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茲梅曼案透視:司法公正與自然正義 |
| 送交者: 阿妞不牛 2013年07月15日23:24:37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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轟動美國的弗羅里達社區協警槍殺黑人少年案,在電視實況轉播下結案了:被告茲梅曼開槍屬於自衛,無罪釋放。
這個案件,同過去的辛普森殺妻案有着類似——不但在於轟動,而且同樣有着種族因素,同樣是被告無罪。不同的是,辛普森是著名黑人明星涉嫌謀殺白人妻子,這次是無名社區混血協警涉嫌謀殺黑人少年。
辛普森案件爆出,因為明星效應,首先映入全美甚至世界觀眾眼中的是經典電影鏡頭畫面:兇嫌開着高級吉普車在高速公路上逃竄,呼嘯的警車與天上的直升機一路追捕,著名黑人明星嫌疑兇犯被捕,他的妻子以及妻子的友人渾身鮮血橫屍自己家中。
後來的辛普森案審判,不但成為了美國司法案例經典,也成為了超越好萊塢收視率的法庭火爆活報連續劇。最令人驚訝的是判決結果:無論人們怎樣認定辛普森是殺人兇手,可是他的辯護律師,抓住了一個司法辦案的細節漏洞:有一個辦案警察有着種族主義言行記錄,而就是此人經辦從辛普森車上獲取的有着辛普森同罪案現場相符合的指紋和血跡及DNA的手套的收取送檢。這名警察,無法洗清因為種族仇恨動機涉嫌玷污篡改證據的指控,他以及他經手的證據,因而不能成為令人信服的呈堂證據。關鍵證據被推翻,有關被告蓄意謀殺罪無法確定,因此被告無罪。判決當時,俺看見了兩位朋友的眼淚:一位是黑人,為她的偶像無罪而激動,認為美國還是有正義的!還有一位是白人,悲痛至極,認為美國墮落,暗無天日了!這次的茲梅曼案判決,俺同樣看見了這樣兩造黑白分明的眼淚,只是黑白又一次顛倒了。 茲梅曼案,令人關注的是一名沒有任何武器,也沒有在進行任何犯罪活動的黑人少年,被一名白人拉美混血後裔社區協警跟蹤,然後這名黑人少年死於槍下。這樣的新聞報道,甚至立即引起了奧巴馬總統的憤怒:我都可能是這樣一名人家看着不順眼的犯罪嫌疑人而隨時被槍殺。可是隨即的現場犯罪調查,讓司法當局無法逮捕審判這名協警:他聲稱是出於自衛,而沒有證據起訴他蓄意謀殺。事情當然不能這樣隨便了斷:這關乎一個黑人少年的生命——當局也沒有任何證據指控這名死於非命的黑人少年是在進行甚至企圖犯罪。於是最後這名協警被提起公訴,被控謀殺罪,謀殺動機是種族主義。這樣的案件,正因為死者與被告都是無名小民,就更加人命關天,意義重大。
辛普森案以及茲梅曼案,都放在陽光下——電視現場直播鏡頭下,一場場一天天讓民眾觀看評議。最後的判決下來,無論審判怎樣公開透明與陽光,人們對這兩個案件的判決,一方面只有服從司法判決,另外一方面都有着極大的不服:認為放縱了兇手,認為社會種族撕裂,認為沒有得到正義。這就是典型的西方法學與法制矛盾:司法公正與自然正義。
先看茲梅曼案審理判決的司法公正。
第一,這個案件從發生到結案,都在媒體追蹤甚至全民關注監督之下。協警從免於起訴到被提起公訴,從自衛到種族因素蓄意謀殺,再到還原成自衛,無罪釋放,每一步都是在公開進行的。這些程序過程是公開公正的。
第二,起訴被告的罪名是蓄意種族謀殺,死者是黑人。可是這個陪審團里,竟然沒有一個黑人。這個陪審團是怎樣安排抽選的?這裡無疑有着司法公正的漏洞。
第三,原告最有力的指控,是該名少年既沒有武器,也沒有進行任何犯罪活動。被告跟蹤直到殺死他的起因,是因為協警一看這個人就是個龐克,是個黑人。這基本是誅心之論,因為控方沒有任何有關這個協警有着種族主義思想言論表述的證據,而他帶槍執勤監視跟蹤可疑的對社區安全有危害的人,是他的職責,而且他一路有着請示報告的記錄。甚至關於被告報告可疑人是黑人,也是在上級追問嫌疑人特徵時後來才說,用的是中性描述Black Youth。
第四,這次控方與辯護方,不是黑白分明。代表州檢察方起訴的是白人,被告是白人(混血),而辯護方雖然基本是白人,但有着一位醒目的黑人法律見習生協辦。據這位黑人實習生在CNN接受採訪時特別說明,她之所以參與為被告辯護,主要在於她一開始就向辯護領隊了解並自己研判認定,這個協警不是個種族主義者,這個案件只是有關是否正當防衛與過失殺人的案例。
第五,整個的審判過程,對辯護方非常有利。除了陪審團沒有黑人,而辯護團隊有黑人,最重要的是被告沒有被找出任何種族主義言行以及與犯罪相關的人格人品污點。同時,被告案發後當時頭上身上的傷痕照片,死者體內的大麻分析,以及法醫與病理學家的屍體現場還原分析,都符合被告案發當時的陳述:死者對他進行攻擊,他被打翻在水泥地上,當死者壓在他身上用力把被告的頭往水泥地上撞的時候,他拔出了槍射擊。(被告律師有一句經典:當時當地,水泥地就是死者對被告進行武力攻擊的致命武器。) 第六,還有一個細節,被告沒有被安排作為證人進行法庭盤查詰問。一切由律師代理。這當然有利於被告——他的供述就是原始供述記錄,不會出現前後不一致。
因此,茲梅曼案以及審判,就成為了一個經典的罪犯用暴力對抗警察被警察自衛還擊打死的案例:警察正當防衛,死者死於非命卻至少犯有襲警罪。不幸,這次的死者犯了死罪,只是因為幾乎無故被協警跟蹤而又對協警進行攻擊。更不幸的是,這是一個有着不良行為記錄的黑人少年。這個美國司法案例似乎特別強調法律嚴明司法公正,而種族問題與種族平等,這樣的自然正義似乎被司法公正管轄了。
而上次的辛普森案件,也是不幸:一個白女人嫁給了一個黑人明星,不幸在同丈夫爭吵甚至打鬥後暴死在家中,而犯罪的鐵證卻又偏偏被有着種族主義歹毒言行的警察所染指而成為無效。而被告被判無罪,似乎是在特意昭顯美國追求的自然正義——種族主義相對於其他一切犯罪,是最大的防範對象。
法律與司法是嚴肅認真的,而且是透明的。至於公正,也就是中國人所稱的“天道天理”,西方人所稱的自然正義,也就見仁見智了。這些仁愛理智,在美國就是黑白分明而又難辨清白的種族平等,公民權利和生命尊嚴這樣的自然正義追求。
人類的正義觀念具有悠久的歷史。羅素在其《西方哲學史》中對古希臘的正義觀作了這樣的描述:“在哲學開始以前,希臘人就對宇宙有了一種理論,或者說是感情,這種理論或感情可以稱之為宗教的或倫理的。按照這種理論,每個人或每件事物都有着他的或它的規定地位或規定職務。但這並不是取決於宙斯的諭令,因為宙斯本人也要服從這種統御萬物的法令。這種理論是和命運或必然的觀念聯繫在一起的。但凡是有生機的地方,便有一種趨勢要突破正義的界限;因此就產生了鬥爭。有一種非人世的法則在懲罰着放肆,並且不斷在恢復着侵犯者所想要破壞的那種永恆秩序。”
自然正義屬於法律哲學上的概念,是法律所要實現的最高理念和理想。立法者制定法律,以維持生活秩序的安定。所謂的定分止爭即“法律正義”;而依“分當所取,取之不傷廉”之原則,改革不合理秩序,謀求生活秩序之上的尊嚴平等“人間正道”即“自然正義”。
兩千多年來,自然法觀念一直在人類思想與歷史上扮演着一個突出的角色。它被認為是對與錯的終極標準,是正直的生活或“合於自然的生活”之模範。它提供了人類自我反省的一個有力激素、既存制度的一塊試金石、保守與革命的正當理由。正義理論的集大成者羅爾斯認為,正義對社會制度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就像是否符合真理是理論的首要美德一樣,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美德。不管一個理論如何設計精巧和實惠,只要不是真理就應該被推翻;法律制度也是如此,不管它是如何安排巧妙和有用,只要不符合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者廢除。在美國,種族平等是最近一個世紀以來着力追求的自然正義。辛普森案與這次的茲梅曼案,審判過程結果以及餘波,都是在最根本上反映出這種對自然正義的共同追求不同解讀,矛盾衝突分歧鬥爭挫折前進探索思考。而司法透明公開,就提供了這樣一個追求自然正義的穩定堅實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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