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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言:英國大憲章39條:同等人審判
送交者: 寡言 2013年03月04日17:36:03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英國大憲章61條重點是王室違反協議是男爵和全國人民的反抗權。第39條重點是審判中必須由同等人審判。這是極為重要的原則。

直面而言,國王定男爵們的罪,參加審判的貴族要認可,引申而來,要定自由人之罪,參加審判的自由人要認可。 1354年愛德華三世 關於大憲章的法令:「任何人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其土地或住所,不得將其逮捕或監禁,亦不得剝奪其繼承權或將其處死。」   我不能不說,很多人大談中國秦朝法制其實不懂最基本的道理。

讓我們考慮一個虛擬案例好了。 假定國王對某大臣大為不滿但一直抓不到把柄, 有次會面發現大臣穿衣略有問題,隨即公布一條法律,在國王面前衣冠不整者為重罪。藉此除去眼中釘, 諸位覺得是否荒謬呢? 但是按照中國法制的觀點,國王的理由雖然荒謬,但整個過程完全合法。

中國法制以君主意志為法源,可以演化出種種極其荒謬的結果。 不要以為上面說的是笑話, 中國傳統社會有“大不敬”這條罪名,”衣冠不整“完全可以附會到“大不敬”罪名, 而“大不敬”可以定為死罪。

乾隆十三年皇后過世,因為理髮而丟官充軍甚至掉頭的官僚很不少。 兩江總督尹繼善、閩浙總督喀爾吉善、湖廣總督塞楞額、漕運總督蘊著、浙江巡撫顧琮、江西巡撫開泰、河南巡撫碩色、安徽巡撫納敏等五十三名,均在懲處之列。最後,總督尹繼善、大學士高斌受到嚴譴,周學健(另有受賄罪)與塞楞額則被賜令自盡,湖南巡撫楊錫紱、湖北巡撫彭樹葵均被革職。

不准理髮而理髮就是“大不敬”罪名,如果加上“明知故犯”,“居心叵測”, 那就是足以充軍掉腦袋的罪名。 這裡引高陽小說裡面的上諭“本朝定製,國恤百日以內,均不剃頭,倘違例私犯,祖制立即處斬,亦如進關時令漢人薙 發,不薙 發者,無不處斬之理”。

又,乾隆皇帝在查看翰林院上奏的孝賢皇后冊文,其中滿文譯“皇妣”為“先太后”,乾隆皇帝認為這是個“大誤”,立刻要召見負責翻譯的刑部尚書阿克敦,想不到阿克敦沒有候旨就已經退出宮殿。乾隆皇帝大怒,下令罷去阿克敦所有官職,下刑部大獄,按照“大不敬”罪名,打算定罪“斬監候”, 刑部定罪“絞監侯”(次斬監侯一等), 乾隆大怒,痛斥刑部,引申到刑部朋黨,把刑部六堂官交戶部定罪,最後六人均是“革職留任”。

中國朝代演化到後來,如果讓官僚審判官僚,也許“大不敬”還是“大不敬”, 官僚一般要加重定罪,讓皇帝有開恩的餘地,官僚做“惡人”,皇帝做好人。重要的是,皇權和 國家通過不斷擴大定罪範圍逐漸剝奪國民的權利。 “大不敬”這種罪名之所以成立而並能成為重罪,本身就是對“傳統中國法制”的嘲笑。

英國大憲章39條反對的就是肆無忌憚的權力。當時人已經意識到肆無忌憚的權力可能如何製造法律捏造罪名迫害臣民,所以“未經同等人之合法判決以及國法所允許不得捉拿,拘囚自由人,不得剝奪產業,放逐...."。 這條不僅對於被控訴的人提供了一種保護,而且對參加審判的同等人也是一種保護。 權力者要想找到一夥同等人為幫凶陷害某人,也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

在39條保護之下,定任何自由人之罪,這種罪至少在自由人群體之內被認可是一種罪行,並不能侵奪自由人已有的權利。 在理論上,這條對防止國家權力不斷擴大對罪行的定義而侵犯自由人以及全體公民權利有極為積極的意義

如果中國人一開始能頂住皇帝的壓力,不把“大不敬”上升到能定為死罪的重罪,上述荒謬情況就根本不會出現。在39條條款下,又有幾個人會傻得把“失禮”上升到“大不敬”,把“大不敬”上升到死罪之列呢?

ZT:

第39章中,英國國王約翰做出了以下的承諾:「任何自由人不得被捉拿、拘囚、剝奪產業,放逐或受任何損害。除非受同等人之合法判決及國法所允許,我們亦不 會自己充當軍隊或派軍攻擊他。(No free man shall be taken or imprisoned or disseised of his Freehold, or Liberties, or free Customs, or be outlawed, or exiled, or any other wise destroyed, nor will we go upon him nor send upon him, except by the lawful judgment of his peers or by the law of the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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