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在身子上榮耀神 |
送交者: 生命季刊 2024年08月29日01:40:06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要在身子上榮耀神(1) ——林前系列文章之十一
文/林信偉 生命季刊專稿
本文音頻由虹雨姊妹朗讀:
哥林多前書 6:12-20—— 12凡事我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我都可行,但無論哪一件,我總不受它的轄制。13食物是為肚腹,肚腹是為食物;但神要叫這兩樣都廢壞。身子不是為淫亂,乃是為主;主也是為身子。14並且神已經叫主復活,也要用自己的能力叫我們復活。15豈不知你們的身子是基督的肢體嗎?我可以將基督的肢體作為娼妓的肢體嗎?斷乎不可!16豈不知與娼妓聯合的,便是與她成為一體嗎?因為主說:“二人要成為一體。”17但與主聯合的,便是與主成為一靈。18你們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無論什麼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19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這聖靈是從神而來,住在你們裡頭的;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20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
北美有一個口號叫做“我的身體,我的選擇” (my body, my choice),有時我們看到遊行示威的人舉這樣一個標語牌子。意思是我的身體是屬於我的,我想做什麼就做什麼,你管不了我。這個口號開始是支持墮胎的人士使用的,就是我的身體,我想墮胎就墮胎,你管不着,這是我的選擇,我的權利。這個口號就是強調人權,強調自由。還有人把這個選擇和自由的口號,放在飲食上,生活方式上。這口號跟經文裡面哥林多當時社會所流行的口號是相似的。身體是我的,我想做什麼就做什麼。哥林多城市當時是娼妓盛行的港口城市,特別是偶像廟宇中的廟妓,孌童。他們認為性就如食物一樣,是人的身體的生理欲望和需要,想做就去做,我有自由,與我的靈性靈魂無關。
從經文我們可以看出當時教會中,有的人把身體跟心靈是分開的。認為一個人信主以後,追求心靈合神的心意,內心能夠按神的旨意去行。但把身體分開,覺得身體的事情,比如吃什么喝什麼,或者我的性生活,這都是生理的需要,跟神沒有關係,跟靈性沒有關係,就形成了這樣一種觀念。
我們今天講到基督信仰,常常覺得都是強調心靈,強調靈性,強調靈魂的得救,心靈的建造,強調屬靈。這裡的經文讓我們看到神對我們的拯救是全人的,不僅我們的靈魂,也包含我們的身體。不僅我們的心靈要被神拯救,更新改變,我們的身體,就是這裡經文講的身子,也要能夠興盛,能夠榮耀神。
人類因始祖犯罪墮落之後,離棄了神,就追求自己的自由和權利,所謂的人權。身體是我的,我想做什麼就做什麼。結果帶來了今天社會的敗壞,道德的淪落:性別混亂,性關係混亂,婚姻家庭破壞,性病艾滋病傳播,青少年懷孕,墮胎,單親家庭,以及許多嚴重的社會問題和混亂污穢。這就是人悖逆神,追求人自己的自由,自己的選擇的後果。
哥林多前書6:12,“凡事我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我都可行,但無論哪一件,我總不受它的轄制。”
哥林多前書6:19b-20—— 19b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20 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
經文中“凡事我都可行”,就是當時的口號。若看英文聖經,這句話有雙引號,“I have right do anything”,就是我有權利做任何的事情。使徒保羅是用當時的口號來歸正他們,歸入神的旨意。雖然這句話是說我們人有自由,但是後面接着說,但不都有益處。在哥林多前書裡,益處這個字出現很多次,主要是強調對別人的益處。
雖然神給我們自由,讓我們享受祂所賜給我們的一切,但是神有祂的原則,祂的法則。所以人的自由不都有益處,除非是合神的旨意,這是我們首先看到的。然後經文說凡事我都可行,但無論哪一件我總不受它的轄制。
這裡可以看出我們對於人的自由和選擇的一般原則。首先,是要看有沒有益處,就是說我們所做的事情,也許我們覺得挺好的,是我喜歡的,我覺得對的,但我們要想想對別人有沒有益處。在哥林多前書第十章中,特別強調這個益處是造就人,是叫人得救。這個益處是屬靈的,使人靠近神,認識神,蒙恩得救。
其次,要看我們是否會受轄制,就是說這個事情是否會成為我們的主,我們是否會上癮,會被捆綁。就如我想追劇,可以追,凡事都可行。但是這有沒有益處呢?是否因為追劇,對你的家庭有不好的影響或家庭關係有損害?對你的婚姻,對孩子,對你的生活有沒有帶來益處和建造呢?你是否會被捆綁,上癮了,被轄制了?我們知道今天太多的東西可以讓我們被轄制。追劇,讀網絡小說,遊戲,色情網站,賭博,炒股,玩抖音,刷微信,都有可能使我們被轄制和捆綁。
不過這裡的經文不僅說對人有沒有益處,不僅說我們自己是否會受損害,被捆綁轄制上癮了,更重要的是指向我們跟神的關係。19-20節說,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我們的身體已經不是我們的了,如果我們已經在基督耶穌里,我們的身體是神重價買來的,不僅買贖了我們的靈魂,也買贖了我們的身體,我們的身體已經不屬於自己,是屬於主的,所以要在我們的身子上榮耀神。我們行事為人的自由和選擇的原則首先是看對別人有沒有益處,其次看我們會不會被轄制捆綁。
第三,是看我們所做的是不是能榮耀神,就是讓別人在我們身上看見神的美德,看見基督的生命樣式,能夠有美好的見證,能夠宣揚基督的名。
這是經文首先給我們看到我們的生活方式,行事為人的自由是要在神的話語和旨意之下。
傳道書11:9,“少年人哪,你在幼年時當快樂。在幼年的日子,使你的心歡暢,行你心所願行的,看你眼所愛看的;卻要知道,為這一切的事,神必審問你。”
神賜給我們生命,賜給我們所擁有的才幹,天賦,是要我們享受生命,享受祂所賜的一切恩賜。神給我們自由,神要我們快樂,歡暢。但神有祂的原則。經文說,行你心所願行的,看你眼所愛看的,就是說你凡事都可行的意思。但卻要知道,為這一切的事神必審問。你所行的所看的,還要對神負責。人要活在神的話語和旨意之下。
這段經文的信息重點就是神賜給我們身體,贖了我們的身體。我們的身體是屬於神的,我們所做的一切都跟神息息相關,要合神的旨意,榮耀神。不僅只是要為了身體健康保養自己。因為我們的身體是主的,要用身子來服事神,為主做見證。我們從三個方面來看。(待續)
林信偉 牧師,現在北美牧會;生命季刊特約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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