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精神的沒落?
在日本、加拿大和一些西歐國家,人們都十分自律,罪案率極低,一般人的公民意識都很強,與“道不拾遺,夜不閉戶”的理想社會相去不遠。在這些先進國家,人們都尊重憲法作為公民權益的根本依據,並信任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但不會特別“迷信”法治。
如果人們都能安守本份,彼此互相尊重,根本就不用長篇累牘的法律文獻去規範個人行為。很多備而不用的法律條文,根本上可以由約定俗成的“禮儀”或“常規”取而代之。若人人皆能自律,又何須他律?情況就好象學校一樣,學生的自覺性愈強,所需的“校規”就愈少;只有學生品格差劣的學校,才需要厚厚的校規和辛勤工作的訓導主任。
不過,在民智水平低、公民意識薄弱的國家,落實法治似乎是讓社會在穩定中求進步的必要條件。中國人(包括香港人)的素質,跟先進國家相比,還有一段距離。大部分中國人都沒有自律能力,所以需要有清楚明確的法律,說明什麼事情可以做,什麼事情不可以做,做了違法的事會有什麼後果等等。
當然,法治還有其他好處。完善的司法制度不但保障公民權益、自由、穩私和私產權,還保障契約的法律效力,令人們可以安心生活、工作和進行各種買賣交易。
可是,當法律中充斥着各種各樣程序性、技術性及補充性的條文,種種普通市民無法理解,只有法律專業人士才能解讀的法規,“法治”就披上了宗教的外衣。由於香港的司法制度總體上是沿襲英治時代的模式,所以更顯得神聖不可侵犯。在香港,律師不僅是一門專業,而且是社會上唯一能夠解讀“神諭”的特權階級。
大家可能會問:“法治下的香港不是比人治的大陸好麼?香港的法制縱使有不完善之處,但總要比沒有法治好吧?”問題是,香港現有的法律中仍然存在不少殖民地時代訂立的惡法。這些不合時宜或不合情理的法律條文,往往又變成各式各樣的“法律陷阱”或“法律空子”,讓普通市民蒙冤受屈、律師們財源廣進、有錢打官司的人逍遙法外,大大削弱了司法的公正性。
有趣的是,香港人似乎都迷信法治,總喜歡投票選舉律師進入立法會,滿以為這些大狀們會秉持公義,為人民謀福祉,卻沒想到律師們原本都是既得利益集團的一分子。剛以高票當選立法會議員的四十五條關注組的大狀們還未正式上任,就急不及待為政府削減綜援的政策保駕護航;而政府方面亦投桃報李,打算委任他們其中一員為行政會議成員。
這種同流合污的政治交易,不是正好代表着香港法治精神的沒落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