国有企业只有切断同政治权力相互依赖、相互勾结的渠道,融入市场经济,在同民有经济的优胜劣败的竞争中站稳脚跟,才能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再看所谓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最能说明问题的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既然是集体所有,那么,这个集体的每个成员都应该是土地的所有者,但实际上却是基层的政府所有,官僚所有;所谓集体所有,不过是一个虚幻的概念。进入新世纪后,房地产开发高潮迭起,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也成为开发的对象。有关政府在征用土地时,根本不征求土地所在地农民集体的意见。被征用的土地高价卖给开发商,除了极少数作为补偿给了包产的农户,大部分成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或村镇集体经济的资金,或流进经手官员(包括村官)的口袋。集体所有的土地,成为孳生贪污犯的温床。至于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早在改革开放以前就已经纳入政府管理的系统,被称为“二国营”。在十多年前的国有企业改革“抓大放小”的高潮中,少数通过兼并改组成为地方国有企业,多数经由招标、拍卖、股份制等形式,被“近水楼台”的企业主管或他们的亲朋好友,采取低价贱买、暗渡陈仓、李代桃僵、空手套白狼等手段,化公为私,转换成为私有企业。还有一些继续保持集体所有制名号的企业,职工依然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只有少数实行职工持股和股份制比较健全的企业,才能被认为是已经具有社会主义的成分,具有公有制的色彩。但这样的企业在整个被称为集体所有制的经济成分里,实在是太少了。由以上分析可知,现有的国有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都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而是同公有制相悖的权贵所有制;它不是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经济基础,而是封建专制体制的经济基础。宪法第六条里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把根本不存在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说成是社会经济的主体,实际上是坚持以权贵所有制为主体。这是同改革的基本方向相违背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在于以市场经济取代垄断经济,在宪法里规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就意味着以宪法的形式,掩护并保障着权贵所有制的存在,抵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遏制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
公有制本来是人们在批判私有制的基础上产生的对未来经济制度的憧憬和构想,许多思想家为它穷思竭虑,试图描画出人类社会的美好绚丽的前景,现在却成了权贵所有制的遮羞布,被用来阻碍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的进步,不知道这究竟是历史的讽刺,还是社会的悲歌?(三)按劳分配的华章和悲歌
宪法第六条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之后,还规定“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1982 年宪法的提法是“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1999 年3 月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改为现在的提法)这是中共自十五大以来一贯坚持的分配原则。这里的“按劳分配 ”,完全离开了按劳分配本来的理论涵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是列宁斯大林以来所有“社会主义国家”走上歧途的两大理论误区,也是中国共产党人至今未能摆脱的两大思想圈套。
要认清按劳分配的涵义,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分配方式。经济学界的主流观点都认为,分配方式指的是国民收入的分配。按照这个分配理论,劳动产生工资,资本产生利润,土地产生地租,所以,工人得工资、资本家得利润、地主拿地租,是最合理的分配方式。从列宁开始,所有执政的共产党人都把职工的等级工资制看做是按劳分配,实际上就是以这个理论为依据的。我国宪法和中共近几次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都提出“按劳分配为主体”,理论根源也在这里。但是,如果我们把生产和劳动看做一个前后衔接的过程,问题就出来了。企业主用资本在市场上购买机器、原料和劳动力,才能开始生产。工资就是购买劳动力的价格,即使有些企业在整个生产过程完成后才支付工资,但劳动力的价格却是生产开始之前就确定了的。它同购买机器的款项一样,都是企业家的预付资本,与分配无关。生产劳动结束后,产品转化为商品,再转化为货币,其中包含利润,才有可供分配之物,才能谈得上分配。由这个过程可知,工资和分配方式完全是两回事。第一,工资发生在劳动生产之前,分配只能在生产完成之后;第二,工资是企业主用来交换劳动力的代价,表现的是交换方式,是生产的前提,分配方式则体现了对生产成果的分割,是生产的后果;第三,工资是企业主的预付资本,是资本的转化形态,也就是成本,而用于分配的,却是生产劳动的成果,是利润;第四,工资不论在什么时候支付,其数额都是在生产前就已经确定了的,是个定数,可供分配的利润则是一个变数,或多或少,没有利润也就谈不上分配。所以,分配方式应该是指利润的分配,剩余价值的分配,与工资无关。
至于按劳分配,指的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提出的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方式:“每一个生产者,在做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生产者“所给予社会的一切”是什么呢?那就是他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劳动所增加的产品价值,也就是剩余价值,是利润。所以,按劳分配的原意,是利润应该在生产者、即包括管理者在内的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这是因为劳动者同时也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他分配所得的,既是他支付劳动力的报酬,也是进入劳动过程的资本的报酬。由于劳动者“给予社会”的贡献不同,他们所获得的报酬也有所不同,有多有少,“按劳”的意义就在这里。所以,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所有制条件下、即劳动者占有全部生产资料所有权条件下的分配方式。我国目前的所有企业,还没有一个具备按劳分配的条件。即使像深圳华为技术公司那样,全部股权都为本公司职工所持有,也做不到按劳分配,因为这个公司虽然有近半数职工持有股权,但还有数以万计的职工没有股权。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理论问题需要探讨:资本主义社会有没有可能实现按劳分配?我认为,按照马克思所作出的论述,按劳分配是生产者占有全部生产资料条件下的分配方式,资本主义社会当然不可能实现按劳分配。但如果对按劳分配的涵义做出新的解释,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不仅可能,而且必要。它有利于推进劳动者人人有产、人人富裕,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平等和公平。马克思创造剩余价值学说有一个重要的理论前提,那就是对劳动和劳动者、劳动力作出明确的区分。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我们的许多理论研究和宣传却仍然把两者混淆起来,如把劳动创造价值、劳动创造世界,理解为、宣传为劳动者创造价值、劳动人民创造世界。认识的混乱往往导致决策的混乱,几十年来没有丝毫进步。劳动和劳动者、劳动力的区别在于:劳动者是有形态的实体,具有劳动的能力,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力和劳动都不是有形态的实体,但劳动力有可供交换、可以出卖的价值和价格,劳动却没有价值和价格;劳动力是静态的存在,劳动则是动态的过程;劳动力自身不能创造价值(一般说来),它必须同生产资料、原料等资本的转化形态相结合,进行劳动,才能创造价值;所以,劳动就是劳动力的使用过程,是劳动力和和资本相互作用的运动过程,也就是价值的创造过程。根据按劳分配的原意,在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既是劳动力的所有者,也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所以,劳动创造的价值,在劳动者之间按照他们的贡献进行分配是合理的。但是,在劳动力和资本的所有者不是同一主体,而分别是劳动者和企业主的情况下,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劳动力和资本都作出了贡献。那么,这个价值就不能全部归劳动者,而应该根据劳动力和资本在劳动中、即剩余价值的创造过程中所作的贡献,在它们的所有者,即劳动者和企业主之间进行分配。这就是按劳动要素分配,即按劳分配。把按劳分配解读为按劳动要素分配,就完全可以在当代推行。劳动要素其实也就是生产要素。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我当时曾写文章指出,提出“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对传统理论观念的具有创造意义的突破,但它存在着两个明显的理论误区:第一,“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结合起来”是一个错误的表述方式,因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两种互不相容的分配方式,不可能结合起来。利润只有一份,实行按劳分配,就不可能再按生产要素分配。第二,只“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意味着把劳动力排除在生产要素之外。出现这两个理论错误的原因,就在于把等级工资误认为是按劳分配,既然职工按不同等级拿工资是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就只能包括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这两者的结合也就顺理成章了。
十六大大概是为了纠正十五大的缺失,在政治报告里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但接下来又说:“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十七大政治报告仍然继续这个说法,只是把前面两句话的次序倒了一下,“完善”改为“健全”。十八大政治报告的说法又有所修改:“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差异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几次代表大会的说法变换,说明了指导思想在分配方式问题上的困惑与无奈。不放弃把等级工资制看做按劳分配的错误观点,就无法摆脱这个困境。不过,同过去相比,十八大政治报告的提法还是有了明显的进步,一是不再提“按劳分配为主体”了,二是报告里也没有两种分配方式的“结合”或“并存”,显然是因为意识到了这个提法的矛盾。三是肯定劳动(应该是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的分配是“初次分配”,是同一次分配序列。而等级工资和资本等要素的分配却不是同一次的分配行为,一个发生在生产劳动之前,一个发生在劳动生产之后。看起来,十八大政治报告已经接近了对问题本质的认识,就看今后怎样贯彻了。
十八大规定的分配原则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也是按劳动要素分配,即按劳分配——企业利润按照劳动力和资本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进行分配(技术、管理等要素都可以化解、换算为劳动力和资本)。这就是说,企业职工除了工资以外,还可以在企业的利润中得到一份同他们的贡献相适应的报酬。这个分配原则,在国有企业里推行应该不会太难,在民营企业里则取决于企业的生产力水平和企业主的明智与卓见。但从长远的发展前景来看,它成为社会经济的主要分配方式是完全可能的,因为它不仅可以促进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社会责任感,而且将有效地实现人人富裕,提高社会消费能力,符合于社会发展的需要。
按劳分配在最初提出的时候,虽然带有乌托邦的色彩,但它毕竟反映了前辈思想家对未来的美好构想,一种公正平等的财富分配方式。它那绚丽诱人的图景,吸引了所有打着社会主义旗号的政治家,被用作名为社会主义、实为专制主义的社会制度的装饰品,以先进分配制度的假象,掩盖着落后的社会本质。拿着低工资的劳动者,却背负着按劳分配的美名,似乎他们已经能够得到自己所创造的全部财富。这不是几代劳动者的又一曲悲歌吗?
近几年来,决策层的最高领导人为了改革分配制度而焦心竭虑,却都由于不能把等级工资制同按劳分配切割开来而不得要领。十八大以略显隐晦的说法提出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如果能够继续前进一步,在肯定劳动包含劳动力和资本两大要素的前提下,把按劳分配解读为按劳动要素分配,即按生产要素分配,那么,改革分配制度这个重大难题,就可以迎刃而解;而且,宪法第六条的“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也可以做到名至实归。
(四)简短的结语
我在《试论现行宪法的两面性》里,已经指出现行宪法既有民主性的一面,也有专制性的一面。民主性的一面主要来源于近现代的世界民主主义大潮,专制性的一面则植根于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传统,却涂饰了来自苏联的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的艳丽色彩。五六十年来的实践表明,宪法的民主性始终处在专制性的扼制之下,一些民主性的条文无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不久前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我想,他说的实施,应该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性条文,而不是实施宪法的专制性内容。只有实施民主性的条文,宪法才有生命;宪法的专制性内容已经实施了几十年,至今没有获得“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和“出自真诚的信仰”。所以,宪法要有生命,就必须删除专制性的内容,如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及序言里的四项基本原则等等。要做到这一点,首先须从理论上认清那些披着华丽外衣的各种概念的专制主义本质。我上月写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悖论》和这一篇长文,就是本着这个主旨写的。我在这两篇文章里批判的那些理论概念,在产生的初期无不出自良好的愿望,并且以它们所独具的魅力风靡一时,但也无一不是被东方专制主义用来掩盖自己的凶残本质,这是历史的悲哀,也是中华民族的悲哀。不仅如此,现行宪法本身也体现着理论的华章和实践的悲歌。自从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来,已经快60 年了,三次重订,四度修正,消耗了多少人力物力,倾注了多少精英的智慧,但它的民主内容却至今得不到实施。经过几十年精雕细刻的华章,成为不堪吟唱的悲歌。我们的宪法,什么时候才能从凄怆的悲歌,转换成为让人放心的“平安颂”,令人振奋的“欢乐颂”啊?
2013 年4月22日
被颠倒了的阶级斗争——关于宪法的迷思与解读之五
宪法序言载明:“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这两句话,一句是对历史的概括,一句是对未来的预测;前一句完全违背了历史事实,后一句不无道理,但从指导思想到社会意识,都作了错误的解读,颠倒了阶级斗争的阵势。宪法序言的这两句判断违背历史事实,混淆理论是非,很有必要从理论思想和历史实践的双重视角着眼,进行分析,加以澄清。
(一)什么是阶级斗争?
法国十九世纪的历史学家米涅、基佐等在记述法国大革命和英国光荣革命的著作里,都把皇权、贵族、僧侣和资产阶级之间为夺取政治权力而进行的斗争,称之为阶级斗争。马克思恩格斯把这种历史观点上升为学说体系,赋予它以更加丰富的内容,除了承认阶级斗争就是不同阶级为了夺取政治权力而进行的斗争外,还认为:
1、阶级斗争是历史发展的动力,过去全部有记载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
2、阶级和阶级斗争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
3、阶级斗争是基于物质利益的斗争,因而也是经济解放的手段;
4、为了夺取阶级斗争的胜利,工人阶级应当组织自己的政党;
5、阶级斗争的最终目的是消灭阶级;
6、阶级斗争必将导致无产阶级专政;
7、阶级斗争采取什么形式,暴力的还是和平的,取决于当时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
8、取得政权的无产阶级应当创造合理的环境,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开展阶级斗争。
马克思恩格斯去世后,阶级斗争学说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传播,成为一切社会主义政党的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在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的第一个党纲,就明确提出:“采用无产阶级专政以达到阶级斗争的目的——消灭阶级。”在后来的实践中,共产党除了对待外部敌人外,阶级斗争还被用作在内部清理异己者的手段。这个恶劣的传统在共产党掌握全国政权后,更有了恶性发展。毛泽东是最懂得阶级斗争就是夺取政权的斗争这个真谛的,五十年代中期的“三大改造”,1955年反胡风,1957 年反右派,1959 年反右倾,1963 年开始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1966 年发动的文化大革命,都是毛泽东为了清除异己、巩固独裁统治而人为制造的阶级斗争。
(二)我国在五六十年代的阶级形势
传统的观点认为,中国自从“三大改造”消灭资产阶级后,中国社会就不存在阶级了,以致毛泽东不得不提出所谓意识形态领域的阶级斗争,作为他制造阶级斗争的依据。其实,就在消灭资产阶级前后,新的阶级对立已经出现。最明显的是形成了两个新的被压迫被剥削阶级:贱民阶级和农奴阶级。这是两个完全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和劳动自由的阶级。
贱民阶级就是所谓的“五类分子”——地富反坏右。地主富农是土地改革时被划出来的。土改时虽然各地情况不一,但总的说来都有不同程度的扩大化和过火斗争,被划为地主富农者及其子女土改后处处受歧视。还有一些是土改时的中农或贫农,因善于经营,勤俭持家,买了些土地,合作化时被划为新富农,也沦为贱民。反革命分子主要是“镇反运动”的产物。1950、1951 年开展的镇反运动,在毛泽东的亲自督战下,范围不断扩大,据公安部副部长徐子荣后来的报告,全国杀、关、管的反革命分子达 320 万人,其中杀了71.2 万,关押129万,管制 120 万。至于坏分子,范围更宽,从小偷小摸到惯偷惯盗、从调戏妇女到通奸,以至接吻搂抱(被称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都可被认为是坏分子,一旦被揭发,重者判刑下狱,轻则批斗管制。这个社会群体,原来被称为“四类分子”,后来加上55 万(一说300余万)右派分子,就成为“五类分子”了。这五类人的总数大概不下于一千万,加上他们的父母子女亲属,当不下于全国总人口的十分之一。这些人虽然互不来往,没有联系,但都遭受压迫欺凌,每逢政治运动或社会上有点风吹草动,就把他们拉来批斗。他们的子女也背着“出身不好”的包袱,在上学、参军、求职、入团、恋爱、婚姻等人生的各个阶段,都备受歧视,屡遭排挤。这种共同的社会地位,构成为一个卑贱的阶级,他们被踩在社会最底层,度日如年地过着屈辱的生活,至于那些被送往劳改或劳教场所的无辜者,更是备受凌辱,折磨致死者尸骨无存。
农奴阶级是随着合作化的深入和人民公社的出现而产生的。1953年毛泽东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要求在十到十五年内,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毛泽东的不断批评催逼下,农业合作化加快步伐,1956 年底就有96.3%的农户参加合作社,并且从土地入社分红的初级社发展为土地归集体所有的高级社。1958 年 8 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人民公社。在大跃进、大炼钢铁、食堂化和“提前实现共产主义”的挤迫下,农民不但生产资料早已归公,生活资料也被剥夺的一干二净,连铁锅铁铲、门上的铁环也被收去炼铁。报纸上还宣传“共产主义是天堂,人民公社是桥梁”。有人说;现在除了一双筷子一只碗,什么都是公家的。杨献珍说:“这是什么共产主义?我说这是叫花子共产主义,甚至比叫花子还穷,叫花子还有一根打狗棍嘛!”不但比叫花子穷,而且比叫花子还不自由,叫花子可以四处流浪,外出乞讨,人民公社社员在大饥荒的年代,却不能到外地讨饭。有的地方网开一面,公社大队可以开证明条,社员就带着证明出去要饭,拿不到证明的只能在当地饿死。社员劳动由小队记工分,年终结算,扣除配给的口粮等款项,有的还倒欠队里。社员在门前屋后种点瓜菜,或者养鸡下蛋拿去卖,都被批为“走资本主义道路”,轻则没收,重则批斗。名为国家主人,还被赋予对知识青年进行再教育任务的公社社员,实际生活远不如封建时代的贫农雇农,是名副其实的农奴。和贱民、农奴两大被剥削被压迫阶级相对立的是高踞于社会之上的官僚权贵阶级。在一党专政体制下,占有各级领导岗位的共产党员,既有权,又显赫,尽管其中不乏勤恳工作、为人民服务的好官,但在对贱民的压迫和对农奴的管制上,他们都是忠实的执行者。在历次政治运动中,他们往往充当了推进运动的指挥者和执行者,扮演着扼杀人权的凶手角色,直到他们自己也沦为批斗的对象。毛泽东1964年在一个报告的批示中,承认党内出现“官僚主义者阶级”和“走资本主义道路的领导人”,并且说“这些人是斗争对象,革命对象”。其实,毛泽东本人就是最大的官僚,是官僚权贵阶级的总头子。历次政治运动,都是毛泽东为了剪除有可能危及这个阶级和他本人统治地位的社会势力,而精心策划、发动的阶级斗争。这里既有官僚权贵阶级对其他阶级的斗争,也有官僚权贵阶级内部的权力搏杀,包括对有民主倾向的官僚权贵的清洗。
在贱民、农奴两大被压迫阶级和官僚权贵阶级之间,是工人阶级。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被列为宪法第一条的这句话,是现行宪法最大的理论败笔。我在前面的几篇文章里,已经分析过人民民主专政的悖论和社会主义的虚构实质,所谓工人阶级领导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也是自欺欺人的大话。按照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里的说法,工人阶级领导是通过共产党实现的,因为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这更是没有根据的自我标榜。一位已故朋友马鸿模在二十多年前就说过:“什么无产阶级政党!我看是农民加知识分子的政党,从建党到建国,不但组成人员主要来自这两部分,而且思想意识、做事方式都保持着农民和知识分子的特点。”我很赞成他的看法。所以,共产党领导,不等于工人阶级领导。虽然官方舆论总是宣传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文化大革命中甚至组织“工人毛泽东思想宣传队”,被派到大中小学、科研部门,去“占领上层建筑领域”,实际上他们始终是被作为一党专政的工具而存在。因此也受到一定的照顾和优待,同农民相比,他们是那个时代的幸运者。农民已丧失了人身自由和劳动自由,沦落成为农奴,工人阶级却还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和劳动自由;由不同户籍所造成的城乡分隔,更加剧了这两个阶级之间的差异,根本没有建立联盟的共同基础。
(三)八九十年代的阶级形势
文化大革命随着毛泽东的逝世而结束后,胡耀邦大刀阔斧地平反冤假错案,使数以千万计的贱民阶级得以从社会底层解放出来,广大农村的农奴也纷纷起来,实行包产到户,突破人民公社的经济枷锁。当政者先是禁止,后来不得不承认,于是,人民公社的大厦轰然而塌,农奴恢复了自由农民的社会地位。两大被压迫阶级的解放,加上官僚权贵阶级内部民主派的崛起,他们接受毛泽东独裁统治的教训,放松了对全社会的专制统治,采取一些民主改革的措施,社会上出现了比较平等、相对自由的环境,使八十年代成为“三大改造”以来近六十年里最值得称道的“黄金时代”。但落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专制统治的存在,依然有着产生阶级的肥沃土壤。改革开放使中国社会出现欣欣向荣、蒸蒸日上的发展势头。商品生产和相对平等的社会环境,为人们提供了个人奋斗、出人头地的条件,同时也孕育着不同利益、不同地位的阶级分野。乡镇企业的发展壮大,产生了最初的企业主。他们白手起家,孜孜不倦地积累着财富,在社会上崭露头角。与此同时,改革开放初期的发展不平衡、政策不完善,使一些具有深厚的党政军权力背景的官员和“八旗子弟”,以及同他们相勾结的刁滑之徒,得以通过走私贩私、倒卖批条等渠道,迅速致富,令社会大众侧目而视。
“8964”之后,体制内外的民主力量被清洗殆尽,专制统治更加肆无忌惮;许多对政治改革失望的知识分子转身下海,邓小平南巡讲话更促进了民间企业的勃兴和企业主阶级的形成。经济发展,政治倒退,成为九十年代的最大特征。国有企业改革走上歧途,使许多企业管理者和他们的主管部门领导人,有可能上下其手、化公为私,摇身一变就成了企业的所有者。一些“红二代”则借此机会,抢占国有企业的领导岗位。这些权贵新富加上八十年代暴富的“八旗子弟”,相互依赖、盘根错节,并且同各级权力机关沆瀣一气,同流合污。于是,一个新的剥削阶级——权贵资产阶级由此形成。有些无权非贵的企业主,则通过各种方式的贿赂,依靠权贵资产阶级的庇护而发财,这就是豪强资产阶级的雏形。
九十年代另一阶级新形势,是农民阶级和工人阶级的交融。这种交融从八十年代就已经开始了。一方面,大量农民进入城市,在民营企业和外来企业里劳动,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几千万职工在国有企业改革高潮中被逐出企业,一部分被外来企业、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所吸收,一部分无业可就,成为城市贫民。
(四)进入新世纪后的阶级形势
进入新世纪后,阶级形势更加严峻。权贵资产阶级除了掌控着国有企业和一部分由国有企业转化的民营企业外,还在从上到下的权力机关占据了相当的优势。特别是在政法领域和宣传文化领域,几乎占有绝对的统治地位,使官僚权贵中的民主派、务实派陷于无所作为的境地。在权贵资产阶级势力大扩张的同时,豪强资产阶级也隐然成型,迅速膨胀。分外明显的是在房地产业和采矿业,很多从企业主阶级分化出来的新富翁,无不是通过勾结权贵、利益均沾,才得以盘剥工人,欺压百姓,从而发财暴富、横行乡里的。十多年来群发性事件不断增加,愈演愈烈,主要是这两大阶级合力压迫剥削人民的结果,这也是两大阶级同其他各阶级广大民众的阶级斗争的体现。新世纪工人阶级的主要成分是第二代农民工。第一代农民工进城,主要是为了赚钱回家,娶妻盖房,多数最后回归农村,回归农民阶级;第二代农民工有许多从小在城市长大,眼界比父辈开阔,立志比父辈高远,希望能在城市里创造自己的事业。随着产业有机构成的提高,单纯的体力劳动不断被体脑并用的复杂劳动所取代,使这个阶级日益现代化。这是一个前程远大的阶级,他们不但是发展生产力的主力之一,也将是社会进步的推动力量。
农民阶级自从摆脱人民公社的羁绊之后,生活普遍有所改善。但由于农村改革停滞不前,没有在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继续前进,把土地分给农民,以致二十多年来始终为不完善的小农经济所困扰。虽然多数衣食无忧,但也有一部分因土地被占或计生罚款等冲击而倾家荡产。近几年各地推行家庭农场、工农协作、专业合作社等措施,最近政府还提出城镇化,也许能够改善农民作为一个阶级的整体处境。知识分子在传统观念上被认为是只能依附于其他阶级,并成为其他阶级的一个阶层。这个判断还可以商榷。就知识分子有别于其他阶级的不同特点来说,完全可以构成为一个独立的阶级。在毛泽东统治时代,他们被毛泽东认为是继资产阶级之后对他的统治威胁最大的社会力量。经过反右运动,这个阶级一分为三:一部分沦为贱民,一部分成为毛式专制的吹鼓手,其余大部分则由于不是工农家庭出身,只能“夹着尾巴做人”,战战兢兢地过日子。进入八十年代后,贱民恢复了公民身份,家庭出身不再成为评判个人的标准,知识分子扬眉吐气,重新获得社会的尊重,成为一代青年的启蒙者,思想解放的推动者,也是改革开放的的鼓吹者。他们内部的差异逐渐缩小,共性增大,一分为三的裂痕有所弥合。但“8964”大镇压使这个阶级再度分裂。与上次分裂不同,那次分裂是统治者强加于社会的结果,分裂造成了社会地位和物质生活的巨大差别;这次分裂则体现着知识分子内部的不同政治选择,与社会地位和物质生活无关。分裂的结果,一部分成为当局的批判者,其中又以不同的政见形成不同的派别;一部分继续充当执政者的御用工具,以阐释方针政策为己任;大部分牢守自己的职业岗位,专注于个人得失和家庭生活,在政治上深感自己无力,处于观望状态,经常陷于希望和失望的循环之中。但总的说来,这是一个具有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的阶级,在形势容许他们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情况下,他们将会对社会进步作出重要贡献。新世纪阶级形势的一大亮点是中产阶级的形成。这个阶级的成员,大部分是和知识分子阶级重叠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许多知识分子通过自己创业,或进入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白领”职务,逐步提高了生活水平,积累了少量财富,成为有产的劳动者,成为中产阶级。这个阶级同知识分子有着共同的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在政治民主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历史进程里,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逐渐产生的企业主阶级是最不稳定的阶级。他们自改革初期的乡镇企业艰难起步,到九十年代才形成为独立的阶级。但在政治权力和垄断经济的挤压下,经常处于风雨飘摇之中。据统计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 4—5 年,企业常起常落,企业主的队伍也随之不断变化,并且在九十年代出现明显的阶级分化。一部分企业主勉力撑持、苦心经营,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或站稳脚跟,或失败退出;一部分通过勾结权贵,借用政治权力来掠夺国家资源和民众财富,在迫使一些老百姓倾家荡产、无家可归的基础上,聚敛资本,发财暴富,成为豪强资产阶级。企业主阶级——特别是从事科技产业的企业主,是推动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社会力量。在市场竞争、适者生存这一无情规律的支配下,大浪淘沙,只有优胜者才能长期在市场上大显身手,并在解决就业和纳税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在国务院发布两个“36 条”后,他们充当了向垄断领域进军的先锋。尽管进展并不顺利,但最终的胜利将是他们的,因为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取代垄断经济,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
(五)被颠倒了的阶级斗争
传统的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五十年代“三大改造”之后,资产阶级作为剥削阶级已经消灭,但这两大阶级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远没有结束。这就是宪法序言里说的“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的历史依据和理论依据。它的表现形态,既有人民内部的矛盾与斗争,也有敌我之间的矛盾与斗争。但斗争的双方,还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人民和敌人。毛泽东发动的历次政治运动,都把对立面批判为“反党反社会主义”。后来的“反资产阶级自由化”,现阶段的“维稳”,都是这个传统思维方式的继续和发展。在这个万变不离其宗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里,阶级斗争就是共产党领导工人阶级和人民大众反对极少数阶级敌人的斗争。宪法序言里的“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反映的就是这个观念:阶级斗争的主体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大众,对立面是少数反对社会主义、破坏社会稳定的坏人。这就完全颠倒了阶级斗争的阵势。自从一百多年前西学东渐以来,我国就开始进入民主革命的历史阶段。贯串于这个历史阶段的社会基本矛盾,是民主主义和封建专制主义的矛盾。阶级矛盾和其他各种形式的矛盾,都必然具有民主和专制的矛盾与斗争的性质。洋务运动、维新运动、辛亥革命、五四运动、北伐战争、解放战争,无不如此,只是表现形式有所不同罢了。1949年后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基本阵势也是以争取民主主义为一方,坚持封建专制主义为另一方。这是理解六十年来社会矛盾与阶级斗争的显微镜和解剖刀。
1953 年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和随后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建立只有几年的有着民主主义雏形的社会,倒退到以毛泽东独裁统治为特征的封建专制主义。毛泽东发动的历次政治运动,无不以巩固他个人的独裁统治和共产党的一党专政为目标,打击、摧残倾向民主的社会力量。主要目标虽然只有 5%或更多,但威慑、恐吓的范围却遍及全社会。广大民众既有深厚的封建专制主义影响,盲从统治当局,也有对民主自由的朦胧的企求,期待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这种两面性和软弱性,很容易使他们成为强势一方即统治当局的追随者。在阶级斗争形势下形成的两大被压迫、被剥削阶级——贱民和农奴,只能俯首帖耳地听任宰割。六七十年代的阶级斗争,就是以封建专制势力对民主力量的绝对优势和压倒性胜利为特征的。改革开放头十年的阶级斗争,由于官僚权贵内部民主派的兴起和贱民、农奴的解放,力量对比出现了有利于民主主义的变化,阶级斗争的形式和内容也有所转变。贯穿这个时期的矛盾与斗争的主要形式,是改革和反改革的矛盾与斗争。它虽然也带有阶级斗争的性质,但远没有毛泽东时代那样尖锐,那样残酷。经济体制改革顺利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提上日程,社会上出现了相对的平等、自由和民主的氛围。可惜,这种政治上的“小阳春”局面,只有几年便被“8964”的残酷镇压彻底扭转了。
1989 年的学生运动是民主与专制的大搏斗,也是阶级斗争的高潮。在八十年代孕育壮大起来的民主力量,因胡耀邦的去世而爆发出向专制主义进击的巨大能量。他们以改革政治体制和反贪污反腐败为主要诉求,希图用和平示威的方式促进国家民主化和官僚廉洁化。遗憾的是,强大的官僚权贵集团为了捍卫他们的既得利益,悍然出动军队,血流长街,残酷地镇压了手无寸铁的青年学生,从而巩固了专制统治,同时也在客观上纵容了贪贿腐败,为滋生权贵资产阶级和豪强资产阶级提供了政治条件。
九十年代的阶级斗争呈现出一面倒的态势。一方面是经过1989年的镇压和清查,体制内外的民主力量几乎被一网打尽,社会上已经没有足以与专制统治相抗衡的力量;另一方面,在官僚权贵内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走上歧途,产生了权贵资产阶级,接着又孕育了因依赖他们、贿买他们而暴富的豪强资产阶级。这两个新的压迫阶级、剥削阶级同人民大众的矛盾,构成迄今为止的社会主要矛盾。进入新世纪后,阶级斗争出现了微妙而复杂的变化。两大剥削阶级肆无忌惮地掠取人民财富,剥夺公民权利,在“维稳”的旗号下,镇压一切不利于专制统治的言论和行动,激起民众广泛而频繁的反抗。与此同时,一个因经济飞速发展而兴起的中产阶级隐然成形,许多知识分子经过十年教训、十年思考,开始了新的觉醒。这两个有着血缘联系的阶级具有关切国家前途的共性,特别是这两个阶级中的先进分子,既对现实社会有比较清醒的认识,也能意识到自己的历史责任。面对权贵豪强的压迫和剥削,他们在推进改革和发动启蒙运动的同时,积极投入维权运动。
现阶段的阶级斗争,基本上依然是民主主义和专制主义的斗争,但以“维权”和“维稳”为主要形式,改革与反改革、启蒙与反启蒙、维权与反维权,都演化在这个形式之中。在这个斗争中相对峙的阶级力量,专制一方是权贵资产阶级和豪强资产阶级及其他阶级中为他们效命的分子,民主一方是中产、知识两阶级中的先进群体,还有其他阶级里的觉醒者和被压迫、被剥削者。在他们中间的是工人、农民和企业主三大阶级中的大多数,他们的思想感情倾向于民主一方,但慑于专制势力的强大存在,还不能成为参与呼求民主的阶级力量。在这两大阵营的矛盾与斗争中,包孕着官僚权贵内部的民主派和权贵资产阶级的矛盾与斗争,企业主和工人、农民之间的矛盾与斗争,权贵、豪强和企业主之间的矛盾与斗争,复辟毛制度的势力和自由民主派的矛盾与斗争,等等。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幅错综复杂、色彩斑斓、令人目眩的图景。这个阶级斗争图景在未来的岁月里将会出现什么样的变化,我们现在还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可以预料的是,斗争形势将有许多曲折和反复,高潮和低潮,但改革、启蒙、维权的力量必将逐步发展壮大,民主必将战胜专制,中国必将建设成为一个民主、自由、平等、法治、富强的国家。我们应该相信历史的选择。
(六)简短的结语
由以上分析可知,宪法序言里的“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是完全同社会现实相违背的。在权贵资产阶级和豪强资产阶级对人民群众进行残酷压迫和剥削的实际情况下,这个断语至少在客观上起着掩盖权贵豪强的罪恶的作用。至于“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理论上是可以肯定的,但在传统的统治思想和社会观念里,把它理解为共产党领导人民大众,同反党反社会主义和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阶级敌人的斗争(甚至把所谓的国外敌对势力牵涉进来),却是大错特错了。它既颠倒了阶级阵势,也颠倒了阶级斗争。正确的判断应该是:现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大众同权贵资产阶级和豪强资产阶级的矛盾,它本质上是民主和专制的矛盾与斗争。目前的主要形式,则是“维权”和“维稳”的矛盾与斗争。只有这样分清阶级斗争的是非和阵势,才能在纷纭复杂的的现实中作出正确的选择。
2013 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