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仅有:伪善的正义! |
送交者: 6464 2002年01月27日18:45:21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作者: 出尘公子 在人权学说中,最为困难的就是人权概念的定义,即使是在当代西方的人权专家、学者们的理论里,人权概念也一直是十分混乱的。就我个人所看过的西方人权著作中,大多是简单地对人权概念进行解释和定义,罕有详尽的定义的学说。所以人权概念在每一个人权学者看来,释义和定义上都是不尽相同的。因此直到现在,人权,在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肯定的概念。结果导致在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同的人权公约中,常常与一些国家的法律相抵触。在这些国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美国与中国。 根据我的观察,在众多国家中,中国的人权状况是处于待发展状态,也就是说,中国的人权状况,有很多地方还有待改进。而事实上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文明国家中,在没有强有力的外力介入的状态下,其人权状况都是处在一个渐进的过程。比如说,瑞士法学家、汉学家胜雅律对人权一词中的“人”,提出了一个值得注意的观点: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以前,西方国家所讲的人权中的人决不是指普遍的人,不是指“每一个人”,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上,都把妇女和奴隶、有色人种排除在“人”的概念之外。1948年以后,从理论上讲,人权才是“普遍”的,但理论和实际之间仍有矛盾,“人”这个词仍然很模糊。 结论是世界上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但是我觉得人权概念里应该包涵这一条:即允许对任何一种理论和可能性进行探讨,而不是用已有的结论过早地进行否定。 从狭义上理解,可以认为人权就是伦理的自由、要求、权力和豁免。而事实上,把人权这个模糊的概念频频作为战争武器的美国政府,其自身就不是一个合格的道德典范,更毋论兼任裁判一职。 现在提出以上结论的事实根据: 1、 根据美国《洛杉矶时报》的报道,美国政府自911恐怖袭击后拘留的七百名嫌疑者中,有不少人在狱中遭人毒打和严刑逼供。 国际人权组织指出,被捕的七百人中,其中绝大部分是被践踏人权的无辜受害者。 2、 根据美国一家监察死刑组织指出,在过去四分之一世纪,美国有123名外籍死囚,其中只有4人被捕后立即获告知可以向本国驻美领事馆求助。这就意味着,美国政府严重罔顾外籍死囚的权利,也就是说,美国政府违反了国际条约。 3、 最近闹的纷纷扬扬的美军虐待塔利班俘虏的消息传出后,在欧洲盟国引起了强烈反响。法、德、英等国的主流媒体不仅对美国随意践踏战俘的基本人权进行了言辞犀利的谴责,甚至对美国领导的全球反恐怖联盟的“诚信”提出了质疑。 美军方一位发言人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们认为,塔利班不能被视做战争罪犯,因为他们犯下的是反人类的罪行,他们是恐怖分子。”而1949年的日内瓦国际公约则宣称,所有交战国家的士兵被对方俘虏后都应被视做战俘,并应受到人道主义的对待,能够享受司法权利等“根本权利”。1977年,该公约的两个议定书对武装冲突中的有关人道主义条款进行了更改和进一步说明。然而,作为西方世界的领袖,美国迄今仍没有在这个公约上签字。 4、严重的种族岐视及以此导至的司法不公: 1992年的洛杉矶,白人警察殴打黑人司机罗德尼.金,以至于引发了大规模的种族冲突; 1999年,黑人迪亚洛在纽约被4名白人警察以“怀疑”的名义枪杀,事后白人警察无罪释放,再次引发了抗议浪潮; 西弗吉尼亚州发生白人警察对黑人滥施暴力的事件,2名黑人男子在一家酒吧门被9名警察当街殴打,这事件曝光的原因是因为全过程被路边的摄像监视器拍下。
据联合国发表的一份调查报告表明,在美国,同样的罪行,黑人与有色人种所受的惩罚是白人的2~3倍。因杀害白人而被判死刑的黑人是因杀害黑人而判死刑的白人囚犯的4倍。 5、 中国政府“有幸”成为美国政府评击的主要对像。但事实上,如果要论谁有资格对中国的人权状况说三道四,可能法国有、英国有,但是唯独美国政府没有资格。 证明是:一、类似与中国6.4事件中朝学生开枪之类的事,在人权记录同样比较遭糕的美国,早就发生过。如果有人还记得1970年美国历史上的“肯特大学枪杀事件”,就知我所言非虚。. 1970年4月13日,在尼克森下令进军柬埔寨之后,引起了肯特大学学生们的强烈不满。5月4日上午,数千名学生不顾禁止集会的命令从四面八方奔向操场参加抗议集会。美国政府出动了坦克,出动第107装甲骑兵团、第145步兵团、并出动了大批国民警卫队和警察前去镇压,在密集的枪声中,4名男女学生被当场打死,10受伤。多名学生被刺刀戳伤。肯特大学的校园被学生的鲜血染红了。.接着.900名军警占领了学校,开始大肆逮捕学生。根据一个目击者愤概的描述,这是“有组织的屠杀”。一千多名教职员义愤填膺的到学校附近的一个教堂举行集会,强烈抗议美国政府的暴行,但是这又有什么用?有谁能制裁美国政府的暴行呢? 限于篇幅,对于众所周知的美军在南联盟大量投放放射性炸弹、十几年制裁导致数十万伊拉克儿童死亡、糟糕的中东政策、及李文和事件等,就恕不赘叙了。 以上并非只是单纯地举证美国的“罪行”,只是想说明即使是美国,离“真理与正义”的化身也还相距甚远。如果不戴有色眼镜来看待上面的问题的话,会发现以上的动机只是想客观地说明一些问题。 事实上,即使是号称世界上最“民主”、最“自由”的美国,在实现集会自由这一条上,也是颇多曲折的。在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中,第一条规定就是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但在1898年联邦最高法院对集会自由的解释,却是狭义的只为达到请愿目的一种方法。直到1937年,才广义的解释为一种独立的人权。所以可以说,美国的自由民主和人权,也是在演变中进步的,也并非就是一帆风顺,其间最少花了一百多年的时间。并且,现在也处在需要进步的状态。 所以到这里就可以看出我所要说明的问题了,就是,公平地对待,也给中国一个机会。也许美国门口的石狮子要比中国的干净一点,但在这个世界上,没有永恒的正义,如果有,那也一定是伪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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