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藏和谈自2003年开始以来,已经进行了五论会谈,期间双方进行了一系列具实质意义的讨论,并对双方间存在的分歧和存在的问题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
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达赖喇嘛特别代表嘉日洛迪在2006年11月14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的布鲁金斯学会上的讲话中有比较明确的说明。同时,中国政府主要向国外发行的刊物<<中国西藏>>2006年第五期刊登了一个署名『益多』的文章,毫无疑问,这篇文章并不是单纯的个人观点,他反映的应该是中国有关部门对中藏和谈中存在的一些分歧和问题的立场和观点,因此,我就『益多』的一些说法谈谈我自己的观点。
达赖喇嘛的和谈互利解决西藏问题的立场是一贯的
益多在文中首先谈到达赖喇嘛1959年流亡印度后一直坚持西藏独立的立场,只是到七八十年代由于美国印度等国减少对西藏的支持才「不得不改变调门,主动向中央表示愿意放弃西藏独立回国」,仿佛达赖喇嘛是由于美国等国不支持才改变立场,这显然不是事实。首先,达赖喇嘛自始至终都主张通过和谈解决存在的所有问题,签定十七条协议是如此,1959年3月17日不得不离开诺布尔卡时也是如此,只是由于当时北京政府在意识型态狂热和武力迷信下完全堵绝了达赖喇嘛的和谈意愿,面对和谈无望,无数藏人死亡,寺院被摧毁,民族文化和宗教传承惨遭灭顶之灾之时,在群情激
愤相互敌视隔绝的状态下,除了顺应人民的意志主张西藏独立而外,达赖喇嘛难道还有其它
的选择吗?显然,只有当达赖喇嘛能够为西藏人民指出其它的出路和选择时,达赖喇嘛才能对独立提出不同意见,否则,即使是达赖喇嘛也是无能为力的,而当时的北京政府以其意识型态的偏执和敌视完全堵绝了达赖喇嘛的任何实现其良好愿望的可能。
当然,达赖喇嘛相信意识型态的偏执不可能一直长期地成为指导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政策,因此在七十年代末,虽然当时整个中国尚处于被北京当局称为『十年浩劫』的文革末期,但达赖喇嘛已经在内部讨论中确认通过和谈解决西藏问题的原则,从而在事实上否定了追求西藏独立的立场。1979年,邓小平出山,中国开始拨乱反正,全国上下表现出一股新气象,在这一背景下,北京政府驻香港的新华社代表主动与定居香港的达赖喇嘛的哥哥嘉罗敦珠接触,达赖喇嘛随即做出积极反应,从而开始了通过和谈寻求和解的长达几十年的努力。
当然,达赖喇嘛放弃独立,寻求和谈解决西藏问题的过程中,需要面对的不仅是顽固的中国政府,而且在很多时候---尤其是在初期-----需要花更多的精力来面对来自内部的激烈主张。西藏流亡藏人所处的国家是一个民主的国家,达赖喇嘛在流亡藏人中推行民主,因此,要让流亡藏人真诚地接受达赖喇嘛的主张,放弃西藏独立是需要时间和智慧的,这一切并不能仅仅靠达赖喇嘛崇高的个人威望就可以完全达成的,而且这也不是达赖喇嘛的行事原则和作风。即使是现在,流亡社会中仍然有一些组织(如益多列举的『西藏青年大会』、『西藏全国民主党』等)拒绝接受达赖喇嘛放弃独立的主张,他们提出的最主要的理由就是达赖喇嘛的中间道路并没有得到中国政府的积极响应,因而主张中国政府不可能成为为西藏民族谋取利益的政府,中国政府根本就没有和谈诚意,所有进行中的和谈都不过是中国政府欺骗达赖喇嘛和西藏流亡政府的把戏等等。每当和谈不能顺利进行,或者是中国政府间歇性地歇斯底里攻击达赖喇嘛时,达赖喇嘛的和谈解决西藏问题的主张便面临着压力和尴尬,象益多这类吹毛求疵的文章,它显然只有利于反证激进主张的正确,却无益于民族和解与和谈的顺利进行-----当然希望这不是他写这篇文章的目的。
显然,达赖喇嘛的中间道路的主张不可能一步到位,因为不论是局势或人民的思想都不允许这样做,因此,达赖喇嘛只能循序渐进地根据时局的微妙变化(比如中国政府是否真的有和谈的诚意就应该是一个很重要的考虑内容,如果达赖喇嘛的苦心孤诣得不到中国政府方面积极善意的响应,则达赖喇嘛的每一个友好姿态都可能会被认为是自取其辱)以及人民对此理解的增加来逐渐推行,以寻求最终的接受和支持,比如,八十年代以来,对于西藏的未来,达赖喇嘛使用「西藏人民的幸福事业」这个概念,来代替七十年代以前使用的「西藏独立」的概念,然后慢慢地转向「自主自治」等,象达赖喇嘛在美国和欧洲的五点和平方案和斯特拉斯堡建议等,都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经过讨论以后提出的,这些内容反映的无疑是西藏内部各种立场和观点妥协折衷的结果,甚至可能还要考虑假如中国政府没有和谈诚意应如何自处等等。如果中国政府真的具有和谈意愿,就不可能不意识到,五点和平方案和斯特拉斯堡建议的真正意义在于达赖喇嘛不寻求独立的主张第一次经过各方讨论以后成为正式的共识性主张。这才是这一系列建议的重要意义之所在。如果以其中的一些内容吹毛求疵,并以此做为借口,显然是一种没有诚意的表现,而且其中有许多内容已经超越西藏问题的范围,与其说是和谈建议,不如说是做为佛教徒的达赖喇嘛对世界未来远景的理想描述。对此,正如第一个直选产生的西藏流亡政府首席部长桑东仁波且于二零零五年三月十日的讲话中指出的:『五点和平方案和斯特拉斯堡建议虽然表达了西藏人的一些主要期盼,但很明显,那仅仅是具体内容需要和谈解决的建议内容,而不是不容谈论的最后决定。而且五点方案表达的主要是为了包括汉藏在内的整个人类的利益而需要实现的理想,对此不论汉藏和谈是否成功都是一样的,与当前西藏的政治地位与汉藏和谈没有直接的关联是至为明显的』。桑东仁波且其实已经非常明确地说明了这一切并非如益多渲染的那样是「改不得的」。总之,虽然有不同的表述,但只要不是断章取义,就不难发现,达赖喇嘛的主张始终围绕着两点,第一:西藏民族实现名副其实的民族自治,第二:西藏三区或者是所有藏族地区都要处于统一的行政实体中。其它所有的问题都是围绕着这两点进行阐述或寻求合理的解决方式。
达赖喇嘛的中间道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相抵触?
西藏在历史上是否是一个独立的国家,这
点有很多不同的看法,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不论是藏文史料或许多西方国家的议会通过决议以及国际法律专家委员会的研究结论等都指出西藏至少在1950年以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而且如果真的如益多在文中解释的那样,民族自决权仅仅属于殖民地,则联合国通过的有关西藏的决议都强调了西藏民族的自决原则,这是否就表明了联合国对西藏地位的立场?
但不论如何,历史是已经过去的无法改变的事实,同时也不是如益多想象的那样,成为决定一个民族前途的绝对因素,如果真是这样,这个世界的大部分国家可能就没有存在的理由,同样,很多历史不长的多民族国家就不可能建立,在主权在民的现代主权观念下,国家的存在和成立应该是基于各民族人民共同利益的结合,而不是由于历史上王朝征服的结果。因此,西藏是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并不仅仅取决于西藏在历史上是否是中国的一部分,而是取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代表了西藏民族和其它五十六个民族的共同利益,只有这种由于各民族的共同利益而结合的国家才是真正主权在民的现代国家。因此,达赖喇嘛主张西藏的未来不应该由历史来决定,而是由活生生的我们基于共同的利益做出互利双赢的选择。这当然是最明智的做法,同样的历史事件却可能会被做出不同的阐释,如果将汉藏民族未来的决定权交给历史,交给过去纪录的那些皇帝贵族片言只语的考证结果,则除了强化双方的历史认知话语系统,或者是将一方之立场和观点强加给另一方而外,很难会有其它的结果。而如果真的如益多主张的那样霸道地把一方的所有观点、立场都强加于另一方,则还有可能产生真正代表多元利益的共同体吗?因此,达赖喇嘛主张不要用历史定位去左右汉藏民族的未来,而是由双方民族自己来决定未来,是基于现实和为了解决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最明智的建议。如果两个民族真正建立起利益和命运共同体,即使以前不是一个国家也可以走道一块,成为一个国家,从而逐渐地培养出共同的历史认知与历史记忆。相反,如果双方没有真正确立起共同的利益和命运共同体,即使是硬拼凑成一个国家也难于避免分裂的危险。因此,真正的政治原则是建立起真正的共同利益和命运共同体,而不是益多所说的在一定环境下对历史的认知问题。
为什么西藏人要求名副其实的自治?
达赖喇嘛确实指出目前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名不副实的,不是真正的自治,为什么这么说呢?根据宪法规定,自治机关依法行使省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而且根据宪法,在宪法原则下,有权根据本地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有权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的经济社会建设事业;有权管理、保护和优先利用本地的自然资源;有权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安排使用本地的财政收入;有权自主发展民族教育和文化事业,自主管理本地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有权在财政、金融、税收上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有权……。但在事实上,这一切真的得到了贯彻实施吗?事实上自治区的自主自治权利甚至比不上一般的省份,因此,达赖喇嘛要求西藏实现真正的自治,也就是要求名(在现实中的落实)副其实(宪法赋予的自治权利)地施行自治,真正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民族自治的权利。
至于一国两制,本来西藏是最早施行一国两制的地方,十七条协议是汉藏民族(或中原中央政府与西藏政府)之间共同签定的唯一一个确定双方关系的法律文件,根据这一文件的内容,无疑应该在西藏施行一国两制,但由于北京政府当时对意识型态的偏执,以所谓的民主改革为名的集体化运动违背和践踏了十七条协定。而当初对协议的违背和践踏现在又成了拒绝遵守和执行协议的理由。但从法理而言,达赖喇嘛要求按照十七条协议施行一国两制是完全合理合法的,然而达赖喇嘛并没有这样提出,因为达赖喇嘛已经在流亡社会实现了民主化,同时也没有任何一个西藏人幻想要恢复原来的社会制度。但十七条协议赋予西藏人的一些最基本的权利并不会因此被抹杀,其实胡锦涛主席于1994年2月23日在北京会见日本新党广报委员张海江田时,就曾提出过再度确认十七条协议的设想。
达赖喇嘛是和平非暴力和民主思想的推崇者和实践者,他也相信中国最终必将走向民主化,因此民主做为达赖喇嘛的理想是无可质疑的,但在现阶段,达赖喇嘛更关心的是在西藏奔向现代化的进程中如何维护和宏扬西藏的民族特性与民族文化和宗教传统等。益多在文中谈到西藏流亡政府的首席部长也是由高层喇嘛担任,这高层喇嘛指的显然是桑东仁波且,桑东仁波且是康区(县云南迪钦县)一个普通寺院的转世喇嘛,像他这样的喇嘛在整个西藏何止成千上万,这「高层」两字从何谈起?而且他的首席部长也不是由达赖喇嘛任命的,而是由流亡藏人通过一人一票选举产生的,和达赖喇嘛一样,他也是一个民主与非暴力思想的追随者与实践者。
藏人为什么要求统一的行政体系
益多认为整个西藏不能统一在一个行政区域内的根据是(1)「历史上根本不存在的大藏族自治区」,(2)中国是一个「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点。(3)分布在不同区域的藏族人即保持着共同的民族特点,特别是在宗教文化等方面有着比较密切的联系,又在语言、习俗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各有特色,不同区域的藏族与当地其它各族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各方面的交往非常频繁,特别是经济联系非常紧密。(4)如果中国56个少数民族都按照民族成份来成立统一的自治地方,势必严重影响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繁荣发展,造成空前的民族纷争和社会混乱,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和统一。(5)大藏族自治区的主张「背后为未来"西藏独立"做铺垫的政治用意」。
只要稍微了解一点西藏现状的人都可以看出,以上说法并不是真正的理由,那不过是为了掩饰「分而治之」的民族歧视政策而拼凑的借口。
首先,西藏民族在历史上的大部分时期一直是一个很少受外界影响的基本上有单一民族聚居的地区,除了青海湖以东和康定一带而外,目前的大部分藏族地区基本上都是单一民族聚居,在这些藏人地区,不仅在公元十世纪初以前都处在统一的吐蕃政权的统治下,从那以后虽然有很多地方割据,有些地方虽然不完全处在拉萨政府的管辖之下,但从来都是由西藏人自己管理的自治地方,而且这一状况到1642年由达赖喇嘛建立的噶登颇章政权时代得到改变,从五世达赖喇嘛到七世达赖喇嘛为止,所有藏族地区基本上都处在西藏拉萨政府的统治下,对此,不说大量藏文史料的记载,即使在中文数据中也有很明确的记载,如满清军官年羹尧于1724年给皇帝的奏呈中写道:「查青海、巴尔喀木、藏、卫乃唐古特四大部落」,表明当时青海(即安多)、巴尔喀木(即康)、藏、卫(即把卫藏分而为二)就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其实,1696年四川巡抚于养志就曾会同西藏地方官员(营官)查堪打箭炉(今之康定)地界,划定了双方的边界(见张莉红<<论明清川藏贸易>>,载<<中国藏学>>1993/3。),而且康定等大度河以西的都划在西藏境内。再比如满清皇帝于1693年写给达赖喇嘛的一封信,其中提到:「尔喇嘛又奏打箭炉交市之事,殆欲屯戍之意也,今天下太平,并无一事,尔喇嘛与我朝往来通使有年所,何嫌何疑?尔喇嘛如设立驻防,我内地必量增戍守,中外具劳,况我内地兵丁约束甚严,非奉朕旨何敢私出边境,尔喇嘛但需严禁属下,有何衅可开」(见<<清史录>>卷158、第14页),也表明康定是当时西藏与四川的边界,类似的记载还有很多。只是到七世达赖喇嘛时代由于内部权争引发的一系列冲突,满清政府才基于分而治之的原则,宣布将长江以东地区划并甘肃、四川和云南等省,但西藏政府并不请愿接受,其后多次要求将康定以西的土地归还西藏政府,而且一直到1904年赵尔丰占据康区为止,长江以东的大部分藏族地区都由西藏政府设立的娘荣(现新龙县)总管行使统治。因此才有「知有藏而不知有川」的情况。(见<<川边历史资料>>第一辑<<锡良奏请将打鉴炉同知改设置隶厅折>>)
我指出以上的事实,除了想说明即使按照益多的历史决定论,他的论点也无法成立而外,并不是想做为西藏民族施行区域自治的根据。因为民族区域自治是宪法赋予少数民族的一个最基本的权利,并不是可以借口历史原因而被剥夺的。因此,益多将历史上的行政区划做为民族区域自治的基础本身就是荒谬的,因为,如果按照历史,今天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都不可能成立,壮族和回族从来没有在广西和宁夏建立过本民族的地方政权,现今内蒙古自治区的地域原来属于好几个省份,而且都不是由蒙古族自治的地方,但是,基于宪法赋予的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而不是基于历史),几个省合并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于1947年5月1日成立,五十年代,绥远省并入内蒙古,1956年阿拉善旗、额济纳旗、磴口县和巴彦浩特市,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管辖。1949年4月2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哲里木盟划归内蒙古自治政府管辖。1999年1月,经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批准,撤销哲里木盟建制,设立地级通辽市。热河省,察哈尔省)。广西从开始的桂西壮族自治区扩大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则几乎是无中生有地在回族聚居较为集中的地方设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因此,如果益多想说明西藏不能享有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权利,应该从民族或法律的角度去探讨,而不是从历史的角度,因为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不是基于历史,而是基于民族平等和保护弱小民族特殊利益的原则规划的。
再说益多的第二个理由,不错,中国南方的很多少数民族的状况确实是「大杂居,小聚居」,但那并不是西藏的状况,整个西藏(或者是青康藏)高原,处于同样的生态环境下,五十年代初,除了边缘的几个县份而外,绝大部分县都是藏人占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绝对多数,几乎都是纯藏族聚居区,正如前面提到的那样,这些地区被满清宣布划入四川云南甘肃等省分并不是由于「大杂居,小聚居」,因为这些地区当时几乎只有单一的藏民族居住,这些地区所以被分割,是基于「分而治之」的政策。分而治之往往是不顾受肢解地区的自然环境、历史背景、经济关系、血缘关系、文化特点的情况下任意切割的过程,这一点在西藏极为明显,在满清和国民党统治时期,对各民族施行民族压迫和区别对待的政策,也就似乎是理所当然的,但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什么要继续这种建立在民族不平等基础上的民族削弱政策呢?而且,在几乎将所有历史传统都已经被改变(所谓翻天覆地)的今天,为什么对这一最应该被消灭的历史现象却又情有独衷,竟然被如此尊重呢?
益多的第三个理由更是牵强,如果以民族内部的方言和习俗划分,则汉民族的不同方言和习俗之间的差别和繁杂较之西藏民族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为什么就没有按照方言建省或划分行政区域呢?更主要的是,目前的行政划分也并不是如益多所说的那样,例如,具有相同方言和习惯,地域相互联成一片的康巴藏人就被划并在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那曲和林芝的一部分)、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州)、云南(迪钦藏族自治州)等不同的省分,安多也一样划分在不同的三个省份中(甘、青、川),满清所以将这些地区分割的支离破碎,并不是基于习惯、方言、以及与当地的所谓密切的经济联系,而是「分而治之」的原则。而且,这些藏族地区至今仍是自然经济占绝对优势,所谓的工业根本就谈不上什么规模,跟其它任何地方都不存在什么密不可分的紧密联系,何况又不是另立他国,在一个国家内行政区划的改变,就真的需要那么大惊小怪地认为会给当地的自然经济造成什么巨大的破坏?
第四个理由则更是对问题实质的曲解,中国有五十六个民族,其中有许多民族由于各种原因,早已经形成「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在这些地方如果不顾客观条件地「按照民族成份来成立统一的自治地方」,当然会造成难于预测的后果。但这种现象在西藏并不存在,因为时至今日,除了少数边缘县份,西藏民族在整个西藏高原基本上仍然是主体民族,让所有西藏民族都处于统一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并不会造成大范围的波动和纷扰,而且即使出现一些问题也都是比较容易解决的,不像其它民族地区,存在的很多问题已经是积重难返。
一般而言,达赖喇嘛反对对西藏的移民政策,因为目前的移民政策并不是正常的人口流动,而是在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下,以弱化少数民族,稀释少数民族的人口与社会结构,通过移民控制少数民族等为目的而构建在民族不平等基础上的不合理的政策,因此,这种政策当然不能再继续,而且应尽力改正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
第五个理由更是典型的「莫须有」,而且也暴露了益多从骨子里头对西藏民族的不信任感,从名字来看,益多似乎是藏人名字,不应该有「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狭隘民族意识,但他为什么就不认为汉族有上亿人口的省份而不需有什么担忧,而人口只有六百万,不过是内地一个比较大县份人口的西藏民族要求划分在统一的行政区域内就一定是「背后为未来"西藏独立"做铺垫的政治用意」?西藏民族要求划在同一的行政区域内以便保护的宏扬自己的民族特性和文化,是居心叵测要搞独立。如果要求所谓的小西藏自治就不会被指责为是「背后为未来"西藏独立"做铺垫的政治用意」吗?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为什么要求整个西藏的统一与自治?
西藏民族只有六百万左右的人口,相当于内地一个比较大的县的人口数,这六百多万人口分散在二百余万平方公里的西藏高原上,在整个高原,除了高原边缘地带青海湖以东和大度河沿岸的藏人与其它民族形成杂居,需要做出统筹规划而外,在西藏高原的主体而言,根据人口统计的资料,西藏民族是占绝大多数的主体民族,其它民族不仅人数很少,而且都是散居,大部分都是基于工作调动或经商等因素移民形成的。因此,在西藏高原施行民族区域自治,不仅不会形成民族纷乱,而且有助于西藏民族共同维护其民族特性与文化、宗教传统等,而且也便于中央政府根据西藏特殊的地理环境、自然生态和民族特性等统一管理西藏,统一制定民族政策,统一规划发展,统一维护西藏高原独特的生态自然环境等。
我们知道,不论是发展经济或文化,甚至是维持一种语言的持续生存,都必定要有一定的人口基数,没有一定的人口使用和发展,则不论一个民族的语言如何的精美,内容如何的深奥灿烂,最终都不免于衰败消亡的命运,而保护和发展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内涵的文明,在当前的环境下,不仅需要一定数量的人口去使用和实践,而且还需要政府部门运用法律和行政职能去集中和利用社会资源来推动保护和发展的工作,否则如果放任自流,在由于历史原因而已经形成的世界文明强弱格局下,弱势文明要想在强势文化的挤压渗透下延续自己的生命力是非常之困难,因此,不同于历史上民族语言与文化等顺其自然的应用和发展,在几乎每年都有一些民族灭亡的现代社会,面对强势文化,如何保护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已经是一个需要全民重视的问题,是关系到一个民族存亡绝须的问题,是需要通过政府职能积极主动地集中和投入大量社会资源才能达成的一个重大课题。如果政府在掌握社会资源的同时却不能积极主动地去维护和发展民族文化,则无异于坐视民族文化的消亡。因此,让所有具备条件的藏人都置于统一的行政区域内,并让他们行使充分的自治权利是维护一个民族特性与民族文化和独特宗教的必需条件,其中的内在联系是再明确不过的。
保护和延续一种民族语言与文化需要一定的人口基础和政府法律等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还有一点就是对做为藏民族一分子的他们在同一个国家内共同享有的权利和共同具有的统一愿望的尊重与否的问题。例如,并入四川的藏人总数不过一百多万,他们所处的地理、自然环境和经济生态以及民族、语言文字、宗教、传统习惯、血渊关系等都与整个四川省的其它地方具有完全不同的特性,与四川也几乎没有任何的联系,同时,和这些划入四川等其它省分的藏区山水相联的西藏自治区却在地理、人文、自然环境、民族宗教语言文字等等都有完全的同一性,即使仅仅从管理成本和统筹规划统一安排的角度而言,这些藏区也没有理由划归四川等省分,而且,四川做为一个人口近亿的省分,怎样保障百余万西藏人的利益?(在云南和甘肃,藏人甚至只有几十万)最常见的情况是,四川省政府根据自己的自然环境、生活生产经验和文化背景做出的正确决定,对于生活在高原环境下的百余万西藏人民而言却极有可能是完全不适合的。即使施行特殊政策,却不论特殊的范围和深度不可能满足人民的要求,更主要的是,当藏人的利益遭到损害时,弱小者的的声音本来就微弱,要想让高高在上的决策者从亿万人的声音中不失真地听到百余万藏民族的声音,即使有可能也是非常困难的,类似的的例子不胜枚举。因此,让所有西藏人民都处于一个统一的行政体系下,根据他们共同具有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它地区完全不一样的生态环境、地理、气候和民族人文等特点统一做出规划,即使仅仅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也是非常必要的,况乎这还关系到民族平等的理念与保护弱势民族自我图存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