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誰是"人民"?(草稿)
和合
2004年9月
本文的主要論點是,
一、在法制社會中,任何一個人,每一個人都是人民。
二、在法律面前,權利和權力是平等的。
三、世界上不存在單一而整體的"民意"。只有詞尾加"s"的複數名詞"民意s"。任何一個
個體的意見都是民意。
四、法制是以人為本,民主是以大多數人頭數為本
"人民"這個詞,在政治中,被使用的次數無數。其政治地位也非常之高。
然而,這個詞的概念卻從來沒有被明確定義過。
在毛澤東的概念中,只有"無產階級革命群眾",才是人民的範疇。其他人則是階級敵人。
而且,即便是這個人民的概念,他也根本沒有明確定義和劃分過。所以,在他著名的題
詞"為人民服務"中,誰也說不清楚,到底應該為誰服務,才是為人民服務。這句題詞也
就成了無法落實,無法測量的空話。曾經有這樣的故事:某民眾找某官員辦事。該官員
態度不佳。於是,民眾質問到,你是怎樣為人民服務的?結果,該官員回答說,"你能代
表人民嗎?"可見,在這位官員的心中,也在大多數共產黨的幹部中,某個個體是不能代
表人民的。只有在廣場上參加革命大會的群情激憤群體,革命運動中轟轟烈烈的數不清
的群眾,才能代表"人民"。
現代的民主派對於人民的概念也同樣模糊。他們更傾向地認為,人民就是指"多數民眾"。
這一點,有著名網絡民主派寫手的文字為證。本人不重複。在這種概念之下,民主也就
是指大多數民眾作主,大多數人統治。選舉作為民主的核心行為,則完全是以大多數人
頭數的支持率,和大多數人的利益為本。隨便翻翻關於民主選舉的新聞,你滿目看見的
都是百分點,人頭數。在當代民主派看來,超過百分之五十的人頭數就代表人民。這種
民主的概念根本就無法和所謂的個人權利,國家強大相聯繫。在某些國家,甚至可以為
了百分點,煽動種族仇恨,和群體對立。南斯拉夫,委內瑞拉,津巴布韋就是現代民主
化的範例。
林肯的語錄:我們的政府是"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of the people"。其中的"人民"一詞,
被很多人理解成"大多數人"。然而,如果你明確的把人民一詞用大多數人一詞來置換,
那麼,你就會發現,林肯的原話被極大的歪曲了:"由大多數擁有,被大多數統治,為了
大多數"。這就是希特勒的德國。這也是毛澤東的無產階級專政。
同樣的錯誤,在江澤民先生的三個代表中,再次出現。所謂代表先進的生產力,代表先
進的文化,代表絕大多數人的利益,依然是用"大多數人"的概念,來代替人民的概念。
和毛式舊概念的不同之處僅僅是,毛的大多數是指窮人這一方的大多數。而江澤民的大
多數則是指包括了富人,中產階級,知識分子,高、中薪階層這一方的大多數。基本上
說來,就是指從有錢人這一方劃分的大多數。
這種概念上的錯誤,已經造成了很多惡果。例如,為了所謂先進的大多數人的利益,就
可以犧牲少數人的利益,就可以在不公平的交易下,強迫少數人拆遷。毫無疑問,這樣
行動的官員和政府,是沒有把那幾個被拆遷的民眾當成是"人民"。在他們的心裡,只有
那些"先進的大多數"才是人民。這些政府官員可以光冕堂皇地號稱,拆遷正是為了人民。
那麼,到底誰是"人民"?
正確的答案是:
在一個純粹的民主社會,大多數人說誰是人民,誰就是人民。
在一個法制社會裡面,任何一個人,每一個人,都是人民。
在法制社會裡,政府的責任不是為了"多數人"服務的。而是為了"每一個人"服務的。
如果有任何一個人民的權利受到損害,如果有任何一個人,被某官員拒絕合法的服務,
那麼,他就有權利要求追究相關官員和人員的法律責任,他就有權利要求控訴相應的負
責人,他就有權利要求解除相應負責人的執政權力。因為,這個政府官員的權力,是必
須保證人民(每一個人,任何一個人)的合法權利的。是為了每一個人,任何一個人服務
的。而不僅僅是為了"大多數人"服務的。
那種把立法當成多數人意志的表達的觀點,是民主派的觀點。也是希特勒、毛澤東暴政
思想的根源。
在法制社會裡,立法不是用多數群體的利益去壓制少數群體,立法不僅是為了多數群體,
而必須把每一個人都當作"人民",必須尋找到能夠使每一個人都公平對待的最佳契約。
在法制社會裡,法律是社會契約。而不是多數人意志的表達。所謂契約,就是無論多數
還是少數,利益相關的各方共同同意的公平條約。這種條約,是把"每一個人"都容納進
去的社會契約。而不是多數人頭數強迫少數人接受的意志。
按照這種人民的定義,讓我們重新分析林肯的語錄,我們就可以得出:
of the people, 意味着由全體人民包括每一個人,共同擁有。
for the people,意味着為了每一個人,和任何一個人服務。
by the people,絕不意味着由多數人統治。事實上,政府不是由任何人統治的。而是由法
律統治的。(rule by law)。 by the people僅僅意味着政府由人民來運行和操作。而不是任何
人用自己(或者多數人)的意志來統治。具體的操作人選,只要是用公平合法的程序產生
出來,包括考核,推薦,資格認證,選舉,等等方法,都是人民。都是by the people。
多數人頭數的確定方法,並不比考核,推薦,資格認證有更大的優越性。各種方法在
法律上完全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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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經常被濫用的詞是"民意"這個詞。
在民主派的嘴裡,民意就是指多數群體的意志。
讓我們先從最近美國的選舉狀況說起。新聞上說,小布什在民意調查中領先克里十幾個
百分點。那麼,是不是意味者支持度不過半數的克里就不代表民意?顯然這種說法是荒
唐的。
在法制社會中,不存在一個單一而整體的"民意"。只有詞尾加"s"的複數名詞"民意s"。任何
一個個體的意見都是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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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制社會裡,法律面前,權力和權利是平等的。
舉例來說,如果法律規定,執行拆遷的官員必須出具合法的拆遷文件,也就是說,被拆
遷者有權利要求執法官員出具拆遷文件,那麼,這一權利就和執行拆遷的權力,在法律
面前是完全平等的。如果執法官員沒有出具拆遷文件就進行了拆遷,那麼,他就違法了。
那麼,被拆遷者就有權利向法庭控告這個執法者。那麼,這位權利被侵犯者就有權利要
求這個執法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那麼,這位權利被侵犯者就有權利要求免除這個執
法的的相應權力。因為,事實證明,他沒有能力正確行使這個權力。那麼,全體人民就
有權利,而且應該共同支持這位權利被侵犯者,不僅要求這個執法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
任,而且,要求免除該執法者的相應權力。
因為,在法制社會裡,每一個人,和任何一個人的權利都應該得到保證。在法律面前,
每一個人和任何一個人的合法權利,都與權力平等。
法制社會的法律,任何二條法律之間,都是不應該互相矛盾的。
當然,在定義權力和權利之間的法律,也不應該是互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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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是以人為本,民主是以大多數人頭數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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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澤東對人民的定義是,無產階級大多數是人民,其他人是敵人。
現代民主派也是把大多數民眾定義成人民。
在法制的概念中,人民的定義是:任何一個人,每一個人都是人民。
官員,對於任何一個人提出的問題,都需要去尋找最佳契約。
司法,必須對於每一個人,和任何一個人都一視同仁。每一個人都是人民。
執政官員,必須為每一個人,和任何一個人解決問題。
所謂"以人為本",就必須是以每一個人,以任何一個人為本。執政,不是為了大多數
人執政,而必須為任何一個人執政。因為,任何一個人,每一個人,都是人民。
可見,法制是以人為本,而民主,則是以大多數人頭數為本。
民主是以大多數人統治。是以大多數人頭數的支持率,和大多數人的利益為本。隨便翻
翻關於民主的新聞,你滿目看見的都是百分點,人頭數。根本就無法和所謂的個人權利,
國家強大相聯繫。在某些國家,甚至可以為了百分點,煽動種族仇恨,和群體對立。
民本是為了每一個人和任何一個人。
以大多數人作為統治的"治",
第一,不能保證為了"每一個人"的民本的。
第二,不能保證專業化的治國之策。在專業化和國際化競爭的環境中,根本無法保證促
進國家的強大。
可見,民本並不需要民主。民主也並不能保證民本。
法制一方面需要和專制(最高統治者)做鬥爭,另一方面,需要和民主做鬥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