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與死的權利纏鬥(《加拿大都市報》2013-6-28)
石夫
加拿大西海岸卑詩省阿博斯福市(Abbotsford)婦女瑪歌·本特利(Margot Bentley)的生死掙扎,再次凸顯醫療制度中法律、道德的矛盾糾結。瑪歌的老年痴呆症已到晚期,她喪失了行走、語言能力,大小便失禁,連家中親人都不認識。她住在當地一家護理院,靠護理人員用勺子餵食維生。但這種情況違反她當初遺囑中的願望。
1991年,將近70歲的瑪歌被診斷罹患老年痴呆症。她是註冊護士,照料過老年痴呆症患者,知道什麼結局等待着自己。於是她寫下遺囑:“一旦我不可能從極端的生理或精神疾病康復,我要求讓我死亡,不要繼續採用人工維生手段或‘一切必要措施’。”她還寫明“不要營養品或營養液”等維生手段。她指定丈夫約翰(John Bentley)、女兒凱瑟琳(Katherine Hammond)為遺囑代理人,邀請兩位家庭友人作為遺囑見證人。
她的遺囑授權兩名代理人,“在我本人失去做決定的能力時,可以以我的名義作出醫療決定”。後來她失去張嘴的能力,要由護理人員用勺子撬開嘴灌入流質食物。這時丈夫和女兒要求停止給她餵食,但本省菲沙衛生局認為,如果不繼續給瑪歌餵食,將觸犯《成人監護法》(Adult Guardianship Act)中的“疏忽照料”條款。如有必要,衛生局不惜告上法庭,也要維護對瑪歌的監護權利。
約翰和凱瑟琳見狀,同意繼續給瑪歌餵食一年,以待對情況作出評估。可是菲沙衛生局評估後認為,不能接受瑪歌家人的要求,因為“現行法律基本上非常清楚,不提供維生保障違反加拿大《刑法》”。而卑詩省正在草擬的“死亡權利法”執筆者之一、加拿大老人法律權威專家戈登教授(Rob Gordon)指出,衛生局無權援用《刑法》來捍衛監護權利。根據卑詩省的相關護理法律,所有有能力做決定的成人,毫無例外都可以拒絕醫療護理。他們作出的決定必須予以尊重。如果一個人在有能力的情況下,預先寫下願望,那麼當他們喪失能力後,那些願望仍然必須遵循。在瑪歌案例中,約翰和凱瑟琳別無選擇,有法律義務遵從她先前的願望。
在加拿大社會的上一兩代,墮胎是爭論最大的法律、道德交織問題。隨着醫藥進步,人的壽命越來越長,停止臨終護理、病人死亡權利等問題,近些年越發引人關注。但法律界,尤其醫療界的立場並不一致。有的省份,像卑詩省和魁省的法律界,正在挑戰禁止安樂死、被動自殺、協助自殺等的現有法律。而聯邦政府則堅定不移地認為,上述行為都觸犯了《刑法》。有的醫療界人士同時從法律和道德兩個層面看待問題。如菲沙衛生局的專家就認為,停止臨終護理既觸犯《刑法》,也違反醫療護理專業道德。但也有醫療界人士,如瑪歌的家庭醫生等認為,醫生和護理機構,應當平靜地接受病人或家屬結束臨終護理的願望。
目前聯邦最高法院和卑詩省高等法院都在考慮,病人在什麼狀態下算是接近失去意識,可以終止臨終護理及治療。但很多情況很難劃清。例如,撤除生命支持設備後,往往繼續灌輸營養品。結果病人可能拖延幾天甚至幾個星期才死亡。誰敢說這種情況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但同時醫療界和一般民眾都知道,臨終護理成本太高,公共醫療制度已經不堪重負。像瑪歌這樣的案例今後會愈來愈多,相應的法律、道德問題也將更加糾結難解。誰也不知道,哪一天可以達到令各方滿意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