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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中的公義與公平
送交者: 生命季刊 2024年12月30日15:10:53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聖經中的公義與公平

 

文/王峙軍

《生命季刊》第112期

 

音頻為韓凱弟兄朗讀:


 

引言

 

在聖經中,公義與公平,是描述神屬性、規範人道德倫理準則的重要概念,也是關乎國家與社會治理的重要概念。在舊約中,公義與公平被稱為神寶座的根基(詩89:14;97:2),在新約中,神的公義與公平,借着基督的十字架,得着了完美的彰顯。因此,我們希望借着這篇文章,對(1)公義與公平作為神的屬性,(2)公義與公平作為人的道德倫理規範,(3)公義與公平作為國家治理原則,(4)公義與公平和基督的十架救恩,有所討論;最後(5)我們也會討論到,如何將公義與公平原則,應用在我們今天的現實生活中。

 

一、公義與公平作為神的屬性

 

在舊約聖經中,譯作“公義”(和合本亦作“仁義”,多出現在箴言中)的希伯來文有: tsedaqah(陰性名詞; 中譯公義、公正;英譯righteousness,justice)和tsedeq(陽性名詞:公義、公正/righteousness,  justice),以及 tsaddiyq (形容詞:公義的、公平的/righteous, upright, just)。舊約中,也包括一些解釋何為“公義”的字彙如“正直”(yashar,描述神的正直、公正、合宜與誠實的形容詞),如耶和華是正直的主”(賽26:7),耶和華是正直的,祂是我的磐石,在祂毫無不義”(詩92:15)。

 

 

譯作“公平”的希伯來文陽性名詞是 mishpat, 和合本譯作公平,審判,典章;英譯justice,  judgment。

 

新約中通常和“公義”或“公平”相關的希臘文是δικαιοσύνη(陰性名詞:公義,義,公平)和δικαιόω(動詞:稱義),以及δίκαιος(形容詞:公義的,公平的)。七十士譯本一般會用這些詞彙翻譯前述希伯來文的“公義”或“公平”。

 

在聖經中,公義與公平,都是描述神屬性的重要概念。這是兩個可以彼此說明、彼此解釋的概念。神是公義的神,因而祂所行的無不公平。神行事公平,因為祂擁有公義的屬性。神的公義與公平,是和神的其他屬性相互依存、彼此襯托的。“唯有萬軍之耶和華,因公平而崇高;聖者神,因公義顯為聖”(賽5:16)。

 

神公義的屬性,強調神的誠實、公正與正直。耶和華是良善正直的神(詩25:8),祂是正直的主”(賽26:7),耶和華是正直的,祂是我的磐石,在祂毫無不義”(詩92:15),神要按公義審判世界,按正直判斷萬民”(詩9:8)。

 

 

神公平的屬性,則是強調神在審判上的不偏不倚,神在一切判斷的標準上絕對公正與合理。亞伯拉罕對神公平的屬性,有一種極為樸素的領受:“將義人與惡人同殺,將義人與惡人一樣看待,這斷不是你所行的。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公平/מִשְׁפָּט)嗎?”(創18:25)約伯也問道:神豈能偏離公平?全能者豈能偏離公義?”(伯8:3)約伯的答案是:神必不作惡,全能者也不偏離公平。”(伯34:12)先知以賽亞認為,公平的神為等候祂的人,帶來恩福:耶和華必然等候,要施恩給你們。必然興起,好憐憫你們。因為耶和華是公平的神。凡等候祂的,都是有福的。”(賽30:18)

 

 

由於神擁有公義和公平的美好屬性,所以祂“是磐石,祂的作為完全,祂所行的無不公平,是誠實無偽的神;又公義,又正直”(申32:4),並且聖經宣告說: 公義和公平,是神“寶座的根基”(詩篇89:14a;又97:2b)。換句話說,沒有公義與公平作為基礎,神就無法設立祂的寶座;神以公平和公義,為祂行施至高主權的權杖。

 

舊約中對神公義與公平之屬性描述,同樣被那位啟示真理的聖靈延續到新約之中,以至於我們從“神僕人摩西的歌和羔羊的歌”里,聽到神“公義的作為已經顯出來了”的宣告(啟15:3-5)。

 

在新約中,神公義與公平的屬性,主要彰顯在祂的審判上。神是“那按公義審判人的主”(彼前2:23);神也借着從死里復活的耶穌基督,按公義審判天下”(徒17:31)。在啟示錄中,我們看到許多關乎神公義審判的描述:我聽見掌管眾水的天使說,昔在今在的聖者啊,你這樣判斷是公義的……是的,主神,全能者啊,你的判斷義哉,誠哉。”(啟16:5,7)在審判“那用淫行敗壞世界的大淫婦”的事情上,祂的判斷是真實公義的”(啟19:2)。

 

新約中,神也照着祂的公義赦免願意認罪之人的罪,洗淨他們一切的不義(約一1:9),神作為按公義審判的主,也會將公義的冠冕賞賜給對祂盡忠的聖徒(提後4:8)。

 

總之,無論是舊約還是新約,公義與公平作為神的屬性,是我們討論公義與公平作為人的道德倫理規範,公義與公平作為國家社會治理原則,公義與公平作為基督十架救恩之依據的前提。

 

二、公義與公平作為人的道德倫理規範

 

由於神是公義與公平的神,因此祂也是一切道德倫理準則的制定者。從人的角度說,公義是指沒有違背神所制定的道德倫理標準,公平是指行事為人(包括人際關係和社會治理等方面)沒有不公正、不合宜之處。神照着祂所制定的道德倫理標準,“定惡人有罪,照他所行的報應在他頭上;定義人有理,照他的義賞賜他”(王上8:32)。

 

按經訓所示,凡遵行神所制定的道德倫理規範者,就是神眼中的“義人”;凡違背者,就是神眼中的“惡人”。

 

“義人”(tsaddiyq,形容詞作名詞),就是那些擁有秉公行義之生命特質的人,也就是遵行神所制定之道德倫理規範的人。

 

在聖經中,“挪亞是個義人,在當時的世代是個完全人。挪亞與神同行”(創6:9)。在挪亞的世代,世界在神面前敗壞,地上滿了強暴”(創6:9)。但挪亞顯然沒有與那世代的罪惡妥協,且在神面前被看作為是義人,並蒙神拯救進入方舟(創7:1)。他也築壇獻祭,以至於神聞見祭物的馨香之氣,就心裡起意,不再因人的緣故咒詛地與滅絕地上的各樣活物(創8:20-21)。

 

約伯也是“完全正直,敬畏神,遠離惡事”的義人(“完全正直,敬畏神,遠離惡事”是對義人之品質完美的解釋。伯1:1;2:2)。約伯的義行(即對神道德倫理規範的遵行),表現在他拯救哀求的困苦人,和無人幫助的孤兒,他也使寡婦心中歡樂;他以公義為衣服,以公平為外袍和冠冕;作瞎子的領路者,和瘸子的攙扶者,作窮乏人的父;素不認識的人,他查明他的案件;他甚至聲張公義,打破不義之人的牙床,從他牙齒中奪了所搶的。”(伯29:12-17)他也接待客旅,從來我沒有容客旅在街上住宿,卻開門迎接行路的人”(伯31:32)他追求道德上的正直與公義,不受女色的迷惑,不向婦人起淫念,沒有在鄰舍的門外蹲伏(伯31:9)。

 

和“義人”相對的,就是“惡人”(rasha`/wicked,邪惡的,形容詞作名詞)。“惡人”就是不公不義,不守神道德倫理規範的人。詩篇 36:1-4對“惡人”有極為生動的描寫:惡人的罪過,在他心裡說,我眼中不怕神。他自誇自媚,以為他的罪孽終不顯露,不被恨惡。他口中的言語,儘是罪孽詭詐。他與智慧善行,已經斷絕。他在床上圖謀罪孽,定意行不善的道,不憎惡惡事。”然而,神是公義的審判者,又是天天向惡人發怒的神”(詩7:11);耶和華試驗義人;唯有惡人和喜愛強暴的人,祂心裡恨惡”(詩11:5)。這樣的惡人,在神眼中是邪惡而沒有價值的人(beliyyaal),如以利的兩個兒子(“以利的兩個兒子是惡人,不認識耶和華”,撒上2:12)。

 

舊約中以公義與公平為本質的道德倫理規範,依然是新約基督徒應該遵守的。新約中依然強調神的公義,主耶穌稱神是“公義的父”(約17:25),耶穌基督被稱為“那聖潔公義者”(徒3:14)。而基督徒則是因信稱義者。

 

因信稱義,使我們借着基督與神相和,也使我們靠着神的恩典,能夠活出公義的生命特質。以至於我們可以“除去不敬虔的心和世俗的情慾,在今世自守,公義,敬虔度日”(多2:12)。也可以以屬神之人的身份,逃避少年的私慾,同那清心禱告主的人追求公義、信德、仁愛、和平、敬虔、忍耐和溫柔(提後2:22;提前6:11)。而且,在屬靈爭戰中,我們也要用真理當作帶子束腰,用公義當作護心鏡遮胸(弗6:14)。作為神的兒女,要結出光明的果子,就是一切良善、公義、誠實(弗5:9)。

 

總之,神公義的屬性,必須將美好的道德倫理規範,落實在我們的基督徒生活中。

 

三、公義與公平作為國家治理原則

 

聖經中的公義與公平,作為神的屬性和神所制定的道德倫理準則,比較容易被接受,但作為國家與社會治理原則與方法,則很容易被忽略。

 

教會必須照着聖經的教訓,神學性地思考政治,繼承教會歷史上優秀的政治神學傳統(如奧古斯丁和加爾文的政治神學思想),以信仰精神有效地參與政治和影響政治,而不是棄絕與逃避之。

 

毫無疑問,在聖經中,公義與公平是信仰和道德倫理概念;但落實到國家與社會治理層面,它們又不折不扣的政治概念。換句話說,當我們從國家與社會治理層面談論公義與公平時,我們實際上就是在談論政治,也是在宣揚最崇高、最偉大的政治理念。當一些人主張在教會中“不要講政治”的時候,他們忘記了聖經就是一本“講政治”的書,裡面包含着神對國家和社會之系統而豐富的治理原則和運作方式。

 

事實上,公義與公平的原則,可以體現或落實在社會政治和國家治理的每一個層面。

 

首先,公義與公平是社會關係或人際關係的規範。在社會中,人人都要學習行善,尋求公平,解救受欺壓的,給孤兒伸冤,為寡婦辨屈(賽1:17)。在商業交換中,當用對準公平的法碼,公平的升斗。這樣,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你的日子就可以長久”(申25:15)。當日悖逆神的耶路撒冷,之所以由“忠信的城,變為妓女”,就是因為從前充滿了公平,公義居在其中,現今卻有兇手居住”(賽1:21)。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中,就會出現公平轉而退後,公義站在遠處,誠實在街上仆倒,正直也不得進入”的可悲狀況(賽59:14)。但是,如果他們改正自己的行動作為,在人和鄰舍中間誠然施行公平,不欺壓寄居的和孤兒寡婦,在這地方不流無辜人的血,也不隨從別神陷害自己,神就使他們在這地方平安長久地居住(耶利米書7:5-7)。

 

其次,公義與公平是法律制度的精髓。如果神的審判是“以公平為準繩,以公義為線鉈”(賽28:17),那麼,一個蒙神賜福的國家法律系統,也必須是公義和公平的。審判要轉向公義;心裡正直的,必都隨從(詩94:15)。在舊約中,我們看到神借摩西囑咐審判官,讓他們在聽訟的時候,無論是弟兄彼此爭訟,是與同居的外人爭訟,都要按公義判斷(申1:16);要在各城裡按着各支派設立審判官和官長,他們必按公義的審判判斷百姓,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受賄賂……唯有按至公至義審判,他們才得存活(申16:18-20)。

 

第三,秉公行義是國家領袖的主要責任。“那以公義治理人民的,敬畏神執掌權柄,他必像日出的晨光,如無雲的清晨,雨後的晴光,使地發生嫩草。”(撒下23:3-4)國家領袖和各級政府官員,是神照着祂的主權和公義與公平的原則設立的,他們首先要敬畏神,把自己的權柄降服在神的權柄之下;然後照着神設立他們的目的,秉公行義,做好自己當做的事情。他們敬畏神,秉公行義,神就賜福他們。他們若不順從神,張狂自大,神就會讓他們如尼布甲尼撒那樣,被趕進曠野,吃草如牛。而百姓也當順服在上有權柄的,專注行善而不作惡,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羅13:6-7)。

 

總之,“公義使邦國高舉;罪惡是人民的羞辱”(箴14:34)。在一個國家和社會裡,義人增多,民就喜樂。惡人掌權,民就嘆息”(箴29:2)。

 

四、公義與公平和基督的十架救恩

 

在舊約中,神的公義與公平的屬性,借着將要來的彌賽亞顯明出來。

 

耶利米書23:5說,耶和華說,日子將到,我要給大衛興起一個公義的苗裔。祂必掌王權,行事有智慧,在地上施行公平和公義。”在耶33:15也有類似的話:當那日子,那時候,我必使大衛公義的苗裔長起來。祂必在地上施行公平和公義。”

 

在舊約中,公義和公平是神寶座的根基;在新約中,公平與公義是基督十字架的基礎和根據。在基督的十字架上,神叫我們看到祂的公義與慈愛的完美彰顯。

 

神是公義的神,祂不能允許犯罪而不受刑罰,更不能稱罪人為義;但神又是慈愛的神,祂不願意罪人落入永刑之中。神必須用一種方法,使祂的公義和慈愛得着完美的融合。這個解決的方法,就是各各他的十字架。

 

在十字架上,神以耶穌為背負世人罪孽的羔羊,將祂對罪人的忿怒,傾倒在無罪的耶穌身上。耶穌站在罪人的地位上,為罪人,代罪人,替罪人,承受了神公義的刑罰,以至於本來該死的罪人無須再死(永遠的滅亡),並因信耶穌而罪得赦免,得稱為義。這正是,這正是,“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着耶穌的血,借着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羅3:25-26);唯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羅5:8)

 

 

沒有基督的十字架,我們就看不到神公義的彰顯,也看不到祂對我們神聖之愛的長闊高深。在基督的十字架上,我們看到,神的愛是公義之愛;也是在十字架上,我們看到的神的公義,是愛的公義。

 

單講神的愛而不講神的公義,或者單講神的公義而忽略神的愛,都是因為我們不了解基督的十字架。

 

五、公義與公平原則的現實應用

 

將公義與公平的信仰原則,應用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上就是活出神的公義與公平。

 

在詩篇119篇中,我們看到一個活出公平與公義的榜樣,他就是這篇詩的作者。在詩篇 119篇的第121節中,詩人告訴我們:“我行過公平和公義。”這是詩人對自己人生的一個重要總結。這是一個很了不起的總結。因為行過公平與公義,是極為高貴的生命內容。而活出公平與公義原則的人,一定是擁有公平與公義之性情的人。

 

詩人的總結表明,在他的人生旅程中,從過去到現今,一直活在合神心意的道德倫理規範中,他對人對事都沒有不公正的判斷,他沒有做過任何不合宜的事情。換句話說,他沒有做過聖經中所說的非義之事,比如違背神的誡命和律法,圖謀罪孽,貪戀他人的房屋和田地,侵吞孤兒和寡婦的家產,收受賄賂,屈枉正直,稱善為惡,稱惡為善,等等。相反,他是“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神同行的人(彌6:8)。

 

首先,這樣的人,與那位公平和公義的神,必定有着美好的生命關係。因為公平與公義都是神自己的屬性。

 

其次,凡是與神有這種美好生命關係的人,神都命令他們施行公平與公義,並賜給他活出公平與公義的生命能力:“耶和華如此說,你們當守公平,行公義。因我的救恩臨近,我的公義將要顯現”(賽56:1)。對凡遵行神命令的人,神要使他的公義,如光發出;使他的公平,明如正午(詩37:6)。而且,聖經也說,凡遵守公平,常行公義的,這人便為有福。”(詩106:3)詩篇119篇的作者,正是這樣的蒙福之人。

 

 

詩篇119篇的作者,為我們樹立了“行過公平和公義”的榜樣,可以幫助我們知曉如何活出公平與公義的信仰原則。因此,我們可以問自己一個這樣的問題:我是一個活出神的公平和公義之性情的人嗎?

 

具體地說,我有沒有按照合神心意的道德倫理規範去生活?我有沒有違背聖經中的“十誡”的行為?有沒有仍然犯聖經上所列舉的各種罪惡(如羅1:28-32;加5:19-21)?經商的人,有沒有任何的商業欺詐行為?僱工人的,有沒有剋扣工人的工錢?做官的,有沒有欺壓百姓?等等。如果我們仍在這樣的過犯罪惡中,就要來到神面前真心悔改。若不悔改,神公義的刑罰,就會臨到我們。

 

同時,在我們所生活的社會人群中,我們也要向人宣講聖經中的公平與公義,向人指出今天所謂的“社會公義”(其本質是不公不義)的荒唐與錯謬,使人不再受 “覺醒思潮”和“文化馬克思主義”等錯誤觀念的誤導與迷惑。

 

總之,我們必須高舉和宣揚神的公義與公平,也要願意成為活出公義與公平之信仰原則的人。求主賜給我們公平與公義的性情,和活出公平與公義之原則的生命能力。榮耀歸主!阿們!

 

王峙軍 牧師,生命季刊主編,“中國基督徒生命團契”總幹事,“基要福音派傳道人聯盟”顧問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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