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凡事都可行 (2) ——林前系列文章之十八 文/林信偉 生命季刊專稿 請閱讀本文上篇: 凡事都可行 (1) 請閱讀:哥林多前書系列文章 本文音頻由虹雨姊妹朗讀:
一、基本原則——求別人的益處 哥林多前書10:23-24—— 23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24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 
第一個原則,就是基本的行事為人的原則,要求別人的益處。這裡經文說,無論何人,凡事,就把所有的人和所有的事都包含裡面了。所以我們稱這是一個人行事為人的基本原則。 總體來說,這一點就告訴我們,我們有自由做自己喜歡的事,但應以優先關心和顧及別人的利益為原則。簡單的說,就是求別人的益處。這個原則也可以稱為是愛的原則。因為哥林多前書十三章說愛是不求自己的益處,反之,愛就是求別人的益處。我們如果愛一個人,我們就為他着想。比如說兩個工作的夫妻下班回到家,因為我很愛她,按這個原則,那就讓她多休息,我就去做家務,什麼家務都願意做。因為我希望她多休息,希望她的身體好,所以我願意受苦多做事情,這就是求別人的益處。 比如早上我們開車來教會,來的比較早的弟兄姐妹,我們當然都停到最近,最方便,最好的停車位,這是人的本性。但我們心裡若有求別人的益處的原則,停車的時候,就想到可以停遠一點,把近的停車位讓給別人停,這就叫做求別人的益處。 雖然凡事都可行,但是神有原則。只有在神的原則里,才有秩序,才有規範,才有道德,才有美善。基本的原則就是求別人的益處。求別人的益處,就是合神心意的行事為人。無論從家庭到教會,我們在生活當中,時時刻刻都可以操練這個原則。 為什麼聖經特別強調為別人的益處着想呢?因為聖經告訴我們,我們人的本性是為自己着想的,是自私自利的。 我們從前也都在他們中間,放縱肉體的私慾,隨着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為可怒之子,和別人一樣。(以弗所書2:3) 這裡說我們都是罪人,本性里都是放縱自己肉體的私慾,都隨着我們自己喜好的去行,我喜歡怎麼樣做,我就要怎麼樣。這裡肉體的意思是指我們悖逆神,與聖靈對抗的罪惡本性。我喜歡怎麼樣,就要這樣去行,常是罪惡的,不合神心意的。因為我們只想着為自己,所以我們在家裡吵架的時候,就想着對方怎麼樣對我不好,想的就是我怎麼樣被虧待了,我受了委屈,其實就是自我中心,只求自己的益處。 但如果我們按神的原則,我們就求別人的益處,想着怎麼樣對別人可以更好,想怎麼樣可以更好服事別人,讓別人可以更多休息,幫助別人可以更好服事主。若我們總是這樣想的話,而且我願意多做事,願意多受苦,願意多承擔,那其實就沒有爭吵了。因為我們總是為別人的益處着想的。 所以,凡事都可行,我們可以做任何的事情,但我們要問自己: 1)這對自己和對別人有益處嗎?我做這個事情有益處嗎?比如,我很喜歡喝酒,這或許對我有益處,對別人有益處嗎? 2)能在生命上造就自己和造就別人嗎?當然是屬靈生命的建造,讓我能生命成長嗎?讓我生命更像耶穌嗎?讓我更有愛心嗎?就像我們一起有娛樂的活動,覺得對大家都有益處。但是我們還要想想,能不能造就人,特別是對我們的生命來說,我們能夠更靠近神,更認識神,我們能夠有更多時間服事神嗎?以致我們的生命得造就嗎? 3)是以求別人的益處為優先嗎?如果對別人有益處,對我也有益處,那就要想想是不是以求別人的益處為優先呢?有些事情,對我有益處,對別人也有益處,但是我要看對別人有益處更重要,那是合神心意的。如果我們夫妻兩個人都需要服事神,但又有孩子要照顧,那我想想他服事是不是更好,讓他有更多時間服事。所以以求別人的益處為優先,這些是我們每天都可以操練的原則。 這段經文裡面,保羅就舉了一個例子,是當時吃東西的例子。 哥林多前書10:25-27—— 25凡市上所賣的,你們只管吃,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什麼話,26因為地和其中所充滿的都屬乎主。27倘有一個不信的人請你們赴席,你們若願意去,凡擺在你們面前的,只管吃,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什麼話。 
說凡市上所賣的,你們只管吃。市上賣的肉,有些可能是已經祭拜過偶像的,又拿到市場去賣。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什麼,只管吃。因為地和其中所充滿的都屬於主的。這裡強調的是偶像算不得什麼,祭過偶像的物也算不得什麼,我們所吃的東西其實都是主所造所賜的。我們只要以感恩的心來領受,都可以吃的。主耶穌也親自說過。另外一種情況是,倘若有一個不信主的人請你們去赴筵席。你們若願意去,凡擺在你們面前的,也只管吃。沒有信主的人家庭里,吃的東西有可能也是獻過祭的或者拜過偶像的,也只管吃,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什麼。這是先給我們講自由。不過他接着講到。 哥林多前書10:28-29—— 28若有人對你們說“這是獻過祭的物”,就要為那告訴你們的人,並為良心的緣故不吃。29我說的良心不是你的,乃是他的。 本來我們自己都可以吃的,但現在要為別人的緣故不吃。要為告訴你的人的良心的緣故不吃。這是把第一個原則,求別人的益處運用到這裡。 用現代的例子。比如說我們去未信主的人家裡吃飯,桌子上擺的東西,你只管隨便吃。 但是若有個人說,聽說你們基督徒不喝酒啊。那我們就要小心了,因為我們做的事情是否會影響別人對基督信仰的認識,會不會使他們跌倒,會不會傷害到他們呢? 現在有人說了,這是獻過祭的物,為什麼這個人會說呢?因為他可能聽說基督徒不應該吃這個東西,跟祭拜偶像有關的事情,基督徒是不應該參與的。如果有人這樣說,那我們就不要吃了,因為吃了,可能傷害了他的良心,或者使他對基督信仰反感了,甚至會阻攔他能夠認識主,使別人跌倒。 使徒保羅說,如果我會讓弟兄跌倒,我就一輩子都不吃肉。他願意不自由,為了別人能夠不受傷害,為了別人能夠對基督信仰有正確的認識。在這種情況,吃祭過偶像的物,本來按聖經知識,這個肉也是神所造的,以感謝的心吃沒有關係。但是別人覺得這個不好,那我們就不要吃,因為會傷害他的良心。或者會使他對基督信仰產生反感,或者會誤導他覺得基督徒可以拜偶像,對基督信仰產生錯誤的認識,會跌倒他。 哥林多前書10:29-30—— …… 我這自由為什麼被別人的良心論斷呢?30 我若謝恩而吃,為什麼因我謝恩的物被人誹謗呢? 
那我為什麼要為了別人的良心限制自己的自由呢?我謝恩而吃為什麼要考慮別人呢?為什麼會被人誹謗呢?保羅進一步用自問自答的方式來論述我們這樣做的原因。首先是告訴我們,我們不應該因為這樣的事情被人誹謗,被人論斷,我們不吃就是了。這是他內在的回答。同時也告訴我們,如果我們對這個問題還有疑問的話,就是為什麼求別人的益處呢?像有些人說的,我活在世界上,就是讓我自己好,就是要為自己而活。我覺得對就行了,我為什麼要考慮別人呢?又考慮別人良心,又要怕跌倒別人,那我就沒有自由了。所以後面的經文就進入第二原則,因為我們是信主的人,因為我們有更高的呼召,就是後面經文說的,為榮耀神而行! 第一個基本原則,凡事要求別人的益處,在世界上也有講這個原則。以前有個口號,叫毫不利己,專門利人。基本上就是求別人的利益,不要求自己的利益。不過這個口號人行不出來。因為沒有那種生命,所以世界上常有很多的口號,我們聽起來蠻好的。但是人因為我們的罪,我們都是自私自利,自我中心,所以行不出來,許多的口號都被人忘記了。一個人如果沒有神,沒有從信主耶穌而來重生的生命,沒有更崇高的呼召,即使有基本的原則,我們也行不出來,也不以為然。(待續) 林信偉 牧師,現在北美牧會;生命季刊特約撰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