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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音真偽辨:分析遠志明對律法認識的謬誤
送交者: 生命季刊 2023年10月19日01:56:23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福音真偽辨(下)

——回應遠志明的《大愛篇》

 

文/蔣虹嘉  蔡蓓

《生命季刊》第107期

 

請閱讀本文前兩部份:

福音真偽辨:回應遠志明的《大愛篇》1

福音真偽辨:回應遠志明的《大愛篇》2

福音真偽辨:回應遠志明的《大愛篇》中

 

 本文音頻由虹雨姊妹朗讀:


 

第四章 愛可以取代律法嗎?


 

在本系列的前三篇文章里,我們分別討論了與福音有關的幾個題目,包括人的根本問題是什麼?福音的本質和核心是什麼?得救的信心有哪些特徵?在每一篇文章里我們都談到了聖經所啟示的真理,並剖析了遠志明的謬誤。在最後這篇回應里,愛與律法的關係是我們探討的重點,這也許是貫穿整個《大愛篇》最重要的一個主題。關於聖經對律法的本質、功用、以及律法與福音的關係的教導,請讀者參看《生命季刊》第103期題為“律法與福音”一文,在此因篇幅有限,我們不再詳細論述。本文將針對《大愛篇》裡的信息,逐一指出遠志明對律法的錯誤理解,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駁斥他的以愛取代律法的謬誤,第二部分簡略分析幾個與他對律法的錯誤認識有關的謬誤。

 

愛和律法的關係

 

1.以哲學思想來解讀愛和律法的關係

 

遠志明在第二集的開場白這樣說,“接下來的這一章講,愛是律法的總綱。這裡邊我分三個小節。第一小節是愛派生律法;第二個小節是愛量度律法;第三個小節是愛定義律法。我以前學哲學,36歲信耶穌。在信耶穌之前,在哲學方面摸爬滾打了好多年,信耶穌之後呢,對基督教也有了解,快三十年了。這樣加起來我就發現世俗的文化方面呢,很容易迷失在自然的表像當中;而這個宗教呢,特別是宗教徒,很容易迷失在這個宗教的律法里。”

 

注意,他說把哲學和基督教“加起來”,帶有把哲學和基督教混合 (Syncretism)的味道,或者更準確地講,以哲學的思想來解釋基督教,包維理牧師曾批判過遠志明的混合主義信仰。1

 

圖片來自網絡:哲學與宗教的混合

 

在解釋愛是律法的總綱時,遠志明用的是哲學上的術語和邏輯:“愛派生律法”。首先,在哲學的本體論上,“派生”這個詞指從本體或本原所產生的東西,即由第一性的、根本性的東西產生第二性的、從屬性的東西,例如唯物主義認為物質是第一性的,精神、意識是第二性的。2 遠志明用這個哲學觀念來解讀愛和律法的關係,愛是本原、是根本性的 ,而律法只是由愛所產生、是從屬性的。愛先於律法,所以,理所當然“愛高過律法”、“愛大過律法”(第三集)。

 

我們不認為這樣的理解合乎聖經的教導。雖然律法的賜下是出於神對人的愛,就像家規是父母出於對孩子的愛而制定的,但不能由此推出“律法是由愛所生的,是以愛為本的,是服務於愛的”。在神賜下律法這件事上,愛只是動機和原則,不是主體和本原,作為創造主的神才是。只有神是高過律法、大過律法。而遠志明的解讀則是把律法從立法者神那裡抽離出來,看為由愛所產生,以愛取代聖潔、慈愛和有恩典的立法者神。

 

其次,愛和律法不是兩個獨立分開的東西,一個從屬另一個。神的愛是嵌入在律法中。愛不是抽象的,而是通過律法具體性的規範來表達和引導的。馬太福音22:35-40講到愛是律法和先知的總綱,指的是所有的律法都可以概括在兩條大的誡命中:第一和最重要的,“你要全心、全性、全意愛主你的神”,這是對十誡前四條關於人對神的敬拜的總結;第二,“要愛人如己”,就是對十誡的其餘六條關於人與人之間相處的總結。在這段話里耶穌先引用申命記 6:5,然後引用利未記 19:18,將兩段經文放在一起,指出所有的律法關乎的首先是人與神之間的關係,其次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耶穌重申愛神愛人與遵行神的律法是分不開的,絲毫沒有暗示律法是來源於愛和從屬愛。舊約的律法書和先知書反覆強調,在神與祂子民的立約關係中(covenant),愛神就是遵守祂的誡命 (出20:6, 申7:9, 11:13, 30:16, 但9:4, 尼1:5)。

 

同樣地,耶穌在約翰福音第14章和15章多次講到如果我們愛主,就要遵守主的命令;有了主的命令並且遵守的,就是愛主的 (約14:15, 21, 23-24; 15:10)。約翰一書5:3再次提醒說:“我們遵守神的命令,就是愛祂了;而且祂的命令是不難遵守的。”(新譯本)。“命令”這個詞在這些原文裡是複數的 (τὰς ἐντολὰς),不像遠志明所宣稱的,門徒只需要遵守一條命令,就是耶穌所給的“全新的命令”—愛。從耶穌引用申命記 6:5和利未記 19:18來看,愛不是“全新的命令”,在舊約里神早已吩咐了,我們在下面第二點作解釋。

 

2.宣稱“愛”是基督徒唯一的誡命和標誌

 

遠志明在第四集說:“耶穌公然宣告,唯有愛是門徒的誡命,唯有愛是門徒的標誌”。可是耶穌沒有這樣講過,沒有把愛如此地絕對化。遠志明引用約翰福音13:33-35和15:12作為依據,但忽略了這兩段經文的背景和重點在於講門徒們的集體性見證。在逾越節最後的晚餐上,耶穌告訴祂的門徒,祂很快就要離開他們。因此,祂命令他們要像祂愛他們一樣彼此相愛,藉此共同向世界見證他們是耶穌的門徒,尤其在面對將要到來的逼迫時。耶穌所講的愛是“你們彼此相愛”——這句話重複了五次。

 

耶穌說這是一條新命令,但也是聖經中的舊誡命,因為利未記 19:18 說:“要愛你的鄰舍如同愛自己”。它之所以是新命令,乃在於耶穌的生和死重新定義了什麼是愛。3  而且,這條誡命對新約教會的應用是新的,即必須區分信徒之間的愛和對其他所有人的愛。4 這種區分是必要的,因為在舊約以色列,教會(神的子民)和國家完全重迭;但在新約時代則不然。彼此相愛將信徒聯繫在一起,與世界區別開來。

 

由此可見,我們不能只根據這兩段經文就推導出“愛”是基督徒唯一的誡命和標誌。耶穌在此強調的只是門徒之間的彼此相愛,還沒有提到第一和最大的誡命,全心、全性、全意愛主你的神。

 

我們可以說“愛”是基督徒的標誌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標誌。聖經也強調基督徒的其它標誌,其中最重要的是聖潔。例如,彼得在彼前1:15-16引用利未記11:44-45,勸勉信徒在一切所行的事上要聖潔,因為那召我們的神是聖潔的;接着在2:9引用出埃及記19:6,論到信徒的身份是“被揀選的族類,是有君尊的祭司,是聖潔的國度,是屬神的子民”。保羅也喜歡在他的書信里稱信徒為“聖徒”。希伯來書12:14更警告說“非聖潔沒有人能見主”。

 

3.對“愛是律法的成全”的錯誤解釋

 

在愛和律法的關繫上,遠志明對“愛是律法的成全”的解釋也歪曲了經文的意思。在第三集,他這樣講:“耶穌說,不要以為我來是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乃是要成全。(太5:17)怎麼成全?以愛來成全。使徒保羅進一步地解釋說,愛就完全了律法。(羅13:10)”

 

遠志明把這兩節經文抽離各自上下文的語境,然後拼湊在一起來支持他自己錯誤的觀點。

 

我們先看馬太福音 5:17,它與第 5 章其餘的部分是不可分割的。耶穌宣告說祂來不是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指整部舊約,乃是要成全,緊接着在第18節作出解釋 (希臘原文以γὰρ “因為” 連接第18節,和合本沒有翻譯)——“因為我實在告訴你們,就算天地過去,律法的一點一划也不會廢去,全部都要成就。”耶穌用一個特殊的表述“我實在告訴你們”示意接下來所講的是極其重要的真理:在成就律法上,祂不會廢除或改變哪怕最小的一條命令,而是完全成就律法的一切要求。在第19節祂進一步肯定了律法的永久權威性,並在第20節指出律法所要求的完全的義是遠超過文士和法利賽人對律法的遵守。然後從第21節到這章的結束,耶穌解釋律法的要求不只是像法利賽人表面上的遵行,而是涉及到人的心思意念、態度和言語,強調神的律法要求人完全和徹底的順服。從整段經文看,耶穌沒有講以愛成全律法,倒是遠志明把自己的意思加進去了。

 

 

同樣地,對羅馬書13:10的解釋我們也不可以斷章取義,而必須從13:8-10整體來看。這三節經文好像三明治麵包,第8節和第10節首尾呼應,講到彼此相愛,指出愛是律法的成全,或更好地理解為:完全地履行了律法 (參《呂振中譯本》)。中間第9節解釋這句話的意思,愛人體現在遵守十誡里的“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心” 等等的誡命,並引用利未記 19:18,就像耶穌在馬太福音 22:39-40 中的教導,即這些誡命可以概括為“愛人如己”。然後第 10節開頭再次肯定愛是不加害與人,正如這些誡命所表達的那樣。所以,保羅不是說,愛就廢掉了這些誡命,或是以愛取代律法。相反,遵守神的誡命才是唯一實現愛鄰舍的途徑。5

 

遠志明卻說:“耶穌不是守律法的人,但是他是成全律法的人。守律法永遠成全不了律法,只有超越律法,才能成全律法,就是用恩典,用愛”(第二集) ;“耶穌是第一個以愛來突破律法,從而成全律法的人”(第三集) ——這樣的理解是毫無聖經的根據,是對耶穌以及神的話語的褻瀆。

 

 

遠志明實際上在提倡“處境倫理” (Situational Ethics也稱為“新道德” the New Morality),是反律法主義的一種形式。處境倫理認為唯有愛才是絕對的倫理原則,愛的動機和意願才是最重要的,是神在新約時代對基督徒的唯一要求,所以不見得在每一個處境下都要遵守神的誡命,而是由所處的特定景況來決定最有愛心的反應。6但是,墮落的罪人怎麼能定義何為愛?即使我們想以基督的愛去愛人,我們怎麼知道當如何行才是真正討神喜悅並使別人得益處?沒有神的誡命作為客觀的道德標準,愛心是盲目的。7我們只有遵循神的誡命才能識別真愛、才懂得如何去愛神愛人,因為神的誡命清楚地告訴了我們神的旨意,適用於任何時候的任何狀況。神的誡命就是具體愛的表現,愛不是個抽象概念。

 

4.以“愛的十條”取代神頒布的十誡

 

遠志明在《大愛篇》的最後一集 (第八集) 提出了關於“愛”的十個層面。他宣稱這十條不是律法,不是新的十誡,卻是比十誡的要求還高。他解釋說:“十誡都是被動的,十誡說不許這不許那,什麼不許妄稱耶和華的名,不許殺人,不許、不許,都是否定性的。但是這十條是主動的。你們要這樣,要那樣,要盡心愛神,要愛人如己,等等,都是要、要、要。那麼,這是不是新的律法呢?你講要、要、要,這是不是律法?不是。”

 

這段話暴露了遠志明對十誡的錯誤認識。首先,他把律法和愛對立起來,這與聖經的真理完全相背。我們在前面第一點已經討論了舊約和新約聖經都教導說,愛神就是遵守祂的誡命。

 

其次,他認為十誡完全是消極的、負面的。但是十誡里的第四誡關於守安息日和第五誡孝敬父母,卻是積極的,而且帶着神祝福的應許 (出20:8-12)。十誡是神賜給祂的子民作為成聖的指南,成聖的目的是通過解決具體的罪來表達。8十誡里有八條是否定的形式 (“不可……”),為我們提供了具體的規範,叫我們認識生命中的罪並通過信心和悔改來對付這些罪,這是神的旨意。

 

十誡里的每一條,無論是以消極或積極的形式表達,在解釋和應用上都同時帶有積極和消極的意思,稱為“雙面規則”(Two-sided rule)。9 例如,第一誡:“除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積極地來講,它宣告了全心全意愛耶和華的首要原則,也是我們信獨一真神的一個表白。 消極地來講,它禁止敬拜耶和華以外的任何其它神靈,包括我們生命中任何破壞或削弱對獨一真神的全心和盟約性忠誠的事物。第七誡:“不可姦淫”,它要求尊重神所定的一男一女的婚姻是性行為唯一適當的背景;而且,它要求在內心、言語和行為上保守我們自己和鄰居的貞潔,以及在生活各個方面的性純潔;同時它禁止任何形式的不道德的性行為。

 

圖片來自網絡:反律法主義是犯罪的通行證:反律法主義認為,由於上帝的恩典存在,基督徒便不需要遵守神的道德律,不需要認罪悔改,不需要有善行;其邏輯是既然我已經憑恩典得救、罪得赦免,我就可以任意犯罪。(the theological definition is that antinomianism is the belief that because the grace of God exists, then there are no moral laws that Christians are expected to obey.Antinomians teach and believe that if a person professes belief in Jesus, then he/she has no obligation to repent, perform good works or obey the moral laws of God.The antinomian logic is “If I am saved by grace and all my sins are forgiven then I can sin all I want”)

 

在本質上,遠志明是反律法主義。他對十誡的否定,是對神的律法的否定。殊不知,這是何等大的罪!耶穌在馬太福音6:18-19警告祂的門徒說,“因為我實在告訴你們,就算天地過去,律法的一點一划也不會廢去,全部都要成就。因此,無論誰廢除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這樣教導人,他在天國中必稱為最小的;但若有人遵行這些誡命,並且教導人遵行,他在天國中必稱為大。”(新譯本)耶穌肯定了律法在神的國度里永遠有效,律法永遠帶着神的權柄,不會被廢掉!

 

遠志明所總結的“愛的十條”,雖然引用福音書裡耶穌所講的話,但是將它們斷章取義地凌駕於十誡之上,等於變成了更高的律法。頗為諷刺的是,遠志明的反律法主義最終竟成了新律法主義!

 

與對律法的錯誤認識有關的其它謬誤

 

1.混淆神的本質和屬性,否認律法的本質是反映神的聖潔和公義

 

遠志明在講到神的本質和屬性時,是大錯特錯!他在第二集說“他[指神]有很多屬性,但是本性只有一個,就是愛”;並由此推出律法的本質是愛。然後在第六集又說:“耶穌一些似乎不是愛的言詞,實際上是在表達一種絕對的愛,或者是在表達愛的絕對性。”

 

神的本性,或稱本質,是指神的自存自足、永恆、無限、和不改變,是完全區別於一切的被造物。只有神的本質是絕對的。神的本質和屬性是一致的、不可分的,但有區別。愛只是神的屬性之一,遠志明反覆強調愛的“至高性”和“絕對性”,是混淆了神的本質和屬性。

 

我們可以說神的愛是永恆、無限、和不改變。但如果將愛絕對化,就等於否定了神其他的屬性,或者使其他屬性從屬愛,這是遠志明的錯謬。神各方面的屬性,例如聖潔、愛、公義、良善、智慧、和能力,是不能彼此分割的,也不是某一方面比其他所有方面更重要,而是同時表彰神整體的屬性和存在,使人認識神豐盛的榮耀!10 因此,神的律法不只是出於愛,更反映了神的聖潔、公義、和良善 (羅7:12),是人敬虔和公義生活的完美準則。遠志明卻認為律法的本質只是愛,那怎麼解釋人違背了律法被定罪、而且罪的工價乃是死?

 

2.誤解舊約和新約、恩典和律法的關係

 

遠志明喜歡用“超越”這個字來描述舊約和新約、摩西和耶穌、律法和恩典的關係。他說:“耶穌在對摩西的超越中成全了摩西。你們注意這個話,恩典在對律法的超越中成全了律法,新約在對舊約的超越中成全了舊約”(第三集) 。

 

什麼叫做“在超越中成全”?遠志明這樣解釋:“你只有超越了一個東西,你才能完成一個東西。你在世界上也是一樣,世界上有溝溝坎坎,山路崎嶇泥濘,你走不下去。你要想戰勝它,你要想通過它,想走過它的唯一的辦法是什麼?升起來,讓神把你提起來,飛越它,而不是自己在那裡邊掙扎。”照這樣的理解,如果A超越了B,那麼A和B之間是沒有關聯的,並且A最終取代了B,這就是遠志明所講的“成全”——取代一件事物就是對該事物的成全——荒謬至極!

 

那麼,聖經的舊約和新約之間,律法和恩典之間的關係是這樣的嗎?不是的!舊約和新約之間是連貫的:舊約預表新約,新約實現舊約的應許。舊約和新約的統一性在於見證基督和祂的救贖之工。在約翰福音5:39耶穌對不信祂的猶太人說:“給我作見證的就是這經”——指的是舊約聖經。在路加福音24:27, 44-45耶穌教導祂的門徒明白,舊約所有關於祂的一切事都必定應驗。

 

同樣地,律法和恩典之間也不是斷層或彼此對立,以為舊約里只有律法沒有恩典,到了新約就以恩典取代律法。但事實上,律法和恩典不是分割的,神在西奈山賜下律法時向摩西宣告祂自己的名說:“耶和華,耶和華,是有憐憫有恩典的神” (出34:6)。約翰福音1:17-18以這段舊約歷史為背景,並非否定摩西,也不是否定律法,更不是把律法和恩典對立起來。約翰的用意在於把道成肉身的啟示與摩西的啟示作一個鮮明對比11——神的最高啟示是祂的獨生子耶穌基督,耶穌是恩典和真理的本體。約1:18點出了這個中心思想:沒有人,甚至連摩西作為中保的角色都沒有見過神,只有在父懷裡的獨生子把祂彰顯出來。

 

而且耶穌來了並沒有“超越” (即: 越過) 律法,加拉太書4:4-5說,耶穌作為神的兒子,被神所差遣,是生在律法之下,為要把律法之下的人贖出來。耶穌借着一生完全遵守律法和最後在十字架上的代贖之死成全了律法。

 

3.否認律法的重要性,等於否認基督救贖工作的必要性,人的稱義和成聖的可能性

 

遠志明對律法的負面解釋,把律法視為沉重的枷鎖,需要被廢掉,被愛所取代。可是,否定了律法,等於否定了舊約里以動物獻祭來贖罪的必要性,否定了這些獻祭是預表最終基督在十字架上作為挽回祭的替代性的贖罪之死 (來9:12-14)。

 

否定了律法的重要性,就無法明白耶穌的生、死和復活怎麼成了我們被稱義的基礎。羅馬書4:25說:“耶穌為我們的過犯被交去處死,為我們的稱義而復活。”(新譯本)人被定罪是因為違反了神的律法,而神的律法又反映神的公義。因此,稱義的基礎必須滿足神的公義。耶穌通過祂一生完全的順服以及最後代贖性的獻祭,滿足了律法的正面訓誨和負面刑罰的雙重要求,成就了完全的義。這義借着信心被歸算給我們,使我們得稱為義。

 

遵行律法是稱義所結的必然果子 (羅8:3-4)。無論在舊約還是新約,律法都是神的子民成聖的指南。在新約時代,聖靈將十誡寫在已重生的信徒心裡,使信徒不但喜悅神的律法,而且有從聖靈而來的能力去遵守,得以越來越活出聖潔的生命 (耶31:33, 結36:26-27, 羅7:22, 林後3:3)。

 

遺憾的是,遠志明沒有正確認識律法的性質和功用,歪曲了關於稱義和成聖的真理,得出以下如此荒謬的結論,他在第八集說:“為什麼稱義得救竟然在成聖之先。你們知道這什麼意思嗎?這個意思很嚴重啊,就是說,神是冒着罪人最終也許不能成聖的風險,就在耶穌基督里永遠的認定他們為義人了!你知道這個冒多大風險嗎?先稱你為義,然後你去慢慢成聖。這裡邊冒了一個什麼風險呢?你可能成不了聖,但是神說,不管你能不能成聖,我先稱你為義。”

 

 

結語

 

透過以上對遠志明在《大愛篇》裡的各種謬誤的分析,我們清楚看到他是如何歪曲聖經的真理,以支持他自己錯誤的觀點。遠志明的錯誤是全方位的,從神的屬性、舊約和新約的關係、到恩典和律法的關係。他用哲學思想來解讀愛和律法的關係,將愛絕對化,以愛取代律法,以愛作為基督徒唯一的誡命和標誌,甚至以他自己所總結的“愛的十條”取代神所頒布的十誡。

 

 

遠志明倡導的是一種處境式的反律法主義,跟現代的“處境倫理學”完全一致,以由他所定義的愛為絕對的原則,神的誡命不再是最高的道德標準。這種思想,假借聖經里的話——“愛是律法的總綱”、“愛是律法的成全”——如同包裝華麗的毒藥,對教會及信徒個人都極具欺騙性和危害性。它否定了神在律法中的權柄,否定了神的聖潔和公義,取而代之的是以人為中心的愛。

 

然而,聖經由始至終的教導是,愛神就是遵守神的誡命;有了主的命令並且遵守的,就是愛主的。沒有神的誡命作為引導,愛只能是盲目的。即使已經重生的信徒也需要神的律法作為成聖的指南,才懂得什麼才是真正的愛神愛人!

 

注釋

1 包維理:“簡析遠志明的信仰錯謬”, 《生命季刊》第80期 2016年12月.

2 百度百科哲學名詞,參考 (1)《馬克思主義與當代辭典》; (2) 《馬克思主義哲學大辭典》; (3) 《馬克思主義百科要覽》.

3 Robert H. Mounce, “John,” in Luke–Acts, vol. 10 of The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 557.

4 Herman Bavinck, Our Reasonable Faith《基督教神學》改革宗出版社, 453頁.

5 J.I. Packer, I Want to be a Christian《基督徒須知》第九版,宣道出版社, 192頁.

6 處境倫理學由約瑟夫·弗萊徹提出(Joseph Fletcher, Situation Ethics: The New Morality. 1966).

7 John R. W. Stott, The Message of Romans《羅馬書》校園書房出版社, 473-476頁.

8 Geerhardus Vos, Biblical Theology of Old and New Testaments (1975), 132.

9 Westminster Large Catechism, Question 99 《西敏大要理問答》第99問.

10 Herman Bavinck, Reformed Dogmatics, Vol. 2, Ch.3, 92-111;  Louis Berkhof, Systematic Theology, Part I, Ch.5-7, 34-57.

11 Klyne Snodgrass,“The Use of the Old Testament in the New” (1994).

 

 

蔣虹嘉  現居美國,畢業於費城的西敏神學院(Westminster Theological Seminary)

蔡 蓓  現居美國,畢業於改革宗神學院 (Reformed Theological Semi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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