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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世界大國,其所以能成為大國,一是靠文明的影響,二是靠武功的征服,能長遠的,更往往二者兼得。但是到了現代,原子彈發明以後,由於其城門失火,必殃池魚的毀滅性,武功的存在就只剩下震懾與自衛的作用了。
文明從哪裡來?客觀的人物資源以外,日常秩序離不了法治的養護,長遠後勁離不開文化的推動。
與動物的追求生命一樣,人類也具有追求幸福的本性。但又由於人是不得不群居的,因此那個人幸福又只能是分工協作,在人群中求,在社會中求,這就使得個人幸福必然成為群體幸福、社會幸福中的一部分。個體在社會中,求怎樣的幸福,怎樣求幸福,才是於社會的運行與繁榮有益的?——法制規定你,文化引導你;個體在社會中,求怎樣的幸福,怎樣求幸福,將是於社會的運行與繁榮有害的?——法治懲戒你,文化譴責你。一個民族,一個國家,要想凝成一個整體,如果連最根本的法治都運轉不暢,文化都愚昧乏力,又怎麼能談得上文明燦爛呢?
你看上帝造人,算得一項最複雜最高級的偉大工程吧?但人體生理機能的維持,肢體臟腑之外,一離不了血的養護,二離不開氣的推動。哪一項不足,都能說明這個人只是一個病人。
然而在中國,文化倒可說也曾興旺過,法治社會卻一直沒能形成個傳統。
在春秋戰國時代,商鞅變法,韓非著書,道儒墨法,百家爭鳴,到得秦滅六國,焚書坑儒,終於用事實證明了法的成功。但由於當時的法學,更表現為一種帝王用以御下制敵的權術手段,而不是一種國家用以理民治國的管理法度,再加上秦朝的短命,法家思想很快就又衰落下去了。以後的中國再沒出現過國家長期分割,實力爭雄的局面,短時的逐鹿,權謀家,軍事家倒是出了不少,而長期的大一統,又只要有儒禮的穩定作用就夠了,因此法的精神再也不曾上升到國家的主流。中國“國家大治”中的“治”,主要指得是相對於動亂的太平,而不是相對於衰落的繁榮。
儒禮講求三剛五常,忠孝順從,即使盛行一時的佛教也講的是逆來順受,追求來世,這些都是於國家的穩定極為有利的;而在古代的東方,中國長時獨大,只要能維持天下太平,人口增殖,府庫充實,國家就算強盛;因此儒禮統治中國的歷史實在是太久了,紮根也太深了;國家要有個什麼舉措,百姓要有點什麼疑難,總要先問“於禮合不合”,而不是“合不合法”。近代以來,中國雖一直受着列強的逼迫,急需圖強自救,但滿清是少數民族建國,膽心國家不穩,不敢放權;後世雖換了幾代,但不善權謀的掌不得權,用慣了權的又信任權,因此中國始終沒能建成一個法治國家。
所謂“分定止爭”, 其實領袖們之所以放不下權,不能放權,還是由於分難定,爭未止。像孫中山、毛澤東都屬於教父級的人物,但還是要遭到下屬的置疑與不滿,反對與放逐,孫中山心慈面軟,早早氣死,毛澤東反戈一擊,保權自存。
古代政府就管個土地農民,對領袖能力要求不高,因此立子以長,天說了算就行。近現代工業、農業、商業,金融、交通、能源,教育、科學、技術,分工越細,管理越雜,對領袖的領導決策能力也就要求越高,於是又搞民主選舉,競選計票,應該說是代表了民意吧?但還是要有不服的,暗殺襲擊,政變彈劾,總之是有爭鬥,有掣肘,不穩定,並不是一個理想國。
其實一個人的領導決策能力,並不能表面地取決於他的演說能力,拉票能力,也決不能間接地取決於別人的狂熱支持與示威反對;最直接、最客觀的還是他以往在實際工作中所能取得的辦事實績——當然絕不能看“面子形象工程”,但經濟增長,入學升學,財政就業,社會治安等等各項工作,則都是有數據能查可比的;只要預先明確了責任,劃分了比例,能嚴明法制,不弄虛作假;到屆當然就能按部就班,逐級提調,直達高層;這樣既從根本上發揮了法的“興功懼暴”精神,科學的理性實驗精神,又使國家始終能由一個最適宜最有領導決策能力的人當政,誰還能心有不服,哪來的掣肘誤國?(詳見敝作《什麼是社會主義,如何建設社會主義?》)
如此領袖的領導決策與國家的法律制度就自然會形成一種良性循環,相輔相成。試想,人都是只長着一顆腦袋兩隻手的,就是讓他管理一個小縣,若不依靠律令制度,那也還得去請千手觀音去;因為法治畢竟是經常的,格式化了的社會秩序,劉邦雖工於謀略,善於將將,但要指揮千軍萬馬,到底還得用韓信的軍紀陣法。
當然,即使有了健康運轉的法律制度,國家也還是離不了領袖的領導決策,否則美國人也不用選總統了。但法制的健康運轉,卻更是領袖個人能力的經常養護者與強勁支持者。請問,人的大腦每天都要休息,但血脈也曾休息過嗎?血脈已經虧虛,神志還能正常嗎?一條手臂若是血脈不通,廢了,大腦還能指揮得了這條手臂去做事嗎?
上文所說的弄虛作假,利益糾纏,陽奉陰違等等一干,其實都是血液的病,法治的病,但結果卻往往使大腦的任何決策都要大打折扣,顯得對也無用,錯更無能了。
然而,正因為領袖與其所屬的政府,在一個國家,在整個社會中,應處於一個什麼樣的地位,應起到一種什麼樣的作用,以及它與國家人力物力的關係,與社會法制文化的關係,中國人一直弄不清,撇不下,因此那人力物力,法制文化就統統被委屈下放,成為政府維持其統治的一種工具,使法治始終停留於說了不算,因人而異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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