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音真伪辨:分析远志明对律法认识的谬误 |
送交者: 生命季刊 2023年10月19日01:56:23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
福音真伪辨(下) ——回应远志明的《大爱篇》
文/蒋虹嘉 蔡蓓 《生命季刊》第107期
请阅读本文前两部份:
本文音频由虹雨姊妹朗读:
第四章 爱可以取代律法吗?
在本系列的前三篇文章里,我们分别讨论了与福音有关的几个题目,包括人的根本问题是什么?福音的本质和核心是什么?得救的信心有哪些特征?在每一篇文章里我们都谈到了圣经所启示的真理,并剖析了远志明的谬误。在最后这篇回应里,爱与律法的关系是我们探讨的重点,这也许是贯穿整个《大爱篇》最重要的一个主题。关于圣经对律法的本质、功用、以及律法与福音的关系的教导,请读者参看《生命季刊》第103期题为“律法与福音”一文,在此因篇幅有限,我们不再详细论述。本文将针对《大爱篇》里的信息,逐一指出远志明对律法的错误理解,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驳斥他的以爱取代律法的谬误,第二部分简略分析几个与他对律法的错误认识有关的谬误。
爱和律法的关系
1.以哲学思想来解读爱和律法的关系
远志明在第二集的开场白这样说,“接下来的这一章讲,爱是律法的总纲。这里边我分三个小节。第一小节是爱派生律法;第二个小节是爱量度律法;第三个小节是爱定义律法。我以前学哲学,36岁信耶稣。在信耶稣之前,在哲学方面摸爬滚打了好多年,信耶稣之后呢,对基督教也有了解,快三十年了。这样加起来我就发现世俗的文化方面呢,很容易迷失在自然的表像当中;而这个宗教呢,特别是宗教徒,很容易迷失在这个宗教的律法里。”
注意,他说把哲学和基督教“加起来”,带有把哲学和基督教混合 (Syncretism)的味道,或者更准确地讲,以哲学的思想来解释基督教,包维理牧师曾批判过远志明的混合主义信仰。1
图片来自网络:哲学与宗教的混合
在解释爱是律法的总纲时,远志明用的是哲学上的术语和逻辑:“爱派生律法”。首先,在哲学的本体论上,“派生”这个词指从本体或本原所产生的东西,即由第一性的、根本性的东西产生第二性的、从属性的东西,例如唯物主义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精神、意识是第二性的。2 远志明用这个哲学观念来解读爱和律法的关系,爱是本原、是根本性的 ,而律法只是由爱所产生、是从属性的。爱先于律法,所以,理所当然“爱高过律法”、“爱大过律法”(第三集)。
我们不认为这样的理解合乎圣经的教导。虽然律法的赐下是出于神对人的爱,就像家规是父母出于对孩子的爱而制定的,但不能由此推出“律法是由爱所生的,是以爱为本的,是服务于爱的”。在神赐下律法这件事上,爱只是动机和原则,不是主体和本原,作为创造主的神才是。只有神是高过律法、大过律法。而远志明的解读则是把律法从立法者神那里抽离出来,看为由爱所产生,以爱取代圣洁、慈爱和有恩典的立法者神。
其次,爱和律法不是两个独立分开的东西,一个从属另一个。神的爱是嵌入在律法中。爱不是抽象的,而是通过律法具体性的规范来表达和引导的。马太福音22:35-40讲到爱是律法和先知的总纲,指的是所有的律法都可以概括在两条大的诫命中:第一和最重要的,“你要全心、全性、全意爱主你的神”,这是对十诫前四条关于人对神的敬拜的总结;第二,“要爱人如己”,就是对十诫的其余六条关于人与人之间相处的总结。在这段话里耶稣先引用申命记 6:5,然后引用利未记 19:18,将两段经文放在一起,指出所有的律法关乎的首先是人与神之间的关系,其次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耶稣重申爱神爱人与遵行神的律法是分不开的,丝毫没有暗示律法是来源于爱和从属爱。旧约的律法书和先知书反复强调,在神与祂子民的立约关系中(covenant),爱神就是遵守祂的诫命 (出20:6, 申7:9, 11:13, 30:16, 但9:4, 尼1:5)。
同样地,耶稣在约翰福音第14章和15章多次讲到如果我们爱主,就要遵守主的命令;有了主的命令并且遵守的,就是爱主的 (约14:15, 21, 23-24; 15:10)。约翰一书5:3再次提醒说:“我们遵守神的命令,就是爱祂了;而且祂的命令是不难遵守的。”(新译本)。“命令”这个词在这些原文里是复数的 (τὰς ἐντολὰς),不像远志明所宣称的,门徒只需要遵守一条命令,就是耶稣所给的“全新的命令”—爱。从耶稣引用申命记 6:5和利未记 19:18来看,爱不是“全新的命令”,在旧约里神早已吩咐了,我们在下面第二点作解释。
2.宣称“爱”是基督徒唯一的诫命和标志
远志明在第四集说:“耶稣公然宣告,唯有爱是门徒的诫命,唯有爱是门徒的标志”。可是耶稣没有这样讲过,没有把爱如此地绝对化。远志明引用约翰福音13:33-35和15:12作为依据,但忽略了这两段经文的背景和重点在于讲门徒们的集体性见证。在逾越节最后的晚餐上,耶稣告诉祂的门徒,祂很快就要离开他们。因此,祂命令他们要像祂爱他们一样彼此相爱,借此共同向世界见证他们是耶稣的门徒,尤其在面对将要到来的逼迫时。耶稣所讲的爱是“你们彼此相爱”——这句话重复了五次。
耶稣说这是一条新命令,但也是圣经中的旧诫命,因为利未记 19:18 说:“要爱你的邻舍如同爱自己”。它之所以是新命令,乃在于耶稣的生和死重新定义了什么是爱。3 而且,这条诫命对新约教会的应用是新的,即必须区分信徒之间的爱和对其他所有人的爱。4 这种区分是必要的,因为在旧约以色列,教会(神的子民)和国家完全重迭;但在新约时代则不然。彼此相爱将信徒联系在一起,与世界区别开来。
由此可见,我们不能只根据这两段经文就推导出“爱”是基督徒唯一的诫命和标志。耶稣在此强调的只是门徒之间的彼此相爱,还没有提到第一和最大的诫命,全心、全性、全意爱主你的神。
我们可以说“爱”是基督徒的标志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标志。圣经也强调基督徒的其它标志,其中最重要的是圣洁。例如,彼得在彼前1:15-16引用利未记11:44-45,劝勉信徒在一切所行的事上要圣洁,因为那召我们的神是圣洁的;接着在2:9引用出埃及记19:6,论到信徒的身份是“被拣选的族类,是有君尊的祭司,是圣洁的国度,是属神的子民”。保罗也喜欢在他的书信里称信徒为“圣徒”。希伯来书12:14更警告说“非圣洁没有人能见主”。
3.对“爱是律法的成全”的错误解释
在爱和律法的关系上,远志明对“爱是律法的成全”的解释也歪曲了经文的意思。在第三集,他这样讲:“耶稣说,不要以为我来是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乃是要成全。(太5:17)怎么成全?以爱来成全。使徒保罗进一步地解释说,爱就完全了律法。(罗13:10)”
远志明把这两节经文抽离各自上下文的语境,然后拼凑在一起来支持他自己错误的观点。
我们先看马太福音 5:17,它与第 5 章其余的部分是不可分割的。耶稣宣告说祂来不是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指整部旧约,乃是要成全,紧接着在第18节作出解释 (希腊原文以γὰρ “因为” 连接第18节,和合本没有翻译)——“因为我实在告诉你们,就算天地过去,律法的一点一划也不会废去,全部都要成就。”耶稣用一个特殊的表述“我实在告诉你们”示意接下来所讲的是极其重要的真理:在成就律法上,祂不会废除或改变哪怕最小的一条命令,而是完全成就律法的一切要求。在第19节祂进一步肯定了律法的永久权威性,并在第20节指出律法所要求的完全的义是远超过文士和法利赛人对律法的遵守。然后从第21节到这章的结束,耶稣解释律法的要求不只是像法利赛人表面上的遵行,而是涉及到人的心思意念、态度和言语,强调神的律法要求人完全和彻底的顺服。从整段经文看,耶稣没有讲以爱成全律法,倒是远志明把自己的意思加进去了。
同样地,对罗马书13:10的解释我们也不可以断章取义,而必须从13:8-10整体来看。这三节经文好像三明治面包,第8节和第10节首尾呼应,讲到彼此相爱,指出爱是律法的成全,或更好地理解为:完全地履行了律法 (参《吕振中译本》)。中间第9节解释这句话的意思,爱人体现在遵守十诫里的“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心” 等等的诫命,并引用利未记 19:18,就像耶稣在马太福音 22:39-40 中的教导,即这些诫命可以概括为“爱人如己”。然后第 10节开头再次肯定爱是不加害与人,正如这些诫命所表达的那样。所以,保罗不是说,爱就废掉了这些诫命,或是以爱取代律法。相反,遵守神的诫命才是唯一实现爱邻舍的途径。5
远志明却说:“耶稣不是守律法的人,但是他是成全律法的人。守律法永远成全不了律法,只有超越律法,才能成全律法,就是用恩典,用爱”(第二集) ;“耶稣是第一个以爱来突破律法,从而成全律法的人”(第三集) ——这样的理解是毫无圣经的根据,是对耶稣以及神的话语的亵渎。
远志明实际上在提倡“处境伦理” (Situational Ethics也称为“新道德” the New Morality),是反律法主义的一种形式。处境伦理认为唯有爱才是绝对的伦理原则,爱的动机和意愿才是最重要的,是神在新约时代对基督徒的唯一要求,所以不见得在每一个处境下都要遵守神的诫命,而是由所处的特定景况来决定最有爱心的反应。6但是,堕落的罪人怎么能定义何为爱?即使我们想以基督的爱去爱人,我们怎么知道当如何行才是真正讨神喜悦并使别人得益处?没有神的诫命作为客观的道德标准,爱心是盲目的。7我们只有遵循神的诫命才能识别真爱、才懂得如何去爱神爱人,因为神的诫命清楚地告诉了我们神的旨意,适用于任何时候的任何状况。神的诫命就是具体爱的表现,爱不是个抽象概念。
4.以“爱的十条”取代神颁布的十诫
远志明在《大爱篇》的最后一集 (第八集) 提出了关于“爱”的十个层面。他宣称这十条不是律法,不是新的十诫,却是比十诫的要求还高。他解释说:“十诫都是被动的,十诫说不许这不许那,什么不许妄称耶和华的名,不许杀人,不许、不许,都是否定性的。但是这十条是主动的。你们要这样,要那样,要尽心爱神,要爱人如己,等等,都是要、要、要。那么,这是不是新的律法呢?你讲要、要、要,这是不是律法?不是。”
这段话暴露了远志明对十诫的错误认识。首先,他把律法和爱对立起来,这与圣经的真理完全相背。我们在前面第一点已经讨论了旧约和新约圣经都教导说,爱神就是遵守祂的诫命。
其次,他认为十诫完全是消极的、负面的。但是十诫里的第四诫关于守安息日和第五诫孝敬父母,却是积极的,而且带着神祝福的应许 (出20:8-12)。十诫是神赐给祂的子民作为成圣的指南,成圣的目的是通过解决具体的罪来表达。8十诫里有八条是否定的形式 (“不可……”),为我们提供了具体的规范,叫我们认识生命中的罪并通过信心和悔改来对付这些罪,这是神的旨意。
十诫里的每一条,无论是以消极或积极的形式表达,在解释和应用上都同时带有积极和消极的意思,称为“双面规则”(Two-sided rule)。9 例如,第一诫:“除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积极地来讲,它宣告了全心全意爱耶和华的首要原则,也是我们信独一真神的一个表白。 消极地来讲,它禁止敬拜耶和华以外的任何其它神灵,包括我们生命中任何破坏或削弱对独一真神的全心和盟约性忠诚的事物。第七诫:“不可奸淫”,它要求尊重神所定的一男一女的婚姻是性行为唯一适当的背景;而且,它要求在内心、言语和行为上保守我们自己和邻居的贞洁,以及在生活各个方面的性纯洁;同时它禁止任何形式的不道德的性行为。
图片来自网络:反律法主义是犯罪的通行证:反律法主义认为,由于上帝的恩典存在,基督徒便不需要遵守神的道德律,不需要认罪悔改,不需要有善行;其逻辑是既然我已经凭恩典得救、罪得赦免,我就可以任意犯罪。(the theological definition is that antinomianism is the belief that because the grace of God exists, then there are no moral laws that Christians are expected to obey.Antinomians teach and believe that if a person professes belief in Jesus, then he/she has no obligation to repent, perform good works or obey the moral laws of God.The antinomian logic is “If I am saved by grace and all my sins are forgiven then I can sin all I want”)
在本质上,远志明是反律法主义。他对十诫的否定,是对神的律法的否定。殊不知,这是何等大的罪!耶稣在马太福音6:18-19警告祂的门徒说,“因为我实在告诉你们,就算天地过去,律法的一点一划也不会废去,全部都要成就。因此,无论谁废除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这样教导人,他在天国中必称为最小的;但若有人遵行这些诫命,并且教导人遵行,他在天国中必称为大。”(新译本)耶稣肯定了律法在神的国度里永远有效,律法永远带着神的权柄,不会被废掉!
远志明所总结的“爱的十条”,虽然引用福音书里耶稣所讲的话,但是将它们断章取义地凌驾于十诫之上,等于变成了更高的律法。颇为讽刺的是,远志明的反律法主义最终竟成了新律法主义!
与对律法的错误认识有关的其它谬误
1.混淆神的本质和属性,否认律法的本质是反映神的圣洁和公义
远志明在讲到神的本质和属性时,是大错特错!他在第二集说“他[指神]有很多属性,但是本性只有一个,就是爱”;并由此推出律法的本质是爱。然后在第六集又说:“耶稣一些似乎不是爱的言词,实际上是在表达一种绝对的爱,或者是在表达爱的绝对性。”
神的本性,或称本质,是指神的自存自足、永恒、无限、和不改变,是完全区别于一切的被造物。只有神的本质是绝对的。神的本质和属性是一致的、不可分的,但有区别。爱只是神的属性之一,远志明反复强调爱的“至高性”和“绝对性”,是混淆了神的本质和属性。
我们可以说神的爱是永恒、无限、和不改变。但如果将爱绝对化,就等于否定了神其他的属性,或者使其他属性从属爱,这是远志明的错谬。神各方面的属性,例如圣洁、爱、公义、良善、智慧、和能力,是不能彼此分割的,也不是某一方面比其他所有方面更重要,而是同时表彰神整体的属性和存在,使人认识神丰盛的荣耀!10 因此,神的律法不只是出于爱,更反映了神的圣洁、公义、和良善 (罗7:12),是人敬虔和公义生活的完美准则。远志明却认为律法的本质只是爱,那怎么解释人违背了律法被定罪、而且罪的工价乃是死?
2.误解旧约和新约、恩典和律法的关系
远志明喜欢用“超越”这个字来描述旧约和新约、摩西和耶稣、律法和恩典的关系。他说:“耶稣在对摩西的超越中成全了摩西。你们注意这个话,恩典在对律法的超越中成全了律法,新约在对旧约的超越中成全了旧约”(第三集) 。
什么叫做“在超越中成全”?远志明这样解释:“你只有超越了一个东西,你才能完成一个东西。你在世界上也是一样,世界上有沟沟坎坎,山路崎岖泥泞,你走不下去。你要想战胜它,你要想通过它,想走过它的唯一的办法是什么?升起来,让神把你提起来,飞越它,而不是自己在那里边挣扎。”照这样的理解,如果A超越了B,那么A和B之间是没有关联的,并且A最终取代了B,这就是远志明所讲的“成全”——取代一件事物就是对该事物的成全——荒谬至极!
那么,圣经的旧约和新约之间,律法和恩典之间的关系是这样的吗?不是的!旧约和新约之间是连贯的:旧约预表新约,新约实现旧约的应许。旧约和新约的统一性在于见证基督和祂的救赎之工。在约翰福音5:39耶稣对不信祂的犹太人说:“给我作见证的就是这经”——指的是旧约圣经。在路加福音24:27, 44-45耶稣教导祂的门徒明白,旧约所有关于祂的一切事都必定应验。
同样地,律法和恩典之间也不是断层或彼此对立,以为旧约里只有律法没有恩典,到了新约就以恩典取代律法。但事实上,律法和恩典不是分割的,神在西奈山赐下律法时向摩西宣告祂自己的名说:“耶和华,耶和华,是有怜悯有恩典的神” (出34:6)。约翰福音1:17-18以这段旧约历史为背景,并非否定摩西,也不是否定律法,更不是把律法和恩典对立起来。约翰的用意在于把道成肉身的启示与摩西的启示作一个鲜明对比11——神的最高启示是祂的独生子耶稣基督,耶稣是恩典和真理的本体。约1:18点出了这个中心思想:没有人,甚至连摩西作为中保的角色都没有见过神,只有在父怀里的独生子把祂彰显出来。
而且耶稣来了并没有“超越” (即: 越过) 律法,加拉太书4:4-5说,耶稣作为神的儿子,被神所差遣,是生在律法之下,为要把律法之下的人赎出来。耶稣借着一生完全遵守律法和最后在十字架上的代赎之死成全了律法。
3.否认律法的重要性,等于否认基督救赎工作的必要性,人的称义和成圣的可能性
远志明对律法的负面解释,把律法视为沉重的枷锁,需要被废掉,被爱所取代。可是,否定了律法,等于否定了旧约里以动物献祭来赎罪的必要性,否定了这些献祭是预表最终基督在十字架上作为挽回祭的替代性的赎罪之死 (来9:12-14)。
否定了律法的重要性,就无法明白耶稣的生、死和复活怎么成了我们被称义的基础。罗马书4:25说:“耶稣为我们的过犯被交去处死,为我们的称义而复活。”(新译本)人被定罪是因为违反了神的律法,而神的律法又反映神的公义。因此,称义的基础必须满足神的公义。耶稣通过祂一生完全的顺服以及最后代赎性的献祭,满足了律法的正面训诲和负面刑罚的双重要求,成就了完全的义。这义借着信心被归算给我们,使我们得称为义。
遵行律法是称义所结的必然果子 (罗8:3-4)。无论在旧约还是新约,律法都是神的子民成圣的指南。在新约时代,圣灵将十诫写在已重生的信徒心里,使信徒不但喜悦神的律法,而且有从圣灵而来的能力去遵守,得以越来越活出圣洁的生命 (耶31:33, 结36:26-27, 罗7:22, 林后3:3)。
遗憾的是,远志明没有正确认识律法的性质和功用,歪曲了关于称义和成圣的真理,得出以下如此荒谬的结论,他在第八集说:“为什么称义得救竟然在成圣之先。你们知道这什么意思吗?这个意思很严重啊,就是说,神是冒着罪人最终也许不能成圣的风险,就在耶稣基督里永远的认定他们为义人了!你知道这个冒多大风险吗?先称你为义,然后你去慢慢成圣。这里边冒了一个什么风险呢?你可能成不了圣,但是神说,不管你能不能成圣,我先称你为义。”
结语
透过以上对远志明在《大爱篇》里的各种谬误的分析,我们清楚看到他是如何歪曲圣经的真理,以支持他自己错误的观点。远志明的错误是全方位的,从神的属性、旧约和新约的关系、到恩典和律法的关系。他用哲学思想来解读爱和律法的关系,将爱绝对化,以爱取代律法,以爱作为基督徒唯一的诫命和标志,甚至以他自己所总结的“爱的十条”取代神所颁布的十诫。
远志明倡导的是一种处境式的反律法主义,跟现代的“处境伦理学”完全一致,以由他所定义的爱为绝对的原则,神的诫命不再是最高的道德标准。这种思想,假借圣经里的话——“爱是律法的总纲”、“爱是律法的成全”——如同包装华丽的毒药,对教会及信徒个人都极具欺骗性和危害性。它否定了神在律法中的权柄,否定了神的圣洁和公义,取而代之的是以人为中心的爱。
然而,圣经由始至终的教导是,爱神就是遵守神的诫命;有了主的命令并且遵守的,就是爱主的。没有神的诫命作为引导,爱只能是盲目的。即使已经重生的信徒也需要神的律法作为成圣的指南,才懂得什么才是真正的爱神爱人!
注释 1 包维理:“简析远志明的信仰错谬”, 《生命季刊》第80期 2016年12月. 2 百度百科哲学名词,参考 (1)《马克思主义与当代辞典》; (2) 《马克思主义哲学大辞典》; (3) 《马克思主义百科要览》. 3 Robert H. Mounce, “John,” in Luke–Acts, vol. 10 of The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 557. 4 Herman Bavinck, Our Reasonable Faith《基督教神学》改革宗出版社, 453页. 5 J.I. Packer, I Want to be a Christian《基督徒须知》第九版,宣道出版社, 192页. 6 处境伦理学由约瑟夫·弗莱彻提出(Joseph Fletcher, Situation Ethics: The New Morality. 1966). 7 John R. W. Stott, The Message of Romans《罗马书》校园书房出版社, 473-476页. 8 Geerhardus Vos, Biblical Theology of Old and New Testaments (1975), 132. 9 Westminster Large Catechism, Question 99 《西敏大要理问答》第99问. 10 Herman Bavinck, Reformed Dogmatics, Vol. 2, Ch.3, 92-111; Louis Berkhof, Systematic Theology, Part I, Ch.5-7, 34-57. 11 Klyne Snodgrass,“The Use of the Old Testament in the New” (1994).
蒋虹嘉 现居美国,毕业于费城的西敏神学院(Westminster Theological Seminary) 。 蔡 蓓 现居美国,毕业于改革宗神学院 (Reformed Theological Semin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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