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鯤鵬:俞陵訴吳弘達案(續) |
| 送交者: 方鯤鵬 2011年05月03日12:33:53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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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陵訴吳弘達案(續) 作者: 方鯤鵬 一星期前發了一篇博文《俞陵訴吳弘達案》,文中點評到:“(俞陵)起訴書將吳弘達購買年金的文件(影印件),作為附件提交了法庭。從該份影印件可以清楚看到,吳弘達用100萬俞陵“託管”的錢(美元),為自己買了一份年金。不同於定期存款,年金是一種長期金融保險產品,主要用來保障購買人退休後有穩定的收入,而且購買後本金一般不能退出。所以沒有疑問,這份影印件會成為吳弘達的致命硬傷。” 文章發出以後,看到明鏡新聞網轉載了吳弘達的聲明《俞陵事件的來龍去脈》,暗示雙方律師接觸和商談後達成了撤案協議。因為起訴書控告吳弘達欺詐、勒索、非法轉帳和違反信託法等,都是十分嚴重的違法行為,經新聞報導後又成為公眾事件,現在突然間案件神秘詭異地結束,自然令人感到很疑狐,不過還沒有促使我寫續集。然而又見到明鏡新聞網4月29日刊出專訪《吳弘達回應俞陵的控告:必須拿出證據》,又見到4月30日吳弘達補充聲明《俞陵事件的來龍去脈之補充》,除了重複明鏡專訪的內容,還指責我在炒作。吳弘達掌管勞改基金和雅虎人權基金,其中雅虎人權基金的規模超過1千7百萬美元,所以吳先生在美國華人社會中算得上是位公眾人物,有接受和回答公眾質疑的義務。我現在將上篇吳弘達購買年金的情節,進一步展開形成續篇,是否為炒作?公道自在人心,聽憑讀者審斷。 在明鏡專訪《吳弘達回應俞陵的控告:必須拿出證據》(http://www.mirrorbooks.com/news/html/82/n-28382.html)中,沒有看到吳弘達談了有針對性的具體內容,除了以下部分: “明鏡:您的聲明中提到,2009年您為了幫助俞陵獲得更大的利益,將錢從 Bank of America 轉到 PNC Bank,過程中,銀行職員在存取方式上發生了錯誤,是何種錯誤? 吳弘達:這是銀行職員亂填表的結果,在第8份佐證(方按:指吳弘達聲明《俞陵事件的來龍去脈》的附件八,即俞陵起訴書所附的購買年金文件的影印件)中,除了中間的簽名是我的以外,其他填寫的都不是我的筆跡,而是銀行職員的筆跡,他(銀行職員)甚至說俞陵是我的cousin,這是胡說八道。但這個問題不大,因為不管他填錯什麼,一分錢都沒有轉到我的或別人的名下,錢都在,而且都會給她(俞陵)。原因在於,他填錯的當下,我並不知道他填錯,到了2011年(註:此處疑為2010年之誤)我突然收到美國稅務局的通知,要交1萬多塊錢的稅,問了銀行後才知道(賬戶)是我的,我趕緊要求銀行改名字,但這樣的改動需要俞陵簽字,我拿了表格,要等俞陵來了以後,簽字轉給她。這些都發生在5月12號以前。” 人們在銀行存入一筆定期存款是為了增值,到期可連本帶利取出。而美國的年金產品則是一種養老金保險產品,付出一筆比較大的本金後,到退休年齡時每年可按照本金的某一比率(年金率)領取一筆錢,稱為年金。而一旦開始領取年金,本金就很快化為烏有;不過即便本金已分文不在,每年可領取的年金額卻不變,直到去世。所以購買年金產品,是犧牲本金,換來退休後有穩定的收入。比如說年金率為10%,出資100萬美金購買年金,到可以領取年金時,每年有10萬進賬。如果領取5年後就死了,虧就大了;如果領取10年後去世,尚可以說夠本;如果領取30年後仍然活着,可謂大賺了。因此年金產品由保險公司推出,一般通過銀行經銷。 明白了年金的性質,再來看吳弘達的說辭,賽過看天方夜譚。顯而易見不能自圓其說之處,至少有以下諸條: (1)吳弘達是以年金的申請人、所有人、享受人三重身份,在申請表上作出了這樣的聲明:“我審視了我的財務目標和保險需求,包括任何已存在的年金計劃,我認為這個我正在申請的年金項目適合我的需要。(I have reviewed my financial objectives and insurance needs, including any existing annuity coverage, and find the annuity being applied for is appropriate for my needs.)”然後,他在申請表格上簽了名。 接着是PNC銀行代理人,在作出“我宣誓我真實地和準確地在這份申請表上記錄了申請人提供給我的資料(I certify that I have truly and accurately recorded on the application the information that was provided to me by the applicant.)”後,在表格上簽了名。 而現在吳弘達在專訪中聲稱:“除了中間的簽名是我的以外,其他填寫的都不是我的筆跡,而是銀行職員的筆跡,他(銀行職員)甚至說俞陵是我的 cousin,這是胡說八道。” 吳弘達在《俞陵事件的來龍去脈之補充》進一步聲明:“我選擇了一個高利潤的投資賬戶,並在一個空白表格上簽了名,該表格除簽名外,由PNC的銀行職員填寫。” 吳弘達就像剛從中國農村來到美國的鄉下人,看不懂簽名處的英語,也不知道在美國不能亂簽名。而吳弘達的簽名行為,卻又像是個億萬富豪,涉及100萬美元交易的簽名也隨隨便便“沒在意(吳弘達語)” 吳弘達如果在遞交法庭的文件上也這麼說, PNC銀行和經辦職員肯定都會接到傳票出庭作證 (對質)。作證的後果,不是吳弘達吃不了兜着走,就是經辦職員被銀行開除,如果該職員確實讓吳在空白表格上簽名後再作此等宣誓。 (2)為了防止年金享受人過早去世,使年金購買者蒙受太大的損失,申請表格上規定年金所有人指定一個或多個繼承人,如果年金享受人過早去世,銀行將向指定的繼承人返回本金(當然不會是全部本金,此處不詳談)。從銀行文件影印件看,吳弘達指定俞陵為唯一的繼承人,並且稱他們的關係是表兄妹。 怎麼才算“年金享受人過早去世”?這就需要定義。如果定義“過早去世”覆蓋很長一個時期,則年金率就低,反之就有較高的年金收益。從影印件可以辨識出,吳弘達選擇了最短的期限,就是1年,或者說他選擇了最高的年金率。這是非常冒險的選擇。由於這份年金購買的時間是2009年1月29日,“過早去世”的期限到2010年1月29日,假如吳弘達現在死了,俞陵的100萬美元即打水漂了,分文取不回。 像這種“性命攸關”的選擇,除了申請人自己決定外,銀行職員不可能越俎代庖。 (3)這份申請表上只有吳弘達和俞陵兩人的名字(銀行職員除外)。假如依吳弘達所言,是銀行職員搞錯了,那麼吳弘達應該是“繼承人”了。俞陵有直系親屬丈夫、孩子,怎麼會選吳弘達為繼承人?如果不是吳弘達胡說八道“表兄妹”,銀行職員怎麼會胡說八道寫“cousin”,而不是寫直系親屬,比如“wife”? (4)年金是類似於人壽保險的金融產品,買年金時銀行會要求複印社會安全卡和駕照等確定身份的證件,以後還要持續驗證年金領取者仍建在。沒有美國住址的中國居民俞陵,買美國年金根本連門都沒有。年金率的確定又同年齡有關,吳弘達約比俞陵大17歲,俞陵還沒到可以領取年金的年齡,而影印件上買的這份年金顯然已經發放了。這些都印證了年金購買時不可能錯得如此離譜,也絕對不會像吳弘達所言,可以用“改名字”的方式來“糾錯”。 (5)據俞陵的律師調查,自從2008年設立了雅虎人權基金,吳弘達和他太太的工資都翻了一倍,所以應該是戶殷實人家。2009年的家庭聯合報稅,收入在20.85-37.29萬,稅率是33%;超過37.29萬後稅率是35%。因此如果額外進賬100萬美元,簡化些估算,要繳納34至35萬美元的稅。吳弘達稱接到美國稅務局的通知,要交1萬多塊錢的稅,顯然這不是買年金100萬美元的欠稅,而是領取年金收入後的欠稅。 如果賬戶轉進100萬現金,銀行肯定要向國稅局報告,無從循形,巨額稅賦逃不了。用買年金付本金的方式,100萬就不需要經自家賬戶進出,而是通過年金方式逐年轉入。如此,既可“省”一大筆的稅,又“一分錢都沒有轉到我的名下”,而且俞陵的名字也出現在申請表上,甚至還可以退守“是銀行職員出錯”。設計之精巧,不嘆服不行。 總之,倘若吳弘達針對起訴書應戰,向法庭遞交回應書,還可表示他要辯護。而靠發表聲明,接受專訪,虛張聲勢嘴硬,是自欺自娛而已。 附錄:吳弘達購買年金的文件 說明:這份影印件在俞陵起訴書中,是標號為證據1(Exhibit1)的文件;而在吳宏達的聲明《俞陵事件的來龍去脈》中,是標號為附錄8(Appendix 8)的文件。 在聯邦法庭官方網站上可以找到這份文件,URL是: http://docs.justia.com/cases/federal/district-courts/virginia/vaedce/1:2011cv00092/262279/1/1.pdf 雖然此件在聯邦法庭網站上稍許清晰些,我還是轉載自吳弘達的觀察網。該網站容許轉載,只要求註明出處。如此,轉載這份影印件可免於任何可能的指責。觀察網《俞陵事件的來龍去脈》的URL是:http://www.observechina.net/info/artShow.asp?id=72861 《俞陵事件的來龍去脈之補充》的URL是: http://www.observechina.net/info/ArtShow.asp?ID=7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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