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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維潘多拉: 薄熙來案件之我見
送交者: 萬維潘多拉 2013年08月23日01:48:36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薄熙來案件之我見

打開萬維網,喝!真熱鬧啊!都在談論薄熙來案。潘仙喜歡湊熱鬧,也來發表一下愚見:

薄熙來案件如果是我說你有罪你就有罪,那也沒啥討論的,還審啥?直接定個罪就是啦。但如果要公開,公正,公平地辦成鐵案,光靠猜測和證詞是不行的,必須要有證據。

證據是什麼?俗語說得好,捉賊拿髒,捉姦拿雙!證據就是事實!而指正受賄和貪腐,財產登記和銀行賬戶來往記錄就是證據!如果是現金受賄,也要有證據---現代社會,錄音和錄像輕而易舉。那麼證人的口供有什麼用呢?可以用之去找證據,就是順藤摸瓜的作用。

比如說谷開來供出,她家有秘密房產在國外,房產證上是薄熙來和她共有,這才是證據,因為在西方房產過戶一定要雙方當事人在證人面前簽字的!如果是有公司的股票股權,買賣股票時也需要當事人簽字!把簽字一對照不就得啦?

現在,如果法國的房子連谷開來的名字都不在上面,卻要當作受賄證據,恐怕很難站住腳的。縱使是看了幻燈片又如何?也可能是徐明邀請谷開來去法國度假時臨時住在他買的法國別墅呢?西方政客不也是常有在朋友的國外別墅度假的例子嗎?

所以只有訴方能提供確實有效的證據,能讓薄熙來無法否認,能讓薄粉們擦亮眼睛,才能把薄案做實,才能讓公眾信服!僅僅用證人的證詞是不能當作定罪的依據的!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希望在習先生的領導下,中國能開闢依法治國的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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