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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還是信仰?(含音頻)
送交者: 生命季刊 2025年10月23日08:17:15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政治?還是信仰?(含音頻)
——中國當代政教關係初探之一:教會對外邦君王沒有屬靈權柄;但對聖約子民的君王,即使他悖逆,仍有權以神的話責備他


■陳約翰

 

政治?還是信仰?

中國當代政教關係初探之一

 

文/陳約翰

生命季刊專稿

 

音頻為暖暖姊妹朗讀:


 

本世紀(21世紀)以來,中國家庭教會內部關於政教關係的討論就不絕於耳,各種信仰實踐也層出不窮。而在2017年,中國政府頒布新的《宗教事務條例》之後,關於此議題的各種討論與實踐就更加多樣與激烈了。在政府的壓力及逼迫之下,中國家庭教會加入政府三自者有之;消極躲避乃至主動取消聚會者有之;而積極維權、上訪、公開發聲者亦有之。

 

面對政教關係這個敏感的話題,不同神學背景、不同信仰經歷的教會及牧者之間,有立場上的差異和方式上的不同。立場差異非常巨大。有時,大家討論這個問題的激烈程度,常常顯得劍拔弩張、火藥味十足。也常常缺少討論的程序與原則。

 

為與中國眾牧者一起對當下中國的政教問題有更深一步的思考,筆者寫作了這篇論文。其目的是為了拋磚引玉,引發大家在這個問題上更多、更深入、更專業的神學思考。筆者希望中國家庭教會眾牧者能就此關乎教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達成一些基本共識,以幫助中國家庭教會在政教關係問題上行得合乎神的心意。

 

為保證神學思考及辯論的合理性以及避免論斷,本文討論此問題的方式,將是透過總結聖經的原則及梳理教會歷史,向大家陳明聖經的教導,以及教會在不同的歷史處境中曾經如何運用這些教導,從而試圖得出一些適合中國當代處境的結論。我們盼望這種梳理可以讓大家回歸理性,脫離自身狹窄的歷史處境,回到聖經的教導,回望古聖先賢的智慧,以致可以在當今的歷史處境中,遵行神的旨意,謹守神的典章。

 

本文的探討會集中在不同神學觀點之間的分析,而不會針對某個具體的牧者或人物。筆者也希望讀者在各位牧者、人物與他們的觀點之間進行合理的切割。因為人無完人,一個人的部分神學觀點有瑕疵,並不代表他所有神學觀點都是錯謬;反之,一個人有些神學觀點正確,也不代表他所有神學觀點都正確。同時,即或某位牧者或人物有些神學觀點或有瑕疵,也不一定能撼動其在神面前蒙悅納的地位。正如堅持預定論的喬治·懷特菲爾德(George Whitefield,1714—1770)在論到堅持亞米念思想的約翰·衛斯理時(John Wesley,1703-1791)說:“他(約翰·衛斯理)將如此接近寶座,而我們將如此遙遠,以至於我們幾乎看不到他。”

 

下面,我們來界定此文討論的內容以及方法。筆者將採用約翰·弗蘭姆(John  M. Frame)的三視角原則,從準則、處境和存在三個視角來探討當下中國的政教關係。  我們將先從聖經中找到處理政教關係的準則,然後在教會歷史的處境中,看看我們的古聖先賢如何在具體的處境中運用這些準則。最後,我們將回到當下中國教會的處境中,試圖尋找到合乎聖經的處理政教關係的方式。

 

本文討論的“政”,指的是政府(或政權),即古往今來的政治權力。這個政治權力所關心的,是在它所管轄的範圍內如何執掌權柄,即要解決“誰在作王?誰說了算?”的問題。而這個“教”,指的是教會,即古往今來、地上的有形教會。按照聖經,我們認為有形教會最主要的關切應該是教會群體的信仰狀況,它要解決的是“我們當信什麼?以及依照這信仰,我們當如何行?”的問題。 

這政教關係,指的就是這政府(權力群體)與這教會(信仰群體)之間的互動關係。這也是本文標題為“政治?還是信仰?”的原因。

 

 

舊約中的政教關係

 

實事求是地說,要從舊約中探討政教關係並非易事,因為這裡面有一些非常重要但卻容易被忽略的細節需要釐清。只有在釐清這些細節之後,我們才可以在一個相對合理的框架下來進行思考和探討。

 

A、B處境的定義

 

事實上,在舊約中,以色列這個民族常在兩種處境中轉換。一種處境,是他們處在外邦和異教的統治之下。在這種處境中,以色列(神的子民)這個群體有時有、有時沒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重點是,這種處境的最終決策者(王)是非信徒,他們崇拜異教的神明,並不敬拜以色列的耶和華。這種處境包括,在埃及時期、被擄巴比倫時期和波斯帝國時期等。為討論方便,我們以下統稱這種和類似的處境為“A處境”。

 

還有一種處境,是以色列這個民族成為了一個政教合一的神權政治國家。在這種處境中,以色列(神的子民)這個群體依然是有時有、有時沒有純正信仰的自由;但重點是,這種處境的最終決策者(王)是信徒(約民),他們至少在表面上應該敬拜以色列的耶和華。這種處境包括,摩西帶領的曠野時期、約書亞帶領的進迦南時期、掃羅作王、大衛作王,以及後來的南北國時期等。我們以下統稱這種和類似的處境為“B處境”。

 

為更好地理解這兩種處境,我們還可以把這兩種處境繼續細分。在A處境中,如果外邦君王對神子民態度良好,我們可以稱之為“A1處境”。這種處境包括約瑟作宰相的埃及時期,居魯士作王和末底改作宰相的波斯帝國時期等;而外邦君王逼迫甚至殘害神的子民的處境,我們可以稱之為“A2處境”。這種處境包括殺死以色列嬰孩的法老時期,以色列人被擄巴比倫時期等。

 

對於B處境中,我們也可以進行細分。如果以色列的君王對純正信仰態度良好,我們可以稱之為“B1處境”,這種處境包括以色列歷史中大衛作王的各個好王時期;而如果以色列君王對純正信仰態度惡劣,我們可以稱之為“B2處境”,比如以色列南、北國的各個惡王時期。

 

具體分析框架,見以下表格:

 

 

很明顯,在舊約中,我們應該區分這四種不同的處境,然後再討論聖經處理政教關係的原則。我們不應只簡單引用某一處經文,就認定這是聖經的教導——而這,正是我們在討論政教關係時,常犯的一個錯誤。當我們忽略處境的不同而直接把聖經經文運用於信仰實踐,就會自亂陣腳,找不到當前的出路。

 

粗略看過去,我們通常會以為A1與B1處境沒有什麼區別,A2與B2處境沒也有什麼區別。然而,事實上,它們之間的區別是巨大的。A、B兩種處境之間有着天壤之別,因為政權的性質顯然在最大程度上影響了神子民(教會)與之採取互動的方式。這是一個常被忽略但又至關重要的問題,因為這涉及教會面對政權態度的基本態度。一個外邦或異教的君王,無論他對教會如何友善,教會依然對他們沒有話語的權柄;而一個聖約子民的君王,即或他對純正信仰態度極為惡劣,教會依然對他擁有話語的權柄。

 

我們要認識到,政權的性質——政權是否是由神的約民來掌管——並非歷史的偶然,或政治、軍事、經濟力量角力的結果,而是關乎神對政教關係的護理。而這種護理對教會的發展,有時又是至關重要的。因此,神對政權性質的選擇,絕非任意為之,而是精心護理。在這種前設之下,嚴肅認真地區分A、B兩種歷史處境,仔細思考不同處境下教會對政權的應對,是教會應該學習的重要功課。

 

事實上,在教會歷史的長河中,教會也基本是處在A、B這兩種處境中。教會歷史中,早期教會與現今被政府逼迫的教會(比如現今在極權政府之下的教會),基本處於A處境;而君士坦丁後的中世紀教會,改教時期的教會以及現在西方教會,基本處於B處境。當然,每個歷史時期,都有其十分細緻的差異,但我們依然可以從類似的處境中,找到大概一致的原則。(未完待續)

 

陳約翰 中國大陸傳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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