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届中国政府应该尽早落实《汉奸言论惩治法》提案 |
送交者: newpost 2013年03月22日09:30:41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
提案《汉奸言论惩治法》建议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的提案(全文) “汉奸”,按《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原指汉族的败类,后泛指投靠侵略者、出卖国家民族利益的中华民族的败类。” 我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饱受外国列强的侵略、压迫、欺凌,沦为半殖民地国家。我国五十六个兄弟民族团结奋斗一百多年,牺牲了数千万人的生命,才于1949年10月取得国家的独立和中华民族的解放,自立于世界各国之林。我们绝不能容许外国军队再次侵略中国,绝不能容许投靠侵略者、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汉奸行为,绝不能容许汉奸言论自由泛滥。 然而,近年来,我国一些报刊上不时出现汉奸言论——歪曲历史事实,为1840年以来外国列强侵略中国的罪行辩解,甚至为日本军队侵占中国国土、大量屠杀中国人民的罪行辩解。 这种投靠侵略者,出卖国家、民族利益的文章,理所当然地受到我国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谴责。这类报刊的主办单位行使职权,对其编辑部人员进行批评、处分、调整是符合宪法的,居然受到抵制和攻击,被诬为“侵犯言论、出版自由”。社会上一些知名人物竟然发表联合声明,为发表汉奸言论的作者和报刊鸣冤叫屈,说他们受到了“恶性新闻管制”。 如果听任汉奸言论自由泛滥,毒害我国的青少年,侮辱历史上的爱国志士和抗战英雄,将对我国社会和国家前途带来严重危害。我们应当依据宪法,制定专项法律予以制止。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的上述规定,借鉴奥地利等欧洲国家立法禁止为纳粹党罪行辩解的做法,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奥地利共和国制定了《禁止纳粹党法》。该法第三h条规定:“在印刷品、广播等媒体中或在公众中,以使许多人能够接触的方式否认、极力淡化、赞成纳粹种族灭绝罪行或其他反人类罪行的人,或试图为纳粹种族灭绝及其他反人类罪行辩解的人,按本法第三g条予以惩罚。”即:“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年。行为人之活动有特别危害的,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欧洲的法国、德国、瑞士、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立陶宛、罗马尼亚等国,也制定了类似的法律或法律条款。 1989年,英国右翼历史学家大卫.欧文去奥地利发表两场演说,为德国纳粹党大规模屠杀犹太人的罪行开脱。他宣称,“二战”期间被关押在纳粹集中营里的大多数人不是死于屠杀,而是死于斑疹伤寒等疾病。大卫.欧文被控犯有“否认纳粹大屠杀罪”,奥地利警方对他发出了逮捕令,他逃脱了。2005年11月,大卫•欧文再次去奥地利演说,一入境就被奥地利警方逮捕。2006年2月,奥地利的法院依照《禁止纳粹党法》的规定,对大卫.欧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个判决受到欧美各国人民和政府的欢迎和支持,连英国政府也没有提出异议。 我国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应明确规定:“对于在公共场所发表谈话或在大众传媒上发表文章,歪曲历史事实,为1840年以来外国侵略中国的罪行辩解的人,判处一年至十年的徒刑;对于为1931年“9•18事变”至1945年日本投降期间日本军队侵占中国领土、大量屠杀中国人民的罪行辩解的人,判处二年至二十年的徒刑。”“对于发表上述汉奸言论的大众传媒的法人代表或责任人,判处三个月至三年的徒刑。违法的大众传媒若在规定期限内(报纸、电台、电视台为七天,期刊为一个月,出版社为二个月)公开检讨、承认错误并发表批驳汉奸言论的文章以消除毒害,其法人代表可以免受法律惩罚。” 喻权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咨询委员) 王洛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前副院长) 靳辉明(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李崇富(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白 钢(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姬亚军(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贺捷生(军事科学院离休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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