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迷信与中国的政体选择(下)
作者:潘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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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咨询型法治的五大支柱
与以议会为核心的民主制不同,法治政体的核心既非“人”亦非“党”,而是机械的文官系统。习惯上的立法机构,无论是选举还是推举产生的,功能上都主要是文官系统的咨议机构。
(1)中立的文官系统。这个系统有两大功能:第一,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违法必究; 第二,拥有立法建议权。较之民主政体里的议会,文官系统要中立得多,公务员以严格和中立地执行法律为本职,不代表任何一个社会集团或地域的特殊利益。因其中立,文官系统也应独享立法建议权。文官系统的中立性是由制度来保障的。这种制度保障体现在考试、绩效、资历、和终身雇佣四个方面:第一,公开的录用考试和严格的升等考试;第二,定期、频繁、和公开的综合绩效评估;第三,从政年资是升等的基本条件;第四,公务员系统采用终身雇佣制。
进入文官系统的方式是公开和公平的考试,一方面体现政治权利平等的原则,另一方面又体现唯才是举的原则。体制堵塞担任政府高官的捷径,不能凭社会鼓动能力或者与高层领导的关系而一步登天。系统内的升贬奖惩和调离退休受一整套精密的法规来规范,其表现由专门机构依执法政绩、从政年资、升等考试成绩、以及公众评估四大要素来综合评鉴,党派因素和意识形态之类的“软性标准”均被排除。违法行政以及超越职权的行政,无论效果如何,都将被视为执法犯法而受到惩罚。这套文官系统的设计当然是复杂的,但并不超出中西现有的政治文明知识。更重要的是,中国的政治文化把考试视作比选举更公平的制度。我国由考试产生的传统文官制持续了一千七百年,其形式上的废除迄今还不到一百年,遑论高考和近年来实行的公务员考试在实质上延续了科举制度。公务员食人间烟火就不可能“绝对”中立,但比选举出的利益集团或“公民社会”的代表要中立得多。
(2)自主的司法系统。文官系统的权力必须受制约,司法系统是制约文官系统的首要机构。司法系统也有两大功能:第一,无论在人民与政府之间,人民与人民之间,或政府各机构之间,一旦出现与法律相关的争议,司法系统拥有唯一和最后的裁判权;第二,在文官系统提出的法案获得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最高法院还拥有法律审议权,可以判决已生效的法律无效。不受行政、党派、及媒体左右是公正司法的唯一保障,也是司法机构尊严的源泉。法治政体着重从制度和法律上保护司法系统的自主性,如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不得重合,法官为终身职,以及不受党派和文官系统干扰的、精密的内部升调奖惩和录用退休制度。
(3)独立的反贪机构。全体公务员必须受独立反贪机构的严格制约。文官系统最大的危险不是缺少中立性,而是以公权谋私利。在以文官系统为核心的法治政体里,独立反贪机构的地位非常突出,直属最高行政首长,以一支精干的队伍专司揭露公务员和司法队伍中以公权谋私利的行为。在反贪机构里,职位的晋升完全依赖反贪政绩。因为机构功能简单,其内部的腐败问题一般不会成为全国性的政治问题。而且因为这个机构队伍精干,控制系统内的腐败就相对容易。系统设内部纪律委员会,专职侦察反贪机构内部的腐败分子。
这个机构并非源自明朝能左右吏治、肆意干政的“东厂、西厂”,反贪机构功能单一、彻底独立,是新加坡在六十年代后期的重要发明。因其成效昭彰,香港在七十年代前期引进了这个新加坡经验,成立了世界闻名的“廉政公署”(ICAC)。在这个独立机构建立后,港新两地文官系统的狂贪之风立即被控制住了。八十年代末,因为文官系统已经相当廉洁,香港廉政公署无腐败可抓,把自己的功能扩大为包括侦察“私营企业的腐败行为”。反贪机构成功的关键在于其独立性,不仅独立于文官系统和党派政治,而且在治恶吏的手段上相对独立于司法系统。如同英国的文官,日本文官有廉洁的传统,无需独立的反贪机构来制约。然而,因为有独立的反贪机构,香港和新加坡的文官比日本的文官更廉洁。
(4)以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广泛的社会咨询系统。文官系统还必须依法接受社会咨询系统的制约。全国和省人大是社会咨询系统的核心机构,有两项主要功能。第一,批准、否决、或搁置公务员系统提出的法案。文官系统掌握立法建议权,人大掌握立法批准权,最高法院拥有法律审议权,这导致立法比民主政体更艰难,更慎重,而且中立得多。第二,向公务员系统提出行政建议,依法行使行政调查权(如调阅行政档案),依法定期举行听证会,质询行政政策。同时,各部门、各层级的公务员机构也必须依法建立自己部门或层级的“社会咨询委员会”,委员由退休公务员,有关专家学者,有关企业的代表,和有关居民的代表共同组成,但无薪给。有关的公务员首长依法有责任向咨委会委员提供行政调查的方便,依法定期向他们汇报行政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在法定的限期内,公务员首长必须对人大及咨委会的行政建议公开和明确地做出拒绝、接受、或部分接受的决定。人大及咨委会的建议、公务员的决定、以及实际的行政效果须向公务员评估机构备案,并通过大众媒体公之于众,使行政透明,政绩考核有据。拒绝或阻碍人大及咨委会的调查和听证权将导致该公务员首长受严厉惩罚。因为咨询系统迫使文官对公众的意愿保持敏感,法治政体便成了“咨询型法治”政体。
民主制度安排议会拥有立法权并代表“国家最高权力”,即按照议会席位的党派分配比例决定行政权的党派归属(美国安排另选总统,分裂制衡“人民的权力”,是个例外)。在我国,类似的安排其实是个虚名,因为宪法还规定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与自由的党派竞争无关,立法权实际上也并不在人大手里,人大仅有立法批准权。近来知识界颇有些人呼吁使人大的名义权力实质化,自以为是民主化的步骤,这却是民主迷信的又一恶例。把我国变成没有自由选举的“民主制”,结果将使政治流氓当道。与我国情况类似,香港和新加坡的议会其实也是社会咨询系统,功能也仅有立法批准和行政建议两种,但却有效地迫使行政透明,迫使文官系统倾听大众呼声。在1993年以前,日本的议会大约连咨询的功能都有限,立法更是由文官系统一手操办,但日本在九十年代以前的成功是举世公认的。法治政体的关键是:公务员系统拒绝向大型利益集团的压力投降。他们倾听大众的呼声,但行政必须严格保持中立,为法律所规定的社会普遍正义提供保障。为了建立法治政体,我们应当明确法的权力高于人民的权力,取消社会咨询体系的名义功能,强化其实质功能,并定立明确而清晰的法律保护这种加强了的实质功能,使之切实成为制约文官系统的有效机构。
(5)受法律充分保护的言论、出版、集会、和结社的自由。文官系统还必须接受人民四大自由权利的制约。法治政体通过法律手段认真保护人民的四大自由权利,但也通过法律限制不负社会责任,不知自律的出版媒体和社会组织。在现代社会,言论、出版、集会、和结社的自由是必不可少的,是现代社会进步的基本动力之一。在法治政体里,四大自由更是特别的重要,既是公众监督文官系统的主要方式,又是公众向文官系统表达自己意愿的主渠道。
四大自由明显是现代社会进步的一个基本条件,为什么众多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却拼命限制四大自由?第一,出版媒体和社会组织普遍缺少自律。媒体和组织缺少自律与缺少强大的中产阶级有关,有强大中产阶级的社会必然出现主流媒体和主流的社会组织,不露声色地把缺少自律的媒体和组织边缘化,使民主政体不受激进分子的挑战。第二,更重要的原因是,缺少法治的民主制把媒体和社会组织变成了争夺政府权力的政治工具,甚至是主要的政治工具。既然这些媒体和组织不过是小集团争权夺利的政治工具,公众对其被限制甚或取缔也漠不关心。如此恶性循环,保护四大自由的法律自然成了一纸空文。在法治政体下,通过政党政治来争夺政治权力之门被关闭了,权力的核心是文官系统,没有一步登天的捷径。这样,利用媒体和社会组织来争夺政治权力的倾向便大为降低,政府也就不用惧怕自由的言论和结社。香港是这方面最典型的例证。在法治环境下,限制不负责任和不知自律的媒体和组织并不具有政治意义,只是依法维护公众利益。对于以严格执法为本职的文官系统而言,认真维护法律规定的四大自由是其工作绩效的一部分,执法不严影响升等,执法犯法将遭受严厉的惩治。因此,在真正的法治环境里,言论、出版、集会、和结社的自由比起民主环境里的四大自由更加自由,更加健康。
2. “咨询型法治政体”的主要特点
较之人治导向的民主政体,法治导向的、由五大支柱构成的“咨询型法治”有五大特点。
(1)强调“法律”作主 (rule of law) ,拒绝“人民”作主 (rule of the people) ,也不承认强大的“公民社会”进行政权分赃的权利。选举和考试是政治参与的两种主要途径。在现实世界里,两种方式从来就是共存的,但却从来不是同等重要的,也不可能是同等重要的。法治的核心是通过考试产生的文官执法系统,民主制的核心是由选举产生的议会立法系统。法治文官系统的主要职责是执行法律,不需要“人民领袖”;而民主议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法律,要靠“人民”组成政治集团,推举自己的领袖加入政府,制定有利于本集团利益的法律。因此,在香港、新加坡、以及直到1993年的日本,法治的程度与领袖的作用成反比。
(2)强调法的正义性,因而特别重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主政体强调党派政治的正义性,要求按照利益集团的实力来分配政府的权力。“人民的”权力并不是法律权威的来源,也不应当是法律权威的来源。若法来源于“人民”的权力,“人民”就可以任意修改法律,也就没有什么能限制“人民”的权力了,社会哪还有正义和秩序可言呢?中国的“周礼”和儒家道德原则不是来源于人民的权力,西方的基本法也不是来源于人民的权力,基本法源于当时社会大众能普遍接受的行为道德准则。27 中国缺少法治传统,但德治与法治有密切的关联。基本法源于道德准则,具体的法律来源于基本法。
(3)强调严格执法的重要性,刻意增加立法难度。民主国家关心制定有利于谁的法以及由谁来执法;而法治国家关心法律能否得到严格、中立、和有效率的执行。在发展中国家,法律本身一般不是问题,问题在于写在纸上的法律多半也永远停留在纸上。严格、中立、和有效地执行法律要求有制度上的保障,这是法治政体设计的实际出发点。
(4)强调限制政府的职能和规模,造就有限政府,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自由,从而鼓励民族的创造力。以议会为核心的民主制授予“人民”代表立法权,政府依“人民”代表的意志干预社会。定期普选领导人与社会的创造性无关;创造性主要存在于自由和公平的竞争,存在于职能有限的政府。在法治政体下,人民可以做一切法律未明文禁止的事,而政府只能做法律规定它做的事,主要是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如此法治政体将严禁政府在经济、教育、科学、和文化领域采取肆意干预,破坏公平竞争的政策。
(5)强调追求符合中华传统的秩序与自由。与任何一种民主政体不同,法治政体的秩序更加稳固,因为新政体堵塞了通过集团政治来争夺政府的大门,要求文官系统不屈从社会压力集团,坚定维护法律所代表的社会普遍正义。自由成为社会的主旋律,因为法律规定政府的职能仅在维持竞争秩序的公正,因为体制动员其他四大支柱制衡文官系统,因为法律迫使决策程序透明,决策者聆听社会的呼声,还因为言论、出版、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受法律严格保障。
3. 咨询型法治的可行性
对执政党来说,选择咨询型法治较之选择民主制的可行性要高得多。
(1)以法治为导向的政治改革不会引发政治动荡,反而会使社会更稳定,因为法律与秩序的因果关系已久经历史考验。
(2)咨询型法治政体与现行政体在结构上相差不远,现行政体为法治政体的建立提供了良好基础,无需发动社会革命,另起炉灶。
(3)香港和新加坡的政体提供了在华人社会里建立咨询型法治的丰富经验,而且这两个政体已经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功。
(4)以法治为导向的政治改革是解决腐败问题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而解决腐败问题,维护竞争的公平,乃是执政党在人民中续享声望的关键。
(5)建设法治政体是中国现代化事业的天然组成部分和最后的任务,而推动中国的“现代化”是人民拥护执政党的历史原因。无论工业多么发达,人均产值多高,领导人的选举多么自由,缺少法治的国家都不是现代化了的国家。西方国家,以及日本、香港、新加坡,举凡拥有了法治,就没有了“现代化”问题。如同世界上所有建立现代国家的过程,中国从一个“文化范畴”变成现代化国家也要完成三大任务。第一,确定领土疆界,完成政治统一,实现全国人民在政治意义上的团结。第二,用统一的市场体系取代分割的市场,变机械的政治团结为有机的社会团结。第三,用法的权威代替人的权威,使人民享有持久的社会公平。28 在毛泽东的旗帜下,共产党领导人民完成了第一个任务,在邓小平的旗帜下,共产党领导人民完成了第二个任务。人们有理由期盼,共产党继续领导人民完成最后一个任务。法的权威无法靠投票来建立,也从未靠投票建立过。以法治为导向的政治改革要依赖共产党的领导,特别依赖共产党高层领袖推行法治的决心。
邓小平明确反对把民主制引入中国,数番表达了对香港政体的支持,并且在行动上坚决抵制了彭定康使香港政体民主化的企图。他提出,“我们在内地还要再造几个香港。”他说,“我讲过很多次”,(香港体制)“前五十年是不能变,五十年以后是不需要变。这不是信口开河。”这位杰出的政治家就这样婉转地表达了他对“五十年以后”内地体制的期望。29 倍受高层领导欣赏的江苏张家港市,其政府的口号是“白天的新加坡,夜晚的香港”。新宪法把“法治国家”概念收入中国政体的定义也反映了我国领导人的政治取向。他们的取向并非偶然,法治政体是中国现代化历史进程的要求,也是任何一种“成熟的市场经济”的基础。
实施以法治为导向,以吏治为核心任务的政治改革可以从两方面入手。(1)宣布执政党的“中心工作”由经济建设转变为法治建设。既然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变已基本完成,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就不能是“搞”经济,要让经济自己来“搞”自己。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宣传活动需要转移到法治建设上,为市场竞争的公平秩序提供保证。一旦宣布党的工作中心转变为建设法治,我国官吏的动力将发生方向性变化。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抓阶级斗争是提升干部的标准;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年代,抓经济指标是提升干部的标准;在以法治建设为中心的时代,本地方、本行业遵纪守法的新气象是提升干部的标准。(2)宣布分三个阶段进行以法治为导向的二十年政治体制改革。在第一个五年,主要任务是实行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党政分开”原则,取消目前的“双行政”体制。党通过在政府中的党员来体现其领导,而政府则依文官制度加以彻底改造,使公务员的升调奖惩,录用退休都严格按照精密的公务员法规进行,目的是实现共产党的“依法治国”(rule by law)。在第二个五年,主要任务是大幅度减少属非公务员系统的政务官,建立和完善制衡制度。让司法系统真正自主,反贪机构真正独立,社会咨询系统的功能真正实现,目的是建立初级的“法律作主”(rule of law) 体制。在最后十年,主要任务是开放言论、出版、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在实践中调整五大支柱的相互关系,提高咨询型法治政体的稳定性,使之成为一种成熟的现代政体。
完成了以法治为导向,吏治为核心的政体改革任务,法律在我国将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我国人民将生活在稳定和公平的社会环境里,中华将再次以独特和长治久安的政体享誉世界。
结论
中华文明覆盖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底蕴深厚,曾领世界政治文明两千年的风骚。强大的世俗传统能让中国大众冷对所谓“神意安排的社会命运”,更不会象西人那样狂恋民主“不可避免地扩散到整个世界”的预言。古希腊的文明并不仅是雅典的文明,雅典之后两千多年的欧洲创造了辉煌的文化,却不是民主的世界。近代以来最伟大的科学家和科学理论也并非产生于民主国家。“全球化”会同化世界的政体?君不见全球化促进“趋同”也刺激“逐异”,正是差异使世界各地的文明丰富多彩,取长补短,相互学习,激烈竞争,共同进步。
民主化的确是近二十年来的“世界潮流”,但伟大的民族从不随波逐流。百年来,中华民族冷落民主化,追求现代化,取得了震惊世界的成功,给全球五分之一的人口带来进步与光荣。从战术上说,建设法治政体直接解决我国人民最关心的腐败和不公平竞争问题。从战略上说,建设法治政体是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最后任务。从历史的角度看,现代法治政体继承和复兴了我国独特的政治文明传统,体现了中华民族再铸辉煌的文化自信。
笔者尊敬西方的民主实践,但蔑视民主迷信,厌恶思想专制。科学要求结论服从对现实的求证,理性要求意愿对代价的敏感,历史指出差异的具体原因。把认同强权政治的西洋民主思想说成是“普世价值”、“绝对真理”,用一句“封建专制”就粗鄙地否定我国持续了两千多年的政治文明,将二十年来散布饥饿和内战的民主潮流吹嘘成人类的伟大进步,对自己国家逆流而行的成就却视而不见,懒得深究人民面临的具体问题,还用无病呻吟的“价值”空谈去“启蒙”冷淡民主的大众,这难道不是民主迷信?除了“与西洋制度保持一致”,实行民主制到底解决中国的什么问题?凭什么说选举比考试加考核更公平?中国人的价值观怎么就不如西洋人的价值观“先进”?为什么香港、新加坡、乃至日本,没有实行民主制却能获得巨大成功?
效颦的丑东施变不成美西施;自信地挺起胸脯,东施比西施多一分健康的美。
附录
回答几个疑问
咨询型法治曾经存在于欧洲的普鲁士以及明治维新到1993年以前的日本。现仅存于香港和新加坡。香港和新加坡都取得了闻名世界的的成功,属世界上最廉洁、最有秩序、和最有效率的社会之列,更是世界上经济最自由的两个地区。以华人为主体的社区能取得如此高度的自由与秩序的平衡同两地实行的“咨询型法治政体”密切相关。然而,中国内地是否有能力移植仅实行于两个城市的体制呢?本文以回答下面五个疑问收尾。
(1)香港和新加坡的法治精神和法律体系均来自英国。没有经历英国的殖民统治,中国人自己怎么可能建立法治?
香港和新加坡的法律体系和法治精神的确来自英国,是中西交流的一个巨大成果。然而英国的殖民地遍布全世界,怎么仅有香港和新加坡建成了缺民主的法治政体?理由很清楚:这种政体非常适合华人城市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华人社会有能力汲取西方的法治精神。除此之外还能怎么解释?香港和新加坡的法律源于英国,但香港和新加坡的咨询型法治却不是英国的发明,英国自身并没有这种制度,全世界的其他任何地方也没有这种制度。虽然这个制度是英国人和华人共同创造的,却是在华人社会里建成,在华人社会里成长,是英国退出新加坡之后、以及逐渐淡出香港时才确立的。为什么英国在交还香港的前夜才推行民主化?世界上民主传统最悠久的英国却毫无民主迷信,在香港统治了一百五十年不肯搞民主;在英国治下的香港人一个半世纪也没要求民主,邓小平更坚决抵制了末代港督的民主化企图。理由很明显:民主制不利于管理香港的华人社会,咨询型法治有利于香港的繁荣。如果说上述各方都比民主派“愚蠢”,那么恰恰是这些“愚蠢”造就了香港持续的自由和辉煌。香港和新加坡的华人有能力直接汲取法治精神。假以时日,在内地的中国人也有能力学习这种精神。虽然中国人在传统社会里生活了两千年,却以学习苏联共产主义制度的能力震惊了世界,因为我们需要那个出色的制度使自己“站起来”。为了完成现代化事业,中国人有能力学习任何一种适合我们需要的制度,也有能力拒绝任何一种我们不需要的制度,这就是我国伟大文明的深厚底蕴。
(2)香港的法治是由英国的民主制来建立和保障的。没有民主,中国怎么能建立和保障法治制度?
第一,法治不是靠民主建立的。虽说权威并不必然导致法治,法治的最初确立却依靠权威,依靠对神权的敬畏和对执法权的恐惧。第二,法治也不是由民主来维持的。法治可以通过限制民主的程度而支撑民主,但民主却不能用以支撑法治。民主会让利益集团的压力扭曲和削弱法治。法治由法治政体本身来维持,主要由执法机构来维持。
斯巴达城邦的法治源于贵族寡头制。雅典城邦不稳定的法治最初来自德拉科专制,在梭伦大权独揽和庇西特拉图父子专制的时代成型。美国的法治精神来自殖民者抛弃的那个专制的旧大陆。美国第一个殖民地在弗州境内,是依《英王制诰》 (patent and charter) 建立的。第二个殖民地在麻州境内,起因是驶往弗州的“五月花号”误航至北方波士顿附近海域。缺少针对新区的《英王制诰》,“五月花号”的专制船长要求清教徒们先签署一个“公约”(Compact) 才能登岸,即后来成为美国宪法基础的《五月花号公约》。后来的《美国宪法》也不是民主的结果,而是一小撮大庄园主权势和智慧的结晶。日本的天皇专制推动明治维新,从普鲁士引进了法治政体。香港和新加坡的法治不是由民主建立的,也并未由任何国家的民主来保障。直至回归前夜还有效的香港宪法《英王制诰》是英国用炮舰强加给香港人的,《制》和《诰》两个文件赋予了港督在香港象国王一般的权力。英国的确有民主制,但香港人民对法律的尊重却不是英国民主制的结果,而在港英当局执法的权威。尽管中高级以上官员来自英国和澳洲,香港直到七十年代早期依然极其腐败。在官员本土化及引进了新加坡的独立反贪机构以后香港才有了廉洁政府。如果邓小平没有阻止末代港督使香港民主化的企图,香港的法治恐怕已经被“人民的权力”淹没了。新加坡早在1960年就脱离了英国的统治,英国只给新加坡留下了一个混乱的民主制。新加坡的法治是李光耀率领人民行动党建立的。人民尊重法律是违法必“罚”的结果。显然,新加坡的法治不是靠选举来维持的,而是靠新加坡的执法机构来维持的,是靠其法治政体维持的。台湾社会的法治基础虽薄弱,却也是日据和蒋家父子时代建立的,但被民主化所削弱。把民主说成法治的条件是后冷战时期的新“发明”,反映了民主迷信的风行。
(3)台湾已经成功地建立了民主制。有什么理由相信中国大陆不能象台湾那样建立民主制度?
第一,香港的社会和政体比台湾的社会和政体要先进得多,因此吸引力也大得多。第二,台湾的分离主义和甘心依附美国,当制约中国的工具,也降低了台湾模式在中国内地的魅力。另几个理由则导致台湾民主制不可能扩散到大陆。第一,国民党让少数大陆人长期垄断台湾治权,“台湾人的出头天”由此成了政争的根本诉求。换言之,“天然的”省籍分际是台湾民主的两大基础之一。而在大陆玩弄省籍、民族等天然的裂痕,带来的将不是民主和文明的复兴,而是内战和分裂的危险、是中华文明衰败的危险。西人要遏制中国的崛起,以威逼利诱向中国推销民主乃是明显的上策。愚如李登辉辈都看到了中国民主分裂成七块的前景,苏联民主分裂的下场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民主迷信可悲地风靡大陆,结果也不会是民主,而是民主的迅速崩溃和专制的快速复辟。第二,台湾民主的另一大基础是靠美国安全保护撑腰的台湾独立运动。没有这种“支持民主台湾”的国际政治基础,台湾也会接受一国两制的安排,依照日据时代的法治传统,依托蒋家父子建立的法治基础,逐渐消弥省籍鸿沟,走向类似于香港的法治社会。如果说台湾民主的一大支柱是美国的安全保护,中国大陆的民主却为美国削弱和分裂中国提供良机,这是任何讲求实际的中国决策者所不能容忍的前景。第三,台湾的民主过程充斥黑金因素以及政党和社会的反复分裂。同样的过程引入中国内地,黑社会、金钱政治,以及社会分裂的程度将远较台湾为烈,绝不低于俄国以往十年的情况,因为中国大陆的法治传统比俄国要弱得多,亦不及台湾。那时,我国的“叶公”们不会去作民主的后盾,会调过头来骂“假民主”,骂“政客无耻”,虽然未必承认那是制度所致。
(4)香港和新加坡只是两个城市。这两个小地方的经验能适合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
民主作为一种政体制度源于雅典。雅典在鼎盛时期的全部居民,包括妇女、儿童、奴隶、和外邦人,也不过才二十五万左右,绝对是个“城市”,而且是“小城市”。然而,大如印度和美国不也采取了民主制度?国家的规模仅与政体的程度相关。美国的民主程度远不及雅典;中国如实行法治,其程度也会不及香港、新加坡、日本。但是,美国的民主制经受了一个大国长期和复杂经历的考验,已经调整得远较雅典民主制完备和成熟,也比世界上多数其他地区的民主制稳固。香港的法治在中国内地也将经历复杂的考验和调整,成为一种新的、更完备的咨询型法治。所有的政体都始于小规模的实验,关键不在规模,而在一种政体是否适合社会进步的需要和条件,适合自身的社会和文化历史条件。在“纯粹”的法治环境里,香港和新加坡的华人社会呈现了开放、自由、公平、有序、和现代化的风貌,是未来城市化中国应有的形象。先进的政体是文明最集中的体现。中国的传统政体持续长达两千年,融百千民族为一家,合千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为一国,理亿万人口国度于一个极小的政府。如此,中华文明得以成为世界上的伟大文明。在今天,建立一个现代化的、独特的、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咨询型法治,是我国再获长治久安的希望,凝聚了中华文明浴火重生,再铸辉煌的希望。
(5)执政党今天握有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实际最高权力,并能据以左右新闻出版、经济生活、高等教育、和社会组织。凭什么预言执政党愿意变党治为法治?
作者并不相信历史决定论,更无意做决定论式的“预言”。如果执政党决定进行政治改革,本文指出了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政体选择。若执政党决定不进行教育政体改革,当然也就无所谓选择。但笔者指出,执政党无所不及的权力虽是法治改革的对象,却并非是选择法治的障碍。虽然权威并不必然导致创制,创制却必须要有权威,没有权威就不可能创立新制度。换言之,如果中国要完成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建立法治政体,共产党式的权威是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执政党的领袖们有可能痛下决心,进行以法治为导向、吏治为中心任务的政治改革。第一,中国共产党以推动中国的现代化事业为己任,已经完成了前两个任务,不应半途而废。第二,中国迫切需要以法治为导向的政治改革,控制腐败的蔓延,促进市场体系的成熟,并应付外部势力对我国社会团结的挑战。第三,法治适合我国的具体条件,现有的政体与法治政体形式上相距不远,无需用革命的手段打碎旧制,重起炉灶。第四,同样的政体在二十年前给了党的领袖们自上而下发动经济体制变革的机会,而现有的政体给了党的领袖发动和领导政治改革的同样机会。总之,他们并不必然作出政改的选择;但如果选择,空间是有限的。让人民定期和自由地普选领导人明显是一种自杀式的选择,不仅会毁掉执政党,而且会摧毁中华文明复兴的希望。
注 释
1. 最近的例子是美国在2000年挑头召开了有107个国家参加的“世界民主大会”。大会在6月 27日通过了《迈向民主世界共同体》这一“华沙宣言”。“宣言”确认民主制适用于全世界,并确定了衡量民主国家的世界统一标准。“宣言”的签署国“决心联合起来推动和加强民主”并“确保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得到巩固”。会议讨论了在联合国机构以及其他相应的国际机构内设立民主工作小组的问题,决定将来要促成联合国设立这样的专门机构。与会国还决定在2002年召开第二届民主大会。除法国以外的106个国家在“宣言”上签了字。法国外交部长韦德林对“宣言”的宗旨提出质疑,认为美国有把民主制造成一种“宗教”的倾向,强迫所有其他国家改信这种宗教。他指出,这次大会的目的不过是想强迫一些非民主国家接受民主,让签字国“以集团名义”履行义务。法国人不愿意再重新组建一个排除非民主国家的阵营,那样势必又要形成冷战的分野。会议的实际老板是美国国务卿奥尔布赖特,她口气强硬地反驳了法国外交部长,指出:“既然我们每个人都认为民主是人类普遍的基本权利,既然我们要让每一个公民都能享受到这种权利,我们国际社会就应该是一个共同体。”
2. 关于这些概念,请参见下述两种百科全书的相关条目。《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1992。大英百科全书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1993版。
3. 罗伯特·达尔,《论民主》(Robert A. Dahl, On Democracy,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8),商务印书馆,1999。达尔给民主下了五条定义(英文版第38页):1. 有效的参与 (effective paritcipation),2. 平等的投票 (equality in voting),3. 获得文明的理解 (gaining enlightened understanding),4. 对议程有最终的控制 (exercising final control over the agenda),5. 包括成年人 (Inclusion of adults)。这五条的标题是:“什么是民主?(What is democracy)”, 并称此为“理想的民主”,就是说现有的民主制还不能完全实现上述五条。他的“实际的民主”干脆就没有定义。如果去掉目的和程度因素,太多的发展中国家将满足上述五条。迄今为止,西方所有讨论民主的书都会在“定义”上争论不休。亨廷顿说目的定义是可疑的,因而倾向于仅以选举领导人来定义(见Samuel P. Hungtington, The Third Wave: Democratization In The Late Twentieth Century, 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 1991。《第三波》上海三联书店,1998)。但他又说这只是“最低限度”的定义--把程度因素又放进去了。意义仍在说“好民主”是“好”国家。(英文版,pp. 9-13, 5-8)。把民主制分成“低限”和“发达”两种虽未尝不可,但“发达”的定义实际指的是本文所称的“民主加法治”。缺了法治,民主就“发达”不了,而第三世界的主要特点是缺少法治。把这种情况说成是民主的程度不够就有误导之嫌。民主的程度与参与选举和决策的广泛程度有关,与选举的频率有关,与法治的程度无关。
4. 见达尔《论民主》,第五章,(英文版)p.45。
5. 应克复 等,《西方民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第48页。
6. 本文对民主的定义与熊彼特的定义相通。熊彼特率先批评了目的定义,阐述了程序定义的必要性,即“民主是关于政治的制度安排,某些人通过竞选人民的选票获得决策权。”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商务印书馆,1979年,p.337。
7. 参见Robert A. Dahl, Polyarchy: Participation and Opposi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1.
8. 政府的治权及于乡村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保障国家的法律不仅适用于城市居民,而且及于在国家每个角落的公民。
9. 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A Preface to Democratic Theory),三联书店,牛津大学出版社,1999,p.93。该书于1956年由芝加哥大学出版。该段的原文是:“In a rough sense, the essence of all competitive politics is bribery of the electorate by politicians.”
10. 九十年代以来民主化降低了文官制的地位,日本文官体制里的腐败日渐明显,成为公众关心的话题。
11. 关于“现代化”就是法治化乃政治社会学的基本认识。德国的同尼斯 (Ferdinand Tonnies, 1855-1936) 著《社区与社会》(商务印书馆,林荣远 译,1999),把社会分成“礼俗社会”(gemeinschaft) 和“法理社会”(gesellschaft);韦伯 (Max Weber, 1864-1920) 著《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 1997,上卷,第三章)把政治权威分成三类,传统、法理、和魅力领袖 (中间过渡时期)。基于韦伯理论的美国“现代化理论”思路也大体相同, 即裙带关系的权威是传统政府的权威,法(律)理(性)的权威是现代政府的特征。近来讨论民主化的“名家”,如O’Donnell 和 Schmitter 也开始讨论“新兴民主国家”的“法治化”问题,称之为 “Horizongal Accountability” 问题。见 Andreas Schedler, larry Diamond, and Marc F. Plattner: The Self-Restraining State: Power and Accountability in New Democracies, Boulder, Lynne Rienner Publishers, 1999, Chapters 3-4, & Part III。
12.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 译,商务印书馆,北京,1997。上卷,p. 2, 8。笔者引文由英文版翻译而来。
13. 帕森斯 (Talcott Parsons): “Evolutionary Universals in Society,”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Vol. 29, 1964. 又见, Societies, Evolutionary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Prentice-Hall, 1966。
14. 卢塞特对“民主和平论”有较完整的介绍。Bruce Russett:Grasping the Democratic Peace: Principles for a Post-War World(掌握民主和平论),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3, chapter.7; and Russett, “Can A Democratic Peace Be Built?” International Interactions, Vol. 18, No. 3 (Spring 1993), pp.277-282.
15. 阶级界限清晰的社会同我国的由家而国的小农社会结构不同,政治后果也就不一样。于是才有毛泽东不断强调“革命的首要问题”是“敌我友”问题。关于此句所用的政治学专业辞汇,请参阅《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16. 了解欧洲封建制的捷径是阅读《大英百科全书》(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的有关条目。波兰尼的经济史《大转折》(Karl Polanyi, The Great Transformation, Beacon Pess, 1944) 对资本主义时代争取经济自由的研究也会非常有启发。
17. 我国并没有欧洲封建制的主要特征,如政治分裂,宗教精神,法律权威,世俗和教会的二元化权力,经济自由的短缺,严格的社会等级,等等。我国史学界不知从何时起开始将我国两千多年的传统社会称为“封建社会”,传说是1928年郭沫若首先提出的,取法苏联的日丹诺夫。马克思对亚洲的传统制度感到困惑,所以有“亚细亚生产方式”一说。虽然马克思的这个概念给后人留下了一个谜,但其本意是说“东方的”生产方式不同于欧洲的封建生产方式。斯大林的五大社会阶段论可能给中国政界一个印象,即如果中国没有封建制,也就没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革命也就不是“必然规律”的一部分。史学界密集讨论明清时代的“资本主义萌芽”大约也是这五大阶段论的结果。在欧洲,反封建的手段是求民主,民主是在封建法治基础上建立的,封建制与民主的成功密切相关。当我们把缺少民主制归结为长期实行“封建制”就引起了学术混乱。封建一词译自西方著作,但西方人认封建为民主法治的来源,我们则说是障碍。就学理而言,历史决定论式的阶段论很可疑,中国文明与西洋文明并不互成连续的阶段。说成是连续阶段或未尝不可,但类似欧洲的“封建社会”大约在中国的战国时期就消亡了。
18. 在这方面最早的著名论述是古罗马之初西赛罗所著的《论法律》。西赛罗 (Marcus Tullius Cicero, 前106-前43), 《论共和国 论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比较近些的著名论述有伯尔曼 (Harold J. Berman) 所著之《法律与革命》(Law and Revolution),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北京,1993年(第一部,第3章,第4章)。
19. 参见Chalmers Johnson, MITI and the Japanese Miracle(通产省与日本奇迹),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2。及Karl van Wolferen, The Enigama of Japanese Power(日本权势之谜), Vintage Books, New York, 1989。Wolferen 是从欧洲到日本常驻的记者,对称日本为“民主国家”嗤之以鼻。
20. 《论语》(为政篇)。
21. 孔子周游列国,希望推行其“克己复礼”的大道,却被撵得“惶惶如丧家之犬”,只好开馆授徒,自称“笃信好学,守死善道,危邦不入,乱邦不居。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见《论语》(泰伯篇)。
22. “道德经济”指小农以基本生存条件为准则的“非理性”经济。见斯科特 (James Scott),The Moral Economy of the Peasant: Rebellion and Subsistence in Southeast Asia (农民的道德经济),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6。
23. 弗兰克 (A. G. Frank) 的新著又提供了新的证据,见,《白银资本》(ReOrient: The Global Economy in the Asian Ag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8),刘北成 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该书出版的次年(1999)便获世界历史学会图书奖的头奖。
24. 与其老师柏拉图不同,亚里士多德 (Aristotle, 前384-前332) 赞颂“混合制”,其混合的关键却是法治,要由法治来代替人治。见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6。第五卷,第十五章。
25. 《孟子》(离娄篇)。
26. 关于香港政制的常识,请参阅杨奇主编的《香港概论》(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27. 西赛罗的《论法律》将这个问题将得很清楚,其“自然法”的目的是要塑造几乎可被译作“仁义礼智信”的人(前引书,第224页)。卢梭的看法不同。他认为法“应当”源于“人民主权”,个人不能把自己的主权付托给立法机构。因此代议制民主只给了民主的假象。但卢梭的体现“人民主权”的直接民主连他自己也认为不现实。“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卷三,第四章,p.88)
28. 这三个任务是作者在前人著作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关于建立“民族国家”的过程,班迪克斯的著作很有启发性。见Reinhard Bendix, Nation-Building and Citizenship (民族国家的建立与公民权),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4。
29.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3,第三卷,p.267。又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中心,中央电视台,《大型电视文献纪录片邓小平》(解说词)p.250(邓小平与李嘉诚的对话录音及画面)。
潘维,1960年生。1978年入北京大学国际政治系。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工作。1996年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政治学博士。现在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任副教授。专业是世界政治及国际关系。
摘自:《天涯》2001年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