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送交者: 汗青 2002年05月25日18:39:45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民主与法治是现代社会成功的基本要素,在社会实践中,严格的法治则比纯粹的民主更为重要:从印度、印度尼西亚到南美洲的大部分国家都是民主体制,但是这些国家的发展都很不成功;而一个具有严谨完善法治的社会,哪怕不是100%的民主体制,却发展得都比较顺利。这也不奇怪,一个民主程度高而法制不健全的国家,就是不出现混乱,也至少是效率低下。只要法制健全,在很大程度上能保证社会的健康和稳定。当然最好的是同时具有民主和法治。 西方国家大多同时具有民主和法治,而中国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严重的缺陷。再加经济上也是西方先进富裕,中国贫穷落后的强烈反差,造就了许多亲西方的中国人。他们一致对自己的国家社会深为不满,认同追求民主是他们的口号,然而西方成功的基础,对社会进步起关键作用的法治却并不欢迎。 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成功的典范,香港之所以有今天是因为有一套严格的法制体系。可是回归以后香港的民主派却每每以民主为借口挑战法制,甚至直接参与破坏法律制度。在回归以后,特区政府根据过去成功的经验和国际民主发达国家的法律实际,恢复制定了《公安条例》。但这立即受到了民主派人士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条例中的规定,举办游行和集会等活动,须在七天之前向警务处处长申请,并取得“不反对通知书”才算合法,民主派指责说,这“不反对通知书”就是变相的一种审查制度,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和平游行和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 事实上《公安条例》有关游行集会的条例并没有违反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公安条例完全认同民众游行和集会的权利,而从法律加以规范。在实践中特区政府对游行集会的管理也非常的宽容,没有迹象显示政府以此来审察限制港人的权利和自由。在国际上西方发达的民主国家对示威游行也都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几乎没有一个现代国家可以毫无限制地任意游行,而且香港的《公安条例》采用通知制,是所有规范形式中最宽容的。但是民主派人士不锺意对其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的任何限制,强说《公安条例》恶法、是搞“白色恐怖”,并且公然无视法律,自这项法律条例生效以来,香港的民主派人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知法犯法、以身试法,前后进行了数百次的非法集会。王朔有言“我是流氓我怕谁?”,香港的民主派可谓是:我是“民主”恶棍我怕法? 香港的民主派虽然专横跋扈、无法无天,但是他们违犯的还是相对比较轻微的《公安条例》,和有强大后台老板,以美国为大本营的海外民运敢直接犯刑法——造假护照比起来可是小巫见大巫了。伪造、使用假护照在几乎所有民主自由国家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这是世界法律放之四海而结准的共性,并不受不受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的限制。从事这种行为的人就是罪犯,海外民运的头目之一杨建利便是其中之一。 美国仇华势力的走卒、台独分子的盟友,“二十一世纪基金会”主席杨建利因涉嫌使用假护照,在昆明被警方抓获。本来这是一件很平常的刑事罪案,在美国每天都有成百上千的人因为没有合法身份证而被捕,这些人并没有伪造或使用假护照,他们被美国政府逮捕,仅仅是因为没有合法的身份证(他们向美国政府提出申请,但自由的美国拒绝给他们合法的身份证,反而以“无身份证”为由把他们投入监狱),并没有伪造或使用伪造的证件。 但是杨建利却不是普通的人,根据民运精英的“天理”,老百姓、普通学生贱如牲畜,只要有利于精英老爷的利益,血流成河也在所不惜。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同学们冲啊,堵住那坦克的枪眼(我暂时撤退,但我一定会领导你们的)。今天竟然有敢把精英降到了黎民百姓的地位,不知天高地厚地依法制裁犯罪的精英,真乃是可忍,孰不可忍。伟大的、光荣的、正确的民运愤青怎么可能有错,精英犯法?那绝对是法律的错误,是犯法精英:王丹、胡平、陈军、王军涛一致发表声明,把杨建利犯案的责任全都栽到中国政府头上。 精英们的理由是,杨建利的犯罪行为是“和平推动中国进步”。因为中国政府不让民运回国,而“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就是政治与公民权利公约,明确地规定,每一个公民、每一个人,人人都有出国的权利。并且有回到他自己本国的权利。也就是说,回到自己本国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刘青原话)。是中国政府违法(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刁难杨建利公民身份和权利在先,所以杨的行为是正确的。 这“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可是什么东西呢,是规范世界各国政府的准则还是一纸空文呢?如是后者,那么王丹等人也就失去了基础(不然的话那还可以继续深入讨论)。 让我们来以世界上最先进、民主、最自由、最宽容、最....的西方国家来做标准吧。出国包括出境和入境两个部分,两者缺一不可,只要在其中的一个环节被拒绝,那么出国也就不可能实现。西方国家每年都拒绝数以十万计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人民入境,从实质上剥夺了无数第三世界国家人民的“出国权”。倡导“人人都有出国的权利”的《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在西方无异于是一纸空文,民运抛出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来到此为止,事情已经很明确,但民运愤青们一定不死心,因为还有“回国的权利”没谈,《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虚无性的证明还不够“彻底”。那么在西方是否“人人都有回国的权利”呢?,让我们看事实吧。 英国有一位非常杰出的黑人政治领袖,叫范仁凯,他是“伊斯兰国家”组织的领袖,在全球黑人中享有很高的地位。尽管范仁凯 has never been convicted of any disorderly conduct as neither has anyone who attended his meetings(从来没有违规行为,就连参加他的会议的支持者都是安分守法的),但是英国政府自1986就以政治的理由禁止这位黑人领袖回国。什么是“人人都有回国的权利”?在最先进、民主、最自由、最宽容、最....的西方这只是骗人的鬼话。 从以上事实我们可以看出,与其说中国政府逮捕杨建利是“刁难其公民身份和权利”,还不如说是在向最先进、民主、最自由、最宽容、最....的西方看齐。因此,请打着“民主”桂冠的人士不要处处以向专制独裁者看齐;不要把法律视为仅仅对黎民百姓专政的工具;不要以为有世界上最强大的后台——美国的撑腰(美国政府、议员一如既往,已经公开支持杨的犯罪行为,要求中国政府释放杨建利),就可以高于法律为所欲为,成了不受法律约制的天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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