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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际税负已经显著超过美国!
送交者: 胡耀帮 2004年03月04日10:03:42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很多人至今认为,和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税收负担并不重。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其核心在于选择了错误的比较标准。

国内一些人,用税收占国家GDP的比例,来衡量税收负担的轻重。如1993年,王绍光和胡鞍钢发表流传极广的《中国国家能力报告》,依据的正是这个尺度。正是在王、胡这篇文章以及其他一些类似观点的误导下,中央政府近10年来,执行了以“增收”为主要目标的税收政策。

在这种以“增收”为首要目标的税收政策下,中央财政能力果然逐步上升。税收收入的增长连年快于GDP的增长。即便如此,如果按照现在这种比较方法,即直接计算税收占GDP的比例,中国的税负看起来似乎仍然不高。如2002年,全国税收/GDP的比例为16.6%,其中,中央税收(国税)/GDP为11.4%(计算方法见附录)。而2002年,美国政府收入/GDP的比例就高达28.4%,其中联邦收入/GDP比例为17.8%。如果这样看,中国财政似乎还有大大“增收”的余地。

但是,国内流行的这种税负衡量标准,存在两大严重的缺陷,因此是不可采信的。

首先,国内的计算往往忽视了一个重大事实,即国外政府收入中,非常大一部分是社会保障缴费。这种缴费在一些国家也被叫做税收,如美国称之为“工资税”(Payroll Tax),但实际上它和财政性的税收(所得税、销售税等)有本质区别。它是专款专用的,如在美国,工资税一律进入全国统一的社保基金帐户。政府不但严格禁止挪用社保基金,而且这笔基金也不能用于营利性投资,只能用于购买国债等方式进行保值。其支出方式也是固定的。政府对这部分资金完全没有自由支配权,因此严格意义上它不是政府的收入。它是一种严格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缴费——返还”制度,一部分居民(工作者)向社保帐户缴费,同时另一部分居民(主要是退休者)以社保津贴的方式从这个帐户中领钱。可见,它是一种转移支付,是收入在全民之间几乎实时发生的再分配。从总体上说,它并不减少全体居民的收入,也并不增加政府可支配的财富,因此不能看成一种负担性的税收。

所以,在比较各国税负轻重的时候,必须把社保收支撇开。在发达国家中,社保收支在政府收支中占较高比例,在帐面上增加了政府开支占GDP的比例。然而,这恰恰是一个社会进步的标志。相比之下,中国社保缴费并没有列为国家税收,占政府开支的比例也很低。如果由此得出“中国税负较低”的结论,是完全误导的,也是不负责任的。

此外,国外政府收入中还包括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等。而在中国,国有资产的权益利得并不列为政府的收入。如果中国考虑这个因素,政府的财力占GDP的比例将立刻上升到惊人的程度。既然如此,为了比较的公平起见,这些因素都应当剔除。

综上所述,我们得出的第一条原则是:比较各国税负,必须以财政性的税收为准,不能包括社会保障缴费、国有资产收入等其他收入。以美国为例,2002年美国全国政府总收入为29807亿美元,其中联邦政府收入18607亿美元。但其中,社会保障缴费(个人、公司)高达7503亿美元。把这以及其他因素剔除后,美国全国税收/GDP的比例,立刻下降到19.1%,仅比中国(16.6%)略高。而联邦政府税收/GDP的比例,更剧烈下降到10.3%,已经略低于中国(11.4%)。

那么,可不可以说,中国的相对税负虽然不低,但还不算高呢?不能。因为上述调整后的税负,仍然是“毛税负”,而不是“实际税负”。

要理解这一点,必须先考虑税收的实质。税收实质是从个人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公共开支,前提是公共开支可能存在。假若一个赤贫的社会中,人们的收入都刚刚好满足个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一个子儿的节余都没有,这样的社会中就不可能存在任何公共开支。因此,税收是从个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之后的那部分“冗余收入”中征收的。由此得出我们第二条原则:比较税负,应当看税收占这个“冗余收入”的比例,而不是全部收入的比例。

让我们举个极端例子来说明问题。假设一个人一年基本生活费为2001元,低于这个数字就无法生存。那么,对一个收入为2200元的人征收10%的税,他就会失去生活能力。而对一个收入为22000000元的人征收10%的税,他不过感到九牛一毛而已。同为10%,我们能说两个人的税负是一样的吗?

一个必然结论就是:在“毛税负”相同的情况下,人均收入越低的国家,实际税负越重。鉴于美国人均收入大大高于中国,可以相见中国的实际税负要大大高出美国。

“个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收入,应当包括基本的吃、穿、住等等。由于穿、住的数字难以获得,特别是发达国家的衣服和住房消费中,奢侈性消费占较大比例,难以提取基本性消费的数据,笔者仅以食品开支为依据,作了一个小小的计算,结论是:

中国:全国实际税负=全国税收/可征税收入=21.6%中央实际税负=中央税收/可征税收入=14.8%

美国:全国实际税负=全国税收/可征税收入=21.3%联邦实际税负=联邦税收/可征税收入=11.5%

因此,在实际税负方面,中国在全国层次已经超过美国,在中央层次上已经超过显著超过美国!而目前美国朝野已经公认税收负担太重,已经在推行一个10年期的大幅度减税政策!

附录:有关数据及计算1.按照国内目前流行标准计算的税负(错误结果)2002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102398亿元,全年税收17004亿元。其中国税11684亿元。全国毛税负=全国税收/GDP=16.6%中央毛税负=中央税收/GDP=11.4%。2002年,根据美国商务部统计局的资料,美国GDP是104808亿美元。全国政府总收入为29807亿美元,占GDP28.4%。但其中,社会保障缴费(个人、公司)高达7503亿美元。抛去其他一些政府收入,真正的税收为20062亿美元。其中,联邦税收为10807亿美元。全国毛税负=全国税收/GDP=19.1%联邦毛税负(相当于中国的中央毛税负率)=联邦税收/GDP=10.3%2. 根据调整后可征税收入计算的实际税负(正确结果)假设:GDP-个人刚性开支×总人口=可征税收入个人刚性开支应当包括食、衣、住、行等必不可少的开支。鉴于数据难以取得,我用个人食品开支代替个人刚性开支。这个替代应当是不利于我的论点的。放宽的假设:GDP-人均食品开支×总人口=GDP—社会食品开支总额=可征税收入中国:人均食品开支可根据“人均消费支出×恩格尔系数”来计算。由于中国城市和农村居民情况差异较大,对收入情况向来是以不同口径统计。我们遵照国家统计局采用的标准,2002年数据为:指 标 单 位 200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 770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元 2476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 % 37.7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 % 46.2

城镇人口5.0212亿,农村人口7.8241亿。由此可算出总的食品支出为:社会食品开支总额=城镇恩格尔系数×城镇人均收入×城镇人口+农村恩格尔系数×农村人均纯收入×农村人口=14581.7+8950=23532亿元可征税收入=102398亿元-23532亿元=78866亿元全国实际税负=全国税收/可征税收入=21.6%中央实际税负=中央税收/可征税收入=14.8%

美国:食品消费的数据可以直接取得。根据美国商务部统计局的资料,2002年的全社会食品消费支出是10642亿美元。可征税收入=GDP-全社会食品消费支出=94166亿美元。全国实际税负=全国税收/可征税收入=21.3%联邦实际税负=联邦税收/可征税收入=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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