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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迷信與中國政體改革的方向(1)
送交者: 潘維   2003年08月20日09:50:18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序言    今天有誰會宣稱自己不是民主制的支持者呢?隨着美國世界霸權的形成,民主思想也建立了自己在世界上的“話語霸權”,“民主崇拜”成了居統治地位的政治宗教,百家爭鳴已是上個世紀的故事。1 我國的知識界不能脫俗,也普遍認民主為世界和中國的必由之路,嘗言“世界潮流,浩浩蕩蕩”,憋不住的下句是“順之者昌,逆之者亡”。民主崇拜在我國的泛濫固然體現了社會抗議,甚至羞澀曖昧的革命欲望;但無庸諱言,闊論“主義”永遠比研究大眾面臨的“問題”要容易。進口一個新的烏托邦取代舊的進口的烏托邦,乃是既性感又省力的事。 自九十年代中以來,黨政官員以公權謀私利的問題突然以爆炸般的速度在神州蔓延。腐敗的根源是現行的落後政體不適應新興的市場經濟。污濁的吏治,權責不明的行政,以及渙散的司法嚴重干擾了市場競爭的公平,政治體制改革顯然迫在眉睫。然而,當此民主迷信當道之日,民主化成了知識界公認的政治體制改革方向。民主化能減少腐敗,使市場成熟嗎? 二十來年的世界民主化大潮並沒有給發展中國家帶來繁榮與進步。在多數“新興民主國家”里,經濟日見凋敝,腐敗大幅增加,政府在衰朽,黑社會卻在興起,空氣里還飄散着血的腥味兒,那是到處爆發內戰的結果。就在這後進國家被西方世界“邊緣化”的二十年裡,中國拒絕隨波逐流,頂着潮流前行,獲得了令全世界驚愕的成就。 顯而易見的現實打不破民主夢幻。所謂“普世的價值”象艷麗的罌粟花淹沒了鐵色的科學和理性,也淹沒了知識分子的職業精神--懷疑和批評。有那麼多國家“順之者亡”,我國則明明是“逆之者昌”,可知識界有誰挑戰“民主崇拜”,質疑這“民主第三波”? 如同五?四前後,我國今日的民主派依然深感勢單力薄。他們缺少廣大人民,特別是農民、工人、和新興工商階層的支持。自上而下的農村“基層民主”已推行近十年,可農民們對這一“偉大事業”依然興趣缺缺,絕無實行“生產責任制”時的巨大熱情。民主派在我國人民中的“百年孤獨”難道是偶然的?中國社會的百年進步難道可以用一句“專制”便否定掉? 儘管作者對西方民主制的成就深懷敬意,本文質疑民主作為一種“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政治“真理”,質疑其行將終結世界政治文明的帝國主義式宣傳,質疑其在中國具體條件下的可行性,並提倡用開放而且實用的政治思維取代民主迷信。傳統的中國曾擁有獨特和先進的政治制度,未來中國的政制也可以是先進而且獨特的。中國的命運不可以被什麼“世界潮流”決定,更不能由什麼“價值觀”來決定。中華文明向以價值相對主義著稱,未來的中國也應當是現實主義的,其政體首先要滿足大眾最現實的要求,即:制止腐敗,公平競爭。 本文首先澄清民主和法治兩個不同的概念,旨在破除關於民主的迷信。其次比較中西社會機制的不同,說明中國的具體條件適合一種與西方不同的政體選擇,即以法治為導向的選擇。最後提出一個建立“諮詢型法治政體”的具體方案,旨在使任何黨派、任何級別的政府、以及任何政府的政策都受法律的嚴厲約束,使每一個中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享受不分職位、職業、民族、和社會地位的平等。    一. 關於民主的神話    1. 什麼是民主制? 二十年代流行“勞工神聖”一說。但勞工一點都不神聖,他們向來是失業下崗的先鋒隊。今天又有“民主神聖”一說。但民主也一點都不神聖,老百姓能作主,要政府幹什麼? 法治 (rule of law) 的定義非常簡單,即以現有的法律來治理國家。專制 (autocracy) 的定義也非常清楚:一個或數個人自己任命自己為領袖。2民主 (democracy) 的定義卻向來含混,哪怕是民主理論的大師級人物,如美國的羅伯特?達爾 (Robert Dahl),也給不出個簡明的定義。他們的定義包括目的和價值觀,很難從實際意義上區分民主和專制。3 所有政體都宣稱自己目的高尚,但所有的政體都不過是手段,是組織政府的方法。現代民主制組織政府的方法是:全體成年公民自由、定期地選舉本國最高層領導人。民主制的支持者面臨的困境是,包括印度在內的大批後進國家也定期、自由地選舉本國領導人,其選舉的自由和激烈程度並不亞於美國。 民主制的支持者們相信民主政府必然善待自己的人民和他國的人民。舉凡發生血腥族群衝突的國家便不能歸於民主制,至於美國內戰是十九世紀裡最血腥的戰爭就不能說了。哥侖比亞是個“販毒國家”,當然不能算民主制,至於英國是十九世紀最大的販毒國家就無人提起了。印度是“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國家”,但社會經濟落後,內部經常發生血腥的族群衝突,大家很少“記得”這個國家是民主國家。南斯拉夫有定期、自由的公民選舉,甚至在與北約的戰爭中仍允許反對黨及反對黨媒體的活動。但只要米洛塞維奇當選,南斯拉夫就不算民主國家。英國與美國進行了兩場戰爭,那時的英國就是專制。可美國人和歐洲人又說英國早就實行了民主。 社會主義曾被看作完美和理想的社會。如果任何不好的事情發生了,這個社會要麼不是“真正的”社會主義,要麼還“不足夠”社會主義,頂多算是“初級”。於是“完美”的社會主義屬於未來,屬於夢想,屬於另一個世界。“完善的”民主、或“不斷趨於完善”的民主又何嘗不是同一個神話呢?用未來的烏托邦說明現世的合理,用幸福的來世為苦難的現世辯護,民主思想就成了一種政治宗教。 照神聖目的定義的民主通常有包治百病的功能。社會的各種弊端都被指因缺少民主所致,所有的好處都是民主的功勞。達爾在1998年出版的《論民主》是這方面的“出色”例子。他在“為什麼要實行民主”一章論述了民主的“十大好處”,即“避免專制,保護人權,維護自由,人民自主,道德自決,人道發展,維護私利,政治平等,世界和平,經濟繁榮”。4 讀來不禁替這位曾經非常嚴謹的學者臉紅。他一筆抹殺了蘇聯和中國的成就,忘記了“第三波民主”對人類尊嚴的踐踏,忘記了美國向西部擴張的戰爭、黑奴史的漫長、內戰的血腥、“民權運動”的暴烈,以及三十年代的經濟大危機和八十年代的“滯脹”,忘記了美國對弱小國家的欺凌和侵略,也忘記了越南戰爭的起因。我國學界也流行民主迷信。《西方民主史》把庇西特拉圖父子統治時期(前546-前510)劃入雅典的民主時期,稱為“繫於一人”的民主。5 除去走向衰敗的伯羅奔尼撒戰爭年代,雅典的強盛持續了大約一百年,庇西特拉圖父子統治之年占了幾乎一半,是雅典的輝煌時期。但庇西特拉圖分明是僭主,靠政變和暴力奪得政權,而且父位傳子,怎麼就成了“民主制”?世界上有“繫於一人”的“民主”?該書還討論“羅馬共和國的民主制”;那分明是個貴族法治政體,怎麼就成了民主制?冷戰後的民主迷信有兩個表徵:一是把專制或法治的所有成就歸於民主,二是把民主社會裡的所有弊端說成民主程度不夠。 無論人們為什麼信奉民主,現代的民主制指的是全體成年公民自由、定期地選舉本國最高層領導人的制度。6 這種民主制並不包括許多人以為必然包括的內容,茲分述如下。 第一,民主使人民享受政治平等,廣泛參與決策。今日的代議制民主是由民選領袖們作主的體制。所謂“人民主權”(sovereignty of people), 在現實世界裡其實是“議會主權” (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也即達爾早年所稱的“多頭統治”(polyarchy),不是什麼“人民作主”的體制。7在政治參與上,贏家和輸家的選民怎能平等?人民每隔幾年有幾分鐘的投票機會,而當選的領袖決策治理國家好幾年,選舉人和當選人又怎麼“平等”?選舉並不會使人民參與政治的機會平等,只會使政府傾向 (accountable to) 強大的利益集團,或曰“組織”起來了的所謂“市民社會”。對芸芸眾生而言,真實可靠的平等只有一種,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人民廣泛參與決策不是現代代議制民主的特徵,而是直接民主制的特徵,是兩千五百年前雅典城邦的制度。民主的程度與“人民權力”的大小正相關,也就是說與選舉的頻率以及人民參與選舉和決策的廣泛程度成正比。雅典的領導人通過抽籤產生,頻繁更換,不能連任。抽籤比選舉當然要民主得多,票源不受利益集團操縱,更不會出現“隨大流”票,讓人人有平等的參政機會。雅典的“人民”(demos) 有頻繁和平等的機會參與幾乎所有重大問題的決策。由全體“人民”參與的公民大會每年至少舉行十次,擁有司法、立法、重大決策、及關鍵人事的權力,公民大會放逐領袖是經常發生的事。雅典人相信,參與國家決策的人越多,決策就越公正。他們把“人民的權力”與“人民的福利”混為一談。雅典民主制僅幾十年就陷入了腐敗和混亂,羅馬人毫不猶豫地拋棄了那個制度。如果極限的民主不過如此,所謂民主是個過程,參與程度不斷提高,不斷走向更平等和完美,就明擺着是個烏托邦。今天的“西方民主制”以人口眾多及避免“多數專制”為由拒絕直接民主,拒絕人民“廣泛參與決策”。小國寡民的時代能實行“人民廣泛參與決策”,但那個時代已經“黃鶴一去不復返”。小型社區的民主則與國家的政體基本不相干,如民主化了的台灣正準備取消在威權時代建立的“鄉村民主自治”。8 第二,民主導致言論、出版、結社、和集會的自由。“四大自由”是自由選舉領導人的要求,民主制的確傾向四大自由,自由程度越高,選舉就越公平。然而,選舉本身並不必然導致言論、出版、結社和集會的自由,這些自由必須靠中立和有效的執法來保障。在缺少法治的“新興民主國家”,是否有清晰的法律規定是個問題,但主要問題是缺少中立和有效的文官體系來保障四大自由。在缺少法治的後進國家,民主選舉未能消滅針對自由言論而使用的暴力,也未能取消關於使用暴力的言論自由。換言之,民主制要求四大自由,卻不提供四大自由,甚至經常以“人民多數”的名義侵犯四大自由。四大自由是由法治來提供的,特別是由法治來保障的。有法治缺民主的香港有四大自由,大多數有民主缺法治的國家卻無力保障四大自由。 第三,民主意味着制衡。制衡的本意是政府機構內部的分權,如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權分立。這也是法治的範疇,不是民主選舉的必然結果。選舉並不導致政府部門之間的制衡,民選的領導人也不一定尊重法律規定的制衡。在許多第三世界國家,民選的領導人任內經常握有近乎“絕對”的權力。很多領導人相信,他獲得的選票比例越高,人民授予他的權力也越大。選舉本身並不能糾正這種錯誤認識;相反,選舉是這種錯誤認識的來源。由於發展中國家的人民和領袖缺少法治觀念,特別是缺少中立、有效的執法機關,那裡選出的人民領袖經常踐踏制衡原則,任意干涉公務員的人事任免,直接干涉司法和公務員執法,行為上與專制領袖區別不大。缺少了有效的分權制衡,民選領袖是讓專制者輪流坐莊的制度。在今日之中國,制衡常被誤認為是人民通過選舉對政府產生制約。殊不知在缺少法治的條件下,自由的選舉要麼導致無政府狀態,要麼使政客得以假人民權力之名,肆行無忌。此種情形難道不是經常發生的? 第四,民主能制止腐敗。我國知識界不少人相信民主是解決腐敗問題的靈丹妙藥。西人因價值觀而信奉民主;國人信奉實用主義,因為要治腐敗而求民主。但民主並不治理腐敗,民主制增加腐敗的機會。腐敗的定義是以公權謀私利。只要存在公權力及人類謀私利的傾向,腐敗就不可能被根除。腐敗不能被根除並不等於腐敗無法被控制,大多數西方民主國家都能把腐敗有效地控制在非政治性話題的程度。在發展中國家,腐敗經常是頭號政治問題,因為腐敗導致政風頹廢,社會失序,內政無能,對外軟弱。從來源上講,腐敗有結構型和政策型兩大類。 (1)源於經濟結構的腐敗。經濟結構中很大或很重要的部分受公權力支配,而另一部分受市場支配,這種經濟結構為腐敗提供溫床。最有效的治理是把這種二元的經濟結構變成市場經濟或者權力支配的經濟。但這意味着經濟制度的“革命性變革”,如中國八十年代的經濟市場化,或五十年代的經濟計劃化。缺少革命性的變革,控制經濟結構型腐敗的方法只能是嚴格執行相關法律。自由選舉領導人並不必然導致嚴格的執法,嚴格執法是法治的功能。 (2)源於政治結構的腐敗。有賴競爭人民支持的競爭性政府結構也是腐敗的溫床。在“傳統社會”里,血緣、宗法、部落、地域、族群、等關係構成種種天然的“裙帶網”,獲得以及維持政權要靠這個網絡的支持。這就使民選的領袖必須以公權回報這個網絡的私利。在缺少法治的條件下,專制或者軍政府往往能暫時緩解這種腐敗帶來的不公正。在“現代社會”,民主競爭不以裙帶關係為基礎。然而,這種遊戲的“公平”其實是在於大眾的共識,即“成功的”社會集團應當贏得政權,贏得政權者給予支持自己的集團以政策性回報乃是正當的。換言之,比起“傳統社會”政治競爭導致的腐敗,“現代社會”民主制度的腐敗並不減少腐敗的程度,只是改變了賄賂的對象。正如達爾早年認識到的:“所有競爭型政治的實質都是政客賄賂選民。”9 不僅如此,選舉需要大量的經費,經費最容易的來源是那些有錢缺權的人。以紀律和廉潔著稱的德國和日本均不能“免俗”。日本文官清廉,議會政治卻一直腐敗。10 最近在德國爆發的腐敗醜聞在西方並不鮮見。西方社會裡的腐敗一般不構成政治問題,原因有二。第一,民主制是社會集團強權的政治,其穩定性與人民對強權規則的文化認同相關。西方人民把強權政治認作公平的政治,認為強大的社會集團應當得到相應的政治權力來代表其利益。第二,“西方民主制”是民主加法治的制度,法權高於人民權力的意識在西方根深蒂固,人民代表的權力受法律明確制約,而且有獨立和嚴格的執法來控制他們的腐敗。 (3)源於國家社會和經濟政策的腐敗。政府干預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政策為腐敗提供良機,如“產業政策”、計劃生育,掃黃打非。民主選舉領導人增政策型腐敗的機會,因為利益集團迫使國家增加政策性干預,腐敗的機會也隨之驟增。減少政策型腐敗有兩種方法:一是在“社會對政府干預的需求”和“限制政府作用”這兩個重要目標之間尋求恰當的平衡,認真盤算得失。二是制定相關法律,追求嚴格的執法。缺民主的法治政體對付政策型腐敗非常有效,香港和新加坡是明顯的例證。 以往二十年的民主化浪潮並沒有減少腐敗,民主化使腐敗迅速蔓延,成了發展中國家的一個主要政治問題。一些西方學者堅持說,腐敗增加只是民主制早期常有的現象,不必大驚小怪。然而,問題不在於腐敗會不會在“將來”被控制住,而在於民主到底能不能控制腐敗,以及為什麼民主化導致腐敗不減反增?上述分析表明:民主選舉領導人不解決腐敗問題,民主增加腐敗的機會。腐敗是通過完善法治來解決的。沒有法治,腐敗就得不到解決。沒有法治,民主制是脆弱的,腐敗的。自九十年代中期開始,中國的腐敗類型已經從經濟結構型漸變成了政策型,是相對容易治理的類型,但治理的前提是有效的法治。 2. 民主制與“西方民主制”的區別    民主制是由人民通過定期自由普選而產生領袖的體制;專制是領袖把自己的領導強加給人民的體制;兩者都是由領袖來主導政府的體制,均屬人治 (personal rule ),即由領袖治國的體制。法治 (rule of law) 則指由法律來作主,法治政體指能保障由法律來統治的政體。 關於民主制優於專制的邏輯很清楚,也非常令人信服:民選的領袖並不必然比專制領袖更好地服務於人民的福祉;但民主制給人民提供定期的機會來趕走傷害人民福祉的領袖。換言之,民主並不必然比專制“好”,但一定不會比專制“壞”。但這個精巧的邏輯並沒能結束關於民主和專制的競爭。民主制有個致命的缺陷:在自由與秩序的平衡里傾向強大利益集團的自由。民選的領袖需要選票才能當選,而“人民”的意願因代表自己利益的領袖當選而得到實現。如此民主機制會產生下述三種政治結果。(1)民主制對強大(即“有組織的”或“有錢的”)社會集團的要求非常敏感,越強大的集團在政府里就能得到越多的代表性。(2)由於爭奪政府權力永遠是立法和行政的最大背景,日常的立法和行政事務被政治化,政治性的事務則與爭奪下一輪選舉緊密相關,普遍的社會正義不得不讓位於爭奪多數選票的考慮。(3)“人民”爭奪政府權力的自由分裂社會,讓弱勢的群體絕望,使缺少“公民社會”傳統的國家秩序脆弱。 民主選舉機制所反映的“價值觀”毫不“神聖”,說白了不過是用“普世價值”的閃亮錫紙包裝了對強權政治的信仰。民主的“自由”是強大利益集團的自由,是對弱者的政治歧視。 發展中國家缺少法治傳統,其民主制基本不受法治的限制,因此是純粹的民主,單純的民主。在這樣的制度里,民主與專制的循環幾乎是必然的。其實,保障自由的途徑並不僅是民主政體一種。與民主主義不同,傳統的自由主義有兩大政治主張:一是在規模和職能上的“有限政府”,二是在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 “西方民主制”(或稱“自由民主制”)並非單純的民主制,而是民主與法治結合的體制,是人治加法治的制度。在這個制度里,文官執法系統的獨立受到尊重,不受民主選舉的左右。競爭領袖職位的各方接受法定程序的嚴格約束,依法競爭選票,依法競爭立法和執法機構的配額。當選的領袖之間權力分割清楚,相互制衡,依憲法和立法程序立法,讓決策透明,並依法保證市場和社會的公平競爭,維護四大自由。這種“法”和(民選的)“人”共治的政體取得了秩序和自由的高度統一,代表當今政治文明的最高成就。較之西歐制度,美國的制度有更濃的法治制衡色彩,通過制度的安排把人民選舉領袖的權力四分五裂,亦使領袖們的權力相互抵銷,從而限制了政治自由,使經選舉爭奪政權的門檻大大高於西歐。美國的民主傳統較強,法治傳統較弱,制度安排上刻意偏重依法制衡。西歐的法治傳統較強,民主傳統較弱,制度安排上就刻意偏重民主。美國建國之初就採用了“法律審議制” (judicial review),非民選的最高法院可以判民選議會通過的以及由民選總統簽署生效的法律違憲無效。這個制度只是在二戰以後才引入到西歐。“自由民主制”就是受法治限制和約束的民主制。 “西方民主制”里的民主成分較法治成分高,其核心機構仍是議會(在美國則是總統加國會),而非公務員體系。因此,日常的立法和行政活動依然被政治化,選票的爭奪戰依然會被異化成金錢遊戲、政治煽動,和人身攻擊。在這樣的制度下,“人民”的意願還是部分地要依靠爭奪選票,打政權爭奪戰來實現,反映出西方民主思維中深厚的強權思想,即強大的社會集團理所當然應當贏得政府對其利益的代表權。在這種制度下,經濟自由同集團的政治實力掛鈎,同贏得選票的能力緊密相連。當資產階級需要經濟自由,他們首先要求爭奪政府權力的政治自由。當資產階級的經濟自由傷害了勞工階級的經濟自由,勞工們的解決的辦法還是要求爭奪政權的自由,即要求擴大合格選民的範圍,以較多的選票來控制(部分)政權,使立法傾向於勞工福利而不是資本家的利潤。這樣,“社會正義”由獲得選票的能力來定義,由社會集團的實力以及他們之間的勢力均衡來定義。除了為產生的領袖提供強權價值觀的“合法性”,選票數量與社會普遍正義之間有什麼邏輯關係?政治上的弱勢團體就應當被歧視?中國的農民占人口多數,但利益分散,政治上缺少組織,是政治上的弱勢集團。 羅馬法治和歐洲封建制孕育了西方社會深厚的法律主義傳統,人們相信由神或“自然”而來的法權應當高於人民權力。因此,西方的法治並未以民主為條件,是先於民主就建立了的。法的權威使民選領袖小心謹慎,不敢越法律的雷池半步,“自由民主制”由此穩如盤石。倘若沒有這樣的法治基礎,民主制會迅速腐化,頻繁出現崩潰和重建的循環。 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缺少法治傳統,無力象西方社會那樣熔法治和民主為一體。我們可以得出三個論點:(1)法治和民主是不同的兩件事,其存在並不互為條件。(2)法治和民主在發展中國家一般不共存。建立強權政治意識以及強權式的民主制度很容易,自由的選舉日乃是展示人民權力的盛大節日。但建立法治觀念和法治制度極為困難,要求建立政府官員和公眾對法權的敬畏,特別是建立能夠嚴格、中立、和廉潔地執行法律的公務員體系。(3)缺少法治的民主極易落入民主和專制循環的陷阱。沒有獨立和強大的執法體系,就無人能制裁政府和人民天然的違法傾向,政府的違法政策和人民的違法行為將摧毀秩序和公平。 我們可以用法治和民主這兩個要素把世界上的政體分成四類,並比較它們的表現。(1)有法治有民主--這是幾乎所有西方發達國家的制度,表現優異;(2)有民主缺法治--這是多數發展中國家的制度,表現最差;(3)缺法治少民主--這是少數發展中國家的制度,表現普遍優於有民主缺法治的制度;(4)有法治少民主--當今只有香港和新加坡採用。日本自明治維新到1993年民主化以前也大體上屬於這種制度。這種體制的表現與西方國家的自由民主制不相上下。如下表:    (1) 所有西方國家 (2) 多數發展中國家 (3) 少部分發展中國家 (4) 香港、新加坡、1993年前的日本   法治 + - - +   民主 + + - -   表現 + - 0 +    西方的政治社會學理論一直公認法治是“傳統社會”演變成“現代社會”的根本標誌。11為什麼西方國家竭力推廣民主而不是法治呢?因為把民主制推廣到世界的每個角落是一種象十字軍東征那樣激動人心的事業,帶有強烈的宗教使命色彩。1831-1832年間,法國司法部官員托克維爾 (Tocqueville) 去美國考察了九個月,寫作了《論美國的民主》一書。他在《序論》中稱:“企圖阻止民主就是抗拒上帝的意志,各個民族都只能順應神意安排的社會命運”。在1848年革命期間,托氏為那本書的第十二版寫了一篇《前言》,開篇即指出,“民主制將不可避免地擴散到整個世界”。12 托氏關於民主擴散的預言立即引起了西方世界廣泛的興趣。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的社會科學泰斗帕森斯 (Talcott Parsons) 提出,民主制是“現代社會”的“結構性基礎之一”,“是社會進化的必由之路” (evolutionary universal in society)。13 冷戰之後,西方對民主的狂熱達到了頂點。所謂“民主和平論”的潛台詞就是:無論誰是侵略者,非民主國家是所有國際戰爭的根源;全世界都民主化了,世界就有了永久的國際和平。14 在後進國家,民主原只是發動革命的廉價口號。近二十年來卻有許多缺少法治的後進國家在西方的威逼利誘之下實行民主,進而陷入困境。西方來的“主義”在中國和其他發展中國家稱霸已經不是頭一遭了。以中華文明的深厚底蘊,我們怎麼就不能挑戰這些“主義”?動輒“世界潮流,浩浩蕩蕩,不可阻擋”。蘇聯隨波逐流垮掉了,中國憑什麼非得隨波逐流?我們的祖先曾經創造出令舉世驚嘆的獨特政治文明。子孫無能,非要拾西人牙慧,重蹈蘇聯的覆轍? 政體設計的基本出發點是在一國具體的社會和經濟文化條件中尋求秩序與自由的平衡。西方民主制之所以成功穩定有賴三大基石。第一是法治,法限制“人民”的權力,提供社會的普遍正義。第二是對強權政治合理性的共識,誰裹脅的選票多,誰當領袖就有“合法性”。第三是社會分成大型利益集團,彼此利益分際清晰,容易形成勢力均衡。這三大基石並不必然存在於其他文明之中。中國的社會和經濟條件並沒有創造出法治傳統,也沒有導致關於強權政治的文化共識。中國社會既沒有造就真正的大型社會利益集團,更談不上大型社會集團之間的清晰利益分際。在這種條件下,通過民主的方式挑動社會分裂是非常危險的。階級概念引入我國後,我國沒有形成西(北)歐式的勞資政三方勢力均衡的“階級合作主義民主”(corporatist democracy),也沒有導致由大型利益集團實力均衡構成的美國“多元主義民主”(pluralist democracy),我們得到的是敵我不清的激烈社會衝突,是從民粹主義,到精英主義,到暴力主義,再到“專政”的過程。15 雖然這種“階級鬥爭”達到了“社會動員”的目的,當我們不再需要社會動員,為什麼還要挑動社會衝突?為什麼要強迫人民接受選票強權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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