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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重新釋憲令種族隔離為非法
送交者: 方鯤鵬 2011年04月03日07:37:10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憲法固重要 解釋更關鍵 若得好藉口 二者皆可拋(5

 

作者: 方鯤鵬

 

(五)最高法院重新釋憲令種族隔離為非法

 

美國最高法院1896普萊西案的判決,承認種族隔離法律合乎憲法,導致美國民權狀態大倒退。在一個成熟的社會,國民已經形成一切問題應遵循法律途徑解決的觀念。對於惡法也是如此,尋求推翻惡法也得遵循正當程序。多年來向普萊西案判決進行的司法挑戰從未停止過,1954年最高法院終於順應民意,藉助於對布朗案的判決,宣布種族隔離法律違反憲法,必須廢止

 

布朗案在美國民權史上是里程碑的大事件,被大書特書,文獻汗牛充棟,我這裡長話短說。布朗案的全稱是奧利弗·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Oliver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奧利弗·布朗是個黑人,住在堪薩斯州的托皮卡市。布朗的女兒林達,每天上學先要步行一英里到公共汽車站,然後搭車五英里去一個黑人小學。而距她家僅幾個街區就有一所小學,布朗嘗試為林達在這所小學註冊入學,但遭到拒絕,因為該校是依據州種族隔離法為白人設置的,只招收白人學生。

 

1951年秋天,在民權組織的幫助支持下,布朗聯合周圍相同遭遇的12戶黑人家庭提起集體訴訟,要求教育局停止種族隔離政策。幾經敗訴後,案件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

 

這時最高法院已積累了各地遞交的多起類似上訴案,遂決定通過對布朗案的聽證審理,一起判決這批案件,所以布朗案實際上是多起相似案件的合併案。1954517日,美國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作出一致判決。由首席大法官伊爾·沃倫(Earl Warren撰寫的判決意見書宣布,教育系統種族隔離的法律,使黑人孩子受到自己是劣等民族、低人一等的強烈暗示,對他們的心理造成極大傷害,違反憲法修正案第14條平等保護的原則,必須廢止。判決還宣布,種族隔離本身就代表了不平等,“隔離但平等”的原則不能成立,因此1896普萊西案的判決予以撤銷

 

鑑於種族隔離問題重難返的複雜性,最高法院沒有強制必須馬上廢除,而是要求各地以謹慎的速度解除種族隔離。這也造成了有些州(特別是南方州),藉故拖延對種族隔離法的廢除。直到1964年美國國會通過《民權法案》,種族隔離法律才徹底在美國銷聲匿跡。

     

仔細考察可以發現,布朗案是普萊西案的續集。189267日,只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統的普萊西,作為民權組織徵召的自願人員,登上白人車廂挑戰種族隔離法律,他們的主要依據就是:“種族隔離把黑人視為劣等民族,代表了不平等,違反憲法修正案第14條”。這個論據和廢除種族隔離的訴求,1896年遭到最高法院拒絕。58年後,同樣的論據和同樣的訴求終於為最高法院接受。

 

普萊西案從1892年開始,歷經62年,到1954年才獲公正判決。可惜當年才30歲的普萊西沒有能等到這一天,可謂是黑人爭人權、求平等漫長而辛酸路程的一個縮影。

 

最高法院1896年的普萊西案判決,給種族隔離合法的地位,致使各地極盡侮辱能事的種族隔離法律大量出籠。最高法院1954年的布朗案判決,宣布種族隔離違憲,這以後各地種族隔離法律被比較迅速地剷除。真所謂敗也蕭何,成也蕭何。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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