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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河:美國如何從腐敗走向清廉
送交者: 幼河 2014年07月07日23:26:12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美國如何從腐敗走向清廉

1、因為貪腐規模不大形勢不嚴峻?

美國歷史上腐敗叢生,觸目驚心。在美國貪腐盛行時,連美國總統也曾經因未能滿足貪腐分子的索官而遭殺害。這位不幸的美國總統就是共和黨人加菲爾德。加菲爾德當選總統前就立志廢掉政黨分贓制,但在188172日,即入主白宮不到4個月,他就遭一名求官未遂者刺殺。這名兇手認為加菲爾德當選總統有他的功勞。兩個多月後,加菲爾德與世長辭。(摘自:人民網,金點強《總統遇刺案點燃美國反腐風暴》)

美國曾經的貪腐高發期,政府的公職可以被貪腐分子私下授受,如19世紀七八十年代的紐約,由該市的政治機器坦慕尼協會所壟斷的市政職位多達4萬。不僅如此,機器老闆還牢牢控制着市議會席位和地方檢察長的任命權。

同時,貪腐分子公然偷竊國庫,已經成為慣例。前紐約市議員和國會議員(1853——1855)威廉·特威德(William M.Tweed1823——1878)任坦慕尼協會老闆期間(1868——1871),紐約市腐敗達到了頂峰。據不完全統計,他直接或間接盜取國庫的金額不少於3000萬美元(按1870年美元價格計算),甚至高達2億美元。竊取國家財產的另一種形式是違法出租自然資源的開採權。典型實例是哈丁總統執政期間(1920-1924)的茶壺頂醜聞。內政部部長福爾於1922年分別把懷俄明州茶壺頂和加州愛爾克山的海軍石油保留地秘密出租給石油大亨。兩筆交易都沒有採取競爭性投標方式。經調查發現,福爾共收取了40多萬美元作為促成兩筆交易的“勞務費”。

同時,貪腐分子還利用政府權力,公開進行權力尋租。在管理被禁止或受限制的行業時,公職人員通過向私人集團大開方便之門聚斂了巨額財富。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美國許多城市政府對賭博、烈酒和性服務場所的建立實行管制。在紐約、費城、聖路易斯、明尼阿波利斯、匹茲堡、芝加哥等大城市普遍存在公職人員課徵行業准入費的現象。其中,紐約和明尼阿波利斯的市政官員和警察公然收取賄賂;而在費城,這種索取則較為謹慎,即由一些“財團”來承擔好處費的徵收工作,繼而將其分發給政府官員。為坐享壟斷租金、防止競爭對手進入該行業,私人企業會源源不斷地向官員們支付回扣以促成於己有利的政策或規定的頒布與實施。在聯邦酒精繳稅率被大幅提高期間,許多釀酒商為偷稅漏稅大肆賄賂財政部官員,並以遠低於票面價值的支付獲取納稅憑證。據證實,在格蘭特總統執政期間百餘名財政部官員因涉嫌受賄被定罪,這就是美國歷史上著名的威士忌酒幫事件。(摘自張宇燕、富景筠《美國歷史上的腐敗與反腐敗》,載《炎黃春秋》2005年第8期)

2、是美國治理腐敗下狠手用重典?

美國對於腐敗的治理,並沒見到對貪腐者大開殺戒、人頭滾滾的場景。相應的,是一步步有針對性的法律的出台和不斷制度的完善。

1883年美國國會通過的《彭德爾頓法》確立了一套以功績制為核心的文官選拔和獎懲機制,打破了政治機器壟斷職位任命權的局面,從而重挫了分贓交易者的囂張氣焰。此後,為保證政府廉潔、防止金錢對選舉的滲透和腐蝕,國會相繼通過了一系列與抑制腐敗密切相關的法律,比如禁止公司向聯邦公職候選人捐款的法律(1907年)、競選經費公開法(1910年)、聯邦反腐敗行為法(1925年)和禁止聯邦文官參與政黨活動的哈奇法(1939年)等。這些法律反映出廉潔而高效的政府應遵循的三個原則,即高度透明性、強烈的責任感、權力限制。

在美國,負責調查和起訴公共腐敗行為的聯邦刑事機構,有司法部公共廉潔處、聯邦調查局和獨立檢察官;非刑事公共廉潔機構包括司法部律師辦公室、政府道德辦公室、監察長辦公室和白宮律師辦公室等。20世紀以來,近80%的公共腐敗案件是由聯邦檢察機構依據《腐敗行為法》提出訴訟的。

被稱為“第四權力”的新聞媒體在美國反腐敗鬥爭中發揮了相當重要的作用。19世紀末,隨着印刷技術的改進,報業成本大幅度降低,而城市的擴張和人口的增長則使報紙需求量迅速增加。這一時期,美國新聞媒體在財政上逐步脫離對政治機器的依附,獨立性日益增強。1870年,獨立性城市報紙的比例僅為11%。至1920年,這一比例上升至62%。新聞媒體不再是政黨、行業、地區等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視自己為社會良心的代表,努力表現出與它們涇渭分明的立場。在遏制腐敗的過程中,通常是由新聞媒體對腐敗事件或腐敗人物的披露為先導。新聞媒體的窮追不捨和深度挖掘,一方面促進了公民道德意識的覺醒,另一方面對潛在腐敗官員產生震懾作用。它們對政治醜聞的揭露和批判,還往往導致政治家競選敗北、引發檢察機構進一步調查介入。1876年的總統競選中,共和黨候選人不敵民主黨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於媒體將格蘭特總統的Credit Mobilier公司醜聞公之於眾。而媒體對茶壺頂醜聞和特威德集團腐敗行徑的揭發和譴責,無疑推動了聯邦監察機構的相關調查。就抑制腐敗的效果而言,一股強有力的公共輿論監督力量有時比嚴酷法律的作用更為顯著。眾目睽睽之下,政府官員明目張胆地利用職權尋租或創租的行為必將有所收斂。(摘自張宇燕、富景筠《美國歷史上的腐敗與反腐敗》,載《炎黃春秋》2005年第8期)

3、是因為美國人對於貪腐零容忍製造出反貪氛圍?

實際上,對於一些我們看來是應該歸於貪腐的內容,在美國卻經過立法取得了合法的“身份”,最明顯的例子就是政治獻金。

20世紀初,美國選舉由於允許利益團體直接捐資給候選人,因此造成了大量政治腐敗,針對這種情況,1907年,規範競選籌款的《提爾曼法案》通過,禁止公司和州際銀行直接向候選人提供經費。於是從上世紀40年代開始,為了規避以上規定,利益集團組成了幫助候選人進行宣傳的組織,即“PAC”,而利益團體主要就是通過PAC來對大選發揮影響的。在利益集團中,金融行業是歷屆大選中主要金主,但這些金融集團被禁止向候選人直接捐款,於是它們便成立政治行動委員會,這個委員會成立之後,依然不能以公司名義捐款,但是銀行股東、管理層可以以個人身份捐款。

美國總統選舉一向需要大量資金,值得注意的是美國最高法院2010年一項裁決,該裁決規定個人和機構只要不直接參與或直接向某政黨競選陣營提供資金,其捐款可不設上限。這一裁決對美國競選生態產生重大影響,今年是此項裁決後首次總統選舉,湧現出大量能獨立籌款的“超級政治行動委員會”等外圍政治組織,它們在籌款方面不斷刷新紀錄(摘自:人民網,高美《美大選政治獻金的緊箍咒》,原載《新京報》)。政治獻金有造成金權交易的巨大風險,這種灰色的行為在美國卻獲得了立法監管的合法身份。可見美國人對於“貪腐”並非抱有一種“寧可錯殺絕不放過”的零容忍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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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短文提到,資本主義民主自由制度的美國曾腐敗叢生;也就是說,並非三權分立的制度確立後,腐敗就會自然而然地被抑制了。那美國是如何抑制政府的腐敗現象的呢?當然是立法。“美國對於腐敗的治理,並沒見到對貪腐者大開殺戒、人頭滾滾的場景。相應的,是一步步有針對性的法律的出台和不斷制度的完善”。與此同時,“被稱為‘第四權力’的新聞媒體在美國反腐敗鬥爭中發揮了相當重要的作用”。文章最後提到,“美國人對於‘貪腐’並非抱有一種‘寧可錯殺絕不放過’的零容忍心態”。

如果此文說的絕對是事實,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因為民主制度的不完善,腐敗分子有了可乘之機。通過不斷地完善制度,腐敗現象得到抑制。這裡的關鍵是不斷完善的制度確實上行下效。還有就是,新聞必須自由,不能由政府控制新聞媒體。

既然美國人並非對腐敗零容忍,我們就不要特別強調國民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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