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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言:朱元璋反貪第一案郭恆案辨析
送交者: 寡言 2014年01月31日08:42:35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據“明朝刑法志”,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戶部侍郎郭恆被告發與六部及地方官員勾結,侵吞稅糧,寄存在全國各地,折合糧食達2400萬石。“自六部左、右侍郎以下,贓七百萬,詞連直、省諸官吏,系死者數萬人”。“恐民不信,但略寫七百萬耳”。

這個案子未必無因,但冤案成分極大。

為什麼? 因為大規模貪污需要一些條件,洪武十八年郭恆不具有這些條件。從古到今貪污不斷,但大貪污案多發生在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事情,發生在權力集中而得不到監督的環境。

明朝經濟,商品經濟比較發達是正德之後的事情,而且主要是江南。明朝初年經濟帶有很強實物經濟供給經濟的色彩,白銀尚未成為主要貨幣,寶鈔濫發,成為政府盤剝百姓的工具。

在這樣環境,小貪小摸不可避免,但所謂貪污總額相當全國稅收總額的貪污案只可能是“假案冤案”。在一個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社會,上萬兩白銀的賄賂可以做到神不知鬼不覺。但如果這個社會幾乎沒有貨幣,缺少能用錢購買的高檔消費品,住的是公宅,服裝有嚴格限制,主要商品是糧食,行賄者如何大筆賄賂,官僚又為什麼要貪污幾百萬上千萬稅糧,拿來又能派何用場?活得不耐煩了? 缺少商品的社會,不太可能發生驚人的貪污案。

明初四大案,胡惟庸案發生於洪武十三年, 空印案十五年, 郭恆案十八年。從胡惟庸案到郭恆案這幾年,大案不斷,殺人無數,官場如走馬燈。 還請注意,洪武三年詔設科舉,但六年旋令罷去,改行薦舉。十五年復設科舉。十七年始定科舉之式,命禮部頒行各省,後遂以為永制,十八年廷試才有開科。所以當時雖有官僚,但尚未有科舉制度下演化出來盤根錯節的官僚集團。

在當時盛行告密株連的情況下,硬說在短期內能出現全國性的腐敗官僚集團,恐怕太貶低朱元璋的特務政策了。

最後,如許之多的“貪污”必然嚴重影響各地的經濟。不要說洪武年間,就是明朝中後期,加派幾千萬石或幾千萬兩稅款以中飽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明末三大餉,遼餉三次加征後達到900萬兩,剿餉330萬,練餉730萬,搞得鬼泣神嚎,百姓揭竿而起,明朝為之垮台。 那麼,郭恆何德何能,又能在朱元璋和錦衣衛眼皮底下搞出那種驚天大案而期望無聲無息?

從上面分析,郭恆案多半是個“冤案”。郭恆案後可能有多種緣由,但我們無法深究。我不敢說郭恆和官僚一定清廉,但貪污幾千萬石是不可能的。我能想到的一種可能是朱元璋對民力需索的“高指標”超過官僚能力,引發朱元璋的憤怒,朱元璋藉此案大索各地富戶,但最後還是追不出足夠的糧食,反倒民怨沸騰,只能殺掉審判官,大赦天下。“恐民不信,但略寫七百萬耳”,其中道盡奧妙。


現在很多人動不動就拿現在和朱元璋時代比較,盼望鐵手肅貪,完全忽略兩個時代社會經濟的區別。中共掌權後一段特權盛行但貪污不多,主要原因是缺少可以貪污的商品。

鐵手肅貪,必然要有爪牙,但又有什麼辦法讓爪牙清廉而高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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