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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精神的没落?
送交者: diogenes 2004年10月08日10:38:04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法治精神的没落?

在日本、加拿大和一些西欧国家,人们都十分自律,罪案率极低,一般人的公民意识都很强,与“道不拾遗,夜不闭户”的理想社会相去不远。在这些先进国家,人们都尊重宪法作为公民权益的根本依据,并信任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但不会特别“迷信”法治。

如果人们都能安守本份,彼此互相尊重,根本就不用长篇累牍的法律文献去规范个人行为。很多备而不用的法律条文,根本上可以由约定俗成的“礼仪”或“常规”取而代之。若人人皆能自律,又何须他律?情况就好象学校一样,学生的自觉性愈强,所需的“校规”就愈少;只有学生品格差劣的学校,才需要厚厚的校规和辛勤工作的训导主任。

不过,在民智水平低、公民意识薄弱的国家,落实法治似乎是让社会在稳定中求进步的必要条件。中国人(包括香港人)的素质,跟先进国家相比,还有一段距离。大部分中国人都没有自律能力,所以需要有清楚明确的法律,说明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做了违法的事会有什么后果等等。

当然,法治还有其他好处。完善的司法制度不但保障公民权益、自由、稳私和私产权,还保障契约的法律效力,令人们可以安心生活、工作和进行各种买卖交易。

可是,当法律中充斥着各种各样程序性、技术性及补充性的条文,种种普通市民无法理解,只有法律专业人士才能解读的法规,“法治”就披上了宗教的外衣。由于香港的司法制度总体上是沿袭英治时代的模式,所以更显得神圣不可侵犯。在香港,律师不仅是一门专业,而且是社会上唯一能够解读“神谕”的特权阶级。

大家可能会问:“法治下的香港不是比人治的大陆好么?香港的法制纵使有不完善之处,但总要比没有法治好吧?”问题是,香港现有的法律中仍然存在不少殖民地时代订立的恶法。这些不合时宜或不合情理的法律条文,往往又变成各式各样的“法律陷阱”或“法律空子”,让普通市民蒙冤受屈、律师们财源广进、有钱打官司的人逍遥法外,大大削弱了司法的公正性。

有趣的是,香港人似乎都迷信法治,总喜欢投票选举律师进入立法会,满以为这些大状们会秉持公义,为人民谋福祉,却没想到律师们原本都是既得利益集团的一分子。刚以高票当选立法会议员的四十五条关注组的大状们还未正式上任,就急不及待为政府削减综援的政策保驾护航;而政府方面亦投桃报李,打算委任他们其中一员为行政会议成员。

这种同流合污的政治交易,不是正好代表着香港法治精神的没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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