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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弓究竟是不是秃子-回黄叶
送交者: 樊弓 2002年02月16日19:39:07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樊弓究竟是不是秃子-回黄叶

樊弓

吾友黄叶,读了老樊的《裁判错误是比赛的一部分》之后,很有意见,贴出雄文《樊弓对公平的理解有误》,把樊叫兽很揍了一通。鉴于《裁判》一文引起众多反对意见,可见“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的问题专门需要专门撰文分析。这里先简单回应老黄。

1。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必要条件,还是充分条件?

答案:都不是。老黄批樊文章第一句就有问题:“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必要条件”。

比如说,贼人偷走了老黄家的珠宝,老黄察知,趁夜潜入贼家,盗回首饰。这个结果公平不公平呢?当然公平,那金银本来就是黄家的,物归原主,天经地义。

可惜这个公平的结果来自不公平的程序:盗窃。

可见公平程序不是结果公平的“必要条件”。黄氏定理不成立。

老黄说俺是“第二次犯同样的错误”,本叫兽很纳闷,第一次是哪儿?俺什么时候说过程序公正是什么东西的充分条件来着?

既然老樊认为,程序公正既不是结果公正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那么,为什么老樊还要坚持“公正是程序的公正,不是结果的公正”呢?

原因之一,就是老黄最有意见的樊论:【“公正”本身就往往是无法界定的概念】,这个“公正”指的就是“结果公正”。

2。樊弓究竟是不是秃子?

老黄认为:“公正和不公正,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有人们共同接受的判定标准。不能用一部分难以判定的案例来否认公正的标准是实际存在的,大多数时候是明确的。”

老黄举例说,“人们明确地有秃子和非秃子的概念,无法界定的概念如何存在?”

这就是老黄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了。希望将来有一天,老樊能幸会老黄,俺一定要问一句:“樊弓究竟是不是秃子?”,看老黄怎么答。

老黄说得对,我们平常交流的时候,可以很随便地说谁是秃子谁不是。老黄要是称俺为樊秃子,并不全错,老黄要是不好意思,称俺为樊不秃,也没错。这不是因为秃子可以明确定义,而是因为我们一般不在乎谁是不是秃子。我们对秃子的鉴别,有相当高的“容错度”,这里的冤假错案无需平反改正。

我们再引申一下,假定老黄自办“美男俱乐部”与美女共舞,声明秃子免进。那么收不收老樊就成问题了。“一毛不拔”者自然容易排除,半秃不秃者,就绝对不存在客观公正的标准。这就是老樊的【“公正”本身往往无法界定】。

老黄说,“公正的标准…大多数时候是明确的”,这并不证伪老樊的不可界定论。区别就在于“容错度”。如果你容忍错误并不与争议,那老黄你就是对的。你要是一定坚持水落石出,那个“明确标准”就不存在。

所以,一个社会要想正常运转,就要在“结果公正”上“容错”。而把着眼点放在“程序公正”上。这也就是为什么裁判错误是体育比赛的一部分。我们固然应该在“程序公正”方面尽量避免裁判错误。同时必须认识到人的局限,错了就错了。

老黄以为存在公正的客观标准,这是马克思的唯物主义流毒没有肃清的表现。

3。错误是不是一定要改正?

老黄认为,“公正的程序并不必然导致公正的结果,所以必定有纠正机制。当结果不公正时,必须有相应的程序对结果进行纠正。”

老黄的意思好象是,一切过去的“不公正”都要纠正。很可惜,这是做不到的。比如说,当年东德美人鱼吃大力丸得游泳金牌,已经是定论,这次人们加拿大人补受金牌,人们追问:是不是应该给当年的美国选手也补发?奥委会回答是无法改变历史。

事情其实就是这么简单:我们没有这么充裕的社会资源去伸张一切正义。这又是我们必须把眼光放在“程序公平”上。除非必要,人类必须学会容忍公平程序下的“不公平”的结果。

尤其重要的是,即使要改正,一要 follow 公平程序,二要考虑社会成本。这次补授金牌的决定,是由非滑冰专业的奥委会官员作出的,同时对法国裁判的调查尚未正式开始,又没有规则可循,因此绝对违反程序公正,用错误去“改正”错误。此例一开,将来肯定有的是机会为裁判打破头。

我认为“银变金”是错的,老黄认为是对的。这是很正常的事情。老黄大可撰文赞扬奥委会拨乱反正,老樊亦可斥之错上加错。老黄的道理不需要通过证明老樊“有错”和老樊“诡辩”来实现。

尤其是诬陷老樊“诡辩”,是大大地不够朋友。

老黄的标题不当。樊叫兽没错。

200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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