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的多名民警僅僅因為熟人委託和一頓酒飯,就栽贓陷害一名無辜群眾,將其帶到派出所輪番毆打,而後又將其從樓上扔下,偽造成跳樓自殺的假象。在有關部門的關注下,目前,造成這一惡性案件的6名警察已被周口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其實從上述報道可以看出,這幾名涉案警察作案手段之殘忍、性質之惡劣,不但與警察身份所應具備的品行操守相距十萬八千里,相反卻與橫行鄉里魚肉百姓的黑社會十分相像。按一般法律常識,這幾名涉案警察將受到的法律懲處不難預見。然而如只將目光停留於具體案件,那顯然是遠遠不夠的。
從案件的表面看,這幾名警察之所以作案是由於熟人委託和一頓酒飯。但從深層次看,其中的複雜成因決不會如此簡單。因為僅拿國家公職人員所應具備的基本素質衡量,公然把一個無辜群眾帶入派出所輪番毆打,並將其從樓上扔下偽造自殺假象的行為看,其殺人故意不但明顯,並且一個派出所中有多名警察涉案,在某種程度上似乎也說明了對警察日常監督管理方面的漏洞。如果這些涉案警察稍微有一點國家執法人員所應有素質,他們還會如此大膽地執法犯法嗎?如果當地監督機關有嚴格的日常監管,這些涉案警察還敢把無辜群眾帶入派出所這個執法之地,濫用執法權嗎?或許正是沒有這些本該有、不可缺的“如果”,才會在日積月累之後的今天,造成這些涉案警察的行為會充滿“匪氣”。就此可以推斷,這樣的警察在日常執法活動會有怎樣的表現。
面對如此驚人的執法犯法案件,對涉案警察依法嚴懲是理所當然。可對當地相關上級與監督部門來說,如若僅僅滿足於此是很不夠的。對此還應當想一想,找一找這些涉案警察為什麼會、為什麼能、為什麼敢如此大膽地執法犯法,其中的深層次原因到底有哪些,惟有找出這些原因並通過制度予以完善,才能避免如此嚴重的案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