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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自由主义反对哈耶克主义
送交者: 伯恩施坦 2024年11月16日02:50:10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作者 周保松 写于 二零二四年




一 前言

市场资本主义最为人诟病之处,是会导致严重的制度性贫穷和贫富悬殊。

如果国家无视这种情况并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底下阶层将会活在极度贫

困和不自由的状态,而这种状态是不公平和不正义的。对于这种批评,支

持小政府、大市场的自由放任主义者通常会如此辩护:市场秩序本身是合

理的,如果有人以“社会正义”之名要求政府干预市场,进行任何财富再

分配以及推行任何社会福利政策,那么反而是不义之举。

这是对市场的道德辩护。这种辩护,通常基于以下几类论证。第一类认为,

市场是个「自生自发的秩序」(spontaneous order),里面牵涉无数个

体的自愿交易,没有任何人需要为这个秩序产生的结果负责,因此使用“社

会正义”这个概念来约束市场,就是犯了“范畴错误”。第二类并不否定

社会正义,却声称完全放任的市场竞争机制才能给予每个参与者他们真正

所应得的,因此是最正义的结果。第三类则主张,市场是公平的竞争游戏,

它的规则本身满足了“纯粹程序正义”(pure procedure justice)的要求,

因此最后竞争出来的结果无论是什么,对每个人也是公平的,或至少不是

不正义的。1 以上三类论证性质并不一样,可是只要任何一种成立,都可

以得出同一个结论:政府不应以正义之名干预市场。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耶克 (Friedrich A. von Hayek) 是当代有名的自由市

场的捍卫者,他主张第一个论证,反对第二个论证,同时倾向支持第三个

论证。2 具体言之,他彻底反对所有关于“社会正义”的论述,认为这个概

念本身是个幻象,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他也不认为市场的收入高低和道德

上的“应得”(desert) 有任何必然联系,市场无法保证一个人的努力和功

劳可以获得相应的回报。最后,他认为市场不是人为的组织 (organization),

没有任何自身要实现的目标,而是由一组抽象和普遍的规则界定的自由人

的联合体。3 只要市场竞争满足这组规则,那么最后出来的分配结果就不

是不正义的。哈耶克甚至认为,他在这个问题的立场,和当代左翼自由主

义哲学家罗尔斯 (John Rawls) 的观点其实一致。4

本文将以贫穷现象为出发点,回应哈耶克的观点。我的讨论将环绕这样的

问题展开:如果市场竞争必然导致社会性贫穷(societal poverty),而社

会性贫穷必然令当事人承受极大伤害,但这种伤害在制度上其实可以避免,

那么一个完全放任的市场机制为何仍然被视为公平,并且值得我们支持?

我将论证,“社会正义”的概念不仅有意义,而且十分重要。市场的运作

逻辑尽管和“个人应得”无关,并因此无法保证市场的竞争结果等同于一

个人所应得,可是由于市场的游戏规则本身并不公平,我们因此没有理由

接受“市场至上”的结论。换言之,我一方面同意哈耶克对第二类观点的

批评,另一方面却反对他的第一和第三类论证,而在讨论过程中,我会引

入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以作对照。

哈耶克的观点特别值得重视,因为他很可能是影响当代中国自由主义最重

要的思想家。除了在政治哲学,哈耶克在经济学、企业界、政府和媒体中

也有许多支持者。在中国,当人们谈起自由主义,往往想到的就是经济自

由主义,然后将经济自由主义等同于右派,而右派的要旨是争自由反平等

和争市场反管制,因为任何以平等之名的政府干预,最后必然会导致“到

奴役之路”。5 不少自由主义者认为,这是哈耶克最重要,也最正确的教导。

基于此,任何对社会正义的追求,都是对正宗自由主义的背叛。我希望通

过本文的分析,能够让读者见到这种思路的局限。

读者也须留意,本文虽然对哈耶克提出质疑,却不是要否定市场经济的作

用,更不是主张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而是追问:怎样的经济制度,才能

给予参与社会合作的成员公平和公正的对待?我们须先回答这个问题,才

能决定怎样的合作方式及怎样的分配制度值得追求。事实上,如果以联合

国“人类发展指数”(Human Development Index) 的标准来衡量,全世

界排名最前的国家,既不是放任的市场资本主义国家,也不是社会主义的

计划经济国家,而是民主福利国家。6 我们同时也应明白,国家有责任好

好回答如何公平分配的问题,因为分配制度是由国家来制定和执行,直接

影响每个人的自由、权利、机会和福祉。而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

站在正义的观点来检视和评价市场机制。事实上,哈耶克本人也强调,他

尽管不接受“社会正义”和“分配正义”这些概念,却不否定“正义”的

意义和价值,因为后者是法律规则和社会制度的基础。7

二 贫穷与受苦

在回应哈耶克之前,我们须先明白,贫穷问题并不抽象,更不只是统计学

上的一堆数字,而是意味着一个个具体的人,由于缺乏基本的经济和社会

资源而生活在极度困厄受苦和备受羞辱的状态。这种状态,不仅是物质上

的匮乏,更是整体生活质量的恶化,包括健康、教育、机会、社会认同和

个人尊严等。如果我们对这些苦楚缺乏理解,就会很容易忽略制度性贫穷

的严重后果。以下我会用一个例子说明这点,并为其后的讨论提供参照。

设想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接近完全放任竞争的市场之中,产品和工资的价

格全部由供给和需求自行调节,政府不会作出任何价格管制,也不会为了

任何社会目标而进行财富再分配,例如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廉租房屋,

以及社会安全保障计划等。政府征税的唯一理由,是为了维持稳定的社会

秩序及有效的市场运作,包括保护参与者的人身安全、确保契约得以遵守,

以及维护私有财产权等。除此之外,国家应该什么也不做,而将集体生活

的大部分功能交给市场。用当代著名哲学家诺齐克(Robert Nozick)的

说法,这是一个“功能最小的国家”(minimal state),国家扮演的只是

“守夜人”(night-watchman)的角色。8

现在让我们想象,这个社会有张先生一家。张先生年近六十,之前在工厂

打工,可是由于经济不景气,工厂在数年前已倒闭。9 张先生原来的工作

技能再无用武之地,加上年纪不小,尽管努力求职,却没有公司愿意聘请,

只能靠做兼职勉强糊口。张先生的妻子因病早逝,他现在和十多岁的女儿

及八十多岁的母亲挤住在贫民区一个小单位,日子过得很艰难。既没有稳

定工作,又没有积蓄,维持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也成问题,张先生一家很

快便陷入赤贫状态。可是在市场主导的社会,张先生既无法向政府求助,

又不能指望亲友长期救济,慈善团体能够提供的帮助也很有限。这种处境

将令张先生一家面对怎样的苦况?

首先,张先生一家将连最基本的生活也难以维持,包括食物、房租、交通、

医疗,还有水、电力、煤气、电话费和上网费等。这些需要是人得以在社

会生存的前提,而要满足这些需要,人们就必须花钱在市场购买;要有钱,

就必须有赚钱的能力;可是,不是所有人都拥有这些能力,或者有条件去

发展这些能力,例如社会中的老弱伤残、低技术工人和遭到社会歧视的群

体。可以想象,如果政府完全置之不理,这些“市场失败者”就会在生存

边缘苦苦挣扎,而“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将是社会的真实写照。

其次,张先生一家会长期活在一种不安全、不稳定的状态。张先生明白,

在没有外力可依的情况下,只要生活出了一点意外,例如家人大病,整个

家庭的命运就会急转直下。缺乏安全感,人就会脆弱,感到焦虑和无助,

更无从就自己的人生有任何长远规划。贫穷,不仅意味着缺乏资源和保障,

更意味着失去人的自由和自主,因为生活中许多必须用钱打开的可能性都

会被关上,人们的选择将大受限制,谈不上掌握自己的生命。

再其次,张先生的女儿虽然用功读书,天资也不错,可是由于家境不好,

既没有机会入读好的学校,也没有条件通过参加不同活动去发展自我和建

立自信,性格变得内向自卑,既无法肯定自己,也无法结识到朋友。另一

方面,张先生的母亲是长期病患者,可是由于家里没有能力为她购买昂贵

的医疗保险,她只能留在家中,无法去医院接受必要的治疗。身体苦痛加

上精神折磨,老人家常有“不如早点离开,免得加重家人负担”的念头。

最后,张先生失业后,和原来工厂的同事接触愈来愈少,失去正常的社交

生活,就算感到抑郁也不知道可以找谁倾诉,更加付不起钱去看精神医师。

张先生也不再像以前那样关心社会事务,对世界不闻不问,更甚少参与选

举投票和示威游行。对他来说,如何确保自己和家人生存下去是首要之事,

所有的社会参与都变得无可无不可,因为他根本没有那样的时间和心力。

张先生深深觉得自己已被社会排斥,失去与他人联结的动力和能力,自尊

心变得很脆弱。

上面关于张先生一家生活状况的描述,尽管颇为简略,仍然显示出,贫穷

带给人的伤害,既是物质性的,也是精神性、社会性和政治性的,反映于

生活每个层面,对人的整体生命有极坏影响。我们也须明白,张先生的故事,

并非特殊个案,而是普遍现象。以香港为例,香港号称资本主义制度的典范,

奉行积极不干预政策,市场自由指数位居世界前列,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

接近五万美元,可是根据最新统计,香港的贫穷人口却有一百六十五万,

占总人口的百分之二十三点六。这里贫穷人口的界定,用的是“相对贫穷”

的概念,以每月住户收入中位数的一半作为“贫穷线”的标准。在二零二

零年,一人住户的贫穷线是四千四百港元,两人住户是九千五百港元。10

这样的收入水平,要在香港维持最基本的生活也不容易,实际上已逼近“绝

对贫穷”。又或以中国为例,经过四十年的经济高速发展,许多人以为中

国早已解决贫穷问题,可是前总理李克强却在二零二零年坦承:“我们人

均年收入是三万元人民币,但是有六亿人的月收入也就一千元,一千元在

一个中等城市可能租房都困难。”11 换言之,今天中国仍然有百分之四十

的人口活在极度贫困之中。

从上述例子可见,贫穷问题绝对不是个别现象,不能简单地归咎于个人因

素。我们更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只要经济持续发展,贫穷问题自然会得到

解决。事实上,导致贫穷的成因和解决贫穷的方案,均和经济制度密切相关,

而经济制度是社会基本结构的一部分,背后有一组普遍性的规则作为基础。

这组规则规定经济活动的运作方式,界定参与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决

定经济资源如何分配。这些规则适用于所有人,直接影响所有人的人生前

景,而且是以强制的方式要求所有人服从。12

我们由此可以总结:每个人都渴望生活得好,而活得好需要一些基本的物

质和社会条件,贫穷却导致这些条件无从存在。就此而言,一个导致社会

性贫穷的制度,是坏的制度。13 张先生一家的命运,直接受市场制度影响。

要改变他们的命运,就有必要检视制度哪里出了问题。如果我们漠视贫穷

给人们带来的痛苦和伤害,同时无视背后的制度性成因,那是对他们的双

重不义。

三 “社会正义”为何虚妄

哈耶克对于上述观点,却提出过很有名的质疑。哈耶克完全同意市场需要

一组普遍性的规则作为规范,也不否认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贫困,却反对

将这样的结果视为不正义。更有意思的是,他的这个结论并非基于实质的

价值判断,而是基于对“正义”和“市场”的定义和诠释。哈耶克认为,

“正义”这个概念根本不适用于“市场”,市场交易的过程本身并无所谓

正义或不正义,故此将市场导致的结果视为不正义,是犯了“范畴错误”。14

他甚至很不客气地声称,“社会正义”根本是个“空洞和没有意义”的概念,

是人们建构出来的“幻象”和“迷信”,背后反映了一种“知性上的不诚实”。15

哈耶克对“社会正义”的批评,用词之强烈以及态度之鄙夷,确实令人惊讶。

他在《法律、立法与自由》的“前言”中,解释他这样做的目的,是见到

许多人对“社会正义”有一种宗教狂热式的追求,因此必须尽全力去否定

这个概念,让人们看到它的虚假和荒谬,以免它成为“摧毁自由文明所有

价值的工具”。16

为什么哈耶克会有这种担忧?因为当代对资本主义最猛烈的批评,往往来

自各种社会正义理论。这些理论认为,放任市场必然导致严重的社会不正

义,而正义是社会的最高价值,我们因此有理由要求政府约束和改革市场,

建立更加公平的政经制度。哈耶克担心,一旦这种论述获得广泛支持,政

府就很容易将它想要的分配模式强行加诸社会,藉此限制个人自由,结果

“这个过程就会逐步走向极权主义体系。”17 哈耶克深信,要解除这种威胁,

就不能满足于单单驳斥某一套特定的正义理论,而必须从根本处揭示“社

会正义”概念上的错误和危险。这个策略如果成功,便可以一劳永逸地消

解所有的社会正义论述。

哈耶克的立场,主要基于对两个问题的回应。其一,在一个以市场为基础

的经济秩序中,“社会正义”的概念是否有任何意义?其二,假设我们接

受某种分配模式为正义的,例如以人的“需要”或“功绩”来决定资源分配,

那么这些模式有可能和市场秩序相容吗?哈耶克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皆为

否定。18 我们来看看他的分析。

当我们谈论“正义”时,通常所指为何?正义是个道德概念,用来描述和

评价某种事态,同时指引和约束人的行为。一个广为人接受的说法是,正

义就是给予一个人其所应得 (due)。哈耶克指出,使用“正义”的场景有

以下特点。一,只有人的行为才有正义或不正义可言。先天残障或者自然

灾害,虽然给人带来不幸,却与正义无关,因为它并非由人造成,没有人

需要为此负责。19 二,正义的主体,可以是个人、组织或者政府。他们的

共同点,是能够有意识、有目的地作出行动,影响他人的自由、财产和福祉,

因此须就自己的行为负起应有的责任。三,正义的应用对象,可以是个人

行为、公共政策、法律条文,以至社会制度。四,要判断某个特定环境下,

什么是个人所应得,以及人该如何行动才符合正义,我们需要一组关于正

义的规则。20 这组规则要获得充分证明成立,就既要满足某些形式条件(例

如普遍性),也要体现某些道德价值(例如给予所有人公平对待)。

那么什么是“社会正义”呢?最直接的理解,就是将正义的概念应用到整

个社会,并基于某些我们认为合理的分配原则,给予每个成员应得的回报。

既然市场是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直接决定人们的机会和所得,那么它自

然应该受到正义原则规范,也应该在制度安排上尽力满足正义的要求。21

哈耶克指出,在这种论述中,市场其实被想象成具有独立意志和行动能力

的主体,可以基于特定的分配模式将社会组织起来,并按其所设定的标准,

将资源和产品分发到指定的个人和团体手上。就此而言,市场和政府的角

色没有本质上的不同,都是运用权力去实现一个已经事先知道的正义目标,

因此是“意志经过深思熟虑后所作的行动”(deliberate acts of will),而这

是一种将市场“人格化”(personification) 的表现。22

哈耶克观察到,一旦人们对市场有这样的想象和期待,就很容易指责市场

秩序极为不义,因为无数像张先生那样的家庭,正在承受这个制度带来的

苦果。既然如此,要求用另一种看来更公平或更人道的分配模式,似乎便

顺理成章,并很容易得到群众支持。哈耶克却指出,这种想法完全错误,

因为它彻底误解了市场:“在一个容许每个人运用自己的知识去实现自己

的目标的体制中,‘社会正义’的概念必然是空洞和无意义的,因为没有

任何人的意志可以决定市场中不同人的相对收入,又或阻止它们部分地受

到机遇(accident)的影响。”23

简单来说,市场不是一个独立行事的组织,而是由无数自由的个体组成,

每个人的目标、兴趣、技能、知识都不一样,所做的选择因此也不一样。

市场中既没有组织可以指导和控制人们如何做决定,也没有人能够预测千

变万化的决定会带来什么后果,至于每个人可在市场得到多少回报,完全

视乎当时劳动力的供应和需求。张先生之所以失业,部分是由于缺乏市场

技能,部分是由于运气不佳。即使我们很同情张先生的处境,也找不到任

何要为此负责的人,因为这是市场秩序中无数参与者基于各自的选择并互

为影响所导致。24

哈耶克因此总结,那些指责市场不正义的人,其实问错了问题。诚然,市

场竞争必然会导致不平等,可是这样的结果却没有所谓的“义或不义”

(neither just nor unjust)可言,因为要作出这种判断,需要一组大家都

接受的分配正义原则,同时须明确知道是谁在过程中违反了原则,我们才

能确定责任谁属。25 问题是,市场根本无法满足这些条件。首先,市场本

身并没有任何特定的分配正义原则,例如按需分配或按贡献分配,而是建

立一套交易规则,容许人们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喜好作出决定,包括生产什

么和消费什么,以及从事什么职业等。只要交易过程没有人违反市场规则

(例如不可欺骗和掠夺、尊重财产权等),那么最后得出的结果无论是什么,

都应被视为道德上可接受(morally acceptable),虽然这个结果无关“应得”

和“正义”。26其次,每个人的处境都是由无数人在交易过程中的决定所致,

可是这些决定不是出于任何不良的意图,因此没有人需要为此负责。

哈耶克因此声称,既然上述两个条件在市场中都不存在,而市场的运作逻

辑从一开始就不是以给予一个人所应得的为目标,那么以“社会不正义”

来形容及批评市场,就是概念混乱和没有意义之举。哈耶克视“社会正义”

为“海市蜃楼”(mirage),原因正在于此。27 哈耶克的观点如果成立,像

张先生这样的人,似乎就没有道德投诉的基础。这也就意味着,既然没有

人需要为市场的后果负责,失败者便只能接受自己的不幸是“命运”(fate)

所致,而不能要求国家以正义之名去干预市场。28 当然,国家或他人仍然

可以出于同情而向赤贫者施以援手,可是这却不是他们的道德义务,因为

这无关正义。以下我将指出,哈耶克的论证并不合理,而张先生事实上有

合理的投诉理由。

四 市场规则与国家制度

要反驳哈耶克,我们需要回答两个问题。第一,到底张先生是否能够用“社

会正义”之名来投诉市场制度?第二,如果能够,这些投诉的实质理由是

否成立?第一个问题关乎我们对社会正义和市场制度两者关系的理解,第

二个问题则关乎为市场辩护的道德论证。概念上,第一个问题优先于第二

个问题,因为前者如果不成立,后者便不用谈。本节先处理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则留到第六节。

首先,我们须留意,哈耶克否定“社会正义”,其实已经预设了市场游戏

规则的正当性。只有在这个前提下,他才可以说,张先生的处境是市场自

由竞争的规则所致,而我们应该接受这样的结果。我们进入市场时,我们

的判断和行动便已受到市场规则约束。29 换言之,市场中所有人的选择以

及因此而承受的后果,都离不开规则定下的条件。如果市场规则本身不正

义,我们自然无法接受哈耶克所说,即无论最后结果是什么,都是道德上

可接受的。

我们因此有完全合理正当的理由问,为什么市场规则是正义的,毕竟那不

是唯一且无可改变的自然秩序。虽然香港是个低福利的社会,可是张先生

如果生活在这里,命运已非常不同,例如全家可使用政府提供的公共医疗

服务,女儿可接受十二年义务教育,也可以用低廉租金入住公共房屋,更

可以向政府申请失业救济和社会综合援助等。不要小看这些制度安排,因

为它们已可以大大改善无数像张先生这样的家庭的处境,令他们免于匮乏

和恐惧。事实上,香港的福利政策并不特别,更谈不上激进。以联合国二

零二二年的“人类发展指数”为例,排在前二十位的国家,都采取了不同

的社会福利政策去改善人民的生活。30 更值得留意的是,这些国家在推行

这些政策时,往往诉诸“社会正义”,并且认为促进正义是政府应有的责任。31

既然如此,这些国家是否犯了范畴谬误,误用了“社会正义”这个概念?

不仅没有,而且还符合哈耶克对“正义”的定义。首先,经济制度是人为的,

由国家制定并执行,而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秩序。其次,这些制度将界定

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确定市场竞争中的合理回报,是故对每个人都

有深远影响。我们须知道,市场并非独立于国家之外,而是社会制度不可

分割的部分,并由国家运用公权力确保其有效运作。构成市场体系的基本

元素,包括私有财产权、以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机制、征税的种类和税率

的高低,以至国际贸易的条件和限制等,都由国家制定和执行。

明乎此,运用社会正义的概念来评价经济制度,就是应有之义。在这里,

实现正义的主体是政府,正义的对象是制度,而正义的判断标准是我们对

公平分配的道德考量。哈耶克认为,由于“社会正义”的主体是并不存在

的抽象“社会”,这个概念因此才变得空洞和没有意义。不过,他随即补充,

如果主体是政府机构,则分配问题确实就是正义问题。他似乎没有留意到,

当代大部分关于社会正义的讨论,无论立场和主张为何,都会同意政府才

是决定社会资源如何分配的主体。32 换言之,如果哈耶克要我们接受他的

结论,就必须先论证市场机制为什么是正义的。而那些不愿接受他的论证

的人,自然可以提出其他替代方案。哈耶克和那些主张社会正义的学者的

分歧,不在于前者要市场,后者要正义,而在于市场秩序本身是否能够满

足正义的要求。

事实上,哈耶克完全同意上述分析。例如他说:“政府加诸个体身上有关

正义或不正义的要求,必须参考正义行为的规则 (rules of just conduct) 来

决定,而不是这些规则应用到个别案例之后而产生的特定结果。政府当然

应该在所有它做的事情上谨守正义。”33 这里所说的“正义行为的规则”,

也就是市场秩序的道德基础。市场不会仅仅因为被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

就可以免于正义的评价,又或天然地具有正义的特质。作为社会制度的一

部分,市场为何较其他制度更为正义,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支持。

由此可见,哈耶克反对“社会正义”,只是特别就市场规则导致的结果而言,

可是他却完全认同规则本身必须符合正义,否则也不会称之为“正义行为

的规则”。我们因此不要误以为哈耶克是在一般意义上否定正义的必要和

重要。他对正义的理解,其实有两个层面。首先,市场需要规则,规则必

须合乎正义。其次,当这些规则建立起正义的市场秩序后,人们就可以在

市场里自由选择和自由交易,至于最后出来的结果就与社会正义无关了。

正是在这一点上,哈耶克认为他和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观,表述上虽有不同,

却没有实质上的差别(substantial differences)。34 我在下一节将指出,

实情并非如此,他们两人的正义观其实有根本分歧。35

五 两种纯粹程序正义观

哈耶克十分重视罗尔斯在一九七一年出版的《正义论》,甚至为了阅读和

回应罗尔斯,而延迟出版自己的著作。1

这不难理解,毕竟《正义论》开宗明义以社会正义为主题,清楚明确地反

对自由放任主义,主张国家通过制度安排确保来自不同社会阶层的人都可

享有公平的机会平等,以及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分配必须以对最弱势者最

有利为前提。2 叫人意外的是,哈耶克虽然没有具体回应过罗尔斯的实质

正义观,然而却认为只要罗尔斯放弃使用“社会正义”一词,那么两人之

间将没有根本差异。他的主要理据,基于罗尔斯这段话:

正义原则的目标,不是在某个特定人群既有的欲望下,选择某种特定

的分配可欲之物的方式,然后视之为正义。这种工作应被放弃,因为

原则上它就是错的,而且无论如何也难以找到确定的答案。相反,正

义原则会为制度及合作活动设下必须满足的限制(constraints),从

而使得参与活动的人不会就它们有任何怨愤。如果这些限制得到满足,

那么最后出来的分配结果,无论是什么都可以被视为正义(或至少不

是不正义)。 3

罗尔斯的想法是:正义原则首要的应用对象,是社会基本制度。只要我们

能够找到一组所有参与者都能合理同意的正义原则,并以此作为社会合作

和资源分配的基础,我们就不用操心特定人群在特殊情景下的分配正义问

题,一来我们不可能追踪社会合作中无数交易的来龙去脉以确保其正义,

二来如果我们抽离制度脉络并将每个个案孤立来看,我们也无从判断某个

特定结果是义或不义。例如我们见到张先生活在贫穷之中,我们不能因此

便认为只要将最多的资源分配给张先生就是正义,因为我们既不知道张先

生为何会陷入贫穷,也不知道这些资源如何通过合作生产出来。

罗尔斯因此认为,要实现分配正义,宜从大处着眼,将焦点集中于社会基

本结构的制度安排。当制度本身充分实现正义,那么这个制度导致的分配

也将是正义的,因为它是公平的程序产生出来的结果。4 罗尔斯称这种程

序观为“纯粹程序正义”(pure procedural justice)。它有三个特点。一,

对于什么是正确的分配结果,并没有预先知道的独立标准;二,有一套大

家认可的公平程序;三,这个程序在应用过程中能够有效执行。只要满足

这三个条件,那么这个程序产生出来的任何结果都是正义的。最明显的例

子,是赌博。如果赌博规则是公平的,同时过程中没有人作弊,那么最后

不管谁胜谁负,结果都是公正的。5

罗尔斯之所以引入这个概念,是因为他希望论证,如果他提出的分配原则

是正义的,同时能有效地应用于制度,那就可以满足纯粹程序正义的要求。

读者宜留意,罗尔斯所说的“纯粹程序”,不是抽象和形式的,而是有具

体和实质的内涵,那就是他主张的两条正义原则,包括第一条的“平等的

基本自由原则”和第二条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及“差异原则”。6

同样重要的是,这两条原则必须在政治和经济制度上充分实现,才能令纯

粹程序正义变得可行。当上述条件得到满足后,罗尔斯就可以说,尽管社

会合作牵涉无数个体的无数决定,没有人可以预见最后的结果,可是由于

程序正义涵蕴结果正义,是故每个人的最后分配结果都可视之为公正制度

下的合理所得。

一旦明白罗尔斯的想法,我们就能理解哈耶克为何会视罗尔斯为同道中人。

首先,他们都同意社会规则的重要,而规则的目的是减少冲突、协调合作,

以及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7 其次,他们也都同意,在判断何种社会规则

值得支持时,正义是首要考虑。既然正义关乎制度如何对待人,那么这些

规则必须满足一个基本条件:给予所有平等参与者公平的对待。8 第三,

他们均强调,这些规则必须满足一些形式限制(formal constraints),例如

一般性、普遍性、抽象性、一致性、公开性等。这些限制是特别为社会规

则而设,目的在于令规则能够更有效地完成它们要做的工作,包括确保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社会成员等。9 尽管如此,他

们对于这些形式限制也有不同要求,例如哈耶克特别强调,为市场秩序而

设的正义行为规则必须是消极(negative)的,只应限制人们不能做某些行

动(例如不能侵占他人财产),却不可要求所有人必须承担某些积极责任

(positive duties),例如帮助有需要的人。10

除了以上几点,最为关键的,是哈耶克以为罗尔斯会认同他的主张,即

正义规则必须“独立于目标”(end-independence),而这是自生自发的

市场秩序至为重要的特点。11 哈耶克的意思是,市场秩序只是在抽象、形

式、消极的层面确保自由交易得以顺利进行,自身却不会设定任何要实现

的实质目标,诸如促进平等,又或设计某种特定分配模式去照顾某些特定

人群(例如满足穷人的基本需要)。具体而言,市场规则的功能,主要是

保证私有财产的占有和转让、商业契约的承认和兑现、生产和就业自由,

以及违反规则的人会受到惩罚等,余下的事就交由个人根据各自的目标和

利益自行决定。至于经过无数自由交易后出来的结果是什么或者应该是

什么,那就不是规则本身可以预见,也无人须为此负上任何责任。12 市场

和政府的根本分别,在于后者是“依赖于目标的组织”(end-dependence

organization),而这些目标往往被认为是值得追求的道德目标。哈耶克认为,

罗尔斯至少在这点上和他没有分歧,因为“纯粹程序正义”本身也没有设

定任何要实现的目标。

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哈耶克似乎没有留意到,前引罗尔斯那段话之中,最

后一句是“如果这些限制得到满足,那么最后出来的分配结果,无论是什

么都可以被视为正义(或至少不是不正义)。”也就是说,正义原则如果

能够在制度中得到充分实现,那么最后的特定结果也将是正义的。正义的

公平程序,涵蕴最后的结果正义。哈耶克却否定这点,因为他认为“由于

只有源于人的意志所导致的情状,才可以称为正义或不正义,是故自生自

发的秩序所产生的特定结果,就不能称为正义或不正义。”13 也就是说,

市场规则的正义和市场最后的结果之间,没有任何必然联系,前者不仅无

法保证后者,我们甚至无法判断后者是否正义。规则与结果之间,有不可

逾越的鸿沟。

这个分别,真的如哈耶克所说,只是两人表述上的不同而已吗?恐怕不是,

而且这背后反映了两人至为根本的差异。对哈耶克来说,自生自发的市场

秩序存在无数的不确定性,同时牵涉无数个体之间的自愿交易,出来的结

果必然混杂各种因素,因此无法找到任何个体为某个特定结果负责。事实

上,哈耶克心目中的理想市场,是政府愈少干预愈好,并容许各种运气和

偶然因素发生作用。正因如此,他才如此强调市场的消极性和独立于任何

目标。在这种背景下,哈耶克无法保证市场程序导致的结果必然正义,也

就完全可以理解,因为这正是他要极力避免的。对他来说,任何对实质正

义的追求,都意味着赋予政府更大的权力,而这将很容易滑向社会主义,

甚至极权主义。14 他甚至直言,“争取社会正义也将带来极为恶劣的后果,

尤其是会摧毁令传统道德价值能够蓬勃发展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即个人自

由。”15

可是对于关心社会正义的人来说,结果正义和规则正义同样重要。正如哈

耶克承认,市场竞争的本质是能力加运气,而每个人的能力和运气生来便

不一样,那么结果必然是严重的经济不平等。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要接

受市场规则?要知道,市场作为强制性的制度,本身并非价值中立,无可

避免地为不同能力及出身的人的生命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国家作为市场

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自然有责任向所有公民交代,为什么这种安排对

每个人都公平和公正。退一步,即使市场秩序并非完全由政府设计,而是

在历史中逐步演化而成,这个秩序的正当性仍然必须由国家来认可,并通

过各种法规维持其有效运作,因此国家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哈耶

克必须提出理由说服我们,为什么市场规则本身是足够正义的,以至于我

们完全不应干预市场导致的结果。

讨论至此,读者或会好奇,既然市场充满不确定性,为什么罗尔斯却敢于

声称他的纯粹程序正义观最后必然会导致结果的正义?要回答这个问题,

我们需要进一步了解罗尔斯的正义观。

罗尔斯认为,社会不应被理解为一群理性自利者互相竞逐个人利益之所,

而应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为了互惠而共同建立的公平合作体系。“自由、平

等、互惠、公平、合作”是建构这个体系的关键理念。为了实现这个目标,

我们就要找到一组大家能够合理接受的正义原则作为社会合作的基础,从

而界定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决定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罗尔斯继而主

张,要证成这组原则,便须回到社会契约论的传统,通过“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和“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构想,论证在这样一个公

平的契约环境中,自由且平等的立约者将一致接受他提出的两条原则。当

这组原则在手后,我们就可以将之应用于政治、社会和经济诸领域,从而

建构一个正义的合作体系。

在这个合作体系中,市场扮演什么角色?罗尔斯承认,在有效调配资源和

促进生产力方面,竞争性市场的价格机制具有极大优势,同时市场也能

有效保障人们的基本自由,包括职业和工作的自由。不过,要全面实现

他的正义原则,单靠市场并不足够,还需要有“稳定部门”(stabilization

branch)去确保全民就业,“转移部门”(transfer branch)去提供社会最

低保障,满足公民的基本需要,以及“分配部门”(distribution branch)

去负责两项重要任务:一,通过遗产税、继承法以及私有财产权的调整,

避免权力和生产工具过度集中在小部分人手上,从而确保政治自由的公平

和公平的机会平等;二,通过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公司利得税以至其他

税收,为公民提供公共物品(public goods)及社会福利,从而满足第二条

正义原则的要求。16 罗尔斯特别指出,在应用层面,什么样的经济制度才

最能实现他的正义原则,不能一概而论。原则上,以私有财产制为基础的

资本主义或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都可以和市场及民主相容。至于

何种制度最为合适,须视乎每个国家特定的社会环境、制度文化和历史传

统,并通过民主的方式由人民作出决定。17

罗尔斯称上述安排为分配正义的“背景制度”(background institutions)。

当一个社会充分实现这个制度时,它便满足了纯粹程序正义的要求:社会

规则是正义的,同时也得到有效执行。生活在其中并参与社会合作的成员,

只要服从和遵守这些规则,那么最后每个人所获分配的资源,便属于制度

下的“正当期望”(legitimate expectation),因此也是正义的结果。18

我们至此可以清楚见到,哈耶克以为他和罗尔斯有着相同的对社会正义的

想法,其实是个美丽的误会。罗尔斯的“纯粹程序正义”的理念背后,有

他的正义原则作为前提:背景制度必须充分实现以自由和平等为基础的“公

平式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19 市场是整个背景制度的一个部门,

必须受到正义原则的约束,同时须有其他部门配合,确保每个人都可享有

平等的基本自由、公平的平等机会,以及分享到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好处。

只有在这样一个公平的制度环境中,我们才不用考虑市场交易中人们的各

种喜好和诉求,以及各种偶然的运气因素,并达致罗尔斯想要的结论:“那

么最后出来的分配结果,无论是什么都可以被视为正义(或至少不是不正

义)。”20

我相信,如果哈耶克明白罗尔斯的思路,便不可能认同罗尔斯的正义蓝图。

我们甚至可以说,罗尔斯所要努力追求的,正是哈耶克要大力反对的。一

个政府干预最少的市场秩序,才是哈耶克心目中的理想社会。既然如此,

这就进入到本文要探讨的最后一个问题:支持自由市场背后的“正义行为

规则”,相较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真的更为公平和正义吗?

六 市场竞争与机会平等

要回答上述问题,让我们集中讨论两个问题:一,市场秩序真的能够给予

每个人公平的竞争机会吗?二,市场秩序真的能够充分保障每个人的基本

自由吗?我们也可以从其他角度审视市场的正义性,不过这两个问题尤其

重要。简单来说,如果市场能给予每个人平等的竞争机会,同时每个人又

都享有平等的自由去作出选择,那么出来的任何结果都是道德上可接受的,

政府的干预因此既不必要也不应该。我将在这一节及下一节指出,哈耶克

无法就这两个问题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

先谈机会平等。“机会平等”的意思,是人们进入市场时,应该将那些从

道德的观点看不相干的因素排除出去,从而确保那些具有相近能力以及同

样意愿运用这些能力的人,享有平等的竞争和成功的机会。21 用一个通俗

的说法,就是“职业向才能开放”,而不是靠关系或特权。为什么机会平

等如此重要?为了公平。试想象,如果社会中有人仅仅由于其性别、信仰、种

族以至阶级的差异而获得各种特权和优势,我们会认为这是不应得的,而

这种起点的不平等必然导致结果的不平等,然后结果的不平等又会以各种

方式传到下一代,产生更大的起点上的不平等,如此循环往复,最终导致

一个阶级严重分化和机会极度不均的社会。机会不平等是人的权力不平等

的体现,因此只要有不合理的权力关系存在,就会很容易转化成不同领域

的机会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不仅直接影响人们在教育和职业上成功的机

会,更会严重伤害人的自尊,因为那种不公平往往直接来自根深蒂固的歧

视,使人难以在公共生活中肯定自己的能力和人格。

在民主社会,随着平等公民权利逐步落实,在教育和工作领域,由于性别、宗

教、种族、肤色、性倾向的差异而导致的明显的机会不公,在相当程度上

已得到正视和改善。不过,在经济领域,贫富悬殊和阶级分化带来的机会

不平等,却是既广且深,而且日益严重,以至成为最多人诟病资本主义之

处。以张先生的女儿为例,她大抵从小就在学校和生活中体会到,无论她

多用功多努力,都很难克服“输在起跑线”的宿命,并在人生的每一步体

会到家庭出身带来的不公和艰难。这不是个别例子,而是普遍的社会现象。

道理不难理解:一个人的家境及财富,会很容易转化成各种优势,包括教

育机会、人际网络、生理和心理能力的全面发展,以及各种有利于自己的

文化资本。

哈耶克完全意识到问题存在,也同意“机会平等”理应是自由主义重视的

价值,同时知道不能依赖市场秩序去自行解决这个问题,因此,余下的唯

一方法,一如罗尔斯所建议,就是在制度层面,通过政府不同部门的努力,

尽可能减低家庭出身及社会阶层带来的机会不平等。不过,一碰到政府的

权力问题,哈耶克的态度马上变了:“为了实现真正的机会平等,政府必

须控制所有人的物质和人文环境。”22于是,这个最初看上去很美好的理念,

将无可避免地导致政府权力过大,最终“变成一个完全虚妄的理想,而任

何实现它的尝试都很易变成恶梦。”23 哈耶克的结论很清楚:尽管市场会

导致严重的机会不平等,我们却必须限制政府不可做得太多,否则就会是

个人自由的丧失。说得直白一点,为了自由,公平必须被妥协。更令读者

意外的是,相较于罗尔斯以“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作为他的正义理论的

基础,并且用上很多篇幅去探讨如何实现之于制度,哈耶克却只用了一页

不到去讨论和驳斥这个如此重要的原则。

问题是,哈耶克的观点并没有说服力。首先,哈耶克的论证有滑坡谬误之嫌。

诚然,政府往往须通过立法和征税来实现机会平等,因此会影响某些人的

既得利益和限制某些人的财产自由,可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没有正当性去

进行这些改革,更不表示政府可以无限制地运用权力控制一切。在民主社

会,个人权利获得法律充分保障,政府施政受到民主程序约束,无论是在

立法层面还是政策层面,政府都不可能罔顾程序和民意而为所欲为。

事实上,大部分民主福利国家,例如瑞士和新西兰,又或台湾和日本,便

既有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去促进机会平等,也采纳市场机制作为经济生产

的基本制度,同时有良好的人权和自由纪录。24 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说,只

要政府主动承担起争取公平和正义的责任,约束现有的市场行为,就会一

直滑落到极权主义的地步。为了捍卫市场秩序的正当性,哈耶克将政府作

为等同于政府大作为,再将政府大作为等同于社会主义和极权主义。25 民

主国家大量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这种推论并无事实基础作为支持。

其次,既然哈耶克同意市场规则必须正义,又同意机会平等是正义社会的

条件,更同意现成的市场秩序无法保障机会平等,那么如果只是由于担心

在执行上会出现政府权力过度集中的问题,便放弃对机会平等的追求,其

实也就等于承认,市场秩序有严重的内在缺陷,根本无法找到可行的方法

去实现机会平等。面对这样的不正义,哈耶克又不容许政府采取任何积极

措施作出修正,也就等于无视弱势社群承受的不公平,并且默许这种不公

平循环往复,持续恶化下去。哈耶克的困境,也就是市场资本主义的危机:

过度的机会不均导致阶级分化和跨代贫穷,使得社会流动缓慢甚至停滞,

还有在这种不平等的权力结构下带来的种种歧视和宰制,令人们对这个秩

序的正当性失去信心和信任。

七 法律的两面与自由的分配

对于上述批评,哈耶克或会如此回应:机会平等的理念本身没有错,可是

必须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例如反对社会歧视和提供基础教育,因为市

场秩序不能只考虑机会平等,还必须考虑个人自由。26 当两者有冲突时,

我们应该给予自由优先性,因为自由才是市场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基于此,

约束政府对机会平等的过度追求,重点不在于执行上可不可行,而在于原

则上应不应该。我相信,这是哈耶克真实的想法。他不是看不到市场资本

主义的困难和危机,可是他始终坚信,市场机制是保障所有人的自由的最

好制度。27

哈耶克的论点简单且直接:市场是自生自发的秩序,参与者都是自由人,

可以在其中根据自己的意愿做出自由选择。自由之所以可贵,是因为它能

容许个体不受限制地发展自己的能力和个性,活出自己想过的生活;自由

也能促进经济效率和增加产出,更好地满足人们的欲望。市场要有效运作,

便须有一套正义行为的规则作为规范;而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自由,这

套规则必须严格限制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与此同时,市场也不应追求任何

独立的道德目标。这套论述非常普及,且具有强大的道德吸引力,因为它

将市场和自由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如果我们想要多些个人自由,就必须接

受小政府大市场的制度。28

这套论述的背后,其实有两个没有言明的重要假设:一,放任市场被想像

成限制的阙如(absence of constraints),是完全自由的状态。唯一会破坏

这种状态的,是政府的外力介入。29 二,市场中的每个人都是自由人,享

有平等的自由,能力、阶级和财富的差异不会影响他们的自由。这两个前

提放在一起,就会得出哈耶克想要的结论:只有市场秩序才能完美地保障

所有人的平等自由。我认为,这两个假设皆不成立。

让我们从基本概念谈起。首先,自由市场需要规则,规则由国家制定,形成

法律体系,再由权力机关负责执行,并要求所有人服从。市场规则中最重要的,

是私有财产法。只有通过财产法,市场才能确定在什么条件下,个人可以合

法地占有、使用和转让财产。当一个人的财产遭到他人侵犯时,也只有国家

才能依法保障此人的权利。换言之,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市场是国家其中

一个环节,没有国家就没有市场。将市场想象成独立于国家,在自生自发的

状态下自然形成和自由运作的体系,既与事实不符,也是概念混乱。

其次,既然市场离不开法律,我们就不应将法律单纯理解为国家干预市场

的工具。如果是这样,我们就无法解释,为什么需要财产法来保障个人的

财产自由。事实上,法律既有限制自由的一面,也有保障自由的一面。法

律的功能,是通过立法来分配自由,并且限定个人行使自由的方式。再以

财产法为例。财产法最大的目的,是保障有产者的权利。例如我依法拥有

一片私人土地,即表示我可以独占这片土地,而这也意味着,如果有人在

未经我同意下强行闯入,我可以要求警察拘捕他们。换言之,财产权在保

障有财产者的自由的同时,也限制了无财产者的自由。一旦了解财产权的

性质,那么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私有财产制下的市场社会,拥有财

产的人较没有财产的人,客观上享有更多的自由,也即有财产者可以免受

法律限制去做更多他想做的事,无产者却往往寸步难行,而这是由国家制

定的法律所决定,而不是自然事实。30

如果我们接受这个分析,那么上面所说的两个关于市场的预设就难以成立。

首先,市场不应理解为限制的阙如,而是通过法律建构起来的一种分配自

由的制度,其中最为关键的私有财产权制度,在保障有产者的自由的同时,

也在限制无产者的自由。也就是说,即使国家不做任何资源再分配的工作,

容许市场完全竞争,那个状态也不是想象的完全自由、人们想做什么就做

什么的状态,而是每个人都受到财产法的严格约束。如果你并不拥有财产,

你在市场中的自由将会严重受限,假设一因此并不成立。

如果假设一是错的,而我们又知道由于个人能力、家庭出身和社会运气的

影响,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大量社会财富和生产工具集中在小部分人手上,

而缺乏市场竞争力的许多参与者则沦为无产者,甚至活在张先生那样的赤

贫境地,那么我们自然也会同意,市场中有产者和无产者享有的自由,其

实大不一样,假设二因此也不成立。

既然两个假设的命题都不成立,那么“最少政府干预的市场秩序最能保障

所有人的平等自由”的说法便也不成立。读者须留意,以上分析并不建基

于任何特定的道德立场,而是通过对市场和私有财产权概念上的分析,让

我们见到它们和自由的关系。我在这里不是要否定市场的作用和价值,而

是希望打破“市场等同于自由”的迷思。市场的本质,不是简单的限制的

阙如或自由总量的增加,而是以特定的产权方式,在人与人之间分配自由

和不自由的特定制度。明乎此,我们也就明白张先生那样的贫困家庭,为

何不仅缺乏物质,同时也缺乏自由。如果政府通过各种福利措施增加他们

的可支配所得,便既能改善他们的生活,也能增加他们的自由。

有了这种认识,我们就不会再不假思索地认为,罗尔斯主张的“财产所有

民主制”(property-owning democracy)必然较哈耶克建议的“自生自发的

市场秩序”更不自由,因此为了自由之故就必须站在哈耶克那一边。事实

远非如此。罗尔斯的第一条正义原则,就是要保证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基

本自由。这里所指的基本自由,包括我们极为重视的人身自由、思想和信

仰自由、政治参与的自由,以及拥有个人合理所得的自由等。罗尔斯所追

求的自由社会,并不只限于市场,而是涵盖社会不同领域的自由体系。

与此同时,罗尔斯主张由政府约束市场导致的过度的经济不平等,也不应

理解为是为了平等而牺牲了自由,而是希望通过公平的资源分配,来实现

自由的公平分配。罗尔斯和哈耶克之间的分歧,不是前者要平等而后者要

自由,而是对于应该如何正义地分配自由,有极为不同的主张。哈耶克或

会说,市场没有责任去考虑如何分配自由的问题。问题是,国家不是市场,

国家有责任通过制度安排,给予所有公民公正的对待。

讨论至此,我们可以回到这篇长文最初的两个问题 : 一,“社会正义”这

个概念,真的如哈耶克所说,是一种没有意义的幻象吗?答案为否。我们

完全可以用它来评价市场,并要求市场规则符合正义的要求。二,市场规

则能够给予每个参与者正义的对待吗?答案是不能,因为它既无法保障公

平的机会平等,也难以保证所有人享有合理的基本自由。我们必须充分意

识到,市场是社会制度的构成部分,理应受到正义原则的约束。自由主义

的首要任务,是建构出正义的社会合作制度,确保自由和平等的参与者都

能得到公平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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