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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保羅要在羅馬書五章對比亞當和基督1
送交者: 生命季刊 2024年07月16日01:33:44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為什麼保羅要在羅馬書五章

對比亞當和基督(1)

 

文/蔣虹嘉

《生命季刊》第110期

 

音頻為李慕溪弟兄朗讀:


 

不少人都熟悉孔子的名言:“未知生,焉知死?” 故此,人人都選擇只談如何活,儘量不碰死亡的話題。現代西方更是以美化死亡來麻痹人對死亡的恐懼。然而,死亡的普世性是無人可以否認、無人可以逃避的現實。唯有聖經的啟示清楚告訴我們為什麼世人都在死的權勢之下,什麼才是人類的唯一拯救。聖經採取的進路是:“未知死,焉知生?”

 

聖經一開始在《創世記》第3章就記載了人類的第一對父母亞當和夏娃犯罪的過程,以及神的審判。死亡不是人類的自然結果,而是始祖犯罪所受到的公義懲罰。

 

除了《創世記》的記載,使徒保羅在《羅馬書》5:12-19再次提到亞當的這段歷史,並與基督作對比。感謝主借着聖靈的默示,教導神的子民什麼是罪的來源、本質和後果。本文希望通過查考羅馬書5:12-19這段較難的經文,讓我們明白神治理人類的原則和祂在基督里對我們的救贖洪恩,並能識別各種否認亞當及其墮落的真實歷史的錯誤觀點,使我們不至於在福音的真理上妥協。

 

經文解釋

 

羅馬書5章是保羅對因信稱義論證的總結。這章的上半段1-11節,數算了我們因信基督所得的福分:包括稱義、與神和好、活在恩典中、免去神將來的憤怒、得最後的拯救。

 

下半段以5:12的一個連接詞 “故此 / 所以” 為開始(希臘文 Διὰ τοῦτο, 和合本漏譯),表明5:12-19不是插進來的附加討論,與上下文無關,而是緊接1-11節,展開結論性的闡述。保羅希望我們對因信稱義的真理不僅僅是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為什麼因着耶穌基督一人的順服,我們眾人就獲得救恩所有的福分,這是基於我們和基督之間什麼樣的關係?亞當與基督之間的平行對比,對明白因信稱義有什麼至關重要性?

 

這段經文可以分成三小段:12-14節、15-17節和18-19節,我們逐段來查考。

 

(一) 5:12-14

亞當的犯罪和眾人的死之間的直接關係

 

12 (故此),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 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

13 (因為)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 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

14 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死的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

 

 

第12節講到“一人”暗示的是亞當,因他的犯罪導致了死亡,對亞當和全人類都一樣。注意,這裡沒有提到夏娃,因為創世記3:6-7記載兩人是在亞當吃了禁果之後才出問題,表明他們的犯罪是由亞當負責。

 

“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點出了亞當的墮落是人類首次的犯罪,就是亞當違反了創世記2:17神吩咐的誡命。“死又是從罪來的”暗示了創3:19,神宣布的審判,就是人身體和靈里的死亡。下半節就從亞當的經歷轉到全人類的命運:“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眾人”的希臘原文是所有人,指全人類。保羅在此清楚宣告了罪和死亡的普世性。

 

有一個關鍵問題,為什麼保羅在12節最後說,“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犯罪的是亞當一人,和眾人有什麼關係?眾人所犯的罪是指什麼?

 

教會歷史上有過多種解讀。1例如第四世紀英國修道士伯拉糾(Pelagius)認為這是講每個人實際所犯的罪,亞當只不過是第一個範例而已。與此相反,奧古斯丁認為這是指人的原罪,就是亞當犯罪所導致的敗壞的本性(如詩篇51:5大衛所說)。天主教也認為指亞當墮落後的本性,通過自然繁殖,傳遞給了他所有的後裔,世人都有了這種犯罪的習慣性。

 

這些解釋並不符合12節的文本——原因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這句話里的兩個動詞“臨到”和“犯罪”的希臘原文都是不定過去式(aorist),指過去發生的歷史事件,不是描述一種習慣性的行為、持續的狀態、或本性。

 

保羅特意在13-14節作出了解釋(13節的開頭是“因為”,和合本漏譯)。保羅首先在13節說,因為在神借着摩西賜下律法之前,罪已經存在。然而沒有律法,罪也不能算為罪,原因在於罪就是違背律法(按照約一3:4對罪的定義)。如果沒有律法,就沒有違背律法的事,保羅在前面4:15說過了。

 

既然沒有律法,怎麼知道罪已在世上?保羅在14節提出了根據,因為從亞當開始,“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死的權下”。既然世人都在死的權勢之下,從結果倒推原因,表明世人都犯了罪,包括那些即使沒有像亞當那樣犯罪的人。

 

普遍來講,事實的確如此,連未出生的胎兒或剛出母腹的嬰孩都會死,他們還沒有犯任何實際的罪。這證明了死亡臨到所有人,並非因為他們個人實際所犯的罪。

 

具體來講,保羅特別點出“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亞當的過犯是違反了神明確吩咐的一條誡命(創2:17)。同樣地,在摩西律法下,犯罪就是違反了神所啟示的誡命。然而從亞當到摩西的這段時期,沒有律法,這為那些沒有像亞當那樣犯罪的人提供了一個恰當的例子。保羅在暗示有另一類人是沒有領受神的特殊啟示,談不上像亞當或猶太人那樣違反了神所吩咐的誡命。雖然他們會違反在心中運行的自然法則,如2:14-15所說的;但因為沒有律法,他們的罪不能算為罪。可是,連這些人也被圈在死的權勢之下。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亞當的罪被視為所有人的罪,死作為罪的刑罰,就臨到了所有人。2

 

可見,保羅在13-14節是要說明全人類作為亞當的後裔,無論是在律法之外還是律法之下,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死亡的權勢都是基於亞當首次所犯的罪。

 

另外,從15-19節,保羅五次重複提到亞當一人的一次過犯導致所有人被定罪和死亡:3

 

5:15 “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

5:16 “審判是由一人而來,以至定罪”(新譯本)

5:17 “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

5:18 “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

5:19 “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12節的“眾人都犯了罪”是指亞當那頭一次的犯罪行為。意思就是:眾人在亞當里犯了罪,在他的首次過犯中與他一同墮落了。4 亞當一人的犯罪被視為是所有人的犯罪,死又借着罪而來,死的判決就這樣臨到了全人類。

 

所以,世人作為亞當的後裔被定罪至死,首先不是因為他們個人實際所犯的罪,而是基於亞當的過犯而一同被定罪。這與接下來15-19節亞當和基督之間的平行對比是相一致的。稱義也同樣地不是基於我們個人實際的功德,而是基於耶穌基督一人所成就的義。

 

第二個關鍵問題,保羅在14節最後說 “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 ,是什麼意思?

 

 

“那以後要來之人”是耶穌基督,保羅在哥林多前書15:45稱亞當為“第一個人”而基督為“末後的亞當”(新譯本),在15:47又稱基督為“第二個人”,意思是在亞當之前、在亞當和基督之間、及基督之後都沒有別人了。人類歷史從開始到最終圓滿,只有這兩位是決定性的。5

 

亞當是基督的“預像”或“預表” (希臘文τύπος,英文type) 是在什麼意義上講?保羅藉此來解釋亞當和全人類的關係,除了血脈上的聯結之外,更重要的是代表性的聯合(representative union):亞當作為第一個被造的人,是全人類的代表元首(representative head)

 

亞當作為全人類的代表元首,預表要來的基督,祂將是新人類(即教會)的代表元首。亞當帶給人類的是罪和死亡,而基督帶給所有在祂裡面的人將是稱義和永生!就如保羅在哥林多前書15:22所講的,“在亞當里眾人都死了;照樣,在基督里眾人也都要復活。”

 

神是通過這兩位代表元首,以立約的方式來治理人類。 神與亞當所立的約(神學上稱為“行為之約”),體現在創世記2:17神吩咐的誡命:不可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否則必定會死。這是一個立約,不僅僅是一條誡命,是以“死”作為背約的刑罰,以“永生”作為守約的祝福。如果亞當完全順服,那麼他和他的後裔就能得着永生。亞當不順服,違背了聖約,結局就是死。

 

神借着基督所立的約,卻是救贖性的(稱為“恩典之約”),為了要解決亞當的失敗所導致的罪和死亡。基督乃是那位在創世記3:15神所宣布的從女人而生的後裔,是人類的救主。

 

每位代表元首所做的、以及相應的後果都被歸算給(imputed)他所代表的所有人,因為他們在聖約中與這位代表元首聯合。因着這種代表性的聯合,神與亞當立約,是包括與亞當所代表的整個人類立約,亞當的背約就成了全人類的背約,亞當的被定罪也成了全人類的被定罪,死亡作為罪的刑罰就臨到了全人類。

 

同樣地,神借着基督立約,是與基督所代表的神的選民立約。因此,基督所成就的一切,包括贖罪、稱義和永生,就歸算給神的選民。保羅在接下來15-19節的經文裡,通過亞當和基督之間的平行對比來闡述這個原則。

 

代表性的聯合以及歸算的原則,其實在社會和家庭的層面都隨處可見。例如,君王或國家元首代表其所有的國民;丈夫作為一家之主代表全家的成員;一個學校的球隊代表那個學校,比賽的結果歸於學校所有人。(待續)

 

注釋

1. John Murray, The Imputation of Adam's Sin (Eerdmans, 1959), pp9-18;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WSP, 2022), p186.

2. Murray, Romans, pp191-192.

3. Murray, Imputation of Adam’s Sin, p11, p19.

4. Westminster Large Catechism《西敏大要理問答》第22問.

5. Richard B. Gaffin, By Faith, Not by Sight (P&R Publishing, 2013), p53.

6. “行為之約”和“恩典之約”的詳細解釋,請參考《生命季刊》第101期,“罪人被稱義的唯一基礎”.

 

蔣虹嘉 現居美國,畢業於在費城的西敏神學院(Westminster Theological Seminary),目前參與神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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