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創世記19章看美國大選 |
送交者: 生命季刊 2024年10月31日02:33:32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從創世記19章看美國大選
文/李承宇 生命季刊專稿
音頻為韓凱弟兄朗讀:
離大選投票只剩下幾天了,在這篇文章里我們從創世記19章上帝毀滅所多瑪蛾摩拉的歷史事件再來思考一下基督徒應該如何在今年的大選中投下自己負責任的一票。
首先要澄清教會裡現在流行的一種奇怪的觀點,就是教會裡不能談論政治。聖經里有很多涉及到政治問題的經文,如果教會裡不能談論政治,也就意味着在教會裡不能教導那些和政治問題有關的經文,這豈不是豈有此理嗎?而且如果教會裡不能談論政治,那麼就意味着上帝的主權不能觸碰到政治領域,因為教會是神的國(the Kingdom of God)在地上的彰顯。教會是上帝掌權的地方!教會裡不能談政治,就意味着信徒不希望上帝在人間政治領域掌權,或者說一個信徒不希望上帝掌權,過問他如何參與政治活動!信徒的生命中竟然有一個領域上帝不能夠掌權!這豈不是荒唐至極嗎?
“耶和華的權柄統管萬有!”(詩篇103:19)
當然,現實中在一些社交平台上,如果政治話題引起了爭論,甚至弟兄姐妹之間因為觀點不合而吵架,那麼就應該在社交平台上避免談論這些話題。但是弟兄姐妹當然可以在私下裡交通,牧師當然可以在講壇上教導聖經對於政治參與的教導。所以弟兄姐妹們,把教會裡不能談論政治這種怪論當做教會的政治正確,斷乎不可,God forbids。(羅馬書6:2 KJV)
所以,我們的信仰,聖經的原則必須要指導我們的生命和人生的各個方面,每一個方面,包括我們的政治觀點。所以,今天一個基督徒應該按照聖經的原則來行使作為國家公民的權利,參與大選投票。而上帝審判、毀滅所多瑪這個眾所周知的聖經故事告訴了我們一個最基本的基督徒行事的原則,也是我們參與選舉投票的原則:就是一個國家的體制、文化,如果是和聖經原則牴觸的,如果所主張的、所宣揚的、所行動的,是上帝眼中的罪,而且是上帝特別厭惡的罪,比如同性戀,那麼一個基督徒是不應該、不可以支持這樣的體系和文化的。
所以,我們的結論是:作為一個基督徒,不應該支持今天美國的民主黨!——這是今天基督徒大選投票的基本的原則!這裡,我特別說今天的、現在的民主黨。以前支持民主黨的弟兄姐妹現在不應該再支持了。這很正常。一個基督徒無條件做的事情只有對上帝,對上帝話語的順服。
今天的、現在的民主黨,基督徒不應該支持。基督徒應該清楚的是,上帝不喜悅的事情,一個基督徒是絕不應該做的,這是沒有商量餘地的!所以基督徒不可以投民主黨的票。聖經禁止的,上帝所不喜悅的,甚至厭惡的,基督徒是不應該做的!這就叫原則。原則不是要一定怎樣。一定要怎樣那叫法則,法律。原則,意思是在一個底線之上有自由度的。
當然,基督徒的確應該秉着聖經的原則,客觀地、理性地去了解兩黨的施政綱領,在上帝面前禱告,憑着良心和感動投下自己的選票。
所多瑪、蛾摩拉的故事,我相信絕大多數基督徒都很熟悉。創世記19章4-5節說,“他們還沒有躺下,所多瑪城裡各處的人,連老帶少,都來圍住那房子,呼叫羅得說,今日晚上到你這裡來的人在哪裡呢。把他們帶出來,任我們所為。”
這兩個人就是第一節提到的兩位天使。這裡兩位天使是以男人的形象顯現的。之所以我們認為是男人的形象不僅是因為原文,希伯來原文的性,gender,是陽性。而且,根據聖經整體的啟示,天使通常是以男性的形象顯現,而不是像世人的文化中經常把天使描繪為美女。
“任我們所為”就是發生性關係,所以NIV的翻譯是“so that we can have sex with them”。所以,所多瑪人,男人,要和這兩位化作男人的天使發生性關係。所以,上帝毀滅所多瑪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因為這幾個城市中非常普遍的同性戀的行為!這是絕大多數基督徒都很清楚的。順便提一下, 總共毀滅的有四個城市:所多瑪,蛾摩拉,雅瑪和洗扁,參申29:39節。
所以,同性戀是讓上帝忿怒的罪,嚴重的罪!聖經從頭到尾,從舊約到新約,講得一清二楚。除了上帝天降硫磺火審判所多瑪這四個城市以外,上帝剪除、滅絕迦南人,同性戀也是原因之一,而且迦南人在性方面的邪惡可能比所多瑪、蛾摩拉還要嚴重得多!
在利18章,聖經列舉了迦南人各種匪夷所思的淫亂的行為,包括近親相奸(6-18),與獸淫合(23),以及同性戀(22)。所以上帝要將他們滅絕,剪除,“無論什麼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從民中剪除。”(29,也見24-25)。同樣的,摩西律法明文規定:與繼母行淫的,必受咒詛。因為掀開他父親的衣襟。百姓都要說,阿們。與獸淫合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與異母同父,或異父同母的姊妹行淫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與岳母行淫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申命記27:20-23)這些都是當時迦南人荒唐邪惡的行為,上帝明文禁止以色列人這樣,絕不可以!這就叫原則,上帝說不可行的,就是絕不可以做的。
到了新約,羅馬書第一章福音的起頭,講到罪的問題同樣特別地提到當時羅馬社會同性戀的問題,1:26-27。同樣的,哥林多前書6章指出: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麼。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6:9-10)。這裡做孌童和親男色都是指的同性戀。因為同性戀在當時的羅馬社會也是非常普遍,所以當時希臘文描述性關係雙方的用詞不是男與女,而是主動和被動。我們的common sense知道主動一方是男性,被動一方是女性。而做孌童指的是同性戀中被動的一方,親男色指的是同性戀中主動的一方。
所以,聖經從始至終講得一清二楚,同性戀是上帝憎惡的(利未記18:22),會讓上帝忿怒的(羅馬書1:18, 27)。所以,若一個政黨認同、支持,甚至推動同性戀、同性婚姻,基督徒怎麼可以選擇這樣的政黨!
類似的,在上帝的眼中,男人穿女人的衣服,女人穿男人的衣服都是可憎惡的(申命記22:5)。如果連男女混亂穿衣上帝都會憎惡,更何況變性呢。所以,這就是為什麼基督徒是不可以投票給支持LGBTQ的民主黨!因為他們是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行耶和華上帝憎惡的事情!這是非常嚴重的,基督徒們。
在繼續這個主題之前,我簡單解釋一下為什麼上帝這麼厭惡這些和性有關的反常的行為。原因就是這是違背上帝創造的次序(creation order),違背上帝創造的本意的。因為上帝創造的本意是亞當夏娃,一男一女,男女結合,生養眾多,這是上帝創造的本意。而同性戀之類的就是反抗上帝的創造秩序,上帝原本的旨意,聖經叫做與上帝反對(against God)!Against God,與上帝反對的結果就是上帝的審判懲罰。
“你們行事若與我反對,不肯聽從我,我就要按你們的罪加七倍降災與你們。”(利未記26:21)
“你們因這些事若仍不改正歸我,行事與我反對,我就要行事與你們反對,因你們的罪擊打你們七次。”(23-24)
顯而易見,上帝反對的人怎麼可能會有好結果呢?所以主耶和華如此說,因為你們紛爭過於四圍的列國,也不遵行我的律例,不謹守我的典章,並以遵從四圍列國的惡規尚不滿意,所以主耶和華如此說,看哪,我與你反對,必在列國的眼前,在你中間,施行審判。(以西結書5:7-8)
所以,從這節經文我們可以看到:屬上帝的人,行事為人,做事做人的方式不應該和周圍的列國,也就是不應該和世人一樣,沒有區別。而且如果比不信的人做的事情還不討上帝的喜悅,那麼上帝的管教難道不應該是早晚的事情嗎?
“所以,不要自欺,神是輕慢不得的。人種的是什麼,收的也是什麼。”(加拉太書6:7)一個人藐視神的話,就是藐視上帝,就是和上帝作對!和上帝作對不可能會有好結果。
所以有基督徒今天若選擇民主黨,將來如果有一天你的孩子回家來突然變了樣子,變成另外一個性別,你不要以頭搶地爾。對於孩子已經長大的基督徒,請不要忘記你還有孫輩,孫孫輩。
筆者以前寫過一篇文章關於“恨神所恨” 。愛神所愛不需要多解釋。但愛神還有一個方面,一個表現,就是恨上帝所恨惡的!這實際上是一件事情的正反兩方面。就像神的命令里有應該行的和不應該行的,同樣的,愛神愛主包括兩方面:愛神所愛和恨神所恨!所以啟2:6主說:然而你還有一件可取的事,就是你恨惡尼哥拉一黨人的行為,這也是我所恨惡的。意思是:你們沒有愛應該愛的,這是錯的,但你們做對了一件事情,就是你們恨應該恨的。
關於恨神所恨,我們首先來看一下聖經中相關的教導。當然最清楚的就是詩篇97:10,“你們愛耶和華的,都當恨惡罪惡。祂保護聖民的性命,搭救他們脫離惡人的手。”有個成語叫“愛屋及烏”,這是愛神所愛的意思。那麼相反的方面,你所愛的人不喜歡的,厭惡的,你應該是什麼態度呢?“你們愛耶和華的,都當恨惡罪惡”!1
另外箴言書8:13,“敬畏耶和華,在乎恨惡邪惡。”基督徒都熟悉的箴言書9:10, “敬畏耶和華,是智慧的開端。”但筆者從來沒聽過任何人提到過8:13這節經文。敬畏耶和華,在乎恨惡邪惡!同樣都是講到敬畏耶和華,為什麼幾乎沒有人提到8:13呢?這是值得我們深思的現象。另外,如果我們將這兩處講到敬畏耶和華的經文放在一起考慮,我們能夠得出結論:智慧的人是恨惡邪惡的人!
一個有智慧,有聖經所說的智慧的人是恨惡惡的人。為什麼呢?因為惡就是罪,一個人只有恨惡罪才有可能遠離罪,就像一個人只有認識到冰激凌不健康才有可能不吃或者少吃冰激凌。
阿摩司書5:14-15先知阿摩司勸告以色列人要惡惡好善。惡惡好善,hate evil, love good。這裡甚至將惡惡好善作為耶和華施恩和同在的條件。在新約中,保羅說過同樣的話,或者說保羅引用阿摩司書的這處經文。更重要的是,保羅講的背景正是基督徒的行為準則:“愛人不可虛假,惡要厭惡,善要親近。”(羅12:9)一些版本給這一段的標題就是“基督徒的行為法典”。而12:9是整個這一段的第一句話!而且這兩句是和“愛人不可虛假”一起講的。愛人不可虛假翻譯的不是很理想,英文的翻譯是Let love be genuine。所以,這裡的意思是,真正的愛,包括兩個方面,就是厭惡惡和喜愛善!這也是為什麼愛神也包括這兩方面的原因:愛神所愛的,和恨神所恨的,或者說厭惡神所厭惡的!
所以一個基督徒應該厭惡上帝厭惡的。而且,我認為恨神所恨才是一個基督徒的更根本的方面。這個道理是再顯然不過的。好善,喜歡好的東西根本不是基督徒的特權,美善的東西所有人都會喜歡的,這是顯然的。這就是為什麼很多不信主的人非常認同主耶穌的教導,甚至將耶穌當作偉大的老師。但不信主的人很多時候不會惡惡,不會厭惡上帝眼中惡的東西,LGBTQ就是典型的例子。所以,惡惡,厭惡惡的東西,厭惡在上帝眼中看為罪的東西,這才是基督徒和非基督徒典型不一樣的方面。
所以,基督徒應該做上帝眼中是對的事情,而不是我們自己眼中對的事情。這是我們蒙福的條件之一: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看為善的,你都要遵行,使你可以享福,並可以進去得耶和華向你列祖起誓應許的那美地(申命記6:28);你要謹守聽從我所吩咐的一切話,行耶和華你神眼中看為善,看為正的事。這樣,你和你的子孫就可以永遠享福。(12:28)。
而上帝厭惡的,我們也應該厭惡,排斥,抵制。行上帝眼中看為惡的,選擇上帝不喜悅的,一定不會有什麼好結果,“我也必揀選迷惑他們的事,使他們所懼怕的臨到他們。因為我呼喚,無人答應。我說話,他們不聽從。反倒行我眼中看為惡的,揀選我所不喜悅的。”(以賽亞書66:4)
從現實情況考量,一個基督徒按照自身的現實利益、屬世的利益去投票,原則上來說是無可厚非的。這是西方民主選舉制度的邏輯。不同的政黨代表不同群體的利益,從而得到相應群體的支持。但是,作為基督徒,作為一個有上帝性情的生命(彼後1:4),一個基督徒能夠從價值觀,從聖經觀,在乎什麼是上帝喜悅的,願意揀選上帝喜悅的事情(賽56:4),基督徒如果能夠從這樣的考量去投票,這是上帝喜悅的,這是一個基督徒行事為人的原則。基督徒的行事為人表現在各個方面,絕不僅僅是如何對待老婆孩子,如何對待慕道友和身邊的弟兄姐妹。
所以,盼望基督徒都能夠從價值觀上,能夠從我們基督信仰的聖經觀上去對待選舉這個事情,而不僅僅是從個人家庭的現實利益。而且實際上民主黨做的事情真的也沒什麼能夠帶給我們多數人現實的利益。
而且,剛才提到了,如果一個人支持罪惡,將來成為罪的受害者,比如兒孫哪天回家突然變了個人,那麼這人就不應該有任何的怨言。罪是一定會有結果的,特別是如果上帝可能的審判臨到的時候,就像羅得這樣。
對於羅得,他選擇罪惡滿盈的所多瑪,生活在那裡,有份於它,因為他可能得到一些現實的益處,可以過上當時可能最好的物質的生活,但是,當上帝審判臨到的時候,沒什麼能夠阻止他不被上帝審判懲罰的影響。我們可以用約伯的話來概括這樣的情況,“難道我們從神手裡得福,不也受禍麼。”(約伯記2:10)儘管約伯的本意不是我們現在講的情況,但這句話完全可以應用在羅得身上:選擇從所多瑪得到是人眼中的“福分”,將來所多瑪得到上帝懲罰,禍患臨頭的時候,羅得照樣得承受!
是的,上帝在基督里,可以赦免我們一切的罪。但是,上帝沒有任何義務,免去我們因為在罪中,無論是主動還是被動,給我們帶來的罪的後果、惡果。這個道理是很顯然的。上帝沒有任何義務免去我們自己的罪或者是他人的罪帶來的惡果。你天天吃垃圾食物,得了三高四高是自然的。你不能責備上帝為什麼沒有保守我的健康。你不好好學習考試不及格是自然的,你不能責備上帝為什麼沒有保守我考試通過或者得到好的成績。所以,當大衛姦淫謀殺之後上帝嚴厲地管教他,死罪可免,活罪難逃,刀劍永不離他家(撒母耳記下12:10)。結果是他活着的時候看到四個兒子死亡。現實情況就是這樣,上帝沒有義務免去我們或者他人的罪帶給我們的影響。
所以如果有人選擇民主黨,那麼將來民主黨那些罪惡的法律政策給我們造成惡果顯現時候,再去怨天尤人就沒有任何意義了。所以,基督徒不要與罪、與惡人為伍。不要被人虛浮的話欺哄。因這些事,神的忿怒必臨到那悖逆之子。所以你們不要與他們同夥。(以弗所書5:7)我兒,惡人若引誘你,你不可隨從。(箴言書1:10)
與惡人為伍,就要承擔相應罪可能造成的結果。上帝在耶穌基督里赦免我們的罪,但上帝沒有任何義務免去罪在我們身上造成的影響!
最後,對於選舉,這裡回應一下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很多的人,覺得目前的兩個候選人都不中意。特別是對於川普,很多人可以說出一大堆反感他的理由。對於這個問題,這裡我們很容易注意到一個現象,就是很多人也是非常反感兩黨互相的攻擊敵對,特別是辯論的時候彼此的人身攻擊。把對方貶的一文不值,然後自己自吹自擂。很多人反感美國現在這種政治遊戲,所以好像不少人因此心灰意懶,最終決定放棄投票。
但是,我們也許可以換一個角度來看這個問題。是這樣,既然我們反感候選人以及兩黨之間這樣的彼此攻擊,針對個人,甚至有些可能是杜撰的詆毀,那麼,這是不是可以讓我們明白,候選人的性格為人等等個人的方面不應該是我們選擇的主要標準呢?針對這些方面是不是不太合適呢?這是選擇總統,國家的領導人。特別是在美國這樣法律和體制都相對完善的國家,我們知道這種體制是可以最大程度地限制獨裁者的出現。所以我們應該是從候選人的施政綱領,不同黨派的施政理念,甚至價值觀上入手去做選擇呢?我們公民的責任是選擇一個能夠給這個國家帶來福祉的黨派和總統,而不是胡搞,亂搞,沒有底線原則的政黨和候選人。
可能有人聽過這樣的怨言感慨,就是如果美國再這樣下去我得搬到別的國家去了。最近在YouTube上也的確看到一些視頻說從美國搬到馬來西亞,受不了住在加州了。而這正是上帝對羅得的要求:離開所多瑪!
很多人應該知道馬斯克的all in,就是竭盡全力支持川普當選。馬斯克為什麼這樣做呢?因為他從南非來到這個國家,他愛這個國家,他不希望將來必須要離開這個國家。就像馬斯克所說的:美國歷史上,從來沒有像民主黨這樣一個政黨,無論從意識形態或是從政治層面,正在試圖徹底摧毀自希臘羅馬文明誕生以來貫穿西方社會各個時代的道德和倫理基礎(BTW這句話並不準確,這個道德倫理基礎來自於基督教文明而不是來自於希臘羅馬),正在試圖徹底摧毀美國的立國的支柱,生活方式的根本;正在試圖徹底摧毀美國的憲法,獨立宣言,權利法案中所刊載的原則。
對於我們基督徒,雖然我們的盼望不是在這個國家,但我們作為國家的公民,我們也不應該看着這個國家走向深淵是不是呢?盼望每一位有投票權的基督徒都能夠有一個明智的,合神心意的選擇。
注釋: 1. 參作者文章:“致當代基督徒:愛神所愛 恨神所恨!” https://cclife.ens.org/View/Article/9227
李承宇 牧師,現在美國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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