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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基山人: 全面評價08憲章和劉曉波
送交者: 落基山人 2010年10月13日12:03:55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全面評價08憲章和劉曉波

 

 

 

本來不想寫什麼,可是因為有人看不懂筆者昨天寫的那篇短文《劉曉波能代表什麼人》,所以,這一篇就權作一個解讀吧,自己解讀自己,讓人家明白吧。

 

這篇小文的邏輯如此的清晰,居然有人說是邏輯混亂,可笑。全篇文章只是談了兩個問題,一個是08憲章因為沒有百姓和人民以及各個利益集團的參與,因此這個憲章不是契約,僅僅是幾個書生搞的東西,簽名的人大多是民主知識分子,因此基本就是廢紙一張,與共產黨的憲法一樣,也就是憲章不可能代表全中國人民的利益,因為百姓沒有參與,各個利益集團也沒有參與。我們看西方的憲章,無論是英國的大憲章還是美國的憲法,都是利益集團之間的談判,較量,妥協,平衡的結果,那才是真正的契約,契約的本性必須有契約的雙方或多方;另一個問題是談劉得獎後從政的問題,因為有網友談到這個,筆者的觀點是,因為劉代表不了什麼人,最多能代表一小部分的知識分子,因此,劉的從政可能,以及其政治使命和政治生命是很差的,原因是中國現在已經變化了,中國的利益集團已經形成。

 

這兩個問題的核心是劉能代表什麼人的問題,因為劉代表不了什麼人,所以無論劉的憲章也好,劉未來的從政可能也好,都有疑問。這樣簡單的邏輯,居然有很多人說看不懂,真是咄咄怪事。

 

筆者捎帶腳談到劉曉波他們的08憲章的啟蒙性質大於可行性,因為08憲章不是契約,因此沒有什麼可行性,頂多就是有啟蒙性質而已,但是,中國人搞民主憲政不是從今天才開始的,中國人已經搞了100多年了,有理論,有實踐,無論是梁啓超和孫文他們,楊度他們,都是憲政專家,其水平也遠遠高於劉曉波他們。筆者的意思,中國人不需要再啟蒙了,中國需要的是行動和實踐和改良。而劉曉波他們的08憲章還在啟蒙,這也太看低了中國人和中國歷史了吧。有人還吹噓劉的08憲章是什麼中國開天闢地的大事,我不知道這些人是否懂歷史,因此筆者在此文的後面附着100年前的那個《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大家可以對照着看一下,這個100年前的臨時約法,其民主憲法和憲政的本性,要遠遠高於08憲章。而且,這個臨時約法不是理論,不是廢紙,不是啟蒙,而是實實在在的憲法,是可以實行的憲法。

 

那麼,08憲章的問題在哪裡呢?問題就是兩個,前面那篇小文已經說了,因為很多人看不懂筆者的小文,所以我這裡不得不再重複一遍。問題之一,就是這個憲章不是契約,因此就是廢紙,沒有任何的可行性;第二,就是憲章本身的啟蒙意義大於實踐意義,可以有言論自由的品性。而如果08憲章的本性不過如此,我們還要高看這個憲章嗎?不需要。我們還要高看劉曉波以及其朋友們嗎?不需要。因此筆者唯一肯定和讚揚劉曉波他們的是,他們的勇氣,因為他們一直在堅持着什麼,而且不惜坐牢。這個評價已經非常的高了。

 

至於有網友問,那劉曉波為什麼會坐牢,筆者的答覆是,劉坐牢的原因不是他在爭言論自由,而是因為08憲章。只是,劉曉波現在是將自己劃定在言論自由的界限內,筆者讀過其09年寫的那個東西,意思就是我劉曉波不過發表一個不同的意見和見解,那我如何會被逮捕呢?被捕的原因是中國的專制制度等等。但問題是,08憲章僅僅是一個看法嗎?如果劉曉波發表了08憲章,僅僅是自己欣賞自己的思想傑作,或給其好朋友看一看,大家討論一番,欣賞一番的話,那麼劉會坐牢嗎?當然不會。08憲章的問題是那個簽名運動。這個簽名運動最開始是有303人,涵蓋了很多知名的知識分子。據筆者本人所知,有很多人到處找人簽名,有許多我知道的著名學者拒絕簽名。現在據說簽名的人已經達到了1萬人。只是,一萬人相對中國13億人口來說是微不足道的。因此,這個憲章的特點是,在總體上是沒有什麼民意基礎,但又有一些的知識分子簽名,好像也有一定的影響。因為簽名,因為還有點影響,所以就超出了一個思想或言論本身,而有其他的意思在了。這就已經超出了言論自由的範圍了。

 

中國現在不需要革命,而是需要改良。劉也說要非暴力運動等等,但問題是,如果用08憲章代替中國現在的憲法的話,那就不是改良,而是革命了。因為中國現行憲法的核心是其序言和總論部分,後面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很好,不需要動很多。現在憲法的核心問題是一黨獨大和壟斷的問題。只要是一黨,就必然是專制,有選舉也沒有用,有選舉的議員和議會也沒有用。所以筆者贊同改良,在人大中,慢慢改變人大代表中共產黨的比例,60-40也行,有些職位也允許共產黨之外的人士來競選,然後再看機會開黨禁,然後再慢慢的搞。越南共產黨已經做出了榜樣,越南的政治體制改革已經走在了中國的前面。這樣才能保證中國不亂。如果貿然如08憲章那樣全面的改,結果就是如同歷史上中華民國後來一樣,是全面的動亂,最後還是走回到專制的老路上來,歷史再一次循環。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一九一二年)

 

  第一章 總 綱

  第一條 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三條 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條 中華民國以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國務員、法院,行使其統治權。

  第二章 人 民

  第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

  第六條 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項之自由權:

  一、人民之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

  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有保有財產及營業之自由。

  四、人民有言論、著作、刊行及集會、結社之自由。

  五、人民有書信秘密之自由。

  六、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

  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七條 人民有請願於議會之權。

  第八條 人民有陳訴於行政官署之權。

  第九條 人民有訴訟於法院,受其審判之權。

  第十條 人民對於官吏違法損害權利之行為,有陳訴於平政院之權。

  第十一條 人民有應任官考試之權。

  第十二條 人民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

  第十三條 人民依法律有納稅之義務。

  第十四條 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義務。

  第十五條 本章所載人民之權利,有認為增進公益,維持治安或非常緊急必要時,得依法律限制之。

  第三章 參議院

  第十六條 中華民國之立法權,以參議院行之。

  第十七條 參議院以第十八條所定各地方選派之參議員組織之。

  第十八條 參議員每行省、內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選派五人,青海選派一人;其選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

  參議院會議時,每參議員有一表決權。

  第十九條 參議院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一切法律案。

  二、議決臨時政府之預算決算。

  三、議決全國之稅法、幣制及度量衡之準則。

  四、議決公債之募集及國庫有負擔之契約。

  五、承諾第三十四條、三十五條、四十條事件。

  六、答覆臨時政府諮詢事件。

  七、受理人民之請願。

  八、得以關於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見建議於政府。

  九、得提出質問書於國務員,並要求其出席答覆。

  十、得咨請臨時政府查辦官吏納賄違法事件。

  十一、參議院對於臨時大總統,認為有謀叛行為時,得以總員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員四分三以上之可決彈劾之。

  十二、參議院對於國務員認為失職或違法時,得以總員四分三之出席,出席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彈劾之。

  第二十條 參議院得自行集會、開會、閉會。

  第二十一條 參議院之會議,須公開之;但有國務員之要求,或出席參議員過半數之可決者,得秘密之。

  第二十二條 參議院議決事件,咨由臨時大總統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條 臨時大總統對於參議院議決事件,如否認時,得於咨達後十日內,聲明理由,咨院覆議;但參議院對於覆議事件,如有到會參議員三分二以上仍執前議時,仍照第二十二條辦理。

  第二十四條 參議院議長由參議員用記名投票法互選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之半者為當選。

  第二十五條 參議院參議員於院內之言論及表決,對於院外不負責任。

  第二十六條 參議院參議員除現行犯及關於內亂外患之犯罪外,會期中,非得本院許可,不得逮捕。

  第二十七條 參議院法由參議院自定之。

  第二十八條 參議院以國會成立之日解散,其職權由國會行之。

  第四章 臨時大總統副總統

  臨時時大總統副總統由參議院選舉之,以總員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滿投票總數三分二以上者為當選。

  第三十條 臨時大總統代表臨時政府,總攬政務,公布法律。

  第三十一條 臨時大總統為執行法律,或基於法律之委任,得發布命令,並得使發布之。

  第三十二條 臨時大總統統帥全國海陸軍隊。

  第三十三條 臨時大總統得制定官制、官規,但須提交參議院議決。

  第三十四條 臨時大總統任免文武職員,但任命國務員及外交大使公使,須得參議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條 臨時大總統經參議院之同意,得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

  第三十六條 臨時大總統得依法律宣告戒嚴。

  第三十七條 臨時大總統代表全國接受外國大使公使。

  第三十八條 臨時大總統得提出法律案於參議院。

  第三十九條 臨時大總統得領給勳章並其他榮典。

  第四十條 臨時大總統得宣告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但大赦須經參議院之同意。

  第四十一條 臨時大總統受參議院彈劾後,由最高法院全院審判官互選九人,組織特別法庭審判之。

  第四十二條 臨時副總統於臨時大總統因故去職,或不能視事時,得代行其職權。

  第五章 國務員

  第四十三條 國務總理及各部總長,均稱為國務員。

  第四十四條 國務員輔佐臨時大總統,負其責任。

  第四十五條 國務員於臨時大總統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發布命令時,須副署之。

  第四十六條 國務員及其委員得於參議院出席及發言。

  第四十七條 國務員受參議院彈劾後,臨時大總統應免其職,但得交參議院覆議一次。

  第六章 法 院

  第四十八條 法院以臨時大總統及司法總長分別任命之法官組織之。法院之編制及法官之資格,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條 法院依法律審判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但關於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別訴訟,別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條 法院之審判,須公開之,但有認為有妨害安寧秩序者,得秘密之。

  第五十一條 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之干涉。

  第五十二條 法官在任中,不得減俸或轉職,非依法律受刑罰宣告,或應免職之懲戒處分,不得解職。懲戒條規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約法施行後,限十個月內,由臨時大總統召集國會。其國會之組織及選舉法,由參議院定之。

  第五十四條 中華民國之憲法;由國會制定。憲法末施行以前,本約法之效力與憲法等。

  第五十五條 本約法由參議院參議員三分二以上,或臨時大總統之提議;經參議員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員四分三之可決,得增修之。

  第五十六條 本約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於本約法施行之日廢止。

 

 

 

 

December 10 

08憲章)零八憲章,全文

20081210日公布

(原定公布時間是10號,因8號夜政府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刑拘劉曉波、抄家張祖樺,此憲章提前公布) 


零 八 憲 章


一、前言 


今年是中國立憲百年,《世界人權宣言》公布60周年,民主牆誕生30周年,中國政府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0周年。在經歷了長期的人權災難和艱難曲折的抗爭歷程之後,覺醒的中國公民日漸清楚地認識到,自由、平等、人權是人類共同的普世價值;民主、共和、憲政是現代政治的基本制度架構。抽離了這些普世價值和基本政制架構的現代化,是剝奪人的權利、腐蝕人性、摧毀人的尊嚴的災難過程。21世紀的中國將走向何方,是繼續這種威權統治下的現代化,還是認同普世價值、融入主流文明、建立民主政體?這是一個不容迴避的抉擇。 


19世紀中期的歷史巨變,暴露了中國傳統專制制度的腐朽,揭開了中華大地上數千年未有之大變局的序幕。洋務運動追求器物層面的進良,甲午戰敗再次暴露了體制的過時;戊戌變法觸及到制度層面的革新,終因頑固派的殘酷鎮壓而歸於失敗;辛亥革命在表面上埋葬了延續2000多年的皇權制度,建立了亞洲第一個共和國。囿於當時內憂外患的特定歷史條件,共和政體只是曇花一現,專制主義旋即捲土重來。器物模仿和制度更新的失敗,推動國人深入到對文化病根的反思,遂有以科學與民主為旗幟的五四新文化運動,因內戰頻仍和外敵入侵,中國政治民主化歷程被迫中斷。抗日戰爭勝利後的中國再次開啟了憲政歷程,然而國共內戰的結果使中國陷入了現代極權主義的深淵。1949年建立的新中國,名義上是人民共和國,實質上是黨天下。執政黨壟斷了所有政治、經濟和社會資源,製造了反右、大躍進、文革、六四、打壓民間宗教活動與維權運動等一系列人權災難,致使數千萬人失去生命,國民和國家都付出了極為慘重的代價。 


二十世紀後期的改革開放,使中國擺脫了毛澤東時代的普遍貧困和絕對極權,民間財富和民眾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個人的經濟自由和社會權利得到部分恢復,公民社會開始生長,民間對人權和政治自由的呼聲日益高漲。執政者也在進行走向市場化和私有化的經濟改革的同時,開始了從拒絕人權到逐漸承認人權的轉變。中國政府於1997年、1998年分別簽署了兩個重要的國際人權公約,全國人大於2004年通過修憲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憲法,今年又承諾制訂和推行《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但是,這些政治進步迄今為止大多停留在紙面上;有法律而無法治,有憲法而無憲政,仍然是有目共睹的政治現實。執政集團繼續堅持維繫威權統治,排拒政治變革,由此導致官場腐敗,法治難立,人權不彰,道德淪喪,社會兩極分化,經濟畸形發展,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遭到雙重破壞,公民的自由、財產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得不到制度化的保障,各種社會矛盾不斷積累,不滿情緒持續高漲,特別是官民對立激化和群體事件激增,正在顯示着災難性的失控趨勢,現行體制的落伍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二、我們的基本理念 


當此決定中國未來命運的歷史關頭,有必要反思百年來的現代化歷程,重申如下基本理念: 


自由:自由是普世價值的核心之所在。言論、出版、信仰、集會、結社、遷徙、罷工和遊行示威等權利都是自由的具體體現。自由不昌,則無現代文明可言。 


人權:人權不是國家的賜予,而是每個人與生俱來就享有的權利。保障人權,既是政府的首要目標和公共權力合法性的基礎,也是以人為本的內在要求。中國的歷次政治災難都與執政當局對人權的無視密切相關。人是國家的主體,國家服務於人民,政府為人民而存在。 


平等:每一個個體的人,不論社會地位、職業、性別、經濟狀況、種族、膚色、宗教或政治信仰,其人格、尊嚴、自由都是平等的。必須落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落實公民的社會、經濟、文化、政治權利平等的原則。 


共和:共和就是大家共治,和平共生,就是分權制衡與利益平衡,就是多種利益成分、不同社會集團、多元文化與信仰追求的群體,在平等參與、公平競爭、共同議政的基礎上,以和平的方式處理公共事務。 


民主:最基本的涵義是主權在民和民選政府。民主具有如下基本特點:(1)政權的合法性來自人民,政治權力來源於人民;(2)政治統治經過人民選擇,(3)公民享有真正的選舉權,各級政府的主要政務官員必須通過定期的競選產生。(4)尊重多數人的決定,同時保護少數人的基本人權。一句話,民主使政府成為"民有,民治,民享"的現代公器。 


憲政:憲政是通過法律規定和法治來保障憲法確定的公民基本自由和權利的原則,限制並劃定政府權力和行為的邊界,並提供相應的制度設施。 


在中國,帝國皇權的時代早已一去不復返了;在世界範圍內,威權體制也日近黃昏;公民應該成為真正的國家主人。祛除依賴明君清官的臣民意識,張揚權利為本、參與為責的公民意識,實踐自由,躬行民主,尊奉法治,才是中國的根本出路。 


三、我們的基本主張 


藉此,我們本着負責任與建設性的公民精神對國家政制、公民權利與社會發展諸方面提出如下具體主張: 


1、修改憲法:根據前述價值理念修改憲法,刪除現行憲法中不符合主權在民原則的條文,使憲法真正成為人權的保證書和公共權力的許可狀,成為任何個人、團體和黨派不得違反的可以實施的最高法律,為中國民主化奠定法權基礎。 


2、分權制衡:構建分權制衡的現代政府,保證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確立法定行政和責任政府的原則,防止行政權力過分擴張;政府應對納稅人負責;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建立分權與制衡制度,中央權力須由憲法明確界定授權,地方實行充分自治。


3、立法民主:各級立法機構由直選產生,立法秉持公平正義原則,實行立法民主。


4、司法獨立:司法應超越黨派、不受任何干預,實行司法獨立,保障司法公正;設立憲法法院,建立違憲審查制度,維護憲法權威。儘早撤銷嚴重危害國家法治的各級黨的政法委員會,避免公器私用。 


5、公器公用:實現軍隊國家化,軍人應效忠於憲法,效忠於國家,政黨組織應從軍隊中退出,提高軍隊職業化水平。包括警察在內的所有公務員應保持政治中立。消除公務員錄用的黨派歧視,應不分黨派平等錄用。 


6、人權保障:切實保障人權,維護人的尊嚴。設立對最高民意機關負責的人權委員會,防止政府濫用公權侵犯人權,尤其要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任何人不受非法逮捕、拘禁、傳訊、審問、處罰,廢除勞動教養制度。 


7、公職選舉:全面推行民主選舉制度,落實一人一票的平等選舉權。各級行政首長的直接選舉應制度化地逐步推行。定期自由競爭選舉和公民參選法定公共職務是不可剝奪的基本人權。 


8、城鄉平等:廢除現行的城鄉二元戶籍制度,落實公民一律平等的憲法權利,保障公民的自由遷徙權。


9、結社自由: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權,將現行的社團登記審批制改為備案制。開放黨禁,以憲法和法律規範政黨行為,取消一黨壟斷執政特權,確立政黨活動自由和公平競爭的原則,實現政黨政治正常化和法制化。 


10、集會自由:和平集會、遊行、示威和表達自由,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自由,不應受到執政黨和政府的非法干預與違憲限制。 


11、言論自由:落實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和學術自由,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制訂《新聞法》和《出版法》,開放報禁,廢除現行《刑法》中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款,杜絕以言治罪。 


12、宗教自由:保障宗教自由與信仰自由,實行政教分離,宗教信仰活動不受政府干預。審查並撤銷限制或剝奪公民宗教自由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禁止以行政立法管理宗教活動。廢除宗教團體(包括宗教活動場所)必經登記始獲合法地位的事先許可制度,代之以無須任何審查的備案制。 


13、公民教育:取消服務於一黨統治、帶有濃厚意識形態色彩的政治教育與政治考試,推廣以普世價值和公民權利為本的公民教育,確立公民意識,倡導服務社會的公民美德。 


14、財產保護:確立和保護私有財產權利,實行自由、開放的市場經濟制度,保障創業自由,消除行政壟斷;設立對最高民意機關負責的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合法有序地展開產權改革,明晰產權歸屬和責任者;開展新土地運動,推進土地私有化,切實保障公民尤其是農民的土地所有權。 


15、財稅改革:確立民主財政和保障納稅人的權利。建立權責明確的公共財政制度構架和運行機制,建立各級政府合理有效的財政分權體系;對賦稅制度進行重大改革,以降低稅率、簡化稅制、公平稅負。非經社會公共選擇過程,民意機關決議,行政部門不得隨意加稅、開徵新稅。通過產權改革,引進多元市場主體和競爭機制,降低金融准入門檻,為發展民間金融創造條件,使金融體系充分發揮活力。


16、社會保障:建立覆蓋全體國民的社會保障體制,使國民在教育、醫療、養老和就業等方面得到最基本的保障。 


17、環境保護:保護生態環境,提倡可持續發展,為子孫後代和全人類負責;明確落實國家和各級官員必須為此承擔的相應責任;發揮民間組織在環境保護中的參與和監督作用。 


18、聯邦共和:以平等、公正的態度參與維持地區和平與發展,塑造一個負責任的大國形象。維護香港、澳門的自由制度。在自由民主的前提下,通過平等談判與合作互動的方式尋求海峽兩岸和解方案。以大智慧探索各民族共同繁榮的可能途徑和制度設計,在民主憲政的架構下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 


19、轉型正義:為歷次政治運動中遭受政治迫害的人士及其家屬,恢復名譽,給予國家賠償;釋放所有政治犯和良心犯,釋放所有因信仰而獲罪的人員;成立真相調查委員會,查清歷史事件的真相,釐清責任,伸張正義;在此基礎上尋求社會和解。


四、結語 


中國作為世界大國,作為聯合國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和人權理事會的成員,理應為人類和平事業與人權進步做出自身的貢獻。但令人遺憾的是,在當今世界的所有大國里,唯獨中國還處在威權主義政治生態中,並由此造成連綿不斷的人權災難和社會危機,束縛了中華民族的自身發展,制約了人類文明的進步——這種局面必須改變!政治民主化變革不能再拖延下去。 


為此,我們本着勇於踐行的公民精神,公布《零八憲章》。我們希望所有具有同樣危機感、責任感和使命感的中國公民,不分朝野,不論身份,求同存異,積極參與到公民運動中來,共同推動中國社會的偉大變革,以期早日建成一個自由、民主、憲政的國家,實現國人百餘年來鍥而不捨的追求與夢想。 


簽署人:303
於浩成(北京,法學家)
張思之(北京,律師)
茅于軾(北京,經濟學家)
杜 光 (北京,政治學家)
李 普 (北京,老記者)
沙葉新(上海,劇作家)
流沙河(四川,詩人)
吳茂華(四川,作家)
張顯揚(北京,思想家)
孫文廣(山東,教授)
鮑 彤(北京,公民)
丁子霖(北京,教授)
張先玲(北京,工程師)
徐 珏(北京,研究員)
蔣培坤(北京,教授)
劉曉波(北京,作家)
張祖樺(北京,憲政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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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 晴(北京,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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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曉明(廣東,教授)
劉軍寧(北京,政治學家)
張旭昆(浙江,教授)
徐友漁(北京,哲學家)
賀衛方(北京,法學家)
莫少平(北京,律師)
陳子明(北京,學者)
張博樹(北京,政治學家)
崔衛平(北京,學者)
何光滬(宗教學專家)
郝 建(北京,學者)
沈敏驊(浙江,教授)
李大同(北京,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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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光(北京,法學博士)
傅國涌(浙江,作家)
馬少方(廣東,商人)
張 閎(上海,教授)
夏業良(北京,經濟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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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怡(四川,學者)
王曉漁(上海,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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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明珍(貴州,民主人士)
曾 寧(貴州,民主人士)
全林志(貴州,民主人士)
葉 航(浙江,教授)
馬雲龍(河南,資深媒體人)
朱健國(廣東,自由撰稿人)
李 鐵(廣東,社會活動人士)
莫建剛(貴州,自由撰稿人)
張耀傑(北京,學者)
吳報建(浙江,律師)
楊 光(廣西,學者)
俞梅蓀(北京,法律人)
行 健(北京,法律人)
王光澤(北京,社會活動家)
陳紹華(廣東,設計師)
劉逸明(湖北,自由撰稿人)
吳祚來(北京,研究員)
高 兟(山東,藝術家)
高 強(山東,藝術家)
唐荊陵(廣東,律師)
黎小龍(廣西,維權人士)
荊 楚(廣西,自由撰稿人)
李 彪(安徽,商人)
郭 艷(廣東,律師)
楊世元(浙江,退休人員)
楊寬興(山東,作家)
李金芳(河北,民主人士)
王玉文(貴州,詩人)
楊中義(安徽,工人)
武辛源(河北 農民)
杜和平(貴州,民主人士)
馮 玲(湖北,憲政義工)
張先忠(湖北,企業家)
蔡敬忠(廣東 農民)
王典斌(湖北,企業主)
蔡金才(廣東 農民)
高愛國(湖北,企業主)
陳湛堯(廣東 農民)
何文凱(湖北,企業主)
吳黨英(上海,維權人士)
曾慶彬(廣東 工人)
毛海秀(上海,維權人士)
莊道鶴(杭州,律師)
黎雄兵(北京,律師)
李任科(貴州,民主人士)
左 力(河北 律師)
董德築(貴州,民主人士)
陶玉平(貴州,民主人士)
王俊秀(北京,IT從業者)
黃曉敏(四川,維權人士)
鄭恩寵(上海,法律人)
張君令(上海,維權人士)
楊 海(陝西,學者)
艾福榮(上海,維權人士)
楊華仁(湖北,法律工作者)
魏 勤(上海,維權人士)
蘇祖祥(湖北,教師)
沈玉蓮(上海,維權人士)
關洪山(湖北,人權捍衛者)
宋先科(廣東,商人)
汪國強(湖北,人權捍衛者)
陳恩娟(上海,維權人士)
李 勇(北京,媒體人)
常雄發(上海,維權人士)
王京龍(北京,管理學者)
許正清(上海,維權人士)
高軍生(陝西,編輯)
鄭蓓蓓(上海,維權人士)
王定華(湖北,律師)
談蘭英(上海,維權人士)
范燕瓊(福建,人權捍衛者)
林 輝(浙江,詩人)
吳華英(福建,人權捍衛者)
薛振標(浙江,民主人士)
董國菁(上海,人權捍衛者)
陳玉峰(湖北,法律工作者)
段若飛(上海,人權捍衛者)
王中陵(陝西,教師)
董春華(上海,人權捍衛者)
陳修琴(上海,人權捍衛者)
劉正有(四川,人權捍衛者)
馬 蕭(北京,作家)
萬延海(北京,公共衛生專家)
沈佩蘭(上海,維權人士)
葉孝剛(浙江,大學退休教師)
張勁松(安徽,工人)
章錦發(浙江,退休人員)
王麗卿(上海,維權人士)
趙常青(陝西,作家)
金月花(上海,維權人士)
余樟法(廣西,作家)
陳啟勇(上海,維權人士)
劉賢斌(四川,民主人士)
歐陽懿(四川,人權捍衛者)
鄧煥武(重慶,商人)
賀偉華(湖南,民主人士)
李東卓(湖南,IT從業者)
田永德(內蒙,人權捍衛者)
智效民(山西,學者)
李昌玉(山東,教師)
郭衛東(浙江,職員)
陳 衛(四川,民主人士)
王金安(湖北,企業主)
察文君(上海,維權人士)
侯述明(湖北,企業主)
劉漢南(湖北,人權捍衛者)
史若平(山東,教授)
張忍祥(湖北,人權捍衛者)
野 渡(廣東,編輯)
夏 剛(湖北,人權捍衛者)
趙國良(湖南,民主人士)
李智英(北京,學者)
張重發(貴州,民主人士)
陳永苗(北京,學者)
江 嬰(天津,詩人)
田祖湘(貴州,民主人士)
黃志佳(湖北,公務員)
關業波(湖北,公務員)
王望明(湖北,企業主)
高新瑞(湖北,企業家)
宋水泉(湖北,法律工作者)
趙景洲(黑龍江,人權捍衛者)
溫克堅(浙江,學者)
魏文英(雲南,教師)
陳惠娟(黑龍江,人權捍衛者)
陳炎雄(湖北,教師)
段春芳(上海,人權捍衛者)
劉正善(雲南,工程師)
關 敏(湖北,大學教師)
戴元龍(福建,企業主)
余以為 (廣東,自由撰稿人)
韓祖榮(福建,企業主)
汪定亮(湖北,律師)
陳青林(北京,人權捍衛者)
錢世順(廣東,企業主)
曾伯炎(四川,作家)
馬亞蓮(上海,人權捍衛者)
車宏年(山東,自由撰稿人)
秦志剛(山東,電子工程師)
宋翔峰(湖北,教師)
鄧復華(湖北,作家)
徐 康(湖北,公務員)
李建強(山東,律師)
李仁兵(北京,律師)
裘美麗(上海,維權人士)
蘭志學(北京,律師)
周錦昌(浙江,退休人員)
黃燕明(貴州,民主人士)
劉 巍 (北京,律師)
鄢烈漢(湖北,企業主)
陳德富(貴州,民主人士)
郭用新(湖北,醫生)
郭永豐(廣東,中國公民監政會發起人)
袁新亭 (廣州,編輯)
戚惠民 (浙江,民主人士)
李 宇(四川,採編)
謝福林(湖南,人權捍衛者)
徐 光(浙江,企業主)
野 火 (廣東,自由撰稿人)
鄒 巍(浙江,維權人士)
蕭利彬(浙江,工程師)
高海兵(浙江,民主人士)
田奇莊(河北作家)
鄧太清(山西,民主人士)
裴鴻信(河北,教師)
徐 民(吉林,法律工作者)
李喜閣(河南,維權人士)
王德邦(北京,作家)
馮秋盛(廣東,農民)
侯文豹(安徽,維權人士)
唐吉田(北京,律師)
劉榮超(安徽,農民)
李天翔(河南,工人)
崔玉振(河北,律師)
許茂連(安徽,農民)
翟林華(安徽,教師)
陶曉霞(安徽,農民)
張 望(福建,工人)
黃大川(遼寧,職員)
陳嘯原(海南,職員)
張鑒康(陝西,法律工作者)
張星水(北京,律師)
馬綱權(北京,律師)
王金祥(湖北,維權人士)
王家英(湖北,企業主)
鄢來雲(湖北,企業主)
李小明(湖北,維權人士)
肖水祥(湖北,維權人士)
鄢裕祥(湖北,維權人士)
劉 毅(北京,畫家)
張正祥(雲南,環保人士) 
(共30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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