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嘎拉哈:從藥家鑫案看司法獨立 |
| 送交者: 嘎拉哈 2011年04月19日13:47:39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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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家鑫故意殺人案的判決結果很快就要揭曉了。民眾對這個案子不僅給予了非常高的關注,而且幾乎是一面倒的要求對藥家鑫執行法律的上限。與此同時,一些法律界的專業人士卻在大聲呼籲司法獨立,即強調法律判決不應受政治的或民意的因素所左右。那麼民意到底是否應當作為法律判決的參考依據?關於司法獨立的主張是否現實? 按照民主國家的法律哲學,民意必須作為立法的依據,否則就不具公平性。中國的立法雖然不是案例制,但是大多數法律條文同民意基本上也沒有大的衝突。因此可以比較安全地說,當前民意同法律的衝突,以及民眾對某些個案的極端關注,大多不是由於立法出了問題,而是由於執法不公以及腐敗的政治制度的結果,使法律失去了公信力。而民眾對法律的不信任,根源又是來自對政府的不信任。 雖然司法獨立的主張在理論上是正確的,但是有一個前提,即法律的信譽沒有喪失。法律的最理想情況是民眾對法律處於一種“無意識”狀態,即民眾感覺不到法律同社會道德或個人道德有明顯的衝突。再次之,即便是法律的某項判決同民眾的道德觀發生了衝突,如果這種衝突只是局限於法律本身同民眾之間,並且讓讓民眾相信改進法律的目標是可及的,司法仍可特立獨行。以辛普森案為例,民眾抱怨只是法律本身,而不是懷疑辛普森可能同某個政府官員有關係。中國的法律危機,比以上兩種情況要壞的多。一旦法律失去了公信力,司法獨立也就喪失了它的基礎。因為這時它同穩定社會的目標方向相反。 一些法律專家們對民意同法律的衝突的原因,解釋為普法不夠,甚至對民眾大加指責。我卻以為,如果法律同民意之間出現經常性地,大範圍地衝突,責任不在民眾,而一定是法律或制度本身的某個環節出了重大問題,除非你對這個真實的原因視而不見。當實踐同理論發生衝突時, 我們的某些理論家們不是去審視理論, 而是指責實踐。我對此覺得非常可笑。以李梅謹為例,民眾對她的指責,不單單是由於不懂法律,不知道她的心理分析只限於學術的層面(雖然很荒唐),不一定影響到法律的判決。這裡面有更深層的原因。多年來,我國的司律實踐的一些大案極少同政治完全脫鈎。如打黑等。既然政府都能搞公檢法聯合辦案,你又如何讓民眾知道那個穿着警服的李梅謹同公檢法的關係? 也有人認為民眾堅持要藥家鑫償命,是一命抵一命的舊觀念,應當放棄。很有意思的是,楊佳殺了六個人,民眾卻不想讓他一命抵六命,這是否又可以解釋為民眾的觀念太超前了? 與楊佳案不同的是,就藥家鑫這個個案來說,根本無需過分強調司法的獨立性。因為法律條款同民意是一致的,幾乎沒有任何可調的餘地。 按照法律,故意殺人的上限是死罪。讓我們來看看他犯罪情節有無下調的可能: 1. 道德上,殺一個比他弱的多的婦女或兒童,比殺死一個當班的警察更惡劣; 2. 自首情節根本不能成立。當場被抓獲,並且物證如鐵,再談自首就是笑話; 3. 如果等級觀念(被害者是農村人)也是殺人動機之一的話,應當罪加一等; 綜上所述,找不到一條可以為他減罪的理由。至於那個所謂“激情殺人”只說,更是荒謬至極。希望判決的結果別讓我跌落眼鏡,因為這是我的最後一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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